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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爱丽丝·沃克:为什么航向加沙
    社会 2011/06/23 | 阅读: 1499
    以《紫色》于1983年获得普利策奖的67岁美国非裔女作家谈为何随救援船去加沙
  2. 孙歌:东京停电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1590
    日本突然发生的这场9 级地震和随之而来的海啸,大概是继汶川地震之后最残酷的一次灾难。它发生在日本的东部,却影响着整个地球:它不仅挪移了日本和朝鲜半岛,也加快了地球的转动速度。地球的运转速度在加快,历史似乎也在提速。地震发生后的第九天,2011 年3 月20 日,法、英、美等六个国家把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维和决议变成了一场空袭。在最短的时间内,世界浓缩地推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尖锐的矛盾:人与自然、人类与资源、国家利益、强权政治与人类正义……正是在这个灾难性的瞬间,我们在关注自然的巨大能量如何瞬间摧毁家园的时刻,也看到了人类生存模式本身所面对的真实危机。 日本思想家竹内好的女儿、住在千叶县的裕子女士,给我发来报平安的邮件,同时告诉我,战后出生的她一直过着从容的生活,即使有什么不顺利乃至困窘,也从来没有意识到“生存”是一个问题。但是,这次大地震和福岛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以及随之而来的能源紧张,却使她经历了有生以来第一次生存危机。停电!停水!那些曾经如此自然地被人们所享用的资源,只有在今天,只有在这个灾难性的时刻,才被真正意识到,它们作为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裕子女士告诉我,千叶停电期间,她每天只能使用五个小时的电力。在其余的时刻,她必须接受停电的事实。千叶距离东京并不遥远,在东京的几位友人也纷纷通过邮件告诉我,他们都在准备适应这个新的生活节拍,练习在停电状态下生活和工作。我调动自己的想象力,去设想停电这个事实的后果。我知道它不仅仅意味着生产的损失,也跟我们每个个体的生存方式息息相关。对于依然习惯于依赖电力生活和工作的人们来说,停电的不便几乎与突然失去呼吸一样是无法想象的,因为电力的存在几乎从未被意识到。设想我们生活中的停电状态吧———电脑不能使用,对于我们这些早已失去了纸笔写作习惯的人而言,它所带来的焦虑将多么严重,而那些会因为停电而功亏一篑的科学实验,更无法承受电脑停机恒温箱断电的损失;电视、广播不能收看和收听,通讯受到严重影响,必要的信息将难以及时获取;电梯停运、照明停止,各种公共场所的营业将受到巨大的影响,以电力为能源的交通也将瘫痪…… 在最初的海啸画面带来的震撼定格之后,我开始思考这次灾难的核心问题。核泄漏与核辐射?日本平民在灾难面前显示的秩序感?一些日本人在面对灾难时的勇气和奉献精神?中国网民展开的如何对比中日民众素质的讨论?_救灾过程中日本政府和企业的瞒报问题?抑或中国网民在面对这场灾难时表现出的人道态度?…… 的确,这些在传媒上不断被谈论的热点都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对我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却是不那么显眼甚至没有被正面意识的“东京停电”。 东京停电,意味着这个不夜城将使夜晚以它原初的形态呈现。一片黑暗中的东京是什么样子,我无法想象。这意味着习惯了夜生活的东京人将在夜晚不得不待在家里,意味着以此为业的那些行业将不得不停业,也意味着待在家里的东京人不得不另找途径打发他们已然习惯于依靠电力使用的时间。东京停电,意味着这个白天高速运转的城市不得不放慢它的节奏,人们必须习惯于骑自行车和走路,习惯于在上下班高峰时期更加耐心地排长队等候电车和地铁。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定格的行为模式,例如登上自动扶梯上下车站的楼梯、在空调中享受适度的温度,都将在电力使用被压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突然解体。至于停电给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那是无需赘言的。 对于日本乃至世界而言,东京是一个符号。这个符号附着了太多的象征性意义,以至于它不堪重负。除去它作为日本的政治中心这一不言而喻的事实之外,东京还象征着很多意涵。东京是落后的东亚岛国跻身于世界列强的符号,在二战中遭受了东京大空袭之后,战败之后的日本人在一片废墟上依靠特定的国际国内条件建起了这个现代化的大都会,它代表着日本成为一个与其国土面积并不相称的经济大国;东京是日本人憧憬的现代生活方式的符号,它繁忙的生活节奏、时髦的消费模式、注重细节的享乐感觉,一直使日本全国的年轻人向往着在这个城市中自我实现从而不断“东漂”;东京也是东亚虚拟经济的中心,东京股市的跌涨起落影响着世界股市,据说银座四丁目的交叉路口还是世界上最贵的地皮;东京也是日本的现代思想、文化、科技中心,这里聚集着大批日本的精英,他们影响着日本社会的选择与思考,也打造着日本人的生活态度……东京停电,因此不可能是一件小事情。它远远严重于停电这个事实本身,它意味着这个符号将要面对尖锐的考验。 据说东京电力公司在宣布定时停电之后仍然迟迟不在东京核心区域实行,因此首都圈县市停电之后,都内核心地带二十三区仍然保持基本供电。或许我所设想的上述这一切在东京都内并不会真的发生,或许它即使部分地发生了也仅仅如同台风一样是一过性的不便。我没有兴趣向东京的友人确认这些事实,因为有一个更基本的事实是不必确认的:我相信日本人和世界上的人们,都会认为停电仅仅是对于生活常态的干扰,人们有足够的耐心坚持,等待着恢复常态生活。 听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在讨论用更安全的发电方式取代核发电,也听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都在各自检查自己的核电设施;人类可以找到各种方式继续制造与消耗能源,不仅东京,世界上的所有城市都不会因为这次巨大的创伤而改变它们的面貌———这一点,似乎也无疑义。 当地震和海啸夺走至少九千多条鲜活的生命(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攀升)、还有一万多人下落不明的时候,人们关注的中心却不得不转移到福岛核电站的安危上面。一批勇敢的日本工程师坚守在核辐射的现场,为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不再重演,他们以献身的精神试图抑制事态的恶化。每天早上起床,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视调到国际频道,关注最新动态;从有限的信息当中,我看到福岛核电站已经挤满了整个日本大地震报道的前台,而地震和海啸还有那些灾民的安置,则暂时淡化为背景。等待着核污染警报的解除,等待着回归以往的生活常态。已有传媒和朋友在讨论日本的将来:这一切灾难过去之后,生活会回到从前的轨道,一切将重新开始。当然,也有一些人开始质疑核发电的合理性。 我依稀感觉到,似乎还缺少一些话题。地震的时候,我刚刚从台湾返回北京。在宝岛客座执教半年,台湾人的热情和生活的惬意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台湾中产阶级的生活似乎比我们现代化,台湾社会也很好地保留了传统的社会形态。不过,在这两者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似乎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我所客居的大学招待所是一个极为摩登的建筑,本身就构成了大学中的一个景点。不过入住之后不久,我就感受到了这所建筑“现代化的不便”:房间通风不便因此必须依赖空调,厨房全部使用电器,微波炉与电磁炉是烹调的全部工具。好心的台湾友人为我搬来普通的电炉,劝我尽量减少接触电磁辐射的机会;至于洗衣,偌大的没有阳台的宿舍并没有提供晒衣台,用地下室的洗衣机洗衣之后只能在烘干机中烘干,或者在房间中利用空调或抽湿机吹干;大晴天想要晾晒被子,就只能厚着脸皮在宿舍内部天井的栏杆上晾晒,尽管油漆早已剥落的栏杆上贴着“注意油漆”的含蓄警示。在潮湿的北台湾,晾晒衣物比北京更重要,而这个宿舍却是禁止晾晒的。 我观察过一些台湾的建筑,那些传统民居显然仍然保留着暴露晒衣的习惯,有些人甚至会把衣物晾晒到电车轨道附近;但是那些现代化的高层公寓却很少提供这样的可能,人们缺少晾晒的条件,甚至连被子发潮都要送到干洗店烘干。 问题还不止于此。这种违反自然大量耗电的方式,似乎被一些台湾人认定为“文明”。记得有个大晴天我用晒衣架把自己的衣物晾在天井里去湿气,一向容忍我此类行为的管理员陪着小心跟我说,因为下午有一批外宾入住,在天井里晾晒有碍观瞻。姑且不论这个不提供阳台的宿舍是生活场所而且我晾晒的又仅仅是外衣;我觉得奇怪的是,人们为什么要坚持晾晒服有碍观瞻的价值判断?我不敢无端地推测这种“文明观”是否来自大量留美学人带回台湾的美国生活模式,也无从判断那些在铁道边晾衣服的百姓有朝一日住进现代化公寓是否也愿意“文明”;但是我可以判断的是,台湾人如此消耗电力,使他们不得不依赖持续的和大量的电力生产,而独特的地理地貌,使得缺少水利发电条件的台湾不得不也选择核发电。 和台湾的朋友一起到台湾岛南端的垦丁旅游时,我被美丽的海湾和明媚的阳光吸引,举起相机时却发现不远处那群煞风景的建筑实在破坏构图;台湾朋友告诉我,那是核电站。我看着电视中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报道,不知为何突然牵挂起了垦丁。 台湾社会早就存在抵制修水库和抵制核电站的社会运动。据说核发电在台湾的发电方式中占百分之十六。这些运动基本是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作为对抗的目标,似乎并不涉及民众的生活方式本身;我也曾经结识了一些为了节约能源而试图改变生活方式的台湾人,从建筑师到艺术家,他们都试图利用最少的资源和最简捷的方式来解决生存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生活态度很难社会化。可以说在今天,自然的生活状态只能存在于贫困阶层,他们鲜少利用现代化的非自然生活工具,仅仅是由于贫穷。在连自然也在逐渐商品化的现代消费社会,有可能让生活回到曾经的那种不太方便却对环境有利的状态吗?只要看看传媒广告宣传商品的方式就可以明白,这是一个很难有肯定答案的问题。但是,假如我们如此接受非自然的“现代化生活”并赋予它以“文明”的正面价值,那么,什么样的生产才能满足我们不知餍足的生活需求? 几年前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我听到一位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年轻人说出他的感慨:当他从乡村进入北京的时候,看到北京街头闪烁的霓虹灯,不禁联想起乡村里黑暗的夜晚:“要是这些光亮能给乡亲们,那该多好!”至于那些耸立北京城区、消耗大量电力才能维持的摩登建筑,不是台湾大学里的摩登宿舍可以望其项背。在赞叹它巧夺天工的技术时,人们是否想到,维持其运作的大量电力来自何处? 城市在大量地消耗电力,人们在不经意地用电。记得某年在北京曾经有过一个晚上作秀式的自动关闭电灯的活动,似乎它被转化为一个时髦的行为艺术,被转换为如何有趣地渡过这个夜晚的游戏。在常态生活里,能源问题、“绿色生活”尽管被大量谈论,却并未成为城市民众真正的焦虑,它仅仅是一个话题,一个无伤大雅的新的消费热点。 但是地震海啸发生了,核泄漏发生了,为了争夺能源与国际政治霸权而无视联合国决议的利比亚空袭发生了。正在加速的历史把一个紧迫的课题推到人类面前:过度消费能源的生活模式是否适合人类的可持续生存,这已经不是留给子孙后代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关乎当下的生存课题。如果人们关注日本的核发电背后是否还有核武器的阴影,那么,一个更紧迫的课题或许是,在这个日益保守化并且与真实存在的国际政治霸权保持着共谋关系的世界上,包括反对核武器在内的和平运动,必须与反思我们的生活方式相关。现代战争与资源掠夺的关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露骨,而现代发达国家的大众对于国际公平正义的问题,却显示了惊人的冷漠与自私。无论表面上的借口如何冠冕堂皇,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当发达国家需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供应大量消费的时候,选举政治就会通过国民的“民意”支持一场以民主为名的对外战争。美国社会已经一再重复了这个模式,这是有目共睹的。而美国社会内部反战势力的艰难困境,也正在于它必须不断与这种潜在的社会模式相抗衡。 或许有些已经形成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尤其是大众社会的消费模式。次贷危机造成美国中产阶级生活“缩水”,却并未危及美国打造的高消费生活模式。拉动消费是社会发展的“硬道理”,对于后发达国家而言似乎这是一个无可逃避的宿命。但是,如何消费、消费什么,这却仍然是需要讨论和甄别的。什么是过度消费?什么是国民经济增长所需要的消费?怎样的国民经济增长真正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概而论地讨论消费已经无法应对今天的危机,我们需要找到新的思路。如果节俭的生活仅仅被视为贫穷的代名词,那么,过度消费将势在必行。是否需要努力打造一种社会共识,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消费与节俭的关系? 在地震发生几天之后,埼玉县一位著名的在日韩人社会活动家转发给我一封来自韩国三十四个市民团体致日本社会的联合声明。这是一封慰问信,表示了韩国社会对日本地震海啸以及核泄漏中的日本平民最深切的关怀;同时,这也是一封警示信,它提醒日本社会,在巨大的灾难来临时,日本社会必须平等地对待它的所有成员,包括在日本的外国侨民。它呼吁道:现在正是超越国境与民族,把这个悲剧事件作为东亚的伤痛,使所有人一起奋起合作的时刻。不言而喻,这封信的背后不仅有着对于日本社会种族歧视和排外历史与现状的忧虑,更暗含着对于发生在大正时期的东京大地震时日本社会对在日朝鲜人残酷虐杀的历史记忆。同时,这封呼吁跨越国族联合的声明也正是韩国社会近年来累积的关于东亚讨论的直接成果。应该说,这是一封未雨绸缪的信,它的及时发出,显然与日本社会有识之士和在日韩国人近年来的不懈努力相关。正是在这个危机时刻,近年来批判日本社会歧视在日朝鲜人和韩国人的思想积累显示了它的功效。它向我们证实,社会共识的形成,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持续地积累基本的共识,在危机来临的时候才能做出最有效的决断。 这位在日韩人活动家以超乎常人的精力从事着舆论生产的工作。从他不断传来的信息中,可以看到有些日本人似乎对于这些在日韩国人的言论有非议,也有些日本人表示了无保留的支持。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可以确认部分灾区流传着诽谤在日外国人的谣言,它呼应着日本人排外的心理状态。但是目前,日本并未形成明目张胆的歧视和迫害外国人的社会风潮。尽管我们无法预料接下去的事态,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1923 年关东大地震的悲剧不可能重演,这不仅与今天的国际局势以及日本在东北亚的位置有关,日本社会中这些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更是不容忽视的。我从这封韩国市民团体的声明中,从这位在日韩人活动家的努力中,受到了极大的启示。有些努力和坚持,并不一定当即奏效,但是,它的公共积累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历史突然加速的时候,正是这些积累有可能提供正确的选择,制衡邪恶势力的时候。 东北亚一体化问题,在今天的危机时刻具有了新的含义———跨越国境与民族,不仅为了利益最大化,为了更人道的理想,也更是为了民众的生存本身。能源的开发与消耗,也不再仅仅是官方和企业的课题———对于每个中国人而言,这也是我们的“活法”问题。不能说能源充足就一定会有效避免冲突与流血的发生,但是能源的紧缺却必然会导致类似目前几个发达国家对于利比亚的所作所为,哪怕它打着正义的招牌。在日本东部地区依然限时供电的时刻,即使东京未必停电,对人类而言,“东京停电”依然是一个需要共享的标志性事件:需要重新定义“文明”的内涵,需要从我们的生活感觉开始追问,我们今天的生活模式,是否真的“文明”?我相信,如果这样的反思与追问不是少数人的课题,而是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而这种社会共识又能够真实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模式,让我们以更少的消耗来打造更自然的生活;那么,它的累积或许才真的可以拯救我们的地球。而这种持续性的累积所需要的,却是比灾难时对恢复常态的信念更强大的理念。理念最真实的存在方式并非在于它的理论表述,而在于它介入现实的形态;换句话说,理念最真实的意涵,只有在它介入具体状况的时候才能确认。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最困难的改变就是对大众生活模式的改造。已然形成的现代消费模式,是与资本的欲望和操纵直接相关的,它打造的生活态度,必然以过度消费为底线。最困难的不在于改变道德姿态或者思想立场,而在于改变生活行为和生活感觉本身。试想,现代生活中那些潜移默化的过度消耗,不正是被罩上了“文明”、“成功”的光环,诱导着价值判断的共谋吗? 祝愿日本的民众早日渡过危机,也祝愿近万名无辜死者牺牲的代价不会白白付出。日本的教训属于人类,我们并不在它的外部。
  3. 胡谱忠: 田沁鑫戏剧里的萧红与张爱玲
    戏剧 2011/06/20 | 阅读: 1580
    田沁鑫的戏剧从1999年因执导《生死场》而崭露头角并声誉日隆之日算起,已经历了十余年的时间。这十余年正是中国戏剧的“文化体制”急速改革的时期。田沁鑫的创作环境、创作题材、创作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4. 柄谷行人:地震与日本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2242
    这次地震时,我正在东京的街道上。地面大幅度地摇晃,周围的建筑物也在晃动,而且持续时间相当长。这是未曾有过的体验,让人感觉到有大事发生。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死者超过五千人的阪神大地震(一九九五年)。那次地震,我并没有直接经历,但那里是自己的家乡,而且是近亲们居住的地方,因此,我马上赶赴现场。楼房一片片坍塌了,我步行在瓦砾成山的道路上。  然而我们知道,这次地震的受害规模是阪神大地震所无法比拟的。因为,横跨几百公里的海岸线一带受到海啸冲击,还包括核电站的危险。而两者的不同还不仅仅是这些。阪神大地震完全是突如其来的,除了少数专家以外,人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里会发生地震。但是,这次地震却早已预测到了。东北地区的地震和海啸,历史上已有记录,近年来更常常发出警告。进而,早在这之前人们便对核电站表示过激烈的反对、批判甚至警告。只是,地震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事先的预估。不过需要指出,此次规模的地震其实也并非无法预测,而是有意回避了做出这样的预测。  还有另一点不同。阪神大地震的发生,乃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泡沫经济终结而开始出现萧条、但人们依然没能承认这一现实的时期里。因而,地震成了日本经济没落的一个象征。不过,不久大家就忘记了这一点,而继续朝着“日本第一”的时代终将重新到来的方向走去。在日本,全面接受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实际上也正是在那次地震之后,借口就是由此可以重振日本的经济。  但在这次地震之前的日本,毋宁说经济上的衰落感已然广泛地蔓延开来。随着少子化、老龄化程度的增高,玫瑰色的希望已经黯然失色。主流媒体上虽然仍有强调大国日本将复活的媒体人之毫无内容和根据的说法在蔓延,但真正打动人心的是接受缓慢增长的现实与预测而试图建立起新的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那些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地震并没有那种突如其来的感觉,相反,将会彻底强化上述那样一种倾向。换言之,阪神大地震时人们忽视了的问题,这回得到了再一次确认。  阪神大地震印象最深刻的,是失掉家园的老人们意外地表现出坦然平静的态度。我们曾经在战后一片烧焦的荒野上迈出第一步,这回也一样,从零开始就是了。另外,所谓“饱食时代”成长起来的一大批年轻人,他们为了从事义工活动而从全国各地聚集到灾区来,而且构筑起相互扶助的共同体。这样的图景并非日本所特有。我听说,近年在中国四川大地震中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这种共同体,乃是在传统的共同体消灭之后被建立起来的。  索妮特(Rebecca Solnit)的《灾难乌托邦》(A Paradise Built in Hell)一书,在考察了旧金山大地震(一九○六年)以来种种灾害的例证之后得出结论说:“灾害过程会带来特殊的共同体。”一般情况下,人们相信当秩序消失之际会出现霍布斯所谓人人都是一匹狼那样的自然状态,因而,国家成为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那些在国家秩序下互相恐惧的人们,在灾难的无秩序状态中却可以创造出与国家秩序不同的自然生长的秩序和相互扶助的共同体。  阪神大地震之后所诞生的,正是这样一种共同体。不过,这里有着日本特殊的历史语境。这便是,地震所带来的一片废墟强烈地唤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那种精神状态。这时,人们会回想起战争以及最终走向战争的日本近代历史。然而,灾难后的“天国乐园”并没有持续多久。与此同时,战争的记忆也渐渐消失了。  伴随着正常秩序的恢复,将阪神大地震的震灾视为商业机会而图谋经济的复苏,这样的潮流占了主导地位。而且,进一步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小泉首相,甚至不惜践踏禁止战争的战后宪法,强行实施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然而,这带来的依然是经济萧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结果,代替一党长期执政的自民党,民主党取得了政权。不过,新政权并未能迈向新的方向。  这时,发生了此次地震。它不单单唤起了战后一片焦土的记忆,核电站的事故更令人们不禁想起广岛和长崎。战后的日本人,不仅对核武器,就是对一般的核能亦抱有过度的敏感。不用说,对核能发电的排斥是相当强烈的。尽管如此,核能发电得到肯定和推进,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之后。核能发电对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还有利于减碳环保,前前后后这样的宣传推广不曾间断。这次核电站事故则暴露出,上述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乃是犯罪性的欺骗。 日本人在战后的一片废墟上,应该是有过对近代以来所走道路的反省的。近代日本为了对抗西方列强,曾追求过军事大国的目标。因战败而破产之后,则又开始追求“经济大国”。而这次地震,却生动传神地展现了其终极的破产。即使没有发生地震,恐怕也将会破产的。实际上,破产的不仅仅是日本经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就陷入了深刻的不景气,那以后,始终也未能克服一般利润率的低下。资本试图一方面加强全球金融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对以往的“第三世界”地区进行产业投资而找到活路。但是,前者以雷曼兄弟公司危机而宣告了破产,后者呢,中国、印度、巴西等国的高速增长还在持续,不过,恐怕也维持不了多久的。劳动工资的上涨,消费在不断地攀高,使之无可避免。      因此,世界资本主义在未来二三十年中恐怕会难以再维系下去了。然而,资本主义的终结,并非人类生活的结束。在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和竞争的状况下,人们也能够生存。或者不如说,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才能真正“活着”。当然,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这么简单地终结。为了负隅顽抗,各大国之间将围绕资源和市场你争我夺。但是我想,日本人不应该再次选择这样的道路。人们可能会想,如果没有这次地震,日本人会继续追求“大国”的目标而进行无意味的挣扎吧,然而,这种事情已然是没有指望的,也不应该这样考虑。地震所带来的并非日本的破灭,而是新生。或许,人们只有在废墟之上才能获得走向新生之路的勇气。  -- 柄谷行人,享誉国际的日本当代著名理论批评家。1941年生于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就读于东京大学经济学本科和英文科硕士课程。曾任教日本国学院大学、法政大学和近畿大学,长期担任美国耶鲁大学东亚系和哥伦比亚大学比较文学客座教授。2006年荣休。
  5. 《经略》网刊第四期
    期刊专递 2011/06/20 | 阅读: 1742
    在我们的印象中,对欧洲的认识基本由这样的关键词组成:发达国家、民主政治、高福利社会、衰弱的老欧洲等等。但法国、英国此次的表现足以让我们重新把镜头拉回到欧洲去,看看老欧洲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老的,又在什么意义上是发达的?
  6. 汪晖:阿Q生命中的六个瞬间--纪念作为开端的辛亥革命
    文学 2011/06/20 | 阅读: 7284
    国民性是单面的,还是自我反身的?如何界定阿Q的阶级身份和社会类型?如何在“重复”中界定“革命”?在《阿Q正传》中,历史与本能、意识与潜意识、精神与身体是什么关系?如何解释鲁迅的“向下超越”,以及从这一角度对辛亥革命和启蒙的思考?
  7. 刘禾:控制论阴影下的无意识—— 对拉康、埃德加·坡和法国理论的再思考
    科技 2011/06/18 | 阅读: 4936
    王钦译,插图暂缺。“藏匿于光天化日”之下的东西——多年来遮掩了一些我们本来应该知道的事情,而这一遮掩似乎相当地不经意。事到如今,假如我们仍然不去反思美国文学批评中的那个拉康,尤其是,对美国的控制论在法国,包括也在美国所发生的那种影响,继续充耳不闻,那么拉康与坡的关系就永远会在光天化日之下被遮蔽。
  8. 冯象:诉前服务好 ——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经验
    法律 2011/06/18 | 阅读: 1659
    诉前服务好:来到房山区法院调研,座谈“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这是我第一个感受。好在哪儿呢?好在诉前,而非上法庭之后;好在服务——人民法院的宗旨,说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9. 李方祥:关于遵义会议确立毛泽东领导地位的争议和史实辨证 
    政治 历史 2011/06/18 | 阅读: 2338
    近年来有一种观点提出,毛泽东在遵义会议上没有担任负总责这个职务,因而否认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分析这个历史问题的关键在于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究竟是从形式上看问题,还是从实质上看问题。据目前披露的大量史料,在当时党内高层是有不少领导同志推荐和拥护毛泽东来接替博古担任最高领导职务的,但毛泽东从维护党的团结这个大局出发,主张由张闻天先干一个时期比较合适。毛泽东虽然不是名义上的党和红军的最高领导人,但他实际上在遵义会议后形成的中央领导集体中起到了领导核心的作用。
  10. 马云对话胡舒立:若支付宝瘫痪自己将进监狱
    经济 2011/06/14 | 阅读: 1657
    马云:晕倒,我不好那口!你有空来杭州看看吧。那么多年,你知道我在做啥吗?呵呵……说实在你不了解我。也不了解互联网对未来真正的意义。大姐,有空来看看。我不好政治那口,我既讨厌左也反感右,我只做自己认为对的事。
    我皮厚但我怕你们会误导年轻人。
  11. 邓文正:细读《尼各马可伦理学》--作者自序
    书评 2011/04/22 | 阅读: 1711
    好些日子以前,汤一介先生在”世纪大讲堂”上,谈中国古典思想。完结前,特别提到亚里士多德﹝为省篇幅,后文尽量简称亚氏﹞,说他是西方古典思想界的表表者,值得大家研究。但为甚么要研究他的《伦理学》?再问:为甚么读过《伦理学》后,还要继续读他的”下集”-- 《政治学》?后一个问题,亚氏在《伦理学》一书结束以前,自有解答。我们不必在这里“抢答”。那前一问题呢? 假定说,读这本书,为要探索西方思想本源,那为甚么不从亚氏的老师入手?为甚么不先读柏拉图的作品,特别是《理想国》?这话不无道理。我也细想了好一会,才决定先选《伦理学》。 在古代希腊思想中,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没有明显的分界线。不过作者的表达形式,却有不同。柏拉图的道德学说比较抽象,更牵涉好些神话。亚氏的道德论述也有抽象的地方;但大体来说,比较“平易近人”。即使没有受过哲学训练的读者,只要稍有耐性,都不难看得懂。为了让读者知道两位智者的同异,我也在书中恰当的地方,把两人的说法并列。 亚氏的论点,和我国先秦儒的看法有合有不合。但起码,中国人看起来,总比较容易产生熟悉感。对一般读者来说,这很有用。固然也有不合的地方;但比起柏拉图的理论来说,陌生感与差距感,是小了。这点也十分重要。 一定有人会问:这本书有甚么用?我倒要反问一句:在西方学府,到今天还在读的古代经典不多,《伦理学》是一本;为甚么?再说,甚么叫“用”?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用”,还是”学以致用”的”用”?这本书的特点,是体用合一;任何人好好读过,都可以派上用场的。我们说的伦理,自成系统很久,从来没有比较。近代学术,着重”参照系”。和中国的相比,亚氏的道德著述,就是个非常有价值的参照系。同意不同意他的论点,还在其次;最低限度本书帮助我们了解,中西同异的根源在哪里。仅仅这一点,就可以说《伦理学》很有用。 《伦理学》假如是一本抽象的、纯道德理论的作品,也许就不值得大家去细读。它固然是谈道德哲学的,可它更是指路明灯:它告诉读者,道德是怎样实践的。道德实践,如果只是适合古代社会,那我们也不必特别关注。亚氏的教诲,不合现代社会吗? 一九七六年,博克﹝Derek Bok﹞当哈佛大学校长。他提出当年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你怎样教导伦理学?按他日后的说法,是因为认为,当时的学院内外,包括了学院中的哲学教授,都不曾认真面对道德实践的问题。终于,在一九八六年,他筹办了一所探讨伦理学的中心,设在哈佛校内。今年﹝二O O七﹞五月,中心请来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泰‧森﹝Amartya Sen﹞教授,特别主持了一系列讨论会。主题正是怎样实践伦理和公义。森教授讲题的主人公,一古一今。古是亚氏,今是罗尔斯﹝J. Rawls﹞。如果亚氏哲学不合今人所需,也没有人会再提他了。 当然,亚氏的论述,不是本”会议手册”;他还是有自己的理论的。我们也得虚心求学,才可以有所得着。就让我先概略地介绍本书的纲领吧。 ▲ ▲ ▲ ▲ 古典希腊人材辈出,传世作品不少。花上整本书来探讨道德哲学的,首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该书享负盛名,历两千年不坠。亚氏推崇“德善”﹝moral virtue, 道德行为上的美善﹞ -- 也就是人在伦理层面所能发挥的优点,说那是事物两端的”中点”,是人追求福乐所不可或缺的。奇特的是,全书开十卷﹝依次列出,分别是:一)美好事物、二)德善本源、三)德善种类﹝上﹞、四)德善种类﹝下﹞、五)特别的德善 – 公义、六)论智善、七)论克己、八)论情谊﹝上﹞、九)论情谊﹝下﹞、十)论快慰与福乐﹞,每卷长度相若,泛谈各类德善的只两卷半﹝从卷三中段到卷五结束﹞,而〈卷五〉终卷只谈一个题目:公义。严格算起来,论德善本身,仅一卷半﹝卷三中到卷四完﹞,而他论情谊,就用上八、九两卷,比德善所占篇幅还多!这就奇怪了:明明是一本伦理学作品,怎么会这样的? 稍稍涉猎过亚氏作品的人都知道,除了德善以外,他尤称颂“智善”﹝intellectual virtue, 理性知识上的美善﹞-- 也就是人在思维层面所能发挥的优点,特别以玄思的生命为高。这一点,我们要到〈卷六〉才开始看到;然后,〈卷七〉的论述又回到道德探索上。不过,后四卷﹝七到十﹞论的,只有三大重点;自制﹝说克己吧﹞、情谊、﹝愉悦带来的﹞福乐。三者都不是他所界定的善,也不是甚么不走极端的执中。看看〈卷六〉,论的是智善;一开卷就问,我们怎样才可以明白何谓执中。﹝顾名思义,那就是不走极端的态度。﹞再看看论公义的〈卷五〉,问题就更突显了:在他眼中,公义,也算不上完备的执中,甚至只能用算术的比喻才能述说它。﹝中国人说公义,侧重社会伦范;亚氏说的公义,侧重制度法律。﹞那么公义也不是严谨的中庸行为;而智善要明白的,更是中庸的理性基础。 略为抽离来看,可见一个十段长的秤,像个杠杆,支点在第六段,而后四段的份量,看来比前六段较重。那是不是意味着说,知识比起行为更为重要? 本书中互有关连、前后呼应的两大主题,是公义和情谊;公义载〈卷五〉,情谊是八、九两卷,谈的是各类身分的人际关系。两者分别置在支点的反向。公义,是善,也类近执中;情谊吗,不太像善,也不近执中。亚氏却说:“情谊和公义都关乎同样情事。”为甚么会这样?那得从全书的安排说起。 〈卷一〉一开始就说,人以追求与善俱来的最高福乐为鹄的。福乐是人在实践美善时的灵性活动,那是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了。他在开卷没有排除智善,但谈论再三的,是高贵情操与德善。那也许不足为奇。古典哲学倾向贬抑人贪求庸俗的快慰,要求人崇尚德善。这在柏拉图的作品中尤其易见。到了〈卷十〉论愉悦,他却说愉悦本身不是活动,但可使活动更完善;而人得愉悦 -- 也就是快慰的感觉,竟然属智善多于德善。首尾两卷像个倒向:福乐一开始从追求高贵德善而来,到最后转移为从追求愉悦与智慧而来。 全书首尾已经点题。现在略说其中穿插。亚氏在〈卷二〉告诉大家,人寓德性于行为。他很简单地把德善和执中连起来,说德善属习惯而不属理性,也不属人的情意欲望。然后他回头详论执中这个主题,说事“必连续并可分”才有执中可言;而说执中,可对事言,可对人言,两者不尽相同。经典例子是,他说六斤食物是两斤和十斤的“中”,但人并不一定要吃六斤才算“执中”。孔子说“勇者不惧”。亚氏说“勇者不莽不惧”;勇者,是莽夫和懦夫的“中”。 说执中,不如说中庸。亚里士多德所谈的,是“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境界,和我们说的中庸之道,颇有吻合。待人接物,恰到好处,固然是知易行难的东西了。事物的中点是中,人情的中庸也是中,两种情况当然有差异。为方便计,下文就用中庸吧。不过,大家得小心。我用“中庸”一词,是“为方便计”。对中文读者来说,“中庸”多少有个概念,所以说“颇有吻合”。但他说的接近“黄金分割”,和我们惯用的“中庸”,并不一样。不脗合的情况可能更多。要明白双方差异,得先读通他的书才行。 德善,是关乎苦与乐的,或者说是带出苦与乐的情意与行动。那么,苦与乐、情与行,都是道德行为上的。为甚么可以这样看,暂时还不清楚。起码,我们可以怀疑,这个德善有甚么理性基础。在〈卷十〉中谈到同一问题时,亚氏说愉悦与福乐,是个整体,不可分割,就像算术中的单位,几何中的一点,或人的视觉。但为甚么善就是中庸?他跟着有解说。第三、四两卷,谈的是各项德善。首先说到的就是”勇气”。他说勇气是恐惧与卤莽两端的中庸之道。其后各项都界定得不十分严谨。我们可知他所云何事,却不清楚知道何以德善是中庸,何以我们能这样去理解它。亚氏提醒我们,说这类道德谈论不是自然科学论证,不可要求绝对准绳的。 结束〈卷二〉时,他说人行善当褒,人不守中庸当贬。怎样定夺是否偏倚行事,用的不是理智而是人的洞察力。洞察力因人而异,可以十分主观。人的德善要能施展,需要有个共处的环境和某种客观的准则。这准则,在〈卷五〉给笼统叫作”公义”。 〈卷六〉论的是智善。一起卷亚氏就说,他要看中庸是否理智决定的。完卷时他说,善不归在理智旗下,它只是与理智相一致而已。那么说人洞世事、察人情、施褒贬,不从理智来,却可能与理智相去不远。 “克己”是第七卷的主旨。亚氏说克己并不就是善,却与善同类;它也是从习惯而来,却受理性影响,甚至支配。克己与〈卷三〉谈的节制有度相近 -- 都跟苦乐有关,尤其涉及触感。﹝所谓触感,是指人的经验知识。经验知识通过五觉而来,左右着人怎样趋乐避苦。﹞看起来,倒像重述〈卷三〉似的。读者会问:有节制者与克己者有何区别?亚氏说,克己者有低俗的欲望,有节制者没有。那是说,克己者才真正表现出他有驾驭欲望的能力;而低俗欲望,从柏拉图开始,就是人灵性中最底部分,必须让理性束缚。所以克己者是最完整的,最能给理性来指引行事的。奇特的是,亚氏提到过度孝顺之弊,还用上两则轶事,披着”暴躁是自然”的外衣,给挞父掩过。谈克己用这类例子,是不是伏笔?〈卷七〉终卷前,他指出追求赏心乐事是人性本然,花了好些笔墨给愉悦“不反”。那是〈卷十〉的先声了。 〈卷八〉〈卷九〉详细讨论的,是“情谊”。刚提过,那是人与人的某种关系,包括人对他人的、人对自己的。中国传统的五伦,他都谈论到;也细细地推敲,为甚么友谊占那么大的比重?为甚么人追求最大的自足,会发现”对己”的情谊会比“对人”的为高?为甚么最崇高的情谊,是哲学性质的?为甚么人对别人的情谊,必然是近亲远疏的?如果人在社会生活,和远近的人都要打交道,那”情谊”可以站甚么位置?为甚么它不能应付所有问题?为甚么到最后得回到公义上去?亚氏论五伦,明显把政治层﹝君臣﹞分了出来,认为不能混为一谈;这跟传统儒家说法全不一样。他论父子,更会教一些读者读来难堪。大家也许有这么一个印象:不必说最高的福乐了,就是最高的情谊吧,也不容易得到呢! 〈卷十〉是《伦理学》最后一章。全卷分几部分。首先重拾愉悦,跟着是福乐的最后定论,认为福乐必然是赏心乐事,所以不能缺少快慰。但接下去的,却是两组互需调洽的事物:一是对哲学的推崇,一是向政治的过渡。亚氏花了不少笔墨,说玄思是最高境界;也就是说,人的哲学活动能带来最美好的福乐;甚至认为,那是最能接近诸神所处的福乐世界;可诸神高高在上,并不需要靠赖甚么德行,来享有最高的福乐。那岂不是说,追求最高境界 -- 像诸神的福乐境界,是一种精神境界,或者说哲学境界;那是智善层面的。这样看,是智善高于德善了。 但众生不是神。众生是群体动物,在社会相处,必须靠德善来维系。这就有赖教化。教化,需要有智慧的人来实施。“在我国古代,这叫”先圣昔贤之教”,或者是”先王之教”。” 那么众生的德善教化,可以靠智者来达成吗? 不管怎样,全书最后的述说,在表明老百姓有恰当的道德教育 -- 也就是和谐的政治生活,所需的不是哲学家而是政治家。但政治家缺乏理论的认识,也不懂导民为善,所以,当政的要向有智慧的学习。亚氏跟着说,他的前贤并没有好好探讨立法的问题,所以他要在他的《政治学》里详为陈述。看来他是相信,他自己才明白甚么叫平民百姓。 如果玄思是最高的福乐,那为甚么哲学家要那么不惮烦,去教化百姓?我们不肯定亚氏是否要教化万民;他的目标,似乎是那创制律法的人,要他们懂得怎样做个有启迪的立法者。可他为甚么要那样做?在全书最后一段中,亚氏表明他要探讨政治,因为那可以把人世间的实际智慧推向完美。我们暂时只能说,他沈思世事,为要追求智者的福乐;但如果我们不能洞明世事的实质层面与哲学层面,我们也不可能阐明,何以玄思的生命是美好的。那份澄明,亚氏说,惟有政治哲学家才能冀盼。 所以《伦理学》的“下集”,就是他的《政治学》。 ※ ※ ※ ※ 批评亚氏道德哲学的人,历来不少。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 Hobbes﹞就认为,你说人追求美善,是自然而然的,人只要不固步自封,带着开放的心灵,累积经验,细细思量,就能接近善的门坎,也就是善恶的判别了。﹝倒有点像我们说的“天理自在人心”。﹞这样说,太危险了,因为这等于说,人可以凭着自身的修为,懂得辨善恶是非,不必靠赖社会政治法律的力量!这类自然论,太“颠覆”了 -- 君令,还有谁听? 持相对论的,又有另一种说法。美善固然崇高,但说美善来自自然,那人间的崇高价值,是推而放诸四海而准的了。历史,可不是这样说。世上社会众多,不见得人人认定同一价值;你亚氏认为是义的,我们社会不见得同意。所以吗,美善,并不来自自然,是来自社会文化和历史。 是不是历史发展的因素,亚氏就看不到?是不是人需要社会,他竟然无视?抑或他的学说,虽然很有目的论、自然论的色彩,但正因为他早看到各种可能,使他在立论时带有保留?使他的学说不走极端、不绝对、不僵硬? 犹有进者。我们读书能够用心一点,仔细推敲,当不难发现,在看似绝对的道德术语背后,有很多犹豫不定的论点。在善恶好坏的判断下,见到的不是黑白分明而是困境。读完全书,更不难发现,打从一开始,就有了不那么稳定的感觉。亚氏陈义固高,他却明白,再高,也躲不了风吹雨打的考验。 近代政治哲学一抬头,就是一场早来的风雨。比霍布斯早出两百年的马基维里﹝N. Machiavelli﹞,就不满亚氏的中庸论。一个指挥官,如果用“中间落墨”做他的座右铭,他就糟糕了。一个统治者,如果只懂黄金分割,凡事处处不走偏锋,不行霸道,那一定失败。 他当然不喜欢亚氏“中庸是美”的观点,也不要亚氏的公义论。公义,是两端的中庸吗?勇夫站在莽夫和懦夫之间。义人呢?公义,是不义的反面,不是甚么中庸的东西;稍后谈到的克己,也不属中庸论调。亚氏学说包罗甚广,更没有一条公式通全卷的事情。很多时候,在不知不觉间,我们就从一个领域滑进另一个;如果观察不敏锐,以为德善只有中庸,那就是毫厘之差,千里之谬了。 那还不止。《伦理学》一书,奇特之处甚多。世人一向以为,亚氏的伦理学,是要鼓吹德善;书,必然是一本道德教诲的书。不错,书的前部分多谈德善;过半后,智善冒升,直是凌驾德善之上。到了最后,亚氏所高举的、人当追求的美善,是要攀寻智慧!那不是大家所期待的、满口仁义道德的训诲吧? 亚氏书有趣,除了是内容丰富外,还有学说不死板、没教条味道。就是论德善吧,也不见得很有训诲口脗。他明白到,道德判别的基础,并不坚如盘石;而人生在世,道德判别并不是惟一的判别。亚氏的教训,超越了这个判别,让我们看到更高的。 ※ ※ ※ ※ 近年,施特劳斯﹝Leo Strauss﹞是个颇受争议的学者。他的不少作品,我国都出版了中译本。施特劳斯学派﹝The Straussian School﹞中人,多秉承了他的治学风格,在研究西方古今政治哲学上,屡有佳绩。但作品主要是德文和英文的。用中文写的,这是第一本。自己既然身为学派在中国惟一门人﹝-- 没有听说过有同门的学长﹞,不敢说有甚么成绩,但为师门略尽绵力,也很应该。 施公本人三十多年前去世,”掌门”一职就落到克罗普西教授﹝Joseph Cropsey﹞的肩膊上;他是施公指定的遗稿管理人,也是我的恩师。年前好些国内出版社,都希望取得翻译施公著作的中文版权。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向老教授请教,老师就要他们跟我联络,说我是学派的惟一中国学生。后来我也给他们介绍了一些中国的出版社。说来可惜,我离开学校以后,到老师退休为止,再没有听到有中国学生向老师求学。 施公教益我无缘亲炙,克罗普西先生的渊博学问,我倒有幸见闻多时,多年前也曾翻译了他论阿当‧斯密﹝Adam Smith﹞的作品。老师也鼓励我给中国读者介绍西方东西。看到我国近年的风气,人人都在说要”认识西方”,可人人都从工业革命开始着手。这着实有问题。要认识,就当从西方的根源开始;那才比较全面。想了好些时日,才决定动笔。希望这本小书,能有助读者了解西方古典哲学精粹。 要了解西方哲学,总得多少知道它的流变。在文艺复兴以前,欧洲人的道德观,背后有两条主线:一是基督教的宗教影响,一是亚氏的伦理教化。中世纪,教会力量淹盖所有;亚氏的作品,无形中给”压”了下去。所以文艺复兴一到来,人人重拾古典,回到亚氏的作品上去。随着科学的兴起,欧洲思想界掀起了持续的论辩。从意大利的N. Machiavelli,到法国的R. Descartes,到荷兰的B. Spinoza,到英国的T. Hobbes,都或多或少的针对着亚氏来立言。沈寂了多年的《伦理学》,又回到活跃的思想界舞台。 这场论辩,使亚氏伦理学说再散光芒。稍后的J. Rousseau和I. Kant,更奉亚氏为至宝。而康德的道德学说,他所谈论的善恶计算,满载着亚氏的声音。近世的J. Rawls论人性品格,也宗师亚氏。可说是日久常新的学说了。张东荪序严群书﹝见下﹞,曾这样说:”是以亚氏此书虽为最古之书,但同时复为最能经久之作……泰西言道德者仍必奉为经典。”可谓中矣。 今天,我们要明白西方人的思想背景,从《伦理学》入手,应该没有错。 如果多少了解了西方思想的源流,却不能启发我们多点儿了解自己的思想,也不太妥当。所以在想到可以比照的地方,我会补上一些自己的见解,拿中国的传统看法来稍作比较。倒不必定孰优孰劣,但起码可见两者异同。 比如说,孔子说中庸。亚氏说中庸。张君劢曾经这么说:“亚氏不采理性与非理性之二分说……而遇事以人情斟酌其间,故其言曰:中庸者,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其不欲超乎人情之隐曲而立一绝对的标准明矣。”那么两位古代贤者论中庸,没有区别?如果有,在甚么地方?在人性的认识上,先秦儒和古代希腊哲学,有何差异?二千年前的差异,引发出怎样的后果?不论中国西方,在面对今天、回顾过去的时候,能够多明白各自的起点,能进一步取彼之长、补己之短,那我们今天重温亚氏《伦理学》一书,就十分有意义了。 假如这本小书真能抛砖引玉,带出更多的讨论,岂不甚好? ▲ ▲ ▲ ▲ 亚里士多德,是个音译名。大家都知道。但显然是个英文音译,不是希腊文的。就是英文名吧,念来也觉得有点问题:为甚么不叫阿里士多图?再说,音译名以音近为准,那为甚么不是阿瑞斯拖图?现在提出来,已经太晚了。我明白。大家都惯用亚里士多德。总觉得,是阿不是亚,本来想略改一字,叫阿里士多德,希望日后我们译外文作品的时候,多加注意。但发觉,亚里士多德一名早已流通,人人习惯用它,如果现在更动,会产生不便的。就用大家熟悉的名字好了。 读者稍稍翻阅今天的译书,随处可以发现,我们的译名,没有画一准则。比方说,同类同音的名字,可以有不同的汉译。例如Aristides是阿里斯提得斯,Aristodemus是亚里斯托得摩,Aristippus是亚里斯提卜,Aristotle当然是亚里土多德了。我希望改亚作阿,也不是全无根据;尽管我们的汉译外文,并不那么准确。 大家一定会问:那我们自己有没有用中文书写,解说《伦理学》的作品?有。那是严群﹝严复后人﹞着,名《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一九三三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二O O三年北京商务重印。原书面世距今七十多年。﹝为甚么这么重要的西方经典,七十多年来都没有中国学者著书谈论,值得大家深思。﹞不过,该书的特色,和本书很不一样。一是严君所用原书,据他说是J. Weldon的英译本。﹝其实名字弄错了。严君书所引原译者名字,是Welldon不是Weldon。﹞通篇不见参考希腊文原著。这颇有问题。比方说,当原文和英文用语有出入,又或者希腊文涵义比英文广的时候,紧贴英文就无法全面表达作者的原意了。严君在解说八、九两卷时,正碰上这个问题。另一是严君自己改动了亚氏原书的次序。我们不知何故。那着实不好。但次序一更动,亚氏原来的连贯就没有了。再一是严用文言,我用语体。严格来说,文言较精简短洁,但比较不容易推广。本书行文,尽量避免用上艰涩深奥的术语,也尽量做到书写清简,段落分明,以便读者。 说起“以便读者”,还有一点值得一提。我用深入浅出的行文,来介绍亚氏的学说,有两个原因。第一。施特劳斯学派的治学风格,着重细致的文本解说。繁冗的旁征博引,详引学者的相互辩论文字,是侧重考证。考证学自有好处,却不是本书的用力所在。也不便读者。文本解说,也是我国前人注释经典的方式,只是没有用到研究西方经典上去。还有,要达到最理想效果,应该是拿原书﹝中/英译本﹞一起读。文字会有出入;但不要紧,耐着性子就行了。近代学术,多套用一大堆理论,往往语词艰涩难懂,教读者如堕五里雾中;好些时甚至是硬套。学者自己的深思反省,都不见了。我的治学方法,对读者该是更合适的。 第二.两年多前,当时任职江苏教育出版社的席云舒兄,要我写这本书,好推广给国人认识。当时的共识是,既然要推广,那得有便推广的条件才行。学究式的书,读起来太沉重。如果全国只有十七位学者看得懂,那我是彻底失败了。如果有十七万读者看得懂,那才叫推广成功。怎样下笔,才可以教人人读懂,才能”以便读者”,一直是我的考虑。 《伦理学》原书分十卷,每卷下分节。长短不一。本书因应分为十章,章下分节,完全对应原书。读者对照着看,会倍感便利。 鸣谢 几年前,办了个研讨小组,谈西方古今哲学。首先读的,是亚氏《伦理学》。没有洪逸逸、冦夏萍、萧文琴、黄少贤等同学的不懈,给我多所启发,我不会重新拿起这本经典作品。 没有余国藩兄﹝芝加哥大学荣休教授﹞的指点,本书错漏一定更多。 没有李欧梵兄﹝哈佛大学荣休教授﹞的敦促和鼓励,我也许不会提笔写书。 没有父母的支持,我没有机会到芝加哥升学。 没有克罗普西﹝J. Cropsey﹞先生﹝芝加哥大学荣休教授﹞多年的教导与启蒙,我根本不会懂西方哲学,更不必说古典希腊思想。这本小书,就献给他老人家。
  12. 陈忠林:我是“非主流”法学家--以法律的名义专制
    法律 2011/05/03 | 阅读: 1494
    事实也证明,在我们国家,法律人是全社会犯罪率最高的一个职业群,应该是最懂法的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老百姓的五倍
  13. 鲍德里亚:当代艺术只与它自己当代了
    艺术 2011/04/28 | 阅读: 1902
    那么这样的话,说当代艺术不值得是毫无意义,因为它是它自己的生存功能:它来说明我们的无用性和荒谬. 更准确地说,它让衰落变成一种生意,同时也让它变成一种表演。如果,像一些人说,艺术功能是让生活比艺术更有趣,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个幻想忘记掉。
  14. 朱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
    法律 2011/04/25 | 阅读: 1675
    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抗辩制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可能引起对中国目前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再思考。首先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普遍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在先前的讯问制司法制度中,事实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确认的。尽管确认事实总是牵涉到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但在讯问式审判中,法律事实的事实性,即事实是否完整、确实和可靠,一般不会受到怀疑。因为在我国人们的常识中和简单化了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中一般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只要通过仔细调查,一般是可以查清的;因此法学界至少在理论上认为事实等于案件的真相,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完全符合事实真相。5这一原则作为一种司法理想无疑是对的。但司法是一种实践的学科,具有高度的操作性,而这一原则由于把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混同,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在实践上,司法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所确认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往往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司法的诉讼时限和其他技术、资金和人力的限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特别是许多涉及多方,标的额很大的经济案件中,许多事实是无法在法定时限中发现的,甚至是完全无法发现的。6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的。正如吉尔兹所说的,“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7尽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近似,但并不总是相等,甚至总是不能重合。8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即使司法机关内每个工作人员都尽职尽力,不时出现一些司法决定上偏差、错误仍然是难免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混淆,这个法学问题一直存在,并长期困扰着许多法学家。9但在我国的社会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被忽视。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先前的过于简单化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且因为与讯问制审判方式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因素。依据讯问制的制度设置,这种发现事实、确认事实尽管也有律师的部分参与,但从根本上看来是由检查官或法官作出最后决断的。这种职能配置的基本理论和逻辑预设是,这些政府官员由于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就总体看来可能保证事实的调查和确定更为公正和有效。10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中,按照定义说来,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检查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人们对它们发现和确证事实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较绝对。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和有关的法学教课书中一直被当作没有疑问的一般司法原则而加以确认和阐释的。举证责任的讨论也是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中进行的。然而,这个涉及哲学认识论的法学问题在新的抗辩制诉讼中将突现出来。抗辩制发现事实的逻辑预设是,真理越辩越明,以一种类似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发现和确认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听信谁的证据,听信多少,就如同是一位顾客,而诉讼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就如同推销产品的厂家极力要在法庭这个“市场”上向其预期的顾客(法官)推销他们的产品;这种竞争被假定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也许人们会对这里的比喻感到有些反感。但必须指出,我不敢掠美,这恰恰是英美法学家最经常使用的、并且是引以自豪地使用的一种比喻(市场经济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或者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1这里我不想讨论这种比喻是否恰当,有多恰当。我想指出的是,在我们对这种比喻所产生的或多或少的本能反感中,可能有什么东西是正确的,那就是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发现和确证的事实可能只是某些事实、部分事实、部分事实和部分非事实(个人的有一定证据支持的感觉和意见,甚至有某些谎言和欺骗)的混合。12要将司法决定基于这样发现的“事实”基础上,显然其中某些结果与我们习惯所要求的“法律等于公正”的理想和预期是相抵的。然而,不论怎样,一旦采纳了抗辩制,确实就对我国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处于消极地听取证据的位置,而诉讼双方或各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确认各自主张的事实;因此,在法官面前,必定就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事实,法官只能依据各方所提出证据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判定案件“事实”,并据之作出判决。且不说在举证过程中各方必定会并经常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出甚至有意压制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在某些可能的场合下歪曲、曲解、捏造某些证据。13其次,尽管事实是确定的,但在抗辩制司法中所提出的事实是以语言为中介的,而现代学术研究早已表明事实与语词之间是不存在那种精密的对应关系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书不尽言,言不尽义;中国古人早就指出了这一点),14举证人所选择的语词以及这些语词在法官心目中所产生的关于事实的印象和与此相伴随的感情色彩都是不那么确定的,对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产生关于事实的不同印象。特别是抗辩制免除了法官身临其境进行案件调查的责任,而主要依据法庭上的举证,这就使得言词在抗辩制中比在先前的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因此,无论如何,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听证或获得关于事实的“印象”而判断、决定。语词、表述和解说在抗辩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和律师的经验和手段将起一定的甚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一些美国和香港电视剧上的法庭辩论上就看到了不少这种例子)。这里并不想指控所有律师必定会有意玩弄技巧,欺骗世人和法官;事实上,由于职业道德、个人良心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威慑(不能有意作伪证,不能欺骗法庭等),律师即使有意玩弄语词,也会有所顾忌。但出于打赢官司的个人利益,出于抗辩制对他的制度要求,他们必须尽其所能、而且会尽其所能发挥他的“辩”才。由于辩才的不同,案件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一个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事实并不有利的一方,由于有一个出色的律师,就可能赢得案件,至少减少自己的不利;而本体意义上的事实有利的一方,如果缺乏一个伶牙俐齿的好律师,也仍然可能输,至少损失会更大一些。这在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将尤为突出;因为这类案件与刑事案件有较大不同,前者的结果大多不是一方全赢或全输,而更多是各方有赢有输,输多输少的问题。因此,案件中经常是通过律师以言词表述或概括的事实将对案件的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发现了上述问题或不足之处,抗辩制是否可以避免和减轻呢?当然通过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努力,也许可以避免一些,但我认为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面提出的或隐含的其他问题(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不足一方的不利等等),因为这就是制度的限制,是制度中固有的;除非抛弃这种制度或从根本上改造这一制度(但那还是抗辩制吗?),这些不足是无法排除的。因此,如果采用抗辩制司法程序,我们的法官实际上所采纳的原则将明显是“以证据为根据”或以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实际提出或表述出来的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15并且,在不同案件中,应当而且必须演化出不同的证据决断原则。因此,无论我们的法律原则的表述或法律教科书的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或阐释是否改变,只要采用抗辩制,那么我们的这一司法原则就实际上将或正在发生了重大变更。与这一变更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问题。例如两审终审原则16与有错必纠原则的冲突。上面的分析已表明在抗辩制中,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多寡、强弱,而证据多寡与强弱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证明的事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就老百姓一般意义或传统意义上所说的“错案”将不可避免。当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当案件经过必要程序之后,也就只能如此终结了;但问题是在两审终结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证据,并且是重要的、可能推翻现有案件判决的证据,例如被对方有意无意压制下来的、对其不利的证据。17如果这些证据出现了,是否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的的原则?在先前的讯问制审判方式中,由于收集、认定证据的是由法院或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这种错误一旦发生,在理论上讲是司法机关造成的,因此坚持有错必纠似乎是道理的;司法机关纠正因自身的错误而造成的“错案”,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在抗辩制之下,由于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此这种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诉讼人自身的错误或无能力所造成的,从逻辑上说诉讼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将有利于诉讼人的自主意识的形成;同时也将保证两审终审制实际上得以保证。但问题是,如果这样实践,至少会引出两个问题,第一,必定实际上取消有错必纠原则,而可能演化出司法机关仅对由于自身错误造成错案承担责任的原则。我们是否愿意改变这一原则?
  15. 陈卫东、张月满:对抗式诉讼模式研究
    法律 2011/04/25 | 阅读: 1472
    综观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模式大致分为三类: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的审问式诉讼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属于典型的审问式模式,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吸收了对抗制因素,其中对刑事审判方式所进行的改革,正是向对抗制方式的演化。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再次修改,诉讼模式的选择不可回避,并且,研究诉讼模式是系统探究刑事诉讼诸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促进刑事诉讼科学化的需要。然而,学界在对抗式诉讼的基本法理、运行机理方面都缺乏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诉讼制度的完善,因而,对抗式诉讼的研究就成为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界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涵义及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的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来说,当事人主义大致包括三项内涵:一为当事人对等主义,指原告(检察官)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对等的地位;二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指诉讼以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为中心,法院仅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径行裁判,对应欧陆国家的调查原则;三为当事人处分主义,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有罪答辩”就是典型例证。[1]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是由代表不同利益,甚或是相反利益的双方就事实或者证据进行辩论和对抗,由不偏不倚、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作出独立的判断。“对抗式的,或对抗(adversary),是用来指代这样的情形: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他们承担了收集信息并在听证中提交信息的主要责任。”[2]法官不参与争议并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称对抗式审判模式是“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3]对抗式模式将诉讼双方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并以抗辩的方式推进诉讼。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诉讼抗辩,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则辨驳防御。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无论从当事人地位、诉讼任务及职能,还是审查案件事实的方式上,对抗式诉讼模式皆注重从对抗中发现事实和妥当解决争讼。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精髓体现在庭审阶段,审判前的侦查与起诉被视为对抗的准备程序,强调诉讼的效率,但自二战以来由于人权保障意识的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亦重视审前程序对抗。纵观对抗制运行过程,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裁判者的中立性。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也不存有偏见。裁判者在法庭上必须完整听取双方辩论,不能先入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消极的裁判者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判,法官专理法律的适用,裁判者在法庭上不得进行积极主动的询问及调查行为,并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和意见后作出裁判。   第二,庭前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抗式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公正的审判必须在法官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争辩后作出。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任何一方的证据材料,以防止法官预断和偏见,保障公正判决。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官在起诉时只能移送一本起诉状,并且起诉状中不得含有任何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内容,由此保障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案件的诉讼结果必须皆出自法庭的审理,法官必须重视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辩护权的切实实现。   第三,律师主导审判过程。律师参与诉讼是对抗式诉讼得以进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通常所说的对抗也主要是律师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对抗。律师是法律“专家”,能依据事实及法律为当事人争得实体利益,律师的参与也使审理易于围绕案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整个诉讼过程律师成为主宰者而不仅仅是参与者,因为法官在听取案件的过程中是被动的,法官不能或很少针对案件相关问题发问,陪审团同样不允许发表意见,审判过程实际由双方律师主导。   第四,被追诉人被赋予一系列的程序公正权利。[4]对抗式模式中,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这些权利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避免双重危险的权利、交叉询问的权利、享有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等等。这主要基于国家享有强大的公共资源,通过把国家的强大权力规制在特定的诉讼结构规范中,同时也是保障追诉程序的正当性。这些正当程序的规制,保证了裁判是在公开、公正的法庭上作出的,而不是在审前阶段由一个官僚的国家机构秘密作出。   用形象的语言形容,对抗式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一个讲故事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彼此独立,依次向没有偏见、消极的法官或裁判者讲述他们各自的故事,有人把这一过程比作讲故事的比赛,谁说得更有吸引力、更有说服力,谁就赢得这个比赛,其故事就被接受。比赛的过程是由技术规则引导的,相应的系列诉讼程序及规则即成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在实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美两国,除具有对抗式的一些共同特征之外,由于两国法律价值观及律师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对抗式诉讼模式特征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当代的新发展   对抗式诉讼模式产生于英国,历经12世纪到19世纪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着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美国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其诉讼制度与模式受到英国的直接影响。美国继承并发展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开放的美国较之相对保守的英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官消极听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程序公正权利为基础的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权利保障也逐步由形式走向了实质。进而,美国成为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   二战之后,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已越来越被大多国家所吸收、采纳,成为刑事诉讼国际趋势之一,并在近几年几大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变动与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来。   日本于“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进行了宪法以及刑事司法改革。日本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中,吸收、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诉讼制度和原则,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混合型诉讼制度。目前其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在进一步改革之中。……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具体包括如下改革内容: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充实及迅速化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充国选律师制度;引进裁判员制度;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权限。[5]   俄罗斯于2001年11月12日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002年7月1日生效,其间又于2002年5月和7月分别通过了两个法律对新法典进行了部分修正。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制,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而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的新概念,并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该法第1条规定:(1)刑事诉讼应当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进行。(2)刑事案件的控辩审三项职能应当彼此分立,同一机构或官员不得同时承担多项诉讼职能。(3)法院不应成为刑事指控机构,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者辩方。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履行其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4)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应当平等。该条是对宪法中有关对抗原则的落实和细化。[6](5)确立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强调对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和限制应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对于羁押、住宅勘验检查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经由法官决定方可进行。   意大利在1988年刑诉法典中吸收了部分对抗制因素,弱化了法官对庭审的主导权,限制法官审前接触案卷的范围,强调控辩双方对证据调查的积极作用。这种改革方式与我国199年进行的庭审方式的改革如出一辙。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部法典对意大利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引进和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从而使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渐由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向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具体说来,意大利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贯彻抗辩原则,强调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首先是转移庭审主导权,由于抗辩原则要求证据的提出由控辩双方负责,这就要求改革意大利原有的法官主导证据调查的职权。另一方面的改革着力于重构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确立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第二,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此外,意大利在前述改革的基础上,推出了进一步的改革措施。随着宪法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与抗辩原则的正式确认,以人权保障与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开始了新一轮的修改。比较重要的法律修改集中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辩方调查权两个方面。尤其是2000年对于辩方调查权的改革,进一步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对抗能力,使得意大利刑事诉讼的对抗式色彩更为浓厚。[7]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其刑事诉讼中保留的职权主义传统较为明显。但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几年间,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改革的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其中对当事人主义的借鉴以及人权保障的强化方面颇值得关注。特别是2000年6月15日修改后的法典增加了序言性条款,列举规定了一些诉讼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对质和平衡;控审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保障辩护权;司法保障;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保护人的尊严;程序便捷;保障被害人知情等权利。此外,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了审前程序,特别增强了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加强了对拘留的法律控制,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时段提前,明确了侦查期限,增强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预审的强职权化和集权化色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近的措施改革了作为职权主义重要特征之一的预审法官制度,创立了与之并列的自由与羁押法官制度,推行审前程序中的分权机制。此外,法国新近的改革推出了加强预审阶段当事人权利、增强审前程序中辩论的公开性等措施,进一步吸收了对抗式诉讼的因素。[8]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出现了较大程度的更新。就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近些年的重大发展,有台湾学者认为下述三个方面的改革最为显著:一是扬弃根深蒂固的审判制度,将审判制度自“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二是强化人权保障。确认人权保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虽不能说胜于发现真实,但最少与发现真实同等重要。三是削夺既有权力机关庞大的权力。[9]通过审视台湾地区的具体改革措施以及对其实施效果的观察,可以看出,近些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已经使得刑事审判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重大转变。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的新发展,充分反映了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的要求,凸显出发展的共同趋势。其内容的变化,突出反映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和特征,适应了新形势下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改变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使诉讼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更加符合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日益显示出对抗式诉讼模式旺盛的生命力。   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比较优势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为众多国家、地区刑事诉讼改革采纳,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潮流。为什么对抗式诉讼模式受到如此广泛的青睐?其具有哪些比较优势?   1.对抗式诉讼模式奉行程序法治原则   其运行模式完全置于程序规则之下,充分体现了程序法治原则。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强调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权力的行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如我们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交叉询问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在实行典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美国,最初实行比较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自动予以排除,排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最终产生了毒树之果规则。虽然近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制了一些例外,但就其范围和力度方面,仍远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广泛和强大。   2.对抗式诉讼模式尊重当事人利益,平衡各方利益   对抗式诉讼模式使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个人权利得到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参与诉讼的程度亦更加充分和公正,个人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形成与侦控机关的平等抗衡,从而积极参与诉讼以影响诉讼结果。同时,被追诉人可通过中立的第三者即裁判方对控方的追诉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自由和权利得以有力保障,各方利益得以适当地兼顾。   3.对抗式诉讼模式公开、透明   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有关案件事实、程序及证据的疑问都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解决的,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活动予以澄清,争议的解决都是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的,裁判的结论也是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失去了当事人腐蚀国家司法人员的机会,这不仅可通过程序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司法的自主性,并且可以防止因为权力的亲和性使审判者偏向控诉方,有利于树立裁判者的中立形象,使判决的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增强法律的权威。   4.对抗式诉讼模式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律师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享有充分的辩护自由度,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公平竞争理念密不可分。对抗式诉讼中,法庭审判以控辩双方的举证、问证、辩证等质证活动为主线,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原则上无权主动参与案件的调查与辩论,使包括律师辩护活动在内的控辩双方的活动异常突出和活跃。并且,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交叉询问、反询问的辩护方式。而“反询问是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的法律装置。有时辩护方只需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抓住控方证人证言中的漏洞,便会取得胜诉。”[10]再者,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律师积极而不是消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去辩护,并极力提高自己的辩护技巧,注重经验的积累和运用,这都无疑会使律师在更大的自由氛围中极尽所能,扩大辩护的空间和效果。   5.对抗式诉讼模式易于发现真相   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是诉讼证据,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注重两造平等的对抗过程,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积极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其内在动因在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由此,二者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收集尽可能多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维护乙方利益,控辩双方对于犯罪是否成立都十分关心,在举证和调查证据上,都力求使之对本方有利。裁判者的职责仅在于居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取舍,法官不主动干涉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活动,从而使其中立性更具有保障,避免因过于主动而在调查中逐渐偏向某一方,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加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作、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交叉询问等,都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地考察,从而更易于发现案件事实。   当然,对抗制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缺陷,比如:在发现真实方面,要求控辩双方的证据得到对等的揭示,而这种对等揭示应建立在控辩双方收集证据能力方面的平衡上。但如何解决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衡及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在缺陷就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另外,对抗式诉讼可能因为强调程序正义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中排除大量与审判有关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对抗式诉讼模式也存在被告人主动认罪程序、辩诉交易等导致不公正压力产生及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现象发生,使有罪之人逃脱法网等。   对抗式诉讼模式虽有缺陷,但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予以弥补。如针对对抗式诉讼可能拖延诉讼而对司法公正带来的挑战,一些西方学者在上世纪后期已有主张,正如Wilson and Grimwade一书中所言:只能通过立法针对对抗式诉讼模式进行两方面的改革来解决,即加强法官对刑事诉讼的控制和重新审视法庭上的沉默权。[11]而英国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赋予刑事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案件中排除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裁量权。[12] 四、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更符合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那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即哪些深层理论背景决定了对抗式诉讼具有上述比较优势呢?通过研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呈现出了多元化、开放性的特点。   (一)真实发现理论   在英美法律制度下,对抗式诉讼方式通常被认为容易也最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发现真实理论是英美学者们非常看重的理论依据,“对抗式的支持者认为,在这种诉讼制度下更有可能发现案件真实。”[13]在对抗式模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裁判方仅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取舍。由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他们会积极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往往在法庭上对意见不一致的证据据理力争,使得裁判者得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冷静思考,利于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认定。“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14]对抗式诉讼特别关注法庭上的质证,质证是对抗的双方针对相对方所举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的活动,带有明显的对抗性质。质证的主要方式是交叉询问,即对抗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诘性询问,盘诘性询问具有攻击反驳的性质,若是支持性或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属于盘诘性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庭审中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   当然,真实发现理论也受到很多人的挑战,他们认为两个不同利益者进行对抗,以说故事的方式进行各自的解释,不但无助相反会阻碍发现真实。因为双方的动机都是为了赢得比赛,很多人会不择手段,去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而在双方极力隐瞒歪曲事实的过程中怎么可能去发现真实?如美国学者弗朗克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对该模式发现真实的能力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对抗制中的各种游戏规则,包括证人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不但没有促成对真相的挖掘,反而扰乱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视线,甚至误导了他们,并对这种庭审方式进行了形象的比喻,“就好比是医生正在做临床手术,而我们却朝他的眼睛里扔胡椒面儿。”[15]   (二)公平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诉讼任务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被告人所为,以及是否存在某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16]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具体认识只能是对客观对象一定程度的认知。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显然属于具体认识的范畴,是对案件事实拘于一定时限的认识,完全再现过去的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考量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应把认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既不能夸大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和实际能力,也不能消极应付案件事实,而是尽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并不要求也不必要穷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只是就裁判需要的事实予以查明。裁判前,这些事实是模糊的,对这部分事实如何去发现,需要公平的方法和程序去确定,而最好的方法就是设计好解决争端的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的底限要求是必须对双方公平。对抗制就是符合这个条件的最好程序方法,它可以解决公平问题,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资源和足够的平等地位,帮助法官发现真实,即使不能完全发现案件事实(事实上也不需要),但至少发现事实的机会是公平的,公平使争讼双方能够积极参与对抗,最大程度实现诉讼正义,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三)权利保障理论   权利保障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关系密切。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在深刻的政治学基础之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持有很深刻的怀疑,因为国家在对个人进行干预时,可能牵涉的是对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予以剥夺的问题,特别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在对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其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但这并不意味放弃追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他人造成了损害,构成犯罪,当然要追究,但追究的过程应当公正。在英美法国家,甚至包括法、德等一些大陆法国家,有一种观念,即个人相对国家来说比较渺小,处在弱势地位,需要设立一个制度,在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这一最激烈的冲突结合点上,必须考虑怎样保护个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不因为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遭受侵害。所以如果对抗制不能帮助发现真实,也不能提供公平的机会,那么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公平,因此需尽可能去保证个人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庭的构建也是完成一个附加的政治目的:保证控方的权力不是一般形式的行使,这样,被告人的审判权利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政府权力和资源的可能滥用。”[17]而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世界普遍的承认。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不仅得到相关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国际公约》、《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公约》等的认可,也得到一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的承认。对抗式诉讼模式则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对个人的保护。首先,对抗式诉讼模式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能够保证被告人一方了解被指控事实的所有证据,并籍此作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庭审效率的高低与否,因为效率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次,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系列精细规则原则性地为法官提供了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同时为当事人进行对抗、辩论指引了攻防的方向;再次,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为其必须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提供了保证,加之交叉询问规则的运用,使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结果,避免了法官的恣意,益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法治理念以“有权利就有救济”及“三权分立制衡原理”为基础,其刑事诉讼观建立在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之犯罪控制并重的价值观上。“我们不仅需要规范与秩序,更需要正义。”[18]此为民主国家之真谛,其中“秩序”与“正义”孰轻孰重,更是民主体制与专制体制之分野。[19]英美法系国家坚持程序正义,关注基本人权,被认为是取得与公共秩序价值衡平的惟一方法。正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下,强调权利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构建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对等及审判者的中立,重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程序制约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擅断,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四)公信力理论   刑事诉讼中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除了对国家与个人的冲突作出处理,解决双方的纠纷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社会角色作用,即通过对抗式诉讼,为产生可接受的结论而设计一些实际的法律规则,昭示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守法态度,并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对抗式诉讼形成的裁判,如果被公众所接受,认为是对该犯罪行为的正确处理、是可信的,就意味着为公众设计了一个行为规范。所以,诉讼模式的设计必须是使公众认为其结果是可接受的、可信的。而公众之所以信任结果是因为他们更愿意接受强调定罪科刑的确定性,而不愿意冒控告无辜人的风险。为此,对抗式诉讼被设计为一个非常艰难的“考试”,有诸多制度的制约,如陪审团制度、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复杂精细的证据规则等。对它的限制越多则越难以通过这个考试,一旦通过,其结果的正确性就越是令人信服,从而引领人们的行为。   以上不难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各理论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甚至是建立在否定前者的基础上,但又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从不同的视角基于不同的目的,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这些理论基础对对抗式诉讼模式都起到了不同的诠释作用,因而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中国应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   当下,由于我国的对抗制不具有实质的对抗,造成庭审的虚置,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进一步落实与实现即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来说,具有巨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从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抗式诉讼模式更符合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的新发展。   1.实行对抗式诉讼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决定的   在审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我国似乎培养了最优秀的警察、最优秀的预审员,形成了最为有效的挖掘案件真相的“能力”,而辩方的抗辩能力却不同程度地被忽视了,隐藏着沦为诉讼客体的极大风险。更令人堪忧的是刑讯逼供与审问式诉讼模式的伴生问题。近几年,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不断受到错案的拷问。如果我们将发现真相的重心从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转移到法庭的审判中,具体落实到法庭审判的公开对抗上,那么刑讯逼供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被遏制的,同时我们还得到了更加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更加呵护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诉讼程序。况且,加强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开弓没有回头箭”,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汲取了相当的对抗式因素,“强化了控审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形成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增强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对抗性和公正性;避免法官预断,防止‘先定后审’,强化庭审功能;强化辩护职能、庭审辩护方的防御能力。”[20]使我国的借鉴有了一定的基础:司法人员通过近些年的理论学习及司法实践,不仅逐步形成了重视程序、程序公正、人权保障、限制权力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司法理念,也自然地养成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行为模式。法官逐步由积极探求事实真相的角色转变为消极的被动听审者角色;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律师队伍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逐步形成;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社会民众不断接收先进法律理念的熏陶,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运转形成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有利条件。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已进入“瓶颈”阶段,改革必须前行,但任重而道远。而从我国的诉讼实际看,更需要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规范,并使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提高正当程序保护人权的力度。因为现实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审问式模式的因素有余,而对抗式模式的因素不足。”   2.实行对抗式诉讼是诉讼基本规律使然   对抗制反映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坚持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理由。从认识论角度看,在尊重事物规律的基础上,方能更好地发挥该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诉讼解决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控辩对抗是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在诉讼上的延伸。尽管现代社会拟制当事人广泛介入诉讼,增强了诉讼的理性,减弱了控辩双方的“切肤之恨”,但控辩对抗的天然基础不曾动摇。对抗是诉讼的内在根据,没有争斗就没有诉讼。这里,“对抗”或“争斗”具有利益争执和程序对垒的双重意义。……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关系始终以实体利益冲突为内核,以程序性对抗为表征;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实体利益冲突的存在始终是程序性对抗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但在实体利益进入诉讼程序后,程序性对抗的规则、强度和处理方式对实体利益冲突的解决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21]实体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必然是在双方对抗的机制中进行,尊重双方的不同利益,给予双方充分展示矛盾、观点、证据、意见、事实的机会,裁判者兼听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判,这被认为是公正的。换句话说,实体利益冲突处理结果的公正也有赖于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顺应诉讼规律的模式要求,会通畅诉讼,彰显正义和效率。否则,会阻碍诉讼,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改革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刑事诉讼必须符合诉讼规律的必要性。   3.实行对抗式诉讼是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通过前文对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当代新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从国际范围看,对抗制是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倾向于体现人权保障及正当程序的理念,注重落实《欧洲人权公约》、《罗马规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规则的要求。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契合了上述公约的要求,因而各国刑事诉讼模式也逐步显示出对抗式的特征。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对抗式基础上,更加完善。而大陆法系国家“总体来看,控辩式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庭审改革的方向和趋势。这一切源于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刑事司法准则关于正当程序与公正审判以及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普遍要求。”[2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国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无一不是从职权制转向对抗制,这应当被看作经验性的证据。这一趋势和变化,反映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符合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全球范围内民主、文明的要求,反映了在司法正义的感召下,司法技术规范可以跨越国别脱离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法律传统的牵制,从而具有普适性。   六、中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改革路径   我国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庭前审查采取实体性审查;法官主导法庭审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实务部门和学术界而言,都是十分陌生的问题,即使在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人们对对抗制的了解依然十分有限,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对抗制缺乏明确、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有关对抗制度的翻译资料及国内学者的研究都较少。在这种状况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增强庭审控辩对抗,强调减少法官审前预断与居中裁判,大幅度地引入了对抗制因素,对我国过去一直坚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修正,庭审的对抗制大大增强。但毋庸置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影响诉讼模式的控辩审三大职能制度设计及实践中,仍存在不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的因素,缺乏真正的对抗,有虚置化倾向。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对症下药,亟需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一)强化控辩平衡,增强公平对抗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控诉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构及运行要求。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法律监督者,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方和对方当事人地位的辩护方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并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三家基本关系的原则。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不符。法律监督者的诉讼地位使公诉人往往超越于辩方甚至审判方。在执行基本原则过程中,又常常仅注重“互相配合”,这些现象必然造成审判者不中立、法官控审不分的超职权主义庭审方式的弊端。审判中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形成科学对抗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是地位平等的诉讼参与者。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追诉犯罪是其天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其追诉的心理倾向不可能在其承担监督职能时予以消失。当然检察机关的追诉应具有客观公正性,而追诉的客观公正性并不能消除其追诉的本能要求。为适应其本能要求,并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科学平等对抗,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与辩方平等的参诉人,重构其审判监督者的身份,重新确立控辩双方的正确关系,坚持平等对抗原则,坚守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的理念。为此,需重新确立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需要,真正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者中立的要求。这也是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赖以存在的科学模式架构。   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中,将检察机关(公诉人)定位为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参诉人,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是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检察官的同等参诉人地位适应控辩双方合理的诉讼关系,对于保持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实现诉讼公正具有保证作用。为确保控辩的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增加“控辩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制度内容,以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形成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只有控辩双方平衡,才能形成对抗,才能实现公正。需要说明的是,改革控方的法律监督方式,决不意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而是改变监督的路径,把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有效分离,控者专司控诉,监督者专行监督权。   其次,在辩护方面,强有力的辩护是诉讼得以对抗的基本动因,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率较低,据1998年-2005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的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1997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为54.5%,而之后呈现下滑趋势,到2004年则下降到44.9%。另据学者考察,北京市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比率不足10%。[23]刑事辩护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状况下,大多被告人只能孤零零地面对实力强劲的公诉人,在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十分明显的状况下,法庭的裁决难言公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极低。[24]保证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才能谈得上公正,控辩平衡才能体现公正,这就是程序的价值与作用所在,“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说法亦基于此。另外,由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不健全甚或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甚至出现非法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所以,必须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辩护律师的执业纪律,以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辩护一方的内在要求。提高律师的参辩率及辩护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当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把辩护人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这种法律规定必然妨碍律师辩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律师辩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设立的,是法制建设民主化的充分体现,从诉讼结构看,也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这种科学的对抗难以形成。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某些司法人员当作职业报复的口实,严重影响律师辩护的积极性,破坏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人们对整个辩护制度失去信心,这对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机制将是严重的破坏,更有碍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加强对律师违法、违业行为的惩戒,逐步实现律师的行业管理,切实实现律师行业的高度自治,由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律师的惩戒不应由作为相对方的控方进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系非官方主体,是与公权相对应的维护私权的重要力量,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控方负责惩戒会严重破坏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根基,而应由自治组织律师协会或第三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如,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庭审言论豁免权等能有效支撑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常运转的律师所必需的权利。同时,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律师自律、注重律师自身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的提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律师队伍,使我国的律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控诉一方形成科学、平等的对抗,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机制运行奠定前提和基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实质意义在于提高控辩双方对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而不仅仅在形式上。纵观我国实际,辩方力量的加强是完善我国对抗式模式的根本所在。   (二)强化法官中立,提高裁判公信力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审判者的超然中立地位。对审判者而言,公正是其裁判的核心追求,它必然要求法官居于客观、中立无偏的地位,对于控辩双方一视同仁。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纠问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往往衷情于追究犯罪,检法一体共同承担追究犯罪的任务。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官具有明显的追诉倾向,表现在对辩护律师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对律师的程序权利不予重视,对律师的观点不予采纳。审判实践中常遇见的现象,如公诉人因需要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官一般都允许,而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调取新的物证等法定诉讼权利时,法官则时有限制;公诉人请求发言,则法官一般允许,而辩护律师请求发言往往予以限制,甚至加以排斥,判决书往往用一句常见的套话即辩护人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使得律师所有的努力到此终结。此类做法,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决非鲜见。审判方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态度,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反映了人们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辩护活动在诉讼模式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上的模糊乃至于偏见。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正常运作,需要法官做到消极被动,以超然中立的身份介入诉讼,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确保控辩双方参与机会平等。为此,法官应转变对自己诉讼角色的认识,作为中立消极的裁判者,应摆脱追诉犯罪的倾向,正确认识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活动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是律师辩护行为的终点和指向,也是辩护方对抗控诉方起诉意见的精华所在,法官对其充分重视,才能正确发挥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职能作用。就现行司法实际状况而言,只有重视了辩护律师意见,法官才会改变偏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真正做到消极被动。为此,辩护方提出了哪些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原因,法官在判决书中都应该明示,以判决书这一有形载体制约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语焉不详应成为可以上诉或重审的理由,以此改变法官倾向追诉的认识及做法,使之成为诉讼中真正的消极被动者。   (三)强化庭审对抗,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   庭审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落脚点,审判的中心和重心,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阶段,也是展示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领域。然而,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但在庭审程序的具体涉及和掌握上仍有走过场之嫌。司法实践中,对抗式庭审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表现在没有对抗、、不让当事人说话、以辩论代替质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没有盘诘性询问等。以上现象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能够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已在庭外解决。而这种状况的出现,又是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庭审法官预断;二是庭审法官没有权力独立审判案件;三是庭审规则不完善,不能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因此,应解决庭审流于形式问题,增加审判活动中的对抗制因素,切实贯彻对抗求真的精神。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排除法官预断。法官预断是对抗式庭审的大敌,一旦法官预断,对抗式庭审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法官预断的最大来源是卷宗,针对遏制法官预断的效果而言,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显然优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言词直接原则。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目的是为了切断审查公诉程序和法庭审判之间的联系,防止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即对案件产生预断。由于控辩审三方对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认识不一致,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所谓“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严格规范的限定,使得检察官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冲突不断。在诸多情况下,其危害程度较之原先的“先定后审”有过之而无不及。加之,检察官庭后移送卷宗的做法,使法官的庭前阅卷转为庭后阅卷,易于形成心证,庭审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因此,为排除法官预断,应改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运用证据交换解决律师的知情权问题,为庭审对抗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坚决贯彻回避制度,凡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接触过案件的人都应该排除在案件的裁判者之外。其二,由合议庭主导裁判。裁判应由亲身经历审判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听取各方陈述、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这是法官庭审存在的依据,也是庭审展开的目的。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完毕后,往往要经历法官到庭长再到分管院长的审批,裁判方能作出,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庭审活动中就不必要强调对抗,庭审的功能被弱化,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也被虚置,更不会言及具体程序规则的完善。因此,应取消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由讨论案件转为疑难案件咨询机构乃至取消审判委员会,由合议庭自主决定裁判的结果。其三,完善庭审质证程序与规则,充分质证,摆脱笔录中心主义。质证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它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进行的口头的质疑询问,并由对方答复的诉讼行为。通过质证,控方可以证明其追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辩方可以抵御不公指控,免受不当裁判;法庭可以明辨是非,勘破真伪,以便正确裁判。如果说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质证则是庭审的中心。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司空见惯的场景,[25]言词证据往往得不到有效质证,书面证言充斥庭审调查活动,当事人的质证权被架空,双方的对抗无法展开。所以,应明确法庭调查的质证程序,如,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明确质证的本质特征是对抗性的质疑和质问、交叉询问的盘诘性以及主询问、反询问、再询问、最后询问等程序规则,使证据内容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显现;确保需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贯彻“质证原则”,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只有被当庭质证的庭审证词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贯彻言词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摆脱笔录中心主义,集中体现对抗式诉讼模式双方抗辩求真的理念,使案件事实在“辩”中自明。为避免质证造成的庭审拖沓,防止证据突袭,实现有序审理,还应结合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做好争点整理工作。   (四)关注审前程序中的对抗,将对抗贯穿诉讼全过程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对抗式诉讼模式贯彻严格的审判中心主义,但控辩双方的对抗不应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同样应体现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审前程序已具备纠纷的双方机制,“而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在于解决争议必须有代表理性和正义的中立的第三者存在,由第三者在纠纷当事人之间作出判断。”[26]审前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重要阶段,也必须具备诉讼的基本特征,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裁决。否则,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与代表公民权利的辩方之间的纠纷就不可能得到公正的解决,违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违背程序正义。   为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亟需完善的两项制度是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及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庭审前程序中,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需要运用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关涉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十分明显。在此阶段有较好的人权保障措施,是刑事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也是刑事诉讼国际化趋势之一,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建有相应的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但是,“同世界主要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法官没有任何角色作用,法官既不参与纠纷双方予以控辩平衡和控制,也没有对侦查程序中被侵权方施以任何的救济。使法官间接控制侦查追诉机关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形成了一线型的强职权主义式侦查格局。”[27]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缺陷和弊端。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发挥裁判者的中立无偏的应有作用,避免由于与诉讼程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单方处分涉及另一方权利的事项所产生的不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权的介入,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为双方提供平等的陈述机会及必要保障。这些都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具体内容可以是设立司法审查机构,配备专职司法审查法官,负责审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同时决定相关措施的期限。凡追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需采取拘留、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必须按法定程序提请司法审查官审查许可,否则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当然,紧急情况下的逮捕可先由追诉机关执行,但事后应及时报请司法审查法官予以补充审查以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另外,司法审查机构还应当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上诉,负责举行由控辩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对上诉事项通过听取双方意见后予以裁判。并应充分保障侦查行为相对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为确保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应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使被告方能充分利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获得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正是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蕴涵了刑事诉讼对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程序功能,所以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防止证据突袭,进而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在证据开示制度中,应坚持凡是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证据,无论控诉机关是否要在法庭上出示,都必须庭前出示,使被告方利用国家资源获得的证据,追求与对方平衡的机会,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支持并保障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良性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开示既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决定开庭之前。地点即可设在检察院也可设在法院,一是为了防止全卷移送,导致法官预断;二是检察官向辩护律师开示的是全部案件卷宗的证据材料,而在法庭出示的只是其中的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为了证据开示把检察院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诸多证据材料运至法院,不利于安全保密,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具体的开示方法可以由庭前法官来主持开示活动。方式应先由检察官向辩护一方开示证据,再由辩护一方向检察官开示证据,双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开示时可以发表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双方开示后,应制作证据开示纪要,载明证据开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法庭一份。第二,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的范围既要考虑到有效保障被追诉主体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辩论权,又要考虑到诉讼公平、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中应采用双向开示原则,即控辩双方互相开示证据,这样才能真正使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不再发生,才能通过开示获得手段上的“平等武装”,证据开示制度才会有生命力。但必须指出,双向开示并不等于对等开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当是不平衡的,检察机关负有全面开示证据的义务,在证据开示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来说,应展示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准备在庭上出示的,及不准备在庭上出示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则只负有限度地开示证据的义务。当然,如果辩护一方拥有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有障碍等彻底否定公诉主张的无罪证据,亦应同时开示给控方。但辩护方拥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且未被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不在辩方开示之列。辩护方应该展示的证据范围应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有利于规范。同时,应建立保障机制,发挥法院在开示程序中的作用。控辩之一方在对方未依法开示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第三,庭前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可由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尤其应保证辩护方此项权利的实现;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向控辩双方提出而启动。第四,为保证庭前证据开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制裁机制,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如,对不依法履行开示义务的一方,法院可以裁定强制其履行;对不按规定予以开示的证据,取消其证明力等。   余 论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与教训表明,推动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进一步扎根需要注意对抗式诉讼模式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除前述提及的诉讼制度之外,还应积极配置简易程序,通过构建多元的简易程序包括速决程序、简化审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等,借助简易程序分流掉大部分案件,司法机构才可能承担起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要求的巨大的资源投入;要甄别证人出庭的必要程度,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使得对抗式诉讼模式能够得以运转;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应重视职业群体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关键作用。无论多么完美的程序离开相应的法律职业者的运作都是空谈。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所具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技巧还十分有限,对各自在对抗式诉讼模式庭审方式中的地位与角色尚需进一步的体悟,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还有待提高,职业环境有待改善等等,此类有关人的问题与障碍或许远远比制度的问题更复杂,解决起来或许需要更多的努力与投入。   当然,在借鉴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同时,应考虑由于法律和司法传统不同,民众对法律及其司法效果的认可和尊重程度、考虑诉讼主体对法律的运用和接受能力。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集合体,诉讼模式不可能不受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心理、诉讼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强调自身现实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吸收符合诉讼规律的文明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系国际范围内的大势所趋。19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从一个角度也反映出我国适应诉讼民主、文明全球化趋势的努力。当然,我们仍应继续努力,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继续坚持对抗制改革,充分、科学、有效地吸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为我所用并有所创新,使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更理性、更系统、更科学。  注 释: [1]参见[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2页。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2]〔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一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Jenny Wceman, Evidence and the Adversarial prosess, Blanckwell Publishers. 1992, p. 4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4]See Richard Vogler, A World View of Criminal Justice, Printed and bound in Great Britain by MPG Books Ltd, Bodmin, Cornwall. 2005,p. 129.   [5]参见刘计划:《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6]参见郭志媛:《对抗与合作: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定位》,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   [7]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动不居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2期。   [8]关于法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进展》,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9]参见王兆鹏:《台湾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革》,载《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   [10]转引自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1]See Martin, B' Speech “The Adversarial model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hat change is happening?” Venue: Heads of Prosecuting Agen-cies in the Commonwealth Conference, 23-26 September 1997,Wellington, New Zealand.   [12]如根据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3条的规定,控方可以申请在严重或复杂的欺诈案件中,在没有陪审团参加下进行审理。如果法庭认为该案审理时间过长或相当复杂,那么法庭可以裁量该案不由陪审团审理。  [13][美]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5]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16]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17]Gary Goodpaster , On The Theory of American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nology. vol. 78. No. 1. 1987. 134.   [18]美国总统詹森于1965年寄方兴未艾委员会咨文中的引言,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19]参见黄东熊:《论当事人主义》,载《刑事诉讼法研究》,第175页。   [20]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1]参见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2 - 93页。   [22]参见前引[5],刘计划书,第21页。   [23]参见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4]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无罪判决的平均比率为0.32%,远远低于实施“精密司法”的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   [2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第47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不仅使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保证,同时也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使庭上对抗无法展开。据调查,全国各地的法院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普遍在10%以下。参见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出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而我国西部某市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率仅为0.38%。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26]前引[18],陈卫东书,第105页。   [27]张月满:《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法官角色的重塑》,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月满,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副教授。
  16. 李欧梵:邓文正《细读<尼各马可伦理学>》序
    书评 2011/04/22 | 阅读: 3127
    我和邓文正相交,至少已有二十多年。他称我为师兄,因为多年前我初抵美国时曾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系的“国际关系委员会”读过一年书,但只读了一年就因兴趣不合而转学到哈佛改念思想史。所以我们勉强可以说是芝大政治系的先后同学。然而我的兴趣一向偏重近代——从历史到文学——而对西洋古典哲学一窍不通,但并不敬而远之,因为我认为了解近代文化必须追溯到古典传统,然后才有资格创新,所以对于古希腊的传统也一向十分尊重。然而除了看过几本英译的希腊悲剧外,对于古希腊的哲学经典,一本也没有读过。看完文正的这本书,我实在学到不少东西。 &nbsp; 反观海峡三岸的华人学者和知识分子,对于西方这个伟大传统有深入研究的,实在是凤毛麟角,所以多年来我也一直鼓励文正写几本有关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书。我并没有指定任何文本,但文正毫不犹豫地就选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而接下去又要着手写亚氏的另一名著《政治学》,这一个选择本身就值得注意。 &nbsp; 他为什么不选柏拉图?或先写和他当年在芝大研究的博士论文题目: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传统,特别是费格森(Adam Ferguson)。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重新发现了西方自由主义,众说纷纭,但往往不求甚解,更不熟悉这个思想谱系的来龙去脉,所以我也一直鼓励文正重拾他的专业学问,写一本导引的书,也只有他这个“科班出身”的芝大博士才真有资格写。然而,文正还是选了亚里士多德,我猜原因之一就是这才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源头,甚至较柏拉图的《理想国》对于现代世界文明更有意义。即以中国而论,廿世纪的数代知识分子完全被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所蒙蔽,以为有了这个将来的理想愿景,就能激发爱国和革命的热情,结果呢?到了廿世纪末却彻底幻灭了。于是又一窝蜂卷进资本主义的“全球化”浪潮之中,变成名利的“弄潮儿”。这个乌托邦传统如何追本潮源?我的老师史华慈(Benjamin Schwartz)就直接把毛泽东的革命理想和卢骚(J. J. Rousseau)连在一起,而卢骚的政治思想的来源之一,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当年在芝大任教过的、来自德国的名哲学家汉纳‧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深刻反思西方集权主义之余,处处不忘提醒古希腊的民主传统,认为这才是正道。她所谓的“公共性”成了西方民主最重要的元素,所谓“公共生活”(public life),或以拉丁文称之为 “vita activa”(原意是有劲的、有生命力的、积极投入的生活),正是她的政治理想。然而如何才有资格在“公共生活”的领域中扮演一个角色?在古希腊并非人人平等,奴隶和女人都不能参政,所以有资格的人只限于少数“贵族”阶层,正因为如此,所以作为“参政”的一员必须具备严格的“修身”之术,这就是古希腊所讲究的“伦理学”;没有好的修身伦理,即使是身为“贵族”也不见得合格。所以,“伦理学”必须作为“政治学”的先决条件,有了个人伦理之后,才能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这一个表面上看来浅显的道理,却被大部份的现代政客所忽略,甚至弃之不顾;政治早已成了名利和权术的“竞技场”,我想如果亚氏重返今世,定会摇头叹息不止。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亚里士多德非但是西方政治学的始祖之一,而且他在西方伦理学方面的贡献,更值得当代人(不论中西)借镜,虽然欧洲和美国各政治学家对亚氏的论点褒贬有加,讨论更是数世纪来绵绵不绝,但亚氏这两本经典的本身价值,却是早被公认不疑的。尤其是他的《伦理学》,更与中国儒家的传统─特别是“中庸之道”——有相通之处。 &nbsp; &nbsp;&nbsp;&nbsp; 但相通并非相同,不能用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化沙文主义来解释。所以文正才会苦口婆心、孜孜不倦,甚至不厌其烦地反复论证,用的是白话文的浅显文体,但对于这本经典的内容深意却以抽丝剥茧的方式,有条不紊地层层解释,引人入胜。即以学术方法而论,我认为这也是欧洲传统中所谓“文本细读”(explication du texte)的最佳典范,更是深得他的老师——芝大名教授克罗普西(Joseph Cropsey)——的“真传”。然而在目前的美国学界,这种方法几乎绝迹了,只剩下天马行空式的“借来理论”(在文学研究上大多借自法国)。仅此一项,文正的这本书就值得我们细读。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细读需要耐性,然而在这个倥偬繁忙的“后现代”社会,又有多少有人有这种耐心?连我自己都力不从心。但即使如此,我还是从文正书中得到不少心得,真是获益匪浅。前面谈过,我非政治学专家,更没有资格作详细评论,仅能把个人极主观也极不成熟的读后感约略写出来,庶几对得起文正多年来对我这个“师兄”的尊重,也趁机向他和各位专家请教。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文正在本书“导言”中已经讲得十分清楚:亚氏此书共十卷,论点节节推进,由“德善”、“智善”、到“公义”,为他的《政治学》打下深厚的基础。但我觉得全书最重要的却是后四卷有关个人道德探索的三大项:“自制”、“情谊”和“福乐”,这三者非但都属于“善”的范围,而亚氏也处处论到以理智为依归的“中庸”之道。但对我启发最大的是“情谊”和“福乐”。(我读到本书此处,本拟句句细嚼慢咽,却偏偏找不出足够的时间,以下所言,可能有失误)。前面的德善和智善两项,似乎都在为这个终极理想铺路。文正论到,亚氏所说的“情谊”乃“公义”的另一面,这就可能令现代的政客费解了,试问当今还有多少政客讲“情谊”?我和文正相交二十多年,觉得这个美德也是他个人立身处世的道德准绳,所以我一直视他为正人君子和“贵族”,但这两个称呼的背后却是一种人格的高“贵”,因此我常开玩笑说,他一辈子也作不了政客,发不了大财。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书中所论最得我心的是亚氏的“福乐”哲学。我甚至斗胆认为,此项在中国儒、道、佛三家的传统中都显得不足,而在当前社会尤被彻底曲解。甚么才是亚氏心目中的福乐?甚么才是“追求快乐”(所谓 “pursuit of happiness”此词,早已列入美国《独立宣言》之中),快乐或“福乐”这个观念绝非物质欲望,更不是个人的享受行为,它在当前的“消费文化”中早已被淹没了。在今日美国学界,也随处以“身体”(包括性别)为主轴,最多只谈到亚氏所谓的“愉悦”或“快慰”的一部份(英文应是 “pleasure”),但鲜有达到真正“福乐”的境界。但这个“福乐”理想又非一蹴可就,更非解放个性,是要经过一步一步的“修身”得来的。恰如我的好友和当年芝大同事余国藩教授在为本书所写的前言中所说:亚氏的这种“伦理”,和中国传统中所谓的“伦理”不尽相同,甚或大异其趣。古希腊文中的ethos一字指的是一个人的性格和道德操守,而中国传统中所说的伦理,却把个人的性格和气质与社会、国家,和民族连成一气,廿世纪以降,更成了所谓“公民教育”的题材。我认为连五四时期蔡元培先生所提的德育、智育,和美育三大伦理教育原则,都被忽略了,试问在当今物欲横流的世界,“美育”又何在?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 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对文学和艺术有极大兴趣的人而言,“美育”才是切身要件,“智”和“情”的结合才是修身的出发点,所以我也在亚氏所说的“情谊”论中得到不少启发。“情谊”表现的一面就是友情,中西传统皆论之甚详。多年来我和文正皆是在中国“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模式中维持并珍惜我们的友情。 &nbsp; &nbsp;&nbsp; &nbsp;作为文正的多年老友(但在个性和学术兴趣上又和他截然不同),我只有不断地以“君子”的态度敦促和鼓励他继续写下去。这篇“后记”,只能算是我的“计谋”之一,聊博文正一笑。 &nbsp; 二ΟΟ七‧八‧十一于九龙塘
  17. 余国藩:邓文正《细读<尼各马可伦理学>》序
    书评 2011/04/22 | 阅读: 1821
    能够在邓文正博士这本卓越作品书前,缀以数行序言,除了感到荣幸,还带来了两分忐忑,也有一丝世事弄人之感。我俩的友情超过二十年。可以说,我们的根都长在香港,又同是芝加哥大学的毕业生,这也教人欣慰;但我们实际接触的时间,一点都不长。文正在芝大念博士时,是政治学系的学生。我自己不是政治学系的;却因为这样,教我们无缘作师生。虽然,在各自部门的师生中,都有大家共同的朋友。几年前,他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谈到我俩在校园第一次碰面的情景。当时他在东亚图书馆当「掌柜」的﹝学生助理﹞,负责借书还书事宜。我去借书,就交谈起来了。往后的日子,我们的接触,也只是在校园里偶尔碰头短聚。记得有一次,情况比较特别。他给我介绍反传统历史学家孙隆基。我就设了点心宴款待大家。怎知话匣子一打开,人人口若悬河,谈话没完没了,像个十分有趣的马拉松午宴!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文正回香港以后,我们能碰头的机会,变得更是零星。直到今天。他的作品,我能够读到的,就只有我们的电邮,又他给另外两位芝加哥学者翻译的书。所以呢,当他在写这本书,要解说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要求我评他的手稿,又要我写序言的时候,实在给了我一个惊喜。我当时就答应了。一则因为朋友在学问上的进境,我很想多知一点,一则因为他的题材十分吸引。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十世纪出掌芝加哥大学,最知名的要数赫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校长了;在任二十多年﹝1929-1951﹞中,建树良多。脍炙人口的一环,是和《大英百科全书》编者艾德勒﹝Mortimer Adler﹞一起,推展研读亚里士多德的风气。过去的、当今的众多教授与研究生,都深受这位古典哲学家的影响。我也是其中一个。因此,有机会看看,在芸芸西方哲学家当中,文正怎样去领会这位古代哲学巨匠,我也感到高兴。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任何一位读者都会清楚见到,邓博士这本书,并不是专写给学院中人看的。他的目的,反而是要通过简易又详尽的解说,把古典希腊论著的一些主线,给一般感兴趣的读者介绍。全书十章,并不仅仅复制了亚里士多德的作品,而更是一步一步的、把读者带进哲学家的论点。就这点上说,他采用的方法,与传统中国士人阶层那随意阅读的形式,成了很大的对比。陶渊明自传中的故事,借「知己」五柳先生的口说,他自己是「好读书,不求甚解」。文正的行文正相反,他从不回避给读者指引的责任 -- 他追求的,恰恰是不厌其烦地分析和解说。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表面上,中国读者一拿起伦理这个东西,可能立时就觉得,那是个既熟悉又具吸引力的题目。不过,这样的评断,大家稍稍深入观察一下,就得快快修正了。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跟中文说的「伦理学」,意义很不一样。英文的ethics,是从希腊 ethos引申出来的。不论在古在今,这个字所指的,是人的品性、本质、气质等。因而中文字典在ethos字下的解释,往往说是性格,气质,民族精神或社会风气,正确传达了这个字在个人涵义上、在社群涵义上的意思。正因为这样,当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修辞学》中,要界定这个字义的时候,他说那是人因感情、习惯、时代、际遇所成各种气性﹝ethe﹞的本质﹝见Rhetoric II, 12, 1388b﹞。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拿西方人给ethics/ethos下的注脚,放在中文「伦理学」一词旁边,并排着看,语意的对比立刻呈现。《说文解字》是中国第一本字典。按《说文》的训释︰「伦,辈也。军发车百两为辈。引伸之,同类之次曰辈。」辈训战车之列。列有次第。光这样看,已见等级的观念。而伦除了解类,也解作「道」和「理」。所以释文说「伦犹类也」。段玉裁注释︰「一曰道也。粗言之曰道,精言之曰理。」可知训道训理一也。这样,中文「伦理学」的字义就明白了︰它是处理人际关系或层级关系的原则;所以叫「人伦之理」。我们实时可以见到,它的重心不只是人,更是人的组合或社群。在整个中国历史中,这些比起个人为大的组合或群体,站在不同位置上,从来都意味着等级的分野。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这样在字源上,拿中西作对比,是稍稍的离题;但却有用意。读者得留意︰当你拿起这本书的时候,你会碰上熟悉的意念,同时也面对陌生的观念。因为,在传统中国道德探讨和论述中,你很少遇到严肃谈论「悦愉」,谈「美好的生命」,谈「智能为甚么在成德过程中是那么重要」,谈「人当恰当地理解,怎样才是美善的选择和作事」等。说到怎样把个人与社会, 或者说个人与不同的群体联接起来,亚里士多德和好些近代西方思想家的想法,颇有歧异;但跟好些战国时代的中国思想家比较相近。纵使是这样吧,他对这联接的解释,又他所申论的联接条件,和中国先贤的表述,又自不同。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序言,并不是一本书的总结。读者细心推敲全书,自会有很好的领会。我无意在这里做个喧宾。至于我自己吗,读这本书给我带来最大的欣慰,就是它让我更亲切地认识一位好朋友。那本质上是一种从想法相近﹝homonoia﹞,或者说思与感混然为一﹝homophrosune﹞而来的赏心乐事。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很爱常常提到,认为是真正友谊的基调。文正有驾驭古典希腊文的能力,有细读文本、解说文本的功力︰ 很多芝加哥大学出身的学者,面对经典作品时,都爱用这种著述方式的。所以,他能够凭着说服力、耐性、睿见,领着读者进入亚里士多德的世界里面。你读这本书,不会见到诸多的注脚与繁琐的征引。不过,任何仔细的读者都会很快就察觉到,作者不只熟悉西方哲学的传统,他同样明白中国古典思想。每当见到他精敏地分析这位古代希腊思想家的词汇、词组、句子的时候,我好像不断听到自己在芝加哥大学求学时,我老师同学的余音袅袅,在耳际泛起了回响。那深深的喜悦,直像孔子在不同时空下、形容类似感受的名言︰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但愿读者都像我一样,领略到这赏心乐事与启迪。
  18. 林春:“中国模式”议
    社会 2011/04/16 | 阅读: 2237
    内容提要:中国模式从其定义特点上应该是一种规范模式。尽管中国的现状尚不能给在危机和人类自然环境的毁灭中不断丧失合法性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带来真正挑战,但中国模式还是被期望成为一种社会主义的选择。在中国,三个连续的运动历史性地为这一模式的形成作好了准备:反殖民主义的国家解放与社会革命,反斯大林主义中央集权官僚模式的群众路线式的社会动员,以及反资本主义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探索。毛泽东时代和改革时期共同得到的一个基本历史经验就是,如何在不失去人民和人民利益的同时将权力集中于政府和政策决策。因此,中国模式将成为一个与过去决裂的革命的代表:一个高度自主并且民主的发展型国家;一个由需求而非利润驱动并因此远离依附与发展主义、地方自决与国家协调相统一的政治经济体;一个由全面社会保障与社会自我管理所支撑的参与型社会。这一模式的理论前提之一是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并非是普世的,而是具有特异性。然而,中国模式并不是一个与西方相对的文化概念,而是一项在战胜全球化的资本主义规则中具有国际意义的政治建设。 一、“北京共识?”“中国模式?” 近几年来国际上的热门议题之一是“中国崛起”。但从民间中国的以及世界史常识的角度, 如果要说到“崛起”,中国在“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意义上的巨人崛起是1949年,而不是今天。 当然,按物质财富的总量计算,中国已今非昔比。即使在科技、管理等方面仍然落后,即使诟病 于阶级、城乡、地区等差别,即使丢弃了不少独立自主另类现代的雄心,农村贫困的大幅减少、 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乃至基于经济实力的“大国心态”的膨胀,都是不争的事实。 迄今讨论得比较多的是意在与“华盛顿共识”相匹敌的所谓“北京共识”。提出“北京共识” 本来是一个积极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尝试,尤其着眼于自主创新和重整国际秩序,是很有道理的。但这个提法显然过于乐观,实际上也并未形成。它至少回避了以下的现实障碍:国内, 以GDP增长为目标和出口为导向的战略,造成可见的短期利益与长远代价之间的巨大落差,从 社会人文到生态环境都不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公共政策中的偏差还导致社会危机,从而此起彼 伏的群体抗议。国外,美国霸权之下严酷的国际制约不仅见于“中国威胁论”一类的敌对宣传和 各种经济压力,而且包括直接的政治、军事挑衅,当下就有近海军演。由于中国加入世界市场上 的能源竞争,使其外部条件更加险恶。廉价劳动的“优势”不但使中国经济苦于内部的过度竞 争,还加剧了穷国之间在全球市场中的零和博弈。发达国家更以流失就业机会为由,用劳工权 利的旗帜置中国于道义劣势。 在这样的冲突格局中,共识如何可能?谈论“北京共识”避开这些障碍,即落入掩饰矛盾的 幻想。毕竟,任何容忍强度剥削、两极分化、腐败不公,高消耗、高污染、高度外部依赖的发展方 式,都缺乏形成共识的正义性基础和吸引力。因此,只有反思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 才能有效应对挑战,找到一条中国真正能够造福人民、鼓舞世界、引以自豪的道路,成为发展的 榜样;继而得到全球南方及北方进步力量的支持和认同,形成真正的共识。 相比于未来时态的“北京共识”,“中国模式”进行时是个适当的选择。它概念空间更大,由 自我定义而留有广阔的创新和调整余地。尽管中国特殊的传承和经验从在中国革命基础上形 成的社会理想到小城镇等非经典城市化、工业化的实践,恐怕都无法在目前资本主义全球化的 大潮中求取“共识”,但它们却是中国自主改革设计和推进的历史基础和宝贵资源。这当然不等 于说“中国模式”面向过去和自我封闭缺少世界意义;相反,正是因为它既有和潜在的超越国境 的深远影响,才谈得上模式,才能与国际比较和对话,从中探索具有普遍价值的取向或方法。此 外,一个重要的澄清是“中国模式”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与“中国特色”蜕变成杂烩集装和自 嘲辩辞全然不同,“中国模式”要求规范性的解读和定义。 二、讨论的前提 一个是历史视角。“中国模式”来自近现代中国人民追求独立解放和繁荣富强的艰险历程, 有深刻的时代渊源和路径依赖,是一部不应也无法割断的历史的一部分。由此上溯,又因为今 日中国延续着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生成流变,就同时也需要更长远的观察视野。比如阿瑞基等 讨论东亚复兴采用了500年,1500年和50年的比较尺度。[1]我们未尝不可再加上5000年的文 明史,以便在历史长时段中把握中国物质生产和精神发展的多元轨迹,以及其在世界和周边位 置的沿革。不过最重要的,还是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和前后30年间各自的不同阶段。其 中的功过得失都需要逐一检讨,诚实面对。 另一个是中国立场。中国立场是历史视角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是“中国模式”,就注定 依靠中国本土的追求、知识和资源。这样的立场也是扭转改革年代流行起来的媚外风气。后 者言必称美国,行必求接轨,以霸权主宰的全球化为普适的标准和目标。就连历史制度学派 的追随者们,宣扬的竟然也是过继人家的制度传统。即使左翼,讲社会公正离不开罗尔斯,两性平等离不开西方女权,好像本土全无与之相通甚或更先进的思想和实践。然而缺乏自 信、一厢情愿的结果打造不出正品,最多不过是中国版的欧美模式或新日韩模式,幻想中国 能亦步亦趋。 再就是国际眼界。中国立场针对强势全球化而言,与狭隘地方民族主义不可同日而语。它 不仅有“从孔夫子到孙中山”再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胸怀和积累,而且对诸如卢梭的契约共 和、斯密的伦理市场、康德的启蒙理性、穆勒的自由主义、韦伯的组织治理等西学传统采取去粗 取精和拿来主义的态度。在经济社会层面,则是联合发展中国家,力求改变现存少数富国执掌 的游戏规则,退出“逐底赛”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是久违了的国际主义立场。国际眼界并且是“中 国模式”的认识论前提:后者要厘清的正是中国与资本主义世界的关系,即中国在资本主义全 球化时代别样出路的可能性。 最后,是对“中国模式”内延、外涵界定中的规范要求。“中国模式”不应该只是一个经济增长 模式或政府治理模式。因为或专制或民主、或集权或分权、或进口替代或出口导向,从历史资本 主义到历史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条件下使用不同的办法,都可能维持统治并成就 某种增长。如果“中国模式”不过是其中之一,就没有特殊价值,也没有示范价值。“中国模式”应 该是超越一般增长和治理的,关于中国现代转型的总体概括,也是对其中包括思想文化、制度 组织等在内的经验的总结。它不仅是描述性的,也应该成为规范性、有普遍应用意义的模式。换 句话说,中国的探索之路和当前充满矛盾的现实,绝非“中国模式”的直接体现或演绎,并不能 通过模式构建一概加以肯定。在中国的发展中,究竟什么是成功而能够正面肯定的经验,什么 又是负面而必须否定的失误,什么又是需要澄清和解决的问题,都要梳理。负面的东西显然不 能视为“中国模式”的合理成分。例如就国家能力而言,对经济社会的高效组织和政策的“公善 政权”为正,对公民个人空间的全能渗透或权钱联手、资本专政为负。又如与劳工神圣相抵触的 “廉价劳动”观念,非但不能代表“中国模式”,还是对它的极大曲解。通过人力资本的大量投入 而不断提高劳动的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才是“中国模式”里的普适因素。再如发展与发展主义 的本质区分:后者因其对社会、环境的破坏而不可持续,与“中国模式”背道而驰。 说到底,“中国模式”的规范性在于它的社会主义取向,志在最终取代一个危机重重的全球 资本主义整合模式。从南北分化到资源掠夺,从赌博经济到战争机器,资本主义已经证明不能 解决世界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常用的说法,它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正是问题本身。 尽管中国现状并不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挑战,“中国模式”却有远大的前瞻。这也是“北京共识” 的解释框架所难以包容的。 三、历史准备和教训 “中国模式”的历史准备可以追溯到中国革命建党建军、以农村包围城市而夺取政权的浴 血征程,之后新中国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直至改革开放实行自我改进式 的社会经济转型。三者相继,使百年积弱的中国走上了一条利用后发优势实现独特现代化的民族道路,向第三世界昭示了以己之长打翻身仗的可能。尽管充满矛盾的实际历史运动要复杂得 多,这一粗线条的历史轨迹还是清晰可辨的,依序为以民族解放和社会革命对抗殖民,以群众 路线动员参与对抗苏式官僚国家主义,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抗资本主义整合。其间变革 的断裂、现象的混杂都不曾掩盖历史的连续,从“中国模式”继往开来的角度,可以说它一以贯 之。也就是说“,中国模式”非自今日始———今天的难题反而造成它的反复;“中国模式”也有很 多不确定的国际国内因素,它任重道远,还有待步步摸索,锤炼成形。 以史为鉴,毛泽东时代的经验教训择其要者不外两点:第一,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是国民 经济健康运行的首要条件,路线决定一切,干部决定一切。这个国家的目标是中华民族各地区 各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全体城乡国民的福利;它必须有能力、财力、公信力和号召力来支持这些 目标,鼓励广泛参与,实行群众监督。第二,公民意识的张扬和健全有效的法制是人民主权的文 化和制度保障;否则,人民意志架空,公众意愿误导,使以“人民”的名义压制少数、迫害无辜、侵 犯人权成为可能。一方面,政府工作责任重大;另一方面又不能管死,以致窒息个人自由和创造 力,挤压民间智慧和批判反馈的空间。 同理,改革时代的经验教训也可以概括为两条:通过选择性地引进市场机制和“浅度”全 球化,以加入国际市场换取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升级是改革开放的本意。由此顾名思义,所 谓“改革”,正在于其方向与苏东向资本主义全面转轨的“革命”不同。在这个大前提下,第一, 国家的关键角色不仅是计划经济的逻辑,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早期资本主义在欧洲的 兴起就是明证,近年遍及发展中世界的市场化过程更无例外。把现存的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市 场化未彻底或私有制不到位,而以私有产权的确立来定义一个万能、完善的市场完全是一厢 情愿。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信奉市场自发力量的人往往又同时力主政府强制推行私有化,正与 官僚权贵资本主义合拍,自相矛盾的背后自有既得利益集团的驱动。第二,改革的成功取决于 民主决策。因缺少民众建言和透明度而导致的政策失败,在发展方向、分配格局和资源环境等 方面已经造成一些重大乃至不可逆的损失。例如医疗改革,把中国的有关指标改到全世界191 个国家中的倒数第四位(2000年国际健康组织报告),使许多人看不起病、人民健康水平整体下 降。这样事关百姓身受其益害的大事,怎么决定的?普通民众有没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接 受教训,正在开展的第二轮改革终于定位以人为本,并开展了集思广益的政策论证。 改革前后两个时期的共同启发是,万勿淡忘人民至上是新中国的为政之道、立国之本。人 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但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其实也是效率的源泉。理论上,社会主义的生产 关系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率,正是因为它克服了剥削压迫和不公不义,从而解 放了劳动者及其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很难想象一个劳资对抗、官民对立的社会能有多少效率。 中国的经济增长曾经以超高投资和超廉劳动来维持,但以“效率”压“公平”有目共睹的后果是 不但效率少有提升,而且导致社会冲突、拜金横行、环境恶变;号称社会主义的中国全盘资化 (不是西化),成为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当中国的出口产品在一些地方遭到工人和学 生团体的抵制(与“反倾销”无关),而“中国制造”暗示着血汗工厂、明示着利润外流时;当骇人 听闻的工伤数字、矿难内幕、迫于工资拖欠或改制下岗或超强加班压力而自杀或杀人的劳工遭遇、各种污染及伪劣商品造成公共健康危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强拆民宅强占农地等 事件一再被国内外媒体曝光时,“北京共识”或“中国模式”就几成自欺欺人的奢谈。 四、反思不是反对 事实上,公权私有问题、国企改制问题、公共政策问题、三农问题、民族问题、金融问题、环 境问题等等,都已对20 世纪90 年代的改革“激进化”提出质疑:如果连最基本的社会公正都 不能保障,“社会主义”不是徒有其名吗?如果改革改成了最落后方式的原始积累和官资合流 的抢劫型资本主义,当初为什么革命?又为什么改革?然而反对意见在官方渠道发不出来或听 不进去,主流媒体宣传的多是盲目接轨、市场迷信。改革于是在不知不觉中失去自我,变成他 人模式的劣质翻版。 改变这种情况的出发点是在坚持把改革定位为一场社会主义自我调节运动的前提下对其 路线政策的得失进行清理。反思改革不等于反对改革,而是通过反省批评来推进改革,拉车看 路。30年来,它成功在哪里,失败又在哪里?赢得了哪些机遇,又失去了哪些机会?改革初期的 两大成果是对外冲垮帝国主义的封锁,对内打破封闭的一统制度。但之后对原有体制改什么, 不改什么,向什么方向改?对外来推销引进什么,不引进什么,支持哪些创新?却一直未能通过 广泛的民主讨论来澄清。比如中国国力增强,在国际双边、多边事务中举足轻重,同时却又高度 依赖外部资金和市场,甚至不得不承担美元风险和非理性的、以穷国资助富国的“双顺差”代 价。又如反贫困工程,中国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使数亿人脱贫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也出现城市 贫困和底层聚居,以及农村大量因病等致贫返贫的倒退现象。还有如火如荼的乡镇工业,本来 并未以产权明晰为先决条件,后来却一阵风被要求私有转轨,使一场潜力极大的民间创举半途 而废。这些内生矛盾的实例都值得反思。 至于错过的机会,虽有争议,但明显的一次是未能抵抗上马汽车工业的诱惑,代之以扩展 公共交通,恢复鼓励自行车,从而为全球的后工业转向开路。结果现在以汽车为支柱产业已经形 成深度路径依赖,再有多少堵路、污染、能源、油价等天大问题改也难了。倒是因有自主自强的动 力,如今有的汽车制造集团渐成声势,究竟是祸是福,还有一辩。另一次是WTO谈判中令对手都 吃惊的过度退让,以致整体陷入人家的规则陷阱,痛失一次以大国经济规模的强势迫使国际分工 和贸易开始转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良机。此外,在许多合资企业向外资拒绝转让核心技术让 步,致使自己停留在低端的“世界工厂”,有些地方甚至接收发达国家的生产性“污染转移”。尤其 放弃一些重要民族工业的中国战略主导地位,允许外资长驱直入,更是极为短视的政策。 那些不顾漫延的社会危机和生态困境,以买办身段继续鼓动单向“接轨”的政治和知识 精英,要么排斥“中国模式”的概念本身,要么垄断对其内容的取舍解读。这场讨论因此是一场 思想路线之争,核心是“中国模式”的目标模式。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在特定层面保持高度的文 化认同也许并不困难,更难的是找到社会主义的本土认同和形式,找到多元社会主义的“中国 模式”。 五、什么是“中国模式”? 沿着历史承启和超越创新这两条逻辑线索,以下尝试对“中国模式”给出一个初步、粗疏的 正面描述。 1“援中国模式”以中国民主革命的成功为前提 民族独立和人民主权结束了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封建王朝的皇权,自主的公民取代了帝国的 臣民或半殖民地的属民。这个兼有象征意义的开天辟地的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根基 和政权合法性的历史基础,随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则为探讨中国模式提供了直接的经验 借鉴。时值世界范围社会主义的低潮,更要为中国革命现代这段传奇的历史性、正当性和未来 可能性正名。新中国的确走过许多弯路,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但也通过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以 阶级、性别、民族和地区平等为目标的激进政策和社会运动,取得了被多数不发达国家所望尘 莫及的发展,创造出自食其力养活庞大人口和满足基本需要等奇迹。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尤使国 人在平均寿命、婴儿死亡率、初等教育程度、两性平等等指标上在第三世界遥遥领先。引用主要 来自中国的强有力证据,许多权威性研究指出,相对而言,革命后国家有着很大的潜力改造前 殖民地的、落后和文盲的穷国。 其中一个关键是革命解决了土地问题。土地问题也是基层政权问题。土改不但摧毁了旧的 地租及高利贷等剥削形式,并削弱了传统的宗族依从关系,而且消灭了它们所赖以生存的经济 组织和政治势力。即使从人民公社到联产承包的过渡,也绝不是恢复旧中国的土地制度。近年 的研究在中国的土地关系演变、地主阶级的定义和定量,以及土改背景中对形势的估计和推行 中的得失等方面有所突破,但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否定土地革命的根本成就。土地公有、长 期承包、扶持小城镇等政策,至少使中国避免了城市失业和贫民窟蔓的常规景观。大量对乡镇 企业的实证研究和有关政府行为的理论分析也指出,没有土地公有的因素包括对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的重视,农村和众多相关改革都不可能施行。事实上,拒绝土地私有化的陷阱,坚持对土 地使用和流转的公有管理,至今仍然是农民生存、农村中兴、农业规模发展和城镇工业增长、工 业布局调整、城市建设以及城乡各项公益事业发达的基本制度和资源保障;最终也是遏止土地 财政流弊、房地产开发失控和农村衰败与城市化压力两难选择的中心环节。“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政策对于后发展的必要,也在巴西的无地农民运动、墨西哥的原住民起义、印度未完成的绿 色革命以及经久不息的那克萨尔武装反抗中得到反证。 注重“中国模式”的历史前提是要重申改革与其历史准备的连续性,捍卫最基本的革命成 果,从而消除在任何新生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再次发生革命的社会条件。也因为革命和社会主 义的遗产属于中国现代性首要的本土组织和文化资源;尤其“中国模式”的目标建构急需一个 后资本主义的想象。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的理念和价值,诸如平等原则、公仆原则、参与原 则和自治原则才应该成为中国进路最大的“软实力”。 2“援中国模式”依赖于一个特殊的发展型国家 中国革命对后发展的另一个突出贡献即是造就了这样一个国家,它有决心和力量全盘统筹,调动一切人财物力来发展和协调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实现赶超;它在被不平等交换和对 社会主义政权威胁封锁的冷战秩序中为中国赢得了自主发展的空间。中国因此不是像多数非 西方国家那样,仅仅作为欧洲历史的延伸而被动地进入世界史,而是主动地改变历史、创造历 史,把握住难得实现的“落后的特权”,跳跃前进。 需要强调的是,既然“中国模式”有赖于中国人民经由民族解放和社会革命作为历史主体 的崛起,“中国模式”所规范的国家就必然是一个人民的国家,以中国人民的意志为基准。它要 求发扬中国革命(包括三民主义)以来人民主权的伟大传统,以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为立法、政策 的依据和政府行为的准则。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集体认同的人民主权和作为个人权利的 自由公民,在哪个时期和什么意义上是真实的,或只是名义上的,甚或被限制剥夺,之后资本神 话又怎样取代人民神话,都要重新审视和评价。今天的资本优先劳动、权贵统治民众、富人压制 穷人等现象,确实从反面演绎着“人民”地位的失落。 然而“人民主权”不一定也不应该是抽象的概念。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最重要 的经验之一就是人民战争,依靠群众。今后人民主权的根本制度和政策体现至少要包括: (1)国际社会里中国的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圆)国际市场里中国的国民经济独立和财政金融安全。 (猿)国内通过政府注资、企业重组等而重振国有经济,使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 收益全面增值,用以支持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民生建设,并致力于把民企税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和直接资助微型企业(如重庆)。 (源)政治和社会民主,选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参与渠道、监督机构对各级政府形成 压力。 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精英不乏“民主”、“宪政”的高调话语里,“人民”往往在“民粹”的释义 里成了反义词。漠视人民,何谈民主?即使确有过去群专哄起或现时公德沦丧的悲哀,中国的普 通百姓却始终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在对地震、洪水的奋勇救灾中尤其表现了同甘共苦的毅力和 情怀。也只有他们才能在实践中发现和发明新的民主形式。法制即民主是个误解;民主的标志 是人民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社会的主人。 3.衡量“中国模式”以民众的需要、社会和集体的富足和每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而不是企 业核算中的利润)作为经济增长的目标和尺度 改革初期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讨论至今仍有重大启发。这样的增长意味着摆脱发展主 义,弃绝工业主义、城市化和消费主义流行模式的痼疾,探寻适合本土风格和需求的别样发 展,也意味着克服“廉价劳动”、解决“剩余自留”(surplus retention)这个不发达世界的老问题, 而以非异化劳动且利润自享为长远的抱负;这也是因为道义上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和现实中铁 血的国际制约两者都使中国不能也不可能像老牌资本主义那样,靠对外扩张来转移生态“瓶 颈”、摄取原料和其他资源。 具体举措有的已经起步,包括: (1)把GDP 速度指标替换为生产和生活质量指标;用信息化等技术升级和节能、防污、尚俭的企业文化和社会风气取代高耗生产和过度消费。 (2)由依赖外资外贸和所谓全球标准转为依托国内市场的内向型经济———不关门、不脱 钩,但保护民族产业和本国的技术开发及资本市场,取消对外资的各种优惠而实现平等竞争、 并通过向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投资,人为提高一般工资水平和农村购买力,从而抑制产能过 剩,达到部类平衡、供需平衡。 (3)追求经济民主,开辟劳资共决等民主管理和劳动产权的各种形式,以便最终既消除作 为剥削源泉的剩余价值,也减少交由政府机构分配的剩余劳动。 (4)改变现代化过程挤压相对分散的“小生产”的常规,鼓励扶持民营经济特别是小企业和 各类个体经营、草根合作及社区网络,在大资本和官僚制之间开拓城乡结合、自治互助、绿色志 愿、市场与非市场机制灵活互补的共享经济。 (5)控制与国际接轨的消费方式和类比,培育优越于市场操纵的商业拜金和消费主义的、 有中国自己地方传统和民间特色的“国民快乐总值”。 4.中国模式是一个参与模式 以大众参与来阐释社会主义,是从革命后国家主义的历史局限回返社会主义的本来含义。 而社会崛起与人民主权是同义同源的。参与模式意在创造新的认识和实践主体,进而新的生 产、交换和生活方式也是对我们时代生态威胁和发展困境的回应。它主张各尽所能,极大地扩 展不同地区不同层面多头并进的参与渠道,实现每个人都有机会也有义务的充分参与;它也推 崇知识自由、资源共享、管理公开、信息透明、交流畅通。在一个以直接生产者为主体的新的生 态经济和社会形态里,实现更人性(即不仅仅是生产线上活的机械部件)、更机动也更能开启个 体和集体创造潜能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可借鉴的先例是那些强调软化等级、激励工人参加管 理、重视技术多能和角色多重的团队精神与合作性竞争,它们不但促进劳动的解放,也提高不 同性质和层次的组织效益。 诚然,全方位参与社会的“自由人共同体”还只是远期纲领。但着眼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 参与意识,就能在生产力进步的基础上尽快实行社保全面覆盖,进而公民基本收入,并以此为 后援而赢得政治参与的可能和时间。民主问题本质上也是时间问题,是让人们从疲于奔命的生 存困境中解脱出来、参加自治管理的问题。劳动者只有成为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只有摆脱了对 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恐惧,才能成为自由、自立、自主的公民。时间因此经由人民的普遍参与而 转化成民主的力量。 六、中国道路再出发 最后,“中国模式”在理论上要推倒的是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目的论,是现代与传统、西方与 东方、工业文明与农耕文明之间的泾渭分割。它从区别工业化与现代化进而现代性与资本主义 入手,得出现代转型未必要以资本主义工业化为基准的结论。挑战工业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和普 遍性,让需要的逻辑对利润的逻辑取得优先权,使全球化过程从属于本土多民族、地方的文化资源和真实需要,是建设“中国模式”的本意。 1949 年以后的中国道路,在一种分类中在不同时期综合了革命、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范式, 在另一种分类中又融汇了后发展、边缘发展和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而面向将来的“中国模式” 非由广泛的民主讨论得到澄清而不可及。这里,它的中国认同不是一个文化概念,不是对西方 的挑战,而是对资本主义的挑战;它的社会主义取向也不是对未来的许诺,而是试图结合市场 经济与社会主义理想的划时代创新。 同时,既然资本主义的全球性质决定了其替代模式的普遍性,那么“中国模式”的国际意义 就是不言自明的,与发展中世界和反对霸权的跨国社会运动有天然的联系。面对严峻的国内外 形势,它的功败垂成取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者能不能重整旗鼓再出发。 参考文献: Giovanni Arrighi,Takeshi Hamashita and Mark Selden. The resurgence of East Asia :500, 150 and 50 year perspectives [M]. London : Routledge, 2003. &nbsp;
  19. 林左鸣:未来10年世界航空业格局将因中国而改变
    经济 2011/04/18 | 阅读: 1271
    编者按: 新中国航空工业走过60年风雨历程,从“白手起家”到“比翼世界”,从“跟踪学步”到“同台竞技”,从“打工者”到“对等合作”,一代又一代航空人薪火相传、不屈不挠,书写了腾飞世界、问鼎蓝天的辉煌。就在新中国航空工业建立60周年之际,各大媒体纷纷将镜头聚焦航空发展成就。 中航工业党组书记、总经理林左鸣先后在2011年第7期《求是》杂志和4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回顾新中国航空工业6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展望未来发展之路;4月10日,20多家媒体聚集到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总部,对话这位中航工业领军人,“我们和世界先进航空企业并驾齐驱指日可待”的声音至今灼灼,成为各大网站和论坛热议的话题。今天,我们把媒体采访全程做一整理刊登,共同解析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的明天。 从数字看航空工业发展 从机型来说,累计生产了几十种飞机和直升机超过2万架,发动机近6万台,导弹2万多枚,出口和援赠飞机2400多架,其中出口1400多架。 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研制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发达国家在役航空装备性能相当的航空器,大幅度地缩小了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歼10飞机为代表,实现了我国军机从第二代向第三代的跨越;以“太行”发动机为代表,实现了我国军用航空发动机从第二代向第三代、从涡喷向涡扇、从中等推力向大推力的跨越;以预警机等特种飞机装备为代表,实现了我国航空装备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跨越;以“闪电”-10为代表,实现了我国空空导弹从第三代向第四代的跨越。同时,机载设备和系统不断升级换代,民用航空科技不断突破,航空科研基础体系不断完善。 真正变化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市场化 环球时报:新世纪以来中国航空工业发展非常迅速,与前40年、50年相比成果非常多,您怎么看新世纪航空的大发展,与前几十年的关系? 林左鸣:航空工业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很快,令人瞩目,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国家进步了,综合国力提高了。实际上,航空工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国力提升有很大关系,并不是说你想发展就能发展。 比如印尼——千岛之国,要建高铁或者高速公路都很困难,曾有两任总统非常积极地推进本国航空工业的发展,但最后没能如愿,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由于被西方限制,更是没能发展起来;再比如巴西,航空工业发展不错,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它的公司背后站的是华尔街,是西方资本作后台的国际化公司。 另一个原因就是航空工业本身的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后有重大突破,真正向企业化转变。 新世纪以前的几十年当中,航空工业还是老军工的概念。中国的军工并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的,满清政府被帝国主义坚船利炮敲开国门以后就开始认识到必须发展军工,那时是官办的,一直到民国时期;但是解放以后军工体制也没什么大的变化,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国有的事业或企业,不具备在市场上形成自主发展、自主经营、市场化竞争的能力。 新世纪以来,我们一方面要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另一方面自主开拓市场。比较典型的“枭龙”飞机,就是我们自筹资金和巴基斯坦共同投资、联合研发的,在巴基斯坦现在装备尽管数量上还不是很多,但是使用比较好,据反应比西方卖给他们的先进的三代飞机更好,更顺手,更具有战斗力。现在除了巴基斯坦,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对这型飞机感兴趣。 我觉得真正变化的分水岭就在于,市场化还是非市场化。一旦企业市场化,按照现代企业运行,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会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把中航工业建成一个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国家要求的现代企业。 竞合,在航空当中体现得更充分 环球时报:未来,按照中航工业的发展目标,规模在2020年会与波音、EADS相提并论,市场化和国际化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与传统的航空霸主相比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林左鸣:这是我们自己反复考虑、反复研究的问题。波音、EADS和我们一样是军民融合企业。 大家对波音了解更多的是民用飞机,但是民用飞机占其总的销售收入还不到50%,另外超过50%的部分是军工产品。我们去过波音多次,但从来不知道它的军工产品生产线在什么地方,他们也严格保密;EADS旗下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空客,但是EADS还有欧直,包括军用产品;支线飞机有巴西航、庞巴迪。中国的航空工业要发展起来,面临的竞争主要是波音和EADS。当然,俄罗斯的航空工业也不能小觑,他们有很强的技术基础和实力,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内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前苏联解体的时候没有适时地把俄罗斯的航空工业整合起来,太分散了,形不成合力。他们现在正在整合,但是困难比较大,这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大。 我感到现在航空工业发展竞争是必然的,但是仅仅谈竞争恐怕不行,整个世界航空工业是个大市场。我经常说航空产业和汽车产业有很大的区别。汽车产业,一个中国市场足以支撑一个产业,甚至金融危机后,中国的汽车市场挽救了整个世界的汽车产业;但是航空不一样,很难有一个区域的市场或者一个国家的市场就能支撑航空产业,对航空产业来说,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可能更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我们感觉到竞争当中还要合作。竞合,现代经济发展当中一个新的概念,在航空当中体现得更充分。正因为此,我们提出一个概念:只有合作伙伴,没有竞争对手。这是一种另类的无敌于天下的思想。简单地谈竞争,不敢去合作,这种竞争就缺乏稳定性,因为航空发展是需要一种全球市场支撑的系统。 比如波音公司,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民机售后服务系统。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班,全球任何时间飞行的飞机时刻都能准确监控着,哪里需要售后服务支持、需要零部件,就会从库房调出来,以最快的速度送到地点。波音公司的民机按照我们现在的概念是很空心化,实际上从新的企业概念来讲它就是服务型企业、一个现代服务商。某种意义上它比IBM更早转型,就是它基本不生产零部件,只是设计、总装、销售、售后服务。 我感觉,全球航空工业在发展,蛋糕在做大,而实际上,中国这么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航空工业不可能像人口比较少的国家那样去做。不久前,我和普惠谈民用发动机合作的时候重申,要合作就必须50%对50%,必须是对等的合作,原因是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具有巨大的市场。 我们感到,和波音、EADS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更多的是合作机会,希望在竞合之中寻求我们的发展。我们也相信,不管竞争多么激烈,中国航空工业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 20年,我们等不及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航空工业还有多久才能进入到世界第一方阵?对此美国人开出的时间表是10到20年,你认为这个估计是过于乐观还是悲观? 林左鸣:应该说,美国对我们发展的估计经常出错,我不太赞同再等20年。只要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5年就会有一个台阶,最近整体上发展还是比较顺利。中航工业确定用5年时间在“十二五”期间打一个航空发动机的翻身仗。航空本身很难,可靠性要求高,技术密集、资金密集,高端的人力资源比较集中,这在航空发动机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 航空发动机现在具有全型谱能力的国家只有英国、法国、美国,俄罗斯只能算半个,它在民机上落后了,竞争力削弱了,而且这几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说明航空发动机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关系很大。我相信中国发展势头很强劲,只要发展不减弱,航空的发展会很快,因为航空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只要中国经济发展,只要我们在WTO准则下支持政策到位,市场开放政策到位,那么我想中国航空产业的更大跨越指日可待。 我认为中国航空工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现在我感觉关键是国人的航空意识要树立起来,只要群众动员起来了,只要这个事业是群众性的事业,发展就很快。所以我们一直在呼吁空域管理改革、低空空域开放,我们想通过低空空域开放推动通用飞机和通航发展,把航空变为群众的事业,把国人的航空意识真正树立以来,促进航空更快地突飞猛进的发展。 美国人分析我们还要有20年的时间,我觉得20年我们等不及,时间表关键在全国人民共同来设定,只要全国人民给我们点阳光,我们就会灿烂,给我们点希望,我们就会全力以赴。 目前最理想的状态是“并驾齐驱” 中国航空报:您的前任几年前说,我们与世界先进航空工业的水平已经从“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那么今天,我们处于什么水平? 林左鸣:我的前任刘高倬在歼10飞机推出之后,提出我们从“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这个说法非常形象。“望其项背”说明我们还有差距,最理想的状态是 “并驾齐驱”,当然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够成为领先者。现在我们仍处于“望其项背”的阶段,还需要发力追赶,我们的目标是尽快做到“并驾齐驱”。 近年来我国航空工业发展很快,有些重要的项目在很短时间内就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例如13吨级的直升机AC313,最重要的是解决上高原问题。汶川地震之后,温家宝总理忧心忡忡,觉得我们没有国产的直升机可以上高原,当时使用的米-171,由于机内航电设备落后,出了事故;我们曾经买过美国的“黑鹰”,后来连备件供应都被卡,现在能飞的没几架。之后,我们痛下决心上AC313高原项目,去年年底AC313顺利飞上珠峰大本营,在很短时间内攻克了技术难关。我们正在“望其项背”,但是也正在努力追赶,我相信“并驾齐驱”指日可待。 航空工业:给点阳光,就会灿烂 中国航空报:在回答中国何时进入航空第一方阵时,您特别强调要打航空发动机翻身仗,为什么特别强调这点? 林左鸣:在整个发展中短板还是航空发动机。发动机为什么那么难?难在技术本身不成熟,现在还是实验性技术,而飞机的技术体系比较成熟。飞机研制只需要做两大试验,一个是风洞,一个是强度试验。航空发动机就比较复杂,一款新型发动机,概念提出之后要做大量试验,试验之后要修改反复迭代,可能要迭代十几次,甚至更多,而且大规模投入使用后还要不断修正,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航空发动机是一个“烧钱”的产业。成本回收周期都在30年以上,但是它拖动的是整个国家工业基础的发展,带动国家技术水平提升,对整个国家的科技综合实力进步有巨大拉动作用。其实动力问题不仅存在于航空,国内所有动力基本源头都来自国外,汽车发动机也不例外,但是汽车发动机技术花钱能买到,而航空发动机技术花钱都买不到。 《斯奈克玛蓝天引擎》一书中写道:“航空发动机工业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工业,它作为当代技术的标志,这一复杂和要求很高的领域,无论就输出功率还是就欧元而言,都涉及惊人的巨大数字,在这个竞技场上竞争的顶级玩家,数量非常有限,准确地说,在整个西方世界只有4家,他们共同明确地分享全球市场。”美国国防部《2010 联合设想》指出,“航空平台成功的关键是推进系统,燃气涡轮发动机有着无与伦比的优点,在增强航空平台性能、机动性、武器控制和任务灵活性的同时,能实现最小的综合成本”。美国《2020年联合设想》中提到构成美国未来战略基础的9大优势技术,其中航空发动机排在第二位,在核技术之前。《美国关键技术计划说明书》写道 ,“航空发动机是一个技术精深,使得一个新手难以进入的领域,它需要国家充分保护并利用该领域的成果、长期数据和经验积累,以及国家大量的投资”。 中国航空发动机真正要打翻身仗,还是要靠国家政策支持。当然,我们不能放弃企业的责任,我们在发展航空发动机上准备5年内投资100亿元,这是新中国航空工业成立60年来最大的一笔自主决策投资,我们下决心打一个航空发动机的翻身仗。我们还需要继续呼吁,争取国家的重视和支持。作为企业,我们自己要拼命干,同时要宣传呼吁,引起各界关心支持,来推动航空动力发展。 事实上,现在国家如果要投入航空发动机,并不需要很多钱,航空从目前的先导产业转化为支柱产业所需要的投入绝不比“高铁”多,给点阳光,肯定灿烂。 经济观察报:发动机“十二五”期间打翻身仗,资金会想办法筹措,那么在技术方面,我们自身一直比较薄弱,国外又有严格的限制,这种条件下我们怎么追赶甚至超越他们? 林左鸣:这个技术显然会对我们封锁,国外的发动机也是用钱“烧”出来的,需要通过大量的试验积累大量的数据,所以他们轻易也不会给别人。我们发展发动机主要任务在于要制订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大量基础性研究,大量试验来积累数据。 发动机产业人才很重要。国内由于过去长期不发展,效益不是很突出,同时,一个发动机项目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出成果,即便在发动机产业发达的国家,一个型号最少也要5~10年时间,一个大学毕业生投入发动机事业埋头苦干10年以上默默无闻,要耐得住寂寞,这对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来讲要做到不容易。我了解,有一个国内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国外研究生毕业回国,进入到发动机领域,干了两年还是撑不住了。“我是有能力干,但是要有出息得10年以上,可是我的同学都当经理了。”他改行做别的很容易见成效,立刻就能体现人生价值。目前,国际航空界也都存在人才流失问题:美国最优秀的人才都到华尔街去了;俄罗斯存在研发人员老龄化问题。 我们还好,有很多年轻人正在这里拼搏,尤其是大飞机项目又掀起一阵航空热情,但是我们必须让年轻人有事干,必须有高待遇让他们安心工作。只要有人才安心工作,克服技术障碍就不是问题。 航空这样的高技术产业必须搞产融结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航空工业是能带动其他行业的龙头行业,能否披露一下中航工业下一步的布局? 林左鸣:航空是个高技术密集产业。美国智库兰德公司的研究也指出,航空高科技企业及其核心技术衍射到相关产业,可以达到1∶15的带动效应。我们的产业布局一方面是以航空技术为主,相关多元发展,航空技术主业顺着产业链延伸发展,另一方面从整个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角度在金融、准金融上发展。 实际上,我们熟悉的波音、EADS、GE公司都是军民融合发展,而机载系统方面的国际知名公司航空产品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左右,百分之七八十都是非航空的。 在非航空领域,有这么几个产业我们重点关注: 车辆领域,我们希望成为国家运输能力的供应商。在这个领域,我们有进有退,2009年按照既定发展战略退出轿车领域,整体装到长安,中航工业成为长安的第二大股东。轿车我们大踏步地退了,但是在汽车零部件我们大踏步地前进,汽车零部件在全国应该排前二三,但在世界上仍然较差。最近我们和北京联合并购美国耐世特公司,耐世特本身是跨国公司,二十几家企业分布在7个国家,去年销售就达到20亿美元。 在新能源领域,我们致力于发展风力发电和锂离子动力电池。我们从直升机技术转移过来的风电叶片能力曾经达到世界第二,风力电机和里面的齿轮传动系统也都具有优势。在风力发电方面,我们正在全产业链发展。 我们的锂电池是目前国内容量最大的,而且是国内最大容量锂电池首家获得国家安全认证的,现在出口市场非常好;更重要的特点是,我们整套生产线、生产设备都是自主研发的,第二条更为先进的生产线在下个月要落成。过去我们生产大规模的工业产品往往靠国外的设备,从国外引进的锂电池生产线比我们自主研发的价格贵得多。 发展非航空民品,技术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机制和企业的活力,我们最近出台了很多政策与国际接轨,包括高管、技术和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去年我们的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实际上航空产品占的比例不到50%;今年我们的销售目标是2500亿元,这个发展速度快,很重要的就是民用竞争性产品能够有很好的活力,企业有很好的机制。 按照以上这样的布局,能够使航空技术最大限度的实现转移,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另外,我们非常关注企业的造血机制,关注企业的资本化运作。我们有一个投资公司,最近正在做上市的工作,如果做成,应该是中国第一家投资公司上市,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 我们看到,国外所有的军工企业全部都是上市公司,包括美国的掌上明珠——洛克希德•马丁, 90%以上都是军品,几乎没有民品。洛克希德•马丁主要搞系统集成,我们说现代军事的对抗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抗,企业的竞争是价值链与价值链的竞争。洛克希德•马丁和波音、GE公司、霍尼韦尔,他们背后都是共同的华尔街;包括巴西航和波音公司,某种意义上带有一定竞争,但其实背后是华尔街,就是金融资本之间的博弈。这让我们感到航空这样的高技术产业如果不搞产融结合,那在竞争中就要吃败仗,出问题。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明白,但是很重要。 现在金融领域实际主导权、话语权在西方,标准的制定权也在西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营造自己的金融条件来进行支撑。 一方面航空技术主业顺着产业链延伸发展,另一方面从整个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角度在金融、准金融上的发展,这样包括市场网络的建设,形成全价值链的发展,最终的目的还是促进航空主业的快速发展。希望通过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的发展,提高航空产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推动国民航空意识成熟。 试想三四百年前,航海意识如果不是郑和等少数人的意识,而是国民的意识,那中国的航海可能势不可挡,中国的历史可能都要改写。所以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航空国民意识,航空是国民的航空,大家都要认识到重要性,都要有积极性,航空才会有更大发展。最近民营企业要发展通用飞机,我们鼎力支持。我们扶持他们来跟我们竞争,要形成群众性的事业的基础。 我们能不能营造自己的“小华尔街”? 中央电视台:您刚才说,国外很多公司的背后都是华尔街,那您认为我们国家航空金融这方面应该怎样去谋划和发展? 林左鸣: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金融产业发展得非常好,尤其是金融危机后,我们应该是唯一没有遭受很大冲击的国家,那么现在很重要是金融业和产业之间怎么互动?这个互动是个很复杂的事情,我们很希望企业自己有个金融小天地,通过这个金融小天地做个桥梁,能够和背后的大金融产生衔接,如果这个衔接做好了,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世界上所有的高端产业发展,所有的跨国公司无一例外都要推进产融结合,我们想积极推进我们非银行金融的发展,通过这个桥梁和国家大的金融进行对接,促进航空主业的发展。 我们的投资公司上市正在程序当中,我想应该能够很顺利,这也是我国在这个领域的一个先行和尝试,办好以后一定会对航空主业产生非常重要意义的推动作用。 证券市场周刊:在国资委央企整体上市计划下,航空工业整体上市战略是什么样的,是A股还是A+H?中航工业指数,未来有没有可能进入沪深300指数标准? 林左鸣:我们有二十几家上市公司,结构比较全,有A股、H股、海外红筹。我们对整体上市的概念不断在变化,最早我们认为主要业务能够按照专业化整合分别做上市就意味着整体上市;现在正在探讨控股母公司有没有上市可能,形成两级上市互动格局。我提到,中国军工企业相对西方最大的劣势,是背后没有站着华尔街,我们能不能营造自己的“小华尔街”?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就能对各专业化板块上市公司提供非常有效的支撑。在上市问题上,不一定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就适合中国,我们也面临一些突破。 中航工业指数,我们是用来对标、考察我们在国家整个证券资本市场的状况,近年来中航工业指数上升速度很快,因为航空高科技概念较多,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跨国公司,西方不亮东方亮 中国航空报:您不久前参加应邀出席欧洲航空节,又到欧洲企业参观,有什么新的收获?我们要把中航工业打造成跨国公司,除了市场、技术、资本的国际化,还有哪些要做的? 林左鸣:航空是全球性产业,体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发展跨国公司势在必行。金融危机后我们发现,哪一个国家跨国公司多,哪个国家就游刃有余,受打击就少。如果这次金融危机中,西方的汽车公司都不是跨国公司,没有办法借助中国市场来发展自己,那这些汽车企业可能都要垮掉。正因为他们是跨国公司,西方不亮东方亮,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长达到2000万辆,把他们全救活了。跨国公司在今天世界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刚刚参加过欧洲航空节,这是每隔两三年一次的欧洲航空企业巨头的聚会,我受大会邀请在会上做了发言;期间参观了欧洲几个重要的宇航院,目的就是想通过加强与国外先进航空企业的联系,特别是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推动双方的合作。过去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引进外资,搞合资企业,或者做转包生产,引进一些技术和管理,现在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战略转型,走出去参加合作,共同研发,共同展望未来。 这次大会,欧盟提出一个到2050年的航空发展展望,提出很多新的课题,我们准备在这些领域都参加合作。很多新的领域并没有进入实际应用,还是投入阶段,没有什么效益,利益矛盾不那么突出,这个时机进入对我们来说障碍最小。最近我们和德国、法国、荷兰的宇航院都进行了深入会谈,达成初步意向,参与这样的课题研究也应成为中国航空进入世界大家庭的一个标志,共同描绘2050年的蓝图。这也是“并驾齐驱”之路上必经的一段。如果不从科研阶段进入,将来想跟人家“并驾齐驱”也不可能。 并购企业,是为实现跨国经营 经济观察报:中航工业2008年成立以来,在国际合作上提出“没有竞争对手,只有合作伙伴”的理念,近两年,我们和很多外商成立很多合资企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外资企业对中航工业的态度、战略是否有什么明显变化? 林左鸣:我们正在全力推进国际化,走出去融入世界。并购的奥地利FACC,是奥地利最大的航空企业,奥地利人说这是我们的骄傲。我们说,这个企业仍然是奥地利的企业,我们只是来投资的,但企业还是奥地利的,还是你们的骄傲,仍然为你们创造就业机会和税收。我们保留了原来的管理团队,制定了一套激励机制,还扩大了雇佣人数。 我们并购企业,是要真正打造跨国公司,在当地好好做,为当地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同时也带动本土企业得到发展和提高,这是我们的目的。 为世界航空业格局的改变起到一定作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未来5到10年当中,中国航空工业将会为世界航空业做出怎样的贡献? 林左鸣:会对世界航空业格局的改变起到一定作用。 应该说往前看20年时间,航空格局大家很清楚,大飞机两大巨头,小飞机两大巨头,通用飞机主要集中在美国,那么未来5到10年,趋势就是航空更加国际化,更加全球化,不管是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说,还是市场都是这样的。因为未来5到10年,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发展会很快;如果空域开放,通用飞机发展也很快,整个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的发展必然会对世界航空产业的发展带来必然的变化,我感到未来5到10年中国航空工业对世界航空业的作用将是促其结构的改变。 (本报记者 姜春艳 刘兴 整理)
  20. 温铁军:告别百年激进
    社会 2011/05/04 | 阅读: 3099
    57年的很多小知识分子被打成右派,可他们犯的却是左派“错误”,他们反官僚主义,反教条主义,反苏联搬过来的一切不合国情形式主义的制度,甚至认为国家所搞的工业化仍然是剥夺工人和农民,工人农民付出的剩余价值没有获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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