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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并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了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乃至地球以外与地球生态紧密联系的环境,出现了诸如淡水资源短缺、外层空间污染、自然文化遗产毁坏、湿地和山地的破坏、气候变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恶化、森林毁损、土地荒漠化、物种锐减以及生物安全等环境问题。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人类的健康和财富,为了拯救自己,我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进行广泛的合作,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方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我们的环境行为。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全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地球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人类负有特殊责任保护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遗产。应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受到保护、使不可再生资源不被耗竭。在任何情况下,充分的管理都是必要的。宣言还强调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环境政策的手段:国家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运用科学技术、交换信息和进行环境教育。
《人类环境宣言》的最后是关于国际合作,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第21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今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斯德哥尔摩大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环境保护问题和全面实现这一保护的立法置于全球范围内。这次大会的全球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环境这个概念上,也体现在世界性的机构和政策中。至此,国际环境法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形成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规则、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源于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的思想和方法成为以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特征,在法律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一个分支。
二、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1〕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2〕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3〕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4〕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例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5〕国家责任的意义不仅是对国家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也是使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6〕
跨界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和丰富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者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首先,跨界损害责任概念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此意义上,跨界损害责任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十分多样化,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等,这些活动对其他国家的国民人身、财产以及他国和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问题,要求国际法加以规定。但是,这些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虽然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但行为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的。对于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传统国家责任已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鉴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的需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补充和发展了传统国家责任。
反映到国际环境领域,我们十分清楚,环境质量的日益退化、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大量的环境难民、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恃强欺弱的生态侵略等等,乃是人类长期以来以“征服者”和“统治者”自居,对自然界实行无节制的索取和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要扭转环境质量退化,保持和谐、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和国际社会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这就是不断提出新概念、新措施和新制度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则、新制度、新问题,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有力推动和革新。如“各国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的确立;关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关于对保护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需要给予优先考虑;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等,使国际合作原则得到了新发展,不仅使保护全球环境成为可能,而且将大大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毫无疑问,在保护人类环境、确立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立新的环境规范等领域,国际环境法将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如1972年12月29日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开始就宣布:“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正因如此,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同时, 还宣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国际法。”〔7〕198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第44/228号决议也宣布“大会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所有国家的重要性……决定会议在讨论发展方面的环境问题时应以下列各点为目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8〕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她处于多种学科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既是海洋法的内容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包含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国际环境法基本相同。如都强调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协调一致;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应建立新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予以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促进其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此外,国际环境法还适用国际公法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环境法还与国内法律部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如与经济法、环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调整方式和手段有很大不同,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初期,受国内环境法的影响很大,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少制度和原则是各国国内法中共同的成功部分的延伸和发展,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应协调发展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反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又影响、促进和协调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其表现是: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其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相一致。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发展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如《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使许多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海洋倾废法规,而且采用了该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和有关立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规;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和第16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等。此外,环境问题与人权也交织在一起。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中的健康权也只有在人们可以呼吸到无害健康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最后,在法学体系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亦有密切联系。例如,环境科学知识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的一部分;经济学关于经济刺激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被国际环境法的很多规定所采纳。
(四)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日益紧密地与科学技术结合,从而具有越来越强的科学技术。英国国际法教授詹宁斯1983年8月24日在国际法学会第61届会议上指出,“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复杂化了,其主要特点是国际法要与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相结合。”〔9〕波兰国际法学家M·拉赫克斯在1983年荷兰阿塞尔国际法研究所为纪念格老秀斯诞生400周年举行的国际法讨论会上作总结发言时也特别指出,“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属于科学和技术性质的领域;要解释和适用它,就必须考虑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在内的几乎一切科学。”他还从海洋资源、核能、电讯等方面说明科学技术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证明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10〕
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很多目标和规定以对它们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各国往往等待科学对某一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联系有了“相当程度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时,才会在法律上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在科学家分别证明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引起和各国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问题发展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制定的。其次,国际环境法本身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是经过国际立法程序,被各国共同采纳为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如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将废弃物按其毒性、持久性和对生物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三类,分别规定禁止倾弃、经特别许可方可倾弃和经一般许可方可倾弃三种管理办法。后者在其附件三里,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做了简明的界定,以利于各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的识别。最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有一定规律和演变机制的,人们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各方面进行研究才能认识这种规律和机制,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制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论证,必须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国际法律规范。
四、结论
国际环境法是主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诸如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内法早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国古籍《周书》云:“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又《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国际上,早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就已经存在保护自然的规范。但这些对环境的保护都局限在很窄的范围,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时,国际环境法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诞生30多年来,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
在此,我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于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从性质而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新部门,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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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国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为背景来分析中国中产阶级的社会功能。作者根据"再分配→市场"转型的二元分析框架,按照"社会结构-阶级经历-阶级认同-阶级性格特征"的逻辑,对当代中国的中产阶级群体做出"内源-外生"的类型化区分,并基于2003年CGSS调查数据,从"代际延续性"、"政治意识"和"消费意识"三个方面讨论了两类中产阶级不同的性格特征及其社会功能,从而提供了一种分析当代中国中产阶级分化的类型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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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如果这份江宇集团的内部文件反映情况属实,则江浩等11人已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反之,如果他们真是用自有资金投的钱,那他们在两年时间里、又是从哪里挣得的1.6亿元巨额现金呢?究竟是涉嫌巨额虚假注册资本犯罪?还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种犯罪情形,他们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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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8日下午三点半,接着上半场豪尔教授的《审思音乐教育:探讨澳洲大学巴里岛佳美兰音乐的教学方法》讲座之后,悉尼音乐学院副院长霍华德教授(Prof. Keith Howard)为上音师生带来了另一场题为《世界音乐:谁的世界、谁的音乐?》的学术讲座(见图一)。主讲人霍华德教授目前供职于悉尼音乐学院,任副院长一职。此前他曾在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工作。霍华德教授曾撰写和编著了16本学术著作,其中绝大多数是韩国音乐研究成果。此外,霍华德教授还发表了逾百篇学术论文。可以说,其学术触角广及韩国、吉尔吉斯坦、尼泊尔、西伯利亚和津巴布韦音乐与文化。今天讲座则以"谁的音乐"为主要设问,从世界音乐范畴、历史、分流、美学问题、版权和传统音乐保护等多个方面渐次展开,对现代世界音乐做了深入翔实的解析。 图一:霍华德教授为师生诠释"世界音乐"体裁及其相关热点论题 一、世界音乐的范畴和来历 霍华德教授首先明确了此次讲座中的现代世界音乐的范畴,即特指全球化时代进入商业运作流程中的,作为一种全新的音乐体裁而存在的"世界音乐"。在该范畴中,世界音乐不再只局限于作为地方传统的标识,而是作为跨国工业观念下的商品而存在,并体现出"异域和本土音乐"结合的"混合"特征。霍华德教授认为,世界音乐的出现和发展,其影响波及到了音乐人类学,甚至音乐学,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担忧。在讲座开始部分,霍华德教授还给师生们介绍了"世界音乐"术语的来龙去脉。即在1987年的伦敦易斯林顿民间协会唱片制作人会议上,与会的世界音乐制作人在如何记录唱片名称,如何为唱片分门别类的问题上进行了几轮磋商,其中淘汰了"世界节拍"、"热带"、"民族" 、"国际"和"根基"等词汇,最后选定了"世界音乐"一词的全部过程。 二、争议一一站在世界音乐的两边 霍华德教授认为现代世界音乐存在两个分流现象。一方面是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发展起来的世界音乐;另一方面是音乐民族志学者观念中的各地区、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就前者而言,如时代华纳公司发行的《阿姐鼓》和新近流行的萨顶顶的音乐作品;就后者而言,特指如陕西唢呐乐班或西安古乐等古老音乐形式。世界音乐的分流引发了两边的互相指责。商业世界音乐领域指责音乐民族志学者们是"隐藏在丛林中的偷窥者。"或"世界音乐可以让音乐家谋生。音乐民族志者们却做不到"。而音乐民族志学者们则批评世界音乐的商业化运作忽视了文化自身的界限。他们认为世界音乐好比好莱坞电影,只是通过创造浮华、肤浅的艺术形式来吸引各种人群。 三、"扶手椅上听世界"一一世界音乐的生活方式 霍华德教授通过列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世界音乐不是一种简单意义上对世界的"发现之旅",而是"在扶手椅上听世界"。因此,世界音乐创造的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例如目前在英国利物浦大学音乐系任教授的卡萨比安先生(Anahid Kassabian)就曾使用"音响旅行(audio tourism)"一词来探讨星巴克咖啡店和著名的世界音乐唱片品牌Putumayo所发行、销售的世界音乐作品"Café Cubana "和"Music from the Coffee Lands"。霍华德教授认为,咖啡消费者买进的不仅仅是咖啡,还包括一种背景音乐(ambient music)及其创造的新声音图景世界。这种图景式的音乐存在,瓦解了传统的地理距离。例如世界音乐作品"Buena Vista Social Club"展示了熟悉的古巴音乐和他者音乐的"混合",而这种"混合"现象,正是各种世界音乐的共同特征。 四、从"生硬的结合"到体裁的确立一一世界音乐的美学问题变迁 霍华德在讲座中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虽然认可世界音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行现象的合理性,即年轻一代不再能够欣赏老一辈们所欣赏的传统音乐,从而现代世界音乐拥有坚实的观众基础;但同时保留了对世界音乐的批评。他认为作为一种体裁存在的世界音乐,其音乐上的特征往往体现在"异国情调与本土音乐"的"生硬结合"上。如采用欧美流行音乐中常见的节奏与和声结构、本土乐器,以及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跨界创作等。因此,这种音乐即便保留了某种原生声音,但被保留部分已经不占主要地位。例如在作为三角州航空公司的广告音乐的世界音乐作品"Songs of Sanctuary"中,虽然融合了祖鲁人、科萨人、第绪人的原生声音,但正如主唱所一语道破的"这不过是各种声音的堆砌,不具有声音原来的真正含义。"霍华德教授言下之意,在现代社会中,在商业化运作的推波助澜下,没有人再去关注原来的声音的内涵和意义。世界音乐的忠实消费群体关心的是这种"生硬的结合"所创造出的新鲜感。可以说,在世界音乐所融入的他者声音中,文化内涵被剥去了,尽管如此,留下的"外壳"也足以支撑起世界音乐的繁荣发展。 五、版权归属一一世界音乐"中间人"的道德问题 霍华德教授质疑了世界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他认为,由于西方音乐家常常成为世界音乐"中间人",即作为制作人等角色,因此就成为了世界音乐所采录的各民族音乐的版权拥有者。例如西曼(Paul Simon)的《恩赐之地(Graceland)》以1400万张专辑的销售量高居世界音乐销售榜首,而"Buena Vista Social Clu"则已1000万张专辑的销售量紧随其后。但就版权而言,前者属于西曼,后者也同样没有归属于古巴民间艺人。同样的,加布里尔(Peter Gabriel)在其作品《基督最后的诱惑》中,虽然融合了伊斯兰祈祷歌曲卡瓦利、塞内加尔音乐、埃及音乐、埃塞俄比亚和摩洛哥等地音乐家的作品。但乐曲最后的版权都归属于加布里尔所有。霍华德教授认为,这些版权归属问题成为了现代商业化的世界音乐所不可回避的道德问题。 六、"跟随传统还是跟随钱?"一一世界音乐与传统音乐保护问题 霍华德教授最后探讨了世界音乐与传统音乐保护问题。教授认为,学术界对世界音乐的关注始于玻利维亚歌曲"El Condor pase"。该曲被西方人西蒙和加方克尔(Garfunkel)用在世界音乐"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中,其引发的版权问题遭到了玻利维亚总统的强烈反抗。该事件直接促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开始讨论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霍华德教授结合自身多年来研究韩国音乐的经历,为师生介绍了韩国传统音乐盘索里(p'ansori)和风物农乐(p'ungmul)的现代化发展,及其所具有的世界音乐体裁性质所引发的问题。霍华德教授认为,虽然二者被授予了"人类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但二者在现代世界已经失去了传统音乐的特征或内涵的认同指认作用。在所有可以下载的16首盘索里歌曲中,只有2首是真正的传统盘索里;同样的,风物农乐在2005年的斯里兰卡世界音乐与舞蹈节(WOMAD)中,已经经过了大幅现代化改良,成为了一种新的形式"Dulsori",也因此,具有商业化的世界音乐属性的"Dulsoli"现在成为了韩国的国家文化象征。这必然引发了学者对于传统音乐境况的担忧,并以身作则地宣扬着保护传统音乐文化的意愿。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学术界积极参与投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留给音乐家的一个赤裸裸的选择:跟随传统还是跟随钱?"霍华德教授最后认为,世界音乐的完全就是消费主义,是一个关于揽财和追求利润的市场驱动的音乐产业。谁拥有"世界音乐"的问题,其实在世界音乐利益不能回归非洲、亚洲,以及真正拥有传统音乐的人们的时候,就已经自己说出了答案。讲座结束后,在座师生和霍华德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问题集中在世界音乐体裁的共性特征、传统音乐所在地区的人如何看待这种传统音乐、如何保护传统音乐上。霍华德教授在回应中认为,"混合"是世界音乐的共性特征、传统音乐所在地区的现代年轻人是认同这种世界音乐的、传统音乐保护需要从每个人自身做起。最后,上海音乐学院杨燕迪院长对此次讲座给以了简短却提纲挈领的总结。至此,音乐人类学系列讲座的两场讲座获得了积极热烈的反响,取得了圆满成功。综述:黄婉图片:吴艳、张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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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非国有经济主要宏观指标降幅收窄,出现程度不等的回升,但外需空间改善有限,新一轮外部压力接踵而至。投资增幅收窄需要继续关注。非公经济有进有退是商业上的理性选择。中共十五大报告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是:竞争性领域国资"加强重点"和实力国企"加快发展"。是否让"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成为政策性主流词汇,政府要通观历史,慎重选择。"通钢事件"应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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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女性演员出现并且渐成气候。而在民国期间的中国戏剧界,在上海戏剧市场上出现的女子越剧,其意义则远远超出了其他剧种的崛起。民国年间、尤其是抗战时期的上海,最令人瞩目的戏剧现象就是女子越剧的兴盛。 一 1923年,上海升平舞台的前台老板王金水受到京剧髦儿戏的启发,尝试着为刚刚被人们称之为“小歌班”的越剧办女子科班,他和说戏师傅金荣水回到浙江嵊县(今嵊州),招收10至15岁的小姑娘入科学艺,许诺给予出科的学员优厚的待遇,并率先把自己的女儿王桂芬和内侄女施银花送进戏班。他幸运地招收了50多位学生,在施家岙办起了越剧史上第一个女子科班。当年夏秋,他们进入杭州仁和路大世界游艺场,始以“绍兴文戏文武女班”的名义演出,次年他们又来到上海,在升平歌舞台挂出“髦儿小歌班”的招牌。无奈卖座不佳,只好退至蓬莱、品坊、永安等茶楼小场子演出,在上海巡演三个月后,难以为继,回到嵊县。王金水的科班虽然并不成功,但是它为后来的越剧培养了第一代著名的女演员施银花、赵瑞花和屠杏花,她们被誉为早期越剧的“三花”。在施家岙女子科班之后,许多个女子科班相继出世。1929年,嵊县出现了第二个越剧女子科班——“新新凤舞台”,它在两年后进入上海、宁波演出。就在这前后,嵊县、新昌一带兴起开办女子科班的热潮,其中较为时人所知的,包括尹桂芳、毛佩卿所在的华堂“大华舞台”,姚水娟、竺素娥等人所在的“群英凤舞台”,筱丹桂、裘大官、商芳臣、周宝奎等人所在的“高升舞台”,王杏花、邢竹琴所在的黄泽“越新舞台”,范瑞娟所在的“龙凤舞台”,马樟花、庞天红所在的马仁“镜花舞台”,支兰芳所在的崇仁“凤鸣舞台”和袁雪芬、傅全香、钱妙花所在的柳岸“四季春科班”等等。这股热潮很快波及到相邻的城乡各地,效仿者日众,如徐玉兰所在的新登“东安舞台”,吴小楼所在的杭州“双凤舞台”,徐天红所在的余姚“天兴舞台”等等,风气之盛还传到上海,于是有戚雅仙、赵雅麟所在的“陶叶剧团”,陆锦花、吕瑞英所在的“四友社”等,都在这段不太长的时间段相继出现。[1]它们迅速发展出一种具有独特美学面貌的舞台表演风格,并且在激烈的演出市场竞争中,赢得了自己的观众。即使不看以后几十年里持续的辉煌,即以这一时期论,它就已经足够令人艳羡。 越剧从起源、崛起到在上海成熟为一个有极大影响的剧种,只用了很短的几十年时间。20世纪20年代,“的笃戏”、“小歌班”等名称,已经在江浙沪一带时有所闻,在各地的茶楼戏台,也经常能看到这个源于绍兴嵊县的小剧种的身影。越剧在1906年开始从唱书向戏剧转变,1910年始有男演员组成小歌班进杭州大世界演出,1917年4月,来自嵊县山村的袁生木、金荣水等艺人组织了“的笃班”进入上海,在新舞台等地演出了《碧玉带》等等,42天后终于无法坚持,许多人卖掉铺盖才得以回乡;1918年早期小歌班艺人魏梅朵、马阿顺带领的梅朵阿顺班再进上海的镜花缘戏院,演出《双金花》之类,其后还有支金相、谢志云的班子、陈素娥、马潮水的班子、白玉梅、王永春的班子等先后进入上海演出过。直到1920年,上海明星第一戏院集中当时笃班的几乎所有著名演员,以40多人组成的大班子,取名“绍兴改良文戏”开张演出,才在上海正式站住脚。此时的绍兴文戏已经改变了小歌班的简陋的表演形式,音乐更为完整。有了经营上的保障,嵊县艺人们还集资建成了专演绍兴文戏的上海平歌舞台。从此以后,越剧逐渐进入大世界等较热闹的场子,说明它已经被观众接受,在上海那个时代极其丰富的娱乐市场中,有了一席之地。但越剧在上海演出市场中真正的转折点,还是女子越剧的出现。 1938年的春节,姚水娟率她的女子越剧班社来到上海,从正月初一(1月31日)开始,进入有200多个座位的通商剧场演出,从此再也没有离开。这是女子越剧进入上海固定演出的开端,从这一天起,女子越剧在上海不仅站住了脚,而且还迅速发展成为这个城市里最受欢迎的剧种;而上海为中国戏剧培育了女子越剧的功绩,也不可忽视,没有孤岛时期的上海对姚水娟的接纳,越剧的发展历程,可能会与后来截然不同。 越剧从女子科班的兴办始,女演员们登台演出就已经不算新鲜;但上海的越剧界最初主要是男班的天下,在各游乐场里,以及主要是外来底层人口居住的区域内,越剧男班已经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有了它的生存空间。比如王永春在“荣记大世界”,支维永在“恒雅”,马潮水在“大方”,谢碧云在“长乐”,周鸿升在“大新”游乐场,李桂芳在“新大沪”,裘凤山在“新世界”,鸿喜班在“新新花园”,都已经在长期演出。[2]然而,在江浙的其他地区,一时在浙江嵊县周围三两个县的区域内,竟然出现了多达数百个越剧班社,女子科班更是早就遍地开花。“据1935年的调查,当时仅有40万人口的嵊县,外出演戏的就有2万多人,女子科班有200多个。”[3]越剧的“五大名旦”,此时已经非常活跃——“五大名旦”分别是“三花一娟一桂”,她们是施银花、赵瑞花、王杏花和姚水娟、筱丹桂。其中施银花对早期女子越剧形成独特的具有魅力的唱腔,有着最重要的贡献;赵瑞花从1935年起就常驻宁波,以连台本戏《三门街》和《唐僧出世》,享誉一时;王杏花一直是四季青班的头肩花旦,从越剧的发源地到整个浙东一带,四季青班都被人公认为是小歌班中最好的班子。姚水娟的表演更是以悲旦见长,又擅演女扮男装的角色,她在杭州大世界和温州的福禄寿游乐场早就已经相当走红。而筱丹桂所表演的是《马寡妇开店》和《刁刘氏》这些具有较高表演难度的旦角戏,她是当时少有的能够演武戏的女演员。 在1938年之前,女子越剧里的这些名角,多数都曾经陆续进入上海,但是一直不如在周边农村乡镇以及中小城市的戏院里那样受欢迎。以当时的上海论,人称绍兴大班的绍剧,曾经是各家戏院和游乐场里常常听到的声音;越剧的男班也能够为观众所接受,而女班只能在一些不起眼的戏院剧场里偶尔露演,有时依靠同乡的情份,绍兴大班会在他们演出的剧场的空档期,给她们安排一点场次;既然收入难以保证,那些女班的班主,也不愿意贸然进入这个难以捉摸的大都市。在姚水娟1938年春节进入通商剧场前,绍兴文戏已经在上海存在了近20年,却没有一个女子越剧的戏班曾经长期在上海演出,但自从她站住脚跟之后,浙东一带正因战争而生意不振的女子越剧戏班蜂涌而入,“1938年1月31日至7月28日,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先后有姚水娟、竺素娥(4月25日后王杏花加入)、王明珠、陈苗仙、许菊香、筱丹桂、施银花、屠杏花、庞天红、赵瑞花领衔的8个女班开进‘孤岛’,分别占领了通商剧场、上海小剧场、永乐、老闸、恩派亚大戏院、太原、大中华越剧场、更新舞台、萝春阁、龙园、大来剧场、大中华大剧场等12处剧场。”此时,女班所有的名角,几乎都云集上海。到1939年9月,上海就有了13个主要的越剧戏班,她们都有了自己漂亮的戏班名称,如姚水娟、魏素云的水云剧团、施银花、屠杏花的第一舞台,马樟花、袁雪芬、傅全香的四季春班、陈苗仙、尹桂芳的天蟾凤舞台、筱丹桂、贾灵凤的高舞台、竺素娥、邢竹琴的赵剡舞台等等,加上各家游乐场里的戏班,此时仅在上海一地,就有20多个越剧戏班,而且全部都是女子越剧。[4] 二 女子越剧在抗战时期的上海为观众所接受而突然兴盛,既有偶然性,也有其内在的原因。 越剧进入上海前,它的音乐与表演已经基本成型,在那些同样由滩簧发展而来的剧种中,越剧的音乐手段可能并不是最丰富的,但是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剧种,满足表演不同性格、不同年龄的戏剧人物的需要;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有数以百计的戏班在江浙一带农村与中小城市演出,尽管这时都是在演路头戏,但毕竟逐渐积累了数以百计的剧目,尤其是大量的弹词滩簧戏,这些基于民间说唱传统的剧目,后来一直是越剧发展的基石。而1938年的上海,刚刚经历过残酷的战事,多数市民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摆脱战火的阴影,在这个特别需要抚慰的年代,姚水娟的班子机缘巧合地在此时进入了上海,恰好为孤岛中的上海,带来了她们别具抒情意味的声调和剧目。女子越剧的音调与旋律是如此柔软温婉,充溢着哀怨与悲情,它很快征服了孤岛时期的上海滩。 越剧之所以在上海迅速发展壮大,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女子越剧与上海的观众之间的契合。尽管它发源于浙江东部的嵊县山村,而且,直到几十年以后,越剧演员仍然主要来自嵊县,但是女子越剧进入上海之后,却很快地适应了这个城市的新风尚,迅速完成了从山村到都市的变化,在音乐上和表演上,都逐渐变得更能吸引各不同地区的观众。 清末到民国年间的上海,人口组成复杂,江浙一带、尤其是江苏的扬州和浙江的宁波,对上海的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来自江浙两省的多种民间戏剧,都能够在上海找到自己的观众。但是仅仅趋从这些家乡观众的爱好,就无法完成一个外来剧种的归化过程。尽管戏剧在其流播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在某种程度上令剧种的风格有所变异,那些不同程度地融入大上海的剧种,它们的戏班和演员也可以附和上海的城市性格,逐渐改变原有的艺术特色。但是观众与演员总是相互制约,相对固定的演员群体与相对固定的观众群体,自然是维持剧种传统最重要的力量。成名的演员与著名的戏班,他们会努力保持其艺术表现的优势,而观众的喜爱则愈加强化着他们对传统的坚守。相较而言,这个时代刚出现不久的女子越剧,无论是戏班还是演员都还很年轻,她们较少受到其传统制约,更没有在上海形成其固定的观众群,因而,1938年以后,短时间内一、二十个完全由年轻姑娘组成的女子越剧戏班涌入上海,她们还远远没有形成自己在戏剧与美学上的定见,因此轻而易举地就被扑面而来的上海市民阶层生活方式与趣味所同化;“上海”这个名字,对于那个时代来自乡下的姑娘而言实在是太有吸引力和诱惑力,上海的一切都让她们无条件地接纳,女子越剧进入上海后,不仅这些演员们的穿着打扮、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变化,连她们唱戏时的语音也有了变化。她们虽然无法在短期内真正成为上海人,但却在努力地上海化,并且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具有中下层女性观众所能够接受的时尚气息的女子越剧,确实得到了上海市民阶层,尤其是女工与女学生们的追捧,很快形成了她们自己的观众群体,而这个群体,以往一直为剧场所忽视。 这不仅是上海原有的越剧男班与新来的女子越剧戏班经营策略上的差异,而且更决定了它们的不同命运。女子越剧不只是唱给它那些离乡背井来到大上海的乡亲们听的,更是给那些已经融入或正在努力融入上海这个城市的市民中的中青年女性们听的。1938年以后的短短几年里,和同样是从周边地区进入上海的扬剧、锡剧、甬剧等剧种相比,女子越剧的主要功能,早就不是为从故乡刚刚来到上海的人们满足思乡之情,它的主要观众已经不再是浙东绍兴人。根据1941年《绍兴戏报》的统计,在抗战之前,“绍兴文戏的观众,绍兴人占七成,宁波人占三成;战争爆发后,绍兴人占四成,宁波人占三成,外地人占三成,到1941年外地人已占六成之多了。”[5]这些数字,说明绍兴文戏的男班与后来的女子越剧的主体观众的关键的变化,当越剧的市场不再依赖于乡亲时,它就真正成为大上海的剧种,并且,比起上海土生土长的沪剧,似乎更得这个人口来源驳杂的城市的青睐。 女子越剧既沾染了上海这个城市的市民特色,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它源于山村的清纯,这个新剧种与同在上海的其他剧种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它一方面保持了浙东一带流传的民间唱书清新秀丽的演唱风格,继承了在女子越剧进入上海之前在民间积累的大量的路头戏剧目,又迅速容纳了同在上海的其他剧种的时装戏,因而能够适应从不同区域迁移到上海来的民众的口味,并且逐渐根据城市新市民的要求,改变其风格,提升其艺术内涵。 姚水娟是让女子越剧进入上海最有贡献的演员,而且也是在女子越剧在上海的最初几年里最受欢迎的女子越剧演员,她被报纸称为“越剧皇后”,在越剧史上,唯有她享有这一荣誉。姚水娟能够在上海持续走红,除了她自己的艺术魅力以外,还与她能够充分信任文明戏时代的前辈剧人、《大公报》记者樊迪民有关。经人介绍,姚水娟聘樊迪民为编剧,1938年9月12日,樊迪民用笔名樊篱编剧、姚水娟主演的十场新剧《巾帼英雄花木兰》在天香大戏院公演,这种借花木兰的故事来鼓舞人们反抗侵略者的抗战戏剧,掀起了女子越剧进入上海后,市民们第一次欣赏越剧的热潮;随之,樊迪民充分展现了他的编剧才华,针对越剧的观众主体是女性,他把明代才女冯小青的故事搬上了舞台,接着改编了《天雨花》,然后将阮大铖的《燕子笺》改成越剧,第5部新戏是《卧薪尝胆》,姚水娟扮演西施;接着,樊迪民一发而不可收,编写新戏《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孔雀东南飞》、《胭脂》,到1939年6月26日戏班歇夏,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樊迪民为姚水娟写了8部新戏,这些新戏的推出,使姚水娟得以跻身当时上海滩上的一流红伶之列。而从1939年下半年起,众多女班都效仿姚水娟的水云剧团,竞相排演新剧目,女子越剧在上海展现出了与此前男班截然不同的新气象。 姚水娟第一个率女班进入上海“孤岛”,第一个采用编剧,第一个开排新戏,第一个组成以“越剧”命名的水云越剧团。她力图取消“后台班主(老板)制”,想组成艺人自己管理的剧团。作为过渡,后台成立了淼记公司,由老板沈益涛、朱仁富及演员姚水娟作为三方代表,姚水娟有选择剧目、选择演员、聘用编导、确定聘金的权力。这些重要措施,无疑对越剧的发展和革新起了先导作用。[6]1945年,姚水娟聘请电影编导郑秋风为她执导了新戏《花落忆良人》,创造了连演连满154场的佳绩,在辉煌中与科班时代的老搭档竺素娥一起告别舞台。 在姚水娟时代的前期,女子越剧以旦角为最受欢迎,但是渐渐地小生的地位开始上升。当时尚被人们称为绍兴文戏的越剧,之所以能够迅速被上海的女性观众接受与喜爱,除了女子越剧整体的魅力以外,还因为它拥有女小生这个特殊的行当,而恰是这个行当的唱腔与表演,成为征服上海观众的关键。 尽管所有剧种都不能缺少生、行、旦、净、丑等各种行当,但是在不同的剧种的发展历程中,不同行当的影响力与美学意义是不一样的。而在越剧中,女小生可能是最能够让越剧充分展现出它独具一格的魅力的行当。越剧的唱腔与音乐风格,体现了江南山乡清丽的阴柔风格,但是由女性演员扮演的男性角色,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阴柔风格,同样是美丽的爱情故事,它更能演出情感中的曲折情致;同样是凄惨的人生悲剧,它更宜于表达其中哀婉中的悲怨。而尹桂芳的出现,最充分地展现了女子越剧的声腔特点。 女子越剧初进上海时最重要的行当是花旦,但是几年之后就完成了由花旦到小生的转变。1941年,越剧在上海最卖座的是姚水娟,其次是筱丹桂,再次是马樟花与袁雪芬,显然以旦角为主;但是到1948年,尹桂芳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越剧皇帝”。在这之前的1946年,尹桂芳进入了上海有多达1000个座位的九星戏院,挂出“芳华越剧团”的牌子,女子越剧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不到十年的时间段里,尹桂芳从只能在200个左右座位的茶楼里演唱,渐渐1942年进入有600个座位的龙门戏院,直到进入九星,充分体现了她的成就,而与此同时,她的姊妹们,大致只能置身于三五百个座位的中小型戏院。在九星,尹桂芳的芳华越剧团上演了她最重要的剧目《沙漠王子》和《浪荡子》,为她编剧的多位文人里,最重要的一位就是徐进。《沙漠王子》根据美国电影《月宫宝盒》改编,既添加了异域风光,同时又不缺少具有传奇性的爱情故事;尤其是由尹桂芳这样的英俊潇洒的女小生,来主演缠绵悱恻、哀婉动人的悲情故事,当然是上海滩中下层的女性观众们最痴迷的。 女小生之所以能够成为越剧界最具代表性的行当,与越剧的艺术渊源不无关系。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正像京剧的坤旦是由男旦们教出来的一样,女子越剧也是由越剧男班艺人们培养出来的,即使是在精明的戏班班主们想到可以通过兴办女子科班以谋利的时代,他们也只能请男演员来教授女子科班。因而越剧小生的腔调具有男性的韵味,然而当它被女性演员们用更细腻的声音传递给观众时,那些粗砺的部分被磨平了,于是只剩下了精致。而无论是在男班时代还是在女班时代,小生的唱腔,始终是越剧最有特色的部分,而女小生的声腔魅力,更将越剧的温婉柔美的特性发挥到极致;尹桂芳以她浑厚且略带沙哑的声音,恰到好处地遮掩了女性演员扮演男性戏剧人物时极易流露的尖音,同时又完全避免了男性演员的洪亮,因此赢得了上海的观众,尤其是上海的女观众。 如果说尹桂芳用她女小生的艺术成就为女子越剧赢得了那个时代的观众,那么,袁雪芬则用另一种方式,让越剧赢得了未来。她在早期就有意识地接近新文艺工作者,并且请南薇将鲁迅的名著《祝福》改编成越剧。上海滩的女子越剧搬演小说的所在多有,但其关注点始终在于市民们感兴趣的通俗言情小说;越剧的生旦演员们也习惯了扮演青春阶段的男男女女,而祥林嫂这样的戏剧人物,假如可以由越剧演员扮演,本应该由老旦应工而不是花旦。而鲁迅小说的风格与主题,显然更与那类市井文学大相径庭。因此,把鲁迅作品搬上越剧舞台是此前人们难以想象的,由袁雪芬自己来扮演这位女主人公更是难以想象的。它完全不同于人们早就习惯了的女子越剧,尽管在改编的过程中,越剧《祝福》仍然旨在突出祥林嫂这位底层女性的苦难经历,而袁雪芬也充分发挥她擅长的以扮演悲旦见长的优势,她扮演的女主人公祥林嫂令人同情的不幸经历,成为越剧的主线,而她的麻木与愚昧被尽可能地放到次要的位置,但是,毕竟《祝福》的主题,不会因此而改变。 谈判女子越剧在上海的发展,不能不提到琴师周宝才。1943年袁雪芬在大来戏院演《香妃》,周宝才试着将原来为越剧伴奏的主乐器二胡改成京二胡,借鉴京剧的二黄的色彩,拉出了比四工调的旋律更为幽静细腻的尺调;尺调的旋律比起越剧原来的曲调更为幽怨哀婉,袁雪芬继在《香妃》的哭头里用了这种唱腔后,又在《祝英台》的“哭灵”和《一缕麻》的“哭夫”里继续运用,形成她有名的“尺调三哭”,得到观众充分肯定,其他越剧演员在表演中也竞相学习模仿和吸收。因为调性的变换,大大提升了越剧演员的演唱魅力,“过去五大名旦唱四工调,都未成流派,而今演员唱尺调便于发挥本人嗓音的特色和运腔的创新,从此越剧流派就先后出现了,如花旦有了袁(雪芬)派、傅(全香)派、戚(雅仙)派、王(文娟)派等,小生有了尹(桂芳)派、范(瑞娟)派、徐(玉兰)派、陆(锦花)派等,追根究底,周宝才的贡献是不小的。但由于尺调专为女声设计,男声腔唱尽调在琴弦上比女声腔低五度,男声女声不能同调同腔,越剧男女合演至今尚处于实验阶段,主要就是这个唱腔问题还不能解决。”[7]1944年底,范瑞娟在《山伯临终》这段唱里,吸收京剧反二黄的旋律,把原来六字调正调的提高了一个调门,创造了越剧的弦下调,她这段《山伯临终》也因此在电台里被点了又点,1948年一次在杭州的电台捐款义播中,竟有人愿意捐15万让她唱这段《山伯临终》。而范瑞娟创造弦下调时,她的琴师还是周宝才。 女子越剧从抗战时期开始在上海崛起,从姚水娟、尹桂芳到袁雪芬,加上周宝才,他们共同成就了这个新剧种。越剧的诞生与成熟,尤其是它在上海的迅速发展,固然有许多偶然因素,然而,回味这个新剧种短暂的发展史,仍有诸多现象,今人深思。 注释: [1]马向东:《越剧》,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出版。 [2]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3]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4]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2-1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5]魏绍昌:《越剧在上海的兴起和演变》,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6]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7]魏绍昌:《越剧在上海的兴起和演变》,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傅谨:中国戏曲学院 栏目策划、责任编辑:张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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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则的偏离不仅使我们远离了长期以来的稳定发展时期,而且还可能孕育了大萧条。出自道义的因素反而经常迫使人们作出有害无益的事。有谚云至善者善之敌,即为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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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先勇是台湾著名作家,国民党将领白崇禧之子。著有小说《寂寞的十七岁》、《台北人》、《纽约客》等,盛名遍及海内外。近年来更为昆曲青春版《牡丹亭》投入了巨大心力。《情与美——白先勇传》(刘俊著,花城出版社出版)详述了白先勇的生活及创作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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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Michael Zuckert的《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迈克尔·扎科特著 王岽兴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版/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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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省亲作为一种社会伦理行为,是从唐代开始兴起的。唐代诗人孟浩然的《送王五昆季省觐》诗写道:“公子恋庭闱,劳歌涉海涯。水乘舟楫去,亲望老莱归。斜日催乌鸟,清江照彩农。平生急难意,遥仰鶺鸰飞。”诗题中的“省觐”,是省亲的同义词,诗中使用了老莱子的典故,表达对父母的孝敬感情。权德舆《送卢评事婺州省觐》也有“知向东阳去,晨装见彩农。客愁青眼别,家喜玉人归”之句。这些作品都表达了山门在外的游子即将同家探亲时的心情。《新庸书》记载:中唐时儒士阳城做国子司业时,“引诸生告之曰:‘凡学者,所以学为忠与孝也。诸生有久不省亲者乎?’明日谒城还养者二十辈,有二年不归侍者,斥之。”阳城认为,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忠孝之情,七子不能冈为在外学习而忘记孝道,因此,那些二年没有回家探望父母的学生,遭到他的斥责。 明人丘浚曾引述过阳城的那段话,评论说:“阳城为此言以告诸生,则是唐无归省之令。我朝学规,每三年一次归省,著在令甲,一日不容过,则是我祖宗以孝为训,前代所不及也。”丘浚的说法有道理,即明朝时,官员和学子定期省亲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但认为这种情况前代没有,到了明代才有,则有不确之处。世俗省亲制度应该是唐宋时期即形成了,与南宋同时的金朝,也明确将省亲作为官府和学校的一种请假制度。据《金史》记载:“(泰和三年(1203年))甲子,定诸职官省亲、拜墓给假例。”《金史》还记载:“(太学生)遇旬休、节辰皆有假,病则给假,省亲远行则给程。”这表明金朝对省亲的重视,并将其制度化,这是金朝全面接受儒家文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元史》中也有一条关于省亲制度的重要记载:(至顺二年(1331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访副使僧嘉努言: 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 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 一给定省假二十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 以至万里,宜计道里远近,定立假期。其应省觐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 规避以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这里指出“古律”的做法,表明元代之前即有省亲制度,所指应为唐、宋、金时期。到明清时期,省亲制度已经确立,史料记载颇多,兹不赘述。 正如清代叶方蔼、张英监修的《钦定孝经衍义》卷一所说:“亲之一字,乃仁之根柢。唐虞以来,不言仁而仁之全体火用已发露丁亲之一字矣。”儒家所讲的仁义忠孝等等,其根基即为一个“亲”字。没有哪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更重视亲情,把孝道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文引证了金、元、清三朝的史料,这三个朝代,最高统治者都不是汉族,但是,其建国后的治国方略,却无一不是走向崇儒,在某些方面,他们对儒家的推崇甚至超过汉族政权。省亲制度的形成便说明了这一点。 二 在佛教中,“省觐”或“归省”有两个含义,一是出家人回到自己最早出家、受戒的寺院拜谒受业师父,继续参求佛法;二是同到自己的俗家,礼拜、奉养生身父母,通常使用“省亲”这个概念,来表示第二个含义,本文讨论的也是第二种含义上的僧人省觐行为。 释子归家省亲也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值得关注的是中唐时期柳宗元的《送墙上人归淮南觐省序》和《送元师序》两文。在第一篇中,柳宗元指出:“金仙氏之道,盖本于孝敬,而后积以众德,归于空无。……其有修整观行,尊严法容,以仪范于后学者,以为持律之宗焉。上人穷讨秘义,发明上乘,奉威仪三千”云云,可知这位上人应属律宗僧人。第二篇中,柳宗元指出:“余观世之为释者,或不知其道,则去孝以为达,遗情以贵虚。今元衣粗而食菲,病心而墨貌。以其先人之葬末返其土,无族属以移其哀,行求仁者,以冀终其心。勤而为逸,远而为近,斯盖释之知道者欤?”“两文站在儒家立场,对能够归家省亲或为父母安葬的释子给予赞扬,认为他们是“释之知道者”,并肯定儒、佛在孝道这一点上是相通的。这是柳宗元统合儒释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诗人姚合也有《送僧默然》诗,其中有“出家侍母前,至孝自通禅”句,也流露出对出家僧人归家孝养父母之举的赞赏,并认为孝道是通于禅法的。 但是有庸一代,无论是儒家还是佛教,对这个问题是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的。按照佛教的根本教义,人是五蕴和合而成,贪恋于亲情正是烦恼根本出家人是要“永辞宗族”、“永违二亲”的,尽管出家之时,也是乍悲乍欣,但一旦出家,就要“邈尔绝俗,超出埃尘”,不能“更染俗因”。出家人对世俗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得度广济,普蒙福禄”上,这应是唐代大多数僧人所持的看法,唐代僧人省亲也是中唐之后随着禅宗的兴起而增多的。 这种情况在宋代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宋代写僧人省亲的作品多了起来,而且火部分是僧人所写,这一方面表明宋代僧人省亲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一方面表明他们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和肯定。以下所举几篇宋代僧人作品,对出家人归省行为作出赞扬,从一个侧面代表着宋代儒佛统合和僧人士人夫化的状况。宋代著名诗僧惠洪有《送觉海大师还庐陵省亲》: 老踪沧海珠,道价压千古。莫年还东吴,岂不以亲故?……怀亲不能休,饮食 忘匙箸。醉翁乡里贤,安角诵翁语。人老尚康健,春寒与秋暑。念之凭高楼,白云 入瞻顾。浩然有归兴,掣肘径驰去。遥知到螺江,杜林闻布谷。迎门一调笑,极 但摩拊。童头想怀橘,衣椹应戏舞。聊用慰其心,高追古人步。此诗语散缓,细读 有奇趣。譬如食橄榄,入口便酸苦。勿示痴道人,被骂吾累汝。诗中“怀亲不能休,饮食忘匙箸”,“念之凭高楼,白云入瞻顾”,写山了一个出家人对父母的思念之情;“浩然有归兴,掣肘径驰去”,则写其毅然决定归家探亲。后面则是想象其归家后与父母亲朋相见时的情景。最后说,“勿示痴道人,被骂吾累汝”,可能是意识到出家人有这种感情是与佛理相违背的,所以很可能受到一些僧人的责骂。纵观全诗,对觉海出家却没有忘怀亲情这一点,是持高度赞赏态度的,这首诗在古代僧诗中,确属“有奇趣”的。其实,宋代僧人这样的作品是为数不少的,如: 佛眼清远禅师的《送常侍者两归省亲》写道:“本从绵竹过南方,依前归入绵竹去。井舍犹为旧日居,山川不改当时处。邻人见之莫惊愕,亲里欢迎断思虑。有问南方所得时,瘦藤为我聊轻据。”松源崇岳的《送谦侍者还乡省亲》则说:“有句无句藤倚树,铁壁银山没同互。三千里外面尊堂,一毫头上全体露。”这是两位高僧送其侍者回乡省亲之作,诗中同样对世俗感情非常肯定。“邻人见之莫惊愕,亲里欢迎断思虑”是说世人不要看到一个和尚回家省亲感到惊讶,亲友的欢迎断除了僧人的思虑;出家学禅本来就是为断除思虑,现在在外面整天思念父母,反而增添了障碍,同家一趟就可以断除这种思虑。这是一种诗歌的翻案手法,翻案之中,见出了哲理上的新意。“三千里外面尊堂,一毫头上全体露”一句很富有禅味,是说同家见到父母,就仿佛见到佛身,表现了“父母即佛”这样一种典型的中国化的观念。 丹霞子淳的《送环知客归省亲》谓:“清风明月秋光半,环禅别我云南归。当堂子母相逢日,妙圆孰敢分离微。咦!拨转吾家向上机,同头触处生光辉。”更是将归省视为一种修行途径:母子相见之时,可以“拨转吾家向上机”,这里提倡的是一种孝心感应,笔者以为,我国宋元之后出现的极力宣扬孝道感应说的《二十四孝》等作品,与佛教观念的渗入是分不开的,这种孝道的宣扬已经并非单纯来自儒家思想。石溪心月的《送超禅人归省亲》:“参玄曾未造玄微,肯学新丰十不归。归举清凉答佛话,教娘知有祖师机。”写僧人归家后可向母亲传授佛法,因此省亲也算是一种方便说法的门径。 曹洞宗著名禅师宏智正觉的《送僧归豫章省亲》写得非常富有文采: 宾茧风枝梦不宁,夜堂思对老人星。一心归去事萱草,千里相求呜鹊钨。树树 丹枫金堕叶,丛丛黄苇雪浮汀。西山秀骨濯秋雨,窗户卷帘分远青。传统佛教中通常所谓“归去”,是指超脱尘世俗缘的牵累,但这位僧人却是“一心归去事萱草”,萱草指母亲,其感情与一个在外做官、求学的世俗人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而宏智正觉对这种感情丝毫没有给予否定,整首诗也写得相当动情,毫无竹笋气。 宋代僧人诗偈中的这些题材和描写都是很独特的。在此之前,我们很少见到僧人作品中有此类感情的流露,但宋代僧人对此却毫不掩饰。史料记载晦堂祖心追述其师说“先师进止严重,见者敬畏。衲子因事请假,多峻拒弗从,惟闻省侍亲老,气色穆然,见于颜面,尽礼津遣,其爱人恭孝如此。”僧徒冈其他事请假,师父都严词拒绝,惟有省亲一事,不但不拒绝,而且备上礼品,让弟子带同家。宋代佛教典籍中,对僧人省亲行为作出比较深入分析的是南宋痴绝禅师道冲。《痴绝和尚语录》卷F《示巽升维那》谓: 巽升维那,吾蜀英伟之士。久处丛林,浩然有归省之志。……余尝患今之学 者,父母不供甘旨,丛林中行脚,大事邈不加意,甘为明教罪人,真可怜悯。今子 非特了行脚大事,又且切切于归省,是可嘉也。因记得圆悟禅师示众云:生身父母 居堂上,从本爷娘在顶门。且道如何是从本爷娘?试以子在浙翁炉锤之下,如爆龟 纹,爆则成兆底时节考之,则娘生面目,遍界难藏。昔日视亲,庭奉甘旨,昏定晨 省,冬温夏清,而不为亲。及乎别亲庭,游江海,涉山川,寻师择友,参禅访道, 而不为疏。而今归省也,脚才跨门,母念子之心,子宁亲之意,啐啄同时,默默相 契,语言不及,融融泄泄,和气霭然于一堂之上,不知与当时在浙翁炉锤之下爆底 时节,为同为异? 在宋代禅僧看来,亲情并非烦恼的根源,而可以是悟道的一种机缘,一个出家人在外行脚和归家省亲,一个出家者见到亲身父母所获得的顿悟与在寺院接受师父的教诲,是具有相通之处的。 三 按照正统佛教观念,家庭、人伦关系是修道的障碍,是贪欲、无明的根源,出家意味着要斩断世俗亲情,出家人不应该对世俗的一切有所留恋,否则是修不成正果的。佛教的这种观念,在重视世俗伦理的中国遇到了挑战。从佛教传入中国之时起,围绕着这一点就展开了激烈的思想冲突。大凡反对佛教的人所持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出家人不事二亲、败坏人伦,所谓“不顾君臣之义,父子之情”等等。对丁在中国处于强势话语的宗法思想,佛教从来没有否定过,相反,它总是提出各种理由,证明出家人并非不孝,而是要突破世俗的小孝达到真正的大孝。 东晋高僧慧远所作《沙门不敬王者论》,指出学佛者有两大类型,“一者处俗弘教,二者出家修道”。前者无疑要做到忠孝仁义,奉上尊亲:后者则要隐居求志,变俗达道。出家人尽管在形式上“内乖天属之重”,“外阙奉主之恭”,但实质上是为了“道洽六亲,泽流天下”,间接起到“协契皇极,火庇生民”的作用。慧远确立的这种区分出家、在家或“方内”、“方外”有所不同的修行原则,在南北朝、隋唐时期体现得比较充分。出家僧众无疑是住持佛教的主体,由此产生了隋唐的宗派佛教。尽管此期在家修行者也为数不少,但很少能够进入佛教宗派的核心,而是处于边缘状态。这一时期,具体尽孝道的实践者仍然主要由在家佛徒承担,而不是出家人自身,因此并没有彻底解决佛教与传统孝道之间的矛盾。 宋代佛教在这方面的认识大为改变。北宋僧人契嵩在其所著的《孝论》中,依据《梵网经》“孝名为戒”的思想,将孝道直接视为佛教戒律的根本,可以说是中国禅宗的一个创造: 佛子情可正,而亲不可遗也。子亦闻吾先圣人,其始振也,为大戒即日“孝名 为戒”。盖以孝而为戒之端也,子与戒而欲亡孝,非戒也。夫孝也者,大戒之所先 也。戒也者,众善之所生也。……故经日:使我疾成于无上正真之道者,由孝德 也。 中国佛教教权与于权关系发生根本性转变,发生在唐玄宗时期。日本学者腾善氏指出:唐高宗以前,佛教教团对于拜君亲制的猛烈抵制,到玄宗朝后终结了,以前接受父母尊长礼拜的僧尼们,不得不反过来按照常礼向他们礼拜,这对于研究佛教教团的质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形而上来说,这意味着印度因素的消灭,佛教放弃了逸民的性格,完全屈服于世俗法规。但根据砺波护的研究,唐代的情况并非如腾善氏说的那么简单,至少在上元年间,义出现过反复,即废除了要求出家人拜君亲的规定。但这种情况在宋代已不再成为争论的焦点,佛教几乎是无条性地向儒家复归了。本文所举僧人归家省亲的诗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本文意在说明,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宗法观念对禅宗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唐代中期之后,随着禅宗特别是以洪州禅为代表的南宗禅的兴起,佛教内部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平常心是道”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到了宋代,禅诗越来越向在家生活靠拢,佛教的入世观念更加鲜明和突出。随着士人大阶层地位的提高利整个社会禅悦风气的流行,在家人的修行逐渐占据主体地位。不但居士可以作为禅宗法统的传承者,甚至多有僧人向居士求法、问法的情况。宋人观念中的禅悦也不仅仅是深山中独自参禅打坐的境界,而是包括了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等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何看待家庭、亲情,比较一下唐宋两位著名居十的两首诗偈,或许能说明些问题。 唐代著名的庞居士写过一首诗偈:“有男不婚,有女不嫁。大家团圆头,共说无生话。”这里说的是著名的庞居士一家过着一种“在家而出家”的生活,他的一子一女皆不婚嫁,其女儿更是与庞居士一起坐化。宋代著名的无为居十杨杰则针锋相对地写过一偈:“男大须婚,女人须嫁,讨甚闲工夫,更说无生话?”据说此诗为杨杰的开悟偈,当时影响很大。假如依照禅宗南宗判定神秀、慧能二偈优劣的观点,庞居七的偈子似乎只能算北宗境界,尽管他曾亲自拜在马祖门下;而杨杰的偈子才是南宗风范,后者更鲜明地体现了“平常心是道”的观念;前者多少有悖于自然,而后者是真正的随顺自然。南北宋之交的临济宗高僧宗在其《人慧普觉禅师语录》中引述过杨杰这首诗偈并给予赞赏。 总之,本文涉及的宋代僧人省亲的作品是宋代三教合一思潮的重要表现。宋代僧人对出家者的归家省亲,不再视为修道的障碍,而是给予了颇具人情味和禅意的充分肯定,甚至认为归省本身也是一种修行的途径,这意味着佛教对中华伦理观念的全面接受。宋代佛教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佛教都具有更鲜明的人间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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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社会
2010/03/16
| 阅读: 1554
Simple-minded moral posturing on Darfur by celebrities and rights activitsts has made the conflict even wo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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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衰落"问题又开始被人关注起来。其实早在30多年前,以沃勒斯坦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就已经在讨论美国的"衰落"了,当时的一个重要背景是越战对美国社会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对于美国霸权兴衰与否的判断,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政治、经济以及军事水平做技术层面的简单计算和统计上,更要把美国的霸权放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来理解。美国的"衰落"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在他《漫长的20世纪》一书中对美国的霸权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为了理解20世纪美国霸权的形成,我们要回到19世纪的英国;为了理解19世纪的英国,我们要回到18世纪的欧洲,回到之前荷兰、意大利商业繁荣的时期,回到葡萄牙、西班牙的兴起,甚至回到欧洲的启蒙时代、文艺复兴时期,进入这三五百年的历史。他书中的这种历史社会学的眼光是我们研究国际问题所需要的。美国目前在经济实力、军事力量、科技水平以及人才贮备等方面无疑还是占据全球第一的位置,它仍然是世界头号强国。单单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来看,美国相对其他一些欧洲国家而言付出的代价要小,美国应对危机和转嫁危机的能力也要强于其他欧洲国家。但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力达到顶峰时期的全球强势地位,今天美国的霸权是在不断向"下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立刻会有一个国家来取代美国的地位,也不意味着美国在短时间内就会变得非常虚弱乃至马上垮台。"下滑"或衰落这个过程可以很长,甚至会持续几十年乃至上百年;这种"下滑"或衰落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美国一超独霸的时代过去了,世界正在走向多极化甚至多元化,在很多问题上美国不能再一家说了算,单靠美国自己无法解决很多问题,它需要同其他国家协商,争取其他国家的支持和配合。这就是为什么中美两国政治制度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宗教和文化也不同,并且中国是一个不断崛起中的发展中大国,美国很自然地会把中国作为假想对手或竞争者,但美国仍然要寻求同中国的沟通对话、在诸多国际事务上需要同中国协商合作。另外需要思考的是,美国的衰落究竟意味着什么?由于目前并没有一个"全球政府"(也许永远也不会有!)以及一个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美国的衰落也可能伴随着全球现有秩序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进入一个混沌动荡的时期。所以简单对美国衰落的趋势持一种幸灾乐祸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应该把美国的霸权及其衰落放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全面地去考察。调整中的美国对外政策理解美国的对外政策及调整,既不能简单地用阴谋论一概论之,也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美国的举动总是充满着善意。前者没有看到在美国对外政策形成的背后,其国内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互相博弈和讨价还价的复杂机制和过程;后者则忘记了美国对外政策恒久不变的立足点在于保护其国家利益和维护其全球领导地位。其实,从小布什政府的第二个任期内就已经开始的对外政策调整,也并不仅仅是由于美国自身实力的不济而表现出的一种示弱的姿态,也是由于他第一任期内搞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并未奏效,甚至在欧洲也遭到激烈反对,所以又开始向传统的现实主义外交政策的一种回归。不过,不管怎么调整,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其出发点还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在美国霸权受到冲击的背景下,以切尼和拉姆斯菲尔德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者咄咄逼人的架势是昙花一现,并不能持续,所以需要改变。奥巴马上台后开始调整,别的人上来也会调整。当然,奥巴马政府对外政策的调整,是强调 "巧实力" ("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巧妙结合),更强调多边对话和沟通,甚至改变以前对伊斯兰世界、古巴、朝鲜以及伊朗的一些生硬做法,这是民主党的做法,也是奥巴马的特征。总之,对于美国外交政策的调整,我们不能仅听美国领导人的言辞,也不能只看他们官方的宣言和文件,更要观察美国政府究竟想做什么,究竟能够做什么,最后,究竟实际上做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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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讨论四个问题: 1.在H1N1不确定的情况下,媒体采取了极端的危机新闻呈现形态:2.2009年甲型H1N1流感新闻报道留下的教训是,在议程和决策方面,今天政府的公共卫生决策更多地受制于媒体议程;3.在今日新闻暴政的媒介环境里,政府的公共卫生政策受制约于媒介议程和公众情绪;4.美国和中国都没有从1976年的猪流感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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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比尔兹利与海派作家的颓废艺术观念,并进一步论述艺术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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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弹奏的古琴,多数并非传统的古琴,而是受到西方文化深刻影响的古琴。当代琴家对琴曲的处理,除了吟猱和节奏的改变,有时甚至改变旋律。他们认为这是‘表现自我’,其实是对传统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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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土地一直是高度集中的。早在汉代,就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记载。为了解决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历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如打击兼并、重新实行“井田制”等等。为了夺回自己失去的田地,农民也进行了一次次的英勇斗争。到了唐末,“均”、“平”之类的思想明显地出现在农民起义当中,如浙江农民起义领袖裘甫年号“罗平”,印文“天平”,王仙芝起义后自称“天补平均(或均平)大将军”。到了北宋以后,“均贫富”、“均田”的口号在农民起义中就更加明确了,王小波、李顺公开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钟相、杨么明确提出“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明末李白成起义更进一步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在清朝初年,各地农民特别是东南沿海、江淮、两湖一带的农民,曾多次掀起“罢佃”、争取永佃权和抗租、减租的斗争。江西宁都的佃户,甚至组织起“田兵”进行抗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封建剥削的加深,地主阶级改革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纷纷提出了自己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农民争取土地的斗争也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一、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主张 早在鸦片战争前夕,具有改革思想的龚自珍便提出了平均论和农宗论,以图解决日益严重的土地问题。在1816年写的《平均篇》中,他指出“有天下者,莫高于平之之尚(上)也”。在此后7年他写的《农宗》中,又提出土地占有的多寡决定了政治等级的高低,为了防止兼并,应在全国实行按宗法关系占有土地的“农宗制”。他认为土地有限,不可能人人都有土地,因此他将农宗中的全体社会成员分为大宗、小宗、群宗和闲民4个等级,其中小宗、群宗又称余夫。在一家立宗时,长子为大宗,次子为小宗,三、四子为群宗,五子以下为闲民。以后大宗的儿子也这样划分,小宗的长子则为小宗,次子为群宗,三子以下为闲民;群宗的长子为群宗,次子以下为闲民;闲民之子世代为闲民。他假设大宗受田100亩作为家业,以后为大宗的长子世代继承,余夫另外向国家请田25亩,闲民来耕种大宗和余夫的土地,那么1个大宗加4个小宗或群宗,“为田二百亩,则养天下无田者九人”。一个有田40万亩的大县,就可以“为天子养民万八千人”。对于大宗的100亩田,龚自珍是这样安排的:10亩造住宅,10亩产品供雇农食用,10亩产品纳税,30亩种粮自给,30亩种粮出卖换取生产资料和家具,10亩生产桑苎、木棉、竹漆、瓜果等消费品。余夫的25亩田,则5亩造住宅,2.5亩产品供雇农食用,2.5亩产品纳税,10亩种粮自给,2.5亩产粮出卖,2.5亩生产瓜果、蔬菜等。从上面可以看出,龚自珍虽然主张平均论,但他的农宗制却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它虽然可以防止土地的高度集中,但仍然是为了维护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而且他的这种制度是纯粹主观想象的产物,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实行的。与龚自珍的农宗论不同,其后的冯桂芬提出了均赋的主张。1853年,他在《校邠庐抗议?均赋议》中,揭露了苏州一带田赋的严重不均,说绅户最强的折银以一石二三斗当一石,而最弱的农户则要三四石当一石,而且还有“不完一文”的,因此应实行大小户均赋。但因大地主和地方官的反对,他这种主张不但不能实行,反而受到打击。直到1863年,他代江苏巡抚李鸿章起草要求减赋折,经朝廷批准,才使苏州、松江、太仓减漕粮l/3,常州减漕粮1/10,但均赋的主张仍未能实行。实际上,减漕以至均赋只是有利于地主和自耕农,广大的佃农、雇农并得不到什么好处。正是为了纠正冯桂芬均赋主张的偏弊,解决佃农的生计问题,陶煦于七八十年代写了《租核》一书,提出了重租论,主张实行减租。他揭露了苏州一带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收租过程中的残酷迫害,说佃农终年辛勤劳动,大部分收成被地主取去,“多者二十而取十五,少亦二十而取十二三”,而且地主还想尽一切办法对佃农进行搜刮,如“纳租收钱而不收米,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价,必以市价一石二三斗或一石四五斗之钱作一石算,名曰折价。即有不得已而收米者,又别有所谓‘租斛’,必以一石二三斗作一石”;地主还勾结官府,派隶役帮助收租,收租人对佃农“恶声恶色,折辱百端”,或“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此佃农”。交不起租的佃农,“虽衣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因此一县中为交不起租而受刑的有“数干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培本”,培本之法即实行减租。关于减租的标准,陶煦认为不能“以商贾之利求之于田,责之于租”,应考虑土质的好坏和人口密度的大小,分等规定地租。如减租l/3,就能使地主“可食不稼不穑之禾”,佃农也“可卒无衣无褐之岁”,因而符合“适中之道”。另外对于收租期限、惩处欠租佃农、矜恤寡独、剔除收租积弊等方面,他也提出了许多设想。从这里可以看出,陶煦的主张比龚自珍、冯桂芬的主张更符合贫苦农民的要求。但是,这种主张并不能改变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即使减租,不经过农民的斗争,地主阶级也是不会实行的。二、 太平天国时期农民的土地斗争推翻清朝的封建统治,解决土地问题,是太平天国起义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当起义军定都南京以后,他们就按照平均主义的理想,制订了《天朝田亩制度》。这个文件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剥夺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明确宣布:“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关于土地分配和使用的方法,文件规定要把田分为9等:每亩早晚两季产1200斤的为上上田,产1100斤的为上中田,产1000斤的为上下田,产900斤的为中上田,产800斤的为中中田,产700斤的为中下田,产600斤的为下上田,产500斤的为下中田,产400斤的为下下田。分配时以产量计算田亩,如上上田1亩可等于下下田3亩,并且要好坏田搭配,每家好坏田各一半。具体分配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按人口,不论男女,按其全家人口的多少,人多则多分,人少则少分;二是按平龄,16岁以上的男女分全份,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只分大人的一半。文件还规定:“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当收成时,两司马(25户之领导——引者)督伍长(5户之领导——引者),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矣。”另外,文件还规定,“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童子俱日至礼拜堂”读书,每户出一人为兵,“其余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 这个《天朝田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农民阶级最系统、最完整的一个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反映了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强烈愿望和关于整个社会、国家的美好理想。但是这种“无处不均匀”的绝对平均主义,除了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外“余则归国库”、“物物归上主”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怎么能行得通呢?大概正因如此,《天朝田亩制度》当时并未付诸实行。尽管《天朝田亩制度》当时没有实行,但是在太平天国管辖或太平军攻取过的一些地方,却给了封建土地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使土地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例如在江苏吴江等地区,太平军曾直接发给农民“田凭”,每亩交钱30060文以后,租田就归农民所有,许多农民高兴地交了钱。在江苏常熟等地区,太平军曾颁布告示,规定地主不得“挂名收租”,农民只须向太平军交纳钱粮就行了。他们租种的土地,事实上也就归自己占有。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在更广大的地区,农民则在太平军的支持下,自动地烧毁地主的租簿、契约,不再向地主交租。当时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很多。例如清朝江南河道总督潘锡恩曾哀叹,自1853年以后.他在安徽芜湖县的2126亩田产“籽粒无收”;苏州大地主江望也说,他在长洲的4000多石田租完全收不到。在江苏无锡地区,佃户普遍地不再交租,地主无法可想。有些地方太平军虽然允许地主继续收租,但租额已受到很大的限制,蛮横逼租的情况也有很大的改变。在江苏松江浦北各乡,1860年地主收到的租子不过3/10,有的1粒米也没有收到。在浙江嘉兴,1861年冬地主向佃户收租的时候,有的地主像乞丐一样乞讨,有的佃户给他几斗,有的则根本“不理”。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以后,地主阶级虽然疯狂地反攻倒算,但由于起义军的沉重打击,江苏、浙江、安徽许多地方的土地关系不能不与以前发生许多变化。当时很多地主被杀掉了,也有很多逃亡在外,因而太平天国失败后,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大量出现。在江苏的江宁、常州、镇江、无锡等地,这种变化是很明显的。另外,许多地方的本地地主相对减少,外地地主的土地相对增多,也使地主对农民的控制相对减弱。当时“收租局”、“催租局”、“租栈”的设立,“永佃制”的发展,都说明了这种情况。 三、 资产阶级改良派与革命派的主张 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的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为了发展资本主义,他们各自提出了改革封建土地制度的主张。1901—1902年,康有为首先在《大同书》中提出了土地公有的主张。他说“农不行大同则不能均产而有饥民”,因此应实行公有制。到那时,国界等都取消了,公政府商部统计全球人民对农产品的需要,加上准备弥补意外水早天灾的数字,确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然后因地制宜规定各度界的生产任务,经农部核定,由度界小政府落实到所属各农场,各农场均用机器生产。农产品收成后,先扣留本度界的需要,其余归商部。商部再将收到的农产品运往各地,“以所有易所无,以有余补不足”。农民要有农学考试合格证书,只有学士、工师、技师出身的才能担任各级农业长官。劳动时间随着机器的发展而减少,农民劳动时“不惟无苦而反得至乐”。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土地公有呢?康有为认为先要去私产。他说:“欲致大同,必去人之私产而后可,凡农工商之业皆归之公,举天下之田地皆为公有,人无得私有而买卖之。”怎样才能去私产呢?他说先要去家界,废除婚姻制度,男女采取立约的方式同居,小孩出生后就由社会抚养和教育,同父母无关,老年人则进养老院。这样,就取消了家庭,取消了夫妇父子的家族关系,于是遗产无人可传,农田等归公而进入“大同之世”。从这里可以看出,康有为的土地公有的大同社会,实际上是根据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对外国资本主义的了解而设想出来的。它虽然表达了人类的美好理想,但由于是主观想象的产物,因而不可能得到实现。正如毛泽东所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 与此同时,谭嗣同在展望未来时也写道:“无论百年千年,地球教化极盛之时,终须达到均贫富地步,始足为地球之一法。” 但是,他们在当时都不主张触动封建土地制度。关于这一点,在改良派1905—1907年间与革命派的大论战中充分表现了出来。1906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杂答某报》等文,猛烈抨击革命派的“社会革命”——土地国有的主张。县解(朱执信)在《论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一文中,曾归纳《新民丛报》攻击民生主义的论点“要有四端”:“社会革命终不可以现于实际,而现矣而非千数百年之内所能致,一也;行土地国有于政治革命时同于掠夺,二也;利用下等社会必无所成而徒荼毒一方,三也;并行之后,无资产之下等握权,秩序不得恢复,而外力侵入,国遂永沦,四也。” 总起来说,改良派是倾向于“普鲁士式的道路”的,即主张通过由资产阶级剥削方式慢慢地取代地主阶级剥削方式来实现资本主义化。 与改良派不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关于孙中山的土地主张,下面还要专门论述,这里只简单谈一下其他人的一些主张。在1901—1902年间,章太炎、秦力山等就多次与孙中山讨论过“古今之社会问题及土地问题”,“如三代之井田,王莽之王田与禁奴,王安石之青苗,洪秀全之公仓,皆在讨论之列”。1902年,章太炎根据他们讨论的意见,在《定版籍》一文中草拟了一个《均田法》。秦力山主张“以今日之不耕而食之佃主,化为乌有”,“不问男女,年过有公民权之上者,皆可得一有制限之地,以为耕牧或营制造业”。他说“苟辨乎此,则智与贫富二者,何愁而不平等”。1903年,邹容在《革命军》中疾呼农民之痛苦,并在别文中说他正在考虑“均贫富”的问题。而《俄事警闻》发表的《告农》一文,则说在一定时候“可以想个把田地归公的法子” 。在组织革命团体和发动武装起义的过程中,他们曾将解决土地问题作为发动群众的号召。例如1904年由陶成章起草的《龙华会章程》明确提出:“要把田地改作大家公有财产,也不准富豪们霸占;使得我们四万万同胞,并四万万同胞的子孙,不生出贫富的阶级,大家安安稳稳享福有饭吃呢” 。1906年,洪江会首领龚春台在萍、浏、澧起义中发布的《中华革命军起义檄文》也说:“社会问题,尤当研究新法,使地权与民平均,不至富者愈富,成不平等之社会”。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学说以后,同盟会内虽有人持有疑义,但仍有不少人积极地进行宣传。廖仲恺于1905年翻译了亨利?乔治《进步和贫困》的部分内容,在《民报》发表,并撰写了有关文章。胡汉民以汉民、民意的笔名发表《民报之六大主义》、《告非难民生主义者》,逐项地宣传了民报的主张和驳斥梁启超“经济观念之谬误”,认为“均地之政,至平等耳” 。冯自由发表《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说民生主义、土地国有、单税法是“建设新政府唯一之行政方针”,并呼吁“诸君其勉旃” 。1907年,无政府主义者刘师培也以韦裔的笔名发表《悲佃篇》,说:“土地者,一国之所共有也,一国之地当散之一国之民”,现一国之民田地“有多寡之殊,兼有无田有田之别,是为地权之失平”,因而“非复行井田即足郅治也,必尽破贵贱之级,没豪富之田,以土地为国民所共有,斯能真合于至公”,“故豪富之田,不可不借,然欲借豪富之田,又必自农人革命始”。文章指出,夺豪富所有,“以共之于民,使人人之田,均有定额,此则仁术之圣大者也”。 在同年7月10日的《天义报》第3期上,他还以申叔的笔名发表一篇《人类均力说》,按古代的大同理想对未来的社会作了具体设计,提出应破坏固有之社会,破除国界,凡人口达千人以上,则区划为乡,每乡之中,均设老幼栖息所,年20至50者须按规定做工。他说:“依此法而行,则苦乐适均,而用物不虞其缺乏。处于社会,则人人为平等之人;离于社会,则人人为独立之人。人人为工,人人为农,人人为士,权利相等,义务相均,非所谓大道为公之世邪?” 在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提出各种土地主张的同时,广大农民群众自发的、分散的斗争也不断地进行着。1902年,广西贵县大旱,知县仍然派兵逼迫农民交纳田粮,雷村农民杀掉了前来催粮的官兵,进行反抗,随后很多青壮年参加了反清的秘密组织三合会。1907年以后,各地农民普遍掀起了抗捐、抗漕、抢米、反饥饿的风潮。仅长江下游和两湖一带,1910年发生的抢米风潮就有90多次。山东莱阳的抗捐斗争和湖南长沙的抢米风潮,参加的都有几万人。在长沙,四乡饥饿的农民不断地涌进城里,到地主家“吃排家饭”,把碓坊、堆栈中的粮食抢劫一空。长沙附近的宁乡、平江、益阳等地也爆发了农民的反抗斗争,益阳农民进城把一家大地主的米店抢掠一空。辛亥革命爆发后,许多地方的农民立即起义响应,如江苏常熟的农民团结在佃户孙二的周围,烧毁了须姓地主的庄园,高举义旗,推举孙二为革命军大都督,并且使斗争迅速扩展到江阴、无锡等县。在广东、湖南等省,也有很多农民自动组织起来,惩办土豪劣绅,反抗封建压迫和剥削。可是,由于这些斗争缺乏组织和领导,很快就失败了。 以上说明,单靠农民的力量是不能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主阶级改革派、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不能完成这个历史使命,历史的重任已落在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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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大部头的作品来适应4分多钟的单面唱片,有时面临着多重的困难选择,即使演奏家能够从容地保持与公开演奏基本相当的速度,通常也要事先选定好切割点,并在录制到该处时停下来,以便工程师换好录音唱盘后再继续下去。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录音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分段的方式录制的(在再版的CD中这些断点已被细心的连接起来),除非采用两台以上的录音设备连续工作才能避免中断,而这种奢侈的方法一般只在录制现场演出时才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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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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