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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都市研究中的“上海热”现象,指出上海开埠以来的“殖民经验”被有意无意地改写、忽略和遗忘。并且结合上海早期历史,较深入地分析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如何在空间扩张的意义上,再生产出一个符合资本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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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不是编高中教科书,就不会发现,我从郑骞先生那里学来的读法,居然与流行讲法大相径庭。我相信,类似郑先生,以及林庚、冯沅君两先生那样读《念奴娇》的一定还大有人在。我认为,这种讲法才是对的,流行了半世纪的解说应该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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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8日,大江健三郎在东京大学发表题为"为了成为知识分子"的讲演时,我曾问他鲁迅给了他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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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文学
2011/10/17
| 阅读: 2269
去年年底,我意外地收到杨厚均先生的信。在信中,他叙述了爱子闻韶溺水身亡的悲剧,同时寄来了闻韶留下的诗文,并问我能否为他的诗文集写序。从杨先生的信中,我才知道2009年的冬天,闻韶曾坐在清华大学第六教学楼的那个教室里,与其他九十九名同学一道听我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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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不可逾越的人物,他的思想和文学深远地影响了20世纪以至今天的中国。鲁迅始终在时代的氛围里,追踪这个时代最重要的问题,但他永远有一个“悖论式”的态度:他提出民主自由的同时,对民主自由提出最深的怀疑;倡导科学进步的同时,对科学进步也提出最深刻的怀疑;他是对传统的黑暗给予最深刻揭露的人,同时他又对迷信、对很多传统的东西有很深的迷恋……鲁迅是一个对启蒙抱有深刻怀疑的启蒙者,对革命抱有深刻疑虑的“革命者”,他总是置身于时代的运动,却又对运动本身抱有怀疑。他无所不在的”疑“背后,是他的”真“。今年10月19日是他逝世70周年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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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①]
一、问题的界定和意义
《耶鲁法学杂志》2005年春季号刊登了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的一个长达44页的书评,[②]评论我的《送法下乡》。[③]在认真理解并给与了高度评价的同时,阿帕汉教授对他认为的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加批评地接受了单线进化版的现代化理论”;[④]但“最大的问题”则是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⑤]仔细读来其实是批评我没有展示并辨析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在涉及党的或有党的背景的机构、人员的案件中具体行动,以及基层法院在社会冲突中的一般角色等等。
坦白地说,我的著作屡屡揭示了当代中国政治,特别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对司法的影响,包括党组织对某些案件的干预。特别显著的是第一编,我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层面讨论了政治,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改革政策对司法制度的各类影响。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通过一个案例,把司法制度在中国基层社会延伸视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向下延伸;第二章“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分析了法院内的行政管理和组织结构如何干预了司法的运作;第三章“审判委员会制度”则分析了这一制度的诸多功能,其中包括了各种政治的功能,防止腐败、统一法律适用、有限度地抵制包括地方党委在内的各种地方政治的不恰当的干预和影响,以及运用法院的社会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克服因其他制度的缺失而带来的司法判决的执行难等等。在其他各章,例如第七章有关一个通奸/强奸案的分析,第十章中有关“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分析,以及最后关于社会调查中的权力流变,也都有大量的有关司法与政治的分析。我的这些分析肯定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我也没有事先征求阿帕汉教授或其他外国教授关心哪些“政治”问题,即使征求了,也不可能在一本书中满足他们的各种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预期;此外,在西方学术语境中,“政治”这个范畴涵盖面太广,而主要面对中国读者,作者是有而且应当有特权的,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我的标准是,这些“政治”对于本书的基本命题是否重要、是否有学理的意义。有鉴于这些考量和自身的学术能力,本书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和分析未能达到阿帕汉教授的预期是必然的,但若是说此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却至少是言过其实的。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声称,其实每个比较清醒的写者写作时心中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或未言明的预期读者群,并且这个读者群一定会制约他的写作和表达。没有为了全民的写作,也没有完全私人的写作。即使是最个体化、个性化的写作,只要作者还是打算让人看,这就是一个社会行动。哪怕是足不出户,写作过程也始终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只是当作者全力顾及他或她自己心目中的读者群时,有时就很难兼顾那些未注册的读者;他或她的写作一定会省略相当数量对于预期读者完全没有必要的背景知识。这两个读者群有时也许会重叠;但更多时候两者之间文化背景跨度或差异很大,这时作者就会遇到学术交流上的“麻烦”。这不是说未注册的读者就不可以质疑了。完全可以,因为作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是这时对作品的批评已经与作者无关,而只与批评者自己有关。鉴于《送法下乡》主要是针对中国读者的。而阿帕汉是一位我未曾有幸谋面的美国法学院教授;他之前的研究领域——与该书相关的——主要是日本;他曾访问过中国数日,却不曾对中国社会有过第一手的研究;甚至,在书评中,他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有意义的同类经验研究,细致入微地展示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运作中的“政治”,而更多是展开了他的合理想象和推论。[⑥]显然,他与我的预期读者背景文化差距很大。
尽管如此,我还是决定对阿帕汉的批评做出某种程度的回应,主要理由不是阿帕汉教授对我的著作有任何新的洞察或对中国的法律研究有什么贡献,而是他的一些方法论错误在当代西方的诸多中国观察家中非常典型,并且在中国也很有影响;而这些错误暴露了一种深厚的意识形态偏见,这种偏见是西方的法律自治和法治理念的“道德权威性”的核心。换言之,正是这样一些类似的错误对过去一些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促使我撰写了这篇论文。
是论文,而不只是对阿帕汉教授之批评的一个回应,因为本文是我对中国司法制度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的比较系统的表述,回应阿帕汉的书评不过是得以表达这一思考的一个契机。我想真正回答的是当代中国(仍然是中国!)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司法制度时经常遇到却常常不得不回避的一个真正困惑:中国政治是否造成了当代中国司法的“异端”?本文试图表明,中国政治确实塑造了中国司法,但中国司法并不是一个异端。而正是这一点,才是推动我撰写此文的真正强劲动力。
二、区分有必要吗?
尽管阿帕汉批评我的著作“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但他同时也承认,至少是隐含地,我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分析了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政党、行政以及其他,对中国基层司法运行的影响。从逻辑上看,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成立。那么阿帕汉仅仅是思考不周延吗?仔细阅读,我发现,阿帕汉真正批评的是,作者没有用专门且比较系统地分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影响,特别是对司法的干预。阿帕汉的这一批评确实不错。但这一批评隐含着一系列前提假定。第一,在中国当代社会中,有一种比较纯粹的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影响;第二,可以构建一种政党不影响或干预司法的标准状况,理想的或常规的;以及第三,研究者可以独立地考察和测度这种影响。
这三个假定都是不现实的。第一个假定对理解当代中国司法最为基本,因此,我将在本节集中反驳了第一点。而在下一节将集中讨论后两个假定。
在我看来,并且许多中外学者都已经或明或暗地正确指出的,1949年后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支配力是无所不在的,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尽管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用过国民党政府当年经常使用的“党国”一词,但实际上继承了孙中山首倡并且国民党也一直追求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党放国上”的政治传统,[⑦]甚至,若是就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意识形态对国家机器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程度远远超过了当年的国民党。[⑧]
在国民党执政大陆时期,山西、新疆、云、贵、川等省都是由地方实力派人物实际掌控的,东北地区也曾一度为张作霖父子掌控;国民党从来就没有真正完全统一中国,而只有象征性的统一。[⑨]在政党问题上,也基本如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不论当时的国民政府是否承认,共产党自1927年之后一直占据着相当的土地,并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民众的支持;此外,也还有其他一些较小的政党。第三,即使在国民政府之内,甚至国民党内部,也还有一批比较独立的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者或技术官僚。[⑩]第四,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国民党力量的社会控制力不足,传统的皇权与绅权的社会治理模式事实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续。[11]因此,正如黄仁宇所判断的,在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的20多年间,仅仅建立了一个上层架构,[12]它其实没有,而且也无法将它的意志、政策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社会的最底层,没有实现它所追求的改造社会的目标。[13]
在司法上,国民党很早就开始强调司法要“党化”,之后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4]也有证据表明国民党政府至少对某些案件有很强的直接控制力。[15]但是,强调“党化”本身就表明国民党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还不是全面的。由于这一现实,在某种意义上,也许还有可能将国民党的与其他政治的甚至政府的影响区分开来,尽管已经很难了。
在1949年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区分则几乎完全不可能了。不可能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微薄,而是太强了。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为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只是台湾当时为国民党政府控制;大陆地区已经不存在强有力的地方实力派,尽管还有某些地方势力。第二,尽管存在着其他民主党派,但所有其他合法政党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即使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政治活动空间扩大了,但依据现行中国宪法,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6]中国共产党通过包括各种正式——例如政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同党外人士的不定期会议——制度听取并选择性地接纳其他党派的一些政策建言。甚至许多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本人就是共产党人;目前至少——就我所知——民盟、九三学社、致公党和台盟的领导人同时也是共产党人。第三,所有的社会精英,无论在政府内还是在大学、商界、主要的社团组织,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其中甚至包括了许多激烈的、被西方社会认为是持不同政见人士。其他一些精英可能不是共产党员,也大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且其中多数人可以说是坚定的共产党人。[17]在这个意义上,尽管中国共产党一直宣称自身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或“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18]但即使在“三个代表”提出之前很久,它也一直强调自己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追求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9]因此在另一个意义上是一个“国民”党。它的政治纲领,尽管有过各种“左”或“右”的错误,其中也包括“文革”这样的严重错误,但一般说来,大致获得了当时社会诸多或主要政治力量的支持。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以及它的严密组织结构,它在社会各个层面和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无所不在。在当代中国,它决定着中国社会、政府的方向。你看不出有什么独立在国家政治之外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不存在不受共产党影响的独立的政府政策,甚至不存在其他真正有影响力的、西方学者常常虚构出来的军方政策。在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当代中国各方面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且是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和各种政治力量的一个组织、动员、整合和表达机制。在当代中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力量或者是被整合了,或者——在“文革”时期的“地、富、反、坏、右”——就是得不到政治表达的。但是,随着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三个代表”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中国共产党越来越追求成为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日益强调其执政能力。[21]
因此,在中国党、政官员的身份区别其实并不那么重要。例如,在中国各行政层级,所有的行政首长都不但是中共党员,而且往往是本行政层级党委的第二领导。各行政层级的行政副职中一般都只有一位非中共党员的副职。党的干部与行政干部都可以互相转任。许多省长往往会担任省委书记,许多省委书记也往往担任过省长或其他行政职务。这种格局是从中央到基层普遍分享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今天,都很少有专管或只管过党务的干部能够进入各层级政治决策的核心和高层。
在广义的政府各个分支,在狭义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情况也大致如此。例如各级人大的主任、政协主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首长往往也是本单位的中共党组书记。无论是在历史上和今天,都只有少数职能部门的党组书记是由行政副职担任的。[22]
行使司法权的部门也几乎没有例外。1949年后的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了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是民主党派人士沈钧儒外,其他人均曾在中国共产党内以及政府机关担任过各种高级职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后,他们一般也同时担任本单位的党组书记。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当然,如今,各级法院、检察院内一般都有一位民主党派人士(有些也仍然可能同时是中共党员)担任副职,但这些人士往往是由同级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选任的,至少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信任的;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他/她们往往会参加本级法院或检察院的中共党组扩大会议。
在这种体制下,当我们考察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之际,不仅难以区分什么是社会的干预、行政的干预或党的干预,最重要的是没有必要做这种区分。若硬要做这种区分,那实际上就是按照西方政制模式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削足适履”,是一种“刻舟求剑”的做法。这样的“研究”,不仅没有意义,相反可能会混淆或模糊中国司法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并可能导致错误的解决方案。请记住奥卡姆的剃刀。在我看来,在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之际,更重要的是具体地发现、考察和研究无论是来自何方的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实际利弊,以及法院、检察院为了更好履行其司法职能应如何予以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当代中国共产党是自上而下地制度化存在着,并且由于中国现代的社会革命,因此确有不少党的建制乃至党的领导人直接间接地影响或干预有时甚至是操纵了司法。对于这种干预,首先不能,也不应简单将之都视为不正当的影响和干预。无疑,中国现代社会变革中中国共产党曾经对司法有各种错误的影响和干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错误曾导致了一些灾难性后果;但即使是在激烈的“文革”时期,也有不少党的组织或党的领导人通过各种渠道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了、减弱了各种社会革命和运动中的激烈和偏颇,包括在司法上的。尽管如今国内外有许多人更多把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都归结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但若是放开来看,很难设想,若是没有近代的中国革命,中国目前的社会和司法状况就一定会比现状更好一些?!我不打算就此展开讨论,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如何看到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只能“道不同不相为谋”,而且从方法论上看,这还涉及到一个反事实假设的问题。这只能留待后人评说。但是,只要认为近代中国革命从总体上看不可避免,并且对中国从总体说来是一个改善(我就是这么认为的,并且将在后面对此有所辩论)那么,就只能从总体上接受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司法的塑造。有许多时候,我们无法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
但我并不打算用这种总体判断来遮蔽对一些更为具体的党对司法之影响和干预的分析讨论。在今天,尽管中国共产党已经接受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司法独立也写进了宪法,仍然存在着党组织或个人对司法的各种影响和干预。但是第一,尽管有些干预者是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可能打着地方党组织的旗号,但并不意味着此人的干预就代表了党的或其所在党组织的干预。相反,这些干预常常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党的纪律的。一位担任县委书记的人若出面干预某个案件的处理,有可能是完全出于他/她本人的私利,因此是违法的;或是为了地方利益,因此是不恰当的。对于这类干预,法院或检察院从法律上和党纪上都有理由,而且可以拒绝这种干预。事实上,在一些案件中,也确实有法院或检察院抵制过这样的干预,尽管未必总是成功。[23]第二,有许多案件看起来似乎党以某种方式干预了,例如,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处理做了批示;但其实完全有可能即使没有党的这一批示,相关司法部门也会依据法律获得大致相同的结果。这时,某些看似党的干预,往往只是党的一种必要政治策略,只是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抽象地看,这种干预其实是在履行政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政治整合和表达功能。
无法区分党的干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其实仍然可能直接或间接来自党的决定或党的政策规定。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一些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既有可能直接指示法院在处理某案件上照顾某个外商,也有可能通过各地地方人大或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性的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来要求法院围绕中共中央或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予以落实。这些干预,无论形式如何,其实都渗透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或地方党委的政治判断和决策。并不能因为这些“干预”是来自政府甚至“人大”,就不再是来自党了。
在一般层面上看,在中国最后的政策决定权是在党内;但在经验层面上,对司法的具体干预和影响究竟是来自党的机构、政府机构或人大或政协或这些机构中的人,则往往取决于干预者本人在地方政治中的实际影响、他/她认为有利和有效的干预机构,以及其拥有的影响司法判断的具体管道。因此,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包括对司法的影响或干预,并非总是党的组织更有影响力。中国人和其他地方的人是一样实用主义的:他们总是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有效手段来干预司法,他们并不区分党、政、人大或是新闻媒体,甚至不大区分合法还是非法(运用人际关系甚至直接贿赂法官)。
即使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检察院系统内部),也有各种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性质的和行政性质的来自上层的影响和干预,却总是很难区分这些具体的干预是党的还是非党的,甚或是制度的还是个人的。最高法院的某个决定,甚至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内的一个比较专注于司法问题的司法业务机构)某个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回应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做出的决定。[24]但是这些决定,又并非只是重申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完全可能针对法院内部或法院系统的一些实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情况也是在各级法院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党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干预,例如一个“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这种情况如今已经越来越少了),哪怕有文字,也并不明确无误指向某个特别的处理结果。与任何制定法一样,这种批示同样是需要并且可以解释的。若是追究起来,许多案件的不同处理都可以视为党(个人或机构)干预的结果;但事实上,这些结果更可能是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官用党的干预来掩饰自己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结论说,第一,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革命的影响和社会转型的必要,党对司法的影响是强大的、普遍的,但这种影响又是常常是弥散的、政策性的;有,却不都直接来自党的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第二,尽管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且会影响司法,但这种意识形态就总体而言与人类普遍分享的基本正义观是兼容的,但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常规社会中现代司法职业的运作逻辑确有冲突;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第三,作为一个具体社会中运作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本质主义的,各种人、各利益群体以及各种政治力量都会试图利用政党这一机制来影响或干预司法的运作,其中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意义。第四,在经验层面上,不但很难区分纯粹的党的干预,而且必须注意这种干预往往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特性。因此,严格区分党的干预和其他的干预不仅不能推进我们对基层司法制度运作的理解;而且,除了强化一种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本质主义的理解,不具有任何学术意义。
三、何为参照系?
而且即使可能区分纯粹的党的影响,这样的研究也难以成立。因为这隐含了一个参照系的问题。
确实,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可以追溯或归结到共产党的政治和政治意识形态上,尽管我更多会归结到中国过去100多年来一直持续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转型上。我研究和写作《送法下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具体地辨析这些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案。也许我的努力还不够,眼界不够开阔,分析不够犀利,甚至会有盲点,因此这一研究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有可能以阿帕汉教授期望的那种方式展示中国司法中的“政治和政治权力”。因为,首先一个难题就是,你无法构建甚至很难想象一个标准的政治/司法关系参照系,无论是经验的或理想型的,并基于此来客观地测度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司法的影响和干预,并评判这些影响和干预的系统性利弊。
因为,首先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政党,尽管司法独立是一个公认的原则,但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各种形式的干预都是存在的。也许这种影响和干预在程度上与中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别,但是这种影响会同样是弥散的和普遍的。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中,若是没有政党的积极参与和干预,我们很难想象今天是否有或保持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制度的司法独立。尽管这话听起来有点玩世不恭,却既是历史,也是今天的事实。难道不正是出于对于联邦党的忠诚,出于对于共和民主党的坚决抵抗,马歇尔大法官才在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不经意地创建了作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吗?[25]
人们会说那是在司法独立的早期。但是,直到今日,在世界各国,政党政治仍然在支撑着影响着也保证着各国的“司法独立”。今天西方某些国家的那种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靠着他们的政党制度来保证的,换言之,没有这些政党制度,就没有各国的那种形式的司法独立。例如在美国,在联邦法院系统内,通过总统提名和参议院的认可联邦法官,两党政治对法院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至少有相当一部分美国法官认同主要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会主动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来推进司法。沃伦法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州采取了法官选举制和确认制(recall);[26]这些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干预。尽管包括我在内都认可这些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愿意认为是合法的,并且承认这与当代中国法官所受到的政党政治影响在程度上甚至性质上不可同一而语;但这也不过是我、阿帕汉教授以及许多人都接受了美国政治中的这种政党政治干预司法难以避免。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这是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
许多人,但不是每个人,也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在美国还不时发生包括阿帕汉和其他一些美国教授可能认为有些过分的干预。例如1987年对罗伯特·博克法官任命的两党争议。至少在博克法官看来就是一种不恰当的政党政治的干预。[27]当然,这只是博克法官的判断。但如果我们换一个结果,设想博克法官的提名获得了参议院多数的认可。但是,这在另外一些人看来,例如坚决反对博克法官的参议员肯尼迪以及当时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拜登看来,难道不仍然是一种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而且,更进一步看,博克法官的提名不过是显露了已经规训化了的美国政党政治对司法影响的冰山一角;其实更强有力的政党政治已经从一开始就大致决定了一些结果。非激烈争议的法官确认并非无政治的或政治中性的法官确认。[28]无论是法官的提名还是确认都更多出自政治的考量。
政治影响和干预不仅反映在法官提名和确认上,而且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司法上;不仅有作为政治家的政党领袖的干预,而且有作为政治家的法官的主动配合,有些甚至可以说超越了正常的范围。最著名的,例如,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某个政党领袖要求他在此案司法上如何如何,而是他主动出击,坚定的政党意识形态促使他做出了一个对于美国宪法制度来说伟大的判决。至于过去50年来的沃伦法院、伯格法院,乃至伦奎斯特法院,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29]最晚近的,布什诉戈尔案,就是一个明证。[30]
注意,我丝毫不是在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对中国基层法院的影响和干预与美国政党政治对美国法院运作之影响或干预是一样的。两者非常不同。美国是两党制,在中国是“党是领导一切的”;在美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也许更多来自法官本人对党派意识形态和纲领的自觉忠诚,而在中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还来自甚至更多时来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法官的要求和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中已经不作为政党纪律和要求而是作为公务员甚至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保证,因此有些法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上“背叛”了他的党也无所谓,[31]而在中国,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只有在少数学者的著作中才可能获得这种安慰。因此,我承认在中美两国,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是程度的,也是性质的。
而且,指出这些也不意味着中国不应当学习美国等西方法制国家。恰恰相反,中国也正在学习,我也赞同和支持,出于回答和有效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规训化的、常规化的政治过程对法官构成的影响等等。
但即使承认这些,却仍然与我所要论辩的学理问题无关。我的问题是,什么是恰当的衡量政党政治与司法关系的参照系?难道我应当以美国为标准吗?或是英国,或是德国或法国为标准?或者是依据世界各国的司法政治实践构建一个标准?但为什么它们就是标准?并可以作为中国的标准?这样一个比较法的理想型或统计标准为什么可以具有规范的意义?其正当性来自何方?如果如美国前众议院议长蒂普·奥尼尔所言“一切政治都是地方的”,[32]那么为什么在司法政治上就可以且应当采取一个普适的标准?除非是我采取一个我一直拒绝但阿帕汉教授认定我坚持的单线进化论——只有从这一模式中才有可能导致接受这样一个标准。
或者应当摒弃直接的经验材料,直接构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关系的理想型作为参照系?这当然是可以的,其实也不难。或者我应当从权力分立这个概念或诸如此类的命题中演绎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的关系?这当然也可以,我也能演绎得尽善尽美。只是这还是不能证明这种理想型的或演绎出来的政党政治/司法关系是正当的(且不说权力分立概念本身的西方渊源和西方文化色彩),除非我们是奥斯汀、凯尔森或德沃金,是一位本质主义者,相信在我们所有现有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经验材料之上有一个真正正确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永恒实体。但是,阿帕汉是一位法律社会学家。事实上,即使是坚信任何疑难法律案件都有唯一正确答案[33]的德沃金也并非分析法学的坚定信奉者,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他是一位实用主义者。[34]
也许可以把标准放宽一点,考虑依据司法制度所在国的情况,构建一个“比较合理的”党与司法制度的关系?但从方法论上看,这样一个构建,如果能够成立,就一定要背离阿帕汉教授批评此书时隐含的美国标准,或比较法的理想型,或本质主义的标准,就一定要回到我在此书中坚持的语境主义、后果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标准;即要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其中也必定要包括一些国际因素)的语境中,就这一政党\政府\司法关系的实际和可能的系统后果,来评判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优劣利弊。即使如此,在是否合理得问题上也还是难以避免无数的争论。例如,我认为,在《送法下乡》中,我已经构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党政司法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参照系,并有针对性地讨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阿帕汉教授还是认为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于是,我们仅仅就这个框架和参照系是否合理就可以展开长时期的争论,发表诸多的论文。
不仅不是所有的争论都是有用的;而且即使我们可以就这个合理的参照系的达成一致,这个参照系就有用吗?无论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还是从各国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来的,或是直接以美国或某一国家的实践作为标准,这样的一个参照系的全部功用最多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衡量和批评当代中国党政司法关系的标准,让我们自以为正义或真理在手,但是,它既无助于理解中国的现实,也无助于改变中国的现实,如果结果不是更糟的话。甚至,这样的参照系是注定要碰壁的,因为,中国社会目前这个政党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格局和形态从一开始就不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不是从某种意识形态中演绎出来的,也不是比照某个外国标准塑造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一种诸多社会变量促成的实在。
四、作为制度和制度替代的政党
因此,作为对阿帕汉学术批评的回应,我不愿在此止步。止步于此,会让人觉得这只是一种方法论的辩解,即使成立,也只是避过了阿帕汉的箭。甚至恰恰由于这种方法论的辩解,会令诸多读者无形中强化阿帕汉教授批评中隐含的那个中国党政司法关系很成问题的具体判断,以及他的党政司法的一般应然关系的普遍判断。
更重要的是,这会留下一些非常急需、本来可以也很值得探讨的领域未加探讨,而且对现代中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司法制度也很不公平。因此,在本节,作为一个思想的实验,我想论辩,中国目前的党政司法关系有其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并就此展开论证。如果这一论证合乎情理,那么就进一步表明阿帕汉教授对我的批评本身有问题,不仅是方法论的,而且有价值判断上的;此外,这一论证本身也是对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一个内在的社会科学视角的解读,因此为辨识、理解、评价、测度乃至回答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诸多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可能的参照系。而如果做到了这一点,无论成功与否,都必定是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学术研究。
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不仅是对于我本人,更可能是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和司法改革。我几乎肯定会被国内外高举意识形态大旗的“学术混混”和社会人士标签为保守派、反动派或共党喉舌;对此我个人倒不是很担心。重要的是,我的这一论证,如果非常强有力,是否确有可能迟滞某些社会急需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并且我的努力越是在逻辑上成功和有说服力(不等于正确),这种风险就会越大。我有学术的追求,更有社会责任感,做事讲求后果;至少有时,我的学术研究也会迁就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但,至少从目前判断,我不认为这一努力会导致不良后果。一个社会对改革的需求不会因为一个仅仅是逻辑上强有力的论证而被阻断;如果能够被阻断,那也一定是这个社会的改革需求本身还不强烈或这个需求有问题,甚或是虚假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将自己的这些考虑和担忧都写出来,告诉读者,希望读者自己去思考和评价本节的分析论证,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在我看来,提出一个新的考察中国问题的思路要比教条主义地坚持某种观点,对于中国长远的社会和学术发展更为重要。
中国近代以来的党政司法关系是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中逐步锻造的。对于自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来说,主要是要完成一个历史转变,经济上从小农经济转向工商经济、政治上从传统的文化统一共同体转向政治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文化上从农业社会的人文主导的文化转向一个城市社会的科学主导的文化。[35]这是一个空前的历史转变,考虑到地域、时间和人口等基本变量。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核心力量的领导和引导,任凭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在列强虎视眈眈的国际社会中漫无边际地“自生自发的秩序演进”,很难想象这一转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功。民国初年的乱象就是一个明证。只是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作为全国性的革命党出现,并进行了两次合作,中国社会才开始了初步的统一;并在二战的国际形势下,完成了中国近代抵抗外来侵略的第一次胜利。
必须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是有很大差异的,后面我会指出它们各自客观上依靠的基本群众也有很大差别。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与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有很大不同。它们都自觉意识到并自我承担了这个民族的一个后来证明是相当长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使命,即要在中国帝制崩溃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以一切可能的方式集合起各种政治力量,加以利益整合,完成一个对于在列强争霸的世界中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最基本的前提,即国家的统一、独立、自由,这就是所谓的“建国”(constitution of the nation-state),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推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而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基本只是在已经基本确立的政制(constitution)中,基于个人信仰的联合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一般说来,它们没有如同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所面临的这样的历史问题,不承担类似的历史使命,因此没有如此长远的政治目标。由于这一历史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首先都是革命党,而不是执政党;即使执政之后,也还一直承担着某种革命党的角色,即要带领社会完成社会改革,土地改革和工业革命。[36]这就进一步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还必须具有精英性质,即首先它要有能力提出社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基本措施,在这一努力中逐步建设现代的民族国家,完成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权力的构成,这就是宪法(Constitution)的本意。但也因此,它又不能仅仅是一个精英的党,它还必须能够整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表达其他利益诉求,有能力将长远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落实下去,因此具有群众性政党的性质。[37]由于这两点,因此,无论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是一个有严格党纪和组织制度的政党,它们通过高度组织化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政党,都强调“民主集中制”或“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会受到党内的处分,甚至会被开除出党。[38]
这样组织起来的政党不仅是推动和引导社会变革的主导力量,而且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替代。在执政之前,它是一个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党组织、党干甚至普通党员因此也就成了常规体制中官僚制和官僚人员的一个替代。在执政之后,除了继续其社会动员和组织的功能外,在缺乏现代社会治理必备的官僚队伍和官僚体制之际,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扮演这一官僚制的角色,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现代国家的官僚队伍。
既然它的目标是要引导社会变革和转型,因此尽管都以民主为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却必定不可能直接立基于人民民主(人民一般趋向于保守,目光也往往不那么远大),而必定要更多强调党的精英和先锋队作用,强调党的领袖和领袖群体在社会变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为了能够有效带领群众,不脱离民众,保证党的代表性,它也必须同时也会在党内坚持某种程度的民主(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国民党的“有组织的民主”),这样一个党的组织因此无论在执政前还是执政后都成了一个整合其代表的诸多政治力量和平衡诸多政治利益的准宪政体制——一种宪政的替代(国民党则明确强调经由军政、训政然后达到宪政)。党的纪律、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常常扮演了法律的某些作用,或者在执政后,会同其他法律一同维系着社会的秩序。因此,不可避免地,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出现了“以党治国”的“党国”。[39]尽管共产党一直批判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的理念,但即使在执政之前,它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倾向;[40]1949年后,则更是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文革期间甚至实行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正如同美国学者柯伟林(William C. Kirby)在分析中国20世纪的“党国”特点时指出的,“党国的目标并非仅是领导政府,它还要改造中国人民,以铸成新民族国家的公民”,他还指出,“党国也是一个寻求发展的政体,它的目的在于自上而下地实行中国的全民动员化和工业化”。[41]
由于这一历史使命,这种体制也必然会持续较长时间,因为执政不仅不等于已经建立了宪政,更不等于完成了这些政党自我追求的历史使命,它们希望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力来推进其政治理想的实现。但与此同时,在执政期间,为了稳定有效地治理社会和国家,也为了获取政治合法性,它也一定要包括逐步调整建立常规化的制度,实行国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类的代议制度,建立现代的官僚体制(公务员制度),建立司法和完善司法制度。而这一过程也是这些革命党逐步转向执政党,从精英党“先锋队”转向大众政党的过程。这会是一个不短的历史时期,因为民族国家的一系列制度都需要时间才能真正确立,也因为这种制度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党自身的转化过程。
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近现代和当代,司法不仅不可能完全独立,而且不可能如同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政党影响较小,干预较少,并且已经常规化和制度化了。现当代在中国执政的政党一定要,也一定会,通过它的政治理想、政策方针和组织系统来塑造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现代国家机构。无论是国民党的司法“党化”,还是共产党的“送法下乡”或是司法部门内的“党组”或是党内的“政法委”,这些具体现象或制度的发生可能确实是偶然的,但是党的全面领导、影响和控制则是必然现象,也是普遍现象。这也就造成了我们上述的现象:在当代中国难以分辨什么是什么不是党的影响和干预。事实上,这个司法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
我提到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有重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代表和整合的主要社会力量有很大不同。中国国民党自1920年代后期执政之后基本继受了晚清以降的技术官僚,吸纳了社会上绝大部分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因为这些人在执政党内和控制全国的政府内更有自己的用武之地;而且国民党的主要构成力量之一是黄埔军校的军官系统,这个军队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官僚体制的替代。而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尽管有统一战线的追求,却无法获取技术官僚、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的广泛参与,除了无用武之地外,更因为那需要冒很大的风险。共产党也没有一个可以稳定培养干部忠诚的黄埔军校——共产党的军官基本是实战打出来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可以说比国民党更缺乏利用那些稍具现代性的组织制度和人士的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和其他社会中下层人士,而农民本身由于其生产方式更少现代性,不仅缺乏远见、也有更多非组织化的倾向。要依赖这样的群众基础来进行革命,并取得成功,就必须有更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更严格的组织纪律,更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42]有效的制度替代必然要求,同时也促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组织化更强、纪律更严格、意识形态色彩更浓烈的政党。许多证据都表明,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的党组织和党工人员要比共产党同类组织和干部在政权内的实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都要更低或更弱一些。例如,国民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远不如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在政治中的影响力;在地方政治中,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也远不如共产党各级党委更有影响力。[43]国共两党的差别是由两党可以利用的不同社会条件构成的,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的因素可能不是那么重要的。
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组织性,固然有效弥补了它为建立现代国家所必需的官僚体制,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它执政后阻碍了这样一个官僚体制和专业队伍的及时发生和迅速发展,并且它对官僚体制和专业人士的需求感受似乎也就不那么强烈。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保持了一种革命党的性质,没有尽快转向执政党,技术官僚队伍、公务员队伍一直没有有效形成;在国家各方面事务上,以党代政的现象相当普遍,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的忠诚,意识形态的纯洁变成了选择国家干部(公务员)的主要标准。在法院检察院系统理所当然也是如此。[44]直到1980年代,中国共产党开始强调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强调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高等教育得以稳定发展,特别是大学毕业生数量稳定迅速增长后,这种状况才开始改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45]标志着一个根本的变化。在法院系统,到了1990年代中期,也出现对“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批评。尽管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法学界人士,[46]但在法院系统内很快获得了广泛呼应,引发了之后的一系列改革,[47]这意味着新生代的法律技术官僚系统已经开始以某种方式挑战原有的体制。
尽管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党政分开,[48]但进展不快,也不大,甚至1989年后陷于停顿,乃至于目前这一体制面临许多问题。一个突出但不是唯一的问题,就是双重制度,即往往针对同一类事务,党和政府往往都分别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还有则是党的组织逻辑阻碍了形成专业职能机构的组织逻辑,[49]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很高,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党的执政地位也为许多机会主义者利用各自占据的位置,借助意识形态话语扩展、影响、创造了一些可能性和便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也一直试图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改善党的领导,[50]强调与时俱进,全面推进党政建设,构建新的党政司法关系。[51]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国际上,这种制度还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或战略利益考量的批评和指责。尽管如此,若是从历史上看,从功能上看,从总体上看,以及从后果上看,我认为,这种政党主导的政治体制对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实际上创造了一条如何在一个完全没有现代政治架构的小农经济国度内快速完成政治、社会现代化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道路。
今天,这一体制的许多方面已经不再完全适合中国社会,有了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但若是简单废除,不仅不实际,而且若是从预后的角度来考察,结果也不会好,因为目前还没有全面可行的制度替代,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具有政治凝聚力、组织力和推动力的政党。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过去近30年中,主要还是依靠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推动着中国的现代化。如果不是意气用事或意识形态挂帅,还真难说,有任何其他替代会比它能更为出色地领导中国的现代化。
即使在司法系统内,这一点也不能否认。中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尽管有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但是真正组织化地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还主要来自中国共产党(包括党员知识分子),并且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来启动,通过党的纪律来保证的;尽管有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我个人并不完全赞同,也尽管许多改革措施也已经证明有利有弊,有些甚至可能是利大于弊。尽管党的控制确实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的独立,但如果公道地说,这种党内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社会转型期间因其他替代制度还不完备而带来的诸如法官腐败、懈怠和偏私等问题。尽管这最后一点,在许多理想主义的法律人中是很有争议的。
我个人尊重他人的非议。但我认为这一点不是论辩本身可以解决的,对于这一点的功过利弊的真正清点还需要时间,需要试验和经验研究,最终得由后果说了算。我不愿在此匆忙结论,而更情愿接受争论甚至批驳。但这仍然表明研究中国近现代,特别是当代,党、政、司法关系必须有一种宏观的开阔的视野,而不能小家子气。匆忙的、仅仅基于西方经验的或基于意识形态的或基于西方政治家的战略考量而得出的结论是既没有学术价值,也没有实践根据和可能的。从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来看,从演化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必定是在各种制度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社会发展变迁的道路并没有预先的规定。我们必须对现当代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保持一种学术的理解;必要时,甚至应当给予认真的学术评价。
五、重构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框架
一旦理解了政党在中国近现代社会革命中的社会整合、表达和建国和制度创制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西方哪怕是成功的法治和司法经验保持一种适度的学术警惕。警惕不是敌视,只是不要因为西方法治成功,就把其本来是嵌在西方历史经验中的制度现状和理论表述抽象出来,当成了天经地义,成了标准,也就是成了意识形态。一旦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不符合这种本质上是西方社会经验之概括时,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所谓的学术批评的对象,就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情况在许多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中是相当普遍的。这并不是他们有意用意识形态作为评判标准,他们中有许多人确实在努力理解中国,但是西方社会的经验无形中会阻碍了他们设身处地地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样;阻碍了他们价值中立的同情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种状况;也阻碍了他们的想象力。他们的生活世界构建了他们想象的边界。
除了西方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外,影响西方学者并进而影响中国学者的还有一系列有关苏联东欧国家党政司法关系研究的文献。以西方法治国家经验为基础研究苏联东欧国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在共产党国家,政党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与共产党或多或少离心离德的官僚体制,这隐含的前提是两者的相对分离,两者的利益冲突,并且是官僚体制在先发生,共产党的控制在后发生。这种假定在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是成立的,因此可能是正确的。例如苏联早期和中期的许多红军将领,甚至是高级将领都来自白军,包括被错杀的图哈切夫斯基元帅以及二战的第一功臣朱可夫元帅;为了保证苏共的政治领导和控制,因此苏共派了政治委员来保证党的路线的执行。在苏联早期许多企业、政府部门也都是如此。正是基于苏联东欧国家的“政先党后”经验,欧美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共产党国家党干扰政的这样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在现当代中国不完全适用。因为在近现代中国,无论是在执政之前还是之后,也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党先政后。共产党则更是如此,共产党建立在前(1921年),共产党的军队(1927年)、政权和司法(1949年)的建立则在后,军队、政权和司法等国家机器都更多是共产党这个组织制度的创造。中国社会内长期流传的说法,是党创建了红军;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些说法是真实的,它有宣传的因素,却不是一个虚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全是我的发现,中国共产党其实很早就在实践上意识到了中国与苏东国家之间政工干部的差别。1936年,毛泽东就曾政治委员改任军事指挥员问题谈到了中苏之间的差别,即中共的军事干部、政治干部都是党培养起来的,不完全象苏联军队不少军事干部是从白军中转过来的,政治委员是党派到军队里监督一切的。[52]这种现象在中国共产党政权、军队和司法中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想一想中国军队的将帅,新中国的外交官和中国的第一批大型项目的建设者。
因此,本文并不是针对阿帕汉等国外学者;我在中国,并且用中文写作,我预期的最大量的还是中国读者,本文的真正意义在于这批读者。我已经论证了,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定不可能,也不应避开而必须首先要理解,中国近代历史以及中国政党这个相当特别的大背景。所谓不能回避政党问题,至少有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能不看到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构成中具有的几乎无所不在的巨大影响力,这意味着一定要把党作为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来看;因此,问题多多的中国司法现状也不是一种理论或观点错误导致的变态,而必须首先视为一种具体的常态。其次,尽管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有许多弱点、问题甚至错误,并且都直接间接与中国共产党相关,但绝不能因此就看不到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制度的贡献,事实上,有些缺点和错误与这些贡献很难区分,只是一个现象的两个方面。这两点,对于任何真正要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都是不能回避的。
对于许多中国当代学者来说,也许是出于对极左政治的厌恶、敏感和畏惧,出于对法治的向往,因此在讨论中国司法问题之际往往不愿或有意回避讨论政党;但本文也许还揭示了,这种沉默的背后也许还有另一种可能,现有的基本是基于西方经验的但被标签为普世的司法制度理论框架装不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因此,面对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与党政司法关系相关的问题之际,他们的回应方式大致是两种,一是大量列举外国的司法独立或司法审查的例子及其辉煌历史,或是想来说服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按照西方模式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甚至司法革命,或是寄希望不谈论政党,让政党的影响力在当代中国司法中逐渐消失。作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策略,这都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认为这种策略可能不会成功,甚至很天真。不可能成功的理由是,既然在中国党、政对司法的影响是历史构成的,已是一个既成事实,那么不论你喜欢与否,政党都是这个司法制度得以运转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如果要有效地改革司法,你就必须直面它。
回应的另一种方式是反对,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学者中也相当普遍,只是前提仍然是不努力理解这个制度的发生和现状。他们习惯于简单的把现状视为一个历史的错误,不看或看不到诸多中国变量,看不到这些变量构成中国当代司法的因果关系。他们坚持一种传统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而不能从一种谱系学的观点或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理解制度的历史,因此他们看不到哪怕当初曾经是司法中异己的力量,如今也已经被整合了。他们沉湎于想象中的纯真的司法诞生的那一辉煌时刻,以及那之后永远的天真无瑕和纯净。这种希望对于司法改革信念之确立以及司法改革的勇气都非常重要,但对于改革的成功毫无裨益。
上述两种态度,无论如何,问题都在于他们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因果关系的层面上直面历史。昨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今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今天,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党政司法关系一定需要调整改革。改革的出路,无论是1980年代中期提出的党政分开,还是今天的以扩大政党的包容代表性为特点“三个代表”,或是其他,都需要法律人的仔细、精细的并且是长期的工作。但是,历史的棘轮效应使得我们不可能从头开始。因此,如果不能够客观地看待中国司法的昨天,也因此很难合乎情理地理解中国司法的今天以及成功地展望中国司法的明天。昨天,作为今天制度中一个变量,一定会影响明天。而且,无论如何,在现代国家,政党都一定会影响司法,政党政治是现代司法制度构成和运作的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肩负改造中国建设中国的历史使命的政党,一个在当代中国无所不在的政治力量,哪怕你反对它,也无法否认它;即使有一天它不再是执政党,它存在,就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对司法有影响。总之,我们都必须客观地而不是概念性地了解中国司法中的政党,不仅为了中国的法律学术,也为了中国的法律实践。
2005年10月29-11月15日初稿于杭州-北京—深圳,2005年12月17日二稿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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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电子信箱:sulizhu@law.pku.edu.cn。冯象先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侯猛博士、香港城市大学贺欣博士以及北大法学院博士生沈明曾阅读过本文初稿,并提出了认真细致的评论,在此表示感谢。
[①] 这是1973年12月,毛泽东在会见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时就邓小平参加政治局并担任总参谋长的问题发表的讲话。毛泽东之前在其他地方也曾多次有过类似的表达,例如,“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参见,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32页。
[②] Frank K. Upham,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 Justice in Rural China”, Yale Law Journal, vol. 114:1675 (2005).
[③]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 Upham, p.1700.
[⑤] Upham, p.1698, 1703.
[⑥] Upham, pp.1703ff.
[⑦] 孙中山曾说:“俄国革命六年,其成绩既如此伟大;吾国革命十二年,成绩无甚可述。故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议的讲话》(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7-268页)。他又说“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国上。”(《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1924年1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3-104页)。
[⑧] 参见,前注①。
[⑨]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99页。
[⑩] 例如当时社会上有胡适这样的独立知识分子;但有很多技术官僚和政治色彩很淡的知识分子也先后参加了国民党,著名的如冯友兰、朱光潜等。
[11] 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
[12]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13] 许多研究曾考察了国民党训政期地方党政关系,认为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具体形式是在中央实行“以党统政”,在地方则实行党政分开与合作、“以党监政”。根据1938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党政关系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中央是以党统政;省及特别市是党政联系;县则是党政融化即融党于政。后两种形式没能保证地方党部对地方政府的切实有效领导,不仅往往是貌合神离,而且在地方党政纠纷的结果中,经常是地方政府击败地方党部而获胜,而它的失败又进一步削弱了地方党部的力量和影响。参见,王贤知:《抗战期间国民党组织建设与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230-250页;又参见,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益阳师专学报》1998年第2期,第31-34页;《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史学月刊》1999年第2期,第53-58页。
[14] 关于司法的“党化”,最早是徐谦于1926年提出了这一观点;1934年,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居正则对此有了更为系统的阐述。根据居正,党化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第一“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第二是“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最重要的是司法官都要“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10期。转引自,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0-204页。
[15]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一系列汉奸案件的审理上就有所体现;许多案件的审理、审理速度以及审理结果都直接取决于国民党最高领袖的意愿。参见,文斐编:《我所知道的汉奸周佛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段(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17] 例如,2005年10月26日去世的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在新华社发布的荣的简历中,就称其为“共产主义战士”;孙中山夫人宋庆龄、著名作家茅盾都在去世之前要求并被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8] 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一文中就强调指出:“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6月1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19] 中共十六大《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1945年的中共七大党章的相应提法是“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
[20]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一文件对执政能力的界定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22] 例如,历史上,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中的水利部部长是非中共人士傅作义,水利部的中共党组书记则是副部长李葆华;1949年以后中国科学院第一任院长是当时的非党人士郭沫若(1956年重新入党),党组书记先后是副院长陈伯达、张稼夫、张劲夫、方毅等。如今,尽管外交部部长李肇星是中共党员,并且是中共中央委员,党组书记则由同样是中共中央委员的戴秉国担任。
[23] 我在《送法下乡》中就分析过这样的案件。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129-131页。
[24] 例如,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庄会宁:《开创司法为民新境界——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1期。
[25]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有关的背景,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26] 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7-42.
[27] Robert H. Bork,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The Political Seduction of the Law, Simon & Schuster, 1990.
[28] 有经验研究表明,法院越重要,法官人选的确认越难;长期以来,确认率下降了,确认时间大大延长了,但法官的质量却在下降;并且越是后来被证明是成功的法官,越是难以被确认。研究认为,也许反对总统的那个党派的参议员就是不希望确认那些最有能力的法官只是因为这些法官将来会有最大的影响。参见,John R. Lott, Jr., “The Judicial Confirmation Process: The Difficulty with Being Smart,”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5/2, pp.443-444。
[29] 参见,Lucas A. Powe Jr, The Warren Court and American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arl M. Maltz, The Chief Justiceship of Warren Burger, 1969-1986,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2000; Tinsley E. Yarbrough, The Rehnquist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and Earl M. Maltz, ed., Rehnquist Justice: Understanding the Court Dynamic,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3。
[30] 参见,Richard A. Posner, 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以及 Cass R. Sunstein and Richard A. Epstein, ed., The Vote: Bush, Gore, and the Supreme Cour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31] 参见, Laurence H. Tribe, Constitutional Cho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32] 转引自,马修斯:《硬球:政坛成败的真实法则》,林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
[33]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rev.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reface pp. viii-ix, and p.412. 又参见 Ronald Dworkin, “Is There Really No Answer in Hard Cases?” University of New York Law Review Vol. 53 (1978) pp.1-32, and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19-145。
[34] 参见,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章注11。
[35]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道路通向城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6] 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2000年6月18日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14次修正),序言,“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革命,……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37] 因此除了强调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特别重视各个时期的“统一战线”(《党章》总纲),毛泽东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获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国民党也有类似的要求,可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第2条宣称“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第6 条则要求国民党“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38] 中共七大《党章》总纲中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中共十六大《党章》总纲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关于国民党,可参见,《中国国民党章程》,第3条: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第4条: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第5条: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后,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以及第12章:纪律与奖惩。
[39] 最典型的,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会通过的《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法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1931年,在蒋介石召开的“国民会议”则进一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代表国民大会”指挥监督行使国家统治权之设有五院等的国民政府,因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法理。参见,徐骏华:《蒋介石成败录》,北京:团结出版社,第12章。
[40] 邓小平:“‘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41] 柯伟林:《二十世纪中国》,《二十一世纪》,2001年10月号,第114-124页。他指出的另外两个特点是,“党国是军事化的政体”以及“党国有一个领袖”。
[42] 有关这一问题,可参见,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43] 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
[44] 可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其中“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1950),“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1952)等文章。
[45]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46] 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47]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48] 1986年6月邓小平提出了这一想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4页),同年9月,他又进一步指出要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同上,第179页)。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13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赵紫阳在大会上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正式把实行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
[49] 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50]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
[51] 最近的尝试是,2003年1月14日,《工商时报》以“深圳将成党政分离政改先锋”为题报导了外电称“中国共产党自一九四九年建政以来最大胆的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力自行政及立法体系中分出,实现党政分离,并引进西方三权分立─深圳市政府、市人大及法院相互制衡”。
[52] 杨成武:《杨成武回忆录》(上),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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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国家博物馆有个展览,展品借自德国三家最大的博物馆。展览题目是《启蒙的艺术》。东西很多,我印象最深是康德的皮鞋。德国人都很高大,他的鞋怎么那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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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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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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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华尔街抗议运动是否会改变美国的方向还需时日才能确认,但这些抗议已经引发了来自华尔街的歇斯底里反应,也就是来自那些超级富豪,那些为最富有的0.01%阶层忠诚服务的政客和学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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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开始,词学大师龙榆生先生的子女开始全面清理家藏遗物,得近人书札若干,陆续整理,得陈寅恪致龙榆生的信函十三封,其中包括:附有诗笺之信札六封、未附诗笺之信札三封、仅有诗笺的信札四封。另有空白信封三个,零散诗笺三纸、便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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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一样。那个罪就是"中国与资本主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每一个毛孔都是肮脏的。这十多年来,知识产权的法越来越完善,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复辟最核心的策略。这是我在《政法笔记》中反复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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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小说是取之不尽的富矿,小说研究因此才如此激动人心,令人神往。……无论如何,我今天仍然认为,重要的是从小说中发现有意义的问题,而其中的关键又在于学会解读小说的文本。只有在小说文本内部有所发现,才可能有效地与历史研究对接,或从事跨学科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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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直接的语言及其它历史资料,要研究古代北族纷歧错杂的部族名称与制度名号,常常会陷入“文献不足徵”的困境,或竟不免穿凿附会、强立异说①。可是,随着学术研究的积累和推进,如果我们能够深入广泛地参考各相关学科的成绩,即使原始史料并未增加,对原始史料的认识却可以越来越丰富。对于研究北族名号来说,我认为近代以来国际阿尔泰学(Altaic Studies)的研究成果,特别是阿尔泰语言研究的成果,我们是必须重视和参考的,甚至我们也应把其中有关内亚(Inner Asia)民族语言的探索视作中国史研究的重要积累。在这一前提下,科学地探寻北族部族称号与制度名号的发生与发展,就是可能的和理应尝试的。本文以考察鲜卑拓跋部的得名为题,意在通过这一个案研究,揭示或部分地揭示魏晋时期鲜卑诸部得名的一般情况,从而扩展我们对中古时期北方民族部族传统的认识。作为部族名称的“拓跋”是如何得来的?魏晋时期鲜卑诸部的得名,是不是有大体相似的路径?借助国际阿尔泰学界对阿尔泰诸语言特别是对突厥语和蒙古语的研究,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一研究推向新的阶段。本文还将使用基于北族政治文化传统而总结出来的“名号分化——官号与官称”的分析方法②,加强我们对北族各种专有名号(proper names)的分类和定性,希望有助于我们从北族名号的乱麻中理出头绪,为整理中古民族史的纷乱史料提供一条新的途径。一、拓跋语源的检讨对于“拓跋”语源,《魏书》开篇就有解释:“黄帝以土德王,北俗谓土为托,谓后为跋,故以为氏。”③《资治通鉴》载北魏孝文帝改姓诏书,亦称“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④。这种说法后世或偶有信从者,如清人吴广成辑《西夏书事》,犹称“北魏孝文取拓跋为土之义,改元氏”⑤。然而北魏官方对于“拓跋”语源① Denis Sinor, Central Eurasia, in Denis Sinor ed., Orientalism and History,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109-110.② 罗新:《可汗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177-188页。③ 《魏书》卷一《序纪》,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1页。④ 《资治通鉴》卷一四○齐明帝建武三年,中华书局标点本,1956年,4393页。⑤ 龚世俊等:《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132页。 1的这一解释,深为现代史家所怀疑,或斥为“假托”、“附会”①,或看成“造作先世事实以欺人”②。《宋书》虽然说“索头虏姓託跋氏,其先汉将李陵后也”③,但并没有解释“託跋”词义。《广韵》记录“或说自云拓天而生,拔地而长,遂以氏焉”④,显系望文生义。《南齐书》云:“初,匈奴女名托跋,妻李陵,胡俗以母名为姓,故虏为李陵之后,虏甚讳之,有言其是陵后者,辄见杀,至是乃改姓焉。”⑤这又不过是《宋书》说法的变种。拓跋,或写作托拔、託跋、拓拔等等,应该都是同一个代北名号的中文音译。如果没有新的历史资料及历史比较语言学方法的介入,这个问题只会是死水一潭。19世纪末发现于蒙古高原鄂尔浑河与土拉河流域的鲁尼(Runic)字母古突厥文碑铭,给拓跋一词的研究提供了新资料。阙特勤碑、毗伽可汗碑及稍晚发现的暾欲谷碑,都有一个专门的名词(鲁尼文是自右向左书写)指代唐朝,其罗马字母转写形式为t(a)bg(a)ç ⑥,或作tabγač ⑦,也写作tabgatch等形式,都是古突厥文的西文转写。这个指代唐朝的名词,本义究竟是什么,经历过长久的争论。夏德(F. Hirth)提出tabγač是“唐家”一词的突厥文对音转写(后来桑原骘藏在此基础上提出“唐家子”一说⑧),他还指出tabγač与拜占庭历史学家Theophylacte Simocatta所提到的Taugast⑨,以及《长春真人西游记》里用来称呼汉人的“桃花石”一词⑩,应有共同的语源(etymology)11。这就把突厥碑铭资料与传世的文献史料结合了起来。问题是,Theophylacte Simocatta所讲述的Taugast国内对立的两个政权之一渡过大河实现统一的战争,一般认为就是隋平陈的战争,时间早于唐。而据卜弼德(P. A.① 白鸟库吉:《东胡民族考》上编,收入白鸟库吉《塞外民族史研究》上册,东京:岩波书店,1986年,147-149页。《东胡民族考》有中译本,方壮猷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120-123页。本文此后各注所标《东胡民族考》页码,都是指中译本。② 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90页。③ 《宋书》卷九五《索虏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2321页。④ 陈彭年:《钜宋广韵》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南宋闽中刻本,1983年,410页。胡三省亦引用这一说法,文字小异,见《资治通鉴》卷七七魏元帝景明二年胡注,2459页。⑤ 《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72年,993页。⑥ M. Springling, Tonyukuk’s Epitaph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emitic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s, vol. 56, No. 4 (Oct., 1939), p. 365; Talât Tekin, Orhon Yaıitları, Ankara: Türk Tarıh Kurumu Basinm Evı, 1988, p. 2; Talât Tekin, Tunyukuk Yazıtı, Ankara: Sımurg, 1994, p. 3.⑦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1968, p. 231; Volker Rybatzki, Die Toñuquq-Inschrift, Szeged: the Department of Altaic Studies (University of Szeged), 1997, p. 43.⑧ 桑原骘藏:《蒲寿庚考》,中译本,陈裕菁译,中华书局,1954年,103-109页。⑨ Theophylacte Simocatta的原著为希腊文,其法文翻译参看: George Ceodès (戈岱司), Testimonia of Greek and Latin Writers on the Lands and Peoples of the Far East, 4th c. B. C. to 14th c. A. D., Chicago: Ares Publishers Inc., 1979, pp. 138-141. 该书有中译本,即《希腊拉丁作家远东文献辑录》,耿昇译,中华书局,1987年,104-106页。英文译本请参看: Henry Yule (裕尔), Cathay and the Way Thither, new edition,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l Publishers Pvt. Ltd., 1998, Vol. 1, pp. 29-33. 此书亦有中译本,见《东域纪程录丛》,张绪山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17-18页。⑩ 李志常:《长春真人西游记》,党宝海译注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51页。11 Friedrich Hirth, Nachworte zur Inschrift des Tonjukuk, in: W. Radloff, Die Alttürkischen Inschriften der Mongolei, Zweite Folge, St. Petersburg : 1899, p. 35. Rprinted in two volumes, Osnabrük: Otto Zeller Verlag, 1987.2Boodberg)研究,那个故事描述的本是北周灭北齐并统一北方的历史,时间就更早了①。因此,可以肯定Taugast与唐无关。自从伯希和(Paul Pelliot)与白鸟库吉分别提出tabγač是指拓跋以后②,这种从历史和语言两方面都能获得圆满解释的说法,已经成为国际突厥学界的通行观点,尽管种种新说迄未停止其涌现③。《长春真人西游记》里中亚人称呼汉人的“桃花石”一词,也由于1917年在土耳其发现麻赫穆德·喀什噶里(Mahmud Kashgari)的《突厥语大辞典》(Dīwā Luγāt at-Turk),而找到了原型。《突厥语大辞典》收有tawγāč一词,义为马秦(Māsīn),马秦加上秦(Sīn)和契丹(Khitāy)的范围,也可以统称tawγāč④。可见tawγāč就是指中国,“桃花石”乃是tawγāč的中文译写。因此,突厥碑铭的tabγač,拜占庭史料里的taugast,与11世纪流行于中亚突厥诸族中的tawγāč,都是指中国(至少是指北部中国)。这几个词汇有同源关系,而突厥碑铭里的tabγač是其中最为原始的形态,它是北魏统治集团的核心部族“拓跋”部名称的突厥文音译。⑤克劳森(Sir Gerard Clauson)《十三世纪以前突厥语语源辞典》(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收有tavğaç一词(即tabγač),解释为“一突厥部落名,其中文转写作‘拓跋’”。⑥关于拓跋是否突厥语部族的问题,我们另外讨论,这里我们只注意突厥人以拓跋部名当作中国北方政权称谓的问题。依据白鸟库吉和克劳森的意见,突厥是在拓跋统治中国北方的时代与中国发生联系的,因而以其部族名称代指华北政权及其统治区域。⑦可是,突厥与西魏第一次进行正式官方联系,是在西魏文帝大统十一年(545)⑧,非正式往来更在三年之前或更早⑨,而宇文泰复鲜卑旧姓在西魏恭帝元年(554)⑩。也就是说,突厥与西魏发生军事、政治接触的十多年之后,西魏皇室才复姓拓跋,而且不出三年即被宇文氏取代,为时短① Peter A. Boodberg, Marginalia to Histories of the Northern Dynasties,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 3, No. 3/4 (1938), pp. 223-253. 此文后收入Selected Works of Peter A. Boodberg, compiled by Alvin P. Cohe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 pp. 265-349.② 伯希和:《支那名称之起源》,中译本,载冯承钧译《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译丛》一编,商务印书馆,1962年,40-41页;白鸟库吉:《东胡民族考》上编,131-132页。③ 最新的解说是由芮传民作出的,他认为tabγač是中文词汇“大汉”的突厥文转写;此外,他还介绍了历来中外学者对tabγač的各种假说,请看芮传民《古突厥碑铭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134-147页。④ Mahmūd al-Kāšgari, Compendium of the Turkic Dialects(Dīwā Luγāt at-Turk), Edited and Translated with Introduction and Indices by Robert Dankoff, in collaboration with James Kell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1982, Part I, p. 341.⑤ 张广达:《关于马合木•喀什噶里的〈突厥语词汇〉与见于此书的圆形地图》,载张先生《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57-82页。⑥ Sir Gerard 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72, p. 438.⑦ 白鸟库吉:《东胡民族考》上编,131-132页;Sir Gerard 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 p. 438.⑧ 《周书》卷五○《异域传下》,中华书局标点本,1971年,908页。⑨ 岑仲勉:《突厥集史》,中华书局,1958年,15页。⑩ 《周书》卷二《文帝纪下》,36页;《资治通鉴》卷七七梁元帝承圣三年,5111页。 3暂,匆匆有如奔驷。在恭帝元年之前的六十年间,皇室姓元,国号为魏(亦偶有称代者),经历了几代人之久,必已深入人心。这个时候突厥人所了解的西魏,哪里会有拓跋的名号呢?我认为,漠北部族以拓跋名号称呼北魏及其统治区域,要远远早于突厥人与西魏的初次接触,而且这一传统很可能是由敌视北魏的漠北政权建立的,当然这个政权就是柔然。柔然几乎是在北魏道武帝率领拓跋联盟创建政权的同时,开始其争霸草原的长期战争,而柔然的游牧政权也是在与拓跋部落联盟的对抗中渐渐形成的。①柔然并未认可北魏对于大漠南北草原地区的统治权,自然也不会接受北魏的国号及其历任皇帝的年号,可以想像的情况是,柔然仍然以拓跋部的本来部族称号来称呼北魏国家。这种在名称上做文章以显示敌对政治态度的做法,也反映在北魏太武帝改柔然之名为蠕蠕上。②随着北魏逐步统一北方,柔然及其统领下的漠北草原诸部所称呼的拓跋,也渐渐扩大其内涵,终于变成了指称北部中国的一个固定名词。作为柔然部落联盟的成员,突厥是从柔然政权接受了tabγač一词的。这就意味着,从柔然与拓跋为敌算起,一个半世纪以后突厥人使用的tabγač一词,很可能早已完全失去了拓跋部族名称的原本词义了。既然如此,经过柔然而传递到突厥部族中的tabγač,无论概念内涵还是构词形式或发音方式,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简单地把tabγač解释为部族名称,很可能是不符合事实的。这也可以帮助解释,为什么学者们难以从语源学上解读tabγač一词。因此,尽管具有语言上的亲缘优势,但突厥人的tabγač一词,未必会比中文音译的“拓跋”一词,更接近拓跋名号的原本音、义。要解释“拓跋”名号的词义,不应该完全放弃北魏统治者自己提供的信息。根据孝文帝的改姓诏书,“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这个说法即使有自美姓氏来历的一面(特别是与黄帝的土德联系起来,明显是一种攀附③),也可能有包含真实历史线索的一面④。白鸟库吉是最早利用这一线索的学者,即使他只是部分地相信这一线索的价值。根据《魏书》和孝文帝诏书对于拓跋二字的解释,拓跋是一个复合词,是由表示土地的拓与表示君主的跋两个单词复合而成的。白鸟库吉在蒙古语里找到表示泥土的tôhon和toghosun,推测即是拓跋之“拓”;又在通古斯语中找到表示君长的boghin,推测即拓跋之“跋”的对音。然而尽管作了这一研究,白鸟库吉自己并不满意,他相信所谓“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的解说,仍然① 内田吟风:《北アジア史研究•鲜卑柔然突厥篇》,京都:同朋舍,1975年,280-283页。② 周伟洲:《敕勒与柔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81-85页。③ 有关民族融合、社会整合中大量存在的攀附问题,请参看王鸣珂:《论攀附:近代炎黄子孙国族建构的古代基础》,《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3本第3分,2002年,583-624页。④ 内田吟风:《北アジア史研究•鲜卑柔然突厥篇》,96页。 4是拓跋氏为了自我夸耀,取其音近而进行的一种附会,因此拓跋本义“仍属不明也”。①著名的蒙古学家李盖提(Louis Ligeti)在他那篇研究拓跋语言属性的文章里,证明北魏统治者自己的这一解释是可信的。李盖提考证《三国志》所记的“託纥臣水”与《新唐书》所记的“土护真水”是同一条河流,而“託纥臣”与 “土护真”就是蒙古语词taγušin或toγočin,意思是“土,泥土”,而这个词与拓跋之“拓”是同一个词。②因此,拓跋的确是一个复合词组,是由拓与跋两个不同词义的北族词汇联合构成的。既然拓跋之拓恰如北魏统治者自己的解释那样是“土”的意思,那么拓跋之“跋”是否的确是“后(君主)”呢?近年林安庆(An-King Lim)发表的有关中国北方地带突厥语成份的几篇文章③,对于这个研究的推进有很大帮助。他在一篇研究拓跋语源的文章里,和白鸟库吉一样,抓住“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的历史线索,首先建立“拓跋”二字的中古读音,然后在阿尔泰语系各语言中寻找音义相应的词汇。④根据林安庆的研究,与“拓”对应的词汇是[to:ğ],与“跋”对应的是[be:g],两者都是突厥语词汇。克劳森解释to:ğ为尘土、泥土⑤,be:g为氏族和部落首领,并怀疑可能最早是借自中文表数量的“百”字(这个说法源自很多突厥学者的猜测,恐怕是不能成立的)⑥。林安庆还发现,今天厦门方言中的拓跋发音,与突厥语这两个对应词汇几乎没有分别。他得出结论说,汉字“拓跋”二字并不是古突厥文tabgatch(即tabγač)的对音转写,而是古突厥文[to:g beg]这一复合词组的对音转写,其词义正是土地之主人,完全证实了北魏官方自己的解释。这一研究确认了我们在前面对tabγač一词经柔然传递至突厥过程中音义发生变异的猜测。从tabγač本身,无法分解出[to:g beg],也就是无法探究其语源。从李盖提和林安庆的研究出发,我们还可以分析“拓跋”这一词组的性质。根据我们对内亚政治文化传统中可汗号、官号的观察,以及我们对内亚诸族政治制度的制度形式及其名号演化的认识⑦,可以知道 “拓跋”是一个由官号与官称相结合的复合词。“拓”是官号,“跋”是官称,“拓”是修饰“跋”的,“拓跋”结合在一起就成为政治实践中某一固定的名号。关于“拓”(即to:g)作为官号的应用,我们还可以举出突厥时代的一个例证。据《旧唐书》: “阿史那社尒,突厥处罗可汗子也。年十一,以智勇称于本蕃,① 白鸟库吉:《东胡民族考》上编,128-129页。② Louis Ligeti, Le Tabghatch, un dialecte de la langue Sien-pi, in: Louis Ligeti ed., Mongolian Studies, Budapest: 1970, pp. 265-308.③ 除了本文重点介绍的一篇之外,还值得推荐的一篇是他在韩国杂志上发表的:An-King Lim, Old Turkic Elements in Certain Apellatives of Ancient Han Frontier Histo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entral Asian Studies, Vol. 4, 1999.④ An-King Lim, On the Etymology of T’o-Pa,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 44/1(2000), pp.30-44.⑤ Sir Gerard 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 p. 463.⑥ Sir Gerard 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 p. 322.⑦ 罗新:《可汗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177-188页。 5拜为拓设,建牙于碛北。”①拓设,即[to:g šad],“拓”是“设”的官号。对于beg(跋)作为官称的使用,还有古突厥文碑铭的证据。阙特勤碑东面第20行有b(a)rs b(e)g②,或转写作bars bäg③。Talât Tekin解释bäg为“主人、首领、统治者的一种称号”④。有的中文译本把bars bäg音译为“拔塞伯克”⑤,这种处理也基本可以反映官号与官称相结合的性质。不过,《旧唐书》里记有一个突厥首领为“拔塞匐”⑥,蒲立本(Pulleyblank)认为这个名号对应的就是阙特勤碑铭里的bars bäg,唐代以汉字“匐”对译bäg的例证很多⑦。岑仲勉迳译bars bäg作“拔塞匐”⑧,是比较可取的。这里,Bars(拔塞)是beg(匐)的官号。当然bars也可以用作其它官称的官号。《旧唐书》还记录西突厥弩失毕五俟斤之一曰“拔塞幹暾沙钵俟斤”⑨,拔塞是俟斤的官号,犹如阙特勤碑铭中Bars是beg的官号。拓(to:g)意为土地,可引申为国土、领土。突厥语中以“国土”作为美称和官号的辞汇,还有el,中文或译作“伊利”。突厥有伊利可汗,学者认为即El Qaγan,其可汗号el意为土地。⑩古突厥碑铭中的ellig的词根就是el, 回鹘九姓可汗的可汗号里有“颉”字,是这个词的异译。11 西晋时期拓跋部的首领有个猗卢,“猗卢”也可能是el一词的异译。以“土地”为美称,与土地、土壤所代表的国土、领土有关。春秋时晋公子重耳避难于卫,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子犯却说“天赐也”,杜预的解释是“得土,有国之祥,故以为天赐”12。高句丽第十八代王伊连“号为故国壤王”,亦以壤为王号13。正如下文所要论证的,拓跋一词中的“跋(beg)”在魏晋鲜卑诸部的部族名号中发挥① 《旧唐书》卷一○九《阿史那社尒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75年,3288页。② Talât Tekin, Orhon Yaıitları, p. 12.③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234.④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311.⑤ 芮传民:《古突厥碑铭研究》,222页。芮传民在注释里解释了作如此翻译的理由,见该书251-252页。关于伯克制度自突厥以后至清代的变迁情况,请参看苗普生《伯克制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1-22页。有关清代新疆的伯克制度,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有专章讨论,中译本,凌颂纯译,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121-222页。⑥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上》,5165页。⑦ Edwin G. Pulleyblank, The Chinese Name for the Turk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Vol. 85, No. 2 (1965), pp. 121-125. 这种把bäg对译为“匐”字的情况,还得到古吐蕃文史料的证实。请参看Christopher I. Beckwith, The Tibetan Empire in Central Asia,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 p.58, note 23. 除了把beg译作“匐”以外,唐代史料也把beg译作“辈”。如《新唐书》叙坚昆国曰:“其酋长三人,曰讫悉辈,曰居沙波辈,曰阿米辈,共治其国。”见《新唐书》卷二一七下《回鹘传下》,中华书局标点本,1975年,6149页。⑧ 岑仲勉:《突厥集史》,882页。⑨ 《旧唐书》卷一九四下《突厥传下》,5186页。⑩ Omeljan Pritsak, Old Turkic Regnal Names in the Chinese Sources, Journal of Turkish Studies, Vol. 9 (1985), pp. 205-211.11 Volker Rybatzki, Titles of Türk and Uigur Rulers in the Old Turkic Inscriptions,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 44/2 (2000), p.207.12 杜预:《春秋经传集释》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335页。13 金富轼:《三国史记》卷一八,见郑求福等《译注三国史记》,第1册,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1996年,182-183页。 6了极为突出的作用。显然这个词在突厥时代及突厥语诸民族的历史中相当常见,但它是不是一个突厥语词呢?虽然林安庆认为这是一个突厥语词,但是克劳森却无法在突厥语中找到它的语源。巴赞(Louis Bazin)和博文(Harold Bowen)为《伊斯兰百科全书》(The Encyclopaedia of Islam)所写的“beg or beγ”条,列举了中亚突厥语诸民族使用beg一称的情况,①很显然他们也不能找到这个词的突厥语语源,可是他们在明确指出突厥语的beg是借词之后,却又猜测beg很可能是从伊朗语借入的,其原型是萨珊王朝王号中的bag, viz,意为神圣(巴格达Bag-dād即由此得名)。Karl Menges认为,bäg是从baγa演变而来的②,巴赞一再强调bäg的源头在伊朗语之中③。然而根据我们的研究,baγa与bäg都是很早就出现在说古蒙古语的蒙古高原东部的族群中间了,它们同时并存,甚至一起组合成新的、较为稳定的名号(莫贺弗)。因此不能得出bäg源于baγa的结论。而且,如果认为bäg是从萨珊波斯时代的王号借入阿尔泰民族中,那么,蒙古高原上出现bäg的时间,绝不能早于萨珊波斯的鼎盛时期。伊朗学家一般认为萨珊的兴起不得早于3世纪,3世纪后期萨珊政权的影响力开始深入到阿姆河以北的草原地带。④可是正如我们下面就要论证的,这恰恰是蒙古高原上鲜卑诸部的政治发育进入全新时期,即从部落向酋邦(chiefdom)或原始国家(premitive state)跃进的时期,也正是各部首领的官号中包含有bäg名号的时期。这说明,鲜卑诸部采用bäg称号,并不晚于萨珊波斯,自然也谈不上从萨珊波斯借入这一称号。因此,对于bäg或beg一词的语源,现有的解释还是不够的,新的突破很可能仰赖我们对中国北族名号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有关“拓跋”语源的探讨,到此暂时告一段落。现在可以肯定,拓跋这个长期作为部族名称并进而成为部族核心家庭姓氏的名词,原本不过是作为官号与官称相结合的一组复合词,也就是说,很可能本来只是该部落某一首领所担任的职务的名号(这种名号包含官号与官称两个部分),后来竟然凝固而成为部族名称和家族姓氏。这种以官为氏的例证,在华夏与北族中都很容易找到。与拓跋同时的北族的例子,最明显的是建立了北凉政权的卢水胡沮渠氏,正是号称“其先世为匈奴左沮渠,遂以官为氏”⑤。沮渠的语源早已无迹可寻,但幸好拓跋一词还可以获得以上所述的分析。以此分析为基础,我们将尝试对中古早期的北方民族问题,进行更深入、更有趣的考察。① The Encyclopaedia of Islam, vol. I, 1159a. CD-Rom edition,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② Karl Menges, Titles and Organizational Terms of the Qytan (Liao) and Qara-Qytaj (Śi-Liao), Rocznik Orientalistyczny, Tomo XVII (1951 - 1952), pp. 68-79.③ Louis Bazin, Pre-Islamic Turkic Borrowings in Upper Asia: Some Crucial Semantic Fields, Diogenes, vol. XLIII (1995), pp. 35-44.④ Richard N. Frye, The History of Ancient Iran, München: 1984, pp. 291-292.⑤ 《太平御览》卷一二四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北凉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602页。 7二、魏晋时期鲜卑各部的部族名号以上对拓跋语源的讨论,说明拓跋得名于一组由官号(拓,即to:g)与官称(跋,即beg)相结合的名号。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中文史料所记录的北族职官体系里,前于拓跋的匈奴①,后于拓跋的突厥②,以及与拓跋同时的柔然③, bäg都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官职出现。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求助于中文以外的、史料价值更为重要的史料。在古突厥碑铭里,bäg显然是常规的政治职务,代表着某种政治地位。暾欲谷碑第二碑西面第1行和第7行记突厥军队与十箭(On Oq)的战争,称突厥部族首领和十箭部众首领时,表示首领的词是bägläri,正是bäg(即beg)的复数形式。④由于暾欲谷碑此处所说到的bäg是一种泛称,并不是指某一位具体的bäg,所以只有官称而没有官号。Tekin解释复数形式的bägläri为“突厥贵族、上层社会、大人、武士”⑤。在古突厥碑铭里,bägläri与buyruq常常作为贵族和官员阶层的代称,buyruq意为大臣、高官⑥,唐人译作“梅录”⑦。克劳森把buyruk解释为可汗之下负责军、政事务高级官员的通称(generic term)⑧。古突厥碑文里bägläri与buyruq同样起着通称的作用。中文里这种通称有“官”、“大臣”等等,并不是具体官职。bäg与buyruq是不是并不作为具体官称使用呢?前面提到bars bäg,证明bäg也许同时还是一种具体官称。中文史料里,回纥时期梅录常常用作官号(梅录啜、梅录将军),也用作具体官称(大、小梅录)。我们在研究官号与官称起源演化的问题时,已经指出官称与官号有着共同的名号起源,名号分化为官称与官号,“官号与官职都是从名号中发展出来的,一部分名号凝固成为官职,一部分名号成为官号,某些名号在凝固为官职的同时,其‘美名’、‘美称’的属性并未消失,仍然可以被当作修饰词使用,也就是说,同时保留了官号的形式”⑨。可以肯定的是,与可汗、设、特勤、达干等等为人熟知的突厥官称一样,匐(bäg)和梅录(buyruq)也是从美称、美名的名号发展而凝固成为某种官称的,但它们又都保留了官号的形式,可以用于修饰其它官称,或仅仅作为美称、美名使用。这种官称、官号、美名与美称的纷繁重叠,是内亚社会政治制度发育历史的重要特征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即使已经知道拓跋是一组官号与官称相结合的名号,也很难确认拓跋之跋是否某一具体官称,更无从了解它是从哪① 谢剑:《匈奴政治制度的研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1本第2分,1969年,231-272页。② 杜佑:《通典》卷一九七《北狄·突厥上》,中华书局,1988年,5402页。③ 周伟洲:《敕勒与柔然》,165-173页。④ Volker Rybatzki, Die Toñuquq-Inschrift, pp. 65-67; Talât Tekin, Tunyukuk Yazıtı, pp 17-19.⑤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311.⑥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322.⑦ 岑仲勉:《跋突厥文阙特勤碑》,《辅仁学志》第六卷一、二合期,1936年。⑧ Sir Gerard 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 p. 387.⑨ 罗新:《可汗号研究》,184页。 8一个政治组织内获得的。值得注意的是,魏晋时期各鲜卑部族的部族名称,有很多与拓跋一样是由官号与官称相结合的一组名号,而且其官称部分与拓跋一样也是bäg,虽然中文翻译时用字不同,但经过研究可以肯定都是bäg一词不同的的中文音译(transliteration)。最明显的是秃发。钱大昕早就说过,秃发与拓跋,本同音异译①。《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史部,有《托跋凉录》十卷②,《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上》写作《拓跋凉录》③,这部南凉史书,应当是北魏迁洛以前的作品,那时南凉国姓,与北魏相同,故称拓跋凉。孝文区别南凉国姓曰秃发,改为源氏,而以北魏皇室独专拓跋,改为元氏④。此后有关南凉诸史,遂尽用秃发一姓⑤。尽管史书中有关秃发与拓跋同源异流的证据很多,但我怀疑都是北魏太武帝接纳源贺(贺豆跋)成为拓跋宗室以后伪造的。秃发鲜卑同样得名于[to:g beg],但被译成含有贬义的秃发,很可能是由于这一部族从未与江左的东晋和刘宋建立官方联系,并且对于仇池等地构成威胁⑥。太武帝接纳源贺,赐予同姓,就是否定了江左的译名,允许源贺一家使用拓跋姓氏。然而《宋书》记元嘉二十九年有北魏“长社戍主永平公秃发幡乃同”⑦,《资治通鉴》作“秃髠幡”⑧。如果作秃发是,那么存在两种可能:一,源贺以外的南凉宗室未必得到了改姓的许可;二,这个秃发幡乃同尽管已经改姓,但刘宋人知道他来自南凉的背景,因此仍然译其姓氏为秃发。到孝文帝改革姓氏,别秃发、拓跋为源、元二氏,其实就是要澄清二者同音不同源、同名不同实的事实。《魏书》还特地解释了“秃发”得名之由来:“初母孕寿阗,因寝产于被中,乃名秃发,其俗为被覆之义。”⑨这个解释应当是北魏人所给出的,目的正是为了区别秃发与拓跋,掩盖拓跋与秃发同音异译的事实。无论秃发与拓跋部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遥远而难以确认的亲缘关系,秃发与拓跋一样得名于[to:g beg],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十六国时期建立了西秦政权的陇西鲜卑乞伏部,其部族名称“乞伏”,或作乞扶、乞佛、①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二二,商务印书馆,1958年,446页。② 《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3年,963页。③ 《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上》,1993页。④ 罗新:《北魏直勤考》,《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27页。⑤ 姚薇元认为秃发是魏收所改,见姚薇元《北朝胡姓考》,中华书局,1962年,239页。其实改南凉拓跋为秃发,要早得多。崔鸿《十六国春秋》有《南凉录》,已尽改为秃发,见《太平御览》卷一二六南凉三主各条,609页。亦请参看白鸟库吉《东胡民族考》上编,128-133页。⑥ 由于政治关系不同而有不同译名以见褒贬之义的情况,既发生在部族名称上,也发生在个人名字上。前者如南朝译柔然为芮芮,北魏译作蠕蠕;后者如北凉的第二任君主,南朝译作沮渠茂虔,北魏译作沮渠牧犍。⑦ 《宋书》卷七四《鲁爽传》,1924页。⑧ 《资治通鉴》卷一二六,3978页。⑨ 《魏书》卷九九《鲜卑秃发乌孤传》,2200页。 9乞步①。据蒲立本构拟的早期中古音,伏音buwk,与匐完全一样②。又据李珍华、周长楫《汉字古今音表》,伏、匐的中古音拟音都是bǐuk,两字完全同音③。可见“乞伏”之“伏”,与“匐”一样是beg的又一种翻译。乞伏是由官号(乞,其语源有待研究)与官称(伏,即beg)相结合而构成的一组名号,结构形式与拓跋、秃发一样,甚至官称也一样(beg),不同的仅仅是官号。《晋书》记陇西鲜卑“自漠北南出大阴山”时,先只有“如弗斯、出连、叱卢三部”,然而当叙及“一小儿”出现时,却说“时又有乞伏部有老父无子者,请养为子”,似乎三部之外,别有乞伏部。④可是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很可能是后人不理解乞伏名号起源而给收养了小儿的老人妄加“乞伏部”的说明。我认为,实际上乞伏作为部族名称是后来出现的,是在那个小儿成长起来以后才获得的。这个后来号称“乞伏可汗托铎莫何”的人,在传说中无父无母,正是为了强调他是乞伏部的始祖,乞伏的名号应当是在他获得“乞伏可汗托铎莫何”称号之后才出现的。这个“乞伏可汗托铎莫何”称号,也是一组官号与官称相结合的名号。《晋书》解释托铎为“非神非人之称”,卜弼德在其《胡天汉月方诸》系列札记里讨论及此,认为即是突厥语中的taγdaqï,意为“山居者”,与突厥人的高山崇拜传统颇有关系⑤。莫何即古突厥碑文里的baγa,夏德早就把Baga Tarkhan与唐代史料中的“莫贺达干”对应起来⑥。莫贺即莫何,陈三平认为莫何来自古伊朗语的bagapuhr,原意指神之子,这个名号后来经历了贬值(devaluation)过程,被北方诸族用于指称部落酋长⑦。Tekin解释baγa是低级官员⑧,这恐怕是不够的,baγa既是部落酋长一级的官称,也是用途广泛的美称与官号,比如在“莫贺达干”这一词组当中,莫贺就是达干的官号⑨。在“乞伏可汗托铎莫何”里,“乞伏可汗托铎”应该都是官号,这组官号由乞伏、可汗、托铎三个美称构成⑩。乞伏作为一种美称的语源虽已无从考证,但如前所述,它本身是由乞(美称,官号)与伏(beg, 官称)两个部分组合而① 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178-180页。陈连庆把“乞步落坚”说成姓乞步、名落坚,我以为是错误的。步落坚为一突厥语词,卜弼德对此有非常好的研究,见Peter A. Boodberg, Two Notes o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Frontier, pp. 301-304.② Edwin G. Pulleyblank, Lexicon of Reconstructed Pronunciation in Early Middle Chinese, Late Middle Chinese, and Early Mandarin, Vancouver: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 1991, p. 98.③ 李珍华、周长楫:《汉字古今音表》,中华书局,1999年,22页。④ 《晋书》卷一二五《乞伏国仁载记》,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3113页。⑤ Peter A. Boodberg, Selected Works of Peter A. Boodberg, p. 103.⑥ Friedrich Hirth, Nachworte zur Inschrift des Tonjukuk, p. 56.⑦ Sanping Chen, Son of Heaven and Son of God: Interactions among Acient Asiatic Cultures regarding Sacral Kingship and Theophoric Names,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Series 3, 12-3, 2002, pp.289-325.⑧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307.⑨ 关于达干,请参看韩儒林《蒙古答剌罕考》,载其论文集《穹庐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18-46页。⑩ 这就意味着,后来成为内亚民族高级政治体元首称号的可汗,也曾经仅仅是一种美称,被用作莫何等官称的官号。这完全符合我们对内亚政治组织制度形式演化的基本看法。 10成的词组,而这个词组作为一个整体又演化为官号与美称。获得了“乞伏可汗托铎莫何”称号的人,通常会从这一组官号中选取一部分作为简称,“乞伏”就是被用作简称从而成为那位莫何的通用代号,这样的英雄人物的出现,会给部族的Identity注入新资源,引起新变化。这也就是乞伏部族名称的来历。部族名称来源于部族某一重要酋首官号的显著例证,还有贺兰氏。据《周书》,“其先与魏俱起,有纥伏者,为贺兰莫何弗,因以为氏”①。纥伏得到贺兰莫何弗的称号,贺兰是官号,莫何弗是官称②。贺兰部族名即得自于纥伏的官号。可见部族名称源于该部族历史上某一重要酋首的名号(正如我们以前所讨论过的,当这位酋首获得某一官称时,他也同时获得一个或一组官号,官号与官称共同构成他的名号,这一名号立即成为他的新身份,旧的名字或名号即被弃置,不复使用),而且主要来自名号中的官号而不是官称,很可能在中古北族中并不是孤立的现象。我们还可以举出另一个例证。关于慕容鲜卑的得名,《晋书》有关莫护跋效法燕代风俗习戴步摇冠,从而被其他鲜卑称为步摇,其后音讹变成慕容的说法,显然是一种附会;此外,《晋书》还提供了一个更离奇的解释,“或云慕二仪之德,继三光之容,遂以慕容为氏”。③胡三省斥之为诞,一概不予采信。④《三国志》注引《魏书》,记檀石槐之中部大人有慕容。⑤胡三省说“是则慕容部之始也”⑥。马长寿据此推论,“若然,则‘慕容’原为大人之名,后世始演变为氏族之名”⑦。虽然否定了步摇冠的附会,但把慕容鲜卑看成檀石槐中部某大人之后,在空间上存在严重的困难。如果把慕容理解成北族使用很广的某种美称、某种名号,就不会一见到它便与后来的慕容鲜卑联想到一起,正如我们不必把唐代的慕容氏与十六国的五燕联系到一起一样。我认为,《晋书》所记关于慕容得名于步摇冠的传说,很可能也含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这就是标识了时间,把慕容名号与莫护跋时期的历史联系起来。莫护跋是慕容廆的曾祖,“魏初率其诸部入居辽西”,开始与中原政权发生密切联系,并慕习华夏,“敛发袭冠”,是慕容鲜卑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人物。吕思勉早就注意到莫护跋对于慕容部历史的重要性,指出慕容部的名字即来自莫护跋之名,并且强调“慕容二字,固明明① 《周书》卷二○《贺兰祥传》,335页。案《北史》卷六一《贺兰祥传》,纥伏作乞伏,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2179页。如果《北史》不误,那么用作人名的乞伏这一词组,作为美称而成为北族传统的一部分,更得到了新的证据。② 莫何弗,或作莫贺弗,或省称莫弗,是由莫何与弗组合而成的一种官称,即[ baγa beg ],有关弗的论证详见后文。③ 《晋书》卷一○八《慕容廆载记》, 2803页。④ 《资治通鉴》卷八一,2576-7页。⑤ 《三国志》卷三○《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裴注引《魏书》,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838页。⑥ 《资治通鉴》卷八一,2576页。⑦ 马长寿:《乌桓与鲜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185页。 11莫护转音也”①。白鸟库吉考证,莫、慕二字,中古译名时常可互用,慕容可能就是阿尔泰语系bayan一词,意为富,是一种美称。②据此,我们可以推论,慕容并不是步摇的“音讹”,而是莫护“音讹”的结果。无论莫护的语源是什么③,莫护跋与拓跋、乞伏一样,也是由一个官号(莫护)加一个官称(跋,即beg)组合而成的一组名号。这组名号的性质是官号而不是官称。莫护跋当时的官称,很可能是可汗。《宋书》记慕容鲜卑乙那娄与吐谷浑对话,称吐谷浑为“可寒”④。由此知道吐谷浑当时的官称是可寒,可寒即可汗(Khan)⑤。《旧唐书》记北魏乐府所传北歌,有《慕容可汗》、《吐谷浑》等篇⑥。《慕容可汗》当是歌咏慕容廆事迹的,而《吐谷浑》很可能就是慕容廆思念其兄的所谓《阿干之歌》。慕容廆称可汗,吐谷浑亦称可汗。而二人的父亲名“亦洛韩”,“韩”字当是“可汗”的省译,而“亦洛”很可能是el的音译(亦洛韩即el khan)。可见慕容鲜卑的君长父子皆称可汗,这是因为当时可汗一职尚未演化为高级政体(supratribal polities)的首脑(supreme ruler)的称谓⑦。由此可知,慕容廆的可汗号是若洛廆,吐谷浑的可汗号就是吐谷浑,若洛廆和吐谷浑都是可汗号。可汗号加上可汗的官称,构成慕容廆和吐谷浑各自的政治名号。有趣的是,正是这个名号中的官号,而不是其官称或名号的全部,最终演化成为本部族的名称。这与乞伏、贺兰两个部族得名的模式完全一致。那么,拓跋这个同样由官号加官称组合而成的词组,到底是拓跋先世某位酋首的全部名号呢,还是如贺兰、乞伏、慕容一样仅仅是他的官号或官号的一部分?这当然是一个难以确认的问题。拓跋部的酋首似乎早在南迁之前就获得了可汗的称呼,嘎仙洞石壁祝文有“皇祖先可寒”、“皇妣先可敦”⑧,而在《魏书》里写作“皇祖先妣”⑨。北魏奚智墓志称奚氏(即达奚氏)“始与大魏同先,仆脍可汗之后裔”⑩,罗振玉认为“仆脍可汗”即《魏书》所记献帝隣之父威皇帝侩11。《资治通鉴》屡以可汗称拓跋先世君长,必有所据。12如果我们相信①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808页。② 白鸟库吉:《东胡民族考》上编,60-64页。③ 从语音上看,莫护与莫贺更加接近,把莫护跋理解成莫贺跋,即莫贺弗[ baγa beg ],似乎是更合理的。但无论莫护跋的语源是什么,在深入接触幽燕地区华夏文化之后,慕容鲜卑开始以汉字中的美名嘉字音译自己的部族、氏族及个人名号,这个过程才会发生所谓“音讹”的问题。这似乎也说明了,慕容名号的获得是比较晚的事情,作为传奇祖先的莫护跋的名号(应当仅仅以莫护称他)已经行用很久了,这样才可能会出现“音讹”。④ 《宋书》卷九六《鲜卑吐谷浑传》,2369页。⑤ 《北史》卷九六《吐谷浑传》载此事与《宋书》略同,可寒即作可汗,见3178页。⑥ 《旧唐书》卷二九《音乐志二》,1071-1072页。⑦ 罗新:《可汗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178页。⑧ 米文平:《鲜卑石室寻访记》,山东画报出版社,1997年,55页。⑨ 《魏书》卷一○八《礼志一》,2738页。⑩ 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科学出版社,1956年,图版二○七号。11 罗振玉:《丙寅稿》,《罗雪堂先生全集续编》第一册,台北:文华出版公司,1969年,185-186页。12 罗新:《可汗号研究》,177-178页。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所有关于拓跋早期君长称可汗的证据,都来12这些证据,那么拓跋部至迟是从威皇帝侩就称可汗的。当然,这时的可汗称号还不是专属于部族酋首的,部族君长的父子兄弟很可能都称可汗。力微长子名沙漠汗,这个“汗”应即可汗的省译,“沙漠”是可汗号①。可见拓跋鲜卑与慕容鲜卑一样,其君长大人皆以可汗为官称。而据《魏书》,在迁至漠南的重要事件前后,献帝鄰对本部落进行了一次大分割,“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自后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族,为内姓焉”②。这段话说明,在献帝这次部族整合重组之后,八部的结构才稳定下来,此前还没有拓跋部名,所以诸兄弟之部后来各自得姓,拓跋一名应当是在八部架构确定以后才获得的。那么,拓跋部到底是什么时候获得拓跋称号的呢?如果此时拓跋君长皆称可汗,那么拓跋就只能是某位可汗的可汗号,或是其可汗号的一部分。《魏书》记两位先后领导了南迁伟业的宣帝、献帝,都号曰推寅③,也就是说,这两位功业相当的可汗的可汗号都是“推寅”。蒙古可汗号有“达延”、“塔阳”,其语源很可能是突厥语的tayan,克劳森解释说“明显是一种官职名”④。檀石槐西部大人有名日律推演者,学者多认为此日律推演即拓跋之推寅⑤,但在排比年代上存在着矛盾⑥。其实,明了推演或推寅不过是一种常常作为北族官号使用的美称⑦,就不必一定要在檀石槐的日律推演与拓跋历史上的两个推寅之间寻找相关性⑧。拓跋不是献帝鄰的可汗号。献帝之子诘汾,在位不久,事业无闻,他对于拓跋部的历史影响较弱。诘汾音近去汾,去汾在柔然职官体系里相当重要⑨,也是北族常用的官号与官称,因此诘汾应当是圣武帝的可汗号而不是他的名字⑩。既然献帝与圣武帝的可汗号中都没有拓跋,那么可以肯定拓跋部名不是从他们的可汗号中得来自北魏建国之后,存在追称可汗的可能。① 东汉末年幽州东部塞外鲜卑有部落大人厥机,其子名“沙末汗”,与拓跋部沙漠汗的官号、官称都一样。见《三国志》卷三○《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840页。②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3005页。③ 《魏书》卷一《序纪》,2页。④ Sir Gerard Clauson, An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Pre-Thirteenth-Century Turkish, p. 569.⑤ 最早提出这种联系的是胡三省,见《资治通鉴》卷七七胡注,2459页;白鸟库吉据此论证第一推寅即推演,见《东胡民族考》上编,123页;中国学者中有代表性的,见马长寿《乌桓与鲜卑》,185-186页。⑥ 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278页。一定是面对这一年代上的差互矛盾,所以田余庆先生在《拓跋史探》的两个地方,分别以两个推寅与推演相勘同,见《拓跋史探》,三联书店,2003年,147页、220页。⑦ 吐谷浑的长子名吐延,吐延很可能就是推演的另一种译写。⑧ 这种把檀石槐时期的西部大人日律推演(我认为日律是一种官号,与猗卢同源,亦即突厥时代之伊利,el是也),与拓跋先世的两个推寅联系起来的观点,在中外学者中影响很大。见K. H. J. Gardiner and Rafe de Crespigny, T’an-shih-huai and the Hsien-pi Tribes of the Second Century A. D., Papers on Far Eastern History,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1977, pp. 1-44. 与Gardiner 和 de Crespigny同校的Jennifer Holmgren,还根据这种相关性,提出两个推寅其实是根据同一个推演制造出来的,她还由此编制了全新的拓跋先世谱系。参看Jennifer Holmgren, Annals of Tai, Early To-pa History According to the First Chapter of the Wei-shu,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19-20.⑨ 周伟洲:《敕勒与柔然》,169页。⑩ 高车十二姓有俟分氏,见《北史》卷九八《高车传》,3273页。俟分,很可能与诘汾是同一个辞汇。据《新唐书》,宇文氏本姓俟汾,音讹而为宇文,见《新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一下》,中华书局标点本,1975年,2403页。 13的。在南迁后的拓跋部的历史上,只有力微具有无比的重要性。①孝文帝太和十四年(490)八月,李彪、崔光等议五行历运时,说“然此帝业,神元为首”。②神元帝力微的突出功业与漫长统治,极有可能使他本人的名字,即他的官号(可汗号)或官号的一部分,变成草原上其他部落对他的酋邦或其本部的代称,并且使这种代称稳定和凝固下来。当然史料中找不到任何直接的证据说明拓跋曾经是力微的可汗号或可汗号的一部分(显然“力微”也应当是可汗号的一部分),但作如此推想的理由确实也是存在的。力微领导的拓跋部与中原政权发生正式交往,在魏元帝景元二年(261),自后往来频数,而《晋书》等史料中率皆以“鲜卑力微”相称,不见拓跋之号。甚至到西晋末年,刘琨上表提到猗卢,亦只称“鲜卑猗卢”③。即使此时拓跋部名已经行用于代北,其时间必不甚久。我怀疑,作为力微可汗号一部分的“拓跋”,是在力微时期成为整个部族的他称,而到力微死后才逐渐作为自称而成为拓跋部族正式名称的。这种情况与慕容、贺兰、乞伏的得名模式也完全一致。如果以上论证成立,那么,有关秃发、拓跋同源的说法,就明显是站不住的。河西鲜卑秃发部之得名,一定与自己部族历史上某位君长的名号有关,而与阴山地区的力微无关。这种名号恰巧重合以致部族名称重合,但汉字译写时以不同汉字以加区别的情况,在中古早期的北族社会里应当比较普遍。比如,《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记代人改姓,有叱罗氏、叱利氏、叱吕氏、叱卢氏,分别改汉姓为罗氏、利氏、吕氏、祝氏。④汉字译写成叱罗、叱利、叱吕、叱卢的时候,已经分明区别为四个名号,而进一步改成罗、利、吕、祝四姓,就完全看不出它们本来的同音同名关系了。其实,叱罗、叱利、叱吕、叱卢,极有可能是同一个突厥语词汇kül(唐人常译作“阙”)的不同译写。毗伽可汗碑里记有Kül Čor(唐人译作“阙啜”)、Kül Irkin(唐人译作“阙俟斤”)⑤,更著名的例子是阙特勤碑里的阙特勤(Kül Tigin)。在这三个用例中,Kül都是作为官号,分别与三个不同的官称(啜、俟斤、特勤)结合而成为三组专门名号。Tekin解释kül的意思是“人名”⑥,恐怕是不确切的,kül作为美称,首先是官号,当然可能也演化成一级官称。叱罗、叱利、叱吕、叱卢作为四个部族的的名称,其得名模式,很可能与前文讨论过的乞伏、贺兰等等一样,都来自官号kül,当然各自所修饰的官称已无从考知。这种重复在北族社会里本来并不奇怪,但若是译成同样的汉字,① 姚大力:《论拓跋鲜卑部的早期历史》,《复旦学报》2005年第2期。姚大力先生在此文中论证《魏书》所记力微生年之提前,以及作为最高游牧君长的可汗称号始于力微,都不是我能够赞同的。不过他论证的起点是强调力微对于拓跋历史的重要性,这无疑是可取的。② 《魏书》卷一○八之一《礼志一》,2746页。③ 《晋书》卷六二《刘琨传》,1684页。④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3007-3013页。⑤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246.⑥ Talât Tekin, A Grammer of Orkhon Turkic, p. 353.14则容易使人误会为同部同族,这应该是译成不同汉字的主要原因。这种有意识的纷歧,恰恰能够准确反映北族社会部族结构的实际面貌。秃发与拓跋的关系,当作如是观。其实拓跋作为美称或官号,在后来的突厥政治体中,也还可以找到用例。比如他钵可汗的可汗号“他钵”①,其实就是[to:g beg]的异译。西突厥有“他匐十姓”②,“他匐”,也是[to:g beg]的异译。魏晋时期鲜卑诸部的部族名,明显是以某个官号加[beg]官称构成一组名号的,除了拓跋、秃发、乞伏以外,还有游牧于青海湖地区的乙弗部。蒲立本构拟弗的早期中古音是put, 与伏、匐相近③。据李珍华、周长楫,弗的中古音是bǐuət,亦与伏、匐相近④。乙弗很可能与刘卫辰所居住的悦跋城之“悦跋”是同一个词,因为这个时期汉字“悦”和“伊”在翻译外族名氏时可以互用,如北魏的伊力氏,又作悦力氏⑤。北魏宣武帝时立伊匐为高车王⑥,伊匐,与乙弗、悦跋是同一个词。在青海的乙弗部之外,拓跋鲜卑的代北集团中,也有一个以乙弗为名的部落。《北史》卷四九《乙弗朗传》:“其先东部人也。世为部落大人,与魏徙代,后因家上乐焉。”⑦《魏书》记载北魏初年有“乙弗部帅代题”⑧,北魏有乙瓌、乙浑等,皆出于其部。这两支乙弗各自为部、各自得名的过程,大概类似于拓跋与秃发。姚薇元把他们放在同一个姓氏里考索⑨,似乎认定二者是同源异流,其实他们并不相干。《魏书》另列羽弗氏,陈连庆怀疑羽弗即乙弗异译⑩。根据我们前面对部族得名偶然重合问题的讨论,即使羽弗与乙弗是同一个北族词汇的不同翻译,它们各自所指代的部族也未必相同。北朝内入北族的姓氏,通常都是其所属部族的名称。号称鲜卑的姓氏中,还有拔拔氏(长孙氏)、他骆拔氏(骆氏)、俟力伐氏(鲍氏)、柯拔氏(柯氏)等等;高车诸部,有黜弗氏、斛拔氏(贺拔氏)等等,其部族名称明显带有[beg]一词,其构词形式与拓跋相类,其得名方式,很可能也相去不远。特别显著的例子是俟力伐氏(鲍氏)11,俟力(俟利)是一种普遍见于中古北族的官称12,必为美称无疑,亦必具有官号功能,而俟力(俟利)与伐(beg)① 《周书》卷五○《异域传》,911页。② 《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3046页。③ Edwin G. Pulleyblank, Lexicon of Reconstructed Pronunciation in Early Middle Chinese, Late Middle Chinese, and Early Mandarin, p. 99.④ 李珍华、周长楫:《汉字古今音表》,192页。⑤ 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81页。⑥ 《北史》卷九八《高车传》,3275页。⑦ 《北史》卷四九《乙弗朗传》,1810页。⑧ 《魏书》卷二《太祖纪》,20页。⑨ 姚薇元:《北朝胡姓考》,160-165页。⑩ 陈连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姓氏研究》,86页。11 隋代《郁久闾伏仁墓志》中,提到伏仁的曾祖“俟利弗”,俟利弗即俟利发的异译。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科学出版社,1956年,图版五九九号。12 俟利发,很多突厥学家认为即eltäbir,但是蒲立本(Pulleyblank)认为这个对译“在语音上不严格”,因而持怀疑态度。见其所著《上古汉语的辅音系统》(The Consonantal System of Old Chinese, Asia Major, new series, IX, 1962),中译本,潘悟云、徐文堪译,中华书局,1999年,10-11页。我认为,俟力(俟利)很可15结合,既构成新的官称,也可以作为官号使用。突厥语[beg]一词在魏晋时期的北族特别是鲜卑诸部政治文化中的重要意义,于此可见一斑。至于以[beg]为美称而取作名字的(中文译名的最后一个字是跋、拔、发、弗、馛、伏、伐等等),就更加普遍,不胜枚举了①。三、部族得名与部族政治体的发育卜弼德(P. A. Boodberg)总结游牧组织及个人得名的七个来源,其第三项即是official titles,特别是部落首领在游牧国家组织(如单于庭、可汗庭等等)里的政治职位。②Lindner在他那篇讨论游牧部落定义的著名论文中,明确指出游牧部落的Identity来自其政治首领。③Golden也说,当游牧部落组织发生政治重组的时候,其军事领袖在决定整个集团的Identity方面变得至关重要,尤其表现在部落名称上面,比如奥托曼(Ottoman)得名于部落首领Osman(Ottoman源于Osmanlı,而Osmanlı是首领名Osmân加上了一个后缀-lı,意思是“Osmân的民众”)。④可见许多研究者早就注意到,游牧部族的政治体名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政治体的政治领袖。问题在于,游牧政治体政治领袖的名称,又是如何获得的呢?根据我们对内亚民族政治名号分化问题的研究,游牧政治体的政治领袖,在获得某一新的政治职位时,他的称号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新称号中,既包含了他所担任的新职务(官称),也包含了专属于该政治领袖个人的新美称(官号)。新的官称与官号,共同构成了该政治领袖的Identity,然而其中最重要的成份是官号而不是官称。本文前面对拓跋及其它魏晋时期鲜卑诸部得名由来的研究,也显示了部族首领的官号转化成为部族名称的普遍情况。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中古时期北族部族得名的一种机制:部族首领的官号,成为人们称呼该首领的主要名称,官号转化为该首领实际行用的名称;该部族首领的名称,又成为外部世界(与该部族相对应的其它游牧部族及农耕社会组织)称呼该部族的主要名称,经过一段时间,起于他称的这一名称最终为该部族内部所接受和认同,从而凝固成为该部族的正式名称。举一个例子,吐谷浑正式成为部族名称,在吐谷浑之孙叶延时。 据《宋书》:“(叶延)自谓曾祖弈洛韩始封昌黎公,曰:‘吾为公孙之子,案礼,公孙之子,得氏王父字。’命姓能与突厥时期也很常见的伊利是同一个词,即突厥语之el,意为国土。① 我怀疑汉晋之际北方部族较低级别的政治体首领,被记作“大人”、“酋大”、“帅”等等称谓的,其原型很可能就是beg之类的词汇。② Peter A. Boodberg, Two Notes o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Frontier,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 1, No. 3/4 (1936), p. 306. 此文后收入Selected Works of Peter A. Boodberg, pp. 240-264.③ Rudi Paul Lindner, What Was a Nomadic Tribe?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ol. 24, Issue 4 (Oct., 1982), p. 701.④ Peter B. Gold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Turkic Peoples, Wiesbaden: Otto Harrassowitz, 1992, p. 5.16为吐谷浑氏。”①这显然是以华夏传统附会吐谷浑部族之得名。根据我们的研究,吐谷浑与暾欲谷是同一个词,即Toñuquq,而Toñuquq作为北族的一组官号,是由暾(即吐,ton)和欲谷(即谷浑,juquq)两个官号联合构成的。②吐谷浑在世时,其部落由其名称(即官号)已暂时获得吐谷浑之名,不过这很可能仅仅是他称,而不是自称。吐谷浑去世后,也许周围诸部对吐谷浑部的称谓并没有改变,原来的他称由此得以强化,促使吐谷浑部族内部开始接受这一称谓,并使之变成自称,到叶延时候才正式予以确认。与此相应,拓跋、秃发、慕容、乞伏、乙弗、贺兰诸部的得名,也大致走了同一路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三世纪后期吐谷浑率领他的部落远徙青海,到八世纪中期慕容兆即位,近五个世纪的时间内,吐谷浑共传十九代二十六主。③然而,经历了这么多的政治首领,内部结构及构成必已发生众多变化的吐谷浑政治体,却始终保持了“吐谷浑”的国族名号。也就是说,吐谷浑之后的二十五任首领,都没有能够把自己的Identity(无论是个人的名字、官称还是官号)作用到其政治组织的Identity之上。中古时期其它北族的政治体也有类似的情况,看不到一个已经以某一名号为世所知的部族,会因为新的政治首领而改换其部族名号。这说明,部族名号既有随部族政治首领的改变而改变、富于变化和不稳定的一面,又有在某一政治体内长期延续、相当稳定的一面。这种相互对立、却明显共存于北族政治传统之内的两面性,又当如何理解呢?我认为,北方部族政治传统中的这种两面性,并非同时共存的,它们分别是部族政治体的政治发育处于不同阶段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研究国家形成理论的学者,特别是其中的文化人类学家,都同意早期社会政治体演化过程中,从较低级别如氏族(clan)或群队(或译作游团,band),经部落(tribe)阶段,向部落联盟(tribal confederacy)或酋邦(chiefdom)演进,最后上升到原始国家阶段,并不单单是数量的累积和规模的扩大。每一阶段的演进,都涉及社会内部构造与政治权力关系的重组。Krader指出,群队阶段社会统一的宗教表达方式,明显不同于国家阶段社会统一的表达方式;国家阶段的区域统一也不同于群队阶段的区域统一;比起简单社会来,国家阶段社会控制的技术,在功能和意义上都有显著的变化。④Krader还举出成吉思汗大札萨对于牧民家庭事务的干预,说明国家阶段,政府增大了权力和责任,家庭相应地减少了自治权,因而可汗统治① 《宋书》卷九六《鲜卑吐谷浑传》,2371页。② 罗新:《再说暾欲谷其人》,《文史》2006年第3期。③ 周伟洲:《吐谷浑史》附录一与附录二,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④ Lawrence Krader, Formation of the Stat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Inc., 1968, pp. 108-110.17的后果便是家庭不再是帝国中的帝国(an empire within the empire)。①文化人类学家把酋邦或原始国家之前的社会阶段(群队和部落阶段),看作平等社会(Egalitarian society)。②平等社会同时也是分散社会(Segmentary society)。③而分散社会的政治结构是不稳定的。Service指出,平等社会在血缘系统上维持较久的联系,氏族结构相对稳定,但是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关系却十分不稳定,几个氏族为了某种共同的目标(仪式、节日和战争)会暂时联合起来,但第二天就可能分崩离析,回归分散状态。④即使同为分散社会,在部落和群队两个阶段,社会内部的构造又有不同,比如,“氏族在部落社会中的地位就不如世系群那么重要”⑤。只是在这两个阶段,都不存在真正有权的政治职位,首领仅仅是个人的、为某一具体缘由而设的、charismatic型的,首领仅仅是某种个人影响,某种顾问。⑥东汉乌桓“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推为大人,无世业相继”⑦,“大人”是凭借个人才干推选出来的,其政治权力不能世袭,主要功能对外是作战,对内则是调解利益纷争。显然这里只有平等社会的特征,还没有进入酋邦阶段。⑧在平等和分散社会里,政治权力是不稳定的。用Service的话来说:“权威与平等必不相容,因为真正的权威依赖于等级制度(hierarchy)。”⑨只有进入酋邦和原始国家阶段以后,等级制度和永久性的社会分层才得形成,政治权力的分配方式也才趋于稳定。前面所讨论的部族名号的两面性,即既有富于变化和不稳定的一面,又有在某一政治体内长期延续、相当稳定的一面,所反映的恰恰是平等社会向酋邦和原始国家过渡时期,在不同阶段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特征,其相互对立的不稳定性与稳定性,所对应的正是不同社会阶段政治构造的基本特征。部族名号的迁改无常,是因为部族首领的政治权力没有制度性的保障,而且部族政治体本身也常在聚散生灭之间。东汉乌桓“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⑩,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较为稳定的部族名号,反映的是较为高级的政治体发育阶段,这个① Lawrence Krader, Formation of the State, p. 92.② Elman R. Service, Profiles in Ethnology, New York: HarperCollinsPublishers, 1978, pp. 4-6.③ 关于分散社会的研究和表述,除了本文列举的Service的论著以外,还请参看Paul Dresch,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urse Events Take in Segmentary Systems, American Ethnologist, Vol. 13, No. 2(May, 1986), pp. 309-324.④ Elman R. Service, 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Inc., 1975, p. 65.⑤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66页。⑥ Elman R. Service,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1962, p. 103.⑦ 《后汉书》卷九○《乌桓鲜卑列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65年,2979页。⑧ 谢维扬认为这些记载所反映的东汉乌桓已经处于较发展的酋邦阶段,见所著《中国早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55年,508-509页。⑨ Elman R. Service, 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p. 53. 这里借用了易建平对这句话的翻译,见前引易建平书,168页。⑩ 《后汉书》卷九○《乌桓鲜卑列传》,2979页。 18时候,世袭权力和等级制度保证了单一政治体的内在凝聚,社会分化使政治结构的稳定能够超越个体的生命周期,制度化的权力交接方式(继承制度)保证了政治体的连续和统一。①从这个意义上说,越发达、越高级的政治体,其内在结构的稳定就越持久。魏晋时期鲜卑诸部在名号上所反映出来的稳定的一面,说明这正是鲜卑诸部的政治发育达到较高阶段、发生转折的时期,因而对于北方各部族的社会进步和政治发展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时期。从本文前面的研究可以知道,魏晋鲜卑诸部得名所自的那些部族领袖,都可能处在该部族政治发展史上某个特定的时刻。“乞伏可汗托铎莫何”的时期,陇西鲜卑的政治发育还远远不能与后来的西秦国家相比,但是他统一了陇西鲜卑各部,率领陇西鲜卑在陇山前后立足,因此他才是领导了陇西鲜卑走出部落阶段、进入酋邦时代的部族英雄。莫护跋当然比不上后来慕容廆的功业显赫,他那个时期辽东鲜卑的政治发育也无法与前燕建国时期的慕容部相提并论,但是,很可能正是莫护跋开创了慕容部的酋邦时代。如果我们前面有关拓跋得名于拓跋力微可汗号的猜想是有道理的,那么与乞伏、慕容的例子就非常契合。正是力微在位期间,拓跋部走出了部落阶段,从而揭开了拓跋部酋邦时代的新篇章,对北魏直勤制度的考察已经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②这给我们一个启示:是不是本人的Identity(主要是官号或官号的一部分)竟然发展成为部族名称的那些人物,基本上也都是把本部族带出部落阶段并开启酋邦时代的英雄呢?给本部族的Identity打上最鲜明印迹的人,是酋邦时代的第一批英雄,而不是后来那些以各部族为主体的国家的创立者,这是我们应当特别留意的。现在已知的魏晋鲜卑诸部,其得名差不多都在魏晋之际。这是不是说明,魏晋之际才是鲜卑各部的政治发育发生重大飞跃的时刻?我认为,有两种历史因素对于鲜卑诸部的政治发育影响最深。首先是檀石槐的军事大联盟。史籍所见第一个鲜卑高级政治体,是汉末檀石槐所建立的规模巨大的军事联盟③。但这个联盟随着檀石槐的死去而解散,说明这个政治体的性质显然还不是较发展的酋邦或原始国家。但是,檀石槐死后他的儿子曾经短暂继位,说明世袭制度的存在,这已经不再是部落阶段的特征。而且,史书所谓“自檀石槐死后,诸大人遂世相袭也”④,又证明檀石槐的政治遗产对于草原部族政治发育的影响,是何等深刻而持久。我们看到草原上鲜卑诸部久已积蓄的政治能量,正在转化为鲜卑部族政治体发育和演化的强大动力。檀石槐当然不是这一历史进程的启动者,但他和他的大联盟的出现,无疑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在檀石槐之后,深刻影响了鲜卑各部政治发育的另外一个历史因素,就是① Elman R. Service,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p. 146.② 罗新:《北魏直勤考》,35页。③ 马长寿:《乌桓与鲜卑》,179-188页。④ 《三国志》卷三○《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裴注引《魏书》,838页。 19田余庆先生在《拓跋史探》中重点关注的乌桓。幽州长城地带的乌桓早在东汉末年已经形成几个重要的政治集团,据《三国志》:“辽西乌丸大人丘力居,众五千余落,上谷乌丸大人难楼,众九千余落,各称王;而辽东属国乌丸大人苏仆延,众千余落,自称峭王;右北平乌丸大人乌延,众八百余落,自称汗鲁王。”①这时的幽州乌桓政治体已经处在发达的酋邦阶段,很快就要进入原始国家了。虽然幽州东三郡乌桓遭受曹操的毁灭性打击而中止了政治发育进程,但从这些高级政治体流散出去的种种政治和文化因素,帮助了社会及政治发展相对落后的鲜卑,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田余庆先生所揭示的拓跋鲜卑与乌桓在代北地区的长期共生。②从十六国北朝鲜卑诸部的发展概貌推测,魏晋时期鲜卑诸部的政治发育,不是个别部落、个别地区的偶发现象,而是遍地开花、杂采纷呈的。部落与部落之间,酋邦与酋邦之间,原始国家与原始国家之间,以及鲜卑与乌桓之间,鲜卑与其它北族之间,重组、融合的历史浪潮席卷了一切,改造了一切。等到拓跋珪建立北魏时,在拓跋鲜卑统一的旗帜下,已经整齐地排列着此前二百多年间为各自部族的前途而奋力打拼的鲜卑各部的人民。曾经的部族结构已不复存在,只剩下一些正在变色的历史印记,偶尔让他们回忆起祖先的光荣。为数不多的印记中,来自早先部族名称的姓氏,是他们赖以记忆各自部族历史的重要凭借。可是,这些多音节的、不符合华夏传统的姓氏,在不久以后也将会被放弃,而代之以华夏式的姓氏,并附以崭新的、与炎黄血统相联系的谱系清单。草原部族的后代与草原历史的联系,至此已经几近于无。而那些即将被放弃的姓氏,即以前草原上各个部族的名称,与魏晋鲜卑诸部那些开创了大时代的马背上的英雄们之间的联系,慢慢地也会被时间的烟尘所遮盖。① 《三国志》卷三○《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834页。② 田余庆:《拓跋史探》,108-203页。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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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法律
2014/06/06
| 阅读: 2262
我并不是在谈论法律与宗教的合一,而是讲它们辩证的相互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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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影视
2013/06/25
| 阅读: 2262
同据佛朗哥自传的两个不同版本电影(1941和1950)从出产背景和电影内容中体现了佛朗哥独裁政府在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和社会变革:从与纳粹联盟抨击美国并描述法西斯主义对共和国的胜利到顺应冷战潮流对共产主义宣战以向美国及其盟友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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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民国年间中国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与进出口之中心,在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由自愿而强制、由个例而普遍、由民间而官方、由地方而中央的发展进程中,国民党主政上海之初实行的电影检查制度,扮演了承先启后、承上启下之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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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转折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似乎扮演了与中国崛起不相匹配的角色,与时代的精神背道而驰,依然沉浸在旧世界的迷梦中,致力于维持和拓展美国缔造的世界,并依此来改造中国。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与时代精神、与国家的命运、与人民的期盼,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和张力。这不得不使我们问,我们法律人,究竟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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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特别是在法国革命后,民族国家迅速成为欧洲各国国家发展的普遍形态。为什么不同时期主导欧洲政治的国家会有如此的变化?为什么18世纪以后欧洲各国均向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蒂利的《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1990),回答的正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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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John Cage (1912-1992)去世前两年写的自传。他的‘钢琴演奏曲’《四分三十三秒》(1952)演奏时,除了环境声没有其他声音,演奏者静静地端坐在钢琴前,只是寂静地度过了四分三十三秒。凯济对年轻一代作曲家的影响很大。他奠定了一个日常性(living)的概念,他在1937年发表了《音乐的未来》,声称“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听到的大多数噪音都是迷人的。”“要捕捉和控制这些声响,不是作为声音的效果,而是作为音乐的手段来运用它们。”在这份自传中,凯济并没有提到他早年极力希望得到古根海姆家族控制着艺术品市场的富有女继承人的青睐,以及他的画展被她取消后当场哭泣,并在被她赶出家门后沮丧失落的心情。
这份自传原汉译错误比较多,现在正在校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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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史上,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一直都是农户家庭,而不是个体化的雇工;一定程度上,今天依然如此。回顾明清以来的中国经济史,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生产单位,其实一直在和依靠个体化雇工的规模化生产进行顽强竞争。中国经验不同于英格兰和西欧,也异于印度和“东亚模式”。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东亚模式”理论,都没有直面中国家庭经济顽强持续的基本现实。认识到家庭单位在中国经济和社会中所占的特殊地位,才有可能想象一个与现代西方不同的中国的过去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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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们需要考虑文雅的问题。此前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基本上没有太多的工夫想这个问题。... 我关心的不是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而是整个民族的文化素养、文化素质,知识分子不要觉得自己了不起,"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只是隐含了一种知识分子的自以为是,这个东西让人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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