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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诗书画》编辑部:"书非书"与当代艺术生活--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书非书"文献展学术会议录要
    艺术 2015/12/13 | 阅读: 1231
    2015年5月8〜9日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第三届书非书暨文献展"学术会议于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召开,就书法与“书非书”的概念展开激烈讨论。本纪要由《诗书画》编辑部提供。
  2. 顾骏:司法解释与生活逻辑的背离
    法律 2011/03/18 | 阅读: 1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3. William Pfaff: What Obama Should Have Said to BP
    环保 2010/07/07 | 阅读: 1238
    Barack Obama’s demand, in his June 15 speech, that the former British Petroleum Company create an escrow account, to guarantee the funds that will be needed to deal with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inuing catastrophe in the Gulf of Mexico, should have been made weeks ago, and should surely have been framed more strongly than it was.The President, in this matter, continues to demonstrate the quality, laudable in itself, but in politics extraordinarily dangerous, of assuming that those he is dealing with are as reasonable and well-intentioned as he is himself. In fact they are often driven by ruthlessly self-interested motives that leave him in a position of seeming weakness and unwillingness to defend not only national but his own political interests.At the end of May one saw the President on international television walking on a Louisiana beach, accompanied—off-scene—by hundreds if not thousands of newsmen, broadcasters, and cameramen. He seemed abject. He bent over and picked up a handful of sand and let it run through his fingers. He shook his head in concern. A cutaway showed his speeches earlier in this affair declaring that his administration is in charge of the great effort to save America’s coast and waters from the terrible pollution that is spreading as a result of a volcano of oil erupting from the sea’s floor and meeting the sickly-colored, toxic chemicals being mixed into the water that are meant to disperse it.In his June 15 speech, Mr. Obama finally insisted that BP would pay for all the damage and cleanup and w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illegalities; and the next day at the White House BP agreed to an independently administered $20 billion escrow fund, while the full costs to the Gulf region are far from clear.In the press conferences given by the President and the BP chairman that followed the meeting it was clear that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still does not control this situation. BP alone will determine what is done with respect to the oil geyser and its promised closure. While it will make available the $20 billion compensation fund, the timing, terms, and ultimate worth of BP’s assurances of compensation and reparation remain open to interpretation and change.Advertisement How can the President possibly say that his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in charge”? BP has been in charge from the start—it and its contract companies, all of them desperately trying to plug the hole in the bottom of the sea, and all defending corporate and fiscal interests of their own. The President’s associates and advisers have apparently decided that the agenc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re technically incompetent to give instructions to BP, which seems improbable. But they certainly can and must tell BP what priorities must be set, and they must establish goals to be met, and on what timescale.BP’s lawyers and lobbyists have just as desperately been striving to allow BP to unload responsibility upon anyone or everyone else, including incompetent or irresponsible or compromised federal regulators. Allow me, in the style of the metropolitan columnists who influence Washington, to draft what the President might have said in his June 15 speech:“My friends:“The American nation has suffered a grievous blow from the catastrophe produced in the Gulf by what formerly was known as the British Petroleum Company. This is the latest in a series of major accidents produced in this company’s American operations, causing loss of lives among its workers, unforgivable human suffering by private citizens, and great damage to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continuing today in the Gulf.“I have therefore today given orders that the American functions of this company be provisionally seized, or placed in temporary receivership, by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as in recent months we have been forced to seize banks and corporations devastated by economic crisis, such as General Motors, AIG, and certa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BP’s American management will be placed under public authority and will be instructed to terminate the oil emergency as rapidly as possible and in disregard of whatever costs must be incurred by the company. This effort will be conducted by BP through its own best efforts, closely supervised by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and Navy, the Energy and Treasury Departments of our government, and will be accompanied by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Justice Department and its executive agencies, including the FBI, for any possible evidence of fraud, malfeasance or profiteering, contributing to this disaster. None of these agencies of government will incur any responsibility whatever for the decisions and actions of BP while conducting its operations to terminate the oil blowout.“In no circumstances will company, proprietary, or stockholder interest be given priority over measures to terminate this emergency and to safeguard the assets or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 or government. No funds of this company shall be expended on political lobbying intended to influence Congress or the executive agencies of federal government until this emergency has formally been determined to have been ended.“Clearly, losses to British pension funds and other British shareholders of BP should be of concern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owever those individuals and institutions investing in companies with notoriously controversial histories assume the accompanying risks.“The Oil Pollution Act signed into law in 1990 greatly expanded the US government’s ability and resources necessary to respond to oil spills; and it does not preempt state action to impose additional liability, which may be unlimited, with penalties and damages in addition to federal liabilities that may extend to prison sentences.“I am instructing that all BP asset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its surrounding waters, including funds immediately at its disposal, and all other BP funds acce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be temporarily seized and sequestered so as to prevent the transfer of any funds or assets of this company outside United States jurisdiction and access. The disposition of those assets will eventuall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 or by a new independent federal agency, with priority given to the reimbursement of persons and property-holders victimized by this catastrophe, and the redressment of damage or destruction to public assets and municipal, state, and national interests for which the former British Petroleum corporation is deemed by the courts, or by the independent agency, to have been responsible.” This is what the American people wanted to hear. President Obama wishes to be seen as decisive and a leader? Here was his opportunity. He wants a Democratic Congress elected in the fall? And a second presidential term for himself? This could have made a decisive contribution to those ambitions, as well as assuring necessary help to millions of people and repairing grave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He then could have concluded his speech by saying to his political opponents that any Republican or Democrat who wishes to run for office in November as an opponent of these Obama administration crisis measures—and as a defender of BP corporate and stockholder interests, or its customary executive remuneration and financial practices—as against the national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redress of the damage that continues at this moment to be done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citizens, would be more than welcome to do so.—June 16, 2010
  4. 岛村辉:右翼教科书为何会被横滨市采用?
    历史 2011/08/27 | 阅读: 1239
    8月4日,横滨市教育委员会决定采用育鹏社出版的《公民》、《历史》两种教科书,这是一个严重的事件。育鹏社教科书的编写者,是"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成员,此次决定采用的课本,属于"新历史教科书"系列,其宣扬美化大东亚战争的观点被很多进步市民团体抵制,却在日本的国际都市横滨获得采用,这令人深思。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5. 孟繁华:当代文学--农村与乡土的两次历史演变
    文学 2009/09/18 | 阅读: 1240
    60年来的中国当代文学,农村或乡村中国一直是最重要的文学创作资源和叙述对象。因此,对农村或乡村中国的文学叙述,就形成了60年来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学。
  6. 楼宇烈:康有为与儒学的现代转化
    思想 2009/02/21 | 阅读: 1241
    本文仅就康有为在近代社会变革时期,对于传统儒学所做的适应时代环境需要的变革和利用、它的形式和特点,以及他对于吸收西方文化与保存传统文化的关系等方面的论述做一些简要的考察,作为我们今天批判继承传统文化时的借鉴。
  7. 赵晔琴:农民工:日常生活中的身份建构与空间型构
    社会 2008/12/02 | 阅读: 1243
    本研究从“社会建构”概念入手,以上海某棚户区中的外来民工为对象,探讨他们进入城市后的身份建构机制。
  8. 刘士林:“边疆史地学”与人文江南的生态式开发
    历史 2009/09/15 | 阅读: 1250
    史学上的边疆史地研究,对今天江南区域文化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当代对江南文化的认识与保护所遇到的困难是双重的,如果说来自本土历史上北方伦理叙事对江南诗性人文的话语异化,不如说更为严重的是来当代西方欲望叙事在现实中对精神生命全方位的扭曲,它正在恶性地消费着积淀在昆曲、园林、自然山水以及人们心灵深处的那种诗性本体。
  9. 刘擎:2008年西方知识界重要事件综述
    社会 2009/02/20 | 阅读: 1252
    2008年西方知识界重要事件综述
  10. 张文红:危机中的德国社会民主党
    政治 2009/12/23 | 阅读: 1254
    应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邀请,笔者自2009年9月23日至10月4日赴德国进行学术访问暨考察德国联邦议会大选。9月27日,德国第17届联邦议会大选落下帷幕,对各参选政党的考验也随之落幕。结果,执政4年的大联合政府走向终结,此前被不少学者看好的第二届大联合政府未能出现,由联盟党和自民党组成的新一届黑黄政府浮出水面。  德国社会民主党惨遭滑铁卢  在此次大选中,德国社会民主党得票率仅为23%,是该党自1949年以来最糟糕的选举记录(社民党此前的最差记录是1953年的28.8%)。选举日当晚,初步统计结果公布之时,时任联邦外长的社民党候选人施泰因迈尔面对镜头,不得不承认,“对于社民党来说,这是一个痛苦的日子”。许多德国学者都用了“灾难”一词来形容这一结果。23%的支持率,使得社民党似乎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全民党了。  那么,这个自19世纪60年代起发展至今的德国最古老的政党,这个曾经的德国最大政党,这个自新世纪更迭之际起连续执政11年的政党到底怎么了?是什么原因使德国社民党沦落至此?社民党该如何面对如此惨痛的失败?  政策右转是失利主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德国社民党走到今天这一步,绝非一时一事之结果。追根寻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德国社民党的指导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起向右转,提出“新中间”路线。二战以后,德国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经济腾飞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传统产业工人的队伍逐渐萎缩,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逐渐成为雇员队伍的主体。从前工人阶级子弟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因为20世纪70年代的教育改革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社会地位得以提升,进而脱离了工人阶级的环境,进入主流社会,成为所谓新中间阶层的主体,传统的阶级界限变得愈来愈模糊。  1999年6月,时任德国总理的施罗德和英国首相布莱尔联合发表的纲领性文件,即被广泛宣扬的第三条道路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第三条道路在德国则被更多地称为“新中间道路”。“新中间道路”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务实性,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施罗德自称既非左亦非右,认为什么政策能产生最佳效果就用什么政策。“新中间”就是将社民党的选民重点定位于所谓的新中间阶层,不再完全依赖传统的产业工人。这种调整部分适应了德国社会的发展现实,但重心的转移也在事实上抛弃了社会最下层的民众,致使这部分民众或是退出政治生活,不参加选举投票,或是转而支持其他政党。  其次,施罗德在第二次总理任期内实施了较为激进的社会福利改革——“2010规划”。谈到社民党此次大选失利的原因,似乎不能不提“2010规划”。这是施罗德领导的红绿政府于2003年提出的社会福利改革方案,涉及劳动力市场、税收、医疗、科研和养老金等各个方面,其核心是大幅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并辅之以一系列强力措施。其中,削减养老金和失业补贴、削减失业者的福利、拒绝接受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工作机会的失业者将受到惩罚等等改革措施,触动了社会福利国家的一些根本特性,在社民党内部及全德国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是一场右翼政党长期想做而不敢做,最终由左翼政党推行的带有新自由主义色彩的改革,许多改革措施比德国传统保守派的主张更加自由化,因而遭到公众的抗议和来自党内的批评,并引发了社民党内改革派精英与基层党员、传统选民的分裂,使社民党深陷于身份认同的危机。  “2010规划”改革方案遭到的最强烈反抗来自工会。2005年1月22日,反对“2010规划”的德国西部工会人士和社民党人在哥廷根成立了一个“站在社民党左侧”的新的左翼组织——“选举替代—劳动与社会公正”(WASG)。2005年大选前夕,“选举替代”和民社党组成参选的共同名单,最终获得8.7%的得票率。2007年6月16日,德国民社党和“选举替代”合并,成立了德国左翼党,彻底改变了德国的政治版图,对德国政治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2010规划”对社民党的影响可以概括为:18万名党员退党,左翼党成立,大选得票下降几乎一半。  德国社民党在理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和变革,在力图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自身定位和身份认同危机。结果,在此次大选中,数百万社民党的传统选民在9月27日大选当天选择了呆在家里,而没有选择去投票给社民党。此外,还有200多万人选择投票给其他政党。这样,大选结果就有利于出现黑黄联盟。社民党此次共减少选票640万张,其中有280万是未投票的选民,另有161万张选票流向绿党,96万张流向左翼党,56万张流向自民党,42万张流向联盟党。  在这个意义上说,给社民党造成重创的是众多传统选民选择了沉默。所以,社民党目前所遭遇的前所未有的危机是社会转型、阶级结构转型导致的方向危机,进而引发了认同危机、信任危机和领袖危机。  “重孙一代”何去何从  毫无疑问,在遭受重创之后,德国社民党必须重新定位,重新找寻自己,需要更换领袖。如何总结、评价、反思过去11年的执政经验,是社民党从现在起就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这一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社民党此次大选失败,标志着联邦德国前总理社民党人勃兰特的“孙子一代”曲终人散、“重孙一代”粉墨登场。20世纪90年代初,战后成长起来的一代社民党人开始进入党的领导层,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奥斯卡·拉封丹、鲁道夫·沙尔平、格哈德·施罗德等。这些人曾被称作勃兰特的“孙子一代”,他们主导了社民党最近20年的发展历程。而拉封丹和施罗德两人因为政治理念的不同——前者更强调传统价值和传统选民基础,而后者则强调现代化和新中间——最终分道扬镳,拉封丹于2005年6月宣布退出社民党,并在后来成为德国左翼党的主席之一。“2010规划”是施罗德所领导的社民党进行改革的最终成果,它在部分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加剧了德国的贫富分化,增强了中下层民众的不安定感。虽然施罗德自2005年大选之后就淡出政治舞台,但他的政策仍在延续,直到此次大选之后,社民党丧失执政地位,施罗德时代才真正终结。  目前,社民党已经提名西格马尔·加布里尔担任社民党主席,安德丽亚·纳勒斯担任社民党总书记,这两人都是新生代,被视为勃兰特的“重孙一代”。领导人的代际更替之后,重孙一代能否率领社民党收拾残局,重塑形象,提振信心,找回迷失的自我,是一个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候任总书记纳勒斯是社民党内左翼力量的领袖,她曾于今年春天提出一个旨在替代第三条道路的新纲领性文件——《美好社会》。纳勒斯即将出任总书记自然使各方对社民党的路线向左转、回归传统有所期待。  是否能够打破禁忌,同左翼党合作,也关系到社民党未来的发展。德国左翼党对于社民党来说是一个禁忌。自从左翼党成立以来,社民党内就在争论如何处理与左翼党的关系:是针锋相对地与其进行斗争,抑或考虑与其合作,共同对抗联盟党。如果选择与左翼党进行合作,就意味着承认社民党以往政策的失误,可能使左翼党更加壮大,结果反而伤及社民党自身;如果选择与左翼党进行斗争,则意味着可能永远失去从前支持社民党、现在支持左翼党的那部分选民,从而削弱社民党自身的选民基础,进一步丧失其全民党的地位。可以说,如何处理同左翼党的关系问题一直困扰着社民党。在实践上,社民党只允许该党在德国东部与左翼党进行合作,因为左翼党在德国东部是主流政党,离开左翼党,社民党很可能无法在东部各州执政。但在德国西部,社民党一直拒绝与左翼党发生关系。  本次大选之后,这种状况很可能发生改变——执政11年之后,社民党再度成为反对党,若想重整旗鼓,就不能忽视左翼党,而左翼党若想扩大活动空间,也必须向社民党妥协,所以双方在未来接近的可能性很大。
  11. 克鲁格曼:美国思想警察
    社会 2011/03/31 | 阅读: 1254
    强硬右翼--现在差不多就是共和党的同义词--处理执不同意见学者时有一套常规手法:别管实质内容,赶紧给对方抹黑(smear)。要求获取克罗农邮件副本就是希望能从中得到能按常规处理克罗农的一些东西,甚至任何东西。
  12. 杨海英:施琅史事探微
    历史 2008/12/05 | 阅读: 1260
    陈寅恪先生曾经说过:“自飞黄、大木父子后,闽海东南之地,至今三百余年,虽累经人事之变迁,然实以一隅系全国之轻重,治史之君子,溯源追始,究世变之所由,不可不于此点注意及之也。”
  13. 绿色和平组织:超市大米蔬果重现农药残留
    环保 2011/09/16 | 阅读: 1261
    2011年9月7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最新调查发现:乐购、卜蜂莲花,联华超市所出售的散装大米上含有多种微量的农药残留,在草莓、空心菜、韭菜等生鲜蔬果上也含有多种农药残留,其中包括多菌灵等内分泌干扰素类农药,以及违禁农药甲胺磷。
  14. 王汎森:谈史语所八十年
    历史 2009/02/20 | 阅读: 1263
    1927年,蔡元培先生等人主持创办了中央研究院,其中的历史语言研究所在傅斯年先生的主持下,发掘安阳殷墟、整理大内档案、调查全国方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49年,史语所作为“中研院”的一个部门迁台。
  15. 程广燕:对《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食物与营养预测的质疑
    经济 2012/09/23 | 阅读: 1264
    作者认为,由于该报告的预测方法、预测标准不合理,使其预测结果偏颇,由此得出的结论及其社会影响较为负面,有必要加以澄清。
  16. 孟繁华:新人民性的文学
    文学 2007/12/18 | 阅读: 1264
    “对底层生活的关注,使“新人民性的文学”逐渐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文学潮流。对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中国来说,物质和文化生活历来存在两种’时间:当都市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时候,更广阔的边远地区和农村,其实还处于落后的十七世纪。在这些小说中,作家一方面表达了底层阶级对现代性的向往、对现代生活的从众心理;一方面也表达了现代生活为他们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复杂后果。底层生活被作家所关注并进入文学叙事,不仅传达了中国作家本土生活的经验,而且这一经验也必然从一个方面表现了他们的是非观、价值观和文学观。”
  17. 林左鸣:未来10年世界航空业格局将因中国而改变
    经济 2011/04/18 | 阅读: 1264
    编者按: 新中国航空工业走过60年风雨历程,从“白手起家”到“比翼世界”,从“跟踪学步”到“同台竞技”,从“打工者”到“对等合作”,一代又一代航空人薪火相传、不屈不挠,书写了腾飞世界、问鼎蓝天的辉煌。就在新中国航空工业建立60周年之际,各大媒体纷纷将镜头聚焦航空发展成就。 中航工业党组书记、总经理林左鸣先后在2011年第7期《求是》杂志和4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回顾新中国航空工业6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展望未来发展之路;4月10日,20多家媒体聚集到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总部,对话这位中航工业领军人,“我们和世界先进航空企业并驾齐驱指日可待”的声音至今灼灼,成为各大网站和论坛热议的话题。今天,我们把媒体采访全程做一整理刊登,共同解析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的明天。 从数字看航空工业发展 从机型来说,累计生产了几十种飞机和直升机超过2万架,发动机近6万台,导弹2万多枚,出口和援赠飞机2400多架,其中出口1400多架。 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研制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发达国家在役航空装备性能相当的航空器,大幅度地缩小了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歼10飞机为代表,实现了我国军机从第二代向第三代的跨越;以“太行”发动机为代表,实现了我国军用航空发动机从第二代向第三代、从涡喷向涡扇、从中等推力向大推力的跨越;以预警机等特种飞机装备为代表,实现了我国航空装备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跨越;以“闪电”-10为代表,实现了我国空空导弹从第三代向第四代的跨越。同时,机载设备和系统不断升级换代,民用航空科技不断突破,航空科研基础体系不断完善。 真正变化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市场化 环球时报:新世纪以来中国航空工业发展非常迅速,与前40年、50年相比成果非常多,您怎么看新世纪航空的大发展,与前几十年的关系? 林左鸣:航空工业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很快,令人瞩目,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国家进步了,综合国力提高了。实际上,航空工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国力提升有很大关系,并不是说你想发展就能发展。 比如印尼——千岛之国,要建高铁或者高速公路都很困难,曾有两任总统非常积极地推进本国航空工业的发展,但最后没能如愿,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由于被西方限制,更是没能发展起来;再比如巴西,航空工业发展不错,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它的公司背后站的是华尔街,是西方资本作后台的国际化公司。 另一个原因就是航空工业本身的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后有重大突破,真正向企业化转变。 新世纪以前的几十年当中,航空工业还是老军工的概念。中国的军工并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的,满清政府被帝国主义坚船利炮敲开国门以后就开始认识到必须发展军工,那时是官办的,一直到民国时期;但是解放以后军工体制也没什么大的变化,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国有的事业或企业,不具备在市场上形成自主发展、自主经营、市场化竞争的能力。 新世纪以来,我们一方面要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另一方面自主开拓市场。比较典型的“枭龙”飞机,就是我们自筹资金和巴基斯坦共同投资、联合研发的,在巴基斯坦现在装备尽管数量上还不是很多,但是使用比较好,据反应比西方卖给他们的先进的三代飞机更好,更顺手,更具有战斗力。现在除了巴基斯坦,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对这型飞机感兴趣。 我觉得真正变化的分水岭就在于,市场化还是非市场化。一旦企业市场化,按照现代企业运行,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会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把中航工业建成一个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国家要求的现代企业。 竞合,在航空当中体现得更充分 环球时报:未来,按照中航工业的发展目标,规模在2020年会与波音、EADS相提并论,市场化和国际化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与传统的航空霸主相比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林左鸣:这是我们自己反复考虑、反复研究的问题。波音、EADS和我们一样是军民融合企业。 大家对波音了解更多的是民用飞机,但是民用飞机占其总的销售收入还不到50%,另外超过50%的部分是军工产品。我们去过波音多次,但从来不知道它的军工产品生产线在什么地方,他们也严格保密;EADS旗下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空客,但是EADS还有欧直,包括军用产品;支线飞机有巴西航、庞巴迪。中国的航空工业要发展起来,面临的竞争主要是波音和EADS。当然,俄罗斯的航空工业也不能小觑,他们有很强的技术基础和实力,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内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前苏联解体的时候没有适时地把俄罗斯的航空工业整合起来,太分散了,形不成合力。他们现在正在整合,但是困难比较大,这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大。 我感到现在航空工业发展竞争是必然的,但是仅仅谈竞争恐怕不行,整个世界航空工业是个大市场。我经常说航空产业和汽车产业有很大的区别。汽车产业,一个中国市场足以支撑一个产业,甚至金融危机后,中国的汽车市场挽救了整个世界的汽车产业;但是航空不一样,很难有一个区域的市场或者一个国家的市场就能支撑航空产业,对航空产业来说,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可能更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我们感觉到竞争当中还要合作。竞合,现代经济发展当中一个新的概念,在航空当中体现得更充分。正因为此,我们提出一个概念:只有合作伙伴,没有竞争对手。这是一种另类的无敌于天下的思想。简单地谈竞争,不敢去合作,这种竞争就缺乏稳定性,因为航空发展是需要一种全球市场支撑的系统。 比如波音公司,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民机售后服务系统。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班,全球任何时间飞行的飞机时刻都能准确监控着,哪里需要售后服务支持、需要零部件,就会从库房调出来,以最快的速度送到地点。波音公司的民机按照我们现在的概念是很空心化,实际上从新的企业概念来讲它就是服务型企业、一个现代服务商。某种意义上它比IBM更早转型,就是它基本不生产零部件,只是设计、总装、销售、售后服务。 我感觉,全球航空工业在发展,蛋糕在做大,而实际上,中国这么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航空工业不可能像人口比较少的国家那样去做。不久前,我和普惠谈民用发动机合作的时候重申,要合作就必须50%对50%,必须是对等的合作,原因是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具有巨大的市场。 我们感到,和波音、EADS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更多的是合作机会,希望在竞合之中寻求我们的发展。我们也相信,不管竞争多么激烈,中国航空工业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 20年,我们等不及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航空工业还有多久才能进入到世界第一方阵?对此美国人开出的时间表是10到20年,你认为这个估计是过于乐观还是悲观? 林左鸣:应该说,美国对我们发展的估计经常出错,我不太赞同再等20年。只要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5年就会有一个台阶,最近整体上发展还是比较顺利。中航工业确定用5年时间在“十二五”期间打一个航空发动机的翻身仗。航空本身很难,可靠性要求高,技术密集、资金密集,高端的人力资源比较集中,这在航空发动机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 航空发动机现在具有全型谱能力的国家只有英国、法国、美国,俄罗斯只能算半个,它在民机上落后了,竞争力削弱了,而且这几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说明航空发动机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关系很大。我相信中国发展势头很强劲,只要发展不减弱,航空的发展会很快,因为航空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只要中国经济发展,只要我们在WTO准则下支持政策到位,市场开放政策到位,那么我想中国航空产业的更大跨越指日可待。 我认为中国航空工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现在我感觉关键是国人的航空意识要树立起来,只要群众动员起来了,只要这个事业是群众性的事业,发展就很快。所以我们一直在呼吁空域管理改革、低空空域开放,我们想通过低空空域开放推动通用飞机和通航发展,把航空变为群众的事业,把国人的航空意识真正树立以来,促进航空更快地突飞猛进的发展。 美国人分析我们还要有20年的时间,我觉得20年我们等不及,时间表关键在全国人民共同来设定,只要全国人民给我们点阳光,我们就会灿烂,给我们点希望,我们就会全力以赴。 目前最理想的状态是“并驾齐驱” 中国航空报:您的前任几年前说,我们与世界先进航空工业的水平已经从“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那么今天,我们处于什么水平? 林左鸣:我的前任刘高倬在歼10飞机推出之后,提出我们从“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这个说法非常形象。“望其项背”说明我们还有差距,最理想的状态是 “并驾齐驱”,当然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够成为领先者。现在我们仍处于“望其项背”的阶段,还需要发力追赶,我们的目标是尽快做到“并驾齐驱”。 近年来我国航空工业发展很快,有些重要的项目在很短时间内就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例如13吨级的直升机AC313,最重要的是解决上高原问题。汶川地震之后,温家宝总理忧心忡忡,觉得我们没有国产的直升机可以上高原,当时使用的米-171,由于机内航电设备落后,出了事故;我们曾经买过美国的“黑鹰”,后来连备件供应都被卡,现在能飞的没几架。之后,我们痛下决心上AC313高原项目,去年年底AC313顺利飞上珠峰大本营,在很短时间内攻克了技术难关。我们正在“望其项背”,但是也正在努力追赶,我相信“并驾齐驱”指日可待。 航空工业:给点阳光,就会灿烂 中国航空报:在回答中国何时进入航空第一方阵时,您特别强调要打航空发动机翻身仗,为什么特别强调这点? 林左鸣:在整个发展中短板还是航空发动机。发动机为什么那么难?难在技术本身不成熟,现在还是实验性技术,而飞机的技术体系比较成熟。飞机研制只需要做两大试验,一个是风洞,一个是强度试验。航空发动机就比较复杂,一款新型发动机,概念提出之后要做大量试验,试验之后要修改反复迭代,可能要迭代十几次,甚至更多,而且大规模投入使用后还要不断修正,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航空发动机是一个“烧钱”的产业。成本回收周期都在30年以上,但是它拖动的是整个国家工业基础的发展,带动国家技术水平提升,对整个国家的科技综合实力进步有巨大拉动作用。其实动力问题不仅存在于航空,国内所有动力基本源头都来自国外,汽车发动机也不例外,但是汽车发动机技术花钱能买到,而航空发动机技术花钱都买不到。 《斯奈克玛蓝天引擎》一书中写道:“航空发动机工业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工业,它作为当代技术的标志,这一复杂和要求很高的领域,无论就输出功率还是就欧元而言,都涉及惊人的巨大数字,在这个竞技场上竞争的顶级玩家,数量非常有限,准确地说,在整个西方世界只有4家,他们共同明确地分享全球市场。”美国国防部《2010 联合设想》指出,“航空平台成功的关键是推进系统,燃气涡轮发动机有着无与伦比的优点,在增强航空平台性能、机动性、武器控制和任务灵活性的同时,能实现最小的综合成本”。美国《2020年联合设想》中提到构成美国未来战略基础的9大优势技术,其中航空发动机排在第二位,在核技术之前。《美国关键技术计划说明书》写道 ,“航空发动机是一个技术精深,使得一个新手难以进入的领域,它需要国家充分保护并利用该领域的成果、长期数据和经验积累,以及国家大量的投资”。 中国航空发动机真正要打翻身仗,还是要靠国家政策支持。当然,我们不能放弃企业的责任,我们在发展航空发动机上准备5年内投资100亿元,这是新中国航空工业成立60年来最大的一笔自主决策投资,我们下决心打一个航空发动机的翻身仗。我们还需要继续呼吁,争取国家的重视和支持。作为企业,我们自己要拼命干,同时要宣传呼吁,引起各界关心支持,来推动航空动力发展。 事实上,现在国家如果要投入航空发动机,并不需要很多钱,航空从目前的先导产业转化为支柱产业所需要的投入绝不比“高铁”多,给点阳光,肯定灿烂。 经济观察报:发动机“十二五”期间打翻身仗,资金会想办法筹措,那么在技术方面,我们自身一直比较薄弱,国外又有严格的限制,这种条件下我们怎么追赶甚至超越他们? 林左鸣:这个技术显然会对我们封锁,国外的发动机也是用钱“烧”出来的,需要通过大量的试验积累大量的数据,所以他们轻易也不会给别人。我们发展发动机主要任务在于要制订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大量基础性研究,大量试验来积累数据。 发动机产业人才很重要。国内由于过去长期不发展,效益不是很突出,同时,一个发动机项目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出成果,即便在发动机产业发达的国家,一个型号最少也要5~10年时间,一个大学毕业生投入发动机事业埋头苦干10年以上默默无闻,要耐得住寂寞,这对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来讲要做到不容易。我了解,有一个国内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国外研究生毕业回国,进入到发动机领域,干了两年还是撑不住了。“我是有能力干,但是要有出息得10年以上,可是我的同学都当经理了。”他改行做别的很容易见成效,立刻就能体现人生价值。目前,国际航空界也都存在人才流失问题:美国最优秀的人才都到华尔街去了;俄罗斯存在研发人员老龄化问题。 我们还好,有很多年轻人正在这里拼搏,尤其是大飞机项目又掀起一阵航空热情,但是我们必须让年轻人有事干,必须有高待遇让他们安心工作。只要有人才安心工作,克服技术障碍就不是问题。 航空这样的高技术产业必须搞产融结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航空工业是能带动其他行业的龙头行业,能否披露一下中航工业下一步的布局? 林左鸣:航空是个高技术密集产业。美国智库兰德公司的研究也指出,航空高科技企业及其核心技术衍射到相关产业,可以达到1∶15的带动效应。我们的产业布局一方面是以航空技术为主,相关多元发展,航空技术主业顺着产业链延伸发展,另一方面从整个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角度在金融、准金融上发展。 实际上,我们熟悉的波音、EADS、GE公司都是军民融合发展,而机载系统方面的国际知名公司航空产品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左右,百分之七八十都是非航空的。 在非航空领域,有这么几个产业我们重点关注: 车辆领域,我们希望成为国家运输能力的供应商。在这个领域,我们有进有退,2009年按照既定发展战略退出轿车领域,整体装到长安,中航工业成为长安的第二大股东。轿车我们大踏步地退了,但是在汽车零部件我们大踏步地前进,汽车零部件在全国应该排前二三,但在世界上仍然较差。最近我们和北京联合并购美国耐世特公司,耐世特本身是跨国公司,二十几家企业分布在7个国家,去年销售就达到20亿美元。 在新能源领域,我们致力于发展风力发电和锂离子动力电池。我们从直升机技术转移过来的风电叶片能力曾经达到世界第二,风力电机和里面的齿轮传动系统也都具有优势。在风力发电方面,我们正在全产业链发展。 我们的锂电池是目前国内容量最大的,而且是国内最大容量锂电池首家获得国家安全认证的,现在出口市场非常好;更重要的特点是,我们整套生产线、生产设备都是自主研发的,第二条更为先进的生产线在下个月要落成。过去我们生产大规模的工业产品往往靠国外的设备,从国外引进的锂电池生产线比我们自主研发的价格贵得多。 发展非航空民品,技术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机制和企业的活力,我们最近出台了很多政策与国际接轨,包括高管、技术和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去年我们的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实际上航空产品占的比例不到50%;今年我们的销售目标是2500亿元,这个发展速度快,很重要的就是民用竞争性产品能够有很好的活力,企业有很好的机制。 按照以上这样的布局,能够使航空技术最大限度的实现转移,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另外,我们非常关注企业的造血机制,关注企业的资本化运作。我们有一个投资公司,最近正在做上市的工作,如果做成,应该是中国第一家投资公司上市,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 我们看到,国外所有的军工企业全部都是上市公司,包括美国的掌上明珠——洛克希德•马丁, 90%以上都是军品,几乎没有民品。洛克希德•马丁主要搞系统集成,我们说现代军事的对抗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抗,企业的竞争是价值链与价值链的竞争。洛克希德•马丁和波音、GE公司、霍尼韦尔,他们背后都是共同的华尔街;包括巴西航和波音公司,某种意义上带有一定竞争,但其实背后是华尔街,就是金融资本之间的博弈。这让我们感到航空这样的高技术产业如果不搞产融结合,那在竞争中就要吃败仗,出问题。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明白,但是很重要。 现在金融领域实际主导权、话语权在西方,标准的制定权也在西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营造自己的金融条件来进行支撑。 一方面航空技术主业顺着产业链延伸发展,另一方面从整个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角度在金融、准金融上的发展,这样包括市场网络的建设,形成全价值链的发展,最终的目的还是促进航空主业的快速发展。希望通过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的发展,提高航空产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推动国民航空意识成熟。 试想三四百年前,航海意识如果不是郑和等少数人的意识,而是国民的意识,那中国的航海可能势不可挡,中国的历史可能都要改写。所以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航空国民意识,航空是国民的航空,大家都要认识到重要性,都要有积极性,航空才会有更大发展。最近民营企业要发展通用飞机,我们鼎力支持。我们扶持他们来跟我们竞争,要形成群众性的事业的基础。 我们能不能营造自己的“小华尔街”? 中央电视台:您刚才说,国外很多公司的背后都是华尔街,那您认为我们国家航空金融这方面应该怎样去谋划和发展? 林左鸣: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金融产业发展得非常好,尤其是金融危机后,我们应该是唯一没有遭受很大冲击的国家,那么现在很重要是金融业和产业之间怎么互动?这个互动是个很复杂的事情,我们很希望企业自己有个金融小天地,通过这个金融小天地做个桥梁,能够和背后的大金融产生衔接,如果这个衔接做好了,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世界上所有的高端产业发展,所有的跨国公司无一例外都要推进产融结合,我们想积极推进我们非银行金融的发展,通过这个桥梁和国家大的金融进行对接,促进航空主业的发展。 我们的投资公司上市正在程序当中,我想应该能够很顺利,这也是我国在这个领域的一个先行和尝试,办好以后一定会对航空主业产生非常重要意义的推动作用。 证券市场周刊:在国资委央企整体上市计划下,航空工业整体上市战略是什么样的,是A股还是A+H?中航工业指数,未来有没有可能进入沪深300指数标准? 林左鸣:我们有二十几家上市公司,结构比较全,有A股、H股、海外红筹。我们对整体上市的概念不断在变化,最早我们认为主要业务能够按照专业化整合分别做上市就意味着整体上市;现在正在探讨控股母公司有没有上市可能,形成两级上市互动格局。我提到,中国军工企业相对西方最大的劣势,是背后没有站着华尔街,我们能不能营造自己的“小华尔街”?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就能对各专业化板块上市公司提供非常有效的支撑。在上市问题上,不一定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就适合中国,我们也面临一些突破。 中航工业指数,我们是用来对标、考察我们在国家整个证券资本市场的状况,近年来中航工业指数上升速度很快,因为航空高科技概念较多,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跨国公司,西方不亮东方亮 中国航空报:您不久前参加应邀出席欧洲航空节,又到欧洲企业参观,有什么新的收获?我们要把中航工业打造成跨国公司,除了市场、技术、资本的国际化,还有哪些要做的? 林左鸣:航空是全球性产业,体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发展跨国公司势在必行。金融危机后我们发现,哪一个国家跨国公司多,哪个国家就游刃有余,受打击就少。如果这次金融危机中,西方的汽车公司都不是跨国公司,没有办法借助中国市场来发展自己,那这些汽车企业可能都要垮掉。正因为他们是跨国公司,西方不亮东方亮,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长达到2000万辆,把他们全救活了。跨国公司在今天世界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刚刚参加过欧洲航空节,这是每隔两三年一次的欧洲航空企业巨头的聚会,我受大会邀请在会上做了发言;期间参观了欧洲几个重要的宇航院,目的就是想通过加强与国外先进航空企业的联系,特别是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推动双方的合作。过去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引进外资,搞合资企业,或者做转包生产,引进一些技术和管理,现在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战略转型,走出去参加合作,共同研发,共同展望未来。 这次大会,欧盟提出一个到2050年的航空发展展望,提出很多新的课题,我们准备在这些领域都参加合作。很多新的领域并没有进入实际应用,还是投入阶段,没有什么效益,利益矛盾不那么突出,这个时机进入对我们来说障碍最小。最近我们和德国、法国、荷兰的宇航院都进行了深入会谈,达成初步意向,参与这样的课题研究也应成为中国航空进入世界大家庭的一个标志,共同描绘2050年的蓝图。这也是“并驾齐驱”之路上必经的一段。如果不从科研阶段进入,将来想跟人家“并驾齐驱”也不可能。 并购企业,是为实现跨国经营 经济观察报:中航工业2008年成立以来,在国际合作上提出“没有竞争对手,只有合作伙伴”的理念,近两年,我们和很多外商成立很多合资企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外资企业对中航工业的态度、战略是否有什么明显变化? 林左鸣:我们正在全力推进国际化,走出去融入世界。并购的奥地利FACC,是奥地利最大的航空企业,奥地利人说这是我们的骄傲。我们说,这个企业仍然是奥地利的企业,我们只是来投资的,但企业还是奥地利的,还是你们的骄傲,仍然为你们创造就业机会和税收。我们保留了原来的管理团队,制定了一套激励机制,还扩大了雇佣人数。 我们并购企业,是要真正打造跨国公司,在当地好好做,为当地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同时也带动本土企业得到发展和提高,这是我们的目的。 为世界航空业格局的改变起到一定作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未来5到10年当中,中国航空工业将会为世界航空业做出怎样的贡献? 林左鸣:会对世界航空业格局的改变起到一定作用。 应该说往前看20年时间,航空格局大家很清楚,大飞机两大巨头,小飞机两大巨头,通用飞机主要集中在美国,那么未来5到10年,趋势就是航空更加国际化,更加全球化,不管是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说,还是市场都是这样的。因为未来5到10年,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发展会很快;如果空域开放,通用飞机发展也很快,整个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的发展必然会对世界航空产业的发展带来必然的变化,我感到未来5到10年中国航空工业对世界航空业的作用将是促其结构的改变。 (本报记者 姜春艳 刘兴 整理)
  18. 余永定:中国如何摆脱“美元陷阱”?
    经济 2011/08/08 | 阅读: 1265
    如果说中国能够从美国债务上限危机中得到什么教训,那就是中国必须叫停那些导致外汇储备进一步积累的政策。鉴于许多发达国家完全是在“印钱”(最近有传言称,美国可能会再次施行量化宽松),中国必须认识到,自己不能再投资于发达国家的纸面资产了。
  19.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 2010/06/23 | 阅读: 1266
    文化部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将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20. 汤一介:北大儒学研究院的10年规划
    人文 2010/07/12 | 阅读: 1266
    6月29日,北京大学儒学研究院成立,著名学者汤一介任北京大学儒学研究院院长。从1990年开始设想的《儒藏》工程,到如今的儒学研究院规划,汤一介要搭建一个怎样的中国儒学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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