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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赵晓力** ABSTRACT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transaction, which was largely resulted from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and the change of labor/land ratio among peasant households. Unfortunately, the effort in modernizing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century failed to re-institute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 into a new western-style civil cod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urrent rural l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legislators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actices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80s. 目 录一、导论.................................................................................................................... 1二、村级土地市场...................................................................................................... 4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 61、觅买文书........................................................................................................ 62、亲邻先买权.................................................................................................... 7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12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 155、转典............................................................................................................. 206、 过粮与产权重组.......................................................................................... 237、中人和中人费............................................................................................... 24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 26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32六、结论.................................................................................................................. 36参考文献.................................................................................................................. 37 一、导论19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1]而把农民家庭重新确立为基本生产单元。但是,"队"并没有在体制和观念上消失,它拥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2]并仍然是土地再分配的基本单位,[3]虽然一般情况下它已经不再有动员"社员"劳动力的权力。在中国农业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是最重要的两项生产要素。承包制采取了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有的还考虑到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状况,而对按人头分配加上了劳力的权重,成为按人、劳比例或纯按劳力分配。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对全国253个村庄的抽样调查,69.4%的村庄按人口分田,25%的村庄按某种人劳比例分田,4.37%的村按劳力分田,1.29%的村实行专业队或专业组承包(何道峰,1993) 。[4]这说明,土地的初次分配是根据家内人口规模进行的,结果使各家的人地比例或劳地比例趋向平均。但是,家内人口是动态人口,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影响现阶段中国农业人口变动的因素有出生、死亡、娶进、嫁出、户口农转非以及转营非农产业等等。人口变动了引起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人多地少的家庭,劳动的边际产出减小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增大,人少地多的家庭则劳动的边际产出增大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减小,从而产生潜在的交易或再分配的动力。但是,与一些经济学家的预期相反,土地使用权在家庭之间的交易并未成为主流,[5]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办法。何道峰的研究表明,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调整土地的村庄,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迄今土地调整已不止一次,而多达三次以上。(何道峰,1993)中国目前的这种"村级土地制度",即土地资源的流转按再分配(政治)方式而不按交易(经济)方式,的确是历史上的新景象。[6]在政策上,有人主张国家和村庄不再拥有土地的再分配权,而让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杨小凯等,1994),[7]有人主张保留目前的制度(罗小鹏,1994),或鉴于彻底私有化的巨大困难,主张先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周其仁,1994c)。本研究并不必然支持这个或那个政策建议。本文试图证明:在土改之前,中国农村也是家庭经营占主流,但和现在不一样的是,土地交易,而不是土地再分配是应付家庭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和劳力边际产出在村庄范围内不均衡的主要手段;而这种交易的完成则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找出这些支持性制度,并考察它们在中国近代国家法制变革背景下的命运。不管是主张保留目前的"调地"制,还是废除它而代之以市场,不管是准备采取哪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来贯彻这些主张,本文都强调:对基层和民间的制度实际的考察和剖析都是不可缺少的。 本研究所使用的大部分材料来自《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下简称《大全》)一书,该书由法政学社编,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出版,凡六册,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生教师阅览室。《大全》一书的材料又来源于北洋时期北京司法部所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后来该部将这一调查汇编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下简称《调查录》)一书出版,我所见的是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其《凡例》云:"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即全书实际上只包括民事部分。学者们习用的是《调查录》而非《大全》(如居密,1992,梁治平,1996)。我之所以选用《大全》而非《调查录》只是因为《调查录》分类过粗,不便翻检,而《大全》的分类则相对细致些。其物权编分为"不动产之典押习惯"、"不动产买卖之习惯"、"不动产之权限"、"地上权之习惯"、"佃租之习惯"、"抵押权之习惯"、"关于共有权之习惯"、"关于质押之习惯"、"经界识别及田亩计算法"十类,虽然分类错误多有,比如一田两主、田底田面,有的分入"不动产之权限",有的分入"佃租之习惯",但相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这种按习惯类别而非地域为主要指标的分类法,检索起来更方便些。不过,《大全》中每条材料下并没有象《调查录》那样附上调查者的职务姓名,故本文中有一个地方还是用到了《调查录》。北京司法部1927年11月-12月间出版的《司法公报》第242期刊载了关于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的一些文件及说明。从这批材料中可以得知:民商事习惯调查肇始于清宣统年间,由当时的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分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选送答复清册,这些调查属于问答体,但不知何故一直未见出版。1917年10月30日,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呈请司法部创设司法部调查会。其呈文曰:"窃查奉省司法衙门受理纠纷案件以民事为最多,而民商法规尚未完备,裁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习惯不能尽知,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足以期明确。......",这份呈文的出发点是调查习惯以补法之不足,并透露出当时的司法裁判于习惯多有依赖。沈家彝的呈文于11月2日到部,同年11月9日指令照准。北京司法部参事厅旋通令各省区高等审判厅依照办理,并于1918年1月29日草拟令文呈当时司法总长江庸核定,同年2月1日缮发。民商事习惯调查遂通行全国。从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来看,会长一般由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会员由各级各地审判厅法官、承审官充当,但也吸收各级检察厅检察官、书记官、各县知事、商会会长等入会或担任名誉会员。河南、山东调查会会章规定本省律师公会对于民商事习惯如有意见陈述者得具报告书函送以备参考。由此可见调查会大部为司法专业人员组成。各省的调查规则大同小异。京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规则规定,应调查之习惯包括:"一,民商事之习惯业经审判上采用者;二,虽未经审判上之采用而已成为一种习惯者;三,足征民情风俗之一斑者。"并规定其认为不良之习惯或有违反公益者亦应列入报告附加说明。即调查范围不限于审判过程,但在调查中对习惯就已有所臧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项中立的学术调查。调查过程中的编目与分类是按照当时的民商律草案进行的。直隶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方法"规定:"会员应各就经办案件随时留心体察,亦依民商律草案之目次分任编录,若无与商民律草案目次相合之习惯,仅可从阙;其不能归纳于民商律草案目次以内者,亦应分别民商列为别录。"从以上资料和调查形成的《调查录》或《大全》来看,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是为了具体的司法和立法目的、由专业司法人员实施、以西方民商事法律体系为调查大纲的一次调查。这些特点提醒我们,在使用这批材料时,应充分注意材料中由于调查者身份和知识背景,以及方法和程序所带来的偏见或可能的遗漏。 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描述了土改前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背景:村级土地市场;第三部分讨论了土地交易的整个过程;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南方一些省份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产权现象"一田两主"及其交易习惯;第五部分集中讨论了土地交易中民间契约和习惯结成的非正式制度与前现代之国家法以及法制近代化以后国家法的关系,用到了前文里的一些例证,最后评论了近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调整"的有关内容,指出立法应对农村改革以来的基层实践经验更多地加以考虑。二、村级土地市场上文曾经指出,随着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对超越家庭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需求就出现了。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村并未出现土地使用权市场或土地市场大惑不解。而本文则企图证明,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呼之即来的过程,它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透过市场的农业资源配置有多种方式。对于一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他可以选择(1)积累一笔剩余,买进所需的土地;(2)以交租为条件,租赁他人的土地;(3)受雇于人,作为雇工耕作别人的土地。对于有剩余土地的农户,相应地也有三种方式(1)出卖土地;(2)出租土地;(3)雇工经营。[8]显然,以上三种方式只有土地买卖才引起地权的变动,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通过地权的变动来估计土地买卖的情况。[9]这当然只有在土地买卖成为地权变动的主流时才适用。国内的经济史家大都同意,清代和明朝一样,地权都经历了一个从平均到不平均,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许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214-220),但清朝土地买卖对地权变动的影响可能更大。第一是清朝没有明代那么多豪绅地主,以庶民地主居多,他们不可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获取土地,这就是所谓地权转移中暴力性因素减少而经济性因素增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4)。第二是税制的变化。在明朝后期一条鞭法的税制改革实行之前,沿用的还是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国家税收主要征收实物和劳役,而且按土地征收的"赋"和按户口征收的"役"又是分别征课,前者是比例税,后者是定额税,两者加在一起,便使总税率出现累退倾向。特权者享有的税收优免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土地越少,地位越低,负担的赋和役却越重,这就使少量土地所有权在赋役重压之下从权益变成负担,从而出现小民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特权地主的现象,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显然也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但它却不是经济性的,从这种地权变动是看不出土地交易的状况的。从一条鞭法到清代前朝的摊丁入亩基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投靠及投献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现象,到了清朝才逐渐缓和下来。......清政府将官吏缙绅优免赋役的特权大为缩小,自一品官至生员吏丞,只免本身丁徭,其余赋课仍须缴纳。这样就基本上消除了献产投靠的客观条件。"(赵冈、陈钟毅,1982:187)。去掉超经济强制和投献田产,还有继承也可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中国传统的多子平分继承制常常使得大地产变为平均的几份小地产。[10]但和前两者相反,多子平分继承是使土地分配变得平均的一种力量。如果我们接受清朝初年土地分配还比较平均的说法,而从那时起至本世纪三十年代,这期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持久的影响土地分配的外生事件,但土地的占有已变得相当不均。[11]扣除继承的平均化作用,应该说土地买卖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以上纯粹是逻辑推演的结果。究竟土地交易在近代达到了一个怎样的规模,还有赖于对史料的仔细检视。不过,李文治根据明清文人记载的研究(李文治,1993),章有义根据明清徽州地区的置产簿、租簿等私家文书的研究(章有义,1984,1988),杨国桢对明清两代鲁皖、江浙、闽台等地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都认为明清以来土地的立契买卖已成主流。这里我们所说的土地交易的规模指总交易亩数,它等于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土地交易的次数与每次交易亩数的乘积。我想指出的是,有清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一般特点是高频率与小亩数共存,成片大块买进卖出极少。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级市场上完成。先看看华北的情况。根据罗崙、景甦的调查,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姓地主,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这145年间,共购进土地515.92亩,立契105张,平均每次买进4.91亩,最大的两笔交易都发生在同治七年,每笔30亩,最小的一笔交易仅0.11亩(据罗崙、景甦,1985:65-68表计算)。再看南方的情况。徽州休宁朱姓地主,从康熙五年(1666年)到道光8年(1829年)164年间分73次购进田、园、地、山共108.099税亩,平均每次1.48税亩,分25次购进田皮、山皮共47.632税亩,平均每次1.91税亩(实际亩数可能比税亩偏大)(据章有义,1984:88-89表计算)。赵冈、陈钟毅的研究表明了同样的状况:"遂安县同治元年至十三年的归户推收册,登记了境内这十三年中所有的土地买卖交易,这个推收册大概是境内某部或某区的登录,但没有写明地点。册中记明在这十三年中有三百余户有土地买卖交易。我们随机推选一百笔交易,每笔平均0.59亩。从时间上来看,每年平均有二十余笔交易。另一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二年这一段时间境内的土地买卖交易,随机抽选一百笔,平均每笔0.91亩,第三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四年,推选一百笔交易,平均每笔交易1.46亩。......另外还有一本县名不详的归户推收册,包括时间较长,从光绪二年到民国五年,土地交易的笔数也很多。我们随机抽选三百笔,得出平均每笔交易面积1.56亩。"(赵冈、陈钟毅,1982:220-221)这种状况在本世纪中叶土地改革之后仍维持着。据1954-55年调查,河北通县田家府村从1951年1月至1954年底4年间,共发生土地买卖29起,平均每起交易面积3.75亩,典当7起,平均每起3.14亩。大多数交易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完成的。29笔土地买卖中,买方或卖方是外村人的14起,余下15起买卖均在本村人之间进行。7起典当土地事件中交易双方均是同村人(林子力等,1955)。然而用土地交易的小额化与细零化来推断土地交易大多在村级土地市场上完成,仍嫌不够。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直接的证据。[12]这方面,由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门于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所做的调查可能会对证实或证伪"村级土地市场"这一论断提供详实的材料。关于这批材料的用法,请参阅黄宗智已出版的两本中文著作(黄宗智,1986,1992)。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上文指出:近代农村土地交易,尽管总的交易量很大,但因为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买卖的频率可能很高。上文的第二个结论是,这种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市场上完成的。村级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和邻村人的交易。正如上文所说,有清以来,土地交易中暴力因素的减少,使得市场的作用空前地加强了,相信大部分交易都采取了书面契约的形式(杨国桢,1988)。但是,这种村级市场并不等于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种完全竞争的市场,那里买卖双方只对唯一的市场参数--价格作出反应。在村级土地市场中,交易者本身即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黄宗智,1992:94)。关于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前辈学者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研究特别倚赖杨国桢对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以及周远廉、谢肇华根据清代乾隆朝(1736-1795)刑科档案题本所做的土地交易制度的研究(周远廉、谢肇华,1986)。周和谢从大量第一手档案材料中发现,清代前期,"买卖田产的手续,......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则,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银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地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周远廉、谢肇华,1986:34)令人惊异的是,二百年过去,本世纪前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政学院学员同时期的调查所呈现的,仍然是这么一套程序,尽管细节上各地的繁简可能有所不同(钱承泽,1977,萧铮[编],1977:30256-30272)。以下我们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习惯作一分析。1、觅买文书安徽省: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成立之先,由卖主先立草约,谓之水程字。如甲有产业出卖,先将该业坐落、四至、亩数、钱粮及时值价额,开载水程字,托交中证等代觅卖主,以便审查后易于商定价值。(《大全》四:24) 这种"觅买文书"在安徽天长县又称为"经帐"(《大全》四:25),安徽当涂称为"允议字"(《大全》四:22),湖南临澧县称为"准字"(《大全》三:41),陕西镇巴县称为"许成"(《大全》四:9),陕西南郑县、洋县称为"清中字"(《大全》四:10),它和日后订立的正式契约有区别。例如: 河南邓县:凡买卖田地,则以大约为凭,若仅书草约,双方均得声明毁约,至过割钱粮,尚非要件。(《大全》四:6) 在有些地方也可转化为正式契约,但需另行注明: 直隶定兴县:草契载明出卖价额,交与中人介说,有情愿照价承买以接草契为定,但草契须注明"接契为定"四字。(《大全》四:2) 这种草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 湖南临澧县:临澧县民间买卖田产,先由卖主亲书草约,载明某处田亩若干,时价若干,交由中人介绍买主,俗称准字,经买主接受后,即协同中人前往勘明,再议定价。惟该项准字既由卖主书立,并经买主接受,则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如一方或有反悔,即应负相当赔偿之责。(《大全》三:4) --然而如何赔偿,却并不清楚。有些地方,买方接受草契后,还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有趣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89条第3款给付定金者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者违约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这里的习惯非常相似: 安徽当涂县:当涂不动产卖买约定时,必先凭中由卖主书立允议字交与买主,买主立即付定洋,或数十元,或百元不等。其议字内预订立契日期,如买主翻悔或迟缓期间,将所交之定洋作为罚款,并将允议字退还卖主,或卖主翻悔,除退还定洋外,另照定洋数目加一倍赔罚,方可收回允议字。(《大全》四:22)安徽繁昌县:不动产之买卖,当事人于未成契之前,所有该产业之内容及价值,均由双方凭中议定,由买主先交定金若干,交卖主收执,定期成交,名曰成交字。届期如卖主违约,除返还买主交出定金外,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且担任酒资等费。若违约出于买主,则其前出之定金及其所用去之杂费等项,即无请求卖主偿还之权,以为违约之罚。(《大全》四:2) 所谓"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这已经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叙述中国民间习惯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我们推测,在民间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执行的情况下,契约和习惯法的实行更多地应倚赖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牵制。在安徽当涂,如若卖主(接受定金者)反悔,除非双倍返还定金,"方可收回允议字",那么允议字对他来说可能具备某种意义,或不收回便会有所不便。可惜调查资料并未告诉我们这一点。2、亲邻先买权中国古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长期存在着亲邻先买权的习惯。所谓亲邻先买权,是指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若卖业不先向亲族尽让,径行卖与他姓,则亲族即可出而告争。"(《大全》四:10,陕西神木县习惯)。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 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内容出处福建闽清县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大全》三:14-15江苏盐城县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大全》三:31湖北汉阳县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无一定顺序《大全》三:35湖北广济县、潜江县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36湖北谷城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大全》三:36湖北巴东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通山县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大全》三:36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卖产先尽亲房《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先尽同族或上业主《大全》四:4安徽泗县先尽本族《大全》四:21直隶高阳县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大全》四:2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大全》四:5河南中牟县田地出卖,先尽四邻《大全》四:8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大全》四:10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大全》四:10陕西枸邑县先尽亲族次尽当主《大全》四:11陕西洛南县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大全》四:11吉林榆树县族邻有优先留买权《大全》四:25-26 表1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土地村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中国近代的村庄。以往国内外的研究者和调查者往往强调家族在村庄中的作用,实际上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例如,Freedman,1958,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Skinner,1964基于成都平原田野工作的研究,又过于强调村庄之外的基层商品和服务市场对农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恰当地把基准市场共同体(standard market community)作为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黄宗智则根据满铁和他本人的口述历史调查证明,由于生态环境、村社历史、居住形态的差异,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村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在华北平原,村庄首先由多个同族集团组成,然后在各个同族集团的基础上,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而在长江三角洲,同族集团相对较强,地缘性的村庄则相对较弱或付之阙如(黄宗智,1992:148-155)。我相信,在中国的其它地域,村庄内部的组织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华北的多姓村庄,还是华南的单姓村庄,中国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辩认;地缘关系的存在则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看作是血缘的投影(费孝通,1985:72)。在新垦区第一代移民组成的村庄,地缘关系可能是主要的,因为这时候尚未出现同族集团,但在繁衍几代之后,地缘的重要性却肯定会让位于血缘。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或地块邻近而形成的邻里关系,会被强大的血缘关系所淹没;然而,同样地,在繁衍几代之后,在家族几个支系的末端之间,地缘的重要性较血缘也会上升。[13]以上的论述仅仅说明了,在村庄内部,一般地说血缘关系总是确定地存在着的,并且一般地说血缘的力量总是超过地缘的力量,而地缘关系的存在与强弱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或许能够说明,在土地先买权上,亲族的先买权为什么总是强于地邻的先买权,而地邻的先买权为什么还不一定总是存在。然而,上面的论述是不完全的。村庄内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存在及其强弱,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在土地的交易中,当事人便必然受到这些关系的影响。毕竟,在Skinner所研究的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基层市场上,交易并没有受到村庄内部关系的影响--或者Skinner没有注意到(Skinner,1964)。[14]更进一步,杜赞奇的研究还发现,在华北平原的村庄之中,除了宗族性村庄外,还存在所谓"宗教性的村庄"。除了血缘和地缘,华北平原的农民之间,还弥漫着多种多样在民间信仰和多神崇拜基础上形成的村界以内或超出村界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94)。与我们的兴趣有关的一点是,为什么这种"文化网络"未影响到土地的交易。我想这一切都应向"土地的村级市场"去寻求解释。Skinner的交易商品和服务的基层市场,毕竟存在于村庄之上或村庄之外,黄宗智的研究表明,至少在华北,参与基层市场活动的人们之间并未达到象Skinner所描绘的那种熟悉程度(黄宗智,1986:231),在这种市场上,每宗货物都同时面临着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交易更接近那种"非人格化的交易"(North, 1984;诺斯,1994:46),虽然Geertz对Bazaar(集市)的研究也强调"主顾"(clientelization)对减少信息和搜寻成本的重要性(Geertz,1992)。而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却是一项"人格化的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即交易双方之间事先就存在某种血缘的或地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会带入到交易中来。我们还将看到,即使是两个事先不认识的买卖方(比如有时候和外村人的交易),他们的关系也因中人制度的存在而"人格化"了。在狭小的村级市场上,买卖双方总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而使交易间接人格化。土地的人格化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并不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是多面的(multifaceted)和长期的(Hayami and Kikuchi,1981:14-15),价格只是影响交易的参数之一,那种认为"先买权"一定对土地出卖人不利的观点是片面的(周远廉和谢肇华就持这种观点,参见周远廉、谢肇华,1986:36)。很难想象,在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习惯和契约体系中,一个对一方不利的制度会如此长期、广泛地存在。如果亲族、地邻的出价和任何其它潜在的购买者出价至少一样多,那么卖方在此次交易中并不受什么损失,相反还会为日后的交往落下一个"人情";问题出在亲族和邻里往往"滥用"这项权利,而企图以低于第三者出价的价格争买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出价和亲邻以"先买权"压价之间的差额才构成卖方此次交易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认为,一次交易的损失可以在日后的长期交往中得到弥补,那么让亲邻先买也并非一定是一件不利的事情。可见,亲邻先买等类似制度是和乡村中的种种互惠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是互惠制度的一种。这些互惠制度并不表现为金钱的即时结算,并且可能超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延续到子孙后代,我们可以从即将谈到的中国村庄人口的"恰亚洛夫"循环中体会到互惠的周期性,即一个人可能作为别人的亲邻在这次土地交易中先买,而轮到他的土地出卖时,别人也可以同样主张亲邻先买,对这一循环的预期会使互惠链进一步拉长。这种互惠关系在陌生人中很难维持,但血缘、地缘关系往往无法 选择和逃避(费孝通,1985:71-77),它无法轻易进入,也无法轻易退出,形成所谓"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Hayami and Kikuchi,1981:20-24),而Skinner的基层市场和杜赞奇的文化网络,都具有比它大得多的流动性而未被结构化;很难想象土地出卖者会允许一个在集市上仅和自己有点头之交的人,或者先天道的道友享有比无法选择的亲邻更优越的先买权,原因很简单:他日后无法在这种偶然的关系中"收获"他所施的恩惠。1930年代,满铁人员所调查的华北村庄,几乎都存在亲族先买制度(杜赞奇,1994:88)。满铁调查员曾询问当时栾城县商会会长: 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并不清楚。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见杜赞奇,1988:88) 这位商会会长的回答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上面的推测,亲族先买权源于"情面",是乡村"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的一部分,但是故事并不应当就此结束。我们认为除了从买卖双方的立场来解释"亲邻先买权"的经济逻辑外,还必须注意到它的"约定成俗"的一面,即为什么"亲邻先买权"还会受到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在已出版的乾隆刑科档案题本中,提到亲族先买的几起人命案,没有一起是由于当事人(包括买卖方和亲邻)对亲邻先买权本身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才引起的,而几乎都是在承认"亲邻先买"的前提下,由于种种主张上、操作上的问题导致的(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第105、108、142、162、185、187、190号诸案)。我对于这一问题论点是:亲族先买权反映出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可能是完整的(没有人会指令你在田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但转让权却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一点又是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遗。但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者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这一点可以自购地产转让权比较完整得到证明: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除手置产业得自由处分外,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大全》二:14)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无力继续探讨这个问题[15],而只想指出,亲邻先买制以赋予某个亲邻以先买权的办法,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注意它不是通过家族会议或村庄公决等"公共选择"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点的),这除了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规模经济功能是指,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有的地块分割之小,已达到不堪使用耕畜的地步,南方则引起田坎系数[16]的持续增加。而且地块的细零分割,也使得相邻关系、地役权、地上权变得日益复杂,容易引发地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亲族或地邻的地块本来就挨在一起,先买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零化的趋势(黄宗智,1986:270)。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的谚语(《大全》四:5)背后隐含的也是这个道理。社会整合的功能则是指,土地的亲邻先卖权一方面是由中国乡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一方面又对这种社会结构在经济领域起着不断加强和整合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某些地方的亲族先买权渐呈衰落之势,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时分不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 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低而定,且亦不尽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夕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的一种具文而已。(《大全》二:11) 我认为,亲邻先买权的衰落应从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的全面解析来理解,而不仅仅是"商品化"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亲邻先卖权是和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制度,受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影响的大小有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之分,但实证调查却表明亲邻先卖权的衰落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在那些并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冲击的地区,这种衰落也发生了。我们不必为亲族先买权的衰落而欢呼。和"资本主义萌芽论"者的预期相反,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本身并不足以促进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的"土地买卖,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衰落只不过预示了严重的乡村危机的到来。黄宗智从满铁调查资料中找到了一个生动的例证: 土地之卖给村外的人,不止反映出村庄共同体解散的趋势,也更深刻地反映出宗族关系的崩溃。民国以前的沙井,也恪守同族和同村人有优先买地权的惯例。但到了近几十年,经济压力迫使贫农首先照顾自己的需要。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旧日的惯习是怎样被以土地为商品的新现实所取代的:李注源占有1亩土地,与4个兄弟和其它亲属的土地邻接。赵文友想用这块地来盖房子,并愿出高价100元买入(在一般情况下,这块地只值70-80元)。李注源知道,若和兄弟们商量,他们一定会反对卖地。所以他自己拿定主意,没有告诉其它人,就把地卖给赵文友了。问题是李注源的堂亲李广恩,一定要穿过注源的田,才能通到自己的田地去。所以他曾千方百计劝阻李注源和赵文友,还请村长和会首出来调停,试令李注源撤销这笔交易。或者要赵把土地卖还给李氏宗族的人,可是全不生效。李注源和赵丝毫不肯让步。村中的惯例无法克服市场的买卖契约关系。李广恩也无法诉诸法庭,因为注源的地契上没有让人通行的条文(黄宗智,1986:275-276) 对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促使李注源把地卖给了赵文友的是"经济压力"而不是商品化的"经济动力";促成旧日的惯习被取代的,并不是商品经济带来的土地增值超过了亲邻先卖中的互惠预期,而是宗法关系的崩溃已经使得这种互惠预期不再存在。至于李广恩无法诉诸法庭,事实是,即使他诉诸法庭也将无济无事。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土地的亲邻先买制度,理由是极为含混的"有背于公共秩序"(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31号)--尽管作出这种判解的法官,并不了解沙井村的"公共秩序"是什么。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文分析了土地买卖中亲族和邻里的参与,这种参与突出地体现在亲邻对土地的优先承买权上。关于土地典押主的先买权,我们留待后文分析。本节我们继续研究土地买卖习惯中上手业主的地位和权利,以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就有反映和记载。当时陕西咸宁县、湖南新宁县、四川眉州都有"卖地先尽原业"的"俗规"(周远廉、谢肇华,1986:36-3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在直隶高阳、安徽来安、陕西洛南、福建闽清、湖北巴东,上业主的先买权依然存在(见表1)。然而,由于民间土地典、卖不分,活卖与绝卖混淆,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和回赎权有时难以分清(详见后文)。除享有先买权外,有些地方土地卖主的上手业主还有权从卖价中分润。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这种分润被称为"脱业钱"、"画字银"、"画押银"、"赏贺银"等等,有的由买主给付,有的由卖主给付(周远廉、谢肇华,1986:41-42)。但是,与周和谢的意见相反,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习惯"既对业主不利, 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远廉、谢肇华,1986:42),而仍然想强调它对当时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产权确认的特殊功能。比如: 安徽来安县:不动产卖契,契约成立时须将上首卖契出业人邀请到场,商明界线,有无错误,凭中画字,由买主送给银洋,谓之上业礼。其额数多寡并无一定。(《大全》四:23) 显然,原业主在这里起了确认和确定产权的作用("商明界限,有无错误")。原业主的出场,有效地降低了买方的风险,抑制了卖方偷卖他人田产的动机,也避免了与土地四邻的界线纠纷,反过来对真正想出手田产的卖家也是有利的--上手业主的出场使得他的土地产权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在其它一些地方,老业主的出场被上手老契的转让代替--可以想见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它没有引起风险的上升的话。例如,在河南信阳、罗山等县,"卖地须交老契",原因是"其地田地无丈尺,边界多不清楚,若无老契可凭,买后多生纠葛,尤恐有冒卖情事。""其小户人家卖田,多因无老契拒绝不买,故现时习惯以非交老契不可"(《大全》四:6)。而在河南确山县,"卖地须四邻到场","若四邻不到场,即不能成交 。其不成交老契之原因,为四邻既到场,当然无边界及其它不清之纠葛,老契无甚用途,故全以新契为凭。"(《大全》四:7)河南洛宁,因为"卖地不交上手老契","故一产两卖之事,近年层见迭出"(《大全》四:8)。转交上手老契有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出卖的土地仅是老契所载的一部分,老契又如何分割--这显示出老契逊于正式土地登记制度中土地产权凭证的一个方面。看来民间并没有发明出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的办法来。在陕西镇巴县,"全部出卖则交老契,一部出卖则否"(《大全》四:11);在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不动产契据漏税者十恒七八,又大半不交上手老契,其于业中过割一部者,亦不批载老契",致使"辨别真赝时形困难。"(《大全》二:3)上述情形不免引起人们一个疑问。中国很早便有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明代便有以田为经、以户为纬的鱼鳞册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的黄册,隔年大造,变更登记,不可谓不严密(何炳棣,1988),而为什么民间的产权交易仍然如此强烈地依赖上手业主的出场确认,以及以私契代替土地产权证明等非官方的制度安排呢?1926年,当时的中国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学员郑行亮在江苏吴县调查土地制度时发现,在吴县,民间流行的土地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多种(郑行亮,1977:30-32): 1、地价税执照,民间总称为粮串,内载户名、都图、田分、征税银数等。2、版图执业清田新单,俗称方单。系前清同治五年,当时长洲县令蒯德谟因为民间田地印单"遭匪遗失"而设局清理,发给新单,以为民间土地执业凭证。3、长洲县补单,其效力与同治五年所给之新田单同,因新田单被灾焚失等,呈清核准补给此单,故名补单,俗称"火照"。4、丈票,同治五年办理清丈时所给,凭以调换新田单,票面载明"都图字圩"、"则款亩分"、"业主姓名"等。到1920年代60余年,尚有极少数未经调换,留在民间作为土地产权凭证。 民国以来推补的有: 5、财政厅印单,此单系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呈财政厅核准办理补粮升课事宜,以民间原粮不足,经申请升补,查明核准发给此单执业,效用与方单相同。6、江苏省政府执照,此照系向沙田官产局备价承领土地,呈准省政府发给,作为领户执业凭证,并粘有绘图。 此外便是各种"契纸",也用作证明产权的凭证: 7、红契,即官契。此项契纸系江苏省财政厅印售,印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官契纸"字样,买卖成交立契后限三个月投税过户,为民国合法之执业凭证。俗称为"红契",而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8、白契,即私契。民间典买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拔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拔条"其实也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 然而,不管是前清还是民国,发行土地产权凭证或者推广官契,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征收田赋和搜刮契税(参见李奋,1977:161),我们将在"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看到,只要能收到田赋,政府是不怎么关心产税脱节的;政府只在关心税收的前提下关心民间的田地亩数是否确实,以至于长久以来中国土地的官方统计数字只是"征税单位",而与实际数字相差甚远(何炳棣,1988)。官方的产权凭证,其证明效力有时的确比民间的产业簿、分家书、老契更强,如江西上饶,"凡系争田地山塘,每视黄册库图为最有力之证据"(《大全》二:13),浙江德清县也是"买卖产业重印单不重契据"(《大全》二:23),但那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支出,更大的交易费用。就经官税契而言,在江苏盐城"契税税率卖九典六(指买契征收价额9%,典契征收价额6%--引者注),实嫌太重,乃又带征附加及用费,如以银洋百元买田二亩(盐邑田价,上田每亩五十元),则正税附加及用费共需洋十九元九角五分,若典抵田地,则价值百元者,须耗费十元零二角。而中间人等烟酒茶饭之资,粮房处收粮进户等费用尚未与焉。且逾限及匿报均有罚,消耗既重,于是人民相率隐匿逃避,书吏亦因缘为奸。政府虽严定比额,并责成官契纸发行所管理员,许其经纪田房买卖,酌取中资,实行推收官契纸,照章填簿报告,但徒有重税之名,无足额之实,反使人民作伪以逃税,如皆用白契典凭不税,以及短写契价之类,不一而足。"(何新铭,1977:24)以上调查提醒我们,要评价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只能把它跟当时正式的、官方的制度相比较,而不能与某种理想的制度设计相比较。如前所述,官方交易程序和产权证明文书或许有更大的效力,但它也有书吏或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敲诈勒索的坏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震学院学员的调查,都表明民间乐于采用习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对官方交易程序持厌恶和逃避态度: 安徽和县:不动产之买卖,除中正及中用外,尚有各项费用,照正价加一,名曰使费,如田土则有折席费、画字礼......折席费尚有亲房折席费,上业折席费之二种,其额数照正价加一,以为各项费用分配之用。此项费用,即为预杜后累起见。有此分润,庶使亲房上业,均经到场,不致另生枝节。本无害于善良风俗,相习成风,由来已久,于立契时,正价交兑,买卖双方,均乐于从事,毫无留难。(《大全》四:23-24)。 与这种"毫无留难"的态度相反的则是调查者对官方制度腐败的抨击。比如,据地政学院傅广泽1935年在安徽的调查,土地转移的正式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表2.土地交易经官使费(买价50元) 项目金额(元)占买价百分比(%)草契纸费0.050.1监证人书契费0.501官契纸费0.501契税3.006契税附加3.006推收费用0.150.3合计7.2014.4 资料来源:傅广泽,1977:69。 傅广泽写道:"然此犹指按期投税者而言,若一逾限,则须加上罚金数目,其负担将更重矣,即使按期投税,如计入红印钱等各项额外勒索,其数目亦不止此。此所以人民对于税契争相逃避与减报价格也!"(傅广泽,1977:69)。而且,由于互惠制度的存在,民间的中人费和"折席费",并不象经官使费那样"一去无回",而民和官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互惠"的。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民间的交易方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却仍能历久而长存。而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也是重要的。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杨国桢先生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写道:"[明代]处理产税脱节的办法,是规定在土地成交到推收这段时间内,实际管业的买主必须津贴粮差,而由卖主输纳。这种变通,形式上可以避免税粮无着,但它又使出卖的田地变成一种'活业',卖主在推收之前,可以借口'卖价不敷'要求加找田价,或借口'无从办纳钱粮'要求加贴,或者由于经济情况好转要求赎回,而买主在推收之前,又可以把田地转卖给第三者等等。这样,实际发生过的买卖行为便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杨国桢,1988:32)杨教授显然认为,明代伊始的"产税脱节"使得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典当或抵押关系,这种观点假设了所有或大部分买卖都要经过官方的推收这个环节,而这一点是不容易令人信服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由于经官程序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很多买卖的全过程实际上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前现代中国国家的能力,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监督每一笔实际发生的交易(参见何炳棣,1988)。另一种可能的理论会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活卖的流行,可能和我们在上文中谈到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关。即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着落于同一个被继承人的后代之间。转让只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之前,受让者就已经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在转让之后,转让者的权利也并就此而断绝,所以只能是典而不卖,卖而不绝: 福建霞浦县:霞俗产业买卖,如在五服内,只典不断,俗谓同族无断业。(《大全》三:18)福建建阳、漳平县:建阳漳平,三服以内亲属,如有将田地房屋买卖,概不能作为断绝,俗谚所谓至亲无断业也。(《大全》三:13) 还有一种解释是,在当时人们的意识里,出卖土地毕竟是一件辱没祖宗、"败家子"才做的事,其象征意义往往大过实际的经济意义,故亲族间的买卖,尤不能像外人那样恩断义绝:江苏省:查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其首尾均写杜绝永不回赎各字样,若家族间之买卖不动产,此等字句,大都引避,只写推并字样,其原因以一族之亲,田地转移,终属一姓,务避去买卖等字,以示亲善,该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买卖绝契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大全》三:23-24) 以上解释,都有合理的一面;但活卖、找价、回赎、绝卖这一套同时也盛行于不具备亲族关系的人们之间,这时这些解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们还得寻找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我们还是从"土地的村级市场"出发来理解活卖制度为什么流行。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中国各地,农民首先是在血缘上,然后是在地缘上结合起来,并且这一点作为"社会结构"已经影响到土地的交易,这是从静态的方面观察;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去看,村庄中各个家庭因为生命周期的不同而处在不同的兴衰循环中,从而造成土地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出流进,而又始终局限在村级市场内。这其实是俄国农民学家恰亚洛夫"人口分化"理论的一个推论。根据恰亚洛夫的理论,小农家庭劳动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变动可以用劳动人数对消费人数的比率(P/E)变动来确定。当家庭中只有一对新婚夫妇时,劳动人口和消费人口相等,P/E的比值达到最大值1;随着孩子的不断出生,消费人口增多,P/E值不断下降,直到孩子成长为半劳力,P/E值才会反弹。如果孩子们全部成年,老人也不丧失劳动能力,P/E值最终会反弹到1(恰亚洛夫,1996:第一章)。显然,根据中国的实际,这个理论的细节还要作些修正。比如在中国传统的父子轴(father-son unit, Shiga Shuzo 1978)联合家庭中,P/E值可能在儿子长成娶亲,而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达到最大。然后,随着父母的衰老和新生儿的出生,P/E值不断下降,直到父亲故去,儿女长成才出现反弹。如此循环往复。[17]当然,我们关心的仍然是这种循环对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俄国实行份地制的地区,恰亚洛夫用统计材料证明了,农业活动量(在统计上用播种面积表示)的大小依赖于家庭规模,亦即P/E值大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大,P/E值小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小。俄国的份地制和地多人少、土地供给弹性大这一点可以使播种面积(广义地,经济活动量)随家庭规模及P/E值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但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呢?恰亚洛夫猜测:"土地的买卖可能也是土地利用量得以调节的一个途径。"(恰亚洛夫,1996:39)我认为恰亚洛夫的猜测是正确的。当然,随着家庭规模和P/E值变化而调节经济活动量的办法很多。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和小商业就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量的方法,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租佃。不过,这里我们主要用恰亚洛夫的理论来解释村级市场上活卖的流行。我认为,村庄中每个小农家庭可能都在人口方面遵循恰亚洛夫循环,但各家各户并不处在同一节律,这导致了土地不断从P/E值小的家庭流入P/E值大的家庭。当然理论上绝卖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功能。但活卖在这几点上优于绝卖:(1)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传统农业中,土地已经高度细零化,然而土地面积低于一定数额便不利耕作。以活卖价为绝卖价1/2计,则同样的金钱活买可以买到两倍于按绝卖价买的土地,从而避免由于一次总付费过重而使一块土地分卖多人,造成耕作困难;(2)在土地转移后,买卖双方家庭的人口分化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的经济状况并无好转或继续恶化(P/E值持续降低),他可以用加契找贴的办法补足原价,继续用之于消费,如果好转(P/E值增大),则一般以原活卖价赎回土地,投入生产,而绝卖没有这样的灵活性;(3)在土地的村级市场上,由于人口流动性很低,双方都不必担心这种活卖关系延续太长而另生枝节。土地的村级市场使得活卖(一种长期契约)并未付出长期契约一般要付出的高额交易费用,同时又发挥了随各家家庭规模变化来调节其经济活动量的功能;(4)最后,活卖在中国农村除了调整经济活动量外,可能还发挥了储蓄-消费的功能。小农家庭可以在P/E值最大的时候,用消费剩余购置土地,以备在P/E值变小的时候渐次活卖土地以维持消费流不至于中断。看来,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长期性和稳固性是由多种制度支撑的,土地的活卖、找价、回赎、绝卖只是其中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强调"土地活卖"("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出典"、"设定土地典权"这些概念在民法学上的微妙差别(参见戴炎辉,1979:310-316),他们在民法理论中的差别在中国实际中并不重要。以下行文中我们对"活卖"、"典卖"、"活典"、"出典"等用法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地,土地活卖(或"典卖"、"活典"、"出典")可分为两种,一种设定回赎年限,一种不定回赎年限,钱到回赎,福建顺昌县的调查最为详尽: 福建顺昌县:顺昌无论土地房屋之出卖,多含有保留之风,即不肯轻易卖绝于人之意。故虽转移占有,而半附回赎之权,即清律之所谓活典是也。大略可分为二种。(一)回赎限定年限,逾期即作为卖绝者,此种情形,如典主于契约存续期间,得自由使用标的物,并得转典于人。典期一满,则所有主与转典主均有回赎之权,无力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所有权,并无何种之手续;(二)回赎不拘年限,陆续找价者。此种情形,如所有主无论何时,均可找赎,查自典约成立后,逾一二年找价卖绝者有之,或一找再找而仍活典者有之,或经五六年之久,备价回赎者亦有之。其找价之惯例,首次照原价加一成或加二成,若找价至三四五次,均照首次递次减半,甚至标的物昂贵之时,更可破递减之例,照时价估找,但典主不同意时,亦可外卖,或找至无价可找时,再另契卖绝。(《大全》三:13-1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查中提到的两大问题--回赎年限和找贴次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而且政府也很早就表明了它的态度。各地习惯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和民间习惯之间不同的规范取向。例如,清朝的各级政府就曾多次明定回赎期限。乾隆六十年律例云:"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李文治,1957:43)。另外有些地方官也曾颁布类似规定,其总的背景是由于此类案件多有,词讼频起,令政府不胜其烦(李文治,1993:510-511)。而民商事习惯调查却发现,大部分地方的回赎年限由当事人以契约自行订之,或倾向于放宽对于回赎的限制: 陕西华县、礼泉、户县:典当田宅,几年后许赎,皆依当事人契约定之。期满业主不赎,仍由当主管业。(《大全》四:13)陕西洋县:民间典当产业,业主如有原价,对期即可回赎,当主不得阻滞,习惯上不许设定若干年内不许回赎之限制。(《大全》四:13)其回赎期限多在十年之间。(《大全》四:12)湖北汉阳、兴山、麻城、郧县:凡典契内未定回赎期限者,汉阳与兴山、郧县、麻城习惯均使永远可以回赎。(《大全》三:35) 即使定有期限,在许多地方,期限已过,原业主仍可回赎。 福建闽清:闽清习惯,典契内容,多载明限三年或五年内取赎字样,故虽期限届满,迟延数年,典主不得抗赎,甚有逾越数十年或百余年仍有可取赎者。(《大全》三:15)湖北潜江县:潜江县出典田地,限满之后,无论何产,皆可回赎,找价、绝卖须由业主提议。(《大全》三:36)湖北广济县:广济典当田地,逾限仍听回赎,如双方愿意找价、绝卖亦可。(《大全》三:36)湖北谷城县:谷城县到期不赎,典主只能缓待,或转典与他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限满仍听回赎。(《大全》三:36)湖北竹山县:典契不载年限,惟载原价回赎,不得短少,俗有逼当不逼取之说,如业主实不能赎回,即请中作价照补,更立卖契。(《大全》三:36)江西赣县、南昌各县: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求买回,买主亦不拒绝。亦有约定买回而不拘期间者,则契内则写明钱便回赎字样。所谓钱便回赎者,即谓将来卖主有钱,随时可以回赎管业也。(《大全》二:4) 也有个别地方如陕西洛南县、甘肃循化县有回赎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习惯(《大全》四:21)。除去这些例外,大部分地区的习惯是对回赎期限采取宽容态度,即定有回赎期限的,期满后仍听回赎,业主并不因回赎期满而当然失去产业;典主倘要取得产业的完全权利,尚得经过找价绝卖等手续。这种不依契约的作法,并非没有理由。因为限满之后,如典主急需用钱,可以采用转典或转让典权的办法从第三者那里收回货币,而不必非得让业主备价回赎;又因为尚有找价制度,故原主也不必担心不及时回赎会对自己造成多少损失。然对于未定回赎期限的产业,一般是允许永远回赎,没有三十年取得时效之类的规定。这不免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 归绥县:凡活约地亩,应于一定年限内回赎,本属通例。若约内但书不计年限,钱到回赎,必代远年湮,纠葛易启。归绥县发现此种约据甚多,往往因当事人死亡,承继人已视同永业,不予回赎,两造因而涉讼者有之。(《大全》四:6) 如何区分"活卖"与"绝卖","活业"与"永业",民间已然发明了一些办法。但因为这方面的区分不清而造成大量词讼也是事实。然而清代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旨趣,却只是通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明定回赎年限),企图减少讼累,维系地方安靖,而非因势利导,采纳民间智慧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这一点在它对民间"找贴"制度的限制中亦可以看出:如康熙、雍正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湖广总督喻成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云南巡抚杨名时及广东省政府,都曾发布命令,禁止卖方找价回赎。(李文治,1993:510-511)杨国桢的契约研究却表明:"在清朝政府严禁找贴之后,江苏原有找贴4次以上的乡例,在契约文书形式上有所简化,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而且民间并不完全遵从一找一绝的律例,实际使用的找断契约仍在两次以上(如宝应、通州之例)。"(杨国桢,1988:24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民间仍大多以习惯为准。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质时,必定回赎年限,届期卖主无力回赎,得向买主找价,加立契约,续议年限,谓之凑尽,如限满仍无力回赎,尚可再尽再凑,甚至叠经先人凑尽之业,子孙遇有急需,仍得加找,惟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故俗语有一典九尽之称。(《大全》三:17)福建建瓯县:建瓯典卖各业,均得按照时价求找,甚有找至数十次者,其期间多在阴历年底,如有丧葬急需,并可随时求找,但不得溢过时价之额。(《大全》三:18) 以上两例,均对找价次数不以为意,但强调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或"溢过时价之额"。有些地方,立了绝卖契亦可找价: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业产虽经立契断卖,数年之后,业主尚得向买主要求找贴,谓之洗断,并付洗断契为凭。(《大全》三:15)福建霞浦县:写明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业之业,尚得立字找贴一二三次,其第一贴照原断价加一,至二、三贴则照第一贴递次减半,但在咸丰成契者,止一卖一贴,同治后者,乃有三贴,俗例然也。(《大全》三:18-19) 找价习惯的流行,使得一次付清的绝卖契,也采取"正价+找价"的价格构成方式: 江苏省:出卖田土房屋,凭中出立卖契,本为通例。此间习惯,有找不与者,如正契卖价若干,找价则写外有乡例使费,初次加一,二次加一,三次加一,四次八折,五次七折,六次六折,七次加一,抽丰情借,各项使费,总共计钱若干,凭中一概收讫,再照云云。有声明于正契后,有另立一契者,实则所得找价,买者仍核入正价之内,契亦一次成立,卖者亦只知共卖若干亩,得价若干而已。缘社会既有此习惯,非先声明以杜后累不可也。(《大全》三:33) 总之,民间习惯对找价亦不是漫无限制,但从以上数例可以看出,其限制的重点是找价的方式和总价额,对找价次数倒不以为意。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关心的是总价额,如果总价额一定,找价次数越多,每次找价额越小,这在有些情况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而政府只担心多次找价,易生纠葛,引起治安案件,故而限定找价次数,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价额倒不置一词。这里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范取向。直到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情绪的流露: 安徽全椒、来安等县:全椒田地房屋之卖买契内,虽书明价已清楚,而民间仍有找价之风俗,甚至一找再找,纠缠不休。每至年关,拉驴牵牛,或耸令老朽,卧食受业之家,虽经县署再四示禁,而积习相沿,未能尽绝,穷极无聊者,无论矣。即中等社会,亦有借找价二字,任意需索,往往酿成讼事,实为不良习惯。(《大全》四:21-22) 这则资料的调查者是全椒、来安两县知事,"并经全椒县知事引民国八年审理罗发源与董增寿为找价涉讼一案为据"(《调查录》:937-938)。其中仁井田陞所说的"官吏意识"(仁井田陞,1992)表露无遗。另外,关于典业的取赎时机,民间也有一定之规,大抵以不违农时为出发点。 表3.各地典业取赎时限 地点取赎时限出处奉天各县赎房最迟者不得逾旧历二月中旬,赎地最迟者不得逾旧历清明节《大全》四:19奉天铁岭县立春前,秋收后《大全》四:20奉天义县惊蛰以前,秋分以后《大全》四:20绥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必在收割以后,即阴历之三九两月《大全》四:5山西临汾县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大全》四:16山西沁源县立春后不赎地《大全》四:16山西屯留县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大全》四:16山西猗氏县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大全》四:16山西介休县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大全》四:17山西黎城县不得逾清明节《大全》四:17河南源县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大全》四:6陕西户县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大全》四:13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大全》四:14陕西乾县东北乡夏秋皆以播种为限《大全》四:14安徽来安县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大全》四:25安徽蒙城县清明以前《大全》四:25福建闽清县旧历十一月三十日《大全》三:14福建福州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大全》三:17福建平潭县旧历二月底为限《大全》三:18福建霞浦县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大全》三:19 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2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18)。等等。 5、转典在关于找价和回赎的习惯法中,出典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因为找价回赎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出典方手里。但是,在土地"活卖"或"出典"期间,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都可能是不确定的,双方也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件,而需要对已成立的契约关系进行变通。如果出典人要在典限到期之前取赎: 安徽夥县:夥县不动产之典质,典约内如记明回赎年限,债务人于期限到来前,商得债权人之同意赎回时,债权人所出中资、契税等费,应由债务者负担。若于限外取赎,债务人只须备还原价,不负担一切损失。(《大全》四:25)山西介休县:出典房地,未届回赎时期,原业主若欲赎回出卖,应按未满期典价,以二分计息,否则不许回赎。(《大全》四:16) 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经济状况同时恶化,原业主无力回赎,典主也无力给予找价,而双方或一方又遇到某种急需,需要第三人来承担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引起了"转典"或"转当"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提到的"转典",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未加区分。第一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再典于丙,此之谓转典(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5条);第二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后甲在某种条件将该业出典方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物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8条);第三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典权人之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权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917条)。图示如下: 甲 乙 丙 甲 乙 甲 乙 丙 丙 a.转典 b.典物让与 c.典权让与 图1.转典、典物让与、典权让与 例如: 江苏砀山县:凡转当不动产,亦分二种,(一)由业主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拟再复价,不得当主同意者,可由业主加价转当于他人。(二)由当主转当:(甲)原价转当,典期未满之前,当主可以将所当之不动产,原价转于他人,仍以原约所载为有效;(乙)滥价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无力回赎,当主如有急需,可滥价若干,转当于他人,即以原约交付新当主,但业主钱到即赎,新当主如不得收益,仍不得短偿之利也;(丙)长价转当,无论典期满否,当主均可以所当之地,加价转当于他人为业,[业]主回赎仍照原价交纳于原当主。[原当主]将自身所长之价,如数备齐,向新当主回赎。(《大全》三:30) 以上"业主转当"可视为典物让与,"当主转当"之"长价转当",似为转典,"滥价转当"似为典权让与,"原价转当"则两者都有可能。有的资料则相当清楚,例如强调"转典"不能越过转典主(即图1a中之乙)。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权,例可移转。如甲有业原典于乙,限期五年取赎,厥后无论满限与否,乙有移转于丙之权,但须约明原主取赎,不拘年限等语。取赎时由乙及丙,不得越序。(《大全》三:18)福建闽清漳平:闽清漳平习惯,典业多有限满尚未取赎者,典主不能向业主限期取赎,只得将该典业转典他人。至业主赎回之时,备足原价,邀同原典主向赎。(《大全》三:15) 有些地方,由于发明了活典正副契制,而使得"典权转让"无需原典主之参与而可以完成,并得以减少交易费用。 陕西风翔县:民间出典田地,由业主书立活典正契,载明年限,交典主收执,逾期典主无力回赎者,准典主书立活典副契转典,并于副契内批明随带正契一纸,嗣后业主备价取赎,即可与初典主说明,径向现典主撤销正副典契,将地直接赎回。(《大全》四:13) 典契制度的发达,亦使"转典"与"典权让与"的界限明确了: 河南巩县:凡甲产出当于乙,若乙复当于丙时,连同原当契一并交付,是谓转当。嗣后甲可向丙回赎,与乙无干,若未连同原当契交付,则谓清当,甲只得向乙回赎,乙向丙回赎。(《大全》四:7) 这里所谓"转当"即典权让与,"清当"即转典,区别则在于"乙"是否向"丙"交付原当契,可见当契完全有证明和表示产权的作用。另外一例是: 山西平遥、孝义等县:典主将受典产业,转典于人,只于原典契内,加批转典字样,交付转典主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反是若转典时另立新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后业主并不得直接向原转主告赎。(《大全》四:17) 这里是否"转典","原典权利存否以已未交付原典契为断"(《大全》四:17)也说明书契对于证明产权的作用。至于"典物让与",有的地方仍需三方共同参与: 福建霞浦县:至如向甲出典之业,而赎期未届,又卖断于乙,则须邀甲在见,立一汇赎字,交乙向甲汇赎(《大全》三:19)福建福州:例如甲有不动产,先典于乙,未经断卖旋欲将该不动产断卖于丙,此时甲对于乙因典限未满,或赎期已过,不能即时移转其所有物,可由甲立一卖断契(即呼断尾)先付于丙,向丙收足其断价,嗣后便可由丙向甲取赎前典产业。此种断尾契约,除由甲丙议定买卖外,间有邀乙列名在见者。(《大全》三:16) 倘若契约制度足够发达,可以副契等证明产权,则无需邀"乙"参加。 江苏金山县:金山县习惯,民间出典田亩,除由原业主出具典契,交由典主外,受典者更须依式书一活典副契,交与业主,以备将来回赎之地步。但日后业主无力回赎,又许另立绝让副契,连同典主当日交与之活典副契,一并得价,绝让与第三者。于是日后第三者,即得照原典契约,代业主之地位,经向受典者缴价,回赎原业。(《大全》三:22) 以上"典物让与",已然牵扯到不止一个交易关系,倘地已典出,那么买卖关系除受到亲邻先买权和上手业主权的限制外,则还要考虑典权人的利益。依次类推,在出典田地时,也得考虑与承租人的关系。民商事习惯调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活卖)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 奉天洮南一带及义县绥中等处:洮南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及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典附有期限与否,概不得制限所有者行使权利,但所有者于典卖时,各该租典户有优先权。(《大全》四:20)奉天锦县: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此锦属习惯语也。绎其语意,似仅指承租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当,受当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卖而言,然考其拘束一般人之效力,实不止此。如租他人之地耕作者,遇业主将该地出当或出卖时,受当者或受卖者倘欲自种,承租者即将地退出,受当者对于受买者亦然(租房亦同)。此间发现此种事实,大都如此结束,罕有坚持异议者。(《大全》四:20)归绥及萨拉齐等县:业主将已典之地复典于他人,典主可以阻止,若业主将已典之地出卖于他人,则典主仅能索偿典价,不能禁止出卖,惟典主有意购买时,可以有先买权。(《大全》四:5) 出租人出典土地于第三人,出典人出卖土地于第三人,都可能对租、典契约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为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除选择标的物外,还可能要选择交易对象,这正是土地的村级市场上交易人身性的体现。出租人和出典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不对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可能受损的对方当事人以优先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作法。除表1所列典权人的先买权外,其它典权人享有先买权的例证还有: 奉天怀德等县:怀德民间典当田宅,若地主有出兑田地之时,典当主有优先留兑之权。(《大全》四:20)江苏砀山县:凡典当不动产成交后,业主欲复绝卖,须商之于当主,如当主不愿价买,方准卖于他人。无论曾否满年,均得向买主备价回赎执业。(《大全》三:30) 但这时典主的先买权要与亲族、邻里、上业主排序(参见表1)。如有重复典押情事,先买权之行使,山东掖县的习惯是尽先不尽后: 山东掖县:甲将物先后出典于甲乙二人,其价目相同,至承买时应以甲为有先买之权利,谓之尽先不尽后。(《大全》四:18) 以上我们讨论了与土地活卖、出典有关的一系列习惯作法。民间交易制度之完备精细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里我只想指出民间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它特别善于在已有的流行的制度上创新或完善一个制度。它和法典化创新的区别在于,没有明确的、专业的"制度企业家",从而也使创新表现为一种散漫的、随机的经验方式,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吉尔茨,1994)。6、 过粮与产权重组拥有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并不见得永远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作为一项资产(assets),倘若加在它上面的负担(包括赋税和地租)太重,则其净值完全可能成为零或负值。明朝中后叶,有些小户人家就因为政府加在田土上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其产出,而只好带产投靠大户或索性弃产逃亡(田建周1957)。如果我们接受Coase的观点,将生产要素看作是"为某种(实体)行为的权利"(Coase,1960),事情就会变得容易理解一些:这种看法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土地的交易,看作是以土地为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交易。而"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当事人合议分割并另行组合的,落实到土地交易上,就是资产和税负互相剥离,单独交易,甚至把甲地上的税负转移到乙地上,以抬高甲地的价格[18]。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价卖无粮地亩"和"买卖粮差"的习惯: 陕西省蓝田县:例如甲有祖遗多数地亩,其地坡平不等,粮赋亦多寡不均,如平地每亩粮三升六合,山坡地粮有每亩一升五合者,有每亩一升者。其后甲将地陆续出卖,无论坡平,均令买主按照每亩粮三升六合过割,次第将粮过尽。结果上所余地亩,全无粮赋,嗣后甲再变卖地亩,竟无粮可过,遂高抬价值,或于卖契内注明按年补付甲粮钱若干。(《大全》四:12)江苏砀山县:砀邑自清乾隆年间,黄河决口,被灾之处,豁免钱粮,居全县四分之三。民国成立,渐次生科,而无粮者尚居三分之一。此项田地,一有买卖,卖主必从己身他处之粮差过于买主,若卖主无粮可过,亦必商之他姓有粮者转过于买主,或由买主商之卖主,竟不过粮,均须纳赀于卖主,得其允可,名曰买差卖差。此等习惯,熟田中无之。(《大全》三:34) 在这里,由于买卖方将国家税负作为土地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剖离和再组合,以至于事实上使对土地的课税又变为对人头的课税。 江西乐安县:出典之田,粮归原业主,抑归承典人完纳,以立约时批明为准。非典业之粮,尽归原业主也。惟有卖田不卖粮,典田不典粮之恶习,往往有盈阡累陌者,不税一钱,收无斗米者,年征旧税,此所以酿成疲玩之习也。(《大全》三:39) 然而政府关心的似乎只是税收的总额,而不是税制的合理,至于"皇粮国税"究竟由谁办纳,是否"产税脱节",并不在它的注意范围之内。有资料表明,正是政府的办事人员在过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推收手续设置了巨额交易费用,而使民间不得不隐匿买卖以规避推收,以至形成买卖田亩,纳税户头并不随之转移的现象,: 浙江缙云县:缙云积习,民间买卖田宅,每有业主易至数手而粮不过户者。审其原因,一切由前清推收粮吏,需索规费甚巨,故民间为规避其索费起见,遂各隐匿其买卖事实,另由原承粮户向现管业主赍钱纳粮,称曰税户,相沿既久,视为习惯,民国以来,亦未革除净尽。(《大全》二:26) 研究表明,直到1940年代前的华北农村,作为征税者的国家和作为纳税者的农户,并没有建立起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就征税而言,国家的触角并未直接进入村庄内部,而依然由半公半私的里胥书手代为办纳(杜赞奇,1994:205-218)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和摊款不仅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一部分(黄宗智,1986;杜赞奇,1994)。7、中人和中人费无论是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还是在明清以来各种土地交易契式中,从寻觅买主、撮合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典后复卖、找价取赎,我们都可以看到中人的活跃身影。这种现象甚至给人一个印象,即中国的土地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一个买--卖--中三方的契约。中人类型也所在多多,功能、责任也各不相同。 福建顺昌县:卖买房屋山田,凭中人居间议价,代笔人依议写契,在见人(多属买主亲族)看明画押。(《大全》二:31)江西乐安县:其中证有书在见人,有书在场人,有书说合人,大半系友、戚、族三种人为之,各人名下只有同押字样,从未分名签押,若因契据涉讼,中证不认在场,亦属无从证明。(《大全》三:37)福建浦城县:浦俗买卖产业有居间人,谓之言议与中见,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俗称花红)。如该买卖之标的物品有重买及虚伪情事,居间人应负责任(《大全》二:27)浙江嘉兴县: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嘉邑全境,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大全》四:27) 从以上几条材料可以看出,中人除了我们在觅买文书一节中提到的寻觅买主的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然而,上述职能并不见得由一个人自始自终全部承担: 直隶清苑县:卖地不以原典中人为限,田宅有先典后卖之习惯,纵使前后中人更易,亦不许卖主事后翻悔。(《大全》四:3) 而呈现一种反职业化的倾向,除前面材料中体现的说合、代笔、公证、担保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外,有时候为图取中资,甚至同一人在同一场合的职能也角色化、而不是职业化了: 江西赣南各县:惟作书件之代笔,每又为说合之中人,故有一人而具二名,如作书件之名为赵甲,而作中人之名则为赵乙。其所以具二名者,盖以中人之名义得中人费,以代笔之名义得代笔费也。(《大全》二:2-3) 杜赞奇根据1940年代的满铁调查资料研究了华北平原四个村庄(侯家营、沙井、寺北柴、吴店,均属河北省)的中人活动情况,得出了与本文作者类似的结论:"两个订立契约的生人都认得的一个第三人的出现,其本身便是促成交涉的一种方式,因为它给合同增添了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对于防止违反合同,亦是类似的考虑在起作用。"(Duara,1990),如果从"给合同增添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去考虑,上述中人及中人活动的反职业化就容易理解了。那就是:在一个村级土地市场上,与契约当事人有种种关系的人(当事人的友、戚、族以及杜赞奇注意到的村庄领袖和地方精英)都可以给契约加进一个人格化的因素而使之更为牢固,职业化固然有职业化的好处,但狭小的村级土地市场一般却并不需要这样一个职业化的中人。[19]杜赞奇的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两个职业化的或半职业化的收费型中人。但是,要接近这些人仍然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利用中人找中人"(using a middleman to secure a middleman)(Duara,1990),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情和面子等人格化因素在村级土地交易中的巨大作用。收费的中人一般被称为"牙行"或"经纪"。从民商事习惯调查看来,一般的费率在总价款的5%左右。 表4.中人费 地点事项占总契价的比例(%)买方出(%)卖方出(%)中人*得(%)代笔人得(%)出处直隶清苑县买卖地亩532--《大全》二:29绥远归绥县买卖动产不动产532--《大全》二:31-32安徽广德县卖买田房55032《大全》二:30安徽舒城县卖买田房75252《大全》二:30安徽天长县卖买田产532--《大全》二:30安徽当涂县不动产卖买532--《大全》二:30安徽五河县不动产买卖10100--《大全》二:30湖北五峰县买卖田地屋宇3-5----《大全》二:28湖北兴山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郧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汉阳买卖不动产532--《大全》二:28湖北竹溪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28湖北谷城县买卖房屋田地3----《大全》二:28湖北潜江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103624----《大全》二:28 湖北广济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8----3523《大全》二:28 湖北京山县买卖田地5----《大全》二:28湖北竹山县买卖田地5--32《大全》二:28湖北巴东县买卖田地64251《大全》二:28湖南长沙县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典当343202----《大全》二:27江西南昌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343400----《大全》二:27江西赣县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31福建闽清县典断房屋、田园、山场532--《大全》二:31福建顺昌县买卖房屋山田550--《大全》二:31陕西南郑县置买田宅5--32***《大全》二:30-31 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在上文"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中,我们已经初步运用了Coase把生产要素看作是人们为某种行为之"权利"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土地"之交易,实为"土地产权"之交易。从民间规避官方推收程序的过粮习惯中我们看到,土地交易的当事人甚至把国家的税粮负担也当作土地总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重新组合,而对自己的土地产权进行再定义。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产权"乃是复数用法,即所谓"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容易理解的是,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上的所有权利(rights),当然这一束权利中的不同权利亦可由不同的人拥有,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查士丁尼,1989),英美法上的财产信托(Fratcher, 出版年代不详),即属此类。不容易理解的是,一块土地上竟然同时存在两束权利,可以分别转让,不受另一方之干涉,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聚讼纷纭的"一田两主"习惯(参见陈秋坤,1988)。 表5.各地田骨田皮的不同名称 地点田骨的名称田皮的名称出处江苏省各县底田面田、肥灰田《大全》五:6江苏靖江县田底田面、工本田《大全》五:7江苏松江县田底田面《大全》五:7江苏常熟县田底田面、灰肥田《大全》五:8江苏无锡县田底、粮田田面、灰肥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安徽绩溪县大买小买、小顶(大全》四:42浙江宁海县下面田上面田《大全》五:28浙江桐庐县大卖小卖、客田《大全》四:26-27浙江吴兴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3浙江慈溪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绍兴县大买、田面小顶、田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诸暨县大卖、业田小卖、佃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上虞县-小卖、顶头《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黄岩县则田、下皮佃田、上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温岭县上皮下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金华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兰溪县民田、大田客田、小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武义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衢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江山县大根小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淳安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寿昌县民田客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庆元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8浙江鄞县大业小业《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义乌县客田租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平湖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6江西临川县大业小业《大全》四:5江西赣南各县田骨田皮《大全》四:29-30,31-32江西宁都县田骨田皮《大全》五:18江西乐安县田骨田皮《大全》三:39江西宁都、赣县、大庾田骨田皮《大全》二:3福建闽清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7福建建瓯县大苗小苗《大全》四:27福建连江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8福建南平县苗田税田《大全》四:28-29福建浦城县大苗小苗《大全》三:15福建古田县面田根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2福建松溪县粮、粮骨埂、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3 所谓一田两主,仁井田陞有云:"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则认为,一田两主中的田皮权主要从永佃权转化而来(杨国桢,1988:102),并同时辩明:"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两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杨国桢,1988:102)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田皮权与永佃权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欠租并不能成为田骨权人"夺佃"的理由,而对永佃权则是: 江苏省:相沿日久,佃户竟持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大全》四:29) 既然"业主亦无异议",则佃户不许业主自由夺佃,已不仅为佃户一方之权利要求(claim),而成为一种具有习惯上之合法性的权利(rights)。调查人员并且指出,"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大全》四:29)更证明了这一点。下文材料中如出现"有转让权的,业主不能随便夺佃退佃"的"永佃权"字样,一律视为田面权处理。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一田两主制下田皮权和田骨权的内容,即两个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各有不同。收益权方面,田皮权人向田骨权人交租,剩余为田皮权人的收益;田骨权人向国家纳粮,剩余为田骨权人的收益。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田,多分根面,该田如归一主所有,其契约或阄书上必载明根面全。如属两主所有,则面主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27)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所有权为纳赋收租;佃农所有者为田面,其所有权为耕作还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浙江诸暨县:农民有业田佃田之别,业田曰大卖,佃田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 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不得干涉。 福建南平县:南平习惯,同一土地上得有两个所有权,一曰苗田所有权,一曰税田所有权(顺昌建瓯等县称骨田皮田)。此两个所有权,可以单独卖买、让与、继承。(《大全》四:28-29)江苏省各县:苏省各邑,卖买田亩,有分面田底田者。面田为业主所有,底田为佃户所有,面田底田,业主佃户,可以各别出卖,或质押。(《大全》五:6)浙江桐庐县:桐庐买卖田产有大卖小卖名目。大卖为所有权移转,小卖为永佃权之移转。二者同兼卖,须于契内注明一并卖尽字样,买主方有自由召佃之权。其无此字样者,仅系大卖,原卖方仍保留永佃权,虽亦照普通形式,另立租票交与买主,得写明如租谷不清,任凭业主另召等字样。实在田主仅能按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元不等,并得自由出售,或充作担保。凡受买此权者,谓之小卖,小卖人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大全》四:26-27) 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 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等县:田地契据,通常书卖或永卖或绝卖字样,其有书退字或永退或杜退或交回工本等字样者,概属租田(亦曰管皮)......盖租田含有永佃性质,故不曰卖而曰退,然有一部所有权(即皮),故形式上为退,而实质上仍无异于卖。其有将皮退并于管骨者,谓之交回工本,或将骨卖并于管皮者,谓之华利,与普通粮田无异。若管皮者出退于他人,必于退字上载明纳某姓(即管骨人)租若干。(《大全》二:3) 值得注意的是,田皮权的买卖似仍局限于村级土地市场,受到亲族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绝卖、中人等习惯的制约。"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财产拥有单位;部分基于实际考虑,农家常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进出自己的地块。"(黄宗智,1992:110;参见何梦雷,1977,载萧铮[编],1977:33089-33094;杨国桢, 1988:345-354),相比之下,田骨权由于大部为不在村地主所有,其买卖便很少受到村庄的社会结构的制约而变得十分自由。黄宗智的口述历史资料表明:"20世纪的华阳桥(江苏松江县华阳桥乡--引者注)已形成了一个几乎是自由竞争的田底权市场。田底权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这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黄宗智,1992:110)这和费孝通三十年代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人类学调查时发现的几乎完全相同:"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象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费孝通,1986:131)然而,田骨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租权--毕竟是建立在"租户交租的能力"和"收租的可靠性"之上的。如果拥有田骨权的不在村地主无法得到地租,那么田骨权人就可能象一个得不到分红的股东一样,他的田骨权就是废纸一张。民商事习惯调查中便有这种可能性的反映: 江西赣南各县:田主只知向佃户征收原议额租,并不知其田之所在,而佃人因耕作既久,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最为弊薮,或于退约内少载骨租,得以倍加退价,或隐瞒田丘,冒作己田出卖,致使皮田已转乙耕,而骨租仍留甲纳。迨至抗欠数年,田亡而租亦无着。此赣南各县皮骨分管之通病也。(《大全》四:32) 江西宁都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宁都有鉴于此,故于前清雍正年间,禀请官厅禁止佃户私退,凡遇易主换佃之时,则由田主发给批字,交佃人为证,佃人亦立赁字,交田主为据。"(《大全》四:32)即由官方出面设定易主换佃的程序,以民间的有效力的契约文据("批字"、"赁字")为依托的,执行的结果据说是"流弊自较各县为少。"(《大全》四:32)在费孝通所调查的江苏省吴江县,有一种被称为收租局的专门机构代理众多田骨权人收租(费孝通,1986:132-133;一般地,参见Muramatsu,1970)。Lojewski研究了苏州地区收租局(租栈)的四个租簿(吴邑正租簿、长邑正租簿、吴邑副租簿、长邑副租簿),发现对于拥有大量田骨但其座落极其分散的田主来说,把租额的4%的交给租栈,由它们代理收租,是极有"经营效率"的(Lojewski,1980)。而且,租栈大多由有地位的绅士(gentry)经营,在代理向官府交纳槽粮方面,它也可以保护那些没有地位的田骨权人免受衙门官吏的盘剥。为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它也在要求官方降低税额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而它本身的存在也有利于减轻田主和佃户之间的紧张关系(Lojewski,1980)然而,很难相信事情总是这样美妙的。五十年代土地改革之后,就在苏南的无锡、苏州、常熟、吴江一带,揭露出很多使用暴力手法催租的骇人听闻的案件。(潘光旦、全慰天,1951;孙毓棠,1951;周其忠,1965)而且,我们也不能忽略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保证交租的可靠性、维系"一田两主"制方面的作用。当费孝通问到"你为什么要交租?"时,开弦弓村的老年人回答说:"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费孝通接着评论道:"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费孝通,1986:133)田皮的转让不限于卖(活卖或绝卖),田皮转租后"久佃成主"也是所在多有。如此一块田地上便可能存在三个人的三束权利,形成"一田三主"(仁井田陞,1992),田面主成为所谓"二地主",佃户除向田骨权人交"大租"外,还得向田皮权人交纳"小租"。 安徽绩溪县: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曰小顶,共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租谷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大全》四:42) "一田三主"习惯,似乎福建、台湾发生最多(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1988:113-122,291-304)。那里田骨、田皮又被称为"大租"、"小租"(因都成为收租权),并且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物权,分别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地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杨国桢,1988:345),典买程序与第三章所论相同(参见杨国桢,1988:345-354)。另外,一田两主习惯不仅见于田亩,亦发生于有竹木出产之山林,形成山皮山骨两束权利,与一田两主大同而小异: 江西乐安县:竹木山场,有山皮山骨之分。竹木所有权谓之山皮,土地所有权谓之山骨。山皮所有人对于山骨所有人,仅须永远按年交纳山租,并无年限限制。其山骨所有人,亦不能收回自种竹木。如果山皮所有人自愿让还,得将竹木削光还山免租。再,山皮山骨所有权均可独立典当或转让。(《大全》四:28) 然而,福建有些地方,山场除有竹木、垦种等经济收益外,往往还被视为起屋造坟的风水之地。我们看看福建闽清是如何在山皮权人和山骨权人之间界定"风水地"的产权的: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山,多分皮底,其底主甲如将该山付乙垦种,递年只收山租,立字交乙执凭,从此乙为皮主,得再转付与丙承佃,立约分抽其利益,不准甲出干涉。但该山内如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由甲收价立字,批卖于丁,或赠于戊,乙丙亦不得干涉。该吉地四至通常自所围之岭量起,前后左右各一丈二尺为准,惟四至内如有树木等物必须砍伐者,应由甲等酌向乙丙偿还损失。(《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山底在城内池张两姓最多,并无契证,只凭簿据管业,凡遇批卖吉地,有山皮者不敢抗拒。(《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者,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大全》四:28) 即风水地、吉地址由山骨权人所有,这反过来形成对山皮权人权利的限制;但是,山皮权人对于山皮上之附着物如树木之类的权利是极为清楚的,拥有"吉地"址批卖权的山骨权人如有侵犯,须按"责任规则"[20]予以赔偿。更有意思的是江南鱼米之乡,养鱼栽稻都需有水相随,但同一湖泊或水塘,灌溉取水权和取鱼权亦可分立,是为"水面权"和"水底权",或曰"一水两权"。 湖北广济县、谷城县:广济县习惯,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能取鱼。谷城县习惯,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大全》四:35)湖南常德县: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仅有该湖水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之权,谓之水底权。(《大全》四:35-36)湖北麻城县:麻城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大全》四:40) 灌溉权(水分)和养鱼权(鱼分)之间可以一起转移,也可以分别转移,然而鱼无水不能存活,故鱼分对水分有较多的依赖。 湖北竹溪县:竹溪县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权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课。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大全》四:40)江西赣南各县:塘有水分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当然有塘面,有塘面不必有塘底。盖塘水系随田转移,鱼分必契约载有放养字样,始有养鱼权。塘面但契内载有某塘灌荫,即属有分。塘底必契内载明某塘沙坞,或沙湖字样。塘底开井养泉,谓之沙坞,始能于塘面涸竭之时,更引塘底之水。(《大全》四:31)湖南临澧县:湘省民间卖田契约类皆载有塘堰几口字样。盖因水为田亩,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惟堰水可能蓄鱼,故遂有鱼分水分之别。临澧县习惯,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权利,已为该邑人民所公认。(《大全》二:18) 上例中"盖因水为田母,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一语甚为关键,它意味着灌溉权(水分)对于水田来说,可能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如果"水分"与"鱼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一旦养鱼和灌溉在用水问题上产生矛盾,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处理。权利的分化有时候达到惊人的程度,安徽贵池的取鱼权甚至按大水小水划分为两束,可归不同的人所有。 安徽贵池县:贵池渔业买卖,在同一湖河四至之内,有大水小水之分。其契内载明船网采取鱼息字样者,只能于大水时取鱼,水落则否。若载明萼氽花篮采取字样,则于小水时采取鱼鲜。(《大全》:42) 然而,水和鱼都是所谓"易逝的财产"(考特、尤伦,1994:170-184),"水分"与"鱼分"、"塘面"与"塘底"的权利划分,比起"田皮"、"田骨"和"山皮"、"山骨"的划分来,在技术上更难以界定,互相侵犯的可能性也大: 湖北汉阳县:汉阳习惯,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界限天然,无待划分。其所以有纠葛者,系因水涨湖满,有湖地权者欲藉其湖地以侵越湖水权(如捕鱼虾、刈水草之类),而有湖水权者,亦欲藉其湖水权以侵越湖地权(如采莲、挖藕之类)。彼此冲突,乃至发生争执。(《大全》四:40) 在开弦弓村,水有航行、灌溉和出产鱼虾、水藻三项功用,分别实行不同的规则。(费孝通, 1986:124-126)而且,湖中的捕鱼权、捞虾权和采水藻的权利是互相独立的,可以由不同的人或集团分别享有。1925年,开弦弓村需要钱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周村长就把村西湖中的捕鱼权租给了湖南来的人。签订契约之后,村长向村民宣布,今后村里人不得去湖中捕鱼。费孝通在村中调查的时候(1934年),发生了一起争端,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捞虾人押送到城里的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村长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费孝通, 1986:124)这里,我们看到了习惯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茨,1994)在不同文化区人们之间造成的误解,湖南来的人显然是把捕鱼权理解为捕鱼捞虾的权利了(如果不是故意这么理解的话),而在开弦弓村,捕鱼权得到了更严格的解释。最后,还是开弦弓村的"地方性知识"占了上风,这也许是因为它跟警察署在地域和文化上离得更近的缘故。关于地权、山权以及水权的分化和交易,我们就讨论到这儿。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南诸省和台湾一带,土地等的权利会被如此细分,仍然是不清楚的。陈秋坤指出,在台湾,"租佃内容随着土地品质的改变而变动。一般而论,在耕地尚未成熟前,地主采取分成租,与佃户分享自10%至20%不等的收益。等到三年至六年,田土生产稳定之后,再改为定额租--通常为水田每甲八石谷。其次,由于实际耕作的佃农享有'永佃权',他们可藉此经营权而发展出独立的'田面权',再由分租田面权而开展出'小租主'的权益。由于小租的收入恒在每甲水田三十至四十石之上,因而小租主在每甲水田的实际权利,远比'大租户'来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租佃关系是一种随地利而调节的交换契约行为。"(陈秋坤, 1988)也就是说,在微观上,随着生地逐渐垦为熟地,分配风险的考虑逐渐让位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因为比起分成租佃来,定额租佃的交易费用更少(张五常,1994),然而究竟选择分成还是定额租佃,合约执行的机制取决于村庄的"社会结构"(Otsuka and Hayami,1988)。但是,就现有文献看来,在宏观的人口增长条件下,有期限的定额租佃如何转化为永佃,永佃又如何转化为"一田两主"和"一田三主",仍然缺乏最初步的研究。[21]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在一篇向Douglass North 致敬的文章中,Ramon Myers 写道:"农户之间的资源交换,特别是中国17世纪以后这种交换的巨大规模,首先应归因于如下两个因素:(a)习惯法,它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b)国家的行为,它既允许习惯法的运行,又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裁决交易纠纷。"(Myers,1982)他特别举台湾的大小租业和华北的典及灌溉公约为例。他认为,习惯法的传播,官方对习惯法的认可,使得私人契约和市场机制在减少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晚期中华帝国才得以维持稳定的人口增长并保证人均收入并没有太大的下降。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者也注意到这种民间契约、习惯和官方法律之间"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现象。英国皇家亚洲学会1889年报道说:"他们[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用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而把民法、商法或契约法的问题交给地方政府去处理。这些地方政府或者把诉讼人交给市镇公所仲裁,或者向市镇公所征询有关这一类断案的资料。这些断案必须根据买卖习惯,遵循有特殊规定的实际判例办理;换句话说,他们要向市镇公所征询处理这类争端的法律[惯例],以便运用那些断案来处理向他们呈诉的案件。"(李文治[编],1957:44-45)中国学者在最近也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并立状况(梁治平, 1996)。就我的研究所涉及的范围--村级市场上的土地交易--而言,前现代中国民间契约、习惯(小传统)与国家正式法(大传统)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与紧张,甚至并未发生很多日常接触,以致在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前,官方文献对民间小传统的记载都是语焉不详,学者建立在这些文献基础上的研究也难称完备(戴炎辉,1979;李志敏,1988)。正如外国观察者所评论的那样,中国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土地交易方面亦是如此。易言之,如果土地交易中的"乡规俗例"并未引起词讼频起或偷逃税收等情事,官员们宁可对之不闻不问。李文治则认为,清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这种措施(指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及中央政府立法禁止土地优先购买权--引者注),不管它代表着谁的意志,也不管这种规定的最终效果如何,它毕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在冲击旧的传统习惯,同时也在为土地买卖的自由开辟道路。"(李文治,1993:509-510)对于清中央及地方政府禁止"找价"、"回赎"的措施,他也作类似评价:"'加找'、'回赎'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习惯传统,阻碍土地商品化的发展。从这方面说,废除'加找'、'回赎'的政策措施是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是合乎历史客观发展规律的。"(李文治,1993:512)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的一个矛盾是,在这些所谓"封建习惯"的"束缚"下,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村级市场的买卖,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我的意见和李文治等相反,亲邻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等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着土地的快速流动而不是阻碍它,没有活卖制度,家庭之间人口分化和经济分化所要求的经济活动量的改变很难如此方便、细腻地得到满足,而亲邻先买也应从长期互惠交易的角度加以考虑。[22]这样看来,有关清朝官方禁止"乡规俗例"的动机,恐怕仍然是减少讼累或保全税收。我曾经指出,官方禁找价重点在限制找价次数,以避免因多次找价而引发治安案件和诉讼。这种"官吏意识",和资本主义萌芽不知有何干系。仁井田陞对《福建省例》等地方法例集的研究也表明了同样的状况。因赋由租办,一田两主、田皮买卖容易形成皮主欠租,从而导致政府税粮无着,故"确保赋役的征收,便成为政府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直接的考虑只停留在如何有利赋役的征收,并没有想到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效力、确立所谓的近代所有权等等。"(仁井田陞,1992)而政府取消田皮、禁止田皮买卖、否认一田两主的命令,"最终也只是停留在三令五申、一再树碑而已,其实际效力照例是相当微弱的。"(仁井田陞,1992)在包括确立近代所有权在内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开始之后,民间习惯和官方正式法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微妙的变化。这里我们讨论其中三种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情况。第一种,官方正式法继承了从前限制、废除民间习惯的态度,只不过原因有所不同。比如关于亲邻先买权,北京大理院判例有云: 卖产先尽亲房之习惯既属限制所有权之所用,则于经济上流通及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即难认为有法之效力。(四年上字第282号)(郭卫[编],1931b)。 1929年《民法典》通过之后的判例亦持此说: 现行法上并无认不动产之近邻有先买权之规定,即使有此习惯,亦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191号)(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与前清之否认先买权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正如例子说明的那样,亲邻先买权松动的同时,伴随的却不一定是经济流通和地方发达,而可能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的村社的解析。第二种,官方正式法把民间习惯纳入到它的体系中,但却犯了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错误。如一田两主,西方物权法体系中并无这个"怪物",田皮权被轻易地指认为"永佃权"。 来问所称田面权,既系由佃户承垦生田而来,其承佃纳租及得将权利让与他人各情形,与民法第八四二条所定永佃权之性质相当,自可依声请以永佃权登记,至保有田底权之地主,本为土地所有人,当然以所有权登记。(院字第1703号,民国二十六年[1937]七月三十一日)来文所称之田面权如系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自应认为永佃权,而为该项权利之登记,田面权人得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将田面权出租之习惯,虽与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亦仅不得依以排除同意之适用,其田面权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权之性质,倘来文所谓辗转租让实系永佃权之辗转让与,则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条之所许,尤无问题。(院字第3743号,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二十二日)。(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然而问题是田面权之出租与永佃权之让与仅有表面上的相似性,田皮权比永佃权包含更多的权利:一是独立的转让权,二是不得以欠租为由夺佃。将田皮权硬指为永佃权无疑削弱了田皮权人的利益。比如1929年《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把田皮权等同于永佃权在实际中给田骨权人撤佃和限制田皮转让提供了借口。1930年11月30日《江苏无锡国民导报》报道,本来江苏无锡之田面权可以自由顶替,而近来各仓厅为便利起租起见,禁止田皮权人出卖"灰肥田"。律师蔡毓钟于1930年底代表杨保滋堂仓厅警告佃户,有"......各佃农(指永佃农)非经本仓厅同意,不得以灰肥租擅卖他人。......违则撤佃,取消其佃权"等语(《中国经济年鉴》(1934(G)80)),造成了田皮权人的很大损失。另,该《民法典》第846条规定欠租达二年之总额以及第847条规定撤佃为单独行为等,"亦为促使永佃消灭之有利契机"(《南京中央日报》1933年3月14日,《中国经济年鉴》(1934(G)81))。对民间习惯的无视与无知,终于走到了法律保护佃权的立法原意的反面。第三种,民间习惯被国家正式法"双重制度化"。[23]"典"就属于这种情况。原来,大清民律草案中只有不动产质,而无典之规定,考其原委,"清末有日人冈田朝太郎博士主讲京师法律学院,松冈义正博士起草民律,冈田氏言中国典当,大体同于日本不动产质。松冈氏于其所起草之民律草案物权编中,亦仅规定质权而未规定典权。"(黄右昌,1947:83)后黄右昌在主持起草第二次民律草案时,力主加入典权,列为物权编第八章,此亦为1929年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典权"之嚆矢。中国的立法者和法学家,如蒋云峰所说,"颇为这一传统制度的保留和成文化感到兴奋"(蒋云峰, 1996)。[24]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重述(restate)时,对素材的选择和对本机构品位的照顾却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专业人员用自己的行话和术语来重述民间习惯,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专业化和理性化的要求。我们在谈到"转典"时曾经感受到,民法典对"转典"、"典物让与"和"典权让与"的区分,在技术上的确比民间习惯高明。这一点在典业取赎时间上也可体现出来。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各地典业(尤其是耕作地)取赎时限,大都有地方特色,与各地物侯相适应(见表3)。而对其"重述"的结果则是《民法典》第925条:"出典人之回赎,如典物为耕作地者,应于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为之。"这种"重述"的概括与抽象符合专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员的脾胃,但却可能忽略这样的微型文化:陕西乾县阳洪店村,典业于"获麦时特许回赎",起源据说是"先年有富翁某,为怜贫起见,特许业主于获麦时回赎。"(《大全》四:14)。如果说"重述"时因为法律专业缘故而使一些民间的丰富实践被遗漏还情有可原的话,大规模的忽视却是不可原谅的。但不幸的是,"新传统"在对"旧传统"进行再制度化时,"旧传统"中的官方"大传统"得以一脉相承,民间的"小传统"一如既往遭到忽略。黄右昌教授在论述"典权"时的参考资料如下:"子清乾隆年间例案,关于典期及典产之灭失毁损责任问题。丑大清律例之田宅门(即民法未制定前户役、田宅、婚姻、钱债有效部分之现行律)......寅户部则例(置产投税、旗民交产)。卯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黄右昌,1947:80)而没有一字提到民间丰富的习惯资源!仿佛从前清到民国的一次次习惯调查都白做了一样!这样一来,1929年《民法典》物权编出现如下条文就不足为奇了: 第912条: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第913条: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第923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4条: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6条: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前项找贴,以一次为限。 以上条文,除立法理由上所体现的"现代性"外(如"社会上个人经济之发展"--912条;"使权利状态,得以从速确定"--923、924条),其余并不能使自己同前清的官方条例区别开来。实际情况是,在"现代"的立法理由下,继承的却是早先与民间习惯和实践长期格格不入、以至于其实并没有发挥什么效用的官方法。而限制找贴次数的立法理由,则更和前清的官府一致:"然习惯上往往有迭次请求找贴发生纠纷者,亦不可不示限制,故规定找贴一次为限,所以杜无益之争论也。"小传统下之争议被视作无益,而不是像耶林那样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责任。(耶林,1994)这种立法理由,不过是一种仅得皮象、失却精神的现代性的反映。我们看到,法制近代化开始之后,新传统的引入,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但却没有彻底改变原有大小传统之间的博奕关系,新传统又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大传统;如果它满足于保持它高高在上的地位,不与民间发生关系还罢了,但这种又新又大的传统,引入的初衷中就含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在民间,它不是遭到了像无锡律师蔡毓钟那样的利用,就是又一次被规避,被弃置不用,或受到否定的评价。[25]法制近代化的成功,并不仅限于现代性的引入(虽然它是重要的),而要看现代性引入后如何改善官/民或国家/社会或精英/大众之间的关系(强世功, 1996)。立法者、法学家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对土地产权和交易的法制化努力,一再让位于政治政策和社会革命,似乎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六、结论林毅夫曾在一篇论文(Lin,1995)中认为,中国农村1980年代后的改革,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自然试验",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市场"如何从无到有产生的好机会。他运用经验数据证明了,农户占有土地的增加对土地市场供给有正效应,而对土地租赁的需求有负效应。但其数据(文中表5)又显示,土地租出或租入的比例极为有限。事实上,正如我在导论中已经提到的那样,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土地的潜在需求,和人少地多农户对土地的潜在供给,并没有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满足,而是采取了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调整土地"的办法。这固然与当代农村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有关,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土改前的村庄土地交易却表明,即使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不存在或减弱了,一个发达的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仍不会一蹴而就,而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1986年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种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佃权,三十年的承包期反映了政府希望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资、反对掠夺性经营。应该说,这确定了一种非常强大的使用权。但是,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却是不确定的。众所周知,除了国家税收外,目前中国农民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统称为"农民负担"),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数量、征收时间和征收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一旦加在土地上的负担超过土地的经营收入(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的带来负的收入流的土地。明代末期出现的"弃产逃亡"便有可能再次出现--不过这次他们是流往城市,形成规模巨大的民工潮[26]。另外,在长达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农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变化以及土地本身的变化,以及农业技术、耕作方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劳动的边际产出和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各家各户间的不平衡,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进流出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经济学已经证明,只有在每一单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和每一劳动力的边际产出都相等时,资源配置才达到最优。但政府显然是不主张土地的过多流动的,更不要说私下的流动了。为此,《土地管理法》承认了"调地"的合法性,并对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土地经营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我想,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防止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破坏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连续,但这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却很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德姆赛茨,1992)。对"调地"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各地的"调地"实践千差万别,而这和中国农村近五十年来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关(周飞舟,1996)。不管是"土地调整"还是"土地交易",它们所与之互动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以及业已成熟的经验,都应该着重加以研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加以考虑。本文所讨论的历史和历史上的土地交易习惯并不值得复原。但是,对基层实践和农民需求的无知和无视,只顾贯彻政府意志,将使任何一部旨在解决问题的法律变成一部制造麻烦的法律。民国年间民法典的命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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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在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赵晓力,1996)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感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年9月29日为本文举办的研讨会(参见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感谢梁治平、郑戈、张乃根、邓正来、强世功、朱苏力、彭冰、金勇军、陈旭刚、杨柳、蒋云峰等师友对本文的讨论,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对本文的修改至关重要。但文中的一切错误仍应由作者承担。** 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100081),E-mail:zhaoxl@ihw.com.cn.版权声明:您可以自由转贴本文,但不得向接收者收费。否则您将丧失这一权利。转贴时请保持原文的完整性。本声明也是文章的一部分。[1] 对公社制的描述,参见张乐天,1998。[2] 1986年颁布,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公社时期"大队"和"小队"的延续。[3]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据1987年农民改革意向问卷调查数据,按人口承包土地的占71.5%,按劳动力承包土地的占5.2%,按人、劳比例承包的占21.5%,投标承包和其它占1.8%。另外,有80%左右的农民认为,增加人口或劳力要求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或劳力别人要求减少他的承包地,都属"应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2:328-329)。[5] "使用权的市场,前几年并不如预期的那样发育起来。课题中提供的数字,转包的土地只有1%多一点"(国务院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1993:2)。土地转让的村级制度与规则,见何道峰1993;湖南省怀化地区山地使用权转让的个案研究,见刘守英,1993;贵州湄潭土地试验区的个案研究,见周其仁,1994b;早期的观察,见周其仁,1994a。[6] 关于江苏常熟市、北京顺义县和陕西武功县调整承包田的情况,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1992:74-77,86-89,102-106。"调地"的过程,参见周飞舟,1996。[7] 杨小凯等,1994的经济计量研究认为:"如果中国政府1987年使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则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会在1988年至少增加30%。"[8] 实际上出现的可能是这六种方式的结合。1934-35年,在当时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全国16个省的土地状况进行了调查,取得了被认为是"30年代最好的数据"(费正清[编],1993:92)。调查统计表明,只有一种身份(地主、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全部1745,344个农户的67%,兼有两种以上身份(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占25%(费正清[编],1993:98,表17)。[9] 另外,还可以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身份的变动来估计地权变动的情形。参见许涤新、吴承明,1993:291-293。[10] 40年代陕北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第二个引起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形式是因为人口增加等原因所引起的农户析产分居,一块土地分为几份,由原来一个较大的农业经营单位变成更小的几个农业单位。这种变动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变得更分散"(柴树藩等,1979:73-74)。[11] 1934-35年全国16省土地状况调查表明,在1295,001个农户中,平均每户占有的土地为15.17亩,低于平均数15亩的户数占72.8%,而他们占有的土地只占总亩数的28.3%。相反,户均50亩以上的户数只有4.8%,他们占有的总亩数却达到33.9%(费正清[编],1993:91,表15)。[12] 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地主马维新在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买、典个案,参见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24-88。 [13]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14]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7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15]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16] 田坎系数指一块田地中田坎所占的面积比例。在南方的水田中田坎对蓄水和划界是必不可少的,旱地一般以犁沟或地头的石块、树木划界,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17] 关于恰亚洛夫理论对中国小农社会的适用性,参见黄宗智,1986:11-12;1992:5-10。但是,中国缺乏恰亚洛夫用以证明其理论的长达30年的,由职业统计学家给出的统计材料,这一点对在中国证实该理论产生了不少困难。柳柯(柳柯,1990)根据1964-66年间"四清"运动中调查得来的口述家史资料报道了北京郊区八角村1949年前50年的经济变迁,可以参看。另外,关于P/E值的变化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或恶化,我的家乡陕西千阳流传过这样的谚语:"穷生五子而富,富生五子而穷"(1995年春节调查)。[18]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19]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 不包括代笔人等之狭义中人。** 乡间有此习惯,城内及附郭村壤则无。*** 若契由卖主自书,则此二分即归卖主。[20] 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参见Calabresi and Melamed 1972。[21]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中国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22]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土地在村级市场上的快速流转等同于商品化或"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已经看到,村级土地市场上的土地流转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家庭人口分化引起的,是一个人口现象,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无关。参见恰亚洛夫,1996;黄宗智,1986,1992。[23] Bohannan,在区别习惯(custom)与法律(law)时曾说:"习惯的基础是互惠(reciprocity),而法律则建立在双重制度化(double institutionalization)上。"所谓双重制度化,是指"社会的某些制度的某些习惯,被以这样一种方式重述,以使它们能被一个特地为此目的而设立(或至少被利用)的一个机构所'适用'。"(Bohannan,1965)。[24] 这可以从吴经熊给几位中国法学家所译民法物权编英文本所写的序言中看出来,几位译者的"附言"(Note),也竭力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 et.al. trans.,1930),得意之情溢于言表。[25] 比如:"典地最长期限问题:民间习惯,典当地永远是可以抽赎的,所谓'典地千年活,卖地笔下亡'。警备区(包括绥德、米脂、清涧、吴堡、葭县--引者注)参照国民政府民法九一二、九二四条典期不得超过三十年的规定,规定典地超过六十年即为死契,地归典权人所有。民间习惯与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常常发生纠纷,例如葭县倍甘联高生元于道光年即典土地五垧于苗晋乘,但地仍归高生元租种,每年每垧交租一斗六升,在绥德县政府明令后,苗晋乘将地收归己有并且出卖,高生元不满,后因买地优先权问题涉讼,经高等法院判决,苗晋乘取得此地的所有权。"(柴树藩等, 1979:94-95)该调查于1942年进行。调查者对此案的评论是:"典地最长期限应从民间习惯,不作限制,因为多年典地的出典者多为贫户,即作限制对于原土地所有主典出后又赎回自种者亦应特作规定,允许赎回",他们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以为然。(柴树藩等,1979:99)[26] 当然,民工潮的形成还有城市的比较收益比农村高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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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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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出现在我们面前的物体都是已经消失的。幸好,什么也没有在实时出现在我们面前,就像夜间天上的星星那样。...幸好,没有什么在实时发生,否则我们就会在所有事件的信息面前不知所措。...幸好,我们是以一种必需的幻觉方式、一种不在场的方式、一种非现实的和一种与事物非直接的方式生活。幸好,没有什么是瞬间的、同时的或当代的。幸好,什么也不在场,什么也不与其真身相同。幸好,实在没有发生。幸好,罪行从来不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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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国工会一直存在着脱离职工群众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感谢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张智君先生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不少修改。文责自负。 一、导言 我国的工会虽然被定义为工人阶级或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一直存在着脱离群众①[本文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群众”、“职工”、“职工群众”和“工人群众”等词汇,这些词汇在本文中的含义基本相同]的现象。早在1945年,边区公营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厂长负责制)以后,一切统一于厂长,工会因此而无事可做,软弱无力,威信不高(中央职委,1986)。新中国成立后,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进一步引起了有关人士的关注。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邓子恢②[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在肯定中南各省市的工会工作取得的四点成绩之后,着重指出工会工作中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严重脱离群众。他系统地分析了工会脱离群众的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工会工作者未能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二是工会工作者未能及时反映与切实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三是在工作方法中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邓子恢,1992)。 在此后的几年里,围绕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工会工作者曾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当时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李立三和赖若愚都一再强调工会联系群众的重要性,赖若愚(1987)甚至认为“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脱离了群众,工会就没有了生命。工会的生命、工会所有的力量在于联系群众,失去了群众,工会什么力量也没有”。 20世纪70年代末,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央领导曾反复强调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工人阶级办事,1992年出台的《工会法》第六条甚至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尽管如此,各级工会组织仍然经常被指责脱离职工群众,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一些学者(如Wilson,1986;Baek ,2000;Chen ,2003;李琪,2003:第七章;冯钢,2006;Taylor&Li,2007)从不同角度对这方面的现象进行过描述和分析。工会系统进行的一些全国性调查(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87、108-112;中华全国总工会编,1993:1163、1347;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1999:57、1248、1632)也反映出了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另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江苏省的调查,70-80%的基层工会的工作任务是党政布置的,20%是上级工会布置的,真正按群众要求开展工作的只有百分之几(陈秉权,1996:110)。工会脱离群众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关注的基本问题是:近60年来,中国工会是否努力改善这种脱离职工群众的社会形象?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将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还将进一步探讨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第一次大改革 (一)第一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的第一次大改革,必须首先提及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两个历史事件:一是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这次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了白区和解放区工人运动的历史经验,恢复了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①[下文中的“全国总工会”和“全总”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简称],制定了迎接全国解放和解放以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在这次大会上,李立三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并负责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因此,李立三后来成为推动中国工会第一次大改革的主角。二是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并提出了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此后的工会工作就在这个指导方针下展开。 究竟应该怎样依靠工人阶级?李立三(1987e )认为:“我们依靠工人阶级,必须依靠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依靠这个阶级,并且必须把工会工作做好才行,否则只是空谈和口号”。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的队伍。当时全国工人的实际规模是:产业工人不到300万,连全国手工业工人及一切体力、脑力劳动者都计算在内有1500万至2000万,但其中有组织的工人还不过200万。1949年夏天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提出,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1000万至1500万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1987d ,1987h ,1987i )。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组织任务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 当时为什么要提这样的组织任务?或者说,为什么要求如此迅速地壮大工会组织?这涉及工会的任务和作用问题。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1992)强调,城市中的中心工作是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其他的工作,如党的组织工作、政权机关的工作、工会的工作等,都应该围绕并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后来,李立三(1992)也强调,在生产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爱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在行政机关中,工会基层组织的中心任务同样是教育和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工作竞赛,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性,反对文牍主义与推拉作风,向官僚主义作斗争,以保证行政工作计划的完成。因此,健全的工会基层组织能团结全体工人职员为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而斗争,是各级行政部门完成自己任务的最好保证。可见,当时之所以要迅速壮大工会基层组织,主要是出于生产建设的考虑,即利用工会组织来保证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的完成,从而达到巩固新政权的目的。不仅要把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还希望通过工人把他们的家属也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他说:“在任何一个城市中,雇佣劳动者加上他们的家属,都占城市人口半数以上……如果工会能把所有的雇佣劳动者都组织起来,并把他们的家属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便可成为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的最主要的支柱”(李立三,1992)。 要想取得上述效果,必须保证工会组织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正是当时工会力图改革的动力所在。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李立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二)第一次大改革所设计的新工会的理想形象 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 然而,此时的工会工作人才不但十分稀缺,而且几乎都没有在新政权下开展工会工作的经验。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1949年7月23日-8月16日,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历时25天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李立三不但致开幕词和闭幕词,而且还做了工会组织问题和工资问题的报告,并就劳资关系问题做了长篇总结发言。在这些报告和发言里①[此外,当时在其他场合(如有关的会议)的讲话以及后来为全总起草的文件里,李立三亦阐述了自己的有关观点],李立三对新工会的理想形象进行了如下设计。 (1)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有阶级性的。所以,不是工人者不能加入工会。资本家的代理人——厂长、经理、工头等,他们实际上是代理资本家来压迫工人的,也不能让他们加入工会(李立三,1987e )。 (2)工会和政党是有根本区别的。如加入共产党,起码的条件是要相信共产主义,群众组织则是没有政治条件的,相信共产主义可以加入,甚至相信三民主义、佛教、基督教、道门等都可以加入。因为群众是有各种不同信仰的,不能拿政治条件来限制。否则,就是宗派主义的倾向,会走向关门主义(李立三,1987e)。 (3)工会的干部必须由会员选举,不能委派。工会选举不应与党的选举相同,在工人选举中,提出(候选)名单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他们不赞成也不敢说,而应该由工人提名,一个一个讨论,而且要用秘密的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代替委派制,才能使工人知道工会是自己的,才敢批评,才能使大家负责任,关心工会(李立三,1987f )。 (4)工会一定要收会费,会费一定由会员自愿交纳。工人交纳会费的意义有二,一是可以保证工会的经费,二是可以促使工人关心工会,过问和批评工会的工作。不许由行政在发工资时代扣会费,扣会费是懒惰的办法,而且会失去会员交纳会费的本来意义(李立三,1987a )。 (5)工会经费要独立,以工会的会费去做工作。如果由行政和党出钱办工会,工人就会认为这是行政或党的工会,与自己无关。这种官办的工会搞起来是没有作用的。我们的工会应是工人群众自己办的,不应是官办的(李立三,1987b)。 (6)工会干部的薪金要由工会会费开支,也即工会干部要吃群众的饭,不吃公家饭。只有这样,工人才会觉得工会是自己的,才会要求工会的干部为工人做事,在工会工作的干部也会因此对工人负责(李立三,1987e )。 (7)工会不民主是工会脱离群众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会成为僵尸。只有实行民主,工会才能成为真正的群众组织(李立三,1987a )。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就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李立三,1987e )。 (8)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国营、公营企业中的工厂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不能命令党,同样党也不能命令工会。党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李立三,1987a )。 (9)解决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时,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交涉,不是调解劳资纠纷。如果工人提的要求过高,工会可以说服工人,与工人商量好,再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交涉。工会是代表工人的,工会说服工人,一定要站在工人的立场,而不能站在中间的立场。工会宣传劳动政策,也要站在工人的立场(李立三,1987a )。有不少地方的工会脱离群众,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站在了资本家与工人两个阶级之间来进行调解、仲裁劳资纠纷,使工人觉得工会不是代表他们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李立三,1987c )。 (10)订立集体合同是解决劳资纠纷、实行劳资两利的中心环节。订立集体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民主运动,因为订立集体合同既关系到每一个工人,也关系到每一个资本家,因而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把每一个工人动员起来,把每一个资本家动员起来。订立集体合同只有民主的方式才能搞好。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工人必然要全体参加,这是动员群众、发动群众的最好办法,也是教育群众的最好办法(李立三,1987c )。 (11)国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即雇主是全体人民,被雇者是全体人民中的一分子(李立三,1992:101)。在国营企业,虽然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关系的存在,但在有关工人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在劳动条件问题上,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还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企业)行政应当尊重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的工会,不应当要求工会“唯命是听”,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李立三,1987g )。 (12)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搞好生产。要想搞好生产,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使工人自觉地、积极地努力生产,这就要求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因此,搞好生产与保护工人利益是不可分的,是统一的(李立三,1987e )。 当然,李立三的以上设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笔者认为,李立三设计的参考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共中央的直接指示或有关文件的精神。 这一点,李立三(1987j )当时说得很清楚:“我们不能说党对工会工作不重视,或者说重视不够。不但各地党委如此,就是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也很重视,指示调头等的干部做工会工作……特别对工运政策,全总一切大的指示,没有一个不经过中央的,没有一个大的问题是中央不注意的。”二是以往工会工作的教训。早在1945年,中央职委(1986)就了解到,边区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后,“有些工厂的管理人员,缺乏民主作风,把工会的独立工作‘化’掉了,一切由厂长包办,或者只是命令工会去做,把工会作为支差机关,把工会主任当为通讯员,致使工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无事可做,或不能解决问题,而在群众中失去威信。”1949年,李立三(1987f )也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会不是大家办的。这里有三个问题,委派、命令、包办,以致工人认为工会是共产党办的,不是大家办的。在北平这个问题最严重,组织时干部都是上面指派的,因而使工人不把工会看成自己的,这样的工会是假的,既然是官办的,做坏了谁也不敢说不对,这是过去大家习惯了的。”三是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李立三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总结以往工会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并参照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的基础上,设计了上述新工会的理想形象,旨在真正把工会办成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而保证工会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第一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实际上,工会工作并未完全按照李立三所设计的那样顺利进行。 1951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的《密切联系群众,巩固与扩大工会组织》的社论就指出,1950年全国工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现象,如有些工会干部还不善于关心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知道站在工会工作的具体立场上,代表工人群众主动向行政方面提出解决工人最迫切的需要的问题。许多工会领导机关以至基层组织中的干部,至今仍然是委派的,许多工会组织缺乏民主生活制度,存在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的作风等。10天后,《工人日报》又发表了《工长办工会好不好》的社论。该社论也指出,不少地方的工会基层组织出现了行政干部同时兼任工会干部、生产小组长同时就是工会小组长的“工长办工会”的现象。该社论认为,这种违背工会组织群众性的做法,使工会严重地脱离了群众,必须改变这种少数人包办工会的现象。①[尽管如此,茀莱彻(Fletcher,1974:19)认为,在很多方面,1949-1952年称得上是工会与工人的蜜月期]可是,后来事情的发展表明,李立三已经没有机会来改变这种现象了。 1951年1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该《决议》在肯定了三年来全国工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着重指出全总的领导工作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这些错误主要应由李立三负责,第一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认为“李立三同志关于国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不是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而是特别强调公私利益的矛盾”,因而“完全错误地走上了狭隘的经济主义的道路”。第二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与党的关系的问题,认为李立三的领导是在引导工会离开共产党的领导,是严重的工团主义的错误。第三个错误是关于处理具体工作的方法问题,认为李立三在处理工会组织问题、集体合同问题、工资问题和劳动保险问题等具体工作上都犯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84-95)。②[对李立三所犯错误的详细分析,见李富春,1989.针对有些人对此次党组扩大会的决议所提出的种种怀疑和反对意见,1957年9月5日,赖若愚(1989)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一一进行了反驳。1981年3月,全国总工会党组(1983)对李立三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得出结论认为:1951年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认定李立三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经济主义、主观主义错误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均应推倒;应该撤销当时所作的《决议》,恢复李立三的名誉]李立三犯了如此“重大的错误”,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他被调离全国总工会,由他设计并推动的工会改革也因此而停止。 对于以后的工会工作,该《决议》提出了应注意改进的六个方面。 第一是:“必须完全明确地在一切实际工作中贯彻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工会中心任务的思想。在人民民主主义制度下,工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和教育工人,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和力求超额完成,并在提高生产的基础上,经常关心工人群众的日常利益,为群众的需要服务,引导工人群众为社会主义前途而斗争”。第二是:“必须使全体工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认识党对于工会的领导关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必须在党中央及各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会应该无条件地帮助党在群众中的工作,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并帮助党在工人群众中发展组织,这是工会天经地义的任务”(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从此,中国工会的发展更加坚定地走上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的道路。 那么,中国工会在这条道路上走得到底如何?约三年半后的1955年6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工会工作和厂矿企业中存在着的有关群众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现在工会向党闹独立性的现象一般的已经克服了,整个工会工作已经转向生产。但当工会工作转向生产之后,出现了以下四个重大缺点:(1)不关心群众生活和不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缺乏民主生活,命令主义作风相当严重。(3)脱离生产的干部过多,工会基层组织不是吸引和依靠广大积极分子进行工作,而是仅仅依靠脱离生产的干部进行工作。所以工会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和要求。(4)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三个缺点,所以工会对违法乱纪、官僚主义、虚报成绩、贪污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甚至有些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自己也做了这些坏事或者参加了这些坏事。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工会工作中存在以上这些问题,所以形成了许多工会组织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不克服这些现象,工会工作就不能够前进”。然而,要克服这些现象并非易事。 三、80年代后期的第二次大改革 (一)第二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文革”结束后,工会工作逐渐恢复并走向正轨,关于如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197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邓小平(1994)强调,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 1980年7月,波兰工人掀起了全国性的大罢工浪潮,随后团结工会宣告成立,并逐步演变为强大的政治反对派组织。针对这一事件,中央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化他人之祸为吾人之福”,工会问题当然是首当其冲(陈骥,1999:121)。1980年10月27日,全总书记处召开会议,强调应从波兰工人罢工事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波兰那样的事件在中国发生。会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都必须有改善工会同群众关系的紧迫感”,并指出“脱离群众已经成为我们工会组织主要的危险,要敢于正视这个现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82:82-83)。 1983年初,中共中央拟定筹备召开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98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由胡耀邦主持会议,讨论全国总工会“十大”工作报告提纲。会上指出:“全总的同志都是好同志,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奉公守法,但是,在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上是不是有平平稳稳、生气不够、冲劲不够的缺点?局面是不是没有完全打开?” 同时还指出:“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应当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工人阶级办事的群众性组织。建国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工会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长期强调党的领导(这是应当的),但忽视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变成了行政机关,脱离了工人群众。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1-2)。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阶段,也即进入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阶段。该《决定》强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正确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做到职工当家作主,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工作,人人关注企业的经营,人人重视企业的效益,人人的工作成果同他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密切相联”。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势必要求工会承担起吸引、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并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 1986年,邓小平(1993)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他认为,“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相应地,如何划分党与社会政治团体之间的职能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1987年5月至1988年2月间,中共中央的高层领导多次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划分党、政府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职能。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要改善党同工会的关系,把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开。工会有它自己的职能,党不应该包揽一切,干涉过多。工会工作本身也要改革。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工会要改变官办色彩,改变行政机关的倾向,成为群众信得过的组织。 在波兰工人罢工事件的教训、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总工会开始研究工会如何适应改革、如何参与改革以及如何进行自身改革等问题。不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以下简称《设想》)就出台了。 《设想》并不是全总独家产物,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据陈骥(陈骥主编,1993:38-39;陈骥,1999:135-136)回忆:党中央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上日程之后,工会改革就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列入了党中央的日程。中央书记处指定两位领导同志指导全总研究拟定《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和有关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全总内部则是党组直接领导。 1988年2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专门讨论了全总关于召开工会“十一大”的请示,明确了关于工会自身改革和开好“十一大”的重要指导思想;1988年7月1日和2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提出了重要意见;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全总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的汇报,经讨论后原则同意这个《设想》,并请中央书记处把关定稿。1988年10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第六次会议和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这标志着中国工会第二次力图改革正式开始。 (二)第二次工会改革的理想蓝图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98-108)首先阐明了工会改革的必要性:“建国以来,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工会遭受了几次重大挫折,被错误地批判为‘工团主义’、‘经济主义’,禁锢了广大工会干部的思想。在很长时期内,过分强调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加上权力过分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使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实际上成了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行政的一个从属机构。这就使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群众。”那么,如何克服这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改革到底如何进行?《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 1.关于工会改革的目标。《设想》提出:“工会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目标是: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理顺工会的外部关系,主要是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理顺工会和政府与行政方面的关系,使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密切工会与群众的联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深入进行工会的自身改革,明确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作方针,改革组织制度与活动方式,克服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所谓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工会要真正代表职工群众,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陈秉权,1996:96)。 2.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设想》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工会运动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两者性质不同,职能也不一样。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主要是分清两者的职能,使工会能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陈骥(1999:146)认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能力越强,就越能够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和中心任务而努力奋斗。《设想》还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支持工会组织上的独立性,不包揽和干涉工会的日常事务。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对工会运动的指导,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为工会组织的决议,使党的主张贯彻到广大职工中去”。 3.关于理顺工会和政府的关系。《设想》强调:“工会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政府尊重法律规定的工会的地位和权利,支持和保障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政府的亲密合作者和坚强的社会支柱”。《设想》还规定:“为了积极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需要建立具有法律权威的劳动仲裁机构。工会应作为代表职工的一方,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4.关于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设想》认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要以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工会改革要以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中心环节。通过改革,使基层工会同广大职工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成为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敢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吸引和团结职工为推动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设想》还强调:“基层工会要健全自身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建立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制度。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大事,要由会员群众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值得一提的是,《设想》还提出:“在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设想》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到底包括哪些斗争形式,但《设想》的起草者当时是考虑到了实际存在的上访和罢工等斗争形式的(陈骥,1999:142)。 5.关于工会的组织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地联合起来的组织。上级工会应当是下级工会的代表者和联合体。工会的组织制度要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向过渡,即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联合组成,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代表下级,为基层、为职工服务”。事实上,在《设想》出台之前,常州市工会已进行了“联合制”试点。1987年10月,常州市工会对市级工业系统的工会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13个产业工会委员会改组为8个新的行业工会联合会。经过半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联合制是理顺工会内外关系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是理顺了工会与党组织的关系,使工会能够真正独立负责地自主工作;二是理顺了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使工会与行政开始形成了平等合作的关系;三是理顺了工会内部的各种关系,使工会组织在群众化、民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邹志强、薛焕炳,1988)。 6.关于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根据干部分类管理的原则,创造条件,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形成于30年前。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为了便利工作,精简机构,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中共中央,1989)。张皓(1988)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具有五个弊端:一是遏止了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保护”职能,“迫使”工会和党逐渐脱离职工群众;二是把工会变成了同级党委的一个下属部门,使工会不能按照自己的特点去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并使工会逐渐失去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三是客观上挫伤了工会有计划地训练培养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会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了工会参政议政能力的增强;四是妨碍工会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体系,使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整体效应;五是混淆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区别。这样,既把党降到了群众组织的地位,又会导致工会本质属性的改变,极易使工会失去群众,从而使党失去赖以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最终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将这种“协管”制度改革为工会自行主管干部的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这个《设想》出台后,有些省总工会经省委同意,马上制定了工会自行管理干部的办法(陈骥,1999:147)。《设想》还进一步认为:“工会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完善选举制度,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工作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图。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从上述改革设想中,我们不难看到李立三当年提出的一些观点的影子,当然,这些设想在某些方面比李立三的观点走得更远。 (三)第二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并不是全总的独家“设想”,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工会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1989年6月后,随着当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上述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09-118),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中的某些“设想”。 1990年4月,全国总工会十一届六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19-136),它在重申和强化《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和观点的同时,再次强调“做好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密切联系群众”、“工会要紧密地联系群众,尽心尽力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把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组织和团结在工会之中”。这种对“密切联系群众”的一再强调,表明它仍然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四、进入新世纪后的第三次大改革 (一)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要从修改《工会法》说起。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4月,我国颁布了第二部《工会法》。与第一部《工会法》相比,40余年后出台的这部《工会法》已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第六条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按理讲,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避免被职工抛弃,就应该面向职工、密切联系职工,完全没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要求它“必须密切联系职工”。这种法律条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工会组织脱离职工群众的程度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1994年7月颁布了与工会关系密切的《劳动法》。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第二部《工会法》可谓生不逢时,它刚一出台,就面临着市场经济提出的一系列挑战,全总不得不考虑对它进行修改。 1996年11月,全国总工会(1999a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出补充规定的建议》,要求就工会组建问题、工会基层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以及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作出补充规定,并拟定了补充规定的具体条款。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大都属于工会自身的权益问题。 1998年6月10日,全国总工会(1999b )又向“李鹏委员长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建议》,认为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已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工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将修改《工会法》工作纳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该《建议》认为修改《工会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四是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在谈及工会经费和财产问题时,该《建议》指出:“一些单位不执行《工会法》的规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60%,一些地方已影响到工会的生存,这是当前各地工会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此外,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被随意挪用、调拨甚至被当作企业资金和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上述现象《工会法》中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交未做具体规定,致使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的经费收缴、财产的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可见,全国总工会此时仍然主要是从工会自身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对《工会法》的修改问题。 1998年6月26日,全总副主席杨兴富等人(1999:172-175)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联合发言,从更高的角度、更加全面地阐述了修改《工会法》的理由:(1)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根据《工会法》履行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所规定的义务已不适应。①[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2)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会法》的覆盖范围已不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带有明显的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部分条款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际存在劳资关系、劳资矛盾。这些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大部分都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才能起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职工的信任,这是很危险的。这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履行维护的职能,1992年的《工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力度不够,这也是国外民运分子攻击中国工会不能维护职工利益的口实。 (4)当前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等措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困难职工增多。党和政府千方百计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仍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加,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境内外的民运分子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我们的困难大肆进行煽动,鼓吹成立独立工会,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妄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更加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中国工会组织的统一,以利国家大局的稳定。(5)《工会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工会法》的贯彻执行受到很大影响。当前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保护问题。以上这些理由其实也是促使中国工会再次进行大改革的重要因素。 为了便于讨论,1998年7月,全总还出台了《工会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及其说明,与前述修改《建议》保持一致,此稿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强化工会组建力度;二是加大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三是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只是将原来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即只增加了“代表和”三个字。即使如此,全总还是担心它“可能会引起争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1999:212-224)。 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认真审议(乔晓阳、张世诚编著,2001:第二部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终于通过了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增加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增加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前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两项内容尤其是第二项内容的增加,实际上比全总修改《工会法》的最初要求走得更远。它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肩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的重任、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简称“维权”)的基本职责。这样,又一次把中国工会推向了大改革之路。 (二)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虽然修改后的《工会法》①[钱叶芳(2008)认为,修改后的《工会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并不能满足其社会法属性的要求]规定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对于如何履行这个基本职责,全总并没有马上出台像上述《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那样的关于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两年后,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2004年工会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工会基层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概括地讲,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王兆国,2004)。后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被认为是对新时期工运方针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与重托,集中反映了亿万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待与厚望(孙宝树,2004),于是,被升级为新时期工会的工作方针。“组织起来”的含义比较明确,主要指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组建工会,然而,对于为什么要切实维权?如何切实维权?如何界定职工的合法权益?全总一时也没有全面阐明这些问题。直至2005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才出台《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算是对工会维权有了一个基本的设想。 《决定》首先论述了新形势下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决定》提出了维权的五项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维权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和部署,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四是坚持依法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承担应尽义务。 《决定》明确了维权的七项基本任务,即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维权的六种机制,即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以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在推行维权工作的落实上,《决定》提出了以下八项措施:一是突出维权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下功夫。二是完善维权工作格局。从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三是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四是加强维权工作指导。五是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六是推进工会干部维权能力建设。七是建立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激励与约束体系。八是不断增强工会维权工作的物质基础。 上述维权设想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主要是与前两次大改革相比):一是不触及工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问题;二是不触及如何理顺或改善工会与党、政府的关系问题;三是强调工会维权工作不能由工会一家独揽,而是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或模式)。 (三)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兴起及其局限性 “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主要源自对浙江省义乌市工会维权经验的概括(陈有德,2005;韩福国等,2008)。2004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先后对《浙江义乌市探索职工维权社会化新模式》一文作出批示后,全总立即派出调研组到义乌市就工会维权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对义乌市工会维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8月5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在义乌市召开了全省工会维权工作现场会。2005年9月15日,全国总工会又在义乌市召开了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金华日报》,2009)。王兆国(2005)在会上讲话,他强调:“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根本保证,同时也离不开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帮助和广大职工的有序参与。各级工会要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推动职工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内外关系,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此后,这种“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逐渐被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并产生了以所在地区或城市命名的其他维权模式,如昆山模式、泉州模式、黄石模式、大连模式等。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与执政党的关系是中国工会特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借助党和政府甚至社会的力量来维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比较多,不必赘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做法在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首先,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需要一定的条件、付出一定的代价。应当说,“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要形成和维持这种工作格局并不容易,当出现党委领导不当、政府重视不够、各方支持不理想、工会运作欠佳或职工参与不积极等情况时,就可能形成不了这种工作格局,即使形成了也可能解体或无法正常运转。此外,要维持这种工作格局的正常运转,势必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可能致使一些政府部门陷入劳资矛盾之中而耗费本来就有限的行政资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做法虽然被广泛宣传和推广,但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并不多。即使能取得良好效果,那也不是工会一家的“功劳”。因此,我们难以指望依靠这种做法来普遍提升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 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要平衡各方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述《决定》强调“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2004)强调,“必须围绕党委想的、政府抓的、职工需要办的、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来考虑,选择一些亮点,集中力量,抓出成效”。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也强调,要主动争取、运用好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资源与手段,抓住党政所需、社会所求、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情,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王敏,2008)。然而,如何平衡党委、政府、社会、职工以及工会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如何判断和选择维权的重点或亮点?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又能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这些问题并不容易解决。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些社会化维权模式,一般都出现在经济(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十分发达的沿海地区。当地工会或党委、政府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解决“民工荒”等问题的考虑,才从上至下、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他们首先和主要考虑的很可能是“党委想的、政府抓的和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而不是“职工需要办的”的事情。尽管各方之间的需求有时并不矛盾,但毕竟各方担负的职能、所处的地位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因此,这种做法不一定对大多数职工群众具有吸引力。 第三,这种维权模式所进行的维权行动一般是由市总工会引领,从上向下布置,主要发生在企业外部,而难以进入企业内部。在企业外部的社会层面上,一些维权行动(如帮助民工追讨欠薪、给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民工技能大赛、春节前包专列甚至包专机送民工返乡等)可能搞得轰轰烈烈(这与新闻媒体的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而在企业内部则可能风平浪静。由于这种维权模式并未触及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制度、工会活动方式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因而很难助长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企业工会干部的维权自主性和工人参与的积极性。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该市总工会在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①[2007年1月下旬和2007年8月下旬,笔者曾两次前往泉州市调查工会维权和企业协调劳资关系的经验,其成果之一见游正林,2009],2006年1月,他们申报的“外来工维权新模式”还获得了第三届(2005-2006年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②[该奖项由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组织发起设立。两年后,“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也获得了这项“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然而,具体到各个企业内部,工会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维权作用。对普遍存在的计件工资工价偏低、加班时间太长③[在笔者调查的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G 公司(大型私有企业),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在12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在80个小时左右,大大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食堂伙食不好等关系到每个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始终无可奈何或无所作为,相应地,大多数职工群众对工会也就不会有什么好的印象。 总之,尽管第三次大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任重而道远。 五、小结与进一步讨论 (一)小结 近60年来,中国工会曾进行的这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第一次大改革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把工会办成真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保持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以工会的形式迅速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的目的。当李立三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而被调离全总以后,此次力图改革也随之停止。第二次大改革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8年10月出台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这同时也属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6月以后,随着当时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工会法》的修改,中国工会再一次被推向了大改革之路,即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维权)之路。此次力图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进一步讨论 有两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二是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还得从中国工会的功能说起。 谈及中国工会的功能,不能不首先提及列宁对社会主义工会功能的看法。列宁(1992:63-64)认为:“联系群众,也就是联系大多数工人以至全体劳动者,这是工会无论做什么工作取得成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现在还没有得到更先进的国家的直接帮助)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来说,最大最严重的危机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极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正像一家拥有优良发动机和头等机器的最好工厂,如果发动机和机器之间的传动装置坏了,那就不能开工,同样,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以后的学者常用列宁所说的这种“传动装置”或“传送带(纽带)”来比喻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功能。我国工会也一直强调要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据不同时期的《中国工会章程》)。 一些学者常常从“传送带(纽带)”的角度来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会与共产党、工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哈珀(Harper,1969)认为,共产党不是一种群众党(a mass party ),而是一种精英党(a party of elites),即由一个阶级的最先进的成员组成的党。共产党员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这么一个小规模的领导群体,必须依靠其他机构即群众组织来联系广大的群众,从而维持对社会各个部门的领导与控制。工会就是一个这样的群众组织。虽然工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在党与产业工人之间扮演传送带的角色。 从理论上讲,扮演传送带角色的工会具有双向传送功能,简而言之,就是从上至下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从下往上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①[亦有学者(Pravda&Ruble ,1986)把传送带的这种双重功能称为古典二元论(classic dualism)]哈珀认为,工会的这种双向传送功能把工会干部置于一种两难困境之中,当他们强调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想要发挥从下往上的传送功能时,往往被指责为试图脱离党的领导,并被认为是对共产党执政的一种威胁,工会与党之间的关系便会因此而出现危机。哈珀还对发生在1951年、1957年和“文革”时期的三次这样的危机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后来的一些学者遵循哈珀的这种分析思路继续探讨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陈佩华(Chan,199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自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9年,中国工会与党发生了五次冲突,其中前三次与哈珀的描述相同,后两次分别发生在1976年和1989年。 这五次冲突都发生在“党—国家(the Party-state)”的权力软弱、退却或内部出现分裂的时候。只要中央的控制减弱,工会就会为自己争夺权力并保护工人的利益。张允美(200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对立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工会与党—国家有如下矛盾:一是工人利益与党—国家的利益存在着不可化解的矛盾;二是党—国家为工会规定的角色背离了社会需要和工人的要求;三是全总有它自己的与党—国家不完全一致的集团利益。因此,工会与党—国家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张允美(2003)认同陈佩华对五次冲突的划分,并认为中国工会与党—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摆脱“顺从与冲突”的怪圈。陈峰(Chen ,2003)认为,中国工会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推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工会的这种双重身份产生了直接和尖锐的冲突。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学者都夸大了工会与党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性,他们往往把党对工会的要求(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理解为工会独自的欲求,从而过分强调了双重功能之间以及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1921年7月)的第一段话就写道:“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党应当警惕,勿使工会成为其他党派手中的玩物”(中华全国总工会,1985: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工人阶级成为了党的阶级基础,成为了国家的领导阶级。相应地,工会组织被视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①[据最新的《中国工会章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章程》曾被多次修改,在不同历史时期,它对工会性质的表述略有不同]正因为工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地位,所以,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工会都被要求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履行党赋予的基本职责、发挥党所希望的基本作用。这种基本职责和基本作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述,但可以把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工会工作,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把党的主张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把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很显然,工会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只有这样,工会在职工群众中才会有威信和号召力,工会开展的各种活动职工群众才会愿意参加,工会在职工群众中贯彻党的政策才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一旦脱离了职工群众,工会就无法满足党对工会的要求,当然也就无法发挥其“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的作用。 从前面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工会每次都是按照党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工会每次力图改革的直接动力都是来自党对工会的要求,即党要求工会密切联系群众。换句话说,中国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之时,正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从而要求工会更好地发挥其双重功能之时,而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说的是党对工会的控制减弱之时。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不是试图摆脱党的领导。近60年来,中国工会虽然因不能很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脱离了职工群众,但从来没有脱离过党的领导(陈秉权,1996:93;陈骥,1999:145)。 党需要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职工群众当然也需要工会密切联系他们。然而,中国工会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方面至少面临以下四种结构性的限制。 首先,工会组织不太容易感受到来自职工群众的压力,或者说,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针对自己的不满情绪不会很敏感。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职工在法律上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可是,职工一方无法独立行使这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工会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行政一方(钱叶芳,2008;黄巧燕,2004)。这意味着既有的工会组织并不存在竞争对手,不用担心会员会流失,更不用担心自己会被解散。 其次,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领导干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欲望不会太强。这是因为他们往往是上级委派或指定的,而不是职工群众(会员)自己选举的,即使选举也只是对所委派或指定的人选的一种形式上的正式确认,他们不必采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方法去争取选票。 在不少地区和单位,工会往往成为安置退居二线的党政干部的一个场所,这些“空降”来的、脱产的专职工会干部年老体弱、文化水平偏低①[1984年12月18日,胡耀邦(1988)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讨论全总执委会报告时指示:“无论哪一级,如果党政部门把那些年老体弱而又缺乏知识的、退下来的干部,硬安插到你们那里去,你们顶住。你们可以说这是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然而,要“顶住”这种做法,对工会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难免脱离职工群众。 第三,在基层单位,尤其在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实际上都是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之一,他们的工作立场很难站在职工群众一边。 1961年11月,全总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出以下请示意见:“大、中企业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由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或副厂长的干部来担任比较合适。凡是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请企业党委逐步予以调整”。中共中央同意了这个请示。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又在《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强调:“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这样,在国营企业,担任(或兼任)基层工会主席的都是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纷纷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工会主席又成为了年薪制的享受者。这种做法,在提高工会主席的待遇和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工会主席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距离。在这种局势下,普通工人逐步晋升为工会领导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的机会也就很少了(Baek,2000)。 第四,《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其中,第2项无疑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它在保障工会组织经费“旱涝保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内在动力。 这些结构性的限制或制度安排上的局限性,既是工会难以胜任联系职工群众的职责从而被一再要求进行大改革的主要根源,也是工会每次力图进行大改革都面临重重困难的主要根源。可以认为,中国工会一直面临这样一种两难处境:工会的基本作用在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却缺少发挥这种作用的制度安排。中国正在变成一座“世界工厂”,世界上最庞大的产业工人阶级正在中国形成(沈原,2006)。如何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尽快改变工会所处的两难处境从而真正发挥工会的双向传送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参考文献: 陈秉权,1996,《中国工会的改革与建设(1984-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1999,《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主编,1993,《中国工会十五年(1978-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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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宗教
20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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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并没有因为一种深邃的思想对它 的洞见而停止脚步。"迦南"遥遥无期,而异化却在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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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初的华府本来应该是春心荡漾的季节,盛开的樱花为大地回春揭开了秀丽的序幕,灿烂的阳光也驱散了不少早春的寒意。可是华府的政治却弥漫着令人不安的肃杀气氛,共和党保守派夹着去年十一月期中选举大胜的余威,正磨刀霍霍迎接一场预算大战,准备将欧巴马政府的施政计划砍得体无完肤。
其实美国二○一○财政年度始于去年十月一日,到今年九月三十日结束。由于共和党阻挠,二○一一预算案迄今未在国会获得通过,之前一直是靠一个接一个的临时预算决议支撑政府的运转。目前的临时预算决议只能让政府维持现有的支出水平至四月初,现在两党仍摆明不愿妥协,甚至不惜让联邦政府暂时停摆。
在共和党尚未夺回众议院多数之前,由于「茶党」运动风起云涌、右派媒体的恶意诋毁、既得利益集团的顽强抵制、以及欧巴马个人的懦弱政治性格,他上台前信誓旦旦要推动三项最重要改革法案:全面医疗保险、整顿金融秩序、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开发绿色能源,每一项改革方案都难以贯彻,所有通过的立法都是七折八扣。
现在共和党内由「茶党」支持的极端保守派国会议员更是气焰高涨,准备全面反扑。他们不但坚持要大砍联邦政府预算六一五亿美元,还拒绝为欧巴马的健保改革法提供必要的作业经费,让其无法如期实施。他们还在预算法案中夹带各种极具争议的修正案,例如禁止环保署在这个财政年度内限制发电厂和工厂温室气体排放,不准联邦政府给「家庭计划机构」(Planned Parenthood)提供经费。
共和党保守派表面上的理由是要避免联邦赤字失控,不让美国重蹈希腊与葡萄牙财政危机的覆辙,但是他们真正的用意在于肢解过去历届民主党总统所建构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他们左手砍社会福利预算,右手护航国防预算,并且坚持维持布什政府针对最富裕群体的减税方案。完全无视于美国目前还有一千四百万人失业,同时还有六百万家庭正陷入房屋遭银行查封拍卖的悲剧。
同样惨烈的预算大战也正在美国各州展开。在二○一二年财政年度,预计全美有四十四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面临预算短缺,缺口高达一一二○亿。现在全美国各地都在演出图书馆与公园被迫关门、小学老师大量裁减、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减少、卫生保健服务中断、警察与公务员周休一日无薪假的凄凉故事。
共和党保守派不但决心肢解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决心瓦解民主党的基层组织。新上任的威斯康星州长强力推动立法,限制公务员与老师组织工会的权利,并取消他们的集体谈判权利,在威州首府引发了六○年代越战以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抗议。类似的政治斗争也正在俄亥俄州、印第安纳州上演。
威斯康辛大学知名历史学家William Cronon在《纽约时报》撰文批评州长背离该州的「友善、斯文、相互尊重」传统(人文与社会:详情见克鲁格曼:美国思想警察),结果立刻遭遇共和党州议员围剿,要求他交出他大学电子邮箱内出现「共和党」三字的所有邮件。其他大学教授为其声援,抗议学术自由遭遇侵犯,也立刻遭遇共和党外围组织的报复。保守派组织以《信息自由法》名义要求学校交出这些教授信箱内过去几个月所有出现「威斯康辛」、「工会」等字眼的电子邮件,准备指控他们利用「上班时间」与「公家资源」从事政治活动,一场文字狱风波正方兴未艾。
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欢颜绽开的华尔街金融大鳄。过去即使民主党拥有参众两院多数,欧巴马倾尽全力所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也只能成立新的保护消费者机构、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力解散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加强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工具交易活动、禁止传统银行同时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却未能限制金融高级主管的收入和分红。
这一年多来,在联准会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支撑下股市回暖,金融和银行业盈利恢复,华尔街的贪婪本性故态复萌,纷纷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放宽监管。同时,去年美国金融机构给高级主管的薪资与红利又创下历史新高,共发放了一一四○亿美金。历史再度证明他们才是美国政治的永远赢家。
(作者为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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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鸿生的《青春之歌》,其实并没有真如书名副标宣称的那样,去记录「台湾左翼青年」在七○年代的种种活动。在我阅读接触的范围内,两年前出版的郭纪舟的《七○年代台湾左翼运动》(海峡学术出版社),对於「台湾左翼青年」所思所为的关切,就远比郑鸿生来得广泛且深入。郑鸿生记录的,只是非常非常小的一群「左翼青年」。而且也只记录了他们非常非常短一段时期的活动。这一群人恰好一九七○到一九七三年间都活跃在台大校园,当然这几年也正是郑鸿生在台大念书的时间。《青春之歌》比较明确的内容,是郑鸿生自己的大学生活回忆录。书中明白以年轻时代的郑鸿生为叙述主体,写的也几乎都是年轻时代郑鸿生所接触到的人与事与校园文章,如此充满自我意识的回忆与怀旧,当然不适合拿来当作「台湾左翼青年」的集体或社会学式整理研究阅读。这样说却并不表示《青春之歌》不重要或不够重要。相反地,把《青春之歌》归类定位清楚后,我们才更能评估这样一本书的价值所在。明明是一个个人的大学生活回忆,《青春之歌》却绝不是一本琐碎、滥情的书。第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短短几年中,掀起了台湾战后第二波的校园行动主义。在此之前,有「二二八事件」前后的学生蜂起,不过那波热潮,到了「四六事件」、进入五○年代之后,就被严厉镇压、严格控管了。在此之后,到八○年代中期,有另一股最后推至「九○学运」的校园活力冒出来,是为第三波校园行动主义。第二波校园行动主义,由「保钓」开启其端,却轧然终止於七三年的逮捕行动与随后的「哲学系事件」。这短短三、四年间,发生了很多事,又因为校园外的社会依然极度压抑威权管制笼罩了一切,校园中的热火思想与活动,在静滞的背景对照下更显凸出,也就带著今日难以想像的冲击动能。郑鸿生的大学生涯,刚刚好落在这个时点上。而且他所交接的「左翼」师友们,又都是这波行动主义中的主要行动者。郑鸿生以局内人的身份近距离参与,然而在逮捕行动及「哲学系事件」中,他却阴错阳差地逃过了国家机器的反扑惩罚,替他在记忆、描述这段经历时,保留了较大的心理与情绪空间。历史条件使得郑鸿生的观察、记录,越是个人、越是能挖掘中那次校园行动主义的底蕴。郑鸿生青年时代的好友,也是《青春之歌》当中出现最多、事迹占了最大篇幅的钱永祥,替这本书写了一段既深刻又感人的〈跋〉,文章里钱永祥如此说:「……三十几年来,我对於自己成长的那些年头、那些人与事,不敢回首之外始终也有难舍的眷恋--那是一群活得认真的朋友、一个自信不平凡的时代、一段丰富而狼狈的经历。」所以故事就在他们怎么样活,他们真正做出什么事倒还在其次,毕竟个中最具滋味的,不是那个时代真有什么不平凡真有什么了不起,而在於那么一群人认真地自己相信时代的不平凡。换句话说,这段经验如果有意义,也是在於那么一小群人,用那样独特的方式,建构了一个自己意识意念里的辉煌世界,他们不顾苦闷的威权管训、他们超脱了贫瘠的物质及思想补给限制,给自己的生活赋予了一组高超的、激越的价值内涵,是他们的想法、他们实践、活过这些想法的日常细节,真正杰出、表现杰出。然而从世俗现实的角度,这样一个丰富的想像价值世界,却带给他们狼狈的灾难。原本顺利的学业因而中断了。更狼狈的是想像中的高贵价值图像硬生被国家机器的威吓粉碎了。那是一种最可怕最深沈的屈辱。你被迫在原本看不起的国家威权前面承认错误承认失败,放弃那高贵的、超越的价值追求。这也就是为什么像钱永祥这样真正具有反思能力的当事人,会那么抗拒去回忆的主因。这也就是为什么其他局外人很难准确掌握到其间实存感受的主因。郑鸿生的《青春之歌》写出了生活、写出了自以为的不平凡,更重要的是,也写出了其间及其后的狼狈。郑鸿生的位置,使他没有掉入书写这段故事最可能掉进的双重陷阱里:他没有以现实面为标准去矮化那些其实只活在少数几个人心灵里的高贵理念;他也没有纯然封闭在高贵里念里,把这些人刻划成为英雄,或赋予他们改变历史、影响历史的角色。郑鸿生恰如其份地走在现实与理念中间的狭窄地带,让没有活过那段时期的人,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这些不曾真正改变过历史的人藉著思考与生活,给那个时代的台湾多增添了一项多元基因。他们不同於服膺党国意识型态的同时期的李大维、马英九、赵少康、冯沪祥们,他们创造了,或至少努力去创造过,自己的信仰与价值。这是台湾社会的宝贵资产,反过来看,这些认真活过的人,在往后的生命历程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被边缘化了,而是那些没有创意地呼应党国宣传的人,成了这个社会的主流菁英,这样的筛选说明了台湾的问题,台湾的悲哀。《青春之歌》里写到一段奇特的经过。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七日,警总动手抓人。本来是要同时逮捕黄道琳和钱永祥的。黄道琳被抓了,可是钱永祥却逃过了。「老钱(钱永祥)顿然想起,这天早上出门下山的路上,有人向他询问翠岭路九号的位置,而他家则是十九号。那是在新北投的一个山腰上,周遭还颇荒凉,没太多房舍,走到山脚则有一段路程。他也记得看到一辆吉普车就停在山腰,方位正可观察到他们那一片房舍的出入情况。由此他推断那个问路的人以及那辆吉普车应该就是来抓他的。……这天早上在翠岭路上问路的那个人终於找对了门号,也发现了他要的人刚巧和他错身而过,就火速下山企图拦下开往台北的公车抓人,但还是迟了一步让老钱懵然无觉地来到台大注了册。」不过这么神奇的巧合,却只替钱永祥多争取了半天的时间。下午钱永祥在孟祥柯的陪同下还是去了警总自行报到。这段故事,多么适合拿来作为这段校园行动主义具体而微的象徵。在那个年代,国家机器私了一个错误(自大傲慢的警总及国家机器必定会犯错的),意外地让一些应该被监管的学生获得了自由,只不过这自由如此短暂,最后他们还是只能被迫回到那个由威权管束搭盖起来的牢笼里。为什么自由那么难、那么短暂?郑鸿生记录下的钱永祥二月十七日那天的感触,说明得最清楚:「老钱……到西门町漫无目的地走著,……想著这不是革命的时代,没有革命组织可以投靠,没有媒体舆论可以求援,他望著西门町的茫茫人海,个人像沧海一粟般无助。」明明是无助的沧海一粟,他们却硬要认真自信地活出「一段如火年华」,他们的困境更凸显了他们不可磨灭不该磨灭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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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鲁迅论坛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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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谣言不但与事实相关,而且与情感、偏见也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方式就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了。有人以为,只要不藏着掖着,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了。但桑斯坦告诉我们,这样做不一定有助于遏制谣言的传播,反倒可能强化对错误观点的坚持。还有人认为,只要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谣言的外衣就会很快被一层层剥掉,使它失去插上翅膀、蛊惑大众的基础。但桑斯坦引用大量研究证明,信息交换的结果很可能是强化已经存在的观念,对遏制谣言传播毫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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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将界定文化双重性的涵义;然后简要回顾主要的双重文化人群体,并分析学术和理论领域一般怎样对待中国近现代史中的文化双重性。最后,我会提出一些方法上的、理论上的和实际应用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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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政府主导研发的ARPAnet早在1968年就已经建成,中国建设互联网的努力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仍然面临着诸多封锁和技术进口限制,发展互联网并非一件易事,所幸的是,在国际科研机构和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中国成功地接入世界互联网。本文主要对中国进入互联网的那段历史做一简要回顾。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已经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努力,并且得到了很多国际科研机构的帮助。2007年9月,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在德国参加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20周年纪念会议时,在其演讲中,首先着重指出了这些建立中国互联网的早期努力。(http://www.hpi.uni-potsdam.de/fileadm ... _HU_Internet_in_China.pdf)1980年3月,在中国信息产业相关的11部委的努力下,在香港建成了一个国际在线信息检索终端,随后向国内科研机构提供服务。1982年12月中,计算机应用信息研究所在北京通过传真线设立了一个国际在线检索终端。通过租用的卫星线路,这条线链接到TYMNET或TELENET,并最终与美国的ARPANET相连,最终进入到DIALOG数据库系统。1983年10月,前信息研究所(现科技信息研究所)通过国际商业卫星连接到欧洲航天局的信息检索系统,并通过意大利的PDN连接到美国的公共数据网络(Public Data Network)。后来信息研究所成功地与不同国家的十二个主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立了连接。据不完全统计,到1985年末,中国已经建立了超过50个国际在线信息检索终端。中国互联网的成功建立得益于科学界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与西欧核子研究中心(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Nucleus Research ,CERN),建立了ALEPH项目组。CERN在互联网的发展历史上极为重要。1989年,该中心的蒂姆·伯纳-李(Tim Berners-Lee)发明了万维网(world-wide-web,简称WWW),并且逐步取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成为最主要的互联网服务器应用模式,并且促成了互联网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在蒂姆•李的游说(历时18个月)下,CERN于1994年4月30日宣布,根据修正的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公开www的协议和源代码,任何人都可以永远免费利用它编写服务器或浏览器程序,可以用于商业目的或者继续公开,并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是一份关键性的声明,使得互联网的基础应用架构成为开源性质,此举最大地遏制了互联网技术开发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使互联网免于分裂。高能所与CERN的学术联系,也让他们后来能够得天独厚地开发中国第一个WWW浏览器。当时,项目合作要求双方能够进行快速有效的沟通联系,因此在两家机构的电脑之间建立连接就迫在眉睫。1984年7月1日,高能物理研究所利用微波使其分时终端机(Time-Sharing terminal (TST))连接到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M-160,从而使其分时终端机成为那台M-160的远程终端。这样做主要是由于高能物理研究所的电脑不具备大规模拨号的能力。1987年3月27日,高能物理研究所的M-160远程终端移交给信息控制研究所,并成功地建立了与CERN的远程连接。1990年,高能物理所进入中国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CNPAC),从而经过CNPAC与西欧核子研究中心实现计算机通讯。1993年,高能物理所开通了与美国SLAC的64K比特的高速计算机通讯专线,从而通过DECnet与美国各大实验室相连。1994年,高能物理所正式进入互联网(Internet),并建立了中国第一个WWW服务器,成为中国第一个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1986年8月25日,高能物理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使用北京信息控制研究所的一台IBM电脑,通过TELEPAC网络登录到CERN的中心服务器上,并给ALEPH项目组组长Stemberg教授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这封电子邮件就是时任高能物理所ALEPH组组长的吴为民发出的。20年后,吴为民在《科学时报》上发文,回忆了这段往事(吴为民,《究竟是谁发出的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科学时报2006年2月20日)。后来出现了关于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的争论。现在,CNNIC官方发布的互联网大事记中,以1987年9月20日成功发往德国卡尔斯鲁大学以及美国、爱尔兰的电子邮件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的第一封电子邮件。(现在有些报道采用的是9月14日,并认为第一封邮件在网络上跑了七天,这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现实。邮件的确是9月14日写成并发送,但当时由于存在小漏洞,无法成功发出,9月20日修复漏洞后成功发出。)2月22日,中国社科院闵大洪注意到了吴为民的文章,并于博客上发表文章《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是何人发出的?》,专门探讨了这段争论。当时在德国波茨坦大学的李南君,是Zorn教授的博士生,他注意到了这个争论,并与闵大洪取得联系。同时,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详尽地说明了这个过程,采用了很多一手资料,很有价值。(李南君,Werner Zorn,中国接入互联网的早期工作回顾,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076637.html)。文中也提到了吴为民等人的工作,"这种远程终端模式在当时也被其他单位采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所的吴为民先生于1986年8月25日,在北京710所的IBM-PC机上远程登录到西欧核子研究中心,并收发了邮件,时间比ICA远程登录到卡尔斯鲁大学还早一天"。 因此,之前所有的电子邮件联系,均是使用远程登录方面,通过国外邮件服务器所实现的,1987年9月20日的电子邮件,这是真正意义上从中国所设立的邮件服务器上发出的第一封。实际上,无论是谁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不容忽视的是,中国进入国际互联网得益于很多人的努力。胡启恒2007年在德国的的会上发言中,在强调Zorn教授和王运丰教授的工作与贡献时,同样强调高能物理研究所的贡献。这一点在Steven Wolff的认可信中,也得到了作证。美国科学基金会Steven Wolff给中国的认可信,包括了对CSNET和BITNET的接入,而中国与BITNET的连接,正是通过高能物理研究说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完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还很恶劣,计算机在美国对华贸易的禁售名单内,西欧也受巴黎统筹委员会("巴统")限制,很多器材和高端设备不能出口中国,但西门子计算机不在此列。因此,世界银行从"中国大学发展计划2"(Chinese University Development Project II)中划拨了1.45亿美元,帮助中国进口了19台西门子BS2000大型计算机。1983年,Zorn教授出席了在北京的第一届CASCO会议(西门子计算机用户研讨会),在会上与王运丰教授相识,对计算机问题都很感兴趣,双方建立了学术联系。王运丰教授,1938年留学德国,1952年回国参加建设,1978年后致力于中德科技交流,1987年被德国总统授予"联邦大十字勋章"。同样是出于促进双方更有效的交流,两人开始探讨建立计算机网络联系的可能性,为此,王运丰教授提议成立了中国兵器工业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Institute for Computer Application, ICA)。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在1984年才与美国CSNET(美国计算机科学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建立的,后来互联网的主干之一)建立连接的。1983年,Werner Zorn教授给CSNET的创始人之一Lawrence Landweber,希望德国能够与CSNET建立连接。20世纪90年代,Lawrence Landweber担任了2年国际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主席职务,其前任是TCP/IP协议发明人之一Vincent Cerf。1984年,Landweber向TCP/IP协议发明人另一发明人Bob Kahn申请向其他国家开放CSNET(包括DARPAnet)的许可,并获批准。随后,德国等措恩领导科研小组在建立了西德与CSNET的一个连接、并发送了德国的第一封电子邮件,这个连接点就卡尔斯鲁大学。1986年或1987年前后,Landweber不断收到来自德国国家网络(German National Network,DFN)的信息,要求CSNET断开与卡尔斯鲁大学的连接,转而直接与DFN建立连接。但CSNET采用的是TCP/IP架构,而DFN全力支持开放系统互联(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两者之间存在标准之争。一方面Werner Zorn支持TCP/IP架构,另一方面更是出于对Zorn教授的完全信任,Landweber拒绝了德国国家网络的要求。Landweber的坚持意义重大,这在实质意义上使卡尔斯鲁大学成为CSNET在德国的中枢。理解了这个背景,更有助于我们体会到1987年中国发往卡尔斯鲁大学电子邮件的关键意义,理解"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真正内涵。随后,Zorn教授从德国为项目申请到专项经费,加速了项目的进程。王运丰教授与Zorn教授的联手合作下,尤其是在双方项目组的共同努力下。1987年9月准备基本完成。9月14日,双方共同起草了一封由英、德双语写成的电子邮件,"This is the First Electronic Mail from China to Germany"(这是第一封中国到德国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我们可以到达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也就是后来知名的"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邮件。在该邮件上署名的除了王运丰、措恩教授,还有11个中德双方参与工作的人员,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李澄炯所长。但由于系统小漏洞,存在一个死循环,没有发送成功。6天后,问题修复,9月20日,第一封电子邮件成功发出,这封邮件除了到达德国卡尔斯鲁大学外,随后到了美国和爱尔兰。1987年9月20日,中国向世界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大门开启了。11987年9月25日,英文版的中国日报刊登了这一消息:"中国与世界10000个大学、研究所和计算机厂家建立了计算机连接。这个连接通过北京与卡尔斯鲁的两台西门子计算机实现。王运丰教授(中国国家科委电子信息与技术顾问)把这一成果描述为中国大学和研究所与世界计算机网络一体化的技术突破,在卡尔斯鲁大学教授维纳•措恩指导下完成,技术团体由来自北京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卡尔斯鲁大学、西门子公司和美国的科学家们组成" 。1987年11月,中国代表团应邀参加在普林斯顿举行的第六届国际网络工作组会议。会议期间,11月8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主任斯特芬•沃尔夫(Stephen Wolff)表达了对中国接入国际计算机网络的欢迎,并将Stephen Wolff博士签署的认可信,转交给了中方代表杨楚泉先生。这是一份正式的、对中国加入CSNET和BITNET(美国大学网)的"政治性的"认可。随后,王运丰教授与Zorn教授着手让中国实现全功能接入互联网。1990年10月,王运丰教授在卡尔斯鲁大学与措恩教授商讨了中国网络的应用,尤其是中国计算机科技网(CANET)和中国申请国际域名的问题。王运丰教授提出用申请".CN"作为中国的国家域名。由于当时中国独立申请域名和管理域名服务器的难度很大,基于对Zorn教授的充分信任,王运丰提出让Zorn教授代理注册中国国家域名,并由卡尔斯鲁大学负责维护".CN"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此时,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指派钱天白工程师负责具体事宜。10月19日,措恩教授向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Internet's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InterNIC)发出了".CN"的预约,询问是否有空缺。11月26日,措恩正式在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为CANET申请了".CN"顶级域名。他在"管理联系"一目中填上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的地址和钱天白的名字,而"技术联系"一目中填写的是卡尔斯鲁大学计算机系。12月2日,Zorn教授把申请信和相关附件转发给了钱天白。12月3日,措恩教授收到了的通知,".CN"域名申请得到了批准,并且在Karlsrushe大学建立了.cn域名服务器。1991年1月3日,措恩教授派出三人专家小组去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专家组中的米歇尔•罗特(Michael Rotert)建立了地区域名解析服务器(local DNS)并更新了CSNET/PMDF的相关软件;另一名成员兰肯(Nikolaus von der Lancken)帮助中国建立了局域网。1994年,中国国家域名".CN"服务器由卡尔斯鲁大学移交到中国,中国随后实现了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2009年9月14日,在中国首届网民文化节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代表中国互联网社区授予Zorn教授"中国荣誉网民"称号,以表达对Zorn为中国进入世界互联网所做贡献的敬意。实际上,除了关于吴为民与王运丰谁是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发送者的争论外,在海外还有另外一则争论,这则争论最终重新发现了Zorn教授和王运丰当年所做的大量工作和贡献。中国早期的互联网发展,主要是基于科研合作与交流的需要,大部分人都没有想到后来互联网对社会和人类生活产生的如此重大的影响,因此早期的很多档案资料在中国并没有保存下来。因此,在中国,长期以来关于Zorn教授与王运丰教授的合作,一直鲜为人知,各方面的报道也忽视了他们的贡献。2004年,《计算机业余爱好者》(The Amateur Computerist)两位编辑注意到了这个现象,在中国的公开资料中,很少提及了Zorn教授与王运丰教授的工作。在当时的CNNIC网站上公布的互联网大事记中,关于第一封电子邮件的很多工作归功于钱天白工程师。但实际上,钱天白并不在第一封电子邮件中的13位署名的名单中,这令他们很惊讶。为此,他们特地采访了Werner Zorn教授。所幸,Zorn教授保留了所有的中英德资料,包括第一封电子邮件原件和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对于了解中国早期互联网历史极为珍贵。后来,他们运用这些档案资料,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对Zorn教授与王运丰教授的工作做了可信的发掘和评价。2005年11月,Zorn教授应邀参加了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高峰论坛的分论坛。在论坛上,Zorn教授讲述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的故事。当时,互联网协会主席胡启恒正好在场,她表示回国后将调查中国版本为什么与Zorn教授所讲述的不同。18个月之后,中国CNNIC官方公布的互联网大事记对此事的表述做了修改,肯定了Zorn和王运丰教授所做的工作与贡献。因此,在2007年9月18日和19日,在Zorn教授和胡启恒的召集下,在德国举行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20周年的纪念会。当时所涉及到的德国、美国、爱尔兰等国的人员大部分到场,还有当时参与其中的中国老人,包括当时提供设备、技术支持的人,这些亲历者又讲述了很多背后的故事。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1987年第一封电子邮件连接的许可问题。在中国,众所周知的是第一封电子邮件发送时,CSNET仅仅是非正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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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历史学大体上把这两者的相互关系认为是革命、民主、进步、开放的"南"和专制、君主、落后、守旧的"北"来理解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或是,以革命的不彻底、未成熟等框架来描述民国初年的历史。但是,五族共和论的命运所表示的是,用强弱优劣的对比就无法论述南北两者的错综复杂的微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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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0月爆发的震动世界的波兰危机和匈牙利危机,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关系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对1956~1957年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突然转轨,在很大程度上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1990年代初以来,有关波匈事件的各国档案文献相继解密和开放(感谢波兰华沙大学扬?罗文斯基教授为笔者提供了波兰档案公布的情况),并不断被整理、公布于世。可以说,过去被认为是一桩历史谜案的波匈事件,就其本身的发展进程,以及波兰、匈牙利、苏联乃至西方大国的政策变化而言,除个别细节外,现在已基本上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本文所据材料,主要是俄国、波兰和匈牙利的档案文献,至于中国方面的参考资料,大量的只能是包括回忆录和采访录在内的口述史料,以及当时公开的和内部的新闻报道——笔者注) 斯大林的分工:苏联负责欧洲,中国负责亚洲 从性质上讲,这两次事件是同时爆发在东欧地区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危机,是苏联与东欧国家关系的危机,又是苏联以社会主义阵营领袖身份予以处理的问题。显然,这是在欧洲地区发生的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问题。那么,中国因素在这里是如何体现的呢? 从战后到危机前十余年的时间里,苏联与东欧的关系有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变化过程。到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召开的时候,东欧各执政党已经完全顺从莫斯科,苏联与东欧的关系也开始进入冷冻状态。斯大林去世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东欧各国对苏联在本国代理人的不满日益强烈地表现出来,特别是苏共二十大公开批判斯大林后,党内反对派的力量开始不断积聚,民众的反抗情绪也直接指向莫斯科。随着舆论开放和政治解冻,要求本国“斯大林分子”下台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种状况在波兰和匈牙利尤为突出,尽管两国有着明显的区别。 苏共二十大后,波兰舆论提出了追查枪杀波兰军官的卡廷案件、重新评价1944年华沙起义和苏联在波兰大量驻军与波兰主权的关系等问题。苏联外交官报告说,波兰的报刊有一种“错误地煽动修正主义和反苏情绪的企图”(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另一方面,改革派在波兰党内逐渐崛起,一致呼吁过去受到批判的哥穆尔卡出山。而6月底爆发的波兹南工人罢工事件进一步给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推动波兰走向独立的发展道路。由于波兰党内改革派力量强大,又得到全国民众的一致拥护,莫斯科虽心急如焚,却感到无从下手。 显然,苏东关系的紧张状态在客观上需要外界的调节,那么中国是否具有参与处理危机的条件呢?对东欧诸国,毛泽东很早就发生了兴趣。不过斯大林在世时,对中苏两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责任是有明确分工的——苏联负责欧洲,中国负责亚洲。苏共二十大以后,中国越来越引起东欧的注意。在波兰各界讨论苏共二十大提出的诸问题时,不少人表示:当今世界上最有权威的共产主义理论家毛泽东尚未对此发表意见,需要听一听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见解才能令人信服。人们在争论不休时往往说:等着听毛泽东的见解吧!(《内部参考》第1817期,1956年3月5日)此时,不仅东欧各国仰望着北京,莫斯科也开始指望得到中共的帮助。 自赫鲁晓夫执政后,中苏关系进入了蜜月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8年上半年。(参见笔者在《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尽管赫鲁晓夫的有些做法令毛泽东担忧,但丝毫没有影响中苏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恰恰相反,赫鲁晓夫勇敢地批判斯大林,搬掉了长期以来压在中共头上的“盖子”,正是毛泽东求之不得的。总体说来,苏共二十大的方针与中共八大路线是一致的。莫斯科越来越重视中共的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赫鲁晓夫回忆说,在波匈事件的危急关头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同兄弟的中国共产党协商”。(《赫鲁晓夫回忆录》,张岱云等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处理波兰危机:苏联未遂的军事干涉 关于中国是否参与处理波兰10月危机的问题,过去流传着一种说法,似乎是中国阻止了苏联对波兰的武装干涉。按照新华社在事后报告的情况,当时“波兰人众口一词的说法”是:“如无中国党的劝阻,波兰事件的演变将比匈牙利惨得多。”(《内部参考》第2236期,1957年10月18日)美国《纽约先驱论坛报》报道的标题就是:“苏联在波兰的克制是由于中国的关系——毛泽东第一个向哥穆尔卡发出贺电”。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波兹南的罢工和游行先是遭到镇压,随后又被苏联定性为由帝国主义代理人挑起的反人民事件,这在波兰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抵制和不满。在紧张而惊慌的气氛下,波兰统一工人党召开了二届七中全会。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改革派身上,几乎所有的发言者都提出应为哥穆尔卡恢复政治名誉,恢复党籍,甚至邀请他参加全会。这一切很快就实现了,10月12日哥穆尔卡在政治局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哥穆尔卡的头脑十分清醒,他在讲话中除批评过去的经济政策、提出重新评价波兹南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外,还特别强调必须使波苏关系正常化,因为他充分意识到同苏联关系恶化的危险性。(《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7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尽管如此,由于改革派在政治局里已占有明显优势,党内外推进改革和排斥苏联影响的情绪不断高涨。15日至17日的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将于19日召开八中全会,改组党的最高领导层,拟定推举哥穆尔卡出任中央第一书记,而在新政治局委员名单中排除所有保守派以及与苏联有密切联系的人,特别是仍保留苏联国籍的国防部长罗科索夫斯基元帅。(罗科索夫斯基1896年出生在华沙,后加入苏联国籍。卫国战争中成为苏联的著名将领,因解放波兰有功获波兰元帅衔。1949年11月被斯大林派往波兰担任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国防部长。罗科索夫斯基回到波兰后仍保留着苏联国籍,后又兼任华沙条约部队副总司令。因此在波兰人眼中,罗科索夫斯基是苏联对波兰实行统治的象征——笔者注) 波兰党内部的保守派和亲苏势力一方面秘密通知苏联使馆,说波兰当局正在走上反苏道路,一方面准备发动政变,并草拟了约700人的拘捕名单。但是,政变计划被科马尔将军(哥穆尔卡的亲密战友,1952年被捕,1956年4月恢复政治名誉,8月出任内卫部队总司令)指挥的内卫部队和组织起来的华沙市民挫败,而苏联大使波诺马连科转达的赫鲁晓夫的坚决请求——要波兰党政治局全体成员与哥穆尔卡一起去莫斯科讨论局势,也遭到了波兰方面的拒绝,理由是八中全会即将开幕。 10月18日,波诺马连科又通知波兰人说,以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代表团计划于19日晨抵达华沙,并要求推迟八中全会的开幕日期,均遭到拒绝。哥穆尔卡后来向周恩来讲述的情况与此相同,只是补充了一个情况:在苏联的压力下,为避免局势恶化和复杂化,波兰党中央政治局最后同意苏联代表团来波,并决定前往机场迎接。 同一天,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做出两个决定:一、派遣苏共代表团去波兰;二、将此事通告各兄弟党。与中国的一些回忆史料完全不同,苏共在通报中只提到代表团去波兰的必要性,根本没提准备武装干涉的想法,尽管莫斯科已决定如此行事。就在主席团会议后,国防部长朱可夫下达了命令,要求苏联在波兰及其边境附近的驻军做好军事准备。俄国国防部的档案材料证明,10月19日,波罗的海军区和第7空降师108伞兵近卫团已完成了战斗准备,54架里-2和45架伊尔-12飞机正待命出发。 苏联和波兰军队正向华沙逼近的消息不断传来。10月19日晚9时,感到受骗的哥穆尔卡向赫鲁晓夫提出强烈抗议,坚决要求苏联立即停止部队调动,否则将通过电台向波兰人民揭露事情真相,同时又责问罗科索夫斯基,波兰军队向华沙移动的目的何在。随后,哥穆尔卡断然中止了会谈,等待苏联人尽快做出决定。 其实,波兰改革派领导人早就对危急的形势有所估计,并有了军事准备。必须做出选择的赫鲁晓夫得到了两个情报,第一,通往华沙的道路已被波兰内卫部队阻断,除非进行战斗,否则苏军无法前进;第二,罗科索夫斯基已失去了对波兰大部分军队的控制,一旦发生军事冲突,部队将拒绝执行他的命令。于是,赫鲁晓夫一方面命令苏联坦克部队停止前进,原地休息待命,一方面决定接受哥穆尔卡担任第一书记。恢复会谈后,赫鲁晓夫表示可以退让,但如果波兰企图退出社会主义阵营,苏联将不得不干涉。哥穆尔卡则再次向苏联代表团保证,他们的担忧是毫无根据的,“波兰需要苏联的友谊甚于苏联需要波兰的友谊”,波党中央全会的决议将会使他们对此深信不疑。同时,哥穆尔卡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波苏之间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赫鲁晓夫终于相信了哥穆尔卡充满诚意的保证,双方商定11月在莫斯科举行会谈,解决双边关系问题。会谈到20日清晨结束,苏联的“军事演习”也停止了。苏联代表团离开华沙时,机场上的告别仪式是在正常气氛中举行的。(以上关于苏波会谈的描述,除特别注明外,均根据波兰的档案文献——笔者注) 赫鲁晓夫发现,这时候需要中国出场 当华沙剑拔弩张时,北京似乎还很平静。 10月19日,尤金向刘少奇递交了苏共中央的来信。据刘少奇的翻译师哲回忆,尤金说:波兰统一工人党内部在一些根本性政策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并准备召开八中全会,改组政治局,要把罗科索夫斯基等人开除出政治局。苏共中央认为,这些政策关系到苏联、东欧的根本利益,怀疑波兰有脱离社会主义阵营,投入西方集团的危险。尤金通知说,苏共中央代表团已经去了波兰。师哲还特别指出:尤金没有告诉中共领导人,苏联此时已出动了军队,对华沙形成了包围态势,形势十分紧张。(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逄先知、金冲及主编的《毛泽东传(1949—1976)》也采用了这个说法——笔者注) 师哲是直接当事人,而且这个说法与上述俄国的档案材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判断,事实上中国当时并不知道苏联已经准备武装干涉波兰。 赫鲁晓夫一行回国后对波兰的局势仍然放心不下,接连召开会议讨论。10月20日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工作纪录片段显示,苏联领导人希望“结束波兰目前的局面”,并拟派一位中央委员会代表专门去中国通报情况。(《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7卷) 接到苏联的信后,毛泽东在21日晚上召开了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波兰局势和苏共中央的来信。会议决定派遣代表团赴苏,任务主要是从中做调解工作,劝苏波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方针是着重批评苏共的大国沙文主义,同时劝说波兰党顾全大局;方式是分别与波苏两方会谈,而不搞三方会谈。会后,毛泽东连夜接见尤金,告诉了中共中央的决定。22日晚,毛泽东在颐年堂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继续讨论波兰问题。会议结束后,毛再次约见尤金,对他说:看来波兰还不像马上要脱离社会主义阵营,加入西方集团。波兰要改组政治局似乎是坚决的。对于这种情况,苏联方面到底采取什么方针?无非一种是软的办法,一种是硬的办法。所谓硬的办法就是派军队,把他压下来,比如武装干涉;软的办法是劝告他。劝他,他不听,剩下一个就是让步。他要改组政治局,就让他改组,承认哥穆尔卡为首的中央,同他打交道,在平等的基础上跟他合作。他不是要独立要平等吗?就让他独立,跟他讲平等。这样,就可以争取波兰留在社会主义阵营和华沙条约组织里。(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另据出席中共八大的波兰轻工业部长米契斯瓦夫?马热茨回忆,刘少奇曾在机场休息室对波兰一行即将回国的人表示,中国将向波兰提供3000万美元的无偿贷款。波兰领导人对此十分感激——笔者注) 赫鲁晓夫似已感觉到中国人将在波苏之间起到重要的沟通和调解作用。10月23日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决定,10月24日11时集体同中国人会晤。(《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然而,未等集体会见,赫鲁晓夫便抢先单独赶到机场等候,一路陪同刘少奇来到宾馆,并不断诉说苏联在对波关系中的委屈,希望中国党给他出主意,并表态支持他。赫鲁晓夫强调,苏联对波兰不大好讲话,你们中国好讲话,波兰同志对你们比较信任,对你们好,希望中国同志能够劝劝他们,那样对苏联、对社会主义阵营都有好处。刘少奇、邓小平当即表态说:我们支持你们。(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 根据俄国档案记载,在出席10月24日上午的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时,刘少奇首先声明,“苏共中央委员会对波兰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基本的一条是,苏联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心,不能有几个中心”,同时指出:请苏联同志考虑,苏联在斯大林时期,是不是犯有大国沙文主义、大民族主义的错误,致使社会主义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也是波兰事件、匈牙利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刘少奇说,有不少苏联同志处理许多国家事务时有缺点,有错误。有些国际会议不是采取认真协商的方式,甚至于常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听,你们就要整人。刘少奇还回应赫鲁晓夫: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利益,我们需要站在一起,这是压倒一切的大原则、大道理,其他的争论都是小问题。最后赫鲁晓夫发表讲话,表示完全同意刘少奇所提出的意见。(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 赫鲁晓夫提出请刘少奇亲自到华沙去帮助苏联做工作。由于担心刘少奇来华沙是为莫斯科当说客,向波兰施加压力,哥穆尔卡婉言拒绝了中国的请求。于是,同波兰人的接触只能换一个方式进行。为了进一步让哥穆尔卡了解中国的立场,毛泽东决定亲自出面。 10月27日深夜2时,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北京紧急会见波兰大使基里洛克,谈话进行了3个小时。毛泽东表示支持波兰党的纲领和路线,同时也指出,“撤军问题的性质要广泛、深刻得多”,因为社会主义阵营中其他一些国家也可能仿效波兰提出同样的要求,例如在匈牙利和民主德国。如果出现类似局面,“这将意味着对社会主义阵营构成严重危险”。(基里洛克致哥穆尔卡电,1956年10月27日)中国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波兰人,他们最终对一些棘手的问题做出了决断。得到北京发来的消息后,波兰统一工人党在28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决定,致信感谢中国同志,并拟在波苏会谈结束后邀请中国代表团访波;宣布罗科索夫斯基休假,临时指派波杰罗夫斯基担任国防部长;通知中国,波兰从未打算要求苏联从波兰领土撤军。 然而,尚未接到波兰的信件,毛泽东已经开始改变处理问题的方式,原因显然是对当时动乱的匈牙利局势有所好转做出了过于乐观的判断。据师哲和骆亦粟回忆,10月29日,赫鲁晓夫、莫洛托夫、布尔加宁到别墅来看望中共代表团。他们说,最近波兰、匈牙利都要求苏联军队退出,而这个问题涉及整个华沙条约,如果其他国家也要求退出,那么整个华沙条约组织就垮了,这只会对帝国主义有利。刘少奇也明确表示:苏军最好不要退出,还是要保持华沙条约。这时北京来了电话,刘少奇接完电话后向苏联人转达了毛泽东的意见:希望苏联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一律平等,更加放开些,驻军也应撤离,让这些国家独立自主。 赫鲁晓夫等人对此很不理解,感到冤枉。经过讨论和说服工作,赫鲁晓夫最后表示:同意毛泽东的意见,他的看法和想法是对的…… 至此,在刘少奇看来,波兰问题算是解决了。不过,最后通过发表宣言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方式却给处理匈牙利危机带来了麻烦。 “波兰是党内问题,而匈牙利已出现反革命征兆” 与波兰事件相比,苏联最初在处理匈牙利危机时(10月23~24日),反应非常迅速,决策也非常果断。这里的问题是:第一,苏联出兵镇压布达佩斯骚乱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第二,中国当时是否知道莫斯科的这个决策;第三,中国对苏联这次军事行动持何种态度。 如果拉科西“退休”时,苏联和匈牙利党能够及时选择像纳吉或卡达尔这样的改革派人物出来主政,匈牙利的危机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可惜,莫斯科接受了拉科西极力举荐的格罗,而格罗的思想路线与拉科西完全一致,结果使匈牙利的动乱更加剧烈。格罗执政后的举动令人颇感失望,他竟然到苏联休假长达两个月。回国后不久又带领主要中央领导人去访问南斯拉夫,直到23日上午才回国,国内问题都交给布达佩斯市委第一书记科瓦奇全权处理。而手足无措的匈牙利劳动人民党被迫做出的一个又一个让步,总是比情绪激昂的群众运动和舆论要求晚半拍,以致危机步步逼近。 10月6日,匈牙利为拉科西大清洗最著名的受害者拉伊克举行了重新安葬仪式,前往送葬的群众队伍多达20万人。(1948年6月,斯大林的追随者拉科西在匈牙利掀起“清洗铁托分子”的镇压运动,曾经的老地下工作者、匈牙利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拉伊克被诬为美国特务。1949年10月,拉伊克被处以绞刑——编者注)这是人们第一次走上街头表示对现政权的不满,而政府的默许也使民众从心理上感到自己有力量对抗当局。特别是当官方的新闻影片中出现纳吉参加送葬的特写镜头时,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山多尔?科帕奇《匈牙利悲剧》,龚新康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10月14日《自由人民报》刊载了匈牙利劳动人民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的一项决议:为纳吉恢复党籍。尽管决议称纳吉仍是犯有错误的,但同时刊登的纳吉给党中央的信件却使人感到错误不在纳吉,而在党的路线和政策。(详见《人民日报》1956年10月7日)这时,安德罗波夫已经预感到,“过些时候大概不得不让纳吉进入党的领导——中央委员会,也许还要进入政治局,因为在这方面的压力非常大。而纳吉一旦进入政治局,他可能就是‘局势的主宰者’”。 从16日开始,布达佩斯等匈牙利各大城市的学生提出要求,拒绝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拒绝斯大林式的治国方法,坚持按民主原则改革政治体制。学生的口号越来越响亮,要求越来越激烈,而且得到了党内改革派和城市多数居民的支持。19日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制定新的出版法,保证批评自由和给予新闻工作者以豁免权。大会特别提出赞成中国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并致电匈党政治局祝贺恢复纳吉的党籍。(《内部参考》第2063期)此时,党内改革派、知识分子和学生这三股力量已经聚合在一起了。 游行的规模越来越大,口号也越来越激进,愤怒的人群开始行动起来——象征苏联统治的斯大林铜像被吊车和钢索拉倒了,人们拖着被切割下来的斯大林头像在街上奔跑,情绪激奋。白天的和平游行到晚上变成了难以控制的骚乱。匈党中央下令实行戒严,镇压开始了。 就目前看到的材料,最先想到出动苏联军队进行镇压的是苏联驻匈军事总顾问吉洪诺夫和大使安德罗波夫。23日夜晚,苏联和匈牙利领导人都在紧张地研究应对危机的办法。据俄国档案记载,23日22~23时召开的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正在莫斯科“休养”的拉科西也被邀请来了。当赫鲁晓夫问道,在目前这种局势下是否需要苏联军队出面干涉时,拉科西毫不犹豫地回答:“绝对需要,而且必须立即干涉。”23时,苏联国防部根据政府的决定向驻匈特别军、喀尔巴阡军区步兵军、部署在罗马尼亚的独立机械化集团军发出了战斗警报, 24日2时至4时进入布达佩斯并占领了该市重要设施…… 从匈牙利局势骤然恶化到苏联军队进入布达佩斯和占领匈牙利其他大城市,前后不足12个小时,在此期间,中国没有任何反应。原因在于,一则中国的方针是“多听少说,不轻易表态”;二则情况不明,也不便发言。据逄先知、金冲及的《毛泽东传》记载:刘少奇23日晚上与苏共领导人会谈时听到了匈牙利发生暴乱的消息,即打电话报告毛泽东。从24日到31日,毛泽东连续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波匈事件,并与刘少奇保持直接的电话联系。但是,讨论的具体内容目前还不得而知。 根据俄国的档案记载和师哲的回忆录,23日下午刘少奇到达莫斯科。赫鲁晓夫对刘少奇说:匈牙利目前的局势你们完全不知道,现在也来不及征求你们的意见了,明天主席团开会,请你们参加。说完就走了。24日上午刘少奇出席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赫鲁晓夫在会上介绍了匈牙利的情况,称苏军已出动,进入了布达佩斯,社会秩序已基本上恢复。只有几个据点没有拿下来,其他问题都解决了。人民欢迎苏联红军,欢迎苏联的坦克。他希望中国同志理解,这是完全必要的步骤。赫鲁晓夫还强调,波兰是党内问题,是正确与错误的问题,而匈牙利已出现了反革命征兆,因此对匈牙利问题的处理不能跟波兰一样,希望中国同志了解。看来,赫鲁晓夫只是向中国代表团解释了一下出兵的原因,并不需要中国人对此做出评论。师哲的回忆也都没有记述刘少奇对匈牙利问题及苏联出兵的反应——很可能,刘少奇因尚未得到北京的指示,根本就没有表示任何态度。 10月24~28日匈牙利的局势变化既曲折又复杂,但无论如何到28日晚上,当苏斯洛夫从布达佩斯返回并汇报了最新情况后,苏联领导人的倾向性意见是宣布支持卡达尔和纳吉的新政府(已排除格罗和赫格居斯等),接受纳吉的宣言,同意从布达佩斯和其他占领地区撤军。同一天,驻匈苏军司令部下令制定苏军撤出布达佩斯而由匈牙利军队接管的计划。 没有人会想到,两天后风云突变,更大规模的军事干涉从天而降。但这次苏联军队要对付的已经不是街头“暴民”,而是匈牙利政府、军队和武装起来的市民了。 苏军为何杀了一个回马枪 如果说苏联第一次出兵决策完全是独自做出的话,那么在苏联第二次出兵的决策过程中,中国领导人的意见则发挥了微妙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中苏领导人在后来的政治论战中各执一词:中国方面强调中共“建议苏共中央不要从匈牙利撤走军队,要利用部队镇压反革命叛乱”,否则就要“犯历史的错误,给国际工人运动带来损失”。苏联方面承认当时中共确曾对苏共中央提出劝告,但劝告的内容与现在所说完全不同。(中共代表团会谈纪要,1960年9月17~20日)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看,问题的大致脉络是可以说清楚的。 苏军撤出布达佩斯后突然又杀了一个回马枪,在外人看来很难理解。按照赫鲁晓夫在1957年6月全会和后来出版的回忆录中的说法,30日凌晨赫鲁晓夫离开刘少奇回家时,做出的决定是不在匈牙利使用武力。但回家后看到匈牙利局势恶化的新情报,经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一致决定再次出兵干涉。为此,在31日晚刘少奇回国前,赫鲁晓夫带领整个主席团赶到机场,与刘少奇等举行会谈。令他感到意外的是,刘少奇对此完全赞同,说这也是中国方面的考虑。(赵永穆等译《苏联共产党最后一个“反党”集团》,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这就是说,再次出兵的决定完全是苏联自主做出的。 中方的说法完全相反,以师哲的回忆最为详细:10月30日上午,苏方将米高扬关于匈牙利局势恶化的报告送给刘少奇看。由于一直不太了解匈牙利的情况,中共代表团看了这个报告后深感意外,整整讨论了一天。经研究提出了两种办法,一是苏军撤出布达佩斯,二是苏军采取镇压行动。由于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大家讨论了一天也没有结果。因此,晚上刘少奇打电话请示毛泽东。毛泽东表示,可以把两种办法都向苏联提出,跟他们商量。毛倾向于进行镇压,但以为最好等反革命多暴露一些,在人民看得更清楚的时候再行动为好。当晚,应中共代表团要求,中苏领导人举行了紧急会议。刘少奇在发言时明确表示,对匈牙利的局势是不是还有挽救的机会,不要就这样放弃了,放弃了可能要犯错误。邓小平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先要掌握住政权,不让政权落入敌人手里。苏军部队应当回到布达佩斯,坚决维护人民政权。中共的意见很清楚,匈牙利的问题不同于波兰问题,已经具有反革命的性质了,必须想办法加以挽救。但赫鲁晓夫表示非常为难,他说,出兵就意味着要对匈牙利实行全面占领,那样我们就变成征服者了。我们已经考虑过,大家都认为这样很不利,因此一致主张退让。鉴于苏方已有一致意见,中共代表团不好再说什么了。第二天(31日)晚上,刘少奇接到苏方电话,要求代表团成员提前一个小时到达飞机场,同苏方再度会谈。赫鲁晓夫一见面就告诉刘少奇,经过主席团一整天的讨论,又有了新的决定,准备在匈牙利采取进攻的方针。刘少奇表示赞同,又提出苏联出兵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匈牙利政府的邀请,二是要得到匈牙利群众的拥护。 对比俄国档案,可知师哲的回忆是准确的。这个过程表明,对苏联第二次出兵决策起关键作用的是10月30日晚毛泽东对匈牙利危机态度的转变,更准确地说,是对纳吉政府态度的转变。促使毛泽东态度突然转变的原因,刘少奇转告的米高扬30日电报是一个因素,同时也有史料显示,来自中国驻匈使馆的分析也影响了毛泽东的判断。在1959年5月5日与匈牙利党政代表团的会见中,毛泽东向明尼赫强调,匈牙利共产党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从他们的经验中受益不小。毛泽东说,中国的领导人对1956年的事件给予了密切关注,并指着坐在陈毅后面的郝德青(中国驻匈牙利大使)说,大使的报告和建议对于评价和处理1956年匈牙利迅速发展的局势是最有帮助的。毛追述,在那年的10月底,中国使馆报告说,反革命势力正取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并且警告说如果苏联不能成功地清算纳吉政府,资本主义在匈牙利的恢复将是不可避免的。毛泽东说,由于这个消息和来自几个东欧共产党的消息,他决定立即请赫鲁晓夫对匈牙利的修正主义者采取军事行动。 11月1日至2日,就在赫鲁晓夫、莫洛托夫等人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穿梭游说时,朱可夫迅速制定了再次攻占匈牙利的“旋风”战役计划,并得到主席团会议的批准。11月3日下午,在布达佩斯的50多名中国留学生接到通知,全部到使馆避难。当晚24时,由科涅夫元帅指挥的12个师、总兵力达10万人的驻匈苏军已经全部完成了战斗准备。莫斯科时间11月4日晨6时,口令“霹雳”下达后,全面占领匈牙利的“旋风”战役开始了。 赫鲁晓夫将中国带进了欧洲 波匈事件实际上是东欧国家长期以来积累的与苏联的矛盾,以及对斯大林模式不满的总爆发,而打开潘多拉盒子的就是苏共二十大与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 应该说,苏联在斯大林去世后便逐步走上了希望变革的道路,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国内的社会压力和国际的紧张局势交织在一起,使几乎所有的苏联领导人都看到了改变现状的紧迫性。在斯大林弥留之际召开的苏联最高机构联席会议及其迫不及待的人事变动,充分说明了苏联未来领导人想要摆脱斯大林阴影的心态。尽管由于党内继承权斗争接连不断,使某些改革措施没有展开,但当这种斗争趋于平静以后,克里姆林宫新主人感到改革已是当务之急,而改革的前提是对斯大林模式的重新认识,这就是苏共二十大和赫鲁晓夫秘密报告必然出现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 然而,保守势力的存在,以及赫鲁晓夫本人的特性(性格暴躁多变,文化素养不高,缺乏政治经验)造成了这次改革的盲目性、随意性、急躁性和不彻底性,其政治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处理斯大林问题的不慎重、不稳妥的方式。对斯大林的公开批判,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引起强烈反响,一方面推动了东欧各国,尤其是波兰和匈牙利的改革进程,一方面也在共产党世界引起了困惑、不满和动荡。 在这样的背景下,赫鲁晓夫在处理东欧问题时便陷入了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推行政治和经济改革的路线,必然要求苏联在东欧国家解放和起用过去受到打击和压制的“非斯大林分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阵营步调一致。但是,所有这些东欧国家的新领导人同时又代表了一股反对和摆脱苏联控制的力量——这也是社会和民众的呼声,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阵营松散,构成对苏联安全的威胁。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就是苏联领导层内部的分歧和斗争,以赫鲁晓夫为首的变革力量和以莫洛托夫为首的保守力量在政治路线上各有主张,而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却是利益一致的。尽管赫鲁晓夫和米高扬倾向于和平解决匈牙利危机,但面对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安全受到的威胁,他们也无法承担党内分裂的风险。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苏联处理波兰和匈牙利危机时表现出来的犹豫不决、前后矛盾的状况,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莫斯科需要北京的支持和帮助。 恰如毛泽东所说,对于苏共二十大,中国既支持赫鲁晓夫揭开了斯大林这个“盖子”,又担心批判斯大林的方式造成社会主义阵营的动荡甚至瓦解。由此出发,在处理波匈危机时,中共始终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方面是借批评斯大林的东风,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中实行独立平等的原则,联合东欧国家一起扫除苏联的大国主义和大党作风——对波兰危机的处理特别突出地表现了这个原则。另一个方面是调和苏东关系,强调社会主义阵营的统一、团结和稳定,坚决排斥和打击一切有可能背离社会主义道路的措施和倾向——对匈牙利危机的处理最明显地表现出这个原则。 在波匈事件中,与其说中国帮助苏联解决了危机,不如说毛泽东通过处理危机达到了自己的目标——既批判了莫斯科的大国主义,又保持了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正是因此,波匈事件后中国在苏联和东欧国家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声望也显著提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有些学者提出的这样一种看法——在处理1956年秋天的危机中,赫鲁晓夫最关键的行动之一,是将中国带进了欧洲。 《同舟共进》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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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夫先生,一九三六年出生,浙江永嘉人。一九五七年就读于复旦大学中文系本科,一九六六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班,师从刘大杰、朱东润、蒋天枢等先生。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红楼梦学会副会长。二零一六年11月因病在北京辞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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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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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刘小萌和定宜庄出版《中国知青史》,成为知青研究领域最权威的研究者,这部以史实全景式记录知青史的作品,被誉为“了解当代中国的必读书”。 2009年2月,为纪念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四十周年、建国六十周年,《中国知青史》被当代中国出版社修订再版。11年过去了,这本书仍然是知青史研究中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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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在今年的辛亥革命纪念中,清王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问题各种相关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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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制"概念是个现代产物,它发轫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的日本马克思主义者。它与江户时代以前的“天皇制”截然不同。按照日语习惯应该表述为“近代天皇制”。它指的是成立于明治维新之后,经大日本帝国宪法以法律方式予以确立的绝对主义性质的政权机构。其实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总揽统治权,而其直属的文武官僚具体行使天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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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禁书与玩禁忌的爱情一样,是会上瘾的。你越是要查禁,我越是要看。而且越禁越要偷偷摸摸,越偷偷摸摸,越是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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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开始,后殖民主义批评家就对马克思主义抱着一种矛盾的态度,赛义德在《东方主义》中一方面承认他对殖民话语的分析直接受惠于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关于文化霸权的论述,另一方面又批评马克思关于印度的论述与“标准的东方主义行为完全相吻合”。(注:爱德华·W.赛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199、198页。)赛义德这种态度为继起的许多后殖民主义批评家所承袭。2000年,著名的后殖民批评家查克拉巴蒂推出了他的新作《边缘化欧洲——后殖民思想与历史差异》,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尤其是对所谓“生产方式叙事”和“过渡叙事”的抨击,构成了该书重要的主题。本文拟就查克拉巴蒂在书中提出的一些主要观点展开讨论,借以对后殖民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思想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抽象劳动”与“抽象的人” 在对查克拉巴蒂的观点进行评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就赛义德在《东方主义》中对马克思的批评作一番简单的回顾。赛义德关于马克思接受东方主义影响的证据主要来自下面两段马克思的语录,其中一段是:“不错,英国在印度斯坦发动革命仅仅受最肮脏的利益驱使,而且其所采用的方式是愚蠢的,但问题并不在此。问题在于,人类是否可以不必在亚洲进行激烈的社会革命而同样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如果不能的话,不管英国犯下什么罪行,她也只是不自觉地充当了这一革命的历史工具。”另一段是:“英国在印度必须完成双重使命:一个是毁灭性的,另一个是再生性的——亚洲社会的毁灭与西方社会物质基础在亚洲的再生。”赛义德据此认为,“使毫无生机的亚洲实现再生当然是地地道道的浪漫派东方主义观念。”(注:爱德华·W.赛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199、198页。)印度马克思主义批评家艾贾兹·阿赫迈德在一篇题为《马克思论印度:一种澄清》的论文中驳斥了赛义德的观点。他说:“在我看来这是十分清楚的,支持马克思的特殊论断的决不是东方主义话语(马克思说,不列颠是在追求‘最肮脏的利益’),而是福柯概括为政治经济学的话语。换言之,马克思的论述不是源于歌德和德国浪漫主义,也不是源自贯穿一切的东方主义观念,而是来源于马克思坚持的阶级和生产方式观念。”(注:Aijaz Ahmad,In Theory:Classes,Nations,Literatures,Verso,London,1992,p.230.)阿赫迈德道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马克思主义对于欧洲殖民主义的认识是与对欧洲资本主义的分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殖民主义之所以不同于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庞大帝国,就因为它们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正如德里克所说:“现代殖民主义最显著的特征正是它与扩张中的资本主义秩序的关系,这一秩序滋养了殖民主义,并使它成为一种全球现象。”(注:阿里夫·德里克《后殖民氛围》,王宁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94页。)正如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既看作一种残酷剥削的生产方式,同时又把它看作人类必经的一个社会历史阶段,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对殖民主义也抱着类似的观点。这种观点甚至影响到一些第三世界的反殖民主义思想家。 较之赛义德,包括查克拉巴蒂在内的一批继起的后殖民批评家对此显然有更清楚的认识,因此,他们不再到马克思关于殖民地的论述中去找寻东方主义的遗产,而是把矛头直接指向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论述,指向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理论。他们把它称为“普遍主义的生产方式叙事”,并认为这种“生产方式叙事”和启蒙时代以来出现的各种“宏大叙事”一样,都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启蒙理性”的烙印。 在质疑这种“生产方式叙事”的时候,查克拉巴蒂选择的突破口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尤其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抽象劳动”观念。查克拉巴蒂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观念来进行集中的批评呢?他在书中说:“资本的范畴结构,至少就马克思自己的论述而言,是以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民的抽象的政治权利这样的启蒙思想为基础的。劳动在法律上和政治上是自由的,而在社会上是不自由的,这个概念深深地埋藏在马克思‘抽象劳动’的范畴之中。这样,抽象劳动的观念便与法律自由(权利、公民权)的主题以及承载着这种自由的普遍和抽象的人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因此,审视‘抽象劳动’的观念,使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对马克思还是他的遗产的研究者们——包含在欧洲启蒙时期人道主义思想遗产中的政治思想危机。”(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除此之外,查克拉巴蒂更进一步指出:“抽象劳动的观念也带领我们去质疑资本的逻辑是如何与历史差异的问题相联系的。众所周知,就马克思对‘资本’的哲学理解而言,历史概念是中心性的。‘抽象劳动’使马克思能够解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如何设法从面貌迥异的人群和历史中抽绎出一个同质和普遍的单位来衡量人类劳动,因而‘抽象劳动’可以被读作资本逻辑如何否定自身历史差异的叙述的一个部分。”(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概括起来,查克拉巴蒂对“抽象劳动”观念的批评集中在两点:一、马克思的“抽象劳动”观念乃是来源于启蒙时期“抽象的人”的概念,是启蒙时代人道主义思想遗产的一部分。二、作为一个同质和普遍的概念,“抽象劳动”压抑了资本逻辑内部所包含的历史差异。 与赛义德不同,查克拉巴蒂将批评的锋芒直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众所周知,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商品概念的基础是差异。商品交换即是具有不同历史、不同物质形式、不同使用价值的事物的交换。商品形式并不否定差异,但为了实现交换的目的,我们只能暂时将这些差异悬置起来。用马克思的话说,为了达到交换的目的,“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同样要化为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东西的多量和少量。”(注: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50—51、55、57、61页。)那么这种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呢?马克思回答说:“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的属性,可是劳动产品在我们手里也起了变化,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价值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50—51、55、57、61页。)马克思认为,正是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构成了商品交换中那种“共同的东西”,构成了商品交换的基础。 马克思在这里表述的,就是著名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抽象劳动是从各种具体劳动中抽象出来的,它们并不是两种劳动或两次劳动,而是生产商品劳动的两个方面。在二者中,具体劳动是劳动的自然方面,它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抽象劳动是劳动的社会方面,它形成商品的价值,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马克思非常重视他提出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他曾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注: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50—51、55、57、61页。)马克思之所以对劳动二重性学说给予如此的重视,是因为正是抽象劳动的观念解决了价值实体、价值量、价值的社会本质等重要的理论问题,为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尤其是剩余价值学说以及其他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范畴奠定了基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抽象劳动的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引起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们应有的重视。人们通常依据马克思下面一段话来理解“抽象劳动”:“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理耗费。”(注: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50—51、55、57、61页。)根据这段话,许多学者都把“抽象劳动”理解为一种生理学意义上的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 正是这样一种理解使得查克拉巴蒂有可能把“抽象劳动”与启蒙时期的“抽象人性”观念联系在一起,并把前者看成是后者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延伸。尽管查克拉巴蒂承认不应该把“抽象劳动”看作一种客观存在,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实践、一种行动”,但他不仅把“抽象劳动”解释成生命力的体现,而且还把它与欧洲生命主义哲学传统挂起钩来。他一方面承认“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语言与我们称之为‘生命主义’的欧洲思想传统的联系还是一个未经研究的领域,在马克思这里尤其如此。”同时又迫不及待地指出:“马克思的语言和他的生物学比喻常常揭示了19世纪生命主义的深刻影响。”(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 【原刊页号】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查克拉巴蒂还进一步主张,正是这种以生命力为内核的“抽象劳动”构成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的基础。查克拉巴蒂这样来描述这种批判的过程:“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始于资本开始自己生命过程的同一起点,抽象劳动,这个劳动尽管是否定的,但总是以活劳动开始的。这种活(living)的性质使劳动成为对资本主义进行抵抗的源泉。资本倾向于尽可能用物化的、死的劳动来取代活劳动。但这样一来资本便面对着自身的矛盾,它需要抽象同时又是活的劳动作为自我再生产的循环的出发点,但又需要把它所需的活劳动减少到最低限度,为了将这种需要减至最低,资本提高技术水平,而这恰恰为劳动的解放和最终完全废除‘劳动’的范畴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这将是资本解体的条件。”(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查克拉巴蒂对这种资本的内在矛盾的理解是,资本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竭力用科学技术来代替活劳动,但这便同时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条件,因而促成了“它作为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形式的解体”。查克拉巴蒂由此得出结论说:“这样马克思完成了他的资本批判的圆圈”。“他采用包含在‘抽象劳动’里面的资本主义实践中的抽象的人的视野来生产一种对资本自身的激进批判,他承认‘人类平等’的观念已在资产阶级社会成为一种‘普遍固定的偏见’,这使他可以使用同样的观念来批判它们。”(注:Dipesh Chakrabarty, 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对马克思主义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矛盾,是指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绝不是这里所说的资本与活劳动的矛盾。究其实,这里完成的并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的圆圈,而是查克拉巴蒂批判马克思的圆圈。在这里,他把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和生产方式理论与启蒙时代抽象人性的观念牢牢地绑缚在一起。而这种“抽象的人”的观念,早经许多当代思想家指出,不过是一种由18世纪欧洲的白人男性建构起来的,投射着他们的利益、欲望和偏见的“白色神话”。如果二者的联系成立,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叙事”和欧洲白人中心主义之间不就成了一种共谋和勾结的关系了吗?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的论述。如果对“抽象劳动”作上述生理学或生命主义的解释,查克拉巴蒂的引申尽管有些牵强,大致可以自圆其说。但是,如果联系到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其他论述,尤其是如果把“抽象劳动”置于劳动价值理论的整体结构中来观察,这种解释就根本站不住脚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及劳动二重性的时候,曾一再指出,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它是价值的“内容”和“实质”。而价值是一种社会现象,价值的存在“具有一种纯粹的社会现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注: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50—51、55、57、61页。)在另一处,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既然价值是纯粹社会性的。那么作为价值的“内容”和“实质”的抽象劳动又怎么会是纯粹生理性的呢? 事实上,生理学意义上的劳动仅仅构成抽象劳动的前提,但这并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的对象。在马克思看来,抽象劳动的本质必然是社会性的,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式中,人类劳动都同时具有物质—技术的属性和生理劳动的属性。前者是指人类劳动具有确定的技术目的,旨在生产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后者则意味着劳动过程中人类机体生理能量的耗费。人类劳动在生理上的同质性使劳动产品可以通过计算这种生理学意义上的劳动耗费来实现等值。这就为社会劳动分工,为人们从一种劳动形式转移到另一种劳动形式提供了前提。如果社会劳动被区分为不同的生产领域,那么每一个个体便必须能从一个生产领域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领域。但是,这种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同质性仅仅是为社会劳动分工提供了前提,而不是造成社会劳动分工的原因。劳动分工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形式完全是由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决定的。更重要的是,如果从同质的社会总体劳动的角度看,劳动是社会性的,但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从事具体劳动的生产者参与的并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私有劳动。这种私有劳动只有通过与其他劳动形式、其他劳动产品等值才能成为社会性劳动。换言之,具体劳动并不是社会性的,它生产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例如,具体劳动生产出一双鞋,只有当这双鞋作为价值与一定数量的货币等值(通过货币与其他形式的劳动产品等值),物化在鞋里的劳动与其他劳动等值,具体劳动才成为同质的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成为抽象劳动。私有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只能通过具体劳动向抽象劳动的转化才能实现。这里,抽象劳动的社会本质再清楚不过地显示出来。马克思曾很明确地指出这一点。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他写道:“既然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与它们的自然属性毫不相干,那么我们首先要问,所有商品共同的社会实体是什么呢?这就是劳动,要生产一个商品,必须在这个商品上投入或耗费一定量的劳动,我说的不仅是劳动,而且是社会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页。) 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波斯托尼曾深入地揭示了构成马克思“抽象劳动”观念的特殊历史关系。他在《时间、劳动和社会支配》一书中指出,要理解马克思提出的商品、价值、抽象劳动等互相联系的范畴,必须把它们看作是互相依赖的社会决定形式。一个由商品构成其基本产品形式、由价值构成其基本财富形式的社会,是以一种独特的社会依赖形式为特征的,即人们并不直接消费自己生产的产品,而是通过生产和交换获得他人的商品。在商品社会,一个人劳动的对象化是获得他人生产商品的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产品成为了商品。它既对他人构成一种使用价值,又对生产者构成一种交换价值。换言之,人的劳动同时具有了两种功能:一方面它是为他人生产特殊物品的特殊劳动,另一方面,这种劳动独立于它的特殊内容,作为一种获得他人商品的手段服务于劳动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的特殊性便从生产者通过劳动获得他人商品的过程中被抽象和剥离出来了。 波斯托尼指出,这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占据支配地位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发生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在这些社会,劳动与产品的分配是由公开的权力关系或传统力量来决定和维系的,是由公开的社会关系来负责的。而在一个商品形式占据支配地位的社会,个人不是通过公开的社会关系的中介来获得产品。相反,劳动通过其产品,以一种“对象化”的方式获得他人的产品。这样,劳动自身便取代了种种公开的社会关系,构成为一种社会中介。这是社会相互依赖关系的一种新形式。 波斯托尼认为,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被看作一种改变物质的有意识的活动,马克思称之为具体劳动,而当劳动履行一种社会中介功能时,马克思称之为抽象劳动。各种各样的劳动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但抽象劳动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抽象劳动既不是特殊的劳动,也不是普遍的具体劳动,它是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履行的特殊社会功能。这里,波斯托尼的贡献就在于,他不仅指出了抽象劳动的一般社会本质,而且揭示了它的特殊的历史本质——抽象劳动是特定的社会历史关系所构成的。波斯托尼还指出,在非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也具有社会性,但它是由公开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自身构成社会中介,取代了种种公开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赋予资本主义社会某种“平等”和“客观”的假象。与查克拉巴蒂不同的是,波斯托尼不仅否认是这种“平等”和“客观”构成了“抽象劳动”的基础,相反,他认为马克思的“抽象劳动”观念恰恰是对这种“平等”和“客观”的揭露与批判,这种批判集中地体现在马克思以“抽象劳动”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中。(注:Moishe Postone,Time,Labor and Social Domination:A Reinterpretation of Marx's Social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144.) 通过对“抽象劳动”观念的考察,我们得出了与查克拉巴蒂截然不同的结论。“抽象劳动”并不是从启蒙时代“抽象的人”的观念中推衍出来的,也不是立足于“人类平等”的一种思想。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从具体劳动向抽象劳动的转换不是一个意在寻求某种普遍的衡量单位的抽象理论行为。它反映的是真实的社会历史事件,是这个社会历史事件的理论表述。不同劳动的社会等价而不是生理等价,构成了“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发生在交换成为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的地方。在交换不成其为一种生产的社会形式的地方,就不存在“抽象劳动”。正是随着市场和交换的扩大,个别的经济单位被纳入交换,被改造成统一的社会经济,后来更发展为一种世界经济体系,我们称为“抽象劳动”的特征便不断得到扩展和加强。由此可见,“抽象劳动”不仅是抽象的,也是社会的、历史的和具体的。同时,这一认识也推翻了查克拉巴蒂对“抽象劳动”的另一项指控。“抽象劳动”不仅没有压抑和抹杀历史差异,而且为种种历史差异预留了广阔的理论和实践空间。对此,马克思自己的回答是最有说服力的:“劳动这个例子确切地表明,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2-43页。) “过渡叙事”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 查克拉巴蒂曾是印度著名的“底层研究”小组的成员。“底层”(Subaltern)一词源出于葛兰西的著作,葛兰西用这个概念来描绘那些非精英的、居于从属和边缘位置的社会群体。这个词还有一层特殊含义,即特指那些被统治、被剥削,但又并不拥有“阶级意识”的群体。印度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古哈等人借用这个术语来描绘印度历史上所谓的“贱民”,尤其是农民阶层。古哈等人认为,过去撰写的历史都是精英的历史,这些历史认为“印度民族国家的形成和肯定这个形成过程的民族主义意识的发展,都绝对地或主要地是精英的成就。在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撰述中,这些成就归功于英国殖民统治者、殖民行政官员以及他们带来的政策、制度和文化;在民族主义和新民族主义的著作中,它们则归功于印度精英分子和制度以及这些精英分子的活动与思想。”(注:Vinayak Chaturvedi,ed.,Mapping Subaltern Studies and the Postcolonial,Verso,London,2000,p.1,p.177.)而“底层研究”小组的历史学家则力图重新发现被历史湮没的底层人民的声音,重新肯定底人民对印度的历史发展作出的贡献,他们的目标是从底层人民的立场撰写一部“自下而上”的印度近代史。“底层研究”小组的工作受到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E.P.汤普逊等人要求在历史中重建工人、农民和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经验的主张的影响。也许正是由于与“底层研究”的这层思想联系,查克拉巴蒂始终没有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价值。在《边缘化欧洲》一书中,他甚至指出马克思主义对于后殖民与后现代的历史写作仍然具有某种“中心性”的意义。 但是,查克拉巴蒂并未就这一“中心性”的意义进行阐发,相反,他从反省“底层研究”的理论前提入手,猛烈抨击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论”。他在书中指出,如果把历史看作由大学学术体制生产出来的一种话语,那么“欧洲仍然是所有的历史,包括我们称之为‘印度’、‘中国’、‘肯尼亚’以及诸如此类历史的至高无上的、理论上的主体,所有其他历史都以某种特殊的方式成为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欧洲历史’的主导叙述(master narrative)的变体。在这一意义上,印度历史自身仍然居于从属(Subaltern)的位置。”查克拉巴蒂认为,尽管“底层研究”的成员摒弃了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叙事方式,力图真实地再现印度自身的历史经验,但他们却并未达到自己的目的,并未改变这种“从属”的位置,原因就在于他们未能超越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框架,未能突破马克思主义的“过渡叙事”。“这种叙事围绕着历史过渡的主题。绝大多数现代第三世界的历史是在这种过渡叙事提供的问题框架内撰写的。这种过渡叙事中压倒一切的(即使常常是暗含的)主题是发展、现代化和资本主义等。”(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查克拉巴蒂从一部在印度脍炙人口的历史教科书中信手拈来一段例证。该书写道:“从1885年印度国大党成立至1947年印度取得独立的60年时间里,我们目睹了可能是我国漫长历史上最伟大的过渡,尽管在许多方面这种过渡还未完成。”查氏指出,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叙述的框架内,这种过渡通常被理解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而所谓“未完成”则通常理解为历史发展的“不充分”,甚至是“失败”。这种理解导致一些印度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认为:“正是对我们国家在实现自身方面的失败的研究——这种失败是由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发展的不充分以致不能获得战胜殖民主义的胜利和一种19世纪古典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构成了殖民时期印度历史研究的中心问题。”(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 查克拉巴蒂指出,从第三世界历史叙述来看,这种“过渡叙事”存在严重的偏见。第一,这种过渡叙事的“理论主体”仍然是欧洲,无论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还是从前者向后者的过渡,这些范畴和叙述都源出于欧洲,都是从欧洲历史中概括出来的。他在书中引用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一段长篇论述之后,直言不讳地宣称,在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等概念背后,“我读出的是欧洲和欧洲人。”(注:Dipesh Chakrabarty,Provincializing Europe:Poscolonial Thought and historical Di 【原刊页号】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p.50,p.50,p.50,p.61,p.62,p.31,p.31,p.30.)第二,在这种“过渡叙事”中,欧洲一贯地充任着历史前进的火车头,而第三世界国家则沦为步履蹒跚的后来者。这种“过渡叙事”不仅把现代性或资本主义描绘为全球性的,而且是在时间过程中逐渐成为全球性的。这就构成了一种“首先在欧洲,然后在他处”的全球历史时间结构,这种历史时间结构进一步转化为一种社会文化评价尺度,这就造成了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先进与落后的社会发展差距。上述第三世界在发展中的所谓“失败”、“未完成”、“不充分”等等,其根源都在这里。 查克拉巴蒂指出,这种“过渡叙事”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殖民主义者早些时候的某些言论。英国殖民者为自己在印度的殖民统治进行辩护时,采用的也是一种“从中世纪向现代文明过渡”的“过渡叙事”。在不同的语境中,这种“过渡叙事”采用的术语或有不同,如从“专制”向“法治”的过渡等等,但它的涵义是大同小异的。查克拉巴蒂认为,所谓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说法,不过是它的一种晚近的变体。 在这里,查克拉巴蒂又一次向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如果“资本主义”、“资产阶级”这些概念都是从欧洲历史的土壤中产生出来的,如果“过渡叙事”暗含的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视角,我们还能用它们来叙述第三世界国家的近代历史吗?我们还能继续在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框架内观察和处理第三世界的历史问题吗?对于这些问题,相当一部分后殖民理论家的答复是否定的。普拉卡什把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称为一种“后民族主义的基础性历史”,而他呼吁建立的所谓“后基础性的历史”,其特点就是彻底摒弃像“资本主义”这样的“基础性概念”,因为类似这种固定和本质性的概念“抗拒进一步分解为异质性”的因素。普拉卡什问道:“如果我们根据资本主义的发展来理解印度的历史,我们如何挑战由资本主义造成的当代世界的同质化呢?”(注:VinayakChaturvedi,ed.,Mapping Subaltern Studies and the Postcolonial,Verso,London,2000,p.1,p.177.) 在这里,我们不可能用更多的篇幅就这种“后基础性的”历史写作展开讨论。事实上,如果要真正重建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完全抛弃和回避“基础性”概念是不可能的,无论这种“基础性”概念是什么。我们所要探究的是,在第三世界的历史撰述中,是否一旦采用了“资本主义”这样的历史范畴,就意味着屈从于欧洲中心主义的霸权,意味着放弃对全球资本主义的文化抵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将后殖民批评家的主张与当代著名的新马克思主义学者、以提出“现代世界体系”理论知名的沃勒斯坦的观点作一比较。沃勒斯坦也集中思考过所谓“过渡问题”,在《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过渡或多种过渡》一文中,沃勒斯坦也批评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种“发展主义”倾向,这种发展主义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从低到高的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并进而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必然在不同的时间逐一通过上述发展阶段。沃勒斯坦认为,这种“发展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面临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站在“发展主义”的立场,我们很难说明,为什么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和“进步”以后,世界上许多民族的情形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与西方国家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沃勒斯坦指出,“发展主义”秉持的是一种历史的单线进化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世界上各个民族都在同质的时间里沿着同一条路线向着同一历史方向运动,它不仅预设了西方国家在这一历史运动中的领先地位,而且要求世界上其他民族按照西方国家的模式来规划自己的发展道路。沃勒斯坦对“发展主义”的概括和批评,使人不由联想起查克拉巴蒂的类似观点。 但二者的相似也仅此而已。在处理错综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关系时,沃勒斯坦与查克拉巴蒂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他不再把单个的民族国家,如印度、中国作为分析单位,而是把现代世界体系作为分析单位。这种现代世界体系就是资本主义体系,用沃勒斯坦的话说,“资本主义与世界体系(单一的劳动分工和多种政治与文化)是一枚钱币的两面。”(注:Immanuel 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6,p.53,pp.18-19,p.61,p.141-142,p.7.)沃勒斯坦指出,这种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最初出现于16世纪的欧洲,但从一开始,它所涉及的就是一个世界体系,而不是某一民族国家。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个民族国家都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反映着整体的部分而存在”(注:Immanuel 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6,p.53,pp.18-19,p.61,p.141-142,p.7.)。它们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特征。但是在理解某一民族国家内部的阶级矛盾和政治斗争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把它们放置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来考察。沃勒斯坦进一步指出,这种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是以世界范围的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它由中心区域、边缘区域和半边缘区域三个部分组成。三个部分被分派承担不同的经济角色,发展出不同的阶级结构,采取不同的劳动控制方式。中心区域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生产制成品再向边缘区域倾销,从中牟取暴利,并控制着世界经济的金融和贸易市场。边缘区域一方面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又提供市场。半边缘区域则介于两者之间。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平等交换”,这种“不平等交换”“由强国强加于弱国,由中心区域强加给边缘区域。”这样,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部就形成了双重的剥削关系:一方面“由生产资料所有者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价值”,另一方面“由中心区域榨取整个世界体系的价值”。(注:Immanuel 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 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6,p.53,pp.18-19,p.61,p.141-142,p.7.) 这种现代世界体系理论与发展主义构成了鲜明的对立。首先,它粉碎了发展主义关于“整体发展”的幻想。尽管在这一体系内部某一民族—国家的位置会由于多种原因发生变化,如从半边缘进入中心,或从半边缘退向边缘,从而表现出“进步”或“衰退”,但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不会改变,内部的不平等关系也不会改变,因此,“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部,不可能所有国家都同时发展。”(注:Immanuel 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6,p.53,pp.18-19,p.61,p.141-142,p.7.)其次,既然每一民族—国家的处境是由它在这一体系内部的结构位置所规定的,是各不相同的,那么就不存在一种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单一的历史路线或发展模式。正如沃勒斯坦所说,“发展主义视角认为,发展模式是由老的发达国家提供的,但从世界体系的角度看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模式(一个机械的概念)。”每一个第三世界国家都拥有自己独立的发展道路。 沃勒斯坦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考察“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命题的。他指出,过去人们笼统地用“过渡”来解说的其实是三种不同的历史现实。第一种是指从封建的欧洲向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转化,这一过程大约发生在1450—1640年之间。对于沃勒斯坦来说,这是历史上唯一的“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另外两种情形虽然过去也被称之为“过渡”,沃勒斯坦认为并不正确。其中一种是指16世纪以后发源于欧洲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在地理上的扩张,它不断把新的地区囊括进这一体系之中。在全球范围内,这一过程在19世纪末已经基本结束。另一种则是指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部劳动力的无产阶级化和土地的商品化进程。沃勒斯坦认为,后面这两种情形“都不涉及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化,而是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发展的两个方面。”(注:Immanuel 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6,p.53,pp.18-19,p.61,p.141-142,p.7.) 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接受或者拒绝沃勒斯坦对“历史过渡”所作的具体解释,甚至有充分的理由接受或者拒绝整个“现代世界体系”理论,但人们不能不承认,尽管这种理论仍然以马克思的生产方式学说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石,仍然通过“资本主义”展开自己宏观的历史视野,但它却并没有如一些后殖民理论家所预言的,成为欧洲中心主义的俘虏。事实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后殖民理论家能够像他们一样深刻地揭示出全球资本主义内部的不平等结构,揭示出被强行置于这种不平等结构中的第三世界国家长期贫困和不发达的根源。过去人们通常把这种贫困和不发达的根源。过去人们通常把这种贫困和不发达归咎于第三世界国家固有传统的羁绊或历史的惰性,但现代世界体系理论告诉我们,这种贫穷和不发达其实是由这一体系内处于边缘区域的国家和中心区域的国家之间的“不平等交换”,即国际劳动分工的结果。正如沃勒斯坦所说,“当代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既不是一种与发达社会相联系的‘传统’社会的形式,也不是向‘工业化’过渡的初级阶段,而是在世界体系中作为边缘的原材料生产领域的结果,或者如贡德·弗兰克所说‘不发达——正是资本主义四个世纪发展的必然产物’。”(注:Immanuel Wallerstein,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6,p.53,pp.18-19,p.61,p.141-142,p.7.) 沃勒斯坦等人卓有成效的工作告诉我们,任何对资本主义的抵抗和批判,都只能建立在对这一体系内部矛盾的深入揭示和科学阐释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取消这个范畴就可了事。像资本主义这样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种叙事或一种话语,而是客观存在的历史现实,因此并不是说取消就能取消得了的。试想,如果我们将与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殖民主义也作为一种“基础范畴”一并取消,那么后殖民的衮衮诸公又到哪里去寻找安身立命之地呢? 最后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同样是从反对欧洲中心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同样是反对把欧洲国家的社会发展模式(无论是所谓“过渡叙事”还是“发展主义”)强加给第三世界国家,为什么后殖民理论与现代世界体系理论最终南辕北辙,越走越远呢?查克拉巴蒂在《边缘化欧洲》一书中明确反对把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看作后殖民主义的根源,因为这样等于是重演他所反对的“首先是欧洲,其次在他处”的思想逻辑。但这一思 想联系恰恰是很难遮掩的。在书中,查克拉巴蒂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最后往往都指向 马克思主义的“抽象主义”和“普遍主义”。正是这种“抽象主义”和“普遍主义”使 马克思在强调资本的普遍逻辑的同时,压制和忽视了历史的差异。而查克拉巴蒂在书中 所坚持的,是一种“差异性”的认识论。这种认识论是后殖民主义者的立论基础,其涉 及的差异性不是对某一特殊条件和特殊境况的描述,而是构成语言、现实和意义的基础 ,因此它是绝对的。在这种认识论看来,像“生产方式叙事”这样的主导叙事或像“资 本主义”这样的“基础范畴”都不可避免地会压制自身的差异性、异质性和多元性,所 以后殖民理论家拒绝各种系统化与整体化的理论努力。而正如卢卡契所指出的,马克思 主义认识论的基础,恰恰是所谓“总体性”,即避免简单地抓住事物的一个方面,或只 是将事物作为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从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从事物内部各部分 的相互矛盾和促进关系来把握事物的本质,当然,这种总体性并不排斥差异性。马克思 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主 义所说的总体性,就是这种“多样性的统一”。很显然,现代世界体系理论遵循的是这 一总体性原则。正是这种认识论上的深刻对立,决定了后殖民理论和现代世界体系理论 在面对全球资本主义和非殖民化等问题时采取了不同的立场,而这也正是后殖民主义与 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对立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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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错落的山城,笼在淡淡的雾气之中。嘉陵江与长江穿城而过,浪潮奔涌。人流拥堵的街道,和长江边上设计新潮的、状若“坦克”的重庆大剧院,无不彰显着这个中国内陆最大城市经济疾行的雄心。从13年前成为直辖市以来,重庆的发展从未像现在这般异军突起,58岁的重庆市长黄奇帆因此而格外引人注目。2009年,国务院以当年“三号文件”形式,明确了重庆的发展思路。重庆成为内陆惟一保税港。随即,重庆市政府将这些政策分解为上百项任务,下达区县或政府各部门。这一年,重庆GDP增速列全国第三,利用外资的增速排在全国首位,国有资产规模居全国第四。继浦东新区、滨海新区之后,优惠政策更丰富的两江新区在此崛起。在这年年底,原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成为重庆市代市长,并于今年1月正式出任重庆市长。黄奇帆在重庆经济领域“新政频仍”,他本人坦言敢言,与媒体交谈也并不在少。惜乎他忙记者也忙,许多事又在摸索之中,交谈无不匆匆,记载仍是片断。我们期待获知他更完整的思考。9月下旬,按事前约定,我们专赴重庆,在黄奇帆的办公小楼与他交谈了整整八个小时。采访从上午10时40分至晚7时,即使中间在小楼一层午餐时,他也仍在谈,我们则边吃边记,采访并未中断。当下外界对重庆经济,有热望也有疑虑,有期待也有异议。人们在问:重庆的著名融资平台“八大投”(即重庆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和水投公司,均由重庆政府拥有、授权经营,是重庆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公共领域重大项目重要的投融资平台——编者注)依赖土地运作,运营资金庞大,角色如何定位?风险如何控制?刚刚施行的户籍改革,以及涉及“土地证券化”试验的“地票”制度,从理论到实践怎么摆脱强征农民土地的嫌疑?为推行住房“双轨制”改革而一次性推出的公屋建设计划,是否超出财政支付能力而透支未来?此外,关于国资的地位,关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关于政府角色的认知,许多问题萦绕人们心头。在接受采访时,黄奇帆回应争议,坦诚而谈,详述了重庆正推行的公租屋计划、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创新型加工贸易模式,以及筹建西部金融中心等课题,对于“国有民营”之议也坦言了自己的想法。黄奇帆来自上海。他早年在沪当工人,后来念过上海机械学院仪器仪表系,“文革”结束后从工程师当到厂长,上世纪80年代前期进入上海市经委。90年代前期他一直搞浦东开发,当过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也当过浦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后来升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还担任过市经委主任。2001年10月,是黄奇帆人生又一大转折:他调任重庆当副市长,后来又担任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间分管国资、工业、教育、金融等领域。在重庆,他已经干了九年。采访和观察让人觉得这位市长更像“重庆的CEO”。不过,重庆毕竟是一个拥有3000多万人口、40个区县的直辖市,而且有2000多万人口仍在农村。一市之长的思考和作为,与治理企业大相径庭。他其实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的经济执行官。在采访黄奇帆前后,我们也对重庆“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背景性采访,在此一并刊出。希望我们以此侧面所做的记录,对于读者了解这个变迁中的大都市是有意义的。“住有所居”背景2010年10月14日,重庆秋季房交会在国家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后正式开幕。300平方米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下称公租房)会展”展区成为这次房交会最为特别的地方。在这里,市民可以看到重庆2009年启动的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计划的相关资讯。按照计划,这批预期为150万重庆市民预备的公租房,将在两年后正式供市民申请租住。这也是黄奇帆担任重庆市长后递给外界的一张“城市形象名片”。今年8月初,他在接受采访时手持几份文件走入会议室,其中一份便是自己撰写的关于这项计划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黄奇帆提出,中国城市住房制度从政府全包全揽的计划分配,到主要由市场供给,在实践中,都导致了一种供给方式为主的“单轨制”,难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重庆的研究认为,30%-40%的城市居民由政府保障房供应居所,60%-70%的居民则由商品房供应这样的“双规制”更为合理,可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水平人群全面覆盖。这一思路,与2009年末的重庆经济工作会议的提法一脉相承。此次会议提出,重庆要继续大规模建设包括城市廉租房、农民工公寓、公租房等,同时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2010年的重庆“两会”期间,新任市长黄奇帆进而提出,重庆市将从2010年起,在未来10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其中,头三年新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到了6月,这一计划增至头三年在主城区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7月,重庆公租房管理局成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重庆在主城区大规模新建公租房,在郊区则以收购和改建为主。户型为35至80平方米,每五户设置一个地下停车位。在布局上,主城区公租房主要分布在重庆内外环线之间、城市地铁、轻轨沿线等交通条件较好的大型聚居区,每个聚居区里公租屋小区与商品房小区按1:3混建,小区标准配套和物业管理与一般商品房小区无异。重庆拟建的这种20万人容量的聚居区共21个。政府将划拨建设用地,并豁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降低公租屋的建设成本,以保证其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目前,1200万平方米公租房已经兴建。如果一切进展顺利,公租房将逐步整合取代旧有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重庆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就将简化为应付拆迁改造为主的安置房和公租房两大类,实现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的全覆盖。疑虑● 按照目前的规划,最近三年的公租房建设的总投资规模超过700亿元。如果考虑到政府划拨3万亩土地投入建设,由此损失的土地收益大体也将达500亿元,一加一减,已与2009年重庆财政收入1165亿元相抵。公租房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私人房地产企业为何无缘参与投资开发?政府应该直接投入多少为宜?● 公租房运营怎样保证现金流与资金性质和融资成本相匹配?重庆如果有意尝试诸如Reits等金融工具融资,政策空间能有多大?● 公租房管理在国内并无先例,如何公正、公开地界定公租房住户,防止公租房成为新的寻租工具?黄奇帆说:“公租房姓‘公’不姓‘私’”重庆的公租房计划是整体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去年年底提出了“双轨制”、三端调控的改革模式,即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优惠、高端要遏制,这是涉及整个制度安排的事。在低端保障这一部分,过去主要是拆建危旧房后按标准安置的保障房,以及历史积累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但是,这些统统加起来,只够这个城市百分之十几的居民居住,其中,廉租房仅保障3%,经济适用房保障大约10%。如果按照我们的测算,需要保障35%的城市居民的话,重庆至少要新增20%左右的保障房。我们的做法就是推出目前这样的公租房系统。要么不干,要干就到位,不能高高举起一面旗帜,却起不到实际作用。公租房需要形成较大的体量,才能保证有效的覆盖面。以重庆未来容纳1000万城市人口计算,新增20%左右的保障房,就必须解决200万人的居住问题,就需要4000万平方米,这也是我们提出的十年计划。目前,我们首先提出三年3000万平方米的计划,今年上半年已经开工1200万平方米,到明年上半年便可以开始出租。同时,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明年1000万平方米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动迁、土地平整。不存在干不成的问题。3000万平方米造完后,也许够了,也许不够,重庆会在以后的阶段里,根据需要,再用两三年再去造1000万平方米。总之,我们的特点就是起步力度极大。这么大的力度,确实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因此,有人提出,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来参建。有些地方搞公租房,就是由房地产商拍地,然后按与政府协议,腾出10%的地来造公租房。但到底是政府出钱造,还是私有的房地产商出钱造?公租房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呢?如果引入私营开放商,由他们建设的公租房产权如何界定,政府是否要给予政策优惠?开发商的利益诉求和政府的保障取向价值如何平衡?包括未来配租、管理等环节都很容易出现政策不清、分配不公和利益输送等问题。为确保公租房的公共保障属性,公租房应该由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承建。香港和新加坡这些资本主义体制下建设保障房也是由政府主导,不由私营企业承建和持有产权。作为社会主义政府,我们更应如此。“资金远近账”在融资方面,我们现在平衡得比较清楚。重庆公租房从土地加建设的成本角度计算,大体是每平方米2500元,即3000万平方米要花750亿元。其中,政府出250亿元,社会融资500亿元。政府先期投入的250亿元,包括注入的3万亩土地。既然是造公租房,按征地动迁时候的成本大约每亩60万元算,相当于政府投入接近200亿元。这之后,政府再把每年土地出让收益的5%、部分税收、政府的机动财力,在三年调50亿元进去,大体上这就是250亿元。因此,政府出这个钱,并不是很累的。因为过去几年,我们储备了大约22万亩的土地。从海外的经验看,公租房事实上是一个世界级的优质投资项目,资产安全而且能增值。目前,我们有五种资金可以利用:一种是保险资金,一种是社保资金,一种是银行资金,一种是信托资金,此外还可以发债券,各种金融工具都是社会资金,叫作“政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但是,这个社会资金参与不是私人企业用股权形式来参与,而是金融工具来参与。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从银行贷款200亿元,利率基本上是6%。保险公司也非常积极,保险资金如果存入银行,只有3%多的利息,政府能给他们4%以上的收益。从保险公司我们可以借200亿元。还有 100亿元,正在和社保基金讨论。总体而言,我们从金融机构借贷500亿元,平均利息在5%左右。这意味着,每年需要支付25亿元的利息。而重庆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理论上每平方米每个月租金10元钱,一年就可以产生36亿元租金收入。这完全可以匹配25亿元的利息,现金流是平衡的。更重要的是,公租房支出的几百亿元,和政府扶贫帮困支出几百亿元是不同性质的。公租房就像买了一堆黄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因为公租房作为房产要跟商品房同区域“混建”,配套完全一致,其价值将与商品房一样,随着时间和社会整体财富提升实现同步的增值。在这个价值提高的过程中,首先,租金在占住户收入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绝对数额将会逐步提高,增值的租金将能够支付目前公租房融资本金。此外,如果到时候社会不需要那么多公租房了,这些公租房楼盘本来就和商品房的楼盘区混杂在一个地方的,可以像商品房一样出让获利。这也能收回本金。因此,政府应该在一个地区新兴的时期“跑马圈地”,大规模造公租房,相当于储备大量好地段的房产。即便房产价值进入平衡阶段,公租房运营模式仍是低风险的。公租房管理局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运营公租房,其原理与商品房出租的运作一样,即通过长期出租平衡投入和收益。由于公租房资产的成本更低,在重庆,相当于同等商品房一半的成本,厘定租金标准,则不超过平均租金六成。因此,即便不考虑升值,公租房管理局进行出租循环是不赔本的。“把关准入,封闭运转”公租房的租户对象,我们确定是“3+1”。这个“3”里面,第一是重庆户籍人口中的原住民,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第二是进城农民工;第三是新生代,在重庆就业的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在这里,公租房没有户籍的概念,只要在重庆有工作,符合单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标准,就可申请。除这三种,第四种叫“+1”,“+1”就是将多年的劳动模范、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引进专才等特殊人群纳入其中。这些人不一定是中低收入人群,但是,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可以放宽条件,按属地原则申请,不受收入标准限制。这是我们的一个特点。另外,重庆市政府已经宣布不会再造经济适用房,也不再单独造廉租屋,也就是说,保障房将以公租房为主线,整合前两种方式。公租房造出来以后,首先向中低收入群体配租,廉租房即在公租房的系统内,只是租金更低,象征性地收取。公租房的租户不能转租房屋,在连续租满五年后,可以把公租房买下来。但是,与经济适用房不同,我们规定,任何公租房变成产权房的时候,可以在家庭里面使用、继承,但不能当作商品房在市场上出卖。如果有出让的需要,只能限价卖给公租房管理局,即“封闭运转”。经济适用房一定期限后可以上市转让的做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们对此做了反思,确保公租房的保障属性不受破坏。此外,我们还用回笼的资金“反哺”建设和管理成本,并准备在未来对高端商品房征收的房产税,以此作为公租房运营资金的重要渠道,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补记在重庆大张旗鼓建设公租房之际,2010年6月,国家召开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随后,浙江等东部省份陆续酝酿出台地方性公租房发展方案。此时,重庆做法的优劣、成败尤显得意义重大。在与黄奇帆的交谈中,可以感受到,重庆将通过政府的强力主导,完全变更国内过去十多年来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流的保障房供应模式,将保障房彻底纳入政府供应的范围,并对实施方案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划和计算,改革力度很大。不过,从长期看,政府持有公租房,后续维护、更新改造以及管理、服务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需要严密制度和有力执行来杜绝寻租。而政府将更多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房领域后,如何通过市场杠杆提升运营效率,避免“全能政府”,从来都是现代政治治理的难题。此外,在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重庆的公租房实践仍凸显了国家政策的限制。重庆市金融办主任罗广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透露,重庆曾考虑发债融资,但是,在地方政府举债方面,国家政策并没有开口子。此外,类似香港等地公屋运营的Reits模式,在内地也依然缺乏操作空间。户籍改革攻坚背景重庆有2000多万农村人口,城乡统筹发展不容忽视。2007年5月14日,重庆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渝府[2007]65号文”,批准九龙坡区设立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综合现行示范区。此后,九龙坡区将改革的首要重点放在加快推进户籍配套制度改革上面,提出“逐步建立符合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月后,重庆成为国家统筹城乡改革实验区,户籍和土地改革被摆在首位。黄奇帆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差异化分配城乡利益最直接的标志。此前,各地也多有改革探索,却都没有跨出实质性步伐。重庆的雄心便是真正破题。九龙坡区自2007年启动户籍换社保试验。同年8月21日,在重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工作会议上,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将这一试验扩大,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户口”。在这份文件中,重庆市政府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而对于那些能“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与之相应,重庆建立了土地交易所,除了用于农村各类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交易,还推出了旨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制度的“地票”制度。根据这项创新制度,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复垦为耕地,验收后即可形成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凭证,亦即“地票”。地票在土地交易所公开拍卖,需要建设用地指标的主体,均可在政府制定的交易基准价格基础上参与竞购。地票拍出后,即可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地票拍卖所得,按8:2的比例分配给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组织,地票持有者则可在日后凭地票竞购相应面积的城镇建设用地,其购买地票的费用,可冲抵这些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及至2010年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召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标志着重庆市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主要面向重庆市籍的农村居民,主城区、31个远郊区县及乡镇对农村居民的转入条件有所不同。主城区需要申请人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户;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则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的条件则较为宽松,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施行,据此,自主城区到远郊区县,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士,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农民转户后三年内可保留“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到8月15日,相应的土地补偿、社保缴费标准出台。目前,全市40个区县807个派出所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农民转市民申请。按照“分两步走”的规划,2010年至2011年,重庆将推动338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第二步,则在2012至2020年间,以每年转户80万-90万的速度,最终累计转户1000万人,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以上。目前,这一比例仅为29%。与公租房计划一样,这次改革起步力度极大,亦因涉及人口众多,被称为全国最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除了规模,此次重庆转户,亦有多项突破措施。首先是转户对象并没有局限于本地农村户籍人群,还包括外来的、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其次,这次改革的“农转非”条件比较简单,仅参考务工年限或投资纳税,比较接近户籍制度作为人口登记基础制度的本质。第三,转户后,农民将“穿上城里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同时“脱掉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三件衣服”,同时,重庆规定,在三到五年的过渡期内,转户农民可保留这些土地资产,此后,政府有偿收回。第四,在宅基地退出中,根据“地票”制度,尝试运用金融工具调节城乡土地资源。目前,第一阶段的338万人口转户正在推进,其中包括整体将70万在重庆就读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校的农村户口的学生转为城市户口。疑虑过往各地户籍改革往往陷入城市向农村单向扩张,以城市获取农村土地资源为落点,此项改革之难由此可见一斑。在2004年,广东深圳在将特区外全部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市户口的操作中,便直接提出“转地”概念,承认此举目标是为深圳城市发展补充储备土地。重庆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甫一出炉,即面临诸多争议。由于政府制定大规模转户计划,亦引发社会质疑是否“强制农民转户”,强制城市化。事实上,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得知,在重庆九龙坡派出所,即有每月必须转户多少的硬性指标,有违自愿原则。● 由此引发的是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的怀疑—重庆是否仍在重复以城市化名义对农村资源再次盘剥的老路?● 即便出发点良好,使用农民并不熟悉的金融工具—“地票”来实现农村建设性用地退出和使用权增值,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中,怎么合理分配集体组织与农民的收益?是否能保障农民成为受益主体?● 户籍制度改革无疑要付出巨额成本。以重庆第一步转户338万人计,总资金需求已达2070亿元,其中,城市的“五大保障”须花费1300亿元,推出农村“三大保障”需要770亿元。政府如何“埋单”?●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长期捆绑了不同标准的社会福利,欲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为何不直接取消户籍,改为人口登记制度?黄奇帆说:“平衡土地资源但不以转地为前提”跟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发展有三个悖论。首先,城市化过程中,只有中国耕地越来越少,这跟户籍制度有关。因为当农民进城以后,如果真正成为城市居民了,农村的宅基地本应退出转为耕地;如果进城的农民没有成为城市居民,多年后,他又要回到农村建房子,那他农村的宅基地就不退出来,最终,他两头占地。只有中国存在这样的奇怪现象。第二,在城市化后,农民的土地越来越细碎,没有规模效应,这同样跟户籍制度有关。现在,中国有2亿农民进城,可他们实际上进不了城,还是要回农村,还是9亿农民在分18亿亩耕地。城市常住人口再多,户籍制度不变,土地依旧难以实现规模经营。第三,全世界城市化过程中,社会总是有两类人:一类是城市居民;一类是农村居民,只有中国出了第三类人——农民工。他们每年像候鸟一样迁徙,这同样是户籍制度造成的。既然农民工对城市做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为什么要通过户籍制度限制他们?分析这三个悖论,可知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让农民富不起来的制度。作为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的城市,重庆市必须破题。如果这件事办好,还能够拉动消费,城乡的土地资源也能平衡,我刚才说的三个悖论也能够迎刃而解。以城乡资源互动来说,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红线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以建设用地为例,如果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退出宅基地,城乡建房用地相抵后,至少人均节约用地130平方米。全国如有2亿农民转户进城,宅基地复垦后,理论上可以净增耕地3万平方公里。那么,我们是不是以土地置换为户籍改革的前提呢?我可以明确地说,重庆市目前允许338万人进城转户,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自愿原则,农民工能换户口,是以他的劳动力、以他的有效的就业为前提。他的劳动力能将城市的人口红利增加。其次是使城市年轻化,因为重庆城市平均年龄已经到了50岁了,这些转户的年轻劳工可以使平均年龄下降到40岁,延缓城市老龄化。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不存在强要土地的问题。实际上,首先要解决的人里面,有60万-70万的中专、职校学生,8月已经把档案准备工作做好了,9月开学即整体转为城镇户口。还有60万-70万左右的新生代农民工,这些年轻人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制度,在农村大多数是没有承包地的,也就是没有转户换土地的可能。此外,我们还要将44万历史遗留的“农转非”未转人员一次性转户。剩下来约150万人,是有地的农民,是不是交了地才给他户口呢?也根本没有以这个为前提,只要符合工作年限条件就可以转,“五个保障”一步到位。而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则给他们三到五年时间,自由考虑是否要退出。但是,目前不能撂荒,要委托给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农村‘三大保障’逐步退出”农民转户进城后,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理应该随即退出在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但是,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硬性要求退出,那是典型的本本主义,是对农民基本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弹性退出机制,保障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对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给予三到五年过渡期,并保留与农民身份相关的计划生育、与土地相关的种粮直补等权益。过渡期内,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只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在农民通过三到五年逐步适应城市生活,对土地依赖程度减弱后,认为不再需要农村的“三件衣服”时,即可毅然脱掉。这是尊重农民意愿的表现。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收益归集体,使用权收益归农民,为此,我们建立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退出补偿机制。其中,宅基地退出以土地交易所为交易平台,农民除了参照征地政策获得一次性补偿外,还可以参照“地票”在交易所的价款,一次性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仍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以“地票”的形式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目前,重庆在土地规划上的做法是,每年从国土资源部获得的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和工业用地,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则通过购买地票,来取得额外的用地指标,每年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用地指标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这样,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满足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还可以利用级差地租,提升农村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从重庆的实践看,偏远农村宅基地复耕后的价值,由每亩2万元上升到每亩15万元左右。这些收益如何在农民和集体组织间分配,我们一开始的方案是5:5分,后来定为8:2,即农民8,集体2。同时,如果农民已经不在农村居住,进城了,土地完全交给村集体了,则“地票”的全部收益都归农民。承包地比较简单,退出时按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对本轮承包期剩余年份的权益给予一次性补偿。目前,一般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农民每亩可以获得10万元以上的补偿,流转承包地每亩可以获得1万-2万元不等的补助。此外,为解决转户与退出不同步的问题,我们组建了农村宅基地整治流转机构,并设立了50亿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若集体组织支付退出的承包地补偿有困难,可由这部分先垫付。“成本理应由社会各方面共同分担”作为一项时空跨度较大的改革,户籍改革的成本不是全部即期支付的,而是通过一段时间渐进到位。在城市的“五大保障”方面,养老和医疗是大头,转户对象多为青壮年,大规模的资金需求会在今后10年到15年逐步体现出来,目前解决338万进城民工的福利问题,需要花1400亿元。其中,政府需要投300亿元,主要承担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就业培训以及公租房、学校等社会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但是,平均每年只需投入20亿元。重庆每年财政收入超过1000亿元,拿20亿元为农民工做这件事,实在不是难事。企业则要承担900亿元。按现在的规定,如果农民工在工厂月收入1500元,企业按工资基数的12%为他买养老保险,转为城市人口后则为 20%,差八个百分点,为此,企业15年内要增加支出400多亿元。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个农民工一年付480元,城市职工1400元,差1000元,转城市户口也会使企业增加400多亿元投入。两者相加就有900多亿元。有人担心,这样企业负担太高,会破坏了重庆的投资环境。请问美国政府都对公民不分种族、不分民族同等待遇,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居然把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区别待遇,公平吗?政府就该制定这个游戏规则,要求国企、民营、外资、内资,只要在重庆生根的企业,通通都要这样做,体现同工同酬同待遇的公平。还有200亿元,用来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理论上,已经在重庆城里待五年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有房子住。但是,有了户口后,可能需要把父母、孩子接过来一起住,可能就改租公租房。在另外的预算里面,重庆市投入了750亿元做公租房,不需要政府再出钱了,而由转户居民自己出租金养自己,这大概就是200亿元。“‘户籍无用轮’脱离实际”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制度,长期以来捆绑了大量不同标准的社会福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有人认为,户籍在现阶段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其实,不同群体对户籍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对富裕阶层而言,可以不受户籍制约“天马行空”,可对农民、特别是贫困群体来说,户籍仍然是最终的“保护伞”,因为农村的“三大保障”仍然是可以退守的避风挡雨之处。所以,单纯取消户籍,只是超越发展阶段的乌托邦式的玄想。户籍改革是综合性社会重大变革,既要考虑社会心理,又要考虑利益平衡,也要考虑可操作性,还要考虑成本的承受度,是多种因素交织的复杂体系,因此,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绝不以强制性措施来推进。补记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和复杂注定了其极富争议。尽管重庆市政府有决心,有举措,但这一改革事关最重要的两种资源——土地与人的配置,其落实要远远难于构想蓝图。重庆创造了相对简化的“农转非”条件,较过往更为重视人本主义,也强调了交易中的自愿原则,但仍未完全摆脱以行政指令推进城市化的套路。农民的愿望能否真正得到尊重,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改革实施,而“魔鬼藏在细节中”。地票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亦值得关注。在重庆土地交易所成立初期,政府对交易双方的资格条件未作特别限制,农民即可参与地票交易。但是,因为土地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原始成本,实践中往往是有关公司直接替农民整理土地并自己成为交易主体,在地票卖出后再分给农民部分收入。交易主体悄然变化,农民利益如何保证?目前尚无法治手段确保农民从地票交易中获利。一位持续观察重庆户籍改革的土地专家指出,重庆的做法并非不可为,但仍需解决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操作透明度不足等问题,以保障农民权益,核心还在于围绕土地权益的法治体制完善。加工贸易构思背景在谈及户籍改革时,黄奇帆提及吸引新生代劳动人口,以增加城市人口红利。这与重庆正大张旗鼓吸引加工贸易的战略亦互为表里。新一轮产业转移的明显特点,即地方政府主导及优惠政策竞相出台。重庆亦在其中角力,并从过去30年给沿海带来极大利益的加工贸易入手。过去20年,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物流成本占比很低。在黄奇帆看来,这是东部沿海尽占区位优势的原因,而重庆发展加工贸易,便须以新的模式解决物流成本、产业配套等问题,“一头在外,一头在内”。以此新策略,他曾于2008年亲赴美国惠普公司,说服惠普将4000万台产能的电脑生产基地落户重庆。此后,他再赴台湾,将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代工企业富士康引入重庆。广达、英业达等电子代工巨头接踵而来,大批零部件企业亦相继跟进。所谓“一头在外,一头在内”,即沿袭销售市场“一头在外”的同时,将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全部实现本地化,聚集在同一城市和地区,从而大大降低物流成本。与此同时,重庆亦在过去几年大力发展物流业,调整江北机场改扩建规划,开通重庆至深圳盐田港的“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五定”班列,此外,由于欧亚大陆桥南线打通,也使重庆到欧洲比沿海海运到欧洲快了24天。疑虑“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新模式,并不完全被外界认可。● 从零部件到组装到研发全部在本地配套,会不会因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需求不一致,牺牲最优性价比?● 笔记本电脑下游企业向内地前移后,上游供应商将如何动作?● 重庆另辟蹊径的加工贸易新模式,是否将导致与东部在低端加工贸易业上的零和博弈?黄奇帆说:“‘重庆模式’的三个概念”对西部而言,物流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解决,加工贸易向内陆转移的愿望就只能是一相情愿。我们用整机和零部件垂直整合的模式,改变了世界上整机、零部件代工、设计和销售水平分工的模式,实现了一体化,并形成了新的核心生产力。这其实是重庆“一头在内,一头在外”加工贸易模式的第一个概念。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全球工业产品纷纷萎缩,但笔记本电脑销售逆势增长20%以上。我们决定把发展的眼光聚焦到这个市场前景广阔的行业中。2008年,我曾到惠普总部与其总裁会面。我提出,当年全球笔记本电脑产量约1.6亿台;到2011年、2012年,可能会达到3.2亿台或者3.5亿台。惠普在全球市场中占据四分之一份额,意味着未来有4000万台增量。对于这些新增的产量,你们是放在中国沿海就地扩张呢?还是有新的布局?我提出,在重庆把一个整机所需要的零部件80%本地化,使得零部件运输几乎没有物流成本,剩下20%极少的战略物资在世界范围内配置。如果三年后,重庆未兑现承诺,由此引发的全部物流成本,由我们补贴。我们一拍即合,他们决定将4000万台电脑生产基地放在重庆。当品牌商决定地点后,代工商就会跟过来。2009年1月,我去台湾见了富士康的郭台铭。一见面,我说我不是来招商的,我是来跟你讨论一个战略。惠普给了重庆4000万台电脑的单子,你如果有兴趣的话,至少可以把三分之一或者把2000万台交给富士康做,把你的零部件制造基地,也带到重庆去。谈了一会,郭台铭把富士康的四个副总裁、十个部门经理都叫来了,跟我讨论了三个半小时。拿下惠普、富士康等项目后,100多个零部件供应商跟着来了,因为零部件生产有规模效应,需要大项目来带动。传统的加工贸易其实是浪费能源、浪费交通、浪费物流的模式。石油是10美元一桶的时候可以这么干,现在近100美元一桶了,就不合理了。现在,哪个地方能实现整机加零部件一体化,把一个整机所需要的零部件80%本地化,使得零部件运输几乎没有物流成本,谁就是一个有核心竞争力的生产基地。重庆本身就拥有比较深厚的工业基础,能够支持本地生产80%的电脑零部件,就地生产,就地组装。笔记本生产基地在重庆落户后,惠普、思科、富士康、英业达等的研发中心也纷纷落户,使重庆由单一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拓展成为IT研发机构的集聚之地。新模式的第二个概念是以人为本的“社保模式”。加工贸易的特征,一个是大进大出,一是劳动力大规模集聚。我们搞加工贸易,也会聚集数以万计的劳动力。传统加工贸易存在“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员工的生产和生活往往局限在厂区狭小空间。加上户籍制度的缺陷,极易导致员工出现心理问题。富士康在深圳厂区的 “12跳”就是例子。我们改变了这种模式。所有的加工贸易企业只管厂里的事,职工出了厂就步入社区、进入城区、融入社会,是一个社会管理,不是企业管理。我们在加工贸易区造宿舍,给初级员工居住,中级员工住公租房,高级员工住商品房,自己买,给予个人所得税退税。以这样三个层次,把员工分散开来。因为政企分开,政府和社会把员工生活揽下了,企业只造厂房,不要去造宿舍了,它的投资也节省了,这也有利于招商引资。第三个概念比前两个更有宏观意义,即金融结算模式。在过去,中国有11000亿美元的加工贸易额,全部的金融结算都在海外,中国的各个沿海省仅收到了劳动力的加工费,加上大多数税收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免五减半”,等于就没收什么钱。加工贸易在全球布局,如果每个地方都设一个结算点,是低效和浪费的。所以,这20年来,不管一个公司的结算体系有多复杂,全球的加工贸易都在第三地做统一的结算。比如惠普,在亚太地区有1000亿美元的加工贸易,结算在新加坡。我们跟惠普合作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下,我们对外汇管理制度开展了改革试点,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离岸账户,并使人民币自由兑换。通过跟惠普最高层的艰苦谈判,最终促使惠普将亚太结算中心转移到重庆。这结束了中国只有加工贸易而没有结算中心的历史。它给重庆带来巨大的好处,即“结税”、“结汇”和“结人”——给政府带来税收,同时给结算银行带来中间收入,并提供成千上万高级会计师等“白领”岗位。这三个概念结合才是“重庆模式”。通过这种模式,重庆同时占有了加工贸易“微笑曲线”的两个高端,因为当你把零部件集成在这里的时候,高端研发也有了;当你把销售、结算放在你这里的时候,附加值高端也有了。重庆的加工贸易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具体行动。“推动贸易高端业务竞争”重庆通过创新模式,把世界笔记本电脑加工贸易增量这一块“抢”到了重庆。以后西部地区也可以按我们的方法去获得新项目,提高整个西部在这一产业的市场占有量。这自然有利于缩小东西部差距。这是个适合中国西部、甚至是适合整个地球的新加工贸易模式。重庆也并不担心经验被沿海复制。沿海也可以将零部件和原材料集成整合,但是,当物流成本打平以后,加工成本就起决定作用了。内地油电煤运的成本低,加工成本也比较低,我们仍有竞争优势。补记重庆对于加工贸易发展模式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中国加工贸易的新局面。不过,我们采访的许多分析人士也认为,重庆加工贸易的格局以项目破题,很大程度还是得益于中央给予重庆诸多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批给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和西永综合保税港区,使之成为内陆惟一拥有两个保税区的城市;重庆在惠普项目后进一步促使惠普将加工贸易结算中心从新加坡搬至重庆,亦有赖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重庆独家试点开设连账户和人民币自由兑换。在采访中,黄奇帆谈到他在设立结算中心的创新时说:“在这里当市长其实是很幸福的,不断地在改变一些事情,而这些事情都是国家的大事情,甚至和全球有关系。每一件事都可以给重庆带来几十亿、上百亿的税收,这才叫做核心利益。”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不过,截至目前,全球加工贸易的总量仍集中在沿海,在中国,广东、江苏和上海三个省市就占据75%的市场份额。重庆在加工贸易领域的实践尚短,结算业务亦刚刚开始。在促进企业和产业自主流动方面,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另类金融中心背景两年前,黄奇帆提出,重庆将建成除银、证、保以外的“另类金融中心”,重点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八类另类金融机构,以区别于上海以交易市场为主导的定位,并和北京以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为特色的金融中心相区分。至2010年,重庆金融业占整体GDP的比重达到了8%,仅次于北京的15%和上海12%,位居天津、广东之前,在本地产业中,高于房地产的比重。其“另类金融”规模占到重庆整个金融产业规模的30%。在惠普结算中心项目上尝到甜头后,黄奇帆进一步为重庆金融中心定位添加关键词,强调将建设重庆成为“国际结算类金融中心”。在惠普的加工贸易结算中心之后,重庆又在电子商务离岸结算上有所斩获,并正积极寻求离岸数据结算等新型的结算业务。此时,重庆两江新区也正式挂牌,这是国内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国家以新区命名的又一个“经济特区”。重庆金融办主任罗广指出,与前两者一样,两江新区也将以发展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新区的获批也意味着重庆在金融创新上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性竞争优势。惠普等结算中心落户重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放试点外,亦受益于重庆仅15%的企业所得税率。黄奇帆认为,有北京、上海在前,重庆即使把金融销售市场和银证保业务做得再好,也不可能成为全国金融中心,而“把市场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国际结算作为高地,由银、证、保和销售市场托底,重庆的金融中心就成形了”。疑虑重庆想做的事是不是太多了?这是许多对重庆金融业发展持有疑虑者的担忧。尽管黄奇帆已为重庆定下两个主题词,即另类金融和结算中心,然而,在实践中,重庆在金融领域大有全面开花的势头。如此,重庆会不会面对“金融中心们”的过度竞争?金融产业以人才竞争和创新意识竞争为要,重庆还有多少未发之招?黄奇帆说:“重庆做法与众不同”我们提银证保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些都是相互关联的。所以,重庆的目标是成为有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积极发展信托、租赁、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和结算中心等。比如租赁公司,中国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是重庆跟中石油合作的一个60亿人民币的租赁公司,可以融通800亿元。这样做的结果,等于中石油从黑龙江到克拉玛依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七八百亿元设备租赁或者投资,由重庆的这个企业来完成。此外,重庆正在跟平安保险集团研究打造一个全国性租赁担保公司。总之,要把重庆变成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发展高地。我们要搭建大平台。世界贸易除了实物、加工,发展最快的就是电子商务。在这个领域,如果出现跨国支付,也将出现结算业务。目前,eBay下面的PayPal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国际电子商务结算公司。2009年结算了800亿美元,其中,100亿美元是跟中国的国际结算。预计到2015年,可达1000亿美元。它绕过了中国外汇管理的整个系统,也绕过了中国的税收。我们跟它合作,将它和中国的所有网站公司发生的结算放在重庆。我要做的是说服外管局和海关改变了三个游戏规则。第一,小单变大单,不再10美元、15美元一单单地结,而是几亿美元一个月一结。第二,事前变事后,将过去事前审核贸易合同,变成事后核对;第三个,先给我们一个10亿美元的结算额度,然后,自己就周转了。周转一个月,如果用掉了9亿美元,再兑换9亿,补上去。这样,一年就有120亿美元的结算额度。这些需求现在都获得了外管局支持,开始操作。因为国外结算公司也了解中国的电子商务每年以60%的幅度增长,他们希望在中国外汇管理规范之下,将平台做大,而不是仅依赖现在非常有限的海外人民币存量。我们初步核定100亿美元的结算中心,可以产生11亿人民币的税收。重庆将变成中国的电子商务国际结算中心。“交易所:看谁更会做”除了现有的几大交易所,我们还打算发展一个票据交易所。此外,我现在正在动脑筋的是OTC。一,它应该成为计划上市的公司的三板市场,要进A股市场的,先在OTC运转两年,有条件后可以进A股市场。第二,A股退下来,老百姓不能买卖了,但法人可以对它买卖的公司,这就退到了OTC上。换言之,OTC就是起到A股市场的升级板、降级板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买卖债券,就是非股票型的各种票据、可转债这一类。我相信,其他城市也在做类似的尝试,那就看谁更会做了。补记在采访中,黄奇帆没有谈及如何突破金融人才的限制。重庆金融办主任罗广曾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坦承,重庆在2009年引入20多家银行,人才储备不足便是遇到的大问题,也是重庆建立金融中心的巨大的挑战。据罗广介绍,重庆目前主要通过全球招聘解决燃眉之急,并大量选派人员到海外培训。此外,也注重通过合作培训人才,比如与一些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合资公司,不参与分利,而着眼于本土人员参与专业团队,从而获得学习机会。重庆在引进人才方面,还提出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的40%部分,头两年给全额补贴,后面三年留存一半用于补贴;在当地购房可抵扣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等等。重庆金融业的持续竞争力还有赖于金融人才储备的成效显现。国资问答国资由弱变强,并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是黄奇帆的精心之作。无论是庞大的公租房计划,还是牵涉重多的户籍制度改革、产业新政和金融战略,强大的国有资本可谓身影处处,不仅受益于其中,亦是政府意图的强力执行者。政府为主导,庞大的国资为后盾,正是重庆“新经济政策”的重要特征,也是了解黄奇帆整体思路的重要落点。因此,在经济上以“公司型政府”描述重庆并不为过。外界关注重庆国资战略,也对政府主导的八家投资公司(八大投)议论纷纷。我们与黄奇帆就此有如下对答:财新-《中国改革》:应该怎么看待今天国有资产在重庆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黄奇帆:重庆从2003、2004年开始推进国资改革,国有资产从1700亿元到1万亿元的过程中,产生了三个转变:第一,资产的分布方式。原来重庆1700亿元国资中有80%是工商企业,现在变成了40%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投资集团,30%金融企业,30%是工商企业,这使得重庆的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极大增强。第二,企业的组织结构有了深刻变化。原来有市属集团70个,每个集团还有几十家子公司,就是所谓“处级公司”,每个公司资产不到1亿元,杂而散。现在国有资产从1700亿元增长到11000亿元,集团数却从70多个变成了32个,每个集团下属企业数不会超过20个。集团的法人数原来是2000个,现在是600个。这样“出血点”少了,资产向优秀企业集中,向优秀企业家集中,管理的集约程度、组织化程度大大加强。第三,重庆的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和工具。我认为,美国政府是这么干的,中国政府更应该这么干。比如,为什么我们担保公司特别多?在全市担保公司100亿元的资本金当中,有65亿元的资本金是国有资本金在做担保,这些资本金可以放大8倍,能够做500亿元担保。同时,由于国有的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了,所有的担保业务服务对象,都是民营中小企业。换句话说,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搞民营企业、搞活中小企业,为其解决融资难问题,重庆国有企业起了桥梁的作用,是宏观调控中金融工具的一种延伸。国有控股的地方银行也按中央宏观调控,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三农”服务,就是起着融资的作用。重庆在金融危机当中,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余额增长率都在50%多,远远高于全国,是跟这种调控方针有关系的。国有融资平台即“八大投”,搞基础设施不太赚钱,拿着巨额的资本金在干活,实际上是把投资环境改造好。投资环境改造好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才会来得更多。重庆这个地方,“天高皇帝远”,如果没有这些投资集团把基础设施建设做了,现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势头就起不来。整个西部地区,哪怕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市场,民营企业也是不投的。因为这里高山大川,造100公里高速公路大约有60公里的桥梁、隧道,投资成本平均要每公里7000万元,比上海、江苏、广东的高速公路要高一倍。同时,上海、广东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比我们多一倍以上,所以,投入产出低于上海等地的四分之一,没有民企愿意干。这就要由国有企业担大梁,创造投资环境。另外,重庆国企每年至少有200亿-300亿元补给财政,作为专项使用经费。重庆有三个财政口袋:预算内财政,搞民生;预算外财政,就是土地财政、基金财政,搞建设;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专项投资。这样一来,重庆财税可以更多地用在民生上。重庆是全中国过去20年惟一做到教育的财政支出占GDP4%的城市。现在,重庆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已经占到财政总支出的一半以上,这跟国企队重大项目的支持分不开。最近,理论界在讨论,说国有企业的利润是全民的资产。眼下重庆国企有3000多亿元净资本, 10%的回报就有300多亿元,其中,100多亿元在国有企业自己内部循环,有200亿元装到市政府口袋里为社会服务的,也就是交了公粮。财新-《中国改革》:那重庆的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如何?黄奇帆:重庆的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很好。宏观地说,假如重庆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被挤掉了,也不正常。但是,因为整个经济高速增长,国有企业做的很多是控制力、影响力和社会投资环境改善方面的工作,环境改善以后,民营企业至少每年有20%的增长。在重庆,民营企业的比重这几年从50%增加到60%多,GDP中非公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而五年前50%左右,十年前只有30%多。非公经济包括外资、民资等等。总体讲,重庆非公经济没有因为国有企业超常规发展而受损。在金融业,原来重庆有几个民营控股的金融机构,出现30%以上的坏账,快要倒闭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入了几十亿的资本重组,市场化运作,最后变成了优质资产,市值从40亿元变成400亿元,原来的民营企业股权也相应地升值,皆大欢喜。财新-《中国改革》:现在政府有无计划退出?黄奇帆:为什么要退出?怎样退出?不能简单地靠理想主义,觉得政府不应该控制企业,好的时候就应该退出。不过,我们其实是在退,按市场化的原则退出。现在,重庆几个金融企业都是资本市场上私募基金、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追逐的热点,有的已经上市或正准备上市,价格比重组时涨了几倍。我们从2009年四季度到今年年底,大概会卖掉一部分,但还是要控股。准备套现100亿元,拿来投到工商企业集团。最近这段时间,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业企业不好搞,民营企业对工业投资不怎么感兴趣。真正有价值的工商企业,是很有投资价值的。无人问津的时候,国有企业应该有双慧眼,担当大任,拉动经济发展。100亿元投下去,过三年可能又会变成300亿元了。工商企业一有钱,就会收购兼并一些撑不下去的企业,三五年后经济好起来,市场结构会变的。国有企业要多做雪中送炭的事。财新-《中国改革》:现在各地政府的地方融资平台比较受关注,债务也都比较高。重庆的地方融资平台曾经以“渝富模式”著称,现在债务风险如何?黄奇帆:重庆的 “八大投”就是八个融资平台。2002年,“八大投”以200亿元起步,现在已经有4000多亿元总资产,它目前的负债率是55%,资本与债务是平衡的。这些融资平台用不着财政做担保,“八大投”互相之间也不担保,“八大投”内部专项政府资金不能挪用,专款专用。如果按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来定性,“八大投”一个都不是。我们对“八大投”的管理有三个平衡的原则,就是资产负债平衡,大体上就是50%对50%,负债绝不能超过60%。第二叫现金流平衡原则。第三个是投入产出平衡原则。就是投资以后总要收钱,不做亏本的事。其操作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修高速公路、建污水处理厂等,可以收费,这是一种平衡;第二种情况,如果就是干政府应该干的事,比如,城市道路和广场绿地,政府在三年里连本带息付钱给它们,可通过市场化手段,或者政府拨款,也就是收支还是平衡的,只是时间换空间而已。第三种情况,“八大投”跟企业合作,比如,修路搭桥,如果对方没有钱,可划一块地作为土地储备。 过三五年以后,土地会升值。“八大投”可用增值部分来平衡它投入的那些项目。这种升值带来的收入是国有投资集团的,不是个人发工资、奖金的钱,和房产商靠囤积土地、储备土地发横财的概念完全不同,有一种土地平衡的潜能。第四种情况, “八大投”也会有股票上市、收购兼并,或者存量转让,也会赚一把钱。世界银行考察了重庆的“八大投”,总结了“渝富模式”,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样板,就是说,重庆市一级信用平台的状况是比较好的。我们现在担心的是区县级的信用平台。区县的信用平台数量过多,结构复杂。信用平台太大,会有官僚主义的问题;规模太小,则会有管理不善的问题。区县的经济总量不大,如果有七八个融资平台的话,很容易出问题。其次,区县的信用平台普遍都会让财政担保,甚至动用人大来履行担保程序,不是市场化的信用平台,而是行政化的信用平台。再者,个别区县的信用平台的债务已达到其财政支付能力的两倍,甚至三倍,问题很大。最近,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所有区县级信用平台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规定六个中心城市可以搞两个,其他县区只能有一个平台;融资平台不能用财政担保,必须用自己的资产自我担保,形成企业化信用平台。合理的做法是把财政手中的资源,比如说30亿现金,或50亿可以买卖的存量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这个资产公司如果有了80亿资产,再运营50亿就很正常。我们还规定,债务余额不要大于一年的财政收入或者支出,这是极限。财新-《中国改革》:重庆的区县级信用平台现在风险大不大?黄奇帆:整个重庆,包括区县和市级政府,跟财政有关的债务余额是1200亿元。今年,重庆市的财政收入预计达1800亿元。所以,整个重庆的债务余额是重庆一年收入的60%-70%,是在安全线以内的。其中,市级政府一年有700亿、800亿元的收入,债务余额只有300亿元,状况是健康的。区县融资平台的债务有900亿。但它们实际的收入水平大约为1000亿元,基本上在1:1。宏观上来说,风险还不大。但是,对于债务偏高的五六个区县,就必须要求它们把比例降下来。三年以后,如果债务增加不多,财政增长迅速,就会逐渐平衡。总的判断是,宏观上没有什么风险,微观上有些点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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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是中国与非洲共命运的世纪,主要表现在列强瓜分、社会剧变、民族复兴和国家建设方面。中国学界对非洲经历了从相识、支持、了解到研究的过程。①从中国经济走上快车道以来,国外对中国十分关注,中国的对非洲政策也引起各种反响。2006年1月《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的发表标志着21世纪中国对非洲政策日趋成熟。学者们在论及中国对非洲政策时一般强调其连续性,而忽略其调适与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非洲政策受到新时期战略决策的影响,已逐步完成意识形态从强调到弱化、交流领域从单一到多元,以及合作性质从注重经济援助到强调互利双赢的三重转变。
意识形态:从强调到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非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这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中国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两大主题);中国战略思想的转变(重点转入国内经济建设)。对非洲政策的第一个变化是从强调意识形态上的结盟转为在意识形态领域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对话。这种变化主要是针对政党关系,但也表现在国家间的交往方面。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又于60年代初提出了对非洲关系“五项立场”和经济援助“八项原则”。1963年12月~1964年2月,周恩来总理访问了亚、非、欧14国,其中有10个非洲国家。在访问非洲途中,他提出了中国处理非洲关系的立场和原则。②在与阿尔及利亚总统本。贝拉的会谈中,周总理强调中国坚持以下立场:支持非洲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支持非洲各国政府奉行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支持非洲人民用自己选择的方式实现团结和统一的愿望;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主张非洲国家的主权应得到一切国家尊重,反对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和干涉。③“五项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帝反殖,是中国对非洲政策的重要宣示,其意识形态的针对性十分明确。1964年1月18日,周恩来在加纳回答记者提问时正式提出了中国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将援助看作单方面的赐予,认为援助是相互的;援助时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求任何特权;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需要时可延长期限,以减少受援国负担;援助的目的是使受援国走上自力更生、经济独立发展的道路;援助项目力求投资少、见效快,使受援国增加收入;提供自己生产的质量最好的设备和物质,按国际市场议价,不合商定规格和质量的保证退换;提供技术援助时要保证受援国人员充分掌握这种技术;中国援助专家与受援国专家享受同等待遇,不许有任何特殊要求和享受。④
“五项立场”和“八项原则”奠定了中国对非洲政策的基础。客观地说,1949~1978年,中国对外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⑤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实施了联苏反美的“一边倒”(20世纪50年代)、“反帝反修”(20世纪60年代)与联美反苏“一条线”和“一大片”(20世纪70年代)的战略。⑥当时对非洲政策的基点是,中国应站在第三世界反殖、反帝、反修的第一线。⑦这种强调意识形态的取向实源于对中国不利的国际形势。西方的敌视政策迫使中国寻求较有利的外交空间来谋求自己的生存权利。
由于坚持外交政策与意识形态挂钩,中国对非洲外交曾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⑧在20世纪60年代,中国共产党与南非共产党和留尼汪共产党有过交往,后来因为中苏论战等原因,中国共产党中断了与他们的关系。1967~1969年,中国共产党与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的关系因他们的亲苏立场而一度疏远。刚果劳动党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建立党际关系以加强合作,中方以对方不是共产党为由予以拒绝。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与中国共产党早有联系,该党主席恩科莫曾5次访华,并提出建立党际关系,中国共产党因囿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拒绝。两党关系直到1981年才开始正常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期,与中国共产党交往的非洲政党只有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党和几个“共产主义小组”。1977年7月,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会见莫桑比克代表团后指示中联部、外交部对与非洲国家政党交往问题进行调研;11月,两部联名上呈《关于黑非洲等地区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执政党要求与我建立关系问题的请示》。12月,中央政治局批准了这一请示,决定开展对非洲执政党的工作。中联部从1978年开始接待非洲执政党来访。⑨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外关系史上的突破,极大地推进了对非洲关系的发展。之所以说是突破,因为它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对外交往开始从意识形态的束缚下解脱出来。
1978年以后,中国共产党与非洲政党的交往迅速发展。⑩198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二大确立了“独立自主、完全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新型党际关系原则,并提出期望同更多的进步政党和组织建立联系。(11)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政党交往日益增多。(12)从1978~1990年,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各政党共派出230多批代表团访华,其中包括党主席、总书记、政治局委员等主要领导134人。同期,中国共产党派出56批党的代表团、组访问了撒哈拉以南非洲的39个国家的执政党。(13)截至2002年,中国共产党与撒哈拉以南非洲约40个国家的60多个政党建立联系,其中30多个是执政党。(14)仅在2005年,就有24个非洲政党访问中国,而中国共产党访问非洲代表团达19个。在政党交流活动中,双方议题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中国共产党希望通过各种渠道服务于经济建设及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国和非洲国家的议会也开始互访。(15)
非洲的政党和政权可谓千差万别。(16)然而,中国共产党不再以意识形态划线,与非洲政党的交往大大加强并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交往原则不以意识形态划线。中国共产党不仅与意识形态相同的政党加强合作,也与其他政党发展关系。第二,交往对象不以执政党为限。中国共产党不仅与执政党加强联系,还与一些非执政党交往。第三,交往内容不限于政党政治。双方交往的内容不仅涉及政党政治,还致力于促进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17)
由于摆脱了意识形态的束缚,中非政治关系在广泛的基础上逐步加深。中国领导人不断访问非洲,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加频繁。1995年,当时的朱镕基副总理访问非洲掀起新的“非洲热”。江泽民同志曾4次访问非洲,并于1996年访问非统组织时提出对非洲关系“五点建议”:真诚友好,平等相待,互利互惠,加强磋商,面向未来。(18)胡锦涛同志已4次访问非洲,他于2004年访问非洲时重申了中国对非洲的基本政策:“坚持巩固和发展中非人民传统友谊,尊重非洲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坚持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坚持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平等互利,继续向非洲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谋求共同发展。”(19)政党关系的开拓促进了中非关系的发展,成为中非交往的重要内容。有的外国学者注意到:中国对非洲关系没有任何政治要求,只有一个原则:建交国不能与台湾保持关系。(20)
交流领域:从单一到多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非洲政策的第二个变化是从强调政治交往到多方面与多层次的交流。
从建国到1978年,中国对非洲政策的重点集中在三方面:支持非洲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与非洲国家在国际舞台联合进行反帝、反殖和反霸斗争;援助非洲国家的经济建设。在政治上,中国全力支持非洲民族独立运动,除了从道义上声援非洲人民外,还给予物资和人力援助,并为非洲独立运动培养军事和政治人才。(21)非洲国家独立后,中国开始在反帝、反霸的斗争中争取非洲作为同盟军。(22)在援助非洲国家方面,由于受到为世界受压迫人民谋幸福、与超级大国对着干的意识形态和道德意境的驱使,中国对非洲援助是在承受了国内经济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中非经济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中国对非洲贸易与对非洲的援助。中非贸易总额1977年才达到7.2亿美元。(23)1956~1977年,中国向36个非洲国家提供了超过24.76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占中国对外援助总额(42.76亿美元)的58%.(24)20世纪70年代,苏联虽是非洲的第一大军火商,但对非洲的援助却远远落后于中国。当时中国对非洲援助达18亿美元,相当于苏联援助的2倍。(25)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非关系的发展势头在短期内出现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对非洲援助下滑。从表2可以看出,1976~1980年的年均援助数额为94万美元,但这一数额应主要为1976~1978年的援助数。(26)1982年,当时的中国领导人访问非洲后,援助有所增加。第二,贸易额下降。从表3可清楚看出这一点,中非贸易额从1980年后一直呈下降趋势(1982年除外),1986年才开始回升。第三,医疗队人数减少。表4表明:1979年和1980年中国没有向非洲派遣医疗队,在1978~1983年,驻始派医疗队国家的人数和医疗站点均最少。这一时期虽然短暂,但不容忽略。中国对非洲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对非洲援助一直在国内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百废待兴,国内建设需要资金;其次,经济建设急需外资和技术,加之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出现缓和,中国政府将很大一部分注意力转到与发达国家的沟通上;再次,与两个主要受援国(阿尔巴尼亚与越南)关系的恶化使中国认识到对外援助的局限性。当然,中国领导层交替使政策的连贯性也受到影响。(27)很明显,中非双方要建立持久的关系必须有新思路。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处于战略思维的转变期。1982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这一口号,并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中国对时代主题的认识实现了从“战争与革命”到“和平与发展”的转变,对外交与经济两者关系的认识实现了“经济为外交服务”到“外交为经济服务”的转变。(28)3个月后,中国政府总理访问非洲多国,并在此期间宣布了中国对非洲经济技术合作“四项原则”: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29)“四项原则”是对前述“八项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八项原则”是关于援助非洲工作的,“四项原则”是针对经济技术合作,这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的政策,具有互补作用;前者主要是约束中方,在实践中利弊各现;后者强调双向合作和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以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这无疑是对新形势的政策调适,从而构成了中非经济互利合作的整体原则,对非洲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30)
为了使非洲国家外交官更加了解中国,1996~2004年,中国外交部还委托外交学院举办了9期英语和法语的“非洲外交官‘了解现代中国讲习班”,2001年和2004年举办了两期阿拉伯语研习班。1999~2003年,研习班邀请了一些非洲地区组织的代表参加:1999年为非统组织;2000年为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2001年为东南非共同市场、东非共同体、西共体、非统组织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2002年为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2003年为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这一举措使中国与非洲地区组织的关系更为密切,也为开展经济合作设立了平台。为了使代表们全面了解中国,讲习班第一阶段讲授中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外交等方面内容,并参观名胜古迹和观看文艺节目;第二阶段组织访问2~4个城市,参观当地企业、农村及博物馆,并同当地人士座谈。这种活动使非洲代表直接感受中国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化。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中非关系全面发展。特别是中国关于“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部署使中非关系扩展到各个方面。目前,中国已与26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与8个非洲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别与41和46个非洲国家签有贸易协定、文化协定,中非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逐步健全,合作方式日趋多元化。(31)从1991年起,中国外交部长每年正式出访的第一站总是非洲。中国与28个非洲国家建立了外交部间政治磋商机制。中非交流涵盖众多领域,如经贸合作的扩展、文教交流的扩大、医疗卫生援助的持续、(32)军事交流的加强、(33)民间交流的拓展,等等。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教育交流与经贸合作。
1.教育交流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非教育交流主要局限于接收留学生。从90年代起,教育交流已发展到多层次、多领域和多形式,主要表现在高层互访、互派留学生,中国派遣援助非洲的教师,人才培训,在非洲国家建立各种实验室等。(34)中国教育部代表团在90年代访问了近20个非洲国家;43个非洲国家向中国派遣了5669名留学生,中国也向10余个非洲国家派遣了100多名留学生;238名中国援助非洲的教师遍布30余个非洲国家。为了更有效地为非洲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中国增加了非洲来华研究生比例。中国教育部自1998年始为非洲国家举办培训班。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21个非洲国家实施了43期高教与科研项目,开设了具有中国特点又为非洲国家急需的学科及相关实验室21个。(35)2005年,中国教育部委托11所院校单位举办了12期培训班和研讨班,内容包括高教管理、远程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来自41个亚非国家的教育官员、学者和技术人员参加了学习。(36)
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交流,中国教育部下属高校还成立了多个培训基地,如天津工程师范学院非洲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着重为非洲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员,成功地与非洲国家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合作;中国还向埃塞俄比亚派遣了87名职业教师。浙江师范大学非洲教育研究中心加强与非洲国家教育部门的合作,除进行汉语培训外,先后举办了“非洲高等教育管理研修班”、“非洲英语国家大学校长研修班”和“非洲法语国家大学校长研修班”等。东北师范大学和吉林大学对非洲教育官员进行教育管理和远程教育培训。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在培养农业技术人才、促进技术项目在非洲的推广方面取得了经验。天津中医学院等中医院校则先后为非洲培养了一批专业中医药技术人才。(37)目前,教育人才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一套“请进来,走出去,扬我长,重效益”的经验。(38)在2005年11月召开的首届北京“中非教育部长论坛”上,国务委员陈至立宣布了中国对非洲教育援助与合作交流的四项承诺:扩大中非留学生项目、举办各类学术研讨班、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和在非洲进行中文教育。(39)
2.经贸合作1950年以来,中非贸易主要局限于国家间贸易。国家干预的成分使这种关系可以维持但缺乏活力。近年来,中非贸易出现一些新特点,其中之一是国营、民营和三资企业在“走出去”战略推动下走向非洲。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有赶超国营企业的趋势。(40)中非贸易额从50年代的1000多万美元增至2000年的100多亿美元,2005年达397.4亿美元。中国与非洲的互补性可以从商品构成看出。2004年,中国出口非洲商品前四位分别是机电(41%)、纺织品(18%)、服装(11%)和高新技术产品(8%);从非洲进口产品前四位分别为原油(64%)、铁矿砂(5%)、棉花(4%)、钢铁制品、钻石和原木(各占3%)。(41)中非经济合作还表现在投资、承包业务等方面,截至2004年底,经商务部核准和备案的中国在非洲投资的非金融类企业已达715家。(42)投资项目涉及贸易工商、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农业及农产品开发等。(43)中国公司承包业务增长,建筑劳务输出增多。2004年,中国公司承包合同2721项,金额达6亿美元,占非洲的市场份额达14%.(44)2005年,中国企业在非洲新签承包劳务合同额86.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2.4亿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在非洲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累计合同额达412.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89.5亿美元,从事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人员达8.2万人。(45)为了开发非洲市场,中国在非洲设立了11个“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中心遵循“服务是中心工作的宗旨,经营是中心发展的保障”的思路,正在形成独特的经营模式。中国还与35个非洲国家建立了经贸混(联)合委员会机制。(46)
中非经贸合作从单一方式发展到承包、劳务、投资与合资等方式,并呈现出5个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间贸易变为国家与民间贸易共举;从单一方式变为多元、多层次的合作方式;双边贸易额大大增加;从中国顺差开始变为非洲顺差;从带援助性质的经济合作变为互利双赢的经贸合作。中非关系以各种方式延伸到诸多领域,可以说,中非关系黄金期已经到来。这种转变也引起海外媒体的注意,“那种中非合作主要集中在国家与国家间合作、国际事务上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47)
合作性质:从注重无偿援助到强调互利双赢
中国对非洲政策做出调整后,强调合作互利双赢。中国的援助方式也从单一的无偿援助变为政府优惠贴息贷款援助方式、援助项目合资合作方式和无偿援助等方式。诚然,中国对非洲政策有自己的战略意图,但其基本出发点是帮助非洲国家摆脱依附状态,巩固独立成果,促进非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点不容置疑。中非合作的实践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中非合作性质的转变具体表现在援助方式的改变、发展经验的交流和经济利益的互惠等方面。
1.援助方式的改变1993年10月,在非洲发展东京国际会议上,非洲国家代表普遍要求援助国改变援助方式。他们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外贸和吸引外来资金比政府间传统合作更有效。(48)这是对援助方式进行改革的要求,表达了受援国对传统援助理念的不满。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正是中国外贸及援外工作的改革期。中国的无偿援助对非洲发展起到一定作用,非洲国家也以其特有方式给予回报: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用毛主席的话来说:“这是非洲黑人朋友把我们抬进去的。”(49)然而,实践说明,单靠无偿援助很难改变非洲贫困的现实。中国领导人也认识到,对于经济援助,根据历史经验,那种完全奉送的办法,对双方都不利。(50)因此,中国开始探讨对外贸体制和援外方式进行调整与改革。
1987年开始的外贸体制改革成效显著。(51)中国政府开始探讨其他形式的援助方式。1987年,因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中国援建的多哥阿尼耶糖厂由中方公司派专家租赁经营。企业效益显著提高,受到多哥政府的赞扬。(52)这从而演变为一种新型援助方式——援外项目合作合资方式,并于1992年开始试行。1991年,马里政府宣布对中国援建的塞古纺织厂实行私有化,希望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经协商,马里政府将80%的股份转让给中国海外工程公司,该公司负责偿还马里所欠中国政府的债务,双方政府给合资企业以优惠。合资企业到1996年产值达76亿非洲法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53)中国的援助非洲项目还注意到对弱势群体的关顾,如援建项目包括苏丹职业培训中心(1989年)、布基纳法索儿童乐园(1991年)、毛里求斯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喀麦隆残疾妇女宿舍(1999年)等。
中国政府贴息优惠贷款经过3年试点后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推行。(54)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于1995年7~8月访问了东、南部非洲七国,李岚清副总理于同年10~11月访问了西非六国。这两次访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宣传中国新的援助方式。1996年底,中国同16个非洲国家签订优惠贷款框架协议。(55)新的援外方式逐渐为受援国所接受。2000年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开启了中非友好合作的新阶段。中国在论坛后续行动中表明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所为:承诺继续提供对非洲援助,减免非洲部分到期债务,帮助非洲国家开发人力资源,推动中国企业到非洲投资办厂。2002年6月底,中国与31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免债议定书,共免除债务156笔,约105亿元。(56)这样,无偿援助逐渐发展为政府贴息优惠贷款、援外项目合作合资和无偿援助等多种形式。
2.发展经验的交流举办研讨班(会)和培训班是中非合作互利双赢的另一重要举措。为了交流各自的发展经验,首届“中国—非洲经济管理官员研修班”于1998年8月3日开幕,共有来自12个非洲国家的22名学员参加,其目的在于“使学员了解中国并介绍各自国家的情况,相互交流,加深理解,增进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友谊和长期合作”。根据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提议,中国每年将举办两期这样的研修班。(57)2002年,中国专门为非洲举办了一期部长级经济官员研讨班。12个非洲国家的12位部长或部长代表出席,反响热烈。(58)以“中非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研讨会”为例,该研讨会邀请了16个非洲国家的22名经济或金融部门的官员和7名非洲发展银行的官员,以及34名非洲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中方代表共有16名,分别来自各部委。
在研讨会上发言的中方代表均为中国经济和金融部门的负责官员,他们向非洲同行介绍了各自部委经济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为了使非洲官员对中国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研讨会不仅组织与会非洲代表游览了万里长城和故宫,还组织他们实地考察了减贫项目和上海浦东开发区。中国政府还与有关组织联合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减贫经验交流研讨会,使非洲国家“在分享中国减贫经验的过程中找到适合他们自身国情的扶贫减贫策略”(59)。
发展经验交流的第二种类型是学习或提高技能或技术的培训班,其确定有两条原则:中国之所长和非洲之所需。中国在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承诺,3年内力争为非洲培训1万名各类人才,并为此成立了“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部际协调机制”。2004年,中国对非洲培训经费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2446名非洲学员来华接受培训,接收非洲留学生332名。2005年,中国为非洲培训各类人员3868名,培训内容涉及贸易投资、经济管理、网络通信、农业新技术等领域,培训对象包括政府官员和技术人员。(60)2005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千年发展高级别筹资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的五项举措,其中特别强调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急需人才。为了更好地落实承诺,中国教育部于今年在云南召开了第四次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人才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根据今年援外经费额度,教育部将实施9项人才培训项目,商务部拟委托20所院校和单位承办17个短期培训班和3个研究生班。(61)“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此成语贴切地概括了中国上述举措的目的。
3.经济利益的互惠中国在与非洲进行经贸合作时尽量考虑到非洲国家的利益,以实现互利互惠。在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宣布对最不发达国家部分输华商品给予免关税待遇。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对28个最不发达非洲国家的190个税目的输华商品实施免关税政策。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1~11月,享受对非洲特惠进口的货物总值为3.4亿美元,同比增长96%,比同期中国从非洲的进口增幅高出60个百分点。这充分证明此项举措对促进非洲对华出口、推动中非贸易健康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62)2005年4月,1.24万名非洲商人参加了第97届广交会,成交金额达17亿美元,分别比上届增长了68.2%和22.2%.2005年1~9月,30个非洲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贸易额超过1亿美元,9个国家超过10亿美元。(63)
2000年的中非贸易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贸易总额首次超过100亿美元(105.98亿美元);其二是中国进口额超过出口额。当年的中国出口额为50.43亿美元,进口额为55.55亿美元。(64)这种情况表明:非洲对华贸易的增长速度已经加快。2004年,中非贸易额接近300亿美元(294.5928亿美元),进口额(156.4606亿美元)又一次超过出口额(138.1322亿美元)。(65)2005年,中非贸易额持续增长,进出口总额达397.4亿美元,同比增长34.9%,高于同期全国进出口增幅1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86.8亿美元,进口210.6亿美元。(66)在贸易额不断增长的同时,中国对非洲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迅速增长,占中国对非洲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由于中国强调技术援助与经济援助的结合,这种结构不仅将在技术层面帮助非洲国家的发展,也为中非双方在借鉴发展经验、制定发展策略方面提供了交流的平台。这无疑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2006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访问埃及时重申了中国对非洲经贸关系的3个着力点:“第一,要积极扩大进口非洲的商品,中国将采取有力措施为非洲推介商品创造条件;第二,要把技术援助同经济援助与合作紧密结合起来,重在增强非洲自我发展能力;第三,大力帮助非洲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7)这种宣示从根本上表现了中国对非洲政策强调互利双赢的和谐哲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以调动合作的积极性;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相结合以保证合作的公正性;将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以保证合作的持久性;通过增强对方自我发展能力以保持合作的可持续性。
当今,中国对非洲政策面临四大挑战或四大矛盾。第一,中国国家利益与在非洲的中国企业利益矛盾;第二,中国企业与非洲企业的矛盾;第三,中国在非洲的利益与西方大国在非洲既得利益的矛盾;第四,中国在非洲的能源战略与非洲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对这些矛盾的处理不仅与中非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关,也与国际政治的既定机制和稳定发展有关,还关系到未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中国只有正视并致力于妥善解决这些矛盾,才能向世界展示一个追求和平发展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注释:
①See Li Anshan ,"African Studies in China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 Historiographical Survey",African Studies Review ,48:1(April2005),pp.59-87.
②关于这次访问,参见陆庭恩:《中国与非洲首脑外交的范例——周恩来总理首次访问非洲》,载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编:《中国与非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出于对共产主义的偏见和恐惧,并非所有的非洲人对周恩来的评价都是正面的。拉各斯《每日时报》(Daily Times )形容他为“世界上最危险的人之一”。See Maritn Meredith ,The First Dance of Freedom,Harper Row,1984,p.177.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大事记》,第二卷,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④参见《人民日报》,1964年1月18日;黄镇:《把友谊之路铺向觉醒的非洲》,载《不尽的思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64~373页。
⑤有的学者将这一时期细分为1950~1960年和1960~1978年两个阶段。SeeDeborah Brautigam ,Chinese Aid and African Development :Exporting GreenRevolution,Macmillan Press ,1998,pp.38-40.
⑥参见曲星:《中国外交50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376页;See Robert Ross ,ed.,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ovietUnion :Tripolarity and Policy Making in the Cold War ,New York,1993,pp.11-61.
⑦参见中国外交部、中国共产党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413,416~420,463~467,490~492,497~502,526~528,587~588,600~601页。
⑧参见龙向阳:《1966~1969年中国与非洲关系初探》,载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编:前引书,第72~86页;See B.Barnouin Yu Changgen,Chinese ForeignPolicy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London,1998,pp.75-78.
⑨蒋光化:《访问外国政党纪实》,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451、667页;曲星:前引书,第450~451页;艾平:《中国共产党与撒哈拉以南非洲政党的交往》,载陈公元主编:《21世纪中非关系发展战略报告》,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2000年,第12~13页。
⑩参见李力清:《中国与黑非洲政党交往的历史与现状》,载《西亚非洲》,2006年第3期,第16~19页。
(11)《人民日报》,1982年9月8日。
(12)2004年北京主办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参见钟欣:《不以意识形态划线》,载《党建文汇》,2004年第9期。还可参见黄文登:《邓小平理论与中拉党际关系》,载《拉丁美洲研究》,1998年第6期。
(13)参见蒋光化:前引书,第670~671页。书中记载了他11次率团访问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情况。
(14)参见李力清:前引文;《深化中非关系的有益尝试:记第五次非洲国家政党研讨考察活动》,载《当代世界》,2002年第6期,第18~19页;钟伟云:《当前黑非洲政党态势和中非政党间的交往》,载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编:前引书,第129~142页。
(15)参见曾建徽:《议会外交:交流与交锋——曾建徽与外国议员和政要的对话》(上),五洲传播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3,184~186页。
(16)大致有以社会主义为方向、以资本主义为方向、希望走非资本主义和非社会主义道路3种取向。参见蒋光化:前引书,第670页;Naomi Chazan,etal,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Africa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1972,pp.140-151.
(17)2000年原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访问乌干达,促成咖啡贸易合作;原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2001年)、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2004年)和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2005年)访问非洲时,随访的经贸团与非洲诸国家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参见李力清:《中国与黑非洲政党交往的历史与现状》,第18页。
(18)参见《人民日报》,1996年5月14日。
(19)《人民日报》,2004年2月3日。
(20)See Brian Smith ,"Western concern at China's growing involvementin Africa",Asian Tribune ,2006/4/10.http://www.asiantribune.com/showarticle.php ?id=3102
(21)参见蒋光化:前引书,第130,303~305,442~443,621~622页。中国在1955~1977年间共为非洲培养了2675名军事人才。See W.WeinsteinT.H.Henriksen ,ed.,Soviet and Chinese Aid to African Nations ,Praeger,1980,pp.102-111.
(22)See Marina Ottaway,"Soviet Marxism and African Socialism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September 1978),pp.477-487.
(2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1984年版,第ⅴ—30页。
(24)Weinstein T.H.Henriksen ,op.cit.,p.117,p.121.
(25)Naomi Chazan,et al ,op.cit.,p.410.
(26)从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至1978年为对外援助急剧增长阶段。参见严益吾:《1989年我国的对外援助工作》,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0年)》,中国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页。
(27)尽管如此,中国在1979~1983年建成的援外项目达181个,其中90%以上是在非洲国家。参见《1979-1983年我国援外建成项目情况》,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年)》,1984,Ⅳ-217~218页。
(28)参见曲星:前引书,第440~441页。
(29)参见《人民日报》,1983年1月15日。
(30)See L.C.Harris R.L.Worden ,ed.,China and the Third WorldChampion or Challenger?Croom Helm,1986,pp.100-119.
(31)参见宗合:《中非友好合作与共同发展》,载《西亚非洲》,2005年第2期,第59页。
(32)See Drew Thompson ,"China's Soft Power in Africa :From the'BeijingConsensus'to Health Diplomacy",China Brief ,A Journal of Analysis andInformation (Jamestown Foundation),5:21(October 13,2003);徐春富:《架筑友谊桥梁的中国白衣天使——中国援助非洲医疗队工作见闻》,载《西亚非洲》,2003年第5期,第73~75页。
(33)参见詹世明:《国防大学外训系非洲学员来西亚非洲所座谈》,载《西亚非洲》,2004年第3期,第23页。
(34)See Sandra Gillespie,South-South Transfer:A Study of Sino-AfricanExchanges ,Routledge ,2001.
(35)《中非教育合作与交流》编写组:《中国与非洲国家教育合作与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张秀琴等:《中国和非洲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载《西亚非洲》,2004年第3期。
(36)参见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第四次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人才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4月(会议文件)。
(37)See"Typical Cases Introduction about China-Africa Cooperationin Education",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China ,2005-11-21.(会议文件)
(38)参见《第四次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人才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工作材料》,昆明,2006年3月,第2页(会议文件)。
(39)See Chen Zhili,"Speech at the China-Africa Education MinistersForum",November 27,2005,p.5.(会议文件)
(40)据统计,2005年1~9月,国营、民营和三资企业对非洲的出口额分别为55.9亿美元、51.1亿美元和28.6亿美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3%、59.6%和52.7%.参见周建青:《中非经贸合作稳步发展——2005年中非经贸合作情况及2006年展望》,载《西亚非洲》,2006年第1期,第16页。
(41)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协调处:《2004年中国与非洲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载《中国商务年鉴(2005年)》,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83页。
(42)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协调处:前引文,第183页。
(43)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2005年中非经贸合作成绩斐然》,摘自中国商务部网站,2006年1月26日。
(44)《中国商务年鉴(2005年)》,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45)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46)周建青:前引文,载《西亚非洲》,2006年第1期,第16页。
(47)Mahamat Adam,"Africa starting to rise in partnership with China",China Daily (North American Edition,N.Y ),January 13,2006,p.4.
(48)参见张炽鑫:《贯彻援外新方针,开拓援外新局面》,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4~1995年)》,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49)翁明:《临行点将——“乔老爷”首次率团赴联大》,载符浩、李同成主编:《经天纬地——外交官在联合国》,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50)中国共产党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27~1128页。
(51)参见吴仪:《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成效和方向》,载《国际贸易》,1991年第12期。
(52)严益吾:前引文,载前引书。
(53)何晓卫:《继续推行援外方式改革,严格履行对外援助协议》,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7~1998年)》,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导报社,1997年版,第75页。
(54)政府贴息优惠贷款是指由我国银行提供的具有政府优惠贷款,其利率与银行通常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国家援外费补贴。贴息优惠贷款主要用于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也可用于受援国政府能保证偿还贷款的基础设施项目。
(55)何晓卫:前引文,第75页。
(56)邱德亚:《2002年中国对外援助情况》,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3年)》,对外经贸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57)参见《人民日报》,1998年8月4日。
(58)邱德亚:前引文,载前引书,第91页。
(59)《人民日报》,2004年9月24日。
(60)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61)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前引文。
(62)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63)周建青:前引文。
(6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对外经贸出版社2001年版,第503页。
(65)《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2005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66)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67)《人民日报》,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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