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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宗智: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法律 2007/03/17 | 阅读: 2776
    中国的法官兼调解人由于行使的权力过大会遭到诟病,中国法从事实情形而不是抽象的权利原则出发的认识方法,无疑也是追随马克斯•韦伯的形式理性主义者们要排斥的。然而,事实是中国帝制时期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制度享受了极其长久的寿命,并且,案件档案表明,当代中国的法庭调解及其可观效能也和这种法律思维方式密切相关。法庭是选择调解模式还是判决模式,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取决于法庭本身对每个案件的事实的定性。当代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默认的这种逻辑,尽管在中国的立法中没有得到明文表述,仍然可能会给中国法律本身以及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在未来的变化和演进中带来某种启示。
  2. 黄宗智: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法律 2007/03/16 | 阅读: 2923
    清代和1949年后中国法庭判决民事纠纷的实际,十分不同于我们根据儒家或毛泽东时代的表达、或者形式主义-现代主义的理论预设所得出的图景。清代法律确实将民间调解和“无讼”的道德观念置于最显要的位置,但事实上它随后又制定了许多与那些观念有分歧的实用性规范来指导判决。当代中国的法律也强调调解,并在改革时期从西方引进了形式主义权利原则,但事实上它同样规定了与它们有分歧的实用性判决规范。清代和当代的案件档案都表明法庭其实时常判决。中国的法律方法,可以称之为“实用的道德主义”,它既强调道德观念(后来又引进了外来抽象原则),又优先考虑事实情形和解决实际问题。它立足于一种从事实到原则再回到事实的认识方法,和现代西方大陆法的形式主义认识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3. 黄宗智:中国历史上的典权
    法律 2011/09/28 | 阅读: 1674
    重版序:"典权"是有关《物权法草案》讨论中的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其中一种主要意见是把典权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抵押或质权,又或土地关系中的租佃,以为不必在那些法律范畴之外另设典权。这种意见认为,在今日的客观环境之下,典权所能起的作用最多只不过是融资的一种办法,是完全可以用抵押、租佃或其他合同取代的。那样,更符合国际产权惯例。但这是对典权的误解,因为它其实是一个(西方现代法律所没有的)附有回赎权的土地转让制度,一旦出典,使用权便即转让,但出典人仍然保留以有利条件回赎土地的权利。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农村实际生活中,典权制度不仅被应用于土地所有权,也被应用于土地使用权(包括田面权和永佃权)。 清政府之所以在成文法律上正式认可这个制度是为了照顾农村被迫出卖土地的弱势群体,认为典权符合仁政的理想。进入20世纪的法律改革,立法者原先试图用从西方移植的抵押和质权概念取代典权,但是后来,认识到这些概念不符合中国社会实际,因此,国民党立法者最终仍旧援用了典权,在《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特地另列了"典"的一章,其主要动机也是,在社会危机频繁的客观事实下,照顾弱势群体。 从历史经历来看,"典权"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今日农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它可以是融资、也可以是借贷救急的办法,但更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对出典人有利的回赎条件来维护农村处于患难中的人们的土地权利的习俗。后者其实是历史上的典权的最关键的一面。这一点在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之中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本文是作者《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的第五章,在法典以及诉讼案件档案的基础上,对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典权的法律、习俗和司法实践所做比较全面的探讨。 * * * * * * * * * * * * * * * * 典习俗,亦即土地的有保留出售,既包含继承过去的前商业逻辑,也包含帝国晚期不断增长的商业化了的小农经济的市场逻辑。它还体现了一种生存伦理,该伦理源于面对不断的生存危机的经济。一方面,根据土地永久所有权的前商业理想,它对那些不能够继续从所有地糊口的人给予特别照顾,允许他们可以无限期回赎土地;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逻辑,它允许买卖获得的典权本身,甚至允许买卖因涨价而获得的那部分赢利。 本章以简述清代成文法和民间习俗中的典开始,利用一方去说明另一方,阐明它们两者间的一致与分离。然后考虑这些与典卖交易有关的法庭案件,借此既可以展现惯习的全貌也显示法庭惯常处理的各种问题。这两部分主要关注的是体现在典中的两种相反的逻辑所引起的问题。最后一部分讨论民国时期,特别着重于从清代法典到国民党法典的过渡期内的延续与改变。全章依次讨论过渡期内长期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找贴,亦即由典卖权改为绝卖权时所支付的款项;合法回赎的时间限制;买卖典权;以及典与抵押(即借贷中以土地为担保抵押)惯习之间的混淆。 清代的法典和习俗 清政府对典卖交易课税的考虑在律95(沿用明代法典)有关"典买田宅"的开头一句中表现得十分清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藉此决定对典交易课税,当然,晚期帝国政府也由此承认典卖土地的合法性。 典与绝卖 首先,典须与绝卖明确区分开来。雍正八年(1730年),清法典加了一条有此作用的例:"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例95-3)。但典与此不同:"如约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换句话说,典首先是可以回赎的有保留的出售。 此例的措辞也表明回赎土地的权利一定要在出售时清楚标明为可以回赎的典卖才可能存在。法律把证明的负担置于绝卖一方:契约必须声明本交易是不可回赎的绝卖。若没有如此声明,法律将认此交易为典卖,认交易的土地为可以赎回。而且,除非典约特别规定一段时间作为回赎时限,法律将视交易的土地为无限可赎。 在此我们看到清代法典偏向被迫出售土地的小农。法典秉承土地永久所有权的前商业社会理想,因此允许无限回赎。同时,法律(象其成长于斯的社会习俗一样)考虑到农民通常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才出售土地。出于对那些生存受到威胁者的同情伦理,法律试图给予贫弱者方便。它虽然通过同意尊重绝卖契约迁就了清代不断增长的买卖土地的现实,但它另外也为出典人提供了回赎土地的最大机会。在没有与之相反的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法律假定土地出售带有无限的回赎权。 在其它类似的有关小农生活的领域中,法律的立场显示了始终如一的道德姿态。例如,在律149"违禁取利"中,强行限制在小农借贷中可能收取的利息,以试图保护贫困者免受高利贷的盘剥。又比如,通过律312"威力制缚人",法典严禁豪强地主对佃户动用私刑。这些律文源自《大清律例》仁政的儒家意识形态,把自己表达为不仅具有基于法家意识形态的严厉的父权,也具有基于儒家仁治的善意的母权。这也正是"父母官"这一隐喻所孕含的意思(对此观点更全面的讨论见黄宗智2001:101,219)。 根据案件记录判断,清代的许多土地出售契约并未说明其是绝卖不可回赎的还是典卖可以回赎的。按照法律,依没有明确声明的契约买卖土地者其后人在土地易手几代以后仍可以要求回赎。这样的要求可能会在很长时间后提出,那时典权人及其后代已经理所当然地视此土地为他们自己的财产。争端因而不可避免。 时限与找贴 为回应此类问题,清代法典在乾隆18年(1753年)对那些没有明确是典卖还是绝卖的契约制定了30年的时间限制: 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例95-7) 这样,依没有明确声明的土地出售契约售出的土地"只"在30年内可以回赎,而不象依明确声明可回赎的契约出售的土地那样可以无限期回赎。 [1] 象几乎所有与典有关的事一样,这一30年的规则也可以作两种不同的评价。它可以被视为法律的适应性改变,从无限回赎的出发点到市场交易的现实。但它也可以被视为顽强坚持源于前商业经济土地永久所有权的理想,规定如此充裕的时间以便出典人回赎其产业。 法律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当出典人想回赎或绝卖已经涨价很多的土地时该怎么作,应该依据时价还是原价?根据前商业经济的逻辑,这个问题根本就不该出现。它假设价格基本稳定。因此回赎须依原典价进行,而绝买则须补足原典价(在1930年代的华北这一价格通常是绝买价的60-70% [黄宗智1986:184])和土地全价之间的差额。但是在价格经常波动的市场经济中,其逻辑为后来的交易应该是依当时的价格而不是原价格进行。绝买者和回赎者双方均得支付土地典价与时价的差额。 大清律例采取了介于二者之间的立场,尽管这一立场靠前商业经济逻辑比靠市场经济逻辑更近。首先,它根本不考虑要求回赎土地者支付土地溢价的可能性。出典人有权仅仅支付原价赎回他典卖的土地,不管市场价格有多大变化。但绝买全然不同,这方面市场逻辑流行到这样的程度,以致1730年的例要求绝买土地的典权人以时价支付,也就是说,他得支付原典价和市场时价之间的差额。用法典的话说,交易以"凭中公估"的价格进行,并"另立绝卖契纸"。清法典称此种交易为"找贴"。 由于古汉语的灵活性,"找贴"一词不仅可以用作名词指那种支付和交易,也可以用作动词指买卖任何一方所采取的行动。于是,出典人可以说"找贴"他的土地,意思是他现在是在以他得到的原典价和此土地的市场时价之间的差额绝卖他曾典卖的土地。同样地,典权人也可以说"找贴"土地,意思是他利用那笔钱购买剩余的权利以便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另外,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可以由此词的缩写指代,即利用此合成词中的任何一个字"找"或"贴",一如大清律例在其1730年例中所作的那样(例95-3)。 但"找贴"支付是清代法律编纂者所能容许的市场逻辑的极限。在民间作法和话语系统中有"找价"的概念,即典权的市场时价与其原先典卖交易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典权的价格是与土地的价格成比例地上涨的)。很清楚,在1730年的例之前,出典人可藉威胁以原典价回赎典产而不断要求额外的"找价"。这样,出典人和典权人在"找价"上存在频繁的冲突和诉讼也就毫不奇怪。为回应这种情况,清代法典试图通过规定仅限一次"找贴"来阻止出典人的不断需索。它从未承认或批准习俗中的"找价"概念。它根本就没有使用这一术语。根据法律,只能有一次"找贴"。 出售和转典典权 市场惯习给立法者们出了另外一个难题。典不仅给予典权人使用此土地的权利,也给予他对土地部分的所有权。因这种权利带有市场价值,它被广泛地买卖。在最简单的形式下,它被典权人绝卖给第三方。但也可以典卖,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回赎,象原先出售它一样。换句话说,典权本身可以被典卖,交易中这叫做"转典"(后来的国民党民法典所使用的正式英文翻译是"sub-dian")。案件记录表明转典发生得相当频繁。 清代法典完全没有留意这些惯习。也许是因为它们还没有产生很多的纠纷而迫使立法者去立新法。或者也许是因为立法者们坚持前商业逻辑优于市场逻辑而干脆拒绝承认这些市场惯习。 既非租赁亦非抵押 至此应该清楚典绝对不是租赁。对此事在某种程度上会有些令人困惑,因为实际中典有时会被称作租赁以应付法律。新的典权人接管典卖土地的耕种可以通过自称提前付租或支付地租押金(实际上是支付的典买价)以换取一段特定时间(实际上是双方同意的典期)内免租耕种的权利来避免外表上表现出典买。这是处理旗地的常见方法,因为依照法律旗地是禁止售与普通汉人的。Christopher Isett指出,这种托词在东北尤其普遍。那儿到处都是旗地,这些旗地在有清一代越来越多地被暗中典卖或绝卖给汉移民(1998:第四章)。为禁止此类非法行为和表达,法典明确规定旗丁租出旗地(运田,屯田),得以一年为限期,并不准提前收取任何租金(例95-5)。不过,事实上旗地仍被迅速出售。 在惯习中,典(有保留的出售)与抵押(借贷中作为抵押的土地)之间的区别非常清楚。在抵押中,借款者并未放弃土地的使用权,但假使他一旦未能偿付借款,作为抵押的土地的所有权将转给债权人。起码是应该如此。实际上,抵押的契约并非一定明确无误。1910年代司法部所作的地方习俗调查表明,在江苏省的一个县,即使在拖欠贷款之后,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通常也会推迟五年、七年、或甚至十年,不象"动产"的转让到期立即进行(《民商事》1930:318)。也许正是因为土地让渡中的此类困难,这些交易有时附有其它契约。如浙江嘉兴县乡民告贷时还得出不动产作抵写立卖契,以备在拖欠贷款的情况下使用(同上:1018)。在福州甚至有这样的做法,债务人须签一份出租契约,让债权人在必要时证明是他拥有这块不过是租给债务人的地(同上:1077)。 [2] 这些纯粹是地方的惯习。清代法典立有条款承认典习俗的合法性,但没有承认抵押的合法性。与抵押最接近的范畴是"典当",主要用于动产(律149)。 习俗与成文法在清代于是以错综复杂的形式组成我们所知道的典。法律承认典卖土地有"权"回赎的事实,因此也赋予了它合法性。尽管这样,为处理争端,法律规定那些没有明言回赎的典契有30年的回赎限期。清代法典也承认土地市场价格变动的事实,但它只允许买卖双方绝买(卖)时"找贴"一次。 但清代法典不可能完全迈入自由市场经济。它不允许出典人乘机利用土地价格上涨(亦即典价的上涨)向典权人不断索求"找价"的做法。它根本就不承认买卖典权的惯习。这样,清政府在典习俗体现出的孪生逻辑间寻找微妙的平衡适中。它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帝国晚期市场交易的现实,但也坚持从前朝继承的前商业逻辑的某些方面。 清代的习俗与法庭行为 通过考查案件记录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典的特殊特性和复杂性。 [3] 多种多样的诉状和反诉为我们同时显示了民间习俗和法律实践,并有助于进一步阐明前商业逻辑和市场经济逻辑两者如何在典中纠缠在一起。 前商业逻辑 很明显,出典人一般都认为他们拥有无限的回赎权。我们有不少案件提到人们试图赎回许多许多年以前典卖的土地。如在19世纪宝坻的一件案子中,赵永的曾祖父曾在1788年典卖土地给一个姓项的人,项后来又把土地租给两个佃户刘和与刘顺,他们耕种此地已不止45年。现在(1865年),赵永想赎回土地,他用抢割佃农麦子的方式来表明他对此地的所有权。由此引发了一场角斗和诉讼(宝坻 104,1865.5.22 [土-16];亦见宝坻106,1882.2.18 [土-22])。又比如,在新竹,李进声的叔祖曾在1835年把他的地典给苏恭。46年之后(1881年),刘想从苏的孙子苏黎手中将地赎回,结果也引发争端与诉讼(淡-新23208,1881.11.21 [土-130])。 在最初的典交易以后很久再提出回赎要求,某些出典人并不是真的想赎回土地,而不过是试图逼使典权人支付额外的找价。但毫无疑问,社会习俗和成文法允许永久拥有土地理想的存在,也允许对被迫出售其土地的穷人给予特别关照的伦理的存在。 在上面所引的第一个例子中,争端最后在法庭外得到调解。赵永被允许留下他抢割的麦子--这也许正是他起初所想要的东西。作为交换,他保证让项姓典权人继续租田给现在的佃户。他能保留他抢割的麦子也许可以视为对其无限回赎权合法要求的承认。在第二个例子中,县令在起诉状上写下如下的批语"该田系尔叔祖出典苏恭......其孙苏黎等安能抗赎?"案件记录到此为止,可能是因为诉讼当事双方已经看到县令将如何判决,因此通过调解达成妥协。 甚至绝卖的土地也可能被认为并非完全绝断的交易,因为法庭有时象社会习俗一样倾向于承认出售土地者对其土地的道德与感情依恋的合法性。如果出售者的祖坟坐落在耕地内而又必须包含在交易中,往往会引起这样的争端。在巴县(也许还有其它的地方),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制定一些预防措施。这方面的习俗逐渐演化成让出售者在契约中特别说明他可"摘留"坟地。 但多起案件显示,这种安排充满潜在的冲突。有这么一个例子,当几年以后买者的儿子在坟地上牧养牲口时原主人提起诉讼(巴县6.1:761,1777.3 [土-42])。在另一个例子中,当新主人在坟地上种庄稼时,原主人提起诉讼(巴县6.2:1427,1796.6 [土-47])。对那些易手多次的土地,争端更容易兴起。例如,在田产转手三次之后,当新主人想把他自己的母亲葬在坟地上并砍伐其上的林木时,前业主提起诉讼(巴县6.2:1421,1807.4 [土-46])。在另一件案子中,旧业主提出诉讼,因他得知买家转售了土地而没有为他摘留坟地(巴县6.3:2637,1822.11 [土-99])。 第一件案子由邻居调处,他们核实被告没有一再侵犯坟地。换句话说,社区承认旧业主对坟地的权利。在第二个案子中,中人对于土地的争执没有提出任何看法,而是找出了隐藏的真正(但没有加以说明)的争端。在第三个案子(也由邻居调处)中,两造皆同意"日后坟莹各管,不得复生祸端,"因而也承认旧业主对土地要求的合法性。最后,在第四个案子中,县令同意调查此事,亦即承认原告要求的合法性,尽管他还是作了这样的批示:"如系藉坟需索,......定行重处不贷。" 当新业主觉得旧业主超过了道德所允许的要求范围时也会引起冲突,如果契约没有特别说明保留坟地更是如此。这样当原业主继续在已转手三次的土地上搭棚住宿并砍伐坟地以外的树木自用时,该产业的新业主提出控告(巴县6.2:1430,1797.8 [土-48])。与此类似,一个贫穷的寡妇和她的儿子不得已出售了土地,但之后因无处栖身而在其祖坟地上搭篷占居,新业主因此控诉(巴县6.4:1707,1851.8.19 [土-54])。我们总共有七宗巴县档案涉及新业主控告旧业主侵犯他们的权利。 [4] 在刚刚引用过的两宗案件的第一宗中,被告在契约上摘留了坟地,因此对其有合法的权利,但他明显侵占了坟地以外的土地。调解者商定澄清坟地边界并要求被告赔偿他砍伐的树木,以此解决争端。在另一宗案子中,寡妇及其子在出售其土地时显然没有摘留坟地,因此当他们听说控告后就作出让步同意搬出,没有坚持到正式的庭讯。原告随即恳请销案。 巴县的这些案件清楚地表明,在前商业经济中,土地远不仅仅只是一件可以买卖的财产。它甚至也不只是维生的基本来源。它是一个人尊严感的根本基础。它使一个人有别于"无家可归"、被迫四处漂泊之类的可悲者,它体现了他的香火的延续,具体的表现就是家庭坟地。出售土地因而会是对售者具有深刻象征意义的行为。正是认识到这一事实,习俗逐渐演化为允许售者摘留家庭坟地的所有权。 [5] 尽管清代法典没有特别提到此类惯习,法庭明显地倾向于承认它的合法性。 这种同情被迫出售土地的农民的文化给前面提及的种种敲诈勒索行为提供了机会。然而法庭对这种滥用并非视而不见,对处罚作恶者也决不犹豫。例如有这么一个例子,宝坻县一名叫周福来的人1839年惹出来的案子。几年前福来的父亲曾典卖过十亩地,这块地随后由福来的叔叔(被告福顺的父亲)赎回,立有书面契据。后来,福来以不知多少钱将此地绝卖给他的叔叔。这次买卖也有契约记录。到了1839年,福来已一贫如洗(他连老婆也卖了,无家可归,四处流浪),于是捏控诬告其堂弟福顺强占了他仍保留有回赎权的土地。知县经核实真情,下令以妄控罪责福来30大板(宝坻194,1839.2.23 [土-1])。 在一宗1882年的新竹案子中,又是书面契据使原告遭难。李溪猛的父亲很久以前曾典卖一块地给被告梁福的祖父。溪猛后来又将该地按找贴绝卖给新的典权人(这位典权人曾从梁福的父亲手中购得典权)。双方签有契据以证明系绝卖。这个例子中的问题是契据本身的合法性。李溪猛声称那是伪造的,因此他有权回赎土地。法庭查实该契据既真实又合法(即已经纳税),下令当堂笞责李溪猛(淡-新23209,1882.3.8 [土-131])。 在第三个例子(来自1797年的巴县)中,两兄弟回到乃祖30多年前售出的土地上"搭篷霸居",伐竹木出售,且向新业主索诈。法庭根据新业主的告状认为兄弟俩可能是"藉坟滋事"。后来似得到村首和四邻的确证,兄弟俩因而同意调解息事(巴县6.2:1418,1797.3 [土-44])。 市场逻辑 上引诸案显示了前商业理想的力量,但它们也显示出其反面:市场逻辑的侵蚀不断增加。在绝卖中,新业主控告原业主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凭市场购买并依照法律,他们视自己为新业主,拥有全部产权。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要抵制原业主回赎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不肯接受原业主对坟地的要求并请求法庭处理。即使那些只典买了土地的人也倾向于认为所买之地属于他们,长时期之后更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的交易进行多年之后,当出典人要求回赎其土地时会引发冲突和诉讼。可以理解,一个长期持有典权的人会理所当然地视土地为已有。 如果典权人不是把地回租给出典人,而是自己耕种的话,他对此土地的所有权感觉更强烈。如在1868年的新竹,黄万盛曾从梁本立处典买过一块地,约定期限十年。黄在典期内耕种土地,据他所言,他通过修筑坡坝提高了该土地的生产力。到了梁回赎产业的时候,黄不愿意,因他作了投资。梁当然不同意放弃回赎,诉讼遂起(淡-新,23201,1868.10.23 [土-123])。 一个想要赎回典地的人很可能会发现他面对的不仅仅是当初与他或他的先辈做交易的人,因为典产带有可进一步交易的市场价值。(确实,在这个处于帝国晚期的商业化了的小农经济中,甚至租佃权也具有可交易的市场价值。)新的典权人可能利用典权作为贷款的抵押,也可能把典权售予他人,或典卖或绝卖。我们已经看到,清代法律从未承认此类典权交易。 这样的做法会把这些交易完全搞混,正如1873年的一件新竹案子那样。案中原告萧源的叔婶在他不在场时把家里的田典卖给曾火炉的祖父,期限定为20年。典期到时,萧试图赎回土地,但得知曾火炉不再据有典契,因他用此典契作抵贷了一笔款(或至少他说是这样)。此外,曾坚持乃祖绝买了此地,不是典买(记录到此为止;淡-新23202号,1873.10.18 [土-124])。 如果典权已被转卖,回赎变得更加困难,一件18世纪的巴县案子表现的就是这样。杨攀龙曾典买了刘洪志的一块地(那儿对典的称呼是当),然后在土地价格上涨时把地转典(转当)给了另外一个人。此前刘控告过杨要求得到杨的部分利润,并成功地让法庭命令杨额外付他20两银子。在此新的诉讼中,杨要求刘赎回土地。对刘来说,他想以他收到的典价与土地的市场时价间的找贴差额绝卖其地。但他在杨同意首先赎回他转典的典权之前不能售出土地。法庭下令刘另寻买主并警告杨在刘找到买主时不得阻挠交易--他必须赎回转典权并让刘出售土地(巴县6.2:1413,1796.11 [土-14])。 1879年新竹的另一件案子更加复杂,案中曾邦在若干年前把他的土地典给曾文。曾文后来又把典权转典给曾瑞钦的父亲。但当曾邦试图赎回其地时引起了一场纠纷,原来他的弟弟瑞妙曾用该地余下的所有权向首位典权人曾文借钱,而且这笔钱仍未还。但我们知道,实际上原告曾邦对重新得到土地并不真的感兴趣,他只是想借回赎的威胁得到一笔更高的绝卖价。他原先已以420元的价格把土地典给曾文,当价格上涨后,曾文得以以445元将典权转售给曾瑞钦的父亲。曾瑞钦的父亲不久前出价560元将土地绝买,以图其进一步涨价,并甚至付予曾邦十元钱的押金以确保成交。但认识到该土地的价值会持续上涨,曾邦又另打主意。他决定起诉要求赎回土地,企图挣更多的钱。在所有这些过程中,原典权人曾文仍有一定的发言权和所有权,因为转典之后他保留有部分典权,也因为他借钱给曾邦的弟弟而有部分所有权(淡-新23205,1879.2.18 [土-127])。 梳理该案子对任何县令来说都是一场恶梦,在各方的多次起诉和反诉之后,它最终由三方的亲族经调解解决。虽然我们不知道最后处理的细节,但现存记录本身已足够显示市场的做法已把前商业经济理想改变到什么样的程度。象这样的土地出售根本不是清代法典想象的、只涉及原出典人和典权人两方的简单事情。想要买地的人是一位转典权的持有者,必需想办法得到原典权人以及出典人的同意。原来简单的交易不仅仅牵涉到多方,而且所有"权"本身也被各方分割成不同形式的好几部分。在这个案子中,前商业逻辑下的典的理想显然已被缜密复杂的市场实际作法取代。 支持这些作法的市场逻辑容易被滥用,和前商业理想中的无限可赎并无不同。最通常的滥用形式是当某个地主典卖一块他已经典卖给他人的土地时,在同一块土地上得到多次买价支付。例如在1775年的巴县,周登荣曾把他的土地典给三个不同的人,从每一个人那里他都得到了他认为公平的补偿。后来他屈从于其中一人而把田绝卖给他,事情因此暴露。另外两位典权人向法庭起诉要求偿还他们已支付的典价(巴县6.1:749,1775.10 [土-71];类似的以欺诈手段出售的案件见巴县6.2:1428,1797.8 [土-85])。 在同一年巴县的另一件案子中,刘顺珍及其兄曾从张伦元及其兄手中购得一块地。刘氏兄弟中的一位(哪一位不详)显然没有足够的钱购买,他同意把部分典权让回给张氏兄弟。但之后他又改变主意将该部分典权卖给第三者刘秀珍(巴县6.1:746,1775.3 [土-70])。该案件的事实真相扑朔迷离,各方陈述互相矛盾(档案记录也未显示有任何清楚的解决结果)。我引用它仅仅只是作为一个例子表明典的制度可以如何被利用和滥用。 大清律例的典卖土地条款提到这样的违法行为。该律(律95)(沿袭自明代)明确禁止出典人出售已经售与他人的典权。但很明显,这些欺诈行为一直存在--当小农经济变得日益商业化时,我们可以推测它们变得更有吸引力。 民国时期的典惯习 民国案件记录表明,尽管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 [6] 典惯习仍有强大的力量。人们继续期望典卖了的土地可以无限期,或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回赎。例如在顺义,原告王永增的父亲王锡全曾典给张桂林三亩地,张后来又转典一亩并把剩下的二亩租给被告王公新。到了1922年,永增想赎回土地,但公新不肯。永增设法说服了原典权人张桂林控请赎回他转典给公新的一亩地,然后永增从张手中赎回全部三亩地。但王公新及其一家拒绝把土地让与永增,于是永增要求法庭维护他赎回的土地的权利。法庭最后裁定永增胜诉并下令警察和村长强制执行判决(顺义2:212,1922.7.4 [土-70])。又如在乐清,吴寡妇的丈夫1916年曾典卖掉他三块地中的一块(另两块地绝卖)。29年之后(1945年),当吴寡妇要求赎回该地时,法院准其所请(乐清,1945.11.30 [土-3])。 买卖典权的复杂的市场惯习在民国也继续发生作用。在刚引用过的王永增的案子中,原典权人张桂林曾将土地转典给王公新。当永增要赎回他的土地时,不是原典权人张桂林,而是转典典权人王公新抵制回赎。在乐清另一个相似的案子(1945年)中,钟左川曾典出他的两亩地,这两亩地后来由其姑表兄张茶盛赎回。依照典的逻辑,只要有能力,钟应该可以从他的姑表兄处赎回他的土地。然而张茶盛趁土地市场上升之际把典权绝卖给了朱再烈,没有征求钟的同意。钟同时控告张朱两人,试图赎回土地,法院判决他在理(乐清,1945.7.24 [土-1])。 这两宗案子,象民国时期的许多案子一样,与清代例子并无不同。但下面陈述的大多数例子则从不同的侧面表明了国民党法典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此暂停一下,看看在产生那些法院行为之前,法律如何被修改。 晚清法律改革者认为典的所有习俗都是不现代的。在他们的新民法典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他们简单地把典完全去掉,只允许借贷中的"抵押"(mortgage)和"质权"(pledge),要不然就只是简单的市场绝卖。他们完全没有提及典。但国民党法典清楚指出,典和那两种借贷契约有着极大的差别。在典交易中,土地占有和使用权立即转移。但根据mortgage的概念(立法者在这里使用了令人误解的"抵押"一词,该词在民间习俗用法中含义与这里不同),交易时土地的占有权并不转手(第860条)。另外,抵押权者(或:受押人)只有在对方违约欠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取得售出产业所得的款额;他不能占有该块地本身。实际上,国民党法典第873条宣布任何与此相反的契约无效:"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其约定为无效。" 质权(这是20世纪立法者采用的新词)的契约也同样不涉及占有权的转手。但在此"质权"的条件下,违约欠付时所有权确实要转给债权人。那是1911年新民法典草案中从开始就使用的质权的概念(第1195条),它效法德国民法典(潘维和1982:313)。国民党立法者使用了同样的术语,但他们明确把质权仅限于动产,不允许用于土地(不动产)。 对晚清法律改革者们来说,修订过的大清律例仅只是发布新的、完全现代的法典前的临时性措施,因此他们愿意在一定的限度内容忍典的存在,即保留典售可以回赎以及典地可以以一次性额外找贴绝卖的规定(《大清现行刑律》案语,1909,"田宅":22a,b)。但他们认为1753年例中30年的时限已经过时且不甚相干,因此决定将其摒弃。作为解释,沈家本和余廉三表明:"今此例遵用已百余年,早无从前契载不明之产。此层应即节删,例首嗣后二字亦应删去。"(同上:22b,23a)。但沈和余对当时实际情况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当他们这样写的时候,许多没有注明是否绝卖或可回赎的土地正在被出售。 而且,民国早期许多地方土地价格上涨更增加了典纠纷。一如1915年大理院说明的那样:"加以现在地价渐昂,当时贱价典当者,群思收赎以图余利。受典当之户,业经数十百年,久已视为己物,亦决不願任其贱价赎回。此种种轇轕[纠纷]所由起也。"(郭卫 [1912-27],1:171-72)。 [7] 问题变得如此严重以致北洋法学家决定必须改正正在使用的修订本清法典。1915年10月9日,司法部发布一道特别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1 条重新采用了原法典的规定:日期超过30年未说明以何种形式出售者作绝卖处理;其它时限 短于30年者可以回赎。但在旧法典允许无限期回赎权的地方(有契约明确规定为典买时),第2 条现在制定了60年的时限。北洋立法者显然不愿意返回到地产不能让与的前商业思想(《法令辑览》1917,6:179-80)。 国民党立法者不得不正视典的问题,不过他们对中国现实的把握要远优于晚清改革者。他们充分认识到典卖与"抵押"和质权大不相同--晚清改革者曾试图把典习划归这两类范畴。由此,中央政治会议指示起草者们重新采用"典",立其为一个独特的法律范畴。首先,他们解释道,要明白无误它既非抵押亦非质权。更重要的是,典"实远胜于不动产质",因为它对待出典人比较仁慈,这些人"多经济上之弱者"。典允许他当价格下降时"抛弃其回赎权",亦即免"负担于其物价格",而于价格上涨时,可以由找贴权获得利益。中央政治会议骄傲地说此"诚我国道德上济弱观念之优点"(潘维和1982:107)。新民法典将会用一整章的条款来处理典(在法典的正式英译文本中使用了原中文词--音译为"dian")(第三编,第8章)。 [8] 在该章中,国民党立法者保留了未经修订的大清律例及北洋政府针对典卖的规定的基本要义。但他们对回赎权的期限作了重要的修改,缩短到30年,亦即仅是北洋立法者允许的一半(第912、924条)。按他们的说法,这是必要的修改,以使产权明晰。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则权利状态不能确定,于经济上之发展甚有妨害。"(《中华民国法制资料汇编》1960:10)。 国民党立法者还决定让买卖典权的民间惯习合法化,正式允许清律之所未曾允许。第917条规定典权人可以把典权让与他人,第915条更规定典权人可以转典或出租典物与他人。这里我们看到他们对市场的现实做法作了更多的让步。 最后,国民党立法者,象他们的清代同仁一样,决定否定民间的抵押惯习(借贷中以土地为抵押,这里的抵押不同于国民党民法典使用的"抵押"[mortgage]一词)。中央政治会议在其"立法原则"中直截了当地说:"我国习俗无不动产质而有典"(潘维和1982:107)。 持续的问题 到此为止我们对典的分析只限于全面性的讨论。现在我们转向分别集中讨论围绕这个习俗并贯穿整个过渡期内的四个问题:找贴、回赎的时限、转典、以及典与抵押(其民间的用法)之间的混淆。立法者们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共同思路是寻找一条调和前商业逻辑与市场逻辑的途径。 找贴 我们已经看到,当土地(及其典权)价格上涨时,出典人可能会试图借威胁赎回出典地而从典权人那儿榨取找价。苏州沈氏家族的土地交易是这方面的清楚例证。涵盖1659年至1823年的记录薄中有许多同一块地多次找贴(或用他们的话说,贴)的例子。例如,沈家在1663年从桑振泉处以四两银子典买了一亩地,1860年又额外支付(贴银)四两,1701年二两,以及1716年二两。原典交易70年后,1733年最后绝买时再支付二两四钱(绝买银)。1659年至1729年间的53份账目中,28份表明有两次以上追加支付,仅11份是一次性地支付找贴获得绝卖权(洪焕椿1988:90-95)。 1730年清政府颁令只许找贴一次之后,沈氏家族的找价支付急剧减少。以接下来几年(1731-43)同样份数(53)的账目为例,我们发现只八份显示有两次或多次额外支付,而30份只追付一次就获得绝买权。此后,多次找贴变得越来越稀少。1744年至1823年间的488份账目中只有五份表明沈氏家族在获得最后的绝买权之前有两次额外支付。它似乎说明司法体制成功地消灭了该惯习(洪焕椿1988:94-145)。 我们的案件记录只有一件些许提到有一个法庭实施1730年的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典人和典权人双方都想利用市场价格的上升。这就是前面引用过的1796年巴县的一个案子,案中杨攀龙曾典买刘洪志的地。当价格上升时,杨首先靠转典谋利。但刘也成功地控告杨补付找价而分得部分利益(20两银子)。当价格进一步上涨时,两人陷入激烈的争执,刘要求杨绝买土地,杨则试图迫使刘以市场全价赎回土地。法庭决定中止他们的技俩,下令刘另觅买主、杨赎回转典权并不得阻挠出售。 我们已经看到,以保护弱者不致被迫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赎回产业为理由, 也或许是因为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持有保留,国民党立法者们重新采用了清代旧法典针对典的条款。其实,法律系统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当时已无疑问,因为1915年时大理院已经确认这一立场。颜俊臣是一份价值增殖不少的产业的典权人,他曾在地方法庭中控诉要求出典人应以市场时价赎回典权,而不是以多年前的原典价回赎,但结果败诉。他在此次、也是他最后的上诉中结果也没有成功。法院判决的理由很简单:法典没有如此条款,而且"以该地方典物回赎惯例系以出典时之实价取赎为断定之标准"(第二历史档案馆,大理院241:878)。 但此立场将会再次遇到挑战,在战时中国物价飞涨的情况下挑战更加明显。在乐清县,朱亦明1937年以当时较低(因战争导致萧条)但仍不失公平的150元钱典给林光地一幢房屋。他们的契约要求八年内回赎。但到期(1945年)当朱亦明想以原价赎回其田产时,战时通货膨胀已使150元贬得几乎一文不值,典权人林光地争辩说朱应该支付至少10,000元作为补偿。林同颜俊泉一样不成功。法官裁定,依民法典第923条之规定,朱可以赎回产业。虽然判决没有提到该支付的金额,明显的暗示只可能是典价原额(乐清,1945.11.13 [土-2])。在这个例子中,法律的字面意义被严格遵守,但人们不禁要质疑这是否公平、以及典权的总是以原价回赎的原则在如此情况下还能维持多久。 时限 虽然我的清代案件(来自巴县、淡-新和宝坻)中没有对时限不明的契约运用30年规则的例子,但在保存于刑部的命案档案中我们有证据表明它的应用。如在1762年,唐用中试图赎回乃父1723年售与被告王有然之父的土地。接着发生了一场斗殴,有然的儿子被用中的侄儿杀死。有关争执中的财产,刑部指出因为最初的交易并未载明可否回赎,则适用1753年的30年规则。而既然30年期限已过,该土地严格说应属于有然(《清代土地占有关系》1988,2:案例167。其它例子见案例173、196。亦见岸本美绪1996:附录:17-18)。 回赎应有时限的概念本身从来不是个问题,只是沈家本和余廉三以为已经不须再援用。我们已经看到,无论北洋政府立法者还是国民党立法者都不以为这个习俗已经不存在。对他们来说问题是双重的:制定最大限、最小限。北洋政府把清代的无限可赎降低到60年,是对市场逻辑作了让步。但它也努力维护出典人的权利,确保无论契约所载期限如何,他们可以在十年之内赎回土地(第8条;《法令辑览》1917,6:181)。 国民党法典试图两全其美。它进一步把回赎期限缩短到30年,但同时把最低时限延长到15年,藉此提高对出典人的保护。根据第913条,即使约定期限不满15年,典权人不可到时藉以获得绝卖权。 复杂多种的不同时限以及它们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变化在几宗案件记录中很好地表现出来。在乐清(1945年),寡妇吴黄氏要求赎回她丈夫1916年售出的一块地。他还售出了另两块地,契约明载不得有找贴或回赎("永后不找不赎")。但在告诉中的这块地,契约所写的是:"不找取赎"。法院判决既然这是一笔典交易,而且仍在30年法定期限内,吴寡妇有权赎回土地(乐清,1945.11.30 [土-3])。 类似地, 1927年在顺义,张有岑要求赎回他在12年前(1915年)典售给其兄有寿的土地。契约只载明交易是典,没有说明任何时期。很明显有岑在法律眼中是有理的。争执由社区调解平息(具体情况不详),没有继续追求法院判决(顺义2:472,1927.3.15 [土-15])。 因法律标准的改变所引起的复杂情况的最好例证是一宗1947年的吴江案件。案中原告是另一位吴寡妇,她的公公1921年向朱春芳典买了一块0.08亩的宅基地,她声称大家理解的回赎期是五年。因已过去26年而地仍未被赎回,吴寡妇坚持此地现在绝对完全属于她。另一方面,被告朱桂卿则声称原业主朱春芳已在1942年从吴寡妇处赎回该地,然后售给他,当年他即占有并使用了该块地。 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迟至1942年朱春芳是否还有赎回土地的权利。在回答该问题时,法官指出最初的交易发生在国民党法典"物权"编正式生效的1930年5月5号之前,因此应该以北洋政府1915年的"方法"为准。根据"方法"中的第8条,回赎权可以持续至少十年,哪怕契约上载明一个更短的时期。这块地既然是1921年出典的,国民党法典颁行时该典仍然有效,因此应依该法典处理;由于书面契约并未载明具体时期,只写明是典卖且可回赎,因此30年规则适用。最后,自1921年初次交易后时间尚未过去30年,因此朱春芳1942年的确仍有权赎回土地。 但经仔细考虑所有这些后,法院发现有证据表明朱春芳并未如被告所说在1942年赎回土地,这样他就不能合法将土地出售给被告桂卿。就法律上讲,吴寡妇仍是典权人,虽然不是如她所称的全权业主。照此,应是吴寡妇而不是被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法院就此判决(吴江206.1:141,1947.10.24 [土-15])。 在这里,法官的相当复杂的辩论揭示法院为达成判决所必须全面考虑的繁多的种种规定。无论是清代法典、还是1910年的现行刑律、还是北洋政府1915年的"办法"、还是国民党1929-30年的法典,对典卖土地可回赎这一习俗的合法性都无疑问。但在试图调和永久拥有土地的理想和迅速上升的土地市场现实之间各不相同。理想日益让位于现实。 出售和转典典权 根据清代法典的字面意义,典只涉及两方。但我们现在知道,惯习常与法律不一致。一份典可能牵涉到除最初交易双方以外的三方或更多方。而且,根据清代法典的字面意义,典只牵涉对某一件财产的单一的权利。但案件记录显示有些典权人把他们的典权分解,将不同的部分以不同的形式(作为部分性的所有权、作为贷款抵押、或作为可以回赎的财产典卖)出售与不同的人。 清代法典并不承认这些市场惯习。法典坚持其对典的简单的看法和想法。它对市场逻辑的让步仅限于以上讨论过的那些。国民党法典编纂者们则想让法律与社会惯习更紧密配合,但他们无法预见由新立法可能引起的大堆问题。上引钟左川案件就是一个好例子。我们可以回忆一下,钟要求赎回最初被典卖但后来由其表兄张茶盛回赎的土地,只是他发现张同时已把其获得的典权转典给了朱再烈。张的行为当然完全合法,是新的国民党法律所允许的。但它留给钟一个问题。为行使法律保护的回赎权,他必需不仅征得其表兄张茶盛的同意(因他拥有典权),还得征得朱再烈的同意(因他拥有转典权)。这也就是为什么钟的控诉把张和朱两人并列为被告--也是为什么法院在判决时下令两人都得尊重钟的回赎权。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还有其它的转典,或是全部典权或是部分典权,将可能会引起多么复杂的情况。为维护法律保证的回赎权,原告与法院可能得与更多的被告打交道。作为一个有用的例证,让我们回到1879年曾邦的那桩恶梦般的案子。当原出典人曾邦想赎回其土地时,他发现自己面对多人,人人都对该地据有部分权利。首先有原典权人曾文,尽管他把那块田转典给了曾瑞钦的父亲,通过他与曾邦的典交易,也因为曾邦的兄长以这块地作抵向他借了钱,他仍保有部分权利。然后是转典权人和想要成为绝卖人的曾瑞钦之父。如此复杂的局面下,还加上曾邦本人的诡计图谋。他其实并不想简单地赎回土地,他是想如何使潜在的买主多付高价找贴,因为他算计土地会不断涨价。虽然因为案件最后由调解了结,我们对法庭会如何解决此案不得而知,但它仍然揭示了判决者所要对付的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形(淡-新23205,1879.2.18 [土-127])。 这一切发生在清代,当时的法律相对而言比较直接了当,因而或许也相对容易执行:典交易设想为只牵涉两方的交易。国民党法典则既坚持回赎权又允许典权的交易,可以说是为法庭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典与抵押 在国民党法律里,典和抵押多有混淆,主要是因为法典中的"抵押"意义与习俗用法中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看到,根据法典的定义,"抵押"是mortgage,如果违约欠付,借出人唯一的办法是拍卖出售土地,用所得款额清债还贷,他无权占有土地本身。对积欠违约得把产业让给借出者(这是民间习俗对抵押的理解)的借贷契约,法典用的词是"质权",或pledge。但正如已指出的那样,它不允许质押土地,只允许质押"动产"。 法典与习俗间这一分离的结果是有些借出人把他们凭抵押的出贷表达为典买,可能是为了迎合法定范畴。这样,在一件1931年的顺义案子中,原告田树樁借给蔺凤儒136元,蔺以十亩地作抵。该笔借款在四年内要付一定的利息(具体不详)。蔺继续使用该块地,他并没有象在典交易中那样把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让与田。尽管契约、诉状和反诉均称该交易为典交易,它实际上是习俗中的抵押,法官也正是精明地这样处理。在这次裁决中,他凭藉的是习俗而不是法律条文:蔺必须要么偿清贷款,要么把土地让给原告(顺义3:478,1931.6.24 [土-19])。 在另一宗吴江的案件(1947年)中,被告做的刚好相反,他是用抵押一词来表达土地的典卖。原告沈麓笙声称1934年他向彭芝开绝买了17.24亩地,然后把地返租给彭。因为彭两年没有付租,沈要求终止租约。但彭声称1934年的交易只是抵押而已,沈要求的地租其实只是贷款的利息。他宣称,在他与沈的约定中,该抵押的土地在十年内可以回赎。(约定的时限明显已超过,但根据法典的15年规定,彭仍有两年才到期。) 原告沈(有精明的律师代表)呈示了他1934年交易的书面契约,证明那是一次绝卖,附有"不赎不找"的字样。法院判决既然沈是合法业主,彭确实只是他的佃农,不是出典人。作为佃农,彭已积欠地租两年,沈因而有权终止租约(吴江206.1:250,1947.4.3 [土-16];亦见顺义3:473,1945.12.14 [土-1])。我们不清楚为什么彭在其反诉中用了抵押一词,他其实是想争辩说他们的约定是典,可以回赎。或许他或他咨询的什么人把这些术语完全弄混了。不管怎样,法官没有被误导,当他驳回彭的反诉时使用的是正确的术语典。 第三宗案件(出自1934年的顺义)显得更加复杂。顾祥曾典买了一块宅基地,后来又以它为押向被告张朝元贷了一笔款,典契移交给张。当原出典人要赎回土地并要回契据时,顾办不到,因为契据现在在债权人张朝元手中。而根据习俗中抵押的逻辑,张拒绝归还契据,因为顾仍欠他钱。随即,受原典权人所迫,顾起诉张。法院的判决如下:"按典当地亩,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抵押地亩,则不转移占有。"这里法院坚持最初的交易明显是典而非习俗中的抵押,因此顾事实上是把土地转典给了张。对于典产,原出典人有权赎回,不管典权人顾祥和转典典权人张朝元之间是否有其它贷款没有偿付(顺义3:828,1934.4.9 [土-30])。 这一例子显示出纯市场经济逻辑和部分市场、部分前商业的典逻辑之间的紧张关系。出典人要求维护赎回他典售了的土地的权利,与债权人的要求刚好相反,债权人想完全依信贷市场的逻辑行事。法院选择维持回赎权。 于是,在拒绝承认抵押的地方惯习的过程中,国民党立法者们设立了一条反对市场惯习的边线。对于市场逻辑,他们比清代作出了更大的让步:采取30年期限和终止无限期回赎权、以及允许买卖典权(包括转典这些权利)。但他们在抵押--也就是说让贷款人因借钱人积欠而取得所押的土地--上划清了界限。他们说他们宁愿坚持优越的典逻辑,因为它对出售土地的赤贫者比较仁慈。结果可以说是个分裂的现象:一个习俗消失了,但另一个得以维持。 注释: [1] 此段中30年的规定有点模棱两可,因为该例可以被理解为只适用于1753年以前签成的契约,于是人们可能会坚持法典根本无意对1753年之后所签的新契约制定30年的时间限制。我怀疑很可能是立法者用过去的话进行表达,因为在他们刚刚要求所有契约都必须明确载明时限后,再谈将来时限不确定的契约似乎不恰当。另外,如果对采用该例之前的契约有30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暗示那个日期之后的契约也应有同样的时间限制。不管怎样,我们的案件记录证据毫无疑义地表明,清代县令把此例理解为对不明交易制定30年的时间限制。岸本美绪1996: 附录第17-18页载有清代杀人案件中县令依30年规定判决的三个例子。 [2] 在台湾,用一块地的权契当作贷款的抵押时,称作胎借。典词只用于有保留的土地出售。见Allee 1994:135-36。 [3] 以下讨论以22件清代典案件为基础:巴县11件、宝坻3件、及淡-新8件。 [4] 除上面所引两宗案件外,见巴县6.1: 739, 1774.8 [土-37]; 6.2:1415, 1797.1 [土-15]; 6.2:1418, 1797.3 [土-44]; 6.2: 1430,1797.8 [土-48]; 6.3: 2623, 1852.8 [土-89]。 [5] 这在华北的习俗中也很明显。买方设宴庆贺交易完成并感谢中人,但卖方绝对不会被指望同样设宴,正证明人们认为他显然是受损失的一方(黄宗智2001:55-6)。 [6] 以下的讨论以16宗典案件为基础:顺义7件、乐清5件、及吴江4件。 [7] 岸本美绪1996极有说服力地证实明清价格上涨与找贴回赎纠纷间的联系。 [8] 注意1929-30年民法典是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关于土地关系的立法的关健性文件。前面提到,1930年的土地法直到1946年才下令全面实施。但不管怎样,它对本章和下章讨论的与典和田面权有关的议题没有增添任何新内容 引用书刊目录 对法典或法典草案仅以条或律引用,除非不清楚谈的是哪一部法典;除大清律例和1925-26年的民法典草案外,余皆以题目排列。清代法典参考的是薛允升编(1905年)黄静嘉校的版本;引用律依照的是黄静嘉的编号系统。1925-26年法典草案参考的是潘维和1982。 为参照方便,下列单子表明引用案件时使用的格式。括号内的数字是我自己使用的案件号码归类(债-债务,继-继承,土-土地,婚-婚姻)。日期以年、月、日(1893.7.4)形式表示。它们是原始告状的日期(若有),否则即是判决日期。 宝坻 卷号与阴历日期 巴县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阴历日期(若有) 淡水-新竹 整理者的编号与阴历日期(引用时简称淡-新) 顺义 目录号、案卷号、阳历日期 吴江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阳历日期 宜宾 只据日期(档案尚未完全分类) 乐清 只据日期(所有案件都出自全宗2、目录2、卷61) 引文中我只用了少许简称:《惯调》--《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民商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及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中、日文(按作者姓氏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宝坻县档案。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归顺天府;引用时注有卷号和阴历日期]。 岸本美绪(1997):"明清时代における'找价回赎'问题"。《中国社会と文化》,12: 263-93。岸本美绪1996年文章缩写版。 ------------(1996):"明清时代における'找价回赎'问题"。在"晚期中华帝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9月21-23号,鎌倉。 巴县档案。四川成都:四川省档案馆。[引用时注有全宗号、目录号、卷号及阴历日期]。 《大清民律草案》,1911(无出版处):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案语》,1909(无出版处):法律馆 淡新档案。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东亚图书馆藏缩微胶片。戴炎辉编目。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民事案件,依法院、卷号、页码、以及日期引用(如大理院,241:878,1915.2.22;京师,239:2496,1916.12.27)。括号内的号码系白凯所藏复印资料的编号,依卷和页码编排(如[3:514];[9-1685])。 《法令辑览》,卷6,1917 郭卫编(无日期 [1912-1927])《中华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大理院解释例全文》,2卷,上海:法学编译社 ----(无日期)[1927-28]《最高法院解释例全文》,1927.12.15-1928.12.20。上海:法学编译社 ----(无日期)[1929-46]《司法院解释例全文》,卷1(1929.2.16至1933.11.9);卷2(1933.11.9至1940.5.17);卷3(1940.5.18至1946.3.28)。上海:法学编译社 洪焕椿1988《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黄宗智2001《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2004年再版)。 《六法全书》1932,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北京:司法行政部 潘维和1982《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北:翰林出版社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2卷,1988,北京:中华书局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收于《法令辑览》1917,卷6:第179-80页 《顺义县档案》。藏顺义县档案馆 [引用时注有目录号、卷号、及阳历日期]。 《土地法》,收于傅秉常、周定宇编1964,卷1,第457-552页 《土地法施行法》,收于傅秉常、周定宇编1964,卷1,第553-562页 吴江县档案馆《吴江县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档案》,1945-49,全宗206,目录1 宜宾县档案馆《宜宾县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档案》1933-1937 《乐清地方法律民事诉讼档案》,1945-46,藏宜兴县档案馆,全宗2、宗2、卷61 《中华民国法制资料汇编》1960,台北:司法行政部 英文 Allee, Mark A.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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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黄宇和:21世纪初西方鸦片战争研究反映的重大问题——从近年所见的三部鸦片战争史研究著作说起
    书评 历史 2013/06/28 | 阅读: 2850
    黄宇和的《鸩梦∶第二次鸦片战争探索》虽然全程批判帝国主义,但1998年出版后好评如潮。然而,英国资深史家盖尔伯及年轻学者骆菲尔,分别在2004年及2011年出版有关鸦片战争的专著,竟然若隐若晦地高呼中国该打
  5. 黄俊杰:十九世纪末年日本人的台湾论述——以上野专一、福泽谕吉与内藤湖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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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黄仁宇:蒋介石“清党运动”内幕
    历史 2012/01/20 | 阅读: 2002
    1927年国民党的"清党运动"和以后的残暴行动当然是革命过程中之悲剧。其引起很多家人父子兄弟投奔反蒋的阵营,不下于美国的南北战争。尤特里女士可谓对蒋极为同情的作家之一,可是她在所著之《中国最后的机会》一书中对清党一事也写出:"在那暴怒、复仇、虐刑与死亡的日子,因之丧失生命,成为囚徒,变为玩世不恭,或从此不与闻政治的青年,都是全国的精英。"
  7. 黄仁宇:对蒋介石和毛泽东的几点看法
    历史 2013/02/19 | 阅读: 5360
    1937 年抗战爆发后不久,沿海各处相继失陷,我即立意去从军。当时我未满20岁,符合传统所谓"弱冠",只凭这一股稚气,满以为前方战事失利大抵都由于旧式将领以下军官畏死塞责。若有如我辈者一下决心,口至身随,有进无退,必能挽回颓势。与我一同应考的军校同学,很少例外,都有此愚志。
  8. 鲁日满:耶稣会士鲁日满账本
    历史 宗教 2012/10/24 | 阅读: 1878
    账本的作者为清初在中国江南地区传教的比利时耶稣会士,1658年7月到达澳门,随后前往江南传教,驻地常熟,主要活动于常熟、苏州、松江、上海等地。1676年11月在太仓去世,葬于常熟虞山北麓的天主教墓地。
  9. 高建平:论文学艺术评价的文化性与国际性
    艺术 2007/02/26 | 阅读: 1310
    刚在本站发了篇中国艾滋患儿题材记录片得奥斯卡奖的消息,感觉需要平衡一下观点,故而找出这篇文章。高建平在文中提出了“复数的‘世界文学’观念之间的对话和互动”,世界电影当然也是如此。--人文与社会
  10. 高建平:日常生活审美化与美学的复兴
    人文 2011/08/26 | 阅读: 2085
    人文学者应该坚持这样一种立场,这个立场就是去医治社会的疾病。人不仅要吃饭,也需要吃药。这个思想在以前就有了。80年代就有人提出种种思想,这些思想老是被批判,如异化的观点,人道主义的立场,我们不断地清除这些“精神污染”。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些观点用一种独特的语言说出了当时的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弊端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11. 高建平: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美学
    艺术 2007/01/12 | 阅读: 1667
    作者认为“中国美学的发展历程,也许会走一条与中国语言研究的发展相似的道路。古代中国没有语法研究。1898年,马建忠(1845-1900)出版了《马氏文通》。这是第一本汉语语法学著作。这本书运用拉丁文的语法,对古代汉语进行研究。”
  12. 高峰枫:耶稣的继任者——《耶稣的真实王朝》
    书评 宗教 2012/01/24 | 阅读: 2803
    畅销书《耶稣的真实王朝》(The Jesus Dynasty)作者为美国北卡大学宗教系教授,在他的笔下,耶稣不再是孤零零的上帝的爱子,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家庭纽带的社会人,作为一个王族家庭的长子奠立由他的弟弟和亲属形成的王朝。
  13. 马沙尔:关于阿拉伯的谬论与事实
    政治 2011/03/29 | 阅读: 2221
    阿拉伯世界的动荡让许多人——不管是区域内还是区域外——目瞪口呆,并至少颠覆了对阿拉伯世界的五大传统观点。Marwan Muasher是约旦前外长和副总理,现任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主席、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
  14. 马大正:二十世纪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历史 2011/01/20 | 阅读: 2583
     中国边疆是统一多民族国家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正如中国边疆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样,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本世纪到来之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至少已有2000年以上的发展史,留下了大量宝贵的历史遗产。进入20世纪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逐渐实现由近代发展阶段向现代发展阶段的过渡后,又出现了始于20年代末的边疆史地研究新的发展高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陆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时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指导思想的转变、研究重点的转移、研究成果的分布和某些研究禁区的形成等方面均出现了新的局面;80年代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百花齐放已成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本文将依据近百年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脉络,分别予以概述。至于1949年以后,台湾省史学界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无论是研究成果,还是资料收集与整理,在并不理想的客观环境制约的条件下,沿着前辈学者开创的边政研究的格局,有所前进,有所发展,他们的众多成果成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总成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当另文阐述。一在内忧外患的压力和寻求强国富民的动力交相推动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20世纪前半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从传统的边疆史地研究向一门发展中的现代边缘学科演进的阶段,以下四个方面是应予重视的。(一)在爱国救亡运动中发展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在20世纪前半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而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则在包括边疆研究工作者在内的全民爱国救亡运动中得到了发展。从中国边疆整体角度观察研究问题是本时期中国边疆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突出体现。华企云著《中国边疆》(新亚细亚学会,1932年出版),是较全面地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第一本专著,该书上篇综述边疆之沿革与现况,边疆之勘界与失地,边疆邻接各地之地理概况与最近民族运动之鸟瞰,边疆邻接各地之对华历史与受治帝国主义之经过和边疆铁路之沿革与现状;下篇则分别论述国际角逐下之东三省、外蒙之独立、新疆之三大问题,英人侵略下之西藏和云南之界务问题。该书的撰写与出版在20世纪中国边疆研究发展史中具有重要意义。作者从国家兴亡考虑到边事盛衰,从研讨边疆全局大势到考察边疆局部问题,从分析国内边疆问题联系到中国周边及世界格局,在论述以上诸多问题时,又兼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地理等诸多领域,并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历史问题,这样中国边疆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客体即被明确地推上其自身应有的独立地位。这一时期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著作还有:方秋苇《中国边疆问题十讲》(引擎出版社,1937年)、思慕《中国边疆问题讲话》(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西尊《边疆问题与国防》(曲江广东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委员会,1942年)、蒋君章等《中国边疆地理》(重庆文信书局,1944年)等。而同一时期论述中国边疆问题的论文数量则更多。对于各个主要边疆地区的研究著作,东北地区有刘瑞麟、孙凤翔和赵崇荫辑《东三省交涉辑要》(常州刘氏,1910年)、吴廷燮《东三省沿革表》(天津徐氏退耕堂,1911年)、徐世昌《东三省政略》(1911年)、傅斯年等《东北史纲》(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2—1933年)、卞宗孟《东北史研究纲要》(东北大学,1938年)、金毓黻《东北通史》(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3年)等;北部地区有:姚明辉《蒙古志》(中国图书公司,1907年)、卓宏谋《蒙古鉴》(1919年)、陈崇祖编《外蒙古近世史》(商务印书馆,1922年)、华企云《蒙古问题》(上海黎明书局,1930年)、谢彬《蒙古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等;西北地区有:许景澄《西北边界地名译议考证》(上海藻文书局,1902年)、阚凤楼《新疆大记》(1907年)、华企云《新疆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洪涤尘《新疆史地大纲》(南京正中书局,1935年)、蒋君毅《新疆经营论》(重庆正中书局,1939年)等;西藏地区有:许光世、蔡晋成编《西藏新志》(上海自治编辑社,1911年)、白眉初《西藏始末纪要》(北平建设图书馆,1930年)、谢彬《西藏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华企云《西藏问题》(大东书局,1931年)、任乃强《康藏史地大纲》(雅安建康日报社,1942年)等;滇桂地区有:华企云《云南问题》(大东书局,1931年)、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云南边地问题研究》(1933年)、陈碧笙《滇边经营论》(1938年)、孟森《广西边事旁记》(商务印书馆,1905年)、吴■《广西边务沿革史》(广西省政府编译委员会,1938年)等;台湾地区有:王子毅《台湾》(重庆自由出版社,1944年)、李震明《台湾史》(上海中华书局,1948年)等。上述众多著作出版的时代几乎遍布20世纪前半叶的50年间,但以30年代最为集中,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形成于此时的研究高潮。19世纪后期的边疆研究以对西北地区的研究最为突出,50年代后边疆研究的各地区分布格局虽较前一段有所均衡,但北重南轻的格局尚未突破,特别是对海疆的研究就更薄弱了。进入20世纪以后,大量研究论文的涌现是中国边疆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标志。现代学术期刊的问世是中国学术研究步入现代化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文稿作为刊物主要或重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即诞生于20世纪初,发展壮大于20世纪前半叶。创刊于1910年由中国地学会主办的《地学杂志》和创刊于1934年由禹贡学会主办的《禹贡》半月刊在其间占了突出的地位。30至40年代又相继出刊了一批中国边疆问题研究的专业刊物,这批刊物包括:《新亚细亚》(南京新亚细亚月刊社,1930年创刊)、《边政》(川康边防总指挥部编,1931年创刊)、《边事研究》(南京边事研究会编译组编,1934年创刊)、《边疆》(南京边疆半月刊编辑部,1936年创刊)、《中国边疆》(中国边疆月刊社北平总社,1937年创刊)、《边疆研究季刊》(中国边疆文化促进会,1940年创刊)、《边政公论》(边政公论社,1941年创刊)、《边疆研究论丛》(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1年创刊)、《边疆周刊》(中国边疆学会成都分会,1942年创刊)、《边疆研究通讯》(成都金陵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边疆社会研究室,1942年创刊)、《边疆通讯》(蒙藏委员会边疆政教制度研究会,1942年创刊)、《边疆人文》(昆明南开大学文科研究所边疆人文研究室,1943年创刊)、《边疆建设》(东北边疆问题研究社,1946年创刊)、《中国边疆》(北平中国边疆月刊社,1948年创刊)等。这批刊物的组织背景是较复杂的,其中既有官方政府组织,也有文化教育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刊存在时间与社会影响大小也各不相同,其中《边政公论》从1941年8月创刊至1948年12月出刊期间,其办刊有目标、有体系,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边疆研究的一个重要流派。(二)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发展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群体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新的群体逐步形成,研究活动已不再仅仅是研究者的个人行为,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十分明确。1909年9月28日(清宣统元年八月十五日)一个基础广泛、与中国边疆局势及边疆研究密切相关的现代学术团体诞生了,这就是中国地学会。中国地学会是成立于清代仅有的三个科学团体之一,除抗日战争时期学会被迫停止活动外,一直存在到1950年汇入新成立的中国地理学会。中国地学会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学科基础,其成员包括了一大批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有地理学家张相文、白眉初、黄国璋、王成祖,历史学家陈垣、张星、聂崇岐,教育家张伯苓、蔡元培,地质学家章鸿钊、丁文江、翁文灏、邝荣光,水利专家武同举等。兴地学研究,以救国图强是学会活动的宗旨;唤起公众关心国家的安危与发展,促进地学各领域的学术进步,并使之普及于大众,就成为学会活动的始终目标。此时如此众多的学者自愿地组织起来,维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以前常见的师生、门派、亲友关系,是共同的社会理想和学术领域使他们集合于一个开放性的现代学术社会团体之中。这种团体在中国的出现反映了现代社会意识和现代学术活动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学会有组织的活动不但扩大了学者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声音,且因加强学术交流而促进了学科发展。禹贡学会是继中国地学会以后成立的又一对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学术团体。禹贡学会筹备处成立于1934年2月中旬,正式成立于1936年5月24日。禹贡学会与中国地学会一样,主要活动地点在北平,但与后者广纳各界人士参加不同,前者主要为燕京大学、北京大学和辅仁大学三校历史系师生组成。禹贡学会的发起与倡导者是顾颉刚和谭其骧,而顾颉刚则为学会最重要的组织者。禹贡学会先后吸纳了许多著名学者,他们包括钱穆、冯家癉、唐兰、王庸、徐炳旭、刘节、黄文弼、张星、于省吾、容庚、洪业、张国淦、李书华、顾廷龙、朱士嘉、韩儒林、张政、翁独健、吴丰培、苏秉琦、商鸿逵、王光玮、冯世五、侯仁之等等。《禹贡学会会章》明确宣布:“本会以集合同志研究中国地理沿革史及民族史为宗旨”,而学会的工作范围“为搜集文书材料”,并实地调查,从事编辑中国民族史、地理沿革史、各代疆域图、各省分县图、文化统计表、地名辞典等图书1。学会虽然制定了较为专门的研究领域,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众多学者的努力,学会活动领域有了越来越宽广的发展,正如顾颉刚在《禹贡月刊发刊词》中指出,“扩充范围乃于民俗史、边疆史、内地移民史、中外交通史、方志学等方面,蔚为‘历史的地理’之总集”2。禹贡学会存在并开展活动的时间是很短的,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禹贡学会工作被迫停顿下来,至1946年3月10日,学会复原第一次会议召开,学会工作又延续了很短时间。内战爆发后,学会工作再陷停顿。1952年2月,在顾颉刚主持下禹贡学会结束了业务活动。禹贡学会的学术成功与成绩,主要得益于学会有效且有特色的组织工作,而这又首先体现于学会拥有一流的学术活动组织者和一批学有专长的学术带头人及骨干;其次学会制定了顺应中国社会发展和学术进步趋势,又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工作计划。禹贡学会的学术成功与成绩,又是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长足发展分不开的。学会拥有数百名以燕京、北京、辅仁三所著名大学师生为基础的基本学术队伍,进而拥有一批一流的学术骨干。随着现代高等教育事业在全国各地逐渐普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基本队伍也由北京等少数大城市逐步遍及到各地,这一动向不但成为发展的趋势,而且有着较为稳定的特征,随之而来的则是发展中的现代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新格局。最突出的事例就是随着云南现代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以方国瑜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以云南大学等高校为主要基地,较为稳定地开展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主要为西南边疆史地研究)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进而使原本较北部边疆研究明显滞后的西南边疆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而有利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整体布局和进步。20世纪前半叶(特别是30、40年代),一批官方或半官方的中国边疆研究团体也先后成立并开展活动(如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下属的研究机构等),对于这些团体的评价就比较复杂了。成立官办团体的首要目的是要为现政权的统治服务的,而显然当时的政府并未选对一条能使中国繁荣昌盛的正确之路;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其下属研究机构的每一具体举措都是不利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及其边疆安全与发展的。因此,对于这些团体的作用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三)在拓宽中国边疆研究视野过程中发展的边疆考察活动20世纪前半叶的中国边疆实地考察有了比较广泛的开展,在传统的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考察继续得到发展的同时,对西南边疆——主要是云南、西藏地区的考察亦有相当进展,但规模和影响较大的则是新疆地区的考察和研究。新疆地大物博,多民族聚居一处,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20世纪前半叶,这里政局动荡,外来势力介入。瑞典人斯文赫定、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德国人格伦威尔德和勒柯克、日本人大谷光瑞等纷纷进入新疆活动。他们虽然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他们中有些人无视中国主权,滥挖遗址并偷盗文物,这就使他们在华活动的性质变为一种强盗侵略行为。国人对新疆的实地调查与考察,大致有官方组织、学术团体组织和个人活动三类3。清末对新疆进行个人游历性考察的成果有:1906年赴疆的方希孟《西征续录》(郑树荣抄本)、1907年赴疆的裴景福《河海昆仑录》4卷(河海昆仑客署本)、1910年赴疆的袁大化《抚新记程》(新疆官报印书局宣统三年刊本)和1910年赴疆的温世霖《昆仑旅行日记》(1941年铅印本)等。辛亥革命后不久,北洋政府亦派人赴疆考察,以求治新之策。1915年冬林竞赴疆考察,历时9个月,作考察报告《新疆纪略》(天山学会1918年4月铅印本),重点提出修通道路和移民实边的对策。1916年谢彬赴疆考察,历时14个月,在对天山南北进行广泛考察后,重点提出开发新疆、发展经济、便利交通的对策。20年代至30年代,对新疆的考察以中国和瑞典联合主办的西北科学考察团最为著名。1927年4月26日,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签订协议,共同组团进行地质、地磁、气象、天文、考古、人类、民族、民俗等方面的考察。中方团长为徐旭生(炳昶),团员有袁复礼、黄文弼、丁道衡、詹蕃勋等共10人。从1928年2月14日抵哈密至1929年1月27日徐旭生等离开迪化(今乌鲁木齐),这次综合性科学考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是近世以来,中国人在维护主权的条件下与外国学者平等地开展较大规模的边疆考察工作,也从一侧面反映了中国知识界的团结与日趋成熟。3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学者对新疆的考察成果最丰的是考古学家黄文弼对新疆的三次考察(即1928—1930年、1933年和1943年)。黄文弼考察工作的重要成果有《高昌陶集》、《罗布淖尔考古记》、《吐鲁番考古记》和《塔里木盆地考古记》等。(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的整理与出版20世纪前半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档案文献的整理、出版方面当首推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的业绩。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前身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文献部成立于1925年。在其后的24年里,档案文献的编辑出版始终得到特别的重视。与中国边疆问题有关的档案文献集有:《筹办夷务始末》、《朝鲜迎接都监都厅仪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朝鲜国王来书》、《清代外交史料(嘉庆、道光朝)》、《清宣统朝中日交涉史料》、《清光绪初中日交涉史料》、《广西沿边各营驻防中越交界对汛法屯距界远近图》、《故宫俄文史料》等。文献馆还出版了《掌故丛编》、《史料旬刊》。上述档案文献的刊布,对于近代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尤其是与界务交涉有关的近代中外关系研究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但是,如果从档案文献编纂学角度来审视,当时史料编纂工作尚存在较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选题、选材的随意性,较多注意史料的新鲜趣味性,所以题材比较芜杂,材料也未经全面搜集,基本上是采取编者随手捡来,难求完整系统。在编辑加工方面,文献一般不加标题,也无标点分段,有的甚至没有目录,也没有编例或编者说明。 在跨越了晚清和民国两个历史时期的近半个世纪里,由于连年内乱、社会动荡,总的来看,边疆地区的方志编纂显得冷落,所成诸志,精心之作不多,但“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边疆方志中仍保存了一些社会历史实录。晚清的方志编纂中,乡土志的撰写工作尚有建树。1914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又催促各县编修乡土志。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所载统计,现存全国乡土志493种,其中陆疆省区编存乡土志列表如下:            完成于清朝末年 完成于民国年间       黑龙江   3              2       吉林     18             14       辽宁     29             2       蒙古     无             无       新疆     39             无       西藏     无             无       云南     12             1       广西     2              2  将有关图书编辑在一起做成丛书既方便读者查阅,又扩大了原书的影响,这对选题比较分散的中国边疆史地古籍而言就更有意义了。从20世纪初起,不断有新的丛书问世:金匮浦氏编《皇朝藩属舆地丛书》6集28种(上海书局,1903年)、胡思敬编《问影楼舆地丛书》10册15种(1908年)、丁谦撰《蓬莱轩地理学丛书》28册(1915年)、中国地学会编《地学丛书》(1921年)、李季等主编《中国内乱外祸史丛书》(1936年)、吴丰培、顾廷龙编校《边疆丛书甲集》6种(1936—1937年)、吴丰培编《边疆丛书续编》6种(1946年)等。除了综合性边疆研究丛书,还有地区性边疆研究丛书问世,较著名的有:金毓黻编《辽海丛书》87种(1933—1936年)、赵藩和陈荣昌编《云南丛书》152种(1914年)。二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实际上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文革前17年和文革动乱10年。中国革命的胜利,使毛泽东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不仅成为中国人民政治理论的准绳,同时也成为指导中国人民日常思维和生活的准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于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不仅仅是当时知识分子(包括已是学问家的老一代知识分子)追求的时尚,而且是真心实意地在科研工作中实践着。从史学研究领域的发展看,马克思主义史学成为中国历史学的主流,它不仅超过了具有优良传统和丰硕成果的古代史学和近代史学,也大大超过了1919年至1949年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中国历史学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在理论方面,而且在具体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前人无法企及的,尽管走过的路不是平坦的。但我们必须坦率地指出,所有这一切变化,从总体上看对于中国边疆研究的开展,并未带来太多实际的推动力,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中国边疆研究的总体性、完整性和重要性尚未为研究者所认识,即使是具有优良传统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遭到冷落。可是事物的发展是复杂的,在50年代以降特定社会条件下,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密切相关的帝国主义侵华史和中国民族史研究却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一)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的兴旺帝国主义侵华史在这一时期史学研究中占有一个重要地位,这与当时时代背景有关。此时研究内容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澄清史实,恢复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掠权割地的历史本来面目;二是揭露帝国主义通过发动一系列侵华战争,迫使清廷订立不平等条约,从而不断扩大在华权益,这是近代列强侵华的主要方式。此时研究的重点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法国,尤其是美国侵华历史的研究,占有突出的地位。刘大年《美国侵华史》(人民出版社,1951年)和卿汝辑《美国侵华史》(三联书店,第一卷1952年,第二卷1956年)是此时揭露美国对华侵略的代表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揭露英国侵华的著作,有余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该书集中阐论了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初英国对西藏地区侵略的全过程。其他如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三联书店,1965年)和牟安世《中法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凌大《法帝侵华史》(新潮出版社,1951年),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等,则是对英、法、日等国发动侵华战争的个案研究。对列强侵华史进行综合性研究的第一部著作,是丁名楠、余绳武、张振、沈自敏、贾维诚、康右铭、李明仁等学者合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科学出版社,1958年初版,1961年改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起迄时间是1840—1895年,是书第二卷在中断20余年后于1985年出版,写到1919年。全书虽未告成,但仅就一二卷而言,已是迄今研究帝国主义侵华史最引人注目的成果。50年代的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中,对于沙皇俄国侵华活动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沙皇俄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大片中国领土的历史更是噤若寒蝉。随着60年代以后中苏关系恶化,沙俄侵华史研究才日益为政治家所倡导。1969年中苏两国重开边界谈判,某些苏联学者为了替苏联政府的扩张主义立场制造根据,大量歪曲中俄边界形成史,公然为沙俄侵占中国领土辩护的论著不断出版。这就使得主要从事清史和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者,不能不发表自己的研究论著,以澄清历史真相。此时除发表了大量有关中俄关系的论文外,还出版了几本沙俄侵华简史。这些论著与文章,依据历史事实,驳斥苏联学者的错误观点,既为揭露霸权主义作出了贡献,也打破了建国以来中俄关系史研究的禁区,同时也表明,即使在“文革”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正直学者的良知仍显示出其灼人的光辉!与近代界务交涉有关的资料编辑出版,当时由于受到种种规定的限制,仅有中国史学会主持编纂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鸦片战争》(1—6册,神州国光社,1954年)、《中法战争》(1—7册,神州国光社,1955年)、《中日战争》(1—7册,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中有所涉及。(二)边疆民族史研究的崛起在民族史研究开创阶段,民族调查的开展占有一个突出的地位。建国初期为摸清我国各民族情况,国家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进行少数民族识别工作。通过对中国少数民族历史、语言、社会形态、文化习俗的综合调查,初步弄清了各地群众的族属问题。1956年,在综合调查基础上,确定了我国51个少数民族(后增加到55个)。1956年,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蓬勃开展,社会面貌发生了急剧变化。根据党中央指示,在人大民委领导下,调动全国有关力量,组成八个省(区)的社会历史调查组,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抢救民族地区原始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形态和农奴制度下的经济、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资料,包括文献、口碑和影片资料,并提出了在调查基础上编写55个少数民族简史和简志的任务。经过几年努力,调查组调查搜集了几千万字的资料,还搜集了历史文献、档案资料近两千万字,摄制了十几部保留三种社会形态的民族科学纪录影片。编写少数民族简史工作至1962年,在作为1959年国庆10周年献礼的初稿基础上,都写出了修改稿或征求意见稿,并于1964年内部铅印成书。在国家的倡导、支持和民族调查蓬勃开展的推动下,民族史研究工作也有较大进展。这一时期出版了一批民族史专著,如马长寿的《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年)、《乌桓与鲜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突厥人和突厥汗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南诏国内的部族组成和奴隶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余元《内蒙古历史概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陶克涛《内蒙古发展概述》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57年)、安作璋《两汉与西域关系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白寿彝《回回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民族出版社,1957年)。冯承钧《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书局,1957年)等。再版了岑仲勉《西突厥史料补阙及考证》(中华书局,1958年)、《突厥集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58年),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中华书局,1957年)等。在当时的研究群体及众多研究成果中,中央民族学院和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尤其引人注目。早在1951年,为了贯彻国家的民族平等和团结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北京成立了中央民族学院,集中了一大批各民族专家、学者。至1958年6月,又成立了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具体主持正在开展的全国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实践证明,上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具有雄厚实力的研究群体)在民族研究的开创阶段所起的主导、推动作用和聚集人才、培养人才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其实两个机构有着密切的延承关系。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成立之初的基本研究力量即是从中央民族学院研究部移植的。民族研究所建所之初拥有30年代即享誉史坛的一批著名学者如冯家癉、陈述、王静如等,原来即是研究部的成员。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63年)、冯家癉等编著《维吾尔族史料汇编》上、下册(1955年铅印,1958年民族出版社出了上册)等,在当时都是学术上乘之作。有关这一领域的资料编辑与出版,较重要的有:翦伯赞等编《历代各族传记汇编》(第一编,第二编上、下册)(中华书局,1958—1959年),中国史学会主编《回民起义》(1—4册)(神州国光社,1952年),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史料编纂组编《柔然资料辑录》(中华书局,196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三联书店,1963年),方国瑜《元代云南行省傣族史料编年》(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等。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其制约因素,如下四端应是最重要的:1、建国伊始,百废待兴,国家发展现状不可能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开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客观环境;或者说,现实社会生活还没有向学术界提出迫切开展中国边疆研究的呼声。2、立国之初,外患未消,帝国主义阵营对新生人民政权的禁运、封锁,迫使新中国在外交上实施“一边倒”政策,即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加之对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过分真诚,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涉及外交政策、民族政策,以及诸如边界走向等敏感问题,研究禁区大量存在,政府决策与学术研究两者界限严重混淆。所有这一切,大大制约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正常展开。 3、继承学术遗产上的简单化倾向,造成当时对本世纪上半叶中国边政研究采取简单否定、摈弃的态度,加之上半叶有相当一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者都有旧政权形式不同的政治背景,这就造成在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在学术研究中鲜被提及,大量边疆史地研究成果或因其作者的政治身份,或因其学科的资产阶级理论体系,不是被批判,就是不再为研究者提及。4、非学术因素对学术研究的冲击,缺少可以进行正常学术探讨的外部条件。建国后迅速膨胀的“左”的政治路线,日渐压挤学术民主。特别是1958年后的“史学革命”、“拔白旗”运动,实使研究屈从于政治。基于上述原因,50年代以降造成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相对停滞的局面。三1976年10月,神州从“文革”噩梦中惊醒,历史终于翻开了新的一页,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学术界迎来了“科学的春天”。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思潮的主旋律。中国历史学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历史科学领域的拨乱反正斗争中,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逐步克服简单化、绝对化的形而上学思想和方法。同时,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发展,历史学家的视野不断扩大。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密切相关的中外关系史、中国民族史,以及断代史、历史地理、边疆考古诸研究领域得到蓬勃发展。正是在这学术大潮的推动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也开始了自己新的起步。新的起步标志之一,是1983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成立,它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中国边疆为自己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基于学科建设的需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提出,近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应着重研究下述三个方面: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关系,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中国边疆研究史。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关系,其研究内涵十分丰富,尤其是其中的中国古代边疆政策,是一个带全局性的研究课题。今天我们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这一前提出发,撰写中国疆域史和开展中国古代传统治边思想、中国历代边疆管辖制度等课题研究,新研究课题的提出以及这些课题周缘的扩展,必将不断拓宽研究者的视野。开展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的研究更是刻不容缓。40余年来中国近代史、帝国主义侵华史、中外关系史、民族史、地方史等研究领域的丰硕成果及研究已达到的广度与深度,为深化近代边界变迁史研究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当前,除应积极编撰多卷本的《中国近代边界变迁史》外,还应开展多界面、多层次的专题研究,诸如地区性的边界变迁史,近代不平等条约与边界问题,近代中国边疆危机与中外诸方对策,近代边疆危机与边疆社会变化,等等。总之,这一领域关系到近30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与有关各国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民族等方方面面。从史学史角度系统收集与评述本世纪以来中国学者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的成果,是一件值得下大力气的工作。要了解20年代至40年代边疆史地研究全貌,有待进一步做细致的工作,当时活跃于这领域的学人、有影响的学术团体、受人注意的刊物,犹如灿烂群星。可以说在相对集中时间里,出现了这么一批研究群体的本身,就是发展的明显标志。只是这些学人、团体和刊物,近半个世纪来由于种种原因被人们遗忘了,只要我们拂去边疆史地研究果实上的历史尘埃,它们仍能被我们今日研究所借鉴。追寻20年代至40年代研究发展的轨迹的工作很多。在宏观上,我们可以总体评述这一时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在微观上,可以研究学者、学术团体等个体的学术活动的成败得失。对研究个体、研究群体的评述尤应重视,因为从个体到群体的过渡和群体的形成是学科发展的标志和保证。就个体而言,应花大力气总结每个学人的学术成就与不足,调查20年代至40年代边疆史地学工作者的学术生涯,从中获得生动和丰富的感性认识,使我们对学人的评述更完整、更富立体感。至于国外研究的进展更不可忽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唯有知人之长,才可补己之短,加快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发展。当然,上述三大研究系列,并不能包括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全部内涵,诸如边界理论的研究,边疆史地研究与法学、外交学、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等众多学科的关系,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疆学的内涵与外延、对象与方法等等,都应成为学者们求索的对象。 1987年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专栏和编印出版了多种期刊、丛书、丛刊,成为当代中国史坛刊发以中国边疆史地为研究客体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园地。其中在《西北史地》上开辟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专栏(1987年9月至1989年12月,出刊10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报》(1988年至1990年,出刊16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1987年至1993年,出刊17期),以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年创刊),至1995年,5年多时间,共刊发各类文章461篇,基本体现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提倡的研究重点的宗旨,如此集中发表有关中国古代疆域史、近代边界史、边疆研究史和当代边疆问题的研究论文,在本世纪尚无先例。尤其是中国近代边界史的研究,涉及几乎所有近代以来的边界问题,这是中国学者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发扬,也是对长期以来这一研究领域有形无形禁区的一次大冲击,其深远意义作如何估价也不为过。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为推动边疆史地研究,为研究者提供更宽阔的园地,自1988年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出版界的支持关心下,组织出版了5套丛书、丛刊,至1995年底已出版专著和资料集45种47册。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丛书”。1990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开始出版,至1995年第一批选题8种已出版了7种,它们是《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马汝衍、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赵云田著),《辽代经营和开发北部边疆》(林荣贵著),《康雍乾经营与开发北疆》(袁森坡著),《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潘志平著)。《顾颉刚中国边疆与民族论说》(顾潮编)已编就。总字数达300万字。2、“边疆史地丛书”。1990年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开始出版,至1995年底已出版了19种,总字数近500万字。这套丛书选目除专著外,还包括译著和资料集,其内涵比“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丛书”要丰富。已出版19种是:《中国边疆史地论集》(吕一燃主编),《中国北部边疆史研究》(吕一燃著),《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马大正著),《清代前期西部边政史论》(张羽新著),《中国海疆历史与现状研究》(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吕一燃主编),《两汉时期的边政与边吏》(李大龙著),《贝加尔湖地区和黑龙江流域各族与中原的关系史》(吕光天、古清尧著),《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卢明辉主编),《安西与北庭——唐代西部边政研究》(薛宗正著),《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华立著),《十七世纪沙俄侵略黑龙江流域史资料》(刘民声、孟宪章、步平编),《古代突厥鲁尼文碑铭——中亚细亚史原始文献》(〔苏〕克利亚什托尔内著,李佩娟译),《清代蒙古的历史与宗教》(〔日〕若松宽著,马大正等译编),《1898—1903年美国对满洲的政策与“门户开放”主义》(〔苏〕戈列里克著,高鸿志译),《俄国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蒙古问题》(陈春华译编),《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领土与边界》(吕一燃编)。3、“中国边疆史地文库”。1993年开始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至1995年底已出版了4种,它们是:《中东铁路护路军与东北边疆政局》(薛衔天著),《中国边防史》(郑汕主编),《南海诸岛史地研究》(韩振华著),《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上、下册(萧德浩等编)。4、“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丛书”。自1988年出版第一种《清代边疆史地论者索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来,这套丛书主要是出版有关论著索引的工具书。研究索引工具书还有《西域史地论文资料索引》(刘戈、黄咸阳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海南及南海诸岛史地论著资料索引》(李国强、寇俊敏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出版)。其他选题还有《中国边疆古籍题解》(范秀传主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两唐书回纥传回鹘传疏证》(刘美崧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出版)。5、“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该丛书以收集中国边疆史地古籍中罕见的稿本、抄本和刻本为主,兼收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少数民族文字文献的汉译文。丛书依中国边疆地区立卷,1988年至1995年已出版6卷9种10册。它们是:综合卷2种,《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赵云田编)、《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蒙古卷2种,《清代蒙古高僧传译辑》(成崇德、申晓亭译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吴丰培编);新疆卷2种,《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马大正编)、《新疆乡土志稿》(马大正、黄国政、苏凤兰编);东北卷1种,《光绪朝黑龙江将军奏稿》上、下册(杜春和编);西藏卷1种,《达赖喇嘛三世四世传》(陈庆英、马连龙译编),滇桂卷1种,《苍梧总督军门志》(何林夏编)。1983年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还编印、出版了未列入上述丛书、丛刊的专著和资料,主要有:《西藏学研究在俄国和苏联》(房建昌编),《明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王其榘编),《清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王其榘编),《壬辰之战史料汇集》上、下册(吴丰培编),《清代西迁新疆察哈尔蒙古满文档案译编》(牛平汉、吴元丰、阿尔亚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牛平汉主编)等。有关著作还有:马大正、华立《古代中国的北部边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3年),马大正、王嵘、杨镰主编《西域考察与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邢玉林、林世田《探险家斯文赫定》(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年)等。上述著作的出版,大大丰富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有助于推动边疆史地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有助于促进人才培养和在全国形成一支比较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80年代以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学术成果绝不仅仅上述所举的这一些。中国学者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的众多领域进行了探索,至少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喜人成绩:1、对中国边疆研究的理性思考;2、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3、中国封建王朝边疆政策研究;4、中国封建王朝民族统治政策研究;5、近代中国边患与边界问题研究;6、近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思潮、群体、学者和著作研究4。因篇幅有限,仅对其中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和近代中国边疆研究的思潮、群体、学者和著作研究略作介绍。(一)关于历史上的中国疆域研究历史上的中国疆域,一直为中国史学家所关注和研究。50年代初,白寿彝针对当时史学工作者“似乎都还在历代皇朝的疆域里兜圈子”的现状,发表了《论历史上祖国国土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我国历史上国土的两个办法:“一个办法,以历代皇朝的疆域为历代国土的范围,因皇权统治范围的不同而历代国土有所变更或伸缩。又一个办法是,以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为范围,由此上溯,研求自有历史以来,在这土地上的先民的活动。”作者认为:“用皇朝疆域的观点来处理历史上的国土问题是错误的办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范围来处理历史的国土问题,是正确的办法。5”30年后,作者又在《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中重申并补充了自己的认识,指出在处理中国历史疆域时,“不只是说当时王朝的统治地域怎么样,也要从中国历史的发展上来看待疆域问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比过去朝代大得多了,好多地区不属于当时的王朝,而是属于当时的好多兄弟民族活动的区域。当时中原地区的人不承认他们属于中国,这些兄弟民族自己也不一定就说他们是哪一国的人。但是,今天我们这些兄弟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他们居住的地区,就是他们自古以来活动的地区。”所以作者认为要讲中国疆域,“就要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为基础,不应把过去王朝的统治地区来作为咱们中国的疆域”6。杨建新在《沙俄最早侵占的中国领土和历史上的中国疆域问题》中对如何确定历史上中国疆域范围的标准提出:“中国历史上的秦、两汉、隋唐、元、明、清这些朝代,都是基本上实现了全国统一的时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干,这些时期的疆域,也是确定历史上中国疆域范围的主要标志”,他认为“行政管辖对确定历史上的疆域范围,是个主要的因素,而一个国家对自己领土和人民的管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是不能强求一律的”7。同一作者在《再论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中补充了关于行政管辖的内涵,指出,那种认为只有汉族在中原建立的王朝的行政管辖权所达到的地区才是当时中国的疆域,是片面的,“中国民族政权行政管辖所达到的地区,当然也是当时中国的领土”,并进一步阐述了确定中国历史上疆域应遵循的原则,即应当“从当前中国的疆域出发”,“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出发”,“从历史实际出发”8。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由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一卷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疆域的阐述更为完整,其基本点可归结为以下5点:1、“疆域,是历史活动的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共同进行历史活动的舞台,也就是我们撰写中国通史所用以贯串今古的历史活动的地理范围”(第79页)。2、“这个疆域,基本上包括了汉族的历史活动的地理范围,但并不局限于这个地理范围。如果局限于这个范围。许多少数民族的历史都要排挤出去了”(第79页)。3、“这个疆域,是国内各民族共同进行历史活动的舞台,但并不包含某些民族外国成员的活动在内,这是因为有些民族是跨国境的,我们只写这些民族在我们国境内的这部分人的活动,一般不写这些民族在国外的那一部分人的活动。”对于历史上曾显赫一时但后来已消失的民族,对于见于古老传说的记载,但弄不清他们跟现在国内民族的关系,“对于这些民族也要写,因为他们都曾在这块广大的国土上生存过,活动过”(第79—80页)。4、关于疆域问题应完全摆脱皇朝疆域的圈子。历史工作者“就殷周史说殷周史,就春秋战国史说春秋战国史,就秦汉隋唐的版图说秦汉隋唐的版图,这都是对的。但如从中国历史发展的总过程来看,这是不能说明中国各族人民是如何共同创造祖国历史的”(第80—81页)。5、总之,在研究历史上中国疆域时,“我们既要注意疆域问题同祖国各族人民密切联系,也要注意到中华民族和其他民族或国家间的历史关系”(第81页)。谭其骧在《对历史时期的中国边界和边疆的几点看法》一文中着重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国边界不等于这一时期中原王朝的疆界,这是两个不同(以下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禹贡》第5卷第7期。2.《禹贡周刊》第1期,载1946年3月21日《国民新报》。3.参阅马大正《20世纪新疆考察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2年第3期。4.参阅马大正、刘逖《20世纪的中国边疆研究——一门发展中边缘学科的演进历程》,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5.1951年5月5日《光明日报》。6.《历史知识》1981年第4期。7.《中俄关系史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8.《兰州学刊》1986年第1期。马大正,1938年生于上海,山东大学历史系本科、研究生毕业。著有《边疆与民族——历史断面研考》、《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边疆研究——一门发展中的边缘学科的演进历程》(合著)、《漂落异域的民族——17至18世纪的土尔扈特蒙古》(合著)、《天山问穹庐》、《海角寻古今》等及论文百余篇。主编“中国边疆探察丛书”、“边地文化探踪丛书”等。
  15. 马克·里拉:“反动”的概念
    人文 2011/11/06 | 阅读: 2315
    如果我们想要理解我们时代最重要的政治现象背后的东西,那么,我们就需要忘记左与右,转而去追问:什么是反动?
  16. 马丁·爱默生:网上的马克思主义文库
    人文 2012/04/28 | 阅读: 2391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马克思主义文献网络档案库"(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 (MIA))发展迅速,目前它已经涵盖了几乎全部左派的大量文献。马丁·爱默生采访了几位志愿者,希望了解他们做这件事情的目的,以及他们的工作方式。
  17. 顾颉刚:古物陈列所书画忆录(并序)
    历史 艺术 2012/03/03 | 阅读: 2382
    谈及陈列所文物之精,“宋代的院体画和明代的文人画,精妍秀逸之气朴人眉宇。把以前所见的一比,就显出我家收藏的粗陋,而珂罗版印本也已失了神采”,也提及民初文物管理不善,非但失窃,且门票昂贵,不许笔记,经费窘迫,常遭巧偷索夺
  18. 韩毓海:关于中国当代文学的基本历史态度
    文学 2008/03/03 | 阅读: 1178
    洪子诚先生主编的教材认为,“五四”新文学的多样化到了“延安讲话”后形成一个大断裂,导致了“一体化”。然后经历了从“文革”时的“高度一体化”再到80年代的“多样化”的过程。我的叙述与此不同。我认为中国新文学虽然道路曲折,但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而从“五四”到革命文学、到“讲话”,更深刻地展现了中国现代性发展的曲折历程,展现了中华民族现代复兴的深刻历程,更体现了这种连续性。

    当代历史的叙述过去有一个缺点,看起来就好像是后一任总是看不起前一任,后人总是要通过否定前人来抬高自己,以为历史总是从自己、从当下才开始。不单作家是这样,甚至表现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社会的普遍认识也是这样。就好像说孙中山排斥了孔夫子,毛泽东否定孙中山,1980年代开始就必须排斥毛泽东,一代一代下来都情不自禁要这样搞。我觉得这是一种很特殊的、乃至变态的当代历史叙述模式。
  19. 韩毓海:人民是我们的观世音(访谈)
    社会 影视 2007/02/04 | 阅读: 1651
    根据1930年代左翼作家叶紫作品改编的电视剧《星火》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后,创造了收视率的高峰。一部1930年代中国农村题材的作品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2006年底,《星火》总编剧韩毓海先生就中国现代史和农民革命,叶紫的创作以及“三农”等问题,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杨凯的访谈,以下是访谈主要内容。
  20. 韩毓海:“人心似水,民动为烟”--1954,《红楼梦》讨论再回首
    文学 2006/12/27 | 阅读: 1776
    “《红楼梦》是中国最杰出的小说。晚清时代,北京文士对《红楼梦》的热爱就已经到了‘开口必谈’的地步。而在整个20世纪汗牛充栋的对《红楼梦》的研究中,有这样几个名字大概是最不能忽略的:毛泽东、胡适、俞平伯、蓝翎和李希凡。俞平伯的校订使我们有了一本‘曹雪芹的《红楼梦》’,蓝、李的文章终于将《红楼梦》研究由考据学推进到文学领域,而由胡适考据派的垄断造成的《红楼梦》研究长期徘徊不前的局面被打破,则是由于1954年毛泽东亲自介入而展开的关于《红楼梦》研究的讨论。 ”本站略做校订,改动仅限错字、段落编号错误、以及估计是论坛发表时为避免禁词而用的字母替代。--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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