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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
    历史 2012/02/05 | 阅读: 1918
    封建主义、封建社会有无普遍性的争论,在国际史坛上一直持续不断,近年来在国内亦有所反映。本文拟从为什么中国和西欧都有封建社会,如何才能合理地比较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的情况,如何理解封建社会的发展问题等方面,论述中西学者关于封建社会理论的异同。一封建在中国并不陌生,它指的是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年)周天子对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的分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种分封大约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都分赐给受封者,即所谓授民授疆土。诸侯还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一级的卿大夫,于是以土地为枢纽,形成统治者之间的多层等级连锁。他们彼此之间互有权利义务,主要是受地者要向赐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1]。无论对于西周封建以何种解释,但它是中国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政治制度则是没有疑问的。这种制度到了春秋战国之时(前722-221年)逐渐变化,难以维持。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封建而置郡县,一般以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封建制度遂告结束。秦废封建之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仍不断有分封诸侯王之事,不过这种封建,诚如后来王通所言,"至景帝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而汉置内史以治其地,则封建之地,悉为郡县矣"[2]。但关于封建郡县孰优孰劣,哪个更能使统治长治久安的争论,在中国历史上却是一直不断。争论的各方,都是把封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看待的,并未涉及封建制下的社会、经济内容。著名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只是指出古代封建制度的出现,是和氏族、部落势力的存在相关的,不一定完全是人为的结果。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受西方文化,了解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严复(1853-1921)译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把feudalism译为拂特之制,是为音译。后来他翻译爱德华·詹克斯的《政治制度史》,就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之制。严复在这里是经过研究的,因为这里说的是社会发展阶段,他以为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很显然,严复认为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和西方的feudalism是十分相似的,是可以类比的,所以他才把feudalism译为封建[3]。从严复起,中国的许多知识分子,已不再把封建单纯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而是兼及其社会、经济内容。20年代末,陶希圣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的中国即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分解,但封建的自然经济则一直延长到1500年[4]。陶希圣对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制度、庄园制度、农民状况、分封制度等都作过分析。不久,瞿同祖又写成《中国封建社会》。瞿氏是以西方封建社会的理论来比照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他以为封建社会之综合的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和主人与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5]。这时正值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的时期,虽然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看法各有不同,但已有不少人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来认识,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制度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史学界确立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中有封建社会的认识,对于封建社会的内容,则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予以详细的研究和阐述[6]。如果说封建是中国所固有的,可是它在西欧却是后起的。中世纪的西欧人并不知道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制度,更没有说过什么封建政府、封建社会之类的言词。现在西方史学家所说的feudalism的内容,中世纪时在西欧只是零碎地存在着,各地多有不同,记载它的习惯法更因时因地而异[7]。16世纪法国法学家开始研究封建,所依据的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bri Feudorum),该律乃12世纪编定的隆巴第地方(意大利北部)的习惯法,记载着关于封臣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封土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8]。17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也依据隆巴法,研究过英国的封建制度,所以才有是斯佩尔曼等人发现了封建主义的提法[9]。当时这些学者认为封建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因为封建法中的财产权利和罗马法的规定十分不同,于是产生了封建制度是源于罗马抑源于日耳曼的争论。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在"封建法律"的题目下,分析了西欧的封建制度,涉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度、农奴制度等[10]。亚当·斯密则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其推行原是为了加强王权,但结果王权并未加强,领主权力依然过大,形成了封建等级制[11]。这时正是西欧启蒙思想发扬、批判旧制度的时代,封建渐被等同于贵族统治,是剥削、压迫的根源,表现为各种领主特权、农奴制残余、分裂混乱等,所以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才有了废除封建制度的决定。19世纪西方的学术发达,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马克公社,封建城市等,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进行研究,做出了许多概括,取得了不少成绩。这时出现了feudalism一词,用以指称封建制度。但史学家对封建主义与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用以划分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这些理论也不断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赫写《封建社会》一书,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分析。他虽然主要仍从政治制度方面、封君封臣关系等方面分析西欧封建,但他视野广阔,也分析了社会经济、庄园农奴等内容,无疑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影响。布洛克可说是西欧封建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著作奠定了后人了解西欧封建社会的基础。后来苏联史学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西欧封建主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建立封建社会形态学说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综上所述,无论中国和西欧,对自己的封建的理解,都有一个把它先当作法律、政治制度,后当作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不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直到现在也并不统一。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仍然把封建当做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强调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1)封建主义之间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2)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3)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正是由于强调了这一特殊性,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在一些人那里就成了问题。他们以为封建是西欧的特有产物,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封建制度的,从而否定了封建主义的普遍性。中国的封建虽然是固有的,但对它的深入研究无疑是在当时先进的西方史学思想影响下进行的,所以中国学者大都认为中国存在有类似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封建时代。齐思和先生写《周代锡命礼考》、《封建制度与儒家思想》,对中西封建的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二者相去不远。"盖人类文化之发展,虽迟速不同,质文各异,然所循之途径,则大致相同",他还引庄子的话说,"庄生有言,'自其异者观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吾人亦惟有自其同者视之而已矣"[12]。解放以后的新中国的史学家,则较一致地主张历史发展中有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形态,有一个封建时代。这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历史上都是共同的,只是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在各国有所不同而已。台湾学者杜正胜却认为,周人封建的本质,乃是继攻伐征服之后的武装殖民,所以唯物史观的封建制与传统的封建不相干[13]。西方学者对中国封建的认识,各有不同。一派是认为中国无封建的,这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说法,不过现在它已经不大风行了。另一派是主张中国历史上有封建的。虽然他们对封建的认识多为政治和法律上的封建主义,但仍在中西之间找出许多共同点。美国汉学家卜德以为封建主义适应于前近代中国主要是指经济而言,不过政治上的封建主义中国也有,就是周代(作者定为1122-256B.C.,包括春秋战国时代),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作者定为221-589年)则被认为是准封建时期[14]。顾立雅也认为,古代中国有许多和中古欧洲相似之处,值得比较研究,布洛克关于封建主义之定义,几乎用不着改动即可应用于中国的周代[15]。也有学者反对封建制度的普遍性。安德森就是其中的一人。他认为把封建的特征只概括为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而忽略其上层建筑如主权分割、封土制、封臣制等是不行的。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都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成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它们已直接结合在剥削剩余价值的链锁之中,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来确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16]。安德森过分强调超经济强制在封建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封建剥削、封建生产只有通过政治暴力才能进行,实际上就是否认封建社会是一种经济形态,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其实超经济强制之所以存在于封建社会,是小生产者生产不发达,经济不独立所致,随着小生产者独立性的加强,封建社会中的超经济强制乃逐渐减弱,它不是封建生产的本质因素,不能对它有不适当的估价[17]。总之,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即使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理解封建主义的西方学者,也有不少认为中国历史上依然存在过封建时代,有过封建社会,不过他们大都把这个时期定为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把它看的较短而已。只有极少数人才强调西欧封建的独特性,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没有封建制度的存在。二把中国和西方的封建社会拿来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中外的历史学家,都有许多人进行过,这里只就西方学者的一些方法问题提出讨论。西方的学者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我以为是拿现代的西方社会,起码是近代的西方社会来和他们所认为的过去的中国做对比,由此指出中国社会如何落后、古怪。东方专制主义说就是其典型的代表,不过现在相信它的人已经不多了。韦伯的比较也属于这一种,他说中国只有追求赢利的资本主义而没有合理的资本主义即为一例,下面我们还可举韦伯的另外几个论点。韦伯从现代西方的法治社会观念出发,认为中国的法律乃是个人的专断,缺乏理性的管理和司法,全是家长式的处理方式。法律中只有刑法而私法(民法)极少有个人的自由权等[18]。可是当代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韦伯的观点不同,他们比韦伯更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也更了解西方式的法治,所以他们指出"充分发达的法治的制度性机制是近代的产物"[19],他们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并不完全强调法治。"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地是受法官个人偏见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20],所以他们赞赏中国历史上的更多地依靠调解而不是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认为这一传统应该保持。中国古代也并非没有民法,汉代的契约关系已十分发达,其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21]。我想还应该指出的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近代欧洲的产物,不惟中国古代没有,就是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也是没有的。韦伯承认中国古代发展出发达的官僚制度,但他却拿西方现代的官僚制度来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相比较,说"中国官僚制的精神是与公共负担的制度相关联的,而西方的官僚制精神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22]。其实西方的现代官僚制度是学习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而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直到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仍然要比西方的进步[23]。在这方面,韦伯就不如现在的艾森斯塔特认识全面,艾森斯塔特把西欧的专制主义国家和古代的中国国家都列为历史上的官僚帝国,而这种官僚帝国的特征即为传统与现代的政治组织、政治活动并存[24]。奇怪的是韦伯在比较西方和东方的城市时,却举出的是西方中世纪城市,他指出西方的城市是一个特权团体,有自治权,有城市法,城市的居民也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组织,即行会等,而东方的城市则这些都是没有的[25]。可是韦伯也知道,西方城市的自治只是短期的现象,到了专制王权时代,西方国家的权力日益强大,城市自治也就日益衰微[26]。我们在这里不拟论证东方与西方城市之异同,只想指出,西方中世纪的城市,并无那么多的特权与自由,它仍是受封建国家、君主、贵族主教控制的城市。并不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而也许倒是乡村的空气使人自由。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并不是从城市中产生,而也许倒是从乡村中产生的。西方中世纪的城市,依然是一个封建的城市。另外一派西方学者则是拿西方的feudalism来和中国的封建相比较,以西方的封建为典型来看中国有无与之相同的情况。前述柯尔本的书即是明显的例子。他们先对西欧的封建制度做出概括,然后拿其他国家的封建与之对比。卜德由之以为中国的周代符合西方的静态的封建主义,魏晋南北朝则较符合动态的封建主义[27]。顾立雅也是以西方的封建为标准,说西周类似西方的早期封建主义,春秋则是晚期封建主义[28]。艾伯哈德认为中国从周代直到纪元前250年是封建主义时代,说当时是农业社会,统治阶级划分为一些等级,互相有权利义务等,这也是西方的标准[29]。他主张从中国统一之后,即进入绅士社会,而不再是封建社会了。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学者把封建作为一个政治、法律制度概括时,所依据的主要是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地区9到13世纪的材料。用这些有限的材料概括出简单的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30]。这一时代,是原始的日耳曼人开始建立国家的时代,所以显得生产落后,文化荒芜,政治原始,被启蒙学家称之为黑暗时代。后来封建渐被赋予一个社会,一种经济形态的意义,于是依附关系的统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中央权力衰落甚至无国家等便被当做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其实我以为它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即日耳曼人的经济政治等组织成长而未成熟的阶段,不宜视作一个社会的典型阶段。我以为,封建社会由于其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所以不可能太短,而应该长一些。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截止于17世纪,而应该截止于18世纪。现在人们往往认为哥伦布一航行,东、西方就连成一片,资本主义在西方就冉冉升起,教科书上也说的尽是资本主义萌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类。其实西欧的进步远没有这么迅速。直到工业革命以前,西欧主要仍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资本主义只是在西北一隅有所萌动,但在西班牙、意大利却日渐衰落。17世纪西欧发生了经济危机,人口减少,疾疫流行,农业停滞甚至倒退,工商业在有的地方也出现危机[31]。在政治方面,更是到处充满了封建的统治。19世纪中期托克维尔写成的《旧制度和大革命》,认为18世纪的欧洲,各地都充满了封建特权,教会的贵族的各种土地,人身及司法,行政权力,对人民形成沉重的剥削和压迫,"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国沉重的多"[32]。英国虽然革命了,但恩格斯说,在1688年政变之后,英国资产阶级方才成为统治阶级的微末的得到承认的一部分,依然是贵族地主的统治[33]。至于东欧,则16-18世纪是封建统治的时代,更是没有疑问的了。这并非什么新观点。法国史学家、中古史权威勒高夫曾撰有一文,名曰《主张一个扩大的中世纪》,论证西欧中世纪应该延长。他的理由大致是,(1)文艺复兴不能算是中世纪和近代的分界,从古代到近代中间有多次文艺复兴。如8、9世纪的加洛林文艺复兴,12世纪的文艺复兴;大文艺复兴,在意大利为12-14世纪,在欧洲其他地方为15、16世纪;后来还有18、19世纪的文艺复兴;(2)欧洲的基本社会结构,从4世纪到19世纪一直未变。拿马克思的封建生产方式来说,也是从罗马灭亡直到工业革命;(3)其他的文化方面的内容还有如,基督教在意识形态中的统治,一直延长到19世纪;英、法国王具有神奇的治疗瘰疬病的功能,也一直到18世纪;把社会划分为教士、贵族、第三等级的三等级论,也是到法国大革命为止。所以勒高夫主张中世纪应该分为早期中世纪,4-9世纪,是古代世界衰落,封建制度形成时期;中期中世纪,10-14世纪,为大发展时期;晚期中世纪,14-16世纪,危机时期;封建制衰落期,亦即旧制度时期,从英国革命到法国革命[34]。如果拿一个扩大的中世纪,较长的西欧封建社会来和东方封建社会来比较,则我们会看到,在主要方面,它们是相同的,可比的。经济方面,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人力、畜力为主要动力,也有简单的机械,工商业有相当的发展,而且是越来越发展,说封建时代是自然经济的统治,可能并非事实。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普遍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在政治方面,这封建时代,无论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态主要是君主制的统治,其发展的趋向也是君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官僚机构越来越健全。分裂割据的势力时有出现,但不能说封建国家是主权分割的国家。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只是当时西欧社会内部的一种支离破碎的政治结构,不足以成为组成国家的框架。正如中国的周代封建体现有宗法制原则,但中国古代立国的原则并非宗法制。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的比较和西方学者的比较研究很为不同。即我们既不是拿近代的社会和古代的相比较,也不是拿西方的封建来看中国的封建和它相同或不同,而是分析这二者结构方面的同和异,来研究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在比较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时,还要有一个全世界的封建社会作为基础来考虑,这样也许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值得研究的结论。三中国的史学家都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我们从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出发,认定社会在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悠久,唐宋元明清,历朝历代社会情景多有不同,自然显出阶段性来,让人认识到发展的现实。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封建社会有发展,而西方的封建社会是否发展反而成了问题。按照西方新人口论者的说法,西欧中世纪时农业生产力停滞,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基本没有提高,只能靠不断扩大耕地面积以供应日益增多的人口。可是土地面积有限,当土地无法承受过度的人口压力时,便会导致人口下降,经济衰落。可以看出,根据新人口论,小农经济的繁荣不可避免地潜伏着其衰落的根源,而封建社会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周期性危机中循环。每一次循环中,随着人口增加,土地肥力递减,单位面积产量会不断下降,所以西欧中世纪时代的农业生产力呈下降趋势。如此封建社会的发展不就大成问题了吗?不可否认,封建时代社会发展受到人口、土地资源等的有力制约,但农业生产力还是会发展的,这已为许多的研究所证实[35]。西方学者的新人口论,是从11-15世纪的西方社会这一短过程得出的结论,诚如勒高夫所说,估计一下从罗马灭亡到18世纪这一时期西欧的农业生产,则自会得出发展的结论,而不会误认为它停滞不前了。在中国和西欧发展的比较研究中,更大的问题是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因为事实是西欧首先发展出资本主义,实现了现代化,而中国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直到今天还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摸索前进。所以历史上的中国能否发展出资本主义便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西方学者那里,资本主义是一个十分含混的名词。它到19世纪才出现而被使用,但却没有一个清楚明确的定义[36]。大多数经济学家把它归之为个人企业、市场经济、追求利润、自由竞争等。所以资本主义可说是无时无处不在,这里有罗斯托夫采夫的罗马时代的资本主义,有亨利·皮朗的12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至于14世纪以后的欧洲,则资本主义更是随时随地都可以出现了。所以西方的学者也不大研究资本主义的兴起问题,而研究的是工业革命、工业化的问题。给资本主义以一个明确定义的是马克思,他认为资本主义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者、攫取剩余价值的制度,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资本家和无产阶级对立的社会。马克思研究了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兴起问题,提出了资本原始积累的理论。但马克思把西欧资本主义的开始定的很早,以为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而16世纪则开始了资本主义的时代。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和受马克思影响的史学家对资本主义为什么和如何在欧洲兴起进行过多次讨论,意见多有不同,但对资本主义时代的开始时期则没有异义[37]。在西方学者逐渐认识到东方停滞论并不完全正确时,一些学者也从比较的角度探讨中国为何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的问题。无可否认,他们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兴起的模式,完全是西方的,是拿西方的标准来看中国的,我们试举几个例子。最出名的是韦伯的清教理论。韦伯认为,基督教中的清教教导人生要勤俭,诚实守信用,为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而努力入世活动。在这种伦理的支配之下,追求财富成为人生的目的,人变成一架赚钱的机器,从而有助于西欧产生出资本主义,而中国的儒教和道教缺乏清教这样的伦理,致使中国未能产生资本主义。韦伯的这一假说经过许多理论上和事实上的批驳,现在已可以说没有人再相信它。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韦伯提出西欧的合理的(理性的)资本主义,来和中国的只知追求营利的资本主义相比较。韦伯提出西欧资本主义存在的6个先决条件,亦即其6项特征,即(1)合理的资本会计制度;(2)自由市场;(3)合理的技术;(4)可预测的规律(即资本主义企业可以预测其运行规律以便管理);(5)自由劳工;(6)经济生活商业化[38]。韦伯在《儒教和道教》一书中,谈到中国所缺乏的,正是西欧资本主义的这些特征。如他说中国缺乏中世纪后期的以及完全与科学相结合的欧洲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的理性形式,没有欧洲企业组织的理性的管理方法,没有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的真正理性的组织,也没有真正的、具有技术价值的商业文书、计算或簿记之类的系统[39]。当然,拿已经完成工业化的欧洲的一些特征来和封建的中国相比,中国自必缺乏某些东西。可是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并不一定要完全以西方为模式,而且西方的资本主义也是多种多样的。如由桑巴特特别强调的簿记制度,即在西欧也是推广的很慢,许多资本主义企业起先并未采用。至于理性的管理制度,信息服务系统等等,更不能以欧洲的模式为唯一模式。布罗代尔指出,"合理的定义是相对的。它随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社会集团以及不同的目的和手段而变化"[40]。韦伯的西欧的合理性,是西欧历史条件的产物,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第二种我想可称为从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原理出发,来说明何以中国未产生出资本主义,这可以白乐日的观点为代表。白乐日在其《中国的文明和官僚制》一书中认为,西方的城市在中世纪是有自治权的,商人拥有自由、特权,从而能得到发展,例如集市就是发源于意大利,因为意大利有自治城邦,商人凭借集市而发展,而中国则没有集市。中国的城市也没有自治权。中国的城市只是官僚统治的地方,官僚由士大夫组成,他们是特权集团,而农、工、商在中国都没有地位。国家压制商业、技术的发展,所以中国可说是一个永久的官僚社会,其结构长期未变。自15世纪以来,中国的发展便和西方截然不同。中国缺乏西方的民族主义、个人主义、理性主义、自然科学、自由劳工等等[41]。中国历史的发展和西方自是不同。中国缺乏西方的某些东西,但西方也缺乏中国的某些东西。中国历史上缺乏西方中世纪的城市自治,这是事实。不过这并不能证明中国就无法产生资本主义。过去确曾认为由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产生出富有独立精神的市民,由市民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可是从现在研究来看,西方的资本主义,究竟由城市抑或是由乡村而产生,还并未得到解决。中世纪晚期的城市由行会所把持,充满了落后保守的规章制度,妨碍生产发展,一些有意革新的工商业者纷纷迁居农村,谋求革新技术,发财致富。英国毛纺织业之兴即为一例。新近流行的原工业化理论,就是说资本主义工业是在农村萌生,而非在城市产生[42]。夸大西方城市的活力,以为它是进步的源渊,资本主义的基地,这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看法。实际上它不一定和事实完全相符。白乐日举出的另一个理由是中国的专制政权、官僚机关,阻碍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这是一个老问题,中国的史学家已经探讨过很多。中国的政府历史上一向被认为重农抑商,士大夫阶级则鄙薄科学技术,以为奇技淫巧。不过现在大家都承认,中国过去科学技术曾一度十分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列,工商业的发展更是惊人。有人以为在宋代中国已经到了近代化的边沿,那么为何那个时代中国的政府,中国的官僚阶级,不阻碍工商业和技术的发展呢?所以这个问题也并非常识所认为的那么简单,还必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第三种观点可以琼斯的《欧洲的奇迹》一书为代表,该书是从环境、人口、经济、地缘政治诸方面来比较东西方的不同,以说明为何西欧能发展出资本主义而东方各国(尤其是中国)却不能。其中对地理环境的因素特别强调,如认为欧洲的地理环境使它能发展出耕牧结合的种植业,受自然灾害的侵害较亚洲为小,在人均占有土地、牲畜、木材、煤铁等方面,要比亚洲的多的多,这样在积累资金方面比亚洲好。后来欧洲人远航大洋,占领了非洲、美洲的大片土地,人均占有土地更扩大了许多,成为一大发展优势。琼斯还认为,欧洲地形复杂,多以肥沃平原为中心形成国家,所以都是一些小国。各小国君主都注意从商业中取利,保护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即使执行了损害商业的政策,由于国力微弱,国君权力不大,商人亦易于起而抗争,摆脱干扰。这比东方大国的君主大都采取限制、扼杀商业的政策要优越,所以西欧从中世纪以来即逐渐形成市场经济。欧洲各国小国纷立,政治分裂,利于竞争;而宗教、文化、语言诸方面,又多统一性,所以利于技术传播,从中世纪起农、工业技术即得到快速发展。后来民族国家兴起,多采取保护市场,奖励农业各种举措,更促进了经济发展,所以使欧洲较早发展出资本主义。欧洲的发展是生产从集体(行会、公社)的羁绊下解放出来走向个体化,而服务则愈益集体化,国家执行各种服务职能[43]。琼斯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气息。从地理环境出发,推导出欧洲那么多的优越性,这实际上即是说亚洲国家注定了无法发展到现代社会。但他的每一项理由是否能成立,还是一个大问题。即以人口而言,琼斯说亚洲人口的增长较欧洲要快,是以不断增加人口来弥补由灾害造成的损失。而根据李中清最近的研究,中国人口的增长并不比西方快。认为中国人追求多子、早婚等都是不正确的看法。清代中国人口生育率相当低,一夫一妻制下,45岁之妇女,平均生5个孩子,而同时的欧洲妇女,则平均生10个孩子[44]。这样,一些学者(包括琼斯)认为中国明清时代由于人口增长过快,人口压力过大,阻碍了社会发展的说法,便不一定能够成立。琼斯还特别强调西欧中世纪时小国纷立,国家权力微弱对发展的有利条件,这是西欧封建独特性认识的反映。因为说西欧封建制度特殊,主要就是说它的分裂割据、主权分割、王权弱小等,而琼斯也正是从小国、王权微弱等推导出一系列使西欧快速发展的特征来的。小国比大国更利于资本主义发展,这更说不上是一个有力的理由,这只能说是以西欧为标准去衡量、要求别的国家的结果。总之,我们不反对以西欧的发展模式,来比较研究东方、中国的发展,可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能因为中国的发展不符合西方的模式,就说明我们发展不起来。现在指导这一问题研究的思想,仍是韦伯的合理的资本主义,其实正如前面指出的,西方的合理性不能拿来原封不动地要求其他地方。如西方的资本主义兴起起作用的是个人企业、个人竞争,而现代有许多企业是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又如西方的资本主义兴起时自由劳工十分重要,但不要忘了美国的资本主义曾和奴隶制共存过,俄国也曾有过农奴制的资本主义工厂。另外,现在研究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研究西方的现代化,时间越提越早,已经大都是从1400年开始,或者更从中世纪开始,对1400-1800期间西方的社会,夸大其先进性,而忽视其落后性,甚或无视其落后性。而对同时期的中国和东方,则夸大其落后性,而忽视其先进性。其实西欧的资本主义在兴起过程中,也遇上过许多的艰难曲折,并非一帆风顺。所以它究竟是如何兴起的,至今也没有讨论清楚。我认为如果我们把西方资本主义的开始从18世纪,从工业革命起研究,则抓住了生产力这个轴心,它自己的问题也许较易弄清楚,和中国、东方的发展作比较大约也合理。注释:[1] 对中国封建制的最近研究,可参看许倬云《西周史》第五章,三联书店1994年版。[2] 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十六。[3] 参见日知《封建主义问题》,《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4] 陶希圣:《中国封建社会史》,上海1929年版,第1页。[5]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页。[6]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版;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版。[7] 参看拙作《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二、三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8] D.Herlihy,The History of Feudalism,London,1970,pp.99-102、110.[9] J.G.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Cambridge,1987,p.70.[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63页。[11] 伏尔泰:《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27页。[12] 齐思和:《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页。[13] 杜正胜:《中代社会与国家》,台北1992年版,第450页。[14] R.Coulborn,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1956,pp.49-50.[15] H.G.Creel,The Origin of Statecraft in China,Chicago,1970,p.321.[16] P.Anderson,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London,1986,p.403.[17] 参看柯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234-243页。[18] 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19] 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政治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20] 同上书,第4页。[21] 同上书,宋格文:《天人之间,汉代的契约与国家》。[22] 韦伯:《儒教与道教》,第24页。[23] H.G.Creel,op.cit.,pp.3-4.[24] 艾森斯塔特:《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7页。[25] 韦伯:《世界经济通史》第28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26] 同上书,第285页。[27] R.Coulborn,op.cit.,p.90.[28] H.G.Creel,op.cit.,p.321.[29] W.Eberhard,Conquerors and Rulers in Medieval China,Leiden,1965,pp.27-28.[30] E.A.R.Brown,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Feudalism and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74,4.[31] 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4-299页。[32]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1页。[33]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9页。[34] J.Le.Goff,The Medieval Imagination,Chicago,1988,pp.19-23.[35] J.L.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1150-1500,London,1980,pp.142,243;N.Hybel,Crisis or Change, Arrhus,1989,【编者按】.225-226.[36] 布罗代尔:《15到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35-244页;R.J.Hollton,The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London,1985,pp.12-18.[37] 参见马克思《原始资本积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8] 韦伯:《世界经济通史》,第234-235页。[39] 韦伯:《儒教与道教》,第272页。[40] 布罗代尔前引书,第639页。[41] E.Balazs,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Bureaucracy,Yale,1964,p.21.[42] P.Kriedte et al.,Industrialization beforeIndustrialization,Rural Industry in the Genisis of Capitalism,Cambridge,1981.[43] E.L.Jones,The Miracle of Europe,Cambridge,1985.[44] 李中清、郭松义:《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马克思的当下意义--《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写作150年后(译文完成)
    思想 2008/09/24 | 阅读: 1459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写作150年后--世界著名历史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的访谈。霍布斯鲍姆是最伟大的仍在世的历史学家之一,伦敦大学柏贝克学院的院长,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的荣退教授。他分析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的回归及其与当代金融危机的关系,展望了马克思主义在当下的意义。2008年9月16日发表,英文。(译文完成 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译:http://humanities.cn
  3. 马克斯·韦伯: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
    思想 2009/09/10 | 阅读: 1948
    经典回顾
  4. 马克斯•韦伯: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
    政治 2009/02/26 | 阅读: 1308
    南欧和北欧中世纪城市类型互相比较和与古代城市类型的比较。古代和中世纪的阶级对立。古代和中世纪的城市宪法:地方共同体和职业团体作为政治组织的基础。古代的农民和中世纪城市里手工业行业的市民作为早期民主的典型的体现者;希腊和罗马之间进一步发展的差异。古代和中世纪城市民主制度的经济政策;古代城市里利益首先以军事为取向。典型的中世纪手工业行业的内城首先以经济为取向。同中世纪城市比较古代城邦里的等级分层。与中世纪手工业内城对立的古代城邦作为军人行会。罗马绅士寡头政治世袭制的和封建制的结构。
  5. 马勇:丁文江和他的科学主义
    科技 2008/08/04 | 阅读: 2287
    介绍丁文江背景和思想。改原文一个错字,“丁文江或者是他的父亲已预感到继续在科学的道路上爬行” 当为科举。
  6. 马勇:抗战时期有关三民主义的论争
    政治 2010/03/26 | 阅读: 1625
    中国共产党人对继承孙中山思想遗产态度一直比较积极,在很多时候自觉成为孙中山思想遗产的继承人,只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环境不同,因而在对孙中山思想的解释上侧重点不同,但尊重则始终如一。中共在抗战爆发之初就提出在孙中山三民主义基础上的全面抗战原则,强调只有全面的民族抗战才能彻底地战胜日寇,然要实现全面的民族抗战,必须国民党政府要有全部的和彻底的转变,必须全国上下共同实行一个彻底抗日的纲领,这就是根据第一次国共合作时孙中山手定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的精神而提出的救国纲领。中共愿意继承的三民主义只是孙中山后来改定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        共产党之所以同意以革命的三民主义、三大政策作为各党各派各阶层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主要是因为这些思想反映了抗战初期的中国需要,并不存在着中共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变化。然而由此反观国民党,他们在抗战时期除了实行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坚持对日抗战外,在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方面体现实在太少。因此,"共产党的责任,在于大声疾呼地向国民党和全国人民作不疲倦的解释和说服,务使真正革命的三民主义、三大政策及孙氏遗嘱,全部地彻底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起来,用以扩大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拥护是真诚的,他们自始至终反对那些"口是心非"的假三民主义者。毛泽东在1939年的一次演讲中说:"有些人自己对自己加封为'三民主义的信徒',而且是老牌的三民主义者,可是他们做了些什么呢?原来他们的民族主义,就是勾结帝国主义;他们的民权主义,就是压迫老百姓;他们的民生主义呢?那就是拿老百姓身上的血来喝得越多越好。这是口是心非的三民主义者。"毛泽东在这里所批评的实际上是指国民党中的右派。    从国民党方面看,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他们对三民主义的解释也有不同。蒋介石1939年5月7日在中央训练团演讲《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其实行程序》时说:"这民族、民权、民生三者构成了整个的三民主义,我们要全部信奉,不能取其一而舍其他,但三者之中各有对象,各有其特别的置重点。"    不过实质性的问题在于,蒋介石之所以死死抓住孙中山三民主义旗帜不放,是因为他的政治统治实在需要这面旗帜来进行粉饰。而且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他在对孙中山的思想进行解释时,实在是引申发展了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方面。对此周恩来指出:"从蒋介石这一切思想体系中,我们只能看出中国法西斯主义,决看不出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孙中山的思想中的唯心观点、消极因素,被蒋介石拿来发展成为他今天的思想体系;但孙中山的思想中还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更多的革命观点,尤其是在他晚年接近了共产党,采取了俄国革命的某些办法后,他的三民主义便成为革命的三民主义了。而蒋介石主义,却是另有一套东西,只能成其为中国的法西斯主义。"     二     出于其自身的政治需要,蒋介石将三民主义解释成服务于自己独裁统治的一种学说。蒋表示,他曾仔细研究过孙中山三民主义,并根据孙中山的论述,拟定了一个"三民主义的体系及其实行程序表",把三民主义的原理、内容,以及实现三民主义所需要的方略,乃至达成最终目的所必经的程序包括无遗。而这个体系包括六个部分:一、三民主义之原理--民生哲学;二、三民主义本身;三、革命的原动力;四、革命的方略;五、革命程序;六、最后的目的。    事实上,蒋介石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解释,只是竭力发挥了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因素,完全抛弃了孙中山思想的革命内容和革命精神,与国民党"一大"所确立的新三民主义原则相差甚远,因而理所当然地激起了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周恩来说:"蒋介石虽然标榜三民主义,但他在大革命时,并未诚意地实行过三大政策。在内战时,更将三民主义丢之脑后。抗战初期,又曾标榜过抗战建国纲领,实际上只是骗人,并且将其中条文解释和实行成为反全面抗战、反共、反民主的东西,于是就造成法西斯的纲领,而决不是三民主义的抗战建国纲领。"     当抗战胜利在望时,国共两党围绕着三民主义又进行了一场更为激烈的论争。1943年,国民党以蒋介石的名义抛出颇具理论色彩的《中国之命运》,毛泽东则于1940年发表《新民主主义论》,于1945年发表《论联合政府》。细读这些文件可以看出,主要分歧依然在于如何解释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认为,英美思想与苏俄思想的对立,"不仅不切于中国的国计民生,违反了中国固有的文化精神,"只有三民主义才是挽救中国的灵丹妙药。    蒋介石的论调理所当然地为共产党人反对,即便是国民党内部清醒之士也不以此为然。张治中说:"《中国之命运》一书在发表以前,不仅外国友人,即干部中也多持不必发表之意见,乃今检查此书发表以后之影响,当了然当时认为期期不可者实非无见。"可见国民党方面对《中国之命运》中的某些提法并不是完全赞同。    当时针对蒋介石所谓"没有三民主义就没有抗战,没有中国国民党就没有革命"的说法,陈伯达撰文指出:"但事实又是如此:没有中国共产党,则三民主义就没有新的内容(首先是民族主义中的反帝废约的内容);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大革命以来直至今日的中国国民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则不但大革命的局面不难设想,即六年来大抗战的局面亦不可设想。中国共产党生来就是为民族和人民谋利益的,而它帮助人做好事,本来也没有自夸的必要,但是许多狠心的国民党人对于中国共产党不但采取'过河拆桥'的手段,而且还极尽其造谣诬蔑之能事。"这是当年对蒋反共思想进行批判的一种共识。 三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始终认为,他们接受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要的是接受孙中山晚年重新解释和建构的"革命的三民主义",而国民党方面似乎始终不承认有一个什么"革命的三民主义",不承认孙中山在晚年对三民主义进行过什么新的建构和创造性解释,依然坚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个整体,是个"连环",是个一以贯之不容分割的思想体系,并没有什么不合乎现实不合乎历史的所谓消极东西。    国民党的坚持当然有其意识形态的考量,而这种坚持当然也不可能获得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中国共产党愿意继承和接受的就是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就是孙中山晚年提及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至于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博大而欠精深"的学说,有其不易克服的内在缺陷。    中国共产党认为,在抗战时期同意以孙中山三民主义作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理论基础,但这丝毫不影响继续坚持共产主义信念和理想,也决不会因为任何原因或短暂或长久放弃共产主义理想和马列主义原则。在阶级性上,在科学性上,在革命的彻底性上,马列主义、共产主义同三民主义显然是不相同的。这种不同不仅不会妨碍中共去拥护三民主义,而且正像张闻天在《拥护真三民主义反对假三民主义》一文所指出的那样,正是马列主义使中共坚决拥护真三民主义,而且能坚持的为真三民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这是因为,中共所拥护的三民主义历来同他们根据马列主义立场而提出的现阶段中国革命的政治纲领相吻合,与中共的政治纲领相一致。所以张闻天说共产党人为三民主义而奋斗,即是为这类共同的政治纲领而奋斗。中国共产党拥护三民主义就是承认它在抗日战争这个特殊时期的合理性和有用性。    不过这层理论在当年却引起许多人的怀疑和疑虑。张君劢在致毛泽东的一封公开信中问道:"共产党之特点与其异于他党者,在其阶级性,在其认定以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之出路。""然民族斗争云者,以全体人民为主体,不应更有阶级之成见。"这里张君劢是不能够明白中共政治主张的,故而他要求中共暂时搁置马克思主义。    而另一方面,曾对中共理论有过研究后沦为国民党御用文人、专职研究三民主义的叶青,则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发达的欧洲,阶级分化明显,是欧洲社会发展之产物,仅仅适合于欧洲",并不合乎中国国情,"与中华民族没有关系"。    对于叶青等人的攻击,中共给予了坚决痛击,对于那些误解和疑虑,中共思想界也给予耐心解释,"共产主义是革命发展的将来阶段实行的,共产主义者在现在阶段并不梦想实行共产主义,而是要实行历史规定的民族革命主义和民主革命主义,这是共产党提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根本理由。"     当年,中国共产党对于三民主义的相关解释有助于化解那些误会,但决非是要从根本上弥缝共产主义与蒋介石所宣扬的三民主义之间的本质差别,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国共两党在抗战时期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不同阐述,则为两党抗战胜利后的政治选择提供了一些相关的理论上的支持和依据。 
  7. 马勇:梁启超对科学的期望与失望
    科技 2008/03/25 | 阅读: 2300
    欧游之后,梁启超见到一战后的欧洲满目凄凉,他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了自己早年所信奉的社会进化论以及对现代科学的认知。 在科玄之争中,梁启超对张君劢、丁文江的主张都进行了批评。马原文结尾对梁颇多赞颂之词,为简洁删去若干句。(我觉得还是补上为好,已经加上,也不算谀词,对学术论文来说稍情绪化而已。HC)
  8. 马大正:二十世纪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历史 2011/01/20 | 阅读: 2609
     中国边疆是统一多民族国家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正如中国边疆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样,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本世纪到来之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至少已有2000年以上的发展史,留下了大量宝贵的历史遗产。进入20世纪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逐渐实现由近代发展阶段向现代发展阶段的过渡后,又出现了始于20年代末的边疆史地研究新的发展高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时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指导思想的转变、研究重点的转移、研究成果的分布和某些研究禁区的形成等方面均出现了新的局面;80年代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百花齐放已成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本文将依据近百年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脉络,分别予以概述。至于1949年以后,台湾省史学界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无论是研究成果,还是资料收集与整理,在并不理想的客观环境制约的条件下,沿着前辈学者开创的边政研究的格局,有所前进,有所发展,他们的众多成果成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总成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当另文阐述。一在内忧外患的压力和寻求强国富民的动力交相推动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20世纪前半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从传统的边疆史地研究向一门发展中的现代边缘学科演进的阶段,以下四个方面是应予重视的。(一)在爱国救亡运动中发展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在20世纪前半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而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则在包括边疆研究工作者在内的全民爱国救亡运动中得到了发展。从中国边疆整体角度观察研究问题是本时期中国边疆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突出体现。华企云著《中国边疆》(新亚细亚学会,1932年出版),是较全面地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第一本专著,该书上篇综述边疆之沿革与现况,边疆之勘界与失地,边疆邻接各地之地理概况与最近民族运动之鸟瞰,边疆邻接各地之对华历史与受治帝国主义之经过和边疆铁路之沿革与现状;下篇则分别论述国际角逐下之东三省、外蒙之独立、新疆之三大问题,英人侵略下之西藏和云南之界务问题。该书的撰写与出版在20世纪中国边疆研究发展史中具有重要意义。作者从国家兴亡考虑到边事盛衰,从研讨边疆全局大势到考察边疆局部问题,从分析国内边疆问题联系到中国周边及世界格局,在论述以上诸多问题时,又兼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地理等诸多领域,并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历史问题,这样中国边疆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客体即被明确地推上其自身应有的独立地位。这一时期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著作还有:方秋苇《中国边疆问题十讲》(引擎出版社,1937年)、思慕《中国边疆问题讲话》(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西尊《边疆问题与国防》(曲江广东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委员会,1942年)、蒋君章等《中国边疆地理》(重庆文信书局,1944年)等。而同一时期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论文数量则更多。对于各个主要边疆地区的研究著作,东北地区有刘瑞麟、孙凤翔和赵崇荫辑《东三省交涉辑要》(常州刘氏,1910年)、吴廷燮《东三省沿革表》(天津徐氏退耕堂,1911年)、徐世昌《东三省政略》(1911年)、傅斯年等《东北史纲》(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2—1933年)、卞宗孟《东北史研究纲要》(东北大学,1938年)、金毓黻《东北通史》(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3年)等;北部地区有:姚明辉《蒙古志》(中国图书公司,1907年)、卓宏谋《蒙古鉴》(1919年)、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商务印书馆,1922年)、华企云《蒙古问题》(上海黎明书局,1930年)、谢彬《蒙古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等;西北地区有:许景澄《西北边界地名译议考证》(上海藻文书局,1902年)、阚凤楼《新疆大记》(1907年)、华企云《新疆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洪涤尘《新疆史地大纲》(南京正中书局,1935年)、蒋君毅《新疆经营论》(重庆正中书局,1939年)等;西藏地区有:许光世、蔡晋成编《西藏新志》(上海自治编辑社,1911年)、白眉初《西藏始末纪要》(北平建设图书馆,1930年)、谢彬《西藏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华企云《西藏问题》(大东书局,1931年)、任乃强《康藏史地大纲》(雅安建康日报社,1942年)等;滇桂地区有:华企云《云南问题》(大东书局,1931年)、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云南边地问题研究》(1933年)、陈碧笙《滇边经营论》(1938年)、孟森《广西边事旁记》(商务印书馆,1905年)、吴■《广西边务沿革史》(广西省政府编译委员会,1938年)等;台湾地区有:王子毅《台湾》(重庆自由出版社,1944年)、李震明《台湾史》(上海中华书局,1948年)等。上述众多著作出版的时代几乎遍布20世纪前半叶的50年间,但以30年代最为集中,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形成于此时的研究高潮。19世纪后期的边疆研究以对西北地区的研究最为突出,50年代后边疆研究的各地区分布格局虽较前一段有所均衡,但北重南轻的格局尚未突破,特别是对海疆的研究就更薄弱了。进入20世纪以后,大量研究论文的涌现是中国边疆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标志。现代学术期刊的问世是中国学术研究步入现代化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文稿作为刊物主要或重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即诞生于20世纪初,发展壮大于20世纪前半叶。创刊于1910年由中国地学会主办的《地学杂志》和创刊于1934年由禹贡学会主办的《禹贡》半月刊在其间占了突出的地位。30至40年代又相继出刊了一批中国边疆问题研究的专业刊物,这批刊物包括:《新亚细亚》(南京新亚细亚月刊社,1930年创刊)、《边政》(川康边防总指挥部编,1931年创刊)、《边事研究》(南京边事研究会编译组编,1934年创刊)、《边疆》(南京边疆半月刊编辑部,1936年创刊)、《中国边疆》(中国边疆月刊社北平总社,1937年创刊)、《边疆研究季刊》(中国边疆文化促进会,1940年创刊)、《边政公论》(边政公论社,1941年创刊)、《边疆研究论丛》(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1年创刊)、《边疆周刊》(中国边疆学会成都分会,1942年创刊)、《边疆研究通讯》(成都金陵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边疆社会研究室,1942年创刊)、《边疆通讯》(蒙藏委员会边疆政教制度研究会,1942年创刊)、《边疆人文》(昆明南开大学文科研究所边疆人文研究室,1943年创刊)、《边疆建设》(东北边疆问题研究社,1946年创刊)、《中国边疆》(北平中国边疆月刊社,1948年创刊)等。这批刊物的组织背景是较复杂的,其中既有官方政府组织,也有文化教育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刊存在时间与社会影响大小也各不相同,其中《边政公论》从1941年8月创刊至1948年12月出刊期间,其办刊有目标、有体系,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边疆研究的一个重要流派。(二)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发展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群体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新的群体逐步形成,研究活动已不再仅仅是研究者的个人行为,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十分明确。1909年9月28日(清宣统元年八月十五日)一个基础广泛、与中国边疆局势及边疆研究密切相关的现代学术团体诞生了,这就是中国地学会。中国地学会是成立于清代仅有的三个科学团体之一,除抗日战争时期学会被迫停止活动外,一直存在到1950年汇入新成立的中国地理学会。中国地学会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学科基础,其成员包括了一大批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有地理学家张相文、白眉初、黄国璋、王成祖,历史学家陈垣、张星、聂崇岐,教育家张伯苓、蔡元培,地质学家章鸿钊、丁文江、翁文灏、邝荣光,水利专家武同举等。兴地学研究,以救国图强是学会活动的宗旨;唤起公众关心国家的安危与发展,促进地学各领域的学术进步,并使之普及于大众,就成为学会活动的始终目标。此时如此众多的学者自愿地组织起来,维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以前常见的师生、门派、亲友关系,是共同的社会理想和学术领域使他们集合于一个开放性的现代学术社会团体之中。这种团体在中国的出现反映了现代社会意识和现代学术活动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学会有组织的活动不但扩大了学者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声音,且因加强学术交流而促进了学科发展。禹贡学会是继中国地学会以后成立的又一对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学术团体。禹贡学会筹备处成立于1934年2月中旬,正式成立于1936年5月24日。禹贡学会与中国地学会一样,主要活动地点在北平,但与后者广纳各界人士参加不同,前者主要为燕京大学、北京大学和辅仁大学三校历史系师生组成。禹贡学会的发起与倡导者是顾颉刚和谭其骧,而顾颉刚则为学会最重要的组织者。禹贡学会先后吸纳了许多著名学者,他们包括钱穆、冯家癉、唐兰、王庸、徐炳旭、刘节、黄文弼、张星、于省吾、容庚、洪业、张国淦、李书华、顾廷龙、朱士嘉、韩儒林、张政、翁独健、吴丰培、苏秉琦、商鸿逵、王光玮、冯世五、侯仁之等等。《禹贡学会会章》明确宣布:“本会以集合同志研究中国地理沿革史及民族史为宗旨”,而学会的工作范围“为搜集文书材料”,并实地调查,从事编辑中国民族史、地理沿革史、各代疆域图、各省分县图、文化统计表、地名辞典等图书1。学会虽然制定了较为专门的研究领域,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众多学者的努力,学会活动领域有了越来越宽广的发展,正如顾颉刚在《禹贡月刊发刊词》中指出,“扩充范围乃于民俗史、边疆史、内地移民史、中外交通史、方志学等方面,蔚为‘历史的地理’之总集”2。禹贡学会存在并开展活动的时间是很短的,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禹贡学会工作被迫停顿下来,至1946年3月10日,学会复原第一次会议召开,学会工作又延续了很短时间。内战爆发后,学会工作再陷停顿。1952年2月,在顾颉刚主持下禹贡学会结束了业务活动。禹贡学会的学术成功与成绩,主要得益于学会有效且有特色的组织工作,而这又首先体现于学会拥有一流的学术活动组织者和一批学有专长的学术带头人及骨干;其次学会制定了顺应中国社会发展和学术进步趋势,又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工作计划。禹贡学会的学术成功与成绩,又是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长足发展分不开的。学会拥有数百名以燕京、北京、辅仁三所著名大学师生为基础的基本学术队伍,进而拥有一批一流的学术骨干。随着现代高等教育事业在全国各地逐渐普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基本队伍也由北京等少数大城市逐步遍及到各地,这一动向不但成为发展的趋势,而且有着较为稳定的特征,随之而来的则是发展中的现代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新格局。最突出的事例就是随着云南现代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以方国瑜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以云南大学等高校为主要基地,较为稳定地开展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主要为西南边疆史地研究)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进而使原本较北部边疆研究明显滞后的西南边疆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而有利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整体布局和进步。20世纪前半叶(特别是30、40年代),一批官方或半官方的中国边疆研究团体也先后成立并开展活动(如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下属的研究机构等),对于这些团体的评价就比较复杂了。成立官办团体的首要目的是要为现政权的统治服务的,而显然当时的政府并未选对一条能使中国繁荣昌盛的正确之路;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其下属研究机构的每一具体举措都是不利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及其边疆安全与发展的。因此,对于这些团体的作用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三)在拓宽中国边疆研究视野过程中发展的边疆考察活动20世纪前半叶的中国边疆实地考察有了比较广泛的开展,在传统的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考察继续得到发展的同时,对西南边疆——主要是云南、西藏地区的考察亦有相当进展,但规模和影响较大的则是新疆地区的考察和研究。新疆地大物博,多民族聚居一处,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20世纪前半叶,这里政局动荡,外来势力介入。瑞典人斯文赫定、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德国人格伦威尔德和勒柯克、日本人大谷光瑞等纷纷进入新疆活动。他们虽然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他们中有些人无视中国主权,滥挖遗址并偷盗文物,这就使他们在华活动的性质变为一种强盗侵略行为。国人对新疆的实地调查与考察,大致有官方组织、学术团体组织和个人活动三类3。清末对新疆进行个人游历性考察的成果有:1906年赴疆的方希孟《西征续录》(郑树荣抄本)、1907年赴疆的裴景福《河海昆仑录》4卷(河海昆仑客署本)、1910年赴疆的袁大化《抚新记程》(新疆官报印书局宣统三年刊本)和1910年赴疆的温世霖《昆仑旅行日记》(1941年铅印本)等。辛亥革命后不久,北洋政府亦派人赴疆考察,以求治新之策。1915年冬林竞赴疆考察,历时9个月,作考察报告《新疆纪略》(天山学会1918年4月铅印本),重点提出修通道路和移民实边的对策。1916年谢彬赴疆考察,历时14个月,在对天山南北进行广泛考察后,重点提出开发新疆、发展经济、便利交通的对策。20年代至30年代,对新疆的考察以中国和瑞典联合主办的西北科学考察团最为著名。1927年4月26日,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签订协议,共同组团进行地质、地磁、气象、天文、考古、人类、民族、民俗等方面的考察。中方团长为徐旭生(炳昶),团员有袁复礼、黄文弼、丁道衡、詹蕃勋等共10人。从1928年2月14日抵哈密至1929年1月27日徐旭生等离开迪化(今乌鲁木齐),这次综合性科学考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是近世以来,中国人在维护主权的条件下与外国学者平等地开展较大规模的边疆考察工作,也从一侧面反映了中国知识界的团结与日趋成熟。3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学者对新疆的考察成果最丰的是考古学家黄文弼对新疆的三次考察(即1928—1930年、1933年和1943年)。黄文弼考察工作的重要成果有《高昌陶集》、《罗布淖尔考古记》、《吐鲁番考古记》和《塔里木盆地考古记》等。(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的整理与出版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档案文献的整理、出版方面当首推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的业绩。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前身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文献部成立于1925年。在其后的24年里,档案文献的编辑出版始终得到特别的重视。与中国边疆问题有关的档案文献集有:《筹办夷务始末》、《朝鲜迎接都监都厅仪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朝鲜国王来书》、《清代外交史料(嘉庆、道光朝)》、《清宣统朝中日交涉史料》、《清光绪初中日交涉史料》、《广西沿边各营驻防中越交界对汛法屯距界远近图》、《故宫俄文史料》等。文献馆还出版了《掌故丛编》、《史料旬刊》。上述档案文献的刊布,对于近代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尤其是与界务交涉有关的近代中外关系研究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但是,如果从档案文献编纂学角度来审视,当时史料编纂工作尚存在较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选题、选材的随意性,较多注意史料的新鲜趣味性,所以题材比较芜杂,材料也未经全面搜集,基本上是采取编者随手捡来,难求完整系统。在编辑加工方面,文献一般不加标题,也无标点分段,有的甚至没有目录,也没有编例或编者说明。 在跨越了晚清和民国两个历史时期的近半个世纪里,由于连年内乱、社会动荡,总的来看,边疆地区的方志编纂显得冷落,所成诸志,精心之作不多,但“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边疆方志中仍保存了一些社会历史实录。晚清的方志编纂中,乡土志的撰写工作尚有建树。1914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又催促各县编修乡土志。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所载统计,现存全国乡土志493种,其中陆疆省区编存乡土志列表如下:            完成于清朝末年 完成于民国年间       黑龙江   3              2       吉林     18             14       辽宁     29             2       蒙古     无             无       新疆     39             无       西藏     无             无       云南     12             1       广西     2              2  将有关图书编辑在一起做成丛书既方便读者查阅,又扩大了原书的影响,这对选题比较分散的中国边疆史地古籍而言就更有意义了。从20世纪初起,不断有新的丛书问世:金匮浦氏编《皇朝藩属舆地丛书》6集28种(上海书局,1903年)、胡思敬编《问影楼舆地丛书》10册15种(1908年)、丁谦撰《蓬莱轩地理学丛书》28册(1915年)、中国地学会编《地学丛书》(1921年)、李季等主编《中国内乱外祸史丛书》(1936年)、吴丰培、顾廷龙编校《边疆丛书甲集》6种(1936—1937年)、吴丰培编《边疆丛书续编》6种(1946年)等。除了综合性边疆研究丛书,还有地区性边疆研究丛书问世,较著名的有:金毓黻编《辽海丛书》87种(1933—1936年)、赵藩和陈荣昌编《云南丛书》152种(1914年)。二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实际上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文革前17年和文革动乱10年。中国革命的胜利,使毛泽东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不仅成为中国人民政治理论的准绳,同时也成为指导中国人民日常思维和生活的准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于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不仅仅是当时知识分子(包括已是学问家的老一代知识分子)追求的时尚,而且是真心实意地在科研工作中实践着。从史学研究领域的发展看,马克思主义史学成为中国历史学的主流,它不仅超过了具有优良传统和丰硕成果的古代史学和近代史学,也大大超过了1919年至1949年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中国历史学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在理论方面,而且在具体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前人无法企及的,尽管走过的路不是平坦的。但我们必须坦率地指出,所有这一切变化,从总体上看对于中国边疆研究的开展,并未带来太多实际的推动力,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中国边疆研究的总体性、完整性和重要性尚未为研究者所认识,即使是具有优良传统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遭到冷落。可是事物的发展是复杂的,在50年代以降特定社会条件下,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密切相关的帝国主义侵华史和中国民族史研究却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一)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的兴旺帝国主义侵华史在这一时期史学研究中占有一个重要地位,这与当时时代背景有关。此时研究内容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澄清史实,恢复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掠权割地的历史本来面目;二是揭露帝国主义通过发动一系列侵华战争,迫使清廷订立不平等条约,从而不断扩大在华权益,这是近代列强侵华的主要方式。此时研究的重点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法国,尤其是美国侵华历史的研究,占有突出的地位。刘大年《美国侵华史》(人民出版社,1951年)和卿汝辑《美国侵华史》(三联书店,第一卷1952年,第二卷1956年)是此时揭露美国对华侵略的代表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揭露英国侵华的著作,有余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该书集中阐论了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初英国对西藏地区侵略的全过程。其他如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三联书店,1965年)和牟安世《中法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凌大《法帝侵华史》(新潮出版社,1951年),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等,则是对英、法、日等国发动侵华战争的个案研究。对列强侵华史进行综合性研究的第一部著作,是丁名楠、余绳武、张振、沈自敏、贾维诚、康右铭、李明仁等学者合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科学出版社,1958年初版,1961年改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起迄时间是1840—1895年,是书第二卷在中断20余年后于1985年出版,写到1919年。全书虽未告成,但仅就一二卷而言,已是迄今研究帝国主义侵华史最引人注目的成果。50年代的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中,对于沙皇俄国侵华活动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沙皇俄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大片中国领土的历史更是噤若寒蝉。随着60年代以后中苏关系恶化,沙俄侵华史研究才日益为政治家所倡导。1969年中苏两国重开边界谈判,某些苏联学者为了替苏联政府的扩张主义立场制造根据,大量歪曲中俄边界形成史,公然为沙俄侵占中国领土辩护的论著不断出版。这就使得主要从事清史和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者,不能不发表自己的研究论著,以澄清历史真相。此时除发表了大量有关中俄关系的论文外,还出版了几本沙俄侵华简史。这些论著与文章,依据历史事实,驳斥苏联学者的错误观点,既为揭露霸权主义作出了贡献,也打破了建国以来中俄关系史研究的禁区,同时也表明,即使在“文革”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正直学者的良知仍显示出其灼人的光辉!与近代界务交涉有关的资料编辑出版,当时由于受到种种规定的限制,仅有中国史学会主持编纂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鸦片战争》(1—6册,神州国光社,1954年)、《中法战争》(1—7册,神州国光社,1955年)、《中日战争》(1—7册,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中有所涉及。(二)边疆民族史研究的崛起在民族史研究开创阶段,民族调查的开展占有一个突出的地位。建国初期为摸清我国各民族情况,国家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进行少数民族识别工作。通过对中国少数民族历史、语言、社会形态、文化习俗的综合调查,初步弄清了各地群众的族属问题。1956年,在综合调查基础上,确定了我国51个少数民族(后增加到55个)。1956年,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蓬勃开展,社会面貌发生了急剧变化。根据党中央指示,在人大民委领导下,调动全国有关力量,组成八个省(区)的社会历史调查组,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抢救民族地区原始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形态和农奴制度下的经济、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资料,包括文献、口碑和影片资料,并提出了在调查基础上编写55个少数民族简史和简志的任务。经过几年努力,调查组调查搜集了几千万字的资料,还搜集了历史文献、档案资料近两千万字,摄制了十几部保留三种社会形态的民族科学纪录影片。编写少数民族简史工作至1962年,在作为1959年国庆10周年献礼的初稿基础上,都写出了修改稿或征求意见稿,并于1964年内部铅印成书。在国家的倡导、支持和民族调查蓬勃开展的推动下,民族史研究工作也有较大进展。这一时期出版了一批民族史专著,如马长寿的《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年)、《乌桓与鲜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突厥人和突厥汗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南诏国内的部族组成和奴隶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余元《内蒙古历史概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陶克涛《内蒙古发展概述》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57年)、安作璋《两汉与西域关系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白寿彝《回回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民族出版社,1957年)。冯承钧《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书局,1957年)等。再版了岑仲勉《西突厥史料补阙及考证》(中华书局,1958年)、《突厥集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58年),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中华书局,1957年)等。在当时的研究群体及众多研究成果中,中央民族学院和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尤其引人注目。早在1951年,为了贯彻国家的民族平等和团结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北京成立了中央民族学院,集中了一大批各民族专家、学者。至1958年6月,又成立了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具体主持正在开展的全国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实践证明,上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具有雄厚实力的研究群体)在民族研究的开创阶段所起的主导、推动作用和聚集人才、培养人才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其实两个机构有着密切的延承关系。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成立之初的基本研究力量即是从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移植的。民族研究所建所之初拥有30年代即享誉史坛的一批著名学者如冯家癉、陈述、王静如等,原来即是研究部的成员。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63年)、冯家癉等编著《维吾尔族史料汇编》上、下册(1955年铅印,1958年民族出版社出了上册)等,在当时都是学术上乘之作。有关这一领域的资料编辑与出版,较重要的有:翦伯赞等编《历代各族传记汇编》(第一编,第二编上、下册)(中华书局,1958—1959年),中国史学会主编《回民起义》(1—4册)(神州国光社,1952年),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史料编纂组编《柔然资料辑录》(中华书局,196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三联书店,1963年),方国瑜《元代云南行省傣族史料编年》(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等。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其制约因素,如下四端应是最重要的:1、建国伊始,百废待兴,国家发展现状不可能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开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客观环境;或者说,现实社会生活还没有向学术界提出迫切开展中国边疆研究的呼声。2、立国之初,外患未消,帝国主义阵营对新生人民政权的禁运、封锁,迫使新中国在外交上实施“一边倒”政策,即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加之对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过分真诚,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涉及外交政策、民族政策,以及诸如边界走向等敏感问题,研究禁区大量存在,政府决策与学术研究两者界限严重混淆。所有这一切,大大制约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正常展开。 3、继承学术遗产上的简单化倾向,造成当时对本世纪上半叶中国边政研究采取简单否定、摈弃的态度,加之上半叶有相当一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者都有旧政权形式不同的政治背景,这就造成在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学术研究中鲜被提及,大量边疆史地研究成果或因其作者的政治身份,或因其学科的资产阶级理论体系,不是被批判,就是不再为研究者提及。4、非学术因素对学术研究的冲击,缺少可以进行正常学术探讨的外部条件。建国后迅速膨胀的“左”的政治路线,日渐压挤学术民主。特别是1958年后的“史学革命”、“拔白旗”运动,实使研究屈从于政治。基于上述原因,50年代以降造成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相对停滞的局面。三1976年10月,神州从“文革”噩梦中惊醒,历史终于翻开了新的一页,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学术界迎来了“科学的春天”。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思潮的主旋律。中国历史学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历史科学领域的拨乱反正斗争中,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逐步克服简单化、绝对化的形而上学思想和方法。同时,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发展,历史学家的视野不断扩大。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密切相关的中外关系史、中国民族史,以及断代史、历史地理、边疆考古诸研究领域得到蓬勃发展。正是在这学术大潮的推动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开始了自己新的起步。新的起步标志之一,是1983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成立,它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中国边疆为自己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基于学科建设的需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提出,近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应着重研究下述三个方面: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关系,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中国边疆研究史。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关系,其研究内涵十分丰富,尤其是其中的中国古代边疆政策,是一个带全局性的研究课题。今天我们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这一前提出发,撰写中国疆域史和开展中国古代传统治边思想、中国历代边疆管辖制度等课题研究,新研究课题的提出以及这些课题周缘的扩展,必将不断拓宽研究者的视野。开展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的研究更是刻不容缓。40余年来中国近代史、帝国主义侵华史、中外关系史、民族史、地方史等研究领域的丰硕成果及研究已达到的广度与深度,为深化近代边界变迁史研究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当前,除应积极编撰多卷本的《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外,还应开展多界面、多层次的专题研究,诸如地区性的边界变迁史,近代不平等条约与边界问题,近代中国边疆危机与中外诸方对策,近代边疆危机与边疆社会变化,等等。总之,这一领域关系到近30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与有关各国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民族等方方面面。从史学史角度系统收集与评述本世纪以来中国学者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的成果,是一件值得下大力气的工作。要了解20年代至40年代边疆史地研究全貌,有待进一步做细致的工作,当时活跃于这领域的学人、有影响的学术团体、受人注意的刊物,犹如灿烂群星。可以说在相对集中时间里,出现了这么一批研究群体的本身,就是发展的明显标志。只是这些学人、团体和刊物,近半个世纪来由于种种原因被人们遗忘了,只要我们拂去边疆史地研究果实上的历史尘埃,它们仍能被我们今日研究所借鉴。追寻20年代至40年代研究发展的轨迹的工作很多。在宏观上,我们可以总体评述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在微观上,可以研究学者、学术团体等个体的学术活动的成败得失。对研究个体、研究群体的评述尤应重视,因为从个体到群体的过渡和群体的形成是学科发展的标志和保证。就个体而言,应花大力气总结每个学人的学术成就与不足,调查20年代至40年代边疆史地学工作者的学术生涯,从中获得生动和丰富的感性认识,使我们对学人的评述更完整、更富立体感。至于国外研究的进展更不可忽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唯有知人之长,才可补己之短,加快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发展。当然,上述三大研究系列,并不能包括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全部内涵,诸如边界理论的研究,边疆史地研究与法学、外交学、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等众多学科的关系,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疆学的内涵与外延、对象与方法等等,都应成为学者们求索的对象。 1987年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专栏和编印出版了多种期刊、丛书、丛刊,成为当代中国史坛刊发以中国边疆史地为研究客体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园地。其中在《西北史地》上开辟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专栏(1987年9月至1989年12月,出刊10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报》(1988年至1990年,出刊16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1987年至1993年,出刊17期),以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创刊),至1995年,5年多时间,共刊发各类文章461篇,基本体现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提倡的研究重点的宗旨,如此集中发表有关中国古代疆域史、近代边界史、边疆研究史和当代边疆问题的研究论文,在本世纪尚无先例。尤其是中国近代边界史的研究,涉及几乎所有近代以来的边界问题,这是中国学者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发扬,也是对长期以来这一研究领域有形无形禁区的一次大冲击,其深远意义作如何估价也不为过。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为推动边疆史地研究,为研究者提供更宽阔的园地,自1988年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出版界的支持关心下,组织出版了5套丛书、丛刊,至1995年底已出版专著和资料集45种47册。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丛书”。1990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开始出版,至1995年第一批选题8种已出版了7种,它们是《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马汝衍、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赵云田著),《辽代经营和开发北部边疆》(林荣贵著),《康雍乾经营与开发北疆》(袁森坡著),《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潘志平著)。《顾颉刚中国边疆与民族论说》(顾潮编)已编就。总字数达300万字。2、“边疆史地丛书”。1990年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开始出版,至1995年底已出版了19种,总字数近500万字。这套丛书选目除专著外,还包括译著和资料集,其内涵比“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丛书”要丰富。已出版19种是:《中国边疆史地论集》(吕一燃主编),《中国北部边疆史研究》(吕一燃著),《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马大正著),《清代前期西部边政史论》(张羽新著),《中国海疆历史与现状研究》(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吕一燃主编),《两汉时期的边政与边吏》(李大龙著),《贝加尔湖地区和黑龙江流域各族与中原的关系史》(吕光天、古清尧著),《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卢明辉主编),《安西与北庭——唐代西部边政研究》(薛宗正著),《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华立著),《十七世纪沙俄侵略黑龙江流域史资料》(刘民声、孟宪章、步平编),《古代突厥鲁尼文碑铭——中亚细亚史原始文献》(〔苏〕克利亚什托尔内著,李佩娟译),《清代蒙古的历史与宗教》(〔日〕若松宽著,马大正等译编),《1898—1903年美国对满洲的政策与“门户开放”主义》(〔苏〕戈列里克著,高鸿志译),《俄国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蒙古问题》(陈春华译编),《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领土与边界》(吕一燃编)。3、“中国边疆史地文库”。1993年开始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至1995年底已出版了4种,它们是:《中东铁路护路军与东北边疆政局》(薛衔天著),《中国边防史》(郑汕主编),《南海诸岛史地研究》(韩振华著),《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上、下册(萧德浩等编)。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丛书”。自1988年出版第一种《清代边疆史地论者索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来,这套丛书主要是出版有关论著索引的工具书。研究索引工具书还有《西域史地论文资料索引》(刘戈、黄咸阳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海南及南海诸岛史地论著资料索引》(李国强、寇俊敏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出版)。其他选题还有《中国边疆古籍题解》(范秀传主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两唐书回纥传回鹘传疏证》(刘美崧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出版)。5、“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该丛书以收集中国边疆史地古籍中罕见的稿本、抄本和刻本为主,兼收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少数民族文字文献的汉译文。丛书依中国边疆地区立卷,1988年至1995年已出版6卷9种10册。它们是:综合卷2种,《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赵云田编)、《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蒙古卷2种,《清代蒙古高僧传译辑》(成崇德、申晓亭译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吴丰培编);新疆卷2种,《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马大正编)、《新疆乡土志稿》(马大正、黄国政、苏凤兰编);东北卷1种,《光绪朝黑龙江将军奏稿》上、下册(杜春和编);西藏卷1种,《达赖喇嘛三世四世传》(陈庆英、马连龙译编),滇桂卷1种,《苍梧总督军门志》(何林夏编)。1983年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还编印、出版了未列入上述丛书、丛刊的专著和资料,主要有:《西藏学研究在俄国和苏联》(房建昌编),《明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王其榘编),《清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王其榘编),《壬辰之战史料汇集》上、下册(吴丰培编),《清代西迁新疆察哈尔蒙古满文档案译编》(牛平汉、吴元丰、阿尔亚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牛平汉主编)等。有关著作还有:马大正、华立《古代中国的北部边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3年),马大正、王嵘、杨镰主编《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邢玉林、林世田《探险家斯文赫定》(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年)等。上述著作的出版,大大丰富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有助于推动边疆史地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有助于促进人才培养和在全国形成一支比较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80年代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学术成果绝不仅仅上述所举的这一些。中国学者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众多领域进行了探索,至少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喜人成绩:1、对中国边疆研究的理性思考;2、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3、中国封建王朝边疆政策研究;4、中国封建王朝民族统治政策研究;5、近代中国边患与边界问题研究;6、近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思潮、群体、学者和著作研究4。因篇幅有限,仅对其中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和近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思潮、群体、学者和著作研究略作介绍。(一)关于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历史上的中国疆域,一直为中国史学家所关注和研究。50年代初,白寿彝针对当时史学工作者“似乎都还在历代皇朝的疆域里兜圈子”的现状,发表了《论历史上祖国国土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我国历史上国土的两个办法:“一个办法,以历代皇朝的疆域为历代国土的范围,因皇权统治范围的不同而历代国土有所变更或伸缩。又一个办法是,以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为范围,由此上溯,研求自有历史以来,在这土地上的先民的活动。”作者认为:“用皇朝疆域的观点来处理历史上的国土问题是错误的办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范围来处理历史的国土问题,是正确的办法。5”30年后,作者又在《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中重申并补充了自己的认识,指出在处理中国历史疆域时,“不只是说当时王朝的统治地域怎么样,也要从中国历史的发展上来看待疆域问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比过去朝代大得多了,好多地区不属于当时的王朝,而是属于当时的好多兄弟民族活动的区域。当时中原地区的人不承认他们属于中国,这些兄弟民族自己也不一定就说他们是哪一国的人。但是,今天我们这些兄弟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他们居住的地区,就是他们自古以来活动的地区。”所以作者认为要讲中国疆域,“就要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为基础,不应把过去王朝的统治地区来作为咱们中国的疆域”6。杨建新在《沙俄最早侵占的中国领土和历史上的中国疆域问题》中对如何确定历史上中国疆域范围的标准提出:“中国历史上的秦、两汉、隋唐、元、明、清这些朝代,都是基本上实现了全国统一的时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干,这些时期的疆域,也是确定历史上中国疆域范围的主要标志”,他认为“行政管辖对确定历史上的疆域范围,是个主要的因素,而一个国家对自己领土和人民的管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是不能强求一律的”7。同一作者在《再论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中补充了关于行政管辖的内涵,指出,那种认为只有汉族在中原建立的王朝的行政管辖权所达到的地区才是当时中国的疆域,是片面的,“中国民族政权行政管辖所达到的地区,当然也是当时中国的领土”,并进一步阐述了确定中国历史上疆域应遵循的原则,即应当“从当前中国的疆域出发”,“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出发”,“从历史实际出发”8。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由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一卷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疆域的阐述更为完整,其基本点可归结为以下5点:1、“疆域,是历史活动的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共同进行历史活动的舞台,也就是我们撰写中国通史所用以贯串今古的历史活动的地理范围”(第79页)。2、“这个疆域,基本上包括了汉族的历史活动的地理范围,但并不局限于这个地理范围。如果局限于这个范围。许多少数民族的历史都要排挤出去了”(第79页)。3、“这个疆域,是国内各民族共同进行历史活动的舞台,但并不包含某些民族外国成员的活动在内,这是因为有些民族是跨国境的,我们只写这些民族在我们国境内的这部分人的活动,一般不写这些民族在国外的那一部分人的活动。”对于历史上曾显赫一时但后来已消失的民族,对于见于古老传说的记载,但弄不清他们跟现在国内民族的关系,“对于这些民族也要写,因为他们都曾在这块广大的国土上生存过,活动过”(第79—80页)。4、关于疆域问题应完全摆脱皇朝疆域的圈子。历史工作者“就殷周史说殷周史,就春秋战国史说春秋战国史,就秦汉隋唐的版图说秦汉隋唐的版图,这都是对的。但如从中国历史发展的总过程来看,这是不能说明中国各族人民是如何共同创造祖国历史的”(第80—81页)。5、总之,在研究历史上中国疆域时,“我们既要注意疆域问题同祖国各族人民密切联系,也要注意到中华民族和其他民族或国家间的历史关系”(第81页)。谭其骧在《对历史时期的中国边界和边疆的几点看法》一文中着重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国边界不等于这一时期中原王朝的疆界,这是两个不同(以下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禹贡》第5卷第7期。2.《禹贡周刊》第1期,载1946年3月21日《国民新报》。3.参阅马大正《20世纪新疆考察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2年第3期。4.参阅马大正、刘逖《20世纪的中国边疆研究——一门发展中边缘学科的演进历程》,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5.1951年5月5日《光明日报》。6.《历史知识》1981年第4期。7.《中俄关系史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8.《兰州学刊》1986年第1期。马大正,1938年生于上海,山东大学历史系本科、研究生毕业。著有《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边疆研究——一门发展中的边缘学科的演进历程》(合著)、《漂落异域的民族——17至18世纪的土尔扈特蒙古》(合著)、《天山问穹庐》、《海角寻古今》等及论文百余篇。主编“中国边疆探察丛书”、“边地文化探踪丛书”等。
  9. 马姆达尼:东方早报访谈
    宗教 政治 2011/11/08 | 阅读: 2415
    东方早报记者石剑峰与马姆达尼教授的访谈,马姆达尼教授的专业方向是非洲研究和国际政治、殖民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知识生产的政治等,上一次来中国是1984年。
  10. 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学
    法律 2010/05/31 | 阅读: 1505
    中国古代法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对一些具体问题和制度也有细致入微的论述--如肉刑、复仇、大赦及律令例的相互关系、立法变法的具体程序、法言法语的准确表达及一些具体条文的更改等等。梁启超曾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将中国古代法理研究的内容分为:"法之起因"、"法字之语源"、"旧学派关于法之观念"、"法治主义之发生"四个方面。其中,旧学派法之观念主述儒家、道家、墨家法思想,法治主义主述法家法思想及法家与儒道墨诸家的异同。梁启超的论述开启了以现代法学方法研究古代法思想的先河,但是这种现代法学研究方法继受西学,又处在开创时期,有些概念,尤其是新创或从西学中借用的概念,比如法理学、法治、主义等等难免差强人意。又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先秦诸子的"治国"之术上,比如儒家的"礼治主义"、"人治主义";道家的"放任主义";法家的"法治主义"、"势治主义"等。梁启超的研究虽开时代风气,但也给人留下了缺憾(缺少秦以后的时代)。如果用现在的法理学研究内容分析中国古代法思想,我们可以归纳出中国古代法理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与自然的关系,二是法与人的关系(法于人性、法与道德、法治与人治)。而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体系、作用等则都是在对这两者关系的论述中涉及到的。因为中国古人以"实事求是"的形象或经验思维方式为主,所以,在思想家、学派的理论体系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概念"。对相同的事务,从不同的角度去考察,或将其放在不同的环境中论述时,便会有不同的"概念"。一、法与自然不同的自然环境与社会文化背景,使中西方人从大自然中感悟到不同的真谛。以农为本的中国人从自然中感受到的是万世不易的四时变化规律与万物相生相克的和谐之美。从中国古人的思想中不难寻找到崇尚自然、效法自然的法理念。顺应自然,和谐相处就是中国人观念中的最大公正。西方人则从自然界感悟到了"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公正"原则,其自然法的精髓就在于"公正"。虽然这种"公正"在西方人眼里也只是一种人类社会可以不断接近,却永远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法。基于对自然的不同感悟,中西方法理中都有"和谐"的理念,但是中国法理中强调的是一种安于本分和角色的和谐,西方法理更强调博弈后以秩序为基础的和谐。1、"天人合一"的立法思想崇尚上天(和神),用占卜获取天(神)意,是人类社会发展伊始必经的阶段。甲骨卜辞的发现证明商人几乎无事不卜:大到祭祀、征伐、立制,小到行止、梦幻、疾病之类。商统治者对"天"的崇拜迷信达到鼎盛,商纣王在周人大兵压境,商亡迫在眉睫的情况下依然说"我生不由命在天乎?"[2]周人革商人之命,对"天"的存在与威力不可能毫无怀疑,人对天的绝对服从在周初便有了改变。相对以往的"天"来说,人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周初统治者认为,天意通过占卜可以预测,但更直接的是通过民意反映出来。所谓"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3]"民之所欲,天必从之。"[4]统治者只有凭藉"德政"才能获取民心,并由此获得天命。天--王--民由此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可以说是"天人合一"观念的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卜筮之法仍盛行,但"天"的概念在学术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家各派在论及"天"时,基本上是各取所需。务实的思想家对"天"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孔子学生记"子不语怪、力、乱、神";[5]孔子对鬼神的看法是"祭神如神在";[6]但对"天",孔子仍持"敬"的态度。《论语·乡党》记:"迅雷风烈,必变。"即遇到异常的天变,孔子一定作出恭敬的姿态来迎候。他还认为一旦"获罪于天,无所祷也"。[7]子产则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8]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道家对"天"的解释,老子认为"天之道"就是"自然之道"。自然界的变化规律虽不受人事的影响,但人类社会若逆自然规律而动则必乱无疑,必亡无疑。在道家的理论体系中,自然之"道"是万物之本,是人类必须尊奉的"大法"。孟子言人性善,荀子与法家言人性恶,但他们最终都将人性说成是自然使之,天所生就。墨家虽迷信天地鬼神,但对天地鬼神也完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他们把自己"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说成是天地鬼神的旨意。原服务于宗室的阴阳五行家,由于宗法制的崩溃而"官失其守",流落民间,以占卜为生,成为方士[9]。为生活所迫,他们无法恪守以往的天命观,故从以占卜释天意转为注重以自然释天意。太史公说:"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10]对"天"多种多样的、现实的解释,使中国文化的发展避免了狂热的宗教崇拜而始终以人为中心。当然,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文化对自然的探索往往无法深入,因而对"天"那种若有若无的迷信也始终没有打破。中国人论证"天道"目的在于为"人事"提供效法的模式。日月运行,寒暑交替,春华秋实,生老病死,这些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为统治者解释法的来源和设法立制提供了依据。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天人合一观在西汉正统法思想形成时,被董仲舒系统化、理论化。正统法思想的奠基者董仲舒认为天人是相通的,人的精神形体就是大自然的副本:"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既然天人相通,那么人与天便也可互相感应:"人之喜怒"可化为"天之寒暑"。[12]人间政事通和可致"阴阳调而风雨顺,群生和而万民殖,五谷熟而草木茂,......"[13]人与天相通、相应,天为人之本,因而在董仲舒看来,人最重要的莫过于效法上天,顺应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来保天长地久之道。董仲舒的"天"有两个含义:一是阴阳、四时、五行、万物自然的演化,是为"天象",这是自然之天;二是主宰自然(也包括人类)的"天意",这层意义的"天"具有神秘的宗教色彩。[14]天象是天意的体现,在天人合一的体系中,在人对天的效法中,董仲舒更强调自然之天。因为"天意难见也,其道难理。"[15]而自然的阴阳、四时、五行变化却是人人都能感受到的。阴阳、五行、四时的变化造就了自然界中的"万象",古人称之为"天象",在儒家思想中天象是圣人制礼的依据,也是统治者立法的依据。儒家经典《礼记·月令》详细地记述了天子一年十二个月应穿的服饰、带的佩物及应行之政。以天子的为政应天所变,与春夏秋冬四时变化相协调。《月令》的大致内容是:春季为万物复苏、返青、生长之际,阳气渐盛。为迎春气,天子应衣青衣,服青玉。率三公、九卿、诸侯迎春气于东郊。对大自然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捕杀幼鸟幼兽,禁止捕捞池鱼、掏取鸟卵、砍伐树木等。体察上天的好生之德,教化百姓,赏有功,恤幼怜弱,开仓廪、赐贫穷、赈乏绝。减少狱讼。夏季为万物成长、茁壮、茂盛之际,阳气最盛。天子应衣朱衣,服赤玉,率三公、九卿、诸侯至南郊而迎夏气。夏季对大自然也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可毁坏长成的万物,不可砍伐大树。体察上天的生养之德,天子应行仁政,别贵贱,多赏而薄刑。禁止大的土木工程。秋季为阳气开始收敛,阴气上升之时,万物转入萧条。天子应衣白衣,服白玉,率三公、九卿、诸侯迎秋气于西郊。应举行田猎而教战阵之法,举兵征讨不义,修订法令,断刑决狱,以迎自然肃杀之气。冬季阳气深藏,阴气最盛。天子衣黑衣,服玄玉,率三公、九卿、诸侯迎冬气于北郊。天子应体察冬藏之意,收租赋于民。民也应在有司的指导下猎取山泽之利。对没有收藏好的谷物和放佚的马牛等畜兽准许人们任意收取。对犯罪者申以严刑,加重制裁。2、顺天则时的"司法时令说""司法时令说"源于战国时期的阴阳家思想,其认为王政、法度都应该顺应阴阳消长、四季变化的规律而定,断讼听狱的司法活动也应该与天时相应。在春夏万物生长之际,应从事教化奖赏;秋冬万物肃杀之时,则应从事断狱活动,故尔"秋冬行刑"成为制度。"司法时令说"的具体体现是首先要求帝王"顺天":其将自然界的灾异之象,视为"上天遣告"帝王为政有失,所以帝王要检点言行,亲自复查、审断案件,平反冤狱。其次要求帝王"则时"。如《礼记·月令》中言,当春夏阳和之际,帝王也应效法天意,善待人犯,停止一般的狱讼和拷掠犯人以体现上天仁慈好生之德。秋冬时要效法天的肃杀之威,审决死刑,严惩犯罪。司法时令说为正统法思想所采纳,并形成日益完善的"司法时令制"。董仲舒认为,一岁之中有春、夏、秋、冬四季,"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王有四政:庆、赏、罚、刑,与四季之气相应:"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16]天人合一与顺天则时,用天意、天象解释了人间法令的来源、作用和必要性。同时也赋予了法律神圣性和合理性。同时,这种对自然的崇尚和效法造就了古人"秋后处斩"、"秋后算帐"的习惯。 二、法与人性不同的人性论决定了不同的法思想。自春秋战国起,中国的先哲们便对人性与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说到底,人性与法的关系最终还是自然与法的关系的延续,因为人性生于自然。先秦儒家基本持"性善"的观点,所以他们相信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礼治";而法家是"性恶论"者,更相信"力"的约束,所以主张"法治"。其后,随着儒法两家的融合,正统法思想的"性三品"之说形成,以儒家为主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1、孔孟的"性善论"与"礼治"儒家的创始者孔子对人性的善恶并无明确的论断,他认为人性原本相近,是后天的教化与环境不同,使人性在发展中产生了差异,即所谓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7]但孔子同时还认为"苟志于仁矣,无恶也",[18]表现了一定程度的性善主张。孔子之后,亚圣孟子明确提出了"人性善"的观点。孟子认为,无论什么人,若突然间看到一位孩童将跌落井中,都会"怵惕恻隐"。这种不自觉地唯恐孩童受到伤害的心情,便是"不忍人之心"。由"不忍人之心"而产生的"恻隐之心"为"仁之端";"羞恶之心"为"义之端";"辞让之心"为"礼之端";"是非之心"为"智之端"。[19]源于"不忍人之心"的仁、义、礼,智四种美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孟子断言:"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20]忠、孝、节、义及仁、义、礼、智、信,这些儒家所推崇的道德在孔孟学说中不过是根植于"人性"之中的"人之常情"而已。由于倾向或确认"人性善",孔子与孟子都将拯救时弊的希望寄托于礼治对人性的恢复上。由于重视礼治,孔子和孟子对新兴的"法治"思潮皆持否定的态度。因为在孔孟看来,以严酷为特征的"法治"不仅不利于人性的恢复,反而会压抑人性、扭曲人情,"法治"的最佳结局也不过是"民免而无耻"。[21]孟子在肯定了"人皆可为尧舜"[22]的同时,也告诫统治者应注意对百姓的心灵熏陶:"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23]他告诫人们做人须以"守身为大"。[24]"人性善"奠定了孔孟充满人情味的法思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25]法律形式服务于法律的精神,由人性善而导源出的法应是顺从人情的法,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司法中常常出现以情破法,行"法外之仁"的法理依据。2、"人性恶"与"法治"战国中期的思想家荀子,在对人性的认识上与孟子截然不同。他认为"恶"才是人生来就有的本性,"善"不过是人们后天的修饰和伪装。《荀子·性恶》开篇便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因为人性本恶,所以世间的人情也"甚不美"。荀子引用舜的话说:"人性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于亲,嗜欲得而信衰于友,爵禄盈而忠衰于君。人之情乎,人之情乎。"[26]有了妻儿,便会淡漠对父母的孝敬之心;自己的利益满足后,便会失信于朋友;爵至极品,便会对君主懈怠;这就是人情。荀子据此而断言:若"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7]如果不节制人性,必然会发生争夺,最终悖理乱制而形成暴乱的社会。荀子的学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对"甚不美"的人情揭露得更为深刻,对"人心险恶"的描述也更为尖锐、生动。孔子与孟子所向往的人间脉脉温情在韩非学说中变成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无不为"利"而往。忠、孝、节、义成为迂腐的空谈。荀子与韩非同是"人性恶"论者,但在如何对待"人性"的问题上却不尽相同。荀子认为人性通过教化是可以得到改造的。人们在自省自律中可以抑制人性的膨胀,披上善良的伪装,这就是"化性起伪"。[28]承认通过教化可以改变人性是荀子仍被归于儒家学派的原因所在。但荀子的礼治教化毕竟以"人性恶"为基础,所以荀子的礼治又有别于孔孟,即在强调礼对道德的弘扬同时,也强调礼的规范约束作用。荀子将礼比作权威、绳墨、规矩,[29]有学者认为,荀子在谈礼的时候"而眼光却贯射于法的对象--'物'的度量分界(这是权力思想的萌芽,和孟子求"礼之端"于"辞让之心"的唯心理论何等两样)。如果把'礼'字换成'法'字似乎还要切实些。"[30]在改造孔孟之礼治的同时,荀子并不讳言"法治"。荀子对"礼治"不像孔孟那样满怀信心,他清醒地认识到教化非万能之器,对教而不化的"奸民"须用刑罚迫使其收敛本性。"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宄不惩。"[31]隆礼而至法,教化与刑罚并举便是荀子奉献给统治者的治世良方。因此荀子也被誉为儒法合流的思想先驱。法家,对人性"好利恶害"有着深刻的认识,他们对改造人性也不感兴趣,所以儒家和荀子的教化思想在法家看来都是迂阔之论。法家认为:明智的君主只须考虑对人性、人情加以利用便足矣。人们"好利恶害",君主便可设赏罚以统一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行事。如耕战有利于国家,君主不妨设赏以劝之。当人们认识到努力耕战则有利可图,有赏可得时,就会戮力本业,为国效力。懒惰、私斗有害于国,君主不妨设刑以禁之。当人们认识到不努力工作,私斗逞强便会招致刑狱之灾时,就会避之如瘟疫。设赏罚以利用人性,比教化简单明确,而且起效快,可立竿见影。"人性有好恶,故民可治也。"[32]法家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君子为国家的大患:"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33]所谓的"富贵不能淫,贫穷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君子,不是民之楷模,而是国君之大敌。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法家彻底否定了礼治,而提倡以赏罚为基础的"法治"。法治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从事赏罚。法家认为,赏罚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缘法"而赏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使法取信于民;二是用刑须重,使其足以镇慑人心。用赏须厚,使其足以打动人心。让法在所及范围内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三是刑须多于赏。刑多使人不敢因恶小而为之;赏少使人竭尽所能效力国家。法家对人性、人情的利用可谓淋漓尽致。其重刑主张为后来的统治者实行"法外之法"提供了理论根据。3、"性三品"与正统法律思想体系的建立春秋战国人性善恶的争论中,还有一些颇为中庸的观点,如杨子说:"人之性,善恶混。"告子说人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 [34]汉代思想家对人性善恶的认识,杂糅了先秦各家思想。大儒董仲舒将人性比喻为"禾",将善比喻为"米"。他认为,"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为米也。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也。"他进而论证人性有"善质",但"善质"须经王者教化而为"善"。[35]在此,董仲舒还确定了具有"善质"者的范围。他认为所谓"人性"不过是针对一般人,即"中民"而言的,并不包括大善大恶之人:"圣人之性不可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36]这样,实际上是将人分为三等,即圣人、中民、斗筲。在此基础上,唐代韩愈提出了系统的"性三品"、"情三品"之说:"性之品有上、中、下三。上焉者善焉而已矣,中焉者可导而上下也,下焉者恶焉而已矣。"情为性之表现,因而亦分上中下三品。上品之人,七情具合于善:"动而处其中"。中品之人,经教化可以达到善。下品之人则"情发而悖于善"。[37]因此,就人类整体而言,人的善恶参差不齐,良莠并存。就个人而言,大多数的中品之人,得教则向善,失教则向恶。宋代理学家朱熹总结历代人性论后说:"孟子言性,只说得本然底,论才亦然。荀子只见得不好底,杨子观得半上半下底,韩子所言却是说得稍近。盖荀、杨既说不是,韩子看来端的见有如此不同,故有三品之说。"[38]性三品、情三品实际上是春秋以来有关人性、人情争论的总结。鉴于对人性、人情较全面的认识,汉以后正统法思想主张礼法并举的治国方针。此处的礼与先秦孔孟所倡导的礼一脉相承,侧重于体现人情、人伦的礼之义,也是法的精神,其主要内容被概括为"三纲五常"。[39]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礼侧重于教化,目的在于通过道德教化,变人性中的"善质"为善。而法侧重于用严厉的刑罚扼制人们恶性的发展。其主要针对下品之人而设。简单地说,礼是一种由里及表的统治方式,法是一种由表及里的统治方式。礼以扬善,法以惩恶。礼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使人们能"情动而处其中"。先秦的礼治与法治之争在性三品、情三品学说中统一起来。正统法思想虽然认为礼与法在治国中不可或阙,但以弘扬忠、孝、节、义道德为务的礼治显然占据了主要地位。因为中品之人占据人类的大多数,这些人可以因教而善。《清史稿·刑法志》:"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生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正也,刑也,凡皆以维护礼教于勿替。"因此。德主刑辅、礼刑并举成为正统法思想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正统法思想对人性与法关系的论述,确定了法的作用不仅只是规范人们的言行,维护人类社会必要的"秩序","惩恶扬善"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三、法与道德前文中引孔子所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德礼政刑不可偏废,但是应该以"德礼"的普及为追求。因为德礼教化不仅可以使民众避免违法犯罪,而且可以使民众有羞耻之心,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即"有耻且格"。汉代在对秦法的反思中,孔子有关德礼政刑关系的论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进一步发展。在德与法关系的论述上,汉儒有两大贡献:第一,确立了刑在治国中的辅助地位,即"德主刑辅",并以此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汉武帝时的思想家董仲舒用自然阴阳五行的变化规律论证儒学德礼政刑的思想。董仲舒认为天地万物皆由阴阳演化而成,阳"以生育养长为事",阴"积于空虚不用之处",自然界中阳主阴辅是天意的体现,故而上天有好生之德。人类社会的发展,在董仲舒看来也是阴阳演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统治者为政的手段可以与阴阳变化相比附:"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40]第二,将先秦儒家学说现实化,使儒学由"圣人之学"变为统治者的学说,使儒家的法体系更具有实用性。孔子的学说之所以被春秋至秦代的统治者弃而不用,重要的原因在于过分强调教化,理想色彩太浓。有人曾问政于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答道:"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41]在先秦儒家看来,政治就是如此简单。"君正则天下正。"只要君主心存仁义,天下之人便会弃恶从善。与先秦儒家略有不同,相对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来说,汉代儒生更注重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因而在肯定教化的同时,汉儒并不讳言刑杀的作用,所谓"阳不得阴之助,终不能独成岁。"对传统的礼,汉儒则明智地取其"微言大义",将礼作为刑的原则与指导。因此,在汉代,不仅儒家的思想得到了弘扬,而且在法家理论指导下建立的秦制亦得到继承。"汉承秦制"标志着汉代思想家、政治家的现实与成熟。 四、法治与人治在论述中国古代人治思想之前,必须首先区别中国与西方、古代与现代有关"人治"、"法治"的异同。第一,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可以与西方柏拉图"贤人政治"相比较。但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西方的"人治",都不是现实中某些人所说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或"长官意志",将古代人治简单或庸俗地解释为"权大于法",完全是以今人之心度古人之腹。第二,中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与民主思想水火不相容。鉴于此,对传统"人治"思想不加分析地贬斥,其结果将会是阻碍优秀文化传统的弘扬。相反,如果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家"法治"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便将其视为精华而加以继承,并企图通过提倡传统意义上的法治而健全民主,其结果也必将是缘木求鱼。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主要集中于先秦儒家的论述中。先秦儒家"人治"思想的核心是论证"人"与"法"的关系,即在治国中是统治者,尤其是君主的道德才能更为重要,还是制度更为重要。儒家的回答是"人"(主要指君主)的品德与才能,尤其是君主的道德更为重要。孔子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2]孔子认为在治理国家时,最高统治者的言行,甚至喜怒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社会的治乱、人民的苦乐。因为上行下效是普遍的规律。他强调"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43]即将君子(泛指统治者)的品行比喻为风,小人(泛指人民)的品行为草,就如风往什么方向吹,草就往什么方向倒伏一样,有什么样的统治者,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因此,法令执行的最佳途径是统治者,当然是君主自己"身正"。孟子继承了孔子"身正令行"的思想,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44]"君"与"法"的关系,孟子认为君是主要的、是核心,一个君主的品德,决定着一国的风气。即"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45]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46]的思想完善了儒家的人治思想。其基本观点如下:第一,法是由人制定的。他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意为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法对治国虽然很重要,是"治之端也",但法毕竟是作为统治者的"人"制定出来的,所以说"君子者,法之原也。"[47] 法的善恶取决于"人"。第二,法是由人执行的。即使有了良法,也还是要由"人"来掌握和贯彻,否则便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其作用。"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48]第三,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对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社会生活概括无遗。而且法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完全随机应变,法的漏洞需要"人"去弥补。汉至清末,随着古代成文法的逐步完善,逐渐形成了"人法并重"的法思想,其特点是既重视"法"的威严,又强调人的素质,人法兼治。宋代欧阳修说:"已有正法则依法,无正法则原情。"[49]王安石认为治理国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50]苏轼概括了在治国中单纯"任人"与单纯"任法"的缺陷:"任法而不任人,则法有不通,无以尽万变之情。任人而不任法,人各有意,无以定一成之论。"[51]自宋以来,这种"人治"与"法治"兼重的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人法兼重"的思想正是"人""法"之辩的归宿。我们应该注意到"人治"与"法治"之争的最终结论虽然是"人法兼重",但受儒家"民本"与法家"治吏"思想的影响,在治国中人们一般还是将"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沈家本曾总结说:"有其法尤贵有其人。"[52] [1] 载《饮冰室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2] 《史记·商本纪》。[3] 《尚书·康诰》[4]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引《泰誓》。[5] 《论语·述而》。[6] 《论语·八佾》。[7] 《论语·八佾》。[8] 《左传·昭公十八年》。[9] 阴阳五行家的由来,参见冯友兰著《三松堂全集》,第2卷,第43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10] 《史记·太史公自序》。[11] 《老子·二十五章》。[12]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13] 《汉书·董仲舒传》。[14] 参见李泽厚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145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15] 《春秋繁露·天地阴阳》。[16]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17] 《论语·阳货》。[18] 《论语·里仁》。[19] 参见《孟子·公孙丑》。[20] 《孟子·公孙丑》。[21] 《论语·为政》。[22] 《孟子·告子》。[23] 《孟子·梁惠王》。[24] 《孟子·离娄》。[25] 《论语·子路》。[26] 《荀子·性恶》。[27] 《荀子·性恶》。[28] 《荀子·性恶》。[29] 参见《荀子·王霸》。[30] 杜国庠著《先秦诸子的若干研究》,第129页,三联出版社1956年版。[31] 《荀子·富国》。[32] 《商君书·错法》。[33] 《韩非子·五蠹》。[34] 《孟子·告子》。[35] 参见《春秋繁露·深察名号》。[36] 《春秋繁露·实性》。[37] 参见《韩昌黎先生集·卷十一·原性》。[38] 《朱子语类·卷四》。[39]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40] 《汉书·董仲舒传》。[41] 《论语·颜渊》。[42] 《论语·子路》。[43] 《论语·颜渊》。[44] 《孟子·离娄》、[45] 《孟子·离娄》。[46] 《荀子·君道》。[47] 《荀子·君道》。[48] 《荀子·君道》。[49] 《欧阳文忠公全集·论韩纲弃城乞依法札子》。[50] 《王文公文集·上时政书》。[51] 《东坡续集·王振大理少卿》。[52] 《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论·唐》。  
  11. 马小红: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 2010/05/31 | 阅读: 1747
    1840年,中国被西方的殖民炮火拖入了近代化的历程。与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代社会相比,中国近代化的历史是短暂的,自1840年晚清王朝开始,到1912年国民政府的建立,再到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近代的历史不足七十年。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不只是在物质上受到西方武力的掠夺,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也失去了"话语权"。一方面,西方社会以西方法律模式为标准评价中国法律,并迫使中国修改律令。历史不幸验证了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伏尔泰的预言:"对中国的礼仪地极大误会,产生于我们以我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他们的习俗,我们要把我们的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1]另一方面,在亘古未有的变局中,中国的仁人志士为了摆脱民族危机,救亡图存,也努力向西方学习,促使法律尽快地向近代化过度。因此,与西方相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最大特点是制度上的传统模式中断,而法学思想和理论则处在艰难的探索与转变中。一、中国近代社会与法理学(一)中国近代社会的特征史学界一般以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因为这一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从一个"天朝"大国沦为割地赔款的半殖民地国家。从中国传统法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划分也不无道理,因为自中英《南京条约》[2]签定后,中国便丧失了司法、关税等独立权。也有人认为中国近代始于1912年清王朝被彻底推翻,中华民国的建立。这一认定同样有它的道理,尤其是从传统法发展的角度上说,1912年以后,无论是制度、还是学理,正统法思想都不再占主导地位。在国际联系日趋密切的背景下,西方法学大量涌入,官方变法亦以西法为模式,传统法呈衰微瓦解之势。1912年孙中山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虽仅存三个月,且号令"不出百里",但其毕竟结束了"王朝"的统治,开辟了历史的纪元。无论是以1840年,还是以1912作为中国近代的开端,"近代"都不是中国社会内部发展的需要,不是像欧洲那样在古代社会的基础上,在传统的连接下顺理成章发展而成的。中国是在外界压力下被动进入"近代"社会的,因此中国近代社会首先是一个殖民社会。马克思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3]我们从西方启蒙学者的著作中可以感受到他们对古希腊、罗马的神往和"复古"的激情。他们用传统抨击现实的黑暗,并为传统而自豪。孟德斯鸠、伏尔泰、魁奈、梅因这些思想的巨擘,虽然学术观点并非一致,但从他们的著作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连接着传统的未来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对传统的信心之上的。而被西方殖民的民族和国家,传统则远没有西方那样幸运,在国土被侵占、财富被掠夺的同时,它们的历史与传统也被冠以"落后文化"之名遭到破坏,五千年文明从未间断的中国也是如此--尽管中国文明的辉煌在汉唐、在宋明,直至在清代的康雍乾盛世是举世公认的。因为在殖民与被殖民的历史进程中,以国力论文化的优劣不仅成为殖民的借口,而且成为学界的准则。19 世纪中后期,当西方用炮火打开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时,中国文明随着西方殖民扩张的节节胜利,在一些学者的论著中成为一种怪异、保守、野蛮、恐怖、没有任何生气的"木乃伊"文化,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的哲学、宗教、法律、科技、甚至语言都处在幼儿时期。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即由古代向近代转变的动力主要来自外力的胁迫,在这场亘古未有的变局面前,在这场被动的变革中,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思想家都难以保持往日的从容,因为这涉及到民族的生死存亡。变革之初,中弱西强的局面难免使人们对传统失去了信心,传统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而向西方寻求"图存"、"图强"的道路成为时尚--这在当时是必然的现象。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在近代伊始,效法西方成为民族生存的必经之途,在抵御、反击西方武力侵略的同时,又必须学习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达到富国强兵,救亡图存的目的。此时的人们无暇考虑到对传统的利用和发掘。因此与欧洲社会比较,中国近代社会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外力的介入断裂的中国的传统。 (二)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出现1、西学东渐随着欧风西雨涤荡中国,西学在中国的影响也迅速扩大。林则徐被誉为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39年其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在频繁地处理外事公务中,林则徐敏锐地认识到"西夷"有"长技"可师,其精心组织翻译人员翻译西方的新闻和学术著作,以了解西方社会。1842年,林则徐的挚友魏源在林则徐的支持下完成了划时代的巨著《海国图志》的编篡。《海国图志》是魏源在广泛地搜集、整理、分析了大量的中西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世界各国、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风俗、制度的著作,魏源批评了一些人"途知侈张中华,未睹寰瀛之大"的愚昧,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4]《海国图志》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为国人了解西方提供了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其开启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风气,自此,以仿效西学为主要内容的"新学"逐渐兴起,中国的学术无论是从方法论上说,还是从研究对象上说都进入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时代。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新学迅速发展时期,一是中日甲午战争加剧了中国人的危机感,效法西方以拯救中华的迫切性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二是随着国人对西方社会了解的深入,"比较"自然地成为时尚。国人并不满足于只了解西方社会的"现象",而更欲知西方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道理,因此西方社会制度和其制度的学理更为中国人所关注。于是有以梁启超等、严复等为领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将西学更广泛的介绍给国人,并率先以西学的研究方式来研究中国的问题。这也就是近现代中国学术的发端和基础。2、近代中国法学中国近代法学随着西学的涌入,新学的发展而产生。林则徐时,为了处理与西方各国间的关系译成《各国律例》一书,《各国律例》作者为瑞士著名国家法学家滑达尔所作,1758年用法文发表,原名为《国家法,或运用在国家和主权行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则》,翌年译为英文,该著风靡西方法学界,成为国际法学的经典著作。林则徐的随员袁德辉与美国传教医师伯驾节录其中的有关章节译为中文,名之为《各国律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西方法律方面的专门译著。[5]在翻译和整理西学的过程中,不仅西学的方法影响到中国的学界,西方社会的一些思想、价值观也影响到了中国社会。《海国图志》中,魏源对美国的民主政治赞赏有加:"二十七部酋,分东西两路,而公举一大酋总摄之,匪惟不及世,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洵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由公举,可不谓周乎?"[6]其实从《海国图志》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当时中国的有识之士对西方政治制度所依据的"法理"的关注。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戊戌变法前,基本上以实用性为主。因为在鸦片战争后,中国在与各国的交涉中深感熟知"国际法"的重要,1864年同文馆译成美国律师惠顿著作《万国公法》,总理衙门曾依据其中的一些原则、条文与外交涉,获得一些成效,故而将其刊印发给各省督抚和通商口岸的地方官员,以资备用。这期间《公法遍览》、《法国律例》(《拿破仑法典》)等也陆续译成。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加剧了民族的危机,此时的法学研究动向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不再满足于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了解及运用这些知识在一事一案中的小有所获,他们期望通过全面的社会变革拯救中国。对于法律也是如此,他们更渴望了解西方法律的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建立在中国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制度。戊戌变法的失败与清朝廷的立宪修活动更是从不同的方面刺激了中国社会对西方法学的渴求。于是20世纪初,法学译著不仅显著增加,而且学理性的著者远远多于知识性的介绍,《国法学》、《民约论》(《社会契约论》)、《万法精理》(《论法的精神》)、《法学通论》等纷纷译成。1898至1909年,仅严复的译书就有赫胥黎《天演论》(1898)、亚当·斯密《原富》(1902)、斯宾塞《群学肄言》(1903)、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1903)、甄克斯《社会通诠》(1904)、孟德斯鸠《法意》(1904--1909)、约翰·穆勒《名学》(1905)、耶方斯《名学浅说》(1909)八种。这些译著系统的介绍了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学之"学理"。二是清朝廷下诏"预备立宪"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法律的修订。"宪政"为舶来品自不待言,修律的宗旨也是将现行的法律体例、条文"近代化",律例合一的法律形式通过修订也改为部门法的体系。总之,通过修律,中国法律起码在形式和语言上应该与西法相统一。于是,在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中,考察西方制度、翻译各国的法典、法规成为主要的一项工作。西学传入中国,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在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时,译者每每有精彩的序言和评述(如严复《法意》按语),其中也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学习西方的法学方法开始了近代的法学研究,诸如梁启超1896年写成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1898年写成的《立宪法议》、1900年写成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1904年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清朝末年中国近代的法学确实是舶来品,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近代有法学。但是基本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的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的法学。"[7]3、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即使今日,学界对"法理学"的定义也并非确定,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认为:"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也有的称为'法学理论'。在前苏联和某些东欧国家,将国家和法两个现象结合起来研究,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8]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在叙述了"法理学"一词语源和不同法系对其不同的命名后,总结道:"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的机制。"作者引用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的话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法是干什么的?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应当尊重法吗?如何对法加以改良?法是可有可无的吗?谁(有权)创制法?我们从何处去寻找法?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吗?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一般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内容。"[9]通过对中国近代法学形成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近代中国法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近代法学的形成发端于与西方各国交涉的需要,所以国际法为其先导。第二,近代法学首重实用,在清末修律过程中,部门法的译著和著书要远远多于法学理论方面的译著和著书。当我们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0]所收录的近代"人物"时,可以发现国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行法学家、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等等,"法学家"的研究中包括了对法理的研究,但却未能专列出"法理学家"。更为引人关注的是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在"条目分类目录"中,没有"法理"类,而法的一般理论类的条目以"法"冠名。由此看出,法理学的研究在近代法学研究中实为薄弱之处,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要寻找近代中国系统的法理学论著也并非易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这样归纳了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法学不受重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尤其不受重视。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多半属于选修课。'法理学'主要讲授一些西方的法律派别,尤其是社会学法学的学说。'法学通论'一般讲授关于法的性质、作用、渊源、分类、效力、适用、权利、义务、制裁等问题的观点。在多数'法学通论'中,除以上问题,还简单的论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内容。"[11]然而,无论系统的法理学在近代中国发展如何滞后,其都不可能对从西方舶来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中出现的新名词、新观念置若罔闻,况且经康有为等戊戌变法后,立宪、法治、权利、义务等新名词成为人们标新立异的流行语言,再经孙中山的共和革命,民主、民生、平等、分权等也深入人心,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学者不能不对已经变化了的法制进行阐释,也不能不对法治的新观念进行探讨。民国时期,中国学者以近代法学研究的方法对法的语源、概念、本质、功能的研究已经较清末以译文为主的状况有所改观,[12]而对西方法学流派和著作的介绍、翻译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就法理学的发展而言,近代中国有两个阶段:一是晚清(1840年至1911年)。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维新派力倡变法图强,他们对西方的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情有独钟,在主张立宪的同时,他们对"法"有了不同于古代的诠释。维新改良失败后,清朝廷也开始了法律的变革,这次变革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瓦解了传统法律制度。在变革法律制度过程中,维护传统法理的礼教派与主张西方法理的法理派多有论战,其中"礼法之争"中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法理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晚清中国古代法律在十几年间迅速瓦解,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在中国不仅缺乏传统的支持,而且"法理"的准备也明显不足。二是民国时期(1912年至1949年)。随着法律变革与发展,法理滞后的状况逐步改善。随着王朝时代的结束,中西文化由以冲撞为主变为融合,西方法理的影响也日益广泛。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充分体现了"法观念"的历史转折,即法从服务于君主到法服务于民众。此时,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理论论述也传入中国,成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律理论。与晚清时期的法理相比,民国时期的法理对西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理解,对传统法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并努力探索着中西法理的融合之路。 二、晚清时期的法理(一)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维新改良派的领袖人物梁启超、严复并不是专门的法学家,但是他们最先较为彻底地摆脱了传统法理的约束,将法视为独立的学科而加以研究。在引进西方法理学,批判传统法律,开创中国近代法理学研究方面其功不可没。改良思想家的法理集近代以来人们法律观念变革之大成,建立在以西方法理系统地批判传统法观念的基础之上。1、对传统法的批判梁启超曾这样总结过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于是,福建船政学堂,上海制造局等等渐次设立起来。""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所以拿'变法维新'作一面大旗,在社会上开始运动。""第三期,便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13]这一总结被奉为经典。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也是从认识中国法"不足"开始的。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不同,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以西学为武器的,他们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中国法的"缺陷"并主张效仿西法。如果说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基于对现实的否定,而对未来则处在探索中。那么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则多是在与西方的比较中产生的,其对未来有着明确的目标。在与西方法律的比较中,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的不足如下:第一、"法律之种类不完备":而私法部分全付阙如,更是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幸。因为私法的阙如,民众所应具有的"权利"在法律中无法体现,因此法律对普通的民众而言只有约束,而缺乏保护,由此造成民众对法律的畏惧,而不能像私法发达的西方那样"人民之乐有法律,且尊重法律也。"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公法"也不完善,因为"国家根本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而无宪法,则无法进入法治国。第二、"法律之固定性太过":梁启超认为,无论怎样杰出的思想家和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万世不变并与社会发展完全相符的法律,因此变法是每一个时代的必然之举。西方社会每每及时变法,用心立法,使社会的发展与立法事业相辅相成,所以社会日益进步,"国民幸福,遂以日增"。而中国"法律与社会两者俱成静止之形,殆如僵尸,毫无生气。""法典之复旧,与社会之麻木,两者相递为因,相递为果"。第三、"法典之题材不完善":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因缺乏学理的指导而"范围不确立"、"主义不一贯"、"纲目无秩序"。范围不确立表现为主法、助法的界限无严格区分,应入于主法的条款常常入于助法中,因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应入于助法的条款又常常入于主法中,因而使法律体系凌乱破碎,难以适用。主义不一贯表现为对学理的采用基本处在无意识状态中。而西方法典编纂,必先确定主义。比如宪法,取国家主义,还是君主主义,或民主主义。民法取家族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等等。主义不一贯则会造成法条文意矛盾,执法者无所是从的局面。纲目无秩序表现为将法作为"头痛炙头,脚痛炙脚"的工具,而无法体会到法律的"大原则"。第四、"法典之文体不适宜":梁启超吸纳了英国法学家边沁的思想,认为法律的言辞文体,即法律的术语必须具备"明"(简明易懂)、"确"(表达准确)和"弹性力"(法律条文有可容解释之余地)三要素。与西法相比,中国法律"'明'则有之,而'确'与'弹性力'皆甚缺乏",而"确"与"弹性力"缺乏的原因是中国律令条文所含学理不丰富造成的。梁启超在对传统法的批判中,强调了"学理"对于立法的重要性,法本身之善恶、其对社会之作用皆在于"理"。从西方法学引进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在梁启超的法理主张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2、法以"权利"为核心权利,在中国古代意为"权势及财货"。《辞源》引《荀子·君道》、《史记》等为证。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最早出现于1865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美国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国使之权利,皆出于公议"等。《万国公法》中虽然没有对"权利"明确定义,但其显然不是指"权势及财货",而具有近代的"正当利益"的含义。[14]维新改良思想家接受了"权利"观念的转变,认为无论国家还是个人所具有的正当利益都是天所赋予的,而法的核心和作用正是确认并保护这些"正当利益"。严复言:"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赋予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勿令相侵损而已。"[15]"刑禁章条"应该是为维护这种天赋的权利而设。梁启超不仅将侵犯损害他人的自由视为犯罪,而且将放弃自由权利也视为不可饶恕的犯罪。因为"苟天下无放弃自由之人,则必无侵人自由之人。"[16]为维护正当利益,维新思想家鼓励人们摒弃"以德报怨"及以"忍让"为美德的传统,指出中国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随意放弃自己的正当利益,造成了中国人的"奴性":"遇势力之强于己者,始而让之,继而畏之,终而媚之。"[17]梁启超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新法律"寄予厚望:"权利思想愈发达,则人人务为强者,强与强相遇,权与权相衡,于是平和善美之新法律乃成。"[18]即使统治者"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19]法以权利为核心,法的概念则有了全新的改变。1904年,梁启超写成《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20]在这两篇论著中,"法"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梁启超主张全面拓展"法"的含义,使其与西方以"正义"为追求的法相连接。梁启超认为法有七层含义:一为平直、制裁;二为准则;三为均布;四为古训;五为秩序;六为"中正平均为体用";七为规范。这些含义的中心在于法应是公意的体现。3、"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而变法律则"抽象的法理最为要也"。维新改良派的变法主张有两点不同于以往,一是对法律的格外重视,将法律的变革视为社会变革的先导,这一点显然是受西方社会崇尚法治的影响所致。二是主张社会的根本变革,即由君主制变为立宪制,再渐次进入民主制。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时批判当时清廷洋务派对西方"得其貌,失其真;慕其名,失其实"的所谓仿效,他们主张对传统进行彻底改革,要求"变法"而不仅仅只满足于"变事"。康有为明言:"今数十年诸臣所言变法者,率皆略变其一端,而未尝筹及全体。又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今所言变者是变事耳,非变法也。臣请皇上变法,须先统筹全局而全变之,又请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乃有益也。"[21]统筹全局的变法是康、梁维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先开制度局变法律"则说明了法律在变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维新改良派的"变法"有以下内容:第一、用君主立宪制取代君主独裁制。立宪派认为,与西方君主立宪制度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犹如黑暗的地狱,"二千年来君臣一伦,尤为黑暗否塞,无复人理。"[22]"直无一法一政,足被记录,徒兹人愤懑而已。"[23]解决专制黑暗的唯一途径是效仿西方实施"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主张设议院、开国会,行三权分立。戊戌变法不仅震动了政界和学界,而且在国民中普及了宪政观念,启发了民权意识。民权意识的增长是戊戌变法失败后,清朝廷不得不继续变法的原因之一。第二、以现代的平等观取代传统的等级观念。立宪派接受了西方"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将中国传统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观附会于此。与传统的"平等"观不同,立宪派所宣扬的平等并不否定竞争,而是把平等同"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相联系。在康有为描绘的理想的"大同之世"中仍然有"大富人"的存在。这种以西方理论为指导的平等,破除了中国数千年以礼教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传统,破除了"三纲五常"的束缚。第三、以西方法取代传统法。立宪派之所以主张变法首先从变法律始,是因为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中西法文化的差异格外引人注目。早期改良派马建忠在给洋务派李鸿章的信中说到:原本以为欧洲之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后来到了法国"披及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护商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24]康有为在游历香港时也敏锐的察觉到西人治国有法度,不可将其视为古代的狄夷。康有为主张改变传统的律典体系,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分别制定民律、刑律、商法、币则、讼律、军律等等。这些主张为清末的修律奠定了理论基础。改良维新派主张设"制度局"以变革法律,而法律的变革必须有学理可循,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言:"在诸法樊然淆乱之国,而欲助长立法事业,则非求法理于法文之外。""一理之明,一法之立,必验之物物事事而皆然,而后定之为不易。""居今日之中国而治法学,则抽象的法理其最要也。"(二)、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理主张传统的法律体系在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修律"中瓦解,西方的法律体系被迅速移植。1902年至1911年在日本专家的协助下,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律》、《违警律》、《结社集会律》及《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清政府甚至预备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及"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经过19世纪后半叶与西方的冲突及戊戌变法,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清末修律正是这种共识的产物。让我们先来看被学界称为"顽固派"或"保守派"的清朝廷的态度: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率朝臣西逃,逃亡途中以光绪名义颁诏罪己。在诏书中透露出"欲求振作,须议更张"的变革之意,并要求"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都督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要政,举凡朝章国故"而"各举所知,各抒己见。"[25]无论是迫于国际的压力,还是为了平息国内的舆论,此时的清朝廷已经放弃了"宁失祖宗之地,不变祖宗之法"的信条,变法的意向已经十分明确。从后来修律过程来看,清朝廷的"变法"之举也并非敷衍。再来看被人们称为"礼教派"、在"礼法之争"中扮演了保守派角色的张之洞等人的态度:张之洞是洋务运动晚期的主将,他的思想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清末修律的发起与他有直接的关系。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的第二折中,他与刘坤一提出了整顿刑律的九点主张,又提出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律"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后,又联名保举"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沈家本和"练习洋务,西律专家"伍廷芳主持修律。朝廷与"礼教派"的态度尚且如此,其他各派主张"变革"的急切心情当然自不待言。然而,"必须变法"的共识并没有弥合人们对"如何变法"不同主张的对立,这就是在修律过程中产生"礼法之争"的原因。被称为"法理派"的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张不仅要仿效西法的条文体例,而且要吸纳西方法理的学理。而礼教派认为旧律的条文规章可以模仿西方修订,但旧律体现的礼教精神和国情必须于新律中得到再现,而不是消亡。这是一场"主义"之争:"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26]这场争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新律要不要,或怎样体现传统的精神,或在多大的程度吸纳西学。礼教派认为传统有可变与不可变之处,同样西法也有可学与不可学之分。就传统而言:"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27]与此相应,有违伦纪、圣道、心术的西方法学原理不可学,而西方分别民法、刑法的部门法体系及监狱制度等则可以模仿。张之洞明言中国"必改用西法","孔孟之教乃能久存";但是"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28]礼教派修律的理想境界是西方的某些制度与中国传统的精神合一。而法理派明言采纳西方"最新之学说"的同时,也一再申明修律的宗旨并不违背中国的传统。法理派的总的构想是运用西方的一些法学理论改造中国法律,以追随世界潮流,以达到融合中西的境界。沈家本对对于中西法律的总结是这样的:"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29]融合中西,始终是沈家本所追求的目标。 三、民国时期的法理(一)、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在立宪派转向传统时,以孙中山为首的民主共和派则从戊戌变法的失败中得出了另外的教训,即中国的变革不能走改良之路,立宪理论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共和派对清朝廷的立宪与修律的举动另有一番深刻的见解。他们认为清朝廷的立宪不过是在内外压力下的一场骗局。针对立宪派的"开明专制"和对传统的回归,共和派提出了相反的见解,即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清朝廷的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但就法理而言,共和派与立宪派并无大的分歧。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认为法有七种含义,即"平直、制载";"准则";"均布";"古训";秩序;"中正平均为体用";规范。这种法的概念不仅被共和派所接受,而且有所发展。但是,共和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吸收西方法律学说时并不盲从,与戊戌时的立宪派相比,他们更为冷静。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构想就是在分析了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弊病时提出的。在谈到法律问题时共和派不仅注重到法应该包含怎样的内容,而且注重到法律应该体现怎样的精神和发挥怎样的作用。孙中山明确指出:法律,尤其是宪法应该是民意的体现,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中,孙中山下达了一系列保障民权和社会改革的法令并确立了民主共和的政体。在南北议和达成协议,孙中山卸任之前,经参议院决议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民主派兴起之时,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黑暗面开始日益暴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富差别、资产阶级对殖民地的残酷掠夺、世界性的战争等等。立宪派此时虽然仍坚持君主立宪的主张,但已开始向传统回归。所以立宪派反对在中国实行民主派提倡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主派虽然坚持民主共和的立场,但也开始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取。孙中山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进行了比较,并力图寻找出中国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和中国的出路。孙中山认为,中国要摆脱贫困落后必须追随世界的潮流,实行法治。但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西方已出现的社会弊病,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于中国。第一、孙中山在改革传统法时注意到对西方理论的深入理解和运用。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而民主共和制度确立的基础是近代化的法治:"国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规;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30]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改造传统的人治观念。孙中山认为在民主共和的国家中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必须以法律的是非为是非,"只可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31]传统的人治思想是为帝王张目的,是古代社会战乱频繁的原因。因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32]只有民主与法治才能弥补贤人政治的缺陷,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同时,孙中山认为法治也有局限性,如因受政治影响,法律有时在现实执行中会悖于公理,而且法律无法穷尽世间之事,因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国民不能放弃道德的追求。治理国家既要服从法律,也要"风以道德",[33]而且道德应成为判断法律优劣的标准。但是"风以道德"须在民主法治的原则下实现,而不是在人治中实现。运用西方法学的理论,孙中山重新解释了权势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法治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权势或权力只是执行法律的一种手段,法治国家中"权"与"法"的关系应该是"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34]这种法律为体,权势为用的思想颠倒了以往几千年的法与权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法律从此成为人们的理想,而不再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第二、孙中山吸纳西方学说时也注意到了对中国的优良传统的发掘。孙中山认为西方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社会。他注意到"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千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35]西方出现的社会问题使孙中山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论也存在着缺陷,三权分立的体制缺乏官员选拔的规则,难以保证议员及官吏的素质。而且在行政运作中,政府受议员的挟制,动辄得咎,有形成议员专制的倾向。因此孙中山反对照搬西方制度,认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理想的共和国,必须用中国的优良传统弥补西方理论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理论。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互相制衡。五权宪法的理论显然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制度。孙中山欲用考试制度保障官吏的素质,以杜绝一些愚昧无知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当选为议员或成为政府的官员。考试权的独立是防止官场腐败无能的第一步。监察权的独立则是分议会之权,使议员亦不能随心所欲。它可以防止议员贿赂选民,挟公济私,掣肘政府。同时也有利于对官吏的监督,防止官吏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从立宪派主张三权分立到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西方的学说由崇拜开始逐渐转向甄别。对传统文化也从彻头彻尾的批判开始逐渐转向较为冷静的反思。(二)马克思主义法理与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的认识1、马克思主义法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理社会学》中这样介绍了马克思法学:"将近19世纪中期,由于两位德国思想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出现,一种崭新的法律观诞生了。这一法律观彻底区别于以前的所有法理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两位社会改革家,他们继承的是英法社会主义者的传统,......尽管卡尔·马克思曾攻读于柏林大学法律系,但他们首先是经济学家。马克思同时也是哲学家。他曾一度被黑格尔的学说所吸引,而他(马克思)对于法律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得到了这位导师(黑格尔)的启发。"[36]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即吸收了前人法学研究的成果,也深刻地批判了各法学派的偏见并指出了他们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法理主要包含了两个内容:第一、法律与国家政权相辅相成,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也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是,社会主义政党并布放弃法的要求。恩格斯在《法学家社会主义》中说:"活动着的社会主义政党,象所有政党一样,没有这种法的要求是不行的。某一阶段为了实现依据共同利益所提出的要求,只有通过夺取政权,并以法律形式使其要求具备普遍约束的效力。"[37]第二、以往的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言:"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法律关系,如同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恰恰相反,它们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38]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虽然为西方主流学派所排挤,但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学的贡献却是世所公认的。正如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中所论述的那样:"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是对法律科学的一大贡献,其贡献不在于该学说的法律观本身--这种法律观似乎是难以接受的,而在于该学说所完成的批判工作,这一工作恰好与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工作殊途同归,共同推翻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定的所谓理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有力贡献还在于剥去了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像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那样来考察它。从此,道路开辟了,对于法律事实可以有实际的概念,这正是社会法学派所公开主张的概念。"[39]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论论述引向对法的实事的科学考察,这一道路的开辟,不仅丰富了原本就底蕴厚重的西方法学理论,而且通过批判也使西方法理学说产生了实质性的进步。2、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1919年俄国十月革命,马克思列宁主义传播到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也逐渐传入并为中国共产党所实践。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时候,中国正面临着巨大的民族危机,马克思对中国遭遇的深切同情和对西方资本主义贪婪与虚伪的揭露,自然在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引起强烈的共鸣。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党第一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近世所谓各国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毛泽东非常的赞赏这一"民权"为"平民所共有"的主张,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9年《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反复引用。[40]毛泽东指出,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背叛了这个宣言。毛泽东总结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过程,说:"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师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发展了,增长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震动了全世界。俄国人举行了十月革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理论一个崭新的时期。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貌就起了变化了。""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人们的心目中一起破了产"[41]毛泽东对中国近代史的总结,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拯救中国的唯一之"主义";二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民权观区别于西方,其吸取了孙中山的"平民所共有"的思想,主张宪法与法律服务于大多数人,即劳苦大众。同时鉴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发展的艰难而残酷的环境,共产党对法律的"专政"职能格外重视,毛泽东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42]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和法律主张成为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成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理之渊源。   [1] 伏尔泰著《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21页。[2] 参见《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1期,第125页。[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 参见《海国图志·筹海篇》。[5] 参见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224-2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 《海国图志》(百卷本)卷五十九《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7] 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第2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1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 近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状况参见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理学回顾论纲》,载《中外法学》2000年1期;孙育玮《中国法理学的世纪回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4期;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载《中国法学》2005年3期。[13] 参见《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饮冰室合集》,第5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4] 关于近代"权利"一词的出现与定义,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载《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83-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5] 《严几道文抄·卷二·论世变之亟》。[16] 《自由书·放弃自由之罪》,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7]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8]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9] 《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第258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0] 载《饮冰室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21] 《康海南自编年谱》,载《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22] 《致汪康年》,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3] 《仁学》,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4] 《适可斋记言记行》。[25] 《德宗景皇帝实录四七六》。[26] 《法政浅说报》第十一期,宣统二年(1910年)。[27]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8]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9] 沈家本《王穆伯佑新著无冤录序》,载《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30] 《大元帅辞职临行通知》,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1] 《接见国会议员代表的讲话》,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2] 《元旦布告》,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3] 《批林修梅书》,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4] 《驳保皇书》,载《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35]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36] 亨利·莱维·布律尔著《法律社会学》,许钧译,第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37]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04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8]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9] 《法律社会学》,第17页,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40] 《毛泽东选集》,第637、691、1414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1]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2]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 参考文献: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 马建东:王梵志诗的底层生活经验
    文学 2009/09/17 | 阅读: 1901
    本文通过对现存敦煌文献中王梵志诗的研读,认为王梵志诗作的独特意义之一,在其对底层生活经验的深刻揭示。细读今存全部王梵志诗作,可以发现,构成这种经验的,除了人们略有了解的经济生活的贫困,还有社会负担的沉重、社会公正的匮乏,以及生命意义的模糊。
  13.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
    法律 2011/03/18 | 阅读: 1581
    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
  14. 马忠文:从清帝退位到洪宪帝制--许宝蘅日记中的袁世凯
    历史 2012/06/08 | 阅读: 1586
    新近出版的《许宝蘅日记》堪称反映清末民初北京政治与社会风俗的资料宝库。日记对清末光绪帝、慈禧太后去世、辛亥清帝退位、民初党派斗争等重要事件均有记载。
  15. 马戎: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问题——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和族群差异
    社会 2009/07/08 | 阅读: 1910
    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近年来在明显拉大,基尼系数已经到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临界水平。如何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现状与社会流动机制,如何改善中国社会目前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收入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群体之间的差异:区域差异、行业职业群体之间的差异、族群差异。政府统计资料和学者社会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存在于不同族群间的收入差距,如果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和统计分析,族群收入差距反映的主要是区域差异和职业,但是事实上也存在只与族群身份直接相关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的差距,这与我国的民族政策相关联。
  16. 马敏、洪振强: 1920年代国货展览会述论
    历史 2009/02/15 | 阅读: 1025
    国货展览会属于博览会之一种。自1866年清政府受到法国巴黎万国博览会邀请并晓谕商民参加始,自1873年清政府派员参加奥地利维也纳博览会始,中国就与博览会结下了不解之缘,此后,中国既受邀参加了一些外国博览会,也举办了内国赛会, 民国建立后,随着国货运动的勃兴,国货展览会也日渐兴盛,并占据了博览会的主流。
  17. 马昌仪:从越地山海经图谈到民间文化的保护
    人文 2009/11/04 | 阅读: 2093
    鲁迅所见的石印本,当是清光绪年间印行的郝懿行《山海经笺疏》图本,图五卷,收图144幅,每卷都有图赞,红绿套色印刷[插图2,清代郝懿行本],这个本子在许多图书馆都可以见到。
  18. 马沙尔:关于阿拉伯的谬论与事实
    政治 2011/03/29 | 阅读: 2230
    阿拉伯世界的动荡让许多人——不管是区域内还是区域外——目瞪口呆,并至少颠覆了对阿拉伯世界的五大传统观点。Marwan Muasher是约旦前外长和副总理,现任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主席、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
  19. 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
    医卫 2011/09/16 | 阅读: 1445
    在国际贸易一体化形势下,食品市场更加注重食品的安全与质量。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食品贸易损失巨大。为此,通过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对比分析研究,从比较中发现差距,从比较中吸收经验,对于制定和修订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1  CAC、美国、加拿大、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专门负责制定和协调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JMPR负责农药安全性毒理学学术评价,修订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仅从学术上评价各国政府、农药企业、公司提交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和市场监测数据,提出MRL推荐值。CCPR负责提交进行农药残留和毒理学评价的农药评议优先表,审议JMPR提交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草案,制定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1]。协调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是CAC的重要职责,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分析采样方法、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以及农药残留分析的实验室操作规程等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收录在食品法典委员会MRL1内,目前,共制定了197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2374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2]。欧盟的农药残留立法始于欧共体在1976年11月制定的理事会指令76/895/EEC,该指令确定了43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部分水果和蔬菜上的MRL标准。1986~1990年又先后发布了3个有关农药MRL标准的理事会指令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为植物(包括水果和蔬菜)产品、谷物、动物产品表面和内部农药含量设定了MRL标准。在1997年前的理事会指令中制定的农药MRL标准仅仅限于未加工的食品,从1997年的97/41/EEC指令开始有3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规定了建立加工食品和复合食品的农药MRL标准体系;二是建立了欧盟内部国家间农药MRL标准差异的协调程序,以解决由于这种差异而导致的贸易障碍;三是将制定农药MRL标准的职能从欧盟理事会转到欧盟委员会[3]。目前,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MRL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加紧制定和修订本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政府由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动物饲料在生产和注册环节的农药残留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残留监测和产品注册时的残留检测,制定相应的残留检测程序和实验方法。目前,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计划在10年内完成对现有残留限量的再评价。加拿大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农药残留的标准,由食品检验局负责农药的残留监控。到目前为止,加拿大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  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4],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物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3  我国与CAC、美国、加拿大、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差异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及食品,且各项指标分类较细,往往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和食品中均有详细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修订,限量指标数量不断增加,甚至很多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也制定了很严格的限量,其中大部分是以最先进的仪器检测限作为限量标准值,这就给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贸易技术壁垒。3.1  我国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偏少目前,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000多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MRL标准;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加拿大也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2000多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仅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比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在这方面无论是标准数量,还是指标数量都较少。3.2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过于单一,食品限定过于笼统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对粮食、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限定不如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标准中那样具体。我国现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分类比较笼统,而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水果品种。例如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乐果在蔬菜上的MRL值统一限定为1mg/kg,而CAC国际标准中针对菠菜、番茄、胡萝卜、芹菜等蔬菜品种制定农药乐果的MRL值。欧盟食品分类更细,我国的粮食是指原粮产品,而欧盟进一步细分为大麦、小麦、黑麦、燕麦、大米;我国蔬菜包括叶菜、果菜和根块类菜,而欧盟蔬菜进一步细分为黄瓜、菜花、甘蓝等;我国水果只是一大类,而欧盟分为干果、鲜果、硬果和软果等,其中鲜果又分苹果、香蕉、葡萄、柑橘等,并且每一种农产品都对应各自不同种农药的限量标准。美国食品标准中,苹果中有160多种、梨中有80多种、白菜中有60多种、芹菜中有30多种、菠菜中有30多种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规定也比较细化,例如畜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我国只是对肉及其制品统一进行限定,而加拿大详细规定了牛肉、山羊肉、绵羊肉、马肉、猪肉及其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含量;我国豆类蔬菜作为一类进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定,而加拿大的豆类蔬菜包括四季豆、菜豆、红花菜豆、食荚菜豆、红菜豆等品种。3.3  限量标准中农药品种间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农药使用情况,结合农产品原料质量安全现状和食品生产方式,对相应的农药进行了限定。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标准已制定限量标准,而我国未制定限量指标的农药品种包括2-苯基苯酚、甲基谷硫磷、苯霜灵、恶虫威、苯菌灵、苄呋菊酯、联苯三唑醇、溴离子、灭螨猛、毒虫畏、噻草酮、三环锡、甲基内吸磷、抑菌灵、氯硝胺、落长灵、乙拌磷、二噻农、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多果定等。另外,我国国家标准已制定,而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也有一部分农药未制定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CAC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包括三氟羧草醚、甲草胺、涕灭威、磷化铝、莠去津、丙硫克百威、苄嘧磺隆、杀虫双、丁草胺、丁硫克百威、杀螟丹、灭幼脲、矮壮素、氯化苦、绿麦隆、氰化物、野燕枯、烯唑醇、敌瘟磷等。与我国国家标准相比,欧盟标准中未规定多效唑、辛硫磷、恶草酮、异丙甲草胺、氟乐灵、蚜灭磷、稻丰散、甲基对硫磷等农药品种限量;美国标准中未规定三唑酮、二唑醇、特丁磷、戊唑醇、稀禾定、五氯硝基苯、咪鲜胺、抗蚜威、辛硫磷、磷胺等农药品种;加拿大农药限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甲基对硫磷、百草枯、多效唑、恶草酮、禾草敌、异丙甲草胺、代森锰锌、咪酰胺、稻丰散、辛硫磷、敌百虫、甲拌磷、三唑酮、蚜灭磷等农药品种。3.4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限量指标存在的差异3.4.1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部分限量指标一致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有部分限量指标和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同。新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有80多种农药的270多项标准采用CAC标准或与CAC一致。如葡萄中四螨嗪、乐果、杀螟硫磷等农药限量,苹果中克菌丹、甲萘威、倍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亚胺硫磷、敌百虫和三唑锡等农药限量,胡萝卜、叶球甘蓝和花椰菜上的白菌清限量与我国限定其含量相同,溴氰菊酯在果菜中的限量值一致。欧盟标准中双甲脒在梨中的限量和我国梨果类水果中的限量均为0.5mg/kg,在大豆、番茄、芦笋中的多菌灵、葡萄中腐霉利、黄瓜中乙烯菌核利、棉籽中氯氰菊酯等农药限定于我国对其限量规定相同。美国农药MRL标准中大豆中的氟乐灵和灭多威、葡萄中的腐霉利、花生和棉籽中甲拌磷等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与我国国家标准相应的限定指标一致。加拿大标准中柑橘中灭多威、葡萄中甲霜灵、芹菜和葡萄中的马拉硫磷,黄瓜、番茄中的乙烯菌核利等农药限量指标与我国国家标准限定值相同。3.4.2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部分限量指标低于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某些粮食、蔬菜等食品,因我国居民的食用量较大,其农药残留指标严于CAC标准,如国家标准中规定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克百威和涕灭威8种高毒、高残留农约为不得检出品种。这项规定严于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此外,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某些农药在某个蔬菜品种上的MRL值低于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如CAC标准芜菁甘蓝中多菌灵、莴苣头中五氯硝基苯、结球甘蓝中的乙酰甲胺磷等农药限量值均高于我国;我国标准中小麦和香蕉中丙环唑、小麦粉中甲基嘧啶磷、大麦中溴甲烷、棉籽中亚胺硫磷等农药限量严于美国;加拿大标准中黄瓜的甲霜灵、肉及肉制品与乳及其制品中林丹等农药限量指标比我国高;欧盟标准中黄瓜、茄子中敌百虫,芒果中咪酰胺等农药限量要求松于我国。3.4.3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限量指标高于国际和发达国家标准我国食品中限定的个别农药品种的MRL值大于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按这种标准检测判断,是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例如果菜类蔬菜中甲氰菊酯的残留标准,国家标准是1mg/kg,而CAC、美国、欧盟的标准均为0.2mg/kg;我国蔬菜中毒死蜱残留标准为1mg/kg,而CAC根据不同蔬菜品种制定标准,除叶菜类为1mg/kg外,其它类蔬菜的MRL值都很低,青菜和花椰菜仅为0.05mg/kg。加拿大苹果中灭多威,甘蓝、黄瓜、番茄中氯菊酯,美国大豆中异丙甲草胺,欧盟苹果、梨中的三唑酮,柑橘中噻菌灵,番茄中乙烯菌核利等农药限量值均低于我国相应的残留限量值。4  小结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残留限量标准在农药限量指标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因此,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加强风险评估等科学方法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中的应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水平,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既适应国内食品工业发展需要,又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参考文献[1]耿天霖.中国农药残留领域采用CAC标准研究.世界农业,2005,10:39-42.[2]高景红,肖志勇.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问题探讨.农业环境与发展,2002,4:32-33.[3]张志恒,陈丽萍.欧盟农药MRL标准及中国的主要差距.世界农业,2004,10:47-48.[4]张莹,王绪卿,赵丹宁,等.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20. 马立特:美债危机将对全球带来连锁影响
    经济 2011/09/21 | 阅读: 1199
    2011年8月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两党领袖达成的债务上限协议,将美国债务上限从14.3万亿美元提高至16.7万亿美元;未来10年内削减2.1万亿美元支出;并且将建立一个12人国会特别委员会,负责在11月23日前制定出一个削减赤字1.5万亿美元的具体方案。奥巴马签署该协议后,美国财政部获得了4000亿美元的国债发行额度。 不过,协议的达成反而造成了美国股市的连续暴跌。8月3日道琼斯指数跌破12000点重要心理关口,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暴跌,至8月末在11000点上下拉锯。而国际市场黄金价格8月3日后则连续上涨,三周时间从1680美元直冲1900美元。这些现象表明美元正在大规模流出美国。但至少在表面上,美国在8月2日这个时限点避免了债务违约。 美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危害 在美国的生产能力早已无力支撑庞大的美元数字,美元却依然是世界货币的情况下,美元从美国的大规模流出/回流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美国债务上限协议实质上导致美国明确的未来国债-美元释放计划的难产,这就给美元在最终减赤方案"难产"期间的流出及回流造成极大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严重打击全球经济,甚至威胁全球局势稳定。 根据8月2日通过的协议,12人国会特别委员会将在11月23日之前提交未来10年减赤1.5万亿美元的具体方案,而该方案将在12月23日由众议院表决。此外,国会还必须在10月1日到年底之间就平衡预算修正案进行表决。这些其实都是美债危机的时限上抻长而烈度上人为抑制。从现在到年底之前,多个时点上发生的与减赤或国债有关的美国政治动作,都会对美元的流出/回流产生方向性的影响。 到年底之前,美国财政部没有推出大规模国债发行计划的情况下,美元将流出美国。 首先,由于在先前的QE2过程中,资金被大规模以再融资等方式注入到美国大企业的账户上,因此,美元流出的方式将表现为美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抢购大宗商品等原材料。这就会对原油、铁矿石、棉花等原材料产生巨大的推涨作用。近几日的原油价格连续下跌情况,并不符合全球美元流动的趋势,必须警惕原油在年底之前随时可能出现的突然暴涨情况,尤其是在原油产地如果出现局势突变的情况下(如利比亚或中东局势变化)。 其次,美元流出的过程中,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产生热钱流入压力,推高利率及物价。这些国家将在经济增长放缓(由于利率高)的同时面对通胀压力。 第三,美元流出将造成国际粮食价格上涨,而且在当前的全球谷物贸易体制下,粮食价格变化会比货币数量变化更为敏感,可能突然出现暴涨。这就有可能造成类似今年上半年中东危机这样的危机局势扩大化。而这种扩大化的危机,有可能被引导到中亚和东南亚这样的中国周边地区。 最后,美元流出本身意味着美元贬值,这就意味着美元将不适合作为可持有的储备货币。除了美元,其他可选择的货币最主要的是欧元。然而,美国绝不希望欧元成为美元的"替代性货币",因此,美国会动用各种手段打击欧元。美国绝不会在欧元区面临的主权债务危机中成为施救者,只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造成欧债危机的持续,并在需要的时机恰到好处地恶化一下。美国刚刚通过债务上限协议,美元流出,这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权债务评级就被下调,这巧合未免太巧了些。 年底之前,如果美国财政部推出大规模的国债发行计划,或者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美联储上调利率),美元将大规模回流。在美元回流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后果为: 首先,美元的大规模回流将造成全球通货紧缩。在先期发生通胀的情况下再发生迅速的通缩,是经济所可能遭受的最严重灾难之一。 其次,全球通缩无异于美国对全球财富的大规模洗劫。这是杀鸡取卵式的洗劫,这是美国政府也无法控制的,关键是这种洗劫将会把世界很多地方的财富清零,造成大规模动乱。 最后,由于美元的流出-回流是受到美国减赤问题两党博弈状况影响的,而这种状况可能出现反复,因此全球可能将面临多次美元的"冲击-回流-再冲击-再回流"过程,这无疑是各种原有矛盾和危机的催化剂和爆炸引信! 对亚洲及中国的影响 美债危机对中国周边局势的影响将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对东南亚安全的影响。美元的进一步涌入将把越南、泰国等国的利率和物价推向更高水平。这就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越南在面临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可能会把祸水引向南海,增加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摩擦。而泰国的社会矛盾可能再次爆发。 其次,对中亚安全的影响。全球粮食涨价可能会造成中亚发生中东式的危机。如果美国势力渗透很深的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局势发生变乱,就可能影响到中国的中亚能源通道安全。 美债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需要警惕的也有两方面: 首先,美元→玉米价格→猪肉价格的传导链条将造成中国通胀压力。玉米是国际谷物贸易中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受到美元数量的高度影响。所以,美元大规模流出美国将使中国CPI面临巨大压力。其次,美元的流入再回流过程,将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资金链面临巨大挑战。目前中国银行体系中约47%的贷款是房地产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美元数量增加将导致外汇占款增加,从而推高人民币供给量。这样,在总的人民币供应量面临增加压力的情况下,房地产资金也相应充裕,这种情况下房价上涨势头实际上很难遏制。然而,美元的突然大规模回流却可能造成房地产资金链突然断裂,在目前房价高企成交量却低迷的情况下,资金的突然撤出就意味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日本1990年遭遇的正是这样的情况。这是必须严正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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