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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样性或多重性已经被广泛承认为当代世界的的普遍现象。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观念,并在90 年代初进行了详细讨论。为了在充分考虑中西方语境差异的同时探索西方政治哲学有关思想的可能的借鉴作用,本文试图就罗尔斯在这个观念上的相关论述,以及罗尔斯的观点在西方与中国学术界所引起的不同理解,作一番梳理和讨论,希望通过这种梳理和讨论,能够对解决“重叠共识”这个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当今社会如何在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调的行动和稳定的秩序,提供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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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安显然不清楚如何去摆弄这些事件的逻辑顺序,正如他无法或者不愿意弄清辛亥革命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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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应台大概不知道,她自己的声明反而暴露了她心目中想要吸引或说服的对象,说穿了就是对1949年国共分裂「易感或无知」之人。「失败者」明明是一个因贪腐无能而流亡的政权,却被文学加工改装成遭到大时代无情蹂躏的小老百姓,那么,被模糊掉的就不只是历史了,还有这无情的野火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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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经济
2011/03/28
| 阅读: 1953
2010年4月24日,位于重庆涪陵白涛镇的“816核工程遗址”对国内游客开放。这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工洞体,在地面以下有20多层楼高,可抵抗100万吨TNT当量氢弹的空中爆炸。工程始建于1966年,主要生产原子弹的核心材料钚239,18年后的1984年因国际格局的变化而停建。“816”,是建设该工程的核工业部的一个厂的名字,更是一代“三线”建设者的生命符号。不久前,我有幸和816厂更名前的最后一位厂长安启洪一起参观了堪称“人间奇迹”的“816核工程遗址”。这位清华大学化学系核燃料专业的毕业生,从基层做起,歷任中國核工業816廠車間技術員、工程師、分廠副廠長、總廠廠長助理、總廠副廠長、黨委書記、總廠廠長。“军转民”后的816厂1990年改名为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2001年12月4日,建峰化工总厂从中国核工业集团移交重庆市属地管理,成为重庆地方国企。2004年,重庆市国资委将建峰化工总厂与重庆化医集团重组整合,安启洪以其杰出的管理能力出任重组后的重庆化医集团董事长。他继续发扬816厂的献身精神,为重庆国企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007年被重庆市民选为“重慶直轄十年建設功臣”,并于2008年当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我注意到,他现在用的公务车的尾号是“816”。但是,建峰化工为广大国人(特别是股民)所知,可能并不是因为它的前身核工业“816厂”,而是因为2005年12月16日它成功入主重庆亏损上市公司“民丰农化”,实现借壳上市,成为全国第一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ST公司。更有特色的是,建峰化工入主“民丰农化”是将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创造了股民所说的“重组+送股+承诺业绩”的组合对价方案。具体来说,对价方案由三部分组成:(1)建峰化工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化肥资产和民丰农化原有的整体资产进行置换;(2)非流通股股东按10股送1.5股比例支付股票对价;(3)大股东建峰总厂对资产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业绩做出承诺,若未达到承诺水平,建峰总厂将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2股。这是一个一对流通股股民非常优惠的对价方案,在2005年12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得到了94%的流通股股东的赞成。为什么国有大股东建峰总厂愿意向流通股普通股东做出较大让利?关键是建峰总厂把“重组”(这里即资产置换)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结合了起来,重组做大了蛋糕,对价分好了蛋糕。这是黄奇帆市长“世界是可以重组的”的名言的又一印证。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相关业务指引,规定凡以重大资产重组作为股改对价的上市公司,其股改方案应有“重组+送股+承诺业绩”的安排,这可以说是我国股市上的“重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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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跨文化交流研究院最近拟出版一册我的《中英参照本迦陵诗词论稿》,嘱我撰写一篇序言。我之《论稿》虽或并无足观,但跨文化交流研究院之有意出版此一册中英参照之文稿的用意,则颇有可述者。原来南开大学跨文化交流研究院之成立与国家汉办 / 孔子学院总部之欲促进中外跨文化交流有着密切之关系。而谈到文化之交流则最为首要者自然应是对文化之深入的了解。其次则需要有对于不同文化之语文有确切掌握和译述的能力。我的这些文稿之所以入选,私意以为原来只是因为我曾经很幸运地与美国第一流大学中的第一流汉学家有过一段密切合作的经历。所以我想藉此机会把我过去的一些经历略加叙述以供从事跨文化交流的人们及海外孔子学院的教师们参考。南开大学跨文化交流研究院拟出版的这一册中英参照本的《迦陵诗词论稿》所收录的六篇文稿,是从1998 年哈佛大学亚洲中心(Asia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所出版的一册《中国诗歌论集》(Studies in Chinese Poetry)中摘选出来的。该书共收录有十七篇论文,是哈佛大学远东系教授海陶玮先生(Professor Hightower)与我多年来合作研究的成果。其中收录有海先生之论文四篇,我的论文十三篇(全部目录见附录)。我与海先生初识于 1966 年之夏,当时我是被台湾大学推荐将赴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作为交换教授的一个候选人,而海先生则是作为美国弗尔布来特委员会(Fulbright Committee)的代表来举行面谈的一个甄选人。谁想到只因此一次晤面,我与海先生竟然结下了三十多年合作的机缘。据海先生后来相告,那一次面谈,他在众多的候选人中,只选了我一个人,而且他立即提出了要邀请我到哈佛大学做访问教授的提议。只不过因为台湾大学校长已与密西根州立大学签约在先,所以我必须去密西根州立大学。于是海先生乃退而求其次,邀请我在九月赴密西根州立大学任教以前,先到哈佛与他做两个月的暑期合作研究。在这一次合作研究中,我们完成了两篇文稿,一是海先生所撰写的《论陶渊明的饮酒诗》(Tao Ch'ien's"DrinkingWine"Poems),一是我所撰写的《谈梦窗词的现代观》(Wu Wen-Ying's Tz'u :A Modern View)。海先生的论文是先由他写为初稿,经过讨论后写成定稿;我的论文是由我先写出来定稿,经过讨论后由他译成英文。就当我们这两篇文稿完成时,恰巧美国的高级学术团体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fLearned Society),将于 1967 年元月在北大西洋的百慕达岛(Bermuda Island)举办一个以"中国文类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Literary Genres)为主题的会议,与会者都是西方有名的汉学家,如英国牛津大学的霍克斯(David Hawkes)教授、美国耶鲁大学的傅汉思(Hens Frankel)教授、美国加州大学的白芝(Cyril Birch)教授、哈佛大学的韩南(Patrick Hanan)教授。还有不少著名的华裔西方学者,如刘若愚、夏志清、陈士骧诸教授。当时海先生就把我们暑期合作所完成的两篇文稿也提交给了会议的筹办人。完成此一暑期合作计划后,我就离开哈佛去了密西根州立大学。及至次年(1967)元月,海先生原曾邀我先到哈佛大学与他见面后,再一同飞往百慕达,只因我订机票时正值波士顿大雪,飞机无法降落,所以我只好自己一个人由密西根飞去了百慕达。在会议中见到海先生,他说他本来在哈佛为我安排了一个欢迎会,只可惜我这位主客没有到场。百慕达会议中,诸位来开会的汉学家在正式会议中虽必须使用英文发言,但也大多会说流利的中文,一起会议,相谈甚欢①。会后,我就又飞回了密西根,而海先生则坚嘱我在1967 年暑假与密大交换一年期满后不要再接受延续的聘约,而邀我以访问教授的名义赴哈佛。于是 1967 年 7 月我就如约又回到了哈佛大学。这一年我除教学外,与海教授又合作完成了两篇文稿,一篇是海教授撰写的《论陶渊明诗中之用典》(Allusion in ThePoetry of Tao Ch'ien),一篇则是我所撰写的《论常州词派的比兴寄托之说》(The Chang-chou School of Tz'u Criticism)。文稿完成后,已是学期结束的时候。我本应立即离开哈佛返回台湾才是,但当时外子已经以探亲名义来到美国,两个女儿也已于前一年由外子嘱我携来美国,外子之意盖因他曾受台湾白色恐怖之累,被他所任职的台湾海军军法处囚禁过三年以上之久,他是坚决不肯回台湾的。于是海先生乃极力劝我留在哈佛,也不要回台湾了。而我却坚意要返回台湾。关于这种去留之争,我在《中国诗歌论集英文版后记》一篇文稿中已曾叙写,该文已收录在本书的《附录》中,此处就不再赘叙了。总之,海先生既留我未成,他就又提出了一个建议,要我写一个研究计划,他要为我争取一笔研究补助,以备我下次再来哈佛与他合作之用。当时我写的就是有关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的一个研究计划。这个计划写成后,我就回了台湾。及至次年 1969 年春,他把邀请函寄给我后,却因种种原因我未能获得美国签证,其后乃经由海先生之介绍转去了加拿大的温哥华,并且于 1970 年春获得了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系的终身教授聘约。而海先生之介绍我到加拿大任教,原来也是为了我自加来美更方便于与他合作研究之故。所以我在接受了加拿大的聘约后,当年暑期就又回到了哈佛大学与海先生继续了我们的合作研究。那时我的工作主要是完成有关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的研究,而海教授则因为与我合作的缘故,而引发了他对于宋词研究的兴趣。白天我与他一起读词,晚间则我一个人留在哈佛燕京图书馆继续我对王国维的研究写作,海先生甚至向图书馆争取到了我晚间在图书馆内使用研究室工作的特权。所以此一阶段我们合作的工作进行得极为顺利,而且在 1970 年的 12 月,我们曾共同应邀赴加勒比海的处女群岛(Virgin Islands)参加了一次有关中国文学评赏途 径(Chinese Approaches to Literature)的国际会议,我所提交的就是由海先生协助我译成英文的《论常州派比兴寄托之说》的文稿。当时来参加的学者,除了欧美的多位名教授以外,还有日本的吉川幸次郎教授。会议余暇,在谈话中他们问起了我有什么诗词近作,我就把 1968 年夏我所写的《留别哈佛》三首七律写出来向大家求正。一时引起了吉川教授的诗兴,他次日上午就写出了三首和诗。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的周策纵教授也立即写了三首和诗,一时传为佳话。有人把这些诗抄寄给了美国的顾毓琇教授,顾教授竟然也写了三首和诗。诸诗都已被收录在中华书局出版的《迦陵诗词稿》中,读者可以参看。当时吉川教授的和诗中曾有"曹姑应有东征赋,我欲赏音钟子期"之句,表现出想要邀我赴日本的心意,而我因初到加拿大任教,要用英语教学,工作甚重,而且有老父在堂,不敢远行,所以未能赴日本讲学。吉川先生的愿望,直到十三年后才由九州大学的岡村繁教授完成。而自此以后,我的词学研究遂引起了北美学术界的注意2。早在 1953 年海先生就曾在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所出版的一册《比较文学》(Comparative Literature)刊物上发表过一篇题为《中国文学在世界文学中的意义》(Chinese Literature in The Context of WorldLiterature)的文稿,在那篇文稿中海先生曾特别提到,古典中国文学的历史比拉丁文学的历史更久远,而且古代的文言文,虽在白话文出现已久后也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文学语言,两者可以并存而不悖,不像拉丁文学的古今有绝大的歧异。以中国文学传世之久方面之广,所以中国文学在世界文学中是占有重要之地位的。而要想研究中国文学,就需要彻底了解中国文学。研究文学的西方学者想要知道的是,他是否会在中国文学中找到任何可以补偿他学中文之一番心血的东西,同时他也想有人以他所熟悉的东西向他讲解。海先生还以为,"中国文学值得研究在于它的内在趣味,在于它的文学价值",又说,"一些最令人心折的文学批评是出自批评家对文学作品所作的语文分析,把语文分析用到文学研究上,使我们领悟语文和文学的基本问题,语文是如何发挥作用产生文学效果的"。更说,"这种透彻的中文研究只能由那些彻底精通中文的人来做"。海先生还以为,"中国学者一般缺乏中国以外其他文学的良好训练",所以"我们所需要的是把一些西方研究方法用到中国文学研究上,才能使西方读者心服口服地接受中国文学"。而毫无疑问,海先生与我的合作正是按照他的理念来做的。他在合作中一方面要我把中国诗歌的语文作用对他做详细的说明和讲解,另一方面也介绍我读一些西方的文学理论著作。在我与他合作的第一年,他就介绍我去读瑞内·卫理克(Rene Wellek) 及奥斯汀·华伦(Austin Warren)合著的一册《文学之理论》(Theory of Literature)。我当时还曾翻译过其中之一章《文学与传记》(Literature and Biography),并对中英对译之事发表了一些看法(此篇译文曾被台湾大学学生刊物《新潮》于 1968 年的刊物上发表)。我非常感谢海先生对我的协助,后来我自己更去旁听了不少西方文学理论的课,并曾经引用西方文论写过一些诗词评赏的文字。其中的一篇长文《论词学中之困惑与〈花间〉词之女性叙写及其影响》被海先生见到后,他非常高兴,立刻就提出要与我合作将之译成英文。我前面所提到的那篇于 1990 年提交给美国缅因州词学会议的《从我对王国维境界说的一点新理解谈王词之评赏》的文稿,就也是经海先生协助而译成英文的。只不过自从1974 年我利用暑期回国探亲,及 1977 年回国旅游,又自 1979 年回国教学,更自 1981 年赴成都参加杜甫学会的首届年会以后,就被四川大学的前辈教授缪钺先生相邀每年到川大与他合作撰写《灵谿词说》,于是我与海先生的合作就一连停顿了数年之久。海先生后来在英文版的《中国诗歌论集》中曾经提到,他的本意是计划与我合写一系列论词的文稿。后来这个论词的系列著作是由川大缪钺先生与我合作撰写的《灵谿词说》一书完成了。不过海先生还是把我在《灵谿词说》中所撰写的《论苏轼词》与《论辛弃疾词》两篇文稿译成了英文,而他则已曾与我合作完成了《论柳永词》与《论周邦彦词》两篇文稿。另外他又曾协助我把我的《论晏殊词》、《论王沂孙词》和《论陈子龙词》也都先后译成了英文。遗憾的是当我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写成了《从艳词发展之历史看朱彝尊爱情词之美学特质》一篇论文时,他的视力已经极度衰退。本来他对我的这一篇文稿甚感兴趣,以为我在此一文中所提出的朱氏爱情词的"弱德之美"是指出了词之美感的一种更为基本的特质。他曾经把我在此文中所举引的朱氏之《静志居琴趣》中的九首爱情词都翻译成了英文,并鼓励我把这九首英文译词和我的那篇论朱氏爱情词之美学特质的中文稿,提交给了1993 年 6 月在耶鲁大学举办的一个以"女性之作者与作品中之女性"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讨论会。可惜的是海先生终因视力下降未能完成这一篇文稿的英译。其后有一位我在温哥华的友人陶永强先生中英文俱佳,曾经选译过我的一些诗词,出版了一册题为Ode to The Lotus(《叶嘉莹诗词选译》)的集子。他曾有意要把我那篇论朱彝尊爱情词的长稿译成英文,后来终因我的文稿太长和他的工作忙碌,未能完成。海先生当年颇以他未能完成这一篇长文的译稿为憾,而我则更因为自己当年忙于回国讲学及与川大缪先生合作,未能及时与他合作完成此一长篇文稿的英译而深感歉憾。2001 年我被邀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客座讲学期间,曾利用春假的机会到康桥去探望一些老朋友,与海先生及赵如兰、卞学鐄夫妇有过一次聚会,那时海先生与他的一个孙女在康桥附近的地方同住,视力已经极弱。此次相晤以后,我每年圣诞假期都会以电话向他致候。及至 2005 年圣诞,我给他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我想他可能被儿女们接往他的故乡德国去住了。及至 2006 年 2 月,我忽然收到了哈佛大学韩南(Patrick Hanan)教授一封电邮,说海先生已经于 1 月 8 日在德国去世了,哈佛大学将为他举办一个追悼会,希望我能去参加,并且说他将在仪式中提到海先生与我的合作,他以为在北美汉学界中,像海先生与我这样有成就的学者能在一起合作研究,是一件极为难能可贵的事。我收到韩南教授的信后,曾写了一封回邮,表示了我对海先生深切的怀念和哀悼。只可惜路途过远,我当时正在天津南开讲学,未能及时赶去参加海先生的追悼会,至今仍深感歉仄。海先生之大力协助我把一些论诗词的文稿译成英文,并非只为了个人之私谊,而是由于作为一个研究中国诗词的汉学家,他有几点极深切的理想和愿望:其一是西方汉学家要想研读中国诗词,首先需要有大量英译的文本;其次是中国诗词在中国独有的语文特质下,也需要有精通中国语文特质和中国诗词之美感的华人学者的密切合作。尤其是"词"这一种文体,其美感特质更为窈眇幽微,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此更深感难于着力。但一般学者大多追求一己的研究成果,很少有人能具有像海先生那样的胸襟和理想,愿意与一个如我这样的既无西方学历又不擅英文表述的华人学者合作。我对海先生既深怀感激,更对他的胸襟志意和理想深怀景仰。他去世后,我 未能赴哈佛参加他的追悼会,这使我对他一直感到愧歉,所以愿藉此机会把我们合作的经过和他与我合作的理念略加叙述,也算是我对他的感念之一点补偿。同时我也想海先生与我合作之理念或者也可以提供给今日从事跨文化交流的工作者们一点参考,故而不惮繁琐历叙海先生与我合作之经过如上,但愿我们的合作经验或者也有一点可供参考之处。 最后我还要做一点说明,就是何以本书只称为"中英参照本",而不称为"中英对照本"的原因,那是因为以论文而言,中西方的思维方式既有不同,中文和英文的句式和文法也有很大的差异,要想把中文与英文并列在一个页面上对照列出,那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至于有些小诗可以对照刊出,则是因为诗歌往往可以把一句作为一个单位,则每句中之原意虽经英译之颠倒,但每句之情意仍可大致保留不变。而论文之论说则往往因中西文法不同与思维方法之异,要做很大的调节和改变,而且海先生原是一位重视整体之意旨的学人,其个别之诗词的译文虽极为讲求切当,但在论述时则不愿受中文语法之拘执,这也是我何以只称此书为"中英参照本"的重要原因,乃在此略加说明如上。 ① 此次会议中之论文,后由加州大学白芝教授编成一册论文集 Studies in Chinese Literary Genres,于 1974 年由加州大学出版社出版。2 此次会议中之论文后由 Adele Austin Rickett(中文名李又安)编成一册论文集 Chinese Approaches to Literature fromConfucius to Liang Ch’i-ch’ao,由普林斯顿大学于 1978 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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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3/05/23
| 阅读: 1953
《新诸子论坛》是大型人文社科综合期刊,目前主要采取网络发行的形式,将会在数量不断增加的学术论坛上设立专版,并在论坛及学术群提供文本下载,同时还会对一些著名学人进行点对点的推荐与赠阅,力争做到对活跃在网络上的广大学人及学术爱好者进行覆盖式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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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
思想
2008/08/08
| 阅读: 1954
纪念王元化先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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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历史
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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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发了仿行立宪的上谕,确立预备立宪为基本国策,从改革官制入手,以立基础。这是一个震动中外的异常之举,宣布了国家由此进入预备立宪,即由封建专制制度向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过渡的新时期,标志着中国政治制度开始近代化。次日朝廷派定载泽等编纂官制,制定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直隶总督袁世凯是其中之一,并命庆亲王、首席军机大臣奕匡和大学士孙家鼐、军机大臣瞿鸿机总司核定。官制改革揭开了清廷预备立宪的第一幕。近年一些论著在谈及此次改革时,往往把袁世凯当作统治集团中改革派的代表;而把御史赵炳麟与瞿鸿机视为反对派的典型人物。笔者以为这种划分不太妥当,故略述浅见。某些论著作上述划分的根据,主要是因为在1906年的中央官制改革中袁世凯极力主张设立责任内阁,赵炳麟与瞿鸿机则加以反对。设立责任内阁诚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关键问题,但设立什么样的责任内阁,何时设立,却关系到立宪层次的高下乃至真假,关系到晚清的政局。因此,要评判他们的是非曲直,就不能不对袁世凯设计的责任内阁及其意图作具体深入的分析,看一看赵炳麟、瞿鸿机反对的目的何在,有无道理。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要依靠各级政权的决策部署和贯彻执行,清廷决定首先改革官制,未尝不是抓住了重要的一环。当时的中央机构完全是封建主义的,无法适应预备立宪的要求,确有进行改革的必要。问题在于是否按照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在此次中央官制改革中,袁世凯的确特别活跃,尤其热衷于设立责任内阁。1906年8月下旬奉诏入京讨论实行立宪大计时,他即向慈禧面奏,必须先设责任内阁。参与官制改革之后,他马上控制了编制馆,一切改革官制的说帖均需经其阅定,然后向厘定官制大臣提出,并在编制馆中安插了许多亲信,负责起草修改方案,贯彻他的意图。经过一个多月的整订,袁世凯等拿出了一个全面改革官制的初步方案,除对原有的各部院提出精简合并外,还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最重要的有责任内阁、资政院、行政裁判院,集贤院、大珲院、审计院等。依据内阁官制,内阁政务大臣由总理大臣1人、左右副大臣各1人,各部尚书11人组成,“均辅弼君上,代负责任”,“凡用人、行政一切重要事宜”,由总理大臣“奉旨施行”,并有“督饬纠查”行政官员之权;皇帝发布谕旨,内阁各大臣“皆有署名之责,其机密紧急事件,由总理大臣、左右副大臣署名”,关涉法律及行政全体者,与各部尚书联衔署名,专涉一部者,与该部尚书共同署名(见《内阁官制清单》,载《改定官制原奏全录》)。成立责任内阁无疑比过去不负政治责任的军机处是前进了。但是,如此之内阁是不是真正的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责任内阁呢?显然不是。第一,从形式上看,君主立宪国家的总理大臣只有1人,这一方案则增设了两名副大臣,认为“维新伊始,机务尤繁,不可无分任之人为之参赞,必援立宪各国首辅一人之例,尚非其时”(《阁部院官制节略》,载《改定官制原奏全录》)。第二,从内容来看,一般君主立宪国家的责任内阁均对国会负责,国会是资产阶级民主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的主要体现。尽管袁世凯认为目前条件不成熟,国会一时难于成立,然而作为一个全面的预备立宪的改革方案,也应将国会的性质、权限以及与责任内阁的关系等等明确规定下来,以便向着这个目标迈进,体现立宪的基本精神。可是,他不提国会,只讲资政院;而资政院又是由原政务处改设的,总裁、副总裁由皇帝从王公大臣中特旨简派,议员也不由民主选举产生,而从王公世爵勋裔中钦选,从京宫中会推,从各省和八旗士绅中保荐,根本不是国民代议机构。它没有什么职权,只不过是政府的“采取舆论之地”,议决对内阁毫无约束力量。袁世凯等关于设立资政院的说明,更将其用心暴露无遗,其中写道;“国民义务以纳税为一大宗,现在财政艰难,举行新政何一不资民力,若无疏通舆论之地,则抗粮闹捐之风何自而绝?营业税,所得税等法必不能行”。“近日民智渐开,收回路矿之公电,告讦督抚之公呈纷纷不绝,若听其漫无归宿,致人人有建言之权,时阅数年,政府将应接不暇。惟专设一舆论总汇之地,非经由资政院者不得上闻,……通国之欲言于政府者,移而归诸资政院,化散为整,化嚣为静,又限制该院只有建言之权,而无强政府施行之权,使资政院当舆论之冲,政府得安行其政策,而民气疏达,亦不致横决难收,保全甚大”(同上书,《资政院节略》)。说穿了,其意图有二,一是藉资政院增加捐税,二是让资政院分谤,绝无扩大民权之意。不仅如此,他连唯——能够纠劾行政的都察院也主张取消。任何立法监督机关都不要,还谈什么预备立宪?不过是加强专制而已;第三,依照袁世凯设计的方案,将来势必造成由昔日皇帝专制变为内阁专制的局面。因为方案规定内阁特别是总理大臣、副大臣代替皇帝负责任,这就意味使皇帝处于无权的地位,皇帝发布谕旨,须经内阁副署,反过来,不经内阁副署,谕旨便不发生效力。这样在名义上是内阁“辅弼君上”,“承旨施行”,实际却将皇帝的用人、行政大权转归内阁之手。为了掩饰问题的实质,消除慈禧疑虑,袁世凯等特在《资政院节略》中对内阁权限过重加以解释说:“言官交章弹奏,多以政府权重为词,不知东西各国内阁只总理大臣一人,从无专权之事,因有议院持其后,舆论所是者,政府不得尽非之,舆论所非者,政府不得尽是之。…安有前明阁臣自作威福之事乎!”此乃地地道道的欺人之谈。立宪国家的总理大臣之所以“从无专权之事”,并非由于畏惧“舆论”之故,而是由于国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使内阁不能专权。内阁如不执行国会通过的议案,或胡作非为,国会便对之进行弹劾,掀起倒阁风潮,迫使内阁辞职。袁世凯等却把国会的立法和监督作用故意歪曲为“舆论”,就是企图使人相信,不设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的国会,只成立供政府“采择舆论”的资政院,内阁也不会专权。这种偷梁换柱的说法当然是欺骗不了稍具立宪常识的人们的。袁世凯为什么如此热衷于设立责任内阁?立宪派的刘厚生作了如下分析:他想“拥护庆王做国务总理大臣,自己做副总理大臣”;“如此,则一切用人之权,都操在庆王之手,说穿了,就是在世凯之手”,“另有一个不可告人的隐衷”是,“他见那拉氏年过七十,气体渐衰,深恐那拉氏忽然死了,他所出卖的光绪一旦恢复政权,东窗案发,他的首级难保。他想必须早早预备办法,必须身在北京方能预先布置,方能临机对付”,“假如他到北京,做了副总理大臣之后,他更可以控制宫廷,唯所欲为”(刘厚生《张謇侍记》第135—136页,上海书店1985年影印版)。刘的分析基本上是正确的。新官制草案拟出后,袁世凯即让其联姻不久的户部尚书张首熙具疏密保奕匡为总理,袁为副总理,就是十个明证。那么,假若按照袁世凯设计的方案改组中央机构,并且按照他的意愿由他和奕助缉阁,中国是否就能顺利推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回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袁世凯惯于搞政治投机,戊戌变法时出卖过维新志士,1901年清廷下诏变法,他奏陈的一套全是洋务派的主张;立宪思潮兴起后,他的投机面目再次得到充分表露。1904年,立宪派首领张謇致其一函,以日本之伊藤博文、坂垣退助相期,请其出面赞助立宪。他知道气候不到,怕冒风险,答以“尚须缓以俟时”(张謇《年谱》第12页,载《张季子九录》“专录”卷七),加以敷衍。1905年立宪思潮高涨,张謇又从个人的安危荣辱下说词,函其倡导立宪,“执牛耳一呼”,建立“不朽盛业”,直到这时,袁世凯方看清立宪潮流不可阻挡,再不表明态度,就将在政治上陷于孤立,要消灭声势日渐强大的革命运动,也只有实行立宪一途,同时为了执立宪之牛耳,趋会时势,博取美名,夺取更大权力,他才决定联合两江总督周馥、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奏实行立宪政体,后又单独奏派王公大臣出国考察各国宪法。所以,从一开始,袁世凯的赞成立宪就不是真诚的,而是在立宪派推动下,在时势潮流驱迫下的应变和投机行为。时隔两个多月,即同年9月,载泽等出洋考察政治五大臣遭遇革命党人吴樾的炸弹轰击后,他又变得反复无常,非但不再象其他大臣那样积极,反而成了立宪的主要阻挠者。载泽抵达英国伦敦时,出使英国大臣汪大燮曾问阻挠立,宪者为谁,载泽即答称;“小阻盛宣怀,大阻袁世凯。”袁于奏对时谓“可有立宪之实,不可有立宪之名”(《汪康年师友书札》一,第837页,上海古籍出版杜1986年版)。他的奏陈一度大大动摇了慈禧的决心,以致出洋考察政治大臣行期迟迟准定。张謇说他此时“觇候风色不决”,实非妄言。而到了1906年7月出洋考察政治大臣归来同声奏请立宪后,他对立宪又表现得空前热心积极。8月下旬奉命进京讨论是否实行宪政,他极表赞成,对人扬言,“官可以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力相争”(陶湘《齐野东语》,见陈旭麓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第 28—29页)。“有欲梗其议”者,他就大扣其政治帽子,呼叫:“有敢阻立宪者,即是吴越(樾)”,“即是革命党!”经其恐吓,“于是无敢言者”(孙宝碹《忘山庐日记》下,第914页)。袁世凯不仅是个政治投机分子,而且野心勃勃。他自1901年11月出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后,身兼八大要职,势力迅速膨胀。迨至1905年训练完北洋六镇新军,成为北洋军事政治集团的总头目,益发炙手可热。同时在此期间不断利用巨额公款贿买奕匡,与之结成死党。奕匡以卖官鬻爵、贪赃枉法著称于世,“不问政事,专事货贿”(魏元旷《尤宣佥载》第4页),倚袁为左右手,遇有要事,必然咨商,完全成为袁的傀儡。袁则以奕匡为奥援,拼命扩张势力,排斥异己,干预朝政。奕匡、袁世凯集团是清政府内部最大的实权派,也是腐朽势力的代表,他们朋比为好,纯粹为了一己私利。既然袁世凯是个政治投机分子,与奕动结党营私,他们对立宪的态度及主张必然取决于是否对已有利,思想深处绝不会真正拥护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企望他们推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是根本不可能的,而这也就是他们在制定官制改革方案时力主设立责任内阁,舍弃成立国会的原因之一。改革官制既是关系到要不要预备立宪,如何预备立宪的重大问题,实际上也是一次政治权力的再分配,牵涉到所有官员和集团的切身利害,自然会引起不同的反响。袁世凯设计了那样一个抛弃民主,企图使内阁专政的改革方案,又企图与奕动出而组阁,操纵国柄,无疑也会遭致一些官员的反对。反对设立责任内阁的官员,约而言之,可分两类,一类为封建顽固守旧派,一类为赞成立宪的改革派。御史刘汝冀,王步瀛、张瑞荫,-翰林院侍读柯劭态,吏部主事胡思敬,皆认为设立责任内阁会造成君主大权旁落、权臣窃弄政柄的恶果,坚决予以反对。翰林院侍读周克宽全面否定,官制改革,主张保留旧制(见《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21、423、427、429、430、410、433,419 页)。内阁中书王宝田等说:立宪“有大谬者四端,可虑者六弊,不可不防者四患”,“限制君权,只能使国家“速其祸”;改革官制是“用夷变夏,乱国法而害人心”,设立内阁,实为大臣“藉以自便其私也”,“实阴以夺朝廷之权也”(同上书,第152—157页)。内阁学士文海也指斥立宪有“削夺君主之权”,设立内阁有“败坏国家”等六大错,要求立即裁撤编制馆,饬令袁世凯速回本任。这些人不仅坚决反对改革官制,并反对立宪,是十足的封建顽固守旧派。御史蔡金台、石长信、王诚羲、史履晋却是一致反对立即设立责任内阁,而赵炳麟特别突出。赵炳麟,广西全州人,1895年中进士,授翰林院编修,1906年补授御史。他于拜命御史的隔日上折指出:君主立宪国的君主“所以巩固其权力者,在有下议院以监督其行政诸臣,而军政、财政议院不承认,政府无从逞其强权,虽有枭雄不敢上凌君而下虐民者,群策群力有以制之”。今“民智未开,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则无以为行政之监督,一切大权皆授诸二三大臣之手。内而各部,外而各省,皆二三大臣之党羽布置要区”。“行之日久,内外皆知有二三大臣,不知有天子”,此乃 “大臣专制政体”,“流弊必至凌君”。“故今日而言立宪必自地方自治始,使地方议会组织完密,逐渐而组织下议院,一面就内外官制因名核实,各定办事之权限,无事过为纷更也”(同上书,第123—125页)。他觉得此折阐述得还不够充分,四天后又上折剖析了奕、袁所拟内阁官制的危害,说;内阁官制取法日本,但比日本内阁权力更大。“夫各国政府权力之重,原过于君主,故名之曰责任政府”。“然各国政党虽纷,而其君臣上下固相安于无事,君主虽不负责任,而常定于一尊,未闻其有跋扈之臣,致起萧墙之祸者,则以其有议院为之监督也”。“我国教育未兴,率有私党无公党,原无政界思想,只以富贵相求,富贵所在,即声气所通,故在朝只有私党之营,在野绝无政党之固,上下议院不克成立者以此,责任政府不能仿行者亦以此。若贸然行之,不揣其本,而齐其末,遽立此无监督之责任政府,恐患气之乘不在敌国外忧,而在邦域之内也”。西方各国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而国以安”;从内阁官制方案看,总理大臣非特代替君主有行政全权,实际兼操了立法和司法大权,此等威势权力是古今中外所无的。“若据此推行,恐大权久假不归,君上将拥虚位,议院无期成立,下民莫敢谁何,颠覆之忧,将在眉睫”。最后提出;无论原内阁与军机处合并与否,“应暂仍旧制,以为承旨传宣之地位,不作总挈行政之枢机。一俟上下议院成立之日,乃为责任政府设置之时”。“无论如何,必使上下议院与责任政府同时设立,以免偏重”。如此,则“政柄之倒持,权臣之专国,可自此而息”(同上书,第438—443页)。赵启霖评论说,此折“敷陈透彻,缅缅万言,两宫动色嘉纳,一时都下传诵殆遍,君遂以名谏官闻天下”(赵启霖《滑园集》第4卷18页)。慈禧最终否定了责任内阁,仍然保留军机处,赵炳麟的奏陈无疑起了重要作用。尽管赵炳麟坚决反对建立责任内阁,然而他并不属于阻挠政治改革的顽固守旧派。这是因为:首先,他与前述的王宝田、文海等人有原则区别。王宝田、文海等反对设立责任内阁是为了抵制立宪,而赵炳麟则是积极主张实行立宪的。早在1902年8月,他在进呈御览曲《防乱论》中就明确提出了这一政治主张:“麟以为欲固国本,必达下情,欲达下情,必行宪法。考泰西宪法等差,曰君主宪法,若英若意是也,曰民主宪法,若法若美是也,曰联邦宪法,若德若澳是也。其法皆君民互相保护、互相限制之公义。昔人云,泰西以法立国,其国祚多延至于余年,盖恃此耳。民主、联邦宪法,断不可行于中国。惟君主宪法,其君执一切主权,其民有一切公例,参酌行之,有利无害。今律例既奉旨参用西法矣,倘令出使诸臣译各君主国宪法,下督抚部院详细考求,稽之于古,准之于今,与斯民订保护限制之公约,将见明谕朝下,民心夕协。宪法既行,一切用舍举废兵刑财赋皆秉公约,君以民为心,民以君为心,安有革命之说摇惑众志哉!”(赵炳麟《文存》第l卷36—39页)在所有官员中,赵炳麟是义和团运动后仅次于出使日本大臣李盛铎而明确建议朝廷实行立宪的第二人。其次,他不是因为责任内阁制度不好而加以反对,而是认为不到时候,不同意立即设立。他强调立宪的根本精神在国会,只有待国会成立时才能设立责任内阁。他认为,惟有先成立国会,后设责任内阁,至少是二者同时成立,国会才会尽可能地摆脱行政强权干预,制定出一部民主程度较高的宪法,才能够实施立法和监督权,将内阁约束在民主政治的轨道以内,顺利实行立宪。否则,内阁就会利用代替君主负责任和本身的职权颁布压抑民主的宪法,对国会进行种种限制,”甚至藉口人民文明程度不足,无限期拖延国会成立,厉行独裁专制。再次,赵炳麟斗争的直接矛头是针对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对此,他说得非常明白;当是时,直隶总督袁世凯自戊戌政变与皇上有隙,虑太后一旦升遐,必祸生不测,欲以立宪为名,先设内阁,将君主大权潜移内阁,己居阁位,君同赘疣,不徒免祸,且可暗移神器。(赵炳麟《津院奏事录》第1卷18页)正因看透了袁的用心,他才尖锐地予以揭露,阐明内阁与国会的关系,宁愿在国会成立之前仍让改革皇帝光绪执掌国家大政,也不让袁的野心实现。因此,他是一个主张以正确方法推进预备立宪的改革派。他反对立即设立责任内阁,是改革派内部筹划预备立宪不同方法的分歧,就其同袁世凯的争论看,则是真假立宪的斗争。这里附带说明一下,军机大臣瞿鸿机在责任内阁问题上与赵炳麟取同一立场,目的类似,而更侧重于同奕匡、袁世凯集团的斗争。瞿鸿机过去当然是个封建官僚,但在1904至1905年期间,经过江浙立宪派汤寿潜、张美翊、陈黻宸等的说服动员,他的思想有明显转变,不仅采纳立宪派的进言,同意派人出洋考察政治,而且“自请亲赴欧美考察政治”,并向慈禧、光绪“造膝密陈”,积极促成了政府派遣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他又是积极主张宣布预备立宪的决策者之一。所以他反对立即设立责任内阁并不说明他不赞成改革,而是另有原因。他“持躬清刻”,“锐于任事”,颇负清望,亦受慈禧信赖,对于奕勖的昏庸贪婪、袁世凯的植势跋扈,及其二人的结党营私深恶痛绝,时刻想裁抑袁的权力,议事常与奕匡争持,与奕、袁交恶已非一日。袁初曾着意拉拢瞿,均为瞿婉辞。改革官制时瞿为总司核定大臣之一,隐操可否之权,袁为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特密请瞿先示意旨,并有意推瞿为内阁副大臣,与奕匡共同组阁。瞿不愿与奕、袁同流合污,同时预料组阁以后一己之力难与相抗,朝政必为之把持,心中并不同意。但其城府甚深,表面不置可否,而暗中向慈禧进言,卒使军机处保留,“世凯大失望,益衔鸿机”(汪诒年《汪穰卿先生传记》第4卷8页,1938年版)。瞿、袁的分歧表象上是要不要立即设立责任内阁,而其真意所在乃是“斗法”,故亦不应将瞿鸿机划归反对改革的顽固守旧派。1906年官制改革以后至1909年1月2日袁世凯被开缺之前,赵炳麟与袁世凯仍有几次交锋。事实进一步证明,他们之间的分歧绝不是改革与反改革的斗争,而是真假立宪的斗争。1907年,在“丁未政潮”中奕匡、袁世凯利用诬陷和指使侍读学土恽毓鼎参劫手段,将政敌瞿鸿机和粤督岑春煊赶出政治舞台。赵炳政洞烛其奸,7月7日上《请销党见疏》,以“消党祸而延国运”,要求朝廷将康熙皇帝禁绝朋党的上谕饬令“各部院及直隶总督书之匾额,竖于衙署,俾触目警心,预防流弊”(赵炳麟《谏院奏事录》第3卷7—11页),打击所向直指奕袁集团。在赵炳麟等官员的参劾下,袁世凯内不自安,7月25日上折奏请赶紧预备立宪,并陈述政见十条,再次强调必须早建责任内阁,认为“立宪关键,此其先务”,并设资政院,“为采纳舆论之地”(《直隶总督袁世凯密陈管见十条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珠批档),以掩盖其内阁专政的诡谋。赵炳麟知其故技重演,也于8月11日上折,针锋相对地提出,“组织内阁,宜明定责任制度,确立监督机关,以杜专权流弊”。具体意见有五:1.“政权,兵权不可混台”,内阁总理大臣、副大臣不得兼任海陆军及参谋本部之职。2.资玫院应实有议院性质,在国会未成立之前,凡资政院通过的议案,“政府不得拒绝”,如政府违法失政,遭资政院弹劾,“必付行政裁判官评议,其重大者,政府不得居其位”,资政院必须先内阁而建。3.同时设立审计院和行政裁判院,监督财政和行政,“以制行政之专横”。4.整顿都察院,“以备君上之耳目’,国会成立前不得裁撤。5.定内阁大臣任期年限,皆三年为一任,良者再任,不得连三任”。实行以上五条,方能维持秩序而无患气之乘”(《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11—513页)。不久,都御史陆宝忠等奏请将都察院改为下议院。对这种以官员代替议员的荒唐至极的建议,袁世凯竟欣然支持。赵炳麟得悉,认为此举“大失立宪精义”,立即上疏加以驳斥。赵炳麟始终认为,袁世凯只要内阁,不要国会和以都察院冒充下议院的主张,抽掉了立宪的主要精神;国会——民主,搞的绝不是真正的预备立宪,而是内阁专权。赵炳麟对袁世凯的为人及其在预备立宪问题上所玩弄的花招认识深刻,入木三分,揭露击中要害。的确,袁在预备立宪后除了处心积虑地想成立责任内阁以达其操揽朝政的私欲外,政治上毫无建树,对民权反而极尽摧抑之能事。1907年9月调任军机大臣兼外务部尚书后,他完全不顾江浙人民的强烈愿望,竭力压制收回路权的运动,1908年各省人民进行国会请愿时,他阳为赞成,而阴阻都察院代奏,并怂恿张之洞 “举发康梁乱政秘谋”(《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51页),挑唆慈禧解散了立宪团体政闻社。对此,立宪派是心明眼亮的。1909年1月袁世凯的党羽广造袁被开缺系“因首倡立宪获咎”(《时报》1909年1月5日),是“实行排汉也,反对立宪也”(赵炳麟《诔院奏事录》第5卷13页)的谣言,蛊惑人心。立宪派立即义正辞严地予以坚决回击,指出:袁世凯当初赞成立宪,设立责任内阁纯然出于卑污的个人动机;入军机以后,从未“建一谋,行一政,促立宪之进步”(《时报》1909年1月5日一6日),且用事实阐明“其所深恶痛绝,除之惟恐不力者,则在民权”“假文明之面具,而行其野蛮之手段”(《大公报》1909年1 月8日),嫉视热心立宪的人士,“认为大仇巨敌”,袁实“非真正主张立宪者”(《时报》1909年1月14日)。同时告诫人们:若此等人果能盘踞政界耶,则内阁不知为何等责任,国会不知有何等权力,名为立宪,实则较之专制尤为惨酷”。清末政府的政治改革就是实行预备立宪,因此,毫无疑问,衡量统治集团中的人物属于改革派或反对派,也只能以其对预备立宪的态度为标准。然而,历史现象极其错综复杂,历史人物活动的动机与立场各种各样,所以要对各个官员的政治倾向做出正确的评忙,绝不能单纯局限于其对立完的表面态度。不然,势必混淆问题的性质,得出不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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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林是东北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铸造分厂的工人,40来岁那年,工厂难以为继,被"改革"了,他和同在厂里干活的妻子同时下岗。他会拉手风琴,便与几位同样下岗的老伙伴组成了一个草台班子,在人家出殡和商场搞促销时赚点辛苦钱。他有一个正在读小学、特别喜欢弹钢琴的女儿,因为买不起琴,他跟几位老伙计去偷琴,被抓进了派出所,他还用木板为女儿"画"了一架不会发出声音的"钢琴"。陈桂林的生活"一败涂地"。他的妻子离家出走,跟上了一个卖假药的老板。两人开始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女儿倒也现实,提出谁能给她一架钢琴就跟谁。身无分文的陈桂林就回到败破不堪的废弃车间,跟几位老伙计一起--他们现在的"身份"是大嫂级歌手、小偷、黑社会团伙的小头目、打麻将还耍赖的赌徒、杀猪专业户、退休老工程师,硬生生地"铸造"出了一台钢琴。这是一部正在国内院线放映的电影,名字叫《钢的琴》。上周,在只有四个观众的、空荡荡的影院里,我静静地看完了。根据我有限的知识,这个故事一定发生在1998年到2003年之间,当时,中央政府提出"三年搞活国有企业",除了少数有资源垄断优势的大型企业之外,其余数以十万计的企业被"关停并转",超过两千万的产业工人被要求下岗。当时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的是工龄买断的办法,一年工龄在各省的价格不同,东北地区大约是2000元,江浙一带则是800元到1000元--也就是说,一个工龄二十年的工人拿了几万元钱就被扔到了马路上。南方地区因为商品经济活跃,下岗工人投亲靠友,很快就能找到工作,而在一些老工业基地,往往一家两代人都在一个工厂,在过去几十年里,他们自认是"工厂的主人翁",从来没有培育自主谋生的技能。一旦失去工作,马上成了流氓无产者。陈桂林和他的妻子、老伙计们正是这样一群,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抛弃的工人阶级。当时,下岗情况最严峻的正是《钢的琴》的故事发生地--在计划经济年代有"国老大"之称的辽宁省。2002年,我曾到沈阳铁西区去做下岗工人情况调研,那里是中国最著名的机械装备业基地,从日据年代就开始建设,1940年代有"东方鲁尔"之称,新中国成立后,这里又是"一五规划"的重中之重,苏联援建的"156工程"中有三家建在铁西。这里还有全国最大的工人居住区。上世纪90年代末期之后,铁西区江河日下,成了下岗重灾区。我去调研一周,目睹情况之悲惨,触目惊心,其中听到的两则真实故事如下:--当时铁西区很多工人家庭全家下岗,生活无着,妻子被迫去洗浴场做皮肉生意,傍晚时分,丈夫用破自行车驮她至场外,妻子入内,十几位大老爷们儿就在外面吸闷烟,午夜下班,再用车默默驮回。沈阳当地人称之"忍者神龟"。--一户家庭夫妻下岗,生活艰辛,一日,读中学的儿子回家,说学校要开运动会,老师要求穿运动鞋。家里实在拿不出买鞋的钱,吃饭期间,妻子开始抱怨丈夫没有本事,丈夫埋头吃饭,一语不发,妻子抱怨不止,丈夫放下碗筷,默默走向阳台,一跃而下。我至今记得那些向我讲述这些故事的人们的面孔,他们静静的说,无悲无伤,苦难被深锁在细细的皱纹里。到今天,我常常在梦中遇到他们,浑身颤栗不已。他们是这个世界上最好的产业工人,技能高超否则不可能用手工的方式打造出一台钢铸的钢琴,忠于职守,男人个性豪爽,女人温润体贴,他们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却要承担完全不可能承受的改革代价。在后来做改革史研究中,我还接触到下面这个史料:早在1996至1997年间,由于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以及随之而被迫展开的产权改造运动,按官方的统计数据,下岗工人的总量已经达到1500万人,其后一直居高不下,这成了当时最可怕的"社会炸弹"。在1998年前后,世界银行和国务院体改办课题组分别对社保欠帐的数目进行过估算,一个比较接近的数目是2万亿元。一些经济学家和官员包括吴敬琏、周小川、林毅夫以及出任过财政部长的刘仲藜等人便提出,"这笔养老保险欠帐问题不解决,新的养老保险体系就无法正常运作,建立社会安全网、保持社会稳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后来的几年里,他们一再建言,解决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保欠帐问题和建立公正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初,国家体改办曾设计了一个计划,拟划拨近2万亿元国有资产存量"做实"老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然而,几经波折,这一计划最终还是流产。反对者的理由是"把国有资产变成了职工的私人资产,明摆着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晚年吴敬琏在评论这一往事时,用了八个字:"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去年,在参加一个论坛时,我遇到一位当年反对2万亿划拨计划的著名智囊、经济学家,我问他,十年以降,对当年的主张有何反思。他一边吃饭,一边淡淡的回答我说,"不是都过去了嘛。"是的。都过去了。一地衰败的铁西区过去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关过去了,两千万下岗工人的人生也都过去了。现在,只有很小很小的一点忧伤,留在一部叫做《钢的琴》的小成本电影里。历史常常做选择性的记忆,因而它是不真实的,甚或如卡尔.波普尔所说的,是"没有意义的。"这个时代若真有尊严,它从来在民间。在这篇与文艺无关的专栏里,我要向《钢的琴》的主创人员致意他们是导演张猛、男主角王千源以及不取报酬的东北籍女演员秦海璐,你们做了一份真实的工作,让那些企图在电影院里逃避现实的人们有了一次突然与当代中国直面相撞的机会。有可能的话,去看一下《钢的琴》吧。它被安排在"中国年度大片"《建党伟业》和"世界年度大片"《变形金刚3》之间上映,仅仅是一个"聊胜于无"的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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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自编纂之始距今已37 年,即纂成至今亦已18 年。由于资料散失,当时许多具体编纂细节已难为人知,以致匡补纠谬之文层出不穷。文章以亲身之经历,叙说最后一部用人工制卡、用笔书写、铅字排印的大型汉语语文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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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面临的民族与宗教问题是其内部的问题,但同样也是一个具有国际性的问题。其解决不但是内政,也是外交。因此,尝试应对这类问题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一国一族的框架内。如何积极参与到国际政治中,充分利用阿拉伯内部的矛盾与分裂,利用多种普世主义话语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在变动的碎片化格局中区别朋友与敌人,抑制瓦哈比主义,进一步缓解这种格局下的分裂倾向,则是未来意识形态与权力政治中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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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笔者在新疆维吾尔族乡村巴扎(集市)田野调查的实例,分析了南疆维吾尔族乡村巴扎日里的时间规制,指出巴扎日里的时间规制分别由时间频率、时间节奏、以及时间受控与否的观念等三种差异性的规制内容所构成,这三部分规制内容将划分巴扎上不同的群体,并足以解释"赶巴扎"群体间差异性的时间观念与时间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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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这些不确定的张力之中,北京并没有像墨西哥城、布宜诺斯艾利斯,或者南亚的诸多大城市那样,陷入某种发展的恐慌与无序。相反,北京的城市发展一直有着某种确定的未来——这个希望就是2008年奥运会。至少在眼下,一切都以此为临界点来运作,包括旧城改造、新项目的核准、政治与经济的运行指标……北京正在患上难以医治的2008临界症,仿佛把城市的未来仅仅设定在这个‘可见的节庆’,真正的未来被放逐了,‘漂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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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史学家的资料,中国古典园林起源于房前屋后的果木蔬圃。园、囿这些文字由象形文字演化而来,外围的方框表示一定的边界或墙垣,方框内则表示栽培植物或蓄养动物。而在西方,景观设计师也主要来源农场主、牧场主。可以说,生产是景观的最早的功能。在中国,五、六十年代也曾出现过"园林结合生产"的运动。而在当今快速的城市化之下,大量的农田被蚕食,残存在城市中的农业也一度被认为是阻碍城市发展的隐患。当景观的生产性功能再一次被强调,为了避免重蹈历史的错误,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态度来看待生产性景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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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与健康的因果关系这一曾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现在受到了挑战。作为中低收入国家,古巴的国民健康状况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20世纪90年代,即使由于美国的封锁而使古巴经济陷于困难时期,古巴在国民健康方面的情况依然如此。古巴之所以取得如此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主要得益于其医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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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梨区的“家中过会”是在家居空间中围绕特定“神神”定期举行的庙会。通过对“家中过会”的香道的得神、日常生活的失衡、仙家堂、灵验的看香等因素的民族志研究,本文不同程度地回应学界关于中国民众信仰认知的神、鬼、人等经典范式以及在西方话语体系下的中国民众信仰研究,并试图说明,集中体现中国民众信仰的乡村庙会不仅是非常态的狂欢,更是日常生活的延续,“家中过会”也成为梨区庙会的“息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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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竹简的年代是战国中晚期之际,这一点已经碳14测定证实。文字风格主要是楚国的。这里想介绍给大家的,是我们最早编排起来的一篇简书,原来没有篇题,现据篇文试题为《保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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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分析卡扎菲的功过和目前利比亚情况,指出西方立场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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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的剧本对我来说无所谓,我感到需要理解其歌词内容的歌剧为数甚少:我知道了故事情节,可我很快就抛置脑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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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的大量文物迄今没有返还,而且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很不够。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分析了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并探讨了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虽然在这个领域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建议仍可以作为我们与相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指导原则;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除政府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外,还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民间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受害者的诉讼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洲各国尤其受到重视。但在亚洲国家,比起战争赔偿、慰安妇问题、劳工问题以及遗留化学武器等热点问题,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文物损失最惨重,最有权利得到补偿。本文概要介绍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一些举措,着重探讨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相关法律基础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难题,进一步寻求可能的返还途径。一、国际社会在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对创造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所以,国际社会做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物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焚烧、掠夺文物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使文物遭到永远无法恢复的毁坏。而二战无疑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最严重的破坏,受害国家和人数之多、文物被毁灭和掠夺之巨,都是史无前例的。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1],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据“世界犹太人协会”估计,纳粹德国抢掠的珍贵艺术品可能多达11万件。战争结束后,一些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归还了部分文物,如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20世纪50年代末前苏联政府向当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归还了部分艺术品。但由于冷战时期两极对抗的存在,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成功返还的案件还是很罕见的。从90年代开始,这种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出台一些原则和建议,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就二战被掠夺或者被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比如,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1998年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关于返还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11项基本原则。[2] 再比如,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于1999年向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从业者提出了一份建议,要求各博物馆调查和辨认那些出处可疑的藏品的来历,尤其是二战期间或者战争刚刚结束后获得的藏品的来历。该建议还要求各博物馆公开相关调查信息,并将原属于犹太人或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艺术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或其后裔。[3]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机构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提出了关于解决因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而产生的纠纷的一些基本原则草案。为了使这些原则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以便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于2000年5月在巴黎总部召开了一个专家会议。笔者作为中国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从中国及亚洲国家二战文物被掠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后,关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一直是“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历届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据悉,2006年7月结束的“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由于各国分歧较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近期将再次开会讨论以最终定稿,以便提交2007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作为“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向成员国提出。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犹太受害者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所有艺术品。据悉这批艺术品共计100万件,主要是纳粹德国从欧洲各地掠夺来的,其中包括不少著名画家的绘画作品,以及奥地利私人图书馆珍藏的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1000多本书籍和手稿孤本等文物珍品。俄罗斯当局称,这些艺术品将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所有这些物品的原主人及其后裔都可以在此后的18个月内向俄罗斯政府提出关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并经俄方考证无误后再将艺术品物归原主。[4] 虽然具体的归还工作需要经过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认证程序,但俄罗斯政府的举动普遍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它为彻底解决二战文物的返还问题树立了一个榜样。荷兰政府于2006年2月做出决定,返还200幅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掠夺的、原属犹太收藏家收藏的名画。奥地利政府也于最近几年陆续向原来的拥有者归还了5000余幅艺术作品。[5]二、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其难题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被掠文物涉及许多国家,其返还不仅是内国法问题,而且更多地是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我们没有就对日追索或者收回文物制定专门立法,也没有哪项法律直接涉及该问题,因此更多地还是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6]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二战掠夺和转移文物相关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意、日、俄等均签署并批准了这两个公约,中国也是其成员国,因此,两公约本应对这些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遗憾的是,两公约都包含了“普遍参加条款”,即只有在全体交战国都是公约批准国时,公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有一个非成员国参加作战,该公约就不发生效力,即便是对批准国也不生效。[7]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交战国家已远远超出了批准国范围,因此我们无法直接适用这两个公约来要求日本返还被掠文物。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第26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各国对违反该公约的任何人,不论其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追诉并施以刑罚或予以制裁。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遗憾的是,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文物的返还。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并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第12条)遗憾的是,这两项公约同样没有追溯力。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所有公约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尽管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直接涉及到战争期间禁止对文物的破坏和掠夺,并追究破坏和掠夺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普遍参加条款”的存在而使这些规定无法生效。而且这些规定即便能够生效,也由于规定得太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1943年的伦敦宣言只是同盟国单方面的宣言,只能对参战国家起一个警示作用,不能作为返还文物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目前为止最直接地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保护的,它不仅禁止将被占领土的文化财产运往境外,还要求有关方面归还已被运往境外的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也同样要求缔约国归还被盗窃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但是,二战以后订立的这几项国际公约都不具有追溯力,无法成为二战文物返还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所以,相关国际组织才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酝酿通过的“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是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中最具积极指导意义的一种。该宣言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13条原则。其宗旨是鼓励各国按照宣言确认的方法和措施,就返还二战流失文物进行认真谈判,促成这些文物的返还。该宣言适用于因二战期间的敌对状态或者占领之下从某一领土转移或者流失的文物而起的纠纷,所谓“转移”或“流失”既包括公开抢劫或掠夺,也包括非法的占有和被迫的转让,甚至包括形式上“自愿”而实际是被迫的交易。宣言要求文物的现所在国或存放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文物返还其最初被转移或流失的领土,并在返还之前禁止其出口,而不论该文物是否有人提出要求。对文物的被转移和流失负有责任的国家应查找这些文物的下落,如果文物已被转手则应负责购回,并将其返还原属领土。文物返还后,接受国应积极查找这些文物的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者,并依法将文物归还他们。该宣言特别强调:返还的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而且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时效限制。这说明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将文物视为普通私法上的财产,被掠文物的返还仅仅是对战争的反省,并不涉及对受害国家和个人的赔偿。这样既避开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通常国际公约缺乏追溯效力的问题,并且堵住了有关国家以时效已过为借口拒绝返还要求的退路。当然,该宣言也一再宣称,它只是为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指导的“软法”,旨在促进有关协议的达成,并成为判例法发展的基础。[8]三、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近年来,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顺便也带出了二战期间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大多数人所提到的最直接的方法是购买甚至是在拍卖会上竟拍。这样做虽然能使某些被掠文物很快回归,满足了某些人的虚荣心,但其社会效果却是令人质疑的。明明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是被强盗掠夺走的,却要我们花费大量的资金去买回来,难怪有的学者称这是“再次被掠,二次被盗”[9]。这样购买回来的文物不仅激发不了人们的爱国心,反而会更加令人痛心,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有关部门管理能力的怀疑。说得严重些,这种做法与购买赃物其实没什么区别,甚至更糟,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被掠文物的市场价格,刺激了被掠文物的不正常流通,从而给通过正常渠道追索被掠文物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实践来看,收回被掠文物应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就是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中日等国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返还协议,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将是巨大的,因为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责任心,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及对受害国人民的最直接的道歉和对创造这些文物的民族和人民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德国和俄罗斯之间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足够清楚,达成返还文物的协议尚且需要几十年的努力,以日本政府目前对侵略战争拒不反省的态度,是很难在二战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有所松动的。以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946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即向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一份《中国抗战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要求日本政府查找这些被掠文物并返还中国。这份目录详细记录了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艺术品、杂项等各类可移动文物的被掠情况,也包括古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失情况。根据盟军总部的苛刻要求,这份目录提交时还附有每件被掠文物的详细说明,包括文物的名称、制作年代、性状、尺寸、重量等,还附有照片或者样图,并且说明了实施掠夺的部队番号及指挥官的姓名,同时还提供了文物的所有权凭证和地方政府的证明。当然,由于时间紧迫,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在1945年底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提供实施掠夺部队番号的要求也很苛刻。因此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应当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也没有全力配合查找和返还。虽然日本政府于1946年5月9日曾通令全国:凡七七事变后于中国等地强制没收或者掠夺的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将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元罚金,[10] 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文物的下落进行详细调查,而是采取敷衍态度,只归还了很小一部分文物,绝大多数都被日本方面以无法查证或已经毁灭等理由拒绝了。所以,日本政府主动归还被掠文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物毕竟不是普通财产,它带有的特殊标记谁也抹不掉。目前的日本政府再张狂,恐怕也不敢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公开展出像北京人头盖骨(如果还在的话)之类明显属于二战时期从中国掠走或者流失的文物。实际上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别说日本,估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公开将北京人头盖骨这样明显带有中国标记,而且是二战流失标记的文物居为己有。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放过任何线索和机会,日本政府也不能不考虑国际压力。再说,文物的返还与战争赔偿是两回事,国际社会都将其作为特例来处理,我们也不应该太悲观。 其次,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功能来促进被掠文物的返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组织,它专门设有“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对于促进文物返还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对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特别重视,近十几年来一直在探讨促进二战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2007年“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能够如期出台,那它的影响力将不可小觑。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台的原则或建议相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草案考虑得更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相关国家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尽管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这些国家解决文物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的。其实即使宣言不能如期出台,中国和其他受害国家也可以向“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日本返还某件或某些被掠夺或流失的文物,因为在相关国家间进行调解或调停、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使文物返还给原有国正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它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国家之间开展外交谈判会顺利得多。再次,发挥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的作用。迄今为止许多成功返还的事例都是在民间机构的参与和正义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的,在二战文物返还问题上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它们所占有的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比如2006年7月14日东京大学图书馆向首尔大学归还了韩国古籍《朝鲜王朝实录》,在中、日、韩等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成立专门的民间文物追索机构,利用民间力量进行被掠文物现状和下落的调查和研究,主动与日本和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探讨被掠文物返还的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掠文物的信息并公开表明收回文物的意愿,给日本政府和被掠文物的现占有者或保存者施加压力,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诉讼当然也是受害者的重要权利。如果受害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物在战争中被掠夺或没收,并且知道其下落,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归还。但这同样是一条艰难的路,最近几年中国许多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大都以失败告终。受害者可能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如果根据普通私法来起诉,当然会有时效问题。但现在的国际潮流和惯例显然是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正在起草的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自己的艺术品。 综上所述,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日本现政府的强硬态度,就不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系统有组织的行动,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收回二战被掠文物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和永远回避不了的民族义务。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年复一年地向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追索,即便是在冷战时期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做出了归还艺术品的正义决定。二战距今已有60多年了,许多证据正在消失,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因素,对有关问题开展系统的研究,积极开展被掠文物的返还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戴雄:《抗战时期中国文物损失概况》,载《民国档案》2003年第2期。[2]http://www.lootedart.com/Internationa ... ConferenceonHolocaust-EraAssets.asp[3]http://icom.museum/worldwar2.html[4] 新华网2003年2月10日。[5] http://arts.tom.com/1002/200628-25336.html[6] http://www.icrc-chinese.org/main.asp? ... id=6_6&article_id=712[7] 扬泽伟著《宏观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31页。[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资料。[9] 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Html/gov/0632912002636804.html[10] 孟国祥著《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