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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生产过程中的高耗能高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并随着国家对于行业产能过剩的警示而浮出水面。"两头在外,只把污染留在国内"成为各界诟病多晶硅污染问题的最大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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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使涉农部门进入以部门合作为途径的农协改革,就必须为部门加入这一改革过程创造出收益。农协成立阶段所要解决的正是不触动部门利益存量,创造出新的利益增量,从而形成多部门参与农协的格局。农协筹建阶段和成立之初,没有多少实质性运作,不可能产生出实质性的收益,因此必须创造出虚拟的资源增量,以吸引部门进入。“虚拟利益增量”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相对于部门实际享有的利益来讲,它是虚拟的。第二,它必须具有能够成为现实的潜力。展现这种潜力是说服部门加入农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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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村庄失序,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手段,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目标的村民自治诞生,加入了改革以来的基层社会重构。但历经变化,在各方作用下,原来制度预期的直接民主和村民参与变得面目不清,逐渐演变为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本文在新条件下,力图对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先作出理论上的澄清,然后尝试性地给出改进之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二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今年年内还将三审的当下,权衡改进之道也是迫切的思想任务。 村民自治何以是中国经验为什么说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呢?首先是因为这个事实的影响足够广泛和重要,它牵连着共和国前30年的农村集体化和后30年的村庄自治。它影响着八九亿人的生活--村民每三年选举一次村委会主任和委员,然后再通过村委会、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来决定村庄的大多数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更因为它是一个独立于以往的中国政治发展经验的新想法和新实践,在中国之外也无从上到下系统推进的类似工作。这个想法和实践是什么?可以听听当时的历史实践者如何描述: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不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早在1953年,决定建立城市街道委员会的时候,即提出并经中央批准: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居民委员会就是这样在城市办起来的。但是,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过去一直没有推广到农村。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十三大报告讲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指出"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所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彭真文选(1941-1990)》第606页。彭真的这段话可以看作党和国家对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总纲。村民自治的理念、立法精神都可以从这段话中找到源头。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之,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己决定,自己办理。至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村民当然必须履行,村民委员会也应该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群众是顾大局的,只要他们真正懂得了,绝大多数是会自觉自愿遵守履行的。所以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就会加快,政府工作的很多困难会减少。--同上,第610页。这段话中,彭真论述村民委员会(指作为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它组织开展自治的方法。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反映的确实是一个属于当代中国的独特想法:它和国家政权层面中央、省、市、县、乡镇各级奉行的单一制行政体制不同,是独一份的在基层社会的自治;它也不同于西方的地方自治,其实它是由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以及党领导下的国家体制开放出来,由基层社会组织自身生活的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将本可以由基层政权控制的基层公共事务交给人民直接管理,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一种群众性自治,基层政权则对自治事务实行指导。从彭真这段话出发,我们也可以想见依法展开的村民自治实践进程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自治范围是村,如果自治事务开展起来,村民的自治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必然会要求明晰所包括进来的村民的身份,自治的办法也必须更为具体。自治也必然会对明晰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与党组织的关系提出要求。彭真这段话中提出的直接民主的原则就是自治办法的总纲,不让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腿就是处理乡村关系的基本原则,支持村民自我管理就是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村民自治这一中国制度的独特实践就是顺着如何找到自治办法,如何处理乡村关系,如何处理村自治组织和党组织关系的脉络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实践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原初的想法,使得这一经验是否需要继续都引起了人们的怀疑。本文着力的是恢复这一经验中最重要的"直接民主",它要求一种有更多村民直接参与的制度安排,它应该在新条件下主导未来的村民自治实践。可以具体点来看村民自治已经走过的实践进程。在家庭承包制确立之初,村庄秩序曾经一度特别混乱。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现为宜州市)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屏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的6个生产队85户农民,以户为代表,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一届果作村民委员会。农民自己选出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并制定《村规民约》自我管理,让中央政府看到了改善农村秩序的办法。1982年宪法修订就把村民委员会写到了《宪法》里,规定农村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国家的角度看,为什么可以放手让农民自己这么干呢?国家无力去管,农民能自己管好,何乐不为呢?第二个原因则是,中国共产党历来有这样一个想法: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在文革结束,改革刚刚起步的时候,对需要扩大民主的体会特别深。由此,村民自治成为整个放权改革的一部分。村民自治逐步探索出通过"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办法。四个民主声誉很高,被说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1980年代村庄失序,选出村民委员会来进行自我管理,为村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1990年代之后,村民自治变得面目不清。民主选举得到持续加强,有关法规日臻完善,村民在村民自治框架内求公共事务自决、要公共参与权利的意识大为增强,但是因为农村人口外流、农民参与能力限制等原因,村庄公共决策仍然是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是由村民代表在两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主导下决策。在村庄公共物品提供上,多数村庄由于集体经济乏力和乡镇的过度汲取,无所作为;少数的村民代表,或者不是正式村民代表但却是精英的农民,抗税或者上访;村民自治的历史作用似乎丧失了。群众性自治还是一个可欲的目标吗?今天则是一个更加不清晰的时代。农业税不用交了,更无须抗税,政府还给发钱,农民当然很满意了,有上访也是局限在有限的内容上,比如土地征占,乡镇不法行政等,尽管上访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但区域上大面积的上访和不满没有了。更令农民高兴的是,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对农业农村农民要大发展,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等,帮助农民发展。1980年代和1990年代靠农民自己干,现在国家支持农民干,甚至国家想主导农民干,要怎么发展国家给整个村进行规划,应该住什么样的房子,用什么样的家电,享受什么样的文化,你想什么,国家都想要替你规划规划,这是一个农村的"积极发展期"。但在这样一个积极发展期,村民自治目前的办法更多呈现出的却是消极性,村民自治既然追求自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此时它完全可以在帮助国家的努力和农民的需求对接上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放权让利的中国改革给出的基层社会组织的空间和村民直接参与的群众性自治并没有得到充分成长。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发展"面对的是村民自治的能力不足,或者说是村民的自治能力不足。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亟需重新阐释和定位,以加入城乡统筹的新一轮发展。 村民自治真实和重要的经验是参与式民主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向主流的国家民主和选举民主制度看齐,搞村民自治的民政系统官员和基层实践者甚至有到美国去观摩总统大选的经历。由此产生的问题,第一是部分村庄选举竞争性过强,出现暴力或贿选。我们都知道贿选不公正,难道农民就不知道?如果你是靠贿选上台,你还有什么公信力呢?村民的反抗是什么呢?不信你。小则消极对付,激烈的就公开叫板。"农村贿选严重"的判断不是说中国的村庄有10%或者20%的选举贿选,递个烟、请吃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但真正塞钱的比较少,但是塞钱的数量令人瞠目结舌。而且,更严重的是它败坏了村民自治的声誉,影响了村民对制度的信任和效能感。第二个问题是村委会无所作为或无力决策,没有办法有效动员村庄的内部资源,无力形成村庄公共物品供给,这个问题在大多数村庄都存在。但是也不排除部分村庄可以实现内源式发展。如果村民自治在帮助村庄动员自己的资源发展自己的公共品上无所作为,村民自治的作用就大打折扣。那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经验的一部分,其真正的重要之处在哪里呢?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它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被人们理解为"基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含义是什么?基层民主的意思是说村庄的民主是整个国家民主的基础和必要准备。作为为了国家民主化准备条件的基层民主,它就暗含了"脱离乡村发展"的倾向,那么在实践上它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在实践上,选举程序越来越民主。选举程序非常发达,但是选前动员和选举目标仍然不能被选举程序所规范,贿选无法治理。过分突出选举后,因为选举是依法选的,村委会上台以后怎么干,村民就管不了了。村民没有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罢免,罢免程序很严格,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才能启动罢免案,启动以后还得多数村民都得同意才能罢免掉。在一个精英主导的村庄,村委会完全可以化解这种努力,即使启动了,成功实现罢免的也很少。村民代表会议,它本应该是一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机构,但是因为精英很容易和村干部之间达成某种利益的交换,所以村干部完全可以不怎么为村民操心,就在家睡大觉,或者少数情况下甚至危害村民的利益。这样一种选举民主、精英民主观念导向下的基层民主发展趋向,它其实暗含了不利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趋势。如果回到历史经验,难道村民自治一定要发展到这一步吗?一定会导致这种偏向吗?实在不是,冤枉了农民的伟大创造。江泽民曾经到小岗村考察,在小岗村他说,我们中国农民有三大创造,一个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一个是乡镇企业,第三个就是村民自治。这三个都是农民自己做起来的,做起来确实解决了当时很大的问题。那农民难道那么傻吗,他们自己做的制度难道是为了约束不了村干部,村干部在家睡大觉我也没有办法吗?从村民自治发源地广西合寨的经验,以及法律确认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来看,其中内含的是上面不再派干部,党支部也不再指定,村民自己来选,选出来的村干部干什么呢?当时有一个村规民约,虽然以惩罚为主,但是它是为了改变当时失序的情况。选出来的人就是要为村民解决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突出的问题,而且是大家一起参与进行管理,村民自治是以村民直接进入公共事务管理决策为核心的。为什么会发生以直接选举为核心的偏向?从历史经验来看,选举是村庄处理公共事务的一个前提条件。当时没人管公共事务了,农民要自己选出人来管,当时的核心其实不是选举,因为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干部也是选的。选村委会和选生产队干部的区别在于,选出来的人做的事情不同了,生产队长要管生产,而选出的村委会要管分地后新冒出来的一些社区公共事务。随后的实践过分突出选举,选举变成为选而选。只要是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是被法律认可的,乡里想撤不行,村党支部想规劝他也不行,村民对他不满意,说"你要按村民的利益办",他不办也没有办法,各方面的制度保证当选村委会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如何严格选举程序,对候选人提出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如何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利。在过分突出选举的情况下,一是从工作布局上对选举之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无力去规范和想具体的办法,第二是过分突出当选权力的权威,使得之后要求村干部进行民主决策变得困难。这种片面的民主观直接导致了工作思路的片面。民主好像只有一种选举民主为核心的民主,民主的主体好像只有精英。村里的事情怎么定,不可能让全体村民决策,也没有必要让全体村民决策。村庄大事是少数人决定,即使扩大到村民代表也并不能完全代表村民。精英民主的思路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专家的论证,学者说村民大会不易召集,应该经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必须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无授权就开始决策了。这种注重选举和精英决策的制度安排,其实已经偏离了村民自治萌芽时村民的真实需求和国家设立村民自治制度对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设定。法律制度规定一直试图遵从村民自治的制度精神,无论是1987年试行法,还是1998年正式法,都是将村民委员会(指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委员会)明确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其直接民主形式和主要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在力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彭真那里,对村民自治是这样解读的:"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工作思路上对较为单一的直接选举制度和村民代表间接决策的推崇,导致了上述思想未能完全落实,在理解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侧面"和"群众基础"上不能全面深入。村民自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搞好了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贡献。它无须去倒逼高层民主,也无须对国家民主层面上的代议民主提供经验。它只要做好自己的直接民主就够了,而且,就是莫大的贡献。有了基层自治的中国民主,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民主化。而误入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耗蚀村庄的内聚力,有部分对村庄公共权力行使方式不满的村民,甚至开始了背离共同体的迁徙或上访。这意味着治理主体开始脱离村庄共同体。共同体解体了,村民没有了,还有自治可言吗?目前村民自治主要的偏向是民主观上的狭隘:选举核心观和间接民主观。这使得"三自"的自治目标和村庄内源发展的前景无法实现。 村民自治的方向调整和制度改进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方向需要做两个明确的调整。第一,原来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现在要变成为村民自治的参与式民主。因为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所以,村民自治按照适用于国家民主思路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办法进行了多年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以选举民主为中心、村民间接参与决策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在造就形式化的权力授予和制约体系、形成一系列间接民主技术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肢解了村庄共同体,使得乡村自治的基础不复存在。现在我们要把村级民主制度实践的方向放到村民真正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方向上来,以决策民主为核心来构建村级民主模式,和"基层民主"导向时期的精英民主、间接民主的民主导向不同,它是一种参与性的民主,追求让村民更直接地参与决策,以落实村民决策参与权力为中心,而不是选举权利为中心。这样的民主模式直接服务于社区自治,民主制度运行的主要目的是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它要非常关注共同体意识的维护和共同体事务的自我决定。第二个方向调整是,原来是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要变成为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在原来的村民自治中,自治取向仅仅限于村民自己维护村庄的社会秩序,保证村民间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自治,但是,村民的需求更多是在村庄共同体内部求得共同发展,体现为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原来的制度设计在这方面规定粗泛,实践中也没有多少办法。当前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农村的大政策下,也由于村民权利意识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社区共同发展的需求大大增强。村民自治制度对这种形势的回应理应是为了乡村发展的制度建设。可以简单地说,原来的村民自治以选举为中心时关心的是选出当家人,由他来维持村庄秩序,构建的是一个精英维持组织;新的村民自治则要以决策为中心,关心的是让每个村民贡献出才智和资源,要产生一个人人参与的村民发展组织。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需要扩展成为乡村秩序和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它要有一个积极发展的功能,和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村民自治要为村怎么发展来做工作。这两种方向的改变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心的转变。这里我提出两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改进。第一是真正确立村民会议并强化其作用。村民会议是落实村民参与决策权力的关键场所。在当前正在进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中,一定要突出村民会议的权威和功能。村民会议的运行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庄重要事务要在村民会议或在村民会议授权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并且要明确哪些职责不能授权,并且确保村民会议能用适当方式收回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要能正常召开并发挥作用,还特别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召集制度,要解决当选的村委会或者党支部不召集就无法开会的问题。对于村民会议的开会制度也要做出原则性规定并鼓励各地探索。村民会议由于村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增加,参会村民数很难达到法定人数,所以很难召开。在浙江温岭试验的村民恳谈会制度通过将协商民主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嵌入,试行了中立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观察员制度等,有效地实现了普通村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可以作为村民会议开会制度的有益借鉴。第二是进一步改进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真正使农地地租和农地转非农用土地增值收益成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过去的村民自治之所以没有带来村庄自治和乡村发展,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虽然选了村干部,但是村里没钱没法做事情,村庄对村民也没有凝聚力。要恢复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民按份共有的本义。现在很多村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导致了什么情况呢?在经济发达的村,很多农民住在城镇,但是在农村仍有承包地,但是很多90后没有承包地。要使每个村庄成员都有一份地,面临着高昂的土地调整成本。村民集体所有的含义应该是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收益。因此,村民不一定要都有一份地,但是,凡是村民就应有一份土地收益。在这种理解下,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整理农地并发包,村里人优先承包,谁出价高谁承包。农民以自己按份共有的所有者身份从集体的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转非农用增值中分利。有了新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村民组成村庄共同体就有了确切的内容和凝聚力,村民自治也有了切实的经济基础。为此,需要在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明确定义"村民委员会"(包含全体村民的组织)的成员边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边界,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村委会的关系。如果此议太难,也应该明确村委会管理集体土地权力的性质及其应受到的约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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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学人雷敏•亚罕拜格鲁(Ramin Jahanbegloo)曾与伯林作过长篇访谈——《和以赛亚•伯林对谈》(Conversations with Isiah Berlin, New York,1991),选出其中谈论音乐的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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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已于2009年9月禁售100w的白炽灯,更低瓦数的白炽灯也将每隔12个月逐步被禁售--譬如75w和60w灯将先后于2010年9月和2011年9月被禁售。欧盟和中国目前都提倡使用紧凑型荧光灯,也就是通常所谓“节能灯”。不过,已经有一些研究提出,因节能灯使用汞蒸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提倡停止使用节能灯而转用LED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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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些智庫長期以來迷信西方尤其美國,其對美國金融形勢作出判斷所依据的信息資料,几乎完全來自美國,而美國在這個問題上則報喜不報憂,中國智庫的判斷怎么可能准确呢?外資「入侵」中國智庫的同時,也乘机將國外的評价標准和价值立場引了進來。最突出的例子是,中國社科研究机构和大學研究机构的學術評价机制和激勵考核机制,几乎全面追求西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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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1978-2008),中国近代史研究主要有三种视角:革命史、经济史、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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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学者陆时雍的《诗镜》是一部规模宏大的古代诗歌选本,分为《古诗镜》和《唐诗镜》,共计九十卷。《四库全书总目》评之曰:"采摭精审,评释详核,凡运会升降,一一可见其源流,在明末诸选之中,固不可不谓之善本矣。"《诗镜》的点校出版,为古代文学研究者利用本书提供了极大便利,对中国文学批评史的研究亦大有裨益。 陆时雍倡导"神韵说",并以此标准选评诗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强调自然天成,反对模拟雕琢。他推崇陶渊明和谢灵运,认为陶诗"似月到柳梢,风来水面,自然之妙,难以力与",谢诗"人巧尽后,宛若天工"。其二,倡导主情而反对主意,认为情乃神韵之基础,舍情而谈神韵,往往适得其反。其三,主张含蓄蕴藉,余韵悠长,强调诗歌表达情感不应直露,要给读者留下回味的空间。其"神韵说",是明代诗歌理论发展过程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之后,由陆时雍综合各家优长而提出的一种新的诗学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虽然陆时雍欲针砭流俗,不免于惩羹吹齑,但总体来看,陆时雍通过《诗镜》把"神韵说"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对清代王士禛创立"神韵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陆时雍强调"神韵说",目的是反拨前后七子的"诗必盛唐"说。前后七子尊崇盛唐,开复古之风,以模拟剽窃为能,生吞活剥,几近僵化。其后公安派以"性灵说"反对模拟蹈袭,却又讲究浅俗率易;竟陵派反拟古,又流于冷僻苦涩,故至明末"诗必盛唐"影响犹存。在陆时雍看来,"诗必盛唐"说的理论基础是"格调",将结构、修辞等看成固定不变的外在法式,如鹦鹉学舌。他认为,神韵不是具体的章法技巧,因而无法模拟,这就击中了"诗必盛唐"说的要害。 《古诗镜》和《唐诗镜》虽为两部分,但从贯穿的主旨来看是不可分的。陆时雍在评点中往往将六朝诗歌与唐诗联系比较,既肯定六朝优长,也批评唐人不足,对李白、杜甫的批评,更是一针见血,如批评李白"不足处,皆在于率,率则意味遂浅",杜甫诗歌之病"在于好奇,作意好奇,则于天然之致远矣","老杜诗必穷工极苦,使无余境乃已",而这正是导致诗歌远离神韵的原因。李杜诗歌尚有如此不足,后人再亦步亦趋,实为舍本逐末。由此批评七子的"诗必盛唐"说,就有很强的说服力。 整理《诗镜》,还对校正某些版本的文字讹误有一定帮助,如中华书局版《历代诗话续编》收录陆时雍的《诗镜总论》,比较《诗镜》中的《总论》,前者的错讹一目了然,如前者《诗镜总论》"隋素而唐丽,素而质"一句,不知所云,而《诗镜·总论》为"隋素而丽,唐素而质",疑问涣然冰释。又如前者《诗镜总论》"妖怪感人,藏其本相",令人费解,《总论》为"妖怪惑人,藏其本相",乃知前者"感"当为"惑"。其他如"贪肉者"应为"食肉者",引杜诗"自锄稀莱甲"应为"自锄稀菜甲",不一而足。一手材料之重要,于此可见一斑。 《诗镜》 (明)陆时雍 著 任文京 赵东岚 点校 河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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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卞永誉纂《式古堂书画汇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下简称《汇考》)卷二十五所录明人书“王守仁”条下中收有王阳明书信四封,为王阳明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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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政治
2010/07/12
| 阅读: 2172
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劳动力再生产资料的匮乏状态再加上长期的低工资低保障,不仅导致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的过渡性、边缘性以及流动性,并且加剧了原本就在经济、政治、司法、教育、社会等领域严重存在的不平等。其结果既造成了农民工在劳动与生活层面上的"双重异化"、文化意义上的"精神圈地"以及模糊而混乱的身份认同政治,同时也导致这一劳动主体无法完全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阶级,并一直停留(更确切地说是流动)在"半产业工人化"这种特殊的状态之下。这一方面影响着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城市中不断发生的农民工集体行动无疑是具有政治性的,它们是这一劳动主体对其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国家缺位所导致的集体性消费资料匮乏状态所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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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继愈专著、主编、学术论文、序跋、随笔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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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宗教
2009/07/13
| 阅读: 4694
司马迁的《史记》把老子与韩非合在一起,写成《老子韩非列传》。古人曾指责司马迁分类不当,认为老子不应与韩非摆在一起,其实两家有相融相通处,《史记》的安排并不能算错,而且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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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熊先生和许多良师益友的身上,使我懂得了应当走的路和如何去走。教训深刻,而又使我铭记不忘的,使我首先想到的是熊先生。熊先生这个人,以他的存在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哲学的典型。一生坎坷,没有遗产留给儿孙,家庭关系处理得也不尽妥善。几十年来,没有见他穿过一件象样的考究的衣服。伙食注意营养,却不注意滋味,甚至可以说他吃了一辈子没有滋味的饭,人们认为值得留连的生活方式,对熊先生毫不沾边。熊先生博览群书,不讲究版本,手头藏书很少,可以说没有藏书。我认识的学者中,熊先生是唯一没有藏书的学者。别人也许觉得他贫困,他却显得充实而丰足。别人也许认为他不会安排生活,他却过得很幸福、坦然。他也象普通人一样,有时为了一点小事发脾气,过后,却深自谴责,好象雷阵雨过后,蓝天白云分外清新,他胸中不留纤毫芥蒂,真如古人所说的,如光风霁月。他具有只有他才具有的一种人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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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大的学术讲坛,也吸引了外省学者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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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风格因人而异,好比人的性格不能强求一律。所谓“文如其人”,即指文章风格,也指人的品格。写文章离不开技巧,要有基本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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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岷号慕庐,四川简阳人。1935年,就读于四川大学中文系,1941年考入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师从傅斯年、汤用彤先生。后任职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49年后,任台湾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教授。1963年后,先后任教于新加坡大学、台湾大学、马来西亚大学、新加坡南洋大学等校。1973年,自中研院史语所及台湾大学中文系退休,仍担任史语所兼任研究员及中国文哲所筹备处咨询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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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史》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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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政治
2011/03/07
| 阅读: 2141
阿拉伯人从来没有,也十分反感把突尼斯人民的革命称为“茉莉花革命”,因为本·阿里在1987年发动的推翻前总统哈比卜·布尔吉巴的不流血政变就被称为“茉莉花革命”,对于现时的突尼斯人来说,那次政变是一个讽刺,更是一种耻辱,他们更愿意将自己的行动称为“尊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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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似乎日甚一日,整个中东地区的政治和军事继续分崩离析,全球都在期待着奥巴马就任总统,在这一切之中,世界很少注意到2008年12月中旬的一个重大地缘政治事件。古巴重返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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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北部与亚美尼亚、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接壤,并隔里海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相望;西部与土耳其、伊拉克、东部与阿富汗、巴基斯坦交界;南部濒临波斯湾和阿曼湾,与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和沙特阿拉伯隔海相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