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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名汉学家滨下武志著作---《东亚、中国与全球经济:区域和历史的视角》,经过作者十多年的精心雕琢,近期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书从长时段的历史出发,从朝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白银流通、通商口岸网络、金融网络形成和发展等角度重新诠释了16世纪以来东亚地域体系与世界经济的演化关系。在该书出版座谈会上,海内外十余位专家对该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台湾"中央研究院"邱澎生教授认为,滨下代表的是东京大学史学界的传统,该学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直希望能够推翻和超越"亚洲长期停滞论",找出亚洲历史演变的能动性。虽然,中国史学界没有"亚洲长期停滞论"这个议题,但也有类似的流行观念,即我们长期以来认为中国是闭关自守的,或者说我们只有"黄土的中国",我们需要一个"蓝色的中国"。邱澎生认为,这种流行观念不能说完全错误,但确实造成了非常多的误导。事实上,明清政府当然不能说是在积极地迎向世界,可是也并不是绝对的闭关自守。滨下先生通过对朝贡制度的细节研究,找出它的内在运作的逻辑。举例来说,当我们去看《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朝贡从来都是跟互市连在一起的,可是我们学界多年以来,都刻意不太谈互市,只谈朝贡,这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误解。滨下先生细致分析了朝贡体系在东亚区域内的运作,揭示了东亚经济是如何联接在一起的,明清的中国经济并非完全孤立于世界经济之外。中山大学程美宝教授指出,滨下先生的确是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作为近代亚洲的前提,但是这里所谓"以中国为中心",实际上是从世界去看中国,是从全球经济在长时段中的发展、整合与冲突来理解中国,换言之,他这个"以中国为中心",绝对不能等同狭隘的己族中心主义。《东亚、中国与全球经济》一书揭示出,历史上的中国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实体,而是一个由于地理位置差异,历史流程不同,在长时段中所形成的多重的区域经济的复合体,从这个区域经济的视角出发,需要更灵活地理解亚洲各"地"(这个"地"可以是城市,可以是港口,可以是埠头)的关系,需要确立"海洋亚洲"的概念。从此视角来看,一些从国别史角度出发容易被忽略的东西,比如琉球在历史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所具有的意义,就得到了彰显。中山大学副校长陈春生教授认为,滨下强调了经济网络的重要性,网络不仅仅是线和由于线的交叉而连成的结,网络的核心是流动,涉及到复杂的机制;因为强调了网络,强调了网络的结,所以城市的重要性被凸显了出来;从这种视角去看问题,国家的边界就变得模糊了。《东亚、中国与全球经济》从朝贡贸易这个问题出发,清晰地呈现了一幅多维立体的东亚经济以及东亚和世界经济联系的图画,描绘出明清中国从中央到各个省份,然后到朝贡、到互市、到互市之外的这么一个复杂的经济体系。在此视角下,国家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单位,国家之间、城市之间,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一定程度上,滨下的著作使我们不得不修正关于历史上国家的观念、亚洲的观念、世界的观念。另外,《东亚、中国与全球经济》在史料发掘方面的贡献也受到了一致的肯定。滨下在书中为我们打开了一个研究东亚历史的丰富的史料库---包括《历代宝案》、海关资料、汇丰银行资料、侨汇资料、通商口岸领事报告等,这些史料,有的是我们以往的研究中利用了一部分的,更多是则是几乎完全没有被开发的。正是由于对史料的充分挖掘和细致爬梳,《东亚、中国与全球经济》的分析和立论才有了坚实的基础,这是非常值得国内史学界学习的地方。(《东亚、中国与全球经济:区域和历史的视角》,[日]滨下武志著,王玉茹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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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学传统,该坚守的还是要坚守。钱钟书说任何一个文学的比喻是画不出来的。既然这样,就不用担心导演会取代作家的饭碗。既然时代是不可逆的,我们已经不可能回到没有电子数码的时代,就应该学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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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当中国经济日新月异,当中国人自豪地走向世界的时候,我们早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大型剧院,也已经有了真正可以象征自己的国家剧院,但是,我们是否也可以自信地说一句,我们也有了自己的“民族戏剧”,以及民族戏剧所能代表的文化精神?中国的戏剧舞台并不寂寞,不要说是传统剧种的京剧、越剧、秦腔等等,即便是从舶来的话剧形式算起,作为具有中国本身主体性的戏剧也已经进入中国有百年之久了,可我们是否真的理解了戏剧的意义?我们是否有可能建构出属于这个伟大民族的“民族戏剧”?这是一个大时代,这时代的大舞台正上演着轰轰烈烈的大戏剧,我们能否出现记载这历史演进的中国戏剧?还有,中国戏剧所代表的中国文化精神?一个可资参考的对象,正是德国古典时代知识精英的戏剧理想和戏剧历程。 从高特舍德到莱辛:新兴市民阶层推动下的民族戏剧 德国文学史上有一个极为特殊的现象,就是戏剧占到了近乎压倒性的重要地位。对于作为西方体系内部的后发国家的德国而言,民族戏剧的建立是与其民族国家的追求息息相关的。而所谓“民族戏剧的建立”,并非是指德国自己原来根本就没有戏剧可言,而是说他们缺乏能够体现自身主体性及符合现代性品格的民族戏剧。直到18世纪初期,在德国舞台上活跃的是一种“流动剧团”,虽然都是德国人,却被叫做“英国喜剧演员”,他们到处流浪,既无资助,也无目标。他们只靠卖票为生,一个戏班子的主要任务是养活自己。所以他们多半演些历史大戏或滑稽戏,藉以博得观众的开心,赢得自己的收入。观众呢?花钱买票就是为了逗乐,带孩子很正常,就是牵狗也不算过分,演出时大声喧哗、四处乱窜的现象也不意外。而演出结束后,则会有人跑到后台去追逐女演员。更糟糕的是,这样的戏班子多半无剧本,也不排练,演出时演员只要能逗得观众开心就行。这就是德国古典时代知识精英所面临的德国戏剧状况。当然,流动剧团中并非全都是“藏污纳垢”。有识之士当然也意识到如此下去,难以维系。他们尝试提升演员的道德品行,提高他们的艺术修养,最终当然是为了推进戏剧本身的发展。应该说,这种发展乃是大势所趋,其时启蒙运动已经渗入德国,市民阶级中的不同人群有所分化,尤其表现在所谓“有教养阶层”大大增多,他们希望戏剧能够满足其不断增长的文化与审美需求。对这个问题,知识精英当然看的很清楚。高特舍德就是其中之一。作为莱比锡大学教授,其视野开阔、通览全局,故能别出心裁、抢占制高点。高特舍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很用力。尤其是他能够不局限于自己高级知识分子的架子,还与流动剧团进行合作,相当可贵。当时比较杰出的流动剧团的领袖是卡塔琳娜· 诺伊贝尔(Neuber, Caroline),从1727年开始,高特舍德就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戏剧改革。当时,德国舞台上也还有如教学剧、宗教剧、宫廷剧等。但这些类型的戏剧都不可能发展为启蒙戏剧,不可能去表达市民的思想、感情和生活。流动剧团虽然是不登大雅之堂,但它毕竟能聚集民众,而且遍及全国。但快速发展的德国的时代潮流变化实在太快。形势比人强。当新兴的市民阶级越来越凸显其更多、更积极的文化诉求时,对原有文化生产体制的冲破,就显得不但必要而且迫切。作为德国启蒙的前期代表,高特舍德力图借助法国这尊古典大神发展德国启蒙戏剧。但严格遵守以宫廷为主要生长土壤的法国新古典主义原则,不但无法理解德国的形势,适应民众的诉求,后来反而遏止与打压正在成长中的市民文化意识与新要求。这就使得后者不得不以一种决绝的方式来展开与居于主流地位的法国古典主义原则的对抗性冲突。在这种对抗的过程中,莱辛应时崛起。莱辛(Gotthold Ephraim Lessing, 1729~1781)从一开始,就必须面对文坛主流话语的巨大压力;但他很好地把握了这种压力,并将之转变为自己的机会。他首先鲜明地指出了高特舍德对德国戏剧的阻碍性,甚至认为其改革使得原来状况更糟糕。1767年,汉堡筹办民族剧院的一些商人约请莱辛担任新剧院的戏剧评论人。所谓“民族剧院”云云,只是商人们招徕生意的一个名称。因为彼时德国在政治上四分五裂,实在谈不上一个统一的民族,更遑论是什么民族剧院了。不过,在莱辛,却妙手细运,试图借助这样一种戏剧批评实践的尝试,来建构自己早就“胸有成竹”的民族戏剧。莱辛对民族戏剧有深刻的理论意识,他曾这样表述过关于德意志民族的民族戏剧的理念:“下面谈谈为德国人创造一个民族戏剧的好心设想吧,因为我们德国人还不成其为一个民族!我不是从政治概念上谈这个问题,而只是从道德的性格方面来谈。几乎可以说,德国人不想要自己的性格。我们仍然是一切外国东西的信守誓约的摹仿者,尤其是永远崇拜不够的法国人的恭顺的崇拜者;来自莱茵河彼岸的一切,都是美丽的,迷人的,可爱的,神圣的;我们宁愿否定自己的耳目,也不想作出另外的判断;我们宁愿把粗笨说成潇洒,把厚颜无耻说成是温情脉脉,把扮鬼脸说成是做表情,把合辙押韵的‘打油’说成是诗歌,把粗鲁的嘶叫声说成是音乐,也不对这种优越性表示丝毫怀疑,这个可爱的民族,这个世界上的第一个民族(他们惯于这样非常谦逊地称呼自己),在一切善、美、崇高、文雅的事物中,从公正的命运那里获得了这种优越性,并且成了自己的财产。”显然,“民族戏剧”概念的提出与莱辛对“德意志民族”的理解密切相关。政治性的民族意识既不可指望,那就从文化性上,也就是莱辛所谓的“道德性格”方面有所建设。为了宣扬自己的民族戏剧观,莱辛等人举出莎士比亚为标志性的学习典范。如此大张旗鼓地举起“英国榜样”,乃是因为英国人的道路更接近德国的“民族传统”,而且也确实符合了德国启蒙时代的民众心理走向。从高特舍德抬出高乃依、拉辛作为标杆鼓吹法国模式,到莱辛鼓吹莎士比亚,戏剧史中这一段“法英之争”的过程,反映出的是德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艰难之路不仅表现在政治、社会进程中,也表现在文化、思想领域里。民族戏剧的诉求,在高特舍德和莱辛这里,刚刚起步。真正德国民族戏剧的形成,是席勒的出现。他以磅礴的史诗气象,将“自由彷徨”的问题意识贯彻始终,德国戏剧终究有了可以在现代戏剧史上足以自立的标志性人物,德国民族戏剧也因而有了自己的初步形态。 席勒: 戏剧诗人承担的是艺术伦理和民族责任 由莱辛开始,德国文学传统中对戏剧所进行的道德定位,基本确立下来,到了席勒则更坚信剧院是一种道德机构,对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意义重大。他强调:“剧院是公共的渠道,智慧的光芒从善于思考的部分人之中照进剧院,并且以柔和的光线从这里照彻整个国家。”正是在这样一种思路的引导下,席勒创造出了他戏剧世界的一系列笼罩着种种光环的“人物谱系”,从退尔、华伦斯坦、卡洛斯、斐爱斯柯这样“失败的英雄”到具有希腊古典女性之美的蓓特丽丝、西班牙帝国的王后、苏格兰的女王、法国的“花木兰”、东方的公主、市民的女儿这样优美典雅的“女性大观园”……不知道他的前辈会怎样看待他的诗性创造,但至少他们无法否认这个后生确实有才华。读了他的诗(戏剧),他们甚至会想这小子实在是“才华横溢”。然而,我看重席勒的,还不仅是这些。虽然马克思将席勒批评作“时代精神的传声筒”,但我却很欣赏他能够极为准确地感受并把握时代精神与精神气候的特点。对于当今的世界来说,或许缺少的也正是这样一种与时代共振的敏锐。当后现代诸君将原有的道德观念和思维模式试图彻底颠覆,席勒的道德理想才显得如此可爱。这个世界原来还有这样的人物和生命,虽然世界不是他理想中的“黑白分明”,可人类毕竟不可以没有光明值得向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席勒过于固执地将戏剧看作是“人类生活的一面坦诚的镜子”,甚至认为剧院是“一把打开人类心灵最隐秘入口的万能钥匙”,也同样有着他不可磨灭的积极意义。或许也正如此,在具有“史诗气象”的“席勒戏剧”之中,举凡重要的现代性问题都被提出,并展现出作者苦苦追索、不得其解的“自由彷徨”的一生轨迹。在席勒创作和成长的年代里,是狂飙突进勃然崛起的时代,是由启蒙理性─浪漫情怀的对峙而构成的整体思想史背景。因此,席勒所理解的艺术家的“岗位意识”确定是有着丰富内容的。他要求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既摆脱了那种乐于在转瞬即逝的瞬间留下自己痕迹的虚夸的‘经营’,也摆脱了那种急不可待地要把绝对的尺度运用到贫乏的时代产物上面的热狂,他把现实的领域交给以此为家的知性,但是,他也努力从可能与必然的联系中创造理想。他的这种理想,是用‘幻觉’和真理塑造的,是用他想象力的游戏和他事业的严肃铸造的,是用一切感官的和精神的形式刻画出来的,并且不声不响地把它投入无限的时间之中。”可是问题在于,“并不是每个在灵魂中有这种炽热理想的人,都有创造的冷静和伟大的耐心,把这种理想刻入无言之石或灌注成质朴的文字,交托给时代的忠实之士。”故此,席勒的“史诗气象”,不是简单的一种艺术观的问题,而是牵连到诗人背后极为深远的艺术伦理和民族责任的承当感。 歌德:将民族性融入普遍性 作为德国文学史与思想史上的帝王式人物,歌德因为其过于全能,是无法将其局限在某一具体文体之内而论高下的。可歌德在戏剧领域内的创造性,对德国民族戏剧的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歌德不但有着丰富的戏剧创作,而且有着强烈的戏剧实践欲,所以他会利用其可能的优势条件,而将两者进行交融。在魏玛时代,他辞却各种要职,但却长期担任戏剧总监,他对作为演出的戏剧(Theater)有着浓烈兴趣,以至于他会作出《演员规则》(Regeln fuer Schauspieler)以对参与戏剧演出的演员们“规范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歌德费尽心力的这套东西,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效果。他自己日后也承认:“实际上我一度有过一个幻想,想有可能培育出一种德国戏剧。我还幻想我自己在这方面能有所贡献,为这座大厦砌几块奠基石。我写了《伊菲姬尼亚》和《塔索》,就怀着孩子气的希望,望它们能成为这种奠基石。但是没有引起感动或激动,一切还像往常一样……没有能把这类剧本演得有精神、有生气的演员,也没有能同情地聆听和同情地接受这类剧本的观众。”但歌德之所以可贵则在于,他虽然意识到现实的“冷漠性”,但却绝不会因此而放弃自己内心的追求。歌德是那个将德国戏剧的民族性追求,放置到人的本身以及作为人类的普遍性真理的诉求之中的戏剧诗人。在他看来:“人们的剧院不应该总是仅仅追求自我以及精神,心灵和感官的最低满足;人们可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旅行者,他为了接受教育和寻求娱乐去探访陌生的地方,在那里他无法像在家里一样,找到符合他个人需要的所有舒适之处。”很明显,歌德与席勒有共通之处,即强调戏剧的道德教化功能、精神提升意义等。当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具体到对歌德戏剧创作的评价上,不可否认的是:“歌德一辈子热心地经营剧院,可是他创作的重点并不在戏剧方面。虽说他的旷世巨著是用戏剧的形式铸就的,可是它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一个剧本:非要把它搬上舞台演出,它花蕊里所有的蓓蕾才绽开怒放。正好相反!谁要是看过《浮士德》的演出,不论这次演出是何等的完美精彩,都难免会有一种失望的感觉,深深感到这部不朽的诗篇有多少精美绝伦纤巧细腻的思想光辉因此遭到破坏。”这段话道出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作为表演性的戏剧而言,歌德并不能算成功。虽然,就外在条件来说,谁都没法和他相比。 民族戏剧的社会史意义 对于一个戏剧诗人而言,对一个固定剧院乃至私人剧院的渴求是很正常的。但我们清理一下到此为止的戏剧史,其实上天给诗人创造的条件实在有限得很。高特舍德以大学名教授之尊而不得不和“草台班子”(流动剧团)合作,莱辛那时的所谓“民族剧院”实在只是个招牌而已,他一生渴望能在一个有固定剧场的民族剧院长期工作,然而终成泡影。汉堡剧院给他提供的更多仅是个“商业机会”罢了(该剧院1767年4月开张,12月即倒闭关门,正式解散是1769年3月)。但从1770年代开始,德国境内固定剧院的建设开始成为一种趋势,先是维也纳剧院(1776),之后如曼海姆剧院(1779)、柏林民族剧院(1786)、魏玛剧院(1791)等也相继建成。席勒的早期剧本《强盗》就是在曼海姆剧院上演的。但实际上,无论是莱辛时代汉堡的民族剧院,还是歌德时代的魏玛剧院,它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剧院”,因为在那个时代,德国本就没有成为一个国家。神圣罗马帝国只是套在德国人头上的一个闪亮的光环,而精英分子则在不断地追问“哪里才是德意志祖国”?而拿破仑入侵之后则更将这一虚幻的统一帝国也消弭于无形。可在我看来,通过古典时代那代精英人物的努力,德国人确实初步建构完成了具有鲜明德意志民族特色的“民族戏剧”,这尤其表现在剧本创作、实践批评、理论思想三个方面。对于戏剧这一艺术而言,剧本是最根本的,是否拥有最优秀的剧本创作则是最重要的标志。而德国文学史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戏剧之发达与重要,这一传统是由近代初期的莱辛这代人所奠立的,此后,大凡文学史上著名的诗人,都或多或少会有剧本创作乃至名作流传。事实上,莱辛的戏剧创作固然已经不凡,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颇可观;而歌德则将这一传统继承并在思力深度和艺术范式可能上大加拓展;最重要的是,出现了席勒这样的戏剧史上的巨人,他最终成就了自己的“史诗气象”,虽非 “前无古人”,但至少“后乏来者”。迄今为止,席勒和莎士比亚所标立的戏剧史高峰,仍少有人能超越。即便是后世之有意挑战者,如布莱希特等试图彻底颠覆亚里士多德的戏剧理论,但终究不过旁支偏锋而已。所以,就德国戏剧史来看,留有《智者纳旦》《爱米丽亚迦洛蒂》《强盗》《阴谋与爱情》《华伦斯坦》《威廉· 退尔》《葛兹》《浮士德》等作品的德国古典时代,绝对是人类文明史上最珍贵的宝藏之一。第二,就实践批评层面来看,莱辛通过《汉堡剧评》的写作,充分证实了戏剧诗人和戏剧批评家可以二位一体的。而作为最伟大的戏剧作家,三者都相当关注戏剧实践本身,即演出,这就使他们的创作和理论思考有了非常坚实的人类学基础。歌德、席勒固然因了魏玛剧院的实践而气象万千,莱辛自己也同样因了汉堡剧院的经历而别具手眼。而《汉堡剧评》当之无愧成为戏剧批评史的典范性作品。第三,就理论思想层面而言,他们都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创作或评论,而是有着极为丰厚的知识域,尤其有着深刻的理论思考的提升尝试。无论是莱辛的《拉奥孔》,还是席勒的《论素朴诗与感伤诗》(包括《论悲剧艺术》等),抑或歌德的文论思考如《论叙事诗与戏剧诗》等,都表现出那代诗人的理论建构能力,成就了德国戏剧诗学的煌煌大厦。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值得充分重视。即莱辛、歌德、席勒诸君,不仅是单纯的诗人而已,他们在诗学领域也同样卓有建树。我们要追问的是,重温德国古典时代知识精英的戏剧理想和戏剧历程,对我们究竟有怎样的意义呢?从莱辛而来的德国戏剧史的脉络确实开始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而其中对“民族戏剧”的发明则为最大之贡献。实际上,虽然歌德在当时有些悲观于德国大众的接受,甚至认为自己失败了;然而当我们后世衡史之时,才真正地意识到作为知识精英的努力是有多么的重要,他们在很不利的时代环境中对艺术和自身思想的坚守,又为这个伟大的民族奠定下何等重要的“精神根基”。虽然早已不复有“吾曹不出如苍生何”的大任在肩的感觉,但精英的意义终究是不可忽略。因此,在文章最后我要回到文章开头的提问:在这个大时代,我们能不能看到记载这历史演进的中国的“戏剧诗人”?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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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的体制意义(2010-02-02) ● 唐逸鸿(旧金山) 重庆打黑“轰轰烈烈”的阶段看来已经过去了,现在正处在审判处理的阶段。但是,这一次打黑行动所引起的震动,却远未结束,其巨大的影响正在各个层面扩散之中。不管人们对此有什么样的评价和争议,重庆打黑已经成为2009年中国政治的一件大事,并将对今后的政治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体制层面的启示 中国各地的打黑行动其实经常进行,从未间断。动不动这里“专项斗争”,那边“集中行动”,但都没有太大的效果。这其中的原因是明显的。说得夸张一点,社会上的“黑”,只是体制内“腐”的延伸。与很多其他的社会问题一样,黑势力的形成发展,其根源在于体制内,在于一些部门的失职、失察,更在于一些人故意纵容、保护以至扶植、勾结、同流合污。没有体制内的“保护伞”,“黑恶势力”不会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因此,打黑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体制内,扫黑的过程也就是反腐的过程。不触及体制内,黑根本打不下去。这正是很多同类行动没有取得效果的原因,也是重庆这一次的突破之处。 对于当今中国的权力腐败,有一种比较悲观但也相当普遍的看法,认为腐败已经太严重了,已经快“治不了”了。在现在这种情况下,靠共产党自己来反腐败,是很难成功的。在这种看法之下,很多人对于中共的反腐行动,一直没有什么信心,也不抱多大的希望。 在某种程度上,重庆的扫黑为此带来了一些希望。不管这只是一个特例,还是具有普遍意义,重庆的打黑行动至少表明,体制内那些“干净”并且“干活”的人,如果有决心,尚有可能、有办法来惩治内部的腐败问题。换句话说,在现行体制内治理腐败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对于正被腐败困扰着的中国改革来说,这个问题显然具有重大的原则意义。靠体制内力量来治理腐败是否可能,将关系到中国改革未来的走向!在这种意义上说,重庆打黑作为一个标本,其成败得失、经验教训,不但具有操作层面的价值,更具有体制层面的意义,值得人们认真注意。反腐打黑的期盼和疑虑 面对当今严重的腐败问题,有着不同的解决思路。其中的一种,就是在民众的支持和舆论的推动下,以体制内的力量为主来惩治腐败,并通过内部改革和制度创新来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从而达到根除腐败的目的。 在当今中国的具体情况下,这种思路应该说是比较现实的,其风险和成本也比较小。至少在现在的阶段,这仍是很多人认同和期盼的思路。但是,这种体制内反腐败的思路要获得成效,有很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除了理论上的一些疑问之外,在现实层面上,也存在着不少担心和疑虑。 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腐败现象不断地蔓延扩散,形成为一种官场风气,把很多人卷入其中。在这种风气之下,一个干部要在现在的体制下保持廉洁,其实是很不容易的。或许是自身主动参与,或许是家属子女、亲戚朋友的“牵连”,或许是官场中利益网络的诱迫和牵扯,从各部门的领导到一般的公务员、办事员,从中下级干部到省部级甚至更高层级的官员,能“独善其身”的人也许已经不是很多了。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首先的一个疑虑,就是体制内还有多少自身廉洁的人,能够没有顾忌、全心全力地推动反腐败。 另一方面,即使有这样的人,并且有决心推动体制内的反腐,他们还有没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来取得成效?这是一个同样令人担心的问题。腐败现象不但牵涉面广,很多贪官还相当强势,再加上现有体制下各种潜规则和利益关系的制肘,“正气”能否真正“压倒邪气”,是很让人担心的。 老实说,这些的疑虑虽然有点悲观,但却不无道理。这些年来腐败问题的不断发展恶化,也加重了人们的这些担忧和疑虑。在这一方面,重庆的打黑确实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可以说,是一个相当难得的鼓舞。需要向深层次推进 当然,这一次的重庆打黑,在带来信心和希望的同时,也有一些“可议”之处。这样的行动不但要有声势,更需要长期坚持,不能搞得像一场“运动”。另外,应该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以法律为标准而不是以行动目标或者“群众感情”来惩治罪犯。对于犯罪行为,不必拘泥于是否有“黑社会性质”。这可能影响量刑的标准,但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的关键在于是不是犯罪,只要犯罪,就应该惩治。这样才可能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公平环境和法制氛围。 另一方面,打黑之后,需要向更深的层次推进,需要在建立防止腐败的新体制方面下功夫。当然,这已经远远不是重庆一个地方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的大课题,也是一个更艰巨的任务。 在某种意义上,重庆的这一次打黑行动,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标本。各个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个层级的体制结构、力量对比和利益格局可能很不相同。重庆一个地方的打黑行动能够取得成果,并不意味着整个体制内反腐败就完全可能成功。人们对此的担忧和疑虑,还远远没有消除;人们的信心和希望,需要更多地方、更大范围的打黑除恶、反贪防腐的成果来鼓励和支持。作者是旅美学人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cnpol/pages3/cnpol100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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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关家族史研究的介绍涵盖了家庭、家族、宗族三个层次。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族问题日益受到史学界的关注,家族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明代的家族研究也是如此,不断有重要的研究成果面世。笔者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一概要的总结(其他酌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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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舞剧一直是中国舞蹈事业的中流砥柱。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便一路顺风顺水地发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准确地说,舞剧并不是建国之后才开始出现的,更早一些时候如吴晓邦等人的一些作品,就已经具备了舞剧的涵义。据中国舞蹈史的记载,早在汉代就出现了诸如“东海黄公”等这样具有故事内容的舞蹈形态,它们被看做是具有舞剧雏形的艺术形态,这样看来,舞剧在我们这个国度中,是颇有些历史渊源的。但是作为一个形态完整的艺术品种,中国舞剧的成长及其成熟,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几十年的过程中逐渐获致的。中国舞剧之翘楚 舞剧,始终是新中国舞坛上一道亮丽的风景。无论是建国后的第一部舞剧作品《和平鸽》,还是结合了中国的传统戏剧方法而创作的《宝莲灯》,无论是戏曲意味浓郁的《小刀会》,还是具有实验性质的《鱼美人》,中国舞剧在建国后第一个时期(前17年)的骄人业绩,已经证明了中国人在这个领域中的勇气和智慧。“文革”时期,《红色娘子军》和《白毛女》被列为当时的八大“样板戏”之中,实事求是地说,这两部舞剧无论是从“舞”的角度还是“剧”的层面来予以评析,均不难给出它们是中国舞剧翘楚之作的结论:结构严谨、人物可信、关系清晰、动态上的民族化探索也极为突出。中国舞剧的一“红”一“白”,代表了中国舞剧在艺术上所启就的高度。进入新时期后,一个崭新的局面催开了中国舞剧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创作局面,中国的舞剧焕发出无限的活力。自《丝路花雨》一炮打响、红遍中华之后,舞剧的创作像一个源源不竭的泉水,喷涌出无数佳作。可以说,舞剧始终是这一时期最耀眼的艺术形式之一。 新时期以来的舞剧创作同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首先,《丝路花雨》的问世宣告了中国舞剧的重生,让社会在经历了“文革”的百花凋零之后,再一次恢复了信心。在恢复和探索的同时,中国舞剧的创作者们激发了被压抑已久的创作热情,中国舞坛迎来了一个舞剧的收获季节:《半屏山》、《奔月》、《木兰从军》、《祝福》、《黄土地》、《玉卿嫂》等,从这一系列舞剧作品中,可以看到艺术探索日益深化,舞剧创作不断得到加强。其次,文化部先后在沈阳、北京等地组织过几次“全国舞剧调演”,这些调演让社会看到了中国舞剧的不断进取与进步,其创作态势更加繁荣、分布区域更加广泛、在创作手法上的探索也更加深入,《阿诗玛》、《丝海箫音》、《人参女》等一系列舞剧作品,成为这一阶段中国舞剧事业的成功代表。而由文化部设立的“文华”奖等诸奖项,对中国舞剧的繁荣起到了激励作用,它们共同催开了又一个阶段舞剧创作的繁荣局面。《红梅赞》、《风雨红棉》、《大漠敦煌》、《风中少林》、《霸王别姬》、《一把酸枣》、《红河谷》、《大红灯笼高高挂》等,这些舞剧作品在形式与内容上的成熟,代表了中国舞剧发展50余年的成果,让中国舞剧在中国舞坛上功成名就。 举目全球,中国舞剧的这道风景格外令人瞩目。我们先看一下成绩,今天的中国无疑是当今世界的舞剧大国,其剧目数量远在世界各国之上。但我们或许不应据此为傲,因为我们对目前中国舞剧的创作水准仍存这样或那样的看法和意见,但我们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中国舞剧未来发展的信心却是由衷的:中国,迟早会从一个舞剧大国变成一个舞剧强国的。对舞剧的评价似乎是很难的事情。当一部作品问世后,会听到对该舞剧各种莫衷一是的评判,会让人深感困惑和沮丧:舞剧的评判是否有其客观的标准,舞剧是不是超越批评、超越经验的?我认为不应是这样。舞剧是一个艺术客体,自有其规律。中国舞界、特别是舞蹈学界,可以说始终在关注着舞剧的发展,始终在尝试着总结舞剧的创作之道。比如,在“二十世纪华人舞蹈经典评选活动”中,包括《红色娘子军》、《白毛女》在内的一系列舞剧作品榜上有名。近年来越演越烈的各种对于舞剧的评奖活动,更是使各种舞剧作品的优劣成败成倍地放大了。因此,舞剧分明有着客观的评判圭臬。只是,评判舞剧作品是个很繁复的系统工程,对评判者的要求非常高,需要评判者能够站得高、看得远。为什么舞剧? 中国舞剧所取得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正像前文所述:舞剧大国未必等于舞剧强国,我们需要去正视并在以后的舞剧创作实践中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有不少。 舞剧创作中一个原发问题是:我们因为什么而搞舞剧呢?也就是说,我们今天做舞剧是出于一种怎样的目的呢?那今天好像很少有人在思考这样的问题。 在中国舞剧事业刚刚起步时,这样的问题是非常幼稚的。因为在当时的形势下,这样的问题用不着去思考。在那一时期,文艺事业百废待兴,任何一个艺术品种的发展均有着十分明确的目的和任务,那就是: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新文化。在如此的精神鼓舞和指导下,舞剧事业的目的自然有其自觉的追求方向和目标,那就是:努力建设中国舞剧事业。由于这样的认识毫不动摇,于是我们看到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中国舞剧人所付出的是怎样的努力。所以,我们在经过了若干年的积累之后,才有了后来的繁荣局面。 今天绝大部分舞剧创作者和制作者仍具有十分良好的意愿,但是在中国舞剧事业的繁荣下,仍有一些其他因素被杂糅进来,从而使得舞剧的目的不再单一,而呈现出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势。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的舞剧创作被给予和负载了更多艺术之外的任务。一个不争事实是:今天的舞剧创作,大都是以荣获某一奖项为出发点的,都是一种政绩行为。一部舞剧作品,在其成为真正的舞剧艺术成品之先,已经有了它的目的:一定要夺得某项大奖。这就与我们搞舞剧的本来目的大相径庭了。评奖是为了鼓励成功剧目而设立的,但在今天的舞剧生产运作中,这个逻辑关系完全被倒置了:某一个团体为了去争取某一个奖项而去搞一部舞剧作品。于是,这就引发出了许多在创作上的问题,一个最直接的弊端就是“闭门造车”。创作是按着评奖的标准去直接打造一个能够获奖的所谓“精品”。这其中,艺术的创作规律和艺术家的生活体验及艺术个性,完全是其次的东西,而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则成为创作的起点。今天,创作为了获奖,成为中国舞剧创作的一个致命怪圈,其后果让人不寒而栗。 这样的后果还会出现在一些层面:相互攀比、盲目投入、追求虚名、好大喜功。于是,在类似思路的指导下,我们便看到今天的舞剧舞台好像是财富的堆砌:色彩斑斓的场景、各种意想不到的机械效果、出其不意的水啊火啊威亚啊的舞美效果、争奇斗艳的服装服饰……舞剧成了艳俗的万花筒,各种花哨的场面不绝于目,而舞剧本身在人物、结构、叙事方面的处理却没了章法,完全不是舞剧的本质追求。其实,那些万花筒般的舞台装置,不过是在模仿西方的一些娱乐性的大型秀,没什么创意而言,更谈不上智慧。 对于中国部分舞剧作品存在的追求奢华而非注重人文表达的倾向,笔者在1998年就曾在《舞蹈》杂志撰文提出过批评,之后又在2005年“上海舞蹈高峰论坛”上撰写了《中国舞剧判断》一文,对弥漫在中国舞剧领域的这股奢华风做了分析并呼吁业界能加以重视。然而,实际情况看起来不令人乐观,舞剧创作的奢华风好似愈刮愈烈,这种趋势和倾向已经到了无法遏制的程度。 诚然,我并不反对在舞剧中使用必要的舞美效果,只要是以剧情的展开、人物的塑造为目的而设置的任何舞美手段,都是必要的。我反对的是那种具有攀比性质的奢华排场,反对的是那种空洞而毫无灵气可言的设计。如果舞台都充斥着这样的场景,那么中国舞剧的人文精神和艺术气质又在何方呢? 我曾设想:能否举办一个舞剧比赛,规定所有舞剧不使用或尽可能地少使用舞美手段。那么能做出舞剧吗?我们的舞剧编导离开舞美能活吗?这使我想起了王玫的《雷和雨》。我相信作品打动观众的是那些内心复杂的人物性格以及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王玫在剧中使用了一些舞美手段,而她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舞美手段却很难让人记住,这个现代舞剧的“魂”体现在舞剧本身,不是体现在辅助手段上。再说一个例子,熟悉“莎乐美”故事的人一定知道其剧情和人物的复杂程度吧,然而,由西班牙舞剧院表演的弗拉门戈舞剧《莎乐美》却以极其简洁的舞台呈现方式,为我们述说了人性的脆弱。舞台上不过有几把椅子和一组舞人,然而所呈现出来的惊悚和压抑,却让人过目难忘。 或许,我有些过于矫枉过正了,中国舞剧的一些优秀剧目中,许多绝伦的舞美场面在设计和实施上是充满了智慧和心机的。舞剧《红梅赞》在开场设计就是一个用舞美手段直接传情达意的巧妙安排;《风雨红棉》中那些富有视觉冲击力的硕大的斜线条块的布景和雨中的爱情场面,极好地给观众以紧密结合和围绕剧情的临场感。我要向那些具有严肃创作态度并设计出完美舞台效果的创作者们致敬,我们所推崇的是富有智慧和灵光的舞台设计,反对的是空洞而铺张的堆砌。 还是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我们为什么要搞舞剧?对于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有必要让我们再问一问自己,再思考一下我们创作舞剧的初衷和动机。到底搞舞剧是为了拿奖、为了出名、为了获利,还是为了让我们中国人创作出来的舞剧作品能够在世界舞坛上绽放光华、能够成为传世之作?实际上,我辈舞者遇到了一个十分难得的历史机遇,应该勇于担负起肩上的重担,去迎接时代的挑战,但如果我们不去认真思考,那我们和我们的先辈经过艰辛努力而创就的事业,就可能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对中国舞剧现状的认识,关乎中国舞剧的命运。对此,我们必须冷静而耐心。我们仍处在一个过程之中——一个走向终极目的和结果的过程之中,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唯有坚定信心、潜心积蓄力量、并不断调整失误和偏差,才有可能让我们不辱使命地续写我们先辈的辉煌,才有可能在世界显现出中国舞剧人所应有的睿智和华光。江东: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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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此文介绍新浪读书频道文章标题情况属实。与传统纸媒不同,综合类大型门户网站的文化或者读书子目总是质量偏低,而新浪读书频道的内容更是令人遗憾。从标题看,新浪读书频道的分类法和范式比较荒诞:另类的意思大致就是“兽血沸腾”之属,情感则是“情欲交织”,推荐的却又是什么呢?这到底是读书还是渎书?大型网站的文艺栏目难道不应该至少办得像一份优秀报纸的副刊吗?--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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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应对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比做一场阻击战,在全国30多个地方战场上,重庆是打得最争气的之一;在全国地方国企系统中,重庆国企的表现也是最好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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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文学
2008/12/05
| 阅读: 1700
厉鹗是雍乾间著名诗人。崛起于“清初六大家”之后,“乾隆三大家”之前,地位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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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0/06/22
| 阅读: 1700
作家立场 004 萧功秦 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014 孔 见 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018 陈应松 说话权、幸福感及其他 023 刘荒田 不期而遇的诗意 029 陈占敏 高尔基的大学(外一篇) 037 李 娜 莫拉克吹出的古调与新生 小品录 046 张炜 梁文道 有一些神秘的东西蕴含在时间里 051 何志云 重返1976,然后去哪里 055 陆梅 像自由一样美丽 060 倪志娟 爱与哀愁 063 廖怀明 泰国,灵诡多变的国家 民间语文 066 海外家书(1981-1989) 076 王克楠 来自"十元店"的报告(2003-2005) 086 李小琳 医生手记(2009) 090 日渐消失淡漠的词汇 文学 094 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陈有膑·朱朱·柏桦·李建春·金铃子·施施然·横行胭脂·高鹏程·刘晖·贺中·高璨·白鸦·陈均·多多·吕小丹·长岛·原筱菲·桑克·蓝冰丫头·冯娜·刘岳·麦岸·金勇·陈东东·项丽敏·沈利·江非·陆辉艳·于贵锋·周瑟瑟·红土·水云烟·笑嫣如华·臧棣·远人·彭敏·肖水 128 老于头 老夏(小说) 142 曾晨辉 炼丹炉(小说) 散文一束 148 马叙 回村庄之路 154 马召平 打煤场 158 沙爽 童年的多米诺 162 鹤坪 寒门夜话 164 黑丰 听夜虫唱歌的庄稼 167 符史辉 琼语 艺术 170 高燕 "全球同步"与"身份"危机 177 钱红莉 读画记 研究与批评 183 沈卫荣 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192 贺桂梅 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203 环球笔记5则 本期提示 萧功秦: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萧功秦先生被学术界认为是"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曾经饱受争议。在这篇回顾其成长历程的文章中,时常闪烁出思想的智慧,比如他说:仅仅知识上的自得其乐,仍然不能完全保证我内心的充实与幸福。个体的生命不能仅仅满足于个体的自我完善,他还必须有一个外在的支点,一条能与外在的活源头连接起来的通道,否则他的内心资源也会像古井水一样渐渐枯竭。对我而言,那个外在的活源头,就是社会责任感。 孔见: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人与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纠缠与难解,人们常常会不知不觉中服从于物的意志,被异己的力量所挟持,对此,作者指出:物的意志如怪力乱神,防不胜防,其实这种神力源自于人的赋予,源自于人内心定力的薄弱。人的意志若能够从事物上销然脱落,豁达开来,不为任何现象所系缚,事物也就无任何意志和邪魅可言。 陈有膑朱朱柏桦等: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近年来,在表面的平静之下,诗歌内部正发生着急剧的微妙的变化,比如更年轻一代的诗人的迅速成长,90后的陈有膑、原筱菲、蓝冰丫头、高璨等逐渐走上前台;比如借助个人博客的力量,大量年轻的优秀女诗人竞相涌现,金铃子、横行胭脂、施施然、冯娜、沈利、吕小丹、红土、陆辉艳等是其中代表,她们还被誉为"新红颜写作"......这一切汇合起来,说不定会最终改变当代诗歌的生态与格局。 沈卫荣: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汪晖经常引起争论,这篇文章讨论的是汪晖发表于本刊2009年第四期的一篇关于"西藏问题"的文章。本文作者指出:西方媒体在"西藏问题"上一边倒的舆论导向由来已久,回击西方媒体之不公正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还他们一个政通人和的西藏,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清醒地了解西藏内部潜在的社会和宗教危机,找到化解这些危机的方法和途径。因此,作者高度肯定了汪晖对此一问题的观察和分析,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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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内教授建议抄底华尔街金融人才,此言一出,引起众多网友的反对。有网友质问,“把这些人找来重现金融风暴实现的过程”?作者危言的观点与这些网友相似,但是也有支持引进华尔街人才的声音。下面是危言同网名 gushen的人就此问题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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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思想
2008/10/24
| 阅读: 1699
自由主义长时期内成了西欧和北美政治和道德哲学的主流,但激进派和保守派都曾对其发出过理论挑战。当代对自由主义提出挑战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派别是社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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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和中国古代思想史研究相关之出土资料大量问世,“出土文献将改写中国思想史”的说法一度频繁见诸报刊。这究竟是一个严肃的命题,还是一个供媒体使用的口号,应予以审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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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又來到歷史的拐點 邱立本重慶七十多年前是抗擊日軍的堡壘,今天則是抵抗階級矛盾尖銳化與社會不公的最新前線。重慶又來到了歷史的拐點。七十多年前,它是中國人抗擊日軍的堡壘;而在今天,它是中國人追求和諧社會、抵抗階級矛盾尖銳化和社會不公的最新前線。因為今天中國社會已面臨國歌所唱的「最危險的時候」。在經濟高速發展中,中國成為一個權貴資本主義最發達的地方。在豪華的大都會,大腕大款一擲千金,但底層的民工和弱勢群體卻是被邊緣化的角色。用馬克思的階級分析來看今天的中國社會,會發現它正走向馬克思理論的反面,也使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正當性受到嚴峻的挑戰。尤其今天的「新三座大山」——公共醫療、基礎教育、住房緊張,都還是沉重地壓在老百姓的頭上。儘管近年改革的聲音不斷,但進步緩慢,特別尷尬的是,在公共醫療方面,都比台灣和香港落後。在香港,市民遇上了車禍或意外,都會立刻得到最好的免費救護和醫療;而台灣的健保,也成為美國醫療改革學習的對象。但在中國大陸,車禍救治往往要看你的身份,口袋有沒有錢。不同的社會,竟是生死之別,讓人不禁慨嘆,哪裏才是社會主義?但中國的社會主義精神還是不滅。重慶最近就對公共醫療加速改革,要避免人民小病挺住、大病等死的悲慘命運,要尋回現代文明社會的人道精神。同時,在今天兩岸三地一片炒作房地產的狂飆中,重慶也出現住房是否應該列為「公共品」的反思,要走出近年中國房地產集團與地方官僚聯合謀取暴利的窠臼。重慶模式的發展,也在理論界掀起熱潮。芝加哥大學博士、清華大學教授崔之元就認為重慶融合國企與市場經濟的優勢,真正為人民服務,剛好可以實現諾貝爾經濟學得主米德(James Meade)的「自由社會主義」的理想,也為中國發展軌跡找到一個兼備市場效率與社會公正的方向。不過社會公正不能只是靠公權力的膨脹,而是要靠權力的制衡,避免權力的濫用。落實法治(Rule Of Law), 而不是只靠法制(Rule By Law)。重慶最近在反黑的風暴中,也被批評缺乏程序正義,被告不准有律師,或律師看不到案卷,剝奪被告的辯護權,成為網上爭議的焦點。但重慶最新的實驗,畢竟有一種巨大的先驅作用。它找回了大半個世紀前中共的理想,要永遠為社會的公正和人間的正義奮鬥,而昔日「小米加步槍」的武器批判,要讓位給當下全球化時代的批判武器——打破GDP主義,不再迷信簡單的經濟增長率,而是要看老百姓的生活品質,要看反映貧富懸殊的基尼系數。這是中國最新的理想與實踐。它的成敗不僅靠一兩個人的努力,而要靠一個時代的反思和創意。重慶七十多年前不屈不撓的精神,也為今天的中國帶來信心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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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年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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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来,国内的五四运动研究表现出了不同的方向。第一是上述保守主义倾向的继续发酵,对五四运动的否定从部分转到了整体。锋芒所及,从救亡转到了启蒙。第二方向则是在重新认识五四运动复杂性的前提下,在五四启蒙与儒家传统之间发现某种辩证的连续性,让五四精神和传统文化相互限制、彼此融合。这大概算保守思潮里有现实感的中道派。第三个可能的方向则是把五四放到整个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全球危机和中国革命史、建国史的背景上把握,特别是从新中国的奠基和道路回看五四运动。在第三方向努力的人比较少,但这也许是最有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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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写过一些关于煤矿的记忆。我家乡的煤矿最为人知是引发全国小煤矿整治的2001 年的矿难,那次死亡百人的矿难发生的地方就在我母亲的一个亲戚那里,我熟悉那个地方。在我的记忆中,那个地方是很幸福的地方,因为有煤矿,那里的村民的生活比周边的村落要好许多,所以他们的幸福感很强,后来随着小煤窑的查封,那里利用积累的资金很快的实现了其他经济方式的增长,依然是我们那里的示范村。人们好像已经淡忘了矿难,但是矿难却真是的存在过,请不要责备人们的健忘,生活在痛苦中的人恐怕很难继续的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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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主办的“清代政治与国家认同”国际学术研讨会,自觉回应了近十年来在美国相当活跃的“新清史”的部分观点。记者有幸参加了会议,并见证了其热烈讨论的情形。现发表人民大学清史所黄兴涛教授的文章,以期引发深化该问题研讨之兴趣。限于篇幅,其详细的论证和严格规范的学术注释,无法完整处理,请另见他文。 近十年来,美国的“新清史”研究颇有影响,也的确表现出自己的特色。它强调满人在清朝的某种主体性地位,注重从满人主体性的角度来研究清史,对于丰富清史研究意义不言自明。但在正视清朝历史这一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走到另一个极端:有意无意地轻忽乃至淡化其大一统国家的“中国性”,更不能将两者简单化地对立起来。笔者以为,从满人的主体性视角出发,探讨一下有清一代满人的“中国认同”问题,对认识“新清史”所涉及的相关史实应该不无助益。 问题意识的由来:与满人“中国认同”之确认 清代满人是否认同与如何认同“中国”,这在以往的国内学术界似乎不成问题,至少不是什么有意义的问题。但对于美国“新清史”来说,这却无疑是一个需要明确提出并给予认真回答的重要问题。因为在被称之为“新清史”的学者当中,喜欢像罗友枝(Evelyn Sakakida Rawski)那样笼统地强调整个清朝统治期内“大清国”与“中国”为两回事者,差不多已成为一种流行观点。如柯娇燕(Pamela Kyle Crossley)就曾声言,“清朝的帝国意识形态很认真地把中国进行对象化,将其看作是大清国的一部分而已”,并强调这对于现代中国的版图恰恰从大清国继承而来这一点来说具有讽刺意味(见其英文著作《半透明之镜》第341页);欧立德(Mark C. Elliot)更是明确地表示:“也许‘新清史’要提出来的最大问题是,我们可否不经质疑地直接将清朝等同于中国?难道我们不该将其视为一‘满洲’帝国,而中国仅是其中一部分?部分‘新清史’的史家因此倾向在‘清朝’与‘中国’间划下一条界线,避免仅仅称呼清朝为‘中国’,也不仅仅称呼清朝皇帝为‘中国’皇帝”(见其《满文档案与“新清史”》一文,载《故宫学术季刊》2006年第24卷第2期)。最近,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主办的“清代政治与国家认同”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他再次直截了当地强调,“不应直接把清朝称为中国或是把大清皇帝称为‘中国’的皇帝”(见其《关于“新清史”的几个问题》一文)。 显然,要想了解上述这类说法是否符合历史真实,我们不得不首先整体性地着眼于清代满人上层及其皇帝的“中国认同”问题。毋庸讳言,尽管“认同”的思路对于美国“新清史”学者来说可谓轻车熟路,他们也都程度不同地注重揭示清代满人自身的族群认同历史。但对于满人的“中国认同”问题而言,可以说迄今为止其实他们并未引起真正重视。在“中国认同”与所谓“汉化”问题之间,无疑有直接的关联,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既然认同自己属于“中国”、是“中国人”,那么对此前中国漫长的主体历史及其文化,就必然存在着某种不得不加以选择性认同的趋势,甚至许多方面还可能因无法“选择”而不得不直接认同,但这却也并不意味着满人就要主动放弃自身的民族和文化个性,而把自己完全“汉化”。剃发令的执行就是一个反证。其个中复杂关系,美国“新清史”诸人多有未能完全理解者。他们甚至连“中国认同”的说法也有意无意地加以某种回避,这与英语里“汉人”与“中国人”总是纠结不清固然有关,或许也不乏意识形态差异的背景在其中发挥着作用。我们疑惑地看到,在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要么像罗友枝那样只是不耐烦地声言“谁都不否认满洲皇帝将他们自己描述成中国的统治者”(见其《再观清代》一文);要么像欧立德那样轻描淡写地承认:“满洲人有时也称他们的帝国为‘中国’,即使是称呼边疆地带”(见前引《满文档案与“新清史”》)。可事实上其关系意义真的仅止于此吗?满人上层只是将自己描述成“中国的统治者”或仅仅“有时”自称自己的国家是“中国”而已,还是入关以后或至少从康熙时代开始,就完全彻底地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认同大清就是“中国”的一个新朝代,也即认同自己统治的整个国土范围为“中国”?这的确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冷静而观,如果上述“新清史”学者的观点指的是入关之前尤其是入关前后那特定时期的大清国,尚有某种辨析的余地(但这显然不是立论者的主要意图所在),因为它确曾一度声称与当时代表“中国”的“大明”处于敌国状态;若其所指为入关以后260多年间的大清朝,则显然有违历史事实,难以理解。它很容易使人联想起清末几年动员“排满”革命的那部分极端化、非理性的汉人宣传品。 众所周知,在入关之前,大清的最初奠基者努尔哈赤等曾对当时称为“中国”的明王朝表示臣服和尊崇,他们尊大明为“天朝上国”,自认其为华夏边缘之“夷”。即便在其势力强大后斥明朝为“南朝”,俨然与明朝为“敌体”时,也仍旧保持着对后者“中国”地位的某种羡慕。皇太极时代也依然如此。在与明朝的文书中,其屡屡表示的“尔既称为中国,宜秉公持平”之类言词,可以为证。不过,他们虽承认在当时,作为华夷天下秩序之中心的“中国”,天命仍暂系于明朝,却已认定,“中国之主”并非明朝皇帝和汉人可以永久独占,他们也有能力和机会参与竞争(参见郭成康:《清朝皇帝的中国观》,《清史研究》2005年第4期)。事实上,正因为如此,在入主中原之后,满人皇帝正式以“中国”自称其全部统治区的国家认同便加快形成了。 顺治时期,清朝的政治文书中已经出现了将整个清朝统治区域称为中国的“中国”用法。到康熙朝中期以后,这种“中国”用法已随处可见,并迅速成为其“中国”用法的绝对主流。至此,可以说满人高层认同“中国”、自称“中国人”的情形,已成为一种自觉的常态。特别是在与外来西洋人等打交道的过程中,总是“中国”与“西洋”,“中国人”与“西洋人”对称。皇帝、满人大臣、汉臣乃至在华西方传教士,均是如此。此时,表示原明代汉人统治区含义的“中国”一词虽仍有某种遗留,但其已无法使用在国家身份认同的正式场合。在第一个正式的国际条约中俄《尼布楚条约》中,作为整个大清国国家名称的“中国”和作为中国人称呼的“华民”多次使用,其发祥地的东北满洲,也被明确称之为“中国”的组成部分。《清圣祖实录》对《尼布楚条约》划定中俄边界之碑文的记述,能清晰地说明这一点。1711年,康熙为测绘东北地区,特详谕大学士哪些系“中国地方”,以什么为界线,在他那里,满洲已被非常明确地称之为中国的“东北一带”(见《清圣祖圣训》卷52)。 到乾隆朝之时,此种表明其整个国家认同含义的“中国”概念之使用已然制度化,特别是对外自称之时。1767年,乾隆本人就明确规定:“夫对远人颂述朝廷,或称天朝,或称中国,乃一定之理。”(《清高宗实录》卷784)。因为只有在不断面对外来“他者”时,国人才会有此种表明自我国家身份认同的需要和动机。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强调对外应称“中国”时,恰恰针对的是永昌府檄缅甸文中“有数应归汉一语”,他明谕“归汉”的说法为“不经”,这很典型地表明了乾隆皇帝对其所认同的“中国”及其范围之理解。也在同一年,宫廷传教士蒋友仁奉乾隆帝之命手绘了一幅高水准的《坤舆全图》进呈并得到认可,其在地图上就直接将大清国的整个统治地区标名为“中国”。这与乾隆同时强化满洲的族群认同之间其实并不矛盾,而是两者并存。 晚清时期,在与欧美等国所签署的各种中外条约中,作为整个国家名称的“中国或中华”与“大清国”在相同意义上同时交替使用的情形更是极为普遍,甚且很少例外。如1842年中英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宁(南京)条约”的汉文文本中,就是“中国”和“大清”混用不分的;中法“黄埔条约”亦然。而中美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的汉文文本开头更称清朝为“中华大清国”,结尾签字处则注明“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十余年后的中美“天津条约”里,也称清朝为“中华大清国”,称大清皇帝为“中华大皇帝”。凡此不仅表明了以满人贵族为核心的清朝统治者对“中国”或“中华”这一国家名称的自我认同,同时也意味着它实际上已得到了当时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最主要的西方强国在与中国签署条约的本国文字条约文本中,有时干脆就直接将“大清”二字译成“中国”。如前面提到的中英“南京条约”的英文本里,大清皇帝的对应词就写作“Emperor of China”;大清国也直接写作“Chinese Empire”。可见在当时的英国人看来,“大清”和“中国”根本上就是一回事罢了。 笔者曾粗略统计清朝最重要的政书《大清历朝实录》里“中国”一词的使用情况,其结果是1912年之前共有1680多次的使用,其中那种包括全部清朝所治区域与民族在内含义的“中国”,以及泛指此前古代中国的用法竟占到了95%以上。而仅指所谓明朝统治区域(即中原)的其他使用极少,乾隆朝以后更少,并且多是在分别满汉关系的特殊语境下,如雍正与曾静论辩华夷等场合才出现。清朝皇帝喜欢挂在嘴上的所谓“中外一统、满汉一家”,其“中外”并非意指现代意义的“中国”和“外国”,而多是泛指中原和中原以外的广大地区。这也可以说是满人皇帝所主导的、以整个清朝统治区为范围的“中国认同”之集中体现。 美国部分“新清史”学者不愿直接称大清为中国,倒乐于简单直接地称入关后260多年的大清国为“满洲帝国”,这从国家自我认同的角度来看,严格说来才真正不妥。1635年,皇太极规定“满洲”为其政权统治民族的族称(此前曾长期自称“诸申”),次年又改国号“金”为“清”。大清国虽“首崇满洲”,但“满洲”与“大清”却并非涵义等同的概念,它此后尤其是入关后也一直作为族称使用,或被用来指称大清的发祥之地。这种族群符号认同与其自称“中国”的国家认同之间,实存在着本质差别。 认同与再造:内涵及特征分析 就入关之后而言,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不外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如前所述的国家名称层面的自认“中国”和自称“中国”;二是与国名认同相关,清朝皇帝及其满人上层对此前传统中国的历史和文化的主体(以汉文化为核心代表)明确加以认同,尤其是明确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根本理念,对传统的帝系帝统自觉接续,并以中华正统(所谓道统和治统的结合)自居,确然自认清朝是自古及今中国的一个朝代(如称明朝为中国前朝)。这从清朝的帝王祭祀的内容中不仅有远古以来的汉人皇帝,也涵括入主中原的蒙古和满洲等族的帝王,可以概见一斑。 关于清朝皇帝及其满人上层对传统中国历史文化的认同现象,以往学界常常爱称之为“汉化”,其实正如何炳棣先生在反击罗友枝有关“新清史”观点时曾表明过的那样,或许称之为“中国化”或“华化”要更为准确。这不仅因为清代以前的传统中国文化已非汉人文化所能囊括,更重要的是,清代在“中国”或“中华”的名义整合下,其文化也是各民族彼此互动的结果。就康雍乾三帝所代表的满人上层而言,他们在认同儒家文化的同时,实际上也对之加以了选择性改造,有学者强调这一时期朝廷的官方儒学是带有满人统治特点的专制性极强的“清代皇家新儒学”,认为它乃是“融华夷观、君臣观、正统观、礼乐观、灾祥观以及有关养民、察吏、明刑、封建、井田、科举、乡约、教化等各方面认识于一炉”的独特的新儒学思想体系(见夏明方的《多重变奏中的灾异论与清代王朝认同——以〈大义觉迷录〉为中心》一文),这的确很有道理,对认识相关问题甚有启发。 就政治制度而言,虽说是“清承明制”,但满人皇帝却建立起了独特的“军机处”和“秘密立储制度”,改革了中国传统的君相体制和皇位继承制,表现出自己的个性。与此相一致,在统治少数民族、拓展和有效管辖辽阔疆土的策略上,至少就清前中期而言,他们也显示出别具一格的满人特性和传统,如尚武重骑射,实行满蒙联盟、重视喇嘛教、允许一定程度的多元文化并存,乃至自觉抵制好虚文之“汉习”,等等,其超越前朝的统辖成效不仅为今人所熟知,也早已为清朝满人皇帝自身所自觉。不过清朝皇帝的此种自觉,往往又与其认同“中国”和希望被汉人士大夫真心接受的心理有直接关系。如雍正皇帝在《大义觉迷录》中,就针对视满人为夷狄、不愿接受其为“中国之主”的汉人士大夫代表曾静等,理直气壮地自赞大清为中国扩展疆域的汗马功劳,其言曰:“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不仅如此,他还强调清朝实现新的大一统是“大有造于”中国,所谓:“我朝统一万方,削平群寇,出薄海内外之人于汤火之中而登之衽席之上,是我朝之有造于中国大矣、至矣!”可见他不仅认同于“中国”,还以能够再造“中国”、实现其开疆拓土的发展为之自豪。 实际上,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就是在与汉人复杂的矛盾合作关系中逐渐发展并得到深化的。这一认同既以满、蒙、汉等民族政治合作为基础的“大一统”之实现为其前提,又以文化上的多元并存、不断融合和对外维护其整体尊严为鲜明表征之一。1727年,在驳斥罗马教廷关于信仰天主教就不能祭孔祭祖的规定时,雍正就曾坚定地以中国文化的“护法”自任。他郑重表示:“作为一个满洲人,……朕岂能帮助尔等引入那种谴责中国教义之教义?岂能像他人一样让此种教义得以推广?喇嘛教最接近尔等的教,而儒教则与尔等之教相距甚远。尔等错了,……须知尔等所具有的好东西,中国人的身上也都具有,然尔等也有和中国各教派一样的荒唐可笑之处”(宋君荣:《有关雍正与天主教的几封信》)。他甚至还更为明确地声言:“中国有中国之教,西洋有西洋之教;彼西洋之教,不必行于中国,亦如中国之教,岂能行于西洋?!”(《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56)最终,禁止天主教传教的政策在他统治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美国“新清史”学者总爱强调清朝皇帝的多重形象或身份,可他们入主中原之后、特别是康熙中叶以后,其最主要的身份或最高身份当然是“中华皇帝”或“中国大皇帝”,其他的身份实在均笼罩在“中华皇帝”的光环之下,与之无法分离并且因之获得更大的权威。与此相应,在文化上,此后清朝总的来说虽是多元文化并存,但儒家正统却是其建设政治文化合法性的最大价值来源,它是清朝专制皇权得以维系的根本所在,可以说在多元文化中,实处于核心地位。 笔者赞成“新清史”诸人强调在清朝,满、蒙、汉等多种民族文化之间彼此“涵化”(acculturation)的提法。可问题在于,参与涵化的各族文化对于清代中国发展之实际影响、地位和作用,并非完全对等。总的说来,入关以后,汉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最大并不断加大的。统治广大汉人的现实需要,以及对清代以前中国传统历史文化认同的强化和深化,必然导致汉文化在清朝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而相应地,满文满语的实际地位却在逐渐下降中。到清代中叶时,已有不少满人官员不会使用满语草拟奏折,这成为稍后乾隆多方面采取措施、强化满人自身认同的一个直接契机。但根本趋势已无法扭转。从雍正朝纂修《清圣祖实录》开始,其底本最终不得不由满文改为汉文,便是典型例证之一。 进入晚清后,在应对西方列强和日本的侵略以及广大汉人地区大规模的反抗过程中,这种汉文化影响强化和深化的趋势又得以进一步加剧。笔者发现,在晚清,西方诸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时,除俄罗斯还偶尔使用满文本之外,其他西方国家乃至东方的日本,都只使用汉文本与其本国文字本。以致1875年,光绪在谈到中国和秘鲁换约等事宜时竟明确谕称:“惟换约事宜,中国总以汉文为凭”。(《清德宗实录》卷13)可见在这一文化权势转移的过程里,外国殖民者特别是欧美列强,也曾起到某种推波助澜的作用。最能生动地体现这种文化地位转化的,或许还是汉文中“国语”一词含义最终的满、汉倒置。晚清以前,“国语骑射”是清朝皇帝所自豪的满人特性,“国语”自然是指满语,而到了清末最后十年,流行的“国语”一词却已逐渐明确地指称汉语“官话”。最后,清廷竟以通过《统一国语办法法案》的方式,将其正式确认。这种认同情形对于满人来说,自然也存在某种不得已的苦衷,却是新的时代背景下,多族群文化现实互动和社会历史强势选择的结果。 在清代尤其是清末以前,满人的“中国认同”基本由专制皇权和满洲上层贵族所主导,一般满人基本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这乃是那个时代满人“中国认同”的突出特征。而实现大一统格局之后的清朝皇帝及满族上层之“中国认同”,又可谓坚定不移、毫不含糊。不难想象,要是盛清尤其是晚清时,哪个满人和其他族群的中国人敢声言“不应直接把清朝称为中国或是把大清皇帝称为‘中国’的皇帝”,大清皇帝非但绝不会允许,肯定还要对其严加治罪。这是今人讨论这一问题时所应该具有的起码历史感。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不仅入关前后有区别,通常所谓的清代前期、中期和晚清也有不同。时至清末,为了抵御激进的“排满”运动,一部分主导政局、参与新政的满人官员和留日学生之“中国认同”得到升华,在他们身上,最终实现了从认同传统的“专制中国”到认同各民族平等融合的“立宪中国”之现代性转变。不仅满族大员端方等在新政期间不断上折强调:“宪政之基在弭隐患,满汉之界宜归大同”;宗室恒钧与乌泽声、穆都哩、裕端等一批留日学生中的满族旗人,还特别于1907年创办《大同报》,专以“满汉人民平等,统合满汉蒙回藏为一大国民”为宗旨。他们认定:“今之中国,为满汉蒙回藏人合成之中国,而非一族一方之中国也明矣!”(恒钧《中国之前途》,载《大同报》第1号)为了实现其心中的“理想中国”,这些满人痛切反省八旗制,批判专制制度的不合理,认为“最不可思议,轶出累代专制范围外者,则莫若我中国之满汉不平等也。考其不平等之原因,则以本朝入关之始,种族思想未能尽灭,种族阶级因此而生,遂产生一种特别制度,为我国民蠧焉”(乌泽声《论开国会之利》,《大同报》第4号)。此种满汉融合、“五族大同”的主张,得到当时满族旗人中不少有识之士的支持,成为立宪运动时期满人内部公开传播的主流舆论。 虽然,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所依据的思想资源,前后不无变化,但儒家的“大同”理念却是其始终贯穿如一的思想基盘。如裕端在《大同义解》中就强调指出:“大同云者,非自视为异而欲同于人也;亦非视人为异,而使人同也……大同之本意有二:一曰欢迎其不以为异者而同之;一曰利导其自以为异者而同之,二者缺一不可为大同”。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大同”为理想,于是不断由小而大、由分而合、由异而同,“同之至于今日也,已数千年,合为一国,团为一体”,这不仅符合中国历史演进的趋势,也体现了现代世界发展的进化潮流(载《大同报》第2号)。由此可见清末满人认同“立宪中国”时那种鲜明的自主进化观和毫不含糊的主体意识。此种认同,实际成为稍后满人接受“共和中国”、认同“五族共和”的思想基础。 变与不变的“中国性”:多重认同的统一 在笔者看来,研究“中国历史”及其有关问题,不能一方面极端强调“中国”含义的模糊和“断裂”,而同时又偏颇僵硬地执定一个狭隘不变的“中国”定义来评断有关历史——也即把“中国人就是汉人,中国就是汉人统治的国家或地区”这一某些特定朝代的“中国”之历史含义固定化,并始终不变地以这个固定化的“标准”来判断此后变化了的那些“非汉人”的中国人身份,及其所属王朝国家之属性。在近代英语中,“Chinese”既为中国人也可以是汉人,容易助长这种思维弊病。当今,许多受“后现代”影响的思路或论断因不能将自己的论述立场贯彻到底,常常难免陷于此类思维矛盾之中而不自知。其实,作为传统国家的“中国”,它的地域范围、居住人民、主导族群在不同时代固然有所变化,但其每个占有中原的王朝国家却都无一例外地、连续不断地认同于“中国”,以“中国”自称、自表、自得、自尊乃至自大,坚定地遵从于儒家政治文化,并表明自己是中国的一个正统朝代。这种朝代可以更替兴亡、作为传统政治与文化共同体的“中国”国家却永续永在的独特的历史延续性认同,并非今人以现代民族国家意识加以主观反推的结果。它长期形成并不断强化了一种“中国天下”的共识,其内涵绝非狭隘的“汉人国家”所能概括。仅就疆土而言,它可以说就集中体现为一以贯之的、中心不变而边界模糊但认同明确的“中国”国家特征。这一点与其独特的儒家政治文化相结合,毋宁说正是构成历史悠久的前近代传统中国有别于西方古今主要国家、特别是近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特色所在。 20世纪初的清末几年,作为启蒙思想家的梁启超等人震慑于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强盛,迫切需要激发国人现代民族国家式的爱国心,因而痛责传统中国有“王朝”而无“国家”,并对中国缺乏西方式的宪法规定的、确然无疑的统一国名一事而忧心如焚。熟悉万分且历史悠久之“中国”明明自在心中,却仍在无意间把国家归结为“民族国家”之专属,这正是当年强势的西方政治文化霸权的典型表现之一。实际上,早在民国时期,已有中国学者专从政治学的国家类型的角度,敏锐地见及传统中国不同于西方“帝国”、“族国”(民族国家)的国家特性所在,在无法归类的情况下,十分自觉地将其作为一种独特的类型来概括,并称之为“中国之国”、“中国天下”或“中国天下国”(可见罗梦册:《中国论》,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从而表现出一种可贵的自知之明。现今美国的一些学者包括“新清史”学者,每好以“帝国”称清朝,并将其政治行为与某些西方近代殖民帝国相提并论,甚且等而观之,实未见其妥当。 另外,就“认同”本身而言,多元认同同时并存而各自居于不同层次,乃是再正常不过的人类现象。在清朝入关、大一统格局逐渐形成并趋于稳定之后,满人的“‘中国认同’和‘大清认同”就迅速趋于同一,并与其自身的‘满洲认同’”以一种交织的方式同时并存着,它们之间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满汉矛盾激化的特定时期,也会以有些汉人不认同其为“中国或中华”的方式,表现出某种紧张,但更多的时候则是并行不悖,而且“中国认同”作为一种兼顾对内对外、历史与现实的超越族群利益之上的国家认同,总体说来显然要处于更高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更为广阔地区的“非汉人”族群彻底有效地陶铸成“中国人”,使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公开认同并满足于“中国”的身份,且在晚清特别是清末实现一定程度的现代性转换,不仅是清朝超越以往中国各王朝主导族群的“满人特性”独特作用的结晶,也恰恰正是体现其统治时期最为鲜明的“中国特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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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经济
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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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佛教对生产的观念为线索,考察了中国佛教在经济方面的表现,说明了中国佛教对生产的态度所发生的从不掘地到不作即不食的转变,旨在从经济的角度揭示佛教中国化的具体表现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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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启示 作为一个普通读者,读了陈燕萍法官的事迹和相关新闻报道,[1]我充满敬意。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老百姓生活的平安及和谐,在一定程度上系于一批如陈燕萍这样的公正、勤勉、务实、真能解决问题的基层法官。她/他们是中国司法的,也是中国法治的基石和神经末梢。 但仅此阅读不能令我满足。陈燕萍工作法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启示意义,有的甚至重大。就我看到的有:①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中国基层社会需要更多法官来解决普通百姓的各类纠纷,国家也已有财政和人力资源提供正式法律制度的供给;②陈燕萍服务的地区紧贴苏南,尽管还基本是熟人社区,民间纠纷却已高度复杂化了,[2]数量增加了,[3]纠纷解决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对法律人(包括法官和律师)的需求更高了,[4]甚至在司法制度最底层的人民法庭法官有时也需“造法”;[5]③要在这一层级法院真正有效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除正式法律的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了解民情、社情,要注意积累和运用大量的地方性知识,有时甚至必须超越诉讼法规定的模式———例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深入能动地调查取证,要“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6]④鉴于这一点,很自然,中国司法必须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法官稀缺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官队伍的建设;⑤不仅要关注法官需要的一般的和特别的知识和技能,还要注意她/他们必需的特殊技能和工作方法,要以更多财力支持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⑥这里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主要防线,[7]需要一批优秀法官长期奉献。如果法律人,特别是中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党政领导理解、重视了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司法讲政治,就是在实践执政党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8]更是针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 此外,如果仅从时下的宣传角度切入,把陈燕萍法官的事迹和工作法同她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联系起来,共和国史册上就只增添了一个好人的名字,有关陈燕萍工作法的研讨就很难成为典型的学术研讨,而只是加入到主流媒体的赞美。多年来,中国法院系统宣传表彰了一系列优秀法官,[9]也试图总结她们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方法,往往只是在不同程度上重复了主流媒体的工作。[10]作为法学人,我一直认为并坚持,要把优秀法官放在整个中国司法、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中予以考察、分析和理解,在对这些优秀法官予以足够尊重的同时,法学人还要力求超越多年来公共媒体对英雄模范人物已习惯的、简单的道德化和政治性理解,更多关注优秀法官及其司法经验和方法对于当代中国司法、法治和社会发展以及对这一过程中可能或必然出现的问题的启示,从中开掘出某些非个人性的,因此更具普遍意义的法治因素。[11]这是本文的追求,我认为这才是一个法学人对陈燕萍法官的真正尊重和理解。 二、司法权威与法官道德素质 若从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陈燕萍法官对我最突出的启示并非其工作法,而是,法官(解决纠纷者)的个人道德、品性以及人格魅力(以下简称为“德性”)对于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司法公信力之建设、司法功能之实现非常重要,至关重要。陈燕萍的工作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她的人格品行,道德践行。中国需要一大批陈燕萍这样的优秀法官。 转型中国也确有一批这样的优秀法官。近30年来先后在全国广泛宣传表彰过的尚秀云、宋鱼水、金桂兰等法官大都来自基层法院;[12]在司法的其他层级也都有许多默默奉献的法官。尽管如此,目前总体而言,中国司法的公信力还不足。[13] 之所以不足,因素很多。就法官而言,固然有法学家一直指出的问题:中国司法的政治权威(司法终结性)不足,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我完全赞同。但在当下,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司法和法官的道德伦理权威不足,甚至有所下降。这也并不一定是司法和法官真的变得糟糕了,不排除因为媒体发达了,媒体的开放度增加了,以及社会传播自古以来就有“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特点,导致少数法官腐败枉法之曝光(例如黄松有),[14]往往造成了民众对司法和法官的一般不良印象,毁掉了许多优秀法官长期努力的结果。 就此而言,陈燕萍法官,以及之前宣传表彰的其他优秀法官,提醒我们,在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法官的道德和职业伦理建设(而不是教育)。德行是一个合格法官的根本要素,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法官的文化和法律教育程度明显偏低,[15]无法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当时把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作为工作重点是必须的,是在抓“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毛泽东语)。但回头来看,在实践中,确有把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等同于法官职业伦理和道德践行的倾向:在法官选择上更多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为标准,在法官晋升中过于看重文凭和学历;这种做法如今看来有欠缺。 这个欠缺曾有利益竞争的历史背景。[16]但从理论上看,则源自法学界、法律界乃至当代中国社会一度甚或至今仍然分享的一个唯理主义和唯智主义的假定,即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学习、教育来解决,个人品性、道德践行问题因此被化约为知识或智力问题。当时中国各行各业都出现了文凭、学历和考试崇拜的现象。这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知识越多越反动”的必要反动。但中国古人就曾有过告诫(例如“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也表明,国外更有诸多经验研究证明,一个人的道德践行与知识、教育和智力基本无关,因为“了解什么是应当做的、是合乎道德的事,这并没为做此事提供任何动机,也没创造任何动力;动机和动力都须来自道德之外”。[17]在个体层面上,而不是在社会层面,知识多,智力高,熟知规范,不必定导致对规范的践行和恪守。 在社会转型时期,旧有制度需要并正在调整,新建制度很难迅速健全且立刻有效,因此个人,特别是手中有权的法官,自觉的道德践行(这往往意味着要“吃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证司法的权威,就格外重要。如果看不到这一点,简单用法律知识等同或替代道德践行,就会出问题。中国正处于这样的社会转型期。陈燕萍法官的启示之一则是,在司法改革和完善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官的德性。 三、教育示范v.制度筛选 上述分析看起来似乎会,其实并不导致加强道德思想教育的结论;相反,其寓意是显然“政治不正确”。因为既然德性与知识和智力关系不那么大,又怎么可能指望通过法学院或法院的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宣传陈燕萍的事迹和工作法,来改善或提升法官或后备法官的德性呢? 陈燕萍法官的事迹会打动一些法官和法律人,对她/他们中一部分人的司法行为也可能有某些边际影响,但不大可能改变绝大多数法官和法律人已经基本定型的行为格局。榜样当然有力量,有时也可能无穷,但不可能总是无穷的。因为,从各方面的研究以及我们的日常经验来看,道德和/或智力优秀的人物的道德和智力,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大量复制。而当代中国司法需要一批人格品行技能智识都优秀的法官。因此,宣传表彰陈燕萍法官会对提升中国法官的德性有多大实际效用?对此我有所保留,哪怕我希望我的保留是错误的。 陈燕萍法官只是让我们重新理解了德性对于法官和司法的重要。但要提高法官的德性,主要方式却不能是———尽管不排除———道德教育,典型宣传,工作法的推广,而必须始终关注优秀人才的选拔以及淘汰,要建立制度,确保从大量的普通人选中选拔出人品足够好的人进入法官队伍,且不论道德素质是基于天性还是来自长期教化或两者皆有。中国老百姓说“从小看大,三岁知老”,因此,从逻辑上看这样做是可行的。法官选拔不能仅仅关注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样的知识和专业类的考试,必须对法官人选的一贯行为予以比较系统和严格的考察。要建立这样的考评制度。 这种考察,尽管弄不好有可能,但不必然,导致淡化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追求。专业考察和人品考察并不必定相互排斥。固然好人不等于好法官,但出色的法官一定得是、也起码得是一般意义上的好人———即使她/他有普通人的一些小缺点。法院完全可以从职业达标的法学院毕业生中筛选人品更好的人进入法院,在目前法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情况下,[18]这个市场比较有利于建立这种法官筛选制度。 但由于当代社会转型和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即使这样素质优秀的人选进了法院,如果法院的制度影响力(控制力)不够,也还会出问题。法院系统因此还须进一步严格司法职业的纲纪,这种纲纪应当比党纪国法更为严格和细密,而最重要的是要使之逐步成为法官的自觉认同和践行的行为标准。还是不能———尽管很容易———将之简单理解为思想政治教育或职业道德教育。重要的是法院内部职业纲纪伦理的实践,要增强这种实践对法官的持续规训。必须牢记“玉不琢,不成器”的道理,记住福柯的“规训”。[19]优秀法官一定产生于司法微观制度的实际过程中,而不是来自无论是“法官独立”或“司法为民”这类理念或其逻辑演绎。 还有个疑问:强调法官的德性是否会导致“人治”?恰恰相反。我强调的其实是制度对人的塑造,包括制度的筛选、规训和制约作用。法治和制度的意义确有一部分是,如同一些法律人说的,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但如果把这当成法治和制度的全部意义,就错了。法治必须包括让不同的人各得其所(这也是司法作为校正正义的要求),充分发挥好人和智者的才能。如果法治和制度只是让什么人,无论好人还是坏人,都干不成事,那法治还值得崇尚和追求吗?! 四、工作法的推广 在我看来,陈燕萍法官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法的意义主要限于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甚至是人民法庭,尽管她的德性因素有普遍意义。陈燕萍毕竟是一位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她的经验和工作方法,“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20]对于中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他们的司法实践,意义比较有限,而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又可能是目前中国司法的薄弱之处,其判决和行为更容易引发民众争议。 让我展开分析这一点。陈燕萍法官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比例超过70%(一说为64%),[21]并且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22]这无疑令人钦佩,值得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学习。但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往往无法,有时,为了凸显法治作为规则的治理,甚至不应追求以调解来解决纠纷;有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令法官无法“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不仅通常更为复杂、更为重大,往往有更为明确细致甚至强硬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容易适用调解;许多案件因为有广泛示范意义和政策影响,也不宜甚至不应调解;因案件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还一定会有更多各类和各种形式的干预司法;由于一些新型案件还没有或没有显示出足够坚实的全社会的道德共识,无论怎么判都可能引发社会激烈争论,而媒体通常也更关注甚至喜爱炒作中级以上法院的新颖、难办的案件;[23]所有这都会使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很难案结事了,更难人和(而且狭义的“人和”———争议者的和睦或和好如初———真的有那么大的意义吗?这种“人和”只是对熟人,而不是对陌生人,才更有意义)。作为上诉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一定会遇到更多硬骨头;其责任之一也是要协调不同基层法院之间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据此,中级以上的法院一定会,也应当,以判决为主。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大量以调解结案的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和一大批高级法官。因此,必须界定陈燕萍法官工作方法在不同法院的不同意义。 注意,陈燕萍法官处理的案件类型也使她的许多经验和方法的意义打了折扣。她14年中审理的3100多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24]这确实不容易;但这与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类型有关。依据《法院组织法》,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25]但一般说来,人民法庭的案件实际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26]基本是相对常规的案件,事实通常比较清楚或比较容易查清,法律比较明确,或吸纳当地民心、民情处理的回旋余地较大。这不是说人民法庭的案件一定就简单,事实上往往很麻烦,有时更需要法官的细心和耐心,更需要倾听,更需要大量说服当事人的工作。这也不是说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无需创造,但从陈燕萍法官的事迹看,这些创造在其他法院已有先例,在全国也已是呼之欲出,基本符合社会的道德共识,不背离诉讼当事人的基本预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接受。[27]人民法庭的真正有法律麻烦、棘手的案件,或事实不清需要全面严格查证的案件,依据各地法院的实践,基本都移交给其“上级”基层法院审理。就此而言,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和纠纷,即使耗费法官大量时间、精力,但总体而言不太棘手、不太容易引发社会争议,案件标的小,争议琐碎,即使当事人有点不满,鉴于机会成本,也不值得投诉或上访———倔强的“秋菊”毕竟罕见。[28]常规案件的处理方法对于棘手案件的处理,对于处理棘手案件的法官,指导意义是有限的。 就此而言,有关陈燕萍法官的报道中有一个值得注意、但很容易忽视的细节,即在这些案件中,陈燕萍法官往往直接面对纠纷当事人;即使有律师代理,当事人也常常同时在场。[29]这一司法场景就注定了,陈燕萍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工作法,能直接对当事人起作用,因此才有“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的必要,才必须学会熟练运用本地方言。[30]而一旦到中级以上的法院,案件不仅通常比较重大、难办(否则就应在基层法院审理,或在基层法院就能解决了),会有更多说普通话的律师代理,而当事人则往往不在场,这时以法言法语交流不仅更为经济,更为准确,更为安全(因为律师有时会“扣”法官的字眼),而且一般不需要、甚至不应当使用方言。在中级以上法院,即使法官有超强的道德人格魅力和日常语言技巧,也往往因为当事人不在场而无法直接充分地发挥作用。就算打动了某些律师,律师通常还是必须请示当事人后才能做决定;律师请示当事人时不大可能说,“这个法官人真的很不错,我们还是接受这个调解(或判决)吧”。我相信在江苏省,在中级以上法院的绝大部分案件中,法官都会更多同律师直接打交道,而较少同纠纷当事人打交道。 甚至,尽管同样是在人民法庭,陈燕萍法官的经验对于其他某些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哪怕是各方面同样优秀的人民法庭法官,可能也要有所折扣。因为靖江毕竟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苏南地区(江阴县)仅一江之隔,经济高度发达,[31]受市场经济文化的熏陶,市场经济的机会更多,至少从道理上看,这里的民众一般会更乐于妥协也善于妥协。一方面,在陈燕萍工作的法庭和地区,纠纷会比那些更为传统的农业熟人社区中的纠纷更多,更复杂,因此可以说不容易解决;[32]但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机会成本问题,又比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类似纠纷更容易化解,换言之,更可能通过货币或其他财富分配方式来化解纠纷。作为支持这一判断的是我的另一个需要经验数据支持但大致不会错的判断:江苏省上访人数一定要比中部地区比方说安徽省上访人数少,而苏南地区上访人数一定要比苏北地区上访人数少。这就会表明有效化解纠纷不只与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工作方法相关,也与纠纷当事人和他们的机会成本有关。而如果这一点能够成立,那么,陈燕萍法官的经验即使在其他地区的人民法庭也不可能全盘照搬。 因此,我的结论是,陈燕萍法官工作法有其自身德性和知识技能因素,有她个人不懈努力的因素,但也与她面对的纠纷类型,所处的法院、法院所处的地区,面对的当事人以及她不必面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利益相关人相关。这一分析和结论看似贬低了陈燕萍工作方法,但这既非我的企图,也非我的可能。因为在大致相似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下,陈燕萍法官能比其他法官做得更好,更能获得纠纷当事人、社会和法院系统的认可,这就足以证明她的卓越,她的优秀,她的努力。然而,又只有发现和承认促成她成功的社会因素,不仅可以更务实、审慎评价陈燕萍法官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法的普遍意义,也便于更有效地学习和发展她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法;才不会把对陈燕萍法官的表彰变成她的道德重负。 五、中国法官形象的塑造和超越 这些分析或许仍然不够。若是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来看,我还想说,中国司法在某些方面还必须追求超越陈燕萍法官。中国不仅需要总结提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经验,而且必须总结提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的经验;并且这是中国目前最为缺乏的。 注意,我并不是说,之前我国没有塑造中级以上法院的优秀法官形象,没有对这些法官的成功经验和方法的宣传表彰。有的;马锡五就不是基层法官。[33]但马锡五给司法界和社会留下的形象,以及对他的司法经验和方法的总结,就类型上看,一直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属于乡土社会。中国司法当然应当也必须继承马锡五开创的优良传统,尤其在缺乏法官的中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但面对21世纪、面对正在世界上和平崛起的中国,中国司法经验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创新,必须与时俱进。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司法必须在某些方面超越其自改革开放以来自我塑造的那个形象。过去30年来,在司法界得到广泛宣传表彰的法官例如尚秀云、宋鱼水、金桂兰、黄学军等都是女性法官,[34]陈燕萍是这一系列中的一位新人。只要阅读过甚或浏览过所有这些优秀法官的事迹,读者或多或少会有一种“似曾相见燕归来”的感觉。甚至,在媒体报道中,陈燕萍法官与尚秀云法官一样,在当地民众中获得了“法官妈妈”的称号。[35]而如果允许我“政治不正确”一下的话,我认为过去30年来,中国司法有意无意地把自己塑造成了一个知心、体贴、周到的女性形象,无论是母亲还是女儿。这没什么错,我并不质疑,西方国家的司法形象雅典娜就是一位女性。但作为中国司法的形象,局限于此,我认为很不够。即使同是亲人的形象,法律不仅可以是慈母的形象,也可以是严父的形象;可以是体贴周到、忍辱负重的女性形象,也可以是智慧果敢、百折不饶的男性形象。30年的中国司法不可能没有产生这样的法官,也不可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没有出现这样的形象?目前民众中的中国司法形象,有中国司法界特别是司法高层领导的自我形象选择和塑造的问题。 我们还必须在某些方面超越目前司法形象自我塑造的方式。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树立一个道德高尚人格卓越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她(有时也有数量更少的“他”)的感人事迹来感染普通民众,感染其他法官。这当然重要,曾经非常有效,并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效。但在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司法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当今社会,我们还应当,甚至迫切需要,以其他的方式来创造更具包容性的中国的司法/法官形象和法院文化。我们不仅需要“法官妈妈”这样的亲民形象,感人形象,而且需要智慧并有远见卓识的法官形象。不仅作为法院的公关形象,面对广大民众,而且作为法院的职业形象,面对众多的法官。 这一点有社会意义,也有职业意义。因为今天中国民众的知识文化甚至审美水平都已经提高了,更因为今天绝大多数法官已经是大学毕业生,未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80后甚至90后加入法院。我相信,年轻一辈的法官仍然会为从马锡五到陈燕萍这些共和国的优秀法官的事迹感动,但也可以肯定他们不满足于感动。因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会令他们日益需要其他方面的,例如智识的司法偶像,从中获取更为丰富多样的司法启示和冲击力。没有新元素的加入,共和国的司法传统不仅很难光大,甚至难以发扬。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司法需要创造自己的霍姆斯、卡多佐和波斯纳———一些更高层级的法官形象。 这个问题与目前法官形象塑造的公共塑造者和渠道有关———主要由记者透过公共媒体向公众传递。一般说来,公众不仅不可能,也往往没有耐心,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决定,他们的生活环境令他们更容易理解普通纠纷,容易因好人好事而感动,因坏人坏事而愤怒;他们更多生活在善恶的世界。而我们的媒体记者,哪怕是法律媒体的职业记者,由于一般不可能深入了解司法,也未必能深刻理解法官的艰难,体会法官的智慧和技巧,因此很难用普通民众熟悉的生动语言来有效表达中国法官的这一切。这些记者、作者自然会更多关注那些有较多道德意味的、可以妙笔生花的热点问题和热点人物。[36]但就我所知,一些优秀法官,包括一些文化程度并不算很高的基层法院法官,在司法中展现的智识因素并不少,与她/他们通常为人称道的德性相比,毫不逊色。[37]这些方面却很少为相关的新闻报道关注。许多记者、作者的知识类型以及她/他们对读者不够全面的知识预期推动着她/他们塑造了一个不很完整的中国法官形象。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似乎法官群体从来不是她/他们的预期读者。这种表达实际上降低了这些优秀法官在法官职业群体内的影响,未能促成社会与法律职业群体对优秀法官形成协调一致的评价。 也不完全是记者和受众的问题。一个也许更值得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广泛宣传表彰的法官一直是女法官主导?这种现象在各级法院的宣传表彰中都非常突出,甚至日益显著。例如, 2003年第一届全国“法官十杰”中还是男性略为占优(6位);第二届全国“法官十杰”中女性就占了7位,而其他三位男性法官,一位是军事法院法官,一位身患重病带病工作,一位则20多年一直在山区人民法庭工作。[38]但在法院系统,无论是男女法官的基本比例,还是因业务精良获得领导重视并得到岗位晋升的男女法官的比例,都是男性法官占多数;为什么到了宣传表彰之际,就是女法官占优呢?在中国的其他部门,包括同属政法系统的检察院和公安,优秀人物评选都不是这种格局。[39] 这显然与法院高层甚至相关政治决策者的判断有关。我的猜测是,在中国当代社会文化中,无论是高层领导、相关机关还是普通民众,都趋向于树立一个能经得起长时段考验的模范法官形象。而如果需要一个道德楷模,那么相比之下,对女法官可以更放心一点;对男法官能否经受住未来的考验,包括因荣誉带来的考验,不大放心。如果我的这一点猜测不错,那么就可以看出,尽管30多年司法改革成果巨大,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但从各级领导到普通民众,或多或少地对现有的法官群体,特别是男法官群体,还不大放心;因此,只能稳妥一点。 为什么?这就提出了另外一些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研究并予以应对的问题。 -------------------------------------------------------------------------------- 注释: [1]参见“用心审案,播撒和谐———记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载《人民日报》2010年1月18日,第2版。201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陈燕萍“全国模范法官”称号,召开了陈燕萍先进事迹报告会,号召全国法官向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陈燕萍先进事迹报告会”,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2日,第1版。本文所引陈燕萍法官的事迹均出自,江苏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究小组:《陈燕萍工作法研究报告》,2010年(以下简称《报告》);中共泰州市委宣传部/等编:《陈燕萍先进事迹资料汇编》,2010年(以下简称《汇编》)。 [2]陈燕萍法官审理调解的案件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外,还有商事借贷、民事确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农村承包合同、拆迁、诉讼保全、保险赔付、劳动争议等案件。参见前注[1],《汇编》,第19~130页;前注[1],《报告》。 [3]可以比较一下陈燕萍法官与之前宣传表彰的另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处理的案件数量(参见“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第4版)。陈在基层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工作14年,处理各类案件3100件;而金在人民法庭工作15年,处理各类案件1200件。由于没有相关的人口变量,因此这个比较意义不大;但也大致可以判断陈燕萍法官服务的苏中地区矛盾、纠纷和案件数量比金法官服务的黑龙江东南部宁安县更多。 [4]在有关陈燕萍法官的司法故事中,已不时出现律师的形象(第36、89、112、131页);在金桂兰法官的相关司法故事中则从未出现律师的形象。 [5]“未成年人受伤索赔,女法官创新办案”,载前注[1],《汇编》,第101~104页。 [6]“一辆车冒出四个‘主’”,和“陈燕萍工作法”,载前注[1],《汇编》,第83、345~348页。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台账表明,全省110个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占全省民事案件的91•7%。转引自夏正芳:“‘办理民事案件,法官不能无为而治’”,载《陈燕萍工作方法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2月,第10页。 [8]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内容被概括为: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参见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求是》2006年12期。2007年又提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参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6日,第1版。 [9]例如之前对另一位优秀法官宋鱼水审判方法的研讨。参见本刊[《山东审判》]编辑部、济南中院研究室:“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山东审判》2005年3期。 [10]参见“情法辉映,曲直可鉴———解读陈燕萍工作法”,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9日,第1版。 [11]参见苏力:“司法的合成理论”,《清华法学》2007年创刊号(比较分析讨论了宋鱼水和金桂兰两位全国优秀法官);苏力:“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讨论了金桂兰法官)。 [12]尚秀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刑二庭副庭长,被广大青少年亲热地称为“法官妈妈”。参见“法官情,慈母心———记全国法院模范尚秀云”,载《人民日报》1998年3月23日,第3版。宋鱼水,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参见“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3日,第1版;“和谐的分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下),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第2版。金桂兰,黑龙江省宁安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审判员;同前注[3]。 [13]参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8日,第1页;《人民检察》(湖北版)2009年11期专刊集中讨论了司法执法公信力问题。 [14]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黄松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15]1994年的报道说,全国未达到法律大专程度的法官仍然近一半。参见周敦和:“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载《人民法院报》1994年5月12日;吴兢:“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十年,我国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载《人民日报》2005年7月17日,第1版。 [16]参见苏力:“30年司法制度变革的政治经济学解说”, (未刊稿)。 [17][美]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 [18]“据刚刚发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透露:我国高校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100多倍,但据统计,法学学科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最低。”载《北京晚报》2009年3月9日。 [19]MichelFoucaul,tDiscipline andPunish:TheBirth ofthePrison, trans. byAlan Sheridan,Vintage Books, 1977. [20]前注[1],《报告》,第2页。 [21]参见“陈燕萍主要事迹”,载前注[1],《汇编》,第22、28页;陶艺芸、曹味东:“乡村女法官(上)”,载前注[1],《汇编》,第246页。 [22]参见前注[1],《报告》,第16、18页。 [23]例如近年来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四川泸州所谓的“二奶继承案”、广州的“许霆案”,以及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等都是中院审理判决的新颖并棘手的案件。 [24]前注[1],《报告》,第1页;前注[1],《汇编》,第29、342页。 [25]参见《法院组织法》第20条。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8条。 [27]陈燕萍法官1999年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判例是一个典型。此案有诸多特殊情况:原告(伤者)15岁(未成年人),因打工右手残疾;法院判决被告雇主支付的数额并不很大(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总共20000元);此前,深圳、广州地区已有过几起工伤的精神赔偿案例;1997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贾国宇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经获得了社会普遍接受甚或欢迎,这为陈燕萍法官的“造法”创造了足够的社会道德共识和法律共识的基础;只是当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江苏省内也不曾有过此类判决。 [28]可以参看另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在人民法庭工作15年,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00件,90%以调解方式结案,同样是无一起错案,无一起超审限,无一起上访缠诉,无一起违纪案件。因此,在人民法庭,尽管这也很难做到,却是通过努力可以做到的。参见前注[3]。 [29]参见前注[1],《汇编》,处处。 [30]参见前注[1],《报告》,第2、13页。 [31]靖江襟江近海,与苏州、无锡隔江相望,是最早获得批准的沿江开放城市之一,是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2008年,人均主要经济指标领跑苏中,达到苏南“第二方阵”发展水平。参见前注[1],《汇编》,第3页以下。 [32]这可以同另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比较,金桂兰所在的黑龙江省宁安县东京城人民法庭位于农村地区,辖区内有17万农业人口。参见苏力:“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马锡五(1898~1962),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他在任陇东分区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他的审判方式因此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34]参见“‘和谐法官’黄学军”,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23日,第14页。 [35]参见汪晓东:“爱让法徽更闪亮———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园区法庭审判员陈燕萍”,载《人民日报》2007年9月18日。 [36]我阅读的绝大多数陈燕萍事迹报道均出自记者之手,发表于各级报刊;而在学习宣传陈燕萍法官先进事迹座谈会上的发言者基本都不是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有的———从职务上看———还是文艺人士。参见前注[1],《汇编》,第338~339页。 [37]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清华法学》2008年3期。 [38]参见“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27日。 [39]例如, 2007年检察院系统评出的“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中有4位女性,6位男性;并且大多服务于大中城市。这与“法官十杰”的分布形成了鲜明反差。而2009年1月揭晓的由公安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评选出的第三届“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中只有2位女性,8位男性———尽管在公安队伍中,男性显然数量更大,承担的工作更艰巨、更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