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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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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布莱尔:中国的新文化革命
    社会 2009/10/30 | 阅读: 2003
    英国前首相Tony Blair十月九日在《华尔街日报》发表题为「中国的新文化革命」(China's New Cultural Revolution)一文。
  2. 田力为:从“根据地经验”看中国社会主义新传统
    政治 2009/09/16 | 阅读: 2207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年代,制度和管理模式的选择所受现实的限制都是很“硬”的,本文集中关注了制度和管理模式受到劳动力相对价格低下,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矛盾对抗性和民众中间蕴藏的政治反抗能量之间的限制和因应关系,初步追溯了扁平化管理的现实基础。少数精英阶层与大众之间的矛盾性质以及制度稳定性问题,被毛泽东看成是理解中国社会的关键线索,革命年代的管理经验、现实的矛盾和和未来的制度演变趋势,都曾经是毛泽东作出重大决断的依据,本文把这三个时间段落结合起来,作了一个初步的梳理。
  3. 刘复晨、王刚:崔真实法与网络重生
    法律 2010/01/24 | 阅读: 1205
    韩国家喻户晓的明星崔真实2009年10月2日自杀身亡,这使得韩国朝野对于在网上散布谣言和恶意留言的惩处以及网络实名制的关注逐渐升级。韩国舆论指责恶意留言者逼死了崔真实,要求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目前,韩国政府和执政党正积极着手修订严惩网络恶意留言的法律,被称为“崔真实法”。此前,也有因为网上散布著名人士的相关谣言而遭到惩治的案例,但是处罚太轻,不过是隔靴挠痒而已。崔真实的死使韩国社会认识到必须彻底治理网络暴力,制定相关法律的呼声达到了高潮,因此实行实名制和强化对恶意留言帖子处罚的“崔真实法”受到了普遍关注   “崔真实法”:斯人远去能否换回网络重生  本报驻首尔记者 刘复晨 本报记者 王刚   崔真实于10月2日在家中自杀后,大批媒体守侯在崔真实住宅门口。 图为崔真实葬礼现场。  不堪流言中伤巨星陨落韩国社会受到巨大冲击  10月2日上午,深受韩国国民喜爱的巨星演员崔真实(40岁)在家中死亡。在确认崔真实的死因是自杀之后,警方、家属都认为崔真实之所以选择自杀,是因为网络上流传的谣言以及恶意评论。  5年前,崔真实与前夫离婚后就一直有轻微的抑郁症症状,在此期间一直服用神经安定剂等药物。最近崔真实因网上流传其被卷入与演艺界人士安在焕自杀相关的高利贷事件中,受到了极大的压力。 谣言通过网络、MSN、Email迅速传播开来,主要内容是说:崔真实借给了安在焕巨额钱款,当安在焕没有及时还债时,曾经威胁说要杀了他。有些网民轻信谣言,评论道:“如果你这样的叫真实,那我就该叫虚伪了!”  据崔真实的好友及家人讲,崔真实对网络上的恶意留言非常在意,经常深夜浏览有关信息,并多次流泪对家人称“冤枉啊,为什么大家都那样对我啊?”。最终,崔真实无法抵御巨大的精神压力走上绝路。  崔真实作为韩国最红的演员之一,广泛地活跃在电影、电视及广告界,有人评价:“在人类历史上留下照片最多的女人要数已故的英国王妃戴安娜了,而在韩国,崔真实是为世人留下无数珍贵照片的第一人”。在韩国,崔真实似乎并非生活在剧院里,而是生活在每一个韩国人家的客厅里,在每个韩国家庭的卧室里。因此,崔真实的自杀给韩国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可想而知。  崔真实自杀的消息传开后,数十万网民登陆崔真实的个人网站,表示很难接受这一事实。网民一致表示“这是哪来的晴天霹雳啊!”,对巨星之死感到惋惜。一位网民说:“脑袋一片空白。”另一位网民说:“希望这不是事实。”网民还留言说“虽然听到很多自杀消息,但真希望这次是假的”、“她的孩子可怎么办呢”、“若果真属实,演艺界便失去了一颗巨星”等,掩饰不住震惊。也有很多人表示:“害死崔真实的凶手是那些写恶意评论的网民”,“捏造谣言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崔真实冲出婚姻失败带来的低谷,迎来“第二巅峰期”,这样的她居然选择自杀,这是给韩国社会带来冲击的核心原因。韩国演艺界有关人士纷纷表示“生活充满活力的她怎么会死呢?”“难以置信”、“到底是为什么?”等,到处是无法理解的表情。但韩国演艺界一位人士也透露:“离婚后,崔真实曾因忧郁症到医院接受过治疗。尽管她很自信也很坚强,但不只一次受到网络恶意留言的打击,尤其对其子女的恶意留言使她感到非常痛苦,最近的高利贷传闻更令她饱受折磨。”  崔真实的死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时代周刊》7日通过题为《明星的自杀震惊全体韩国人》的报道,对把崔真实逼向绝路的韩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崔真实之死在韩国社会引起的震动进行了集中阐述。美国《纽约时报》的报道标题是《网上谣言使韩国女演员自杀》。此外,日本和意大利等国的媒体也纷纷进行了报道。  网络暴力呈愈演愈烈之势在韩国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韩国有3536万网民,占总人口的77.1%。超高速度的网络加入比例占到总家庭数的70%,排名世界第一。但是,网络上网民之间的对话和讨论文化已经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演变成了胡言乱语、谩骂诽谤满天飞。  近年来在韩国,恶意帖子受害事件持续增多。据称,去年1、2月份相继自杀的歌手U-nee和演员郑多彬都是因为受到恶意帖子的骚扰。随着崔真实因恶意帖子而自杀,藏在匿名外衣之下的网络暴力的弊端和危害正在韩国发展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韩国国家青少年委员会2006年对4560名全国青少年、家长、教师做的调查结果显示,73.6%的人因为网络暴力而备感不安,其中高中生中感到不安的比例更是达到84.7%。根据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的资料,不法、有害信息举报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已经由2003年的7万3511件发展成为 2007年的19万1488件。其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举报案例数量由2003年的806件上升至去年的超过1万5000件,5年之中增加了18倍以上。所谓“权利侵害”是指通过发帖诽谤特定的人、传播虚假事实,以及上传诋毁名誉的帖子等。  审议机构判定为“有问题”的案例数也在成比例增加。2005年,审议机构命令“改正”的案例有4万2600余件,去年为11万2200余件。其中“权利侵害”方面出现问题,要求改正的案例也由2005 年的1513件增加到去年的8171件。特别是,其中99%的帖子都被删除。可见,审议机构已经认识到该问题有多严重。  同时,网络犯罪、特别是名誉诋毁相关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韩国警察厅消息,“网络犯罪”由2004年的7万7099件增加到2007年的8万8847件。其中,通信诈骗或个人信息侵害、非法复制出售等领域的案件时增时减,与之想反,与诋毁名誉相关的犯罪却一直持续上升。名誉诋毁由2004年的3667件增加到2007 年的10028件,增加了173%。2008年上半年该类案例就达到5145件。  恶搞艺人,在韩国网络上可以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因为对那些恶意留言的恶搞者而言,艺人无疑是最好的谈资对象。崇实大学朴昌浩教授表示:“网民抱着"恐怕没事吧"的想法散布有关艺人的谣言,网络的性质使得这些谣言或者回帖再生产,从而具有了自我增长功能,常常会给当事者造成严重伤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虚假信息和恶意回帖对韩国的对外形象也造成了巨大损害。比如在美国进口牛肉风波中,由网络媒体煽风点火引发的疯牛病的荒谬理论,让韩国在几个月之间持续动荡。  警方检方迅速采取行动多项措施整顿网络秩序  崔真实自杀后,在网上散布谣言和恶意留言的行为逐渐成为韩国社会关注的焦点。韩国舆论指责恶意留言者逼死了崔真实,要求警方严惩造谣者。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加强法律制裁力度,以防止被恶搞者步崔真实的后尘。  韩国警察厅5日表示,将面向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并习惯性发布“恶帖”的网民制定拘留调查的方针,到11月5日为止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全面动员全国900名网络调查人员集中进行管制。  这次管制的对象包括:面向个人及团体散布虚假消息或发布恶帖的行为;利用网络留言板、电邮、文字信息等方式进行威胁的行为;诱发恐慌和不安的网络围捕行为等等。  韩警方决定,尤其是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将考虑其波及效果和受害内容从而判断是否属于习惯性和恶意行为,一旦确定就会彻底追捕嫌疑人并申请拘捕令。  同时,韩国检察机关与警方全面展开了对发布“有关崔真实谣言”的违法报刊的调查。  韩国大检察厅6日表示:厅长林采珍于10月4日在乌克兰参加会议时收到了崔真实自杀的消息。事后,厅长亲自拨通电话,下达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份子”的指示。  检察机关表示:对于恶意的惯犯,将进行拘留。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事件非常重大,首尔中央检察院将亲自出面调查该事件。  韩国警方6日也表示:“近期,有人发布毫无根据的谣言,损害了艺人、企业人士以及政府人员的名誉与信用,并且造成了国民不稳定的情绪。对于此类违法报刊,我们将集中警力进行查处。”  警方将对证券公司、大企业的信息部门、有关社团等进行不定期的搜查。确认相关信息的流通渠道后,警方将根据受害者的意愿,对其进行司法判决。警方相关人士表示:“首先,我们将调查有多少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刊,对于这些报刊登载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且查明登载内容是否属实。”  根据警方透露,共有10多个检察小组投入到了此项调查工作。据调查,大企业的信息负责人、少数国会辅助官、信息部门相关人士以及当地新闻人士,常常聚集在首尔汝矣岛和光华门等地交换信息。一般社论性报刊的价格在30万至50万韩元左右,但是警方还没有查明经销管道。  韩国警方不是首次对违法社论性报刊进行调查。2005年4月,首尔警察厅搜查部门为了“消除违法性报刊”进行了大规模的搜索,并且查处了韩国经济研究报以及CIB日报等报刊。韩国经济研究报曾经获得违法收益8亿8000万韩元,CIB日报曾经获利13亿4000万韩元。  决定新增网络侮辱罪“崔真实法”有望通过  韩国政府和国会也正积极着手修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法律,决定新增“网络侮辱罪”以处罚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并加强网络实名制。另外还决定修改程序,对因恶意回帖受到伤害的人予以救助。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10月3日表示:“为预防以匿名方式产生的互联网副作用,计划从11月起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是指一项在门户网站等进行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  目前,“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只适用于日用户数量超过20万(网络媒体)和30万(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的情况。但按照施行令修正案,今后将把范围扩大至日用户数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运营商。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还决定按原计划在此次定期国会上提出《信息通信网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加强网上留言的监控、向运营商征收罚款等。  韩国国会最大党大国家党国会代表洪准杓10月3日表示:“如果不引入网络侮辱罪和网络实名制,网络恶意回帖将会继续造成危害”,“在定期国会上一定要通过相关法案。”10月5日,洪准杓在会见记者时再次强调:“言论自由固然需要保证,但是即使在一个民主国家,我们也不能保障一个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自由,必须对此进行限制。”大国家党议员罗卿瑗也表示:“应修订《信息通信网法》,制定强制性规定,如果有人认为网上留言带来了损失并提出要求,网站运营商就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不过,这一立法动向也遭到了反对的声音。韩国的在野党民主党就坚持反对立场并表示:“新设网络侮辱罪可能阻止对权力进行正当批判,妨碍言论自由。”  据悉,新设“网络侮辱罪”的处罚程度比刑法上的侮辱罪提高了两倍以上,即使当事者没有报案也可以展开调查。现行的侮辱罪为亲告罪,可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量刑较轻。  尽管韩国部分政治人物和学者对这一被韩国民众称为“崔真实法”的法律表示不同看法,认为:“现行的法律当中已经有对于恶意回帖进行处罚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认定所谓的"网络侮辱罪"。这种罪名无疑是一种带有胁迫性质的处罚规定,旨在警告网民不要参与到对于政府的舆论批判当中。”但社会舆论及各界人士大多认为应该尽快通过相关法律,以遏制网络上的谣言及恶意评论。  韩国演艺人工会6日表明了支持立法的立场并表示:“将积极参与研究恶意留言防止对策的所有努力。”由演员、喜剧演员、歌手等1.3万多名大众文化艺人组成的韩国影视表演演出艺人工会(以下简称韩艺会)6日就崔真实自杀事件表示:“我们将与有关机构积极应对,以使恶意留言引起的受害程度降到最低。”韩艺会通过《致广大国民的信》表示:“网络恶意留言最严重的弊病是,即使毫无根据的主张不断被散布,受害当事人也无法做出任何应对。”  韩国中央日报评论员李勋范10月7日发表文章认为,自己并不赞同警察们每天遍访网站搜查那些恶意中伤者,不如通过扩大实名制提高网络的自我净化功能,同时扩大门户网站的监督责任,当发现发生名誉损害或散布恶性流言情况时,门户网站作为第一责任人有权将其删除。  有韩国法律专家认为,刑法上的侮辱罪只对公开贬损有所规定,处罚甚微。但是,网络上的谩骂、诽谤因其很容易在大众中迅速传播的特性,所以应该和印刷物所造成的名誉损毁同样处置。  还有评论认为,决不能只是眼巴巴地等着网友的意识有所提高,对于那些在幕后传播恶意谣言、以为自己拥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应该通过法律措施坚决予以限制和制裁,现在已经到了出台主要以控制网络暴力为目的的综合法律“崔真实法”的时候了。
  4. 何慧丽:低碳乡建的原理与试验
    环保 2010/01/18 | 阅读: 1206
    低碳乡建,就是要正视工业化、城市化的弊端,改变高能耗、高投入、低福利、单一化的乡村发展模式,按低能耗、低成本、高福利、多元化的思路和原则来建设乡村,建构健康农业、环保农村、合作农民的“新三农”发展取向。农民通过合作自助,可以形成低碳乡建的有效主体;城乡互动互助,是低碳乡建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的试验中,农民已承担起应有的成本;而国家、社会做得还远远不够。
  5. 张文红:危机中的德国社会民主党
    政治 2009/12/23 | 阅读: 1253
    应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邀请,笔者自2009年9月23日至10月4日赴德国进行学术访问暨考察德国联邦议会大选。9月27日,德国第17届联邦议会大选落下帷幕,对各参选政党的考验也随之落幕。结果,执政4年的大联合政府走向终结,此前被不少学者看好的第二届大联合政府未能出现,由联盟党和自民党组成的新一届黑黄政府浮出水面。  德国社会民主党惨遭滑铁卢  在此次大选中,德国社会民主党得票率仅为23%,是该党自1949年以来最糟糕的选举记录(社民党此前的最差记录是1953年的28.8%)。选举日当晚,初步统计结果公布之时,时任联邦外长的社民党候选人施泰因迈尔面对镜头,不得不承认,“对于社民党来说,这是一个痛苦的日子”。许多德国学者都用了“灾难”一词来形容这一结果。23%的支持率,使得社民党似乎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是全民党了。  那么,这个自19世纪60年代起发展至今的德国最古老的政党,这个曾经的德国最大政党,这个自新世纪更迭之际起连续执政11年的政党到底怎么了?是什么原因使德国社民党沦落至此?社民党该如何面对如此惨痛的失败?  政策右转是失利主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德国社民党走到今天这一步,绝非一时一事之结果。追根寻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德国社民党的指导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起向右转,提出“新中间”路线。二战以后,德国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经济腾飞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传统产业工人的队伍逐渐萎缩,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逐渐成为雇员队伍的主体。从前工人阶级子弟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因为20世纪70年代的教育改革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社会地位得以提升,进而脱离了工人阶级的环境,进入主流社会,成为所谓新中间阶层的主体,传统的阶级界限变得愈来愈模糊。  1999年6月,时任德国总理的施罗德和英国首相布莱尔联合发表的纲领性文件,即被广泛宣扬的第三条道路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第三条道路在德国则被更多地称为“新中间道路”。“新中间道路”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务实性,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施罗德自称既非左亦非右,认为什么政策能产生最佳效果就用什么政策。“新中间”就是将社民党的选民重点定位于所谓的新中间阶层,不再完全依赖传统的产业工人。这种调整部分适应了德国社会的发展现实,但重心的转移也在事实上抛弃了社会最下层的民众,致使这部分民众或是退出政治生活,不参加选举投票,或是转而支持其他政党。  其次,施罗德在第二次总理任期内实施了较为激进的社会福利改革——“2010规划”。谈到社民党此次大选失利的原因,似乎不能不提“2010规划”。这是施罗德领导的红绿政府于2003年提出的社会福利改革方案,涉及劳动力市场、税收、医疗、科研和养老金等各个方面,其核心是大幅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并辅之以一系列强力措施。其中,削减养老金和失业补贴、削减失业者的福利、拒绝接受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工作机会的失业者将受到惩罚等等改革措施,触动了社会福利国家的一些根本特性,在社民党内部及全德国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是一场右翼政党长期想做而不敢做,最终由左翼政党推行的带有新自由主义色彩的改革,许多改革措施比德国传统保守派的主张更加自由化,因而遭到公众的抗议和来自党内的批评,并引发了社民党内改革派精英与基层党员、传统选民的分裂,使社民党深陷于身份认同的危机。  “2010规划”改革方案遭到的最强烈反抗来自工会。2005年1月22日,反对“2010规划”的德国西部工会人士和社民党人在哥廷根成立了一个“站在社民党左侧”的新的左翼组织——“选举替代—劳动与社会公正”(WASG)。2005年大选前夕,“选举替代”和民社党组成参选的共同名单,最终获得8.7%的得票率。2007年6月16日,德国民社党和“选举替代”合并,成立了德国左翼党,彻底改变了德国的政治版图,对德国政治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2010规划”对社民党的影响可以概括为:18万名党员退党,左翼党成立,大选得票下降几乎一半。  德国社民党在理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和变革,在力图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自身定位和身份认同危机。结果,在此次大选中,数百万社民党的传统选民在9月27日大选当天选择了呆在家里,而没有选择去投票给社民党。此外,还有200多万人选择投票给其他政党。这样,大选结果就有利于出现黑黄联盟。社民党此次共减少选票640万张,其中有280万是未投票的选民,另有161万张选票流向绿党,96万张流向左翼党,56万张流向自民党,42万张流向联盟党。  在这个意义上说,给社民党造成重创的是众多传统选民选择了沉默。所以,社民党目前所遭遇的前所未有的危机是社会转型、阶级结构转型导致的方向危机,进而引发了认同危机、信任危机和领袖危机。  “重孙一代”何去何从  毫无疑问,在遭受重创之后,德国社民党必须重新定位,重新找寻自己,需要更换领袖。如何总结、评价、反思过去11年的执政经验,是社民党从现在起就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这一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社民党此次大选失败,标志着联邦德国前总理社民党人勃兰特的“孙子一代”曲终人散、“重孙一代”粉墨登场。20世纪90年代初,战后成长起来的一代社民党人开始进入党的领导层,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奥斯卡·拉封丹、鲁道夫·沙尔平、格哈德·施罗德等。这些人曾被称作勃兰特的“孙子一代”,他们主导了社民党最近20年的发展历程。而拉封丹和施罗德两人因为政治理念的不同——前者更强调传统价值和传统选民基础,而后者则强调现代化和新中间——最终分道扬镳,拉封丹于2005年6月宣布退出社民党,并在后来成为德国左翼党的主席之一。“2010规划”是施罗德所领导的社民党进行改革的最终成果,它在部分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加剧了德国的贫富分化,增强了中下层民众的不安定感。虽然施罗德自2005年大选之后就淡出政治舞台,但他的政策仍在延续,直到此次大选之后,社民党丧失执政地位,施罗德时代才真正终结。  目前,社民党已经提名西格马尔·加布里尔担任社民党主席,安德丽亚·纳勒斯担任社民党总书记,这两人都是新生代,被视为勃兰特的“重孙一代”。领导人的代际更替之后,重孙一代能否率领社民党收拾残局,重塑形象,提振信心,找回迷失的自我,是一个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候任总书记纳勒斯是社民党内左翼力量的领袖,她曾于今年春天提出一个旨在替代第三条道路的新纲领性文件——《美好社会》。纳勒斯即将出任总书记自然使各方对社民党的路线向左转、回归传统有所期待。  是否能够打破禁忌,同左翼党合作,也关系到社民党未来的发展。德国左翼党对于社民党来说是一个禁忌。自从左翼党成立以来,社民党内就在争论如何处理与左翼党的关系:是针锋相对地与其进行斗争,抑或考虑与其合作,共同对抗联盟党。如果选择与左翼党进行合作,就意味着承认社民党以往政策的失误,可能使左翼党更加壮大,结果反而伤及社民党自身;如果选择与左翼党进行斗争,则意味着可能永远失去从前支持社民党、现在支持左翼党的那部分选民,从而削弱社民党自身的选民基础,进一步丧失其全民党的地位。可以说,如何处理同左翼党的关系问题一直困扰着社民党。在实践上,社民党只允许该党在德国东部与左翼党进行合作,因为左翼党在德国东部是主流政党,离开左翼党,社民党很可能无法在东部各州执政。但在德国西部,社民党一直拒绝与左翼党发生关系。  本次大选之后,这种状况很可能发生改变——执政11年之后,社民党再度成为反对党,若想重整旗鼓,就不能忽视左翼党,而左翼党若想扩大活动空间,也必须向社民党妥协,所以双方在未来接近的可能性很大。
  6. 《天涯》2010年第4期目录
    期刊专递 2010/06/22 | 阅读: 1695
    作家立场 004 萧功秦 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014 孔 见 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018 陈应松 说话权、幸福感及其他 023 刘荒田 不期而遇的诗意 029 陈占敏 高尔基的大学(外一篇) 037 李 娜 莫拉克吹出的古调与新生 小品录 046 张炜 梁文道 有一些神秘的东西蕴含在时间里 051 何志云 重返1976,然后去哪里 055 陆梅 像自由一样美丽 060 倪志娟 爱与哀愁 063 廖怀明 泰国,灵诡多变的国家 民间语文 066 海外家书(1981-1989) 076 王克楠 来自"十元店"的报告(2003-2005) 086 李小琳 医生手记(2009) 090 日渐消失淡漠的词汇 文学 094 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陈有膑·朱朱·柏桦·李建春·金铃子·施施然·横行胭脂·高鹏程·刘晖·贺中·高璨·白鸦·陈均·多多·吕小丹·长岛·原筱菲·桑克·蓝冰丫头·冯娜·刘岳·麦岸·金勇·陈东东·项丽敏·沈利·江非·陆辉艳·于贵锋·周瑟瑟·红土·水云烟·笑嫣如华·臧棣·远人·彭敏·肖水 128 老于头 老夏(小说) 142 曾晨辉 炼丹炉(小说) 散文一束 148 马叙 回村庄之路 154 马召平 打煤场 158 沙爽 童年的多米诺 162 鹤坪 寒门夜话 164 黑丰 听夜虫唱歌的庄稼 167 符史辉 琼语 艺术 170 高燕 "全球同步"与"身份"危机 177 钱红莉 读画记 研究与批评 183 沈卫荣 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192 贺桂梅 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203 环球笔记5则 本期提示 萧功秦: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萧功秦先生被学术界认为是"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曾经饱受争议。在这篇回顾其成长历程的文章中,时常闪烁出思想的智慧,比如他说:仅仅知识上的自得其乐,仍然不能完全保证我内心的充实与幸福。个体的生命不能仅仅满足于个体的自我完善,他还必须有一个外在的支点,一条能与外在的活源头连接起来的通道,否则他的内心资源也会像古井水一样渐渐枯竭。对我而言,那个外在的活源头,就是社会责任感。 孔见: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人与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纠缠与难解,人们常常会不知不觉中服从于物的意志,被异己的力量所挟持,对此,作者指出:物的意志如怪力乱神,防不胜防,其实这种神力源自于人的赋予,源自于人内心定力的薄弱。人的意志若能够从事物上销然脱落,豁达开来,不为任何现象所系缚,事物也就无任何意志和邪魅可言。 陈有膑朱朱柏桦等: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近年来,在表面的平静之下,诗歌内部正发生着急剧的微妙的变化,比如更年轻一代的诗人的迅速成长,90后的陈有膑、原筱菲、蓝冰丫头、高璨等逐渐走上前台;比如借助个人博客的力量,大量年轻的优秀女诗人竞相涌现,金铃子、横行胭脂、施施然、冯娜、沈利、吕小丹、红土、陆辉艳等是其中代表,她们还被誉为"新红颜写作"......这一切汇合起来,说不定会最终改变当代诗歌的生态与格局。 沈卫荣: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汪晖经常引起争论,这篇文章讨论的是汪晖发表于本刊2009年第四期的一篇关于"西藏问题"的文章。本文作者指出:西方媒体在"西藏问题"上一边倒的舆论导向由来已久,回击西方媒体之不公正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还他们一个政通人和的西藏,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清醒地了解西藏内部潜在的社会和宗教危机,找到化解这些危机的方法和途径。因此,作者高度肯定了汪晖对此一问题的观察和分析,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7. 汪行福:共产主义的回归:伦敦“共产主义观念”大会的透视与反思
    思想 2010/03/22 | 阅读: 2409
     ■会议现场 2009年3月13-15日,英伦三岛最热销的不是歌星或足球赛的门票,而是在伦敦大学伯克贝克学院召开的"共产主义观念"会议的门票。本来该会议计划安排在能容纳200人的学术厅,但是听众太多,不得已三次改换场地,最后在一个能容纳千人的报告厅召开。会议的发言者是法国的阿兰·巴迪欧、雅克·朗西埃,斯洛文尼亚的斯拉沃热·齐泽克,意大利的安东尼奥·奈格里、詹尼·瓦提莫、亚里桑德罗·鲁索,美国的麦克尔·哈特和布鲁诺·巴斯蒂,英国的特里·伊格尔顿和阿尔伯托·托斯卡诺,德国女哲学家朱迪斯·巴尔索等。与会者则来自世界各地,人数达千人。 关于会议议题,齐泽克强调,会议涉及的不是"如何分析最新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形势,或如何组织新的政治运动这样的实践-政治问题"。因为今天更为迫切的不是行动,而是理解共产主义观念的哲学意义。他认为,"从柏拉图以降,共产主义是哲学家唯一值得思考的政治概念。"会议最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大会结束时齐泽克领唱《国际歌》。 伦敦"共产主义观念"大会受到舆论的普遍关注,不仅各大学术门户网站争相报道,甚至连《金融时报》都作了长篇评论。一个学术会议引起如此大的轰动,原因何在?会议的主办方伯克贝克学院院长相信,这与当前资本主义危机的环境有关。在某种意义上,此次会议不仅是一次学术活动,也是一个历史事件。 巴迪欧:"共产主义假设"必要且永恒 在某种意义上,伦敦会议是一场为巴迪欧召开的会议,主题是讨论巴迪欧提出的"共产主义假设"。"共产主义假设"这个词不是巴迪欧创造的,而是来自法国总统萨科齐。2008年,西方左派对法国五月风暴40周年的纪念活动引起萨氏的不满。他直言不讳地说:"我们拒绝受任何东西困扰。经验上的共产主义消失仍然不够。我们想驱逐它的一切形式。甚至共产主义假设。"巴迪欧接过这个概念,但反其道而行之,强调共产主义假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永恒的。关于共产主义假设的含义,巴迪欧接受马克思的观念。共产主义假设意味着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集体生活形式是可行的,这一形式将消灭财富的不平等,消灭劳动的分工,甚至国家本身。在巴迪欧看来,共产主义原则是永恒的,它不是乌托邦,而是各种社会反抗形式中体现出来的观念模式。任何集体只要以平等的名义反抗强权政治和不平等,共产主义原则就实际地起着作用。 巴迪欧自称自己的政治学是作为"真理-事件"(Truth-Event)的政治学。事件不是一般的历史事实。历史事实只是我们现存环境的一部分,而事件意在打破现存的环境和秩序,开启新的可能性。事件既不是原有历史轨迹的延续,也不是现实本身蕴涵的可能性的实现,而是全新的可能性和历史视阈的开启,是开启"可能性的可能性"。 从这种事件哲学出发,巴迪欧把现代性历史中共产主义运动区分为两个序列。从1792年的法国革命到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第一个序列,从俄国的十月革命(1917)到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结束(1976)为第二个序列。在第一个序列中,共产主义假设与推翻现行秩序的群体运动和起义相联系,革命的目的是消灭旧的社会形式,实现平等者的共同体。这一序列在巴黎公社起义中达到顶峰,巴黎公社以实际行动确立了共产主义假设,但没有找到实现的途径。第二个序列是从俄国十月革命开始的,这一序列面临的核心任务是如何实现共产主义假设并取得胜利,因而组织和斗争策略问题成了共产主义假设的核心问题,列宁主义政党成了共产主义假设的物质载体。第二个序列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俄国、中国、捷克斯洛伐克、朝鲜、越南、古巴都相继以这种形式取得了政权。 如果共产主义历史是非连续的,两个序列之间一定存在着间歇期。巴迪欧认为,从1871年到1914年是一个历史的间歇期,今天我们正处在第二个间歇期。间歇期的特征是,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阶级敌人处在绝对的优势地位,一切新的实践共产主义的尝试都受到禁锢,虽然历史的一般方向是明晰可见的,但共产主义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并不清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所事事,消极等待。巴迪欧认为,在历史的间歇期中,我们需要的不是直接的行动,而是重新思考共产主义假设的意义。这也是今天讨论共产主义观念的意义所在。 巴迪欧的共产主义假设理论试图把自己的事件本体论运用到当下的激进政治。他明确拒斥经济主义,在他看来,革命的基础不是客观必然性,而是主观的意志。共产主义假设不是建立在客观规律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主体对"真理-事件"的忠诚基础上的。如何看待这一政治本体论?核心问题是把共产主义理解为历史的内在趋势,还是理解为超验的假设。巴迪欧的理论本质上是康德主义,在这里,事件被抽象地定义为普遍平等的可能性的开启,主体性本身的根本转变。这种脱离具体历史进程的共产主义观念,是一种陶醉于超革命幻想的意志主义。我们时代真正的问题仍然是如何把共产主义假设与时代的条件联系起来,而不是重新把共产主义变成新的宗教信仰,在这个意义上,事件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 齐泽克:社会斗争产生"共产主义假设" 齐泽克是这次会议的始作俑者。他认为,1989年后西方左派陷入了赎罪意识,自己负上20世纪人道主义灾难的十字架,正是这种赎罪意识阉割了它的革命性。齐泽克宣称,"道歉的时代已经过去",对这个世界的苦难,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负有更多的责任。当今左派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既不能接受苏联式的国家主义的共产主义模式,也不能把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城里唯一的游戏"。激进政治需要开启一条新的不同的道路。 如何开启一条不同的道路?齐泽克认为首先需要坚持共产主义假设。在他看来,"如果我们抛弃了这个假设,就不再存在任何值得在集体行动领域去做的任何事情了。没有共产主义的视阈,没有这一观点,历史和哲学的任何变化对哲学家都无意义。"齐泽克不认为共产主义是康德意义上的调节观点,或伦理社会主义者所说的先验规范。他认为,共产主义假设是由社会斗争所产生的。"把共产主义作为永恒的观念并不意味着它产生的事态是永恒的,共产主义产生的斗争总是此时此地的。"共产主义假设本质上是"不可能的可能性"梦想。但矛盾的是,齐泽克又认为,仅仅忠实于共产主义假设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赋予社会斗争以社会政治空间定位。他相信今天的资本主义现实已经生产出它自身灭亡的条件。在他看来,我们的时代有四种可能的对抗已经出现,它们分别是:生态灾难日益逼近的威胁;私有权与知识财产公共性的对立;新的技术特别是生物工程技术中包含着资本主义无法消化的社会伦理意义;从隔离墙到贫民窟的各种社会隔离形式。在这里,生态、知识财产和新技术包含着实现共产主义的公共条件,而社会隔离则表明资本主义总体性已经失败。齐泽克的政治学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它不是建立在无产阶级斗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抛弃者、弃民的革命性基础上的。所谓弃民,就是被资本主义社会总体所排斥的剩余者,他们不是这个等级秩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非部分的部分"。弃民承担着神圣的救赎使命,"'非部分的部分'这一形象使我们面对我们处境的真实性;'伦理-政治'挑战就是承认我们自己就包含在这一形象之中"。他认为,"我们都是弃民",是革命主体,我们就是我们要等的人。 齐泽克对共产主义的思考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从本体论上说,他忠于巴迪欧的事件哲学,相信共产主义是"不可能的可能性"梦想。但同时他又认同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内在论解释。问题在于,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条件是工业资本主义创造的生产力和无产阶级,而齐泽克所依赖的是处在资本主义结构之外的弃民。虽然,"我们都是被排斥者"这一命题具有道德的感召力,但是,社会的被排斥者并非创造和运用"公共体"的能动主体,这种创造世界的客观条件和它的软弱无力的主体之间的断裂构成了齐泽克理论的阿基里斯之踵。 哈特、奈格里:重新诠释"公共体"的含义 奈格里和哈特在本次会议上发言的重心是重新诠释共产主义之"公共体"(the common)的含义。与齐泽克和巴迪欧所走的哲学道路不同,奈格里与哈特仍然坚持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范式,只是这一范式在他们那里是与福柯、德勒兹等人的生命政治学结合在一起的。 奈格里和哈特对共产主义思考的核心是当代非物质劳动中的公共性。所谓非物质劳动,是指一切生产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主体性的活动,它区别于传统的有形产品的物质生产,这种劳动包括一切智力和符号解释活动、情感和交流活动,如网络人员的劳动、空姐的服务、母亲照料孩子的活动等等。哈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主义的剥削是通过流动资本对非流动资本的支配实现的,如资本相对于劳动来说是流动的,金融资本相对于工业资本是流动的,这正是今天资本主义危机是金融危机的原因。马克思通过流动/非流动这对范畴解释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资本家与地主之间的关系。但哈特认为,今天解释社会冲突的核心范畴不再是流动与非流动性,而是物质财产与非物质财产。从理论上说,非物质劳动概念具有理论上的优势,非物质财产,如知识、情感等等,是可以共享的。符号的解释、情感交往和社会服务既创造价值又直接生产主体,在这里经济和政治不再存在鸿沟。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时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间接地成为社会劳动,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劳动才能直接地成为社会劳动。但在哈特看来,马克思所指的共产主义实现条件已经包含在当下的非物质生产形式之中。非物质财产当下就是公共性的,它在本质上与私有制相对立。哈特同意马克思的观点,共产主义无非是消灭私有财产的积极表达。共产主义不是对物的占有,而是对人的本质的重新占有,是从人出发并为了人而对我们的主体性的占有。他相信,今天的资本主义已经包含着公共体的萌芽。在我们时代谈论共产主义,核心问题不是物质财产的生产和分配,而是对非物质生产和公共财产中包含的人类本质和力量的重新占有。在他看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福柯生命政治学的结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共产主义的现实性。共产主义不是抽象的假设,而是现实的存在,它的基础包含在劳动和生产的非物质化趋势之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工业生产创造了自己的掘墓人,哈特认为,资本主义的非物质生产出自己的掘墓人。但是,与马克思理论的重要差别是他认为,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对资本主义来说是私有财产,对社会主义来说是共有(public)财产,对共产主义来说是公共性(common)"。 奈格里的观点与哈特没有本质区别,他把自己的观点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共产主义者坚信历史总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种斗争总是同抵抗私有化和维护公共性联系的,不同的时代产生不同的私有化形态,也造就了不同的共产主义斗争形式。第二,成为共产主义者意味着反对国家。奈格里认为,对国家的反对不仅指向所有形式的私有财产组织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且也反对公共组织,包括劳动力量异化的民族国家形式,因为共产主义意味着拒绝一切被控制的劳动。第三,成为共产主义者意味着建立一个不受资本剥削和国家支配的新世界。在这里,奈格里认为我们不能仅仅陶醉于神话式的决裂或事件,而要依靠劳动本身的主体性力量,依赖于非物质劳动。最后,奈格里认为共产主义是特殊的伦理学,是一种反对国家强制和资本剥削的伦理学。 哈特、奈格里的思考并非一无是处。他们不是把共产主义视为先验的假设和规范,而是理解为非物质生产的内在力量和公共性欲望的表达。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坚持的是一种内在论的历史理解模式。他们不是从社会的边缘去寻找共产主义的主体,而是在社会劳动这一核心领域思考共产主义主体条件的变化。然而,这一理论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他们看到了非物质劳动蕴涵的积极潜能,却没有看到新的劳动形式也为剥削提供了新的机会,新的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既是人的主体力量的提高,同样也可以为统治者提供新的社会控制手段;他们仅仅强调非物质劳动世界中主体性力量的提高,却没有看到物质劳动世界中越来越严重的不平等。 总的来说,激进左翼思想家的观点存在着许多偏见,但他们在新自由主义霸权统治的时代努力恢复共产主义观念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使自己的理论与现实发生联系。《共产党宣言》强调,共产党人不应继续使共产主义处在幽灵状态,而应该公开地表达自己的共产主义愿望并赋予它以合理的理论形式。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共产主义从非现实性向现实性的转变,而当代激进左派走的却是相反的道路。"共产主义假设"本质上是"共产主义幽灵"形式的返回。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  链接   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1943年生,当代英国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和具有独特风格的文化批评家。伊格尔顿于1969年到牛津大学任教,长期担任牛津大学凯瑟琳学院沃顿英文和文学理论讲座教授,后任曼彻斯特大学英文讲座教授。其主要著作包括:《批评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与文学批评》、《瓦尔特·本雅明,或革命的批评》、《文学理论引论》、《批评的作用:从观察家到后结构主义》和《审美意识形态》等。这些著作在当代西方美学界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界都有相当广泛的影响,以至于有人把他和美国的詹姆逊、德国的哈贝马斯并称为当今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三巨头。   阿兰·巴迪欧(Alain Badiou),是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又一位重要哲学家。他1937年出生于摩洛哥的拉巴特,1956年考入巴黎高师,并于1964年获得索邦大学的教师资格。在巴黎高师和索邦期间,阿尔都塞对巴迪欧的影响极其深刻。其主要著作有《模式的概念》、《存在与事件》、《伦理学》、《德勒兹:存在的喧嚣》等。   斯拉沃热·齐泽克(Slavoj Zizek),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大学社会学和哲学高级研究员,拉康传统最重要的继承人。齐泽克长期致力于沟通拉康精神分析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将精神分析、主体性、意识形态和大众文化熔于一炉,形成了极为独特的学术思想和政治立场。他曾任法国巴黎第八大学、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许多知名高等院校的访问教授,活跃于各种哲学、精神分析和文化批评国际学术讨论会,所到之处几乎都引起广泛注意。一些学者称其为黑格尔式的思想家。詹姆逊说他"发出了一种不平常的声音,我们将在今后数年内反复聆听"。伊格尔顿则评价他是欧洲近十年来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其主要作品有《偶然性、霸权和普遍性--关于左派的当代对话》、《敏感的主体:政治本体论的缺席中心》、《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所做的》、《有人说过集权主义吗?》、《幻想的瘟疫》、《与齐泽克对话》等。(柘思/整理) 
  8. 张承志:脆弱的城市
    历史 建筑 2008/03/16 | 阅读: 3803
    (选自《聋子的耳朵》河南文艺出版社 2007年出版)作者序:这本集子不知为什么使我牵扯了许多心思,好像它在我的书架上是个不足月的婴儿。或者是因为有一种认为大街上匪患滚滚的心理,所以本来是流水茶饭,我却敏感而警觉,好像随时准备拔出匕首,刺入无影之中的敌腹。
      在一个失聪的年代,一切判断的根据,只是“内在的听力”。也就是说,拒绝强制灌输塞入耳朵的喧嚣声响,用人的另一种本能,去听取茫茫沉默中的哑语本音。我暗暗下了决意,从此侧耳倾听,不仅调动体内的潜在听觉,而且调动各样的异色语言。从底层到空间,从民众到邻人,按照听到的世界真实的指引,决定一介作家之落笔。 ————张承志
  9. 吴铭:社会公正诉求带动体系性变革
    社会 2010/03/18 | 阅读: 1467
    中国改革日益显示出系统性,不同领域改革的互动也越来越明显。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各领域的改革",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改革在多领域互动的一个主要动因在于全社会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它同时推进着民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参与。社会公正诉求兴起目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公正追求的普遍支持,以及社会公正成为改革事业的一个核心目标,正在改变中国改革事业的地形,包括整体性改革的地形。对于十年前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变化。在打破"铁饭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1990年代后期,当时的社会思想对社会公正诉求还存在严重分歧,不少人认为在中国的现代化还没有到一定程度或者还没基本完成,不能拿社会公正或者环保这类的话题来批评和反思中国的发展进程,否则会阻碍改革和发展。沧海横流,风从草偃,现在氛围、人心或者言辞都有了变化。在二十世纪的中国,追求社会平等和群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意识的两个关键内容。对社会公正诉求的普遍认同,对基层民意的日益重视,以及基层民意在政策决策和日常事务中的声音越来越响,这些都显示目前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意识进入了近二十年来的上升周期。俄新社3月9日的报道称,"西方希望中国多些社会主义",认为中国政府重视收入合理分配问题这一政策得到不少外国投资者和观察家的支持,因为它将有助于提高中等阶层的购买力,帮助中国进一步拯救世界,西方和东方都希望中国制定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政策。这一观察有其道理,世界也并非一成不变。社会公正诉求的兴起必然会带来系统性变化,包括政府作用、网络民意、土地财政、国企角色等方面,而且这些变化与社会公正诉求比较低沉的时期的潮流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公正诉求逐渐获得较普遍的社会认可的同时,随公正诉求兴起而来的各种变化则聚集了诸多争议(此次两会上大多重要争论都与此有关),这是中国改革进入自我调整时期的标志性表现。理解这些变化及争议,都需要联系社会公正诉求兴起这一基础性变化。从2003年以来对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以及三农问题等民生难题的关注和讨论,到近两年直接提出社会分配不合理这一根本性问题,意味着社会公正诉求从一般表现向基本成因的拓进。与此相应的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重构,在关系民生的热点领域更多的是发挥政府的作用来追求社会公正。目前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轨迹,既不是完全否定市场的作用,也不是进一步压缩政府作用的空间,而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政府的作用的确也在不断加大,而且政府调动的公共资源随着民生投入的增加而大幅增加。也就是说,目前在民生领域达成社会公正的努力,主要并不是通过市场自动调节的方式进行的。此前最有影响的思路是市场发展通过"涓滴效应"会实现社会平衡,不需政府介入,但需要一些时间。然而,民众对于"新三座大山"之类的难题的强烈反应,意味着社会已经对这样的承诺失去耐心,甚至基于所见的分化不断的现实,已经不相信这一承诺在可见的未来会有自动实现的一天。毕竟,人们在希望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的同时,还要求相对的平等和公正。政府之手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出场,来平衡和对冲市场发展所带来的优胜劣汰的自然趋势。 国企的改革箭在弦上 社会保障支出和民生事业的摊子越来越大,意味着政府需要聚集更多的资源。政府投入民生事业的资源从何而来,这是目前问题的焦点所在。一般来说,主要渠道包括税收、举债、国有资本的经营性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各种存量资产等等。目前舆论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垄断国企和土地财政。如果根据对土地财政和国企的强烈批评,土地财政和国企营收对政府支出的贡献大幅削减,则税收和政府举债得有大幅提升。但增税同样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毕竟这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活力,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令其雪上加霜;至于地方债务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不少忧虑。而卖空存量资产,恐怕也不可持续。 这是不少地方政府日益依赖土地财政的基本背景。但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不断推高房价也没有太大空间,至少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政府已经面临调控房价的强大社会压力。无论是大建公租房,还是建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政府不得不为解决社会民生问题而做出妥协,从土地财政中切出一块投入民众的基本居住保障领域。国土资源部在两会期间出台规定,要求各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即是明显的信号。 在土地财政因为千夫所指而不得不逐渐向民生住房倾斜的情况下,如果税收和政府债务没有大幅增加,国企必然会成为今后各级政府"开发"的重点。近年来中大型国企的大发展已经包含了这样的信息。而且晚近对国企的批评风起云涌,也在推动国企更多地为国家投入民生领域做出贡献。 目前对国企的批评有不同的重点。一种是彻底否定国企存在的合理性,这类批评的吸引力已经大大减弱,一个基本原因就是政府投入社会事业的资金来源必然会越来越倚重国企,而且大中型国企改制因为风险巨大已经没有什么空间。另一种是批评垄断国企员工收入与社会一般人群收入的严重失衡。再一种是批评垄断国企没有尽到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近日犀利地指出,现在很多垄断行业的国字头企业,"动不动就以长子自居,我很反感,你要是长子你就要管家,你不能占尽政治优势、资源优势、市场竞争优势,但又不担风险不管家里的穷人。"无论批评垄断国企收入高,还是不对国家做贡献,都有助于推动近年来崔之元等学者所呼吁的国有企业的社会分红。而且,对政府拿国企分红来投入民生领域、填补"土地财政"逐渐转型留下的空白而言,这些批评和压力事实上对政府施政是有利的。 可以预期,国企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过方向并不是改制,而是国企通过增加对国家的分红而真正成为"共和国长子",真正体现公共资产的公共性,真正让公共资源的营收使用社会化。在这个意义上,"重庆模式"已经先行一步,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范本,其中的关键在于,由于近年来重庆的国资运营全面增值,国资在工业、金融和基础设施上形成了"四三三"结构,加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相结合,重庆市政府有条件并不依赖短期"土地财政"。根据重庆市长黄奇帆的介绍,重庆严控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商品房成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价不超过房价的1╱6,中低档商品房不超过房价的1╱5,而高级商品房地价不超过房价的1╱3"。目前重庆主城平均房价低于同类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而且投入资源大建公租房,这些都显示,重庆突破"短期土地财政"的努力已有成效。 公共政策辩论的繁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公正诉求的全面兴起不仅推动经济领域的变革和调整,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变革的一大表现,并带动了公共政策辩论的繁荣。 网络时代到来之后,民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崛起,国家领导人和各地领导人与网友直接交流、通达民情,已经成为常态。以往,普通民众的声音在日常决策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达在技术上有难度,毕竟一般媒体的表达是有一定门槛的;要在没有网络的条件促成普通公众的表达,也容易被认为是乌合之众的喧哗(比如所谓"大民主")。普通公众在网络平台上找到了前所未有的表达空间之后,在市场时代倾向于优胜劣汰的大环境下,中心主题自然有关社会分化,社会公正诉求于是成为近年来网络民意崛起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表达之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并成为国家政策的一个核心出发点。网络民意的崛起与公正诉求的兴起存在共生关系。 但是怎样实现社会公正,普通民众与其他社会群体、普通群众之间意见分歧经常很大。这种分歧一方面带来了政府的变化,政府既要重视民意,但是究竟听谁的、听了以后如何有主见,成为新的课题;另一方面,政府因为在民生问题上的核心责任,面临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政府如何看这些压力,如何处理这些压力,是目前建构新的官民关系的关键所在。 
  10. 恩道尔:世卫组织猪流感专家因利益冲突被调查
    医卫 2009/12/16 | 阅读: 1295
    原文地址:http://www.engdahl.oilgeopolitics.net ... lu/Flu_Pope/flu_pope.htmlF. W.Engdahl 荷兰的调查记者发现,荷兰鹿特丹伊拉兹马斯大学(Erasmus)绰号为“流感博士”的艾尔伯特·欧斯特豪思教授(Albert Osterhaus),是全世界猪流感-—甲型H1N1流感大恐慌中的中心人物。欧斯特豪思不仅是被称为“制药业黑手党”网络中的核心人物,还是世卫组织(WHO)大流感事务的首席顾问,他和“H1N1疫苗”的生产体系有极密切的私人关系,并从价值数十亿欧元的疫苗产销利润里获利。 今年早些时候,荷兰议会的上议院就展开了对大名鼎鼎的欧斯特豪思的调查,追究其严重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和资金使用不当。在荷兰本国和荷兰媒体之外,只有在权威的英国《科学》杂志上,简短地提到了这项对欧斯特豪思商业行为的轰动性调查。欧斯特豪思在自己专业范围里的知识和经验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他和那些大公司利益上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些公司从猪流感大流行中获取暴利。在2009年10月16日出版的《科学》杂志上,刊登了这样一段简短的文字:“六个月以来,在荷兰只要打开电视,人们就一定能看见大名鼎鼎的病毒猎手——艾尔伯特.欧斯特豪思的面孔,他大谈特谈猪流感流行这个问题。欧斯特豪思在伊拉兹马斯大学医药中心主持一个病毒实验室,他是流感博士。不过从上周以来,他的名声一落千丈,他被指控爆炒流行病恐慌,目的是让他自己经营的疫苗买卖更加赚钱。《科学》杂志的文章流传到媒体后,荷兰的众议院甚至为此事召开过紧急会议。”(注1)2009年11月3日, 《科学》杂志网站更新过的博客文章中说,“荷兰众议院今日拒绝了一项动议,即切断政府与鹿特丹伊拉兹马斯大学医药中心的病毒学家艾尔伯特.欧斯特豪思的一切关系,他是政府顾问,目前受到违反公众利益的指控。荷兰卫生大臣艾伯·科林克同时宣布了一项‘阳光法案’,强制科学家们公布他们与公司之间的金钱关系。”(注2)卫生大臣艾伯·科林克被指为艾尔伯特·欧斯特豪思的私人朋友(注3),他随后在卫生部网站发布了一项声明,称欧斯特豪思只不过是众多科学顾问之一,卫生部对欧斯特豪思的商业利益是“知情”的(注4)。所以呢,这里只有科学的追求和公共健康,没有发生什么出格的事件。 只要再仔细研究一下欧斯特豪思事件,我们就能看到,这位全球知名的荷兰病毒学家大概是站在一个数十亿欧元之巨的流行病欺诈事件的中心,人类被当作试验室里的小白鼠,未经彻底检验的疫苗注射到大批人身上,目前已经出现了死亡、严重的麻痹和其他伤害事件。 鸟粪大骗局艾尔伯特.欧斯特豪思决不是一条小鱼。十年以来,在每一场重大的全球病毒性疾病发生的时候,他都站在枢纽中心,其中包括神秘的香港“非典”,陈冯富珍正是从那次事件中开始了她从地方卫生官员走向WHO总干事的仕途。从欧盟的欧斯特豪思官方简历上看,他从2003年4月“非典”流行期间开始介入,调查香港呼吸道传染病的爆发。欧盟的报告说:“他再一次表现出快速行动、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在三周之内就发现了一种新的寄生于灵猫类及其他肉食与鼠类动物体内的冠状病毒。”(注5)当“非典”病例从公众视野中消失后,欧斯特豪思的工作是向公众散布被他称为H5N1的“禽流感”的危险性。从1997年以来,欧斯特豪思一直在用一个三岁男孩的死亡病例发出警报,他说他了解到这个孩子和鸟类有过直接的接触。欧斯特豪思在荷兰和欧盟大力游说,高调宣称禽流感病毒发生了变异,并且传染到人类,因此必须采取重大行动。他声称自己是证明了H5N1能够转移到人类身上的第一个科学家。(注6)2005年在一次英国广播公司(BBS)关于禽流感的危险性的采访中,欧斯特豪思宣布,“假如病毒确实发生这样的变异,即能够实现人际传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一场大流行也许已经开始了。” 他还说,“有这样一种真实的可能性:这种病毒被飞鸟一直带到欧洲去。这是非常危险的,但是现在无法估计其中的风险,因为我们还没有做过实验。”(注7)变异还未出现,但是他已经准备好“做实验”了,想来必定要有大笔的研究经费才能做吧。为了铺垫他恐怖的流行病大爆发图景、建构起更加科学的观点,欧斯特豪思和他在鹿特丹的实验室助手开始不辞辛苦地收集和冷冻样本——鸟粪!他宣布,在某个时刻,欧洲所有的鸟类中有30%以上携带着致命的禽流感病毒:H5N1。他还说,饲养肉鸡和雏鸡的农民都暴露在病毒面前了。很负责任的记者把欧斯特豪思的警告认真记录下来。政治家们也警觉起来。欧斯特豪思写文章,指出由他定名的H5N1致命病毒虽远在亚洲,但是会随着染病肉鸡的鸡翅或者内脏来到欧洲。他宣称,在德国最大的岛屿Rügen和乌克兰一带的候鸟,也携带这种致命的病毒。(注8)但是他很轻易地忽略掉了一个事实:候鸟迁徙的路线不是东西向,而是南北向的。2003年当一位荷兰兽医生病死亡后,欧斯特豪思的禽流感游说活动开始升级。欧斯特豪思说那位兽医死于H5N1病毒。他说服了荷兰政府扑杀成百万只家禽。可是我们没有发现过第二个同样感染所谓的H5N1死亡的病例。欧斯特豪思说,这正好证明了提前扑杀家禽是有效的。(注9)欧斯特豪思说鸟粪是传染源,而且是空降下来落到人身上、落到其他禽类身上进行传染的。他坚持说致命的新的亚洲禽流感H5N1病毒就是这样传播的。在欧斯特豪思的研究所里,从欧斯特豪思和他的同事们收集和冰冻的巨量鸟类排泄物中,至今没有分离出任何一例H5N1病毒——这是他们面临的唯一的麻烦。在世界动物卫生协会(OIE)2006年5月的大会上,欧斯特豪思和他的伊拉兹马斯大学的同事们被迫承认,他们在检验过的10万份样本中没有发现任何一份中存在H5N1病毒。(注10)在维也纳召开的2008年WHO“人-动物界面上的禽流感”大会上,欧斯特豪思的发言承认,“在现有的信息基础上,要对H5N1病毒做恰当的风险评估是做不到的。”他的面前是科学界的同行,而不是易受恐慌情绪感染的普通大众。(注11)不过在那个时刻,他的思路已经牢牢地盯住别的流行病触发点,他要在流行病大流行的时候做疫苗。 猪流感和世卫组织的腐败 禽流感并没有造成人类的大量死亡。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储存了大量“达菲”等被报告没有效果但是有危险的副作用的抗病毒药物。生产“达菲”的罗氏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公司等获取了几十亿美元的利润之后,欧斯特豪思和WHO的其他顾问们现在把眼光投向了“水草肥美的牧场”——更加有利可图的地方和事件。2009年4月,他们的研究由于一个很小的墨西哥村庄,位于佛拉克鲁兹的拉格洛里亚村发生的疫情而“获奖”。那个地方报告说,一个小男孩被诊断染上了“猪流感”,或者叫H1N1。日内瓦的WHO的宣传机构连面子都不顾上了,他们匆忙披挂上阵,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宣布,一场全球性大流行即将发生。陈冯富珍如此不负责任地宣布“全球可能进入一场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注12)。在一个网络媒体上,对拉格洛里亚村后来发生的病情是这样描述的:“急性呼吸道感染‘奇怪’地发生,随后一些儿科病人可能导致支气管肺炎。根据一位当地居民所说,症状是发烧、剧咳、多痰。”(注13)必须注意的是,对于这些症状的描述,必须同拉格洛里亚村旁边一个世界上最大的生猪饲养场这一点联系起来,才能让人理解。这个养猪工厂是美国史密斯菲尔德公司的,当地居民盯住这个史密斯菲尔德农场在墨西哥的生产点,抗议由于村边巨大的猪粪便泻湖引发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经有好几个月了。但是很显然,欧斯特豪思和世卫组织对这个小村庄拉格洛里亚发生疫病的真正原因并没有什么兴趣。自从欧斯特豪思2003年介入了中国广东的“非典”以来,他们一直在寻找、等待已久的“大流行病”,终于被他们找到了。世卫组织的陈冯富珍总干事于2009年6月11日宣布了最高级——第六级“流行病紧急状态”,原因是H1N1流感的扩散。让人很好奇的是,当她宣布六级警报的时候,她说,“目前的证据表明,绝大多数病人的症状很温和,通常在没有治疗的条件下可以迅速彻底康复。” 她还说,“在全世界范围内死亡的人数很少。我们并不预期重症或者致命病例数量会突然大量增加。”我们事后得知,世卫组织内部对此有白热化的争论。陈冯富珍是根据“圣贤”(SAGE)“战略咨询专家小组”的建议而行动的,组里当时有一位专家,正是“流感博士”欧斯特豪思医生,现在他还是。诱导了恐慌的世卫组织在宣布 “流行病紧急状态”时,欧斯特豪思是它的最关键的推手。不仅如此,他还是最重要的那个私人的“欧洲流感科学工作小组”(ESWI)的主席,那个小组给自己的定位是“对流感提供多学科的关键性评价”的领导者,以“抗击传染病和大流行性感冒为目标”。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这个由欧斯特豪思领导的“欧洲流感科学工作小组”是一个连接枢纽,把“在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在柏林的罗伯特·科赫的研究所和美国的康涅狄格大学”连接在一起。更重要的是,这个“欧洲流感科学工作小组”(ESWI)的全部经费,都来自制药业黑手党——制药巨头公司,全球各国政府在世卫组织宣布进入“流行病紧急状态”时,不得不大批购买和储藏它们生产的疫苗,因此正是它们在紧急状态中闷声大发横财。在“欧洲流感科学工作小组”(ESWI)的资金资助者中,包括H1N1疫苗的生产者诺华制药,“达菲”的销售商霍夫曼-勒-罗氏公司、百特疫苗(厂)、MedImmune、葛兰素史克、赛诺菲巴斯德(Sanofi Pasteur),等等。 我们必须看清,就是这个领衔全球的病毒学家、英国和荷兰的政府顾问、鹿特丹伊拉兹马斯医学院的欧斯特豪思博士,同时还当着世卫组织的专家咨询小组专家,还是制药公司全额资助的ESWI的主席,就是他力主采取巨大的行动,给全世界都注射疫苗,抵抗他们所说的和1918年西班牙大流感同样凶险的大流感。 华尔街银行——JP摩根,是这样估计的:世卫组织决定宣布流行病紧急状态的最大的结果是,赞助欧斯特豪思的那些制药巨头的利润,规模可以达到75~100亿欧元(注14)。世卫组织的“圣贤”专家咨询小组还有一位成员是弗里德里希·海顿博士,他同时服务于英国的“服务者信托基金”(Wellcom Trust)。据传说,他是欧斯特豪思的密友,他同时也为罗氏公司、葛兰素史克公司提供有偿的“咨询服务”,那不就是生产H1N1疫苗的公司吗?任世卫组织“圣贤”专家咨询小组成员的是另一位英国科学家、英国卫生部的大卫·萨力斯伯里教授,他同时还领导着世卫组织的甲流咨询小组。萨力斯伯里是制药业的坚定的捍卫者。英国健康市民组织“点击”(One Click)曾经指责他掩盖疫苗接种和婴儿自闭症发生率急剧上升之间的关联,还指责他掩盖疫苗“Gardasil”导致瘫痪甚至死亡的事情。(注15)在这一切发生后,2009年9月28日,这位萨力斯伯里说,“科学界的观点非常明确,添加硫柳汞没有任何风险。”在英国用于H1N1流感的疫苗绝大部分是葛兰素史克生产的,其中起保鲜作用的汞制剂,正是硫柳汞。在美国,由于发现硫柳汞可能导致儿童自闭症,美国儿科学会和美国公共卫生署在1999年已经提出,把这种成分从疫苗中剔除掉。(注16)在世卫组织中还有一位“圣贤”专家咨询组成员,阿诺德.芒托博士,他也是疫苗生产者MedImmune、葛兰素史克和ViroPharma公司付费的咨询专家,所以他也在从自己为世卫组织提出的建议中赚钱。事情到这里还没有完,“圣贤”专家咨询组的“独立”科学家们开会时,到会的还有“观察员”,这些观察员都是疫苗生产者:葛兰素史克公司、诺华制药公司、百特公司的人!我们是否应该问一下,“圣贤”专家咨询组是否是流感的真正的全球领军科学家,他们开会为何要请疫苗生产者前来?十年来,世卫组织为了自己手中有更多可用的钱,开创了一种“公-私伙伴”新关系。世卫组织现在不仅从联合国会员国得到会费——这是最初的安排,这个机构今天还收取各种研究资助和资金支持,其数量是联合国拨的常规经费的两倍还要多,全是来自私营企业。什么企业呢?就是那些能够从2009年H1N1流行病紧急状态决定中受益的那些企业。作为世卫组织的资助者,这些制药业黑手党在日内瓦可以享受到“开放式红地毯的待遇”。(注17) 流行病学家汤姆·杰弗逊博士(服务于对流感研究进行独立的科学评估的“柯克兰协会”),在接受德国《明镜》周刊采访的时候指出,世卫组织私营化和卫生事业商业化的真实含义:“此次流感最大特征之一,同时也是整个大流感传奇最特别的地方,就是有人在年复一年地做出预测,而且预测一年比一年更严重。可是至今什么也没有发生,但是那些人还是在那里发布他们的预测。比如说,可能会让一切人都致命的那个禽流感,到底带来了什么?什么也没有。可是这还不能让那些发布预测的人罢手。有时候你会感觉到,整个行业在那里等着流行病爆发。”《明镜》:你指的是谁?是世界卫生组织吗?杰弗逊:世界卫生组织和公共卫生官员、病毒学家和制药公司。他们围绕所谓正在迫近的流行病,把一台机器开动起来。在这里要涉及好多的金钱,名望,个人仕途,还有整个体系!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一种病毒发生变异,机器马上就可以启动和运转……”(注18)当被问到世界卫生组织是否为了创造出一个巨大的H1N1疫苗市场,而刻意宣布流行病紧急状态时,杰弗逊回答说:难道你不认为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事实上WHO改变了它对流行病的定义?过去的定义是出现一种新的病毒,发生了迅速的传播,人体还没有免疫力,并且造成了大量发病和大量死亡。现在后面的两条被去掉了,猪流感就这么变成了大流行病了。(注19)世界卫生组织不早不晚,恰好在2009年4月发布了新的“疾病大流行”定义,刚好能够让它的“圣贤”专家咨询组以及“流感博士”欧斯特豪斯和大卫·萨力斯伯里他们,非常方便地利用本质上很温和的猪流感——甲型H1N1流感,宣布了大流感紧急状态。(注20)《华盛顿邮报》12月8日在一篇文章中,对全世界H1N1甲型流感的严重性(或者说缺失的严重性)的一个注脚中这样报告:“美国H1N1传染的第二波过去了,著名流行病学家们正在预测,这次大流行最终可能被列为自从现代医学开始记录流感以来最温和的一次爆发。”(注21) 俄罗斯议员、国家杜马主席伊戈尔·巴林诺向俄罗斯驻世界卫生组织的代表发出指示,要求对越来越明显的世卫组织和制药巨头之间的大规模腐败提起一项正式调查。巴林诺说:“对世卫组织内部的严重腐败提出了大量严重的指控。需要立即组成国际性的调查委员会。”(注22)
  11. 伊格尔顿:民族主义--反讽和关怀
    思想 2009/09/16 | 阅读: 1998
    在雷蒙德·威廉斯的小说《第三代》(伦敦,1964年)中,有一个非洲人物这样说:“因此民族主义就像阶级。拥有它,感觉它,是结束它的惟一办法。如果你不要求得到它,或者过早地放弃它,你只能受其他阶级和其他民族的欺负。”
  12. 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
    经济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3441
    [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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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2010/07/13 | 阅读: 1618
    美刊《当代历史》2009年9月号刊登了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安德鲁·瓦尔德题为《失序的稳定:中国的政权为什么有力量》的文章。文章将中国改革开放的前10年与后20年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最近20年的发展已经使现在的中国具有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渐进经济改革战略已经取得成效,整个政治发展轨迹非常有利,中国青年人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自豪感,中国领导人对国家发展方向的看法高度一致。而这些特点正是保证中国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得以保持政治稳定的重要原因。文章内容如下。 中国的经济记录引人瞩目,这里毋需多言。但是过去十年来在经济问题上出现的抗议浪潮和最近中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的骚乱事件,促使一些人认为,这个政权也许正在进入一个高度不稳定的时期,一个20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政治秩序稳定的时期也许将要结束。毫无疑问,当今中国是一个相对有争议的社会,这个国家似乎过分注意维持政治秩序。中国的核心政治制度改革与30年前经济改革开始时基本上一样,确实也没有取得什么进展。然而,与其改革头十年时相对吵吵闹闹、四分五裂的状况相比,中国的整个政治形势对这个政权更有利了。当然,20年前的中国处境非常糟糕。这个国家在国际上陷入了孤立,经济急剧衰退长达数年之久。尤其从四个方面来讲,今天的中国已经今非昔比。第一,中国的渐进经济改革战略已经取得了成效,这一点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了。而在80年代期间,这个战略能否成功还根本不清楚,至少在农业领域之外是如此。第二,考虑到很多后共产主义国家出现的严重问题,中国的整个政治发展轨迹现在看上去非常有利。而80年代末,与开始政治改革的其他共产主义政权相比,中国的政权看上去既僵化又缺少进步。第三,受过教育的中国青年人现在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民族自豪感,有时表现出一种防御性爱国主义。而20年前更为常见的是对共产党制度合法性的严重质疑。最后,今天的中国党的领导人对国家发展方向的看法高度一致。而整个80年代,他们在经济改革和政治自由化问题上存在严重分裂。一、不确定的时期我们现在对中国的经济崛起已经习以为常,几乎忘记了中国在经济改革头十年期间所存在的对改革前景的严重怀疑。到80年代结束时,中国的经济改革实际上还没有超出农业领域,当时这个国家只是通过放弃苏联式的农业集体制度就取得了令人震惊的最初成就。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市农产品供应也随之迅速增加。此时中国农业改革是社会主义世界中最激进的。然而,当时普遍认为,这也是最容易的部分,而且只是第一步。最棘手的改革任务还需要有效地加以解决--这就是如何改革庞大的效率低下的国有工业部门。显然,工业企业需要裁员、重组并置于真正的竞争压力之下,但是这会使国家失去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而且由于裁员有违社会主义主要原则,这样做会引起社会动荡并在政治上遭到反对。在整个80年代,还不清楚党的领导人是否能凝聚起政治力量进行这种史无前例的改革;如果他们真的进行尝试,也不清楚中共是否能经受起可能由此产生的政治后果。还有充满危险的价格改革问题。在一个短缺经济中,放开消费和生产价格可能造成实际通货膨胀迅速上升,而且通胀对稳定的破坏性影响在1988年和1989年初的中国城市里已经明显可见。正如中国的领导人痛苦地意识到的那样,80年代开始时波兰消费价格的飞涨导致了团结工会运动。我们应当记得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试图在这种时刻转向市场导向型经济,人们也不清楚这样做是否有利,执政的共产党能否经受住这种转变。人们也很容易忘记,80年代末,中国的政治发展轨迹似乎远远落后于苏联集团的进步改革,这让许多学生、知识分子、思想开明的党员恼火。1988年,在波兰、匈牙利,最重要的是苏联,出版自由、民主化甚至竞争性选举的趋势已经清晰可见。而在中国城市里甚至党和政府里,许多人目睹着这些发展,充满嫉妒。我们也应当记得,此时,东南亚的邻国正在摆脱长期的独裁统治:1986年是菲律宾,1987年是韩国。当时,在中国的很多人看来,这个国家的政治安排看起来越来越落后于时代,运作混乱,而且与党的领导人表面上追求市场导向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努力不协调。二、躁动的年轻人80年代的另一个特点,是很多中国青年和知识分子看什么都不顺眼。那十年伊始,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是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信任危机"。大学校园里弥漫着自由主义的怀疑气氛,弥漫着对民主哲学和西方文明制度的好奇。20-30岁的一代中国人只受过断断续续的教育,其中很多人在农村经历了"上山下乡"生活,他们充满怀疑和造反精神。很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也加入到普遍的骚动之中。这是一个正在从文化大革命的恐惧中恢复过来的社会,还在探索那场漫长的民族灾难的根源。当时,很多人对党的显而易见的自我辩护持不同意见--党认为这场灾难是一小撮被斥责为"四人帮"的坏领导造成的。很多人确信,中国民族灾难的根子在于其一元化的政治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最后,80年代的中国领导人在经济改革和政治自由化问题上陷入深刻而常常是非常严重的分裂。很多领导人把经济改革视为对政权的威胁和对社会主义基本信条的违反。这些保守派人士不理解中国为什么就不能简单地转向在苏联启发下搞的那套新型计划办法--这套办法在50年代、在毛泽东轻率的极端主义做法把一切都搞乱之前还是相当有效的。而领导层中的改革者推进政治自由化和开放的尝试在党的最高层导致了派别斗争。这种经常调整的结果是政策突变,例如在强调放开和改革之后,批判和收紧接踵而至。党的领导人邓小平在对立的两派之间居间调停,一会儿站在这派一边,一会儿站在那派一边,希望引导分裂的领导层走中间路线,把市场改革牢牢地掌握在党的领导之下。这些冲突都暴露在那些政治上觉醒的青年人、知识分子和党员面前。三、真正的风暴中国80年代长期存在的上述四个特征在1989年春天交织在一起,酿成了一场政治危机--这场危机可以被比喻为一场真正的风暴。80年代看什么都不顺眼的青年文化在四、五月份的学生抗议活动中充分表现出来。学生们所采用的言辞和象征表明他们对西方民主模式非常熟悉,而且对这些模式的功效及其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办法的潜能表现出几乎是幼稚的信任。学生们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即中国正在落后于世界民主趋势,他们希望能在更加自由化和民主化的方向上影响领导人中的政治平衡。知识分子、记者、报刊编辑甚至政府官员最终对天安门广场上演的一幕作出了同情性的回应。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对政治自由化的停滞感到沮丧。他们加入到抗议队伍中,呼吁政府与学生领袖和平对话,很多人还要求出版自由以及其他民主权利。他们知道出版自由在波兰、匈牙利甚至苏联已经广泛实现,竞争性选举已经被提上这些国家的日程,他们认为中国理所当然地应当与这些世界潮流保持一致。抗议学生反映了广大民众对经济改革对城市生活的影响的担忧。官方的通货膨胀率在1988年和1989年初超过了25%,随着价格马上放开的谣传的扩散,出现了抢购风。人员臃肿的城市企业小心翼翼地裁减工人的第一批尝试也造成了忧虑,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和追求特权的现象的明显增加激起了愤怒,随着学生高呼要求公开、对话和铲除官员腐败的口号,这些担忧得到了强烈的共鸣。四、中国的"里根"一代如果与20年前相比,我们会看到一个非常不同的中国。看什么都不顺眼的青年文化已成为过去,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后遗症已经过了两代人。现在,党员身份在年轻人尤其是受过高等教育和向上流动的人中间流行。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党员身份是打开更大机会大门的另一张介绍信。在政府中工作常常更受青睐,而在中国大规模的充满活力的私营企业中工作则风险较大。如果说看什么都不顺眼的中国80年代在很多地方与美国"60年代"相似,那么目前的一代中国青年人在很多方面与美国80年代的"里根一代"相似。今天的中国年轻人非常务实,追求职业发展,爱国,这些特点在80年代的年轻人身上很少看到。大多数青年人出生在1989年事件之后,对那些年里的冲突了解有限甚至不感兴趣。过去十年来,他们在政治上非常活跃,但主要表现在抗议有偏见的日本教科书、北约对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的轰炸、对东海上狭小的钓鱼岛的国家主权要求,或外国政府和媒体在北京奥运会前夕对中国处理西藏事件的批评。这是感到中国崛起和与之而来的民族自豪感的一代人。五、稳定的力量现在,中国知识分子和受过教育的其他城里人认为,中国的政治发展轨迹与其前社会主义同伴相比不再是不利的了。而在80年代末,社会主义世界处在民主制度戏剧般的突破有望取得胜利的边缘,而中国领导人思想迂腐,犹豫不决,不敢冒险。过去20年的转变促成了一种比较清醒的现实主义。在世界上的30多个后共产主义政权中,不足一半现在是稳定的多党民主国家。除蒙古之外,这些成功的社会都是民族单一的小国,地处欧盟的东部边缘。其他国家要么还是严厉的独裁政权,要么还是严重腐败的不自由的政权,它们推进民主的尝试大多都落空了。在有些情况下,民主化尝试导致了民族国家的瓦解:苏联和南斯拉夫是主要例子。在另一些情况下,转轨引发了民族主义暴力或内战。而且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在政治革命过程中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尝试引起了将近十年的严重萧条。很多经济体包括俄罗斯直到最近才走出困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组国家中,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实现迄今最大最持久增长的两个国家仍然实行共产党统治,即中国和越南。现在,在政治稳定与经济社会进步之间保持平衡的观点的吸引力远远超过了80年代。将多党民主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的热情已经过去,它已经被一种对向不同政治体制跃进的潜在成本的比较清醒的认识所取代。中国自90年代以来迅速而没有通胀的经济发展记录今天已众所周知。然而,同样重要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渐进改革战略最大障碍的因素现在已经成为过去。中国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系统地缩小和改组了其臃肿的国有部门,后者1997年雇用了1.1亿人,现在还不到6000万人。在重组过程中,4000万固定雇员下岗或退休,这确实引发了抗议浪潮,但裁减现在已经结束。中国领导人不仅能集中政治意志做很多观察家在80年代初还认为根本不可能做的事情,他们还经受了各种风雨考验,而且相对而言几乎没有什么政治影响。六、一种一致的看法80年代国家领导人之间曾经存在的严重分歧今天几乎荡然无存。现在,中国领导人在国家发展模式上高度一致,这个模式将一党统治和有限政治自由化与市场改革、渐进私有化和深度参与国际经济的国家主义观点结合在一起。天安门事件和共产主义政权随后在全球的瓦解,反而强化了这种团结感。确实,现在在上层几乎找不到80年代那种严重的政策分歧,80年代那种政策逆转和走走停停的模式已经有十多年看不到了。这是一个更加充满信心、更加团结的国家领导集体,但他们仍然对确保政治秩序非常谨慎。七、今天的抗议过去10-15年影响中国的抗议浪潮已经大不相同。它们很少集中在最大的城市。大学生、受过教育的青年人和知识分子都不积极参加。大学生走上街头通常是而且主要是为了表达爱国情绪和对外国势力的愤怒。由于企业裁员而引发的蓝领工人抗议浪潮也不集中在大城市,相反,它们分散在全国各地,集中在衰落的"夕阳工业区"(rust belt)--以50年代的苏式工厂、内地三线企业或东北地区为中心。农民抗议同样普遍,主要分散在偏远地区和城郊农村。这些抗议主要是由地方经济问题引起的:例如在国有企业重组或出售过程中不给下岗工人支付已经答应的补偿金或养老金;乡镇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税费太多;为了工商业开发项目不公正地征用农民或城市居民的土地。这些抗议的矛头指向地方官员,它们引用国家法律,指责地方政府腐败或渎职。抗议活动领导人把上级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救星,他们抗议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平执法,他们声称这些法律遭到粗暴的践踏。在这些斗争中,寻找上级政府帮助是共同现象。八、不可避免的纠纷地方抗议活动猛增,据报道,2005年发生了8万起。这些抗议活动是中国社会经济过去20年深刻变化的结果。在集体经济时期,村干部控制收获,管理土地,分配收入。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家庭掌握和经营自己的土地,农村干部不得不通过征收税费为政府活动筹集资金。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征地和土地权利问题上造成冲突,在一个根本没有旨在公平调节这种纠纷的政府征地法律制度的国家,尤其如此。同样,在过去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就业权利及有关的养老金和津贴是有保障的。当工人在缺乏控制而且常常明显地偏向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裁员、重组和私有化浪潮中被剥夺权利时,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基本上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用几代人时间才建立起来的有助于调节这种冲突的法律框架或工会和政府机构。在这期间,中国的发展模式迫使全国各地的官员与国营或民营工商企业建立牢固的联盟,这常常使他们成为集体抗议、批评腐败和冲突的目标。这是一幅与80年代截然不同的政治社会图景。那十年,农民由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收入增加了,所以农村抗议活动少见。城市工人虽然受到通胀的打击,担心将来下岗,但是他们的工作权利还有保障。80年代的抗议集中在大城市,矛头直指中央政府。今天的抗议分布广泛,但矛头直指地方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近几个月,西藏和新疆少数民族动乱重新抬头。这些问题虽然很严重,根子很深,但是发生在偏远地区。这些社会动乱给中央政府提出了政策问题,但是它们几乎没有构成80年代集中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所形成的那种政治挑战或政治危机--那时的运动经常威胁到分裂的中国领导层。九、在司机座位上有的观察员把目前的大量抗议活动视为政权危机的先兆,似乎抗议活动的数量决定了抗议活动在全国的影响。有时还可以听到这样的推测,即农村的普遍不满对于一个靠农村游击队造反起家的政权不是一个好兆头;有人警告说前国民党政权的命运可能将落到共产党人身上。这是对中国现代历史的清醒反思,但是我们可能记得在农民动员起来形成革命力量之前,中国出现了革命游击队造反、大规模外国入侵和军事占领。有的观察家把抗议浪潮与中国不平等程度的上升联系起来--可以肯定,不平等达到了40年代末以来从未有过的水平,现在常常听到说中国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社会之一。诚然,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整个不平等程度上升了,那时国民不平等指标例如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32,与台湾当时的水平相当。到90年代末,中国的这一指数迅速上升到0.45,而且现在仍然处于这一水平。不过,说这种水平高得异常是不符合实际的。拉丁美洲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水平也长期很高,而很多非洲国家的基尼系数比中国还高。最近的数据表明,中国的收入不平等水平在90年代末达到顶点,此后有所降低。不管怎样,不平等本身与政治不满没有直接联系--中国最近的调查表明,公民对当前不平等的感受远不如波兰这样的国家的公民强烈,可后者的收入水平状况比中国好多了。原因在于很多中国公民近年来经济状况有所改善,而且预期今后还有机会改善。上述通常被视为显示政治不稳的预兆并不像有些人声称的那样严重。在一个大规模转型的社会中,在一个政权比经济改革头十年还稳定、民众支持比那时还多的情况下,它们是经济冲突的症状。中国的政治变革仍然是一个漫长的事情,推动这种变革的力量与20年前颠覆众多经济上停滞不前并且失去合法性的共产党政权的力量根本不同--那些力量曾经在1989年对中国政权形成了短暂的威胁。可以肯定,过去30年的改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冲突。长期采用压制而不是其他措施解决这些冲突的状况可能最终导致民众再次把矛头直接对准中央。不过,眼下,民众抗议最多只会对中国政府建立新的公正裁判冲突的制度造成压力。(译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15. 王治国:“双英辩”备受关注
    政治 2010/06/30 | 阅读: 1445
     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围绕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举行了辩论会。岛内这场众所瞩目的"世纪大辩",既是朝野之间政策大辩论,也是国、民两党争夺民意的一次正面较量,对马和蔡两人、年底五都选举及两岸签署ECFA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马攻蔡守态势明显最早提出朝野辩论ECFA议题的是马英九当局,起初计划由"行政院长"吴敦义与蔡英文辩论。但是民进党并不想在ECFA问题上与国民党展开理性对话,因此以两党领导人身份及"国民党缺乏诚意"等种种借口予以回避。最后在马当局不断提出建议和让步,且民意也给予高度期待的情况下,双方最终于4月25日举行"ECFA双英辩论会"。朝野双方都高度重视此次辩论,马英九不仅强化记忆ECFA的各种论述及统计数据,而且组织专门团队助其练习;蔡英文则要求幕僚每天都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严格考证每项数据。双英辩论会上,马、蔡两人展开激烈交锋,争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签署ECFA是否有急迫性和必要性。蔡英文宣称,两岸签署ECFA将导致岛内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富重新分配,"台湾在WTO的架构下与大陆持续谈判经贸合作即可,跟着世界一齐走向中国",不必冒险前进。马英九则指出,"签署两岸经济协议,等于打通台湾经贸任督二脉","我们不能再等待,我要带领台湾找回失落8年,开展黄金10年"。二是ECFA对"台湾主权"的影响。蔡攻击马"在主权问题上从没坚持过,还说台湾与中国是两个地区的关系","台湾人民普遍有恐惧感"。马则表示,他上台后与大陆签署的12项协议没有一项丧失"主权","未来任何协商我一定全力捍卫中华民国主权、捍卫台湾尊严,这个立场绝不改变"。三是签署ECFA对岛内民众就业的影响。蔡英文宣称,签署ECFA将冲击岛内590万民众的就业,马无法保证未来10年不开放大陆农产品及劳工入岛,没有全面考虑ECFA的利弊。马则认为最多冲击10万人,任内从未开放农产品及劳工入岛,相反是民进党执政时期开放最多。四是签署ECFA涉及的受损企业补救和保障。马英九表示已准备了950亿元新台币,依受损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振兴辅导、体质调整以及损害救济,并搭配租税、社福补助等补救措施。蔡则指责马未清楚说明如何运用相关费用,且租税和社福等手段过于消极。五是协商ECFA程序的问题。蔡指责马与大陆协商ECFA"决策不透明,政府似有难言之隐"。马则回击称,"政部门规划到立院报告10次,民进党不是反对、就是杯葛",他不清楚民进党质疑的内在逻辑。辩论会后,岛内舆论普遍认为马英九的表现要优于蔡英文,马不仅用百姓的语言表达政策,而且在民进党执政疏失、"立法院"盲目反对等方面发起凌厉攻势,让对手陷入被动。而蔡英文大量使用专业术语,"不像党主席、更像学校教授",无法与基层民众产生共鸣。更重要的是,蔡背负着民进党执政及基本教义派非理性反对的包袱,在阐述理念时经常发生矛盾,因此表现不如预期。  二、马、蔡两人各取所需双英辩论会之所以能成行,完全是国、民两党特别是马英九与蔡英文基于各自政治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国民党评估"双英会"对马当局是利大于弊。一是马英九欲借此提高个人声望。在经济衰退、"八八风灾"、美国牛肉进口风波等冲击下,马当局施政能力及绩效饱受质疑和批评,其个人声望持续低迷,领导权威受到挑战。马英九积极推动"双英辩",是因为胜可提升其民意支持度,唤回日益涣散的蓝军支持者,巩固自身领导权威;败对其已处谷底的声望影响有限。二是马当局希望营造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的舆论氛围。两岸针对ECFA议题的协商已进入关键期,并拟定于第五次"陈江会谈"时正式签署。但由于民进党持续攻击抹黑,马当局对ECFA的宣传效果不佳,岛内民众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比例持续减少。据TVBS电视台3月底民调显示,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民众仅为35%,较半年前竟然减少了11%,与反对的比例(32%)基本持平,显示民众对两岸签署ECFA的态度越来越保守。因此,马英九当局有意通过"ECFA双英辩论会"扩大宣传力度,以尽速争取民意支持,为两岸签署ECFA营造有利环境。三是国民党力图主导年底五都选举议题。国民党高层认为,ECFA是民进党在未来选举中必打的议题。但年底五都选举属于都会型选举,多数民众不反对两岸签署ECFA,如果ECFA宣导得力,该议题反而有利于五都选战,特别有利于北部和中部三都的选情。因此,国民党将"双英辩"作为年底选战整体战术的重要一环,力图掌控该议题主导权,扭转目前被动挨打的局面。蔡英文同意参加辩论会也有自己的政治考虑。一是民进党面临强大民意压力。两岸宣布商签ECFA之后,岛内超过60%的民众对此表示支持。但是在民进党一年多来的负面宣传下,支持ECFA的民众已降至50%以下,许多态度犹豫的民众希望通过两党辩论了解真相。《中国时报》3月底民调显示,高达67%的民众赞成朝野围绕ECFA辩论,其中支持双方辩论的绿营支持者更超过92%,岛内社会要求朝野辩论的气氛蔚然成形。面对民意压力,如果民进党继续避战就会被社会舆论认为是心虚怯战,使其在朝野政争中失去主打"反ECFA牌"的正当性,所以蔡不得不应战。二是蔡英文欲借此巩固权力地位。自2月底党内实力派天王苏贞昌抢先向媒体放话强势参选台北市长后,党内许多人也纷纷表态参选五都,破坏了蔡英文的权威和五都布局。而苏系和部分党内基层拱蔡英文参选新北市,党内"公妈派"跳出来与蔡竞选党主席,都试图将蔡推入五都选战,丧失超然地位,干扰其个人对民进党发展的整体规划。因此,蔡有意借"双英辩"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形塑"绿营主帅"的格局和形象,进而在未来五都选举的党内协调中掌握主导权,同时保持对2012年"总统"选举的主动权。三是为民进党随后继续操作ECFA议题作铺垫。民进党已将ECFA作为未来进行政治操作的主要议题之一。一方面,鼓吹"ECFA公投是化解对立的最好方法",与台联党继续联合推动所谓"ECFA公投";另一方面,研拟在5月20日马英九就职两周年前后或6月两岸签署ECFA前夕联合一些"台独"社团举办所谓"反对ECFA大游行"。为提高"公投"与游行的动员能力,民进党欲借"双英辩"扩大宣传反对两岸签署ECFA的论述,为随后的政治操作提前作铺垫。 三、辩论会的影响此次辩论是政党再轮替以来,岛内朝野政党第一次就重大政策议题正面交锋,对未来岛内政局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一)对马英九个人声望有正面影响。马英九在"双英辩"中的突出表现受到了岛内民众,特别是蓝营支持者的高度评价。据台《联合报》民调显示,辩论会后马英九个人声望由3月下旬的27%上升为38%,如2012年"大选"由蔡英文挑战马英九,两人的支持度也由一个月前的平分秋色转成马领先蔡11个百分点。部分蓝营媒体甚至表示,"这是马英九2008年上台以来最好的政策说明","以前的马英九又回来了"。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暂时脱离了去年12月县市长败选以来的低迷状态,有利于巩固领导权威,也为未来继续拉抬马的声势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马是否能保持住民调上升势头,关键还要看两岸政策的执行力和效果。(二)蔡英文党内地位得到巩固,但面临其他天王挑战。"双英辩"被岛内舆论称为是2012年"大选"辩论会提前开打,蔡英文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宛如占据了绿营"总统候选人"的地位。同时,在民进党内指责苏贞昌执意参选台北市长导致民进党五都选举"好局变乱局"声浪不断高涨之际,蔡借此次辩论会暂时坐稳了党内共主的地位,有利于其在5月底党主席选举中胜选并冲高得票率,甚至有媒体称"民进党已从'后扁时期'进入了'小英时期'"。但另一方面,据TVBS电视台辩论会后民调显示,仅有34%的民众认为蔡英文的表现较好,远低于马英九的46%,显示蔡的气势虽在一系列胜选后上涨较快,但要挑战马英九还有一定实力差距。在此情况下,未来蔡仍难以确立党内绝对权威,在政治利益分配上仍将受到党内天王和各派系势力的压力。而蔡在此次辩论中的表现也未获党内基本教义派的肯定,对未来民进党路线的调整增添新的困难。    (三)民进党将继续加大反ECFA的力度。马英九在辩论会上和之前的宣传中主攻"ECFA是打破民进党执政造成'锁国'困局的重要一步",更加凸显了民进党"急独"路线在两岸政策上的巨大缺陷,客观上增大了民进党路线调整的压力。但对于民进党来说,"ECFA已成为现在最能让台独意识附体的公共议题"。在"支持ECFA就等于卖台"的联结下,民进党已失去理性讨论ECFA议题的可能性。出于政治利益考虑,特别是为打赢年底"五都"市长选举,民进党未来反对ECFA的行动只会不断升级,推动"ECFA公投"和"反ECFA游行"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增大。(四)岛内民意向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方向发展。马当局此次以"大选"辩论会的高规格组织举办"双英辩",同时要求各行政部门加大力度密集到地方举办演讲、说明会,最大限度地吸引岛内民众注意,使更多民众了解并转而支持两岸签署ECFA。据《中国时报》民调显示,53%的民众观看了此次辩论,对ECFA的知晓度提升至78%,支持度上升为48%,比4月初上扬了7%,反对的比例由之前的38%下降为30%。实际上,一次辩论会对民众真正了解ECFA意义并不大,但马英九表现出的高度自信提高了民众对当局的依赖,为接下来两岸正式签署ECFA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对国民党年底五都选情有正面影响。国、民两党都将ECFA作为年底五都选举的主要议题,而国民党在此议题上却一直被民进党所主导。此次辩论会以马英九的胜利告终,一举扭转了国民党的被动局面,在未来五都选举与民进党的政策论战中略占上锋。而民进党虽然会加大反ECFA的力度,但其正当性已大打折扣。未来民进党的街头抗议可凝聚基本盘,但想争取中间选民的支持还远远不够,必须提出更有力的理论论述。    (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政治研究室:王治国) 
  16. 齐泽克:论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
    政治 2008/03/20 | 阅读: 10359
    齐泽克在毛泽东的《实践论和矛盾论》新版英译本(2007,Verso)导言中重新评价了毛泽东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认为毛泽东在新的环境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尽管齐泽克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不尽准确,他论述中的某些方面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文章部分内容如下。吴大可 周何 译
  17. 贺桂梅: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解读汪晖的“中国问题”论
    书评 2010/07/08 | 阅读: 2816
    改定稿(2010年4月)
  18. 迈克尔•索金:从北京胡同和上海里弄中汲取营养
    建筑 2008/07/29 | 阅读: 1654
    "对于这些细密的街区的消失的悲恸已经成为一种类似陈词滥调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些有灭绝危险的街区的保护问题很难和中国人无关。而错误在于,将问题简单地简化为保护,仅将这些形式视为不可复制的历史产物。当我们所有的人在面对激进地去创造更加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筑形式和复原世界范围内的社区形态学基础的需求的时候,我们不得不从中国的里弄和胡同中汲取营养。"
  19.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 2010/06/23 | 阅读: 1265
    文化部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将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20. 丁小立、李春光:读《重识斯卡拉蒂》
    音乐 2010/08/12 | 阅读: 2046
             见到"重识斯卡拉蒂"这个标题,立即引起笔者很大兴趣。多米尼科·斯卡拉蒂是欧洲音乐史上的重要人物。但因种种缘由,可被确认为他本人手迹的材料,包括乐谱和文字,非常稀少。其键盘音乐作品手稿,至今一件都没有被发现,或者说被确认。这就给研究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以致百余年来对其作品中的许多问题众说纷纭、争论不止。肯尼斯·吉尔伯特(Kennith Gilbert,1931-,《斯卡拉蒂全集》Le Pupitre 版编者)在其所编《全集》的"编者前言"中说:"在十八世纪所有重要作曲家里,斯卡拉蒂无疑是最令人难解的一个谜"[1],讲的就是这回事。现在,如果有人提出一种不但新颖且有根据的"重识",那将具有何等价值!但是,读过卞钢先生《重识斯卡拉蒂新技法"练习曲"》(《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03-113页,以下简称"卞文"),很失望。对于一些必不可缺的相关文献,其中有些是容易找到的常识性材料,作者似乎不甚了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宣称"重识",是不是有些轻率了?          笔者对斯卡拉蒂没有研究,现仅就手边容易查找的有限材料,说点对于卞文的读后感。     斯卡拉蒂的作品是否"长期被埋没"?              卞文说:"这批练习曲(按指斯卡拉蒂的奏鸣曲)......长期被埋没,直到1906年才初次出版。"(卞钢-卞萌选编注释《斯卡拉蒂48首键盘经典技法练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前言"[以下简称"卞'前言'"]中又说:"直到他[按指斯卡拉蒂]去世后,他的所有作品都一直是以'手抄谱'形式散落各处......直到他去世150年后的1906年,才由......隆戈......首次搜集并编订了11卷......的斯卡拉蒂曲集。")。          事情不是这样。     一,斯卡拉蒂在世时,他的一些奏鸣曲就已多次出版。             1952年,英国音乐传记作家霍普金森(Cecil Hopkinson,1898-1977)发表了题为《多米尼科·斯卡拉蒂键盘作品十八世纪版本》的研究。据他考证,1752年之前(斯卡拉蒂去世于1757年),有九种不同版本的斯卡拉蒂键盘作品先后分别出版于巴黎、伦敦和阿姆斯特丹[2]。     二,今天,研究者们一致认为,在这些出版物中,最有价值的,是1738年问世于伦敦、装潢十分考究的Essercizi per Gravicembalo(以下简称"Essercizi")。它包含三十首"Sonata"(奏鸣曲),还有两篇由斯卡拉蒂本人签署的"献辞"。1967年,英国格瑞格出版社(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Limited)将此书影印重版,除了开本略小于1738年原版之外,卷首插图、斯卡拉蒂两篇"献辞"和全部三十首"Sonata"都依其原貌一丝未动再现于读者面前[3]。今天,许多图书馆里都有这影印重版的曲谱,查找十分便利。由于Essercizi是唯一收有斯卡拉蒂"献辞"的集子,这使它在众多斯卡拉蒂曲谱出版物中赢得了公认的权威性。至今无人怀疑:这个版本至少为斯卡拉蒂所认可--假使无法证明由他本人编定的话。(卞"前言"断言"1738年他[按指斯卡拉蒂]受友人之邀编辑出版过唯一的一册'大键琴练习曲30首'",不知根据何在。)              读者可能会注意到,这本曲集的书名为"Essercizi",但是所收全部三十曲皆以"Sonata"("奏鸣曲")为题,并以罗马数字逐首标序("Sonata I ","Sonata II"......),无一例外。卞文说"作者(按指斯卡拉蒂)自己从未称556首曲中的任何一曲为'奏鸣曲'",实无根据。至于书名与曲名何以不一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后文将对此试作讨论。     三,1739年,英国作曲家-管风琴家托马斯·罗森格雷夫(Thomas Roseingrave,1690-1766,斯卡拉蒂的崇拜者和朋友)编辑了一本包括四十二首斯卡拉蒂奏鸣曲的集子,在伦敦出版。除已收入Essercizi的三十曲外,有十二首是初次发表。史学家们认为,这十二首奏鸣曲很可能是罗森格雷夫根据其早年在意大利时从斯卡拉蒂那里得到的手稿印行的。在作者生前作品出版物中,罗森格雷夫版的重要性仅次于Essercizi。          四,十八世纪下半叶,伦敦、巴黎等地出现了一股强劲的斯卡拉蒂崇拜风,英国尤盛。许多有名的出版社都刊行了斯卡拉蒂奏鸣曲的再版、改编甚至盗印本(参见《新格罗夫音乐词典》,第16卷,第573页)。     五,进入十九世纪,人们对斯卡拉蒂的兴趣未见稍减。笔者经OCLC(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对斯卡拉蒂奏鸣曲1800-1900年间的出版情况略做检索,惊奇地发现,相关词目竟有一百二十五条之多。各式各样的斯卡拉蒂曲集、单曲或改编曲,出自不同编辑、不同年代和不同城市(巴黎、莱比锡、柏林、维也纳、哥本哈根、米兰、纽约......)的出版社。其中比较重要、著名的有:1838年,在维也纳出版商哈斯灵格(Tobias Haslinger )的帮助下,车尔尼(Carl Czerny)编辑出版了二百首斯卡拉蒂奏鸣曲(Sämmtliche Werke für das Piano-forte,published by Tobias Haslinger in Wien, 1838 );1864年,冯彪罗(Hans von Bülow) 在莱比锡出版了《斯卡拉蒂钢琴选曲十八首》(Domenico Scarlatti,18 ausgewählte Klavierstüke,published by C. F. Peters in Leipzig);陶希格(Carl Tausig,钢琴教育家)、克莱门蒂 (Muzio Clementi)、莱舍提茨基 (Theodor Leschetizky),也先后分别出版了经他们注释或编辑的斯卡拉蒂奏鸣曲(集)。         六,李斯特曾改编著名的"猫赋格"(K. 30)并于1838年出版 (Katzen-Fuge: in G - moll, für das Piano-Forte, 1838, Wien. 关于此曲,卞文说:"K30本来就称为《小猫赋格》,而把它称为'奏鸣曲'既经不起推敲,又没有道理。"如此大胆"重释",着实令人吃惊!按此曲最早出现于斯卡拉蒂所认可的1738年版Essercizi ,题为"Sonata XXX "。此书难找,可查1967年英国 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Limited 出版社Essercizi影印本,页107-110;又见1972年Ralph Kirkpatrick编《斯卡拉蒂键盘曲全集》,此亦来自Essercizi原版,故页码亦为107-110。"猫赋格"之名,据说是克莱门蒂取的:因为赋格主题及其发展,大量使用当时罕用的增减音程,像一只猫轻轻爬过琴键弄出一连串奇特音响。这件事,同作者"本来"之意毫无关系--那时斯卡拉蒂早已去世多年了。" K30本来就称为《小猫赋格》"云云,不符史实)。              七,威尔第 (Verdi)、冯彪罗、舒曼都曾撰文评论斯卡拉蒂的作品(虽然舒曼更偏爱德国作曲家)。勃拉姆斯很认真地学习斯卡拉蒂奏鸣曲。根据Stasoff 的记载, 李斯特、克拉玛、莫舍列兹(Ignaz Moscheles)都在1837-1838年间演奏过斯卡拉蒂的作品(参见Kirkpatrick,p. 411)。            显然,斯卡拉蒂作品"长期被埋没","直到1906年才初次出版"之说是没有根据的。        顺带再说一点二十世纪的研究情况--它同后文要讨论的问题有关。        进入二十世纪,对斯卡拉蒂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全面了。          一,1905年,西班牙作曲家哥兰那多斯(Enrique Granados,1867-1916)编辑出版了斯卡拉蒂曲集26 Sonatas ineditas。        二,1910年之前,意大利钢琴家-作曲家亚历山德罗·隆戈(Alessandro Longo,1864-1945)完成了到那时为止最完整的一套斯卡拉蒂奏鸣曲集的编纂[4]。     三,1953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拉尔夫·柯克帕特里克 ( Ralph Kirkpatrick, 1911-1984 ) 所著《多米尼克·斯卡拉蒂》(Domenico Scarlatti)一书问世[5]。它是斯卡拉蒂研究中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柯克帕特里克是一位有成就的羽管键琴演奏家。他用十年时间对斯卡拉蒂做了深入研究:学习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历史;阅读相关人物传记并研究十八世纪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宫廷、社会状况;前往伦敦、巴黎、 罗马、拿波里、泊罗各那、帕尔玛、威尼斯等地的图书馆查阅原始材料;分析研究全部已知斯卡拉蒂奏鸣曲。此前,没有任何学者做过这样深入、广泛、细致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1953年,柯克帕特里克完成了对于556首斯卡拉蒂奏鸣曲(包括隆戈之后发现的作品)的重新编号,并以新编号同此前各种编号(包括隆戈编号、Essercizi和罗森格瑞伏版以及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编号)互相对照,详细列表,附于(1953年初版)《多米尼克·斯卡拉蒂》书尾(卞文说K编号完成于1972年,是弄错了);据新号排序的其所编斯卡拉蒂《全集》,经多年延宕,于1972年出版(facsimile edition)[6]。        四,1970年和1985年,谢伏洛夫(Joel Sheveloff,波士顿大学教授,1980版《新格罗夫音乐辞典》"Domenico Scarlatti" 辞条撰稿人)先后两次对柯克帕特里克的研究提出了若干质疑:1)作品编号是否确切有据;2)K编《全集》所收,是否都可被确认为斯卡拉蒂本人的作品;3)斯卡拉蒂的作品可能分别为哪几种不同键盘乐器而写;4)怎样认识柯克帕特里克提出的奏鸣曲的"pair"问题(柯克帕特里克认为,从原始手[抄]稿看,斯卡拉蒂作品往往"成对"[两首结成一组]出现。谢伏洛夫力图证明这样的判断缺少根据),等等[7]。吉尔伯特和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辞典》都认为,谢伏洛夫的研究是柯克帕特里克之后最有价值的文献之一,为研究者所必读。   为什么乐器而写?                卞文断定斯卡拉蒂全部作品均为"键盘结构完全与现代钢琴相同的意大利单排键大键琴"而写。这个说法很新奇,与半个多世纪以来众多研究者们据大量原始资料所做判断都不一致。        柯克帕特里克是杰出的羽管键琴演奏家,对羽管键琴特别钟爱。他对各种历史资料的解读皆以羽管键琴为中心。谢伏罗夫对此提出了异议。谢对西班牙王后玛利亚·芭芭拉(斯卡拉蒂曾为其工作凡二十八年)1756年遗嘱所附家产清单做了仔细分析。这清单里列有十二个键盘乐器(不包括管风琴,也不包括她曾经拥有但此时已出售或赠与他人的乐器),其中有羽管键琴,也有"早期钢琴"(Florentine fortepiano,由克里斯托福里[Bartolomeo Cristofori,1655-1731]工作室在佛罗伦萨发明制作,故称Florentine fortepiano,简称fortepiano或pianoforte。汉译多称"古钢琴",这译名同时也常指harpsichord 和clavichord。但三者并不是同一种乐器。fortepiano最接近现代钢琴,是现代钢琴的前身。为此,我们杜撰了一个"早期钢琴"的临时性译名,以便于讨论)。这些乐器琴键数量不一:有49键、50键、54键、58键(以上各一架)、56键(四架)、61键(三架);另有一架琴键数目不详。它们分别来自佛罗伦萨、佛兰芒(现比利时荷兰法国交界地区)和西班牙本地。谢伏罗夫认为,不能排除斯卡拉蒂在克里斯托福里的"早期钢琴"上教学、写作和演奏的可能。根据:1)1702年,斯卡拉蒂与他的父亲曾到佛罗伦萨梅迪契 (Medici) 家族做短期访问,那时克里斯托福里正在试制他的"早期钢琴"(克里斯托福里自1688年起受雇于梅迪契家族,直至去世[1731]。从1698年起,克里斯托福里开始研制 gravicembalo col piano e forte,即fortepiano或pianoforte)。斯卡拉蒂有可能见过克里斯托福里其人或参观过他的工作室。2)玛利亚·芭芭拉王后遗产清单中所列十二架键盘乐器里,有三架是克里斯托福里"早期钢琴"。斯卡拉蒂在芭芭拉宫廷工作二十八年,必定了解、熟悉克里斯托福里的发明。3) 十八世纪上半叶,虽然"早期钢琴"还处于发展初期,琴身比较小,琴键也比较少,但强弱对比及音色变化很丰富,斯卡拉蒂的一些作品由这样的乐器演奏,较羽管键琴更能有效地展示其活泼多姿的风格[8]。          吉尔伯特在《全集》"出版前言"里用五分之一的篇幅讨论斯卡拉蒂所用乐器问题[9]。他提出了几种可能性:1) 西班牙式羽管键琴(五个八度,单键盘,在意大利[乐器制作]传统基础上制造。它更适合于斯卡拉蒂奏鸣曲。西班牙王室确有这样的乐器,无疑为斯卡拉蒂所了解、熟悉)。2) 法国-佛兰芒风格的羽管键琴(芭芭拉王室为斯卡拉蒂提供了这样的乐器,而其作品当时就使英国人和法国人为之倾倒)。3) 英国制造的羽管键琴(556首奏鸣曲里28首含有g''' ,这就要求键盘有五个八度, 61键--从GG到g'''。现存意大利羽管键琴极少有这样的音域,英国制造的有这样音域的羽管键琴则到处可见)。4) 荷兰画家凡璐(Louis-Michel Van Loo,1707-1771) 的一幅油画中,芭芭拉王后正在弹一架大型双键盘的法国式羽管键琴。画家曾于1737-1752近二十年间受雇于芭芭拉王室。人们有理由推测:这画并非虚构,很可能是严格纪实。          究竟斯卡拉蒂的作品(分别)为哪(几)种乐器而写?多年来种种推测、争论,皆各有所据,迄无定论。但其中有一事可以肯定:斯卡拉蒂K编号作品中,至少有三首(K.287、K. 288、K. 328)是为管风琴写的。在长期争辩的研究者之间,对此没有分歧。柯克帕特里克和基尔伯特所编两种《全集》里,这三首都清楚标明"为管风琴而作"。此语源于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10],故无可疑。柯克帕特里克书、谢伏罗夫论文和基尔伯特"前言"对此均有详述。基尔伯特又认为:此三曲外,还有"不少织体相对单薄的两个声部的曲子,由小型管风琴来演奏,效果很可能更好。"另有三首(K. 254、K. 255和K. 356),是否为管风琴写,意见不一。        如果说这些结论都靠不住--就连威尼斯和帕尔玛抄本也不可靠,必须"重(新认)识"到:全部斯卡拉蒂作品一无例外是"大键琴教材",那就得提出证据。否则这种"重识"如何叫人相信?(顺带提个小问题:"键盘结构完全与现代钢琴相同的意大利单排键大键琴"云云,"键盘结构"何所指?"完全与现代钢琴相同"何所据?万余言中,诸如此类难解、可疑处俯拾即是,读来颇有观止之叹。编者缘何审而未察?亦一谜也。)     练习曲还是奏鸣曲?            卞文指责隆戈"不顾斯卡拉蒂已明确定名为'练习曲'的创作本意,武断地把这批乐曲的全部曲名都统统改称为'奏鸣曲'"。        其"重识"之要点在此。        但这没有根据。        隆戈版中"奏鸣曲"之称,源于斯卡拉蒂去世(1757)前出版、很可能由作者手定--至少经作者认可--的Essercizi(1738)、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1742-1757),以及罗森格瑞伏版斯卡拉蒂曲集(1739)。原文移置,一字未易。不存在隆戈(于百余年后)"武断......改称"的问题。所谓"斯卡拉蒂已明确定名为'练习曲'的创作本意",亦未知从何谈起。        那么,Essercizi一书中全部三十曲为何都被标以"Sonata"之名?        书名和曲名为什么不同?        这需要对"练习曲"和"奏鸣曲"这两个字的含义及其历史变迁做一点考察。     先说"练习曲"。     在意大利文里,esercizio(essercizi是古意大利语esercizio的复数形式)确有"练习"、"训练"之义。所以,将斯卡拉蒂曲集Essercizi译为"羽管键琴练习曲"或"为羽管键琴而写的练习",看似不错。但是,如果离开历史条件,将 essercizi一字理解为后来意义上的"练习曲",将它等同于十九世纪出现的诸如克莱门蒂、克拉玛、车尔尼等人的"练习曲",就大成问题了。         "练习曲"一字来自法文 etude 和 exercice。 二者含义不尽相同。前者-- etude(德文etüde,意大利文 studio,英文 study)为训练某种特定技术(例如音阶、琶音、轮指、连音、跳音......)而写,篇幅较短,多少含有一些音乐意趣。克莱门蒂、克拉玛、车尔尼的练习曲均属此类;肖邦、李斯特、斯克里亚宾、拉赫马尼诺夫......的"音乐会练习曲"是其延伸和发展,但艺术表现大为增强。后者-- exercice(德übung,意esercizio,英 exercise)多半(不是全部)以单纯技术训练为目的,往往在不同调上多次重复同一短小音型以求熟练,少有音乐意味。音阶琶音练习、哈农手指练习、勃拉姆斯《钢琴练习曲五十一首》(51 Esercizi per pianoforte ),是exercice的典型。        克莱门蒂、克拉玛、车尔尼式的练习曲(etude)出现于十九世纪,有其历史原因。英国工业革命引起社会、经济、文化的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这不足一百年的时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钢琴迅速走出上层(贵族)社会,开始进入市民家庭,成为其欣赏和娱乐的必备工具。钢琴制造业和出版业因此蓬勃发展,对于教材和教师的市场需求随之而至。(克莱门蒂的经历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既是作曲家、钢琴演奏家、钢琴教师,又是出版商、钢琴制造-销售商。)克拉玛、克莱门蒂、车尔尼等人的"练习曲",就是适应这样的需求而产生的。斯卡拉蒂时代无此条件,他的"Essercizi"同车尔尼式的"etude",在社会功用和由此决定的音乐形态上都有巨大差异。二者不是一回事。        斯卡拉蒂、巴赫等人所处巴洛克时期,还没有出现面对公众的"独奏会"(萧邦时代也只有沙龙演奏。范围更大的"独奏会"[recital]是李斯特才开始的)。演奏者和作曲者没有明确分工。作曲、演奏常取即兴方式。 "听众"、"学生",往往是身边为数不多的人--朋友、亲属、雇主(王室、教堂......)。那时,没有必要、因而没有可能产生专供成批接受规范训练的学生们掌握某些通用技术的"练习曲"。Essercizi所收斯卡拉蒂致"读者"的 "献词"里写道:"读者:无论你是业余爱好者还是专业人士,请勿指望从这些作品中发见什么深义。它们只是巧妙的玩笑,意在帮助你们在羽管键琴弹奏中获得更多自由。......愿这些作品给你们带来愉快......"(两篇献辞的英译均见 Kirkpatrick,pp.101-103),此中消息甚明:它们既有训练意义("帮助你们在羽管键琴弹奏中获得更多自由"),更可得到艺术乐趣("给你们带来愉快")。但这训练不是车尔尼式的教学。Essercizi三十首"sonata"同专门用于规范性技术训练的"练习曲"不相干。        事实是,十九世纪之前和其后,etude 和 exercice 两字的用法和含义有很大不同。举例来说,巴赫一生为击弦键琴(clavichord)、羽管键琴和管风琴写了很多作品,有的主要为教学和训练而写,有的主要为演奏而写。1731-1742年间,他将部分羽管键琴和管风琴作品编成四卷出版,总题为"Clavier-Übung"。德文 übung 与 esercizio (意)、exercise (英)相通,都含"练习"、"训练"、"实践"之义。在第一卷里,巴赫收入了他的六首《帕蒂塔》(partita)组曲,各含六到七首以各类舞曲、前奏曲、幻想曲题名的短曲。第二卷收有我们今天经常演奏的《意大利协奏曲》和《法国前奏曲》(Overture nach französischer Art)。第三卷内各曲主要为管风琴而作,包括前奏曲、赋格、众赞曲。第四卷是我们今天在音乐会上常常听到的《戈尔德堡变奏曲》。如果不顾词义的历史变迁,将这曲集名"Clavier-Übung"译为"键盘练习曲",虽然不无"依据"(clavier / keyboard / 键盘;übung / exercise / 练习曲),但这不会使人觉得奇怪吗?        又如与巴赫、斯卡拉蒂同时代的意大利作曲家 Francesco Durante(1684-1755 ),于1737年出版了一本题为 6 Sonate per cembalo divisi in studii e divertimenti 的乐谱,其中找不到为某种特定目的而写的技术练习。如果只就标题逐字"硬译",这一组作品究竟是为羽管键琴写的"奏鸣曲","练习曲",还是"嬉戏曲"呢?("divertimento"有"嬉戏"之义。) 如果说这书名的理解、翻译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那么他的另一首为管风琴而写的Essercizio o sonata(可以逐字"硬译"为"练习曲或奏鸣曲"),就会使我们更加头疼了。        由此可知,斯卡拉蒂时代,"Essercizi"一字并无后来--十九世纪,克拉玛、克莱门蒂、车尔尼......以至肖邦、李斯特......时代--的"练习曲"之义。        卞文坚称斯卡拉蒂奏鸣曲为"单乐章练习曲"的另一个理由是"这种二部曲式的篇幅长度适中,两段的反复又刚好符合技巧训练的重复性原则"。这个说辞难以成立。1)纵观三百年钢琴历史,哪位作曲家写过复乐章、多乐章的练习曲?2)若以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肖邦、李斯特、拉赫马尼诺夫、里盖蒂 (György Ligeti, 1923-2006) ......为例,他们的大量钢琴练习曲中,哪一首曾采用"两段反复"的"二部曲式"?难道它们因此统统不合"技巧训练的重复性原则"?        卞又引巴托克"不用'奏鸣曲'之名"以证其说("唯一在编注斯卡拉蒂作品时坚持不用'奏鸣曲'之名的是贝拉·巴托克(参阅1958年布达佩斯出版社出版巴托克注释的《斯卡拉蒂杰作汇编》。"[见卞"前言";卞文中亦有内容相同的话,恕不复引。])。但这缺少说服力:A)巴托克编注谱,初版于1921-24,1958重印,分两卷,总计10曲,它在斯卡拉蒂研究中价值不高,稍重要的研究文献中均未见提及。B)卞引巴"不用'奏鸣曲'之名";反驳者亦可依此逻辑引巴未称"练习曲"(巴未给任何一曲加任何标题)。这样的讨论有什么意义吗?C)巴在此书"前言"中倒是有一句话,大意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斯作近乎"奏鸣曲",这就使"唯一在编注斯卡拉蒂作品时坚持不用'奏鸣曲'之名"的论断显得十分可疑。D)此书并无"斯卡拉蒂杰作汇编"之称--书名只有一个字:"Scarlatti"。此书封面顶端有一行字:"Meisterwerke der Klavierliteratur",它不是书名,而是由出自不同作者的多部曲集构成的一个出版物系列的总题,巴编两卷本Scarlatti是其中的一种。"斯卡拉蒂杰作汇编"之名,不知是如何杜撰出来的。设若将总题"Meisterwerke der Klavierliteratur"与书名"Scarlatti"强行拼凑到一起,把"Meisterwerke der Klavierliteratur"译成"杰作汇编"也是不正确的。卞虽引巴为重要依据,却不读其"前言",甚至不看其书名。这样的研究方式,实不足取。        再说"奏鸣曲"。    卞文说"不应把(斯卡拉蒂的)这些作品归入奏鸣曲类"。因为它们有些"充其量也只能仅属'巴洛克奏鸣曲'的胚胎而已";有些"也只可算作是'古典奏鸣曲式'"......这里,一些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显然太过随意。什么叫"奏鸣曲类"?什么叫"古典奏鸣曲式"?这些说法十分费解,没有人(包括作者卞先生本人在内)能确释其意。        "奏鸣曲"(作为一种乐曲体裁)与"奏鸣曲式"(作为一种曲式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些比较重要、可信的音乐辞书,包括《哈佛音乐词典》之类不足千页的单卷本中-小型辞书中,"奏鸣曲"和"奏鸣曲式"条目,往往是几千字、上万字的长篇大论(虽然辞书总是力求简约)。笔者手头有一本题为《奏鸣曲式》的书(Sonata Form,by Charles Rosen),以四百多页篇幅讨论此题。原因就在三言两语说不清。      "奏鸣曲式"(sonata form)一词并非"古已有之"。"第一个将'奏鸣曲式'这一术语用于音乐分析的理论家,很可能是A. B. Marx(1795-1866 --引者注)"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 p.793)。它特指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代表的"维也纳古典乐派"创作中成熟发展的一种曲式结构,是研究者对这种曲式的概括或总结。也曾有另一些意见,例如"sonata-allegro form""first-movement form",等等;但获得公认、被广泛使用的是"sonata form"。不能望文生义,随心所欲地将其引申解释为与"奏鸣曲"这个字有关的随便什么形式--无论不知何意的"古典奏鸣曲式"还是别的什么什么"......奏鸣曲式"。        斯卡拉蒂五百多首奏鸣曲中自然未取奏鸣曲式。它们多用二部曲式。但奏鸣曲式的"最基本的结构框架是在晚期巴洛克二部曲式,特别是带再现部的二部曲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p.765)         卞文认为斯卡拉蒂若干作品"充其量也只能仅属'巴洛克奏鸣曲'的胚胎而已"。此说也很别致:巴洛克晚期人物斯卡拉蒂怎样创造出"'巴洛克奏鸣曲'的胚胎"?(1750年,巴赫去世,欧洲音乐的"巴洛克时期"遂告终结。七年之后,斯卡拉蒂去世。)        "奏鸣曲"这个字产生很早,有久远历史。今天,习惯上,它主要指巴洛克时期以来被称为"奏鸣曲"的器乐作品(以复乐章为多;独奏、重奏、合奏皆有。此前,文艺复兴晚期-巴洛克早期[1610前后],有些"奏鸣曲"中也含声乐段落)。而巴洛克时期约一百五十年间,"奏鸣曲"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发展,并不存在固定、单一的模式。        早期巴洛克奏鸣曲多为合奏,以一到四个乐器奏旋律,一个键盘乐器加低音乐器奏持续低音(basso continuo,例如Giovanni Gabrieli,1555-1612的一些作品)。十七世纪中叶,两种不同风格的奏鸣曲发展起来:教堂风格奏鸣曲 (sonata da chiesa) 和室内乐风格奏鸣曲 (sonata da camera)。它们大半是多乐章小型器乐合奏曲(二至四个独奏乐器加持续低音)。前者多用于教堂,不取明显的舞蹈节奏和舞曲名称;后者多用于室内乐,由舞曲乐章组成(例如Arcangelo Corelli,1653-1713的独奏与合奏作品)。        巴洛克成熟时期,泰勒曼(Georg Philipp Telemann,1681-1767)、亨德尔、 巴赫都写下了独奏、合奏的奏鸣曲。泰勒曼创作了六十多首为单簧管(或长笛)、小提琴与持续低音的三重奏奏鸣曲,三或四个乐章不等, 始于慢乐章或快乐章不等,往往以快板结束,多为带再现的二部曲式。(顺便说一句:卞文称斯卡拉蒂"独创出'带再现的二部曲式'的单乐章练习曲",有何根据?音乐史上,某种曲式的产生、发展、定型或消失......往往是个自然渐变的过程,何曾有哪个人"独创"过哪种曲式?)亨德尔有六首小提琴与持续低音(今天通常由钢琴演奏)奏鸣曲,多为四乐章,快板乐章经常是带再现的二部曲式。巴赫有三首小提琴无伴奏奏鸣曲,都是四乐章,其中必有一个赋格乐章;他还有三首大提琴与持续低音奏鸣曲,三或四乐章不等, 都没有赋格乐章。        如果说以上所述仅限于意大利和德国作曲家,不足以表明巴洛克时期奏鸣曲的多样性,那么,再来看看西班牙作曲家索勒(Antonio Soler)。他的奏鸣曲多为单乐章,都是带再现部的二部曲式,它们给这个时期的奏鸣曲带来了异样的光彩。(据说此人是斯卡拉蒂的学生,1752年起在马德里城外的一个教堂里当管风琴师。有趣的是,同斯卡拉蒂的情形几乎一模一样:研究者们至今找不到他的手稿,无法准确判断其作品的写作时间。)        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与今天的欧盟大不同,交通、通讯甚不便,导致音乐风格、形式的地域性差异比今天大得多。意大利、德国、法国(以巴黎为主)、佛兰德(法比荷交界地区)、西班牙的作曲家们各具特色,其间差别、对照十分鲜明。        卞文以"四乐章" "意大利式'慢-快-慢-快'型多段体主调乐曲"概括"巴洛克奏鸣曲"的特征,于史未合,是对复杂历史过程的过分简化和曲解。"多段体主调乐曲"也很难懂,不知说的是什么。        以上所述可简略概括如下:        1)斯卡拉蒂"Essercizi"不能与车尔尼式"etude"相提并论。        2)巴洛克时期,"esercizio"("exercice""übung""exercise")一字无后来(十九世纪后)意义上的"练习曲"之义。以它作书名或总题,收进"舞曲"、"组曲"、"奏鸣曲"、"前奏曲"、"幻想曲"、"协奏曲"、"变奏曲"、"赋格曲"......者,所在多有。遇到这种情形,作为书名或总题之"esercizio"("exercice""übung""exercise"),不宜理解、翻译成"练习曲"。        3)"奏鸣曲"(乐曲体裁)与"奏鸣曲式"(曲式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4)巴洛克时期,"奏鸣曲"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发展,不存在固定、单一的模式。        5)斯卡拉蒂将其作品"明确定名为'练习曲'的创作本意"和后人"武断地把这批乐曲的全部曲名都统统改称为'奏鸣曲'"之说,不能成立。        6)斯卡拉蒂作品是"练习曲"还是"奏鸣曲"?此前未见谁人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这原本不是一个"问题"--说个时髦的"学术"词:是个"假问题"。        但是,卞文郑重其事提出了这个问题,不惜笔墨,决心"为(斯卡拉蒂)新技法'练习曲'正名"。据说,将斯卡拉蒂作品称作奏鸣曲就"完全歪曲了乐曲的原意,并且误导并转移了人们对这批练习曲的真正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斯卡拉蒂是音乐史上的巨人。他留下的大量(不是全部)奏鸣曲堪称艺术精品,和他的同代人巴赫、亨德尔(三人同年出生)的作品一样,具有永恒的魅力。斯卡拉蒂艺术特征是个大题目,需作专门讨论。本文只想说明:把斯卡拉蒂作品视为 "新技法'练习曲'","键盘技巧训练教材",恰恰"完全歪曲了乐曲的原意,并且误导并转移了人们对"其"真正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不仅违背史实,而且是对斯卡拉蒂的曲解和贬低。   注释   [1]  Domenico Scarlatti, Sonates; 11 vols., ed. K. Gilbert (Paris, 1984), IX p.   [2] Cecil  Hopkinson, "Eighteenth-Century Editions of the Keyboard Compositions of Domenico Scarlatti (1685-1757)," printed for the Edinburgh Bibliographical Society Transactions, Vol. III, Part I (1948-1949), pp.47-71.   [3]  Domenico Scarlatti, Essercizi per Gravicembalo di Don Domenico Scarlatti Cavaliero di S. Giacomo e Maestro dè Serenissimi Prencipe e Prencipessa delle Asturie &c. (英译:"Studies for the Harpsichord by Don Domenico Scarlatti Knight of St. James and Master of the Most Serene Prince and Princess of the Asturias &c.") Hants., England: 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Limited, reprinted from the original in the Rowe Music Library, King's College, Cambridge, 1967.  The first edition appeared in 1738.   [4]  但是,隆戈的编辑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例如,他声称,其所编曲集中,作品编号皆依创作年代排序,但这并无充足根据: 1)他只选用了当时可以见到的部份原始材料,而未研究全部已存手(抄)稿和各种不同版本;2)他对斯卡拉蒂作品的音乐风格、弹奏技巧和所用乐器缺乏认识,却据自己的理解将这些奏鸣曲按照调性重新划分为类似组曲的形式排序编号,甚至改写了一些和声,结果造成很多混乱。   [5]  Ralph Kirkpatrick, Domenico Scarlatti (Princeton, N.J., 1953)   [6]  Domenico Scarlatti, Complete Keyboard Works in Facsimile, from the Manuscript and Printed Sources; 14 vols., ed. R. Kirkpatrick (New York, 1972).     [7]   Joel Sheveloff, "Domenico Scarlatti: Tercentenary Frustrations," The Music Quarterly, 1985, Vol. 71, No. 4: p. 408.   [8]   Joel Sheveloff, "Domenico Scarlatti: Tercentenary Frustrations," The Music Quarterly, 1986, Vol. 72, No. 1: pp. 90-94.   [9]  Domenico Scarlatti, Sonates; 11 vols., ed. K. Gilbert (Paris, 1984), pp. VII-VIII   [10]  Essercizi和罗森格瑞伏版,前文已经述及。对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需要做一点解释。现藏威尼斯图书馆 (Biblioteca Nazionale Marciana) 的一套十五卷496首斯卡拉蒂奏鸣曲手抄本(第一到第十三卷完成于1752-1757年间, 没有排序的另外两卷抄于1742及1749年),是专门为玛利亚∙芭芭拉女王抄写的。后来,女王将这套手抄谱本,连同她收藏的其它乐谱,作为遗产赠送给了法里奈利(Farinelli, 1705-1782,曾与斯卡拉蒂一起供职于马德里王室)。这些乐谱几经周折于1835年被送到了威尼斯图书馆,史家称之为"威尼斯抄本"。抄写者是谁?有人认为可能是西班牙年青作曲家索勒(Antonio Soler,1729-1783),也有人认为可能是斯卡拉蒂本人。这些,都是推测,虽然各有所据,但至今并未找到确切凭证。收藏在帕尔玛Biblioteca Palatina, Sezione Musicale 的手抄本,通称"帕尔玛抄本",共收463首奏鸣曲。其中大部分与威尼斯抄本相同。从笔迹看,多数出于同一抄者之手,完成于1752-1757年间,装潢比较简单,远不如威尼斯抄本考究。威尼斯抄本更被研究者看重,因为它是西班牙王室的正式藏本。柯克帕特里克认为它很可能经斯卡拉蒂本人认可。卞"前言"称1906年前斯卡拉蒂"所有作品都一直是以'手抄谱'形式散落各处",此说无据。(参见Kirkpatrick, p.138)。   ---------------------    *本文已刊《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钢琴艺术》2008年第9-10期[转载]、"中国音乐评论网"http://www.ecmcn.net/funonews.asp?id=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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