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文章列表 全部 按阅读倒序

普通 推荐阅读 焦点 全部
缺省 时间 标题 评分 阅读 评论 跟踪网址 | 倒序 顺序
« 1 ...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 205 »
文章
  1. 岛村辉:右翼教科书为何会被横滨市采用?
    历史 2011/08/27 | 阅读: 1244
    8月4日,横滨市教育委员会决定采用育鹏社出版的《公民》、《历史》两种教科书,这是一个严重的事件。育鹏社教科书的编写者,是"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成员,此次决定采用的课本,属于"新历史教科书"系列,其宣扬美化大东亚战争的观点被很多进步市民团体抵制,却在日本的国际都市横滨获得采用,这令人深思。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2. 崔之元:美欧危机走势:国有化和利益相关者
    经济 2008/10/12 | 阅读: 1243
    在美欧应对危机的政策上,最重要的新发展是大规模的银行国有化已正式启动,因为以国家参股的形式救市不仅比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坏帐挽救华尔街更有效,而且对公众也更公平。在对危机的理论反思上,最深刻的是对“股东至上”公司治理模式的批判,重新认识利益相关者模式的积极意义。
  3. 《第三帝国的上流社会》书评
    书评 2009/04/07 | 阅读: 1243
    最近《伦敦书评》发表的一篇关于希特勒与德国上流社会关系的书评文章,以往人们只从社会政治和军事角度理解纳粹社会,但《第三帝国的上流社会》则分析了纳粹等级社会中的炫耀性豪华消费、名人聚会等等现象。
  4. 绿色和平:绿色电子产品排行榜
    环保 2009/04/12 | 阅读: 1243
    绿色电子产品排行榜显示了对全球各大手机和个人电脑制造商的环保指数排名。
  5. William Pfaff: What Obama Should Have Said to BP
    环保 2010/07/07 | 阅读: 1243
    Barack Obama’s demand, in his June 15 speech, that the former British Petroleum Company create an escrow account, to guarantee the funds that will be needed to deal with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inuing catastrophe in the Gulf of Mexico, should have been made weeks ago, and should surely have been framed more strongly than it was.The President, in this matter, continues to demonstrate the quality, laudable in itself, but in politics extraordinarily dangerous, of assuming that those he is dealing with are as reasonable and well-intentioned as he is himself. In fact they are often driven by ruthlessly self-interested motives that leave him in a position of seeming weakness and unwillingness to defend not only national but his own political interests.At the end of May one saw the President on international television walking on a Louisiana beach, accompanied—off-scene—by hundreds if not thousands of newsmen, broadcasters, and cameramen. He seemed abject. He bent over and picked up a handful of sand and let it run through his fingers. He shook his head in concern. A cutaway showed his speeches earlier in this affair declaring that his administration is in charge of the great effort to save America’s coast and waters from the terrible pollution that is spreading as a result of a volcano of oil erupting from the sea’s floor and meeting the sickly-colored, toxic chemicals being mixed into the water that are meant to disperse it.In his June 15 speech, Mr. Obama finally insisted that BP would pay for all the damage and cleanup and w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illegalities; and the next day at the White House BP agreed to an independently administered $20 billion escrow fund, while the full costs to the Gulf region are far from clear.In the press conferences given by the President and the BP chairman that followed the meeting it was clear that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still does not control this situation. BP alone will determine what is done with respect to the oil geyser and its promised closure. While it will make available the $20 billion compensation fund, the timing, terms, and ultimate worth of BP’s assurances of compensation and reparation remain open to interpretation and change.Advertisement How can the President possibly say that his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in charge”? BP has been in charge from the start—it and its contract companies, all of them desperately trying to plug the hole in the bottom of the sea, and all defending corporate and fiscal interests of their own. The President’s associates and advisers have apparently decided that the agenc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re technically incompetent to give instructions to BP, which seems improbable. But they certainly can and must tell BP what priorities must be set, and they must establish goals to be met, and on what timescale.BP’s lawyers and lobbyists have just as desperately been striving to allow BP to unload responsibility upon anyone or everyone else, including incompetent or irresponsible or compromised federal regulators. Allow me, in the style of the metropolitan columnists who influence Washington, to draft what the President might have said in his June 15 speech:“My friends:“The American nation has suffered a grievous blow from the catastrophe produced in the Gulf by what formerly was known as the British Petroleum Company. This is the latest in a series of major accidents produced in this company’s American operations, causing loss of lives among its workers, unforgivable human suffering by private citizens, and great damage to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continuing today in the Gulf.“I have therefore today given orders that the American functions of this company be provisionally seized, or placed in temporary receivership, by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as in recent months we have been forced to seize banks and corporations devastated by economic crisis, such as General Motors, AIG, and certa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BP’s American management will be placed under public authority and will be instructed to terminate the oil emergency as rapidly as possible and in disregard of whatever costs must be incurred by the company. This effort will be conducted by BP through its own best efforts, closely supervised by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and Navy, the Energy and Treasury Departments of our government, and will be accompanied by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Justice Department and its executive agencies, including the FBI, for any possible evidence of fraud, malfeasance or profiteering, contributing to this disaster. None of these agencies of government will incur any responsibility whatever for the decisions and actions of BP while conducting its operations to terminate the oil blowout.“In no circumstances will company, proprietary, or stockholder interest be given priority over measures to terminate this emergency and to safeguard the assets or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 or government. No funds of this company shall be expended on political lobbying intended to influence Congress or the executive agencies of federal government until this emergency has formally been determined to have been ended.“Clearly, losses to British pension funds and other British shareholders of BP should be of concern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owever those individuals and institutions investing in companies with notoriously controversial histories assume the accompanying risks.“The Oil Pollution Act signed into law in 1990 greatly expanded the US government’s ability and resources necessary to respond to oil spills; and it does not preempt state action to impose additional liability, which may be unlimited, with penalties and damages in addition to federal liabilities that may extend to prison sentences.“I am instructing that all BP asset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its surrounding waters, including funds immediately at its disposal, and all other BP funds acce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be temporarily seized and sequestered so as to prevent the transfer of any funds or assets of this company outside United States jurisdiction and access. The disposition of those assets will eventuall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 or by a new independent federal agency, with priority given to the reimbursement of persons and property-holders victimized by this catastrophe, and the redressment of damage or destruction to public assets and municipal, state, and national interests for which the former British Petroleum corporation is deemed by the courts, or by the independent agency, to have been responsible.” This is what the American people wanted to hear. President Obama wishes to be seen as decisive and a leader? Here was his opportunity. He wants a Democratic Congress elected in the fall? And a second presidential term for himself? This could have made a decisive contribution to those ambitions, as well as assuring necessary help to millions of people and repairing grave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He then could have concluded his speech by saying to his political opponents that any Republican or Democrat who wishes to run for office in November as an opponent of these Obama administration crisis measures—and as a defender of BP corporate and stockholder interests, or its customary executive remuneration and financial practices—as against the national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redress of the damage that continues at this moment to be done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citizens, would be more than welcome to do so.—June 16, 2010
  6. 樊纲、胡永泰:“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
    经济 2009/09/20 | 阅读: 1242
    本文认为目前在改革理论和政策研讨中颇为流行的“循序渐进”概念并不能确切地说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因为各种体制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不可能改好了一个再改下一个,否则会出现体制“不协调成本”。文章提出了“平行推进”的概念,作为改革政策制定的基本思路,它可以说明为什么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某些体制的改革“超前”和“滞后”(瓶颈) ,都是无效率的。在所有领域(包括政治体制和社会政策)都同时积极推进改革,同时考虑各种体制之间在转轨过程当中(也就是在没有彻底完成改革之前) 的相互协调,应是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方法。
  7. 侯建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经济调查与研究评述
    社会 2008/12/02 | 阅读: 1241
    1920-30年代的农村调查的目的不一,深浅有别,但客观上都为日后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8. 崔永元:小崔会客: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
    社会 2009/03/05 | 阅读: 1241
    两会特别节目《小崔会客》会谈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
  9. 顾骏:司法解释与生活逻辑的背离
    法律 2011/03/18 | 阅读: 12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10. 石守谦:中国绘画史研究中的一些陷阱
    艺术 2009/04/08 | 阅读: 1238
    网络版,错字多,阅读时注意。
  11. 林贤治:回首看萧红
    文学 2009/02/08 | 阅读: 1236
    萧红的文学,在整个中国现代文学场域中,无疑是弱势文学。她既倾情歌哭社会底层的群体命运,却又执意暴露其中的黑暗和愚昧;而且,她是那般恣意地表现自我的个性、思想和情感,而所有这些,又不是属于廊庙、山林、经院、书斋、闺阁,而是属于荒野的、泥土的。
  12. 林怀民: 光影间的流浪者 by 谭旭峰
    艺术 2011/06/10 | 阅读: 1236
    “有人可以把票当作一个生活的工具来赚钱, 天经地义。你也可以从跳舞,换得的名声去做更有名更有钱的事情,可对我来讲不是,一开始就很清楚的。”
  13. 《诗书画》编辑部:"书非书"与当代艺术生活--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书非书"文献展学术会议录要
    艺术 2015/12/13 | 阅读: 1236
    2015年5月8〜9日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第三届书非书暨文献展"学术会议于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召开,就书法与“书非书”的概念展开激烈讨论。本纪要由《诗书画》编辑部提供。
  14.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研报告——当前中国城乡家庭消费状况
    社会 2009/03/31 | 阅读: 1234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08年5月至9月,采用分层多阶段抽样方式,开展了第二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区的134个县(市、区)、251个乡(镇、街道)和523个村(居委会),共成功入户访问了7139位年龄在18-69岁的居民,内容涉及收入、消费、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本文依据此次调查数据,以城乡家庭消费为主题,分析当前我国城乡家庭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特征,并对促进国内家庭消费和扩大内需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5. 杨松林:城乡分离化、合作化是唯一出路--读袁纯清书记给全省干部的信有感
    经济 2011/08/30 | 阅读: 1234
    从日本、台湾地区经验看,扩大农民兼营不是仅仅依靠每个驻村干部利用自己的资源和能力,或者自由市场能解决的,而是靠国家或者地区制定有效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促进和实现的。整个九十年代至今为什么中国农民兼营收入份额没有增长反而下降?
  16. 梅新育:警惕征地拆迁补偿过高
    社会 2013/02/04 | 阅读: 1233
    2011年初,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调查发现,2010年北京销售的8万辆进口车中一半卖给了北京和各地拆迁户,特别是北京拆迁户。当时调查人员在扩建后的北京南苑机场附近发现,机场周边村庄豪华车数量众多,密度特大,进而发现那一带拆迁户拿到两三千万元补偿司空见惯。
  17. 应奇:批判的踪迹——访MIT出版社书店
    书评 2008/11/29 | 阅读: 1230
    这篇文章应该是作为MIT《当代德国社会思想研究丛书》介绍而写的。
  18. 约翰·罗塞利:贝利尼的歌剧
    音乐 2010/02/23 | 阅读: 1230
    在所有不幸英年早逝的作曲大师里,舒伯特的早逝显然是最让人心痛的。他最后的作品里时时闪过天才的光芒,从中可以看到他有闯出一片新天地的气魄,直逼他敬重的贝多芬。莫扎特早逝当然也让人惋惜,好在他写出了那么多完美的杰作,从他全部作品来看,他似乎已经功德圆满,没有给人留下舒伯特那样的缺憾。说到这个话题,就不能不提到贝利尼。他的早逝不仅让美声歌剧爱好者心痛,也让所有乐迷心痛不已。他33岁写出的《清教徒》比起之前的《诺尔玛》又迈进了一大步,让人不免遐想,要是他能多活哪怕几年时间,也许他不仅能成为意大利最伟大的歌剧作曲家,甚至可能撼动整个世界歌剧版图,让意大利歌剧传统重振雄风。瓦格纳受贝利尼的影响也要比目前更深刻。一贝利尼相貌英俊,有金色的头发和湛蓝的双眸,典型的西西里人。可惜他33岁就英年早逝,死在了成功的顶峰、死在了浪漫主义运动的顶峰。贝利尼死于1835年9月23日,当时他借住在朋友租来的房子里,那座房子就在巴黎郊外的Puteaux村庄附近。他感染了阿米巴痢疾,时常发作,但医生一直没能作出恰当的诊断,当时的医疗水平也不足以治愈他的病。这年夏末,贝利尼就病倒了。那时他所有朋友都不在巴黎,而是和他一样到各处度假。大概八个月前,他的歌剧《清教徒》在巴黎取得轰动性成功,而仅仅几周前,贝利尼还意气风发地出现在社交场合,这也让他的死格外让人震惊。贝利尼死后立即成为一个传奇。那个时代的人们喜欢拿他与肖邦相比,同是风格独特、忧郁温柔的作曲家。当然这样的类比有时显得牵强,首先他们彼此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两人都会时时表现出强悍一面。贝利尼作品不多,在所有音乐体裁里,他选择了歌剧,因为歌剧对有抱负的年轻意大利人敞开着大门。按当时的标准,贝利尼过于挑剔,平均一年才创作一部歌剧,而其他人要写三到四部。1828年6月14日,贝利尼这样写道:“按我的风格(作曲),我就不得不吐血。” 时常有人觉得贝利尼歌剧整体水平不平均。事实如此:拿他的杰作《诺尔玛》来说,里面也有不少平庸之处,只有《梦游女》比较平均,可惜其题材如今也不太时髦了。贝利尼非常擅长写既像说话又有歌唱性的乐段,据说他曾经向朋友阿戈斯蒂诺·加洛解释说,当他“用激情之火”朗诵出剧本中的语句时,旋律就自然而然产生了。《诺尔玛》中有一段波里昂(Pollione)唱出的卡巴莱塔“Me protegge,me difende”,音符与唱词的对应丝丝入扣,开头上升的音程和附点节奏,让人想到罗西尼在男中音唱段里惯用的手法,而波里昂恰好也是一个男中音角色。但贝利尼这段达到更强烈的效果。这部歌剧结尾还有一段咏叹调“Deh! Non volerli vittime”,颇有张力,尤其是重复段落和华彩段落,几乎带有压倒全剧般的旋律魅力和庄严气质。贝利尼歌剧,尤其是早期歌剧里的男性角色往往有非常多的装饰音。这与作品首演时选择的歌唱家息息相关。当贝利尼在为乔瓦尼·大卫(Giovanni David)和乔瓦尼·巴蒂斯塔·鲁比尼(Giovanni Battista Rubini)创作时,有时他往往会采用非常炫目的花腔写法,一旦他面对的是罗西尼歌剧里的男高音类型,也就出现了《比安卡与费尔南多》中的费尔南多、《梦游女》中的埃尔维诺,《海盗》里Gualtiero的某些唱段也有这个特点。不过在《清教徒》中,虽然阿图罗的角色也是为鲁比尼写的,但里面很少有装饰音。这在他后来为其他男高音创作的角色里则几乎全然不见踪迹。值得注意的是,贝利尼为鲁比尼和杜普雷兹等人创作的花腔绝对没有罗西尼的花腔那样大胆而复杂,作为弥补,贝利尼歌剧的花腔和宣叙调唱段的音域都达到了非常高的音区。不过最终是董尼采蒂定下了男高音高音音区,并且把这个做法传给了威尔第。男中音也有相似趋势。贝利尼在给坦布里尼(又一位罗西尼式的歌唱家)写的角色里,常常用到“fioriture”,写出灵巧的乐段,比如《比安卡与费尔南多》中的菲力帕、《海盗》里的埃尔内斯托、《清教徒》中的里卡尔多。不过,《外国人》里的Valdeburgo则保持着质朴本色。随着歌剧潮流发展,男声的花腔渐渐过时了,偶尔为了个别场景的戏剧效果才会出现。贝利尼歌剧的女声角色,主要是女高音,当然也与他职业生涯里接触到的女高音歌唱家有关系。这与那个时代的风气有关,那是一个歌颂女性的纯真和美德的时代。在意大利,人们采用装饰音歌唱来刻画理想的女性形象,把她们塑造成介于人与神之间的形象,比如贝利尼的《凯普莱特与蒙太古》中的朱莉埃塔、《梦游女》中的阿米娜、《清教徒》中的埃尔维拉。在《海盗》里的Imogene这样的女性身上也能看到纯真的色彩,即便是诺尔玛,她优美的唱段也能给人一种高贵的感觉。二1845年,沙皇尼古拉斯一世携王后亚历山大·菲奥多洛夫娜来到西西里疗养,同行的还有他们的女儿奥尔加公爵夫人和数不清的随从。他们住在帕勒摩附近漂亮的别墅里,一住就是一年。为了纪念沙皇这次轰动的拜访,帕勒摩出版了一本精美的图书,里面收录了几幅版画,其中包括这些尊贵客人的肖像画。人们还写了几片短小文章和大量热情的诗歌,当然还有数不清的音乐作品,比如《恢复健康》、“奥尔加圆舞曲”等。在这片歌颂的海洋中,出现了一首特殊的作品,那就是贝利尼在12岁时创作的《蝴蝶》。这首短小而感人的歌曲,是贝利尼为他的“木偶”剧院创作的。当然,贝利尼与沙皇这次轰动的访问毫无关系,那时他已经去世十年了。但人们唱起他的歌曲却那么自然,他的名望是家乡人的荣耀。在这个隆重时节唱起这支旋律,倒是典型的贝利尼本人喜欢的做法。它不仅表现在贝利尼的音乐风格里,也表现在贝利尼与外界的关系里。贝利尼的单纯质朴就像从他灵魂里流淌出来的音乐一样。他是那种生来就有特殊魅力的人,有着某种超乎凡尘的气质。贝利尼的旋律清新而甜美,早年的旋律更是纯真无瑕,伴奏往往极其简单。这样纤细的网络太容易破裂了。学者曾经争论过,到底贝利尼这样做是因为对音乐理论和对位法一无所知,还是刻意远离那些东西。贝利尼倒是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对位法对我有什么用呢?我想要做的就是丰富人们的耳朵,感动人们的心灵。”这番话当然证明不了什么。如果贝利尼在那不勒斯圣塞巴斯蒂安诺音乐学院学习时,没有上过一点和声与对位法的基础课程,那他是不可能顺利毕业的。一百多年里,贝利尼时不时被人遗忘,可总有机缘出现:当罗萨·庞塞拉(Rosa Ponselle)、玛丽亚·卡拉斯唱起《诺尔玛》,当《梦游女》、《清教徒》焕然一新出现在舞台上,大众的品味忽然转向,恰逢此时,贝利尼独特的艺术重燃生机。先是1920年代的热潮,接着是1950年代,到现在也许仍然在热潮之中。卡拉斯去世,其他卓越歌唱家纷纷退休,上面提到的三部歌剧,已经很少搬上舞台了,好在有录音,它让千万乐迷把这三部歌剧当做贝利尼艺术的精髓。有了录音技术,人们也能听到贝利尼其他几部早已被人遗忘的作品:《海盗》、《外国人》、《凯普莱特与蒙太古》、《扎伊拉》。后面两部作品曾经让贝利尼饱尝失败的苦涩。意大利人从未忘记贝利尼,哪怕是1890年代到1920年代,那时知识分子对贝利尼嗤之以鼻。今天贝利尼的头像还印在5000里拉钞票上。其他国家明眼的音乐爱好者深知,贝利尼是一位个性多么独特的作曲家,尽管作品为数不多,且绝大部分限于歌剧,但他的位置却格外重要。⊙容惠 编译
  19. 《文化縱橫》2012年第一期
    期刊专递 2012/02/20 | 阅读: 1230
    014-015 目录 特稿 "混合政治"与中国当代政党政治学的建立  (修订版,请各转载网站--共识网爱思想编辑请注意按此版本更新) 谢茂松 观察·社会 当代中国的宗教复兴与宗教短缺    杨凤岗 走出信徒与公民的认同困境  方文 封面选题:流动的中国 编者按 流动的族群与族界 --从东莞彝人群体看当下城市民族关系  刘东旭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熊易寒 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图景   符平 唐有财 海外移民 ≠人才流失   田方萌 漂移的中国 --何伟和他的"中国三部曲"  白龙 在民间 "阿里去底着?" --当代唐卡艺人的生存状态   陈乃华 笔谈:人民儒学 编者按 人民儒学刍议  姚中秋 人民主权与儒学的公共精神   任锋 人民儒学发微:开掘儒学的三大传统   彭永捷 观察·文化 儒学复兴与现代国家建设  成中英 失败的遗产 --康有为国教运动的历史启示  赵法生 天下 越南新一代知识分子的历史追寻和当代使命  程映虹 阅读 左翼民主的代表观 --评王绍光《民主四讲》  聂智琪 民族主义能否成为我们的思想资源? --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读后  季剑青
  20. 理查德·罗蒂:民主和自由象阿司匹林
    思想 2009/09/18 | 阅读: 1227
    这是2004年7月罗蒂访华期间《东方早报》记者阳敏与他的访谈。
« 1 ...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 205 »



技术支持: MIINNO 京ICP备20003809号-1 | © 06-12 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