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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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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付常银:太阳能光伏企业污染易发
    环保 2011/12/19 | 阅读: 1485
    多晶硅生产过程中的高耗能高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并随着国家对于行业产能过剩的警示而浮出水面。"两头在外,只把污染留在国内"成为各界诟病多晶硅污染问题的最大注脚。
  2. 徐菁菁:两洋运河:航道、海权与超级大国的诞生
    历史 2014/09/15 | 阅读: 1485
    美国对运河的渴望来自其对太平洋的渴望。1852年,马修·佩里带领的舰船从大西洋沿岸的弗吉尼亚出发,打开了日本的大门。这是羽翼尚未丰满的新兴帝国的策略:不染指列强争夺最为炽热的大西洋以及非洲,以推行“门户开放”夺取对远东的控制权。然而,直到20世纪初,美国仍只是一支大西洋力量:其主要工业、经济中心、港口和主要军事力量都分布在大西洋沿岸。如何完成从大西洋国家到大西洋-太平洋两洋国家的转变?答案即是:巴拿马运河。
  3. 卢克·约翰逊:经济学家百无一用
    经济 2011/07/05 | 阅读: 1483
    我看不出职业经济学家有什么用。他们声称自己了解贸易和金融、了解市场和信贷,可是我很难看明白他们昂贵的建议和深奥的辩论有什么实际效益。比如,他们实在应该就创造就业的问题向我们提供亟需的答案,可是他们到哪里去了?新的工作岗位应当如何创造、由谁创造、在什么条件下创造?西班牙等国家已经被40%的青年失业率压垮了,对于这种灾难,经济学家们给出了什么务实的解决方案?    据我所知,对这个噩梦唯一的回应,是鼓励创业者建立新公司。热衷理论却疏于实践的学者们发表了晦涩的经济学论文、艰深的公式或枯燥的讲话,但勇敢的创业者们不能依靠这些东西,与此相反,他们需要的是巧妙的发明和有力的执行。大多数经济学课本中几乎不提创业者,即使提也往往抓不住重点,这个事实说明了多数“乏味的科学家”脱离现实,对市场真实的运行并不熟悉。在最近一次创业者峰会上我和英国商业大臣文斯•凯布尔(Vince Cable)共同参与了一个讨论环节。凯布尔在从政之前曾是全职经济学家。他在发言时反复强调的一个事实错得十分明显,简直令人汗颜:他说,英国90%的天使投资发生在苏格兰,暗示英格兰人应该学学苏格兰人的能力。不像这位大臣和为他写稿子的人,我从事天使投资行业,因此我知道这个错误有多愚蠢。这样的人在领导着我们,而且协助他的研究者如此业余,实在让我绝望。或者以在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上侃侃而谈的诺贝尔奖得主、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教授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为例。他总是作出的消极的预测,热衷于抨击共和党,这意味着他无法给我们实际经营企业的人提供任何有用的建议。现代最危险的经济学家无疑是摇旗呐喊让美国经济坠下悬崖的前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毫无疑问,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政策制定者、金融家、创业者应该更好地倾听他们的预测和观点。可是对于信贷危机,哪里有过广为人知的预测?又有多少人准确地预测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大量优秀的经济学家们从几乎毁掉西方世界的银行那里得到可观的薪水,难道这些天才们谁都没有警告过自己的主子?正相反,他们还创造出了助长愚蠢行为的有瑕疵的模型。大多数出色的企业管理者完全无视经济学家们炮制出的大量统计数据,他们知道要紧的不是市场的总体表现如何,而是自己的客户是否满意,是否能赚到足够的利润。经济学这门学科更不寻常的一面是比例惊人的从业者是由政府雇佣的。他们通过对资本主义发表看法而谋生,却并没有参与到支撑资本主义的引擎——私有企业的领域之中。这意味着他们以一种扭曲的视角观察商业实际是如何运作的。还是给我一些会制作实体物品的匠人们吧,就像在我的餐馆中与我共事的面包师和大厨们一样。他们可能会缺乏我们在媒体上读到、听到的那些经济评论员某些巧舌如簧的言辞,但他们的实际技能为社会提供的价值却要远远大于克鲁格曼等人支撑的那门伪科学。正像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说过的:“如果经济学家能让世人把他们看作平凡而又胜任其职的人,就像牙医的地位一样,该有多好啊。”世界上的经济学家们最该做的是每个人都开一家自己的公司。那样他们才能在最前沿亲身体验资本主义的挑战。那些无法迈出这勇敢的一步的人,或许可以去搞哲学,教教我们大家如何过上更道德的生活。我确信那比他们现在做的事更有用。作者经营着私募股权公司Risk Capital Partners,并但任英国皇家艺术协会(Royal Society of Arts)会长。译者/王柯伦
  4. 邱敦红:新形势下的中国土地问题
    社会 2012/04/20 | 阅读: 1483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当前我国土地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在明晰产权关系、确定流转条件、规范流转形式、合理分配收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也要看到,我国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耕地逐年减少,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艰巨。2001年至2010年共减少耕地1.59亿亩。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3亩,1/3省市人均不足1亩,666个县低于联合国确立的人均0.8亩警戒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亩的危险线。特别是农民修建房屋相互攀比,"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加上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和耕地抛荒等因素,目前我国耕地每年以近700万亩的速度锐减。 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各种"圈地运动"不断升级。从客观上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必然带来建设用地的急剧增长。据统计,1990年至201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加了2.5万平方公里以上,约占耕地减少总量的20%。从主观上看,在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后,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长,形成"土地财政",这就刺激了地方政府"卖地"积极性。特别是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尽力满足对方的占地需求,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我国的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目前每年以1万平方公里的速度递增。全国荒漠化面积达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遍及13个省区市,近4亿人口受到影响。我国还是世界上公认的少水国家,淡水资源仅占世界的8%,人均水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目前,每年因缺水造成粮食减产1000亿公斤左右,约8000万农村人口和4000多万头牲畜饮水困难。此外,城市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和农药、化肥、农膜、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质量下降。 征地拆迁矛盾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目前征地一般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强制办法,而供地采取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偿出让形式,这一"双轨制"的存在,使矛盾、纠纷增多,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据统计,目前征地拆迁的矛盾纠纷,占上访案件总数的33.1%。在征地过程中,暗箱操作、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屡见不鲜。2010年,全国发生违法用地案件达5.3万起,涉及土地面积41.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6.4万亩。 土地监管存在漏洞,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现行的"条块结合"的土地管理体制,使土地管理部门很难对本地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这是一些地方城市建设过度扩张、项目不合理占地的重要原因。此外,《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但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其解释权掌握在实施征地的各级政府手里,以至于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各类楼堂馆所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征地。 二、强化土地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上述情况表明,实现土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需要我们采取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有效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当前,要特别注重处理好四个关系。 处理好保护耕地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土地稀缺始终是根本性约束因素。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具备保护耕地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功能。既要保证农业发展特别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又要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日益增加的用地需要,形成节约用地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局面。 处理好保护耕地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解决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任何时候都是头等大事。同时,我国已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森林保有量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以上,2050年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6%以上。这就需要处理好保护耕地和退耕还林、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当前用地和长远考虑相结合,不以透支子孙后代的土地资源来求发展,保持土地资源的代际公平和永续利用,在不突破耕地红线前提下,加大生态功能的土地复垦力度,不断拓展国土绿色空间。 处理好城镇化建设与保护居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关系。我国已进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时期,2011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达51%,今后还将快速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势必持续增加。但推进城镇化建设也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哄而上,不能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更不能以牺牲居民合法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为代价。 处理好土地管理制度建设与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的关系。我国统筹城乡土地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建立,《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征地补偿等基本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猛增和征地拆迁矛盾增多的问题,必须大力加强土地监管的权威性,健全奖惩机制,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违规建筑等非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依法没收、拆除等强制措施,不能以"补办手续"而过关。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建议 一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三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主权、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 四要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来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缴纳浮动的土地使用年税制。规范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不同实施办法,公益性征地要严格依照论证、协商、听证、裁决、审批等程序确定,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地拆迁的不能强征强迁;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尽早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作者单位:中央政策研究室)
  5. 陈才智:李白年表
    文学 2009/02/08 | 阅读: 1483
    李白年表
  6. 李兴耕:2007年以来俄共的党内斗争评析
    政治 2013/03/01 | 阅读: 1483
    从2007年到2011年五年间,俄共党内斗争不断,以久加诺夫为首的主流派与反对派展开了激烈交锋,如2007年反对"新托洛茨基主义"的斗争;2008-2010年先后改组了圣彼得堡市和莫斯科市的俄共分部领导机构,撤换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双方除了在干部和组织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外,还在思想理论上围绕久加诺夫提出的"俄罗斯问题"和"俄罗斯社会主义"展开了激烈争论
  7. 潘公凯、等:文化阈限和世界理解——《弥散与生成》国际研讨会发言辑要(下)
    艺术 2013/11/28 | 阅读: 1483
    展览包括四个部分,水墨画、装置、理论和建筑,它们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唯有一个共同的背景,就是在当代全球化的语境中,人类文化处于整体性的弥散状态,或者说正在走向解构,走向碎片化、平面化、匀质化。在这种情况之下,要生成新的结构系统其实很不容易。但是我认为,对文化怀有责任感的学者和艺术家,还是希望在这个大的弥散境遇中能够有所生成。
  8. 李飞:美国掌控互联网主动脉随时可瘫痪别国网络
    科技 2009/07/05 | 阅读: 1482
    据美国国防承包商预估,美军每年投入网络战的费用超100亿美元。为了网络进攻能力,美军大力开发计算机网络战武器,美军已经研制出2000多种计算机病毒武器,加上训练有素的网络战进攻部队,只要美国需要,随时可发起信息网络攻击,侵入别国网络,进行破坏、瘫痪甚至控制。
  9. 王韬:铁路改企之路与“去服务型”政府改革
    经济 2013/03/12 | 阅读: 1482
    铁路有很多问题,铁道部有很多弊端,确实到了需要改革的时候。但"改革"两个字写起来容易,可如何改革,如何对症吃药,吃什么药治哪些病,做起来却很不简单了。政企合一机构的改革应当"对症吃药"铁路需要看病吃药,甚至动手术。但如果"治疗方案"只能治好比较小的少数几个问题,但同时会造成更多更大更棘手的许多问题,那么虽然这个"治疗方案"也是叫"改革",但肯定不应该用这个"治疗方案"。就说铁路鼻祖英国,每任首相都拿出一大堆改革方案,铁路系统从私有改国有、国有改私有、私有再部分国有化,大改了三回了,可情况一点也没让英国人满意。经济学研究指出,"免费搭便车"效应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消费公共物品,从而享受到隐形社会福利的消费者,会隐瞒或从低申报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真实收益,使得公共产品供给要么入不敷出、负债累累;要么资金不足、实际供给水平远远低于最优水平。铁道部显然是又一个典型受害者。中国铁道部的高负债,本质上是铁道部作为中国政府的一部分,提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廉价运输服务"这一公共产品,是对中国人发放的巨额社会福利的成本。而目前的情况是,不但中央财政不愿意再为这些福利成本买单;享受了巨额社会福利的国人,也大多数没有意识到或不愿意识到自己享受了铁道部提供的福利。铁路改企,能解决这个问题吗?还是仅仅把若干老问题变成更严重更棘手的新问题?政企合一的机构,通常不外乎两大痼疾,腐败和效率低下。美国也有许多政企合一机构,例如"田纳西流域开发署"(TVA),已经迎来了它的八十岁寿辰,可没见有任何美国媒体对它喊打喊杀。就效率而言,中国铁路运输效率已经是世界第一了,因此可以说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中国铁路以占世界铁路6%的营业里程完成了世界铁路25%的工作量。从衡量铁路运输效率的主要指标看,中国铁路有四个"世界第一",分别是旅客周转量世界第一、货物发送量世界第一、换算周转量世界第一、运输密度世界第一。在不进行论万亿的大规模投资,仅在现有的中国铁路系统基础上,这样的运营效率已不存在靠市场化、企业化、私营化就能提升的空间了,实际上英国铁路私营化后几大主要指标的数据变化表明,铁路私有化后效率反而降低了。再说说靠改企来消除政企合一机构的腐败这一问题。我国在长途汽车公司、城市公交公司实际上已经这样折腾过一轮了:长途汽车、城市公交改企之后,要么不顾公共利益、价格暴涨,要么问政府索讨比以前多得多的财政补贴,要么负担公共福利不堪重负而破产;把长途汽车、公交车私营化,低价卖给私人,幻想一市场化、私有化就灵,情况反而更糟糕。结果又不得不以高的多的价钱买回来,重新国有化、由政府经营。折腾过程中,造成了人民利益严重受损、资源严重浪费,发生了更多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政企分开、改企业、市场化的改革方案,连公交车这点问题都解决不了,真是会是中国铁路的对症良方吗?结果是会消除铁路上的腐败或是增加更多腐败呢?退一步说,就算通过企业化、市场化来消除寻租和腐败,是对症良方,但从改革历史角度看,交通部有严重的失败前科,说明它根本是拿着良方良药都没治好病,是个能力差劲的庸医。这次也应该换一个执行者,而不是让交通部这个有前科的,去负责操刀铁路改革。如今交通部吞并铁道部,轮回折腾的历史会重演吗?能让人放心吗?从近期的热议来看,显然多数人并不能放心。政府职能改革不能搞成单纯甩包袱建设服务型政府,确实必须要注重政府的有限性,应该从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逐步退出,如果可以由社会公共组织来承担、由市场自行调节,那么政府就应当把这部分职能转移出去。但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进行政府有限性改革,政府从部分职权领域中退出,是为了政府能更好的集中精力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换句话说,"退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说一切了之,不管市场、企业、社区、社会公共组织能不能承担,是不是会比政府管得更好,是不是做好了承接职能转移的准备,就一股脑儿切了不管了。如果某一领域的事实证明,市场、企业、社区、社会公共组织,不但不能把这个领域管得比政府更好,甚至还变得更糟糕了,那么即便政府管得也并不完美,政府也必须得重新进入这个领域去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不强调政府的无私性--政府不能仅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而必须考虑到国家和人民的普遍利益、发展利益和长远利益。从低价火车票的提供,到更隐性的货运补贴,乃至配合和支持国家战略格局安排的需要,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往往复杂、棘手、困难,也很难单纯以经济利益去算计。这正是铁路系统"核算不严格、不科学、不标准"的主要成因。如果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为了核算严格、科学、标准,却需要抛开提供公共服务的宗旨;如果这些政府应该管的,却不愿管、不去管,那么这种"误把手段当目的",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应该克服的对象。过去的铁路,是低收入者和较高收入者都可能买不到票,但大部分人终归是买到票的,尽管挤一点。铁路改企,不再提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廉价运输服务"这一公共产品,这真的是解决问题吗?铁路真的是可以靠企业化、市场化就能解决问题的领域吗?这好比把"拥挤的不收费道路"变为"不拥挤的收费道路",可以让较高收入者获得畅通这一额外福利。但穷人呢?恐怕连多付钱的较高收入者也并不会满意。政府如果单纯甩包袱,一次丢下、以后不管,别的组织或是没能力承接,或管的更不如政府,于是一块领域就变成或空白、或混乱了,最终让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效益受损了。这显然不叫"建设服务型政府"。原铁道部的社会福利功能该由谁承担?原铁道部通过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客运和货运价格,向全社会提供了巨额社会福利。不仅仅是坐火车出行的人得到了补助,因为铁路客运价格压低了其他交通工具的价格,所有使用其他方式出行的人,也都从中得到了隐含的社会福利。全社会所有不与世隔绝的人,都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从较为低廉的物流成本中获益。我们知道,美国有些地方把救火队私营化了,于是当不缴防火费的某家人家着火时,救火队就会在旁边看着,在户主补交防火费之前,绝不动手救火。但铁道部能拒绝给特定人群提供廉价运输服务吗?例如说,凡是赞成取消铁道部的大学生,就拒绝提供服务,不卖给他春运车票;或者就算买了车票,也要把他从人海中挑出来强行退票,这样做可能吗?做不到,也不可能去做。因此从公共性来说,铁道部提供的廉价运输服务,具有特别大的共有资源属性,也理应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容忍。原铁道部提供的廉价运输服务,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而且还不断的增加这种公益性社会福利的供给,但增加这些社会福利供给的成本,并没有由财政税收直接承担,而是转变为了铁道部的负债。从物价指数增长和收入增长来看,中国铁路客运票价,实际仅为1995年的30%。从运营效率和公允成本来说,中国铁路客运票价,普客至少应上涨400%才合理,动车和高铁也应上涨150%才合理。若从完全市场价格来看,则中国铁路客运票价,普客至少应上涨550%才合理,动车和高铁也将上涨150%。中国铁路货运价格,虽然这些年来有小幅上调,但也跟不上物价指数增长的成本上涨速度,更不用说与完全市场价格的距离了,至少也需上涨250%才合理。由于原铁道部提供的服务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社会福利,所以极大数量的以市场价格定价肯定买不起或不舍得买车票的穷人,也能享受铁路运输服务。而且还迫使其他运输方式也向乘客让利,因此其额外社会福利也是巨大的。从社会福利的价值来看,笔者认为仅近20年的累计价值,就相当于3.4万亿人民币,其中客运1.3万亿、货运1.1万亿、额外福利约1万亿。具体数值见仁见智,但一定是以万亿为单位的很大数目。即便不计算额外福利,直接福利2.4万亿,也接近铁道部负债总额了(铁道部负债约2.6万亿,但其多为商业贷款,应撇去利滚利影响。)铁道部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福利开支也是中央财政的一部分,因此理论上来说铁道部根本没道理负债高企,全国人民享受了社会福利,也应该负担福利的成本,就好像被直接用于消除贫困、救助穷人一样。铁路改企,这不等于铁道部历年来需要对国人的福利供给,就凭空消失了。更不等于未来的分出来的政企两部分,就不需要为此头痛了。隶属大交通部管辖的小铁路局,显然既无此职权也无此财力去承担。而改组为企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既然是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能,当然更不应该负担这样的社会福利功能。是的,拆分铁道部的方案提出,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但这跟没说有什么区别?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谁来决断、谁来出钱?如果是中央财政,那不拆铁道部不也一样应该提供吗?铁道部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福利开支也是中央财政的一部分,如果是中央财政早就开始提供公益性补贴,铁道部一分钱负债也不会出现。全天下也没有只能对企业以财政拨款提供巨额补贴,反倒不能对兄弟部委提供财政拨款的道理吧。但财政第一不愿意提供(预算案里根本没有这样巨大的一笔钱),第二也确实拿不出这每年几千亿的巨额社会福利补贴成本。那么谁来负责?总得有个单位来负责筹集那么大一笔钱吧。财政部不负责,也没有别的人能负责,所以这"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当然要被怀疑是一句空话。实际只剩下这句"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也就是干脆谁也不负责这块社会福利了,改成市场化价格了。这是否意味着,"廉价运输服务"这一公共物品,这块社会福利整个切掉,以后不继续提供了? 
  10. 陈丹青:与四位国画家谈话录--当代中国画之“水墨”谈
    艺术 2009/03/16 | 阅读: 1481
    陈丹青建议学习国画时废除素描,重新定义水墨为当代艺术。
  11. 王中忱:震灾、教科书与大都市的堕落
    历史 2011/08/27 | 阅读: 1481
    针对育鹏社教科书的采用,横滨市有77000人联名提交了反对意见书,而最后采用的决定,是由6人组成的市教育委员会以4票"多数"通过的。
  12. 贝淡宁: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担当责任才是首要的
    政治 2011/11/07 | 阅读: 1480
    制度和道德当然都很重要。中国应当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不过,在此之外,教育是一个问题,道德价值观也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比如中国现在的一些城市里,大部分都是外地人,他们一般来说不会有很强的社群感。
  13. 吕文浩:“贞节”的现代诠释——以潘光旦的研究为例
    社会 2007/02/23 | 阅读: 1479
    “贞节”在“后五四”时期仍是一个突出问题,这时传统社会的贞节观念受到五四新思潮的侵蚀,出现了若干松动的迹象。五四时期严峻的社会现实批判逐渐让位于“后五四”时期深入的历史追溯与理论探讨。潘光旦在这个学术、思想潮流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结合西方优生学、性心理学的视角与知识,阐释了传统贞节观背后蕴涵的重视子嗣的性道德观念;改造了传统禁欲的“守节”观念,使之与霭理士中庸克己的人文主义性道德观相一致。
  14. 刘昀:一曲献给大学和教授的挽歌
    书评 历史 2011/03/18 | 阅读: 1479
    抗战时期清华校园情况
  15. 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
    医卫 2011/09/16 | 阅读: 1479
    在国际贸易一体化形势下,食品市场更加注重食品的安全与质量。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食品贸易损失巨大。为此,通过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对比分析研究,从比较中发现差距,从比较中吸收经验,对于制定和修订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1  CAC、美国、加拿大、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专门负责制定和协调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JMPR负责农药安全性毒理学学术评价,修订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仅从学术上评价各国政府、农药企业、公司提交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和市场监测数据,提出MRL推荐值。CCPR负责提交进行农药残留和毒理学评价的农药评议优先表,审议JMPR提交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草案,制定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1]。协调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是CAC的重要职责,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分析采样方法、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以及农药残留分析的实验室操作规程等较为完善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收录在食品法典委员会MRL1内,目前,共制定了197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2374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2]。欧盟的农药残留立法始于欧共体在1976年11月制定的理事会指令76/895/EEC,该指令确定了43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部分水果和蔬菜上的MRL标准。1986~1990年又先后发布了3个有关农药MRL标准的理事会指令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为植物(包括水果和蔬菜)产品、谷物、动物产品表面和内部农药含量设定了MRL标准。在1997年前的理事会指令中制定的农药MRL标准仅仅限于未加工的食品,从1997年的97/41/EEC指令开始有3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规定了建立加工食品和复合食品的农药MRL标准体系;二是建立了欧盟内部国家间农药MRL标准差异的协调程序,以解决由于这种差异而导致的贸易障碍;三是将制定农药MRL标准的职能从欧盟理事会转到欧盟委员会[3]。目前,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MRL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加紧制定和修订本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政府由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动物饲料在生产和注册环节的农药残留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残留监测和产品注册时的残留检测,制定相应的残留检测程序和实验方法。目前,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计划在10年内完成对现有残留限量的再评价。加拿大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农药残留的标准,由食品检验局负责农药的残留监控。到目前为止,加拿大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  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4],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物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3  我国与CAC、美国、加拿大、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差异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及食品,且各项指标分类较细,往往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和食品中均有详细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修订,限量指标数量不断增加,甚至很多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也制定了很严格的限量,其中大部分是以最先进的仪器检测限作为限量标准值,这就给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贸易技术壁垒。3.1  我国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偏少目前,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000多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MRL标准;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加拿大也制定了150多种农药的2000多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仅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比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在这方面无论是标准数量,还是指标数量都较少。3.2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过于单一,食品限定过于笼统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对粮食、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限定不如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标准中那样具体。我国现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分类比较笼统,而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水果品种。例如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乐果在蔬菜上的MRL值统一限定为1mg/kg,而CAC国际标准中针对菠菜、番茄、胡萝卜、芹菜等蔬菜品种制定农药乐果的MRL值。欧盟食品分类更细,我国的粮食是指原粮产品,而欧盟进一步细分为大麦、小麦、黑麦、燕麦、大米;我国蔬菜包括叶菜、果菜和根块类菜,而欧盟蔬菜进一步细分为黄瓜、菜花、甘蓝等;我国水果只是一大类,而欧盟分为干果、鲜果、硬果和软果等,其中鲜果又分苹果、香蕉、葡萄、柑橘等,并且每一种农产品都对应各自不同种农药的限量标准。美国食品标准中,苹果中有160多种、梨中有80多种、白菜中有60多种、芹菜中有30多种、菠菜中有30多种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规定也比较细化,例如畜禽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我国只是对肉及其制品统一进行限定,而加拿大详细规定了牛肉、山羊肉、绵羊肉、马肉、猪肉及其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含量;我国豆类蔬菜作为一类进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定,而加拿大的豆类蔬菜包括四季豆、菜豆、红花菜豆、食荚菜豆、红菜豆等品种。3.3  限量标准中农药品种间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农药使用情况,结合农产品原料质量安全现状和食品生产方式,对相应的农药进行了限定。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标准已制定限量标准,而我国未制定限量指标的农药品种包括2-苯基苯酚、甲基谷硫磷、苯霜灵、恶虫威、苯菌灵、苄呋菊酯、联苯三唑醇、溴离子、灭螨猛、毒虫畏、噻草酮、三环锡、甲基内吸磷、抑菌灵、氯硝胺、落长灵、乙拌磷、二噻农、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多果定等。另外,我国国家标准已制定,而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也有一部分农药未制定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CAC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包括三氟羧草醚、甲草胺、涕灭威、磷化铝、莠去津、丙硫克百威、苄嘧磺隆、杀虫双、丁草胺、丁硫克百威、杀螟丹、灭幼脲、矮壮素、氯化苦、绿麦隆、氰化物、野燕枯、烯唑醇、敌瘟磷等。与我国国家标准相比,欧盟标准中未规定多效唑、辛硫磷、恶草酮、异丙甲草胺、氟乐灵、蚜灭磷、稻丰散、甲基对硫磷等农药品种限量;美国标准中未规定三唑酮、二唑醇、特丁磷、戊唑醇、稀禾定、五氯硝基苯、咪鲜胺、抗蚜威、辛硫磷、磷胺等农药品种;加拿大农药限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甲基对硫磷、百草枯、多效唑、恶草酮、禾草敌、异丙甲草胺、代森锰锌、咪酰胺、稻丰散、辛硫磷、敌百虫、甲拌磷、三唑酮、蚜灭磷等农药品种。3.4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限量指标存在的差异3.4.1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部分限量指标一致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有部分限量指标和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同。新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有80多种农药的270多项标准采用CAC标准或与CAC一致。如葡萄中四螨嗪、乐果、杀螟硫磷等农药限量,苹果中克菌丹、甲萘威、倍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亚胺硫磷、敌百虫和三唑锡等农药限量,胡萝卜、叶球甘蓝和花椰菜上的白菌清限量与我国限定其含量相同,溴氰菊酯在果菜中的限量值一致。欧盟标准中双甲脒在梨中的限量和我国梨果类水果中的限量均为0.5mg/kg,在大豆、番茄、芦笋中的多菌灵、葡萄中腐霉利、黄瓜中乙烯菌核利、棉籽中氯氰菊酯等农药限定于我国对其限量规定相同。美国农药MRL标准中大豆中的氟乐灵和灭多威、葡萄中的腐霉利、花生和棉籽中甲拌磷等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与我国国家标准相应的限定指标一致。加拿大标准中柑橘中灭多威、葡萄中甲霜灵、芹菜和葡萄中的马拉硫磷,黄瓜、番茄中的乙烯菌核利等农药限量指标与我国国家标准限定值相同。3.4.2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部分限量指标低于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某些粮食、蔬菜等食品,因我国居民的食用量较大,其农药残留指标严于CAC标准,如国家标准中规定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克百威和涕灭威8种高毒、高残留农约为不得检出品种。这项规定严于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此外,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某些农药在某个蔬菜品种上的MRL值低于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如CAC标准芜菁甘蓝中多菌灵、莴苣头中五氯硝基苯、结球甘蓝中的乙酰甲胺磷等农药限量值均高于我国;我国标准中小麦和香蕉中丙环唑、小麦粉中甲基嘧啶磷、大麦中溴甲烷、棉籽中亚胺硫磷等农药限量严于美国;加拿大标准中黄瓜的甲霜灵、肉及肉制品与乳及其制品中林丹等农药限量指标比我国高;欧盟标准中黄瓜、茄子中敌百虫,芒果中咪酰胺等农药限量要求松于我国。3.4.3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限量指标高于国际和发达国家标准我国食品中限定的个别农药品种的MRL值大于CAC、欧盟、美国、加拿大等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按这种标准检测判断,是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例如果菜类蔬菜中甲氰菊酯的残留标准,国家标准是1mg/kg,而CAC、美国、欧盟的标准均为0.2mg/kg;我国蔬菜中毒死蜱残留标准为1mg/kg,而CAC根据不同蔬菜品种制定标准,除叶菜类为1mg/kg外,其它类蔬菜的MRL值都很低,青菜和花椰菜仅为0.05mg/kg。加拿大苹果中灭多威,甘蓝、黄瓜、番茄中氯菊酯,美国大豆中异丙甲草胺,欧盟苹果、梨中的三唑酮,柑橘中噻菌灵,番茄中乙烯菌核利等农药限量值均低于我国相应的残留限量值。4  小结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残留限量标准在农药限量指标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因此,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加强风险评估等科学方法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中的应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水平,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既适应国内食品工业发展需要,又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参考文献[1]耿天霖.中国农药残留领域采用CAC标准研究.世界农业,2005,10:39-42.[2]高景红,肖志勇.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问题探讨.农业环境与发展,2002,4:32-33.[3]张志恒,陈丽萍.欧盟农药MRL标准及中国的主要差距.世界农业,2004,10:47-48.[4]张莹,王绪卿,赵丹宁,等.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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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译自英译本的《知觉的首要地位》(The Primacy of Perception),美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64年。英译者为Arleen B.Dallery。我们同时参照了梅氏的有关法文著作。——中译者
    张尧均 杨大春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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