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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丁文江背景和思想。改原文一个错字,“丁文江或者是他的父亲已预感到继续在科学的道路上爬行” 当为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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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是统一多民族国家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正如中国边疆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样,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本世纪到来之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至少已有2000年以上的发展史,留下了大量宝贵的历史遗产。进入20世纪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逐渐实现由近代发展阶段向现代发展阶段的过渡后,又出现了始于20年代末的边疆史地研究新的发展高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时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指导思想的转变、研究重点的转移、研究成果的分布和某些研究禁区的形成等方面均出现了新的局面;80年代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百花齐放已成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本文将依据近百年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脉络,分别予以概述。至于1949年以后,台湾省史学界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无论是研究成果,还是资料收集与整理,在并不理想的客观环境制约的条件下,沿着前辈学者开创的边政研究的格局,有所前进,有所发展,他们的众多成果成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总成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当另文阐述。一在内忧外患的压力和寻求强国富民的动力交相推动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20世纪前半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从传统的边疆史地研究向一门发展中的现代边缘学科演进的阶段,以下四个方面是应予重视的。(一)在爱国救亡运动中发展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在20世纪前半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而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则在包括边疆研究工作者在内的全民爱国救亡运动中得到了发展。从中国边疆整体角度观察研究问题是本时期中国边疆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突出体现。华企云著《中国边疆》(新亚细亚学会,1932年出版),是较全面地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第一本专著,该书上篇综述边疆之沿革与现况,边疆之勘界与失地,边疆邻接各地之地理概况与最近民族运动之鸟瞰,边疆邻接各地之对华历史与受治帝国主义之经过和边疆铁路之沿革与现状;下篇则分别论述国际角逐下之东三省、外蒙之独立、新疆之三大问题,英人侵略下之西藏和云南之界务问题。该书的撰写与出版在20世纪中国边疆研究发展史中具有重要意义。作者从国家兴亡考虑到边事盛衰,从研讨边疆全局大势到考察边疆局部问题,从分析国内边疆问题联系到中国周边及世界格局,在论述以上诸多问题时,又兼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地理等诸多领域,并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历史问题,这样中国边疆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客体即被明确地推上其自身应有的独立地位。这一时期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著作还有:方秋苇《中国边疆问题十讲》(引擎出版社,1937年)、思慕《中国边疆问题讲话》(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西尊《边疆问题与国防》(曲江广东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委员会,1942年)、蒋君章等《中国边疆地理》(重庆文信书局,1944年)等。而同一时期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论文数量则更多。对于各个主要边疆地区的研究著作,东北地区有刘瑞麟、孙凤翔和赵崇荫辑《东三省交涉辑要》(常州刘氏,1910年)、吴廷燮《东三省沿革表》(天津徐氏退耕堂,1911年)、徐世昌《东三省政略》(1911年)、傅斯年等《东北史纲》(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2—1933年)、卞宗孟《东北史研究纲要》(东北大学,1938年)、金毓黻《东北通史》(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3年)等;北部地区有:姚明辉《蒙古志》(中国图书公司,1907年)、卓宏谋《蒙古鉴》(1919年)、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商务印书馆,1922年)、华企云《蒙古问题》(上海黎明书局,1930年)、谢彬《蒙古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等;西北地区有:许景澄《西北边界地名译议考证》(上海藻文书局,1902年)、阚凤楼《新疆大记》(1907年)、华企云《新疆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洪涤尘《新疆史地大纲》(南京正中书局,1935年)、蒋君毅《新疆经营论》(重庆正中书局,1939年)等;西藏地区有:许光世、蔡晋成编《西藏新志》(上海自治编辑社,1911年)、白眉初《西藏始末纪要》(北平建设图书馆,1930年)、谢彬《西藏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华企云《西藏问题》(大东书局,1931年)、任乃强《康藏史地大纲》(雅安建康日报社,1942年)等;滇桂地区有:华企云《云南问题》(大东书局,1931年)、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云南边地问题研究》(1933年)、陈碧笙《滇边经营论》(1938年)、孟森《广西边事旁记》(商务印书馆,1905年)、吴■《广西边务沿革史》(广西省政府编译委员会,1938年)等;台湾地区有:王子毅《台湾》(重庆自由出版社,1944年)、李震明《台湾史》(上海中华书局,1948年)等。上述众多著作出版的时代几乎遍布20世纪前半叶的50年间,但以30年代最为集中,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形成于此时的研究高潮。19世纪后期的边疆研究以对西北地区的研究最为突出,50年代后边疆研究的各地区分布格局虽较前一段有所均衡,但北重南轻的格局尚未突破,特别是对海疆的研究就更薄弱了。进入20世纪以后,大量研究论文的涌现是中国边疆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标志。现代学术期刊的问世是中国学术研究步入现代化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文稿作为刊物主要或重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即诞生于20世纪初,发展壮大于20世纪前半叶。创刊于1910年由中国地学会主办的《地学杂志》和创刊于1934年由禹贡学会主办的《禹贡》半月刊在其间占了突出的地位。30至40年代又相继出刊了一批中国边疆问题研究的专业刊物,这批刊物包括:《新亚细亚》(南京新亚细亚月刊社,1930年创刊)、《边政》(川康边防总指挥部编,1931年创刊)、《边事研究》(南京边事研究会编译组编,1934年创刊)、《边疆》(南京边疆半月刊编辑部,1936年创刊)、《中国边疆》(中国边疆月刊社北平总社,1937年创刊)、《边疆研究季刊》(中国边疆文化促进会,1940年创刊)、《边政公论》(边政公论社,1941年创刊)、《边疆研究论丛》(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1年创刊)、《边疆周刊》(中国边疆学会成都分会,1942年创刊)、《边疆研究通讯》(成都金陵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边疆社会研究室,1942年创刊)、《边疆通讯》(蒙藏委员会边疆政教制度研究会,1942年创刊)、《边疆人文》(昆明南开大学文科研究所边疆人文研究室,1943年创刊)、《边疆建设》(东北边疆问题研究社,1946年创刊)、《中国边疆》(北平中国边疆月刊社,1948年创刊)等。这批刊物的组织背景是较复杂的,其中既有官方政府组织,也有文化教育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刊存在时间与社会影响大小也各不相同,其中《边政公论》从1941年8月创刊至1948年12月出刊期间,其办刊有目标、有体系,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边疆研究的一个重要流派。(二)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发展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群体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新的群体逐步形成,研究活动已不再仅仅是研究者的个人行为,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十分明确。1909年9月28日(清宣统元年八月十五日)一个基础广泛、与中国边疆局势及边疆研究密切相关的现代学术团体诞生了,这就是中国地学会。中国地学会是成立于清代仅有的三个科学团体之一,除抗日战争时期学会被迫停止活动外,一直存在到1950年汇入新成立的中国地理学会。中国地学会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学科基础,其成员包括了一大批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有地理学家张相文、白眉初、黄国璋、王成祖,历史学家陈垣、张星、聂崇岐,教育家张伯苓、蔡元培,地质学家章鸿钊、丁文江、翁文灏、邝荣光,水利专家武同举等。兴地学研究,以救国图强是学会活动的宗旨;唤起公众关心国家的安危与发展,促进地学各领域的学术进步,并使之普及于大众,就成为学会活动的始终目标。此时如此众多的学者自愿地组织起来,维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以前常见的师生、门派、亲友关系,是共同的社会理想和学术领域使他们集合于一个开放性的现代学术社会团体之中。这种团体在中国的出现反映了现代社会意识和现代学术活动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学会有组织的活动不但扩大了学者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声音,且因加强学术交流而促进了学科发展。禹贡学会是继中国地学会以后成立的又一对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学术团体。禹贡学会筹备处成立于1934年2月中旬,正式成立于1936年5月24日。禹贡学会与中国地学会一样,主要活动地点在北平,但与后者广纳各界人士参加不同,前者主要为燕京大学、北京大学和辅仁大学三校历史系师生组成。禹贡学会的发起与倡导者是顾颉刚和谭其骧,而顾颉刚则为学会最重要的组织者。禹贡学会先后吸纳了许多著名学者,他们包括钱穆、冯家癉、唐兰、王庸、徐炳旭、刘节、黄文弼、张星、于省吾、容庚、洪业、张国淦、李书华、顾廷龙、朱士嘉、韩儒林、张政、翁独健、吴丰培、苏秉琦、商鸿逵、王光玮、冯世五、侯仁之等等。《禹贡学会会章》明确宣布:“本会以集合同志研究中国地理沿革史及民族史为宗旨”,而学会的工作范围“为搜集文书材料”,并实地调查,从事编辑中国民族史、地理沿革史、各代疆域图、各省分县图、文化统计表、地名辞典等图书1。学会虽然制定了较为专门的研究领域,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众多学者的努力,学会活动领域有了越来越宽广的发展,正如顾颉刚在《禹贡月刊发刊词》中指出,“扩充范围乃于民俗史、边疆史、内地移民史、中外交通史、方志学等方面,蔚为‘历史的地理’之总集”2。禹贡学会存在并开展活动的时间是很短的,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禹贡学会工作被迫停顿下来,至1946年3月10日,学会复原第一次会议召开,学会工作又延续了很短时间。内战爆发后,学会工作再陷停顿。1952年2月,在顾颉刚主持下禹贡学会结束了业务活动。禹贡学会的学术成功与成绩,主要得益于学会有效且有特色的组织工作,而这又首先体现于学会拥有一流的学术活动组织者和一批学有专长的学术带头人及骨干;其次学会制定了顺应中国社会发展和学术进步趋势,又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工作计划。禹贡学会的学术成功与成绩,又是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长足发展分不开的。学会拥有数百名以燕京、北京、辅仁三所著名大学师生为基础的基本学术队伍,进而拥有一批一流的学术骨干。随着现代高等教育事业在全国各地逐渐普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基本队伍也由北京等少数大城市逐步遍及到各地,这一动向不但成为发展的趋势,而且有着较为稳定的特征,随之而来的则是发展中的现代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新格局。最突出的事例就是随着云南现代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以方国瑜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以云南大学等高校为主要基地,较为稳定地开展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主要为西南边疆史地研究)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进而使原本较北部边疆研究明显滞后的西南边疆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而有利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整体布局和进步。20世纪前半叶(特别是30、40年代),一批官方或半官方的中国边疆研究团体也先后成立并开展活动(如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下属的研究机构等),对于这些团体的评价就比较复杂了。成立官办团体的首要目的是要为现政权的统治服务的,而显然当时的政府并未选对一条能使中国繁荣昌盛的正确之路;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其下属研究机构的每一具体举措都是不利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及其边疆安全与发展的。因此,对于这些团体的作用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三)在拓宽中国边疆研究视野过程中发展的边疆考察活动20世纪前半叶的中国边疆实地考察有了比较广泛的开展,在传统的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考察继续得到发展的同时,对西南边疆——主要是云南、西藏地区的考察亦有相当进展,但规模和影响较大的则是新疆地区的考察和研究。新疆地大物博,多民族聚居一处,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20世纪前半叶,这里政局动荡,外来势力介入。瑞典人斯文赫定、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德国人格伦威尔德和勒柯克、日本人大谷光瑞等纷纷进入新疆活动。他们虽然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他们中有些人无视中国主权,滥挖遗址并偷盗文物,这就使他们在华活动的性质变为一种强盗侵略行为。国人对新疆的实地调查与考察,大致有官方组织、学术团体组织和个人活动三类3。清末对新疆进行个人游历性考察的成果有:1906年赴疆的方希孟《西征续录》(郑树荣抄本)、1907年赴疆的裴景福《河海昆仑录》4卷(河海昆仑客署本)、1910年赴疆的袁大化《抚新记程》(新疆官报印书局宣统三年刊本)和1910年赴疆的温世霖《昆仑旅行日记》(1941年铅印本)等。辛亥革命后不久,北洋政府亦派人赴疆考察,以求治新之策。1915年冬林竞赴疆考察,历时9个月,作考察报告《新疆纪略》(天山学会1918年4月铅印本),重点提出修通道路和移民实边的对策。1916年谢彬赴疆考察,历时14个月,在对天山南北进行广泛考察后,重点提出开发新疆、发展经济、便利交通的对策。20年代至30年代,对新疆的考察以中国和瑞典联合主办的西北科学考察团最为著名。1927年4月26日,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签订协议,共同组团进行地质、地磁、气象、天文、考古、人类、民族、民俗等方面的考察。中方团长为徐旭生(炳昶),团员有袁复礼、黄文弼、丁道衡、詹蕃勋等共10人。从1928年2月14日抵哈密至1929年1月27日徐旭生等离开迪化(今乌鲁木齐),这次综合性科学考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是近世以来,中国人在维护主权的条件下与外国学者平等地开展较大规模的边疆考察工作,也从一侧面反映了中国知识界的团结与日趋成熟。3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学者对新疆的考察成果最丰的是考古学家黄文弼对新疆的三次考察(即1928—1930年、1933年和1943年)。黄文弼考察工作的重要成果有《高昌陶集》、《罗布淖尔考古记》、《吐鲁番考古记》和《塔里木盆地考古记》等。(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的整理与出版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档案文献的整理、出版方面当首推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的业绩。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前身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文献部成立于1925年。在其后的24年里,档案文献的编辑出版始终得到特别的重视。与中国边疆问题有关的档案文献集有:《筹办夷务始末》、《朝鲜迎接都监都厅仪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朝鲜国王来书》、《清代外交史料(嘉庆、道光朝)》、《清宣统朝中日交涉史料》、《清光绪初中日交涉史料》、《广西沿边各营驻防中越交界对汛法屯距界远近图》、《故宫俄文史料》等。文献馆还出版了《掌故丛编》、《史料旬刊》。上述档案文献的刊布,对于近代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尤其是与界务交涉有关的近代中外关系研究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但是,如果从档案文献编纂学角度来审视,当时史料编纂工作尚存在较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选题、选材的随意性,较多注意史料的新鲜趣味性,所以题材比较芜杂,材料也未经全面搜集,基本上是采取编者随手捡来,难求完整系统。在编辑加工方面,文献一般不加标题,也无标点分段,有的甚至没有目录,也没有编例或编者说明。 在跨越了晚清和民国两个历史时期的近半个世纪里,由于连年内乱、社会动荡,总的来看,边疆地区的方志编纂显得冷落,所成诸志,精心之作不多,但“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边疆方志中仍保存了一些社会历史实录。晚清的方志编纂中,乡土志的撰写工作尚有建树。1914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又催促各县编修乡土志。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所载统计,现存全国乡土志493种,其中陆疆省区编存乡土志列表如下: 完成于清朝末年 完成于民国年间 黑龙江 3 2 吉林 18 14 辽宁 29 2 蒙古 无 无 新疆 39 无 西藏 无 无 云南 12 1 广西 2 2 将有关图书编辑在一起做成丛书既方便读者查阅,又扩大了原书的影响,这对选题比较分散的中国边疆史地古籍而言就更有意义了。从20世纪初起,不断有新的丛书问世:金匮浦氏编《皇朝藩属舆地丛书》6集28种(上海书局,1903年)、胡思敬编《问影楼舆地丛书》10册15种(1908年)、丁谦撰《蓬莱轩地理学丛书》28册(1915年)、中国地学会编《地学丛书》(1921年)、李季等主编《中国内乱外祸史丛书》(1936年)、吴丰培、顾廷龙编校《边疆丛书甲集》6种(1936—1937年)、吴丰培编《边疆丛书续编》6种(1946年)等。除了综合性边疆研究丛书,还有地区性边疆研究丛书问世,较著名的有:金毓黻编《辽海丛书》87种(1933—1936年)、赵藩和陈荣昌编《云南丛书》152种(1914年)。二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实际上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文革前17年和文革动乱10年。中国革命的胜利,使毛泽东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不仅成为中国人民政治理论的准绳,同时也成为指导中国人民日常思维和生活的准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于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不仅仅是当时知识分子(包括已是学问家的老一代知识分子)追求的时尚,而且是真心实意地在科研工作中实践着。从史学研究领域的发展看,马克思主义史学成为中国历史学的主流,它不仅超过了具有优良传统和丰硕成果的古代史学和近代史学,也大大超过了1919年至1949年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中国历史学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在理论方面,而且在具体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前人无法企及的,尽管走过的路不是平坦的。但我们必须坦率地指出,所有这一切变化,从总体上看对于中国边疆研究的开展,并未带来太多实际的推动力,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中国边疆研究的总体性、完整性和重要性尚未为研究者所认识,即使是具有优良传统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遭到冷落。可是事物的发展是复杂的,在50年代以降特定社会条件下,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密切相关的帝国主义侵华史和中国民族史研究却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一)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的兴旺帝国主义侵华史在这一时期史学研究中占有一个重要地位,这与当时时代背景有关。此时研究内容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澄清史实,恢复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掠权割地的历史本来面目;二是揭露帝国主义通过发动一系列侵华战争,迫使清廷订立不平等条约,从而不断扩大在华权益,这是近代列强侵华的主要方式。此时研究的重点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法国,尤其是美国侵华历史的研究,占有突出的地位。刘大年《美国侵华史》(人民出版社,1951年)和卿汝辑《美国侵华史》(三联书店,第一卷1952年,第二卷1956年)是此时揭露美国对华侵略的代表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揭露英国侵华的著作,有余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该书集中阐论了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初英国对西藏地区侵略的全过程。其他如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三联书店,1965年)和牟安世《中法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凌大《法帝侵华史》(新潮出版社,1951年),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等,则是对英、法、日等国发动侵华战争的个案研究。对列强侵华史进行综合性研究的第一部著作,是丁名楠、余绳武、张振、沈自敏、贾维诚、康右铭、李明仁等学者合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科学出版社,1958年初版,1961年改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起迄时间是1840—1895年,是书第二卷在中断20余年后于1985年出版,写到1919年。全书虽未告成,但仅就一二卷而言,已是迄今研究帝国主义侵华史最引人注目的成果。50年代的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中,对于沙皇俄国侵华活动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沙皇俄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大片中国领土的历史更是噤若寒蝉。随着60年代以后中苏关系恶化,沙俄侵华史研究才日益为政治家所倡导。1969年中苏两国重开边界谈判,某些苏联学者为了替苏联政府的扩张主义立场制造根据,大量歪曲中俄边界形成史,公然为沙俄侵占中国领土辩护的论著不断出版。这就使得主要从事清史和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者,不能不发表自己的研究论著,以澄清历史真相。此时除发表了大量有关中俄关系的论文外,还出版了几本沙俄侵华简史。这些论著与文章,依据历史事实,驳斥苏联学者的错误观点,既为揭露霸权主义作出了贡献,也打破了建国以来中俄关系史研究的禁区,同时也表明,即使在“文革”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正直学者的良知仍显示出其灼人的光辉!与近代界务交涉有关的资料编辑出版,当时由于受到种种规定的限制,仅有中国史学会主持编纂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鸦片战争》(1—6册,神州国光社,1954年)、《中法战争》(1—7册,神州国光社,1955年)、《中日战争》(1—7册,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中有所涉及。(二)边疆民族史研究的崛起在民族史研究开创阶段,民族调查的开展占有一个突出的地位。建国初期为摸清我国各民族情况,国家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进行少数民族识别工作。通过对中国少数民族历史、语言、社会形态、文化习俗的综合调查,初步弄清了各地群众的族属问题。1956年,在综合调查基础上,确定了我国51个少数民族(后增加到55个)。1956年,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蓬勃开展,社会面貌发生了急剧变化。根据党中央指示,在人大民委领导下,调动全国有关力量,组成八个省(区)的社会历史调查组,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抢救民族地区原始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形态和农奴制度下的经济、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资料,包括文献、口碑和影片资料,并提出了在调查基础上编写55个少数民族简史和简志的任务。经过几年努力,调查组调查搜集了几千万字的资料,还搜集了历史文献、档案资料近两千万字,摄制了十几部保留三种社会形态的民族科学纪录影片。编写少数民族简史工作至1962年,在作为1959年国庆10周年献礼的初稿基础上,都写出了修改稿或征求意见稿,并于1964年内部铅印成书。在国家的倡导、支持和民族调查蓬勃开展的推动下,民族史研究工作也有较大进展。这一时期出版了一批民族史专著,如马长寿的《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年)、《乌桓与鲜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突厥人和突厥汗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南诏国内的部族组成和奴隶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余元《内蒙古历史概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陶克涛《内蒙古发展概述》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57年)、安作璋《两汉与西域关系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白寿彝《回回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民族出版社,1957年)。冯承钧《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书局,1957年)等。再版了岑仲勉《西突厥史料补阙及考证》(中华书局,1958年)、《突厥集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58年),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中华书局,1957年)等。在当时的研究群体及众多研究成果中,中央民族学院和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尤其引人注目。早在1951年,为了贯彻国家的民族平等和团结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北京成立了中央民族学院,集中了一大批各民族专家、学者。至1958年6月,又成立了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具体主持正在开展的全国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实践证明,上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具有雄厚实力的研究群体)在民族研究的开创阶段所起的主导、推动作用和聚集人才、培养人才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其实两个机构有着密切的延承关系。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成立之初的基本研究力量即是从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移植的。民族研究所建所之初拥有30年代即享誉史坛的一批著名学者如冯家癉、陈述、王静如等,原来即是研究部的成员。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63年)、冯家癉等编著《维吾尔族史料汇编》上、下册(1955年铅印,1958年民族出版社出了上册)等,在当时都是学术上乘之作。有关这一领域的资料编辑与出版,较重要的有:翦伯赞等编《历代各族传记汇编》(第一编,第二编上、下册)(中华书局,1958—1959年),中国史学会主编《回民起义》(1—4册)(神州国光社,1952年),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史料编纂组编《柔然资料辑录》(中华书局,196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三联书店,1963年),方国瑜《元代云南行省傣族史料编年》(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等。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其制约因素,如下四端应是最重要的:1、建国伊始,百废待兴,国家发展现状不可能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开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客观环境;或者说,现实社会生活还没有向学术界提出迫切开展中国边疆研究的呼声。2、立国之初,外患未消,帝国主义阵营对新生人民政权的禁运、封锁,迫使新中国在外交上实施“一边倒”政策,即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加之对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过分真诚,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涉及外交政策、民族政策,以及诸如边界走向等敏感问题,研究禁区大量存在,政府决策与学术研究两者界限严重混淆。所有这一切,大大制约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正常展开。 3、继承学术遗产上的简单化倾向,造成当时对本世纪上半叶中国边政研究采取简单否定、摈弃的态度,加之上半叶有相当一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者都有旧政权形式不同的政治背景,这就造成在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学术研究中鲜被提及,大量边疆史地研究成果或因其作者的政治身份,或因其学科的资产阶级理论体系,不是被批判,就是不再为研究者提及。4、非学术因素对学术研究的冲击,缺少可以进行正常学术探讨的外部条件。建国后迅速膨胀的“左”的政治路线,日渐压挤学术民主。特别是1958年后的“史学革命”、“拔白旗”运动,实使研究屈从于政治。基于上述原因,50年代以降造成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相对停滞的局面。三1976年10月,神州从“文革”噩梦中惊醒,历史终于翻开了新的一页,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学术界迎来了“科学的春天”。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思潮的主旋律。中国历史学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历史科学领域的拨乱反正斗争中,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逐步克服简单化、绝对化的形而上学思想和方法。同时,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发展,历史学家的视野不断扩大。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密切相关的中外关系史、中国民族史,以及断代史、历史地理、边疆考古诸研究领域得到蓬勃发展。正是在这学术大潮的推动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开始了自己新的起步。新的起步标志之一,是1983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成立,它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中国边疆为自己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基于学科建设的需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提出,近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应着重研究下述三个方面: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关系,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中国边疆研究史。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关系,其研究内涵十分丰富,尤其是其中的中国古代边疆政策,是一个带全局性的研究课题。今天我们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这一前提出发,撰写中国疆域史和开展中国古代传统治边思想、中国历代边疆管辖制度等课题研究,新研究课题的提出以及这些课题周缘的扩展,必将不断拓宽研究者的视野。开展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的研究更是刻不容缓。40余年来中国近代史、帝国主义侵华史、中外关系史、民族史、地方史等研究领域的丰硕成果及研究已达到的广度与深度,为深化近代边界变迁史研究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当前,除应积极编撰多卷本的《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外,还应开展多界面、多层次的专题研究,诸如地区性的边界变迁史,近代不平等条约与边界问题,近代中国边疆危机与中外诸方对策,近代边疆危机与边疆社会变化,等等。总之,这一领域关系到近30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与有关各国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民族等方方面面。从史学史角度系统收集与评述本世纪以来中国学者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的成果,是一件值得下大力气的工作。要了解20年代至40年代边疆史地研究全貌,有待进一步做细致的工作,当时活跃于这领域的学人、有影响的学术团体、受人注意的刊物,犹如灿烂群星。可以说在相对集中时间里,出现了这么一批研究群体的本身,就是发展的明显标志。只是这些学人、团体和刊物,近半个世纪来由于种种原因被人们遗忘了,只要我们拂去边疆史地研究果实上的历史尘埃,它们仍能被我们今日研究所借鉴。追寻20年代至40年代研究发展的轨迹的工作很多。在宏观上,我们可以总体评述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在微观上,可以研究学者、学术团体等个体的学术活动的成败得失。对研究个体、研究群体的评述尤应重视,因为从个体到群体的过渡和群体的形成是学科发展的标志和保证。就个体而言,应花大力气总结每个学人的学术成就与不足,调查20年代至40年代边疆史地学工作者的学术生涯,从中获得生动和丰富的感性认识,使我们对学人的评述更完整、更富立体感。至于国外研究的进展更不可忽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唯有知人之长,才可补己之短,加快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发展。当然,上述三大研究系列,并不能包括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全部内涵,诸如边界理论的研究,边疆史地研究与法学、外交学、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等众多学科的关系,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疆学的内涵与外延、对象与方法等等,都应成为学者们求索的对象。 1987年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专栏和编印出版了多种期刊、丛书、丛刊,成为当代中国史坛刊发以中国边疆史地为研究客体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园地。其中在《西北史地》上开辟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专栏(1987年9月至1989年12月,出刊10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报》(1988年至1990年,出刊16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1987年至1993年,出刊17期),以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创刊),至1995年,5年多时间,共刊发各类文章461篇,基本体现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提倡的研究重点的宗旨,如此集中发表有关中国古代疆域史、近代边界史、边疆研究史和当代边疆问题的研究论文,在本世纪尚无先例。尤其是中国近代边界史的研究,涉及几乎所有近代以来的边界问题,这是中国学者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发扬,也是对长期以来这一研究领域有形无形禁区的一次大冲击,其深远意义作如何估价也不为过。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为推动边疆史地研究,为研究者提供更宽阔的园地,自1988年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出版界的支持关心下,组织出版了5套丛书、丛刊,至1995年底已出版专著和资料集45种47册。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丛书”。1990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开始出版,至1995年第一批选题8种已出版了7种,它们是《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马汝衍、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赵云田著),《辽代经营和开发北部边疆》(林荣贵著),《康雍乾经营与开发北疆》(袁森坡著),《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潘志平著)。《顾颉刚中国边疆与民族论说》(顾潮编)已编就。总字数达300万字。2、“边疆史地丛书”。1990年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开始出版,至1995年底已出版了19种,总字数近500万字。这套丛书选目除专著外,还包括译著和资料集,其内涵比“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丛书”要丰富。已出版19种是:《中国边疆史地论集》(吕一燃主编),《中国北部边疆史研究》(吕一燃著),《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马大正著),《清代前期西部边政史论》(张羽新著),《中国海疆历史与现状研究》(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吕一燃主编),《两汉时期的边政与边吏》(李大龙著),《贝加尔湖地区和黑龙江流域各族与中原的关系史》(吕光天、古清尧著),《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卢明辉主编),《安西与北庭——唐代西部边政研究》(薛宗正著),《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华立著),《十七世纪沙俄侵略黑龙江流域史资料》(刘民声、孟宪章、步平编),《古代突厥鲁尼文碑铭——中亚细亚史原始文献》(〔苏〕克利亚什托尔内著,李佩娟译),《清代蒙古的历史与宗教》(〔日〕若松宽著,马大正等译编),《1898—1903年美国对满洲的政策与“门户开放”主义》(〔苏〕戈列里克著,高鸿志译),《俄国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蒙古问题》(陈春华译编),《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领土与边界》(吕一燃编)。3、“中国边疆史地文库”。1993年开始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至1995年底已出版了4种,它们是:《中东铁路护路军与东北边疆政局》(薛衔天著),《中国边防史》(郑汕主编),《南海诸岛史地研究》(韩振华著),《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上、下册(萧德浩等编)。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丛书”。自1988年出版第一种《清代边疆史地论者索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来,这套丛书主要是出版有关论著索引的工具书。研究索引工具书还有《西域史地论文资料索引》(刘戈、黄咸阳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海南及南海诸岛史地论著资料索引》(李国强、寇俊敏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出版)。其他选题还有《中国边疆古籍题解》(范秀传主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两唐书回纥传回鹘传疏证》(刘美崧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出版)。5、“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该丛书以收集中国边疆史地古籍中罕见的稿本、抄本和刻本为主,兼收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少数民族文字文献的汉译文。丛书依中国边疆地区立卷,1988年至1995年已出版6卷9种10册。它们是:综合卷2种,《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赵云田编)、《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蒙古卷2种,《清代蒙古高僧传译辑》(成崇德、申晓亭译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吴丰培编);新疆卷2种,《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马大正编)、《新疆乡土志稿》(马大正、黄国政、苏凤兰编);东北卷1种,《光绪朝黑龙江将军奏稿》上、下册(杜春和编);西藏卷1种,《达赖喇嘛三世四世传》(陈庆英、马连龙译编),滇桂卷1种,《苍梧总督军门志》(何林夏编)。1983年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还编印、出版了未列入上述丛书、丛刊的专著和资料,主要有:《西藏学研究在俄国和苏联》(房建昌编),《明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王其榘编),《清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王其榘编),《壬辰之战史料汇集》上、下册(吴丰培编),《清代西迁新疆察哈尔蒙古满文档案译编》(牛平汉、吴元丰、阿尔亚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牛平汉主编)等。有关著作还有:马大正、华立《古代中国的北部边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3年),马大正、王嵘、杨镰主编《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邢玉林、林世田《探险家斯文赫定》(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年)等。上述著作的出版,大大丰富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有助于推动边疆史地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有助于促进人才培养和在全国形成一支比较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80年代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学术成果绝不仅仅上述所举的这一些。中国学者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众多领域进行了探索,至少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喜人成绩:1、对中国边疆研究的理性思考;2、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3、中国封建王朝边疆政策研究;4、中国封建王朝民族统治政策研究;5、近代中国边患与边界问题研究;6、近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思潮、群体、学者和著作研究4。因篇幅有限,仅对其中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和近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思潮、群体、学者和著作研究略作介绍。(一)关于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历史上的中国疆域,一直为中国史学家所关注和研究。50年代初,白寿彝针对当时史学工作者“似乎都还在历代皇朝的疆域里兜圈子”的现状,发表了《论历史上祖国国土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我国历史上国土的两个办法:“一个办法,以历代皇朝的疆域为历代国土的范围,因皇权统治范围的不同而历代国土有所变更或伸缩。又一个办法是,以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为范围,由此上溯,研求自有历史以来,在这土地上的先民的活动。”作者认为:“用皇朝疆域的观点来处理历史上的国土问题是错误的办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范围来处理历史的国土问题,是正确的办法。5”30年后,作者又在《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中重申并补充了自己的认识,指出在处理中国历史疆域时,“不只是说当时王朝的统治地域怎么样,也要从中国历史的发展上来看待疆域问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比过去朝代大得多了,好多地区不属于当时的王朝,而是属于当时的好多兄弟民族活动的区域。当时中原地区的人不承认他们属于中国,这些兄弟民族自己也不一定就说他们是哪一国的人。但是,今天我们这些兄弟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他们居住的地区,就是他们自古以来活动的地区。”所以作者认为要讲中国疆域,“就要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为基础,不应把过去王朝的统治地区来作为咱们中国的疆域”6。杨建新在《沙俄最早侵占的中国领土和历史上的中国疆域问题》中对如何确定历史上中国疆域范围的标准提出:“中国历史上的秦、两汉、隋唐、元、明、清这些朝代,都是基本上实现了全国统一的时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干,这些时期的疆域,也是确定历史上中国疆域范围的主要标志”,他认为“行政管辖对确定历史上的疆域范围,是个主要的因素,而一个国家对自己领土和人民的管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是不能强求一律的”7。同一作者在《再论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中补充了关于行政管辖的内涵,指出,那种认为只有汉族在中原建立的王朝的行政管辖权所达到的地区才是当时中国的疆域,是片面的,“中国民族政权行政管辖所达到的地区,当然也是当时中国的领土”,并进一步阐述了确定中国历史上疆域应遵循的原则,即应当“从当前中国的疆域出发”,“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出发”,“从历史实际出发”8。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由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一卷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疆域的阐述更为完整,其基本点可归结为以下5点:1、“疆域,是历史活动的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共同进行历史活动的舞台,也就是我们撰写中国通史所用以贯串今古的历史活动的地理范围”(第79页)。2、“这个疆域,基本上包括了汉族的历史活动的地理范围,但并不局限于这个地理范围。如果局限于这个范围。许多少数民族的历史都要排挤出去了”(第79页)。3、“这个疆域,是国内各民族共同进行历史活动的舞台,但并不包含某些民族外国成员的活动在内,这是因为有些民族是跨国境的,我们只写这些民族在我们国境内的这部分人的活动,一般不写这些民族在国外的那一部分人的活动。”对于历史上曾显赫一时但后来已消失的民族,对于见于古老传说的记载,但弄不清他们跟现在国内民族的关系,“对于这些民族也要写,因为他们都曾在这块广大的国土上生存过,活动过”(第79—80页)。4、关于疆域问题应完全摆脱皇朝疆域的圈子。历史工作者“就殷周史说殷周史,就春秋战国史说春秋战国史,就秦汉隋唐的版图说秦汉隋唐的版图,这都是对的。但如从中国历史发展的总过程来看,这是不能说明中国各族人民是如何共同创造祖国历史的”(第80—81页)。5、总之,在研究历史上中国疆域时,“我们既要注意疆域问题同祖国各族人民密切联系,也要注意到中华民族和其他民族或国家间的历史关系”(第81页)。谭其骧在《对历史时期的中国边界和边疆的几点看法》一文中着重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国边界不等于这一时期中原王朝的疆界,这是两个不同(以下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禹贡》第5卷第7期。2.《禹贡周刊》第1期,载1946年3月21日《国民新报》。3.参阅马大正《20世纪新疆考察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2年第3期。4.参阅马大正、刘逖《20世纪的中国边疆研究——一门发展中边缘学科的演进历程》,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5.1951年5月5日《光明日报》。6.《历史知识》1981年第4期。7.《中俄关系史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8.《兰州学刊》1986年第1期。马大正,1938年生于上海,山东大学历史系本科、研究生毕业。著有《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边疆研究——一门发展中的边缘学科的演进历程》(合著)、《漂落异域的民族——17至18世纪的土尔扈特蒙古》(合著)、《天山问穹庐》、《海角寻古今》等及论文百余篇。主编“中国边疆探察丛书”、“边地文化探踪丛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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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政治
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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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记者石剑峰与马姆达尼教授的访谈,马姆达尼教授的专业方向是非洲研究和国际政治、殖民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知识生产的政治等,上一次来中国是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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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现存敦煌文献中王梵志诗的研读,认为王梵志诗作的独特意义之一,在其对底层生活经验的深刻揭示。细读今存全部王梵志诗作,可以发现,构成这种经验的,除了人们略有了解的经济生活的贫困,还有社会负担的沉重、社会公正的匮乏,以及生命意义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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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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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出版的《许宝蘅日记》堪称反映清末民初北京政治与社会风俗的资料宝库。日记对清末光绪帝、慈禧太后去世、辛亥清帝退位、民初党派斗争等重要事件均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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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近年来在明显拉大,基尼系数已经到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临界水平。如何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现状与社会流动机制,如何改善中国社会目前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收入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群体之间的差异:区域差异、行业职业群体之间的差异、族群差异。政府统计资料和学者社会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存在于不同族群间的收入差距,如果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和统计分析,族群收入差距反映的主要是区域差异和职业,但是事实上也存在只与族群身份直接相关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的差距,这与我国的民族政策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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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所见的石印本,当是清光绪年间印行的郝懿行《山海经笺疏》图本,图五卷,收图144幅,每卷都有图赞,红绿套色印刷[插图2,清代郝懿行本],这个本子在许多图书馆都可以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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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世界的动荡让许多人——不管是区域内还是区域外——目瞪口呆,并至少颠覆了对阿拉伯世界的五大传统观点。Marwan Muasher是约旦前外长和副总理,现任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主席、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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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一体化形势下,食品市场更加注重食品的安全与质量。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食品贸易损失巨大。为此,通过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对比分析研究,从比较中发现差距,从比较中吸收经验,对于制定和修订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1 CAC、美国、加拿大、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专门负责制定和协调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JMPR负责农药安全性毒理学学术评价,修订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仅从学术上评价各国政府、农药企业、公司提交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和市场监测数据,提出MRL推荐值。CCPR负责提交进行农药残留和毒理学评价的农药评议优先表,审议JMPR提交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草案,制定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1]。协调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是CAC的重要职责,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分析采样方法、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以及农药残留分析的实验室操作规程等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收录在食品法典委员会MRL1内,目前,共制定了197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2374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2]。欧盟的农药残留立法始于欧共体在1976年11月制定的理事会指令76/895/EEC,该指令确定了43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部分水果和蔬菜上的MRL标准。1986~1990年又先后发布了3个有关农药MRL标准的理事会指令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为植物(包括水果和蔬菜)产品、谷物、动物产品表面和内部农药含量设定了MRL标准。在1997年前的理事会指令中制定的农药MRL标准仅仅限于未加工的食品,从1997年的97/41/EEC指令开始有3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规定了建立加工食品和复合食品的农药MRL标准体系;二是建立了欧盟内部国家间农药MRL标准差异的协调程序,以解决由于这种差异而导致的贸易障碍;三是将制定农药MRL标准的职能从欧盟理事会转到欧盟委员会[3]。目前,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MRL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加紧制定和修订本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政府由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动物饲料在生产和注册环节的农药残留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残留监测和产品注册时的残留检测,制定相应的残留检测程序和实验方法。目前,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计划在10年内完成对现有残留限量的再评价。加拿大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农药残留的标准,由食品检验局负责农药的残留监控。到目前为止,加拿大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 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4],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物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3 我国与CAC、美国、加拿大、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差异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及食品,且各项指标分类较细,往往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和食品中均有详细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修订,限量指标数量不断增加,甚至很多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也制定了很严格的限量,其中大部分是以最先进的仪器检测限作为限量标准值,这就给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贸易技术壁垒。3.1 我国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偏少目前,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000多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MRL标准;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加拿大也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2000多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仅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比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在这方面无论是标准数量,还是指标数量都较少。3.2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过于单一,食品限定过于笼统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对粮食、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限定不如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标准中那样具体。我国现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分类比较笼统,而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水果品种。例如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乐果在蔬菜上的MRL值统一限定为1mg/kg,而CAC国际标准中针对菠菜、番茄、胡萝卜、芹菜等蔬菜品种制定农药乐果的MRL值。欧盟食品分类更细,我国的粮食是指原粮产品,而欧盟进一步细分为大麦、小麦、黑麦、燕麦、大米;我国蔬菜包括叶菜、果菜和根块类菜,而欧盟蔬菜进一步细分为黄瓜、菜花、甘蓝等;我国水果只是一大类,而欧盟分为干果、鲜果、硬果和软果等,其中鲜果又分苹果、香蕉、葡萄、柑橘等,并且每一种农产品都对应各自不同种农药的限量标准。美国食品标准中,苹果中有160多种、梨中有80多种、白菜中有60多种、芹菜中有30多种、菠菜中有30多种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规定也比较细化,例如畜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我国只是对肉及其制品统一进行限定,而加拿大详细规定了牛肉、山羊肉、绵羊肉、马肉、猪肉及其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含量;我国豆类蔬菜作为一类进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定,而加拿大的豆类蔬菜包括四季豆、菜豆、红花菜豆、食荚菜豆、红菜豆等品种。3.3 限量标准中农药品种间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农药使用情况,结合农产品原料质量安全现状和食品生产方式,对相应的农药进行了限定。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标准已制定限量标准,而我国未制定限量指标的农药品种包括2-苯基苯酚、甲基谷硫磷、苯霜灵、恶虫威、苯菌灵、苄呋菊酯、联苯三唑醇、溴离子、灭螨猛、毒虫畏、噻草酮、三环锡、甲基内吸磷、抑菌灵、氯硝胺、落长灵、乙拌磷、二噻农、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多果定等。另外,我国国家标准已制定,而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也有一部分农药未制定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CAC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包括三氟羧草醚、甲草胺、涕灭威、磷化铝、莠去津、丙硫克百威、苄嘧磺隆、杀虫双、丁草胺、丁硫克百威、杀螟丹、灭幼脲、矮壮素、氯化苦、绿麦隆、氰化物、野燕枯、烯唑醇、敌瘟磷等。与我国国家标准相比,欧盟标准中未规定多效唑、辛硫磷、恶草酮、异丙甲草胺、氟乐灵、蚜灭磷、稻丰散、甲基对硫磷等农药品种限量;美国标准中未规定三唑酮、二唑醇、特丁磷、戊唑醇、稀禾定、五氯硝基苯、咪鲜胺、抗蚜威、辛硫磷、磷胺等农药品种;加拿大农药限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甲基对硫磷、百草枯、多效唑、恶草酮、禾草敌、异丙甲草胺、代森锰锌、咪酰胺、稻丰散、辛硫磷、敌百虫、甲拌磷、三唑酮、蚜灭磷等农药品种。3.4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限量指标存在的差异3.4.1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部分限量指标一致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有部分限量指标和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同。新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有80多种农药的270多项标准采用CAC标准或与CAC一致。如葡萄中四螨嗪、乐果、杀螟硫磷等农药限量,苹果中克菌丹、甲萘威、倍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亚胺硫磷、敌百虫和三唑锡等农药限量,胡萝卜、叶球甘蓝和花椰菜上的白菌清限量与我国限定其含量相同,溴氰菊酯在果菜中的限量值一致。欧盟标准中双甲脒在梨中的限量和我国梨果类水果中的限量均为0.5mg/kg,在大豆、番茄、芦笋中的多菌灵、葡萄中腐霉利、黄瓜中乙烯菌核利、棉籽中氯氰菊酯等农药限定于我国对其限量规定相同。美国农药MRL标准中大豆中的氟乐灵和灭多威、葡萄中的腐霉利、花生和棉籽中甲拌磷等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与我国国家标准相应的限定指标一致。加拿大标准中柑橘中灭多威、葡萄中甲霜灵、芹菜和葡萄中的马拉硫磷,黄瓜、番茄中的乙烯菌核利等农药限量指标与我国国家标准限定值相同。3.4.2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部分限量指标低于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某些粮食、蔬菜等食品,因我国居民的食用量较大,其农药残留指标严于CAC标准,如国家标准中规定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克百威和涕灭威8种高毒、高残留农约为不得检出品种。这项规定严于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此外,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某些农药在某个蔬菜品种上的MRL值低于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如CAC标准芜菁甘蓝中多菌灵、莴苣头中五氯硝基苯、结球甘蓝中的乙酰甲胺磷等农药限量值均高于我国;我国标准中小麦和香蕉中丙环唑、小麦粉中甲基嘧啶磷、大麦中溴甲烷、棉籽中亚胺硫磷等农药限量严于美国;加拿大标准中黄瓜的甲霜灵、肉及肉制品与乳及其制品中林丹等农药限量指标比我国高;欧盟标准中黄瓜、茄子中敌百虫,芒果中咪酰胺等农药限量要求松于我国。3.4.3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限量指标高于国际和发达国家标准我国食品中限定的个别农药品种的MRL值大于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按这种标准检测判断,是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例如果菜类蔬菜中甲氰菊酯的残留标准,国家标准是1mg/kg,而CAC、美国、欧盟的标准均为0.2mg/kg;我国蔬菜中毒死蜱残留标准为1mg/kg,而CAC根据不同蔬菜品种制定标准,除叶菜类为1mg/kg外,其它类蔬菜的MRL值都很低,青菜和花椰菜仅为0.05mg/kg。加拿大苹果中灭多威,甘蓝、黄瓜、番茄中氯菊酯,美国大豆中异丙甲草胺,欧盟苹果、梨中的三唑酮,柑橘中噻菌灵,番茄中乙烯菌核利等农药限量值均低于我国相应的残留限量值。4 小结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残留限量标准在农药限量指标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因此,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加强风险评估等科学方法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中的应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水平,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既适应国内食品工业发展需要,又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参考文献[1]耿天霖.中国农药残留领域采用CAC标准研究.世界农业,2005,10:39-42.[2]高景红,肖志勇.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问题探讨.农业环境与发展,2002,4:32-33.[3]张志恒,陈丽萍.欧盟农药MRL标准及中国的主要差距.世界农业,2004,10:47-48.[4]张莹,王绪卿,赵丹宁,等.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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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两党领袖达成的债务上限协议,将美国债务上限从14.3万亿美元提高至16.7万亿美元;未来10年内削减2.1万亿美元支出;并且将建立一个12人国会特别委员会,负责在11月23日前制定出一个削减赤字1.5万亿美元的具体方案。奥巴马签署该协议后,美国财政部获得了4000亿美元的国债发行额度。 不过,协议的达成反而造成了美国股市的连续暴跌。8月3日道琼斯指数跌破12000点重要心理关口,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暴跌,至8月末在11000点上下拉锯。而国际市场黄金价格8月3日后则连续上涨,三周时间从1680美元直冲1900美元。这些现象表明美元正在大规模流出美国。但至少在表面上,美国在8月2日这个时限点避免了债务违约。 美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危害 在美国的生产能力早已无力支撑庞大的美元数字,美元却依然是世界货币的情况下,美元从美国的大规模流出/回流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美国债务上限协议实质上导致美国明确的未来国债-美元释放计划的难产,这就给美元在最终减赤方案"难产"期间的流出及回流造成极大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严重打击全球经济,甚至威胁全球局势稳定。 根据8月2日通过的协议,12人国会特别委员会将在11月23日之前提交未来10年减赤1.5万亿美元的具体方案,而该方案将在12月23日由众议院表决。此外,国会还必须在10月1日到年底之间就平衡预算修正案进行表决。这些其实都是美债危机的时限上抻长而烈度上人为抑制。从现在到年底之前,多个时点上发生的与减赤或国债有关的美国政治动作,都会对美元的流出/回流产生方向性的影响。 到年底之前,美国财政部没有推出大规模国债发行计划的情况下,美元将流出美国。 首先,由于在先前的QE2过程中,资金被大规模以再融资等方式注入到美国大企业的账户上,因此,美元流出的方式将表现为美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抢购大宗商品等原材料。这就会对原油、铁矿石、棉花等原材料产生巨大的推涨作用。近几日的原油价格连续下跌情况,并不符合全球美元流动的趋势,必须警惕原油在年底之前随时可能出现的突然暴涨情况,尤其是在原油产地如果出现局势突变的情况下(如利比亚或中东局势变化)。 其次,美元流出的过程中,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产生热钱流入压力,推高利率及物价。这些国家将在经济增长放缓(由于利率高)的同时面对通胀压力。 第三,美元流出将造成国际粮食价格上涨,而且在当前的全球谷物贸易体制下,粮食价格变化会比货币数量变化更为敏感,可能突然出现暴涨。这就有可能造成类似今年上半年中东危机这样的危机局势扩大化。而这种扩大化的危机,有可能被引导到中亚和东南亚这样的中国周边地区。 最后,美元流出本身意味着美元贬值,这就意味着美元将不适合作为可持有的储备货币。除了美元,其他可选择的货币最主要的是欧元。然而,美国绝不希望欧元成为美元的"替代性货币",因此,美国会动用各种手段打击欧元。美国绝不会在欧元区面临的主权债务危机中成为施救者,只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造成欧债危机的持续,并在需要的时机恰到好处地恶化一下。美国刚刚通过债务上限协议,美元流出,这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权债务评级就被下调,这巧合未免太巧了些。 年底之前,如果美国财政部推出大规模的国债发行计划,或者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美联储上调利率),美元将大规模回流。在美元回流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后果为: 首先,美元的大规模回流将造成全球通货紧缩。在先期发生通胀的情况下再发生迅速的通缩,是经济所可能遭受的最严重灾难之一。 其次,全球通缩无异于美国对全球财富的大规模洗劫。这是杀鸡取卵式的洗劫,这是美国政府也无法控制的,关键是这种洗劫将会把世界很多地方的财富清零,造成大规模动乱。 最后,由于美元的流出-回流是受到美国减赤问题两党博弈状况影响的,而这种状况可能出现反复,因此全球可能将面临多次美元的"冲击-回流-再冲击-再回流"过程,这无疑是各种原有矛盾和危机的催化剂和爆炸引信! 对亚洲及中国的影响 美债危机对中国周边局势的影响将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对东南亚安全的影响。美元的进一步涌入将把越南、泰国等国的利率和物价推向更高水平。这就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越南在面临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可能会把祸水引向南海,增加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摩擦。而泰国的社会矛盾可能再次爆发。 其次,对中亚安全的影响。全球粮食涨价可能会造成中亚发生中东式的危机。如果美国势力渗透很深的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局势发生变乱,就可能影响到中国的中亚能源通道安全。 美债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需要警惕的也有两方面: 首先,美元→玉米价格→猪肉价格的传导链条将造成中国通胀压力。玉米是国际谷物贸易中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受到美元数量的高度影响。所以,美元大规模流出美国将使中国CPI面临巨大压力。其次,美元的流入再回流过程,将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资金链面临巨大挑战。目前中国银行体系中约47%的贷款是房地产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美元数量增加将导致外汇占款增加,从而推高人民币供给量。这样,在总的人民币供应量面临增加压力的情况下,房地产资金也相应充裕,这种情况下房价上涨势头实际上很难遏制。然而,美元的突然大规模回流却可能造成房地产资金链突然断裂,在目前房价高企成交量却低迷的情况下,资金的突然撤出就意味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日本1990年遭遇的正是这样的情况。这是必须严正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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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三种宗教——弥勒教、摩尼教、白莲教。特别研究弥勒教与摩尼教及其相互融合。在民间社会流行了近千年的救世思想,到了元代末年终于演化成改天换地。与此相关的结论:所谓元蒙政权被白莲教起义推翻的说法,不是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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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指挥街8号院,96岁高龄的作家马识途已在此居住数十年。这个临近闹市的老旧小区,是四川省人大老干部的宿舍,素来平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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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编辑同志要我写一篇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 文章。这个题目很大,同时,因战争关系,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难满足编者的要求和希望。现仅就还能找到的一点材料和自己的记忆,将新民主主义革命 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分期地加以概述。一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阶级掌握了政权,就把本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级的联盟用暴力来对于其他阶级施行有系统的专政,借以保护这一个或几个阶级的利益,并镇压被统治阶 级的反抗的机关。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被统治的阶级必须用暴力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暴力,才能夺取国 家政权。因此,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从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①陕甘两省人民因不堪地主军阀的压迫和剥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于一九三四年成立了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创立了自己的武装与政权。从这个时候起,工农政权就废除了反革命阶级的反革命法统,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 学原理,确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则。工农政权在初创时期,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当时的司法工作是由工农政府统一执掌的。它的任务,是根据党关 于组织与扩大工农武装、开展游击战争、发展与巩固革命根据地、摧毁封建势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这一总任务,严厉镇压反革命,镇压地主富农的反抗;保护农 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九三五年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成立了陕北省及陕甘省工农政府,一九三六年中央红军"东渡西征"时,又成立了陕甘宁省工农政府;中央工农 政府成立了西北办事处。这时工农政府建立了司法机构。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之下设司法部,领导陕北、陕甘、陕甘宁三个省及所属县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 县、区工农政府设立裁判部,实行两级两审制,同时,在法律依据方面,除了党中央所颁布的一些决议外,还有中央工农政府在中央苏区所制定的一些单行条例,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进一步地开展起来了。 二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吞并中国的侵略战争后,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抗日,遵照我党中央的决定, 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造,现仅就法院工作概述如下:甲、组织制度(1)法院的设置与演变: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后,原设的司法部也随着撤销,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统一管理边区的审判工作和 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撤销省、县、区裁判部,县设裁判处,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为了便利群众诉讼和加强对县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一九四三年春在各分区设立了 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县设立了司法处。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外,全边区共有三个分庭,二十九个县司法处和一个地方法院。(2)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的效能,关于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明确规定为:各级司法机 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并实行了专员兼分庭庭长和县长兼司法处处长制度。关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产生问题,自一九三八 年起即实行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制度;后来,重点县的司法处的裁判员,也实行了由县参议会选举的制度。经由民选产生的司法机关的人员,各 对其原选举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3)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就是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处长负 责领导本单位的审判与行政工作。从一九四○年起,各县就设立了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和裁判员等人组成,讨论与确定重大案件。这样就能够集思广益, 从组织上保证达到判案正确、量刑适当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目的。(4)为了健全各级司法组织,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对于司法干部的挑选与培养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视的。挑选干部的对象,着重于工农 积极分子。根据一九四一年五月十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条件是:(一)要能够忠实于革命的事业;(二)要能够奉公守法;(三)要能 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四)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司法干部,不仅要具有忠于革命事业的品 质,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这些条件,当时一般是作到了的。至于干部培养工作,则着重于举办短期训练班的方式,自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年, 曾先后办过三次司法训练班,训练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战争关系,在这里学习的干部,大半未结业即调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复后,又在 延安大学设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体学员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率领去西安参加接收工作。乙、法院的任务,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据陕甘宁边区法院的任务,是和国民党反动法院的任务根本不同的。国民党反动法院是血腥统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务是镇压劳动人民及其先进代 表的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和资产阶级的政权和财权的。而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任务,在抗日战争中,根据"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 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②这一施政方针,则是保护抗战利益,保护边区民主政权与各抗日阶级的合法利益,把裁判 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当作天职。另外,边区各级法院还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 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三年的统计,三十个初审单位共处理了一万零一百一十二件刑、民案 件,其中属于汉奸和破坏边区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强;属于土地与婚姻纠纷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这正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 争时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曾经起了应有的作用,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刑民案件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的实际工作的需要, 而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法令、条例和法规,则又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制定出来的。(1)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向来就是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为了镇压与瓦解敌人,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争取多数,反对少 数",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 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在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也是上述政策的体现。这些都是当时司法机关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阴谋破坏 案件的依据。(2)对于人民内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惩罚,根据当时社会上的犯罪情况,着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关于刑期的规定,原来最高刑期为五年,后因事实上的需要,一九四三年经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决议,复经边区参议会常驻会议通过,确定最高刑期为十年。(3)对于土地案件,是遵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总前提,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 领第十条规定,在已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内,采取保证一切已取得土地的农民之土地权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区域内,则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按定额交租交息的 政策。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发布的联合布告,一九四四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等,关于这一 点都有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在这一整个时期内,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据这些条例来处理的。(4)对于劳资纠纷,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即明确规定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政 府对于劳资纠纷是根据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和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政策原则来处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二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 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作生活。(5)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政策,是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买卖,禁止童养媳。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即规定了这个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又根据执行的经验,作了一次修改。(6)关于一般债务案件,根据禁止高利贷和保护正当债务关系的政策,视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处理。此外,在财政方面,曾有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货物税暂行条例;在保障生产建设方面,曾有发展畜牧暂行办法、矿业开采管理 暂行条例、煤矿煤质检查暂行办法、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等;在保障边区金融方面,曾有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在保障 人民自由权利方面,曾有保障人权财产条例等;在司法工作方面,一九三三年中央工农政府曾颁布了司法程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制定了民刑案件调解条例,监所 保外服役办法及其他重要指示等。这些条例和法规的特点是:(1)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巩固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2)有强烈的革命性 --摧毁旧基础和封建秩序,树立革命秩序;(3)是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它们是根据群众的经验制定的,又拿到群众中去,指导群众斗争,考验与证实其正确 性。陕甘宁边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当时就是依据这些政策法令,审判案件,并进行法纪宣传的。这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对于改造社会,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树立新的生活道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丙、审判工作的制度(1)审判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又从法律上加以严厉控制,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 的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一九四二年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产条例第八条);"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时,不得扣押"(同 上条例第十二条);"非司法或公安职权的机关、军队、团体或个人拘获现行犯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犯人的检 察或公安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侦讯"(同上条例之八、九两条)。这些规定充分地说明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审判权,是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的。(2)审讯案件,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办法,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内也有明文规定,又是区别人民 司法机关与一切反动的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行这个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表现,而且将审判工作置于注重调查研究的科学基础之上,是防 止错判或造成冤案的必要保证。(3)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准许群众旁听和发言。这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 性,它不仅使法院可以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认识,培养群众遵守法律的习惯,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4)边区司法机关对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也是重视的。当时,由于条件限制,虽未设律师,但法院准许诉讼当事人请其亲属或有法律知识的人,出庭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人民团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以派人出庭帮助辩护或代理进行诉讼。(5)对少数民族,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精神,住在边区的少数民族,在进行诉讼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在司法工作上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6)审判程序的改革。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从控制、压迫与欺骗人民出发的,因而形式机械,手续繁琐,只便利于有钱有势的人。单 就诉讼手续方面来讲,据伪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项目,就有诉费、状纸费、抄录费等十多种,如果加上其他不公开的或变相的敲诈、勒索、送礼、讲情,如监狱接 见费、卸镣费等,那就难以胜计了。所以,旧社会劳动人民描写伪法院说:"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陕甘宁边区各级司法机关诉讼手续完全是以便利人民 诉讼为原则,甚为简便。无论一审或二审机关,受理人民群众的民、刑诉讼,口头申请或书面起诉都有同等效力;当事人要求法院代书呈状或口诉者,即无条件代为 缮写;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免收一切讼费。 审判程序中的审级设置,也是从便利群众诉讼出发,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两级两审制,即县司法处进行初审,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履行终 审。这种两级两审的好处,不仅保障了当事人能行使其上诉权,而且,使法院能及时惩治汉奸、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坏分子,同时,又可避免少数当事人,因缠讼不 休,以致造成当事人及社会人力、财力与生产上的损失。在审判监督方面,上级法院除了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外,当时还创立了再审与复核制度。判决死刑的案件,均事先由 初审机关将原卷、材料等件呈报高等法院审核。认为不当或有疑点与遗漏之处,即发下去再审或补报材料;认为事实证据确凿,高等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 处刑意见后,转呈边区政府主席核批。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再审与复核制度的建立,是很必要的,这样,在量刑上可以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 少错判。此外,通过派人下去检查工作和召开司法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7)审判方法和作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社 会的法院的一个显著标志。国民党反动法院是刑讯逼供、主观臆断、徇私舞弊、不加调查研究的衙门作风。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曾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 方法和作风,也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因为"人 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③。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 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正因为这样,我们不但反对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同时,还树立了为人民服务、认 真负责和民主的审判作风。(8)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审判方式也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方式有原则的不同。国民党反动法院所经常采用 的审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大堂问案"的方式;而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除了一些简易或不必就审的案件实行法庭审判外,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 的审判方式。必须指出,我们的法庭审判也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法庭审判,举行时不象国民党法庭布置十分森严,使人一见生畏,在保持法庭严肃的原则下,由 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当时所采用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有下列几种:(一)就地审讯:这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借以减少 纠纷,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就地审判案件并不是案案就审,而是有计划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或是一般案件而当事人 思想阻力较大者,或是带有普遍性并有发展局势的案件,才实行就地审判的。未出发前,必须研究案情和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或影响程 度,做到心中有数。这种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在群众参加之下,解决问题。从调查到审讯都是密切联系群众进行的。因 此,结案迅速正确。凡属调解范围的案件,就在裁判员掌握下或交由群众调解结案;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就把调查研究的情况放在群众中进行酝酿,是非 曲直摆在明处,取得多数人思想认识一致后,再行判决。这样,既合原则,又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同时,由于从调查到审讯和宣判整个过程都是联系群众进行的,所 以,这种就地审判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认识和守法精神曾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当时这种审判方式很为群众欢迎,也是初审机关常采取的一种方式。(二)巡回审判: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了便利人民诉讼或因案情复杂,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进行处理的一种审 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使案件(特别是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而且通过处理案件,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 结经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我在陇东任专员兼分庭庭长时期,每年都有计划地带上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结合中心工作,帮助农民生产,深 入调查,给下级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在群众中进行法纪宣传。如华池县张柏和封胖的婚姻纠纷,起先县司法处以抢亲判决张柏和封胖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群众不 满。经我们深入访问,把案情弄清楚,最后在群众大会上公开进行改判,对封彦贵将一女数卖的违法行为给以处分;对张金才半夜抢人,给以法律制裁;对封胖和张 柏基于恋爱而自愿结婚,予以保护。这样判决,惩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从而提高了干部,教育了群众,获得了群众的 拥护与好评(张柏和封胖案就是刘巧儿告状一剧中男女主角的真姓名)。又如苏发云兄弟三人因曲子县司法处的错误认定谋财杀人一案,将人押了一年之久,没有解 决。原来该县司法处发现苏发云家中炕上、地下及斧头上都有血迹,便认为苏等杀人是事实。经我们多次深入当地调查后,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远, 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移送到现场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及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并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的血,地 下的血是苏家有人害伤寒时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进行的。事实弄清楚后,在群众大会上宣布苏发云兄 弟三人无罪释放。群众说:"这个案子如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原先有那么多的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才深入调查,不冤 枉好人,判的非常正确。"再如一九四六年秋天,我和延安县司法处审判员赵志清同志到盘龙区处理杨兆云缠讼数年不休的案子。此案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处理, 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都有愤懑之言,县上干部一提他也是摇头没办法。我们到延安县司法处由赵志清同志介绍了案情,经过分析,认定:杨本人缠讼胡 闹固然属实,但当时区乡干部处理杨的问题也有错误的地方。如不首先纠正区乡干部的错误,而只强调杨的不对,杨是不会悦服的。杨所告的内容有三:一是别人侵 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贼偷了他的东西;三是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交了公粮。根据所告,我们先到区政府召集了干部会,了解了杨抗粮不交的经过。那 年杨欠公粮一石多未交,有麦垛一个,乡干部催交数次,杨既不打麦,也不交粮,引起乡干部不满,报告区上说杨抗交公粮,影响公粮入仓,请批准强令杨打麦交 粮,如杨不打,就叫民兵去打,打了先交公粮。因区上对杨也有成见,认为他是个顽固分子,便同意了乡上的意见。但杨见乡上态度不好,怕出问题,就叫他儿子背 了二斗麦送到仓库,打了收粮证。而乡上干部得到区上批准后,也未再调查,即贸然派民兵将杨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交了公粮,尚欠几升;但是加上杨的儿子所交 的二斗麦,又长交了一斗多。杨以此控告,理由是:头一天他还交了二斗麦,为什么说他抗粮不交?欠粮少,为什么还多拿他的麦?民兵强打民粮,是否违法?根据 这些情况,我们又到青花砭区政府召集干部会,批评了区乡干部不深入调查的官僚主义作风,批准强打杨的麦是违犯政策的行为,应主动向杨道歉;多交公粮应如数 退还;杨的生活有困难可以给以适当照顾(杨系军属)。这个问题处理后,再到当地处理杨兆云所告的侵占土地的问题。首先,我们用帮助农民生产的方式进行了调 查,并亲到争执的地界处与农民共同研究了历来土地纠纷的情况。这样,很快地掌握了案情,证明别人未侵占他的土地,相反,他倒有霸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于是, 我们就利用晚间召开群众会议,叫杨本人到场,进行处理。会上,群众揭露与批评了杨兆云屡次侵占别人土地的事实,至于别人偷他的东西,毫无事实根据,全系捏 造。这时,杨再无法抵赖,只得低头认错,接受了政府和群众的批评。这样,一个缠讼数年的案件,在依靠群众力量下获得彻底的处理;区乡干部也从本案处理过程 中提高了政策思想,改进了工作作风;广大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纪教育。同时也教育了几年缠讼不休的杨兆云,他满意地说:"大家心平气和,尊敬我,又批 评了区乡干部,指出了我的错误,我再没啥说,只有服从"。(三)公审制:公审这一审判方式远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创用。它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对敌对阶级的反抗行为作斗争和提高群众阶级觉悟的有效 方式。凡是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都是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审判的。当时采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群众公审会;二是宣判大会;三是代表公审会。不管那一 种,都是有领导的进行的,经过组织与准备工作才召开的。如光复延安后,延安市地方法院审判罪大恶极的投敌分子毕光斗、张永泰等罪犯,就是采取群众公审会的 形式进行的。首先,调查收集罪证,召开群众代表的小型座谈会,进一步对证事实,并提出科刑意见,再交群众讨论,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处刑,召开群众公审大 会判决。这样,上下意见一致,因而秩序很好,效果也大。再如西安解放后,西安市人民法院审判贾子光、陈元喜等土匪案件,就是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进行的。 当时因西安初解放,社会秩序尚未安定。在此种情况下,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便于法院组织领导,也起了镇压匪特,安定社会秩序和扩大宣传政策法令的作用。 总之,公审方式对于推动运动和教育群众都曾收到很大效果。所以,解放后,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中,各地仍然广泛地加以采用。(四)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 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止错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初期,就受到重视。 当时人民陪审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二是由团体选举陪审员;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采用了机关、 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的办法。如处理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案件,即请工会选派代表和工人出席陪审;处理婚姻案件,即请妇联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处理农民间 的案件,则请农会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等。通过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能够协助搜集证据,搞清案情,事实摆在明处,进行说理说法,使当事人无法狡辩,心悦诚服。 因而,对于法院迅速正确结案以及扩大政策法令的宣传都曾起了很大作用。(五)调解工作: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曾经大力地组织和发展了调解工作。但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所谓调解工作有着根 本的不同。在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时代,他们虽然也调解案件,但这正是土豪劣绅包揽词讼、吃钱卖法的机会和欺压劳动人民的圈套。他们对杀人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虐待和杀伤妇女、儿童的案件,也可以调解。有钱的人犯了罪,只要花上些钱,就可以逍遥法外。而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 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讼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它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 的。我们远在工农政权时期,就开始了调解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更加重视。一九四三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工作的指示;同年, 边区高等法院也发布了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讼的指示。从此,调解工作普遍展开,收到巨大效果。当时调解工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审 判机关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案件;一种是民间调解。从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全边区审判机关所处理的民刑案件中,因调解而结案的百分比的逐年上升,就可以看 出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形。一九四二年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百分之十八弱,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四十八;在轻微刑事案件方 面,一九四二年调解结案的是百分之零点四;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五点六;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十二。另外,在民间调解工作方面,还出现了调解模范村、乡 和模范人物。如子洲县的杜良佐、绥德县的郭维德、淳化的房殿有、鄜县的吴殿富、定边的白玉堂等。这些调解模范的共同特点是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群众生 活;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公正无私,热爱群众。由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农村和睦了,生产加强了。但当时调解工作中也曾发生过"民事均得进行调解"、"调解 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迫调解等错误。但这些错误,很快就得到了纠正。根据这种经验,以后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 则:即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2.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样,才使调解工作走上了 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因经历了多年战争,要求和平,恢复战争创伤;要求实现民族的独立和政治的民主;农民要求得到土地。但是,代表 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不顾全国人民的和平民主团结的要求,又发动了反人民的内战。为了实现和平、民主、独立,陕甘宁边区人民和全国人民在一 起,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从一九四七年起至一九四九年进行了人民解放战争。在这一时期内,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司法方面以全副力量保障革命战争的胜 利,其具体活动是:(1)部分敌占区的司法机关干部参加战勤或直接参加军队工作;(2)自一九四七年党的土地政策转向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 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即根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 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以及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怎样分析阶级、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组织人民法庭,审判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3)在恢复区和新解放区,配合公安机关,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处理敌伪分子、暗 藏的特务破坏分子及土匪流氓等;(4)恢复与建立健全机构及必要制度,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实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处理民刑案件;(5)随着西北全区 的解放,打碎国民党反动法院,向西北各省输送大批的人民司法干部,迅速普遍地建立西北各级司法机构。通过以上活动,人民司法工作在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推动与促进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保护生产建设和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四 人民解放战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集中表现者 --国民党的反革命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过去陕甘宁边区和其他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成就和创造,进一步加以总结提高,逐 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建国以来,在中央和西北各级党政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西北人民 司法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在自己日常审判工作中,对于盗窃国有、公有财产和破坏工农业生产的罪犯进行坚决斗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外,它并集 中主要力量,以人民法庭的形式,配合为扫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而进行的各项民主改革运动,及时处理了案件,保障与推动了各项民主改 革任务的完成。并且,在完成这些任务中建立与健全了各级司法机构和各项制度。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过程表明,我国人民的司法工作,一开始就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建立的;并且陕甘宁边区的人民 司法工作是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司法工作的各项原则问题也都曾经及时地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指 示。例如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就曾提出了改善司法工作的方针,批判了某些人的旧法残余影响。林 主席当时指出:"一方面要彻底纠正被侵入的坏作风,又一方面要发扬新的创造,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卫抗战利益,保卫边区民主政权与人民权益的需要。司法 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 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审判人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制裁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这个指示,是边区司法工作长期遵循的 方针。虽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是根据党的正确路线建设起来的,但旧法思想也曾侵蚀了某些人的思想。这些人崇拜国民党的伪六法,曾经使边区司 法建设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纠正这种错误思想,党中央于一九四九年二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严肃 地批判了上述错误观点,又一次指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阶级任务。指示第五项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 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 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 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 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 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 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这些,本是党中央早已肯定了的方针,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 来,对司法建设有其更重大的作用。这一指示已成为人民司法建设的重要文献。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已公布,我们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 制,继续坚决地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更加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宪法和一切法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 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而斗争。 1954年12月1日① 引自一九四九年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②《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二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七一五页。③ 刘少奇:《论党》一九五一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五八页。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评论: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月六日林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到:"提倡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什么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呢?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华 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有女儿名叫捧儿,民国十七年许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三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既已 长大,而现时聘礼又复大增,遂企图赖婚。一面教唆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许与城壕川南源 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得悉告发,经华池县府判决撤销后一次之婚约。三二年二月,捧儿赴赵家坬子钟聚宝家吃喜酒,遇张柏儿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 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结婚。但同年三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另许庆阳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 棍棒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闯入封彦贵家,封姓惊恐四散,遂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张柏儿封捧儿婚姻无效。当时封 张两造都不同意,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适值马锡伍同志赴华池巡视工作,经上诉前来。受理后,首先详询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实际情况;其次又问了附近许多群 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下来就派平日与封捧儿接近的人去与谈话,再亲自切实征求她的意见,了解了她是不愿与朱姓结婚,她说:"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的"。 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协同华池县上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将与此案有关的人一并集合起来,审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 属实。以后复征询封捧儿对婚事意见,与前无异。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 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特别关心的,就是张柏儿、封捧儿两人的婚姻问题,认 为一对少年夫妇,没有问题,不能给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决:张柏儿与封捧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 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以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 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儆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 张柏儿、封捧儿)更是皆大喜欢。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教育了工作人员。这是一件婚姻纠纷案。合 水县五区六乡王家庄王治宽,父亲时买得高姓之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写明东南北三面俱靠王统一家的地,西面为庄窑。王治宽企图霸 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土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因此发生土地纠纷,当时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出面调解,认王治宽为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 合水县府,县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往实地调查,致将土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伍同志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实 际调查,石推事在马锡伍同志的审判精神之下,就协同县、区、乡许多干部及约据上所写有关房亲与证明人,四邻居住的老年人等共二十余人(出卖人已经不在), 一面展开约据,对照方向仔细丈量段数亩数,同时征询老年人及四邻意见,一点一滴加以研究。这时群众首先发言,干部接着发言,王治宽理屈词穷,遂出面承认自 己的占地错误,自请处分,于是群众都哈哈大笑起来。结果经解释说服,土地仍归王统一,双方互请吃了饭,王治宽并给王统一装了烟(农民敬人土俗),取和了 事。一般群众一致欢呼:"真是清官断案。"合水县五区六乡丑家岘子丑怀荣拥有丑家梁山地;同区二乡丁家北堡子丁万福拥有川子河及附近山 地。原来地广人稀,大家对土地都不很重视, 八路军到来实行生产自给后,才注意起土地来。丁、丑双方都企图扩大土地面积,于是丁姓从川子河上向北发展,丑姓从丑家梁山上向南发展,双方接触,发生冲 突。民国二十七年涉讼至宁县政府(友区政权),丑怀荣借助于该县保安队长(侄女婿)之势,得县府发给补契承业执照一纸,不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万福老 业川子河及附近山地二百四十多亩完全断给。丁姓不服,上诉平凉高等法院(友区政权),并于当地杀猪请客,以金钱笼络得力士绅及法院官吏,结果不仅收回川子 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丑姓土地与坟墓一并归其所有。群众纷纷议论:"贪赃枉法,徇情舞弊,两家都无理,谁有面子能抵事,谁有金钱能抵事。"二十九 年,我合水政权建立,丑姓又告诉前来。当时因百废待举,无暇详为研究,暂仍原状。去年经马锡伍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当经会同合水县人员至当地 召集了四邻七、八人,公正士绅与老年人四人,一个个慢慢的谈,两天后才将以上情况谈清。第三天,召集群众及干部廿余人,勘验地形一天。然后先与干部讨论, 再征求一般群众及公正人士之意见。最后即以石推事与区长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积极群众中组织了一批人,正式分头出面进行调解。揣测双方心理,将川子河 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姓,丑家梁山地判归丑姓。双方都乐意接受了调解,并同意了这一判决。于是划了疆界,订了息讼契据,数年争论未决的土地纠纷,遂于四天内彻 底解决。当事人与一般群众都说:"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这是两件土地纠纷案。这就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第 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象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 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以前举第一件土地纠纷案来说,他也不象合水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轻信呈状,草率判决, 使狡黠者反获胜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关键,就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 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 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 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 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伍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老,顶一个地方官')"。这在前举三个判例 中都表现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 解。"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 求拉 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伍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伍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 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 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伍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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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论麦金泰尔在《追寻美德》和《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两书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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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的大投资影片基本上都是赔钱的,没赔钱的大概只有《窃听风云2》和《龙门飞甲》。但是2011 年,大家对大投资影片普遍赔钱这一现象几乎忽略。《画皮2》收获了逾七亿的票房。2012年《画皮2》的异军突起在今年上半年国产片票房惨败的情形下是一件好事,提振了国产片的士气,但是有点胜之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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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长征记》在今年以《亲历长征--来自红军长征者的原始记录》的书名,已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1954年删去的何涤宙《遵义日记》等5篇已全部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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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潞,1949年出生,文革期间曾在内蒙古插队落户,文革后,到天津美院学习研究艺术史,后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读硕士。曾于1984年至1989年间任《美术》杂志编辑,并参与《中国美术报》的编辑工作,后者成为“85新潮”这一前卫艺术运动的阵地。先后主持了1986年“85新潮美术大型幻灯展”、1989年“中国现代艺术展”。上世纪90年代初赴美,获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完成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后研究项目。期间在美国策划了《中国前卫艺术家四人展》、“InsideOut:华人新艺术”大展和在纽约举行的“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全球观念艺术展”。现执教于美国匹兹堡大学艺术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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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在欧洲出现。一定程度上,历史地理学、法国年鉴学派、汤因比的有关著作,为环境史在欧洲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养分。它也与《环境与历史》杂志的创办,欧洲环境史学会的成立,紧密联系。总体上,和美国相比,欧洲的环境史研究具有更多的跨学科研究的特色和全球史的视野,而且自始就重视城市环境问题。研究在西欧和北欧较发达,东欧和南欧相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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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于1932年条下提到陈寅恪在天台山所藏古代梵文写本中发现古印度诗人迦梨陀娑所造梵文戏曲《沙恭达罗》片断一事。笔者久疑这件事中或有误传之处,现趁《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出版的机会,依据手头史料试做初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