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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沈语冰:弗莱之后的塞尚研究管窥
    艺术 2009/05/13 | 阅读: 1662
    塞尚批评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文献目录,形式主义作家们对此贡献尤多。
  2. 陈来:郭店楚简与儒学的人性论
    思想 2009/07/22 | 阅读: 1662
    郭店楚简的《性自命出》篇集中地讨论了人性的问题,其中关于人性的看法,有许多命题值得注意。
  3. 崔志海: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之死与美国政府的反应——兼论光绪死因
    历史 2009/12/06 | 阅读: 1660
    光绪死因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在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重大学术研究专项课题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光绪遗体的头发、遗骨和衣服中检测到大量砒霜之后,再结合我们的历史研究,应该可以盖棺论定。
  4. 南鸿雁:草原牧者:边缘地带上的天主教会
    宗教 2009/09/06 | 阅读: 1659
    目前,该地区统计的蒙古族信教民众总数约万人,相对于民国时期的信教人数三四千人多了近三倍,但是如果以当时该地区人口总数作为参照,我们发现当代信教民众在人口比例上不仅没有增长,反倒有所下降。
  5. 黄速建等:《中国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报告2010-2011---构筑集群创新能力》
    书评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1659
    只有依靠创新发展,中国产业集群才能够避免走向马歇尔“工业区”衰退的境地,才能够走出“低端道路”的困境,才能够在未来的新兴产业竞争中处于“高端”地位。因此,打开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黑箱”,就成为本书研究的重点。
  6. 朱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
    法律 2011/04/25 | 阅读: 1659
    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抗辩制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可能引起对中国目前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再思考。首先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普遍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在先前的讯问制司法制度中,事实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确认的。尽管确认事实总是牵涉到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但在讯问式审判中,法律事实的事实性,即事实是否完整、确实和可靠,一般不会受到怀疑。因为在我国人们的常识中和简单化了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中一般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只要通过仔细调查,一般是可以查清的;因此法学界至少在理论上认为事实等于案件的真相,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完全符合事实真相。5这一原则作为一种司法理想无疑是对的。但司法是一种实践的学科,具有高度的操作性,而这一原则由于把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混同,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在实践上,司法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所确认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往往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司法的诉讼时限和其他技术、资金和人力的限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特别是许多涉及多方,标的额很大的经济案件中,许多事实是无法在法定时限中发现的,甚至是完全无法发现的。6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的。正如吉尔兹所说的,“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7尽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近似,但并不总是相等,甚至总是不能重合。8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即使司法机关内每个工作人员都尽职尽力,不时出现一些司法决定上偏差、错误仍然是难免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混淆,这个法学问题一直存在,并长期困扰着许多法学家。9但在我国的社会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被忽视。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先前的过于简单化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且因为与讯问制审判方式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因素。依据讯问制的制度设置,这种发现事实、确认事实尽管也有律师的部分参与,但从根本上看来是由检查官或法官作出最后决断的。这种职能配置的基本理论和逻辑预设是,这些政府官员由于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就总体看来可能保证事实的调查和确定更为公正和有效。10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中,按照定义说来,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检查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人们对它们发现和确证事实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较绝对。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和有关的法学教课书中一直被当作没有疑问的一般司法原则而加以确认和阐释的。举证责任的讨论也是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中进行的。然而,这个涉及哲学认识论的法学问题在新的抗辩制诉讼中将突现出来。抗辩制发现事实的逻辑预设是,真理越辩越明,以一种类似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发现和确认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听信谁的证据,听信多少,就如同是一位顾客,而诉讼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就如同推销产品的厂家极力要在法庭这个“市场”上向其预期的顾客(法官)推销他们的产品;这种竞争被假定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也许人们会对这里的比喻感到有些反感。但必须指出,我不敢掠美,这恰恰是英美法学家最经常使用的、并且是引以自豪地使用的一种比喻(市场经济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或者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1这里我不想讨论这种比喻是否恰当,有多恰当。我想指出的是,在我们对这种比喻所产生的或多或少的本能反感中,可能有什么东西是正确的,那就是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发现和确证的事实可能只是某些事实、部分事实、部分事实和部分非事实(个人的有一定证据支持的感觉和意见,甚至有某些谎言和欺骗)的混合。12要将司法决定基于这样发现的“事实”基础上,显然其中某些结果与我们习惯所要求的“法律等于公正”的理想和预期是相抵的。然而,不论怎样,一旦采纳了抗辩制,确实就对我国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处于消极地听取证据的位置,而诉讼双方或各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确认各自主张的事实;因此,在法官面前,必定就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事实,法官只能依据各方所提出证据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判定案件“事实”,并据之作出判决。且不说在举证过程中各方必定会并经常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出甚至有意压制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在某些可能的场合下歪曲、曲解、捏造某些证据。13其次,尽管事实是确定的,但在抗辩制司法中所提出的事实是以语言为中介的,而现代学术研究早已表明事实与语词之间是不存在那种精密的对应关系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书不尽言,言不尽义;中国古人早就指出了这一点),14举证人所选择的语词以及这些语词在法官心目中所产生的关于事实的印象和与此相伴随的感情色彩都是不那么确定的,对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产生关于事实的不同印象。特别是抗辩制免除了法官身临其境进行案件调查的责任,而主要依据法庭上的举证,这就使得言词在抗辩制中比在先前的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因此,无论如何,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听证或获得关于事实的“印象”而判断、决定。语词、表述和解说在抗辩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和律师的经验和手段将起一定的甚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一些美国和香港电视剧上的法庭辩论上就看到了不少这种例子)。这里并不想指控所有律师必定会有意玩弄技巧,欺骗世人和法官;事实上,由于职业道德、个人良心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威慑(不能有意作伪证,不能欺骗法庭等),律师即使有意玩弄语词,也会有所顾忌。但出于打赢官司的个人利益,出于抗辩制对他的制度要求,他们必须尽其所能、而且会尽其所能发挥他的“辩”才。由于辩才的不同,案件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一个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事实并不有利的一方,由于有一个出色的律师,就可能赢得案件,至少减少自己的不利;而本体意义上的事实有利的一方,如果缺乏一个伶牙俐齿的好律师,也仍然可能输,至少损失会更大一些。这在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将尤为突出;因为这类案件与刑事案件有较大不同,前者的结果大多不是一方全赢或全输,而更多是各方有赢有输,输多输少的问题。因此,案件中经常是通过律师以言词表述或概括的事实将对案件的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发现了上述问题或不足之处,抗辩制是否可以避免和减轻呢?当然通过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努力,也许可以避免一些,但我认为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面提出的或隐含的其他问题(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不足一方的不利等等),因为这就是制度的限制,是制度中固有的;除非抛弃这种制度或从根本上改造这一制度(但那还是抗辩制吗?),这些不足是无法排除的。因此,如果采用抗辩制司法程序,我们的法官实际上所采纳的原则将明显是“以证据为根据”或以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实际提出或表述出来的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15并且,在不同案件中,应当而且必须演化出不同的证据决断原则。因此,无论我们的法律原则的表述或法律教科书的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或阐释是否改变,只要采用抗辩制,那么我们的这一司法原则就实际上将或正在发生了重大变更。与这一变更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问题。例如两审终审原则16与有错必纠原则的冲突。上面的分析已表明在抗辩制中,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多寡、强弱,而证据多寡与强弱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证明的事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就老百姓一般意义或传统意义上所说的“错案”将不可避免。当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当案件经过必要程序之后,也就只能如此终结了;但问题是在两审终结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证据,并且是重要的、可能推翻现有案件判决的证据,例如被对方有意无意压制下来的、对其不利的证据。17如果这些证据出现了,是否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的的原则?在先前的讯问制审判方式中,由于收集、认定证据的是由法院或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这种错误一旦发生,在理论上讲是司法机关造成的,因此坚持有错必纠似乎是道理的;司法机关纠正因自身的错误而造成的“错案”,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在抗辩制之下,由于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此这种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诉讼人自身的错误或无能力所造成的,从逻辑上说诉讼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将有利于诉讼人的自主意识的形成;同时也将保证两审终审制实际上得以保证。但问题是,如果这样实践,至少会引出两个问题,第一,必定实际上取消有错必纠原则,而可能演化出司法机关仅对由于自身错误造成错案承担责任的原则。我们是否愿意改变这一原则?
  7. 罗岗:无法摆脱“黑洞”的思想“宇宙”——《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读后
    书评 2010/06/03 | 阅读: 1657
    去年年底,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的教授马克·里拉(Mark Lilla)的一本小书"The Reckless Mind: Intellectuals in Politics" 被翻译为中文出版,译者为这本据说描述了20世纪欧洲某些最重要的"知识分子"如何趋向于"暴政"的著作起了一个言简意赅的标题:《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知识分子"和"政治"都是极富争议的概念,把两样搁到一块,岂不是大有麻烦?果然,一看书的目录,在被作者称之为"亲暴政的知识分子"的名单中,不乏大名鼎鼎的人物:海德格尔、施米特、本雅明、科耶夫、福柯和德里达......好在"知识分子"和"政治"同时也是极其严肃的概念,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这样的论题写不成一部像保罗·约翰逊《知识分子》那样的轻薄猎奇之作。如果说有"家族相似性"的话,我倒愿意把这本书看作是在向《知识分子的鸦片》致敬。明眼人一看,就能发现《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的问题意识来自于雷蒙·阿隆所谓"知识分子对民主国家的缺失毫不留情,却对那些以冠冕堂皇的理论的名义所犯的滔天罪行予以宽容"。而马克·里拉在书中确也常常引阿隆为同调:"阿隆是对的:在法国,正是浪漫的、'忠诚的'知识分子为20世纪的暴政助纣为虐。但德国呈现的图景与之迥异,阿隆对此也了如指掌。" 既然《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拒绝靠揭名人"隐私"来媚俗,那么它就必然将"知识分子亲暴政"看作是"思想史事件",而非简单的"生活事件"或"道德事件"。尽管马克·里拉往往忍不住要对"知识分子"说一些风凉话:"他们是政治上的窥视癖者,经由精心的算计,手握回程票前往暴君的领地作秀,对那儿的集体农庄、拖拉机厂、甘蔗林、学校无不连声称道,但奇怪的是,他们从不造访监狱",就差说拿"津贴"之类更难听的话了。可惜对本书所论述的如海德格尔、本雅明、福柯和德里达这些以"思想"为"志业"的"知识分子"来说,这些话基本上是无的放矢!因此,"亲暴政"还是要放回到思想史的脉络中来理解,也即不是从性格、个人品行和生活经验--譬如"身不由己"啊、"贪图福贵"啊--而是从知识分子的智识活动中发现"亲暴政"的思想基因。可以想象,马克·里拉的工作就像试图从浩瀚无际的宇宙中离析出深邃莫名的黑洞,尽管在态度上不忘"同情之了解",努力将"黑洞"与"宇宙"区分开来,却又无法克服"黑洞"乃"宇宙"之"起源"的悖论:"黑洞"是"宇宙"的源泉,驱除了"黑洞","宇宙"怎能存在?譬如在讨论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时,作者相当敏锐地指出:"从这本书里看出了对现代性的深刻反抗",但他又不能回避这种反抗与"纳粹"之间的关联:"正如海德格尔所暗示的那样,如果'世界'是文化的乃至民族的体系,那么《存在与时间》就可看作是民族复兴的蓝图。民族复兴,这正是在该著作出版数年后,海德格尔对国家社会主义寄予的希望。"只好含含糊糊地说:"人们无从探究海德格尔意欲通过其哲学传达的政治教义(如果有的话),无法了解他最终是如何看待他本人在当代史上的这纵身一跃的。" 马克·里拉的问题不在于"孩子"和"洗澡水"之间无法做出"扬弃",而是"扬弃"的标准太过僵化。当他把自由主义所界定的以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共识为前提"现代性"视为唯一真理时,自然就将所有批判、质疑和反抗这一"现代性"的行动与实践称为"暴政",牢牢地钉在了历史和道德的耻辱柱上。既然"暴政"的标准是事先预定的,无法讨论的,这就使得《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不仅不能历史地分析那些所谓"暴政"是如何产生的,而且也无法细致地勾勒出"亲暴政的知识分子"思想与社会语境的对应关系。即使就"思想史"内在理路而言,马克·里拉也被自己的"定见"和"偏见"所束缚,非常化约地把复杂多变的思想路线引向既定的目标和结论。譬如书中已经发现本雅明早期著作《德国悲苦剧的起源》中神学和政治的思考受到了卡尔·施米特的启发--尽管本书在论述本雅明之前,已经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讨论施米特的思想,可在这儿还是要贴标签式地强调施米特是"后来为纳粹效力的右翼法学家"--但为了强调晚期本雅明的"迷途知返",一定要把他的绝笔之作《历史哲学论纲》打扮成对"弥赛亚主义"的神学观对早年神圣的暴力、激进的决断主义和政治虚无主义的冲突和克服,并且借用本雅明朋友肖勒姆的话,说在这个封闭式的文本中,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消失殆尽,残留下来的唯有这个术语本身。甚至把未能对法西斯兴起引发的"例外状态"做出有效的回应,也当作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罪证。如此草率地处理历来被视为内涵极其晦涩和丰富的《历史哲学论纲》,的确让人觉得"偏见"的力量高于一切。姑且不论这篇本雅明的经典文献所牵涉的历史语境和思想脉络,仅就文本本身来看,《历史哲学论纲》第八节所言:"我们从被压迫者的传统学到:我们活在其间的这个'例外状态'其实不是例外而是常规/统治(rule)。我们必须达到具有这种洞察的历史理解,才能够清楚的了解,我们的任务是让一种真正的非常状态发生,那将会增进我们与法西斯斗争的处境",其意涵也就超越了上述简单的结论,不难看出本雅明致力于从神学启示和施米特的"决断论"中结合马克思主义发展反抗世俗统治"哲学"的努力。意大利学者阿甘本(Giorgio Agamben)曾对本雅明和施米特在"例外状态"问题上一系列交错呼应做出过相当精彩的分析,可惜书中只字未提。 类似这种文献的错漏导致粗糙甚至粗暴的言论,在书中并不少见。最典型的莫过于马克·里拉指责《规训与惩罚》是福柯最不成功的历史著作,理由是这本书比不上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看了索尔仁尼琴的书就不会"认为西方的教室形同监狱。"只要对福柯的权力理论稍有理解,就不会用如此可笑的逻辑来质疑他的思想。围绕着《规训与惩罚》,福柯的大量著述--特别是在法兰西学院的系列讲座--已经很清楚地揭示出他从来就不曾否定过传统的压迫形式,只是希望发现重新将"身体"和"生命"结合进"治理术"中的新权力机制,他称之为"生命权力"或"生命政治"。 书中出现如此明显的讹误,我相信不是作者知识水平和学术训练的不足。套用《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英文题目,"The Reckless Mind",马克·里拉大概也有一个"草率的头脑",他一听到"政治"就想到了"暴政"。这种"政治恐惧症"让这本书成为了如马克·里拉者--毋庸讳言,他也是知识分子之一种--遇到"政治"陷入思想"窘境"的真实写照! (马克·里拉:《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邓晓菁 王笑红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8. 《文化纵横》2010年第一期目录
    期刊专递 2010/02/02 | 阅读: 1656
    封面选题:欲望中国的价值想象
  9. 周其仁:争议四起的经济原因
    经济 2009/08/03 | 阅读: 1654
    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10. 高峰枫:通识教育读本之“欠通”
    书评 2009/09/11 | 阅读: 1653
    华夏出版社近年来翻译出版了大量书刊,仿佛空投集束炸弹一样,密集轰炸了中国的西方古典学研究领域。
  11. 沈灏:追寻繁荣复兴,建设公共社会
    政治 2011/01/03 | 阅读: 1653
    上一个十年,“中国崛起”被视为最重要的关键词;下一个十年,“中国如何影响世界”将成为最核心的问句。
  12. 叶扬兵: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
    社会 2009/08/02 | 阅读: 165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除了发表大量论文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整理和公布了不少档案史料。第二,出版了5本专著和不少著作。
  13. 周晓虹:传播的畸变——对“SARS”传言的一种社会心理学分析
    社会 2009/10/30 | 阅读: 1651
    流言和谣言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个人的创造,而是一系列传播者行为累加或“群体贡献”的结果。
  14. 赵京华:反思“脱亚入欧”的文明史观
    书评 2009/07/22 | 阅读: 1650
    同为思想史学者的丸山真男《读(文明论之概略)》(1986)和子安宣邦《福泽谕吉<文明论之概略>精读》(2005),在解读方法以及如何看待日本近代思想历程的基本立场上,都构成了鲜明的对照。
  15. 刘涛:价值观念的变迁与农民自杀——评《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
    书评 2009/11/25 | 阅读: 1649
    农民日常生活与价值观的转变是对当前社会的真实表述,如何描述进而解读这种转变是深层理解中国乡村的关键,也有助于农村学术研究的推进与政策的制定,本文通过解读《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一书,并以自杀为切入点,来理解当前农村价值观念的变迁对农民生活世界的深度影响。当中国农民经历了免税的惊喜后,现代化的失业浪潮又掀翻了这支孤舟。当各界鼎力支持农村建设时,沉重的旱灾又冲击着农民返乡的喜悦。诸多的波澜使得“三农危机”的政治性话语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后,各界再次把目光聚集于农村、农民、农业上,这次关注的意义俨然已不同于前。因为中国工业长期对农业的提取,城乡之间、工业与农业的巨大差异已经迫使我们考虑农村的发展问题。殊不知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学界就把目光转移至农村,以村民自治、诱民致富等为主导话语的民主政治与经济优先的逻辑占据了当时的舞台。时过境迁,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发现这诸多主导性思路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鉴于此,宏大关怀下的拓荒开路者开始落脚于底层,去农村深处寻找农村、农民的现实出路。与此同时,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也出现了发展方向上的多层争论,有让位于市场之说,有倡导农民合作者,有强调基层政权建设者,这些思路仍然定位于农村政治与经济建设,或许我们经历了“三农危机”与免税的起落后,可以换一种思路理解农村、农民问题。陈柏峰、郭俊霞新著《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并没有延续过往的逻辑思路,其对受现代性影响的农民价值世界进行了深度思考,开始定位于农民的价值体系与生活世界,从村庄深处寻找社会转型与农民需求之间的关联①。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中国前30年建设的基础上,当前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又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使得现代性的因素不断渗入农民生活世界中,农民生活的逻辑和村庄治理的逻辑也因此发生了相应变化。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变化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之前的诸多变化难以企及的。而这一冲击对农民的价值世界影响最为深远,而又最不易为人察知,正是缘于此,本书的研究意义与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免税之后,我们会感觉农村进入了平静期,税费收取的激烈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负担问题逐渐消失,或许我们会质问:这一时期还有能够激起研究者兴趣的敏感性问题么?这也是学者们所极力思索的。其实回顾过往的研究,诸多思考都关注了经济与政治性问题,却没有把握住沉浸在底层的文化与指涉农民生存本质的价值体系,这种遗漏有些遗憾,正是这种遗漏使我们很难理解农村到底处于何种位置,将往何处。同时也给我们很好的研究契机,在农村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进入微观的生活世界有助于把握住宏观社会的发展方向。本书因此从农民负担、村级债务、干群关系转入到农村家庭关系、农民自杀、村庄“气”的生成等农民的价值体系中。研究农民的价值世界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入手,因为之前曾阅读过吴飞的《自杀作为中国问题》,他对中国农民自杀的哲理性解读让我们感知了农民自杀的深层问题。我希望以自杀为引子来理解农民的价值世界,这样更为深刻、也更为敏锐。我们都知道每个活着的人都会珍爱自己的生命,即使对死去的人也会当成“活”的幽灵去祭奠。因此,吴飞认为农民的自杀是为了在死后获得尊严,获得一种承认②。这种农民的自杀仍然有自己的价值归宿,为获得另外一种“活”着的意义而自杀。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挣回面子,使憋着的“气”可以有尊严的咽下。然而《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一书给我们呈现的是一个价值失序的村庄,是价值世界混乱与缺失的农民群体。那么价值失序时代的农民自杀是因为什么?农民是为了寻找“活”的意义还是其它?这个时代的农村正在经历快速变革,农民的流动性增强、村庄的边界在扩大甚至消亡。现代性的因子史无前例的进入到乡村社会中,冲击着农民原有的生活世界。这个时代的农村却安于平静,干群冲突、农民集体行为都在减少,农民也在沉默。然而这种平静多少让我们难以安心,因为农民的平静代表的是对农村的叛离,是对乡村平静的无奈。在我们调查的很多村庄,自杀好像越来越少,少却暗含着更多的可怕。当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弱化、乡村传统规范与文化解体后,农民的价值观念正在转变,农民的交往减少、公共生活不复存在,乡村社会的整合程度逐步减低,与之同时农民的自杀在减少。其实与之相似的村庄纠纷也在减少,纠纷减少是因为农民的流动性强、交往不多减少了摩擦,同时农民对村庄生活的预期降低,代际关系弱化,核心家庭增多。齐美尔认为关系越紧密冲突就会越多,而陌生人之间的冲突之所以少是因为他们之间的亲密度低③。这同样说明村民之间、家庭之间的密切度在降低,这暂时会导致自杀、纠纷的减少。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就指出:社会的整合程度与自杀率的高低成反比④,我们担忧的地方也正在此处,这种“少”是村民与家庭之间关系的淡化为代价的,这说明村庄的整合程度在降低,村庄潜藏着不可捉摸的危机。&nbsp;&nbsp;&nbsp;这在李圩村则证明了我们的结论,李圩村走得相对较快,很多村庄还沉寂在平静中时,李圩村的问题已经呈现出来。李圩村的村民关系日渐淡薄,孝道衰落、价值观念变化,自杀在经历了平静期后,由于缺乏感情的维系、地方性规则的约束而走入前台,自杀率也因为村庄整合程度的降低而升高。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其具有西方理论中的一种共性,同时中国村庄经验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研究中国的自杀需要回归到经验的现实中。在之前的传统乡村中,农民有祖先崇拜的认同,人们理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传宗接代确定为最大的人生任务,在传宗接代中找到了安身立命的基础。每个人都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还要子子孙孙传下去,从而使香火不断,生命不止,自己不过是祖先和子孙之间的连接点,个人有限的生命,因融入到祖宗和子孙的链条中而成为永恒。这样,中国农民就在世俗的村庄日常生活中,找到宗教信仰一般的价值感。在西方,人生的终极意义在人与上帝的联系中获得,而在中国农村,生命的终极意义在个人与祖先之间的联系中获得,这就是农民生存的本体性价值。按照贺雪峰的界定,中国农民的生活价值可以分为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本体性价值是关于人的生存的根本性意义的价值,是使人安身立命的价值;而社会性价值是那些在人与人交往层面,受他人评价方面的价值⑤。然而,在李圩村农民的本体性价值正在消失。人们越来越缺乏历史感和当地感,不知道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父母、兄弟,推而广之,也不知道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邻居和同村人。利益是大家首先追求的目标,为了利益,残忍地对待父母和兄弟;大家虽然还讲面子,但这种面子已经与本体性价值无关了,而是为了在气势上将自己的邻居压倒,村庄面子竞争由此异常激烈,这就是当前李圩村的状况。在这种异化的面子竞争下,温情脉脉的村庄正在慢慢变成残酷的战场。人们的攀比非常激烈,而互助严重不足。在李圩村,村民之间的传统互助机制几乎彻底瓦解,村民之间的关系几乎都市场化了,一切依靠市场的计算来进行。同时农民的流动性增强,进城的农民期盼获取更多的货币,生活得更为体面,然而他们由于在城市没有住房,没有感情归宿,也缺少了安身立命的基础,找不到继续生活的意义,感知了城市生活方式的农民又不愿意回到农村,他们将往何处?他们的本体性价值也因此逐步瓦解,甚至可以说正在消亡。更为罕见的是,申端锋在江西农村调查发现,做小姐从道德败坏、生活所困变成了一种本事,一种挣钱的本事!村民认为“发财就是有本事”,“弄了钱捅到腰包就是有本事”,针对这种现实,他曾提出过“农村的伦理性危机”一说⑥。虽然这略显得严重,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价值世界异化的现实。与之相比传统乡村虽然有自杀,但是这种自杀有着很好的社会控制机制和整合力量,农民有着正确的价值归宿与情感寄托,可以很好的避免自杀。例如在宗族村庄,有时能使人避免自杀,不是因为它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道德禁令来劝告人们珍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而是因为宗族构成了一个具有整合能力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有着共同的传统观念、信仰和生活习惯。它们越牢固,村庄的整合能力便越强,也就越具有预防自杀的功效,因为这些观念、信仰和习惯能够维持足够强大和良性的村庄集体生活。①对中国农民而言,当前的普遍现象是缺少宗族性质的集体生活,这样人和生命之间的纽带就松弛了,因为将人和村庄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松弛了。至于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那些直接引起自杀的事件,常常被人当作自杀的决定性条件,其实不过是偶然事件。个人之所以在那些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冲突面前选择自杀,是因为社会所处的状态使他成为牺牲品。无论从实际形态还是从观念上,宗族在大多村庄已经不存在,集体性生活也逐渐消失,农民的“传宗接代”的观念也已不存在,人们的本体性价值观已经崩溃,村庄无法再成为自杀的避风港。本体性价值丧失所导致的社会性价值的异化,是年轻人自杀的直接根源,而缺乏本体性价值本身就构成了老年人自杀的直接根源。因为祖先崇拜和宗族制度本身就有利于老年人,老年人可以据此获得人们的尊重。在祖先崇拜盛行和宗族制度完善的村庄中,长老统治模式尚未终结,老年人地位高,人们非常尊重他们,老年人也更能从中获取人生意义。而在当前村庄社会中,老年人已经丧失或正在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不可能从更广泛的地方获取人生意义和生活成功感,相反由于缺乏照顾精神极为空虚,这成为老年人自杀的主因。农民的整合机制消失后,农民的感情连接纽带、主体地位与归宿感也在消失,农民的自杀就不再是对“活”的一种渴求,而仅是对死的一种“期盼”,没有感情链条的连接,农民不再是为了获得一种承认,而是一种“无所顾忌”的解脱,背后展示的则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农村社会向来是整合如一的,是“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合作社会,这一切已不复存在,农民价值世界的混乱与异化同时也标示着波澜不惊的表面埋藏着深层的危机,其不仅是无规制的农民自杀,更是指涉农民的生存意义、终极价值以及农村发展前途的问题。本书的出版使我们深知,在关注农村发展之时更需介入到农民的私人生活中,去感知农民的生活与价值世界,去理解村庄背后的深层问题。参考文献:①陈柏峰、郭俊霞:《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②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③[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④[法]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⑤贺雪峰:“中国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以辽宁大古村调查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⑥申端锋:“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载《中国老区建设》2007年第7期。&nbsp;
  16. 伊格尔顿:理论之后(第一、二章)
    思想 2010/11/04 | 阅读: 1647
    伊格尔顿2003年书中两章,指出文化理论的动力在911和美对伊战争后已经丧失。
  17. 叶秀山:德国古典哲学对中国哲学研究的意义
    思想 2009/08/08 | 阅读: 1646
    这个时期的德国哲学,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大综合、大总结的阶段。从康德到黑格尔,他们所思所想,涉及欧洲哲学史的基本问题,无论康德、黑格尔,还是费希特、谢林,其主要哲学著作,既是自己的哲学体系,又是一部具有特色的哲学史。不仅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是哲学史,而且《精神现象学》甚至两部逻辑学都是哲学史。这体现了哲学作为学科,是历史性的,而他们理解的历史,也是哲学性的,是人作为理性自由者共同创造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有效应的历史,也就是在道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历史。他们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例证,也为我们研究哲学史做出了榜样:哲学史最不可以被理解为编年史,须得从哲学的视角从事思想性的工作,使哲学史回到哲学,也使哲学回到历史。
  18. 桑塔格:在土星的标志下
    人文 2009/10/16 | 阅读: 1646
    本雅明和占星术有什么关系?
  19. 苏力:《波斯纳文丛》总译序
    法律 2009/09/11 | 阅读: 1645
    中国法官的状况一直是我的一个关切。中国法官目前就总体而言其知识和专业素质都是很不足的,即使少数有较高学历的法官,但要适应一个现代社会、一个工商社会,也还有很大距离。这种状况不可能在短期转变,哪怕是对目前开始的统一司法考试我们也不可能指望过高。因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本身就面临着一个急迫的知识转型问题。
  20. 姚洋:中性政府的当下选择
    经济 2009/09/21 | 阅读: 1645
    英文原文是“Disinterest”,也许中间政府更好一些?我最开始用“泛利性政府”,但可能给人感觉这个政府生来就代表大众利益,其实中性政府只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并非好与坏的道德判断。很多人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中性政府也有利益,同时中性政府只是一种务实的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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