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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周建军 最近,伴随着一系列劳资纠纷,围绕"工资共决"的讨论和呼声正在社会各界日益高涨。例如,在与代表日本本田公司资方的谈判过程中,佛山本田的工友们就要求资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几乎在佛山工友们呼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的同时,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了一个新的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模式正在浙江省初步形成。报道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浙江的"工资共决"机制,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得以更加合理的声张,而由此带来的劳资关系改善也使得企业职工队伍稳定,资方从中受益颇多。 而针对可能的"工资共决"制,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经济学者就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带来的进一步劳资对立的担忧。为进一步厘清其中因果,本报特邀请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以及专注劳资关系研究的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副教授共聚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探讨"工资共决"制在当下中国的可能性、挑战以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 中国经济时报:对当下的中国,"工资共决"制是否是解决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必要选择? 常凯:工资协商是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必需条件。市场经济的任何买卖,包括萝卜、白菜都有一个价格谈判的机制。现在,工资完全由雇主决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工资不能由资方单方决定。在短期,工资由资方决定可能有利于资方的利润。但是,在长期,工资由资方决定是不可能的,甚至这样做也不符合资方利益。最近的一系列事件就表明工资由资方单方决定必然积累大量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 苏海南:由劳资平等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一种必然选择。首先,劳资协商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规定》等。其次,劳资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要遵循这种规律。再者,劳资协商符合现阶段社会各个方面的期待。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强劳弱,往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工资,经常是利润侵蚀工资,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资协商制度有现实的需要。 冯同庆:工资决定问题,不是单纯的民事关系问题,而是在其基础之上的劳动社会关系问题。民事关系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工资决定除去其民事关系性质外,还有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公正等属性,属于社会法律范畴。主张市场自由竞争的亚当·斯密把其中的道德情操看得不比前者轻。工资共决是工资决定由民事法关系进步到社会法关系的自然需要和必然选择。最近富士康、本田的加薪,固然是应该的,如果没有启动工资共决机制或者这种机制不能制度化、常态化,也不足为训。潘毅:"工资共决"制当然是必要的,特别在中国现有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但是,工资共决作为一种劳资双方的协调机制,我们必须审视它能落实的社会条件。我担忧的是,现有劳资共决的社会基础还不牢靠,特别是劳方和资方的力量不平等,工会在实际执行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等。根据我的一些实地调查,很多工人并没有参与到现有的工会机制中来。 就算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利益协商机制确实存在。但是,这些机制并不是存在于所有德国工人之间。德国的工会只代表一部分固定工人的利益,很多临时工、派遣制工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以我做调查的建筑业工人为例,即使《劳动法》推出以后,4000万建筑工人真正参与其中的也比较有限。很少在工地上能找到工会,一般工人不知道有工会。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工资共决制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有经济学者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加剧劳资对立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否有理论和事实依据? 冯同庆:经济学家担心工资共决制会诱发劳动者提高要价,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以至造成工会对劳动力价格的垄断,甚至导致工资刚性而失去市场需要的弹性。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市场中是政府干预和企业主导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失衡和无弹性。其中包括垄断行业的工资居高不下,中小型企业的工资没有提升空间,非正式编制员工工资长期低迷,比较"正常"的单位的工资也缺乏激励机制或共担风险机制。就是经常被企业诟病的"员工跳槽",也是员工在规避上述垄断而非员工造成垄断。工资共决恰恰是要改变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垄断,寻求劳动者包括工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当然也要防范走向劳动者或工会垄断。可是,现在谈后一种垄断,还为时过早。 潘毅:我也基本这样认为,现在不少地方,代表工人利益的机制还很不健全,与资方协商的条件还很不完善,与资方抗衡的条件不存在,担心劳资对立引发矛盾真是杞人忧天。 苏海南:而且,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劳资平等协商的机制,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劳动者报酬,实质上压低劳动者报酬,这才是劳资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我们通过建立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恰恰是搭建了一种劳资双方协商的通道。这样一种安排,不会加剧劳资对立。而且,《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要价依据、协商步骤都有清晰的规定和安排。目前,只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协商,是有利于建立一种劳资和谐的共赢机制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起步阶段,部分资方的"拒绝谈"、"压价谈"等会加剧劳方的过激反应。但我认为,这种状况只是建立劳资协商制度起步阶段的短暂现象。常凯:此外,即使从企业发展来看,也不是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对劳工的充分发展之上。任何决策都不能忽略劳动者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如果工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表达,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诸如现在一系列的罢工事件。而且,现阶段涨工资不会对企业造成大的影响,因为很多企业的利润空间还很大。以富士康为例,工人工资涨30%,富士康的利润才下降10%左右。很明显,现阶段工资增长的主动性完全掌握在资方。 冯同庆:作为补充,还特别需要让经济学家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工资共决并非一定是劳动者或工会提高要价,同时也包括劳方甘愿降价而与企业共度时艰。德国在二战后经济和社会陷入低迷,工会主动放弃为工资罢工而改行工资共决,就是明证。瑞典工会在全球化背景下,由工联主义转向战略工联主义,就是以工资共决为核心既保护工人权益又承担国家责任。巴西原来有比较强悍的工会,在卢拉执政后劳资关系包括工资共决也越来越理性,这些年成为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较好的例子。中国历史上的工会,我们过去关注比较多的是赤色工会、黄色工会及其之间的斗争,其实还有大量的中间工会,其善于调节劳资关系,往往能够实现劳工权益与企业经营的协调。实现这种体现公正又较有弹性的工资共决的精义在于,要以企业与劳动者及其工会的自协、自洽、自治为基础,政府的介入要适度。 中国经济时报:浙江的"工资共决"制,对国内其他省份"工资共决"制的进一步推广有什么借鉴意义? 潘毅:浙江省出现的苗头值得关注和鼓励。"工资共决"制的先决条件是完善工会机制,我们必须进行工人工会意识教育,做到让工人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和功能,并让工会成为工人民主参与的一个渠道,希望浙江省的工会能真正做到代表工人的利益,为国内其他省份进一步推广提供借鉴。 冯同庆:因为浙江的非公有经济比重大,发展过程中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曾经集中爆发,有人预言该省作为经济发展最快的省同时会成为劳资冲突最严重的省。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其实,劳资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国近代以来劳资之间的合作一直是主流,而且有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先,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化解这些矛盾。 苏海南:我也认为浙江的劳资平等协商工资增长制度对国内其他省份构建这种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据我所知,受中央领导肯定的浙江温岭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特别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占绝大多数。而现实中,恰恰是这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劳方"不敢谈",资方"不愿谈",而浙江的行业性、区域性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其他地区有启发性。其次,浙江温岭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以政府搭台、劳资唱戏的形式来运作的。如果没有外力,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是非常困难的。浙江温岭由政府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协商,营造好的协商氛围,特别有利于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资双方认真开展集体协商,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最有效。因此,浙江温岭的劳资协商制度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常凯:我有一点补充意见。浙江工资协商模式虽然有其借鉴意义,但也有其特殊性所在。浙江工资协商模式的优点在于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比单个企业协商更有力。但是,浙江企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劳资协商制度的特性,比如对手工业技术工人的特殊需求等。全国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的劳资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劳资协商制度中,政府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劳资双方协商要有主动性、有需求。劳资双方的主动性和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劳资协商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为保障"工资共决"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注意什么?请各位谈谈相应的具体建议。 常凯:劳资协商最重要的问题是协商中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要对工资决定的过程、内容等有充分的了解。在谈判过程中,劳方要有自己的压力手段,要团结,并对资方的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劳资协商必须反映工人的需求,不能成为各级政府或工会完成任务的表面文章。事实上,工人是不愿意罢工的。因为罢工对工人而言有着诸多风险。如果能有有效的劳资协商制度,罢工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只要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一个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潘毅:我也再一次强调,工资共决是重要的机制,但是工资共决的社会基础更重要。这个基础就是让工人真正参与到工会里面去,让工会成为工人力量健康发展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推行工资共决才有条件。 苏海南:我谈一些具体意见。我认为,要继续推广劳资协商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广泛宣传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让劳资双方在认识上高度统一起来,并让劳资双方了解平等协商的知识、方法等,为推行平等协商打好认识基础。第二,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各地各行业、企业劳资协商提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定。第三,分别加强劳资双方的组织建设,让工会真正有代表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资方代表(比如资方聘任的副总经理或老板的配偶)来兼任工会主席。第四,要培养熟悉并能自主开展劳资集体协商的代表,比如工资协商指导员以及薪酬专家等,对现实中的劳资协商给予协调指导,提供合理可行的意见。 冯同庆:我想补充的是,工资共决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还可能是比较大的社会风险。在欧美,由于工资共决曾导致工人罢工、企业闭厂,后来纳入了法制轨道,依程序而行。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果工会的作用不同,会产生"马太效应",强势工会抬高工资而挤压其他人的工资。我国解放初期,一些地方的劳资谈判以企业为单位,不同企业工人相互攀比而竞相提高要价,后来是运用行业工会来调节使其能够适度。目前媒体上报道的浙江省的工资共决模式,其重要特点是行业工会协调了不同企业畸高畸低的工资差异,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防范工资共决风险的关键在于,相关的法律要适当。就立法而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并非集体谈判,以示与欧美既相互借鉴又有不同。就实施而言,工资共决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比相互之间具体利益分配更为重要,应视为重点。就策略而言,我国法律对工资共决有两种制度规范,包括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工资的共同决定制度,前者侧重利益诉求,后者侧重权利合作,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就进程而言,质应该重于量,适宜的做法是摸实需求、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切忌一哄而起后又一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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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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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首 语:
如果我们只是一个没有土地的流浪民族,或许凭借经济本能和超强的适应环境的能力,就足以在这个世界上获得并保有财富。然而我们不是,也绝不可能成为这样的民族。我们是一个庞大的共同体,我们不仅要获取恰当的利益,还要让行为可以预期,更要让自己成为人类文明的推动者和源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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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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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立场 004 萧功秦 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014 孔 见 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018 陈应松 说话权、幸福感及其他 023 刘荒田 不期而遇的诗意 029 陈占敏 高尔基的大学(外一篇) 037 李 娜 莫拉克吹出的古调与新生 小品录 046 张炜 梁文道 有一些神秘的东西蕴含在时间里 051 何志云 重返1976,然后去哪里 055 陆梅 像自由一样美丽 060 倪志娟 爱与哀愁 063 廖怀明 泰国,灵诡多变的国家 民间语文 066 海外家书(1981-1989) 076 王克楠 来自"十元店"的报告(2003-2005) 086 李小琳 医生手记(2009) 090 日渐消失淡漠的词汇 文学 094 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陈有膑·朱朱·柏桦·李建春·金铃子·施施然·横行胭脂·高鹏程·刘晖·贺中·高璨·白鸦·陈均·多多·吕小丹·长岛·原筱菲·桑克·蓝冰丫头·冯娜·刘岳·麦岸·金勇·陈东东·项丽敏·沈利·江非·陆辉艳·于贵锋·周瑟瑟·红土·水云烟·笑嫣如华·臧棣·远人·彭敏·肖水 128 老于头 老夏(小说) 142 曾晨辉 炼丹炉(小说) 散文一束 148 马叙 回村庄之路 154 马召平 打煤场 158 沙爽 童年的多米诺 162 鹤坪 寒门夜话 164 黑丰 听夜虫唱歌的庄稼 167 符史辉 琼语 艺术 170 高燕 "全球同步"与"身份"危机 177 钱红莉 读画记 研究与批评 183 沈卫荣 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192 贺桂梅 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203 环球笔记5则 本期提示 萧功秦: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萧功秦先生被学术界认为是"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曾经饱受争议。在这篇回顾其成长历程的文章中,时常闪烁出思想的智慧,比如他说:仅仅知识上的自得其乐,仍然不能完全保证我内心的充实与幸福。个体的生命不能仅仅满足于个体的自我完善,他还必须有一个外在的支点,一条能与外在的活源头连接起来的通道,否则他的内心资源也会像古井水一样渐渐枯竭。对我而言,那个外在的活源头,就是社会责任感。 孔见: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人与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纠缠与难解,人们常常会不知不觉中服从于物的意志,被异己的力量所挟持,对此,作者指出:物的意志如怪力乱神,防不胜防,其实这种神力源自于人的赋予,源自于人内心定力的薄弱。人的意志若能够从事物上销然脱落,豁达开来,不为任何现象所系缚,事物也就无任何意志和邪魅可言。 陈有膑朱朱柏桦等: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近年来,在表面的平静之下,诗歌内部正发生着急剧的微妙的变化,比如更年轻一代的诗人的迅速成长,90后的陈有膑、原筱菲、蓝冰丫头、高璨等逐渐走上前台;比如借助个人博客的力量,大量年轻的优秀女诗人竞相涌现,金铃子、横行胭脂、施施然、冯娜、沈利、吕小丹、红土、陆辉艳等是其中代表,她们还被誉为"新红颜写作"......这一切汇合起来,说不定会最终改变当代诗歌的生态与格局。 沈卫荣: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汪晖经常引起争论,这篇文章讨论的是汪晖发表于本刊2009年第四期的一篇关于"西藏问题"的文章。本文作者指出:西方媒体在"西藏问题"上一边倒的舆论导向由来已久,回击西方媒体之不公正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还他们一个政通人和的西藏,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清醒地了解西藏内部潜在的社会和宗教危机,找到化解这些危机的方法和途径。因此,作者高度肯定了汪晖对此一问题的观察和分析,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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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交易以及有关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度,这个"办法"开启了中国网络实名制度之先河。网络实名制是针对网络虚拟人格而言的,从法律层面来看,实名制建设是一个系统而浩大的工程,工商总局近期出台的"办法"仅是网络实名制向前迈进的第一步。国务院新闻办对此表示,"我国正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包括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网络主管部门文化部则在更早的时间曾表示,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将网络空间的实名制改革提到日程表上。 从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艾滋女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世界监管力度,实名制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网络作为第四代媒体,因为其"快捷性"、"普及性"和"草根性"已经成为现代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咽喉,近年来很多反腐大案都是通过网络最先曝光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空气的净化器,成为"民意"通往高层的"直通车"。他们担心,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如同让"蝙蝠侠"和"佐罗"摘下面具一样,没有了面具的掩护,大侠们还"会",或者说还"敢"仗剑直言吗?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对待网络实名制改革的两种不同声音,各有道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支持者主要是从维护公民"私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反对者主要是从维护言论自由和确保舆论监督等"公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认为,舆论的生命在于自由,网络的自由在于网络世界中存在的"虚名面具",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失去意义。 我认为,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实名制步伐有更深层次考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应该说,我国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规定在侵权法中,顺应了新时期侵权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创,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该法第三十六条本身来看,网络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权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形式,是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网站为视角,侵权法没有将网站作为第三人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主体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很有裨益。但问题是,法条本身没有区分网站作为传播者与发布者的责任。一般认为,网站作为发布者的时候,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为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义务;但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时候,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网民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责任,除非证明网站存在恶意,否则不能要求传播者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逻辑上讲,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作为发布者的责任,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站作为传播者承担了作为发布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网站的法律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站作为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进行区分适用,使之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之时,考虑到了网站可能会承担的过重责任,衡量利弊之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想使网站摆脱重责,那就要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此规范网民的法律风险,从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站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实现网络实名制也是文化部为保护网站权益的权宜之计。 在我看来,除了作为减轻网站责任的权宜之计以外,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如果处理的好,不仅会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减少网络法律风险,而且也不会对舆论自由和"民意直通车"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 第一,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实名制一出来,是不是连网络游戏和QQ昵称都要改做真名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第二,网络实名制并不会影响"民意直通车"阻碍舆论发展。大部分反对者认为,如果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名对社会不良面曝光,很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制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会由相关部门加密保存,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次,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增加网民身份泄露的风险,即使没有施行实名制,若想调查网民的真实身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对IP分析跟踪就能找到其人,因此,暴露网民真实身份并不全是实名制惹的祸;最后,在实名制下的"民意"往往比在虚拟名下的"民意"更为真实,可信度更高,实名制可以大大减少虚假讯息数量,从而提高监察部门利用网络来源查办社会不良面的效率。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网络和谐的法宝。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治,和谐网络社会也是如此。面对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侵害人格尊严"、"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来说,实名制就是网络里面的"阳光",只有阳光普照,善良的人们才可以放心大胆的利用网络,使网络成为增加财富、娱乐和讯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实名制对那些善良的人们是一种保护,而对那些妄图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侵权的人来说,是一种震慑力量,时刻提醒他们,网络并非真正的"虚拟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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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将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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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历史与语艺角度讨论人类传播,在有关口语与书写文化的论辩领域具经典地位。作者开宗明义地点出语言的口语属性及书写心灵对口语的惯性轻忽,并藉由古典文学界关於荷马史诗为口述或书写的争议,大量引述语文学者与文化人类学者著作,以资证明初民口语文化与书写文化的根本差异。对电子时代的阅听人而言,此差异性可能因广电媒体著重说听知觉与叙事表达的口语风格而愈显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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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景迁:十七世纪的中国与西方
2010年NEH杰弗逊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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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卡罗来纳州《博福特报》的一封读者来信,因其视角的不同而格外引人注意。
这封来信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不是英国石油公司或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的错,也不是政府的错,而是我的错。我应该为此受到指责"。信中解释道,"之所以是我的错,是因为我没有领悟到当今世界明明白白的启示:或许是我应该为世界的未来着想,并因此改变我现在这种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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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史研究中,政治史研究一直是重点领域之一,它涉及范围广,包括制度、政策、边疆、民族、事件、人物、外交等诸多方面。近年来,在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的推动下,政治史研究的步伐明显加快,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出现了一批新成果。与此同时,在海内外学术交流日趋频繁、多学科研究交叉渗透、学术思想空前活跃、中青年学者迅速崛起的大环境下,传统政治史在研究对象、研究角度、研究方法乃至学术观点等方面,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化挑战为机遇,在认真反思的基础上,对研究状况作一总结与前瞻,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话题。 满族是清朝的统治民族,八旗不仅是清朝军队的核心部分,也是满族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机构。基于此种关系,八旗研究在清朝政治史中据有重要地位,是很自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专注于八旗史研究的学者虽然不多,却是相当国际化的群体,除中国大陆与台湾,国际间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日本和美国学者。在这篇短文中,笔者试就八旗研究的现状、未来发展以及如何回应美国新清史等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一、研究现状 中国的八旗史研究起步较早。上世纪三十年代,孟森《八旗制度考实》一文,钩稽清官书中旁见侧出者,以穷究八旗制度之本源,多灼见明识,至今仍为奠基之作。五六十年代由民委系统、民族院校进行的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涵盖了旗人各主要聚居地的历史与现状,表明这一专题开始纳入民族史和地方史研究范畴。五十年代中,傅乐焕在《关于清代满族的几个问题》中,曾就八旗土地、八旗兵饷、八旗生计等问题作了开拓性研究。半个世纪以来,八旗史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满族史、清史著述踵相问世,尤其王锺翰师的"四考"--《清史杂考》、《清史余考》、《清史续考》、《清史补考》,将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锺翰师作为国内研究满族史、八旗史的领军人物,其治学特点在中国学者中颇具代表性。一是长期从满族史角度研究清史,一是高度重视基本史料的搜集与整理,一是注重实证性研究。实证性研究,是中国史学的优良传统,在八旗史、满族史研究中,同样贯彻始终。在实证性研究中,锺翰师尤重满文文献的利用,认为这是原创性研究的基础,并构成其研究的基本特色。他注重从民族关系的角度切入八旗史和满族史研究,对八旗内部满汉等民族成分的融合、汉人"满化"与满人"汉化"诸现象,都有精辟论述。 近三十年来,在新的学术环境下成长起的一代中国学者,继承前辈治学传统和特色,薪火相传,在八旗史研究中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就。成就主要表现在: 第一,研究领域的扩大。在八旗形成、八旗制度、八旗组织、八旗社会、旗人群体(满洲、蒙古、汉军)、旗民关系( 很大程度就是满汉关系)、旗人妇女、旗人科举等专题,陆续有专著行世,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制度研究》、《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姚念慈《满族八旗制国家初探》,杜家骥《清皇族与国政关系研究》、《清朝满蒙联姻研究》、《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杨珍《清朝皇位继承研究》,赵志强《清代中央决策机制研究》,吴元丰、赵志强《锡伯族历史探究》,达力扎布《明清蒙古史论稿》,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祁美琴《清代内务府》,邸永君《八旗满蒙翰林群体研究》,以及笔者《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清代北京旗人社会》,这些著作的水平虽有参差,但各有专攻,相得益彰,大体反映了中国学者研究八旗史的现状。 第二,研究方法多元。这批研究者基础扎实,多数具备较好的语言条件,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思想比较活跃。他们继承前辈实证性研究的传统,同时借鉴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妇女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一些人兼通少数民族文字,在利用满文、锡伯文、蒙古文文献研究八旗专题方面作出了成绩。 第三,新史料挖掘。国内学者在利用满汉档案研究八旗史过程中,重视新史料的开发,一是对房地契书、碑刻拓片、族谱家乘、舆图绘画、文学曲词、报刊杂志的利用,一是通过田野调查搜集丰富的口碑史料。在这两方面,国内学者拥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走在国际研究的前沿。 在国际学术界,研究八旗史取得突出成就的首推日本。日本研究八旗史起步最早,学术积蕴深,实力强,成果显著。从二十世纪初白鸟库吉、内藤虎次郎(内藤湖南) 以迄于今,百年期间代代有传人,涌现出稻叶岩吉( 稻叶君山)、鸳渊一、户田茂喜、和田清、三田村泰助、旗田巍、中山八郎、圆田一龟、安部健夫、周藤吉之、阿南惟敬、神田信夫、松村润、河内良弘、石桥秀雄、细谷良夫、加藤直人、中见立夫、松浦茂、江夏由树、石桥重雄、柳泽明、楠木贤道等一大批著名学者。 日本的八旗史研究,长期以清初史为龙头,在相关的满族史、蒙古史、北方民族史、东北地方史、边疆史地研究方面,均有力作行世。日本学者的研究,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重视满文档案的翻译利用。自1905 年内藤湖南在盛京( 沈阳) 清宫发现满文老档以来,日本学界始终把满文档案的整理翻译作为研究八旗史和清初史的基础。东洋文库作为日本东方学研究中心,长期聚集着清史和八旗史领域最优秀的一批学者。文库相继出版了系列的学术专著、论丛、丛刊、文献目录和索引,其中相当一部分与八旗史有关。《满文老档》7 册、《旧满洲档-天聪九年》2 册、《内国史院档-天聪七年》1 册、《内国史院档-天聪八年》2 册、《镶红旗档-雍正朝》、《镶红旗档-乾隆朝》2 册,是日本学者半个多世纪以来整理翻译满文档案的代表性成果。 对满文《内国史院档》的翻译工作,目前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它如《东洋文库所藏满蒙文献目录》、《东洋文库藏镶红旗档---引言和目录》、《八旗通志列传索引》等工具书的编纂,对利用满蒙文档案研究八旗史,提供了很大便利。 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从事满文档案翻译者,除少数出身满语专业的历史学家( 著名者如佟永功、关嘉禄),主要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专家构成。与此不同,日本的满文文献翻译工作,则始终由史学研究者自己承担。为此,他们组织了独具特色的满文档案读书会。参加者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一处,逐段逐句研读翻译满文档案,日积月累,循序渐进。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其好处: 一是使参与者的满文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既收到集思广益、疑义相释的实效,又加深了对满文文献的理解,为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通过研读和彼此切磋,实现了学术前辈对后辈的传、帮、带。日本几代学者,从耄耋高龄到二三十岁的新锐,之所以都能熟练掌握满文译写,与此种学习方式有直接关系。 日本学者研究八旗史、清初史、满族史,始终以满文档案为主,其它文字文献为辅,这是其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基本特色。远者姑且不提,近年出版的神田信夫《清朝史论考》、《满学五十年》,松村润《明清史论考》,以及研究集体的三部论文集《清代中国的诸问题》、《松村润先生古稀纪念清代史论丛》、《清朝史研究的新地平线》,都是运用满、蒙文档案探考八旗专题的典范。 第二,八旗史与民族史研究紧密结合。日本的八旗史研究,始终与满蒙史结合,近年来,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宽,除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对八旗制度统摄下的各民族群体:东北"新满洲"人、"库雅拉"人、达斡尔人,以及布特哈八旗、察哈尔八旗、新疆回子(维吾尔人) 佐领、锡伯佐领等,都有专门研究。 第三,重视实地调查。实地考察包括田野调查和史料调查两个方面。田野调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中国学者参与下,对东北三省的清朝遗迹进行了新一轮的实地考察。这一历时多年的大规模学术考察成果,收入细谷良夫主编《中国东北部的清朝史迹》一书。进入本世纪以来,细谷良夫又与笔者合作,对清代八旗各驻防地的历史遗迹、旗人群体的历史与现状,进行长达十年之久的实地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基本结束,若干报告已在日本发表,全部调查成果计划在中国结集出版。 史料调查,也是日本学者颇具特色的一项工作。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细谷良夫主持下完成了大型课题《清朝国家形成时期诸史料的综合研究》,目的是从整体掌握中国大陆和台湾所藏清史档案状况,并把档案作为进一步开展清朝史研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又把调查满汉文献的范围扩大到美国、俄罗斯、蒙古等地。 第四,注重实证性研究。日本史学与中国史学都具有注重实证性研究传统,日本学者普遍学风严谨,心无旁骛。近些年来,他们虽然也受到美国新清史等西方史学的影响,但始终恪守自己的研究传统。诚如学界所公认的,其研究素以考证见长,虽少有耀眼的思想火花,也没有轰动一时的效果,却经得住时间的检验。 中、日学者的八旗史、满族史研究源远流长,在传统和方法上有差异也有重合,成就则各有千秋。与中日研究相比,宏观的理论思考显然是西方学者的特长。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伴随美国学术界对八旗史研究的升温,出版了罗友枝《清代皇廷社会史》,柯娇燕( Pamela Kyle Crossley)《孤军》、《透明之镜: 清朝皇族的观念》,路康乐(Edward J. M. Rhoads) 《满与汉: 晚清到民国时期的民族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欧立德(Mark C. Elliott) 《满洲之道:清朝的八旗制度与民族认同》等一批有影响的著作。他们的研究,从理论方法到具体观点,都令人耳目一新,在中国清史界很快引起关注①。 罗友枝(Evelyn S. Rawski) 于1996 年发表《再观清朝: 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反驳何炳棣1965 年《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一文中对汉化的强调,由此又引发后者发表《有关汉化问题的再思考: 对罗斯基"再观清代"一文的回应》,与罗进行辩论。这两篇文章,已成为新清史出现的重要标志。 既然是"新清史",首先应澄清的一点,就是究竟"新"在何处。有些学者将"新清史"的主要特点概括为: 一是强调清朝统治与历代汉族王朝的区别,强调清朝统治中的满族因素,一是重视利用满、蒙等少数民族史料。笔者认为,这种概括似有不妥。如前所述,这两个特点,中日学者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已有长期实践,尤其在利用满文、蒙文文献考证史实方面,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无视学术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和成果,将上述两个特点作为一种"新"的发明而归功于新清史,这种说法是否合适,答案不言自明。 当然,澄清上述事实,并不是要否定新清史的倡导之功。在从满族角度研究清史、利用满文文献研究八旗史方面,中日学者固然起步甚早,成果显著,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共识。以往国内一些学者论到清史,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站在汉族立场即王朝正统的立场上,不妨把这种立场概括为"汉族中心论"。基于这种立场,清史中的满族,通常只占很小比重。不少学者,对满族在清朝史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对满族制度(八旗制度、内务府等) 与文化在清朝史中的深刻影响,缺乏应有关注; 对满文等少数民族文献的重视,则长期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学者范围。然而,当新清史提出上述观点时,情况不同了,国内一些学者,颇有茅塞顿开之感,推其波而助其澜,以"汉族中心论"为代表的一些陈旧观念,则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清史在端正清史研究的发展方向方面,确实功不可没。 为什么新清史会产生如此大影响? 挟美国强势文化之余威固然是一个原因,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在新清史的话语系统中,强调满族与满文文献的重要性,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提法,而是从其环环相扣的逻辑关系中导引出的一种方法论要求。这一逻辑关系或可概括为: 清朝是满族建立的王朝,其统治带有不同于汉族王朝的鲜明特点; 满族不仅是中原汉族的统治者,同时也是东北亚诸多民族的共主。从这个角度讲,重视满族与满文文献,乃是上述逻辑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话说回来,美国新清史究竟新在何处? 笔者以为,与中日研究相比,新清史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理论方法、研究角度和观点创新。 第一,理论方法。近二三十年来,西方史学无论从理论还是研究方法上都发生不断变化,新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旧观点则不断更新甚至淘汰。新清史的理论创新,集中表现在用族群理论解释满族历史和满族特有的八旗制度等方面。 第二,研究角度。新清史的关注点,主要有满族形成、满族认同、八旗制度、清朝特色、统治模式等。而广义上的新清史,其实并不局限于对满族与八旗的研究,还包括对清帝国的"尚武"与军事扩张、物质文化与精神世界、公私领域的构建与互动、社会性别研究等②。不过,把清朝的"满族性"作为其研究重点,应无疑义。新清史试图扭转以往对清朝的传统认识,更注重把满洲( 满族) 而非汉族作为研究中心(主体),更强调满族对清帝国所作的贡献。与此同时,更关注满族主宰下的多民族关系与多元文化的互动。这一角度,有助于矫正"汉族中心论"的认识偏差,从整体上评价满族在清朝的地位; 有助于摆脱清朝史等同于中原王朝史的成见,并使众多边地民族跻身于历史大视野焦距下的中心。 第三,研究观点。新清史提出一系列新观点,大多比较宏观。其宏观既表现为研究专题的从"大处着眼",还表现为一些学者将清史置于世界史和比较史的范畴内,与其它领域的学者共同讨论帝国、现代化、殖民、身份等问题。例如,濮德培(Peter C. Perdue) 在《中国向西进军: 1600-1800 年清朝对欧亚大陆中部的征服》(China Marches West: The QingConquest of Central Eurasia,Harvard UniversityPress,2005) 一书中,有关满洲的帝国与奥斯曼帝国的比较。 新清史提出的一系列观点,以其新颖大胆而风靡一时。关于满族形成,传统观点认为,天聪九年(1635) 清太宗皇太极改"诸申"为"满洲",是满族形成的标志。对这种观点,新清史提出要重新审视。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满族是在乾隆年间形成的,在这之前只是文化共同体,到乾隆年间始形成血缘共同体;还有学者认为,满族到清末民初才形成,正是在汉人反满思潮的强大压力和刺激下,满族形成了自己的民族认同。关于满族是否"汉化",以往学者,往往将满族"汉化"简单理解为汉族一方的主动灌输与满族一方的被动接受。新清史则指出: 与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相反,有清一代,满族尽管与汉族在某种程度上融合,但并没被汉化; 没被汉化的原因,是因为八旗制度的保障; 满洲精英集团依靠八旗组织,成功维持了本民族的一致性和民族认同意识,是清朝统治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 新清史与八旗史、满族史研究关系密切,因此从它崭露头角时起,就引起中国学者的浓厚兴趣。一旦陈陈相因的"成见"或"定论"被新清史打上问号,也就意味着新研究的起步。从这个角度讲,新清史的异军突起,的确给清史研究的发展带来某种契机。 二、如何回应新清史 十几年来,新清史的影响逐渐扩大,但迄今为止,除了若干译著和介绍文章,中国学者尚很少提出严肃的学术性批评。如何对新清史作出回应,并通过对话实现与新清史的互动,共同推动清史研究的发展,已经提上中国清史研究界的日程。 笔者认为,回应新清史,首先要端正我们的态度。由于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学术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围绕新清史的一系列新观点,中国学者完全可能持有不同看法。不过,我们首先应致力的,不仅是求其"异",而且要求其"同",从新清史的研究( 无论是研究角度、理论方法,还是具体观点) 中汲取有益启示,以矫正思维和观点的偏差,毕竟我们久已习惯在一种比较封闭的学术环境下工作,而传统的惯性往往会消磨思维的敏锐。 回应新清史,应就基本概念予以澄清。概念是历史研究的支点,概念涵义不清,就无法阐明历史现象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探讨满族是否"汉化",首先应对"汉化"的涵义、"汉化"与汉文化"涵化"的差别作出说明③。否则,概念模糊,言人人殊,各执一端,讨论难以深入。再如考察八旗问题,不能不涉及"旗人"、"旗族"、"满人"、"满洲"、"满族"诸名称。清初已有"旗人"、"满洲"、"满人"之谓,清末出现"旗族"一称,辛亥革命后提倡"五族共和",始有"满族"的流行。"满人"、"汉人"、"蒙人"等称谓,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族类概念,而作为民族专属名称之一的"满族",则是自西方辗转传入的现代概念。这些概念,在涵义上有衔接又有差异,有重合又不能简单等同。目前流行把满族概念等同于清代的"旗人"、"满人"或"旗族",表述固然便利,但在许多场合,却可能造成"今人"对"古人"的一种理解错位。 回应新清史,应承认研究取向上的差异。关于满汉关系,新清史侧重从满汉对立的角度展开讨论,中国学者则习惯于从满汉融合的角度来思考。关于清朝特色,新清史强调满族的主体性,中国学者则兼顾"清承明制"与"满族特色"两个方面。关于八旗社会,新清史强调八旗制度的特殊性和封闭性,中国学者则关注八旗制度阻隔下旗民关系( 满汉关系)的实际发展。关于民族认同,新清史似乎只关注满族的自我认同,中国学者则更倾向于从满族的多元认同入手,揭示它与汉等民族的诸多共性,而非单纯对立。这些差异的形成,有着复杂的背景与原因,在此无须展开。重要的是,承认差异,明确差异,进而通过讨论,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在弥合差异的基础上求得比较接近历史真相的共识。 有些差异,通过讨论是可以弥合的,但是也有一些差异,即使通过讨论恐怕也难以陶融。中美学者,各有自己的国情,存在着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学术环境、研究角度、理论方法的诸多差异。新清史无论怎么强劲,毕竟是在异文化的视野中观察中国,而运用西方理论和话语系统诠释中国历史,始终存在一个是否符合中国实情的问题。如有学者套用美国国内族群理论诠释满族形成,声称满族先是文化共同体,后来成为血缘共同体,与满族的历史实际显然枘凿不合。再如把自我认同,作为近代满族形成的基本尺度,是否合理,也值得思考。其实,与民族、族群相关的诸多概念,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在中国的民族学界,围绕这些概念已争论了至少几十年,聚讼纷纭,迄今仍未有穷期。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语言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概念,都离不开从国外学术界的批量引进,与之相比,中国史研究则是一门带有鲜明本土特色且根基深厚的学科。清史研究固然也需要引入西方理论方法概念观点,但毫无疑问,它们只有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才会有落地生根的可能。 回应新清史,不必回避它的某些偏差。新清史在"矫枉过正"的同时,有时难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如否定满族所建清朝是中国历史的一部分,或以汉满民族冲突对立取代彼此融合的主流,或强调满族特色却无视汉族和汉文化的主导作用。这些观点或倾向,有失偏颇,不仅中国学者难以认同( 当然有少数例外),实际上在美国学者中,也有分歧和争议。 新清史的兴起,加快了清史研究的国际化进程,与此同时,也给中国的清史研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的清史研究者,要在国际化大潮中继往开来,作出更大成绩,笔者以为,以下三点应该重视: 一是要有全局意识。中国大陆、台湾与日、美、韩、法、俄等国学者,在研究清史方面各有自己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但多年以来,国内学界似乎过于偏重对新清史的关注,对他国学者的研究和贡献却往往疏于了解。信息来源畸重畸轻,明显失衡,不能不制约中国清史学界的国际视野,偏见的产生也在所难免。其实,日、俄等国对八旗史、满族史、满语文的研究均堪称源远流长,成果丰硕,包括其学者的治学方法、治学态度乃至严谨作风,颇值得国内学者学习和借鉴。清史研究的持续发展,实有待于中国学者全局意识的提升。 第二,要有主体意识。中国学者研究清朝史和八旗史,拥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只有立足本国的历史、传统与实际,坚持研究的主体性,才能把研究不断引向深入。至于那种将西方理论方法观点盲目照搬,人云亦云,不加分析,对本国研究却抱着虚无主义态度的倾向,显然不值得提倡。 第三,要重视少数民族文献。在八旗史、满族史、民族史、边疆史研究中,少数民族文献的整理利用尤为重要。近十几年来,特别是自国家清史编纂工程启动以来,国内在满、汉文档案、档案目录的整理翻译出版,满汉文辞书编纂等方面,都取得突出成绩,为清史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现在的问题,是已经刊布的满文档案数量庞大,能够利用它从事研究的学者却很少,后续人才严重匮乏。对照日、美诸国高度重视非汉文史料运用,并加紧对多语种人才培养的现状,中国清史界差距明显,且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成为扼制研究正常发展的一个瓶颈。 以上以清史中的八旗史研究为重点,就研究现状、国际交流、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想法或建议,未必妥当。敬祈中外同行不吝赐教。①中国的介绍文章主要有,定宜庄: 《美国与台湾学者近年来对满族史与八旗制度史的研究简述》,《满族研究》2002 年第1 期; [美] 欧立德著,华立译:《清代满洲人的民族主体意识与满洲人的中国统治》,《清史研究》2002 年第4 期; [美] 盖博坚著,王湘云译: 《西方学者近期对"满洲"之释义》,《清史论集---庆贺王锺翰教授九十华诞》,紫禁城出版社2003 年版; 马钊: 《满学: 清朝统治的民族特色---1990 年以来以英语发表的清史著作综述之一》,载《清史译丛》第1 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孙静: 《满族民族认同的历史追寻---柯娇燕满族研究评价》,载《清史译丛》第3 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李典蓉: 《清代满洲认同的几个问题》,载《清史译丛》第6 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美] 盖博坚著,孙静译《谁是满洲人: 综合书评》; 张瑞威: 《谁是满洲人---西方近年来满洲史研究述评》,载《清史译丛》第7 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刘文鹏: 《清朝的满族特色-对近期清代政治史研究动态的思考》, 《清史研究》2009 年4 期。②参见[美]卫周安: 《新清史》,《清史研究》2008年第1 期。③参见王成勉: 《没有交集的对话》---论近年来学界对"满族汉化"之争议,汪荣祖、林冠群主编:《胡人汉化与汉人胡化》,台湾中正大学台湾人文研究中心,2006 年版。[作者简介] 刘小萌(1952-),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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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士人的进身之途,科举考试无疑是其人生的一大关键环节。十年寒窗、考场拼杀固然重要,而其间为赶考特别是会试所做精心准备这一链环,于科考成败亦关系颇大,其意义不容小觑。尽管历来士子有将赴考路上的所见所闻笔之于诗文的雅趣,但不无可惜的是,这些记载大多零散且不成系统,难为他人做全面的鉴戒。即使如《士林彝训》(关槐撰)、《士庶备览》(佟氏辑)、《士商必要》(江湖散人辑)之类的指导书中,虽然也有所关注和涉及,但仍非专门针对士子赶考环节而作。其有意就此环节而撰为专书者,清儒林伯桐所撰《公车见闻录》一书,当为一难得的典型代表之作。 一 林伯桐,字桐君,一字月亭,广州府番禺县人。其先由闽迁粤,世居省城高第街。曾祖举之、祖康民、父天植,皆未仕,世以医为业。惟伯父天卫独喜读书,不因家贫而废学,与所居高第坊之士人庞昆、庞振等,论文倡和甚相得,而尤长于为诗,颇有其父康民"世世耕田读书"之志,虽"赍志不遇"[①],却俨然子弟表率。 正是在家风熏陶之下,伯桐自幼即致力于学。长从劳潼游,"相与研究理学,得力尤深"。又与一时名士,如吴应奎、吴兰修、张维屏、黄培芳、曾钊、张杓诸人,"以学问文章相砥砺"[②],质疑问难,相交甚契。正是得诸师友之益,其为学遂精进不已。乾隆五十八年(1793),伯桐年十九,入县学。嘉庆六年(1801),乡试中式第44名举人,座主帅承瀛特赏其文,以大器期之。嘉庆二十二年(1817)会试时,其父去世,伯桐以"不及亲视含殓,抱憾终身","自是一意奉母,不复计偕"[③]。此后,伯桐乃以键户授徒为业,教弟子以朱子白鹿洞规条,循循善诱,从游者因多所成就,其登甲乙科、任馆选部曹者日盛,而能敦内行、勉实学者更不乏人。道光六年(1826),阮元改定"学海堂"规制,设八学长以课士,伯桐首与其选,推扬阮元所倡经义古学之宗旨,课艺论学,于从游者多所陶冶。后总督邓廷桢闻伯桐名,遂延聘其课二子。三年中,伯桐常与邓氏论声韵之学,但从不干预外事,故邓氏益重之。道光二十四年(1844),选授德庆州学正,三月之官,旋于十二月初一日去世,享年七十岁。伯桐不久于任,大为士林痛惜。学者尊为"月亭先生",有经师、人师之誉。光绪十年(1884),入祀乡贤祠。 伯桐生平"于学无所不窥,尤笃志经学,研经宗汉儒,而践履则服膺朱子。《十三经注疏》皆手自丹铅,《廿四史》及诸子、诸集凡目所经者,皆能举其大要"[④]。此可见其不仅为学广博,而且在治学取向上,既能有所宗主,亦能扫除门户之见。汪鸣銮尝称:"月亭先生综贯百家,群经皆有撰述,于《诗》主毛氏,所著《通考》一书,专辨传、笺之异。窃谓郑君笺《诗》,意在申毛,其有不同,如仲春婚期、鸱鸮罪人,自当以传为长,其余小有差池,未可遽议优劣也。然先生所著《易象释例》、《三礼注疏考异》,今虽不传,凡例具存集中,一以郑君为主。是先生于高密之学,实能确守,非如王子雍《圣证论》与郑为雠,亦不肯如孙炎、孔晁辈坚持门户也。"[⑤]而林伯桐之所以有此取向,乃在于他对治学方法有着独到的认识。在他看来,"夫通古人之言,而后可求其义,训诂未明,而谓吾能通其大义,果足信乎?......清谈空论,皆破义、破道者也"。以《尔雅》而论,他认为:"《尔雅》,小学之书,而列于经者,盖六艺之指归、百家之钤键皆在于是。不通雅训,则于经义往往私心穿凿,人自为说。本于雅训,则同条共贯,即《尔雅》书中一字两训、三训,亦不相紊;或《尔雅》所未备,而辅翼之书,要不离乎宗。此雅训所以重也。"[⑥]秉此认识,他强调道:"夫训故有郑君,义理有朱子,此经部之宗也。......他如考六书则多采郑渔仲,解群经亦不遗王介甫,能各取其所长,尽扫门户之见矣。"[⑦]由此不难看出,林伯桐治学,既注重训诂考证,又不废弃义理的探求。正因其对汉宋之学能持其平、能贯其通,故而形成了"研修以汉儒为宗,践履以宋儒为法"[⑧]的为学风格。此一为学风格,较之"或欲扬汉学而抑宋儒"、"或又欲崇宋学而黜汉儒"[⑨]者之两不相容、各执一偏,显然大异其趣。故《林月亭事实册》推誉道:"所著《毛诗通考》三十卷、《毛诗识小》三十卷,阐发经义,足补先儒所未及。所著《史记蠡测》一卷、《供冀小言》一卷、《修本堂稿》五卷,皆发明义理,卓然可传于世。其《修本堂稿》内,如《朱子不废古训说》及《小学纂注书后》等篇,最有功于紫阳之学。其《书东莞陈氏学(蔀通)辨后》一篇,推明乡邦先哲之说,尤见卫道之力。"[⑩]林伯桐之能入祀乡贤祠,可谓实至名归。 二 林伯桐不仅学问精博,而且于科举亦颇留意。尽管因遭父丧而无意仕途,但他之孜孜于授徒课艺,亦体现出其对作育士子的倾心。尤其是所撰《公车见闻录》一书,更彰显出其对士子的关爱与呵护,为他们千里跋涉赴京赶考,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赴考指南,或可称之为赶考注意事项,这在科举时代是十分难得的。 《公车见闻录》共一卷,计10个小目:约帮、就道、行舟、升车、度山、出关、工仆、用物、养生、至都;其中,度山附过埧,用物附行李,至都附场具。而每个小目之中,又分为几条或十几条或几十条数量不等的具体事项。若就行程而言,这10个小目大体可分为三大项:一为赴考前的准备;二为赴考行程事宜;三为到京城后的注意事项。 (一)赴考前的准备 "约帮"是林伯桐对赴考前准备事项首先所予以强调的。所谓"约帮",就是士子赴京赶考时约友朋熟人一道结伴而行,以便互相有个照应。在林伯桐看来:"凡北上者,以约帮为重。盖万里同行,踰年相聚,自早至暮,咫尺不离,其无形之擩染,不仅如香篆之熏衣也。《易》曰:'出门同人。'此为第一义矣。"也就是说,约人同行是士子赶考要考虑的头等大事。既然约帮如此重要,那么,约什么样的人为帮就需要慎重选择了。林伯桐认为:"同帮者无论旧交新识,得素所敬重,或素所亲厚之人为佳。"这是因为:"人之性情,各有不同,人之学问,亦各有不同,则其见解议论,安能如一?惟所敬重者,常有畏心,不敢相忤;所亲厚者,常有爱心,不忍相嫌。即有异同,而断无芥蒂。此真可与游者也。"换句话说,惟有志同道合、心所仰畏者,方可与之约帮,非此类则不可与之同道。 约人为帮的标准既定,接下来有几个具体事项要注意。一是慎重其约。慎重其约指对选择同帮者,"可约则约,不可约则辞之",万不可"曲意以徇人,尤不当轻诺而寡信"。另一方面,既然有约定,就应彼此一心,而不可"忽约忽改,朝东暮西",方为约帮之"雅道"。二是选择帮友人数。约友为帮,不应太多,以四人同舟或两人同车为宜。若两人同帮,必须十分相得者,才会解除旅途寂寞。若五六人同帮,乘一条船显得拥挤,分成两船则费用过多,且不便于饮食照应。至于八人以上,就必须分乘两船,"瞻前顾后,意见纷歧",就更不合适了。三是约定行期。出发前的各项准备事情繁多,特别是"请咨"环节尤需一定时日,所以约帮者应约定一个可行的日期,以便按时启行。对新帮来说,尤应做此考虑。 约为同帮者,尽管大体标准以志同道合、心所仰畏者为取舍,但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为人行事风格。林伯桐指出:"人才不一,有极沉潜者,即有极高明者;有极谨厚者,即有极倜傥者。"那么,彼此应如何相处呢?林伯桐提出一条原则:"但能取其所长而舍其所短,原不必如琴瑟之专一也。"但也应注意:"唯是登山临水,远道相依,必以敬慎不败为先。"如果有"偭规错矩、不羞小节者,且当舍旃",否则的话,"立异则近而不相得,苟同则无其所长而有其所短",均非"好相识也"[11]。总之,对约为同帮者,应以吸取其所长为主,以有益于己;而不熏染其所短,以敬慎而不败。 其次,要准备一些必需的用物。主要有如下品类:笔墨和砚,度山在行、登车在店、换乘小船,皆用得着,应"以极轻活为便",特别是砚,愈轻便愈好,若用藤做盒更佳。船中桅头之旗和车中小旗,需写"奉旨会试"四字(也有的写"礼部会试"、"奉旨礼部会试"者),"若父兄本有官衔,即写其官衔亦可"。载食物之器,以价廉的瓦器为耐久方便,虽在广东视为粗器,但度岭之后则不易得;若瓦器之外以竹织之,则可减少搬船、度山时的破损。小沙盘非常有用,且易携带。饭盌茶杯之类的瓷器,在京城甚为难得,应设法稳藏,以便使用。铁丝灯笼最适用,要多带一两件备用。路费,最通用者为纹银,无论成锭抑或碎银,皆可通行。至于新洋钱,仅可用到苏州;印洋钱,东路用到赣州或玉山,西路用到彬州或湘潭;洋钱之碎者,止可用到佛山或三水,韶关或偶用之。兑银,广东用"司马",外间所谓"漕平",较"司马"为轻;"车路之平无定,大抵加重";"京平则曰九九五,或曰京平实九三五"[12]。用钱,京城以五十当一百,谓之小钱,足数者称为大钱,或称足钱、老官板;铅山河口也有大、小钱之目,小钱以七文当十文,以七十当一百。 其三,行李。主要有:皮箱,盛放袍裤(皮、绵、单)、冬夏衬衫、马褂等衣物,但无论坐船还是乘车,皆以略小者为便,若不得已而使用两只,应选极薄扁者为宜。帽匣,盛放冬夏帽子、风领、风镜、面扶、手袖等,以两层、三层为宜,平顶者为便。小竹篮,放书籍、文房各物及杂物。马包,放被褥、花毯、皮枕箱、蚊帐等物。袱包,放手巾、汗衫、袜子等。布袋,放靴子等。皮袋,放铜面盘,宜小。凡上日用必需之物,皆应尽可能备齐、备足,以免出门后作难。 (二)行程诸事宜 广东至京城7千余里的行程,其间山山水水,跋涉需多历时日。在这期间,要注意的事情很多,故林伯桐于此一环节着墨尤多,自"就道"至"出关"以及"养生"遂构成《公车见闻录》一书的重头部分。若归类而言,则大体可分为赴京路线、交通工具、度山过关、养生调摄等几大类。 1、赴京路线 由广州城出发赴京,可分为东、西两大路线。其中,东路又分为三条小路线,而西路亦分为两条小路线。 东路的三条小路线,分别为"沙井路"、"长江路"(又称"大江路")、"中江路"(又称"浙河路")。"沙井路"由广州城发船,经佛山、清远县、峡山、连州江口、英德县,至韶州府城换船;然后度太平关,经始兴江口,至南雄州登陆入行,由行发夫挑行李,自己乘四人抬的爬山虎,度大庾岭,至江西南安府大庾县入行,由行写会昌三板船;经南康县,至赣州府换船,出府东关,经十八滩、万安县、龙泉河口、泰和县、吉安府庐陵县、吉水县、峡江县、新淦县、樟树镇、丰城县,至沙井登岸,雇小车陆行;经建昌县、德安县、九江府德化县,渡江;经黄梅县、太湖县、潜山县、桐城县、舒城县、庐州府合肥县、宿州、徐州府,渡河;经滕县、邹县、兖州府滋阳县、汶上县、东平州、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州、恩县、德州、景州、阜城县、献县、河间府河间县、任邱县、雄县、新城县、涿州、良乡县、卢沟桥,入广宁门进京。"长江路"由广州城发船,度韶州东关、大庾岭,换船;度赣关,至江西省城,自此与走"沙井路"者分路;换船后经吴城县、南康府星子县、大姑塘、大姑山、东流县、安庆府府城、铜陵县、繁昌旧县、芜湖县、采石矶、江宁府城外、龙江关、仪征县、扬州府,换船;度扬州钞关,经邵伯驿、露筋祠、高邮州、宝应县、淮安县、移风上下闸,至清江浦泊船,登岸渡河;至王家营,雇轿车陆行;经来安集、重兴集、仰化集、宿迁县、红花埠、郯城县、李家庄、伴城、垛庄、蒙阴县、嶅阳、新泰安、杨柳店、泰安府、张夏、潘村、齐河县、晏城、禹城县、平原县、德州,自此与走"沙井路"者合路。"中江路"自广州城启程,至江西省城,与走前两路者分途;经瑞洪湖、抚州水口、余干水口、安仁县、贵溪县、弋阳县、铅山河口、上饶县、广丰县,至玉山县登岸入行,由行发夫挑行李,自己乘爬山虎,度山;至浙江衢州府常山县入行,由行写建德船;经陈家江口、衢州府、北方人家、湖镇、兰溪县、富春驿、乌石滩、钓台、桐庐县、新城港口、富阳县,至杭州府城钱塘江口,登陆入行;过坝,至北新关换船;经塘西镇、石门县、石门镇、嘉兴府、平望、八尺湖、吴江县、太湖宝带桥、苏州府城、枫桥、浒墅关、无锡县、常州府、奔牛镇、吕城、丹阳县、丹徒巡司、镇江府京口驿,渡扬子江;经瓜洲,度由关;经三义河、扬州府,然后与走"长江路"者合路。 西路的两条小路线,为"汉口路"和"樊城路"(又称"西大路")。"汉口路"自广州城发船后,经清远县、英德县,至韶州府城换船;度遇仙关,至乐昌县换泷船;经韩泷,至平石换单船;至宜章县,登陆入行;度小岭,至良田中站,次日至彬州入行,由行写火筒船;经耒阳县,至湘潭县换船;经长沙府城、湘阴县、洞庭湖、岳州府城、武昌府城,至汉口镇登陆入行,雇小车陆行;经聂口、杨店、小河溪、东王店、武胜关、信阳州、明港驿、确山县、遂平县、西平县、郭家店、郾城县、罗湾河、临颖县、许州城、新郑县、郭店驿、郑州、荥泽县,渡河;经小冀集、卫辉府、淇县、宜沟驿、汤阴县、彰德府、丰乐镇、磁州、邯郸县、沙河县、顺德府城、栢乡县、赵州、栾城县、正定府、伏城驿、新乐县、明月店、定州、清风店、望都县、保定府、安肃县、定兴县、涿州,自此与走东路者合路。"樊城路"自广州城启行,与走"汉口路"同,至汉口镇始分路;乘船经郧口、汉川县、仙桃镇、岳家口、宜城江口,至樊城登岸入行,雇轿车陆行;经桃华驿、吕堰驿、新野县、瓦店、新店、南阳府、裕州、丈人庄、叶县、汝坟桥、襄城县、颖桥铺、朱曲镇、尉氏县、朱仙镇、开封府城,渡河;经董家堤、延津县、卫辉府,自此与走"汉口路"者合路。 这五条路线,各有其利,亦各有其难。"沙井路"为南北通衢,其利在快捷,大约70日间就可到达;但因"乘车之时多,乘舟之时少",所以"未免劳顿",更为重要的是,此路所需费用较多。"长江路""好在便,其难在疑虑(风候难逆料)",若遇南风连日,自江西省城至清江浦,"瞬息百里,实是快事",但倘遭北风不断,则等候时日就多了;特别是对程期紧迫者来说,遇此情况就不得不中途登陆。"中江路""好在佚,其难在繁扰",三个月左右的路程、苏杭物产胜景之秀丽,固然令初出门者心乐,但两次度山、一次盘坝、多历关卡、频繁换船,即使"不惜费用,而未免烦杂矣"。"汉口路""行程颇捷,路费较省,沿途亦无烦扰",但所经地面俱近质朴,尤其是"泷河两宿,同泊者少,车路之初,住店褊小,换船颇多,船不甚宽",很不舒服。"樊城路"虽为多数自西行者所选之路,"但较汉口路舟行所增已多,而车行所减甚少,水路颇难速行,每日站路甚长,且车马杂沓,略觉劳顿也"。总之,西路"好在稳,其难在简质"[13]。赶考士子如何取舍,就要看自己的程期、性情和财力了。 2、交通工具 赶考路途所乘交通工具,主要有船和车两种。由于沿途所经地方风俗不同,船的形制和用途等亦有区别。如广州之河头船(有大号、二号、三号之分)、河西船、老龙船(号数尤多)、麻洋船,二号河头船可载四人,颇觉宽敞,河西船较之河头船稍朴、稍矮,但既快捷又价廉,而老龙船和麻洋船都较大,客、货皆载。他如江西三板船(又称"沙扒船")、浙江建德船、苏州快船和尖头船等,或广或狭,或朴或丽,或缓或捷,各有千秋。如"船之平稳者,可以安坐,而不必美观","船之重大者,可以多载,而不称轻装","船之轩昂者,可以适体,而不能速行","船之秀丽者,可以燕游,而不足远涉",其在"文质之间,居则可安,行亦不钝"。做何选择,就要看士子所好了。 但不管乘哪种船,首要条件应为"船身完好、明洁"。其次,要注意安全。如雇船要找正规可靠的保家、对船要进行细致的查验、行李的搬运和放置要做周到的安排、船票的内容要尽量详细开列、船价的交付要明定数额和方式,以及上下船、出船小立、船中灯火一定要加小心等,皆需处处留意。其三,应把握行程时间。林伯桐指出:"舟行不计行程,此俗忌耳。"不过,"船之当行当止,惟操舟者知之"。为了行驶顺利,士子应"谕以一早开船,稳处泊船,无故勿耽搁";"至于风雨不时,险阻宜避,或似缓而无误,或似钝而甚安,皆不必自作聪明,轻相掣肘",尤不应"问本日当至某处,几日可至某处"[14],以避免触船户、水手所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习惯于乘坐肩舆的广东人来说,坐车多有畏心。林伯桐告慰士子们,"其实大河以北,妇人孺子,亦能乘车远行,并能骑驴代步,必非难事可知"。尽管如此,毕竟广东士子对此交通工具不熟悉,所以林伯桐除对车之形制、乘坐方法、车行情形详细说明外,还重点谈到了如下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一是价钱问题。"凡说车价将成,言明要包封若干。车价与船价不同,要全盘交与车行,听车行自行包封,自加记号。须于车票内写明包封若干,至某处交若干,至某处又交若干,至某处然后交完。仍当传车夫与车行之人当面订明";车价之交付,"皆以圆丝银为言,每一套圆丝银若干,成价之后,则以纹银照时价折算交付"。二是要避免受车蠹的蒙骗。车蠹指船将近清江浦时,那些"搭在船尾,与船户同处,渐向客窥伺。或于客登陆雇车之时,特来迎接,沿途忽献殷勤作乡导,卑礼甘言"的人。一旦中这些人的圈套,不论你在何处雇车,他们都会把持抽分,车行也无可奈何。而如果你不为其花言巧语所动,并向车行说明并无接引之人,车蠹也就无计可施了。三是要在车票内详细注明行李、停留时间等,并于每早出发时,要格外小心行李,"以防小偷割车尾"。四是若遇呕车现象,"但下地步行数里,可坐则坐,否则竟越宿而后坐车,则安然矣"。五是要熟悉各地车夫秉性。如汉口和沙井的小车夫,多是湖北黄陂、孝感两县之人,言语嗜好与广东差不多,"约束坚明,无不可用";而大河以北的车夫,多是直隶、山东、山西、陕西之人,"其言语倔强,饮啖饕餮者十居八九",则"不易驾驭"[15]。只有弄清这些情况,才好与之相处,不至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3、度山过关 行程当中,会遇到过山问题。当船行近度山时,会有一些"涉水远来迎请入行者",对这些人,不可轻易答应,最好自己登岸到各行商定夫价、轿价,行内自然会派人前来搬运行李。行有官行、货行之分,一般来说,"官行承应小心,但多求,且多伪",而货行的服务也很周到,且较官行为稳,所以货行更为适宜。入行后,要催行家开单,"将各项夫价结完,并预备谢行银,并管店酒钱",以便第二天一早动身。度山时,应一早起身收拾妥当,尤应将咨文随身携带,路费也应提前从箱中取出,以备不时之需。度山之后交接时,要将行李"照号数一一点明。其皮箱内有路费者,可一开视"[16],以免有所遗漏、丢失。过埧大体与度山相似,所应注意者,也是不要轻信远来迎请过埧之人,且要小心行李、财物的安全。 由广东至京城,要过一些关口,对一些事情需要留意。首先要准备的,是将手本(写会试某某某,度岭后加"广东"二字)和咨文事先预备好,到关时令跟随之人拿着去请关。关口有人来检查,乃例行公事,可让船户将船板掀开,不要阻拦。而盐务缉私者,也要查验,亦不可阻拦。其次,过浒墅关时,会遇到船户"欲别行一路,由浒墅小关而行",则应制止。因为小关船少,检查起来非常琐碎,且容易引起怀疑。其三,关口之人,少不了索讨小包陋规,应等请关手本交回后再给,以免其多次讨要。至于求索"朱卷及蜡丸者,或与或否,或多或少,可随宜自便"。其四,过关之时,遇到拥挤,需小心照看行李、财物。其五,要严禁跟随之人和船户夹带鸦片及各项非法之物,"至关口有问,据实答以会试之船,不载各货,并无夹带"[17],以免引来无谓的麻烦。 4、养生调摄 几千里路途奔波,保重身体至为关键,若身体健康出了问题,无疑会影响到此后的考试。因此,林伯桐强调道:"昔人有言:万里之外,以身为本。故调摄为北游先务,而读书犹次焉。饮食者,又调摄之要事也。"有鉴于此,他对如下事项做了详细提示。启行之前,考虑到舟中多用坚炭,颇有热气,而船又皆木板,故"宜以清润之物调剂之",除不可多饮酒外,以绿豆藏生果中,然后置于瓦器,"登舟之后,可兼收其用"。广东本地的猪肠酿肉、酱肉、腌鸭、咸鱼等,为家乡特产,宜多带。船到白庙,应多买些片糖,可以清热、解毒、润喉。清远峡的嘉鱼、江中的大鱼、南昌的鳜鱼、雄县的鲫鱼,皆为美味,不可不一尝其鲜。西江油豆腐、浙江白菜、金华火腿、高邮盐渍鸭蛋、淮安山药、河北面饼和小米粥、京城羊肉等,风味独特,品尝品尝,不失为一种享受。"江南物产富丽,行大江者路接江宁,其物多实用,食物亦然。行中江者路经苏州,其物多美观,食物亦然",经过此地,亦可尽情购买。至于"豆腐有清气,油炸果(一名油炸鬼)有爽气,舟车所至,无处无之,是为通品"。但应注意的是,"行车迟速难定,人在车中,偶然思食,倘遇馒头、鸡子之类,熟久而冷者,切勿将就食之,必至凝滞。小饥尚可稍耐,冷食不免误事也"[18];辣椒容易生火,最好不要食用。此外,在店中食宿,也应注意清洁、安全,如住宿要找正规的店,"店中客房之灯,有时夜未央而油已尽,若自携火镰包及铁丝灯笼在房中,则无所不便"[19];夜间住宿,要派跟随之人守护车上的衣箱等物;"南雄与玉山两处,茶楼酒肆,沿途络绎,携仗头钱以行,或随便散尖,或至中站会齐食饭皆可。惟西路度山并无饭店,虽有茶肆,而饼饵殊少,宜酌携果饼自随为便"[20]等。如此之类,皆应以身体为重。 (三)至京城事宜 顺天府涿州城,为各路会合之处,到了此地,离京城就很近了。涿州城楼有"尺五天"木榜,"车行至此,皆有瞻云就日之意"。待到得都门,眼界就更开阔了。福建人曾有诗概括道:"要识都门九座分,正阳、宣武及崇文;阜城、东直与西直,安定、朝阳、德胜门。"这是指的内城门。若外城,则南为永定门、左为左安门、右为右安门、东为广渠门、西为广宁门、东隅为东便门、西隅为西便门。都门又有五城之目,而各具特色,有口号称:"中城珠玉锦绣,东城布帛菽粟,南城禽鱼花鸟,西城牛羊柴炭(买物者虽不必尽依此数语,然依此往买,自然不远),北城君子(多住衣冠也)小人(偶藏窃匪也)。"凡此大致情形,赶考士子当尽量熟悉,活动起来才不致茫无头绪。 在都期间,有几项事宜需留意:一是住宿,可自行找店,也可住广州会馆,"初会试者,广州会馆收取喜金贰两,凭部交收,当注明于部内。至登第后再收喜金,即要加多"。二是礼部投文,住广州会馆者,可由会馆长班投文;若亲自投文,"可入内城前门(即正阳门)内东长安街礼部衙门中,于此买卷填注明白,即日投卷,问取批回"。三是考场,地点在崇文门内,考试时,"早晨乘骡车而往(此车须于场前雇定,每人一车,科篮放在车口),午前应头场名,得照入木签,即可从容整顿领卷而入","场中日午颇热,近暮则寒。故场中仍须用车路衣服,未能减少。五鼓将尽,必有片刻极寒,则知天将晓矣"。考虑到京中号军不熟悉烧饭之法,所以,若进考场前有时间,可将场中饮食先行准备,尤为便当。四是生活习俗,京中人家使用煤炉,一般三月初一日停止,但平常做饭,仍用煤火,易引起中毒,而萝蔔和绿豆粉可以解之,应为必备之物。京城繁华,免不了要游览一番,但其地面为软红尘土,一出门就会风尘满面,还是尽量深居简出为宜。京城三月,正是开渠之时,不免浊气,宜佩带苍术和生大黄以辟之。还有,"都人不轻脱袜,夏月见负贩者犹有袜在。若非盛暑,未可去也"[21]。 此外,工仆一项,也应予以注意。林伯桐指出:"唐人诗云:'他乡罕俦侣,远客亲僮仆。'盖数千里外,日用起居,皆资健仆。其人不足靠,安得呼应之灵?必用当其才,乃收臂指之效。"如何"用当其才"呢?一要看其年龄,不应太幼,也不应太老,以十八岁至五十以前者为宜。二要看其品性,凡狡黠、倔强、浮薄之人,皆不可用。总之,选用仆从,应以"膂力方刚,心地略明,人近忠厚"为标准。而对待仆从,一方面要以身率之,"上人敬慎,则在下者不敢生心;若在上者荡轶于规矩之外,伊辈未有能安然者。其倔强者必致反唇,其浮薄者渐得窥伺。欲结以恩,恩尽则怨;欲示以威,威多则渎"。另一方面,"驭下当持大体,不必苛察",但"阿芙蓉流毒至甚,屡奉严禁,下人只图小利,或有携带,必要禁止,切勿姑容。不特功令森严,足为寒心;此物害人之身,并及其家。即使下人因此得利,而天怒人怨,岂远行求福之道耶"?至于所带仆从人数,"如同帮有四人,每人自带一仆亦未为多,两人合用一仆亦不为少。事有繁简,用有丰约,不能一概论也"[22];若获登第,可以在京雇用。 由上可见,林伯桐《公车见闻录》一书,无论大纲细目,抑或必备预防,可谓开列得详细周到、井井有条。这一颇具赶考手册性质的专著,无论对于初应会试者,还是曾参加会试者,皆为一十分难得而有益的指南书。得此书而做参考,莘莘士子的赶考之路就有了不少凭依,而不会再感到行事仓猝、到处茫然了。尤其是该书之架构取舍,较之那些科考程文、选本,以及坊间所印科举用书等,其用心更为良苦,对士子亦更为切实有用。考试能否中式,关键看平时的学养和积累,而非应景之选本等所能奏效,更非靠小钞之类所能取巧。然即使学有根柢、胸有成竹,若赶考路上遇到各种麻烦而不知如何应对,同样会影响到考场的发挥。因此,行程一切顺利,保持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公车见闻录》之意义和特色,正在于此,而非寻常意义上的科举用书之比。 三 作为有清一代名儒,林伯桐以撰著繁富而享誉学林,诸如《毛诗通考》、《毛诗识小》、《毛诗传例》、《易象释例》、《春秋左传风俗》、《三礼注疏考异》、《礼记语小》、《士民冠婚丧祭仪考》、《史记蠡测》、《史学蠡测》、《读史可兴录》、《说文经字本义》、《古音劝学》、《性理约言》等,于经、史、小学、理学皆有相当精深的研求。那么,他何以会撰作《公车见闻录》一书呢?要而言之,有如下缘由。 其一,林伯桐乃一有心之人,善于留心、记述各种有用之事。作为传统士人,读书科考、一展怀抱是一通常取径,林伯桐亦不例外。自十九岁入县学,二十七岁中举人,其科考之路走得还算顺利。此后,入京会试,自然免不了经历一些长途跋涉的艰辛。在此过程中,林伯桐并非像有的赴考者着意山水风光的留连吟咏,而是把精力用于所经之地风物人情的搜讨。伯桐弟子金锡龄尝称:"月亭先生早岁北游,足迹所及,皆证以群藉,访诸解人。凡行路之劳逸迟速、人事之常变难易,靡不洞悉。"[23]这一经历,为其撰写《公车见闻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尽管他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因会试不及亲事父丧而抱憾终身,决意一意奉母,不再参加会试,但其前此用心所得,则是一笔意想不到的宝贵财富。 其二,林伯桐有着一颗关爱、呵护从业弟子的爱心。《林月亭事实册》中称:"故学正自奉廉俭,教授生徒,从学者众。......为德庆州学正时,旋省送科诸生,贫者赠以科费,人皆颂德","故学正博闻强记,而心气和平。所与游者,皆以学问道德相砥砺。凡人于典籍有未悉者,叩之,靡不原原本本以对","卢敏肃公(指卢坤--引者注)督粤时,令向学者执弟子礼,各专一经以受教。故学正尽心启迪,略无倦容。"[24]也就是说,伯桐不仅精心传授生徒学业,还从经济上对贫苦生徒予以资助。既然有此爱心,伯桐自然在赴考方面会将己之经验所得无保留地指导受业者。金锡龄回忆道:"及门举于乡者,问道所由,则或以口讲,或以笔谈,俾各得其意以去。乙未(即道光十五年--引者注)秋赋,锡龄与两侯同年(指侯康、侯度兄弟--引者注),素未轻出,忽当远行,咸请受书以往。先生乃就积年存录,补以新知,为《公车见闻录》授之,曰:'书中所述,不辞劳拙,而行路切要,亦十得七八矣。'锡龄等谨识之。往返万里,依此而行,偶有疑难,取书详核,不啻驾轻车就熟路。"若没有昔日的积累,又如何能为从业弟子作指导。而可注意的是,尽管伯桐不再应试,但他对科考仍然十分留意,"补以新知"云云,即其体现。正是此一良苦用心,金锡龄、侯氏兄弟才会于赶考途中驾轻就熟。而李能定于道光十七年(1837)之录《公车见闻录》副本北上赴试,则再次验证了该书的效用。经此传播,远近皆知,《公车见闻录》遂不胫而走。 其三,正因《公车见闻录》不胫而走,故求索者日益增多。然林伯桐"著述矜慎,罕写定本","又谓所录自粤至都耳,各省入都之路,尚有须补者"。尽管如此,"愿观者多,传钞不足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锡龄等弟子遂以"身所已经,推之同类,情不相远",以及"士人平日键户读书,一歌鹿鸣,事物纷若,皆向所未经。偶有代谋,或举小遗大,或明近忘远,周爰咨诹,终未得要领。取是编阅之,则梗概已具。即境地当小变通,无不可以类推矣。数千里登高临深,分明指画,而亲戚望远者,亦藉此少慰,岂非有用之书乎"为由,恳请伯桐先生予以编定,以副诸友朋殷殷欲读之急需。伯桐本就宅心仁厚,经金锡龄等这么吁请,遂欣然应允,对旧稿重加厘定。金锡龄、侯度、李能定亦踊跃襄助,参与详校字句。经伯桐师徒此番董理,《公车见闻录》遂于道光十九年(1839)仲春,终得以定本公之于世。 金锡龄为《公车见闻录》撰序称:"吾粤至京师七千余里,与计吏偕,实为壮游。然结伴必气类,循途欲便安,用人须约束,备物在精简,以及舟车、关山之宜忌,饮食起居之调摄,苟非了然于心,始则草率,既而将就,其不为行路难者几希。"又称:"至其书持论,难者弗避,易者弗从,皆阅历有得,所谓及而后知。又必于敬慎之中,斯得安乐之法,尤其三致意者。"[25]由此不难看出,林伯桐之撰《公车见闻录》,不仅用心谨慎,而且非常实用。即便该书所述乃针对广东士子而作,但行程所经省份,如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直隶,其士子亦可资以参考;他如福建、广西、贵州、陕西等省士子,亦不无借鉴之益。林伯桐虽自言阙略,实则大部分省份赶考举子皆可从中受益。就此而言,《公车见闻录》一书是应值得关注的。 四 世势移易,岁月不居,科举时代已然成为历史。然抚今追昔,考论往事,科考的悲喜艰辛,仍有令人不忍翻看却有值得鉴戒的丰富内涵。就林伯桐与《公车见闻录》而言,无论林氏之于科考的良苦用心,还是《公车见闻录》带给广大赶考举子的极大便利,皆给人以启迪和震撼。作为科考的一个有机链环,千万里跋涉是众多士子的必经之路,若无像《公车见闻录》这样的指南书,肯定会遭遇行路难的窘境。而此项事情谁来充实呢?中式者或因仕途奔波无暇于此,败北者或因失落无心情为之,不有像林伯桐这样既有所亲历又用心于此者,广大赶考举人也只能自我摸索或仅从友朋处略知一二了。林伯桐及所撰《公车见闻录》之甘为人梯,实在值得广大受益者敬佩和铭记。 更可注意的是,林伯桐之为此书,其对"约帮"为"第一义"的揭示,尤为值得重视。"约帮"之重要,其意蕴除伯桐已于"约帮"条目中已有阐释外,我们认为,其对"师友"或"友"的独特认识和定位,亦大有关系。 在《师友》一文中,林伯桐指出:"士之所以成,师友之功居多。有师友者,中才可与为善;无师友者,虽有聪明,鲜不坐废。"那么,什么样的师才可师、什么样的友才可友呢?与"百工技艺,莫不知有师,习其术而已,得其术则求师之事毕矣。穷乡僻壤之人,莫不言友,相狎以为亲,相从以为悦,一有不合,则友可废矣。彼其于师友也,徒以为技艺之事,则于吾身无与也;徒以为言笑之娱,则尽人皆可也。故泛泛焉无所动于中,貌从则废师,燕僻则废友"不同,林伯桐认为,"取之人可为师者,必其使吾严惮者也,必能指吾所不及者也,故难近焉。友之善者,必其不可狎者也,必其相形而见绌者也,故未必乐就焉",舍此便不足以言师友。以此为标准,他指出交接师友的方式应为:"其敬之也不能自已也,其畏之也不敢有贰也。千世之上有心折者,唯恐获罪于其人也;万里之远不相闻者,不啻抠衣于其坐隅也。能生吾慕,一行可师也;能滋吾愧,一艺可友也。耳擩焉,目染焉,非是则有所不安矣。"[26]公车之首重相与赴京计偕为伴者,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这种师友之道的体现。 而在《友说》一文中,林伯桐更对何为"友"做了淋漓尽致、发人深思的诠释。其言曰: 人之成否,多在朋友。友也者,友其人也,友其志也,友其业也,友其能也。舍是四者,则交际 与故旧耳,此亦友道之推、友才之选,而非即友也。世俗大抵以交际、故旧为友,亦无不可,士亦如 是,则误矣。交际、故旧,人人有之,处处有之,虽度量相越甚远,或日接膝而不相知,然而必不可 废,长民者以此系属天下之人心。儒者则与人为徒焉,然非可恃此以自成也。左氏言:"申公与声子为 友,伍员与申包胥友。"庄子言:"子祀子与子犁子来为友。"其所谓友,寥寥数人耳,不得多也。至交 际,则贵贱各殊,老幼不一,趣舍异路,流品多歧。当其相见,莫不俨然、蔼然,或礼尚往来,或因 人成事。自一乡以至四海,皆有交际;自先世以至此身,皆有故旧,其类不穷,而可取为友者仅矣。 古之定交者,或心折其人,先睹为快;或一言投契,可证生平。同学者辅仁,同僚者联事,不论名位, 不妨异同。又或一艺各胜,相得益彰,或年辈略近,相视莫逆,迨德业有成,追维畴昔,卬须我友, 终不可谖。岂易得乎?岂多得乎?非此族也,可以卑事尊,可以少事长,可以愚不肖事贤智,而未可 遽为友。又不妨以尊让卑,以长让幼,以贤智让不肖与愚,而不必轻为友。且有其人非不可亲,而名 位相悬,则志士退逊。......故朋友也者,可以劝善,可以规过;爵禄可以相先,患难可以相恤;相见 则切劘引掖,期于有成,久不相见,闻流言而不信,是之谓心交也。至于誉望所集,闻声相思,气类 所关,互为推轂,此皆《缁衣》风人之义,然往往争名相轧,有不必善终者矣。况下此乎?此义不明, 而朋友之道苦,劝善规过不可得行,非细事也。且夫论人也,观志也,考业也,与能也,必其身略有 之,乃能取之;必其身略有之,乃能知之。不然,虽有益友,何与己事?至若彼此相求,纷纷扰扰, 得所欲则唯予与女,不得所欲则相怨一方,如刘孝穆所讥五交、三釁尚未尽之。此可谓市道交,非所 语于朋友也。[27] 此番论说,可谓运思独特、鞭辟入里。无须赘言,读者自可品得其中三味。 在《扬州》一诗中,林伯桐曰:"远水通淮冻渐消,风流往事付寒潮。二分明月开珠箔,一路垂杨到板桥。画静有人方顾镜,夜阑无客不吹箫。竹西亭外春如梦,合为寻诗拨画桡。"[28]此一淡雅意境,正是其为人、为学心态的写照。而《公车见闻录》之撰,也正蕴涵了林伯桐对广大士子在科举征途中应平心静气、事求其实的别具一格的良苦用心和殷殷期待。 [①] 林伯桐:《修本堂稿》卷4,《伯考钓川先生家传》,《修本堂丛书》本,道光二十四年刻本。[②] 金锡龄:《劬书室遗集》卷16,《林月亭先生传》,光绪二十一年刻本。[③] 《德庆州学正林月亭先生乡贤录·林月亭事实册》,《修本堂丛书》卷首。[④] 张维屏:《国朝诗人征略二编》卷54,《林伯桐》,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097页。[⑤] 汪鸣銮:《修本堂丛书·序》,《修本堂丛书》卷首。洪颐煊跋林伯桐所撰《史记蠡测》亦称:"不作矫激之论,不作迂阔之谈,实事求是,洞见至隐,不朽之业也。"(《修本堂丛书》本)[⑥] 林伯桐:《修本堂稿》卷2,《尔雅足以辨言说》。[⑦] 林伯桐:《修本堂稿》卷3,《浚仪王氏困学纪闻跋》。[⑧] 金锡龄:《劬书室遗集》卷16,《林月亭先生传》。[⑨] 金锡龄:《劬书室遗集》卷11,《上林月亭先生书一》。[⑩] 《德庆州学正林月亭先生乡贤录·林月亭事实册》,《修本堂丛书》卷首。金锡龄《林月亭先生毛诗识小跋》曰:"道光戊子,锡龄执经于月亭先生之门。先生授以段氏《毛诗故训传》,诲之曰:'《毛诗》简略,义蕴闳深,郑君笺《诗》,偶下己意,不尽同于毛。孔疏以王肃述毛,又混郑于毛,未尽得毛意。生其研于斯。'锡龄谨志之不敢忘。今读先生是书,疏通证明,莫非抉经之心。......如此类者,不一而足,皆引申毛传之大义,识小云乎哉?而取以名书,乃歉然不自足之词。开卷标题,即无虚骄习气,则书之精核可知,而先生学之深邃愈可见矣。"(《劬书室遗集》卷10)[11]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约帮》,《修本堂丛书》本。[12]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用物》。[13]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就道》。[14]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行舟》。[15]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升车》。[16]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度山》。[17]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出关》。[18]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养生》。[19] 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升车》。[20] 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度山》。[21]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至都》。[22]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公车见闻录·工仆》。[23] 金锡龄:《公车见闻录·序》,《公车见闻录》卷首。[24] 《德庆州学正林月亭先生乡贤录·林月亭事实册》,《修本堂丛书》卷首。[25] 以上皆引自金锡龄:《公车见闻录·序》,《公车见闻录》卷首。[26] 以上皆引自林伯桐:《供冀小言·师友》,《修本堂丛书》本。[27] 林伯桐:《修本堂稿》卷2,《友说》。[28] 林伯桐:《月亭诗钞·扬州》,《修本堂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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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11月14日傍晚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酉刻,38岁的光绪皇帝在幽禁中死于中南海瀛台涵元殿。1909年3月12日光绪梓宫出殡,从京城景山观德殿移至西陵梁各庄行宫"暂安"。当时,崇陵尚未建成。直到1913年11月,在行宫正殿停放了四年零八个月的光绪皇帝才入葬崇陵地宫,而大清王朝却已经灭亡。 倘若把光绪之死看作一个孤立的事件,那么,其结果似乎并不重要。但如果我们把光绪之死同当时的政治派系斗争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光绪之死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东西。当我们从这个角度再去反观光绪皇帝的死因时,就可能得出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结论。 笔者在此想从病史医案、时人日记和政治斗争三个方面,透视光绪皇帝的死因,并对围绕光绪之死的清廷各势力的政治博弈做一简要分析。 一、从病史医案看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八月戊戌政变,慈禧再次临朝"训政",光绪帝被幽禁于瀛台,七情郁结,遂成病势。慈禧征召各地名医为光绪诊病,并将诊病脉案交各衙门堂官阅看。 我们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根据内务府《奉宸苑值宿档》整理的《光绪帝被囚瀛台医案》可以看到,从光绪二十四年九月初三到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其中略缺数日)光绪帝的病症及诊治情况。现择取十月初四至十月十二日医案,摘要如下: "十月初四日,下部潮湿寒凉,时或滑精,不耐久坐久立,懒于步履。恶寒嗜卧,腿膝酸软。前半夜少眠,后半夜睡不解乏,醒后筋脉觉僵,两肩沉坠。今早大便一次溏稀,便前便后腹中作痛。小便频数时或艰涩不利等症。[1] "十月初五日,下部潮湿寒凉,时或滑精。不耐久坐久立,懒于步履。恶寒嗜卧,腿膝酸软。前半夜少眠,后半夜睡不解乏,醒后筋脉觉僵,两肩沉坠。今早大便二次,便前腹中作痛,先稠后稀。小便频数,时或艰涩不利。[2] "十月初六日,下部潮湿寒凉,时或滑精,不耐久坐久立,懒于步履。恶寒嗜卧,腿膝酸软。前半夜少眠,后半夜睡不解乏,醒后筋脉觉僵,便前腹痛。今早大便一次溏稀,小便频数时或艰涩不利。[3] "十月初七日,口渴心烦。身体懒倦,腰间作痛,牵引少腹作抽。谷食欠香,消化不快, 食后胸堵膨满胀闷。前半夜少眠,后半夜睡不解乏,醒后筋脉觉僵,两肩酸沉。便前腹痛,今早大便一次见溏,小便频数时或艰涩不利。"[4] (中缺十月初八日--十月十一日) 十月十二日,御医会诊,对光绪帝病情病因做了整体分析: "十月十二日,朱焜、门定鳌、范绍相请得皇上脉息。左寸关浮弦,重按无力,右寸关弦细而数,左尺细软,右尺细弱。外感头捅之症己除,惟鼻塞清涕尚未尽净,此乃风寒渐解之象。昨夜滑精旧症如前。谨按脉症之因,推详五行之理,缘由气血素弱,更兼调摄失宜,以致伤脾,中土不能健运,以交心肾,则夜间虚烦少眠,睡不解乏,醒后筋脉觉僵之症见矣。心火不下交则上炎而灼肺金,故呛咳无痰,牵引少腹作抽。心烦日渴,身体懒倦,时作太息。食后胸堵胀闷,恶寒嗜卧之症生矣。水不上济则下流,而伤阴液,乃有小便频数,时或艰涩不利,梦遗滑精,耳鸣腰捅,腿膝酸软之症出矣。金虚则木盛生火,故日赤干涩,视物若蒙之症作矣。肝木既盛则侮脾土,故四肢沉坠,酸软无力,不耐久坐久立,懒于步履。谷食欠香,消化不快,大便溏稀之症作矣。"[5] 从光绪二十四年的旧医案来看,光绪帝身体长期羸弱,病亡的可能性极大。这里之所以拈出这段陈年医案,就是想从较长时段把握光绪帝的病程状况。我们从中可以窥见光绪帝死前十年就已患有五脏、消化系统、分泌系统、生殖系统、排泄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诸多病症,虽曰多为慢性,十年之光阴消磨,亦足以致如此孱弱之人于死地。 光绪三十四年春,光绪帝病情加重。宫中御医诊治无效,只得征召江苏名医陈秉钧、曹元恒等人进京诊脉。对此,刘声木记道:"光绪三十四年二三月间,德宗景皇帝久病未愈,早入膏肓。有时肝气大发,愤无所泄恨,以手扭断某太监顶戴,以足跌翻电气灯。情势日亟,遂有令各省督抚保荐名医之上谕。"[6]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间,慈禧曾与光绪帝"初次同幸农事试验场......慈圣步履甚健,场中周围约十余里,尽皆步行。德宗则以两人小肩舆随后。"[7]此时光绪帝身体之弱,反不及年逾七旬的太后。 光绪帝的病情进一步加重,是在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底。《申报》报道,当时皇上已是"步履甚艰,上下殿阶须人扶掖。"[8]到九月底十月初,光绪帝行走已不便。 据杜钟骏从内务府大臣奎俊处得到的消息,"一日皇上在殿泣日:万寿在即,不能行礼,奈何?六军机同泣。"[9]十月初十是慈禧太后的生日,据恽毓鼎记:"皇太后万寿,升仪鸾殿。辰正,皇上(此处似缺"本应"二字--笔者注[10])率王公百官在来燕门外行礼,臣毓鼎侍班,人宝光门后始知圣躬不豫,唯在内廷行礼,毓鼎乃随诸臣人班叩贺。"[11]此时的光绪帝已是"足难出户"了。 从以上记述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光绪帝病情的恶化有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或者说"发展脉络"。捕捉到这一"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对光绪帝的死亡不至于因为感到太过突然而刻意去捕风捉影以至浮想联翩,成为某些另有所图的"野史"所俘获的代言者。 二、从时人日记看 与当时流传的诸多"野史"及其多远离内廷权力中枢的作者群体相较,有机会和权力出入内廷的机要人员和朝廷重臣的日记记载无疑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正式性。特别通过这些日记记载,我们可以窥见围绕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的双双病危内廷的仓惶应对和匆忙的权力交接,以及笼罩在众臣心头的阴霾和对个人与国家前途的忧虑感和未知感。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两宫病皆亟"与其说是出于人为,不如说是出自"天意"(即所谓"历史的偶然性"所致)。 我们先看时任军机章京的许宝蘅日记中的记载: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六时入直。前二日两宫未御勤政服,以太后感冒伤风。十二日庆、醇两邸曾诣仪鸾殿问安。"[12]慈禧太后由于生日过劳致病。 "十月十五日入直。大风,甚冷。庆邸昨日请训赴东陵查看普陀峪工程,今日启程。"[13] "十月十八日六时入直值班。皇上以不能坐,未召军机。"[14] 这时的光绪帝坐起已是困难。 "十月十九日入直。太后圣躬不豫,梁监传谕周身痛,昨日至今未进食,停起。"[15]慈禧太后全身疼痛,无法起床,两天没有吃东西。 "十月二十日闻两宫病皆亟,军机巳刻入对于太后宫内,午刻又传入见,奉懿旨授醇亲王为摄政王,又奉懿旨醇亲王之子溥仪留宫内教养,在上书房读书,又闻传即夕还宫。二圣同病,殊可危虑。"[16] 再让我们看一看时任军机大臣的鹿传霖日记中的记载: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六钟入直,未召见。皇上八日未大便。"[17]中医讲大便久不通,由于三焦五脏不和,气血壅塞所致,严重者可致死。 "十月十九日六钟入直,两宫均欠安,未召见。发庆邸公函,促其速回。内府大臣及各医谈两宫病状,张仲元密告,慈脉气极弱,恐脱。"[18]这时慈禧太后病危,与许宝蘅所记慈禧太后"不豫"、"停起"等细节相合。 "十月二十日六钟入直,邸辰回,未上。午后上病危,报邸,申刻来,同赴仪鸾殿慈圣寝宫请召见。派醇邸为摄政王,醇王子入宫教养,代批折件。"[19]即许宝蘅所记"两宫"病皆亟及一系列仓促的政权交接。 "十月二十一日六钟入直,内大臣、各医均言上脉见败象,鼻煽唇缩,恐不起。未敢离直房,早晚回寓所,仍住宿公所。是夜丑初二刻始寝,即闻酉正二刻五分上宾。"[20] 十月二十二日记:"由公所入直,辰刻入内,至乾清宫瞻仰遗容,痛哭。"[21]既是瞻仰光绪帝遗容,若为鸩杀自不难看出,然鹿传霖记述如常。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光绪帝死于人为鸩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从政治斗争看 杜钟骏曾撰《德宗请脉记》,该文系多年后回忆,虽有个别细节失实,但总体上仍可参考。书中记载,七月十六日,杜钟骏在仁寿殿给光绪帝请脉,当时慈禧也在座,似乎对皇帝的健康很关注。[22]后来慈禧还禁止朝臣私下向皇帝进呈丸药。[23] 慈禧太后生日临近时,"一日皇上在殿泣日:万寿在即,不能行礼,奈何?六军机同泣。" [24]其实,作为以"德"著称的光绪帝,对于慈禧太后,无论自己情愿还是被迫,名义上必须尊敬慈禧太后,无论是在她生前还是死后。这不仅仅是一种谋略需要,而且关系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维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光绪帝在抱病尤其在病笃这段时期,与慈禧太后的关系并不像外界传言的那样紧张,很有些同病相怜的意味。至于慈禧太后为什么对皇帝的健康那样关注,其背后则是慈禧太后对皇位继承的考虑。 当时的朝局是,"有八国列强支持"的奕劻为领衔军机大臣,其子载振为商部尚书,父子显赫不可一世。当袁世凯攀辕其下,与其结成同盟时,慈禧太后就警惕起来。 奕劻非皇室近支,又与列强友善,袁世凯身为汉族,又掌控北洋,结交洋人。"洋人"、"军队",这两者都触及到慈禧太后敏感的神经。她曾试图先把奕劻开缺,却遭到英国驻北京的公使阻挠,只好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内调袁世凯为外务部尚书,参予军机。明是重用,实际是解除其兵权。但是袁世凯和奕劻的关系却不能马上斩断。光绪帝病势日渐恶化,自己又逐渐衰老,正当她筹划着下一个步骤时,自己却病倒了,这时又听到或者预感到:袁世凯准备废掉光绪,推戴奕劻之子载振为皇帝。 恽毓鼎在日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十月十四日晴。圣躬不豫辍朝,唯庆亲王见慈圣于榻前。即退,即兼程赴普陀峪地宫。朝士惊惶,虑有非常之变。且闻枢臣讨论道光庚戌、咸丰辛酉故事。"[25] 道光庚戌故事,即1850年,皇四子奕詝(咸丰)与皇六子奕訢的皇位之争。咸丰辛酉故事,即慈禧太后亲身经历的诛杀辅命大臣,自己垂帘听政的政变。显然,这时的光绪帝显然不是自己的敌人,真正的威胁来自奕劻父子和袁世凯,他们才相当于道光庚戌的皇六子势力和咸丰辛酉的恭亲王及胜保势力。而自己恰恰是借助后者取得了政变的成功。 因此,奕劻及袁世凯势力集团才是慈禧太后临终前真正的忧虑所在。于是慈禧太后在光绪帝弥留之际,也感到自己身体不适时,开始了她一生中的最后一次弄权:先把奕劻调开,让他去东陵查看工程,然后把北洋军段祺瑞的第六镇全部调出北京,开往涞水。为了稳定第六镇北洋军,开拔之先发给了每名士兵二两银子,一套新装和两双新鞋。同时把陆军部尚书铁良统辖的第一镇调进来接防。 "等到奕劻回来,这里一切大事已定:慈禧宣布了立我为嗣,封我父亲为摄政王。但是为了继续笼络住这位有八国朋友的庆王,给了他亲王世袭罔替的思荣。"[26] "在她看来,她这个决定总算为保全爱新觉罗的宝座而尽了力。她甚至会认为,这个决定之正确,就在于她选定的摄政王是光绪的亲兄弟。因为按常情说,只有这样的人,才不至于上袁世凯的当。"[27] 后来的载沣罢黜袁世凯与其说是"为兄报仇"的意气用事,不如说是"按既定政策办",连慈禧太后生前都奈何不了尾大不掉的袁世凯,一个年纪轻轻的摄政王又怎么可能伤到袁世凯而不为其所反噬呢?慈禧太后聪明一世,临终恐怕也有"流水落花春去也"的无奈与慨叹吧! 至此,我们在回头反观光绪帝之死,恐怕再也没有十足的勇气说光绪帝死于慈禧太后或者其他什么人的之鸩杀了。 这里还想再就历史研究与仪器科学的联姻简单谈一下看法。笔者曾经受过四年的理工科训练,做了许多植物细胞分析、DNA基因提取等实验设计,深感基于实验(或者说经验)的定量分析必须和基于逻辑推理的定性分析结合,才有可能得出接近事实真相的数据和结论。如果过分依赖定量分析而不加以审慎质疑和思考,则得出的结论有时甚至不如定性分析接近事实的真相。换句话说,历史研究可以借助仪器科学,但不能迷信仪器科学,因为其中的不可控因素太多,单就测量误差来说,就有系统误差[28]、仪器误差[29] 、理论误差[30]、个人误差[31] 、环境误差[32]以及过失误差,[33]甚至还包括不为人知的人为的因素。[34]因此,对任何一个化学量进行的测量都不可能得出一个绝对准确的数值,即使用最精尖的测量仪器和最完善的测量方法,测出的数值也和真实值存在差异。 也许会有人担忧,"科学会因为不确定性而衰弱吗?"美国密歇根大学地质科学系教授,曾任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地球科学部顾问,美国地球物理学联合会委员的波拉克告诉人们不必担心,科学的不确定性不但不是止科学前行的障碍,恰恰相反,"许多科学的成功正是由于科学家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学会了利用不确定性。科学是靠不确定性而繁荣的。遗传性状如何被复制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双螺旋分子结构的发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是科学工作者的那些人经常将科学等同于确定性,而不是等同于不确定性。"[35]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我们继续思考和探索的是:从1908年11月14日光绪帝去世到1913年11月崇陵建成入葬, 光绪帝尸体在行宫正殿停放了近五年,这期间究竟如何保证尸体不腐烂,可以肯定对尸体做了某些防腐处理,而且极有可能采用西洋的化学方法处理(中国传统的防腐处理无论如何无法使尸体在地上留存五年),但具体如何操作,用何化学试剂,其中有没有砷化物。[36]倘若是因为采用了砷化防腐的方法对光绪帝的遗体进行了全身处理,从而导致了其身体各肢体器官及毛发甚至衣物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砷化"现象,那么即使测量出砷含量超出常规,恐怕无论如何也推不出"光绪帝死于砒霜中毒"这一结论吧! 注释:[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帝被囚瀛台医案》,《历史档案》2003年第2期,第69页。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帝被囚瀛台医案》,《历史档案》2003年第2期,第69页。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帝被囚瀛台医案》,《历史档案》2003年第2期,第69页。 [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帝被囚瀛台医案》,《历史档案》2003年第2期,第70页。 [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帝被囚瀛台医案》,《历史档案》2003年第2期,第70页。 [6] 刘声木:《苌楚斋随笔》(上册),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87页。 [7] 刘声木:《苌楚斋随笔》(下册),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950页。 [8] 《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九日,第3版专电四。 [9] 杜钟骏:《德宗请脉记》,《近代史资料》(总56号),第50页。 [10] 根据后文"入宝光门后始知圣躬不豫,唯在内廷行礼"记载,光绪帝显然未能率王公百官在来燕门外行礼。恽毓鼎的此条记载多被后来的研究者短章取义,用以证明此时的光绪帝身体尚健,不久之后的"离奇"死亡是被人鸩杀。至于说此处缺省的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是时任起居注官的恽毓鼎出于"为尊者讳"的有意缺省,毕竟光绪帝此举殊乖礼制。 [11] 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澄斋日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页。 [12] 许宝蘅:《巢云簃日记》1906-1911,《近代史资料》(总115号)2007年7月,第57页。[13] 同上,第57页。[14] 同上,第57页。[15] 同上,第57页。[16] 同上,第57页。 [17] 鹿传霖:《鹿传霖日记》,《文物春秋》1994年第3期,第65页。[18] 同上,第66页。[19] 同上,第66页。[20] 同上,第66页。[21] 同上,第66页。 [22] 杜钟骏:《德宗请脉记》,《近代史资料》(总56号),第45页。 [23] 杜钟骏:《德宗请脉记》,《近代史资料》(总56号),第52页。 [24] 杜钟骏:《德宗请脉记》,《近代史资料》(总56号),第50页。 [25] 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澄斋日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页。 [26] 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83年9月,第20页。 [27] 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83年9月,第20页。 [28] 系统误差又叫做规律误差。它是在一定的测量条件下,对同一个被测尺寸进行多次重复测量时,误差值的大小和符号(正值或负值)保持不变;或者在条件变化时,按一定规律变化的误差。 [29] 这是由于仪器本身的缺陷或没有按规定条件使用仪器而造成的。如仪器的零点不准,仪器未调整好,外界环境(光线、温度、湿度、电磁场等)对测量仪器的影响等所产生的误差。 [30] 又称方法误差,这是由于测量所依据的理论公式本身的近似性,或实验条件不能达到理论公式所规定的要求,或者是实验方法本身不完善所带来的误差。例如热学实验中没有考虑散热所导致的热量损失,伏安法测电阻时没有考虑电表内阻对实验结果的影响等。 [31] 这是由于观测者个人感官和运动器官的反应或习惯不同而产生的误差,它因人而异,并与观测者当时的精神状态有关。 [32] 也称外界误差,是由于实际环境条件不满足规定条件而产生的误差。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气压、振动、电磁场、光照度等以及这些因素的空间不均匀性和时间不稳定性等。 [33] 过失误差也称粗差,是指工作中的差错,是由于工作粗枝大叶,不按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过失误差主要是由于测量者的疏忽所造成。例如读数错误、记录错误、测量时发生未察觉的异常情况等等,这种误差是可以避免的。 [34] 如"意识形态的扭曲",一个前苏联斯大林时期对孟德尔所谓"资产阶级遗传学"的颠覆和对米丘林所谓"无产阶级遗传学"的鼓吹经常采用政治对实验数据的导向性干预策略。参见美亨利·波拉克:《不确定的科学与不确定的世界》,李萍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 [35] 美亨利·波拉克:《不确定的科学与不确定的世界》,李萍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36] 17世纪的英国,砷的多种化合物常被用来制取防腐剂;1909年发现的一种砷化合物--"砷凡纳明"因可杀灭细菌并抑制细菌生长,故而长期被用以治梅毒、雅司病及其他螺旋菌感染,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被青霉素所替代。(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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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12月12日下午1:00至3:40地点:纽约大学东亚系汪晖办公室采访人:崔问津,冯淼,何翔,蒋晖,刘卓,孙怡,王璞,朱康 问题: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您在思想史领域走了这么远,同时又一直积极介入当下的社会活动,能不能谈一下您所体会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尤其是后者如何直接或间接形塑您的问题意识以及理论走向。 我早期研究鲁迅与中国现代文学,后来转向思想史。在现代中国的思想和文学传统中,理论与实践从来没有隔着铜墙铁壁。90年代我先后参与《学人》与《读书》的编辑,尤其是后者,让我有机会更直接地接触当代思想和社会问题讨论。我也参与一些社会工作,这些与对当代问题的思考息息相关。我的研究工作与我对当代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之间有很深的关联,但在很多时候,两者的关联不是那么直接的。我认为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能够提供一种反思和自我理解的视野,这种反思和自我理解也需要通过历史实践加以检验。但我认为在知识上不要简化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不要将眼下是否有用看作衡量知识和思想工作的唯一尺度。有用与否的问题需要长时间的考察。你引了马克思的这句话,我们不妨从这句话出发探讨一下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要理解认识和实践的关系问题,最重要的是不要将实践看作是与认识相互割裂的范畴,而将两者看作是相互关联、转化的范畴。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植根于古典的思想传统,比如 "柏拉图的回答概括起来就是:没有什么比理论本身更具实践性。柏拉图坚信,在最终的意义上,沉浸于对宇宙的沉思在宗教和认知两方面都非常重要。理论所促进的灵魂的塑造过程提供一条通向知识和救赎的道路。理论引发了灵魂的净化,以达到心灵的拯救、皈依。因为当灵魂上升到理念的高度时,低级的利益和激情都被排除出去。在上升到对理念的理性的把握的过程中,灵魂使自己摆脱了物质的枷锁,并将自己从肉体的囚禁中解放出来。因此,古希腊人将那些专注于沉思生活的有智慧的人当作值得尊敬的楷模。"(哈贝马斯:《再论理论与实践》)站在这个实践哲学的视野内,认识也是实践,是能够转化为其他实践的能动的实践。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认知的问题与实践的问题并不是完全脱节的。马克思从实践的角度批判传统的哲学,是因为他相信古典哲学没有在历史之中发现改造世界的主体。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创造了一个新的主体即无产阶级,他的哲学--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是和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的。就你引述的这句话来说,表面看马克思将认识(解释世界)和改造的问题区分开来,但它的哲学根据却不是分离的;作出这个区分是为了衡量过往的哲学与他的实践哲学之间的不同的存在方式。马克思的独特性并不在于他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是相互关联的,而是通过历史解释,他将理论与实践统一在一个实践主体的历史使命之上。实践在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认识是通过实践才转化出来的,就像毛泽东后来在《实践论》中总结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另一方面,实践论的核心在于发现了一个完全新的实践的主体,如果没有这个实践的主体,就不会提这个改造世界的问题。实践主体对世界的认识是从它的实践中产生的,也必然转化为它的新的实践。哲学对历史变迁规律的思考在这里也就是对于内在于这一变迁的动力的探讨。这个主体是历史的主体,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从而它的认知和实践最终必然地转化为对世界的改造。这个主体就是无产阶级,这个阶级对世界的认识也是形成自我意识的过程。换句话说,这个主体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是与对世界的认识是同一个过程,它必然地转化为改造这个世界的行动,最终终结全部的历史。这就是无产阶级作为实践主体的认识论。马克思的实践观和他的认识论是密切相关的,即他所谓改造世界的问题其实也是对欧洲思想传统中的认识论难题的解决。他的这句话表面的叙述是两层,实际上背后是一体的,是一个东西。这是最根本的。只有在这个实践的主体的意义上,实践和认识的统一性才能够达到。为什么理论与实践的问题重新成为一个问题?我们通常是在方法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而忽略更为根本的前提,即那个被马克思视为能够统一认识与实践的主体的历史状况发生了变化。谁是当今时代的无产阶级?在西方社会,这个主体越来越模糊;在中国社会,原有的工人阶级已经转型或正在消亡,一个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新的阶级正在形成,后者的主体意识至今并不清晰。尽管有着某些新的自我意识的萌芽,但这个新的阶级尚未形成自我意识,即19世纪马克思所讨论的阶级意识,按照马克思对阶级的看法,没有形成自我意识的阶级还不构成真正的阶级。那样的东西不存在,代表他们,能够创造这个阶级意识的先进主体也不存在-伴随政党转型,作为阶级先锋队的政治组织,作为塑造阶级意识的革命机制逐渐退出舞台--像葛兰西所说的那样,一旦离开这个自我创造的过程,政党也就不存在了。事实上,不但是当年的工人阶级、无产阶级,其他相应的阶级和阶层的面貌也日益模糊了,比如知识分子。在二十世纪,知识分子要"到民间去","与工农相结合",现在的知识分子该去与谁结合?这成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之所以尖锐,首先是因为作为一个政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日益地模糊化了;其次是因为上述口号是和作为阶级先锋队的政党的实践密切相关的,而在当代语境中,政党的含义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知识分子"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教育,或者参与其他实践,即参与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实践论》等等文章中提出的实践,是以20世纪特定的政治条件为前提的。正是这些条件,用葛兰西的概念说,是"有效现实",决定了"知识人"和社会实践主体的关系;如果没有这些条件,或者说,如果不能创造出这样的"有效现实",哲学就难以被界定为十九世纪被重新定义了的"实践哲学"-不管哲学家如何在学院中谈论实践哲学,实践哲学依旧是经院哲学。从二十世纪革命时代的"与工农相结合"、"工农兵道路",到在当代语境中重新提出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理论话语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始终与知识分子与底层的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就像人们在"文革"后对于"工农兵道路"、"与工农相结合"的反思和否定一样,在经历了民族解放运动和农民运动之后,即在所谓后殖民的语境中,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知识分子也在反思知识分子与底层的关系问题。斯皮瓦克在1985年发表的文章中将这个问题概括为"底层能说话吗?"她同年还发表了关于印度底层研究的文章,前一篇讨论西方知识分子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后一篇讨论印度底层研究学派面临的问题。这两篇文章涉及的问题都比较复杂,也常常被误解。我在这里只能举出斯皮瓦克对徳勒茲的看法的批评。德勒茲说:"一种理论就仿佛是一箱工具,与能指毫无关系。""再也没有再现了;有的只是行动"--"理论的行动和实践的行动就像驿站和形式网络一样相互关联着。"斯皮瓦克评论说:"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理论的生产也是一种实践:抽象的'纯理论'与具体的'应用'实践之间的对立总是来去匆匆的。""由于理论也仅仅是'行动',因此,理论家并不再现被压迫阶级(不为他们说话)。实际上,主体未被看作一种再现性意识(重新充分表现现实的意识)。再现的这两种意义--一方面在国家构造和法律内部,另一方面在主体的表述中--是相互关联的但却是无法挽救地断裂的。"斯皮瓦克的问题是:如果理论也是实践,那么这些以理论或言说的方式进行"实践"的人与那些以所谓直接行动的人的"实践"是什么关系?"那些行动和斗争的人是哑巴吗?是与行动和说话的人相对立的吗?"(佳亚特里·斯皮瓦克:《底层人能说话吗?》)将理论与实践、言说与斗争均放置在"实践"的范畴中的看法,忽略了言说主体置身的条件,比如国际劳动分工、国家构造和法律体制等等。这里不能详尽地讨论这些理论问题,但我认为斯皮瓦克对于福柯、德勒兹等的上述批评是正当的:离开国际劳动分工、离开言说与斗争的关系、离开意识形态的分析,对于权力的分析就不可能彻底。一方面,理论也许是一种实践,但在今天的劳动分工条件下,将言说与工人阶级的斗争进行直接关联,忽略"再现底层"的复杂过程,其实也再现了知识分子自身的局限;另一方面,就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的那样,由于受制于统治的意识形态,除非获得了阶级自觉,"底层"并不能够说话。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无论像福柯和德勒茲那样的西方知识分子,还是后殖民理论家,他们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论述和理解早已离开了当年19、20世纪的政治语境,理论与实践发生关联的独特历史条件已经转化了--如今并不存在作为一个作为先进的阶级的、自觉的政治主体,不存在一个以言说和斗争的双重方式"代表"那个先进阶级的政治力量,底层能不能讲话的问题在这个情境中与在20世纪革命斗争中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如何理解革命运动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言说的行动者与斗争的行动者的关系的转化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脱离了20世纪政治语境来讨论革命运动的问题,或者从"底层能否讲话"的问题出发质疑革命运动的代表性问题都是误导性的。我们是在后革命、后20世纪情境里面讨论这个认识和实践的问题。看起来这是一个人人都面对的认识和实践的问题,但历史地看待我们自身,看待那些将我们置身的情境与先前的情境区分开来的历史变迁,我们就知道这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说到底,怎样讨论认知,怎样讨论实践,为什么要将这两个方面重新区分为不同的领域,是由这个历史转变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我自己不太喜欢讨论知识分子问题,但知识分子这个问题不得不再次被界定和提出。首先,构成20世纪政治运动的社会实践,阶级的和政治的实践,已经消退了。知识分子试图运用政党或介入阶级政治来进行自己的实践,通过跟这样的政治实践发生关联来改造自身变得很困难了。我们今天的语境跟鲁迅、丁玲、赵树理他们那一代完全不同了。我在这里提到三个具体的知识分子,也是表示在那个时代政治选择也是多样的,即便是他们都被认为是左翼的知识分子。根本的政治环境改变了,--不但是政治环境,而且是社会构造改变了,中国社会和整个世界都经历了深刻的转型。其次,知识分子在今天比在任何一个时代的条件下都更加职业化,被指认为知识分子的人与其他职业者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一个人文学者,一个哲学家,一个文化研究者,一个在课堂上的左派或右派,其实和做另外一个专业的人没有多大的差别。在这样的情境中,认知再也不是"有机"的了;以这样的条件为前提谈论理论即是行动是庸俗的和自欺欺人的。"有机的"这个概念有两重的意义,葛兰西批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是有机的,他们是镶嵌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体制内部的专家、技术官员或者政客,他们跟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葛兰西对资产阶级的有机知识分子的批评也蕴含了另一含义,即无产阶级应该创造出自己的"有机知识分子",他们能够摆脱资本主义的劳动分工,而"有机地"与先进的阶级及其政治运动联系在一起。这是另外一种有机性。就这一有机性的前提是摆脱既定的社会分工和角色而言,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一革命传统中看到启蒙的影子--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中不是将启蒙定义为一种超越自身社会角色(牧师、士兵或其他社会分工)而展开的反思吗?不同的地方在于:康德的反思理性与人的社会角色有着一种并行不悖的关系,从而将人作为一个自主的主体建立起来,而二十世纪的革命政治传统却将彻底改造这种劳动分工、形成另一种社会主体性作为目标、作为主体自我实现的方式。实践及其具体的历史内含在认识与反思中的地位大幅度地上升了。在今天,与二十世纪进步政治中的知识分子不一样,大部分知识分子已经变成了职业性的专家,失去了那种与进步政治的有机联系;但另一方面,这个群体又因为彻底地职业化、学院化,成为镶嵌在知识生产、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机制内部的齿轮和螺丝钉。职业化代表着彻底的有机性,一种以服从生产机制为前提的知识生产的伦理。即使对于福柯、德勒茲这样的知识分子和理论家而言,他们也无法彻底超越由世界性的劳动分工所划出的权力图谱 。在这个图谱的限制之下,激进的理念失去了它的有机性。很显然,在这样的条件下,简单地混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就变成了对于知识生产的历史条件的一种遮蔽。那么,怎样才能打破这个逻辑呢?我认为仅仅追问"底层能否说话"这样的问题是不够的。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的,即在底层与对底层的表述或表述底层的知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既定的二元关系。对我而言,这一二元关系是真实的,但也仅仅是在针对特定的情境--例如我们现在置身的情境-时是真实的。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提供的经验之一恰恰是将这两个原本的确相互区别的社会阶层组织在同一个运动中。正是这一"运动"取消了"底层能否说话"这样的问题。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运动的背景下谈论农民。《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表面看来是对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进行结构性分析,但分析本身是从运动的角度展开的。"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也许受到施密特的影响,许多知识分子在讨论"政治"问题时,重新对于敌人和朋友的问题感到兴趣,也有人直接将毛泽东的命题与施密特的命题划等号,但界定敌友的关键是如何界定"我们"自身,也就是谁是我们?"我们"是运动中的主体,没有这个主体就没有界定朋友与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前提。在这里,我们不是一个结构性的主体,而是运动,是历史动态中积聚的势能,因此,"我们"不是先定的,而是在运动中形成的;没有运动,也就没有"我们",也没有敌我。运动取消了工人和知识分子之间的那个鸿沟,使他们成为"我们";但在这个运动之外,也存在着工人或知识分子,即那些不在运动之中的群体,他们构成了成为运动的政治首先需要面对和考虑的问题,即敌友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说,界定敌友也正是运动得以形成和扩展的途径和方法,两者相互界定。总之,通过实践,在运动里面打成一片,构成了新政治的主体。这种运动的实践是主体生成的条件,在这样的运动和实践中,"再现"的问题、"代表"的问题已经不能表达知识分子与底层的关系-真正要问的问题是具体的实践的问题,是不同的人通过运动而创造出一个政治主体的问题,而不是"下层能否说话"的问题。伴随二十世纪社会运动的消失,"底层能否说话"成为较之"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更为清晰的问题。然而,主体性不是通过结构关系来加以界定的,而是通过创造性的过程得以生成的,因此,必定存在着比抽象地讨论"底层能否说话"更具创造性和实践性的问题。问题本身会对说话者的身份和角色进行重新界定。根据我自己的有限的了解,即使对于那些社会运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而言,"底层能否说话"仍然是真实的问题;许多社会运动,例如以NGO为依托的运动,主要依赖于国际基金的项目资助和媒体的支持,说不上扎根于底层社会土壤之中,也很少有人真正能够通过这样的运动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主体,更不用说在这些新社会运动也被镶嵌在一种新型的全球关系之中。这也意味着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学院与社会的关系,而且也在于我们置身的社会关系与二十世纪社会运动的时代已经截然不同了,单纯地重提那个时代的运动也不能解决问题。学院知识分子离开了学院的语境连话也不会说了,从事基层事务的人很看不起这样的知识分子;但另一方面,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也因此非常轻视理论工作,认为学院知识分子的理论思考和研究对于社会实践毫无疑义。从这个角度看,在社会运动的时代形成的那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彻底地改变了。我过去写过一篇纪念萧亮中的文章,在文章中,我说,我们既不是知识太多要去做实践,也不是实践太多要去研究知识,而是因为我们的实践太少,同时我们的理论思考也太少,--不是一个太少,是两个太少。理论联系实际是基本的取向,但不能够将这个原则简化为一切知识的效用问题或风格问题。马克思说他的《资本论》可能会留给老鼠去注释,但这部书在社会运动中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这样的例子还很多。19世纪到20世纪产生了特殊的理论形态,即与特定的社会运动密切相关的理论,即对于形成创造社会实践及其主体至关重要的理论。这个经验至今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我的主要工作是做研究,教书以及编辑工作。我没有能力突破"底层能否说话"这一问题的限制。我参与的社会运动和社会调查很有限,对社会问题的更直接的介入主要是通过文章、编刊物、组织讨论来进行的。但是,我认为理论创造性能够通过对历史问题的研究、理论的介入帮助形成新的实践,这就是理论工作的意义。 问题: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创造了一个主体,就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由资产阶级内部的生产关系创造出来的。是不是说不需要一个党派领导,这个主体就已经在实践之中创造出来了?但实际上,这个被创造出来的工人阶级能够进行自我的有意识的反抗,变成真正有自我意识的主体的时候,是需要政党领导的。这个问题在列宁那儿很清楚,在毛泽东那儿也很清楚,那么在马克思那儿呢? 在一个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为什么需要重新讨论知识分子或者知识人的问题?顺便说一句,我们用知识分子这个词用惯了,我个人还是觉得用知识人好一点。分子似乎是没有主体性的。这个新的探索在什么意义上是"新"的呢?19世纪,也许可以追溯得更早一点,创造了特殊的知识人,这个传统一直延伸到整个二十世纪。无论是远离党派政治的知识人,还是特定政治运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他们都以对某种普遍理想的承诺和对社会改造的介入为前提,以不同的方式介入政党斗争--无论是否在组织上加入政党,这个时代的政治是以政党政治为中心而展开的--成为这个时代知识分子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人的生活与政党政治的关联或梳理构成了一个重要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看,当代知识分子文化的独特性也正在于这一关联本身发生了变化,而构成这个变化的前提的,恰恰是政党本身的转变。 从列宁、葛兰西到毛泽东,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有关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线索。马克思在研究法国农民时,提到了农民阶级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阶级的阶级,但也指出农民阶级又由于其生活和生产方式没有形成为一个阶级。阶级在两个意义上被界定,一个是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上,即在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下被界定,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创造了自己的对立面、创造了最终埋葬自己的阶级的论题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另一个是在阶级主体性、阶级意识的意义上被界定。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里面,一方面阶级是一个政治的主体,一方面阶级是一个财产权的结构。如果阶级仅仅是财产权的结构,这个阶级就不是一个能动的主体,而是一个历史过程的被动产物。类似的概念也包括人民,人民是什么?在哈耶克等人的理论中,人民甚至社会等等集体名词是一种虚假概念,阶级当然也是,他们将个人作为唯一的出发点,唯一的真实性。在这些理论中也有原子论的个人主义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区别,但从一种更为原初也更为真实的单位出发来理解人类社会,是有着一致性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主张对于实证主义的个人概念的批判,但他们看不到的是人民、阶级或底层并不仅仅是一种结构性的、实证主义的概念,而且是创造性的过程、是主观形成作用于社会条件的产物-这个产物一刻也不能停留在静止的和实证主义的意义上加以界定;这个产物同时就是过程。马克思对法国农民阶级的论述,恩格斯对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分析,以及他们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的论述,都涉及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什么没有形成自己的阶级自觉的问题。为了形成阶级政治,除了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之外,还需要理论和理论斗争。恩格斯针对德国的状况时说,在社会条件落后的社会中,理论的条件常常成为首要条件。列宁后来重复了这句话,而毛泽东又重复了列宁的教导。除了理论条件,阶级政治的形成还需要组织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工人组织、工人联盟发表过许多看法,他们也在这些问题上与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斗争。但系统地提出并对二十世纪政治文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列宁主义的政党理论,即先锋队理论。关于这个政党理论及其对国共两党的影响,谈论得很多,我们可以另找机会谈。我认为谈论阶级问题和政党问题有两重相互关联又相互矛盾的角度。前面谈到了界定阶级概念的两重性,即结构的与主观的,由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与自我意识、自我创造的,我认为如何界定政党同样涉及两个方面,即作为一种组织结构的政党与作为一种运动的政党,前者是结构性的,后者是创造性的、自我创造的、动态的和革命性的。在历史实践中,这两个方面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在分析上却必须加以区分,原因是两者之间并不是天然地相互联系的--没有创造性的活动、没有政治性的介入、没有历史事件的触发,两者未必一致。一旦政党不再是一种运动,而仅仅保存其组织结构,那么,政党就蜕变为官僚机器,最终彻底地融入国家结构内部。葛兰西说,政党是永远不能完成的,大概就是指此,因为政党永远必须在运动中存在和发展,一旦运动终结了,无论政党的组织是否存在,政党也就终结了。这一点从逻辑上看,与马克思对底层的分析是一致的,由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农民阶级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阶级的阶级而存在,但也正由于这个阶级的阶级属性仅仅依存于这一社会构造,农民阶级就无法构成一个阶级。因此,讨论底层不但要分析底层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还要讨论底层作为一个主体存在的形成过程和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底层或底层阶级就是底层或阶级形成的过程。政党正是推动这个底层和阶级形成的动力之一,但它本身也是阶级形成过程的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党一旦脱离了这个形成社会主体的运动而转化为一种结构性的、支配性的与国家权力机器完全连体的功能性存在,政党就终结了--我是在十九、二十世纪作为运动的政党的意义上谈论政党的终结的。马克思对政党也是高度关注的,他和恩格斯一道先后建立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等共产党或工人党性质的国际组织,也支持和指导各民族国家建立自己的独立的政党组织。马克思说: "工人阶级在它反对有产阶级联合权力的斗争中,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 恩格斯说:"各地的经验都证明,要使工人摆脱旧政党的这种支配,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一个国家里建立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这个政党要有它自己的政策,这种政策将同其他政党的政策显然不同,因为它必须表现出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 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离不开自己政党及其领导作用和正确政策。正由于此,他们不但制定了党的章程和宣言,而且规定了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关于这些问题,过去已经有了很多研究,没有必要重复了。但是,就他们的实践和重心而言,无产阶级政党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国际主义的联盟,因为"只有工人阶级的国际性的联盟才能保证工人阶级的最后胜利。" 列宁的政党理论是从马克思的政党实践与理论中发展出来的,他们之间的差别很可能不在政党理论本身,而在革命实践与国家的关系上发生的变化。在党的成员构成(先进分子)、民主制度和理论斗争等方面,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有许多连贯性,但列宁的政党理论最终与社会主义国家实践联系在一起,这与马克思面临的问题完全不同的。马克思所论述的巴黎公社是一个无产阶级政府,但不是资产阶级式的国家,用马克思的话说,"公社才是帝国本身的真正对立物,也就是国家政权、集中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出于同样的原因,马克思没有设想过社会主义国家里的政党问题。无产阶级政党与国家的结合是二十世纪的新问题。马克思设想的革命运动始终是一种阶级的运动,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一种无产阶级或底层自我创造的运动,他所设想的政党的领导作用也是以这样一种阶级的自我创造为前提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无论为了使这种共产主义意识普遍地产生还是为了达到目的本身,都必须使人们普遍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只有在实际运动中,在革命中才有可能实现,因此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它的办法能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成为社会的新基础。」工人阶级的政党可以帮助释放阶级的革命潜能,但并不能也不应是临架于人民大众之上的指导者,用他的话说,"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 马克思对于工人自发斗争与党的自觉斗争的关系的看法产生于一个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的时代。同盟、工会、政党和大众一道处于这样一个运动之中。上面所引的这段话中,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无产阶级意识的变化只有在实际运动中,在革命中才有可能实现。在这样的运动中,大众与政党是相互形成的关系,而不是单方面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能由政党取代阶级形成自上而下的政治行动。大众在这个意义上是能动的。 从马克思到列宁、毛泽东,政党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点没有多少分歧。但他们之间的根本上的连续性在哪里呢?我认为就在他们的政党实践与由下至上的社会运动有着内在的、无法分割的关系。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运动和革命实践的时代,来自不同背景的人都卷入了这个运动之中。就像我在前面已经提及的,在这个运动内部,精英与底层、领导者与人民、知识分子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与我们今天熟悉的社会分层截然不同--运动创造着一种新的主体性,它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社会阶层的分野,甚至知识的分野。在这个运动之中,甚至理论探索和辩论也不再是少数精英的特权,而是日常生活实践的一部分。这个时代的革命运动重构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二十世纪的社会运动与理论有着特殊的关联,没有这些理论,阶级的主体性如何界定?但反过来,理论也必须在实践中展开、获得,理论在这个时代正是一种实践。当然,这样谈论也仍然有简单化和化约论的毛病,因为在这个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论形态,不同的实践形态,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理论,也有与实践脱节、教条主义、主观主义的理论,我在这里只是做一个一般比较以说明社会的变迁。二十世纪的政党实践的根本变化产生于政党实践与由下至上的社会运动的内在关联转向政党实践与国家的内在关联。一种关联产生于多党议会制,即通过议会框架协调各党的诉求,最终形成国家意志和公共政策的取向。另一种则是一党执政或实际上一党执政体制,通过调整政党的代表性,即从阶级政党向全民政党的转变,来形成国家意志。这两种党-国体制以不同的方式转向了国-党体制,即政党的国家化,我在《去政治化的政治、霸权的多重构成与六十年代的消失》中,将这一政党的国家化也解释为政党的去政治化和去价值化。我在这里就不重复那篇文章的论证了。总之,一旦政党被看作是一个外在于运动的结构,一旦政党被国家化,即政党转化为官僚制,政党也就终结了,不管它名义上存在不存在。 问题:在中国,知识分子和工农最结合、最不脱离的时候,应该是延安时期,开始整风之后,政党要求知识分子改造。延安时期之所以要有一个整风,就是因为没有这个过程,知识分子虽然去了延安,但是还是可以和大众有脱离。从中国历史上看,中国知识分子确实是一直想和大众结合,但是真正能够做到,也是需要政党的催化作用,或者是强制的作用的出现。卢卡契纪念列宁的文章中说, theory和practice,都是要在一个政党里面才能体现到的。今天,是不是必须要通过"政党",才能达到一种知识分子和实践的真正结合? 我知道你在研究赵树理和延安文学的问题,你的问题大概是从这里来的。大部分对于知识分子独立性的诉求是从对党的控制的批判和拒绝开始的,而你的问题好像是从另一个方向提出的。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已经说明了我的基本观点。如何评价延安时期的实践,过去二、三十年谈得很多,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这是正面的表述;整风运动中出现了"整人"的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将"整风"看成党内权力斗争的产物和控制的工具,这是负面的表述。这类问题相当复杂,需要历史地和谨慎地分析,这里很难展开,我也暂时不想介入这个纷争。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谈问题。中国革命的根本特点是以农民为革命的主体。一方面,通过怎样的社会改造和社会动员、通过什么样的力量才能将农民这个甚至连阶级意识也极为薄弱的群体创造成为这个革命的主体是这场革命的最为根本的任务。另一方面,战争和革命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流动,知识精英以及革命政党的活动中心从城市转移到乡村了,他们突然发现自身与乡村社会产生了严重脱节,因此,如何建立与自身的群众基础的关系成为政党及其精英知识分子的重要问题。毛泽东在这个时代重新解说了"实践"的问题,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这是指理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指党的政策和知识分子的角色。实践的问题是这场革命的基本问题,它既是政治的理论,又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换句话说,不是政党和精英单向地创造革命主体,而是通过你所说的"真正结合"创造这个主体--被创造的不仅是人民群众,也是革命政党和革命知识分子。人民、群众、政党、(革命的)知识分子都是这一过程的创造物,是不断地生成的力量,而不是既定的结构性存在。但同时,这个创造过程又是和结构性的权力关系相互纠缠的,有政府的官僚结构,又有政党的官僚结构,它们随时可能将这个创造新生的--永远是新生的--主体的过程纳入等级权力的框架。"整人"、"权力斗争"是这个过程的必然产物。因此,抗拒和批判这种权力操控是知识分子实践的必要内容。这个抗拒操控的问题不能等同于拒绝实践的问题。问题始终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汲取过去三十年中对革命时代的内部暴力机制的反思或者说革命运动的异化的反思-在我看来,这个反思和批判是绝对必要的,这是使得政治成为政治(而不是去政治化的政治)的前提;但另一方面又必须将这些反思从"彻底否定"的逻辑中解放出来,即必须将革命的创造性过程与革命的结构化过程(也是去革命的过程)区分开来。比如,在《小二黑结婚》中,赵树理一方面揭示和批评新的乡村权力结构--以金旺、兴旺为代表)的暴力性,另一方面又创造出了小二黑这样的新型农民。延安存在着一种反官僚制的自由气息,但这种反官僚制的自由气息不能在个人自由与政党政治的二元对立中给予解释,而需要在政党自身的转变中理解--革命政党是一个生成的过程,它依赖于这种自由的、自主的、自我更新的力量才能保持自身的活力和自我更新的动力,政党结构化或官僚化的过程正是通过对这种自由的、自主的和自我更新的力量的压制完成的。因此,政党的终结是通过自我结构化、永久化和稳定化来体现的,它不再是生成的过程,而是暴力的构造;而中国革命的最为珍贵的遗产就是打破这种自我结构化、永久化和官僚化的持续运动,矛盾的理论、实践的理论、群众路线的理论、统一战线的理论等等,都是这一持续运动的理论总结。现在的问题是:对革命过程中产生的专断及其暴力的反思被引向了对这个历史过程的全面的否定,而一旦这个革命遗产中的这些最具活力的部分遭到遗忘和否定,政党向一种官僚体制及其暴力构造的演化也就成为必然了。20世纪曾经产生过的这个大规模的历史实践以大众运动的发展为前提,政党、精英和大众都在运动中汇聚为新的主体。土地改革、理论斗争和政党的自我改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个在运动中不断生成和创造的过程。这样的历史条件今天已经不复存在:政党与国家连体,精英蜕变为技术人才,因此与国家或市场连体,即知识分子变成了葛兰西批判的那种"有机知识分子"。这个过程从政党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在发生,不然就不会出现像鲁迅这样的左翼知识分子:一方面,他并不是一个政党知识分子,另一方面他所参与的文化政治又与政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鲁迅一生不喜欢政党,--读了章太炎也知道,章太炎也不喜欢政党,他知道有了政党就会有宗派、权力斗争和垄断。北伐战争时,鲁迅给许广平写信说,劝她不要加入政党。到上海后,李立三等找过他,要他加入共产党,他拒绝了。辛亥革命前,他到底有没有加入过光复会,到今天还是个存疑的事情。但在30年代,他介入了左联,左联不是共产党,但显然是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外围组织,鲁迅非常清楚这一点;鲁迅的朋友们,瞿秋白、冯雪峰、胡风都是共产党员或领导者。在这个意义上,鲁迅介入了政党政治,甚至介入了政党内部的政治斗争,如托派问题,但同时他的介入是以独特的形式展开的,他与周扬等党派知识分子的斗争就是最好的例子。通过这样的斗争,他创造了新的文化政治,使得左翼变成真正的左翼,使得左翼政治成为不断自我生成的过程,而不是结构化、官僚化的组织。其实,他在"五四"的时候也是这样,他积极地介入了《新青年》的文化运动,但又拒绝 "新文化运动"这个概念。鲁迅明确说过不存在什么"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是反对的人叫出来的,就像"新左派"是反对的人叫出来的一样。等到"新文化运动"得到社会的承认之后,那些当初与"新文化运动"有关或无关的人就开始谈论新文化运动,将自己扮演成历史的英雄。换句话说,"新文化运动"只是一个自我生成和创造的过程,一旦稳定化,新文化运动就不复为一场运动。鲁迅的态度当然不是反对新文化运动,恰恰相反,他最深刻地理解了这场运动或思潮的意义的。三十年代鲁迅对于左联的态度也是相似的,他坚持左翼的立场,同时坚持能动的政治,既不是反政党的,又不是政党的,但恰恰是这样的活动保持了左翼内部的活力,使得左翼始终是一种政治性的生成过程,而不致退化为新的权力构造。中国革命,刚才讲的延安的实践,因为不断地处于运动和自我生成之中,不同的因素在内部和内外之间激荡,理论的斗争,辩论,实践,从实践中来,回到理论辩论,再从理论的思考转向实践,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这是政党之为政党的条件。假定没有这个过程,不管是否存在组织结构,政党就不再是政党,我把这样的政党叫做国党。其实,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发生了转型,西方议会多党制下的政党也发生了转型,它们的代表性日渐稀薄,在选票和资本压力之下,左右政党竞相"中间化",成为以议会制为中介的国党。再看那些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型政党,其中大多数是和利益集团、权力体系尤其是资本集团连接在一起的。没有资本的注入,没有对媒体的控制,政党就不能成型,这样的成本对于大众而言是不可能偿付的。许多的社会运动主要在基金会体制下运作,成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有机部分。因此,我认为重新思考知识人与大众社会的关系是必要的,但如果认为可以重复20世纪的那些经验,通过与政党的结盟,就可以重建精英与大众的关系,是天真的想法。政党本身与大众运动之间的那种关系早已改变了。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从理论上说,必须重新界定能动性的问题,即我们如何做,如何形成新的政治,而前提是通过实践、通过历史反思,分析和研究我们身处的社会关系和历史转变,任何教条地搬用历史经验的做法都可能把我们引向错误的方向--这绝不是说历史经验不重要了,我自己所做的一点工作,就是想重新总结这个历史经验,通过理论的阐发,寻找新的可能性。我并不是说当代政治中政党不重要了,而是说像上个世纪那样将政党视为连接精英与大众、理论与实践的特殊存在的时代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 问题:您在讲课时曾说章太炎"五无"的激进主张,近乎一种"世界之外的政治思考";又提到我们今天与这种激进的隔膜,来自一种对革命的想象力的丧失。我想起去年--大概也是这个初冬时候吧--Alain Badiou在纽约大学讲"二十世纪"问题,谈到我们和二十世纪最大的区别,倒不在于我们没有了苏联、毛泽东、世界革命、乌托邦,社会主义阵营自己也从不是革命的真正的实现;真正的不同是,我们这个世界是一个不能想象另一个世界的世界,是一个不能想象这个世界之外的世界的世界。多少引申一点,可以说,今天的我们在这个世界所想象的世界--不管多"激进"--不过还都是这个世界而已。在中国"革命世纪"结束之后,您"反思革命",有一个指向今天这个已和革命世纪隔阂了的中国现实的维度。那么您对Badiou这种定义二十世纪/革命世纪的方式有无回应?您能否结合以上我所谈到的这一背景再多谈谈您对中国的革命世纪的界定?您对中国"革命世纪"的解说、重读,又怎样反身指涉着我们今天革命世纪之后的存在(或,什么是中国的"二十一世纪")?您对"短暂的二十世纪"的关注,在我看来,可谓对八九十年代之交中国知识分子"告别革命"的一次反拨,也是对本世纪初对"全球化"同质性价值的批判的某种延续。在此背景之下,回到"中国革命"的基本历史问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分别是什么?而它同您的四卷本《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思想关联? 每次讲到章太炎"五无"的问题,都有同学表示不理解。我记得在清华讲这个问题时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革命的动员和酝酿是以建立新的民族、新的国家、新的社会和新的世界为目标和动力的,而身为革命领袖之一的章太炎却提出了"无政府"、"无聚落"、"无人类"、"无众生"和"无世界"的主张,这个主张又和他对"公理"、"进化"、"惟物"和"自然"等四个现代性的核心概念的否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五无"的主张看起来像是对当时的革命政治的取消,那天讨论这篇文章时,(张)旭东说,从欧洲思想来说,有一个实践主体的问题,它是从历史内部来的,而不是完全从外部来的。他的意思是说:章太炎的"五无论"是一个乌托邦的命题,没有提供内在于历史进程的实践主体,比如黑格尔的国家、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等等。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资本主义的普遍进程,国家还能够作为黑格尔意义上的实践主体吗?经过20世纪的两场伟大的革命和资本主义的转型,无产阶级能否作为马克思意义上的实践主体?这些伟大的思想在今天的意义,部分地也在历史之外,即乌托邦对于现实的意义。章太炎试图在历史之外展开思考--这里说的历史是在19世纪的欧洲思想和世界史观中确立的目的论历史观。我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中将章太炎的思想概括为"否定的乌托邦",即与那些现代性的肯定的乌托邦不同的、作为其否定的乌托邦。"五无论"的政治含义需要在这个否定的乌托邦与现代革命的悖论关系中界定--革命包含着否定性与肯定性双重面向,一旦离开了它的否定性,革命就会异化,从这个角度说,否定性与肯定性、世界之外与世界之内的关系需要重新理解和界定。我刚才谈到鲁迅的意义,他在一个政党和国家的时代创造了新的文化政治空间。他的位置在哪里?我的看法,他既在内部,又在外部,正是这个双重位置使他成为最具创造性和批判力量的知识分子。这是高度的文化斗争的技巧和政治意识的产物,是穿梭于内外之间产生的激进性。我曾经特别谈论过鲁迅的"鬼",不单是黑暗的、否定性的鬼,而且是能动的、通过自身存在的否定性昭示未来的"鬼"。这是现实的幽灵,是世界的异物。一切批判性的思想均来源于这个异物。"外在于"这个世界的意思是"异物"的意思,没有异物及其能动作用,甚至建设新世界的计划也会转化为新的统治术。我有一个概念叫"短20世纪"。"长世纪"、"短世纪"是从"年鉴学派"的长时段理论中发展出来的。霍布斯鲍姆写的那几大卷书,也用了"长世纪"和"短世纪"的概念,例如"长19世纪"和"短20世纪"。阿瑞吉后来写了《漫长的20世纪》,从16世纪一直算下来,这是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的世纪。20世纪很短暂,霍布斯鲍姆将它界定为从一次大战到冷战结束和苏联解体的时代,Badiou也将苏联解体看作是20世纪的终结。我的着眼点有所不同。我把20世纪--主要是中国的20世纪--界定为"革命世纪",对我来说,离开中国革命来讨论20世纪是不可能,或者说,离开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是不可能理解20世纪的。我认为革命世纪的主体部分大概就从1911年到1970年代,序幕是戊戌以后到1911年这个时期,尾声就是80年代;从俄国的角度看,1905年俄国革命至1917年俄国革命是序幕,苏联解体是尾声。在我看来,中国的80年代,特别是它的前期基本上是革命的尾声,而不是新世纪的序幕。90年代才是新世纪的序幕。关于这些问题,我正在做一点更系统的思考和阐述。为什么我说不要以苏联的解体作为20世纪的结束?因为早在苏联解体之前,革命的进程已经终结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官僚制和很多方面与资本主义世界是一种结构性的对立,这种对立与20世纪革命时代的那种对立已经含义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大革命"确实是"最后的革命",它是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自我革命,也是影响整个世界的六十年代的最后一场现代革命。以后就没有革命了,六十年代的终结就是革命的终结,而革命的终结也就是这个革命世纪的终结。1905年第一次俄国革命,1911年辛亥革命,1917年十月革命,构成了这个世纪的三个序幕性的阶段,然后是中国的大革命,一直持续到社会主义建立,到文化大革命,这是个不停顿的过程。中苏论战也是革命过程的一部分,除了解决国家关系问题、政党关系问题,还要解决怎么能够继续革命的问题,政党能不能成为真正的先锋的问题,共产党执政条件下还如何革命的问题。革命世纪的文化、政治、经济、国际关系和社会改造,都内含着革命的逻辑和能动性。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是非常非常短的,六、七十年而已,那之后就没有了。到了80年代,在经历了"文革"的挫败之后,革命终结了。这是自我的瓦解,就是我所说的"去政治化的政治"的生成过程。如果你们了解从70年代到80年代前期思想、文化、政治、经济的论争,就能看到,它的基本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内部提出的问题,不是后来的创造资本主义市场的问题--不但80年代早期的政治、经济的论战是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范畴内部产生出来的,比如按劳分配、商品经济、价值规律、人道主义、异化问题等等,而且当时的改革,比如农村改革,也和今天的市场化没有多大关系。80年代是20世纪的回光返照,它的活力并不来自资本主义世界。换句话说,对80年代及其活力的回顾必须置于20世纪的脉络中考虑,因为它的能动性正是从那个脉络中发展而来。我并不是说80年代不存在90年代即后社会主义时期的要素,也不是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交叉部分,而是说就基本的样态而言,这是两个密切相关却含义不同的时代。现在讲述80年代的时候,充满了怀旧的、自我中心的幻觉和英雄主义夸张,但没有多少人真正触及这个时代的基本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历史脉络。这是对历史的的遮蔽和漠视,是新世纪的自我主张投射在那个历史幕布之上的幻觉。在过去几十年中,追忆的政治也是20世纪被彻底被抹杀的结果。讨论20世纪的真正困难在于这个革命时代充斥着前所未有的暴力。这是为什么左右两翼都展开了对这个世纪的根本性的否定和批判。自由主义主流将纳粹和斯大林主义放在一起,左翼、尤其是新左翼也大致相仿,虽然他们对于产生暴力的根本看法是不同的。霍布斯鲍姆是当代最富盛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他对"20世纪"所做的批判和否定比任何人都更为尖锐。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91年是他为"20世纪"做出的历史分期。一次大战,二次大战,苏维埃暴政,整个20世纪哀鸿遍野,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规模的死亡,如此规模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此规模的战争。为什么如此?任何研究20世纪的人都有责任面对这样的问题。但是,有组织的暴力和屠杀并不是20世纪特产,毋宁是19世纪的延伸,比如北美的种族屠杀与希特勒的种族屠杀,方式不同,规模和残忍却一脉相承。在思考和反省20世纪的时候,我们还应该追问20世纪到底有什么创新--在这个时代里,几乎在所有领域都曾出现过突破19世纪及其暴力的尝试和努力,我们不可能用一种整体性的方式将这些艰苦卓绝的努力与这个时代的暴力一道埋葬掉。我还没有读过Badiou的The Century,但对他的思想有一点了解。他认为中国革命的遗产中包含着摆脱19世纪政治的东西,比如"文革"对于政党、国家的冲击和挣脱,比如对于人民及其政治的创造,等等。60年代的学生运动和社会运动包含了对资本主义多党议会制、斯大林主义及其政党政治的双重拒绝,也正是从这种双重拒绝出发,后60年代的激进思想试图在政党政治、国家政治的框架之外寻求新的政治。Badiou的"政治组织"、Negri的"大众"、福柯的"微观政治"、德勒茲的"块茎"思想等等,都以摆脱不同形式的中心主义政治为取向。他们在政治上批判斯大林主义、法国共产党或意大利共产党,理论上批判葛兰西、阿尔都塞,为什么呢?葛兰西提供的是以先锋队理论作为核心的一套政治理论,即政党政治的理论;阿尔都塞呢?在《意识形态与国家的意识形态机器》中,他区分了国家的暴力机器和国家的意识形态机器--大学、教堂、商店等等都被视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机器。按照这个结构主义的框架,政治斗争--包括在教育、文化和信仰领域的斗争--实际上也就被限制在国家范畴之内了,即斗争变成了国家内部斗争。在今天,这个结构主义的框架的漏洞就更多了,比如他们对于资本主义作为全球性力量的考虑很少,而将问题专注于国家内部或者说阶级间的斗争。资本是不断流动的力量,它既是跟国家连体的,又是超国家的。葛兰西提出霸权概念的目的还是在争得阶级霸权。除了全球性的市场力量之外,还有世界关系的力量,比如作为意识形态力量的霸权国家的角色--美国的意识形态霸权是中国国家的内部存在,对于这样的现象葛兰西、阿尔都塞没有提供真正的分析。在这个意义上,上述后60年代的理论虽然相互之间各不相同,但也有着相似的政治意识和理论意图,即超越19-20世纪的政治模式,这些政治模式是以阶级、政党、国家等等概念为中心组织起来的。政党和国家仅仅是19世纪的产物吗?在20世纪,中国革命试图将社会主义与民族国家结合在一起,这种新型的国家形式与19世纪资产阶级国家不一样;毛泽东一直在探索一条自我革命或文化革命的道路,即社会主义国家的自我否定,没有这一探索,不能理解那个时代的持续的运动。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政党体制中包含着巩固这一体制性力量与冲击这一体制性力量的双重运动。伴随着"文革"的失败,巩固这一体制的力量极大地扩展了,而这一体制的自我否定力量(即继续革命的力量)消失了,政党与国家逐渐一体化,成为国家的结构性权力的一部分。假定把"社会主义国家"看成是革命运动当中一个临时性的概念,它必须是能动的、不断运动的、自我否定的过程--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是自我否定的形式,是国家的自我否定的形式,而不是一个肯定的形式。60年代的消失,我在有关"去政治化的政治"中已经讨论过了。在我看来,随着60年代的结束--我说的结束,大致可以延续到80年代,20世纪也基本上结束了。如果将"告别革命"解释为"革命的终结",我是能够同意的,我不同意的是将"告别革命"解释成"否定革命"。 问题:您刚才讲到,80年代是20世纪的尾声,那么从50年代到80年代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发展线索呢? 这个问题太大,太复杂,我没有深入研究,只能以后再讨论了。我在《去政治化的政治》那篇文章里头对这个问题是做了勾勒的,特别在注释里头我提到很多材料。我认为80年代的真正的动力在于社会主义的自我改造,这就是改革的本义。从社会主义诞生的时代起,包括社会主义国家诞生的时代起,自我改造、自我否定就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毛泽东52年就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管如何评价其后果,这是第一次自我改造吧?"文革"中发生了许多悲剧,但它的动机也包含了对政党和国家的自我改造吧?五十年代中期,毛泽东开始思考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长期共存的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关于价值规律、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孙冶方、顾准发表了有关价值与价值规律的文章,张春桥、关锋等发表了有关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时间上大致在1956-1959年间。到了70年代中期,商品、价值、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等理论问题再度成为理论论战和政治辩论的主要议题,而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等原则的重新倡导不正是改革初期的理论出发点吗?1983年爆发了有关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争论。周扬在检讨的时候说这不是他的发明,1964年他就向毛主席汇报过,毛主席是支持的。邓小平说,周扬说毛主席是支持异化理论的,那是毛主席吃了他的亏,那个时候要反修防修,要搞异化理论就要搞"文革",就要搞"四大自由",就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他又说,异化理论把社会主义说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他的意思是社会主义要搞商品经济,如果简单地运用异化理论,岂不是又回到"文革"了吗?他说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其实跟美国没有多少关系,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文革"遗存。按照他的这个看法,异化理论就是"文革"的理论,但它为什么又是新启蒙的主要理论旗帜?80年代思想解放运动与中国的60年代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很值得思考。80年代的改革内部包含两条路线,一条是激进的路线,如周扬、新启蒙运动、知识分子的文化运动,它们延续了60年代超越和批判党国体制的运动,是解放性的。另一条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国家秩序,思想上也是从60年代内部开展出来的,是60年代的分歧和展开。如果把新启蒙当作是80年代的思想标志,它当然只能是20世纪的尾声,是社会主义自我改造的理论。 问题:在民族国家创制的过程之中,民族、国家与政府既是一组相互区别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交织的结构。在近代中国(如在章太炎那里),对这样一种复杂关系的认识,为民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思想条件。但在今天的全球化语境中,如您在《承认的政治、万民法和自由主义的困境》中所界定的,民族国家与大资本联姻,使民族国家体系处在一个衰落的时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照近代的思想资源,我们该如何来界定或重新想象民族、国家与政府这三者的关系?就中国来说,现在的国家与20世纪里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怎样的关系?您曾经使用过"文化自觉"的概念,这个概念放在这一组关系中怎样来理解呢? 《承认的政治、万民法和自由主义的困境》是97年写的,是我给《文化与公共性》写的导言。这个学期,我们念了许多晚清的文本,比如康有为的《公民自治篇》;他所设想的国家构造比现在通行的理论叙述要复杂很多,如何构想自治的形态,自治形态与县、乡、省等各种行政体制应取何种关系,怎么将自治与公民的问题,社群的问题,社会传统的问题关联起来,是很复杂的一套论述。民族、国家、政府这些是非常结构性的、规范性的论述,但在全球化条件下,我们要恰当地说明国家或政府的角色光靠这样一种规范性的论述是不够的。譬如说,欧洲联盟的进程,它是一种国家或超大型国家,还是一种超越国家的形态?上海六国等区域性组织与国家是什么关系?又比如说,大的金融组织和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内部活动,在经济领域有时扮演支配性的角色,如何描述在这一条件下主权的变化?与之相伴随的,是NGO等社会运动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不是在国家范畴内而是在全球性的体制内,它在许多领域实际上也在取代政府的功能,那么政府的角色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伴随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相互渗透,政府各部门或各级政府之间存在越来越多的矛盾,这些矛盾经常源于它们与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无法呈现出统一的意志,从而导致合法性危机。这种合法性危机也必然导致国家和政府功能的变化,比如政党全面地国家化,不再代表某个局部利益,而是是全民的、民族的整体利益为诉求,从而取代国家成为统一意志或主权的表达。现在各省党的书记兼任人大主任,一些地区的党的副书记兼任政协主席,我认为就是在高度利益分化的市场条件下,重构统一意志的行为。按照传统政治理论,政党代表冲突和矛盾的利益,它们通过议会等机制的协调,最终形成统一的国家意志。因此,政党代表着差异,而国家代表着统一,如果国家没有统一意志,主权就会分裂,合法性就会瓦解。在这个意义上,政党与国家的进一步合体,政党意志或价值的全民化与国家的内部矛盾表明的正是在市场化、全球化条件下国家、政府、民族和政党等传统政治形态的转变。我们现在讲国家,是一个非常形式主义的概念,是作为一个主权单位存在的,但主权的含义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此外,我们也很少谈国家范畴内部的政治文化的问题。如果有过"社会主义国家",那就意味着在现代国家的范畴内有不同的政治文化,更何况还有其他不同的社会关系,如传统的各种各样的体制,这些要素在今天到底放到什么位置上?因此,我认为重新讨论这些基本范畴及其历史演变,而不是简单重复市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社会与政府等二元对立的范式。将这些范畴抽象化和稳固化,是当今理论研究和历史研究的一个大毛病。"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的说法。我认为这不是一个自我中心主义的概念,而是提醒我们怎样认识你自己、怎样认识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的重要性。我给《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写了一个新版的序言,一定程度上就是回答这些问题的。我的书里面讲了帝国、国家、朝贡、礼乐等等关系,就是来重新了解中国社会的历史构造及其演变。中国当然是一种主权国家,但它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条件并不能用这个形式的概念加以简单概括,中国有一国两制、有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等独特的历史形式,有复杂的行政体系和社会网络,国家的运作是内在于这些条件的。 问题:您在课上讲解晚清思想家的文本时指出他们当时都关心本体论的建构,您在书里对章太炎的批评,也是从他以佛教为基础来建构本体论出发,认为其理论悖论表明他已经在认识论内部了。这和西方在前现代意义上的本体论是不太一样的。西方形而上学的核心是本体论,每个哲学家都要提出自己的本体论来作为阐释世界的根源。李泽厚就曾经将自己的理论命名为"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但他同时拒绝承认这种本体论有任何先验价值。在您看来,"本体论"和"政治"(the politic, not politics)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里面的历史脉络和理论张力应该如何处理?您近来倡导将"文本"历史化、理论化、活化,这样的思路是否也基于您对"本体论"问题的重新思考?或者说,是否包含着对超越性理论的重新思考? 我其实不是讲本体论,而是讲晚清思想家有一种试图从本源性问题出发的特点,以佛教而言,是反本体论的,但为了与西方的本体论辩论,就必须在这个层面上展开问题,比如章太炎的"齐物论释"。我在一次会议上曾经用"没有本体的本体论"(Ontological without ontology)来表述这一特点。此外,晚清改革和革命潮流中也存在着一种宗教性的情绪和思想,比如康有为的建立孔教、章太炎的建立宗教(佛教)、其他革命者的倡导基督教、蔡元培和王国维以美育代宗教、鲁迅谈论的民间信仰以及他对欧洲以科学为宗教的阐释,等等。这些"本体论的"、"宇宙论的"和宗教性的论述均是以阐明新的价值和世界观为宗旨的,从而也就是政治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在这里讨论的"没有本体论的本体性问题"反而接近于系谱学的论述。举个例子,费尔巴哈是最早对宗教的进行系谱学解释的人,即人是上帝的系谱。在马克思那里,人变成了抽象物,劳动、社会分工和物质生产关系是人的系谱。从尼采的道德的谱系到福柯的系谱学知识,逻辑很接近,不断追溯建构的历史。意识形态建构一个东西,宗教建构一个东西,但我们要知道它的构成和根源。宗教的根源不是宗教本身,不是在宗教的本体论里面,是在人的世界里面。马克思说,人的根源不是人,而是在物质生产,在这个意义上,他提出的是反人道主义的本体论。不过,我的兴趣在于这些论述对于形成新的政治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问题:您在书中写到,宋儒应对早期现代性--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贸易等等而提出了"天理"说,由此,"天理概念的确立标志着伦理道德必须以一种先验的理为根据和标准......不是具体的制度、礼仪和伦理,而是抽象而遍在的"理",构成了道德的源泉和最高的标准。"(《兴起》第209页)这样一种既接受又批评郡县制的"天理"观,因其超越性内涵从而构成了某种普遍性,并与您所描述的"时势"--我理解为历史的特殊性--相统一。这种普适性的"天理"以先验价值为基础吗? 我简单地解释一下"天理"吧,这是《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一章论述的问题。我认为这一章是这本书里比较关键的一章。如果不理解这一章,后面的问题就不太顺畅。至少就我个人而言,第一章的论述比较重要。宋代思想突出了天道、天理等概念。它们是高度抽象的观念 "道可道,非常道",这是道家的世界观。天道到了二程,下降到南宋,逐渐凝聚为天理,宋儒建立或形成了一个天理的世界。他们的观念、思想非常丰富,但最终都与这个天理的问题相关。修养、实践的问题,认知、政治的问题,经济和官僚制度的问题,都围绕着天理概念加以判断。从这个意义上,它好像是本源性的。天道是一个更加抽象的本体;天理,抽象,但是内在,所有东西都有理,但是是内在的,不是自明的。为什么到了宋代,这个问题这么突出?天理并不是新的概念,尤其是理不是新的概念,为什么原来的儒学不需要这样来解释问题?孔子"不语乱力怪神",讲礼乐、实践、人伦,夫妇之道,兄弟之道,君臣之道,每个人都是在这个世界里面,不需要说天理。你把礼乐的形式说清楚了,世界是什么就说清楚了;礼乐形式也是行动的结构,因此,礼乐的问题就是实践的问题。但有了天理,就意味着有了抽象的东西,事物和天理之间有了二分法。物变成了一个客观性的存在,客观性意味着它不能自明地提供道德含义和政治意义,物就有点类似于今天的事实。虽然物也与道德的、伦理的世界相关,可是物还是物,不再是礼或理,它不能自明地显示价值的指向。换句话说,宋代思想中出现了某种类似于近代西方的事实和价值的区分,但各自的肌理和意蕴是很不相同的,后者是在科学认识论的意义上展开的,前者是在礼乐论的意义上展开的,严格地说,是伴随礼乐这一统一性范畴演化为制度这一客观性范畴而产生的。这是一个描述性的说法。那怎么把握天理?从晚唐到宋代,儒者实际上有很多社会政治批评和历史研究,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大量的史学实践、政治批评和经济思想在这个时代涌现。但史学也好,政治批评也好,田制、税制的讨论也好,这些具体的讨论都连接着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三代之治的问题。宋代儒学是复古的儒学,强调复三代,在历史分期上有了三代以上、三代以下的区分。欧阳修的《新五代史》一开始就说,三代以上是礼乐的世界,三代以下是一个制度的世界。礼乐和制度本来是没有区分的,制、礼在孔子的时代是同一的,为什么这个时候礼乐和制度区分了呢?是说后来没有礼乐吗?不对,后来也有礼乐。原来的先秦制度不就是井田、学校、封建这些东西吗,并不是后世才有制度。那为什么儒者要区分三代以上和三代以下、区分礼乐与制度呢?表面上看,这是历史分期的问题,但内含非常丰富。为了做出这样的区分,时势的概念变得很重要。这是儒者处理变化的概念或者方法论。宋儒的思想是从晚唐发展起来的,韩愈和李翱是最重要的先驱,这一点前人讲得很多。韩愈讲"文起八代之衰",要恢复孔孟之道,讲三代之治。三代之治的核心是封建、井田、学校,唐宋之际以经学的研究说明三代之治并不乏人,按照复古的逻辑,是否就要恢复封建、井田、学校呢?如果按照考证学的办法,那我们恢复起来就是了。井田制、分封、学校等等,我们就通过经学研究,按照原样"恢复"行不行呢?不行。没有时势的概念,也就是古人对历史变化的认识,不会有这种意识。也就是说,当他们讲三代、要复古的时候,并不是要恢复三代的秩序,而是要拿三代作为理想来批评现实、形成新的制度及其伦理。宋儒用井田制来批判两税法和均田制,认为现在的均田制和两税法都不是井田制,不再具有井田能够提供的礼乐意义,它只是制度,只有功能;他们用选举制和学校制度批评科举制,认为宋代的科举制无法将真正的德者和智者选出来,也就造成了道德评价与制度评价的分离和紧张。但他们是不是说要回到过去的选举、学校呢?做不到,不是人力不到,而是时势变了,内在于时势的我们不是古人,虽然需要师法三代,但不能照搬,必须从制度现实中寻找三代的精神,加以发扬光大。他们批评现在的郡县制,就是王朝国家,强调封建的价值;批评通过科举就可以当大官。你考了状元跟你的道德、修养、能力没关系,凭什么你就当大官呢?这些思考和皇权的绝对中心、文官和皇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这是一个政治性的思考。如果按照考证学的方法,如果我们只是按照过去的五经来全面恢复三代之治,那就构成对现实世界的全面破坏,这是不可能的,宋儒不是这个想法。他们事实上通过时势的概念在批判现实的同时也承认了这种变化和转型的正当性。他们提出所谓"三代以上,三代以下",的时势区分,礼乐和制度的区分,一方面强调古代作为价值源泉的意义,另一方面又认为"势"是变的,不能简单地恢复古代,那么,古代提供给我们基本的价值和理念体现在哪儿?我们怎么批判呢?假如我们不是简单地去恢复古代的话,那我们就只能通过一个新的范畴--天理--来加以探索。天理是什么?天理就是礼乐,天理就是三代,是三代的抽象化。三代的抽象化就是天理,恢复三代,一方面说是复三代,另一面也就是通过格物致知的实践抵达天理,天理和三代是同一的。但是,差异在哪儿?三代是过去的、具体的制度、现实、价值。天理是什么?天理是存在于我们现实的制度、实践内部的理,之所以是内在的,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实践不能自明地体现三代,在时势的流转中,三代变成了内在于现实之中的天理,没有格物致知的实践,它不可能自然地呈现。天理是内在于我们的,我们要通过对物的研究和实践去接近理,也就是接近三代。三代不可能自然地、被当成教条搬进来,只能通过你当下的实践来呈现。所以,实践论和方法论在儒学中忽然被提到如此高的地位,宋代以来,"格物致知"成为一千年来儒学论争的一个核心,一直到晚清把科学技术拿进来还是要从"格物致知"开始。为什么方法论这么重要呢?是因为宋儒建立了天理观。为什么天理的概念如此之高呢?因为物的概念本身变化了。古代有"乡三物"的说法,那个"物"就是礼乐规范。假定"物"就是礼乐规范,你需要"格"吗?不需要"格",你的一言一行就在"物"之中,所以不需要讲"理"。但是当这个"物"已经只是一个制度、一套仪式的时候,当它不能体现理的时候或者说理变成了内在的时候,就需要去"格"。因此,"格"既是认识论又是实践论。这个过程就会给我们提供很多启示。第一,你会发现天理的谱系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历史的思想,也就是,"时势"的观念,在儒学中是多么关键的环节。历来的儒家研究不重视时势,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儒学形态的分类学研究之中,比如经学、理学、史学等等,而没有看到这些儒学形态包含着儒者对于时势的理解。没有这个时势的观念,就不会把三代转化为天理,没有天理,就不会出现认识论的重要性,不会出现认识与实践的二分法。有了天理观,才会有认识论的重要性。理的内在化表示它的紧张感和批判性,表示践行天理的问题必须与寻找、认识天理的过程一致,后者就演化出方法论的问题;但是理同时不再是具体的三代,又表明它对演变的合法性的承认。因此,理学既是批评性的儒学,又是一个合法性的理论;它能够提供针对王朝政治的批判源泉,又可以变成王朝的合法性理论。当理学变成合法性理论,就像马克思主义从批判的理论变成合法性理论之后,要重新展开批判的思考就必须将这一理论内在化,即拒绝将现实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等同起来,这是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逻辑;而合法性理论又必须强调与时俱进,弥合合法性理论与政治现实之间的紧张。逻辑上是相似的。心学要把理更加内在为个人的心性世界,这个是有它的内部逻辑的,因为理学自身已经成为合法性理论,它的理想性正在消失。到什么时候三代不需要通过理来呈现呢?当三代和现实世界的制度截然对立,不需要合法性论证的时候,它就会呈现。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的经学、史学和理学都是如此。满洲入侵,它们根本上不承认满清的合法性。在《明夷待访录》里面,黄宗羲按照三代之治构想全新的政治-社会-伦理结构;在《日知录》和其他著述中,顾炎武力图通过精密的考证方法,穿越历史的迷津,呈现三代的真相。为什么?他们从根本上不承认新朝的合法性,因此,三代与现实的对立是整体性的。这是朴学的政治,看起来是最基础的考证,但是背后是最大的政治。章太炎说:他们的民族主义是内在于我们的生活的,他把朴学和古文经学作为民族主义的资源。他的动机是反满,不承认现实制度,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共和国、一个能够直接上承古代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理学、经学、史学都是儒学的不同形态。每一个儒学的形式都包含了政治,每一种形态的发生都有它非常深刻的政治性。假如我们像一些儒学研究者那样,先搞一个本体论、认识论,非常形式主义地运用康德、休谟、黑格尔,那你也不用读什么儒学了,就读康德、黑格尔行了嘛。这个是知识论上的错误。很多学者可能学问非常好,但是他们从来没有把握住这里面真正的政治生成的要害在哪儿,因此就把握不住宋代以来中国社会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这个变迁不能用结构性的东西来描述。你从经济史、社会史、政治史来研究,说这个时候有科举制,或者说这个时候的制度怎样,经济怎样,当然很重要,但任何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的变迁,它的含义都必须在它的世界观里面才能被赋予意义,否则就不能有意义。比如有人为社会主义辩护,说我们创造了多少财产啊,我们的GDP是多少,这的确也是重要的,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你如果只是这么讲,就等于是在和资本主义制度逻辑完全一样的条件下来讲。经济的概念或者生产的概念在社会主义的语境里具有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你对任何事情的解释要放到那个意义世界里面去理解。否则不行。井田和兵制对于儒家来说也是提供道德意义的。任何一个制度都需要在一个意义世界里面加以解释,社会也永远是在这个意义世界的演变里面才能构成和转型的。如果没有价值和意义的世界,只是赤裸裸的现实,这就将人类社会的问题化约为物的问题、实证的问题了。这是今天社会科学的最大问题,一切都是数据或证据。这个方法论后面有没有世界观呢?有。这个世界观是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大转变以来形成的世界观,非常丰富,但也很单调。从根本上说,即不从具体论证上而是从它的结构上来说,它不过是资本主义的合法化知识。它已经把国家、经济、社会、市民、法律等领域理性化了,已经是理性化的结构了。所以我们要找到知识上的突破,需要在这个基本的问题上去怀疑。这个知识分割提供了各种各样精密的知识,我们完全不学习不行。我们要认真学,学进去,但同时在重构历史图景的时候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我的研究不成熟,通常可以说是思想史研究,这与我的基本训练有关,但是我所涉及的问题是总体性的,不是在一个领域里的问题。我们向古人学习。朱熹不是处理一个问题。朱熹处理田制的、税法的问题,乡约的问题,也处理科举的问题,更讨论格物致知、道德实践的问题,所有的问题他都讲。在这个意义上,我的想法跟李泽厚的历史本体论倒是接近的,不过他叫本体论,我不这么讲,我认为没有他说的那个本体。本体论这个概念、历史这个概念都有问题,但是我理解他的意思。我用的是时势、是"生生"的观念。历史这个概念被19世纪铸造过了,本体论这个概念根本是西方的,也是被当代西方思想反复质疑的概念,我们需要找别的范畴。近代以来,从胡适《中国哲学大纲》到冯友兰,他们在很多领域和具体问题上非常有启发,学问很大,我们从他们那里学到很多,但是基本的认识方法我是觉得我们必须改变。我自己只是一个尝试,但我认为古代思想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来重新解释。 问题:在您的研究中,对原始文献,您十分注重文本间的互文关系,同时,注重在大的历史语境下,评析一个文献。那么从方法上说我们该如何阅读和分析文本呢?如何在文本中找到并阐发出这个"原发性的"东西呢? 对文本的研究是任何一个学者都必须做的工作。即使你去做社会史,如果你没有发展阅读文本的能力,也不可能做好。这与我前面提到的社会行为总是在一个意义世界中被诠释的有关,我们接近这个意义世界的方法之一,是解读文本。文本不是自明存在的。过去兰克学派很强调文本的内容和它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主要的想法是实证的。我对文本的重视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一个原因,我一直觉得我们做思想史研究,必须建立和历史之间的对话的关系,而不是认识的关系。历史研究的对象是能动的,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客体,它是活的世界,它能和你对话,因此不是可以用你的一个理论框架强加在历史上去解释的。历史的解释产生于对话关系的建立。这是我自己的方法,《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的方法论都包含这个意思在里面。我要研究过去的思想世界,但也要从那个思想世界出发来看我们。当然这个过程是回还往复的,不是简单地回到那个东西就可以看我们--不是的,"回"就是解释,这个对话的视野我觉得是必要的。我概括过一句话,就是要把对象从对象的位置上解放出来,对象不是个对象,对象是个主体,你要跟它有对话。那么文本呢?要恢复这个文本的活力,要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考证的方法、校勘的方法,历史化的方法,理论化的方法,互文的阅读,文本内部的各种关系的解释,各种各样的调查研究,来让一个文本恢复它的活力,变成活的文本。在对待文本的问题上,古代思想有一个说法,集中在"经"(所谓"经学")和"迹"这两个概念上。"迹"是庄子的观念,郭象将其发展成为一个如何理解圣王和经典的方法论概念。德里达的"traces"的概念与两千年前郭象的看法很相似。王弼叫"痕",郭象叫"迹",什么意思呢?古代的这些经典到底是"经"还是"迹"呢?这些经典,五经或者六经,到底是圣人的微言大义,我们要去揣摩它,把它当作经呢,还是把它当成圣人的遗迹?遗迹不能完整地表现圣人,就是生活世界都没有了,就剩下一些碎片,那你要通过碎片去复原整个的生活世界。这就需要你的方法,需要考古学、系谱学等等去建立它。史学的路线就是"迹"的路线,经学的路线就是"经"的路线,虽然两者之间有重叠。章学诚说,先有传注,后有经典,就是这个意思。经典是谁创造的?经典不是孔子创造的,不是周公创造的,是后来那些注经的人创造的,这个也很像顾颉刚所说的"层累地造成的历史",有一点系谱学的意思,倒过来看。第二个层面,怎么界定现代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将一些晚清文本视为中国的现代性文本,在这个意义上,它们的确是经典,康有为、孙文、梁启超、鲁迅、章太炎,它们的某些文章是经典性的。为什么说是经典性的?因为他们的文本揭示了20世纪中国所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或者世界转变所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无论我们同意不同意他们的观点,都要回到他们的问题里面来。就跟我们不断地修正康德、马克思、黑格尔、斯密,但我们还是要回到他们的文本一样,因为他们是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家,整个资本主义还没有终结,他们的生命也没有终结。资本主义要终结了,就不需要读马克思,也不需要读黑格尔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现代性/革命如果有它的特殊性的话,就存在着中国现代性/革命的文本。但是文本不是自明的,是通过我们的阐释建立起来的,是通过我们与文本的对话诞生的。阐释的方法是什么?第一要历史化。这些经典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本,它们是创造事件和行动的文本,赋予事件以意义的文本,没有三民主义的文本辛亥革命就只是一次兵变,就没有作为事件的辛亥革命,事件是通过文本及其提供的意义才成型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任何一个文本都必须历史化,它是跟事件的创造连接在一起的。但还有另一方面,文本所以能够在今天被当作经典,是通过我们的解释,我们对于经典的解释也是我们对于当代语境的介入,我们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创造我们的事件,在这个意义上,文本解读也是一个创造事件的方法。阐释文本在一定意义上是创造意义、创造实践的过程。在当代,一个经典的复活就是一个事件的创造。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一方面我们需要界定出中国现代性的经典,没有这个经典我们怎么去讨论中国的现代?我们只好拿从马克思到福柯或到本雅明的文本来说事,或者拿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斯特劳斯的文本来谈论,我并不是说这些理论对我们不重要,也不是说中国现代性的文本与这些文本之间没有关联。文本是开放的,不单是中国的,但在具体的语境中,既使是翻译的文本也包含着前所未有的意义。 问题:您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最后一冊集中讨论科学世界观和科学知识谱系的问题。海德格尔一直关注在技术世界里如何重新获得价值,这就关系到艺术解魅的问题。艺术还能不能提供价值? 让我们先从艺术世界的解魅的问题开始。我认为有两重解魅。首先要回到近代欧洲思想的一些问题上来。比如康德对于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审美判断力三大理性领域的区分;这个区分也是韦伯在社会学层面所做的三种合理性的区分认识论前提。这种合理性的区分是早期的资本主义合理性的区分。这是第一重去魅,将艺术从宗教世界中区分出来。在意大利,你发现那些伟大的创作都在教堂里面,音乐和绘画与宗教世界是一体的,宗教的情感跟艺术之间没有一个理性的区分,科学研究也与宗教世界一体。宗教世界是一个世界,一个有机的世界。近代资本主义的合理化过程或世俗化过程将这些领域合理地区分开来。这是一个理性分化的原则。这是第一次脱魅。第二次脱魅,是对合理分化本身的脱魅。合理性的分工再一次被打破。我们看现代艺术,没有边界,行为艺术根本打破边界,打破艺术所谓的自律性。现在很多人试图重建这个自律性, 但是建立不起来,总是不断地被颠覆。这个过程到底怎样变化还有待观察,但是两次脱魅的过程值得我们思考。从欧洲浪漫派到现代主义所确立的自主的审美领域变得很困难。今天文学研究碰到了文化研究的挑战,很难界定不同文本之间的边界,也是同样的道理。拿一个广告词来读,跟我们读章太炎有什么区别吗?这是现在的挑战。 插话:所以本雅明面对第二个危机的时候就强调大众。 是的。合理分化的形式是由科学世界奠定的,尽管分化的原则包含了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合理分化从先验的转化为技术性的。施密特从17世纪做划分,他说17世纪是从形而上学到方法论的过渡,这为科技时代奠定了基础。他讲的几个阶段,即神学向形而上学的过渡,形而上学向认识论的过渡,认识论最终转化为科技时代。在最后这个阶段,生产变成了关键。原来是分化,认知是关键的;当生产成为支配性的,认知就成为生产的一部分。19世纪之前还不存在这个问题,科技也并没有被完全地集体化、组织化。现在没有爱迪生那样的发明家,现在只有实验室科学家。这就是生产这个概念对科学的转变,是科学的技术化。在这个条件下,审美的潜力显现为一种冲击这一合理分化的逻辑的政治能量,而不是将审美重新划入新的自主领域内部。20世纪中国曾经有过丰富的文化政治实验,在这个实验中,文化不是一个合理分化的范畴。文化是总体,是自我革命的途径,是大众能动性的激发和创造,是能动主体的条件。没有文化,就没有能动的主体,就跟没有理论就没有政治实践一样。这个文化概念是革命性的,它试图改变现代世界的支配逻辑。二十世纪中国的文化问题或文化与政治的问题,是特别值得认真研究的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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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律
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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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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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南海本田职工罢工事件中以劳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事件解决全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13日表示,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成为中国当今劳动关系发展最主要的表现。"如果说在西方工人的集体行动和工会发展趋于衰弱的话,中国则正处于一种发展的过程中。"他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是罢工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理性对待、法制解决,三是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在中国高层不断发出"体面劳动"、"有尊严地活着"等声音之时,发生在五六月份的本田南海职工罢工事件与富士康跳楼事件,再次引发中国当局对劳资纠纷和劳动者集体争议问题的高度重视。常凯认为,南海罢工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事件。"罢工工人开始是通过媒体知道了我的电话,希望我提供法律帮助。但我比较犹豫,因为在中国介入这种事情的话,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带来麻烦。但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关注和帮助工人解决这种事情是基本职责。所以我说,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但必须得到书面委托和书面签名。这样,南海罢工工人代表在获得一致意见后,第二天就传来了有所有代表签名的委托书。然后我立即揣了两万块钱,和两名助手直奔机场。"常凯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对当前有几个重要启示:一是罢工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的法律在罢工立法当中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有人说,在中国罢工是违法的。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中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工人罢工的法律规定。"此外,中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中,也没有对工人的罢工权有特别的声明和保留,这显示工人罢工在中国并不违法。他强调,将罢工定性为过激行为是不对的,"罢工本身不是过激行为,过激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打砸烧,上街堵交通干道等。"关键解决工人合理要求二是罢工事件的解决。一是政府要理性对待,二是采取法制解决的方式。"政府如何看待罢工?南海区政府开始就有明确的认识,就是罢工事件属于劳资纠纷,解决的办法要让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处理,而政府不用其他力量强制性介入,政府仅仅站在中立立场上协调劳资双方。所以在南海罢工事件中没有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武警等力量介入。这体现了政府对罢工合法性的理解。因为如果罢工是违法的,就不仅仅是谈判的问题了,而是要追究组织罢工或参与罢工人员的问题。""如何进行谈判?企业谈判的诚意就非常重要。以前雇主把重点放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上,而忽略工人权益和公平。事实上,谁都不愿意罢工,罢工劳资双方的成本都非常高。本田在中国去年利润将近翻番,但工人工资基本没有增长,这是不公正的。罢工的一段时间,广州本田总经理曾庆洪承认,他们一下子就损失了几十个亿。南海罢工最终的结果跟富士康一样,工人工资增加了38%。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雇主要主动加薪,建立企业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其次工会要代表工人与雇主集体谈判、协商;最后是国家提高最低工资。"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常凯认为,在劳动者集体争议中,工会经常失声、软弱,甚至站在雇主立场上的现象非常不好。"南海罢工事件中,工会的作用非常令人遗憾,工会不仅没有代表工人向雇主提出合理要求,反而与工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在国际劳工运动史上是罕见的。"他说,工会应该支持工人的合理要求,而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法律障碍。《工会法》规定,工会定位就是"代表工人"。"即便罢工不是工会领导的,罢工以后工会也应站在工人代表的立场上积极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现在的工会为什么得不到工人的承认?就因为有的工会不代表工人。在目前现有工会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应要求它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是说必须推翻、重选。"对于南海罢工事件会否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罢工潮,常凯表示,中国其他企业如果出现罢工问题,绝不仅仅是因为南海出现了罢工,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存在引发罢工的原因。"我们要解决引发罢工的矛盾,而不是为了一般的稳定采取回避或压制手段。南海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类似事件很好的范例,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所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恰恰是今后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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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克文政治生涯中的两次转折,皆与矿业相关。在中澳矿业界,流传着这样一则轶事:在陆克文驻中国大使馆外交官任期结束后,曾有意申请矿业巨头必和必拓中国区负责人一职。但最终,主修中国语言和中国历史的陆克文,输给了主修中国经济学、同样与中国渊源颇深的戴坚定(前必和必拓中国区总裁)。后来,陆克文回国并成为澳大利亚总理。6月24日,澳大利亚政坛地震。陆克文含泪离职,副总理茱莉亚·杰拉德成为澳大利亚首位女总理。在其背后,亦闪现着澳洲矿企的身影。在陆克文离任之后,澳洲矿业巨头迅速做出反应。必和必拓称,其将暂停反对资源税的宣传活动;力拓集团也表示,新总理有关政府拟重议新资源税的言论令其鼓舞。当天,必和必拓、力拓矿业股收高1.5%左右。“推迟碳交易方案、强势征收资源税,的确对陆克文的民意支持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4日,一位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但归根到底,还是陆克文不善沟通,最终导致四面楚歌。”而对于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这场资源税风波,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亦很难置身事外。未实现的妥协“从民意看,(陆克文下台)是有可能,但发生得这么快这么突然,的确有点意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几乎是熟知澳中矿业届人士论及陆克文历任时的一致反应。但或许直到本周一晚,陆克文还没有意识到,自己马上就将成为澳洲40年来任期最短的总理。因为,当天晚上,就这场沸沸扬扬、官民对立的资源税争端,陆克文和矿商已经达成了一个初步妥协结果。本报记者独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6月21日晚,陆克文与澳洲主要矿商进行了一次内部协商,并最终提出了一个这种方案,即,仅对高品位矿石(60%品位以上)征收资源税;较低品位矿石(56%左右甚至更低者),则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大部分的税收,将主要由必和必拓、力拓这样的巨头矿商承担,中小矿商几乎不需承担。”该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而5月2日,陆克文政府最初的要求是:拟在2012年推出税率高达40%的“资源租赁税”,以取代各州政府现行的“特许开采税”。并且,大小矿商一视同仁。据本报记者了解,尽管6月21日晚的新方案并不算完全落实,但却至少是对峙双方在僵持阶段,面对面的一次沟通和交流,更可视为陆克文的一次“妥协”。因为,“按此方案,最终征收的资源税收入,将只有原计划的60%-70%”。但第二天,意外发生。6月22日,澳洲媒体发布了一封老年人协会的公开信,批评陆克文政府没有好好照顾到老人群体的利益。在澳大利亚,这对民选总理而言是个不小的打击。而此前,陆克文已有数桩美丽承诺未能兑现。比如,在碳交易计划上立场飘忽不定、对“旨在对抗气候变得限制和交易系统提案”予以搁置;关于决定控制汽油和食品价格的承诺,最终被证明是随意作出的承诺……而他对矿业征收超额利润之举,只是最后一根稻草而已。几个月内,新一届大选即将举行,而工党显然不愿意因陆克文失去继续执政的机会,同样来自工党的茱莉亚·杰拉德,就此被扶正。上述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三年前,工党成功地从连任三届总理的自由党领导人霍华德手中,通过选民获得执政权。工党内部的高级官员,也都有着很高的水平和抱负,他们显然都不希望在等了十几年后,又要面临回到在野党的风险。”强势PK强势在上述人士看来,真正击败陆克文的,是他执拗的性格和强势的作风。“客观地说,陆克文在职期间,的确做了很多努力,做了很多好的事情,包括在哥本哈根力争碳排放事宜、改善土著生活、努力渡过金融危机。所以,在看他的离职演说时,我也觉得非常感动。我相信,他会觉得不公平的。”这位人士称。“但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所有人都认为陆克文执政期间,政策都是突然间扔出去的,而非通过协商与沟通。甚至在工党内部,他也很少询问别人的意见。”据本报记者了解,其中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在资源税方案出台后,不仅是全体矿企集体错愕,就连澳大利亚外贸部长,竟然也是不知情的。6月24日,一位澳中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的税制的确不尽合理,陆克文调整的整个思路也是对的,但是实施过程中,他态度太过强硬,显得没有改变余地。”但强势的总理,碰到了同样强势的产业。从大型矿商必和必拓、力拓、Xstrata,到中型企业FMG等,集体掀起抗议浪潮。力拓在网站上发表了一份致全体股东的信,力拓董事长Jan du Plessis表示,新资源税如果开征,将令澳洲成为采矿业课税最重的地区。他甚至直言,这一方案“脱离商业现实,既不能给澳大利亚经济带来竞争力,也不利于实现高效的税制改革。而政府当前的方案不经咨询就推出,严重削弱了投资结构的稳定性,导致当地投资吸引力降低”。必和必拓首席执行长高瑞思,则以该公司在南澳的一项涉及水坝扩建和铜、铀开采的大型项目为例,说明新税收将导致该项目的净现值降为负值,投入资本回报率将低于采矿业最低水平15%,该项目将变得毫无经济价值。“矿业是澳大利亚GDP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大选之际,冲击矿业显得有些不明智。”上述矿业资深人士称,“其实,在我看来,我们国内会有80%的人认为,大的矿采公司肯定应该缴税,支持陆克文的这个想法。不过,高达40%的资源税,征收对象却包括所有利润率不低于6%的矿企业,这的确不合理。”此前,据澳大利亚财政部门曾乐观估计,2012财年始,政府将通过此项新税征得30亿澳元的额外税收,2013至2014财年的额外税额将达90亿澳元。所征税款将主要用于支付养老金、加大矿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小企业发展等。陆克文原以为,削平采矿业财富,将“暴利”返还公共建设和民众,将赢得广泛的支持。但实际情况却是,公众却担心,该税会令澳洲作为投资目的地的信誉受损。“可以说一直以来,澳洲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都特别平稳,没有大起大落的变化,投资环境有保证。但如此一来,可能国际大公司都会觉得不保险,对澳洲的投资形象,肯定有负面的影响。”上述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资源税何去何从与陆克文相比,新总理杰拉德与矿商的关系显得更为融洽。在6月24日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她表示,将随即开始就新的利得税方案与矿产行业进行谈判。“为了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咨询(consult),我们还需要协商(negotiate)。”杰拉德称,政府将向矿产行业敞开大门,矿产企业也应打开思路。而在杰拉德表态终止联邦政府始于今年5月的、耗费3800万澳元的超额利润税宣传广告后,矿业公司也终止了他们所发起的广告运动。当天,必和必拓一位发言人表示:“应新总理的要求,我们已要求下属机构立即暂停所有广告活动,以表达诚意。”但不少人仍然认为,尽管新总理上台,资源税的征收或许还将进行。6月24日,澳大利亚矿业公司Cape Lambert Resources首席执行官Tony Sage就表示,陆克文的离任,可能不会改变政府征收资源税的决定。但资源税征收的幅度和方式的调整,则在各方的预期之内。陆克文在下课前夕的“妥协”,便是证明。而摩根士丹利此前则建议,可对税收计划进行大的改动,包括将税率降至20%、将起征点提高至利润率15%等。澳大利亚资源税政策最终将如何调整,对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来说,同样休戚相关。毫无疑问,澳政府新增的资源税,将直接被转嫁至铁矿石的出口价格中。据本报记者了解,中方高层在此前访澳时,曾在非正式交流中数次向澳政府官员和矿企提出:铁矿石价格若再上涨,中国将无法承受更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在澳大利亚中国工商业委员会中国首席代表保罗·格拉森(Paul Glasson)看来,未来,在资源领域的合作,对中澳双方都极为重要。在中方访澳时,保罗曾主持了一场大型会议。“两国近500名高级官员和企业高层齐聚,这是中澳之间从来没有过的盛大场面。很明显可以感觉到,双方对彼此的投资热情依旧高涨。两国在资源领域的互补性,还是非常显著的。”保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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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澳大利亚执政党工党的112名要员举行会议,推选新的领袖。工党副领袖、政府副总理朱莉娅·吉拉德当选工党领袖,取代总理陆克文,成为澳大利亚的首位女总理。吉拉德对记者表示,决心以“最谦卑的态度和极大的决心与热情”来承担新的职务。当天中午,在澳大利亚总督昆廷·布赖斯的主持下,吉拉德宣誓就任澳大利亚第27任总理,新的副总理、原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同时宣誓就职。吉拉德1961年9月29日出生于英国的威尔士地区,1966年随父母移居澳大利亚,1998年当选澳大利亚国会议员,2007年进入陆克文政府,任副总理兼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社会融合部长。卸下总理一职后,陆克文在夫人和儿子的陪同下发表了讲话,强调他为自己执政时期取得的成就而骄傲。他说:“我为实现了全国医疗改革而骄傲;为在偏远、土著地区建立了20个癌症医疗中心而骄傲;为全国大学增加了5万个招生名额而骄傲;为实现了全国中小学生每人获得一台免费笔记本电脑而骄傲……”陆克文在讲话时多次哽咽,激动的情绪难以平复。征税事端政府对矿业等行业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计划,遭到大型矿业集团强烈反对澳大利亚的政坛动荡已持续了将近两个月。5月2日,当时的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公布了由国库部秘书长亨利审定的名为“亨利评估”的报告,提出政府计划对矿业、陆地天然气、煤层气等行业征收高达40%的资源超级利润税。陆克文在谈到“亨利评估”时解释说,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因为政府需要这笔钱来做3件事:第一,提高全国的退休金标准,使澳大利亚人退休后能有更多的钱来养老;第二,为240万小企业减税,将它们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由利润的30%降至28%;第三,为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增加56亿澳元(1澳元约合0.869美元)的建设资金。“亨利评估”公布后,必和必拓、力拓等大型矿业集团立即表示反对。矿业巨头们说,按照“亨利评估”中的纳税标准,再加上地方政府的税收,矿业行业利润的57%将“被政府拿走”,“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高的矿业税”。5月11日,在采矿业的一片反对声中,“亨利评估”被纳入2010—2011财年的预算案,从而引发更为强烈的反对浪潮。各大矿业公司在澳大利亚矿业协会的组织下,以发表言论和致信陆克文等方式,在广播、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大作广告,宣传资源超级利润税对外来投资和矿业发展的危害。他们告诉公众,虽然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后,澳大利亚民众可享受到养老金提升3%的好处,但矿业股大跌显然又会让大家得不偿失。面对矿业协会的“广告攻势”,陆克文决定依葫芦画瓢,斥资3800万澳元,也在媒体上做起了广告,以说明资源超级利润税会给每一个劳动家庭带来的益处。不过,由于矿业协会的广告已经给公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且许多股民的切身利益已经因矿业股下跌而受到损失,“政府版”的广告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更让陆克文没想到的是,他拿出大把钞票作广告的做法在工党内部招致强烈批评。他的一些同僚指责说,政府是在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除了在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引发争议外,从去年8月开始,一项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在议会屡屡受挫,陆克文今年4月决定搁置这一议案,也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大选考量为保住执政地位,工党内部反陆克文一派认为须由新领袖带领参加今年大选今年是澳大利亚的大选年,政府的政策得不得民心,将直接关系到大选的结果。在资源超级利润税问题上,陆克文政府与矿业集团之间僵持不下,让陆克文和他领导的工党支持率直线下降,最终导致工党内部产生分裂。支持陆克文的一派认为,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在为广大劳动家庭谋福利,这是以前的政府领导人没有勇气和胆识触碰的事,但陆克文做到了。反对陆克文的一派认为,政府的做法将会给工党带来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6月初,工党内部反对陆克文的人提出给陆克文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平息此事,否则就将“换将”,由新的领袖来带领工党参加今年的大选。面对陆克文遭遇的困境,吉拉德起初曾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对其的支持。不过,随着风波越闹越大,吉拉德的态度有了转变。23日晚7时许,吉拉德提出要会见陆克文。正在参加参议员尼克·谢里从政20周年庆祝酒会的陆克文被下属请回办公室,吉拉德走进陆克文的办公室后,直言不讳地表示自己将“挑战”他的“领导地位”。陆克文极力劝说吉拉德放弃这一做法,但未能奏效,只得决定在次日召开工党要员会议,让工党通过票决的方式,在他们两个人之间进行取舍。24日上午的票决后,要员会议发言人、新南威尔士州参议员迈克尔·弗肖宣布:“吉拉德当选为工党新领袖,斯旺当选为新的副领袖。”当天下午,坐上总理宝座的吉拉德在国会接受质询时表示,工党的政府“还是一个好政府”,只是“一时迷失了方向”。她表示,自己领导的政府当前要做的事情,就是“使政府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她说,政府已经决定停止在媒体上刊播有关资源超级利润税的广告,并将“公开、诚恳地与矿业公司会谈,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取消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吉拉德还表示,将在全球经济状况改善和澳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此间分析人士认为,工党决定由吉拉德担任新的领袖和政府总理,最直接和现实的目的就是希望她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消除陆克文在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给工党和政府造成的不利影响,率领工党取得今年大选的胜利。然而,在时间所剩不多的情况下,吉拉德能否不负重托,目前还很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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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稿(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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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地域大国和经济强国显然已经不再缺乏在世界任何地方说话的权利,但由于我们长期缺乏与西方主流话语互动、对话的机会和机制,致使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用相同的语言、以他们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西方人对话,进而充分地参与和介入到世界主流话语的互动和运作之中,更没有办法积极地影响和引导这些话语的变化和发展,以打破西方的话语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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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代有几个最好的作家,有几部最好的作品,具体来说,汉语小说有能力处理历史遗产并对当下现实进行批判,有能力以汉语的形式展开叙事,有能力以独特的方式进入乡土中国本真的文化与人性深处,有能力概括深广的小说艺术,这个时代的文学就立起来了。 当代中国文学当然要放在现代世界文学的发展进程中来理解,它是世界现代性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这样的现代性内在差异性的体现。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文学,虽包含着断裂、反叛与转折,但它不与五六十年代的文学完全悖反。五六十年代的激进现代性,历经了80年代的"拨乱反正";我们固然可以看出它的局限性,但同时也不可能将它从我们的文学传统中完全地剔除。五六十年代的中国文学并非只有"政治"二字才可概括;八九十年代的反动,也并非只是投入西方现代的世界体系就能全盘解释。前者有"文学"遗留下来,而后者有"中国经验"不可化约,二者相加,就是中国文学的倔强性。这两个时代,在我们的文学史和批评中,被描述为对抗与反动的关系,但我们也要同时看到,它们也并不是替代性的。先锋派反"宏大叙事",只是表明历史之变化,与"可歌可泣"无关。后来的历史固然要超越过去,这并不等于过去就一无是处。事物的关系,并非非此即彼,也并非以好与坏的简单逻辑为唯一的解释准则。有些人把五六十年代的中国文学称为"烂苹果",这不只是狭隘偏见,也是心底阴暗。 我们要看到,中国当代的文学经验的特殊性,没有这一点,我们就无法在自己的大地上给中国文学立下它的纪念碑。也就是我们永远无法给出中国当代文学的价值准则,因为,依凭西方的文学价值尺度,中国的文学永远只是"欠发达"的货色。但谁来依凭西方的尺度呢?是我们吗?我们为什么只有这一种尺度呢?汉语言文学的尺度是否有可能会有一点例外呢?仅就这一点例外,它是否永远无法为西方文学规训呢? 西方给予中国的美学尺度,无疑曾引导、敦促中国现代文学进步、成长、壮大。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都是西方现代性引导的结果。后者不过再加入了苏联的影响。它是世界现代性在中国的激进化表现,在文学上也同样如此。从现代至今,100年的历史,不能有一些变化吗? 中国现代白话文学追逐西方一个多世纪,自梁启超1906年创刊《新小说》,发表所谓"欲改良群治,必自小说界革命始;欲新民,必自新小说始"(《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的观点,中国小说奉西方小说为圭臬。西方的现代美学语境,一直是中国文化走向启蒙现代性的参照物。但中国自现代以来,其实一直走着自己的激进现代性之路,在文学上也同样如此。中国的小说终至于以宏大的民族国家叙事为主导,从文学革命的现代性文化建构到建构起中国革命文学,文学与民族国家建立的事业完全联系在一起。这其实是西方的现代文学所没有的经验。这一经验一直偏离西方,它不能完全以西方现代文学的经验为准则,只要以西方现代世界性或"人类性"文学经验为准则,中国的现代文学就陷入尴尬,尤其是走向共产革命的文学更是难以协调。夏志清和顾彬等就不愿承认这样的历史也是文学的历史;他们宁可把它看成是中国作家受政治压迫的历史佐证(这可以从夏志清的《中国现代小说史》和顾彬的《20世纪中国文学史》中读出)。 西方的小说根源在于它的浪漫主义文化,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依然是与这个传统发生关联,反叛也是关联的一种方式。我们没有这样的文化根基,我们永远无法生长出西方浪漫主义传统下形成的现代小说艺术。这就是直至今天,一写到城市,我们的文学就力不从心的原因。要么空泛,要么虚假。但我们的乡土叙事却有独到之处。所以,如何适应他们的标准是我们最大的困境,如果没有我们对自身文学的认识以及相应的美学准则的建构,我们的文学永远只是二流货。所以我认为困境是内与外的体现,内和外到今天都面临着极限,西方给我们施加的美学标准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我们用那样的标准看自己的小说,永远是差了一大截儿,永远是不对称的。但我们没有想到差异性的问题,我们没有勇气、魄力建构异质性。在此历史情势下,我们何以不能看到另一种文学的历史呢?看着中国现代以来的文学,其实一直在展开中国的激进文化变革,从而未尝不是开创另一现代性的道路。一方面要依循西方现代性的美学标准,另一方面要有中国自己面对的现实条件,这二者的关系紧张,后者要强行压制前者。直至"文革"后,这一历史被翻转。但90年代之后,其实西方的现代小说在60年代就面临困境,如巴斯以及苏珊·桑塔格所言,小说的死亡,先锋文学或实验文学再也难有花样翻新......等等。这一美学上的枯竭,何以要中国今天还要遵循? 现在,几乎100多年过去了,这样的规训和尺度,已经到了极限。也就是说,中国臣服于它已经够久的了--我们姑且承认这些臣服是必须的。但今天,一方面,从客观上看,西方文学本身给出的可能性已经极其有限了;另一方面,主观上讲,中国的文学累积的自身的经验也已经有一些了,仅就这些也难以为西方汉学家和翻译家识别了。中国为什么不能开辟自己的小说道路?法国当年有它的新小说,中国为什么不能有另一种新小说,不能有汉语的新小说?中国的文学仅参照西方现代小说的经验,永远不会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 汉语的独特性,汉语如此悠久的传统,现代白话何以没有继承中国传统的语言?这都是不实之辞。利用中国古典来贬抑中国当代,这与用西方的绝对标准来贬抑中国如出一辙。 南美的文学受到西方的承认,并不是因其语言文化的独特性,说穿了是马尔克斯、博尔赫斯们都是受的西方现代文学教育,他们都能用西方的语言(西班牙语、法语或英语等)写作。帕慕克虽然用土耳其语,但他的西方语言和文学修养完全融进西方文化。只有中国这些"土包子"作家,半土不洋,他们的文学创作完全超出西方的经验。如此独异的汉语,如此独异的现代白话文学,何以不会有自己的语言艺术呢?何以只能变成另一种语言让外人评判才能获得价值呢? 我以为把今天的中国文学放在60年的当代文学史框架里来看,它可以说是达到了过去未尝有的高度。我知道这样的评价与当下对当代中国文学的批评、指责大相径庭。其实从90年代开始,"唱衰"中国当代文学在中国主流的媒体和批评界就一直存在。因为90年代退出批评现场的一批人也认为中国再也没有好的文学。媒体的兴起也提供了一个"围攻"文学的场所,因为媒体觉得骂文学最安全,骂别的很困难也不专业,所以到处是骂文学的。 尽管说,这60年未必是线性发展进步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特点,但这60年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并不是一个颓败的结局,而是有一定数量的大作家,一定数量的大作品。评价一个时代的文学,不可能大部分作品都是极其优秀的作品,大部分作品当然只是寻常之作,关键要看它到底有没有几部可称得上是大作品的东西,有没有可以称得上是大作家的家伙。一个时代有几个最好的作家,有几部最好的作品,具体来说,汉语小说有能力处理历史遗产并对当下现实进行批判,有能力以汉语的形式展开叙事,有能力以独特的方式进入乡土中国本真的文化与人性深处,有能力概括深广的小说艺术,这个时代的文学就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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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一个白人--发自北京的一名假商人的自白
对他来说,工作要求只有两点:白人的脸和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