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文章列表 全部 按标题倒序

普通 推荐阅读 焦点 全部
缺省 时间 标题 评分 阅读 评论 跟踪网址 | 倒序 顺序
« 1 ... 27 28 29 (30) 31 32 33 ... 205 »
文章
  1. 郭文景:与王西麟先生对话
    音乐 2008/08/17 | 阅读: 3034
    郭文景对王西麟批评的回应。
  2. 郭文景访谈:音乐的现代性
    音乐 2008/11/09 | 阅读: 1338
    与普契尼的三联剧相对应,郭文景创作了他的 “巾帼英雄三联剧”《穆桂英》、《花木兰》和 《梁红玉》,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国际音乐节上演出。“巾帼英雄三联剧”由话剧导演李六乙的工作室制作。
  3. 郭成康:清朝皇帝的中国观
    历史 2009/02/01 | 阅读: 2602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逐步发展以至最后定型的关键时期。清朝不仅对奠定今天中国的版图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近现代国家意义上的中国概念也是在清朝统治时期才出现的。今天无论汉族,还是众多少数民族,都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自己的祖国是中国。看起来这似乎无需论证。其实,中国各族人民从民族认同到对统一国家的认同,经历了几千年漫长岁月的积淀与整合,在清朝统治的三百年间,才最终成为定局;而作为主导那一时期中国政治的清朝皇帝对中国的体认,以及他们的逻辑思维方式和实践行为,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4. 郭懋安:美国工会状况及其复兴战略
    政治 2010/06/19 | 阅读: 1625
    英国《劳工历史》杂志主编克雷格·费伦于2007年编辑出版的《工会的复兴--34个国家的趋势和前景》一书,收录了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阿姆赫斯特分校社会学教授丹·克劳逊和威斯理安大学社会学教授玛丽·安·克劳逊合著的题为《新自由主义时期的美国工会及其复兴战略》一文,该文着重分析了导致战后美国工会运动由盛而衰的外部原因,并评述了美国两大工会集团复兴工运的不同战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言 在后冷战时期,美国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尽管经济增长成效显著,但居民收入不均加剧,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停滞不前,增长的国民收入和财富过度涌向最高收人阶层。在此同时,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改组和政治创新改变了工会的生存环境,削弱了它抵御新自由主义侵犯其权益的能力。 大致在1945-1973年的所谓战后劳资妥协时期,工会和雇主双方都遵守"新政"年代调控劳动关系的制度实行休战。这一时期由于政治受到调节,经济受到管控,加上经济增长的所得分配相对均匀,这个制度得以巩固和加强。但早至20世纪50年代特别在70年代,雇主就着手削弱和破坏这一制度,主要是采取抵制性行动,如反对发展工会的组建工作和将工厂搬迁到对工会不友善的地区。20世纪80年代进入新的阶段,里根就任总统并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雇主进而采取攻势,多数工会被迫妥协退让,少数坚持抗争的工会往往遭到破坏。一方面是对工会公然展开进攻;另一方面则是经济改组减少了全日制和固定工的劳动岗位,削弱了工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工会必须适应放松企业监管、劳务外包、私有化、全球化和雇用临时工、短工的新环境,否则只能坐以待毙。虽然工会方面作出种种努力,却未能挽回颓势,更谈不上恢复30年前或50年前的实力。 二、美国工会运动状况 1955年以来美国工会会员的绝对数有所增加,但这掩盖了会员率持续下降的趋势。1955年,工会会员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9%的顶峰,1995年为15%,2006年更降至12.97%,为70年来的最低点。这一低得可怜的平均数还掩盖了公有和私有两个经济部门之间会员率(分别为36.4%和7.9%)的巨大差距。私有经济内部各产业间的差别也很大,公用事业和运输业的会员率为24.9%,制造业为12.9%,发展最快的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医务与法律等专业和商业服务、休闲及旅馆等行业均低于6%。 从人口构成的角度来看,男女劳动者的会员率差别不大,男性为13.8%,女性为11.1%。不同族裔间的差别也不大,黑人为15.1%,白人为12.2%,亚洲裔为11.4%,拉美裔为10.1%。这两组数字既说明了工会不再只是白种男工人的专属领地,也反映了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和工会加大了组织妇女、移民和少数族裔工人的力度。不同年龄段工人间的会员率差别十分突出,25岁以下年轻工人加入工会的只有4.7%,25岁至44岁年龄段的升至10.6%,45岁至64岁年龄段的为17%。这组数字最能说明美国工会运动目前面临的挑战。 工会力量衰落之快更表现在会员率的跌落。"二战"结束后的25年内,劳资谈判始终围绕劳方的要求而展开,1980年以来转为雇主夺回劳方以前的所得。变化的关键是资方进攻屡屡得手。罢工历来是美国工会的主要武器,资方的进攻之所以成功得益于政府改变了对罢工的政策。1969年至1979年,每年罢工的工人在95万人以上;1987年以来,尽管劳动力人数大增,每年罢工的人数从未达到50万,多数年份甚至不足25万。 探究这一变化的原因,须回顾美国相关的劳动法。它在文字上对工人行使罢工权作了模棱两可的规定。典型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内禁止罢工;期满后工人罢工争取实现其要求为合法,但同时也允许雇主合法地无限期雇用替代工以保持企业正常运营。于是,一方面从技术上讲不能解雇罢工的工人,但他们的工作又可以无限期地被人顶替。顶替者理所当然只服从雇主反对工会,工会得不到足够的选票便被注销合法社团地位。这种破坏罢工的手法被广泛用来破坏工会组织,这是制造"无工会"工作场所的一种策略。1980年以前,雇主很少尝试使用工贼;时至今日,对于每一场重要的罢工斗争,即便这不是实际行动,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劳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和公众舆论发生变化的综合作用导致了这种变化,特别是1981年里根总统使用工贼破坏空中交通管理员罢工,摧垮他们的工会,对公众舆论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直至20世纪90年代,在经历多次英勇的但只有少数成功的战役后,工会开始学会如何在新环境中赢得罢工斗争的胜利。但组织罢工仍然很困难而且有危险,工会很少贸然行事。 许多人认为,工会无力应对上述挑战是由于中央劳工联合会的软弱(现在有两个中央联合会)。如在2005年分裂前,劳联一产联只掌控全国工会运动2%的收入,掌握实力的是地方工会和全国性产业工会。因此,劳联一产联缺乏贯彻决策的实力,只能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缓行动,避免暴露内部分歧。有些全国性产业和行业工会相互合并以加强自身实力,20世纪90年代晚期劳联一产联下属的近70个工会合并为2006年的53个。但这种合并是跨行业和职业的,如一度曾有18个不同工会代表不同的护士群体;联合汽车工人工会不仅代表汽车制造工人,还组织大学毕业生、作家、幼儿园员工、社会服务工作者。另外,还有少数工会独立于现有两个中央联合会之外,最著名的是代表教师的两个工会之一的全国教育协会,这是美国最大的单个工会组织,它自称拥有320万会员。 三、政治的和经济的挑战 美国的工会运动同许多国家一样,面临全球化、私有化以及日益大量雇用I临时工、短工、替补工等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它更面临具有美国特色的劳动法与雇主攻势的挑战。 全球化与外来移民 雇主威胁或实际利用全球竞争进犯工会,这一战略收效显著。他们将生产设施外迁至亚洲和南半球,不断减少生产工人,而一线工人恰是"新政"劳动关系体制下工会力量的核心。有调查发现,雇主往往以关厂相威胁,破坏、干扰工会在基层单位的组建活动。在制造业中,雇主采用这种手段的次数占52%,而工会在雇主关厂停业威胁下获胜的次数只占38%。在服务业,工会在雇主关厂停业的威胁下获胜的次数则为57%。然而在建筑业等一些不受全球化影响的产业,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动者也急剧减少。还有,美国汽车制造工人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北美地区汽车制造业的衰落,那是因为日本在北美扩建生产设施时,成功地抵制了联合汽车工会的组建工作。 移民问题是全球化带来的关系工会运动前途的另一关键问题。美国现有3350万移民,其中2750万年龄在25岁以上。全体移民中,半数来自拉美(1750万),四分之一以上来自亚洲(910万),无证或非法移民估计约有1000万人。另有约20多万持有临时签证或客籍工人签证,这种签证只有当移民有工作时才有效。无证移民和I临时签证移民是最易受伤害和受剥削的群体,雇主最愿雇用他们,这也促使布什政府扩大它的客籍工人计划。移民取得美国国籍需经多年的努力,移民工在申办过程中始终处于最受剥削的地位,形成另类工人的群体,致使数以百、千万计的工人得不到"新政"福利制度的保障。 数以百、千万计的新工人进入经济领域带来种族和民族间的关系紧张,这既发生在白人和移民之间,也在非洲裔美国人和移民之间,从而也发生在工会运动内部。20年前美国工会被认为是敌视移民工的,其后工会设法克服这种歧视,劳联一产联于2000年2月投票支持对无证移民实施大赦(豁免其非法入境的刑事罪责,允许他们合法居留。--译者注),这是工会立场令人瞩目的转变。移民工人自身的坚韧斗争也促成了工会立场的转变,他们积极加入工会并有数百万人参加规模空前的2006年"五一节"游行(此次游行覆盖了洛杉矶、纽约等全美各大城市,中心口号是移民要维权)。 工会运动对上述移民活动不冷不热的同情反映了其内部依然存在分歧。服务业雇员工会和纺织酒店餐馆工会支持通过立法,允许大量移民合法居留并允许大量增加"客籍工人"人数(由雇主控制其签证)。但劳联一产联下属所有工会及大多数"变革谋胜利"工会联合会的下属工会都反对此法案。尽管存在这些分歧,工会运动内部广泛承认,移民工人是其最大的活力源头之一,工会应加强同移民结盟。 私有化、劳务外包和非规范就业越来越少的人有稳定、全时、长期的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又以各种非规范方式被安排工作,但临时、短期合同工却往往与长期、固定工并肩劳动干同样的活(同工不同酬)。服务业和零售业雇主--麦当劳和沃尔玛率先实行的这种雇佣方式,已扩散到许多原先实施"标准工作关系"的大本营。通用汽车公司将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众多子公司剥离成为独立公司、甩掉大批雇员,使他们不再能受到公司与联合汽车工会签订的全国集体合同的保护。又如全美国40%以上的高等院校讲师是非全日制或非固定雇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远低于他们全日制的同事。相对于私有部门,公有部门的工会力量是强大的,这里仍主要实行标准雇佣关系,主要仍由政府规定养老金和福利待遇标准。然而许多基层单位的公职岗位已被私有化,并以低工资低福利外包给不参加工会的雇员--往往是临时工、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工等非规范就业的雇员。非规范就业范围的扩大将劳动力分解为利害关系不相一致的许多群体,而且美国劳动法规定,临时工、非全日工和承接外包劳务的雇工不享有加入工会、组建工会的权利。 劳动法 美国劳动法规定,一个合法的集体谈判单位内的工人只能由一个工会代表他们与雇主谈判。在理论上,一个企业的工人要组建工会必须有30%的人提出申请,要求投票选举决定是否组建工会;联邦政府的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被授权保障工人的结社权,并主持选举;如果多数工人投票决定选择某工会,该工会在被核准是该企业工人选出的代表者后,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与之谈判。但在今天的实践中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雇主的无情压力,结合千百件小范围的行政条令和法院裁决,已经在"事实上"修改了劳动法。通过逐步不断地削弱法律对工人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一次重大立法毕其功于一役,这是美国不同于他国之处。雇主拖延举行选举工会的时间,利用这个空档让劳工顾问(破坏工会的专业公司)开展大力度的反工会活动。雇主可以合法地无数次要求全体工人昕反工会演说和看反工会录像;工会组织员却不得进人雇主的产业地界,亲工会的工人也只能利用工休片刻时间同身边同事交谈。雇主还可以要求工人轮流去找监工个别谈话,后者要问他(她)是否赞成组织工会。理论上说,他(她)们在这种强制性的谈话中,不得因表示支持工会而受惩戒,但无法逃脱因"粗暴无礼"或"不服从上级"而遭到制裁。 在这种法定的组建工会活动中,雇主每四次就有一次机会解雇被甄别出来的最积极的亲工会活动分子。对此,工人和工会可向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诉,雇主则会辩称解雇是事出有因,双方反复交手,相关的法律程序往往长达3年,大多数情况是雇主的最后一次上诉被驳回,工人"获胜"。但在此期间工人始终处于被解雇状态。问题的关键是,对于雇主的这种"不公平劳动行为"的惩罚十分轻微:让工人恢复原来的工作并补发其被解雇期间的工资,但须扣除这期间他(她)的其他收入。还有,雇主不会因再次违法而受惩罚。有鉴于此,雇主在组建工会的活动中解雇亲工会积极分子有得无失。 侵犯工人结社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减少享受集体谈判权的工人及其类别,特别是扩大界定监工的范围,使之包括所有其工作能对他人起示范作用的雇员和培训技术不够高的雇员。最高法院和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裁决将许多类别的护士(这类工人的队伍不断扩大,战斗性强而且都参加了工会)排除在享有组织工会权利的职工行列之外。这种裁决的适用范围还将扩大到覆盖更多的类别和职业。 共和党以及新自由主义的统治从1980年起,期间,除比尔·克林顿外,美国一直都由共和党人当总统,而且自1994年以来国会也一直由共和党人控制(本文脱稿于2006年。--译者注)。这段时期民主党在许多问题上采取共和党的立场,没有提出过明显有别于新自由主义的替代方案,而且不存在拥有重大影响的左翼政党。工会对民主党的影响持续减弱,而企业界的捐赠人不仅控制着共和党的财源,而且给民主党的捐赠金额也相当于工会捐赠的7倍。然而,由于许多民主党人保持着同工会选民的重要联系,工会可以因2006年民主党人赢得国会多数而巩固自己的地位。更重要的是民主党人当选总统,总统掌握着对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对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权,而且总统可以支持或否决亲劳工的法案。 沃尔玛 沃尔玛不仅是美国最大的私家雇主,也是致使工会处境恶化的驱动者和实践者。根据行业分类,它不是物资生产商,但它通过其综合性供应网络控制了"从美国辛辛那提到中国深圳"全世界的生产商,规定它们产品的规格、生产标准和方法,并利用它们之间的竞争规定最低收购价。它不仅是零售业的庞然大物,也是制造业有实无名的巨人。它压低收购价实际上就是压低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制造业工人的工资,并将他们卷入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沃尔玛在美国国内的形象主要是一个顽固坚持低工资的零售业企业,以通过低工资、低福利、将雇佣全日工换成非全日工等手段,不遗余力地压低劳动成本而臭名昭著。它也以同样顽固地反工会而闻名,它旗下几家连锁店的肉禽部组建了工会,它宁愿关闭包括这几家店在内的全系统的肉禽部,也不允许出现 任何一个工会组织,收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非工会化助长了经济不平等的扩大。1950年,20世纪美国最大的私家雇主通用汽车公司总裁的年薪(不含奖金、津贴等福利)相当于其装配线生产工人(工会会员)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在内全年收入的140倍。2003年,沃尔玛首席执行官的年薪相当于其全日制工人年收入的1500倍。 四、工会的革新步伐 自从约翰·斯威尼及以其为首的"新声音"团队赢得1995年劳联一产联领导职务竞选的胜利以后(这是劳联一产联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竞选产生的领导班子),工会运动采取了多种创新举措以应对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但成效各不相同。其中许多创新是同其他社会运动结成比较紧密的联系,从而同时改变"工会"的定义和内涵,并坚持"工会运动"必须代表包括工会或工会会员在内更广泛的劳动群众的利益。 劳联-产联的分裂 在长达50年的时期内,美国所有由工会组织起来的工人全受单独一家中央联合会即劳联一产联的控制,这种状况没有因最大的教师工会始终置身其外,以及诸如联合汽车工人工会和卡车司机工会等几个颇具实力的大工会几度与它或分或合而发生变化。它在2005年发生大分裂,拥有600万会员的7个大工会分裂出去,组成新的联合会"变革谋胜利",但劳联一产联仍拥有53个工会、共900万会员。当时"变革谋胜利"的支持者预计它将迈出大胆革新的步伐,反对者则威胁要同它进行破坏性的阋墙之战。一年多过去了,这两种情况都没发生。 新联合会的会员有楼房守门员、医疗保健工、旅馆女工、食品杂货店售货员以及数量可观的建筑工人、卡车司机和仓库工人。他们的工作岗位基本上不受全球化或国外竞争的影响,尽管他们的雇主有些是总部设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而且雇员中包括大量来自南半球的工人。由于移民工和女工集中在服务部门就业,他(她)们在"变革谋胜利"会员中的比例高于劳联一产联。 新的联合会,包括服务业雇员工会和纺织酒店餐馆工会都十分强调组建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它们基本上说到做到。留在劳联一产联中的有些工会,诸如主要组织电话系统工人的美国通讯工人工会也重视工会的组建工作。然而,今天在美国要将工人组织进工会特别困难,而且大多数工会既无意也无力大举开展组建运动。 两个联合会的区别有二:"变革谋胜利"所属工会的基础更多地是在国内,因而较少受到全球化的影响;它们宣称在自己的工作重点中组建工作优先于参加政治。但两个联合会的观念形态并无二致,两家都倾向于支持劳资政三方协作的原则,即赞成劳资合作、反对劳资对抗。服务业雇员工会主席、新联合会"变革谋胜利"的缔造者安德鲁·斯特恩,在2005年8月1日接受媒体(CNBC)采访时说:"我们的工会运动是远在20世纪30年代工业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工会奉行一种阶级斗争的方针。但立足于当代经济的工人不指望工会制造问题,他们指望工会解决问题。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要对美国工人的劳动给予回报,就需要把美国组成为一个各方切实协力共事的团队......"他最后说,"我们需要成为自己雇主的伙伴"。 通过政治恢复实力 劳联一产联及其成员工会投入过量的资源参加政治。在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中,它们都是全力以赴支持民主党候选人竞选,同时急剧压缩组建工作和其他工作。它们也以同样方式对待国会议员选举和州长选举,只不过投入的资源略少而已。它们极少在促进自己的工运事业上采取攻势。 在最近几次大选中,它们有效地动员了其会员投票支持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如果当时会员率仍保持在1980年的水平,则戈尔和克里两人都会以得票大幅领先而当选。下面的数字足以说明问题:男性白人是选民中最坚定的共和党支持者,他们之中62%-37%的票投给了布什,克里则得到了59%-38%男性白人工会会员的选票。如果戈尔和克里两人中即使只有一人当选,也可以说工会投资于选举是一种高明的决策,但两个人都落选了,工会在候选人上投入巨额金钱却一无所获。但许多工会仍坚持认为,如果不改变政治环境,工会就不会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此必须继续投入大量资源选举民主党人。 在劳联一产联的那次分裂中,双方的分歧在于劳联一产联当时的领导层强调参与全国一级的选举政治,理由是如不改变立法一政治气候,工人就不可能得到重大收益,而只有民主党人重新执政,才能改变这种气候。为此,劳联一产联积极支持一项劳动法修改案--"雇员自由选举法案",它认可采用"凭卡核定取向"的方式组建工会、加大对触犯劳动法的雇主的惩罚力度,并规定在新组建的工会被批准成立一年后,如劳资双方仍不能就集体合同达成协议时,得进行强制仲裁。劳联一产联认为,只要民主党人在国会中占优势,而且又有-一位民主党人当总统,这样的法案就会被通过成为法律,工会组建工作取得重大胜利也就成为可能。诚然,对劳动法作出这般的变动势必使局势大为改观,但要注意,1978年尽管民主党人在国会中占最大多数,而且有一位民主党人当总统,最后一次修改劳动法的努力依然被挫败。 组织工人加入工会 根据有关当局和法院对现行劳动法的解释,工会要在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体制内组织工人极为困难,因为法律限制工会的行动--在实践中不提供法律规定的、理论上给工人的各种保护,因此,今天吸收进工会的人,80%以上不是通过官方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法定程序,而是通过"非劳动委员会"或"凭卡核定取向"的组建运动加入工会的。 在这种形式的组建活动中,工会绕开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程序,利用社区或政治压力,通过"凭卡核定取向"程序,迫使雇主承认该单位工人认可的工会代表他们同雇主谈判并签定集体合同。这样,就可以不通过劳委会主持的选举,由工会经自己征集到足够55%的工人签名、要求组织工会的卡片,交由劳资双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核实这些卡片的有效性。单靠社区领导人的支持还不足以赢得卡片核实式组建活动的胜利,工会还要在公司老板和董事会董事们住宅周围散发传单、组织示威游行,再加上投资人(特别是公共基金和工会养老金基金)和民选公职官员施加的压力。工会要同社区结盟并承担社区义务。通过这些策略和战术,工会的组建工作在洛杉矶和休斯敦、在楼房守门员和旅馆工人中都取得了十分重大的成功,特别是在拉斯维加斯几乎将全市旅馆工人都组织进了工会。 服务业雇员工会组织"家庭护理"工人的工作是近年来工会众多成功组建工作中成就最为卓越的一次。组织这类工人加入工会,除同组织楼房守门员和旅馆工人一样强调用社会组织结盟,并争取工作场所以外各界民众的支持外,还必须争取改变他们的法律身份,使他们能够加入工会。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护理"工工资主要由各种公共基金资助,这类工人不能集体地同州政府谈判,因为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各种州级以下的地方机构甚至是一些单个残疾人的雇员。经过13年的不懈努力,以及同许多残疾人团体的联盟,终于使洛杉矶成为法定的"备案雇主",从而使家庭护理工成为享有集体谈判权的公共雇员。这样就得以让分散的家庭护理工--其中有些人甚至从未相互见过面--都能投票赞成组织工会,并使工会能代表他们谈判增加工资。通过这种战术积小胜为大胜,服务业雇员工会有一次在工会选举中一举吸纳了75000名洛杉矶的家庭护理工,随后在其他地区也取得同样的成功。 走出工作场所:工会的创举 现行美国劳动法和绝大多数工会都把工作对象集中于那些受雇于同一个雇主、工作稳定、全日制、受厂纪店规约束、非监工类的工人(他们之中多数人主张组建工会),但现在他们的人数日益减少。民意调查表明,5000多万工人要求参加工会,但其中绝大多数不可能加入传统意义上的美国工会。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近年来,一些工会改而不在工作场所组建工会,而且也不按传统工会的模式建立新基层组织。其主要方式有二:开展政治运动以提高底层工人的工资;试行组建各种工人组织--但它们不是那种传统的、得到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批准和雇主承认的集体谈判单位。 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要求为低工资工人增加工资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反映了联邦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名不符实。一个领取最低工资的工人要使四口之家的生活不低于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水平,必须每周工作72小时、全年工作52周。为解决这个问题,工会开始在有的地方开展政治运动,要求当地政府颁发维持生存工资的条令,将"维持生存工资"规定为一个工资收入者为维持四口之家的生活不低于官方规定的贫困线水平所需的工资(2005年为每小时9.28美元,比官方规定的最低工资高出80%多)。早期的维持生存工资运动只以少数几种类别的工人为解困对象,主要是市县政府雇员、与这两级政府签约的合同工和领取其补贴的雇员。虽然早期胜利的覆盖面较小,这种运动却提高了劳务外包的费用,为后来扩大战果提供了经验。在2004年的地方选举中,维持生存工资运动采取进一步行动,要求在佛罗里达和内华达两个州举行全民投票,决定是否在全州范围内提高最低工资。这次由一些社区团体和一些工会组织结成同盟所发动的全民公决。大幅度地提高了最低工资,并且明文规定以后工资将自动随通货膨胀同幅上调。这两场举行全民公决的创举不仅以压倒多数获胜,而且提高了公众的觉悟、建立起了社区一工会联盟,它还促使其他各州也组织公民票决运动,对各自的州立法机构施加压力。这种运动同时显示,由于联邦政府坚持僵硬立场,斗争的阵地已转移到州及其以下各级地方。 通过组织维持生存工资运动以提高工资,这是另辟蹊径的一种最重要的政治性替代选择。另外一种创举就是试验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和新的代表工人维权的战略。以社区为基础的一些工人中心,将各行各业的低工资工人聚集起来--这样也往往将不同族裔和不同阶层的工人以及移民工人联结起来,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教育,开发领导人才,并处理扣发工资等工作场所发生的问题。工人中心的活动经费依靠各种基金会的捐赠,经济上不能自立,这是它们不同于工会之处。20年前,屈指可数、寥若晨星的工人中心至今已发展到100多个,说明它具有深入社区的潜力,这是一般工会力所不及的。 另外一些创新性举措是把在法律上或在实践中被拒于工会之外的、为数众多而且不断增加的个人组织起来,代表他们维权。如劳联一产联设立的"劳动的美国"同非会员工人签约,将他们组织到以工会为导向的政治网络中。还有如专门将某类工作场所或某类职业的工人组织进各种工人协会等等。以上这些组织代表了不同单位和场所的不到半数的工人,但它们将存在一段时期甚至长期存在下去,使这些工人能提出比较系统的要求、建立积极分子网络、自主开展集体活动并同其他工人组织互相声援。 沃尔玛:教育、政治和社区多管齐下 沃尔玛是工会最需要从各条战线动员起来与之斗争的对象。特别是在美国,它已成为一股强悍的反工会势力,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其自身业务范围。虽然它的所作所为使它易于受到来自政治和社区方面的压力,但它拥有巨大的资源使人难以与之对抗。然而,沃尔玛却以一定方式与几乎所有它在其境内营业的国家的工会进行交易,这说明当今美国工会的处境既是美国工会在政治上易受伤害和缺乏组织能力的结果,也同样标志着沃尔玛独特的劳工战略行之有效。或许是基于这一认识,美国工会应对沃尔玛的策略是既不展开全国规模的组建运动,也不在其分店逐个地组建工会,而是在各地动员形成地方性反沃尔玛联盟并提高公众觉悟。 工会在政治上多次发动了禁止"大"零售店或强制其接受某些条件的运动。如仅以微弱差额未获通过的芝加哥市条例,原本规定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零售店(实际是针对沃尔玛)付给雇员的工资必须每小时为最低工资的两倍,并且外加每小时3美元福利费。工会还有其他举措:沃尔玛利用由公众基金设立的扶贫济困计划中的项目,特别是其中的医疗扶贫款来补贴它自己的低工资、低福利雇员和低工资、无福利雇员,这激起了民众公愤,工会借机倡议通过法律强制沃尔玛增加其向医疗保险缴费的份额。 工会通过其反沃尔玛的网站和影视纪录片,以及通过在社区与工人双方利益交汇点上结成的同盟,举办一轮又一轮的公众教育运动来组织上述各项政治性活动。其目的在于揭露沃尔玛有恃无恐地侵犯职工结社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种种劣行,阻滞它的发展,改善它现有职工的生活条件及劳动条件,从而为将来开展组建工作打下基础。这些活动无疑改变了公众对沃尔玛的看法,并有损它的公众形象,但未能将沃尔玛现有以及原有的职工发动起来,采取集体行动或像其他地方那样,组织某种非传统工会模式的工人维权团体,不过这些活动发展成一种组建"准工会"运动的前景还是光明的。他们可以组织一个"沃尔玛工人协会"以反对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维护工间休息权,交流有关工资以及反对强制加班加点等方面的信息等等,也可以在不能组建官方核准的工会组织之前采取其他方式集体维权。 前景 美国工会运动要扭转40年来新自由主义造成的局面,并消除其后果,面临巨大的挑战。必须从多个方面采取主动,并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取得实效,这就是:提升组织工作能力;进行政治动员;同社区及社会各界团体联合行动或结盟;创新工人活动方式。以上每一个方面都是困难而繁重的工作,这些任务合在一起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程。然而,只要一个方面的工作有所突破就可以带动其他几个方面,从而彼此间相互促进,这十分重要。 每一场社会运动都是以往多次挫败和山穷水尽疑无路情况下的综合产物,而不太起眼的成就都往往能触发产生结构和文化的新局面。今天是开展工作的大好时机:42%的美国工人要求加入工会,而1984年有此意愿的工人只有30%,至于想要获得某种集体代表权的工人的比例甚至比这更高。更有甚者,多家公众舆论调查显示,日益加剧的美国社会的不平等正在产生更广泛的、不断增长的社会不安。工会能否针对群众的关切采取切实行动,并将群众动员起来将是工会能否自我改造的关键。 编译:郭懋安 (责任编辑 刘 振)  
  5. 郭德宏:鸦片战争后农民的土地斗争与各种土地主张
    政治 2009/12/07 | 阅读: 1512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土地一直是高度集中的。早在汉代,就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记载。为了解决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历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如打击兼并、重新实行“井田制”等等。为了夺回自己失去的田地,农民也进行了一次次的英勇斗争。到了唐末,“均”、“平”之类的思想明显地出现在农民起义当中,如浙江农民起义领袖裘甫年号“罗平”,印文“天平”,王仙芝起义后自称“天补平均(或均平)大将军”。到了北宋以后,“均贫富”、“均田”的口号在农民起义中就更加明确了,王小波、李顺公开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钟相、杨么明确提出“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明末李白成起义更进一步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在清朝初年,各地农民特别是东南沿海、江淮、两湖一带的农民,曾多次掀起“罢佃”、争取永佃权和抗租、减租的斗争。江西宁都的佃户,甚至组织起“田兵”进行抗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封建剥削的加深,地主阶级改革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纷纷提出了自己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农民争取土地的斗争也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一、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主张 早在鸦片战争前夕,具有改革思想的龚自珍便提出了平均论和农宗论,以图解决日益严重的土地问题。在1816年写的《平均篇》中,他指出“有天下者,莫高于平之之尚(上)也”。在此后7年他写的《农宗》中,又提出土地占有的多寡决定了政治等级的高低,为了防止兼并,应在全国实行按宗法关系占有土地的“农宗制”。他认为土地有限,不可能人人都有土地,因此他将农宗中的全体社会成员分为大宗、小宗、群宗和闲民4个等级,其中小宗、群宗又称余夫。在一家立宗时,长子为大宗,次子为小宗,三、四子为群宗,五子以下为闲民。以后大宗的儿子也这样划分,小宗的长子则为小宗,次子为群宗,三子以下为闲民;群宗的长子为群宗,次子以下为闲民;闲民之子世代为闲民。他假设大宗受田100亩作为家业,以后为大宗的长子世代继承,余夫另外向国家请田25亩,闲民来耕种大宗和余夫的土地,那么1个大宗加4个小宗或群宗,“为田二百亩,则养天下无田者九人”。一个有田40万亩的大县,就可以“为天子养民万八千人”。对于大宗的100亩田,龚自珍是这样安排的:10亩造住宅,10亩产品供雇农食用,10亩产品纳税,30亩种粮自给,30亩种粮出卖换取生产资料和家具,10亩生产桑苎、木棉、竹漆、瓜果等消费品。余夫的25亩田,则5亩造住宅,2.5亩产品供雇农食用,2.5亩产品纳税,10亩种粮自给,2.5亩产粮出卖,2.5亩生产瓜果、蔬菜等。从上面可以看出,龚自珍虽然主张平均论,但他的农宗制却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它虽然可以防止土地的高度集中,但仍然是为了维护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而且他的这种制度是纯粹主观想象的产物,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实行的。与龚自珍的农宗论不同,其后的冯桂芬提出了均赋的主张。1853年,他在《校邠庐抗议?均赋议》中,揭露了苏州一带田赋的严重不均,说绅户最强的折银以一石二三斗当一石,而最弱的农户则要三四石当一石,而且还有“不完一文”的,因此应实行大小户均赋。但因大地主和地方官的反对,他这种主张不但不能实行,反而受到打击。直到1863年,他代江苏巡抚李鸿章起草要求减赋折,经朝廷批准,才使苏州、松江、太仓减漕粮l/3,常州减漕粮1/10,但均赋的主张仍未能实行。实际上,减漕以至均赋只是有利于地主和自耕农,广大的佃农、雇农并得不到什么好处。正是为了纠正冯桂芬均赋主张的偏弊,解决佃农的生计问题,陶煦于七八十年代写了《租核》一书,提出了重租论,主张实行减租。他揭露了苏州一带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收租过程中的残酷迫害,说佃农终年辛勤劳动,大部分收成被地主取去,“多者二十而取十五,少亦二十而取十二三”,而且地主还想尽一切办法对佃农进行搜刮,如“纳租收钱而不收米,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价,必以市价一石二三斗或一石四五斗之钱作一石算,名曰折价。即有不得已而收米者,又别有所谓‘租斛’,必以一石二三斗作一石”;地主还勾结官府,派隶役帮助收租,收租人对佃农“恶声恶色,折辱百端”,或“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此佃农”。交不起租的佃农,“虽衣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因此一县中为交不起租而受刑的有“数干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培本”,培本之法即实行减租。关于减租的标准,陶煦认为不能“以商贾之利求之于田,责之于租”,应考虑土质的好坏和人口密度的大小,分等规定地租。如减租l/3,就能使地主“可食不稼不穑之禾”,佃农也“可卒无衣无褐之岁”,因而符合“适中之道”。另外对于收租期限、惩处欠租佃农、矜恤寡独、剔除收租积弊等方面,他也提出了许多设想。从这里可以看出,陶煦的主张比龚自珍、冯桂芬的主张更符合贫苦农民的要求。但是,这种主张并不能改变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即使减租,不经过农民的斗争,地主阶级也是不会实行的。二、 太平天国时期农民的土地斗争推翻清朝的封建统治,解决土地问题,是太平天国起义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当起义军定都南京以后,他们就按照平均主义的理想,制订了《天朝田亩制度》。这个文件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剥夺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明确宣布:“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关于土地分配和使用的方法,文件规定要把田分为9等:每亩早晚两季产1200斤的为上上田,产1100斤的为上中田,产1000斤的为上下田,产900斤的为中上田,产800斤的为中中田,产700斤的为中下田,产600斤的为下上田,产500斤的为下中田,产400斤的为下下田。分配时以产量计算田亩,如上上田1亩可等于下下田3亩,并且要好坏田搭配,每家好坏田各一半。具体分配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按人口,不论男女,按其全家人口的多少,人多则多分,人少则少分;二是按平龄,16岁以上的男女分全份,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只分大人的一半。文件还规定:“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当收成时,两司马(25户之领导——引者)督伍长(5户之领导——引者),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矣。”另外,文件还规定,“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童子俱日至礼拜堂”读书,每户出一人为兵,“其余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 这个《天朝田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农民阶级最系统、最完整的一个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反映了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强烈愿望和关于整个社会、国家的美好理想。但是这种“无处不均匀”的绝对平均主义,除了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外“余则归国库”、“物物归上主”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怎么能行得通呢?大概正因如此,《天朝田亩制度》当时并未付诸实行。尽管《天朝田亩制度》当时没有实行,但是在太平天国管辖或太平军攻取过的一些地方,却给了封建土地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使土地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例如在江苏吴江等地区,太平军曾直接发给农民“田凭”,每亩交钱30060文以后,租田就归农民所有,许多农民高兴地交了钱。在江苏常熟等地区,太平军曾颁布告示,规定地主不得“挂名收租”,农民只须向太平军交纳钱粮就行了。他们租种的土地,事实上也就归自己占有。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在更广大的地区,农民则在太平军的支持下,自动地烧毁地主的租簿、契约,不再向地主交租。当时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很多。例如清朝江南河道总督潘锡恩曾哀叹,自1853年以后.他在安徽芜湖县的2126亩田产“籽粒无收”;苏州大地主江望也说,他在长洲的4000多石田租完全收不到。在江苏无锡地区,佃户普遍地不再交租,地主无法可想。有些地方太平军虽然允许地主继续收租,但租额已受到很大的限制,蛮横逼租的情况也有很大的改变。在江苏松江浦北各乡,1860年地主收到的租子不过3/10,有的1粒米也没有收到。在浙江嘉兴,1861年冬地主向佃户收租的时候,有的地主像乞丐一样乞讨,有的佃户给他几斗,有的则根本“不理”。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以后,地主阶级虽然疯狂地反攻倒算,但由于起义军的沉重打击,江苏、浙江、安徽许多地方的土地关系不能不与以前发生许多变化。当时很多地主被杀掉了,也有很多逃亡在外,因而太平天国失败后,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大量出现。在江苏的江宁、常州、镇江、无锡等地,这种变化是很明显的。另外,许多地方的本地地主相对减少,外地地主的土地相对增多,也使地主对农民的控制相对减弱。当时“收租局”、“催租局”、“租栈”的设立,“永佃制”的发展,都说明了这种情况。 三、 资产阶级改良派与革命派的主张 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的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为了发展资本主义,他们各自提出了改革封建土地制度的主张。1901—1902年,康有为首先在《大同书》中提出了土地公有的主张。他说“农不行大同则不能均产而有饥民”,因此应实行公有制。到那时,国界等都取消了,公政府商部统计全球人民对农产品的需要,加上准备弥补意外水早天灾的数字,确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然后因地制宜规定各度界的生产任务,经农部核定,由度界小政府落实到所属各农场,各农场均用机器生产。农产品收成后,先扣留本度界的需要,其余归商部。商部再将收到的农产品运往各地,“以所有易所无,以有余补不足”。农民要有农学考试合格证书,只有学士、工师、技师出身的才能担任各级农业长官。劳动时间随着机器的发展而减少,农民劳动时“不惟无苦而反得至乐”。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土地公有呢?康有为认为先要去私产。他说:“欲致大同,必去人之私产而后可,凡农工商之业皆归之公,举天下之田地皆为公有,人无得私有而买卖之。”怎样才能去私产呢?他说先要去家界,废除婚姻制度,男女采取立约的方式同居,小孩出生后就由社会抚养和教育,同父母无关,老年人则进养老院。这样,就取消了家庭,取消了夫妇父子的家族关系,于是遗产无人可传,农田等归公而进入“大同之世”。从这里可以看出,康有为的土地公有的大同社会,实际上是根据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对外国资本主义的了解而设想出来的。它虽然表达了人类的美好理想,但由于是主观想象的产物,因而不可能得到实现。正如毛泽东所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 与此同时,谭嗣同在展望未来时也写道:“无论百年千年,地球教化极盛之时,终须达到均贫富地步,始足为地球之一法。” 但是,他们在当时都不主张触动封建土地制度。关于这一点,在改良派1905—1907年间与革命派的大论战中充分表现了出来。1906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杂答某报》等文,猛烈抨击革命派的“社会革命”——土地国有的主张。县解(朱执信)在《论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一文中,曾归纳《新民丛报》攻击民生主义的论点“要有四端”:“社会革命终不可以现于实际,而现矣而非千数百年之内所能致,一也;行土地国有于政治革命时同于掠夺,二也;利用下等社会必无所成而徒荼毒一方,三也;并行之后,无资产之下等握权,秩序不得恢复,而外力侵入,国遂永沦,四也。” 总起来说,改良派是倾向于“普鲁士式的道路”的,即主张通过由资产阶级剥削方式慢慢地取代地主阶级剥削方式来实现资本主义化。 与改良派不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关于孙中山的土地主张,下面还要专门论述,这里只简单谈一下其他人的一些主张。在1901—1902年间,章太炎、秦力山等就多次与孙中山讨论过“古今之社会问题及土地问题”,“如三代之井田,王莽之王田与禁奴,王安石之青苗,洪秀全之公仓,皆在讨论之列”。1902年,章太炎根据他们讨论的意见,在《定版籍》一文中草拟了一个《均田法》。秦力山主张“以今日之不耕而食之佃主,化为乌有”,“不问男女,年过有公民权之上者,皆可得一有制限之地,以为耕牧或营制造业”。他说“苟辨乎此,则智与贫富二者,何愁而不平等”。1903年,邹容在《革命军》中疾呼农民之痛苦,并在别文中说他正在考虑“均贫富”的问题。而《俄事警闻》发表的《告农》一文,则说在一定时候“可以想个把田地归公的法子” 。在组织革命团体和发动武装起义的过程中,他们曾将解决土地问题作为发动群众的号召。例如1904年由陶成章起草的《龙华会章程》明确提出:“要把田地改作大家公有财产,也不准富豪们霸占;使得我们四万万同胞,并四万万同胞的子孙,不生出贫富的阶级,大家安安稳稳享福有饭吃呢” 。1906年,洪江会首领龚春台在萍、浏、澧起义中发布的《中华革命军起义檄文》也说:“社会问题,尤当研究新法,使地权与民平均,不至富者愈富,成不平等之社会”。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学说以后,同盟会内虽有人持有疑义,但仍有不少人积极地进行宣传。廖仲恺于1905年翻译了亨利?乔治《进步和贫困》的部分内容,在《民报》发表,并撰写了有关文章。胡汉民以汉民、民意的笔名发表《民报之六大主义》、《告非难民生主义者》,逐项地宣传了民报的主张和驳斥梁启超“经济观念之谬误”,认为“均地之政,至平等耳” 。冯自由发表《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说民生主义、土地国有、单税法是“建设新政府唯一之行政方针”,并呼吁“诸君其勉旃” 。1907年,无政府主义者刘师培也以韦裔的笔名发表《悲佃篇》,说:“土地者,一国之所共有也,一国之地当散之一国之民”,现一国之民田地“有多寡之殊,兼有无田有田之别,是为地权之失平”,因而“非复行井田即足郅治也,必尽破贵贱之级,没豪富之田,以土地为国民所共有,斯能真合于至公”,“故豪富之田,不可不借,然欲借豪富之田,又必自农人革命始”。文章指出,夺豪富所有,“以共之于民,使人人之田,均有定额,此则仁术之圣大者也”。 在同年7月10日的《天义报》第3期上,他还以申叔的笔名发表一篇《人类均力说》,按古代的大同理想对未来的社会作了具体设计,提出应破坏固有之社会,破除国界,凡人口达千人以上,则区划为乡,每乡之中,均设老幼栖息所,年20至50者须按规定做工。他说:“依此法而行,则苦乐适均,而用物不虞其缺乏。处于社会,则人人为平等之人;离于社会,则人人为独立之人。人人为工,人人为农,人人为士,权利相等,义务相均,非所谓大道为公之世邪?” 在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提出各种土地主张的同时,广大农民群众自发的、分散的斗争也不断地进行着。1902年,广西贵县大旱,知县仍然派兵逼迫农民交纳田粮,雷村农民杀掉了前来催粮的官兵,进行反抗,随后很多青壮年参加了反清的秘密组织三合会。1907年以后,各地农民普遍掀起了抗捐、抗漕、抢米、反饥饿的风潮。仅长江下游和两湖一带,1910年发生的抢米风潮就有90多次。山东莱阳的抗捐斗争和湖南长沙的抢米风潮,参加的都有几万人。在长沙,四乡饥饿的农民不断地涌进城里,到地主家“吃排家饭”,把碓坊、堆栈中的粮食抢劫一空。长沙附近的宁乡、平江、益阳等地也爆发了农民的反抗斗争,益阳农民进城把一家大地主的米店抢掠一空。辛亥革命爆发后,许多地方的农民立即起义响应,如江苏常熟的农民团结在佃户孙二的周围,烧毁了须姓地主的庄园,高举义旗,推举孙二为革命军大都督,并且使斗争迅速扩展到江阴、无锡等县。在广东、湖南等省,也有很多农民自动组织起来,惩办土豪劣绅,反抗封建压迫和剥削。可是,由于这些斗争缺乏组织和领导,很快就失败了。 以上说明,单靠农民的力量是不能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主阶级改革派、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不能完成这个历史使命,历史的重任已落在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肩上。
  6. 郭家申:果戈理的《剧场门口》
    戏剧 2009/08/21 | 阅读: 1421
    介绍果戈里喜剧《钦差大臣》在彼得堡公演后的争论和《剧场门口》的写作缘由。
  7. 郭宇宽:在美国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话new school大学安华教授Anwar Shaikh教授
    经济 2008/10/19 | 阅读: 1341
    经济学家安华是个非常有趣的人,他45年出生在卡拉奇,一个外交官家庭,2年以后印巴就分裂了,后来在美国接受教育。他孜孜不倦地在资本主义的大本营纽约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批判资本主义,他集二十年功力试图“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著作《结构性混乱——对成熟资本主义的经济分析》,他认为马克思受时代的局限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并不能回答很多今天遇到的问题,他继承马克思的衣钵,要对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加以批判。
  8. 郭存海:中产阶层兴衰的拉美启示
    社会 2012/08/29 | 阅读: 1503
    近年来,中产阶层成为全球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不仅发达工业国家遭遇中产阶层问题,甚至在新兴市场国家,中产阶层也演变成一种挑战。传统上赋予中产阶层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正日益走向其反面,沦为一种不稳定因子。
  9. 郭培贵:二十世纪以来明代科举研究述评
    历史 2012/02/22 | 阅读: 1768
    据不完全统计,自二十世纪初至2007年6月,海内外学术界发表专门研究明代科举的论文已有230余篇,其中,三十至五十年代近20篇,六、七十年代20余篇,八十年代20余篇,九十年代以来160余篇;出版专门研究明代或明清科举的著作有15部左右,其中,有12部出版于九十年代之后。由上述数字就可看出,近二十年来,明代科举研究获得了迅速发展。另外,一些通论中国古代科举和专论明史、明代教育史、明代选举制度、明代政治史的著作也都有大量篇幅论及明代科举。总体看来,已有研究成果表现出了明显的特点,试分而述之,并对相关研究成果作简单评价,同时指出不足之处。 一、研究趋势:国际化 明代科举研究的国际化,首先表现在以美、日、韩学者为主体的外国学者对明代科举研究的不断深入上,其代表作主要有二:一是[美]何炳棣(Ping-ti Ho)《明清社会史论》(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又译作《中华帝国成功的阶梯:科举和社会流动面面观1368-1911》,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年);二是[美]艾尔曼(Benjamin A.Elman)《帝制晚期中国科举考试的文化史》(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年)。二书在国际汉学界和中国学术界皆有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前者,更被视为经典之作。另外,研究明代科举的外籍论文已近30篇,其中半数以上发表在九十年代以后,说明研究的国际化趋向在加强。 其次表现为学术界日益重视对明代科举国际影响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成果,主要有黄明光《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及科考》(《历史研究》1995年第3期)、《论明代科举制度的国际影响》(《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等论文,其《明代科举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也设专章论述这一问题。而郭培贵《〈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及科考〉质疑》(《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一文则指出黄明光《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及科考》史实讹误多处。另外,[美]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在西方的影响》(《中外关系史译丛》第4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吴孟雪《明清欧人对中国科举、教育制度的介绍与评价》(《文史知识》1997年第1-4期),刘海峰《科举制对西方考试制度影响新探》(《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中国对日、韩、越三国科举的影响》(《学术月刊》2006年第12期),陈兴强《传教士和中国科举制西渐》(《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等论文,也有大量内容论及明代科举的国际影响。 二、研究视野与方法:全面化与多样化 在研究视野方面不断扩展,渐趋全面。首先应该提到的是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一书所做的可贵探索,他"主张将(科举)制度研究置于'国家-社会'视野中",并提出"国家-科举-社会"的分析模式,即以科举作为研究的中心,把"国家设计科举的理念"和"科举社会化后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作为分析的重点。在此理念指导下,对明代科举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得出了不少颇具新意和价值的结论。 如果说钱氏所说的开拓"新视野"主要是指研究和揭示作为中间环节的科举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那么,刘海峰早在九十年代之初就提出把科举研究上升为"科举学",强调从历史学、政治学、教育学、文学、社会学、文化史学等多学科对科举进行综合性整体研究,就更是一种研究视野的扩大。其早期代表作有《科举学刍议》(《厦门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科举学发凡》(《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等论文;其《科举学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一书,49万字,是作者十余年来从事该方面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另外,他还撰有《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科举制与"科举学"》(贵州教育出版社2004年)等著作。目前,"科举学"这一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认可。 另外,把明代科举放在中国古代科举发展的长河中进行"通论"式研究,也同样是放宽视野的表现。其代表作有[日]宫崎市定《科举--中国的考试地狱》(中公新书1963年)、《科举史》(东洋文库,平凡社1987年),[美]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台湾学生书局1982年),张希清《中国科举考试制度》(新华出版社1993年),李新达《中国科举制度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王炳照、徐勇《中国科举制度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刘海峰、李兵《中国科举史》(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等。这类著作的优点是对明代科举在中国古代科举中所处地位和特点表述得相对鲜明和准确,但在明代科举研究的深度和精度上尚有一定不足。 至于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也表现得十分突出,许多论著除了综合运用传统的比较、联系、分析、归纳、考证等方法外,还普遍运用了统计和定量分析的方法以研究科举人才的地理分布、地域移动、社会流动以及各级考试的规模及其录取率等问题,不仅提高了研究的精度,而且得出许多从分散的史料中不能直接得出的有价值的结论。另外,郭培贵还把明代科举的研究与对记载该制影响最大的一部文献--《明史·选举志》的考证结合起来,撰成《明史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06年)一书,以求把研究建立在考清史实、纠正讹误的坚实基础之上。 三、研究成果:不断细化和深化 应该说,明代科举研究相比于其它断代曾长期处于落后的状态;但近十几年来,获得了明显进步,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更是成绩斐然。 1、科举人才的地域分布及其流动。洪武三十年发生的"南北榜"事件和宣德后会试实行以地区分卷按比例录取制度,皆为明代科举史上的重大事件。前者是科举取士南、北地域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后者则是明廷为解决这一矛盾所采取的制度设置。对此进行研究的成果,主要有靳润成《从南北榜到南北卷--试论明代的科举取士制度》(《天津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日]檀上宽《明代科举改革背景--南北卷の創設たぁじつて》(《东方学报》第58册,1986年),[日]檀上宽著、王霜媚译《明代南北卷的思想背景--克服地域性的理论》(《思与言》27卷1期,1989年),李济贤《唐宋以来战乱对北方社会的影响--明初"南北榜"历史原因初探》(《史学集刊》1991年第1期),林丽月《科场竞争与天下之"公"--明代科举区域配额问题的一些考察》(台湾《师大历史学报》20期,1992年,下称《考察》),刘海峰《科举取才中的南北地域之争》(《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1期)及其《科举学导论》,王凯旋《明代分卷制述论》(《合肥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及其《明代科举制度考论》(沈阳出版社2005年),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论著,各从不同的角度并在不同程度上得出如下结论:宣德以后明廷在会试中实行分卷按比例录取制度,是为保证不同区域的"政治均衡"而对科举"一以程文为去留"的录取原则所做的必要修正,对于巩固统一和促进边远落后地区的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林丽月《考察》、汪维真《明朝景泰年间乡试解额调整史实钩沉》(《史学月刊》2005年第10期)等论文及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刘海峰《科举学导论》、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著作还对各直、省乡试解额的确定和调整问题做了研究。 对进士的地域分布进行研究是科举研究中一个历久常新的论题,最早涉及这一领域的是李棪的《明代粤籍进士考》(《辅仁广东同学会半年刊》1934年第6期)一文;但真正形成研究的高潮,则是在八十年代以后。首先,朱保烱、谢沛霖的《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下称《索引》)一书对明代全国进士的籍贯进行了逐一的确认,成为此后许多研究者统计明代进士地域分布的重要依据。不过,其中也不免有误,故有郭培贵《〈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纠误一则》(《史学月刊》1997年第1期)、陈长文《〈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校误》(《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马怀云《〈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订正》(《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毛晓阳《〈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进士籍贯刊误述论》(《中国文化研究》2005年第3期)等文对该书中的人名、科次、籍贯等讹误进行订正。 较早对明代进士全国性地域分布进行研究的论文,是沈登苗《明清全国进士与人才的时空分布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文化研究》1999年第4期)一文;之后,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二书也皆有专门论述。另外,沈登苗《明代双籍进士的分布、流向与明代移民史》(《历史地理》第2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一文对学界很少注意的双籍进士的地域流动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明代进士分布进行分省或分地区研究的论著,在数量上要多于对全国性分布的研究。此类论文主要有朱沛莲《明清二代福建鼎甲考》(台湾《福建文献》1970年第6期),曹国庆《明代江西科第兴盛原因刍议》(《争鸣》1987年第6期)、《明代江西科第世家的崛起及其在地方上的作用:以铅山费氏为例》(《中国文化研究》1999年第4期),[美]何炳棣《明清进士与东南人文》(《中国东南地区人才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3年),陈国生《明代四川进士的地域分布及其规律》(《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范金民《明清江南进士数量、地域分布及其特色分析》(《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夏维中、范金民《明清江南进士研究之二:人数众多的原因分析》(《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周致元《儒家伦理与明代徽州籍进士》(《安徽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谢宏维《论明清时期江西进士的数量变化与地区分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李琳琦《明清徽州进士数量、分布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王振芳、吴海丽《明代山西进士的地域分布特点及其成因》(《沧桑》2002年第5期)、王耀生《明清时期山东进士地域分布特点及与经济、区位、民风的关系》(《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9期)、刘希伟《明代山东进士的区域分布研究》(上海嘉定博物馆、上海科举博物馆编《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海风出版社2007年)等;著作则有多洛肯《明代浙江进士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明代福建进士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和曹立会《临朐进士传略》(齐鲁书社2002年)、烱思纯《明清贵州七百进士》(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王欣欣《山西历代进士题名录》(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等。以上论著对于揭示不同省区进士的数量、地域分布的特点及其成因皆有重要意义。 对全国庶吉士的数量及其地域分布进行研究的,有郭培贵《明代各科庶吉士数量、姓名、甲第、地理分布及其特点考述》(《文史》2007年第1期)一文,共五万余字,首次对明代各科庶吉士数量、类别、姓名、甲第、籍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证、确认和统计,得出明代各类庶吉士至少1397名,出自三甲者多于二甲,其地理分布与会试南、北、中卷规定比例大致相当等结论。 2、科举出身及其社会流动。社会流动又称"社会垂直流动",这里指的是科举中式者由社会下层进入中上层的流动现象。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是潘光旦、费孝通二先生,他们在《科举与社会流动》一文中对清代贡生、举人、进士的出身资料进行抽样调查,发现父辈一代无功名的布衣子弟约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3.44%,从而得出科举可以促进社会流动的结论(《社会科学》第4卷第1期,清华大学出版社1947年)。首先对明代进士出身及其社会流动进行研究的是美籍华人何炳棣,他在《明清社会史论》一书中,对"一万四五千明清进士"的家庭出身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明代进士49.5%出自平民的结论。[美]艾尔曼《帝制中国晚期通过科举[制度]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再生产》("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Feb,1991年)一文和其《帝制晚期中国科举考试的文化史》一书则对何氏之说提出质疑,认为其所说进士出自平民的比例过高,大大低估了中试者的家族及其婚姻对其向上流动所起的作用,并进而认为"近千年来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统治阶层的政治、社会、文化的'重生产'而已"。对此,何氏在其新著《读书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一书中做出回应,称自己的结论完全来自对"中试者的祖上三代履历"的统计,在资料上具有无可争议的可靠性;同时,又举出艾著中《明清举人家世》和《明代及清初进士家世》二表显示的统计数据--平民出身举人为54.27%、进士为61.78%,来反证自己明代半数进士出自平民的结论是正确的(第26-28页)。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也持"高流动"说,但对何氏的统计数据有所修改(139-142页)。沈登苗《也谈明代前期科举社会的流动率--对何炳棣研究结论的思考》一文,则指出"明代前期科举社会流动率高,主要是元代特殊的用人政策"所致,何氏"结论在科举史上并不具备典型的意义";但他同时又声明自己对科举促进社会流动的作用"仍倾向于以何炳棣教授为代表的'流动派'"(《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6年第9期)。刘海峰对此则取折中态度,认为"科举与社会流动的实际情况,大概就在流动派与非流动派的观点之间"(《科举学导论》第242页)。另外,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初版)一书,[韩]吴金成《中国的科举制及其政治社会功能-以宋明清代社会阶层移动为中心》(《科举》,汉城一潮阁1981年)、[美]海姆斯著、曹国庆等译《社会变动与科举考试》(《江西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吴建华《科举制下进士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流动》(《苏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加拿大]卜正民著、孙竞昊译《家族传承与文化霸权:1368至1911年的宁波绅士》(《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等论文,也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论及明代科举的社会流动。于志嘉《明代军户の社会的地位につぃこ--科举上と任官にぉぃこ》(《东洋学报》第71卷第3、4号,1990年)则利用《万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齿录》,对77位军籍进士祖孙五代的社会身份做了统计,得出诸多有价值的结论。 3、科举考试与八股文、考试规模与录取率。笔者所见较早研究明代科举考试的论文,是夏廷域《关于明代考试状况的材料》(《中山大学语历所周刊》2卷4期,1939年),沈根源《明清两代的考试制度》(台湾《考铨月刊》第82、83、84、85、86、87、89期,1958年;第93、96、98期,1959年),郭宝兰《明清考试之研究》(《海洋学院学报》1969年第4期),[韩]吴金成《明代殿试策题》(《东洋史学研究》1975年第8、9辑),[日]中山八郎《唐寅と考試》(《江上教授古稀论集·历史篇》,1977年)、《弘治十二年會の策題第三につぃこ--"唐寅と會题"訂謬》(《明代史研究》第6期,1978年)、罗仑《明代的乡试、会试与殿试》(《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万方《明代新科进士殿试前后的活动日程》(《文献》第22期,1986年)、沈兼士《明代的考试制度》(台湾《人事管理》24卷第8、9期,1987年)等文。近十几年来,此类成果明显增多。主要有凌阳《明代科举考试再探》(《教育评论》1992年第2期),[日]和田正広《明代科舉制度の科目の特色--判語の導入をめぐって》(《法制史研究》43期,1994年),[美]艾尔曼《晚明儒学科举策问中的"自然之学"》(《中国文化》第13期,1996年),方志远《明朝的乡试、会试和殿试》(《文史知识》1998年第4期),蓝东兴《明代的科举考试》(《贵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黄明光《明代会试初探》(《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1999年第4期),[日]鹤成久章《明代科舉にぉけゐ専經につぃこ》(《日本中国学会报》第52集,2000年)、《明代会试的幕后》(《福冈教育大学纪要》文科51期,2002年)、《明代的考试情况》(《福冈教育大学》文科53期,2004年)、《论明代科举中试〈四书〉义之出题》(刘海峰主编《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王兴亚《明代殿试管理制度及其作用》(《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王雄《明朝科举殿试探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张连银《明代科场评卷方式考》(《安徽史学》2006年第4期),汪维真《明建文二年殿试举行时间与参加人数考辨》(《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等论文,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明代各级科举考试做了研究;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也设《科举三级考试探议》一节予以论述。 防范和惩治作弊是保证科举考试正常进行和科举公正性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王先锋《明清科场的舞弊与反舞弊》(《渭南师专学报》1998年第4期)、姜德成《明科举弊端与嘉隆万士子思想之变迁》(《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张德信《明代科场案》(《明史研究》第7辑,黄山书社2001年)等;刘海峰《科举学导论》、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书也都有相当内容论及于此。 另,陈长文《明代科举中的官年现象》(《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还对科举考试中应试者少报年龄的现象做了研究,得出《进士登科录》等文献所载进士年龄平均要比实际年龄小5岁的结论。同时指出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第十章表10-1《(明人传记资料索引)生卒年补正》利用明代《进士登科录》、《同年录》、《履历便览》等文献对《明人传记资料索引》一书进行补正,"这事实上有点本末倒置。因为《明人传记资料索引》多据明代时人所撰《行状》、《墓志铭》等,其生年问题的可信程度应当是相当高的,而明代《进士登科录》、《同年录》、《履历便览》中却存在虚报年龄的官年现象"。以上意见是值得重视的。汪维真《事有定数:明人对科举功名的认识》一文(《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认为命定、风水、报应等传统思想是明人解释考试成败原因的主要理论依据,具有理论上包容和阐释上灵活等特点。蔡惠琴《明代中晚期(嘉靖-万历)士人科举心态之探讨--就〈明代登科录〉的吏治观论之》(台湾《辅仁历史学报》1998年第9期)则对士人的科举心态做了研究。 八股文是适应科举考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专门为考试服务的文体,是体现科举公平的得力工具;但自明中后期以来,因其束缚思想、不切实用的弊端日益暴露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和抨击;1905年废科举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对其评价仍是以否定为主,但与此同时,肯定其中合理因素的论著也日益增多。费孝通、潘光旦《科举与社会流动》一文(《社会科学》第4卷第1期,清华大学出版社1947年)对其究竟"考什么"进行了研究,认为它"主要不是一种知识的检验,而是一种能力的检查"。此后,研究八股文的论文,主要有侯绍文《八股制艺源流考》(台湾《人事行政》第21、22期,1966-1967年)、康国栋《明清考试制度与八股文》(台湾《春秋》21卷1期,1974年)、文元珏《论八股文的源流及其历史意义》(《湖南师院学报》1985年第5期)、刘海峰《八股文为什么沿用了五百余年?--略谈八股文在当时的功用》(《文史知识》1989年第2期)、秦旭卿《试论八股文的起源》(《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6期)、刘祥光《时文稿:科举时代的考生必读》(台湾《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22期1996年)、田澍《明代八股文略论》(《明史研究》第7辑,2001年)、祝总斌《正确理解顾炎武八股取士"败坏人才"说》(《文史知识》2001年第2期)、高寿仙《明代制义风格的嬗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田澍《明代八股文文体述论》(《西北师大学报》2004年第6期)等。何怀宏在其《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一书专设《八股》一章(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0-214页)予以讨论,他同意费孝通、潘光旦认为科举考试是一种能力检验的观点,又进而把"能力"区分为记忆、理解义理和组织文字、发扬文采等三种;并指出"这三种能力,尤其以后两种,又尤其以最后一种为最重要,记忆能力涉及的主要只是知识,而后两种能力涉及的则是思想、智慧、文字技巧和语言美,因而考八股也就主要不是考死的知识,不是考'记性',而是考'悟性'、考'会根'和文才"。王凯符《八股文概说》(中国和平出版社1991年)及启功、张中行、金克木合著《说八股》(中华书局2000年),也都对八股文的形式、源流、作用及其影响做了较为客观的研究和介绍。 另外,龚笃清《试述明代前期八股文对文学的影响》(《中国文学研究》2005年第1期)一文,指出明代八股文"模式化的文体形式,训练出士人程式化的思维方式,因而造成了明代前期文学内容的道学化与形式的刻板、呆滞"。他的《明代八股文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一书,55万8千字,分八股文的"文体"、"文题"和"初创阶段(洪武到天顺)、"全面成熟期(成化到弘治)"、"极盛期(正德到嘉靖)"、"变革期(隆庆和万历)"、"衰颓期(天启)"、"救亡期(崇祯)"共八章,对明代八股文的发展及其阶段特点、影响等做了完备、系统、深入的探索和阐述,是目前研究明代八股文史的代表之作。 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首先对于明代科举各级考试的录取率进行了研究,认为乡试录取率,永乐时"大约为10%",景泰七年顺天乡试"为7.5%",嘉靖末年可能"低于4%";会试录取率"大约在1/10左右"。接着,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又设专章对其进行了探讨,得出"乡试录取率在4%左右,会试录取率在10%左右"的肯定性结论。在此基础上,郭培贵《明代科举各级考试的规模及其录取率》(《史学月刊》2006年第12期)一文又做了进一步的研究,认为"明中叶后,各省直的科考规模在四五千人至数万人之间,平均录取率估计在10%上下。乡试录取率,明初一般在10%上下;成、弘间,定为5.9%;嘉靖末年又降为3.3%;而实际录取率又低于此。会试录取率自洪武至万历中平均为8.6%。永乐二年后庶吉士的平均录取率为8.55%。以上录取率都是在朝廷的调控之下形成的,并非完全自由竞争的结果。而之所以进行调控,又是由官缺的有限性和科举取士用途单一性的矛盾造成的"。 4、科举与明代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探讨与揭示科举和明代社会各方面相互制约、彼此影响的互动关系,是明代科举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科举与教育的关系方面,主要有陈东原《明代之科举与教育》(《学风》3卷1、2期,1933年)、赵子富《明代学校、科举制度与学校文化的发展》(《清华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黄明光等《论明代科举制度对学校教育的影响》(《广西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应方淦《明代中国书院举业化初探》(《教育史研究》2000年第4期)、王日根《明清科举制度对民营教育的促进》(《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李琳琦《明清徽州书院的官学化与科举化》(《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李良品《科举制度影响下的明代重庆教育》(《教育评论》2005年第1期)、吴宣德《明代地方教育建设与进士的地理分布》(《教育学报》2005年第1期)等论文;著作则有丁榕萍《明代国子监教育与科举之研究》(台湾华光书局1975年)、赵子富《明代学校与科举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等;另外,尹选波《中国明代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王炳照等《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李兵《书院与科举关系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书也都有大量内容论及这一方面。在科举与专制制度的关系方面,主要有文元珏《明王朝科举制度中的文化专制主义之初探》(《湖南师院学报》1980年第4期)、李鸿《明清科举制度与封建专制主义》(《内蒙古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魏承恩等《明清科举制度对人才的摧残》(《河北学刊》1986年第5期)、姚乐野《明清科举制与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四川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等论文。在科举与选官的关系方面,主要有张逢沛《明代的科举与仕途》(台湾《考铨月刊》43期,1954年)、李明实《明代文官入仕之主要途径--科举制度》(台湾《中国行政》29期1979年)、许树安《明代科举选官制度》(《文献》1985年第2-3期)、[日]生駒晶《明初科舉合格者の出身に関する考察》(《山根记念》上册,1990年)、[日]大野晃嗣《明代廷試の合格者と初任官ポスト--《同年齒録》とその統計的利用》(《东洋史研究》第58卷第1号,1999年)、郭培贵《论明代中后期铨选的独重进士》(《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等论文。在科举与文学的关系方面,主要有曹道衡《从明末清初科举制度看〈儒林外史〉》(《光明日报》1954年12月19日)、赵善嘉《明清科举与文学》(《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日]大木康《明清時代の科設と文學--八股文をめぐって》(《中國歴史と文化》1992年第7期)、孔庆茂《八股文与中国文学》(《江海学刊》1999年第3期)、黄明光《论明代科举制度对文学的影响》(《零陵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司马周《为儒有幸逢明主,及第由来拜美官--洪武科举制度与文学关系之研究》(台湾《古今艺文》第30卷第4期,2004年)等论文。在科举与绅士特权、绘画艺术、戏曲、自然科学、社会生活的关系方面,主要有吴晗《明代的科举情况与绅士特权》(《光明日报》1959年8月26日),黄金来《论明代科举制度对绘画艺术的积极影响》(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3年第4期),黄强《八股文与明清戏曲》(《文学遗产》1990年第2期),黄明光《明代科举制度对自然科举的间接影响探议》(《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下册,2007年),王日根《从明清小说看科举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2006年)等论文。在科举与士人命运的关系方面,主要有王玉芳《科举取士与明清士人命运》(《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刘晓东《科举危机与晚明土人社会的分化》(《山东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等论文。另外,张逢沛《明代的科举与党争》(《新政治》7卷3期1943年)、周念行《明代科举制度与初创的政党》(台湾《民主宪政》5卷8期,1953年),黄开华《晚明科举与士风颓败之探讨》(《明史论集》,香港诚明出版社1972年),柴志明《试论科举文化熏陶下的明代文人》(《浙江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吕磊、朱子彦《论复社与晚明科举》(《科举学论丛》第1辑,2007年)等论文,则分别对明代科举与党争、士风、文人、结社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5、科举社会群体。科举社会群体是指由科举产生的社会群体,他们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各自明确的分野,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关于举人群体的研究,主要有[日]和田正宏《徭役優免条例の展開と明末舉人の法的位置--免疫基准額の討を通じて》(《东洋学报》60-1、2,1978年)、《明代舉人层の形成过程に关する考察--科舉条例の檢討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87-3,1978年)等论文,分别对明代举人的法律地位及其阶层的形成做了探讨。关于进士群体的研究,范金民《明代江南进士事功述论》(《史学集刊》1997年第4期),林志杰、黄志《明代进士政绩评说》(《社会科学家》2000年第4期)二文在充分肯定该群体对明代社会贡献的同时,又指出其局限性;杨大业《明清回族进士考略》(《回族研究》2005年第1-7期),则分地区对明代进士中的回族群体进行了考证和研究;王伟凯《试析明〈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之进士犯罪》(《求索》2005年第10期)分析了洪武时期的进士犯罪;陈长文《明代进士的姓名及婚姻--以明代进士登科录为中心的考察》(《江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指出嘉靖之前进士姓名多用二字,此后则多用三字的现象;邱进春《明代进士的改姓与复姓》(《科举学论丛》第1辑,2007年)则分析了明代进士改姓和复姓的原因,指出在"义"和"孝"的矛盾中,绝大多数改姓进士都选择了舍"义"取"孝"而复姓。关于状元群体的研究,周腊生《明代状元的年龄魁龄与魁后生存时间分析》(《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对该群体的寿龄和中状元的年龄进行了考察;其《明代状元奇谈·明代状元谱》(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一书则对明代八十九名文状元的生平事迹进行了专门介绍。另外,康学伟等《中国历代状元录》(沈阳出版社1993年)、毛佩琦《中国状元大典》(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萧源锦《状元史话》(重庆出版社2004年)和王洪鹏等《中国历代武状元》(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中国历代文状元》(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也各有相当篇幅对明代的文、武状元进行了探讨;王洪鹏等《中国历代榜眼》、《中国历代探花》(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等书,则有相当篇幅介绍了明代榜眼、探花的生平事迹。 关于明代进士群体的总人数,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较有代表性的,在清代有《钦定续文献通考》的"24877名"说(该数系笔者对该书卷35《选举考》所载明代各科进士数统计得出,其中包括所谓"崇祯十五年壬午科"实为崇祯十三年"赐特用"的史惇等263人)。在当代,有"24866名"说(范金民《明代江南进士用天下及其原因》,《明史研究》第5辑1997年);有《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历届科举进士人数表》的"24861名"说(包含史惇等263人),但同书《明代进士地理分布表》又总计明代进士为"24880名";有刘海峰《中国科举史·明代进士登科表》的"24636名"说;还有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一书"二点五万左右不足些"(第138页)的笼统说法。 龚延明等《明代登科进士总数考》(《浙江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郭培贵《明代进士榜数及其进士数考辨》(《明清论丛》第7辑2006年)二文几乎同时对明代进士的榜数及其总数进行了专门考证,一致认为明代录取进士应为"八十九榜"(洪武三十年为春、夏二榜),而不能计入崇祯十三年属于"赐特用"的263人;但对进士总数仍略有分歧,前者认为24595人,后者认为24599人。 与人们往往专注研究科举的高功名群体不同,一些学者则把研究的重点投向了科举制下的基层群体。论文有[日]渡昌弘《明代生員の徭役優免特権をめぐって》(《东方学》97期,1999年)等。代表性著作有二:一是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该书分上、下编,"上编从学校与科举入手,考察生员的产生,生员在地方学校的肄业与考核,以及生员如何步入仕途;下编考察失意科场或仕进无门的生员层社会流动及其在社会领域的活动和所扮演的角色"。资料详实,视野开阔,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明代儒学生员群体研究的力作。二是赵毅、刘晓东《晚明基层士人社会生活谫论》一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该书在科举和晚明特有的历史背景下,从社会生活层面,对晚明中下层士人的形成、出路、心态、风气、社会地位与角色等状况进行了深入研究,为人们展示了一幅晚明时代中下层知识分子的生活画卷。 6、进士观政与庶吉士制度。进士观政创始于洪武十八年,是进士在正式任职前按规定分配到中央有关衙门熟悉政事的制度,旨在提高其行政素质和任职后适应政务的能力。首先对其进行研究的是颜广文《明代观政进士制度考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一文,对该制的起源、内容、发展、作用和流弊等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以此为基础,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设《也谈明代的进士观政制度》一节,又进行了"补充性论述"。如指出有些新科进士不经观政而"直接放归进学"的现象,说明该制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但也有对史料理解不准的现象,如所征引的《嘉靖癸丑科进士同年便览》的一段资料,反映的原本是此科庶吉士授职的情况,却误用为"观政"的证据(第116页)。 庶吉士制度是明代创立的在二、三甲进士中选拔和培养高级与重要官员的制度,萌发于洪武,形成于永、宣,成为明代科举的显著特色之一。较早对其研究的是吴仁安《明清庶吉士制度拾零》(《安徽史学》1984年第1期)一文;九十年代后,逐渐增多,具有代表性的是颜广文《明代庶吉士制度考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耿清珩《明代庶吉士述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王尊旺《明代庶吉士考论》《史学月刊》2006第8期)等文;其它还有[日]阪倉篤秀《徐溥の庶吉士制改革案》(《関西学院大創立100周年文学部纪念論文集》,1990年)、董倩《明代庶吉士制度探析》(《社会科学纵横》1996年第4期),吴仁安《明清庶吉士制度对比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明清庶吉士制度述论》(《史林》1997年第4期),邹长清《明代庶吉士制度探微》(《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等文。另,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专设《明代庶吉士制度》一节,对其起源、性质、内容、演变、作用等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书也有相应论述。 7、科举特点及其评价对明代科举进行总体研究和评价的论文,较早的有张逢沛《明代科举制度》(《力行》7卷5期1943年)、郭公铎《八股时代之科名与制度》(《畅流》31卷10、11、12期,32卷2、3、4、6、7、8、9期,1965年;10、11期,1965年)、杨树藩《明代科举制度》(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学报》20期1969年)等文。九十年代后,此类成果不断增多。主要有《王兴亚关于明代科举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0年第4期)、张德信《明代科举制度述论》(《明史研究》第1辑1991年),刘海峰《明代的科举定式》(《高教自学考试》1998年第8期),[日]和田正広《明代科舉の性格》(《九州岛国际大学教养研究》7卷1期,2000年),高寿仙《明代士大夫对科举的评论及改革设想》(《第八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王熹《明代朝野对科举制度的评论》(《明史研究》第7辑2001年),王若梅《明朝科举制度的特点、作用及负面影响》(《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黄明光《明代科举制度特点述论》(《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李弘祺《中国科举制度的历史意义及解释--从艾尔曼对明清考试制度的研究谈起》(《台大历史学报》第32期,2003年),郭培贵《论明代科举制的发展及其消极影响》(《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明代科举的发展特征与启示》(《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美]艾尔曼《中华帝国后期的科举制度》(《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夏咸淳《明代科举评议》(《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下册)等文。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刘海峰《科举学导论》、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书也各有相当内容论及对明代科举的评价。 对明代科举进行分期研究的,主要有张健《朱元璋与明初科举制度》(《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朱正强《明代初年的科举制度》(《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田澍《嘉靖前期科举制度的改革及其现实启示》(《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朱子彦《论嘉靖朝科举革新》(《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下册)等论文。 另外,还有分省或分地区对明代科举进行研究的,主要有赵广华《明代河南科举与人才消长》(《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黄明光《明代湘桂川滇黔诸省少数民族地区科举状况探议》(《民族研究》1994年第5期)、邓洪波等《明代湖南科举述评》(《湖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李琳琦《略论徽商对家乡士子科举的扶持与资助》(《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张羽琼《论明朝科举制度在贵州的推进与发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黄志繁《明代赣南的风水、科举与乡村社会的士绅化》(《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王日根《从明清福建科举事业的兴盛看海洋文化的提升》(《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和李琳琦《徽商与明清徽州科举业发达》(《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等论文,各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科举在不同省份和地区的特点及其作用。 任何制度和举措都是在一定思想的支配之下出现的。对明代科举思想进行研究和评价的,主要有农春光《明代朝廷大臣科举思想浅论》(《芜湖师专学报》2002年第1期)、王凯旋《明代科举考试思想述论》(《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6期)等论文;田建荣《中国考试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04年)、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中也有相当篇幅论及明代的考试思想。 8、科举文献及其资料的研究全面、准确地认知史料永远都是正确认识历史的前提条件。因此,对科举文献及其资料的研究也就自然构成了明代科举研究的重要方面。较早的研究成果有朱希祖《〈皇明浙江登科考〉跋》(《大公报浙江文献展览会特刊》1936年11月3日),杜联喆《跋〈皇明进士登科考〉叙》(《新亚学报》6卷1期1964年)、《明朝馆选录》(台湾《清华学报》新5卷2期,1966年),[日]福沢宗吉《明代张朝瑞的〈皇明贡举考〉》([日]《熊本大学教育部纪要》第15号第2册,1967年)等文。八十年代,有齐心、刘长工《进士题名碑和明清科举制》(《文物天地》1982年第2期)、骆兆平《谈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文献》第20辑1984年)、万明《北京图书馆藏四种明代科举录》(《文献》1985年第1期)等文。近十几年来,对于科举文献及其资料的研究日益受到学界重视,成果明显增多。主要有李大东《进士题名校勘记》(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论丛》,宁波出版社1996年),沈登苗《也谈天一阁藏明代登科考:与骆兆平、李大东先生商榷》(《浙江学刊》1998年第2期),钱茂伟《明代进士登科录的史料价值》(《历史文献研究》第18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周绍良《明万历四十七年〈会试中式题名〉》(《文献》2002年第4期),刘海峰《科举文献与"科举学"》(《台大历史学报》第32期,2003年),吴宣德《〈明代进士题名碑录〉成书小考》(台湾《明代研究通讯》第7期,2004年),[日]鹤成久章《明代の登科錄にぃつて》(《福冈教育大学纪要》第54期第1分册,2005年),陈长文《崇祯十三年赐特用出身科科年考实-兼谈明代进士题名碑的立石问题》(《文献》2005年第3期)、《现存明代进士题名碑的局限性》(《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山东省东明县文物保管所藏明版〈万历五年进士登科录〉述论》(《鲁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明代进士登科录研究的意义及现状〉》(《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贺宇红《天一阁藏科举文献的保护与利用》(《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等论文,各从宏观或微观的角度阐述了对明代科举文献的认识。 另外,对其它明史文献中的科举史料进行纠谬的,则有郭培贵《〈明史·选举志〉纪年考证》(《文史》2000年第4辑)、黄明光《论〈国榷〉中科举进士史料的讹误类型及其产生原因》(《文献》2005年第3期)、陈长文《〈明史〉人物登科年代考误》(《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等论文。 1983年发现的万历二十六年戊戌科状元赵秉忠殿试卷,是迄今唯一的状元卷,其文献和文物价值都是无可估量的。王文光(三百年前状元卷--国家一级文物、赵秉忠殿试卷征集琐记)(《大众日报》1983年8月7日)、《三百年前的状元卷--明代状元殿试卷征集琐记》(《中国建设》1983年第12期)和赵铁信《千年科举史一张状元卷》(《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2007年)等文对其价值做了探讨和介绍;但邓洪波《国宝状元殿试卷价值连城疑有假》(《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2007年)一文则对其真实性提出了怀疑。 在明代各科进士中,洪武十八年乙丑科进士是名录记载缺失最多的一科,王伟凯《明洪武十八年乙丑科进士名单考补》(《图书馆杂志》2006年第4期)一文对其进行了补充;邱进春《洪武十八年榜进士考实--几种科举史料的对比研究》(《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上册)则从文献整理的角度,对《索引》、[清]李周望编《国朝历科题名碑录初集》、[明]张朝瑞《皇明贡举考》、[明]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等几部记载洪武十八年进士名录的文献进行了对比分析,揭出《索引》抄《碑录》、《碑录》抄《贡举考》的关系,并考出其中若干讹误,得出只有《登科考》对洪武十八年进士名录的记载最为可靠和完整的结论;龚延明《明洪武十八年进士发覆》(《科举学论丛》第1辑)则依据《登科考》的记载,并与有关史籍相印证,完全恢复了洪武十八年472名进士的名录;但该科全部进士的分甲和籍贯情况尚有待进一步考证。 另外,[美]艾尔曼《帝制晚期中国科举考试的文化史》一书后所列"公元1148-1904年间1042种原始科举资料目录"、"地志之外原始科举资料的主要种类"等附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第九章《明代科举名录编纂述论》除对《皇明进士登科考》、《皇明贡举考》及[明]张宏道、张凝道《皇明三元考》等科举文献进行逐一专门介绍外,还胪列明代现存三百一十三种乡试录的科别以及五十四种会试录、五十四种进士登科录、十五种进士同年序齿录、十七种进士履历便览的出处或收藏单位,颇具实用价值。 在科举文献的整理、出版和资料建设方面也取得显著成绩,1969年台湾学生书局影印出版的《明代登科录汇编》,2006年宁波出版社影印出版的《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是目前出版的两部规模最大、价值最高的明代科举文献汇编。此外,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还影印出版了《皇明进士登科考》;大陆《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出版了《皇明贡举考》、[清]李调元《制义科琐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出版了清初盛子邺辑《类姓登科考》,《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影印出版了《皇明三元考》、[明]陈鎏辑《皇明历科状元录》、《成化十一年会试录》和《国朝历科题名碑录初集》等科举文献。另外,杨学为任总主编的《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也于2003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五卷为王天有主编的明代部分,其中第二编分章节、按题目胪列了明代科举的各类资料,并分别注明出处,颇便读者查阅和使用。 由上可知,明代科举的研究无论在视野的扩大、内容的拓展,还是在多方面研究的深入上,的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四、不足之处 明代科举研究也仍在不少方面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有些领域还是空白。如对明代科举发展的阶段性及其特点、对科举与经济的关系、对辽东等地区的科举状况等问题的研究,就基本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二是有些领域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积累,但仍处于薄弱状态。如贡院制度,迄今只是在个别论著中有零星的介绍,尚无一篇对其进行专门探讨的学术论文。又如,武举在科举制度中号称与文科举并列,但迄今所见论文仅有[日]松本隆晴《明代武舉につぃての一考察》(《山根計念》上册,1990年)、赵广华《明朝武举探略》(《许昌师专学报》1991年第1期)、晁中辰等《明代的武举制度》(《明史研究》第3辑1995年)、李建军《明代武举制度述略》(《南开学报》1997年第3期)、周致元《明代武举研究》(《文史》2000年第3期)、赖盟骐《明代的武学与武举制度》(《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学报》第33期2004年)等六篇,尽管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等论著中也有相当篇幅论及,但仍然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间,以致目前连明代武举究竟有无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究竟举行了多少科乡试?各科会试录取人数、姓名、地域分布等基本问题都没有弄清。 三是在不少似乎已有深入、充分研究的领域,也存在着基本史实不明甚至讹误流传的情况。不少研究者对明代科举基本史料的掌握,追求的往往只是数量的增加,而在"精度"上略显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就是钱茂伟所指出的:"具体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引起更多的共鸣。只有视野、方法的讨论,才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国家、科举与社会》第6页)于是,人们为了追求更多的共鸣、关注和反响,往往忽略或不屑于做具体问题的考证与研究,甚至视这种工作为登不了大雅之堂的"低层次"劳动。其结果必然导致仅仅立足于"宏大理论创新"的研究缺乏足够精确史实的支持,甚至因史实讹误而导致其结论的错误。以致像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明代科举究竟是几级考试?科举层级考试体系中的最低一级考试是"童试"还是"科考"?目前尚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明代科举相比于前代究竟具有哪些特点?究竟录取了多少名举人?多少名进士?多少名庶吉士?什么时候对乡试应试人数做出明确限制?是如何变化的等基础问题,也皆无定论。又如,对科举是否强有力地推动或造成了大幅度的社会流动,目前学界仍存争议。其实,明人对此早就有明确的说法,如万历四十三年礼部言:"绩学博一第者,强半寒素之家。"(《明神宗实录》卷535"万历四十三年八月丙申"条,第10143页)其中所说"寒素之家",也即平民之家;"强半",也就是大半,即超过半数。这不是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科举的确能够促进大幅度的社会流动吗?可惜的是,不少研究者对于这种具有极高价值韵史料往往视而不见。又如,明代科举考生的来源除了作为主体的"国子学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外,还有"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和"吏员"、"医士"等,这些在《明实录》和《明会典》中都有明确的记载;可惜的是,许多论著迄今仍在引征和传播《明史·选举志》"科举必由学校"的错误说法。再如,"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这本是明太祖的一时设想,实际的情形是:明朝选官来源除科举外,还有荐举、学校和吏员等途径;而以数量论,洪武时期荐举一度成为选官来源的主体;据笔者考证和统计,洪武至景泰间,"七卿"中的57.6%来源于以荐举为主的非科举出身者。而永、宣以后,国子监生入仕在数量上也远远超过科举;科举只是在选任重要和高级官员中占绝对甚至垄断优势而已。可不少论著未审其实,仍然把根本就不曾存在的"非科举者毋得与官"作为明代科举的显著特点。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求明代科举研究在不断拓展新领域和进行理论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基本史实的研究,以把立论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史实基础之上。唯有如此,才符合史学首在"求真"的本性。
  10. 郭又新、刘大平:美国亚洲战略中的香港问题(1943-1949)
    历史 政治 2012/02/01 | 阅读: 1741
    在香港问题上,罗斯福的行动给予中国很多舆论支持。但罗斯福提出归还香港建议的真实目的是以下三点:拢络中国,寻求合作伙伴;打击英法殖民势力,扩大美国的影响;实现"门户开放",维护美国的利益。面对中英双方,美国政府实行双重香港政策。
  11. 郭卫东:基督教新教传教士与中国盲文体系的演进
    宗教 历史 2013/01/31 | 阅读: 2001
    中国历史上第一套中文盲字系统名曰"康熙盲字",又称"瞽目通文",由传教士创制。中国的盲人长期局限于宗教书籍,20世纪20年代后,一些中国人创办的盲文出版机构的出现才使这一局面有所改观,而《章太炎重注三字经》也曾在抗日战争前被编译为盲文
  12. 郭占锋:走出参与式发展的“表象”
    政治 2010/11/24 | 阅读: 1387
    内容提要:国际发展机构在进行发展干预时过于强调当地人的"参与",以至于出现了"参与"的"表象"。虽说有不少国内外学者对参与式发展进行过深入的反思,但大部分内容都侧重于问题本身,而未对项目区深层次的文化原因进行探析。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反思和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国际发展机构开展项目时所具有的跨国际性、工作面广泛、链条长、文化环境复杂、民族差异性大等固有特点。因此,倡导农村发展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应该走出参与的"表象",更好地运用这种方法以促进乡村发展。"参与"的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引入中国的。{1}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主要的援助机构(如世界银行等)开始将其援助重心和发展重点向促进参与发展方面实行全面转移,于是参与发展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旺起来。有学者认为,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在我国所资助的参与式发展项目的领域正逐步扩大,从农业、林业发展到农村能源、卫生保健、妇女、供水、教育等领域,从纯粹的自然保护拓展到生产和保护相结合,从单目标扩展到综合发展,从农村发展项目向小城镇发展项目扩展。{2}这些项目都在参与式理念和方法的指导下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因此,参与式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是对传统发展的反思,带有某种多元化发展道路的积极取向。{3}参与式方式强调"自下而上"的方式又是对传统的"自上而下"工作方式的挑战。作为参与式发展中最重要的工具--PRA(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参与式农村评价),其方法更是诸多参与方法中最为普及、最受瞩目的一种,它被认为实现了传统学习者(农民)和教授者(外来专家)之间的权力倒置,赋权于农民让他们表达自己的声音,做出自己未来的决策。PRA的工具包主要由一系列可视化的图表、排序工具,以及开放式的座谈和访谈组成。{4}这是一套非常灵活的、农民容易接受的方法,其目的就是鼓励农民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想法,尤其是弱势群体,从而快速了解社区所存在的发展问题。因此,PRA受到专家和国际发展机构的青睐。同样,"参与式发展"这样一个所谓"新鲜"的名字已经通过发展干预和实践,从专家学者的文本和话语中,传到偏远山区的不同社会行动者的口语中。根据笔者的观察和近几年直接参与实施的许多发展项目的经验,发展干预过程中国际发展机构所提倡的"参与"理念和方法往往并不能达到所谓的终极目标:给弱势群体赋权(empowerment)。因此,作为发展干预手段的"参与"是否存在问题?参与式发展真的是按照线性的思维方式在进行吗?参与式发展能真正改变传统社区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吗?真的能使社区中的穷人摆脱贫困的困扰吗?这一系列的问题,给发展研究人员和发展实践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本文将试图从发展人类学的角度来检视发展干预(development intervention)中"参与"所出现的问题及其文化原因。一、对"参与"的本源理解与反思从严格的学术角度来看,"参与"的概念大概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这一概念在50 ~ 60年代中,逐渐发展成具有实践意义的"参与式"的方法。50 ~60年代期间,"社区发展"(community development)是当时国际发展的主流思想。70 ~ 80年代,国际发展援助机构开始对其发展援助进行反思。在这一反思过程中,穷人为什么依然贫困,贫困社区为什么依然落后,曾经是理论研究者、实践者,以及政策决策者所争议的中心问题。90年代以后,"参与式"的概念更趋向于成熟,其涵盖的方面更加广泛,参与式的含义在实践领域发展为所谓的利益相关各方(stakeholders)共享资源、共享决策。这一概念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的。{5}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参与"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由于"参与"涵义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众多的国际发展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义和理解。对此,有学者回顾并总结了众多在发展项目中对"参与"的理解与阐述,并通过对"参与"的定义的总结和分析,结合现代农村发展实践的经验,认为"参与"绝不等于形式上的出席,"参与"本身主要包括一些重要的因素和方面:即农民参与或妇女参与实际上包括更广泛的内涵,如在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贡献与努力、承诺与能力、动力与责任、乡土知识与创新、对资源的利用与控制、能力建设、利益分享、自我组织及自立等方面,任何发展努力若在这些方面不能得以体现,那将称不上是真正的参与。{6}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参与式可以说是"尽善尽美"了。但是任何理论都是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可以发现其是否是真理。在理论上所具有的逻辑性在实践当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就拿参与式发展来说,在发展实践的层面,"参与"并非能使穷人真正"参与",从而达到所谓的"在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贡献与努力、承诺与能力、动力与责任、乡土知识与创新、对资源的利用与控制、能力建设、利益分享、自我组织及自立"。这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一种理论假设上的谬误。从结构功能理论来看,一个存在了很长时间的村庄,其内部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早已定型并处于平衡状态之中,外部的力量很难将其打破或改变。况且参与式发展只是强调工作思路和方法上的改变,即从"自上而下"转变成"自下而上",这种方法上的改变并未触动社区原有的话语体系和社会结构。当然,作为提倡和推动参与式发展的西方学者,他们就参与式发展的理念与工作方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反思和质疑。有国内学者归纳并总结了这些论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对地方的过分着魔,而忽视造成不平等和不公平的、持续的宏观结构;二是对权力如何运作、如何构成以及赋权怎样发生的过程理解不深刻;三是对参与发展中发展个人代理和社会结构的作用和地位理解得并不充分;四是参与主流化所导致的结果之一是参与成为提高项目效果的技术方法,而非一套实现真正赋权的政治转变途径;五是更多的批评直接指向了Chambers所提倡的基于项目的参与,即PRA,这种方法在过去的20年里流行全世界;六是将参与发展作为发展话语的典型代表,展现参与是如何通过误读权力而巩固了发展话语,从而成为一个准宗教式的联合体,其中包括类似宗教经典的参与理念和宗教仪式的参与实践。{7}同样,Cook和Kothari主编的Participation:The New Tyranny?一书中,都涉及许多上述批判参与发展的所有焦点问题,这些反思对于农村发展研究者和实践者有着很大的启发作用。随着参与式发展理念和工作方法的广泛运用,一些从事发展研究的国内学者对其也有一定的反思和质疑。由于参与包含的意义非常多,不同的个人、不同的发展机构在不同场景所持的"参与"意义往往也不同。一些政策部门或其他组织对参与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在实践"参与式"的原则上更是各自为政。当拥有权力的机构不能正确地认识"参与"的内涵时,所谓的赋权和分权的努力都不会实现。{8}也有学者质疑农民的"被动参与"{9},对"参与"的结果表示怀疑。{10}另外,参与式发展实践的工具--PRA,更是遭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到目前为止,PRA还不是一个由内源力量主动发起的分析和决策过程。外来者应发展项目需要,发起PRA过程,同时又主动在这个过程中隐身,农民到底能够在哪些领域表达自己,到底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表达自己,农民表达的某种观点到底是基于何种考虑和前提下提出的?这些问题均会受制于外来者的工作任务、对该地区情况的熟悉程度、PRA方法的运用能力等多方面因素。{11}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某些国际发展机构在社区开展项目活动时仍然机械地运用PRA工具,注重形式化的过程,毫不顾忌社区的民族文化背景和权力结构。一般而言,国际发展机构特别强调"参与式发展",让发展项目成为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事情,而且非常注重项目整个周期过程中每个环节中的"人人参与"。其实,过度地强调"穷人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原有的权力关系,到后来就不是真正的"参与",反而成为形式化。某国际发展机构开展项目时,提倡的社区工作"八步法"(如图1所示)。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步骤要求村民"参与",大约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才能开始实施项目,越到最后阶段,村民的热情和积极性越消退无几,"出席"也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参与。因此,这种"参与式"工作方法与程序的"繁杂性"导致了社区民众参与的"形式化"。如何使PRA本土化成为发展研究者和实践者面对的难题。对如何运用PRA方法,有学者进行过探索并总结了几点经验和体会:第一,运用PRA方法时,要有中国特色;第二,调查时应善于发现问题,细致入微,建议应切实可行;第三,学会与当地政府官员打交道;第四,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另外,在调动老百姓的参与积极性、消除他们的顾虑、寻找村子的信息点、搜集资料等方面,也要多加注意,做到随机应变。{12}这些经验说明,运用PRA方法要进行本土化,注意结合社区的特点而不能机械照搬。尽管这些体会对如何更好地在中国开展国际发展项目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提出这些建议仍然基于PRA方法本身,并没有回答隐藏在PRA方法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如前所述,鉴于参与理念的一时盛行,绝大部分国际发展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工作时,都特别讲究用"参与式"的工作方法和理念。我们绝不否认这种参与理念的启发性和参与式方法本身的简便性和灵活性,但是这种完全脱离中国传统社区的文化整体性和复杂性而一味提倡形式上的"参与",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忽略了"参与"背后更为错综复杂的传统文化网络结构。无论从国内外对参与式发展的反思和质疑来看,还是从提倡PRA方法要具有"中国特色"或"本土化"来看,都是希望参与式发展的理念和方法能更好的在"异国他乡"发挥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的反思和质疑都停留在国际发展机构在运用参与式发展的理念和工作方法时所遇到的问题本身,而忽视了国际发展机构开展项目时所具有的跨国际、工作面广泛、链条长、文化环境复杂、民族差异性大等固有的特点。国际发展机构是一种跨民族国家的社会组织形式,在不同的洲际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开展项目,以发展项目为载体,通过许多中间代理人来传播机构的发展理念(如图2所示)。因此,国际发展机构开展工作时遇到的问题更为复杂多样,问题的原因也同样是繁杂纷呈。考察目前对参与式反思的观点,学者往往聚焦在参与式理念和工作方法本身,而忽视了国际机构本身的一些特点和国际宏观背景。因此,笔者认为,反思参与式发展时,更要注意结合这些国际机构的特点,否则反思和质疑都是有偏颇的,而且是不完整的。要把握这样一个跨国的背景分析维度是极其困难的,但是发展人类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和视角。二、国际发展项目的发展人类学解析虽然说应用人类学走过了百年的历史,对于国际发展援助的指导与反思功不可没。但是应用人类学的天地是由社区构筑起来的,当"发展"已上升为民族或国家层面上的大问题时,一个社区的发展计划并不能正式地形成民族发展的充分适宜的基础。在1971年,锡拉丘兹大学人类学系的格林•考奇伦(Glynn Cochran)教授出版了第一部直接以"发展人类学"命名的专著。他认为人类学对发展问题的研究应该是宽泛而现代化的,甚至可以忽略"应用人类学"的术语。同时他提倡发展人类学者应对涉及社会变革的诸多因素有广泛的了解并有处理这些事务的能力:诸如具备政治、行政管理、农业、教育、法律以及医学方面的知识。他强调灵活性与实践性的需要,甚至以理论性为其代价。考奇伦对人类学全神贯注于小规模的社区发展项目提出了尤具说服力的批评,他是在注重实效的基点上提出发展人类学的。发展人类学提出的实践方法,基于对一个社区的文化在历史的和地理的各方面明显关系中深层变化的理解,包括社区半掩饰的态度和隐含的价值,基于对多学科知识和技术分析手段的综合,也基于发展的内在性质,个人的学术活动正不得不感受到一种责任,或不得不日益被这些问题所强烈吸引。因此,发展人类学既是一个新的名称,又是一种新的探索。{13}发展人类学正是面对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民族文化的差异性,从民族历史文化等视角对发展进行研究的。当然,"发展人类学"作为一个应用人类学的分支,与"发展的人类学"之间并不容区分。发展的人类学并不必然受制于居支配地位的发展话语。相反,人类学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开展建设性的工作,或者提供能够质疑发展思想根基的不同视角,来挑战发展话语的主要假设与表述。{14}尽管发展人类学在西方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这个概念对国内学者还是比较陌生。西方发展人类学学者已经对发展援助本身进行大量的发展人类学分析,提出了许多非常新颖的观点。例如,发展中的"新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指"那些处于中心的人(部长和政策制定者)事实上是相当的边缘化,实质上所有的行动者都处于中间的位置"。{15}发展实践者在不同国家、区域、不同社区工作时所遇到的各种阻力,在"内"与"外"的格局下,"外来者"竟然成为"弱势",特殊"权力的文化网络"将发展实践者置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发展援助中,发展实践者往往呈现出"妥协"和"退让"的势态。与此同时,由于国际发展机构本身的许多规则限制,进一步强化了当地人的"主导意识",他们甚至很快意识到外来者的"脆弱点",并加以利用,实现"外来者"所提倡的"参与"、"平等"的价值理念。其实,这只是社区 "吸取外来资源"的一种"合谋"行为。一旦资金被落实,那么地方政府官员、社区精英、村民等会使用他们的处事方式与发展援助者沟通,谈条件,这样,发展项目最终并非都按照既定的项目目标和价值原则进行。反思这一运作机构本身,对于理解项目为何失败是一种崭新的思路。以前人们往往抛开发展实践者,把失败的原因归结社区内部或"当地人",这是不客观的。因为援助过程就是"外来者"与"当地人"双方互动的过程,既然是互动,那么对于结果和原因的分析,同样离不开对双方(援助者-受援者)的分析。发展人类学正是给我们提供反思国际发展机构本身的理念、机构规模、人事安排、政策制定等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而不是把原因仅仅归咎于社区的当地人,这是一种独特的视角。发展干预在国际发展领域中被定义为:为了某预定发展目标而进行的改变现状的人为努力。发展干预又被划分为制度性干预(institutional intervention)和间接干预(less direct forms of intervention)。制度性干预是指发展项目和发展规划,而间接干预则为一些政策性的干预手段,如价格调节、税收制度或其他财政和法律手段等。{16}对于大部分国际发展援助机构来说,更多是以发展项目的形式来进行发展干预。所以国际发展机构非常重视"参与式"工作方法和当地村民的"参与",尤其是强调穷人的参与。下文就以国际发展项目进入地方社区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后期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发展人类学的分析。(一)地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在国际发展机构的项目资金进入地方项目区时,各个社会行动者"参与"都非常积极,包括当地政府、社区村民、专家顾问、技术人员、国际发展援助机构、资助者等。主要原因是由于外来机构带着一定数量的外部资源进入某一地方社区,那么此时当地政府和社区村民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他们来说,就是想方设法把"外来者"的资源留下,这时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利益达到空前的一致,而且在外来者和当地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界面(interface)。外来者在某种程度是被控制在地方知识运作体系中。例如在少数民族和其他大部分地方,语言上的排外就格外明显。所有行动者在开会时,涉及一些关键利益的地方,同时也不想让外来者知道时,地方政府和当地村民就改用地方口语(在少数民族更为突出),这样在某种程度上隔离访谈的真实性,从一开始就造成一种"参与的不真实"。这时,外来者只是得到部分或片段性的信息。加之,地方政府官员在安排和接待外来者时又具有"先天优势",这继承于我国古老的官僚体制的传统,下级官员接待上司时,那种虔诚和热情会让上司打消任何疑虑。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也就非常顺利进入了地方政府的一些社区。案例1:某国际机构在一个地方考察项目点时,县上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亲自陪同下乡调研一周。该分管领导与项目考察人员一起访谈农户的生计情况,显得非常细致和敬业。同样,所涉及的乡镇干部也全力以赴安排调研日程,村庄的干部更是热情大方,安排周到。这时,县、乡、村三级管理者和村民都显得非常默契,让外来考察者感觉到这样的环境非常有利于开展发展项目。最后,机构考察人员终于被地方管理者和村民的热情和积极性所打动,将项目点设在了该县的三个乡镇。等到双方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大约过了半年,该分管领导发现对方提供的援助资金不是很多(30 ~ 40万 / 年),也就慢慢缺乏支持热情了。后来,项目办公室人力资源不够时,发展机构项目代表找分管领导解决时,他就推辞说不好协调。这样,国际发展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开始出现"裂缝"。(二)"权力的文化网络"发挥作用当地方政府和外部国际机构签订了合约之后,外部资源已经确定要进入到社区层面,县级政府也就慢慢退出,而把与外来者谈判的"接力棒"交给"乡镇政府"和项目村村委会。因为县级的使命已经完成,可以在年终总结大会说"今年引进某外方援助机构外资多少万",这是他们最看重的,也是参与其中的主要驱动力。这就是为什么当国际机构的项目官员在社区中遇到问题,再去找县政府领导解决时,往往都是遭到回绝或托辞。因为任何一个村庄,一个发展项目都不可能把所有村庄人的注意力全部吸引过去,除非有很大的资金和政治动员,例如国家提倡的新农村建设。况且现有村庄内的人口结构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农村青壮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留守人口的弱势性特点,这又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农村社区中原有的话语主导权。例如在许多动员会上,来参与的人群中,妇女和老人以及儿童比较多,这样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形式,而且最后决策权还是掌握在村庄干部等权力精英手中。在项目设计阶段,这恰恰是各个社会行动者利益表达重新整合的过程。在社区层面上,当开展设计项目时,社区村民也有类似"合谋"的现象。对于中国的行政村而言,一般都包括几个村民小组,其实每个小组的资源、道路和饮水条件不尽相同,尤其在偏远山区,不同小组的村民对于贫困的分析是不同的,而且差异十分大,但是为什么最后都会达成一致?笔者认为这是社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在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因为村两委在当前所承担的角色,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延伸,加上村庄的权力精英(村主任和村支书)又"生于斯,长于斯",在血缘和地缘、共同的信仰以及宗族范畴内与村民又有着千丝万缕的纽带关系。因此,社区的权威阶层决定着发展项目资源的分配权。另外,乡村社会中的领袖只能产生于具有共同象征性观念的组织结构之中。但是,这种似乎约定俗称的文化价值正掩盖了在乡村社会中它的产生与运作过程。这一细微而复杂的进程充满着包括国家政权在内的各不相同的社会集团的相互竞争、妥协以及自我调节。由于文化网络既控制着各种资源,而其本身又包含各种感性象征,所以,它成为乡村社会中使权威合法化的见证者。正因为如此,它也成为乡村社会中各种势力激烈角逐的大舞台--争取使网络中的舆论导向和权威为某一特殊的需要和利益服务。{17}下面的案例很能说明这一现象。案例2:某国际发展机构在一个西部村庄(登天村)开展发展项目工作,该村庄辖8个村民小组,有254户,人口为1015人。该村有耕地1981亩,其中水田422亩。该村是典型的贫困山区,基础条件差,村民居住分散,大多数群众居住在二面梁和半山之中。笔者当时作为某国际发展机构的项目协调人全程参与了项目的确定过程。村委会、乡镇项目负责人、该机构几个员工一起在登天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当时村民只来了20个,其中有3个妇女,参会人员多为男性,主要以中老男性为主。村民代表20人,据村长说其中有5个"贫困户",我们不可得知是否"真实"。刚开始我们要求村民在大白纸上写下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归纳村民的纸条,我们发现登天村目前存在的六大难题需要解决:村级道路修建(8个人);低压电路改造(5个人);人畜饮水(4个人);农业技术培训(2个人);养殖技术培训 (1个妇女)。根据机构项目设计要求,要通过村民举手表决,对上述5个问题进行了优先排序,结果如下:(1)村级道路修建;(2)低压电路改造;(3)人畜饮水;(4)养殖技术培训;(5)农业技术培训。我们无法按照上述的排列进行干预,由于考虑到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据国际机构的要求和原则,特别注重村民能力建设而不是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主要是考虑资金的问题,像上述的"电路改造"需要40多万,而我们的资金只有4 ~ 5万(对于该村一年的规定)。村级道路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况且投资比较大(20万),所以笔者就告诉村民我们没有这么多资金去做前两个项目,你们可以在后三个方面做选择。这时大家开始讨论了,住在河边的农民就说"我们现在急需是路和电的问题";住在山上的村民说"我们没有水喝,先解决人畜饮水吧",还有农民认为"农业技术培训"和"养殖技术培训"都不是当前我们所必需的。在这里,笔者作为项目协调人员感到一种困惑。我们让农民去充分地讨论发展问题,确定做什么,但是很多因素限制这种相对的"自由讨论"。对于大家写在纸上的问题,原本比较和谐的气氛一下被打破了,出现了不同要求的声音,村民之间出现争执,甚至"对骂"起来。这时笔者感到很尴尬,也觉得难以阻止他们的继续争论。于是我求助于村委会干部,村长让大家安静下来,他说"国际援助项目办是有心意来我们村工作,不管给我们做什么,我们都欢迎。但是资金有限,那么只能按照其要求和能力解决一点问题算一点问题"。这时有农民起来说话了"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你们援助什么啊?"这时人群中一个老人起来说"多少不要紧,人家(外来援助)有心意帮我们,我们要理解啊"。村长紧接说,"考虑到村子的实际需要,山上的农户都没有饮用水,因此我们希望援助组织给我们修建水窖,其他的问题,我们通过其他的渠道再给大家解决。"这时村民都沉默了,最后一个个从村委会办公室出去了。此时,我感到很高兴,村干部为我打圆场。他们在为我这个"弱势群体"解围。这种参与是所谓的"参与式发展"吗?我觉得不是。后来,我才知道村长和那个老人(是退休教师)都住在山上,解决饮水也正是他们的需要啊!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起初不同的声音到后来就变成了一种声音,村干部的话语权深深影响着村民的选择。传统社区的话语权往往主导在部分精英人士手中。村庄中的村民利益诉求是不同的,但是村民通过外来者临时搭建的这种交流平台暂时拥有发言权,有参与的权利,但是这种瞬时的参与会立即被传统的权力拥有者的声音所覆盖。同时,作为"外来者"的项目人员,在社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是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位置,已经被控制在地方性文化的运作方式当中。(三)"内""外"有别许多国际机构在开展工作时通过机构"代理人"不断给村民进行项目参与式管理培训,灌输"参与式"思想,强调其自主性和参与性,以便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培养村民对发展项目的社区拥有感。事实上,村民的这种认同感非常低。因为这种所谓的"参与"其实只是外在形式上"表演",并没有真正把"参与"思想根植于村民的思想深处。案例3:某国际发展机构在贵州某少数民族县做发展项目,给当地的苗族同胞修建了一座便民桥。后来,该便民桥在下雨天出现坍塌现象,该村有个村民直接跑到该国际机构的项目办公室说"你们的桥坏了,赶紧去看看吧"。据说该机构在项目设计、执行和管理等整个过程中,都特别强调当地村民的"参与",而且还制定了非常详细的项目后期管理制度。该案例生动说明了参与的"表象化",参与并不一定能使当地人感觉到自己是项目的主人,在外来者和当地人之间似乎存在一个永远不能消释的界面和屏障。正如发展人类学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从不同的角度表明,发展是一个整体性的问题。尽管人们对每一个民族的发展问题会得出差异极大的看法,并采取大相径庭的操作手段,但最终都要涉及特定民族的文化整体性存在,都要进入一个整体互动的过程。缺乏整体性的观念,对研究者来说,无论他所强调的发展因素是什么,其理论结论都将是片面的;对实践操作作者来说,欲谋求某种孤立的行动,其结果的有效性都是值得怀疑的。{18}(四)村民在国际项目评估中"角色扮演"村民在与外来项目管理人员互动时,学习能力非常之强,地方性知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性知识在发展项目中被定义为一种权力。{19}根据发展实践经验,发展项目一般都不会按照预期的"项目逻辑框架表"进行,往往都会出现很大的"扭曲"与"变形"。但在项目终结时,国际发展机构都要根据预先设定的计划去评估项目。而且地方和社区村民也知道外来者是想"看什么"和"听什么",于是这种相互的"周旋"便开始了。在国际机构评估项目时,当地政府和社区村民的"导演才能"是非常突出的,到处布置"演员",出演不同的应对"角色",以对付外来评估专家。因此,项目官员被欺骗、蒙蔽是常事。其实任何一个项目从开始到结束,都是一系列不断谈判和妥协的过程,最终只能达成折中。像国际机构主动中断项目或撤出项目区,这是最坏的结果,但这种现象是很少见到的。一方面,因为国际机构的资金筹集渠道和程序比较复杂,一般选择了某个社区,那么资助者也时常关注该社区的发展情况,决定后续的资金问题,这样国际机构为了保证对资助者的承诺,就只能"克服各种困难"在该社区继续开展工作,很少敢说撤出项目区,另选项目区。另一方面,国际机构在异国他乡开展工作,如果与当地政府发生主动终止合作协议这样的事情,那么这个机构很难在其他省份获得认同。目前国际发展机构在中国的"工作场域"还很小,这种"被动性"在所难免。当然,国际发展机构持有资金支持的"主动权",但在进入社区后,就变得非常"被动"了。因为,社区中权力结构的复杂程度是事先无法预知的,传统社区同样保持着一种固有的融合结构,以便形成对抗外来力量的一种张力。三、结语目前,对于参与式发展中的"参与"的效果与影响评价比较多,主要是因为发展研究者一直把发展作为一种"变化"去研究,而发展实践者在推动着这种"变化",因此实践者与研究者在反思时出现了视角上的"断裂"。多数学者都是从参与式的效果看发展实践,而很少有学者从某种理论来审视参与式发展。参与式发展并不能使原有的权力结构更平等,利益分配更公平。正如诺曼•龙(Norman Long)的社会行动者理论解释的那样,由于社会各个行动者的能动性(agency)不同,因此干预目标在各个社会行动者参与实施的过程中被重新形塑了。{20}而且每个社会行动者的社会生活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在各个社会行动者互动的各种界面上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话语权,同时这种"自下而上"的"参与"并不能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安排和社会权力关系。当然,在过分强调理论的"应用"倾向时,人们往往忽视了一个深层次的伴随:知识与权力的结合,使人类学的应用研究项目、评估和研究建议等成果,囿于对某一特定社区或可能出现的赞助人的需要的满足,落入了另一个狭隘的陷阱,而忽略了对其深层次的知识危机的思考。{21}总之,农村发展研究者和实践者缺乏从理性的角度来审视参与式发展,也没有提出理论上的修正,只是有一些方法的改进。反思"参与式发展"对于农村发展非常重要,因为这种参与"表象"的存在,会使人们对于真正的农村发展是产生"歪曲"的理解和引导。正如农民说的俏皮话"你说咋样参与就咋样参与",这句话很巧妙地达成了对外来者的"表象"上配合。因此,我们应该走出参与式发展的"表象",从国际发展机构本身特点入手,分析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深层次探析社区的文化因素,以弥补当前反思之不足,从而探索农村发展中的主体--农民的"参与自觉"。{22}最终,让外来的发展援助行动内化为社区民众的自觉行为。 注释:{1}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2}周大鸣、秦红增:《参与发展:当代人类学对"他者"的关怀》,载《民族研究》2003年第5期。{3}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第21页。{4}杨小柳:《西方参与发展的理念和实践》,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5}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第1 ~ 2页。{6}叶敬忠、陆继霞:《论农村发展中的公众参与》,载《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2期。{7}同注{4}。{8}赵丽霞:《参与:农民的权力与生存》,北京:中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第4页。{9}何俊:《农村自然资源管理的参与式方法》,载《林业与社会》2002年第4期。{10}徐家琦:《参与式"本土化"改造与NCAPP社区林业实践》,载《林业与社会》2003年第5期。{11}同注{4}。{12}同注{2}。{13}陈庆德:《发展理论与发展人类学》,载《思想战线》1998年第8期。{14}[英]凯蒂•加德纳、大卫•刘易斯:《人类学、发展与后现代挑战》,张有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 ~ 47页。{15}David Mosse,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ethnography of international aid, Reading materials for 2008 COHD PhD students, p. 20.{16}王伊欢、叶敬忠:《农村发展干预的非线性过程》,载《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7期。{1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18}陈庆德:《发展人类学引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19}David Mosse, "People's knowledge, participation and patronage:operations and representations in rural development",in Bill Cooke & Uma Kothari(eds.), Participation: the new tyranny?, London and New York: Zed Books, 1995, pp. 16-35.{20}Norman Long, Development Sociology: Actor perspectives, London:Routledge, 2001, p. 13.{21}陈庆德:《发展人类学引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22}主要受费孝通的"文化自觉"的启示,笔者认为社区发展的主动性在于村民的自觉参与和主动参与,并非是来自外部的"强制参与",况且这种"自觉参与"需要从社区文化整体性上去考虑,是需要一个长期的适应过程。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13. 郭凯:浙江:富水区的困境
    环保 2009/11/30 | 阅读: 1149
    如果农民宅基地产权问题理顺、能够通过交易补偿等机制,集中农村民居、统一建设规划,再辅以道路、交通的跟进,解决远距离耕田的问题,目前浙江乡村发展、供水、排污以及就地城镇化的很多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14. 郭克俭:新中国60年声乐学术热点追溯与反思
    音乐 2011/09/23 | 阅读: 1792
    声乐是一门融语言与音乐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也是一门喜闻乐见的大众艺术。在百数年的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中,声乐歌唱艺术曾发挥过巨大的社会作用,因此,在新中国即将到来之时,吕骥便对新中国音乐蓝图作出"今天是群众的时代,音乐也是群众的时代,群众音乐应以声乐为主"[1]的规划,虽然"以声乐为主"的预设不无偏颇,但也并非毫无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声乐歌唱艺术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具备"雅俗共赏"艺术特质的声乐艺术,不仅占据国人音乐生活的主流地位,而且雄踞音乐学术潮头浪尖,热点不断,高潮迭起。笔者不揣浅陋,撷取其中最为炙热的三个学术热点问题,作历史追溯与学理反思,但求以为当下中国声乐艺术发展之镜鉴,就教于方家。 一、关于"土洋嗓子"的争辩 在中国近代专业声乐演唱艺术领域,自然形成了两种风格迥异的演唱体系。一是以解放区(陕北、华北、东北)的文工团为代表的,出身戏曲科班、民间乐社,擅长演唱传统民族民间歌曲、民族新歌剧选曲的歌唱家,即当下所惯用的"民族唱法",时有"中国民族民间传统唱法"、"新歌剧唱法"等称谓,俗称"土嗓子"。另一是以国统区(如重庆等)、沦陷区(如京、沪等)的专业音乐院校为代表,较为系统地接受欧洲学院派唱法的训练,擅长演唱古典风格艺术歌曲、西洋歌剧咏叹调的歌唱家,即当下所惯用的"美声唱法",时有"美歌"、"美唱"等称谓,俗称"洋嗓子"。 由于两种演唱体系人士人文背景、从艺经历、艺术主张、审美情趣、价值取向和方法技巧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尽相同之处,因此,当他们共处同一表演艺术舞台时空而直面存在的时候,声乐演唱本质上的南辕北辙是无法回避的,艺术主张上的相互抵牾就在所难免。前者历数后者"打摆子(发疟疾)、吐字不清、牛叫、唱歌时嘴里象含着橄榄"等不足,后者指出前者"喉咙紧、直嗓子喊、无章法、捏着脖子在叫"等缺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这些指责只仅仅停留于口头而已,并未见诸文字。最先将这一问题诉诸文字的是中国音乐界两位最具权威的元老级人物--吕骥与贺绿汀,由此拉开了"土、洋嗓子"争辩的帷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声乐热点由此升腾。 吕骥站在中国音乐(民间的与非民间)的立场,在对"中国音乐是低级的、没有技术的"论断提出质疑后,理直气壮地指出中国音乐(包括器乐、声乐)应用技术之所在:"各地民歌的唱法,各种地方戏的唱法,以及各种说唱音乐的唱法和道白,是各各不同,都具有相当难度技术,都具有相当艰难技术,......其一般的发声方法,声音的装饰法,各种不同的音调与音势的运用法,吐字法(一作咬字或喷字)气力的应用法,都是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并且有很多是很好的经验。""每一种技术都是与它所表现的内容密切相关联的,表现封建社会生活,产生了昆剧平剧的唱法;表现敌伪时代的东北市民生活就产生了一种所谓的流行歌曲的唱法。新民主主义社会就产生了我们的新的唱法,我们的唱法不但不同于前面的两种唱法,也不同于表现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所谓西洋唱法,难道不是很明显吗?"[2] 应该说,声乐专业出身的吕骥对中国传统民间唱法的研究是十分深刻的,其关于"昆剧平剧的唱法、流行歌曲的唱法、民族新的唱法、西洋唱法"的声乐四分法,实际上已成为了1980年代以来沿用至今的"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分类的滥觞,足见其学术目光之敏锐。但其将"洋唱法"讥为"喉咙里打摆子(发疟疾)"的批评则带有浓重的个人色彩,多少带有某些人为的偏见,也许正是这带有嘲讽口吻的表达,成为了贺绿汀回应的重要突破口。 贺绿汀在《关于"洋嗓子"的问题》[3]中开宗明义地道出了个人深深的忧虑:"近来在音乐艺术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以致影响着音乐艺术的发展,其中'洋嗓子'的问题就是最严重的一个。"并认为 "嗓子"只是一件乐器,在运用"发声"来制造"嗓音乐器"的实践中,中、外歌唱家摸索的结果是大同小异,只是外国人"已把这些经验加以科学的分析、整理,成为有系统的训练声乐人才的。中国大部分还是靠师傅传授,并没有系统化、科学化,因之,他们的方法局限性大一些。"在贺文看来,"打摆子"不是"洋嗓子"的精髓,"直着嗓子喊叫"的也不是"中国嗓子"的专利;不能因为某些人唱歌"'打摆子'而否定一切外国发声法",更不能因为自己直着嗓子就将其等同于"中国嗓子"。那些对"土、洋嗓子"都缺乏很好地研究,而无条件、无原则地否定和反对"洋嗓子"的固步自封的做法是最让贺文作者忧虑的,可能也是促成此文的原动力吧! 作为上海国立音学专科学校科班出身、接受过系统的专业音乐教育并深得西洋音乐技术惠泽的贺绿汀,倡扬学习西洋系统训练声乐人才的方法是有其深厚的学缘背景的。更何况还有一代伟人"一手伸向古代,一手伸向西洋"讲话精神作为依据呢。 吕文、贺文在"土洋嗓子"问题上观点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但并没有直接交锋,而贺文中"不是一个英雄而是个供人玩弄的小白脸"之带有轻蔑口吻的语言对京剧小生用假声表现周瑜作评价,给反批评留下了的最为有效切入点和突破口。 冯灿文《我对"洋嗓子"问题的一点意见》[4]则直接由贺绿汀文引发。客观地说,冯文在关于中国民间歌唱艺术的优秀传统精华的挖掘、关于"洋嗓子"唱法精髓的把握方面,未见得超出吕、贺两文的广深程度,但因为没有情绪化的因素,加之文稿完成后在与部队作曲家沈亚威交换意见后得到认可,因此,行文的言语中更多了一些平和的叙说,当然其艺术立场和出发点还是十分明确的。冯文是对时年的歌唱家[5]提出的"责任就是把中国民间歌唱艺术中优秀的部分整理起来,提高起来,扬弃其中无益的部分,拿来表现新的内容。......经过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以后,自然会慢慢的整理出一种新的歌唱艺术来。"成为了冯文最富创建的学术闪光。 以上三文的刊出,将"土、洋嗓子"问题由私下口头谈论而正式公诸于纸端,引起了中国音乐界的高度重视,1949年12月20日,由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6]和中央音乐学院合作创办的"音乐问题通讯部"[7]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关注"土洋嗓子"问题,拟定"唱法问题研究参考提纲"[8]寄送各相关单位以供讨论。"土、洋嗓子"问题随之成为中国艺术领域最为重要的炙热的学术命题和论争热点,并由此发生了较长时段的探究式的争辩,中国文化艺术界另一位更具权威的艺术专家周巍峙的参与,更加凸显了问题的重要所在。 周巍峙在《努力发展新的中国唱法》[9]中首先道出了唱法问题争论的焦点:"关于唱法问题,在许多音乐工作者及戏剧工作者当中,有着不同的看法,中心环节似乎是所谓'洋嗓子'、'土嗓子'之争。""'嗓子'的含义很笼统,......现在却变成了'唱法'的代名词",并由此揭示"土洋之争"的实质:"所谓的'洋嗓子'与'土嗓子'之争,就是对于传统的西洋唱法与中国民族唱法的人是发生了分歧,分歧的关键似乎在于中国唱法是否科学、西洋唱法是否能咬清字的一些问题。"作者以民族歌剧演唱家郭兰英成功的学艺范例,指出"山西梆子唱法,基本上是科学的,并有一定的训练步骤"的事实,在对中国民族传统唱法客观分析的前提下,理直气壮地做出"中国民族在声乐的领域里,确是蕴藏了许多宝贵的遗产,需要我们努力的发掘、整理、研究,加以发扬和提高,以作建立新中国声乐系统的强固基础"的判断。强调"要敢于在实际练声和演唱中,大胆吸收一切进步的声乐经验与演唱技术",但现实中的"有些西洋的声乐家当中,对唱法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看法,强调'美声',不注重内容与语言的表现,并有许多唯心的解释,把声乐的表现方法,描写成不可捉摸的神秘现象。因此,对西洋的唱法,就必须有明确的批判态度,不应有盲目崇拜的思想。"对外来声乐文化的学习,作者给出了明确的指向:"对苏联的声乐艺术,应该特别着重去学习,因为他们继承与发扬了'俄罗斯学派'优良的声乐传统,......它的表达人民思想感情的优越性,已远远超过西洋的传统唱法" 毋庸置疑,周文是迄今所见最为直接面对声乐上的"土洋之争"问题、所做出的分析和论述也最为客观、透彻的文论,从概念到思想、从形式到内容、从焦点到本质无不充满着辩证的哲思和智慧的光华。最可宝贵的是,作者面对甚至权威人士的"中国大部分还是靠师傅传授,并没有系统化条理化,因之他们的方法也就进步慢"[10]等似成定论的批评之时,却通过个人的研究探析发现中国传统民间演唱中的科学性及训练步骤之所在,这不仅对提高民族声乐的自信心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也充分显示了作者独特的学术慧眼、敏锐的思想睿智。诚然,作者对苏联声乐艺术过于溢美式的推介,对西洋声乐略显实用式学习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新中国声乐艺术的全面发展,当然也是始料未及的。 "音乐问题通讯部"拟定的"唱法问题研究参考提纲"下发之后,得到全国音乐工作者的积极响应,反馈文稿数量可观,于是《人民音乐》于1950年12月第1卷第4期开辟"声乐专号",集中发表其中的笔谈、现场讨论记录及一组声乐专题文论。 《"唱法问题"笔谈第一次总结》由汤雪耕执笔撰写,该文严格按照"唱法提纲"的顺序摘录了通讯来稿内容的核心要点。中央音乐学院于1950 年5月10日和17日组织两次"唱法"专题座谈会,主席李元庆,记录汤雪耕、郑守燕、盛礼洪、文彦,与会代表包括吕骥、杨荫浏、喻宜萱、廖辅叔、李焕之、陈培勋等41位院内音乐专家,《"唱法问题"座谈会发言摘录》同时发表。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歌剧队、华东军事政治大学文艺系同样专门组织了"唱法"专题座谈会,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歌剧队与会专家包括李波、石一夫、方晓天、邹德华、李晋玮等22人,会议内容黄伯春执笔整理以《我们对"唱法问题"的意见》为题发表,内容包括中国民间唱法与西洋唱法的比较、好的歌唱标准和我们今后应该努力做的三方面;华东军事政治大学文艺系座谈会由亓尧执笔整理,以《关于"唱法问题"》为题发表,内容包括发言的综合、艺术的起点、从提出的问题谈起和我们的态度四方面。该期同时发表了喻宜萱、张非、赵沨、安波、李劫夫等人的文论。 专家讨论意见的影响力仅限于一定范围的理论学术和艺术实践层面,而当值领导的思想和看法则含有行政的指令性、行动的方向性和执行的权威性,从随后发表的相关代表性文论的类别数目便不难看出,争鸣进程中的中国声乐演唱与教学实践是按照重点向中国传统的民族唱法学习,结合学习"表达人民思想感情的优越性远远超过西洋的传统唱法"[11]的苏联声乐艺术,并批判地吸收西洋唱法的优良部分的模式前行的。时任中央音乐学院声乐系主任的喻宜萱在"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全国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中对该系的声乐教学状况便有清楚的描述:"声乐系同学学习民间唱法已经两年了,由于民族戏曲和说唱的种类很多,我们只选择了几种。""我们要同时向苏联的现实主义的传统学习,也要向西洋的古典艺术学习。只是,对于西洋音乐的教学方法还需抱实事求是的态度。西洋的教学法,......对我们却不完全适合。"[12]由此,我们可以说,在"民族虚无主义"颇有市场的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民族本土声乐演唱艺术正是在这场"土、洋嗓子"的论辩中争得了价值的确认,进而赢得了发展的机缘。 1956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东北音乐专科学校率先在民族器乐系增设民间演唱专业,学制为初中一年级至本科毕业十年一贯制,由学习欧洲传统唱法的声乐教师和担任民间音乐课程教师联合授课[13],探索民族新歌剧演唱、民间歌曲独唱与合唱专门人才的培养方法和路径。1957年2月5-21日,文化部在北京召开中国声乐艺术史上第一次"全国声乐教学会议",150余位来自全国各音乐院校、专业表演团体的声乐艺术工作者出席会议。会议总结过去的声乐教学经验,并讨论如何继承和发展民族声乐艺术问题。其间,文化部指定率先开设"民歌演唱专业"的沈阳音乐学院民间歌曲演唱教研室路奎震主任汇报"民间歌曲演唱班的办学情况"。 关于"土洋唱法"问题,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学习、充分掌握欧洲传统唱法的精髓,并使之与民族艺术传统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对固有的民族传统唱法要进一步予以发展和提高。二者只有相互学习,相互补充,才能真正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声乐新文化。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会议提出了欧洲传统唱法"民族化"(即在保存欧洲传统唱法基本特点及其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表达我们民族的语言、风格和思想感情方面、力求其深入、完善,达到真正地为我国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新命题。作为对上述共识的呼应,梁美珍、苏凤娟、孙家馨等60多位欧洲传统唱法歌唱家于翌年在京举行的第一届全国曲艺汇演期间,分别向李月秋、小彩舞等名艺人学习曲艺和传统唱法并举行了汇报演出。 第一次"全国声乐教学会议"之后的1958年,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也紧随东北音专的步伐,将"民族声乐"从"声乐"专业中分立设置,分别由汤雪耕、王品素领衔,专事民族声乐演唱人才的培养,并探索少数民族民间歌手的培养;虽然其间发生的"大跃进"给民族传统唱法的教学带来的一些负面效能[14],但仍取得了可喜的成绩,5年后两院首届民族声乐毕业生专场演唱汇报的成功举办便是最好的例证[15]。 1961年,文化部教育工作方案将"民间演唱专业"确定为音乐院校的正式专业,并就此更名为"民族声乐专业"。这标志着自"土洋之争"后,"民族声乐专业"名正言顺地在全国的高等音乐院校中确立了存在的一席之地。 1962年12月11-25日中国音协在京召开独唱、独奏音乐座谈会,其间先后举行了10场独唱独奏音乐会,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出席音乐会并与全体演员合影留念。此次座谈会就民族声乐问题广泛展开讨论,在土洋唱法问题上不再针锋相对,认识上似乎趋于统一;诚如贺绿汀在12月24日召开的座谈会上发言中所说:"以前关于学技术问题,'洋'唱法和'土'唱法问题等,就有过很大的争论。有些分歧的看法现在已逐渐一致。"[16]表面看来,声乐界在相互交流借鉴、自我反思批评的和谐氛围中前行,"土、洋唱法"问题似乎已无需争辩;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这种在国家领导人的行政指令、纪律干预和善意调解下的平静,只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礼貌而谦和的敷衍,并不能真正消弭音乐人对中外声乐艺术本质规律认识上的分歧和掌握上的差异,仍然暗藏着涌动的潜流,只是碍于情面而被暂时遮蔽罢了。 基于此,1963年5月,周总理在人民大会堂对首都音乐舞蹈界就音乐舞蹈问题发表讲话,提出了音乐舞蹈必须进一步民族化、群众化、树立民族音乐舞蹈为主体和"先分后合"的方针。 这一方针中的"先分"倒是迅速得以落实,1964年9月21日,以培养从事民族音乐研究、创作和表演的专门人材为主要任务的中国音乐学院成立,标志着民族声乐演唱(独唱、重唱、合唱)、民族歌舞演唱、民族歌剧表导演等专业人才培养的已经有了国家级的高等学府。 历史地看,"土、洋嗓子"的争辩缘起于声乐表演艺术领域,虽然其"涉及的范围和性质远远超过了表演艺术的界限而广及整个音乐领域,而且其背后隐伏着深刻的历史背景"[17],当然这已超出了本论题域限,此不赘述。抛开其他非音乐的因素,仅就声乐艺术本身而言,"土洋之争"并非偶然,它既是中西声乐艺术碰撞的使然,也是必然。综合地考量,这场由音乐界元老级人物直接参与发起并持续十数年的论争,由于非艺术、非音乐因素的潜在,从某些方面或多或少地给建国初期的我国声乐艺术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致使"声乐界,研究少,争论多,而且争论不休,各执一词,结果是莫衷一是。在声乐教学方面,唱法无规格,教材限制又太严,因此曾出现一个混乱时期。"[18]但随着讨论的持续升温、影响的不断扩大,及声乐艺术实践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前苏联声乐专家的应邀来华讲学和执教,帮助澄清了一些声乐上认识不清或偏狭的观念。两种不同演唱艺术体系的从业人士由对抗到对话,由排斥到交流,在相互学习中促进了解,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反思,艺术主张由相互抵牾到达成共识, 我国声乐艺术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正轨。 因此我们说,"土洋嗓子之争"对中国传统声乐艺术精华的继承与吸收,对西洋声乐艺术技巧的接收与借鉴,对促进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繁荣发展是具有重要艺术价值和学术意义的。 二、关于"唱法"划分的质疑 资料显示,国内首次以"美声唱法、民族唱法和通俗唱法"三种类型举办声乐赛事评奖的,是1983年3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青年演员独唱比赛"。而此种分类方法据说是得到上海音乐学院声乐教育家周小燕教授的点拨和默许的:"搞西洋唱法和民族民间唱法分别参加这两类唱法的比赛,若觉得自己这两种都不行也可自己归到'流行歌曲'的演唱去。"[19] 据此,中国声乐艺术"三种唱法"划分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周小燕的创设,由于随后所受到的持续20余年绵延不断的质疑和责难,这似乎已成为德高望重、英明一世的周教授的一个挥之不去的声乐学术之痛,数次给予解释。直至24年后的2007年秋,在"第三届全国民族声乐论坛"闭幕式上的发言中,复作申明:"三种唱法这个概念有人说是上海的一大发明,而且与我有关,在这里我要给大家说一下具体情况:当年上海电台有位同志来跟我说要办一个声乐比赛,我一向不主张举办什么声乐比赛的,我觉得用汇演的方式更加有利于演唱的借鉴和交流,当时我就说,这个比赛没有一个标准怎么比呢?有的唱咏叹调,有的唱民歌,有的唱流行歌,这怎么比,然后我去北京开会了,回来就听说电台提出分个三种唱法(美声、民族、通俗)进行比赛的提法。其实这种提法当时就有人不同意,我也是不同意的,哪知它一直延续到现在。"[20] 虽然早在2001年,周先生就无奈并不无自嘲地表达过"这件事我推不掉"[21]的意思,但依笔者的视野所及,如果追溯源头,"三种唱法"划分应该滥觞于音乐学家吕骥,在对新中国诞生前国内声乐演唱格局的分析和评判是提出"昆剧平剧唱法、流行歌曲唱法、民族新唱法、西洋唱法"[22]的声乐"四分法",显然,这个"四分法"是完全涵盖"三分法"的,之所以没有产生影响是因为不久便被淹没于前文所论及的"土洋嗓子"争辩的浪潮之中。 新时期伊始,音乐理论家李凌也曾提及三分法:"我国的声乐艺术实践,大致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戏曲唱法,......。第二类是参考西洋声乐方法,......。第三类是和民间唱法有一定的关系,......。"[23]虽然这个"三分法"与当今的"三分法"略有不同,但也涵盖在吕骥的"四分法"之内。 尽管周小燕曾多次公开批评"'三种唱法'的划分是不科学的",并指出不科学的理由:"关键不是唱法,而是风格问题,是科学的发声方法与不同民族的语言及地方风味结合的风格。"[24]但客观地说,1980年代初"三种唱法"划分出台是得到谭冰若[25]、茅顿[26]、程鸣[27]等音乐理论家及沈湘、王玉珍、张权等众多声乐艺术家[28]充分肯定和一致认可的。并且,这种肯定和认可也并非是无中生有、无据可依的盲从之举,盖因1984年12月1日结束的"央视"首届"青歌赛",因"不分唱法"所带来评分标准无法统一,导致评分混乱、甚至出现"0"分现象的比赛实践后确立的。虽说当初只是主办方"央视"在征求专家意见后的权宜之计,基本上反映了新时期伊始我国声乐舞台艺术实践的历史积淀和现实状貌。 1986年初夏,央视第二届"青歌赛"便采用了"三种唱法"分类比赛的办法设奖,一直延用至今,借助国家级媒体的权威感召力,此项赛事在社会大众中已经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三种唱法"划分亦被普遍接受。但随着一些"复合型"声乐人才、"综合性"声乐作品等"声乐现象"的不断涌现及声乐教学模式操作单一等问题的出现,专业人士逐渐窥到一些这种"分类"的负面影响及不尽合理之处,深恶痛绝者有之,撰文讨伐者有之,赞成支持亦有之,《北京音乐报》(后更名为《音乐周报》)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各家争鸣交锋的主阵地。 最先向"三种唱法"分类比赛开炮的是厦门大学吴培文[29],在《声乐比赛中美声唱法、民族唱法、通俗唱法的提法问题》[30]文中直言"唱法分为三种不科学,而以唱法来举行声乐比赛就更不合适",并建言"歌唱比赛应以作品的不同范围来区分"。世纪末年,吴氏再次对"三种唱法"分类发出檄文[31],依然秉承"唱法"即"发声技术"的观点;在对声乐界默认"三种唱法"分类表示不理解之后,指出三种唱法划分的做法虽已约定俗成,却不科学,现已成为理论误区,对我国声乐艺术健康发展已构成危害。但令人遗憾的是,吴文将"唱法"概念定义为"主要是指技术手段,而不是表现手段","唱法主要解决歌唱中的发声问题",显得过于简单化和草率了些[32],因此也影响了其"立论"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在吴文见载《北京音乐报》之后,质疑"三种唱法"划分的文论相继刊出,作者分别站在个人的立场提出对"唱法"概念的认识,一致反对以唱法划分的各种声乐比赛,主张的声乐作品风格进行比赛,代表性文论参见吕玲《三种唱法争鸣二十年回顾》[33]。由于本人对这场争鸣的总体评价及侧重点均与吕文不相,故本人依然认为,虽然面对同一声乐事象,仍然很有必要继续开展探讨,以申明个人学术观点,并由此呈现别样的批评景观。 与此同时,对"三种唱法"划分赞同者亦不乏其人。担任1986年央视第二届"青歌赛"民族唱法评委的郁钧剑,专文[34]批评大奖赛中某些歌手"以'歌'划分唱法" 的做法,并从演唱技巧、风格等方面框范三种唱法的本质特征。中国第一位民族声乐专业硕士李广达则认为"三分法"的分类界定存在客观合理性,有利于声乐比赛评判尺度的把握,会使比赛的结果更为公正。[35]十多年后,作者依然认为"依据唱法不同所界定的分类,是一种客观存在",作者同时运用"模糊思维"的理论,认为唱法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存在着"模糊的边缘"[36]。王素兰[37]也是赞同者之一。 伴随着新世纪的钟声,2000年成为了对"三种唱法"划分讨伐最为热烈的年份。在央视第九届"步步高"杯"青歌赛"赛事正酣之时,时任《音乐周报》总编的周国安,邀请顾春雨、糜若如、田玉斌、蒋大为、王秉锐、刘诗嵘、徐沛东等在京音乐家、声乐家共同探讨"三种唱法"划分问题[38],众口一词反对这种划分方法,座谈会引起了《中国文化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在京媒体热情的关注和呼应,由此拉响对"三种唱法"划分攻击的号角。据说,周国安的自信及使命感来自于对中央音乐学院声乐教授沈湘的一次请教:"他曾表述'三种唱法'的划分不正确的观点,他建议适当时候开个研讨会,以纠正对声乐这种不科学的划分。"[39]但就笔者视野所及,沈湘教授同样在没分唱法的央视首届"青歌赛"后说过:"今后比赛应将各类唱法分开进行,对于西洋传统唱法的比赛应规定各个声部的不同曲目和定调;民族唱法应规定一首普遍能唱的风格性歌曲,然后再唱一首自己风格最浓的作品;'时代曲唱法'应另外去举行比赛。"[40]由此不难看出,沈湘是极力主张以"三种唱法"分类比赛的。或许周国安有所不知,其将"唱法"等同于"科学发声方法"的界定与吴培文一样过于简单、偏狭,前提对结论的信、效度是有绝对影响的。 以时任央视第九届"青歌赛"评委的石惟正《"三种唱法"分类可以结束了》[41]文起始,《音乐周报》展开了一程关于三种唱法分类的论争笔谈,至2000年9月22日最后三篇文论发表,讨论持续三个月之久,高潮迭起,人言人殊。统观讨论文稿,编者按作出如是概括:"总结这次讨论各方意见:支持者认为三种唱法分类源于当代中国声乐实践,尽管不完善,都难以取代;反对派认为三种唱法分类弊多利少,阻碍当今声乐表演,创作与教学的发展,理当废弃。双方能取得共识的大概只有一点,即三种唱法分类并不唯一。"显然,讨论并没有在"三种唱法划分不科学"这个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在"三种唱法分类并不唯一"上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本来就不存在伪命题。 但作为此回合讨论的重要成果,旨在"为选手发挥潜能大开绿灯"的"首届中国音协"金钟奖""新时期中国艺术歌曲演唱比赛"[42]便采取了"比赛不分唱法,演唱的方法、技巧和风格应服从于歌曲作品的内容和风格"[43]的规则进行。国家级音乐大赛演唱比赛不分唱法,中国音协勇敢地迈出了探索的脚步,能否被广泛的接受?其利弊如何?还要等待时间的检验,但就此届"金钟奖"比赛的一等奖获得者霍勇(成都军区选送)、冯瑞丽(总政歌剧团选送)、于丽娜(二炮文工团选送)三位歌手的声音资质、演唱规格、方法风格、作品类型等方面考量,似乎仍可各自归属"三种唱法"中的一类;而他们参加有"唱法"分类的比赛时所选择的"唱法"类型也是各不相同。看来这种不分唱法的声乐比赛,其获奖结果并没有完全脱离"三种唱法"划分的窠臼。但无论如何,这种对唱法比赛形式付诸实践的探索,多种比赛形式并存,至少说明中国声乐艺术的发展是健康向上、多元繁荣的。 实际上,在"唱法"学术争鸣的影响下,央视"青歌赛"也不断对比赛形式作出调整,如将业余与专业合并、允许歌手组合参赛、演唱技能测试等;而2006年又将"原生态"的民间歌手单独分列竞技,以区别"学院派"的专业民族声乐歌手,虽然这一做法促使国人对包括"原生态"民歌手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极度关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唱法分类的问题。恰恰相反,却生发出更多新的问题,尤以"原生态"歌手"学院派化"为最,这不仅对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益,反而负效应接踵而至,何去何从?尚无答案,为"非遗"保护不遗余力地奔走呼吁、游说的宗教音乐学家田青亦无奈地归于佛语--"随缘"[44]了! 约略算来,"三种唱法"讨论至今已近四分之一世纪,在发表的百数篇文章及硕士学位论文中,有研究者统计,对此问题"持肯定或默认态度的占35.4% ","持否定态度的占64.6%"[45],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下我国音乐界对"唱法分类"问题的认知状况和关注程度。但无论是肯定,亦无论是否定,如果我们能够认可声乐艺术分类是必要的话,那么,"三种唱法"分类虽然不是唯一,但至少可以作为声乐分类"百花"中鲜艳的一花吧!在这个问题上,真理或许并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手里。 至于批评这种唱法界定和划分给所谓声乐演唱及教学造成误导,其理由实际上大多不够充分,这哪里是唱法分类的过错哟,真是天大的冤枉呀!陆蓉、俞子正对此便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我不敢苟同这种观点(按:指上述抱怨,笔者),甚至认为是无知的。"[46]虽然笔者也并不赞同这种过激的语言表达和非学术行文方式,但他们的立论则是完全正确的。 因为,对于人文学科而言,任何分类都不可能完全把类别之间泾渭分明地区分开来,"母项不能穷尽子项"、"子项交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其间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相交或过渡的边界,声乐艺术上的"唱法分类"亦然,只要意识到这"模糊的边缘",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概念认知的约定,进而形成认识上的通约,上述抵牾和歧义则会迎刃而解。诚如音乐美学家张前教授所言:"所谓的三种唱法只是一种大概的划分,正像任何分类都不可能那么科学和概括得那么全面一样,如果把三种唱法当作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框框,用它来限制各种唱法的自由发展,排除各种唱法之间的交融,那么它就势必会影响我国声乐事业的更好发展,这是我们在肯定三种唱法划分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强调指出的。"[47]由此看来,造成"唱法分类"歧义的因由,主要并不在于分类的本身,而在于声乐艺术的操纵主体-- "人"对概念把握上的僵化、机械、极端所至。 事实上,就当下声乐艺术的现况而言,"三种唱法的划分不利于歌唱事业的繁荣,同时束缚声乐教育事业的发展"的负效能不仅没有凸现,恰恰相反,央视"青歌赛"三种唱法分类比赛形式却恒中略变、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其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推动了我国声乐艺术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以"不分唱法"自诩的中国音协"金钟奖"声乐比赛,早已今非昔比,业已产生动摇和裂变。如今的通俗唱法比赛不仅单列开来,走下圣坛、迈入广场,贴近民众,并且评审权也部分地交给了演唱现场的观众,并且局部引起"学院派"专业歌手集体退赛风波。正应了那句话:"人是音乐的出发点和归宿"[48]。常言道:"没有不科学的行当,只有不科学的人",万望我们的声乐人多一些辩证的思维。 总之,身居多元文化的时代,面对丰富多彩的声乐文化事象,一种唱法(中国唱法)多种风格分类也好,三种唱法、四种类型的划分也罢,抑或是其他种种,一时尚难以形成定论(可能根本就无法形成定论),只有未来的艺术实践和声乐发展的历史才会给出答案。 三、关于"唱法"科学性的论争 唱法"科学性"是与"土洋之争"相伴而生的一个学术话题,关于此,时任全国音协主席的吕骥有过明确的阐发:"声乐上多年争论不休的'洋'与'土'的问题,实际上包括了两个中心争论,即基本发声方法的科学与不科学的问题和表现的倾向问题。"[49]音乐界的许多重要人物都曾发表过高见,只是被轰轰烈烈的"土洋嗓子"的争鸣浪潮所淹没,而没有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形成热点罢了。 周巍峙是最早直面"'土嗓子'没有系统化、科学化"批评,探析中国传统民间演唱中"科学性"问题的。他通过对民族新歌剧演唱家郭兰英学艺经历和演唱方法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山西梆子唱法,基本上是科学的"[50]观点。 李焕之对传统民间唱法科学性的阐述则更为明确:"我认为在我们民族的各种优秀的唱法中,都普遍地存在着科学的法则,我们不应该对某种民间唱法还只是一知半解的时候就妄加判断,否定其科学的艺术价值。"对一些盲目反对中国民间唱法的人提出忠告:"如果把拙劣的演唱当作民间唱法的特色用作讽刺,这将是不可饶恕的。" 并由此推衍出科学声乐技巧的标准"只要它是基于自然的生理条件,一定程度地发挥了发声器官的效能,准确地表现了一定的思想感情,都应该承认它是科学的。"同时,强调科学的声乐技巧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应用凝固的技术观点来限制声乐技巧之多样的发展,而应该不断地扩大技巧的领域来丰富我们声乐艺术的表现力。"[51] 1951年4月,第一届全国民间音乐舞蹈会演后,吕骥撰文倡扬"学习和继承民间音乐的优秀传统",文中对中外声乐科学性问题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事实上,西洋和中国的声乐家和声乐艺术中的发声方都是有合乎科学的与不合乎科学的。"提出了判断唱法科学性的标准:"发声方法的科学与不科学的标准,主要看这种唱法是否发挥了并且从各方面发展了演唱者的声音,能否帮助他获得表现各种内容所需的声音,是否能够运用自如,他的声音是否在十分顺乎自然的情况下显明地日臻完美,不能再有其它标准了。"[52]应该说,亲历四年的论辩,吕骥对"土洋嗓子"的认识更加深刻、态度更趋平和、评价更为公允。 赵沨从美学的角度探讨声乐技术的科学性:他认为"检验一种技术体系是否科学,主要应从实践中考验。就是说要从作为'役'的技术为作为'主'的内容服务的好坏去鉴定。......美学要求上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技术要求的。这里,生理条件只是应该考虑的条件之一,不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学习声乐技法有一个像什么靠拢的问题,是继承传统技法为主而借鉴西洋,还是以欧洲学院唱法为主来改造传统技法?无疑我们认为前者才是正确的!"[53] 观念上的论证促进实践的开展,但新中国初期对传统声乐科学性的认可和学习主要还是在处理语言的方法和技巧、表现歌曲内容的观点和手法、曲调装饰的特点(润腔)等民族风格表现方面;而提倡学习传统唱法的技术方法(发声、咬字、气口、声音装饰等)的文论相对较少。"就目前声乐界总的情况言,不是对民族声乐艺术懂得很多而是太少;不是由于强调学习民族声乐以致缺乏批评的态度而是由于学习不够以致未能够充分认识民族声乐艺术的优良传统。"面对"有些以民族风格见长的歌唱家在技术性议论的压力下,沉不住气、动摇了......甚至抛弃了使他们获得成功的经验"[54]的状况,作为全国音协最高领导人的吕骥对此是忧心忡忡的,痛心地说:"十多年来,我们有些民族独唱演员仍然苦恼于没有办法提高;一听说意大利歌剧发声法可帮助我们提高,就迫不及待地全盘搬过来,......提高变成了毁灭。"他呼吁要高度重视郭兰英成功的经验,并语重心长地提醒那些为了增大音量、扩大音域去学习意大利唱法的做法,是徒劳无功、学而无用的弯路;谆谆地教导"只有从我们的民族声乐艺术中总结出来的科学方法才是最可靠的科学方法。"[55] 但"Ble canto"学派的演唱是最有"科学性"的观念似乎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很多人的声乐意识之中,"欧洲唱法是唯一符合科学发声原理的唱法,而民族唱法,除了吻合西洋唱法的那一部分(如用腹呼吸)以外,其余是不科学的。""所谓科学的发声法,其实是意大利歌剧唱法。这从教师让土嗓子去唱意大利歌剧以掌握科学的发声法,可以得到证明。因此,与其称之为科学发声法,倒不如实事求是地称之为意大利歌剧发声法或西洋学院派发声法。"[56]时值世纪之交,持此极端观点者仍不在少数,由是看来,声乐界的补课还任重道远哪,争论当然也在情理之中。 十年浩劫,声乐事业遭受严重破坏。1978年10月,文化部在北京举行了"文革"后的第一次全国性会演--"部分省、市、自治区民族民间唱法独唱、二重唱会演"。其间,唱法"科学性"问题复次成为声乐界的中心话题。时任文化部副部长的周巍峙在闭幕式发言中旗帜鲜明宣称民族唱法是"科学"的"唱法",按照"科学唱法""一是能适应一定的作品,能充分地表现出来;二是能适应一定演员的声音条件"的两个标准,他认为常香玉(55岁)所代表的豫剧唱法和扎木苏(66岁)所代表的蒙古族民歌唱法都是科学的唱法;进而自信地联系并延伸到中国的戏曲、曲艺和民歌等所特有的唱法,都是科学的。对一些人同志一谈到科学的唱法就认为只有"洋唱法"一种的脱离实际的片面观点提出了批评,指出"洋唱法是有其科学性的,但决不是唯一的科学方法。"[57]作为文化部主要领导的周巍峙,于刚刚拨乱反正之后所作关于中国民族民间唱法科学性的高屋建瓴的发言,不仅体现了作者在声乐学术上的远见卓识,更为重要的是树立了民族声乐工作者的自信心,这对民族声乐在新时期的发展是具有高度的战略性意义的。 观摩会演的声乐专家蒋英十分认可周巍峙的观点,她认为:"通过这次会演,我们进一步看到,不论'土'或'洋'的唱法,都有合乎科学发声规律的好的方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两者都还有一些不好的东西,需要我们总结经验教训。凡是合乎歌唱生理机构原理的发声法,声音不但好听,也能持久;反之,就会得病,就会失声。"[58] 或许是受周巍峙等发言艺术思想的鼓舞和启发,豫剧表演艺术家常香玉,结合个人近五十年舞台演出实践经验,提出"我国民族民间的唱法和西洋的唱法都科学"的观点,同时认为演唱者不能照搬一种唱法演唱另外一种音乐形式的理由。在常文看来,检验唱法是否科学的标准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是好听,群众喜欢;二是持久耐唱。"中国民族唱法之不足"主要是对于我国的唱法还没有系统地、科学地加以总结,"[59]客观地说,作为一位具有丰富豫剧舞台艺术实践的表演艺术家,常香玉对中国民族唱法科学性的总结是非常朴实而又极为精当的,其观点主张对我国新时期民族声乐艺术的发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故,常本人被包括沈阳音乐学院在内的多所高校聘为兼职声乐教授。 喉科大夫商泽民率先从生理学的视角对民族唱法"科学性"问题给予关照和总结,认为"民族唱法经历了三千年的历史沧桑,为十亿群众喜闻乐见,繁茂绽开于祖国各地,健美玉立于世界艺术之林,足以说明它有磅礴的艺术生命力,有基本合乎科学规律的演唱方法。"[60] 中国声乐界理直气壮地举起民族声乐"科学性"旗帜,并始终不渝地专事于民族声乐教学践行的是金铁霖,他认为"科学性"即"共性,是中外各种唱法所共有的,中国的传统声乐中有科学性,在外国唱法中也有科学性。科学性是表现音乐作品内容服务的工具。" [61] 1994年春,金铁林在南京艺术学院讲学依然强调"在民族声乐教学中,要始终把握住科学性" [62]。 在中国能够集演唱、教学与理论于一身的声乐家屈指可数,周小燕是其中最出色的一位。从声乐发展史的视角,对唱法科学性作了精辟的论述,她认为:"中国当代音乐会舞台上崛起的新一代歌唱家中,有不少是以'民族民间唱法'而见长的,而这类唱法已经具有了相当多'中外合璧'的成份,使民族性与科学性尽可能有机地结合,从而显露出民族声乐的新风格。这里所说的科学性自然包含着民族声乐传统中的科学性成分和西洋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相契合的科学发声原理。"[63]毫无疑问,周先生的判断是极为客观公允而充满智慧的,但其在该文中"美声唱法是世界公认的科学发声法"[64]的表述,致使许多没有认真研读其上下文而囫囵吞枣的人士产生了误读/误解/误会,这可能也是周先生所始料未及的。 此后,有鉴时年中国声乐艺术所取得的成就,"科学性"似乎已深入声乐人的心田。 新世纪的初年,注定是一个万物升腾的年份,唱法"科学性"争鸣的骤然升温同样是2000年。中国武警文工团青年歌手李琼改换门庭演唱《船工号子》角逐央视第九届"青歌"赛民族唱法初赛,部分评委以其她演唱没有"科学方法"为由而不予高分,使之止步于复赛门槛,引来艺术音乐圈内外诸多不解,通过电话提问的电视观众络绎不绝,唱法"科学性"问题的话语温度一夜骤升,成为"热门话题"。 作为当届大奖赛民族唱法组评委的田青,以理论家特有的理性睿思和学术体察对唱法"科学性"标准提出了质疑:"工业社会所推崇的,是科学化、规范化。而科学化、规范化的结果,就是我们具备了批量生产歌手的能力,但却抹杀了个性。现在,我们已提前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的审美标准是回归自然,是个性化和多元化。"[65]凭借国家级主流媒体--央视的权威影响力,田青的质疑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唱法(发声生理)"科学性"第一的观念暂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藏族歌手索朗旺姆因此幸运地在2002年央视第十届"青歌赛"业余组角逐中夺魁。 "索朗旺姆"现象引发了声乐界关于唱法"科学性"学术探讨和学理诉求顺次深入开去,陆蓉、俞子正从个人的演唱经验与教学工作实际出发,从声乐文化及审美的视角阐述个人对唱法"科学性"的认知:"对于民间的歌唱来说,只要符合本民族的、融合在本民族的文化中的东西,它必然是科学的。"在作者看来,唱法的科学性是与价值标准紧密关联的,"不能用异域文化和审美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东西是否符合别人的要求而得出是否科学的结论。"[66]显然,作者是受"文化价值相对主义"观念的启发的,基于这种价值观的学术讨论可能会更加理性,更具有学理意义。 但这种纸质文本上探索和诉求并没有吸引不爱阅读的声乐家的眼球,故此,高举"科学性"大旗的专业声乐家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及时更新,2004年5月,央视第十一届"青歌"赛初赛期间,云南代表队业余组两位彝族姐弟歌手李怀秀、李怀福表演的海菜腔对唱《金鸟银鸟飞起来》,虽然艺惊四座,好评如潮,有现场评委甚至情不自禁鼓掌起立以表赞叹,但依然被挡在决赛圈之外。由此,民族声乐"科学性"问题迅即成为声乐界最最炙手可热的学术"聚焦"。  "第二届中国南北民歌擂台赛"在左权县成功举办期间,民族音乐理论家樊祖荫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便对"学院派"声乐家自诩的"科学性"提出了委婉的批评:"'学院派'经常会谈到自己的唱法具有'科学性',我们姑且不论这种提法是否正确,但如果以此把'民间唱法'排除在'民族唱法'之外的话,那就错了。"[67] 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领头人田青则从声乐教学操作工艺入手,指出了所谓的"科学唱法"中的非科学性,倡导破除对科学的迷信,回归艺术的本质:"至今,所有'科学唱法'的教学,无一例外都仍然沿袭最传统的一对一的教学方式,和所有手工艺人的传统传承方式没有任何区别,大部分术语,是'打比方',要靠学生去体悟,去验证。当然,不是科学不意味着这种唱法不好、不高级,我的思想是:艺术是艺术,科学是科学,两码事。所以,要破除对科学的迷信,主张对艺术自身规律的复归。"[68] 创刊不久的《艺术评论》杂志记者晓殷就"'金铁霖教学法',我理解,就是借助西洋美声唱法来训练民族歌手"问题专访老艺术家王昆,王表示赞同,并强调:"艺术问题很复杂,无法简单用'方法的科学性'去概括。""不能就那么轻易地下结论说民族唱法不科学。"[69] 作为"科学唱法"倡导者的金铁霖,针对反对意见也作出了必要的说明和回应:"我们讲的'科学性'不是美声唱法,而是我们在实践中获得的一种经验和理解。 ......使自己成为世界上最科学的训练方法。我们坚信这一点,也做到了这一点。" "使自己成为世界上最科学的训练方法"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作者多年追求并业已达到的最高艺术目标!是的,对于一位业绩突出的当下中国民族声乐教学领军人物来说,这种自信与自得自然是有其基础、前提和资格的,但似乎应该止于自满。综观全文,其中也或多或少流露出对辩论反方挑战性的词汇:"不清楚的可以去我们学校听听课,弄清楚了再谈自己的理解。"[70] 的确,缺乏演唱实践乃理论家之短板,但并不等于说没有感性实践就无权理性思考。对此,作为辩友的田青并没有直面"不清楚、弄清楚"之类的撩拨,而是从"艺术"与"科学"的比较入手,说明二者的不同:"在艺术领域里,不能把'科学性'置于艺术本质之上,不能以'科学性'作为衡量艺术水平、艺术价值的最高标准,更不能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大工业生产方式制造艺术家和艺术品。"进而对"科学"概念提出辩证的哲思:"科学的本质是自由的、不断发展的,是反权威的,任何将'科学'本身权威化、固定化、神圣化的作法,本身便是反科学的。"[71]的确,将"科学性"唯一化、绝对化的论断是有其自相矛盾之处。 在唱法"科学性"问题上,樊祖荫一改两年前的委婉含蓄,坚决反对关于"科学性"山头式独尊一家的自我标榜:"讲科学性,就把我们的民族民间唱法给孤立了。所以我劝他们不要讲科学不科学",同时反对用所谓"学院派科学方法"训练少数民族歌手:"按照所谓科学路子去训练他,可能就不科学了,这完全有可能,这样的例子也不少,所以这是一把双刃剑。"[72] 或许是受上述的启发,在第三次全国民族声乐论坛的报告中,金铁霖对民族声乐"科学性"概念作了更为策略的表达:"'科学性'是指在继承传统民族声乐艺术精华的前提下,通过学习、总结,不断发展、提高、创新。同时,合理借鉴世界上一些先进的发声方法和艺术表现手段,为我所用,丰富和发展自己。使科学发声的共性与声乐演唱的个性有机结合,使不同的个性都能体现在科学的共性之中。"[73]显然,这里没有了诸如"'科学性'是我们在实践中获得的一种经验和理解"、"使自己成为世界上最科学的训练方法"的高度自信和宏大构想,但对"科学性"的坚守却是不会动摇的;并针对反对者提出的"科学性"影响个性和多样性的诘问,作出了斩钉截铁的反批评。 不管金氏的阐释,田青依然坚持个人对当下"民族唱法"缺少中国传统文化根性的认知和判断:"所谓的'民族唱法',和中国56个民族固有的传统唱法并没有直接的传承关系,它基本上是用美声唱法的理论、规律、方法来唱中国歌,它解决了西方发声方法与中国语言的矛盾,并借鉴西方声乐有普遍性的训练方法成功培养了一大批中国歌手。"[74]在田氏看来,这种遵循"科学至上"原则的"民族唱法",直接导致了当下声乐演唱风格无个性的"千人一面"局面。 看来,声乐教育家与音乐理论家之间的分歧似乎是天然存在的。或许,"争论的背后,不仅仅是不同观点的碰撞,还有利益在。"[75]但笔者以为,唱法追求"科学性"本身并没有不妥之处,它与民族声乐演唱的韵味、个性、风格并不抵牾,恰恰相反,只有唱法具有了"科学性",才能更好地体现韵味、个性,才能形成不同于他人的风格。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科学"这个概念?实际上,所谓的"科学"其实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特别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每一个民族都会依据本民族的特点构建属于自己民族的科学体系,科学体系必然要打上民族的烙印,所以,科学不是唯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 "科学唱法"亦是如此,它不仅具有民族性,更具有民间性和地方性,一个民族的科学唱法,对另一民族而言并不一定就是科学的。 客观地说,关于唱法"科学性"的论战,由于双方均站在各自的角度来发表观点、申明主张,难免相对片面性的一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一方面,对于从事声乐教学实践层面操作的人士来说,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储备和学术支撑,其经验的总结、归纳、提炼断难全面、系统,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另方面,对于从事音乐理论研究层面的人士而言,由于缺乏直接的演唱感觉经验,对发声器官在演唱中的运行方式和运动规律缺乏感性认识,其对演唱技法的质疑难以说服对方。令人欣喜的是,随着论战回合的交接轮动,双方都在不断地将自己的观点给予修正和完善,并直接转化为教学实践的资源,这或许就是音乐批评功能得以实现的"正效应"吧。 简短的结语 纵观新中国六十年的声乐学术争鸣,鲜明地凸显出如下特点:一是理论争鸣与演唱实践形成互动,有效地促进了新中国声乐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二是音乐理论工作者的参与,催生了焦点的凝结,增加了学术的深度;三是争鸣阵地从单一的纸质媒介向纸质、电 视、网络等多维媒介转变,助推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大了论争的辐射度,增加学术的影响了;四是争鸣平台愈发民主,参与群体更为广泛,价值标准更趋多元,学术氛围更加浓郁;五是评价权力话语悄然下移,由行政领导权威向学术专家、大众嬗变。 实事求是地说,不同学术观点、教学理念在同一学术平台上进行交流与碰撞,倾听来自不同方向的声音,是繁荣和发展各项事业十分重要且必须的前提,声乐艺术领域亦然。新中国的声乐学术争鸣、热点轮换,可谓是多维时空的演绎与互动,虽然诸多问题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热点可能会将继续延迟甚至升腾,但从另一个侧面却映衬出我国声乐艺术地位之重要、事业之兴旺、前景之光明! 诚然,新中国声乐事业的发展是迅猛的、成绩是斐然的,出现一些观念辩难、甚至是激烈的学术争鸣乃是艺术规律的使然,更是学科发展必然。虽然论证各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共识,甚至可能是大异小同,但无论当下结果若何,未来走势咋样,上述理念的聚积、观点的碰撞、热度的升腾、实践的交融和学术的超拔,都对繁荣我国声乐艺术事业具有强力的促进作用。笔者坚信,学术探索的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唯有不懈的努力,不停的探索,中国的声乐艺术才能永葆活力,源远流长!   [1] 吕  骥:《学习技术与学习西洋的几个问题》,载《人民音乐》(东北版)1948年10月25日版,新一卷一期,第2页。[2] 同(2)。[3] 载《文艺报》1949年6月2日第5期,第3~4页。[4] 载《文艺报》1949年7月28日第13期,第7~8页。[5] 当然可能还包括声乐理论家、声乐教育家。[6] 1953年改组为"中国音乐家协会"。[7] 参见盛礼洪《音乐问题通讯部六个月工作总结》,《人民音乐》1950年第1期,14-16页。[8] 此提纲从"建立中国新唱法、中国民间唱法、西洋歌唱艺术、发声法、声乐一般问题"五个方面,提出了21个问题。[9] 载《文艺报》第二卷第三期,1950年4月25日出版,第10-11页。[10] 贺绿汀:《关于"洋嗓子"的问题》,《文艺报》1949年6月2日第5期,第3页。[11] 周巍峙:《努力发展新的中国唱法》,《文艺报》二卷三期,1950年4月25日出版,第10-11页。[12] 喻宜萱:《我对发展新的声乐艺术的初步认识》,《人民音乐》1954年第12期,第21页。[13] 参见王其慧执笔:《我们在民族声乐教学上的探索》,《人民音乐》1963年第1期,第3-8页。[14] 参见吴巽《"厚古薄今"和"重外轻中"都要不得》(《音乐研究》1958年第3期)、喻宜萱《学习西洋声乐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方向》(《音乐研究》1958年第6期)。[15] 参见汤雪耕《对民族声乐教学的初步探索和几点体会》(《人民音乐》1963年第1期,第8-12页)、雍  谊《访上海音乐学院民族班声乐专业》(《人民音乐》1963年第1期,第13-14页)。[16] 贺绿汀:《在全国独唱独奏音乐座谈会上的发言要点》,《贺绿汀全集》(第四卷文论一)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17] 居其宏:《新中国音乐史》,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18] 胡静舫主编:《谢绍曾纪念文集》,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19] 黄俊兰:《给人民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访六届政协委员周小燕》,《人民音乐》1983年第7期,第4页。[20] 周小燕(涂怡岚整理):《关于民族声乐事业发展的几点思考--在第三届全国民族声乐论坛闭幕式上的讲话》,载上海音乐学院声乐系编《2007第三届全国民族声乐论坛文集》(油印本)第47页。[21] 转引自徐冬:《"金钟奖""新时期中国艺术歌曲演唱比赛"新规则的思考》,《人民音乐》2001年第7期,第12页。[22] 吕   骥:《学习技术与学习西洋的几个问题》,《人民音乐》(东北版)1948年新一卷一期,第2页。[23] 李   凌:《从郭兰英等人的歌唱谈起》,《人民音乐》1977年第5期,第38页。[24] 同21。[25] 谭冰若:《谈青年演员独唱评奖的三种唱法》,《解放日报》1983年4月5日。[26] 茅    顿:《也是一种发明》,《人民音乐》1983年第7期。[27] 程   鸣:《咖啡、茶、可口可乐》,《人民音乐》1983年第10期。[28] 参见黄俊兰:《发现人才总结经验--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后访评委》,《人民音乐》1985年第1期,第34-35页。[29] 文章刊载署名误写为"吴文培"。[30] 载《北京音乐报》1986年5月25日第3版。[31] 吴培文:《关于三种唱法的思考》,《音乐研究》1999年第1期,第58-62页。[32] 早在1950年"唱法问题"讨论时,音乐学家杨荫浏先生就指出唱法应该包括"发声法、咬字、表现",而王翘钰则进一步补充说:"有人把发声法当作部的唱歌方法,这是错误的。发声法只包括共鸣、口腔运用、呼吸等基本方法。"[33]吕    玲:《三种唱法争鸣二十年回顾》,《音乐研究》2007年第4期。[34] 郁钧剑:《试论我国声乐艺术三大唱法的风格分类与其体系的确立》,《人民音乐》1986第9期,第10-14页。[35] 李广达:《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分类谈》,《河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第97-98页。[36] 李广达:《模糊思维:唱法界定再思考》,《音乐研究》2008年第1期,第103-108页。[37] 王素兰:《从"土洋之争"到三种唱法并存--简论民族声乐学派的建立》,《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58-61页。[38] 参见《三种唱法划分科学吗?》(《音乐周报》2000年6月16日);《向三种唱法开刀》(《中国文化报》2000年6月16日)。[39] 同29。[40] 黄俊兰:《发现人才总结经验》,《人民音乐》1985年第1期,第34页。[41] 《音乐周报》2000年6月23日。[42]  该项赛事于2001年5月19日结束。[43] 同22。[44] 参见金燕、王珍:《保护还是污损--原生态进青歌赛引起中国文化界大辩论》,《艺术评论》2006年第8期,第13页。[45] 同34,第98页。[46] 陆蓉,俞子正:《传承和发展--关于民歌演唱和"中国唱法"的思考》,《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93页。[47] 张    前:《20世纪中国声乐表演艺术的发展及三种唱法的探讨》,《音乐研究》2004年第4期,第104页。[48] 郭乃安:《音乐学,清把目光投向人》,《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2期,第16页。[49] 吕   骥:《学习和继承民间音乐的优秀传统》,《人民日报》1953年8月17日。[50] 同12。[51] 李焕之:《论如何发展民族的声乐艺术》,载《音乐建设文集》音乐出版社1959年版,第1463-1465页。[52] 同50。[53] 赵    沨:《声乐表演的民族形式和外来性的民族化问题》,《人民音乐》1963年第1期,第17-18页。[54] 袁    里:《演唱艺术的民族化群众化》,《人民音乐》1963年第1期,第22页。[55] 吕    骥:《从郭兰英的演唱看民族声乐艺术的发展》,《人民音乐》1963年第12期,第21页。[56] 同55,第21页。[57] 周巍峙:《解放思想 拨乱反正 进一步繁荣民族声乐艺术》,《人民音乐》1978第5期,第7~15页。[58] 蒋    英:《发展民族声乐艺术的两点意见》,《人民音乐》1978第5期,第19页。[59] 《民族唱法漫议》,《文艺界通讯》1983年第3期,宣读于1984年8月2~11日在烟台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声乐教学经验交流会",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许。后整理以《我演唱〈红娘〉--兼谈民族唱法的我见》载于《音乐艺术》1985年第1期。[60] 商泽民:《民族唱法的科学性问题》,《乐府新声》1984年第3期,第64页。[61] 金铁林:《科学性、民族性、艺术性和时代性--彭丽媛音乐会之后》,《人民音乐》1991年第1期,第24页。[62] 参见顾雪珍:《声乐教学笔记之一--听金铁林教授讲学》,《艺苑》1995年第4期,第63页。[63]  周小燕:《中国声乐艺术的发展轨迹》,《音乐艺术》1992年第2期,第42页。[64]  同64,第44页。[65] 根据田青先生现场评讲录音记录。[66] 同47。[67] 刘晓真:《专家谈原生态民歌》,《艺术评论》2004年第10期,第34页。[68] 田    青:《民歌与"民族唱法"--在山西左权"第二届南北民歌擂台赛"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艺术评论》2004年第10期,第11页。[69] 晓    殷:《还是要坚持"百家争鸣"--老艺术家王昆女士访谈》,《艺术评论》2004年第10期,第5-7页。[70] 金铁霖(徐天祥整理):《民族声乐教学的现状及创新--金铁霖教授在"2005全国民族声乐论坛"上的学术报告》,《中国音乐》2005年4期,第28页。[71] 田    青:《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谈民族音乐的出路问题》,《福建艺术》2006年第1期,第4页。[72] 同45,第14页。[73] 金铁霖:《在第三届中国民族声乐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国音乐》2008年1期,第46页。[74] 田    青:《文化自觉与文化多样性》,《哈尔滨工业大学也学报》2009年第3期,第1页。[75] 贾舒颖:《"原生态"冲击青歌赛--大赛评委田青评析第12届青年歌手大奖赛》,《艺术评论》2006年第6期,第10页。
  15. 郭俊野:"华西村模式":争论与未来
    社会 2013/05/03 | 阅读: 2122
    作为"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富裕"的典型,华西村近年来备受关注。尤其在近期其"灵魂人物"吴仁宝去世后,更引发各界对于其未来发展的担忧。"华西村模式"包含哪些特征?外界关于华西村的讨论围绕着哪些问题展开?以及在新任掌舵者"真正掌权"之后,其未来发展方向如何?
  16. 郭亮、杨蓓:信访压力下的土地纠纷调解--来自湖北S镇的田野经验
    经济 2012/07/11 | 阅读: 1719
    由于中西部农村地域范围广阔、人口众多,相对于征收纠纷,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纠纷发生机率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本文所关注的正是此类土地纠纷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土地纠纷的主要调解机构究竟如何处理并化解土地纠纷?
  17. 郭于华:心灵的集体化:陕北骥村农业合作化的女性记忆
    社会 2010/01/13 | 阅读: 1387
    本文以一个村庄中女性口述的集体化经历、感受和记忆为主要分析对象,讨论了女性记忆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宏大的社会工程对女性生存状态与精神状态的重新建构。女性在承受生命中巨大的苦难的同时所感觉到的精神快乐正是建立在既是认识又是“误识”基础上的“符号权力”治理功效的体现。她们的记忆和讲述为理解和洞悉农村日常生活中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国家—社会关系开辟了重要的途径。
  18. 郝时远:巴西印度能为中国民族事务提供什么"经验"?--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之四
    社会 2012/08/22 | 阅读: 2154
    在"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举证的"国际经验"中,除了美国之外还有巴西和印度。就是说,巴西、印度也属于所谓"民族大熔炉"政策的"成功之国",其国内的种族、民族或族群矛盾没有"演化为民族分裂问题"。那么,巴西和印度在解决广义的"民族问题"中,真的有值得中国民族事务借鉴的经验吗?
  19. 郝时远:代价与转机:印尼华人问题辩析
    政治 2013/07/29 | 阅读: 2338
    以1998年5月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排华暴乱为背景, 就印尼华人问题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进行了论述,对印尼独立建国以来,特别是苏哈托统治时期对华人实行的强迫同化政策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政策的内在矛盾及其社会效果,揭示了印尼华人作为印尼统治阶级转嫁社会矛盾的"替罪羊"角色。
  20. 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
    人文 2009/09/26 | 阅读: 2425
    民族研究学界长期认为,中文“民族”一词不见于中国古代文献,是近代由日本创造并传入中国的外来词,这一通行多年且似乎已成定论的观点缺乏根据。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民族”作为名词形式应用于宗族之属和华夷之别的一些例证,证明了“民族”一词是古汉语固有的名词。在近代中文文献中,现代意义的 “民族”一词出现在19世纪30年代。日文中的“民族”一词见诸19世纪70年代翻译的西方著述之中,系受汉学影响的结果。但是,“民族”一词在日译西方著作中明确对应了volk、ethnos和nation等词语,这些著作对nation等词语的定义及其相关理论,对清末民初的中国民族主义思潮产生了直接影响。“民族”一词不属于“现代汉语的中—日—欧外来词”。
« 1 ... 27 28 29 (30) 31 32 33 ... 205 »



技术支持: MIINNO 京ICP备20003809号-1 | © 06-12 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