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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晋军、应星、毕向阳、孙立平、郭于华、沈原: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政治 2010/04/20 | 阅读: 2080
    本文为简写版。
  2. 许章润:代议无着与审议无力
    政治 2010/04/18 | 阅读: 1367
     "两会"提案,年年雷人,今又雷人。全国媒体沸议,大街小巷哗然,举世滔滔,如同炸开了锅。    I.    历数积年提案或者议案,除开极其少数因应切实者外,其余多不外乎"花边提案"与"秀场提案"。    就前者言,不仅有委员倡议"相声要进小学课本,从娃娃抓起"、"立法限定公务员的体重和腰围",提请"雷锋精神申遗"、"设立全国爱乳日"云云,而且有"中国女人外嫁,外男必须先予担保"、"设立学士后制度",以及"取缔所有社会网吧"、"家庭破裂可向小三索赔"等等荒诞不经之议。①    就后者言,多为急就章,应景文,人云亦云,甚至有媒体爆料代表直接抄袭网文转为议案者。看看那些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泛泛之议,有关"社会风气"的浅薄道德讲章,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振振有词,扩大女性参政权的官样文章,"在某某领域坚持科学发展观"一类的胡扯八道,就明白"尸位素餐"是什么意思了。媒体称之为"注水提案",如同注水猪肉,滥竽充数,不讲卫生,可谓恰切。    是啊,平日里各司其责,各忙其忙,或做官,或抓钱,或走穴,临时集中开会,自然不遑他顾,留给议案或者提案的心思和时间只能算是"业余"为之了。至于连续多年提请实施"官员财产阳光制度"的切实议案,提高个税起征点和反垄断的高水准提案,饱含痛切之思,细斟制度愿景,却直如凤毛麟角,而终究石沉大海。    往日媒体开放程度有限,委员和代表,衮衮诸公,究竟提出了何种提案、议案及其雷人程度,外界多所不知。如今大门开缝,窗口有隙,公众的知情权多少有所兑现,遂能一窥究竟,评头论足之余,进而自然忍俊不禁了。不是她或者他水准下降了,他们其实一直如此,而是民众心智提高,社会期待愈发殷切,故而有此难堪互动,也才引发了七嘴八舌,满街诟语。倘若所有提案和议案均能公诸于众,交诸选民,一定会让国人大饱眼福,于多元视野的审视中,大家同上一堂民主课。    其实,提案雷人,无分中西,所在多有,原是民主体制下利益分趋、意见多元、"五花八门"的常态。今日得有雷人提案与议案,恰恰说明中国社会政治生态改善,委员或者代表多少有了一点点自己说话的空间,也多少乐意想讲一点点自己想说的话,因而,才有此"百花齐放"、各雷其雷呢!设想三十年前,人人站得笔直,个个提心吊胆,哪有可能出现如此幽默场景。相较于"秀场提案",此类"没有最雷,只有更雷"的"花边提案",倒是还有几分真诚和浪漫,尽管不免搞笑,失之于愚昧。    但是,即便如此,太过离谱,却是选民不答应的。毕竟,纳税人在掏腰包,岂能坐视公币靡费;全国民众眼巴巴地盼着,怎能让制度资源白白流失。如今"两会"提案如此花拳绣腿,甚至雷人不断,持续检验着全体国民的抗雷指数,暴露的不仅是衮衮诸公的心智和德性难恪其责,而且,更重要的是透视出了当下中国民主体制本身存在深层次问题,非提案或者议案本身所能遮掩也。与其詈议雷人委员,毋宁深究体制缘由。    II.    如果我们不能认同人大和政协是"清谈馆"或者"橡皮图章",那么,按照立法原意,"代议"和"审议"两项,为其制度合法性所在,也是其正当性愿景。    就代议而言,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协,而首先是人大,其基本制度用意在于提供一种格局,好让各种利益和意见的代言人同堂博弈,公开较量,和平竞争,在分配正义的框架中考量各自的利益边界,于宪政体制下决定各自的攘让进退。因此,其所议论或者提议的,并非仅为一己之见,甚至于不一定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却必定为特定群体的心声,代表的是一定群体的利益诉求,旨在求得立法解决或者政策关注,形成利益分配的公正格局,进而将分配正义形诸规范的编订过程。也就因此,在他或者她的背后,是否站立着这样一群授权民众,他们又是否真正委托其代传心声,双方有否代议契约,遂成关键所在。否则,虽伸言"代表"谁谁,可既无授权,亦无认同,终究不过是一厢情愿,无的放矢。至于傥论"代表人民"或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因无确切指代,笼而统之,当然只能流于空洞,其实更加不着边际。    换言之,存在真实的选区和选民的对应关系与授受关系,是避免提案或者议案不再雷人,防止"两会"变成"联欢会"甚至"愚乐会"的制度前提。传统上,"两会"代表和委员半数以上多为在任或者卸任的党政官员,其余为成功人士,主要含括企业、文体、宗教和学术四界,同时还要虑及"工青妇"、少数族群、统战与"模范"等各类需要。占人口多数的亿万农民兄弟,其选举权仅为四分之一国民资格,遂沦为沉默的大多数。一如个税起征点的讨论,缺席的恰恰是工薪阶层;有关邮政法的修订,偏不见消费者的身影。在此情形下,虽有真实的"名额分配",却无真切的对应选区与选民,特别是公民的组织化生存方式阙如,基于相互承认法权的横向联合行动不见登场,甚至"被委员"、"被代表",②则代表也好,委员也罢,充其量只能"代表"自己,甚至连自己也"代表"不了。    此时此刻,作为孤立的个人,他们夹塞于庞大权力体制的齿轮之间,其实上气不接下气,前言不搭后语,王顾左右而言他,充其量一介表决机器而已。那边厢,亿万选民也闹不清究竟谁在代表自己,或者,自己是否曾经让她或者他代表过自己。彼此既无切实制度性沟通,亦无诸如开大会为选举造势这种"剧场性"联络,也没有常见的"拜票"秀,甚至于一般百姓连他或者她姓甚名谁都不清楚,朋友,你说他们可不就是"无恃无恐",径直雷人了吗!    说"无恃",是因为他们未经选民的授权,不过单枪匹马,因此,前面打一棍,后面无人撑嘛,哪里还敢"代表"什么,又怎么可能代表什么。鉴于"两会"之中,多数为党政官员,因此,真要"代表"什么,恐怕也出不了其所在的这个叫做"党政"的大单位。而他们在此"单位"中的"框框格格"早已划定,并且也正因此"框框格格"才能逶迤前行,径达大会堂上,好不容易呢!因而,当然不能或者不愿出此"框框格格"一步了,"无恃"原来导源于"无关",即与选民了无关联。当年梁漱溟先生喟言,"议员"的身后无人,因而说话无力,陈述的也就是这一状况。说"无恐",是因为他们既然未经选民授权即已当选,入明堂,近楼台,享福禄,那么,当然不把区区选民放在眼里了。--"你是哪个单位的?"因应差事,来个"花边提案"与"秀场提案",敷衍了事,你能把我怎么着!难道下次不选我吗?可选不选我,不由你们"下面"说了算,而是"上面"说了算呀,你又能把我怎么着!我听话,自有人替我做主。--也正因为听话是第一要义,你如何能够指望他或者她出头露面,哪怕说一两句"不听话"的话来?朋友,无恐同样在于无关,而"上下交征利"矣!    如此这般,一言以蔽之,虽然人大制度旨在"代议",而当下的现实却是"代议无着"。    III.    这样说,可能有人不同意:这样看待他们,未免有失公允,过于求全责备了。均不见,即便确实缺乏真实的选区与选民的对应和授受关系,但是,他们中的不少人还是具有良知的,只是限于水平,使得议案或者提案"雷人"罢了。    朋友,这便不能不说到"审议"了。本来,在中国现行体制中,"政协"颇像"元老院",也就是上院,而"人大"接近"人民院",也就是下院。它们的分分合合,构成了中国式的民主框架。但是,不论是人大还是政协,尤其是人大,其为立法机构,不是简单的"献计献策、集思广益"的咨议单位,更非"诉苦伸冤、评功摆好"的人民广场,而是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按照宪法,可是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呢!职是之故,数千代表或者委员,纵有良知,也还要有良能,才能确保恪尽其责,不负重托。    比如说,两会"审议",预算和决算得为大端,只有掐住了"钱袋子",才能驾驭权力的笼头,其为至理,不言自明。昧于此,却捣鼓什么"相声要从娃娃抓起",其为弱智,自甘弄臣,乃昭彰于天下。    换言之,"精英议政",同样是中国式民主不能回避的应有内涵,其所回应的是"全民参政"的开放社会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担当治国大业,蔚为立国基石,需要政治智慧和政治技艺。它们不是别的,正为铺排人间秩序的决断之策,恰属打理人世生活的立法理性,天大的事啊,朋友!只是跳得高、跑得快、唱得圆润、票子白花花,人靓听话,哪里能行?!而按照目前的"名额分配"产生的代表与委员,恰恰多为此类形态,他们纵有"良知",也无"良能"来"议政",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审议无力"。    IV.    由此,"代议无着"与"审议无力"拷问的是代表和委员的遴选办法与产生程序,而催逼出的却是社会利益发育与政治多元格局的问题。容忍社会利益发育,推展政治多元格局,意味着于培植多元主体的进程中形成职业政治代言人,不仅在于使得"审议有力",有利沟通交往,降低民主成本,而且,更主要的是形成"代议有谱"的授受关系。谱者,谱系也。亦即特定公民亮明身份,摆明立场,讲清理据,接受特定选区的选民甄选,誓为其利益代言。特定选区的选民经由考选,觉得此君不错,堪为造就之才,于是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委托其代行言责,看家守院。如此这般,两相情愿,蔚为谱系者也。事情到此,"无关"就变成了"有关"。    于是,言有恃,恃众而言;行当恐,恐行非所当。倘若"此君"阳奉阴违,或者,言不尽责,偷奸耍滑,则下回咱不选他,让他妈喊他回家吃饭,重换一个来给咱打工了事。可以想象,到这时候,任何提案或者议案的提出,势必斟酌再三,如履薄冰。事情很复杂,而道理可能却很简单,那就是,一次雷人,可能就会为众人所雷,从而饭碗不保呀!将近十年前,神州政坛曾有"专职委员"一设,可惜,他们实际上全都成了专职官员,则一切"无关",代议何在,只剩雷人了!    在此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这一概念,有望经由一系列具体指代而步步坐实,而于人民共和的格局中,实现全体公民的和平共处,奠定基于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的立国之基。细言之,凡此"中国"时空内、构成"人民"的每个人,首先是中国的"国民",同时为特定族群的"族民",更是居家过日子、天天应付柴米油盐的"市民",而他们都是"公民",并表现为兑现公民身份的千千万万的"选民"。而公民之为公民,必得首先具体落实为选民,也只有落实为选民,而且是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化政治生存方式的选民,才能真正兑现公民身份。就是说,我手上捏着选票,看你求我不求我。相反,手上无票,徒有两拳,哪怕坐拥真理,鬼才理你!置此情形下,不仅"我"无法进入政治议程,而且,"他"和"她"也不会听我的。此时此刻,纵然有一纸法律规定的公民身份,还不是徒唤奈何。    朋友,章润走笔至此,不禁要说:说一千道一万,"有关"还是"无关",关键就在于这么一张票而已矣!    是呀,如果说共和国是一种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的话,那么,公民的尊严,使得公民们能够分享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的政体安排,便是这一理想中最为亮丽的部分,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最高智慧。而这一切,事涉千头万绪,情牵千门万户,动则渔阳鼙鼓震天,从哪里下手呢?无他,无他,从落实"选民"内涵,编织"代议有谱"与"审议有力"的政治格局起步。    如此,庶几乎雷人提案渐绝,宪政中华日显矣!    2010年3月12日于清华无斋【注释】①此外尚有下述诸论:因为黄色尊贵,中国文明发端于黄河、黄土地,因而,应将"扫黄"改为"扫色";老婆做家务,老公须发工资,是谓"家务劳动工资化";企业家按年交税额颁授行政级别,年度纳税亿元的,授予厅局级待遇;建设"共产主义示范区"或称"毛泽东城",体现"老有所养,除生活富足外,还强调无私奉献"的共产主义特色,"让这个社会少出现折腾的事"...;"恢复裸体拉纤";把中国所有的"公园"两字都改成"百姓园"。至于会议期间某位媒体界委员傥论大学生从事掏粪工作"可能会改变中国的掏粪现状",并且,"无论是在思维,还是掏粪工具的使用上,大学生都具备优势"云云,只能说是混帐话了。  ②.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三月两会期间,65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丁伟岳当初是从电视里知道自己是全国政协委员的。这位著名数学家2001年被增补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此后连任第十、十一届委员至今。他说,每次换届,"一直到电视台宣布我才知道,没有人问过我愿不愿意当"。丁伟岳是由他所在的中国民主建国会提名推荐为政协委员的,但他说,民建从未就推荐事宜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这是因为现有的政协委员遴选机制存在漏洞,喟言"万一人家不愿意当呢?你得让人家有不同意的权利。"就丁教授的说法,全国政协于翌日作出回应,声称按照程序,提名推荐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时候,应该征求本人的意见,丁委员的情况有可能是推荐单位工作上的疏漏。另据报道,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刘遵义也曾表示,自己当委员三年了,是看报纸才知道自己被推选为委员的。
  3. Michelle Goldberg:The Second Sex
    书评 2010/04/11 | 阅读: 1433
    波伏娃第二性新英文译本的书评。
  4. 杨灵: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评《美国黑人运动的政治过程和发展(1930 - 1970) 》
    书评 2010/03/31 | 阅读: 1298
    一、导 言自社会运动作为社会学重要分支领域的地位奠定以来,研究者就一直在思考以下关于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哪些因素的作用下,心理失衡的个体会大规模走上街头,或是揭竿而起? 掌握资源的精英在动员被剥夺群体参与抗争时扮演了何种角色? 哪些组织在社会运动的动员过程中会起到作用,而这些作用又如何随着组织形式的变迁而变化? 如果把问题进一步推展开,我们又应该怎样解读社会运动与其置身其中的制度政治(institutionalized politics) 之间的关系?在《美国黑人运动的政治过程和发展( 1930 - 1970) 》(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 1930 - 1970) 一书中,道格·麦克亚当(DougMcAdam) 运用政治过程(political process) 理论,展示了上个世纪30 至70 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兴起、发展和衰退的内在逻辑,也回答了上述社会运动研究中不可绕过的理论问题。本书详实细致的经验研究已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研究的典范,其对于美国社会运动理论各家观点的精当评论和对政治过程理论里程碑意义的贡献更使它成为美国社会运动研究者的必读书目之一。二、社会运动理论的发展脉络麦克亚当将早期解释社会运动的古典理论总结为"结构紧张/心理失衡(structural strainPdisruptive psychological state) "模型。这些理论无论是使用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 、社会隔离( social isolation) 、原子化的个人(atomized individual) 、异化和紧张(alienation and anxiety) ,或是地位失恒(status inconsistency) 等解释话语,都表达了这样一个关系--社会结构紧张导致个体心理失衡,心理失衡导致社会运动。麦克亚当指出,心理失衡模型中严重的心理取向是与早期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在政治研究中的分工分不开的。政治学家的研究牢牢固守在制度政治(institutionalized politics) 上。社会运动作为一种通过非制度渠道表达的政治抗争,被认为是非理性的政治行为,并不在政治学家研究范畴内。而社会学家也甚少关注社会运动和制度政治的关系,而倾向于将社会运动当作一种非理性的、无组织性的心理行为去研究。麦克亚当注意到心理失衡模型本身的论证是有问题的。首先,他指出已有不少经验研究证明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恰恰是那些整合于社区中的人群,而并非心理失衡模型所针对的被隔离的、原子化的群体。其次,他认为心理失衡模型用收入、教育、职业等客观指标的变化而不是主观数据来解释心理现象的产生是缺乏说服力的。更何况,心理失衡模型在衡量心理状态产生时所使用的样本都是有这些心理状态的人群,而从未与没有这些心理状态的人群做比较。就理论架构而言,麦克亚当同后来的社会运动研究者(如梯利等人) 均认为,古典的心理失衡模型没能解释的关键问题在于--个体心理失衡如何演变为集体行为(Snyder &Tilly ,1972 ;McAdam ,1999) 。麦克亚当评论说", 心理失衡模型在结构紧张和集体抗争间划起一对一的相关关系",其实"结构紧张至多是社会运动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McAdam ,1999 :11) 。正由于古典心理失衡模型的这些缺陷,上个世纪70 年代资源动员理论得以兴起,并进一步奠定了社会运动作为社会学重要分支领域的地位。资源动员学说认为,社会运动产生的前提是有可利用的资源,而资源掌握在精英手中。社会上存在大规模的心理失衡的个人远远不是产生抗争和运动的充分条件,一盘散沙式的个人有待掌握资源的精英进行动员。资源动员模型的贡献首先在于不再囿于个体内在的心理失衡状态,而是承认了运动参与者的理性,从而将社会运动"正名为一场政治运动而不是心理运动"(McAdam ,1999 :22) 。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引入了一个重要的外生组织变量--精英群体,对组织力量的强调使后来的社会运动研究者开始关注动员结构(mobilizing structures) 和社会运动组织。然而,资源动员模型对精英群体一边倒的倾向遭到了麦克亚当的强烈批评。他认为,精英群体是制度政治的发言人,强调精英群体在社会运动中的显要作用相当于将研究领域集中在少数能由制度政治渠道表达的改革上,而将这一思想运用在解释社会运动这种非制度的政治行为上无疑是有缺陷的。麦克亚当以民权运动的例子证明,精英在社会运动中的角色并非如资源动员模型所刻画的那样主动积极,恰恰相反,精英对挑战现存政治制度的社会运动一直是相当保守的。一方面是对精英群体的强调,另一方面是对大众的轻视。麦卡锡和扎德(McCarthy & Zald ,1973) 、詹金斯和佩罗(Jenkins & Perrow ,1977)等资源动员模型的支持者将大众视作一无"组织资源"、二无"政治资源"的被剥夺群体,也让麦克亚当感到不满意(McAdam ,1999 :29) 。他区分了正面诱因(positive inducement) 和负面诱因(negative inducement) ,认为诱使人们参加政治行动的原因有二:一是能得到正面的回报如金钱和投票权等正面诱因,二是能通过"拒绝提供他人所需要的重要贡献"而对所抗争的他人施加负面影响,也即所谓的"负面诱因"。罢工(strike) 、抵制(boycott) 等等都是"负面诱因"的例子(McAdam ,1999 :30) 。这样说来,被剥夺群体也有可利用的政治杠杆,远非资源动员模型所描述的那样无足轻重。关于资源动员模型的局限性,麦克亚当直截了当地总结道:"资源动员是这样一种理论:它用于解释特定的集体行为时站得住脚,作为一种解释抗争的综合性理论却不够确切。这个模型应用性的缺陷在于没有区分由被排斥群体和精英群体各自领导的组织变革"(McAdam ,1999 :24) 。"资源动员理论只能解释那些由政治精英所发起的有组织的变革"(McAdam ,1999 :34) 。三、解读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笔者认为,尽管麦克亚当将资源动员模型称为有缺陷的模型,但他仍然继承了该模型重视组织要素和动员模式研究的大方向。然而,两者关注的组织力量却截然不同。资源动员模型对缺乏资源的大众的轻视使其忽略了被剥夺群体的内生组织和网络。而内生组织却是麦克亚当在他的政治过程模型中着力强调的。此外,资源动员模型对社会不满心理的处理方法是将其作为常量,认为社会中时时存在着不满,因此得出社会不满心理对社会运动的产生并没有显著作用的结论。麦克亚当却指出,结构上的不平等也许是常量,但人群对社会结构的"合法性"(legitimacy) 和"可变性"(mutability)的主观看法却是可变的(McAdam ,1999 :35) 。他因此认为,资源动员模型将社会不满心理处理为常量使其模型中缺失了重要的一环--"认知解放"。基于对资源动员模型的批评,麦克亚当将内生组织和集体的认知解放引入到自己的理论框架中,提出了一个更完善的政治过程模型。具体来说,该模型囊括了社会运动的四要素:政治变机( shifting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内生组织强度增长( increasing indigenous rganizational strength) 、集体特性(collective attribution) 和其他组织反应的变化( shifting control responses of other groups) 。在解释运动的兴起、发展和衰亡时,麦克亚当认为这四要素相互作用、历时而变。(一) 社会运动的兴起如图1 所示,在解释社会运动的兴起时,麦克亚当主要强调了扩张的政治机会(expanding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内生组织强度(indigenous organizational strength) 和认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 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以往解释社会运动的模型都指出了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常简称为POS) 变化给社会运动造成的契机。而麦克亚当却特别指出,不应当将政治机会结构变化视作短期剧变,而应当考察历时的政治机会结构变迁给内生组织、内生网络提供的成长空间和其中的集体意识的酝酿过程。在这些因素中,内生组织的作用是本书所着力刻画的重要机制。麦克亚当指出:"一个有利的政治环境只给心理失衡群体抗争的机会。然而却是这些少数群体中的内生资源使它们能够真正抓住这些机会进行抗争......为了产生社会运动,心理失衡群体必须将有利的政治结构'转化'为有组织的社会抗争行为。这个转化取决于内生组织的强度"(McAdam ,1999 :43 - 44) 。政治过程模型对资源动员模型最大的发展也正是在于引入内生组织(indigenous organization) ,这使得两个模型在对黑人民权运动的解释上大相径庭。自上世纪30 年代起,随着美国南方棉花经济的衰退和北方的工业化,大量黑人劳动人口涌入北方城市,并成为手握神圣一票的选民。资源动员理论家认为,这些政治变机促使北方政府中的精英着手改善黑人的政治处境,发动并引导黑人民权运动,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而麦克亚当却认为,黑人社区内部如黑人教会、黑人大学以及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 等等内生组织才是黑人民权运动的主要组织推动力,而非前人研究所指出的北方政府精英。麦克亚当的社会运动研究数据来自于纽约时报的统计( The New York Times Index) 。他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政府发动的事件及财政支持常常滞后于黑人运动的显著事件。这个明显的时间差表明政府精英对民权运动的支持是对运动形势做出的审时度势的反应而非主动支持。也就是说,政府精英一直在扮演保守(abiding conservatism) 的支持者的角色(McAdam ,1999 :38) 。黑人运动的真正原动力来自植根于黑人社区中的内生组织和网络。然而,当肯定这些内生组织的作用后,麦克亚当必须马上回答一个问题,即内生组织究竟是如何起作用的。麦克亚当认为,首先,内生组织的成员和领导者为社会运动的发生提供了人员基础。其次,内生组织和网络本身就是能提供实质性诱因的结构(established structures of solidary incentives) --参与内生网络能得到的人际关系的好处使得人们乐于参加内生网络。当社会运动通过内生组织和网络来招募成员时,"运动参与和组织的成员成为同义词"(McAdam ,1999 :46) ,从而使通过内生网络的成员招募变得富有效率。最后,内生网络为社会运动的迅速扩张提供了传播网络。"社会运动传播的类型、速度和程度都依赖于内生网络的强度和广度"(McAdam ,1999 :46) 。无论是政治机会结构变迁,还是内生组织的力量,说到底还只是运动产生的"结构潜能"(McAdam ,1999 :48) 。麦克亚当并没有停留在结构层面上,而是由此引入了文化主义的视角。虽然他在本书第二版序言中批判自己有些结构决定论,我们却可以在政治过程模型中看到他寻找文化因素的努力。这一因素便是他总结的"集体特性"(collective attribution) 。他认为"在机会和行为间起中介作用的是人们对所处情境所赋予的主观意义"(McAdam ,1999 :48) ,黑人社区集体共享的意义,即他所称的"集体特性",在政治变机和集体政治行动间架起了桥梁。如图1 所示,促生集体特性的结构条件有二:一是扩张的政治机会给人们发出了信号,使人们意识到社会运动的可能性;二是黑人社区中已经存在的内生组织和人际网络, 促生了大量同质化的个人(homogeneous individuals) 和他们之间的联带式互动,使这些个人拥有共同的价值体系。"在政治变机、组织和行动之间起中介作用的是社区中共享的文化意义和认知,包括集体认同感(collective identity) "(McAdam ,1999) 。麦克亚当进一步提出,黑人社区对社会运动具有集体特性意义的共识建立在"认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 "的基础上。这个概念是指客观的政治变机只有被人们意识到,才能使他们挑战现存秩序的行为成为可能。需注意的是,此处"认知解放"与古典模型所指出的个体心理状态不同,前者是一种集体共享的认知状态,而后者是被隔离的个体对社会结构变化做出的心理状态上的反应。因此"认知解放"这个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将心理失衡模型中个人心理状态和集体政治行为之间漏掉的一环简单补足成"个体心理状态→集体心理状态→集体行为",而是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二) 社会运动的发展和衰亡社会运动产生之后如何发展? 麦克亚当引入了"其他政治组织"这个变量,并在书中无数次地强调社会运动的发展直至衰亡是一个各组织历时互动的过程。这一模型如图2 所示:由图2 可见,在解释社会运动的发展和衰亡时,在原有的政治机会变迁、组织强度、集体特性三要素之外,麦克亚当加入了"社会控制程度"这一变量。具体来说,社会控制指的是包括精英组织在内的其他组织对社会运动发展做出的反应。这也是麦克亚当将社会运动本身的发展程度置于图2 中央的原因。他认为,运动的产生(movement emergence) 本身就是运动发展的一个自变量,其他组织的反应都是基于对运动本身发展形势的估计。引入其他组织的作用后,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首先要看精英组织的作用。资源动员模型的预设是:只有掌握资源的精英群体才具有动员能力,并且他们的作用是积极主动的。麦克亚当认为其漏洞在于过于看重精英对社会运动的主导性和推动性,而忽视了精英和运动中其他组织的互动。与此相对照,麦克亚当的研究结果如图3 所示,如果将政府行动作为被解释变量,除了黑人运动的直接作用,白人至上主义者(white supremacist) 的行为亦是黑人民权运动和政府行为中的一个中介变量(mediating factor) ,黑人运动所激起的白人种族至上主义者的扑杀也是使政府采取行动的重要原因。政府精英们在民权运动中的真实作用甚至被麦克亚当称为"迎合黑人民权运动者和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技巧性的中立(tactical neutrality) "(McAdam ,1999 :180) 。随着社会运动的发展,内生组织也并非一成不变。麦克亚当发现,在民权运动肇始时期起到重大作用的黑人教会等内生组织,在后期反而对民权运动的发展产生了破坏性作用。随着运动的发展,植根于黑人社区中邻里关系和教会网络的初级组织已经不能应付运动所需,需要建立正式组织来动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内生组织寡头化(oligarchization) 、被整合(co-optation) 或瓦解分裂(dissolution) 等问题。随着黑人运动的发展,斗争议题逐渐多元化,内生组织也产生了分化,如政府精英和公众等外在群体难以再建立起一个对黑人民权运动的统一看法,从而削弱了外部支持的力度。四、政治过程模型的方法论意义麦克亚当的政治过程模型引入了内生组织、组织间互动、集体意识等以往解释社会运动的模型所轻视的因素,更贴切地展示了复杂纠结、因时而变的政治过程。该书也因此具有方法论上的重大意义。正如麦克亚当所指出的,心理失衡模型和资源动员模型对社会运动产生的阐释都是一个短期的"刺激-反应"模式(McAdam ,1999 :60) 。个体或是受了社会结构变迁的刺激而产生心理失衡,从而进行积极抗争;或是仿佛手握资源的精英一动员,就会转身走上街头。这一模式在历史截面中寻找社会学研究所重视的因果关系,忽略了历史内在的演变逻辑。反观麦克亚当,为了清楚地揭示美国黑人运动政治过程中的各种机制是如何在历史中发生作用的,他甚至将其研究数据的起点追溯到了1876 年。麦克亚当认为从1876 年北方共和党人为争取选举支持在黑人问题上向南方妥协并撤走联邦军队,到1954 年高等法院裁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s. Topeka Board of Education) 结束学校的种族隔离,都是抗争者构建其对运动成功可能性的预期的形成过程和黑人运动组织的酝酿过程。这种态度甚至是历史学的。在本书第二版序言中,麦克亚当坦承本书的两大写作目的之一就是"现代民权运动是美国历史的分水岭,我想尽力弄明白它的历史根源"。这一研究态度让人不得不想起普特南对意大利公民传统的研究(Putnam ,1993) 。普特南和他的助手从20 世纪70 年代意大利设立15 个地区政府(regional government) 时开始追踪研究,试图解释意大利南方和北方在公民传统(civicness) 上的重大差异,结论是这个差异得溯源到公元1100 年北方德意志帝国式的初级的公民传统和南方拜占庭帝国式的非公民传统之间的差距!除了强调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是一个各组织历时互动的过程,本书更大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将社会运动与广义的制度政治联系起来,从而与主流政治学研究进行了对话。麦克亚当指出,对美国民主政体的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多元政治(pluralist political power) 和精英政治(elite political power) 。诚如麦克亚当所指出的那样,"社会运动理论背后总有一个更广义的制度政治模型"(McAdam ,1999 :36) 。他富有洞察力地指出,早期解释社会运动的心理失衡模型正是将美国民主体制视为多元政治的产物。多元政治认为民主政体下政治权力由大众分享,每个群体都有能力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施加自己的政治影响。不诉诸制度化途径表达的政治行为如社会运动等,就理所当然地被视为非理性行为,应从心理角度去解释。与之相比较,资源动员模型背后却是将美国民主政体视为精英政治的看法。这种看法认为资源和权力集中在精英群体的手上,只有他们才有可能动员社会运动,推动社会变革。麦克亚当自认为其政治过程模型背后关于制度政治的预设既非完全的多元政治也非完全的精英政治,但他更倾向于认为美国政体是精英政治,精英和被剥夺群体间的差距是社会冲突的起因。他宣称自己的根本立足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即相信社会结构也给置于其中的被排斥群体"结构的力量( structural power) "(McAdam ,1999 :37) 。在他看来,社会运动是"被排斥群体动员足够的政治势力通过非制度化途径追求集体利益的理性行为"(McAdam ,1999 :37) 。当然本书的读者很容易辨别,麦克亚当显然并不相信被剥夺者的抗争像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所描绘的那样不可避免、历史所趋,也不像资源理论模型所描述的那样仅仅依赖于精英动员,如前文所述,他认为内生组织、组织间互动、集体特性都是不可忽略的动因。麦克亚当呼吁对社会运动背后的制度政治进行本体论意义的研究,为社会运动研究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至今这一领域仍有待发展,并且这种研究方法对中国社会运动研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虽然本书论证详实,提出的理论模型也自成逻辑,但笔者认为麦克亚当并未完成他本人所设置的所有理论目标。首先,他对心理失衡模型的批评没能解释个人心理失衡如何转化为集体行为,其实本书提出的政治过程模型也没能完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尽管麦克亚当提出的认知解放确实是社会运动发生的前提,但其研究的着眼点仍旧是结构要素,包括政治结构变迁、内生组织如何促进了认知解放。按照这一逻辑推演,个体只要在结构上接近组织要素,就会形成基于这些组织要素的集体行为,如住在黑人社区、参加黑人教会和身在黑人大学就会参与抗争。这个机制中缺失的环节仍是社会心理意义上的解释。麦克亚当本人后来也注意到这一点,作为一个严谨求实的学者,他在时隔17 年后的第二版序言中直言不讳地承认,尽管政治过程模型注意到了文化要素,但后来在模型的表达中,原先的"结构/建构话语(structural/constructionist account) "还是变成了"结构决定论( structurally determinist) "(McAdam ,1999 :xi) 。他借鉴文化主义的研究指出", 内生组织或网络要成为动员和招募(mobilization and recruitment) 的前提是足够多的运动参与者在文化上建构它们并把这个意义赋予它们"(McAdam ,1999 :xiii) 。他也谈到要借鉴理性主义的研究,似乎意指将理性个人对政治机会结构的计算考虑进来,但却语焉不详。此外", 认知解放"这个概念本身也没有严密的定义。在本书关于"认知解放"的一小节中,麦克亚当并没有提供独立成句的定义。根据上下文,他指的是"政治结构中(对社会运动) 有利的变化是否被一个足够大的群体定义为有利的"(McAdam ,1999 :48) 。他将"认知解放"视为过程(process) 而非状态。这个集体定义和解读政治机会的过程被麦克亚当刻画为抗争群体和外部群体间的符号互动。具体来说,当有利于某群体的政治机会发生,其他群体就会相应地做出更强的符号反应(symbolic responsiveness) 。而这个增强的符号被抗争群体接收后,又会增强他们对既存社会结构可挑战性的估计。内生组织和网络会为此符号互动过程提供交流网络,从而放大和传播信号(McAdam ,1999 :51) 。比起"认知解放"在政治过程模型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本书关于"认知解放"的论述显得有些薄弱。首先,虽然麦克亚当使用了"认知"的字样,其表达的"对社会结构可挑战性的估计"(McAdam ,1999 :49) 却是理性的,依赖于对外部群体发出的信号的评估。麦克亚当似乎将符号互动视作一个真空的过程,信号的强度是可以理性估计的,信号在传播过程中亦不会被扭曲,而忽略了权力关系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尽管麦克亚当没有明文使用"符号互动论"的字样,关于符号互动论的研究却表明,宏观制度和结构是通过微观的符号互动过程来执行的,不能忽视宏观结构在微观互动中的表达(Stryker &Vryan , 2003) 。掌握权力的政府精英完全可以通过控制教育、媒体等媒介影响被排斥群体对符号的解读。其次,外部群体做出的符号反应如果由新制度学派( neo-institutionalism) 的学者来解释,大有可能被理解为是一种为体现合法性而做出的形式上的遵从(Meyer & Rowan , 1977) ,而非体现真正的政治机会变迁。具体来说,政府对黑人运动的兴起做出关心的姿态就真的意味着既存社会秩序松动了吗?第三,虽然麦克亚当解读社会运动发展时注意到了各个群体的互动,在促成认知解放的符号互动过程中却并没强调这一点。其实符号互动并非仅仅发生在抗争群体和外在群体之间,也发生在各个外在群体相互之间。举例来说,麦克亚当认为1954 年美国高等法院裁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结束学校的种族隔离,是民权运动发展中的重大事件。这个事件发出了政府精英关注黑人诉求的可能性增强的信号,从而使运动参与者对运动前景变得乐观,促进了认知解放。而事实上,稍知美国民权运动历史的人就知道,该案的裁决激起了强烈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反击,白人公民委员会(White Citizen Council) 就成立于这一年,并随后取得迅猛发展。这时两个外部群体(政府和白人至上主义者) 之间也发生了符号互动,此时抗争群体该怎样定义政治机会的好和坏呢?"对社会结构可挑战性的估计"又建立在谁的符号反应上呢?尽管有这些缺点,这本书依然堪称立论清晰,逻辑缜密,为政治过程模型成为社会运动研究领域的重要流派奠定了基础。麦克亚当的这部著作建基于他的博士论文,他于上世纪70 年代在大学学习社会学,那正是美国对民权运动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年代。对这段历史本身的热情使他努力寻找一个更贴近于历史真相的模型,强调历时研究的意义,并指出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是一幅心理失衡模型和资源动员模型远远未曾描绘的复杂图景,多个组织在其中互动,多重因素都有其历史成因却又因时而变。这种研究态度也使他的社会学研究得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结论。 参考文献:McAdam, Doug 1999 ,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 1930 - 1970. Chicago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econd Edition.McCarthy, John D. & Mayer N. Zald 1973 , The Trend of Social Movements in America :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 Morristown , N. J . : General Learning Press.Meyer , John W. &Brian Rowan 1977 ,"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 : 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3.Jenkins , Joseph Craig & Charles Perrow 1977 ,"Insurgency of the Powerless : Farm Worker Movements (1946 - 1972) .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2.Putnam , Robert D. 1993 , Making Democracy Work :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 Princeton , N. J .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Snyder , David & Charles Tilly 1972 ,"Hardship and Collective Violence in France , 1830 - 1860. "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37.Stryker , Sheldon & Kevin D. Vryan 2003 , The Symbolic Interactionist Frame. In John Delamater (ed. ) ,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 . NY: KluwerPPlenum.作者单位: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责任编辑:杨 可原文出处:《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5. 王东宾:立法与金融:合作社促进政策的国际经验
    经济 2010/03/26 | 阅读: 1400
    自20世纪初北京大学在经济学门下开设产业组合课程以来,合作社思想传入中国已有百年历史。在这百年间,中国合作社发展历程跌宕起伏,各种思潮和实践模式相继涌现,有经验亦有教训。新世纪以来,中国开始致力于发展农民合作社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本文重点讨论美国、西班牙、韩国等国合作社发展经验,集中研究合作社促进政策中的金融部门作用和立法问题,并探讨其对中国合作社的体系建设和促进政策的启示。  美国的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  美国人有着强烈的合作社情怀,美国合作社的历史可追溯到1752年。那一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创立费城房屋火灾险互助会(Philadelphia Contributionship of the Insurance of Houses from Loss by Fire)。美国现有47000多家合作社,拥有1200多万社员。每年的10月对于美国合作社人而言很特殊,因为这个月是国家合作社月(Co-op Month)。每年的这个时候,合作社及其成员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发表演说和研究报告,以庆祝合作社对国民经济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  自1991年起,每年10月,美国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NCB, National Consumer Cooperative Bank)都会发布一份排名报告《美国合作社100强》(Top Co-op 100),作为其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排名所考察的合作社涉及广泛的行业领域,如农业、金融、特许经营、五金木材、食品、娱乐、媒体以及能源交通等领域。根据最新的年度报告,2008财政年度中,美国合作社100强创造了209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平均在20亿美元左右,其中农业合作社占一半以上。100强以外则是大量的中小型合作社。  发布该排名报告的美国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是什么来历?为什么由它来承担这项工作。这将涉及到美国合作社发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事件。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法案"(National Consumer Cooperative Bank Act),并于当年8月20日生效。该法案特许成立一家国有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作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工具,旨在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当于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就是该法案的产物。  根据该法案,国会批准了1840万美金的种子基金,经过近2年筹备,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于1980年正式成立。1981年政府推动进行私有化改革,但由2600多个成员组织拥有,从而保留了合作社性质。消费者合作银行下设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国家合作社银行(NCB,National Cooperative Bank)、储蓄银行(FSB)和非营利组织 NCB Capital Impact,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和技术支持。   消费者合作银行并不是一家普通银行,而是合作社性质的金融机构。法案赋予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特殊使命:"通过提供创新性的金融及相关服务,满足并支持美国的合作社及其成员的需要,特别是低收入社区。"  美国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的银行和金融服务,目标集中于两个方面:合作社扩张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除了农业以外,所开展的项目涵盖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如住房、教育、医疗、文化、本地商业和社会服务等。消费者合作银行强调对社区发展的责任,尤其注重对中低收入社区的金融支持,30年来,为中低收入社区提供35亿美元的资金。   根据2008财政年度报告,在合作社扩张方面,合作银行主要做了这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办11家新食品合作社,并促使400家成员组织参与到食品合作社500强的建设中。二是从福特基金会为食品合作社500强项目筹集到95万美元的捐赠。三是在Shared Equity建立起领导地位,34家参与的合作社一共获得1800个席位。此外,在可再生能源、住房建设、医疗设施和病床、学校教学设备、简易住房等方面也进行很多项目。如与共同贷款公司(Municipal Mortgage & Equity, LLC)合作开展一项900万美元的可再生能源项目。2008年,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一共发放5.53亿美元与其使命相关的资金,用于中低收入社区、刺激经济增长和合作社的发展,具体情况见表2。    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并且以此为支撑,建立推动城市和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支持体系,实施其合作社与社区发展政策。很多发展中国家在采取农业发展和合作社促进政策时,也采取这种模式,如苏丹、尼日利亚、毛里求斯、国家都成立类似合作社发展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亚洲,印度于1962年通过"国家合作社发展公司法案"(National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泰国1966年通过"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法案"(Bank for Agri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ct),建立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BAAC)为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至今仍是泰国支持农业和合作社发展的最重要金融机构。2006年,伊朗从马来西亚寻求帮助,希望建立合作社发展银行,促进伊朗国内合作社的发展。  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金融部门  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集团是世界合作社运动史上最值得骄傲的成功案例,目前是欧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合作社集团之一。2008年资产总额335亿欧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78亿欧元,社员以及员工92773人,下辖100多家合作社,包括培训合作社和研发中心,并有蒙德拉贡大学,是巴斯克地区最大的企业,也是西班牙的第七大企业(2008年度报告,http://www.mondragon-corporation.com)。由于蒙德拉贡的卓越成就,合作社研究者将其经验总结为"蒙德拉贡经验",其简要历史如下:   1941年,一个名叫唐·何塞·马丽亚·阿里兹曼蒂--阿里埃塔的传教士,来到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一个小镇蒙德拉贡,在他的带领下,创造了合作历史上的一个奇迹。 1943年,在当地社区的支持下,创办了一所技术培训学校,第一批学员有20人。1947年,第一批学员毕业,其中11名边工作,边上夜校深造。1948年,"教育和文化同盟"成立,培训学校获得合法地位。   1952年,前述11名学生,在工程学院毕业。其中5人决定自立,实践"诸生产要素中劳动为首"的思想,组建乌尔格公司(以创始人名字的首字母组成),这是蒙德拉贡的奠基性企业。  1954年,他们买下一个小车间,开始生产。期间,根据有关合作组织的法规,以及在两位独立的法律专家的帮助下,用了两年的时间制定出一部合作社企业章程,相当于后来合作社集团的"宪法",保证合作社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1956年,他们在蒙德拉贡建造一家新工厂。这被认为是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起点。随后合作社企业开始发展扩大,同时也出现其他合作企业。这些合作社之间的组织和联合问题日益显现。  1959年,乌尔格等合作组织正式组建联盟,并且成立二级合作组织--"人民储蓄银行"(后来的合作银行)。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基础结构基本完成。   到70年代末,蒙德拉贡集团已经拥有一套现代技术教育体系和以15000多名合作成员为劳动大军的70多家合作工厂,以及有93家分行和30万的存款账户。1991年12月,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Mondragon Group 更名为 Mondragon Corporacion Cooperativa,也就是今天的蒙德拉贡合作集团。   蒙德拉贡所在的巴斯克地区比较特殊,历来有独立倾向。因此在当时,西班牙中央政府不给巴斯克地区任何财政政策或税收政策支持当地发展,同时合作社也无法获得信贷支持,合作社工人也无法进入社会保障计划。因此,蒙德拉贡必须在各个方面自力更生。   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突出特点是在教育、工业和银行业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在早期发展中,银行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9年成立的人民储蓄银行,在蒙德拉贡集团的组织结构中,人民储蓄银行在联盟中的地位相当于二级支持性组织,对其他合作社提供技术、资金和管理。联盟成员之间联系的纽带是联盟合约,此外,人民储蓄银行还主要通过资金纽带对联盟成员施加影响。   人民储蓄银行建立之初,其宗旨就是为了解决合作社融资困难,解决合作社发展初期的困难。联盟的建立是以人民储蓄银行为基础的。联结合作组织的纽带是联盟合约,人民储蓄银行为合作组织提供信贷、信息等支持和服务,作为平等合约,合作组织要将会计报表、发展计划等信息反馈给人民储蓄银行,并将盈利放到银行储蓄。双方既有互相监督的关系,也有互相合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基层合作组织除了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外,也将自己发展信息提供给对方。同时,由人民储蓄银行统一进行社会保障、社区发展等领域的工作,保证合作社能致力于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竞争能力。  另外,联盟的作用还基于蒙德拉贡独特的发展哲学。蒙德拉贡集团认为在经济高涨期,如果不限制集团发展速度,势必造成规模扩张过快,在经济衰退期就很难应对。因此,他们通过发展计划比较严格地控制合作社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他们采用建立新合作社的方式,将很多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的合作社,分解为小合作社,但与原合作社保持集团联盟的关系,早期合作联盟建议单个合作社人数不要超过500人。人民储蓄银行也承担这方面的计划和协调工作,通过研究决定新成立合作社所处的行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人民储蓄银行的地位持续了很长时间。后来,随着合作联盟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等功能的剥离和独立,人民储蓄银行的二级支持性组织功能不如创立之初那样强大,许多专业性领域的支持功能转而交给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如教育和文化联合会,专门为基层合作组织提供教育支持,研发支持。工业部门也逐步发展壮大,成立工业委员会,人民储蓄银行变为与工业部门并列的第三部门,统一由集团委员会领导,金融部门不再置身于联盟的顶端。  蒙德拉贡经验表明,在合作社发展初期,集中力量组建相应的金融支持机构,有利于协调合作社体系中的组织问题。在中国也出现类似的案例,如浙江省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就起始于农村金融部门的改革。2005年,瑞安农信社资产60多个亿,改组后总股本2亿多。其中149万股金由11万多农户所拥有。瑞安市没有采取简单的清资退股的方式,因为这对于农民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是在核实登记和自愿的基础上,将分散的股东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合并,最终形成3123个"集体股东"。2005年4月12日,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立,从而在改革中保留农民合作的成分。  2005年6月16日,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关于支持筹备成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决议》,决定对于合作银行内部的小额股权进行集中托管,3123个集体股东的权利将由正在组建的农村合作协会统一行使。但具体的组织结构还在探索之中,尤其是如何将瑞安上百家合作社纳入到农村合作协会中。   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瑞安市看到合作银行改制中的思路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契机,形成了农村合作协会组织结构的思路。3月17日,在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瑞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2006年3月25日,以合作银行为主发起单位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农村合作银行的决议找到了现实落脚点。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成立后,将工作重点下沉,深入农村基层调研,了解农民合作社的需求,并制定工作方案,吸引全市上百家合作社陆续加入,事实上成为二级支持性组织,承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的角色。农村合作银行以协会为平台,实现合作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对接,在没有大幅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将组织触角尽可能地延伸到广大农村。   农协各部门都有一个挂靠单位,分别是农村合作银行(信用部)、供销合作社(流通部)、科技局(科技部)、农业局(产业部)、司法局(维权部)、团市委(志愿者总队)、市委党校(培训部),从上往下看,农村合作协会相当于"部门联席会议",协会贯通了涉农政策与农户、基层合作社的联系,使之有可能在全局范围内重组涉农资源。    东亚综合农协下的金融部门  东亚的小农社会特点,使得东亚国家的合作社道路与欧美国家(法国等国家除外)区别很大,这就是东亚的综合农协模式。东亚国家在工业国家进程中,大都采用举国体制,因此得以建立其一套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合作社体系,也由此具备拥有自己专属的金融部门的实力,如日本农业的中央金库、韩国的产业组合中央会。本文主要就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进行讨论。  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NACF)成立于1961年,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银行与协同组合重组合并后成立该机构,旨在"提高农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地位及加强农业的竞争力,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致力于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   到2007年底,NACF资产总额2056亿美元,其中银行部门资产总额1677亿美元,保险部门资产总额268亿美元。NACF现拥有240万社员1187家农业合作社,在全国拥有5427个银行分支机构,雇员18995人。(NACF2008年度报告,http://www.nonghyup.com;NACF北京办事处提供的资料)   1961年合并的农业银行,其前身为金融组合联合会。1907年,日据时期的韩国首次出现当代协同组织,即光州地方金融组织。1933年,成立"金融组合联合会"。1956年根据《银行法》成立农业银行。1958年,成立"农业协同组合"。导致二者合并的原因是,在这种二元结构下,农协组织力量得不到壮大。同时,农业合作社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当初农业银行成立的目的是以确立农业贷款制度而为农业发展献力,但实际上它把大部分资金用于直接向农民放贷,对农业协同组织则以经营条件不合格等准备状态不健全为理由拒绝给予积极的资金支援"(NACF网站,http://www.nonghyup.com)。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确保农业合作社的金融供给,韩国政府通过《农协法》,促成二者合并,成立NACF。  正因为如此,NACF具有双重机构属性,既是协同组合机构,又是银行机构。其经营理念"农民/顾客第一",即与它的这种双重性质有关。作为协同组合的NACF主要经营农畜产品的流通、购买,培训农民,支援农业发展。   根据《银行法》,NACF的银行业务部门作为特例,被视为金融机构。NACF作为金融机构的两个特殊之处:一是经营共济保险业务(独有业务),除人身险、财产险外,还经营受政府委托的农产品灾害保险业务;二是经营政府政策性贷款。除了一般性政策贷款外,NACF是经营农业政策贷款的唯一机构,占贷款余额的13%左右。这两种特殊业务,使NACF成为韩国农业政策和合作社促进政策的实施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日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农业人口降低到10%以内,因此,小农社会属性已经改变,小农变为大农。与之对应的庞大的综合农协体系,实际上是面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韩日两国的农协组织后期都致力于推动机构改革。  在工业化后期,农协体系中的金融部门成为最大且最主要的机构。2007年底,NACF在韩国金融机构中资产总额排名第4位,存款排名第2位,国际信用评级很高,穆迪(A1),标准普尔(A),世界排名第90位。会员组合的贷款仅占12%,并且几乎全部为政策贷款。从这方面来看,NACF也是一家具有很强竞争能力的商业性银行。银行与保险部门的资产占农协总资产的94.6%,农业资产的比例很低。  因此,自我定位为"土地和农民养育的韩国农协"的NACF,20世纪末以来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提出新世纪的工作方向,即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以及在粮食武器化时代保证粮食安全,"发展成为受农民与国民尊敬的新农协"。  国际经验对于中国的启示  本文所谈到的国际经验,可以归纳为彼此相关的以下两点。  一是银行与金融部门在合作社体系中发挥的拉动作用。以金融部门的先进性来带动居于基础地位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效果非常明显,尤其在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其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先进性,在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和要素重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扶持机构应与合作金融相区分,合作金融是合作社体系的一部分,但前者性质上独立于合作社体系。尽管在实践中,金融扶持机构与合作社体系融为一体,但应看到金融扶持机构的超脱地位,从而看到在分散的合作社体系中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驱动机构的可能性。  二是合作社促进政策的立法确认与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以立法明确合作社发展银行的性质、使命与定位,并通过规定特殊金融机构的特种经营活动来将政策内涵具体化,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活动,使合作社促进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法律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此举将为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与法律保护。合作社发展银行的实践模式,是立法活动与公共政策相结合的典范,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中国,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各方共识。根据农业部的最近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1.16万家,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也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承接专门性发展政策的条件和能力。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民合作获得法律认可。同时,这部法律因将信用合作排除在外被广为诟病。鉴于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在农村金融和信用合作领域采取审慎态度是有必要的。   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建立三类农村金融机构,以解决农村地区金融空白和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在这份文件中,银监会承认农民资金互助的合法性,信用合作稍微开了一点口子,但至今不过批准了十几家资金互助社。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实际上从政策文件角度承认农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性。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出:"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2009年2月,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问题。这五个方面包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在信用合作方面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初步具备可操作性。  这是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两点看待中外差异。  第一,21万家合作社的突出特点是小和弱,公司领办型和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实力较强,但是数量有限。中国的合作社体系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实力薄弱。中国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无法与欧美相比,也无法与今日之韩日、台湾地区相比。信用合作的发展严重滞后,这意味着通过体系内的信用合作,有可能会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但却难以形成体系内的先进力量,难以成为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军力量。因此,需要跳出合作社体系,来思考合作社促进政策中的金融作用。  第二,尽管中国的农村社会亦属于小农社会,但中国是一个地域大国,农村社会之复杂性、多样性、不平衡性,是其他东亚国家(如韩国、日本)所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在中国建立全国农协的成本非常高,同时目前也不具备现实条件,在必要性上,各方也尚且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但无可否认,建立合作社二级支持性组织是有必要的,合作社联盟建立的层级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考虑。   基于对中国合作社体系现状的考察,中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借鉴金融部门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有必要考虑立法建立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都把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三农服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成效甚微,主要是金融部门的商业性与农业的产业弱势无法匹配。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在农业发展农业银行,且集中在粮食与农产品收购方面,全局性的农业产业发展和合作社促进政策还没有提出。农业保险方面更是发展缓慢,依然是在"政府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的框架内打转难以突破。   因此,可以明确将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合作社促进政策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核心内容,整合现有的涉农金融业务,建立一家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银行,以其作为合作社促进政策的政策抓手。操作上可以改组一家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者在农发行体制内增设该业务,或者银行剥离相关业务、共同出资组建。具体的实现形式可以另行,组建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之必要性已经客观存在。   建立全国性的合作社发展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以立法或条例的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企业性质和组织使命。同时,整合既有的农业政策、合作社政策以及信用合作社的政策或文件规定,在合作社发展银行的立法框架内,从而达到解决相关政策问题的目的。  (二)合作社发展应与县域农业经济发展相结合,因此有必要考虑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社联盟组合。中国正在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级将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单位。同时,农业产业化规划作为地方政府产业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内容。目前,地方重视产业规划,轻视产品销售和手续服务,使得农民积极性不高。   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社县级组织,既可以形成产业政策的组织实体,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力量,从而增加农民收益,同时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全国的合作社促进政策相对接。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巴西工会的经验,将县级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纳入到公法体系,促使地方政府推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二级组织的建立,保护农民利益。中国局部地区已经出现这方面的实践创新,如浙江瑞安的农村合作协会与河南兰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今日中国之合作社实践,承继了中国合作社百年历史的风风雨雨,承载着特殊的中国国情,不能随意照搬任何一种国际模式或成功经验,也不应囿于欧美模式与东亚模式等各种模式之争,而应扬长避短,博采众家之长,在既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边改革边实践,探索自主制度创新的道路。  
  6. 董国强:对历史的另类诠释——《血路——中国革命中的沈定一传奇》评介
    书评 历史 2010/03/17 | 阅读: 1332
    《The Blood Road--The Mystery of Shen Dingyi in Revolutionary China》一书,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教授萧邦奇(R. Keith Schoppa)关于20世纪10-20年代中国政治研究的一部力作。该书于1995年由加州大学出版社出版,当年便荣膺美国列文森图书奖中的优秀史学著作奖。该书的中译本《血路--中国革命中的沈定一传奇》于1999年9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推出,翻译者为周武彪先生。     当你偶然从书架上拾起这本书开始阅读的时候,你很难一下子意识到你手中拿着的是一部严肃的学术著作。本书第一章的叙述风格使得该书更象是一部畅销的侦探推理小说。作者在长达八页的篇幅中,向我们描述了一个并不复杂的事件:1928年8月,本书主人翁沈定一从他的家乡--浙江省萧山县的衙前村--去省内的风景名胜莫干山消夏。他在那里盘桓两日,会晤了一些老朋友。而后,他在回家的途中遭到枪手的暗杀。穿插于这些事实之间的,是大量的对当时历史背景的介绍、对沿途自然人文景观的琐碎记述和对主人翁内心感受的主观推测;接着,是对突如其来的暗杀过程和血腥场景的细致的描述。最后,由于杀手的成功逃逸,使得这次暗杀事件显得扑塑迷离,给读者留下许多悬念......     当然,这本书的巨大成功决不仅仅归因于作者巧妙的整体构思和高超的写作技巧,它能获得列文森图书奖,更重要的原因,我想,在于作者以一种深入浅出、举重若轻的叙述方式,详实生动地向读者展现了20世纪初期中国政治的一般面貌。书中的许多观点反映出作者对民国政治和中国革命的深邃见解。作者在《提要》中说明:"本研究的主要意图还是为了通过研究沈定一的交往、经历和死亡以及其中蕴涵的本世纪10年代晚期和整个20年代中国社会、政治、文化裂痕及结构,以考察20年代中国革命。"综观本书,我认为作者成功地实现了上述意图。     按照近年来西方学界颇为流行的理论研究范式,萧邦奇在本项研究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对主人翁沈定一"身份"(identity)的界定。他选择这样的角度切入主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在整个20世纪的巨大挑战和曲折地探索新的政治和文化正统的过程中,中国人的身份问题始终居于中心地位。......在巨大的、令人目眩的社会政治变迁背景下,个体不得不把自身的身份问题与社会、国家、民族中的其他人的身份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而急剧的革命变迁造成的相当的政治与人身不安全也使得个人必须面对身份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须建构或重构身份。     为了确定沈定一的"身份",萧邦奇在研究中主要借助了"社会网络"的概念和方法。他认为"社会"是"个体间通过广泛的私人联系而形成的联结体或聚集体。这些可能既是横向又是纵向的联系随之又组成社会关系束和关系网,而后者又是社会组织和群体诸如政党和派系结构的基本成分。"在作者看来,"社会网络"不仅是构成社会的要件,而且是决定社会发展变迁的一种动力机制。     在运用"网络"概念和方法对大量史料和史实进行梳理的过程中,萧邦奇发现:"个人并不只简单地从属于一张网,而是属于许多重叠的网,这些网决定了个人的社会位置并塑造其身份";"许多精英的身份具有变化的轨迹,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和适应性。"     正是基于对沈定一在不同时期(如辛亥革命前后,北洋政府时期,五四时期,国共合作时期,国共分裂之后等)、不同"场所"(如全国范围,浙江省内和萧山衙前等)所处的众多的、相互交叉重叠的"社会网络"的深入研究,萧邦奇向我们展示了沈定一作为"地主少爷"、"清朝县官"、"辛亥革命的拥护者与参与者"、 "地方自治倡导者"、"新闻记者和五四精英"、"农村教育家和农民运动先驱"、"上海共产主义小组主要成员"、"国共合作时期的跨党分子"、"西山会议参与者"、浙江省"清党委员会负责人"、"国民党内的反对派"和"反地主的地主"等多重复杂的政治面相,从而使我们对沈定一这一历史人物的认知超越了我们所熟知的"好人"或"坏人"、"革命"或"反动"的简单二元模式,使沈定一的形象显得更加生动、丰满和真实可信。 (    其次,通过对沈定一所处的"社会网络"的末梢和外延的分析研究,萧邦奇在界定沈定一个人身份的同时,还连带地向我们展示了一幅20世纪10-20年代浙江乃至全国政治舞台上活跃着的政治精英的群像。这使我们对"沈案"的历史背景有了一个更全面的整体把握。     第三,通过研究"社会网络"形成和裂变的基因,萧邦奇还向我们立体地展示了10-20年代中国革命阵营内外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从而逐步明确了沈定一在萧山衙前、浙江乃至全国的政治对立面--"沈案"的潜在主谋。     在该书的第九章,萧邦奇为我们列出了五种不同类型的嫌疑人:(1)衙前东岳庙庙祝;(2)嵊县蚕茧商人;(3)萧山县地主;(4)共产党或个别共产党员;(5)国民党或个别国民党员,并根据他(它)们各自可能产生的暗杀动机的强弱程度、组织和实施暗杀计划的各种能力、以及"沈案"发生后各方的反应,最终将暗杀的主谋锁定为国民党内的蒋介石集团,指出这是一场"为阻止政治成功和潜在叛乱而实施的谋杀"。尽管萧邦奇的上述推断缺乏直接的证据,还不能作为历史的定论,但作者基于大量的史料史实所作出的严谨周密的逻辑论证,依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映象。     在萧邦奇看来,沈定一在浙江和全国政治舞台上的沉浮和他的最终死亡,是20世纪10-20年代中国革命发展和蜕变历史的一个缩影。中国革命的悲剧在于:     在革命的早期阶段,许多怀着不同政治和知识信念的人们,面对已被鉴定和确认的共同敌人会聚成广泛的反帝反军阀的包容性动力源。五四时期所崇尚的宽容、开放和实验意识正是这整个时期的时代精神。......但是,到20年代中期,当革命运动开始显示出可能即将成功的迹象时,革命过程却变得日益富于排他性而不再是包容性。     在短短十年间,政治宪政文化及其对程序和法律的强调即被顺应革命而兴起的尚武风尚吸纳和摧毁。     造成革命异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其中也包括沈定一自己在浙江和全国政治舞台上的所作所为。而这,又正是造成沈定一生前死后毁誉不一的重要原因。     在围绕"沈案"的研究叙述中,字里行间,作者还很自然地表露出他对"革命"的独特看法和他所遵奉的历史观。他写到:     革命并不是主要只依靠非个人的社会、经济力量或意识形态斗争就能解释的过程。相反,革命是男人和女人们的故事。这些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和推进力中的人们,常常是别无选择地被卷入他们所不能控制和引导的革命形势和风暴之中。     革命过程中的日常决策和行动产生于类似的事件、发展和关系,而不是普遍的意识形态、政治一致及发展。为了理解革命,我们必须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日常人生经历和社会过程,人们的思想发展和行动正是来自于此;我们也应把我们的主要关注点置于活生生的个体之上,不同个体的目标相同,但可能来自于多样的动机。     如果我们把萧邦奇的上述观点验之于沈定一的个人经历,是言之成理的。     如上所述,对《血路》这本书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读法。如果把它当作一部侦探推理小说去读,在故事的结尾没有能够最终确认"沈案"的主谋,不能不使读者感到某种缺憾。但在我看来,既然该书是一部以浙江为主要"场所"、以沈定一为中心人物的民国政治个案研究专著,在我们读完全书以后,谁是"沈案"的元凶似乎已经并不重要,因为作者已经成功地运用"沈案"所造成的悬念,巧妙地将读者的思绪引入到当时的历史情境之中,使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对20世纪初期民国政治和中国革命的了解更进一步。     后一种读法,或许更符合作者的心愿。
  7. 王东宾:中国接入互联网的早期历史 (一)
    科技 2010/03/15 | 阅读: 2202
    尽管美国政府主导研发的ARPAnet早在1968年就已经建成,中国建设互联网的努力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仍然面临着诸多封锁和技术进口限制,发展互联网并非一件易事,所幸的是,在国际科研机构和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中国成功地接入世界互联网。本文主要对中国进入互联网的那段历史做一简要回顾。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已经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努力,并且得到了很多国际科研机构的帮助。2007年9月,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在德国参加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20周年纪念会议时,在其演讲中,首先着重指出了这些建立中国互联网的早期努力。(http://www.hpi.uni-potsdam.de/fileadm ... _HU_Internet_in_China.pdf)1980年3月,在中国信息产业相关的11部委的努力下,在香港建成了一个国际在线信息检索终端,随后向国内科研机构提供服务。1982年12月中,计算机应用信息研究所在北京通过传真线设立了一个国际在线检索终端。通过租用的卫星线路,这条线链接到TYMNET或TELENET,并最终与美国的ARPANET相连,最终进入到DIALOG数据库系统。1983年10月,前信息研究所(现科技信息研究所)通过国际商业卫星连接到欧洲航天局的信息检索系统,并通过意大利的PDN连接到美国的公共数据网络(Public Data Network)。后来信息研究所成功地与不同国家的十二个主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立了连接。据不完全统计,到1985年末,中国已经建立了超过50个国际在线信息检索终端。中国互联网的成功建立得益于科学界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与西欧核子研究中心(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Nucleus Research ,CERN),建立了ALEPH项目组。CERN在互联网的发展历史上极为重要。1989年,该中心的蒂姆·伯纳-李(Tim Berners-Lee)发明了万维网(world-wide-web,简称WWW),并且逐步取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成为最主要的互联网服务器应用模式,并且促成了互联网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在蒂姆•李的游说(历时18个月)下,CERN于1994年4月30日宣布,根据修正的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公开www的协议和源代码,任何人都可以永远免费利用它编写服务器或浏览器程序,可以用于商业目的或者继续公开,并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是一份关键性的声明,使得互联网的基础应用架构成为开源性质,此举最大地遏制了互联网技术开发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使互联网免于分裂。高能所与CERN的学术联系,也让他们后来能够得天独厚地开发中国第一个WWW浏览器。当时,项目合作要求双方能够进行快速有效的沟通联系,因此在两家机构的电脑之间建立连接就迫在眉睫。1984年7月1日,高能物理研究所利用微波使其分时终端机(Time-Sharing terminal (TST))连接到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M-160,从而使其分时终端机成为那台M-160的远程终端。这样做主要是由于高能物理研究所的电脑不具备大规模拨号的能力。1987年3月27日,高能物理研究所的M-160远程终端移交给信息控制研究所,并成功地建立了与CERN的远程连接。1990年,高能物理所进入中国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CNPAC),从而经过CNPAC与西欧核子研究中心实现计算机通讯。1993年,高能物理所开通了与美国SLAC的64K比特的高速计算机通讯专线,从而通过DECnet与美国各大实验室相连。1994年,高能物理所正式进入互联网(Internet),并建立了中国第一个WWW服务器,成为中国第一个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1986年8月25日,高能物理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使用北京信息控制研究所的一台IBM电脑,通过TELEPAC网络登录到CERN的中心服务器上,并给ALEPH项目组组长Stemberg教授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这封电子邮件就是时任高能物理所ALEPH组组长的吴为民发出的。20年后,吴为民在《科学时报》上发文,回忆了这段往事(吴为民,《究竟是谁发出的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科学时报2006年2月20日)。后来出现了关于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的争论。现在,CNNIC官方发布的互联网大事记中,以1987年9月20日成功发往德国卡尔斯鲁大学以及美国、爱尔兰的电子邮件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的第一封电子邮件。(现在有些报道采用的是9月14日,并认为第一封邮件在网络上跑了七天,这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现实。邮件的确是9月14日写成并发送,但当时由于存在小漏洞,无法成功发出,9月20日修复漏洞后成功发出。)2月22日,中国社科院闵大洪注意到了吴为民的文章,并于博客上发表文章《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是何人发出的?》,专门探讨了这段争论。当时在德国波茨坦大学的李南君,是Zorn教授的博士生,他注意到了这个争论,并与闵大洪取得联系。同时,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详尽地说明了这个过程,采用了很多一手资料,很有价值。(李南君,Werner Zorn,中国接入互联网的早期工作回顾,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076637.html)。文中也提到了吴为民等人的工作,"这种远程终端模式在当时也被其他单位采用: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所的吴为民先生于1986年8月25日,在北京710所的IBM-PC机上远程登录到西欧核子研究中心,并收发了邮件,时间比ICA远程登录到卡尔斯鲁大学还早一天"。 因此,之前所有的电子邮件联系,均是使用远程登录方面,通过国外邮件服务器所实现的,1987年9月20日的电子邮件,这是真正意义上从中国所设立的邮件服务器上发出的第一封。实际上,无论是谁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不容忽视的是,中国进入国际互联网得益于很多人的努力。胡启恒2007年在德国的的会上发言中,在强调Zorn教授和王运丰教授的工作与贡献时,同样强调高能物理研究所的贡献。这一点在Steven Wolff的认可信中,也得到了作证。美国科学基金会Steven Wolff给中国的认可信,包括了对CSNET和BITNET的接入,而中国与BITNET的连接,正是通过高能物理研究说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完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还很恶劣,计算机在美国对华贸易的禁售名单内,西欧也受巴黎统筹委员会("巴统")限制,很多器材和高端设备不能出口中国,但西门子计算机不在此列。因此,世界银行从"中国大学发展计划2"(Chinese University Development Project II)中划拨了1.45亿美元,帮助中国进口了19台西门子BS2000大型计算机。1983年,Zorn教授出席了在北京的第一届CASCO会议(西门子计算机用户研讨会),在会上与王运丰教授相识,对计算机问题都很感兴趣,双方建立了学术联系。王运丰教授,1938年留学德国,1952年回国参加建设,1978年后致力于中德科技交流,1987年被德国总统授予"联邦大十字勋章"。同样是出于促进双方更有效的交流,两人开始探讨建立计算机网络联系的可能性,为此,王运丰教授提议成立了中国兵器工业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Institute for Computer Application, ICA)。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在1984年才与美国CSNET(美国计算机科学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建立的,后来互联网的主干之一)建立连接的。1983年,Werner Zorn教授给CSNET的创始人之一Lawrence Landweber,希望德国能够与CSNET建立连接。20世纪90年代,Lawrence Landweber担任了2年国际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主席职务,其前任是TCP/IP协议发明人之一Vincent Cerf。1984年,Landweber向TCP/IP协议发明人另一发明人Bob Kahn申请向其他国家开放CSNET(包括DARPAnet)的许可,并获批准。随后,德国等措恩领导科研小组在建立了西德与CSNET的一个连接、并发送了德国的第一封电子邮件,这个连接点就卡尔斯鲁大学。1986年或1987年前后,Landweber不断收到来自德国国家网络(German National Network,DFN)的信息,要求CSNET断开与卡尔斯鲁大学的连接,转而直接与DFN建立连接。但CSNET采用的是TCP/IP架构,而DFN全力支持开放系统互联(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两者之间存在标准之争。一方面Werner Zorn支持TCP/IP架构,另一方面更是出于对Zorn教授的完全信任,Landweber拒绝了德国国家网络的要求。Landweber的坚持意义重大,这在实质意义上使卡尔斯鲁大学成为CSNET在德国的中枢。理解了这个背景,更有助于我们体会到1987年中国发往卡尔斯鲁大学电子邮件的关键意义,理解"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真正内涵。随后,Zorn教授从德国为项目申请到专项经费,加速了项目的进程。王运丰教授与Zorn教授的联手合作下,尤其是在双方项目组的共同努力下。1987年9月准备基本完成。9月14日,双方共同起草了一封由英、德双语写成的电子邮件,"This is the First Electronic Mail from China to Germany"(这是第一封中国到德国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我们可以到达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也就是后来知名的"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邮件。在该邮件上署名的除了王运丰、措恩教授,还有11个中德双方参与工作的人员,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李澄炯所长。但由于系统小漏洞,存在一个死循环,没有发送成功。6天后,问题修复,9月20日,第一封电子邮件成功发出,这封邮件除了到达德国卡尔斯鲁大学外,随后到了美国和爱尔兰。1987年9月20日,中国向世界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大门开启了。11987年9月25日,英文版的中国日报刊登了这一消息:"中国与世界10000个大学、研究所和计算机厂家建立了计算机连接。这个连接通过北京与卡尔斯鲁的两台西门子计算机实现。王运丰教授(中国国家科委电子信息与技术顾问)把这一成果描述为中国大学和研究所与世界计算机网络一体化的技术突破,在卡尔斯鲁大学教授维纳•措恩指导下完成,技术团体由来自北京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卡尔斯鲁大学、西门子公司和美国的科学家们组成" 。1987年11月,中国代表团应邀参加在普林斯顿举行的第六届国际网络工作组会议。会议期间,11月8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主任斯特芬•沃尔夫(Stephen Wolff)表达了对中国接入国际计算机网络的欢迎,并将Stephen Wolff博士签署的认可信,转交给了中方代表杨楚泉先生。这是一份正式的、对中国加入CSNET和BITNET(美国大学网)的"政治性的"认可。随后,王运丰教授与Zorn教授着手让中国实现全功能接入互联网。1990年10月,王运丰教授在卡尔斯鲁大学与措恩教授商讨了中国网络的应用,尤其是中国计算机科技网(CANET)和中国申请国际域名的问题。王运丰教授提出用申请".CN"作为中国的国家域名。由于当时中国独立申请域名和管理域名服务器的难度很大,基于对Zorn教授的充分信任,王运丰提出让Zorn教授代理注册中国国家域名,并由卡尔斯鲁大学负责维护".CN"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此时,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指派钱天白工程师负责具体事宜。10月19日,措恩教授向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Internet's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InterNIC)发出了".CN"的预约,询问是否有空缺。11月26日,措恩正式在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为CANET申请了".CN"顶级域名。他在"管理联系"一目中填上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的地址和钱天白的名字,而"技术联系"一目中填写的是卡尔斯鲁大学计算机系。12月2日,Zorn教授把申请信和相关附件转发给了钱天白。12月3日,措恩教授收到了的通知,".CN"域名申请得到了批准,并且在Karlsrushe大学建立了.cn域名服务器。1991年1月3日,措恩教授派出三人专家小组去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专家组中的米歇尔•罗特(Michael Rotert)建立了地区域名解析服务器(local DNS)并更新了CSNET/PMDF的相关软件;另一名成员兰肯(Nikolaus von der Lancken)帮助中国建立了局域网。1994年,中国国家域名".CN"服务器由卡尔斯鲁大学移交到中国,中国随后实现了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2009年9月14日,在中国首届网民文化节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代表中国互联网社区授予Zorn教授"中国荣誉网民"称号,以表达对Zorn为中国进入世界互联网所做贡献的敬意。实际上,除了关于吴为民与王运丰谁是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发送者的争论外,在海外还有另外一则争论,这则争论最终重新发现了Zorn教授和王运丰当年所做的大量工作和贡献。中国早期的互联网发展,主要是基于科研合作与交流的需要,大部分人都没有想到后来互联网对社会和人类生活产生的如此重大的影响,因此早期的很多档案资料在中国并没有保存下来。因此,在中国,长期以来关于Zorn教授与王运丰教授的合作,一直鲜为人知,各方面的报道也忽视了他们的贡献。2004年,《计算机业余爱好者》(The Amateur Computerist)两位编辑注意到了这个现象,在中国的公开资料中,很少提及了Zorn教授与王运丰教授的工作。在当时的CNNIC网站上公布的互联网大事记中,关于第一封电子邮件的很多工作归功于钱天白工程师。但实际上,钱天白并不在第一封电子邮件中的13位署名的名单中,这令他们很惊讶。为此,他们特地采访了Werner Zorn教授。所幸,Zorn教授保留了所有的中英德资料,包括第一封电子邮件原件和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对于了解中国早期互联网历史极为珍贵。后来,他们运用这些档案资料,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对Zorn教授与王运丰教授的工作做了可信的发掘和评价。2005年11月,Zorn教授应邀参加了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高峰论坛的分论坛。在论坛上,Zorn教授讲述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的故事。当时,互联网协会主席胡启恒正好在场,她表示回国后将调查中国版本为什么与Zorn教授所讲述的不同。18个月之后,中国CNNIC官方公布的互联网大事记对此事的表述做了修改,肯定了Zorn和王运丰教授所做的工作与贡献。因此,在2007年9月18日和19日,在Zorn教授和胡启恒的召集下,在德国举行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20周年的纪念会。当时所涉及到的德国、美国、爱尔兰等国的人员大部分到场,还有当时参与其中的中国老人,包括当时提供设备、技术支持的人,这些亲历者又讲述了很多背后的故事。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1987年第一封电子邮件连接的许可问题。在中国,众所周知的是第一封电子邮件发送时,CSNET仅仅是非正式接受   
  8. 徐葆耕:被殖民者的谵妄和绝望
    影视 2010/03/15 | 阅读: 2699
    记得在我四五岁的时候,北平还处在沦陷时期。有一天,我正在街头玩耍,忽然,不知谁喊了一声:“日本醉鬼来了!”我母亲的脸勃然变色,夹起我就跑。回到家,插上门,屏住气息,从门缝往外偷窥。不一会儿,一个穿军装、挎着军刀的日本人踉踉跄跄地走过来,走到我家门前不知为什么转过脸对着门狞笑了一下,我登时吓得大哭起来。母亲连忙捂住我的嘴,低声呵斥:“不想活啦?!”事情过后,有好几天,这个醉鬼成为我的挥之不去的梦魇,夜半吓醒,全身发抖。“日本鬼子来了!”这句话对于我这个年纪的人来说,是一个“集体的精神创伤记忆”。这个语句包含着轻蔑和恐惧的双重含义:“鬼子”是对日本侵华军人的蔑称,而“鬼子来了!”又饱含着被奴役的中国人对奴役者的恐惧。“轻蔑”和“恐惧”这两种心态构成了近百年中国人对帝国主义列强的基本心态。我以为,我们至今还没有走出这种奇特的心理空间。姜文制作的电影《鬼子来了》唤回了我的童年记忆,引发了我的观赏兴趣。 同《地雷战》、《地道战》等影片不同,在《鬼子来了》中我们看到的中国农民形象缺少令人扬眉吐气的英雄气质或行为。故事发生的地点叫挂甲台。这个名称对于一个拥有主权的群体而言,可以是一个“解甲归田”的爱好和平的高雅形象,而对于沦为被殖民者的村落来说就是一个反讽。主人公马大三和挂甲台的村民即使在太阳旗下也奉行与世无争的“非暴力主义”。用他们的话说叫“惹不起主义”,即“东边来的,西边来的,都惹不起”。影片开始时的马大三,除了伺候日本主子以外,就是同他的情人做爱。他的全部“力必多”都狂暴地发泄在情人鱼儿的身上。这也是一种远古以来中华民族的法宝——在面临灭顶之灾时,只有靠多生后代来维持民族的延续。这个法宝,应该说是“战无不胜”的。日本殖民者尚未想到应该阻止中国人做爱和生育。照我看,《地雷战》等影片中的农民形象染有太多的英雄浪漫主义,而《鬼子来了》则显示出更多的现实主义因素。近一二百年来,中华民族频繁地遭受外侮,近几十年虽然站起来了,但是由于经济、军事以及精神上的原因,依然是一个自卑感挥之不去的民族,而这种自卑的心理情结又常以莫名的优越感的形态表现出来。“鬼子”是个蔑称,但蔑称的背后隐藏着深度的自卑。 法侬认为,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都有一种“谵妄的情意结”:“黑人受其自卑情结所束缚,白人受其优越情结所束缚,他们都依照一种神经病的定向行动。”(《后殖民主义的文化理论》,罗钢、刘向愚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207页)事实上,这种谵妄情结普遍地存在于主人/奴隶的二元对立结构之中。鲁迅早在阿Q的形象中就揭示出,作为奴隶的谵妄情节就是法侬后来所说的“换位”:“土著人的幻想恰恰是要占领主人的位置。”这种颠倒角色的梦想,在阿Q那里不过是“想一想”而已,而在《鬼子来了》当中,姜文把它编制成了“现实”——就在马大三与鱼儿激情做爱之时,有人送来了两个麻袋,其中装着日本军曹花屋小三郎和翻译官董汉生。这两只从天而降的麻袋使影片中的角色实现了梦寐以求的颠倒:统治者变成了被统治者,被统治者变成了统治者。由谵妄情节演化出来的这一“事实”像是一个令人扬眉吐气的白日梦:挂甲台的老百姓本来是太阳旗下的奴隶,现在,日本军曹成了他们的阶下囚。奴隶变成了主人,而且一切都来得那么突然、那么容易。 奴隶总是喜欢幻想:“如果我当了主人,我将要……”在这个由两个麻袋改变了的小世界中,挂甲台的村民得以展示他们的统治世界的独特理念,即“化干戈为玉帛”的大同光荣理想:他们对待日本俘虏可谓仁至义尽,宁肯自己感冒也要把棉被给自己的俘虏用;马大三用八倍的高息借来白面给俘虏做“最后的晚餐”。在他们不得不杀掉这两个俘虏时,竟然找不到一个自愿的行刑者。马大三在抓阄中摊上这个倒霉差事后,鱼儿就不再让他上身,因为遵照古训,杀人者的后代将是鬼而不是人。马大三不得不从外村用高额报酬去雇佣杀手。影片中那位被雇来的杀气腾腾的刘一刀,据传,曾是当年为晚清四大臣行刑的刽子手,一刀下去人头落地。被他斩下来的人头,落地后都要眨眨眼,向他的高超刀法致敬。挂甲台的村民目睹刘一刀舞刀如风,连续做出白鹤亮翅等令人叹为观止的动作,有如金庸笔下的风流剑客,但是,奇绝的是被刘一刀斩过的鬼子和翻译官依然在麻袋里活蹦乱跳。“看刘爷舞刀如饮美酒”——中国的武术功夫本质上不是一种暴力,而是谵妄情结产生出来的艺术品。人们越是卑怯,就越要让流血的事实充满自己的脑际。武侠文化越发达,它所掩藏的卑怯越深。 影片还颇有意味地描述了语言和媒体在“化干戈为玉帛”的伟大实践中所起的不可替代的奇妙作用。影片中的汉奸翻译官董汉生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任务,在日本军曹和挂甲台百姓的对话中起着神奇的“协调”作用。五舅爷审日本人时问道:“杀过中国男人没有?糟蹋过中国女人没有?”被俘的日军军官花屋小三郎破口大骂“支那猪”,还说:“杀过,我来中国就是来干这个的!”翻译官却把这句话翻译成:“大哥大嫂过年好!你是我的爷,我是你的儿!”使得五舅爷一群审判者心花怒放,虚荣心获得极大满足,马大三微笑着说:“好好!就是辈分说得不对。”这种“误译”的结果,使三方都获得满足:日本俘虏撒开了欢儿地骂中国人,而不受惩治;中国人眼见平时视作天王老子的日本人今天管自己叫“爷”,骄傲与自豪油然而生;翻译官自己也保住了一条命——他的命从来不属于自己,而迂回于冲突的两者之间。当今的世界,有些媒体颇具董翻译官的性格,善于“误译”,该报喜时,忧变成喜;该报忧时,喜变成忧。天天靠这些媒体来了解世界的人,常常沉浸在满足感里,认为天底下的洋人都在赞美我们,管我们叫“爷”,而在某一天突然发现所谓那些天天喊“爷”的人其实在骂“猪”。电影中的董翻译官已被枪毙了,而那些董翻译官式的媒体却依然红得发紫。因为我们要维持一个“和平”的世界,就需要有人扮演这样的角色。 白日梦如果只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自我享乐,也是无妨的,何况还有心理治疗的作用。但是,谵妄症的患者总是把梦想当成现实,并且情不自禁地扩展这种“现实”。挂甲台的祸端就是起于他们想把和花屋小三郎之间的“和睦”关系扩展到同整个日本占领军之间的关系。当挂甲台的村民决定“以命换粮”时,他们认为这是“平等贸易”,双赢的交换,实际上是对殖民者/被殖民者的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的公然挑战。送人时,拉车的驴,当众嘶叫着上了日本马的身,使得日军小队长野野村大丢其脸,喝叫在场日军通通向后转。中国驴的行为成了挂甲台村民隐秘欲望的化身,使得马大三一伙又惧又喜,这头牲畜是“殖民者与被殖民者平等”理念的勇敢实践者。在“联欢”中,挂甲台的村民再一次激情奔放地抒发了他们的和平与平等的美好理想。被日本人蔑称为“猪”的村民们用歌声表达了对殖民者的友好真情;一向自诩为“打是爱来骂是喜,八格牙路也不在意”的二脖子公然上前去摸野野村队长的脸蛋,表示自己同他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殖民者的谵妄与被殖民者的谵妄不同,他们是按照“优越情结”的神经病定向行动的。他们的真诚表现为,要用自己的文化改造世界上的劣质民族。日军野野村小队长答应同挂甲台的村民“联欢”,目的是用自己的文化征服和提升“支那猪”,中国驴的行径已经大大地伤害了日军的优越感和自尊,联欢会上村民们表现出来的平等意念更令他们怒不可遏,激发了作为殖民者的优越谵妄症。它的表现就是杀光、烧光和抢光。 如果说,挂甲台的村民在村子被烧杀抢光之前一直处于谵妄状态的话,在他们死前却是清醒过来了。马大三手持斧头去袭击日军战俘营,看上去似像更大的谵妄,但却是清醒后的无路可走。马大三被国民政府的接收大员高某宣布为犯有“破坏(波斯坦)公约,营造恐怖”的罪行,并对马大三的“恐怖活动”做了慷慨激昂的批判:“我高某人的全家都被日本人杀了,我的腿也是被日本军队打断的,谁都没有我更有权利去杀日本人。但是我能够这样做吗?不能。我是个军人。除了国民政府以外,没有任何人具有处置这些日本战俘的权利!”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是依法律行事。有权处置这些战俘的是代表正义的庄严法庭。但是,人们有理由怀疑,野野村和花屋这些下级军官是否会受到应有的处置?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六十年,还有多少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的刽子手逍遥法外?法律崇尚“证据”,如果要求马大三“拿证据来!”马大三一定目瞪口呆。除非他先把自己变成“大款”,花钱聘请大牌律师,拍摄照片,进行访谈。即便如此,打赢官司的希望也很渺茫,只要看看南京大屠杀是何等证据确凿的罪行,至今尚无日本法律上的认可,一个小小的挂甲台何足挂齿?根本提不上日程。法制建设,是近代社会的进步,但离所谓公正尚远。萨特在阐释加缪的《局外人》时说:“《局外人》是荒诞的证明,是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抨击。”马大三看似荒诞的行为,其实证明了现代世界的荒诞。被斩下来的马大三的那颗微笑着的头颅就是荒诞的证明,也是对现代法律的公正性的抨击。 罗尔斯教授在他的《正义论》中教导我们说,减少暴力的滥用,是建立理想社会的必经之途。培养理解和尊重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及良心拒绝(conscientious refusal)的公众文化非常重要,这是少数人诉诸多数人良知的做法(《正义论》,56—59页)。挂甲台的绝大部分村民是实践罗尔斯理论的模范。只可惜在他们全部变成亡灵之后,无法继续充当模范。 列奥·施特劳斯在他的《自然权利与历史》等著作中,猛烈抨击罗尔斯这种“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认为当代世界恶欲横流其原因盖出于对个人权利的纷繁理解与恶性膨胀:“这种堕落的自由主义宣扬人的惟一目的就是要活得开心而不受管教,却全然忘记了人要追求的是高贵品质、出类拔萃、德性完美。”(《自然权利与历史》导言,三联书店二○○三年,33页)只可惜斯特劳斯语焉未详,究竟何谓“高贵品质、出类拔萃、德性完美”?照挂甲台的村民来看,他们自己就是“高贵品质、出类拔萃、德性完美”的典范,但野野村队长却认为他们是不能容忍的“支那猪”,马大三明明是去接婆娘,野野村却硬说他是去联络游击队。攻之者说有,辩之者曰无。日本人“为了自身安全”,先下手为强。历史从来是胜利者的历史,胜利者的谎言也可以变成真实。英美联军进攻伊拉克之前,硬说伊拉克拥有足以毁灭全球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为了全世界的安宁,必须消灭萨达姆政权。美国有相当多的平民认为萨达姆的导弹瞬间就可以消灭纽约,因而支持布什的“圣战”。战争结束了,至今什么大规模杀伤性的“弹”也没找着,但是,他们依然感到神圣而光荣。二○○二年布什在西点军校宣布了他的在军事上“先发制人”等“三原则”,他要用保持美国的绝对军事优势的办法消灭军备竞赛,“实现世界和平”。布什的“三原则”如果实现,全世界将在星条旗的保护之下。布什又说,美国的价值观念是普适全球的,包括伊斯兰国家,当然也包括诸如挂甲台这样的中国农村。如果那个地区的百姓不同意呢?布什说:“要先发制人。”读到布什的这个讲话,觉得他很像是一个优越谵妄症的患者。在支持布什进行伊拉克战争的美国平民中间这种病具有流行性和交叉感染性。 最近,读到一本题名为《现代伊斯兰主义》的论著,作者写道:“恐怖活动的滋生和蔓延,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包括社会不公正、贫困等社会原因,官员腐败专权等政治原因,被别国占领,美国插手中东事务,尤其是调动五十万军队参加海湾战争及进驻伊斯兰国家腹地所产生的心理影响,美国在对待伊斯兰世界事务上从自己私利出发采取双重标准,当权者执行‘亲美’政策,以及与敌手之间一轮又一轮的报复或反报复等等,不能完全归结为由某一个国家影响、发动、操纵和策划所造成。当然,这并不是说,有关国家对恐怖主义的支持是不重要的。”(见该书604页,陈嘉厚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一九九八年)该书还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实:“据《费加罗报》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载文说,一九九三年二月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大楼爆炸案的肇事者几乎都是在希克马蒂亚尔训练营中由美国帮助训练出来的杀手。”(同上书,604页) 法侬在《地球上的不幸的人们》一书中曾论证民族文化与自由战斗是互为基础的。他说:“本土知识分子迟早会意识到,民族的存在不是通过民族文化来证明的,相反,人民反抗侵略者的战斗实实在在地证明了民族的存在。”(转摘自《后殖民主义文化理论》,283页)报载,世界性的反恐运动越开展,恐怖主义活动也越猖狂。伊拉克战争结束后死于恐怖袭击的美军人数已经超过了战争中的阵亡人数,当然,无辜百姓死得更多。如马大三那样的自杀式袭击,是令人悲哀的惨痛的社会现实,是绝望者的徒劳无益的反抗,其中不乏被宗教、权力斗争和愚昧所裹挟的牺牲品。我们不希望天天听到这样的消息。但是,既然世界上还有国家和人群患有不治的优越谵妄症,那么,被侵犯者“颠倒角色”的谵妄和失败后的绝望都是不可避免的。世界要走出谵妄,路还很长,最终还是要诉诸理性,包括恰当地使用正义的暴力。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清华园 
  9. 钟大丰:中国电影理论
    影视 2010/02/08 | 阅读: 1492
    中国电影理论 《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影卷》词条 钟大丰 电影作为一种传播媒介,是西方现代科学技术发明的产物;但电影艺术作为一种观念形态,还要受到特定文化背景的制约。因此,电影理论无论就其研究对象还是就其本身作为一种观念形态,都和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关联,这就使得中国电影理论形成了自身的传统和历史。这一传统和历史有以下3个特点:  ① 中国是一个注重实践的民族,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带上了一种实用理性精神。实用理性精神的影响使中国的电影理论不是发展成为一整套抽象的思辨美学,而是形成一种和批评实践与技巧总结理论相结合的实用美学。  ② 中国人伦理型的文化精神,在文学艺术中形成了“文以载道”的思想传统。这使中国电影理论相对注重电影功能的研究,并且不是停留于抽象的载道功能,而是和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结合起来,成为一种以社会功能为核心的电影本体论。并具体演化为对电影和时代、电影和社会、电影和人民、电影和政治等一系列关系的研究。  ③ 中国传统的理论思维方式侧重于直观整体的把握方式,所以中国电影理论在对电影基本结构的研究上侧重于情节──剧作水平的研究,而不是影像──镜头水平的研究。剧作是中国电影理论本体论的基本出发点。正是在这一水平上,中国传统的电影理论提出了其核心概念“影戏”。这一概念强调电影的戏剧本性,而把“影”看作是完成“戏”的手段。  早期中国电影理论 早期中国电影理论的产生可以1920年第一家电影刊物《影戏杂志》创刊为标志:当时许多有影响的电影创作人员都曾在上面阐述过自己对电影的看法。徐卓呆的《影戏学》(1924)和侯曜的《影戏剧本作法》(1926)是中国最早出版的、有一定理论色彩的专著。由于早期电影创作和文明戏的密切关系,人们在理论上也强调电影和戏剧的联系。周剑云说:“影戏是不开口的戏,是有色无声的戏,是用摄影机照下来的戏。”侯曜说:“影戏是戏剧的一种,凡戏剧所有的价值它都具备。”有的人即使承认电影艺术在形式上有独特性,但仍认为就其本性来说它是戏剧。徐卓呆说:“影戏虽是一种独立的兴行物,然而从表现的艺术看来,无论如何总是戏剧。”  中国早期的影戏理论不强调电影对现实的纪录和复制功能,而强调通过影片故事对作者人生态度的主观表现和对社会的教化作用。郑正秋的“戏剧者,社会教育之实验场,优伶者,社会教育之良师”的主张,洪深的要求影戏“以普及教育表示国风为主旨”的声明,在当时是最有代表性的。其次,影戏理论注重对电影情节──剧作水平的研究。认为“电影的剧本是电影的灵魂”。人们在这一前提下,对电影剧作的选材、 结构、冲突、高潮、语言等不同方面进行了理论探索,要求剧情曲折有趣、耐人寻味,要求保证叙事的“调和”、“流畅”。和情节因素相比,造型因素主要被看作一种 “扶助”的成分。  在20年代的电影理论探讨中,除了占据主导地位的“影戏”理论,还有一些其他主张。例如史东山等人注重电影与美术的联系,强调电影的“视觉美”和“形式美”;田汉则认为电影应“以纯真之态度,借胶片宣泄吾民深切之苦闷”。但这些理论的影响都不及“影戏”理论深远。  1933年,由夏衍等人组成的中国共产党的电影小组成立。他们在参加编剧创作的同时,亦着手建立新的电影理论批评工作。他们从革命的功利目的出发,要求电影成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舆论工具。他们阐述了电影与时代的关系、电影的阶段性等问题,亦涉及了主题与题材、形式与内容、真实性与倾向性等广泛的文艺理论问题。这些主张超越了抽象的“为人生”和“教化社会”,而把电影放到更广阔、更严峻的社会现实中,奠定了中国电影理论进步的现实主义思想传统的基础。另外,对苏联电影理论的介绍也给中国电影理论带来了新鲜血液。这种介绍是从 1928年洪深翻译С.爱森斯坦等人关于有声电影未来的宣言开始的。1930年,刘呐鸥撰文介绍苏联的蒙太奇学派和电影眼睛派、欧洲的先锋派等理论观点。在这些理论中,最为中国影人所熟悉和乐于接受的是В.И.普多夫金的叙事蒙太奇理论。他的《电影脚本论》、《电影导演论》、《电影表演论》等先后被夏衍、郑伯奇、陈鲤庭等人译出,影响广泛。洪深此时则撰写了《电影术语辞典》、《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电影戏剧表演术》等专著和论文,其他人亦有《电影导演论》、《电影摄影论》等相继问世。  抗战爆发后,理论上的活跃局面渐趋沉寂。40年代电影理论的最主要收获,是陈鲤庭编著的《电影轨范》(1941)。它是在30年代理论译介和探索基础上出现的一部比较系统的电影艺术形式和技巧理论专著。它第一次自下而上地从影像和镜头的具体因素出发逐渐过渡到对电影的综合把握,为中国电影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点。他指出,电影“在技术上有逼肖自然的特征”,而在艺术上又努力超越自然“写真”的状态,“正是在这种超越自然的‘真’的地方,才存在着电影艺术家的表现手法和艺术”。他从自然对象与银幕映像之间的差异入手,分析了电影表现的性能及运用方法。  中国电影理论的演变 1949年后,研究电影如何贯彻为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的文艺总方针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理论界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中间,曾产生过不重视艺术规律、过分强调电影直接为当时政治运动服务的偏向。对此不少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  尽管如此,中国的电影理论仍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在电影特性和技巧理论的研究上,这一时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史东山的《电影艺术在表现形式上的几个特点》(1954)和张骏祥的《关于电影的特殊表现手段》(1959)两本专著。史东山从分析小说、戏剧和电影的异同入手,一方面强调“注意电影在故事情节发展中整场整景的结构形态,以及场与场、景与景之间的结构形态,而不被分镜头的形式所迷”,一方面把电影视像的具像性和小说描写的相对抽象性作对比,强调电影“直感直觉”的视觉艺术性质。把电影的故事叙述和影像表达两个层面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张骏祥针对当时电影创作中存在的不重视和不熟悉电影特性的问题,着重从艺术技巧角度对电影艺术特性进行了相当深入的归纳和论述。他阐述了电影具有的具像形像和时空可跳跃的优点与它“一次过”及画面视野局限等缺点,指出正是这些优缺点相反相成,互相制约,构成了其艺术形式的特性,即“鲜明的动作性”、“结构上的简捷鲜明”、“依赖视觉形像,依赖造型表现力”、“要求在生活逻辑之外对蒙太奇逻辑的遵循”等一系列原则。另外解放初期出版的阮潜的《电影编导简论》(1949)和顾仲□的《电影艺术概论》 (1950)也是这一方面的专著。  电影剧作理论的研究是中国电影理论中一个很受重视而且富有成就的领域。这首推夏衍在1959年发表的《写电影剧本的几个问题》。夏衍根据自己丰富的电影创作经验,详细阐述了自己对电影剧作规律的认识。他特别强调电影创作的通俗化和形像化。要求电影“准确、鲜明、生动”地“诉之于观众的直觉和联想”。他很重视电影创作的革命功利目的,提出“目的性决定了体裁、结构”,认为“电影和戏剧一样需要戏剧性和人物性格的鲜明性”。因此他特别强调戏剧或情节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影剧作结构和技巧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传统文艺中“剪头绪”、“密针线”等许多经验丰富自己的剧作理论。另外,陈荒煤的《关于电影文学剧本的特征》(1956)、柯灵的《关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问题──视觉形像的创造》(1955)和《电影文学三讲》(1958)、袁文殊的《电影中的人物性格和情节》、于敏的《本末──文学创作的共同性和电影文学的特殊性》等论文和专著也都对这一领域内的艺术规律进行了积极和富有价值的归纳和总结。  60年代初,探索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电影道路这一新的课题在理论上引起了重视。袁文殊、罗艺军在《主题、真实性、传统》(1962)一文中把 “向传统学习”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提出。他们阐述了电影艺术“具有向民族传统学习的极其广阔的可能性”,认为这是电影艺术“进一步提高质量的关键之一”。他们主张“电影艺术向民族传统学习,主要是向传统的姐妹艺术学习”,认为这种学习包括创作方法和具体的艺术技巧等不同的层次。徐昌霖的《向传统艺术探胜求宝──电影民族形式问题学习笔记》以及韩尚义的《环境·情景·情境》、姜今的《论形式美》等文章,分别从叙事和造型等不同方面探讨了电影创作中如何对传统的叙事艺术(特别是说唱艺术)、传统美术和画论的经验进行借鉴的问题。  1963年,程季华、李少白、邢祖文编著的《中国电影发展史》(第一、二卷)出版,这是中国电影史研究的开拓性工作,它也从一个侧面为电影理论研究提供了帮助。  总之,新中国的电影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存在严重的形而上学倾向,出现了创作道路的狭隘、构思公式化概念化的现象。周恩来同志在1959年和1961年两次就电影工作讲了话,强调解放思想和尊重艺术规律。1962年,瞿白音发表《关于电影创新问题的独白》,提出了 “去陈言”、“创一代之新”的主张。这篇文章不仅要求在思想内容方面冲破禁区的宣言,而且提出了在艺术思想上革新的主张。他把“陈言”归结为主题、结构、冲突“三神”,认为它们都在应破除之例,主张创思想、 形像、 艺术构思之“三新”。  但随着左倾错误逐渐向全面发展,电影理论研究出现了停顿和倒退。“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全盘否定了中国电影的历史传统,把“三突出”的样板戏经验强行推行到电影中来。这些理论无视电影艺术的特性,扼杀艺术家的创作个性,使得中国电影在思想上、艺术上都出现了极大的倒退。  新时期中国电影理论 “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重新开始了电影理论的建设。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电影理论的研究出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标志这一时期电影理论基本面貌和主要成就的是对电影本性的探讨。  从20年代“影戏”观念确立以来,戏剧式电影观念和剧作理论的研究一直在中国电影理论中占着统治地位。1979年,白景晟首先发表文章《丢掉戏剧拐杖》,向传统的戏剧电影观念提出了挑战。他认为:“不可否认,电影艺术在形成过程中,确实从戏剧中吸取了不少有益的东西,电影依靠戏剧迈出了第一步。然而当电影成长为一种独立的艺术之后,它是否还要永远依靠戏剧这条拐杖走路呢?”作者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他强调,“电影和戏剧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时间、空间的形式方面”,并在文章中对此作了具体的论述。接着,张暖忻和李陀、钟惦□也先后发表文章,提出了“电影语言现代化”和“电影和戏剧离婚”等口号。这些文章发表以后,关于“戏剧性”在电影艺术中的地位问题,很快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邵牧君等人对以上观点表示了不同意见。邵牧君在阐述了戏剧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后提出:“戏剧化并不等于典型化,但典型化必须要戏剧化。”针对以上两种意见,张骏祥提出了“一夫多妻”的主张,他说:“电影文学对叙事文学、戏剧文学、抒情文学要兼收并蓄,就叫做‘一夫多妻’吧。”  在关于电影戏剧性问题的论争稍后,又爆发了另一场关于电影文学性问题的论争。电影文学性命题的提出,既是在戏剧电影观念面临挑战时,探索电影本体论的一种新的努力,也是对那一时期创作实践中过于追求新形式、新技巧偏向的批评。在1980年初召开的一次导演总结会上,张骏祥提出了“文学价值”说。张骏祥说:“针对某些片面强调形式的偏向,我们要大声疾呼:不要忽视了电影的文学价值”。“文学价值”首先是指“作品的思想内容”;其次是“关于典型形像的塑造”;第三是“关于文学的表现手段”;第四是“节奏、气氛、风格和样式”。这些都是应由剧本所“提供”和“决定”、而由导演用电影手段来“体现”和 “完成”的“文学价值”。张骏祥的发言在电影界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反响,许多刊物围绕“文学性”和“文学价值”以及和电影的关系展开了讨论。陈荒煤撰文提出“不要忘了文学”,许多文章从不同角度强调了电影的文学性。和以上意见相对,郑雪莱发表了《电影文学与电影特性问题》的文章,对“文学价值”说提出质疑。他说:“我很怀疑,‘电影文学价值’如果作为一个严格的文艺概念,它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可以这样来界说。”“如果一定要用‘价值’这字眼的话,那么各种艺术所要体现的可说是‘美学价值’,而未必是‘文学价值’。”“我认为,不可以脱离电影美学特性和电影特殊表现手段来谈论电影的本质。”钟惦□也在《电影文学要改弦更张》一文中提出“诸种艺术均须发展其自身”的观点。  在另一方面,一种并非以论争面目出现的更为深入具体的电影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那就是对于影像(包括声音)结构特性的研究。它们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从影像结构的本身,即电影的具体手段出发的。倪震在《电影造型》一文中提出:“一个被拍摄下来的戏,和一个有着戏的因素的‘电影’,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所以,一部电影在它最初构思的时候,就应该是由视觉的(或视听的)元素构成其骨肉之躯。”从这个基本认识出发,作者在文章中结合电影创作中剧作、导演、表演、摄影、美工各个环节详细阐述了造型元素的重要性及其运作方式。周传基在《电影时间结构中的声音》一文中强调了电影的声音对于电影的重要意义。首先,“声音给电影带来了更丰富的内在运动,电影增加了内在的理性思维运动──言语,和内在的感情运动──音乐。因此电影可以形成更复杂的时空结构”。其次,“出现了一个声音空间”;并且“声音和视觉画框之间出现了张力”。另外,周传基还对电影从无声片到有声片的历史以及电影声音的各种构成因素、运作方式进行了研究。对于影像结构特性的另一个层次的研究是从有关的经典理论,即蒙太奇和长镜头之争出发的。1980年,周传基、李陀发表《一个值得重视的电影美学学派》一文,较为系统地介绍了A.巴赞的长镜头理论,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国历来“对蒙太奇是很重视的,这当然无可非议。但我们今天是否可以兼采众长,不一定再保持一边倒?例如蒙太奇理论比起长镜头理论,对镜头的内部结构,对单个镜头的表现力,注意得就不够。”郑雪莱、俞虹则撰文对蒙太奇和长镜头之争表示了另一种观点,他们在强调“以辩证思维为基础的蒙太奇理论并没有过时”的同时,对纪录派理论表现出更多的批评意向。之后,又有许多文章对影像理论的这两个层次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  关于电影民族化问题的研究在60年代的基础上得到了新的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对这一主张的具体和深入的阐述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对这一口号本身的反思上。其中,坚持电影民族化口号并对其内涵作了较为系统阐述的有罗艺军。他在1981年发表《电影的民族风格初探》及其以后有关文章中提出:电影的民族风格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既表现在对社会生活的民族特色(人物的民族气质、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民族风貌)把握上,也显现在民族审美经验、审美习惯的追求中。这不是对古典文学、 戏曲、国画的某些技法、程式的生吞活剥,而是按照电影艺术的特性吸收传统美学的精神。不赞成提电影民族化口号并对自己观点作出有力表述的有邵牧君。他在《“异中有同”辩》及一些文章中认为:“民族化”是一个针对外来文化的口号,它要求把外来文化的影响置于民族文化传统的管辖之下。在文化问题上鼓吹走“民族化”的道路,必然意味着今随古制,崇尚国粹,与现代化步伐是不合拍的。  新时期电影理论的发展,一个共同的倾向是对传统命题全面反思,开创了中国电影理论史上一个空前活跃的时代。        (《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影卷》词条)
  10. 张永平:网络孔子的疑惑
    科技 2010/02/02 | 阅读: 1143
    最近大家都很关心财政部网站公布的“网络孔子学院网站运营服务”项目中标金额为3520万元,略做调查以后,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发现网络孔子学院共有至少4项巨额开销:除3520万元项目以外,另有“网络孔子学院CDN建设及系统集成项目”2739万元,“网络孔子学院硬件平台建设项目”1789万元,网络孔子学院CDN建设IDC托管项目1908万元,总计9956万元。
  11. 藤井省三:太宰治的《惜别》与竹内好的《鲁迅》
    文学 2010/01/28 | 阅读: 2496
    译 序:日本人鲁迅观的历史与现在  在2002 年的日本学术界,藤井省三的论文《太宰治的〈惜别〉与竹内好的〈鲁迅〉》无疑是极具冲击力的一篇。此文不仅论及鲁迅,而且论及日中战争时期日本作家对鲁迅的理解,进而论及日本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藤井省三曾经指出,鲁迅在日本不是被作为外国作家、而是被作为“国民作家”来对待的。确实如此。从20 世纪20 年代开始,日本人的“鲁迅观”构成了日本人“中国观”的一部分,同时构成了日本现代思想史的一部分。在日本人有关鲁迅的表述中,竹内好的《鲁迅》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太宰治(1909 —1948) 在战争后期接受日本内阁情报局和日本文学报国会的请求创作的长篇小说《惜别》则更具特异性。太宰治本名津岛修治,出生于日本东北青森县北津轻郡金木町的地主家庭。1948 年6 月给妻子儿女留下遗书,与一位名叫山崎富荣的女性在东京郊外投河自杀。代表作有《御伽草子》、《津轻》、《斜阳》、《人间失格》等。藤井的论述不仅对太宰的《惜别》做出了新解释,而且尖锐地指出了“竹内鲁迅”的局限性。这有助于日本学术界克服“竹内恐惧症”,更有助于中国学者全面地认识竹内好的学术思想——有关竹内好的介绍在大陆毕竟刚刚开始。藤井省三生于1952 年,现为东京大学文学部教授。已出版《鲁迅——〈故乡〉的风景》、《鲁迅与夏目漱石》、《爱罗先珂的城市故事》等学术专著十余部,曾参与《鲁迅全集》的日译工作,并将莫言、李昂、郑义等作家的作品翻译介绍给日本社会。藤井文中提及的川村凑的文章发表于1991 年,是有关《惜别》的重要论文之一,一并翻译于此(编者按:川村凑《惜别》一文将在下期刊登) 。此文有助于中国读者理解战争时期日本的文化政策和日本作家的心理状态。文中提及的“津轻”、方言等均与太宰治的出生地有关。“支那”一词为历史概念,从忠实于原文的角度照原样翻译。该词本是唐朝僧人翻译佛经时的译语,为china 的汉字写法。从清末民初至二战结束,中国人常常是以“支那人”自许的。秋瑾自称“支那第一女”,柳亚子在赞美诗中将孙中山和毛泽东并称为“支那两列宁”。“支那”作为中性词在近代变为蔑称,问题出在中国自身的落伍,而不是出在“支那”这个词本身。川村凑1951 年生于北海道,现任法政大学教授,亦为日本学界中坚学者。已经出版《亚细亚这面镜子》、《异样的领域》、《异乡的昭和文学》等有影响的专著近十部。——2003 年8 月6 日译者记于北京寒蝉书房一 留日清国学生鲁迅太宰治(1909 - 1948) 的《惜别》是以留学日本时期的鲁迅(本名周树人,1881 - 1936)为模特儿、创作于日中战争时期的小说。出生于东北偏僻之地的某小城、后来在东北某地乡村开医院的老医生用回忆的形式叙述已经过去四十年的旧事——在仙台医学专门学校时与鲁迅的相处、与藤野先生的交流。这样创作出的传记小说,在充分尊重事实关系的基础上,发挥太宰治式的丰富想象力,描绘出了纯朴的中国留学生形象,并成为一种优秀的“初期鲁迅论”。但是《,惜别》获得的好评并不多。《惜别》在日本战败第二个月的1945 年9月由朝日新闻社出版,但从太宰写给朋友、作家、也是《鲁迅传》(1941) 的作者小田岳夫等人的书信中(1944 年2 月28 日、8 月29 日) ,可以看到在此两年前他已经开始进行周到的创作准备的情形。太宰治在阅读了小田的《鲁迅传》和七卷本《大鲁迅全集》(改造社1936 至1937 年出版) 之后,并且在当年12 月“为了调查仙台医专的历史,为了了解仙台市的历史”滞留仙台。就像尾崎秀树指出的,这部作品是遵循大东亚会议(1943 年11 月) 提出的“大东亚各国互相尊重对方的自由独立??确立大东亚之和睦”这一共同宣言、接受内阁情报局和日本文学报国会的请求与资助金而创作的。对于日本来说,发动太平洋战争的目的是针对美英的经济封锁、确保资源与市场的所谓“自存自卫”,1941 年12 月对美开战之后,日本作为取代英、美、荷兰的新的侵略者出现在东亚。不过,1943 年4 月,由驻中国大使升任外务大臣的重光葵在预测到日本的战败终将到来的基础上,试图把给亚洲各国以独立和亚洲的解放这种理念作为战争的目的从正面确立。日本以1943 年1 月将外国租界返还南京政权、废除治外法权为开端,逐一给亚洲各国以独立,即为这种大东亚外交之实践,而召开于东京的大东亚会议,则是其全面实践。围绕这种状况下太宰治对战争的配合,浦田义和从“大东亚各国独立和睦”宣言的主题化这一“公”的侧面与文学固有的“私”的侧面的冲突这一图式来解读,而川村凑指出∶毋宁说太宰治并不拥有回答这一公的课题的东西,仅仅提示了私人性的“道德感、清洁感”,批判“太宰治对鲁迅的文学与鲁迅本人几乎都是误读”。果真是如此吗?二 竹内好《鲁迅》的“冲击”这一简单的构图与此同时,川村凑还说∶“竹内好的《鲁迅》对太宰治产生冲击是当然的”。竹内好(1910 - 1977) 几乎是与太宰同龄的中国文学研究者,在东京帝国大学学习现代中国文学,1934 年3 月毕业前后与武田泰淳等人一起发起中国文学研究会,战争进行中的1943 年11 月完成了评论著作《鲁迅》。他在该书脱稿的第二个月即应召入伍,被送往中国前线,《鲁迅》经其盟友武田泰淳校对于1944 年12月出版。根据竹内的嘱托,该书也送给了太宰治。而且,太宰在《惜别》“后记”中也就竹内的《鲁迅》作了如下表述∶  小田先生已经创作了《鲁迅传》这一春花一样甘美的名著,尽管如此,我还是开始了这部小说的创作。恰在那之前,完全出乎我预料地,竹内好先生把他刚刚出版的、像秋霜一样冷峻的名著《鲁迅》惠寄给了我。我与竹内先生连一次面都没有见过。但是,拜读竹内先生偶尔在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支那文学的论文,做些“这很好”之类的评价,不知天高地厚,暗暗视他为很有希望的人。〔略〕那本书的跋记载着这位支那文学的俊才似乎是从前就爱读我那不高明的小说这一让我感到意外的事实,我感到慌恐和脸红。而且,感奋于这奇缘,像少年一样鼓足勇气,开始了这项工作。太宰在这里将小田的《鲁迅传》评为“春花一样甘美”而将竹内的《鲁迅》看作“秋霜一样冷峻”,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即,前者始终是一部纯粹的令人感动的伟人传,与此相对,竹内的《鲁迅》在不作任何评论和解说的情况下单刀直入,用严厉的措辞下了“鲁迅的小说索然无味”“、《肥皂》乃拙劣之作《,药》乃失败之作”、“我认为《伤逝》是坏作品”之类的判断,作为以政治和文学为中心的鲁迅论,发表的是无价值的议论。笔者之所以做出“无价值”的评价,是因为,对于战争环境中的竹内好来说,作为其《鲁迅》主题的“政治与文学”虽然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但在鲁迅生活的1910年代至1930 年代的中国,政治和文学的状况与竹内面对的战争时期日本的状况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可是,似乎是抓住太宰的这一句“秋霜一样冷峻”,不知从何时开始太宰治从竹内好的《鲁迅》“受到强烈冲击”的神话形成了。例如,奥野健男在文库本《惜别》的解说(1973)中作了如下记述∶  知道了不同于自己、即自己无法拉近的鲁迅形象,明白了以小田岳夫的《鲁迅传》为基础形成的小说世界的失败。可是,战争结束前将任何事物都用以小说创作的观念是“农民式的执拗”。于是也把竹内好的鲁迅拉向自己身边,借鲁迅创作了内容并非鲁迅而是太宰治本人之自我表白的故事。但是,太宰治根本不曾说过自己从竹内好的《鲁迅》“明白了无法拉近的鲁迅形象??感到了小说世界的失败”,反而写道∶“感奋于这奇缘,像少年一样鼓足勇气,开始了这项工作”。毋宁说,阅读了竹内好《鲁迅》那种饱含沉思、文体生硬、随感式的鲁迅论,太宰治重新确认了“无论怎样说,这个世界上如果没有文艺这种东西,就会像注油少的车轮那样,无论开始时怎样流畅快速地运转,也许马上就会损毁”这种意识。难道不是这样吗? 需要说明的是,这几句引文是《惜别》中叙述者“我”针对鲁迅的文艺论所发的感想。竹内《鲁迅》的冲击→以小田《鲁迅》为基础的构想的失败→不是对留学生鲁迅的描写而是太宰治本人的自我表白——在这种简单的《惜别》批判的构图形成的过程中,战后1946 年6 月从中国战线复员归来的竹内本人对《惜别》进行的从前那种独断的批评发挥着很大影响。竹内在《〈藤野先生〉》(1947) 、《花鸟风月》(1956) 等短论中对《惜别》所作的批评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对幻灯事件的理解不足,二是让鲁迅礼赞儒教。当时仙台医专在讲课时使用幻灯,课堂上有剩余时间等情况下,会放映日俄战争的时事幻灯片给学生看。某日,鲁迅在教室里从幻灯片上看到了给俄军当侦探的中国人在中国观众的眼前被日军士兵砍头的场面。无论是被处死的人还是观看的人,鲁迅的同胞们虽有健壮的体格但表情木然。这就是所谓“幻灯事件”。根据叙述此事的鲁迅作品《呐喊?自序》,他在幻灯事件之后从仙台医专退学回到东京,是因为认识到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壮充其量也只能做示众的材料和看客,首先应当改造他们的精神,为此目的理应选择文学艺术。竹内批评太宰“对鲁迅所受的屈辱共鸣不足”,但是,竹内“对屈辱的共鸣”难道不是过于强烈了吗? 展示令人绝望的中国民众形象的“故事”的起点被以仙台为舞台叙述出来,这一点意味深长,但是,不要忘记《,呐喊?自序》的写作是在仙台时代已经过去了漫长的十七年之后。所谓幻灯事件是经历了如此漫长的岁月在鲁迅心中形成的“故事”。应当认为,那与其说是叙述回忆中的那时候(1905 年) 的自己,不如说是叙述正在回忆的时候(1922 年末) 的自己。关于鲁迅从仙台医专退学开展文学活动的原因,太宰不是求之于幻灯事件,而是求之于“他从前就喜好文艺,??日本当时的青年人中间涌动的文艺热”。结合北冈正子、中岛长文等人1970 年代之后的研究成果——“初期鲁迅”的论文大都是从同时代日本的文艺理论家或者欧美文艺书籍的日译本引用——来看,我认为与竹内的观点相比太宰的观点更接近鲁迅的心境。太宰让鲁迅把仙台描绘为“不足东京十分之一的窄小城市,无意义地模仿着都市模样的小镇”,与此相对,让鲁迅对东京做了这样的叙述∶“电车轨道一天天向四方延伸开去,是的,那就是东京的symbol 吧。”确实,当时仙台人口数量为十万,是日本第十一位的中等规模的城市,就人口规模而言与鲁迅的故乡绍兴城相差无几。相反,来仙台之前住过两年的东京已经成长为亚细亚最大的媒体城市,在报纸发行量、有轨电车线路的总距离等公共设施的基本建设方面,上海、北京达到东京20 世纪初叶的水平是二三十年之后的事。鲁迅在仅仅一年半的仙台读书期间,每逢冬、春、夏季的长假都要在当时长达12 小时的火车摇晃中返回东京,难道不是因为他无法忘却在媒体城市获得的快感与亢奋吗?而且,他最终中断了医学课程,也是因为无法抗拒作为都市东京最新潮流之文学的吸引力吧。实际上,二十年后鲁迅又一次在停留计划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离开了临时工作的地方小城。他1926 年9 月被聘为厦门大学教授从北京到厦门,仅仅四个半月之后就辞职前往当时国民革命的中心城市广州。厦门岛是鸦片战争后根据南京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港口之一,尽管在西南的小岛鼓浪屿上由美、英、日、德、法、荷兰、西班牙设置的共同租界中居住着两千名外国人,但到鹰厦铁路与海堤(宽19 米、长2200 米) 的建设将该岛与大陆相连为止,可以说是孤岛,人口在1927 年也仅有11 万7 千人。在与东京或北京的都市文化亲密接触过的鲁迅眼中,既无铁路也无路面电车、与绍兴或仙台等同样规模的地方小城厦门不会有多大的魅力吧。那种“城市少年”鲁迅被竹内完全忽略,而太宰进行了确切的描写。竹内太宰批判的第二点,即所谓让鲁迅礼赞儒教,亦非正确的批评。确实《,惜别》中有鲁迅说“是满不在乎地声言为天皇陛下尽力吧。简直就像已经成为本能了啊。日本人思想的全部都被统一到‘忠’这个观念中了吧”的场面。在战争时期严酷的审查制度下这种表现的必要性可以想象,不过,在东京目睹了欢送新兵入伍的旗帜上写着“祈战死”的梁启超(1873 - 1929) 赞美明治日本的尚武精神,说起来也只是鲁迅留日数年前的事。(《祈战死》发表于1899 年12 月23 日《清议报》) 梁启超本是力图改造清朝社会构造而受挫的戊戌变法(1898) 的领导人之一,他编辑的革新派机关报《时务报》是鲁迅留学之前爱读的。鲁迅本人去仙台医专前一年在东京创作的以古希腊第二次波斯战争的小说《斯巴达之魂》,也赞赏尚武精神。而且,太宰尽管让鲁迅赞美儒教“礼”的思想,也以鲁迅本人的文章为基础,对“儒者先生们露骨的伪善姿态”进行了恰到好处的批判。这里应当顺便一提的是,根据泉彪之助等人八十年代的研究,藤野先生本人也是热诚的儒者,曾经让幼小的儿子背诵《孝经》。战后的竹内好从事鲁迅以及中国近现代中国文学的介绍,相继出版了《世界文学手册?鲁迅》(1948) 、《鲁迅杂记》(1949) 等鲁迅论著和《鲁迅评论集》(岩波新书1953) 、《鲁迅作品集》(筑摩书房1953) 等翻译,其鲁迅阐释受到肯定甚至被称作“竹内鲁迅”。后来竹内又出版《现代中国论》、《国民文学论》,作为以中国为鉴批判近代日本的评论家而活跃。我认为,随着作为鲁迅介绍者、中国研究家和中国评论家的竹内名声日高“,公然无视鲁迅的文章、仅凭作者之主观而捏造的鲁迅形象”这一《惜别》批判对于有关该作品的评价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毋宁说,竹内的这种言论即使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他本人的著作《鲁迅》,对于太宰治的《惜别》来说也是不恰当的批评。太宰不曾“无视鲁迅的文章”或者“主观地捏造鲁迅形象”,他是在认真通读了七卷本的《大鲁迅全集》之后根据鲁迅的文章创作《惜别》。毋宁说,太宰读鲁迅读过了头,以至于住到“松岛海滨的旅馆”中的鲁迅以好友“我”为对象从容谈论“自己的身世啦、希望啦、清国的现状等等”(在筑摩书房版太宰治全集中长达20 页以上) 等等描写几乎成为鲁迅自传小说集的《朝花夕拾》(1928) 摘要。三 竹内好对“革命文学迟到论”的误读更为意味深长的一点是《惜别》插入了一个从仙台医专退学、为了推动文艺运动决定回国的鲁迅写一节文章给“我”的场面。引用于此∶  文章为美术之一,质当亦然,与个人暨邦国之存,无所系属,实利离尽,究理弗存。故其为效,益智不如史乘,诫人不如格言,致富不如工商,弋功名不如卒业之券。特世有文章,而人乃以几于具足。〔中略〕严冬永留,春气不至,生其躯壳,死其精魂,其人虽生,而人生之道失。文章不用之用,其在斯乎?这是鲁迅1907 年写于东京、第二年发表于在东京刊行的中国留学生杂志上的论文《摩罗诗力说》中的一节。鲁迅以日本、欧美的文艺评论等等为蓝本,介绍从拜伦到俄罗斯、东欧的诗人们的欧洲浪漫派系谱,正因为诗人之声是能够唤起人心之物,所以他们成为革命的先觉者。现代西欧文明的核心即19 世纪的拜伦等浪漫诗人的心声,现在正在从野蛮向文明进展着的俄罗斯和东欧也是由诗人之声唤起了作为文明之基础的精神。相反,印度、埃及等古文明国之所以灭亡,是因为这些诗人声音的消失。为了拯救中国、使中国获得新的文明,应当学习的恰恰是浪漫派诗人的精神。——鲁迅这样论述。“摩罗”一词是梵文Mara 的音译,意指妨碍修道的恶魔,汉字通常写作“魔罗”。鲁迅在论述恶魔派诗人的时候将他们称作“摩罗派诗人”,在以其诗拥有的“力”为论述对象的意义上,取了“摩罗诗力说”这个题目。这篇《摩罗诗力说》无论是《大鲁迅全集》还是岩波书店文库本的《鲁迅选集》抑或是一卷本《鲁迅全集》(井上红梅译,1932 年出版)均未收录。如同竹内晚年记述的,太宰治的这种“初期鲁迅”的文学论是引用自竹内《鲁迅》的“政治与文学”一章(《手记二则》,1975) 。竹内的《鲁迅》在引用了上面这一节之后这样写道∶  仅就“文章不用之用”一语而言似乎是老庄式的,但与接下来的期待“精神界之战士”于自己的国家一项并起来阅读,可以认定他并非安于老庄,而是处于从老庄走向孔墨的途中,即位于我所说的政治与文学决战的地方。这是毫无疑问的。接下来,竹内跳到1927 年的中国国民革命时期鲁迅在广州的革命军士官学校(即黄埔军官学校——译者注) 举行的讲演《革命时代的文学》,展开了如下的唯心论∶  什么是文学家的态度? 不外乎取代面对政治的自我否定而否定政治本身。从前之所以否定自己,是因为将对方绝对化。在对方相对堕落的现在,必须用自我否定代替自我肯定。无力的文学因为无力所以必须进行政治批判。不过,现在长堀 造等人的研究已经说明,鲁迅所谓的“文学无力说”,是指为了革命“革命人”是必要的,无须急于追求“革命文学”,革命成功之后社会产生了余裕,就会产生革命文学。这种“革命文学迟到论”是接受俄国革命家托洛斯基的文艺理论著作《文学与革命》的影响形成的。与此同时,太宰在这段来自《摩罗诗力说》的引用之后,让《惜别》的叙述者“我”发表如下感想∶  我觉得,该短文的主旨,指出了与他从前说的那种“为帮助同胞的政治运动”的文艺多少有些差异的方向,不过,“不用之用”一词让人感到丰富的含蓄。终归还是“用”。只是不具有像实际的政治运动那样的对民众的强大指导性,而是渐渐地浸润人心,发挥使其充实之用的东西。我想是这种意思吧。可以说《,惜别》的这段话,比起竹内那种极大地误读了中国国民革命时期的政治与文学关联的所谓“无力的文学因为无力所以必须进行政治批判”的议论,在更深刻的意义上与写作《摩罗诗力说》时、即留学日本时鲁迅的文艺观产生了共鸣。这样的太宰治决非从竹内的《鲁迅》“受到强烈冲击”,与对待小田的《鲁迅》一样,在把竹内《鲁迅》也当作材料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创造出了具有太宰特色的鲁迅形象。四五音不全的鲁迅,骄矜的鲁迅在《惜别》中,太宰反复叙述在中国留日学生中有鼓吹“在那种速成教育中学习肥皂制造法”、赚大钱的人。这与鲁迅1908 年和《摩罗诗力说》一样发表在《河南》杂志上的《破恶声论》一文中对学习“肥皂制造法”而且是马马虎虎的制造法之辈的非难相通。《惜别》中还有这样一个场景——叙述者“我”在仙台名胜松岛偶然听到鲁迅唱小学校的歌曲《云之歌》,便怀有这样的感想∶“说是跑调儿吧,或者说是什么吧,实在是糟糕”。鲁迅从少年时代开始就对美术怀有浓厚的兴趣,在东京留学时代曾经想把英国画家G. F.华兹的《希望》用做他筹划的文艺刊物《新生》的封面,也曾在辛亥革命后新生的中华民国教育部担任美术教育方面的工作,亲手设计了北京大学的校徽,热心搜集了历代画册、碑文拓片等等,这都是基于他热爱美术的精神。在1927 年之后的上海时代,他翻译了日本的西洋美术史家板垣鹰穗的《近代美术史潮论》,同时从《比亚兹莱画选》、《珂勒惠支版画集》中翻印了日本少女杂志插图画家 谷虹儿的精装本诗画集。而且,喜爱好莱坞电影,为看泰山电影画了许多钱,还翻译了日本普罗电影运动理论家岩崎昶的论文《作为宣传、煽动手段的电影》。奇怪的是,这样对视觉艺术表现出多方面浓厚兴趣的鲁迅几乎没有对音乐表示出兴趣。可以说太宰治的“鲁迅五音不全说”体现出一种敏锐的观察力。这位在松岛展示五音不全的鲁迅与同班同学“我”在旅馆住了一宿,“周先生〔鲁迅本名周树人〕一换上旅馆的棉和服,于是就像商家的少爷一样俊雅”——小说中还有这样的描写。现在,鲁迅在东京的寄宿旅馆里穿着裙装和服、端坐在榻榻米上的照片从北京鲁迅博物馆编辑的图说《鲁迅》(1976) 以及多种照片集、各种《鲁迅全集》中很容易看到,但创作《惜别》时的太宰可能不会有接触留学生鲁迅照片的机会。“像商家的少爷一样俊雅”的棉和服形象的鲁迅,也是得力于太宰卓越想象力的逼真描写。太宰治在《奔跑的美罗丝》(1940) 的开头处写着“美罗丝不懂政治”,创作了围绕友情的童话。四年之后阅读竹内《鲁迅》的时候,恐怕已经从竹内好围绕政治与文学的唯心论退却了。太宰治在创作《惜别》之前向文学报国会提出的《〈惜别〉之意图》中说∶“由于作者对鲁迅晚年的文学论没有兴趣,所以晚年鲁迅的事一概不涉及,打算描写仅仅作为一位清国留学生的‘周先生’。”不清楚太宰治是否已经感觉到鲁迅晚年的“革命文学迟到论”受到了托洛斯基文艺论著的影响,不过,具有参加不合法左翼运动体验的太宰,可能是预测到了当局的检查所以才回避了作为革命文学家的鲁迅。那种警戒感也许是对竹内《鲁迅》的平庸之论的“免疫”在发挥作用。概括起来说《,惜别》并非那种受到竹内《鲁迅》的冲击构思失败、而以太宰本人的自我表白告终的失败之作。也许应当将它看作针对竹内《鲁迅》的唯心性而奋起、“像少年一样鼓足勇气”、“不卑视中国人,也绝不进行浅薄的煽动”、“用所谓洁白的、独立亲睦的态度对年轻的周树人进行正确的、善意的描写”的明快的青春故事。与竹内制造的、随后长期支配着日本读者阶层的“苦恼着的鲁迅”形象相比,太宰几乎是在同一时期描绘出了虽然五音不全却“骄矜”、亲切微笑着、个性鲜明的鲁迅形象这一点,在考察日本鲁迅接受史之际具有重要意义。五太宰治所拒绝的鲁迅“赎罪思想”鲁迅有一篇题为《父亲的病》(1926) 的随笔风格的小说。该作品的前半部分对治不好父亲的病的故乡绍兴的传统中医(相当于日本的“汉方医”) 执著地进行了反复的讽刺和嘲笑,在后半部分对父亲临终情形的描写中,告白说自己不忍看到父亲的痛苦脑海里曾经闪过希望死亡早一点到来的念头。接着叙述者“我”觉得“犯了罪”,转念一想又觉得那恰恰是因为自己爱父亲。本家的衍太太为了不让父亲断气催促“我”快点叫“父亲”,在她的催促下我着魔一样“父亲”、“父亲”不停地叫,父亲费力地喘息着低声说∶“什么呢? ??不要嚷。??不??”闭上了眼睛。而“我”依然不停地叫着“父亲! 父亲!”作品以“现在还听到”自己叫声、每当那时就觉得叫“父亲”是自己对父亲最大的错处结束。实际上,这些中医们的处方是依据《本草纲目》(16 世纪末明代李时珍的集大成药物学著作) 实施了有正当出处的治疗方法,鲁迅完全了解在传统医学的框架中他们是诚实的名医,尽管如此依然制造了他们用“欺诈”使父亲至于死亡这一虚构。《父亲的病》的叙述者“我”意识到了暗暗希望父亲平静离开人世却在父亲临终之际喊叫“父亲”的自己的罪。如果认为导致父亲死亡的是中医的话,那么“我”所谓的赎罪因这种对传统医学的彻底决绝的否定成为可能。在鲁迅这里,这种赎罪思想成为对中国进行革命的原动力。——这是笔者的解释。在《惜别》中,让鲁迅说“用大叫声留住濒死病人的灵魂,是可耻的、悲惨的思想??叫了父亲的名字,那卑贱的自己的叫声??那时的悲惨的声音”的太宰治拒绝从鲁迅的小说《父亲的病》中读出原罪感,这恐怕是基于太宰本人与其父亲的冲突。[参考资料]泉彪之助:《藤野严九郎的兰学系谱与原貌》、《藤野严九郎的学历与其时代背景》。分别发表于《日本医史学杂志》第29 卷第4 号、第30 卷第4 号。1983 - 1984。浦田义和:《太宰治∶制度-自由-悲剧》,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1986。尾崎秀树:《旧殖民地文学之研究》,东京:劲草书房,1971。川村凑:《〈惜别〉论——“大东亚之和睦”的幻影》,《国文学-解释与教材之研究》平成,(1991) 年4月号。北冈正子:《〈摩罗诗力说〉材源考》,《野草》第9 - 56 号,1972 - 1995,中文译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竹内好全集》,筑摩书房,1982。《太宰治全集》,筑摩书房,1989 - 1992。中岛长文:《猫头鹰的声音——鲁迅的近代》,平凡社,2001。长堀 造:1、《鲁迅革命文学论中的托洛斯基文艺理论》,载《日本中国学会报》第40 集,1988。2、《围绕〈答托洛斯基派的信〉的诸问题》,《日本中国学会五十年纪念论文集》所收,汲古书院,1998。3、《围绕〈答托洛斯基派的信〉的诸问题(续) 》,《芦田孝昭教授退休纪念论文集?二三十年代的中国与东西方文艺》所收,东方书店,1998。藤井省三:《鲁迅事典》,三省堂,2002。
  12. 刘静怡: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的政策與法律問題
    科技 2010/01/27 | 阅读: 1637
    從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的成形與發展看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的政策與法律問題:一九九八至一九九九的國際趨勢觀察和省思《摘要》 網際網路賴以運作的IP Addresses和Domain Name System(DNS)的重要性,在世界各國政府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日漸重視,以及商業組織利益競爭的趨勢主導下,幾乎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以美國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為中心的網路統籌管理(Internet Governance)機制之運作,由於在「事實上之壟斷性」和「未能合乎權責相符的要求」兩方面遭受極大質疑,一九九八年起美國政府透過針對此一攸關網路世界未來發展的公共資源所作的政策宣示,促成IANA的轉型,過渡至目前網路統籌管理的新國際組織「網路指定名稱與號碼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簡稱ICANN)。在美國商業部主導下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正式宣佈開始運作的ICANN,最近一年來似乎已在某種程度內取得網際網路社群中各種不同利益團體的認同,其未來如何發展固然必須視商業競爭與國際政治角力的協調而定,然由於涉及資訊科技且跨越國界、種族與文化的國際組織運作,在人類歷史經驗中絕無僅有,ICANN所標榜的網路民主是否仍能像過去在網路世界利益衝突極為有限的前提下所運作者般生存,似乎難以斷言,正因為如此,自一九九八年底到一九九九年底這段期間,ICANN所遭遇和化解的種種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之實質與程序兩方面爭議,值得記錄與分析。本文主旨,即本於作者觀察ICANN的實際運作和參與其數次實際召開之大會的經驗,分析目前國際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所涉及的政策和法律問題。此一論文嘗試回答在目前國際網路界激烈爭辯攸關網路世界基本秩序之統轄管理的IP Addresses和DNS等協調重整問題之際,凸顯出哪些值得思索的程序和實質議題,以及我們應該如何因應國際上網路公共資源分配規範機制變遷的趨勢。作者初步認為:ICANN或許意味著過去「科技烏托邦」式的網路規範模式已受到某種程度的挑戰,隨之而起的可能是更多國際政治、法律、社會、文化與教育因素滲入的現象,所以ICANN的成形與運作被稱為「網路制憲」似乎並不為過。在此一網路制憲的過程中,我們固然應該關心「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兩者如何達成合理的整合與妥協結果,我們似乎也該同樣關心的是,在這一波國際網路界的變動趨勢中,台灣如何自我定位和自我調整,以面對可能的挑戰與競爭。 一、前言:歷史的回顧與問題的浮現 本文之主旨,在於介紹與分析目前以ICANN(「網路指定名稱與號碼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此一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所涉及的政策與法律問題。此一研究嘗試回答的是,在目前國際網路界激烈爭辯攸關網路世界基本秩序之網路統轄管理(Internet governance,或稱網路管理)的IP Addresses和Domain Name System(DNS)資源分配重整問題之際,有哪些程序和實質議題值得思索,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此一堪稱「網路制憲」(Internet convention)的國際組織,如何因應國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規範機制變遷的趨勢,以及這些趨勢能夠為有關國內網路公共資源分配規範機制的思考與辯論,帶來哪些啟示。 如眾所周知者,網際網路的誕生,幾乎等於是一部以科技界人士為主導力量的歷史[1],而促使網際網路能夠在全球性的基礎上穩定運作的公共資源分配模式,則是以協力式的標準制定(standard-setting model of coordination)為核心[2],透過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簡稱IETF)和Internet Architectural Board(IAB)等組織發佈Request for Comments(RFCs)制定網路通訊標準,和整個網際網路社群取得共識之後自動執行這些標準的方式而運作不輟。一九九八年十月過世的Jon Postel,從一九六○年代因應冷戰需要而出現的ARPANet時代開始,便成為Internet governance的核心人物[3],尤其是在一九八一年Internet Assigned Number Authority (以下簡稱IANA)組織[4]成立之後,負責協調、統籌與管理全球網路運作上的主要重要功能,例如網路IP的設定與分配,以及協調網域名稱系統(DNS)的實際運作等事務,因此,IANA成為全球Internet運作機制的來源與模式,也就是國際網路界通稱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起源[5]。究其實際,IANA的Postel所扮演的微妙角色,其實是在信任特定領導中心(trust-based leadership)的基礎上,在Internet Society(即ISOC)等組織的共同協助下[6],作成網際網路順暢運作所不可或缺的行政性決定,就功能上來說其重要性無法否認,但卻具體而微[7]。 IANA組織的IP設定與分配的功能,進一步成為全球「網路資訊中心」(NIC)組織成立的基礎,也確立了申請IP地址的相關機制,例如InterNIC、APNIC、RIPE、ccNIC(如:TWNIC、KRNIC、JPNIC等),而各地區NIC(如TWNIC)則是經由「各洲」NIC(如APNIC等)的年度會議進行該洲與地區的IP網址設定與分配的協調,至於全球的協調事宜,則通常是經由ISOC的年度INET會議,進行必要的協調與討論,以便透過全球共通的網址資料格式的建立,使資訊與各式應用可以在全球網路上暢通無阻。至於網路標準規範的制訂與協調,IANA則是經由其一年一度的IETF會議,一方面進行新技術與規範的討論與研究,一方面進行共通技術規範的協調,以便使得全球Internet在運作間不至於有標準或規格不相容的現象,而究諸實際,此一會議也成為網路學者、專家、操作者與廠商進行溝通與取得共識的重要網路技術會議,以保證遍佈全球的Internet在運作上,不至於因為各自為政而產生不相通的困擾。除此之外,最近幾年來IANA也積極推動新的網路技術與標準的研究,以利下一代網路的形成與建立。例如近年來經常被提及的「下一代網路」(NGI),「超寬頻網路系統」(vBNS)和「第二代網際網路」(Internet 2)等技術的發展與協調,IETF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針對網路商業化後最具爭議的「網域名稱系統」(DNS)問題,當初也是由Postel建議建立「文字」系統,協助人們在上網時能夠更容易地連接到以「數字」為基礎的IP系統,因此才有目前我們所熟知的.com,.edu,.gov,.org,.net,.mil等網址辨認種類出現,同時,Postel也根據ISO 的國碼清單來配合各地區申請網址名稱的需要(如:tw,jp,kr,nz,ca等等)。其次,一九九二年,美國國會要求賦予IANA實際權限的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將DNS的管理外包移轉給私人部門,Network Solutions, Inc.(即通稱的NSI)因而取得generic top-level domains(即gTLDs)的註冊控制權[8]。至於網域名稱(domain name)的申請方式,則是以最簡單的「先申請先註冊」(first-come, first-served)的原則[9]處理。不過也正因為此一文字化系統和先到先給原則結合之故,在網際網路高度商業化與國際化之後,產生了許多「智慧財產權法」(尤其是商標法)和網域名稱之註冊衝突的問題[10]。另外,由於國碼涉及敏感的「國家主權」[11]問題,所以,Internet governance和國家主權的關係究竟應該如何建構與理解,方不失其「網路公共財」的性質等各項爭議,也因而逐漸浮現[12]。 換言之,我們稍微回顧一下Internet的發展,不難發現乃是一九七○年代ARPANet計畫的研究和推展開啟網路技術上的基礎架構(如TCP,IP等),一九八○年代IANA組織的成立,則是建構起網路虛擬社會的全球化和Internet Governance的雛形。一九九○年代WWW以及Mosaic瀏覽器的研發與推廣,更使網路的應用因而大量深入人類文明的發展過程,使資訊網路新文明得以出現另一個契機。而在網路發展的每一個重要階段性中,我們也見到網路科技界人士一再嘗試探索「科技的極限」,例如,在ARPANet中,網路科技界先驅即是摒棄傳統「電信」架構由地區網路再建設全國,再推至國際的方式,直接以虛擬的「無限」空間為整體環境的前提;當IANA組織成立之時,IP的分配與DNS架構基本上隱隱約約乃是以「全球人類公共財」的概念來運作。從這個角度來觀察,網路科技界人士對於解決科技問題的關切,實則遠遠超過對「主權與疆界」的關心。然而,「網際網路作為全球人類公共財」此一概念在世界各國政府與商業組織的利益競爭下,一再遭受到傳統的國際政治、經濟與社會體制的挑戰與質疑, 似乎也不足為其[13]。最顯著的爭議,除了上述現實世界的商標法與主權問題糾葛之外,以IANA為中心的現有網路統籌管理機制運作,其「事實上之壟斷性」和「未能合乎權責相符的要求」也遭受極大的質疑。 為了因應此一網路統轄管理機制轉型的國際趨勢,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美國白宮繼今年一月底針對攸關網路世界未來發展的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發佈綠皮書(Green Paper)[14],徵求各方評論意見之後,進一步發佈了白皮書(White Paper)[15],宣示美國政府對IP分配和DNS運作的政策主張,也催生了ICANN。此一白皮書之內容,以及目前ICANN所面臨的諸多問題,顯現出向來在網路世界的發展方面居於主導地位的美國,對於攸關網路世界未來之公共資源統轄管理或支配機制的看法與態度,自然引起世界各國和目前網際網路相關國際組織的重視。 本文以問題的釐清與初步分析為主要目的﹐以下將先介紹有關網路統轄管理機制之討論的背景﹐並且摘要說明截至目前為止國際上不同立場與方案的主要內容﹐接著分析在ICANN過去一年的歷史中,不同立場之間的爭執焦點何在﹐進而評估截至目前為止國際間是否有哪些基本共識形成,以及作為主導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的國際組織,ICANN必須克服哪些問題與挑戰,方能成功達成當初所預設的基本任務。 更重要的是,究竟我們應該如何解讀此一白皮書出現之後所產生的影響,亦即ICANN形成與運作至今的意義,以及目前國際網路社群針對此一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所出現的討論,能夠帶給思考網路世界規範架構的我們哪些啟示?究竟此一本質上似乎是國際政治的事項,網路社群應該如何處理?透過ICANN這種非營利性質(nonprofit)的私部門國際組織來掌管domain names相關事宜,是否恰當?此一作法有無可能引發任何政策或法律方面的爭議?亦即所謂非營利的私人國際組織,其運作結果是否果真能符合公共利益?甚至,這個新的國際組織應該處理哪些有關網際網路的事務?還是僅僅單純侷限於處理有關domain name分配的事務?美國此一政策白皮書中所提出的建議﹐是否真能解決本質上屬於國際事務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問題﹐以及眾多domain names爭議?更進一步言之﹐如果我們將這個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建立,當作一個建立憲政體制的過程,或者當作一個建立國際組織的過程,那麼,我們便必須深思所謂「代表性」此一根本民主問題,以便讓網路世界的參與者,都能真正參與此一共識的形成過程;以及此一重整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可能涉及的爭議與過程,和現實世界建立憲政體制與國際組織所涉及的爭議與過程,到底有何相同之處,有何相異之處,人類已有的憲政體制和國際組織組成經驗,能夠帶給我們思考網路統轄管理機制此一規範架構問題時﹐能夠帶來哪些思考上的激發?都是本文嘗試提出與回答的問題。由於本文分析探討的對象ICANN,目前仍處於變動性相當高的階段,所以本文面貌也因而呈現出相當濃厚的歷史記錄意味,作者在此先予敘明。然不可否認者為類似的觀察記錄,應是研究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與分配機制的必要基礎,故而作者仍決定將目前初步觀察心得整理成為一篇學術報告性質的論文,也是本文必須一併說明之處。 二、網路統轄管理機制背景說明:從IANA轉型的背景談起 就Domain Name System的發展與運作來看,由於美國是網際網路的主要發源地,基於此一歷史因素,DNS相關的註冊與維護事宜過去至今均由美國政府負責。在一九九○年代之後,由於網路擴張速度過快的影響,使得美國政府原來的註冊機制無法負荷,於是乃在一九九三年透過一個為期五年的合作契約(cooperative agreement)的方式,由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提供資金給一家名為Network Solutions Inc.(NSI)的公司,作為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Center(InterNIC)的網路註冊機關,負責general top-level domain name(gTLDs),亦即.com、.org、.net、.edu等之註冊與維護事宜。值得注意的是﹐針對second-level domain mnames﹐NSI主要的註冊政策,基本上乃是採取先到先註冊(first come﹐first served)的方式進行﹐這是目前網路世界產生許多網域名稱爭議甚至商標權爭議的主要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由於NSI此一契約即將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份到期,此一政府契約到期之後是否應該由NSI與美國政府續約,繼續擔任網路註冊工作,引發不少討論,這也是美國政府想要重整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主要原因之一[16]。 雖然InterNIC向來被視為負責網路資源分配的主要機制,但是由於目前網路的發展,早已不再侷限於美國,所以近年有不少要求改革此一機制的呼聲出現。截止目前為止,除了美國方面的建議意見之外,國際上最重要的提案,則是Internet Society透過成立一個臨時性的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Ad-Hoc Committee﹐簡稱IAHC)的方式﹐針對網路統轄管理機制問題進行研究﹐並且在一九九七年五月間各國在瑞士日內瓦所草簽的有關增加gTLD種類的備忘錄(Generic Top Leve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gTLD-MOU)[17]﹐並且建議在一個以瑞士為根據地的註冊機關大會(a Swiss-based Council of Registrars﹐簡稱CORE)之下﹐成立類似網路註冊機關公會的組織﹐目前國際上簡稱為The CORE proposal。以下針對此一備忘錄和The CORE Proposal之內容,將會有簡單之介紹分析,並比較其與美國目前所採政策之間的異同。 同時,如前所述,美國在發表此一正式白皮書之前,為了因應國際上與日俱增的壓力﹐曾經在一九九八年一月發表一份綠皮書,廣徵意見。以下也將擇要介紹此一綠皮書之內容,一則比較其與正式之白皮書間之異同,再則亦可透過此一比較過程,理解網路世界不同利益團體和其他各國對綠皮書所提出的批評和建議背後所蘊含之意義。 (一)The CORE Proposal 一九九六年,IANA的靈魂人物Jon Postel提出一份關於多元化網路註冊系統的建議方案﹐在Internet Society成立上述臨時性的國際委員會IAHC﹐針對此一改革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建議進行研究之後﹐IAHC便做出幾項重要的宣佈:未來將增加新的generic TLD;在增加gTLD的情況下﹐負責這些新的gTLD註冊事宜的機制﹐將朝多元化的架構發展;在上述的CORE之下﹐將成立註冊機關組成類似公會的組織﹐而CORE則將受一個政策監督委員會(Policy Oversight Committee)監督﹐此一委員會成員則包括前述IAHC的成員。詳言之,在此一由Internet Society支持的CORE proposal中﹐有下列幾項重要建議[18]: 1. 增加七個新的 generic TLD﹐分別為.firm、.shop、.web、.arts、.rec、.info、.nom。 2. 在上述新增的generic TLD之下﹐second-level domain names將由多個註冊機關負責。 3. CORE不會對註冊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但是申請註冊者必須提出有關其背景、地理位置、以及所申請之Domain Name用途之說明[19]。 4. 根據CORE proposal的構想﹐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所轄的Administrative Domain Name Challenge Panel(ACP)將成為解決domain names紛爭的主要機制﹐任何申請註冊者進行申請註冊時都應該同意接受其決定之拘束。換言之﹐如果有任何第三者要求透過ACP解決紛爭的話﹐有一定的程序可循﹐ACP有權決定是否變更註冊內容﹐是否重新分配﹐以及在最終決定作成之前﹐是否暫時凍結使用等等重要事項。甚至﹐在此一設計下﹐ACP還有義務將相關國家管轄領域內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納入考量。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一設計同時也將ACP的權限限制在惡意申請註冊以達到先佔或牟利目的的申請註冊類型方面。在CORE proposal的構想中﹐還有其他幾種非訟爭型的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讓申請登記者可以選擇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其他先佔或者不涉及惡意申請註冊的紛爭類型[20]。此一構想甚至也不排斥訴諸各國法院解決有關DNS的紛爭[21]﹐於此不贅。 在CORE proposal的構想下﹐申請登記者可能比依照目前制度申請登記時﹐必須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甚至必須採取策略性的登記模式﹐同時考量是否要選擇拒絕接受仲裁管轄﹐以及接受仲裁管轄之後﹐仲裁程序中必須提出的事實是否可能對其商業利益造成影響等等因素﹐可以說是相當錯綜複雜[22]。 (二)綠皮書之主要內容 為了回應上述Internet Society所支持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新方案﹐以及解決日益複雜的網路世界統轄管理問題﹐美國在一九九八年年初的綠皮書中,提出以下幾項重要立場[23]: 1. IANA目前所扮演的分配網路世界資源之主導角色﹐將來應該轉移到一個以美國為主要根據地的非營利性(not-for-profit)國際組織的控制之下﹐並且應該儘速成立此一新的國際組織。至於此一國際組織的董事會﹐則應該由來自世界各國、代表網路世界各種不同利益的成員組成。 2. 綠皮書建議應該增加五個新的TLD﹐至於詳細名稱﹐則可以進一步討論。其次﹐有關second-level domain names﹐綠皮書則建議交給多元化的機構負責﹐讓其彼此之間從事市場競爭﹐而NSI管理 DNS的獨佔地位則可能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底和NSF的契約終止後結束﹐成為和其他經營註冊業務的機關一起從事市場競爭的公司之一。 3. 根據綠皮書的構想﹐每個註冊機制都應該建立紛爭處理的程序﹐甚至線上紛爭處理機制﹐至於詳細的程序與線上紛爭處理機制之設計﹐則有待日後詳細規劃。甚至﹐綠皮書還建議註冊者應該同意接受註冊機關所在地﹑註冊資料庫所在地﹑或者main Internet server所在地法院的法院管轄。 綜合而言﹐美國一九九八年年初所提出的這份綠皮書﹐所受到的最嚴酷批評﹐就在於在其美國中心(America centric)的思考下﹐仍然希望將未來網路資源分配管理的主控權﹐由美國掌握[24]。例如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ITU)便認為在美國綠皮書所建議的體制下﹐NSI未來仍然將是掌握網路世界資源分配管理的獨佔力量﹐與現在相較之下﹐網路世界的統轄管理機制將無大異[25]。甚至有些國家的相關官員﹐例如澳洲﹐便直接指出其希望政府在未來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中能夠盡量減少扮演任何角色﹐而盡量由市場來主導的想法[26]。 三、網路世界正式制憲的開端:白皮書之主要內容以及其引發之爭議 上述美國白宮綠皮書發表之後﹐其中所提出的觀點備受國際網路社群爭議。美國白宮在考慮各方所提出意見之後﹐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發表為其最終政策之白皮書﹐為網路世界的制憲過程,正式建立起點。 (一)白皮書的之主要內容 在美國白宮的白皮書中﹐首先提出幾點理由說明網路統轄管理機制必須重整的原因[27]: 1. domain name之註冊機制缺乏競爭﹐長久以來受到眾多詬病[28]。 2. 近年來有關商標權人與domain name註冊者之間的權利爭執﹐發生頻率日益頻繁﹐解決方式也牽涉到相當昂貴的成本與曠日費時的程序[29]。 3. DNS的分配管理缺乏正式而有活力的統轄管理架構[30]﹐目前網路世界許多商業利益對於網路統轄管理機制此一缺點相當重視。 4. 目前非美國的網路使用者已經佔有相當高的比例﹐然而在網際網路的協調分工方面﹐卻缺乏美國以外的參與者[31]﹐此一現象有必要改善。 5. 任由一些對於網路世界無法經由正式管道負責﹐卻經常只是屬於臨時性任務編組的個人或組織﹐針對top-level domains的增加做出重大決定﹐非屬恰當[32]。 6. 由於網路世界的性質已經日益商業化﹐繼續由美國學術研究機構主導DNS的運作功能﹐以及提供資金﹐也不再是適當長久之計[33]。 基於以上考慮因素﹐白皮書乃建議建立一個容許市場競爭與全球參與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然而同時其所採取的策略﹐則不是就新的DNS應該處理的實質管制事項提出建議﹐而是提出一般性政策宣示。在這個政策宣示中﹐美國政府標舉出新DNS應該符合的四項原則﹐亦即穩定性﹑競爭性﹑由下而上的私人協調合作性質﹑以及代表性[34]。 其次﹐白皮書提出四項已經在前述的綠皮書中提出的DNS功能﹐希望此一DNS能夠在協調合作與管理權力集中的基礎上﹐確保網路世界的順利運作:1. 針對IP number的區域分配﹐制定政策並主導其執行事務;2. 監督網路root server system的運作;3. 監督即將增加到root system的top level domains﹐是根據何種政策在何種情況條件之下增加;4. 針對維持網路普遍連接需要之其他技術協定的發展﹐進行協調工作[35]。 接著﹐白皮書維持美國政府在綠皮書中所持的立場﹐認為目前IANA目前所扮演的功能應該移轉給一個新成立的組織負責﹐同時該組織對IP numbers和domain names的管理功能﹐應該確保網路世界普遍連接的運作順暢無阻。不過﹐白皮書同時也建議在這個新組織之下﹐name council和numbering council兩者應該分別成立﹐此一分開處理的作法﹐可以降低一旦有針對domain name的管理功能提出法律方面的挑戰出現時﹐IP numbers的管理分配功能也因而受到影響的風險[36]。 有關統轄管理新機制的細部設計方面﹐白皮書仍然持續先前綠皮書的立場﹐認為應該以美國為基地﹐成立一個私人性質卻屬非營利性質的國際組織(non-profit corporation)﹐發揮協調網路世界DNS的功能[37]。目前網路上的DNS協調功能﹐應該逐漸移轉給此一新組織﹐希望能在一九九八年十月開始運作[38]。至於美國政府的角色﹐白皮書則表示美國政府將繼續扮演參與政策監督的角色﹐直到此一組織成立並且穩定運作為止﹐白皮書所預設的過渡期間暫定為公元二○○○年九月三十日結束[39]。 值得一提的是﹐此一有關以美國為基地成立非營利性私人國際組織負責DNS註冊管理機構的構想﹐受到世界各國的批評﹐其中尤以來自歐洲國家的批評最為激烈[40]。不過﹐白皮書卻仍然堅持綠皮書的立場﹐認為無論是以美國domain name holders的數量著眼﹐或者以美國在DNS方面所累積的專業經驗來說﹐此一新的DNS註冊管理組織設在美國應不為過[41]。以美國對於目前網路世界主要的root servers的掌握控制程度而言﹐美國似乎有相當實力可以堅持此一主張﹐但是其說服力究竟有多高﹐以及美國能夠堅持多久﹐則似乎有待觀察。 在綠皮書中﹐美國已經提出上述新國際組織應該由十五人組成董事會的主張﹐白皮書仍然維持此一立場[42]。至於董事會組成生態的分配﹐根據白皮書的規劃﹐將會有代表地區性number分配註冊機關的成員三名﹐Internet Architect Board(IAB)所指定的代表兩名﹐domain name registries和domain name registrars的代表共為兩名﹐網路使用者代表七名﹐以及此一新國際組織的高階主管階級代表一名[43]。 接著﹐白皮書維持綠皮書的立場﹐建議在second-level domains的註冊方面﹐以及generic top-level domains方面﹐能夠成立多元化的註冊機制﹐改變為以市場為導向的商業競爭模式。亦即在所有的generic top-level domain方面﹐讓商業化的註冊組織能夠為其代理客戶取得domain names﹐而gTLD registries的管理方面﹐則會有一個一樣放諸市場競爭的註冊機制﹐取代現有的NSI[44]。雖然在綠皮書中美國政府曾經提出數項組成上述多元機制的註冊機關之最低條件﹐以確保市場競爭和網路世界運作的穩定性﹐白皮書則未再堅持﹐僅僅建議此一新成立的國際組織應該擔負起朝向市場競爭導向發展和維持網路世界穩定性的任務[45]。 至於目前NSI在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方面﹐其實是扮演雙重的角色。詳言之﹐在.com﹑.net﹑和.org方面﹐NSI是扮演唯一的registrar這樣的角色﹐而針對這些generic top-level domains﹐NSI也是扮演最終的管理機制此一角色。綠皮書主張NSI應該繼續沿襲其目前在.com﹑.net﹑和.org的管理方面所扮演的功能﹐但是未來必須對任何和其處於互相競爭地位的註冊機關﹐基於完整且毫無歧視的立場﹐提供註冊服務。白皮書針對這一點﹐在立場上似乎並無太大動搖[46]﹐但已經將說法委婉地改為希望未來的網路資源統轄管理機制能夠朝更多的科技創新﹐和更多的消費者選擇與滿意的方向發展﹐並且認為市場競爭的壓力﹐將是避免網路註冊機關產生獨佔最有效率的方法﹐至於成立註冊機關的最低標準﹐則委由預想中的國際組織此一統轄管理機制規劃[47]。 前述綠皮書主張應該增加五個新的generic TLD﹐白皮書則改變說法﹐將新的generic TLD的規劃﹐交給新的統轄管理機制規劃﹐而不在此時針對應該建立哪些新的generic TLD﹐提出明確立場﹐以免過度阻礙網路世界的發展可能性[48]。有關商標權人之利益與網路社群之利益兩者之間平衡關係的問題﹐白皮書也有所著墨。基本上白皮書是寄望聯合國轄下的智慧財產權國際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提供一個平衡且具有透明性的程序﹐作為解決機制﹐並且希望此一以WIPO為中心的建議﹐能夠獲得國際認同[49]。此一所謂平衡而具有透明性的程序﹐參與者包括商標權人和網路世界其他代表﹐共同討論出解決商標權和網域名稱註冊相關糾紛的模式﹐針對在generic top-level domains保護著名商標的可能程序提出建議﹐以及針對增加generic TLDs和實施紛爭解決程序兩者予以評估[50]。根據白皮書的意見﹐上述這些建議與評估﹐都必須提到新成立的統轄管理機制﹐讓此一國際組織綜合其網路統轄管理政策之後﹐做最後的決定[51]﹐換言之,日後成立的ICANN此一國際組織並無接受建議的義務。 (二)激烈辯論的引信:白皮書所引發之爭議 如前所述﹐白皮書之內容所表達的是美國此一目前仍然佔據大部分網路世界資源分配管理的國家﹐對於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未來所持的看法。白皮書提出之後﹐無論是在美國國內﹐或者是國際之間﹐均引起相當熱烈的討論[52]。 首先,姑且不論由WIPO此一聯合國轄下的組織負責擬定商標與網域名稱衝突的處理原則是否恰當,白皮書中所提出的有關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此一線上非訟型的紛爭解決機制﹐從其初步構想看來﹐仍有有許多問題必須解決。例如此一ADR在決定是否有商標權侵害產生時﹐勢必要依循某些標準方能作成實質判斷﹐此一非訟機制是否有能力作成這種實質判斷﹐可能必須做更為精緻的設計。其次﹐所謂著名商標﹐究竟如何決定﹐和目前巴黎商標國際公約中的定義有何異同﹐以及在要求網域名稱登記的同時﹐是否便必須進行過濾的工作﹐都有待深入觀察與討論。最後﹐為了避免目前類似的權利糾紛產生﹐白皮書建議應該建立一個可提供搜尋服務的資料庫[53]﹐同樣也是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勢。 其次,針對其所提出的成立一個新的國際組織作為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構想﹐白皮書本身指出此一組織的確可能在法律層面遭到挑戰﹐例如其是否可能被控違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反托拉斯法﹐便是一個問題[54]。不過﹐如果此一新國際組織的運作方式﹐是朝向標準設定組織(standard-setting body)的方向發展﹐其政策與程序也有充分的透明性與公平性﹐並且能夠反映各方利益﹐而不是被某一特定利益所把持﹐似乎就不至於有太大的問題﹐也不必特別賦予其反托拉斯法方面的豁免權﹐這也是白皮書的基本立場[55]。白皮書雖然接受各國的意見﹐願意就原來綠皮書中提出的以美國中心的網路統轄管理模式﹐稍作讓步﹐但是﹐美國仍然希望在西元二○○○年九月三十日將目前的政府控制力量完全撤出﹐同時﹐在美國政府目前的構想中﹐針對目前透過獨佔性的政府契約﹐負責最重要的generic top-level domains登記的NSI﹐也不打算立刻為其引進市場競爭對手﹐而是說明美國政府將繼續與NSI溝通協商﹐使其調整體質﹐以確保未來即將走向市場競爭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對於競爭者而言﹐能夠出現公平競爭的市場狀態[56]。但是截至目前為止的事實證明,NSI仍是最近這一年來ICANN的運作備受批評的主要原因之一[57]。 再者﹐由於白皮書將不少原來綠皮書中備受爭議的問題﹐都設計成交給日後成立的新網路統轄管理機制,亦即ICANN負責﹐使得此一統轄管理機制的中心﹐即白皮書所建議的非營利性國際組織﹐如何規劃設計﹐備受重視[58]。至於其之所以如此重要﹐則在於此一統轄管理機制的討論與成立過程﹐無異於網路世界的制憲大會(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在此一制憲大會中﹐不但決定日後統轄網路世界的架構﹐也可能決定分配管理網路資源的最高組織之故。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美國所持的立場表面上看來支持是將未來網路世界統轄管理的事務移轉給私領域負責﹐但是﹐另一方面﹐顯然美國政府也不準備淡出此一舞台﹐白皮書字裡行間仍然可以嗅出美國政府想要主導網路統轄管理機制變遷轉移的過程[59]﹐其對NSI在過渡期間應該扮演之角色所持的立場﹐基本上乃是主張在今年九月政府契約期滿之後﹐NSI仍然應繼續在目前的基礎上﹐以臨時方式提供文書處理、技術專業以及DNS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協助﹐即為明顯實例;而究諸實際﹐NSI在此一有關網路世界未來統轄管理機制的設計與討論過程中﹐也一直扮演相當活躍的角色﹐尤其美國政府雖然力陳其想要引進競爭者與NSI從事競爭﹐但是究竟誰會扮演NSI的競爭者角色﹐截至目前為止﹐並未明朗化[60]。尤其競爭者即使進入市場之後﹐NSI目前所掌握的資訊和資源﹐應該如何釋出﹐使得市場競爭的立足點更為公平﹐也是值得爭執的問題。 更為根本的癥結之一﹐在於所謂網路世界公共資源所涉及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如何維護的問題。首先﹐雖然網路世界目前是明顯地逐漸由商業力量所主導﹐可是商業利益的主要根源還是在於消費者或網路使用者﹐所謂的公共利益﹐最終是否應該以網路使用者的利益為依歸?若果如此。則這些消費者與網路使用者的利益如何被代表彰顯出來[61]?諸如美國白皮書所設計的組織﹐為了確保消費者與網路使用者的利益不在其決策程序中被輕易犧牲掉﹐是否需要有一個完全中立與獨立的超然監察使(ombudsperson)? 美國政府所主張的以私領域為主導力量成立一個非營利性的國際組織﹐負責網路世界資源分配政策的擬定﹐以及統轄管理DNS的構想﹐是不是可能與民主憲政原則不甚相符的問題[62]。詳言之﹐我們如果承認有關網路世界IP與DNS資源分配的事項﹐本質上乃是事關重大的「公共利益」事項﹐則職司此一任務的機關﹐理應受到相當嚴格的監督﹐以確保其能夠就其政策負責﹐在此一民主憲政原則的根本思考下﹐我們必須反問的是透過一個私領域的國際組織制定網路資源分配政策﹐並且實際負責其運作﹐是否根本無法將其納入民主憲政體制的立法監督與司法監督之內﹐使得其在掌控大量公共資源的同時﹐卻不須負相對的負責?更進一步言之﹐如果我們認為網路世界相當程度而言與現實世界的政治結構有其相似性﹐也認為網路世界應該朝向民主多元、凝聚共識的境界發展的話﹐姑且不論ICANN此一國際組織以美國為中心的作法是否能為國際網路社群所接受﹐「非營利性私法人」(non-profit corporate)此一設計﹐恐怕即難以通過民主憲政體制的檢驗。目前環繞在ICANN周圍絕大部份的爭議,也可以說是因此而起。 更為深入言之﹐根據Magaziner的構想﹐顯然其乃希望網路世界未來的協調合作是透過多元化、私領域的國際性團體來運作﹐而不是透過一個由政府代表的國際組織取得主導力量。但是﹐從目前網路發展趨勢看來﹐雖然商業力量逐漸蓬勃﹐可是一旦涉及產業自我規範(self-regulation)的問題﹐例如消費者隱私權保障﹐私領域的進展顯然極為有限﹐所以將網路未來的統轄管理機制交給私領域主導﹐並非全然沒有隱憂。甚至﹐即使私領域的運作果真有效率﹐上述民主憲政體制下所要求的權責相符問題﹐可能仍是一大障礙。對於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有關DNS的討論看似遙遠﹐卻同時攸關其網路活動﹐如果我們在設計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時﹐未能將這些原則性的權責關係釐清﹐最後很可能會讓此一所謂負有統轄管理網路資源重任的非營利性私人國際組織﹐在商業力量的驅策下﹐逐漸蒙上營利色彩而不自知﹐甚至在權責制度設計不佳的情況下﹐使私領域自我規範管制的效率不彰﹐反而讓各國政府有肆意介入、進行不當掌控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藉口與機會[63]﹐如此結果恐非我們所樂見者﹐亦非網路世界之福。 (三)另類觀點:歐洲國家對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關切重點 綜合來看﹐針對此一美國白皮書的內容,歐洲國家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初即曾召開會議討論因應之道[64]。歐洲國家所表達的態度中,最主要的關切有二:第一,在此一預想中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下,歐洲國家的代表性是否充分呈現;第二,此一網路統轄管理機制,是否能夠不像以往的網路管理機制一樣,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獨佔性質,以及不再以美國為中心[65]。 另一個受到歐洲國家關切的問題,則是是否應該盡快增加新的top-level domains,以便能夠解決因為網際網路的快速擴張和商業化所引發的各種網域名稱搶先登記的投機問題,以及相關的商標權爭議。 在上述白皮書發佈之後,許多與DNS相關的組織紛紛召開會議討論此一白皮書之內容,表達各種不同的觀點與關切,一九九八年六七月間國際上甚至便形成一由各種與網際網路相關的電腦網路專業組織,商業組織,甚至教育組織等所組成的,代表與網路世界發展方向關係密切的ISPs﹑content developers﹑商標權所有人﹑跨政府之國際組織等利益的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the White Paper,開始針對白皮書之內容,在世界各地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在Internet Society一九九八年七月底所舉辦的INET’98年會上,各國代表針對美國六月間所發佈的白皮書,更是有相當聚焦地進行討論,希望能夠透過各種會議的密集召開,針對預期中新的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或者姑且稱之為新的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進行深刻的討論﹐期待形成共識。 前述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the White Paper(IFWP)在世界各地針對白皮書內容召開會議進行討論的作法,在Internet Society一九九八年七月底所舉辦的INET’98年會上,達到高潮。在該次會議上,各國代表針對美國當年六月間所發佈的白皮書,相當聚焦地進行討論,針對預期中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由於尚未找到適當的稱呼,所以與會成員姑且稱之為new IANA,即新的IANA),討論過程十分激烈[66],至於討論的焦點,則是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目前的以美國為主導中心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顯然過於以美國的網路人口在目前網路世界人口組成中所佔據的比例作為依據,設計未來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是否應該以未來網路世界使用者的類型與可能的使用人口成長方向,作為設計方面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拋棄以美國為中心的模式? 2. 此一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組成過程與成員,應該如何設計,方能充分反映適當的代表性(adequate representation),並且達到保護網路使用者普遍近用網際網路(the protection of universal accessibility)的目標? 3. 既然網路世界早已因為商業勢力的進入,使得原本的設計創造者不再擁有或主宰網路,如何才能設計出一個能夠彰顯這些商業利益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在彰顯這些商業利益的同時,國際層面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以及國內層面的政府措施,應該如何設計,方能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或者,網路世界的統轄管理機制,有無可能透過市場機能的運作,同樣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根本無須訴諸一個集權式(centralized)的機制?到底,美國白宮首席科技顧問Ira Magaziner所謂的未來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應該由受影響最深的私領域(private sector)主導,不應該以集權式的控制為主要模式,所指是否便是訴諸市場機能,而此一將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交由私領域主導的極端分權(decentralized)模式,與網路世界過去將技術事項交給少數幾個組織處理的權力集中模式相較之下,其實有相當大的差異,究竟是否可行? 4. 如果以某種國際組織作為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雛形的共識逐漸形成,到底應該由哪種國際組織主導?究竟是應該將此一任務賦予向來在國際通訊傳播事務方面居於領導地位的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 (ITU),還是應該讓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主導此一涉及相當程度智慧財產權事項的議題?甚至,是否應該另起爐灶,以全新的國際組織作為網路統轄管理機制?此一國際組織之人員組成與運作,應該如何設計,方能一方面保持其獨立性,另一方面又能在國際上永續發展(internationally sustainable),並且隨時針對網路世界重要的統轄管理議題做出適當回應? 5. 建構網路世界新的統轄管理機制此一過程,可以類比成新興憲政體制草擬憲法的過程,在此一制定網路世界憲法的過程中,如何才能釐清應該寫入憲法中的基本原則,如何才能確保統轄管理者善盡責任,如何讓統轄管理機制盡量保持其客觀性? 6. 有關此一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討論,最終所要達成者即為網路世界的共識,這也是美國目前有關此一統轄管理機制之形成過程,必須在共識形成之後才算達成的主張,但是,此一共識究竟有無可能在短期內順利達成?如果無法順利透過私領域勢力的運作達成,向來對於網路世界虎視眈眈的各國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控制措施取而代之,網路世界又該如何回應? 就Internet Society年會結束之前針對DNS所進行的討論與辯論看來,雖然仍然眾說紛紜,但是似乎至少有幾點共識已經形成[67]: 1. 網路世界的統轄管理機制應該從美國政府控制主導的現狀,轉移成由具有獨立性的國際組織統籌。 2. 此一將統籌網路世界DNS等行政技術事務的國際組織,應該由網路世界中具有相當獨立性與公正性的個人組成,而不應該由代表特殊利益的團體組成,以免受到不當政治或經濟利益的操縱。換言之,在美國白皮書所提出的十五人董事會構想中,其在網路世界所累積的聲望應該是主要的考量因素,而代表各種特定利益的團體,則非此一國際組織的重點。然而,這些代表網路世界各種特定利益的團體,則仍然應該充分參與各種例行性或非例行性之國際會議,討論有關domain names的統轄管理﹑網路通訊協定之研究發展﹑以及IP Addresses之分配等事宜,至於任何相關會議所作成的決定,最終則應該提交上述十五人董事會認可方屬通過。 上述這兩個主要結論,基本上與美國在白皮書中所提出的構想有相當大的差異。首先,美國白皮書除了希望此一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結構,能夠反映網路世界的功能多性,以及網路使用者在地理疆域方面的多元性,最主要的是希望能夠透過私領域的協調,建立此一管轄管理機制,就此而言,歐洲方面的態度與美國白皮書顯然仍有差距。 其次,到底此一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應該朝何種屬性的機制設計,亦即在辦理網址登記方面,到底應該是純粹非營利性質的組織,還是應該是一個仍然具有營利性質的中央集權式登記機構,則是美國與歐洲國家兩方面僵持多時的問題。同時,此一統轄管理機制的財政問題,究竟是應該透過以會員制為基礎的會費收入方式解決,還是應該以網域名稱的註冊費收入為主,與此一統轄管理機制是否為營利性質亦有關係,直至今日仍然是未能真正解決的問題。至於此一統轄管理機制是否應該設在美國,根據Don Heath的觀察,在地理疆界泯除的網路世界裡,將來或許逐漸不成問題[68]。最為重要而且未有任何基本共識形成的問題,在於到底在這個所謂新的IANA中,應該包括哪些成員? (四)亞太國家之處境和回應 在這場美國與歐洲國家對峙的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世紀末爭執中,亞太國家的處境與截至目前為止的因應措施,其尷尬程度可以說是僅次於網際網路尚不發達的拉丁美洲與非洲地區。亞太地區各國的網路發展速度與程度不一﹐加上社會文化背景特殊的關係﹐在發展以分權化與資訊自由流通為特色的網路時﹐往往出現國內網路政策與國際網路趨勢之發展方向哲學不同或者步調不一的窘狀﹐其中尤以內容規範的問題﹐最受西方國家注目與責難。不過﹐在網路資源分配方面﹐基本上則是依循國際網路現狀﹐透過固定組織進行運作與分配。職是之故﹐國際社群如何針對網路統轄管理機制重整﹐亞太國家不但應該密切監督﹐更應積極發出聲音﹐一方面彰顯亞太國家近年來網路方面的驚人發展速度與潛力﹐另一方面也才能在此一複雜的國際政治角力遊戲中保住應有的局面和未來發展可能性。但是,可惜的是,截至目前為止,亞太國家對於ICANN此一顯然深以歐美國際社群傳統遊戲規則為基礎的組織之各種快速發展與運作細節,除了觀察與追蹤之外,一年來似乎顯得有心無力。 (五)小結 從domain name這個有關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爭議中,我們可以明顯觀察到原來僅限於學術研究用途的網路世界,已經因為大量商業活動的介入與經濟利益的出現,引起各國政府的極端重視,讓此一重整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過程,充滿利益各殊﹑哲學各異的國與國之間﹑洲與洲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等國際政治力量互相角力的合縱連橫意味,無論喜歡網路世界此一發展與否,我們似乎都必須承認這已經儼然是目前的網路世界邁向健全成功發展方向的必然副產品,使得我們在討論網路世界的統轄管理機制時,必須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現實世界的國際政治角力過程和國際政策形成過程方面。尤其就目前DNS的討論來看﹐顯然是每個國家與團體都想要插手﹐而不相信其他國家或團體能夠完全克盡其職﹐其辯論過程中也因而顯露出人性彼此間的不信任與敵意﹐此種不信任與敵意現象似乎是國際網路社群形成共識的過程中同樣必須努力克服的。 當美國表面上宣稱要逐漸退出控制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角色,而歐洲國家基本上也逐漸贊同以所謂私領域的自我規範機制(private sector self-regulatory body)來處理DNS此一問題﹐並且願意與美國進一步討論此一機制的細部問題﹐甚至DNS市場競爭化之後所涉及的租稅問題時[69]﹐我們更應該思索網路世界的資源管理與分配機制與過程,是不是應該朝公共管理與分配的方向去發展,而此一公共管理與分配的目標,又該如何達成。僅僅靠過去網路世界常見的所謂分權化的工作小組,是不是足以達成此一預想中的規範目的?國際組織的模式﹐有何問題?以及自我規範機制又意味哪些長遠的規範意義? 無論上述白宮此一白皮書之內容與立場是否全然值得贊同﹐不可否認的是其至少為國際間有關網路世界統轄管理機制的討論,跨出一步﹐而觀察過分析過截至目前為止的相關辯論之後﹐我們也應該了解到:所謂網路世界的統轄管理機制,我們或許不能全然沿襲現實世界的傳統統轄管理觀念,而是必須以傾向於強調合作(cooperation)與協調(coordination)的觀念,來理解此一趨勢。然而,更重要的是,在本文以下所討論的ICANN正式成立已過一年的今天,其究竟如何讓網路世界的參與者,能夠恰如其分地在此一統轄管理機制中獲得代表權與發言權,不受任何特定利益團體的俘虜,其與現有的各個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和權責,應該如何整合與區分,可能更值得關切。 四、檢視目前網路統轄管理機制的國際發展趨勢:以ICANN為中心 如前所述,對網路統籌管理機制的正當性提出挑戰,因為美國政府與NSI公司的五年合約到期而真正激烈化,究其實際,全球各種政治、商業與社會團體無不因而紛紛期望此一合約到期之後,全球網路可以基於現在潛力無窮的「網路虛擬空間」,發展出更能契合人類實體社會的一般性規範,或者更能符合現實世界的商業利益需求,以滿足各種基於國家、民族、文化與社會利益出發的期望,甚至,國際網路界隱而不言的共識之一,乃是認為IANA一旦轉型,就可以解決網路界一切的爭議與困擾,職是之故,各種政治團體(例如歐盟和澳洲等國家)、網路相關之商業組織(例如各式電子商務廠商、網路服務業、電腦廠商等)以及法律界人士無不嘗試透過各種管道與方式表達意見,並要求此一與網路未來息息相關的ICANN籌備小組,應該廣為接納其對IANA轉型的各種意見。在美國白宮網路白皮書的宣示後,與NSI合約期滿前的短短三個月內,陸續地在歐、美、亞以及拉丁美洲召開了數次的「國際網路白皮書論壇」(IFWP)會議,同時,在各種相關網站與電子郵件中,也出現相當熱烈的討論,似乎嘗試以所謂的「網路民主」方式進行網路統籌管理機制的擘畫。雖然此種「網路民主」是否爭正經得起現實社會的利益糾隔,或者國際政治利害關係的角力,尚在未定之天;由於跨越國界、種族與文化的民主運作在人類歷史中的經驗幾乎絕無僅有,此種網路民主是否仍能像過去在網路世界利益衝突極為有限的前提下所運作者般生存,更是難以斷言。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無論上述爭議是否可能以及如何解決,美國商業部的確已經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通知IANA,準備將網路統轄管理機制轉由ICANN執行,並在十一月七日正式宣佈ICANN開始運作。ICANN首先要面對的挑戰,是網路到底是「公共財」還是某個國家或社會的資產的問題。以目前的網路新組織的發展而言,似乎此一實質問題並未獲得解答。尤其是美國商業部通過允許ICANN來運作網路管理機制此一作法,似乎隱含著美國政府仍認為網路統籌管理機制是美國政府的資產,即使國際間仍有許多批評與不滿出現,但在ICANN正式運作後,似乎在某種程度下,同意既成現實的發展,至於未來如何發展,則可能視商業競爭與國際政治角力的協調。 ICANN董事會的形成方式在快速商業化與政治化的網路發展脈絡中,受到極大的挑戰。雖然該董事會其聲稱挑選原則是「沒有特殊爭議」,但是「沒有清楚與合理的選舉辦法」也是事實,從名單的宣佈到全球各地的反應顯然不認同如此的處理,尤其未來的ICANN勢必要有更為完整而且公開化的機制來取得共識,否則爭議將不會平息。因此,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的公開董事會議中,董事會中的美國代表George Conrades說明未來的組織規章將明白訂定「同一地理區域組織在董事會的成員不得超過一半」以及「不可有超過二名以上的執行董事」等規範。 由於網路具有公共財性質,所以董事會會議是否應該保持以「公開」方式進行,乃成為爭執重點之一。目前董事成員的意見顯然傾向於「不公開」,董事會中的澳洲代表Gregory Crew認為ICANN性質上是公司,不是政府,因此,董事會會議應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決策,以避免不必要的干擾,董事會的荷蘭代表也表示董事會議就算是政府機構,政府的內閣會議也不可能公開。至於目前董事會主席Esther Dyson認為目前董事會的首要任務應該是如何確立「會員」(membership)機制,而澳洲和荷蘭代表也認為ICANN董事會應盡快建立各種諮詢委員會聽取更多的建言。 雖然ICANN董事會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底快速形成,但是其過程顯然無法讓全球網路界人士與組織全然滿意。導致其首次在美國麻州劍橋哈佛大學法學院舉行的董事會議,無論是在現實世界或網路世界均招致不少怨聲。其中最具爭議的議題和挑戰,大致可以歸納如下: (一)ICANN的挑戰 1. 國際網路界如何確立ICANN組織的運作能夠保持中立,而且不致於被特定組織與團體所左右? 2. ICANN董事會的產生,應該透過合理且具有共識的程序完成,而且不可以被某一國家或民族所壟斷; 3. 在ICANN取得美國商業部同意運作的議定書當中,有關地區國碼以及網域名稱兩者,與「國家主權」的關係仍有爭議可言; 4. ICANN本身仍傾向於屬於非營利性質的公司,網路資源本身乃屬於是「公共財」,必須有極為堅強的理由為何可以被任意委託由國際組織來運作; 5. 未來ICANN會員的資格與權利如何明確訂定之,尚未釐清; 6. ICANN在可能產生爭議的法律問題處理原則(例如網域名稱與商標法)。 7. 在Domain Name Registration方面, 應該如何趨於競爭化。在地區國碼的部分,RFC1591的精神和確保現有網路系統與原有網域組織的運作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至於ICANN發展至今的組織架構,以及其與DNSO其他重要相關組織之間的關係,可以透過下列簡圖來說明: ICANN SecretariantDay-to-day administrative tasksPresident servers on BoD ICANN19-member Board of Directors (BoD)Headquarters: Marina del Rey, Cal.Expected annual budget: $5.9 millionU.S. government transitoryPeriod of oversight end September 2000 Government Advisory CommitteeRepresented by national governments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DNS Root Server SystemAdvisory CommitteeRepresented by root server administrators Other ad hoc advisory committee•Advisory Committee on Membership•Advisory Committee on Independent Review DNSO Domain NamesSupporting Organization(3 reps to BoD)Members include7 initial Constituency Groups ASOAddress SupportingOrganization(3 reps to BoD)Members includeARIN, RIPE NCC, APNIC PSOProtocol SupportingOrganization(3 reps to BoD)Members includeIETF “At-Large” Members(3 reps to BoD)Elected fromGeneral membership Keyword: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Non-profit corporation that act as the Internet’s central coordinating body, formerly the 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www.icann.org)ARIN: American Registry for internet Numbers. Allocates IP addresses for the Americas; based in Virginia (www.arin.net).RIPE NCC: Research Internet Protocol Europeans Network Coordination Center. Allocates IP addresses in Europe, Africa and the Middle East; based in Amsterdam (www.ripe.net).APNIC: Asia-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Allocates IP addresses regionally; based in Milton, Australia (www.apnic.net)IETF: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Oversees Internet standards (www.left.org).DNSO’s Initial constituency groups: ccTLD registries;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entities; gTLD registries; ISPs and connectivity providers; Non-commercial domain name holder; Registrars; Tradema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 anti-counterfeiting interests (二)ICANN的一九九九年 ICANN董事會從一九九八年底開始,透過網際網路或者在全世界各地召開公開會議的方式進行整合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的國際性對話,經過一年多的的努力,分別在一九九九年三月的新加坡、五月的的德國柏林、八月的智利聖地牙哥、十一月的洛杉磯召開包括Government Advisory Committee、Membership Advisory Committee、DNSO General Assembly、PSO meetings、ASO meetings、和ICANN open meetings等等會議。從其實際發展來觀察,一九九九年一年來ICANN董事會在董事尚未完全選出、組織成員尚未完全確定的備受爭議情況下,卻作成了許多攸關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的重要政策決定,值得觀察與分析: 1. DNSO Constituency的成立與運作 在一九九九年整年當中花費最多時間進行辯論的事項之一,便是DNSO的組織和運作問題。ICANN董事會在會中多次討論準備組織和形成DNSO Constituency的團體所提出的申請計畫書,在一九九九年一年當中,根據ICANN之組織章程Article VI-B之規定,獲得ICANN承認並開始運作的Constituencies,包括ccTLD registries constituency、commercial and business entities constituency、gTLD registries constituenc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nstituency、ISPs and connectivity providers constituency、registrars constituency以及non-commercial constituency等。從ICANN組織章程所設定的組織架構關係來看,ICANN對於各個constituency所提出的成立與運作計畫有決定可否之權力,而目前隸屬DNSO之下的各個constituency所選出之代表組成的Name Council,已經選出三名代表,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間和PSO與ASO各自選出的三位代表,成為ICANN的九名新任董事[70]。 平心而論,DNSO一直是ICANN被批評為其受到商業利益包圍的主要來源之一,例如ICANN董事會在一九九九年五月柏林會議時認為在non-commercial domain name holders Constituency未能提出內容詳細與適當程度足以讓ICANN董事會確認之申請計畫,而導致其正式成立的腳步有所遲延,便是一個典型的實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ICANN董事會雖然一再確認地理多元性(geographical diversity)是ICANN此一國際組織應該立即貫徹的重要條件,但是同時卻同意在一定的條件滿足之下,放棄組織章程Article VI-B的Section 3(c)所規定的Names Council地理多元性條件。不過,此一暫時放棄地理多元性的例外條件,只在DNSO的constituency初次成立時期內生效,不得重複使用。 2. 網域名稱與商標權間可能發生的衝突:ICANN對WIPO報告建議事項的處理 就歷史背景而言,在美國政府所發佈的白皮書中,要求WIPO擔負針對網域名稱所引起的商標權爭議,提供建議的角色。經過長達將近時十個月的研究、諮詢與徵求評論程序之後,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WIPO向ICANN董事會提交一份號稱許多經過廣泛諮商程序所得出的建議之書面報告。同時,由於目前經過ICANN認可的registrar,亦即testbed registrars,已經準備針對網域名稱註冊服務引進競爭機制,因此有立即實施網域名稱紛爭解決政策的需求。然而,ICANN對於WIPO針對網域名稱與商標權兩者間可能產生之衝突的處理原則所提出之報告,採取相當正面的態度,也是其受到批評的另一個原因。WIPO所提出的報告達數百頁之多,無法一一詳述,簡言之,除了有關著名商標的認定有所保留之外,ICANN董事會針對WIPO報告所作成的決議,基本上乃是採取相當友善的立場,例如,ICANN董事會認為WIPO報告中有關registrars應該如何盡責履行其職務的建議,以及有關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與ICANN董事會先前所採取的註冊機關認證政策中所提出之聲明內容,立場十分接近。職是之故,ICANN董事會針對WIPO建議之關於.com、.net、和.org等TLDs的registrar應該採取統一紛爭解決政策之原則,決議採納。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這些建議已經逐漸具體落實為ICANN所擬定之「統一紛爭解決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的內容[71]。 ICANN對於WIPO的建議幾乎照單全收的結果,對於未來網域名稱註冊的生態變化,包括接受註冊者與註冊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註冊市場是否真能趨於競爭化,甚至個人註冊者是否遭到驅逐,使得商業利益壟斷網域名稱市場等問題,勢將發揮一定程度的影響,值得持續觀察。 3. ICANN會員結構的未來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柏林會議中,會員資格諮詢委員會(membership advisory committee)向ICANN董事會提交其針對ICANN一般會員資格(at-large membership)所作的建議原則。經過為期半年的接受評論意見和幕僚研究,ICANN正式確立其至少必須獲得全球五千個一般性會員加入,並且從一般會員中選出其他九名董事後,方能正式運作的立場。換言之,ICANN藉此表達出其想要建立具有地理多元性特色的個人會員系統,進而使得董事會更加符合地理多元性要求的意願。不過,ICANN顯然也十分明白的是,由於ICANN所進行者乃是監督網際網路此一重要的全球性資源,在此一特殊的情形下想要形成一個具有全球性共識且個人成員又具有地理多元性特色的國際組織,必然會招致相當程度的行政複雜性,並且必然涉及昂貴的費用,特別是關於ICANN的預算方面,更是如此。職是之故,在ICANN董事會確認其實施會員選舉程序的構想,以便能夠達成支援以負責網際網路運作穩定度為主要責任的ICANN的目標的同時,ICANN董事會除了認為實施一般會員資格和選舉程序的費用,應該由未來的會員負擔之外,甚至也向外尋求財務支援[72],以便順利進行向全球網路使用者宣傳此一以一般性會員為核心的國際性網路組織的理念,儘早根據已經擬定的政策實施該選舉程序。 4. 爭議較低的Protocol Supporting Organization和Address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有關Protocol Supporting Organization(PSO)和Address Supporting Organization(ASO)兩者的成立與運作,由於原本即設定以技術為導向,所以雖然成立時間與DNSO相較之下甚遲,但是卻相當順利。簡言之,PSO和ASO的順利成立與運作,似乎顯示網際網路傳統上所具備的開放性、國際性、自願性,仍然在PSO和ASO此類以網路技術標準和技術專業發展為重的社群中,延續下來,並且已經願意針對ICANN此一國際組織的出現,賦予具有共識性質的支持。 5. 爭議不斷的政府諮詢委員會(GAC) GAC與ICANN雖然不具有隸屬關係,其意見對於ICANN亦無任何強制拘束力,但是,由於自始至今均以不對外開放之方式舉行會議,並且拒絕不具有政府身分的ccTLDs參加會議,所以,與會成員代表包括數十個國家級政府、多國政府組織和條約性組織的GAC,一直是ICANN系列會議中備受責難的焦點之一。 究諸實際,GAC目前已經制定其運作原則,亦即組織條例,GAC亦指出其將繼續致力於實施有效率之程序,以支援ICANN之運作。甚至,GAC也要求ICANN修正其組織章程,以確保該章程中有關GAC會員資格定義,和GAC運作原則所採取之會員資格定義相符。再者,GAC針對許多實質議題,進行討論,其中包括全球網際網路社群間的網路使用便利性,ccTLDs的管理,及WIPO所提出的網際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建議案。GAC在會議中針對上述議題與其他重要的網際網路政策議題,進行正面且具有建設性的討論,並且進而向ICANN董事會提出各種建議。例如,在有關WIPO所提出之網路網域名稱爭議的最後報告內容方面,GAC即表達其贊同WIPO針對網域名稱和位址的管理所提出之基本原則的立場,其中包括所謂最適當的網域名稱慣例、非爭訟性的爭議解決方式、濫用網域註冊名稱的處理、以及解決網域名稱所有人與智慧財產權人間衝突的基本原則等。此外,GAC並且指出:就目前情況而言,WIPO報告所建議的商標權政策和爭議處理政策,可以適用於gTLD’s,其範圍應包括現有和未來的registries與registras。在肯認WIPO報告所提出的DNS資料註冊的透明性和可信賴性原則的立場下,GAC並且要求ICANN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或其他標準的要求條件下,建立適當的系統,以便於接近使用網域名稱註冊資料。 再者,有關不附屬於領主國之領域以及獨立領域所涉及之ccTLDs管理事項,根據GAC在一九九九年五月柏林會議中所做成之決議,乃是認為:在某一ccTLDs的代表並未獲得相關社群支持的情況下,在符合ISO 3166的內容,以及符合有關公共管理權力或政府之前提下,ICANN在經過請求後,可以行使其權力,盡其最快速度重新指派代表。更重要的是,針對GAC要求董事會修改ICANN組織章程,以便能夠與GAC運作原則所規定的會員資格標準互相一致的問題,ICANN董事會決議就其組織章程Article VII,Section 3(a)部份進行修正,亦即以下列文句確認某些具有爭議的政府代表的與會資格:「GAC之會員原則資格應向所有國家級政府開放之。在GAC董事長透過其董事長邀請,或者ICANN董事會的邀請之下,會員資格也應向在國際社會中被承認的獨立經濟實體、多國性政府組織和條約性組織開放之。GAC會員應指定一合格代表參與GAC之委員會。GAC會員之合格代表應在該會員之政府單位中擔任正式職位。所謂政府單位之正式職位,包含經由選舉取得之政府公職,或者經由政府、公共部門、多國性政府組織或條約性政府組織所聘雇者,而其在政府、公共部門或組織中的主要職務,係發展或影響政府性或公共決策者。」在經過上述立場澄清與章程修改後,表面上似乎讓人認為日後參與GAC會議的會員資格已經底定,足以杜絕爭議,但是究諸最近半年的實際發展,亦即GAC所採取的諸多保守立場所遭受到的日趨嚴厲的批評,似乎並非如此,甚至,目前GAC針對某些特定議題達成一致性協議的困難程度,也越來越高。換言之,此一現象除了凸顯在主權利益的考慮下,各國針對網路議題達成共識的困難度之外,各國政府在ICANN未來形成國際網路政策和規範方面,究竟將發揮多高的實質影響力,GAC應該是最關鍵性的指標。 (三)商業利益包圍下的ICANN?:組織與權力正當性的質疑與解套可能性 ICANN過去一年來所遭致的批評,除了上述未能盡如人意的程序和實質問題之外,對於網域名稱與商標權衝突如何解決的態度,也成了許多人批評其被商業利益包圍與俘虜的主要理由。究諸實際,有關ICANN受制於商業利益的指責,不僅限於其所宣示的網域名稱和商標權衝突處理原則而已,而是包括更多直指其正當性和自我角色認知的質疑,深思之下,這些質疑也的確值得討論。 以網路世界的架構原則觀點切入,網域名稱的性質,其實十分有趣:網域名稱的主要意義在於「虛擬身分」,其既可被類比為電話號碼的性質[73],也可被類比為領域標誌,又可能兼具類似商標的意義[74]。就領域標誌的意義來說,其僅具「地點標示」作用,但是由於網域名稱往往是從事電子商務的重要工具,因而紛爭不斷。截至目前為止,最常見的網域名稱糾紛解決方式乃是訴諸商標法[75]。由於商標法具有濃厚的國界性質,所以過去跨國公司必須花費大量成本在世界各國登錄商標的事例司空見慣[76]。目前此一現象因為網路的出現,以及網域名稱成為電子商務重要的橋樑作用,而更形複雜[77]:究竟,當一般公司想要在網路上從事電子商務時,究竟應該如何在此一虛擬空間裡確保其商標不被冒用的危險?當糾紛出現時,又該如何平衡處理? 如前所述,被賦予研究解決網域名稱與商標權爭議處理原則的WIPO,在歷經將近十個月的研究與諮詢過程之後,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針對網域名稱與地址管理相關之智慧財產權議題,提出的最終報告(簡稱WIPO報告書)[78],是最近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重整的過程中,相當受到重視的里程碑之一,此一報告書所建議之多數原則,亦受到ICANN的肯認與採納,但卻引發許多人批評ICANN受制於商業利益甚深的結果。其中尤以偏袒商業利益,枉顧一般網路使用者對於網域名稱的善意需求,漠視網路使用者透過網域名稱的申請行使其正當的言論自由權利,以及對於個人的資訊隱私權保護不周等問題,最受詬病。 從商業利益的角度來看ICANN目前的發展趨勢,我們可以發現Domain Name(DN)的問題,是ICANN嘗試整合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的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焦點之一。一九九九年ICANN所認可的幾個constituency groups,每一constituency group將有三名代表組成Name Council,其功能則是在於監督DNSO的活動,以及提出建議案,供ICANN董事會考慮與作成決議。究其實際,ICANN此一由constituency groups代表組成的架構設計,主要目的在於平衡兩種團體的利益,一為對商標權的有無具有相當強烈商業利益團體,事實上也就是不願意新的top-level domains (TLDs)出現,而是希望建立一種由上而下式的過程主導網際網路未來的團體,另一則為不具有強大遊說力量的團體,例如想要出售DN牟利的小型DN registrars、負責ccTLD運作的組織(例如愛爾蘭的.ie)、以及因為學術需求而組成的非商業性團體,但是卻擔心他們的利益因為無法在這個網際網路公共資源整合的過程中充分被代表者。然而,兩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先天上便充滿困難,而從ICANN最近一年來的發展來看,顯然商業利益的聲音遠高過於非商業利益。換言之,無論未來上述利益協調平衡的結果如何,目前整個constituency制度事實上已經遭受到對於遊說力量較弱的團體(包括各種非商業性組織與小型商業經營利益)之代表性無法與大型企業利益的代表性相抗衡者的高度質疑。舉例而言,在所有的constituencies當中,唯一以非商業導向的DN擁有者所組成的constituency,即受到相當程度的漠視。 除此之外,ICANN抱持相當支持態度的WIPO建議,也受到不少法學家的批評。主要的批評重點,不外乎WIPO在提出處理商標權與網域名稱相關爭議建議的過程與建議內容方面,其實都已經顯現出過度保護遊說力量強勢的商標權團體利益的傾向,這種作法不但超越原先美國商務部要求其處理商標權與網域名稱相關爭議的範圍,長遠來說也可能是一種偏頗的模式,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而言不見得具有正面意義,因而事實上有不少學術界人士提出呼籲要求ICANN應該將考慮或採納WIPO建議的時機予以延後,讓DNSO有機會就WIPO提出的建議進行實質討論[79]。 再者,ICANN就開放.com、.net、.org等TLDs的進度問題,在一九九九年五月柏林會議中亦有所討論。在此之前已經有五家公司被遴選出來,作為開始與NSI進行整合和著手testbed registry system工作的基本成員,但是截至五月底為止並沒有任何一家開始運作,使得原本預定在六月開始引進全面競爭機制的計畫可能必須延宕下來。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因為NSI強調就封閉性的界面而言,NSI應該有權利主張。但是自始至終都不開放此一界面,卻顯然是過去所造成的錯誤決策之一,也就是此一界面應該要開放才是。目前NSI、ICANN和美國商務部之間經過將近一年的談判與斡旋,雖然已經簽訂相關協議書,但是該協議書之內容,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的洛杉磯會議中,卻又遭受諸如不應該在ICANN未選出全部董事之前簽訂、妥協性過高,以及賦予NSI過多市場優勢等來自新興市場競爭者的強烈批評。 ICANN重整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的過程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應該是IP numbers的問題。雖然網域名稱相關的爭議似乎使得其他領域的議題相形失色,但是,關於IP Numbers此一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真正核心如何管理運作,卻至少應該是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議題。雖然目前ASO的運作尚稱平順,但是,從過去一年的發展趨勢看來,也並非全無爭議。在IP Numbers的管理方面,ASO列入考慮的,至少包括兩種模式。至於ASO本身,則會提名三位ICANN理事會的董事。目前提出的模式之一是由美國的Commercial Internet Exchange (CIX)、歐洲的European Internet Providers Association和拉丁美洲的eCom-LAC所主導。其主要訴求,則是希望ISP以及全世界各地負責分配addresses的地區性IP Numbers registry,能夠分享ASO的權力。但是也不乏批評此一稱為CIX proposal的模式,主要目的似乎不在於達成監督IP Numbers分配合理性的目的,而是著眼於如何在ICANN董事會中取得一個席次;換言之,CIX proposal的原始用意,原本在於透過確保只由registries組成的方式,將目前運作尚稱平穩的registry system完全制度化。但是顯然CIX認為ASO的問題不僅限於純粹的技術問題而已,還包括相當複雜的國際政治問題。另一方面,亞洲、歐洲與美國的三個registries,同時也起草了一份ASO proposal送交ICANN董事會。其內容則在於賦予registries提名三位人選成為ICANN理事會主席的專屬權利,並且促使未來成立新的地區性registries的構想及早實現。目前上述兩種版本則出現折衷整合的結果。至於現有的registries,其目前的構想大致上是希望能夠改變其目前所遵循的內部作業程序,促使其政策性會議能夠更為公開,並且有更多成員加入,以達成廣泛參與的目標。此一方面究竟未來發展如何,值得觀察。 網際網路至今得以順利運作的主要原因,得力於通訊標準(Protocol Standards)的協調甚多,同樣地,目前ICANN所面對的另一個重要議題,是如何與負責創造與維護網際網路技術標準的科技社群進行整合。Protocol Supporting Group(PSO)所扮演的角色,便是將技術專業經驗帶到ICANN董事會裡,以確保ICANN的政策決定事項不至於直接或間接造成任何網際網路運作不穩定的結果。 同樣地,PSO在ICANN董事會裡將保有三個席次,然而,有關PSO究竟應該採取何種結構方式組成,在技術專業社群裡卻顯然有相當大的歧見,包括目前設定網際網路通訊技術標準最為重要的組織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其傳統特色就在不願意插手政策事務,職是之故,IETF內部對於究竟PSO的結構應該如何,也有相當程度的爭議。有些科技專家認為IETF應該是組成PSO的唯一團體,然而另外一派的意見卻認為PSO應該盡量保持其彈性與開放性,開放給其他同樣創造網際網路技術標準的組織,例如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參與,不應該由單一團體所控制。 同時,如上所述,IETF內部也出現相當程度的緊張關係。其中一派的意見認為IETF應該積極主導PSO的成立,但是另外一派的意見則擔心困擾ASO的爭議會同樣出現在PSO,因而導致IETF無法繼續順利運作。為了協調與消弭IETF上述內部爭執,哈佛大學的Scott Bradner乃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向ICANN提出一份PSO草案,企圖折衷整合所有相關的利益。如果Bradner的草案被ICANN接受的話,未來PSO的組成方式,將是凡組成成員公開,並且其所制定的公開技術標準,為網際網路所共同遵循的技術標準組織(亦即類似IETF的特質者),均得加入。以此一模式看來,此一PSO草案其實乃是一折衷方案。 在ICANN的各種委員會(committees)部份,委員會與ICANN的關係基本上乃是屬於半自主的諮詢性質;然而,委員會與ICANN之間的諮詢合作關係是否運作良好,其實卻關係著未來網際網路政策決定事項的走向。如前所述,委員會之一的政府諮詢委員會(Government Advisory Committee,GAC),目前正在進行處理的問題包括各國主權機構或政府對於ccTLDs的控制關係,以及某些商業運作原則是否應該適用於ccTLDs等等。其次,由負責目前十三個維繫全球domain names和IP numbers關係的root servers者所組成的DNS root server system Committee,目前討論與處理的問題則是增加或減少上述系統維護者所應該遵循的程序,並且制定運作原則和促使此一團體正式組織化,不過其目前進度顯然相當緩慢。 ICANN目前所面臨的另一個重大爭議,在於網際網路的國際化本質所引發的地區代表性問題,因而有相當顯著的呼聲,要求ICANN董事會必須明白保留一定比例的席次給地區代表,以合乎地理多元性(geographic diversity)的要求,並且確保ICANN成為真正具有正當性代表性的國際組織。但是同時也不乏認為此一模式一旦採行,將會製造更多國際政治方面的角力,而這些國際政治意義濃厚的角力,其實不應該出現在ICANN此一以統轄網際網路事務為宗旨的組織裡。同樣地,在ICANN過去至今的歷次公開會議當中,均有不少人提出究竟ICANN是否可能發展成為另一個聯合國類型的組織,而成為國際政治的典型角力場所。從長遠的眼光來看,我們固然不必過度擔憂,但是從各國政府部門逐漸介入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過程的趨勢來看,似乎也不能排除此一可能性。 總之,目前ICANN所面對的問題,其影響層面將極為廣泛,值得我們觀察與反省,進而調整台灣對國際網路事務所採取的回應與態度。其次,各種網路商業團體為了商業利益,在各國法院提出網域名稱與商標法衝突的問題,已經促使全球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出面協調處理,準備制定準則,其發展趨勢也同樣值得注意。當然,各國網路服務業(ISP)和電信事業單位為了如何合理化國際網路連線費率,積極在國際電信聯盟(ITU)中提議討論與研究處理方案,涉及龐大商機的電子商務在國際組織與聯盟中(例如如亞太經合會(APEC)、經濟合作與發展機構(OECD)、世界貿易組織(WTO)等等)一再地受到討論與爭議,同樣也是令人無從忽視的現象。或許,這些都意味著網路「烏托邦」式的規範模式已經受到嚴酷的挑戰,代之而起的,可能是以更多的國際政治、法律、社會、文化與教育因素滲入,因而應運而生的網路統轄管理機制重整過程,被稱為「網路制憲」似乎也就並不為過。我們固然應該關心在此一制憲的過程中,如何將「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進行合理的整合與妥協,但是,我們似乎更應該關心的在這一波國際網路界的變動下,台灣的網路界如何因應、自我定位、自我調整,以及進而面對挑戰與競爭? 在台灣參與網際網路國際組織的策略方面,本文認為應該做相當程度的調整,方足以因應上述挑戰。首先,由於網際網路變化迅速,相關國際事務亦日趨繁雜沈重,但台灣若不積極參與,則又有無法緊跟國際趨勢之落伍疑慮,並且進而失卻網際網路方面的競爭力之虞。因此,如何充分整合台灣國內公部門與私領域的資源,參與這些網際網路國際組織所召開之定期與不定期會議,甚至積極參與其日常運作,應是值得慎重擘畫之方向。同時,在台灣目前也積極針對國內的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關,亦即台灣網路資源中心(TWNIC),進行組織重整的此刻,ICANN的經驗,以及其所受到的諸多批評,毋寧可以作為正面與負面的雙重參考,至於國內制度規劃之合理架構與相關細節應該呈現何種面貌,以盡量降低ICANN所遭遇到的上述組織和權力正當性質疑,則似乎可以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的課題。 五、我們將往何處去?:從批評與省思中展望ICANN的未來 回顧Internet governance的辯論發展至今最為激烈的兩年,ICANN的成形與運作至今的過程,恰好為我們思考人類社會中國際性公共資源的分配與管理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典型的觀察對象。以作者過去一年來參與和ICANN有關的各項會議與活動的個人經驗而言,可以說是不時徘徊在理論與實際的十字路口,五味雜陳,相信這也是許多ICANN的觀察者和研究者的共同經驗。然而,同樣值得注意的有趣觀點是,許多實際參與ICANN形成和運作過程者,目前幾乎都有相同的基本信念:從一九九七年開始進行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和分配機制的討論至今,國際網路界已經投注的無以計數的資源,無論ICANN受到多少批評和挑戰,國際網路界幾乎已經走到無法承擔ICANN失敗,導致所有的辯論和制度設計重新回到原點的地步。若果如此,我們接下來必須回答的關鍵問題便是:到底我們應該遵循怎樣的道路前進,才能使ICANN真正具備成為成功的國際性網路資源統轄管理分配組織的條件?本文認為:達成這個目標的前提,至少應該包括讓網際網路的規則制定和政策形成,從科技或技術標準本位的模式順利過渡到多元模式;克服在網路界形成國際共識的困難;克服彼此關係密切的網路專業社群的抗拒心態;以及爭取組織鬆散的網路使用者認同等幾個要素。本文以下所述,即是本於以上這幾個觀察角度,針對ICANN目前的問題所作的討論。 ICANN的核心概念,其實是準備在將來透過一連串的與上述Supporting Organizations以及Root Server System的契約關係所組成的,期待透過這種類似委外辦理的關係(outsourcing relationships),達到ICANN成立時所抱持私領域主導的初衷。不過,最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這些契約關係使得ICANN對各個組織團體掌握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力,ICANN與各個不同組織團體之間所訂定的契約關係究竟為何種形態,其實一方面考驗ICANN維持由下而上形成決策的組織形態的程度,也決定ICANN在未來的運作上是否能夠權責相符。 有人認為:ICANN此一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國際組織模式的形成,代表網際網路的國際組織運作方面,已經不再如過去一般凌亂鬆散,而是如同網際網路本身一般,朝非常有活力的方向發展。但是,究竟ICANN的出現,是否真能解決目前網際網路所面對的各種爭議問題,卻似乎仍是一個難以解答的問題。以一九九八年秋天ICANN成立至今,即普遍受到來自網際網路社群各方對其正當性提出質疑的情況來看,雖然ICANN透過GAC的成立,廣泛邀請世界各國政府以官方身份加入,對其正當性予以背書,但是似乎仍然難逃上述質疑之陰影。 其次,ICANN其實面臨一個先天本質上即存在的緊張關係:根據其組織章程之規定,ICANN乃是有權核准許多支援團體與組織的架構,此一模式,事實上與網際網路長久以來所遵循的決策模式似乎有相當大的差異:網際網路所遵循的決策模式,過去至今一直都是由下而上的,而ICANN似乎正是反其道而行,因而似乎也就必須承擔命定的正當性質疑風險。 同時,對於ICANN的最大挑戰之一,乃是ICANN目前肩負的責任,其實是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任務,而且是一個必須在技術可行性與彈性、政治利益、以及商業利益之間進行整合工作的任務。在內容如此複雜的任務下,ICANN一旦在正當性方面出現疑問,而且無從自我解套時,那麼極可能便意味著其他力量,尤其是世界各國政府、美國國會或者其他國際組織,便會趁隙而入填補此一真空狀態。這也是ICANN急於建立一般性會員的架構之主要原因之一。 由於監督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與運用的工作,過去其實絕大部份掌握在美國政府手中,而且真正的監督工作是由去年ICANN臨時董事會甫組成之際突然逝世的Jon Postel一人主導,所以目前的ICANN其實是一個史無先例的組織:一個準備監督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與運用的國際組織,但卻是超乎任何傳統政府角色所能夠控制之範圍的私人組織,如果ICANN的運作與組織出現失敗跡象,那麼整個網際網路的運作多少不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而整個網際網路社群也因而必須重新考慮從一九九六年以來所進行的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設計過程,是否適當,甚至必須重新履行此一程序,並且嘗試找出更能夠合乎網際網路運作本旨的整合方式。 除了各國政府之外,我們其實可以從歷次會議的進行過程中發現,ICANN已經取得不少跨國大企業諸如IBM以及MCI WorldCom的支持,甚至獲得某些公司的捐款。至於長期的運作資金來源,原先計畫以每一註冊網域名稱每年必須繳納一美元使用費(或稱使用稅)的收費為主要來源,最後雖在美國國會質疑下暫時作罷,但是卻從未放棄此一想法,甚至可能將收費對象擴及網路位址分配(IP number allocation)方面。 再者,目前ICANN所遭遇的主要批評,在於其組織和運作不但不夠透明,而且過於官僚化,同時對於非屬主流的另類意見不能真正廣為接納,提出諸如此類批評者,尤其是以小型網際網路事業經營者最為明顯。不過,在ICANN臨時董事會方面,顯然極力否認上述批評,而是另外指出ICANN所面臨的,是任何組織草創初期幾乎都會面臨的問題,亦即設法獲得適當且充裕的財務支援,並且使財務結構健全化;協助相關支援組織能夠盡快開始運作;並且決定和採納董事會的選舉機制等等。雖然ICANN所提出的上述工作任務目標都相當合理,但是事實上目前已經在ICANN以及相關組織整合過程中出現的不少內部權力鬥爭,不可否認地卻也同樣對ICANN的成功與否蒙上陰影,也使得ICANN的運作必須以更具有妥協彈性的方式為之。 平心而論,就Internet governance的觀點切入,僅就「誰應該對domain names具有支配控制權?」此一問題作法律技術層面的辯論,並無太高的政策意義,同樣地,我們似乎應該將ICANN的出現和相關辯論,視為Cyberspace的第一個立憲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從此一觀點來看,無論其當初預設的目標和功能如何崇高中立,ICANN目前所面對的正當性危機,幾乎是任何人類社會在建構其共同生活的基本遊戲規則時都會面臨的問題。而作為最能影響這些遊戲規則實質內容和適用結果的ICANN, 大家關切的重心自然落在其是否會受制於特定意識形態或利益考量,出現以不公平的方式給予任何特定團體或利益集團特殊待遇方面。就此而言,ICANN以非營利性質的法人組織形態出現,其董事會的正當性是否充分,其組成結構是否健全到足以為網路社群制定運作規則(亦即該組織之組織章程),並且視實際需要修改此一根本大法的內容,當然應該受到徹底的檢驗。例如,究竟ICANN組織章程中規定董事之組成必須滿足地理端元性的考量,是否即符合上述考量? 從嚴格的憲法理論來看,地理代表性此一條件似乎不足以滿足網路社群對於ICANN的期待。如眾所周知者,針對權力濫用和腐敗可能性所設定的控制機制,除了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權之外,還必須有代議制度以外的管道,作為輔助控制機制,這就是權力分立和制衡制度的原始設計目的。換言之,作為未來全球獨一無二的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和分配機構的ICANN,具有極為強烈的網路政府雛形色彩,其董事會無論多麼具有代表性,在缺乏權力分力和制衡機制控制的情況下,似乎無從克服其令網路社群疑懼不安的先天障礙。這個問題,不因為ICANN形式上僅是在美國加州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質法人組織而有所不同,正因為其扮演網路世界的公共資源守門人角色,有權力定義未來全球網路世界運作的基本輪廓,所以,我們更應該要求其不斷自我調整,以適當及公平的權力運作模式作為運作基礎。 其次,即使在地理代表性方面,ICANN目前的實際狀況,也令人不盡滿意。雖然ICANN在不同的場合一再強調ICANN乃是一個極力反映網路社群「共識」(consensus)的組織,但是,究竟ICANN所謂網路社群的共識所指為何,其實引發相當多的辯論,甚至不乏著名的美國網路法律學者語帶諷刺地以「共識並不是以大多數人投票就可以形成,更不是一小群人秘密討論集會而形成;共識不可能是因為上位者的命令而來,更不會在大多數人都反對的情形下形成」[80]由此多少反映出ICANN成立至今所作成的許多決策致命傷所在。舉例來說,ICANN對於WIPO建議的偏袒立場,或者先前希望每個domain name的持有者每天繳納1元費用的構想,以及採納WIPO建議制定全球統一的爭端解決政策,便是受到許多缺乏共識的嚴厲批評之典型實例。從上述現象來看,與其一再捍衛自己的決定乃是共識下之產物,ICANN未來最重要的任務,似乎應該是試著真正去了解網路社群的共識所在,進而作出和執行真正具有共識正當性的決定。為了達成此一目的,ICANN必須至少必須認識到的是,共識應該具有開放性語普遍性,不應該是封閉式團體的產物,在共識形成的每一步驟,必須完全透明化,讓任何有興趣的個人語團體皆可達到實質參與的目標,並且在作成決定前,有具有的證據佐證該決策的確具有極高的共識程度。就此而論,充分的資訊提供和充裕的時間,自然不可或缺。 再者,就實際的DNS重整工作而言,ICANN和NSI之間的關係應該受到更為嚴肅的檢驗。一年多來ICANN和NSI之間雖然意見相左,NSI的許多動作也備受爭議,但是,NSI長久以來所扮演的DN註冊市場獨占者角色,應該如何被解讀,以及其對未來網路公共資源分配的影響如何,即使在ICANN和NSI兩者之間簽訂協議之後,似乎仍然並未真正釐清。深究之下,ICANN和NSI之間的關係,似乎正如兩個獨佔者之間的角力一般,對網路社群的長遠利益,是否有正面的幫助,或者只是引發更多爭端,即使從兩者所簽訂的協議中,都難以確定[81]。尤其,雖然兩造同意Independent Review Panel可以審查ICANN董事會所作成的決策,但是截至目前為止,ICANN並未正式成立The Independent Review Panel,因此,究竟如何透過獨立且中立的機制,確保該協議受到必要的節制,同時未背叛網路社群的共識,其實令人深深懷疑[82]。而ICANN和NSI之間協議所凸顯的實質問題,充其量也不過是ICANN截至目前為止的許多決策都未受到類似檢驗此一現象的冰山一角而已,但是卻的確反映出ICANN組織中設置一具有強力審查和監督功能的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而非僅具有諮詢性質,有其迫切必要性[83]。 整體而言,ICANN運作至今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在於其所要處理的事務中,絕大部份已經超越「標準制定」的技術領域,導致許多浸淫在網路科技領域多時的專業社群,在面對ICANN各種會議和活動所引發的種種紛擾時,不斷質疑我們是否需要這種聯合國式的全球性網路政策組織。同時,也有不少聲音不斷出現,質問ICANN究竟要等到何時,以及透過何種方式,真正應該具影響力的ICANN全體選民,亦即全球網路使用者,才能決定他們需要一個具有何種面貌的全球性網路政策組織?以及到底應該由誰來決定哪些共識是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分配的基礎架構?面對這些難題,或許,我們可以嘗試回歸基本面,用憲政民主的根本原則來思考:如果我們充分認知到擁有「生殺大權」的權力中心,不但應該具有權力正當性,權力的行使也應該受到適當的限制,身為立憲菁英者固然有統籌各方意見甚或寫出憲法基本文件以供討論的重責大任,但是也無從規避共識要求這些基本理念的話,那麼,在憲法經驗的引導下,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浪費時間作無謂無益的辯論? 六、結論 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的問題,本質上即相當複雜棘手。尤其在網際網路快速全球化和商業化之後,負責或主導網際網路統轄管理機制者是否仍能堅守網際網路的規則形成與決策制定傳統,以及這些傳統是否有檢討的必要,在ICANN的形成與運作過程中,都成為關鍵議題。本文認為,雖然今天我們所面對的網際網路環境與過去大不相同,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的分配與統理,不再是專屬於一群思考模式與行事風格相近的科技界人士,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科技界人士透過過去至今的諸多努力與協調,為這個虛擬世界所累積起來的網路傳統特色,包括規則與決策的公開透明化、由下而上的共識決模式、互相信任協調以鞏固權力正當性等,卻相當值得珍惜,本文也相信這些網路傳統精神如何適當地翻譯轉換到目前商業化程度極高的網際網路世界,是決定ICANN是否能夠真正成功的關鍵性因素。ICANN過去一年多來的經歷,固然展現出其維護這些傳統的努力,但是其受制於短期商業性考慮的現象,越來越加明顯,無論主其事者如何辯解撇清[84],卻仍難脫嫌疑。以網際網路逐漸成為我們日常生活重要一環,以及網路公共資源分配的辯論日趨激烈的趨勢來看,ICANN未來勢將受到更多挑戰與檢驗,而也唯有讓ICANN受到更普遍、更徹底的檢驗,才能確保並提高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統轄管理與分配的合理程度。本文認為我們應該期待與監督的,是ICANN透過更多公開透明與多元化的管道,改善與解決其目前已經出現的程序正當性問題,以及在諸如商標權爭議或糾紛處理等實質議題處理原則的確立方面,所遭遇的質疑,亦即在網際網路習用的科技或技術標準主導模式,和網際網路進一步成長所不得不面對的其他新興國際政治、商業利益和區域性社會文化等因素兩者之間,取得適切的平衡點,然後,才有充分的前提討論網際網路公共資源的統轄管理與分配機制,是不是值得身為世界網路公民的我們信賴付託,而且可長可久。 --------------------------------------------------------------------------------*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J.S.D., March 1997);哈佛大學法學碩士(LL.M., June 1994)。現任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本文部份內容改寫自作者於一九九九年上半年受教育部電算中心委託進行「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之政策與法律問題:國際趨勢的觀察和省思」之研究報告。此一持續性要求相當高的研究,目前雖仍處於草創階段,但其之所以能夠順利開始進行與逐漸成形,得力於該中心陳立祥主任、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李德財所長、何建明研究員、中研院電算中心林誠謙主任與黃勝雄高級分析師、前國家高速電腦中心副主任(現任蕃薯藤資深副總經理)吳國維先生、電信總局和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等個人與單位之協助甚多,謹此致謝。文中所有觀察與論點,並未成熟,因此可能出現之錯誤,由本文作者自負其責,並待日後研究成果作進一步之補充與修正。 [1] See generally Katie Hafner & Mathew Lyons, Where Wizards Stay Up Late: The Origin of the Internet (1996). See also Tim Berners-Lee, Weaving the Web: The Orignal Design and Ultimate Destiny of the World Wide Web (1999).[2] See generally Joseph P. Liu,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et Coordination: A Domain Name Study, 74 Ind. L. J. 587, 595-599 (1999).[3] Deborah Howitt, War.com: Why the Battles over Domain Names Will Never Cease, 19 Hastings Comm. & Ent. L. J. 719, 721 (1997).[4] See Josh A. Goldfoot, Note, Antitrust Implications of Internet Administration, 84 Va. L. Rev. 909, 913 (1998).[5] See generally Monte Paulsen, Raiders of the Last Ark, New Haven Advocate, available online at (visited March 31, 1999). [6] See Llewellyn Joseph Gibbons, No Regulation, Government Regulation, or Self-Regulation: Social Enforcrment or Social Contracting for Governance in Cyberspace, 6 Cornell J. L. & Pob. Pol’y 475, 492 (1997). [7] The Domain Name System: A Case Study of the Significance of Norms to Internet Governance, 112 Harv. L. Rev. 1657, 1660-62 (1999).[8] Id. at 1662.[9] See Network Solutions’ 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 available online at (visited March 31, 1998).[10] See, e.g., Dan L. Burk, Trademark Doctrines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49 S. C . L. Rev. 695 (1998); Kenneth Sutherlin Dueker, Trademark Law Lost in Cyberspace: Trademark Protection for Internet Addresses, 9 Harv. J. L. & Tech. 483 (1996); Margaret Jane Radin & R. Polk Wagner, The Myth of Private Ordering: Rediscovering Legal Realism in Cyberspace, 73 Chi.-Kent L. Rev. 1295, 1298-1305 (1998). [11] See, e.g., Jeri Clausing, Internet Domain to Be Assigned for Palestinian Territory, The New York Times on the Web, Dec. 6, 1999.[12] See, e.g., David G. Post, The Unsettled Paradox: The Internet, the State,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5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521 (1998).[13] See generally Marshall Leaffer, Domain Names, Globalizattion, and Internet Governance, 6 Ind. J. Global Leg. Stud. 139 (1998).[14] See generally The Green Paper, The RFC, and comments (visited July 12, 1998).[15] Amy Harmon, U.S. Gives Up Last Vestige of Control over Basic Internet Structure, Business Technology, The New York Times on the Web, June 6, 1998.[16] Dow Jones Newswires, Internet Domain Registry Transition Seen on Schedul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Interactive Edition, July 24, 1998.[17] (visited July 21, 1998).[18] See id. [19] See Appendix C to the COR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20] 有關WIPO中的非訟爭.式紛爭解決機制﹐see generally (visited July 25, 1998).[21] See Appendix C to the COR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17. [22] See generally Heather N. Mewe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eric Top-Level Domain Name Space of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 System, 13 Berkeley Tech. L. J. 235 (1998).[23] See generally (visited July 22, 1998).[24] Michael Stutz, US Domain Name Plan Assailed Again?, Wired News, April 8, 1998.[25] Michael Stutz, Any Resources from US Domain Plan?, Wired News, May 18, 1998.[26] Id.[27]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available online at (visited July 20, 1998). See also 63 Fed. Reg. 31741 (1998).[28] Id. at 5.[29] Id.[30] Id.[31] Id.[32] Id. at 5-6.[33] Id. at 6.[34] Id. at 8.[35] Id. at 8-9.[36] Id. at 9-10.[37] Id. at 10-11.[38] Id. [39] Id. at 10.[40]Domain Name Debate Moves to Europe, July 6, 1998, Wired News. [41] Supra note 19, at 11.[42] Id. [43] Id. at 11-12.[44] Id. at 12-13.[45] Id. [46] Id. at 12-13. [47] Id. at 13.[48] Id. at 13-14.[49] Id. at 14-16..[50] Id.[51] Id.[52] See, e.g., US Releases Domain Guidelines, Wired News, June 5, 1998.[53] Supra note 31, at 16.[54] Id. at 16-17.[55] Id. at 17.[56] Jeri Clausing, U.S. Returns Volley on Internet Domain Names, New York Times on the Web, Cybertimes, June 5, 1998.[57]See, e.g., Jeri Clausing, Internet Group Approves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Rules: End Monopoly over Popular .Com Suffix, The New York Times on the Web, Nov. 5, 1999. [58] Jennifer Sullivan & Dan Brekke, Who Gets to Cut Domain Deck?, Wired News, June 22, 1998.[59] Wired News Report, Domain Debate: What Next?, Wired News, June 11, 1998.[60] Jennifer Sullivan, NSI Welcomes Domain Policy, Wired News, June 5, 1998.[61] See generally Computer Professional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Domain Name Resolutions: CPSR Proposals for the New Corporation, June 30, 1998, available online at (visited July 15, 1998).[62] Alyssa Katz, Stars Spar over US Net Policy, Wired News, June 11, 1998. [63] Kimberley A. Strassel & Jennifer L. Schenker, Governments Move to Manage Internet as Industry’s Self-Regulation Crumble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Interactive Edition, July 22, 1998.[64] Conclusions of the European Consultative Meeting, The Future of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ing and Addressing, Brussel, July 7, 1998.[65] Net Domain Fight Goes to Geneva, Wired News, July 23, 1998.[66] Dow Jones Newswires, Magaziner Says He Is Optimistic about Ending U.S. Web Monopoly,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Interactive Edition, July 24, 1998. [67] Alyssa Katz, Progress Breaks Out in Geneva, Wired News, July 27, 1998.[68] Id.[69] EU Endorses U.S. Plans for Internet Name System, Findlaw Legal News, July 29, 1998, available online at .[70] See Jeri Clausing, One American Elected to Internet Board, The New York Times on the Web, Oct. 28, 1999.[71] See generally (visited Oct. 31, 1999).[72] See Jeri Clausing, Foundation Gives $100 Million for Public Interest Efforts, The New York Times on the Web, Nov. 2, 1999.[73] See generally J. Theodore Smith, 1-800-Ripoffs.com: Internet Domain Names are the Telephone Numbers of Cyberspace, 1997 U. Ill. L. Rev. 1169 (1997).[74] Esther Dyson, Release 2.0: A Design for Living in the Digital Age 113 (1997).[75] See generally Dan L. Burk, Trademark Doctrines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49 S. C. L. Rev. 695 (1998). [76] See generally Dan L. Burk, Trademarks Along the Infobahn: A First Look at the Emerging Law of Cybermarks, 1 Rich. J. L. & Tech. 1 (1995).[77] See, e.g., Alexander Gigante, Blackhole in Cyberspace: The Legal Void in the Internet, 15 J. Marshall Computer & Info. L. 413 (1997). Michael B. Landau, Problems Arising out of the Use of www.Trademark.Com: The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s of Trademark Law to Internet Domain Name Disputes, 13 Ga. St. U. L. Rev. 455 (1997); Carl Oppedahl, Half a Century of Federal Trademark Protection: The Lanham Act Turns Fifty: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Regarding NSI Domain Name Trademark Dispute Policy, 7 Fordham I. P., Media & Ent. L. J. 73 (1996). [78] See generally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April 30, 1999).[79] See, e.g., A. Michael Froomkin, Governments and Governance, 14 Berkeley Tech. L. J. 617 (1999). [80] See David Post, ICANN and the Consensus of the Internet Community, available online at (visited August 31, 1999).[81] See generally The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 ICANN: Pressing Issues Briefing Book (October 31, 1999). [82] See generally David Post, ICANN and Independent Review, available online at (visited October 31, 1999).[83] See id. [84] Elizabeth Wasserman, ICANN Goes on the Defensive, The Industry Standard, July 19-26, at 28.
  13. 东方日报: 最高法院开绿灯,美选战银弹决胜
    政治 2010/01/23 | 阅读: 1410
    民主党刚于麻省参院议席补选败阵,令总统奥巴马看重的医改桉遭受沉重打击,日前联邦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裁定,取消对企业资助竞选活动的金额限制,意味着奥巴马那些无可避免触动既得利益者的改革,很可能连累民主党人在中期选举遭银弹广告宣传勐烈轰炸。
  14. 曹长青:麻州再次打响美国革命第一枪
    政治 2010/01/23 | 阅读: 1324
    这是反对奥巴马改革的文章。
  15. 伊格尔顿:希望之旅的资源--雷蒙德·威廉斯
    人文 2010/01/23 | 阅读: 1988
    雷蒙德·威廉斯和我都是在1961年进入剑桥大学,他在获得剑桥研究员的岗位之前,曾经做过多年成人教育工作,而我在来这里念书之前,在北部一所现代中学教了一年书。很难说我们两人谁与这个地方更隔膜一些。威廉斯经过长途跋涉才从威尔士的农村工人阶级社区来到这个学院,而这个学院似乎是根据人们在贵宾桌上用餐次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我后来在付出代价的条件下才知道了这些事情)。他的长相和说话不像一个大学教师,更像乡下人,热情而质朴,与上流中产阶级一贯的那种乖巧而简慢的作风形成很大反差。他对教员公用室里上演的那些漫不经心的恶作剧一直很不习惯,甚至多年以后,在为F.R.利维斯写的一篇出色的讣告中,仍然说剑桥是“世界上最粗野的地方之一……到处听到冷酷、卑鄙、残忍的语言”。而我呢?我发现自己孤零零地处于一帮学生的围困之中,他们人高马大,看上去都在二英尺以上,说话像驴叫,看电影时哪怕最平淡的一句笑话都会逗得他们大跺其脚;他们在温馨幽静的咖啡馆里像在群众大会上一样扯着嗓子叫唤。很难说我们两人谁的日子更难熬。  我那时对威廉斯作品仅有的一点了解主要是通过理查德·霍加斯和1950年代所谓“愤怒的年轻人”而得到的,他们现在大都成了畅胃不良的托利党老人了。听他讲课对人是一种极大的解放,就好像从来不曾想到他竟然会站在这种地方,正儿八经,衣冠楚楚,以令人羡慕的口才娓娓道出听者心中如鲠在喉的全部政治感觉。这些感觉不是官方的或学院的,而是人们根本没有想到会在这样一种环境里讲出来的心声。这对听者的震撼之大犹如青少年拘留所(在1960年代初,这一制度才刚刚取消)里一个垂头丧气的少年犯突然惊诧地意识到站在面前讲话的所长大人正在发出转弯抹角但确定无疑的信息:所长也是一个罪犯,是混入所里的内奸。当然,听到自己的价值和本能得到比自己更为细致和精彩的阐发,也是惊喜的一个原因。他把那些价值和本能转变成极其精细的理论问题,但丝毫没有降低听者的接受程度。威廉斯是一个相当文雅端庄的人,通过他这个权威的中介,我觉得自己获得表达自己的权威,并且通过我表达所有父老乡亲的新生,他们从未说过该说的话,从未得到允许说心里话的条件,从为有人愿意多问一句他们想说什么。仿佛最难防范的自发性肠胃反应,现在突然摆在公开竞技场里,为自己的尊严和正当性进行不屈不挠的裱糊。所有这一切与其说是一场学术论战,不如说直接来自威廉斯本人长期的深入思考仿佛这些思想只是从一个异常深沉和丰富的本源发出的比较公开的,听得见的些许断片。我只能称之为他的一种深沉而从容的内在存在,是一种牢牢把握着自身的中心和本根,但远远超越了简单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人才会有的感觉,我想,每一个见过威廉斯的人都会为之动容。我曾奇怪这种内心的平衡和从而是从哪里来的,我如何才能拥有哪怕一二。随着我对他的了解,后来得知基本上来源于他的阶级背景。是的,他终其一生的政治追求时机上都得益于他早年的团结互助的工人阶级生活所留下的形成性影响,赤诚坦荡,无所疑惧。但是我当时还不能理解这个质朴而娴静的权威何以既温文尔雅又言辞刺人,而且一直到中午都那样,虽然实际上他当时才四十岁。我问自己这个人是从哪里来的,他怎么能在这样的地方为无权无势的人说话,而且说得那样精当和肯定。我只停明白他讲的三分之一,决心把其余的搞明白。  当时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利维斯也在那里开设讲座,他对威廉斯著作的评论是:“这些事情奎尼在三十年代时就已经全做过于,”这是威廉斯本人以他那惯有的无所谓的语气告诉我的。邱吉尔学院的乔治·斯泰纳对他的学生说,威廉斯的问题是他不懂得人类悲剧的惩戒净化力量。英文系的其他人似乎大都把他看做社会学家,走错了院系的门槛,不小心和玄学派诗人搅在了一起。当然,他们研究本质上是人文的东西,而威廉斯却分心于红色的历史鲱鱼,分心于阶级和工业和政治之类的事情,更糟的是还分心于电影和广告和通俗报刊。我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天大的反讽,因为威廉斯和大部分同仁之间的最大不同正是一个人文问题,只是方式迥然不同而已。威廉斯的话语直接从人性深处升上来,似乎把包括自己在内的几乎每一个人都笼罩起来。他的真正过人之处不仅是他说的话,而且是他说话的水平。你不能把他所说的话与感觉到话里饱含的整个丰富的经验背景分离开来。早在“个人的问题是政治的问题”这句口号时兴之前,威廉斯就已经在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复杂而密切的关系中实践着它。他似乎从不相信自己还没有亲自消化、逐步吸收进自身存在里的任何东西。他以一种慢节奏的、稳步的、沉思的方式生活,这一点也很像有些乡下人。他以执著坚定但绝非自命不凡的严肃态度对待自己的整个生活经验。在他周围的那些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急功近利的年轻人看来,他的样子似乎匪夷所思,古怪好笑。他们的经验深度恐怕只是一个迪斯尼卡通人物的深度。关于平顶帽和农民靴子不乏”怒其不争”的评论和指教,甚至有一篇讣告非要拽出“怀旧病”一词给《走向2000年》(Towards 2000)的作者盖棺定论,威廉斯总是非常正确地把这类言谈看作犯病。如果威廉斯使有些人对自已油腔滑舌和政治暧昧的作派感到不安并且有时会因为焦虑的折磨而作出迅速反击,那实在不是他的本意,因为他属于这样一种人:除非有人对他紧迫不放,否则他不会嫌恶别人。  不管怎么说,威廉斯在剑桥没有感受过那些六英尺人的“跺脚和驴叫”。但是他经历过一场战争:中断了英文课程,在欧洲参加武装斗争(在法国时他是一个坦克兵指挥官),然后随着工党政府上台,以幸存青年军人的资格恢复学业。威廉斯也经历过共产党,他在很短一段时间曾经是一名共产党员。他在英国南部的一些农村讲堂里教了几年成人课程,当他1961年回到剑桥时,发现自己很难习惯那里的督学制度,很不适应给那些权势阶层的孩子讲课,他与那个制度保持一段谨慎的距离。然而一个熟见的悖论是,局外之人反而能维护一个地方最有创造性的传统。我指的是剑桥英文系的优良传统,威廉斯在好多年里一直都是这一传统的化身,当然系里的同仁们往往很少知道他到底讲什么。威廉斯以一种新的方式把剑桥英国文学教学的文本细读分析与“生活和思想”研究两股截然分明的潮流合在一起。但是他们所称的“细读”或“贴住语言”被他称为历史语言学,而他们所称的“生活和思想”则被他称为“社会”或“文化历史”。  这一结合蕴藏着丰富的东西,但也并非没有严重的冲突。细读分析绝非不受意识形态的侵染,他对这一点非常清楚。这是一种知性分离和专业化的习惯做法,在无意识深处离不开意识形态的认可,并且严重脱离大部分人的实际生活境况。如果把细读分析与所谓的“生活和思想”研究以至与整个社会文化构成结合起来,那就立刻陷入一种政治矛盾。如何从局外人的角度分析自己的民族呢?难道这样一种认知形式与认知内容没有矛盾吗?这正是《边界之国》(Border Country)中的马修·普莱斯和《第二代》(Second Generation)中的彼得·欧文害怕发生的事情。这种二元对立以不同形式出现于威廉斯的作品中,我在《批评与意形态》(Criticism and Ideology)(1976)中以一种年轻人常有急躁做法把他的这种二元对立草草打发掉了。这种二元对立也就是在“老百姓”和“读书人”、“智性的群体”和资本主义生产的严酷世界、乡村和城市、弥尔顿和邓恩、高雅和通俗之间长期进行的斗争。威廉斯在给利维斯写的讣告中就提到了他著作中存在的这种冲突——利维斯“竭力追求……一种断裂形式,一种不求介入的态度,一种艾略特式的冷漠的机智,但实际上却摆不脱对连续性、献身事业、英国外省日常生活的实在感觉。这种感觉特别强烈,一直紧紧地揪着他”。威廉斯肯定也是在绕着圈子说他自己。尽管我和其他一些人轻易地给他贴上“现实主义者”的标签,把现代主义对平凡性的断然疏远看做一种创造性的政治实验和破坏性的“斩草除根”,但是他对现代主义的迷恋终生不减,与有些人不同,他不会太快地附和争执中的任一方。如果他的后期著作实际上已经抛弃了“贴近分析”(close analysis)世系的话,那不是因为他不擅长那种分析(他非常擅长细读式分析),而是因为那样做付出的政治代价太大了。《文化与社会》是一个勇敢的、扣人心弦的全新尝试,把那种经过严格训练的文本分析与一种共同的社会历史联系在一起。但是它也因此成为前面所述的那种二元冲突的一个绝好例子。而且尽管众人称赞这是一个激进文本,但它是在冷战时代的政治隔绝中写成的,这样一部著作只能为利维斯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张力留出商讨的余地。威廉斯后来用“第一阶段的激进主义”来概括这部最具原创性的著作的特点,表明一种审慎的自我距离化。  他从“知性的群体”跨进了读书人的知性生活,但这条边界线总是缠绕着他,他终生住在这个“边界之国”。他从哈斯汀斯迁到牛津,只待了很短一段时间,就准确无误地进入了同样的两难处境:《第二代》开篇即谈牛津大学的那条就便取名的“双镇路”,这条路一边望去是大学的塔尖,另一边过去是考利汽车厂的房顶。当然,威廉斯从来不曾相信过嵌入一个有阶级之分的社会里的这种矛盾会通过学问之道而得到解决,他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把这种矛盾看成简单的对立。他最早的论文中有一篇叫做《文化是平凡的》(“Culture is Ordinary"),文中指出如果理解威尔士工人阶级对学问和文化的尊重,就不可能把穿越阿勃加威尼和剑桥之间的边界想象成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他在去世前不久我对他进行的一次访谈中还说,当他回到威尔士时,他的威尔士同志们对他评价最高的一点就是他穿越了那条边界并闯入大都市的制度机关这一事实。这个案例并不表明“文化”在边界的这一边,而“社会”在另一边:哺育威廉斯成长的也是一种文化,就像哈代小说里的人物裘德在牛津的情况一样,他很快就感觉到与他在所谓文明的剑桥遭遇到的那些冷言恶语相比,哺育他长大的那种文化更为珍贵。由于威廉斯的推动,文化概念进入了剑桥,而那些有文化教养的人却把这个概念照着他脸上扔回来。文化并不是一个怀旧问题,并不是要回过头去看那些河谷和山坡:《乡村和城市》(The Country and the City)谈到了“有机社会”的幻象,然后坚决断然地破除了这一幻象。他曾经轻蔑地说起奈厄·贝温,说认识一个威尔士人需要通过另一个威尔士人才行。我从未见过比威廉斯更尊重理性探询的人,尽管他实际上也像所有人一样知道理性总是不在理性的地方。他从来没有低估知性工具的价值,自己的人民被处心积虑地剥夺了的正是这一工具。所以他才用教育者交在他手里的这种工具转身反击教育者。他用这些工具创造了二十世纪英国最优秀的文化作品实绩,他代表的是那些无缘进入剑桥大学、聆听E.M.W.提亚德就鞋子问题发表高论的人们;  威廉斯不仅知恩不报,以怨还德,而且随着年齿日长,反而逾发勇猛好斗,不依不饶了。那些自由主义批评家曾经张开双臂欢迎《文化与社会》,但对他后来谈的什么第三世界的造反和资本主义的兽行却热情顿减。威廉斯一生的突出特征是他稳步不断地走向政治左派;人们已经谈腻了的一种情形是,某某人由一个年轻激进分子成了中年反动分子,他却令人欣慰地把这句话颠倒过来了。主持《政治与文学》(Politics and Letters)期刊时的早期威廉斯信奉左倾改良主义或左倾利维斯主义,他当时也卷入了战后英国政治冷战;后来折服于早期新左派和核裁军运动的迅速壮大,他在这里找到了朋友和支持者。1962年的小书《传播》(Communicatios)无所疑惧地提出了对传播媒体的社会所有和控制,甚至提出了一些实施细节。到了1966年的《现代悲剧》(Modern Tragedy),五年前的《漫长的革命》(The Long Revolution)里的渐进主义话语已经变成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武装斗争的漫长悲剧。大约这时,威廉斯为了继续前进而开始后退,重新探究他的威尔士遗产,有意地与“英国”文学和工党政府的新世界拉开距离,这个新世界的文化观来自(C.P.斯诺。威廉斯像许多放逐者一样,必须去发现、甚至是重新发明自己的社会历史,逐步挣脱他已经部分地接纳了的英国和英国文学属性,直至弄清楚他是谁。他在《边界之国》里已经对离开威尔士给他带来的痛苦进行了一定的清洗,现在可以回来了。这些问题全部写进了《乡村和城市》,他推敲这部作品时遇到的困难超过了其他任何著作,因为书中的主题全都触到了他的痛处。一种新的语调,几乎是一种新的感性或感觉结构出现在这部奇异、深刻而又无法归类的作品中。它久久凝视着英国的乡村庄园,从乡村庄园的礼仪和雅趣中读出一部欺诈、犯罪和暴力的反对劳动人民的漫长历史。这时的威廉斯已经见证了越南战争、学生运动和工党政府毛糙的功利主义,他的声音已经出现了变化:不那么温良恭谦让了,不那么讲究有理有节了,不那么谨小慎微瞻前顾后了,而是更干硬、更锋利、更尖酸。在那些政治动荡的岁月里,他的作品变得愤怒冷峭,不依不饶,至少在他的自由主义支持者们看来,他显然有些过分。弗兰克·克莫德给《现代悲剧》下了一个很到位的特定阶级修饰语:“怒气冲冲”。  四年后的《马克思主义与文学》(Maracism and Literature)标志着正式与马克思主义有了关系,标志着“文化唯物主义”理论的形成。但是看样子不是他最终被马克思主义所占有,反倒是他冷静地占有了马克思主义。(他谨慎地宣布,“文化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相容”的。)他也要把唯物主义不折不扣地扩展到文化实践中去,以如此的彻底性表明他比马克思主义者们更像马克思。但是,如果把马克思主义逻辑如此这般地推向极端,他就会一并抹掉“基础”/“上层建筑”的区别,从而保留一定的批评距离。这是威廉斯的一贯做法:他不仅十分怀疑正统教义,而且也征引其他思想家或暂停一下看看某种影响。作品完全是他自声的,犹如生命是他自己的。虽然他是社交最广的一个公众人物,伯不无矛盾的是他有一种稳如磐石的自给自足的感觉,有时不免范入孤寂。与其说这是被关在外面的人的一种怪异的自省生活,不如说是走在前面的人令人耳目一新的表现;好像让你感觉到,当你拼力到达某个理论高度时,发现威廉斯早已不声不响地占领了那个位置,而且是沿着自己的思路到了那里。当巴赫金产业在斯拉夫符号学家眼里还只是一抹微光之时,他已经是一位“巴赫金式”的社会语言学家了。他早几年就把于尔根·哈贝马斯关于传播行为的主要论点提出来了。他不是人们所想的那种专门的女权主义作家,但是《第二代》对作品、政治、性别以及家庭进行的透彻研究实在出乎一般人的意料。早在写作《漫长的革命》时,在妇女运动出现之前很久,威廉斯就在讲他当时称为“生育和哺育制度”所具有的中心地位,把这个问题看得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同等重要。他拒绝为风行一时的阿尔图塞理论或后结构主义理论而分心,他仍然待在那里,胸有成竹地等着我们,直到我们当中一些较年轻的理论家们更悲哀也更明智地最终从那几条死胡同里折出来,在我们曾经离开他的地方重新和他站在一起。他看见了“此路不通”的标牌,但他不相信它会挡住一条路线。①我从未见他在左派文化圈子里盛行的意义上用过“理论”一词。他的忠实追随者遍及全世界,但他从未想过组织一个“学派”。他的著作在美国传布很广,那里的左派批评家们曾经请我说服他访问美国,但在越战期间他拒绝去美国,此后也只去过那里一两次。他对学术明星的位子不感兴趣,很少或几乎没有感觉到自己是某种“职业”的一部分,而是更喜欢在家里不停地做他的事。  我认为这种特立不群的做法既有长处,也有局限。独立使他有时处于某种自以为是的隔绝之中,把一种怪样的奥林匹亚神的语调或过度防御的架势强加在他的写作中,使他的一些支持者感到灰心,他们本来期望他发起一场更具战斗性的集体的活动。也许是他过分习惯于成人教育那些年里养成的独自工作的做法;也许是他防范剑桥“细读者们”出现的问题。宗派主义使他厌烦,他有办法把最具多元性和最无宗派性的政治方法与一个社会主义者坚定不渝的信念结合起来,有时让人感觉到他这个人真的无法想象其他人竟然会信奉别的东西。如果说含讥带讽式的愤怒是他的作品的一个方面,那么另一个方面就是对人类潜能的信任。他的信任是康慨大度和忠贞不渝的,即使政治权力已经习以为常的对人的蔑视和戏弄也会使他有五雷轰顶之感。这并不是某种感情用掌的乐观主义所使然:威廉斯身上有一种异常冷静的现实主义,它来自某些出人意料的品质,例如他具有行政长官和政治协调人的出色能力。所以他能依自己的经验知道非英雄的普通人能做到什么,听到轻视和贬损他们的话时,他会怒不可遏。对他而言,王子之死算不上什么悲剧,而他的铁道信号员老爹之死才是真正的悲剧,如果不是因为他的孝顺儿子,人们可能从未听说过有这样一个人。当然这并不是因为他相信这些最基本的爱和怜悯和团结的价值将不可避免地取得政治胜利,一个如此敏锐的政治分析家怎么会在黑暗年代相信这些东西?倒不如说他不惜一切代价地坚守这样的信念:这些价值终究是最重要的,它们或许不会获胜,但它们是一切的一切,放弃了这一信念就放弃了一切。他已经知道人类的群体可以是什么样子,在重新建成国际规模的这样的群体之前,他决不会休息。他非常知道亵渎人性只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情,他从利维斯那里继承的最优秀的品质不妨简单地概括为“谦敬”二字。他对威尔士历史进行了研究,从中知道了一个被压迫的民族在最严酷的条件下也会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韧性和活力;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他没有做那么多人做过的事情,他不可能降低自己的希望,不可能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地面对现实。他面对“他的”现实。他总是能沉稳地从长远角度看问题,就像他有一次直截了当地说的那样,这种做法能避免“对短期问题作出长期判断”。  威廉斯最不放在眼里的边界是学科门类之间的那些传统分界。到了最后,竟然无法给他的工程起个名字:不像社会学,也不像哲学、文学批评或政治理论,既像“创作的”和“想象的”作品,又像学术著作。在他自己的一系列关键词当中,“联系”(connecting)占的地位可能最高,此外还有“主动”,“复杂”,“困难”,“变化”等等。他是图书馆管理员的冤家和恶梦,三十年来一直对“创作的”和“理论的”写作进行着眼下才流行的解构工作。从《文化与社会》到《关键词》(Keywords),语言始终能引起他的学术激情,但是他对语言意味有非常深入的感觉,往往朝许多方向深入下去,很难称他是一位语言学家。对他而言,词语是浓缩了的社会实践,是历史斗争的场所,是政治智慧或政治统治的贮存器。他对词语有一种凯尔特人的感觉,能感觉到它们的丰富肌质和密度。他自己不仅写作,而且有很多演说,同样有力而富有修辞性,他的演说是认真建构和组织的,而不是临时杂乱地凑在一起。如果说他是一个政治理论家,那也不是那种进行短期分析的理论家(当然在一些特殊问题上,他也能组织起激烈的政治介入),而是像与他同属“文化与社会”传统的从布莱克到莫里斯等人那样,预言性地辨识出整个文化的形式和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属于古典知识分子行列,坚守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而决不固守某种单一“学科”。不过,他不仅避免了专家们的近视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绕开了传统圣贤们的业余道德说教,当然,这并非因为他对文学的具体性和特殊性非常敏感的缘故。利维斯对某些社会文化问题的包容是通过将它们殖民化的方法来实现的,而威廉斯则终于颠倒了这个逻辑,把文学研究的中心拆解或更宽广的文化实践领域。但是他向来首先对写作感兴趣,只不过对写作范畴的含义进行了理想化的改造而已;他从未对这一事实予以说明。具有反讽意味的是,有些同行竟然把他看作对文学作品进行还原的“内容分析家”,因为在他看来,是形式把所有一切连在一起的。他的批评把文化形式从形式主义那里挽救出来,并庭其中发现了社会关系结构、技术可能性的历史和社会决定的整个看待事物方式的突然变化。他能从舞台技术的变迁中追溯到意帜形态感觉的变化,在维多利亚时代的小说句法中探察出城市化的节奏。  我觉得威廉斯特别强烈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历史人物。他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十分重要,但他丝毫没有个人虚荣心,这在某种程度是因为他有一种奇异的从外面看自己的能力,按卢卡契所说舶“典型”而不是个体来看待自己的生活。他的生活就是他发自内心所做的一切,他的思想饱含着个人的经验,但他似乎也能把自己非个人地、公允地看作“走过了二十世纪中期那些年代的一个普普通通的生命”(《现代悲剧》)。他既是普通人也是特殊人,这也是他身上的许多悖论之一。虽然从个人来说,他是最大度、最平和的人,待人之热情简直掬手可揽,也许正是这种“历史实在性”成了他与同事分离的最直接的原因。他们是个体的大学教师,各自忙于这样那样的事情;而他所进行的是一项历史性的工程,既是非常个人的事情,又奇怪地是非个人的工作。他特别意识到这项工作及其所植根的生活具有整体上的一致性。他过着一种殚精竭虑、枕戈待旦的生活,仿佛要执行一次献身行动或连续任务。别人可能写一本书或两本书,甚至写二十本书,但威廉斯从事的是一项全然不同的工作。人们会强烈地感觉到无需讨论他是不是一个学者的问题。一些左派学者有时喜欢佯装他们仅仅是穿越一种制度,若即若离而已,根本不求介入,但在威廉斯身上这却是实际情形,尽管他在大部分工作时间里都是剑桥大学的一个研究员。他没有左派的那种因为当大学教师而生发的过度的负罪感,因此无需为自己是一个大学教师而辩解,因为再清楚不过的是他并不以此为生活的中心。就算他是大学教师,他也显然不属于他们那种人,因此他使亲者快而仇者痛。他以一种自然平常之态对待自己在剑桥的地位,很有尊严,好像他真的有权利得到,当然他有权利得到。工作总得继续做下去,他没时间叹息做这工作所带来的恩恩怨怨。他几乎一概地对同事们敬重有加,但并不一定与他们合作做事。他的始终合作者是乔伊·威廉斯,《文化与社会》序言里称她为“真正的合著者”。对威廉斯而言,最亲密的思想伙伴和最深入的个人生活和爱情的分享者自然是不可分的。  他几乎是单枪匹马地把文化研究从他发现的比较粗糙的状态改造成异常丰富、资源雄厚的研究领域,因此而不可逆转地改变了英国的思想和政治图景,使成千上万的学生和同行和读者长久地得到他的思想赐与。他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他自始至终坚信他喜欢称为“意义和价值”的东西绝对占着中心地位。他毕生与形形色色的左翼还原主义做法或移置了的此类做法作斗争,相信语言和交际不仅是我们曾经生活过的地方,而且是我们正在生活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早就一直坚持着有些左翼人后来通过葛兰西或话语理论或精神分析学或“主体政治”等才慢慢发现的东西。后来,当大家都赶上他并忙于把这些东西推向唯心主义极端时,他却猛然向后转,开始讲文化生产的物质方式,写作的社会规约制度,简言之,开始讲文化唯物主义。他的早逝使我们突然变得穷困不堪,如果他没有离我们而去的话,他一定又像前几次那样,早已先于我们到达了目的地。  也许应该在此解释几句。我无意暗示这个阶段所有的理论发展都一概走入了死胡同。威廉斯本人尽管尖锐地批评了其中的一些理论,但也吸收了另外一些有价值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文化在1970年代空前繁荣,尽管他自己的作品与某些时潮相冲突,但是仍然受益于这次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繁荣,我以为这是无可争议的事情。我自己在《批评与意识形态》中对威廉斯的批判就萌生于那些新潮流,有人觉得我不应该那样做,甚至有点不光彩。威廉斯却绝不这样想。他尽管对我的一些批评保留异议,但对另外一些批评却是认可的,这是一位其作品不断进化的思想家做出的合乎逻辑的反应。他自己也能对其早期的一些观点进行严厉的批评,他欢迎热烈的论争而不是驯顾听话的弟子。有些人当时就奋起为他打抱不平,现在仍有人这样做;这样做也许与他自己更为隐忍的自我批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我仍然为自己在《批评与意识形态》里对威廉斯的许多批评观点辩护,当然,如果是今天的我,将会以一种更和煦的风格和一种不同的语气提出自己的批评。对我而言,他的著作无比重要,当我竭力与这样的著作保持一定的批评距离时,说了一些尖酸刻薄,眼界狭窄的话,惹人嫌恶,对此我十分抱歉。译者:马海良  
  16. 《中国乡村研究》第七辑目录
    期刊专递 2010/01/21 | 阅读: 1520
    主题包括,中国革命再思考,政治经济变迁,名村今昔,乡土艺术文化,社会、文化重组,乡研新锐
  17. 海裔: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注
    法律 2010/12/01 | 阅读: 1937
    &nbsp;治法无常,如医方然,惟在适时宜民。&nbsp;—— 康有为&nbsp;&nbsp;&nbsp;于1910年代中华民国宪政实践的失败,长期以来,存在一种主导的解释范式:论者多将以孙文、宋教仁为代表的同盟会-国民党视为历史进步势力,而将北洋军阀集团视为落后反动势力。宪政的失败,主要是北洋军阀集团阻挠和破坏的结果。[1] 而要进一步分析何以存在这种阻挠和破坏,论者往往追溯到经济社会基础以及建筑其上的政治文化: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尚未充分发展,不存在强大的民族资产阶级,因而使得政治被旧官僚和军人所垄断;[2] 在政治文化上,集权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和个人权利意识等等。[3] 这一范式所指向的实践对策,有激进的暴力革命,也有渐进的社会政治改革,但都要求进一步发展新的生产关系,培育新的社会阶层,全面改造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近年的研究中出现对这一范式的一些微调,如一些论者指出同盟会-国民党深受中国传统秘密会社传统的影响,在政治文化上具有深刻历史局限性。[4] 但这一补充无损于上述范式的基调,它无非意味着:同盟会-国民党尽管可能略微“先进”一些,但仍需要和北洋军阀集团一起接受进一步的“启蒙”或者“革命”。“启蒙-革命”范式符合我们时代的主流价值诉求,同时也具有宏大的视野,对于长时段的历史分析具有很强的逻辑自洽性,因而成为了主导性的研究范式。但这一研究范式的基本出发点,或者是为二十世纪历史发展道路作正当化论证,或者是试图通过历史研究进一步确证某些政治价值观,以推进“未完成的现代性方案”,因而往往将一定的政治势力直接和“先进”、“落后”等基于线***观的评价直接关联起来,阻碍了对各种政治势力具体政治行为模式进行细致研究。这导致对民初政治的历史分析过于强调结构(structure)的决定性意义,而未能展示行动(agency)对于结构的反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突破既有历史标签,关注具体政治行动的民国宪政研究,如严泉的《失败的遗产》,运用了1913-1923年十年间立宪辩论的档案,对各派政治势力在立宪过程中的策略性互动进行了分析,指出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存在严重不信任,均以制宪作为扩张自身权力、限制他方权力的工具,因而不能达成适当的妥协,而宪法文本也因为严重偏离实际政治中的力量对比而无法运行。[5] 对于政治行动策略的深入分析,使得严泉能够比大多数“启蒙-革命”论者更为公允地看到同盟会-国民党对于宪政失败应负的责任。但严泉的努力最终还是以政治行为层面的分析来补充“启蒙-革命”的范式的结构性分析,未能突破这一范式的一些基本判断,如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视为宪政建设的负资产而非积极资源。在学理上,是否存在一种既重视政治行动策略分析,又不落入“启蒙-革命”范式的解释可能呢?本文试图通过从康有为的共和立法入手,来探索这一学理上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康有为从戊戌变法时期开始就力主君主立宪,1917年还参与了张勋复辟。但不常为人所知的是,康有为在民国初期,曾经有一段时间积极为新生的共和国出谋划策。当一位原来主张君主立宪的思想家转而为共和立宪的时候,他往往能比共和体制的一贯支持者更清楚地体察到共和政体的固有弱点,也更善于指出共和体制中的行动者的选择错误。他的观察和思考,对于我们思考民初立宪运动中的政治行动策略有极大的帮助。另一方面,康有为使用一种独特的、以儒家经学为基础的理论话语,这使得他与出自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启蒙-革命”论者大相径庭,也能为我们思考“启蒙-革命”范式之外的历史解释可能性提供有益的启发。我所选取的切入点是康有为1913年在首届制宪国会召开前夕起草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6] 该草案发表于他主持的《不忍》杂志,洋洋洒洒六万多字,长达一百零六条,附有详尽的立法理由解释,熔儒家经义、西方宪法法理、各国宪制与中国国情分析于一炉,既提出自己的主张,也对当时的许多流行观念进行纠弹。作为今文学家,康有为在儒家经学方面的功力自不待言,他的宪政观亦具有儒家经学研究的基础;而十六年(1898-1913)流亡海外、周游列国、结交政要的经历,也使得康有为对于东西洋各国的宪政运作有了深入的了解。这位在话语体系上貌似最旧的思想家,在对当代政治的观察上,却可以说站在时代的最前沿。这种“最旧”和“最新”的结合,赋予《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独特的知识魅力。从政治影响上说,《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算不上成功。它影响了梁启超代表进步党起草的宪法草案,[7] 但由于制宪会议多数掌握在国民党议员手中,康梁宪法草案均无法引起立法者的充分重视。不过,政治上的失败无损于其在政治思想上的意义。历史的演进是多方合力的结果,它实现了某些可能性,但也扼杀了其他的可能性。那些未展开的可能性,往往包含了可用以批判和反思已凝固板结的“现实”的资源。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过去未实现的可能性,往往也是对未来进行想象和规划的途径。[8]本文将采取一个语境化的进路,将康有为的文本放置到晚清和民国的政治争论的背景中进行解读,其中最重要的是1913年朝野各方为制定正式宪法而展开的一系列争论,尤其是袁世凯和国会制宪会议之间关于总统和议会权力分配的争论。康有为并没有直接介入这一争论的渠道,但其私拟宪法草案分析了各种不同的权力分配方案及其可能的实践结果。如果我们将康拟宪法草案与1913年之后困扰新生的共和政体的一系列政治危机——如复辟和府院之争——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内容没有超出他的分析和预测范围。这位冷静的旁观者因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视角,去理解民初宪政运动中所包含的那些自我挫败的因素。1913年立宪运动的交锋地带&nbsp;&nbsp;要理解1913年立宪运动中各方政治势力交锋的要点所在,需要探讨三个宪法文件:第一是1912年南京临时参议院所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另一个是1913年国会制宪会议起草的《天坛宪法草案》;最后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1912年初,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南方各省革命党讨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在最初的讨论中,孙文认为中国是广土众民的大国,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因而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9]而宋教仁主张议会制(即责任内阁制)。随着南北议和进行,由袁世凯出任民国临时大总统已成定局,宪法讨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革命党人最紧迫的考虑,变成了如何利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因而,孙文的态度遽变,从赞成总统制转向赞同议会制。但民国时期的观察者就曾指出,从《临时约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当时的立法者们并没有厘清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的概念。[10] 《临时约法》中既包含了总统制的因素,也包含有议会制的因素。在赋予参议院的一系列权力中,涉及立法与行政关系的权力主要是官员任命同意权和弹劾权。《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这实际上是接近于美式总统制的制度安排。在弹劾权方面,《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可对违法或失职的国务员进行弹劾。在这里,立法者将“不信任”也包含在“弹劾”的意义之中,大大扩展了弹劾权的范围。而“不信任议案权”(倒阁权)可以说是典型的议会制下的议会权力。从行政权这一方面来看,《临时约法》规定的总统并非典型的议会制政府之下的虚位元首。《临时约法》一方面模仿美式总统制,赋予总统相当大的实权;另一方面,仿照法国内阁制规定,增设了国务院(内阁),并且赋予国务员以辅政权和副署权。但是,总统具有不经参议院同意,直接对国务员进行免职的权力。国务员的副署权并不能起到制约总统的作用。[11]《临时约法》以责任内阁制为目标,但所产生的政府体制更接近总统制。它为分掌行政和立法两权的政治势力扩张自身的权力都提供了想象和解释的空间。在1913年的制宪过程中,袁世凯希望在保有《临时约法》所授予的总统权力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展总统的权力。而由国民党人主导的国会制宪会议则希望遵循《临时约法》的制宪目标,建立以议会为中心的的责任内阁制/议会制,使总统成为虚位元首 —— 这意味着架空袁世凯的权力。国会制宪会议从1913年7月21日开始至10月31日会议结束宪法草案的三读,形成《天坛宪法草案》。相比于《临时约法》,议会权力在以下方面出现变动:第一,设立国会委员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全权代表国会行使各项权力;第二,国会获得宪法解释权;第三,区分了弹劾权和不信任权。仿效美国的制度,由众议院提出针对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议案,但并没有模仿由最高法院大 法官主持审理的做法。对弹劾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的规定也比《约法》宽松,对国务员更是如此。弹劾可针对国务员的一切违法行为进行,受弹劾后免去职位并剥夺公权。而在不信任权的行使上,也降低了门槛,列席员过半数即可通过不信任议案,但对列席人数没有规定,推定按照一般议事规则,过半数开议。如此,在极端情况下,只要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赞成,即可倒阁。在制宪过程中,袁世凯就两项权力与制宪会议反复交涉,一项是总统不经国会同意任命国务员的权力,另一项是大总统对于国会的解散权。[12] 这两项权力并没有超出责任内阁制的要求,但遭到制宪国会断然拒绝。针对前者,《天坛宪法草案》要求“国务总理之任命,须得众议院同意。国务总理在国会闭会期间出缺时,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总理之任命。”此外规定,国务员受到国会不信任决议时,大总统必须免其职。针对后者,《天坛宪法草案》规定,总统解散众议院必须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同意。这比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二分之一门槛还要高,使得总统的解散议会权形同虚设。在权力要求得不到制宪会议满足之后,袁世凯通电地方督军和地方议会,指责《天坛宪法草案》不合理,既而取缔制宪会议中国民党议员的议员资格,致使制宪会议不足合法召开人数。1914年初,袁世凯干脆解散国会。在接下来几个月中,袁世凯炮制了一部“超级总统制”宪法,即《中华民国约法》。按照该法,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国务卿没有副署权。大总统除缔结涉及变更国土以及增加人民负担的条约需得立法院同意之外,行使各项权力不受立法院限制。大总统有无限制的停散议会权与否决权。议会立法遭到总统否决后,即便仍有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该立法,总统仍可拒绝公布法案。立法院对于总统的制约,仅限于对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的弹劾权。此外,设立参政院,在立法院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职能。但参政与院长皆由大总统任命,因此,无论是立法院,还是参政院,都不可能对大总统权力有所制约。《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的大总统权力,已接近旧制度下的皇帝。1913年立宪运动的交锋地带,在于总统权力和议会权力的分配。 而这一分配问题之所以棘手,是因为行政权和立法权分掌在南北两股不同的势力手中,双方都有军队和庞大的既得利益。权力分配不仅仅关系到中央政府的体制问题,更关系到中国的统一。然而,《天坛宪法草案》毫不妥协地架空北洋集团的权力,袁世凯在1914年推出的《中华民国约法》以牙还牙,毫不妥协地剥夺代表了南方各省势力的国民党在中央政府中的权力。1913-14立宪的失败,导致中国南北从实质上处于分裂状态。而在袁世凯死后,连北洋军阀也四分五裂,中国政治陷入了碎片化状态。到那个时候,无论国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其效果都接近于一纸空文。&nbsp;原理和范例明晰了康有为所处的时代背景,让我们来看康有为对其时代的回应。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分 “发凡”解释了该宪法草案的基本原理。康有为提出,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共和国的标准,不在于有君无君,而在于这个国家属于“公有”还是“私有”。这就和民国初期以君主存废作为判定共和标准的一般意识大相径庭。康有为这样来表述立宪的目的:宪法何为而立也?为敌人主专制其国而立也,为去人主私有其国而立也,为安国家而官明其职、人得其所而立也。[13]&nbsp;“专制其国”与“私有其国”基本对应。从康有为的今文经学视角来看,中国在春秋之前,天子、诸侯、大夫“专制其天下国家而私有之”。孔子作《春秋》,定名分,为中国制定了宪法。到了汉代,《春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了宪法的作用。而到了清代,朝臣奏议,“引据上谕为多,而引经义为少”,《春秋》大义失落。而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盖无国会之众力以持其后故也。”[14] 康有为承认国会制度并非中国源生,可用以守护中国古老的宪法,保障天下为公。而一旦宪法和国会运作起来,君主的有无存废,就无足轻重了。有君的英国和无君的法国和美国,均属“公有”,都可以称之为共和国。在康有为看来,共和不等于民主,君主也不等同于专制。[15]像英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君主,不过是“伴食画诺”,根本不是专制。而无君的共和国如美国、墨西哥,其总统权力却远远超过许多君主,倒具有某些专制色彩。因而,“今言国体政体,必破弃欧美学说专制共和之谬名,而明公有、私有之殊别,然后宪法乃有可言也。”[16] 康有为将“共和国”理解成为“公有国”,正好和共和国的拉丁文原词res publica (字面意思为:“公共之物”)不谋而合。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波里比乌斯(Polybius)、西塞罗(Cicero)、马基雅维利 (Machiavelli)等思想家将共和理解为包含了君主因素的混合政体,康有为在这一问题上的见解,与他们高度接近,尽管没有证据表明他读过这些思想家的作品。上述原理的重要性,是在后面的分析中逐渐展开的。通过破除君主和共和之间的对立,康有为提出了这一洞见:君主的存在并不等于国家“私有”,而废除君主,也未必立即造成国家“公有”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由众人觊觎最高权力而造成的政治动荡。在这样的问题意识引导之下,康有为归纳出四种共和宪政模式,陈明各自利弊:第一是瑞士共和国宪法。瑞士为联邦制国家,各邦选举联邦议员,由议员公议而进行立法和行政事务。在康有为看来,瑞士宪法合乎《易经》中“群龙无首,吉”之义,“诚共和制之极轨也。”[17]在未来的“大同世”,瑞士的制度可成为普遍的制度。然而在当下,这种制度只能在瑞士这样的小国中运行。中国是广土众民的大国,又处于“据乱世”,若推行瑞士的议长共和制和全民公决制度,易生祸乱。第二是美国的共和宪法。康有为首先反对仿效美国的“国民公举总统之法”,他认为这一制度只能在美国行得通。中南美洲各共和国仿效美国国民公举总统之法,结果“争乱弥年,杀人如麻”。美国的总统制之所以能够行得通,跟其建国时期的六项特殊条件有关:开国诸贤,皆清教之徒,无争权位之志,只有救民之心,一也。因于属地十三州已有议院,各自立国,本无君主,二也。本为英人,移植英已成之宪法于美,政党仅二,故少争,三也。美初立时,人民仅三百万,仍是小国,四也。介于两海,国无强邻,国不设兵,五也。新地初辟,民易谋生,故不成大乱,六也。[18]尽管总统制在美国行得通,所造成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第一是金钱政治,康有为引勃拉斯(James Bryce)《平民政体》(Modern Democracies)一书指出,总统选举“费金钱、糜酒食以数千万,全国之民,月日罢业,金融为之大困,商业牵及停滞,其害中于民亦已大矣。”[19] 第二,总统身兼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位高权重,为争这一位置,很容易引发国内冲突;第三,在总统制之下,“行政、立法二司巍峨对峙,沟绝不通”。这体现在:总统自己选择国务员,国务员不能进入国会发言,总统不能停、散国会,国会不能倒阁。两权之间如果发生冲突,“必含敌相攻以相牵制”。[20] 在康有为看来,后起的总统制还不如更为古典的责任内阁制(议会制)来得妥当,后者有一系列机制协调行政与立法,避免出现宪政僵局。&nbsp;&nbsp;在康有为看来,美国的联邦制就更不值得学习了。民初各省都督由地方自行产生,掌握大权,不听中央号令;再加上各省之间道路不便,地方势力已经形成封建割据之势。在这一情况下引进所谓联邦制,恐怕只是对封建割据的全新包装,但无改其本质。康有为强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美国的宪法:虽然美国各州分治,但历史趋势是从分到合,中央集权日益加强。中国原本是统一国家,非要学习美国联邦制,由合到分,这恐怕是违背了历史发展趋势。具体到制度细节上,如果仿照美制,以省为地方自治单位,结果会如何?中国一个省的规模相当于欧洲的中等国家,一旦造成地方割据,极易相互损耗,导致帝国主义势力乘隙而入,各个击破,印度亡于英国,便是前车之鉴——这一悲观图景并非出于康有为的临时判断,而是和他先前对于地方自治制度的成熟思考相关。众所周知,康有为是晚清时期“地方自治”的有力鼓吹者,但他在主张“地方自治”同时,非常警惕封建割据和内乱。1912年冬,康有为提出了“废省”的主张,建议从“省”这一元制返回汉唐的州府制度,划小地方自治单位,防止地方势力演变成为封建割据。[21] 就地方人事而言,康有为不主张实行美国的“民选官吏”制度——即美国各州官员、甚至法官也由地方选举产生的制度。康有为认为,不如实行从上到下委任的官僚制。这个判断与他对中国国情的判断有关:中国民众聚族而居,如果官员由地方选举,必然陷入宗族利益、地方利益而无法自拔,渐成封建根据之势。[22]而加入政党的因素之后,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有可能出现地方政治为党老大所控、任用亲信,压制异己的情况。第三个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模式。按照康有为叙事,法国在被普鲁士击败之后,痛定思痛,仿英国及其他欧洲君主立宪国家,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统由上下议院共同选举,如同虚君;总理执掌行政权,各政党争夺总理之位,内阁变而总统不变。但这一制度仍然有其缺陷。总统既然是由上下议院共同选出,必然是有才能的人,加上任期很长,中间肯定会碰到与自己不同党的内阁,于是施展其才能,联合各小党,颠覆内阁。法国的内阁短命,政局动荡,源出于此。[23]康有为的诊断是,法国学习英国虚君共和,但不得其精髓。“盖虚君之用,以门第不以人才,以迎立不以选举,以贵贵不以尊贤。”[24] “虚君”的作用就是在各党争夺权位的时候,坐镇其上,避免无政府状态,因而君主不应有党派性,不需有大才。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从外国迎立君主。从表面上看,这一虚君是纯粹无用的,但这是“无用之用”——正是因为它避免了直接的权力斗争,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凝聚人民的认同并获得权威,在剧变的时局中起到一种镇定的作用。[25]&nbsp;由此引出康有为所列举的共和模式之第四种,英国的“虚君共和”。英国宪法设一虚君,但只有君主之礼,而无实际统治权,议会中各党派竞争首相位置,政争不至于动摇国本。在康有为看来,英国表面上有君主,但实际上是一个“共和爵国”。君主在政治上所起的作用是前面所分析过的“无用之用”。但这只是“道之以政”的层面,在“齐之以礼”的层面,这一被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称为宪法的“尊荣部分”的王室还能起到保存礼法纲纪,正风俗人心的作用。与法国相比,英国的政治和风俗都居于上风。[26]&nbsp;对以上四种模式,康有为是怎么评价的呢?英国有虚君,但今日中国已推翻君主,英国模式虽好,但已不可学;美国模式“易生祸变”,不可学;瑞士模式“至公”,但在中国这样的广土众民的大国中难以推行。[27] 因而,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政模式基础上,考虑中国国情,适当加强行政权力,弱化议会权力,以冀通过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克服民国初期国家分裂、列强紧逼、地方势力割据的危境。&nbsp;强势行政权&nbsp;&nbsp;在康有为设计的宪法体制中,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相当于法国议会制下的总统加总理。之所以不另设总理,跟康有为在“发凡”中对法国体制的一个判断有关:总统和总理一旦不同党,相互拆台,就会造成政局不稳。中国当下政党发育很不成熟,总统与总理分立更容易造成政局动荡,还不如将两权集中于总统一身,以免去许多纷扰。康有为很清楚这样一种选择所隐含的众人争位的风险,但在“民国初创”的形势下,似乎没有更好的选项,只有用其他后续方法来弱化这一选择带来的消极后果。&nbsp;下表比较了康拟宪法草案和《天坛宪法草案》关于总统的规定。&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表一&nbsp; 总统权力比较&nbsp;&nbsp;项目康拟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nbsp;大总统之选举国民大议会选举国会两院选举&nbsp;任期三年一任,得连任两期五年一任,得连任一期&nbsp;停散议会权无限制大总统解散下院需上院三分之二同意&nbsp;立法权可提议立法或修宪;有立法否决权无左列权力&nbsp;任免官员及制定官制官俸可不经议会同意而任免官员;可自主制定官制官俸国务总理之任命,须得众议院同意。国务员受议会不信任决议时,总统如不解散议会,必须将其解职。无自主制定官制官俸之权&nbsp;外交权总外交,任免公使,接受外使。外交合约,除十六条之限制之外,有商订批准之权无任命公使权;缔结条约不经议会批准,不生效力&nbsp;紧急命令权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可直接发布,其合法性受法院审查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敕令。但需在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追认&nbsp;从上表来看,袁世凯在立宪过程中提出的两项核心权力要求——解散议会的权力和自主任命国务员和驻外公使的权力,在康拟宪法之中得到了完全的满足。这并不是因为康有为对于袁世凯有什么好感。他曾在1912年7月18日给梁启超的信中直抒对袁世凯的强烈仇恨。[28] 袁世凯称帝之后,康有为发布《讨袁世凯檄》,言辞极为激烈。[29] 纵观康有为一生言论,他认为有资格称帝的只有两人:孔子后代衍圣公以及满清废帝。[30] 按其政治原理,君主权威是需要历史传统支撑的,像袁世凯那样的篡位者可以获得专制权力,但不可能获得君主的权威。[31] 由此来看,康有为力主加强行政权力,绝非为袁世凯一人。这一主张的基础是他对中国时局的判断。1912年4月,在《共和建设讨论会杂志发刊词》一文结尾,康有为虚拟两个人物“学士”和“大夫”的对话,勾勒出共和建设的路线图。根据这一路线图,最紧迫的任务是将离心离德的各省和各族重新聚合起来,区分军队与文官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奖励实业。而要实现这些任务的必要条件,就是一个具有强势行政权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一政府在政党体制上需要“国会内阁之合一政党”的支持。[32] 但1913年的时局恰恰相反,国民党在议会中获得多数,使得立法和行政从总体上处于敌对状态。因而康有为主张从制度上增强行政机关的自主性,免受敌对的立法机关的过度干预。下面分述其对于行政部门各项权力的分析:就袁世凯关心的解散议会权力而言,康有为认为,既然采用责任内阁制,就必须采用相应的政府停散国会权,这是行政与立法两权平衡的需要。[33] 在此,他驳斥了三种反对政府停散国会权的说法:第一种认为是违反民权原则;第二种是违反分权之原则;第三种是违反委任之原则。康有为认为,解散国会,重新选举,是诉之于全国人民,因此属于民权的行使,而非违反民权;政府的停散议会权和议会的弹劾权相对等,符合分权原则;大总统不是议会所委任,而是国民所委任,所以由总统来停散国会,谈不上违反委任之原则。对于该停散权的行使,康有为认为不应加以限制。他所基于的理由是:“吾国国体甫立,政体未坚,国势未固,国民未安,立法宜活,以容变更,以求增进。”因而,不应该规定停散次数。此外,不应该像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那样,规定停散下院而求得上院之同意。“吾国势至弱,国势当强,令得展其四体,故欲停散下院时,政府但元首行之,不必求上院之同意也。”[34] 在康有为看来,如果加上“求得上院之同意”这一限制,相当于剥夺政府的停散议会权。话音未消,数月后通过的《天坛宪法草案》做出了比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更为严格的规定。法国不过规定解散下院需上院过半数同意,而《天坛宪法草案》规定解散下院需上院三分之二同意,从根本上使得这一项权力成为镜花水月。参与立宪的首届国会议员们为何不愿意赋予总统以实质的停散议会权?“屁股决定脑袋”,这是最方便的解释。但我们仍然有必要考察议员们拒绝停散议会权的表面理由。在《天坛宪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议员们提出如下意见:一、内阁对议会负责。具有停散议会权,不啻是对代议原则的侵害。二、总统已有复议权(否决权),该权具有与停散议会权类似的功能,故后者是多余的;三、在三四年内民意不会有很大变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并无必要,且会造成政府在一段时间内缺乏监督;四、从法、日等国的实践来看,该权不是无用,就是易遭政府滥用。五、中国交通不便,重新组织选举成本太高。[35] 以上第一项,康拟宪法草案中已有驳斥,属于法理不通。第二项亦未认识到否决权和停散议会权之间的差异,前者可延宕议会法案,但不能阻止议会最终通过法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宪政僵局。第三项对民意的稳定性的判断更成问题,一个突发事件改变民意走向的事情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最后,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当然有很高成本,包括政府在一段时间内缺乏监督的成本,但这种代价是否值得,全看宪政僵局是否会造成更高的成本。对于康有为来说,在中国当时的内忧外患条件下,行政和立法两权陷入僵局从而致使行政权无法施展,无疑会造成更大灾难。&nbsp;&nbsp;&nbsp;至于袁世凯关心的总统自主任命国务员的权力,康有为也有充分的解释。康拟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的理由说明指出,欧日各国选用国务员,都没有要求国会同意的。美国是总统制国家,规定由上院同意国务员的任命,“稍示国会监督之意”。[36] 但在责任内阁制下,出来组阁的肯定是议会的多数党,同意权纯属多余。总统任命国务员需得议会同意,有可能导致行政和立法之间发生摩擦,乃至相互敌视,影响到国家政治的全局。至于总统自主任命外交使节的权力,康有为没有专门的说明,但前面理由不妨类推。这位合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为一身的总统,从选举程序上来说,也与典型的议会制政体下的总统和议会不同。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体制下,总统由两院会合选出,总理由下院多数党推出。在康有为看来,法国以两议院会合选举总统,有失立法行政之间的平衡。他提出的办法是扩大选举会议,每县选举一位议员,和两议院会合形成国民选举会,选出总统。有了县议员的加入,国民选举会的规模可能达到两千人,贿选比较困难;此外县议员在当地投票,也难以受到京师势力的胁迫,促进选举公平。[37] 总统出于国民选举会而非议会,能够获得一种相对超然的地位,不至于在以后的行政中受到议会挟持。强势行政的思路也贯穿到康有为对于国务员的规定上。康拟宪法规定:“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任,对参议院不负责任。”[38] 康有为提供的说明是:法国国务员对于两院皆负责任,但这也正是十九世纪法国内阁变动太多、政局不稳的原因之一。鉴于法国制度的弱点,康有为在此参照了英国贵族院不能使大臣辞职的制度。考虑到共和初建,人才稀少,如果弹劾过于容易,政局必然不稳,康有为对国务员的弹劾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由参议院审判,三分之二通过。而在《天坛宪法草案》中,过半数通过即可通过弹劾。&nbsp;弱势议会辛亥革命推翻君主专制,标举“主权在民”原则。一些理论家直接从这一原则推出一个议会中心主义的政体。如王宠惠指出:盖共和国之主权,在国民全体,虽一国之政治莫由直接取决于国民,然以议院为国民之代表机关,民意自不患其不达,是以议院曰可,即不啻为国民之所可。政府不得而否之也。议院曰否,则不啻为国民之所否,政府不得而可之也......政府,不过为执行同意以求达此目的之机关耳。[39]&nbsp;这一理论将议会当作主权机关,将行政机关仅仅视为议会意志的执行机关。但对于议会可以处理的议题的范围,并没有做出限定。它的致命缺陷在于对议会干涉具体行政事务的倾向毫无防备。[40] 在一个大国里,没有受过专门行政训练、人数众多的议会并不适合处理具体行政事务,如果硬要干涉,往往是对行政形成更大的掣肘。王宠惠“以议院为国民之代表机关,民意自不患其不达”一说,在经验层面上是否成立,取决于一点:议会是否能够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而在这个问题上,康有为表示了强烈的怀疑。康有为常以摄影来比喻代表(representation)。一张照片上能够拍摄的人数是有限的,当代表和选民的人数比例较高,就越能摄清国民的影像。但中国人口太多,必将稀释议员的代表性,[41] 政治代表的质量不容乐观。在对第五十六条的讨论之中,康有为提出一个极具经验性的观察:“…… 区区少数议员,下之非举国民意之公,近在京邑,上之易为总统威势所胁,而以任修宪法举总统之大事,其害不可言。”[42] 正是考虑到这些经验性的因素,康有为反对以国会两院作为最高立法机关,而要求添加地方各县选出的专门代表,组成国民大议会来修宪和选举总统。在民初的政治辩论中,尚未出现类似美国立宪辩论中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就政治代表所展开的争论。但这一发生在北美的争论对于我们理解民初语境中的政治讨论是有益的。联邦党人采取了高度精英主义的“代表”观念,按照这一观念,代表由选民选出,但不必严格按照选民的意图行事,可以实施自己的自由判断。因此,选举代表的选民数量并不影响当选人的代表性。而反联邦党人则着重于强调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相似性——他们不必是杰出的人才,但必须能够充分反映其选民的生活和兴趣。[43] 康有为用的“摄影”比喻,对应的是反联邦党人对于“代表”的理解。他的分析表明,如果从“相似性”去理解政治代表,考虑到民初的选民和代表比例,其结论会令“议会中心论”者沮丧:这一届议会明显缺乏代表性,如何能心安理得地将自身作为主权机关?那么,如果我们采用联邦党人的精英主义“代表”观念来看当时的政局,结果又是如何呢?这样一种精英主义的“代表”观念不要求我们注意代表和选民的相似性,而是重视代表的政治能力。而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只能从结果来判断。在这里,政党和党争的存在,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了。在周游列国过程中,康有为考察过欧美日许多国家的政党状况,很早就认识到政党对于一个急剧变迁的社会中的政治体系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1912年5月所作《奥政党考》一文中,康有为将奥匈帝国政治不振的部分原因归结为“议院党太多,论太散,政太不公不平”。[44] 各党代表狭隘的民族、地域利益,只顾本党之私利,相互掣肘,造成政局的极大混乱。意大利有七个政党,其结果与奥匈帝国类似。而反例则是英国与日本,其议会中只有两三个政党,因而很容易达成共识。德国虽然政党众多,但皇帝权力大,对党争有所节制,不至于造成不良后果。从这些经验观察中,他总结出政党数量和国家治理质量之间存在一种负相关性:政党越少,国家治理质量越高。[45] 因而,1912年,针对中国民初的政党状况,康有为就提出“成大政党,得国会内阁之合一政党”的主张。[46] 他希望中国的政党不要“分地划界”,而是不断整合,最后成就两党政治。[47] 然而,这一主张在民初举步维艰。自从废除科举制度之后,大批读书人欲晋身仕途而不能,党禁一开,都将组党、入党作为入仕的捷径。一时“大党并立割据,小党星罗棋布”[48]。政党多以暂时利益合,而不以政纲合,纪律松散,跨党现象盛行,甚至国会中的政党也对本党议员缺乏实质控制力。[49] 这些因素使得首届国会争论纷纭,难以达成共识。&nbsp;在康有为看来,在政党不成熟的状况下,赋予议会过大的权力,可能会对行政产生强大的掣肘作用。基于这一担忧,康有为刻意缩小了议会的权力,使之弱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议会的权力,更不必说《天坛宪法草案》规定的“超级议会”了。试将康有为关于议会的规定与《天坛宪法草案》有关规定对照如下:&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表二 关于议会权力规定比较&nbsp;项目康拟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nbsp;议员薪俸不给俸,惟还往给舟车票无左列规定&nbsp;议员任期参议院议员四年一任,两年改选其半,下院议员两年一任参议院议员六年一任,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nbsp;两院权力对比两院于提案及议决之权平等,惟财政案由众议院讨议,而参议院得修正之无左列规定&nbsp;议事人数门槛三分之一半数&nbsp;弹劾案之审理参议院会同大理院、察院审判参议院审判&nbsp;倒阁权无倒阁权众议院以列席人数过半通过,可倒阁&nbsp;国会常任机构不设国会委员会,改设国询院,监督总统行政,选举司法、 都察、审计诸长官设国会委员会,在国会闭会期间,代表国会行使诸项职权&nbsp;选举总统,修宪,割让疆土国民大议会(两院议员+县特别议员)议决国会两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可议决&nbsp;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行使该权国会行使违宪审查权&nbsp;从上表可以看到,康式国会与《天坛宪法草案》所设计的国会在权力上形成鲜明对比。《天坛宪法草案》所设计的国会可以说是一个“超级议会”,拥有压倒行政的权力;而康拟宪法草案,却极其注意限制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的权力。康有为规定议员不给薪,只报销路费,这从技术上就使得许多议员根本不可能常驻国会进行讨论——相应地,他降低了议事人数的门槛,有三分之一到场即可开议。这一规定对于未来的选举必然会产生影响,使得一些财产状况不佳的人士望而生畏,假以时日,必然改变国会议员结构。这无疑是一个求稳定,而非扩大政治参与的规定。康有为所规定的议员任期也比《天坛宪法草案》短得多,对他来说,这是出于发掘人才的需要:“吾国既行共和,事事草创,宜多变易,以补偏敝。且吾国土广民众,议员之额大少,而望亦难孚,宜频更迭代,俾人才得随时发露,尤其要也。”[50] 对于“人才”的期望,表露出康有为在政治代表问题上所持的精英主义立场。康有为并不仅仅希望国会成为纯粹的民意代表机关,而是期望选举能够产生治国之才。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的政府体制使得议员有被遴选入阁,成为行政人员的机会。康有为还设立像国询院这样的辅政机构,其三分之二成员由国会两院选举产生,这也是试图给议会中的人才进一步参与行政的机会。[51]康有为特意以上院的权力来制约下院,规定两院提案权和议决权平等,参议院可以修正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案。依康有为解释,这是借鉴了法国下院权力太重造成政局不稳的前车之鉴。在审理弹劾案的时候,康设计由参议院会同大理院、察院进行“三司会审”,这有接续中国古代“三司会审”传统的意图,但也是防止审判弹劾案的权力为议会所垄断。而一些重大事项,如宣战、媾和、订约、迁都、筹军饷,康有为认为可应总统和议员提议,由两院合议。两院意见不同的,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这也是为了防止下院坐大,两院制变成实质上的一院制。而不赋予议会以倒阁权(不信任提案权),则是康有为宪制中最具标志性的规定之一,与王宠惠宪法不赋予总统以解散议会权形成鲜明对比。康有为的解释是时局需要:“以今议员方骄甚,党争又剧,且非如英之两大党以维持其后,人才寡乏,若有不信任例,则日月易一内阁,百政皆废,必至陷于无政府而后止。”[52] 在中国政党制度尚未发展成熟,行政人才缺乏的情况之下,贸然放开倒阁权,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因此,有必要给予行政权力某种保护,使之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nbsp;经过康有为的改造,两权已经出现明显的失衡,我们或许不禁担心:一个受到如此削弱的立法机关有能力阻止行政机关的恣意和专权吗?在这里,有必要考虑康有为对第三权的设计。康有为可以说是民初宪政思想家中最重视司法权力的。康拟宪法草案第63条提出仿照美国设立独立的司法部门,又仿照英国大 法官(Lord Chancellor)虽入阁,但地位尊于其他阁员的制度,由民国副总统出任最高法院的正总裁(即首席法官),不列入国务员之中,保证司法权在整个宪政体系中获得足够的权威。[53] 最高法院享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天坛宪法草案》将此权力收归国会)以及对大总统紧急命令的的合法性审查权。这一设计和他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弱点的判断有关:中国土地辽阔、交通不便,中央监督难以奏效,很容易出现枉法的地方官,致使人民求告无门,即便能到京城部院告状,中央官员也倾向于对地方官员包庇开脱。民怨日积月累,酿成革命。“此实中国二千年制度之疏,乃知三权鼎立之义之精也。”[54] 因此,他不满足于时人仿法国体制建立平政院(行政法院)的主张,而是试图让司法部门承担起更大的行政监督责任。&nbsp;若隐若现的德国模式?&nbsp;&nbsp;至此,康有为已勾勒出他设想中的中华民国基本宪政结构。按照他在“发凡”中的交代,这一模式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模式为基础,适度加强总统的权力,但又要避免美国总统制模式的一些弊端。我们可以检验一下康有为的设计是否严格遵循了他自己所划出的路线。我要提出的假设是:康有为宪法草案固然公开参照了法、美国、英等国家的宪法,但就其精神实质来说,与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似乎有相当大的契合之处,后者极有可能是康有为的一个隐秘的参照系。在康拟宪法下,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这是典型的总统制做法。总统并非由议会两院选出,而是由地方议会代表和议会两院代表合成的国民大议会选出,这可以说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做法。取消议会的倒阁权,也使得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关系接近总统制而非议会制。而如果仔细考察康拟宪法之下的总统权力,可以发现它其实已超过美国总统的权力。康有为是如何逐步推出强势总统呢?第一,以议会制的名义,康有为赋予其总统以美国总统不拥有的停散议会权;第二,以议会制下内阁和议会多数党必然合一,因而无需议会特别同意的理由,康有为赋予康拟宪法下的总统以自主任命国务员的权力。但在这个地方,康有为施了一个不易被人觉察的法术:因为总统是由国民大议会而非议会两院产生的,在地方议会代表和议会两院代表分歧较大的情况下,赢得国民大议会多数的总统,未必会赢得议会两院多数,“内阁和议会多数党必然合一” 的情况并不总是发生,最终结果是行政和立法处于不同党派的主导之下。即便在这个时候,总统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任命权,实现自己的意志,不至因为议会的反对而进退失据。如果康有为设计的总统比美国总统权力更大,是否落入他所批评的美国总统制的窠臼呢?在这里,我们就要详细考察他对美国总统制的批评。他的批评重点并不是落在这种权力的专制色彩上,而是担心各种势力对于这一位置的竞争引发变乱。他刻意避开了美国的“全民选举”体制,而采取了由地方议员代表和国会两院代表合成国民大议会进行选举的办法,就是试图将竞争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此外,他的批评着重点落在美国总统制下行政和立法间隔过大、缺乏沟通的弊端。他以议会制名义所作的制度设计,综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中有利于行政自主性的因素,而弱化了诸多不利因素,其实质精神不在于鼓励议会中的多数党通过选举和组阁,自下而上控制行政权,从而实现行政和立法的一体,而在于促进行政和立法两权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保证在议会不够配合的时候,总统仍然有足够的行事自主性。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康有为赋予议会的权力是否过小,以至于跌破了共和宪政的底线?我想情况并非如此。只要和袁世凯在1914年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相比就可以看出,康拟宪法下的议会仍然有几项极其关键的实质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定税的权力、批准政府预算的权力以及对于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权,等等。议会不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并不至于沦落到“橡皮图章”的地步。行政机关尽管权力很大,但也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并不具有为所欲为的可能。这一“强势总统+立法与行政充分沟通协调”的体制,已经离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制这一原初参照点较远,而是接近了威廉二世主政时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宪制。康有为是如何勾勒这一宪制基本面貌的?康有为曾“九至柏林,四极其联邦,频贯穿其数十都邑”[55]。在1907年所作《补德国游记》中,他指出德国在三四十年前,是“小国杂乱,破政不修”,但自从统一以来,“大跃为万国冠”。康有为一气列举了德国的十一个“第一”,从武备、政治数到音乐。德国在短时期内的飞速发展,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这甚至让他得出了“德政治之美,实甲百国”[56] 的结论。甚至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先发展国家,也已落后于德国。两国的问题在于 “自由太甚,则痿而难举”,具体到制度上,康有为指的是议院太强,政治领导权太弱。强势行政权是德国宪制的核心。康有为对德皇威廉赞赏有加,“威廉之才,诚英绝冠大地者也。”[57] 罢免俾斯麦之后,威廉独揽行政权,兼任议长的首相只起到辅政作用。议会之中虽然党派众多,但党争受到君主抑制,不至于妨碍大政方针。但同时,康有为也并不认为德国联邦议会是橡皮图章。联邦议会掌握着立法与定税两项大权,“君虽有行政之大权,而不能出法律之外,故民不蒙专制之害。”[58] 一位“明察勇敏”[59]的强势君主和一个有基本实权的议会相互补充,“既有议院以民权立法后,君主本难专横,而有贤君专制以行政,则配置适得其宜。”[60]流亡中的康有为一再呼吁清廷实行戊戌变法中没能实现的君主立宪,他所推荐的也是德国的模式。在他看来,“苟未至大同之世,国竞未忘,则政权万不可散漫。否则其病痿而不举。但具虚心以研天下之公理,鉴实趾以考得失之轨涂… 遂觉德为新式,颇适今世政治之宜;而英、美亦若瞠乎其后者,微独法也。”[61] 近代国际霸权政治横行,弱小民族生存困难,中国受列强瓜分和控制,形势尤为紧迫。因此康有为在作于1904年的《德国游记》中,希望中国效法德国的“赶超模式”:“窃欲吾国有以取法之,则吾国之大,其盛尚非德所比也。”[62]&nbsp; 这意味着,他主张皇帝掌握实质行政实权,有自主用人权和停散议会权,而议会也有立法、定税等实权,二者各得其所,相互促进。康有为甚至指出,中德两国人民风俗上的相近,使得这种借鉴有成功的可能。[63]武昌起义之后,清廷岌岌可危,康有为与时俱进提出“虚君共和”,搁置德国模式,转向英国模式。在作于1912年1月的《汉族宜忧外分勿内争论》中,康有为将清廷匆忙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界定为一个标准的虚君立宪模式。[64] 皇帝如同英国君主一样,没有实质行政权,行政权力掌握在议会选出的总理大臣手中。但随着清帝退位,袁世凯出任总统已成定局,“虚君共和”也成为泡影,康有为不得不寻求新的模式。而民初政党政治的混乱状况,则将他再一次推向了德国模式——尽管没有皇帝的头衔,总统却不妨具有接近德国皇帝的行政权力,以实施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应对民国初期的内忧外患。这是康有为在其民国宪法草案中无法明言的:将英国的君主立宪论证成“虚君共和”,已经是勉为其难之举,如果将“实君”的德国宪法也拉入“共和”,那就会使得“共和”一词无法可用。但这并不妨碍康有为在其宪政设计中借用德国政制精神。“康拟民国宪法草案暗用德国宪法”的假设尽管缺乏直接的文本依据,但可以从历史情境中得到充分支持。康有为毕生忧虑国家危亡,被德国模式吸引,正是因为德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突飞猛进的实效。他在流亡期间所萌生的对于德国的强烈倾慕,并未因为民国成立而打断。1916-17年,在黎元洪和段祺瑞因为是否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发生“府院之争”,知识界为是否参战而掀起大辩论的时候,康有为强烈反对参战。1917年4月,康有为致电黎元洪和段祺瑞,指出北京政府对德宣战是愚蠢和不负责任的,不管胜负,事后都很有可能遭到德国的报复。[65] 在流亡期间对德国国势的观察,无疑影响了他此刻的政治判断。那么,为何在1917年的复辟之中,康有为主张回到1911年革命爆发之后清廷匆忙中指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中规定接近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而非建立德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溥仪年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自经革命,君臣之义已隳”,[66] 康有为非常清楚,革命之后,尊君风俗趋于淡泊,已不可能支持一位像威廉二世那样的强势君主。如果我们对康有为的几个宪法方案按理想程度排序的话,那么可以得出如下序列:德国式君主立宪 > 英国式虚君共和 > 暗中参考德国模式的共和宪法(即《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的宪法方案)。德国式的君主立宪是最佳的,行政和立法各得其所,政治有序而不散漫,是宪法中的“赶超模式”。但它的实施需要特殊的历史条件:它必须有“君臣之义”传统的支持,更需要君主本人英年有为。光绪帝具备后一个条件,而处于幼龄的溥仪显然不具备。英国式虚君共和不是“赶超模式”,但是一种稳妥的模式。君主有权威而无实际权力,能够起到政治聚合作用,但又不会干预政治过程。各派政治势力争夺总理大臣职位,由于君主坐镇其上,不会造成严重变乱。但“虚君共和”并不是任何一个君主都能实施的,没有传统支持的篡位者不能获得君主的权威。而一个暗中参考德国模式的共和宪法则适于君主被废、内忧外患严重的形势。总统没有君主所享有的传统权威支持,更易受党争影响,因而其权力尤其需要保障。这样的总统也更需要得到传统资源的支持。只有保持文化传统上的延续性,才能保证中国的政治变迁平稳进行,不至于引起法国式的大动荡。对康有为来说,保持传统的延续性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主张,而是具有正人心、防变乱的政治考虑——康有为自己的表述更为夸张:“救人心,易风俗,张四维,保国种。”[67] 尽管“虚君”的肉身不再存在,其灵魂却可以在场,将整个政治共同体聚合在一起。只有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其以儒教为国教(第九十六条),沿袭旧传经义、典章、律例、法规(第一百零六条)的用意所在。时势遽变,而宪法也应当与时俱进。一个理想的政治模式,因为时势的变化,也许就会变得不可操作,因而必须思考新的可能性。这种对于时势的敏感,早已经在康有为今文经学的“三世说”中埋下了根苗: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各有其治法,相互之间不能替代。而这一原理运用到特殊的时局中来,就有了二十世纪初康有为宪法设计的“三变”。但无论哪一“变”,康有为都努力将残存的传统政治和文化权威作为积极资源来运用,以尽快塑造新的政治权威,防止社会在急剧的变革之中无所适从。&nbsp;&nbsp;康有为立法的启示&nbsp;&nbsp;作为政治家,康有为一生失败多于成功,其政治判断和行动常出现错误。但判断和行动的错误未必出自原理的错误,失败的政治家也未必不是成功的政治思想家。作为一位对西方和中国都理解极深的学者,康有为的宪法思想在他的时代深邃而有预见性,即便在我们的时代,也不乏启发意义:首先,康有为主张“治法无常,如医方然,惟在适时宜民”,[68] 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立法时,避免“意识形态先行”,而是时刻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宪法固然是大经大 法,非为一时而立,但在不同的立宪时机,立法者不能不认真考虑既有的历史时机所容许的有限的可能性,以及时代任务的紧迫性,做出必要的政治妥协。[69] 在十几年内,康有为应对政治环境的变化而提出三个不同的宪法方案,便是这种政治态度的生动例子。其次,在康有为视野中,宪政决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宪政以国家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一个国家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保护其臣民/公民的能力,也就根本谈不上宪政和民权;在没有可供行使的政府权力的地方,也根本谈不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而,“立宪”总是隐含着一个“建国”的前提。这两个环节在现实中未必截然分开,但在“建国”任务尚未完成,政治共同体尚未实现完全聚合的情况下,“立宪”就不得不承担起“建国”环节的任务,其宪政模式选择应当有助于将分裂的政治共同体聚合起来,实现自我保护。晚清以来国家分裂、地方军事割据、国际上列强环峙的严峻形势呼唤一个能够实现行政和立法力量的统合,具有强大的共识和执行力的中央政府。至少,其行政部门应该有相当的自主性,以积极应对时局挑战。因而,当行政和立法之间出现张力的时候,康有为选择了加强行政力量。这一主张是否合理?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发凡”中,康有为曾经严厉批判过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在30多年后的1945年,康有为的批评在一位伟大的法兰西政治家那里得到了强烈响应:第三共和国在行使职能上也有一些缺点...... 首先是权力机构的不平衡,表现为执政机构的不稳定,大大减弱了政府的效能和威信,结果使我们完全处在长期的政治危机之中。从上次大战结束到这次德国机械化部队突然入侵的二十一年中,曾经有过二十个不同的人物领导过法国政府,其中有的具有杰出的才干,却往往得不到施展他们全部才能的时间和方法,他们曾经组织过四十五个内阁(不算内阁改组),而且这种情况正发生在我们的和平毫无保障、新战争的威胁不断增大,一切都要求我们经济、社会、人口问题、殖民和军事上进行彻底改革的时期。[70]戴高乐在此提出的理由和康有为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当国家面临内忧外患时,尤其需要稳定的、具有一定行动自主性的行政权力来作出有力而迅速的回应。因为人数众多且缺乏行政经验的议会难以在急剧变化的情势中预见未来并及时发号施令,被期望扮演消极保守角色的法院更不适合越庖代厨创造新规则。三权之中,行政权对时势的变化最为敏感,最具有积极的行动力,因此往往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扮演中流砥柱的作用。在戴高乐看来,正是由于在第三共和国宪法下行政权力的不稳定,法国在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问题上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康有为则是“未雨绸缪”,试图让中国避免重蹈法国覆辙,从现在来看,这一努力是非常富有洞见的。最后,康有为的立法还表明了一种实践态度:在重塑政治共同体的过程中,将传统权威作为积极的资源来运用。对康有为来说,政治权威总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才能得到树立,而试图通过剧烈的文化环境改造来重塑政治权威,其结果反而可能造成权威的真空。用他的话说,是“新法未定,旧典先废;新道德未立,旧道德先亡。致令举国人民无所适从,手足无措,则惟有猖狂恣睢、纵欲毁度、毁伦灭理而已。”[71] 他主张保持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以便在君主消失之后,尽快平息政治和社会混乱,重塑精英共识和政治权威。这并不是主张无区别的守旧。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康有为认为国会可以删除“旧传经义”中与共和制度抵触的部分,但凡是不存在抵触的,都应当保留。[72] 这是一个努力兼顾新旧精英意识形态口味的方案。事实上,1913年的中国仍然具有依凭文化传统资源达成精英共识的可能性,不仅康梁尊孔,连体现国民党主张的《天坛宪法草案》中也规定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但这一机会转瞬即逝——袁世凯的称帝,使很多反袁人士对旧学产生幻灭之感,毅然决然走向了新学。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和最新的思潮相比,“旧传经义”并不倾向于鼓励更多的政治参与。但这对康有为来说,根本不是问题。他所建议的共和国并不是全民参政的共和国,而是一个选举权带有严格财产和教育程度限制的共和国,一个有产者和士人参政的共和国。[73] 在这个共和国巩固下来之后,康有为并不反对有更大的政治参与。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康有为是主张“宪政”先于“民主”的。与之相比,“启蒙-革命”范式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彻底改造旧政治文化,唤起新的政治自觉,以更广泛和深入的政治参与来成就共和宪政。但这对于宪政的建立和持续来说,是否总是一个积极因素呢?从历史来看,不宜做出一个过快的肯定回答。宪政并不是民主,它只要求权力按照宪法运作,但并不必然要求广泛和深入的政治参与。只要一个国家的精英阶层达成共识——哪怕是一种暂时的共识,而大众保持政治冷漠状态,宪政就有可能建立。而它的持续,则有赖于精英之间建立起一种平衡结构。在这种精英平衡结构基础之上,更大的民众政治参与也就不至于突破既有的宪政框架,宪政因而可以逐渐容纳更多的民主因素。而在一个更平等、社会流动性更大、更具政治参与意识的社会,宪政制度反而有可能更不容易建立和保持,因为部分精英能很容易地通过诉诸下层民众,打破精英之间的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甚至“启蒙-革命”范式本身的历史根源,都可以得到清晰的解释——正是因为皇帝退位,南北方政治精英们无法就权力分配达成共识,共和政治陷入僵局,部分政治和文化精英在挫败中才产生了诉诸下层阶级,培育新的政治主体的冲动。“新文化运动”正是在这个政治背景中发生,它所培育出来的一批具有新思想的青年知识分子,后来成为国共两党以及“第三势力”的骨干。但从康有为的原理来看,在没有先在的稳固宪政结构的条件下,引进新的政治主体未必能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反而有可能使得精英之间的均衡更难以建立。二十世纪中国反复发生的政治动荡的确展现了这种不稳定性,虽然大规模的群众政治参与常有发生,但很难在制度轨道上运作,往往刚展开就不得不戛然而止。&nbsp;&nbsp;这并不是说,后来国共两党的革命纯粹是“弯路”或“歧路”——作为一个强调“因时制宜”立法的思想家,康有为如果活在今天,决不会做出这样类似于“抓住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的判断。自从两次复辟以及“新文化运动”发生以来,中国的政治精英阶层的分裂进一步加剧,北洋军阀集团的内部分裂,导致中国的政治和军事权力日趋碎片化,以“打倒孔家店”为号召的新文化运动使政治精英阶层已无法达成类似《天坛宪法草案》中的“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这样的意识形态共识。没有精英共识也就不可能有稳固的宪政,没有既存的权威也就谈不上保守权威,康氏设想的从“宪政”到“民主”的路线因而无法再走下去,只能通过革命和战争重新塑造政治权威和精英共识。在二十世纪漫长的革命和战争之后,中国浴火重生,形成强大的内聚力,并以自信的姿势重返国际舞台,实现了康有为的“保国”、“保种”目标。只是,在任何一场革命之后,都有一个如何将革命成果保存下来的问题。革命者反对一个旧的宪政体系,但为了保守他们的革命成果,他们需要建立和维系一个新的宪政体系,并防范新的体系性革命发生。这就是革命和宪政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此意义上,康有为所提出的政治原理,即便对于后来革命者也具有重要意义。他曾是过去的共和国的诤友,而对于当下思考共和之道的思想家来说,他依然不失为诤友。&nbsp;结论&nbsp;本文采用文本分析与语境分析相结合的进路,解读了康有为作于1913年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将其中的宪政模式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以及康有为在不同时期主张过的其他宪政模式相比较。本文的解读表明,康有为在不同时期提出貌似不同的主张,参考不同的外国政治模式,但始终不离其关于其对于后发展国家立宪的多重任务的思想。由于民国 “建国”环节的先天不足,在选择宪政模式的时候,尤其要考虑这些模式是否能够减少内部变乱、促进政治共同体的聚合,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政治参与的扩大,要以宪政制度的稳固为前提。本文认为,康有为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宣称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政模式为基本参照,结合中国国情创设中国自身的宪政模式,但实际上部分参照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模式,试图通过适度加强行政权来推进政治共同体的整合。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康有为具有一种不同于“启蒙-革命”范式的宪政思维范式,其特点表现在:(一)重视宪政的国家前提;(二)主张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创造性地运用传统的权威来塑造新的精英共识和政治权威;(三)在制度框架稳固的前提下扩大和深化政治参与。这既不是守旧思维,也不是革命思维,而是一种在“与时俱进”中保持审慎的改革思维。在社会各界热切期待和关注政治改革的今天,这位曾经的改革者对其时代政局作出的知识回应,值得我们反复咀嚼与深思。&nbsp;&nbsp;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电子邮件haiyi98@gmail.com。本文初稿发表于《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本稿在初稿基础上有所改动。构思与写作过程中,笔者曾得到赵璕、柯小刚、刘晗、张翔等朋友的启发和帮助,初稿在《中外法学》发表之后又得到邓峰、李启成、强世功、甘超英、薛军等同事的评论,特此感谢。一如既往,文责自负。&nbsp;[1] 代表性作品可参见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445-452;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20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页1735;来新夏等:《北洋军阀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1-23。下注2、3、4所引作品,基本亦隐含了这一进步性和落后性的判断。[2] 参见王业兴:《论民国初年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历史档案》1996年第4期。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69;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编第二卷》,中华书局,1987年,页267.[3] 参见刘兰昌:”试析《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过程的特征”,《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2期。[4] 参见袁伟时:“对孙中山史迹的质疑——护法运动与法治的历史经验”,《明报月刊》,2001年7月号;章立凡:“会党与政党”,《博览群书》2004年第8期。[5]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 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此外,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也展开论述了同盟会-国民党政治缺乏政治经验和社会支持,而北洋集团长于政治策略,善于赢得民意的历史细节。参见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第六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页38-45。 但汪著认为1913年立宪过程中袁世凯要求国会增大总统权力,导致“所谓西式民主政治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在纸面上亦不复存在”,系出于对具体宪政制度的不了解。参见氏著,页58.&nbsp;[6] 对于这一宪法草案尚缺乏专门的研究。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曾提及康氏宪法草案,但未作深入分析,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页657,662。刘远征的博士论文《民初知识界理想中的宪法——以私拟宪草和<天坛宪草>为中心的研究》专辟一章讨论康有为的1913年宪法草案,但可惜刘文对于1913年立宪争论的核心议题所在没有准确把握,其分析大多是根据一种先验的“先进”和“落后”标准对于宪法草案文本进行点评。参见刘远征:《民初知识界理想中的宪法——以私拟宪草和<天坛宪草>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论文,2003年4月。此外,夏新华、刘鄂对民初十数个私拟宪章进行了研究,在其中注意到康有为熟悉南美政制,和其见多识广有很大关系。但其研究重点在于对十数个宪章进行比较分析,而非其中一两个宪章,因而康拟宪章并未得到集中处理。参见夏新华、刘鄂:“民初私拟宪草研究”,《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7] 关于梁启超代表进步党起草的宪政的研究,可参见李秀清:“‘梁启超宪章’与民初宪政模式的选择”,《现代法学》,2001年12月。但李秀清未能注意到梁启超宪章受到康拟宪法草案的深刻影响。“梁启超宪章”在重大立场问题上与康拟宪章完全一致,包括肯定总统必须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解散众议院无需参议院同意、大总统任命国务员无需得到国会同意、尊孔与信仰自由并举,其他类似的规定还有由议会两院合成的“国民特会”议决重大事务、设“国家顾问院”、等等。[8] Niall Ferguson. Virtues history: Alternatives and Counter-factuals.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9, p.85。[9] 孙文的主张表明他是认为中国需要强势行政权的,在这一点上,他与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没有太大差异。只是他主张这一强势行政权应当掌握在革命党人手里,如果革命党不能掌握行政权,他就宁可削弱行政权。但宋教仁等“议会派”则是真心希望建立“议会中心”的政治。在笔者看来,国民党内部“强势行政”派的最终胜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是在民初,无论是出于信仰还是权宜,国民党内各派在“议会中心”这一点上具有相当共识。[10] 1930年代,陈茹玄即指出:“约法虽有责任内阁制之精神,而实未备责任内阁制之体用。”参见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上海世界书局,1933年,页32。[11] 1912年袁世凯和唐绍仪内阁的冲突, 1916-17年黎元洪与段祺瑞、冯国璋与段祺瑞之间发生的“府院之争”,都与《临时约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有关。&nbsp;[12] 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制宪之争”,(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2期,页115.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研究是张永:“民国初年宪法危机——袁世凯与戴高乐宪法主张的对比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张永将袁世凯加强行政权力的要求与戴高乐在二战后对于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批判进行对比,提供了一个很有眼光的切入点。但张文未能展开对具体宪法制度以及关于行政权的重要性的法理分析。[13]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38.[14] 同上,页39。 以《春秋》作为宪法,当然是康有为的比附。萧公权认为这是康有为不懂“西政实况”的结果,笔者极不赞同。相反,康有为对于西方政治的了解,远远超出同时代的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以《春秋》作为宪法也不仅仅是一种临时的话语策略,而是和康有为的政治思维方式有关——在他看来,保持历史的连续性,运用旧的权威为新事物赋予权威,有助于避免道德和政治权威的真空状态。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页638,注6。[15] 在汉语之中,“君”、 “民”相对,很容易导向 “君主”/“民主”二元区分,进而导致“君主”与“专制”,“民主”和“共和”之间的等同。自从晚清以来,中国多数知识分子混用“共和”和“民主”二词,不辨其中的微妙差异。这使得西方共和主义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细致理解。参见赵璕:“‘民主’还是‘民主主义’?——九十年来中国“民主”观念形成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学术月刊》,2010年第3期。[16]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0.[17]&nbsp; 同上,页41.[18]&nbsp; 同上,页41.[19]&nbsp;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2. 对总统制助长“金钱政治”的当代分析,可参见Bruce Ackerman and Ian Ayres .Voting with Dollars: A New Paradigm for Campaign Fina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20]&nbsp;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3-44.[21]&nbsp; 康有为:“废省论”,《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58-361。反对“联省自治”是康有为一贯主张。直到1922年曹锟执政立宪时,康有为仍建议将自治单位放在省级单位以下,不可学美国而行“联省自治”,参见康有为:“覆曹锟等书”,《康有为全集》,第11卷,页196-201。在列国中,康有为认同德国的地方自治而非美国的地方自治,因德国的地方自治单位小,不容易造成割据。&nbsp;[22] 中国传统官僚体制中的回避制度,针对的就是这个问题。[23]&nbsp;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6。在法兰西共和国存在的70年中,先后换过105届内阁,证明康有为的观察不虚。[24]&nbsp; 同上,页46。[25]&nbsp; 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将王室称为英国宪法的尊荣部分。“它们可能不会作较为简单的政体不会做得更好的具体事项,但是它们是开端,是一切工作的必须前提条件。它们召集军队,尽管它们并不赢的战争。”参见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3。[26]&nbsp; 同上,页50。[27]&nbsp; 同上,页50。[28] “彼既卖甲午之高丽,卖戊戌之先帝,又卖今次之满洲,顷又断卖五千年之中国。今者之恨,真欲食其肉而寝其皮。” 康有为:“与梁启超书”, 《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36。[29] 康有为:“讨袁世凯檄”,《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262-264。[30] 武昌起义后不久,康有为致信黎元洪、黄兴、汤化龙等人,建议拥立衍圣公,虚君共和。参见康有为:“与黎元洪、黄兴、汤化龙书”,《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03,211。但在1917年张勋复辟之后,在7月7日致徐世昌的信中,他回顾了他辛亥年拥立衍圣公的言论,认为有所不妥,衍圣公可凝聚汉人认同,但不能凝聚外蒙古认同,故仍不如清朝皇帝。参见康有为:“与徐世昌书”,《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409。[31] 这一原理和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的见解如出一辙:“制造一个王室就像收养一位父亲一样困难;属于前者的特殊感情同属于后者的特别亲情一样无法主动创造。”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2-3。[32] 康有为:“共和建设讨论会杂志发刊词”, 《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0。[33]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53. 就官方宪法草案而言,直到1919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时,才第一次出现议会倒阁权和总统停散议会权之间的平衡设计。[34] 同上,页53-54。[35]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 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148-149。[36]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58.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讨论过参议院对于总统提名的同意权。他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总统任人唯亲,促使总统提名更为审慎。但实际上这一权力不会经常行使,因为参议院驳回总统提名之后,并不知道总统以后提的人选是否符合己意。汉密尔顿反对众议院具有对总统提名的同意权,因为众议院变动性大、人数多,很容易造成延宕。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384-385,388-389。[37] 同上,页73。[38]&nbsp; 同上,页61。[39]&nbsp; 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王宠惠法学文集》,页18-19。[40]&nbsp; 约翰·密尔曾在其《代议制政府》中指出这一危险:“议会越来越干涉行政具体事务的倾向是很强烈的,这就是代议制政府将来要面临的实际危险之一...... ” 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76-81[41]&nbsp;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64。[42]&nbsp; 同上,页72-73。[43]&nbsp; 赫伯特·J. 斯托林: 《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30,34-35。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49。[44]&nbsp; 康有为:“奥政党考”,《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2。[45]&nbsp; 同上,页293。[46]&nbsp; 康有为:“共和建设讨论会杂志发刊词”, 《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0。[47]&nbsp; 康有为:“中华救国论”,《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25。[48]&nbsp; 宗方小太郎:《辛壬日记·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中华书局,2004年,页107。[49]&nbsp; 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50]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65。[51] 康有为对国询院的基本设计是,设顾问共十五人,议会两院各举五人,总统举五人。大事行政,总统须得过国询院之同意。司法、都察、审计诸长官,也由国询院多数选举产生,得到参议院同意,由总统公布。之所以由国询院来选举这些部门长官,乃是考虑到几个因素:第一,这些长官本来就是履行监督职能的,不应由总统任命;第二,如果由国会选举,人数太多,很难获得同意,而且国会有闭会的时候。这一制度的设计结合了西方的代议政治与中国古代发达的咨询政治,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间开辟了一个协商的空间,有助于行政机关直接汲取立法机关中的精英人才的才智,并促进两权之间的沟通,避免发生正面的对抗。[52]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72。[53] 同上,页75. 英国大 法官在内阁中的阁员地位直到2003年6月12日才受英国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 撤销。[54] 同上,页75。[55] 康有为:“补德国游记”, 《康有为全集》,第8卷,页336。[56] 康有为:“德国游记”,《康有为全集》,第7卷,页443。[57] 同上,页444。[58] 康有为:“奥政党考”,《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3。[59] 康有为:“德国游记”,《康有为全集》,第7卷,页443。[60] 同上,页 444。[61] 同上,页444。&nbsp;[62] 同上,页448。&nbsp;[63] “吾国人性质风俗甚类德人,以民多而贫苦,故坚忍折节,苦心劳力,计久远,善储藏,能俭节,屈己以适人,舍家而远游,忍辱以精进,改籍而不忘本国,能招引国人游外,服从法律,勤勉谨信,近者知爱国合群,无不与德人同,但教未及耳。” 同上,页460。&nbsp;[64] 康有为:“汉族宜忧外分勿内争论”,《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57-272。&nbsp;[65] 康有为:“致黎元洪、段祺瑞书”,《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71. 此节历史,另可参见徐国琦:《中国与大战》,马建标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页219。&nbsp;[66] 康有为:“与徐世昌书”,《康有为全集》,页409。&nbsp;[67]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83。&nbsp;[68] 康有为:“补德国游记”,《康有为全集》,第8卷,页336。&nbsp;[69] 即便是美国的国父们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妥协,如在奴隶问题上的妥协。没有这个妥协,宪法不可能得到各州的批准。&nbsp;[70] 夏尔·戴高乐:《战争回忆录》(第三卷下),陈焕章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页584。这一视角得益于下文的启发,参见张永:“民国初年宪法危机——袁世凯与戴高乐宪法主张的对比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nbsp;[71] 康为有:“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86。&nbsp;[72] 同上,页85-86。&nbsp;[73] 1912年5月,康有为曾作《国会选举案》,即国会选举法的立法建议稿,规定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为千元以上不动产或资本;或年收入一百元以上,纳税五元以上。参见康有为:“国会选举案”,《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03。康氏规定的标准远高于临时参议院不久后通过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所设财产标准,该法规定有五百元以上不动产或年纳税两元以上,即有选举权。而晚清“立宪”时所规定的财产标准更高,为五千元。参见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辑,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0年,页85。不过,清廷仿照西方各国设置财产标准来限制参政资格的做法,与中国政治传统有相当冲突,因中国行科举以来,工农皆可科举入仕,绝无加以财产限制的道理。首次谘议局选举,多数当选议员也都是通过申报教育程度而取得选举资格。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页16,26-27。
  18. 叶兆言:晚年风光张中行
    文学 2009/12/27 | 阅读: 1628
    有人把张中行与张爱玲的遭遇进行比较,这两个人都是作家中的极端。一个少年成大名,二十五岁之前,差不多把一生该写的好文章都写了。一个是文坛老旋风,快到八十岁才突然成功。小时了了,大未必佳,与其先甜后苦,还不如好日子留在后面。
  19. 丁耘:共和国的君主教育----试论“心性儒学”的政治性
    政治 2009/10/22 | 阅读: 1953
    通过这个角度切入当前的儒学辩护,重新论证所谓心性儒学的政治性。
  20. 谭中:从海外看建国六十年历程
    政治 2009/10/08 | 阅读: 2406
    谭中先生祖籍湖南,1929年生于马来亚柔佛邦,1931年至1954年在中国长大。1955年至印度,并在印度获得了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曾任印度尼赫鲁大学汉语系主任、教授,英迪拉·甘地国立艺术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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