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wenorgcn at 163 dot com
排序:
缺省
时间
标题
评分
阅读
评论
跟踪网址
|
倒序
顺序
« 1 ... 62 63 64 (65) 66 67 68 ... 104 »
文章
-
书评
历史
2011/03/18
| 阅读: 1443
抗战时期清华校园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
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
-
期刊专递
2011/03/17
| 阅读: 1792
从“五四”以来,传统中国的大家庭从价值到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意志在与家庭伦理的冲突中脱颖而出,为了维护家庭或者家族的利益与荣誉要求个人作出牺牲,不再是高尚的、理所应当的,礼教被冠以“吃人”的恶名。在尊卑与平等、孝悌与独立、贞洁与欲望的较量中,后者大获全胜……
-
期刊专递
2011/03/17
| 阅读: 1803
经略网刊第002期
003 篇首语
【专题】
005 花开非洲,“花”落谁家
012 埃及的青年革命
017 利比亚形势管见
026 北非革命,路还长
【战略】
029 别说什么埃及革命……还没发生呢
031 谣言破灭
032 粮食的未来:危机预防
033 茶党运动与美国外交
【时事】
035 需要学习的不仅是怎样应对媒体
036 凭什么农民工工资非得低于大学生?
037“我爸是李刚”又如何?
038 枉法裁判原因何在?
040“八百壮士最后一位幸存老兵”狠狠打了谁的脸?
【读评】
042 古典教育的回归?
044“通三统”的具体展开
048 酸溜溜的“中国威胁论”
052 从希拉里讲话看中国在南太的经略
054 朝韩研究的兴起及启示
【评论】
065 微博时代的政治运动
【专栏】
073 范畴笔记之一“和”与君子
【研究】
076 被革命的“反动派”
081 再出发的韦伯研究
106 日本的政治改革与政党政治演变
【图志】
113 一百七十年来的西方(二)
下载地址
http://www.aetas.cn/read/index.php?m= ... how&catid=15&id=3
-
历史
书评
2011/03/17
| 阅读: 1611
近十年前,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一部学术译著相当走俏。该书封面装帧颇具特色——左下角是四个留着辫子的小人物,或虔诚肃立,或惶恐仰视苍穹。书的右上角,以橙色点明“叫魂”二字,在笼罩于周遭令人窒息的一片深紫色中,极具勾魂摄魄之效。这部由美国哈佛大学历史系和东亚语言文化系讲座教授孔飞力(Philip A. Kuhn)所著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一次就印了二万五千册,2002年第二次印刷又改换封面装帧,虽然印数不详,但作为学术著作一版再版(还不包括台湾的2000年版),这应是相当不俗的畅销业绩。
《叫魂》一书说的是清朝乾隆年间让全社会卷入的一桩割辫案——1768年,浙江省湖州府德清县东面城墙的水门与城桥坍塌,亟待重修。知县从毗邻的杭州府仁和县雇佣了一位名叫吴东明的石匠,后者和他的木匠班子随即开始了打木桩入河的繁重劳作。其间,有位叫沈士良的农夫因睚眦小忿找他帮忙,前者深信:石匠们可以将活人的姓名写在纸片上,贴在木桩的顶部,据说这样会给大锤添加某种精神力量,人们称之为“叫魂”,而那些因此而被窃去精气的人,不是生病便是死亡。藉此,沈农夫希望他能帮助自己惩罚两个暴戾的侄子……由此,邪语谣生,引发了一场波及全国十二个省份的社会大恐慌。当时的许多人都相信,术士们通过对受害者的姓名、毛发或衣物作法,便可使之发病乃至死亡,并窃取其人的灵魂精气为己服务。这就是《叫魂》一书讲述的基本故事情节。孔飞力教授以“叫魂”为中心,向我们展示了清朝统治者如何“利用操纵民众的恐惧,将之转变为可怕的力量”。
对于这一学术著作,国内学界好评如潮。平心而论,西方学者的学术视角,常能让“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中国学者,颇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不过,不少书评都说此书以讲故事的方式展开学术研究,较中国学者习故如常的著述高明几多云云,其实并没有真正搔到痒处。须知——此书原本是写给西方读者看的,他只有以此种方式展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网上有一个帖子说,如果让中国学者研究这样一个事件,一文了之足矣,而绝不会花费如此大力铺展成书。此话虽剑走偏锋颇嫌极端,但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东西遥隔中外学人治学著述之旨趣不同。现在国内有不少人都爱说自己喜欢《万历十五年》,也很想摹仿黄仁宇的写法,其实,在我看来,要么是史学爱好者对古代“那些事儿”毫无学理的胡扯乱诌,要么是专业史家缺乏应有矜持的逢迎媚俗,总之,在这方面,除了《万历十五年》,没有一部著作是成功的。
闲话少叙,就《叫魂》而言,其真正的成功之处在于作者通过认真阅读清宫原始档案,力图勾勒出“叫魂”事件的整个过程,在此基础上,作者尤其擅长于对事件背景的诠释,详搜博考,缕析条分,从而展现了以“叫魂”案为中心的宏大叙事。不过,与诸多西方学者相似,作者精于意义的“诠释”,但在“求真”方面仍有待推敲。
该书书名叫“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因此,书中对于此次妖术大恐慌的所有背景诠释,都围绕着乾隆时代展开。但“叫魂”一案的产生,恰恰不自乾隆时代开始。而促使我重读《叫魂》一书的,是我在皖南偶然收集到的一些与“叫魂”事件有关的文书。
在新发现的徽州文书中,最核心的一份是“治割辫符方”。此份文书中除了一些咒符外,主要有:
查雍正十三年治割辫符方 / 如有割去辫者,用黄纸硃砂写三字,照写二张 / 以一张贴在割辫之处,以一张烧灰用水冲服,写符时念语三遍 / “割符割和尚,祸害自己当;疾速归家去,独自守桥梁” / 药方:硃砂,藁本、盐花、诃丁、独蒜、雄黄(各等分)。右方吃一半,洗一半,外符一张,用黄纸硃砂诚心写就,做红布口袋一个,带在身上以防割辫。
雍正十三年为1735年,较孔飞力所说的1768年要早三十多年。该份徽州文书是张印刷品,这说明它曾在徽州一带广泛散发。一般来说,对于此类文书,时过境迁之后往往会随手丢弃或焚毁,故而能够保留迄今还真不容易!孔飞力引用了《硃批奏折》中一首防范妖术的符咒:“石匠石和尚,你叫你自当,先叫和尚死,后叫石匠亡。早早归家去,自家顶桥梁。”这与上述的文书相近,但字句略有不同。“据说用朱砂、雄黄、鸡血(硃砂鸡血的颜色都是象征好运的红色,在丧葬时可以用来抵御秽气)来清洗割剩的头发就可以避害”。这也与上揭徽州文书中开具的“药方”颇为类似。譬如,硃砂也叫“丹砂”,是水银硫磺之天然化合物,主要功效为“镇心安神,止惊悸,辟邪,治中恶蛊毒”。又如藁本,为一年山野生草,其根主治恶风、鬼疰、癫疾等。再如雄黄,主治惊痫鬼疰,卒中邪魔。据《本草纲目》记载:“雄黄能杀百毒,辟百邪,杀蛊毒,人佩之,鬼神不敢近,入山林,虎狼伏,涉川水,毒物不敢伤。”李时珍在“附方”中引证了雄黄的多种用法:如“卒中邪魔”,则用雄黄末吹鼻中;如“鬼击成病”,腹中烦满欲绝,雄黄粉酒服一刀圭,日三服,化血为水;如要“辟禳魇魔”,则以雄黄带头上,或以枣许系左腋下,终身不魇;家有邪气,用真雄黄三钱,水一盎,以东南桃枝咒洒满屋,则绝迹,勿令妇女见知……之所以要用上揭的这些中药,显然是因为“叫魂”案的核心情节是以咒语迷药割人发辫,受害者的症状通常是头晕发抖,而各药的功用主要都是养神安魄,治疗“卒中邪魔”。
另外,孔飞力还引述《字林西报》的一位记者在1876年亲眼目睹的由割辫引发的恐慌,当时“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在衣领上挂有一个装有符咒的红袋,或者将符咒写在一块黄布上,再系在头发上”。可见,类似的割辫事件在清代曾一再发生,民众的反应亦颇为固定。前引的徽州文书不仅是沿用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治割辫符方”,而且以黄纸硃砂写就符咒,做红布口袋佩带身上以防割辫的情形,与《字林西报》反映的光绪二年(1876年)“叫魂”案也颇为相似。对于光绪二年的割辫案,在新发现的徽州文书中也有反映,其内容是说当年的五月间,“有妖法剪辫之事”。书中抄录有“张天师禁止切发符三道”,写咒语时须斋戒焚香,念七遍然后画符。其文字左侧随有两道符,其中的符箓与前述的“治割辫符方”颇相类似。此次剪辫事件在徽州持续的时间似乎很长,据民国《黟县四志》记载:“光绪四年戊寅,有邪术剪人发者。先是,大江南北及浙江地方,风传有邪术剪发之奇闻,兹乃蔓延至黟。窃谓此种袤邪,必系愚民受奸人利用,或暗剪人辫,或自行剪之,以神其术耳。”
明清以还,徽州的道教极为发达,休宁县境内的齐云山(白岳)即为道教名山。齐云山道教原为武当山全真派的一个门派(俗有“江南小武当”之说),嘉靖年间,江西龙虎山正一教真人奏令道众诣齐云山为明世宗朱厚熜建醮祈嗣,据说果获灵应,赐建玄天太素宫于齐云岩,天师道正一派遂得以立足于齐云山。正一派以符箓科教为主,主张祛魔祈福,徽州民众遇到像“叫魂”案这样的社会危机,自然要乞灵于以符箓科教见长的张天师。这表现在徽州民间文书方面,就反映为不少符箓以及相关的文字。而前引文书不仅是首次发现的一张“治割辫符方”的实物,而且它还表明,“叫魂”案产生的年代,应当早在孔飞力等学者所了解的乾隆时代以前。
我作上述的推断,自信有着相当确切的根据。此前,日本学者谷井俊仁和孔飞力等人在谈及有关“叫魂”案的社会背景时,曾为我们描绘了十八世纪人口持续流动的画面:“移民与过客,商人与江湖骗子,僧人与进香者,扒手与乞丐,拥塞在十八世纪的道路上。”其实,这种画面的出现,应当更早一些。早在康熙年间的徽州文书中,就有不少针对乞丐及游方僧的措施:“凡有面生可疑、异言异服之人,驱逐境外,不许容留在住,所以防奸止盗,安靖地方也。”(抄本《目录十六条·约保禁帖》)证之以清人詹元相《畏斋日记》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六月二十一日条,当时,徽州府婺源县浙源乡嘉福里十二都庆源村詹氏宗祠就曾“出帖驱逐一切闲游僧、道,及面生可疑人,以耳闻邻邑有儿童辈被其阴害故也”。这条记载与乾隆朝的叫魂案极为相似,这就像孔飞力在描述在萧山发生的“叫魂”事件时提及的那样:“……焦虑不安的村民们很快便围了上来。他们中有些人早就听说,这些天从外地来了一批叫魂的术士,四处游荡,在孩子们身上施展法术,使他们或者生病或者死去。”由此看来,前引“治割辫符方”透露的雍正十三年曾经出现的割辫事件,应当不是空穴来风。据此推断,割辫引发的危机,早在清初的康熙年间就已出现,并在有清一代时隐时现。
孔飞力曾指出:“四处飘泊的流浪者(不管是僧道还是平民),由于在社区内缺乏联系纽带,便很自然地成为可疑分子。他们固然不会有个人恩怨之类的犯案动机,但他们也同样缺乏社会的制约以及对于社区的责任感。除此之外,农夫村民在见到任何外来人时的那种排外情绪也会起作用。害怕他们会施行妖术就是一种很合理的情绪了。”为了祛除此类的“社会紧张”,对于流丐等外来“社会闲杂”的驱逐,也就成了始终困扰农村基层社会的重要难题。不过,随着晚清以来中国社会人口压力的进一步增大,类似于乞丐、游方僧这样无根无底飘泊异乡的“社会边缘人”愈来愈多,单纯的驱逐显然难以奏效,于是,我们在反映徽州基层组织的文书中,就看到清末民国时期打发外来乞丐的专门开支。看来,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大批的流动人口,使得整个社会均处于极度脆弱之中。以致一有风吹草动,流言即广为传播,从而引发大范围的恐慌——这大概就是从古至今“叫魂”以及类似事件在中国社会一再重演的原因所在。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
至于我为什么要将地震之类的大灾害与国家主义的异常凸显联系起来,那是因为我联想到发生于1923年的震度为六级的关东大地震中,发生了屠杀朝鲜人事件、龟户事件、甘粕事件等,以及其后十年、二十年在这个国家出现的超国家主义的历史。 至于战后长达六十三年的日本的民主主义,我所寄予希望的,惟有反复强调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国家以及国人的新一代。
-
传统中国文学史书写,从性别的角度看,贯穿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学史叙事。有关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长期以来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社会思想文化和观念意识发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女性主义学术思想逐渐渗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里所说的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是指学术界以中国古代文学为研究对象,从性别角度进行多层面审视的研究观念和研究实践。其中既包括对古代妇女文学的考察,也包括在性别视野中就男性创作活动所展开的探析;既涉及男女作者在文学活动中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也包含对两性创作所呈现出来的不尽相同的审美景观的探讨。不过,由于诸多原因,与中国现当代文学的性别研究相比,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面,尤其是对这一“研究之研究”尚缺乏系统的梳理、认真的总结和全面的反思,这直接影响中国古代文学性别研究的深入。本文拟在回顾和总结近百年来中国古代文学性别研究实践的基础上,就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思考。
一
有关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的考察,在现代中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世纪末20世纪初,思想文化界的启蒙思潮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反思,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中国古代文学的重新认识;“五四”女性文学的勃兴,也促使中国古代妇女的文学创作进入研究者的视野。20世纪前半叶,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性别研究开始起步,主要体现在对古代妇女创作的搜集整理和初步探讨方面。
二三十年代,在“整理国故”和反思传统两种思潮的涌动中,中国古代女作家及其创作成就的整理取得了明显进展,产生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女子艺文志。与此同时,刊有古代女性作品的总集、别集和各类选本陆续印行,一些受到新思想影响的知识女性直接参与了这些文集的编辑出版,体现出文学观念和性别观念上的进步。例如,施淑仪的《清代闺阁诗人徵略》著录了清代自顺治至光绪三百年间1262名女诗人的生平和创作,并对之加以述评,它几近于一部清代妇女诗歌史。编者在“例言”中申明收录的标准是“偏重文艺”,若非于此专长者,“虽有嘉言懿行,概不著录”,从而摒弃了以妇德为先的传统女教尺度。20年代末,出现了单士釐的《清闺秀艺文略》(五卷),载录3000余种女子“艺文”作品。其中不仅有文学创作,也还包括了文论、史学、经学、音韵、训诂甚至医学、算学方面的学术著作。此期,在围绕个体女作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也有新的趋向。如潘光旦的《冯小青之分析》一书,运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对女诗人的身世和创作心理进行考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胡适等关于清代女诗人贺双卿真实性的考察,①拓展出关于如何看待男性目光注视下的女性写作这一具有性别文化内涵的话题,对此后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1916年,上海中华书局印行了谢无量的《中国妇女文学史》。该书“起自上古,暨于近世”,时代断限止于明末。这一将中国妇女文学活动系统化、历史化的努力,在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前期问世的一些著作中得到呼应。梁乙真补谢著之阙,撰写了《清代妇女文学史》(中华书局,1927);其后又著有《中国妇女文学史纲》(开明书店,1932)一书。谭正璧出版了《中国女性的文学生活》(上海光明书局,1930)。此外,谢无量的《中国大文学史》、郑振铎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分别收入了有关唐代武则天、上官婉儿以及薛涛和鱼玄机的内容。上述著作在古代妇女文学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做了基础性工作,初步理出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活动的历史线索,并开始注意到古代妇女文学创作与其生活经历、思想文化背景之间的联系,对妇女文学活动及其作品的特点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特别值得肯定的是,著者旗帜鲜明地批判了封建时代压抑妇女才华、否定妇女文学成就的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对男性本位文学史观的反思。
此时,一些知识女性已具备了比较自觉的女性文化建设意识。1931年,陆晶清出版了现代学术史上第一部古代女诗人的研究专著《唐代女诗人》(上海神州国光社);1933年,陶秋英的《中国妇女与文学》(北新书局)问世;其后曾乃敦著有《中国女词人》(上海女子书店,1935)。在带有一定研究性的著述中如此标榜文学创作者的性别,对这些女作者来说实乃有意为之。例如,陶秋英就“妇女与文学”这一命题的提出发表了一针见血的看法:“‘妇女’,这是一个侮辱我们的名称;不!‘妇女’而成为种种特殊问题,特殊名称:这才是真正侮辱我们的现象,这明明在说,‘妇女是人类的另一部分。’”②在“五四”新思潮影响下女性主体性的确立,使之能够一语道破传统文化的男性本位实质,以及妇女在文学和文化史上的不平等地位。
这些有关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的研究性著作,是在启蒙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潮影响下,在进步思想界不断发出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呼吁的背景下诞生的。它的出现对现代性别文化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只是在当时的写作中,作者往往不自觉地囿于男性中心的传统思维,体现出明显的局限性。例如,一些男性作者在认识和评价古代妇女创作时,一方面热情肯定文学女性的才华,另一方面又无形中受制于传统性别意识和文学观念,时或流露出“表彰才女”、“怜香惜玉”的文人士大夫趣味。此外,在研究的起始阶段,人们对女性创作现象的认识不免粗浅,视野也比较狭隘。
相比之下,女作者对文学创作中的性别因素显然更为敏感。比如,陆晶清撰写的《唐代女诗人》第一次以断代方式对女性诗歌创作进行研究,探讨唐代女诗人对诗歌艺术的贡献;陶秋英的《中国妇女与文学》将古代妇女的创作状况与她们所生活的时代相联系,指出在传统文化制约下,古代妇女文学(主要是诗词创作)呈现出在内容上以消遣和性情为主、在感情色调上以颓废为美的表现形态。又如,冯沅君在一系列有关中国古代戏曲的考证文章中,涉及古代妇女创作时,也流露出一定的性别意识。③
此期人们关注较多的,主要是唐代女诗人的研究和词人研究。前者以薛涛、鱼玄机、李冶等若干女作家的研究最为集中;后者可以谭正璧的《女性词话》(上海中央书店,1934)为代表。该书注意结合作者的身世(如家庭、爱情、婚姻、社会经历)分析其创作风格,介绍了包括徐灿、贺双卿、吴藻、顾太清、顾贞立、沈善宝等在内的自宋至清59位女词人。其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它是20世纪第一部全面介绍女性词的专著;其次,它知人论世,言之成理,持之有据,“把学术研究的学理性和知识传授的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了”。④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前期,有关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有所收获,但总体处于低迷状态。据统计,自1950年初到1984年底的35年间,有关女作家的研究论文最多不超过130篇,且多数集中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出版的女作家作品集不到10部,其中李清照占了4部。在此期间,没有出版一部妇女文学史,研究对象的涉及面也比较狭窄,仅集中在几位女作家的创作上;缺乏史的眼光,多是一般的研究评论,零散而不成系统。⑤并且,在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抹平男女两性差异的文化氛围中,评论文章往往程度不同地染上了一定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
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是,在基本的文献整理方面取得的成绩。195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胡文楷辑录的《历代妇女著作考》。该书汇集整理了编者以20多年时力精心搜求的,自汉魏至近代共4000余位女作家著作的流传情况和出处。“凡见于正史艺文志者,各省通志府州县志者,藏书目录题跋者,诗文词总集及诗话笔记者,一一采录。”其资料搜集之宏富,堪称20世纪在中国古代女作家文献整理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就。此外,围绕蔡琰和《胡笳十八拍》的作者问题、李清照是否曾经改嫁以及其词作的评价问题,学术界都曾进行了专题讨论。
陈寅恪关于女性创作研究的重要论文《论〈再生缘〉》和专著《柳如是别传》均写成于60年代。前者当时曾引发讨论,后者迟至1980年才得以问世。在关于弹词小说《再生缘》的研究中,陈寅恪不仅称赏《再生缘》具有“自由活泼思想”,“实弹词体中空前之作”,而且赞扬作者为“当日女性中思想最超越之人”。⑥在《柳如是别传》中,陈寅恪满怀对明清时期奇女子柳如是的同情与欣赏,对这一有追求、有谋略,又富于传统文化底蕴的奇女子的生活和情感经历做了翔实精赡的考述。其间,通过柳如是与明清之际士大夫名流陈子龙、钱谦益、宋徵舆等人的相互交往和特殊关系,“在最自然的男女两性关系中,挖掘一代知识分子面对前所未有的政治文化危机时的复杂心态与行为”,从而使这部著作一定意义上成为明清之季的“文人心史和文化痛史”。而若以女性主义的眼光观之,作者选取一个女子作为这部情史乃至明清痛史的主角,“正是对男性中心史的一种颠覆”。⑦
80年代中期以后,当代女性文学创作和相关研究进入新的阶段。西方女性主义思潮在研究界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性别与文学的关系作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意味的问题引起关注,有关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也得以拓展。如有关唐代女诗人的研究,1984年便有陈文华编订的《唐女诗人集三种》问世,而李清照研究更是成为宋代文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先后有多部论文集以及评传、资料汇编、版本考等出版。据统计,20世纪以来词学研究中有关李清照研究的论文、论著达959种,其中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占有一定比重。⑧一些学者在相关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一定的性别意识,例如陈祖美的《对李清照内心隐秘的破译——兼释其青州时期的两首词。》⑨等文及她所著的《李清照评传》中关于女作家李清照内心隐秘的解读,即可作如是观。
80年代到90年代前半期,比较集中地出版了一批中国历代妇女创作的选本。编选者从两性平等的观念和愿望出发,对旧时代文学女性的命运及其创作怀有深厚的同情和真挚的情感,出发点大都在于搜集、整理古代妇女创作,褒扬她们的艺术才华,批判旧时代对女性的压抑和迫害。这样的情感倾向和立足点,在此阶段的部分研究性著作中也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其中,苏者聪的《闺帏的探视——唐代女诗人》和《宋代女性文学》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外,张明叶的《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简史》是20世纪下半叶正式出版的唯一一部古代妇女文学通史,但内容新意较少。
总体来看,80年代到90年代前期有关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开始渗透自觉的性别意识,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文学与性别”这一命题的关注。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仍受制于传统思路和方法。1994年,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曾主办了“妇女问题第三届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集第三部分“妇女与文学”收录了六篇关于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论文,其中仅有一篇对女性主义批评有所借鉴。(即周乐诗的《回归和超越——传统女性文学中的女性意识》)
二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扩大了女性主义思潮在文学研究界的影响。改革开放时代国内学者与国外汉学界日见频繁的交流,也为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注入新的活力。部分学者在研究实践中有意识地引入性别视角,反思传统文学史建构中的性别缺失,调整和修正文学史观,对中国古代两性创作在生活环境、文化背景、心理倾向、艺术倾向等方面的差异给予关注,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古代妇女的文学创作展开研究。90年代中期以来,有价值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古代妇女创作文献的清理和考辨
女性文学创作的文献史料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但在男性中心文化千年延续的过程中,中国古代女作家作品的保存和流传受到了严重影响。绝大多数女作者一无生平事迹可查,二无作品背景资料可考;少量得以传世的作品,其真伪、创作背景以及作者的相关情况等,也存在很多疑问。有关著名词人李清照生平事迹和创作的考察尚面临诸多困难,更遑论其他。为此,若欲寻觅古代妇女创作的踪迹,首先就需要对散见于各种史料的历代女性创作文献加以清理、订正。
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此期有关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的研究,继续在资料考辨和古籍整理的基础上层开。各种版本的古代女作家评传、作品校注及相关资料汇编陆续出版。一些著名女作家(如蔡琰、薛涛、鱼玄机、李清照、朱淑真、贺双卿、顾春等)资料的发掘和作品的整理受到关注。其中,由董乃斌、刘扬忠、陶文鹏等学者校点的大型女性丛书《中国香艳全书》以及大型工具书《中华妇女文献纵览》,为研究古代妇女生活和创作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或线索。此外,史梅在清代妇女文学资料的搜集方面颇有收获,辑得了前述《历代妇女著作考》未曾收入的清代女作家118人,著作144种。
性别视角的自觉运用,也为史料考辨思路的开拓提供了新的可能,其有效性在一些研究者的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陈洪的《〈天雨花〉性别意识论析》⑩一文,令人信服地显示了性别分析在史料考辨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
(二)古代妇女创作性别文化内涵的探析
中国古代妇女的文学创作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性别文化信息。近些年来,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切入,对其间的性别文化因素进行探询。具体涉及传统性别观念对女作家创作的影响,地域文化、家族文化与女性创作的关系,才女文化的时代特征,女学的兴盛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女性创作的文化史意义、各体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及其性别文化的内涵,等等。
仅以明清时期女性创作的研究为例。张宏生的《清代妇女词的繁荣及其成就》(11)较早对清代女性词作进行了宏观探讨和综合分析。郭延礼的《明清女性文学的繁荣及其主要特征》(12)对明清时期妇女文学创作的主要特征进行了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对明清之际江南地区出现的女作家群及其地域性创作特征进行了专题探讨,如陈书录的《“德、才、色”主体意识的复苏与女性群体文学的兴盛——明代吴江叶氏家族女性文学研究》、李真瑜的《略论明清吴江沈氏世家之女作家》、王英志的《随园女弟子考评》、许结的《明末桐城方氏与名媛诗社》、钟慧玲的《陈文述与碧城仙馆女弟子的文学活动》(13)等论文,以及宋致新的《长江流域的女性文学》、陈玉兰的《清代嘉道时期江南寒士诗群与闺阁诗侣研究》等著作,均将考察对象置于特定的历史文化和地域文化环境中,展开细致深入的探讨。弹词创作是清代妇女文学一个颇具特色的组成部分,鲍震培的《清代女作家弹词小说论稿》就此进行了系统研究。
在明清女作家的个案分析方面,以徐灿、顾春和贺双卿等人的研究最为集中,戏曲家吴藻等人的创作也较多受到注意。文学创作中自觉不自觉流露出来的女性意识,成为考察作品性别文化内涵的重要方面。研究者试图深入女性写作者的精神世界,揭示其性别意识、内心状态及其对创作的影响。这些探讨在以性别视角观照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活动的同时,注意将考察对象“还原”到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去,结合女性创作者的心态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对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认识的深化。
(三)古代妇女创作审美特质的阐发
从性别角度切入研究对象,很自然会关注女性创作与男性创作究竟有哪些不同,这种差异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性别文化意味。对此,研究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了阐发。
在宏观研究方面,胡明的《关于中国古代的妇女文学》(14)依时间顺序,结合历代社会生活,描述和分析了古代妇女文学创作队伍的历史形态,探讨了作品的人文内涵。该文研究视野开阔,不作惊人之语,以扎实的史料、深入的思考给人启迪。乔以钢在《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的文化反思》、《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的感伤传统》(15)等文中,对古代社会思想文化与女性创作审美特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20世纪以来,词学研究占有比较重要的位置,不过主要是以男性词和男性词人为对象。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历史上曾大量出现的女性词人及其作品,除李清照等个别作者外,基本上被忽略在词学研究的视野之外。90年代中期以来,叶嘉莹从性别角度切入词学研究,发表了系列成果。(16)特别是在关于女性词的美感特质、词体特征与性别之间的关系方面,提出了值得注意的观点。邓红梅的《女性词史》系统梳理了女性词作的历史脉络,并对代表性作品进行了细致的审美分析。
在千百年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女性无形中深受男性中心文化的规约,特定的生活处境使之通常缺乏自觉的历史意识和政治关怀,从而影响到她们的文学的审美格局。然而,遭逢乱世之时,这种状况有可能发生局部改变。孙康宜的《末代才女的“乱离”诗》(17)探讨了以见证现实、记述乱离为基本内容的女性写作传统。作者将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审美特征、艺术风貌置于当时文人文化与妇女现实处境的上下文中,透视了社会历史对性别与文学关系的塑造。
(四)女性与传统文学批评之间关系的探讨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少见到对女性在传统文学研究及学术性活动中角色和地位的探讨。近年来,部分学者对这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中国文学批评史著述以往在谈到古代文学妇女的批评实践时,常以宋代李清照的《词论》为“妇女做的文学批评第一篇专文”。(18)对此,虞蓉的《中国古代妇女早期的一篇文学批评专论——班婕妤<报诸侄书>考论》提出不同看法。作者还在《“成文”之思:汉代妇女文学思想三家论略》中提出,汉代唐山夫人、班昭和熹邓后三位女性,以“成文”之思为中心命题,开始对“文”发表见解,可将之视为中国古代妇女文学批评的滥觞。(19)又如连文萍的《诗史可有女性的位置?——方维仪与〈宫闱诗评〉的撰著》(20)一文,对明代女学者方维仪的诗歌批评活动展开考察,具体探讨了方维仪选编女性诗史的评品策略和标准。蒋寅的《开辟班曹新艺苑 扫除何李旧诗坛——汪端的诗歌创作与批评初论》(21)在高度评价清代女诗人汪端文学创作的同时,也对其文学批评进行了探讨。徐兴无的《清代王照圆〈列女传补注〉与梁端〈列女传校读本〉》(22)一文就女性学者研究女性历史和女性传记文学的传统、清代学术活动中的性别角色,以及中国最早的女性史在清代的两次学术整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察。闵定庆的《在女性写作姿态与男性批评标准之间——试论〈名媛诗纬初编〉选辑策略与诗歌批评》(23)阐述了王端淑的《名媛诗纬初编》编撰的特点,肯定其能够从传统诗学理论的高度批评明清之际的诗坛风气,提出振衰起弊的意见,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明清才媛文化的特殊风貌。
汤显祖的《牡丹亭》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关注,针对这部作品展开的批评形成了多种角度和格局。然而,戏曲史和戏曲批评史向以男性为主角。有鉴于此,谭帆的《论〈牡丹亭〉的女性批评》(24)结合16位女性关于汤显祖的《牡丹亭》的评论,对《牡丹亭》接受史上的女性批评特色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郭梅的《中国古代女曲家批评实践述评》(25)则在更广的范围内梳理了明清时期女性曲评家的实践,揭示了其所具有的文学批评史意义。
在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和批评中,女性的声音一直十分微弱乃至几近于无。目前,围绕这方面尽管还只是做了一些初步的工作,但对认识中国古代女性的文学鉴赏、文学批评活动及其文化价值,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
上述围绕中国古代妇女文学活动进行的探讨,在正确认识妇女文学的历史、丰富和深化对中华民族文学风貌的整体认知方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若仅止于此,学理意义上的“性别研究”未免名不副实,并限于单向度的思维。而所谓“性别与文学”这一命题的学术诉求,理应以两性平等的性别观念为导引,在对男性本位的文学史观进行文化批判、给妇女创作以应有的历史地位时,体现两性关怀的文化精神。它意味着:在对轻视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的传统观念进行必要的清理和反拨时,亦当自觉地将男性创作活动的性别内涵以及两性之间的文学互动和双向影响纳入研究视野。多年来,一些学者在实践中为此做出了努力。
(一)古代文学性别文化内涵的综合性探讨
当下一些文章在谈到有关性别与文学研究方面的发展脉络时,往往将其整体趋向描述为:近些年来,西方女性主义发展出现了新的态势;与此相关,本土学术界也发生了从“女性研究”向“性别研究”的拓展和演进。而事实上,就国内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界的实际情况来说,性别研究的思路和格局早在1988年出版的康正果的《风骚与艳情》一书中,已有了明晰而充分的体现。该书有明确的性别视点,但没有依据作者性别做两分法的把握,而是循着“女性的文学”和“文学的女性”并重的思路,在“整体论”的意义上重新认识古代诗歌的题材和主题。这样的研究思路统摄了古典诗词的两大类型,同时也是两种精神和两种趣味。该书对渗透在政治与爱情、文人与女性、诗歌与音乐等诸多方面复杂关系中的性别因素进行了探讨,古典诗词中所蕴涵的性别意味和两性关系由是得以彰显。
在各体文学研究中,这样的研究意识和研究方式也有体现。例如,叶嘉莹的《论词学中之困惑与〈花间〉词之女性叙写及其影响》(26)一文,在“西方女性主义文论的光照中”,以“雌雄同体”性向或“双性人格”理论以及老子“知其雄,守其雌”的说法为参照,探讨了《花间集》18位男性词人“使用女性形象与女性语言来创作”所摄纳的“双性人格”,认为这种男性叙写乃男性作者潜含的女性化情思及身份认同。正是这种“双性人格”成就了《花间》“幽微要眇且含有丰富之潜能”的美学特色。马珏玶的《宋元话本叙事视角的社会性别研究》(27)从叙事学角度考察宋元话本的性别倾向;李舜华的《“女性”与“小说”与“近代化”》(28)对明至晚清民初的小说书写中的性别现象进行了思考;李祥林在《性别文化学视野中的东方戏曲》、《戏曲文化中的性别研究与原型分析》等著作中,将性别视角引入戏曲研究。
(二)典型文学现象和经典文本的性别审视
在对典型文学现象和经典文本进行相关研究的实践中,部分学者融合性别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文学中具有性别文化意味的典型现象和经典文本,提出了新的见解。例如,孙绍先的《英雄之死与美人迟暮》从自觉的性别视角出发,通过对中国古代文本中男性角色和女性角色的分析,阐释其深层内涵,进行了尖锐犀利的文本分析和文化批判。该书作者曾于1987年出版了大陆第一部以“女性主义文学”命名的研究专著。
在对《红楼梦》的解读中,曹雪芹笔下的大观园时或被看成“女儿的乐园”,从两性平等和democracy主义的意义上受到肯定。对此,李之鼎在《〈红楼梦〉:男性想象力支配的女性世界》(29)中提出商榷。另如《从女性主义观点看红楼梦》、《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红楼梦〉人物》、《论〈红楼梦〉的女性立场和儿童本位》(30)等文,也就这部经典之作中的性别问题发表了看法。在此过程中,研究者在借鉴女性主义批评对经典文本展开具体分析时,因吸收和理解的方面有所不同而各有取舍,具体观点形成了互补或反差。
这种情况在对《聊斋志异》情爱故事的研究中同样存在。马瑞芳的《〈聊斋志异〉的男权话语和情爱乌托邦》(31)分析了作品的性别倾向,在肯定某些聊斋故事具有反封建色彩的同时,指出其中相当多的故事是男权话语创造出的“情爱乌托邦”。何天杰的《〈聊斋志异〉情爱故事与女权意识》(32)就此提出质疑,认为《聊斋志异》情爱故事的性别基调是男性的雌化和女性的雄化。性别倒错的描写,实质上隐含着蒲松龄对女性的正视,在文学史上是破天荒的。又如,女性形象在关汉卿经典剧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往的文学史叙述通常认为剧作者在创作中对妇女不幸遭遇怀有深切的同情,赞扬了她们的反抗精神。潘莉的《关汉卿杂剧的女性主义阐释》(33)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作者笔下的女性人物无论外在形象还是内在品德,实质上都是被古代封建男权文化所规范了的性别角色。
从性别视角出发分析中国古代文学现象,往往可以有新的发现。例如,魏崇新的《一阴一阳之谓道——明清小说中两性角色的演变》,(34)揭示了明清小说发展史上一个深具性别文化意味的创作现象:小说对男女两性人物的描写,经历了从以描写男性为主到以描写女性为主,从赞美男性到肯定女性,从男性阳刚的衰退到女性阴柔的增长的过程,进而对出现这一变化的深层原因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李明军的《禁忌与放纵——明清艳情小说文化研究》讨论了艳情文学在对欲望和情感的理解中所渗透的性别因素。陶慕宁的《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通过对各时代青楼文学特点的探析,开掘其性别文化内涵及其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张淑贤的《论才子佳人小说女性意识的文学史意义》(35)从性别角度建立起才子佳人小说研究的新视点。文章认为,如果将才子佳人小说放到中国古代长篇小说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就不能轻易将之视为“观念陈腐”的小说,进而肯定了此类小说所体现的性别意识在文学史上的意义。又如,在中国古代文学创作中,思妇怀人、美人迟暮、怜花幽独一类文学题材和审美情绪,构成了传统闺怨诗模式。马睿的《无我之“我”——对中国古典抒情诗中代言体现象的女性主义思考》(36)就此现象从女性观点进行了分析。再如,“女扮男装”或“异性扮演”有着深远的文学叙事和文艺表现传统,同时又与具体时空范围内的社会文化、文艺思潮、审美风尚等密切相关。近些年也出现了一批就此进行性别文化分析的研究成果。(37)
对文学现象及经典之作进行性别研究的论文数量很多。仅从一些论文的选题即可看出,(38)尽管具体探讨的对象有所不同,但对性别角色和性别关系的关注以及对封建男权和父权制文化的解剖与批判,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着眼点。部分作者尝试借鉴女性主义批评的视角,具有鲜明的文化批判倾向。
(三)社会思想文化与创作中性别因素之关系的考察
在古代社会思想文化体系中,女性总体上处于弱势。这种状况反映在文学创作中,呈现出复杂的面貌。正因为如此,在对文学中的性别因素进行考察时,势必需要将其置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语境中;而古代文学作者的性别观念和创作心态,可以说是联系当时社会文化与创作文本的关节点。为此,一些研究者分别从创作语境、阅读接受以及批评传播等环节入手,深入辨析文学中的性别因素,探讨融入了作家个体性别意识的思想文化观念与文学文本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舒芜多年来的一系列探讨思想文化领域中性别问题的文章,(39)涉及古代文学中的种种性别现象,同时充溢着对当下现实的人文关怀,颇富启发性。
例如,俞士玲的《论明代中后期女性文学的兴起和发展》、曹亦冰的《从“二拍”的女性形象看明代后期女性文化的演变》(40)等文,从明代女学、社会思潮、男性的参与、女性的自省等方面,探讨了明代中后期妇女文学兴起的原因和发展状态,分析了作品中所反映出来的社会性别文化的演变。黄仕忠的《婚变、道德与文学:明清俗文学之负心婚变母题研究》一书,追踪自《诗经》以来这一母题在历代文学作品中的表现,分析其存在与演变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根源。顾歆艺在《明清俗文学中的女性与科举》(41)中,深入考察了不同性别的作者在小说、戏曲、弹词等俗文学中有关女性与科举的描述方面所存在的耐人寻味的差异。冯文楼的《身体的敞开与性别的改造——〈金瓶梅〉身体叙事的释读》(42)讨论了《金瓶梅》中的身体叙事与性别文化的关系。
注重作家妇女观与创作文本关系的探讨,是许多研究者的共同思路。黄霖的《笑笑生笔下的女性》(43)将《金瓶梅》中的女性描写分别从“作为道德家”的笑笑生与“作为小说家”的笑笑生的角度加以分析,进而论述了作品所表现出来的女性观以及所涉及的女性问题。另如黄瑞珍的《从〈三言〉中的女性看冯梦龙的女性观》、沈金浩的《论袁枚的男女关系观及妇女观》、薛海燕的《〈红楼梦〉女性观与明清女性文化》以及毛志勇的《女儿国的两个系统——兼论吴承恩与李汝珍的女性审美观》等等,(44)也是如此。
近年来,开拓文学研究的视野,打通中国古代文学与现当代文学之间的关联,已成为文学界的关注点之一。陈千里的《〈金锁记〉脱胎于〈红楼梦〉说》,就曹雪芹与张爱玲笔下相似的故事情节中不同的叙事态度进行剖析,便有新的发现。(45)而晚清这一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之思想文化和文学面貌,特别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杨联芬的《清末女权:从语言到文学》(46)一文,勾勒出中国文学中关于女性和女权问题现代性思考的基本轮廓,并对这一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本土特点做了分析。王绯的《空前之迹——1851-1930: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学发展史论》一书,对晚清妇女文学的书写特征及文化身份进行了阐述,揭示了维新时期的妇女文学书写与社会政治的关联。黄嫣梨在《清代四大女词人——转型中的清代知识女性》等论著中,结合特定时期的社会思想文化背景,讨论了清代女词人徐灿、吴藻、顾太清和吕碧城等人的思想与创作。
将社会思想文化与性别因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考察,对认识中国文学的丰富内涵显然是必要而有益的。它不仅有助于认识文学创作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有助于在复杂而变动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对文学创作者的主体活动做出立体的、比较切合本土实际的把握。
(四)古代文学性别研究基本状况的检视
在从学术史角度对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研究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视方面,《古代女诗人研究》(张宏生、张雁编)一书成绩突出。该书清晰地勾勒出20世纪有关古代女诗人研究的基本面貌。其体例分为导言、文选和目录索引三大部分。所收论文分别涉及文学史宏观考察,各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女性创作的探讨,对存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的讨论,对文学经典作家作品的解读和阐释等。其中编者“导言”的信息量丰富,并有学术性阐发,体现了本领域研究观念的更新。
从女性主义批评的角度看,在男性中心意识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文学作品、尤其是与女性相关的文学作品的误读。而通过对相关研究的“重读”,可以批判和纠正文化中的男性话语霸权。以有关清代著名农家女词人贺双卿的研究为例。历史上贺氏之有无、其籍贯及作品的真实性问题,自20世纪20年代末胡适提出疑义以来,一直存在争议。90年代以来,有学者在关于贺双卿其人其作的研究中,运用“内证”与文本细读的方法确认其真。在此基础上,从女性主义视角对往昔男性文人“再表现”的文本书写进行了重读。此以杜芳琴的《贺双卿传》、《才子“凝视”下的才女写作——重新解读〈西青散记〉中的才子才女关系》(47)为代表。而邓红梅则在《双卿真伪考论》(48)中,通过对史震林的《西青散记》中有关贺双卿记述的考察,提出这个人物其实是“天上绝世之佳人”之人间幻影的看法。这样的分析与杜文观点形成了鲜明对照,但两者同样涉及如何对待历史上保存(或塑造)了女作家创作的男性文人的性别文化心理问题,具有破除沿袭已久的有关“才子—佳人(才女)”的浪漫想象和神话的意义。
四
本文对台湾古代文学研究领域在女性主义批评和性别研究方面的具体情况不拟详述。这方面目前可资参考的论文主要有陈友冰的《台湾古典文学中的女性文学研究》、张雁的《二十世纪台湾地区中国古代妇女作家研究述评》以及林树明的《中国台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略论》等。(49)与内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台湾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者中,一些学者明确地以女性主义理论为指导,投入相当多的精力进行专门研究。有关成果大多散见于台湾高校和学术机构发行的若干学刊中,如《中国文哲研究集刊》、《中国古典文学研究》、《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东吴中文学报》、《中国文化月刊》等,也有一部分比较集中地收录在《女性主义与中国文学》、《中国女性书写》等相关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50)其间,《中外文学》这一学术刊物产生了较大影响。该刊由台湾大学外文系主办,夏志清、李欧梵、余光中、叶维廉等人担任顾问。1986年,它推出了《女性主义文学专号》。此后又陆续推出《女性主义/女性意识专号》(1989)、《文学的女性/女性的文学》(1989)、《女性主义重阅古典文学专辑》(1993)等。由女性主义或性别诗学的视角出发,台湾学者往往倾向于把性别研究与文本研究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以文本研究为基础、西方理论为导向的研究观念和研究手段,并逐渐向题材研究、主体研究和影响研究等方面演化。对此,陈友冰在《台湾古典文学中的女性文学研究》中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梳理。他认为,一般来说,台湾古典文学研究领域的女性文学研究具有以下特色:第一,研究面较宽,研究队伍较大,并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从研究对象来看,女性研究占较大的比重。第二,一些从事女性文学研究的古典文学学者注意对西方后现代主义理论加以改造吸收。有着某种理论上的自觉和明确的女性研究意识。第三,在研究方式上,研究者的位置发生置换,形成独特的研究视角和价值判断标准。第四,女性研究和相关活动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与支持。1997年,《台湾文学年鉴》曾把“性别研究”作为当年台湾古典文学研究三项“研究成果重点”之一,认为这一年中“最令人注目的著作是,由六位女性学者合著的《古典文学与性别研究》”。另外,女学者华玮在文献史料的发掘、女性戏曲家研究以及剧作文本的理论分析方面,均取得了成绩,出版有《明清妇女戏曲集》(编辑点校)、《明清妇女之戏曲创作与批评》等。
内地和台湾古代文学领域的性别研究成绩可观,并体现出一定的专业特征。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值得思考。下面先谈谈中国古代性别研究的基本特征。
众所周知,中国文学和文化有着几千年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也拥有深厚的学术积淀,有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很自然地立足于特有的学术传统。研究者的学术背景、认知框架、思维习惯以及久已熟悉的批评模式,无疑会对相关成果的面貌发生重要影响。概言之,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在中国文学界,向以古代文学也包括古代文学文献学方面的学术根基最为坚实、深厚。这一领域的学者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有着注重文献资料、强调言必有据的传统。在涉及理论方法的更新时,态度较为持重,实践较为谨慎。虽然部分研究在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理论时还不够圆融,但总体来看,相比其他一些文学研究领域,较少盲目追新。一位年轻学人的话或可反映出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相当一部分研究者的共识:“显然,女权主义在世界妇女的解放‘道路’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性。然而必须注意到,它毕竟是西方新经济的产物。它所关注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权力的再分配、两性的分工等,并不太适合用以观照中国的女性问题,特别是以之观照中国古代的女性。”“研究中国的女性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等因素,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出发点”。(51)
与这一学科严谨守成的学术传统相关,在中国古代文学创作与性别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大体采用传统思路和研究方法的情况至今仍占主要位置。研究者在探讨文学活动涉及妇女、性别的具体文学现象时,对女性主义批评和性别理论时或不无借鉴,但很少简单照搬;大都能够保持必要的清醒,自觉意识到借用西方理论阐释中国古代文学现象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迄今许多成果实际上主要采用的仍是性别视点与传统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而非“纯正”意义上的女性主义批评。研究者通常不是从抽象的父权制概念出发,而是紧密联系创作实际和中国的历史文化语境,对文学活动中所渗透的性别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应该说,这样的姿态是稳健、务实的,有助于避免很容易与一拥而上的态势相伴生的牵强、生硬,特别是虚华、浮躁。
其二,出于对民族文化和文学创作实际的深入了解,对那种过于强调男女之间生物属性差异甚而将其本质化的机械思维,一些学者保持着自觉的警醒。例如,莫砺锋在《论〈红楼梦〉诗词的女性意识》(52)一文中明确指出,那种断言男性作家不能为女性写作的观点是偏颇的,至少是不符合中国文学史的实际的,因为“男女两性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完全可能互相理解、互相关怀,并达到心灵上的真正沟通”,男性作家未必不可以很好地“写妇女”。文章具体分析了曹雪芹在《红楼梦》中为笔下众多女性所代拟的诗词,认为这之中有作者对女性“深刻的理解和同情”;作品中林黛玉等人的诗词恰是当时“最富有女性意识的文本”。由此提出了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的命题。论者认为,女性固然可以争取摆脱被压迫的地位,男性也完全可以向女性伸出援手。其他一些学者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这种看法恰从深层触及女性主义批评所面临的文化悖论,实际上是对性别问题上男/女两分、二元对立思维的严肃质疑。既然人类可以有超越性别的共同情感和审美趣味,那么,女性主义批评面对文学文本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也就理当成为一个需要不断追问和反思的问题。
其三,在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性别研究中,尽管部分成果有意识地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总体上看,研究者还是更为注重社会思想文化、性别文化以及作者心态与作品之间关系的考察,而较少将文本视为封闭性的系统进行纯形式的分析。即使有时面对的是作者难以确考的文本,研究者也十分注意其间透露的社会性信息。这样的研究方式固然显得偏于“传统”,但对认识性别与文学的关系来说又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性别研究之所谓“性别”,恰是来自社会文化的建构。各种复杂的社会性因素通过作者对文学作品面貌产生的影响,自有必要在其孕育和生成的复杂背景中去加以认识和分析。
以往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的女性学者人数较少。在此情况下,男性学者在将性别视角引入本专业研究领域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上,前述成果大多出自中国古代文学学科的男性学者之手。而研究队伍的性别构成与这里所谈到的古代文学性别研究的某些特点或有一定关系。下面着重探讨一下中国古代文学性别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有学者对中国古代文学领域性别研究现状进行思考,指出了存在的不足。例如,郭延礼在《新世纪中国古典文学研究路向的思考》(53)一文中,论及21世纪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研究有许多重要的工作要做,并具体指出近代三个女作家群(南社女性作家群、女性小说家群和女翻译家群)的研究迄今几近空白。张宏生、张雁在《古代女诗人研究·导言》中,将有待开展的工作概括为:文献的整理,研究层面的进一步扩展,历时性/共时性群体研究的加强以及多元研究方法的提倡等。我认为,上述意见是颇具针对性的。总体来看,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基础性研究比较扎实,但研究所涉范围和层面还不够丰富,进行有关方面整体性研究的“基座”尚欠宏阔坚实;理论创生力偏弱,有重大影响的成果较少;在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探索和实践,以及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丰富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具体说来,在今后的研究中,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更值得注意。
第一,相关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充分利用。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妇女创作方面的资料十分匮乏。从总体上说,情况自是如此。然而,各个不同历史时段资料保存的具体情况实际上又有相当大的差异。并且,即使仅就目前可以见到的保存下来的资料而言,研究上也还远未能够充分利用。例如,明清妇女文学所留存下来的史料可谓宏富,而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并未进入研究者视野。另外,如果不是只限于女性创作本身,而是从性别文化的角度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询,大量中国古代文学文献典籍中的相关文献资料就越发有待于进一步开掘整理。目前,出现少数研究存在着“主题先行”的现象。有时,尽管论者不乏历史文献的征引,但并未真正做到在具体史料的基础上进行切实的分析阐述,而是简单套用西方文化语境中诞生的性别政治观点作为判断的依据,无形中架空了文献史料,虚化了其功能。这样的研究近乎某种性别理念的图解,显然无益于认识的深化和研究的深入。
第二,基本概念的辨析。在近些年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的论著中,将妇女文学创作称之为“妇女文学”和“女性文学”的情况并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尽管在这些论著的具体语境中不难理解作者所指,但当我们注目于中国古代文学与现当代文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希望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从整体上认识中国文学和文化时,这一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了。
关于“女性文学”这个概念,在实际应用中人们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较常见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将历史和现实里出自女性之手的全部文学创作纳入其中,即等同于“女性的文学”。狭义的理解则具体考虑到“女性”这一词汇在汉语中并非自古有之,而是出现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有着启蒙主义的思想资源及特定内涵。因而,在由此生成“女性文学”这个词组时,学理上当有文化内涵上的规定性。故以之专指“五四”以来以现代人文精神为价值内核、体现了女性独立人格和主体性的创作。在中国现当代文学领域,尽管始终未能就这一概念的内涵达成完全的共识,但多数情况下,大体是在接近前述狭义的理解上加以运用;并且,很多学人始终将其作为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进行着持续的讨论。而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部分研究者对有关方面的情况可能未加留意,在从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时,未能作出必要的辨析。现在看来,这一问题有待于文学学科内部更为充分的研讨。
第三,研究范围和研究层面的进一步拓展。就研究范围而言,以往目光大多集中于汉民族书面文学,而对有着丰富性别内涵的少数民族文学以及民间文学很少涉及。这一情况近年虽略有改观,但仍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与此同时,在材料发掘整理的基础上,研究层面的拓展无疑十分必要。例如关于妇女文学的研究,在涉及女性创作主体的生态研究、心态研究;涉及作品的文本形态研究、审美价值研究;涉及妇女群体创作活动的研究;涉及两性间在文学活动中相互影响的研究及其两性创作的比较研究等方面,都蕴涵着一系列值得深入探察的课题。而有关古代以男性为主体的文学创作和丰富多样的文学文化现象的性别审视,在其理论、方法和具体研究内容上,更是具有融合中外、贯通古今,多学科、开放性的特点,可望成为意义独具的学术生长点。
仅就进一步打通与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学科壁垒,加深对中国文学的整体认识而言,就有很多工作可做。例如,从女性创作活动的角度来说,所谓“新女性”和“五四女作家群”绝非横空出世,尽管她们当时的代表性创作多以白话文书写,在语言和形式上与“古代文学”分属不同的范畴,但其内在的、包括性别意识在内的审美传承或文学扬弃,不应该成为研究的盲点。传统文化中有关两性关系的理性认知,明清以降社会思想文化在性别观念方面发生的重要变化、部分本土男性思想家对妇女解放的倡导和推进,与引自西方的新思潮一道,对“浮出历史地表”之前的中国知识女性产生了深刻影响。其间,很多问题的深入认识有赖于中国古代文学、近代和现当代文学相关研究的进展。为此,文学领域不同专业之间的相互关注和积极交流还需大大加强。
第四,对性别与文学关系之复杂性的认识和把握。研究性别与文学的关系,是出于对“人”的性别观念、性别意识、性别身份在文学活动中作用和影响的关注。所谓性别,实际上是人之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一方面,生物属性承载着人类个体的生命活动,男女之间在解剖学上的差异势必带来某些方面生命体验的隔膜,这种状况会对两性文学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每一个体的存在无疑受到来自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文化的塑造,其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并且除性别之外还有诸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从性别角度考察中国古代文学创作,既不能完全否认两性之间生命体验存在差异,也不可脱离复杂的历史语境,过度强调妇女文学创作的特殊性。应尽可能避免画地为牢、自说自话的封闭式研究以及对两性差异的本质化理解。关于这一点,尚须在研究过程中结合具体问题的探讨进行积极的尝试。
第五,“重写”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史。近20多年来,随着文学史观的更新和相关研究取得进展,中国文学史的“重写”已成为学术界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但是,与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研究相对处于“边缘”位置的情况直接相关,迄今还没有出现一部在学理意义上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性别观念更新,在书写方式上能够比较恰当地融入性别批评的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史著作。这项具有文学史和文化史意义的工作,有待于在适当的时候,在文献搜集和基础研究能够提供相对充分支撑的情况下提上日程。
第六,中国古代文论和文学批评的性别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还十分欠缺。古代文论和文学批评反映了当时文人对文学的基本理解、理论认知和文本阅读感受。毫无疑问,它在历史上主要是由男性文人建立的。如何将性别分析合理而富于建设性地引入这一领域,在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研究方面辟出新路,是具有学术难度和创新意义的课题。一般而言,对于文学批评中显而易见的性别轩轾予以重新评判较为容易,而对背后的价值体系及其呈现方式的分析就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至于在性别视角下,对古代文论的主要范畴之形成过程及其内涵的重新审视,对分体文论之特色形成的具体探讨,就更需要以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为基础,也需要“双眼曾经秋水洗”的一番思路更新。
第七,对两性在文学活动中交互影响的探讨。自古以来,男女两性在文学活动中就有着多方面的联系,但以往的研究很少就此进行专门、深入的探讨。偶有触及也多是关注女性作者对男性创作经验的吸收。而有关女性文学活动对男性创作产生的影响,则很少为人注意。而实际上,无论是文人词作抑或其他领域,女性对男性的创作都有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其中既有情感的注入,也涉及艺术的表达。这种相互作用对文学的发展或会正面促进或会负面牵扯,有关考察可以说是文学领域性别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不仅关系到对文学文本的具体生成及其审美风貌的理解,而且关系到如何比较客观地看待两性在人类精神活动中的互补共存关系,校正那种认为两性在社会文化中处于截然分立状态,女性所扮演的仅仅是绝对被动的角色的误解。
第八,性别视角下的文本解读和审美批评。长期以来,中国古代文学研究在文本解读和审美批评方面取得了丰厚的成果,但就本领域的性别研究而言,确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一方面,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这方面的成果尚待逐步积累;另一方面,性别研究在学术领域的提出,与社会思想文化特别是女性主义思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其间所蕴涵的浓郁的文化批判意味,很容易影响到研究者在观念和思路上形成偏重文化批评、轻视审美分析的倾向。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文学学科各专业有关性别问题的研究中均不难看到。应该说,由性别研究的特殊性所决定,当性别视角与文学研究相结合时,出现这种情况原本是自然的,但就文学研究本身的使命而言,却不免有所欠缺。尽管文化批评在展开的过程中不乏文学文本的解读,时或也从审美的角度加以分析,但其研究旨趣并不在于揭示创作文本的审美特质,而是更注重对“性别政治”的发现和探讨。于是,文学批评在这里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文本的性别政治学”色彩。然而,文化批判的敏锐、犀利在给文学批评带来活力的同时,终不能取代以审美为内核的文学批评。面对文学文本,如何将“文学性”的审美判断与性别视角下的文化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是文学领域性别研究所面临的无可回避的挑战。
第九,吸收妇女文学研究的成果,推动对整个中国古代文学的系统研究。也就是说,要在长期积累的基础上,站在中华文明史发展的高度,真正将妇女文学活动视为中国文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其融入对中国古代文学的整体观照。如此,无疑有助于校正和丰富有关中国文学史的认知,更为全面深入地把握传统文学精神以及中华历史的人文脉络。
贯穿于上述各方面努力之中的,当是理论创生力的加强。迄今为止,有关探讨大体上是本领域研究者结合各自的术业专攻进行的。毋庸置疑,这种结合个人所长、突出重点的研究方式合理而必要,它有利于保证各局部的研究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不过,若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想取得更具突破性的进展,除了前面提到的基础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之外,强化理论意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中华文化的内蕴极为丰富,古代文学涵盖面甚广,其间如何展开既融入性别视角又符合文学创作规律的审美批评,需要认真探讨。旧时中国妇女主要生活于家庭,其个体身份、生活处境、性格心理、教育背景及感情表达方式等千差万别,但从宏观的社会结构来说,在男性中心文化主导的历史进程中,妇女的存在从总体上说确是处于“次等”的、“第二性”的状态,其创作也确实呈现出与男性不尽相同的面貌。这就需要在研究中结合古代妇女生活和创作的实际,改造传统审美批评的尺度,对相关文学现象加以审慎的辨析和理性的分析。既探讨不同性别作者在创作中的差异,也注意中国古代文化在阴阳互补方面的特点,避免对两性创作的美学特征做截然分立的理解。另一方面,在对传统文学男性创作的考察中,若能进一步吸收性别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对开阔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视野,丰富和深化对传统文学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多年来,在本土的中国现当代女性文学研究实践中,有一个值得反思的倾向,即比较多地倚重于具有完整体系的西方女性主义理论,而相对轻视对本土思想文化传统中有关性别问题的理论资源的开掘整理和重新认识。其实,虽然中国确实不具有像西方女性主义那样有关性别问题的系统理论,但并不等于说在我们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就不存在对性别问题富于深度的思考和带有一定理论色彩的阐述。例如,早在《周易》以及其他文化典籍中,就不乏有关两性关系的论述。仅就《周易》关于家庭中男女关系的基本看法来说,它的思想尽管是以男性为主导的,但在经与传中,又都有不把这个问题绝对化的表述,甚至还做出了一些相当明确的补充、修正,体现了值得注意的合理成分。又如明清以后,在关于妇女解放问题的讨论中,一些思想家、文学家的有关思想和言论也是值得重视的。近年来,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这方面的缺憾,明确提出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要注意回到中国历史文化的特定土壤和情境中,探求对性别文学研究来说不容忽视的本土思想文化传统。而在这个问题上,古代文学领域的相关研究大有可为。
与此同时,研究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丰富也还需要更为自觉、有效的实践。在这方面,女性主义理论和批评方法值得研究者给予更多的关注。西方女性主义批评在演进的过程中,吸收了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在追求两性平等、反对男权文化的共同目标下,其内部的不同流派呈现出大异其趣、各具特色的面貌,而文学的性别研究需要多学科的相互渗透、交叉互补,方可共同进取。女性主义所蕴涵的丰富理论资源可供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和借鉴。此外,在立足文献史料和文学研究本体的前提下,或可适当吸收其他学科领域(例如人类学、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等)的研究成果,进行带有跨学科性质的研究的尝试。
综上所论,性别研究在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实践,是立足传统、融合现代意识和新的理论视阈进行的积极探索。未来这一领域的研究,若能守正创新,扎实推进,当可取得更为沉实的收获。
注释:
①胡适:《贺双卿考》,原载《胡适文存》三集,《民国丛书》本;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陶秋英:《中国妇女与文学》,北京:北新书局,1933年,第306页。
③见《古剧说汇》,商务印书馆1947年初版,作家出版社1956年修订再版。该书收入冯沅君1936年到1945年间所写有关中国古代戏曲的15篇考证文章,其中部分涉及妇女创作。
④陈水云:《20世纪的清代女性词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4年第1期。
⑤王之江:《要关心古代妇女文学的研究工作》,《光明日报》1985年3月12日。
⑥陈寅恪:《寒柳堂集·论〈再生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57、66页。
⑦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导言》,第15页。
⑧见刘尊明、王兆鹏:《本世纪唐宋词研究的定量分析》,《湖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⑨陈祖美:《对李清照内心隐秘的破译——兼释其青州时期的两首词》,《江海学刊》1989年第6期。
⑩陈洪:《〈天雨花〉性别意识论析》,《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
(11)张宏生:《清代妇女词的繁荣及其成就》,《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12)郭延礼:《明清女性文学的繁荣及其主要特征》,《文学遗产》2002年第6期。
(13)陈书录:《“德、才、色”主体意识的复苏与女性群体文学的兴盛——明代吴江叶氏家族女性文学研究》,《南京师大学报》2001年第5期;李真瑜:《略论明清吴江沈氏世家之女作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王英志:《随园女弟子考评》、许结:《明末桐城方氏与名媛诗社》、钟慧玲:《陈文述与碧城仙馆女弟子的文学活动》,见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
(14)胡明:《关于中国古代的妇女文学》,《文学评论》1995年第3期。
(15)乔以钢:《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的文化反思》,《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的感伤传统》,《文学遗产》1991年第4期。
(16)叶嘉莹:《从李清照到沈祖棻——谈女性词作之美感特质的演进》,《文学遗产》2004年第5期;《从性别与文化谈女性词作美感特质之演进》,《天津大学学报》2006年第2、3期。
(17)孙康宜:《末代才女的“乱离”诗》,台湾“中研院”第三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
(18)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
(19)虞蓉:《中国古代妇女早期的一篇文学批评专论——班婕妤〈报诸侄书〉考论》,《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成文”之思:汉代妇女文学思想三家论略》,《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0)连文萍:《诗史可有女性的位置?——方维仪与〈宫闱诗评〉的撰著》,原载台湾《汉学研究》第17卷第1期,1999年;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
(21)蒋寅:《开辟班曹新艺苑 扫除何李旧诗坛——一代才女汪端的诗歌创作与批评》,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22)徐兴无:《清代王照圆〈列女传补注〉与梁端〈列女传校读本〉》,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23)闵定庆:《在女性写作姿态与男性批评标准之间——试论〈名媛诗纬初编〉选辑策略与诗歌批评》,《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24)谭帆:《论〈牡丹亭〉的女性批评》,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25)郭梅:《中国古代女曲家批评实践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26)叶嘉莹:《论词学中之困惑与〈花间〉词之女性叙写及其影响》,原载台湾《中外文学》第20卷第9期,缪钺、叶嘉莹:《词学古今谈》,长沙:岳麓书社,1993年。
(27)马珏玶:《宋元话本叙事视角的社会性别研究》,《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
(28)李舜华:《“女性”与“小说”与“近代化”》,《明清小说研究》2001年第3期。
(29)李之鼎:《〈红楼梦〉:男性想象力支配的女性世界》,《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6期。
(30)韩惠京:《从女性主义观点看红楼梦》,《红楼梦学刊》2000年第4期;傅守祥:《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红楼梦〉人物》,《红楼梦学刊》2005年第1期;詹丹:《论〈红楼梦〉的女性立场和儿童本位》,《红楼梦学刊》2002年第2期。
(31)马瑞芳:《〈聊斋志异〉的男权话语和情爱乌托邦》,《文史哲》2000年第4期。
(32)何天杰:《〈聊斋志异〉情爱故事与女权意识》,《文学评论》2004年第5期。
(33)潘莉:《关汉卿杂剧的女性主义阐释》,《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34)魏崇新:《一阴一阳之谓道——明清小说中两性角色的演变》,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35)张淑贤:《论才子佳人小说女性意识的文学史意义》,《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36)马睿:《无我之“我”——对中国古典抒情诗中代言体现象的女性主义思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37)例如,邓晓芒:《女扮男装与女权意识》,《东方艺术》1997年第1期;幺书仪:《明清剧坛上的男旦》,《文学遗产》1999年第2期;张禹:《异性扮演的文化透视》,《民族艺术》2003年第3期;唐昱:《明清女剧作家的“木兰”情结》,《戏曲艺术》2004年第2期;盛志梅:《清代女性弹词中女扮男装现象论析》,《南开学报》2004年第3期。
(38)王玫:《宫体诗现象的女性主义诠释》,《学术月刊》1999年第5期;赵杏根:《佛经文学中女性形象概观》,《中国文化研究》2000年第4期;张兵、李桂奎:《论话本小说中的“女助男”母题》,《复旦学报》2003年第5期;王立:《古代通俗文学中侠女盗妹择夫的性别文化阐释》,《中国文化研究》2000年夏之卷;王毅:《试析散曲中的女性意识》,《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张红霞:《女性“缺席”的判决——论〈西游记〉中的女性形象塑造》,《明清小说研究》2004年第2期;黄伟:《论〈聊斋志异〉悍妇形象及其女性文化》,《中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楚爱华:《男性弱质与父权秩序的倾覆——〈醒世姻缘传〉的女权主义批评》,《齐鲁学刊》2001年第6期;刘健:《男权视角下的女性话语——〈西厢记〉主题思想的深层探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梁海:《男权话语中的女性悲歌——〈窦娥冤〉的另一种解读》,《名作欣赏》2004年第12期;杨朴:《男权统治下的女性悲剧——〈孔雀东南飞〉主题的重新探讨》,《名作欣赏》2006年第7期;杜书瀛:《〈闲情偶寄〉的女性审美观》,《思想战线》1999年第1期,等等。
(39)参见舒芜:《哀妇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
(40)俞士玲:《论明代中后期女性文学的兴起和发展》,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曹亦冰:《从“二拍”的女性形象看明代后期女性文化的演变》,《明清小说研究》2000年第3期。
(41)顾歆艺:《明清俗文学中的女性与科举》,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42)冯文楼:《身体的敞开与性别的改造——〈金瓶梅〉身体叙事的释读》,《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43)黄霖:《笑笑生笔下的女性》,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44)黄瑞珍:《从〈三言〉中的女性看冯梦龙的女性观》、沈金浩:《论袁枚的男女关系观及妇女观》,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薛海燕:《〈红楼梦〉女性观与明清女性文化》,《红楼梦学刊》2000年第2期;毛志勇:《女儿国的两个系统——兼论吴承恩与李汝珍的女性审美观》,《明清小说研究》2000年第1期。
(45)陈千里:《〈金锁记〉脱胎于〈红楼梦〉说》,《红楼梦学刊》2007年第1期。
(46)杨联芬:《清末女权:从语言到文学》,《文艺争鸣》2004年第2期。
(47)杜芳琴:《贺双卿传》,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年;《才子“凝视”下的才女写作——重新解读〈西青散记〉中的才子才女关系》,《痛菊奈何霜:双卿传(代序)》,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2001年。
(48)邓红梅:《双卿真伪考论》,《文学评论》2006年第6期。
(49)陈友冰:《台湾古典文学中的女性文学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张雁:《二十世纪台湾地区中国古代妇女作家研究述评》,《中国文学研究》2002年第2期;林树明:《中国台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略论》,《南开学报》2005年第2期。
(50)钟慧玲主编:《女性主义与中国文学》(1995年12月东海大学“妇女文学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里仁书局,1997年;《中国女性书写——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4月淡江大学“中国女性书写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学生书局,2001年。
(51)吴秀华:《明末清初小说戏曲中的女性形象研究·前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页。
(52)莫砺锋:《论〈红楼梦〉诗词的女性意识》,《明清小说研究》2001年第2期。
(53)郭延礼:《新世纪中国古典文学研究路向的思考》,《文学评论》2002年第4期。
-
宗教
历史
2011/03/17
| 阅读: 2896
喀喇汗王朝(840—1212年)是中亚和新疆地区存在时间最长,最早接受伊斯兰教的突厥语系封建王朝。 公元9世纪初,阿拉伯势力在中亚的统治结束后,中亚各地相继出现了塔希尔王朝(821—873年),萨法尔王朝(869—903年)和萨曼王朝(874—999年)。这些王朝采用伊斯兰教体制实行统治,并向其宗主国阿拉伯阿巴斯王朝称臣输贡。当时,萨曼王朝与喀喇汗王朝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两个对立的敌对关系。萨曼王朝曾多次在阿拉伯军队的支持下向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朝发动“圣战”。这可能与喀喇汗朝初建时是一个异教徒政权有关。此时喀拉汗朝居民和统治上层主要信奉摩尼教或佛教。尤以佛教流传最广,信仰人数最多(《1》李进新:《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第8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 最早皈依伊斯兰教的喀喇汗朝首领是新疆历史上著名的萨图克布格拉汗。在萨图克 布格拉汗执政的40年当中(《2》 “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一册,第10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伊斯兰教并没有在喀拉汗朝辖地内成为全民信仰的宗教。真正实现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是由其子穆萨。阿尔斯兰汗完成的。当喀喇汗朝多数居民接受伊斯兰教后,穆萨阿尔斯兰汗宣布伊斯兰教为国教。 当时为喀喇汗朝的伊斯兰化与伊斯兰教在喀喇汗朝辖地内成为全民信仰的宗教打下基础的萨图克 布格拉汗与他的长子穆萨 阿尔斯兰汗先后受到来自萨曼王朝的艾卜·奈斯尔·萨曼尼(王朝王子)和来自尼沙布尔的苏菲传教士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拉玛提的影响皈依伊斯兰教的。有了这些伊斯兰教的积极宣传者和传播者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和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喀拉玛提的传教活动和王朝统治者萨图克 布格拉汗与穆萨父子俩及其后代的支持,帮助,伊斯兰教被确立为国教,标志着喀拉汗朝在伊斯兰化方面取得重大胜利。从此,开始了新疆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王朝的历史,也是第一个突厥语民族的伊斯兰王朝的历史。 本文较为详细的论述了喀喇汗朝境内突厥语民族的伊斯兰化历史当中起了桥梁作用,并伊斯兰教成为喀喇汗朝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的关键性人物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和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喀拉玛提的传教历史。着重讨论“萨图克 布格拉汗是因受到萨曼王朝尼沙布尔一位名叫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苏菲·卡拉玛提的劝导而接受伊斯兰教”的说法。这对于进一步研究和了解新疆早期伊斯兰教,特别是了解喀喇汗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时间和人物大有帮助。 一,喀喇汗朝与萨曼王朝的关系 喀喇汗朝与萨曼王朝的关系既有和平的经济,文化往来,也有对抗。因为喀喇汗朝建国初期与它相邻的萨曼王朝,于阗李氏王朝和高昌回鹘王国正处于鼎盛时期。信奉佛教的于阗和高昌两个政权同喀喇汗朝的关系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两个政权同喀喇汗朝关系紧张的或发生过战争。而信奉伊斯兰教的萨曼王朝则不同,喀喇汗朝建立不久就成了它政治扩张的目标。 喀喇汗朝的第一位可汗庇伽阙 卡德尔汗(bilga kul qadyr qakhan),此汗早在9世纪中叶已在河中地区北缘一带同萨曼王朝发生过冲突。(<3>王志来著: <中亚通史>,第56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这次入侵事件,虽然给两国关系带来一些影响,但并未严重恶化.庇伽阙 卡德尔汗与萨曼王朝的努哈.本.曼苏尔.剌迪不断通信,直到后者去世(892年). 努哈的弟弟伊斯玛仪(公元892年)执政后,频频地出兵进攻喀喇汗朝,他是喀喇汗朝的头号敌人和主要威胁.由于喀喇汗朝当时还没有信奉伊斯兰教,特别是奥古尔恰克对伊斯兰教采取了严厉的态度,萨曼王朝便以宗教为借口挑起战争,打着“圣战”的旗帜入侵喀喇汗朝,占领了喀喇汗朝的大片领土。据“喀什噶尔史”记载:奥古尔恰克与萨曼王朝的伊斯玛仪。本。曼苏尔不和,执政后“开始不理睬伊斯兰信使的话”。893年,伊斯玛仪发动了对喀喇汗朝的“圣战”,出兵进攻恒逻斯城。经过长期围困,萨曼王朝军队占领了这座城市,俘获了奥古尔恰克的妻子和1.5万名士兵,杀死了其中的1万人。据说参加这次“圣战”的还有阿拉伯人。战争结束后,伊斯玛仪就将恒逻斯城的基督教大教堂改建成清真寺,并下令以阿巴斯王朝哈里发穆塔迪德 比拉赫的名字作呼图白,恒逻斯城的贵族和封建领主接受了伊斯兰教。(《4》《喀什噶尔史》是,11世纪的喀喇汗朝历史学家阿布杜 加法尔 阿勒玛伊的著作。此书久已失传,只有一些片断保存在14世纪的喀什噶尔学者贾玛尔 卡尔西的《苏拉赫词典补编》(14世纪初用阿拉伯文写成)一书中。此书已从阿拉伯文翻译成维文的手抄本在新疆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的阿吉努尔 阿吉同志保存) 恒逻斯城失陷后,奥古尔恰克被迫迁都喀什噶尔。从此,喀喇汗朝同萨曼王朝成为不共戴天的仇敌。 两国之间除了发生过战争以外,还保持过正常的商业贸易和民间往来。当时喀喇汗朝是一个以游牧业为主的地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比较落后。而萨曼王朝则是一个农业国家,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比较发达。因此商业贸易对这两个毗邻的国家来说都是需要的。萨曼王朝的穆斯林商人带着布匹,衣服和各种日用品,频频的出现在喀喇汗朝游牧民活动的草原上,用自己的货物交换游牧民的牲畜和各种畜产品。急需各种日用品,特别是需要布匹,衣服等纺织品的游牧民,往往不等穆斯林商人的到来,就赶着畜群至边境地区,换回自己所需要的货物。这些穆斯林虽然没有传教任务,但它们通过自己的商业活动,使喀喇汗朝的游牧民逐渐熟悉穆斯林的一般生活方式和宗教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 当时来自中亚萨曼王朝的商人同喀喇汗朝的游牧民进行商品交换时,伊斯兰教的苏菲派传教士也来到了草原上。它们和商人不同,是伊斯兰教的积极宣传者和传播者。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当时喀喇汗朝境内有人接受伊斯兰较的记载,但通过穆斯林商人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就像俄国东方学家威廉巴尔托里德所说的,“伊斯兰教借神秘派托僧的活动而得到传播”(《5》[苏联]威廉 巴尔托里德:《中亚突厥史十二讲》罗致平译,第4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那样,苏菲派传教士的宣传,伊斯兰教对喀喇汗朝的居民无疑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喀喇汗王朝伊斯兰化进程中的关键人物 关于喀喇汗朝早期历史的情况,记载很少。成书于公元11世纪的喀什噶尔作家阿布杜加法尔 阿勒玛伊的《喀什噶尔史》,对喀喇汗朝有所记述,但此书早已失传,只有一些片断保存在贾玛尔 卡尔西所编的《苏拉赫词典补编》里。根据这些片断的材料,我们对喀喇汗朝的早期历史和伊斯兰教传入新疆的情况才略有所知。 喀喇汗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关键人物是,使喀喇汗朝首领苏图克 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的萨曼王子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和帮助苏图克长子穆萨,汗朝境内全面实现伊斯兰化的尼沙布尔人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有了他们的积极引导,苏图克和他长子穆萨及其后代皈依伊斯兰教。 公元10世纪前期苏图克·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成功夺取政权,建立起第一个穆斯林突厥语民族政权,他的行动为揭开新疆伊斯兰教历史新的一页,同时也为一种新的伊斯兰文化的诞生创造了契机。当时,伊斯兰世界处在阿巴斯王朝(750-1258)的统治之下,社会经济繁荣,商业贸易活跃,文化成果辉煌,哲学理性发达,特别是萨曼王朝(874-999年)统治的中亚地区已成为伊斯兰宗教哲学思想体系之一苏非派的“第二故乡”,苏图克是在上述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接受伊斯兰教的。 关于苏图克 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的问题有种种说法。比较真实可信的说法是喀喇汗朝自己的历史学家阿布杜加法尔的《喀什噶尔史》所记载的事实。据该书记载,伊斯玛伊于公元893年攻陷恒逻斯,奥古尔恰克被迫迁都喀什噶尔,奥古尔恰克本想寻机报复伊斯玛伊,但由于当时的萨曼王朝正处于强盛时期,他一直没能找到这样的机会。不久,萨曼王朝统治集团发生内讧。伊斯玛伊的弟弟纳斯尔 本 曼苏尔在内讧中失败,逃到喀什噶尔避难。奥古尔恰克热情款待他,并决定利用伊斯玛伊和纳斯尔之间的矛盾报复伊斯玛伊。两人很快建立起友谊,甚至任命他为阿图什地区的长官。纳斯尔当了阿图什的统治者后,萨曼王朝的驼队便经常从布哈拉和萨玛尔汗来到阿图什,贩卖大量布匹和各种杂货。纳斯尔在取得奥古尔、恰克的信任后,就请求在阿图什兴建清真寺,并希望给一块相当于一张牛皮大小的土地让他建寺,以便“在里面祈祷自己的主”,奥古尔恰克答应了他的请求。于是,纳斯尔宰杀了一头黄牛,把牛皮割成细条,然后用这些牛皮条围了一块土地,在上面建立了一座清真寺。这是新疆历史上的第一座清真寺。据贾玛尔 卡尔西说,这座名为“阿图什大清真寺”的清真寺,在他生活的时代仍然闻名避迷。(《6》贾玛尔 卡尔西的《苏拉赫词典补编》,转引“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78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据《喀什噶尔史》记载,萨曼王朝的纳斯尔王子是苏图克 布格拉汗加入伊斯兰教的启蒙导师。当纳斯尔定居阿图什后,萨曼王朝的商队时常到阿图什推销货物。苏图克 布格拉汗到阿图什看货是结识了纳斯尔并成为至交。当苏图克 布格拉汗问及伊斯兰教的情况时,纳斯尔乘机向他进行伊斯兰教宣传。在纳斯尔的启发透导下,苏图克 布格拉汗及其待卫扈从一起秘密的皈依了伊斯兰教,成为喀喇汗朝统治集团中最早接受伊斯兰教的王族成员。(《7》在记载苏图克 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况时,《苏图克 布格拉汗转》虽带有浓厚的宗教神话色彩,但主要情节与《喀什噶尔史》的记载基本一致。) 10世纪中叶从中亚的尼沙布尔来到喀拉汗朝,帮助穆萨在汗朝境内全面实现伊斯兰教做出巨大贡献的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是,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以后的另一个传教士。他是为“诸汗之汗”穆萨服务。(《8》普里查克:《从葛逻禄到喀拉汗朝》载《德国东方学会杂志》,第101卷,1951年。转引《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一册,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当时得到苏菲派传教士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的扶持的穆萨,对其国实行进一步的伊斯兰化,从此,苏菲派思想的影响升级。(《8》马品彦:《伊斯兰教在新疆的早期传播》,《新疆宗教研究资料》增刊,1986年10月。)根据一些史料的分析,他可能当了穆萨的宗教顾问,与穆萨共同组织指导了这场加快伊斯兰教传播的宣传运动。(《9》“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5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事实表明,由苏菲派传教士参加的这场宣传运动,取得了成功。据伊本 阿西尔记载,960年,20万帐突厥人接受了伊斯兰教。(《10》“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5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如果每帐3—4人计算,这一年的信教人数就增加了60—80万人。这在当时来说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 虽然《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转》有,“此人不仅是一位商人,还是一位虔诚的苏菲。”(《11》新疆社科院宗教研究所:《新疆宗教研究资料》,第16辑,1988年。)的记载,但他是接受过苏菲思想的王朝王子,还是没有接受过苏菲思想的王朝王子我们无法肯定。在他后面来的尼沙布尔人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是,“史料上有明确记载的苏菲派传教士”。(《12》“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当时萨曼王朝统治下的中亚地区逐步成为苏菲派的“第二个故乡”。穆斯林世界不少著名的苏菲诗人和有名的苏菲大师开始聚集到这个地区,他们从《古兰经》和“圣训”中为苏菲主义寻找理论依据,用逊尼派的思想观点阐释其思想根源。进而追求与真主合一的宗旨,力求和正统派进行有限的调和。(《13》《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第528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特别是到了11世纪,正统派和苏菲派之间的相协调被安萨里(1058-1111)圆满完成了以后,他把苏菲派的基本主张纳入到伊斯兰正统信仰之中,提出“遵守教法和精神修炼相结合”[1](《14》)的思想观点。他的调和论观点受到穆斯林世界正统派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欢迎并广泛传播于民间,就这样,与伊斯兰正统统信仰相融合的苏菲派,不是单独的一个教派,而是属于逊尼派的一种思想体系得到合法的地位和认可。从那以后在伊斯兰正统信仰基础上广泛流传于穆斯林世界各地。它一方面在合法的框架内获得大规模发展,另一方面世界很多地方的伊斯兰化历史进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喀拉汗王朝时期是伊斯兰教传入新疆的第一阶段,也是苏菲派传入该地区的早期阶段。因为,当时的中亚地区开始成为苏菲派的“第二个故乡”的历史背景下,伊斯兰教才逐步传入喀喇汗朝。此时聚集到中亚地区的苏非传教师们就像他们的前辈把伊斯兰教传播于世界各地一样,为伊斯兰教向东发展并最终在新疆取代居于统治地位的佛教奠基了基础。 喀喇汗王朝早期伊斯兰化的开始,不是通过战争,而是来自中亚萨曼王朝的传教师(该王朝王子)艾卜·纳斯尔·萨曼尼和尼沙布尔人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里玛提的引导通过和平方式实现的。据《苏图克·克格拉汗传》记载,曼苏尔王子因夜梦先知穆罕默德命其前往东突厥斯坦(今新疆地区)引导苏图克加入伊斯兰教,遂率领商队来到阿图什,终使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并为他取经名为阿布杜·凯里姆,又帮助他推翻叔父乌古尔恰克·卡德尔汗(ughuldjaq kadirhan),登上汗位。[2](《15》) 虽然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是否苏菲,我们无法肯定,但从民间流传的有一些史料当中(《苏图克 布格拉汗传》,《和卓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传》)可以看出,使喀喇汗王朝王子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的关键性人物艾卜·纳斯尔·萨曼尼的生平,传教活动都具有很浓厚的苏菲主义传奇色彩。特别是通过阐述“艾卜·纳斯尔·萨曼尼得到先知穆罕默德的指示来到东突厥斯坦(今新疆)引导苏图克加入伊斯兰教。”[3](《16》)的历史事件,进一步表明艾卜·纳斯尔·萨曼尼是靠着特别人物,特别时机完成特别使命的具有苏菲色彩的传奇人物。 再说苏图克·布格拉汗于回历344年(公元955~956年)去世,他的汗位由长子穆萨·阿尔斯兰汗·本·苏图克(Musa Arslan Khan)继承,其突厥语名巴伊塔什(Bay Tash)。当时穆萨·阿尔斯兰汗得到了从尼沙布尔来到喀什噶尔的苏菲派传教师艾卜·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里玛梯的扶持,并在他的倡导下,对其国实行进一步的伊斯兰化,从此,苏菲派思想的影响升级。[4](《17》)另外,伊本·阿西尔提到在349/960年,有20万帐户的突厥人信奉了伊斯兰教。[5] (《18》)这就说明,穆萨时期的苏菲派传教士卡拉马提就是史料上明确记载的苏菲派人物。他的传教活动和960年20万帐户突厥人皈依伊斯兰教事件都是跟他有关。而且也是他的努力下实现的。 以上叙述充分表明萨曼王朝王子艾卜·纳斯尔·萨曼尼是,使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以他为首的喀拉汗王朝走向伊斯兰化道路,后者艾卜·哈桑·穆罕默德·苏菲 卡里马提是影响苏图克长子穆萨,帮他基本完成喀拉汗王国伊斯兰化的关键性人物。就是说,10世纪前期,逃奔到喀拉汗王朝来的萨曼王子艾卜·奈斯尔·萨曼尼是第一次使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19》王治来:《中亚通史 古代卷(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苏图克布格拉汗(布格拉,突厥语,竟为“公骆驼”)执政后,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仍然以宗教导师的身份受到尊崇,共同致力于伊斯兰教在王朝各地的传播。最终使苏图克成为第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喀拉汗王朝可汗,又使喀剌汗王朝成为突厥语民族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王朝的人物。10世纪中叶又有一个名叫阿布勒·咯桑·穆罕默德·苏菲 卡里马提的苏菲传教师第二次出现在喀剌汗王朝历史舞台上。据阿拉伯作者萨母阿尼说,“他是尼沙布尔地方的人,他去突厥人当中传教并住在那里,后于公元961年死于突厥汗庭。”[6](《20》) 这个名叫阿布勒·咯桑·穆罕默德·苏菲 卡里马提的人,“艾卜·奈斯尔·萨曼尼和苏图克·布格拉汗去世以后”(《21》《苏图克 布格拉汗传》,《和卓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传》有同样的记载),大约苏图克长了穆萨继承父亲汗位的前期到喀剌汗王朝也帮他基本完成整个喀拉汗王朝伊斯兰化的第二个苏菲派人物。随着艾卜·奈斯尔·萨曼尼和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非·卡拉玛提传教工作的展开,伊斯兰逊尼派正统信仰和以它为主的苏非思想和观点也开始传入新疆。 有关喀喇汗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关键性人物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与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的传教历史时间问题,个别学者认为艾卜·奈斯尔·萨曼尼与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非·卡拉马提实属一人,即为萨曼尼。如华涛先生在《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一文中就说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最早是在343年(954.5.7~955.4.26)。另外,他成为穆斯林与逃离河中政权的萨曼家族成员纳赛尔·萨曼尼的宣传有关。纳赛尔出走的最早可能是954年其父去世,其兄长继位之时。这个年代与苏图克皈依斯兰的年代相吻合。除此之外,萨马尼(Samani)“世系书”中记载说,伊斯兰教义学家阿布勒·哈嗓·穆罕默德·本·苏夫央·本·穆罕默德·本·马哈穆德·卡拉马提(Abul-Hasan, Muhammad. Bin. Sufyan. Bin. Muhammad bin Mahmud al-Klamati)340/951-952年离开尼沙布尔,在萨曼王朝首都不哈刺(布哈拉)住了几年后,又前去为突厥可汗服务,最后于350/961年前死在那里。他离开不哈刺的年代与纳赛尔·萨曼尼出走和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的时间看来也有某种联系。[7](《22》)按他的这种推测,假如纳赛尔·萨曼尼与卡里马提是同一个人的话,这种推测与已确定的史料记载和历史事实很难吻合。 对这个问题决大多分研究喀喇汗朝史的国内外学者认为,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与阿不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是属于两个时期(苏图克 布格拉汗和穆萨 阿尔斯兰汗时期)的两个人物。如李进新先生在《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中就说,“苏图克 布格拉汗是因受到萨曼王朝尼沙布尔一位名叫阿布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的劝导而接受伊斯兰教,这一说法缺乏其他史料的佐证,也不见于民间传说。这个卡里玛提是苏菲派传教士,他在苏图克 布格拉汗之子穆萨时代,曾因帮助统治者推行伊斯兰教而著名。苏图克 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是在他即汗位之前,约为公元9世纪末或10世纪初,他是在公元915年登上汗位的。”(《23》李进新:《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第10—11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的《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中说,“苏图克 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后,开始在王族成员特别是青年中秘密宣传伊斯兰教,发展信徒。经过几年的秘密活动,他周围聚集了一批归顺者。在25岁时,就以这些归顺者为基本力量,并在纳斯尔王子和萨曼王朝穆斯林的支持下,发动了宫廷政变,推翻了奥古尔恰克的统治,夺取了汗位,称号“布格拉汗”。(《24》“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79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德国研究喀拉汗朝史的著名学者普里查克说,著名的尼沙布尔苏菲派传教士苏菲 卡拉玛提,从中亚来到了喀喇汗朝,为“诸汗之汗”穆萨服务。(《25》普里查克:《从葛逻禄到喀喇汗朝》,栽《德国东方学会杂志》,第101卷,1951年。转引《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王治来先生在《中亚通史 古代卷(下)》说:“在公元10世纪前期,发生萨曼王子逃奔突厥之事,纳斯尔起初是逃到突厥首领奥古尔恰克 卡德尔汗那里,不久被安置在阿图什地方任职。”(《26》王治来:《中亚通史 古代卷(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此外阿布杜秀库尔 穆罕默德 伊明,阿吉 努尔 阿吉等许多维吾尔族学者在《简明喀喇汗朝史》,《维吾尔哲学史》,《维吾尔伊斯兰文化》,《新疆民族史》等著作里也持同样的观点。 总之,以上这些史料记载和历史事实充分表明,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和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是,10世纪初和中叶前后来到喀喇汗朝的两个人。本人也有同样的看法。 第一,如果纳赛尔·萨曼尼=卡里马提,或着卡里马提=纳寒尔·萨曼尼的话,史料上为什么说苏图克的伊斯兰化常常与艾卜·纳赛尔·萨曼尼联在一起,而不是与卡里玛提联在一起呢? 第二,如果苏图克确实受到来自尼沙布尔的苏菲派传教士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拉马提的影响接受了伊斯兰教,那么史料上怎能有,苏图克受到来自萨曼王朝的王子艾卜·纳赛尔·萨曼尼的影响接受伊斯兰教的记载。难道两个不同的名字指的是同一个人吗?那样的话怎么能有两个不同的名字呢?难道史料上记载的,民间一代代流传的和大家公认的“在公元10世纪的前期,发生萨曼王子逃奔突厥之事,纳斯尔起初是逃到突厥首领乌古尔恰克·卡德尔汗(Ughuldjag)那里,不久被安置在阿图什地方任职。他被允许在那里建立清真寺。乌古尔恰克·卡德尔之侄苏图克常去阿图什观看由商队运来的各种货物。他见到穆斯林商人的礼拜活动,受到很大的影响,便去访问纳斯尔王子,想寻求关于伊斯兰教的知识。他研究了“古兰经”,终于成为第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可汗。”[8](《27》)历史记载也错了吗? 第三,假如卡里马提就是萨曼尼的话,“世系书”中所说的“在萨曼君主阿布杜·马立克(Abdul malik 954-961年)统治期间,一个叫苏非卡拉马梯的人(Abul-Hasan. Muhammad bin. Sufyan al-Kalamati)在布哈拉过了几年,(此人于340/951-952年离开尼沙布尔到不哈刺),然后到突厥人那儿传教,为‘诸汗之汗’服务。350/961年,他就死在该汗宫中”。[9](《28》)和喀拉汗王朝时期著名学者阿布•甫图哈·阿布杜·喀法尔•阿勒玛里在,《喀什噶尔史》(Tarihi Kashigar)中所说的:“苏图克的卒年约为344/955-956年”[10](《29》)无论在萨曼尼的传教活动还是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的事件两者在年代上很难巧合,与历史事实很难吻合。再说也根本不符合扎马里·哈尔西所说的“苏图克12岁时承认了安拉,赞美安拉,承认了穆罕默德,接受了伊斯兰教。”[11](《30》)实际上研究喀剌汗王朝史的绝大部分中外学者对苏图克的卒年(即《喀什噶尔史》所记的344/955-956年)意见是一致的。 第三,喀喇汗王朝王子苏图克是受苏非派传教士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 卡拉玛提的影响入教的说法为依据的华涛先生在“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文中所说的“苏图克成为穆斯林后不久,就去世了,他可能在去世前的最后几年才皈依伊兰教的。这样我们可以认为,天山地区的伊斯兰化开始于950年前后。”[12](《31》)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的。按照他的推测,假如我们把卡拉玛提当作萨曼尼而看的话,他340/951-952年离开尼沙布尔到不哈刺,在布哈刺过了几年,然后到突厥可汗那儿去服务,这样怎么能天山地区伊斯兰化开始于950年前后;假如950年前的话,传教师还没来天山地区就开始了伊斯兰化运动了吗?假如,喀剌汗王朝的伊斯兰化开始于950年后的话,苏图克真的是“成为穆斯林后不久,就去世了吗?”记载喀喇汗王朝史的第一手资料“喀什噶尔史”中所说的苏图克12岁时接受了伊斯兰教[13](《32》)怎么理解?是不是他12岁时接受了伊斯兰教,13-14岁就去世了?那样的话,谁夺取了政权?,谁为喀剌汗王朝的伊斯兰化打下基础?,还有华涛先生在文章里所说的,“12岁应解释为苏图克与叔父发生矛盾的年代,25岁则是他皈依伊斯兰教的岁数”[14](《33》)的说法也不符合史料记载和事实。按照他的,25岁则是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的岁数和“苏图克穆斯林后不久,就去世了”[15](《34》)说法与事实很难吻合。假如苏图克25岁接受了伊斯兰教,30岁前就去世了,那么他的两个儿子,长子穆萨和次子苏来曼那一年出生的?苏图克去世的时候他们是多大年龄?穆萨继承父亲的汗位时,是不是当了“小皇帝”?再说据民间民文史料《布格拉汗传》(tazkirai bughrakhan)和《艾卜·纳斯尔·萨曼尼传》记载,艾卜·纳斯尔·萨曼尼比苏图克早几年去世的[16](《35》),怎么可能“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最早也是在343年(954.5.7—955.4.26)呢?[17](《36》) 第四,据伊本·阿西尔提到在349/960年,有20万帐户的突厥人信奉了伊斯兰教(《37》)(许序雅:《中亚萨曼王朝史研究》,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据萨马尼(Samani)《世系书》,在萨曼尼君主阿布杜·马立克(abdulmalik 954-961年)统治期间,一个叫苏菲卡拉马提的人(abul-Hasan. Muhammad. B. Sufyan al. Karamati)在布哈拉过了几年,(此人于340/951-952离开尼沙布尔到不哈刺),然后到突厥人那儿传教,为“诸汗之汗”服务。回历350年公历961年,他就死在该汗宫中。[18](《38》)对这个历史事件,我们认为,这些突厥人是在苏图克长子穆萨(即阿尔斯兰汗)率领下接受伊斯兰教的,又其实考虑到苏菲卡拉马提的传教活动和960年20万帐户突厥皈依伊斯兰教事件两者在年代上的巧合,就说萨曼尼以后第二次就来到喀剌汗王朝进行传教工作的这位苏非大师当时卡喇汗王朝的伊斯兰化运动中起了推动作用。 种种历史迹象表明大约公元910-915年期间,萨曼王朝王子艾卜·奈斯尔·萨曼尼的引导下喀剌汗王朝王子苏图克接受了伊斯兰教登上汗位的。(《39》李进新:《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第11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此时萨曼王朝支持苏图克(教名阿布都克里木)与其叔父奥古尔恰克争权,挑起喀剌汗王朝内乱。苏图克得到了支持,击败了其叔父,占领了喀什噶尔,称布格拉汗(突厥语,意为“公骆驼”)。这充分说明萨曼尼是影响苏图克的关键人物,苏图克是在他的带领下接受了伊斯兰教,为喀剌汗王朝的伊斯兰化打下基础。 结语 艾卜·纳斯尔·萨曼尼与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 卡拉玛提是苏图克和穆萨时代喀喇汗王朝伊斯兰化初期的关键人物。他们的传教工作,是一种虔诚的信仰履行传教使命和精神修炼相结合为基础的。当时他们的传教活动在萨曼王朝与喀喇汗朝的关系中开始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喀喇汗朝从此走向伊斯兰化,不再是异教徒国家了,苏图克 布格拉汗登上汗位后,喀喇汗朝开始强大,萨曼王朝开始衰弱,并最后被喀喇汗朝灭亡(公元999)年。无论是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还是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在这些变化当中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苏图克 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与艾布 纳斯尔 萨曼尼宣传伊斯兰教的时代是,伊斯兰教还没有在汗朝境内广泛传播,还仅限于纳斯尔王子和其他一些萨曼王朝来的穆斯林一部分喀喇汗朝人。到了阿布勒 哈桑 穆罕默德 苏菲 卡拉玛提传教,穆萨执政的时代,伊斯兰教真正成为喀喇汗朝多数居民所接受,并得到广泛传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1] 金宜久:“伊斯兰教的苏菲神秘主义”,第27页,1995年出版。 [2] 毛拉哈吉:《布格拉汗传》,察哈台文手稿。 [3] 毛拉哈吉:《布格拉汗传》,察哈台文手稿。 [4] 马品彦:“伊斯兰教在新疆的早期传播”,《新疆宗教研究资料》增刊,1986年10月。 [5]“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暂缺 [7] 《22》“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8] 王治来:《中亚通史•古代卷(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9] 许序雅:“中亚萨曼王朝史研究”,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98页。 [10] 14世纪成书的扎马勒·哈尔西(Jamal-Qanshi)的“苏拉赫词典补编”保存了喀拉汗王朝时期著名学者阿布•甫图哈·阿布杜·喀法尔·阿勒玛里·喀什噶里的“喀什噶尔史”的部分内容。 [11] 扎马里·卡尔西:“苏拉赫词典补编”的记载。 [12] “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13] 扎马里·哈尔西“苏拉赫词典补编”转引了“喀什噶尔史”。 [14] 华涛:“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派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15] 华涛:“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派的开始”,1991年第3期。 [16] “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最早也是在343年(654.5.7-955.4.26)” [17] “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18] 许序雅:“中亚萨曼王朝史研究”,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P98页。
-
1972年出版,城市是复数 Le città invisibili,马可波罗与年老的忽必烈对话,描述55个城市
-
忽必烈大帝曾经拥有一本地图集,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其中详尽地描绘了地球的陆路特征,包括彼此相连的大洲、遥远国度的疆域、轮船的航线、蜿蜒曲折的海岸线、赫赫有名的都市和繁华富庶的港口。……在这本地图集中,还涉及到了一些尚未成型、没有名字、甚至连马可•波罗和地理学家都不知道它们的存在以及它们的具体位置的城市。在这本地图集的最后几页里,竟是数张横无际涯、由城市连接起来的网,其中有的形似现在的洛杉矶,有的像今日的京都和大阪,有的根本就说不出什么形状。
——伊塔罗•卡尔维诺①
意大利后现代主义作家伊塔罗•卡尔维诺在其作品中所援引的忽必烈大帝与马可•波罗之间的历史性相遇,可以说是关于全球化起源方面最不寻常的事件。众所周知,忽必烈大帝创建了中国13 世纪的蒙古王朝,是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难以比拟的庇护者,也是初具帝国思想的最杰出的人之一。他对异国风物和财富的好奇和梦想,使他屡次发起对南印度、东部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等地区的灾难性越洋远征,也因而为他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鲜为人知的压迫和剥削。他不仅从来自突厥斯坦、波斯、亚美尼亚、拜占庭等诸多国家的外国人中选拔人才作他的臣子、将军、总督、使节、星相学家和宫廷御医,而且还留请马可•波罗,这位来自意大利的旅行冒险家为他效忠多年。
马可•波罗正是作为忽必烈大帝的使臣,用他的《马可•波罗游记》,为忽必烈大帝在西方世界赢得了无与伦比的声誉,而他的这本游记也因此成为“西方人的东方主义”(Western Orientalism)的第一部经典之作。今天,它仍被普遍认作是意大利民族文学的早期作品。在马可•波罗的游记里充满了富有东方异域情调的奇闻轶事,以及从广为流传的童话故事中撷取的生动奇特的形象,比如狗头人身之类的精灵和其它各种凶恶的妖魔鬼怪。与此同时,他也像人类学者一样,翔实地记录了异域的风土人情以及当时的各种文化物品,如中国正在使用的木炭、从外国运来的香料、形形色色的宝石,以及忽必烈帝国时代流通的纸币。
《马可•波罗游记》这一13世纪晚期的文献,为后来的所谓“地理大发现”时期的殖民地游记写作提供了一个范本,而且它还以发生在异邦世界的奇迹,极大地丰富了西方人的文化想象。它对15世纪的地理学、人类学和宇宙观念的形成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也是当时正在繁荣起来的游记叙述文体最主要的参考文本。哥伦布在航海时就随身携带着这样一本《马可•波罗游记》,并在上面做了详细批注。
我用以开篇的那段话出自伊塔罗•卡尔维诺的小说《看不见的城市》,它是意大利当代文学的经典。以后现代的时尚来看,《看不见的城市》,这一对忽必烈大帝和马可•波罗之相遇的重新记述,颇具实验特色,它包含着作者对地图与疆域之间的关系的反思。地图是纵观全球的工具,它有助于导向全球化的文化想象的形成。有许多评论家选择了后现代化的城市作为全球化的文化形像。艾恩•钱伯斯(Iain Chambers)在他的《移居,文化,身份》中写道,“城市,那座现代化的大都市,是许多人选中的用来描述他们在现代世界的体验的喻体。……无论是作为一个真实的存在,还是作为一个想象的王国,城市的形象显然为人们的浏览、解读和参悟,提供了一张绘好的地图”,但是钱伯斯又警告说,地图的初衷几乎不可能穷尽我们所跻身的这个现实世界,“不断变换的语境和梦想超越了制图的逻辑语言,突破了它的图表和分类空间所能表达的极限”②。然而,伊塔罗•卡尔维诺却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制图理念,地图先于疆域而存在,从而描绘出了“还不曾具有形式或者名字的城市的样子”。究其实,卡尔维诺所描绘的地图,正是人们对想象中存在的空间进行创造性的综合社会想象的结果。在小说中,卡尔维诺借忽必烈大帝之口对马可•波罗这样说:“我认为,在地图上辨认城市比亲历其中更为容易。”卡尔维诺摈弃了传统的地图仅是疆域的抽象表达的思想,而把它们看作可以产生出疆域和版图的想象中的土地,“直到每一块土地上都诞生出属于它自己的城市,新的城市会不断地形成”。这也是卡尔维诺在绘制自古都北京到后现代化城市洛杉矶的思想轨迹,而且他还讲一步指出,“洛杉矶将是城市的终结”。
在这里,我是沿着逆向思路,从洛杉矶,这个在地图上以无边无际的网的形式出现的,“现代化城市的终结”,迂回到忽必烈的元大都北京,而这座古老的国际大都市今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被空前地“后现代化”和“全球化”。作为一个文学批评者,我选择了一部文学作品来做我这篇关于全球化思想的文章的开端,也想以此来说明,全球化不仅沿着经济和政治的轨迹,而且也循着人们经文化想象创造出来的“蓝图”发展。阿君•阿卜杜莱的(Arjun Appadurai) 在他的《总体现代性:全球化的文化层面》中写道:“想象、被想象和幻像——这些术语在文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正在把我们引向一个批评的新阶段:把想象作为社会实践。……现在,想象对任何形式的实践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且它还是全球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③按照阿卜杜莱的观点,大众媒体与迁移的受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界定了全球化与现代之间的联系的核心内容。他强调说,“想象本身既不是完全的无拘无束,也不是彻底的循规蹈矩,而是一个角逐的空间,在这里,团体和个人都在寻求把世界纳入自己的现代实践”④。在今天的全球化世界中,想象的这种暧昧状态,对重新思考文学、艺术以及其它文化对象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们至多是文化复杂性的体现,其中电子媒体的介入,以及大量的被迫或者自愿的全球性人口流动,成为现代人的一个决定性特征。这种文化复杂性也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那些我们用以描述今天的文化和个人体验的多元性、异质性、不连续性、流动性和构不成对立的相悖性的范式和理论。钱伯斯曾经借助于后现代城市这个喻体来描述这种复杂性:文化复杂性这个概念,在包括拉各斯( 尼日利亚首都) 、伦敦、北京和布宜诺斯艾利斯( 阿根廷首都) 在内的现代化大都市的犹如阿拉伯装饰风格的复杂格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削弱了早期的图示和范式,打破了早先的理论和社会学的平衡,消解了其中心。在这里,一往直前的时间被开放的螺旋式的多元协作和渗透所替代。⑤在批评理论领域中,真正使赛义德所谓的“旅行理论”在实质意义上容易起来的途径,不外乎印刷技术、电子媒介,还有学术方面的互访和交流。1983 年,赛义德写作他颇具影响力的《旅行的理论》一文时指出,人们需要认识到,在某种程度上,理论总是基于一个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语境。当初在美国,“批评理论”这一提法,就是对一个首先主要在文学系发起的、很快
就跨越了学科和领域界限的、相对新的批评活动的略称。到后来,“批评理论”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国外的文化界也出尽了风头。赛义德以“旅行的理论”作其书名,意在强调理论是从欧洲,尤其是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引进”到美国这样一个事实。他坚信,这种“拿来”可以帮助我们绕开美国当前学术氛围的局限和阴霾。由于理论自身往往受到来自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因素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在翻译、移置以及适应新的文化语境的过程中发生一些变化。对每一种具体的理论,我们都必须从它所产生的时代和地域,也即当时的具体语境去理解和把握。具体到“旅行的理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同时从“全球”和“当地”的视角去考察它。在这里,“当地”不仅指理论被“拿来”的发源地,还包括它被“输入”的目的地。而“全球”则指一种理论之流入一个不同的民族和互文的语境(intertextual context) 。这种流动也包括具体的、决定其跨疆界传播以及因此标
志其接受历史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因素。
全球化不仅影响了理论的形态,而且也影响了大学的结构,特别是在美国。80年代初以来,全球化就在批评理论界引发了许多变革,相应地,这些变革又从整体上反映了发生在大学研究所和社会上的深层变化。大家想必知道,其中两个至关重要的、而且其影响将改变今天的因素就是全球化和大学一体化。与其它因素一起,全球化的力量加剧了对西方理论一统天下的挑战。在今天全球化的,而且往往是民族多元的文化中,理论再也不可能只是一个民族内部的事情,它再也不可能舒适地囿于本民族的内部争论,而是要面对由于与其它民族和文化理论的不断接触而带来的挑战。更进一步地说,在美国,大学一体化与日益增长的研究依赖性,甚至对共同研究课题的教学,都加深了大学普遍的危机,尤其是人文学科,因为在这些领域里,对共同关心的课题的开发研究所带来的益处不是那么明显。
因而,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人文学科在大众生活及教育领域中所扮演的角色,知识分子的角色以及理论作为批评意识空间的角色。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理论是用来回应这些挑战的工具,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超越民族的界限,所以,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交流,就变得比以往愈益重要起来。理论工作需要对主要的地缘政治学转移做出应有的评价,对影响学术工作和改变大众生活和政治主体身份的政治过程做出适时的反映。像这样的评价,对保持批评理论的主要功能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批评理论要批判性地回应社会和文化对运动和变革的需要,为有见地的文化评论保留一块天地。
以上这些思考,粗略勾勒出1995年我们在加州大学厄湾分校的批评理论研究所进行一项长达四年的研究课题——“全球化的力量”时所面临的挑战。下面,我将大致地解释一下这个课题计划的要点,希望它能给大家一点启发,使大家明白,我们在美国这个主要从事批评理论的跨学科研究机构里,怎样思考全球化。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完成了一系列的围绕这个话题组织起来的讲座和对话。在我们选择话题和讲座学者时,我们力图考虑到发生在世界文化范围内的全球性转移、人口的大量迁移流动,以及全球化引发的对经济、技术和知识的挑战。
阿卜杜莱写道,“任何关于全球化的书都无异于妄自尊大者的温和呓语,尤其是当这种书产生于美国的大学研究机构,这个相对来说享有更多特权的环境中。对知识形式的认同看起来很重要,通过它任何妄自尊大者都可以发表自己的高见”⑥。在我们这种情境下,知识形式主要是源于超学科和批评理论实践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所形成的新形式。今天,对这一项目的研究,我们是通过相互关联的“网络”形式来接近与“全球化”概念相联系的含义的。这些由跨越了具体的民族和地区界限、各具自己独特特征的团体松散地组合在一起的“网络”,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联络系统。他们常常依赖于社会组织对诸如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的两性认同等社会划分和身份认同重新定义而发起的新理论。我们按照全球化的四个不同网络来邀请讲座者:公司、文化、科技和环境。当然,这种划分只是一个抽象的概括,它充其量不过是接近了跨越国家界限和新型的国家集团界限的社会精力和行为的异质流动,也仅仅是能够解释产生于当地而后又扩散到世界各地的文化表达上的“众声喧哗”。更进一步地说,这些网络在很多方面都有交叉,这样,这四个网络就可以形成一个富有启发性的透视聚焦,而不是现象上和结构上的分离。
在开展这项跨国网络工作以及探讨批评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话题时,我们主要考虑的三个问题是:这些全球网络是怎样促进传统科学知识模式的中心消解和重新确立? 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赞同这些使诸如第一、二、三世界,及阶级、性别和种族这些熟悉的概念复杂起来的新的等级排序过程? 像族群离散(diaspora) 、本土主义、地方主义、新民族主义、迁移主体或者全球性的流动等等,这些新的喻体能为那些由于全球化的力量而出现的社会组织提供想象中的地图吗?
公司网络:我们可以从它们对新形式下的金融和劳工组织、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世界范围的文化及语言传播等所施加的控制的角度去分析公司网络。许多评论家指出,世界范围内全球一体的经济在国家机关和私人跨国公司之间发生的权力转移,正在以人们想象不到的规模和速度进行着。令人困惑的是,这些经济巨头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超级组织,同时,他们又给别人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和麻烦。这些混乱和麻烦包括在所谓的欠发达国家和城市贫民窟酿成的生态学灾难、贫穷、饥馑和新形式掩盖下的依附关系、全球范围内的被迫移民、人为的劳动力短缺,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传统的社会维系观念日渐丧失,一方面超国家的集团力量正在挑战传统的公民身份资格,而这些又都造成了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移民潮,并且诱发了新形式下的土地和劳动力纠纷。与此同时,受经济驱动的新的等级划分又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及世界范围内的两极分化。
文化网络:公司化的全球新秩序实际上彻底改变了文化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包括主体性的形成和文化想象。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有助于文化和文化研究在学术圈内外的人们寻求界定现状的主体争论中走向前沿。70年代,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的理论争鸣,主要是受文本范式的左右。他们着眼于集中探求语言的影响力、社会和文化组织以及个人的精神和情感形成的散漫系统。80年代经历了从文本范式到文化范式的转移,这种范式转移在美国本土和国外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也因而招致了所谓的“文化战争”的发生。我们可以断言,全球化的力量与这种范式转移的发生密切相关,不仅如此,它还通过混杂性、克里奥尔式化(creolization,即混合语化) 、多元文化主义、跨民族主义和全球化等概念的引入,改变了文化的内涵。从学术系科和当代大众媒介文化的层面上来看,这些嬗变引发了一些新的研究热点,吸引了大批的学者转移到超学科或者说跨学科的研究和课题项目中来。
我们将要出版的论文集里的文章,涉及到了两种不同的文化概念:文化研究意义上的以及人类学研究层面的。虽然这两个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在许多方面有重合的地方,但是文化研究意义上的“文化”主要着眼于文化产品、文化表达和出现的媒介、文化生产、接受和消费的模式。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基于人类学研究意义上的“文化”,主要着眼于日常生活的构成,符号的、宗教的和宇宙观念系统,无孔不入的全球化影响,以及一系列有关各种社会组织的当代社会接触模式。传统学科以及它们所推崇的理论和方法论,也受到来自文化认同和文化混杂性、国别与超国别的热点、以及本土与全球知识之间的纷争。这种纷争也转移到了不仅决定教学和研究,而且决定整个包括媒介和艺术在内的文化领域的分类和传播实践。
技术网络:推进经济、文化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普及,尤其是新型的媒介和通讯技术。商品化的新模式已经迅速改变了“消费物品”在日常生活的社会文化构成和社会阶层划分中的角色。商品化在新型的社会“商品关系”的形成中也发挥了作用,人们正是通过它来构建自我及确定自我在文化生活中的位置。今天全球范围的大众媒介促进了关于个人与人际关系的新理念的迅速产生,而这些新理念又转换成了新的关于家庭、文化、代际和民族关系的思考。同时,普遍的超越国家的或者说多国合作的兴趣化解了传统的对以上诸关系的倚重。今天,包括从资金、劳动力到个体、形象、标志、象征和文化幻象在内的各种物质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迁移,使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体现得更加鲜明。在今天全球媒介文化的语境下,体现在文化想象方面的变化就是从注重语言和符号变得越来越注重形象和可视性。这就要求全球文化制定新的影像评价标准以及可以提高复杂影像生产的表演和流通效率的新型的可视读写能力和文化影像学(cultural icongraphic)。后者包括融入了叙事及其再现文化形像和客观现实世界
的生产。
从物质性商品到象征性商品之间的热点转移,又进一步加强了“商品”的流动性。一些批评家,其中最突出的是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德(Jean Francois Lyotard),已经分析了文化物品和商品的“非物质性取向”。它们这种不确定的象征性功能增加了它们跨越民族和疆域界限,甚至潜在的消解领土观念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也显示了技术网络与决定今天全球经济的公司网络多么密不可分。齐格马特•鲍曼在他的《全球化:人类进化的结果》中说,在今天的全球文化中,“流动性已经成为最强有力和最梦寐以求的分化因素; 作为其内容的全新的、日益世界性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等级划分每天都在建起和重建。”⑦像“缺席房东”(“absenteelandlords”)和大股东之类的全球精英们越来越独立于区域政治和文化整体(cultural units)之外这样的事实,大大地弱化了这些整体的影响力,其中包括政府权力。鲍曼总结说,这些过程演变成了“正在扩大的机构决策层与决策及决策的执行所需的资源被生产、分配、挪用和调度的大自然之间的规模差异。”⑧环境网络:机构决策层越来越无视资源的可获得性和持续性,这足以说明为什么环境网络在动态的全球化过程中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这种越来越明显的游离,全球化理论必须解释公司、技术和生态网络之间的交叉关系。全球化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大自然与社会文化生态之间正常秩序的灾难性混乱。就在不久前,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各国人民在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方面所付出的迟到了的努力( 我也很有兴致地听说了北京的“蓝天工程”) 。人类的技术已经把大自然改变到了传统的自然和人类文化之间的界限即将崩溃的地步。包括人为地和人助地再生产、动植物和人类的基因工程在内的新的再造政治,构成了全球化最有深远意义的力量之一。人类基因工程就是人类把自然放到经济、社会领域和相关技术操作的从属地位的明证。现在有一新发起的批评理论,我们一般称之为“生态批评”,它主要研究关系到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化的政治设想。生态批评理论包含了一系列的在环境危机和环境灾难研究之外的与生态有关的话题。它包括对生态政治运动的批评分析、全球化和生态破坏对人类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物种的健康的影响、对生态基因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针对生态问题的国家和超越国家的集团政治的发展。从另一
种意义上说,生态批评理论是对哲学意义上的人类和自然的概念的历史批评,包括它们对种族和性别社会建构的巨大影响。因而,生态批评理论也牵涉到支持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可变的类型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态批评理论与包括系统理论和控制论在内的其它理论体系存在交叉,这也是格雷格利•班特逊(Gregory Batesons) 所谓的“精神生态”理论(“ecology of mind”)。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研究“全球化的力量”这个课题深刻地改变了批评理论研究所的特色、开阔了其研究视野。从历史上看,批评理论主要是作为人文学科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的大部分研究人员都来自人文学科内的各系科和研究课题组,直到最近,这一状况才有所改观。“全球化的力量”这一课题的研究主要依赖于人类学者、经济学家、社会政治学家,还有传统人文学科的学者们的努力和研究成果。当初我们决定开始这个项目的时候,在我们的研究成员中只有一位来自社会科学方面的成员,在后来的两年中我们又陆续接受了两位。另外,我们还在社会科学和美术方面吸收了研究所外的讲座者,以做到对这一超学科研究所要求的组成这一项目的四个网络的全面考察。更进一步地说,过去几年在我们研究这一课题时,有一点变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单纯地讲超学科性已经不够。为了全面地研究“全球化的力量”,我们迫切需要与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学者的广泛交流。即使是“全球化”这个术语的使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都非常的不一样。因此,我们努力吸收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如澳大利亚、中国、法国和印度,还有在不同国家从事全球化问题的研究人员,比如非洲、南部非洲和朝鲜等。在使我们的课题真正做到国际性这一点上,我们研究所有限的资源就显出了明显的不足,但我们把这方面的一步步努力看成是很好的开始。过去虽然我们总是在寻求建立与从事批评理论方面的外国学者的联系,但这些联系还都停留在非正式的阶段。而且这些学者很多都来自欧洲各国,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强了批评理论界的西方传统。
研究全球化的力量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本土研究。正相反,对全球化的研究要求我们对出现在本土范围内的、越来越普遍的范式现象进行考察。从批评理论的传统来看,许多最有影响的研究范式都首先出现在当地的批评活动中,而且往往与学派的形成和理论运动联系在一起( 比如,法兰克福学派、康斯坦兹学派、伯明翰学派和桑特菲学派) 。我们生活的世界在变化,这种变化也稍稍改变了处于理论争鸣中心的当地与被边缘化的其它地方的关系。因此,尽快地知晓并且批判性地鉴别出现在原先被边缘化的地方的研究范式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希望通过与世界各地理论家的相互联系,把来自不同地域的批评学者集中到一起,可对尚未在美国本土占据中心位置的理论范式给予更多的注意。对那些处于主流地位、不变化就面临停滞威胁的范式来说,这种对本土的关注有时可能提高其地位,有时可能会带来挑战,有时甚至还会取而代之。
①伊塔罗•卡尔维诺(Italo Calvino),《看不见的城市》(Invisible Cities),纽约:H •B •乔万诺维奇出版社(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97 年版,p. 138f。
②艾恩•钱伯斯(Iain Chambers),《移居,文化,身份》(Migrancy, Culture, Identity),伦敦:劳特里奇出版社(Routledge),1994 年版,p. 92 。
③阿君•阿卜杜莱(Arjun Appadurai),《总体现代性:全球化的文化层面》(Modernity at Larg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Globalization),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6 年版,p. 31 。
④《总体现代性》(Modernity at Large),p. 4 。
⑤《移居,文化,身份》(Migrancy, Cultural, Identity),p. 93 。
⑥《总体现代性》(Modernity at Large),p. 18 。
⑦⑧齐格马特•鲍曼(Zygmut Bauman),《全球化:人类进步的结果》(Globlization: The Human Consequence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Columbia UP),1998,p. 9 。
〔作者加布理尔·施瓦布,加州大学厄湾分校批评理论研究所;国荣译〕
-
谈卡尔维诺
-
密斯·凡·德罗为1929年巴塞罗那博览会建的德国馆仅存在5个月,没吸引很多注意,但被拆除25年后被誉为大师杰作,于1985-86年间在巴塞罗那重建。
-
政治
思想
2011/03/16
| 阅读: 1941
美刊《批评探索》第34期(2008年夏季号)发表了菲利波·德尔·卢凯塞、贾森·史密斯与法国著名理论家阿兰·巴迪乌的访谈文章,巴迪乌就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传统、当代政治的新的组织形式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访谈主要内容如下。
-
中日关系有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历史认识问题,侵华日军毒气事件、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领土争端问题等等。中日关系是一个高度敏感、极端容易情绪化的话题。但我一直主张,中日关系应当是一个可以研究的对象,应当理性对待,不能一听到不同的声音就骂“汉奸”、“卖国贼”。 这里的“文化”是广义的,与“日本文化节”的“文化”含义有所不同,是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我把非经济、非政治、非军事的因素,统称为“文化”因素。我想探讨一下中国人和日本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等在中日关系中有什么影响。看看我的研究视野能否使我们对中日关系提供一种理性的认识。今天谈四个问题。 一,战争责任问题:历史观 责任观 “名” 与“利” 历史问题是中日关系一个解不开的死结。很多问题都从这里来。我们说,日本人对战争不反省,不道歉。确切地说,不是日本人没有道歉,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就有“日本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样的话。日本的一些政治家,如田中角荣、春山富市、小泉纯一郎等,都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对战争给中国带来的损害表示过抱歉,马立诚说日本曾经向中国道过21次歉,我没有调查过,如果这是指日本的政治家在各种场合说过的致歉的话,这可能是真的,但他们的道歉我们不满意,主要是对下属两方面的事实不满。 第一,对战争道歉的力度不足,诚意不够。日本政治家多数情况下是在国会议员的质询时乃至逼迫下说出来的。从田中角荣开始用“迷惑”到后来不得不使用“损害”一词,最近小泉首相在他不顾中国和韩国极力反对参拜靖国神社后不得不做出的平息愤怒之举,可以说表态都是吞吞吐吐,不够彻底。中国人无法理解,对于那场给中国人带来那么大灾难的战争,日本什么不能真诚地向被害者谢罪?中国政府连战争赔偿都明确放弃了,难道还换不了一句痛快真诚的话?所以确切地说,中日之间的历史认识问题不是日本道不道歉的问题,而是日本以怎样的方式道歉、道歉是否真诚的问题。 第二,日本国内不断发生的否认历史的事件。战后50多年来,不断有大臣和国会议员等政府和执政党要人为日本的侵略历史翻案,参拜供奉战犯的靖国神社,修改历史教科书试图淡化或删除涉及日本侵略历史的内容,右翼学者举行否认南京大屠杀、美化侵略战争的集会等。日本高官关于战争屡屡“失言”,屡受中国和亚州国家的批评,受批评后就收回,过一段时间又有人“失言”——这似乎成日本外交的一个特点。假如围绕一个问题屡屡失言,那就不是“失言”而是“真言”,是内心的真实想法。 这两方面的事实合起来使中国人得出结论:日本并没有对侵略中国的事实真正反省。在中国人看来,承认侵略事实并真正道歉是两国交往中日本应遵守的道德底线,中国人对日本的所有不满可以说都是源自这种对日本没有遵守这条道德底线的判断。 日本为什么不能像中国人所希望的那样深刻反省历史问题呢?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意识形态对立的需要保留了天皇制度而没有对军国主义思想及其罪行进行认真的清算恐怕是最直接的原因。二战结束后,美军占领当局在后期放弃了对日本侵略罪行的惩治,致使日本一些原来的战争势力重返政坛,有的甚至当了阁僚和首相。现在不少日本政客,就是他们的第二代或是第三代“世袭议员”。这些人对日本当年的侵略战争充满了错误认识。战败后处于美国占领下的日本,虽然制定了“和平宪法”,但在当年东西方冷战的形势下,日本又受制于《日美安全条约》,日本与曾经被它侵略过的中国再次处于“敌对关系”之中。因此,日本从没对它从19世纪末“甲午战争”到二战结束这段时间里的侵略行动进行过彻底清算。 除此之外,从文化的角度看,我觉得与下述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日本人缺乏历史感。中国是一个有深沉历史责任的民族,世界上像中国这样有如此强烈的历史责任感的民族也不多。中国有详细的历史记录, “以史为鉴”;中国把历史看成责任,历史记录一个人,并不因为一个人的死而结束,好的要名垂青史,坏的要遗臭万年,中国人常说“以史为鉴”,有把历史和现实结合起来认识当前事情的倾向。对中国人来说历史虽为过去发生之事但对今天有借鉴意义。中国人的家谱都追溯到遥远过去的祖先。中国过去皇帝治理国家主要是借鉴历史经验。例如发生了什么重大事情,历史学家就查阅历史,说什么朝代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当时是怎么处理的,结果怎样等等。在中国人看来,的确是不懂得历史就无法理解今天也无从谈将来。中国人说到历史,是白纸黑字记录的事实,有一种非常确实、非常庄重的感觉。并不是所有的民族都像中国这样,而在一般日本人的感觉中,历史更多的是一种过去发生的事情,只是一种与现在没有联系的、不确实的遥远存在,是可以讨论的,当然也是可以推翻的。日本历史中通常还包括神话、故事和传说这一事实就是日本人对历史的遥远感和不确实感的一个证明。日本人缺乏历史感,特别是与中国人相比,他们有一种更为重视现在的倾向。从历史上看,日本这个民族像是一个灵敏的雷达,敏锐地跟踪世界,社会变化快,但是没有厚重感。 第二,日本人缺乏责任感。对历史的感觉是同对个人行为的责任的看法相联系的。中国人常说:“历史会做出公正的评论。”这句话的含义是,一个人行为的意义不仅限于当时的情景而有超越时间、超越情境的意义。个人是站在历史的延长线上并一直延续到将来,这种认识得出的逻辑结果是较强调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这种看法有时候达到极端的地步:做了坏事并不能因为死亡而有所减轻,后人们也不会因为当时的情境就原谅他。在我们的语境中的“死有余辜”、“遗臭万年”之类的说法就是这种看法的表现。甚至有死后被鞭尸的极端例子。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的人自杀了,我们说他是:自绝于人民,自绝于党。死有余辜。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林批孔运动。就是要让两千多年前的老头子为粮食没有“上纲”负责。这种价值取向会使中国人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但同时也应承认这种行为的背后是一种较强烈的历史责任感。 而日本人对个人行为的判断更多地取决于当时的情境而较少与“历史”相联系。日本人喜欢说:“当时是那样教育的,所以就那样做了。”这句话的含义是:个人是沒有责任的,负责任的不是个人而是当时的情境。日本语中有一个词叫“禊ぎ” (misogi),原意是:身上有罪或者有污秽时,或者在进行重要的神事之前,在河里洗涤罪恶或污秽。现在也这样解释∶一个人贪污、违反选举法或者受贿,只要进行“禊ぎ”,就能得到原谅。其含义类似中国的成语“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许多日本人对战争所犯的罪行也是抱有一种尽快忘掉、尽快让水冲走的想法。这种对历史的感觉自然不会使日本人有过重的历史包袱,但也使人因此而缺少历史感,而缺乏历史感也是缺少责任感的一种表现。 日常生活中,日本人总是把“すみません”或“ごめんなさい”挂在嘴上。日本人抱怨中国人不会道歉。中的飞机火车晚点,不说道歉的话,中国的官员也不会说道歉。但是,日本喜欢说“对不起”并不说明他们有责任感。中国人不轻易道歉是因为中国人趋于认为道歉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没有判明或者没有完全判明谁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轻易道歉。而当中国人发出“对不起”这个信息时,个人感觉到的责任感要比日本人发出“すみません”或“ごめんなさい”时强烈得多。日本人一般容易向人道歉,但道歉的时候优先考虑的与其说是行为者责任的区分,不如说是该行为造成的眼下人际关系“事态”的严重性。是一种“事态优先”型的考虑方式,即不管责任在谁,已造成了眼下“客人对服务不满” 这一严重“事态”,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先道歉再说。把责任的区分放在次要地位。对于日本人来说,说道歉这一行为是个人感情的表达,道歉的意图与其说是为了承担责任,不如说是使与对方的关系不受伤害。日本人喜欢道歉,但又是“个人不承担责任,责任是集体承担”的一种文化。这二者看起来矛盾实际是相互联系的。有重大事情,找不到真正的承担责任者,如果有明显了谁的责任,责任者通常采用自杀的方式自我了断。其他人也就不再追究。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有时候会发生这样的情况:道歉与责任相分离,自己即便不是责任者也要道歉,这就是道无谓的歉;另一方面,即便责任在自己,如果没有造成眼下人际关系的严重“事态”,也不真正道歉。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被告们一致否定自己的战争责任。在天皇独揽大权的情况下决策者由下到上推卸责任,没有人敢于主动承担责任,可以说整个日本成了一个庞大的不负责任的体系。可以说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日本人就是处于一种不鼓励个人独立面对困难、不鼓励独立承担责任的体制之中。 这一点同日本人的特殊的民性有关。人们常常把日本与德国比较。认为德国人人认罪好。日本人社会不是个人主义的,个体不是独立的,个人是融合在集团中的。有了成绩是大家的,有责任也是大家的。没有“原罪”感,没有忏悔的传统。有的学者认为西方是罪感觉文化,日本是耻辱感觉。罪感觉来自内心深处,耻感来自情境,来自周围人的评价。日本人的“自我”意识较弱,容易“跟风”容易被某种外在的力量推着走,当出现问题的时候个人由于缺乏对自我灵魂的拷问而趋于逃避责任。这是日本身上的毛病。 我们在批评日本人对历史认识问题时候,一定要批评到点子上,抓住他们身上的要害,批到痛处。譬如,我们现在我们总是说日本企图复活军国主义。我认为这就没有说到点子上。日本可能又想复活军国主义的人,但是绝对不多,即便是想复活军国主义,业不是过去的的那种军国主义。还有,我们常说,战争只是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发动的,民众没有责任。这也没有说到点子上。对战争的认识不仅仅是右翼势力的事情,在民众认识的深层有基础。那个时候日本的一般民众也是支持战争的,许多人是自觉自愿为战争服务、为军国主义献身,可以说举国上下都陷入一种狂热的战争漩涡。民众怎么没有责任呢?他们的短处或者痛处在哪里呢?我认为就是上述相互联系的两点。日本人缺乏历史感觉,缺乏对过去行为的反思。日本有必要从自己的历史中学习东西,我们要让日本人知道,没有历史感的民族是难以让人信赖的。没有责任感应当更多地强调日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民众没有责任。潜藏在日本人内心深处的“民族自我”是一个没有经过理性审视和批判的自我,那些不愿意反省军国主义历史的人,实际上是在逃避对“民族自我”作理性的审视。反省需要有历史感和明确的是非标准,需要清晰的自我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反省是对自我的再评价,是检讨自己行为。否定错误不等于否定自我,真正的反省与否定自我是不一样的。只有肯定自我才有真正的反省,才有对战争的谢罪,而缺乏反省的谢罪是缺乏诚意的,因而也没有意义。反省历史是痛苦的,需要勇气和自信,所以没有真正的反省也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 第三, 从中国方面看,在处理战争赔偿问题上中国人的失误。中国在谢罪与赔偿问题上采取了将二者分开的做法,即只要谢罪不要赔偿。中国人与人交往上的重“名”轻“得”、重“义”轻“利” 。按照中国人的想法,我放弃战争赔款,宽恕了你,你向我真诚道歉、“痛改前非”就可以了。从良心上说,在今后的交往中你肯定会记住我的宽宏大量,并给以还报。这可以说是传统中国“重义轻利”的交往模式的反映,也是中国人常用的处理人际关系时重视“人情”做法。对于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款的做法,我不认为这是明智的。中国人可能认为,放弃赔款,显示了大国的宽容和气度,但这却放弃了对事情判断的原则,也放弃了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与中国解决人际关系的传统方法是有联系的。你侵略了我,我对你“以德报怨”,做到“仁至义尽”,不要你赔偿,只要真诚的道歉就行了。显示了我泱泱大国的风度。这是把一件可以量化、通过法律操作来绝的事情推到了人情的领域,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道歉这种方式是很难操作的,怎样道歉?在什么场合道歉?以什么方式道歉?怎样才算真诚?不真诚道歉又怎么样?等等,这些都很难有个尺度。中国死了那么多的人,损失那么大,不要求赔偿而只要求道歉,那么,我们会有很高的道义上的期待,对于对方的道德要求很高。一方面,日本的道歉不能令中国满意,使我们感情上难以接受;另一方面,日本则对中国不满:自己已经道歉了,为何中国还要时时提及历史问题。而且这也使民间向日本政府索赔很难胜诉。齐齐哈尔日本遗弃毒剂伤人事件是历史遗留问题。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事件,并且取得了对中国受害者有利的结果,但最终判定追究的不是战争责任,而是日本政府的“不作为”。因为日本认为中国放弃了战争赔款也就放弃了对战争责任的追究,这也体现了日本尽量绕开战争这个问题。如果能换一种方式,不放弃战争赔款,具体导赔款的数目、时间、期限都可以谈判商量;以赔款完结作为一种历史问题的了结,操作起来就会容易的多。 战后的日本对战争只是表示遗憾,没有经济赔偿,没有对责任的明确承担,放弃经济上索赔带来的不承担道义责任的后果可能是中国决策者们当初没有料想到的。所以当加害者没有真诚道歉而不断冲破道德底线的时候,自然引起中国人强烈愤怒和批评,而中国充满感情的批评又极易被人利用。日本存在着以“反打历史牌”为借口的力量,他们很容易把人们的注意力从问题的本质上引开而转到批评者的态度上来,这使中国的批评不仅不起作用反而引起反感,从而使受害者失去了在道义上的优势。我们习惯于把一个法律问题道义化了,又习惯于让道义上的优势变成激情的肆意发泄。最后,什么也得不到,既得不到国际社会的同情,也得不到那些对我们犯下罪行的人的尊重。 杀人偿命、损坏财产赔偿,这是世界通行的解决纠纷的规则。这方,中国人的做法事特殊的。赔偿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战争性质的问题,是对事情的一个“说法”。这里请允许举出两个事例来说明这个世界通用的规则。一个例子是伊拉克的萨达姆·侯赛因入侵科威特,他自称是为了“解放”科威特人民,但至今伊拉克还在为自己的行为受惩罚,战争的性质不说自明。 另一个是美籍日裔向美国政府索赔的例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曾将居住在美国西海岸地带的日裔送进集中营。战后有人提出美国政府的这种行为违宪,日裔美国人开展了让美国政府谢罪并赔偿损失的运动。美国国会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进行了数年的调查工作提出报告,最后美国立法,向日裔谢罪,并向每个活着的被收容者赔偿两万美元(总额为10多亿美元)。在调查期间,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美国政府真的违宪,只要谢罪就可以了,经济上不必赔偿,因为日裔美国人的生活水平高于美国的平均水平。许多日本人也接受这种看法。但推进运动的日裔美国人认为,一个人违反了交通规则,把人家的车撞了,并不是光说声“对不起”就算完了,不仅要道歉,还要进行赔偿,罚款,使其不再犯第二次。 中国既然宣布放弃了赔偿,使得这个问题变得干生气,没有办法。现在我们能够做的是:一方面,应该尽可能让日本理解我们作为受害者的感情。中国并不是对战争问题“没完没了地纠缠”,我们放弃了战争赔款,是中国“仁爱”文化传统的体现,是以德报怨的体现。作为受害者,要得到日本的真诚道歉,是一个很低的、最起码的要求。并不是要把历史当作一个把柄抓住日本不放,日本如果能够借鉴德国的做法,在一个更适当的场合,正式的,用中国人能接受的方式向中国人道歉,或者以书面方式,法律的方式,郑重地道歉,历史问题便会就此了结。这对日本是有利的,对日本重新获得中国的理解和信任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我们中国人也要做好了断历史问题的准备。要认识到,我们有很大的道义上的优势,但没有太大的实际上制约日本人行为的手段。日本以一种我们满意地方式道歉,就算了结了。再严重的伤害,再大的事情,也有了断的时候。我相信中国人也不会纠缠不清的。彻底了结中日历史问题方法是双方都应采取一种更为清楚的态度。日本以立法或公开声明的方式正式谢罪并给以民间索赔以一定赔偿,这对日本人来说虽然严厉,却是彻底了断过去战争恶梦的办法,会赢得中国人的信赖。在日本这样做了以后,中国也以书面的形式重申放弃战争赔款并声明今后不再要求道歉。对中国人来说这样做就不再被日本人右翼势力利用,说中国对日本是“道歉外交”、“历史说教”而引起日本民众的反感。这会使中日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南京大屠杀问题: 数字感觉 和平观 这个问题与历史问题有联系。东史郎日记,以及西方人的日记,都证明了屠杀的存在。围绕这个问题,一些政府官员出来否认屠杀。一些日本人认为南京大屠杀是编造的谎言,新编教科书也试图否认,这引起我们难以接受的。我们气氛,但是又显得没有办法。 对于这个问题上,我想提出两个问题,希望引起我们理性地思考。 第一个问题,如何看待“30万”这个数字。日本人在这个问题上使用的借口是什么呢?一个重要的借口就是,30万这个数字不准确。也有想将数字化为乌有的所谓学者。他们在“纯学术”的名义下,认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是感情用事,数字靠不住。并通过所谓“考据订正”、“数量统计”,来达到间接否定南京大屠杀的事实。也有许多人认为,数字有问题,但事件是事实。应当说,这些人是在利用数字不准确为借口来否定大屠杀。中国当时没有详细的人口档案,被杀害者的数字只能是估计。抓住中国没有精确记录这一点来否认事实。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打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有个国家遭到邻国军队的侵略,在该国的一个城镇,邻国士兵人侵后实行了掠夺。后来,一个少女控诉说,那时她被一士兵强奸,该兵是身高两米多的大汉。但是。这个邻国承认入侵及掠夺行为,却不肯承认强奸这一事实。理由是当时在军队中不存在两米高的土兵。 这个比喻揭示了感情记忆与事实记录的差异。对那个少女来说,两米高这一数值并非事实记录,而是恐怖心理的表征即感情记忆。在邻国一方则以此数值为事实的记录,并以两米高的土兵之不存在来证明强奸事实的不存在。“对中国人来说,30万这个数值,是对他们眼中撝两駭仍不肯认罪的全体日本人之情感的数值。在这里,过去的感情记忆作为战后战争责任这一现在进行时态的问题正将被历史化。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日本人来说,这个数值正是把南京大屠杀虚幻化、进而把对中国的侵略架空化之绝好的事实材料。再回到前面那个比喻上来吧。让感情记忆承担历史内容,意味着不是把两米高这个数值视为史实问题,而是把两米高这一感情记忆,即现在形态的事实历史化。拘泥于30万这个数值的所谓科学态度,不仅将感情记忆从历史中抹杀掉,而且是一种把事件非历史化的共谋行为。 但仅仅指出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分析:他们的这种论调为什么会有市场?中国是明显的受害者,而受害者的感情为什么无法得到昔日加害者的理解?但是,在数字问题上,是不是也存在文化上的差异呢?我认为是有的。除了右翼势力的利用这一政治原因外,还有文化上的因素。中日对数字的感觉是不同的。 从中国方面来看,中国人可能会说,精确的数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多人被屠杀,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日本人以小节来否定大是大非问题,实在可气。作为受害者,中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感情完全应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从感情上说,大屠杀的确并不意味着30万这个具体数字,而是一个人,加一个人,再加一个人。但必须明白,仅仅停留在民族感情的层面是不够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的确需要“切断民族感情的恶性循环”。笔者并不认为数字是不重要的。否则,就没有办法量化,也没有办法从法律的角度操作。在这个问题上,不是说越愤怒越好,还要多做些实际工作;不是把受害者的数字说得越大越好,而是越准确越好。被强奸的少女不能永远停留在“恐惧心理的表征”即感情记忆上,还要冷静下来,回忆更多的细节,为惩治作恶者提供更多的证据。 与日本人打交道的人都知道,日本人有精于计算、非常认真、重视细节有时到了忽略原则的程度等特点。他们可能认为“细节”比“原则”还重要。所以一些右翼势力利用中国没有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花名册之类的细节怀疑数字的准确性,并进而否定这一事件也并非不可想象之举。日本人对待自己受害的历史可以说是一丝不苟。他们对在广岛、长崎原子弹爆炸中的死难者都登记造册,统计数字精确到个位数,每年有年老故去的,还追加造册,举行存放仪式。 南京大屠杀事件是经过国际审判定了案的,但应当承认,对于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屠杀事件,不可能在举证方面都做得很充分,还有大量的调查需要做。“东京审判”以后,中国人对南京大屠杀又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又获得了大量的确凿证据,但应当承认,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这里面固然有客观上的原因,例如,由于当时中国缺乏详细的户籍档案,要精确统计南京大屠杀被害者数字是困难的,但在主管上,无论是政府和民间,对此问题的重视还不够。为了说明这一点,笔者举出犹太人的例子。第二次世界大后,犹太人并没有只停留在感情的谴责上,他们的政府和民间合力,对被害犹太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把能够搞清的每个被害犹太人的名字都记录下来了,并对死难者的后裔进行照顾。德国政府在柏林市中心建立了一座纪念碑,上面刻着所有大屠杀牺牲者的名字,这些名字是哪里来的?是犹太人花大力气调查得来的。不仅如此,他们还一直坚持追究加害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在世界各地寻找在逃的当年参加屠杀的纳粹分子。一些纳粹头子在隐匿了几十年后仍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当然,中国和日本、德国情况不一样,不能简单而论,但他们的做法对中国人来说并非没有比照的意义。笔者想,假如我们也树一块遇害者纪念碑,我们能记录下多少被屠杀同胞的名字呢?假如说我们的数字有两个,一个是估计数字(可看作是“感情数值”),还有一个是通过调查得来的、有名、有姓、有证据、登记造册的数字(“史实数值”),这后一个数字即便大大少于前一个数字,也足于说明问题。对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的调查统计的工作,现在仍可以做,尽管现在已过去了几十年,但毕竟还活着一些见证人,他们还记得被害的亲属。倘若这些人都死了,调查起来更加困难。不仅如此,还不要放弃对具体的加害者个人追究法律责任。一个人参加了屠杀,即不能因为他道了歉就成了英雄,或者为了“友好”就一笔勾销所犯罪行。有政府的声音,还有类似日本“遗族会”那样的强有力的民间组织。对遇害者的调查,对加害者的追究以及对事件的看法,并不因中日关系的变化、政治的变化而变化——假如我们做到了这些,中国在同日本右翼势力的斗争会更有利有力,也会更能争取一般日本民众。 中国人对数字的态度:南京雨花台革命烈士介绍:国民党杀害共产党的数目有几个版本。“10万以上”,“20万”。中国历史上对战争死亡数字记录,精确到万:史记:率卒二万渡河”、“夜坑秦军20万。”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中国死亡数字的几个版本:3000万。应当是研究的对象。我们也应当改变我们的做事方式。 第二,如何看待被屠杀的生命:从一种普遍的观点、更为慈悲的观点看待生命。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必须善待生命。南京大屠杀是对人类的犯罪,是人类的耻辱。在如何看待被屠杀的生命方面,我们有需要反思的地方。譬如,在故去相当一段时间里,哪里出了重大事故或灾难,死了多少人,怎么死的,是不让知道的,三年自然灾害饿死人数,文化大革命非正常死亡人数,流行病死亡人数,过去是没有的。唐山大地震死亡人数,是后来才有的。有时候有数字,但是根据需要,有时候大有时候小。为什么会这样?除了政治因素意外,还与我们没有从一种普遍的、慈悲的立场看待死者的思维方式有关。对死者的评价太容易受情境的影响,也太容易变化。这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美国的911事件,有人说是应该。日天安门东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原来是太庙,是祭祀本朝列祖列宗的地方。北京西城区过去的女三中,原来是历代帝王庙,用来祭祀前朝帝王。如今帝王家庙不值得祭祀了,那么死国难者呢?特别是近代抗战阵亡将士呢?原来国民党政府曾修了一座抗战空军烈士陵园,专葬战死的飞行员。结果该墓地文化革命中被砸。中国人民英雄纪念碑上没有一个烈士的名字可供凭吊,碑下没有一具烈士遗骸代享祭祀。抗清名将袁崇焕被崇祯皇帝凌迟处死。入清后却被清政府平反。终满清之世,近三百年间,袁崇焕墓都受到妥善保护和尊重。但辛亥光复了汉官威仪后,袁墓却是日渐凋零,现在已被周围的学校逐步侵占,任凭学生向袁墓射足球,恣意侮辱。至于普通老百姓的死,似乎更不当一回事情。最近中国开始重视数字问题。萨斯、重大事故等死亡人数做到公开、准确。这不仅为研究避免此类事情再度发生提供了重要数据,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一种对生命的重视、对死者负责的精神。不仅这件事情,中国在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中等重大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也应有详细的记录。我们当然要强调“大是大非”问题,但也不能忽视“细节”问题,一些日本右翼势力正是在这些“细节”问题上大做文章的。 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从上个星期才开始,南京大屠杀机关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但免费开放后情况令人辛酸。据报道,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自3月1日免费向社会开放以来,参观群众每天多达1.5万人次,这是平时参观人数的十几倍之多。然而,随着参观者的增加,不文明的现象也多了起来,致使纪念馆承受之撏磾不得不令人担忧。与以前相比,原本干净整洁的广场上卫生很糟糕,一些观众竟然还边走边嗑起了瓜子,地上的痰迹、烟头、纸屑令人触目惊心。还有不少参观者在馆内打闹嬉笑,接打手机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据悉,近几天参观者过多,为了保护纪念馆内参观者的安全,维护参观的秩序,几天前,纪念馆无奈之下还向110求助,20个民警赶到现场维护秩序。 我们自己就不尊重自己,怎么让别人尊重我们? 70年代以前中国教科书中没有南京大屠杀事件,当时出于反美、反蒋的需要。因为提南京大屠杀就要提国民党的抗战。现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卢沟桥纪念馆等,我们把这些地方辟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想依此来激起我们的爱国心,我们常常会想起什么呢?当作让国人警醒、激起爱国热情、振兴中华的教材,“落后就挨打”的证据,这样写当然可以理解,但我常常想,我们是不是可以从更为普遍、更为慈悲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呢?即从珍惜生命、反对暴力的立场来考虑。当然,我们在这里强调爱国主义,强调强大,强调振兴中华,不是要复仇,不是要以暴易暴,但别人是否能理解我们呢?我们的这种做法是用民族主义的方式反对民族主义。我们用我们的爱国主义反对日本的爱国主义,用我们的民族主义,反对日本的民族主义,但是要知道,民族主义、爱国主义都是很难把握的东西,极容易出现危险倾向,六十多年前的悲剧为何会发生的?是正是当时日本一种狭隘、狂热的民族主义在起作用。当时日本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可以说达到了极致,对中国的暴行就是在爱国主义的狂潮中出现的。现在网络上出现了种种非常极端的言论,如:水均益的撊绻腥税研∪毡久鸬簦强隙ㄊ侵泄褡逵⑿蹟,发动一次摱┐笸郎睌等纳粹式言论,都是声称是爱国的。我们应当认识到,大屠杀不仅是对中国人的犯罪,也是对人类的犯罪。把战争中日本人对中国人的屠杀看作是反社会、反人类的犯罪,要防止这样的人类惨剧重演。那么能不能把“爱国主义教育”变成“和平教育”、变成“反对战争和暴力教育”、“珍惜生命教育”呢(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人提出了与我类似的建议:把南京大屠杀纪念馆辟为“国际和平中心”,但遭到群攻)。如果能够这样的话,我们会在世界上有更多共同的话语,能够获得更多的同情。 三、靖国神社问题:“慰灵观”善恶观 靖国神社位于东京中心部,明治2年(1869)为纪念戊辰战争(推翻德川幕府的内战)中亡者而建。神社中供奉着从1853年美国军人贝里率军舰来日本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死亡的人,其中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多名战犯。中曾根康弘执政期间,中曾根率领内阁成员于1985年8月15日进行了参拜,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抨击。从那以后,慑于国内外舆论批判的压力,其他日本领导人在任期中都比较谨慎地中止了正式参拜,只有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参拜过靖国神社是个例外。围绕日本高官参拜靖国神社问题,日本与亚洲邻国不断发生摩擦。2001年8月13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不顾各方的反对,以首相身份参拜了靖国神社,再次引起中国、韩国等战争受害国的强烈反对,日本与这两个国家的关系一度陷入困难境地。 小泉首相执意参拜靖国神社的主要理由是“日本人的感情”、“慰灵方法各国不同”、“甲级战犯都已经受到了惩罚,没有必要对死人还要加以区别。”对于一般日本人来说,可能觉得这种看法很有道理:“是呀,靖国神社供奉着明治维新以来国内外战争中死去的 250万官兵,对死者要有宽恕之心。 那么,这里满存在这样几个问题:各国的慰灵方式有没有不同?日本人的慰灵方式怎样的?如何看待日本高官参拜靖国神社与日本人的慰灵方式? 慰灵方式即悼念死者的方式,文化的不同,世界各地当然有不同的慰灵方式。西方基督教徒的慰灵方式不同于印度教徒,北美印第安人的方式不同于中国的摩梭人。与我们中国人对死者得态度相比较,日本人的慰灵方式有怎样的特点呢?对死者较宽容。所谓日本的神社,其实里面没有神,是祭祀死人的地方。在一般日本人看来,人一死都应当作“神”来对待。不先区分神社供奉的是好人还是坏人,死得正义还是非正义。日本慰灵观所反映的是,人们行为和思想依据的不是道义上的、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善”或“恶”。这确实是日本人慰灵方式的特点。这一点同中国人的“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看法明显不同。例子:杭州的岳飞庙与秦烩像。也与西方人不同:例子:美国的动画片,魔鬼与天使,世界分为善恶两个对立的世界。日本的动画片不是这样,常常是:所谓恶人,也有不得不干坏事情的理由。 那么,怎样看待日本高官参拜靖国神社呢?应指出几点: 第一,强调参拜靖国神社与参拜其他神社不同。日本的神社是宗教团体,以国家首脑的身份参拜神社违背了日本“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更为重要的是,靖国神社原是国家的神社,是军国主义的象征,战后靖国神社成为独立的宗教法人,神社中供奉着战犯。首先有必要弄清靖国神社的性质。战前它是国家级的神社,是进行军国主义教育的地方,是军国主义日本象征。靖国神社的本意在于纪念为日本国死去的人,鼓舞为日本国而战的人的士气。当时上战场的日本人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让我们在靖国神社会面”。可见它的本质是“勤皇忠死”的愚人枷锁。靖国神社自建成后,像日本的一个“家元”组织一样,自成一个独立的系统,有历史传承,有主题,有道德,有弟子(遗族会)。靖国神社与战前日本一脉相承。战后,日本没有取缔这个神社,它只是由一个国家神社变为一般宗教法人,但它仍是一个宗教团体,它的内部一点也没有触动。从神社自身的主张根本看不出战后日本社会的实际变化。日本似乎仍停留在战前,像是战前的一块社会化石。对右翼来说这里仍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地方。 靖国神社里的展览,只展示了战争的一面,而隐瞒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一面。这里陈列的东西过去原封不动,称中国为支那,忠于天皇,忠于国家。为战争翻案。这里供奉着包括战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死的日本人。其中一些人在中国罪恶累累。供奉的理由是:B,C级战犯是冤枉的,A级战犯并不是出于为国家带来不幸而发动战争的,而是出于无奈。他们没有责任,只不过抽签抽到他们头上了。对于在中国干了怎样的坏事,战争给对方国带来了怎样灾难,这些人一点也没有考虑。 不仅没有考虑战争受害国,也没有考虑军国主义日本对民众生命的践踏。神社里展览着“神风特功队”的年轻人大幅照片以及他们上战场前写给家人的书信、遗物等,对他们为国捐躯的勇敢精神大加赞扬,却一点看不到对它们年轻生命的惋惜以及对使他们丧失宝贵生命的军国主义的批判。日本的军国主义对被侵略国是残忍的,对本国国民也是残忍的,所以右翼势力对靖国神社的态度不仅是对战争受害国的伤害,也是对日本人生命的轻视(对生命的轻视是法西斯主义的本质)。战争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日本竞还有这样的地方,令人既惊讶又感到可怕。 日本有成千上万个神社,首相若是参拜其他神社,虽然也存在“政教部分”而会遭到国内的批评,别的国家的人不会说什么,但靖国神社不同。江洋大盗流氓恶棍敬拜,那确实是日本自己的事,别的国家什么也不会说什么。但里面供奉的人物在别的国家土地上干了坏事,在国外杀了人,这就不只是日本内政问题,就不能不让受害者说话了。据我们所知,中国和韩国还没有傲慢到指责日本高官参拜所有神社的地步。说到“感情”问题,当然需要尊重日本人的感情。日本人民的确也是那场战争的受害者。对于唯一经受原子弹爆炸死伤的日本人民也是应表示惋惜和同情的。如果中国人以“当时日本拒绝投降”、“当时广岛是军事要地”以及以“尽快结束战争可以减少更多战争受害国人民的牺牲”为由而对因原子弹爆炸而死伤的日本人民不表示惋惜和同情,日本人该如何感想呢? 第二,强调作为一国之相的参拜与一般民众的参拜不同。如前所述,日本人的慰灵方式确实有其特点,但以此为首相的参拜行为辩解有问题了。一般日本人在神社中合十、默想,可以说绝大多数心中默念的不是“东条英机永垂不朽”或“复活军国主义”之类,更多的是“希望我母亲的病早日痊愈”、“希望来年能考上早稻田大学”、或者“希望明年我能成为田中君的妻子”等等。现在的日本靖国神社不是国家神社,去社会的所有人并不都是参拜的。不要认为所有去靖国神社的人都是复活军国主义。当年作家刘再赴访问日本被处理,一个原因是去了靖国神社。姜文去过靖国神社,网上很多人骂他,这是误解。靖国神社平时也有许多参拜者,但这些人大部分是到这里观光的。靖国神社位于东京的中心,距离皇居近,又有悠久的历史,旅行社常把它作为一个景点放在旅游日程中,对于来东京的外地日本人来说,来一趟不容易,既然有这项日程,把它当作一处历史建筑和观光地,到那里去看看也没什么。应当说许多人对这里并没有什么亲切感,把这里作为信仰、敬拜的地方、进而缅怀日本军国主义过去的人更少。例如在2001年1月8日成人节,笔者在就在这里看到许多身着撜裥鋽的妙龄女孩和一对对情侣,他们并不知道这里供奉着战犯。上年纪、知道内情的人一般不去那里。去靖国神社的人并不都是去参拜的。与我们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意义不同。 但政治家参拜神社与一般日本人来神社的意义不同,以首相的身份参拜代表了国家。作为日本首相的小泉、中曾根等人参拜神社与一个小姑娘来这里的意义决不是一样的。可以肯定地说,小泉首相站在神社的祭拜大殿前垂首合十的时候心中想的绝不是什么“但愿来年身体健康”或者“希望明年能找到一个好工作”之类。 第三,强调每年的8月15日参拜与平时的参拜(如新年的“初旨”)不同。到神社合十的确是日本人的习惯,其目的、意义则因时而异:元月1日,主妇为全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而祈祷;成人节女孩子为早日与心上人共同生活而许愿等等。新年参拜神社的习惯,这在日语中叫“初詣”。所谓的神社,其实里面并没有神明,而是供奉着死者。大年三十晚上,上神社烧香许愿,祈祷新年安康。多数日本人不信真正的神明,遇到困难,可以向任何对象祈祷,一般日本人进神社的和我们进寺庙十分类似。至于是靖国神社还是其他别的什么神社,这要根据神社的位置、自己对神社灵验程度的判断等因素决定。神社在日本的历史较短,并没有在日本人生活中有很深的根。战前国家政府推行国家神道,把神社变成军国主义的地方。现在普通日本人没有国家神道这样的信仰。这些人虽然在神社里合十,但没有膜拜什么神明的意思,应当说这些人大部分也是怀着祈祷和平的心情来到这里的。有的中国人把靖国神社比做中国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把在靖国神社中合十看作是在英雄纪念碑前的默哀,其实这是误解。 那么,在8月15日这个特殊日子里内阁成员参拜靖国神社是为了什么呢?每年的8月15日前后,靖国神社内外便出现一番特殊的气氛,在这种氛围中人们能够体会军国主义的幽灵在徘徊。 有人评论说,政治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拉选票。的确,日本的“遗族会”有相当大的影响,他们手中掌握的选票举足轻重。但事情还不单单如此。战前,国家利用神社和神道进行军国主义教育,凝聚民众,增强日本人的自信心。目前日本经济不景气,政治丑闻不断,民众自信心下降,一些老道的政治家(如中曾根康弘)清醒地认识到靖国神社对于凝聚国民的作用,试图通过参拜活动恢复日本人的自信心和独自性,但必须指出他们选择的是一条不合时宜的道路。 日本作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要照顾左邻右舍,顾及邻居的感情。本来,有怎样的慰灵观完全是日本人自己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但当在慰籍的对象中出现在他国干过坏事、并被国际法庭判定有罪的人时,情况就不同了。这种慰灵观也很容易被那些试图为历史上侵略行为辩护的右翼势力所利用。 解决办法。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呢?将靖国神社中的战犯与其他人分开可能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不能要求日本把靖国神社全部拆掉,日本与中国不同的一点是,无论什么东西,不管是好是坏都保存下来。据报道,在日本,反对小泉前往参拜的政界人士已经建议建造另一座新的战争阵亡者纪念碑或者类似“国家公墓”的地方,这实际上是以“变通的办法”解决官方人士参拜有争议的靖国神社的问题。如果建成,中日之间的这个“死结”可望得到解决。但这种建议受到靖国神社以及日本的遗族会的反对。另外,从文化上看,我们不能指望日本人像我们对待秦烩那样,对待东条英机等战犯。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影响实际上也是有限的。对这一点我们也要有清醒地认识。 四、珠海买春事件和西北大学日本师生集体辱华事件:性文化传统 去年9月18日,发生了日本团体珠海买春事件。对中方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审判。中国公安部已经通缉珠海买春几个涉案人员。10月29日晚,西北大学外语学院举行第三届外语文化节演出。一名日本外教和三名日本留学生有极为下流的舞蹈表演动作。从10月30日中午开始,西北大学上千名学生在学校留学生楼前举行示威,其中有几百人上街YX。中国外交部也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交涉。而日本人认为中国是小题大做,上纲上线,是国内民族主义情绪、反日情绪地反映。因为在日本国内,这根本算不上一回事情。 这两次事件的确存在政治背景。这是最近中日之间关系紧张、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圆满结果的必然结果。除此之外,从文化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两件事情? 首先,应当承认,中日性文化传统上存在差异。日本不像中国,礼教的影响深远。日本国内“风俗业”发达,占到GDP比例的%,和国防支出的比例一样。政府的管理并不很严格,主要是罚款的惩罚方式,并不能起到禁止的作用,因为日本文化对性比较宽松。中国法律中组织卖淫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这是一中国较为严格的性文化传统为基础的。而这在日本人是难以想象的。日本对此类事情是罚款。 但是不能以性文化传统的差异为借口替日本的行为辩解。如果是在日本国内,不牵涉第三国,那么确实无可指责;但牵涉到第三国,就不仅仅是文化差异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你不是在你国内,你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嫖娼在中国违法,你可以认为这种法律太严格,但是你必须遵守。在公开场合表演与性有关的舞蹈,违背中国人的习惯,是“有伤风化”,你可以认为这种习惯太保守,但你必须尊重。不能以国内文化来解释自己在外国受到的指责。这是作为国际大家庭成员必须遵守的。事情发生在中国而不是在日本,中国按照法律处理这样的事情不应受到指责。日本常常有一些以“买春”为目的组织的旅行团,到韩国、东南亚国家买春,这经常受到这些国家妇女组织的谴责。也不能以性文化传统的差异来辩解。 与此相关的还有慰安妇问题,有的日本人也用“性文化传统不同”来解释这个问题。说传统但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慰安妇是被迫的,是日本人的“集体强奸”,是性犯罪问题。 所以这几个问题虽然都有与文化差异有关,但是不能用文化差异来混淆他们的性质。 另一方面,我也不认为这两件事情像有的人认为的那样严重。中国有人认为,在“国耻日”(9·18)集体买春,是对中的侮辱,西安大学发生的事也被认为是“集体辱华事件”。两件事情都带上了政治意义。我认为这两个事件属于日本人遵守中国法律和习俗方面的问题。珠海集体买春时间,倒霉蛋遇到的了“918”这个特殊的日子。中国作为历史的受害者,容易将一些中日之间发生的事情同历史、同民族感情联系起来,但我个人认为,这两间事情是涉及性道德、法律以及习俗的问题,看不出有政治的或者民族的因素在里面。 日本人有许多面孔。日本人在非正式的场合是非常随便的,上班的时候西装革履,不苟言笑,彬彬有礼。但下班后常常离开办公桌到了酒桌,喝得酩酊大醉、丑态百出。判若两人。酒酣耳热之后,议论的话题不是东家长就是西家短,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三句话不来必说到女人,也不管是否有女同事在场。单位新来的那位还没结婚的女秘书是不是处女,哪个“斯纳库”(酒巴)的小姐漂亮迷人,哪个酒馆的老板娘韵味十足之类的话经常充斥耳际。望着那一张张醉眼惺松的脸,如果不是亲眼所见,很难把他们与平时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形像联系起来。日本人也将这种行为方式带到海外。常常做出违反当地法律和习俗的事情。几年前,一个日本歌星在阿拉伯国家的电视台上,公开脱裤子,露出屁股,结果被当地人打了一顿。中国有句话叫“入乡随俗”,“入乡问俗”,日本人在这方面是要注意的。
-
引言、奥古斯丁与自由教育在奥古斯丁的著作中,《论教师》(De Magistro)②是一篇早期对话,除了近来引起一些关心语言和符号问题的哲学家的兴趣以外.在现代一向不大被人注意。③在其晚年的《修正》一书(Retractationes 1.12)中,奥古斯丁对这部作品的讨论非常简短:“在那时,我写了一本题为《 论教师》 的书,在这本书中,经过辩论和探究确立了如下观点:除了上帝以外.没有任何教师能够教给人以知识,正如福音所言:‘只有一位是你们的老师,就是基督’… … ”《修正》 对这篇早期对话的讨论没有提到任何修正, 考虑到奥古斯丁本人对早期著作的严厉态度,这一点多少有些令人惊讶.恐怕不会只出于一个父亲对早夭的爱子的感情。④ 从《修正》的角度看,也就是从所谓“成熟的”奥古斯丁的角度来看,或许《论教师》 这篇早期对话.在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 ,包含了进人奥古斯丁整个思想的人手点。但为什么一篇探讨教师和教育的对话会选择父与子作为对话者呢?《忏悔录》 提供了理解这部作品的重要线索。这本书的第9卷以死亡与再生为主题,在这一卷叙述他的受洗时,奥古斯丁提到了这篇对话。他首先谈到的是他的私生子阿德奥达图斯(Adeodatus))。《论教师》中奥古斯丁的对话者:“除了我们以外.我们还加上了阿德奥达图斯这个孩子.因我的罪,在肉体上是我的儿子。是你很好地塑造了他。他15岁.他的才华胜过许多受人尊重的而且受过良好教育的人(doctos)。我向你告白 , 这是你的恩赐.我的主,万物的造物主,具有大能赋护我们的畸形以好的形(formare nostra deformia):因为对于这个孩子.除了我的罪,我没有给他任何东西。而除你之外也无人启发我们培养他有关你的学问,所以我向你告白,这是你的恩赐”(Confessiones, 9.6.14,cf.4.2.2)⑤。值得一提的是,第9卷的核心场景是奥古斯丁母亲去世前一天母子两人在Ostia谈话时的神秘体验(9.l0.23-26)。这次谈话的双方,一方是受过良好教育(Doctus)的儿子.而另一方则是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母亲,但她却“在心中的学校中接受内在的教师”(Magistro intimo in schola pectoris)的教导。在《忏悔录》中,第9 卷的这个场景几乎最接近奥古斯丁所寻求的幸福生活。而此前,他尽管通过对柏拉图派书籍的阅读完成了理智意义的上升(7.17.23),却并没有真正解决自已的困惑。皈依(第8 卷)和洗礼(第9卷)构成了第7 卷失败的努力和第9卷“神秘体验”之间的关键差别。耶稣基督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这一点与《论教师》的主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根据奥古斯丁的“忏悔”,真正幸福的生活,并不能在古代哲学的典籍中找到。古代异教哲学中最伟大的哲学家仍然不能向我们指明通向永久幸福的道路。而相反,对知识的自然欲望中包含了危险的诱惑(所谓“好奇”,Curiositas,1.10 .16 ),⑥往往会带来了不虔敬的骄傲(impiam superbiam, 5.3.4),名为思想和知识,其实不过是虚幻和好奇的欲望(vana et curiosa cupiditas, l0.35.54 ) ,而要接近幸福,就必须战胜这种诱惑。不过,克服“眼的欲求”,并不是不看。奥古斯丁的“智慧”,不是来自希伯莱式的倾听,而仍然首先和主要是希腊式的“看”,只不过是在另一种光照下(参见10.35.54 )。奥古斯丁并不像德尔图良一样,认为反对“好奇”,就意味着信就足够了。奥古斯r丁在《 忏悔录》 中描述的对自已灵魂和上帝的探索,不只是信仰,也是对信仰的理解。⑦ 如果这种智慧或理解,也是一种“思”( Cogitatio )的话,那么它来自哪里呢?正是在这里,自由教育的问题成为理解奥古斯丁思想及其与古典世界的关系的一个关键。虽然奥古斯丁在古典的自由教育方面受过良好的训练,但在《忏悔录》他却没有提及任何世俗意义的教师。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皈依前,奥古斯丁本人的职业就是从事自由教育的教师。而用他自已的话说,他的这种生活不过是在各种欲望中诱骗和被诱骗而已(4.1.1)。这种教育或者技艺只是所谓的“自由”而已(4.1.1.4.l6.30),而实际上,他不过是“贫嘴集市”上的词语贩子,从他的嘴里为学生的疯狂提供武器罢了(9.2.2)。撇开这些对修辞术的修辞贬低,实质的问题是为什么自由教育或自由技艺并非真正的自由,反而为人的疯狂和欺骗提供工具。要考察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回到《忏悔录》中奥古斯丁对自己童年教育的“回忆”。在这个著名的段落中(1.8.13 ),⑧奥古斯丁明确指出,他学会如何说话.并非大人们教会了他,⑨而是他自己借助上帝给他的心智教会了自己。在奥古斯丁描述的这个语言学习过程中,童年的“我”,借助这种上帝恩赐给他的内在能力,努力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好让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恰恰为了表达我自己的意志,“我”慢慢学会如何像别人一样使用符号。通过运用符号,我能够向我身边的那些人沟通我的意志,从而更深地踏人到人类生活暴风骤雨般的社会中(vitae humanae procellosam societatem altius ingressus sum) ,开始依赖父母的权威和大人的指令。在奥古斯丁的这段“回忆”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奇异的转折:符号的学习和使用,尽管和所有学习一样,并非是别人教会的,但我学习符号,却是通过自已的努力,为了建立自身意志的支配,从而踏入到社会之中,建立了别人的权威。学习符号的过程,正是社会通过造就自我的权力而建立自身支配的过程。整个自由教育,在某种意义,不过是这个符号学习过程的延续和深化。奥古斯丁以其惯有的简练和深刻概括了自由教育的世俗动机:自从“我”的童年开始,人们就指出,我要正当地生活(recte vivere),就必须服从那些告诫我的人——必须在此世得到荣华富贵(in hoc saeculo florerem),必须在口舌的技艺上出类拔萃,从而有助于我们得到世的荣誉和虚假的财富(l.9.4)。通过服从学习支配,凭借杰出的技艺来欺骗他人(参见3.3.6),在支配中得到荣誉,在欺骗中获得财富,最终成功地欺骗自己。这样的“正当生活”就是奥古斯丁勾勒的自由教育所造就的人与社会。在自由教育造就人的过程中,对玩乐的贪爱(amore lucendi),想要赢的骄傲(superbas victoris)和好奇(curiositate),这三种构成人世不幸处境的诱惑(“肉的欲求”、“世俗野心”和“眼的欲求”) ,交织在一起发挥作用(l.l.16)。其中,世俗野心是最根本的动力。教育的动机就是要“此世的荣华富贵”。因此,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在“自由教育”中得到培养的,是一种努力想要超过别人的欲望(例如superabar,1.9.15)。自由教育不过是“骄傲的学校”(superbiae scholam,9.4.7)。自荷马以来,荣誉就是古典教育的重要出发点。⑩如果把荣誉看作是对德性的褒奖的话(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124al ),那么古代社会围绕“德性”进行的道德教育,其自然出发点正是荣誉。与“自由教育”相对的“工匠教育”是谋生的技艺,培养人成为工具,因而它使人的灵魂卑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37b15)。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教育”即“高贵的教育”( 1338a30 )。其着眼点,最初,即使不是最终,乃是培养与城邦的政体相应的习性(ethos),城邦的政体开始是由这种习性奠立的,也需要依靠这种习性来保卫。民主的习性建立和保卫了民主的政体,寡头的习性则建立和保卫了寡头的政体,而一个更好的政体,必须源于更好的习性(l337a15—19 )。古典城邦中政治与教育之间的紧密关系正是通过“荣誉”的纽带建立起来的,因为政治生活中对“荣誉”的追求,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其目的所在(《尼各马可伦理学》 l095b23 , 1177b14 ); “对荣誉的追求”甚至可以看作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关键(色诺芬,《僭主》,7.3)。11然而,如果一个人的祖国(patria)注定不在此世,在此世,他不过是一个永远漫游的陌生人(De Doctrina Chistiana, 1.4.4) ,此世也不过是他返乡途中暂时歇脚的客舍逆旅,而绝作他的“父母之邦”(patria civis, De Trinitate,11.6.10) ,那么,根源于城邦政治的自由教育,就不再必然具有任何政治意义,而这种教育所借助的“荣誉”,也从人的自然欲望变成了虚幻的“世俗野心”,成为检验人是否能够回到自己的“考验”。12因此,奥古斯丁才会对自由教育中经常出现的“骄傲”充满警惕,即使在这种自由教育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改造为向上帝上升的工具时,他也时刻告诫他的同伴不要为了荣耀的缘故(gloriandi causa)来讨论问题(De Ordine,1.10.29)。但消除了虚幻荣耀带来的热情可能会带来另一种危险,即学习热情冷却成为一种无所作为的懒惰(De Ordine, 1.10.30)。这里并非简单的学习心理学的问题,而涉及自由教育在奥古斯丁的新世界中的根本困难。奥古斯丁在米兰受洗之后,一度试图撰写一系列有关自由教育诸分支的对话(disciplinarum libros, Retractationes,l.6)。在《论秩序》(De Ordine)中,已经摆脱古典意义的自由教育的奥古斯丁, 努力想在基督教生活中为自由教育找到一个新的位置,13《论秩序》中勾勒的返回自身灵魂,向上帝上升的阶梯,在很大程度是自由教育的阶梯(2.8 .25- 2.16 .44,参见1.8.24,2.5.15)。14 然而,奥古斯丁不得不承认,能够循此阶梯上升,最终可以称为“博学”的人,即使在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中,也屈指可数。因为,这样的人需要有才华和闲暇,还要生活丰裕,到达了一定的年纪等等(2.16.44)。外在条件和自然禀赋上的诸多要求,使得通过自由教育的阶梯达到对上帝和自我灵魂的认识变得几乎遥不可及。这里,奥古斯丁对他尚不能正确拼写的母亲莫妮卡的安慰,显得多少有些无可奈何(2.17.45)。换句话说,古典自由教育之所以能够借助“世俗野心”,使一个人变得更加“高贵”,正是因为政治生活追求的“荣誉”和所谓沉思生活追求的“快乐”,具有某种类似的人性基础。15 但古典自由教育的这种自然出发点,在奥古斯丁的分析中,恰恰构成了此世最根本的诱惑,是陌生人在返回 “祖国”的途中要竭力克服的危险(De Trinitate,12.10.15)。如何克服古典自由教育的自然卓越和自然高贵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幸福生活对于绝大多数人是否可能的问题,甚至涉及幸福生活在根本上是否可能的问题。16因此,对于奥古斯丁来说,如果基督徒仍然在一定程度需要保留古典意义上的自由教育,那么就必须赋予这些“埃及人的金银和衣裳”以新的用途(De Doctrina Christiana,2.40.60,《出埃及记》 3.22.11,2.12.35;参见Confessiones,7.915 )。换句话说,古典自由教育本身不再是目的,而不过是用于某个新的目的的“工具”。因此.需要重新厘清古典自由教育的人性基础。在彻底批判古典自由教育的基础的同时,奥古斯丁必须回答,在“陌生人”回到祖国的途中,他是否需要教育;如果需要,是什么样的教育;这样的教育究竟属于他的“祖国”,还是他在返回祖国的路上借用他人的行李和干粮,不过是暂时用以维持生计罢了?如果说,在柏拉图的笔下,苏格拉底和一个从未学过几何学的奴隶的对话,揭示了所谓“智者的教育革命”肇始的“职业教育”时代所面临的根本问题,17那么,奥古斯丁,选择他的儿子作为《论教师》的对话者,就是要借助一个没有受过正规的古典自由教育的孩子,18来思考教育对于现代陌生人的意义。一、说话与教育《论教师》的开头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对你来说,当我们说话时,我们希望做到什么?”面对奥古斯丁提出的这个普通的问题,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却非常奇怪,“就我现在能想到的,要么是教,要么是学”( aut docore aut discere )。对于我们来说,教育是一个特殊的问题,而“说话”则要普遍得多。19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把教育与人最常见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当我们说话时,我们要么是在教给人东西,要么是在从别人那里学习东西。希腊传统认为,人是会说话的动物,而根据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这个对人的古典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人是一种教育或被教育的动物。如果教育是规定人的某种根本活动,那么,这里的所谓“教育”就不仅仅限于某个特殊的制度(比如学校)。通常我们所说的“教育”,所谓“受过良好教育的人”(doctos)。只不过涉及这个更为根本的教育的一个侧面。制度化教育的问题,必须回到与人的本性,或者说人的根本困境,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本源意义的教育来理解。面对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 奥古斯丁的态度初看上去令人有此摸不着头脑:“我看到了你说的这此观点中的一点,并对此表示同意,显然我们想要通过说话来教(loquendo docere)。但我们如何通过说话来学(discere)呢? ” (1.1.7-8)在奥古斯丁看来,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其实包含了不止一个观点,而他看到和赞同的只是其中的一个观点,即我们确实想要通过说话来教;但“我们想要通过说话来学”却是一个有待考察的问题。我们通常认为,教育包含两个同时发生的过程:教与学。教育就是“教师交给学生某此东西”。因此,教育需要探讨的不过是(1)哪此人才是真正的教师;(2)什么样的学生才能够学习到东西;或者对许多人更重要的是(3)什么样的东西是可以教和可以学的,如何“教学”。对(l)和(2)的回答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对(3)的回答。不过,我们通常都假定.教师教的东西自然也是学生学的东西,教育的成功取决于这个传授过程的成功,取决于教的过程和学的过程的一致性。根据这样一种“机械”模式,所谓“教育”就是“传授”, “拿到”就是“学会”,而“拥有”就是“知道”。简言之,教育就是“灌输”。20在这个意义上,教育等于意见的说服。21当“教”与“学”之间发生了偏差,教育就意味着失败。22在这样的理解中,教师急于让自己的声音成为学生的声音,l而好的学生就是教师的“回声”。苏格拉底属于最伟大的教师之列,但我们都多少遗憾地感到他的教育并没有获得这样的成功。因为苏格拉底没有“回声”。23阿尔希比亚德的经历好像证明了,即使对于最伟大的哲学家来说,哲学的教育也不仅潜在上是危险的,而且在效果也往往是失败的。24而在柏拉图的对话那里,我们似乎也不过一次次见证了苏格拉底式的教育的失败。苏格拉底不仅未能说服对他充满敌意的城邦,未能赢得智者的帮助, 甚至在那些崇敬他热爱他并力图捍卫他的事业的学生身上,我们也没有看到苏格拉底成功地实现了教学“传递”。我们甚至可以说,柏拉图对话之所以构成西方思想不断折返的“起点”,就在于对话中的“苏格拉底”的教育在根本上是失败的:那此在阅读对话私淑苏格拉底的学生也从来没有成功地“拿到”,更不用说“拥有”,苏格拉底的教诲。我们的“学”从来不能与苏格拉底的“教”一致。《美诺篇》中美诺的感觉形象地表达了苏格拉底式的教育给普通人,或者更准确说,那此知识分子和职业教育者,带来的挫败感:“苏格拉底.在我遇到你之前,我就听说你总是既让自己困惑,也让别人困惑,而现在,在我看来,你就在施魔法,给我灌了迷药,就是让我被你迷倒,结果我变得充满了困惑( aporias )。 如果允许我说句笑话,在我看来,无论在形上还是其他方面,你处处都像海里著名的电鱼,谁要是靠近它,碰了它,就会立即变得浑身麻痹,做不出声。而现在你似乎就对我产生了这种效果,我的灵魂和舌头都麻痹无声,我不能回答你”(79c-80a,参见《 泰阿泰德篇》119a)奥古斯丁对“教”与“学”的分辨,钊对的正是这种对“教育”的教条态度。所谓“教条”,不过是通过“教”传达的某种“教诲”(doctrina), 其实是一种“学说”,即能够从别人那里学来。因为我的占有,从而能够再次教给别人的道理。但奥古斯丁却提醒我们注意,我们说的所有话,即使当我们问问题时,也总是在试图教给别人东西,试图说服别人,试图让别人服从我们的意志,而不是在“学”东西。在这里,奥古斯丁的质疑秉承的正是古典自由教育的精神。25 但“教”与“学”的分离,提出一个几乎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说话都是在“教”,我们如何“学”呢?如果说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是将“教育”置于人性的根源的话,那么,奥古斯丁的态度则几乎否定了“教育”的可能胜。如果“教”与“学”是分离的,“教育”不就不仅注定是失败的,而且成为一种本质上不可能的活动吗?二、符号的游戏:“教”的困境尽管借助一段对“祈祷”的讨论引入了上帝的教诲问题,但奥古斯丁并没有因此直接讨论“教”与“学”的关系,而是转向了一段有关“符号”问题的漫长“插话”。这部分似乎离题的讨论,占了全文三分之一的篇幅。甚至奥古斯丁自己也承认,“经过这么多的周折,在这里很难说你和我努力要达到什么(目标)? ”似乎为了进一步证明我们的怀疑,奥古斯丁接着说,“也许你会认为我们不过是在用一些孩子气的探究来进行游戏(ludere)而使心智偏离严肃的事情,或者我们探寻的不过是一些结果微不足道或平平常常的东西,或者,如果你猜想这番讨论会带来一些重要的结果,你也想要直截了当地知道它是什么,或至少直截了当地听到它”。奥古斯丁接下来的话表明这些并非单纯的修辞:“虽然我想要你相信,在这次谈话中,我并没有进行一些毫无念义的游戏(vilia ludicra)。不过,我们也许确实是在游戏(ludamus)。但这件事本身却不应该被视为是孩子气的,我们也不应该认为这件事的好处微不足道或是平平常常( 7.20.5-15)。奥古斯丁的这番“周折”探究的热点是“符号”问题:是否我们可以不用符号来“教诲”。这段讨论并没有任何“直截了当”的结论。初看上去,它更像是西塞罗笔下经常出现的辩证法练习。关于“符号”和“教育”的讨论,大概正如奥古斯丁承认的那样,“也许确实是在游戏”, 但这个“符号”的“游戏”,“却不是为了游戏的缘故,而是为了锻炼心智的力量和敏锐,而借此我们不仅能够担负,而且能够热爱幸福生活所在的那个地方的热和光”( 7.20.20ff.参见Soliloquia, 2.19. 31)。对奥古斯丁这段对话中有关符号问题的“插话”,我们不能只关心奥古斯丁自已给出的结论。实际上,奥古斯丁在《论教师》中面临的“符号游戏”的困境,与柏拉图在《斐德若篇》中考虑的问题非常类似。(274c,275b)如果所有的“教诲”都无法脱离符号的话,那么,所有的教诲都必定是一种“游戏”( “我们也许确实是在游戏”) ,而不是“教诲”试图指向的“事情本身”。但在什么意义上,这种“游戏”不是为了游戏本身,甚至不是为了让我们的心智“偏离”事情本身呢?难道奥古斯丁提供的,不同样是“智慧的意见”, 而非“真理”,是导致遗忘的“毒药”,而非“记忆的良药”吗?对“教育”中“符号游戏”的重视,表明奥古斯丁非常清楚,教育不得不面对这种人性的“软弱”。而且奥古斯丁发现,这种“软弱”恰恰是符号教育真正的基础。在对圣经《创世纪》(2.5—6)的注释中,奥古斯丁指出,最初,人的“灵魂”(圣经经文所谓“野地里的草木”和“田间的菜蔬)是从驻留在自身最内在的真理(de intimis suis manante veritate)那里得到滋润的。在那时,上帝可以直接对它的理智说话,而无需求助外在的言词。( loquens in intellectum eius: ut non extrinsecus verba exciperet. De Genesi contra Manichaeos,2.4.5)。但因为骄傲的罪,人的灵魂只能在地上劳作奔忙,而不再能从内在的泉源(fonte intimo)中得到水的浇灌。所以,人的灵魂若要生长,就需要真理的雨水,这雨水只能来自云。所谓云,根据奥古斯丁,就是出自人言的教诲 (doctrinam de humanis verbis,2.5.6)。而对于在地上劳作奔忙的人来说,云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骄傲乃是此世不可克服的诱惑(Confessiones,10.36.59)。因此,在奥古斯丁这里,作为“符号游戏”的“教育”.不是“娱乐”,而是“适于我们软弱脚步的台阶”( 7.20.16)。陌生人要从遥远的异乡回家(de longinquo redire),就必须经过适于人性的道路(De Trinitate,4.1.1)。通向幸福生活的漫长路程,经历的是“符号”, 而非符号指称的事情本身。符号的游戏正是使陌生人成为陌生人的教育。陌生人的教育首先要通过“符号的游戏”来磨砺我们的“心智”,从而使它“不仅能够担负,而且能够热爱幸福生活所在的那个地方的热与光”。为了回家真正能够看到,而且一旦看到,能信守看到的东西,陌生人在返回祖国的航程(navigationem ad patriam,De Doctrina Christiana,1.10.10)中必须做好准备。因为幸福生活所在的地方是“软弱”的人所不能担负的,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是“软弱”的人要逃避的,他们因为习惯,更喜欢冷和昏暗的地方。对于这此人来说,让他们不能看光的眼睛马上接触光,是危险的。因此,要锻炼他们。而锻炼就是向他们展现那此不是靠自已的光而是借助别的光照亮的东西。对于那些最渴求智慧,看但却不清楚的人来说,这样的事情正是最好的老师要做的,是好的教育的职责所在(Soliloquia,1.6.12,1.13.23)。不过,好的“教育”为热爱智慧的人提供的最重要的准备,是培养他们的爱,让他们能够“热爱”“热和光”。只有这样,“符号的游戏”才不是娱乐的“诗歌”,更不是“孩子气”的。在这里,奥古斯丁为自由教育规定了新的方向。要理解奥古斯丁有关符号游戏的讨论对于他的教育思想的意义,我们必须首先回到自由教育的古典表述。根据亚里士多德,“工匠教育”之所以不自由,不仅在于它使心智(dianoia)卑下,更重要的是它使人的心智不安闲、烦忙(ascholos)(《政治学》, 1337b14-5)。自由教育设置读写、体育、音乐乃至绘画的原则,在于自然本身不仅寻求能够正确地做事(ascholein orthos),更要能美好地安闲(scholazein kalos)。做事(烦忙)和不做事(安闲)之别,不仅是教育的区分原则,更是整个城邦立法的根本考虑,因为就人而言,无论最好的人,还是最好的政体,都涉及于安闲有关的德性,就公就私而言,这都是人的目的,奴隶才没有不做事的安闲(《政治学》 1334a5,a11以下)。亚里士多德甚至称这一点为万物的原则,而安闲比起烦忙更应该成为人追求的目标(1337b33-5 )。安闲与烦忙的根本差别,在于烦忙的人关心的恰恰不是他手边忙着做的东西,而是不在眼前,他此刻无缘享受的东西;但对于安闲的人来说,他眼前的快乐就是目的本身(1138a4 —6)。因此,自由教育之所以在根本上和人最高的自然有关,正在于这种学习以其本身的快乐为目的,这种接近神的快乐,能够成全他的本性(《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0卷第5 章以及第6 卷第14 章,《形而上学》 l048b18以下),而那些为了别的目的进行的学习,不过是人迫不得已谋求生计的结果,因此在根本上属于“工匠教育”。音乐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作为古典自由教育的重要部分,它既非人不得不学的东西,也不是因为它有用,而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教育.自由而美好(1138a9-32)。但在奥古斯丁看来,音乐的意义在于的用处:悦耳的音乐可以通过耳朵的愉悦在软弱的心灵中激发虔敬的情感。然而根据奥古斯丁自己的忏悔,即使在他版依后,当他听到美妙的音乐,打动他的也经常是歌咏的音符,而非歌中咏唱的“事情”(me amplius cantus quam res, quae canitur, moveat)。当人们安享音乐本身的优美时.音乐也就就成了导致人犯罪的诱惑(Confessiones,10.33.50 )。26 只有当人们不再把自由教育本身看作是生活的目的,自由教育才能像“埃及人的衣裳”一样,派上新的用场。因此,对于奥古斯丁来说,符号游戏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有用的教育,而它之所以有用,又在于它必然指向自身之外。符号与事情的根本差别,就在于符号,哪怕是作为游戏的符号,也只是有所利用的工具,而非安享的快乐。一旦我们耽乐于符号游戏本身,安享那些我们本来应该利用的东西,贪欲把持了人心,诱惑战胜了我们自已,我们就不再希望尽快结束我们在异乡的旅程,而反而安于做个陌生人,享受这种“倒错的甜蜜”( De Doctirna Christiana,1.2.2-4.4)。相反.根据奥古斯丁赋予这种教育的用途,符号的游戏即使令我们感到愉悦,以至于我们愿意不无快乐地在其中歇息,我们也应该清楚,它和此世的所有东西一样,绝非我们的目的地,而是永远指向别的地方(De Trinitate,11.6.10)。换句话说,符号游戏并非娱乐,但更不是人生本身的目的。教育,如果指的是对人眼睛的训练,使它能够自已看到光,那么,教育,无沦多么自由,都不是自由本身。教育只是陌生人回家的道路,而不是他安身的家。不过.这仍然不能回答阿德奥达图斯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不能直截了当地告诉他,或者说让他听到,那些真正重要的东西。三、从符号到事情本身:教育作为唤醒让我们重新回到《 论教师》的开头。在那里,奥古斯丁就已经提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符号的游戏”了。当阿德奥达图斯质疑他的父亲.指出有些时候我们说话井不是为了“教”给别人东西时,奥,奥古斯丁回答说:“但我认为有一种‘教’是通过‘唤醒’(commemorationem)进行的,而且是非常重大的一种。正如在我们的讨论中事情本身将要表明的。但是,如果你并不认为当我们回忆时我们是在学习,也不认为在提醒的人也就是在‘教’,我现在不会反对你,我提出两个说话的理由:是为了教或是为了提醒。”(l.1.20-25)表面上,奥古斯丁对阿德奥达图斯的回答似乎不能解消后者的疑虑,而是带来了更多的问题。究竟“教”与“提醒”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提醒”到底是一种“教”,还是一种和“教”并列的说话活动呢?奥古斯丁此时对阿德奥达图斯所做的判断(“如果你并不认为当我们回忆时我们是在学习,也不认为在提醒的人也就是在‘教’”)表明,“教”和”提醒”之间关系的含糊,与我们尚不能清楚地区分“教”与“学”的实质有关。换句话说.能够清楚地“看到”教与学的差别,也会理解:“提醒”就是“教”,从而使说话的两个理由重新变成一个。对“教”的进一步澄清是《 论教师》 中的“符号的游戏”的一个重要目的。在这一过程中,“教”与“提醒”的关系逐渐揭示了奥古斯丁式“教诲”的实质。根据奥古斯丁的论述,当我们和人说话时,同时发生了两个过程:“声音触及我们的耳朵从而我们能够感受,而它被付诸记忆从而我们能够知道”(5。12。48—9)。“知道”不同于“感受”,因为“知道”通过记忆与“事情本身”联系在了一起。这里的两个过程涉及了 “词语”(verbum)与“名字”(nomen)的区分。“词语”是指声音对耳朵的触及,而“名字”则指示“心智的回忆”( animi commemoratlonem)。“名字”总是“事情的名字”。囚此,说话之所以是一种教诲,就在于“词语”作为“名字”27指向了“事情本身”。但“符号”永远只是符号,而非“事情本身”,说话作为教育,永远只是“唤醒”我们对于事情本身的记忆,而不是“事情本身”。奥古斯丁对符号与事情关系的讨论清楚地表明,当我们理解符号的时候,我们自然地把“它”理解为对“事情”的指称,而不是“声音”本身:“听到符号,注意力针对的是被指称的事情”( auditis signis ad res significatas feratur intention,8.24.150)。因此,在“说话”的两个过程中,我们自然地从直接感受到的东西(sensibilia), 指向了不能直接感觉,但却可以理解的东西(intellegibilia)。我们能够知道任何事情,正是因为我们从来不把感觉的东西只当作感觉的东西来看待,而是让它们把我们带向我们要理解的东西。而且,任何对符号的理解,必然因为我们知道它们是事情的符号,从而对符号的知识,引向努力知道事情本身的爱(De Trinitate,11.1.2)。从人的习俗建立的语言制度,迈向(自然,或更准确地说,神)“给定”的事情(De Doctrina Christiana, 2.25.38-27.41)。因此,这种符号作为符号的双重意涵,不仅仅在知识的意义上必然指向事情本身,而且它还同时推动我们的欲望去知道这是什么东西的符号。奥古斯丁的符号理论,揭示了他后来称为“爱的知识”(amata notitia, De Trinitate, 9.10.15)的根本特性:一个东西我们越是知道,但又没有充分知道,我们的心灵就越是想要知道剩下的东西(Quo igitur amplius notum est, sed non plene notum est, eo cupit animus de illo nosse quod reliquum est. De Trinitate, 11.1.2)。符号教育对人的培养,不只是让人拥有对某些东西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他的身上培植因为这些符号知识而“想要”(cupit)对事情本身知道更多的“欲求”。培养从“人的习俗”指向“事情本身”的渴望。教育的礼物,首先不是知识,而是对知识的爱,对自身无知的认识。符号知识的实质是对人的残缺的理解。陌生人在回到自己的祖国之前,他注定不能享有事情本身的幸福,而只能生活在符号知识构成的“暴风骤雨般的社会”中,靠云降的雨水来滋润。所以,奥古斯丁在《论教师》第二部分的讨论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对“被指称的事情”的知识高于事情的符号(9.28.114)。这个结论,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教诲”的两面性。一方面,没有任何“教”能够脱离“符号”,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永远无法摆脱“符号的游戏”蕴含的各种根本限制。正如“符号”永远不能变成“事情本身”一样,作为“教”的“教育”只是通向“幸福生活”的一种准备。“教诲”永远不能成为“直截了当”的,因为它不是“热与光”本身。但另一方面,“符号的游戏”能够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一种孩子气的“娱乐”,是因为符号自然地指向符号之外,指向超出符号的“事情本身”。而且只有当我们真正知道“事情本身”,我们才真正学会了那些符号,而不是相反。(10.3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才说“教之胜过说的程度犹如说胜过词语。因此,教诲远远胜过词语”(9.26.59-61)。“教诲”或者说“教条”(Doctrina),并非“符号游戏”所记住的“词语”的汇编,而是对“事情本身”的提示(admonitio)。在这个意义上,最伟大的“教条”,就是那些最能体现“教诲”特征的“符号”,不是死的词语,而是唤醒记忆,带来困惑,甚至催生痛苦的“动作”,一种苏格拉底式的“电击”。面对“符号的游戏”,往往存在两种表面上截然相反的危险。一种危险是误把“教条”的“词语”当作是“事情本身”,将教育仅仅当作这种“词语”的传授,这种危险通常被称为“教条主义”;而另一种危险则认为任何教诲都注定无法到达“事情本身”,因此所有的教育努力不过是在“符号”内部的游戏,教育唯一的希望也只不过是要清楚对“词语”的迷信。但因为“词语”除了自身的游戏没有任何可以折返的东西,破除“词语”的游戏最终不过导致一种对“游戏”本身的迷恋,这种危险通常被称为“怀疑主义”。从奥古斯丁的角度来看,其实这两种危险根源于同样一个错误,它们不仅错误地理解了“教诲”的性质,更致命的是,它们都误以为“教诲”本身就是“教育”的全部,而忘了对于教育来说,“学”才是更根本的目标。不能从教诲的符号游戏转向事情本身的知识,在奥古斯丁看来,暴露了人性根深蒂固的软弱。而“教育”与“骄傲”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正是这种弱点的体现:人想要在符号的知识方面显得更博学一些(doctiores videri volunt), 而符号的知识又很难避免自满(De Dotrina Christiana, 2.13.20),因为,符号正是骄傲的产物(De Genesi contra Manichaeos, 2.5.6)。所以,任何教育,永远也摆脱不了骄傲,即使是对谦卑的教导,也可以带来虚荣(参见 Confessiones, 10.38.63)。在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在自由教育的“疯狂”与“欺骗”中发现人性根源,正是陌生人的“自然”处境。然而,恰恰是这种基于人的自然的自由教育,提示人们,在符号之外仍然有某种东西,它是符号成为符号的根基,正如对在此世无法到达的祖国的爱是陌生人成为陌生人的根基一样。然而,如何从符号到达符号指向的真理呢?难道这不正是古典自由教育的目的吗?四、学的“光”《 论教师》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学”的讨论,这部分讨论的核心是一个与第一部分的命题几乎针锋相对的命题:“没有什么事情是通过它的符号学到的”(nihil……quod per sua signa discatur.10.33.115)如果我们认真考虑奥古斯丁在第一部分讨论的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教”的困境现在变成了“学”的困境:“当一个符号传授给我时,如果它发现我对这个符号所指的事情无知的话.它不能教给我任何东西,但如果我不是无知的,我又能通过符号学会什么东西呢?”( 1 0.33.115—7 )在《论教师》中,“学”的困境实际上是唤醒式的教育始终面临的问题。如果教育只是唤醒,那么任何在教育过程中“学”到的东西,必然以某种方式已经在那里了。学习不是意见“传授”或“灌输”中的“得到”,而是“自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学习,以及与学习有关的知识问题,最终必定超越感官的知觉和意见的传递,而指向某种真理的自我呈现。但这里,学习面临着双重困境,如果要学的东西已经在那里, 为什么我们还要接受教育,通过教育来寻找呢?而如果我们要去找的话,我们又如何知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我们所要的东西呢?难道真理的探寻不是必定要回到意见,或者说,有关事情的判断知识吗?柏拉图对这个极为困难的问题的“回答”就是所谓“回忆”说,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灵魂不朽和形的理论。柏拉图处理这一问题的思路,通过普罗提诺等所谓柏拉图的解释者,对奥古斯丁的早期作品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这一点自Pierre Courcelle 的经典研究28 以来,已经是奥古斯丁学界的共识。但究竞奥古斯丁的思想是已经基督教化了的柏拉图(Endre Ivanka),或者“在基督教中真正完成的柏拉图主义”(Goulven Madec),还是相反,不过是“受了洗的古典思想”(John Rist),抑或新约精神与柏拉图思想传统的某种失败的综合,一种直至宗教改革才被路德所纠正的错误(Anders Nygren),甚至像Prosper Alfaric在1918年所说的,青年奥古斯丁的所谓“皈依”, 与其说是皈依了基督教,不如说是皈依了新柏拉图主义;以至于在奥古斯丁那里,很难说基督教在理智内容有多少超出新柏拉图主义的地方(Stephen Menn)。奥古斯丁与古典思想的关系,不仅是近一百年来奥古斯丁研究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或许也是意义最重大的问题,是理解现代思想与其古典传统之间关系的关健环节。《论教师》这部早期对话,通过奥古斯丁对古典自由教育传统的检讨,给我们提供了进入这一问题的入手点。根据奥古斯丁,词语之所以能够促使我们学到东西,就在于词语具有力量唤醒我们去“看”事情本身。只有“看”才是学习(“除非他自已看到说的东西,他才是在学习,而这时他不是从词语中学习,而是从事情本身和感知中学习”。 12.39.14-5)。“所以,从词语那里,我们只能学会词语,或者更恰当地说,只能学会词语的声响和噪音”, “只有对事情本身的知识才能真正成全词语的知识”(rebus ergo cognitis verborum quoque cognitio perficitur. 11.36.8-9)。但在根本上,词语仍然只是“唤醒”,而非“学习”: “如果我们知道,那么它是提醒而非学习;而如果我们不知道,它就甚至不是提醒(Commemorari),虽然也许我们会被提示去进行探究(ad quaerendum admoneri)”(11.36.16-8)外面的不过在提示,只有里面的才能教导”( foris admonet, intus docet. De Librio Arbitrio,11.14.38),29奥古斯丁的这句话,精炼地指出了自由教育的意义,那就是“唤醒”或者“提示”:“那些受过良好自由教育的博学之士(qui bene disciplinis liberalibus eruditi)就是这样,在学习中,他们让那些无疑因遗忘而掩埋在自身之中的东西(in se oblivione)重见天日,或者说,他们以某种方式重新挖掘了它们;而且,尽管真理的光芒已经在这些自由技艺中闪烁,直至他们最终完满地直观到(intueantur)真理的整个面容(totam faciem veritatis),他们绝不会满足,也不会就此止步”(Soliloquia,2.20.35)。《独白》中的这段话值得我们仔细考察。因为,正是在“理性”所说的这段话中,奥古斯丁与柏拉图(及其追随者)的联系和断裂,才以非常明晰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段话的前半句,精确概括了基于“回忆”的自由教育的基本观点:自由教育指向的真理,不是由任何别人“传递”给自己的意见,也不是从外面“拿到”的感知,而是早已在自己那里(in se)只不过因为自己的遗忘(oblivione), 才被掩埋起来,无法看见。真理从来没有离开我们,我们也从来没有彻底遗忘真理,以至于即使当我们看到,也不知道。我们既非彻底遗忘(omni modo……oblivio 或validissima oblivione, Soliloquia,2.19.34),也非完全记住,而是处于记忆和遗忘的中间状态。因此,我们需要某种柏拉图所谓的“灵魂的转向”(《理想国》,518c),听从“理性”的呼喊:“背向你自己的昏暗,返回你自身”(Avertere ab umbra tua, revetere in te, Soliloquia, 2.19.33;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称为“从黑暗转向光”)。自由教育的意义,在奥古斯丁的笔下,就在于将人从对真理的遗忘中唤醒,重新返回自身,面向真理。然而尽管真理的“光芒”已经在自由教育中闪现,自由教育却并非真理自身的光,不过像在镜中的反射一样,我们看到的最多不过是真理的背面,而在我们最终面对面看到真理之前,我们的“学”不应该止步于真理的反光。对遗忘的克服,将我们带向对真理的回忆,而只有通过对真理的回忆,我们才能面对真理的光。奥古斯丁似乎自然地从柏拉图的“回忆”过渡到了“真理的光”(lux veritatis)或“作为光照的真理”(veritas lucens)。然而,日后奥古斯丁在《修正》中明确反对的正是这一段(1.4.4)。在他看来,美诺的奴隶之所以能被苏格拉底“唤醒”,知道了他从未被教过的几何知识,并非因为他“此(生)前”已经知道或者说学过这些东西,30而是因为他借以看见不变真理的“永恒理性之光”(lumen rationis aeternae)此时此刻就呈现在他那里(peaesens)。人心的构造,就在于它能够在一种与有形的光不同,自成一类的光中(in quadam luce sui generic incorporea)看到真理(De Trinitate,12. 15.24)。正如《论教师》所指出的,我们用来“理解”(intellegimus)“词语”的“事情本身的知识”来自于“内在于我们心智自身中主导性的真理”(intus ipsi menti praesidentem……veritatem,11.38.45)。这个真理,也就是“真正的教师” ,是“基督”(参见De Beata Vita,3.34;Soliloquia, 1.1.2)。这也正是这篇对话被称为《论教师》 的原因。换句话说,让我们能够看到真理的,是“内在的真理之光”(interiore luce veritatis, 12.40.31)。凭借这光,所谓“内在的人”被照亮,从向能安享幸福。不过,尽管被照亮的东西或许也可以称为“(光)亮的”,但只有照亮“内在人”的光,才是真的光(In Johannis evangelium tractatus,2.6,参见De Genesi ad Litteram,12.31.59)。与真的光相比,自由教育只是灯,或者烛火。不过,最初将“光照”与真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柏拉图。在著名的“第七封信”中,柏拉图告诫我们,不要轻信那些宣称教授所谓柏拉图学说的哲学书,因为哲学与其他“学问”不同,他从来不是可以言说的,而是来自围绕事情本身(求知的人)进行的许多交往,然后突然间,它就像火花溅起的光,闪现在灵魂中,靠它自己来教养自己(341c-d) 31 但正是在这里,我们遇到了理解奥古斯丁思想的关键:“内在的真理之光”,对于成熟的奥古斯丁来说,是否能“靠它自己来教养自己”呢?让我们能够看见真理的真理,作为光的真理,奥古斯丁祈祷时称为“ 理智之光的父,我们的唤醒和光照的父(pater intellegibilis lucis, pater evigilationis atque illuminationis nostrae, Soliloquia, 1.1.2), 是否也像柏拉图及其后继者认为的那样,来自我们自己呢? 32基督成为内在的教师,已经向我们提示了奥古斯丁思想的方向。奥古斯丁的“光照”必须摆脱柏拉图的“回忆”前提,自由教育的目标不再是对(不朽)灵魂的照看,而是对陌生自我现在的的专注。在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的“记忆”与其说是对过去的追忆,不如说是将散布在现在的那些破碎的自我碎片重新“收集”起来。对现在的记忆,就是回忆自己(Meminerit sui, De Trinitate, 14.11.14),借此,让自己遭遇自己(mihi et ipse occurro, Confessiones,10.8.14)让自己的心智呈现在自己面前(sibi praesto est, De Trnitate, 14.4.7,14.11.14)。对于奥古斯丁来说,这是“思”最根本的含义(Confessiones,10.11.18)。33 正是在这里,自我需要一个与所有教师都不同的新教师。在柏拉图那里,自由教育中的人文学习是兼具记忆与遗忘两种相反功效的“药”,其最终的目标指向对真理的回忆;而在奥古斯丁这里,自由教育在从词语的符号到达记忆时,并没有就此止步,而不过开始了一段觐见“真正的教师”的新旅程。在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笔下的自由教育,不仅不是目的,更准确地说,甚至并非通往目的的大路,而不过是将我们带向大路的小道,而且是经常容易令人迷失的岔路。34然而这里,我们不是再次回到了教育问题的开端吗?只不过世俗的教师变成了进入这个世界,但却不被这个世界接纳的新“教师”。在什么意义上,奥古斯丁称“基督”为教师时,这是内在于我们的教师,而且只有当我们能够识别这个内在的“教师”,我们才能被称为“在内在的意义上士真理的学生" (intus est discipulus veritatis, 13.41.5)呢? 奥古斯丁的《论教师》在讨论“学”的问题时,对话变成了独白。但这种“独白”,真的是自我和自我的对话吗?难道柏拉图不己经把“思”(dianoia)看作是“灵魂内自己与自己的无声对话”(《智者篇》,263e)吗? 奥古斯丁的全部努力难道不是再次回到了柏拉图的起点吗?五、内在人:没有本性的陌生人在《论教师》的教育中“内在人”(homo interior)是一个关键的意象。没有内在人,我们就不可能“在内在的意义上是真理的学生”。奥古斯丁称“内在人”为“理性灵魂的隐秘部分”(ipsis rationalis animae secretis, 1.2.17) , 是在“心智的内室”(mentis penetralia, 1.2.13),或“在心智的圣庙心灵的寝室中”(in templo mentis et in cubilibus cordis, 1.2.55)。只有通过“内在人”, 奥古斯丁的“教育”才能从“符号的游戏”最终指向“事情本身”。如果说,柏拉图的对话时灵魂相对于城邦的上升和下降的话,那么在奥古斯这里,从低到高的上升意味着从外在的人迈向内在的人(ab inferioribus ad superiora ascendentes, vel ab exterioribus ad interiora ingredients, De trinitate,14.3.5),而内在的就是高的(interiora ac superiora. De trinitate, 12.10.15)然而,所谓“内在人”的学说,其源头正是柏拉图。在讨论僭主问题的《理想国》第9卷中,苏格拉底第一次提到了“人里面的人”这个会所发(589a)。在苏格拉底用言语塑造的一个灵魂“形象”中,“里面的人”(理智),必须与“狮子”(意气)结盟,对抗最大的“多头怪兽”(欲望)。这个“形象”揭示了有关正义的教育的一个重要意图:赞美正义的人借助快乐、名声和好处来战胜危险的欲望。在柏拉图之后,和柏拉图作品中许多主题的命运一样,“人里面的人”逐渐变成一个“精神性”的概念,35 成为人的内在生活的代表。很可能是通过所谓“新柏拉图主义”或诺斯替派,保罗接过了这个希腊概念,将它纳入到自己的神学中,成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36保罗在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说,传上帝的人有宝贝放在瓦器中,因为“那说光从黑暗中出来的神,已经让光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知道神的荣耀现在基督的面上”(《哥林多后书》4.6)。这个“宝贝”,心中的“光照”,对上帝荣耀的“知识”(gnosis), 不是出于我们自己,而是上帝的力(dynamis,4.7)。有了上帝给的“光照”,“我们外面的人虽然毁坏,但我们里面的人却日日更新”(4.16)37尽管人们经常将保罗的“内在人“和柏拉图“人里面的人”联系在一起,38 但一个初步的考察至少提示我们注意几点非常重要的差异。首先,值得指出的是,保罗在“内在人”和“外在人”之间所做的区分,并不等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在“灵魂”和“身体”(人外面的那个壳,588e)之间所做的古典区分。39 相反,在保罗这里,“内在人”与“外在人”的冲突恰恰是在我们身体上生与死,灵与肉的对抗,肉体同样可以是属灵的。40其次,在柏拉图的笔下,“人里面的人”,尽管与人里面的“多头怪兽”相比,不是最大的,但正如所有德性都可以看做是一种“力”(429b,430b,433b,443b), 知识或意见同样可以成为我们自己的力(447b)。虽然,最终在洞穴神话中,“善的形”也赋予看见的人以力(508e),但到达善这个光源的过程,并不像在保罗那里,完全取决于神。在柏拉图的言语城邦里,“人里面的人”与力结合的真正困难(这也是其必须与“狮子”结盟的原因)在于政治的(权)力与知识的力在本性上的内在差异(参见473d),而不是人的无力与上帝的大能之间无限的距离。正是在这里,保罗决定性地改造了来自柏拉图著作中的“内在人”主题。在柏拉图那里,“人里面的人”涉及的是城邦的政治教育,以及在这种教育中人更高的可能性;而在保罗这里,这个问题变成了传教过程中人无法摆脱的此世困境,人身上新与旧的挣扎,生与死的交战。(参见《罗马书》7.22)。正是在保罗的直接影响下,奥古斯丁将城郑的政治“心理学”问题彻底转变为自我灵魂的临床“心理学”(例如De Diversis Quaestionibus 83.51),并在此基础上,赋予自由教育以新的意义。在奥古斯丁笔下,人是一个巨大的深渊(grande profundum,Confessiones, 4.14.22)。41 而人能否知道自己,仅靠自由教育的灵魂转向并不够,因为人并不知道他自己,即使人里面的灵也是如此,只有上帝才真正知道“我”(10.5.7)。对于“认识你自己”这条希腊箴言,奥古斯丁的回答初看上去与古典的理解没什么差别(De Trinitate, 10.5.7):42人心“应该思考它自己,按照它的本性活着,也就是说,它应该按照它的本性(在秩序中)得到安置,在它应该服从的下面,在他应该主宰的上面”。但人心的真正处境却是在“欲望”的作用下忘了自己(oblita)。然而,这种自我遗忘却仿佛像是古典的自我提升:“当它在神—更卓越的自然—那里看到了某些内在的美,它本应该停留在那儿,安享它们,但它却想要自已也要如此,不是凭借他来像他,反而凭借自己是他所是(non ex illo similis illius,sed ex se ipsa esse quod ille est);这样,它就背离了他,慢慢下滑,自己以为自已变得越来越多,而实际上,却变得越来越少”。换句话说,“认识你自已”,在奥古斯丁这里,并非简单地回到自我,更不是单纯凭借自已灵魂或理智上升,“尽人的本性之可能成就不朽”。43这样的努力,在奥古斯丁看来,之所以没有使自己上升,从而成全越来越多的人性.反而下滑的越来越少,就在于上帝比我更内在。这里,奥古斯丁比保罗又进了一步,不仅内在人的日日更新需要借助上帝的力,而且上帝在某种意义上是内在人的根基:上帝比我最内在的部分更内在(interior intimo meo, Confessiones,3.6.11)。人要成就自己的本性,恰恰不是和自己在一起,而是和上帝在一起。因为“上帝在里面,而我却在外面”(intus eras et ego foris),“你(指上帝)和我在一起,而我却没有和你在一起”(mecum eras,et tecum non eram, 10.27.38)。所以,人要成就的,不是在任何人的自然给定的可能中凭借己力接近神,分享神,甚至在某种意义接纳不朽,从而成为真正的自我。因为,何谓我的自然?它不过是变化多端,形形色色、完全不可量度的生活”(varia, multimoda vita et inmensa vehementer, l0.17.26)。换句话说,人的自然在根本上处于破碎散乱的状态,44 “我”根本无法把握我自己的全部或者说整体(nec ego ipse capio totum,10.8.15)。 这样,遵循古典理想,按照自然生活,不仅不能尽心成性,而日且会将人带向彻底的贫乏(2.l0.l8)。45 异教哲学家最终因为骄傲而必然失败。所以,人心的巨大深渊,在上帝的眼中一清二楚(l0.1.2 ),而我却无从入手,要认识自我,按照我的本性生活,就必须了解我的“自然”。柏拉图一派书籍可以提示奥古斯丁返回自我(7.10. 16),但“自我”却并非我的“家”。听从保罗的教诲,奥古斯丁发现,要了解我的“自然”,建立“自然”的“整体”, 唯一的途径是努力“回到”超自然的上帝,努力以其全体和上帝结合在一起(inhaesero tibi ex omni me, l0.28.39)。悖谬地说,只有通过上帝的超自然,人的自然才能得到真正充分的呈现;而这种人的自然的充分呈现,并非人的本性的自我成全,在人性容许的最高可能性中的“自足”, 而是自我内在的陌生性更深的显现。因此,在最终的幸福到来之前,人只不过是一个在旅途中的陌生人(Enarrationes in Psalmos,72.34,V.28),似乎因偶然的际遇串联在一起的一堆生活碎片,除上帝之外(Confessiones, 10.40.65 ),没有任何自然的量度能够将人的历史结合成一个整全的秩序。而教育的目的就是让我们能够回到造就我们本性的真正源头,作为自由教育方向的“内在人”不过是一座桥梁,桥梁的尽头不是在自然秩序中具有内在位置的自然自我,而是上帝。46正是基于“内在人”与人的自然关系的脱节,我们才能理解《论教师》这部对话在结构和风格上的特征。和奥古斯丁的许多其他对话一样,这部对话也自然地从“对话”变成了“独白”。在柏拉图的对话中,对话是构成城邦的不同层次的意见的哲学考察,对话的戏剧性建立在城邦不同层次意见之间的必然冲突中,建立在对意见的哲学考察中意见与这种“考察”自然的对立上。但在奥古斯丁的对话中,对话者并非城邦中的不同声音,而是出现在一个人自身中的不同声音。47 在严格意义上,“对话”几乎与“独白“难以区分,或者这种对话必须以“独白”的方式,以排斥其他人的方式进行,意见的喧嚣和情绪的撕扯,反而妨碍“我”回到“自身”,以平静和合适的方式来探寻“自我”的真理:“在孤独中指明那些日常生活经历所造成的意见的烙印(De Ordine,1.1.3);而“这些事情要求纯粹的孤独”(Solitudinem meram, Soliloquia,1.1.1,特别参见2.7.14对苏格拉底式“问答”的批评)。因此,在奥古斯丁这里,人自身而非城邦,才是对话真正发生的场所;对话不是在对城邦意见的考察中哲学在光与昏暗之间穿梭,而是构成一个人的不同声音之间的冲突;不是政治的悲剧,而是信仰的喜剧。对话的焦点是人的意志与软弱,理性与暗昧,自由与受缚。并最终,是作为陌生人的自我,其身上固有的“自然”和“去自然”的力量之间深刻的挣扎与对抗。在某种意义上,奥古斯丁的对话最后必然进入到人心在孤独中的“内在思考与言说”(interius cogitando et loquendo, Confessiones,9.10.24)。然而,这种必须通过“我”返回“自身”,从而发生在“自我”身上的“对话”,却并非柏拉图式的灵魂与自身自问自答的对话,48 而是从自我指向了上帝。希波的主教,最终找到了“告白”(confessio)这种比对话更贴切的文体形式,绝非偶然。49 “告白”,并非教导(5.1.1),它是忏悔(confessio peccatti)和赞美(confessio laudis), 也就是对“我”的自然困境的自省和对真正根基的探寻,从而在这个意义上,是陌生人面对自己的“自然”与“上帝”的“对话”,是在独白深处的对话。50 只有在一个孤独个体的这种“告白”式的“对话”的基础上,一个新的社会才是可能的(10.43.70)。如果说古典自由教育的内在宗旨,是通过教育成全人的本性,尽善尽美地实现人的自然,那么奥古斯丁的教育,恰恰通过人向自身的折返,在最大限度上克服了人的本性。而没有自然本性的陌生人,正是整个现代教育不得不而对的根本困境。苏格拉底决定性地影响这个概念后来的发展,赋予这个观念以哲学乃至政治意涵(参考柏拉图的《阿尔希比亚德上篇》,特别是124b,《斐利布斯篇》19c,《查米迪斯篇》164d—165b,《普罗泰格拉篇》343b,《法篇》923a等和色诺芬的《居鲁士的教育》7.2.20—25)。在柏拉图和色诺芬的苏格拉底看来,所谓“认识你自己”,首先就在于知道自己无知的,也就是知道自己的所谓知识实际上不过是意见而已。在这个意义上,“认识你自己”意味着对城邦中各种“意见”的考察。因此,“认识你自己”不是孤独的“自省”,或者“漫步遐思”, 而是“考察自己和他人”(《 苏格拉底的申辩》28e,特别参见阿里斯托芬《云》842)。而且更重要的是,苏格拉底眼中的“认识你自己”绝非简单的“非政治”态度,相反,是一种更成熟的政治生活的前提:“更努力地关注你自己;l而且不要不关心城邦,如果你有能力因为你的缘故使它变得更好些”(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Ⅲ.ⅶ.8—9,参见Ⅳ.ⅱ.23-30)。将“自我照看”,或者更准确地说,“照看自己的灵魂”作为“认识自己”的主要方式,在苏格拉底这里,固然构成了对城邦的政治生活的深刻挑战,但这种挑战本身却并不是非政治式的逃避或隐遁,而蕴含对城邦政治的意义、基础和限度的严肃思考。苏格拉底与智者的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不同,就在于苏格拉底的“自我照看”首先关注的乃是那些和他最亲近的雅典城邦的人(《苏格拉底的申辩》,30a) 。也就是说,任何对自我的认识,首先从人自然降生、受教育和生活的现实城邦开始。自我照看是对处于自然关系中的人的灵魂的“关注”。而对自我灵魂的认识,正如《理理国》中讨论正义问题的“方法”所揭示,不得不从对城邦的认识开始(368d以下),并最终触及城邦政体及相应的灵魂类型的考察。而这种“自我照看”,最终涉及的也不只是私人的好,同样还有公共的好(《苏格拉底的申辩》,30b)。将“认识你自己”理解为认识自己身上接近神性的部分,很可能是在希腊化时期(城邦政治的瓦解阶段)形成的,比较晚出的看法。而对柏拉图作品的解释无疑在这一新观念的发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不过,这一新的看法几乎彻底颠倒了这条箴言的源初意涵:这条最初厘定人与神的根本分别的疆界,竟变成了引导人寻找自己与神共通之处的上升阶梯(Hans Dieter Betz,Hellenismus und Urchristentum,Tubingen,1990,pp.92—111;比较Plutarch,De Eapud Delphos,394C和Cicero,Tusculanae disputations,Ⅰ.52,Ⅴ.70)在这方面。福柯和查尔斯.泰勒都没有充分重视古典“自我照看”观念的政治意涵。而泰勒把柏拉图的所谓“自我”学说看作是奥古斯丁以“彻底反身性“(radical reflexivity)为代表的“内在性”(inwardness)观念的“史前史”,对柏拉图和奥古斯丁的理解均流于肤浅,从而完全不能把握古典世界与现代社会之间的根本差别。米尔班克虽然意识到了泰勒对西方精神史考察的弱点,但他认为,奥古斯丁使用“内在性”的词汇根本不是深化了柏拉图式的内在性,而毋宁说是对后者的颠倒,这不仅误解了柏拉图(正如泰勒自己承认的,柏拉图并不使用“内在”“外在”的语汇来描述泰勒式的“内在性”),更重要的是,并没有理解奥古斯丁的“社会理论”是在建立“新人”,即解构了人的自然关系的陌生人的基础上,而“内在人“的重构恰恰是这种“陌生人”教育的关键。晚近Wavne Hankey等人捍卫泰勒立场的反批评尽管触及了米尔班克等所谓“激进正统派”(Radical Orthodoxy)以及整个“后现代神学”某些弱点,但并没有对我们理解奥古斯丁和现代性提供更多的帮助。争论的双方似乎都忽视了现代社会构成的一个关键点:即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人的“社会性”,不是自然铁序在人的灵魂中的体现甚至实现,而人的灵魂丧失自然根基的结果。古典世界为自然寻求根基的努力,最终导致了自然秩序的瓦解,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才既是柏拉图的继承人,也是他的颠覆者。【注释】 [1] En genera ne substituez jamais le signe a la chose que quand il vous est impossible de la montrer. Car le signe absorbe l’ attention de l’ enfant, et lui fait oublier la chose representee.( J.J.Rousseau, Emile, Livre Ⅲ, O.C.Ⅲ.131).[2] Augustine, Against the Academicians and the Teacher. Peter King tr.(Hackett, 1995). 拉丁原文参考 Corpus Christianorum, Series Latina,Vol.29(ed.K.D.Daur,1970). 此书的有关情况,参见G.Madec为发文译本撰写的导言(BA 6.3rd edition. 1976)[3] 不过,这部对话在中世纪影响非常大,尤其参见Thomas Aquinas, quaestiones disputatatae de veritate. Qu.Ⅺ;Bonaventure.“Christ Our One Teacher”. In Robert Pasnau.ed.The Cambridge Translation of Medieval Philosophical Texts. Cambridge,2002, Vol.3.79-92。参见Madec上引文31-38页;Josef Owens,“Faith,Ideas,Illumination, and Experience”.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Philosophy, Cambridge,1982,140-159.[4] 《论教师》是《修正》一书中奥古斯丁唯一没有加以修正的著作,参见Douglas Kries为Augustine Through the Ages: An Encyclopedia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Eerdmans,1999)撰写的词条(De Magistro,pp.519-520)[5] Adeodatus 这个名字的意思是“神的礼物或神的恩赐”。他和奥古斯丁的母亲莫妮卡一起出现在奥古斯丁早期另一部重要的对话《论幸福生活》中(De Beata Vita,1.6)。莫妮卡在那部对话中的角色有些类似《论教师》中的阿德奥达图斯,不过作用更积极些(参见De Beata Vita,2.10,1,27)。[6] 借用《约翰一书》的说法(1 John, 2.16),奥古斯丁也称之为“眼的欲求”(concupiscentia oculorum, Confessiones,10.35.54)。事实上,《忏悔录》第10卷第35章可以看作是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开篇有关所有人都想要知道的本性(第一卷第一章)的一个批评。有关奥古斯丁思想中“好奇”的重要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海德格尔的著名讨论(《存在与时间》,第36节)。不过,或许与海德格尔的论述有些不同,不是“好奇”,而是对“好奇”这种“诱惑”的克服(continentia), 才在更根本意义上,构成了“陌生人”(Aufenthaltslosigkeit… uberall und nirgends, S.173)的前提。而在“陌生人”对“好奇”的克服背后,孕育了非常根本的变化:对于人的世界来说,“自然”的知识不再涉及真正的奥秘。由此,古代世界在“自然”知识与人的幸福之间建立的内在关联逐渐趋于瓦解。因此,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对“好奇”的批判恰恰为现代人“重新”肯定“好奇”扫清了道路。有关这个问题,参见Hans Blumenberg, The legitimacy of the Modern Age, MIT Press,1985, pp.308ff;“Light as a Metaphor for Truth”, in D.M.Levin ed. Modernity and the Hegemony of Vision, pp.34-36。“好奇”在《论教师》中只出现过一次,后学出于偶然,是和“愚蠢”联系在一起的(stulte curiosus, 14.45.3)[7] 奥古斯丁把这一过程描述为:“尽我可能,引导我的注意力,放在信的这一规矩上,然后尽你(即上帝)使我所能,探寻你,并渴望在理智上看到我已经信的”(Ad hanc regulam fidei dirigens intentionem meam. Quantum potui, quantum me posse fecisti, quaesivi te. Et desideravi intellectu videre quod credidi, De Trinitate, 15.28.5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论教师》引用了《以赛亚书》(7.9)中“信以致知”的说法(11.37.32ff)。信仰尽管是有用的,但仍然不是最终的。这一点正是“奥古斯丁”与多少带有唯信倾向的莫妮卡的根本区别(参见Ragnar Holte, “Monica, the Philosopher”, Augustinus, Vol39,1994,293-316)。“信仰”与“理解”的关系,关系到奥古斯丁论教育的核心问题:“教”的用处与“学”的可能。[8]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的开篇(几乎是以“断章取义”的方式)引用了这个段落,从而开始从一个彻底“社会”的角度对传统语言理论的哲学治疗。参见M.F.Burnyeat 于1987年在剑桥亚里士多德协会所做的就职演讲,“Wittgenstein and Augustine De Magistro”, The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Vol.LⅪ,1-24。不过,这里更重要的问题,并非在多大程度上奥古斯丁预见甚至直接影响了维特根斯坦对符号的理解,而是这种符号理论在奥古斯丁有关自我和社会的思想中的位置。奥古斯丁有关符号或语言的理论必须联系他关心的根本问题才能获得充分的理解(参见G.Madec, Saint Augustin et la philosophie, Paris,1996,p.55)。而如果我们将奥古斯丁在《论基督教的教诲》中区别“符号”与“事情”的原则贯彻到底,那么除了上帝以外,一切东西在最终都只能看做是应该是使用的符号,而非安享幸福生活的事情本身(De Doctrina Chistiana,1.2.2-1.4.4,22.20-21)。这样,现代人置身的“世界”就必然是一个“抽象社会”,而彻底建立在“用”(uti)的基础上的维特根斯坦语言理论正式回应奥古斯丁这一洞察力的结果。[9] 奥古斯丁甚至认为,即使在学习一门外语(即希腊语)时,他也并不是被职业教师教诲的(non a docentibus, 1.14.23)[10] Werner Jaeger, Paideia: the Ideals of Grerk Culture, Oxford, 1945, Vol.1.chap.1.[11] 正如许多研究已经指出的,在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中,政治任务习性(ethos)的核心正是热爱荣誉(philotimia),喜好名声(philodoxia)和热衷统治(philoarchia)是绝大多数传主政治生活真正的推动力(例如Themistocles,18)。即使在斯巴达立法者莱库古强调“节制”的政治教育中,热爱荣誉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Lycurgus, 25.2)。[12] 奥古斯丁对“荣誉”在古代政治生活中的意义的检讨,参见De Civitate Dei, 5.13.[13] 奥古斯丁在《修正》(1.3.2)中批评了自己在《论秩序》对自由教育的这一强调。[14] 事实上,无论是否借助了Varro还是新柏拉图主义的著作,奥古斯丁的这部对话都在确立日后影响西方教育史一千多年的人文教育课程的基本架构方面占据了枢纽性的地位。参见 Henri Marrou, Saint Augustin et la fin de la culture antique, Paris, 1983, PartieⅡ; Ilsestraut Hadot, Arts liberaux et philosophie dans la pensee antique, Paris,2005,pp.101-136.[15] 参见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2.13,97b16-21)论“灵魂伟大”(megalopsuchia)的两种方式,分别是以阿尔西比亚德和苏格拉底为代表。这两种“灵魂伟大“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追求“自足”(autarkes), 不愿意为考虑别人而生活(《尼各马可伦理学》,1125a1-13)。[16] 自由教育与奥古斯丁的“新”社会在精神上的内在冲突,鲜明地体现在奥古斯丁本人的经历中。在最初接触圣经时,仍然受古典精神支配的奥古斯丁认为,圣经的风格卑下,根本无法和西塞罗相比(Confessiones, 3.5.9, 对比他后来对圣经的看法,6.5.8)。事实上,《圣经》“初接触时卑下,越深入,越觉崇高,以致笼罩在神秘中”(Incessu humilem, successu excelsam, et velatam mysteriis)。正如我们后来将要看到的,这种难以把握的“内在深度”(interiora)正是现代自我的特征。有关圣经与现代世界的“风格”,参见奥尔巴赫的经典分析:Erich Auerbach, Mimesis, Princeton, 1953。特别是66页以下对奥古斯丁风格的分析。[17] Herri Marrou, A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Antiquity, New York, 1956, Chap.5.[18] 《论教师》中的阿德奥达图斯与《忏悔录》中的母亲莫妮卡,虽然没有受过正规教育,但却“学会”了真正的东西;而相反,奥古斯丁的父亲,推崇的是世俗意义上的自由教育,只关心他的儿子是否口舌便给,而不在乎他的心灵是否遭到了荒弃(Confessiones,2.3.5)。奥古斯丁的父亲和母亲,分别代表了两种教育理想,以及两种对幸福生活得不同理解。而希波的主教并不把自己看做属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doctus, De Civitate Dei, 3.1.1)。[19] Henri Marrou, A History of Education in Antiquity, New York,1956, Chap.5.[20] 柏拉图,《理想国》518b-c, 《美诺篇》93b, 《优希德谟篇》287a。特别参见《泰阿泰德篇》(198b)的讨论,“灌输”的意象出现在《会饮篇》(175d-e)中。[21] 柏拉图,《泰阿泰德篇》,201a-b。[22] 参见《高尔吉亚篇》453d-e。对“教”与“学”一致性的迷信,在柏拉图笔下,似乎始终是智者的一个特点。参见《优希德谟篇》276a-277c, 特别是《美诺篇》70a, 96c。[23] 苏格拉底自己倒是曾经不无讽刺地说,我知道的这些不过都是那个聪明的普洛迪克的“回声”。见柏拉图《阿克西奥库斯篇》(Axiochus), 366c。[24] Plutarch, De Alexandri Magni Fortuna aut Virtute,328c[25] 在这个问题上,奥古斯丁深受柏拉图传统的影响。柏拉图的对话包含了对“教”的深刻怀疑。不过,正如我们会逐渐发现的,如果对比奥古斯丁的论述与柏拉图的对话(例如《泰阿泰德篇》149e-151d,《斐多篇》和《美诺篇》),我们会发现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细微但非常重要的差别。奥古斯丁并没有直接读到柏拉图的作品,他大概是通过西塞罗了解到《美诺篇》中奴隶的故事(De Trinitate, 12.15.24)。参见Pierre Courcelle, Late Latin Writers and Their Greek Sources, Havard, 1969, 171。[26] 在《忏悔录》中,奥古斯丁对自由教育的态度,显然比他在早期著作《论音乐》中要严厉得多。但即使在《论音乐》这本带有浓厚“新柏拉图主义”色彩的书中,奥古斯丁也告诫那些全身心投入世俗人文教育的人,要提防其中包含的巨大错误,避免落入各种陷阱,知道哪里才是最安稳的幸福所在(De Musica, 6.1.1)[27] 奥古斯丁在二者之间建立的等价关系,在西方思想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者指出,奥古斯丁几乎是第一个真正通过“符号”来理解“语言”的人,这一转向在根本上削弱了古典语言理论的自然基础(即使试图从“符号”角度理解“语言”的亚里士多德,也仍然从自然相似的角度考虑符号与事情的关系。对比亚里士多德的《解释篇》16a和De Doctrina Christiana, 2.25.38)。但语言的“符号转向”,并非像米尔班克认为的那样,首先是“社会转向”,而正如我们在后面会看到的,是通过在“符号”与“事情”的区分基础上建立的“外在人”与“内在人”的关系,将人的所有社会关系重建在去自然的陌生人的基础上。参见Robert Markus, “Saint Augustine on Signs”, Phronesis 2(1957), 60-83; Umberto Eco, Semiotics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loomington, 1984, pp.33-42; John Milbank, The World Made Strange, Blackwell, 1997, pp.88-92。[28] Recherches sur les Confessions de saint Augustin, Paris,1950.[29] 在论教师的结尾,阿德奥达图斯最后的总结表明他清楚地把握了“提示”与“学习”的这一根本区别:“在你的词语的提示下,我学会了,词语不过就是提示人们去学…….”(didici admonitione verborum tuorum, nihil aliud verbis quam admoneri hominem ut discat. 13.16.34—5)30 这正是《斐多篇》中科贝从“学习作为回忆”推到“灵魂的前世”,甚至“灵魂不朽”的关键(72e-73a)。无论我们如何理解柏拉图有关“灵魂不朽”的讨论,这个问题都和“学”的问题有着根本的关联。科贝对这一理论的理解可能导致一个危险,似乎灵魂记住了自由教育所包含的全部技艺,而所谓“学”变成了对“教”的回忆。这样,美诺的奴隶与美诺这个博闻强记的“学者”的唯一区别不过是“前世”与“今生”而已。奥古斯丁曾一度有过类似的表述(De Quantitate Animae, 20.34)。者或许是他后来反对他所理解的柏拉图的“回忆说”的一个原因(Retractationes, 1.8.2)? 但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有些地方,奥古斯丁似乎意识到,柏拉图的“回忆”并不指向“过去”,而是永恒(Epistulae, 7.2)[31] 奥古斯丁对“光照”思想的早期表述(例如Contra Academicos, 3.17.37), 在许多方面,正是以柏拉图的思想为前提,尤其是基于柏拉图的“回忆”说。[32] 根据普罗提诺的教诲,灵魂必须经过训练后获得新的习惯,返回自身,看到真正的美:而当灵魂洗去了所有的杂质,真正变得纯净的时候,“自己完全就成了真正的光”。这时,灵魂就完成了上升,不再需要任何向导了。在普罗提诺看来,想要看到神,首先必须像神一样(《九章集》1.6.9)。自从Paul Henry以来,学者一般认为,奥古斯丁读过普罗提诺的这篇论文(1.6,“论美”),所以,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灵魂上升问题上,奥古斯丁与普罗提诺乃至整个古代传统之间的根本差异。参见Eugene Teselle, Augustine The Theologian, New York, 1970, pp.43ff;Peter King, “Augustine’s Encounter with Neoplatonism”, The Modern Schoolmen, Vol.82(2005).p.214。[33] 当然,奥古斯丁的作品仍然保留了许多对记忆的传统理解,但即使在这些地方,许多表述也和他重新界定记忆的努力分不开(尤见Confessiones,1.1.1: praesenti memoria praeteritos……)。正如吉尔松所指出的,在这里,“柏拉图有关过去的记忆让位于奥古斯丁有关现在的记忆”,见Etienne Gilson, Introduction a l’Etude de Saint Augustin, Paris, 1929, p.100。[34] 这大概是奥古斯丁有关“自由教育”的成熟立场。奥古斯丁最终认为,自由教育远远没有阅读和理解圣经重要。而正如他在《论基督教教诲》中指出的,前者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和如何为后者服务。在这方面,Schaublin对《论基督教教诲》的研究多少矫正了H.Marrou和I.Hadot的偏颇,尽管我不能完全同意他矫枉过正的论述。参见Christoph Schaublin, “De doctrina Christiana:A Classic of Western Culture?”, in Duane Arnold and Pamela Bright ed. De doctrina Christiana: A Classic of Western Culture, Notre Dame, 1995,esp. p.53,55。[35] 在诺斯替派经书中,《理想国》的这一段落,脱离了全书的整体架构,独立成章,变成了一种没有任何政治色彩的,在道德上更趋严格(特别是对“欲望”的态度)的教诲。参见James Robinson ed. The Nag Hammadi Library in English, Haper & Row, 1977,Ⅵ.5, pp.290-291。[36] 我们这里忽略了柏拉图和保罗(以及中间的菲洛)字面上的细微差异。参见Theo.K.Heckl的博士论文:Der Innere Mensch: Die paulinische Verarbeitung eines platonicshcen Motivs. J.C.B.Mohr, 1993; Walter Burkert, “Towards Plato and Paul: the ‘Inner’ Human Being”, In Ancient and Modern Perspective on the Bible and Cuture: Essays in Honor of Hans Dieter Betz, ed. By Adela Yarbro Collins, Atlanta, 1998,80。[37] 参见Hans Dieter Betz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The Concept of the ‘Inner Human Being’ in the Anthropology of Paul, New Testament Studies 46(2000), pp.317-341, 特别是第329-334页。[38] 例如James Adam在为《理想国》所做的经典注疏(Cambridge,1929)中,就在此处提及了保罗《罗马书》有关“内在人”的段落,而他引用的Geoge Herbert 的“高贵诗句”,和玄学派诗人的许多作品一样,是基督教精神与所谓“新柏拉图主义”的混合。而这种“混合”,无论对理解柏拉图,还是奥古斯丁,有时都不无危险。[39] 在教父时期,开始将“内在人”等同为灵魂或心智。这种做法本身显然有柏拉图传统,特别是所谓新柏拉图主义的影响。参见G.R.Evans, Getting It Wrong, Brill,1998, 第12页以下。[40] 参见Betz上引文327页以下。这个问题涉及了奥古斯丁后来拒绝柏拉图“回忆说”一个最重要的动机。但在奥古斯丁有关“内在人”的论述中,柏拉图传统的影响仍然非常强,特别是他倾向于像新柏拉图主义一样将“感官的外在之物”等同于“外在人”,参见Confessiones, 10.6.9, De Trinitate, 12.1.1, 不过参见De Civitate Dei 14.5对这一点的批评,在奥古斯丁这里,就“内在人”的问题而言,柏拉图传统,乃至整个古代思想的“弱点”,必须通过对“意志”问题的考察才能最终得以克服。[41] 因此,正如我们下面会看到的,柏拉图或许会认为,奥古斯丁迈向“内在人”的路程,既是从洞穴向太阳的上升,同时也不妨看作是外面向洞穴深处的下降。因为,对“内在人”的把握,需要“收集”那些甚至自己也无法进入的自我的碎片。[42] “认识你自己”,作为希腊思想的重要主题,最初具有浓厚的宗教意涵。在前苏格拉底文本中,这条箴言通常被用来告诫人们要认识到人不是神,必然会朽坏。换句话说,“认识你自己”就是要人克服“骄狂”(hybris), “不敬的孩子”。这个观念构成了希腊悲剧的核心动机,埃斯库罗斯的《被缚的普罗米修斯》(309)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例子(参见Pierre Courcelle,Connais-toi toi-meme:de Socrate a Saint Bernard, Paris,1974,pp.12—13)。[43] 柏拉图,《蒂迈欧篇》90c;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177b27:“尽人之可能成就不朽”。[44] 这一主题贯穿了《忏悔录》全书(例如1.3.3,2.1.1), 在讨论所谓“时间”问题的第11卷达到了顶峰。[45] 这里对奥古斯丁的解释,受到Jean Luc Marion 教授的许多启发,参见他在芝加哥大学神学院任John Nuveen 宗教和神学教授职位的就职演讲。“Mihi magna quaestio factus sum: The Privilege of Unknowing”, The Journal of Religion,Vol.85(2005),特别是5-7页。Marion教授演讲的题目,“我成了我的大问题”(Confessiones 10.33.50, 4.4.9), 也是海德格尔解释奥古斯丁《忏悔录》第10卷的关键(参见Martin Heidegger, The Phenomenology of Religious Life, Bloomington, 2004, p.130,184),并构成了理解他自己的“此在”分析的决定性线索。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海德格尔对此在的理解不过是用概念阐述了奥古斯丁的这句话(J.Crondin, “Heidegger und Augustin, Zur hermeneutischen Wahrheit”, E. Richter( Hrsg), Die Frage nach der Wahrheit, Frankfurt am Main, 1997, S.pp.166-168; Klaus Kienzler, “Augustinus und Heidegger: Confessiones Ⅹ”, in Frederich Van Fleteren ed. Martin Heidegger’s interpretations of Saint Augustine, Lewiston, 2005, pp.51-53)。 这一主题显然也深刻地影响了阿伦特对奥古斯丁的理解:它既是阿伦特博士论文《爱与奥古斯丁》分析的起点,也是他晚年《心灵的生活》“意志”一卷中讨论所谓“内在人的发现”问题的重要主题。参见 Hannah Arendt, Love and Saint Augustine, Chicago, 1996, pp.13,24-25; The Life of the Mind, Harvest Book, 1977, Vol.Ⅱ.p.53。[46] “……..如果我们的自然来自我们自己(natura nostra esset a nobis),我们自己实际上就应该能产生我们的智慧,而无需操心通过教诲,也就是说,不用从别处学,来把握这种智慧;而我们的爱,也就只要从我们自己出发,回到自身,就足以让我们生活幸福,而无须分享有别的善。但现在,正是因为我们的自然有了上帝作为造作者才能存在,所以,如果我们想要真正有智慧,无疑需要以他为师(doctorem), 而他为了让我们可能会幸福,慷慨地赐予我们以内在的甜蜜(De Civitate Dei,11.25)。[47] 例如《独白》,“理性”和“我”,一个问,一个答,仿佛是两个,虽然实际上只有一个(Retractationes,1.1.1)[48] 《泰阿泰德篇》190a, 《智者篇》263e, 《斐莱布斯篇》38c-e。参见Monique Dixsaut, Platon et la question de la pensee, Paris, 2000, ch.1。不过这是否是柏拉图对“思”(dianoia)的最终理解,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49] 《论教师》开篇(1.1.39-49)阿德奥达图斯提到的“祈祷”已经预见了这一方向。[50] 巴尔塔萨敏锐地捕捉到了奥古斯丁与希腊思想的这一关键区别:“《忏悔录》中的对话要素,并不能取消《独白》中的独白要素,后者有其自身的道理:不可能将思简单地还原为对话,原因正在于,上帝不是思这一个体行为的一个有限的对话同伴,而是它的本体论基础(interior intimo meo)”。参见Hans Von Balthasar, The Glory of the Lord, Vol.Ⅱ, New York, 1985, p.110。(原载《思想与社会》第七辑 《教育与现代社会》)
-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的大量文物迄今没有返还,而且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很不够。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分析了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并探讨了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虽然在这个领域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建议仍可以作为我们与相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指导原则;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除政府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外,还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民间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受害者的诉讼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洲各国尤其受到重视。但在亚洲国家,比起战争赔偿、慰安妇问题、劳工问题以及遗留化学武器等热点问题,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文物损失最惨重,最有权利得到补偿。本文概要介绍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一些举措,着重探讨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相关法律基础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难题,进一步寻求可能的返还途径。一、国际社会在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对创造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所以,国际社会做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物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焚烧、掠夺文物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使文物遭到永远无法恢复的毁坏。而二战无疑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最严重的破坏,受害国家和人数之多、文物被毁灭和掠夺之巨,都是史无前例的。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1],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据“世界犹太人协会”估计,纳粹德国抢掠的珍贵艺术品可能多达11万件。战争结束后,一些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归还了部分文物,如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20世纪50年代末前苏联政府向当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归还了部分艺术品。但由于冷战时期两极对抗的存在,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成功返还的案件还是很罕见的。从90年代开始,这种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出台一些原则和建议,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就二战被掠夺或者被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比如,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1998年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关于返还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11项基本原则。[2] 再比如,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于1999年向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从业者提出了一份建议,要求各博物馆调查和辨认那些出处可疑的藏品的来历,尤其是二战期间或者战争刚刚结束后获得的藏品的来历。该建议还要求各博物馆公开相关调查信息,并将原属于犹太人或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艺术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或其后裔。[3]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机构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提出了关于解决因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而产生的纠纷的一些基本原则草案。为了使这些原则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以便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于2000年5月在巴黎总部召开了一个专家会议。笔者作为中国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从中国及亚洲国家二战文物被掠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后,关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一直是“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历届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据悉,2006年7月结束的“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由于各国分歧较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近期将再次开会讨论以最终定稿,以便提交2007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作为“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向成员国提出。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犹太受害者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所有艺术品。据悉这批艺术品共计100万件,主要是纳粹德国从欧洲各地掠夺来的,其中包括不少著名画家的绘画作品,以及奥地利私人图书馆珍藏的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1000多本书籍和手稿孤本等文物珍品。俄罗斯当局称,这些艺术品将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所有这些物品的原主人及其后裔都可以在此后的18个月内向俄罗斯政府提出关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并经俄方考证无误后再将艺术品物归原主。[4] 虽然具体的归还工作需要经过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认证程序,但俄罗斯政府的举动普遍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它为彻底解决二战文物的返还问题树立了一个榜样。荷兰政府于2006年2月做出决定,返还200幅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掠夺的、原属犹太收藏家收藏的名画。奥地利政府也于最近几年陆续向原来的拥有者归还了5000余幅艺术作品。[5]二、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其难题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被掠文物涉及许多国家,其返还不仅是内国法问题,而且更多地是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我们没有就对日追索或者收回文物制定专门立法,也没有哪项法律直接涉及该问题,因此更多地还是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6]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二战掠夺和转移文物相关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意、日、俄等均签署并批准了这两个公约,中国也是其成员国,因此,两公约本应对这些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遗憾的是,两公约都包含了“普遍参加条款”,即只有在全体交战国都是公约批准国时,公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有一个非成员国参加作战,该公约就不发生效力,即便是对批准国也不生效。[7]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交战国家已远远超出了批准国范围,因此我们无法直接适用这两个公约来要求日本返还被掠文物。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第26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各国对违反该公约的任何人,不论其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追诉并施以刑罚或予以制裁。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遗憾的是,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文物的返还。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并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第12条)遗憾的是,这两项公约同样没有追溯力。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所有公约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尽管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直接涉及到战争期间禁止对文物的破坏和掠夺,并追究破坏和掠夺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普遍参加条款”的存在而使这些规定无法生效。而且这些规定即便能够生效,也由于规定得太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1943年的伦敦宣言只是同盟国单方面的宣言,只能对参战国家起一个警示作用,不能作为返还文物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目前为止最直接地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保护的,它不仅禁止将被占领土的文化财产运往境外,还要求有关方面归还已被运往境外的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也同样要求缔约国归还被盗窃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但是,二战以后订立的这几项国际公约都不具有追溯力,无法成为二战文物返还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所以,相关国际组织才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酝酿通过的“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是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中最具积极指导意义的一种。该宣言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13条原则。其宗旨是鼓励各国按照宣言确认的方法和措施,就返还二战流失文物进行认真谈判,促成这些文物的返还。该宣言适用于因二战期间的敌对状态或者占领之下从某一领土转移或者流失的文物而起的纠纷,所谓“转移”或“流失”既包括公开抢劫或掠夺,也包括非法的占有和被迫的转让,甚至包括形式上“自愿”而实际是被迫的交易。宣言要求文物的现所在国或存放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文物返还其最初被转移或流失的领土,并在返还之前禁止其出口,而不论该文物是否有人提出要求。对文物的被转移和流失负有责任的国家应查找这些文物的下落,如果文物已被转手则应负责购回,并将其返还原属领土。文物返还后,接受国应积极查找这些文物的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者,并依法将文物归还他们。该宣言特别强调:返还的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而且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时效限制。这说明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将文物视为普通私法上的财产,被掠文物的返还仅仅是对战争的反省,并不涉及对受害国家和个人的赔偿。这样既避开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通常国际公约缺乏追溯效力的问题,并且堵住了有关国家以时效已过为借口拒绝返还要求的退路。当然,该宣言也一再宣称,它只是为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指导的“软法”,旨在促进有关协议的达成,并成为判例法发展的基础。[8]三、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近年来,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顺便也带出了二战期间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大多数人所提到的最直接的方法是购买甚至是在拍卖会上竟拍。这样做虽然能使某些被掠文物很快回归,满足了某些人的虚荣心,但其社会效果却是令人质疑的。明明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是被强盗掠夺走的,却要我们花费大量的资金去买回来,难怪有的学者称这是“再次被掠,二次被盗”[9]。这样购买回来的文物不仅激发不了人们的爱国心,反而会更加令人痛心,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有关部门管理能力的怀疑。说得严重些,这种做法与购买赃物其实没什么区别,甚至更糟,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被掠文物的市场价格,刺激了被掠文物的不正常流通,从而给通过正常渠道追索被掠文物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实践来看,收回被掠文物应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就是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中日等国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返还协议,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将是巨大的,因为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责任心,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及对受害国人民的最直接的道歉和对创造这些文物的民族和人民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德国和俄罗斯之间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足够清楚,达成返还文物的协议尚且需要几十年的努力,以日本政府目前对侵略战争拒不反省的态度,是很难在二战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有所松动的。以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946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即向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一份《中国抗战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要求日本政府查找这些被掠文物并返还中国。这份目录详细记录了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艺术品、杂项等各类可移动文物的被掠情况,也包括古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失情况。根据盟军总部的苛刻要求,这份目录提交时还附有每件被掠文物的详细说明,包括文物的名称、制作年代、性状、尺寸、重量等,还附有照片或者样图,并且说明了实施掠夺的部队番号及指挥官的姓名,同时还提供了文物的所有权凭证和地方政府的证明。当然,由于时间紧迫,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在1945年底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提供实施掠夺部队番号的要求也很苛刻。因此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应当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也没有全力配合查找和返还。虽然日本政府于1946年5月9日曾通令全国:凡七七事变后于中国等地强制没收或者掠夺的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将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元罚金,[10] 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文物的下落进行详细调查,而是采取敷衍态度,只归还了很小一部分文物,绝大多数都被日本方面以无法查证或已经毁灭等理由拒绝了。所以,日本政府主动归还被掠文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物毕竟不是普通财产,它带有的特殊标记谁也抹不掉。目前的日本政府再张狂,恐怕也不敢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公开展出像北京人头盖骨(如果还在的话)之类明显属于二战时期从中国掠走或者流失的文物。实际上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别说日本,估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公开将北京人头盖骨这样明显带有中国标记,而且是二战流失标记的文物居为己有。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放过任何线索和机会,日本政府也不能不考虑国际压力。再说,文物的返还与战争赔偿是两回事,国际社会都将其作为特例来处理,我们也不应该太悲观。 其次,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功能来促进被掠文物的返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组织,它专门设有“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对于促进文物返还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对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特别重视,近十几年来一直在探讨促进二战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2007年“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能够如期出台,那它的影响力将不可小觑。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台的原则或建议相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草案考虑得更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相关国家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尽管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这些国家解决文物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的。其实即使宣言不能如期出台,中国和其他受害国家也可以向“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日本返还某件或某些被掠夺或流失的文物,因为在相关国家间进行调解或调停、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使文物返还给原有国正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它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国家之间开展外交谈判会顺利得多。再次,发挥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的作用。迄今为止许多成功返还的事例都是在民间机构的参与和正义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的,在二战文物返还问题上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它们所占有的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比如2006年7月14日东京大学图书馆向首尔大学归还了韩国古籍《朝鲜王朝实录》,在中、日、韩等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成立专门的民间文物追索机构,利用民间力量进行被掠文物现状和下落的调查和研究,主动与日本和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探讨被掠文物返还的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掠文物的信息并公开表明收回文物的意愿,给日本政府和被掠文物的现占有者或保存者施加压力,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诉讼当然也是受害者的重要权利。如果受害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物在战争中被掠夺或没收,并且知道其下落,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归还。但这同样是一条艰难的路,最近几年中国许多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大都以失败告终。受害者可能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如果根据普通私法来起诉,当然会有时效问题。但现在的国际潮流和惯例显然是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正在起草的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自己的艺术品。 综上所述,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日本现政府的强硬态度,就不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系统有组织的行动,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收回二战被掠文物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和永远回避不了的民族义务。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年复一年地向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追索,即便是在冷战时期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做出了归还艺术品的正义决定。二战距今已有60多年了,许多证据正在消失,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因素,对有关问题开展系统的研究,积极开展被掠文物的返还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戴雄:《抗战时期中国文物损失概况》,载《民国档案》2003年第2期。[2]http://www.lootedart.com/Internationa ... ConferenceonHolocaust-EraAssets.asp[3]http://icom.museum/worldwar2.html[4] 新华网2003年2月10日。[5] http://arts.tom.com/1002/200628-25336.html[6] http://www.icrc-chinese.org/main.asp? ... id=6_6&article_id=712[7] 扬泽伟著《宏观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31页。[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资料。[9] 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Html/gov/0632912002636804.html[10] 孟国祥著《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76页。
-
1990年代是改革的年代,“华盛顿共识”出来以后,拉美搞了十年的大规模结构改革。改革的十年间比前三十年经济增长率要低40%左右,改革没有促进经济增长。
-
郝先中收集了相当多关于“废除中医”论的资料。这篇文章介绍俞樾的主张。他的叙述试图解释俞樾是怎样由于长子妻女都因病辞世,长女婿病死,次子又抱病而成废人,而在老年“意气颓唐,衰病交作”的情况下,对中医失望愤怨,写下了《俞楼杂纂》中的《废医论》,后来因为自己得病不得不服药求治,又写下了《医药说》,两者观点综合,即“医可废,药不可尽废”的结论,这大约也就构成了近代“废医存药”思想的滥觞。
-
这篇比较精炼的对话好处在于:第一,没有把中西医之争只放在医学的背景中分析。在这里提请大家注意,西医也是有逐渐建立自己合法性的过程的,是一个建构而不是生来就代表着科学和真理。第二,没有把中医当作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因为18世纪的中医,晚清民国的中医,跟当代的中医都不完全是一回事,甚至可以说完全不是一回事。--人文与社会
« 1 ... 62 63 64 (65) 66 67 68 ... 1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