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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编辑同志要我写一篇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 文章。这个题目很大,同时,因战争关系,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难满足编者的要求和希望。现仅就还能找到的一点材料和自己的记忆,将新民主主义革命 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分期地加以概述。一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阶级掌握了政权,就把本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级的联盟用暴力来对于其他阶级施行有系统的专政,借以保护这一个或几个阶级的利益,并镇压被统治阶 级的反抗的机关。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被统治的阶级必须用暴力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暴力,才能夺取国 家政权。因此,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从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①陕甘两省人民因不堪地主军阀的压迫和剥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于一九三四年成立了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创立了自己的武装与政权。从这个时候起,工农政权就废除了反革命阶级的反革命法统,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 学原理,确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则。工农政权在初创时期,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当时的司法工作是由工农政府统一执掌的。它的任务,是根据党关 于组织与扩大工农武装、开展游击战争、发展与巩固革命根据地、摧毁封建势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这一总任务,严厉镇压反革命,镇压地主富农的反抗;保护农 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九三五年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成立了陕北省及陕甘省工农政府,一九三六年中央红军"东渡西征"时,又成立了陕甘宁省工农政府;中央工农 政府成立了西北办事处。这时工农政府建立了司法机构。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之下设司法部,领导陕北、陕甘、陕甘宁三个省及所属县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 县、区工农政府设立裁判部,实行两级两审制,同时,在法律依据方面,除了党中央所颁布的一些决议外,还有中央工农政府在中央苏区所制定的一些单行条例,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进一步地开展起来了。 二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吞并中国的侵略战争后,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抗日,遵照我党中央的决定, 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造,现仅就法院工作概述如下:甲、组织制度(1)法院的设置与演变: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后,原设的司法部也随着撤销,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统一管理边区的审判工作和 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撤销省、县、区裁判部,县设裁判处,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为了便利群众诉讼和加强对县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一九四三年春在各分区设立了 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县设立了司法处。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外,全边区共有三个分庭,二十九个县司法处和一个地方法院。(2)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的效能,关于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明确规定为:各级司法机 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并实行了专员兼分庭庭长和县长兼司法处处长制度。关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产生问题,自一九三八 年起即实行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制度;后来,重点县的司法处的裁判员,也实行了由县参议会选举的制度。经由民选产生的司法机关的人员,各 对其原选举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3)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就是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处长负 责领导本单位的审判与行政工作。从一九四○年起,各县就设立了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和裁判员等人组成,讨论与确定重大案件。这样就能够集思广益, 从组织上保证达到判案正确、量刑适当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目的。(4)为了健全各级司法组织,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对于司法干部的挑选与培养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视的。挑选干部的对象,着重于工农 积极分子。根据一九四一年五月十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条件是:(一)要能够忠实于革命的事业;(二)要能够奉公守法;(三)要能 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四)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司法干部,不仅要具有忠于革命事业的品 质,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这些条件,当时一般是作到了的。至于干部培养工作,则着重于举办短期训练班的方式,自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年, 曾先后办过三次司法训练班,训练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战争关系,在这里学习的干部,大半未结业即调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复后,又在 延安大学设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体学员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率领去西安参加接收工作。乙、法院的任务,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据陕甘宁边区法院的任务,是和国民党反动法院的任务根本不同的。国民党反动法院是血腥统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务是镇压劳动人民及其先进代 表的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和资产阶级的政权和财权的。而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任务,在抗日战争中,根据"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 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②这一施政方针,则是保护抗战利益,保护边区民主政权与各抗日阶级的合法利益,把裁判 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当作天职。另外,边区各级法院还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 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三年的统计,三十个初审单位共处理了一万零一百一十二件刑、民案 件,其中属于汉奸和破坏边区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强;属于土地与婚姻纠纷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这正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 争时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曾经起了应有的作用,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刑民案件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的实际工作的需要, 而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法令、条例和法规,则又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制定出来的。(1)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向来就是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为了镇压与瓦解敌人,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争取多数,反对少 数",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 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在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也是上述政策的体现。这些都是当时司法机关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阴谋破坏 案件的依据。(2)对于人民内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惩罚,根据当时社会上的犯罪情况,着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关于刑期的规定,原来最高刑期为五年,后因事实上的需要,一九四三年经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决议,复经边区参议会常驻会议通过,确定最高刑期为十年。(3)对于土地案件,是遵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总前提,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 领第十条规定,在已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内,采取保证一切已取得土地的农民之土地权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区域内,则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按定额交租交息的 政策。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发布的联合布告,一九四四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等,关于这一 点都有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在这一整个时期内,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据这些条例来处理的。(4)对于劳资纠纷,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即明确规定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政 府对于劳资纠纷是根据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和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政策原则来处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二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 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作生活。(5)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政策,是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买卖,禁止童养媳。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即规定了这个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又根据执行的经验,作了一次修改。(6)关于一般债务案件,根据禁止高利贷和保护正当债务关系的政策,视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处理。此外,在财政方面,曾有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货物税暂行条例;在保障生产建设方面,曾有发展畜牧暂行办法、矿业开采管理 暂行条例、煤矿煤质检查暂行办法、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等;在保障边区金融方面,曾有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在保障 人民自由权利方面,曾有保障人权财产条例等;在司法工作方面,一九三三年中央工农政府曾颁布了司法程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制定了民刑案件调解条例,监所 保外服役办法及其他重要指示等。这些条例和法规的特点是:(1)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巩固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2)有强烈的革命性 --摧毁旧基础和封建秩序,树立革命秩序;(3)是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它们是根据群众的经验制定的,又拿到群众中去,指导群众斗争,考验与证实其正确 性。陕甘宁边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当时就是依据这些政策法令,审判案件,并进行法纪宣传的。这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对于改造社会,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树立新的生活道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丙、审判工作的制度(1)审判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又从法律上加以严厉控制,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 的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一九四二年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产条例第八条);"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时,不得扣押"(同 上条例第十二条);"非司法或公安职权的机关、军队、团体或个人拘获现行犯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犯人的检 察或公安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侦讯"(同上条例之八、九两条)。这些规定充分地说明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审判权,是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的。(2)审讯案件,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办法,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内也有明文规定,又是区别人民 司法机关与一切反动的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行这个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表现,而且将审判工作置于注重调查研究的科学基础之上,是防 止错判或造成冤案的必要保证。(3)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准许群众旁听和发言。这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 性,它不仅使法院可以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认识,培养群众遵守法律的习惯,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4)边区司法机关对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也是重视的。当时,由于条件限制,虽未设律师,但法院准许诉讼当事人请其亲属或有法律知识的人,出庭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人民团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以派人出庭帮助辩护或代理进行诉讼。(5)对少数民族,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精神,住在边区的少数民族,在进行诉讼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在司法工作上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6)审判程序的改革。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从控制、压迫与欺骗人民出发的,因而形式机械,手续繁琐,只便利于有钱有势的人。单 就诉讼手续方面来讲,据伪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项目,就有诉费、状纸费、抄录费等十多种,如果加上其他不公开的或变相的敲诈、勒索、送礼、讲情,如监狱接 见费、卸镣费等,那就难以胜计了。所以,旧社会劳动人民描写伪法院说:"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陕甘宁边区各级司法机关诉讼手续完全是以便利人民 诉讼为原则,甚为简便。无论一审或二审机关,受理人民群众的民、刑诉讼,口头申请或书面起诉都有同等效力;当事人要求法院代书呈状或口诉者,即无条件代为 缮写;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免收一切讼费。 审判程序中的审级设置,也是从便利群众诉讼出发,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两级两审制,即县司法处进行初审,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履行终 审。这种两级两审的好处,不仅保障了当事人能行使其上诉权,而且,使法院能及时惩治汉奸、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坏分子,同时,又可避免少数当事人,因缠讼不 休,以致造成当事人及社会人力、财力与生产上的损失。在审判监督方面,上级法院除了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外,当时还创立了再审与复核制度。判决死刑的案件,均事先由 初审机关将原卷、材料等件呈报高等法院审核。认为不当或有疑点与遗漏之处,即发下去再审或补报材料;认为事实证据确凿,高等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 处刑意见后,转呈边区政府主席核批。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再审与复核制度的建立,是很必要的,这样,在量刑上可以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 少错判。此外,通过派人下去检查工作和召开司法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7)审判方法和作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社 会的法院的一个显著标志。国民党反动法院是刑讯逼供、主观臆断、徇私舞弊、不加调查研究的衙门作风。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曾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 方法和作风,也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因为"人 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③。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 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正因为这样,我们不但反对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同时,还树立了为人民服务、认 真负责和民主的审判作风。(8)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审判方式也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方式有原则的不同。国民党反动法院所经常采用 的审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大堂问案"的方式;而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除了一些简易或不必就审的案件实行法庭审判外,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 的审判方式。必须指出,我们的法庭审判也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法庭审判,举行时不象国民党法庭布置十分森严,使人一见生畏,在保持法庭严肃的原则下,由 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当时所采用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有下列几种:(一)就地审讯:这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借以减少 纠纷,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就地审判案件并不是案案就审,而是有计划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或是一般案件而当事人 思想阻力较大者,或是带有普遍性并有发展局势的案件,才实行就地审判的。未出发前,必须研究案情和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或影响程 度,做到心中有数。这种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在群众参加之下,解决问题。从调查到审讯都是密切联系群众进行的。因 此,结案迅速正确。凡属调解范围的案件,就在裁判员掌握下或交由群众调解结案;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就把调查研究的情况放在群众中进行酝酿,是非 曲直摆在明处,取得多数人思想认识一致后,再行判决。这样,既合原则,又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同时,由于从调查到审讯和宣判整个过程都是联系群众进行的,所 以,这种就地审判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认识和守法精神曾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当时这种审判方式很为群众欢迎,也是初审机关常采取的一种方式。(二)巡回审判: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了便利人民诉讼或因案情复杂,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进行处理的一种审 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使案件(特别是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而且通过处理案件,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 结经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我在陇东任专员兼分庭庭长时期,每年都有计划地带上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结合中心工作,帮助农民生产,深 入调查,给下级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在群众中进行法纪宣传。如华池县张柏和封胖的婚姻纠纷,起先县司法处以抢亲判决张柏和封胖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群众不 满。经我们深入访问,把案情弄清楚,最后在群众大会上公开进行改判,对封彦贵将一女数卖的违法行为给以处分;对张金才半夜抢人,给以法律制裁;对封胖和张 柏基于恋爱而自愿结婚,予以保护。这样判决,惩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从而提高了干部,教育了群众,获得了群众的 拥护与好评(张柏和封胖案就是刘巧儿告状一剧中男女主角的真姓名)。又如苏发云兄弟三人因曲子县司法处的错误认定谋财杀人一案,将人押了一年之久,没有解 决。原来该县司法处发现苏发云家中炕上、地下及斧头上都有血迹,便认为苏等杀人是事实。经我们多次深入当地调查后,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远, 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移送到现场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及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并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的血,地 下的血是苏家有人害伤寒时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进行的。事实弄清楚后,在群众大会上宣布苏发云兄 弟三人无罪释放。群众说:"这个案子如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原先有那么多的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才深入调查,不冤 枉好人,判的非常正确。"再如一九四六年秋天,我和延安县司法处审判员赵志清同志到盘龙区处理杨兆云缠讼数年不休的案子。此案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处理, 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都有愤懑之言,县上干部一提他也是摇头没办法。我们到延安县司法处由赵志清同志介绍了案情,经过分析,认定:杨本人缠讼胡 闹固然属实,但当时区乡干部处理杨的问题也有错误的地方。如不首先纠正区乡干部的错误,而只强调杨的不对,杨是不会悦服的。杨所告的内容有三:一是别人侵 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贼偷了他的东西;三是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交了公粮。根据所告,我们先到区政府召集了干部会,了解了杨抗粮不交的经过。那 年杨欠公粮一石多未交,有麦垛一个,乡干部催交数次,杨既不打麦,也不交粮,引起乡干部不满,报告区上说杨抗交公粮,影响公粮入仓,请批准强令杨打麦交 粮,如杨不打,就叫民兵去打,打了先交公粮。因区上对杨也有成见,认为他是个顽固分子,便同意了乡上的意见。但杨见乡上态度不好,怕出问题,就叫他儿子背 了二斗麦送到仓库,打了收粮证。而乡上干部得到区上批准后,也未再调查,即贸然派民兵将杨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交了公粮,尚欠几升;但是加上杨的儿子所交 的二斗麦,又长交了一斗多。杨以此控告,理由是:头一天他还交了二斗麦,为什么说他抗粮不交?欠粮少,为什么还多拿他的麦?民兵强打民粮,是否违法?根据 这些情况,我们又到青花砭区政府召集干部会,批评了区乡干部不深入调查的官僚主义作风,批准强打杨的麦是违犯政策的行为,应主动向杨道歉;多交公粮应如数 退还;杨的生活有困难可以给以适当照顾(杨系军属)。这个问题处理后,再到当地处理杨兆云所告的侵占土地的问题。首先,我们用帮助农民生产的方式进行了调 查,并亲到争执的地界处与农民共同研究了历来土地纠纷的情况。这样,很快地掌握了案情,证明别人未侵占他的土地,相反,他倒有霸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于是, 我们就利用晚间召开群众会议,叫杨本人到场,进行处理。会上,群众揭露与批评了杨兆云屡次侵占别人土地的事实,至于别人偷他的东西,毫无事实根据,全系捏 造。这时,杨再无法抵赖,只得低头认错,接受了政府和群众的批评。这样,一个缠讼数年的案件,在依靠群众力量下获得彻底的处理;区乡干部也从本案处理过程 中提高了政策思想,改进了工作作风;广大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纪教育。同时也教育了几年缠讼不休的杨兆云,他满意地说:"大家心平气和,尊敬我,又批 评了区乡干部,指出了我的错误,我再没啥说,只有服从"。(三)公审制:公审这一审判方式远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创用。它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对敌对阶级的反抗行为作斗争和提高群众阶级觉悟的有效 方式。凡是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都是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审判的。当时采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群众公审会;二是宣判大会;三是代表公审会。不管那一 种,都是有领导的进行的,经过组织与准备工作才召开的。如光复延安后,延安市地方法院审判罪大恶极的投敌分子毕光斗、张永泰等罪犯,就是采取群众公审会的 形式进行的。首先,调查收集罪证,召开群众代表的小型座谈会,进一步对证事实,并提出科刑意见,再交群众讨论,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处刑,召开群众公审大 会判决。这样,上下意见一致,因而秩序很好,效果也大。再如西安解放后,西安市人民法院审判贾子光、陈元喜等土匪案件,就是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进行的。 当时因西安初解放,社会秩序尚未安定。在此种情况下,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便于法院组织领导,也起了镇压匪特,安定社会秩序和扩大宣传政策法令的作用。 总之,公审方式对于推动运动和教育群众都曾收到很大效果。所以,解放后,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中,各地仍然广泛地加以采用。(四)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 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止错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初期,就受到重视。 当时人民陪审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二是由团体选举陪审员;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采用了机关、 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的办法。如处理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案件,即请工会选派代表和工人出席陪审;处理婚姻案件,即请妇联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处理农民间 的案件,则请农会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等。通过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能够协助搜集证据,搞清案情,事实摆在明处,进行说理说法,使当事人无法狡辩,心悦诚服。 因而,对于法院迅速正确结案以及扩大政策法令的宣传都曾起了很大作用。(五)调解工作: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曾经大力地组织和发展了调解工作。但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所谓调解工作有着根 本的不同。在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时代,他们虽然也调解案件,但这正是土豪劣绅包揽词讼、吃钱卖法的机会和欺压劳动人民的圈套。他们对杀人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虐待和杀伤妇女、儿童的案件,也可以调解。有钱的人犯了罪,只要花上些钱,就可以逍遥法外。而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 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讼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它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 的。我们远在工农政权时期,就开始了调解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更加重视。一九四三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工作的指示;同年, 边区高等法院也发布了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讼的指示。从此,调解工作普遍展开,收到巨大效果。当时调解工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审 判机关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案件;一种是民间调解。从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全边区审判机关所处理的民刑案件中,因调解而结案的百分比的逐年上升,就可以看 出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形。一九四二年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百分之十八弱,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四十八;在轻微刑事案件方 面,一九四二年调解结案的是百分之零点四;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五点六;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十二。另外,在民间调解工作方面,还出现了调解模范村、乡 和模范人物。如子洲县的杜良佐、绥德县的郭维德、淳化的房殿有、鄜县的吴殿富、定边的白玉堂等。这些调解模范的共同特点是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群众生 活;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公正无私,热爱群众。由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农村和睦了,生产加强了。但当时调解工作中也曾发生过"民事均得进行调解"、"调解 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迫调解等错误。但这些错误,很快就得到了纠正。根据这种经验,以后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 则:即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2.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样,才使调解工作走上了 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因经历了多年战争,要求和平,恢复战争创伤;要求实现民族的独立和政治的民主;农民要求得到土地。但是,代表 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不顾全国人民的和平民主团结的要求,又发动了反人民的内战。为了实现和平、民主、独立,陕甘宁边区人民和全国人民在一 起,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从一九四七年起至一九四九年进行了人民解放战争。在这一时期内,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司法方面以全副力量保障革命战争的胜 利,其具体活动是:(1)部分敌占区的司法机关干部参加战勤或直接参加军队工作;(2)自一九四七年党的土地政策转向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 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即根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 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以及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怎样分析阶级、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组织人民法庭,审判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3)在恢复区和新解放区,配合公安机关,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处理敌伪分子、暗 藏的特务破坏分子及土匪流氓等;(4)恢复与建立健全机构及必要制度,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实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处理民刑案件;(5)随着西北全区 的解放,打碎国民党反动法院,向西北各省输送大批的人民司法干部,迅速普遍地建立西北各级司法机构。通过以上活动,人民司法工作在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推动与促进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保护生产建设和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四 人民解放战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集中表现者 --国民党的反革命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过去陕甘宁边区和其他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成就和创造,进一步加以总结提高,逐 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建国以来,在中央和西北各级党政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西北人民 司法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在自己日常审判工作中,对于盗窃国有、公有财产和破坏工农业生产的罪犯进行坚决斗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外,它并集 中主要力量,以人民法庭的形式,配合为扫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而进行的各项民主改革运动,及时处理了案件,保障与推动了各项民主改 革任务的完成。并且,在完成这些任务中建立与健全了各级司法机构和各项制度。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过程表明,我国人民的司法工作,一开始就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建立的;并且陕甘宁边区的人民 司法工作是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司法工作的各项原则问题也都曾经及时地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指 示。例如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就曾提出了改善司法工作的方针,批判了某些人的旧法残余影响。林 主席当时指出:"一方面要彻底纠正被侵入的坏作风,又一方面要发扬新的创造,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卫抗战利益,保卫边区民主政权与人民权益的需要。司法 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 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审判人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制裁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这个指示,是边区司法工作长期遵循的 方针。虽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是根据党的正确路线建设起来的,但旧法思想也曾侵蚀了某些人的思想。这些人崇拜国民党的伪六法,曾经使边区司 法建设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纠正这种错误思想,党中央于一九四九年二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严肃 地批判了上述错误观点,又一次指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阶级任务。指示第五项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 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 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 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 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 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 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这些,本是党中央早已肯定了的方针,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 来,对司法建设有其更重大的作用。这一指示已成为人民司法建设的重要文献。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已公布,我们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 制,继续坚决地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更加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宪法和一切法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 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而斗争。 1954年12月1日① 引自一九四九年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②《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二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七一五页。③ 刘少奇:《论党》一九五一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五八页。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评论: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月六日林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到:"提倡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什么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呢?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华 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有女儿名叫捧儿,民国十七年许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三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既已 长大,而现时聘礼又复大增,遂企图赖婚。一面教唆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许与城壕川南源 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得悉告发,经华池县府判决撤销后一次之婚约。三二年二月,捧儿赴赵家坬子钟聚宝家吃喜酒,遇张柏儿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 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结婚。但同年三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另许庆阳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 棍棒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闯入封彦贵家,封姓惊恐四散,遂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张柏儿封捧儿婚姻无效。当时封 张两造都不同意,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适值马锡伍同志赴华池巡视工作,经上诉前来。受理后,首先详询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实际情况;其次又问了附近许多群 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下来就派平日与封捧儿接近的人去与谈话,再亲自切实征求她的意见,了解了她是不愿与朱姓结婚,她说:"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的"。 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协同华池县上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将与此案有关的人一并集合起来,审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 属实。以后复征询封捧儿对婚事意见,与前无异。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 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特别关心的,就是张柏儿、封捧儿两人的婚姻问题,认 为一对少年夫妇,没有问题,不能给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决:张柏儿与封捧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 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以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 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儆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 张柏儿、封捧儿)更是皆大喜欢。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教育了工作人员。这是一件婚姻纠纷案。合 水县五区六乡王家庄王治宽,父亲时买得高姓之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写明东南北三面俱靠王统一家的地,西面为庄窑。王治宽企图霸 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土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因此发生土地纠纷,当时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出面调解,认王治宽为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 合水县府,县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往实地调查,致将土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伍同志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实 际调查,石推事在马锡伍同志的审判精神之下,就协同县、区、乡许多干部及约据上所写有关房亲与证明人,四邻居住的老年人等共二十余人(出卖人已经不在), 一面展开约据,对照方向仔细丈量段数亩数,同时征询老年人及四邻意见,一点一滴加以研究。这时群众首先发言,干部接着发言,王治宽理屈词穷,遂出面承认自 己的占地错误,自请处分,于是群众都哈哈大笑起来。结果经解释说服,土地仍归王统一,双方互请吃了饭,王治宽并给王统一装了烟(农民敬人土俗),取和了 事。一般群众一致欢呼:"真是清官断案。"合水县五区六乡丑家岘子丑怀荣拥有丑家梁山地;同区二乡丁家北堡子丁万福拥有川子河及附近山 地。原来地广人稀,大家对土地都不很重视, 八路军到来实行生产自给后,才注意起土地来。丁、丑双方都企图扩大土地面积,于是丁姓从川子河上向北发展,丑姓从丑家梁山上向南发展,双方接触,发生冲 突。民国二十七年涉讼至宁县政府(友区政权),丑怀荣借助于该县保安队长(侄女婿)之势,得县府发给补契承业执照一纸,不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万福老 业川子河及附近山地二百四十多亩完全断给。丁姓不服,上诉平凉高等法院(友区政权),并于当地杀猪请客,以金钱笼络得力士绅及法院官吏,结果不仅收回川子 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丑姓土地与坟墓一并归其所有。群众纷纷议论:"贪赃枉法,徇情舞弊,两家都无理,谁有面子能抵事,谁有金钱能抵事。"二十九 年,我合水政权建立,丑姓又告诉前来。当时因百废待举,无暇详为研究,暂仍原状。去年经马锡伍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当经会同合水县人员至当地 召集了四邻七、八人,公正士绅与老年人四人,一个个慢慢的谈,两天后才将以上情况谈清。第三天,召集群众及干部廿余人,勘验地形一天。然后先与干部讨论, 再征求一般群众及公正人士之意见。最后即以石推事与区长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积极群众中组织了一批人,正式分头出面进行调解。揣测双方心理,将川子河 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姓,丑家梁山地判归丑姓。双方都乐意接受了调解,并同意了这一判决。于是划了疆界,订了息讼契据,数年争论未决的土地纠纷,遂于四天内彻 底解决。当事人与一般群众都说:"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这是两件土地纠纷案。这就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第 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象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 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以前举第一件土地纠纷案来说,他也不象合水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轻信呈状,草率判决, 使狡黠者反获胜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关键,就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 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 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 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 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伍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老,顶一个地方官')"。这在前举三个判例 中都表现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 解。"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 求拉 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伍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伍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 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 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伍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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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蒙德·威廉斯的小说《第三代》(伦敦,1964年)中,有一个非洲人物这样说:“因此民族主义就像阶级。拥有它,感觉它,是结束它的惟一办法。如果你不要求得到它,或者过早地放弃它,你只能受其他阶级和其他民族的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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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历史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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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要重视对“第三世界”的横向研究。 无论是“第三世界”形象而又模糊的提法,抑或是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后殖民国家、南部世界诸种表述,一批具有共同或相似命运的地区和国家是一个真实的存在,而把它们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是资本主义全球化进程。正如一位墨西哥思想家所描述,我们都“在欧洲文明的筵席上姗姗来迟”。 有人说全球化进程是自古就有的自然趋势,不必大惊小怪。此言回避或忽略了这一进程中发生的质变。 随着技术交通手段的进步,人类交往一直在持续发展,此间文化和经济动因兼有。郑和为弘扬天朝七下西洋,伊本·巴图塔出于朝觐的初衷和“哪怕学问远在中国,亦当前往求之”的感召周游世界,记录了南国泉州被称作“榟橔城”的轶事;多重背景的“十字军东征”也有明张的宗教因素。前哥伦布时代既已存在的亚洲与美洲的联系,大洋洲与美洲的联系,非洲与美洲的联系也都在持续的研究中浮出水面。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出现,尤其是金融经济的成熟,全球化的速度及规模迅猛发展,并发生了本质变化。全球化从人类生活中的简单交换需求,从对财物的原始掠夺战争,发展成导致人类生活全面异化的唯“利”是图,直到我们今天正目睹的世界范围内的对自然资源的新一轮疯狂争夺。经济利害的趋导、竞争的思维模式,已在人类文明集团的交往中占据本质地位。如果不改变这个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模式,和谐只是一个幻想,只是一个皇帝新衣式的谎言。 在这个变异过程中,1492年是一个象征,与这个象征性的年份一起,拉丁美洲成为近代资本主义全球化进程中一个关键性的起点。由于它作为牺牲品的“领先”地位,它的经验教训对于一大批第三世界地区和国家具有启示性。 这些地区的命运由于资本主义链条而紧密相关,但这些地区和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缺少自觉意识,即缺少“觉悟”。它们更重视对西方的纵向研究,而轻视对第三世界的横向思考。 最近有两位拉丁美洲教授以一篇《浅论亚洲思想在拉丁美洲的影响》的论文成为拉丁美洲在此一领域进行“开拓性”研究的先锋,这是一个迟到的觉悟的象征。 举两个例子说明第三世界的命运是如何被资本主义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 其一,中国的鸦片战争与美洲的奴隶制度。 在古巴首都哈瓦那,有一尊献给该国独立战争中中国战士的纪念碑,上有铭文:“在古巴,没有一个中国人是叛徒,在古巴,没有一个中国人是逃兵。” 只有细致了解了古巴的奴隶制历史,才能体会其中饱含的深沉意味。 19世纪上半叶,机器工业发展迅速。英国根据自己的利益——并不是出于仁慈和良心发现——提出废奴。由于黑奴的减少,也由于1791年的海地革命在古巴岛引起的巨大恐慌,西班牙殖民当局决定引进替代性劳力(甘蔗园、榨糖厂离了大量的劳力无法运转)。引进欧洲穷白人和墨西哥印第安人劳力的举措相继失败。这时,从东方传来了消息。 在遥远的中国,1840年把中国带入半殖民地历史的鸦片战争刚刚结束。在鸦片战争中得手并熟悉了中国的英国资本家首先开始运送大量华工到英属加勒比群岛的牙买加、巴巴多斯和特立尼达作苦力,并启发了古巴奴隶主,后者上报王室请求引进“来自用棍棒管理之国的子孙”。 古巴的西班牙殖民当局委托两家公司招募华工,其中之一便是“英国伦敦公司”。1846年,英国人已在厦门修建了大量板房作准备。雇佣苦力的办事处设在葡属澳门和英属香港。1847年,第一批华工抵达古巴,最早的两艘运送苦力船只之一是英国船。 苦力是签约的奴隶,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本地奴隶的逃亡。在古巴的独立战争中,早就出现了华工组成的团、营,个个骁勇出众,坚贞不屈,其中不乏前太平军的战士。他们的事迹被古巴人记录成书,荣誉被刻录在上述碑文中。这样的特殊地位是华人战士用鲜血和生命换得的,这样的付出生命是由惨无人道的资本压迫造成的。古巴与中国这两个相距遥远的国度,由被压迫者的国际主义缔造了最初的友谊。如今,华人已经成了古巴人口的三大来源之一。 其二,大帆船贸易。 1521年,为西班牙王室服务的葡萄牙探险家麦哲伦,穿过后来的“麦哲伦海峡”,“发现”了今之菲律宾群岛,从此,远近七千个岛屿上的土著陷入与美洲印第安人同等的地位,被称作“中国印第安人”。 持续了250年的西班牙—墨西哥—吕宋—中国的“太平洋航线”出现了,来往于洋面上的西班牙贸易船只被称作“马尼拉大帆船”或“中国船”。“大帆船贸易”是资本主义全球发展链条上重要的一环,造成了亚洲与美洲在近代的联系:在墨西哥出现了“普埃布拉的中国姑娘”传说,其原型是身世为印度莫卧尔帝国公主的女奴;历史上第一本西班牙语—汉语词典因缘名为《吕宋华文合璧字典》。在“大帆船贸易”中,中国举足轻重。如果没有与中国的贸易,西班牙难以维持它在东方的这个殖民地。白银和货物在欧洲和亚洲(主要是中国)间出现了反向流动。贡德·弗兰克以此为重要例证在《白银资本》中解构了西方经济历来领先、西方文明具有内在进步性的神话。 1898年,美国在美西战争中从西班牙手中抢夺了菲律宾,迅速普及的英语替代了西班牙语。被菲律宾人视为国父的独立运动领袖里萨尔(José Rizal)用西班牙文写作的爱国檄文已无法为后来的国人读懂,但它们被收入了拉丁美洲人编辑的大型文库《阿亚库乔文集》。介绍里萨尔的墨西哥已故哲学家莱奥波多·塞亚(Leopoldo Zea)写道:“里萨尔在我们的美洲和亚洲、非洲人民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尽管我们的语种不同,但我们都能懂得人类历史上层出不尽的解放者的语言。” 为了掩盖全球化进程中的这种本质变异,“思想”、“文化”的因素并没有退场,而是成为“强者”、胜者解释历史、证明历史的被动工具。 阿根廷哲学家恩里克·杜塞尔(Enrique Dussel)在《论对“他人”的遮盖》一书中严厉抨击西方精神巨擘黑格尔:十八、十九世纪的欧洲文化人利用“新大陆”的被“发现”,找到了一个证明西方文明优越的“他者”代表,黑格尔是当时欧洲思潮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学升华到哲学领域,在《世界历史哲学》中这样表述: 世界历史从东方向西方发展。欧洲绝对是世界历史的终结……世界历史就是由无法控制的自然意志向普遍性以及主观自由发展的学问。 论及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马克斯·韦伯,为美国近代扩张主义提供理论依据的“天定命运”和“边疆理论”,直到20世纪末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先后成为对成功者历史的阐释。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历史进展和思想工程,拉丁美洲也出现了绵延不断的思想论战,有幸地成为一块思想丰富的大陆。围绕“现代化”、“文明”以及发展道路的讨论热潮几起几落,其中有代表性的两本经典文化论著是针锋相对的《拉丁美洲被切开的血管》(乌拉圭作家爱德华多·加莱亚诺[Eduardo Galeano]著)和《从善良野蛮人到真诚革命者》(委内瑞拉作家卡洛斯·兰赫尔[Carlos Rangel]著)。一位圭亚那作者写了一本书,题为《欧洲如何使非洲不发达》,论及非洲大陆因奴隶贸易损失的人口至少有1亿多,提出非洲今日的落后与青壮年当年被掠有关的观点。 一百多年来,中国思想界对鸦片战争、义和团运动、五四运动等历史的讨论并未停止、终结。这些似曾相识的讨论也证明了第三世界命运的一致性,而相互的借鉴启发意义重大。与其盲目吞咽历史进程、文化背景、经济基础与我们差异很大的富裕国家的经验,全美“大国崛起”之梦,不如多潜心研究第三世界兄弟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比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拉美大陆上先后出现过“实证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的思想论战,是拉丁美洲地区现代化初期的精神脉动。论战中所涉及的进化与传统、经济与文化、西方文明与民族精神、穷人与富人、民主与专制等等命题几乎无一不在当今中国再现。 遗憾的是,对于“第三世界”的研究长期处于“不发达”、“发展中”状态。 一位拉美思想家在被问及“为什么拉美思想不像拉美文学那样被世界热衷”时回答说:“我们的文学就好像我们大宗出口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后者可以被任意加工,前者也可以被随意解释;而我们的思想则是制成品,是西方不愿意接受的东西。”我们的拉丁美洲文化研究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领域,我们没有从美洲民俗、具体的艺术门类起步,而是从拉美思想史切入,撰写了作为拉丁美洲文化史的《丰饶的苦难》和《拉丁美洲思想史述略》。这些更似姿态的初步研究意在呈现:拉丁美洲是一块有着丰富思想资源的大陆。 第二个问题是,“第三世界”研究中的“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 如同“第三世界”的朦胧提法,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也只是一种便于指代的概括性提法。外部视角指公开的或潜在的殖民主义视角、“欧洲中心论”视角、把研究对象“物化”的视角。内部视角指基于历史知识、文化认识之上的人道主义视角,指对待作为“他者”的被研究对象的平等意识,也指由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共同的历史命运而产生的觉悟,并由这觉悟而导致的人性化研究态度。 在广义的对“第三世界”研究中历来有两种视角。早期美洲殖民史中,已经出现了两种对“他者”研究的对立视角。16世纪西班牙多明我会(拉丁名Ordo Dominicanorum,又译为道明会)修士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萨斯(Las Casas)是这种内部视角的代表,他是拉美史上的“印第安人保护者”。其三卷本巨著《西印度史》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抗外部视角的代表——某些西班牙宫廷史官对美洲印第安人的无端污蔑。 在《西印度史》的长篇《前言》里,拉斯卡萨斯引用一位古代史学家的观点开宗明义地指出,史家撰史大致出于几种目的:表现学识捞取名誉,向权势献媚,恢复被歪曲的真理,披露被遗忘的事实。紧接着,拉斯卡萨斯又引证说明“历史”在古希腊语中的原意为“看见”或“认识”,即历史应该是基于亲历的真知。中世纪的史家拉斯卡萨斯以他的言行毫不掩饰地宣布:我所写的历史是有立场、有目的的历史,是“主观”的历史。 然而,正是这种“主观”的史书记录下了更加准确的客观事实。 人类学作为一种近现代兴起的学科,起步时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阴影是确凿无疑的。经过多年的长足发展,人类学内部产生过重要的争论和分化,其中的某些分支成为促进文化多元化、帮助弱势文化群体的学问。但是,人类学发展史是否经过彻底的、批判性的梳理?在它的某些科学主义的繁杂方法论中,在它的被程式化的一些“田野调查”、“问卷调查”方法中,是将被研究者作为“文明的主人”并辅助其成为自身文明的阐释者呢,还是将被研究者物化,攫取其文化产品作为研究者研究成果的原材料?人类学是一种纯客观的科学研究呢,还是应该具有鲜明的目的性?这些都是需要反思的命题。 1994年,墨西哥恰帕斯地区爆发了如今举世闻名的萨帕塔游击队运动,那里的居民从体征和语言上属于印第安文明中的玛雅人。长期以来云集于恰帕斯地区的各国人类学研究者并不关心当地印第安人的苦难命运,对潜伏十年的游击队活动一无所知,只是把他们当做“玛雅化石”来“研究”。印第安农民起义如石破天惊,暴露了那种人类学研究的局外人隔靴搔痒;用当地人的话说,“好像我们是显微镜下的虫子”。这也是一个外部视角的写照。 第三世界知识分子中潜在着“后殖民”思维,他们以西方文明准则为自己的文明准则,在日常的言行中频频发生这种外部视角的言论。如某已故著名北方精英、社科院原高层领导言及“与印第安人怎么能讲平等”时,如同谈论一个天经地义般的共识,如某高等学府的学术委员会成员轻佻狂言“拉美人只知道唱歌跳舞生孩子”。这样的思维导致冷漠的物化研究。因此,当专业研究人员脱口说出“拉丁美洲出事当然不是好事,但是对于我们研究人员来说,出事越多越好”时,就不足为怪了。 内部视角需要一个人道主义起点,起码要达到前述中世纪修士拉斯卡萨斯所体现的原始基督教思想中的平等观念。他曾潜心学习印第安语言,就近观察、悉心体会他们的思维方式,努力理解他们的文化,并逆国家主义潮流,不畏惧宗教裁判所的大棒,为弱势地位的印第安人和他们的文化做出了恰如其分的辩护。 由内部视角出发,语言(在对拉丁美洲的研究中,不仅是对西班牙语的掌握,而且要求对印第安语言的某种了解)的重要性突显,语言是通向理解的重要桥梁。研究者所掌握的语言会影响结论上的差异。 由语言问题还可以引申到翻译问题。在外国问题研究领域,翻译被研究对象是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地翻译出他者的文本才能正确、贴切理解他者的言说。在西班牙语译界,存在严重问题。《玉米与资本主义:一个私生子的历史》是一篇经典论著,但是它的英译本译者删去了其中的思想精华(经过了也许是作者的不得已的同意),而它的依据英语本的汉译本更是错误百出。翻译的粗糙不仅仅是语言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问题,其中潜藏对第三世界的不尊重。某位拉美作家曾写道:我们对欧洲人名地名的翻译小心翼翼,从来不出错;而相反,他们对我们的翻译总是漫不经心,误差不断。 掌握了语言,也并不能保证思想的准确传递,上述冷漠的局外人态度在翻译问题上同样屡屡作祟。古巴爱国者何塞·马蒂有一篇充满民族主义精神的著名散文:《我们的美洲》,其中的一句汉译译文很能说明问题。原文的意思是“一句欧洲圣贤的名言并不能使印第安人被凝结的血液重新开始流动”(大意),译者译成“一句欧洲圣贤的名言并不能使冷漠的印第安人焕发热情”。注意:印第安人并非天性冷漠,而是殖民地的历史凝固了他们的血液——对文化的理解直接影响着翻译的差异。 由内部视角还可以引伸出学院式研究与实地考察的关系、重视非主流资料、重视底层民众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世界眼光与民族主义。 中国的外国问题研究缺少世界眼光。帝国主义的研究从来具有世界眼光,而中国的长期闭关锁国历史造成了眼光局限性,半殖民地历史、西方中心论又造成了知识界的民族自卑感。我们的外国问题研究囿于专业的藩篱,无法从世界体系的高度认知专业研究范围中出现的命题。中国文明的新崛起必须具有世界眼光,我们作为世界民族之林的一员必须以自信的平等地位对世界发言。拉丁美洲知识分子朝这样的方向徐徐努力,他们在上个世纪中叶提出的“依附理论”、“解放神学”等都具有世界意义。最近玻利维亚印第安人出身的总统艾沃·莫拉莱斯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基于印第安文明观的“新十诫”。这种敢于挑战西方文明基石的言行具有象征性,是一种文化自信自尊的表现。 拉丁美洲问题研究理所当然可以囊括对其宗主国西班牙的研究。拉丁美洲的研究者也只有到了理解亚洲,理解非洲之时,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对拉丁美洲的研究。 这种世界眼光包括超越“狭隘民族主义”。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固然可以也应该为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但是作为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关注的更应该是关乎全人类的长远命题,也只有在达到科学认知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出更准确、更正确的政策咨询。因此,比配合政府法律法规出台的诸如社会保险、小额贷款等具项研究,我们更应该关注对象国、对象地区的发展道路、思想史等宏观问题,即使微观问题的研究也是为了达到对全局的理解,而不是应景之作。至于揣摩领导意图、歪曲事实真相的研究题目所反映的,就不只是研究者的眼光,而是研究者的品格问题了。这种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而对民族、对人类犯罪的“研究”,是中世纪史学家拉斯卡萨斯指出的“向权势献媚”,是社科研究领域里比剽窃更严重的问题。 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斗争中,是凝聚民族的旗帜;在当一个民族——尤其是一个饱受列强欺辱、近代以来从未成为强者的民族——开始富强、逐步成为崛起的大国时,则要警惕大国沙文主义、狭隘民族主义的滋生。 只有具有更高的人道主义境界,才可能使民族主义升华,真正产生对人类社会有益的世界眼光。拉丁美洲的文化传统中有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积极乌托邦思想。 2010年,拉丁美洲将纪念取得政治独立二百周年。论及独立运动,拉美知识分子常常引述两个文本。一是“解放者”玻利瓦尔写于独立前夕的《牙买加信札》,其中写道: 我们是人类中的一小部分;我们拥有被辽阔的海洋包围着的一方天地,这个偏远的世界尽管在管理社会方面有一些比较古老的传统,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全新的……我们既不是印第安人,又不是欧洲人……我们仍是一个酝酿之中的族类……随着世纪的推移,也许将由此出现一个逐渐覆盖全世界的、兄弟般友爱的新民族。 另一份是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曾描写新生美国的一段话: 大自然和宽阔的海洋把我们与来自四分之一地球的毁灭性的混乱隔绝开,我们所拥有的崇高精神足以抵御他人的腐蚀,我们崇敬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意志,上帝将一切祝福赐于我们,向我们证明它为人在尘世的幸福感到欣慰,拥有如此多的祝福,我们怎么能不成为一个幸福的民族呢? 比较两个内容近似、本质相异的文本,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的文化思维模式,它们在历史进程中将导致人道主义关怀和民族利己主义两种文化传统。 主张竞争、适者生存的狭隘民族主义不是唯一的历史选择。帝国主义希望崛起的第三世界加入它们制定的竞争规则,“与世界接轨”,并会在这种竞争中老谋深算地扼制我们,对我们分而治之,让我们互相消耗,坐收渔翁之利。为此,它们坚持“历史的终结”。早于19世纪末,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就这样絮叨:批评势在必然的东西是徒费心力,托尔斯泰伯爵的基督心肠是于事无补的…… 拉丁美洲文化传统中的积极乌托邦思想也许是一件武器,可以用来抵御这种无所作为的“终结论”。解放神学中的“希望”观念,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时所作的关于“也许至今的全部历史才是一场乌托邦(轮到我们真正有所作为的时刻了)”的精彩表述,“世界社会论坛”的口号“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都是积极乌托邦的体现。 理想主义吗?第三世界的思想、文化被冷落、被解构达几个世纪之久后,已所剩无几;我们必须珍视包括中国文化、伊斯兰文化、印第安文化、佛教文化等在内的宝贵的思想资源,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否则人类只能面对毁灭的绝望前景,如秘鲁诗人塞萨尔·巴列霍的诗句“在千百次冒险滚动后,地球已是个被磨圆的色子,它已无法停止滚动,除非落入一个坑里,一个巨大的墓穴之坑”。 (2009年11月在广州社科院《开放时代》杂志召开的关于中国的外国研究问题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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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勒从1793年夏天开始写作《审美教育书简》,并于1795年把它发表在《季节女神》(Horen )上。这些书简成为了现代性的审美批判的第一部纲领性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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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好几年没见到小崔。 最后一次大概是两年前通电话,他说"这个时代太二了,我不跟了"。 他扭头转身去做历史。 上周《我的抗战》看片会上,他说为什么离开《实话实说》,"那六年半,我和好人告别了,因为在场面上做事的时候必须要应对或者说应付,我变得越来越圆滑,天助我,我病了" 心理医生说就干你喜欢的事儿吧,他从小喜欢历史,"假历史也倒背如流,高考能考96分" 等得病了有时间多看资料的时候,他觉得,"一定要知道什么是真的"。 所以他选择"口述历史","是谁说的,是林语堂还是陈寅恪说的,他说这个民族有五千年历史,非常了不起。他说,不管怎么个混法,能混五千年就了不起。我觉得他一针见血。在我眼里,这个民族五千年以后,现在我们就能看到结果,基本还是个混的状态。这个民族浅薄,没有文化,不重视历史。我说这个话根本就不怕得罪谁,就这么浅薄。" 他打了个比方来解释他要作的事"如果我们能采访孔子呢?" "因为论语都是孔子死三百年以后才成书的,已经都不对了,再心得一遍,不知道说的是谁的事了。我们做口述历史这件事就是直接听孔子说,然后你发表心得,别听别人心得了。我们世世代代老听心得,进步速度会非常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口述历史)特别有意义。" 二 他成立了一个公司来做这件事,叫"清澈泉",用六哥的话说"听着象夜总会的名字",但是一个"可以不用提防,不用担心不交货或者不给钱"的公司。 采访了三千五百个人,收集的口述历史的影像超过了二百万分钟。收集的纪录影像也超过二百万分钟,收集的历史老照片超过了三百万张。 两年花了一亿两千万,这些钱都是他自己筹来的,到处找,"最感兴趣的是我们抗战的对手,日本人" 底下人笑。 他说日本的电视台NHK,"零一年我去了日本,我去那里看,一个小姐在那里操作。她就问你要看什么?看中国啊,上面密密麻麻的。问看中国什么?我说看东北。问东北什么,我说看张学良,张学良调出来了,最早的是9月21日,就看这个。他给我打开了视频,三十分钟,张学良的演讲。我记得很清楚,里面说了一句,委员长说,两年之内,不把日本人赶出满洲,他就辞职。这是张学良演讲里说的,我当时很受刺激" 他的刺激是我们也是电视工作者,但我们没有这样的资料,"而且这三十分钟拿回来谁也不会把它当回事" 中国的这些参与历史的人很多已经死去,有的正在老,正在失去记忆。 "不能再等了",他说。 我说"很多人觉得这些事应该是搞研究的人来干"。 他一笑,多么熟悉的嘴角一弯"他们在评职称,还有更紧要的事。他们评完职称也会想起来干,不着急,谁想起来谁干。" 三 拍《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康洪雷坐在底下,他说拍之前他只知道杜聿明、孙立人,他们确实战功赫赫,很有名,有文字记载。 "我当时就想我能不能往下做,可下面就没有人知道了。我和兰晓龙开着车沿着昆明一路走,直到看到一些事,看了很多书,就像一个一个采访,我们也在做,越了解浑身越颤栗,越颤栗就越想了解。" 他拍《激情燃烧的岁月》之前,听他爸说了五十年往事,每次回家都要说,这次采访才发现这些老兵和他的父辈完全不一样,"他们从来不说。越不说我越想知道,于是我们利用各种技巧,各种各样的方式,一点点的知道。" 采访完,他和兰晓龙回到酒店之后,相对嚎啕。 "之后我们在想,哭什么呢?是哭这些老兵壮丽的往事和寂寥的今天?还是哭什么?后来发现,我们哭我们自己的无知,自己的可怜。我们快五十岁了,居然在中国抗战历史上这么大块波澜壮阔的史实和一个一个区域,居然你丝毫不知,你不可悲吗?我们突然知道了我们要做什么,就像你们这样这么多年做的一样。所以,就有了《我的团长我的团》。不管怎么样,这部戏我放在这里,观众可以说好,可以说不好,但就我个人来说,我快五十的时候,做了《我的团长我的团》,只是为了让自己心安。" 四 我和小崔同事十年。 刚来的时候,部里让主持人拍合影,我是小姑娘,很自然地站在后面。 他回头看见我,扶了一下我的胳膊,把我带到前排最中间他的位置,那时候他连我的名字都不知道。 别人老觉得他幽默,嘲讽,调侃,解构,等他坐在观众席上,听别人讲故事,眼睛一会湿一会儿热的时候,有人说"小崔没意思了,都不说笑话",他说"什么时候我们连听一个人讲自己生命的耐心都没有了?" 他曾经对我说,"911之后,好象是国家地理频道,老放一个宣传片,是那个楼倒下的镜头,我每次看见都想,那些死者的家人看见这样的镜头是什么感觉呢?我就想给他们写信,你说我是不是有病?" 所以他说,他后来做节目已经不管什么别的了,"只要能帮到一个人,就是真的"。 这次看《我的抗战》的时候,好几个人问有一集节目如果是只放一个故事,可能会更好看一些,为什么要放好几个人的采访。 他说"我们采访老人这么长时间,打搅人家这么长时间,就用几秒钟、几分钟,对不起人家。有时候海若做片子特别苦恼,因为我向他们提很多无理要求,我希望他们片子多出几个人,因为可能再看一个片子,这个人就没了,我希望他们能看到自己的影像在电视台播出,哪怕是中央电视台呢,这也很好。" 五 陈虻的葬礼上,我们见过一面。 他不说话,面色不好,坐在那里。 我坐他边上,看着他。 他从口袋里拿出一把药,我给他递一瓶水,他拿在手里,没喝,直接把药吞下去了。 我知道他心脏不好。 他看看我,说"别生气,啊" 我什么都说不出来。 这次看片会上,他说"柴静那时候总看到我忧郁的样子,不开心,但是她最近看到我,我很高兴。" 他说"我们做完采访,再做笔录,一校二校三校,当事人校,然后做成我们现在能看到的(片子)。我每看这个,就觉得自己非常渺小,我们受那点委屈算个屁啊。这里所有的人都是九死一生,家破人亡,多沉重的词啊,对他们来说小意思。受尽委屈,有误会,一辈子不给钱,半辈子吃不饱饭,儿女找不到工作,女朋友被人撬走,想加入组织就不让你进,邻居一辈子在盯着你。当我每天在看他们经历的时候,我忽然觉得我这个年龄经历的所有的事都特别淡" 六 有观众发言,说得很动感情。 他拿过话筒说了一句"我想补充一点,我听出一点危险。我不希望大家误解这个片子,《我的抗战》就是"我的抗战",是自己叙述。你之前听到的共产党把日本打败,还是国民党把日本打败,这个片子不负担这个任务,不管这个事。如果你想听我知道的宏观叙述,那就是日本投降时,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感到很诧异。不要以为《我的抗战》是要翻案,没有那个味道" 他说他和他的团队对结论没有什么兴趣,"我们可能会采访几万个人,多少多少个小时,去重新对历史下一个结论,可能又会误导一批人,我们不想干这样的事。我希望五十年以后六十年以后终于有一本被大家公认的书,不管它是宏观叙述的还是细节叙述的,大家认为它是真实的。它在最后写一句"本片部分资料取自崔永元《口述历史》",就行了,不要指望着我们这一代人因为这一点采访能够对历史得出什么结论,做不到。" 有一位电视台的同行,站起来请他谈一些对当下电视台纪录片的看法。 "我对电视台的使命和节目编排同样没有什么想法,我也不愿意想,因为那样可能会耽误我干正事。我有那个时间,就能多采访一个人,多整理一些材料,这样可能更有功德。我现在想,2002年为什么得病,就是老想不该想的事,现在为什么快乐,就是不想那些事,只想怎么把该做的事情做好,这一点可能更重要。" 最后他说"我们想让这个时代变化,挺难。我们等着这个时代变化,我们也等不起。我们可以选择的是,时代在进步,我们自己在发展。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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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三位大儒从祀孔庙,从最早的光绪二年 1876 郭嵩焘提请将王夫之从祀孔子庙廷,到光绪三十四年三人最终入祀两庑,期间经历了长达30 年的争论,是晚清礼制史上的一大掌故。本文即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清末政治变革的角度,进一步考察顾、黄、王从祀孔庙的最后一次争论及其被允准的深层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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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经济
2012/08/21
| 阅读: 2108
德国记者吕布克与斯蒂格利茨的对话,译自《未来源自危机》(德国黎曼出版社2009年版,中文版即将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一书。围绕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气候危机的原因和未来趋势展开,严厉批评美国政府和华尔街的不负责任,批判了新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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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医卫
2008/10/20
| 阅读: 2109
在南非,使人类损失惨重的艾滋病问题——它所夺去的生命比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所发生的所有内战的死伤者的总数还要多,自从Hazel Tau v. Glaxo and Boehringer案以来,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该案将具有多维度的社会问题转变成了更为狭窄的法律问题:跨国公司的价格政策是否违背了基本人权?艾滋病患者是否可以直接针对跨国公司主张他们的生命权?在私营企业中,是否存在一种“获得药物治疗权的人权”?更一般地讲,基本权利是否不仅约束各个主权国家,而且也直接约束那些跨国的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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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下确实面临着自己的宪法问题,边疆治理、代际政治、一国两制,而美国实际上也有着同样或者在功能上等价的宪法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美国并没有 "政治问题司法化",也无法参考美国现有的学说体系。如果我们天真地以为司法审查可以让中国宪法"活"起来--只要找到读过美国宪法解释ABC的人,由他们解释宪法,我们的宪法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其实是对美国宪政史的最大误读,这大概解决不了任何中国问题,它本身可能就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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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北京才一个月,碰到的同仁、家长和有识之士,谈到教育都痛心疾首。前几天天钱学森先生逝世,媒体报道也是强调他那一句话,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去办学。他说得很直白:这是当前中国很大的问题。现在大家都怪罪教育体制。这自然是不错的,一边是应试教育,一边是产业化、官僚化、量化的办学,教育和学术伦理在沦丧,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但这在在业内人士、教育部门,绝非什么新近的发现。所以抱怨归抱怨,其实是无须继续评论的。 今天就谈谈法学教育在这个恶劣大环境下,面临的一些特殊挑战,以及我们力所能及的一些对策、改革的路向。 1 不以美国法学教育为蓝图 本来恢复法律教育以后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的职业化队伍,形成一个职业化的共同体,30年的时间并不短,但这个共同体建立得并不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业化的门槛很低 今天法学在“文革”结束后的恢复建设,是30年来法治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是非常重要的。法学院的教育虽然只是一个专业化的训练,但也有一些问题。 标准教科书不是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状态,而往往讨论的是应然的、超越现实、理想化的架构方式。这个理想跟美国有关系。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往往直接间接提到或关注美国的法学教育,看上去是一种比较方法充斥论文的写作、学者的论述、学生的思考,甚至影响到社会上。很多论文、教书一般开始都是美国怎么规定、法国、日本、德国怎么规定,到了最后一章才是中国怎么规定,提几点建议。具体问题还没讨论,就结束了。 美国与中国的法学教育有根本的差异,至少在目前很难拿来比较,或许说作为一个目标来套用。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单一的研究生教育,全部课程围绕一个学位来进行。中国正好相反。1980年代刚恢复时基本也是以单一本科教育为主,到1990年代设法律硕士以后,学位就多样了,固然可以吸引各种各样背景的人进入法律行业,但却把原本的设置搞乱了。 就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教授指出的,在现在的中国,法学的第一学位可以是任何一个阶段的学位(本科、硕士或博士),一个人可以从任何阶段进入法学教育。法律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也不需要法学专业,整个行业门槛变得很低,职业化受到阻碍。 本来恢复法律教育以后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的职业化队伍,形成一个职业化的共同体,30年的时间并不短,但这个共同体建立得并不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业化的门槛很低,不同的阶段都向外开放,这样的教育制度太繁复,还促成很多不规范作法。到1990年代末扩招,一下把就业市场搞乱了。现在很多学校,法学专业的就业很不好,并且由于就业压力、法律就业市场接近饱和,大部法学院毕业生流向非法律职业。 这就逼着考虑法学教育作出相应调整,不仅是一般的法学院校,北京最好的法学院,即使是像清华、北大法学院,也面临相当的压力和多元化市场的需要,更不要说法治建设本身的需要了。 换言之,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需要,并不是以美国为蓝图的,也不是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蓝图的。因此我们对法学教育的想像,必须调整,必须考虑到我们所在社会的需要。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把必修专业课份量缩减点,淡化分科过细,而强调一种通才教育、能力教育,这点倒是跟美国法学教育借鉴的。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不分专业的,学生愿意注重哪个方面是自由的,学校本身没有要求,毕业后招聘部门也不会问学生的专业,大家认为这不是问题。专业化训练应该是毕业以后进行,毕业前三年是基础课和任何专业的选修。我觉得中国的法律教育也可以考虑这点, 除了通才化教育原因,还有就是现在法学教育过于繁琐,既然有法律硕士,同本科的法学教育实际上是重复的,还不如把本科的教育通才化,淡化它的专业色彩,使得本科在思路方面比较广,在法律硕士方面也可以强调专业性、学生的背景不一样,加以区别,而不是仅仅是名称不一样。 它倒不一定说是通识教育,而是一种通才训练,可以更多地做些调查,而将专业色彩淡化。中国的专业化实际是从解放后开始,解放前没有这么厉害,解放后受苏联影响,也因为工业化建设需要设立了很多专业,在那个时代,高速发展改变一穷二白是必要的,跟当时的国家需要有关。但现在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让年轻人过早地进入专业化范围,不利于长远的培养。 2 概论式开课有僵化危险 法律重要不仅仅因为它是一种专业,可以赚钱,法律同时是公民素质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教育也需要比较宽,需要打通各个部门法的考虑,尤其是与宪法的关系 目前法学院设科方式为概论式,一般的基础课、专业课都是概论,给出些概念、条款、标准解释、案例,背着考过就完事了。此前有学生跟我说过,他平均每门课花一个星期就能对付,一学期大部分时间也不用上课,可以看其他的书,听其他的课。我觉得很有道理,在目前这种制度下,这种概论为主、一般是立法导向的教学方式下,可能还算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即它的课程量大概相当于一个用功学生一个星期的工作量。 但也同时暴露出问题,不仅仅是教育,还跟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的发展过程有关。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等于是从空白状态开始立法,很多学者很早就介入、考虑立法,都参考现有学说来提出立法建议、评论立法草案,因此这种思维定势,像中学教科书一样把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用不同的话再说一遍。这样对智力的挑战的确不高。这样的教育模式一旦形成传统,就有僵化的危险。学生一代代面临不同的问题,国家的制度、司法实践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不会限定在教科书的范围内。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呢?一是尽量引导学生去探索社会当中的真问题。像王亚新老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做的社会调查,到各地、到基层法院做调查把数据搜集上来,把问题跟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对照,这样的知识才有用。不然每门课一个星期,毕业后就还给老师了。目前这种情况让我想起美国的神学院的教学,主流神学院的教学实际上不是以宗教思想为主的,是非常学术化的。但毕业后除了当学者的,很多神学院毕业生都把学到的还给老师了。而我们正好相反,在学校里受意识形态熏陶,培养一种对普世价值的信仰、以为自己就要到美国了的幻想,事实远非如此。 我们老是这样教不好,在这两年中国经历了那么多灾难、危机、流血之后,我想我们的青年一代肯定不会这么思考,他会看到我们中国的现状,他肯定不会满意现在这样的教育。这种情况下,我们是需要改革的。 除了改革教育,还要鼓励学生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和工作,包括下基层锻炼,做法律援助、公益事业、政府部门的工作,使得法律教育变成一种真正的公民教育。法律重要不仅仅因为它是一种专业,可以赚钱,法律同时是公民素质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教育也需要比较宽,需要打通各个部门法的考虑,尤其是与宪法的关系。 中国的宪法是活的宪法,不是高高在上的东西,但是在大部分诉讼法和部门法的课程教学是跟宪法脱节的,但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存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之下的基石,这不仅仅是纸面的表述,还有学说、规范和百姓的期待,如果连这种期待都不讲,怎么可能理解宪法。 所以在课程设置上,要尽可能减低教条主义的倾向,不能把教育变成一个个考试科目。 3 有些能力法条里学不到 法律教育不是要翻天覆地的改革,大的体制改革不是一所法学院、一个老师能立刻作出贡献的,这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努力 如果在学习当中容忍这种过度的专业化和教条,容忍在几年时间学会一套话语,但又必须懂得社会上的那套,这就变成人格分裂了。 我们不得不学会一套话语进入学术领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必须明白,这套东西不起作用,另外一套东西起作用。 这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在决策时无法坚持己见,向不好的东西低头。这些东西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有的。现在很多学者喜欢讨论民国时期的法学,一方面是想回顾历史,另一方面法学界确实受民国时期影响很大,尤其是民法方面。 我看过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一篇研究民国时期法制精英的法制思想的文章,写得很不错,里面专门有一大段讲这些法律精英的问题,说他们言行不一,分裂人格的问题,他没用这个词,但我认为如此。 王宠惠是民国时期最优秀的法学家之一,他一直做到外交部长,还起草了宪法,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约法时候,蒋介石提要以党治国,司法党化,这与法学界精英们论述的法治背道而驰,但参与起草的人没有一个反对,他们提出的司法建议与其学术经历不符,到1946年考虑宪法草案能否付诸实践时,他们自己都没信心,难怪吴经熊先生该宗,信了天主教,翻译圣经去了。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软弱,也是当幕僚参政付出的代价。 所以我们参与实践的法律人,要明白法律跟政治的关系,王宠惠他们那个年代认为法律是政治的灵魂,其实他说反了,政治才是法律的灵魂,只有懂得这个,懂得立法是政治决策,谈判妥协,往往有幕后交易,才能懂得怎么样才能运用智慧达到目标。 我们的法律教育应当重视这方面的教育,在座各位回想一下,除了宪法,其他领域恐怕都不会提到党、国家主权这些重大问题,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在接待信访的时候,党不可能在这个之外。 我并不是说法律教育变成政治教育,而是法律人要懂政治,这是基本要求。 最近我看了尼采的《苏鲁支语录》,一开头有个很有趣的故事:苏鲁支是个圣人,从树林里走出来,碰见一个老人,老人说,你当初进山的时候,怀里抱的是一堆灰,出来的时候拿的是火种,你不知道世界上的人都已经睡着了么?你拿这些火种干什么?你对那些睡着的人何所求呢?他们都睡着了。 苏鲁支说:因为我爱人们。 老人说:你去干吗呢?他们不会听你的。 苏鲁支问:你在这个树林里干嘛呢? 老人说:你就留下来跟我一起吧,不必到人们中去,宁可与鸟兽同群,为何不愿与我一样呢?在熊中为熊,在鸟中为鸟。 苏鲁支说:在树林里何所为呢? 老人说:我就编点歌词,自己唱。也憨笑、也悲戚、也低喃,如是,我是颂赞上帝。 苏鲁支没说什么,笑笑就告别了。 但苏鲁支独自时,向内心说,这是可能的么?老年的圣者在他的树林里还没有听到,上帝已死。 我看到这个故事的时候就想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树林里独唱,颂赞他的上帝,可是在苏鲁支看来,这怎么可能呢?上帝已经死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法学教育也要改革一下。 法律教育不是要翻天覆地的改革,大的体制改革不是一所法学院、一个老师能立刻作出贡献的,这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努力。但我们现在要注意的无非就是这么几条: 一是训练应该更着重于能力,思维的能力、演说的能力、辩论的能力。要把能力培训当成重点。能力当然不完全是课堂训练,往往是人和人之间交往处理时间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多了一条理由看下去,眼睛要往下看,看社会生活当中的利害关系。 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学习一点社会科学。法律泛泛地说也算社会科学,从学术训练的角度来看,学点社会科学也好,有助于提高学习分析思维的能力。 三是要讲政治,要培育一种基于宪法的政治意识,尤其是培养基于宪法序言的政治意识。中国宪法序言跟任何国家都不一样,就是中国特色,是中国政法制度的基础,是一种艺术。 第四,看问题不要孤立地看,要看到历史,要有历史意识,懂得历史渊源,这是基础。有了历史意识和历史调查,法律基础才更成熟,才会懂得某些案件该怎么处理,某些冲突该怎么防止,防止它成为法律事件。有的时候成为法律事件很好,有的成为法律事件不好,很麻烦,要制止。 这些你在法条里学不到,必须懂政治、懂历史。有了这两条,我们的同学才会有批判意识,批判地看待社会上的问题。 当钱学森先生说中国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办的时候,他指的是自然科学创新,但对文科道理是一样的。要有一种批判的意识,要有陈寅恪先生说的“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这是一种道德基础,有一种伦理精神在支持,法律教育不能把它排斥在外。过去的30年,对这方面比较忽略,不仅在职业建设还是法律教育中。 这对老师来说也是更高的要求,我在别处讲过苏格拉底的故事,有一句话,美德无法传授,美德只能示范。要是我们老师自己就到处抄袭,炮制垃圾论文,嘴上却天天嚷嚷宪政,他示范的就不是美德,而是堕落了。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陈霄、肖莎根据2009年11月9日冯象先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座现场录音整理,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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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华西大学教授孙次舟提出“屈原是文学弄臣”的主张,即被批驳,在回应文章中孙称闻一多以屈原与梅兰芳相比,当同意他的观点,闻一多感到他“拖人下水”,特意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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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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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许多学者认为历史悠久的文学史学科至少在理论上已濒于解体时,新兴的电影史研究却发展得轰轰烈烈。考虑到两个学科中都出现过从旧历史主义到形式主义又到新历史主义的循环性的变化,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传统学科失去自信,又使新兴学科信心倍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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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从未起飞的飞翔/搭一片天外天,/在天地之间,搭一个工作的脚手架。/神的工作与人类相同,/都是在荒凉的地方种一些树,/炎热时,走到浓荫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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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思想到文學,中國古代很早就形成「自成一家」的獨創性觀念及其習慣表述,並以「家數」概念為中介,在文學批評中形成大家、小家、名家等一系列品第概念。古人使用這些概念並沒有嚴格的定義,尤其是「大家」與「名家」,批評家對其分寸感的把握和對具體適用對象的聯想都有微妙的差異。本文試圖通過對古代文學批評史上有關資料的梳理,勾勒出前人對此的看法,以揭示中國古代文學批評的基本觀念及其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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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世纪初埃及的默罕默德•阿里改革开始,各个阿拉伯国家现代化的"寻路"之旅已经持续了200多年。至今,整个阿拉伯地区的大多数国家,尚未找到既适合本国国情,又顺应世界大势,还能获得国内大多数人认同的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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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开卷,大英博物馆将《女史箴图》卷拦腰裁为两截,裱在板上悬挂。由于长期地球引力影响,我看到的《女史箴图》卷已出现掉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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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是大乘佛教两大宗派之一,也是当今佛教的两个最重要的、并且还在继续发展中的伟大传统。藏传佛教继承和发展了印度佛教的所有传统,其中的密教传统虽然来源于印度,但其发展远远超出了印度原有的传统,是藏族人民为丰富世界人文精神做出的最大贡献。藏族历史上出现了一大批杰出的佛教学者,他们对佛教义理的阐释,特别是对印度的中观、唯识、如来藏等哲学思想的阐发有独特的创见,他们对以公元七世纪印度佛学大师法称为代表的佛教因明学的继承和发扬,以及藏传佛教觉囊派主张的"他空见"思想等,都极大地丰富了印度佛教哲学思想。总而言之,藏传佛教是藏族文明的精华,藏传佛教研究是藏学研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藏传佛教自西夏就已经开始在中原传播,历经元、明、清几代,绵延不绝。但自元朝开始,受元代汉文文献中有关"秘密大喜乐法"等记载的影响,汉族士大夫对藏传佛教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虽然从朝廷到民间修持藏传秘法者代不乏人,但用心研究藏传佛教者却从来名不见经传。直到民国时代,随着佛教现代化运动的兴起,汉传佛教才开始与藏传佛教互动,一些汉僧入藏修学藏传佛教,并译传藏传佛教经论。其中最著名、贡献最大的就是法尊法师。通过他的大量译著,藏传佛教,特别是以宗喀巴大师为主的格鲁派上师们的著作和教法得以在汉传佛教徒中广泛流传。与法尊法师同时代的还有著名佛学家吕澂先生,他研究藏传佛教之源流,以及印藏和汉藏佛教之交流和发展史,是中国佛教研究史上的一位杰出人物。值得一提的是,流亡中国的爱沙尼亚男爵钢和泰先生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曾在北京成立过一个"汉印研究所",期望通过利用当时北京汉、藏和蒙古佛教的活着的传统,来重构印度大乘佛教的原貌。当时在他周围聚集了一批优秀的中国学者,如陈寅恪、于道泉、林藜光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藏传佛教进行了相当有水准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此外,当时还有人类学家李安宅先生曾于三十年代在甘南拉卜楞寺作人类学调查,用汉、英两种文字发表了系列调查报告,后来汇成了《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拉卜楞--李安宅的调查报告》等著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年间,对藏传佛教的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就。代表性的成果有王森先生的《西藏佛教发展史略》、牙含章先生的《达赖喇嘛传》、《班禅喇嘛传》和东噶·洛桑赤列的《东噶藏学大辞典》、《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等。这几本著作为读者较全面、系统地了解藏传佛教的历史和教法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教材,也为后来的学者对藏传佛教各教派开展较为深入的研究打下了基础。宿白先生根据五十年代初在西藏地区的文物调查报告写成的《藏传佛教寺院考古》一书是一部具有很高学术水准的经典之作,对于我们了解文化大革命以前藏传佛教寺院的面貌提供了无可取代的资料和精湛的研究。黄明信先生对西藏历法和汉藏佛经目录的研究,也是我国藏传佛教研究著作中的优秀作品。他对元代留下来的《至元法宝勘同总目》和《汉地佛教史》的比较研究,为我们今后从事汉、藏文佛经对勘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王尧先生对吐蕃时代佛教史的研究和他对敦煌古藏文佛教文献的译介,为我们了解藏传佛教前弘期的历史提供了最珍贵的文献和海外的研究信息。刘立千、王沂暖、郭和卿、陈庆英、黄灏等先生翻译的一大批藏文佛教史著,如《西藏王统记》、《西藏王臣记》、《红史》、《青史》、《布敦佛教史》、《汉藏史集》、《萨迦世系史》、《贤者喜筵》、《新红史》、《土观宗派源流》和历辈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的传记等等,为汉族学者从事藏传佛教历史的研究提供了最基本的的素材。藏传佛教的研究在近一二十年来的发展和进步最引人注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藏传佛教文献的整理和出版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首推《藏文大藏经》对勘、整理和出版工作的圆满完成;其次包括西藏古籍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和其他五省市的民族出版社都为寻求和出版藏文古籍佛教文献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不少失落了的藏文佛教文献得到了抢救,大量分属藏传佛教各教派的宗教文献,如喇嘛的《全集》、寺院的《寺志》、以及释论、仪轨和要门汇集等,纷纷被重新刊印,为我们深入研究藏传佛教的历史和教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此外,法藏敦煌藏文文书近年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使研究藏传佛教前弘期的历史和早期汉藏佛教交流史所必需的第一手文献资料得以重见天日。还有,对西藏发现的梵文贝叶经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的积极推动下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东方学院部分梵文学家为主体的研究队伍正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之中,他们对这批珍贵的梵文经典的释读和研究不但对藏传佛教研究的进步有不可估量的意义,而且也将对世界佛学研究的进步带来迅猛的冲击和推动。二,随着大量藏文佛教文献的整理、出版,我们可以相对容易地利用这些文献,从而进行较深入的专题研究。例如,西北民族大学的才让先生利用参与整理、出版法藏敦煌藏文文献的便利,比较深入地探讨了吐蕃王朝时期汉、藏译佛经的交互影响和早期汉藏佛教互相交流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的沈卫荣教授利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发现的大量汉译藏传密教文献,以及在其他地区陆续发现的西夏、元朝翻译的以萨思迦派所传道果法为主的藏传密教文献,开展了对藏传佛教在中国西北地区和中原传播历史的研究。三,对藏传佛教艺术史的研究异军突起,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例如首都师范大学的谢继胜教授对黑水城所见藏传佛教艺术品的研究,对甘、青、内蒙藏传佛教寺院壁画的研究,引起了国际学术同行的关注;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的熊文彬研究员对元、明两代藏传佛教艺术,包括文献、图像和艺术风格的研究都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故宫博物院的罗文华先生近水楼台先得月,利用故宫丰富的文献和艺术品收藏,对清代宫廷藏传佛教艺术作了一系列极为出色的研究。四,以中国藏学中心研究人员为骨干的专业研究队伍,对藏传佛教寺院和藏传佛教社会做了一系列人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调查工作,他们的系列著作使我们对藏传佛教寺院组织结构、寺院经济、藏传佛教徒的社会生活、活佛转世制度、藏传佛教对藏民生活的影响等有了较系统的了解和理解。不容否认的是,建国六十年来我们对藏传佛教研究的投入远远不及我们对藏族历史研究的投入,与此相应,我们在藏传佛教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也不如在藏族历史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那么突出。藏传佛教研究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或者还刚刚起步。例如,我们对藏传佛教教义的研究就相当薄弱,近年才有中央民族大学的班班多吉教授等人专门研究藏传佛教哲学的著作问世;而对中观、唯识、因明、如来藏、他空见等最富特色的藏传佛教哲学,我们至今没有见到有高水准的专著出现。对于藏传密教的研究更是大大落后于西方和日本学者,对于无上瑜伽密的研究近乎空白。我们在研究藏传佛教各教派历史的同时,往往忽略对这些教派所修持的各种教法、仪轨的研究。此外,从事藏传佛教研究的学者大多数缺乏西方学术传统中的语文学的基础训练,也没有相应的阅读梵文的能力,所以很难以符合国际学术规范的做法来处理大量珍贵的藏文佛教文献。与中国藏学研究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国际藏学研究最大的一个分支就是藏传佛教研究。如果说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国际藏学研究依然偏重对藏族历史、语言和古藏文文献研究的话,那么自九十年代以来的藏学研究,对藏传佛教的研究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这种情形在美国和日本尤其明显。晚近出版的藏学研究的著作绝大多数是藏传佛教研究的著作。中国最缺乏的对藏传佛教哲学思想、密教修习仪轨的研究,恰巧是海外藏学研究中最有成绩的部分,对这些成果的吸收和利用,应当是我们加强对藏传佛教研究之力度的一个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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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民族电影的忧郁书写,真切地体现了电影创作者的这种对策--建构一种有关特定民族文化的回忆,以这种挽歌式的回忆表现对于片面性发展模式的不满。它们不仅通过影像改变了对于民族文化过去的陈述,同时也眺望了将来的民族文化存亡绝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