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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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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
    社会 2013/11/30 | 阅读: 4525
    此意见书正在征集联署。如您在阅读后愿意联署,可以直接联系<shiwuzhuquan@163.com>
  2. 关伟、关捷:日本“满洲移民”诸问题之探讨
    历史 2011/08/04 | 阅读: 1150
    “满洲移民”是日本侵略中国的国策,始于日俄战争后,至日本投降计40年。东北数十万农民土地被日本移民强行"收购"或被掠夺, 相当多的移民并不自耕,而是将土地返租给中国农民。一部分失地农民被迫到鹤岗煤矿井下做苦工遭受非人待遇,多数葬身矿井。侵略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而且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灾难。
  3. 农博网:北京郊区蔬菜基地里的"有机蔬菜"
    医卫 2011/09/19 | 阅读: 1496
    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当下,所谓的"有机食品"让惶惶不安的消费者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但这根稻草并不那么可靠。
  4. 农村养老中的家庭代际关系和妇女角色的变化
    社会 2007/02/25 | 阅读: 1601
    2006年11月,“流动背景下的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与养老问题”课题组走访了浙江、湖南、河北的10多个村庄,此为调查研究报告。
  5. 冯今源:中国清真寺建筑风格赏析
    建筑 2007/03/08 | 阅读: 2554
    中国清真寺建筑分为两大体系:一类是以木结构为主的建筑,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建筑风格,属于中国特有的建筑型制;另一类则更多地保留了阿拉伯的建筑形式和风格。
  6. 冯今源:试论儒家思想对中国伊斯兰教的影响和渗透
    宗教 2011/09/12 | 阅读: 1638
    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有一碑铭,名为《来复铭》,作者是明嘉靖七年(1528)该寺世袭掌教陈思。铭文全篇仅155个字,宣传的是伊斯兰教基本教义,而其所用主要的理论根据是北宋理学家张载关于天道心性的定义
  7. 冯同庆、常凯、苏海南、潘毅:“工资共决”的全局意义
    经济 2010/06/21 | 阅读: 1519
    ■主持人:周建军 最近,伴随着一系列劳资纠纷,围绕"工资共决"的讨论和呼声正在社会各界日益高涨。例如,在与代表日本本田公司资方的谈判过程中,佛山本田的工友们就要求资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几乎在佛山工友们呼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的同时,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了一个新的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模式正在浙江省初步形成。报道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浙江的"工资共决"机制,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得以更加合理的声张,而由此带来的劳资关系改善也使得企业职工队伍稳定,资方从中受益颇多。 而针对可能的"工资共决"制,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经济学者就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带来的进一步劳资对立的担忧。为进一步厘清其中因果,本报特邀请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以及专注劳资关系研究的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副教授共聚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探讨"工资共决"制在当下中国的可能性、挑战以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 中国经济时报:对当下的中国,"工资共决"制是否是解决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必要选择? 常凯:工资协商是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必需条件。市场经济的任何买卖,包括萝卜、白菜都有一个价格谈判的机制。现在,工资完全由雇主决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工资不能由资方单方决定。在短期,工资由资方决定可能有利于资方的利润。但是,在长期,工资由资方决定是不可能的,甚至这样做也不符合资方利益。最近的一系列事件就表明工资由资方单方决定必然积累大量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 苏海南:由劳资平等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一种必然选择。首先,劳资协商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规定》等。其次,劳资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要遵循这种规律。再者,劳资协商符合现阶段社会各个方面的期待。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强劳弱,往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工资,经常是利润侵蚀工资,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资协商制度有现实的需要。 冯同庆:工资决定问题,不是单纯的民事关系问题,而是在其基础之上的劳动社会关系问题。民事关系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工资决定除去其民事关系性质外,还有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公正等属性,属于社会法律范畴。主张市场自由竞争的亚当·斯密把其中的道德情操看得不比前者轻。工资共决是工资决定由民事法关系进步到社会法关系的自然需要和必然选择。最近富士康、本田的加薪,固然是应该的,如果没有启动工资共决机制或者这种机制不能制度化、常态化,也不足为训。潘毅:"工资共决"制当然是必要的,特别在中国现有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但是,工资共决作为一种劳资双方的协调机制,我们必须审视它能落实的社会条件。我担忧的是,现有劳资共决的社会基础还不牢靠,特别是劳方和资方的力量不平等,工会在实际执行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等。根据我的一些实地调查,很多工人并没有参与到现有的工会机制中来。 就算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利益协商机制确实存在。但是,这些机制并不是存在于所有德国工人之间。德国的工会只代表一部分固定工人的利益,很多临时工、派遣制工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以我做调查的建筑业工人为例,即使《劳动法》推出以后,4000万建筑工人真正参与其中的也比较有限。很少在工地上能找到工会,一般工人不知道有工会。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工资共决制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有经济学者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加剧劳资对立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否有理论和事实依据? 冯同庆:经济学家担心工资共决制会诱发劳动者提高要价,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以至造成工会对劳动力价格的垄断,甚至导致工资刚性而失去市场需要的弹性。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市场中是政府干预和企业主导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失衡和无弹性。其中包括垄断行业的工资居高不下,中小型企业的工资没有提升空间,非正式编制员工工资长期低迷,比较"正常"的单位的工资也缺乏激励机制或共担风险机制。就是经常被企业诟病的"员工跳槽",也是员工在规避上述垄断而非员工造成垄断。工资共决恰恰是要改变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垄断,寻求劳动者包括工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当然也要防范走向劳动者或工会垄断。可是,现在谈后一种垄断,还为时过早。 潘毅:我也基本这样认为,现在不少地方,代表工人利益的机制还很不健全,与资方协商的条件还很不完善,与资方抗衡的条件不存在,担心劳资对立引发矛盾真是杞人忧天。 苏海南:而且,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劳资平等协商的机制,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劳动者报酬,实质上压低劳动者报酬,这才是劳资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我们通过建立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恰恰是搭建了一种劳资双方协商的通道。这样一种安排,不会加剧劳资对立。而且,《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要价依据、协商步骤都有清晰的规定和安排。目前,只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协商,是有利于建立一种劳资和谐的共赢机制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起步阶段,部分资方的"拒绝谈"、"压价谈"等会加剧劳方的过激反应。但我认为,这种状况只是建立劳资协商制度起步阶段的短暂现象。常凯:此外,即使从企业发展来看,也不是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对劳工的充分发展之上。任何决策都不能忽略劳动者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如果工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表达,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诸如现在一系列的罢工事件。而且,现阶段涨工资不会对企业造成大的影响,因为很多企业的利润空间还很大。以富士康为例,工人工资涨30%,富士康的利润才下降10%左右。很明显,现阶段工资增长的主动性完全掌握在资方。 冯同庆:作为补充,还特别需要让经济学家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工资共决并非一定是劳动者或工会提高要价,同时也包括劳方甘愿降价而与企业共度时艰。德国在二战后经济和社会陷入低迷,工会主动放弃为工资罢工而改行工资共决,就是明证。瑞典工会在全球化背景下,由工联主义转向战略工联主义,就是以工资共决为核心既保护工人权益又承担国家责任。巴西原来有比较强悍的工会,在卢拉执政后劳资关系包括工资共决也越来越理性,这些年成为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较好的例子。中国历史上的工会,我们过去关注比较多的是赤色工会、黄色工会及其之间的斗争,其实还有大量的中间工会,其善于调节劳资关系,往往能够实现劳工权益与企业经营的协调。实现这种体现公正又较有弹性的工资共决的精义在于,要以企业与劳动者及其工会的自协、自洽、自治为基础,政府的介入要适度。 中国经济时报:浙江的"工资共决"制,对国内其他省份"工资共决"制的进一步推广有什么借鉴意义? 潘毅:浙江省出现的苗头值得关注和鼓励。"工资共决"制的先决条件是完善工会机制,我们必须进行工人工会意识教育,做到让工人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和功能,并让工会成为工人民主参与的一个渠道,希望浙江省的工会能真正做到代表工人的利益,为国内其他省份进一步推广提供借鉴。 冯同庆:因为浙江的非公有经济比重大,发展过程中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曾经集中爆发,有人预言该省作为经济发展最快的省同时会成为劳资冲突最严重的省。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其实,劳资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国近代以来劳资之间的合作一直是主流,而且有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先,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化解这些矛盾。 苏海南:我也认为浙江的劳资平等协商工资增长制度对国内其他省份构建这种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据我所知,受中央领导肯定的浙江温岭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特别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占绝大多数。而现实中,恰恰是这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劳方"不敢谈",资方"不愿谈",而浙江的行业性、区域性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其他地区有启发性。其次,浙江温岭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以政府搭台、劳资唱戏的形式来运作的。如果没有外力,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是非常困难的。浙江温岭由政府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协商,营造好的协商氛围,特别有利于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资双方认真开展集体协商,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最有效。因此,浙江温岭的劳资协商制度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常凯:我有一点补充意见。浙江工资协商模式虽然有其借鉴意义,但也有其特殊性所在。浙江工资协商模式的优点在于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比单个企业协商更有力。但是,浙江企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劳资协商制度的特性,比如对手工业技术工人的特殊需求等。全国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的劳资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劳资协商制度中,政府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劳资双方协商要有主动性、有需求。劳资双方的主动性和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劳资协商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为保障"工资共决"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注意什么?请各位谈谈相应的具体建议。 常凯:劳资协商最重要的问题是协商中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要对工资决定的过程、内容等有充分的了解。在谈判过程中,劳方要有自己的压力手段,要团结,并对资方的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劳资协商必须反映工人的需求,不能成为各级政府或工会完成任务的表面文章。事实上,工人是不愿意罢工的。因为罢工对工人而言有着诸多风险。如果能有有效的劳资协商制度,罢工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只要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一个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潘毅:我也再一次强调,工资共决是重要的机制,但是工资共决的社会基础更重要。这个基础就是让工人真正参与到工会里面去,让工会成为工人力量健康发展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推行工资共决才有条件。 苏海南:我谈一些具体意见。我认为,要继续推广劳资协商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广泛宣传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让劳资双方在认识上高度统一起来,并让劳资双方了解平等协商的知识、方法等,为推行平等协商打好认识基础。第二,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各地各行业、企业劳资协商提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定。第三,分别加强劳资双方的组织建设,让工会真正有代表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资方代表(比如资方聘任的副总经理或老板的配偶)来兼任工会主席。第四,要培养熟悉并能自主开展劳资集体协商的代表,比如工资协商指导员以及薪酬专家等,对现实中的劳资协商给予协调指导,提供合理可行的意见。 冯同庆:我想补充的是,工资共决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还可能是比较大的社会风险。在欧美,由于工资共决曾导致工人罢工、企业闭厂,后来纳入了法制轨道,依程序而行。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果工会的作用不同,会产生"马太效应",强势工会抬高工资而挤压其他人的工资。我国解放初期,一些地方的劳资谈判以企业为单位,不同企业工人相互攀比而竞相提高要价,后来是运用行业工会来调节使其能够适度。目前媒体上报道的浙江省的工资共决模式,其重要特点是行业工会协调了不同企业畸高畸低的工资差异,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防范工资共决风险的关键在于,相关的法律要适当。就立法而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并非集体谈判,以示与欧美既相互借鉴又有不同。就实施而言,工资共决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比相互之间具体利益分配更为重要,应视为重点。就策略而言,我国法律对工资共决有两种制度规范,包括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工资的共同决定制度,前者侧重利益诉求,后者侧重权利合作,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就进程而言,质应该重于量,适宜的做法是摸实需求、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切忌一哄而起后又一哄而散。
  8. 冯象:"鲁迅的梦今天实现了"--读高音《舞台上的新中国》
    戏剧 2014/06/06 | 阅读: 1779
    她以严谨、平和又富于"同情之理解"的笔触,发掘梳理了诸多被人遗忘的历史细节,仿佛拉开大红帷幕的一角,让我们重温先行者的伟业,吸取牺牲与挫折的教训。
  9. 冯象:下一站,renmin大学
    社会 法律 2010/11/18 | 阅读: 2478
    从 清华“打的”进城,堵在半道是常事。后来按友人建议,改乘地铁,时间就好掌握了。北京的地铁,我还是八十年代初大学生胸前戴校徽那时候的印象。如今整个儿 鸟枪换炮,而且真便宜,两块钱,随便坐多远。站台够宽敞亮堂——不像纽约那地铁,高峰过后,暗地里耗子比人多,横冲直撞的——而且跟回到波士顿似的,好些 乘客把头埋在书报里,要不就“煲”手机、填字谜,气氛蛮homey。当然,没考虑周全的地方也有, 少数几个站,换车“贼”锻炼身体,跟着人流七拐八拐打地道战,足足走了一刻钟,有点和穿高跟鞋的女士们过不去。还有一样,英语报站名——我不否认,那是 “国际大都市”必不可少的一项硬指标——做到了女生字正腔圆,不知是社科院语言所还是谁的人工合成,能跟香港地铁的伦敦腔媲美;可是站名中的一个,让人听 了起鸡皮疙瘩:下一站,Renmin University。什么大学? 记得从前的译法,叫People’s University, 人民(的)大学,全称中国人民大学。同“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医院”一个意思,名正言顺,一目了然。干吗要改呢?怕刺激了友邦人士, 引起贵宾误解,还是自己心虚?倘若以为中文“人民”的含义要比英文或别的国际语言丰富,翻译不了,也是说不通的。这两个字其实是洋人的老传统,亦即主权在 民的“民主”(democracy < 希腊语demokratia = 人民[掌]权)传统。人家西方民主国家,人民这个、人民那个的东西太多了。美国宪法开宗明义第一句话,怎么说的?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我们人民……依照十八世纪的正字习惯,那“人民”还得大写呢。先贤向西方学习的先进思想,民主是其中一条。国家机关及公立机构冠以“人民”二字,乃是宣告 新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所以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权威喉舌 “人民日报”,这些名称,“人民”一律译作People’s。从来没听说,“人民”尤其是“中国人民”一旦挨着大学,就会产生哪样特殊意味,叫英文或任何外语表达不成,必须放弃标准译法。 也可能,是中国人民大学这所公立学府变了。出入校门的,早已不是人民干部与“又红又专”“把青春献给祖国”的积极分子。当家人放下身段,学了别处一些大学,滋养几个“高眉”(highbrow)精英,或者官场和市场的弄潮儿。这种人是连把“人民”挂嘴角上,装装样子都不愿意的。“人民”于是成了累赘,又不好意思对老外解释,便拿六个字母拼个音,刻上校徽,换了新名:renmin。 高考状元 以 前高考在七月,考场里汗流浃背;现在提前到六月初,好多了。但这一考三天,牵动全社会,有时候也折腾得够呛。比如新闻报道,这儿那儿封路,警力出动若干, 某市某区下令关闭网吧,免得影响孩子们考试。网吧,大概名声不好,家长不喜欢。可是仅仅因为高考就不让老百姓做生意,似乎法律上说不过去,最好还有旁的理 由,并给予合理补偿。 将 近发榜,大伙儿忙了起来。负责招生的老师早几天就走了,原来是去联系各省市自治区的状元同家长,做签约录取的工作。据说,这份荣誉一向是清华北大两家争, 近年来港大也插一杠子,搞面试,挺红火。几十位小状元的去向,就成了高考过后各地教育部门、重点中学和大众媒体共同关注宣传的一桩大事。 再 后来,小状元们便由家长陪伴,一批批应邀来实地体验了。我参加接待了两回,一块儿吃饭,聊聊法学院的专业跟事业选择,谈谈香港和美国的“重点”大学。我的 理解,状元如有选择港大而放弃清华的,多半是以为香港的教育比较国际化,因而将来出国深造,在香港申请可能更具优势。但这想法实际是错的。就优秀学生而 言,从香港的大学申请欧美一流大学,要比从内地有国际知名度的大学申请困难得多。道理很简单,西方大国的大学,特别是一流大学,历来十分重视中国,招收研 究生给中国大陆学生的名额,总是大大多于香港(和台湾)学生。港大、中文大学或香港科大再怎么努力,哪怕在《泰晤士报》排行榜上名列亚洲前茅,也改变不了 这一西方学界的“偏见”与地缘政治格局——除非停止实行“一国两制”,让香港的大学完全溶入内地体制,服务中国并代表中国。 状元好像女生居多,符合发达国家的潮流;不论“裸分”“加分”,都是值得录取培养的好苗苗。自从发榜,他们不知听了多少夸张的褒辞,照片传遍各大媒体。有的地方还现金奖励,商家则打产品代言的主意。但愿他们经受得起名利的诱惑,保持平常心;入学以后从零开始,莫背包袱。 高 考第一名,也就比第二名超出一分吧,多少是碰运气撞上的。举国上下,如此大张旗鼓地表彰少数考生的运气,不是好事,不太健康。但是,政府教育部门带着媒体 高调宣传,以现行体制即中学应试教育的策略观之,自有其特殊的社会功用。这些年来,应试教育屡遭诟病,几乎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然而却无力改革,为什么? 因为,整个教育体制和监管部门皆已失去了信誉。以至于离开“裸分”一步,不论“奥数”加分还是校长推荐,在百姓眼里,一概有猫腻或不公之嫌。而高考,却是 支撑着庞大的应试教育产业链,包括寄生其中的商业性作弊服务的那一块基石。所谓状元,实为一弊病丛生的教育体制的名牌产品。传媒炒作、政府奖励、名校争 夺,无形中扶持且赋予合法性的,正是应试教育。 可见,改革教育的关键,在重拾信誉,即建设职业伦理。听说,也有个别省区不公布状元姓名,拒绝炒作。这是一种对考生和教育负责的伦理立场。哪一天全国都能如此,就有一点希望了。 中国第一考 都 说大学生负担重,忙。我问了几个学生,答:必修课虽多,但阅读跟作业的份量一般不大,考试亦容易对付。忙什么呢?课外社团活动呗。还有政府机关、法院与律 所的实习,各种资质考试,比如英语、电脑、驾照、公务员,毕业前再加上用人单位的面试笔试。他们也真是能考。没听说哪个考不过的。某日又来报喜,通过了司 法考试;那也是法学院学生必考的。 比 起高考见不得阳光的作弊丑闻,这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就坦率可爱得多了。腐败既是明码标价的权利,“公平交易”就不必隐藏。季节一到,便雨后春 笋似的冒出各色各样的报考培训班来,从“基础班”“冲刺班”到“猜题班”“包过班”,再到“出题老师”亲临辅导,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不过,友人告诉,考 生也不是听任宰割的傻帽。几个人凑钱交学费,送一人进去,偷偷录音整理了,放在网上设置密码,供交不起或不愿交学费的广大网友付费下载——嘿嘿,还没当上 法律职业人士,先练会钻空子违法的道道。 您 如果觉得这个乱法叫“中国特色”,那可太不懂行了。作弊哪能是天朝的土产,民主大国兄弟邻邦例如印度,不也照样腐败?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中国第 一考”真正拿得出手的一盘“特色”,却是考生无须受过任何法律教育。换言之,考试内容虽然涵盖了十四部法律,报考资格却并无专业要求,只消出具本科或本科 以上学历证明即可(另据司法部规定,部分地区可放宽至专科)。而且,更有意思的是,考试结果,正规的法学本科未必优于别的考生,状元也往往不是法律专业。 周 末上友人家“蹭饭”,沙发上拿起一张报纸,恰是满满一版关于上海“司考状元”的采访文章。那状元是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的,谈到备考经验,她的心得颇说明问 题:“司法考试和法学素养关系不大,所以没有法律基础的人也不必紧张。复习司考,最重要的还是效率和技巧” (《文汇报》2010.6.25)。她自己的复习备考,“满打满算”不过三个月。九十天吃透两本教材,“《指南针攻略》和《考纲》”,就这样,一遍又一遍死记硬背消化法条,终于点了状元。 一方面,铆足了劲“普法”宣传法治,强调法律人职业化,审判员改名叫法官,给他披法袍买法槌,花钱培训拔高学历;另一方面,又降低职业门槛,开放执业资格考试,走了一条“民粹主义”的路。这么搞,是否自相矛盾? 国家理性 此是章润兄组织研讨会点的题目。国家理性,过去英文著作里常借法语表达,以示文雅:raison d’etat。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大概是马基雅维里(1469~1527)开的先河,之后渐次形成意、法、德诸国的“霸术”或工具主义的“现实政治”(Realpolitik)传统,拿这术语做了一种说辞。不过,那一段历史我纯属外行,只能作为读者,谈谈感想——承志勇君热心帮助,找来时殷弘先生译的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翻阅一遍,颇受教益。 Raison d’etat, 时先生译作“国家理由”,《读书》今年四月号有篇文章提出商榷,认为从西方的社会历史语境来看,正确的译法应是“国家理性”。我想,“理性”、“理由”都 有道理,两者的差异,在视角不同。“理性”是个大词儿,抽象悦耳,可以让中文读者联想西方思想史和当下的意识形态宣传(例如普法);但不如“理由”有劲, 直指马基雅维里式的工具主义。其实,译得灵活点也行,两个词换着用,互训互明,贴近读者的生活感受——让我扯开去说。 还是友人请客,到国家大剧院潜入“蛋壳”见世面,看了一场“主旋律”话剧《这是最后的斗争》。故事挺“尖锐”,剧名取自《国际歌》的副歌:c’est la lutte finale, 毫不回避“社会基本矛盾”。一高干家庭,老爷子不知受过什么刺激,常有幻觉,动辄回到革命战争年代,冲呀杀呀,要把名字刻在烈士墓上。家人遵循医生嘱咐, 在他面前绝对不可提及任何涉及党和政府、改革开放的事儿,例如老二喜欢发牢骚,嘀咕些讽刺干部作风的笑话段子,老爷子听见,准保犯病。可是除了老两口儿, 周围一帮人全在进步,上上下下,拼了命捞钱捞人。我边看边胡思乱想:有朝一日,会不会这伙硕鼠建成一国,“团结起来到明天”,他们依法腐败的那一万条“理 由”,不就是一门精深的“国家理性”? 而 且,如果“理由”统让国家栋梁给占了,唤作“理性”,大写了又名法治,那么缺乏理性,不会理智,浑浑噩噩还守着传统道德、责任伦理的,不就是芸芸百姓了 么?于是乎,国家必然与公民对立,“理性”则理应属于“高眉”精英,而民众的愿望诉求,每一次挣扎,无非是说明“民粹”等于无知——这,便是当今法治意识 形态下通俗文艺和主流媒体的基本政治立场。 《斗》 剧却在这一点上出了格:不但描绘了精英栋梁的腐败勾当,而且推翻成见,把被剥夺的理性还给了替“理性们”打工,进城扛活的乡下人。是的,连上班吊儿郎当, 被国企老总(老三)炒了鱿鱼的那个农民工小伙儿,也晓得算计,运用理性编造理由。表面上对老板低声下气,暗地里却在给他的对头当“间谍”,查他挪用公款的 黑账。这个猥琐的灵魂,农村人的好品德丢个一干二净,看到老板贪污案发,企图潜逃美国,就趁机上门敲诈,甚而图谋老板父亲即革命老干部的房产;恨不得老爷 子老奶奶一伸腿送去八宝山,儿子女儿一总“双规”蹲大狱——好一名手狠心毒、玩得转法治的农民工! 如此,《斗》剧虽是“主旋律”文艺,却一反春晚式的逗乐和插科打诨,回归了严肃的现实主义,让观众直面那标举“理性”的法治化的社会腐败。 也 许,这批判的现实主义,预示着一番新的气象,仿佛暴风雨到来前,一只迎着乌云低飞的燕子。至少,在理论上,它可以提醒我们:冷冰冰的工具主义理性,不必是 精英集团的专利;以农民工为符号的劳动阶级,也早已不是死抱传统道德、任人欺侮的一群。因为,在资本复辟的市场条件下,法治不光是“理性者”营造“国家理 性”的核心策略,同时也侵蚀着普通百姓,诱惑他们接受腐败的“理由”。可以说,唯有腐蚀了他们的道德意识或“伦理共同体”(civitas),将之改造成一个个庸庸碌碌、奉行“市民理性”(ragione civile)的小市民,名曰公民,腐败才可能做成合法权利,即“理性者”实行统治的特权。 现实主义文艺在现代中国,曾有辉煌的成就;其勃兴于晚清,才俊辈出,至上世纪下半叶,方见凋零。今天,当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控制策略以“理性”的面目再临九州,可否期待现实主义更新我们的文艺,进而,“让思想冲破牢笼”—— Pour que le voleur rende gorge, Pour tirer l’esprit du cachot.
  10. 冯象:哪怕摩西再世
    宗教 2012/11/26 | 阅读: 1919
    立法者(包括上帝在内)须受自己颁立的法律和指导思想约束,接受子民百姓的解释,而不得“与时俱进”地更变、补充“真理”
  11. 冯象:奥维德的书
    文学 2013/03/14 | 阅读: 1857
    读布朗微奇《大卫诗面面观》
  12. 冯象:果然"一个受攻讦的记号"--答香港周报记者
    宗教 2010/11/18 | 阅读: 1979
    《周报》:欢迎冯教授来访。我们希望就以下几个题目,同教授作一次书面访谈。首先,您怎样看《圣经》的文学和历史价值,特别为中国而言?&nbsp;冯象:希伯来《圣经》、希腊语次经与《新约》的经典性,是早已为历史所确认了的。因此一般所谓《圣经》的文学和历史价值,实指圣书的新老译本;就中国或华人世界而言,便是如何建立中文译本的经典性的问题。旧译略有成就,尤其是(新教)白话和合本,从一九一九年在上海问世至今,对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基督教中国化做出了贡献。不幸的是,和合本生不逢时,没赶上新文学运动,到了上世纪下半叶,读来便像是吃夹生饭了--旧白话同未成熟的欧化句式的夹生。加之传教士学识浅陋,译事粗疏,遂留下无数舛误、病语病句。所以八十年代开始,圣经公会就组织人力预备修订。今年九月,终于推出了新旧约全书的修订版。此前,教会业已出版了几种和合本的简写跟改写本(如现代本、新译本、新汉语本),对和合本多有订正。如今这些"新译本"有了圣经公会修订版的背书,就大大削弱了和合本的权威与合法性。然而,"新译本"并未获得教民的认同;依旧是生涩的文句,难以用于礼拜祈祷,改错亦不准确;好些地方,添个"的"字"和"字什么的,反而把和合本的风格改掉了。例如,《马太福音》5:3,和合本作"虚心的人有福了",明显误译,不通。新译本改作:"知道自己在属灵境界中是贫乏而且有需要的人是有福的"。竟把别人的诠释拿来,充当经文。这是目前中文(新教)"牧灵"译本所面临的一场潜在的危机。有鉴于此,我以为,修订和合本或许应当缓行(详见拙文《和合本该不该修订》)。轻易抛开一部成熟的"牧灵"译本,很可能会影响到所有新教译本的效用,经典性更无从谈起了。拙译的目标与"牧灵"译本迥异,不是竞争关系。但我欢迎"牧灵"译本不可避免的"大量借用"(详见下文)。此次和合本修订版《摩西五经》部分对和合本的一些匡正,看得出是参考了拙译及我对和合本舛误的考释的,虽然还有众多的误译跟语病尚未割舍。&nbsp;《周报》:宗教以外,从文学、语言学等学科的角度去翻译圣经,这进路能给宗教带来甚么益处?&nbsp;冯象:文字是圣言的载体,传教离不开文学,谁能把它们分开?(新教)教会译经既然以改写/修订和合本为主,当务之急,便是培训译者班子,提高他们的中文水平。解放后,教会译经南迁香港,给改写/修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香港中小学的语文教育太浅了,而且往往不受重视。这对研读《圣经》和翻译人才的成长,都是极不利的。您可以读读和合本修订版的前言,短短几段话,就出了好几处错。比方说:"感谢众多主内同工和顾问们历年来的委身与辛劳"。这"委身"用得委实尴尬,难道"主内同工和顾问"参与修订工作,是迫不得已(见《现代汉语词典》"委身"条)?接着的一句,"靠赖"上帝的恩典,也是生造,难听;应换成"依靠"或"仰赖"。最奇怪的是末尾的祈愿,居然声称"献上这本圣经,求上帝使用,叫更多人归向他"。完全颠倒了教会同上帝(天主)的关系。教会修订和合本,是替信众和教外人士服务,因为和合本有毛病,洋泾浜中文,大家读不懂。上帝全知全能,要读和合本干什么?莫非人信教,加入用和合本的各个宗派,是由于上帝念懂了和合本不成?逻辑不通,简直匪夷所思。我怀疑,修订者想表达的意思是,"求上帝保佑"或"降恩",让更多的人阅读即"使用"修订版,并期盼教会藉此而发达。&nbsp;《周报》:那么,您怎样看近期本港基督徒对您的译本的批评呢?&nbsp;冯象:呵呵,圣经公会那几个"驻会学者",恐怕代表不了香港基督徒吧。所谓"批评",类似自戕,十分可怜、可悲。请注意,他们的逻辑是,只要拙译某处同法语圣城本旧版的英译(NJB)的译文或注释相近,无论是否常识、学界通说、译经惯例,也不管有无别的出处,抑或源于笔者自己的译文或用语,不分青红皂白,一口咬定:"大量借用"NJB。可是,依照这荒谬的逻辑,圣经公会非得关门大吉。因为,自二〇〇四年拙译陆续发表以来,"驻会"们改写/修订和合本,只消超出和合本一个字,即可能落入我的译文、夹注和论著的内容文字范围,故而必然属于"大量借用而不注明"--而且是同一种文字即中文的直接"借用"。而之前、之后旁人相同或相近的译文、注释、论述,一律不许参考。这样一来,"驻会"们岂不都要失业?例如,《马太福音》2:11,"驻会"若想作注或评论,解释来自东方的三位智士(magoi,修订版:博学之士,化自和合本:博士,不妥)向婴儿耶稣献礼的象征意义,以及后世由礼品推想,智士为三人--他就必须注明是"借用"拙译的夹注,而不能以此说属于圣经学常识,或另有出处(参见维尔墨斯,页11,114)为理由辩解。再如,修订版将和合本的"逼迫"改成"迫害"(《马太福音》5:10以下),"论断"改为"评断/审判"(同上,7:1),"体贴"(神的意思)改作"体会"(同上,16:23),"希奇"改作"惊讶"(《路加福音》7:9),"记念"改作"记得"(《约翰福音》16:21),等等。这些都是我指出了的和合本的误译和病语;按照"驻会"的荒谬逻辑,恐怕都得算成他们"大量借用"拙译的例证呢。&nbsp;《周报》: 在翻译圣经的过程中,有甚么乐趣和困难?教授花了多少时间译经?完成《摩西五经》、《智慧书》及《新约》后,未来有何翻译计划?&nbsp;冯象:译经的计划,是多年前就定下的,现在一步步地去做,不急。须知译经乃是跟亚伯拉罕、摩西、大卫王、以赛亚、约伯等先知圣人同行,是与耶稣、保罗、雅各、彼得、约翰同在,用《圣经》的语言说,不啻蒙神的智慧的恩顾,那是何等的大欢愉!说到困难,当然是少不了的,几乎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需要踟蹰再三,细细审辨。但是,比起"驻会"们的集体"译经"即改写/修订和合本,我想,麻烦事还是要少很多,条件也好些。您想,他们几十张嘴,头上五六家婆婆,即使一两个人偶尔得了灵感,摸着点见识,经过讨论审查咨询顾问,一大圈走下来,哪怕是神的"默示",也被磨平棱角,成了俗见。官僚主义跟庸人政治不仅是政府的顽疾,也是教会的累赘。这是他们六十年来成绩平平,蹉跎岁月而无法进步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乐趣,则最近多了一样,可算是译经的殊荣,就是遭遇无知、谎言与宗教偏见的泼污。经书说的一点不错,人子福音果然是"一个受攻讦的记号,叫众人袒露心底的想法"(《路加福音》2:34-35)。不是吗,历代的贤哲与自由思想者,斯宾诺莎、霍布斯、伏尔泰,在宗教偏见面前,都做过这"受攻讦的记号"(semeion antilegomenon,和合本:毁谤的话柄,不确)。所以我希望他们继续骂,别停歇,骂上个十年二十年,最好是把我的译本和著作通通收缴了,堆在教堂门口,一把火烧掉,上演一场"驻会焚圣经",那才带劲儿!二〇一〇年万圣节于北京&nbsp;冯象:《和合本该不该修订》,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0.10.17。和合本修订版《圣经》,香港圣经公会,2010年9月初版。维尔墨斯(Geza Vermes):《耶稣三卷:圣诞、受难、复活》(Jesus: Nativity, Passion, Resurrection),企鹅丛书,2006,2005,2008。&nbsp;&nbsp;
  13. 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法律 2011/10/31 | 阅读: 3482
    三十年于人生、于学术积累与变革,不算短了。今天我们来回顾和展望,我首先想到两点常见的误会,可以敲敲,做个引子。
  14. 冯象:福哉,苦灵的人--《新约》前言
    宗教 人文 2011/08/15 | 阅读: 1855
    为什么传教士译者要引入"道",这样一个传统中国哲学与宗教术语,不惜曲解经文改造教义,一定是有着现实的考虑或传教经验支持的。传教"牧灵"的译经,若能扬弃学术之道,由"误译"生发新枝,将是基督教中国化的必由之路的一个标识。
  15. 冯象:脸红什么?--罗思维莎戏剧风格浅析
    戏剧 2013/12/03 | 阅读: 1939
    罗思维莎(Hrotsvitha,约935~1002)这个名字,该是读西方戏剧史的学生熟悉的。这位德国北部冈德斯海姆修道院的本笃派女尼,立志要用"同样的素材体裁",跟那专写"淫妇奸行"的罗马喜剧诗人泰伦斯(公元前约190~159)争一高低。
  16. 冯象:论法律职业伦理的重建
    法律 2009/12/17 | 阅读: 2523
    (2009年11月12日在中欧法学院讲座的文字记录)各位同学,非常高兴有此机会,又一次和法大的同学们交流。今天想谈谈三十年来法治建设、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挑战,也就是职业伦理的问题。三十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应该说是比较完备的。但是整个法律在社会上的,整个法律人,包括司法部门、检察部门、律师职业,整个的尊严是不够的。事实上,这些年来的发展,使得普通老百姓对法治的信心,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弱了。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问题的要害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或者说是遮蔽。关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当局、行业自治组织都是有所规定,学者们也有所论述。一般的论述是以美国,或者以某一个西方国家为样板。西方法治环境下的职业伦理问题,基本上是个平衡问题。这一点,我在《政法笔记》里谈论过,也就是“好律师能不能成为好人”,可能同学们已经看过。我在那篇文章里谈过,就是一个律师的忠诚问题。一个现代法治条件下的律师,能否既忠诚于其客户(或者委托人),尽心尽职,以审慎的、职业化的专业水准的服务来工作,同时又服务于整个法律上的正义,因为律师毕竟在诉讼中也是法庭的一员,在非讼业务中,也是整个法治系统的一员。他能不能同时忠诚于两个方面?这是完备法治系统中的最根本的伦理问题。几乎所有的职业伦理都是围绕着这一点展开,比如律师的保密义务了,与法官的距离呀,跟政府的关系呀,以及怎么衡量司法审慎的标准呀,都是这么谈的。但是如果我们拿教科书上的这一套拿来观察中国的律师业务,中国的司法实践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不存在这个问题。没有哪一个律师会按照司法部公布的哪个条例,或者按照关于律师道德的规范,或者按照教科书告诉我们的东西来行事的。律师的职业伦理是缺失的。事实上,客户和司法监督部门也不会去追究。我这儿有一篇文章,是方教授之前跟我提到过的,后来是贵校孙国栋先生拿过来的《律师文摘》上转载的一篇文章,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郭生贵的案子。郭生贵因为受贿,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的主要罪状是,安排法院内部的案源,把它们交给他熟悉的律师来办。而那些律师显然也没有任何伦理约束,也没有司法部门的监督或者其他的障碍,都是能够拿到他所安排的案源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整个系统内部,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才能让郭院长这么样做了很多年。但是这篇文章里有一个事情很有趣,它讲到法院内部有一个法官是蛮有正义感的,他不断地揭发这个院长的违反规定的做法。这位法官叫吴肃。吴肃在这个文章里讲过一段话还蛮有趣的,他对比了腐败的院长和前任领导的不同做法。吴肃举了一个例子,“我当审监庭庭长时,有一次一位前领导找我,说‘你们正在审理的一个案子,申请再审方单位领导是我的老同学,你看看有改判的可能性吗?’正好他找我的前一天,法官已经向我汇报过了,此案已经准备驳回,不可能改了。我就把案件原原本本跟他说了。他说,‘好,我明白了。你给我个面子,别驳回。我来做工作,让他主动撤诉。’” 这是前领导的做法,结果当事人很快就撤诉了。吴法官的意思是,这种做法是很好的,(笑)是合乎我们法院的“惯例“的。可是郭生贵就不一样了,人家托他的案子,他跨过主管院长和庭长,直接找审判员,审判员得猜(诉讼)哪一方找的他?(听众笑)。你看,他还不明确告诉你,谁找的他,你该怎么判,他还让你猜?(听众笑)。先按照正常程序,特精心地把案子做好,向他汇报。如果,他说不行,你得再琢磨。他说,我不喜欢这个判决。你得自己去琢磨,他不会明确告诉你。审判员这时才知道(诉讼)哪一方与他有关系。这种琢磨,它也有它的技巧。我觉得这一段描述挺有意思。它说明了,至少在当时的西城法院,基本上是没有职业伦理的。即使是前院长,实际上也是不管的。只不过他做得好在哪里呢?他不直接干预审判。他该做的也做了,比如帮委托的人、亲戚朋友打听一下,来稍微间接地影响一下,他也不违背现在的法院的纪律。当你告诉他:“对不起,我们不能改判。”他会说:“给我个面子,我们一起来把这个案子妥善解决。”郭生贵完全不管这个,他连潜规则也打破了。(听众笑)他不仅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他连潜规则也不遵守。办案的法官必须在郭生贵自己制定的一套规则中运作,在“郭生贵式的伦理系统”中寻找合适的位置,来做自己的工作。这是一个很可怕的局面,是不是?这个局面当中,如果我们按照教科书中的职业伦理去观察,是完全驴唇不对马嘴的。因为在这样的一个局面当中,法官本人才是真正的最后的受托者,律师只是整个委托关系当中的一个代理人而已。比如说,各位当中,如果谁有一个困难,或者一个纠纷要打官司的话,你实际上是委托一个律师,再去委托一个法官,那位法官再去委托一位(对案件判决)有真正影响力的人的头上,这个委托关系是这样建立起来的。这种关系是目前的职业伦理规范根本就无法处理的。也是连潜规则都算不上的,另外一套个人化的司法关系和代理关系。郭生贵实际上就是他那个法院的唯一的受委托人,整个制度变成一个“竞贿”的关系。就是双方贿赂,来竞争他的决定。这样,司法的正义当然就被扭曲了,正式规范成为具文,潜规则又变成因人而异的制度了。这样就不能怪普通老百姓,或者媒体对司法会有质疑啊,失去信心啊,或者诉诸其他的渠道。例如,信访。信访,大家都知道,是个大问题。信访为什么制止不了?给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问题。这不仅仅是传统上有“告御状”的做法,所以喜欢到北京喊冤,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在这儿,普通老百姓眼里,司法的尊严以及它背后的伦理基础是看不见了,也无法预测了,所以他与其通过这样一层一层委托来诉讼,还不如直接到政府门口喊冤,政府部门或者人大(可以)反过来向法院施加压力,反而有可能来解决他的诉讼问题。虽然,不一定是哪一个成本高。那么,我认为,值得我们首先探讨的就是,为什么经过三十年的改革,职业伦理的建立还是这么困难?我觉得有几个因素可以探讨。一个是整个经济改革,(相对法治建设)总是有点超前。每一次经济领域的改革,新的市场的开发,新的经济政策的出台,一般都比我们法律的规定要稍微超前一点。所有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好,到金融产品的开发,到现在创业板、房地产开发、小产权问题,它们全部都不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度所能够容纳的。这些东西对于立法来说,当然也是一个挑战,但同时挑战了法律人职业的道德底线。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总是把法律抛在一边,执行一些政策。这使得,不管法院也好,律师也好,甚至一些法学家也好,对于这个规则的约束、伦理资源的应用都采取非常灵活的做法。讲得好听一点,开放的态度,人们不再在乎规则的效力,而总是用一种实用主义或是功利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法律活动。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是,在经济改革的背后是一个更大的政治、社会运动。什么运动呢?资本在中国的再次出现或者复辟,就是私有制的重建问题。这种重建,用老百姓开玩笑的说法就是,“打左灯,向右拐”。“打左灯,向右拐”是一个形象的说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两种相冲突的道德观、伦理责任同时并存。当你“打左灯”时,不是仅仅“打左灯”,而是意味着一系列的政治话语、意识形态的呈现。它通过主流媒体保持着这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继续。而“右拐”,也不是简简单单“右拐”,它也要有一套正当性的说法,也要通过主流媒体来宣传,给整个社会来消费和接受。因为老百姓也不会说是,你只相信其中一套,而不相信另一套啦。你必须两套都相信。既承认社会主义的正当性和它的有效性,不管你心里怎么想,反正在官方尤其是法律制度层面是要保护的。但另外一个方面,整个经济政策,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了,实际上已经是基于私有产权、契约的订立呀,就是我们在课堂上学到的,也是必须要维护的。因而,实际上,不仅是在法学院,在整个社会,这两套体系都是当代中国人生活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很难建立一种统一的、严格的职业标准。它使得任何行为都能正当化,包括咱们做老师的。我给你们讲一个小故事。我前两天到湖南去探亲,湘潭大学就请我去给他们做个讲座。讲完之后,他们的学生很热心,就把他们编的刊物拿来让我题词。他们已经办了十年了,都是本科生做的,挺好的。我拿过来看了一下,第一页,曾宪义;第二页,王利明,都挺好的;再翻翻,翻到最后一页,周叶中。我说,你们怎么请他题词?那些学生也都挺好的,笑笑,什么也没说。周老师的题词是,“一定要什么什么宪政、一定要什么什么宪法,一定要什么什么,几个一定要”。(听众笑)。他们说,那,冯老师你提个题嘛?我就题个“杜绝抄袭”。(听众大笑,鼓掌)。将来你们要是印刷时,就把我题的词放在他的后面。(听众笑)他那样一个宪法学家呈现出一种分裂的人格。今天在某一个崇高的地方,比如说中南海,讲宪法;明天(就抄袭),他未必是自己抄袭,比如他的博士生去抄袭,但是他不管。做另外一件事,是没有矛盾的。不仅是他,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存在矛盾的。跟西城区法院是一样的,是可以同时传授一种宪政知识,西方化的或者台湾化的宪政知识,但又做一个违反那个知识的行为。难怪前些年德沃金教授来中国访问,方老师还评论过这个事儿。访问在中国大受欢迎,但是他回美国在纽约书评上大讲“中国人虚伪”。(听众笑)虚伪在哪儿?他发现所有接见他的官员也好,同他喝酒的学者也好,都在大谈人权、宪政。可是他说,你的这个人权、宪政,不是我的那个人权、宪政。怎么可以这样呢?实际上他没用这个词,但是他是这个意思,不是有点“分裂”了吗?没有一个伦理基础在底下,我不知道你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三十年走过来的历程来看,这不奇怪,这正是我们这个制度的特点。它不仅容忍这样一些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也依赖这样的双重标准。这个双重标准主要不是对外的。像德沃金教授这样的人来访,他会比较敏感,因为这个制度不是为他设计的,他只是碰巧见到了这个制度的一个侧面而已。而我们天天碰到的,才是它真实生活中运行的东西。这个,我认为,才是潜规则泛滥、法官和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无所畏忌,没办法遏制政治腐败、官场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不仅仅是腐败泛滥的问题,而且是我们这个法律共同体很难形成的问题。不仅是我们自己很难形成的问题,在社会,在普通老百姓眼里以及政府部门眼里,他们不可能信任这个法律共同体,他们看不到你们是因为什么东西走到一块儿来。最近,不是有一个很重要的话题——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打黑这个问题,自七十年代末年年都有的,不稀奇。但是薄熙来这个打黑打的不一样,他先让老百姓唱红歌。所谓红歌,就是三十年前的歌啦。他为什么是这样子的。我跟那边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也聊过。我看到的报道似乎是,我们法学界的很多人都感到非常的不安。对所谓的“程序正义”被忽略的情况,对当中的一些不太符合“教科书法治精神”的东西表示不安。我就在想,为什么呢?显然,“打黑”本身,不“唱红”也可以打,三十多年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是他现在采取了一种动员老百姓的做法,有点像以前的“走群众路线”了。另外,他宣传的基调也不再是“依法治国”那一套,而是回到三十年前的那一套。他是一个政治家,而不是一个法律家。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治安问题,黑社会问题,反正他有他的目标。但是,显然当地的老百姓是满意的,这点他做到了。得罪的是谁呢?除了那个被抓起来的人以外,主要是得罪了法学界。换言之,这个法学界已经公然“与人民为敌”了。在伦理位置上,他们是与当地的人民“为敌”的。他(法学家)觉得自己关切的某些价值受侵犯了,倒不单是想为文强辩护了。当然文强,这是抓起来的人,也是需要辩护的。为什么这些政治家,他们抛弃了三十年来建立的话语和伦理知识,而是用了我们在法学院被告知早已“死掉”的知识。但是,薄熙来和重庆的打黑运动显然不认为是这样,他们认为这是活的东西,所以他们要用这一套东西。另外一个相关的事,我注意到国庆阅兵的一个问题。我觉得是同样一个问题,我们可以讨论。国庆阅兵发生了什么事?就是阅兵的最后一刻增加了一个方阵,就是由清华的学生组成的,在所谓的“春天”方阵之前的方阵。把那个口号又拿出来了,就是“毛泽东思想万岁”。这个口号是八十年代改革以来基本上不提的。你要是提这个口号,在主流媒体是基本上发不出声音的。但是这次阅兵和游行把它拿出来了,这说明什么?这说明你光说“春天”没用了,你光说“人民富起来了”,你光说“邓小平看到中国人民富了,笑了”没用。你还得加上那句“毛主席看到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笑了”才行。在这个基础上,你才能说后面两句笑话,“谁看到自己的像,笑了”和“谁看到女民兵,笑了”。(听众笑)这和“唱红打黑”是同一个原则,是同一个伦理原则再造。对不对?是把整个政法制度安到另外一个基础之上。他会给老百姓看,说,“你看,我们还是像过去一样,为你们服务”,而不是说“我们这次打黑,是严格按照法律,严格按照规则,按照程序正义来进行的”。因为老百姓知道“郭生贵式”的法院是怎么回事的。他已经没有办法把我们的职业呈现在老百姓面前,让人放心了。他必须注入新的东西,这些东西实际上是老的东西。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三十年来的改革所忽略的伦理资源,即便要继续改革、深化改革,照中央的话来讲“不动摇”,也不能忽视。“打左灯”并非仅仅是做个样子,“左灯”和“红歌”所代表的那套伦理精神和话语,将是长期支持中国“向右拐”的伦理资源。换言之,它将长期约束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而不会像我们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法学家所想象的那样。现在来看,不管是我九十旧年代的“重新出发”也好,还是到最近的(法学界的)一些说法也好,法治建设的一些东西,它的基础是不稳固的。所谓中国特色,实际上特色在这里。我觉得,从现在起,我们以后在所有法律领域的讨论,纠纷的解决,尤其是疑难纠纷的解决,都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这个“左灯”的影响,这个“方向”的影响。为什么呢?因为你没有办法把“郭生贵式”的制度继续下去。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我们可以重新考虑对近期司法改革的看法。我知道法学界有不少人对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改革持批评态度,认为是把过去的“群众路线”呀、“大调解”的做法给恢复了,甚至还有一些硬性的规定。这其中的具体做法,我们不评论。也许是有些问题的。但是,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换?我认为是有它的道理的。他并不是真的换了一套做法,或者扭转了改革方向。它实际上还是走的改革的路,只不过原来的那一套做法没有办法取信于民,没有办法建立我们所需要的职业伦理。法制改革必须另寻资源,另寻合法性。换句话讲,法治改革的合法性本身在近年来受到了挑战。整个国内的大形势,也让人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点。从去年的汶川地震、西藏动乱、奥运风波到今年的新疆冲突,使得原来的这一整套话语都受到挑战。(我们谈)“和谐社会”,“和谐”本身必须要拿出来东西支持。实际上,今天新疆的许多地区都处于军事管制之下,远远不是和平。因此,我们新的一代,比如说我们在座的八零后、九零后,他所面对的政法改革,他所预期的那个改革,肯定不像我们这一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那样,肯定有不同之处的。在这个情况下,正是我们重新审视职业伦理基础的时候,重新建立职业伦理的时候。把它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使得法官、律师,还有我们法学家怎么取信于民。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律师的职业化,法官(司法)的尊严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交换上。交换的是什么?就是以你严格的伦理约束来换取整个社会对你的信任,使律师具有职业的垄断性,让没有律师资格(的人)退出这个正式司法程序,退出重要的经济领域。人家凭什么退出呢?就是你要以高质量服务和严格的伦理来交换。在目前,这个在中国是不存在的。所以任何人都能参加司法考试,任何人都可以在不受正规的法律教育的情况下参加司法考试,进入这个行业。当然,这有过去一些做法遗留下来的影响,但是另外一个关键的一点是:至今为止,中国的法律人,尤其是律师,拿不出任何东西去换取他要求的在业务上的垄断,也就是他拿不出他的职业伦理来。另外,对于我们法学院的教育和法学家的研究来说也是个挑战,教育问题我会在下周跟大家详细讨论。从法学上来说,我觉得跟四九年前我们遭遇的法学上的挑战是相似的。今天,中国法学面临的伦理挑战,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四九年以前民国时期法律人所面临的挑战。什么伦理挑战呢?就是在一个急剧地变化甚至是革命性变化的局势下,大规模的立法,大规模的西方法律学说的引进、讨论的同时,法律人不能迷失政治意识,不能缺乏历史意识,不能迷失政治方向。就是,不能让政治问题脱离我们的法学教育。当然,政治问题跟法律问题是不一样的问题。但是由于近百年来的发展,法律是深刻地卷入政治的,政治问题是法律问题的灵魂。而我们三十年来的法律教育恰恰和解放前的法学一样,往往是忽视这一点。也是在孙国栋给我的《律师文摘》里边,我看到一篇挺好的文章,是南京大学的张仁善写的,研究的是民国时期的法律精英。他里面提到王宠惠、吴经熊他们的贡献、活动。最后,他讲到一点,训政时期,蒋介石提出“司法党化”原则时,这些著名的法学家都没有反对,相反都表态支持了这么一个做法,因而跟他们平时的论述相反。张教授认为这是“在官言官”。我觉得这里面也有人格分裂问题。在那样一个历史时期、政治环境里边,如果法学家忘掉了它的历史责任,忽略政治问题,仅仅从技术上做工作的话,他是会像王宠惠他们那样变成分裂的人格,可以是说一套、做一套,他用不着解决些基本问题。但是有一点,今天和以前不一样。四九年以前中国面临的问题是革命问题。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学家不论怎样努力,建立一套新的秩序,灌输一种新的伦理精神,他的前途可能都是失败的。为什么?这个社会的主要运动不是在立法方面,而是一种完全不同的革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左翼思想运动。那一套(法律职业)伦理精神,恰恰是四九年之前所无法容纳的,因此它最后落到被摧毁的命运也是不奇怪的。但今天不一样,整个社会发展方向不再是四九年之前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职业伦理的重建还是有希望的。只不过,重新拾起这个任务的人应该具有敏感政治意识的,应该是具有深刻历史洞察力的人。这样子的人,才能够看到整个法治所面临的真正挑战是什么。这个挑战不再是知识上的,它的逻辑不再是我们不知道发达国家的某一项法律,比如说关于职业伦理的规定,从而我们的立法就有缺陷,绝对不是这个逻辑,而是怎么样把当前面临的困境——整个法律制度没法获得尊严,效能非常低,因而必须回到三十年的许多做法上——这样子的挑战看得十分清楚,然后加以解决的训练。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中欧法学院也好,还是任何其他的法学院也好,主要的任务所在。在座各位都有这个责任。它不仅是个学术问题,也关系到整个法律人共同体的未来。你在怎么样的伦理资源上建立自己职业的地位,司法的原则,处理这些非常困难的问题。因为,就像我刚才说的,整个大环境、整个政治制度,它是容纳两个互相矛盾甚至是抵触的意识形态。你怎么办?你不可能假装中立。而你面临的所有的具体问题,也都不是中立的,也都卷入这样那样的地方政治呀、地方利益呀、部分利益呀。你要用怎样的一套伦理价值来说服争议的双方来接受。这是一个大问题,你没有办法通过中央立法来解决。它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法律人共同体生存的问题。它不仅是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是整个法律共同体,比如法院系统,如何运作的问题。我想,我们研究职业伦理,这是目前的起点。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像薄熙来的“唱红打黑”呀以及其他的做法,也无可厚非。他是政治家,他知道什么是可以利用的。我们法律人,实际上也一样,也有你必须运用的资源,也有必须说服当事人的一套东西,关键看你怎么建构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回儿事,它的具体运用是另一回儿事,这个取决于每一个法律人的智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实际上是政治智慧的培养。技能、思辨的技能(也就是法律业务)是一回事,而政治智慧是另外一个基础。所以,我希望我们中欧法学院能在这个方向迈出一步,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建立的一个新起点。寄望于大家。谢谢!(听众鼓掌)韩晓利整理
  17. 冯象:诉前服务好 ——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经验
    法律 2011/06/18 | 阅读: 1650
    诉前服务好:来到房山区法院调研,座谈“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这是我第一个感受。好在哪儿呢?好在诉前,而非上法庭之后;好在服务——人民法院的宗旨,说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18. 冯象:误译耶稣
    宗教 2012/03/03 | 阅读: 2098
    我们将上述和合本的一些表达归于误译,只是就学术或译艺的基本要求而论。但传教士译经绝不是做学问,而是为了布道牧灵,达成诸教派的妥协合作。所以,历史地看,此类舛错未必都是学力不逮或圣职疏忽所致,而可能体现了新教中国化过程中,牧灵者有意无意的选择。
  19. 冯象:读注
    文学 2009/09/18 | 阅读: 2067
    有一天,我的洋教女从她的神话书上抬起头来,指着我看的书问:这是什么?
  20. 冯象:黎明的左手
    文学 2011/03/21 | 阅读: 1761
    前贤译诗,所定的译名,往往比通行的新华社标准要好看中听。《鲁拜集》的“鲁拜”(ruba’i)又叫“柔巴依”,平声,飘逸着西域风情。作者Omar Khayyam (1048~1131)是波斯哲人兼大数学家、天文学家,郭沫若译作莪默,如今恐怕只可唤作个奥马尔了。《鲁拜集》在英文世界的美名,得归功于诗人费慈杰罗(Edward Fitzgerald, 1809~1883)的“自由翻译”。费氏出身富裕人家,母亲是社交圈的美人,他却从小嗜读书而性格孤僻。在剑桥三一学院,他同丁尼生、萨克雷等三五个文学才子订交,毕业即隐退乡间,平日只喜欢跟本地渔民泛舟弄潮,终生未事任何职业。四十七岁才下决心结婚,新娘长他一岁。结果没过几天,就躲到朋友家,捧起一本书,不肯见新娘了。那本书便是《鲁拜集》,“莪默,给我送来了慰藉”,他说。 费氏译诗可谓苦心孤诣。稿成,只印了二百五十册,未署名,面世(1859)却受了冷遇。两年后——其时书店已作削价处理,从一先令降至一便士一册(一先令等于十二便士)——一个偶然的机会,被罗赛蒂、史文朋、勃朗宁、罗斯金等诗坛名流与批评家看到,大加褒扬,逃婚的书蠹才成了明星。不过,费氏的《鲁拜集》并非学者式严谨的翻译,也不按原文抄本的编排顺序,而是重新组织,大胆联想,甚而借题发挥,将自己对人生挫折的感怀,溶入原作的略带忧伤的享乐主义和对正统信条的怀疑精神。他认为,一首诗直译与否并不重要,但须是“活的”。“倘若不能留存原作的生命,就得注入译家自己次等的生命;宁要一只活麻雀,也强如老鹰标本”(引自A.S. Byatt序)。兹以开头的两阕为例,试译如下——“鲁拜体”格律为四短行押尾韵,aaba,似中国绝句,但作法上是末行发力,破题“如指甲抠心”(波斯诗人Sa’ib语): &nbsp; Awake! for Morning in the Bowl of Night Has flung the Stone that puts the Stars to Flight: And Lo! the Hunter of the East has caught The Sultan’s Turret in a Noose of Light. 醒来!晨曦已往黑夜之碗 扔进石子,星星逃散: 看,那东方的猎手抛出光索, 套中了苏丹的塔尖! Dreaming when Dawn’s Left Hand was in the Sky I heard a Voice within the Tavern cry, “Awake, my Little ones, and fill the Cup Before Life’s Liquor in its Cup be dry.” 梦里,黎明的左手刚伸上天空, 忽听客栈内一声喊:醒醒 我的孩子,快斟酒来, 莫叫今生的佳酿短了一盅。 &nbsp; 据说,从前阿拉伯的骆驼商队凌晨上路时,以石子落碗为号。 百年新文学,浸淫于欧风美雨;几代诗人学者皆对费氏《鲁拜集》情有独钟,汉译遂层出不穷。胡适、徐志摩、闻一多、朱湘,及李霁野、黄克孙、虞尔昌先生等,都试过身手,丰姿各异。影响最大的,似乎还是郭老的译本,只是其底本为第四版修订本(1879),颇可惜。因费氏的修订大约受了评家的压力,束缚了他的“活麻雀”的灵动,虽然稍贴近原文,读来却像是“老鹰标本”。郭老的译文热情奔放,笔触精准(“高瓴”凑韵,除外),大致可见与初版的迥别: 醒呀!太阳驱散了群星, 暗夜从空中逃遁, 灿烂的金箭, 射中了苏丹的高瓴。 朝昧的幻影破犹未曾, 茅店内似有人的呼声, “寺院都已扫净了内堂, 托钵人何犹门外打盹?” 当年博尔赫斯在哈佛作“诗艺六讲”,论及《鲁拜集》,激赏费氏初版的大胆比喻,特意举出“黎明的左手”为例。左,或左手,在《圣经》与近东文学的传统,常有邪曲、不祥、罪恶的意味,乃至充当异族或“他者”的象征。而莪默的原作,压根儿就没有这一短语;完全是译者的戛戛独造。第二版起,改作“朝昧的幻影”(phantom of false morning),则精巧隐晦有余,少了点神秘的猝不及防的冲击力。假使这“东方情调”的一束诗章,不称翻译而是当作费氏的原创发表,罗赛蒂、史文朋他们还会赞不绝口吗?博翁问道(页69)。只怕要说他滥情、媚俗,没翻几页,就把诗集丢回那堆一便士削价书里去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于铁盆斋,原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1.9 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诗艺六讲》(This Craft of Verse),哈佛大学出版社,2000。 费慈杰罗:《鲁拜集》(Rubaiyat of Omar Khayyam),A.S. Byatt序,Edmunt Dulac图,Quality Paperback Book Club, 2000。 《鲁拜集》,Peter Avery & John Heath-Stubbs英译,企鹅丛书,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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