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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中国航空工业走过60年风雨历程,从“白手起家”到“比翼世界”,从“跟踪学步”到“同台竞技”,从“打工者”到“对等合作”,一代又一代航空人薪火相传、不屈不挠,书写了腾飞世界、问鼎蓝天的辉煌。就在新中国航空工业建立60周年之际,各大媒体纷纷将镜头聚焦航空发展成就。
中航工业党组书记、总经理林左鸣先后在2011年第7期《求是》杂志和4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回顾新中国航空工业6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展望未来发展之路;4月10日,20多家媒体聚集到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总部,对话这位中航工业领军人,“我们和世界先进航空企业并驾齐驱指日可待”的声音至今灼灼,成为各大网站和论坛热议的话题。今天,我们把媒体采访全程做一整理刊登,共同解析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的明天。
从数字看航空工业发展
从机型来说,累计生产了几十种飞机和直升机超过2万架,发动机近6万台,导弹2万多枚,出口和援赠飞机2400多架,其中出口1400多架。
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研制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发达国家在役航空装备性能相当的航空器,大幅度地缩小了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歼10飞机为代表,实现了我国军机从第二代向第三代的跨越;以“太行”发动机为代表,实现了我国军用航空发动机从第二代向第三代、从涡喷向涡扇、从中等推力向大推力的跨越;以预警机等特种飞机装备为代表,实现了我国航空装备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跨越;以“闪电”-10为代表,实现了我国空空导弹从第三代向第四代的跨越。同时,机载设备和系统不断升级换代,民用航空科技不断突破,航空科研基础体系不断完善。
真正变化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市场化
环球时报:新世纪以来中国航空工业发展非常迅速,与前40年、50年相比成果非常多,您怎么看新世纪航空的大发展,与前几十年的关系?
林左鸣:航空工业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很快,令人瞩目,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国家进步了,综合国力提高了。实际上,航空工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国力提升有很大关系,并不是说你想发展就能发展。
比如印尼——千岛之国,要建高铁或者高速公路都很困难,曾有两任总统非常积极地推进本国航空工业的发展,但最后没能如愿,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由于被西方限制,更是没能发展起来;再比如巴西,航空工业发展不错,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它的公司背后站的是华尔街,是西方资本作后台的国际化公司。
另一个原因就是航空工业本身的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后有重大突破,真正向企业化转变。
新世纪以前的几十年当中,航空工业还是老军工的概念。中国的军工并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的,满清政府被帝国主义坚船利炮敲开国门以后就开始认识到必须发展军工,那时是官办的,一直到民国时期;但是解放以后军工体制也没什么大的变化,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国有的事业或企业,不具备在市场上形成自主发展、自主经营、市场化竞争的能力。
新世纪以来,我们一方面要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另一方面自主开拓市场。比较典型的“枭龙”飞机,就是我们自筹资金和巴基斯坦共同投资、联合研发的,在巴基斯坦现在装备尽管数量上还不是很多,但是使用比较好,据反应比西方卖给他们的先进的三代飞机更好,更顺手,更具有战斗力。现在除了巴基斯坦,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对这型飞机感兴趣。
我觉得真正变化的分水岭就在于,市场化还是非市场化。一旦企业市场化,按照现代企业运行,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会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把中航工业建成一个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国家要求的现代企业。
竞合,在航空当中体现得更充分
环球时报:未来,按照中航工业的发展目标,规模在2020年会与波音、EADS相提并论,市场化和国际化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与传统的航空霸主相比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林左鸣:这是我们自己反复考虑、反复研究的问题。波音、EADS和我们一样是军民融合企业。
大家对波音了解更多的是民用飞机,但是民用飞机占其总的销售收入还不到50%,另外超过50%的部分是军工产品。我们去过波音多次,但从来不知道它的军工产品生产线在什么地方,他们也严格保密;EADS旗下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空客,但是EADS还有欧直,包括军用产品;支线飞机有巴西航、庞巴迪。中国的航空工业要发展起来,面临的竞争主要是波音和EADS。当然,俄罗斯的航空工业也不能小觑,他们有很强的技术基础和实力,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内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前苏联解体的时候没有适时地把俄罗斯的航空工业整合起来,太分散了,形不成合力。他们现在正在整合,但是困难比较大,这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大。
我感到现在航空工业发展竞争是必然的,但是仅仅谈竞争恐怕不行,整个世界航空工业是个大市场。我经常说航空产业和汽车产业有很大的区别。汽车产业,一个中国市场足以支撑一个产业,甚至金融危机后,中国的汽车市场挽救了整个世界的汽车产业;但是航空不一样,很难有一个区域的市场或者一个国家的市场就能支撑航空产业,对航空产业来说,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可能更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我们感觉到竞争当中还要合作。竞合,现代经济发展当中一个新的概念,在航空当中体现得更充分。正因为此,我们提出一个概念:只有合作伙伴,没有竞争对手。这是一种另类的无敌于天下的思想。简单地谈竞争,不敢去合作,这种竞争就缺乏稳定性,因为航空发展是需要一种全球市场支撑的系统。
比如波音公司,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民机售后服务系统。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班,全球任何时间飞行的飞机时刻都能准确监控着,哪里需要售后服务支持、需要零部件,就会从库房调出来,以最快的速度送到地点。波音公司的民机按照我们现在的概念是很空心化,实际上从新的企业概念来讲它就是服务型企业、一个现代服务商。某种意义上它比IBM更早转型,就是它基本不生产零部件,只是设计、总装、销售、售后服务。
我感觉,全球航空工业在发展,蛋糕在做大,而实际上,中国这么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航空工业不可能像人口比较少的国家那样去做。不久前,我和普惠谈民用发动机合作的时候重申,要合作就必须50%对50%,必须是对等的合作,原因是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具有巨大的市场。
我们感到,和波音、EADS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更多的是合作机会,希望在竞合之中寻求我们的发展。我们也相信,不管竞争多么激烈,中国航空工业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
20年,我们等不及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航空工业还有多久才能进入到世界第一方阵?对此美国人开出的时间表是10到20年,你认为这个估计是过于乐观还是悲观?
林左鸣:应该说,美国对我们发展的估计经常出错,我不太赞同再等20年。只要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5年就会有一个台阶,最近整体上发展还是比较顺利。中航工业确定用5年时间在“十二五”期间打一个航空发动机的翻身仗。航空本身很难,可靠性要求高,技术密集、资金密集,高端的人力资源比较集中,这在航空发动机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
航空发动机现在具有全型谱能力的国家只有英国、法国、美国,俄罗斯只能算半个,它在民机上落后了,竞争力削弱了,而且这几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说明航空发动机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关系很大。我相信中国发展势头很强劲,只要发展不减弱,航空的发展会很快,因为航空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只要中国经济发展,只要我们在WTO准则下支持政策到位,市场开放政策到位,那么我想中国航空产业的更大跨越指日可待。
我认为中国航空工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现在我感觉关键是国人的航空意识要树立起来,只要群众动员起来了,只要这个事业是群众性的事业,发展就很快。所以我们一直在呼吁空域管理改革、低空空域开放,我们想通过低空空域开放推动通用飞机和通航发展,把航空变为群众的事业,把国人的航空意识真正树立以来,促进航空更快地突飞猛进的发展。
美国人分析我们还要有20年的时间,我觉得20年我们等不及,时间表关键在全国人民共同来设定,只要全国人民给我们点阳光,我们就会灿烂,给我们点希望,我们就会全力以赴。
目前最理想的状态是“并驾齐驱”
中国航空报:您的前任几年前说,我们与世界先进航空工业的水平已经从“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那么今天,我们处于什么水平?
林左鸣:我的前任刘高倬在歼10飞机推出之后,提出我们从“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这个说法非常形象。“望其项背”说明我们还有差距,最理想的状态是 “并驾齐驱”,当然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够成为领先者。现在我们仍处于“望其项背”的阶段,还需要发力追赶,我们的目标是尽快做到“并驾齐驱”。
近年来我国航空工业发展很快,有些重要的项目在很短时间内就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例如13吨级的直升机AC313,最重要的是解决上高原问题。汶川地震之后,温家宝总理忧心忡忡,觉得我们没有国产的直升机可以上高原,当时使用的米-171,由于机内航电设备落后,出了事故;我们曾经买过美国的“黑鹰”,后来连备件供应都被卡,现在能飞的没几架。之后,我们痛下决心上AC313高原项目,去年年底AC313顺利飞上珠峰大本营,在很短时间内攻克了技术难关。我们正在“望其项背”,但是也正在努力追赶,我相信“并驾齐驱”指日可待。
航空工业:给点阳光,就会灿烂
中国航空报:在回答中国何时进入航空第一方阵时,您特别强调要打航空发动机翻身仗,为什么特别强调这点?
林左鸣:在整个发展中短板还是航空发动机。发动机为什么那么难?难在技术本身不成熟,现在还是实验性技术,而飞机的技术体系比较成熟。飞机研制只需要做两大试验,一个是风洞,一个是强度试验。航空发动机就比较复杂,一款新型发动机,概念提出之后要做大量试验,试验之后要修改反复迭代,可能要迭代十几次,甚至更多,而且大规模投入使用后还要不断修正,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航空发动机是一个“烧钱”的产业。成本回收周期都在30年以上,但是它拖动的是整个国家工业基础的发展,带动国家技术水平提升,对整个国家的科技综合实力进步有巨大拉动作用。其实动力问题不仅存在于航空,国内所有动力基本源头都来自国外,汽车发动机也不例外,但是汽车发动机技术花钱能买到,而航空发动机技术花钱都买不到。
《斯奈克玛蓝天引擎》一书中写道:“航空发动机工业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工业,它作为当代技术的标志,这一复杂和要求很高的领域,无论就输出功率还是就欧元而言,都涉及惊人的巨大数字,在这个竞技场上竞争的顶级玩家,数量非常有限,准确地说,在整个西方世界只有4家,他们共同明确地分享全球市场。”美国国防部《2010 联合设想》指出,“航空平台成功的关键是推进系统,燃气涡轮发动机有着无与伦比的优点,在增强航空平台性能、机动性、武器控制和任务灵活性的同时,能实现最小的综合成本”。美国《2020年联合设想》中提到构成美国未来战略基础的9大优势技术,其中航空发动机排在第二位,在核技术之前。《美国关键技术计划说明书》写道 ,“航空发动机是一个技术精深,使得一个新手难以进入的领域,它需要国家充分保护并利用该领域的成果、长期数据和经验积累,以及国家大量的投资”。
中国航空发动机真正要打翻身仗,还是要靠国家政策支持。当然,我们不能放弃企业的责任,我们在发展航空发动机上准备5年内投资100亿元,这是新中国航空工业成立60年来最大的一笔自主决策投资,我们下决心打一个航空发动机的翻身仗。我们还需要继续呼吁,争取国家的重视和支持。作为企业,我们自己要拼命干,同时要宣传呼吁,引起各界关心支持,来推动航空动力发展。
事实上,现在国家如果要投入航空发动机,并不需要很多钱,航空从目前的先导产业转化为支柱产业所需要的投入绝不比“高铁”多,给点阳光,肯定灿烂。
经济观察报:发动机“十二五”期间打翻身仗,资金会想办法筹措,那么在技术方面,我们自身一直比较薄弱,国外又有严格的限制,这种条件下我们怎么追赶甚至超越他们?
林左鸣:这个技术显然会对我们封锁,国外的发动机也是用钱“烧”出来的,需要通过大量的试验积累大量的数据,所以他们轻易也不会给别人。我们发展发动机主要任务在于要制订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大量基础性研究,大量试验来积累数据。
发动机产业人才很重要。国内由于过去长期不发展,效益不是很突出,同时,一个发动机项目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出成果,即便在发动机产业发达的国家,一个型号最少也要5~10年时间,一个大学毕业生投入发动机事业埋头苦干10年以上默默无闻,要耐得住寂寞,这对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来讲要做到不容易。我了解,有一个国内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国外研究生毕业回国,进入到发动机领域,干了两年还是撑不住了。“我是有能力干,但是要有出息得10年以上,可是我的同学都当经理了。”他改行做别的很容易见成效,立刻就能体现人生价值。目前,国际航空界也都存在人才流失问题:美国最优秀的人才都到华尔街去了;俄罗斯存在研发人员老龄化问题。
我们还好,有很多年轻人正在这里拼搏,尤其是大飞机项目又掀起一阵航空热情,但是我们必须让年轻人有事干,必须有高待遇让他们安心工作。只要有人才安心工作,克服技术障碍就不是问题。
航空这样的高技术产业必须搞产融结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航空工业是能带动其他行业的龙头行业,能否披露一下中航工业下一步的布局?
林左鸣:航空是个高技术密集产业。美国智库兰德公司的研究也指出,航空高科技企业及其核心技术衍射到相关产业,可以达到1∶15的带动效应。我们的产业布局一方面是以航空技术为主,相关多元发展,航空技术主业顺着产业链延伸发展,另一方面从整个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角度在金融、准金融上发展。
实际上,我们熟悉的波音、EADS、GE公司都是军民融合发展,而机载系统方面的国际知名公司航空产品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左右,百分之七八十都是非航空的。
在非航空领域,有这么几个产业我们重点关注:
车辆领域,我们希望成为国家运输能力的供应商。在这个领域,我们有进有退,2009年按照既定发展战略退出轿车领域,整体装到长安,中航工业成为长安的第二大股东。轿车我们大踏步地退了,但是在汽车零部件我们大踏步地前进,汽车零部件在全国应该排前二三,但在世界上仍然较差。最近我们和北京联合并购美国耐世特公司,耐世特本身是跨国公司,二十几家企业分布在7个国家,去年销售就达到20亿美元。
在新能源领域,我们致力于发展风力发电和锂离子动力电池。我们从直升机技术转移过来的风电叶片能力曾经达到世界第二,风力电机和里面的齿轮传动系统也都具有优势。在风力发电方面,我们正在全产业链发展。
我们的锂电池是目前国内容量最大的,而且是国内最大容量锂电池首家获得国家安全认证的,现在出口市场非常好;更重要的特点是,我们整套生产线、生产设备都是自主研发的,第二条更为先进的生产线在下个月要落成。过去我们生产大规模的工业产品往往靠国外的设备,从国外引进的锂电池生产线比我们自主研发的价格贵得多。
发展非航空民品,技术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机制和企业的活力,我们最近出台了很多政策与国际接轨,包括高管、技术和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去年我们的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实际上航空产品占的比例不到50%;今年我们的销售目标是2500亿元,这个发展速度快,很重要的就是民用竞争性产品能够有很好的活力,企业有很好的机制。
按照以上这样的布局,能够使航空技术最大限度的实现转移,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另外,我们非常关注企业的造血机制,关注企业的资本化运作。我们有一个投资公司,最近正在做上市的工作,如果做成,应该是中国第一家投资公司上市,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
我们看到,国外所有的军工企业全部都是上市公司,包括美国的掌上明珠——洛克希德•马丁, 90%以上都是军品,几乎没有民品。洛克希德•马丁主要搞系统集成,我们说现代军事的对抗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抗,企业的竞争是价值链与价值链的竞争。洛克希德•马丁和波音、GE公司、霍尼韦尔,他们背后都是共同的华尔街;包括巴西航和波音公司,某种意义上带有一定竞争,但其实背后是华尔街,就是金融资本之间的博弈。这让我们感到航空这样的高技术产业如果不搞产融结合,那在竞争中就要吃败仗,出问题。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明白,但是很重要。
现在金融领域实际主导权、话语权在西方,标准的制定权也在西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营造自己的金融条件来进行支撑。
一方面航空技术主业顺着产业链延伸发展,另一方面从整个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角度在金融、准金融上的发展,这样包括市场网络的建设,形成全价值链的发展,最终的目的还是促进航空主业的快速发展。希望通过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的发展,提高航空产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推动国民航空意识成熟。
试想三四百年前,航海意识如果不是郑和等少数人的意识,而是国民的意识,那中国的航海可能势不可挡,中国的历史可能都要改写。所以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航空国民意识,航空是国民的航空,大家都要认识到重要性,都要有积极性,航空才会有更大发展。最近民营企业要发展通用飞机,我们鼎力支持。我们扶持他们来跟我们竞争,要形成群众性的事业的基础。
我们能不能营造自己的“小华尔街”?
中央电视台:您刚才说,国外很多公司的背后都是华尔街,那您认为我们国家航空金融这方面应该怎样去谋划和发展?
林左鸣: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金融产业发展得非常好,尤其是金融危机后,我们应该是唯一没有遭受很大冲击的国家,那么现在很重要是金融业和产业之间怎么互动?这个互动是个很复杂的事情,我们很希望企业自己有个金融小天地,通过这个金融小天地做个桥梁,能够和背后的大金融产生衔接,如果这个衔接做好了,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世界上所有的高端产业发展,所有的跨国公司无一例外都要推进产融结合,我们想积极推进我们非银行金融的发展,通过这个桥梁和国家大的金融进行对接,促进航空主业的发展。
我们的投资公司上市正在程序当中,我想应该能够很顺利,这也是我国在这个领域的一个先行和尝试,办好以后一定会对航空主业产生非常重要意义的推动作用。
证券市场周刊:在国资委央企整体上市计划下,航空工业整体上市战略是什么样的,是A股还是A+H?中航工业指数,未来有没有可能进入沪深300指数标准?
林左鸣:我们有二十几家上市公司,结构比较全,有A股、H股、海外红筹。我们对整体上市的概念不断在变化,最早我们认为主要业务能够按照专业化整合分别做上市就意味着整体上市;现在正在探讨控股母公司有没有上市可能,形成两级上市互动格局。我提到,中国军工企业相对西方最大的劣势,是背后没有站着华尔街,我们能不能营造自己的“小华尔街”?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就能对各专业化板块上市公司提供非常有效的支撑。在上市问题上,不一定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就适合中国,我们也面临一些突破。
中航工业指数,我们是用来对标、考察我们在国家整个证券资本市场的状况,近年来中航工业指数上升速度很快,因为航空高科技概念较多,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跨国公司,西方不亮东方亮
中国航空报:您不久前参加应邀出席欧洲航空节,又到欧洲企业参观,有什么新的收获?我们要把中航工业打造成跨国公司,除了市场、技术、资本的国际化,还有哪些要做的?
林左鸣:航空是全球性产业,体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发展跨国公司势在必行。金融危机后我们发现,哪一个国家跨国公司多,哪个国家就游刃有余,受打击就少。如果这次金融危机中,西方的汽车公司都不是跨国公司,没有办法借助中国市场来发展自己,那这些汽车企业可能都要垮掉。正因为他们是跨国公司,西方不亮东方亮,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长达到2000万辆,把他们全救活了。跨国公司在今天世界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刚刚参加过欧洲航空节,这是每隔两三年一次的欧洲航空企业巨头的聚会,我受大会邀请在会上做了发言;期间参观了欧洲几个重要的宇航院,目的就是想通过加强与国外先进航空企业的联系,特别是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推动双方的合作。过去国际合作主要是通过引进外资,搞合资企业,或者做转包生产,引进一些技术和管理,现在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战略转型,走出去参加合作,共同研发,共同展望未来。
这次大会,欧盟提出一个到2050年的航空发展展望,提出很多新的课题,我们准备在这些领域都参加合作。很多新的领域并没有进入实际应用,还是投入阶段,没有什么效益,利益矛盾不那么突出,这个时机进入对我们来说障碍最小。最近我们和德国、法国、荷兰的宇航院都进行了深入会谈,达成初步意向,参与这样的课题研究也应成为中国航空进入世界大家庭的一个标志,共同描绘2050年的蓝图。这也是“并驾齐驱”之路上必经的一段。如果不从科研阶段进入,将来想跟人家“并驾齐驱”也不可能。
并购企业,是为实现跨国经营
经济观察报:中航工业2008年成立以来,在国际合作上提出“没有竞争对手,只有合作伙伴”的理念,近两年,我们和很多外商成立很多合资企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外资企业对中航工业的态度、战略是否有什么明显变化?
林左鸣:我们正在全力推进国际化,走出去融入世界。并购的奥地利FACC,是奥地利最大的航空企业,奥地利人说这是我们的骄傲。我们说,这个企业仍然是奥地利的企业,我们只是来投资的,但企业还是奥地利的,还是你们的骄傲,仍然为你们创造就业机会和税收。我们保留了原来的管理团队,制定了一套激励机制,还扩大了雇佣人数。
我们并购企业,是要真正打造跨国公司,在当地好好做,为当地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同时也带动本土企业得到发展和提高,这是我们的目的。
为世界航空业格局的改变起到一定作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未来5到10年当中,中国航空工业将会为世界航空业做出怎样的贡献?
林左鸣:会对世界航空业格局的改变起到一定作用。
应该说往前看20年时间,航空格局大家很清楚,大飞机两大巨头,小飞机两大巨头,通用飞机主要集中在美国,那么未来5到10年,趋势就是航空更加国际化,更加全球化,不管是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说,还是市场都是这样的。因为未来5到10年,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发展会很快;如果空域开放,通用飞机发展也很快,整个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的发展必然会对世界航空产业的发展带来必然的变化,我感到未来5到10年中国航空工业对世界航空业的作用将是促其结构的改变。
(本报记者 姜春艳 刘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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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角”。
21世纪国际关系研究中最重要、最热门的话题除了“美国研究”之外,恐怕要数“中国研究”了。 “中国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目前已经跨越了单纯区域研究或者国别研究的小圈子,正在全面地影响比较政治研究、外交史研究、战略研究、安全研究、国际政治经济 研究以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等研究领域,成为了可能修正、发展甚至颠覆以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课题之一。全球国际关系学术界的“中国热”,不仅聚焦 在中国的国际行为以及影响中国的国际行为的各种变量分析,同时也聚焦在世界与中国的互动进程和应该具有的互动模式本身究竟将如何维持或改变世界秩序与人类 的未来。毫无疑问,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 角”。
“普林斯顿争议”
今年1月以来,围绕着“中国崛起”与中国外交政策的走向,美国学界出现了两篇不同的文章。一篇 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资深教授阿隆·弗里伯格(Aaron Friedberg)的文章,认为中国外交所出现的“咄咄逼人”的态势是中国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他断言今后的中国必将继续这种政策态势并不断地进行对外 扩张和权力争夺,因此中美冲突难以避免。另一篇则来自弗里伯格教授的同事柯庆生(Thomas Christensen)教授在美国《国际论坛报》上发表的文章,认为中国在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对外政策历来都是强硬的,相反,他认为,如果国际 社会认定中国必须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就需要欢迎一个不仅自信甚至有点“咄咄逼人”的中国屹立于国际舞台。因为他认为,不“咄咄逼人”的中国是不会在国际 事务中勇于承担各种责任的。
这两位教授不仅都是现实主义国关理论学派的重要掌门人,而且都曾在小布什政府任职,有过非常重要的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但为什么二人对中国的观察和结论却如此不同呢?
阿隆·弗里伯格教授是一个传统的以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为实证研究来源的国际关系学者。他所使用 的解释中国外交和“中国崛起”的方法,也都是基于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的理论方法。在他的解释系统中,价值和政治制度上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中国,随着自身实力 与权势的扩大,必然将追求自身权力持续扩大,并不惜挑战和排挤美国的权威和地位。正如他自己所发表的评价美国的中国外交与军事研究的作品一样,弗里伯格教 授在中国研究学者中是一个典型的“悲观的现实主义者”。而柯庆生教授的最大不同,则是他作为著名“中国通”所拥有的“中国经验”。虽然柯庆生教授对中国外 交实践也有众多美国式的批评,但他本人所具有的“中国经验”的深刻认知,使他成为了一名中国问题上“乐观的现实主义者”。
事实上,“中国崛起”背后的“普林斯顿争议”不仅仅限于这两位学者。另一位伍德罗·威尔逊公共 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的知名教授约翰·艾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虽然是一位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性学者,尊奉“胜利自由”的美国需要依赖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维持和推崇,需要以国际制度下的多边合作来保 障美国的霸权基业,但面对“中国崛起”,他同样关心的是究竟应该如何避免“误判中国”,并坚信美国作为自由国际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即便中国变得强大也 无法动摇自由国际秩序并实质性地威胁到美国利益。艾肯伯里坚信,中国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对抗;但只要美国能够保持自由国际秩序,就能保证绝大多数国 家的“公共福利”,中国就没有机会颠覆美国的地位,美国就仍将是全球公共产品最大的提供者和保障者。艾肯伯里指出,判断中国的标准不是简单地看中国实行什 么样的对美政策,而需要立足于观察中国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立场和态度。
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前院长安-玛丽·斯罗德(Ann-Mary Slaughter)教授则是另一类型的自由主义学者。她坚信自由主义的观念、价值和国际规范正前所未有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塑造共同的标 准和价值,创造并形成了各国关系中强大的社会性联系。造成对国家外交和防务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不再是简单的实力,而是全球网络联系的社会结构中对社会性 资源的占有度,例如价值、开放程度和规范的适用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斯罗德更倾向于认为,美国外交必须强调调动和发展各种社会性资源。“中国崛起”如果只 是传统实力意义上的GDP增长或者军事力量发展,则不能构成对美国的实质性冲击。
立足“中国经验” 发展“中国视角”
今天,“中国崛起”已不再单纯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业,而是在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开始感觉到的现象,更是世界社会科学研究的共有财富。随着“中国崛起”的延续,我们观察和思考当代国际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一部分的知识体系必将随之更新和发展。
首先,从“普林斯顿争论”中,我们可以学习到的,不是简单的观点争锋,更应该是科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庞大的人才库的积累以及严谨规范的学术研究体系的创立和完善。中国的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亟待创新科研体制、自由科研环境和累积科学人才。
其次,“中国崛起”正在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热点之际,中国学术界自身的创新研究已经成为了时不 我待的紧迫任务。其中,科技进步、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以及国家间竞争的“新疆域”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领域。为此,我们不能跟在西方17—20世纪的历史进 程和欧美经验中简单地重复“权力更替”或者“均势重建”这样的理论窠臼。我们更不能在中国落后时代所积攒的“历史悲情”中难以自拔。中国的外交和国际关系 创新研究,必须首先“面向现实、面向未来”。
再次,中国的国际关系学术界要有响当当的国家和民族责任感,继承先贤们的传统,“为天地立心、为 生民立命”。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不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其原始目的都是为了美国的繁荣、自由和强大。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立足于“中国 经验”、发展“中国视角”,同样必须探索和寻找中国在21世纪可持续繁荣、自由和强大的路径。在当今国际背景下,这一历史使命的完成比英国崛起时的确立 “西方文明中心主义”和“炮舰政治理论”,比美国崛起时“让美国的价值根植于美国的立国传统和美国人民的信仰”,可能都更为艰巨;但也可能比英美的崛起历 史更少些血腥而更多些智慧、眼光和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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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经济
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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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纽约时报”报道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以下称TVA)将对其下六个核反应堆进行详尽的安全检测。这固然是世界各国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后的一致反应,但也可能与美国通用电 力公司同时是日本福岛核反应堆和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核反应堆的主要设备供应商有关。但两者有一个关键的制度差别:东京电力株式会社是私有,而美国田纳西河流 域管理公司是国有。
日本自由作家加藤嘉一在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发表“东京电力应该国有化”的文章,认为“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中国,我相信,中国必然立即成立以温家宝或 其他官员负责的“指挥部”,以举国体制投入抢险救灾…其实,东电当然也是想救灾的,不过它的利益毕竟首先是股东的利益,必然带有“最好别让外界知道问题” 的侥幸心理,这就极大的影响和耽误了这场特殊事故的救灾进度”。
有趣的是,加藤嘉一尽管力主东京电力国有化,但他没有联系到美国国有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也许他是日本的“80后”,对美国波澜壮阔的罗斯福新政历史 了解不多。但我们中国对TVA的通常翻译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而不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这反映出我们国内对TVA的了解也不多。
其实,TVA的历史极为精彩,如果了解它不是“局”,而是“公司”,即美国政府为管理田纳西流域特设的国有公司,将有助于我们理解重庆八大国有投资集团从原政府的“局”转型为公司(如原重庆市水利局转型为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意义。
TVA的前身是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威尔逊总统在阿拉巴马州北部田纳西河畔的马瑟肖尔斯建筑的水坝,其目的是利用水利资源生产硝酸盐。一战结束后,新任哈定总 统曾企图将这一国有资产廉价售与私人,由于“进步派”国会参议员乔治·诺里斯的反对,未能如愿。罗斯福新政的主题之一是用国有电力公司取代私有电力公司的 垄断。他1933年1月就任总统后,立即视察了田纳西河流域。同年4月10日,罗斯福向国会提出综合治理田纳西河流域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法案,并于5 月18日签署生效至今。
田纳西河全长1043公里,流经七个州,流域面积10.4万平方公里。从1933至1952年,TVA在田纳西河及其支流共建造20座新水坝,改建5座原 有水坝,使该河流域再没有洪水泛滥,还大大减轻俄亥俄及密西西比两河流域的洪水威胁。TVA鼓励农民使用它生产的低价化肥,帮助农民组织合作社,将低价电 力输入农村,大幅提高了农民收入。
美国保守派历来把新政期间国有并延续至今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视为眼中钉,里根总统就是因为1960年代公开批判TVA而先当选加州州长的。但是,罗斯 福新政的关键制度至今屹立不倒。罗斯福在“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法”通过时的讲话简直也可以为重庆“8大国有投资集团”定性:“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穿着 政府的衣服但有着民营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精神”。
有趣的是,TVA实施整个田纳西河流域综合治理与全面发展的规划,牵涉到7个州,要求有关州、县、市、镇当局及各种各样机构协调合作,这和重庆新成立的两 江新区和两江集团的“1+3”和 “三托一”的管理体制(两江新区管委会和江北、渝北、北碚三个行政区)也有些相似,TVA在区域发展方面的成败经验也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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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莱布尼兹对中国理解及其被取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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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些日子以前,汤一介先生在”世纪大讲堂”上,谈中国古典思想。完结前,特别提到亚里士多德﹝为省篇幅,后文尽量简称亚氏﹞,说他是西方古典思想界的表表者,值得大家研究。但为甚么要研究他的《伦理学》?再问:为甚么读过《伦理学》后,还要继续读他的”下集”-- 《政治学》?后一个问题,亚氏在《伦理学》一书结束以前,自有解答。我们不必在这里“抢答”。那前一问题呢?
假定说,读这本书,为要探索西方思想本源,那为甚么不从亚氏的老师入手?为甚么不先读柏拉图的作品,特别是《理想国》?这话不无道理。我也细想了好一会,才决定先选《伦理学》。
在古代希腊思想中,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没有明显的分界线。不过作者的表达形式,却有不同。柏拉图的道德学说比较抽象,更牵涉好些神话。亚氏的道德论述也有抽象的地方;但大体来说,比较“平易近人”。即使没有受过哲学训练的读者,只要稍有耐性,都不难看得懂。为了让读者知道两位智者的同异,我也在书中恰当的地方,把两人的说法并列。
亚氏的论点,和我国先秦儒的看法有合有不合。但起码,中国人看起来,总比较容易产生熟悉感。对一般读者来说,这很有用。固然也有不合的地方;但比起柏拉图的理论来说,陌生感与差距感,是小了。这点也十分重要。
一定有人会问:这本书有甚么用?我倒要反问一句:在西方学府,到今天还在读的古代经典不多,《伦理学》是一本;为甚么?再说,甚么叫“用”?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用”,还是”学以致用”的”用”?这本书的特点,是体用合一;任何人好好读过,都可以派上用场的。我们说的伦理,自成系统很久,从来没有比较。近代学术,着重”参照系”。和中国的相比,亚氏的道德著述,就是个非常有价值的参照系。同意不同意他的论点,还在其次;最低限度本书帮助我们了解,中西同异的根源在哪里。仅仅这一点,就可以说《伦理学》很有用。
《伦理学》假如是一本抽象的、纯道德理论的作品,也许就不值得大家去细读。它固然是谈道德哲学的,可它更是指路明灯:它告诉读者,道德是怎样实践的。道德实践,如果只是适合古代社会,那我们也不必特别关注。亚氏的教诲,不合现代社会吗?
一九七六年,博克﹝Derek Bok﹞当哈佛大学校长。他提出当年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你怎样教导伦理学?按他日后的说法,是因为认为,当时的学院内外,包括了学院中的哲学教授,都不曾认真面对道德实践的问题。终于,在一九八六年,他筹办了一所探讨伦理学的中心,设在哈佛校内。今年﹝二O O七﹞五月,中心请来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泰‧森﹝Amartya Sen﹞教授,特别主持了一系列讨论会。主题正是怎样实践伦理和公义。森教授讲题的主人公,一古一今。古是亚氏,今是罗尔斯﹝J. Rawls﹞。如果亚氏哲学不合今人所需,也没有人会再提他了。
当然,亚氏的论述,不是本”会议手册”;他还是有自己的理论的。我们也得虚心求学,才可以有所得着。就让我先概略地介绍本书的纲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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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希腊人材辈出,传世作品不少。花上整本书来探讨道德哲学的,首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该书享负盛名,历两千年不坠。亚氏推崇“德善”﹝moral virtue, 道德行为上的美善﹞ -- 也就是人在伦理层面所能发挥的优点,说那是事物两端的”中点”,是人追求福乐所不可或缺的。奇特的是,全书开十卷﹝依次列出,分别是:一)美好事物、二)德善本源、三)德善种类﹝上﹞、四)德善种类﹝下﹞、五)特别的德善 – 公义、六)论智善、七)论克己、八)论情谊﹝上﹞、九)论情谊﹝下﹞、十)论快慰与福乐﹞,每卷长度相若,泛谈各类德善的只两卷半﹝从卷三中段到卷五结束﹞,而〈卷五〉终卷只谈一个题目:公义。严格算起来,论德善本身,仅一卷半﹝卷三中到卷四完﹞,而他论情谊,就用上八、九两卷,比德善所占篇幅还多!这就奇怪了:明明是一本伦理学作品,怎么会这样的?
稍稍涉猎过亚氏作品的人都知道,除了德善以外,他尤称颂“智善”﹝intellectual virtue, 理性知识上的美善﹞-- 也就是人在思维层面所能发挥的优点,特别以玄思的生命为高。这一点,我们要到〈卷六〉才开始看到;然后,〈卷七〉的论述又回到道德探索上。不过,后四卷﹝七到十﹞论的,只有三大重点;自制﹝说克己吧﹞、情谊、﹝愉悦带来的﹞福乐。三者都不是他所界定的善,也不是甚么不走极端的执中。看看〈卷六〉,论的是智善;一开卷就问,我们怎样才可以明白何谓执中。﹝顾名思义,那就是不走极端的态度。﹞再看看论公义的〈卷五〉,问题就更突显了:在他眼中,公义,也算不上完备的执中,甚至只能用算术的比喻才能述说它。﹝中国人说公义,侧重社会伦范;亚氏说的公义,侧重制度法律。﹞那么公义也不是严谨的中庸行为;而智善要明白的,更是中庸的理性基础。 略为抽离来看,可见一个十段长的秤,像个杠杆,支点在第六段,而后四段的份量,看来比前六段较重。那是不是意味着说,知识比起行为更为重要?
本书中互有关连、前后呼应的两大主题,是公义和情谊;公义载〈卷五〉,情谊是八、九两卷,谈的是各类身分的人际关系。两者分别置在支点的反向。公义,是善,也类近执中;情谊吗,不太像善,也不近执中。亚氏却说:“情谊和公义都关乎同样情事。”为甚么会这样?那得从全书的安排说起。
〈卷一〉一开始就说,人以追求与善俱来的最高福乐为鹄的。福乐是人在实践美善时的灵性活动,那是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了。他在开卷没有排除智善,但谈论再三的,是高贵情操与德善。那也许不足为奇。古典哲学倾向贬抑人贪求庸俗的快慰,要求人崇尚德善。这在柏拉图的作品中尤其易见。到了〈卷十〉论愉悦,他却说愉悦本身不是活动,但可使活动更完善;而人得愉悦 -- 也就是快慰的感觉,竟然属智善多于德善。首尾两卷像个倒向:福乐一开始从追求高贵德善而来,到最后转移为从追求愉悦与智慧而来。
全书首尾已经点题。现在略说其中穿插。亚氏在〈卷二〉告诉大家,人寓德性于行为。他很简单地把德善和执中连起来,说德善属习惯而不属理性,也不属人的情意欲望。然后他回头详论执中这个主题,说事“必连续并可分”才有执中可言;而说执中,可对事言,可对人言,两者不尽相同。经典例子是,他说六斤食物是两斤和十斤的“中”,但人并不一定要吃六斤才算“执中”。孔子说“勇者不惧”。亚氏说“勇者不莽不惧”;勇者,是莽夫和懦夫的“中”。
说执中,不如说中庸。亚里士多德所谈的,是“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境界,和我们说的中庸之道,颇有吻合。待人接物,恰到好处,固然是知易行难的东西了。事物的中点是中,人情的中庸也是中,两种情况当然有差异。为方便计,下文就用中庸吧。不过,大家得小心。我用“中庸”一词,是“为方便计”。对中文读者来说,“中庸”多少有个概念,所以说“颇有吻合”。但他说的接近“黄金分割”,和我们惯用的“中庸”,并不一样。不脗合的情况可能更多。要明白双方差异,得先读通他的书才行。
德善,是关乎苦与乐的,或者说是带出苦与乐的情意与行动。那么,苦与乐、情与行,都是道德行为上的。为甚么可以这样看,暂时还不清楚。起码,我们可以怀疑,这个德善有甚么理性基础。在〈卷十〉中谈到同一问题时,亚氏说愉悦与福乐,是个整体,不可分割,就像算术中的单位,几何中的一点,或人的视觉。但为甚么善就是中庸?他跟着有解说。第三、四两卷,谈的是各项德善。首先说到的就是”勇气”。他说勇气是恐惧与卤莽两端的中庸之道。其后各项都界定得不十分严谨。我们可知他所云何事,却不清楚知道何以德善是中庸,何以我们能这样去理解它。亚氏提醒我们,说这类道德谈论不是自然科学论证,不可要求绝对准绳的。
结束〈卷二〉时,他说人行善当褒,人不守中庸当贬。怎样定夺是否偏倚行事,用的不是理智而是人的洞察力。洞察力因人而异,可以十分主观。人的德善要能施展,需要有个共处的环境和某种客观的准则。这准则,在〈卷五〉给笼统叫作”公义”。
〈卷六〉论的是智善。一起卷亚氏就说,他要看中庸是否理智决定的。完卷时他说,善不归在理智旗下,它只是与理智相一致而已。那么说人洞世事、察人情、施褒贬,不从理智来,却可能与理智相去不远。
“克己”是第七卷的主旨。亚氏说克己并不就是善,却与善同类;它也是从习惯而来,却受理性影响,甚至支配。克己与〈卷三〉谈的节制有度相近 -- 都跟苦乐有关,尤其涉及触感。﹝所谓触感,是指人的经验知识。经验知识通过五觉而来,左右着人怎样趋乐避苦。﹞看起来,倒像重述〈卷三〉似的。读者会问:有节制者与克己者有何区别?亚氏说,克己者有低俗的欲望,有节制者没有。那是说,克己者才真正表现出他有驾驭欲望的能力;而低俗欲望,从柏拉图开始,就是人灵性中最底部分,必须让理性束缚。所以克己者是最完整的,最能给理性来指引行事的。奇特的是,亚氏提到过度孝顺之弊,还用上两则轶事,披着”暴躁是自然”的外衣,给挞父掩过。谈克己用这类例子,是不是伏笔?〈卷七〉终卷前,他指出追求赏心乐事是人性本然,花了好些笔墨给愉悦“不反”。那是〈卷十〉的先声了。
〈卷八〉〈卷九〉详细讨论的,是“情谊”。刚提过,那是人与人的某种关系,包括人对他人的、人对自己的。中国传统的五伦,他都谈论到;也细细地推敲,为甚么友谊占那么大的比重?为甚么人追求最大的自足,会发现”对己”的情谊会比“对人”的为高?为甚么最崇高的情谊,是哲学性质的?为甚么人对别人的情谊,必然是近亲远疏的?如果人在社会生活,和远近的人都要打交道,那”情谊”可以站甚么位置?为甚么它不能应付所有问题?为甚么到最后得回到公义上去?亚氏论五伦,明显把政治层﹝君臣﹞分了出来,认为不能混为一谈;这跟传统儒家说法全不一样。他论父子,更会教一些读者读来难堪。大家也许有这么一个印象:不必说最高的福乐了,就是最高的情谊吧,也不容易得到呢!
〈卷十〉是《伦理学》最后一章。全卷分几部分。首先重拾愉悦,跟着是福乐的最后定论,认为福乐必然是赏心乐事,所以不能缺少快慰。但接下去的,却是两组互需调洽的事物:一是对哲学的推崇,一是向政治的过渡。亚氏花了不少笔墨,说玄思是最高境界;也就是说,人的哲学活动能带来最美好的福乐;甚至认为,那是最能接近诸神所处的福乐世界;可诸神高高在上,并不需要靠赖甚么德行,来享有最高的福乐。那岂不是说,追求最高境界 -- 像诸神的福乐境界,是一种精神境界,或者说哲学境界;那是智善层面的。这样看,是智善高于德善了。
但众生不是神。众生是群体动物,在社会相处,必须靠德善来维系。这就有赖教化。教化,需要有智慧的人来实施。“在我国古代,这叫”先圣昔贤之教”,或者是”先王之教”。” 那么众生的德善教化,可以靠智者来达成吗? 不管怎样,全书最后的述说,在表明老百姓有恰当的道德教育 -- 也就是和谐的政治生活,所需的不是哲学家而是政治家。但政治家缺乏理论的认识,也不懂导民为善,所以,当政的要向有智慧的学习。亚氏跟着说,他的前贤并没有好好探讨立法的问题,所以他要在他的《政治学》里详为陈述。看来他是相信,他自己才明白甚么叫平民百姓。
如果玄思是最高的福乐,那为甚么哲学家要那么不惮烦,去教化百姓?我们不肯定亚氏是否要教化万民;他的目标,似乎是那创制律法的人,要他们懂得怎样做个有启迪的立法者。可他为甚么要那样做?在全书最后一段中,亚氏表明他要探讨政治,因为那可以把人世间的实际智慧推向完美。我们暂时只能说,他沈思世事,为要追求智者的福乐;但如果我们不能洞明世事的实质层面与哲学层面,我们也不可能阐明,何以玄思的生命是美好的。那份澄明,亚氏说,惟有政治哲学家才能冀盼。
所以《伦理学》的“下集”,就是他的《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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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亚氏道德哲学的人,历来不少。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 Hobbes﹞就认为,你说人追求美善,是自然而然的,人只要不固步自封,带着开放的心灵,累积经验,细细思量,就能接近善的门坎,也就是善恶的判别了。﹝倒有点像我们说的“天理自在人心”。﹞这样说,太危险了,因为这等于说,人可以凭着自身的修为,懂得辨善恶是非,不必靠赖社会政治法律的力量!这类自然论,太“颠覆”了 -- 君令,还有谁听?
持相对论的,又有另一种说法。美善固然崇高,但说美善来自自然,那人间的崇高价值,是推而放诸四海而准的了。历史,可不是这样说。世上社会众多,不见得人人认定同一价值;你亚氏认为是义的,我们社会不见得同意。所以吗,美善,并不来自自然,是来自社会文化和历史。
是不是历史发展的因素,亚氏就看不到?是不是人需要社会,他竟然无视?抑或他的学说,虽然很有目的论、自然论的色彩,但正因为他早看到各种可能,使他在立论时带有保留?使他的学说不走极端、不绝对、不僵硬?
犹有进者。我们读书能够用心一点,仔细推敲,当不难发现,在看似绝对的道德术语背后,有很多犹豫不定的论点。在善恶好坏的判断下,见到的不是黑白分明而是困境。读完全书,更不难发现,打从一开始,就有了不那么稳定的感觉。亚氏陈义固高,他却明白,再高,也躲不了风吹雨打的考验。
近代政治哲学一抬头,就是一场早来的风雨。比霍布斯早出两百年的马基维里﹝N. Machiavelli﹞,就不满亚氏的中庸论。一个指挥官,如果用“中间落墨”做他的座右铭,他就糟糕了。一个统治者,如果只懂黄金分割,凡事处处不走偏锋,不行霸道,那一定失败。
他当然不喜欢亚氏“中庸是美”的观点,也不要亚氏的公义论。公义,是两端的中庸吗?勇夫站在莽夫和懦夫之间。义人呢?公义,是不义的反面,不是甚么中庸的东西;稍后谈到的克己,也不属中庸论调。亚氏学说包罗甚广,更没有一条公式通全卷的事情。很多时候,在不知不觉间,我们就从一个领域滑进另一个;如果观察不敏锐,以为德善只有中庸,那就是毫厘之差,千里之谬了。
那还不止。《伦理学》一书,奇特之处甚多。世人一向以为,亚氏的伦理学,是要鼓吹德善;书,必然是一本道德教诲的书。不错,书的前部分多谈德善;过半后,智善冒升,直是凌驾德善之上。到了最后,亚氏所高举的、人当追求的美善,是要攀寻智慧!那不是大家所期待的、满口仁义道德的训诲吧?
亚氏书有趣,除了是内容丰富外,还有学说不死板、没教条味道。就是论德善吧,也不见得很有训诲口脗。他明白到,道德判别的基础,并不坚如盘石;而人生在世,道德判别并不是惟一的判别。亚氏的教训,超越了这个判别,让我们看到更高的。
※ ※ ※ ※ 近年,施特劳斯﹝Leo Strauss﹞是个颇受争议的学者。他的不少作品,我国都出版了中译本。施特劳斯学派﹝The Straussian School﹞中人,多秉承了他的治学风格,在研究西方古今政治哲学上,屡有佳绩。但作品主要是德文和英文的。用中文写的,这是第一本。自己既然身为学派在中国惟一门人﹝-- 没有听说过有同门的学长﹞,不敢说有甚么成绩,但为师门略尽绵力,也很应该。
施公本人三十多年前去世,”掌门”一职就落到克罗普西教授﹝Joseph Cropsey﹞的肩膊上;他是施公指定的遗稿管理人,也是我的恩师。年前好些国内出版社,都希望取得翻译施公著作的中文版权。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向老教授请教,老师就要他们跟我联络,说我是学派的惟一中国学生。后来我也给他们介绍了一些中国的出版社。说来可惜,我离开学校以后,到老师退休为止,再没有听到有中国学生向老师求学。
施公教益我无缘亲炙,克罗普西先生的渊博学问,我倒有幸见闻多时,多年前也曾翻译了他论阿当‧斯密﹝Adam Smith﹞的作品。老师也鼓励我给中国读者介绍西方东西。看到我国近年的风气,人人都在说要”认识西方”,可人人都从工业革命开始着手。这着实有问题。要认识,就当从西方的根源开始;那才比较全面。想了好些时日,才决定动笔。希望这本小书,能有助读者了解西方古典哲学精粹。
要了解西方哲学,总得多少知道它的流变。在文艺复兴以前,欧洲人的道德观,背后有两条主线:一是基督教的宗教影响,一是亚氏的伦理教化。中世纪,教会力量淹盖所有;亚氏的作品,无形中给”压”了下去。所以文艺复兴一到来,人人重拾古典,回到亚氏的作品上去。随着科学的兴起,欧洲思想界掀起了持续的论辩。从意大利的N. Machiavelli,到法国的R. Descartes,到荷兰的B. Spinoza,到英国的T. Hobbes,都或多或少的针对着亚氏来立言。沈寂了多年的《伦理学》,又回到活跃的思想界舞台。
这场论辩,使亚氏伦理学说再散光芒。稍后的J. Rousseau和I. Kant,更奉亚氏为至宝。而康德的道德学说,他所谈论的善恶计算,满载着亚氏的声音。近世的J. Rawls论人性品格,也宗师亚氏。可说是日久常新的学说了。张东荪序严群书﹝见下﹞,曾这样说:”是以亚氏此书虽为最古之书,但同时复为最能经久之作……泰西言道德者仍必奉为经典。”可谓中矣。
今天,我们要明白西方人的思想背景,从《伦理学》入手,应该没有错。
如果多少了解了西方思想的源流,却不能启发我们多点儿了解自己的思想,也不太妥当。所以在想到可以比照的地方,我会补上一些自己的见解,拿中国的传统看法来稍作比较。倒不必定孰优孰劣,但起码可见两者异同。
比如说,孔子说中庸。亚氏说中庸。张君劢曾经这么说:“亚氏不采理性与非理性之二分说……而遇事以人情斟酌其间,故其言曰:中庸者,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其不欲超乎人情之隐曲而立一绝对的标准明矣。”那么两位古代贤者论中庸,没有区别?如果有,在甚么地方?在人性的认识上,先秦儒和古代希腊哲学,有何差异?二千年前的差异,引发出怎样的后果?不论中国西方,在面对今天、回顾过去的时候,能够多明白各自的起点,能进一步取彼之长、补己之短,那我们今天重温亚氏《伦理学》一书,就十分有意义了。
假如这本小书真能抛砖引玉,带出更多的讨论,岂不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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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是个音译名。大家都知道。但显然是个英文音译,不是希腊文的。就是英文名吧,念来也觉得有点问题:为甚么不叫阿里士多图?再说,音译名以音近为准,那为甚么不是阿瑞斯拖图?现在提出来,已经太晚了。我明白。大家都惯用亚里士多德。总觉得,是阿不是亚,本来想略改一字,叫阿里士多德,希望日后我们译外文作品的时候,多加注意。但发觉,亚里士多德一名早已流通,人人习惯用它,如果现在更动,会产生不便的。就用大家熟悉的名字好了。
读者稍稍翻阅今天的译书,随处可以发现,我们的译名,没有画一准则。比方说,同类同音的名字,可以有不同的汉译。例如Aristides是阿里斯提得斯,Aristodemus是亚里斯托得摩,Aristippus是亚里斯提卜,Aristotle当然是亚里土多德了。我希望改亚作阿,也不是全无根据;尽管我们的汉译外文,并不那么准确。
大家一定会问:那我们自己有没有用中文书写,解说《伦理学》的作品?有。那是严群﹝严复后人﹞着,名《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一九三三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二O O三年北京商务重印。原书面世距今七十多年。﹝为甚么这么重要的西方经典,七十多年来都没有中国学者著书谈论,值得大家深思。﹞不过,该书的特色,和本书很不一样。一是严君所用原书,据他说是J. Weldon的英译本。﹝其实名字弄错了。严君书所引原译者名字,是Welldon不是Weldon。﹞通篇不见参考希腊文原著。这颇有问题。比方说,当原文和英文用语有出入,又或者希腊文涵义比英文广的时候,紧贴英文就无法全面表达作者的原意了。严君在解说八、九两卷时,正碰上这个问题。另一是严君自己改动了亚氏原书的次序。我们不知何故。那着实不好。但次序一更动,亚氏原来的连贯就没有了。再一是严用文言,我用语体。严格来说,文言较精简短洁,但比较不容易推广。本书行文,尽量避免用上艰涩深奥的术语,也尽量做到书写清简,段落分明,以便读者。
说起“以便读者”,还有一点值得一提。我用深入浅出的行文,来介绍亚氏的学说,有两个原因。第一。施特劳斯学派的治学风格,着重细致的文本解说。繁冗的旁征博引,详引学者的相互辩论文字,是侧重考证。考证学自有好处,却不是本书的用力所在。也不便读者。文本解说,也是我国前人注释经典的方式,只是没有用到研究西方经典上去。还有,要达到最理想效果,应该是拿原书﹝中/英译本﹞一起读。文字会有出入;但不要紧,耐着性子就行了。近代学术,多套用一大堆理论,往往语词艰涩难懂,教读者如堕五里雾中;好些时甚至是硬套。学者自己的深思反省,都不见了。我的治学方法,对读者该是更合适的。
第二.两年多前,当时任职江苏教育出版社的席云舒兄,要我写这本书,好推广给国人认识。当时的共识是,既然要推广,那得有便推广的条件才行。学究式的书,读起来太沉重。如果全国只有十七位学者看得懂,那我是彻底失败了。如果有十七万读者看得懂,那才叫推广成功。怎样下笔,才可以教人人读懂,才能”以便读者”,一直是我的考虑。
《伦理学》原书分十卷,每卷下分节。长短不一。本书因应分为十章,章下分节,完全对应原书。读者对照着看,会倍感便利。
鸣谢
几年前,办了个研讨小组,谈西方古今哲学。首先读的,是亚氏《伦理学》。没有洪逸逸、冦夏萍、萧文琴、黄少贤等同学的不懈,给我多所启发,我不会重新拿起这本经典作品。
没有余国藩兄﹝芝加哥大学荣休教授﹞的指点,本书错漏一定更多。
没有李欧梵兄﹝哈佛大学荣休教授﹞的敦促和鼓励,我也许不会提笔写书。
没有父母的支持,我没有机会到芝加哥升学。
没有克罗普西﹝J. Cropsey﹞先生﹝芝加哥大学荣休教授﹞多年的教导与启蒙,我根本不会懂西方哲学,更不必说古典希腊思想。这本小书,就献给他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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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邓文正博士这本卓越作品书前,缀以数行序言,除了感到荣幸,还带来了两分忐忑,也有一丝世事弄人之感。我俩的友情超过二十年。可以说,我们的根都长在香港,又同是芝加哥大学的毕业生,这也教人欣慰;但我们实际接触的时间,一点都不长。文正在芝大念博士时,是政治学系的学生。我自己不是政治学系的;却因为这样,教我们无缘作师生。虽然,在各自部门的师生中,都有大家共同的朋友。几年前,他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谈到我俩在校园第一次碰面的情景。当时他在东亚图书馆当「掌柜」的﹝学生助理﹞,负责借书还书事宜。我去借书,就交谈起来了。往后的日子,我们的接触,也只是在校园里偶尔碰头短聚。记得有一次,情况比较特别。他给我介绍反传统历史学家孙隆基。我就设了点心宴款待大家。怎知话匣子一打开,人人口若悬河,谈话没完没了,像个十分有趣的马拉松午宴!
文正回香港以后,我们能碰头的机会,变得更是零星。直到今天。他的作品,我能够读到的,就只有我们的电邮,又他给另外两位芝加哥学者翻译的书。所以呢,当他在写这本书,要解说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要求我评他的手稿,又要我写序言的时候,实在给了我一个惊喜。我当时就答应了。一则因为朋友在学问上的进境,我很想多知一点,一则因为他的题材十分吸引。
二十世纪出掌芝加哥大学,最知名的要数赫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校长了;在任二十多年﹝1929-1951﹞中,建树良多。脍炙人口的一环,是和《大英百科全书》编者艾德勒﹝Mortimer Adler﹞一起,推展研读亚里士多德的风气。过去的、当今的众多教授与研究生,都深受这位古典哲学家的影响。我也是其中一个。因此,有机会看看,在芸芸西方哲学家当中,文正怎样去领会这位古代哲学巨匠,我也感到高兴。
任何一位读者都会清楚见到,邓博士这本书,并不是专写给学院中人看的。他的目的,反而是要通过简易又详尽的解说,把古典希腊论著的一些主线,给一般感兴趣的读者介绍。全书十章,并不仅仅复制了亚里士多德的作品,而更是一步一步的、把读者带进哲学家的论点。就这点上说,他采用的方法,与传统中国士人阶层那随意阅读的形式,成了很大的对比。陶渊明自传中的故事,借「知己」五柳先生的口说,他自己是「好读书,不求甚解」。文正的行文正相反,他从不回避给读者指引的责任 -- 他追求的,恰恰是不厌其烦地分析和解说。
表面上,中国读者一拿起伦理这个东西,可能立时就觉得,那是个既熟悉又具吸引力的题目。不过,这样的评断,大家稍稍深入观察一下,就得快快修正了。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跟中文说的「伦理学」,意义很不一样。英文的ethics,是从希腊 ethos引申出来的。不论在古在今,这个字所指的,是人的品性、本质、气质等。因而中文字典在ethos字下的解释,往往说是性格,气质,民族精神或社会风气,正确传达了这个字在个人涵义上、在社群涵义上的意思。正因为这样,当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修辞学》中,要界定这个字义的时候,他说那是人因感情、习惯、时代、际遇所成各种气性﹝ethe﹞的本质﹝见Rhetoric II, 12, 1388b﹞。
拿西方人给ethics/ethos下的注脚,放在中文「伦理学」一词旁边,并排着看,语意的对比立刻呈现。《说文解字》是中国第一本字典。按《说文》的训释︰「伦,辈也。军发车百两为辈。引伸之,同类之次曰辈。」辈训战车之列。列有次第。光这样看,已见等级的观念。而伦除了解类,也解作「道」和「理」。所以释文说「伦犹类也」。段玉裁注释︰「一曰道也。粗言之曰道,精言之曰理。」可知训道训理一也。这样,中文「伦理学」的字义就明白了︰它是处理人际关系或层级关系的原则;所以叫「人伦之理」。我们实时可以见到,它的重心不只是人,更是人的组合或社群。在整个中国历史中,这些比起个人为大的组合或群体,站在不同位置上,从来都意味着等级的分野。
我这样在字源上,拿中西作对比,是稍稍的离题;但却有用意。读者得留意︰当你拿起这本书的时候,你会碰上熟悉的意念,同时也面对陌生的观念。因为,在传统中国道德探讨和论述中,你很少遇到严肃谈论「悦愉」,谈「美好的生命」,谈「智能为甚么在成德过程中是那么重要」,谈「人当恰当地理解,怎样才是美善的选择和作事」等。说到怎样把个人与社会, 或者说个人与不同的群体联接起来,亚里士多德和好些近代西方思想家的想法,颇有歧异;但跟好些战国时代的中国思想家比较相近。纵使是这样吧,他对这联接的解释,又他所申论的联接条件,和中国先贤的表述,又自不同。
序言,并不是一本书的总结。读者细心推敲全书,自会有很好的领会。我无意在这里做个喧宾。至于我自己吗,读这本书给我带来最大的欣慰,就是它让我更亲切地认识一位好朋友。那本质上是一种从想法相近﹝homonoia﹞,或者说思与感混然为一﹝homophrosune﹞而来的赏心乐事。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很爱常常提到,认为是真正友谊的基调。文正有驾驭古典希腊文的能力,有细读文本、解说文本的功力︰ 很多芝加哥大学出身的学者,面对经典作品时,都爱用这种著述方式的。所以,他能够凭着说服力、耐性、睿见,领着读者进入亚里士多德的世界里面。你读这本书,不会见到诸多的注脚与繁琐的征引。不过,任何仔细的读者都会很快就察觉到,作者不只熟悉西方哲学的传统,他同样明白中国古典思想。每当见到他精敏地分析这位古代希腊思想家的词汇、词组、句子的时候,我好像不断听到自己在芝加哥大学求学时,我老师同学的余音袅袅,在耳际泛起了回响。那深深的喜悦,直像孔子在不同时空下、形容类似感受的名言︰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但愿读者都像我一样,领略到这赏心乐事与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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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邓文正相交,至少已有二十多年。他称我为师兄,因为多年前我初抵美国时曾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系的“国际关系委员会”读过一年书,但只读了一年就因兴趣不合而转学到哈佛改念思想史。所以我们勉强可以说是芝大政治系的先后同学。然而我的兴趣一向偏重近代——从历史到文学——而对西洋古典哲学一窍不通,但并不敬而远之,因为我认为了解近代文化必须追溯到古典传统,然后才有资格创新,所以对于古希腊的传统也一向十分尊重。然而除了看过几本英译的希腊悲剧外,对于古希腊的哲学经典,一本也没有读过。看完文正的这本书,我实在学到不少东西。 反观海峡三岸的华人学者和知识分子,对于西方这个伟大传统有深入研究的,实在是凤毛麟角,所以多年来我也一直鼓励文正写几本有关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书。我并没有指定任何文本,但文正毫不犹豫地就选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而接下去又要着手写亚氏的另一名著《政治学》,这一个选择本身就值得注意。 他为什么不选柏拉图?或先写和他当年在芝大研究的博士论文题目: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传统,特别是费格森(Adam Ferguson)。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重新发现了西方自由主义,众说纷纭,但往往不求甚解,更不熟悉这个思想谱系的来龙去脉,所以我也一直鼓励文正重拾他的专业学问,写一本导引的书,也只有他这个“科班出身”的芝大博士才真有资格写。然而,文正还是选了亚里士多德,我猜原因之一就是这才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源头,甚至较柏拉图的《理想国》对于现代世界文明更有意义。即以中国而论,廿世纪的数代知识分子完全被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所蒙蔽,以为有了这个将来的理想愿景,就能激发爱国和革命的热情,结果呢?到了廿世纪末却彻底幻灭了。于是又一窝蜂卷进资本主义的“全球化”浪潮之中,变成名利的“弄潮儿”。这个乌托邦传统如何追本潮源?我的老师史华慈(Benjamin Schwartz)就直接把毛泽东的革命理想和卢骚(J. J. Rousseau)连在一起,而卢骚的政治思想的来源之一,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 当年在芝大任教过的、来自德国的名哲学家汉纳‧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深刻反思西方集权主义之余,处处不忘提醒古希腊的民主传统,认为这才是正道。她所谓的“公共性”成了西方民主最重要的元素,所谓“公共生活”(public life),或以拉丁文称之为 “vita activa”(原意是有劲的、有生命力的、积极投入的生活),正是她的政治理想。然而如何才有资格在“公共生活”的领域中扮演一个角色?在古希腊并非人人平等,奴隶和女人都不能参政,所以有资格的人只限于少数“贵族”阶层,正因为如此,所以作为“参政”的一员必须具备严格的“修身”之术,这就是古希腊所讲究的“伦理学”;没有好的修身伦理,即使是身为“贵族”也不见得合格。所以,“伦理学”必须作为“政治学”的先决条件,有了个人伦理之后,才能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 这一个表面上看来浅显的道理,却被大部份的现代政客所忽略,甚至弃之不顾;政治早已成了名利和权术的“竞技场”,我想如果亚氏重返今世,定会摇头叹息不止。 亚里士多德非但是西方政治学的始祖之一,而且他在西方伦理学方面的贡献,更值得当代人(不论中西)借镜,虽然欧洲和美国各政治学家对亚氏的论点褒贬有加,讨论更是数世纪来绵绵不绝,但亚氏这两本经典的本身价值,却是早被公认不疑的。尤其是他的《伦理学》,更与中国儒家的传统─特别是“中庸之道”——有相通之处。 但相通并非相同,不能用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化沙文主义来解释。所以文正才会苦口婆心、孜孜不倦,甚至不厌其烦地反复论证,用的是白话文的浅显文体,但对于这本经典的内容深意却以抽丝剥茧的方式,有条不紊地层层解释,引人入胜。即以学术方法而论,我认为这也是欧洲传统中所谓“文本细读”(explication du texte)的最佳典范,更是深得他的老师——芝大名教授克罗普西(Joseph Cropsey)——的“真传”。然而在目前的美国学界,这种方法几乎绝迹了,只剩下天马行空式的“借来理论”(在文学研究上大多借自法国)。仅此一项,文正的这本书就值得我们细读。 细读需要耐性,然而在这个倥偬繁忙的“后现代”社会,又有多少有人有这种耐心?连我自己都力不从心。但即使如此,我还是从文正书中得到不少心得,真是获益匪浅。前面谈过,我非政治学专家,更没有资格作详细评论,仅能把个人极主观也极不成熟的读后感约略写出来,庶几对得起文正多年来对我这个“师兄”的尊重,也趁机向他和各位专家请教。 文正在本书“导言”中已经讲得十分清楚:亚氏此书共十卷,论点节节推进,由“德善”、“智善”、到“公义”,为他的《政治学》打下深厚的基础。但我觉得全书最重要的却是后四卷有关个人道德探索的三大项:“自制”、“情谊”和“福乐”,这三者非但都属于“善”的范围,而亚氏也处处论到以理智为依归的“中庸”之道。但对我启发最大的是“情谊”和“福乐”。(我读到本书此处,本拟句句细嚼慢咽,却偏偏找不出足够的时间,以下所言,可能有失误)。前面的德善和智善两项,似乎都在为这个终极理想铺路。文正论到,亚氏所说的“情谊”乃“公义”的另一面,这就可能令现代的政客费解了,试问当今还有多少政客讲“情谊”?我和文正相交二十多年,觉得这个美德也是他个人立身处世的道德准绳,所以我一直视他为正人君子和“贵族”,但这两个称呼的背后却是一种人格的高“贵”,因此我常开玩笑说,他一辈子也作不了政客,发不了大财。 书中所论最得我心的是亚氏的“福乐”哲学。我甚至斗胆认为,此项在中国儒、道、佛三家的传统中都显得不足,而在当前社会尤被彻底曲解。甚么才是亚氏心目中的福乐?甚么才是“追求快乐”(所谓 “pursuit of happiness”此词,早已列入美国《独立宣言》之中),快乐或“福乐”这个观念绝非物质欲望,更不是个人的享受行为,它在当前的“消费文化”中早已被淹没了。在今日美国学界,也随处以“身体”(包括性别)为主轴,最多只谈到亚氏所谓的“愉悦”或“快慰”的一部份(英文应是 “pleasure”),但鲜有达到真正“福乐”的境界。但这个“福乐”理想又非一蹴可就,更非解放个性,是要经过一步一步的“修身”得来的。恰如我的好友和当年芝大同事余国藩教授在为本书所写的前言中所说:亚氏的这种“伦理”,和中国传统中所谓的“伦理”不尽相同,甚或大异其趣。古希腊文中的ethos一字指的是一个人的性格和道德操守,而中国传统中所说的伦理,却把个人的性格和气质与社会、国家,和民族连成一气,廿世纪以降,更成了所谓“公民教育”的题材。我认为连五四时期蔡元培先生所提的德育、智育,和美育三大伦理教育原则,都被忽略了,试问在当今物欲横流的世界,“美育”又何在? 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对文学和艺术有极大兴趣的人而言,“美育”才是切身要件,“智”和“情”的结合才是修身的出发点,所以我也在亚氏所说的“情谊”论中得到不少启发。“情谊”表现的一面就是友情,中西传统皆论之甚详。多年来我和文正皆是在中国“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模式中维持并珍惜我们的友情。 作为文正的多年老友(但在个性和学术兴趣上又和他截然不同),我只有不断地以“君子”的态度敦促和鼓励他继续写下去。这篇“后记”,只能算是我的“计谋”之一,聊博文正一笑。 二ΟΟ七‧八‧十一于九龙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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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模式大致分为三类: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的审问式诉讼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属于典型的审问式模式,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吸收了对抗制因素,其中对刑事审判方式所进行的改革,正是向对抗制方式的演化。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再次修改,诉讼模式的选择不可回避,并且,研究诉讼模式是系统探究刑事诉讼诸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促进刑事诉讼科学化的需要。然而,学界在对抗式诉讼的基本法理、运行机理方面都缺乏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诉讼制度的完善,因而,对抗式诉讼的研究就成为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界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涵义及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的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来说,当事人主义大致包括三项内涵:一为当事人对等主义,指原告(检察官)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对等的地位;二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指诉讼以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为中心,法院仅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径行裁判,对应欧陆国家的调查原则;三为当事人处分主义,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有罪答辩”就是典型例证。[1]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是由代表不同利益,甚或是相反利益的双方就事实或者证据进行辩论和对抗,由不偏不倚、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作出独立的判断。“对抗式的,或对抗(adversary),是用来指代这样的情形: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他们承担了收集信息并在听证中提交信息的主要责任。”[2]法官不参与争议并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称对抗式审判模式是“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3]对抗式模式将诉讼双方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并以抗辩的方式推进诉讼。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诉讼抗辩,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则辨驳防御。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无论从当事人地位、诉讼任务及职能,还是审查案件事实的方式上,对抗式诉讼模式皆注重从对抗中发现事实和妥当解决争讼。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精髓体现在庭审阶段,审判前的侦查与起诉被视为对抗的准备程序,强调诉讼的效率,但自二战以来由于人权保障意识的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亦重视审前程序对抗。纵观对抗制运行过程,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裁判者的中立性。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也不存有偏见。裁判者在法庭上必须完整听取双方辩论,不能先入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消极的裁判者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判,法官专理法律的适用,裁判者在法庭上不得进行积极主动的询问及调查行为,并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和意见后作出裁判。
第二,庭前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抗式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公正的审判必须在法官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争辩后作出。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任何一方的证据材料,以防止法官预断和偏见,保障公正判决。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官在起诉时只能移送一本起诉状,并且起诉状中不得含有任何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内容,由此保障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案件的诉讼结果必须皆出自法庭的审理,法官必须重视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辩护权的切实实现。
第三,律师主导审判过程。律师参与诉讼是对抗式诉讼得以进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通常所说的对抗也主要是律师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对抗。律师是法律“专家”,能依据事实及法律为当事人争得实体利益,律师的参与也使审理易于围绕案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整个诉讼过程律师成为主宰者而不仅仅是参与者,因为法官在听取案件的过程中是被动的,法官不能或很少针对案件相关问题发问,陪审团同样不允许发表意见,审判过程实际由双方律师主导。
第四,被追诉人被赋予一系列的程序公正权利。[4]对抗式模式中,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这些权利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避免双重危险的权利、交叉询问的权利、享有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等等。这主要基于国家享有强大的公共资源,通过把国家的强大权力规制在特定的诉讼结构规范中,同时也是保障追诉程序的正当性。这些正当程序的规制,保证了裁判是在公开、公正的法庭上作出的,而不是在审前阶段由一个官僚的国家机构秘密作出。
用形象的语言形容,对抗式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一个讲故事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彼此独立,依次向没有偏见、消极的法官或裁判者讲述他们各自的故事,有人把这一过程比作讲故事的比赛,谁说得更有吸引力、更有说服力,谁就赢得这个比赛,其故事就被接受。比赛的过程是由技术规则引导的,相应的系列诉讼程序及规则即成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在实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美两国,除具有对抗式的一些共同特征之外,由于两国法律价值观及律师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对抗式诉讼模式特征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当代的新发展
对抗式诉讼模式产生于英国,历经12世纪到19世纪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着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美国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其诉讼制度与模式受到英国的直接影响。美国继承并发展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开放的美国较之相对保守的英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官消极听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程序公正权利为基础的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权利保障也逐步由形式走向了实质。进而,美国成为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
二战之后,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已越来越被大多国家所吸收、采纳,成为刑事诉讼国际趋势之一,并在近几年几大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变动与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来。
日本于“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进行了宪法以及刑事司法改革。日本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中,吸收、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诉讼制度和原则,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混合型诉讼制度。目前其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在进一步改革之中。……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具体包括如下改革内容: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充实及迅速化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充国选律师制度;引进裁判员制度;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权限。[5]
俄罗斯于2001年11月12日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002年7月1日生效,其间又于2002年5月和7月分别通过了两个法律对新法典进行了部分修正。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制,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而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的新概念,并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该法第1条规定:(1)刑事诉讼应当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进行。(2)刑事案件的控辩审三项职能应当彼此分立,同一机构或官员不得同时承担多项诉讼职能。(3)法院不应成为刑事指控机构,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者辩方。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履行其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4)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应当平等。该条是对宪法中有关对抗原则的落实和细化。[6](5)确立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强调对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和限制应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对于羁押、住宅勘验检查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经由法官决定方可进行。
意大利在1988年刑诉法典中吸收了部分对抗制因素,弱化了法官对庭审的主导权,限制法官审前接触案卷的范围,强调控辩双方对证据调查的积极作用。这种改革方式与我国199年进行的庭审方式的改革如出一辙。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部法典对意大利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引进和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从而使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渐由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向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具体说来,意大利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贯彻抗辩原则,强调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首先是转移庭审主导权,由于抗辩原则要求证据的提出由控辩双方负责,这就要求改革意大利原有的法官主导证据调查的职权。另一方面的改革着力于重构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确立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第二,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此外,意大利在前述改革的基础上,推出了进一步的改革措施。随着宪法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与抗辩原则的正式确认,以人权保障与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开始了新一轮的修改。比较重要的法律修改集中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辩方调查权两个方面。尤其是2000年对于辩方调查权的改革,进一步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对抗能力,使得意大利刑事诉讼的对抗式色彩更为浓厚。[7]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其刑事诉讼中保留的职权主义传统较为明显。但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几年间,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改革的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其中对当事人主义的借鉴以及人权保障的强化方面颇值得关注。特别是2000年6月15日修改后的法典增加了序言性条款,列举规定了一些诉讼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对质和平衡;控审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保障辩护权;司法保障;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保护人的尊严;程序便捷;保障被害人知情等权利。此外,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了审前程序,特别增强了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加强了对拘留的法律控制,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时段提前,明确了侦查期限,增强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预审的强职权化和集权化色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近的措施改革了作为职权主义重要特征之一的预审法官制度,创立了与之并列的自由与羁押法官制度,推行审前程序中的分权机制。此外,法国新近的改革推出了加强预审阶段当事人权利、增强审前程序中辩论的公开性等措施,进一步吸收了对抗式诉讼的因素。[8]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出现了较大程度的更新。就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近些年的重大发展,有台湾学者认为下述三个方面的改革最为显著:一是扬弃根深蒂固的审判制度,将审判制度自“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二是强化人权保障。确认人权保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虽不能说胜于发现真实,但最少与发现真实同等重要。三是削夺既有权力机关庞大的权力。[9]通过审视台湾地区的具体改革措施以及对其实施效果的观察,可以看出,近些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已经使得刑事审判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重大转变。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的新发展,充分反映了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的要求,凸显出发展的共同趋势。其内容的变化,突出反映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和特征,适应了新形势下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改变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使诉讼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更加符合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日益显示出对抗式诉讼模式旺盛的生命力。
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比较优势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为众多国家、地区刑事诉讼改革采纳,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潮流。为什么对抗式诉讼模式受到如此广泛的青睐?其具有哪些比较优势?
1.对抗式诉讼模式奉行程序法治原则
其运行模式完全置于程序规则之下,充分体现了程序法治原则。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强调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权力的行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如我们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交叉询问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在实行典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美国,最初实行比较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自动予以排除,排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最终产生了毒树之果规则。虽然近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制了一些例外,但就其范围和力度方面,仍远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广泛和强大。
2.对抗式诉讼模式尊重当事人利益,平衡各方利益
对抗式诉讼模式使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个人权利得到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参与诉讼的程度亦更加充分和公正,个人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形成与侦控机关的平等抗衡,从而积极参与诉讼以影响诉讼结果。同时,被追诉人可通过中立的第三者即裁判方对控方的追诉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自由和权利得以有力保障,各方利益得以适当地兼顾。
3.对抗式诉讼模式公开、透明
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有关案件事实、程序及证据的疑问都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解决的,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活动予以澄清,争议的解决都是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的,裁判的结论也是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失去了当事人腐蚀国家司法人员的机会,这不仅可通过程序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司法的自主性,并且可以防止因为权力的亲和性使审判者偏向控诉方,有利于树立裁判者的中立形象,使判决的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增强法律的权威。
4.对抗式诉讼模式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律师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享有充分的辩护自由度,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公平竞争理念密不可分。对抗式诉讼中,法庭审判以控辩双方的举证、问证、辩证等质证活动为主线,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原则上无权主动参与案件的调查与辩论,使包括律师辩护活动在内的控辩双方的活动异常突出和活跃。并且,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交叉询问、反询问的辩护方式。而“反询问是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的法律装置。有时辩护方只需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抓住控方证人证言中的漏洞,便会取得胜诉。”[10]再者,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律师积极而不是消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去辩护,并极力提高自己的辩护技巧,注重经验的积累和运用,这都无疑会使律师在更大的自由氛围中极尽所能,扩大辩护的空间和效果。
5.对抗式诉讼模式易于发现真相
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是诉讼证据,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注重两造平等的对抗过程,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积极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其内在动因在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由此,二者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收集尽可能多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维护乙方利益,控辩双方对于犯罪是否成立都十分关心,在举证和调查证据上,都力求使之对本方有利。裁判者的职责仅在于居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取舍,法官不主动干涉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活动,从而使其中立性更具有保障,避免因过于主动而在调查中逐渐偏向某一方,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加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作、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交叉询问等,都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地考察,从而更易于发现案件事实。
当然,对抗制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缺陷,比如:在发现真实方面,要求控辩双方的证据得到对等的揭示,而这种对等揭示应建立在控辩双方收集证据能力方面的平衡上。但如何解决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衡及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在缺陷就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另外,对抗式诉讼可能因为强调程序正义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中排除大量与审判有关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对抗式诉讼模式也存在被告人主动认罪程序、辩诉交易等导致不公正压力产生及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现象发生,使有罪之人逃脱法网等。
对抗式诉讼模式虽有缺陷,但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予以弥补。如针对对抗式诉讼可能拖延诉讼而对司法公正带来的挑战,一些西方学者在上世纪后期已有主张,正如Wilson and Grimwade一书中所言:只能通过立法针对对抗式诉讼模式进行两方面的改革来解决,即加强法官对刑事诉讼的控制和重新审视法庭上的沉默权。[11]而英国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赋予刑事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案件中排除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裁量权。[12]
四、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更符合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那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即哪些深层理论背景决定了对抗式诉讼具有上述比较优势呢?通过研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呈现出了多元化、开放性的特点。
(一)真实发现理论
在英美法律制度下,对抗式诉讼方式通常被认为容易也最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发现真实理论是英美学者们非常看重的理论依据,“对抗式的支持者认为,在这种诉讼制度下更有可能发现案件真实。”[13]在对抗式模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裁判方仅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取舍。由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他们会积极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往往在法庭上对意见不一致的证据据理力争,使得裁判者得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冷静思考,利于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认定。“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14]对抗式诉讼特别关注法庭上的质证,质证是对抗的双方针对相对方所举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的活动,带有明显的对抗性质。质证的主要方式是交叉询问,即对抗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诘性询问,盘诘性询问具有攻击反驳的性质,若是支持性或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属于盘诘性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庭审中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
当然,真实发现理论也受到很多人的挑战,他们认为两个不同利益者进行对抗,以说故事的方式进行各自的解释,不但无助相反会阻碍发现真实。因为双方的动机都是为了赢得比赛,很多人会不择手段,去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而在双方极力隐瞒歪曲事实的过程中怎么可能去发现真实?如美国学者弗朗克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对该模式发现真实的能力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对抗制中的各种游戏规则,包括证人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不但没有促成对真相的挖掘,反而扰乱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视线,甚至误导了他们,并对这种庭审方式进行了形象的比喻,“就好比是医生正在做临床手术,而我们却朝他的眼睛里扔胡椒面儿。”[15]
(二)公平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诉讼任务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被告人所为,以及是否存在某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16]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具体认识只能是对客观对象一定程度的认知。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显然属于具体认识的范畴,是对案件事实拘于一定时限的认识,完全再现过去的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考量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应把认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既不能夸大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和实际能力,也不能消极应付案件事实,而是尽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并不要求也不必要穷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只是就裁判需要的事实予以查明。裁判前,这些事实是模糊的,对这部分事实如何去发现,需要公平的方法和程序去确定,而最好的方法就是设计好解决争端的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的底限要求是必须对双方公平。对抗制就是符合这个条件的最好程序方法,它可以解决公平问题,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资源和足够的平等地位,帮助法官发现真实,即使不能完全发现案件事实(事实上也不需要),但至少发现事实的机会是公平的,公平使争讼双方能够积极参与对抗,最大程度实现诉讼正义,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三)权利保障理论
权利保障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关系密切。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在深刻的政治学基础之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持有很深刻的怀疑,因为国家在对个人进行干预时,可能牵涉的是对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予以剥夺的问题,特别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在对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其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但这并不意味放弃追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他人造成了损害,构成犯罪,当然要追究,但追究的过程应当公正。在英美法国家,甚至包括法、德等一些大陆法国家,有一种观念,即个人相对国家来说比较渺小,处在弱势地位,需要设立一个制度,在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这一最激烈的冲突结合点上,必须考虑怎样保护个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不因为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遭受侵害。所以如果对抗制不能帮助发现真实,也不能提供公平的机会,那么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公平,因此需尽可能去保证个人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庭的构建也是完成一个附加的政治目的:保证控方的权力不是一般形式的行使,这样,被告人的审判权利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政府权力和资源的可能滥用。”[17]而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世界普遍的承认。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不仅得到相关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国际公约》、《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公约》等的认可,也得到一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的承认。对抗式诉讼模式则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对个人的保护。首先,对抗式诉讼模式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能够保证被告人一方了解被指控事实的所有证据,并籍此作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庭审效率的高低与否,因为效率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次,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系列精细规则原则性地为法官提供了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同时为当事人进行对抗、辩论指引了攻防的方向;再次,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为其必须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提供了保证,加之交叉询问规则的运用,使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结果,避免了法官的恣意,益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法治理念以“有权利就有救济”及“三权分立制衡原理”为基础,其刑事诉讼观建立在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之犯罪控制并重的价值观上。“我们不仅需要规范与秩序,更需要正义。”[18]此为民主国家之真谛,其中“秩序”与“正义”孰轻孰重,更是民主体制与专制体制之分野。[19]英美法系国家坚持程序正义,关注基本人权,被认为是取得与公共秩序价值衡平的惟一方法。正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下,强调权利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构建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对等及审判者的中立,重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程序制约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擅断,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四)公信力理论
刑事诉讼中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除了对国家与个人的冲突作出处理,解决双方的纠纷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社会角色作用,即通过对抗式诉讼,为产生可接受的结论而设计一些实际的法律规则,昭示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守法态度,并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对抗式诉讼形成的裁判,如果被公众所接受,认为是对该犯罪行为的正确处理、是可信的,就意味着为公众设计了一个行为规范。所以,诉讼模式的设计必须是使公众认为其结果是可接受的、可信的。而公众之所以信任结果是因为他们更愿意接受强调定罪科刑的确定性,而不愿意冒控告无辜人的风险。为此,对抗式诉讼被设计为一个非常艰难的“考试”,有诸多制度的制约,如陪审团制度、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复杂精细的证据规则等。对它的限制越多则越难以通过这个考试,一旦通过,其结果的正确性就越是令人信服,从而引领人们的行为。
以上不难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各理论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甚至是建立在否定前者的基础上,但又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从不同的视角基于不同的目的,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这些理论基础对对抗式诉讼模式都起到了不同的诠释作用,因而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中国应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
当下,由于我国的对抗制不具有实质的对抗,造成庭审的虚置,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进一步落实与实现即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来说,具有巨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从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抗式诉讼模式更符合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的新发展。
1.实行对抗式诉讼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决定的
在审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我国似乎培养了最优秀的警察、最优秀的预审员,形成了最为有效的挖掘案件真相的“能力”,而辩方的抗辩能力却不同程度地被忽视了,隐藏着沦为诉讼客体的极大风险。更令人堪忧的是刑讯逼供与审问式诉讼模式的伴生问题。近几年,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不断受到错案的拷问。如果我们将发现真相的重心从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转移到法庭的审判中,具体落实到法庭审判的公开对抗上,那么刑讯逼供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被遏制的,同时我们还得到了更加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更加呵护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诉讼程序。况且,加强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开弓没有回头箭”,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汲取了相当的对抗式因素,“强化了控审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形成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增强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对抗性和公正性;避免法官预断,防止‘先定后审’,强化庭审功能;强化辩护职能、庭审辩护方的防御能力。”[20]使我国的借鉴有了一定的基础:司法人员通过近些年的理论学习及司法实践,不仅逐步形成了重视程序、程序公正、人权保障、限制权力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司法理念,也自然地养成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行为模式。法官逐步由积极探求事实真相的角色转变为消极的被动听审者角色;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律师队伍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逐步形成;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社会民众不断接收先进法律理念的熏陶,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运转形成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有利条件。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已进入“瓶颈”阶段,改革必须前行,但任重而道远。而从我国的诉讼实际看,更需要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规范,并使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提高正当程序保护人权的力度。因为现实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审问式模式的因素有余,而对抗式模式的因素不足。”
2.实行对抗式诉讼是诉讼基本规律使然
对抗制反映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坚持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理由。从认识论角度看,在尊重事物规律的基础上,方能更好地发挥该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诉讼解决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控辩对抗是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在诉讼上的延伸。尽管现代社会拟制当事人广泛介入诉讼,增强了诉讼的理性,减弱了控辩双方的“切肤之恨”,但控辩对抗的天然基础不曾动摇。对抗是诉讼的内在根据,没有争斗就没有诉讼。这里,“对抗”或“争斗”具有利益争执和程序对垒的双重意义。……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关系始终以实体利益冲突为内核,以程序性对抗为表征;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实体利益冲突的存在始终是程序性对抗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但在实体利益进入诉讼程序后,程序性对抗的规则、强度和处理方式对实体利益冲突的解决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21]实体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必然是在双方对抗的机制中进行,尊重双方的不同利益,给予双方充分展示矛盾、观点、证据、意见、事实的机会,裁判者兼听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判,这被认为是公正的。换句话说,实体利益冲突处理结果的公正也有赖于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顺应诉讼规律的模式要求,会通畅诉讼,彰显正义和效率。否则,会阻碍诉讼,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改革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刑事诉讼必须符合诉讼规律的必要性。
3.实行对抗式诉讼是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通过前文对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当代新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从国际范围看,对抗制是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倾向于体现人权保障及正当程序的理念,注重落实《欧洲人权公约》、《罗马规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规则的要求。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契合了上述公约的要求,因而各国刑事诉讼模式也逐步显示出对抗式的特征。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对抗式基础上,更加完善。而大陆法系国家“总体来看,控辩式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庭审改革的方向和趋势。这一切源于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刑事司法准则关于正当程序与公正审判以及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普遍要求。”[2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国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无一不是从职权制转向对抗制,这应当被看作经验性的证据。这一趋势和变化,反映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符合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全球范围内民主、文明的要求,反映了在司法正义的感召下,司法技术规范可以跨越国别脱离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法律传统的牵制,从而具有普适性。
六、中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改革路径
我国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庭前审查采取实体性审查;法官主导法庭审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实务部门和学术界而言,都是十分陌生的问题,即使在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人们对对抗制的了解依然十分有限,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对抗制缺乏明确、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有关对抗制度的翻译资料及国内学者的研究都较少。在这种状况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增强庭审控辩对抗,强调减少法官审前预断与居中裁判,大幅度地引入了对抗制因素,对我国过去一直坚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修正,庭审的对抗制大大增强。但毋庸置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影响诉讼模式的控辩审三大职能制度设计及实践中,仍存在不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的因素,缺乏真正的对抗,有虚置化倾向。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对症下药,亟需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一)强化控辩平衡,增强公平对抗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控诉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构及运行要求。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法律监督者,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方和对方当事人地位的辩护方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并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三家基本关系的原则。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不符。法律监督者的诉讼地位使公诉人往往超越于辩方甚至审判方。在执行基本原则过程中,又常常仅注重“互相配合”,这些现象必然造成审判者不中立、法官控审不分的超职权主义庭审方式的弊端。审判中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形成科学对抗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是地位平等的诉讼参与者。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追诉犯罪是其天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其追诉的心理倾向不可能在其承担监督职能时予以消失。当然检察机关的追诉应具有客观公正性,而追诉的客观公正性并不能消除其追诉的本能要求。为适应其本能要求,并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科学平等对抗,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与辩方平等的参诉人,重构其审判监督者的身份,重新确立控辩双方的正确关系,坚持平等对抗原则,坚守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的理念。为此,需重新确立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需要,真正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者中立的要求。这也是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赖以存在的科学模式架构。
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中,将检察机关(公诉人)定位为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参诉人,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是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检察官的同等参诉人地位适应控辩双方合理的诉讼关系,对于保持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实现诉讼公正具有保证作用。为确保控辩的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增加“控辩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制度内容,以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形成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只有控辩双方平衡,才能形成对抗,才能实现公正。需要说明的是,改革控方的法律监督方式,决不意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而是改变监督的路径,把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有效分离,控者专司控诉,监督者专行监督权。
其次,在辩护方面,强有力的辩护是诉讼得以对抗的基本动因,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率较低,据1998年-2005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的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1997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为54.5%,而之后呈现下滑趋势,到2004年则下降到44.9%。另据学者考察,北京市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比率不足10%。[23]刑事辩护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状况下,大多被告人只能孤零零地面对实力强劲的公诉人,在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十分明显的状况下,法庭的裁决难言公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极低。[24]保证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才能谈得上公正,控辩平衡才能体现公正,这就是程序的价值与作用所在,“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说法亦基于此。另外,由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不健全甚或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甚至出现非法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所以,必须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辩护律师的执业纪律,以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辩护一方的内在要求。提高律师的参辩率及辩护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当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把辩护人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这种法律规定必然妨碍律师辩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律师辩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设立的,是法制建设民主化的充分体现,从诉讼结构看,也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这种科学的对抗难以形成。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某些司法人员当作职业报复的口实,严重影响律师辩护的积极性,破坏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人们对整个辩护制度失去信心,这对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机制将是严重的破坏,更有碍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加强对律师违法、违业行为的惩戒,逐步实现律师的行业管理,切实实现律师行业的高度自治,由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律师的惩戒不应由作为相对方的控方进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系非官方主体,是与公权相对应的维护私权的重要力量,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控方负责惩戒会严重破坏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根基,而应由自治组织律师协会或第三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如,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庭审言论豁免权等能有效支撑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常运转的律师所必需的权利。同时,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律师自律、注重律师自身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的提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律师队伍,使我国的律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控诉一方形成科学、平等的对抗,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机制运行奠定前提和基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实质意义在于提高控辩双方对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而不仅仅在形式上。纵观我国实际,辩方力量的加强是完善我国对抗式模式的根本所在。
(二)强化法官中立,提高裁判公信力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审判者的超然中立地位。对审判者而言,公正是其裁判的核心追求,它必然要求法官居于客观、中立无偏的地位,对于控辩双方一视同仁。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纠问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往往衷情于追究犯罪,检法一体共同承担追究犯罪的任务。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官具有明显的追诉倾向,表现在对辩护律师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对律师的程序权利不予重视,对律师的观点不予采纳。审判实践中常遇见的现象,如公诉人因需要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官一般都允许,而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调取新的物证等法定诉讼权利时,法官则时有限制;公诉人请求发言,则法官一般允许,而辩护律师请求发言往往予以限制,甚至加以排斥,判决书往往用一句常见的套话即辩护人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使得律师所有的努力到此终结。此类做法,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决非鲜见。审判方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态度,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反映了人们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辩护活动在诉讼模式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上的模糊乃至于偏见。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正常运作,需要法官做到消极被动,以超然中立的身份介入诉讼,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确保控辩双方参与机会平等。为此,法官应转变对自己诉讼角色的认识,作为中立消极的裁判者,应摆脱追诉犯罪的倾向,正确认识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活动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是律师辩护行为的终点和指向,也是辩护方对抗控诉方起诉意见的精华所在,法官对其充分重视,才能正确发挥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职能作用。就现行司法实际状况而言,只有重视了辩护律师意见,法官才会改变偏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真正做到消极被动。为此,辩护方提出了哪些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原因,法官在判决书中都应该明示,以判决书这一有形载体制约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语焉不详应成为可以上诉或重审的理由,以此改变法官倾向追诉的认识及做法,使之成为诉讼中真正的消极被动者。
(三)强化庭审对抗,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
庭审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落脚点,审判的中心和重心,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阶段,也是展示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领域。然而,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但在庭审程序的具体涉及和掌握上仍有走过场之嫌。司法实践中,对抗式庭审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表现在没有对抗、、不让当事人说话、以辩论代替质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没有盘诘性询问等。以上现象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能够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已在庭外解决。而这种状况的出现,又是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庭审法官预断;二是庭审法官没有权力独立审判案件;三是庭审规则不完善,不能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因此,应解决庭审流于形式问题,增加审判活动中的对抗制因素,切实贯彻对抗求真的精神。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排除法官预断。法官预断是对抗式庭审的大敌,一旦法官预断,对抗式庭审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法官预断的最大来源是卷宗,针对遏制法官预断的效果而言,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显然优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言词直接原则。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目的是为了切断审查公诉程序和法庭审判之间的联系,防止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即对案件产生预断。由于控辩审三方对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认识不一致,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所谓“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严格规范的限定,使得检察官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冲突不断。在诸多情况下,其危害程度较之原先的“先定后审”有过之而无不及。加之,检察官庭后移送卷宗的做法,使法官的庭前阅卷转为庭后阅卷,易于形成心证,庭审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因此,为排除法官预断,应改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运用证据交换解决律师的知情权问题,为庭审对抗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坚决贯彻回避制度,凡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接触过案件的人都应该排除在案件的裁判者之外。其二,由合议庭主导裁判。裁判应由亲身经历审判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听取各方陈述、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这是法官庭审存在的依据,也是庭审展开的目的。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完毕后,往往要经历法官到庭长再到分管院长的审批,裁判方能作出,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庭审活动中就不必要强调对抗,庭审的功能被弱化,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也被虚置,更不会言及具体程序规则的完善。因此,应取消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由讨论案件转为疑难案件咨询机构乃至取消审判委员会,由合议庭自主决定裁判的结果。其三,完善庭审质证程序与规则,充分质证,摆脱笔录中心主义。质证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它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进行的口头的质疑询问,并由对方答复的诉讼行为。通过质证,控方可以证明其追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辩方可以抵御不公指控,免受不当裁判;法庭可以明辨是非,勘破真伪,以便正确裁判。如果说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质证则是庭审的中心。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司空见惯的场景,[25]言词证据往往得不到有效质证,书面证言充斥庭审调查活动,当事人的质证权被架空,双方的对抗无法展开。所以,应明确法庭调查的质证程序,如,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明确质证的本质特征是对抗性的质疑和质问、交叉询问的盘诘性以及主询问、反询问、再询问、最后询问等程序规则,使证据内容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显现;确保需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贯彻“质证原则”,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只有被当庭质证的庭审证词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贯彻言词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摆脱笔录中心主义,集中体现对抗式诉讼模式双方抗辩求真的理念,使案件事实在“辩”中自明。为避免质证造成的庭审拖沓,防止证据突袭,实现有序审理,还应结合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做好争点整理工作。
(四)关注审前程序中的对抗,将对抗贯穿诉讼全过程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对抗式诉讼模式贯彻严格的审判中心主义,但控辩双方的对抗不应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同样应体现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审前程序已具备纠纷的双方机制,“而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在于解决争议必须有代表理性和正义的中立的第三者存在,由第三者在纠纷当事人之间作出判断。”[26]审前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重要阶段,也必须具备诉讼的基本特征,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裁决。否则,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与代表公民权利的辩方之间的纠纷就不可能得到公正的解决,违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违背程序正义。
为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亟需完善的两项制度是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及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庭审前程序中,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需要运用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关涉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十分明显。在此阶段有较好的人权保障措施,是刑事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也是刑事诉讼国际化趋势之一,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建有相应的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但是,“同世界主要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法官没有任何角色作用,法官既不参与纠纷双方予以控辩平衡和控制,也没有对侦查程序中被侵权方施以任何的救济。使法官间接控制侦查追诉机关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形成了一线型的强职权主义式侦查格局。”[27]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缺陷和弊端。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发挥裁判者的中立无偏的应有作用,避免由于与诉讼程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单方处分涉及另一方权利的事项所产生的不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权的介入,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为双方提供平等的陈述机会及必要保障。这些都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具体内容可以是设立司法审查机构,配备专职司法审查法官,负责审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同时决定相关措施的期限。凡追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需采取拘留、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必须按法定程序提请司法审查官审查许可,否则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当然,紧急情况下的逮捕可先由追诉机关执行,但事后应及时报请司法审查法官予以补充审查以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另外,司法审查机构还应当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上诉,负责举行由控辩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对上诉事项通过听取双方意见后予以裁判。并应充分保障侦查行为相对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为确保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应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使被告方能充分利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获得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正是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蕴涵了刑事诉讼对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程序功能,所以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防止证据突袭,进而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在证据开示制度中,应坚持凡是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证据,无论控诉机关是否要在法庭上出示,都必须庭前出示,使被告方利用国家资源获得的证据,追求与对方平衡的机会,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支持并保障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良性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开示既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决定开庭之前。地点即可设在检察院也可设在法院,一是为了防止全卷移送,导致法官预断;二是检察官向辩护律师开示的是全部案件卷宗的证据材料,而在法庭出示的只是其中的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为了证据开示把检察院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诸多证据材料运至法院,不利于安全保密,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具体的开示方法可以由庭前法官来主持开示活动。方式应先由检察官向辩护一方开示证据,再由辩护一方向检察官开示证据,双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开示时可以发表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双方开示后,应制作证据开示纪要,载明证据开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法庭一份。第二,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的范围既要考虑到有效保障被追诉主体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辩论权,又要考虑到诉讼公平、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中应采用双向开示原则,即控辩双方互相开示证据,这样才能真正使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不再发生,才能通过开示获得手段上的“平等武装”,证据开示制度才会有生命力。但必须指出,双向开示并不等于对等开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当是不平衡的,检察机关负有全面开示证据的义务,在证据开示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来说,应展示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准备在庭上出示的,及不准备在庭上出示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则只负有限度地开示证据的义务。当然,如果辩护一方拥有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有障碍等彻底否定公诉主张的无罪证据,亦应同时开示给控方。但辩护方拥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且未被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不在辩方开示之列。辩护方应该展示的证据范围应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有利于规范。同时,应建立保障机制,发挥法院在开示程序中的作用。控辩之一方在对方未依法开示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第三,庭前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可由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尤其应保证辩护方此项权利的实现;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向控辩双方提出而启动。第四,为保证庭前证据开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制裁机制,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如,对不依法履行开示义务的一方,法院可以裁定强制其履行;对不按规定予以开示的证据,取消其证明力等。
余 论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与教训表明,推动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进一步扎根需要注意对抗式诉讼模式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除前述提及的诉讼制度之外,还应积极配置简易程序,通过构建多元的简易程序包括速决程序、简化审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等,借助简易程序分流掉大部分案件,司法机构才可能承担起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要求的巨大的资源投入;要甄别证人出庭的必要程度,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使得对抗式诉讼模式能够得以运转;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应重视职业群体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关键作用。无论多么完美的程序离开相应的法律职业者的运作都是空谈。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所具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技巧还十分有限,对各自在对抗式诉讼模式庭审方式中的地位与角色尚需进一步的体悟,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还有待提高,职业环境有待改善等等,此类有关人的问题与障碍或许远远比制度的问题更复杂,解决起来或许需要更多的努力与投入。
当然,在借鉴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同时,应考虑由于法律和司法传统不同,民众对法律及其司法效果的认可和尊重程度、考虑诉讼主体对法律的运用和接受能力。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集合体,诉讼模式不可能不受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心理、诉讼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强调自身现实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吸收符合诉讼规律的文明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系国际范围内的大势所趋。19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从一个角度也反映出我国适应诉讼民主、文明全球化趋势的努力。当然,我们仍应继续努力,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继续坚持对抗制改革,充分、科学、有效地吸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为我所用并有所创新,使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更理性、更系统、更科学。
注 释:
[1]参见[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2页。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2]〔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一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Jenny Wceman, Evidence and the Adversarial prosess, Blanckwell Publishers. 1992, p. 4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4]See Richard Vogler, A World View of Criminal Justice, Printed and bound in Great Britain by MPG Books Ltd, Bodmin, Cornwall. 2005,p. 129.
[5]参见刘计划:《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6]参见郭志媛:《对抗与合作: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定位》,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
[7]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动不居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2期。
[8]关于法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进展》,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9]参见王兆鹏:《台湾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革》,载《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
[10]转引自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1]See Martin, B' Speech “The Adversarial model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hat change is happening?” Venue: Heads of Prosecuting Agen-cies in the Commonwealth Conference, 23-26 September 1997,Wellington, New Zealand.
[12]如根据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3条的规定,控方可以申请在严重或复杂的欺诈案件中,在没有陪审团参加下进行审理。如果法庭认为该案审理时间过长或相当复杂,那么法庭可以裁量该案不由陪审团审理。
[13][美]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5]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16]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17]Gary Goodpaster , On The Theory of American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nology. vol. 78. No. 1. 1987. 134.
[18]美国总统詹森于1965年寄方兴未艾委员会咨文中的引言,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19]参见黄东熊:《论当事人主义》,载《刑事诉讼法研究》,第175页。
[20]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1]参见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2 - 93页。
[22]参见前引[5],刘计划书,第21页。
[23]参见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4]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无罪判决的平均比率为0.32%,远远低于实施“精密司法”的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
[2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第47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不仅使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保证,同时也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使庭上对抗无法展开。据调查,全国各地的法院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普遍在10%以下。参见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出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而我国西部某市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率仅为0.38%。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26]前引[18],陈卫东书,第105页。
[27]张月满:《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法官角色的重塑》,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月满,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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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抗辩制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可能引起对中国目前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再思考。首先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普遍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在先前的讯问制司法制度中,事实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确认的。尽管确认事实总是牵涉到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但在讯问式审判中,法律事实的事实性,即事实是否完整、确实和可靠,一般不会受到怀疑。因为在我国人们的常识中和简单化了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中一般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只要通过仔细调查,一般是可以查清的;因此法学界至少在理论上认为事实等于案件的真相,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完全符合事实真相。5这一原则作为一种司法理想无疑是对的。但司法是一种实践的学科,具有高度的操作性,而这一原则由于把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混同,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在实践上,司法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所确认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往往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司法的诉讼时限和其他技术、资金和人力的限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特别是许多涉及多方,标的额很大的经济案件中,许多事实是无法在法定时限中发现的,甚至是完全无法发现的。6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的。正如吉尔兹所说的,“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7尽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近似,但并不总是相等,甚至总是不能重合。8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即使司法机关内每个工作人员都尽职尽力,不时出现一些司法决定上偏差、错误仍然是难免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混淆,这个法学问题一直存在,并长期困扰着许多法学家。9但在我国的社会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被忽视。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先前的过于简单化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且因为与讯问制审判方式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因素。依据讯问制的制度设置,这种发现事实、确认事实尽管也有律师的部分参与,但从根本上看来是由检查官或法官作出最后决断的。这种职能配置的基本理论和逻辑预设是,这些政府官员由于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就总体看来可能保证事实的调查和确定更为公正和有效。10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中,按照定义说来,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检查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人们对它们发现和确证事实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较绝对。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和有关的法学教课书中一直被当作没有疑问的一般司法原则而加以确认和阐释的。举证责任的讨论也是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中进行的。然而,这个涉及哲学认识论的法学问题在新的抗辩制诉讼中将突现出来。抗辩制发现事实的逻辑预设是,真理越辩越明,以一种类似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发现和确认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听信谁的证据,听信多少,就如同是一位顾客,而诉讼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就如同推销产品的厂家极力要在法庭这个“市场”上向其预期的顾客(法官)推销他们的产品;这种竞争被假定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也许人们会对这里的比喻感到有些反感。但必须指出,我不敢掠美,这恰恰是英美法学家最经常使用的、并且是引以自豪地使用的一种比喻(市场经济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或者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1这里我不想讨论这种比喻是否恰当,有多恰当。我想指出的是,在我们对这种比喻所产生的或多或少的本能反感中,可能有什么东西是正确的,那就是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发现和确证的事实可能只是某些事实、部分事实、部分事实和部分非事实(个人的有一定证据支持的感觉和意见,甚至有某些谎言和欺骗)的混合。12要将司法决定基于这样发现的“事实”基础上,显然其中某些结果与我们习惯所要求的“法律等于公正”的理想和预期是相抵的。然而,不论怎样,一旦采纳了抗辩制,确实就对我国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处于消极地听取证据的位置,而诉讼双方或各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确认各自主张的事实;因此,在法官面前,必定就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事实,法官只能依据各方所提出证据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判定案件“事实”,并据之作出判决。且不说在举证过程中各方必定会并经常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出甚至有意压制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在某些可能的场合下歪曲、曲解、捏造某些证据。13其次,尽管事实是确定的,但在抗辩制司法中所提出的事实是以语言为中介的,而现代学术研究早已表明事实与语词之间是不存在那种精密的对应关系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书不尽言,言不尽义;中国古人早就指出了这一点),14举证人所选择的语词以及这些语词在法官心目中所产生的关于事实的印象和与此相伴随的感情色彩都是不那么确定的,对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产生关于事实的不同印象。特别是抗辩制免除了法官身临其境进行案件调查的责任,而主要依据法庭上的举证,这就使得言词在抗辩制中比在先前的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因此,无论如何,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听证或获得关于事实的“印象”而判断、决定。语词、表述和解说在抗辩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和律师的经验和手段将起一定的甚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一些美国和香港电视剧上的法庭辩论上就看到了不少这种例子)。这里并不想指控所有律师必定会有意玩弄技巧,欺骗世人和法官;事实上,由于职业道德、个人良心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威慑(不能有意作伪证,不能欺骗法庭等),律师即使有意玩弄语词,也会有所顾忌。但出于打赢官司的个人利益,出于抗辩制对他的制度要求,他们必须尽其所能、而且会尽其所能发挥他的“辩”才。由于辩才的不同,案件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一个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事实并不有利的一方,由于有一个出色的律师,就可能赢得案件,至少减少自己的不利;而本体意义上的事实有利的一方,如果缺乏一个伶牙俐齿的好律师,也仍然可能输,至少损失会更大一些。这在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将尤为突出;因为这类案件与刑事案件有较大不同,前者的结果大多不是一方全赢或全输,而更多是各方有赢有输,输多输少的问题。因此,案件中经常是通过律师以言词表述或概括的事实将对案件的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发现了上述问题或不足之处,抗辩制是否可以避免和减轻呢?当然通过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努力,也许可以避免一些,但我认为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面提出的或隐含的其他问题(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不足一方的不利等等),因为这就是制度的限制,是制度中固有的;除非抛弃这种制度或从根本上改造这一制度(但那还是抗辩制吗?),这些不足是无法排除的。因此,如果采用抗辩制司法程序,我们的法官实际上所采纳的原则将明显是“以证据为根据”或以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实际提出或表述出来的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15并且,在不同案件中,应当而且必须演化出不同的证据决断原则。因此,无论我们的法律原则的表述或法律教科书的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或阐释是否改变,只要采用抗辩制,那么我们的这一司法原则就实际上将或正在发生了重大变更。与这一变更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问题。例如两审终审原则16与有错必纠原则的冲突。上面的分析已表明在抗辩制中,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多寡、强弱,而证据多寡与强弱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证明的事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就老百姓一般意义或传统意义上所说的“错案”将不可避免。当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当案件经过必要程序之后,也就只能如此终结了;但问题是在两审终结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证据,并且是重要的、可能推翻现有案件判决的证据,例如被对方有意无意压制下来的、对其不利的证据。17如果这些证据出现了,是否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的的原则?在先前的讯问制审判方式中,由于收集、认定证据的是由法院或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这种错误一旦发生,在理论上讲是司法机关造成的,因此坚持有错必纠似乎是道理的;司法机关纠正因自身的错误而造成的“错案”,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在抗辩制之下,由于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此这种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诉讼人自身的错误或无能力所造成的,从逻辑上说诉讼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将有利于诉讼人的自主意识的形成;同时也将保证两审终审制实际上得以保证。但问题是,如果这样实践,至少会引出两个问题,第一,必定实际上取消有错必纠原则,而可能演化出司法机关仅对由于自身错误造成错案承担责任的原则。我们是否愿意改变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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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的话,说当代艺术不值得是毫无意义,因为它是它自己的生存功能:它来说明我们的无用性和荒谬. 更准确地说,它让衰落变成一种生意,同时也让它变成一种表演。如果,像一些人说,艺术功能是让生活比艺术更有趣,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个幻想忘记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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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也证明,在我们国家,法律人是全社会犯罪率最高的一个职业群,应该是最懂法的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老百姓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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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公認是中國現代文學最偉大的作家,具有廣泛的國際聲譽。但是,要向台灣讀者介紹魯迅的成就卻異常的艱難,他的作品在台灣遭到嚴厲禁讀長達三十七年之久。對台灣文化界來說,魯迅目前還是一個頗為陌生的領域,沒有什麼可以談論的基礎。 台灣文學界所謂的專家,主要受夏志清影響,對魯迅還有一種難以破除的偏見。他們從「形式」著眼,認為魯迅只寫了兩本短篇小說集,也不過就二十五篇,一部長篇也沒有;此外還有一本散文集《朝花夕拾》、一本散文詩集《野草》,就說這些作品裡有不少精品、傑作,哪能就算是大作家呢?何況還要稱他「偉大」或「巨人」?這不過都是共產黨的造神運動的成果罷了。在他們眼中,魯迅的十四本雜文集根本不算什麼。 大陸有一種知識分子恰好有相反的看法。他們認為,是共產黨利用了魯迅在文化界的廣泛聲譽,並且在解釋上把魯迅狹窄化了。魯迅的精神遠遠超過共產黨的教條,而且可以反過來反對共產黨的教條。 對我的魯迅觀產生重大衝擊的,還有來自日本學者的觀點。從竹內好以降的魯迅專家,包括丸山昇、木山英雄、伊藤虎丸、丸尾常喜等人,談起魯迅來,幾乎是畢恭畢敬,好像面對一位現代的東方聖人。 那麼,要怎麼樣說明魯迅作為一個作家的獨特品質呢?我想先從自己的閱讀經驗談起。1970年代,我曾偷偷影印了一本相當份量的魯迅雜文選集,卻並沒有帶來多少閱讀的樂趣,有一些篇章還似懂非懂。九○年代初我買到魯迅全集,不久之後,我陷入一種精神困境中,主要因為我的政治立場在台灣成為絕對少數。這時候,我才發現魯迅的作品成為我最大的安慰之一。魯迅的某些作品充滿了絕望,讀的時候引發自己強烈的共鳴。這我早已很清楚,因為魯迅的陰暗面是眾所公認的。然而,奇怪的是,這樣的文學並不導致全然的悲觀,並不使我喪氣,以至於失去了鬥志。相反,閱讀時感到一種絕望的快感,讀了以後卻能慢慢的堅韌起來。這是一種非常奇異的感受。你很難想像,「絕望之為虛妄,正與希望相同」這樣的句子會產生啟示作用,讓你更勇敢的面對現實。我認為,從活著的人的角度來看,魯迅的作品讓我們領會到,不論面對如何的艱難,你都不可以自欺,以為自己已忍受不了,沒那麼回事。說自己忍受不了,那是弱者的行為。汪暉一本論魯迅的專書,書名叫《反抗絕望》,這書名起得很好,我以為,就人生態度而言,「反抗絕望」正是魯迅精神對人的啟示之處。 以上是就個人的命運而言,但魯迅絕不只是關心個人命運的作家。魯迅去世的時候,就被稱為「民族魂」,他是中國面對亡國之禍時最堅韌的戰士。這看起來很奇怪,最悲觀的作家怎麼會成為最堅韌的戰士? 讀魯迅的小說,開始你會感到陰冷。譬如祥林嫂,那麼一個健康而勤快的農婦,怎麼會在習俗的偏見與眾人的冷酷之中淪為乞丐,最後死得不明不白。在〈藥〉裡,一個愛國志士為國犧牲的鮮血,卻被患肺癆病的人蘸到饅頭上拿來當祕方吃。一個農村無產者的阿Q,其實是很有勞動能力的,卻在眾人的藐視和自己的自欺之中莫名其妙的成為別人的替死鬼。看起來中國社會已完全缺乏人性,只會把活活的人變成殭屍,連一點「生」的氣息都沒有。 魯迅就像其他新文化運動的領導人一樣,不憚以最犀利的筆觸揭發中國文化的陰冷而缺乏人性的一面。但魯迅卻還是一個最熾熱的愛國者,這看起來是相當矛盾的。 如果拿胡適和周作人來跟魯迅比,就可以看出魯迅的偉大。胡適極其單純的嚮往西方文化(特別是美國文化)的一切,認為只要承認自己一切不如人,只要好好的跟人家學習,中國就有救。周作人跟魯迅一樣,對中國傳統社會徹底絕望,以至於完全喪失了民族自信心,最後竟然不認為抵抗會產生什麼作用,寧可當侵略者的順民而不肯有一絲一毫的自我犧牲。 魯迅還有一點跟許多愛國之士非常不一樣,他很少批評外國侵略者,而只批評自己的民族。並不是說,他絲毫不具備對侵略者的痛恨,這一點他絲毫不弱於人。但民族的恥辱感更讓他痛心。他似乎認為,與其痛恨別人,不如痛恨自己──與其痛恨常常欺凌自己的強者,不如痛恨自己為什麼始終是「孱頭」、「歪種」。魯迅痛恨自己民族的不長進,具有一種熱騰騰的血氣,他知道,只有這種血氣凝結成一種百折不回的鬥志,中國才能找到重生之道。只會欣羨人家,只會藐視自己,最後就是自輕自賤,向強者低頭。 魯迅勸中國青年,「要少──或者竟不──看中國書」,「少看中國書,其結果不過不能作文而已。但現在青年最要緊的是『行』而不是『言』。只要是活人,不能作文算什麼大不了的事。」在最惡劣的環境下,勇敢的面對現實,確確實實的「活」著,不自欺,魯迅認為是頭等大事。只怪罪別人欺凌自己,或者一直扛著祖宗的神主牌來自我炫耀,自我滿足,都是標準的阿Q,不是自救之道。 魯迅同時倡導「拿來主義」,外國的一切東西都可以拿過來,這不是說,外國東西一切都好,拿來就用,而是「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毀滅」,要使自己成為這些東西的「新主人」,而不是成為這些外國東西的奴隸,什麼都好,什麼都跟。要「沉著、勇猛,有辨別,不自私」,這樣才能成為外國東西的「新主人」,也才能使自己成為「新人」。 簡單的說,魯迅既不要中國青年成為祖宗的奴隸,也不要中國青年成為外國東西的奴隸。一個民族跌到了深淵,如果不能勇敢的站立起來,再怎麼祈求祖宗的保佑,再怎麼痛罵侵略者的沒有人性,都是沒有用的。一切只能靠自己。這就是魯迅的血氣,因此他不憚於以最嚴苛的態度自我批評,他的自我批評絕不是自我輕賤,為的是拜倒於外國侵略者的腳下,像周作人那樣;或者像現在某些中國知識分子一樣,竟然認為中國只有讓外國徹底殖民,才能現代化。 就因為看到了這一點,中國人才會說,魯迅一身沒有媚骨,或者魯迅一身都是傲骨。是這種傲骨,使得中國人能夠從萬劫不復中重生。縱觀中國現代文學,魯迅這種精神對中國青年起了最大的啟示作用,而且沒人能夠跟他比肩,因此他成為中國現代文學唯一的宗師。 。 戰敗的日本人驚異於中國人終於「站起來了」,才恍然醒悟魯迅的偉大。魯迅表面強烈的自我批判精神,其實正是對西方文明最堅強的抵抗,他的拿來主義最終證明,中國可以找到一條特異的自救之道。相反的,日本人表面上是西方的模範生,最終只不過成為西方的模仿品,連它的「大東亞共榮圈」,也不過是西方殖民帝國主義拙劣的二等貨。最令人不堪的是,它竟成了它最主要的敵人美國在亞洲的伙伴,成為美國在亞洲的「大管家」。「脫亞入歐」的結果是,日本成為美國最重要的伙伴,但誰都知道,誰才是真正的主人。 魯迅坎坷的一生也是他始終艱苦奮鬥的一生,他的痛苦與他的勇於戰鬥,終於證明了他不凡的智慧。中國終於重新站立於世界之中,他有一份不容抹煞的貢獻,這就是他的偉大成就之一。 但魯迅也絕不只是一個狹隘的民族主義者,他一生的許多行為和全部作品都可以作為證明。在他決心從事於文學之初,他從翻譯外國文學作品起步。他翻譯的重點是東歐弱小民族的文學,而不是居於世界文學潮流之首的西歐文學。一方面,他認為,同屬被壓迫、被侵略的民族,它們的文學才跟中國有切身的關係,一方面他廣泛同情世界上所有被壓迫民族的民眾。 弱國民族主義的基礎是,在帝國主義的侵略下,絕大部分弱小的民眾都陷入深淵之中,只有少數掌握政治、經濟大權的人才可能跟侵略者合作而從中奪取更大利益,這一點魯迅是非常清楚的。魯迅在小說中不論把中國的農民描寫得多麼愚昧,卻永遠不失同情之心。就像那個被他從頭到尾嘲笑的阿Q,因為他始終被人所欺凌,魯迅還是同情的。這篇小說翻譯成法文,羅曼.羅蘭(Romain Rolland, 1866-1944)讀了以後非常感動,因為羅曼.羅蘭領會到了魯迅對弱小者的憐憫。捷克的普實克(Jaroslav Prusek, 1906-1980)也能感受到魯迅作品中的這種情懷,不久就譯成了捷克文出版。當他跟魯迅談到版稅時,魯迅回答,人家翻譯他的作品,他向來是不拿版稅的。魯迅的文學事業是全世界性的,是屬於被侵略民族的人民大眾共同攜手反抗帝國主義侵略者這一大事業中的一環,這一點魯迅也是很清楚的。 西方近代文明的輝煌成就是不容否認的,但西方國家挾帶著這種文明的力量,肆意侵占人家的土地(最高紀錄是地球陸地的83%)、奴隸人家的民眾、掠奪人家的資源,由此所造成的有史以來人類最大的災難,這一點,西方國家從來不肯承認,即使西方開明、進步的知識分子,也沒有多少人敢於正視。當我們談論世界近、現代文學,從西方的觀點談論它的成就,或者從非西方觀點來談論它的成就,其結果是完全不一樣的。當西方國家開始向世界各地進行掠奪時,世界各地的民眾從來就沒有停止反抗過,而反抗行動中就包含了反抗的文學。 如果我們把眼光放在西方近代資本主義帝國主義興起後,全世界的民眾如何反抗他們、這些反抗如何表現在文學上,那麼,我們就會有一種完全不同眼光的近、現代世界文學史。如果要撰寫這樣一部近、現代世界文學史,魯迅一定在其中據有顯著的地位。這是魯迅國際聲望的基礎,只是這種國際聲望遠遠不同於我們一直認同的、那種以西方為中心的國際聲望。作為近、現代被壓迫、被侵略民族反殖民抗爭的作家之一,魯迅的人格和他的作品贏得大家的尊敬和推崇,這才是魯迅最光輝的成就。 不少人說,魯迅的作品,除了一些小說、幾篇散文和《野草》這本散文詩集,其餘都沒有什麼藝術性。這是完全站在現代主義興起以後西方的美學觀點下所說的話。我記得大陸小說家王安憶曾說:魯迅的小說是嘲諷性的,而他嘲諷的常是典型,因此這種小說必然寫得很少,為了不重複,每種典型他都只寫一次。這話說得極精準。我們只要把《吶喊》、《徬徨》中的二十五篇小說好好體會,就會知道,魯迅沒有寫過兩篇相同的小說,而他的每一篇小說都值得我們細細分析(日本學者就是這麼做的)。從這裡就可以看出魯迅的苦心經營。 還有更多的人說,魯迅的雜文沒有藝術性,這純粹是誹謗,是為了抵消魯迅雜文的影響力而說的謊話。魯迅的雜文如果沒有藝術性,怎麼會影響千千萬萬的中國青年,而且至今還在產生影響。當我們不能用既成的美學規範來解釋這些作品的藝術性,而這些作品的影響力又那麼明顯,那是我們所據以判斷的美學標準有問題?還是什麼?我們只能說,魯迅創造了一種新文體,使得文學專家們拿著手中所有的衡量尺,卻一點也使不上力,這不反過來證明,魯迅具有極高的藝術獨創性嗎? 要表現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的內容,就需要創造前所未有的新手段。魯迅站在全世界反殖民抗爭的大潮流中,為了戰鬥的需要,創造了人們至今尚不習慣的文學形式,但是影響力卻又那麼明顯,這不是魯迅的偉大成就,還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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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年的很多小知识分子被打成右派,可他们犯的却是左派“错误”,他们反官僚主义,反教条主义,反苏联搬过来的一切不合国情形式主义的制度,甚至认为国家所搞的工业化仍然是剥夺工人和农民,工人农民付出的剩余价值没有获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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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婴是鲁迅与许广平唯一的儿子,他比我大一岁。今天是四月十二日,我刚手术后出院回家的次日,在报端得知周海婴在四月七日凌晨去世,十一日在八宝山火化的消息,记得七日那一天我正在长海医院等待心脏手术,手术后在重病房监护了四天,想不到他会那么快离开我们远行。 我在中学时代是读鲁迅的文章慢慢走上革命道路的。对于鲁迅先生我始终抱着景仰的心情。七十年代初,我是上海市革会写作组负责人,周海婴有几次来上海找我。第一次是为他的家事,他在淮海路一条里弄内还有一栋房子,我在那儿的亭子间见到他。后来我曾陪他去参观鲁迅故居的纪念馆,那里也是海婴幼年生活的故居。记得那时,那里有一张照片,他母亲许广平抱着他,身后是父亲鲁迅先生站着的照片,我说这婴儿是不是您呀!他笑笑。后来又陪他去看了鲁迅公园内的鲁迅展览馆,记得那个展览是我与余秋雨一起审定的,当时周海婴对这一切是很高兴的。以后他又来上海找我,希望帮助他联系上海无线电厂,那时他在北京中央广播电台做技术工作,在录音方面有一些技术问题希望上海相关方面给予支持。我陪他去了徐家汇那里的工厂,介绍他与工厂技术负责人认识,由于我不懂这方面的技术,所以没有直接参与。我对他说,你真的遵父嘱不搞文学,搞技术了,他向我笑笑,说掌握一门技术也好。总之在与他相处的过程中,我们俩始终是比较融洽的。 一九七六年,国务院文物局要组织一个代表团去日本仙台参加那里鲁迅纪念展开幕式的活动。是日本方面邀请中国派一个代表团去日本参展。由于在日本举办的鲁迅展,是以上海鲁迅展览馆的展式为主的,所以指定我为带队任团长,周海婴是顾问,绍兴有润土的儿子参加,还有日文翻译,另外上海还可以增加一个成员名额,由于在审定上海鲁迅展上余秋雨做了不少工作,所以我指定他参加。九月底十月初,我一直在为去日本参展做准备工作,连服装也是朱惠民陪我去友谊商店重新制作的,因为我没有什么很像样的好服装。出国时间当初定在十月十八日,但十月六日四人帮被扣押,在十月八日与十三日那二天,由于情况不明,在市委的有关会议上,自己的情绪很激动,说了许多超乎寻常的话,为此我曾对马天水表示不去日本参加仙台展览了,请周海婴当团长。后来马天水对我说,在北京时,华国锋说过还是让我带队去日本,为此文物局还专门派人来上海说服我继续带队出国,我仍是这次访日代表团的团长,周海婴是顾问,不要改变身份,要我抓好这次出国访问的工作。我知道这次推荐我为访问团团长的是文物局局长王治秋和金冲及他们,这样我还是带队出国了,登机时,余秋雨原来的夫人还来送行,在候机厅他们俩个多亲热啊!我出行时,给写作组同事们打了招呼,让大家放心,我说:“我会按时回来,属于我的事我会回来顶的,我会把写作组的事说清楚,不会连累大家的。”在日本的时候,我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记者招待会上有个别记者提了一些带有挑衅性的问题,问了我回去会怎么样?我说不用你们多虑,日本方面问我要不要去温泉修养,我说还是多参观一些工厂和农村。这次去日本先后访问了仙台、东京、京都、大阪这几处日本主要的城市。尽量多看一点,增长一点社会知识,有一次我与周海婴单独相处时,他关心地问我,你回去他们会对你怎么样?你想过没有,我说:“君子坦荡荡,相信党、相信自己,任何人都难免有过失,接受一次审查,也是一种生活体验。”他向我点头握手表示赞赏,这就是君子爱人以德,我在日本回国登机时,便被安排在公务舱,与他们分开了。下飞机时,还没有回家我就被单独带离飞机,押赴大场警备区团部,开始接受隔离审查及此后的监狱生活。从那时以后,我再没有见到周海婴了,只是在报端看到一些关于他的报道,后来获悉他儿子去了台湾,也许他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言说的状况,后来两岸关系改善,这一切都过去了。现在海婴远行了,鲁迅与许广平怀抱中的婴儿,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这一生就如此结束了,然而这已往相处的经历,还不时会使我想起他在那些日子的形影,何况他身后还寄托着鲁迅,是鲁迅的作品曾经影响过那时中国青年好几代人,包括我一生走上革命的经历。我还记得上海解放前,我青年时代去万国公墓瞻仰那时非常简朴的鲁迅墓的情景。人走了,为人总还应如鲁迅先生那样,留下一些值得人们不断去记忆和思考的印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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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塔纳:《性史》第一卷已经出版几年了。我知道,您最近出版的书使您碰上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我冒昧请您和我谈谈这些困难。 福柯:困难出自这项计划本身,而我的计划本来恰恰是要避免这些困难的。我预先计划通过几大卷的篇幅来开展我的工作,我告诉自己,现在该是我可以毫无困难地开始写作的时候了,我只须把自己脑子里的想法展开,并用经验研究来加以验证就行了。 写这些书的时候,我几乎厌倦透了:它们和早先那些书太相像了。对有些人来讲,写本书总是一次冒险,具体来说,是有可能完成不了。如果你事先就知道自己打算在什么地方结束,就会失去各个方面的经验,就是说,体验不到写一本也许完成不了的书时所感受到的冒险。所以我改变了整个计划:不再研究处在知识与权力边界上的性本性,而是努力再往回追得更远,找出对于主体本身来说,作为欲望的性本性的经验是如何构成的。我在努力指明这个问题域的时候,被迫去考察某些非常古老的拉丁文和希腊文的文本。这需要大量的准备,大量的努力,而我直到最后,也还留着许多不确定的东西和疑虑。 方塔纳:在您的书中,总有某种读者经常难以捕捉的“意向性”。《癫狂史》其实是关于被视为心理学的那门知识的构成过程史;《词与物》是关于人的科学的考古学;《规训与惩罚》写的则是对身体和灵魂的纪律的安排。而在您新近的书里,作为核心的似乎是您称之为“真理游戏”的东西。 福柯:我并不认为这些书和早先那些书之间有什么大的不同。当你写像这样的书的时候,非常想全盘改变自己的想法,让自己在结束的时候完全不同于开始时的自己。写完后,你会发现,其实相对来说,你已经改变得很少。你也许已经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但还是在原来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就是说,还是主体、真理和经验的构成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已经尝试分析了像癫狂、性本性和越轨这样的领域,是如何会进入某种真理游戏,以及通过人的实践或行为纳入真理游戏,主体自身是怎样受到影响的。这就是癫狂史和性史的问题所在。 方塔纳:这难道不会导向一种新的道德谱系学吗? 福柯:由于尼采的影响,这个词的特点是过于宏大,作为标题也很庄重,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说是这样。 方塔纳:在1983年11月LeDébat上的一篇文章里,您结合古代(Antiquity),谈论了伦理取向的道德和准则取向的道德。这种区分是不是等同于希腊罗马道德和那些随基督教一起出现的道德之间的区分? 福柯:伴随着基督教的出现,古代的道德也发生了缓慢而逐步的转变,而后者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践,一种自由的风格。当然,早就有某些行为规范,治理着每个个人的行为。但是,在古代,想要成为一个道德主体的意志,以及对于生存伦理的追寻,主要都是努力去维护自己的自由,赋予自己的生活以某种形式,在这种生活形式里,既可以认识自身,也可以被他人所认识,甚至连后代也会以它为仿效对象。 在我看来,在古代,道德经验和追求道德的意志,其核心就是一个人拿自己的生活当一件艺术品来精心制作,哪怕得遵守特定的集体标准。而在基督教时代,伴随着文本的宗教,上帝意志的观念,还有服从原则,道德逐渐呈现出由一整套准则所组成的形式(只有某些禁欲实践与个人自由的锻炼有着更紧密的联系)。 从古代到基督教时代,我们从一种本质上属于对个人伦理的追寻的道德,过渡到一种服从一整套规则的道德。如果说我对古代感兴趣,那是因为我有许许多多理由可以说,遵从一整套规则的道德观念现在正趋于消失,已经逐步消失。而与这种道德的消失相应的是,必然会是,对于一种生存美学的追寻。 方塔纳:近几年来积累起的有关身体、性本性、纪律的所有知识,是不是已经改善了我们和他人的关系,改善了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 福柯:我总是在想,围绕许多事情——即使与政治选择无关——的讨论,围绕某些生存形式、行为规则等等的讨论,已经大大地增进了和身体的关系、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和性本性之间的关系。 方塔纳:所以说这种知识已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生活。 福柯:并不仅仅是在人们所想和所谈论的方面发生了变化,哲学话语、理论和批判方面也有许多变化:实际上,绝大多数这类分析并不是要告诉人们,他们应该成为怎样的人,应该做些什么,又应该相信什么、思考什么。相反,这些分析是要向我们揭示,到目前为止,各种社会机制是怎样成功地运作,各种形式的压制和约束是如何发挥作用,据我看,这样一来,在所有这些的启发下,人们就得自己决定和选择他们的生存。 方塔纳:五年前,您在法兰西学院的研讨班开始读哈耶克和米塞斯。人们就说:福柯打算通过反思自由主义,给我们写本关于政治的书。自由主义也似乎成了一条迂回的途径,可以使人们超越各种权力机制,重新发现个体。众所周知,您反对现象学式的主体和心理学式的主体。那时,人们开始谈论实践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说,重读自由主义的意图是符合这种取向的。可以理解,人们三番五次地讲,在福柯的作品里没有主体。主体始终受到宰制,是各种规范技术和纪律施用的点,而从未成为自主的主体。 福柯:这里必须做个区分。首先,我的的确确相信,不存在自主的、奠基性的主体,不存在一种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的普遍主体形式。对于这种主体观念,我非常怀疑,充满敌意。相反,我相信主体是通过臣服(subjection)的实践得以构成的,或者说,就像在古代,是以一种更具自主性的方式,通过解放和自由的实践得以构成的;当然,这些解放和自由的实践的基础,是一系列可以在文化环境中找到的规则、风格和习俗。 方塔纳:这就将我们引向了当代政治问题。时世艰难:在国际上,我们见证着雅尔塔会议的胁迫交易,见证着两大力量集团的对峙;而在国内,经济危机的恐惧萦绕心头。面对所有这一切,左派与右派之间并没有多少区别,有的只是风格的差异。那么,置身这样的现实和它的要求,一个人又如何能决定,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替代的选择? 福柯:在我看来,你的问题固然正确,但同时也有些狭隘。应该把它分解成这样两类问题:首先,我们是必须接受还是拒绝?其次,如果我们拒绝,又能做些什么?拿第一个问题来讲,你必须毫不含糊地做出回答:我们绝不能接受,不管是战争留下的种种后果,还是欧洲某种战略态势的顽固存在,或者是半个欧洲都处在奴役之下的事实。 方塔纳:所以我们不能采取可以称之为黑格尔式的态度,依照现实呈现给我们的面貌全盘接受。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在政治中存在真理吗?” 福柯:我是这样的相信真理,以至不能设想存在不同的真理和不同的讲真理的方式。当然,你不能指望政府讲述真相,把真相和盘托出,只讲真话。相反,我们可以要求那些治理我们的人说出这样一种真话,就是关于他们的终极目标,关于他们各种战术的总体选择,关于他们的计划中的一系列具体要点:这就是被治理者的讲真话(一种自由言谈),被治理者可以而且必须借助自己的公民身份,从治理自己的那些人的所作所为,从他们行动的意义和所做出的决策出发,以知识的名义,以自己所拥有的经验的名义,对那些人提出质疑。 尽管如此,你还必须避免落入这样一个陷阱,治理者会在那里努力抓住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又常常会陷入其中:“站到我们这边来,告诉我们你打算做什么。”你并不是非得回答这个问题不可。要对某个问题做出决定,就得了解我们无法得到的证据,分析我们无法分析的处境。这是一个陷阱。然而,作为被治理者,我们完全有权利追问有关真相的问题:“比如说,当你厌恶欧洲导弹计划,或是相反,你赞成这项计划;当你重建洛林钢铁企业;当你开始讨论民办教育的问题的时候,你正在做什么?” 方塔纳:在这个漫长的思索过程中,您乐意遇上哪一类读者,并向他们讲述这一真理?事实上,尽管还是有好作者,但好的读者是越来越少了。 福柯:别老想着“好”读者——我要说连读者也越来越少了。一个人而今再也不被人读了,这是完全可能的。你的第一本书是被人读了,因为你还不出名,因为人们不知道你是谁,这本书就在混乱之中被大家读了,这让我感到很舒服,你没有理由既写书,又为别人制定 如何读这本书的法律。唯一称得上这类法律的,是任何可能的阅读都行。如果一本书被人读了,但却是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我并不会专门为此烦恼。真正值得烦恼的是,你还在继续写书,但根本就不再被人读了,而且,以讹传讹,辗转贩卖,最后,这书变成了一个奇形怪状的东西。 这实际上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是让自己卷入争辩,对这些讹见一一作答,并就此为读者制定阅读法律;还是让书就这么继续被歪曲下去,直到它成为自身的夸张讽刺?对于第一种,我感到厌憎,而对于第二种,我也抱有同样的态度。 话说回来,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解决办法的:我唯一愿意看到的,是对出版社、对这些书本身,制定出这样的法律:禁止同一位作者的名字使用两次,同时允许匿名和笔名,这样就让每一本书都可以凭着自身而被人阅读了。对于许多书来说,是读者关于作者的知识决定了对书的理解程度。但除了屈指可数的几位巨匠,对于绝大多数的作者来说,这样的知识丝毫派不上用场,反而只是障碍。对于像我这样的人来说,我并不是一位杰出的作者,只是某个写书的人,如果我的书凭其自身被人阅读,带着可能有的任何错误和特点被人阅读,我想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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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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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所说的“一个场景”,当然会聚焦于“江南”区域,但我所理解的“江南”不是一般人印象中已形成固定模板,有明确地理界线的“江南”实体,更象是一个文人和帝王各怀心事,独自想象中的“江南”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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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荣幸请到了日本著名文艺理论批评家小森阳一先生做客搜狐。今天我们要谈论的话题是小森阳一先生的新书《村上春树论——精读》。请小森阳一先生跟搜狐的网友打声招呼。 小森阳一: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通过网络和大家交流。 主持人:村上春树的《海边的卡夫卡》是一本畅销世界的文学作品,在日本、中国和美国的发行量都极大,被《纽约时报》评为"2005年十佳图书",村上本人也因该书获捷克2006年卡夫卡奖。您2006年出版的著作《村上春树论--精读〈海边的卡夫卡〉》,对《海边的卡夫卡》进行了精细的文本分析,所持的立场是批判性的。在村上热潮中进行这样犀利的批判,有点浇凉水的味道,在日本的阅读界和评论界引起的反响如何呢? 小森阳一:关于我的这本《村上春树论——精读》,在日本得到的公开的书评其实很少。据出版社的编辑说,主要的原因是拜托别人写书评时一般都被拒绝了。也就是说,如果正面评价我这本书的话,将会与非常多的村上春树迷为敌,很多人在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但是,有很多读者和村上春树迷通过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了对我这本书的认识和评价,并且他们还把这本书介绍给其他人阅读,这令我感到高兴。 主持人:最初促使您写这样一本专门针对村上春树,针对他的这本畅销世界的《海边的卡夫卡》的文学批评著作的原因是什么呢? 小森阳一:首先,在我看来很多读者对于这本《海边的卡夫卡》的接受方式存在某种问题,而且这种现象不仅局限于日本,在某种意义上是世界共通的。这是最初的主要原因。简单地说,在9.11事件之后,一些特别易于被读者简单接受的东西,隐含在这本小说里。 主持人:在《村上春树论》中,曾多次提到一个关键词,即"疗愈",据说该词在日本颇为流行,而《海边的卡夫卡》正满足了读者的"疗愈"渴求。如何理解这一现象呢? 小森阳一:进入20世纪以后,在日本大众文化各个领域,“疗愈”都成为特别重要的关键词,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06年。对“疗愈”的渴求和得到“疗愈”满足这种感受,在我看来不是基于人的大脑皮质的感受,而是基于一种动物性的本能感受。因为动物世界,基本上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当遇到其它动物的时候,要么是攻击对方,要么是从对方的攻击中逃走,只有这两个选择。如果感到对方比自己强大的话,那么就会抱有恐惧心理转身逃走。反之,如果遇到比自己弱的动物,就会产生出愤怒的感情,怒气会演变成对对方的攻击。无论是这种恐惧心理还是愤怒心理,都是一种高度紧张的感情状态。这种恐怖或者发怒的感情消失之后的状态,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疗愈”状态。 村上春树的《海边的卡夫卡》能给读者提供这种动物层次上的安心感,这种现象在日本特别明显。《海边的卡夫卡》这本书,作为能将紧张状态化为安心感的小说被阅读。也就是说不是用头脑去对紧张状态进行分析、思索和应对,而完全是通过动物的本能,让人得到松弛或安心感。在日本,包括玩具、音乐、影视明星甚至都被用“疗愈”来分类,这反之也能够证明,日本社会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下的“攻击型”社会。这也正是9.11事件之后整个日本社会的现实。 主持人:那现在的日本这种状况有所改善吗? 小森阳一:安倍晋三首相辞职之后,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更多的国民开始懂得需要通过对事物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化思考的方式,来消解这种紧张状态。主持人:有评论者认为这本著作挑战了大众心理需求和出版商业合谋运作下的一种单一化的阅读方式,指的就是这种寻求“疗愈”和救赎式的阅读吧? 小森阳一:完全是这样的,这也正是我写这本书的一个初衷。如果我这本书能够起到打破迄今为止的单一化的阅读方式、一元化的阅读模式的作用,那么,对我来说是特别荣幸的事情。 主持人: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陆续引进了村上的作品,在中国有很多村上春树小说的爱好者。那么《村上春树论》作为一本关于村上文学批判性的论著在中国出版,您希望读者能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启示? 小森阳一:村上春树在日本流行是20世纪80年代,当时日本社会正在向消费型社会转变,这样的社会环境是村上春树文学之所以流行的非常重要的原因。当人类由生产主体向消费主体转化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样的现象呢?人的生存方式本来是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主的,但是社会一旦变成消费社会以后,人就变成纯粹消费的人。变成消费型的人,也意味着失去通过使用语言去获得成长的机会。在生产型社会中,儿童总是能通过自己和大人的对比看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将会按照大人的方式努力成长。 而在消费型社会,人一旦变成消费主体,不论是孩子还是成人,只要拿着货币都能在市场上买到相应的商品,谁都可以成为消费者。只要持有货币,就可以简单完成向一个成熟消费主体的过渡。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钱的话,谁都可以变成消费者。这会使人抱有这样的错觉,只要有钱自己就是万能的。但是这种自以为万能的幻想,在与现实的接触和碰撞中特别容易被摧毁,也容易受到挫折。 在村上春树的小说中,那些生活在都市里的所谓很酷的人物是通过什么表现的呢?比如喝过多少瓶啤酒,抽过多少支烟,或者用欣赏的音乐、饮用的名酒等等这些能够用货币交换来的东西,去表现人物的日常生活。在这样的生活方式中,内心脆弱的人,去寻找自己内心脆弱的理由,这也一直是村上春树小说的主题。在这个意义上,村上春树的小说在90年代之后的中国流行是很自然的。因为90年代之后的中国,也开始迅速向一个消费型社会过渡,一个不通过劳动、甚至不经过劳动阶段就可以持有货币消费的人群和阶层开始出现,这是村上小说在中国流行的主要原因。 村上春树小说在中国非常受欢迎,但是如果村上的读者能够去思考一下生产型的人和消费型的人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反省一下什么才意味着人的真正的成长,我相信他们对村上春树的小说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我也希望这些读者能够意识到,用货币实现的东西,并不意味着你个人的能力。 主持人:您在书中将《海边的卡夫卡》细读为一本"处刑小说",如何理解这一说法呢? 小森阳一:最主要的理由是,这本小说的题目中出现了弗兰兹・卡夫卡的名字,而且弗兰兹・卡夫卡的小说《在流放地》在村上春树小说里被引用。《在流放地》这本小说描述的是一种特殊的行刑机器。这部特殊的机器,是把本来使用语言的法律判决,不是通过纸面文字的方式,而是把罪状用针刺到受刑者身上的方式,对受刑人实施处刑。 人类长期以来,通过语言来建构和维护的法变成通过暴力的方式实现,卡夫卡这本小说所描写的就是这样的过程和结果。在人类历史中,具有将人判决死刑权利人,都是一些特权者。在消费社会,因为所有的人都有一种自己是万能的错觉,所有的人都有将别人处刑的欲望。在9.11之后,整个世界发生了以暴制暴的连锁反应,在这种形势下,村上春树小说的读者通过村上小说的阅读,获得了一种俨然把最邪恶的象征杀死一样的错觉。所以《海边的卡夫卡》这篇小说有一种将潜在于人的意识中的暴力欲望煽动起来的结构。 主持人:你认为他的小说不积极,不健康? 小森阳一:简单地说这是一部病态的小说,是在一种病态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病态小说。 主持人:那就相当于激发人性中最暴力的一面。 小森阳一:虽然不是直接的煽动,但通过潜在的方式暗示或诱导,这点才是最危险的。主持人:在《村上春树论》一书中,透过文本分析,您的批判所指包括日本的历史认识问题、象天皇制、靖国神社参拜、历史教科书问题等等,好像涉及了大部分您一直以来思考和研究的政治、意识形态问题,如此多的问题都能和《海边的卡夫卡》的小说结构、意图等联系起来? 小森阳一:我认为是这样的。在《海边的卡夫卡》的这本小说中,是将上述的历史问题、象征天皇制等等问题作为细微的素材编织在小说中,并且对这些题材的涉及还是相当明显的。比如说在小说中有一块入口石,这块入口石在小说中被保存在神社,后来又被从神社搬了出来。主人公卡夫卡少年最后走进了死者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主人公遇到了从日本军队里逃亡出来的士兵。这里明显提示的是,昭和天皇作为最高统帅者发动战争期间,为天皇而死的士兵作为英灵被祭祀在靖国神社,而从战争中逃亡出来的士兵就不会被视为英灵,所以只能在死者世界徘徊。可见关于战争、天皇制等等一系列问题,在小说里都有所暗示。 《海边的卡夫卡》在日本发表时,关于历史教科书问题以及随军慰安妇问题,在日本刚刚发生了意见分化的激烈论争。比如说《海边的卡夫卡》中出现了男性强奸女性的故事主题,这一点和当时的随军慰安妇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在小说里,把男性对女性的强奸归结为无奈之举,无形中也就等于将随军慰安妇问题归为无奈之举,这迎合了当时一部分日本人的心理。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回答的内容有很多,暂且到这里打住。 主持人:您说曾对村上春树在关注社会现实和历史语境方面抱有过很高的期待,但《海边的卡夫卡》却让您的期待落空了,而且从中看出了村上一个具有危险性的文学转向,这怎么解释呢?对于您的批判性的文本分析和论说,村上有过回应吗? 小森阳一:首先从第二个问题开始回答,就是关于我这本书,还没有得到村上春树本人的任何回应。 在90年代之所以我曾对村上春树抱有一定的期待,是因为他针对奥姆真理教徒制造的“地铁沙林事件”,写出了一部客观记述事件事实的《地下铁事件》。“地铁沙林事件”象征性展示出的,是对战争事实和历史问题没有彻底清算的日本,暴力通过一种怎样的方式沿承了下来。对日本军人在战争中的残暴行为没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清算。这种结果才使暴力结构和倾向残留在日本社会之中,这也是我对“地铁沙林事件”的基本看法。 村上春树曾经在小说《奇鸟行状录》中,把当时在中国东北发生的诺门罕战役作为题材,写进小说。在我看来,如果能将《奇鸟行状录》与《地下铁事件》的创作意识和方法结合在一起,村上春树有可能对过去日本的战争采取正确的姿态来描述。但是七年之后,他在《海边的卡夫卡》中将人为制造和发动的暴力,特别在国家名义下发动的暴力作为人类世界无可奈何的事情加以描述,正是这种反差让我看到了他的文学转向。 主持人:将政治批判内化于学术著作中是您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式,如在中国有译本发行的《日本近代国语批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和《天皇的玉音放送》(三联书店,2004年),这本《村上春树论》也应该是这一方式的延伸吧? 小森阳一:完全是这样的。其实文学与政治并不是两回事,在我看来,使用语言来应对眼前暴力的主要方式就是文学。在某种意义上,文学也是体现政治的主要方式。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对布什使用的“反恐战争”这个口号,我认为特别有必要从文学的角度去解读。其实向布什建议使用“反恐战争”这个表达方式的,是一个商业市场的策划者。在这个说法之中,就隐藏着很多策略性修辞和概念的偷换。“反恐战争”中的“恐”指的是什么呢?其实指的是“恐怖分子”。但是对于“恐怖分子”采取正当的方法不是发动战争,而是将其逮捕。 主持人:既然谈到文学和政治,您觉得强势政治操纵国民的手段主要是语言的方式,《海边的卡夫卡》是不是也暗合了这种方式? 小森阳一:尤其是在美国的9.11事件之后,美国和日本都开始通过强势媒体沿着一个既定的方向去诱导国民。在这个意义上,正是那些受到了布什总统的欺骗人,再从村上春树的小说中得到所谓的“疗愈”。所以我希望从《海边的卡夫卡》中得到“疗愈”的读者去反省一下,自己是不是受到了布什的欺骗。 主持人:在刚刚结束的诺贝尔文学奖上,村上被提名,也是最大热门的人选,您觉得村上离诺贝尔文学奖有多远,有没有机会获得? 小森阳一:实际上村上春树获奖呼声最高的是在去年,当然今年也有很多报社和媒体准备在村上春树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希望我做出一些评论,但是结果他没有获奖,我觉得这个结果非常好。如果村上春树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话,批判村上春树的我可能就会成为所有文学爱好者的敌人。正是在村上春树没有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结果中,我看到了对于文学的良知和正常的感受性依然是存在的。 主持人:您有几重身份,您不仅是一位著名的文艺批评家,也是日本和东亚一位影响重大的公共知识分子,本着知识分子的良知和正以积极参与政治,抵制日本右翼政治。在中国读者和中国学界的心目中,您的"左翼知识分子"的形象是很鲜明的。作为批判者,在日本国内的处境应该是比较艰难的吧,现在情况是否有改善? 小森阳一:作为维护和平宪法的日本"九条会"的成员,我一直以各种方式从事社会活动,并且通过面向普通市民举行演讲,来积极宣传自己的主张。通过切实的努力,在近三年以来,情况有非常明显的改变。7月29号结束的日本国会参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大败,这个政治结果也体现了日本国民对小泉政权以及安倍内阁的态度。在安倍执政时期,日本文部省的教科书审定中,曾经要求从教科书中删去第二次世界大战冲绳战役期间,日本军人命令岛民集体自杀的记述,但是在安倍下台之后的9月30日,冲绳11万市民集会游行,抗议从教科书上删去这样的记载。面对国民的声音,自民党政府也不得不采取具体措施来回应这种声音。可见,日本国内的政治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住日本社会右翼化的风潮。 主持人:您和中国学界的互动和沟通应该是比较频繁的,这次中国之行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题是什么呢? 小森阳一:这次来主要是两个目的,一个是参加中国社科院举办的针对亚洲当前所面临的共通课题的学术讨论会,另外准备在清华大学做一次关于村上春树的演讲。当然今天来到聊天室,也与我这次来北京的目的相符,让更多的中国读者了解我对村上春树的认识,让更多的中国读者阅读这本书。明天在清华大学做演讲的时候,我将为读者签名,感兴趣的读者希望明天见。 主持人:您最喜欢的中国作家是哪一位? 小森阳一:当然是鲁迅。我最喜欢的日本作家大江健三郎同样也喜欢鲁迅。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您的下一步学术研究计划是什么? 小森阳一:今年作为我最新的一本书,是一本合著的《难民》,这本书已经出来了。《难民》指得是那些处于法律保障之外的人群,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保障。难民形成的主要原因当然是由于战争或民族纷争,但这两种原因之外,难民现象也是存在的。在竞争原理和市场原理的冲击下,由法来保证人存在的社会结构,在日本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在今年4月份就发生了这样事情,一名男子由于被取消了他的生活保障金而饿死,这位男性身患四种以上的疾病,但是仅仅是由于他持有汽车驾照,北九州市政府认为他具备生活能力,所以停发了对他生活保障金。日本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削减福利开支,单方面剥夺了一些弱者的生存权利。通过某种原因,人变成难民,这种现象是一种世界共通的问题。对于人与法的关系,今后将成为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主持人:谢谢小森阳一先生来到搜狐聊天室跟我们畅聊《村上春树论——精读》,让网友更加深刻的了解村上春树的作品。最后,我们希望您的《难民》早日在中国与读者见面。谢谢! 小森阳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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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是当代中国社会讨论中的关键的、不言而喻的前提,它预设了现实的不平等过程与一个最终的理想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此,用国家干预的存在来拒绝承认新自由主义的霸权地位完全不得要领。中国新自由主义的霸权地位是在国家通过经济改革克服自身的合法性危机的过程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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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强调一点,现在大家都把三峡发电的功能抬得太高,冲淡了三峡防洪的功能。其实三峡最重要的功能,根本就不是发电,而是防洪。三峡论证时,如果不是防洪的功能,三峡工程根本就上不了。其次是供水,发电只能排在第三位。我永远强调,电调必须服从水调。但现在有些利益集团,不能碰。所以这些年,我一直在呼吁国家在长江流域建议一个水电站总调度,这一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出来,提到会优化调水体系,希望能解决这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