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文章列表 全部 按阅读顺序

普通 推荐阅读 焦点 全部
缺省 时间 标题 评分 阅读 评论 跟踪网址 | 倒序 顺序
« 1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 205 »
文章
  1. 海裔:亚历山大的威胁与共和政体的优越性
    法律 2011/02/20 | 阅读: 1852
    “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公元前三世纪,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交战期间,一个反事实(counterfactual)问题在罗马人中流传。亚历山大大帝当然没有侵略过罗马,他远征印度归来后不久就死于巴比伦。但这个没有事实基础的问题却绝不是无稽之谈,在思想史上,它开启了对共和政体(regime)优越性的讨论——在罗马共和派和后世倾慕罗马的思想家眼中,亚历山大代表的是绝对君主政体,而罗马所代表的是一个共和政体。他们之间的虚拟战争,实质上是对两个政体优劣高低的比较研究。 本文试图重构和展示一个通过历史典范来进行政体比较的西方思想传统。西方古典思想中对于政体的探讨已是汗牛充栋。古希腊和罗马的哲学家们,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都已经贡献出了精细和复杂的政体理论。但与哲学家相比,历史学家的政体探讨采取的是不同的进路。他们所从事的文体并没有留给他们多少作长篇理论探讨的空间,他们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以某些历史范例(exemplar)来阐发自己的理论关怀——中国传统史学一般将这种范例称为“义例”。在这种探讨中,“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运用,使史家可以超越对具体的历史事实的描写,而进入“可能性”的领域,使历史写作获得了更高的普遍性。 [1] 在希腊-罗马时期,对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比较,戏剧性地落到亚历山大大帝和罗马共和国两个“义例”身上,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我们还能听到这种比较的余音。本文的讨论将围绕三个思想家而展开:李维、普鲁塔克与马基雅维利。普鲁塔克记录了“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这个反事实问题,并对亚历山大给予了较多赞赏的笔调。李维则第一次将对这个反事实问题的讨论上升到政体比较的高度。而马基雅维利批驳了普鲁塔克的罗马观,并将李维的视角发展成为一个更为精细的政治理论。 要进入这场讨论,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它所采用的关键词。希腊人和罗马人各自用了一对意思非常接近的概念,汉语可翻译成“德性/机运(命运)”[2],希腊文是τύχη/αρετή ,拉丁文是fortuna/ virtus。对τύχη的较早解释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II. 4-6,在那里,亚里士多德将τύχη放在因果关系语境中讨论,对亚里士多德来说,τύχη作为一个偶然性的原因,发生在行动者有目的性行动的领域——某种偶然性的因素出现,导致行动偏离行动者的目的或预期。动植物和儿童因为不具有理性的目的或预期,因而与τύχη无关。显然,Τύχη是非理性的。[3] 在伦理事务上,Τύχη被分出好坏,时人常将好的τύχη等同于幸福。在希腊城邦的衰落时期,Τύχη一跃而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希腊女神,她掌管着权力、荣耀和物质财富等外在的善好(external goods)的分配,其意图不可为凡人所猜度。而与之相比,αρετή——卓越或美德,则以个人灵魂的理性部分为基础,它是个人能够控制和修炼的美德,从而与控制外物的Τύχη 形成对立。道德理论家们强调Τύχη的变幻莫测,从而要求个人将注意力放在自我德性的修炼上,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随波逐流。fortuna/ virtus是τύχη/αρετή 这对概念在拉丁文中的对应物。Virtus(拉丁文词根vir,男子)在早期指向男子气概,尤其是战争中的勇敢。但随着希腊道德哲学的影响,到了共和国晚期,它已经与灵魂学说发生密切关联,与αρετή的意思几无实质差别。 这两对概念的伦理-政治意义如下:Τύχη-fortuna集中体现了作为有朽者的人类所从事的事业的脆弱性。人类在外在世界中所留下的作品,总是很容易在命运的打击下烟消云散。但这种脆弱性因此也恰恰成为一个试金石:对个人来说,要在Τύχη-fortuna的打击前面保持稳固,需要卓越的内在品质;而由众人集合而成的国家也是如此,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要经受变幻莫测的Τύχη-fortuna的考验。通过将政治表述为在德性和机运之间永恒的斗争,史家们得以观察和比较不同的政治行动主体在历史中的能力。 一、“亚历山大入侵”:问题的提出 “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对产生这个问题的历史情境的最早记录,可见于普鲁塔克(Plutarch)的《皮洛斯传》(Pyrrhus)。如果我们接受普鲁塔克的叙事,这个问题应该早在皮洛斯和罗马人交战的时候就已经初现。在《皮洛斯传》(Pyrrhus)中, 普鲁塔克记录了一个场景: 罗马人和皮洛斯发生战争, 而后者因骁勇善战,常被同时代的希腊人看作是亚历山大的化身。罗马人在一场战斗中失利。皮洛斯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摧毁罗马人,建议休战。罗马元老院因为恐惧,几乎决定接受皮洛斯的条件。然而,曾经多次担任执政官和独裁官,已经双目失明的元老阿披乌斯·克劳迪乌斯(Appius Claudius)站起来对诸元老发表了一番演讲: “… 你们反复向全世界重申的话——当我们还年轻,而我们的父亲正当盛年时,如果声名远播的亚历山大大帝来到意大利并与我们发生冲突,他不会像现在那样被推崇为不可战胜的,而可能已经逃逸,或者已经倒下,而使得罗马更加光荣——结果怎样?你们现在正在确凿无疑地证明这是自我吹嘘和空洞的喧嚣,因为你们害怕查奥尼人和莫洛西人, 他们曾经是马其顿人的猎物;你们在皮洛斯前面颤抖,而他只不过曾经是亚历山大的一个护卫的臣仆和随从,现在他来了,在意大利漫游,与其说是要帮助居住在这里的希腊人,还不如说是为了逃避他在国内的敌人,他吹嘘说要用那支甚至不能为他保存马其顿的一小部分的军队,来赢得对我们的支配地位…”(Pyrrh., 19) 这个演讲表明,反事实问题 “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 在那个时代已广为传布, 罗马人出于他们一贯的高傲,认为自己必将获得胜利。但在当下,他们却被亚历山大的一位仆从和模仿者吓得战战兢兢。克劳迪乌斯在罗马人的回答和当下的反应作了鲜明的对比,进而向他的听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隐含的意思是,如果罗马人言行不一,必将招致其他民族的蔑视。 在这个语境中,这个问题涉及到的仅仅是罗马人的自我评价和当下表现脱节的“面子问题”,但没有涉及罗马人的自我评价的具体构成:这个共和国的卓越,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然而,到了奥古斯都时期,这一问题在李维的著作中重新出现。这一次,已上升到了政体比较的高度。 二、 unus homo的反面:李维对罗马共和的辩护 李维是在IX.16-18展开对亚历山大入侵罗马的想象。但在IX.16之前,已经有很多线索隐隐约约地指向了这一想象。早在李维叙述亚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Epirus, 亚历山大大帝的舅舅)在意大利登陆的时候(VIII.3),他就已经留给我们某些信号,表明他将在某个时候讨论亚历山大大帝。李维指出,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登陆的时刻恰恰是亚历山大大帝死亡的时刻。李维的担忧是,“如果他一开始就所向披靡,战争将会扩展到罗马。” (VIII.3) 这里的意涵是,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有与罗马作战的潜在可能性。[4] 在VIII.24, 李维详细地叙述了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战场上的悲剧性死亡,作出了一个非常微妙的评论: “… 虽然命运阻止他与罗马为敌,他在意大利进行的战争在这部历史中给了他一个位置。”李维的意思是,如果这位亚历山大没有在这个时刻死亡的话,或早或晚,总有一天他会和罗马兵刃相见。在VIII.24, 李维再一次提到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的姐妹正是亚历山大大帝的母亲。这两位亚历山大之间的关联在IX.19得到了进一步的重申。在那里,李维告诉我们,据说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受到致命伤之后,曾经将自己的命运和亚历山大大帝在其亚洲远征中的命运相比较。所有这些线索都为李维对亚历山大远征意大利的想象作了语境上的准备。 那么,李维又是如何具体提出他的亚历山大问题的呢?在IX.16, 李维叙述了亚历山大大帝的同时代罗马将领帕披鲁斯(Papirus)的高尚言行之后,评论道:“没有一个时代比帕披鲁斯所生活时代有更多的伟大和高贵的人物,而即便在那个时代,也没有人比他更杰出地以自己的力量维系共和国。”他赞美的不仅仅是帕披鲁斯所生活的时代,而且也是帕披鲁斯的伟大美德与对共和国的贡献。接着,他提到,有些人认为如果亚历山大大帝在征服亚洲之后挥戈西进,他会在帕披鲁斯那里遭遇到劲敌。这当然是某些罗马人所提出的反事实虚拟,其目的是通过与亚历山大帝对比而赞美帕披鲁斯。[5]李维宣布,他在这里将开始一段较长的离题论述,因为上面对于亚历山大的意见诱使他对下面这个反事实问题做出一点反思: “如果罗马与亚历山大交战,罗马的结果会是如何? (IX.17)" 李维的讨论语境与这个问题第一次提出时的语境非常不同。一方面,罗马已经征服了希腊世界;另一方面,在征服希腊世界之后,罗马自身的败坏也已经开始。与在战争期间不同,李维用不着赞美罗马以提升其同伴的士气。但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罗马人通常的回答没有两样: 罗马有能力赢得与亚历山大的战争。在他看来,战争的结果依赖于三个指标:军队的数量和勇气,指挥者的能力(virtus, animus),以及命运( fortuna)——她 “对于人类事务有强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战争事务中。” (Plurimum in bello pollere videntur militum copia et virtus, ingenia imperatorum, fortuna per omnia humana maxime in res bellicas potens. IX.17) 下面,李维按照三个指标,依次对亚历山大和罗马进行了比较。 就军事指挥官这一方面而言,李维并不否认亚历山大是一位杰出的将军,但他的声誉其实被下述事实放大了:亚历山大死得太早,以至于没有经历过命运的逆转。但有很多其他的英雄经历了人类事务的变化,如过去的居鲁士(Cyrus), 或近期的庞培(Pompey)——李维意味着,如果这些英雄们也像亚历山大那样在命运逆转之前死亡,他们也许会获得类似的声誉。接下来,李维指出,有许多罗马的将领,其实力可能与亚历山大相当: M. Valerius Corvus, C. Marcius Rutilus, C. Sulpicius, T. Manlius Torquatus, Q. Publilius Philo, L. Papirius Cursor, Q. Fabius Maximus, the two Decii, L. Volumnius, and Manlius Curius, 等等。所有这些人在勇气、才能和战争的技艺(animi ingeniique, tum disciplina militaris)都与亚历山大旗鼓相当,而就战争的技艺而言,从建城以来,罗马已经有了一个丰富的战争技艺传统。 接下来,李维提出一系列修辞意味十足的问题,讨论亚历山大是否能够征服这些罗马将领。他用一系列排比句来强调,亚历山大会在意大利折戟沉沙。最后一个句子甚至指向了他的舅舅,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 他将在阿普利亚(Apulia)山口以及卢卡尼亚(Lucania)山脉找到最近落在他的家族身上的灾难的痕迹,当他的舅舅,伊庇鲁斯国王亚历山大,灭亡的时候。( uisus illi habitus esset, saltus Apuliae ac montes Lucanos cernenti et uestigia recentia domesticae cladis, ubi auunculus eius nuper, Epiri rex Alexander, absumptus erat.)” 这和他在VIII.24中对于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意大利的死亡的描述遥相呼应。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两个亚历山大没有一个真正与罗马打过仗,在李维的眼里,他们同样代表着来自希腊世界的紧迫威胁。 但上面的讨论仍然只是第一阶段,只是讨论亚历山大并没有被败坏的时候。李维接下来把讨论推向了第二个阶段。他指出,亚历山大被他自己的胜利败坏——被命运女神(fortuna)宠坏。作为一个征服者,他采取了被征服者的服饰和生活方式。李维列举了亚历山大的败坏的各个方面:他对波斯服饰的喜爱,他的酗酒,他的虚荣和残酷….. 在此对亚历山大从征服者向被征服者逆转的描述,进一步强化了李维的论点:亚历山大会在与罗马的战争中失败。 下面到达了讨论的高潮部分:在李维看来,更要命的是,那些将亚历山大与罗马进行对比的人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拿一个人,一个年轻人的行动与一个经历800年战争的民族的成就相对比。” (non intellegunt se hominis res gestas, et eius iuuenis, cum populi iam octingentesimum bellantis annum rebus conferre).” 亚历山大不过是“一个人”(unus homo) 而已, 但罗马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共和国,并不是一个人。就单个人来看,罗马的领导人们受到体制的约束,他们的个人的计划常常受到环境的阻碍。而相比之下,“国王们没有任何阻碍,他们是时间和环境的主宰,将所有的事物都纳入他们自己的计划之中.(At hercule reges non liberi solum impedimentis omnibus sed domini rerum temporumque trahunt consiliis cuncta, non sequuntur)” 然而,从整个帝国的风险来看,亚历山大尽管非常勇敢,但也可以说非常脆弱,因为他只不过是“独夫”。而罗马的基础更为稳固,因为“有许多人,在荣耀和事迹的伟大方面可与亚历山大相提并论,然而他们中的每个人会以生命或死亡来实现他们的命运,而不危及国家的生存。( (Romani multi fuissent Alexandro uel gloria uel rerum magnitudine pares, quorum suo quisque fato sine publico discrimine uiueret morereturque. IX.18)” 这里的意涵是,因为罗马的安全并不依赖于一个人 (unus homo),她能够更好地承受命运(fortuna)的变幻起伏。 李维的讨论还包括对于每一方军事力量的的数量和勇气的比较。李维认为亚历山大在这两方面都有缺陷。马其顿的方队和罗马的军团也无法比较——这是波里比乌斯在若干代之前就做过的比较 (Polybius, XVIII.28-32)。 李维进一步将迦太基人也纳入了他的思想实验:亚历山大,将和汉尼拔一样,发现自己在一片陌生的外国土地上战斗,他的军队的数量在减少,勇气在减退。罗马经历了漫长的布匿战争,但亚历山大不可能活这么长。对亚历山大来说,更糟糕的是,罗马和迦太基很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他这个共同的敌人。这又一次呼应了“亚历山大只是一个人(unus homo),因而无法承受命运的跌宕起伏”的命题。 因此,罗马共和国(res publica)便是君主制的反面,其政治和军事领导权并非掌握在一个人(unus homo)手中,而是由许多受任期限制的政治家和军事将领们共享。权力的共享和任期的限制使得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雄才大略,但是共和国却因建立在许多人身上而更为稳固。前仆后继的爱国者们将会为共和国抵御机运(fortuna)的突变,而再有雄才大略的君主毕竟只是一个人(unus homo),随着他的倒下,他的事业也将化为乌有。 这个很长的离题论述是李维即兴而作,还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我认为是后者。 在这里,李维不仅仅是用第一人称在发言,在谈到罗马具有的诸项资源的时候,他始终用第一人称复数。如此明显的叙述干预(authorial intervention)在李维的作品中是很少出现的现象,可以表明李维对于这一段评论的深度情感投入。IX.18的最后一句话(“…有许多人,在荣耀和事迹的伟大方面可与亚历山大相提并论,然而他们中的每个人会以生命或死亡来实现他们的命运,而不危及国家的生存。”) [6] 和IX.19对于内战的提及,也给我们进一步的线索。在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内战中,难道不正是那些野心勃勃的军事指挥者们危及罗马国家的存在吗?李维对罗马道德败坏的担忧当然源于他对于内战时期的经历。虽然奥古斯都宣称恢复了共和政体,败坏仍然在继续。正如李维在《建城以来史》的前言中表明的,他的时代的败坏已经如此令人灰心,他甚至将他的作品看作从这种时代状况的逃避。 在这里,我们还应当参考这样一个重要的背景:共和国晚期的那些政治和军事领袖们——庞培,安东尼,凯撒,甚至奥古斯都,都是亚历山大大帝的钦慕者。大卫·坎宁安(David R. Cunningham)的博士论文 The Influence of the Alexander Legend on Some Roman Political Figures 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亚历山大在共和国后期的那些军阀身上投下的阴影。[7] 而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那些军阀对亚历山大的模仿,对于那些忠于共和原则的保守人士来说,是一个非常令人不快的信息。比如说,西塞罗就清楚地意识到凯撒对亚历山大的模仿。在给阿提库斯(Atticus)的一封信里,西塞罗解释它自己为什么没有将一封建议信送给凯撒:“你应该看到,甚至是那位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尽管具有卓越的智慧与审慎,一旦获得‘国王’的头衔之后,也变得傲慢、残酷与放纵。什么?你想象这个受追捧的偶像、这个奎里努斯(Quirinus)的同帐伙伴有可能享受像我写的这样温和的信吗?” (Epist. ad Att, XII.28.3) [8] 对这位享有“祖国之父”(Pater Patriae)荣誉称号的共和主义者来说, 在凯撒和亚历山大之间的相似性是很明显的:他们都被野心和权力所败坏,成为骄傲、残酷、缺乏节制的僭主,站在西塞罗的共和原则的对立面。后来,卢卡(Lucan)在其被广泛人士是影射凯撒的史诗《内战记》(De bello civili)将亚历山大描绘为疯狂、无节制、腐败的人,将其作为注定灭亡的那一类人的代表 (De bello civili, III.233-34, X.25-52)。它所传递的信息和西塞罗非常相似。在他们的感觉中,共和国的背叛者们身上已经附着亚历山大的阴魂,因而亚历山大对他们来说是如此危险! 对像亚历山大这样的范例政治影响的关注,也可以在更晚时期的罗马文献中看到。赛涅卡,尼禄皇帝的教师,经常将亚历山大描绘为“疯狂的青年” (vesanus adulescens), [9],尤其是他杀克雷图斯(Cleitus)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野蛮(feritas), 是塞涅卡喜欢谈的主题。[10] 和斯多葛的智慧者(sapiens)不同,亚历山大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激情,他的酗酒导致了克雷图斯(Cleitus)的死亡,最后是他自己的死亡 (Epistulae,LXXXIII.19, 23, De Ira. II.23.1-2, 4-8), [11] 他有的并不是勇敢(virtus),而是幸运的莽撞( felix temeritas) ( De Beneficiis, I.13.3, VII. III.1; cf De bello civili,X.21). 他对于名声和财产有无穷无尽的欲望 (De Beneficiis, VII.2.5 f.; Quaestiones naturals, V.18.10), 自我膨胀 (De Beneficiis, V. 6.1, ‘homo super mensuram humanae superbiae tumens’; cf II.16.2, ‘tumidissimum animal’). 鉴于塞涅卡作品中很大一部分是为尼禄皇帝而写,他对亚历山大的评论明显有着一个教育的目的。亚历山大是其“君主镜鉴”(mirror of the prince)中诸多反面例子的一个。 总的来说,帝国早期的罗马作家们对于亚历山大并不那么友好。塞涅卡和卢卡对亚历山大的猛烈攻击乃是出自斯多葛主义对于专制的反对;昆体良, (Quintilian)、尤文纳尔(Juvenal)和格里乌斯(Gelius)也对亚历山大给出了许多负面评价。[12] 在克劳迪乌斯皇帝之下写作的库尔提乌斯(Qintus Curtius) 表现出了一种褒贬参半的态度。[13] 尽管有像特罗古斯(Trogus)那样的赞赏亚历山大的作者,他们的声音从来不是压倒性的。对于保守共和理想的人士来说,亚历山大从来都是对他们的罗马共和传统理想的威胁。这一反事实问题“如果亚历山大入侵罗马,结果会如何”看起来似乎只是关于过去,但隐藏在这个问题背后的恰恰是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之间,在罗马政治的两种可能性之间的斗争。 三、无关政体的辩护:普鲁塔克 李维的探讨方式在保守共和理想的罗马人那里非常多见,但在希腊人那里,却并不能引起多少同情的回应。毕竟,亚历山大是一个希腊人。曾长期作为人质而客居罗马的希腊史家波里比乌斯(Polybius)在讨论到亚历山大的时候,采用的调子就以褒扬为主。在其《历史》V.11中, 当他比较腓力五世、腓力二世与亚历山大的时候,曾经提到亚历山大将忒拜城夷为平地,但他马上指出,甚至在那种情况下,亚历山大也很尊敬这个城邦的诸神。这里的调子完全是辩护性的。像狄奥多罗斯(Diodorus),普鲁塔克(Plutarch)和阿里安(Arrian)这样的希腊史家都更倾向于将亚历山大看作是希腊文化和军事力量的代表者。 上文已经提到普鲁塔克在《皮洛斯传》中记录了罗马人对于亚历山大入侵罗马的假设,在那里,普鲁塔克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看法。但他对这个问题是有自己判断的。在《论罗马人的命运》(De fortuna Romanorum,简称De fort. Rom)中,普鲁塔克对这个问题作了间接的回应: … 我也把亚历山大之死归结于命运, 他,凭借着源于其不可战胜的勇猛和高尚的抱负的巨大的好运(εὐτυχήμασι μεγάλοις) 和辉煌的成功 (κατορθώηασι λαμτπροἳς),,像一颗流星一样从东到西横扫世界,已经允许其武器的光泽在意大利闪烁… (De fort. Rom, 326 a-b) 普鲁塔克隐含的意思是,亚历山大是有夺取意大利的能力的。如果不是命运过早夺取了他的生命的话,他将横扫东方和西方。 李维却认为,亚历山大早年所向披靡,很大程度上只是由于他幸运而已。普鲁塔克在同一演讲中指出,亚历山大固然享有巨大的幸运 (εὐτυχήμασι μεγάλοις), 但很快补充,这不过是“源于其不可战胜的勇猛和高尚的抱负”(ὑπὸ θάρσους ἀμάχου καὶ φρονήματος)。换而言之,亚历山大的好运并非被武断地授予,而是由其卓越的德性而获得。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普鲁塔克说命运女神(Τύχη)最终定居在罗马并变得稳定的时候,他并没有指出命运女神这样做的理由。如果说,他对亚历山大的分析表明亚历山大享有的好运具有一个理性基础,他对罗马人命运的分析却遵循着一条不同的线索:命运女神(Τύχη)在关键的时刻,通过许多非理性的力量来帮助罗马人。比如说,当高卢人夜袭卡匹托尔山(Capitol)的时候,山顶神殿的鹅被惊醒,叫了起来,吵醒了罗马人,使高卢人的阴谋没能得逞。命运女神也保佑罗马人,使他们始终能够避免同时打两场战争。这与罗马人对他们自己历史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虽然罗马人通常相信自己获得帝国是有神意支撑,但他们倾向于相信,这个神意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德性,而非神灵的毫无理由的干预而实现的。[14] 普鲁塔克的两个演讲《论亚历山大的命运》(De fortuna Alexandri,简称De Alex. fort.) 和《论罗马人的命运》(De fortuna Romanorum)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 亚历山大大帝和罗马帝国,它们是机运(τύχη) 的产物,抑或德性 (αρετή)的产物? 普鲁塔克和李维所用的关键词是类似的:李维用的是 virtus/fortuna, 普鲁塔克用的是 τύχη/αρετή,在罗马帝国早期,这两对概念,尽管是在不同文字里,意思已经高度接近。在De Alex. fort.中, 普鲁塔克勾勒出的命运形象是这样的:她对亚历山大充满恶意,处处设障,亚历山大的成功,因而凸显出其德性之高贵。而在De fort. Rom中,普鲁塔克将罗马帝国视为德性和命运的合作产物。他举了无数例子来说明命运通过非理性的力量来帮助了罗马人,同时也以罗马人对于命运女神的崇敬作为证据,以加强自己的论证。研究普鲁塔克的学者们对于这两篇演说的严肃性有一定的争议。[15] 当然,这两篇演讲修辞性十足,但这并不说明它们不具有严肃性,或者对于研究普鲁塔克的时代的文化气氛没有用处。正因为它们诉诸希腊人的文明自豪感与对于征服者的本能的抗拒,它们至少展现了当时希腊人对于亚历山大和罗马的荣耀与成就的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思考方式。 普鲁塔克对亚历山大的辩护并不仅仅存在于这两篇演讲中,他在其《亚历山大传》(Alexander)记录了亚历山大的一些名声不佳的行迹,如摧毁忒拜城和戕害其朋友。但他并没有对这些事迹进行评论。在De Alex. Fort中,普鲁塔克也提到了这些缺点,但他评述说,如果其他人处于亚历山大的位置,他们可能被败坏得更加厉害 (De Alex. fort. 337.E ) . 在这里,他采取的立场和波里比乌斯在V.10-11中的立场相近,波里比乌斯记录了亚历山大摧毁忒拜城以及对波斯人的报复,但指出亚历山大始终对他们的神保持着崇敬。 反亚历山大的罗马作家们通常忽略亚历山大传播希腊文化的功绩。而普鲁塔克则在De Alex. Fort 和 Alexander (《亚历山大传》)中对此大加赞赏. 在 De Alex. Fort中, 他将亚历山大称为一个哲学家——柏拉图只不过是教导了几个学生,而亚历山大则照亮了整个世界。 (De Alex. Fort, 328C-D) 对于亚历山大传播希腊文化的强调表明了普鲁塔克强烈的文化自豪感,正如罗马人对于道德的强调能够表明他们对于罗马德性的自豪一样。 在普鲁塔克这里,政体的因素并不是对比的关键。作为被罗马征服的希腊人,他既希望通过自己的写作来使希腊人理解罗马的伟大,也希望在罗马人前面为希腊人辩护。因此,他并不需要像李维那样,忧心于野心家们对共和国的颠覆。他要捍卫的仅仅是希腊世界的文化和政治尊严。尽管他并不情愿介入关于政体的争论,但他对亚历山大与罗马所发表的看法,客观上有可能减损罗马共和政体的正当性。在一千多年之后,一位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硬将他拉入了一场关于政体的跨时空讨论。 四.对抗fortuna的政治学:马基雅维利 我在这里要讨论的是马基雅维利,《君主论》与《论李维的前十书》的作者。马基雅维利是以一种非常怪异的方式间接地接入这场讨论的。在《论李维》第二卷第一章,马基雅维利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罗马人获得帝国,究竟是因为德性,还是因为命运的庇佑?他要批评的权威是普鲁塔克:在他看来,普鲁塔克认为罗马人是通过命运而非德性而获得一个帝国的。[16] 这并不是对普鲁塔克观点的忠实转述。在De fort. Rom中,普鲁塔克并没有说罗马帝国仅仅是τύχη的产物,他强调τύχη 和 αρετή之间的合作促成了罗马帝国的建立。但他对罗马人受τύχη庇佑的强调,显然给马基雅维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后者看来,普鲁塔克的这一观点剥夺了原本应该属于罗马人的荣耀。 马基雅维利起而捍卫罗马的光荣,争辩道,罗马人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德性获得帝国的。在我看来,《论李维》全书对普鲁塔克提出了两方面的回应,一个是直接的,一个是间接的。 第一,普鲁塔克的一个观点是,罗马人从来没有同时打两场仗,这说明他们受到命运的庇佑。马基雅维利承认这一现象,但指出,罗马人并没有同时打两场战争,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而是罗马人的军事和外交努力的结果。他们在安排战事的时候,总是避免同时打两场战争。而那些可能趁火打劫的敌人,或者受到他们的震慑,或者被他们收买,并不能对他们构成致命威胁。这恰恰证明罗马人能力(virtù)之高超。[17] 第二,普鲁塔克在De fort. Rom这篇演讲中指出,罗马人认为自己的成功受到命运女神的庇佑。马基雅维利根本无法接受这一证据。他并没有对这一观点作出别的评论,但《论李维》所包含的某些理论视角可以说已经隐含了对普鲁塔克的回应。对Fortuna女神的崇拜是罗马宗教的一部分,而宗教,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可以被还原为一种在政治上非常有用的恐惧。伟大的立法家努马利用了这种原始的恐惧,创立了罗马宗教,将粗野和放荡不羁的罗马人改造成为虔敬守法的罗马公民。正是普通公民的宗教虔敬和政治领袖们对于宗教的巧妙利用,使得共和国的秩序建立并且稳固下来,并使共和国在战场上所向披靡。[18] 可以说,罗马的宗教崇拜,即便是对Fortuna的崇拜,也是罗马人的virtù的构成成分之一。 从表面上看,马基雅维利使用的术语virtù/fortuna保持着与罗马史家的连续性,但其实质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马基雅维利研究者们已经达成的共识是,马基雅维利已经将virtù改造成为一个与古典的virtus有很大差异的概念。Virtù脱离了与灵魂理性部分以及自然(natura)的紧密关联,淡化了virtus的古典伦理意涵,它仅仅指向政治主体在一个外在事物(external goods)的世界赢得成功的能力,而与灵魂的完善与得救无关。这一外在事物的世界,恰恰处于变幻莫测的fortuna女神的权限范围。正因为隐去了灵魂完善和得救的视野,对于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政治行动者来说,他们的一切政治行动都是与他们所处的政治环境——fortuna——进行搏斗。只有战胜变幻莫测的fortuna, 他们才能被称为是有能力(virtù)的。 在古典的视野中,政治行动者是以他们灵魂的秩序 —— 外化为卓越的行动—— 来制约变幻莫测的fortuna的力量。即便是从事权变的审慎美德(φρόνησις, prudentia)也是这个灵魂秩序的具体化。这个内在的灵魂秩序,从本体论上与自然(natura)相对应。而对于悬置灵魂秩序的马基雅维利来说,与fortuna的对抗征用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理性秩序的力量。在《君主论》第二十五章,马基雅维利公然说,一个人如果能根据时势和事情本身而改变自己的自然(natura),他的好运(fortuna)就不会改变。[19] 这是一个石破天惊的提议,因为在古典与中世纪的视野中,natura是不可由人自己来改变的。而马基雅维利想像,他的“新君主”可以根据不同的时势需要,以自身virtù之中不同的方面来从容应对。他的virtù是复合的,既包含了人所特有的对于荣耀的渴求,也包括了狮子的强力和狐狸的灵活多变以及制造幻象的能力——这意味着他的natura本身必然也是复合的,而不像古典作家强调的那样,只有一种单一的秩序。 但《君主论》第25章同时也包含了对改变natura这一提议现实可能性的自我怀疑。马基雅维利举了教皇朱里奥二世的例子。这位君主在行事时总是非常迅猛(impetuosamente),这种方式和时势相协调,因而取得了成功。但他像亚历山大那样英年早逝,未能经历机运(fortuna)的逆转。马基雅维利评述道:“如果时光流转到了他必须谨慎行事的时候,他就会毁灭了;因为他永不会抛弃他的自然(natura)使他倾向的那些方法。”从中得出的结论是,人们的行事方式必须与fortuna的变化相协调。然而,遗憾的是,马基雅维利并没有展开分析“新君主”到底是否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自己的自然,而是很快跳跃到鼓励他的读者以青年人的勇猛去征服命运女神(fortuna),而无视上文对朱里奥二世可能的命运逆转的分析,“自然”是否可以改变的问题也就滑落在这个文本的断裂里。像这样的断裂和跳跃在马基雅维利的文本中并不罕见,要追问那些被马基雅维利的断裂和跳跃忽略和掩盖的问题,我们或许要从他的文本的其他地方寻找线索。 在此,让我们回顾一下李维的视角:成功的君主,如亚历山大,也只不过是一个人(unus homo),。他的所有过去的经历,都参与了塑造其行事的方式。他可能很多变,但绝不能突破unus homo的限度,一旦机运突变,他的事业也许就会遭遇到戏剧性的失败。在我看来,熟读李维的马基雅维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李维的视角融合到自己的写作之中。 根据马基雅维利的政体分类,一个国家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似乎存在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但是,在《论李维》中,马基雅维利不时使用“共和国的君主们”这样的用法,[20] 表明他的共和国并非是君主的绝对反面。实际上,共和国更像是一个复合的结构,在其中,君主的因素,贵族的因素和平民的因素混合在一起。由于这种复合结构,共和国将许多不同的行事方式混合在一起。正如马基雅维利指出: 与君主国相比,共和国有着更强盛的活力,更长久的好运,因为它有形形色色的公民,能够比君主更好地顺应时局…只用一种方式做事的人,绝不会改弦易辙;如果时局已变,他的方式不再适用,他也就覆灭了。(III.9) 这一段引文包含了丰富的内涵。像李维一样,马基雅维利指出了unus homo的限度:一个人的行事方式难以应付机运的无穷变化,一旦其方式不适合时局,就会遭遇失败。而拥有各色公民的共和国,却能够超越unus homo的限制,在不同的时局中采取不同的行事方式。马基雅维利举的例子是法比乌斯(Fabius)与西庇阿(Scipio)两位罗马将领,他们一个谨慎保守,一个勇猛大胆,但因为各自的行事方式与时局相适应,最终合力打败遵循自身行动程式的汉尼拔。马基雅维利在此甚至作了一个反事实的假设,如果罗马是一个君主国,而法比乌斯是国王的话,那么他很可能会输掉战争,因为他的本性所决定的方式并不足以对付汉尼拔。所幸罗马是一个共和国,在不同的时机能适用具有不同秉性的将领,因此取得了成功。[21]从汉尼拔一方来说,尽管他来自迦太基,一个类似于罗马的共和国,但在意大利的土地上,他指挥军队如同君主。他的失败,正如李维想象中的亚历山大大帝的失败,是unus homo对于一个复合的res publica的失败。 而如果离开共和国的政治结构,法比乌斯与西庇阿作为个人未必能长久胜利。在《君主论》第17章中,马基雅维利曾指出西庇阿性情和易,对自己的士兵过于仁慈,从而难以赢得士兵对他个人的尊敬。“如果西庇阿这样继续保持他的统帅地位,这种性情早晚要把他的名声和荣誉葬送掉。但是,由于他是在元老院的监督之下,他这种有害的品性不仅被掩盖起来,而且还使他获得荣誉。”[22] 马基雅维利在此暗暗指向了罗马共和国的政制结构,西庇阿在这个结构中,既不是唯一的统帅,更不是永久的统帅。他的弱点对于君主的事业来说是致命的,但因为他是在一个共和国里,他的弱点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就被大大弱化了,不至于对共和国的事业造成致命伤害。因而,在《君主论》这本以君主国为主题的书中,马基雅维利已经暗暗向罗马共和国致意。 《论李维》对共和国稳固性的强调,似乎可以对解读《君主论》第25章中的文本断裂有所启发。在我看来,“改变自然”是马基雅维利对君主的主张和号召,但基于历史经验,一个人“改变自然”是极其困难的。一个国家若是基于一种实现的概率极小的可能性,就无法稳如磐石。因而,与其试图在一个人内部创造出一种复合结构,还不如以无数人为原料,创造出一个宏观的复合结构。对个人所发出的“改变自然”的号召,对于共和国这样一个复合结构来说就变成多余了——它可以使用性情、禀赋和行事方式大相径庭的公民和政治家来应对不同的政治时势。 这个复合结构的稳固性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一个法纪严明的共和国里,人民抗拒败坏的力量要比君主更为强大。在《论李维》I. 58, 马基雅维利比较了民众与君主的德性,指出历史上对于民众虚妄和多变的指控存在很大的盲点: 然而,我们的史家在谈到群体的本性时所指的群体,并不是像罗马人那样受法律管辖的群体,而是像叙拉古人那样目无法纪的群体,是这种群体犯下了狂放不羁的个人犯下的错误,譬如......亚历山大大帝和希律。(I.58) 在这里,亚历山大大帝在马基雅维利笔下,成为不守法纪的君主的典型,尽管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将他作为伟大的创建者(founder)的典范。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在不受法纪约束的时候,民众和君主都会作恶,就恶劣程度来说,前者并不比后者更大。但如果考察共和制下法纪严明的罗马人民,就会发现,他们维护良好政治秩序方面的能力要远远超过君主。罗马人民在行事时比君主更为审慎、更加持之有恒。他们能够保持一种荣耀观念数百年不变,而君主却很容易被千万种诱惑所败坏。共和国人民的稳定性,是一种因集合而成的稳定性。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共和国体制下政治权力的分享,能将个别官员和公民败坏的消极后果降到最低。 第二、共和国的稳固性还体现在它对颠覆行动的抗拒能力上。在III.6中,马基雅维利告诉我们,反对君主的个人阴谋比反对共和的阴谋更容易成功。毕竟,君主的事业依赖于其肉身。而共和国的事业却超越了单个肉身。即便个人倒下,共和国的制度结构依然屹立不倒。如果我们将颠覆政权的阴谋和败坏官员的尝试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面对的fortuna, 可以说,相比于君主,共和国展现出了更为惊人的virtus。在共和国里,一个人的死亡和败坏尚并不至于影响到整个共和国的结构,因而其衰变会比君主国更为缓慢。 当然,马基雅维利对共和体制的推崇并非是无条件的。他充分认识到,共和国的创建在很多时候是伟大个人行动的结果;在构成共和国的民众本身已经败坏的情况下,需要有人大权独揽,将共和国带回到其开端——这意味着对共和的再造。但对于这些政治家来说,最大的荣耀并非在于将他们手中的独裁权力永久化,而是用这种独裁权力为共和国奠基。正像他在《论李维》I.10中指出的那样,一个君主若想追求现世的荣耀(gloria),他应当占有一个腐化的城邦,“不是像凯撒那样彻底摧毁它,而是像罗慕路斯那样予以整饬。”(I.10) 而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尽管就“新君主”的种种活动提出建议,但对其继承问题保持了高度沉默。这也许指向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将继承“新君主”位置并有可能继续统一意大利使命的,将不再是一位世袭继承的“旧君主”,而是另一位与他没有血缘关系的“新君主”——如在罗马人那里,与罗穆路斯(Romulus)没有血缘关系的努马(Numa)继承了前者的王位;[23] 继承“新君主”事业的,甚至有可能是一个超越个人的复合结构,这一结构能够同时容纳诸多“新君主”,征用他们的能力来对抗fortuna, 并赋予他们不朽的荣耀。 五、 尾声 欧洲思想史上对于共和体制的辩护,一般采取两种进路:一种是从规范视角出发,力主公民的政治自由(libertas),君主制因违反这种规范而不可欲。另一种是从政治体制的治理绩效出发,阐明共和政体的优越性。这两种进路都可以在李维和马基雅维利那里找到。本文重构的是他们从第二种视角出发而展开的论述:以罗马共和国为代表的复合共和政体克服了单个统治者肉身和行为习惯的限制,综合了许许多多政治家和公民的才干,来应对内外挑战。因而,它比君主政体更为稳固。类似这样的论述,在中国近代思想中其实屡见不鲜。君主专制在中国的倒台,与晚清的丧权辱国和内部民族压迫有着密切关联。无论革命派还是立宪派都指出了君主专制在应对内外挑战时的重大局限,都试图推动结构性的政治变迁。从这个角度来看,李维和马基雅维利的论述,包含了许多普遍的、可适用于其他时空环境的成分。只是他们采取的论述形式会让我们觉得陌生:他们以亚历山大和罗马这样的特殊的“义例”来讨论政体,并往往以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虚拟方法来作比较研究; 他们用以探讨问题的术语τύχη/αρετή,fortuna/ virtus(virtù)也打着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宇宙论与灵魂学说的深刻烙印,从近代以来已日益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总结这条思想史线索,还是会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共和主义如何从西方文化的母体中生长出来,并走向世界。 同时,本文的研究在政治/法律思想史方法论上也许具有某些一般意义:第一,“义例”的建构与政治/法律思想的探究:通过对史家如何建构“义例”的考察,我们可以达到其政治/法律思想中一些精微之处。因而,对“义例”的考察,是研究历史叙事中的政治思想的有效切入点。第二,史家往往出于比较研究的目的而进行反事实(counterfactual)叙事,在涉及政治主题的时候,这些“反事实”叙事中往往隐含了作者强烈的政治判断。通过搜寻文本中的“反事实”叙事,往往能很快地深入到史家的核心政治关切。[24]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西方古典学中心学术委员,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本文的写作基于笔者提交给UCLA政治学系的研究领域论文“Between Virtue and Fortune: Visions of Political Action in Plutarch and Machiavelli”(2005)和博士论文“Imaginin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Counterfactual Reasoning and Writing in Graeco-Roman Historiography”(2008)。感谢笔者两位来自意大利的博士论文导师Giulia Sissa与Carlo Ginzburg对本文思路的启发。一如既往,文责自负。 [1] 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因为诗倾向于表现带普遍性的事,而历史却倾向于记载具体事件”(1451b5-7)这一见解是狭隘的。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希罗多德与休昔底德等历史学家已经通过“反事实”探讨,使得历史写作的对象从现实的、具体的事物扩展到可能的、普遍的事物上去。具体参见拙文Imaginin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Counterfactual Reasoning and Writing in Graeco-Roman Historiography,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2008。 [2] 根据汉语习惯, 本文根据语境将τύχη/fortuna翻译成“命运”、“机运”或“好运”。当它们被作为女神看待的时候,统一翻译成“命运女神”。 [3] 这里还需要考虑两部作者归属有一定争议的亚氏伦理学著作。在《优苔谟伦理学》(Ethica Eudemia)中,Τύχη被认为是通过一种行动者身上的一种本能冲动起作用,这种本能冲动使人在缺乏良好的理性考虑的时候,也能取得成功结果(Ethica Eudemia,1247b)。《优苔谟伦理学》认为这种本能冲动起作用的方式与理性和自然均无关,因而最终应当归结到神灵的引导。但作者归属更有争议的《大伦理学》(Magna moralia)认为,行动者身上的这种本能冲动是自然的,但并非理性的 (Magna moralia ,1207a 16)。不过,不管这几部著作之间有何种分歧,对Τύχη的非理性性质的判断是一致的。 [4] 李维在VIII.17中的分析则进一步印证这一点: “亚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帕埃斯图姆(Paestum)附近的登陆迫使萨姆奈特人和卢卡尼亚人联合起来,但是他们的联军在一场激战中被亚历山大击垮。他进而与罗马建立了友好关系,但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是,他会在多大程度上维持这种关系,如果他的其他事业是同样成功的话。” [5] 类似分析,参见Ruth Morello,"Livy's Alexander Digression (9.17-19): Counterfactuals and Apologetics",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 92, (2002), pp. 62-85。 [6] 原文如下: “immo etiam eo plus periculi subisset quod Macedones unum Alexandrum habuissent, multis casibus non solum obnoxium sed etiam offerentem se, Romani multi fuissent Alexandro uel gloria uel rerum magnitudine pares, quorum suo quisque fato sine publico discrimine uiueret morereturque. ” (Livy, IX.18) [7] See David R. Cunningham, The Influence of the Alexander Legend on Some Roman Political Figures.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1971. See also Ceaucescu, Petre, 'La double image d'Alexandre le Grand à Rome: essai d'une explication politique', Studii Clasice 16, 1974, pp.153-68; and Wirth, Gerhard, 'Alexander und Rom', Alexandre le Grand: image et réalité , Entretiens Hardt 22 ,1976 , pp. 181-210. [8] 原文如下: “Quid? Tu non uides ipsum illum Aristoteli discipulum, summo ingenio, summa modestia, postea quam rex appellatus sit, superbum, crudelem, immoderatum fuisse? Quid? Tu hunc de pompa, Quirini contubernalem, his nostris moderatis epistulis lacetaturum putas? ” ((Epist. ad Att, 12.28.3)) [9] De Beneficiis. 1.13.1, II.16.1; Epistulae, XCI.17, XCIV.62. Cf. De bello civili ,X.20, 42 – vesanus rex. [10] De Clementia. I.25.1; De Ira III.17.1, XXIII.1; Epistulae. XCIV.62. [11] 普鲁塔克对这一批评的回应见于De Alex. fort. II.5. f [12] Quintilian, I.1.9; Juvenal X. 168-72; Gelius XIII 4. [13] 见 curt. IV. 7.29: “ fortuna quos uni sibi credere coegit magna ex parte avidos gloriae magis quam capaces facit’. 同时参见X. 5. 26 ff. [14] 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Aeneid)代表了这样一种解读罗马史的态度。虽然埃涅阿斯受到神的预言的指引,但这一预言的实现,却是通过他自己的勇敢和坚韧。 See John Alvis. Divine Purpose and Heroic Response in Homer and Virgil: the Political Plan of Zeus. Lanham, Md. : Rowman & Littlefied Publishers, 1995. See also George E. Duckworth, “Fate and Free Will in Virgil’s Aeneid”, The Classical Journal, Vol. 51, no. 8 (May, 1956), pp. 357-64. 命运女神在罗马的稳定性是李维著作的一个重要主题,而西塞罗也在其《论共和国》(De Republica)中承认罗马从好运中获益。但他们的进路是一致的:罗马人以他们自己的伟大的德性而赢得好运。 [15] J.R.Hamilton 认为这两篇演讲不过是修辞学练习, 参见氏著 Plutarch’s Alexander: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p. xxxi. 此观点亦可参见 R.H. Barrow. Plutarch and His Times. London : Chatto & Windus, 1967. 但Tim Duff 反对这一观点,认为我们可以将之作为对两个文化的严肃比较,See Tim Duff. Plutarch's Lives: Exploring Virtue and V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pp. 300-301 [16] 《论李维》, II. 1。 以下标明来自《论李维》的译文都出自冯克利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7] 同上注。 [18] 参见《论李维》, I. 11, 13, 14. [19] 原文为:ché, se si mutassi di natura con li tempi e con le cose, non si muterebbe fortuna. [20] 参见《论李维》, I. 30. [21] 《论李维》,III.9. [22] 中译参见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82. [23] 参见《论李维》, I. 19. [24] 对于“反事实”在希腊-罗马史学中的运用,可参见笔者博士论文Imaginin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Counterfactual Reasoning and Writing in Graeco-Roman Historiograph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2008.
  2. 许德存:西藏佛教五十年发展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宗教 2010/04/06 | 阅读: 1853
    20世纪后50年的西藏佛教,可以说是在不平静中度过的。也许是考虑到西藏佛教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其他原因,正当80年代全国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热烈而深刻反思的时候,西藏宗教界囿于传统框框或习惯,基本上仍维护旧价值、旧观念;而藏学界也一片沉寂,没有对西藏的传统佛教文化进行检讨反省和重新估价,似乎缺乏反思的勇气,有意回避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严格说来,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而且会阻碍文化的发展与创新。如果长期下去,作为藏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佛教文化就会僵化,就会失去生机与活力。现在我们已经跨入新世纪的门槛,非常有必要借鉴其他民族对待文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对西藏传统佛教进行检讨和反思,承其精华,弃除糟粕。通过反思,一方面促使人们更加深刻地了解过去和现在,指导未来行动;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形势下适合于西藏佛教发展的路子。本文重点回顾和总结和平解放50年来的西藏佛教。   一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社会体制,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之前,基本上保留了现行政治制度。宗教方面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信仰自由政策,维持寺庙原有的各种关系和收入。1959年,西藏上层发动反革命武装叛乱,不少寺庙成了叛匪的据点。叛乱给西藏造成的损失相当惨重,特别是西藏佛教跌入历史的低点。当时,不少寺庙僧尼直接参与叛乱,公开反对中央政府,搞分裂祖国的活动。叛乱中一部分人追随第十四世达赖出逃,随身带走大批寺藏珍贵文物,另一部分卷入叛乱的僧人在执行宗教政策中被遣送回家。据不完全统计,1958年西藏总人口120万,其中僧尼11.4103万人,占总人口的9.5%,1960年总人口增加到126.98万人,僧尼人数降到18104人。   叛乱迫使中央不得不提前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作为民主改革的一部分,要求继续坚持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和寺庙,彻底废除寺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宗教文物古迹。民主改革后,保留寺庙553座,①留寺僧尼七千多人。由于改革中有些方面矫枉过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当时身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第十世班禅大师到藏区视察,发现在平叛和执行宗教政策方面的严重失误,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西藏的一些"左"的做法,更使他失望,先后上书"西藏工委"和中央要求予以解决和纠正,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叛乱造成的创伤尚未彻底医治,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在极左思想干扰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彻底摧残,不少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寺庙被当作"四旧"和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受到严重破坏,寺藏文物被盗走,佛教经书被焚烧,寺院财物被查抄。经过这次浩劫,保存完好的寺院很少,留寺僧尼不到1000人,比民主改革前减少了约95%,占当时西藏总人口的0.05%。1976年西藏自治区总人口172.40万人,政府批准开放的寺庙8座,留寺僧尼八百多人,占当年总人口的0.046%。对宗教来说,这是历史造成的悲剧,也是那个特殊时代宗教政策的严重失误,是遍及全国的灾难,没有必要找谁来承担责任,也没有必要回避。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修复了一批被毁的寺院,以政府拨款为主、群众捐助为辅开展的修复寺院活动在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达到高潮,上千座寺院陆续开放,使西藏佛教自和平解放以来出现了第一次兴旺局面。但是,部分地区不经批准乱建寺庙,僧尼数量激增,出现了宗教狂热。据统计,1986年全区批准开放寺庙234座,僧尼6499人,占当年总人口202.49万人的0.32%。1990年,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激增到1353座(个),僧尼四万多人,占当年西藏自治区总人口218万的1.94%。1993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寺庙三百多座,僧尼基本保持1990年的人数。1994年寺庙又增加一百多座,僧尼人数在1990年四万多人的基础上增加五百余人。1996年,全区寺院总数达到1787座,基本上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就宗派情况说,50年来格鲁派在几大宗派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寺院多,僧人多,分布地区广。在拉萨地区以哲蚌、色拉、甘丹、热振等几大寺院为主。在日喀则和昌都地区也拥有一定势力,如扎什伦布寺和强巴林寺,住寺僧人多,管理制度健全,以寺养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噶举派势力仅次于格鲁派,其主要寺院集中在拉萨和昌都地区,拉萨地区以楚布寺和止贡寺为代表,昌都地区有噶玛寺、类乌齐寺等,以小而多为其特点。萨迦派寺院主要分布在日喀则和山南地区,除了萨迦寺,其余寺院规模都非常小。   宁玛派形成较早,寺院规模普遍较小,最大的要数山南的敏珠林寺和多吉扎寺。这两座寺院的建设曾得到格鲁派的支持,50~60年代虽然遭到破坏,但毁坏程度轻于其他寺院。在西藏的其他地区,宁玛派寺院也比较多,但大多只有一座殿堂、几间僧舍和几个僧人。   据1932年调查,在寺僧人500人以上的大型寺庙中,格鲁派占19座,噶举派占3座,萨迦派占1座。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寺院中,格鲁派占21座,噶举派占9座,宁玛派占3座。这种排列次序以后基本上没有改变。   从寺院分布地区看,历史上昌都是宗教比较兴盛的地区,寺院多,僧尼多,活佛也多。20世纪50年代,佛、苯寺院共有576座,僧尼36546人,像强巴林、锡瓦拉、嘉拉、贡都、热贡、孜巴、央贡等寺院的住寺僧人都超过500人,人数最多的达到4000人。同全区其他地区比较,1959年叛乱和十年浩劫中,昌都地区寺庙受破坏程度相对较轻。据调查统计,1990年共有寺庙和宗教活动点491座(个),僧尼26700多人;1993年寺庙539座,僧尼人数略有减少;1994年寺庙539座,僧尼人数有所增加,其中包括短期住寺僧尼和社会流动僧尼。1991年,在昌都地区全部寺庙中,苯教寺庙就有55座,其中丁青31座,左贡9座,江达6座,洛隆5座,八宿3座,昌都1座。后来增加到94座,是西藏苯教寺院最多的地区。昌都地区的情况表明,寺院和僧尼人数基本成正比。   拉萨和山南历来是西藏经济和文化相对发达地区。历史上大型寺院多集中在这里,如吐蕃时期修建的桑耶寺、昌珠寺、大小昭寺和后弘期建的楚布寺、止贡寺、丹萨梯寺、热振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敏珠林寺、多吉扎寺、泽当寺等,教派分布相对均衡。由于这两个地区的僧人对政治和俗事表现出浓厚兴趣,14世纪以后教派争执多在这里发生。在历次劫难中,这两个地区的寺院遭受破坏的程度最为严重,损失相当惨重。   山南是雅隆文化的发源地,曾是雅隆部落和帕竹地方政权的活动中心,也是早期西藏佛教活动中心。随着政治、经济中心的转移,拉萨地区逐渐取代了山南文化中心的地位,佛教文化也随之北迁,导致山南地区佛教发展相对滞后于拉萨。民主改革前山南地区有寺院582座,僧尼13500人。其中桑耶寺、敏珠林寺、多吉扎寺、昌珠寺、泽当寺、丹萨梯寺等规模宏伟。"文革"期间,这里的寺院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据调查,近年山南地区寺院(包括宗教活动点)有近300座(个),僧尼达到两千多人,其中由政府批准开放的250多座(个),分别属于格鲁派、噶举派、宁玛派、萨迦派及珀东学派,数量上格鲁派占首位,宁玛派和萨迦派居第二,噶举派寺院相对较少。   拉萨从7世纪开始是西藏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相对稠密,经济基础好。辖区内有大小昭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楚布寺、热振寺、止贡寺等。近年来,偏远地区的贫困农牧民子女纷纷前来,选择其中适当寺院作为生活的依托。因此,导致拉萨地区寺院和僧尼人数急剧增加。1990年拉萨地区寺庙共有115座,僧尼人数4300多;1994年,寺院增加到248座,僧尼达到9100多人。现在基本上趋于平稳。   那曲地区是西藏的纯牧业区,地广人稀,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历史上这一地区寺庙较少,主要分布在申扎、班戈、聂荣、比如、巴青等,与昌都接壤的几个县苯教寺院较多,因此宗教信仰上有它自己的特点。1932年住寺僧人超过500人的苯教寺院有好几座。佛教寺院如夏贡卓泽德吉林、夏绒贡噶丹达结林、邬多塔尔林斗结林、拔绒寺、仲俄寺、达那寺、达仁寺、赞贡寺、年波穷仓扎西欧贝寺、索仇推散绛曲林、三木旦沃萨林、南木涅寺等颇具规模,影响较大。近年调查,那曲地区宗教发展异常迅速,僧尼人数已占全地区总人口的2%以下,处于继昌都、拉萨之后的第三位。从教派说,苯教寺院最多,其次是格鲁派寺院。   日喀则地区曾是萨迦派的活动中心,15世纪随着格鲁派的兴起,情况开始发生变化。17世纪,格鲁派取得领导权后,迫使这一地区的其他宗派改宗,一批原属噶举派和觉囊派的寺院改宗格鲁派,最终形成了以扎什伦布寺为中心的格鲁派势力集团。《萨迦县文物志》记载,1959年萨迦县共有寺庙67座,其中萨迦派寺庙25座,格鲁派寺庙11座,宁玛派寺庙22座,噶举派寺庙4座。在全部67座寺庙中,尼姑寺占95%以上。僧尼在百人以上的寺庙3座,50人到100人的寺庙3座。像南木林、拉孜、昂仁、定日、吉隆、白朗、江孜等县有为数不少的寺院,而且都颇具规模。1959年叛乱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地区的寺院破坏惨重,许多寺院成为残垣断壁,被夷为平地或成为废虚。像宏伟的萨迦寺,"檀香当火棍,锦缎为抹布",文物流失,经书被焚,北寺被夷为平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拨款,群众捐助修复了部分被毁寺庙,遗撼的是萨迦北寺再也难显过去的风彩。目前,日喀则地区僧尼人数基本控制在全地区总人口的1%以下。以历史上佛教相对发达的南木林县为例,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9个,僧尼六百多人。其中多数寺庙开展以寺养寺活动,迄1993年底全县寺院经济收入20多万元,扣除其他开支,纯收入6万多元。   从调查中发现,日喀则地区绝大多数寺院没有僧人或僧人很少,而且被称为色吉贡巴的寺院在逐年增加,这种寺院一般没有僧人,所谓的僧人也就是居家者,遇到宗教节日或重大活动时到寺院念经,平常不在寺院。   林芝和阿里是全区宗教发展相对缓慢的两个地区,寺庙稀少,僧尼人数不到全地区总人口的1%。特别是阿里地区,曾为象雄文化的发源地,古格王朝的政治中心,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寺庙和僧尼人数一直处于全自治区最低水平。中世纪以后这里长期动荡不宁,经济十分落后,原来的寺院有些毁于战乱,有些因无法维持生活而倒闭。后来又遭受1959年叛乱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保存完整的寺庙没有几座。恢复宗教政策后,虽然由政府投资修复了部分寺庙,但规模都非常小,内部设施较简陋。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总结出这样几点:      第一,近代以来,由于西藏社会政治混乱,经济落后,上层僧侣奉行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的政治态度,抵制新文化的传播,以封闭而保护宗教,反对宗教改革。当宗教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时,他们积极需求社会来适应佛教,而自己不主动去适应社会。结果西方势力趁虚而入,导致西藏佛教日益衰落。50年代的武装叛乱和尔后的十年浩劫,使寺庙遭到严重破坏,加上政策上的失误,致使本来就不景气的西藏佛教受损惨重,失去往日的活力,处于发展低谷。   第二,80年代以来,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恢复和实施,被毁寺院逐渐得到修复,僧尼人数逐年增加,由于地区差异,宗教发展从东到西(即从昌都到阿里)呈现出由热到弱的发展态势。恢复最快的昌都和那曲两个地区僧人超编。拉萨、山南、日喀则地区发展相对平稳;阿里和林芝地区的发展速度则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僧尼人数尚未达到定编数额。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中的原因我们另外撰文做专门探讨。   第三,从年龄结构分析,年轻僧尼所占比重较大。在规模较大的寺院,年轻僧尼占总数的50%至60%以上,小寺院中年轻僧人所占比重为89%左右。这一部分人中多数是恢复宗教政策后进寺为增的,他们思想活跃,接受新文化、新思想的能力相对较强。其中的少部分人身在寺院,心系红尘,徘徊在神殿和世俗之间,一旦条件好转,时机成熟,他们极有可能弃寺还俗,重新回到世俗社会。信教群众中,年长者占绝大多数,年轻人信教多受长辈影响,或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表现出很大的盲从性。   第四,入寺僧人绝大多数来自贫困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相比之下城镇人为僧者明显减少。诚心求知的僧人少,多数僧人视寺院为避难所。   第五,由于寺院各种制度尚在建设当中,诸多关系还未理顺,僧尼培养存在不少问题。僧人普遍缺乏求取知识的强烈意识,整体素质普遍偏低。少数僧人将自己作为"特殊"阶级,无视国家法律,做损害人民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事。   第六,90年代中后期,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善,交通环境的改观,商品意识的增强,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宗教信仰观念发生了变化,佛事活动明显减少,宗教开支减少,更多地转向注重实际,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的宗教狂热而开始趋向平稳,宗教信仰与生产、生活的矛盾逐渐得到解决。   二   藏传佛教作为宗教的一部分,既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同时也是藏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当它与社会的根本利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时,"在与社会法律、法规相容的条件下",②它的积极作用就会不断凸显出来。否则,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宗教发展的历程表明,任何一种宗教在其传播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当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不是歪曲基本教义,而是改变旧的、已经过时了的制度、观念,以便更好地保存原来的精髓,顺应时代潮流而健康持续地发展。藏传佛教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9世纪朗达玛灭佛不仅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利斗争和政教矛盾,而且说明佛教发展违背了吐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经济发展水平。阿底峡和宗喀巴有感于西藏佛教当时的种种弊端,致力于佛法的改革和整顿、振兴,强调戒律的严肃性,调整了显密关系,建立了僧伽制度,寻求到了一种能够适应时代、顺应经济发展水平、契合众生机缘的佛教。正因为有了宗喀巴的宗教整顿,培育了大批佛学研究人才,藏传佛教才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近代以后,藏传佛教每况愈下。50~60年代,藏传佛教遭受两次灾难性破坏后,仍然没有唤醒和改变僧人的思想价值观。他们坚持印度佛教的文献传统,遵循高僧的遗训,以宗教、道德、宗教职责为基础安排生活中的每件大小事情,缺乏一种创新意识。可以说这种维护传统的守旧思想在已过去的20世纪的藏传佛教界占据主流,严重阻碍了藏传佛教的发展和改革。回顾50年来的西藏佛教,存在着许多需要很好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一,忽视僧伽教育,使僧人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僧团建设。僧伽教育是佛教的立世之本,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僧团,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僧伽教育。同样,高素质、高质量的僧伽队伍是推动佛教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主力军,也是西藏佛教得以传播和发展的最终载体。然而,西藏佛教近50年的僧伽教育令人担忧。以寺院来说,现代教育方式尚未完全建立之前,传统的教育方式渐被遗弃,作为个体的僧人对于高深的佛教典籍似乎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冷淡态度,口中念诵的只是最普通最一般的仪轨经、超度经、平安经等。尽管每个寺院都在试图努力改变教育落后的现状,而由于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缺乏比较合理的教学大纲和高水平的师资,使其成效甚微。客观地说,能够精研佛教义理和修得成就的名僧不多,能够潜心研究著述,在理论上自成体系、独树一帜的高僧更属凤毛麟角。现在为数不少的僧人懒得去翻阅佛典,对于佛经缺乏全面和完整的理解,能熟诵经典而不识字的文盲僧为数不少。   第二,宗教信仰迷信化。宗教与迷信有本质上的区别,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它有一定的社会历史作用。迷信则是一种盲目的信仰或崇拜,本质上是反社会,反文化的。西藏从古代起就把"习惯"看成如同天命一般重要,可以说"习惯"支配着一切。一部分人对宗教(包括西藏佛教)只是个感觉和习惯,把凡是宗教的东西都视作神秘物,将高僧的讲话当作金科玉律,治疗百病的良药,由缺乏理性分析而盲目地加以信仰崇拜。在佛教思想中掺杂进许多迷信成分,通过耳濡目染,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为。久而久之,宗教文化变成了欺骗群众的迷信,其"负面调节功能通过量的积累完全可以达到危险的边界,即干扰社会稳定、取代正面的意识形态体系"。③虽然西藏佛教信仰迷信化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和文化背景,但也不能忽视僧侣们的导向作用。   第三,观念陈旧,思想保守,难以有所发展和创新。在传统的价值观未改变,新的价值观尚未形成之前,僧伽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完全以传统佛教思想为依托,有意把自己作为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个"特殊"阶级,要求社会按照佛教的意愿去改变,而不主动去适应社会。传统的思想观念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猜疑心,不仅阻碍了西藏佛教的自身发展和改革,也阻止学者们去接触和研究佛法,始终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只有"积极、主动、开放地吸收别的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现代文化","不断地、认真地学习、消化、吸收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才能发展创造民族的传统文化,提高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性水平。"④封闭、守旧、保守不但没有出路,且将会丧失民族文化的独立性。   宗教也不例外,在传播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有相当程度的改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持其精华和独立性,发展也有活力。在西方近代历史中,一些国家的迅速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与宗教改革的关系,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改变更新不无关系。例如,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因宗教改革而改信了新教的国家,在很短时间内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那些原本强大的抵制宗教改革的国家在近代却日益没落下去。⑤西藏从近代开始形成的封闭、守旧意识,极力抵制新文化的传播和宗教改革,结果使社会越来越贫穷落后,西藏佛教也日益衰退。遗撼的是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普遍存在于僧伽队伍中。   第四,宗教信仰的政治化趋向明显。恢复和落实宗教政策以来,长期与民族感情揉成一团的宗教感情"反弹",一段时间内宗教达到狂热。在一些地区或在一部分人中重新造成强烈的宗教氛围。个别寺院的极少数僧人不守戒律,不习经文,败坏道风,结党营私,追逐名利,违法乱纪,把宗教作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争取生活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手段。甚至个别地方存在着宗教干预行政、司法等,动辄以歧视民族、镇压宗教、剥夺信仰相诬,给分裂主义分子提供口实,提供策划闹事的基地。   第五,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处理事情不当。管理人员包括寺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宗教主管部门人员。就"寺管会"来说,只求眼前安宁,缺乏长远考虑,现有的各种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少数"寺管会"成员自身佛学知识浅薄,整体素质差,难以服众。宗教管理部门人员缺乏佛教基本知识,在工作当中除了宣传政策,在思想上很难与僧人和信教群众沟通。因此,在处理问题时,把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一些细小的问题扩大化。例如,把一些已经成为民俗文化的因素当作重大宗教问题进行盲目处理,结果导致不良后果,既伤害了广大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感情,也影响了以后的工作。   人类已进入21世纪,新的世纪给包括藏传佛教在内的各种宗教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西藏佛教将以怎样的面貌迎接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藏佛教自身的建设。这就要求西藏佛教广大僧尼清醒地认识到保守、僵化、教条是西藏佛教生存与发展的痫疾;解放思想,高瞻远瞩,兼容并蓄,培养高素质的僧伽人才是持续发展的保障。怎样建设高素质的僧团,关键是改进思想观念,加强僧伽教育。做好僧伽教育,首先要继承和发扬西藏佛教的优良传统,因地制宜,严格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设置合理的课程,规定教学内容。既要求学僧精通佛教教义,融通戒、定、慧三学,还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法规,开展学术研究,树立法制观念,把自己培养成德、智全面发展的爱国爱教的僧才,顺应时代潮流。   宗教管理部门除了政策上引导,必须加强与僧人的交流,沟通思想,配合"寺管会"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学习,尽量避免以行政命令处理问题,或对正当的宗教活动模加干涉,以免引发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抵触情绪。作为管理人员自身必须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西藏佛教的基本思想,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附识:文中所用寺庙、僧尼数据来自近几年的实地调查和西藏自治区统战部的调查报告) 注释:    ①553座寺庙,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寺院,实际超过这个数。    ②徐荪铭:《从中国佛教的实际论宗教的本质》,载《佛学研究》第8期,第8页。    ③何云:《中国迷信文化批判》,载《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1期。    ④张立文:《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形成和演变》,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⑤赵林:《西方宗教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许德存,藏族,现任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学系副教授。  
  3. 甘阳:大学通识教育的两个中心环节
    社会 2009/03/06 | 阅读: 1853
    建立通识教育的“ 共同核心课”和“助教制度”。
  4. 本雅明:作为生产者的作家
    思想 2007/03/09 | 阅读: 1854
    1934年4月27日在巴黎法西斯主义研究学院的讲话
  5. 冯象:其志甚壮,其言甚哀
    人文 2010/12/15 | 阅读: 1854
    周叔弢先生曾这么评价赵万里先生的成就:“斐云版本目录之学,既博且精,当代一人,当之无愧。我独重视斐云关于北京图书馆善本书库之建立和发展,厥功至伟。”早就想写点什么,纪念大舅斐云(赵万里)先生。去年至清华服务,大表哥赵深见示大舅遗稿《天宝遗事诸宫调》曲集遗文,睹物思人,感慨万端。  大舅是1980年6月逝世的,一晃已三十年了。那时我在昆明上学,母亲赶去了北京,是父亲写信告知的。父亲的信,平常多是回复我提的文学方面的问题,或者因我要去访他的老友,叮嘱几句。那一次却写了一页大舅与北图(今国家图书馆),及古籍善本保护的事,是要我牢记的意思。后来,母亲依我的建议,写过几篇短文,其中有忆大舅和清华生活的。还编了一份大舅的年表,由大表哥修订,增补了内容,交我润色。课余,遂根据年表翻阅资料,钩稽故实,渐有收获。以下就二三事略作说明,求方家指正;枝枝蔓蔓,不及修剪,是些随手记下的片断。    一  提到清华(国学)研究院,有一幅导师与助教七人合影,大概是流传最广的历史记录了。前排三位导师,即王观堂、梁任公、赵元任,并讲师李济;后排三个助教,名字标作(左起):章昭煌、陆维钊、梁廷灿。这照片最初登在《清华年刊》(1925-1926年卷),1926年夏出版。  幼和(戴家祥)先生晚年,常来家中与母亲聊天。某日,谈到清华研究院往事,说:那张照片的说明弄错了,陆维钊因祖父病故,未能就任助教,后排中央站着的是斐云。不久我回国讲学,母亲嘱查一下,说看照片像是大舅,不似陆先生。陆先生是母亲在松江女中的老师,他年轻时的相貌神态,母亲是记得的。戴老当年是清华研究院的学生,从观堂习金文与甲骨文,故与大舅相熟;对老师的学术、投湖之背景和研究院史实,皆有探究。1960年1月,清华大学迁观堂棺于福田公墓,1985年树碑,便是幼和先生撰的碑文(沙孟海书丹)。他的讲法应是可靠的。  查《王国维年谱新编》(孙敦恒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1925年8月:“赵万里北来受业于王国维,王命馆于其家,适巧研究院原聘助教陆维钊以事辞,主任吴宓命赵万里补其缺,为王国维检阅书籍及校录文稿。”  《追忆王国维》载海宁蒋复璁(慰堂)先生文章,也说,因研究院主任吴雨僧(宓)先生来自东南大学(南京高等师范),除了任公的助教由堂侄廷灿担任,其余助教皆东大毕业生。“分配给静安先生的助教是陆维钊君,陆君因病不能赶到,先请赵万里君代理,后来就由赵万里担任。”(页119)慰堂1923 年北大哲学系毕业,其时在清华兼课,任讲师,住古月堂。观堂入居清华园后,他常去请益,曾协助研究院第一期招生,是知情人(参见下文)。但“陆君因病”不确,或属误记;陆先生“不能赶到”的缘由,不是本人染疾,而是祖父病逝。同书另有观堂的女长公子东明先生的回忆,与戴老相同:“父亲就任清华研究院,原已聘定平湖陆维昭(钊)先生为助教,当时陆先生因祖父丧未能履任,赵[万里]先生即由人推荐与父亲。”(页412)  综上,若大舅补缺为助教是在8月,即清华研究院开学之前,则合影后排居中者便可确定是他,而非陆先生。因为细看那照片,七个人都身着秋衣(夹袄或薄棉衣),不是夏天的模样。  看来,《清华年刊》的文字说明是错了,诚如戴老所言。只是《年谱》跟知情人的回忆文字少些细节,而考证似应使用更直接的第一手的证据。但工作一忙,这疑问就搁下了。  今年10月末内子抵京,一同至观堂先生纪念碑凭吊,忽又想起。于是上清华校史研究室网站检索,读到孟凡茂《关于陆维钊——任职助教,何时离校》一文,终于有了答案。  孟文的考证干净利索。首先作一判断,照片据人物衣着,当摄于1925年秋或1926年春。但李济先生1926年春赴山西做考古调查,则拍摄日期就只能在1925年秋了。然后,从《吴宓日记》(吴学昭整理,北京三联,1998年)查雨僧为三位导师聘助教的记载及各人到校日期,即可证明,合影时陆先生不在清华。我请学生帮忙,借了《日记》(1925-1927年卷)来逐条核对,确实孟先生解决了问题。雨僧是先师李赋宁先生的老师,两家为世交,所以《日记》读来饶有兴味,每每让我想起两位先生的旧事——那是题外话了。  七人当中,观堂最早迁入清华,1925年4月18日:“晨,王国维先生搬来居住。”之前,4月3日:“See Pr. on As. Bdg.”(为助教及房舍事谒校长。)4月15日:“上午,见Pr.”,括号“梁廷灿”等。孟文推测,雨僧这两趟见校长曹云祥,跟观堂和任公聘助教有关。  8月1日:“赵元任来,拟用其内侄为助教。逾日,决用章昭煌,企孙荐也。”8月4日:“作函致章昭煌聘为赵元任先生助教,月薪60元……宓函由赵寄叶企孙转交。”可知助教人选,皆由雨僧与导师商量后决定,且着意提携东大学子,如慰堂所述。次年陈寅恪先生到任,所请助教也是东大人,即大舅的挚友浦江清先生。  8月31日(星期一):“赵万里到校,代陆维钊。”9月1日:“见校长……以赵万里代陆维钊职务,批准。”  9月5日及6日,新生入校,报到注册。9月8日,雨僧在工字厅设宴,招待观堂、任公、梁漱溟(讲师)、赵元任、李济、“戴元龄、赵万里、卫士生、周光午”。注明:助教梁廷灿、章昭煌“未到”。“下午……在宓室,开研究院第一次教务会议。”9月9日:“十时,至大礼堂,行开学礼。”9月13日: “十时,至琉璃厂文友堂,晤王静安先生及赵万里君,为校中购书。”观堂“请在青云阁玉壶春午饭,进果面”。9月14日(星期一)研究院开始上课:上午听观堂讲《古史新证》。“晚赵万里来,细述陆维钊之身世情形。决即永远留赵,命陆不必来此。所谓两全其美也。”  10月1日:“章昭煌欲移居古月堂或学务处”,请吴先生帮助安排。10月20日:“梁廷灿昨日到校。”直到这时,照片里的人方才到齐,而陆先生请假回乡,早在开学之前。故孟文认定,合影摄于1925年10月下旬至11月间,后排中央观堂的助教,只能是大舅无疑。二  陆维钊(微昭)先生在东大与大舅同级,也是从吴瞿安(梅)、柳翼谋(诒徵)二位老师研习词曲。但大舅十六岁上的大学,比陆先生小了六岁。如果陆先生毕业后曾经北上,应在6月下旬或7月间。或许抵京不久,未及就任,便因祖父病重或亡故而告假回了平湖。雨僧《日记》未提陆先生到校,只记了临开学由大舅代职,校长批准,旋即正式聘任。其命陆先生“不必来此”,似指后者须在家乡守孝,无法履职,故谓“两全其美”。  守孝期满,陆先生到秀州中学教书,继而受聘至松江女中,成了我二姨的国文老师。当时,松江女中的师资可谓人才济济,有徐声越(震愕)、施蛰存、王季思、丰之恺等,皆一时之选。徐先生是母亲的国文老师,课外另教她世界语,放了暑假便用世界语通信,给她改错,还译了她一篇作文(写小蚂蚁过年的童话),登在匈牙利的世界语刊物《文学世界》上。徐、施二位解放后执教于华东师大,徐先生且是近邻,可说是看着我长大的。  陆先生多才多艺,尤擅书法,松江女中的校匾是他的字,校歌则是他作的词。抗战后移席浙江大学,1952年院系合并,转为浙江师院(后更名杭州大学)中文系副教授。1960年,潘天寿先生出面,调至浙江美院国画系任书法篆刻科主任,从此成了专业的书法家。  二姨和姨夫留学英国,1947年应竺可桢校长之邀回浙大服务,便成了陆先生的同事,直至他调离杭大。此外,他跟姨夫在民盟与省政协也是多年的同仁,加之重为表哥(二姨的长子)学画,所以陆先生的字画,我自幼即有印象。“文革”中,我在云南边疆自学外语,作业寄姨夫批改。每年回沪,先在杭州下车,到道古桥杭大新村二姨家住几日。有一次外出,路过陆先生家,二姨说进去看看老先生,但那天的细节,他们聊点什么,已淡忘了。  据说,陆先生对未能问学于观堂,是终生抱憾的。然而他书画双绝,“蜾扁体”独树一帜,并有诗词传世,育才无数,如此成果斐然,实非常人可比。    三  岔开去谈谈幼和先生。他虽是清华研究院第二期学生,1926年秋入学,《吴宓日记》却有更早的记载。1925年6月23日:“下午五时,戴家祥持胡适致校长荐函来,准报考。”也许他因故未考,或没被录取,8月29日:“见戴家祥,求为旁听生,未准。”9月1日,又记“戴家祥来”。如此,戴老同大舅相识,很可能在1925年8、9月间。  1951年,华东师大成立筹备组,戴老因好友中文系主任许杰先生相邀而“加盟”,先任中文系教授,次年转历史系,主讲历史文选、中国通史。 1957年反右,先生耿介敢言,被人在万人大会上栽赃诬陷,打成右派。遂不许教书,放在资料室做一个资料员。但先生毫不灰心,利用业余时间继续收集拓片,准备编撰《金文大字典》。不想“文革”起,复遭残酷批斗,打断腿骨。数十年辛勤考证金文、甲骨文所做的卡片和书稿,红卫兵抄家付之一炬。“文革”结束,他以耄耋之年,积十六载之功,终于完成三大卷《金文大字典》,于1995年出版。同时,还校勘了他姨公、晚清大学者孙诒让的《名原》、《古籀馀论》和《籀庼述林》。十六年间,戴老没有伸手要过一分钱科研经费;直到项目列为上海市“六五”重点,编撰组才获得四千五百元拨款,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据戴老的得意门生王文耀先生记述,同事和领导曾多次劝戴老申请补助,“老师却执意不肯。结果他自己垫入抄写费近万元”。如此勤俭治学,学生助手都学他的榜样,初稿用废旧纸,资料袋手工制作,去出版社送取稿件,“靠手提肩驮,从不搭出租车”(《戴家祥学述》,王文耀整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34)。比比当今学界的排场、挥霍跟造假,真是判若云泥。  幼和先生1998年逝世,享寿九十三。王文耀先生整理出版了《戴家祥学述》,题赠母亲一本,我拿了来美国。书里夹有一纸,是母亲所记幼和先生讲的几件事,及他提供的资料出处。老先生家住师大一村进校园的先锋路近旁,我陪母亲出门,常见他戴着袖套,手提一把竹扫帚,在路口扫落叶或清理布告栏;那是他每天的公益劳动。母亲便上前问安,他总是乐呵呵的,对我说:回来啦,这一趟居几日啊……    四  《吴宓日记》率真生动,处处流露性情,足可媲美英人皮普斯(Samuel Pepys)日记。1927年有数条提及大舅的婚事,不啻一份珍贵的历史见证。4月25日:“又夕,赵万里偕周光午来,商赵万里结婚之办法,并拟请宓为证婚人云。”5月24日:“夕,与陈寅恪、赵万里、周光午散步,并至寅恪家中坐谈。赵万里不日结婚,本已约定宓为证婚人,旋以寅恪言,改请梅贻琦。盖以职位之关系云。”  6月5日(星期天):“下午二时半,微雨。偕心一、学淑,至报子街聚贤堂,赵万里与张劲先女士婚礼。宓代王先生(静安)为介绍人之一,并演说。略谓古今文学家,皆有美人以引其情而助成其诗文著作。欲知今日新郎新娘之恋爱订婚以迄结婚之历史者,请俟赵万里君所作词集《夕阳琴语》出版,取一册读之,便知其详云云。旋即入席。宓与梅贻琦、陈寅恪等同桌,食半饱。”  过一周,陈、吴二位宴请新郎新娘及诸友。6月12日:“夕赵万里,偕其新夫人张劲先来。”6月13日:“晚八时,至寅恪宅,而彼等来拜。旋即赴小桥食社,寅恪及宓为主人(每人费六元二角,合十二元四角)。客如下:赵及其新夫人张,新夫人之姊张愚亭女士,周光午、浦江清、王庸、杨时逢、侯厚培(夫人未到)。席散后,又同至宓室中茗叙。九时半散。”  大舅妈的姐姐名智扬,愚亭大约是字。她是北京女师大毕业,夫君李芳馥先生也是我国图书馆界的翘楚,解放初负责筹建上海图书馆,为第一任馆长。  大舅与大舅妈是表兄妹。据母亲的文章,大舅妈的父亲(即母亲的舅舅)名张励石,是前清举人,曾在外地做官,民国初年任《浙江日报》主笔,笔锋锐利。他思想开明,反对缠足。家人给大妹缠足,只要他看到,就一把将妹妹抢下,不许再缠。但小妹即我的外婆缠足时他不在家,因而外婆的脚就成了“三寸金莲”。他为两个女儿取名智扬、劲先,意在鼓励与男儿一样力争上游,独立生活。稍长,即带去杭州读书;中学毕业,又远送北京。智扬进北京女师大读书,劲先则当了孔德中学的教员。  大舅同表妹原先没见过面,是到了北京才相识的。之前,父母给他订过一门亲事,女方是同邑(海宁城区)一士绅家的姑娘。双方交换了照片,家长看了都觉得满意。那年大舅十八岁,正在南京上学,相片是在乾隆朝大学士陈阁老的私家花园啸园的九曲桥上拍的,“长衫马褂,西式分头,眉清目秀,翩翩一少年” (母亲语)。他同表妹时常往来,两人就恋爱了,不久即写信回家,提出解除婚约。这事让父母大伤脑筋。起初对方坚决不同意,认为解约有损女儿的名誉。后来托人居中调解,商定男方出钱在女方家门前修一条路,这才避免了一场纠纷。五  大舅拜观堂为师,听母亲说是瞿安先生写信推荐的。好像华东师大历史系研究观堂的刘寅生先生曾告诉她,见过原信。拜师的时间,按蒋慰堂先生回忆,在1925年7月:  [民国]十四年七月,我回到北平,同乡张树棠先生,亦是曲友,他与赵万里君的尊人是结拜朋友,说在海宁接洽过的,赵万里是东南大学读完二年级,本从吴瞿安(梅)先生治曲学的,要到北平来从静安先生读书,因他不认识静安先生,托我介绍进谒。于是我陪赵万里君至王家晋见,拿了两条大前门香烟,进门就叩头行礼。(《追忆王国维》[增订本],陈平原、王风编,北京三联,2009年,页119)  慰堂出身海宁大户,是民国军事家蒋百里先生的堂侄,徐志摩的表弟。表兄弟俩兴趣相投,徐的第一本诗集《志摩的诗》便是表弟帮他编的。慰堂是中国现代图书馆学的先驱,其事业始于任公创办的松坡图书馆,继而做北平图书馆编纂,负责中文图书编目。遂有志于改革中国图书分类,几经探索,创立了一套新的编目与分类法。抗战期间出任中央图书馆馆长,为保护国家文物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抗战胜利,回上海接收日伪资产,最著名的一桩功劳,是逼迫军统头子戴笠交出私吞的国宝毛公鼎。迁台后,仍主持图书馆工作,并应蒋介石之请,筹建台北故宫博物院,为首任院长。  但蒋先生说大舅只“读完二年级”,却是误会,或是看年龄作的推测(当时大舅刚满二十)。又,观堂与大舅实为姻娅,关系是这样的:观堂的元配莫氏因产褥热去世,续弦娶潘氏。潘夫人为莫夫人表甥女,是我外婆的表妹;故大舅应叫潘夫人表姨母,称观堂表姨夫。不过两家虽同在海宁,只是葭莩之亲,平时并无交往(参见《追忆王国维》,页412)。所以为郑重起见,大舅虽有瞿安先生的推荐,仍请了蒋先生“介绍进谒”。  大舅拜见观堂的情景,东明先生有生动的描绘(同上):  民国十四年冬天,我到清华不久,赵先生即到职了,想到第一天他见父亲的情形,我们谈起来还要失笑,他毕恭毕敬远远的站在父亲面前,身体成一百五十度的向前躬着,两手贴身靠拢,父亲说一句,他答一句“是!”问他什么话,他轻声回答,在远处根本不知他说些什么?话说完了,倒退着出来,头也不抬一下,我想这个情形,大概就是所谓“执礼甚恭”吧。他对母亲不称表姨母而称师母,态度也是恭恭敬敬的。  东明先生自谓,是“阴历十一月中旬”“严冬季节”到清华的(同上,页405);如上文所述,那时大舅已做了将近一个学期的助教。因此,她说的 “第一天”晋谒,恐怕不是慰堂领来拜师那一回。但也许这让人失笑的“毕恭毕敬”,确是拜师的场面,只是东明先生年幼,还在家乡,并无目睹,是事后听家人告诉的。讲得多了,在记忆中,便成了自己的经历。  东明先生在清华园,没有上成志小学或另请老师,而是由父亲亲自施教,念《孟子》《论语》。次年6月,观堂沉湖,潘夫人悲痛欲绝,曾有轻生的念头,悄悄写了遗书,被东明发现,几个人哀求苦劝,才打消了死志,说:“好吧,我再管你们十年”(同上,页410)。东明因为不放心母亲,就没敢去上学,潘夫人遂请大舅教女儿古文:  赵先生与我,又有一年的师生之谊……他替我准备了一部《古文观止》,先选读较易懂的,再读较艰深的。他讲解得很清楚,每次教一篇,第二天要背、要回讲。他上课时板着脸,我怕在外人面前失面子,因此用心听讲,用功熟读,直到有了把握,才放心去玩。记得有一次念韩愈的《祭十二郎文》,竟感动得掉下了眼泪,这表示我已能全心的投入了。  赵先生有一位贤内助,是硖石张氏名门才女,写得一手好字,凡是赵先生的稿件,都是她誊写的。当他们离开清华时,已经有了一个男孩子。(同上,页413)  大舅妈的字确实漂亮。大舅的字,照外公的说法,是抄书抄坏了的——成天抄珍本抄碑文而不讲究书法气韵,因此不如大舅妈。《天宝遗事诸宫调》遗稿中,有十来页不是大舅工整的墨迹,字体娟秀而饱满,便是大舅妈誊写的部分。    六  有一则大舅教书的趣闻,大约最早出自吴组缃先生一次访谈。说是大舅二十五岁时,回清华讲版本目录学,一日在课堂上说:不是吹牛,某书某版本只有我见过。课后,却有两个学生即钱锺书跟吴晗议论:只有他见过吗?我们也见过呀,而且同他介绍的不一样。大舅那门课,原“计划讲十个题目,第一个题目落下这个笑话后,就留下七八个题目请钱锺书和吴晗讲”。吴先生说,大舅的学问很了不起,但有这样的雅量,更令人佩服。(李洪岩《吴组缃畅谈钱锺书》,载《人物》1/1992)  这故事我当初读到,也觉得挺风雅的,颇似《世说新语》里那些风流人物的隽永旷达,也是老清华永久的魅力所在。  然而,钱先生郑重否认了:在清华从未选修版本目录学,“看书[也]不讲求版本,于版本既无所知,亦无兴趣,哪里会那样充内行呢?!”还说, “吴晗是燕京转学到清华历史系的,我已在三年级,从没和他同上过任何课程。”(舒展《钱锺书怎样对待“钱锺书神话”》,载《北京日报》2002.6.3)  查大舅年表,观堂弃世次年(1928),大舅由陈寅恪先生介绍,离开清华研究院加入北平图书馆(原名京师图书馆),任中文采访组和善本考订组组长,兼任馆刊主编。其时采访部主任为徐森玉(鸿宝)先生,大舅在徐先生指导下工作,日日浸淫于宋元旧刻、精校名抄之间,又时常求教于前辈藏书家如傅增湘、周叔弢、张允亮等先生,与之亦师亦友,相互切磋。并在各地藏书楼访书,开始了《永乐大典》的辑遗校注工作。又次年(二十四岁),受聘在北大兼课,讲授 “词史”,讲义《词概》和《词学通论》由北大出版部印行。同时兼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特约及通讯研究员、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并文献馆专门委员。清华兼课,则始于1933年9月(二十八岁),在国文系讲“金石学”,讲义《中国金石学》由清华出版部印行。或许也开过版本目录学,但钱先生是1933年从外文系毕业,正好同大舅在清华错开。所以,上述钱先生的澄清是可信的。  那么,会不会是吴晗先生一个人代的课呢?也不太可能。吴先生1934年毕业,选过大舅的“金石学”。大舅说,他极用功,但常缺课,期末交来一篇论文,跟课程内容无关,是他自己正做着的题目。大舅读了,颇为欣赏,就让他以论文代替考试。也许这论文代考,便是那安在钱先生头上的趣闻的原型吧。  当然,后人一般的心理,是不妨信其有,而不愿信其无的。任何一所有点历史的大学,倘使没有一堆名教授的趣事与传说,还能称得上名牌么?  吴先生小大舅四岁,对老师非常尊敬,时有书信往来,探讨学术。即使建国后当了北京市的领导,仍不时到北图善本部查阅古书,直至姚文元发难,批他的《海瑞罢官》。不久,“文革”抄家,那些信便成了罪证,审查者要大舅交待,与吴先生究竟什么关系。大舅的回答却也富于历史意味,说:关系不复杂,是前后两段。起先我在台上讲,他坐在下面听,我是他的老师;后来他在台上讲,我坐在下面听,他是我的领导。审查遂不了了之。吴先生1969年10月殁于北京狱中,死因不明,距今已四十一年了。他内心始终是一个诚恳而执著的学者。七  我小时候是圆脸,舅舅阿姨都说长得像大舅,同辈中又是唯一喜欢文科的,虽然调皮,不甚用功,后来读了西学而非国学。但对大舅,便有一种特别亲近的感情。脑海中的大舅,至今还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他来上海那几回,一身呢子中山装,神采奕奕的样子。他通常是受文化部委派,到闽、浙、苏、皖一带访书,或是考查地方戏曲、文物保护,或是去港澳替国家收购宋元明珍本。最后一次大概是1963年,回家同丁阿姨谈起——上海的旧事,我一向仰赖她的记忆和化作诸暨成语字字珠玑的描摹——她还记得。说是做了一桌家乡风味的鱼虾烤鸭,大舅吃了,赞不绝口,回到北京对父亲说:宝麟啊,你真有福气,丁阿姨烧的一手好菜!那一年父亲调去了中央机关,参加写跟苏共论战的“九评”。丁阿姨说,大舅到父亲的书房里待了一会儿,出来说,那两架线装书无收藏价值——他还想着寻访古籍呢。  “文革”中再见大舅时,他已经瘫痪在床,基本上不能言语了。大舅妈把我领进里屋,他苍白的脸上绽出了笑容,嘴唇翕动着,吃力地想说什么。大舅妈俯身去听,替他“翻译”,我心里一阵酸楚,悲哀得说不出话来。他是在北图的“牛棚”管制劳动期间,由于扔掉一块没吃完的窝窝头,而招惹的灾祸。批斗者强迫老人把那块捡回来的已经发霉的东西,当众吞下,导致他肠胃严重感染,高烧、吐泻、失水、神志不清,最后深度昏迷。送到医院抢救,那几个丧心病狂的还日夜监视,命医生将“此人有政治问题”记入病历。刚刚苏醒,即停止治疗,赶出医院。大舅曾有多少事情计划了要做,多少古籍还等着他整理保护,多少宝贵的知识经验,甚而瘫痪之后他还想着要著书传授。他一生的心血全给了北图,而北图竟这样待他。  那是我初访北京。待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大读研究生,便成了北观场胡同那座四合院的常客。大舅妈看我来了,总是让我陪着走出巷子,到王府井买点素鹅或别的熟食,再让姥姥炒一盘白菜肉丝。聊起旧人旧事,大舅妈有说不完的好听的故事。这也不奇怪,她就生活在“故事”之中。屋子里几样旧家具,还是1928年潘夫人举家南迁时留下的,如一家人吃饭的方桌、靠椅、孙儿的书桌,都是观堂的遗物。问及大舅的藏书,大表哥说,两册《永乐大典》,“文革”前就捐了国家(入藏北图)。“文革”抄家,则不知拿走多少。“文革”后平反,归还抄家物品,北图来人说,希望捐献其中十九种古籍。大舅看了清单,表示同意,但唯有一件一定要归还。那是他当年在清华研究院所临观堂亲校的明刻《水经注笺》(朱王孙本),书末有观堂的长跋并两方钤印,乃是恩师留下的最珍贵的纪念:  ……门人赵斐云酷嗜校书,见余有此校,乃觅购朱王孙本,照临一过,并嘱识其颠末……然则斐云以数月之力,为余校本留此副墨,亦未始非尘劫中一段因缘也。丁卯二月十八日雪霁后观堂书。  周叔弢先生在给黄裳先生的信里,曾这么评价大舅的成就:“斐云版本目录之学,既博且精,当代一人,当之无愧。我独重视斐云关于北京图书馆善本书库之建立和发展,厥功至伟。库中之书,绝大部分是斐云亲自采访和收集,可以说无斐云即无北图善本书库,不为过誉。斐云在地下室中,一桌一椅未移寸步,数十年如一日,忠于书库……其爱书之笃,不亚其访书之勤。尝谓余曰,我一日不死,必护持库中书不使受委屈。我死则不遑计及矣。其志甚壮,其言甚哀。”  是的,其志甚壮,其言甚哀。大舅对历史上无数珍藏的损毁散失,文化的衰败,风雨飘摇,太了解了。那年6月,观堂先生自沉昆明湖,去得如此“平静、从容、高峻”(王文耀先生语)——那天,他曾四处找寻;而后,整理出版恩师的遗著,编撰年谱,一步步走来,不负其厚望。观堂的志与哀,又何尝不是他的志与哀呢? ■ 赵万里(1905—1980) 中国古文献学家、目录学家。字韭云,别号芸庵、舜庵。1905年5月7日生于浙江海宁。1980年6月25日卒于北京。1921年入南京东南大学中文系,从吴梅习词学。1925年毕业后任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助教,得王国维指导,在文史、戏曲、金石、版本、目录、校勘等学科打下坚实基础。1928年转往北海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分馆前身,)工作,历任中文采访组组长、善本考订组组长、编纂委员、善本部主任,兼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特约及通讯研究员,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和文献馆专门委员,并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法大学、辅仁大学等校任教,讲授中国史料目录学、目录学、校勘学、版本学、中国雕版史、中国戏曲史、中国俗文学史、词史等课程。1949年后任北京图书馆研究员,兼善本特藏部主任。1964年被选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9年当选为中国图书馆学会名誉理事。 赵万里在北京图书馆从事善本采访、编目、保存工作长达50余年。1949年后积极访求、征集到大量名家的藏书和稿本,包括搜购流散国内的敦煌写卷,鉴定、购入一批港澳收藏家的珍本,图书馆使北京图书馆的善本收藏更为丰富。他主持赵城金藏的修复工作和《永乐六典》的辑佚工作,举办《中国印本书籍》等善本专题展览,为北京图书馆工作人员讲授应用目录学,还多次参加国内一些重要文物图书的调查鉴定工作,为宏扬民族文化,保存、整理古籍做出许多贡献。他由于工作中接触到大量宋元珍本和名家抄校本,又和当代藏书家傅增湘等经常切磋研究,获得丰富的版本学经验和学识,研究精深。撰写了《唐写本文心雕龙残卷校记》、《魏宗室东阳王元荣与敦煌写经》等论文。他主编的《中国版刻图录》(1960年初版,1961年增订)在版刻资料的搜集和考订上都超过了前人;还主编有善本目录《北平图书馆善本书目》(1931)、《北京图书馆善本书目》(1959)、《海宁王静安遗书》等。辑释有《校辑宋金元人词》(1931)、《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1956)。他还从《永乐六典》辑出了《元一统志》(1966)、《析津志辑佚》(1983)。(资料来源:中华古籍网 http://www.guji.cn/openzjml.php?id=13)
  6. 王明珂:谁是羌人--华夏边缘的漂移
    社会 2012/02/07 | 阅读: 1855
    在此,「羌」并不是代代住在中国西疆的某一「民族」,而是代代存在华夏心中的一种对西方异族的「概念」。这个概念表达着「西方那些不是我族的人」。因此,由商代到汉代随着华夏的向西扩张,羌人的概念也向西推移。
  7. 柯布、温铁军:中国必须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
    经济 2013/02/04 | 阅读: 1855
    前不久,世界著名后现代思想家、生态经济学家、过程哲学家柯布John B. Cobb, Jr.博士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在美国克莱蒙,就西式现代化的局限性以及中国的未来发展道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对话。
  8. 陈赟:“中国道路”的核心是生活方式问题
    思想 2012/03/03 | 阅读: 1855
    中国含义如何充实的问题,或者说,中国道路的方向性问题,只有在文明论层次才能得以深化。文明的最核心层面,首先是生活方式的问题,而后才是围绕着生活方式展开的政治制度、教育体制与经济发展模式等等。
  9. 黄树东:缩小财富差距已是燃眉之急
    经济 2013/01/22 | 阅读: 1855
    现在,全世界仍在盼望中国采取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政策。然而,单纯的大规模货币刺激和大规模财政刺激短期内有效,但从中长期看却会加重中国经济自身的问题。这种教训我们几年前就有过。中国需要谨慎,把功夫放在结构调整上。
  10. 黄宗智: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
    法律 2013/07/20 | 阅读: 1856
    今天在国内各大法学院占据主流地位的是舶来的西方形式主义法学。它从基本前提("权利")出发,通过紧密的法律逻辑,演绎出各个不同部门和条文,形成一个"自圆其说"的前后一贯的整体。但是,形式主义法学也有明显的缺陷。而与之对抗的法社会学和实用主义法学也同样具有明显的缺陷。
  11. [法国]戴密微:从敦煌写本看汉族佛教传入吐蕃的历史
    宗教 2008/08/06 | 阅读: 1856
    介绍分析敦煌千佛洞写本有关汉族佛教(即禅宗)传入吐蕃的历史背景的史料,禅宗是于中印僧诤会之前半世纪时传入吐蕃的,并且在那里与印度佛教有过教派纷争。这些写本史料的长处在于它们都比所有的藏文史料更为古老,而且藏文古代史料又都是在当印度影响最终于吐蕃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写成的。藏文史料有很多神话传说的内容,这也正是藏文史书的特点。
  12. 陈嘉映、汪丁丁:常识与科学
    思想 科技 2008/09/02 | 阅读: 1857
    当科学和主义挂钩,很多问题就产生了。
  13. 强世功:民主,如何是好
    书评 2009/05/22 | 阅读: 1857
    王绍光《民主四讲》书评。原书阅读链接见内。
  14. 王云霞: 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相关问题
    法律 2011/03/11 | 阅读: 1857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的大量文物迄今没有返还,而且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很不够。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分析了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并探讨了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虽然在这个领域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建议仍可以作为我们与相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指导原则;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除政府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外,还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民间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受害者的诉讼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洲各国尤其受到重视。但在亚洲国家,比起战争赔偿、慰安妇问题、劳工问题以及遗留化学武器等热点问题,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文物损失最惨重,最有权利得到补偿。本文概要介绍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一些举措,着重探讨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相关法律基础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难题,进一步寻求可能的返还途径。一、国际社会在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对创造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所以,国际社会做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物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焚烧、掠夺文物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使文物遭到永远无法恢复的毁坏。而二战无疑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最严重的破坏,受害国家和人数之多、文物被毁灭和掠夺之巨,都是史无前例的。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1],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据“世界犹太人协会”估计,纳粹德国抢掠的珍贵艺术品可能多达11万件。战争结束后,一些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归还了部分文物,如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20世纪50年代末前苏联政府向当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归还了部分艺术品。但由于冷战时期两极对抗的存在,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成功返还的案件还是很罕见的。从90年代开始,这种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出台一些原则和建议,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就二战被掠夺或者被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比如,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1998年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关于返还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11项基本原则。[2] 再比如,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于1999年向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从业者提出了一份建议,要求各博物馆调查和辨认那些出处可疑的藏品的来历,尤其是二战期间或者战争刚刚结束后获得的藏品的来历。该建议还要求各博物馆公开相关调查信息,并将原属于犹太人或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艺术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或其后裔。[3]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机构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提出了关于解决因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而产生的纠纷的一些基本原则草案。为了使这些原则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以便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于2000年5月在巴黎总部召开了一个专家会议。笔者作为中国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从中国及亚洲国家二战文物被掠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后,关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一直是“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历届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据悉,2006年7月结束的“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由于各国分歧较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近期将再次开会讨论以最终定稿,以便提交2007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作为“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向成员国提出。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犹太受害者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所有艺术品。据悉这批艺术品共计100万件,主要是纳粹德国从欧洲各地掠夺来的,其中包括不少著名画家的绘画作品,以及奥地利私人图书馆珍藏的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1000多本书籍和手稿孤本等文物珍品。俄罗斯当局称,这些艺术品将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所有这些物品的原主人及其后裔都可以在此后的18个月内向俄罗斯政府提出关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并经俄方考证无误后再将艺术品物归原主。[4] 虽然具体的归还工作需要经过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认证程序,但俄罗斯政府的举动普遍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它为彻底解决二战文物的返还问题树立了一个榜样。荷兰政府于2006年2月做出决定,返还200幅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掠夺的、原属犹太收藏家收藏的名画。奥地利政府也于最近几年陆续向原来的拥有者归还了5000余幅艺术作品。[5]二、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其难题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被掠文物涉及许多国家,其返还不仅是内国法问题,而且更多地是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我们没有就对日追索或者收回文物制定专门立法,也没有哪项法律直接涉及该问题,因此更多地还是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6]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二战掠夺和转移文物相关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意、日、俄等均签署并批准了这两个公约,中国也是其成员国,因此,两公约本应对这些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遗憾的是,两公约都包含了“普遍参加条款”,即只有在全体交战国都是公约批准国时,公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有一个非成员国参加作战,该公约就不发生效力,即便是对批准国也不生效。[7]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交战国家已远远超出了批准国范围,因此我们无法直接适用这两个公约来要求日本返还被掠文物。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第26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各国对违反该公约的任何人,不论其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追诉并施以刑罚或予以制裁。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遗憾的是,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文物的返还。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并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第12条)遗憾的是,这两项公约同样没有追溯力。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所有公约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尽管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直接涉及到战争期间禁止对文物的破坏和掠夺,并追究破坏和掠夺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普遍参加条款”的存在而使这些规定无法生效。而且这些规定即便能够生效,也由于规定得太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1943年的伦敦宣言只是同盟国单方面的宣言,只能对参战国家起一个警示作用,不能作为返还文物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目前为止最直接地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保护的,它不仅禁止将被占领土的文化财产运往境外,还要求有关方面归还已被运往境外的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也同样要求缔约国归还被盗窃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但是,二战以后订立的这几项国际公约都不具有追溯力,无法成为二战文物返还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所以,相关国际组织才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酝酿通过的“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是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中最具积极指导意义的一种。该宣言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13条原则。其宗旨是鼓励各国按照宣言确认的方法和措施,就返还二战流失文物进行认真谈判,促成这些文物的返还。该宣言适用于因二战期间的敌对状态或者占领之下从某一领土转移或者流失的文物而起的纠纷,所谓“转移”或“流失”既包括公开抢劫或掠夺,也包括非法的占有和被迫的转让,甚至包括形式上“自愿”而实际是被迫的交易。宣言要求文物的现所在国或存放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文物返还其最初被转移或流失的领土,并在返还之前禁止其出口,而不论该文物是否有人提出要求。对文物的被转移和流失负有责任的国家应查找这些文物的下落,如果文物已被转手则应负责购回,并将其返还原属领土。文物返还后,接受国应积极查找这些文物的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者,并依法将文物归还他们。该宣言特别强调:返还的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而且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时效限制。这说明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将文物视为普通私法上的财产,被掠文物的返还仅仅是对战争的反省,并不涉及对受害国家和个人的赔偿。这样既避开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通常国际公约缺乏追溯效力的问题,并且堵住了有关国家以时效已过为借口拒绝返还要求的退路。当然,该宣言也一再宣称,它只是为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指导的“软法”,旨在促进有关协议的达成,并成为判例法发展的基础。[8]三、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近年来,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顺便也带出了二战期间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大多数人所提到的最直接的方法是购买甚至是在拍卖会上竟拍。这样做虽然能使某些被掠文物很快回归,满足了某些人的虚荣心,但其社会效果却是令人质疑的。明明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是被强盗掠夺走的,却要我们花费大量的资金去买回来,难怪有的学者称这是“再次被掠,二次被盗”[9]。这样购买回来的文物不仅激发不了人们的爱国心,反而会更加令人痛心,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有关部门管理能力的怀疑。说得严重些,这种做法与购买赃物其实没什么区别,甚至更糟,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被掠文物的市场价格,刺激了被掠文物的不正常流通,从而给通过正常渠道追索被掠文物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实践来看,收回被掠文物应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就是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中日等国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返还协议,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将是巨大的,因为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责任心,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及对受害国人民的最直接的道歉和对创造这些文物的民族和人民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德国和俄罗斯之间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足够清楚,达成返还文物的协议尚且需要几十年的努力,以日本政府目前对侵略战争拒不反省的态度,是很难在二战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有所松动的。以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946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即向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一份《中国抗战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要求日本政府查找这些被掠文物并返还中国。这份目录详细记录了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艺术品、杂项等各类可移动文物的被掠情况,也包括古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失情况。根据盟军总部的苛刻要求,这份目录提交时还附有每件被掠文物的详细说明,包括文物的名称、制作年代、性状、尺寸、重量等,还附有照片或者样图,并且说明了实施掠夺的部队番号及指挥官的姓名,同时还提供了文物的所有权凭证和地方政府的证明。当然,由于时间紧迫,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在1945年底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提供实施掠夺部队番号的要求也很苛刻。因此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应当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也没有全力配合查找和返还。虽然日本政府于1946年5月9日曾通令全国:凡七七事变后于中国等地强制没收或者掠夺的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将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元罚金,[10] 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文物的下落进行详细调查,而是采取敷衍态度,只归还了很小一部分文物,绝大多数都被日本方面以无法查证或已经毁灭等理由拒绝了。所以,日本政府主动归还被掠文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物毕竟不是普通财产,它带有的特殊标记谁也抹不掉。目前的日本政府再张狂,恐怕也不敢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公开展出像北京人头盖骨(如果还在的话)之类明显属于二战时期从中国掠走或者流失的文物。实际上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别说日本,估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公开将北京人头盖骨这样明显带有中国标记,而且是二战流失标记的文物居为己有。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放过任何线索和机会,日本政府也不能不考虑国际压力。再说,文物的返还与战争赔偿是两回事,国际社会都将其作为特例来处理,我们也不应该太悲观。    其次,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功能来促进被掠文物的返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组织,它专门设有“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对于促进文物返还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对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特别重视,近十几年来一直在探讨促进二战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2007年“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能够如期出台,那它的影响力将不可小觑。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台的原则或建议相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草案考虑得更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相关国家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尽管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这些国家解决文物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的。其实即使宣言不能如期出台,中国和其他受害国家也可以向“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日本返还某件或某些被掠夺或流失的文物,因为在相关国家间进行调解或调停、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使文物返还给原有国正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它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国家之间开展外交谈判会顺利得多。再次,发挥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的作用。迄今为止许多成功返还的事例都是在民间机构的参与和正义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的,在二战文物返还问题上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它们所占有的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比如2006年7月14日东京大学图书馆向首尔大学归还了韩国古籍《朝鲜王朝实录》,在中、日、韩等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成立专门的民间文物追索机构,利用民间力量进行被掠文物现状和下落的调查和研究,主动与日本和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探讨被掠文物返还的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掠文物的信息并公开表明收回文物的意愿,给日本政府和被掠文物的现占有者或保存者施加压力,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诉讼当然也是受害者的重要权利。如果受害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物在战争中被掠夺或没收,并且知道其下落,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归还。但这同样是一条艰难的路,最近几年中国许多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大都以失败告终。受害者可能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如果根据普通私法来起诉,当然会有时效问题。但现在的国际潮流和惯例显然是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正在起草的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自己的艺术品。 综上所述,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日本现政府的强硬态度,就不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系统有组织的行动,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收回二战被掠文物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和永远回避不了的民族义务。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年复一年地向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追索,即便是在冷战时期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做出了归还艺术品的正义决定。二战距今已有60多年了,许多证据正在消失,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因素,对有关问题开展系统的研究,积极开展被掠文物的返还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戴雄:《抗战时期中国文物损失概况》,载《民国档案》2003年第2期。[2]http://www.lootedart.com/Internationa ... ConferenceonHolocaust-EraAssets.asp[3]http://icom.museum/worldwar2.html[4] 新华网2003年2月10日。[5] http://arts.tom.com/1002/200628-25336.html[6] http://www.icrc-chinese.org/main.asp? ... id=6_6&article_id=712[7] 扬泽伟著《宏观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31页。[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资料。[9] 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Html/gov/0632912002636804.html[10] 孟国祥著《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76页。
  15. 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译后
    法律 2010/10/29 | 阅读: 1858
      当读者看到本书中译本之际,不知道是否还可以说,这是波斯纳法官的最新著作[1]因为他的《法律与文学》第三版已预告“即出”。尽管讨论的主要是美国的法官和司法,本书对于中国当下的法官、法学人乃至法律人却都有重要的实践和学术启示、参考甚或是指导意义。我先简单概括阅读后感受最强烈的,尽管未必是波斯纳着重传达的一些要点。普通人、法学教科书以及法官自己通常对审判的看法或声称,大致是法条主义的。依据明确的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法官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法律决定(结论、判决)。这一理论基本是18至19世纪欧洲理性主义的产物。典型代表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2]就刑法而言,这一理论的实践追求尽管有后面分析的不现实,却很有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无理扩张,维护了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但这被法学家扩展成了普遍化的法治和司法的理论原型。根据这一原型理论及其隐含的逻辑,法官只是适用法律,从不创造法律———那是立法机关的工作和责任;因此有了严格的三权分立的理论。这个源于刑法的理论原型控制了法学家对司法的想象,乃至伟大的韦伯悲观地预测,未来会出现自动售货机型的司法和法官。[3]但从一开始,即使在贝卡利亚那里,这一观点也不像我们今天通常认为的那么坚定不移。[4]从理论上看,除了有关小前提的假定———事实总是清楚———不现实外(补救的实践制度是“疑罪从无”);有关大前提的假定也不现实韦伯的悲观预言来自他对“形式理性”的历史主义迷信和价值怀疑,更来自他对司法实践的陌生。在英美法系,特别在普通法领域,不仅法官造法是常例,在美国的宪法和制定法领域,司法也从来不是三段论的。[6]喜好理论圆融和整体性的法学家不自在了;但更不自在的是法官。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自己裁决的政治合法性又何在)的司法经验和参与性观察,在这两个方面弥补了主流司法理论的缺失,重塑了法官研究的基本模型,大大推进了司法决策研究。尽管一如既往吸纳了诸多学科的洞见,波斯纳将此书界定为更多是法律心理学著作,因其集中关注的是法官如何思考(包括不思考),这种思考会受哪些个人性因素(认知和情感)的影响。但波斯纳的“心理学”不是传统的普通心理学或生理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而是相对晚近的认知心理学,关注的是与法官行为紧密联系的认知和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在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本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著作。是他的又一次“超越法律”的努力。二基于其他学科的诸多研究以及他个人的分析观察,波斯纳发现,法官并非圣人、超人,而是非常人性的,行为受欲望驱动,追求诸如收入、权力、名誉、尊重、自尊以及闲暇等他人同样追求的善品,因此受工作条件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只是法官职位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以及更大的司法行动语境与其他人或其他职业不同,才使法官追求的表现形式与常人不同。尽管常规(大多数)司法决定看上去都是法条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仅适用已有规则或有什么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的法条主义者;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preconception),进而直接塑造他对案件的回应。特别是非常规的案件,在美国,在上诉审,在联邦最高法院,法条主义决策材料常常得不出可接受的答案,因此会出现一个开放领域。但职责要求法官决定,法官不得不相当多地依赖其他传统非法律的材料和信息,包括个人的政治看法、政策判断乃至个人特性。结果是,法官的决策不仅不符合法条主义模式,而且司法判决中还充满了政治以及其他许多东西,乃至是“政治的”(political)。所谓“政治的”,很容易被误解。波斯纳界定,它首先指法官在开放领域的被迫的“偶尔立法”。它可以指法官的决定反映了(因此并不一定是刻意追求)对政党或政党纲领的忠诚,或对与政党或党纲都无关的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认同(“自由派”或“保守派”)。它还可以指一些看似纯技术性的判断,例如,为大家一致赞同的目标寻找最佳手段的判断。在美国制度语境下,政治甚至还可能指法官为了获得法院多数票,用个人魅力、狡猾、交换票以及恭维来诱使其他法官赞同自己,尽管他想要的也许只是恪守现行法律,而不是造法。影响法官司法决定的还有个人性的要素,包括先天的个人性格或气质,后天的个人背景特点(如与种族和性别相关的经验),以及个人阅历和职业阅历。法官甚至会有与其政治观点和个人特点都不一定有关的个人策略考量。例如,在美国合议庭审判中,一位法官接受并加入多数法官的意见,也许并不因为他认同该决定,只是若公开反对反而会引发人们的关注,从而增加了该意见的影响力。此外,司法制度的许多细节,薪水、工作量、年龄以及法官的晋升可能,都会进入法官的有意无意的思考,并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波斯纳分析表明,法学界通常认为会内在约束法官的“司法方法”、“法律推理”、“解释”等,以及学术界和舆论的评论对美国法官不大起作用。法条主义工具,包括那些最神圣化的工具,既空泛,其中还总是有大量的裁量,不构成有效约束。学界批评往往太不理解法官的工作,对法官完全无用,也不产生影响。舆论很少关心除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仅仅对大法官略有约束。由此导致在开放的法律问题上,恰恰因为没有其他约束,情感、人格、政策直觉、意识形态、政治、背景以及阅历这些在其他职业中(例如医生或商业)本不重要的因素就会决定法官的司法决定。哪怕法官自认为没有任何政治考量,旁观者也会有不同的发现,乃至指责法官虚伪或口是心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除舆论之外,其他约束更少,则更是一个政治的法院。波斯纳并不因此认为司法是随机的、任性的或是党派政治的;司法的政治性不等于党派政治或意识形态。他指出,大多数法官都希望、也都在努力“干好”。这就好比下盘棋,理论上讲棋手自己想怎么下就怎么下,但他想赢,会努力下好,因此不会随心所欲,不会任性,会遵守游戏规则。法官想成为好法官,也会遵守司法的游戏规则。但这个游戏规则不是法条;司法上的“好”,标准也不确定,会随情势变化,往往不可能获得全社会一致认可。这就使得任何决定都变得有政治意味了。因此,波斯纳认为,重复他之前的分析和倡导,[8]美国法官其实都是实用主义者;但不是“怎么都行”的,而是受约束的实用主义者。游戏的规则要求法官无偏私,理解法律可预测并足以指导人们行为的意义,整体上关注和理解制定法的文字。实用主义法官会高度关注并评估一个司法判决的系统、长远后果。但即使如此,法官还是有很大的活动空间;他可能成为,尽管无需成为一位政治性的法官。读者若只是由此了解到司法并非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则,那就是有眼无珠了。该书的贡献在于展示了活生生的人如何与司法的和社会的制度互动造就了我们称之为“法官”的这些行动者,他们为什么如此行为和思考,从而为“在非常规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出其司法决定的{(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统一的、现实的且适度折衷的解说……一种实证的审判决策理论”。[9]它完全不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普遍采取的那种模式)?在目前条件下,会不会加剧目前已经引发社会不满的尽管是部分法官的滥权和腐败问题?在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位高权重的单个法官(而不是法院)也一定会受到更多的各种压力,不仅使来自党政领导和机关,而且常常甚至更多来自强大但未必正确的民粹压力,中国的法官或法院会不会变得更孱弱?波斯纳关于法官和法院的政治性分析凸显的另一问题是,中国法学界至今关注不够,但英美司法中很明显,即初审与上诉审的必要功能(职能)分工。大致说来就是,初审集中关注事实问题和纠纷解决,上诉审则集中关注法律、政策和隐含在这背后的政治性问题,即规则治理的问题。受传统司法模式影响,当代中国至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审,只有二审。二审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督和指导初审,关注的仍然是纠纷解决,基本放弃了或至少没有自觉追求协调统一二审法院法域内的法律实施,在必要时解释“造法”,推进规则的完善和发展。这在2008年的许霆案[11]中就非常突出,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八个字将之发回重审,放弃了本应当由其承担的“法律审”;而重审后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决书不过是更精细地重复了重审的判决。[12]这种审级制度,主要借鉴的是欧陆司法模式,但在中国语境下更强化了,各级法院功能基本相似,关注重复,没有职能分工导致缺乏效率。我不是说这在中国当代语境下完全没有道理,目前中国一审法院总体而言司法专业技能确实相对弱,不时有地方保护主义,还有法官腐败的因素,也许都需要强化二审的业务指导甚至监督。但当代中国语境也有很强的审级职能分工的要求不仅是司法的效率要求,改变司法体制日益行政化的要求,防止利用行政关系串联更大腐败的要求,[13]以及平衡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要求。放眼看来,在中国这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审级职能分工甚至有更重要的制度意义。由于各地法律需求不同,更需要各上诉法院来有效兼顾法治统一和灵活适用的准立法者功能,需要上诉法院在社会争议大的案件中凝聚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共识,以便促使各地的司法和司法制度竞争。而这些都要求对审级制度从制度功能的角度展开深入分析、讨论、评估和改革。五这也就触及到波斯纳集中讨论的另一个问题,一个在当下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中很是“政治不正确”的问题在处理“难办案件”之际,[14]上诉法官和法院是否必须有一种政治判断,有一些政治考量,而不能仅仅持法条主义。至少有三种情况迫使当代中国法院和法官必须政治上敏锐、犀利并无论如何要做出一些政治性判断。我甚至预测这种需求会日益增加,而不会如同一些学人乐观预测的“五年之后,规范法学即教义学———引者注问题就会明朗了”。[15]首先是面临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但必须且只能由法院通过“解释法律”———其实是“偶尔立法”———来解决的新现象,例如侵权案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6]二是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也需要运用政治判断才能有效解决,例如“许霆案”。[17]以及三,由于社会价值日益多元,以及民众对相关信息了解有限,法院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引发很多争议,但法院只能也必须基于社会的核心价值(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18]做出一种显然有政治意味的选择,例如所谓的“二奶继承案”。[19]因此需要政治判断和考量并不是“后现代”的。政治敏锐、政治判断和政治考量当然不等于直接套用和搬用执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这种做法应当反对;它可能会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有效区分政治和法律、政策的真诚努力,结果既不利于政治,也不利于法治。但至少在上面提及的这三种情况下,法院和法官则必须以规则治理的方式承担起无法推卸的政治责任。否则,法院的司法合法性和权威性就会受侵蚀;短期的民粹一定会转换成为媒体的舆论压力,党、政、人大等机关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强大、直接的压力,而这会极大冲击司法独立的发展。刘涌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换言之,政治性判断不是应当不应当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的。必须认真面对,而不能采取鸵鸟政策。这要求法官和法院在处理这类难办案件之际,除了考虑法律之外,必须考虑系统的后果———对社会,对整个政治制度,以及对司法体制。法官当然首先必须依法,但他还必须考虑“治国”和“办事”。法条主义说这种考量不对,只应当考虑法律。但问题是,如果司法结果直接与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共识或当代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相抵触,这样的法条主义的判决在社会中一定会被视为并最终会变成是政治的。有政治考量或政治判断并不必定是追求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为了避免司法政治化。注意,我说的主要还是上诉法院和法官,不是每个法官,也并非各层级法院。因为,即使要求,也不大可能做得到。如同上一节所分析的,不同层级的法院和法官的制度功能必须不同,司法所需的政治考量、敏锐和判断因此应当随着审级不同和法院层级不同而不同。波斯纳在书中对此有过细致的分析,也正因此,他才专章讨论了为什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性法院”,不是每个层级的法院,甚至不是每个州的最高法院,尽管这些上诉法院的判决也需要一些政治性判断和考量。他也才不遗余力地揭示了法条主义、原旨主义、文本主义以及其他种种司法理论中立原则、过程学派、“生动宪法”等在美国社会中的政治寓意,以及这些主义或理论倡导者不愿摆在桌面上的政治议事日程。波斯纳开玩笑说,原来甚至打算本书题名《法官思考吗?》或《哪些法官思考?》。[21]暂不考虑这里可能具有的对法官和司法的反讽,也可以看出,波斯纳认为至少有些层级的法官必须思考。而思考在波斯纳那里,从来就不是发现立法原意或教义分析,而是对后果的系统的实用主义考量。六波斯纳此书对我以及对中国司法、法律和法学界的启发应远不止这些。此书第一章概括性介绍了9种研究司法的理论。这足以大大丰富当代中国法学界讨论司法和法官问题的理论资源和视角,从不同层面摆脱那种我戏称为“动物吃植物”[22]的、基于高度抽象因此不着边际的学术研究模式和话语方式。不仅如此,与这些理论视角相伴随,它也提醒我们可能用来分析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官行为的潜在的中国资料,以及可能参与或邀请参与司法和法官研究的其他学科。他对司法和法官的外在和内在制约的细致经验分析,也丰富了我们对司法独立的经验性理解。司法独立不是一个理念,而是一系列具体的、体贴入微的制度,甚至不仅仅是政治制度。他对法官职任(tenture)和薪水的分析(第6章)指出了制度改革的复杂利弊。尽管数据显示美国联邦法官薪水一直因通胀等因素下降了,但他指出,如果大幅提高法官的薪水,并不一定会引来更多能干并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而可能引来贪图高薪却不一定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有人抱怨法官工作负荷太重,因此要减负;波斯纳指出,闲暇较多,就会引来更多看重闲暇的法律人加入法院。这些分析都是一两句话就令人恍然大悟,调动了我们沉睡的经验。难道不是吗,在深圳和广州这些城市,许多法院大部分法官都是女性,男性法官辞职当律师的数量大大高于女性法官?为什么?一个也许有待经验材料验证但大致可以成立的假说是一般说来,女性更“风险厌恶”,更珍惜法官职位,尽管收入(相对于律师)较低、工作繁重,但职业风险较小,收入稳定;而那些“风险偏好”更强的、或“风险中性”但在法院晋升中希望不大的男性法官更可能选择离开法院。这甚至可以解说为什么近年来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法官”大多是女性,这还不包括之前的尚秀云法官、宋鱼水法官。这给人启发,让人警醒,让人慎重改革。这种基于经验、缜密思考并负责任的学术精神恰恰是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呼喊中非常缺乏的。这也就再一次提醒了学术研究联系司法实际的重要性。在第8章“法官不是法律教授”以及第11章“全面的宪法理论”以及第12章“司法世界主义”,波斯纳以不同方式触及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当法官独立之际,出色的法学批评本应最能影响法官。但由于精英法学院的教授们往往过分关注话语,不关心能否做成事,站着说话不腰疼,这让要做事的人只能不管说嘴的人了。在美国以法官为中心的体制中,“势利”的法学人都盯着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大法官因其地位特殊又最无所谓学术批评),不关心下层级法院和法官,或爱用联邦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为典型教训下层级法院和法官,不了解这些法院和法官的具体问题,因此法官也就不搭理这些学术著作了。中国目前不是这样,法学人在不少法官心目中还有点地位。但这也许是假象。也许法院和法官遇到麻烦案件之际还想从法学人那里获得某种学理的支持,或法学人可以协助抵抗一下或至少不参与民粹主义大合唱,或需要法学人为其改革措施摇旗呐喊,或希望能在法学院里兼职教授甚或“博导”因此有一件“学者型法官”的行头。注意,这都不是法学人以学术获得的法官的关注和尊重。波斯纳指出的美国法学界的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并有可能愈演愈烈都表明他学术视野的开阔和开放。他的批评是,一国的法律反映了一国的政治共识或妥协,是回应特定社会具体问题的,因此司法是政治性的,也因此法学是地方性的;以枚举替代论证,以枚举作为根据,并不是一种智识开放,而恰恰是一种思想的封闭———以外国的权威替代对问题的分析和对后果的考察。而这种思维习惯在中国法学界实在太普遍了。还有一点启发是波斯纳对自身职业的研究,甚至是犀利的批判。他充分利用了他27年联邦法官不仅是上诉法官,而且是初审法官)的经验,通过他也许并未事先计划的参与性观察,撰写了这本研究法官和法院的著作,力求把它提高到理论高度这就是他的“本土资源”。身在这个行当,他不是简单地为美国司法或法官辩护,相反,他犀利剖析了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提出了许多外人不可能发现的问题、理论命题和论点。尽管进入法律这个行当已50年了,波斯纳说“我还是没有完全被法律职业同化……大多数人进了法学院两周后就适应了的,而我就是不能理解,律师滔滔不绝一些他们并不相信的东西。如果某人显然有罪,你哪来那么多鬼话呢?”[24]“成功者罕有挑战使他成功的那个架构”,一位美国学者评论说,而波斯纳是这罕有之一。[25]除了对自身职业作为利益集团以及对自身的警醒外,这与波斯纳始终如一的学术追求、基于社会责任感的广泛社会参与有关除了全职担任法官,在上诉和初审法院审判,撰写了所有联邦上诉法官中最多的并被其他法官引证最多的判决书,[26]他还在芝加哥法学院每年开一门新课,指导博士生眼下其中一位还是北大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调解案件微软案件,担任过7年第七巡回区法院“院长”,大量学术写作(每年一到两本学术著作,近10篇学术论文)、以及更大量的报刊时评、书评文章,甚至每周一篇博客[27]等。这种求知和批判精神在当代中国法学人中,其实在各行各业中,都非常缺乏。时下,中国法学界太多仅仅围绕法律、法学、法学教育、法官、律师甚至部门法的利益的“研究”论证了,很少有人能真正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立足于法学之外,运用法学和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以反思的眼光看自己投身的事业和行当,予以体贴入微且有理有节的分析。小家子气注定不可能成就或不断开拓真正坚实的法学。“敢嘲笑哲学者,方为真哲学家”。[28]七本文部分是概括,部分是随想。概括就是省略,随想更可能漫无边际;结果必然是某种程度的篡改。读者还是阅读全书吧。一如波斯纳的其他著作,除了因为学术传统和社会背景可能令读者有陌生甚至生涩感外,该书给人启发、出人意料之处比比皆是,读者会获得智识的愉悦、思想的开阔和坦诚,以及我无法有效传递的那种明快、犀利的文风。曾经说过不翻译了,为的是集中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和写些有关中国的东西。但看到这本4月才出版的波斯纳的新作后,读了几页,就架不住先是法律出版社的高山编辑然后是北大出版社的蒋浩、杨剑虹编辑的劝说,接下了这本书的翻译。之后就是蒋浩先生和杨剑虹女士联系版权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6月,去康奈尔开会,我顺访了芝加哥法学院;在院长勒夫摩(Paul Levmore)和在该院任教的陈若英老师的安排下,同波斯纳法官见面午餐,谈到了本书的翻译。所有这些,促使我暑假一开始就投入了夜以继日的翻译。和波斯纳笔下的法官一样,人架不住诱惑,而智识的诱惑也是诱惑!也还有其他庸俗和卑微的考虑。这就是,鉴于中国目前法学界的学术状况,任何问题,中国人出来讨论,可能都不如找个外国人更好;有名最好,无名也行,管他有无真才实学。这其实是中国法学人的悲剧,也是我的悲剧,甚至是波斯纳的悲剧。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翻译的追求,也包括奥运期间专业看电视、业余翻译,最后拉出的这个大旗,因为我的种种差错,可能不大像一张虎皮,也许更像一张猫皮。那么我只能首先请波斯纳法官,然后请中国读者原谅。在此也欢迎读者和朋友指正,以便在适当时修订。希望不仅仅是拉大旗,也是一个自我激励。 【作者简介】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1]Richard A. Posner,How Judges Think,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3]Max Weber,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 by Max Rheinstein, trans. by 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354.[4]注意,贝卡利亚只是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着重号为引者添加;认为若允许解释,“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前引[2],第12—13页)。但这不意味着他认为立法可以做到让法官在司法中不解释法律或让法律无需解释。事实上,他承认法律的含混性使人们不得不进行这种解释,尽管他认定这是一个弊端。[5]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审理”;特别是《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不能从法律条文引出规则,法官应按照如果自己是立法者可能颁布的规则来决定案件”。[6]“……道德或政治理论……直觉甚至……偏见……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三段论。”参见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CommonLaw,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48, pp. 1—2.[7]自1981年担任第7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以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额外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外,波斯纳每年还主动“深入基层”,到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初审法官,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以积累初审法官的经验。参见Stephen J. Choi and Mitu Gulati,Mr.Justice Posner? Unpacking the Statistics,61 N.Y.U.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1, (2005), p.26 n.23.[8]Richard A. Posner,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以及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9]前引[1],p.19.[10]李慧娟是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她在2003年一宗代繁种子纠纷案件审理判决书中称“《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一出,首先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11]因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出现异常,许霆以自己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连续取款170余次,金额达174000余元。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许霆犯有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时,虽选择最低法定刑,仍然为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公众、媒体以及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广泛激烈争议。后重审并经广东高院和最高院核准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12]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从许霆案切入》,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13]最近被撤职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所涉及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据媒体透露,黄松有被怀疑涉及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参见politics.people.com.cn/GB/41223/8247606.html,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14]关于难办案件的界定,参见前引[12]。[15]黄卉《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载《读书》2008年第11期,第35页。[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特别是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7]我曾对此案的诸多广义的法条主义处理方案有细致的分析,指出其背后实用主义的、具有立法性因此也具有政治性的判断。参见前引[12]。[18]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19]四川省黄某和蒋某结婚后多年未有生育。1994年黄某认识了张姓女子并同居。2001年2—4月在黄患肝癌期间,张一直以妻子的身份守候。黄死前立下遗嘱并公证,将相关部分钱财和住房售价的一半遗赠张某。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遭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广泛争论。法院于2001年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法律条文,本案遗赠也真实,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刘涌是辽宁省一位民营企业集团老总。他以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先后致死、致伤的达42人。2002年,铁岭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判处刘涌、宋健飞死刑。辽宁省高院在三次非正式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后,改判死缓。舆论哗然。2003年最高法院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再审判处刘涌死刑。[21]Paul Wachter,How Judges Think, U.S. Appellate Judge and Prolific Author Richard Posner Explains the View from theBench,http//www.law.columbia.edu/media_inquiries/news_events/2008/march2008/Posner_talk.[22]这来自一则有哲学意味的笑话。某学人下乡,见牲口吃庄稼,想赶,未果;想呼吁他人参与,但不知是何牲口、何庄稼;于是高呼“快来人呀,动物吃植物了!”这是对中国学界人士的一个极好提醒。[23]例如,Richard A. Posner,Law and Legal theory in England and America,Clarendon Press, 1996;以及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24]Larissa MacFarquhar,The Bench Burner, An Interview with Richard Posner,The New Yorker, Dec. 10, 2001, at 78.[25]Robert A. Ferguson,Tribute to Judge Richard A. Posner,61 N.Y.U.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1,2 (2005).[26]Choi and Gulati,前引[7]。[27]http//www.becker-posner-blog.com/.[28]Blaise Pascal,Pensees, trans. by W. F. Trotter, E. P. Dutton & Co., 1931, sec. 1,§4.
  16. 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法律 2009/05/06 | 阅读: 1858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所发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成为中国共产党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这一传统直至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
  17. 刘禾:新媒体与弗洛伊德的恐惑论
    科技 2010/12/30 | 阅读: 1858
    主持人:非常感谢大卫,我们的下一位演讲者为刘禾女士,她是人类学教授和汉语言学教授,以及哥伦比亚大学的比较文学领域的学者,她也是筹办本次论坛的一位组织者。她的研究领域涉及翻译学理论、文学、现代主义和科学技术的关系,她的著作有《跨语言的要素:文学、民族文化与翻译理论的统一》、《帝国间的冲突:现代世界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发明》,她在芝加哥大学工作期间就已经开始致力于从事新媒体和心理分析领域的研究,并就此撰写了《弗洛伊德机器人:数字写作和无意识的未来》,有请刘禾教授。(全场鼓掌)  数码媒体(Digital Media)的诞生对于人的认知和感知方式提出了很多新鲜的问题,它同时也对传统的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比如,我们应如何思考人与机器的关系?如何思考人脑与电脑的关系?这方面其实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我就不必一一列举了。但人们在思考上述问题的时候,考虑得比较多的还是电脑交流网络与大脑神经网络之间的类比关系,而往往忽略信息论与精神分析理论之间存在的那种历史联系,以及弗洛伊德的恐惑论(The Uncanny)在人工智能研究和数码影像方面为什么又有重新抬头之势等问题。  今天,我想从新媒体或者数码媒体的视角,重新审视弗洛伊德曾经对恐惑的心理现象提出的那些解释,而他的论述反过来对于我们认识新媒体的启发。  我希望从克劳德·香农开始讲。  “终极机器人”对所有接触它的人产生巨大的影响   上世纪50年代,香农创始了信息学理论,并且成为了该领域的专家,工作于贝尔实验室。他创造出了一个奇特的名为“Automaton”终极机器人的玩具,我从一位艺术家那里得到了这个“终极机器人”的复制品。这个机器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反馈机制,它的功能就是把自己关闭。  在上世纪50年代初,英国科学作家Arthur Clark当时正在美国研究战后迅猛发展的通信技术,他就生动地描写了他在贝尔实验室中看到的香农的“终极机器人”。他写道,“这个装置看上去极为简单,是一个木质的小装饰箱,大小就像一个雪茄烟盒,一侧有一个开关,触碰开关后,盒子会仿佛生气般地嗡嗡作响,盖子缓缓打开,从底下升起一只手。手往下伸,关掉开关,随后缩回盒子里。盖子也再度关闭,嗡嗡声停止了,一切又恢复了平静。如果你毫无准备的话,这个装置产生的心理影响可能是非常令人难忘的。这样一个机器唯一的功能就是把自己关闭,这令人感到毛骨悚然。”  “终极机器人”能够给任何直接接触它的人一种清醒的体验。Clark注意到了这个机器对所有接触它的人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即使是那些名声显赫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们都要花上好几天才能从那种震惊中恢复过来。换言之,我们应该把香农的“终极机器人”作为一种“毁灭本能”(Death Drive)模拟模型来看待。  从“熵流”到“信息熵流”  “毁灭本能”是弗洛伊德猜想中最具争议的理论,它与热力学七大法则中“熵流”这一概念有关。Erns Jones主张,弗洛伊德通过提出“毁灭本能”的概念,希望建立起稳定性原则与热力学第二法则间的关联。弗洛伊德尝试去解释所有有机体寻求平衡和毁灭的这种与生俱来的倾向,他认为人类和所有的生物都有一种走向死亡的趋势,从而回到无机物质的状态。他将这一趋势称为“毁灭本能”,有时候也翻译为“死亡本能”。  在热力学中,我们知道一个自给自足的系统有被耗尽的趋势而且这一趋势是不可倒退的。我们以熵流加以衡量,这是热量除以温度得到的一个值。热力学第二法则规定了能量的流动方向,例如热量永远是从高温处流向低温处,同时也规定说封闭系统中的熵流不会减少除非受到外因的影响。Erns Jones持有与弗洛伊德提出的毁灭本能不同的观点,他精确地通过热力学原理提出,只要生命体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们就可以从外部获得能量,并取得负熵流。  根据这一论点,Jones认为弗洛伊德将“熵流”和“毁灭本能”结合起来的尝试是失败的。弗洛伊德时期的不少心理分析学家也认同这种观点。而在1931年参与国际心理分析学报辩论的学者们也认同这种观点。但辩论并没有得到令所有人满意的结果,有关“熵流”和“毁灭本能”间关联的理论始终受到批评家的关注。  上世纪70年代初,Anthony Walden决定开始以控制论的名义对弗洛伊德的“熵流”原则加以批判。Walden认为弗洛伊德的神经网络学说预示了作为信息处理系统的当代的人脑模型的出现,而且弗洛伊德几乎预见到了控制论,但是由于灵魂的生物能模型以及他对于开放及封闭系统间区别的并不完美的理解而受到了阻碍。  从严格意义上讲,香农对“熵流”做的隐喻式的改动其实也无法通过热力学第二法则的考验。就像其前辈弗洛伊德一样,香农借鉴了热力学第二法则中有关熵流的概念,并将其从能量的衡量单位即热量,转换为信息的衡量单位即二进制位。这是香农最为著名的理论,他基本上对信息熵流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显示出信息熵流衡量字母序列或信号中的随机性,香农将这一熵流的概念作为其通信的数学理论体系的核心。  弗洛伊德的恐惑论对于当前新媒体的理论思考,至少具有三方面意义  生物、能量和信息系统间的关系以及熵流作为媒介的作用,是科学史学家十分感兴趣的研究领域,但并不是我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我今天所感兴趣的问题,是“后生机论”对于有机和无机区别的认识如何令数字媒体中的人机关系变得愈加复杂,尤其是这种认识如何冲击我们与自动化之间的关系。我想重新来审视弗洛伊德的“恐惑论”,令其与自动化、影像制作和数字媒体的最新发展产生联系。  弗洛伊德分析恐惑心理的经典论文发表于1919年, 题目是 “Das ‘Unheimliche’”(意即“恐惑论”)。我认为,这篇论文对于当前新媒体的理论思考,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在当代视觉文化和所谓后现代艺术中,数码动画和机器人日趋逼真,其造成的各种恐惑心理反应,已迫使新媒体理论家不得不回到弗洛伊德的那篇经典论文,去重新认识现代人的审美趣味。  其二,假如精神分析理论对于数码媒体的确有某种解释力的话,那么我们是否还应进一步追问,在弗洛伊德那里“恐惑心理”究竟是如何提出来的?究竟有什么含义?正确理解并回答这个问题,对今天数码媒体的研究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弗洛伊德当年的研究所针对的,正是德国浪漫主义名作家霍夫曼的著名小说《睡魔》(Der Sandmann)中出现的机器人。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前关于自动机(Automata)、数码影像、人工智能工程等方面的重大进展,在我们今天回顾弗洛伊德的研究和理论的过程中,是不是能有更新的理解和启发,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数码媒体与精神分析理论之间的关系。  在新媒体发展中,有关恐惑心理的论述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事实上,弗洛伊德对于“恐惑心理”的论述,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工程的研究。日本机器人工程师森政弘在1970年提出一个“恐惑谷”的假说,他指出,如果机器人与真人的形象过于接近,那么它就会滑入“恐惑谷”(the Uncanny Valley),造成令人毛骨悚然的心理反应。他这一假说的理论来源,就是弗洛伊德1919年的那篇经典论文。  近二十多年来,好莱坞高科技电影在数码影像合成方面的实践,使得森政弘的“恐惑谷”假说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印证,成为好莱坞赢得高票房的利器,也构成今天好莱坞数码影像不可或缺的心理学原理。  最后我想以一些图像来结束我的演讲,这是一项已经启动的“Uncanny Valley”(恐惑谷)研究,一些德国的神经学家们还在继续推进这一研究项目。这对于电影的研究也颇有意义。(播放图像)  例如这幅图当中有一个会动的婴儿,这个图像让很多人感到不适。电影的评论家们也开始将其称为“Uncanny Valley”效应。还有另外一个,大家一定都认出来了,这是电影《极地特快》中的一个场景,同样也与森政弘提出的基于弗洛伊德的“Uncanny Valley”的假设相关。这里大家看到的是魔幻电影《贝奥武夫》的场景,可能很难辨认出来,这并不是女主角本人,而是被数字化的男女主角,他们通过安装在脸部的传感器来建模型,这是完全由计算机创作的,并非任何东西的复制品。  1988年的好莱坞动画短片 《锡玩具》, 2004年的《极地特快》,以及2007年的 《贝奥武夫》都在“恐惑谷”的极限上做了各种不同的尝试,有的获得很高的票房,有的则票房极低。这些都与“恐惑谷”现象有密切关联。这是一些常见的例子。  实际上,无论是弗洛伊德有关恐惑心理的论述,或者是森政弘的“恐惑谷”假说,在未来的新媒体和数码影像以及各种机器人、自动器的设计和应用方面,都有着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18. 邱士杰:关于台湾的分离主义运动
    社会 思想 政治 2014/11/05 | 阅读: 1859
    本文已更新,请点击链接阅读
  19. 特里·伊格尔顿:《论邪恶:恐怖行为忧思录》节选(第三章)
    思想 2014/08/01 | 阅读: 1859
    面对形形色色的恐怖活动,你会怎么看待?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按照他们以往绝对的判断和形而上学的标准,会毫不犹豫将其贴上“邪恶”标签。马克思主义研究学者特里•伊格尔顿,认为这种观念是根本和现代这个时代不相适应的。
  20. 汪晖:面向新世界图景的文化自觉
    社会 2012/05/04 | 阅读: 1860
    2007年,我们编辑过一套"《读书》十年文选",其中一本标题是《重构我们的世界图景》,一本是《亚洲的病理》。在中国周边所处的地域以及在全世界范围内,如何重构世界图景与历史图景?在我看来,这就是"文化自觉"的意识。
« 1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 205 »



技术支持: MIINNO 京ICP备20003809号-1 | © 06-12 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