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学
思想
2008/10/26
| 阅读: 1745
由于许多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的大都市,变成了一个全新的文化维度。它现在远远超过了非常巨大的城市,甚至超过了一个重要国家的首都城市。它是新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开始形成的场所,超出了城市和国家较老的意义:一个事实上要在20世纪下半叶得到扩展的独特历史阶段,至少有可能扩展到全世界。
-
近 代 以 来 外 国 旅 行 家 、 传 教 士 、 学 者 , 纷 纷 进 入 中 国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考 察 。 2 0 世 纪 2 0 - 4 0 年 代 , 中 国 人 类 学 界 者 开 始 对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丰 富 的 宗 教 文 化 遗 存 , 是 近 现 代 国 内 外 研 究 者 考 察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 本 文 对 近 现 代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宗 教 考 察 研 究 的 成 果 进 行 回 顾 性 的 评 述 , 认 为 中 国 人 类 学 者 投 身 于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宗 教 研 究 的 学 术 精 神 , 值 得 2 1 世 纪 的 中 国 民 族 宗 教 研 究 者 汲 取 弘 扬 。
-
何承天(公元370~447)是南朝时期的天文历算学家,同时以反佛著称。佛教典籍多次记载了他与僧人讨论天竺历术,并折服于“天竺夏至无影为天地之中”的故事。通过考察不同的故事版本,有理由相信《高僧传》记载有误,故事中僧人的原型并非慧严而是智严,后者曾赴罽宾求法。另一方面,佛国历术故事的出现、流行、隐没及其宣扬的“天竺中心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六朝唐宋佛教中土化过程中的冲突与融合。而唐代开元年间建造的“周公测景台”(俗称“没影台”)以独特的方式体现了这则中土佛教故事的影响。
-
艾柯这本书中译精装本标价将近200元,最近又出了平装本,从版数看似未修订
-
明代的自然灾害对社会产生了十分显著的影响:一、造成了明代人口的大量减少和大规模迁徙;二、严重破坏了明代农业经济的发展;三、为明代政治演进提供了重要契机;四、影响着明代一些地区社会风俗的形成和流传。
-
由于中西部农村地域范围广阔、人口众多,相对于征收纠纷,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纠纷发生机率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本文所关注的正是此类土地纠纷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土地纠纷的主要调解机构究竟如何处理并化解土地纠纷?
-
为了更好的论述革命,我们需要首先回溯那些历史上的重大革命事件,先看看革命者及团结在其周围的人们提出哪些具体要求,追随着哪些基本的价值。一系列极其重要的文本集中而又深刻地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普遍呼声。
-
法律
医卫
2011/09/19
| 阅读: 1742
为什么老百姓感到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
-
“潘天寿与中国画写生”学术座谈会辑论(二)
-
智慧花蕊,层层秀丽,少年多英俊,观察诸法,如钩牵引,扣入美女心,彻见法性,明镜自观,变化千戏景,作者为谁,乃五髻者,严饰住喉门。
-
孤立主义并不能限制国家力量的扩张,而在遭遇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时,价值边界就像一道铁幕一样,无情地将民族国家内部享有的价值伦理截然阻断。
-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冷战背景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执政党到全球化背景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执政党,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内容与运行方式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这种历史演变轨迹中,我们看到了“民主集中制”作为工具性的制度理性在历史价值上对历史变迁的现实反映。在当前,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发展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笔者以为对于当代民主集中制的准确表述应当为科学民主制。
-
时代周报的访谈,较详细。顺便提一句,近期报道称贾樟柯为《时尚先生》拍摄静态电影“时装大片”焚烧了一辆汽车,居民受惊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是著名导演,饶有兴致地观看了拍摄过程,并与导演摄影留念。从环保和执法角度颇值深思。--人文与社会
-
对自由主义民主来说,有没有什么一致和可辩护的替代性选择?从内外两个视角出发,作者探讨了使改良的民主集中制合法化的可能性;其中,民主集中制是当前中国政治组织的官方组织原则。内部视角建立在当代中国政治理论的基础上;而外部视角则批判性地援引了罗尔斯关于"合宜社会"的观点,将其作为自己的标准。顺着这一方法,作者对于一个"合宜社会"所能支持的多元化的种类和程度,以及可能促使中国实现一个真实的及(或)合宜的民主集中制的特殊制度,给予了特别的关注。通过全盘考虑内外两个视角,以及它们相互渗透和批判性知晓的程度,作者主张,我们可以致力于一种全球性哲学,它既不对替代性的政治转轨做事先的判断,也不受错误的观念性障碍的困扰。
-
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村庄失序,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手段,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目标的村民自治诞生,加入了改革以来的基层社会重构。但历经变化,在各方作用下,原来制度预期的直接民主和村民参与变得面目不清,逐渐演变为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本文在新条件下,力图对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先作出理论上的澄清,然后尝试性地给出改进之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二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今年年内还将三审的当下,权衡改进之道也是迫切的思想任务。 村民自治何以是中国经验为什么说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呢?首先是因为这个事实的影响足够广泛和重要,它牵连着共和国前30年的农村集体化和后30年的村庄自治。它影响着八九亿人的生活--村民每三年选举一次村委会主任和委员,然后再通过村委会、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来决定村庄的大多数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更因为它是一个独立于以往的中国政治发展经验的新想法和新实践,在中国之外也无从上到下系统推进的类似工作。这个想法和实践是什么?可以听听当时的历史实践者如何描述: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不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早在1953年,决定建立城市街道委员会的时候,即提出并经中央批准: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居民委员会就是这样在城市办起来的。但是,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过去一直没有推广到农村。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十三大报告讲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指出"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所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彭真文选(1941-1990)》第606页。彭真的这段话可以看作党和国家对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总纲。村民自治的理念、立法精神都可以从这段话中找到源头。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之,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己决定,自己办理。至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村民当然必须履行,村民委员会也应该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群众是顾大局的,只要他们真正懂得了,绝大多数是会自觉自愿遵守履行的。所以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就会加快,政府工作的很多困难会减少。--同上,第610页。这段话中,彭真论述村民委员会(指作为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它组织开展自治的方法。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反映的确实是一个属于当代中国的独特想法:它和国家政权层面中央、省、市、县、乡镇各级奉行的单一制行政体制不同,是独一份的在基层社会的自治;它也不同于西方的地方自治,其实它是由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以及党领导下的国家体制开放出来,由基层社会组织自身生活的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将本可以由基层政权控制的基层公共事务交给人民直接管理,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一种群众性自治,基层政权则对自治事务实行指导。从彭真这段话出发,我们也可以想见依法展开的村民自治实践进程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自治范围是村,如果自治事务开展起来,村民的自治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必然会要求明晰所包括进来的村民的身份,自治的办法也必须更为具体。自治也必然会对明晰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与党组织的关系提出要求。彭真这段话中提出的直接民主的原则就是自治办法的总纲,不让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腿就是处理乡村关系的基本原则,支持村民自我管理就是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村民自治这一中国制度的独特实践就是顺着如何找到自治办法,如何处理乡村关系,如何处理村自治组织和党组织关系的脉络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实践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原初的想法,使得这一经验是否需要继续都引起了人们的怀疑。本文着力的是恢复这一经验中最重要的"直接民主",它要求一种有更多村民直接参与的制度安排,它应该在新条件下主导未来的村民自治实践。可以具体点来看村民自治已经走过的实践进程。在家庭承包制确立之初,村庄秩序曾经一度特别混乱。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现为宜州市)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屏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的6个生产队85户农民,以户为代表,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一届果作村民委员会。农民自己选出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并制定《村规民约》自我管理,让中央政府看到了改善农村秩序的办法。1982年宪法修订就把村民委员会写到了《宪法》里,规定农村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国家的角度看,为什么可以放手让农民自己这么干呢?国家无力去管,农民能自己管好,何乐不为呢?第二个原因则是,中国共产党历来有这样一个想法: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在文革结束,改革刚刚起步的时候,对需要扩大民主的体会特别深。由此,村民自治成为整个放权改革的一部分。村民自治逐步探索出通过"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办法。四个民主声誉很高,被说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1980年代村庄失序,选出村民委员会来进行自我管理,为村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1990年代之后,村民自治变得面目不清。民主选举得到持续加强,有关法规日臻完善,村民在村民自治框架内求公共事务自决、要公共参与权利的意识大为增强,但是因为农村人口外流、农民参与能力限制等原因,村庄公共决策仍然是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是由村民代表在两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主导下决策。在村庄公共物品提供上,多数村庄由于集体经济乏力和乡镇的过度汲取,无所作为;少数的村民代表,或者不是正式村民代表但却是精英的农民,抗税或者上访;村民自治的历史作用似乎丧失了。群众性自治还是一个可欲的目标吗?今天则是一个更加不清晰的时代。农业税不用交了,更无须抗税,政府还给发钱,农民当然很满意了,有上访也是局限在有限的内容上,比如土地征占,乡镇不法行政等,尽管上访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但区域上大面积的上访和不满没有了。更令农民高兴的是,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对农业农村农民要大发展,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等,帮助农民发展。1980年代和1990年代靠农民自己干,现在国家支持农民干,甚至国家想主导农民干,要怎么发展国家给整个村进行规划,应该住什么样的房子,用什么样的家电,享受什么样的文化,你想什么,国家都想要替你规划规划,这是一个农村的"积极发展期"。但在这样一个积极发展期,村民自治目前的办法更多呈现出的却是消极性,村民自治既然追求自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此时它完全可以在帮助国家的努力和农民的需求对接上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放权让利的中国改革给出的基层社会组织的空间和村民直接参与的群众性自治并没有得到充分成长。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发展"面对的是村民自治的能力不足,或者说是村民的自治能力不足。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亟需重新阐释和定位,以加入城乡统筹的新一轮发展。 村民自治真实和重要的经验是参与式民主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向主流的国家民主和选举民主制度看齐,搞村民自治的民政系统官员和基层实践者甚至有到美国去观摩总统大选的经历。由此产生的问题,第一是部分村庄选举竞争性过强,出现暴力或贿选。我们都知道贿选不公正,难道农民就不知道?如果你是靠贿选上台,你还有什么公信力呢?村民的反抗是什么呢?不信你。小则消极对付,激烈的就公开叫板。"农村贿选严重"的判断不是说中国的村庄有10%或者20%的选举贿选,递个烟、请吃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但真正塞钱的比较少,但是塞钱的数量令人瞠目结舌。而且,更严重的是它败坏了村民自治的声誉,影响了村民对制度的信任和效能感。第二个问题是村委会无所作为或无力决策,没有办法有效动员村庄的内部资源,无力形成村庄公共物品供给,这个问题在大多数村庄都存在。但是也不排除部分村庄可以实现内源式发展。如果村民自治在帮助村庄动员自己的资源发展自己的公共品上无所作为,村民自治的作用就大打折扣。那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经验的一部分,其真正的重要之处在哪里呢?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它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被人们理解为"基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含义是什么?基层民主的意思是说村庄的民主是整个国家民主的基础和必要准备。作为为了国家民主化准备条件的基层民主,它就暗含了"脱离乡村发展"的倾向,那么在实践上它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在实践上,选举程序越来越民主。选举程序非常发达,但是选前动员和选举目标仍然不能被选举程序所规范,贿选无法治理。过分突出选举后,因为选举是依法选的,村委会上台以后怎么干,村民就管不了了。村民没有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罢免,罢免程序很严格,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才能启动罢免案,启动以后还得多数村民都得同意才能罢免掉。在一个精英主导的村庄,村委会完全可以化解这种努力,即使启动了,成功实现罢免的也很少。村民代表会议,它本应该是一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机构,但是因为精英很容易和村干部之间达成某种利益的交换,所以村干部完全可以不怎么为村民操心,就在家睡大觉,或者少数情况下甚至危害村民的利益。这样一种选举民主、精英民主观念导向下的基层民主发展趋向,它其实暗含了不利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趋势。如果回到历史经验,难道村民自治一定要发展到这一步吗?一定会导致这种偏向吗?实在不是,冤枉了农民的伟大创造。江泽民曾经到小岗村考察,在小岗村他说,我们中国农民有三大创造,一个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一个是乡镇企业,第三个就是村民自治。这三个都是农民自己做起来的,做起来确实解决了当时很大的问题。那农民难道那么傻吗,他们自己做的制度难道是为了约束不了村干部,村干部在家睡大觉我也没有办法吗?从村民自治发源地广西合寨的经验,以及法律确认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来看,其中内含的是上面不再派干部,党支部也不再指定,村民自己来选,选出来的村干部干什么呢?当时有一个村规民约,虽然以惩罚为主,但是它是为了改变当时失序的情况。选出来的人就是要为村民解决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突出的问题,而且是大家一起参与进行管理,村民自治是以村民直接进入公共事务管理决策为核心的。为什么会发生以直接选举为核心的偏向?从历史经验来看,选举是村庄处理公共事务的一个前提条件。当时没人管公共事务了,农民要自己选出人来管,当时的核心其实不是选举,因为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干部也是选的。选村委会和选生产队干部的区别在于,选出来的人做的事情不同了,生产队长要管生产,而选出的村委会要管分地后新冒出来的一些社区公共事务。随后的实践过分突出选举,选举变成为选而选。只要是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是被法律认可的,乡里想撤不行,村党支部想规劝他也不行,村民对他不满意,说"你要按村民的利益办",他不办也没有办法,各方面的制度保证当选村委会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如何严格选举程序,对候选人提出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如何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利。在过分突出选举的情况下,一是从工作布局上对选举之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无力去规范和想具体的办法,第二是过分突出当选权力的权威,使得之后要求村干部进行民主决策变得困难。这种片面的民主观直接导致了工作思路的片面。民主好像只有一种选举民主为核心的民主,民主的主体好像只有精英。村里的事情怎么定,不可能让全体村民决策,也没有必要让全体村民决策。村庄大事是少数人决定,即使扩大到村民代表也并不能完全代表村民。精英民主的思路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专家的论证,学者说村民大会不易召集,应该经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必须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无授权就开始决策了。这种注重选举和精英决策的制度安排,其实已经偏离了村民自治萌芽时村民的真实需求和国家设立村民自治制度对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设定。法律制度规定一直试图遵从村民自治的制度精神,无论是1987年试行法,还是1998年正式法,都是将村民委员会(指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委员会)明确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其直接民主形式和主要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在力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彭真那里,对村民自治是这样解读的:"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工作思路上对较为单一的直接选举制度和村民代表间接决策的推崇,导致了上述思想未能完全落实,在理解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侧面"和"群众基础"上不能全面深入。村民自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搞好了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贡献。它无须去倒逼高层民主,也无须对国家民主层面上的代议民主提供经验。它只要做好自己的直接民主就够了,而且,就是莫大的贡献。有了基层自治的中国民主,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民主化。而误入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耗蚀村庄的内聚力,有部分对村庄公共权力行使方式不满的村民,甚至开始了背离共同体的迁徙或上访。这意味着治理主体开始脱离村庄共同体。共同体解体了,村民没有了,还有自治可言吗?目前村民自治主要的偏向是民主观上的狭隘:选举核心观和间接民主观。这使得"三自"的自治目标和村庄内源发展的前景无法实现。 村民自治的方向调整和制度改进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方向需要做两个明确的调整。第一,原来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现在要变成为村民自治的参与式民主。因为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所以,村民自治按照适用于国家民主思路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办法进行了多年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以选举民主为中心、村民间接参与决策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在造就形式化的权力授予和制约体系、形成一系列间接民主技术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肢解了村庄共同体,使得乡村自治的基础不复存在。现在我们要把村级民主制度实践的方向放到村民真正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方向上来,以决策民主为核心来构建村级民主模式,和"基层民主"导向时期的精英民主、间接民主的民主导向不同,它是一种参与性的民主,追求让村民更直接地参与决策,以落实村民决策参与权力为中心,而不是选举权利为中心。这样的民主模式直接服务于社区自治,民主制度运行的主要目的是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它要非常关注共同体意识的维护和共同体事务的自我决定。第二个方向调整是,原来是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要变成为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在原来的村民自治中,自治取向仅仅限于村民自己维护村庄的社会秩序,保证村民间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自治,但是,村民的需求更多是在村庄共同体内部求得共同发展,体现为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原来的制度设计在这方面规定粗泛,实践中也没有多少办法。当前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农村的大政策下,也由于村民权利意识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社区共同发展的需求大大增强。村民自治制度对这种形势的回应理应是为了乡村发展的制度建设。可以简单地说,原来的村民自治以选举为中心时关心的是选出当家人,由他来维持村庄秩序,构建的是一个精英维持组织;新的村民自治则要以决策为中心,关心的是让每个村民贡献出才智和资源,要产生一个人人参与的村民发展组织。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需要扩展成为乡村秩序和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它要有一个积极发展的功能,和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村民自治要为村怎么发展来做工作。这两种方向的改变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心的转变。这里我提出两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改进。第一是真正确立村民会议并强化其作用。村民会议是落实村民参与决策权力的关键场所。在当前正在进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中,一定要突出村民会议的权威和功能。村民会议的运行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庄重要事务要在村民会议或在村民会议授权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并且要明确哪些职责不能授权,并且确保村民会议能用适当方式收回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要能正常召开并发挥作用,还特别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召集制度,要解决当选的村委会或者党支部不召集就无法开会的问题。对于村民会议的开会制度也要做出原则性规定并鼓励各地探索。村民会议由于村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增加,参会村民数很难达到法定人数,所以很难召开。在浙江温岭试验的村民恳谈会制度通过将协商民主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嵌入,试行了中立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观察员制度等,有效地实现了普通村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可以作为村民会议开会制度的有益借鉴。第二是进一步改进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真正使农地地租和农地转非农用土地增值收益成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过去的村民自治之所以没有带来村庄自治和乡村发展,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虽然选了村干部,但是村里没钱没法做事情,村庄对村民也没有凝聚力。要恢复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民按份共有的本义。现在很多村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导致了什么情况呢?在经济发达的村,很多农民住在城镇,但是在农村仍有承包地,但是很多90后没有承包地。要使每个村庄成员都有一份地,面临着高昂的土地调整成本。村民集体所有的含义应该是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收益。因此,村民不一定要都有一份地,但是,凡是村民就应有一份土地收益。在这种理解下,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整理农地并发包,村里人优先承包,谁出价高谁承包。农民以自己按份共有的所有者身份从集体的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转非农用增值中分利。有了新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村民组成村庄共同体就有了确切的内容和凝聚力,村民自治也有了切实的经济基础。为此,需要在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明确定义"村民委员会"(包含全体村民的组织)的成员边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边界,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村委会的关系。如果此议太难,也应该明确村委会管理集体土地权力的性质及其应受到的约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
政治
经济
2011/09/04
| 阅读: 1740
社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统一的意义,需要放在整个福利国家史背景下来理解。福利国家的历史在西方并不长,从普鲁士建设最早的福利国家算起,不过百余年。但是,建设福利国家,增强政府的再分配能力,自现代民族国家兴起以来,就一直是声势最为浩大、投入最多、社会呼声最高的国家大事。
-
书评, 中文纲要编写中
-
作者认为中国的经济增幅已经开始放缓。中国即将面临一直以来困扰着日本、韩国和其他东亚国家的问题--经济放缓所带来的问题。
-
一﹑中共十五大说"国企在竞争性领域退出"?2009年12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时﹐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说﹕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1]但在十五大文件中,并没有这个观点。往下报道中﹐人民大学何伟教授还补充说﹕党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国有经济有一个明确定位﹐即﹕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 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这一定位明确了国有经济的覆盖面﹐同时也为民营经济发展开拓了空间。[2]但何伟教授偏偏把这个重要《决定》中关于竞争性领域有实力的国企可以加快发展的话删除了。之前﹐据2009年9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先生就说过﹕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地退出。[3]2009年10月16日《经济观察报》康怡也曾报道﹕中 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国企改革《决定》﹐"明确指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哪些领域进﹐哪些领域退﹖《决定》给出了 具体的答案﹕要加强三种行业和两类产业﹕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产业。同时﹐ 《决定》还指出﹕'其它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当时﹐业界将此普遍理解为国家所要控制的只是三种行业和两类产业﹐此 外都要放开﹐国有企业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4]这个说法和记者的报道中,关于国企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内容,也都是违反事实的杜撰。当时﹐对这些篡改中央文件观点的说法或报道﹐我在2009年11月2日《中华工商时报》发表的〈2009年三季度非国有经济发展报告〉中曾引经据典地予以澄清﹕十 五大报告提出的明明是"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它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 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在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中﹐更为具体地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 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它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 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5]但是﹐约一个月之后﹐老调重弹﹐只是操琴人换了 ﹐可谓是澄而不清﹐挡不住﹐几位老先生乐此不疲﹐为了按自己特殊的价值取向去发展"民营经济"﹐千方百计去利用中共中央的文件﹐连实事求是的学风和政治道 德都丢到九霄云外去了﹐不惜杜撰。而两家主流财经媒体也在"新闻自由"的旗帜下﹐推波助澜﹐以假乱真﹐撞坏了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廉洁诚实﹑遵守法制﹑作风正派"的新闻道德守则。[6] 大家都不"克己复礼"﹐"礼崩乐坏"了。当然﹐也不要忘记了﹐有的经济学人尚未得陇﹐已 在望蜀﹐不仅要求国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还早就要求国企从垄断行业退出。例如﹐2007年9月﹐北京大学海归副校长海闻在一个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 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现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 里面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7] 我们不妨反问一句﹐"你直着说呢﹖"清华大学的海归经济学人陈志武和李稻葵倒是直言不讳﹐要今天的大国企"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式的私有化"。[8] 不过﹐这些经济学人都说的是个人主张﹐没有"为了打鬼﹐借助钟馗"﹐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 "中央精神"。二﹑中共十五大"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更出人意料的是﹐ 新年伊始﹐吴敬琏高级研究员在〈仇富浪潮从本质上利于腐败分子 - 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看法〉中说﹕"十五大其实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因为要寻找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在十五大前的讨论中﹐发展研究中心提出 的建议是要发展社会保障基金持股的公司制﹐我们认为这是最好的公有制形式。你说这个是公有还是私有﹖说不清楚。"[9]其实﹐中共中央在十五大报告第五部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明确指出﹕第一﹐"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0]第二﹐"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11]在 这两段话里﹐不仅所有制构成的不同因素之间区分了"公有"﹑"非公有"和"私营"﹐而且在判断股份制公司性质上﹐也提出"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 握在谁手中"的标准。吴敬琏研究员何以论证"十五大其实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的呢﹖我们看不到任何论据。"横空出世"乎﹖为了什么﹖为了让"超越"于公﹑私和社﹑资分歧之上的"民营经济"横行无忌﹖这是不是像鲁迅说的﹐用手向上提自己的耳朵﹐就可以离开地面﹖或者﹐是又一件冒充"皇帝新衣"的旧衣服﹖其 实﹐只要不是搞文字游戏﹐十五大报告"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是无从谈起的。多年以来﹐有些人抬出一个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实行"国退民进"民营化改革时的常 用词"民营经济"﹐[12] 就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解构了产权的"公﹑私"之分﹐以及改革的"姓社姓资"之分﹐偷梁换柱﹐把邓小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能搞两极分化的思想抛到太平洋里 去了。这确实太低估13亿中国老百姓和中共中央的认知水平了。就是国外一心一意劝说中国搞资本主义的华人也不领情。例如﹐在清华大学兼职的胡祖六在《华尔 街日报》撰文﹐标题直言〈让中国继续走资本主义道路〉。[13] 吴敬琏研究员非常器重的另一清华大学兼职者陈志武也坦率可爱﹐撰文曰〈中国改革路径的再思考 - 私有化和宪政民主不能回避〉。[14] 其实﹐翻遍中外历史﹐有哪朝哪代主张公﹑私不分呢﹖就是"经济学家向往"的"欧美模式"中,公﹑私界限也清清楚楚。另外﹐中央十五大报告准备期间 ﹐洪虎同志领导的国家体改委课题组为十五大报告写作组完成的所有制问题研究报告中(包括国有经济布局和发展"混合经济"等内容)﹐就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 他还为此动笔写了核心内容﹐并写了信﹐受到政治局常委的重视。作为这份报告的执笔人之一﹐我对此记忆犹新。2009年11月5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表示﹐"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15] 这是否就是不分公﹑私说法在政策领域内的一种链接呢﹐是否就是以上杜撰中央政策行为背后的政治诉求之实现呢﹖改 革开放30余年﹐几位著名公众人物在媒体上接二连三地随意歪曲中共中央重要文件精神﹐杜撰中央的观点﹐而且主要又是经济学家﹐个别享受"国家领导人待遇" 者还成了领军人物。主流媒体不核实就予以发表﹐至今没有人像澄清"国进民退"炒作那样起来说话﹐听之任之﹐谬种流传﹐政府内部也是异见突起﹐这意味着什么 ﹐"你们看着办"﹗如果不办﹐所有制"优化"向何方﹐就真的不是"说不清楚"了。因为政策全拧成"打右灯向右拐"﹐一目了然了。别忘记了﹐有的经济学家早 已成为了主张"宪政"的"政治改革"主流人物﹐[16] 党和政府内意识形态取向多元化也早就公开化了。也别忘记了﹐诺大一个中国欲稳定﹐需中央 路线正确﹐拥有高度权威﹐统一意志﹐统一步伐﹐政令要出中南海﹐全党的基本政策不能被某些特权人物﹑"意见领袖"们拧成破碎的天津麻花﹐面目全非﹐并在大 众媒体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展览示众﹕嘿嘿﹐看老子天下第一﹐指鹿为马﹑乾坤颠倒﹑太阿倒执﹐谁人能奈何得了俺﹗欲"挟天子以令诸侯"乎﹖这种混乱局面意味着什么﹐为哪几股势力心中窃喜﹑翘首以盼﹖"中国人都知道"。真不明白﹐上网问问刚刚破土而出的曹操﹑《大秦王朝》的赵高和"苏联掘墓人"戈尔巴乔夫和雅科夫列夫。历史罕见新鲜事儿。三﹑"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了吗﹖2009 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领导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GDP的60%左右﹐[17] 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全国城镇就业的70%以上。[18] 这些话传递的信息是﹕中国的产出和就业构成中﹐非公有制经济都已经成为了"基础和主体"。但其中关于GDP构成的资料﹐与2005年7月原国家发改委主任 马凯指出的﹐目前﹐三分之一的GDP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19] 难以衔接。因为﹐五年左右﹐GDP中非公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地增加近30个百分点﹐这不太可能。2006年12月﹐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主持的一 课题组正式发表的参考性预测数据也显示﹐"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GDP中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外资和港﹑澳﹑台资)可能达到44.7%﹐其 它55.3%为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和集体经济)。"十二五"末期的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可能达到50.8%﹐公有制经济为49.2%。[20]经了解﹐知道国家发改委这个资料也许不是引自国家统计局的文件。接踵而至的老问题是﹕至今非公有制经济底数仍出自多门﹐互相矛盾﹐如何制定"优化"政策﹐以及制定哪里是个头的量化标准或目标﹖另 外﹐《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显示﹐在二﹑三次产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2008年国有﹑集体资本比重是36.4%﹐国内个人﹑港澳台 和外商资本比重合计是38.5%。另外﹐新出现的"法人资本"比重为25.6%。[21] 这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的统计口径和数据有明显差别。[22] 两相比较﹐在表面印象上﹐在二﹑三产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关系逆转了﹐私有资本开始占压倒优势﹕2004年公﹑私资本是56%比 44%﹔[23] 2008年能够看出来的公﹑私资本是36.4%比38.5%﹐两者关系逆转了。但其余25.6%的法人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是谁﹐第二次经济普查《公报》没有 进一步说清。对此的疑问是﹕第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中25.6%"法人资本"为何不按终极所有者分解﹔分解后全部实收资本的公﹑私构成如何﹖第二﹐为何第二次普查公报不能像第一次普查公报那样﹐发布十分简单﹑细致﹑清晰的产业实收资本构成表呢﹖但疑问归疑问﹐顺势看去﹐如果综合以上来自官方的部分数据﹐大家就看到﹕- GDP构成中非公有制经济占"60%左右"﹐疑似据"基础和主导"地位﹐因为这个数据与原先马凯公布的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矛盾太大,难以衔接、调和,让人无所适从。- 城镇就业构成中非公有制经济占"70%以上"﹐据"基础和主导"地位(其实全部非农产业就业构成也是这样)。- 二﹑三产业实收资本中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超过公有经济﹐疑似据"基础和主导"地位。不过﹐这是以出现了模糊不清的"法人资本"为前提的非结论性判断。当然﹐如果国家统计局在发布第二次经济普查公报时﹐能够顺便说一下第一产业中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的资料﹐那么﹐由于集体土地的巨大价值﹐可能在社会总资本中公有资本还是超过私有资本的。综上所述﹐虽然存在模糊性﹐两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的二﹑三产业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关系变化﹐毕竟已在提醒人们﹕小心哟﹐在中国最现代的产业部门和城镇中﹐私有资本在快速增长﹐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中快速集中﹐份额已经不小。而在农村﹐也出现土地快速向少数人和外资手中集中的现象。[24]四﹑萨缪尔森﹕"收入方面最大的不公平来源于财产收入的差别"[25]中国的统计数据已经显示﹐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加强了﹐越来越多的城镇人口和农民工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产生了私有单位工会组建和发挥作用最难﹑普通职工工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最难落实的普遍现象﹐严重妨碍了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怎 么看这种现象﹖从生产关系层面分析﹐马克思的观点直截了当﹐源于工人一无所有和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换个角度﹐到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中去看﹕亚 当‧斯密和戴维‧李嘉图也都承认﹐财产权赋予某些人不劳而获的权利。私人工厂中存在利润与工资的冲突。在政府﹑军队帮助下﹐资本家是分配中经常的胜利者﹐ 工人零散或有组织的反抗则经常惨败﹐领袖锒铛入狱。[26] 保罗‧萨缪尔森提示﹐劳动收入"不公平的根源是什么﹖答案首先应该在劳动报酬方面寻找"。但"收入方面最大的不公平来源于财产收入的差别"[27]按 照经济学中资本和劳动关系的认识路径﹐我们首先链接200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 况的报告。因为﹐它用最新的权威数据显示﹐在集中体现个人资本权利的中国私营企业("民营经济")中﹐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是如何决定的(主流财经媒体几乎 没有报导这份重要报告的详细内容)。- 工会力量孱弱。"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量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不足50%。部分 企业经营者对建立工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触。二是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农民工二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三是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 不落实。"- 维权机制脆弱。"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 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 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它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 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其次﹐我们链接这种状况下最新的中国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其它劳动权益的信息﹕200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071元﹐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28]另外﹐上述人大报告还显示﹕私 营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侵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比较严重。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不与职工平 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值得重视的是﹐欠薪逃匿事 件呈增多趋势。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 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六亿多元。二是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当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偏窄﹐城乡发展不平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 2007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分别为77%﹑63%﹑78%﹑77%﹑60%。较之城镇职工﹐农民工的 参保率更低。三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2005年以来﹐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集中分布在中小企业﹐其 中尘肺病占78.8%。因职业病危害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劳动者身染职业病后﹐维权遇到许多困 难。"[29]人大报告还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 法律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另一方面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和处理结果看 ﹐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21%﹐职工胜诉率较高﹐如2008年﹐职工胜诉 与部分胜诉的案件合计占85.29%﹐今年上半年仍占84.71%。这表明﹐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30]综上所述﹐在生产 关系层面﹐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强资弱劳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决定了收入不公平﹐首先是劳动报酬不公平的存在。在私人资本下就业人员越来越多﹐这种不公平的覆盖 范围就会相应的扩大。不仅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就是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这种逻辑关系也是存在的。正是这种逻辑关系的存在﹐表明了如果在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日程中﹐编造种种充满破绽的理由和谎言去追求"最大化"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不能解决目前已经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的。思 考题和提示﹕可有官员因解决私有制下职工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而"被明星"的﹖如果政府连拿出当年罗斯福平衡劳资关系的魄力﹑手段来都不行﹐问题就真的难解 决了。而且﹐后果可能更重一些。因为﹐今天中国没有罗斯福那样依靠世界大战来解决产能过剩﹑失业和提高工人工资福利的机会。气全憋在国内这个球体里了﹗五﹑结束语30 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证明﹐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和缺乏规制的自由市场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即使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了﹐ 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仍然会非常突出。1970年代以来至今﹐七国集团在自由化中收入分配状况下行就证明了这后一点。[31] 这个意思﹐邓小平也多次说过。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十二五规划"时﹐要排除干扰﹐认真研究和解决一下所有制构成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中国已开始制定"十二五"规划﹐这里给负责制定规划的部门提一个建议﹕要依据宪法﹐认真贯彻十七大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精神﹐在"十二五"时期正确处理好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反对"西化"和"僵化"﹐不折腾。[32]还 要反对"以己昏昏﹐使人昭昭"﹐减少制定政策的盲目性。政府要组织力量在量化层面研究国民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合理构成问题。政府要学习美国经验﹐研究建立 全国基尼系数分析数据库﹑分析评价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要进一步研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财富分配﹑收入分配中"马太效应"的关系﹐以及财富分配基尼系数和 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的相互影响关系。要科学地平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效率与提高全社会财富∕收入公平性的关系﹐避免两极分化﹐建设和谐社会。现 在,中央强调要加快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性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理应包括在初次分配领域防止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中高度集中的问题。因为,这个问 题解决不好,收入分配问题也难解决,经济结构失衡和社会矛盾会进一步发展。在具有全球视角、阅历丰富的邓小平的看来,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的观点 也没有过时。所以,他强调改革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防止两极分化。而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并购重组中,竞争性领域实行的总方针应该是中共中央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说的"优胜劣汰"。2009年山西煤矿重组在这方面已经取得初步的成功和经验。那种杜撰的"十五大确定竞争领域国企退出"论,只会不断 地引发无谓的争论和炒作,由此引起的思想混乱和社会混乱,将可能使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领域--竞争性领域成为一块飞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止 步不前。私营经济等最终也会因此受损。最后一点话﹐"领导"﹑知识界和新闻界要严格自律。统一战线内部也要讲原则。一位老改革还说了﹐该管事儿的部门不要"猫不逮耗子"。[1] 徐以升﹕〈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2] 徐以升﹕〈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3]〈工商联主席:部分行业已现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4] 康怡﹕〈国资委酝酿竞争领域央企退出机制〉﹐《经济观察报》2009年10月16日。[5] 中共中央文献室编﹕《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12月﹐第901﹑1039﹑1040页。[6] 雷跃捷﹕《新闻理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204~206页。[7] 周勇刚﹕〈彻底打破石油垄断正当时〉﹐《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9月6日。[8] 李稻葵﹕〈后危机时代要重点解决国进民退问题〉﹐和讯视频2009年9月10日(http://news.hexun.com/2009-09-10/121037394.html)﹔陈志武﹕〈中国改革路径的再思考 - 私有化和宪政民主不能回避〉﹐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9月24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57474)。[9] 人民日报社主办﹕《人民论坛》2010年1期﹐人民网2010年1月15日(http:// paper.people.com.cn/rmlt/html/2010-01/01/content_421645.htm)。[10] 中共中央文献室编﹕《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第900页。[11] 中共中央文献室编﹕《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第901页。[12] 牛林豪﹕〈南京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政策〉﹐张九洲《中国经济史概论》﹐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469~508页。[13]《香港传真》No. 2008~92。[14]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9月24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 =157474)。[15]〈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1月6日。[16] 牧川﹕〈狼狈为奸 - 宪政民主学者与主流经济学家〉﹐大风网站2009年12月6日(strongwind. com. hk/article.aspx?id=12564)。[17] 如果设定"60%左右"中已包含外资和港﹑澳﹑台资的产出份额﹐再减去第一产业内11%左右的农村集体经济产出份额﹐以及其它产业中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2%左右的份额﹐国有经济比重可能就在27%以下了。[18]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民族振兴的壮丽诗篇﹐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国家发改委网站2009年9月16日(http://zhangping.ndrc.gov.cn/zyjh/t20090916_302431.htm)。[19]〈发改委主任马凯﹕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新攻坚阶段〉﹐《经济参考报》2005年7月14日。[20] 中国生产力学会主编:《2005~2006﹕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上)》﹐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12月﹐第88页。[21]《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国家统计局网站2009年12月25日(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22] 2005年12月6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中﹐2004年二﹑三次产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国有资本比重是 48.1%﹐集体资本比重是7.9%﹐其总和为56%﹔国内个人资本比重是28%﹐港澳台资本比重是7.3%﹐外商资本比重是8.7%﹐其总和为44%。[2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国家统计局网站2005年12月6日(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24] 2008年10月8日中宣部和新华社联办刊物《半月谈》宣称﹕"中国农业的'资本时代'正在到来。国际资本和国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这是国内外共同的市场 规律﹐不可阻挡"。2009年7月6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陈锡文在《中国改革报》发文指出﹐"当前很多地方推行农业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引进大资本圈地﹐农 民转变为打工者﹐其实是替换了农业主体"。[25]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得豪斯﹕《经济学》(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1月﹐第315页。[26] 夏小林﹕《为谁作嫁﹖- 经济学﹑市场和改革》﹐(香港)大风出版社2008年10月﹐第6~11页。[27]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得豪斯﹕《经济学》(17版)﹐第314页。[28] 方芳﹕〈国家统计局改革平均工资统计﹐私营企业纳入其中〉﹐中国经济网2009年10月27日(http://www.ce.cn/macro/more/200910/27/t20091027_20284484.shtml)。[29] 报告也指出﹐有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近年来﹐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依法经过民主程序﹐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取消工会组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事件。许多国有企业的集 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但是﹐在这些问题存在的同时﹐国有企 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仍然远远高于私营企业。[30]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0日(http://www.npc.gov.cn/npc/zfjc/ghfzfj ... 10/30/content_1524883.htm)。[31] 夏小林﹕《为谁作嫁﹖- 经济学﹑市场和改革》第305~334页。[32] 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刘国光研究员在〈建国60周年感言〉(《香港传真》No.2009~47)中提出﹐"现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大大超过建国初 期。并且﹐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公降私升的趋势﹐已影响到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点。所有制结构改革的任务﹐可以说已经基本完成。今后的任务﹐应该是巩固和 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方向﹐并且正确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值得政策部门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
关于晚清文化的研究,学界存有重新学而轻旧学,详今文经学而略汉学、理学的倾向,对儒学内部各派别的位置及其传承谱系缺乏整体把握。历史地看,晚清时期,程朱理学作为官方哲学和社会意识形态而处于主导地位;汉学拥有广泛的学术基础,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依旧占据传统学术的主流;今文经学的兴起虽然醒目,但其社会基础则不及理学、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