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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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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约瑟夫·S·奈:变革型和渐进型领导人哪个更好?
    政治 2013/05/26 | 阅读: 1316
    领导学专家强调说,起重要作用的是那些高瞻远瞩、行事作风激励人心的变革型总统,而非那些渐进式的交易型总统。我仔细研究了20世纪美国影响力日益增长时的总统,发现许多总统的确很重要,但其方式并非全如专家所言。
  2. 韩毓海:人文主义意识形态的危中之机——从90年代三部小说看社会思想转型
    文学 2009/06/19 | 阅读: 1318
    90年代是20世纪的终结,“大写的人”遭遇了市场化,“人的文学”面临危机。《白鹿原》代表的理学世界观,在非阶级化的人性偏好下,将“民族的历史”演绎成“民族的秘史”;边疆作品《尘埃落定》,深耕多元文化,拒绝“市场经济化”与“体制化”,保持了生机活力;《马桥词典》从事民俗学和文化民主的写作,致力于复兴那些由于被视为“方言”而遭到排除、压抑的人类精神活动。随着社会分化、区域间隔以及全球化,出现了具体的人、阶级的人、鲜活的人,这是人文主义意识形态的危中之机,是一个值得展望的文学自由的时代。
  3. 段晓彦、俞荣根:“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法律 2010/12/23 | 阅读: 1319
    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 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 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 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 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 [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 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 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 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 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 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 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 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 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 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 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 "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 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 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 [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 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 《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 "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 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士": "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 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 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 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 "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 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 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 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凡原告、被告,或有愚而讷于言者,则 有识例善言者,助他作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 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 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1]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清林则徐《札 发编查保甲告示条款转发拎省查照办理》:"兹本大臣明定章程,悉由地方官敦请邑中公正绅士为之总理,再由绅士公举各乡公正衿耆分理本乡事宜。" [2]1846年梁廷相《海国四说》随文对"衿耆"作了解释:"新地旧俗,凡出自省学馆(双行小字:士子有进士、举人,皆称曰衿)及耆者,沿中国故事,合 称衿耆。有事则先集其人于公使会议而官定之。"[3]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 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 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批判士",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 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他们以这些方块字为载体,将陪审制的译解愈来愈具体,尤其到稗治文那里,陪审制的轮廓已勾勒得十分清晰。 中西文化的交流从来是双向的。这一时期,也 不乏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努力。就陪审这一具体制度而言,或许以为其过于细末,国人的关注度不高,故迄今为止,只找到一则资料。它是有中国"马可波罗" 之称的清代旅行家、航海家谢清高提供的。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谢氏在澳门遇其同乡、举人杨炳南,讲述海外见闻,由杨炳南整理成书,名为《海录》, 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首长有三,其大者称唧有士第,其次为呢 哩,又次为集景,皆命于其王数年则代。国有大政、大讼、大狱,必三人会议,小事则听属吏处分。"[4] "唧有士第"是英文"justice"的音 译,意为法官。"呢哩"为英文"jury"的音译,意为陪审团。"集景"则是对英文"juror"的音译,意为陪审员。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 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 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5]。但这样的音译真有使人仗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之感, 一篇译文读起来诘屈赘牙,不知所云,全无信达雅的韵味。 二、中译名模仿时期:鸦片战争后志士仁人的 寻求 鸦片战争失败后,以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和开 明官僚为主体的志士仁人急切向西方寻求真理以救亡图存,开始关注不同于中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如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等,曾发愤著书, 介绍西学西制,以警国人。 梁梃枏著就《海国四说》,广泛传诵。书中的 《合省国说》和《兰仑偶说》分别介绍美国和英国。他的《合省国说》定稿于1844年,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美国通志。该书仍稗治文之旧,将 "jury"、"juror"译作"衿耆": "......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此事者 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6] 魏源于1852年完成《海国图志》巨著,书 中也用"衿耆"一词介绍有西方陪审制: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 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 例定罪。"[7] 看来,梁梃枏和魏源受稗治文的影响很大,这 不但表现在他们都用"衿耆"来指代陪审员,而且对陪审制的理解,都未超出稗治文介绍的范围。据王立新先生考证,魏源的《海国图志》中辑入了裨治文《美理哥 合省国志略》的全部内容。[8] 徐继畬的《瀛寰志略》完成于1846 年,1848年正式出版。他是这样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度的: "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 先于齐民重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9] 徐氏在介绍到英国的陪审制度时,将陪审团、 陪审员译为"有声望者",至于对陪审团的活动规则与职能介绍与前述相同。 19世纪40年代,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的 著作开拓了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路。但此后近30年间,未见介绍陪审制的继起言论。当时思潮,学习西方尚停留于器物阶段,朝野的认识只是 "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就难怪《瀛寰志略》出版后,官方和士绅批评其内容"颇张大英夷",甚属不当[1]。1851年,徐继畬还因此丢了福建巡抚的乌纱 帽。时势所迫,知识界于西制只能噤若寒蝉。这种情形,直到19世纪70年代初才有转机,官方与民间的观念稍稍有所变动,言论尺度放宽。风气所及,徐继畬重 新起用,《瀛寰志略》不仅获得肯定,而且成为同文馆教本。 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用"衿耆"、"有声望 者"等译名介绍西方陪审制度虽无多大新意,但从他们笔下写出来的与此前从洋教士口中说出来的却大有不同,这只少表明中国先进分子学习西制的积极态度,表明 中国有识之士心仪陪审制度。 三、中译名定型时期:甲午前后政制改革的推 动 鸦片战争以后,朝野维新之声己不绝于耳。清 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稍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 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 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实施殖民统治, 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绍介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香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转运英国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中介站。1856年,在香 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英 文原文为: "lesson 146.Trial By Jury-Trial By Jury is an excellent institution of Britain. According to it,twelve of the people attend at the court with the judge,to determine whether prisoners are or are not guilty of crime. It is their business to hear the accusation,to lesson to the witness,to attend to the defence,and to bring in the verdict,upon which the judge passes sentence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对译中文为:"第一百四十六课,陪审听讼 论--陪审听讼,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审思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辩证据,察诉供,然后定 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断案."[2] 这是迄今为止,笔者所能找到的最早用中文叙 述陪审和陪审制度的资料。即便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香港的中文资料影响上海等地也是很容易的。 与30年前大不相同的是,传教士们在上海建 立了自己的舆论阵地,不再只是单枪匹马地写写文章。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等创办于 沪上《万国公报》。广学会成立之后,《万国公报》成为传教士的言论机关,有组织成系统地向中国宣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某种参 政议政的影响力。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 (Ernst Faber,1839~1899)在《万国 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人员": "前者泰西刑罚与中国无异。今日行新法之 后,酷刑俱已省除,故审事不用严刑拷打,亦无徇情。其法,凡审讯之期,刑官之外另有陪审人员,且国家状师、民间绅耆俱在,请录口供,采访证据,公断是 非。"[3] 这里的"陪审人员"与"刑官"(即司法人 员)相对,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互相监督,向陪审团的本义进一步靠近。 1881年6月11日,林乐知在《万国公 报》连载《环游地球略述》一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并对美国的陪审制进行了介绍: "五、凡有犯法之事,官署审问当依律例。除 水陆两兵之外,则可不待告发,会审绅董查明详禀,即可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六、凡有犯法株连官员等事,立即审问,不可耽延时日,在何地、犯罪, 即在该地之绅董秉公审问,毋得偏枯徇情。七、凡因钱财涉论等事,倘其数在二十元以上,邀请绅董会议,除律法所定之外,毋庸再问。"[4] "绅董",就是绅士和董事,泛指地方上有势 力有地位的人。将"jury"译作"绅董",一如"衿耆"、"有声望者"等,虽无新意,但林乐知对美国陪审制的介绍远比前人详尽具体。 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 治刍言》首次出版。这是戊戌变法前,国内介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为系统的一部书。在该书第九十三节对英国和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将 ""jury"、"juror"译为"绅士": "其审问时,必另派本处绅士十二人,与问官 会审,其人有罪、无罪,必由十二人拟有定断,然后官可照办,但被告者若于十二人内指明何人与有仇隙,则问官必另派一人,盖必十二人俱为被告所佩服,方能会 审。此律法已经行之数百余年,故国中从无冤抑不伸之事。后法国等处知其立法之善,亦欲令国中仿照英律办理。惜各处向无此风俗,人皆以为不便,其法卒不能 行。"[5] 将"陪审"译作"绅士"与前述一样,并无创 新,但字里行间,洋溢着对"陪审"制的肯定及本国不能采纳的惋惜之情。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 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 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6]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 "既而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12人,作为陪审 官(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12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 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 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 否,即使被告不承认,亦必治以应得之罪。 英律陪审人员若断定被告为无罪,此案即行注 销,断不准问官再行提鞫。纵使有新见证人重行投案,案亦不能再问。又被告所犯之罪,不论是何案情,但使业已由陪审人员审结者,万万不准翻异。 英国以保护良民为重,其设立陪审人员之初 意,因恐原问官一人,以爱憎为是非。徇情则故出人罪,抱怨则故入人罪也。故视陪审一事,为决狱之第一关头。[7] 这是继《智环启蒙》和花之安之后又一次用汉 字概念"陪审"、"陪审人员"译解"jury"、"juror",起到了将这一译法固化的作用。 李提摩太以娴熟的中文将哲美森用英文母语写 的文字通俗易懂地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全面地介绍了陪审官的组成、陪审团的运作规则、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置陪审团的初衷。 1894年同文馆出版《各国交涉便法论》, 计6卷48章,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本专门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原著者为英国人费利摩·罗巴德,傅兰雅译,钱国样校。书中再度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陪审官": "英刑律有陪审之法,其治外国人也,亦 然。"(卷六第980款) "审外国之案,其陪审官,必有一半外国之 人。后以此法不便,改废不用,故审外国人,与英国本地人无异。"(卷六第981款) 这说明,"陪审"、"陪审员"已占据 "jury"、"juror"一词中译名的主流,趋于定型。 不过,一个或一组外语译名能否定型,外国传 教士们的趋同还只是个基础,更关键的在于中国学界的认同,尤其是中国官方的认可与运用。 在这一点上,张荫桓算得上一个关健人物。张 荫桓,总理衙门行走,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驻美、日、秘公使,是我国早期外交家。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张留意考察合众国的立法司(立法 机构)、行法司(行政机构)和定法司(司法机构)。在1886年12月15日(光绪十二年二十日乙酉)日记第三章(定法司)中,他是这样介绍美国陪审制度 的: 凡审问一切罪案,除官吏被劾外,须有陪审人 员,又必在起草之邦审办,如起事不在各邦辖内,应于何处审办,由国会议定照行(张氏小字注释:按陪审人员以十二人为额,择民间之殷实诚朴者当之,遇审罪 案,令陪审者到听审,审司执法判案仍须陪审十二人公议允行,方得定罪。)[1] 张荫桓熟悉西方政情,著有《三洲志》,是官 学两栖的人物。他采纳将"juror"、"jury"作"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审"的译法,可视为当时政、学两界对这组译名认同的标志信号。 早期维新人士郑观应、何启和胡礼垣等都是出 入学、政两界的硕耆。19世纪80-90年代,正是他们思想成熟并积极推动政制革新的活跃时期。他们留下的关于陪审制的言论,承传教士之绪,纷纷以"陪 审"、"陪员"译介"jury"、"juror"。 郑氏在其《盛世危言·吏治上》对泰西之陪审 制表达由衷的赞赏: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 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2]" "外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以陪员判案,不 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平,而真情出矣。......[3]" 赞赏之余,他主张: "新政立,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 十名,或数百名,所谓陪员是也,每遇重案,则此等人轮值传赴司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司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中辩驳,审毕,审司以其案之情节申 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之可之者否之者人数多寡以定从违。......[4]" 1895年,何启、胡礼垣发表《新政论议》 一文,也采用"陪员"的译名,表达了与郑观应同样的主张。[5] 甲午战争后的十九世纪之末那几年,是"中西 法文化的激烈碰撞"[6]的时代,也是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传播的高峰期,素有"近代中国的百科全书"之称的《申报》对西方法律文化作了较为系统地介绍与宣 传的同时,主张仿行西制,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申报》对西方近代陪审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泰西诸国有审事官,必有陪审官。事或不 平,陪审官可以评其曲直,不决,别请人再断之,务使不偏不倚,得其平情然后可以定谳,刑曹不得独擅其权,而在上者徇私之弊可以绝。"[7] 作者主张引进西方的陪审员制度: "今宜选立公正人员数人为陪审员。遇有重 案,分别传审,或本地绅士,或乡间耆老皆可充之。问官听讼,毕将案中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审员判之,是非曲直,视陪审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为定是。"[8] 自张荫桓、郑观应、何启、胡礼垣到《申报》 的作者,不约而同地采取"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员"、"陪审官"、"陪审员"来意译"jury"、"juror",表明中国从学界到政界在 "jury"、"juror"中译名上对外国传教士译法的认同。至此,"jury"、"juror"的中文译名基本定型为"陪审"、"陪审员"。 四、中译名进入法律时期:《会审章程》和清 末修律 张荫桓、郑观应、《申报》作者等对陪审制赞 赏,超越了"泰西而论泰西"的知识性介绍,已萌生了学习和移植意念。 辛丑变乱,国势日危,朝野要求立宪变法。内 忧外患的清廷,只好于1905年6月14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戴鸿慈与端方一组,载泽、尚其亨、李盛铎一组,分途出洋。 他们的考察报告就已经使用"陪审""陪审员"等词汇。 1906年3月13日戴鸿慈率团考察普鲁士 裁判所,记录写道: "旁坐陪审员十二人,由于公举。"[9] 与传教士、学界乃至政府官员通过个人言论和 著述的介绍或呼吁不同,承担宪政考察任务的钦差大员对西方陪审制的印象和记录,虽然简单,却代表最高当局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立宪和修律的价值 取向。事实真是如此,清末变法对陪审制的移植由是启动。 1906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编订《刑事 民事诉讼法》(草案),在关于该《草案》说明的奏折中,沈氏明确指出"宜设陪审员也"[1]。伍氏在其在其奏折中提议:"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 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被,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 公理,轻重胥协舆评,自无枉纵深故之虞矣。"伍氏主张在中国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可以弥补法官审判之不足,"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 然人情涛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 非。"[2] 二位呈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第四章 第二节整整一节之文,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 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于未审以前经原告或被告 呈请陪审者,应用陪审员陪审。 "第二百十五条⋯⋯于审讯该案之前二日,用 知单载明开审日期,知会各陪审员到堂陪审。 "第二百十八条⋯⋯开审之日将传到陪审员之 名铳书记官掣出十二名,民事一千元以下案件抽出六名即为陪审该案人员。惟该员等必须经两造均无异词,方能陪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两造证词及律师诉辩均 已听毕,承审官即向陪审员将案件所有证据再诵一周,并加评论。如有律例问题,务须逐一详解,使陪审员所议决词与例相符。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 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覆曰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覆曰无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陪审员决词曰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 师定拟;若决词曰无罪,则立即将被告释放。 "第二百三十条⋯⋯无论刑事民事各陪审员决 词从多数而定,但遇有重案关于死罪者必须众议金同方能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 依律定案。"[3]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 律草案文本。法案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程序的规定具体详细,试图将陪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至此,以中文名"陪审"、"陪审 员"翻译英文的"jury"、"juror"的不但定型,而是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 考释至此,我们有必要再把历史倒回去38 年。实际上,"陪审"作为中译名进入法律文献,早在1868年就已经存在了。 用军舰火炮开路杀进中国的列强是不会有耐心 等待中国的政府和法律界认真学习消化西法西制后再来修改自己法律的,他们急切地在所谓的租借地位移母国的法制。于是列强在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后立即攫取领事 裁判权,强迫清政府在各个通商口岸设立半殖民化的司法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要算建于19世纪60年代的 "上海会审公廨"[4](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上海会审公廨的设立有着成文的法律依据-- 《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5]。它相当于上海会审公廨的组织法、审判程序法与法官权责规范。该章程共十款,其中第六款规定: "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 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 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会审章程》由上海道台应宝时和英美等领事 在1868年商订,中方于1868年底由清廷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生效;外方在1869年4月20日由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次日起生效。这表明, 清政府在租界中已经接受由外籍陪审员参与的审理模式。《会审章程》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权的产物,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不同,它不是中国自主制定、一旦 生效就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它的法律位阶不高,只相当于地区性的"单行法",或具有外事性的"特别法",但这些并不影响它在推行陪审制上的历史作用。它的第 六款内容,不仅是"陪审"一词在近代中国得以实施的法律明文中第一次出现,而且也是中国在局部地区(租借内)审理特殊案件(无领事管束的洋人案件)中最早 实行由特定陪审员(外国官员)陪审的陪审制度。这种陪审制度是在带血的屠刀威逼下被迫采纳的,烙着深深的被殖民的屈辱印记。它与英国的陪审制度不一样,也 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要在中国普遍建立的陪审制度不相同,但这就是它的开始,这就是它在中国迈出的第一步,这就是我们的法的近代史。 可能正是由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 的陪审制度的局部性和特殊性,以致于清政府、朝廷大员,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者和推进者们似乎都对它失去了记忆。然而,《会审章程》毕竟是中 国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件。包括规定陪审的第六款在内,是上海道台应宝时首先提出草案,并经清廷总理衙门核准的。[6]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能够说 明,应宝时为什么能够在《会审章程草案》中如此果敢地写入"陪审"一词?是他自己的主意?还是受了谁的启发?或是英国领事的主张?然而,在法律明文中确定 使用"陪审"一词和实施陪审制度应该在1868年。这一点白纸黑字,勿庸置疑。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最终被搁浅废置,其 所欲移植全国的陪审制度也胎死腹中。所以直到辛亥革命,中国在法律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仍局限于租界的会审公廨,法律明文使用的"陪审"亦只是《洋泾浜设官会 审章程》。 五、"陪审"译名由来:转自日本乎?国人自 创乎?[7] "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 汇,非汉语固有,均舶自国外,这已是学界共识。共识之下,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名词,绝大多数 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8]"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juror"译成日文"陪审"、"陪审 员",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国内。[9] 清末之际,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富国强兵 之策,的确不少通过日本中转。他们以为日本由"脱亚入欧"而强,而其与中国又"同文同种",学日本,并通过日本学西方,既便捷,又可一举两得。当时一些为 国人所陌生的词汇也确通过日文作筏转舶入华。但要咬定"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汇亦转手于日本,则不能只停留于上述推断,而必须拿出中国 之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日本最初对陪审制的介绍开始于幕府末期、明 治初年。1864年,柳河春三翻译的《智环启蒙》一书,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1]两年后,1866年,日本著名的近代思想家福泽諭吉在其 著作《西洋事情》中首次对"jury"做了介绍,称这些参与庭审的非专业人士为"在场人士"(立会ノモノ)。其后,津田真道在1868年出版的《泰西国法 論》中,将"juror"翻译为"断士"、"誓士"。日文著述中首次出现"陪审"一词(たちあひ)是在1873年,它是由中村正直在其《共和政治》中使用 的。此后,"陪审"这一译名很快取代了其他译法,并不久成为法律用语的法定名,在由法国人伯阿索纳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1877年)和《治罪法草 案》(1878年)中正式使用了"陪审"(ばいしん)一词。[2] 根据现有的这些资料,可以作这样的结论:第 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 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同样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 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 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3]后 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 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我们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因为,在日本出现"陪审"一词后(1873年),中国再次出现陪审一词是在1881年, 即这年的6月4日花之安在《万国公报》上发表的《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花之安是德国来华传教士。花氏的译法是自己创制的,还是参考了《智环启蒙》,抑 或借鉴了中村正直?遍搜资料,仍然茫茫无由明证。至少可以这样说,至今找不到证据能够咬定花氏的译法是从日本借来的。况且,花之安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人员",与中村正直在《共和政治》中的用词并不完全相同。 近代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主要是在1877年 中国向日本派遣使臣以后开始的。[4]从那时起,中文里面关于日本的信息骤然增多,仅就著作而言,就有首任出使日本公使何如璋的《使东述略》(1877 年)、张斯桂的《使东诗录》(1877),王韬的《扶桑游记》(1879年)、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1879年)和《日本国志》(1887年)、李筱 圃的《东游日记》(1880年)等[5]。而在1877年前,介绍日本情况的著作,唯有1876年赴日游历的李圭写的《环游地球新录·东行日记》。应该 说,这些出版物都在日本将"陪审"作为"jury"的日译名基本定型之后。但是,遍查以上所有著作,没有一字对陪审制作介绍的,更未看到任何以"陪审"为 词干的字眼。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深人系统研究 日本的著作--黄遵宪的《日本国志》,采用中国传统典志体例,单列"刑法志",共五卷。该志简要叙述日本法律沿革后,即详细介绍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律编纂的 最新成就--1880年日本《刑法》和《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几乎是逐编逐条地将两法译为中文并由黄遵宪亲自详加注解的。黄氏在"凡例" 中称,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即文不雅驯者,亦仍其称,别以小注释之"。透过这两部"一意改用 西律"的法典可以看到,日本创造了许多新词或新的表述,如"共有财产"、"剥夺公权"、"无期徒刑"、"伪证罪"等,然而,查检五卷"刑法志"、二卷"职 官志",乃至全书,并没有提及"陪审"一词。[6] 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应当言明的是,在日本首次 使用"陪审"一词的中村正直曾为王韬的《扶桑游记》作序[7],足见两人关系深厚,但王韬的游记中却找不到"陪审"一词,说明王韬并未受其《共和政治》中 介绍"陪审"制度文字的影响。 综上,"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 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殊为不易。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 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的转手才传入中国。"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 西法西制的努力和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 综观这一传播历程,可窥见以下几点: 1、"陪审"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方式,主要是 采用音译或意译的方式。在意译时,往往采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如用"有名望的百姓"、"乡绅"、"衿耆"、"绅董""三刺之法"等比附"陪审"、 "陪审员"。这是中西法文化交流过程最普遍的现象,即"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1]或"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 长,皆我所有"[2]的"古已有之"之倾向,尽可能建立起中西文化对应关系,以减少对接阻力,使国人便于接受和理解,从而为变法做舆论准备。 2、传播到中国的"陪审制",与西方的陪审 制有一定的区别:(1)晚清时期,英美国家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确立,即出现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分离,但传播到晚清中国的主要是小陪审团,即只参与 案件的审理,而非起诉陪审团。麦都司、郭时腊、梁梃枏、稗治文、花之安等介绍的以及到晚清法律草案中引进都是小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涉及的程序更为复 杂,涉及的人数之多,在中国这样一个尤其是起诉程序并非被重视的国度,选择小陪审团更为现实。(2)西方陪审团的甄选,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律师主导,二是 由法官主导。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排除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有因回避(cause challeng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 涉及陪审团甄选的几个概念有预先审核(voir dire)、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程序非常复杂和严格。而传播到晚清中国的陪审制度,甄选程序相对比较简 单,"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陪审员的选拔重在德行、地位,回避理由也比较简单,"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 为。"总之,西方的陪审团讲究职业化、程序化,而进入到中国后,更多的是呈现出乡土化的特色。但在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遏制司法官专断腐败的价值理念上, 是相通的。 3、陪审制在清末进入法案后,并没有在中国 的土壤中"扎根",而是伴随着法案的夭折而"昙花一现"。原因比较复杂。从立法者来说,对陪审制的引入,并不是基于对陪审制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 价值本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因而其在中国的推行,是以政治力量为主导的。正如托克维尔在《旧体制与法国革命》中所说的,不管是 出于自愿还是无奈,改革中的政府走在钢丝上,不改不行,但一不小心,就流于革命。因此,陪审制度是一个最受政治因素影响的制度,每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其 命运就要受到牵连。此外,要使陪审制沿着平稳的方向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需要一种有利于培育陪审制的文化,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 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但是,从陪审制的传播历程可知,社会大众并未受到影响 并影响改革的进程,陪审制虽然为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或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士所青睐,但政治权力最终掌握在极少数满清统治着手中,足以扼制 任何可能触及其既得利益的改革努力。诚然,这些分析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还有别的更适当的解读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陪审制从西方法系移植过来时已是参天大树, 对气候等环境因素和土壤成份的要求格外高,要想移植成功,不但必须培育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民主的、心态的各种充足的条件,而且还少不了经过浸润着丰厚固 有文化传统的气候、土壤环境的培育训化。这是一个双向化育的过程。这些或许是我们追寻陪审制西来过程中得到的有益体验。 【注释】 [1]《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ry"一 词的解释是:"陪审团或陪审制。'Jury'一词在学理上使用时,往往指'jury system',但'system'往往省 略去不写。"对"Juror"的解释是:"陪审员。广义上指被列于陪审员名单上,可充任陪审团的任何人。狭义上指已经宣誓并开始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包括特别陪审员[special juror]和候补陪审员 [alternate juror]。"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页。 [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8月版,第494一496页。 [3] 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 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大陆法 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参见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对于二者的差异,龙宗智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从"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诉讼任务分工的合 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诉讼的效率"以及"诉讼的合法性与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独到深刻的分析。(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 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及以下);张培田教授则从"权力"、"地位或职责"、"适用范围"、"裁判后果"、"审理组织"、 "成员比例"、"选任方式"及"任期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和技术化的考察。(参见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 较》(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较》(二),载《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0年第2期);施鹏鹏博士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全面解析了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77-187页。) [4] 见本文末所附详表。 [5]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6]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 --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7]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9-340页。 [8]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06页。 [9]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 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0][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 略》,1838年镌,新嘉坡坚夏书院藏板(署名高理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92号),刘路生点校,中 国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或者[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十六。 [11]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辑处: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12] [清]梁廷枏撰:《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页。 [13] [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 《海录校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2页。 [14]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 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2页。 [15] [清]梁廷枏:《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5页。 [16] [清]魏源:《海国图志》,李巨澜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 [17] 参见王立新:《美国传教士与晚清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18] [清]徐继畬:《瀛寰志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19] 曾国藩评语,转见[清]徐继畬著、田一平点校《《瀛寰志略》,《点校说明》。 [20]该段文字原载阮毅成:《陪审制 度》,世界法政学社出版,世界书局1933年版。由于无法获取本书原版,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 页。 [21][德]花之安《国政要论·省刑 罚》,载《万国公报》(第642卷),1881年。 [22][美]林乐知:《环游地球略述》, 载《万国公报》(第643卷),1881年。 [23][清]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 《佐治刍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页。 [24]英人哲美森(Jamieson), 系英国驻华领事官。1891年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兼"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按察使,后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中英公司董事,研究中国商法,著有《关于河南省地税 的报告》和《中国的家庭和商业法》,是一位中国通。他的《华英谳案定章考》,将中(清朝)英司法审判制度相对照,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 (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 [25][英]哲美森著:《华英谳案定章 考》,李提摩太译,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1][清]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 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7][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28]同上。 [29] 笔者考证,何、胡二人对该内容的文字表达完 全相同,因此略述。参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30] 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 化:1840-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1]《效西法以治讼狱论》,载《申报》 1896年10月18日。 [32]《中国宜参用泰西法律论》,载《申 报》1898年11月8日。 [33] [清]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1906),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页。 [1] 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 先行试办折》(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载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 第4-5页。 [34] 《修律大臣伍廷芳等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35] [清]沈家本、伍廷芳:《大清刑事民事诉讼 法草案》,载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1页。 [36]上海会审公廨其实有两个公廨,一为 上海公共租界的"上海公共会审公廨",一般简称"上海会审公廨"。另一则是上海法租界的"上海会审公廨"。并且,在清末民初存在会审公廨者,不止上海一 地,包括厦门、汉口等租界,均设有会审公廨。本文所称的"上海会审公廨",均指"上海公共会审公廨"。此外,上海会审公廨的前身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 门",(1864-1869年)1869年4月20日,《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日起改组为上海会审公廨 (1869-1911),辛亥革命后,上海会审公廨完全由列强掌控,由领事团接管,1927年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 [37]1867年,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应 宝时会商会审法庭组织,应宝时提出《会审公廨草案》十款,双方曾分别呈请总理衙门与驻华公使核准。但因应宝时所提出的章程草案与中外条约及法租界司法习惯 并不一致,法国遂拒绝参加,于是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于法国领事署内。英美公使后来略加修改草案,取消第十款有关公堂讼费的规定,改为"凡原告有诉词诬 控本人之事时,应严行罚办",故仍为十款。又草案第一款规定谳员(上海会审公廨华籍裁判员的称谓)有按照中国法律公平裁判之权,第五款并规定谳员有权拘捕 逃避租界的中国罪犯,不必用县票亦不必用工部局巡捕。 华洋双方议定章程内容后,中方于1868年 (同治七年)底由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外人方面,1869年4月20日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是日起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 日起改组为会审公廨。《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原本仅是为期一年的临时章程,然而其实效却持续至1927年会审公察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前后长达近六十 年。(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8]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Shang hai:North-China Daily News&Herald, Limited, 1925对此有记载,由于无法获取该书原 版,此资料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9] 本部分的问题意识和写作灵感源于施鹏鹏博士的建议和信息,谨此致谢。 [40] 如王立达先生、高明凯先生和何勤华先生基本 持此观点。参见王立达:《现代汉语中从日语借来的词汇》,载《中国语文》1958年第2期;高名凯、刘正淡:《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文字改革出版社 1958年版;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41] 如孙长永教授在为施鹏鹏博士的著作《陪审制 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所做的"序"--《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理念和路径》中认为,"陪审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日本人对英 文"jury"的翻译,近代国人看着这仨字都认识,就直接拿回来了,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文字组合。(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智环启蒙》是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 教科书,于1956年在香港出版时,已将"jury"译作"陪审"、"陪坐听审"。该书于1864年再版,后在日本江户加以翻印。其第一百四十六课,即是 叙述陪审制度。本文第三部分有中英文对照。(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42]此处资料承蒙丁相顺先生惠助,深表 谢忱。 [43]日本刑法典有新旧两部。1907年 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日本专门对陪审制进行规定是在1924年,日本以美国陪审制度为蓝本制定了 《陪审法》,该法确立的是英美的陪审制,于1928年正式实施。1943年,通过了《关于停止〈陪审法〉的法律》,从而宣告在审判中停止适用《陪审法》。 2004年,日本颁布《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改"陪审员"为"裁判员",与府官系统的"裁判官"(法官)相对应。 [44]王晓秋先生认为,在十九世纪七十年 代中日建交之前,中国人对日本的了解研究虽略有进展, 但总的说来还是十分模糊和肤浅的。尤其是缺 乏实地调查考察,至多只到过长崎一地,对日本地理的描述很不正确,对现状更缺乏了解。有的人甚至还在重复日本乃"三神山"那样的无稽之谈。(参见王晓秋: 《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载《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 [45]以上著作或日记均载钟叔河主编: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1版。 [46]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7] [清]王韬:《扶桑游记. 漫游随录》,陈尚凡、任光亮点校,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176页。 [48]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 [49] [清]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载《饮 冰室合集: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111页。&nbsp;
  4. 余辉:隋书概说——兼议《出师颂》卷
    艺术 2010/12/31 | 阅读: 1320
    艺术的发展有时如同酿酒,并不会因旧朝的结束而停止酿造反应,正如在南北朝时尚未及成熟的佳酿至隋代则渐趋醇熟。隋代(581-618年)国祚仅37年,在这短暂的时间里隋代书法起到了承接魏晋南北朝、开启唐代艺术之风的作用。自汉末藩镇割据到魏晋南北朝的战乱迭起,中国经历了361年的分裂状态,南北两地的文化交流受到了一定的阻碍。隋朝统一中国后,特别是开通了大运河,促进了南北两地文化艺术的交流。  隋代书法的发展按地域可分为三大区域,其一是北方,其二是西北,其三是南方,各自按照自身的艺术轨迹运行,既有统一的发展趋势,又各具风貌。各地因自然条件不同,书法的载体也大为不同。  隋朝书法的前期阶段是开皇至仁寿年间(581-604年),沿北朝旧习,体兼篆隶,在书法艺术上属于保守阶段。隋朝书法艺术是在不断的嬗变中升华的,其短暂的高峰期无疑是在隋炀帝朝的大业年间(605-618年),唐代则延续着这个高峰继续攀升。  北朝碑刻的不足之处是板刻方拙,南朝纸书则具流于扁平的隶书笔意。隋朝不可能在30多年内彻底改变前朝书法的弊端而取得体系化的艺术成就,隋朝书法最大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北方,楷书成熟了 ,也就是说,隋朝楷书的历史就是摆脱篆隶的历史。其二,在南方,草书愈加规范化,隋代草书的历史同样也是摆脱隶书的历史,且时间更长一些。此外,无论是碑刻铭文还是纸书,书法风格不仅有地域性特征,而且渐趋个性化。  一、楷书成熟于北方  从北方到中原,隋朝书法继承了北朝碑版、造像记和墓志上的书法风格,开始出现多种多样的审美意趣。北方多崖壁,因石材丰富,故多碑刻铭文。这些原石主要分布在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和陕西,个别在四川、江苏、广东、广西。就目前存世的书法遗迹而言,隋代北方书法的载体以石质材料为主,书风以沉稳凝重、瘦硬精劲见长。导致其书法面貌多样化的原因大致有三种:  1.隋朝书法是从篆隶过渡到楷书  隋代早期的楷书与北朝篆隶保持着不同程度的字体联系,因而呈现出不同的书写风格,各显华章。  隋朝初年的正书隶意尚浓,书风浑厚粗砺者往往是楷隶篆相杂的碑铭,如《杨通墓志》(国家图书馆藏)即是一例。以国家图书馆收藏的隋代石刻拓本而论,隋开皇朝(581-600年)后期,楷书铭刻渐渐增多,已多于隶书,结体也渐趋饱满,气势开张,如《谢岳墓志》(国家图书馆藏),有的还留有魏碑遗韵,见《默曹残碑》(国家图书馆藏)。又如《曹植庙碑》(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拓本),开皇十三年(593年)刻,原石在山东东阿,尚留篆隶遗意和北魏旧风,唐代褚遂良的《倪宽传赞》胎息于斯。  至大业年间(605-618年),楷书中的篆隶之意在北方地区已渐渐淡薄。如山东邹平出土的大业八年(612年)的《李肃墓志》(国家图书馆藏)不但脱尽隶意,并且露出了唐代欧阳询方劲有力的楷书端倪。河南洛阳出土的大业十三年(公元年)的《杜君妻郑善妃墓志》(国家图书馆藏)上的楷书已是十分圆熟了,若不是墓志铭署有年款,是隋是唐则难以区分。  2.因继承北朝不同时代的书风而显现出不同的书写风格  因隋朝书写者继承了北朝不同时期的书风,使隋朝的楷书风格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北魏的雄浑之体,北齐的雄秀之韵,北周的精巧之格,都滋润了隋代的楷书艺术。  前文论及的《曹植庙碑》不仅尚留篆隶遗意,而且还有北魏旧风,使其书法的艺术内涵更为丰富,风格更为鲜明,显得粗壮厚重、平正坦荡。《青州舍利塔下铭》书于仁寿二年(601年),原石藏于山东益都广福寺(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拓本),则继承了北齐隶书的笔法,隐现在楷书的笔划之中,体态敦厚而不失舒展。  最著名的是丁道护书的《启法寺碑》,丁氏是谯国(今安徽北部)人,曾官襄州祭酒从军。原碑应在襄阳,现已佚,仅在日本存一孤拓本,是认识丁道护书法的重要依据。此书如北宋黄伯思所评:“不今不古,遒媚有法。”【1】蔡襄称之为“有后魏遗法”【2】,的确中肯,它直接影响了唐代欧阳询、虞世南书风的形成,可以说,丁道护是在继承北朝书法艺术的基础上确定了初唐书法艺术的发展格局。  在晚些时候的大业九年(613年),《尼那提墓志》(1952年出土于陕西长安韦曲)因保留了北碑书法行笔如刀的特点而呈现出转折多方笔的古韵,愈显粗劲,同时,又汲取了南书的秀媚之态,隋朝的书法至此显然进入了嬗变时期,当“二王”书风“统治”到这里时,预示着长安城将会成为集南北文化之大成的圣地。  3.因书写者对楷书不同的艺术感悟而呈现出不同的审美意趣  隋朝书家对用楷书传达思想情感已经有了广泛的艺术实践,隋代楷书既可秀巧,亦能雄放,还有凝重之态。魏晋南北朝隶书中的一类渐渐向楷书过渡,出现了楷书的雏形,隋代则进阶为“楷模”,大量地应用到铭刻中,根据出土的许多隋代墓志,其刻工是向精巧雅致的方向发展。隋朝的篆书已基本让位于楷书,一般出现在墓志盖和碑额上。楷书畅行,以至于书写隶书的人大为减少。《龙藏寺碑》(河北正定龙兴寺藏)代表了正书碑刻更高的艺术水平,被书坛视为“隋朝第一碑”。该碑诸字结体严整,笔划挺拔,笔力内敛,书风峻峭精工。包世臣在《艺舟双楫》中称颂曰:“《藏龙寺》足继右军,皆于平正通达之中,迷离变化而不可思议……逊其淡远之神,而体势更纯一。”【3】王澍从该碑书风看到了未来的盛唐气象:“书法遒劲无六朝简陋习气,盖天将开唐室文明之治,故其风气渐归于正。欧阳公谓有虞褚之体,此实通达时变之言也。”【4】  《董美人墓志》系正书碑刻,开皇十七年(597年)刻(神州国光社有影印本),出土于陕西西安。书者与刻者配合得十分默契,书写者的笔划修短有度,结体谨严而不失灵巧,刻者以刀代笔,刀刀见笔。《苏慈墓志》(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拓本),正书碑刻,仁寿三年(603年)刻,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在陕西浦城县出土。清康有为称之:“初入人间,辄得盛名。以其端整妍美,足为干禄之资,而笔划完好,较屡翻之欧碑易学。”【5】《董穆墓志》,正书碑刻。大业六年(610年)十一月刻,出土于河南洛阳,其正书以秀骨清韵、端雅婉约之风仍为今世书坛所倾倒,论及隋书者无不称颂之。  康有为对隋碑的总结十分得体:“隋碑渐失古意,体多闿爽,绝少虚和高穆之风……”【6】楷书碑刻精品渐渐地发展为陕西多于河南,昭示着定都长安的隋朝逐步成为北方的文化中心,这无疑是盛唐强音的先声,入唐之后,这里跃升为中国文化的中心已是顺理成章了。  二、西北、江南纸书大成  南方遍野的桑麻是造纸的原材料,故书家多书写于纸。江南因石质山较少,碑刻相当有限,出现了一些砖铭。西北甘肃以西的沙丘地质决定了当地的书法载体只能是黄皮纸或砖块,这些艺术载体与当地的自然地理有着一定的关系,对形成当地的书法特性也有一定的客观作用。  在西北,经生和抄书手们继承北朝的书写传统,仍然以纸书写经,书体渐渐脱开隶书的笔法,初步形成楷书的面貌,其特点是横划收笔和捺笔较粗,代表性作品是楹维珍的《优婆塞经》卷(上海博物馆藏)。楷书《大方等大集经》卷(北京故宫博物院藏)表明了楷书在西北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此时正值开皇十五年(595年),书写者为一经生,其楷书笔法已相当娴熟和精到,隶意无多。可以说,在佛教绘画与雕塑方面,西北地区,特别是敦煌,其艺术影响是向东发展,而书法艺术则是由中原影响西部,这在高昌古城出土的砖上书迹《任谦墓表》中显现得十分鲜明,其行楷书于延和十一年(612年)尚有北碑粗劲方硬、厚重端庄的气度,但这种气度已渗透到楷书的笔划里了。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人口大迁徙,许多北方的文化人士来到社会相对稳定的南方,隋代江南地区依然是南方文化艺术的中心。“二王”书体在这里渐成为正统的书法艺术。为此作出最大努力的是王羲之的七世孙智永,他历经陈、隋,在山阴(今浙江绍兴)永欣寺为僧,人称“永禅师”。智永初学萧子云书,后以先祖王羲之为宗,在永欣寺阁上潜心研习了30年,弃笔成冢,继承并总结了“二王”正草两体的结体、结字规律,书成《真草千字文》(现藏于日本小川为次郎处),如苏轼所评:“精能之至,返造疏淡。”【7】此书代表了隋代南书的温雅之风,其规范化的王字草法、隽永的审美意趣从体法上确立了它的范本作用。当时,往求智永墨宝者络绎不绝,踏平门坎,他不得不以铁皮包裹门坎,人称“铁门限”,可知当时书界对规范化的渴求心情。显然,智永的努力完全在于规范和统一楷、草二体,这只有在隋唐大一统的政治局势下才能实现。从书史发展来看,智永《真草千字文》卷的规范作用超过了传为东汉蔡邕书《熹平石经》的影响。  在此,我们还应当注意到纸绢类艺术品在经过1400余年的磨难后留存至今的概率有多少?智永在隋代共书写了八百卷《真草千字文》,北宋时宣和内府仅存七卷,南宋至今唯有一卷。粗略地说,隋代书法留存至今(包括流传海外、国外者)的概率是八百分之一。还有一个例证可佐证这个概率不会相去太远,如五代末的北派山水画家李成在身后留下数百件佳作,而至米芾的时代,已是“山水李成只见二本:一松石,一山水,四轴”。【8】   与《真草千字文》卷具有艺术联系的是隋贤的《出师颂》卷。从书者遒媚、婉约的书写风格来看,应是一位不同于经生的书家,这位隋贤的行气、草法和行笔的映带关系受到《真草千字文》卷的艺术影响,其草书笔划如捺笔尚留有一息隶书的笔意,然草法已入“二王”体系,可推知书者临写了前朝的某一本子,在临写中既保留了一些前朝的隶书笔意,又自然流露出其受“二王”影响后的草书笔法。同时,也表现出书家从追求字行的“势”过渡到追求字行的“韵”,正是这个“韵”才使他与众不同。按当时书家近北朝者多碑刻之痕、近南朝者多笔意的规律,此隋贤的生活地域和生活时代应与智永相当,其书与智永的《真草千字文》卷有着一定的艺术联系。参照《真草千字文》卷等纸卷书画名作的存世概率,这位隋贤的书迹留存至今的概率也决不会高于八百分之一。  在江南,除纸书之外,砖铭也是极富成就的书法载体,如《僧璨大士塔砖铭》的制作工艺来自前朝两晋和当时的南北两地。刻工在砖模上阴刻文字,翻成砖坯烧制成砖,使字迹凸起呈浅浮雕状,制作工艺颇为精细,在撇捺之间尚留有北碑遗风,而更多的是蕴含了江南温润秀巧的笔风。此砖铭的书法艺术可谓集隋代南北之大成,这是隋代书法整体性的大趋势。  三 、对隋代书家的再认识  由于隋代到初唐无书史专门记载隋代的书事和书家,故隋代书家留名者甚少,除前文论及的智永、丁道护以外,留名者尚有:  薛道衡(540-609年),字玄卿,汾阴(今山西宝鼎)人,隋炀帝朝官至司隶大夫。他虽未以书法名世,所书碑文如尔朱敞碑等被视为“非泯泯众人之笔”。  房彦谦(生卒年不详),字孝冲,东武(今属山东)人,房玄龄之父。房彦谦于大业年间(605-616年)为泾阳令,在书法方面以草隶见长。  虞世基(?-618年),字懋世,余姚(今属浙江)人,隋炀帝时官金紫光禄大夫。他博学高才,兼擅草隶。  释智果(生卒年不详),会稽(今浙江绍兴)人,居永欣寺,他可能是智永的师弟。智果长于隶行草,自谓其书得王右军骨,想必其书风瘦硬。  相信还会发现一些留名的隋代书法家。此外,对书写《出师颂》卷的佚名“隋贤”也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在该卷拖尾上有南宋米友仁书于绍兴九年(1139年)的鉴定结论,此时的米友仁年约60岁,已是南宋内廷十分成熟的书画鉴定家,他必定是根据自己的鉴定标尺以及书者儒雅的笔性推断出书者系隋贤。何谓“贤”者?即德才兼备者,正如墨子所云:“列德而尚贤”【9】。这位“隋贤”不会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经生或抄书匠,如果他的书体、书风表现出他是一个普通的经生,小米是不会称之为“隋贤”的,也不会屑于作任何“审定”,其书更不会被历代名流和南宋皇室、清代皇家热衷地收藏。古代鉴定家称他人为“贤”是十分审慎的,至少对晋唐时期的抄书匠是不会称之为“贤”的。这位隋贤与智永的书风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根据他的书法体系及其书写用纸的材质,他主要活动于南方,卷中老到的艺术功力表明他很可能已是一位年长的贤达。大凡在隋代有成就的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经历过南北朝的历史阶段,对这些没有年款的艺术作品,在年代鉴定上的确需要一定的模糊度,应当与前朝的书法艺术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隋代有成就的书法家大都形成了一定的艺术共性,几乎都长于楷书和草隶,尤其在南方,书家们继承了南朝的章草和今草的书法,《出师颂》卷的书写者“隋贤”亦如此。这代表了隋代书法的新时尚,是当时较“前卫”的书法艺术,为初唐兴盛的书法做好了充分的艺术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初唐书家在年轻的时候都经历过隋朝书法家的启蒙,最具有代表性的初唐书法家有欧阳询(557-641年)、虞世南(558-638年)和褚遂良(596-658或659年)等,特别是虞世南曾经得到智永的亲授。初唐承接隋代书风十分紧密,以至于清代包世臣在《广艺双楫》里认定隋《太仆卿元公暨妻姬氏墓志》是欧阳询所书,实际上这个墓志上的字体是唐代欧、虞之书的先导。在绘画史上,将历北齐、北周至隋代的山水画家展子虔公认为“唐画之祖”,笔者以为,与之相对应的书法史,其“唐书之祖”无疑是智永和丁道护,“隋贤”则是与他们十分相近的书坛长者。    对隋代具体书法作品的认识不能脱离书法历史的发展。东汉末年,蔡邕提出了书写文字的笔法问题,这意味着汉末对书写文字不但有了一定的规范化要求,而且还要求有相应的艺术欣赏性。此后,历朝历代的书法艺术均围绕着书之“法”而发展变化。如果概括历代书之“法”的种种变数,不妨说,魏晋南北朝进入了“立法阶段”,这是以“二王”书体的确立和南梁周兴嗣集王字成千字文为标志的;隋代发展到“普法阶段”,智永书写《真草千字文》八百本分发江南寺院,起到了普及“二王”书体的作用;唐代进阶为“执法阶段”,唐太宗推崇二王,以皇权法定了整个唐代的书风取向;北宋的苏、黄、米、蔡不囿于规整的“二王”畦径,讲求抒发个性的书风,标志着宋、金进入了“变法阶段”;元代赵孟頫、鲜于枢等书家标举“专以古人(晋唐)为法”的书论,将元代书法引入了“护法阶段”,努力维系着晋唐法度;明清两代的书法历史则是交织在“护法”和“变法”当中,后因“变法”的方法不同,如“碑学”和“帖学”之异,使明清书法的风格面貌纷繁不一。  对隋代“普法阶段”的研究有助于认识《出师颂》卷在书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从后世将该书多次勒石、拓印的情况来看,《出师颂》卷十分规范的结字和草法实际上也起着一定的范本作用。隋代楷书基本上摆脱了隶书的笔意,但隋代草书尚未洗净隶书的笔法,智永和“隋贤”等江南书家尚在努力之中,最后由初唐书家们完成了这个历史使命。  注:  【1】 北宋·黄伯思《东观余论》,中国书画全书本,第一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  【2】 北宋·蔡襄语,转引自《中国美术全集·书法篆刻编3·隋唐五代书法》附录第5页,人民美术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3】 清·包世臣《艺舟双楫》,《历代书法论文选》第652页,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  【4】 清·王澍《虚舟题跋》,版本同【1】,第八册第801页,   【5】 清·康有为《广艺双楫》,版本同【3】,第811页。  【6】 同上,第810页。  【7】 北宋·苏轼语,出处同【2】,第1页。  【8】 北宋·米芾《画史》,画品丛书本,第191页,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2年3月第1版。  【9】 战国·墨翟《墨子·尚贤》上第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48册第31页,台3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5. 杨联陞:中国官方修史的组织:唐朝至明朝正史编修的原则和方法
    历史 2011/08/26 | 阅读: 1321
    一、引言 在清代所说的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记述了从唐朝到明朝这一时期的历史。唐朝有两部正史,即《旧唐书》和《新唐书》。接下来的五代,也有两部正史,即《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其余的宋、辽、金、元、明五个朝代,各有一部正史。这九部正史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历史系列,它们代表了公元618年——1644年之间各王朝历史的官方记录。这些王朝在618至1644年之间的某个时期,曾统治着整个中国,或统治过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要研究这些正史的编修原则和方法,则有必要对中国官方修史工作的组织作一些阐述。 这九部正史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随后的朝代内编修起来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随后的朝代内汇编起来的。这似乎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不值得研究的事;然而,这件事本身还是颇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国亡史成”这一原则始终未变。汇编前朝的官方历史,表明后朝对前朝的承认,或者,至少是暗示着某种承认。 第二个特点是,这种汇编通常是有一个编修班子或修史局完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官方委派的一组史家完成的。唯一的例外是《新五代史》,它又称《五代史记》,是史家欧阳修的私人著作。而且,这九部正史与唐以前的正史,在编修方法上也是不同的。唐以前的正史通常是由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史家,以私人或半私人的形式编修的,而这九部正史则是在皇帝的主持下进行编修的。自唐朝起,官方修史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变化通常被看作为中国史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第三个特点是,象往常的正史一样,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纪传体”的编撰体例。更进一步地说,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混合型的体例编修的。这种形式的史书,通常包括二至四个常规部分,它们互相补充。混合型的纪传体与编年体有着鲜明的对比,后者也往往用于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史书之中,但绝不会用于编修正史。混合型纪传体与正史联系十分密切。故而,早在唐朝时期,人们就用混合型纪传体史书,来界定“正史”这一称谓。 上述特点将引导我们去探究本文所要论述的九部正史所采用之编修原则和方法。在开始论述之前,有必要对这九部正史的史料来源,特别是前朝保存下来的官方记录作一简略的评论。这些史料记述了一系列短时期内的史事,涉及到某一王朝相继在位的君主统治时期的历史,其中,某一君主统治时期的一系列记录,往往成为下一个君主统治时期内编修国史的一个史料来源。主要的官方记录是每个皇帝的“起居注”以及其它补充材料(主要是宰相及其下属写的“时政记”),构成了编修“日历”的主要史料。而且这些材料也是编写某个皇帝“实录”的主要史料。“日历”和“实录”都是编年体。重要人物的传记,由记录传主死亡的有关方面提供。传记的材料可以来自官方的记录,也可以出自私人的有关记述,如墓志铭或家谱。有些王朝的皇帝还命令史官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其它由政府汇编的材料,如所谓“会要”或“会典”等法令集,以混合型纪传体的形式,编写所谓“国史”。 这些官方记录,从“起居注”到当朝编修的“国史”,都是大部头的著作。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些记录只有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而且,只有那些被授权的人,才可能查阅这些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记录都是国家的机密档案。唯有法令集是个例外,可以任官员和学者们印刷或购买。在传给下一个王朝之前,这些记录要经过一、二次甚至三、四次的修改。这种修改一定是由皇帝下令进行的,而且,都是因为政治的缘故。但是,只要这个王朝依然存在,那些未被修改的原文便不可销毁,因为皇帝随时都有下令再行修改的可能。在修改时,要求查阅旧有的各种版本。对宋朝皇帝的“实录”来说,尤其如此。如果能够占有这些官方的记录,那么,史局在编修该王朝的正史时,则非常容易。故而,有些正史的编修,在很短时间内便告完成。元朝时期编修的宋、辽、金三部正史,只用了二年半时间。元朝政权瓦解后,明朝编修元朝的正史,只花了大约一年的时间。其它几部正史编修的时间,稍微长一些。费时最多的是《明史》,前后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从1678年开始,到1739年结束)。这九部正史都大量地运用了有关王朝所保存下来的官方档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编修事实上只是对前朝历史文献的一种抄袭。中国官方的史家,自己也承认这是一种抄袭。好在这种抄袭不仅无妨于他们的声誉,而且还会提高他们的声誉,人们会因此而把他们视为历史的可靠记录者,因为,这样做才符合中国的传统。 二、编修的原则 正史编修的原则中,最重要的有两项,即为什么修和怎样修。其中,关于为什么修的问题,又有两个主要原则,即记录的延续性原则和以史为鉴的原则。 每当准备编写官方历史的王朝统治者与前朝统治者不是同一个种族时,这种延续性的原则,就会被人们特别强调。元朝学者王鄂在一封请求编修辽史和金史的奏折中曾说:“古有可亡之国,无可亡之史。兼前代史书,必代兴者与修。盖是非与夺,待后世而可公故也。”(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9)这份奏折大约写于1261年,曾因同代史家以及后世史家的征引而流传一时。然而,王鄂并不是提出这一原则的第一人。大约在他撰写这一奏折的前十年,刘秉忠就曾向元朝当局建议编修金史。他说:“国亡史存,古之常道。宜撰修《金史》,令一代君臣事业,不坠于后世,甚有励也。”(《元史》卷157)1276年,南宋都城临安陷落后,元军统率董文炳也曾指出:“国可灭,史不可没。宋十六主,有天下三百余年。其太史所记,具在史馆,宜悉收以备典礼”(《元史》卷156)不久,人们便设法收集到五余种宋代的史籍以及有关类似的记录,并把它们送交元朝的史馆。 1369年初,明朝开国皇帝太祖曾告诉有关官员说:“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实录。元虽亡国,事当记载。况史纪成败,示劝惩,不可废也。”(《明实录》洪武朝,卷37)随即他便下诏任命时已退隐的十六位学者,参与《元史》的编修。不久,《元史》告成,并呈寄朝廷,负责监修的宰相李善长就曾把明太祖的那段话写进奏表之中。 明朝灭亡之后,满清王朝的皇帝也诏令史馆,修撰明史。这一举动纯粹是依循早已形成的惯例而已,因而也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了。 显而易见,对于一个新的王朝来说,保持这种记录的延续性,具有相当大的宣传价值。首先,由官方出面编修前朝的历史,使人们觉得新的王朝是十分宽宏大量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编修前朝的历史,有助于建立新旧王朝间代谢延续的关系,从而使得新的王朝成为一系列前后延续的正统王朝中的一员。能够获得这种正统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自唐、宋以来,有关主要朝代都是通过征服或内部残杀而建立起来的。而从曹魏至唐朝期间,大多数王朝都是通过与此完全不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即新的王朝通过安排旧王朝最后一个皇帝退位,然后再取而代之。这样做,至少可以使新旧王朝的代谢,在名义上是合法的,在外表上也是平和的。 编写前朝历史的另一个价值,就在于它可以笼络一些依然效忠于前朝的文人学士。如同孝顺的儿子把编写自己已故父亲的传记看作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样,这些忠臣义士也认为,编写好前朝的历史,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他们报效前朝的最后一次努力。故而,这些忠于前朝的文人学士,一般都很难拒绝当朝统治者要求其参加修史工作的邀请。如果他们接受了邀请,这样便为日后的进一步合作开创了先例。当然,一些坚定的忠诚之士,也意识到了接受邀请的危险性,往往与邀请者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如元朝时期的杨维桢,还有清朝时期的黄宗羲,等等,就是如此。 与“为什么”问题有关的另一项原则,就是以史为鉴。以史为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前述明太祖的言论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功利主义的修史观,一直贯穿着长期以来的中国史学。对于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九部正史来说,这一原则似乎要稍微次要一些。在中国历史上,上述九部正史,主要只用于偶尔的参考,而不是作为通常的阅读材料。从教育的目的来说,经学书籍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重要的读物。在谈到历史时,大多数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到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以及后来朱熹据此编修的《通鉴纲目》上来。真正需要上述九部正史的,主要是一些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表明唐以后的有关官修史书,其发行量是很少的,这必然限制了它们在教化过程中的作用。 至于“怎样”修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两对具有内在矛盾性的原则,其一是秉笔直书与适当隐讳的原则,其二是褒贬与公论的原则。 秉笔直书的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左传》一书中就记载了好几位因秉笔直书而牺牲了生命的史家。对史家来说,应该对所有人负责,也应该对下一代负责,这一点应该是不容含糊的。司马迁的《史记》被汉代的学者称为是“实录”,这几乎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赞誉。在中国,史家的独立性,被视作是一个十分光荣的传统,近代以来的史家还十分自豪地把这种独立性称之为“史权”。为了解除那些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的史家之忧,中国史学中尚有一种值得注意的传统,即要求皇帝不阅读其本人在位时期的“起居注”。这一传统为唐宋时期的有关皇帝所遵循。即使是在异族统治的辽代,也有二位契丹的史家拒绝了为皇帝呈送“起居注”的要求。不过,辽代的皇帝无法容忍这种违命,从而将这二位史家每人各打二百鞭,并予以撤职。 遗憾的是,对史家之独立性的侵犯,不仅来自异族统治者,而且也来自一些汉族的皇帝。皇帝可以约束自己,不看自己在位时期的“起居注”;但是,根据该皇帝在位时期的记录或前期的记录而为统治集团编修的其它史料,则一定要呈送给皇帝加以批准。要求皇帝的批准,再加上史馆监修或史局总裁往往由宰相担任的这一传统,使得史书的编修必然带有政治的影响。随着明清时期专制主义的加强,皇帝对修史工作的影响更加突出,这种政治色彩也就更加浓厚了。 与直书直接对立的是适当隐讳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记载,孔子在写作《春秋》时,就曾有意地隐饰了尊者、亲者和贤者的丑闻或过失。在这以后,所谓适当的隐讳,几乎在每一部史书中都可以找到。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意识到直书与适当隐讳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官方的史家往往议论前者较多,而很少论及后者。然而,隐讳的例子,却还是多得不胜枚举。十八世纪的学者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曾专门撰文揭露历朝正史中的隐讳问题。赵氏对史书中的隐讳,通常持批评态度。但是,对于《明史》,他却没有提到隐讳之事,因为该书是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编修的,他不敢妄加评论。赵氏这一态度的本身,便是对隐讳原则的一种绝妙注释。 就对人物或史事的评价问题来看,褒贬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按照传统的做法,这一原则可以通过记录的方式、记录的重点以及史家个人的评论来加以贯彻。其中,最有名的一种做法,就是一字定褒贬的“春秋笔法”。正如孔颖达在《春秋正义》中对《春秋》所作的论述那样:“一字之褒,荣于华;一字之贬,严于斧钺。”此外,在《左传》一书中,偶而也有一些评论,并以“君子曰”的形式加以标明。“君子曰”可以代表史家个人的意见,也可以代表“君子”这个阶层的看法。在后来的正史中,每一卷的结尾,通常都有“史臣曰”、“赞曰”或“论曰”等一类的评论。这种评论通常叫作“论赞”。 对褒贬原则的运用,自然是“史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自觉地运用这一原则,却直到宋代才开始。宋代学者在其著作中,系统而又广泛地运用这一原则。其中,最著名的是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和朱熹的《通鉴纲目》。欧阳修经常用“论”这种方式,有时也用徐无党的“注”来阐述其旨意。其实,徐无党的“注”也是出于欧氏的授意。朱熹的记事原则是中国史学史上最系统、最详细的。例如,在《通鉴纲目》中,记载有关“征伐”之事的方法和措辞就有五十多类,其细目有将近九十个。 宋代史学的这一特点,与理学精神是一致的。理学是一种新的、富有创造性的思想运动。理学家大胆宣称自己是正统思想的继承者。象这样新的思想流派一样,史学家在编写历史时,也需要具有同样的信心和想象力。似乎只有这样,他们写出的东西才具有圣人之作的风格。 然而,到了元、明、清三朝,正统的理学已变成了一种阻碍性的力量,再也不是思想运动的策源地了。理学中伦理道德的专制主义性质日趋浓烈。在修史工作中,这一点也反映在有关正史的“论赞”部分,即“论赞”中开始有一种“赞”多于“论”的倾向。就《元史》来说,整个“论赞”被简单地予以省略。至此,史家个人的评判已不再被认为是具有价值的,代之而起的,是鼓励史家阐述他生活时代的所谓公正的舆论。康熙皇帝在给史馆的一份诏令中就曾强调:应该公正地编修前朝的历史,以达到赢得人心的目的。为此,在《明史》中,对明代的皇帝,不允许作任何批评。类似的警告,也出现在参预《明史》编修的有关史家之言论中。汤斌在《汤子遗书·明史凡例议》中就曾指出:“修史与专家著述不同,专家著述可据一人之私见,奉旨修史,必合一代之公论”未可用意见,肆讥弹也。”这种修史的态度,对后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编修的方法 中国官方修史的方法,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奉诏修史的方法和有关纪传体史书编修的方法。 奉诏修史的方法在唐朝早期的几个君主统治时期,曾十分盛行。但是,几乎与此同时,人们便发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刘知几在其《史通》一书中,就曾严厉地抨击了这一方法,因为他本人就是这一方法的受害者。在给监修国史的宰相萧至忠及其它官员的信中,刘知几历数了史馆奉诏修史的五大弊端,并指出正是这五大弊端使他不能有效地发挥一个史家的作用。刘知几所说的这五大弊端,大部分都是由于把修史工作委任给史馆造成的,而其中的最后一条,即监修不是统领史局,分派工作,史臣只能坐变炎凉,则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官修史书编成之后,评论家时常可以从中发现其许多错误,如前后矛盾、重复、不准确和疏漏等。吴缜的名著《新唐书纠谬》曾列举出这类错误二十余种。这些错误一方面说明了学术成就的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草率成书或编修者缺乏相互合作所致。事实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表明:为了克服官修史书的这类错谬,必须制定出一套指导编修的总原则和总规则,并且务必使他们得以贯彻。 对于《辽史》、《金史》、《宋史》和《元史》来说,编修者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早日成书,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之所以有如此快的速度,其原因之一是编修这几部正史的准则少而且明确,另一个原因就是有效的管理和编辑班子。据欧阳询的传记记载,欧氏在担任辽、金、宋三史的总裁时,制定了必须遵循的编修总规则。据说,一些官方史家喜欢争论,好卖弄学问,而且持有偏见。只是欧氏并没有与他们去争论。他只是在接到史臣的有关草稿时,稍作修改而已。在其余的四、五位监修中,至少张起岩也是这样做的。这种独断的做法,对提高修史速度,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与此相类似,当1369年开始编修《元史》时,制定该书编修总规则的权威人士,就是皇帝本人。在谈到有关编写情况时,这位皇帝还规定,为了尽可能多地利用元朝的文献,不要运用传统的语言文字,因为元朝的许多文献都是用白话文写成的。 到编修《明史》时,人们已经认识到,重要的是史书的质量,而不是史书的编修速度。在众多学者所提议的编修《明史》的优良准则中,我们可以征引潘耒那简单明了的八条: 1、广泛地收集史料; 2、批评性地对待有关文献资料; 3、参预编辑者应职责分明; 4、编修的准则应该标准化; 5、秉笔直书; 6、论述应该公正; 7、应有充足的时间保障; 8、不要把史书写得卷帙浩繁。 这最后两条,比前几条更为重要,因为没有这两条,其它原则也就很难实施了。潘耒的八条建议与其他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修史原则,都是十分重要而且有益的。故而,民国初年,一位《清史稿》的参修者曾收集了潘耒及其他学者的有关言论,并出版了八卷本的资料集,其中第一卷,就是专门记述顺治、康熙、乾隆诸皇帝关于编修《明史》的言论。 纪传体史书编修方法的改进,部分是通过认识混合型史书的各主要部分之相互补充的特征而获得的。改进的另一种方式是创造或删除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章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改进是精心推敲的结果。混合型的史书,在汉朝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中,就已初具规模。这两部史书有四个部分组成,即本纪、表、志和列传。这一著作模式并没有马上被仿效。从后汉至隋唐的十三部正史中,只有六部有书志,但没有一部有表。事实上,在刘知几的《史通》中,表这一著作形式,受到了相当严厉的批评。 对后来的九部正史来说,情况则不一样了。这九部正史中,每部都有书志,七部有表。这样,四部分的混合型纪传体史书的编修方法终于最后确立了。当然,史表的价值是逐步得到确认的。在《旧唐书》、《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中,都还没有史表。史表具有一个十分突出的长处,即节省篇幅。 在本文的引言部分,笔者已经指出,执政的王朝为自己所编修的“国史”,也是采用混合型的纪传体。宋朝的“国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本纪、书志和列传。1203年,皇帝又批准了“国史”中采用年表的建议。南宋哲宗朝的“正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史”)在呈寄给皇帝时,就有本纪、表、书志、列传和目录等,凡二百十一卷。如果《玉海》中的这段记载属实,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由四部分合成的纪传体史书编撰方法,大约在南宋末年已应用于“国史”的编修了。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章节之增减问题,我们可以列举下述的几种表为例证,如《辽史》中的《游幸表》、《部族表》和《属国表》,《金史》中的《交聘表》。《明史》中的特殊章节主要有《七卿年表》、《土司传》和《流寇传》等。 在《宋史》中,有关“道学”的特别章节(《道学传》),是别有意义的。“道学”的范畴,和《宋史》中依旧沿用传统的“儒林”是不同的。“道学”这一类传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推崇程朱学派的思想家。元朝的史家,在编修《宋史》时,沿用了南宋“国史”中“道学”这一类传形式。清代初年,关于《明史》中是否设立“道学”这一类传,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反对设立“道学”的,有著名学者黄宗羲和朱彝尊等,他们成功地使史馆作出了否定的决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就修史的基本原则来说,中国官方史学在宋代时就已达到了顶点,从那时起,便一直停滞不前了,因为史学著作中的限制性因素日益增多,而创造性却越来越少;但是,在编修的方法和技巧方面,却一直在进步,直到清代才达到了顶点。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宋代的史学除了与编修原则密切相关外,在编修的技巧和方法方面,也开辟了一些新的领域。例如,在“实录”和“国史”的修订本中,运用彩用墨水来区分不同的文本——如原文用黑墨水,删除的部分用黄墨水,增加的部分用红墨水,等等. 上述的这些创新,进一步提高了宋代史学的重要性,使它自然地成为宋代声誉卓著的文化成就的一部分。然而,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史学著作,毕竟只是学术活动的一个内容,因而无法割断与其它学术活动的联系。要推出名副其实的伟大史学著作,不仅需要广博的学识,还需要相当高的文学才华,更重要的,还需要一种很高的哲学视野。无论何时,当大多数的学术活动都处于低潮时,其史学也只能处于低潮之中。(据W.C.比尔斯莱、E.G.浦立本 主编《中国日本的历史学家》,牛津大学出版社一九六一年英文版第四章编译。)
  6. 彼得·巴菲特:慈善--产业综合体
    经济 2013/08/14 | 阅读: 1321
    彼得·巴菲特为著名投资人沃伦·巴菲特之子,上月发表文章批评慈善事业为"洗涤良心"--“坐拥正常人一辈子享用不完的财富,然后做慈善撒出一点点,保证自我感觉良好。但这只会维护现行的不平等体制。富人晚上可以睡个好觉了,其他人只能保证不造反。每每有人通过做慈善换取心安理得的感受,世界的另一端就会有人牺牲在不公正的体制之下。”
  7. 贺仲明:论中国乡土小说的现代性困境
    文学 2009/03/07 | 阅读: 1322
    中国乡土小说与现代性有着先天的不解之缘。
  8. 《天涯》2011年第二期
    期刊专递 2011/02/24 | 阅读: 1323
    本期提示:韩少功、张炜、李锐等--纪念史铁生小辑
    2010年12月31日凌晨三点,作家史铁生因突发脑溢血逝世。2011年1月2日,《天涯》杂志发出公告,倡议1月6日晚8点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铁生之夜”追思活动,随即得到近二十个省市作家、网友的响应。
  9. 李希光、郭晓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
    社会 2012/09/14 | 阅读: 1326
    每次突发事件演变成群体事件,通常是由这样一些人群参与: 当事人或家属;经济利益共同体;政治利益共同体;情绪共同体。
  10.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法律 2009/03/24 | 阅读: 1328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中,习惯的地位仍然不高。
  11. 江晓原:耶稣会士与哥白尼学说在华的传播——西方天文学早期在华传播之再评价
    宗教 2009/07/15 | 阅读: 1328
    本文通过考察有关史料和天文学发展史,对明清之际耶稣会士在中国传播西方天文学的历史作用重新进行评价。
  12. 孙郁:古道西风
    历史 2009/02/06 | 阅读: 1328
    很久以前读鲁迅的书信,知道了瑞典考古学家斯文赫定的名字。大约是1927年,斯文赫定与刘半农商定,拟提名鲁迅为诺贝尔奖的候选人。刘半农曾让台静农捎信于鲁迅,却被拒绝了。这一件事在后来被广泛议论过,还引起过不少的争论。不过我那时感兴趣的却是,斯文赫定是何许人也?他是怎样进入中国文人的视野,并闯进了民国文人的生活?
  13. newsweek:艺术品为何贵得这么恶心
    艺术 2011/12/08 | 阅读: 1329
    今年12月1-4日的巴塞尔迈阿密海滩艺博会又卖出了一批货。作者Blake Gopnik,虽然欧美各国经济都有问题,但根据artiprice.com统计,今年上半年全世界艺术品销售额达到58亿美元,比去年增长34%
  14. 朱锋:“普林斯顿争议”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
    政治 2011/04/19 | 阅读: 1329
    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角”。 21世纪国际关系研究中最重要、最热门的话题除了“美国研究”之外,恐怕要数“中国研究”了。 “中国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目前已经跨越了单纯区域研究或者国别研究的小圈子,正在全面地影响比较政治研究、外交史研究、战略研究、安全研究、国际政治经济 研究以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等研究领域,成为了可能修正、发展甚至颠覆以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课题之一。全球国际关系学术界的“中国热”,不仅聚焦 在中国的国际行为以及影响中国的国际行为的各种变量分析,同时也聚焦在世界与中国的互动进程和应该具有的互动模式本身究竟将如何维持或改变世界秩序与人类 的未来。毫无疑问,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 角”。   “普林斯顿争议” 今年1月以来,围绕着“中国崛起”与中国外交政策的走向,美国学界出现了两篇不同的文章。一篇 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资深教授阿隆·弗里伯格(Aaron Friedberg)的文章,认为中国外交所出现的“咄咄逼人”的态势是中国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他断言今后的中国必将继续这种政策态势并不断地进行对外 扩张和权力争夺,因此中美冲突难以避免。另一篇则来自弗里伯格教授的同事柯庆生(Thomas Christensen)教授在美国《国际论坛报》上发表的文章,认为中国在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对外政策历来都是强硬的,相反,他认为,如果国际 社会认定中国必须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就需要欢迎一个不仅自信甚至有点“咄咄逼人”的中国屹立于国际舞台。因为他认为,不“咄咄逼人”的中国是不会在国际 事务中勇于承担各种责任的。 这两位教授不仅都是现实主义国关理论学派的重要掌门人,而且都曾在小布什政府任职,有过非常重要的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但为什么二人对中国的观察和结论却如此不同呢? 阿隆·弗里伯格教授是一个传统的以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为实证研究来源的国际关系学者。他所使用 的解释中国外交和“中国崛起”的方法,也都是基于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的理论方法。在他的解释系统中,价值和政治制度上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中国,随着自身实力 与权势的扩大,必然将追求自身权力持续扩大,并不惜挑战和排挤美国的权威和地位。正如他自己所发表的评价美国的中国外交与军事研究的作品一样,弗里伯格教 授在中国研究学者中是一个典型的“悲观的现实主义者”。而柯庆生教授的最大不同,则是他作为著名“中国通”所拥有的“中国经验”。虽然柯庆生教授对中国外 交实践也有众多美国式的批评,但他本人所具有的“中国经验”的深刻认知,使他成为了一名中国问题上“乐观的现实主义者”。 事实上,“中国崛起”背后的“普林斯顿争议”不仅仅限于这两位学者。另一位伍德罗·威尔逊公共 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的知名教授约翰·艾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虽然是一位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性学者,尊奉“胜利自由”的美国需要依赖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维持和推崇,需要以国际制度下的多边合作来保 障美国的霸权基业,但面对“中国崛起”,他同样关心的是究竟应该如何避免“误判中国”,并坚信美国作为自由国际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即便中国变得强大也 无法动摇自由国际秩序并实质性地威胁到美国利益。艾肯伯里坚信,中国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对抗;但只要美国能够保持自由国际秩序,就能保证绝大多数国 家的“公共福利”,中国就没有机会颠覆美国的地位,美国就仍将是全球公共产品最大的提供者和保障者。艾肯伯里指出,判断中国的标准不是简单地看中国实行什 么样的对美政策,而需要立足于观察中国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立场和态度。 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前院长安-玛丽·斯罗德(Ann-Mary Slaughter)教授则是另一类型的自由主义学者。她坚信自由主义的观念、价值和国际规范正前所未有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塑造共同的标 准和价值,创造并形成了各国关系中强大的社会性联系。造成对国家外交和防务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不再是简单的实力,而是全球网络联系的社会结构中对社会性 资源的占有度,例如价值、开放程度和规范的适用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斯罗德更倾向于认为,美国外交必须强调调动和发展各种社会性资源。“中国崛起”如果只 是传统实力意义上的GDP增长或者军事力量发展,则不能构成对美国的实质性冲击。 立足“中国经验” 发展“中国视角” 今天,“中国崛起”已不再单纯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业,而是在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开始感觉到的现象,更是世界社会科学研究的共有财富。随着“中国崛起”的延续,我们观察和思考当代国际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一部分的知识体系必将随之更新和发展。 首先,从“普林斯顿争论”中,我们可以学习到的,不是简单的观点争锋,更应该是科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庞大的人才库的积累以及严谨规范的学术研究体系的创立和完善。中国的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亟待创新科研体制、自由科研环境和累积科学人才。 其次,“中国崛起”正在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热点之际,中国学术界自身的创新研究已经成为了时不 我待的紧迫任务。其中,科技进步、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以及国家间竞争的“新疆域”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领域。为此,我们不能跟在西方17—20世纪的历史进 程和欧美经验中简单地重复“权力更替”或者“均势重建”这样的理论窠臼。我们更不能在中国落后时代所积攒的“历史悲情”中难以自拔。中国的外交和国际关系 创新研究,必须首先“面向现实、面向未来”。 再次,中国的国际关系学术界要有响当当的国家和民族责任感,继承先贤们的传统,“为天地立心、为 生民立命”。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不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其原始目的都是为了美国的繁荣、自由和强大。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立足于“中国 经验”、发展“中国视角”,同样必须探索和寻找中国在21世纪可持续繁荣、自由和强大的路径。在当今国际背景下,这一历史使命的完成比英国崛起时的确立 “西方文明中心主义”和“炮舰政治理论”,比美国崛起时“让美国的价值根植于美国的立国传统和美国人民的信仰”,可能都更为艰巨;但也可能比英美的崛起历 史更少些血腥而更多些智慧、眼光和从容。
  15. 石之瑜: 选战正在摧毁台湾
    政治 2012/01/10 | 阅读: 1330
    选举期间的台湾,已经没有社会事实可言。意即,社会上对于任何公共事务,没有可以彼此沟通的事实基础。是不是只有选举期间如此呢?还是离开选举之后,仍然有可能在某种共享的事实认知上,进行互动合作?
  16. 约翰•福利:中国企业下一个忧虑可能是可变利益实体(VIE)
    经济 2011/09/09 | 阅读: 1331
    可变利益实体能帮助外资进入互联网和广告这样的禁忌领域。它使公司的经营许可另行由中国公民掌控--通常是创立人或相关创办者。这个主要由外资支持的公司拥有使用和控制经营许可的契约性权利,并可提出收入要求,但无法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17. 葛兆光:重建关於「中国」的历史论述
    历史 2009/01/29 | 阅读: 1332
    再次必须明确的是,从政治意义上说,「中国」常常不止是被等同於「王朝」,而且常常只是在指某一家某一姓的「政府」。政府即政权是否可以等於「国家」,国家是否可以直接等同於「祖国」?这是一些仍然需要明确的概念,一些政治认同常常会影响到人们的文化认同,甚至消泯人们的历史认同,这是很麻烦的事情。
  18. 范迪安:发言节选--“现代性”与“自主性”—“中国现代美术之路”课题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录要(节选五)
    艺术 2013/01/31 | 阅读: 1335
    课题研究的核心命题是中国美术的现代性,公凯先生把整个课题的名称和研究的问题有所区别,表明了他在思考这个问题上的学术谨慎性,不是直截了当地说我就是研究中国美术的现代性,而是要通过研究中国美术在二十世纪的宏观的进程和整体的结构,从中追寻中国美术的现代性。这样一种治学方法恰如其分地反映了他经历过六十年代以来学术发展的历程,为自己的思想激情学术使命和具体的学术研究操作找到恰切的方式,我也是特别感佩。&nbsp;&nbsp;&nbsp;&nbsp;我主要谈三个想法和问题:&nbsp;&nbsp;&nbsp;&nbsp;一、我们今天探讨和理清中国美术现代性之必要。现代性作为一个社会学命题早就已经有过热潮,在后来有更多的发展,是作为一个文化学的命题进行讨论。我们美术界的理论家,其实都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对这个命题很感兴趣,一是受到甘阳、汪晖以及不是专门研究现代性而在各种研究中涉及现代性问题的李泽厚等先生的启发,思考中国美术二十世纪一路走来的历史事实,探寻它的文化属性。另外就是我们在国际特别是与西方的交往中,深感甚至是痛感文化上的逆差,包括文化交往在规模上的逆差,比如说西方的艺术展览、艺术书籍、艺术的各种现象进入中国多,而中国真能走出去的艺术现象很少,尤其缺乏走到人家主流平台和文化主渠道的机会。西方学界对二十世纪以来的中国美术知之甚少,评价不清。他们一是有盲点,二是有偏见。西方许多号称世界艺术史的著作,在八十年代以前大概只写欧洲艺术史,八十年代之后开始出现了一些世界艺术史,但即便是在这些被称之为世界艺术史的宏头大部里,对中国的介绍也是凤毛麟角。这次我们在推广公凯先生课题研究成果的同时也推出了"苏利文与二十世纪中国美术"展,他还是难得的向西方发出一点客观介绍中国艺术的声音的学者。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就越来越感到必须要寻找东西方特别是中西两边的艺术交流的平衡,这个平衡要从学术的言说开始。而言的共同话语就像公凯先生所说,我们要用一种公约性的话语,要找到现代性。&nbsp;&nbsp;&nbsp;&nbsp;美术界对现代性的关注还有一个内在动力,即从美术创作和研究的实际情况出发来面对这个问题,我越发觉得公凯先生对此贡献极大,拿出这么多成果。尤其是前七次和各界学者的讨论成果,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笔新的学术财富,使思想界文化界关于现代性的讨论、延展到美术研究领域,这是一个新的学术起点。&nbsp;&nbsp;&nbsp;&nbsp;西方也好,国内也好,从社会学、文化学的层面都对现代性做了很多研讨,美术的研讨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要解决哪些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呢?西方对于现代性的研究,实际是从批判和怀疑开始的,是现代理性的一个新进程,西方如果没有对现代主义发生以来自身的许多社会现象与文化事实的反思,就没有七八十年代关于现代性的研讨。其中对于真理的绝对性特别是道德工具论等方面的一些怀疑,形成了一种现代性关注。在语言的策略上,西方六十年代的语言学转向使得叙述本身也更多的超离了观念。当然了,在我们美术界直观的来看,西方对现代性的研究似乎还有一个危机的促使,那就是艺术现象先于理论思考,从现代进入了所谓的"后现代"。这之后,在理论上如何更加清晰地搞清楚它的范畴和它的主要的组成因素,这就使现代性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这个热点也逐渐变成全球性的,因文化的传播和文化的自觉构成了一种新的力量。这就涉及一个问题:今天讨论现代性是不是就落后于曾经讨论过的现代性的热潮呢?我认为不是,因为文化的讨论主要不是看时间的差异,而是看认识上的需求有所不同。在很长时间里,中国的艺术创作主要是解决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谋求观念的创新和形式的探索;艺术的理论问题主要是突破许多来自意识形态、来自文化传统的束缚,能够从事实出发,展开历史事实的真相。在这些逐渐已成为可能的条件之后,从学理上来审视自己走过的现代之路,就需要一个学术的命题。在现代性研究上就涉及用什么时段或者说聚焦到哪些历史时期的问题,我注意到金观涛先生在和潘公凯先生的对话中其实不是很赞成公凯先生把对现代性问题的研究定在二十世纪以来,而说到应该是更早些。这是一个社会学家或者一个思想学者在自己的治学范围内所划定的不同的时间范畴,金先生说从现代意识来看,早在明清时期就有现代的因素,否则怎么理解从徐渭到八大山人、到石涛的"个性"呢?因为现代性研究中重要的是个性的发现与张扬,所以这个现代性的研究似乎可以从更早一些开始。当然了,如果这么追究,也确实可以,因为在西方历史中,"现代"这个词在公元五世纪就有了,五世纪正是西方的宗教神学开始兴盛进而一统欧洲的时段。与此同时,这种关于现代的命题的讨论也就悄悄开始了。这就告诉我们西方的思想发展过程,一方面是随着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的稳固和完善,另外一方面又始终有一种理性的思维特别是理性的逻辑思维在起着作用,由此形成了朝野之间、教会和世俗之间的争论。西方的美术史研究也是这样,我们看到很多西方美术史学者把现代性的研究已经上推到普桑和卡拉瓦乔时代,特别是从普桑的作品中看到了他不同于正统的宗教主题绘画,借助宗教题材来阐释人的主体意识。所以,普桑的几件作品就被认为是西方现代性的开端,现代主义意识的萌芽。同样,卡拉瓦乔作为十七世纪的画家,很多西方艺术史学者把他称为"现代性的开端",用强烈的侧光画出来的作品已经不同于我们讲的文艺复兴盛极的完美的多语言的、多因素的那种集中的表达,而更多的凸现了语言的作用和力量,卡拉瓦乔画面上的光已经不是自然之光,而是画家的心灵之光,是画家的主体意识的光。所以,西方在艺术史研究上就不断地把现代因素的起源越来越往前推。我觉得各个国家的文化研究、艺术研究时间上不一而衷,对于我们自己来说,二十世纪已经过去了,站在二十一世纪的节点上对二十世纪艺术的总体进程来做研究,特别是来做它的文化属性的研究的确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条件也相对比较具备。&nbsp;&nbsp;&nbsp;&nbsp;第二是中国美术现代性研究的切入点,我很赞同公凯先生的许多思考。以往的关于现代性的研究,首先都要提到中西文化的交融、交汇与碰撞,研究重点往往是"冲突"和"反应"的模式,我们在这个模式上停留的时间比较久,不仅是中国大陆的学界,包括台港澳的学界,在谈到中国美术或者艺术的现代特征之时,较多的是因循这个模式。公凯的研究非常有新意,是独到的,他重视对于现代性传递过程的研究,不是一般的谈现象,而是力图透过引进、冲突这些现象谈一个属于文化关系的本质,中西文化关系是一个传递的关系,所以才有了"继发现代性"的命题。而且这个传递的关系公凯着重指出应从康有为西方观画开始,而不要更早谈明清谈汉唐,因为只有到了康有为、李叔同、徐悲鸿这一代人留学才有了中国艺术对西方的发现:西洋画法。公凯就指出因外来冲击而引发的反应只是最为本能和自然的现象,不能说明质的问题。这个意见非常对。因为面对一个新到的西方艺术或美术,当然会有冲突,但在冲突产生时,以什么方式对这种冲突来反应,这是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公凯先生抓住了这两个现象的极点,极点之间找到了主体意识。&nbsp;&nbsp;&nbsp;&nbsp;公凯提出的"策略性的自觉"这个主题意识极为重要,解决了我们以往在研究现代性问题上总是陷入一种强烈的文化心理的纠结,这种纠结一方面看到冲突,一方面又仅仅把中国美术的几代人的探索和实践归结为一种反应,好像"反应"这个词天生就是被动的。如果要走出这个模式,必须找到另外一种"反应的反应",那就是"策略性的自觉",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这个关系不转过来,我们的主体意识就没有一个真正的落脚点,就缺乏一种恰切的表达。所以我想公凯具有相当深度的思考,我不知道其他学界是不是这么谈。公凯是一种新的表述。我特别希望这个表述是完全原创性、独创性的表述,但是我现在还不敢全然肯定。为什么这个表述很重要?就是我们在研究百年中国美术的时候,还少一种能从主体意识层面出发去设计所有的作为课题的事实的一种方式。中国学术一向讲四个层面,一是器、二是技、三是制、四是道。但很长时间我们对前面三个研究比较多,比如在美术上主要研究了不同的画种、不同的载体,不同的样式,都是属于器的层面。在技的层面研究得更多了,就是画法,包括类似观察和表现的基本方法,解剖、透视和色彩,这些研究很多我就指导研究生写过"西学三法",就是解剖学、透视法和色彩学。这三个东西在二十世纪引进之后整体改变了中国人看世界的方式。中国画原来是散点透视,我们不需要深度空间,我们的解剖也完全是反解剖的近小远大,远不仅可以小还可以大;关于色彩更是中国人的"墨分五色",这些都可以专门做研究。在制的层面上,二十世纪以来研究建制,呼吁制度的完善,比如美术教育、美术展览、美术社团包括美术的组织这些体制,但对于道的层面我们好像一直语焉不详或语焉难详,很长时间"道"这个词在中国美术里就是不可知或者不可言的东西,是玄的、形而上的东西,悬搁起来不敢多追究了。&nbsp;&nbsp;&nbsp;&nbsp;只有到了今天,我们有条件更好地解决、"道"的问题,"道"也不是讨论一般的王道或自然之道,而是更多讨论人之道,就是人的主体意识。公凯先生策略性的自觉是从人的角度、从人的主体意识角度研究的。我觉得非常有价值。&nbsp;&nbsp;&nbsp;&nbsp;第三个感想,公凯先生对二十世纪美术史的研究是侧重于性质的美术史而不是历史的美术史或者不是事实的美术史、现象的美学史,侧重于性质的美术史,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发。但在具体的属性研究与艺术史叙述之间,有些方面还没有考虑得很周全,一下子还找不到最为恰切的术语来概括艺术史的众多现象。"四大主义"是围绕着现代性的具体展开来建立的,可"四大主义"一旦和具体的美术史现象建立联系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就不够准确,或不完全能够概括,有的可能在时间节点上也不完全平衡。我理解,"四大主义"是和"现代性"这个东西是有关联的,它是现代性展开的现象,可一旦用了"主义"之后,问题就来了,这个"主义"是要管用的,要不然没有"主义",所有事情都是在某种"主义"的指导下展开的,这个"主义"和那个历史事实之间是不是有比较充分的吻合性?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我觉得"传统主义"、"融合主义"好像还是比较恰切的,因为这两个"主义"兵分两路,刚好涉及中国画及其他跟艺术、西学有关的这些类型。似乎"西方主义"就不够明确,"西方"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百年以来主要是中西之争,这当然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我们把西方看成一个笼统的整体,不去分别西方的欧洲和美国,更不细分欧洲的英、法、德、意等,所以我们和西方学者往往对话不上路,我们用的概念太大了,不太符合西方移植过来的比较具体的言说方式。比如林风眠、徐悲鸿两个人在艺术观念上那么分野,但仔细想来两个人都可以说是"西方主义",只不过一个是西方的学院主义,一个是西方的现代主义,这就难以解决具体的问题。如果把"西方主义"放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个时段,你可以说" 八五思潮"是" 西方主义",但"新古典"也可以说是"西方主义"。"八五思潮"是西方的现代主义,"新古典"是西方的古典主义。再就是"大众主义",林风眠很早就提到要走向十字街头的艺术,徐悲鸿也是关切民生,"普罗艺术"更是要反映普通的社会下层,革命美术、延安时代受苏联影响的社会主义的艺术都是属于"大众美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众美术的形式还更加兴旺,大量的被称为"现实主义美术"的画家画作也还有相当的大众身份。我非常佩服公凯先生的勇气,他的主义集群里面没有"现实主义",这也是一个大胆的做法。一般来说,讲二十世纪中国不敢不讲"现实主义",公凯敢于不讲,把这个话题朝更加具体化引发。但是在引发过程中我觉得对"西方主义"和"大众主义"就有点儿力不从心的驾驭。&nbsp;&nbsp;&nbsp;&nbsp;还有另外两个"主义"是否也值得考虑?一个是"人本主义",这跟"自觉"是有关系的,我们现在理论分析的对象都是创作现象,都是作品,都是那些作品的社会效果、社会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本主义"倒是二十世纪的新性质。二十世纪初以来一大批艺术家开始对人这个命题进行了阐述,而且有意识的要在作品中表达。在这个命题上不管徐悲鸿的学院派还是庞薰琹的现代派,其实都非常注重张扬人的价值与存在,就是人文主义的意识。&nbsp;&nbsp;&nbsp;&nbsp;另外也是可以感受到的,就是贯穿于二十世纪中国美术"国家主义",当然,这个词不太好听,可替以另外一个词叫做"社群主义"。也是二十世纪美术的一个很重要的现象。二十世纪的美术家几乎没有单兵作战的,都结成不同的流派,形成不同的群体,这也和西方是一样的。如果不谈二十世纪中国美术史上这些群体,就失去了和西方美术比较的一个重要的支撑。西方现代主义其实就是多种主义的更迭,这一点公凯谈得很明确。对中国来说没有更迭,却有此起彼伏的现象,这种现象似乎更加值得研究。
  19. 郑永年:南中国海问题与中国亚细安关系
    政治 2011/08/19 | 阅读: 1335
    中国与亚细安(东盟)日前就《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达成实施准则,缓和了自去年以来南中国海持续紧张的局势。国际社会普遍表示欢迎。中国国内的反应则比较复杂,官方媒体一致表示赞赏,而一些社会群体(主要是"爱国愤青")则通过各种媒介--主要是新媒体--表达了很大的不满,认为实施准则表明中国在南中国海问题上的大妥协。无论是对中国还是与南中国海问题相关的亚细安国家,达成实施准则应当说是理性的表现,是进步。很显然,它是试图通过和平手段,突破南中国海僵局,为未来开辟可能性。对中国来说,还具有其它方面的意义。首先是避免了南中国海问题挟持中国与亚细安的整体关系。南中国海问题和中国亚细安关系是两个互相关联但又相对独立的问题。一方面,南中国海问题处理不好,中国和亚细安的整体关系必然受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除了南中国海问题,中国和亚细安之间还存在着更为广阔和重要的关系,南中国海问题只是中国和南中国海相关国家之间的问题。对那些和南中国海问题没有关联的亚细安国家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核心问题。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都是亚细安成员,一旦中国和这些国家发生冲突,亚细安其它国家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必须支持其它成员国。而这样做,势必影响这些国家和中国的关系,它们因此也不想看到南中国海问题影响中国亚细安的整体关系。其次是大国关系。美国、日本等大国用"航海自由"为理由介入南中国海问题。尽管在中国看来,这种理由并没有多少合理性,但美国等大国的利益存在于东南亚也是现实,不管人们喜欢与否。实施准则的通过,至少表明中国在概念层面开始把航海自由和主权问题相对区别开来,从而有利于处理南中国海问题上的大国关系。两个相对独立的战略&nbsp;实施准则的达成并不是问题的解决,而仅仅是为解决问题创造了可能性。无论是中国还是南中国海诸国,都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已经是万事大吉。实际上,实施准则达成之后,越南、菲律宾等国也都在有争议的海域加快资源的开发。也有理由认为,面对这种情形,中国本身也会加快对南中国海资源的开发。这样,搞不好,势必造成新一波的紧张关系,甚至冲突。在国际社会看来,中国无疑是南中国海问题的焦点。南中国海问题的走向如何?是管理控制,还是冲突?是战争还是和平?对中国来说,要直面这些问题,就必须反思南中国海问题是如何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的。在众多问题中,至少需要对以往两方面的战略进行重新考量,一是和亚细安关系的战略,二是处理南中国海问题的战略。也不能简单说中国在这两方面没有战略。中国存在着处理亚细安关系、处理南中国海问题的战略,并且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战略。简单地说,在前者,中国强调的是多边主义;而在后者,强调的则是双边主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和亚细安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从开放到中国亚细安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就。今天,中国和亚细安经济互相依赖性极高,并且已经造就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制造业链条。随着经济的持续崛起,中国也开始"走出去"。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投资和贸易,其它方面也在快速进步。中国"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亚细安国家会首当其冲。中国也通过互联互通等项目,加大、加快了对一些亚细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和亚细安的外交关系上,中国提出了"和平崛起"或者"和平发展"的外交话语。尽管这一外交话语最早主要是针对美国而提出的,即中国不会挑战美国,争当霸权,但是这一话语的主要实验场所就是亚细安。中国是亚洲国家,如果不能在亚洲和平崛起,那么很难说能在国际舞台上崛起。为了实现"和平崛起"目标,在这个话语之上,中国又针对邻居国家提出包括"睦邻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意在细化和平崛起原则。在和亚细安的经济关系方面,中国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人说,这是因为美国忙于反恐战争,忘掉了和中国的竞争,因此就为中国提供了进入亚细安的机会。这种说法显然过于简单。中国在过去30年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企业到社会,各方都在发展和亚细安国家的关系方面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这种形式是中国努力的结果。和经济关系相比较,在包括南中国海问题在内的战略方面,情况就很不相同了。与在前方面的积极态度比较,在战略方面,中国显得非常消极和被动。在这方面,中国没有明显的总体原则,但可以从中国的政策话语和行为方面总结出一些特征来,诸如"求同存异","先易后难",现在解决不了的就让未来的人来解决,等等。在南中国海问题上,中国提出了众所周知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也在实施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成效并不大。尤其是,在很多方面,中国因为找不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干脆就忽视甚至漠视问题的存在。例如在南中国海问题上,中国本身并没有开发战略。一旦当其它国家开始开发的时候,中国势必作出反应。经济关系和战略关系紧密相关&nbsp;要掌握主动权,中国至少可以在三方面改进其战略。第一是经济、战略、政治、外交各方面的协调。中国经济这条腿很长,但其它腿则很短。其它腿很短,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对这些方面的关注不够多,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有效的机制用经济这条腿来辅助其它方面。尽管中国也强调要用经贸关系来推进其它方面的关系,但显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美国相比,中国和亚细安关系显得比较单一。美国和亚细安关系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各个方面互相支撑。这也就是为什么,一旦美国把注意力放到亚细安,中国就感到了莫大的压力。第二,中国必须看到经济关系和战略关系这两方面的紧密相关性。中国过分强调两者之间的分离性。中国在经济方面接受了多边主义,但在战略上,尤其是和领土纠纷有关的领域仍然坚持双边主义。这种"不一致性"已经表现出巨大的局限性来。亚细安作为一个多边组织是一种整体关系,尽管在不同的阶段其重点不同。中国很难在一些问题上和亚细安作多边处理,而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则作双边处理。第三,中国也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关切热点问题,诸如南中国海、缅甸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但中国并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思想准备。相反,因为这些问题的难以解决,有关方面往往选择忽视。不过,问题是,这些热点问题随时都会恶化,并且一旦恶化,就会立刻影响中国亚细安关系的其它方面。(这种情形在东北亚也存在着,经贸关系的整合并没有带来区域其它方面的整合。)很显然,中国需要寻找一种比较平衡的战略。如果继续保持那种以为经贸优先就会促使其它问题自然解决的天真想法,那么就会继续浪费各方面的资源,最终导致问题的恶化。中国如果不能在这些方面找到突破口,那么在南中国海问题上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挑战有很多,有些更难以想象,但有两个问题已经显现出来。第一,南中国海问题如果恶化是否会改变亚细安的性质?冷战之后亚细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从战略面转型到经济面。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亚细安改变了从前通过排斥大国而保区域和平的做法,而是向各大国敞开大门,容纳大国的存在。实际上,亚细安已经成为包括美国、中国在内大国活动的舞台。如果在南中国海问题上,大国开始对立,那么对亚细安这个区域组织的影响会如何呢?有人开始担心亚细安会改变其性质,从经济面又重新回到战略面。从去年以来的经验看,有人担心亚细安甚至可能成为防备中国的多边战略机制。与之相关的第二个挑战是:南中国海问题如果恶化,会导致一个亚洲"小北约"的正式产生吗?亚洲"小北约"是小布什当政时期产生的现象,即美国试图通过其亚洲盟国来构建一个围堵中国的军事战略同盟。这个意图因为后来美国反恐战争的开始而中止。不过,在南中国海问题上,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已经有了紧密的战略和军事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所要针对的就是中国。一旦这些国家感觉到中国军事战略的威胁,它们不会心慈手软。因此,有人担心,一旦南中国海问题恶化,也有可能形成一个正式的亚洲"小北约"。再者,在南中国海问题上,和中国相比较,越南和菲律宾等都是小国,他们天然倾向于邀请其它大国(主要是美国)的支持。这一点自从去年以来,也表现得相当清楚了。同时,在实际层面,对中国亚细安关系而言,中国的内部政策环境并不很有利于理性政策的形成。中国对南中国海的战略思维大概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一方面,经济决定一切的思维方式仍然在决策圈内相当盛行。他们相信,随着和亚细安国家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亚细安国家会最终调整其目前"经济上依赖中国、战略上依赖美国"的局面。不过,一旦当经济关系不能导致其它方面的利益的时候,这些人就会受到内部的压力而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中国的现实主义派(强硬派)的声音也在上升,主要体现为思维的美国化,他们主要把重点放在硬力量,主要是军事力量上,认为惟有军事力量才能解决南中国海问题。考虑到中国社会层面民族主义情绪的兴起,这股力量不可忽视。客观形势的发展表明,中国不能再继续忽视南中国海问题。决策者必须理性决策,但理性决策则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中国的决策者现在越来越缺乏学术界所说的决策的"自主型",即可以不受方方面面的利益的影响,自主决策。尽管中国没有西方式的民主,但体制内外各方面的力量已经不可忽视。党内民主的存在和扩展表明,执政党的决策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各种不同利益的影响。而近年来所提倡的公共外交,更是为社会力量的参与外交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制度化的平台。可以预期,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外交决策机制,就会很难达成理性的政策。这表现在南中国海问题上,也表现在所有其它重大的外交事务上。真理是,如果不能理性决策,不管一个政策体现为多么的"爱国主义"或者"民族主义",其最终必然导致国家利益的最大程度上的损害。
  20. 钱翰:茱莉亚·克里斯特瓦的中国之行
    人文 2009/09/11 | 阅读: 1337
    茱莉亚·克里斯特瓦上次来到中国, 已经是35 年前的事了。1974 年5 月她与罗兰·巴尔特、弗朗索瓦·瓦尔和马瑟兰·普莱奈等《求是》(Tel quel) 杂志同仁受中国政府的邀请作为“同志们”访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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