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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巴特勒 Judith Butler: As a Jew, I was taught it was ethically imperative to speak up
    社会 2010/10/25 | 阅读: 1810
    The philosopher, professor and author talks about gender, the dehumanization of Gazans, and how Jewish values drove her to criticize the actions of the State of Israel.
  2. 《经略》第17期目录
    期刊专递 2012/07/08 | 阅读: 1810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何去何从,已成为知识界与公共舆论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四位作者看来,绝不应当仅仅从个人自由、效率等规范视角来设计农村土地制度,而必须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放在中国发展路径与乡村治理的整体框架中来思考。
  3. 张利军: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报告(2012)
    社会 2013/07/04 | 阅读: 1810
    本文结合有关马克思主义学者、主要机构和日本共产党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出版,对2011年度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状况进行归纳和分析。同时对日本社会经济包括贫困化现象等有一定介绍。
  4. 邱士杰:台湾的社会主义统一派与「被左统派」
    社会 思想 2014/11/05 | 阅读: 1810
    本文已更新,请点击链接阅读:邱士杰:21世纪的20世纪台湾社会主义运动与民族再统一──汪晖老师《当代中国历史巨变中的台湾问题》读后
  5. 朱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法律 2010/11/17 | 阅读: 1809
    对于一种相对长期存在、据此可以认定获得了特定时代人们之认可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应如何理解?应如何考查其历史的意义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恰当地审视这些制度或规则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这个问题是当代转型时期中国法学研究中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一般性问题。它涉及的问题不仅是应如何理解和考察我们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今天应以及能如何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和改革;它也还涉及到如何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我们正试图借鉴的工业上先进的国家(这是我们目前比较关注的),以及在我们看来那些发展中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尽管这往往进入不了当代中国法学家的视野)。 法条主义无法承担这一任务,尽管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的进路对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训练并对常规时期法律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几乎是不可替代的意义。[注释1:这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一个东西,只是在中国一般称其为“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而在美国,至少是在波斯纳那里被归结为形式主义。波斯纳曾对形式主义法学以及——更广阔地——对一般的形式主义进行了细致地讲道理的分析,指出了其弊端以及优点。见Richard A.Posner,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条主义将法条作为不可质疑的权威,要求社会生活都服从法条。这种方法往往适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代;而当代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规制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都处于——有时是急剧的——变动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生活系统内部一个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条主义,这并非学术本身的逻辑要求,而是学术所附着的生活世界使然。同时,中国法学如果要想真正形成学术研究的传统,也必须超越法条主义,因为学术发展本身不可能来自学术资料本身。事实上,自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在进行着这种超越法条主义的努力,特别是近20年来,中国发生的巨大变革和社会变迁,已使得许多法学家不再满意法条主义,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寻求一种新的研究法律制度的进路和方法。 但是,现有的中外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对法律研究方法一直缺乏足够的系统关注和理论分析。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很少提及方法问题(更不用说讨论了),偶尔提及,也往往非常粗略和概括;既没有结合具体实例的细致分析,也未能提出一种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系统表述,只是笼统地提一些方法甚或是命题。[注释2: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著作副标题虽为“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但是打开书一看,几乎没有任何方法论的讨论;而中国目前通用的名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或著作虽然常常有一节讨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其中除了提及一些“方法”的名号和原则外,对读者既无方法论上的思维训练,也无法作为方法予以应用。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近年来,在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为基础,法律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卓有成效的方法论论述,但是法律经济学分析对数据要求的标准很高,对经济学素养要求也很高,其方法难以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普遍沿用,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界。广义的法律社会学实际是由多个交叉学科构成的,无法形成或尚未形成统一的、便利法官和其它法律人运用的研究进路和方法。而狭义上的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更多借助了社会学、人类学的实证调查方法,尽管有助于理解特定社会中的法律和制度,可供法学家参考,但对于大批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强调操作的法律人来说,出于学科传统和研究时间的限制,实证研究的方法似乎也缺乏足够的相关性。要寻求一种与法律人有更多相关性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因此,在放开眼界的同时,又不能不重视法律界已经形成的、哪怕是有明显弊端的学科传统。 本文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它试图提出一种我暂且称为“语境论”的进路。这一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在这个意义上,它与职业法律人偏好的法律形式主义有许多一致之处),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又与法律社会学、哲学阐释学具有一致之处)。就态度而言,这种语境化一方面拥有法条主义一般说来容易表现出来的尊重既定具体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又要求或至少是隐含了对任何具体法律制度的学术的而不仅仅是政治的批判态度;并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对于学术的强调,这种进路在一定意义上也隐含了某种建构的因素,而并非完全是批判法学的“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战略。就总体而言,这一进路反对以抽象的、所谓代表了永恒价值的大词来评价法律制度和规则,而是切实注重特定社会中人的生物性禀赋的以及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规则都视为在诸多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社会问题做出的一种比较经济且常规化的回应。在这个意义上,特别是当从宏观上考察时,这种语境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是一致的,但它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命题或原则的简单搬用或重复;它有哲学的因素,但它本身不是哲学,也不强调哲学,而是强调细致、具体地考查和发现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受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制约。 必须对本文标题中的一些关键词加以强调和说明。首先,本文强调的是法律制度层面的研究进路,在这一层面上,法律往往是相对长期稳定的社会规范,与法律条文并不等同,有时甚至完全没有或无需正式条文的规定(习惯)。因此,这一研究进路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是个别的司法活动,而是一个社会制度化处置社会常规性问题的方式。其次,希望读者注意,本文强调语境论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种进路,而不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进路。因此,这一进路并不意味着对其它研究进路(包括法条主义进路)的否定和排斥,相反,它欢迎法律研究的其它进路和视角,只要能有效地说明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因此意味着本文作者采取的是一种简单到没有原则的“兼容并蓄”的态度,笼统地谈“兼容并蓄”,如果不是因为言者缺乏智识能力(分不清理论之是非),就是因为媚俗、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也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在对目前中国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同样旨在超越法条主义的两种主要法学研究进路提出理论上的分析批评。第三,尽管有种种危险,本文还是试图对语境论的进路提出一种略为“公式化”或“程式化”的表述,以求这一进路不停留于一般命题,使之有可能更操作化、程序化或具体化,成为一种方法或类似于方法的东西。但我必须承认,这种努力不仅有可能失败,这种公式化的表述也有完全可能成为一种新教条。因此,我提醒读者,本文对这一进路所作的方法论概括,只是试图帮助读者在其它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上运用这一进路,是为了获取这种研究能力的一种联系或训练,而并非获得恰当或真确结论的保证;它更多是一种入门指南,而不是一种操作手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上,真正有洞见的研究成果,至少是很难(如果不是完全不能的话)严格依据某一操作规则而获得。因此,读者只应把这种方法论表述作为获得“语境论”和思考问题方式的一个或许有但不必定有帮助的过程;做人过河拆桥是不道德的,做学问过河拆桥则是提升自己能力之必须。 为避免方法论的讨论“玄学化”或过分“概念化”(这常常是难免的),讨论必须有所附着。为此,本文特别以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作为展示这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范例。通过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中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那些在今天看来具有法律意味的制度,我希望展现这种分析进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解说力。但是,由于本文的中心论题是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因此我又必须提醒读者,不要过分注重本文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结论,而是这种分析的“路数”;有关婚姻制度的分析结论仍然是一座过后就可以拆的“桥”。但是这并不意味本文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完全是虚构的,没有经验材料支持,因此是没有意义的。的确,本文中谈及的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是“理想型”的构建,即它不等于某个朝代或某个地区的具体的婚姻制度,但是,它是有一定的经验材料支撑的。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史料对这一“理想型”的某些细节提出质疑,但是一般说来,这既不影响这一理想型的构建,因此并不影响本文的方法论讨论的意义。 本文的结构如下:附着于理想型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将首先对法律制度研究的“价值论”进路和“文化论”进路进行分析,指出其理论解释力的弱点(本文将不对法条主义的进路展开讨论)。然后,我展开本文主张的“语境论”进路对这一制度的分析和理解,力求比较细致展示这一制度的历史正当性。第三节将对这一进路作进一步的理论解说,回答人们可能对这一进路提出的批评。第四节试图根据上两节的分析提出一种显然很不完善但有必要予以追求的理论化、公式化的表述,力求它可能作为一种制度研究的方法或指南。第五节,我将进一步展示这种进路和方法对于理解西方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以及对我们今天法治建设的部分相关性。最后是一个小结。 一、 大致说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诸多特点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注释3:由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因此婚姻制度中究竟有那些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这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如果从法条主义的视角出发,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很少有法律制度的因素,因此过窄;如果从国家行为说,则可能将一些具体官员非规范性行为都视为法律,因此过宽。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法律”。我在确定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特点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国学者习惯作为法律制度来处理的婚姻常规,例如同性不婚、婚龄、七出三不去等,另一方面,我考虑了我认为比较恰当的哈特的独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2nd ed., Clarendon Press,1994,p.6.因此,同性不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这种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当时的人们具有义务性的习惯或常规就被视为法律的特点,相反,一般的重男轻女则在本文不作为法律来处理。]大致有早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同性不婚、七出三不去等。[注释4: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可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特别是第2章;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92年;郭建等:《中国文化通志·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特别是第3章。]对于这种传统的婚姻制度应如何理解和分析,就与当下法律的相关性而言,目前大致有两种进路,我分别称其为“价值论”进路和“文化论”进路。[注释5:当然,这里的概括并不涵盖一切。至少在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上,还有一种“史实”的进路,这种进路特别强调发现和引证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本来面目,不追求对制度或规则本身做出解释,力求保持一种“价值无涉”的立场。但是,这种研究进路和本文的关切相关性较少,我将在其他地方对这一进路做出分析和评价。] 从“价值论”的进路切入,大致说来,对上述婚姻制度的种种特点(也许“同性不婚”除外)都采取了一种强烈的批判态度,认为这些特点都反映了一种家族主义的、父权主义的价值,反映了对妇女以及其它弱者(子女)的歧视和压迫,反映了传统小农经济社会或中国封建社会无视人权、压制个人自由的主流价值取向,因而传统法律制度是必须批判、彻底废弃的;在这一话语中,传统婚姻制度的全部作用只是证明我们(特别是作者)的伟大、我们祖先的愚昧。 作为一个现代的个体来说,我当然赞同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批判,并且认为传统婚姻制度的这些特点在现代条件下是应当并可以废弃的(事实上也正在被废弃)。但是,法律的学术研究并不是要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表示一种不共戴天的革命态度,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的今天的制度。如果传统的婚姻制度真的是那样完全没有道理,我们就只能——如果激进一点——从一种非常简单化的“阶级斗争”观点出发,将这种制度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或体力更强的男子或父亲利用自己的强力有意欺压弱小者,并制度化地巩固自己的特权;或者——如果缓和一点——可以说中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比方说容格说的集体无意识,或者简单公式化地将之归结为小农经济的影响)选择了一种父权主义、男权主义的价值,由于这种价值选择的错误,因此造成了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落后、残酷和荒谬。 这两种解说都很难成立。第一种激进的说法看来似乎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历史观相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它完全没有考查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发生的经济生产方式,实际上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落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注释6:马克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页268。]而一旦进入实证的层面,我们就发现,这种解说实际必定要基于一个几乎无人可能接受的假设,即所有的男子和父亲(也许还要加上包办婚姻和重男轻女中的母亲)都是天生的极端自我中心的恶人,他/她们不惜牺牲自己亲人的利益,甚至会有意剥夺自己亲人的利益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既得利益;而且由于所有的人只要不是“英年早逝”,都大致会成为父母亲,因此,这种论述的结果只能是“打倒一切”。我并不打算否认世界上确实连窝边草都不放过的人,但是,如果从我们的生活周围(我再次假定人的生物性特征是长期稳定的,尽管不是永久不变的)乃至历史路上看,这种人如果有,也很少;否则,我们如何面对孟子所概括的并得到广泛认同的“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呢?大量的历史记述和故事告诉的是“可怜天下父母心”;男子至少在其恋爱期间对其钟爱者的万般柔情;在古代的(这种状况如今日益减少)所有社会中,一旦面临灾难,为了保护儿童和女人,男子不仅会奋不顾身,而且这常常是一种法定的(尽管不一定形成文字)义务。如果读者不否认这些,那么我们就面临着无论怎样都无法调和、又不可能同时为真的两个关于人的一般命题:所有的男子或父母亲都会为了自我的利益剥夺女子或子女的幸福,以及,(至少有一些)男女之情和亲子之爱往往是最动人无私的。 价值选择论的说法会缓和一点,但同样无法成立。这种说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把一个社会的价值视为与该社会各种生产生活条件都无关的东西,似乎人们在价值选择时完全不受社会、人类生活和个人利益的影响,完全是一种集体的随机和随意的选择,并且,一旦选择之后,选择者本人及其后人就会“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的一条道上走到黑,直到由于某种以外的原因引入了某种新的价值。这不仅不符合历史的事实)(我将在后面的分析中仔细论及)以及人们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而且这实际已从根本上剥夺了“价值”这个词的意义(这是发生在为维特根斯坦所批评并认为不可能存在的“私人语言”了)。价值本身就是相对于人(人类、阶级、群体或个人)而言的,没有人的存在,不与人发生某种关系(效用或反效用),任何东西都不具有价值。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有价值时,那就是说,我们认为这是我或者你应当追求的东西。 这种价值选择论的说法还进一步低估了人们的变通能力。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似乎强调了特定社会的人们在价值选择特别是初始选择时享有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因此,今天我们对某种价值之选择也可以是无条件的)自由,而就在同时,它又完全否认了这一社会的人们或后代对价值重新选择的可能性和条件。似乎一旦价值选定后,只要没有新的价值的引入(似乎不可能内发产生新的价值),那么,某个特定社会的人们就会永远将错就错下去。此外,这种观点还隐含了一种极其危险的种族主义因素(包括所谓的“亚洲价值论”)。 第三,这种价值选择论也实际上把我们今天认可的某些做法和倾向视为一种永恒的、无条件的“价值”,不仅将之神话、终结化了,而且把这些做法或偏好视为与时间空间无关的一种实体,是脱离社会的某种东西,这就很容易把价值视为一种天才人物的忽然发现,视为某种知识分子的独家产品。这种倾向不仅有太重的自我吹捧的嫌疑,更重要的是隐含了很危险的话语霸权,隐含了一种历史虚无主义和无视民众的观点。实践起来,更可能导致暴政。而我将在后面有关程序正义的语境论分析指出,即使是我们今天认可的价值也是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产物。 不仅从理论上,这种价值论进路的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而且从实践上看,这两种进路都势必导致当代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很容易把过去的历史仅仅视为谬误,导致历史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当然,在一个社会需要变革时,有时这种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也许会具有革命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甚至也不无促使学术传统更新的作用(但这仍然是社会的意义),但如果从知识上看,它无法满足智识的要求。 “文化论”的进路与温和的价值论进路有许多相似之处。就其一般表述而言,最典型的是经常被引用的梁漱溟先生的一段话:我可以断言假使西方化不同我们接触,中国是完全闭关与外间不通风的,就是在走三百年,五百年,一千年也断不会有这些轮船,火车,飞行艇,科学方法和“德莫克拉西”精神产生出来。这句话就是说:中国人不是同西方人走一条路线因为走的慢,比人家慢了几十里路。若是同一路线而少走了些路,那么,慢慢的走终究有一天赶的上;若是各自走到别的路线上去,另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西方人所达到的路线上去,别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西方人所达到的地点上去的![注释7:《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页43] 这段话按照通常的解释,被认为是指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别是根本的类型的差别,[注释8:例如,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年,页35以下]尽管它并不是不可以作其它解释。[注释9:显然梁漱溟先生的话是一种比喻,我基本赞同他的结论,但如何得出这一结论则可能有不同的论证;因此对他的话如何解释涉及到如何理解文化的不同,如果将中国的文化形态主要视为一种心态、一种态度的外射,则我不能赞同他的论证,但是如果将这种文化形态视为诸多社会制约与人互动的产物,则我赞同。但似乎梁漱溟先生偏重于前一种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的解释,这种文化论的进路与温和的价值论进路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比较强调文化、观念、心态或抽象的民族精神对于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样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这种文化更多是集体下意识选择的产物。但是两者的最大差别也许在于,价值论侧重于从单线进化论的理论框架对两种价值的评判,但文化论则侧重于从文化多元的理论框架强调对不同文化的同情理解。[注释10:必须注意,我在本文中将予以阐述的“语境论”进路同样也强调同情理解,但是,这两种进路的同情理解仍然有许多不同。文化论的同情理解更多是从符号和意义的角度上进行的,试图重构一个文化的“意义之网”,而就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而言,从这一进路研究的典型是梁治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系统的文化论进路的解说,请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有关对这一进路的理论性阐述,请看,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同上。] 我曾在其它地方曾经对这种文化论的进路进行过比较细致的分析。[注释11: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贺照田、赵汀阳编:《学术思想评论》第2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一方面我高度评价了这一进路的理论化努力和贡献,而另一方面,我也指出了这一进路可能隐含的问题。就问题而言,我认为这种文化论研究进路具有很强的“唯心”(不带贬义和政治色彩)的色彩,即强调人(复数)的观念、价值、思维方式、意义赋予对法律制度的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人们因此可能难以从这一进路看出法律文化是否以及如何受制于社会生活的物质性的一面,例如人口、自然地理、耕作方式。在我看来,文化既是选择的,也是被选择的;意义和安排秩序的观念的形成、确立和变化既是文化的、也是功能主义的。此外,文化论进路的法律研究由于强调文化的根本区别及其重视“差异最大化”,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1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页38。>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注释1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页38。>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 我至今仍然坚持这些质疑(尽管我并不排斥这种文化论的进路)。并且认为,这一进路仍然难以用来考察回答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定问题。比方说,我们就很难用文化论的进路来解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制度的上述特点,即使做出解释,也几乎等于没有解释(为什么古代中国人“早婚”?如果你回答,这是中国的文化类型决定的。这几乎等于没有给予回答)。显然,对于这些具体的制度性特点,我们必须寻找其它的解说进路)。 二、 基于上述两种进路的弱点,我主张,在考察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要坚持一种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就上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一系列特点而言,我认为,它们都是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以及以这一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或与这一生产方式相伴随的诸多社会条件相联系的,是为了回应人类如何在这一社会历史条件下繁衍生存问题的。 我们可以从传统社会中人的预期寿命来进入这个问题。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很低,“人生七十”就算是“古来稀”了。在新中国建立之际,中国人的平均寿命预期是35岁左右。而据刘翠溶对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些家族的家谱研究,在1400-1900年间,中国人出生的预期寿命约在35-40岁之间波动。[注释14:Liu,Tsui-jung,TheDemographic dynamics of Some Clans in the Lower Yang Tze Area,Ca 14001940,Academic Economic Papers,Vol.9,No.1,1981,p. 152-156。同时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在1949年前后的平均生命预期也仅仅是35岁左右。]显然,在没有现代科学发展起来或大量传播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前,由于食物、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由于农业耕作的劳累,由于种种天灾人祸,人的寿命不会太长。 也正是这个生命周期的问题,为了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其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最佳选择。如果16岁结婚,40岁去世时,长子或长女已经20多岁了,完全可以独自谋生,成立家庭了;下面的弟妹一般也可以独自谋生了;即使最小的弟妹还小,长子也可以承担起抚育的责任(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更一直都有“长嫂如母”“长兄如父”的说法和实践)。因此,在中国古代,至少是就有确证的法律规定婚龄而言,大致在男20,女15,甚至更早。[注释15:关于法定婚龄的历史考查和辨析,可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页125-129;而“乡野陋俗,早婚(早于当时的法定婚龄。——引者注)仍所不免,而犹以男子方面早婚为甚。虽在今日(指民国时期。——引者注)亦恒然也。”]并且要注意,同样是婚龄,古代与现代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古代的婚龄往往是(特别是在早期)强制性的,即到这个年龄必须结婚,而如今规定的婚龄是授权性的。[注释16:陈顾远先生在其著作中曾对中国远古时期规定的高婚龄表示不可信,原因就在于他是用现代人的允婚婚龄理解古代的必婚婚龄。]规定的不同表现出,同样是婚龄,其针对的常规性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一般而言,前者要是维系人类繁衍和国家人口数量,后者则声称要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一旦承认早婚早育的合理性,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就几乎不可避免。由于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长大的,同村的同龄异性往往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一般说来,当没有确定的可能性之际,你不大可能在辛勤劳作一天之后,翻山越岭跋涉几十里地去寻偶;即使是有这个干劲,由于没有事先的约定,也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因此,我们在古代小说或戏剧中,常常有一见钟情的男女相约来年在某地再次相见之类的说法,这实在不是偶然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以今天习以为常的自由恋爱方式婚配,交易费用会极高。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媒妁之言就不可避免;媒妁之言实际是一种择偶的信息渠道,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尽管并不总是)具有正面的功能。[注释17:另一种增加择偶信息交往的方式是赶集,或者在中国某些、特别是居住在山区的少数民族那里,则是各种类型的山歌会、赛马会之类的临时性交往;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仅仅是文化因素的民俗习惯因此都具有某种功利的(utilitarian)因素。] 与此同时,包办婚姻也就很容易发生。首先,由于结婚要早,婚姻者也许还不懂儿女私情,还不留意异性(例如,戏剧中梁山伯对祝英台同窗三年尚不知对方是女性),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应当说,这种包办一般还不会造成什么悲剧;重要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青年男女也许会自己相爱,而这时由于交往对象的局限,所爱的人往往是长期经验累积起来的习惯法不能允许成婚的近亲,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包办婚姻就会酿成个人的悲剧。当然,促成包办婚姻发生还有其它一些因素。首先,对异性的爱慕是青春期性冲动是一种生物性本能,往往“当局者”会不考虑其它任何因素。但是婚姻却是一种制度。[注释18:关于性爱与婚姻的分别,请看,费孝通:《生育制度》,《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它涉及到诸多的社会性因素,最起码要考虑到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因此虽然性爱以生物性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利害的选择。父母为了儿女着想,往往选择儿女不熟悉不了解的人,选择富裕一些的人家,至少是同等殷实人家。前一选择是保证后代健康的要求。而后一选择标准也并不简单的是嫌贫爱富,而是一种因生活需要而必须做出的选择。在没有其它标志证明婚姻对象的潜在生活能力之际,以现有的家庭财富作为一个择偶标准,对于那些为子女择偶的父母亲来说,一般说来,也许是最实在的、最可见的、最经济的标准。只要设想一下,即使当今的父母,又有几个人会完全不考虑儿女婚后家境呢?尽管如今可能会看重一些学历之类的东西,但在某种程度上,如今的学历也大致是另一个衡量未来收入状况的标志。但是青春期的孩子并不一定考虑这些,而可能更多考虑相貌或其他性特征是否吸引人。还有一个因素是,有些儿子在婚后往往会同父母一起居住,父母一般不愿家里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因此,他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因此,子女的婚姻选择和父母为孩子做出的选择之间就必然隐含了某种冲突乃至悲剧的可能。当然,父母由于其控制经济,由于其成熟,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他们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一种婚姻的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 同姓不婚,与前几点相关,也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为回答乡土社会中甄别可结婚对象的一个简单且有效的规则。首先,通过长期的实践,人们发现,如果近亲结婚,更可能出现畸形、痴呆的后代,这种状况将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担,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这种孩子往往还无法承担起赡养老人的社会责任。其次,在一个人口流动不大的乡土社会中,同姓者确实更有可能是近亲。第三,由于缺少文字记录,乡土社会也往往没有其它更为有效且便利的甄别是否是近亲的制度。因此,在乡土社会,同姓不婚就是防止近亲结婚的一个最为有效的制度,它节省了人们细致考察哪些同姓可以哪些不能结婚所需要的、有时可能是巨大的费用。只有当有充分且显然的证据表明同姓者不可能是近亲时,这一规则才不再适用。[注释19:有关中国古代社会允许同性结婚的一些个案,可参见瞿同祖,同前。] 最后,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有关离婚的规定。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对这种离婚历来并不禁止,尽管事实上并不多。一种最主要的、在今天也最引起道德谴责的离婚制度是“休妻”,长达数千年。[注释20:最早的记载见于《大戴礼记》,这据考证至少是秦汉时期的作品。而这一制度则肯定更早。]根据这项制度,如果有以下七种情况丈夫可以单方面的将妻子赶走:这七种情况是:无子、不抚养丈夫父母、淫乱、乱说话、偷窃、嫉妒和恶疾。但是如果细致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七种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结构相联系的。无子,其实,这一规则的主要关注并不在于某个个体能否生育,它的主要关注是一个有无后代,有没有养老保险的问题。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时代,如果谁没有后代,他或她老了,就很难生存下去,就有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因此,有儿子对于一个人对于这个社会都很重要。不赡养公婆,这也不仅是一个不孝顺或破坏了家庭的和睦,而在于这种行为是对农耕社会的老人保险制度的破坏,有可能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其后果和无子是一样的。淫乱,这也会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造成家庭的不和,甚至可能导致血缘的混乱;这个问题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所带来的影响会非常大。乱说话,同样,不只是会惹事生非,重要的是会造成家庭、家族或社区的冲突。盗窃也是会造成秩序的混乱。这里面可能最有道德争议的是恶疾和嫉妒。问题在于“恶疾”是有特指的,并非一般的疾病,而往往是长期的且具有强烈传染之可能。这种疾病的问题并不在于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这有可能会长期耗费家庭的大量财产,造成其他家庭成员难以生存,甚至疾病会传染,造成整个家庭、家族乃至村庄的毁灭。在这种情况下,休妻确实非常残忍,但这也许相比起来是最为现实的选择,这就如同,在爱斯基摩人中,有这样一种习惯,每当冬季食品奇缺之际,老人会自己离开部落,将食品留给年轻人和孩子的做法一样。在许多情况下,仁慈是奢侈的,需要以某种程度的富裕为基础的。最后是妒嫉,这里的嫉妒也是特指的,往往是与无子相联系的,本来妻如果没有儿子,是可以通过娶妾予以补救,但是妻子嫉妒不许丈夫纳妾,这就会造成无子的问题,因此可以休妻。所有这七条当然都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因为,在农业社会中,男子是主要的生活资料的创造者,由此导致男女的不平等。但这恰恰反映出小农经济社会的制约,而不是由于人们当初选择了男女不平等的“价值”。 但是,即使在这种制度下,也并非完全不保护女性,与七出的同时,又有三种情况不能休妻。这就是,同更三年丧、丈夫家先贫穷后富裕,以及无家可归。这三种情况都是为了保护或客观上保护了妇女利益。同更三年丧,并不是因为妻子贤淑,更重要的表明妻子对丈夫一家做出了贡献(丧事不仅对丈夫家是一个重大的花费,而且父母死后三年也往往是丈夫最需要扶持的时期),先贫穷后富贵同样是为了保护妻子共同参与创造的家庭财富不被剥夺,无家可归则是为了防止增加社会负担。因此,虽然表面上有种种休妻的许可,但是只要有了这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允许休妻(淫乱至少在唐以后一直不能援用三不去,这是对妇女的一种震慑)。此外,“无子”也并不是休妻的绝对条件。依照唐律的规定,妻子只有到了50岁以上(也就是绝育期以后)还没有儿子方能休妻,而妻子到了50岁时,在一个人们预期寿命35岁甚至更低的年代,她如果还没有“同更三年丧”,那么家中父母也已去世因此“有所取无所归”,属于三不去的范围了。而且古代是允许纳妾或过继,因此,无子对于妇女一般说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威胁。正是以这种方式,妻子的利益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制止了丈夫在另有所爱时遗弃妻子。这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妇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因此,如果遭到遗弃,妇女就没有生路,或者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当然这种“保护”当然很不充分,妻子可能日子还是不好过,但是,对于当时的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无法诉诸政府的保护,因为当时的政府,由于种种财政上的限制,无法建立和支持一个强大的司法执行体系,它可能为妇女提供的保护最多也就是这一点了;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妇女而言,首先是活下去,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权利,权利永远都受到一个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 将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放在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条件中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都不是某个圣人、天才人物凭着头脑想出来的,也不是某个恶人有意要欺压妇女,而是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实践的智慧,是经过考验的,只要是“天(社会条件)不变”,这个“道”也就很难变;其次,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也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在当时的严酷的社会条件下,甚至可以说是公正的,因为它尽可能地平衡了各方面都必须考虑的利益。当然,也正是在从这种历史和社会语境中,我们也可以理解与这一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相违的许多司法特例,例如,一些允许同姓结婚或无需媒妁之言父母包办的特例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注释21:事实上,瞿同祖先生的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同前)发现的情况一般都比较晚近,同姓已布局由原来的意义了。其次,这些案件都可以比较容易甄别是否亲属的。第三,这些案件往往是发生在城市或城镇,这里的同姓已不像在乡村中的同姓,后者明显是近亲属的痕迹。]这种制度确实是一种文化,但是,这种文化,至少在这一进路和理论框架中,是一个具体社会的诸多制约条件,其中包括自然、气候、资源、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人的相对恒定的自然属性等共同塑造的。我在这里坚持了一种同情的理解,但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同情理解。 三、 这样一种分析进路,显然具有更大的解释力。但是,在一些急于中国现代化和建立现代法治的法学或其他的学者看来,这样一种进路会令他们很不顺心。首先,这样的语境论进路以及其中隐含的同情理解会大大削弱对旧制度的批判,赋予了旧制度过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利于推进中国的改革,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因此,处于一种“价值”的判断,他们会仍然坚持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批判。其次,如果理论思维更精细一点,他们可能认为,这种分析也许忽视了“现代”价值、观念、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这两种怀疑和批评都有道理,但未必精当。这一进路其实并没有赋予——仍然以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为例——这一制度某种超越时空或一切社会条件的正当性;恰恰相反,由于总是将一个制度的正当性同该制度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以及其他社会、自然条件联系起来,这一进路本身隐含着对任何制度强烈的批判精神:只要某个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变化了,或者是其他社会、自然条件发生了变化,原先具有正当性的制度,即使是如同持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就需要有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予以替代;如果某个制度所针对的问题由于其他社会条件的变化消失了,那么这个制度就有废除的必要;如果由于社会的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就需要并且也一定会建立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在这一进路中,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越一切的合法性,都必须服务人类的、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这才是任何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根据。它反对用一种自我中心的、上帝式的、历史在我这里或在我们这一代终结的眼光来考察和评价任何制度,而主张并力求进入适当的语境,移情地、体贴地、具体地予以考查和评价制度。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注释22: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9页] 如果用这种观点来看待中国近代以来的诸多制度变革和改革,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变革都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并不是因为这些制度是从发达国家来的,而在于它们是中国当代社会生活的变化的要求,是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我们的要求。这岂不是更强化了这种变革的正当性吗?!其实,仅仅因为别人或别国如何如何这并不能赋予某种做法或制度本身任何规范性或正当化的力量,[注释23:这个问题实际就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早已为休谟论证了(见,《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并且是许多中国学者熟悉的;问题在于,我们的许多学者并没有在其研究中真正理解并坚持这种分析。]我们总不能因为国外有某些同性恋家庭的家庭关系很好而认定那些夫妻关系不太好的人都必须组建同性恋家庭(或者相反),或者因为西洋人从不听京剧就认定中国应该废除京剧吧!制度变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真正根基必定要扎根于(而不就是)我们的感受。 因此,这一进路和价值论进路在求变上具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仅在于,它更深入一些;它不像价值论那样容易或总是从道德善恶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语境论的进路看来,用善恶的语言来考察制度这不是法律的进路,其最终往往只能借助暴力来解决问题。语境论要求,你不仅要提出目标,而且考虑船和桥的关系问题;它在坚持法律制度变革时还强调要细致分析考查法律制度形成和确立所必须具备的种种条件。它不以“变”作为一切,[注释24:这种思路恰恰是与法律之要求完全相悖的,法律的最基本特点就是“普遍性”以及其中隐含的“稳定性”,因此不能强调“变”。]而是隐含地以是否“变得好了”“变得有效了”“变得更为人们普遍接受了”(这三者在实践上是同一的)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如果变得结果必定更糟,它也反对变,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它才又可能是保守的。它也重视法律的移植和模仿,但并不以移植和模仿本身为目的(如同那位学步邯郸而忘记如何走路的古人),而是以模仿和移植作为理解并进而解决自己面临的具体问题的途径。因此,语境论的进路不是宣传鼓动家的事业,也不是一般的思辨家、学问家、评论家的事业,它属于实践者和行动者。它懂得“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在于在种种制约条件下推进这种改造;它不是大连金山体育场那令人回肠荡气、热血沸腾的“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呐喊或体育评论员的赛后评点,而属于(因此并不等于)尽管一次次以失败告终但并不只能或只应以失败告终的一代中国足球教练员的战略计划。它拒绝“天桥的把式”,而欣赏“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由于是行动者、实践者的进路,因此,这一进路也并不只是要求人们消极等待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成熟,它非常欣赏王进喜的格言:“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但它首先会去创造条件,它懂得我们的目的是要过河,但首先要解决船和/或桥的问题。而且,它承认人们的社会活动本身就是这种条件之一。 因此,这一进路其实也并不看轻观念、制度乃至信仰、意志的作用,它只是从不把这些因素从具体语境中脱离出来,以它们代替基督教中的那个上帝,作为世界一切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它坚持任何观念、制度和信仰都必须要附着于人或其他物质性的存在物,而不可能凭空存在,最起码它们要附着于我们这些有着无法摆脱的“沉重之肉身”的普通人。因此,在这一进路看来,早婚或晚婚完全不是由于古人和今人的抽象价值不同,而是由于社会条件变化引发了生物特性大致稳定的个体的机会成本改变,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为方式的改变;我们今天所谓的价值不过是对这种社会基本格局的一种简单便利的表述而已,这里的价值仅仅是一个“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这一进路坚持,任何话语的机制都要依附于非话语机制才能得以运转,才能发生效果。[注释25: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它当然相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注释2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但是,它强调即使信仰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完全无所依傍的自由意志的决定或直觉的判断,而是一个依附于种种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的产物。[注释27:苏力:“法律如何信仰?”,《四川大学法学评论》,1999年增刊,页30-32。]它甚至会认为即使是情感、爱、恻隐之心、本能、人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如同福柯所言——从这些人们通常认为最没有指望发现历史的地方来发现历史。[注释28: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学术思想评论》第4辑,1998年,页380。]例如,它不会把曾在传统中国中相当普遍存在的溺婴特别是溺女婴仅仅视为人性的丧失、人权观念的缺乏或天性的重男轻女,也不会把“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或“信知生男恶,反是生女好”视为人权观念或女权主义的忽然发现或最早“萌芽”,而是把这种状况看作是“边城多健少,内舍多寡妇”、“生女犹得嫁比邻,生男埋没随百草”的结果。[注释29:分别为陈琳《饮马长城窟》和杜甫《兵车行》的诗句。]它既不会如同某些卫道士把现代城市生活中的婚外恋现象增加归结为人性的背离,也不像某些理论家将之归结为人性的发现,而是认为这更多是人口流动增加、交往对象增加以及其他制约条件变化带来的结果,因此,即使是性爱这种似乎完全是由基因或生物本能决定的东西,其具体的表现方式也仍然是历史的、语境的。 因此,这一进路也就根本不是决定论。它承认历史是人创造的,只是它又认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创造历史;它承认法律制度也是人创造的,但是由众人而不是由某个天才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共同创造的,法律制度不是一章法条,可以由某一个学者起草某个机关颁布的。它承认,即使针对的是同样社会常规问题,也未必要以同样的制度来回应,或一定要以某种制度来回应,因此,它不相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或无需对症就可下药且能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相反,从这一进路看来,恰恰是价值论或文化论可能隐含了更多的决定论或反文化论的因素,恰恰是那种强调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坚持某一原则或制度,认为坚持某个原则就必定会如何如何的思路更具决定论的因素。依据这一进路,当必要时,它甚至会乃至必须界定和考查那些不在场的或未能实现的可能性乃至随机因素(比方说,中国如果没有孔子,或者孔子不是死于73岁,而是死于37岁,中国传统的文化表述又会如何?)。[注释30:福柯:《尼采》,同上。] 这一进路,因此,与抽象的价值完全无关,它要求聆听,要求一种充满博爱之心的理解,要求细致的调查、对大量相关细节的辨识和把握,它要求耐心,“要求无情的渊博学识”。[注释31:福柯:《尼采》,同上。]它要求人们想“事”和想“问题”,而不是想“语词”或“概念”[注释32:Oliver Wendell Holmes,Law in Science and Science in Law,12 Harvard Law Review,443(1889)p.460.]——尽管人们无法脱离语词和概念想事。它甚至不反对价值判断,只是认为,这种判断是应当在了解、斟酌问题和诸多条件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并且不要将这种判断神话,不容讨论。 对法学家来说,这一进路因此还隐含着要求法学家集中关心法学的问题,但它并不以专业化的名义要求法学家仅仅关注被一个社会的学科建制标记为法学的研究成果和话语,相反,它要求法学家尽可能了解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知识。它要求法学家有法律职业者的眼光和切入问题的角度,同时又要求他们注意常识,注意“常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它相信并坚持在学科建构上法学是而且应当是(为了学术分工的效率以及司法独立)一个独立的(independent)学科,但不相信一个真正具有活力和能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学有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不相信一个满足于自斟自饮的法学有可能是一个具有生命力和合法性的学科。[注释33:Richard A.Posner,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四、 由于需要大量有关真实世界的信息,因此,这一进路严格说来几乎完全无法表述为一种公式化的方法。但是,依据上一节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分析,我还是试图对这一进路做某种更为细致的公式化概括,也许这种概括很是拙劣,但是至少会比一般的哲学命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更为具体一些,至少可以给有兴趣继续研究这类问题的人们某种略微细致的提示或警示。 当考查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这一进路的第一步是善意地力求重构这一制度或规则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这里必须对几个词作一点解释。首先是善意。一般说来,当一个制度或规则能够在历史上或某一特定时期内比较长期地存在,应当说,这一制度和规则都必定满足了接受这一制度或规则的人们的特定需要,否则这一制度就不可能比较长期的存在和延续,除非是长期地运用暴力强制人们接受;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是使用暴力也是需要代价的。因此,即使是奴隶制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比起初民社会的杀戮战俘的做法也是一个进步;而奴隶制的崩溃并不是由于人们理解了正义和人权,[注释34:相反,古希腊的民主和法治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并且许多并非激进的学者在考察后都认定,当时也只有在奴隶制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这种民主制;而主张“人生来平等”的美国国父们制定的世界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曾在人类宪法史上第一次并且也许是唯一的一次规定了黑人不是人,这些事实都绝对不能用“瑕不掩瑜”来打马虎眼混过去的,这种套话不是学者的语言,而是政客的伎俩或一种学术上的“黔驴技穷”。]而是由于奴隶制的效率。[注释35:见巴泽尔:“奴隶制”,《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105-118。]当然,这里的善意并不是假定制度创造者本人怀有善意,而是指研究者不要急于(因此并不是完全排除)从道德上来指责、解释历史上的“恶行”,而是努力将制度视为对常规性社会问题的回应,即使这种回应可能是错误的、恶劣的。从认识论上看,这种善意也是今天的研究者理解的前提条件。[36: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其次是“社会常规问题”。法律制度和规则所针对的并不是某一个具体问题或少数特例,而是要解决比较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尽管提出这一社会常规问题的事件有可能是一个历史上不再或很难重复的特例。例如司法审查制度是来自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甚至与此案中的主要当事人马歇尔个人的许多具体的想法有关;但是作为一个制度,司法审查并不是为了解决这个案例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案争议,就不会有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司法审查,而只有作为一个事件的司法审查。[37: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因此,当针对常规社会问题的制度在某些特例上出了毛病,我们不应简单否定这一制度的有限合理性;正如O.J.辛普森审判不能否定美国的司法制度或刑事司法制度一样。第三是重构。必须指出,完全的重构是不可能的,这种重构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必定是力求。因此,重构的结果有时可能会有多个,因此一定要将重构作为一种假说,而不是一种定然的事实。研究者必须对这种重构有一定准备,一方面,在强有力的证据否证这一重构之前,要有坚持这一重构的坚定性;另一方面,当强有力证据出现之后,又要有放弃这一重构的坚定性。 第二步,当重构了问题之后,研究者必须再考查人们的自然禀赋、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等相对稳定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于之在解决这一常规社会问题的制度和规则选择的基本制约。当然,首先要考查人的自然禀赋(即所谓“人性”)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当时社会中常人的或履行特定社会工作的某一类人(例如法官、警察、医生)的常规生理能力、认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其他一般特点或弱点(例如有限的理性思维能力、遗忘、有时会缺少反思、有限的利他心、爱有差等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运用“常人”的规则,而不是强调具体案件中的某个具体人的特点,防止不切实际地提出过高的或理想化的要求。必须注意,尽管人的自然禀赋一般说来相当稳定,甚至长期稳定,但它并非一成不变,从长期来看,这些特点都有可能(至少不应简单地排除这种可能)要随着具体的自然环境、社会的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发生变化,例如,我们今天拥有的语言能力、记忆力等,甚至人的“自然”情感,在一定意义上,都不完全是“自然”的产物,而是有社会的因素参与塑造的。此外,还要了解当时当地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以及往往与此相伴的资源。这些对法律制度往往具有重要的制约。 比方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早婚早育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当时历史水平下保证人类种群的延续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自然禀赋决定的,每个物种都“力求”自己种群的延续,或者说,那些不具有这种自然禀赋的物种在长期的生存竞争中都逐渐被淘汰了,不管这一种群有什么样的在我们看来“好的”或“坏的”价值,剩下的都是那些具有这种自然禀赋的种群。人类同样如此。但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科技和医药发展水平,一般人的预期寿命要大大短于现代一般人的预期寿命。正是在这一条件下,早婚得以成为制度,仅仅可能因为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有效率的维系人类延续的法律制度,而与人们的价值选择无涉。我们同样可以用这一思路来分析媒妁之言、包办婚姻,发现在早婚且社会信息流通不畅、交易对象有限的社会条件下,这也许是防止近亲繁殖保证子孙繁衍的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简单且便利的制度。当然,在这一考查过程中,人们实际上不可能考查一切相关因素,因此,应当集中关注最主要的一个或几个制约条件,从此去理解、发掘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 第三步,不应当简单地将这种构建起来的正当化予以固化。必须认识到这种正当性只是一种“构建”,而未必是历史的真实,因此,在考察其他条件的同时,还要看看有无其他制度或规则可以更为恰当地解决我们今天善意重构的那个社会问题。如果没有,可以继续下一步;而如果有,则要追问为什么这些今天在我们看来显然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制度没有得以确立,由此有可能发现为我们忽略的或尚未认识到的其他制约因素甚或是人为因素。当然,这种探索并不一定会有结果。此外,在探讨任何正当性之际,都必须保持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即承认制度创立者们的自然禀赋和信息都是有限的,以及我们自己的理性力量和信息同样是有限的。承认第一个有限是因为制度创立者们不可能如同我们今天这样可以很方便地拥有大量信息,可以从容地进行比较和选择。承认第二个有限是因为我们也有可能完全无法重构和理解制度创立者的所面临的问题和制约。此外,还应当考虑制度和规则发生的某些随机因素或选择领域,一定不能将某一种选择视为非此即彼的定然。 由于除了纯粹的历史考查外,任何对历史上的或外国的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考查往往都伴随了当下的关怀,历史的正当性往往与当下的正当性以某种方式相关,因此,第四步,法学研究者必须以类似的方式考查与某个法律制度或规则相关的当代的社会问题,考查支撑先前某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诸多社会制约条件是否有重大到必须改变这一制度或规则的变化。必须指出,这种考查并不可能总是得出一致的结论和判断,甚至常常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和判断,因此,这种考查也并不应当是决定论的,而必须允许对一种制度和规则有多种正当性之判断,正如在一定范围内法官做出几种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决)都是正当的一样。只要对事实没有争议,那么这些不同的判断或结论是可以竞争性并存的。并没有高下之分。如果争议出自对某个或某些事实的判断,那么,这种争议就是可以辩驳的,有可能通过对事实深入调查而获得进一步沟通;而不是如同纯粹参照个人感受而发生的“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只有黑白对错的对立,没有沟通妥协的可能。还必须指出,以这一方式来考察制度并不要求一旦发现社会条件有变化制度和规则就必须有所变化;对一个珍重法治的法律人而言,只有当社会的变化已足够大,制度和规则之变化带来的社会利益已足以弥补这一变化必然带来的社会损失之际,才要求制度的变化,因为保持制度和规则的稳定本身就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形式价值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的稳定性、保护被依赖的利益等)。 基于同样的思想脉络,即使发现社会条件已经有了相当的变化,第五步,一个负责任的法律研究者还有必要提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变化,并基于当下已发生的或有根据预期其即将发生的社会条件变化来说明新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法律是天下之公器,因此,任何人都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偏好或理想,但是如果他/她要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研究者,而不是作为一般的号召改革的政治宣传家或社会活动家,他/她就不应仅仅用自己的偏好或抽象的价值作为支持某种变化的根据,不能笼统地用一种热烈的言词表述一种“价值”或“方向”的选择,他或她必须有更为坚实的事实支撑其主张;而利益相关的人们也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她做出更为细致的利弊分析和盘算。 必须指出,这五个步骤的区分并不严格,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它们有可能相互交错。例如,第一步的问题构建就很难完全脱离对制度发生和运作之时代的社会条件的初步了解。此外,也并不是只要经过了这五个步骤就一定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或判断。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步骤有可能要重复多次。因此,这一方法的实际运用肯定不会像这里的介绍那么齐整和利落。但是,在我看来,一个认真的法律制度研究,都不能不考虑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五、 这种语境论的进路和方法,并不仅限于分析诸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它的适用面要广泛得多。我自己就曾在一些论文中对一些法律规则和制度进行过并非自觉的简要分析,其中既包括宏观的制度(例如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注38:“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也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注释39:“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例如对成文合同的分析,关于刑讯逼供的分析等[注释40:见于“科技与法律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期,页64-65。]但是,一些学者完全可能认为这种进路分析不适用于分析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他们看来,至少是西方的某些法律制度已经通过迄今为止的历史证明其体现了一种人类的共同的终极价值。因此,要例证语境论的正当性,我就不得不以语境论的进路对一些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些分析。在这一节,我将分析两个例子。一个是西方法律文化之源头古希腊的制度,一个是今天许多学者强调的源自西方的“程序正义”。当然头一个例子还希望表明“语境论”的进路并非一种独创,而是一切认真的法律研究有意无意都必须遵循的,本文的概括只是一种法理学的总结。而后一个例子则试图进一步表明,语境论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有限的预测未来制度的力量,而不总是只能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 在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及古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梭伦的立法中有这样一个乍看起来非常无理、压迫人且荒谬的法律规定,大致是,当一个国家出现动乱,人们分裂为两派时,所有的人都必须加入到两派中的任何一派中去,否则就是丑恶无耻的人。[注释41: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287。本文的引文均出自该页,不再另注。]梭伦时代被认为是雅典的黄金时期,受到后代学者的广泛赞赏,被认为是西方民主与政治的典范,梭伦立法也一直受到法学家的广泛赞赏。[注释42:参见,由荣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52-54。]但是,如果仅仅从子面上(即法条主义的)考查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我们不是盲目崇拜古希腊,似乎很令人非常怀疑梭伦以及梭伦立法是否值得这种赞美。这种法律规定可以说完全剥夺了人的自由选择:它不论纷争中的两派究竟谁是谁非,而仅仅谴责和惩罚那些“逍遥派”。对于如今超过40岁以上的人,这种法律规定甚至比“文革”还要惨烈,因为“文革”时期至少还允许“逍遥派”的存在。 一些善良的人门或当代的“言必称希腊”的学者也许会说,这种法律规定只是一个例外,人难免犯错误,这种规定无妨雅典和梭伦的伟大,有缺点的战士仍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不过是苍蝇等等。这种辩解当然可以成立,也可以令人接受,其修辞甚至颇为打动人。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辩解是无力的,这与其说是辩解,倒不如说是一种帮倒忙。 相比之下,孟德斯鸠的分析则充分展示了一个学者的真正的洞察力和理论解说力。孟德斯鸠首先指出,在理解这一规定时“我们应该看看希腊当时所处的情况”。指出这一方向很重要;随即,他分析指出,希腊“当时分为许多小国家”,以及“在一个为内讧所苦的共和国里,最是小心谨慎、智虑明达的人将隐避起来,以致事态被推向极端。”孟德斯鸠还指出,“在这些小国家发生变乱的时候,大多数公民都参与了争吵或制造了争吵”,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应当让那些少数明智、安静的人参加到叛乱者里头去。这样,一种发酵了的酒可以仅仅放进一滴另一种酒而停止发酵。” 而这种情况是否今天或在大国同样适用呢?孟德斯鸠没有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而是同样分析了支撑制度或法律规定的一些社会条件。他指出“在我们的大君主国里,党派是少数人组成的,老百姓则愿意安静无为地生活着。”由于这种社会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孟德斯鸠认为,这时,“就要号召[这些党派争论者]回到广大国民中去,而不是号召广大的国民[加入]到叛乱者那里去”。 孟德斯鸠的解说是非常令人信服的。尽管他分析的程序似乎与我在上面概括的程序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进路是一致的。首先,孟德斯鸠不是简单将这个在他看来也是“非常特别”的规定予以拒斥,而是善意地理解并重构了这个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使得社会中因明智而逍遥于党派纷争之外的人加入到激烈的党派中去,以他们的明智至少是降低党派之争的热度。其次,孟德斯鸠又指出了这个问题发生的社会条件,小国内党派之争的特点,指出了人的不同禀赋和才华使得他们对党派之争可能采取的不同态度,因此这就支持了这一法律的正当性。第三,孟德斯鸠实际上还提问了,是否可以以其他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激烈的党派之争;他做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是这时小国内的大多数人都参加了党派之争,强迫少数人(不论他们的本来选择是否正当合理)加入多数人(不论多数人加入的纷争是否荒谬)的争论,就现实性而言,更为可行。第四,孟德斯鸠还进一步分析了大国的特点以及大国(实际是孟德斯鸠时期的英法等国)发生政治纷争的特点,由此隐含地得出了这些大国的法律对纷争者有不同要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孟德斯鸠的分析中没有使用抽象的价值判断或文化解说。他没有说雅典是崇尚自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因此,不能强迫个人从事他自己不喜欢的事务,没有批评这一法律中隐含了对多数人智慧的不信任,而相信少数精英,因此违背了古雅典的民主精神等等。孟德斯鸠完全没有用我们今天许多学者最习惯使用的体现了“价值判断”的“大词”来评判梭伦的法律,他也没有简单地用真理(两派中的那一派更正确或少数人的判断是否比多数人的判断更为正确)作为判断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且,他也没有把古希腊的这种特定时空中的制度性智慧作为当时英法等大国的制度的基础。他只是从如何以制度化方式(因此这一法律并不关系某个具体纠纷的是是非非)的便利(因此强迫少数智者加入多数暴民,而不是相反)且不过分不公正(虽然时期强迫了少数人,但并不构成对生命或一些根本价值的剥夺)地防止社会纠纷激烈化,如何使人们冷静处理争议这一非常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确认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这就是一种“语境论”的进路和方法。这种进路不仅比那种“错误难免”或“战士之缺点”的辩解更有说服力,而且这种解说保持了一种理论的融贯性和自洽性。[注43:必须指出,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解说包括批判是大量的,我这里的例子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还值得记一笔的是,最早是大学时期我的同学邹斌同志使我注意到了孟德斯鸠的这个例子;但是,他已经不幸因病于99年夏天去世了;这一笔也算是对影响我学业的一位最重要的朋友的追思吧。] 这种进路不仅可以理解古代西方的法律,我们还可以用它来理解近年来从西方国家引进、时下在中国法学界颇为流行的“程序正义”的说法。近年来,许多法律论文都开始讨论“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许多论者都强调这是一种价值的选择,把程序正义视为比实质正义更高的正义和价值。但是,这并不是一种论证(而只是一种判断),至少是这种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即使是所有的外国著名学者都以这样的方式论述,它也不具有学理上的说服力,而只是表明他们“人多势众”,而强权毕竟不能成为真理。但,这种论说又并不意味着,我拒绝“程序正义”。事实上,我完全同意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我更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因素促使外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上更重视“程序正义”,是什么因素促使外国的法学家获得了他们的判断。我得出的结论并不是通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的抽象比较(这实在是无法比较地),而是从语境论的进路,认为程序正义在近代社会生活和技术条件下具有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下面,我将对此作出一个学理上的简单勾勒,展开则至少需要一篇单独的论文或专著。 在我看来,如果可能,司法就既应当实现正义,即各得其所。但是,问题在于,由于种种现实的制约,这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很难圆满解决。因此,选择一个现实的司法制度都必须在其制约条件下做出某种选择;这里说是选择,实际更多是被选择。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司法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近代以前的司法制度基本运作在一个熟人社会,因此,不仅纠纷相对少,案情相对简单,同时裁决者往往是社区的一员或者对社区的人员比较熟悉,他[注释44:这里只使用了“他”并非疏忽,而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扮演这种裁决者角色的都是成年男子。]可以甚或只能用这些“地方性知识”(对当事人品性的了解或人之常情)来决断纠纷,他一般说来不仅缺乏专业性知识,更缺乏财力和信息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来发展这些专业知识和运用这些专业知识,有时甚至根本就不需要专业知识(想一想中国人的“情理”以及英美法中的“常人”标准)。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司法或纠纷决断,很难谈及程序(程序是要有技术和机构保障的)。事实上,在古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都更强调和看重杰出法官个人的慧眼独具和非凡魅力。[注释45:韦伯认为人类法律史的第一阶段总是“通过法律先知获得具有魅力的法律启示”。见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 By Marx Rheinstein, trans. By 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303.例如,所罗门国王在确认孩子亲生母亲问题上体现出的非凡智慧被记入了圣经,几乎完全没有程序,见,The Old Statement,1 Kings 3:16-18;又如中国戏曲中的包拯、况钟等司法者的司法实践(见,李行道:《包侍制智赚灰栏记》,朱素臣:《十五贯》,两剧均集于王起主编:《中国戏曲选》上册和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239以下和页903以下)并且包拯的故事与所罗门国王的故事几乎完全相同。]这其实反映了在一个缺乏现代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时代,人们只能将获得公正司法结果的希望更多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能力、才华、智慧上,司法断案在古代世界各地都更多是一种裁判者个人魅力和智慧的展现。他所面对的合法性要求主要是社区的认同。 而到了现代社会,问题就发生了变化。首先,在许多社会中,特别是发达国家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流动性越来越大,社会经历了一种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陌生人社会造成了犯罪违法的机会的增加以及受惩罚的机会降低。[注释46: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与此同时,国家的权力也逐渐扩大了,纠纷解决日益为国家(通过司法制度实现的)垄断,而不是如同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常常由社区中的智者、长者来解决;纠纷解决日益成为一个专业职业集团的活动。这种专业化的结果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这个职业团体中的个体日益与案件当事人陌生化,他们无法像以前的智者或熟人那样了解案件真相,他们无法而且也不愿通过自己的长期同当事人的直接交往而获得的其他相关的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注释47:有关司法对于地方性知识之依赖的非系统考察和讨论,可参见,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社会学研究》,1998年2期,以及“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北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9年。]来对案件真相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司法已逐渐失去了其正当性。而另一方面,由于纠纷解决之垄断,这个专业职业集团逐渐累积起了更好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释48:有关这一点,可以参见Richard A.Posner, Overcoming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特别是第一编。]而且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司法机构拥有了更多侦破案件发现案件真相的技术能力。在这种条件下,过分强调依据案件真相来判定案件不仅很难,而且往往导致对法官律师这一职业集团的法律职业技术的轻视和贬低,这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发展和声称权利、社会地位乃至经济利益之主张都是不利的;[注释49:因此,我们可以预料,越是拥有这种职业技能的人一般说来就越是强调程序正义;而在当代中国,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律师、法学教授要比法官、检察官更强调程序正义,而法官和检察官又比普通人更强调程序。]因此,这个专业化集团也更愿意在司法上发挥自己的知识上的比较优势。这就导致了程序在推卸自己的道德法律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第三,在现代人员日益陌生化的社会条件下,要发现案件真相,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资源的机会成本都已大大提高了,而这种个案方式也不利于司法活动的“规模经济”,无法更有效率地格式化处理现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纠纷,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则具有种种优点。第四,现代社会的种种发展也使得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大致具备,或者可以通过法律促使这种条件的形成和完善。例如,纸张价格的降低和文化的日益普及事的文字契约日益普遍,使得书证的获得更为容易,合同法对文字契约的要求也更进一步使得人们几乎把书面合同当成了合同的同义语,已经忘记了合同只是一种合意,未必需要文字的记录;又如其他方面的技术发展都使得其他类型的物证更容易获得和通过技术予以确认,因此,这些非话语的机制都使得“程序”的话语机制更有可能,同时也更有效率,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条件,同时也大致实现了公正的解决纠纷。正是由于这些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程序已经从总体上看更有效率、更为公正的纠纷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尽管以这种方式对某些具体纠纷的解决未必更为公正(例如一个遗失了借据的放贷人就可能在这种程序正义中败诉恶,而赖帐者可能从这种程序正义中获利)。从上面的简单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现代司法制度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个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有了日益专业化的法官或其他司法活动参与人,社会如何利用这些专业化的知识和机构扬长避短地对一个个裁判者基本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案件作出一个常规上看来更为合理、更可能真确并因此更可能为整个社会(而未必是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接受的判决。也正是在现代,司法制度变得日益程序化了,官僚化了,司法意见已变得日益形式化了。[注释50: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曾评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工业化之后已经从先前的“宏大风格”转向“形式化的风格”,见,Karl N.Llewellyn,The Common Law Tradition:Deciding Appeals,Little,Brown and Co.,1960,pp.35-39。]在美国,甚至正当程序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也经历了从“实质性正当程序”到“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转变,这种听起来繁琐累赘的术语表明了程序正义本身也在进一步程序化。 如果依据这一进路分析理解程序正义,我们就可以发现强调程序是一种为了有效且基本公正地回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制度装置,而不是因为程序正义本身比实质正义更为正义(在英语中,正义是一个无法用比较级修饰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看出,程序正义只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一种“无奈”,它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之首选仅仅因为现代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基于“实质正义”运作。这种分析,不仅对实质正义提出了批判,而且对“程序正义”保持了一种警醒;从而,保持了一个学者永远警醒的批判的同时也是求实的精神。 六、 上述分析,是否意味着“语境论”是一种放之四海皆为准的法学研究方法呢?非也。确实,细心的学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疑问:语境论强调真理的相对性和语境化,但同时又把语境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方法,这本身就是非语境化,就是违背语境论的。但这只是一种误解。其实,语境论更多是一种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它并不能代替对具体材料的收集和分析,任何研究仅仅贴上“语境论”的标签仍然不能解决或回答任何问题。同时,语境论也并不否认其它法律的研究方法,例如,法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这也就意味着,语境论了解自己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当然,这一进路并不是没有弱点,而且我必须在这里明确指出其弱点。其最根本的弱点就在于适于这一进路研究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比较长期存在且稳定的制度或规则。因此,它或许不那么适于对当下制度的研究的或未来制度的精细设计,尽管并不必然或总是如此。例如,从上面关于程序正义发生之分析,就有可能对当代中国司法的总体走向做出某种初步的估计,并据此可以做出某些制度性的调整。因此,这一进路并不彻底排除对未来做出某种预测和计划。同时,即使承认这种方法的局限,我们也还必须看到,这一局限实际是实践检验真理标准必然隐含的局限性。在一定意义上,这就是人的一种“宿命”——人不能事先确定的知晓未来、掌握未来;但这又是一种反宿命——正是未来的不确定性才为人类提供了创造未来的诸多可能。如果真正意识到这一进路的局限性,并真正重视这种局限性,那么研究者也许应更重视人们的社会实践,他人(包括外国人的)实践,而对人类本身的或当代的理性力量少一点独断论,多一些谦卑,多一些允许试验的宽容。 这一进路的另一学术弱点在于它对于其他学科乃至社会的知识的高度依赖,它要求“无情的渊博学识”,而这对任何时代的任何人都是一个太高的要求,因此,它实际是一个无法彻底贯彻的方法,尤其对于从事实务的律师而言。但是,话说回来,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学科(数学、逻辑、几何可能除外)都存在的基本问题,是阐释学上的因此也是人类存在方式的一个基本问题。[注释5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同上]正是这一难题,因此更多的人们才喜欢法条主义、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那可以省略对许多几乎很难获得一致的“为什么”的探讨,省略对前提问题的探讨。[注释52:对此,波斯纳曾有过初步的分析,见,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特别是第1和15章]但是,存在这个弱点并不是放弃这一进路的理由,而只是对我们运用它时的一个警示。而且这个问题更多是一个理论上的麻烦,在实践上,人们经常运用这一种不那么地道或纯粹的语境论的方法。 这种进路的另一个可能具有政治性意蕴的弱点是,如果不恰当的使用,它有可能忽略某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将制度的实际角色简单化。因为,如同尼采所指出的,制度总是会被人们为了新的目标或利益而做出新的解释,一次次在具体的运作中被篡改,被人们“挪作它用”。制度的实际运用并不为其初始针对的问题所决定(而不是制约或影响),也不为制度初始设计者意图的决定。福柯对19世纪刑罚制度变迁之研究,对精神病学在刑罚制度中角色之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注释53: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福柯:“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社会理论论坛》,苏力译,1998年5期。]]例如,上述的有关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就把这一制度主要视为对人类繁衍延续问题的回应;而事实上,“七出”完全可能而且确实曾被一些人用来压迫妇女,并在某些条件下被用作维系这种压迫的正当化的理由。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制度才能发生在我们看来可欲的或不可欲的蜕变和变异。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警醒,并保持一种对于事实或实证材料的高度敏感和开放。但是,即使出现了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恰恰是未能坚持语境论产生的,是没有将一个具体的制度放进其运作的具体环境中进行细致考察而产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弱点未必是拒绝语境论的论点,相反,可能是强化这一方法的论点。 一旦理解了语境论作为方法和进路的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我不可能在此一一明列的弱点,我们也许就不能指望有一种包治百病的进路和方法。我们都是凡人,凡人只能做可能会出错的事情,不出错的事是上帝的事业。也正如此,法学研究才需要其他学科的研究进路以及法学的其他研究方法的补充;毕竟,语境论只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种进路和方法。也正因此,从语境论得出的观点将同从其他进路获得的观点在一个思想和学术的市场中竞争,最终的裁判者将会是社会和历史。 最后,我还必须重复,因为值得重复,本文所概括的方法仅仅是一种指南,可能对学习研究法律者有所用处,但并不一定管用,你可以借助这一指南,多多练习,或许能有所收获。但是,真正的出色的、有深刻见解的成果从来不可能仅仅或主要来自方法或进路。坦白的说,真正具有原创性的问题从来不是靠某种方法提出或解决的,天才也从不会把方法问题当成一个单独的问题来考虑,他或她只会考虑这样研究是否漂亮,是否足以令自己和他人信服,是否必须如此;而只有追随者才总是以先驱者的研究为范本构建起一套套所谓的方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倡导的“过河拆桥”还是不能忘记的。 本文初稿于1999年9-10北大蔚秀园,二稿于11月2日美国坎布里奇
  6. 赵京华:《柄谷行人文集》编译后记
    书评 2011/03/09 | 阅读: 1809
    柄谷行人(Kojin Karatani),1941年生于日本兵库县尼崎市。早年就读于东京大学经济学本科和英文科硕士课程。毕业后曾任教于日本国学院大学、法政大学和近畿大学,并长期担任美国耶鲁大学东亚系和哥伦比亚大学比较文学客座教授。2006年荣休。是享誉国际的日本当代著名理论批评家,至今已出版著述30余种。作为日本后现代思想的主要倡导者和左翼马克思主义理论批评家,柄谷行人40余年来的文艺批评和理论实践,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后现代思想”发源于68革命,经过上世纪70、80年代的迅猛发展而于90年代逐步转向新的“知识左翼”批判的演进过程。特别是他倚重马克思的批判性思想又借用解构主义的思考理路和分析工具,从反思“现代性”的立场出发,对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如“差异化”“他者”与“外部”等观念以及整个20世纪人文科学领域中的“形式化”倾向所做出的独特思考,大大地丰富了日本后现代批评的内涵。另一方面,他始终尊重和坚信马克思思想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价值和方法论意义,一贯致力于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解读马克思的文本,从中获取不尽的思想资源。而他从1970年代侧重以解构主义方法颠覆各种体系化意识形态化的马克思主义,并重塑文本分析大师的马克思形象,到1990年代借助康德“整合性理念”和以他者为目的之伦理学而重返社会批判的马克思,并力图重建“共产主义”的道德形而上学理念,其发展变化本身既反映了他本人作为日本后现代主义批评家的独特思考路径,又体现出其与“西方马克思主义”之间存在着的共通性。2000年前后,柄谷行人积极倡导并正式组织起“新联合主义运动”(New Associationist Movement,一种抵抗资本与国家并追求“可能的共产主义”的市民运动),通过重新阐发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价值形态理论,提出从消费领域而非生产领域来抵抗资本主义的斗争原理。这些新的尝试包括遇到的理论与实践难关,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在当今的理论价值,思考全球化新帝国主义时代资本制度的内在结构和周期性的“信用”危机形态,激发人们超越和克服世界资本主义的理论想像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实际上,柄谷行人近年来在汉语读书界已受到比较广泛的关注,他本人与中国知识界的交流也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1998年底,他借“中日知识共同体”对话会第一次造访北京,与汪晖等中国学人就亚洲、全球化和马克思主义观察视角等问题展开交流。也就是在这之后的2000年左右,我与柄谷行人先生取得联系,争得他的同意翻译其早期著作《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2003年,该书中文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如今包括第二次印刷已经印行近20000册。其中,有关现代文学“风景之发现”即认识论上的“颠倒”装置以及这个“文学”与民族国家制度建设同时发生并形成“共谋”关系等思考,得到中国学者和大学在校博士生的广泛征引,直接影响了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阐释架构。2006年,大陆和台湾又不约而同地推出柄谷行人的另外两部著作。一是中央编译出版社的《马克思,其可能性的中心》(中田友美译),一是台湾商务印书馆的《迈向世界共和国》(墨科译)。前者与《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一样属于柄谷行人1970年代的早期著作,而后者则是写于2006年反映了作者最新理论思考的书籍。可以说,作为具有世界视野和左翼批判倾向的日本著名理论批评家,柄谷行人在汉语学术界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正在扩大其影响。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汉语读书界对他的介绍和翻译有些偏于一端,其理论思考最为活跃也最为成熟的1980年代以后的主要著作还没有迻译过来。这使我产生了编译他的文集在大陆出版的念头。2007年5月,应清华大学之邀柄谷行人再次访问北京,做题为“历史与反复”的讲演并与在京中国学者就“文学时代的终结”和“走向世界共和国”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这给文集编译出版的商谈提供了机会也促成他与中央编译出版社的一段美妙因缘。记得那天晚上,闻讯而来的时任中央编译社总编室主任的邢艳琦和策划编辑高立志两先生在万圣书园与柄谷行人会面,一面就《马克思,其可能性的中心》中文版因联系管道不畅未能获得事先授权做出说明以求得谅解,一面提出未来双方合作的意愿。柄谷行人在了解了事情原委之后,不仅开怀大笑欣然同意事后授权,而且在得知中央编译社乃中国以编印马恩全集闻名的一家老资格出版机构后,更愉快地答应今后多多合作。 这次计划编译的《柄谷行人文集》,依据的底本是素以刊行有利于“文化建设”的古典和进步知识界的学术著作而著称的日本出版业重镇――岩波书店2004年版《定本柄谷行人集》。作者从自己近30种著作中遴选并加以改写修订而结集出版的这个“定本”,可以视为其著述的自选决定版,具有高度的信赖性。全部共有5卷∶第一卷《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第二卷《作为隐喻的建筑》第三卷《跨越性批判――康德与马克思》第四卷《民族与美学》第五卷《历史与反复》我从其中选出第二、第三和第五卷编成三卷本的中文版《柄谷行人文集》,其理由一如前面所述,主要是考虑到这三卷分别代表了柄谷行人1980年代、1990年代和新世纪以来的理论思考精髓与批评实践的主要业绩,与已经有了中译本的《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等配合起来,可以给中国读者提供一个比较综合而经典的著作系列。《作为隐喻的建筑》(中文版《柄谷行人文集》Ⅰ)初版于1983年,1992年刊行英文本和2003年编入《定本柄谷行人集》之际,作者都对其内容做了比较大的修订和改编。可以说,这是一部有关解构主义问题的理论著作,集中反映了1980年代身处后现代思潮旋涡之中的柄谷行人在日本语境下对“解构”问题的独特思考和理论贡献。所谓“日本语境”,即在作为非西方国家而没有形而上学传统并感觉不到“结构”体系之思想重压的日本,“解构”什么?如何在确认了解构的对象之后推动解构主义的发展并彰显其批判的功能?柄谷行人的战略是一人扮演“两重角色”∶先建构而后解构。他认为,“解构只有在彻底结构化之后才能成为可能”。因此,该书首先从古希腊以来西方哲学家强固的“对于建筑的意志”即构筑形而上学体系之欲望入手,考察20世纪人文和自然科学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形式化”倾向,并透过逻辑学之罗素、哲学之胡塞尔、语言学之索绪尔、数学之哥德尔乃至人类文化学之列维·斯特劳斯等试图挣脱形而上学束缚却最终没有走出“形式化”逻辑,证实“形式主义”的革命不仅没能真正颠覆传统形而上学,反而使种种思想努力落入了“结构”的死胡同之中。那么,如何走出这个形式主义的深渊,怎样确立解构主义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批判路径呢?在此,受到萨义德“世俗批评”的启发,柄谷行人转而从西方知识界找到另一个反体系反形而上学的思想家系列,通过对两个代表人物即维特根斯坦和马克思的创造性阐发,提炼出“相对的他者”和“社会性的外部”等重要概念,为解构主义批评乃至后现代思想建立了稳固的理论基础。这对日本知识界从根源上认识和理解发源于西方的作为批判理论的解构主义,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看来,《作为隐喻的建筑》无疑已然成为日本批评史上纪念碑式的作品。而作为同属于非西方国家的中国读者来说,该书的解构主义思考战略必定会有其参考价值的。除此之外,该书中还涉及到许多“建筑”本身包括城市开发设计的问题,正如柄谷行人在“中文版序言”中特意强调的那样,这对于思考正处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毁灭性开发和重建之水深火热中的中国城市问题来说,也不无启发意义吧。《跨越性批判――康德与马克思》(中文版《柄谷行人文集》Ⅱ)日文版初版于2001年,无论从理论深度还是从现实批判的意义上,都可以称之为柄谷行人迄今为止最主要的代表作,也是他历经10年思考而磨砺出来的“集大成”之作。我无法在此穷尽其详,只就其思考理路和主要观点略作介绍以供中国读者参考。首先,1990年代东西方冷战格局的解体和马克思主义所面临的从未有过的危机是柄谷行人重新思考马克思的起点。对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左翼知识分子来说,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土崩瓦解不仅意味着作为实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消失,更意味着作为乌托邦理念的共产主义信仰的破灭。制度可以改变和另建,但作为理念即有关世界同时革命和人类解放的道德形而上学观念,共产主义是否可以重建?柄谷行人认为,不仅可以而且需要这种重建。其次,要重建共产主义的道德形而上学,就需要重新回到马克思思想本身并恢复其固有的批判精神――《资本论》之政治经济学批判。在此,柄谷行人引入康德并与马克思的著作对照阅读。与1980年代以来西方的“康德热”旨在重温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理想设计蓝图不同,柄谷行人在康德那里看到了其“形而上学批判”背后对作为实践和道德命令之形而上学“重建”的意图以及追求扬弃民族国家之世界共和国的理想,这触发他以康德“整合性理念”而非“建构性理念”来理解“共产主义”,同时发现了康德和马克思的共通之处――始终坚持一种横向的跨越性批判。第三,在柄谷行人看来,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理念的共产主义之所以破灭,主要是因为19世纪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逐渐偏离了将其视为乌托邦理念或者康德所谓“超越论假象”的方向,把生产领域的斗争和对抗国家的运动作为扬弃资本主义制度之革命的主要目标,结果是共产主义变成了“建构性理念”,革命成了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工具(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是另一种形态的民族国家建构),而那个作为“整合性理念”的共产主义理想却灰飞烟灭。第四,深入钻研《资本论》柄谷行人发现,从商品到货币再到价值形态论乃至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严格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揭示了资本自我增殖的过程和资本主义社会“货币神学”的形成,但我们从《资本论》中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无产阶级革命必然爆发的原理。重新恢复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也便是要坚持从资本的逻辑出发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关系和意识形态这样一种批判的立场,而对20世纪社会主义革命和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需要深刻反思。第五,马克思在世期间未能就国家问题提出完整的理论阐述,而重建共产主义道德形而上学坚持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立场,需要今天的我们认真思考国家问题以弥补马克思的不足。柄谷行人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是在深入研读马克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民族-国家三位一体说。他认为,分别基于不同的交换原理的资本、民族、国家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演进过程中逐渐联结成三环相扣的圆环,我们注意到民族与国家在近代的“结婚”(安德森),却忽略了之前国家与资本的结合。这个圆环异常坚固复杂,任何扬弃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如果只是针对其中的一项或两项都不能解决问题。因此,他提倡从消费领域抵抗资本自我增殖的“新联合主义”运动,同时强调“自上而下”来抑制国家并警惕民族主义泛滥的必要性,唯此方可期待“世界同时革命”的到来。当然,这第五点在本书中并没有充分展开,中国读者可以参阅台湾商务印书馆的中文版《迈向世界共和国》。《历史与反复》(中文版《柄谷行人文集》Ⅲ)是作者为2004年岩波书店版《定本柄谷行人集》新编的一卷,大部分内容写于1989年前后,但重编之际做了全面的调整和改写并增添了新内容。实际上,是一部尝试运用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历史分析方法透视世界近代史,透过文学文本的解读来观察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近代化历程和思想话语空间的著作,反映了柄谷行人当前对马克思的最新探索以及对文学和历史的新思考。他认为,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并非对于法国当下历史事件的新闻记事性的著述,而是关于国家即政治过程的原理性阐释。如果说《资本论》是对于近代经济学的批判,那么《雾月十八日》则可以说是对近代政治学的批判。之所以能够达成这种原理性的“批判”,在于马克思对历史现象采取了“结构性”分析的方法,由此看到了历史的反复(重演)。于此,马克思形成了透过历史材料观察当今社会政治的历史主义视角和方法论,足以打开我们观察瞬息万变之世界趋势的视野和眼光。所谓“历史的反复”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如马克思最早在《资本论》中分析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循环采用了10年一个周期的短期波动说,这是一种结构性反复的类型。又如《雾月十八日》深刻阐发了1848年革命到波拿巴登上皇帝宝座的过程乃是对60年前拿破仑通过第一次法国大革命而当上皇帝的历史重演,这是另一个历史周期反复的类型。柄谷行人在该书中主要依据60年一个周期的反复模式,来观察世界近代史上1870年代进入帝国主义时代、1930年代转向法西斯主义和1990年代进入全球化新帝国主义时代的历史重叠现象,同时也考察了从“明治维新”(1870年代)到“昭和维新”(1930年代)再到“昭和时代的终结”(1989年)这一历史时间的巧合和诸多事件的惊人相似性,试图从中发现结构性反复的规律。不过,有意思的是,他在前不久写来的“中文版序言”中,又强调面对当今的世界金融危机自己感到60年一个周期的观点可能也有不适当的地方,可以再放开视野以120年为一个“反复”的周期来看当下的世界局势。不过依我看来,到底是采用10年、60年还是120年周期的历史分析单位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柄谷行人最初提出的这一观点∶历史的反复是存在的,但反复的并非事件而是结构。中国亦有历史循环一个甲子周而复始的说法,只要我们能够从柄谷行人的论述中体会到历史的复杂结构,并透过这种“结构”分析开阔我们观察当今世界的眼光和视野,就是有益的。 2008年5月的一天,我借短期访学日本之机于细雨蒙蒙中拜访了位于东京郊外南大泽一片茂密丛林旁的柄谷行人宅第,时隔一年的重逢让柄谷先生有些滔滔不绝,他讲起未来自己的著作计划和思考方向,谈到退休后在市公民馆开设免费讲座与听众热议“迈向世界共和国”的理念······。我印象中,已经67岁的柄谷先生思惟依然敏捷激情丝毫不减当年。当请求他为中文版文集作序时,他不仅满口答应而且坚持要三卷各写一篇序言,并热切期待中国读者能够接受他的思考和著作。在告别后回住所的路上,依然是细雨蒙蒙中,我遐想这位身处资本主义国度中的左翼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其思想的力量和信念是不是正在于他大胆地把共产主义作为“整合性理念”而化作心中的道德命令呢?在今天这个缺少理念和想像力的贫乏时代,我在感谢柄谷先生为中文版作序并提供各种翻译上的帮助同时,还想由衷表达我的一份敬意。末了,我要特别感谢一起合作承担了《文集》第一卷《作为隐喻的建筑》和第三卷《历史与反复》翻译工作的两位译者,即老友王成和新朋应杰两先生。他们都在北京的高校工作教学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文集》的翻译不惜挤压自己宝贵如生命的时间,而且如约出色地完成任务,在统一译文的概念术语、格式体例方面相互切磋彼此配合,让我感到了未曾有过的协同作战的快乐。同时,也向中央编译出版社的社长助理邢艳琦和责编冯彰两先生对本《文集》出版的大力支持,表示深深的谢忱! 2009年4月13日
  7. Bhagwati: 正确地理解腐败
    社会 2011/01/04 | 阅读: 1808
    我刚从印度回来。在印度期间,我站在美国总统奥巴马最近发表演讲的讲台上给国会议员们讲课。这个国家最近丑闻缠身,手机行业一个涉及部长级官员的巨大骗局,让一个政客敛财高达数十亿美元。

    但一些议员们也惊讶地发现,原来奥巴马向他们发表演讲时使用了一台"隐形"提词机("invisible" teleprompter)。这让听众误以为他是即席演讲的,这在印度可是一项备受推崇的技巧。
  8. 易富贤:人口坍塌才是中国的真正风险
    社会 2012/09/08 | 阅读: 1808
    出生率将不断下降,死亡率却将不断增加,自然增长率也将不断下降,中国人口已经在负增长的边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经从1987年的16.61‰几乎直线地下降到2011年的4.79‰。中国年增人口也是几乎直线地从1987年的1815万下降到2011年的644万。
  9. 袁成毅:抗日战争史研究中的若干"量化"问题
    历史 2010/12/05 | 阅读: 1807
    [摘要]近三十年来的抗日战争史研究,在注重定性的基础上,日渐重视量化,其中,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中国两个战场抗战的战绩;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作的贡献;中国抗战的人口与财产损失(包括侵华日军暴行以及战争对于中国现代化的延误等)。量化研究在抗日战争史中的广泛运用,使一些传统观点受到挑战,也使很多问题的研究得到了深化,这较之既往口号式的宣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过也要注意到,由于研究者立场不同,处理史料的方法有异,此外,或多或少由于受民族集体记忆的影响,量化中也存在着一些计量方法上的不当或随意性问题。[作者简介]袁成毅,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原文出处]《抗日战争研究》(京),2010.1.101-110计量史学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社会科学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史学研究方法。学术界对于计量史学的概念、内涵虽然有不同的阐释和实际运用,但通常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简单地将其概括为对一系列可以量度的现象进行的历史研究。【1】80年代以后,此方法受到中国学术界的广泛重视,除了依照计量史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的研究外,受计量史学的影响,各种研究中的量化也极为普遍。以抗日战争史研究为例,量化研究除了在传统的战时经济、财政、金融等领域广为运用外,在我们以往习惯"定性"的其他方面也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对抗日战争史学科的健康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以抗日战争为对象的学术研究,早在抗战结束时就已经开始。【3】早期的研究多注重"定性",在抗日战争史的著述中,通常多用一些较为模糊的诸如"起了决定作用"、"占据主导地位"、"中流砥柱"、"不可估量"、"无以计数"等语汇。其实这些概念或多或少还是隐含着量化或统计的内涵,只不过由于史学工作者出于具体考证的困难或者缺乏量化的观念,使本来可以进行定量判断的概念变成了缺乏定量依据的简单定性。事实上,作为一场举全民族抗击外来侵略的战争,从大小规模的战役、战争的投入到战争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等等其实都是可以也是应当量化的。可喜的是,近三十年来的抗日战争史研究中,量化现象随处可见,其中在三个领域最为明显:第一,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和中共领导的敌后战场抗敌的不同战绩和贡献;第二,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作出的贡献;第三,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延误。【4】 一、两个战场战绩的量化 近三十多年来的抗日战争史研究是一个逐步回归理性的过程,即一方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中流砥柱"这一观点,同时也肯定了国民党广大爱国官兵以及全国各抗日阶层的作用,这种理性回归的过程,基本上是通过量化得以实现的。早期的抗日战争史被纳人中共党史的叙事框架,在讲到抗战的贡献时,虽然也有一些量化的表述,但仅仅关注到抗战时期中共的发展和抗日战绩,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出版的一些著作多作这样的表述:"在八年抗战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和解放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与扩大,建起了从东北到海南岛的十九个解放区,拥有人口一亿二千余万,人民解放军发展到一百二十万。为夺取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准备了条件。"【5】"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人民战争路线的结果......在八年抗日战争中,我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抗击了侵华日军的百分之六十和伪军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对敌大小战斗十二万五千一百余次,毙伤日伪军一百零一万余名,俘获日伪军五十一万九千余名,投诚反正日伪军十八万四千名,总共日伪军损失兵力一百七十一万四千余名。"。在这些表述中,我们只看到了中国抗战的一个战场,看不到抗日战争存在两个战场的客观事实。差不多也正是从8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在重复上述观点的同时,开始通过量化来对国民党正面战场作正面评价,如王振德认为,由于共产党的统战政策,国民党始终留在了统一战线内,22次会战,主要战斗1117次,抗击了侵华日军的50%以上。【7】这一时期,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不断缓和,战后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编印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战争时期》、蒋纬国所著《抗日御侮》、吴相湘所著《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以及国民党军政要人何应钦、白崇禧等军事报告中所列的国民党军方统计资料,也被学术界广为引用。对于1938年武汉失守以前国民党正面战场的肯定成了学界的共识。此后。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也有学者通过量化分析,对相持阶段以后国民党"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江于夫认为,从武汉失守到太平洋战争期间,国民党正面战场组织了南昌会战等9次大规模战役,占国民党22次会战的41%,甚至还有过一些攻势作战,难能可贵,这一时期国民党还有大的战斗496次,占整个抗战时期战斗的44%,共伤亡137.6万人,占整个抗战时期伤亡人数的43%。【8】作者通过这些数据得出了国民党在相持阶段仍积极抗日的结论。在对正面战场战绩给予肯定的基础上,也有学者看到了这种量化所带来的问题。魏宏运认为:"两个战场抗敌的比例,经常有些变化。数字的计算,因学者们各自的方法不同,自然略有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敌后游击战争已奠定了基础,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这样讲,是不过分的。如果没有游击战争牵制,吸引日军的大量兵力,中国的大西南和西北,就会遭受敌骑的践踏,就有沦陷的危险,那么日本就可能宣布,它征服了中国。"【9】张廷贵则具体分析了两个战场的歼敌总数,认为日本在侵华八年中(不包括东北),死伤官兵133万余人,中共领导的抗日军民歼灭日军52万多人。占40%;歼灭伪军118万,几乎百分之百。国民党军队歼灭曰军80万,占60%,基本上没有伪军。从歼灭曰军的绝对数字看,国民党多于我军,但按军队人数比例计算,中共军队数量少(抗战开始为五六万人,抗战胜利时为94万人),国民党军队数量多(抗战开始时陆军170多万人,抗战结束时为440万人),中共军队歼灭日伪数则多于国民党的两倍。他认为这些数据进一步显示了敌后战场在全国抗战中的伟大作用和地位。【10】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战场虽然存在正面战场和敌后战场之分,但它毕竟是一场全民族抗击外来侵略的战争,因此也有些著作更关注将两个战场的战绩加以综合。在军事科学院所编《中国抗日战争史》中,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开始,到1945年9月日本投降签字,历时14年之久。特别是在1937年七七全国开始的3000个浴血奋战的日日夜夜中,中国军队进行重要战役200余次,大小战斗近20万次,歼灭日军150余万人,歼灭伪军118万人"。【11】将两个战场的战绩加以综合,有助于强化"全民族抗战"这一概念。中国官方在纪念抗战胜利六十周年时候,就明确作出如下的定性表述:"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队,分别担负着正面战场和敌后战场的作战任务,形成了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战略态势。"【12】由此可见,关于两个战场的战绩问题,从最早的只计中共领导的武装力量的抗日战绩,到兼计正面战场的战绩,进而将正面和敌后两个战场的战绩形成一个中国抗战的整体,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作贡献的量化 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抗日战争史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过多地强调了苏联对击败日本的作用,如毛泽东在1945年8月13日发表的《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中指出:"日本帝国主义投降的大势已经定了。日本投降的决定因素是苏联参战。百万红军进入中国东北,这个力量是不可抗拒的。"【13】此外也有"苏联红军不进入东北,日本就不投降"的说法。毛泽东的上述看法在早期的抗战史研究中也得到了响应,如李新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中认为:"1945年8月,苏联对日宣战,出兵东北。苏联的出兵,使日本丧失负隅顽抗的可能,日本被迫宣布无条件投降。"【14】还有一种情况是过多地强调美国对击败日本的贡献,这在日本比较普遍。早在日本刚战败的1945年l2月,美国国务院调查分析局对住在北京的385名日本人实施的调查中,87%的人认为没有美国的援助中国不会取得这场战争的胜利。【15】从战后日本学界对于战争的时期划分来看,一个很普遍的观点是把1937年卢沟桥事变到1941年11月称作"中国事变",把1941年到1945年称太平洋战争,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历史时期划分问题,实际上是突出了美国在战争中的主导作用,这既是美国占领时期对日本所进行的太平洋战争史观影响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日本对中国抗战作用的轻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有中国学者对于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贡献进行了量化研究,发表了众多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多被官方所采信。【16】抗战胜利五十周年之际,官方的表述是:"中国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中国的持久抗战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战,抗击和牵制了日本陆军总兵力的2/3,迫使日军放弃北上计划,削弱了日军南进的实力,支援了太平洋战场美英盟军的作战。中国人民在与日本法西斯进行的殊死搏斗中,共歼灭日军150余万,约占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死伤人数的70%,对其彻底覆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7】不过也有学者对中国抗战的贡献提出了频有挑战性的观点。2004年,互联网上有托名张忠义的作者发表了《八年抗战中国并未取胜》的文章,引发了极大的争论。【18】该文认为八年抗战中国虽然对战胜日本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美国才是战胜日本的主力,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日军在中国损失133万是个累计数,包含了死亡和受伤两个数据,我们是用日军在中国的死亡数和累计受伤数去和日军绝对损失总数对比,才得出70%这一比例。二战中日军总计战死和残废伤员195万人【19】,其中在中国八年战死40万人,中国八年抗战击毙日军数只占13军二战死亡总数的22%。而约有120万日军在太平洋战场被美军击毙,占二战时日军死亡总数的64%。第二,中国战场始终抗击和牵制了日本陆军主力的说法站不住脚,原因在于它一方面是只看战争前期情况而不提整个战争全局,另一方面混淆了中国战场抗击的日军和在中国的日军这两个概念。日本陆军二战时期的四大战略集团分别为日本本土的"国内军"(含驻台湾、朝鲜的日军)、太平洋战场的"南方军"、中国东北的"关东军"和关内的"中国派遣军"。在中国的两支日军中,八年抗战中国战场所对付的实际只是"中国派遣军"。因此,我方所称敌后游击队抗击侵华日军的觔%,只是计算了日军中的"中国派遣军"力量。此外从日本投降时的兵力分布情况来看,投降时日军总数720万,其中"中国派遣军"105万,所占比例不到15%;关东军向苏军投降68万,占9%;在太平洋战场向以美军为首的盟军投降的南方军和"国内军"合计约550万,占76%。上述观点虽有偏颇之处,但它提醒了我们量化的科学性问题,值得重视。除了上述争论,学术界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十四年的说法,其实也是旨在说明中国抗战的艰难与巨大贡献。当然,研究时段的向前延伸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过去我们在中共党史的框架中,将1931-1937年的历史纳入"国内革命战争"中加以叙述,虽然也会提到这一时间段中日民族矛盾上升的一面,但其重心是强调了国共之间的内战,随着抗日战争时段的向前延伸,我们很自然地就将1931年以来国共从内战走向合作纳入了抗日战争的研究视野。 三、中国抗战损失的量化 在各种关于抗日战争研究的量化中,中国抗战损失最受关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抗战的人口伤亡与日军的各种暴行;第二,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以及日本侵华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延误。 (一)关于中国抗战人口伤亡与日军各类暴行的量化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就开展了有关抗战损失的调查和统计,战后的1947年5月,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在国民参政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正式列举了中国在抗战中的各项损失,这是国民政府对中国在抗战时期所蒙受的损失以官方名义发表的唯一一次统计数据。根据该报告,中国军民人口伤亡总数为1278万人。【20】学界普遍认为国民政府公布的上述统计结果不够全面,因此,关于中国军民伤亡人数的问题一直存在众多的说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各种数字多数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的统计和调查基础之上,只能看作是一般性的估计。在中国大陆学者中,军事科学院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编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史》中认为中国军民在战争中的伤亡数为2000万人。【21】刘大年则认为中国军民的死亡数为2000余万人。【22】胡绳认为在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共计2100万人以上。【2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在其编著的《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认为八年间关内军队和平民的伤亡(包括被敌人抓走和下落不明者在内\达2100万人。【24】王桧林认为中国军队伤亡为380万人,民众伤亡1800余万人(包括被敌人抓走和下落不明者),共达2100万人。【25】何理认为中国军队伤亡330万人,人民伤亡1800万人,共计2130万人。【26】罗焕章认为中国军队伤亡380万人,中国人民死伤1800万人,共计2180万人。【27】李新认为中国军队伤亡400万人,人民伤亡1800万人以上,共计2200万人。【28】刘庭华在《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系年要录--统计荟萃》中提供的数据是:国民政府军伤亡320万人,中共武装部队中伤亡58万人,民众伤亡1874万人,共计损失人口2250余万人。【29】台湾学者关于中国战争伤亡数目多引用何应钦的说法,即从1937年到1945年中国军人伤亡(陆、空军)320余万人,人民直接、间接死伤者2000万以上。【30】上述关于中国军民伤亡总数的说法虽有不同,但基本上是处于2000万到2200万的区间。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军事科学院部分学者对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人数作出了新的估计,其结论是"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军队伤亡380余万人,中国人民牺牲2000余万人,中国军民伤亡总数达3500万人以上"。【31】在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和60周年的纪念活动中,此说法被广为采纳和引用。【32】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到该项数据的完整研究成果,因此不少海内外学者颇为困惑,台湾学者迟景德认为:"本人绝非要否定这些统计数字,但以两岸相隔阂,事有不通,诚不知其统计数字是如何产生的?是经过重新普查?抑或是根据资料透过研究作合理的推估?"【33】正因为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的说法也并不是实证的研究结果,因此对于中国军民的伤亡数继续成为90年代后抗日战争史研究的一个热点。【34】袁成毅以战后国民政府的统计为基础,再增加了中共解放区的损失数据,另外将所能掌握到的一些其他伤亡数据作了相加,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战时最低限度的伤亡人数为2228万余人。【35】米红利用80年代以后所获得一些回顾性调查资料及被海内外所公认的1935年人口统计资料,用人口学方法估计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大陆人口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00万。【36】卞修跃在其博士论文及相关的成果中对中国战时的损失也进行了新的考察。其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据各省战后调查统计结果,初步开列出各省区的直接人口损失数,对没有寻到战后调查统计结果的部分省市区,则根据地理相连、战情相类的原则,各选具体的参照省区为基数,以统一方法估算,分别求出这些省区抗战人口损失的估算数字。此外对劳工、东北地区、伪军及兵役壮丁等方面的战时人口损失也都进行了分别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战时人口包括死亡、受伤、失踪等在内的各项损失数最低限度为4500万人,估计中国战时的人口损失可能超过5000万人。【37】透过上述各种估计,我们可以看到,关于中国抗战伤亡人口总数有一个从2000多万到5000多万的区间,由此可见要得出一个中国抗战人口伤亡的结论的确是极其困难的,要推进此项工作,一方面有赖进行全面细致的史料整理和调研【38】,另一方面对13军暴行和中国军民伤亡作分类的量化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抗战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各地对平民的施暴形式五花八门【39】,其中,广受关注的有日军对中国平民的集体大屠杀、细菌战与化学战、掳掠劳工、性暴力(包括慰安妇)等。【40】差不多每一种暴行都涉及到了量化问题。在侵华日军对平民的暴行中,南京大屠杀遇难30万的说法最有争议。此数字主要来源于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的调查,根据后者的判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4万。1946年2月17日上海《大公报》就以《南京大屠杀案首期调查工作结束,惨死同胞约三十万》为标题作了报道。但战后60年来,围绕大屠杀30万的说法,学界一直进行着非常激烈的争论,中国学者多数坚持这一说法,如孙宅巍经过考证,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遇难者中,经慈善机构共收埋尸体18.5万余具,市民私人自动组织掩埋同胞尸体3.6万余具,伪政权出面雇工收尸7400余具,日军动用部队掩埋和处理尸体15万具。以上述数字再扣除收埋统计中可能交叉的数字,以及约1万名在战场阵亡的军人数,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确有30万人以上。【41】日本学者对于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有着相当悬殊的看法,多数并不认同30万这一说法。杨大庆分析了中日双方在此问题上分歧的根本原因,认为"对争论的主体来说,有益于反击争论对手。对一部分日本人来说,30万人这个数字是典型的中国式夸张,中国人制造的神话,是一种宣传,是东京审判史观的象征。可是对于另一方压倒性多数中国人来说,30万人这个数字是战后军事法庭下达的对日本侵略中国的正义的历史判决。一部分日本人曾试图全盘否定战后联合国军方面进行的军事审判。为表示反对,中国再次确认了守护这个刻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上的数字的意义"。【42】有关日军细菌战所致中国军民的伤亡,其统计数据大多来源于实地调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估计。最近十多年里,有不少学者以及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辩护团对浙江、湖南、江西、云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获得了很多新资料,刘庭华根据各地调查材料,得出的结论是:日军在中国20个省区使用过细菌武器,染疫、死亡人数约120万人。【43】尹集钧也是根据各地的调查结果,认为迄今为止可以统计出的中国受细菌战之害死亡的人数超过7万人,预计会达到200万人。【44】对于日军实施毒气战、化学战所致中国军民的伤亡数,也有学者作了初步估计。步平认为在战争期间,日本至少生产了700万枚以上的化学武器;在中国战场实施化学战超过2000次,造成近10万人的直接伤亡;战后遗留化学武器又伤害了2000---3000人,并且这种伤害还在继续。【45】关于日军掠夺、役使和迫害劳工的问题,陈景彦主要考察了被掳掠到日本的劳工情况,认为被掳掠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应为38.9万人,而从收容所出发即在"契约数"以内的劳工则在4.1叫.2万名之间。除乘船途中和登陆后至日本企业之前死亡812人外,在日本企业中死亡5999人,再加上送还时死亡19人,总计死亡6830人。【46】居之芬考察了从1935年至1945年8月日方强征、役使中国劳工总数,认为在此期间日方强征中国劳工总数约1500余万人(包括在东北使用1000余万人,在华北使用约360万人,在华中、华南输出使用150万人,在蒙疆使用40万人,在日本使用近4万人,朝鲜使用近0.2万人等)。【47】吴天威认为,日本从1931年至1945年的14年,在东北和华北为修筑众多的军事工程和办厂开矿大量奴役中国劳工,其总数达到3700万人,在这些军事工程和厂矿中,中国劳工惨遭虐待,被迫害致死者近千万人。【48】慰安妇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国学者涉足该领域较早的是苏智良,他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中国是日本法西斯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实施地,是日军设立慰安所最多的占领地,中国慰安妇人数最多,遭遇最惨,日军每侵入一地,便掳掠大量当地女子同行,中国被日军掳掠充当慰安妇的人数总计在20万以上。【49】侵华日军的暴行当然远不止如上所述的几种类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对侵华日军在华各种暴行作分类的量化研究,是中国抗战人口伤亡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中国抗战军民伤亡的具体情形。 (二)日本侵华战争所致中国财产损失以及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延误 20世纪80年代以前,学界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总数多采用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战后初期所形成的几种数据:第一、350亿美元说【50】;第二、584亿美元说【51】;第三、559亿美元说【52】;第四、620亿美元说。【53】这些不同的说法在各种有关中国抗日战争的财产损失研究中往往因作者研究视角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转述或不同的发挥。上世纪80年代以后,大陆学者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有了一些新的估算,其中关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说法基本上还是立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调查与统计结果,而对于中国抗战的间接损失数则与国民政府战后的调查与统计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如1985年军事科学院发表的数字中就认为,抗日战争中,中国的财产损失与战争消耗折合1000多亿美元(财产损失600亿美元,战争消耗400亿美元)。【54】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八年抗战中,中国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55】目前影响最广的一种说法来自于中国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史》,该书所列的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财产损失情况是:中国财产损失600亿美元(按1937年美元计算),战争消耗4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56】此说在学界内外被广为引用,同时也被官方所接受。【57】由于上述数据同样也没有相关调研成果的公开发表,因此也常引起学术界的争议,不过由于财产损失涉及到很多计量方面的困难,很少有学者就全国性的财产损失加以系统的量化研究。【58】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日本侵华战争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产生的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起步于19世纪60年代由清政府主导下的洋务运动,在此后的岁月里,中国虽然经历的内战和外战不断,但无论是内战还是外战,在持续的时间、波及的范围和战争的规模上没有哪次战争可与1937年至1945年这八年的抗日战争相比。90年代早期,台湾的郑竹园基于对战前中国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并参照国外学者有关中国战前GDP的发展速度,概括了中国抗战损失对中国现代工业化进程所造成的影响:"1937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空前浩劫。不仅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了惨重的牺牲与破坏,更重要的是把自1912年以后逐步开展的现代化与工业化运动腰斩,使中国工业化进程,最少推迟了半个世纪。"【59】差不多在同一时期,罗荣渠在其《现代化新论》中也指出: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视野看,这场空前绝后的侵华战争"把近三十年来的中国逐步推进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完全打断","日本的侵略至少使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延误了二十年时间"。【60】上述两种观点是基于对战前中国现代化发展情况和战争的破坏情况而得出的结论,其实都只是一个概数,它所说明的问题是,没有日本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肯定会有大的进步。 四、量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纵观过去三十年来中国抗日战争史的研究,量化使定性研究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撑,对抗战史学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也要看到,在量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值得注意和有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史料的选择和处理问题。量化本身并不能排除主观任意性的可能。任何计量的方法,都是运用计量工具的研究者在起着支配作用,研究者总是习惯于按照自己事先设定的某种假设去收集和选择数据,而抗日战争时期虽然有大量的史料留存下来,但由于处于战争环境,很多史料是需要认真分析的。比如战绩的问题,交战的各方在当时出于宣传和鼓舞自己队伍士气的需要,总是尽可能地夸大自己的战绩,很多数据其实并不准确,如果我们把战争期间国共双方战报中所列的战绩加在一起,会得出非常惊人的日军伤亡数,与日军的实际伤亡会存在很大的距离,当然日军的战报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此,选取史料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对新近调查所获的口述资料也同样有一个处理问题。在抗日战争史研究中,不少非专业人士在各地搞了大量的调查,如在浙江、江西、湖南、云南等地均有因对日诉讼而进行的关于日军实施细菌战的口述访谈,这些材料一方面的确极大地拓展了史料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细致的考订,据此作出的死亡数的估计就往往难以令人信服。如据《侵华日军滇西暴行与滇西抗日战争纪实》所载,1942年5月4,日机对保山县城进行轰炸,死亡1万多人,因日军投放霍乱菌,城乡有6万多人死亡。【61】事实上,滇西系山区,人口的聚集密度并不高,细菌战死亡率如此之多是令人生疑的。其次,量化的研究必须将计量的对象尽可能做到概念清晰。比如,我们往往是将"敌"和"伪"、"伤"和"亡"并提,实际上这些概念是有严格界定的,如果模糊地用"敌伪"和"伤亡"就缺乏了科学性。又比如在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对于"南京城区与南京周边"、"平民"等一系列概念的界定。至于整个抗战时期中国的伤亡人口和财产损失有待厘清的概念就更多了,如人口伤亡是否应当包括由于战争的特殊环境所导致的民众因疾病、饥饿等因素的死亡,财产的间接损失到底如何计量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加以探讨的问题。再次,要防止出现"数字教条"。我们承认量化的方法是史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的方法,有助于说明一些问题,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处理好定性和定量的关系,没有计量的分析为基础,有时候定性的判断就缺乏依据;但是也只有通过定性的分析,量化的研究才会更有意义。最后,抗日战争史研究中的量化,也要尽可能防止一些情绪化的宣泄。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非常沉重的集体记忆,但在科学研究中,我们要尽可能少受情绪的支配,当下中国各类抗日战争损失数似有不断增加或扩大的趋势,这不符合科学的原则,诚如孙宅巍针对南京大屠杀所谈到的看法,即不要陷入研究的三个误区,那就是永远不变的数字,更加精确的数字和更多的数字。"只要承认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进行了疯狂的屠杀这个历史事实,就可以对南京的中国死者数量这样的敏感问题进行讨论"。【62】实际上其他的量化也是一个道理,科学性不强的量化只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它也常常会被日本一些右翼学者拿来作为中国实施"反日教育"或"仇日教育"的口实。【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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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哈尔·瓦里安:微跨国公司运转世界
    科技 经济 2011/10/01 | 阅读: 1806
    我们生活在一个以组合创新的时代。十九世纪,轮子、滑轮、皮带和齿轮等标准化生产的机械部件被不断组合和重新组合,形成新的产品。二十世纪,这些构件是内燃机、电力、电子元件和微电子芯片。时至今日,用来创新的构件已经变成了软件,如为大多数网站提供基本构件的LAMP(Linux操作系统、Apache网络服务器、MySQL数据库和Python编程语言。一旦应用软件被开发出来,亚马逊、谷歌、微软和其他公司提供的云计算模式就会将数据中心的固定成本转变为提供数据服务的可变成本,从而降低门槛,加快创新步伐。 就像十九世纪的机械产品创新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一样,二十一世纪早期仍在不断发展的计算和通讯技术创新对世界经济与文化会有深远的影响。例如,现在,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能购置15年前只有大公司才能拥有的通讯和计算基础架构。如果说二十世纪晚期是跨国公司的时代,那么二十一世纪早期便属于微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的小公司。 如今硅谷的很多公司,充分利用了网上的各种免费资源,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社交网络、维基百科、互联网协议语音技术和云计算,来为自己提供通讯和计算方面的基础架构。它们利用世界各地不同的知识、技能和薪资水平来取得比较优势。他们能够利用标准的构件展开全球协作,开发软件、应用程序和网络服务。创新通常是由国际贸易驱动的,而现在知识和技能的交易比任何时候都容易。 微跨国公司多半籍籍无名,其中大部分要么倒闭,要么被大公司所吞并,但也有一些,比如Skype公司(爱沙尼亚)和流行手机游戏"愤怒的小鸟"的开发者Rovio公司(芬兰),已经家喻户晓。这些公司使用的软件构件,也来自世界各地:Linux始于芬兰,Apache源自美国,MySQL诞生在瑞典,Python则是荷兰的贡献。 使虚拟世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技术进展,正在以同样的方式改变物理世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制作便宜的机器人元件成为可能,这意味着使用机器人技术来提供服务将会变得更加便宜。只需要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自动行驶的汽车就将进入中产阶级家庭,从而给交通运输和居住形态带来一场革命。此外,廉价机器人技术对医学也会产生巨大影响。许多常规操作可以由机器人完成,从而缩小创口,减少误差。这项创新所面临的技术挑战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障碍来自于文化、法律和监管等方面。 坏消息是,科学技术赋予我们的巨大力量,也可以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恐怖主义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催生微跨国公司和机器人技术的信息技术进展,将来仍会是一个隐患,甚至越来越大。即使没有明显的威胁,我们日常倚仗的系统极为复杂,有一天或许会崩溃,从而带来不便,甚至是灾难。 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将持续下去。在过去的三百年间,科学技术极大地改善了发达经济体的人们的生活质量。现在,轮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了。(南渝霜华 编译)
  13. 陈传席:一句书评与中国的命运——陈独秀研究之一
    历史 2008/07/27 | 阅读: 1805
    沈尹默在其《书法漫谈》一书中说,陈独秀评他“字则其俗在骨”,初听十分刺耳,后来还是很感激他。实际上,沈尹默这话只是说说而已,他不但不感激陈独秀,而且暗记于心,以伺报复。其后,沈尹默伙同夷初(马叙伦)暗中“捣鬼”(胡适语),在蔡元培以及具体管理北京大学人事的汤尔和面前大讲陈独秀的坏话,唆使蔡、汤除去陈独秀。果然,1919年3月26日夜开会解除陈独秀北京大学文科学长一职。在此之前,陈独秀已感不得志,郁郁不欢。后来,胡适主持北京大学,翻阅汤尔和送来1917年至1919年的材料,看到1919年3月26日夜开会免除陈独秀文科学长之事,仍怪罪汤尔和,附记云:“此夜之会,虽有尹默、夷初在后面捣鬼,然孑民先生(按即蔡元培)最敬重先生,是夜先生之议论风生,不但决定北大的命运,实开后来十余年的政治与思想的分野。”
  14. 《文化纵横》 2012.2 目录
    期刊专递 2012/04/06 | 阅读: 1805
    《文化纵横》 2012.2 目录
  15. 赵希渝:是什么让动车与PX化工变得不安全?
    经济 政治 2011/08/30 | 阅读: 1804
    从七月下旬到八月中旬,这一个月间国内影响最大的两件公共安全事件,一件是7月23日甬温铁路动车追尾事件,另一件是8月8日大连PX化工厂在建防波堤溃堤事件。 7月23日晚8时34分许,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列车在行驶至甬温铁路永嘉站至温州南站之间的一座高架桥上时,与由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追尾,导致D301次的1-4车厢和D3115次的15、16车厢出轨,其中D301次1-3车厢从高架桥上掉落,4车厢则悬挂桥上。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尽管铁道部至今还未公布事故的正式调查结论,但是根据事故发生不久后流出的一份调度作业记录(其真实性已得到证实),以及记者在采访时所得到的进一步资料,事故的原因已经基本明晰:当日晚7时许,事故路段的地面信号出现故障(可能是由雷击导致),导致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的计算机自动拒绝所有车辆进入事故路段。此时,温州南站转入"非常站控",也就是由人工发布调度命令,代替自动发布调度命令的列控中心计算机。在调度人员的命令下,D3115次以20 km/h的低速进入事故路段。之后,调度人员又命令D301次进入事故路段。由于地面信号在此时又出现了其他故障,导致D301次的自动防护系统始终未接收到要求减速停车的红色信号,该车一直以约170 km/h的高速运行。当D301次司机发现前方的D3115次时,虽然采取紧急制动,但为时已晚,两车相撞,D301次司机也不幸殉职。 由上述事故原因来看,事故路段的信号系统存在严重问题,可能是信号系统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可能是电务部门平时对信号系统疏于排查,也可能是电务工人在当晚的维修过程中出现了低级失误。据记者调查,在事发之前,电务部门竟然向调度部门瞒报了信号系统的严重问题,因此电务部门要负主要责任。同时,调度部门也存在调度作业违反规程的问题,也要负一定责任。这些失误的叠加,导致原本有列控系统和自动防护系统双重保险的动车,最终发生了如此骇人听闻的特别重大事故。 在上述直接原因背后,自然也可以挖掘一些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今年2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刘志军任职期间,大力主张铁路提速,甚至"跨越式"发展高速铁路,因而有了"刘跨越"的别名。铁路提速增加了运力,也降低了内陆地区因人流物流受限而形成的经济发展壁垒;高铁的发展还体现了中国科技的巨大进步,也使中国掌握了一种能够大规模向世界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尽管这种跨越式发展不可避免会带来"软件"相对落后(主要是相关技术人员的水平跟不上)的问题,但这种问题是可以在发展中逐渐解决的,所以在刘志军任职期间,中国铁路的进步是实实在在的,并不像"7•23事故"后某些媒体宣扬的那样,是什么"大跃进"。 但是,在刘志军下台之后,铁道部未能对中国铁路继续采取正面发展策略,而是迎合了某些意见(包括一部分民意),对未建的高铁项目束之高阁,对已建的高铁项目甚至一般的动车大搞"降速降价"。这种在根本上推翻之前的工作计划、甚至在人事上搞"清洗"的做法,不能不造成铁路系统人心惶惶,以至于使一些部门为求无过,不惜违反安全规章,甚至瞒报隐患。如果说在刘志军时代,技术问题是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性的主要问题,那么在后刘志军时代,原本问题不大的管理也上升为影响铁路安全性的主要问题之一了。像"7•23"事故,与其说是技术事故,还不如说是管理事故。 "7•23事故"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它导致了国际上对中国高铁技术先进性的怀疑,也导致了国内民众对高铁和动车安全性的怀疑。对于一般人而言,技术的安全性实际上是一种心理感受,既取决于这种技术本身的客观安全性,又取决于人们对技术安全性的主观期望,而客观安全性又取决于对不可抗风险的控制能力。对于动车而言,"7•23事故"恰恰暴露了铁路部门对信号系统故障这样的不可抗风险并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由此导致的较低的客观安全性,连一般民众并不过分的主观期望(不要死人,尽量不要晚点)都不能满足。这种控制能力的缺乏应主要归咎于铁路部门高层因政策的不连续性而导致的管理混乱,相比之下,动车本身的技术并无太大问题,不是低客观安全性的源头。 至于大连PX化工厂溃堤事件,情况则很不相同。 8月7日,原本预计在华东沿海地区登陆的2011年第9号台风"梅花",在中国东部近海海域向北转向后,开始影响大连。受其影响,8日凌晨,大连海岸风力达到8级。大风掀起的巨浪,导致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70万吨PX工程(通常简称大连PX,PX是对-二甲苯的英文缩写)的在建防波堤决口,引发海水倒灌,危及距防波堤不远的化工储罐的安全。虽然经抢险人员奋力抢救,并没有造成任何化工原料泄漏,但这一事件引发了一部分大连市民强烈的不安全感和对政府的质疑,并最终在8月14日酿成了数千人上街游行冲击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 在这一安全事故中,自然也存在明显的"人祸"因素。虽然福佳大化的防波堤工程是经过相关部门(包括大连市环保局)审批通过的合法工程,但由于环评有缺陷,其中并未将溃坝风险考虑进去。尽管这一缺陷似乎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在历史上,辽宁省是较少受到台风影响的省份,在1949年以后,像"梅花"这样严重的台风威胁只有两次,分别发生在1985年和1997年--但终归是个重大疏忽。此外,无论是防波堤工程,还是70万吨PX工程本身,都存在"未批(指环保部门的批准)先建",以及信息不透明问题。至于事发后该化工厂员工以暴力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更体现了福佳大化落后的企业管理作风和危机公关意识。 然而,和动车事故不同的是,在大连PX化工厂溃堤事件中,虽然其客观安全性也不算太高,但是某些大连市民的主观期望却高到了不可接受的程度。巨大的落差,导致这起事故的后果虽然很轻微(未有人员伤亡、未有重大经济损失、未发生环境污染),却丝毫不能平息这些大连市民心中强烈的恐慌感。 为什么这些人会对大连PX的安全性有这么高的主观期望?第一个原因,在于对PX化工厂的性质和重要性缺乏理性认识。事实上,在各类化工厂里面,PX化工厂是相对来说较为安全的一种。以其产品的毒性为例,在副产品里只有苯具有较高毒性和致癌性,作为主要产品的PX本身则只具有低毒性,其致癌性和致畸性均无明确证据(但在网上的谣言中,PX却被说成是"高毒高危")。此外,PX的沸点相对较高,挥发性相对较低,发生泄漏事故后虽然极易失火,却不太可能爆炸,所谓"PX储藏罐爆炸将毁掉整个大连城"是不折不扣的危言耸听。然而,对于那些脑子中已经形成"化工厂=毒药库"定式的市民来说,他们是不容易相信这些化工常识的。 从重要性来说,PX化工厂是中国目前亟需的产业。PX的主要用途是生产聚酯,聚酯是十分重要的工业原料,可以生产涤纶(俗名"的确良")纤维,是化纤中产量最大的品种,还可以制造聚酯瓶(为目前市场上主要的瓶装饮料用瓶)和聚酯薄膜等。中国目前每年都要从国外进口PX以填补需求缺口,将PX项目引入中国,既可以降低价格,又可以完善石化产业链。而在大连设立的PX化工厂,更是担负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任。然而对于眼光狭隘的小市民来说,他们能够意识到涤纶衣物和聚酯饮料瓶的重要性,却意识不到作为其原料的PX的重要性,能够意识到个人舒适生活的重要性,却意识不到化工企业贡献的税值对城乡建设、对低收入群体福利的重要性。 某些大连市民主观期望极高的第二个原因,在于他们把自己的理想生活质量拔高到了现实不可能满足的地步。在他们看来,大连是且只能是一座滨海的花园城市、旅游城市、宜居城市,他们的理想城市生活中因而也只允许有蓝天碧波、青山绿树,再来几名女骑警在街头点缀一下。然而在长期以来的城市功能定位中,大连从来就不是一座单纯的旅游胜地,它同时还是重要的工业基地。长期以来政府的偏颇宣传,使一部分市民无法容忍在自己的身边竟然有什么化工厂,更无法容忍这化工厂出一点点事故,这就造成了他们要求的权利过分膨胀,结果使大连市政府成了亨廷顿等人所谓的"超载政府",因无法满足市民的过分权利要求,而不得不自作自受。 在大连PX等化工厂不高的客观安全性和某些大连市民极高的主观期望的张力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年多以来这些大连市民恐慌感发展的历程。 2010年7月16日,一艘外籍油轮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大连新港卸油时,引发输油管道爆炸和一个储油罐起火,并导致部分原油泄漏入海。正是这起和PX项目并无关系严重的安全事故,开始引发大连市民对大连新港附近的化工厂的恐慌。后来在这一工业园区,又先后发生了几次小事故,比如2010年10月24日,在拆卸"7•16事故"中起火的储油罐时,该储油罐再次起火;同年12月,大连新港一家宾馆失火,3人遇难;2011年7月16日,恰在"7•16事故"一周年之际,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厂区失火。这些小事故的发生都是偶然的、可控的,但对于不懂工业安全技术的普通市民来说,他们会倾向于把这一切都视为必然,视为越来越大的隐患。 巧合的是,2011年6月4日,在渤海又发生了油气田泄漏事件,此次事故直到7月5日才向公众公布,引发了很多人对信息不透明的质疑。尽管这一事故和大连石化企业无关,但因为发生在大连周边海域,也被某些大连市民暗记在心。这样到了8月8日再发生溃堤事故时,这些大连市民的情绪便来了个总爆发,把对石化企业的不满,全都发泄在大连PX项目之上。 这时候,2007年6月1日发生在厦门的反PX游行便成了他们学习的榜样。那次游行的目的是要求迁走与厦门主城一水之隔的海沧区70万吨PX项目,最终,这一目的得到成功实现,厦门PX被迫迁建福建漳浦古雷半岛。受此鼓励,游行的大连市民也把"PX滚出大连"作为他们不可妥协的诉求。为了能够借上厦门游行的力,还有人编造"大连PX是从厦门迁来的"的谣言(事实上二者毫无关系,大连PX的建设方福佳大化是本地企业,而厦门PX的建设方是台湾企业),企图把大连反PX游行作为厦门反PX游行的不可分割的后续运动。而最令人不解的是,为了安抚这部分民意,大连市政府竟然在缺乏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公开宣布会把PX项目搬离大连。这种对非理性民意的过分屈从,是近年来政府工作中日益严重的一种不良作风,不能不令人忧虑。 其实,世界的本质就是不安全的。生存在本质不安全的世界中,我们只能是尽量追求风险可控,并对这种控制风险的能力有理性认知。在风险控制上不失误,在主观期望上不失调,我们才能得到真正安全的感觉。风险控制上的失误让动车不安全,主观期望上的失调让PX不安全,这两件公共安全事故提醒我们,在安全感的缺席问题上,政府和民众都有各自不可推卸的责任。
  16. 李伯重:八股之外:明清江南的教育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历史 2012/06/03 | 阅读: 1804
    至少是从明代后期以来,明清江南的精英教育,已不只限于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的学习。"经世致用"之学,在精英教育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除了历史、地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外,实用数学也是这种"经世致用"之学的一个基础。
  17. 萧武:宜黄事件反思
    社会 2010/11/24 | 阅读: 1803
    一这几年来,媒体的维权政治在操作技术上越来越成熟,一个又一个暴力拆迁导致悲剧结果的事情被推进了公众的视野。面对媒体上完全是一边倒的批评,各地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的基层政府几乎没有做过多少反驳,以沉默承认了他们自己理亏,而这样的事情往往都以引起政府高层注意、地方政府被责令改正的结果告终。同样的事情反复上演,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在公众中形成了一种"凡是拆迁都是强拆,凡是强拆都应该反对"的印象。在这种背景下,宜黄基层干部"宜黄慧昌"能够在宜黄市委书记、市长双双遭到撤职的情况下,还能挺身而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媒体上对宜黄市的做法的批评,所需要承认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做法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但他的回应不但未能引起媒体上对拆迁的更广泛讨论,只是招来了一轮比之前更猛烈的批评。最让人惊讶的是,作为最大的官方媒体的新华社不仅没有支持基层干部的这种积极性,反而在众多媒体中率先发难,几乎是以最严厉的口吻批判了"宜黄慧昌"的"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说法。面对种种压力,原本打算在网上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讨论此事的"宜黄慧昌"最终不得不在网上发出"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原定与网友交流的计划不得不取消,而"宜黄慧昌"也就此销声匿迹,再未在网上出现。按照常理,新华社、《人民日报》既然是官方媒体,当然就应该承担起解释政策、为政府的做法做出解释、在遭遇批评的时候进行辩论的责任。即使这些官方媒体不能或不愿承担这样的责任,也应当充当能够进行理性交流和辩论的平台,为"宜黄慧昌"这样的干部提供一个为自己的做法做出解释的媒介平台。因为很显然,在当时的情形下,宜黄政府官方的任何解释都不会得到媒体的信任和谅解,而作为个体的基层干部更是不可能有机会在大众媒体上得到多少发言机会,即使有也往往会被曲解。但是在媒体上对宜黄政府进行完全一面倒的批判的时候,官方媒体却并没有发挥这样的功能,"宜黄慧昌"只好通过"财新网"这样的市场化媒体来发声。这到底是官方媒体的悲哀,还是"宜黄慧昌"们的悲哀?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而且一向被当做舆论领袖的媒体,财新网对"宜黄慧昌"的稿件的处理手法是完全可以预料的: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本来完全是在心平气和地解释他们做事的逻辑的宜黄慧昌的文章被编辑处理过后,本来只是全文的一个逻辑推论环节的"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句子被拎出来,作为全文导读,而"宜黄慧昌"能在如此困难的处境下挺身而出辩论的勇气完全被忽略了,洋洋洒洒的长文中别的部分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进入公众视野的就只剩下了这一句话。换句话说,本来是愿意心平气和的讨论问题的"宜黄慧昌"在被财新网编辑加工后,完全变成了一个批判的靶子。这些年一直很流行一个口号,"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会誓死捍卫你发言的权利"。但在这件事中,我们没有看到那些天天把这句话挂在嘴边的人来践行他们的理念。"宜黄慧昌"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而销声匿迹后,没见一个人出来捍卫"宜黄慧昌"的"发言的权利",反倒是有更多的人"奋起千钧棒",继续"痛打落水狗",还在继续批判"宜黄慧昌"的"荒谬言论"。 二如果哪怕是以最快的速度阅读了"宜黄慧昌"的文章的人,都不难发现,"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这个句子实在不是该文的核心所在,也并非全无道理。读过此文,至少应该承认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强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也有他们的难处。毫无疑问,宜黄事件中,遭遇拆迁问题的肯定不止钟家这一家,还有很多家农民的房子也被拆掉了,但他们并没有都像钟家这样以非常暴烈的形式反抗。正如已经有人指出的,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中,始终没有出现钟家的邻居、也就是与钟家一样面临拆迁问题的人的态度,他们是怎样看待钟家的做法的?如果钟家的反抗获得了成功,宜黄政府放弃拆迁,对他是好事,还是坏事?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媒体的回应。在近年来关于类似的暴力拆迁和暴力反拆迁的报道中,始终被媒体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的最基本的事实是,对于大多数城郊或城中村农民来说,拆迁是他们期盼已久的事情。所有买过房的人大概都知道,在今天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这样的城市周边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之高,不仅远高于内地普通农民,而且要比一般市民家庭都要高。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可能会因为拆迁或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了足够一个普通白领辛辛苦苦工作至少十年的补偿,或者是得到多套补偿性住宅,只要有地铁或城市发展规划覆盖到该地区,这些房子马上会增值数倍,这些农民已经成了当今中国城市里最大的寄生食利阶层。正如贺雪峰在《地权的逻辑》一书中指出的,在远离城市的内地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土地的正常交易价格大约只有每亩两三千块钱,满打满算也不会超过一万元。而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土地一旦被政府征用,获得的赔偿至少可以达到每亩五万元。即使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差价被政府拿走,但农民拿到的仍然相当可观。因为,这样一笔钱,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内地农民家庭全家人辛苦几十年都不一定能够得到的现金。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并不是反对拆迁,之所以出现反抗,往往是因为他们未能与政府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而在多数出现类似宜黄事件这样的事件中,事情的起因往往都是因为农民的要求超过了政府能给出的价格太多。当然,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与政府出让土地获得的报酬相比,城郊农民得到的补偿确实并不能算很多。而且,在今天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被政府拿走的钱当中,又有一部分被各级政府官员以各种形式和名目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但正如贺雪峰指出的,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近10年来,正是因为大量的土地转让收入的存在,才让基层政府有钱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修桥铺路,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改善民生。而在10年前,不健忘的人大概都还记得,实行分税制后,基层政府曾陷入破产边缘,不要说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连按时发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都做不到。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政府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无法扩张,城郊的土地也无法在短期内迅速升值。实际上,这也是"宜黄慧昌"之所以说"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理由。在他看来,正是因为拆迁,基层政府才有能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而这是这些年来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都可以切身感受到的,也是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的拆迁的红利。这10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之所以能以远远高于1978年以来的前20年的速度进行,也是因为拆迁。但遗憾的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宜黄慧昌"未能继续发言,而他的文章中提出的这些观点也未能得到认真的对待,讨论就更不用说了。从这个角度说,拆迁实际上确实如"宜黄慧昌"所言,不仅使政府和农民从中获利,而且有更多的人都从中获利了,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钉子户这样的现象,为什么暴力拆迁和暴力反拆迁的事情会时有发生? 三其实原因不难理解,因为中国的拆迁没有规范、固定的补偿标准,即使是征用的同一片土地上的不同人家,补偿的标准也完全不同。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说,在被征用土地上住人与否、房子的新旧和大小、家庭人口的多少等等,都在考虑范围之内。住人的家庭得到的补偿标准比没有住人的高,房子新而且大的比房子旧而且小的高,家里人多的比人少的高,如此等等。比如说,在一片土地被征用的时候,如果一家人只有夫妻两人和一个孩子,而另一家人除了夫妻之外,上面有两个老人,下面有两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当然是按照既定标准操作,无需考虑其它情况。但中国的基层政府往往认为,虽然被征用的土地面积是一样的,但毕竟两家人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可能会对人多的这家一点照顾,多给一些补偿。应该说,政府考虑到这些因素,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想尽可能多地照顾到农民的现实情况,给部分人以照顾。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普通的中国农民也能够理解并接受这种照顾。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少的一家通情达理,就会接受这个结果;但如果这家人的"权利意识"特别强,就可能会强调,被征用的土地面积都是一样的,为什么他们得到的补偿比我们的多?就可能会反抗拆迁。因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就给了农民争取和谈判的空间。所以,只要哪里一听到有拆迁的消息,农民就马上翻新房子、娶媳妇生孩子增加人口。因为他们都知道,只要这一次与政府的博弈能成功,就可能彻底改变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命运。当然,不能否认的是,也因为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就比较大,当然也就可能出现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情况,从而引起农民对拆迁的反感甚至反抗。面对钉子户,实际上基层政府多数情况下首先想到的当然不会是以强制的方式达成目标,而是会与钉子户沟通,尽可能劝说,劝说不成,再进入谈判阶段,做一定的让步,以换取钉子户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多数钉子户可能会在部分实现自己的要求后同意搬迁,毕竟他们得到的补偿已经比他们的邻居高了。而极少数钉子户则可能会意识到,原来政府并不是他们之前想象的那么强大,也会妥协,所以他们的预期可能会改变,提高自己的要价。而当政府发现对方的要价已经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接受的范围的时候,态度就可能会发生一百八十度的改变,突然强硬起来。到这时候,钉子户的选择有两个,要么调整策略,见好就收,要么继续与政府对抗,不肯妥协。如果是后一种,博弈就会演变成僵局,政府就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极端情况下,就会出现钉子户自焚、暴力对抗的情形。所以,拆迁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出在拆迁补偿标准的不确定上。因为没有固定而统一的标准,政府制定标准的弹性空间比较大,最后造成的结果是,拆迁成了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一场博弈。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正如贺雪峰指出的,能够比较好的既保护农民利益、又能实现政府的目标的,往往是那些土地集体化程度比较高、村干部又比较积极的村庄。而且,由于有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协调,即使出现矛盾,也能够以比较理性的方式解决,不致走向极端化的对抗。但由于近些年来的政策越来越趋向于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村集体的权利越来越小,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越来越难发挥作用,最终往往是单家独户的农民面对政府。在这样的利益博弈中,多数农民当然是比较谨慎的,只有少数人敢于铤而走险,把自己的要求坚持到底。而在现实中,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越是敢于冒险的农民越是有可能得到比其他人更高的补偿标准。从客观效果上讲,这种做法无异于鼓励农民与政府对抗。 四媒体越来越多的介入,让这个博弈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与支持,一般的农民毕竟还是知道,他们只不过是单枪匹马,政府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力量上完全不对称,所以还不太敢做出过于极端的事情。但媒体介入后,过于片面地强调农民反抗拆迁的正义性,社会舆论一般也都受媒体影响,会同情和支持农民的做法。这样,农民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胆气就更壮了。而基层政府面对媒体干预,一般的反应也都是尽快解决问题,尽可能地缩小影响,以免影响政府和当地官员的形象,或被更高一级的政府甚至中央高层看到,陷入被动。所以,基层政府在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就很容易慌乱,做出很错误的事情,即使有些正常反应也会在媒体上被反映为颟顸不讲理的举措。宜黄事件中,记者在网上通过手机发微博现场直播,而钟家的人作为当事人也开通微博,随时公布情况,全国媒体集体跟进,舆论对当地政府一片指责之声,使地方政府完全陷入被动。政府一旦陷入这种状态,就会缩手缩脚,对事件的处理会变得更加缺乏智慧,使矛盾升级,对抗程度也更加激烈。2007年出现的重庆"最牛钉子户"就是如此,在媒体的狂轰滥炸之下,政府也想不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而钉子户的做法则越来越极端,到后期甚至带有一定程度的表演性质,比如将煤气灶搬进药拆迁的房子,就是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之下的一种姿态宣示,以此来向政府施加压力。但实际上,被媒体塑造为反拆迁英雄的"最牛钉子户"早就搬出了那套房子,不在那里生活了,她留着这套房子,就是在等拆迁,获取高额补偿。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当然是需要的。正是因为媒体介入的可能性的存在,才使政府不致的做法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克制,不会过快地极端化,采取强制措施。但需要强调的是,媒体即使介入,也应当有分寸,以中立的立场客观地反映矛盾两方面的情况和诉求,沟通双方的立场,探索解决矛盾的可能性和具体的办法,并监督其实施,最终促成问题的解决。而现在的情况是,媒体只要一介入,就完全站在了反拆迁的一边,媒体上发表出来的评论也都是千篇一律地声讨和谴责政府的。从道义上说,媒体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在客观上,将政府完全放在非正义的立场上,这就等于鼓励钉子户继续和政府对抗,从而使矛盾走向激化,合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结果往往是,虽然政府也付出了一定代价,拆迁户的诉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代价可能也是很高的,比如宜黄事件中钟家死了人,这是无论多少补偿都换不回来的。唯一的赢家就是媒体,通过支持拆迁户的立场和诉求,使媒体站在了一个道义制高点上,成了社会公众眼里的"良知",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对媒体来说,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就意味着更多的广告收入。在现代社会中,媒体本身也是商业机构,不可能毫无利益诉求。但这种诉求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获得,而不能采用非常规的方式。在类似反拆迁这样的事件中,媒体完全一边倒,而且是全国媒体集体介入,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几乎是教唆拆迁户自杀。在宜黄事件后,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暴力反拆迁的事例,虽然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拆迁户是受到了媒体宣传的影响,但多多少少肯定是有的。所以,媒体也应当有适度反思,不能老是一副"永远正确"、纯情无辜的姿态。尤其是,碰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情况,不要误导公众。当然,面对这样严重的公关危机时,如何应对和处理,也是考验基层政府和干部的智慧的。11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密山县的自焚事件,实际上政府已经与拆迁户达成协议了,当事人也已经不需要自焚了,治安人员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发生意外,想让他丢掉打火机,当事人自己不小心把自己烧着了的,完全不能怪当地政府。但在媒体报道的时候,竟然是拆迁户看到政府的工作人员就直接自焚了。而当地政府预料到拆迁户有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去时邀请了各方面的人员参与,不仅带了消防人员,还特意找了媒体一同前往。所以,媒体虽然在事件一发生就开始爆炒,但到当天下午,就开始逐渐有澄清事实的消息出来,所以没有进一步扩大。而宜黄政府则处理失当,未能挽回公众形象,重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最终导致了一个双输局面。 5贺雪峰以详实的乡土调查资料证实,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中国农村,农户地权的扩大,就意味着集体权利的缩小,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所以涉及到集体利益的时候往往就无法达成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假如说一个村子有100户人家,农田灌溉需要分摊成本,但是有一家人不愿意出钱,这件事情就做不成,最后的结果可能无法灌溉,大家一起减产。这样,等于一个农户一票否决了对其它99家有利的事情。当然,可能会有人认为,如果只有一家人不愿意出钱,为什么其他人家不能替他分担这一点钱?当然可以,但问题是,今年是99家分担一家,明年可能是90家分担10家,以后逐年递增,搭便车的人会越来越多。 拆迁的情况与此类似。即使100家人需要拆迁,如果只有1家反对,拆迁就可能拆不了。如果说钉子户的反拆迁行动成功,其它99家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这个损失又由谁来赔呢?农户地权较弱而村庄集体的权利较强时,村庄内部可以协调解决,以免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而在近些年来农户地权加强而集体权利越来越弱的情况下,村庄集体对单个农户的干预能力也就越来越弱了,基本上无法改变农户的决定。尤其是在碰到钉子户的时候,多数情况下基层政府都会让村庄集体组织出面协调,但真正演变成暴力反抗或者自杀式反抗的,往往都是村庄组织协调失败的结果。在一个利益共同体里面,赋予个体过大的权利,而集体的权利越来越小,最终使个体利益诉求能够否决集体利益,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但现在中国恰恰就是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应当找到一个比较好的权利分配机制,使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都能尽可能满足。这就要求,最起码的是应当给集体保留一定的干预个体利益诉求的权利,比如说,当单个农户的利益诉求已经危及集体利益的时候,应当给集体保留一些以合理的形式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不能完全废除集体,让国家与农户直接博弈。比如说,在拆迁的时候,如果涉及到100户人家,就可以在这100户人家里面进行投票表决,给予每个家庭平等的投票权,让他们自己决定,只要达到一定比例,符合集体利益,就可以强制反对的人搬迁。当然,如果采用这种形式,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个家庭的利益,表决时不应采取简单多数的形式,而应当以绝对多数的同意为最终决定的先决条件。如果是城市里的发展规划遭遇集体的反对,也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类似的民主表决。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城市发展,又能够保证集体的利益,也能够满足拆迁户合理的利益诉求。所以说,拆迁过程中也不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单个拆迁户的利益诉求超过了合理范围,损害到了集体利益的时候,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当然,这样做需要先打破一个这些年来一直很流行的观念,即个体利益高于一切,集体利益不能成为压制个体利益的理由。在面对类似拆迁这样涉及集体利益的公共事务时,涉及到的人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个人的利益诉求就不仅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共同体中的其他人的合理利益诉求的实现,应当适用"少数服从多数,个体服从集体"的原则。
  18. 崔之元:北京共识作者的重庆行
    社会 2011/04/03 | 阅读: 1803
    最近我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时的“学弟”雷默(Joshua Ramo)来重庆。他现在是基辛格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帮助已经88岁高龄的基辛格博士经营业务。但他在中国更为人知的原因,是他发明了“北京共识”一词。他认为“北京共识”是和“华盛顿共识”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三个构成要素是“改革创新”,“注重公平”和“非对称国防战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他是美国唯一获得转播权的NBC电视台的解说兼评论员。  在重庆见到雷默格外亲切。因为芝加哥在美国西部开发中的桥头堡作用,美国媒体常把重庆比喻做“长江上游的芝加哥”。芝加哥市市长刚刚来访重庆。位于重庆解放碑的农蓄产品交易所的生猪远期交易和芝加哥的活牛期货交易,是目前世界上仅有的两个牲畜活体远期市场。在重庆的短短一天半中,雷默拜访了有关市领导和重庆金融界的实干家,参观了“民心佳园”公租房,“三峡博物馆”和刚建成的“中国民主党派陈列馆”。但一度使我略感惊奇的是,重庆令他最感兴趣的是政府干部的“三进三同”,他多次对我表示,下次再来重庆时一定也要参加到农民家中的“同吃,同住,同劳动”。 我说一度“略感惊奇”,是因为我早已了解他和相当多的西方政界学界人士不同:他极为真诚地想了解中国人的所为所想,而不是根据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想当然”,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价值观与我们相同。其实,他的这种态度也不仅仅是对中国的。在他的已被译成中文的新书“不可思忆的世界”第8章中,他详细描述了“黎巴嫩真主党的管理秘诀”:以色列每炸毁黎巴嫩南部一座民宅,真主党就帮助老百姓盖一座新的。正是通过帮助老百姓盖房,修马桶,重建被炸的学校,黎巴嫩真主党和人民水乳交融,能够在以色列的打击下生存发展。我问他,“到真主党人中去不是很危险吗”?他说,多年前在黎巴嫩当记者时认识了值得信任的真主党人朋友。听到他的回答,我对他想参加“三进三同”的热情的惊奇豁然消逝了。我答应他下次带他去重庆合川参加“三进三同”。 提到合川,是因为我上周刚好去合川调研,了解到今年春节刚过后合川干部集中两周时间开展“三进三同”春季行动。他们的做法是:全体区级领导率30个镇街工作队,3531名干部组成387个工作组,同时成立整修农村公路、解决饮水困难、帮助就业、村(居)务公开、医疗卫生免费体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6个专项工作组。曾任中共西藏日喀则市委书记的现任合川区委书记王作安的“三进三同”体会是极为生动的排比句:“真下去,老百姓真欢迎。真下去,真管用。真下去,真受教育”。 为了使雷默更好理解“三进三同”,我在送他去机场的路上试图用1938年死在法西斯狱中的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的理论加以阐释。葛兰西在“狱中笔记”中提出一个重大问题:为什么作为文艺复兴发源地的意大利,在政治发展上却远远落后于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以致意大利独立民族国家建立很晚(拿波里长期是西班牙殖民地)?他的部分答案是:文艺复兴尽管辉煌,但局限于上层精英,而宗教改革才是深入普通人民的“民族-大众”意志。葛兰西认为意大利共产党应领导一个现代的“宗教改革”运动,而不少西方学者已经发现毛泽东和他的同龄人葛兰西有许多惊人相似的思路:毛泽东的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和葛兰西的意大利南部农民问题论述,毛泽东和葛兰西都重视统一战线而为此受到正统斯大林主义批判,毛泽东和葛兰西都强调令人心服的文化领导权而不是简单的统治权。雷默对毛泽东和葛兰西的理论比较极为兴奋,在飞离重庆的飞机上,他可能会用毛泽东及葛兰西的视角琢磨“三进三同”吧?这只有下次他再来重庆时问他了。
  19. 张晓波:失去判决的“复仇”
    历史 法律 书评 2011/09/25 | 阅读: 1803
    1935年11月13日,女刺客施剑翘于天津居士林佛堂枪杀原直系军阀首领孙传芳。
  20. 赵晓力:宪法50年
    法律 2014/01/20 | 阅读: 1803
    但要习惯于服从的臣民变成能够为自己立法的公民,并不能依赖自然的过程。如果被压迫和奴役的人们并不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么他的自由(freedom)只能通过解放(liberation)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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