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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更多地从经济社会结构层面反思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如果不是像美国这样过度依赖国家强制机器维持法律与秩序,国家认证制度能力的提升,完全可以在另一个国家实现真正俭省化的法治状态,这可能也是所谓“后发国家的落后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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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法律
20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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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要求,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注重保护环境,用益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也负有保护环境、尊重生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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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谁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更适合评论经济。迄今为止,亚裔经济学家中惟一获奖的是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但他住在剑桥。作为一名金融监管的实践者与学者,我将借鉴诺贝尔奖理论,对当前亚洲经济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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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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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对巴西进行了考察,着重了解了巴西城市贫民窟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巴西的考察,我们认为,必须准确理解我国城市化的内涵,合理把握好城市化进度,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农民的土地问题。一、巴西城市贫民窟现状经过几十年努力,巴西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就已由农业国转变为现代工业化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1960年为1049美元与我国目前的水平基本相当,1980年达到2486美元,2000年为3587美元。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构成是9%:33%:58%。巴西城市化率由1960年的56%,提高到1980年的67.6%,2000年为的81.2%。巴西城市化的特点是大城市化,农村人口集中进入大都市。第一大城市圣保罗地区1950年人口为250万人1980年达到1350万人; 同期,第二大城市里约热内卢地区人口由290万人增加到1070万人。现在全国51%的人口居住在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中,其中9个大都市占全国人口的29%。巴西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贫富差别过大,贫困人口多数集中于城市。巴西的基尼系数由1960年的0.5上升到1995年的0.6,现在全国贫困人口仍占34%,14%的人口未解决温饱。2000年巴西有46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即月收入低于80雷亚尔(35美元)。据巴西应用经济研究所介绍,目前贫困人口农村有1500万人 中小城市有2200多万人,大城市有900多万人。巴西城市贫民大部分住在贫民窟。贫民窟在巴西被称为“法维拉”(favela),指临时搭建的简陋住房的集中地。根据巴西地理统计局的界定,贫民窟是指50户以上的人家汇住一起,房屋建筑无序,占用他人或公共土地、缺乏主要卫生等服务设施的生活区。1987年全国约有2500万人居住在贫民窟。近几年有加剧发展的趋势,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巴西有贫民窟3905个,比1991年增加717个。贫民窟遍及巴西所有的大城市,现在已发展到中等城市。圣保罗州是贫民窟最多的州,有1548个。我们考察的里约热内卢市是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和世界十大著名旅游城市之一,城区人口550万人,其中就有150多万人住在贫民窟里。城中不少山头被贫民窟所占据。4万人以上的贫民窟20多个,一个大的贫民窟占地139万平方米,有贫民15万多人,是拉美最大的贫民窟。贫民窟带来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方面贫民窟居民大部分人处于贫困线以下,居住、出行、卫生、教育条件极差,不仅影响当代人,也影响下一代人的发展。另一方面,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造成国民感情隔阂, 加之贫民窟游离于社区和正常社会管理之外,影响社会安定。 一些贫民窟为黑社会所控制,成为城市犯罪的窝点。毒品贩子往往把贫民窟作为“根据地”,以小恩小惠收买当地居民,为其贩毒活动“站岗放哨”,以至政府派军警去贫民窟扫毒,都不能取得理想的成果。里约热内卢市贫民窟里有6000多只枪,成为一个不安定因素。再者,贫民窟乱占公共土地和山头,也给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二、巴西城市贫民窟产生的主要原因1、土地占有严重不平等, 造成大量无地农民。巴西绝大部分土地一直为少数大地主所控制。据巴西地理统计局的统计,1996年占农户1%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面积的45%。全国大部分良田掌握在大庄园主手里,其规模最大的可以达到几万、十几万公顷。国家重视出口农业,忽视面向国内市场的小农,对农业的优惠政策补贴大都落在大中型农业企业手中。农村中小农户和无地农民处境艰难,形成大量无地农民向城市的流动。由于他们在农村丧失了土地,这种流动是单向的,不可能再回流农村。这种流动虽然推动了工业的发展,但因超过城市工业发展提供的就业机会,一些人就由农村的无地农民转而成为城市的公开失业或隐蔽失业的贫困群体。现在巴西农村仍有1000多万无地农民,他们持续不断地向城市流动。2、城市化过程中就业机会严重不足,非正规部门充当了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这与上世纪60--70年代巴西工业化的战略选择有很大关系。这一阶段,巴西把工业重点转向资本、技术密集的部门,服装、制鞋等传统产业又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难以拓展就业,劳动力大量进入第三产业中的传统服务业和非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一般指家庭服务、在5人以下微型企业工作及从事个体经营等,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障,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就业。1985-1997年非正规就业增加了97%,正规就业仅增加6%。非正规部门就业已经占总就业人员的近50%,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排气阀门”,起着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然而工资一般只相当于正规部门人员工资的一半,多数属于低收入群体。另外有大量劳力失业。城市公开失业率由1990年的4.5%上升到近年的8-11%,有的统计称为17%。失业、就业不足、就业质量差,是造成城市贫困人口长期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3、城市规划、建房用地、基础设施、社区发展没有考虑低收入人群的要求。城市贫民窟的人80%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他们很难在城市获得建房用地和住房,又不能退回农村,就非法强占城市公有土地如山头、城乡结合部的公地和私人土地,搭建简陋住房,搞违章建筑。适应其住房需要贫民窟的房地产商及非法交易的黑市也发展起来。4、公共政策不够完善。如巴西的税收体制是根据各州工资标准确定税收,按税收贡献向各地返回,使地区差距拉大。再如,国家教育开支向中、高等教育过度倾斜,初等教育相对萎缩,在中等教育阶段重视普通教育和人文学科教育,而轻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师范教育,不利于改善低收入阶层子女受教育和就业状况。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1、城市化并不能自动解决农民问题,关键是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巴西的情况表明,进城农民就不了业,只不过是由农村的贫困人口变为城市的贫困人口。统筹城乡发展,关键是为农民进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在城里有长期稳定生存的手段,只有这样,城镇化水平才可能扎实地提高。要继续重视发展传统工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产业,发展多种服务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作用。2、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使农民在城乡之间能够“双向”流动,对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巴西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城市化能否健康发展,与农村的土地制度关系很大。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外出打工的农民,大多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家乡有一块地,仍然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农民到城镇落户未取得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以前,保留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让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有助于防止大量的无地农民集中于城市,形成贫民窟。扩大农地规模,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都不能拔苗助长,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制造无地农民。3、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巴西的情况表明,农村人口进城,除了就业之外,较大的问题是安居问题。我国农民进城就业与巴西无地农民进城有很大区别,一些人没有工作干还可回去,但相当一部分人,将长期拖家带口在城镇就业和生活,城市应把在他们视同常住人口对待,把外来人口对住房、就学、医疗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的财政支出和各种公共服务不能仅考虑城市户籍人口的需要,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作者韩俊 崔传义 赵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中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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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讲里,我要谈谈轻与重之间的对立;侧重于对轻lightness的价值判断。这并不是说我认为重的价值较少引人入胜,而仅仅是因为,对前者我有更多的话可说。
写了四十年小说,探索过各种道路和作过多种实验之后,应该是我寻求自己毕生事业的总体定义的时候了。我想指出:我的写作方法一直涉及减少沉重。我一向致力于减少沉重感:人的沉重感,天体的沉重感,城市的沉重感;首先,我一向致力于减少故事结构和语言的沉重感。
在这一讲中,我要尝试向我自己一一还有诸位一一解释清楚,我何以认为轻是一种价值而并非缺陷,指出在哪些过往的作品中我发现对轻的理想,并且表明现在我把这种价值放置在何处,又如何将其投射于未来。
我先谈谈上述最后一点。我开始写作生涯之时,每个青年作家的诫命都是表现他们自己的时代。我带着满怀的善良动机,致力于使我自己认同推动着二十世纪种种事件的无情的一一集体的和个人的一一动力。在激发我写作的那种探险性的、流浪汉般的内在节奏,和世界上时而戏剧性时而丑怪的狂热景象之间,我设法寻求和谐。不久以后,我就意识到,本来可以成为我写作素材的生活事实,和我期望我的作品能够具有的那种明快轻松感之间,存在着一条我日益难以跨越的鸿沟。大概只有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了世界的沉重、惰性和难解;而这些特性,如果不设法避开,定将从一开始便牢固地胶结在作品中。
在某些时刻,我觉得整个世界都正在变成石头;这是一种石化,随着人和地点的不相同而程度有别,然而绝不放过生活的任何一个方面。就像谁也没有办法躲避美社萨(Medusa)那种令一切化为石头的目光一样。唯一能够砍下美杜萨的头的英雄是柏修斯(Perseus),他因为穿了长有翅膀的鞋而善飞翔。柏修斯不去看美杜萨的脸,而只观察映入他青铜盾牌的女妖形象(即使是在此刻,我即将落入这石头老虎钳之际,也还是柏修斯才能解救我;每当我想谈谈我自己以往生涯之时,无不如此)还是让我用希腊神话中的形象来说明为好。
为斩断美杜萨首级而又不被化为石头,柏修斯依凭了万物中最轻者,即风和云,目光盯紧间接映象所示,即铜镜中的形象。我不由自主地立刻把这篇神话看作是对诗人与世界的关系的一个比喻,写作时可资遵循的一种方法。但是我知道:任何阐释都有可能损害一篇神话的涵义,从而将其窒息。对于神话,切切不可轻率。最好让神话存于记忆之中,玩味其每个细节、多加思考,却又保持住对于其形象语言的感悟。我们从一篇神话中领悟的道理在于文学的叙事过程,而不是我们从旁对其添加的因素。
柏修斯和美杜萨之间的关系是繁复的,并不止于这女妖被斩首。从美杜萨的血里诞生出了飞马佩加索斯(Pegasus):石头的沉重转化成为其对立物。佩加索斯的马蹄踩上赫里肯山(Mount Helicon),便引发出一股清泉,这是司文艺众女神饮水的地方。据这篇神话其他一些变体,是柏修斯乘坐了生于美杜萨可咒之血、却又为众文艺女神钟爱的飞马佩加索斯。(说来也巧,就连柏修斯的有翼之鞋,也来自妖魔界;他取自于美杜萨另外两个姊妹——这两姊妹共用一个牙齿、一只眼睛。)至于那斩下的首级,柏修斯则没有丢弃,而是藏在袋中随身携带。在他的敌人可能快要战胜他的时候,他只消抓住那首级上由小蛇组成的发卷,这件血淋淋的战利品在这位英雄手里便立即变成一件克敌制胜的武器。这件武器,他只在非用不可之时才使用,而且只用来对付那些罪大恶极只配化为石像的对手。在这里,这篇神话肯定是给予我们某种启示,蕴含在只能作如此解释的形象之中的启示。柏修斯通过藏匿的办法成功地制服了女妖凶险的脸面;正如起初他通过在铜镜中观察它的办法战胜了它一样。
柏修斯的力量在于他能做到不去直接观看,而不是在于他拒否他命定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他承担着现实,将其作为自己的一项特殊负荷来接受现实。
在柏修斯和美杜萨的关系方面,我们可以从奥维德(Ovid)的《变形记》(Metamorphoses)中学习到更多的东西。柏修斯赢得了另一个战斗:用剑把一个海妖劈成碎块;解救了安德洛梅达(Andromeda)。现在他要做一件事——在完成一件如此令人厌恶的任务之后人人都想要做的一件事:洗手不干。但是,另一个问题旋即出现:把美杜萨的头放在什么地方。在这里,奥维德的几行文字(iv. 740-752)在我看来不同凡响,表明一个人要想充当斩妖勇将柏修斯应该具有何等细心周密的精神:“为了不让粗沙损伤这长满小蛇发卷的头,他用柔软的树叶铺垫地面,上面又加一层水下植物的嫩枝,才把美杜萨的头放下,脸朝下。”我认为,柏修斯作为一个英雄所代表的那种轻逸,在对如此凶恶、如此恐怖,同时又有些脆弱和夭折的妖怪所表现出来的,令人耳目一新的礼仪姿态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是,最为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是如下的奇迹:细软的海草稍一触及美杜萨就变成了珊瑚和水仙,而且,为了让珊瑚成为装饰品,又急急忙忙把嫩枝和海藻推向那可怕的首级。
在优美的珊瑚同美社萨这种凶蛮恐怖形象的冲撞之中,包含着深远的意义,我不愿意强加说明或解释而去损害其意义。
我所能够做到的是把奥维德的诗句和现代诗人欧杰尼奥·蒙塔莱(Eugenio Montale)的诗句加以比较。我们在蒙塔莱的《小遗嘱》(Piccolo testamento)中也可以找到可资作为其诗歌象征的最为微妙的因素“蜗牛珠母层颜色的踪迹/或者碎玻璃般的云母片/要起来对抗一个可怕的恶魔,一个扑向西方城市的、长着漆黑色翅膀的魔鬼"。这首诗写于一九五三年,蒙塔莱在其他诗中从来没有引发如此具有启示意义的景观,正是这些微弱的、泛出光泽的踪迹构成了前景:与压城黑云般的灾祸形成对比:“即使灯光一一熄灭/舞蹈化为凶狂踢踏/你也要把它的灰烬珍藏在室盒之中。”但是,对于最为脆弱者,我们如何能够袖手旁观呢?蒙塔莱的诗是一篇表白,表明他信赖那看上去似乎注定消亡的事物,信赖那仅在依稀可见踪迹中包含着的道德价值:"那细弱见微的闪烁,不是正在熄灭的火柴。"
为了谈谈我们的时代,我兜了一个大圈子,还动用了奥维德的脆弱的美杜萨和蒙塔莱的黑翼魔鬼。一个小说家如果不把日常生活俗务变作为某种无限探索的不可企及的对象,就难以用实例表现他关于轻的观念。这正是米兰·昆德拉(Milan Kundera)所做的。他做得十分明确,十分直截了当。他的小说《生活中不可忍受之轻》(The Unbearable Lightness of Being)实际上是对生活中无法躲避的沉重表示出来的一种苦涩的认可,这不仅仅存在于他的祖国命定遭受的那种极度的、无所不及的受压迫的处境之中,也存在于我们大家所处的人类命运之中,尽管我们可能要比他们幸运十倍、百倍。对于昆德拉来说,生活的沉重主要存在于威迫,把我们裹得越来越紧的公共和私人事务的小孔眼大网般的威迫。他的小说告诉我们,我们在生活中因其轻快而选取、而珍重的一切,于须臾之间都要显示出其令人无法忍受的沉重的本来面目。大概只有凭借智慧的灵活和机动性我们才能够逃避这种判决;而这种品质正是这本小说写作的依据,这种品质属于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截然不同的世界。
只要人性受到沉重造成的奴役,我想我就应该像柏修斯那样飞入另外一种空间里去。我指的不是逃进梦景或者非理性中去。我指的是我必须改变我的方法,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看待世界,用一种不同的逻辑,用一种面目一新的认知和检验方式。我所寻求的轻逸的形象,不应该被现在与未来的现实景象消溶,不应该像梦一样消失……
在广阔的文学天地之中,永远存在着有待探索的途径,无论是最近的还是最古老的风格和形式都能够改变世界给予我们的形象。但是,如果文学还不足以令我确信我不是在追逐梦景,那我就要求助于科学来培育我的景观,因为在科学中一切沉重感都会消失。今天,科学的每一个分枝都旨在表明,世界是由最为细小的实体支撑着,如脱氧核糖核酸所包含的信息,神经元的脉冲,夸克,以及自从时间开始就在空间漫游的中微子……
还有计算机科学。的确,软件只能够通过沉重的硬件来发挥它轻捷的功能。然而,到底还是软件发出指令,影响着外在世界和机械,机械只作为软件的功能实现物而存在,机械的发展可以实现更为复杂的设计。第二次工业革命,不像第一次那样,没有向我们展现车床轰鸣和钢水奔流这类惊心动魄的形象,而是提供以电子脉冲形式沿着线路流动的信息流的“点滴”。钢铁机械依然存在,但是必须遵从毫无重量的点滴的指令。
用科学研讨的办法来寻求什么世界形象适应我的观点,这有道理吗?如果说,我在这里的企望对我具有吸引力,那么,这是因为我觉得这种企望可能和诗学史中一条古老的线索有联系。
卢克莱修(Lucretios)的《物性论》(De Rerum Natura)是关于诗歌的第一部伟大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有关世界的知识倾向于消解世界的实在性,诱导到对一切无限细小、轻微和机动的因素的感受。卢克莱修的出发点是写一篇关于物理世界的诗,但是从一开始他便预告物质是由不可见的粒子组成的。他是一位注重物体具体性的诗人,这种具体性见于其永恒不变的实体,然而他首先要告诉我们的是,空虚也和实在的物体一样具体。卢克莱修的主要用心在于防止物质的沉重压垮我们。即使是在叙述确定每种现象的严格机械规律时,他也感到必须让原子不可预知地偏离直线,从而保证原子和人的自由。关于不可见物和无限的、不可预期的或然性的诗——甚至是关于空无的诗——就源于这样一位诗人,一位对世界实体现实毫不质疑的诗人。
这种对事物所持的原子化的态度也扩及到了可见世界的诸方面(也正是在这里,卢克莱修才是一位最好的诗人):暗室里一室阳光柱中漂移旋转的尘埃微粒(II.114-124),海浪轻轻推到“接纳来者的白沙”上面的那些看似相同、实则各异的细薄贝壳(II. 374-376),在我们周围组结起来,而我们从旁而过却视而不见的蜘蛛网(III.381-390)。
我已经谈到另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诗作,即奥维德的《变形记》(写作时间比卢克莱修的《物性论》晚五十年),它的出发点不是实体的现实,而是神话故事。对于奥维德来说,一切都会变化成为不同的东西,关于这世界的知识意味着消解世界的实体性。
还有,对于他来说,在世界上存在的一切事物之间,都有一种本质上的可比拟性,与权力和价值观的任何等级观对立。如果说卢克莱修的世界是由不变的原子组成,那么,奥维德的世界则由规定着万物——无论是植物、动物或者是人——的多样性的品质、属性和形式组成。但这些不过是一个单一的共同本质的外在表象而已;这本质一旦被潜在的情绪激发,就会成为与其绝不相同的现象。
奥维德正是遵循了一种形体向另外一种转化的延续性,才表现出他无以伦比的才华。他讲了一个女人如何意识到自己正在变成一棵忘忧树的故事:她的两只脚深深地植入土地中,一层柔软的树皮渐渐向上扩展,裹起她的大腿,她抬起手梳理头发, 发现手臂长满树叶。他还谈到阿拉奇纳(Arachne)的手指;阿拉奇纳是梳纺羊毛、旋转纺子、穿针引线进行刺绣的专家。在某一个时刻,我们看到阿拉奇纳的手指渐渐延长,变成纤细的蜘蛛腿,开始织起蛛网来。
在卢克莱修和奥维德那里,轻是一种基于哲学和科学的观看世界的方法:对卢克莱修而言,是伊壁鸠鲁(Epicurus)的理论,对奥维德而言,是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的(而奥维德所展现的毕达哥拉斯是十分类似佛的)。在他们两人那里,这种轻来自写作风格,来自诗人驾驭语言的能力,完全独立于诗人自称所要 遵循的哲学学说。
话说到这里,我想,关于轻的概念快要开始成形了吧。首先,我希望我已经说明,的确存在着一种包含着深思熟虑的轻,正如我们都知道也存在着轻举妄动那种轻那样。实际上,经过严密思考的轻会使轻举妄动变得愚笨而沉重。
我可以用《十日谈》(Decameron, VI.9)中的一个故事来最好地说明这一点。故事中的一个人物是佛罗伦萨诗人吉多·卡瓦尔康蒂(Guido Cavalcanti)。薄迦丘(Boccaccio)把卡瓦尔康蒂描写成一位严肃的哲学家,常在一座教堂附近大理石坟墓间漫步、思考。而佛罗伦萨的纨绔子弟们则成群结队在城里骑着马招摇过市,总要抓紧机会寻欢作乐。他们不欢迎卡瓦尔康蒂;卡瓦尔康蒂虽然富有、文雅,却不参加他们的欢宴;另一个原因是,人们怀疑他的神秘主义哲学缺乏虔敬精神。
一天,吉多离开圣米开莱广场,沿着他常常行走的路线——穿过阿达马里街来到圣乔万尼。现在在圣莱帕拉塔广场附近的高大的大理石坟墓,当时都散乱分布在圣乔万尼。他站在教堂斑点石柱和这些坟墓之间,身后教堂的大门关闭着。这时候,贝托少爷和他的同伙从圣莱帕拉塔广场骑着马奔来。一看见吉多伫立在墓石中间,他们便说:“走,去敲打敲打他。”于是刺马前进,嘻嘻哈哈地奔到他面前,像冲锋队一样,弄得他不知所措。他们开口便说:“吉多,你不理睬我们,可是你要放明白点,就是你证明了上帝不存在,那你又能怎么样?”吉多见被他们包围,便迅速回话:“各位少爷,你们要骂我就回你们家里去骂吧。”[*]说罢,他一只手扶着一块大墓石,轻快灵便地一跳,跳到那墓石后面,随即拔腿走开,摆脱了他们。
在这里,令我们感兴趣的不是卡瓦尔康蒂理直气壮的回答(可以作如下的解释:诗人所主张的“伊壁鸠鲁哲学”(Epicurianism)实际上是阿维罗学说(Averroism);这一学说认为个体的灵魂只是普遍智慧的一部分:坟墓是你们的归宿,不是我的;因为凡是能够通过智慧思辨而上升到普遍观照的人,都会克服个体肌体的死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薄伽丘提供的视觉场景:卡尔康蒂一跃而逃脱,真是一个身轻如燕的人。
如果让我为新世纪选择一个吉利的形象的话,那么,我要选择的就是:超脱了世界之沉重的哲学家诗人那机敏的骤然跳跃,这表明尽管他有体重却仍然具有轻逸的秘密,表明许多人认定的时代活力——喧嚣、攻击、纠缠不休和大喊大叫——都属于死亡的王国,恰如一个堆满锈迹斑斑破旧汽车的坟场。
我要继续谈论卡瓦尔康蒂这位轻逸诗人,想要提醒诸位记住上面的形象。他诗中的“戏剧人物”不会是连连叹息的人,不是道道的光明,透明的形象,首先不是他称之为“精神”的全部那些非物质的冲动和信息。像爱情的痛苦这种绝非“轻松”的题材,都被化解为在敏感心灵和智慧心灵之间、在情感与理智之间、在目光与声音之间移动的难以察觉的实体。总之,在每种情况下,我们都能注意到三个特点:一、极度轻微;二、不断地运动;三、是一个信息的矢量。在一些诗中,这信息传递者就是诗歌本文。在最有名的一首《我从不希望归来》(Perch'i' no spero di tornar giammai)中,流亡的诗人谈到他正在写作的一首歌谣,他说:“你又柔和又轻盈/快到我那姑娘的身旁。”在另外一首诗中,作家的工具鹅翎毛笔和削翎毛用的小刀说了话:“我们是可怜的、心神不安的翎毛/小剪子和悲伤的修笔刀。”在第十三首十四行诗中,“精神”(spirito)或“灵魂”(spiritello)这两个词出现在每一行诗里。在一首平常的自嘲诗中,卡瓦尔康蒂对这个关键词的偏爱发展到了极致,组成包括十四种“精神”的一篇复杂而抽象的叙述,每种“精神”均有其不同的功能,而全部在十四行的范围之内。在另一首十四行诗中,爱情的痛苦肢解了躯体;但那躯体仍然像铜制或石制或木制自动机器一样地行走。几年以前,魁尼柴理(Guinizelli)在一首十四行诗中把他的诗人蜕变成为一尊铜像,这是一个从它给予的沉重感中汲取力量的具体形象。
在卡瓦尔康蒂那里,因为构成人的形象的材料多种多样,而石可以互相取代,所以物质的沉重感被消解。比喻不会施予我们一种强硬的形象,就连“石头”这样一个词语也不会给诗行增加沉重感。在这里我们还可以见出我在评论卢克莱修和奥维德时谈到的一些现存物的等同性。批评家吉安弗朗科·孔蒂尼(Gianfranco Contini)说这是“卡瓦尔康蒂的现实物等同观”,指的是卡瓦尔康蒂把一切置于同等水平上。卡瓦尔康蒂等同一切事物的最恳切范例见于他的一首十四行诗;诗一开始就罗列了许多美的形象,但注定都要被一位所钟爱的女人的美超过:
美丽的女人和美丽聪颖的心灵,
身披甲胄的骑士,却文雅虔敬,
百鸟的啁啾和倾诉的爱情,
明丽的船只在海面上全速滑行。
清新的空气流遍破晓的黎明,
还有徐徐落下的白雪,寂静无风,
流水潺潺,草地上百花怒放,
装饰品有黄金、白银和淡蓝的水晶。
“还有徐徐落下的白雪,寂静无风”这一行,但丁在《地狱篇》(Inferno,XIV.30)中稍加改变后引用:“有如大雪在无风的山中飘落。”这两行诗几乎完全相同,但是表达的思想却完全不一样。在这两行中,无风日子中的雪表现出一种轻飘的、寂静中的运动。但是,相同之处仅此而已。在但丁的诗行中,地点(“山中”)占重要地位,表现出山的风景,而在卡瓦尔康蒂那里,可能显得冗赘的形容词"白"字,和动词“落下”——完全可以预计的是——把一片风景溶入一种茫然的期待。不过,还是这两行的第一个词确定了两者的区别。卡瓦尔康蒂用的连接词“还有”把雪和其前后的其他景观置于同一平面上;这是有如世界上美丽事物的目录一样的一系列形象。在但丁那里,副词“有如”囊括了比喻范围中的整个场景,但是在这个范围之内,它包含着一种具体的现实。地狱里倾盆大雨的情况也同样具体而有戏剧性,他是以纷然飘落的雪片来比喻火的。在卡瓦尔康蒂那里,一切都极快地运动着,我们体会不到其恒定性,只能见出其效果。在但丁那里,一切都具有恒定性和稳定性:事物的沉重感已恰如其分地确定。但丁即使是在谈论轻微的事物时,看来也是想要表现出这种轻微中的沉重感:“有如大雪在无风的山中飘落。”在另外一行十分类似的诗中,沉入水中而正在消失的物体的沉重感似乎被抑制住,下降减慢,“就像深水中的沉重物体一样”(《天堂篇》(Paradiso,III.123)。
在这里,我们应该记得,正因为我们明确知道事物的沉重,以关于世界由毫无重量的原子构成这一观念才出人意表。同样道理,如果我们不能体味具有某种沉重感的语言,我们也就不善于品味语言的轻松感。
我们可以说,几个世纪以来,文学中有两种对立的倾向互相竞争:一种倾向致力于把语言变为一种像云朵一样,或者说得更好一点,像纤细的尘埃一样,或者说得再好一点,磁场中磁力线一样盘旋于物外的某种毫无重量的因素。另外一种倾向则致力于给予语言以沉重感、密度和事物、躯体和感受的具体性。在意大利文学——实际上是欧洲文学的初期,第一种倾向就已经由卡瓦尔康蒂开创,而第二种则由但丁开始。对比在总体上是成立的,但是需要繁复的分析,因为但丁的写作极为丰富,他又多才多艺得超凡绝伦。但丁的一首充溢着最为恳切轻松感的十四行诗(《吉多,我愿你、拉波和我》(Guido, i'vorrei che tu e Lapo ed io)事实上是献给卡瓦尔康蒂的,这绝非偶然。在《新生》中,但丁也像写老朋友、老主人翁那样地写同样的题材;某些用语、题材和思想都见于两位诗人。甚至在《神曲》中,但丁对轻松的描写也是前无古人的,但是,他的真正的天才却在于一个相反的方面:他善于从语言中提取出全部潜在的音韵、情感和感觉,在诗歌的不同层面中,全部的形式和属性中把握世界,传达出这样一种意象,即:世界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是一种秩序,是一个各得其所的等级体系。我也许稍微夸大了一点对比,不过,我依然想说,但丁甚至把实体性赋予了最为抽象的精神思辨,而卡瓦尔康蒂则在格律严谨的诗行的每个词中化解了真实经验的具体性,思想似乎像迅速闪光一样从黑暗中连连迸发。
上面对卡瓦尔康蒂的讨论可以用来澄清我所指的“轻松”了,至少对我是如此。对我来说,轻微感是精确的,确定的,不是模糊的、偶然性的。保尔·瓦莱里(Paul Valery)说:“应该像一只鸟儿那样轻,而不是像一根羽毛。”我至少在三层意思上引用了卡瓦尔康蒂描写轻感的例子。首先是语言的轻松化;使意义通过看上去似乎毫无重量的语言机质表达出来,致使意义本身也具有同样淡化的浓度。诸位自己可以找到这类的例子。例如艾米莉·狄根森(Emily Dickinson)就可以提供许多:
一个花托,一片花瓣和一根刺针,
在一个普通的夏日的清晨——
长颈瓶上挂满露珠——两个蜜蜂——
一息微风——轻轻摇曳的树林——
还有我,是一朵玫瑰!
其次,是对有微妙而不易察觉因素在活动的思想脉络或者心理过程的叙述,或者涉及高度抽象活动的任何一种描写。在更为近代的作家中,我们可以看看亨利·詹姆斯(Henry James),随便打开他的哪一本书:
这些鸿沟的两侧常常被虽然很轻、虽然微小的旋转气流也不时引起摆动、却十分坚固的构件连接起来;似乎这些鸿沟为了安定自己的神经间或也需要有一枚探锤投下,以测量那深渊的深度,有一件事实已经一成不变地存在,这就是:她看起来一向没有感觉到需要反驳他对于她秘藏心底而不敢明言的一个念头的责备;这个念头,直到他们最近推心置腹的讨论结尾,才被和盘托出。(【丛林猛兽】,The Beast in the Jungle,第三章)
第三,轻逸的视觉形象具有象征的价值,例如薄伽丘故事中卡瓦尔康蒂以轻便的腿脚翻跃过墓碑。有些文学创新是以其语汇变化、而不是其实际的词语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而堂吉诃德将其长矛戳入风磨叶片、自己也被拉入空中的场面,在塞万提斯的小说中只用了几行的笔墨。可以说,作者只把素材最小的一部分写进小说。然而,这是全部文学中最为著名的段落之一。
凭借这些见解、我想可以浏览我的藏书、寻找轻逸的例子了。在莎士比亚,我马上就注意到了,默库肖(Mercutio)上场要点(I.iv.17-18):“你是情人;要借用爱神的翅膀/超越平凡的境界,自由飞翔。”罗密欧和默库肖见地相反,回答道:“在爱情重担压迫下,我正在下沉。”默库肖巡游四方的方式,可以轻易见于他所使用的动词:舞蹈、飞翔、策马奔驰。人脸是一个假面具,“一副面甲”。他刚一上场,就感到有必要解释他的哲理,不是通过理论阐述,而是讲述一个梦。仙女们的接生婆麦布女王出现在一辆用“一个空心檬子核”做的战车上:
她战车的轮辐材料是大蜘蛛的细腿,
华盖用料是蚱蜢的翅膀,
缰绳是小蜘蛛吐出的细丝,
项圈是闪烁银色的月光,
鞭杆是蟋蟀的腿骨,鞭子是薄膜细条
不要忘记,拉车的是“一队纤小的侏儒”(drawn with a team of little atomies,在原文中为atomies,此词另一意义则为“原子”)。依我看,这个生动的细节可以让麦布女王的梦把卢克莱修的原子论、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柏拉图主义,以及凯尔特 (Celtic)的民间故事结合为一。
我还想让默库肖的舞步伴随我们跨过未来一千年的门槛。构成《罗密欧与朱丽叶》背景的那个时代在许多方面与我们的时代不无相似之处:城市血淋淋的暴力斗争和蒙塔古家族与卡普列(Capulets)家族之间的争斗一样毫无意义;乳母教导的性解放没有能够变成普遍之爱的楷模;凭着劳伦斯修道士主张的“自然哲学”的广大的乐观主义开展的事业成果不显:既可带来生命,也会导致死亡。
莎士比亚的时代承认连接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的微妙力量,从新柏拉图主义的天,到炼金术士坩锅中被变形的金属的精神。古典神话包含有许多山林水畔的仙女,但是,凯尔特神话中有精灵和仙女,有关最细弱的自然力量的形象更为丰富。这一文化背景(我不由自主地想起弗朗西斯·叶芝(Francis Yates)对文艺复兴时期神秘哲学及其在文学中的反响所进行的令人入迷的研究)可以解释莎士比亚为什么对我的论题提供了最为充分的例证。我想到的不仅仅是《仲夏夜之梦》中的精灵和全部梦景,或者爱俪儿和那些“造成梦幻的/材料”。我首先想到的是那使莎士比亚的人物能够脱离自己所在戏剧、从而使戏剧溶入伤感和讽刺之情的那种特殊的、对存在的反思。
我在谈论卡瓦尔康蒂时提及的没有重量的沉重感,又复现在塞万提斯(Cervantes)和莎士比亚的时代:这就是莱蒙特·克里班斯基(Raymond Klibansky)、欧文·帕洛夫斯基(Erwin Panofsky)和弗里茨·萨克斯尔(Fritz Saxl)在《土星与忧郁》( Saturn and Melancholy,1964)中所研究的那种在忧郁与幽默之间的特殊联系。忧郁是添加了轻松感的悲哀,幽默则是失去了实体重量感(即构成薄伽丘和拉伯雷伟大之处的人类俗念的那一维)的喜剧。幽默感对本身、对世界、对有关的整个关系网提出了疑问。交织为一、密不可分的忧郁与幽默构成了丹麦王子谈吐的特点;这类谈吐,几乎在全部莎士比亚戏剧众多的哈姆莱特这一角色的种种化身上出现,真是耳熟能详的。其中之一,《皆大欢喜》中的雅克(IV.i.15-18),是这样限定忧郁的:“但是,这是我自己特有的忧郁,由许许多多的小事造成,来源于许多问题,说实在话,来源于我走南闯北旅途中的许多见闻;我常常琢磨这一切,陷入一种滑稽的悲哀之中。”因而,这不是一种浓重的、压抑的忧郁,而是一张由幽默和情绪波动微粒组成的面纱,一种由原子组成的纤尘,就像组成天下万物最终本体的那一切。
我承认,我想要建造我自己的莎士比亚,认定他是一个原子论者,但是我也知道这有胆大妄为之嫌。在现代世界上,第一位明确地对变幻莫测宇宙提出原子论概念的作家是在若干年后在法国被发现的,这就是西拉诺·德·贝热拉克(Cyrano de Bergerac)。
西拉诺是一位杰出的作家,理应更为知名,这不仅是因为他是科幻小说的第一个真正的先驱者,还因为他所具有的智慧和人的气质。他是卡森迪(Gassendi)“感觉论”和哥白尼(Copernicus)天文学的拥护者,但是首先受到了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卡尔达诺(Cardano)、布鲁诺(Bruno)、康帕内拉(Campanella)等人自然哲学的熏陶,所以;是现代文学中第一位原子论诗人。在他作品的字里行间,讽刺掩遮不住某种具有真正宇宙感的激荡:他赞美包括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万物的一体性;赞美决定一切生命形式的多样性的基本形体的结合能力;然而,他首先要表达的却是一切生命形式背后各种过程的不稳定感。亦即:人如何几乎没有成人,生命如何几乎没有成为生命,世界如何几乎没有成为世界。
物质任凭机遇随意杂乱无章地混合,竟然造出人来,而且,为了构成人的生存,又需要极多必不可少的条件,对此,你会惊异莫名。然而,你应当知道,在造就人的路上,这物质曾亿万次停下脚步,时而造出一块石头,时而造出一块铅块、一枝珊瑚、一朵花、一个彗星;这都是因为设计人时需要或者不需要的原素不是大多就是太少。在不断变化和搅动的、数量无穷的物质中,我们所见的不多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得以造成,这就不足为奇了;不比掷一百次骰子才得一次对子更令人惊异。的确,全部这类的掺合不可能不导致某物的形成;然而,某种蠢才笨伯竟会对这某物大为惊奇,皆因这种人永远也不明白某一个很小的变化就会把它变成另外一物。 (《月球内部旅行》【Voyage dans la lune】)
依照这一思路,西拉诺就宣称了人与白菜亲缘的关系,因而想象一棵即将砍下的白菜所提出的抗议:“喂,我的骨肉兄弟,我怎么惹你啦,你非让我死不可?……我从土里长出来,开花,向你伸出手臂,把我的孩子——种子奉献给你;我以礼相待,但报答却是处死!”
如果我们注意到,赞扬真正普世博爱的这慷慨激昂文字几乎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前一百五十年写就的,那么现在我们就能看到,人类意识摆脱人类中心论偏狭心理的极度缓慢性是可以由诗歌的创新于须臾之间消除的。而这一切则都是以登月旅行为背景;在这里,西拉诺的想象力超过了他最优秀的先驱者萨莫萨塔(Samosata)的路齐安(Lucian)和路多维科·阿里奥斯托(Ludovico Ariosto)。在我关于轻逸的讨论中,西拉诺以其感受宇宙重力问题的方式而必定独树一帜(在牛顿以前)。或者可以说,正是逃避重力的问题激发了他的想象力,推动他设想出一系列抵达月球的方法,一个比一个妙,例如,用装满露水的小瓶,因为露水遇阳光就蒸发;他全身涂满牛骨髓油,因为月亮吸食这种油;或者,从一只小船里不断向上抛出磁化球。
至于磁力技术,当然要由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为使拉普塔(Laputa)飞岛浮在空中而加以发展和完善了。拉普塔岛首次飞起之时,亦正是斯威夫特两项热衷所在,在磁力平衡之时刻消散之际。我说的是他讽刺锋芒所指向的理性主义的无形体抽象观念,是躯体的物质重量:“我能够看到它的两侧,都配有几层走廊,每隔一段又有一个楼梯,以供上下行走。我看到在最下一层走廊上有几个人用长鱼杆钓鱼,其他的人在旁观望。”
斯威夫特是牛顿的同时代人,反对牛顿。伏尔泰则拥该牛顿;他想象出来一个叫米克罗美加斯(Micromegas)的巨人;这个巨人不同于斯威夫特大人国里的巨人,之所以大,不是因为身材巨大,而是因为言谈中数字的巨大,用科学论文式严格、冷漠术语罗列的时空品质。凭借这种逻辑和风格,米克罗美加斯成功地穿过太空,从天狼星飞到土星和地球。可以说,在牛顿的理论中,最能激发文学想象力的不是万物不可避免的重量本身对万物的限制,而是俾使天体在空中浮游的力的平衡。
十八世纪的文学想象充满了空中飘游体。决非偶然的是,在十八世纪初,安东·加兰(Antoine Galland)的法语译本《天方夜谭》开启了西方人对东方式奇迹的想象:飞毯、翼马、灯中冒出的魔鬼。在这种漫无界线的想象力发挥过程中,由于冯·敏豪森男爵(Baron von Munchausen)乘炮弹飞行这一情节,想象力在十八纪达到了顶峰;又由于居斯塔夫·多莱(Gustave Dore)的插图杰作,这一形象便永久地固着在我们的记忆之中。敏豪森的这些奇遇——像《天方夜谭》一样,可能有一个作者;或者许多作者,或者全无作者——是对于重力的经常性的挑战。男爵骑鸭子腾空;揪自己假发尾辫而令自己和坐骑离地;攀着一条绳子从月亮下降,绳子还断了几次,却又重新接起。
民间文学中的这些形象,以及我们在作家作品中见到的形象,乃是文学对牛顿理论作出的反响的一部分。贾科莫·列奥帕第(Giacomo Leopardi)十五岁时写作了一部表现出他惊人博学的《天文学史》,在这本书中,他的业绩之一是总结了牛顿的理论。仰望夜空给了列奥帕第写出最优美诗行的灵感,但是仰望夜空却不是一种抒情题材:他在谈论月亮的时候,他是准确地知道他所云为何的。列奥帕第在不断地评论生活的不可忍受的沉重感时候,把很多轻快的形象赋予了他认为我们无法企及的欢愉:飞鸟,倚窗低唱姑娘的歌声,空气的清新,还有首要的月亮。只要月亮一出现在诗歌之中,它就会带来一种轻逸、空悬感,一种令人心气平和的、幽静的神往。我开始构想这几次讲演之时,就想要用一次讲演只谈月亮,追溯一下月亮在古今与各地文学中出现的情况。后来我又转念,认定月亮理论理应全然归于列奥帕第。他的诗歌的妙处就在于他利利落落地抽去了语言的沉重感,竟致使他的语言变得有如月光。月亮在他诗歌中出现,所用笔墨不多,诗句不繁,但是足以把月光洒向全诗,或者向全诗散播月亮隐藏时空中的幽明。
夜色柔和、晴明、风也无踪影,
月光洒遍花园和屋顶,
远处显现出山峦,
寂寥而谧静。
啊,优雅的月亮,我不禁追忆
一年前我曾来到此地
仰望着你,心里一片苦悲。
现在和去年一样,你依伴着这片树林,
让林木披满清辉。
啊,心爱的月亮,在你柔漫的银辉里
兔儿正在林中嬉戏……
暮色在天空大地流溢,
碧蓝色又旋即泛起,
阴影从屋顶和山峦遁离
新月的白色光辉徐徐飘飞。
月亮,你在做什么,远在那天上。
告诉我吧,啊沉默的月亮;
夜晚你上升;观照荒原,
然后你依然下沉、隐藏。
这篇讲演中是不是有很多的线索纠结在一起了呢?我应该拉哪条线抽出头来呢?有一条线索把月亮、列奥帕第、牛顿、重力和浮力联系了起来。有一条卢克莱修、原子论、卡瓦尔康蒂的爱的哲学、文艺复兴时期魔术、西拉诺的线索。还有作为一个比喻、谈论世界上微尘般细小事物的写作线索。对于卢克莱修来说,文字就像永恒移动的原子一样,通过组合,创造出极多种多样的词汇和音韵。古今许多思想家都使用过这个观念,他们认为,世界的种种秘密都包含在书写符号的种种结合之中:我们不禁会想到莱蒙特·吕黎(Raymond Lully)的《大艺术》(Ars Magna)、西班牙犹太法师的大经书和皮戈·德拉·米兰多拉(Pico della Mirandola)……甚至伽利略(Galileo)也把字母表看作为最小单位一切组合的典范……还有莱布尼茨……我是否应该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呢?等待着我的结论看来不是很明显的吗?写作就是现实中每一种过程的模式……的确是我们所能知道的唯一的现实,的确干脆就是唯一的现实……不不,我不会走像这样的路,因为这些路会让我远离我所理解的语词的用法,也就是说,语词是对事物的永恒的迫逐,是对事物无限多样性的永无止境的顺应。
还有一条线索,就是我首先抽出的这一条:文学是一种存在的功能,追求轻松是对生活沉重感的反应。大概甚至卢克莱修也痛感这一需要,甚至还有奥维德;卢克莱修寻求过——或者他认为他寻求过——伊壁鸠鲁的冷漠;奥维德寻求过——或者他认为他寻求过——依照毕达哥拉斯教导所说的轮回。
我习惯于认为文学是一种知识追求。为了进入有关存在的论述,我必须考虑延伸到人类学、民族学和神话学的文字。面对着部落生活的苦难困境——干旱、疾病、各种邪恶势力——萨满的反应是脱离躯体的沉重,飞入另一个世界,另一层次的感受,从而可以找到改变现实面貌的力量。在距离我们较近的世纪和文明中,在女人承担艰苦生活大部分重担的农村,巫婆们夜里骑着苕帚棍飞驰,或者乘坐更轻的车具,如麦穗,或者稻草。在被宗教裁判所列为禁忌以前,这些场景是民间想象力的一部分,或者甚至可以说是生活感受的一部分。我认为这是人类学的稳固特征,是人们向往的轻松生活与实际遭受的困苦之间的一个连接环节。而文学则把人类学的这一设想永久化了。
首先,口头文学:在民间故事里,飞入另一世界是常见的事。在符拉基米尔·普罗普(Vladimir Propp)的《民间故事形态学》(Morphology of the Folktale,1968)中开列的“功能”当中,有一种方法是“人物转移”,说明如下:“通常,被寻求的物体是在‘另一个’或者‘不同的’国度,这个国度可能在横向上十分遥远的地方,或者,在纵向上,或在高空,或在深海或地下。”接着,普罗普罗列许多人物腾空的例证:骑马或骑鸟,化装为鸟,乘飞船,乘飞毯,坐在巨人或鬼魂肩上,乘魔鬼的车辆。
把民族志和民俗学中记载的萨满教和巫术的功能与文学中包含的形象目录接合起来,也许不是无的放矢的。恰恰相反,我认为每种文学手段背后的最深刻的理性是可以在这种理性所符合的人类学的需要之中找到的。
我想以卡夫卡(Kafka)的《木桶骑士)(Der Kübelreiter)结束我这篇讲演。这一篇在一九一七年写成的第一人称的故事,很短。故事出发点是奥地利帝国战争期间最艰苦的一个冬天中的真实情况:缺煤。叙事人提着空木桶去寻找火炉用煤。路上,木桶像一匹马一样驮着他,把他竟驮到了一座房屋的第二层;他在那房屋里颠簸摇摆得像是骑着一匹骆驼。煤店老板的煤场在地下室,木桶骑士却高高在上。他费尽力气才把信息传送给老板,老板也的确是有求必应的,但是老板娘却不理睬他的需求。骑士恳求他们给他一铲子哪怕是最劣质的煤,即使他不能马上付款。那老板娘解下了裙子像轰苍蝇一样把这位不速之客赶了出去。那木桶很轻,驮着骑士飞走,消失在大冰山之后。
卡夫卡的许多短篇小说都具有神秘色彩,这一篇尤其如此。也许是卡夫卡不过想告诉我们,在战时寒冬之夜外出找煤一事把晃动的木桶变成了游侠的索求,或者一辆大篷车穿过沙漠,或者乘魔毯的飞翔。但是,一只空木桶让你超离既可以得到帮助、又可发现他人利己主义的地方;一桶空木桶,作为匮乏、希求和寻找的象征,又把你带到一个连小小的要求也得不到满足的地方——所有这一切都足以引发人无限的思考。
我读到了萨满和民间故事中的人物,读到了被转化为轻松、使飞翔进入一个神奇的、有求必应的境界这样的事成为可能的困苦。我谈到了乘着普通家常用具——如一只木桶——飞翔的巫师。但是,卡夫卡故事的主人翁看来没有被赋予萨满教或者巫术的力量;大冰山后面的国度看起来是一个空木桶有可能被装满的地方。事实上,那木桶装得越满,就越不可能飞翔。就这样吧,让我们骑上我们的木桶,来面对未来一千年;我们能够往里面装多少东西就装多少,不可抱更大的奢望。例如,轻逸;于轻逸的好处,在这里我已经用尽心思谈论了一番。
[*] 整理者注:参照《十日谈》原文,吉多此句回话大意为“你们这是在自己家里,要怎么骂我都由得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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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国际是全球性公民社会组织,引领反腐败斗争。2008 年的清廉指数跟2007 年指数一样涵盖了180 个国家(或地区)。其排行按照
10 分排列,10 分为最清廉。透明国际2008年9月发布的本年度清廉指数显示,索马里和伊拉克的腐败程度最高,由此证明,贫穷积弱、制度不彰和贪污腐败之间有必然的逻辑对应关系。与此同时,很多富裕国家在排行榜上的退步也成了今年清廉指数的一个看点,它表明,这些国家的监督机制的效力大有可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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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忆一直很谦虚地说,她写短篇小说不行,没有这个天赋,比起苏童、迟子建和刘庆邦他们差远了。但从1970年代末发表第一篇短篇小说以来,三十年来王安忆不间断地也已发表了一百二十余篇短篇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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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时候,我曾经提出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四个可能趋势,即结构定型、精英联盟、寡头统治和赢者通吃。从今天来看,这四个趋势有的要更为明显,有的若隐若现,但这四个趋势对中国未来走向会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将中国转型社会中的精英问题放到这样一个基本的背景中去认识,也许可以把握得更为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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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模式大致分为三类: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的审问式诉讼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属于典型的审问式模式,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吸收了对抗制因素,其中对刑事审判方式所进行的改革,正是向对抗制方式的演化。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再次修改,诉讼模式的选择不可回避,并且,研究诉讼模式是系统探究刑事诉讼诸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促进刑事诉讼科学化的需要。然而,学界在对抗式诉讼的基本法理、运行机理方面都缺乏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诉讼制度的完善,因而,对抗式诉讼的研究就成为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界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涵义及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的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来说,当事人主义大致包括三项内涵:一为当事人对等主义,指原告(检察官)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对等的地位;二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指诉讼以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为中心,法院仅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径行裁判,对应欧陆国家的调查原则;三为当事人处分主义,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有罪答辩”就是典型例证。[1]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是由代表不同利益,甚或是相反利益的双方就事实或者证据进行辩论和对抗,由不偏不倚、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作出独立的判断。“对抗式的,或对抗(adversary),是用来指代这样的情形: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他们承担了收集信息并在听证中提交信息的主要责任。”[2]法官不参与争议并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称对抗式审判模式是“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3]对抗式模式将诉讼双方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并以抗辩的方式推进诉讼。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诉讼抗辩,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则辨驳防御。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无论从当事人地位、诉讼任务及职能,还是审查案件事实的方式上,对抗式诉讼模式皆注重从对抗中发现事实和妥当解决争讼。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精髓体现在庭审阶段,审判前的侦查与起诉被视为对抗的准备程序,强调诉讼的效率,但自二战以来由于人权保障意识的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亦重视审前程序对抗。纵观对抗制运行过程,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裁判者的中立性。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也不存有偏见。裁判者在法庭上必须完整听取双方辩论,不能先入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消极的裁判者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判,法官专理法律的适用,裁判者在法庭上不得进行积极主动的询问及调查行为,并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和意见后作出裁判。
第二,庭前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抗式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公正的审判必须在法官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争辩后作出。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任何一方的证据材料,以防止法官预断和偏见,保障公正判决。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官在起诉时只能移送一本起诉状,并且起诉状中不得含有任何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内容,由此保障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案件的诉讼结果必须皆出自法庭的审理,法官必须重视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辩护权的切实实现。
第三,律师主导审判过程。律师参与诉讼是对抗式诉讼得以进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通常所说的对抗也主要是律师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对抗。律师是法律“专家”,能依据事实及法律为当事人争得实体利益,律师的参与也使审理易于围绕案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整个诉讼过程律师成为主宰者而不仅仅是参与者,因为法官在听取案件的过程中是被动的,法官不能或很少针对案件相关问题发问,陪审团同样不允许发表意见,审判过程实际由双方律师主导。
第四,被追诉人被赋予一系列的程序公正权利。[4]对抗式模式中,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这些权利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避免双重危险的权利、交叉询问的权利、享有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等等。这主要基于国家享有强大的公共资源,通过把国家的强大权力规制在特定的诉讼结构规范中,同时也是保障追诉程序的正当性。这些正当程序的规制,保证了裁判是在公开、公正的法庭上作出的,而不是在审前阶段由一个官僚的国家机构秘密作出。
用形象的语言形容,对抗式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一个讲故事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彼此独立,依次向没有偏见、消极的法官或裁判者讲述他们各自的故事,有人把这一过程比作讲故事的比赛,谁说得更有吸引力、更有说服力,谁就赢得这个比赛,其故事就被接受。比赛的过程是由技术规则引导的,相应的系列诉讼程序及规则即成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在实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美两国,除具有对抗式的一些共同特征之外,由于两国法律价值观及律师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对抗式诉讼模式特征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当代的新发展
对抗式诉讼模式产生于英国,历经12世纪到19世纪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着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美国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其诉讼制度与模式受到英国的直接影响。美国继承并发展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开放的美国较之相对保守的英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官消极听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程序公正权利为基础的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权利保障也逐步由形式走向了实质。进而,美国成为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
二战之后,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已越来越被大多国家所吸收、采纳,成为刑事诉讼国际趋势之一,并在近几年几大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变动与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来。
日本于“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进行了宪法以及刑事司法改革。日本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中,吸收、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诉讼制度和原则,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混合型诉讼制度。目前其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在进一步改革之中。……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具体包括如下改革内容: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充实及迅速化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充国选律师制度;引进裁判员制度;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权限。[5]
俄罗斯于2001年11月12日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002年7月1日生效,其间又于2002年5月和7月分别通过了两个法律对新法典进行了部分修正。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制,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而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的新概念,并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该法第1条规定:(1)刑事诉讼应当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进行。(2)刑事案件的控辩审三项职能应当彼此分立,同一机构或官员不得同时承担多项诉讼职能。(3)法院不应成为刑事指控机构,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者辩方。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履行其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4)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应当平等。该条是对宪法中有关对抗原则的落实和细化。[6](5)确立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强调对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和限制应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对于羁押、住宅勘验检查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经由法官决定方可进行。
意大利在1988年刑诉法典中吸收了部分对抗制因素,弱化了法官对庭审的主导权,限制法官审前接触案卷的范围,强调控辩双方对证据调查的积极作用。这种改革方式与我国199年进行的庭审方式的改革如出一辙。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部法典对意大利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引进和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从而使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渐由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向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具体说来,意大利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贯彻抗辩原则,强调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首先是转移庭审主导权,由于抗辩原则要求证据的提出由控辩双方负责,这就要求改革意大利原有的法官主导证据调查的职权。另一方面的改革着力于重构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确立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第二,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此外,意大利在前述改革的基础上,推出了进一步的改革措施。随着宪法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与抗辩原则的正式确认,以人权保障与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开始了新一轮的修改。比较重要的法律修改集中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辩方调查权两个方面。尤其是2000年对于辩方调查权的改革,进一步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对抗能力,使得意大利刑事诉讼的对抗式色彩更为浓厚。[7]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其刑事诉讼中保留的职权主义传统较为明显。但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几年间,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改革的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其中对当事人主义的借鉴以及人权保障的强化方面颇值得关注。特别是2000年6月15日修改后的法典增加了序言性条款,列举规定了一些诉讼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对质和平衡;控审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保障辩护权;司法保障;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保护人的尊严;程序便捷;保障被害人知情等权利。此外,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了审前程序,特别增强了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加强了对拘留的法律控制,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时段提前,明确了侦查期限,增强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预审的强职权化和集权化色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近的措施改革了作为职权主义重要特征之一的预审法官制度,创立了与之并列的自由与羁押法官制度,推行审前程序中的分权机制。此外,法国新近的改革推出了加强预审阶段当事人权利、增强审前程序中辩论的公开性等措施,进一步吸收了对抗式诉讼的因素。[8]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出现了较大程度的更新。就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近些年的重大发展,有台湾学者认为下述三个方面的改革最为显著:一是扬弃根深蒂固的审判制度,将审判制度自“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二是强化人权保障。确认人权保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虽不能说胜于发现真实,但最少与发现真实同等重要。三是削夺既有权力机关庞大的权力。[9]通过审视台湾地区的具体改革措施以及对其实施效果的观察,可以看出,近些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已经使得刑事审判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重大转变。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的新发展,充分反映了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的要求,凸显出发展的共同趋势。其内容的变化,突出反映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和特征,适应了新形势下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改变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使诉讼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更加符合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日益显示出对抗式诉讼模式旺盛的生命力。
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比较优势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为众多国家、地区刑事诉讼改革采纳,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潮流。为什么对抗式诉讼模式受到如此广泛的青睐?其具有哪些比较优势?
1.对抗式诉讼模式奉行程序法治原则
其运行模式完全置于程序规则之下,充分体现了程序法治原则。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强调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权力的行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如我们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交叉询问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在实行典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美国,最初实行比较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自动予以排除,排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最终产生了毒树之果规则。虽然近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制了一些例外,但就其范围和力度方面,仍远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广泛和强大。
2.对抗式诉讼模式尊重当事人利益,平衡各方利益
对抗式诉讼模式使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个人权利得到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参与诉讼的程度亦更加充分和公正,个人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形成与侦控机关的平等抗衡,从而积极参与诉讼以影响诉讼结果。同时,被追诉人可通过中立的第三者即裁判方对控方的追诉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自由和权利得以有力保障,各方利益得以适当地兼顾。
3.对抗式诉讼模式公开、透明
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有关案件事实、程序及证据的疑问都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解决的,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活动予以澄清,争议的解决都是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的,裁判的结论也是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失去了当事人腐蚀国家司法人员的机会,这不仅可通过程序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司法的自主性,并且可以防止因为权力的亲和性使审判者偏向控诉方,有利于树立裁判者的中立形象,使判决的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增强法律的权威。
4.对抗式诉讼模式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律师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享有充分的辩护自由度,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公平竞争理念密不可分。对抗式诉讼中,法庭审判以控辩双方的举证、问证、辩证等质证活动为主线,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原则上无权主动参与案件的调查与辩论,使包括律师辩护活动在内的控辩双方的活动异常突出和活跃。并且,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交叉询问、反询问的辩护方式。而“反询问是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的法律装置。有时辩护方只需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抓住控方证人证言中的漏洞,便会取得胜诉。”[10]再者,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律师积极而不是消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去辩护,并极力提高自己的辩护技巧,注重经验的积累和运用,这都无疑会使律师在更大的自由氛围中极尽所能,扩大辩护的空间和效果。
5.对抗式诉讼模式易于发现真相
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是诉讼证据,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注重两造平等的对抗过程,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积极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其内在动因在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由此,二者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收集尽可能多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维护乙方利益,控辩双方对于犯罪是否成立都十分关心,在举证和调查证据上,都力求使之对本方有利。裁判者的职责仅在于居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取舍,法官不主动干涉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活动,从而使其中立性更具有保障,避免因过于主动而在调查中逐渐偏向某一方,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加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作、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交叉询问等,都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地考察,从而更易于发现案件事实。
当然,对抗制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缺陷,比如:在发现真实方面,要求控辩双方的证据得到对等的揭示,而这种对等揭示应建立在控辩双方收集证据能力方面的平衡上。但如何解决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衡及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在缺陷就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另外,对抗式诉讼可能因为强调程序正义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中排除大量与审判有关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对抗式诉讼模式也存在被告人主动认罪程序、辩诉交易等导致不公正压力产生及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现象发生,使有罪之人逃脱法网等。
对抗式诉讼模式虽有缺陷,但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予以弥补。如针对对抗式诉讼可能拖延诉讼而对司法公正带来的挑战,一些西方学者在上世纪后期已有主张,正如Wilson and Grimwade一书中所言:只能通过立法针对对抗式诉讼模式进行两方面的改革来解决,即加强法官对刑事诉讼的控制和重新审视法庭上的沉默权。[11]而英国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赋予刑事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案件中排除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裁量权。[12]
四、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更符合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那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即哪些深层理论背景决定了对抗式诉讼具有上述比较优势呢?通过研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呈现出了多元化、开放性的特点。
(一)真实发现理论
在英美法律制度下,对抗式诉讼方式通常被认为容易也最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发现真实理论是英美学者们非常看重的理论依据,“对抗式的支持者认为,在这种诉讼制度下更有可能发现案件真实。”[13]在对抗式模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裁判方仅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取舍。由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他们会积极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往往在法庭上对意见不一致的证据据理力争,使得裁判者得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冷静思考,利于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认定。“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14]对抗式诉讼特别关注法庭上的质证,质证是对抗的双方针对相对方所举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的活动,带有明显的对抗性质。质证的主要方式是交叉询问,即对抗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诘性询问,盘诘性询问具有攻击反驳的性质,若是支持性或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属于盘诘性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庭审中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
当然,真实发现理论也受到很多人的挑战,他们认为两个不同利益者进行对抗,以说故事的方式进行各自的解释,不但无助相反会阻碍发现真实。因为双方的动机都是为了赢得比赛,很多人会不择手段,去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而在双方极力隐瞒歪曲事实的过程中怎么可能去发现真实?如美国学者弗朗克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对该模式发现真实的能力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对抗制中的各种游戏规则,包括证人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不但没有促成对真相的挖掘,反而扰乱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视线,甚至误导了他们,并对这种庭审方式进行了形象的比喻,“就好比是医生正在做临床手术,而我们却朝他的眼睛里扔胡椒面儿。”[15]
(二)公平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诉讼任务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被告人所为,以及是否存在某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16]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具体认识只能是对客观对象一定程度的认知。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显然属于具体认识的范畴,是对案件事实拘于一定时限的认识,完全再现过去的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考量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应把认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既不能夸大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和实际能力,也不能消极应付案件事实,而是尽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并不要求也不必要穷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只是就裁判需要的事实予以查明。裁判前,这些事实是模糊的,对这部分事实如何去发现,需要公平的方法和程序去确定,而最好的方法就是设计好解决争端的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的底限要求是必须对双方公平。对抗制就是符合这个条件的最好程序方法,它可以解决公平问题,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资源和足够的平等地位,帮助法官发现真实,即使不能完全发现案件事实(事实上也不需要),但至少发现事实的机会是公平的,公平使争讼双方能够积极参与对抗,最大程度实现诉讼正义,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三)权利保障理论
权利保障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关系密切。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在深刻的政治学基础之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持有很深刻的怀疑,因为国家在对个人进行干预时,可能牵涉的是对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予以剥夺的问题,特别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在对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其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但这并不意味放弃追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他人造成了损害,构成犯罪,当然要追究,但追究的过程应当公正。在英美法国家,甚至包括法、德等一些大陆法国家,有一种观念,即个人相对国家来说比较渺小,处在弱势地位,需要设立一个制度,在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这一最激烈的冲突结合点上,必须考虑怎样保护个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不因为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遭受侵害。所以如果对抗制不能帮助发现真实,也不能提供公平的机会,那么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公平,因此需尽可能去保证个人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庭的构建也是完成一个附加的政治目的:保证控方的权力不是一般形式的行使,这样,被告人的审判权利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政府权力和资源的可能滥用。”[17]而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世界普遍的承认。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不仅得到相关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国际公约》、《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公约》等的认可,也得到一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的承认。对抗式诉讼模式则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对个人的保护。首先,对抗式诉讼模式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能够保证被告人一方了解被指控事实的所有证据,并籍此作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庭审效率的高低与否,因为效率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次,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系列精细规则原则性地为法官提供了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同时为当事人进行对抗、辩论指引了攻防的方向;再次,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为其必须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提供了保证,加之交叉询问规则的运用,使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结果,避免了法官的恣意,益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法治理念以“有权利就有救济”及“三权分立制衡原理”为基础,其刑事诉讼观建立在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之犯罪控制并重的价值观上。“我们不仅需要规范与秩序,更需要正义。”[18]此为民主国家之真谛,其中“秩序”与“正义”孰轻孰重,更是民主体制与专制体制之分野。[19]英美法系国家坚持程序正义,关注基本人权,被认为是取得与公共秩序价值衡平的惟一方法。正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下,强调权利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构建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对等及审判者的中立,重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程序制约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擅断,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四)公信力理论
刑事诉讼中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除了对国家与个人的冲突作出处理,解决双方的纠纷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社会角色作用,即通过对抗式诉讼,为产生可接受的结论而设计一些实际的法律规则,昭示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守法态度,并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对抗式诉讼形成的裁判,如果被公众所接受,认为是对该犯罪行为的正确处理、是可信的,就意味着为公众设计了一个行为规范。所以,诉讼模式的设计必须是使公众认为其结果是可接受的、可信的。而公众之所以信任结果是因为他们更愿意接受强调定罪科刑的确定性,而不愿意冒控告无辜人的风险。为此,对抗式诉讼被设计为一个非常艰难的“考试”,有诸多制度的制约,如陪审团制度、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复杂精细的证据规则等。对它的限制越多则越难以通过这个考试,一旦通过,其结果的正确性就越是令人信服,从而引领人们的行为。
以上不难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各理论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甚至是建立在否定前者的基础上,但又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从不同的视角基于不同的目的,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这些理论基础对对抗式诉讼模式都起到了不同的诠释作用,因而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中国应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
当下,由于我国的对抗制不具有实质的对抗,造成庭审的虚置,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进一步落实与实现即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来说,具有巨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从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抗式诉讼模式更符合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的新发展。
1.实行对抗式诉讼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决定的
在审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我国似乎培养了最优秀的警察、最优秀的预审员,形成了最为有效的挖掘案件真相的“能力”,而辩方的抗辩能力却不同程度地被忽视了,隐藏着沦为诉讼客体的极大风险。更令人堪忧的是刑讯逼供与审问式诉讼模式的伴生问题。近几年,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不断受到错案的拷问。如果我们将发现真相的重心从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转移到法庭的审判中,具体落实到法庭审判的公开对抗上,那么刑讯逼供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被遏制的,同时我们还得到了更加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更加呵护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诉讼程序。况且,加强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开弓没有回头箭”,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汲取了相当的对抗式因素,“强化了控审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形成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增强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对抗性和公正性;避免法官预断,防止‘先定后审’,强化庭审功能;强化辩护职能、庭审辩护方的防御能力。”[20]使我国的借鉴有了一定的基础:司法人员通过近些年的理论学习及司法实践,不仅逐步形成了重视程序、程序公正、人权保障、限制权力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司法理念,也自然地养成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行为模式。法官逐步由积极探求事实真相的角色转变为消极的被动听审者角色;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律师队伍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逐步形成;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社会民众不断接收先进法律理念的熏陶,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运转形成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有利条件。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已进入“瓶颈”阶段,改革必须前行,但任重而道远。而从我国的诉讼实际看,更需要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规范,并使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提高正当程序保护人权的力度。因为现实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审问式模式的因素有余,而对抗式模式的因素不足。”
2.实行对抗式诉讼是诉讼基本规律使然
对抗制反映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坚持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理由。从认识论角度看,在尊重事物规律的基础上,方能更好地发挥该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诉讼解决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控辩对抗是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在诉讼上的延伸。尽管现代社会拟制当事人广泛介入诉讼,增强了诉讼的理性,减弱了控辩双方的“切肤之恨”,但控辩对抗的天然基础不曾动摇。对抗是诉讼的内在根据,没有争斗就没有诉讼。这里,“对抗”或“争斗”具有利益争执和程序对垒的双重意义。……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关系始终以实体利益冲突为内核,以程序性对抗为表征;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实体利益冲突的存在始终是程序性对抗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但在实体利益进入诉讼程序后,程序性对抗的规则、强度和处理方式对实体利益冲突的解决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21]实体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必然是在双方对抗的机制中进行,尊重双方的不同利益,给予双方充分展示矛盾、观点、证据、意见、事实的机会,裁判者兼听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判,这被认为是公正的。换句话说,实体利益冲突处理结果的公正也有赖于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顺应诉讼规律的模式要求,会通畅诉讼,彰显正义和效率。否则,会阻碍诉讼,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改革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刑事诉讼必须符合诉讼规律的必要性。
3.实行对抗式诉讼是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通过前文对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当代新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从国际范围看,对抗制是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倾向于体现人权保障及正当程序的理念,注重落实《欧洲人权公约》、《罗马规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规则的要求。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契合了上述公约的要求,因而各国刑事诉讼模式也逐步显示出对抗式的特征。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对抗式基础上,更加完善。而大陆法系国家“总体来看,控辩式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庭审改革的方向和趋势。这一切源于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刑事司法准则关于正当程序与公正审判以及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普遍要求。”[2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国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无一不是从职权制转向对抗制,这应当被看作经验性的证据。这一趋势和变化,反映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符合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全球范围内民主、文明的要求,反映了在司法正义的感召下,司法技术规范可以跨越国别脱离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法律传统的牵制,从而具有普适性。
六、中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改革路径
我国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庭前审查采取实体性审查;法官主导法庭审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实务部门和学术界而言,都是十分陌生的问题,即使在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人们对对抗制的了解依然十分有限,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对抗制缺乏明确、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有关对抗制度的翻译资料及国内学者的研究都较少。在这种状况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增强庭审控辩对抗,强调减少法官审前预断与居中裁判,大幅度地引入了对抗制因素,对我国过去一直坚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修正,庭审的对抗制大大增强。但毋庸置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影响诉讼模式的控辩审三大职能制度设计及实践中,仍存在不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的因素,缺乏真正的对抗,有虚置化倾向。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对症下药,亟需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一)强化控辩平衡,增强公平对抗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控诉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构及运行要求。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法律监督者,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方和对方当事人地位的辩护方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并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三家基本关系的原则。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不符。法律监督者的诉讼地位使公诉人往往超越于辩方甚至审判方。在执行基本原则过程中,又常常仅注重“互相配合”,这些现象必然造成审判者不中立、法官控审不分的超职权主义庭审方式的弊端。审判中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形成科学对抗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是地位平等的诉讼参与者。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追诉犯罪是其天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其追诉的心理倾向不可能在其承担监督职能时予以消失。当然检察机关的追诉应具有客观公正性,而追诉的客观公正性并不能消除其追诉的本能要求。为适应其本能要求,并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科学平等对抗,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与辩方平等的参诉人,重构其审判监督者的身份,重新确立控辩双方的正确关系,坚持平等对抗原则,坚守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的理念。为此,需重新确立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需要,真正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者中立的要求。这也是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赖以存在的科学模式架构。
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中,将检察机关(公诉人)定位为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参诉人,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是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检察官的同等参诉人地位适应控辩双方合理的诉讼关系,对于保持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实现诉讼公正具有保证作用。为确保控辩的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增加“控辩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制度内容,以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形成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只有控辩双方平衡,才能形成对抗,才能实现公正。需要说明的是,改革控方的法律监督方式,决不意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而是改变监督的路径,把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有效分离,控者专司控诉,监督者专行监督权。
其次,在辩护方面,强有力的辩护是诉讼得以对抗的基本动因,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率较低,据1998年-2005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的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1997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为54.5%,而之后呈现下滑趋势,到2004年则下降到44.9%。另据学者考察,北京市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比率不足10%。[23]刑事辩护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状况下,大多被告人只能孤零零地面对实力强劲的公诉人,在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十分明显的状况下,法庭的裁决难言公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极低。[24]保证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才能谈得上公正,控辩平衡才能体现公正,这就是程序的价值与作用所在,“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说法亦基于此。另外,由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不健全甚或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甚至出现非法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所以,必须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辩护律师的执业纪律,以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辩护一方的内在要求。提高律师的参辩率及辩护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当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把辩护人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这种法律规定必然妨碍律师辩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律师辩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设立的,是法制建设民主化的充分体现,从诉讼结构看,也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这种科学的对抗难以形成。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某些司法人员当作职业报复的口实,严重影响律师辩护的积极性,破坏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人们对整个辩护制度失去信心,这对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机制将是严重的破坏,更有碍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加强对律师违法、违业行为的惩戒,逐步实现律师的行业管理,切实实现律师行业的高度自治,由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律师的惩戒不应由作为相对方的控方进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系非官方主体,是与公权相对应的维护私权的重要力量,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控方负责惩戒会严重破坏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根基,而应由自治组织律师协会或第三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如,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庭审言论豁免权等能有效支撑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常运转的律师所必需的权利。同时,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律师自律、注重律师自身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的提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律师队伍,使我国的律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控诉一方形成科学、平等的对抗,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机制运行奠定前提和基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实质意义在于提高控辩双方对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而不仅仅在形式上。纵观我国实际,辩方力量的加强是完善我国对抗式模式的根本所在。
(二)强化法官中立,提高裁判公信力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审判者的超然中立地位。对审判者而言,公正是其裁判的核心追求,它必然要求法官居于客观、中立无偏的地位,对于控辩双方一视同仁。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纠问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往往衷情于追究犯罪,检法一体共同承担追究犯罪的任务。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官具有明显的追诉倾向,表现在对辩护律师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对律师的程序权利不予重视,对律师的观点不予采纳。审判实践中常遇见的现象,如公诉人因需要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官一般都允许,而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调取新的物证等法定诉讼权利时,法官则时有限制;公诉人请求发言,则法官一般允许,而辩护律师请求发言往往予以限制,甚至加以排斥,判决书往往用一句常见的套话即辩护人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使得律师所有的努力到此终结。此类做法,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决非鲜见。审判方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态度,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反映了人们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辩护活动在诉讼模式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上的模糊乃至于偏见。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正常运作,需要法官做到消极被动,以超然中立的身份介入诉讼,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确保控辩双方参与机会平等。为此,法官应转变对自己诉讼角色的认识,作为中立消极的裁判者,应摆脱追诉犯罪的倾向,正确认识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活动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是律师辩护行为的终点和指向,也是辩护方对抗控诉方起诉意见的精华所在,法官对其充分重视,才能正确发挥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职能作用。就现行司法实际状况而言,只有重视了辩护律师意见,法官才会改变偏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真正做到消极被动。为此,辩护方提出了哪些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原因,法官在判决书中都应该明示,以判决书这一有形载体制约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语焉不详应成为可以上诉或重审的理由,以此改变法官倾向追诉的认识及做法,使之成为诉讼中真正的消极被动者。
(三)强化庭审对抗,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
庭审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落脚点,审判的中心和重心,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阶段,也是展示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领域。然而,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但在庭审程序的具体涉及和掌握上仍有走过场之嫌。司法实践中,对抗式庭审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表现在没有对抗、、不让当事人说话、以辩论代替质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没有盘诘性询问等。以上现象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能够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已在庭外解决。而这种状况的出现,又是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庭审法官预断;二是庭审法官没有权力独立审判案件;三是庭审规则不完善,不能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因此,应解决庭审流于形式问题,增加审判活动中的对抗制因素,切实贯彻对抗求真的精神。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排除法官预断。法官预断是对抗式庭审的大敌,一旦法官预断,对抗式庭审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法官预断的最大来源是卷宗,针对遏制法官预断的效果而言,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显然优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言词直接原则。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目的是为了切断审查公诉程序和法庭审判之间的联系,防止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即对案件产生预断。由于控辩审三方对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认识不一致,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所谓“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严格规范的限定,使得检察官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冲突不断。在诸多情况下,其危害程度较之原先的“先定后审”有过之而无不及。加之,检察官庭后移送卷宗的做法,使法官的庭前阅卷转为庭后阅卷,易于形成心证,庭审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因此,为排除法官预断,应改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运用证据交换解决律师的知情权问题,为庭审对抗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坚决贯彻回避制度,凡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接触过案件的人都应该排除在案件的裁判者之外。其二,由合议庭主导裁判。裁判应由亲身经历审判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听取各方陈述、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这是法官庭审存在的依据,也是庭审展开的目的。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完毕后,往往要经历法官到庭长再到分管院长的审批,裁判方能作出,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庭审活动中就不必要强调对抗,庭审的功能被弱化,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也被虚置,更不会言及具体程序规则的完善。因此,应取消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由讨论案件转为疑难案件咨询机构乃至取消审判委员会,由合议庭自主决定裁判的结果。其三,完善庭审质证程序与规则,充分质证,摆脱笔录中心主义。质证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它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进行的口头的质疑询问,并由对方答复的诉讼行为。通过质证,控方可以证明其追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辩方可以抵御不公指控,免受不当裁判;法庭可以明辨是非,勘破真伪,以便正确裁判。如果说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质证则是庭审的中心。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司空见惯的场景,[25]言词证据往往得不到有效质证,书面证言充斥庭审调查活动,当事人的质证权被架空,双方的对抗无法展开。所以,应明确法庭调查的质证程序,如,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明确质证的本质特征是对抗性的质疑和质问、交叉询问的盘诘性以及主询问、反询问、再询问、最后询问等程序规则,使证据内容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显现;确保需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贯彻“质证原则”,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只有被当庭质证的庭审证词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贯彻言词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摆脱笔录中心主义,集中体现对抗式诉讼模式双方抗辩求真的理念,使案件事实在“辩”中自明。为避免质证造成的庭审拖沓,防止证据突袭,实现有序审理,还应结合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做好争点整理工作。
(四)关注审前程序中的对抗,将对抗贯穿诉讼全过程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对抗式诉讼模式贯彻严格的审判中心主义,但控辩双方的对抗不应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同样应体现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审前程序已具备纠纷的双方机制,“而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在于解决争议必须有代表理性和正义的中立的第三者存在,由第三者在纠纷当事人之间作出判断。”[26]审前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重要阶段,也必须具备诉讼的基本特征,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裁决。否则,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与代表公民权利的辩方之间的纠纷就不可能得到公正的解决,违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违背程序正义。
为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亟需完善的两项制度是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及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庭审前程序中,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需要运用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关涉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十分明显。在此阶段有较好的人权保障措施,是刑事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也是刑事诉讼国际化趋势之一,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建有相应的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但是,“同世界主要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法官没有任何角色作用,法官既不参与纠纷双方予以控辩平衡和控制,也没有对侦查程序中被侵权方施以任何的救济。使法官间接控制侦查追诉机关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形成了一线型的强职权主义式侦查格局。”[27]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缺陷和弊端。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发挥裁判者的中立无偏的应有作用,避免由于与诉讼程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单方处分涉及另一方权利的事项所产生的不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权的介入,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为双方提供平等的陈述机会及必要保障。这些都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具体内容可以是设立司法审查机构,配备专职司法审查法官,负责审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同时决定相关措施的期限。凡追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需采取拘留、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必须按法定程序提请司法审查官审查许可,否则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当然,紧急情况下的逮捕可先由追诉机关执行,但事后应及时报请司法审查法官予以补充审查以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另外,司法审查机构还应当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上诉,负责举行由控辩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对上诉事项通过听取双方意见后予以裁判。并应充分保障侦查行为相对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为确保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应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使被告方能充分利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获得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正是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蕴涵了刑事诉讼对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程序功能,所以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防止证据突袭,进而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在证据开示制度中,应坚持凡是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证据,无论控诉机关是否要在法庭上出示,都必须庭前出示,使被告方利用国家资源获得的证据,追求与对方平衡的机会,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支持并保障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良性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开示既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决定开庭之前。地点即可设在检察院也可设在法院,一是为了防止全卷移送,导致法官预断;二是检察官向辩护律师开示的是全部案件卷宗的证据材料,而在法庭出示的只是其中的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为了证据开示把检察院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诸多证据材料运至法院,不利于安全保密,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具体的开示方法可以由庭前法官来主持开示活动。方式应先由检察官向辩护一方开示证据,再由辩护一方向检察官开示证据,双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开示时可以发表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双方开示后,应制作证据开示纪要,载明证据开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法庭一份。第二,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的范围既要考虑到有效保障被追诉主体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辩论权,又要考虑到诉讼公平、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中应采用双向开示原则,即控辩双方互相开示证据,这样才能真正使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不再发生,才能通过开示获得手段上的“平等武装”,证据开示制度才会有生命力。但必须指出,双向开示并不等于对等开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当是不平衡的,检察机关负有全面开示证据的义务,在证据开示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来说,应展示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准备在庭上出示的,及不准备在庭上出示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则只负有限度地开示证据的义务。当然,如果辩护一方拥有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有障碍等彻底否定公诉主张的无罪证据,亦应同时开示给控方。但辩护方拥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且未被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不在辩方开示之列。辩护方应该展示的证据范围应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有利于规范。同时,应建立保障机制,发挥法院在开示程序中的作用。控辩之一方在对方未依法开示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第三,庭前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可由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尤其应保证辩护方此项权利的实现;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向控辩双方提出而启动。第四,为保证庭前证据开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制裁机制,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如,对不依法履行开示义务的一方,法院可以裁定强制其履行;对不按规定予以开示的证据,取消其证明力等。
余 论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与教训表明,推动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进一步扎根需要注意对抗式诉讼模式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除前述提及的诉讼制度之外,还应积极配置简易程序,通过构建多元的简易程序包括速决程序、简化审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等,借助简易程序分流掉大部分案件,司法机构才可能承担起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要求的巨大的资源投入;要甄别证人出庭的必要程度,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使得对抗式诉讼模式能够得以运转;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应重视职业群体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关键作用。无论多么完美的程序离开相应的法律职业者的运作都是空谈。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所具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技巧还十分有限,对各自在对抗式诉讼模式庭审方式中的地位与角色尚需进一步的体悟,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还有待提高,职业环境有待改善等等,此类有关人的问题与障碍或许远远比制度的问题更复杂,解决起来或许需要更多的努力与投入。
当然,在借鉴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同时,应考虑由于法律和司法传统不同,民众对法律及其司法效果的认可和尊重程度、考虑诉讼主体对法律的运用和接受能力。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集合体,诉讼模式不可能不受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心理、诉讼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强调自身现实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吸收符合诉讼规律的文明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系国际范围内的大势所趋。19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从一个角度也反映出我国适应诉讼民主、文明全球化趋势的努力。当然,我们仍应继续努力,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继续坚持对抗制改革,充分、科学、有效地吸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为我所用并有所创新,使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更理性、更系统、更科学。
注 释:
[1]参见[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2页。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2]〔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一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Jenny Wceman, Evidence and the Adversarial prosess, Blanckwell Publishers. 1992, p. 4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4]See Richard Vogler, A World View of Criminal Justice, Printed and bound in Great Britain by MPG Books Ltd, Bodmin, Cornwall. 2005,p. 129.
[5]参见刘计划:《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6]参见郭志媛:《对抗与合作: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定位》,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
[7]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动不居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2期。
[8]关于法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进展》,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9]参见王兆鹏:《台湾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革》,载《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
[10]转引自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1]See Martin, B' Speech “The Adversarial model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hat change is happening?” Venue: Heads of Prosecuting Agen-cies in the Commonwealth Conference, 23-26 September 1997,Wellington, New Zealand.
[12]如根据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3条的规定,控方可以申请在严重或复杂的欺诈案件中,在没有陪审团参加下进行审理。如果法庭认为该案审理时间过长或相当复杂,那么法庭可以裁量该案不由陪审团审理。
[13][美]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5]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16]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17]Gary Goodpaster , On The Theory of American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nology. vol. 78. No. 1. 1987. 134.
[18]美国总统詹森于1965年寄方兴未艾委员会咨文中的引言,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19]参见黄东熊:《论当事人主义》,载《刑事诉讼法研究》,第175页。
[20]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1]参见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2 - 93页。
[22]参见前引[5],刘计划书,第21页。
[23]参见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4]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无罪判决的平均比率为0.32%,远远低于实施“精密司法”的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
[2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第47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不仅使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保证,同时也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使庭上对抗无法展开。据调查,全国各地的法院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普遍在10%以下。参见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出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而我国西部某市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率仅为0.38%。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26]前引[18],陈卫东书,第105页。
[27]张月满:《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法官角色的重塑》,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月满,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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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我开始上小学,十年后上大学,知道"文革"是中国人自己折腾自己的大动乱。又十年去美国留学,才知道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不仅中国在闹"文革",全世界也在闹"文革",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都陷入了大动乱。全球"文革"始于古巴而非始于中国。经历了1962年导弹危机,美国鼻尖上的小小古巴居然生存了下来,并在拉美和非洲开始扩散革命。那时确如毛泽东所说,"四海翻腾云水怒,五洲震荡风雷激",仅苏联是个例外。美国动乱的爆点就在我读博士的学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但全球"文革"结束10余年后,整个世界都消停了,缺少免疫力的苏联却陷入动乱甚至崩溃了,为早年的稳定付出了最高昂的代价。经历了世界"文革"的十年大动荡后,人们的社会和政治观念变了,服饰发型也变了,连音乐、戏剧、食品都变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到那场动乱之前的四十来年,西方国家以凯恩斯为名风行社会主义导向的政策,大力推行教育、医疗、养老、甚至住房的均等化。这导致发达国家的底层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免除了养小送老的恐惧,普通人素质大幅提高,中产阶级队伍快速壮大。西方风行社会主义政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苏联福利模式和苏联奇迹的压力;二是欧洲人普遍认为资本主义的贪婪是欧洲连续发生两次世界大战的原因;三是罗斯福"新政"的示范效应乃至战后旨在稳定南欧和西欧的"马歇尔计划"。西方发达国家在60年代中期发生动乱,其主要原因是很多知识青年不同意西方镇压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政策,那种帝国主义政策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游击战。年长者的价值观及使用的陈旧话语系统与青年几乎无法沟通。不再担忧生活匮乏的青年们占据了道义制高点,自认为掌握了真理,却又恒定是无力的少数,就质疑选举制的合理并采用暴力和准暴力手段抵抗"反动权威"。随着帝国主义政策的失败,反抗运动也丧失了对象及动力。苏联在亚非拉填补真空的企图还引发了西方青年们的普遍反感。撒切尔和里根上台是那场动乱彻底结束的标志,西方从此扭转了社会主义导向的政策,开始推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如果全世界欠发达国家都推行新古典自由主义政策,那么西方挟教育、技术、经验的优势当然可以依旧过好日子,不用直接占有殖民地。二在最近几年,全世界又开始动乱。从南美到北美,从南非到北非,从南亚到北亚,从南欧到北欧。中国并非例外,否则也不会强力"维稳"。历史从来都不会在形式和内容上重复,但我感兴趣的是世界各国政府陷入治理困境的原因。因此,我以"世界的治理危机"为题陈述自己眼下的认识。半个世纪前,全世界陷入治理危机,各地区的原因颇不相同,相互推波助澜,形成世界性大动荡。但在眼下的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地发生社会治理危机却明显有共同原因,与社会治理体系是否"现代"无关。第一,世界范围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发达国家,这种政策起初加速了低端第二产业的外移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带来了经济活力。然而在最近十来年,欧洲和美国逐渐陷入困境,主要是互联网金融资本崛起导致的教育水准和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中产阶级开始萎缩并陷入生计困难。在欠发达国家,由于苏联的崩溃,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被奉若神明,彻底扭转了效法社会主义政策的大局。少数有能力建设基础设施的穷国出现了制造业繁荣,也催生了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在最近十来年,贫富差距急速扩大,市场化渗入了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领域,新兴中产阶级养小送老日渐艰难。在中国骤然陷入经济停滞之际,坚定推行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印度莫迪政府也陷入了经济政治危机。第二,让资本颐指气使的崭新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资本的流动性和集中性大为增强。快速流动不仅意味着资本量成几何级数增长,而且这种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资本严重挑战了国家疆界壁垒、传统产业壁垒、文化差异壁垒、乃至一切现有的政治权威形式。一切原有的社会组织在资本面前都成为僵尸。资本市场把踏实做正当职业的人变成傻瓜,把国家金融管理者变成同谋或者笨蛋。这种资本还在全球制造了一个个拥有数十万上百万亩的巨大农场,使用令人惊悚的技术,让小农种养什么都破产。这种资本对一切道义规范乃至法规都嗤之以鼻。在网络"众筹"的旗帜下,重金突然砸入出租车市场,无情摧毁传统出租车工人的生计。在互联网资本面前,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盛行,人们以自由的名义变成奴隶。除了睡觉时,几乎每个人都被移动互联网里的手机屏幕支配。第三,人类前所未见的代沟。在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80后、90后、00后,几乎没人经历过封闭的农业和工业,没经历过对抗饥饿。在互联网世代中,东方和西方的官方意识形态体系丧失了吸引力,民主、自由、法治、阶级斗争等抽象概念在课堂上成了大学生们的催眠曲。权力层与年轻人的沟通出现了严重的思想和语言障碍。新一代人使用的网络语言和象形符号,不仅老一代人看不懂,更让呆板的官方用语成为笑料。谎言和忽悠随处可见,生计的安全变得极不确定,什么都遭到怀疑,而且所有人都在焦虑,苦苦搜寻自己的安身立命之道。于是,信仰碎片化降临了,信什么的都有,绝不仅是求神拜佛。于是,全球伊斯兰教复兴运动也来了,给绝望中的地球边缘人带来生存的意义。尽管还有些中国青年在幻想,幻想自己能成为"马云",但台港的青年们早就没了幻想。无论李嘉诚还是马云,终究只是极少数;而养不起小,送不起老,买不起房,甚至结不起婚,才是现实。于是,出生率以百年减少一半人口的速度下跌。在信仰的碎片中,不同世代的人们日以继夜地去各种推特或微信小群里抱团取暖,或以心灵鸡汤相互安慰,或讽刺谩骂,甚至形成极端和反智的小圈子。社会就这样成为一地碎片。除了上述三大共同原因,世界各地还有五花八门的具体原因催化本地的治理危机。台港的反共传统,加上不适应中国大陆暴富,成为那里发生危机的催化剂。中国新疆南部的近千万维吾尔人变成了中国最边缘化的群体。他们从事沙漠绿洲农业,产业规模小,运输距离超长,农业几乎没有利润,加上语言隔阂和宗教传统,融入制造业劳动大军也几乎无望。那里不少人认同全球伊斯兰复兴运动里最极端的部分,于是暴恐事件在南疆成为"新常态"。 三笔者并无应对世界范围治理危机的灵丹妙药,只有几个对我国前景的观察。第一,在效率与公平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或能占得先机。经过了四十年的自由资本主义,钟摆重新向社会主义方向偏移是世界大势,许多国家将选择公平而非效率。平衡点在哪里?关键在养小送老,也就是教育、医疗、养老、住房方面的去市场化,即均等化。在社会领域去市场化方面做得最好的国家都是最稳定的国家。西方国家在战后普遍实行了社会均等化政策,是其发达的牢固基础。奥巴马总统把对穷人的医疗救助变成了面向中产阶级的全国医保,完成了执政声望的逆袭。自由不在少数人挣大钱的机会,而在多数人素质的提高,在人均收入的提高。不恐惧就是幸福。多数人免除了养小送老这个最大的恐惧,全民族就幸福。第二,把资本洪水引向重建社会和建设先进基础设施。发动和组织群众,重建基层社区组织,重建集体精神,削弱个人主义,严厉打击本地的无赖、恶霸,将决定社会是否稳定有序,决定政府的正当性,即人民的支持度。资本或许是能够帮助重建社区的。淘宝网的送货机制在最后100米遭遇成本瓶颈。如果与社区合作,分享部分物流利润,社区集体也就有了复兴的经济基础。有了社区组织支持,建设先进的基础设施就难以被无赖钉子户劫持。节制资本,抵制"钱生钱"的游戏,抵制不劳而获的诱惑,是至关重要的平等措施。不平等本身不是问题,而是动力和效率;但不平等越来越严重就是问题了,而且是严重问题。患寡的时代结束了,患不均的时代开始了。在这危机时代,向着大众采用宽松的财政政策还是向着资本采用宽松的货币政策,考验每个国家决策者的远见和能力。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就在基础设施的发达或欠发达,没有其它。第三,把工作重心转向建设社会互助的经济。在政府和市场间寻找最佳平衡点的企图没有前途。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方,即人民的利益,才是决定性因素。无论市场还是政府,都必须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抽象的市场决定论显然源于无知。让公众利益决定政府是否干预市场不仅明智,也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识,否则遍地都会有"青岛大虾"和"天津大火"。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的两分是一叶障目,最大的资本是人民的资本,是社会互助资本。全民免费医疗主要不是政府财政的责任,政府主要负动员组织责任。中国人每人每月交纳100元医疗统筹,全国每年会有1.6万亿元。加上政府按世界惯例的医疗支出,2万亿以上的社会资本能造就世界上最大的非盈利医疗机构,足够给医生体面的收入去拒绝不体面的钱,足够把药价压到全世界最低,也足够13亿人看病吃药住院不再花钱。若让保险公司拿走一半充入私囊,免费医疗就遥遥无期了。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均等化的养老、教育、住房。什么是社会主义?没病的帮有病的,年青的帮年老的,有知识的帮缺知识的,有钱的帮缺钱的,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大家庭"不仅能帮助我国维持稳定,让政府重获人民信任,而且社会互助资本能撬动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极大促进第三产业的发达,提升全民素质和全民幸福感。第四,在各种官方价值体系崩溃的时代,努力重建社会核心价值观。主流价值体系不是几个学官用自己情有所衷的概念拼凑出来的,那不过是价值体系已然崩溃的标志。社会核心价值观必须有一个核心,就是对"公正社会关系"的全民共识。这种价值观成为核心有三个基本要求:首先是表达简洁,用一个词而非一堆词;其次要有本国特色,而非生搬硬套他国的核心价值观;再次是国际接受,而非被国际反对。我想,围绕"大家庭"这个词所论述的价值体系能满足上述三大条件,应当是我国的核心价值观。笔者已另有著述讨论这个体系,此处只想指出建设本国社会核心价值观思想体系的紧迫需求。第五,高瞻远瞩、能力非凡的领导人。如同世界历史的几乎每个阶段,国家在危机中生存下来的最重要因素是领导人。领导人解读大局的远见和带领人民走出危机的能力决定国家兴衰。然而,无论就人文还是社会科学而言,英雄的出现不可预知,只能在奇迹出现后判定,所以人民只能祈祷。这场危机是资本主义的危机,也是贫富差距急速扩大的危机。为大资本还是为普通百姓,响应资本控制的舆论还是响应民心,为少数人的自由还是为多数人的自由,为少数人的现代化还是为大多数人的现代化,这两难的问题就摆在各国领导人面前。在这个危机时代,重读1974年出版的美国名著《光荣与梦想》首卷是会有启发的。这次大会以弘扬马克思的思想为主题。马克思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批评家。他批判过去、现在、以及(可见)未来的所有重大社会支柱,即私有制、家庭、资本、宗教、民族、政府、法律、意识形态。在这些支柱消亡之前,他的思想与英名永恒。对我们芸芸众生而言,物质短缺是根本问题。但对马克思而言,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悖论才是根本问题:由于私有制每时每刻都在制造新的、更大的不平等,所以,物质生产越丰富,人类的物质短缺感就越强烈。从孔子到柏拉图到马克思,共产理想生生不息。无论是否同意马克思只有消灭私有制人类方能获得彻底解放的论断,都应牢记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牢记钟摆必然左右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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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记者克里斯蒂娅·弗里兰(Chrystia Freeland)专访了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本文为对话选录稿。(人文与社会网站编辑小组部分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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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日益显示出系统性,不同领域改革的互动也越来越明显。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领域的改革",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改革在多领域互动的一个主要动因在于全社会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它同时推进着民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参与。社会公正诉求兴起目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公正追求的普遍支持,以及社会公正成为改革事业的一个核心目标,正在改变中国改革事业的地形,包括整体性改革的地形。对于十年前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变化。在打破"铁饭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1990年代后期,当时的社会思想对社会公正诉求还存在严重分歧,不少人认为在中国的现代化还没有到一定程度或者还没基本完成,不能拿社会公正或者环保这类的话题来批评和反思中国的发展进程,否则会阻碍改革和发展。沧海横流,风从草偃,现在氛围、人心或者言辞都有了变化。在二十世纪的中国,追求社会平等和群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意识的两个关键内容。对社会公正诉求的普遍认同,对基层民意的日益重视,以及基层民意在政策决策和日常事务中的声音越来越响,这些都显示目前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意识进入了近二十年来的上升周期。俄新社3月9日的报道称,"西方希望中国多些社会主义",认为中国政府重视收入合理分配问题这一政策得到不少外国投资者和观察家的支持,因为它将有助于提高中等阶层的购买力,帮助中国进一步拯救世界,西方和东方都希望中国制定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政策。这一观察有其道理,世界也并非一成不变。社会公正诉求的兴起必然会带来系统性变化,包括政府作用、网络民意、土地财政、国企角色等方面,而且这些变化与社会公正诉求比较低沉的时期的潮流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公正诉求逐渐获得较普遍的社会认可的同时,随公正诉求兴起而来的各种变化则聚集了诸多争议(此次两会上大多重要争论都与此有关),这是中国改革进入自我调整时期的标志性表现。理解这些变化及争议,都需要联系社会公正诉求兴起这一基础性变化。从2003年以来对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以及三农问题等民生难题的关注和讨论,到近两年直接提出社会分配不合理这一根本性问题,意味着社会公正诉求从一般表现向基本成因的拓进。与此相应的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重构,在关系民生的热点领域更多的是发挥政府的作用来追求社会公正。目前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轨迹,既不是完全否定市场的作用,也不是进一步压缩政府作用的空间,而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政府的作用的确也在不断加大,而且政府调动的公共资源随着民生投入的增加而大幅增加。也就是说,目前在民生领域达成社会公正的努力,主要并不是通过市场自动调节的方式进行的。此前最有影响的思路是市场发展通过"涓滴效应"会实现社会平衡,不需政府介入,但需要一些时间。然而,民众对于"新三座大山"之类的难题的强烈反应,意味着社会已经对这样的承诺失去耐心,甚至基于所见的分化不断的现实,已经不相信这一承诺在可见的未来会有自动实现的一天。毕竟,人们在希望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的同时,还要求相对的平等和公正。政府之手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出场,来平衡和对冲市场发展所带来的优胜劣汰的自然趋势。 国企的改革箭在弦上 社会保障支出和民生事业的摊子越来越大,意味着政府需要聚集更多的资源。政府投入民生事业的资源从何而来,这是目前问题的焦点所在。一般来说,主要渠道包括税收、举债、国有资本的经营性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各种存量资产等等。目前舆论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垄断国企和土地财政。如果根据对土地财政和国企的强烈批评,土地财政和国企营收对政府支出的贡献大幅削减,则税收和政府举债得有大幅提升。但增税同样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毕竟这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活力,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令其雪上加霜;至于地方债务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不少忧虑。而卖空存量资产,恐怕也不可持续。 这是不少地方政府日益依赖土地财政的基本背景。但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不断推高房价也没有太大空间,至少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政府已经面临调控房价的强大社会压力。无论是大建公租房,还是建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政府不得不为解决社会民生问题而做出妥协,从土地财政中切出一块投入民众的基本居住保障领域。国土资源部在两会期间出台规定,要求各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即是明显的信号。 在土地财政因为千夫所指而不得不逐渐向民生住房倾斜的情况下,如果税收和政府债务没有大幅增加,国企必然会成为今后各级政府"开发"的重点。近年来中大型国企的大发展已经包含了这样的信息。而且晚近对国企的批评风起云涌,也在推动国企更多地为国家投入民生领域做出贡献。 目前对国企的批评有不同的重点。一种是彻底否定国企存在的合理性,这类批评的吸引力已经大大减弱,一个基本原因就是政府投入社会事业的资金来源必然会越来越倚重国企,而且大中型国企改制因为风险巨大已经没有什么空间。另一种是批评垄断国企员工收入与社会一般人群收入的严重失衡。再一种是批评垄断国企没有尽到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近日犀利地指出,现在很多垄断行业的国字头企业,"动不动就以长子自居,我很反感,你要是长子你就要管家,你不能占尽政治优势、资源优势、市场竞争优势,但又不担风险不管家里的穷人。"无论批评垄断国企收入高,还是不对国家做贡献,都有助于推动近年来崔之元等学者所呼吁的国有企业的社会分红。而且,对政府拿国企分红来投入民生领域、填补"土地财政"逐渐转型留下的空白而言,这些批评和压力事实上对政府施政是有利的。 可以预期,国企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过方向并不是改制,而是国企通过增加对国家的分红而真正成为"共和国长子",真正体现公共资产的公共性,真正让公共资源的营收使用社会化。在这个意义上,"重庆模式"已经先行一步,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范本,其中的关键在于,由于近年来重庆的国资运营全面增值,国资在工业、金融和基础设施上形成了"四三三"结构,加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相结合,重庆市政府有条件并不依赖短期"土地财政"。根据重庆市长黄奇帆的介绍,重庆严控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商品房成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价不超过房价的1╱6,中低档商品房不超过房价的1╱5,而高级商品房地价不超过房价的1╱3"。目前重庆主城平均房价低于同类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而且投入资源大建公租房,这些都显示,重庆突破"短期土地财政"的努力已有成效。 公共政策辩论的繁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公正诉求的全面兴起不仅推动经济领域的变革和调整,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变革的一大表现,并带动了公共政策辩论的繁荣。 网络时代到来之后,民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崛起,国家领导人和各地领导人与网友直接交流、通达民情,已经成为常态。以往,普通民众的声音在日常决策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达在技术上有难度,毕竟一般媒体的表达是有一定门槛的;要在没有网络的条件促成普通公众的表达,也容易被认为是乌合之众的喧哗(比如所谓"大民主")。普通公众在网络平台上找到了前所未有的表达空间之后,在市场时代倾向于优胜劣汰的大环境下,中心主题自然有关社会分化,社会公正诉求于是成为近年来网络民意崛起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表达之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并成为国家政策的一个核心出发点。网络民意的崛起与公正诉求的兴起存在共生关系。 但是怎样实现社会公正,普通民众与其他社会群体、普通群众之间意见分歧经常很大。这种分歧一方面带来了政府的变化,政府既要重视民意,但是究竟听谁的、听了以后如何有主见,成为新的课题;另一方面,政府因为在民生问题上的核心责任,面临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政府如何看这些压力,如何处理这些压力,是目前建构新的官民关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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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不是别人怎么看我们,而是我们怎么看世界。究竟三个世界的理论是不是科学、是不是在学理上足够精细,是另外一回事,它至少提供了一个对世界的新的想象。即世界不是完全外在的实体,不会稳定地、自动地迈向历史的必然,而是要把世界想象成为一个要主动争取的对象,相信自己能在世界里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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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在经历了许多天的跌宕起伏之后,希腊内阁通过了总额为33亿欧元的新财政紧缩措施。当地时间13日凌晨时分,希腊议会终于以199票赞成、74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该项措施。 根据该协议,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向希腊提供1300亿欧元的新救援贷款。作为条件,希腊政府要做到将私营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降低22%、年内减少32亿欧元政府开支并在2015年之前裁减15万名公务员等。 在议会表决时,组成联合政府的泛希腊社会主义运动(PASOK)、新民主党(New Democracy)共有43名议员对议案投了反对票,这些议员随后被开除出各自的议会党团。希腊总理帕潘德里欧认为,那些不能担当"历史责任"的成员应当离开内阁。"一场混乱的拖延将使我国陷入绝境,将造成不能控制的经济混乱和社会动荡。" 帕潘德里欧希望希腊保留还债能力,并且留在欧元区。但他有一个难题,自己的45人内阁是由三个长期争执的不同党派成员组成,又缺少职业政客和专业人员,如其中规模最小的人民东正教阵线(LAOS)领袖卡拉扎菲利斯是个前健美先生和电视台老板。就连卡氏也指出帕潘德里欧应当起用更多的专业人员任职内阁。 随着四月份换届选举的临近,希腊国内各党的支持率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年前选票最多的泛希腊社会主义运动的支持率降至8%。反对紧缩措施的左翼党派支持率正在上升。萨马拉斯领导的新民主党支持率目前最高。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极端民粹主义党派的支持率也在上升,如金色黎明党,以袭击移民闻名,得到了3%的支持率。 "三驾马车"(欧盟委员会、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相信希腊将贯彻新的紧缩措施,因为希腊还在沿用之前的一些措施,例如国有财产私有化以及职业自由化。希腊债务危机爆发两年多来,希腊承诺的每一项紧缩和改革措施都没有落到实处。往往在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拨款前,希腊议会都忙着通过紧缩措施。而一旦贷款到手,立刻天下太平,紧缩措施落实问题就乏人问津了。 由于政府通过财政紧缩将影响民众的福利,希腊警察和示威者在首都雅典的街头爆发了冲突,大约10万名示威者走上首都雅典街头。根据希腊媒体12日发布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目前48%的希腊人宁愿国家违约也不愿接受痛苦的紧缩措施,38%的希腊人支持实施紧缩措施。 希腊是否要继续留在欧元区?德拉克马的阴影逐渐笼罩着这个国家。 希腊媒体本周早些时候发布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70%的希腊民众希望该国留在欧元区之内。然而继续采取紧缩措施的前景并不乐观。希腊已连续四年经济衰退,失业率达到22%,48%的年轻人找不到工作,2011年11万余间商家倒闭。希腊的债务已经达到GDP的160%。 在欧元区内部,把希腊驱逐出欧元区的话题不再是禁忌。而此次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第二轮救援贷款条件问题上寸步不让的强硬态度应该令希腊明白:它的机会不多了。 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委员、希腊央行行长普罗沃普洛斯表示,假如希腊重新使用德拉克马,这将是一场灾难,他警告称,此举将意味着该国货币将贬值60%-70%。 德拉克马不仅代表了迅速的贫穷,也象征着退到过去。对于很多希腊人来说,离开欧元区意味着在欧洲被孤立,这种处境将使他们更加不知所措。(编译 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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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劳动者的能动作用而使相关的法制建设与之相协调,克服盲目依赖法律的信仰而致力于法与劳动者诉求的沟通,这些理念更新和策略调整有助于劳动者状况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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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元代前期统治者(成吉思汗、窝阔台、蒙哥、忽必烈 ) 对道 教所采取政策。根据大量的历史资料分析认为,成吉思汗起,道教就受到尊崇,而忽必烈则把成吉思汗所奠定的崇道政策作了全面发展。从宗教政策方面,忽必烈堪称立了“一代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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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提到过的桑德斯199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找不到书可看此文,其中提到由于现代艺术体积庞大不易搬动,包括洛克菲勒在内的的财团被召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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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企业筑造更美好世界”,只有实现人的主体地位,这个美好世界才是我们创造的,而不是被给予的,这才是幸福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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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书评
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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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毅博士的《中国制造: 全球化工厂下的女工》( Made in China :Women Factory Workers in a Global Workplace) 一书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一家电子厂年轻女工生活的民族志考察,深入探讨了全球化对于中国农民工日常生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