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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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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推荐阅读)
  1. 彼得·诺兰:中国、西方殖民主义与《海洋法公约》
    2013/08/20
    近年来国际媒体大量报道南海争端,着眼分析中国对自然资源可能控制。西方极其关注中国南海,却忽略源自西方殖民史的庞大专属经济区,这个对比引出了国际媒体的性质和西方公众观点形成途径的问题。
  2. 朱苏力:法律人思维?
    2013/08/08
    批判和拒绝"法律人思维"却全不是批判和拒绝被错误概括为法律人思维的,诸如严谨、务实等法律人的必备素质。相反,中国法学院必须花更大气力来继续推动和实现其教育的转型,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其实是行为;文本阅读,法律推理(类比推理),法律解释,教义学分析,也必定且应当在法学院教育中占据足够重要的地位。法学院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人有能力应对那些超出眼下的常规,必须个别应对但长远看来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问题。
  3. 田雷:美国宪法偶像的破坏者--评阿克曼《美利坚共和国的衰落》
    2013/07/15
    阿克曼新书旨在告诉读者,美国宪制内的最危险分支已经由国会变为总统。而且,由于总统分支和军队领导权的结构性变革、宪法正当性的新理念出现、以及互联网的兴起与职业新闻业的相应衰退,美国总统的职位上在21世纪将出现更多的小布什,而不是奥巴马
  4. 甘阳:谈宪政:守法,变法与保守主义
    2013/06/23
    6月14日,甘阳在华东政法大学就宪政问题做演讲,题为《守法,变法与保守主义》。他详细解读了阿克曼、列文森和波斯纳三位美国宪法学家对于宪政变迁问题的处理思路。现场提问时,他回答了有关中国当下宪政争论的几个问题。演讲中谈到"迟来者"心态:每天都在赞美过去贬低自己,这就是现在很盛行的民国范
  5. 强世功:北大法学院2013届毕业典礼演讲
    2013/06/26
    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转折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似乎扮演了与中国崛起不相匹配的角色,与时代的精神背道而驰,依然沉浸在旧世界的迷梦中,致力于维持和拓展美国缔造的世界,并依此来改造中国。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与时代精神、与国家的命运、与人民的期盼,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和张力。这不得不使我们问,我们法律人,究竟怎么了。
  6. 田雷:波斯纳反对波斯纳——为什么从来没有学术的自由市场这回事
    2013/04/09
    "学术的自由市场"既不可能,也不可欲。本文对法经济学的"去自然化",如果成功的话,并不意味着法经济学就不应去学或者无法去学,它最多表明法经济学只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意义上的"器",我们不能把这种实用主义者的新工具变成一种新的学术拜物教或理论的意识形态。
  7. 王绍光:失而复得的民主利器:抽选
    2013/01/20
    "抽选"在英文中对应的是"sortition",估计大多数学过英文的中国人从来都没有听说过这个词。可能让他们更为吃惊的是,原本民主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抽选,而不是今天人所熟知的选举(Election)。
  8. 田雷:重读八二宪法:中国宪政的真问题
    2013/01/12
    人类宪政的历史尚未终结,中国一部分反宪政理论的政治实践,并不是折射出中国距离理想宪政形态的距离,而是为中国宪法的研究者提供了由实践去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的学术富矿,但真正开掘这一矿藏,就要求我们摆脱理论前见的桎梏,直面事实本身,进入八二宪法的实践。在此意义上,需要"立"起来的与其说是中国宪法,不如说是中国宪法理论。
  9. 田雷:你为什么可以不读布雷耶?
    2012/10/17
    主张"可以不读",是希望回应近来流传的一种观念:要理解美国宪法,就要读布雷耶,而读了布雷耶,也就读懂了美国宪法。一时间,布雷耶及其所代表的司法化宪法叙述似乎成为理解美国宪法的充要条件。这正是我近期思考所致力于超越的美国宪政叙述模式
  10. 冯象:法学的历史批判--答《北大法律评论》
    2012/10/04
    如果没有充分自由的思想争鸣,特别是尖锐的批评意见,革命就极易受腐蚀,胜利会走向失败。千千万万的接班人,不可能是任何权威的"驯服工具",而只能经由对革命的不断反省、触痛、批判而争鸣来培育。这争鸣的制度性保障,便是民主。
  11. 田雷:美国宪法(学)这十年——9·11事件与美国宪法理论的转向
    2012/06/29
    出路在何方?人类在21世纪有没有可能形成一种"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宪法秩序?
  12. 冯象:与S君谈--知识产权或孔雀尾巴
    2012/07/23
    知识产权的功用之一,便是把文艺做成商品和赚钱工具。这对文艺创作的损害,跟从前那些僵硬的政治标准并无二致。两者都是消解文艺的现实批判性即思想性,否定创作者、表演者的主体性或自由人格。因而,须加以积极的限制,以免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成长受阻,思想听命于金钱与权势。
  13. 田雷:新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反思
    2012/08/01
    我们有很多法律人都在想象着一种独立性。在这种想象中,中国现阶段法制改革的困局和出路都可以一言以蔽之:虽然问题千万重,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独立性的缺失。
  14. 黄宗智: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2007/03/16
    清代和1949年后中国法庭判决民事纠纷的实际,十分不同于我们根据儒家或毛泽东时代的表达、或者形式主义-现代主义的理论预设所得出的图景。清代法律确实将民间调解和“无讼”的道德观念置于最显要的位置,但事实上它随后又制定了许多与那些观念有分歧的实用性规范来指导判决。当代中国的法律也强调调解,并在改革时期从西方引进了形式主义权利原则,但事实上它同样规定了与它们有分歧的实用性判决规范。清代和当代的案件档案都表明法庭其实时常判决。中国的法律方法,可以称之为“实用的道德主义”,它既强调道德观念(后来又引进了外来抽象原则),又优先考虑事实情形和解决实际问题。它立足于一种从事实到原则再回到事实的认识方法,和现代西方大陆法的形式主义认识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15. 黄宗智: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2007/03/17
    中国的法官兼调解人由于行使的权力过大会遭到诟病,中国法从事实情形而不是抽象的权利原则出发的认识方法,无疑也是追随马克斯•韦伯的形式理性主义者们要排斥的。然而,事实是中国帝制时期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制度享受了极其长久的寿命,并且,案件档案表明,当代中国的法庭调解及其可观效能也和这种法律思维方式密切相关。法庭是选择调解模式还是判决模式,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取决于法庭本身对每个案件的事实的定性。当代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默认的这种逻辑,尽管在中国的立法中没有得到明文表述,仍然可能会给中国法律本身以及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在未来的变化和演进中带来某种启示。
  16.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
    2007/03/09
    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遍布于他的著作中,形成一个思想的整体。严格说来,至少需要读了他的主要著作,才能把握其思想的总体。然而,由于福柯著作涉及的题材极其广泛――如同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加上他的独特的、以注重细节为追求的表达理论思考的风格――这一反西方学者注重逻辑思辨、抽象演绎、力求建立宏大理论的传统,使得福柯的著作很难以传统的抽象的理论形式加以概述而不失去其精华和说服力。在本文中,朱苏力主要根据他的《训诫与惩罚》一书,同时参考他的其他著作和论文,介绍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
  17. 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修订版[发表于《现代法学》]
    2006/11/24
    原刊摘要:“近来国内法学界流行着两个对于中国传统的批评。其一指责中国传统司法者不遵循法律和先例,仅仅就事论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其二声称中国传统文化里几乎没有法学可言。二者都与事实不符。第一,中国自秦汉时起,法律已极繁多,在有明文可以适用或有成案可以比照的情形,司法者都乐于遵循,不会自找麻烦另寻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或成案可用,任何法制里的司法者都该先仔细分析案情"就事论事",然后探索法的精义"天理人情"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中国传统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第二,中国历代都有许多学者不仅以纯理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当代的法律加以注释、批详,并且从历史背景和社会经验中去深究其渊源、目的、效能,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正当性,法律条文不足时应该如何补救等等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留下许多著作,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只因他们的观点、方法和所用的语言及陈述方式与近人习见的不同,所以被忽略了。”

    这是经过作者修改,已经在学术刊物发表的最终稿。原先网络散布的同题演讲记录稿中的一些错误,曾经引起争论。如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此版为最终发表版本。--人文与社会编后语
  18. 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 ——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2006/12/05
    原文按语:“前些天,我到哈尔滨参加由人民法院报社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金桂兰法官的经验和经历对中国法治有多重意义,其中包括了改善司法系统的公共形象,强化司法为民的信念,通过用调解来缓解中国法院系统当下普遍存在的人力缺乏这样的考量;但最重要的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意义。因此,在阅读研讨会论文汇编以及近年来其他相关文章和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我想从一种宏观的层面简单分析,同时也概括一下金桂兰法官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的法治司法需求的意义。”
  19.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2006/11/23
    “现代性”应理解为追求现代理念——诸如科学知识、工业发展、公民权利——的实际历史过程,而不是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本文试图从中国近百年的法律实践历史中挖掘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包括继承-养赡、物权、赔偿、离婚和离婚法等主要民法领域,并指出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法庭调解制度以及中国古代以来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指出它们和西方今日追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运动以及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传统的诸多共识。作者认为,中国法律今日的去向既不简单在于西方的形式主义权利法律也不在于中国的实用道德主义传统的任何一方,而应寓于两者在制度上的长时期并存、融合、分工、竞争和相互影响。
  20. 张伟仁:学习法律的一些问题
    2006/11/13
    张伟仁支持把法律看成一种社会规范而不是至高无上的准则的观点,认为要学好法律必须先了解它所来自的社会,包括其文化传统、当前的处境及将来发展的方向,所以学习法律的人要具备许多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然后去探究法之精义,认清法的社会功能,才能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为社会的公平和谐作出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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