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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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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霍尔:流离失所(自传式访谈)
    社会 2011/03/28 | 阅读: 1525
    所以在文化层面上,从一开始,被殖民环境中本土与帝国的冲突情境,就不断地上演在我的家庭中。不管是属于哪一个阶级派系的人,都只认同殖民者,而不能认同穷困牙买加黑人的主要文化充分展现出高度的种族和肤色意识。
  2. 欧洲对利比亚干预:stratfor公司报告
    政治 2011/03/28 | 阅读: 1765
    第一部分--分析各国动机:Distinct interests sparked the European involvement in Libya
  3. 王澍:剖面的视野
    建筑 2011/03/28 | 阅读: 3511
    王澍设计了世博唯一乡村馆--宁波滕头馆。把旧材料用在新建筑上比全然抛弃好,同时我们也希望对旧建筑的保护能加强--人文与社会
  4. 王澍:自然形态的叙事与几何——宁波博物馆创作笔记
    建筑 2011/03/28 | 阅读: 3995
    2008年,因一起在巴黎开会,我有机会和天大建筑系的王其亨先生聊谈。第一次听王先生讲课,记得是在20年前,他来南工建筑系讲座,题目是明十三陵的风水研究。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但有一张图我记忆良深,那张图在309教室用幻灯打出,应是出自宫廷档案,风水形势用密集而确定的位置标明,画法是平面和立体的结合。他确认了我的一个认识,即中国的东西,无论是风水还是相关的山水绘画之类,都不能笼而统之泛泛谈论。风水图的深邃在于其有着细密的法则与规定,并且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被系统量化了的,但这种法则与量化,并不以失去面对自然事物的直观判断为代价。从感觉上说,由于我长年熟悉书法与山水绘画,对那张图的形式状态并不觉得异常。  20年里。我再没见过王其亨先生,但知道近年他一直致力于清宫“样式雷”图纸档案的整理研究。对这件事,我自然抱持很大兴趣,因为我不相信传统中国的建筑学用一句“工匠营造”就可以一笔带过,至少,明清苏州工匠出名,就缘于他们既画设计图纸,也制模型,业主因此可以确切地表达意图,而不被匠师随便左右。  和先生相见,很是一见如故,就如昨日刚刚聊过,今日再叙。我就问他“样式雷”的研究现状,他说这批资料于清末飘散四处。重拾后编序全乱,要整理清楚,上万件的图纸恐怕还需十年,但他相信一定可以整理清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传统建筑的设计过程。我又提起“十三陵”风水,先生就意趣盎然,回忆当年如何在昌平山间爬山涉水。  先生善谈,语及众多,但有一点我印象特深,以先生的研究,当年每处皇陵选位,涉及周围广大山水范围,都是几易方案,反复论证,几易其位的。面对现场,详勘现场,先提出假设,再仔细酌别验证,这与其说是神秘直观,不如说是一种严格的科学态度。问题是,这种假设的出发点并非自闭的分析理性,而在于一种确信,即自然的山川形态影响着人的生存状态与命运。由长期经验从自然中观照出的诸种图式,和这种先验的自然格局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相符。因此,相关的思维与做法不是限于论辩,而是一种面对自然的,关于图式与验证的叙事。或者说,与文学不同,这是关于营造活动本身的叙事。这种验证,不仅在于符合,也可以对自然根据“道理”进行调整修正,它必然涉及一种有意义的建造几何学,但显然不是西人欧几里德几何,毋宁说是一种自然形态的叙事与几何。  按这条思维的脉络,必然谈到了园林。于是我听到王其亨先生谈起这些年他带学生参与北京皇家苑囿修缮的一些事,进而推及“自然美”这个话题,说到西人原本并无“自然美”观念,和“自然美”有关的事物是17世纪由耶稣会教士带回欧洲的。这些耶稣会教士也在欧洲建造了一些“中国式”假山,当时,欧洲人对这些形状奇异的假山的反应是“恐怖的”。  我们一路从巴黎聊到了马赛,谈了很多,至今大多已记不得了,但用“恐怖的”一词来描绘中国园林中的堆山的反应,我印象特深。它让我回想起2002年第一次看北宋郭熙《早春图》原大高仿印刷版本的反应,那样陌生与疏远,是看小幅插图所没有感到过的。那种螺旋状盘桓曲折的线条,它所包围的空间深邃,成一种既自足又无限延展的结构,我脱口而出的反应是:如此的巴洛克。有意思的是,当我写下这段文字时,突然意识到,我无论如何回忆不起《早春图》上画的是树还是石头,但肯定,图上只描绘了一种事物,以图名推断,画的应该是树,但我的回忆里却更近于石头,非常类似太湖石的形态,或者说,非常类似生物器官的形态。这种内心的震惊与其说是心理性的,不如说是纯粹物质性的,一种陌生的物质性。  只就“形态”来讨论审美,我一向是回避的,这种讨论很容易掉入心理学的范畴和文学修饰,我甚至从来就不提“审美”二字。当我用“巴洛克”一词对应《早春图》时,也无意于掉入中国传统的西方传统的比较,这类比较已经成为中国建筑师空泛的习惯。我的反应是本能的,在更基本更具体细致的层面,这类相似性的差别让我想起明代人对同时代画家陈老莲的评价,老莲画的屈原,无目的游荡在荒原之中,人物被变形拉高,笔法如画园林中常见的高细瘦孤的山石,老莲自叙说其画学自古法,时人的评价是:奇怪而近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题材,老莲会在一生中反复画几十幅。我体会,“古法”二字并不是今天“传统”一词的意思,它具体落在一个“法”字上,学“古法”就是学“理”,学事物存在之理,而无论山川树石,花草鱼虫,人造物事,都被等价看待为“自然事物”。  同一题材,极相似地画几十张,以今天的个性审美标准,无异于在自我重复,但我相信,老莲的执著,在于对“理”的追踪。画论中记载的“荆浩画树”是类似的事情。宋初,荆浩以画松树著名,文中记载的是他在太行山的一次写生,呆在山中数月,围绕一片奇松,反复揣摩描绘,自觉已得松树生存的道理,但一位无名老翁,指出他的理解完全是错的,并有一番论述。那番论述老生常谈,让我生疑,而我的朋友林海钟,同样擅画寒林枯木,为了印证,他亲自去太行写生一场,回来对我说,那篇文字一定是后人伪作。但我的兴趣不止于此,一个人的一生,只对画松树一件事最有兴趣,这种异常的行为就超出了“审美”,更接近于一种科学的纯粹理论研究,但这种研究,决不脱离具体的物事。它也决不直接指向人,而是以一种没有人在,似乎绝对客观的方式直面自然中的具体事物,但又不是只在物理学或生物科学的意思上。这让我想起胡塞尔的现象学教学。他让他的学生围着一棵树揣摩一个学期。他的一个学生又举一反三,围着教学楼前的一个信箱,揣摩了一个学期。实际上,人这个东西,几件事物,几张图,就足以指引他的一生。  《早春图》给我的陌生感,即是我,或者说我们,与“自然事物”疏远的距离。一种客观细致地观察事物的能力与心情的缺乏。它让我一下子回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第一次读艾略特的《荒原》时的感觉:“我们什么也看不见,什么也记不得,什么也说不出”。  我的记忆把《早春图》上的事物与太湖石混淆,实际上就是一种视差。要看见周围的“客观事物”,就需要观法,一种决定性的视差。太湖石勾引起的是江南园林那个世界,但很长一段时间,园林我是不去的。在我眼里,明清的园林,趣味不高,样式老套。意义迟钝到几乎没有意义。过多的文学矫饰让园林脱离了直接简朴的自然事物,而令人关于园林的讨论大多是文学化的游览心理学与视觉,于我性情不合。两件事,让我有了重观园林的兴趣。其一是读童寯的关于园林的文字,我至今仍然认为,童寯之后就没有值得去读的关于园林的文字。因为童寯的园林讨论不是在解释之上追加解释,解释一件事是很容易的,童寯的文字是能提出真正的问题的。在《东南园墅》开篇,那个问题看似天真:“这么大的人怎么能住在那么小的洞中?”这个问题让我快乐。我突然看见一个世界,在那里,山石与人物等价,尺度自由转换。如果建筑学就是对人的生存空间的一种虚构,这种虚构就是和山石枯木一起虚构的,它们共享一种互通的“自然形态”,并不必然以欧几里德的几何学为基础的,建筑不必非方即圆。  第二件事,发生在1996年我在同济读书时,买到一本图书馆库存处理的英文旧书。内容是关于英国现代画家大卫•霍克涅与一位美国诗人1980年在中国的一次旅行。书是那位诗人写的,插图则都是霍克涅的旅行速写。我一向喜欢霍克涅画中的意思,印象最深的一张,描绘一个人跳入游泳池的一刹那。游泳池是水平的,池边露出一座平房的一角,笔法是轻淡的,几乎是平涂,那个跳入水中的人画的也不清楚,裹在溅起的一片白色水花之中,水花的画法如书法中的飞白。这张画没有透视,可以说在叙事,但内容如此简单,也可以说是反叙事的,可以说在表现什么,也可以说是反对表现的。那只是一种沉静日光下的视野,那个时刻是绝对的,没有任何所谓思想,或者说,那目光是从加缪笔下的“局外人”看出的,那目光在他熟悉的整个世界和生活之外。在这本书里,有一张仿中国水墨画法的桂林山水速写:画的前方是他住的宾馆阳台的水泥栏板,上面正爬着一只毛虫,色彩斑斓,下笔细微,中国画家一向爱画的桂林山水却只寥寥数笔,成了背景。这张画同样没有透视,却有一种难以言喻的纯真,感染了我。我明白了童寯在《东南园墅》一书中所强调的“情趣”二字的意思。童先生以为,不知“情趣”,休论造园。一片好的园子,好的建筑,首先就是一种观照事物的情趣,一种能在意料不到之处看到自然的“道理”的轻快视野。正是这种视野,使霍克涅关注那只毛虫的爬动,形成一种邀人进入的纯粹情景。呈现出一种以小观大,以近观远的微观地理。这种称为“情趣”的思绪,直接及物,若有若无,物我相忘,难以把捉,但是足以抵御外界的纷扰,自成生趣,并使得任何围绕“中国”、“西方”的似是而非的宏大争论变得没有意思。也许有人说霍克涅的画很有“禅境”,但我宁可回避这个用滥了的词语。  在1999年UIA北京大会青年建筑展上,我在自己的展板上写下了关于“园林的方法”的一段文字。在这里,指示出一种意识的转变,园林不只是园林,而是针对基本建筑观的另一种方法论。它的视野,正向“自然形态”的世界转移。但落在手上绘图,我很难画出非现代主义的东西。尽管以我对书法的常年临习,始终保持着和“自然形态”的联系,转化仍然是十分艰难的。在苏州大学文正图书馆,以小观大、由内外望已成一种自觉。在方正格局中,建筑没有先兆的位置扭转,互为大小的矛盾尺度,小场所不连续的细致切分,建筑开始自己互相叙事了,但语言仍然是方块和直线。  从2000年始,我每年都去苏州看园子,每次去都先看“沧浪亭”。看是需要反复磨练的。记得看到第三次,我才突然明白“翠玲珑”这组建筑对我意味着什么,就像我第一次看见它。  这座建筑单层,很小,四周为翠竹掩映。在园子游荡,经常会遗失它。即使看见,只露一角。如果不是十分热衷,也可能认不出它。即使知道,外表的细密窗格也没有披露任何内部内容。走进它一定是突然的,内部是结构十分清楚的,二次曲折,实际上是三间房子在角部衔接。接下来,连整体的空间形式都瓦解了,目光被分解到每一面墙上,每面白墙上的窗格差别只有很小的不同,外面的院墙贴得很近,竹子也贴得很近,光线是一种幽暗的明亮,如古物上褪去火气的光泽。因为曲折,人在其中是要不断转换方位的。每一次,都面对一个绝对平面的“正观”。“正观”就是大观,并不必然被物理尺度大小决定。家具的摆放决定了人面对每一个正方的端正坐姿,但曲折的空间,使从一个空间望入另一个形成一种平行四边形的展开,居正与灵动同时存在。实际上,内部空间很小,但却如此意味深远。人在其中,会把建筑忘掉,为竹影在微风中的一次颤动而心动。当我说“园林的方法”时,“翠玲珑”就是我意识到但还不清楚的建筑范型。童寯先生所说的“曲折尽致”,需要一种最简的形式,它就在这里了。  离“翠玲珑”几步,就是“看山楼”,看明白“翠玲珑”,也就明白了“看山楼”。它实际上就是垂直向度的“翠玲珑”。“看山楼”两层,下层为一石洞,但“自然形态”在这里被建筑化了。它更像一间石屋,石灰石形成的不规则小孔透入光线,这就是所谓“玲珑”。以前家里用一种景德镇出的白瓷勺,胎上扎孔,再施白釉,烧出来就成半透明的小点,也是“玲珑”。从底层上二层,就是一次曲折。见山还是不见山,登临俯瞰远望,都已“曲折尽致”了。水平与垂直,单层与多层,把“翠玲珑”和“看山楼”放在一起,就是一对完整的建筑范型。  那日,我从“翠玲珑”出来,站在“五百名贤祠”廊下回望,站了很久。一位欧洲青年走过,也站在我旁边,我就见他速写本上画着“翠玲珑”的平面草图,就问他如何认识。他说自己来自西班牙,学建筑,他觉得“翠玲珑”胜过密斯做的巴塞罗那世博会德国馆,我说“是的”。我的英文不好,不能深谈,就只对他微笑,他也对我微笑。那日空气透明,阳光分外灿烂。   “曲折尽致”,作为童寯《江南园林志》中造园三境界说的第二点,一般理解是在谈园林的总体结构。但按我的体会,园林的本质是一种自然形态的生长模拟,它必然是从局部开始的。就像书法是一个字一个字去写的,山水也是从局部画起的。对笔法的强调,意味着局部出现在总体之前。园林作为一种“自然形态”的建筑学,它的要点在于“翠玲珑”这种局部“理型”的经营。没有这种局部“理型”,一味在总平面上扭来扭去就毫无意义。“总体”一词,指的是局部“理型”之间的反应与关联。“理型”的重点在“理据”,“范型”的重点在“做”。  2004年初春,为宁波“五散房”的“残粒荷院”,我在夯土院子中画出了一个我命名为“太湖房”的小建筑。“太湖”二字,暗示了它和太湖石的自然形态有关。它实际上是一个三层小楼,平面是5mx6m长方,每层理论层高在3-4m间,垂直向上,曲折二次。把它平放,显然由“翠玲珑”变出,竖放,从如石洞的零散小孔和从室内变到室外又返回室内的楼梯,就暗含着“看山楼”与其基座石洞的“理型”结构。但这个立放的曲折体形是有向背的,它是一个动作,我称之为“扭腰”,意味出自太湖石的孤峰。整个形体按最紧的极限控制,楼梯形状与形体的纠缠,很难处理。  这种高度压缩的意识,得自拙政园一座太湖石小假山的影响,在3m立方之内,这座假山经营了三个盘旋而上却互不交叉的楼梯,全部到达顶上的小高台。而台下,暗含一个小石洞,人可以进去的一个房间。如果说远香堂面对的是一座模拟的大山,这座小假山就是人工制作的“理型”,它们大小悬殊,但性质上是等价的。只有自觉限制在3m立方这么小,才觉出“理据”的力量,它的意味就如一座大山一样。远香堂前的大山更近于东晋的朴素山水,这座小假山则出现在《早春图》那种“自然形态”的研究之后,即所谓“虽由人作,宛若天开”。限于规范,在正常的房子里,像这座小假山般高度浓缩的山体意识的太湖房,我还没做出来。  如果建筑就是以空间的方式对生活这件事进行分类叙事,“理型”的建筑意义就需要可理解的表达,如在空间中象形造字,“自然形态”的“理型”就是以物我直接纠缠的方式造字,这种工作必然有一种纯粹的系列性。在随后的香山校园山南建造中,这种研究以系列性的方式展开。同时存在十几个太湖房,它们的形状几乎完全一样,但处境各不相同。我按其各自处境作了一个分类图表;1)混凝土太湖房立于石砌高台之上;2)白粉墙太湖房成负形的洞;3)多空红砖太湖房半个嵌入墙体;4)混凝土太湖房立于门前,如计成所谓“巨石迎门”;5)混凝土太湖房立在狭窄的天井中,逼人的是混凝土纯粹的物质性;6)混凝土与木料的太湖房,立于门内庭院中,与门正对的“巨石迎门”,等等。讨论“自然形态”,材料的物质性与“理型”同样重要。这种物质性赋予“理型”一种生命的活态。未未对这事特别敏感,有一天,他到我工作室,见到13#楼南入口立面上的太湖房,就说:“这个立面怎么像某种器官?”  “翠玲珑”给我的另一个启示是,建筑若想和自然融合,就不必强调体积的外形。强调体积形式的做法是欧洲建筑师特别擅长的。“形式”,即Form这个词,指的并非只是外表审美造型,而是含有内在逻辑依据的“理型”,它显然借鉴了三维圆雕的做法。而在“翠玲珑”内,在一个简明的容积内,建筑分解为和地理方位以及外部观照对象有关的面。层次由平面层层界定。一幢平面为长方的房子,四个面可以不同。以两两相对的方式,形成由身体近处向远方延伸的秩序。作为平面定位基础的,是更大范围的山水地理地图。在象山山南13#楼及15#楼,西墙均被开有零散太湖石形状洞口的混凝土墙替代。建筑间的高密度与尺度,使这两个立面均无法完整的从正面看到,它们的完整只存在于思维印象里。外立面实际上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从内外望的视野。我们也可以说这两个立面都是从一座更大山体上切割下来,一座边界为正长方形的局部山体,理由只在轻飘飘的“情趣”二字,但是足以颠覆习常建筑语言的封闭与情性。就像我在苏州狮子林园子里常问学生的一个问题:这么小的园子里为何要放那么大的山体和水池?显然,在这种建筑学里,山水比房子重要。  在象山山南19#楼南侧,使用现浇清水混凝土,我发展了三个直接取自太湖石形态的太湖房。它们终于不再是方的了!三个,一个就是一个整体,参差不同成为系列。它们形状与方位,取决于19#楼往外望的视野,以及在一种空间压缩的意识下,人的身体如何与倾斜的墙体接触。它们的尺度尺寸,经历数十遍的细微调整,我有意不做模型,只在立面图上工作。模型做的太多,容易形成一种依赖,而这种强调人在其中的建筑,需要培养用心去想的能力,以及因局部影响整体而对细节局部有极好的记忆力。  讨论自然形态的叙事与几何,之所以在前面不冠以“建筑”的,是试图重启一种人与建筑融入自然事物的“齐物”建筑观。但讨论它,就一定要讨论园林,且主要是现存的明清园林,则几乎是一种习惯。需要经常回溯到这种意识的源头,自然形态所关乎的,不只是园林。当李渔强调“真山水”一词时,即在批判当时山水绘画作茧自缚的状态,它也直接影响着园林建造。重返山野,一直是直接进入山野的直观,另一面,是对山水绘画图像文本的追踪,因为在图像文本里,记录了对山水观法的探究。山水绘画始于东晋,按钱钟书在《管锥篇》里所言,那时的绘画显然参考了山水舆图。真正从地面视角直面的观山画法,近距离的观山画法,始于五代,盛于北宋。在我的工作室里有四张图,都是1:1足尺的高仿复制品,包括五代董源的《夏日山口待渡图》、北宋郭熙的《早春图》、范宽的《溪山行旅图》、李唐的《万壑松风图》,我经常观看揣摩。如果说2004年画出的太湖房是和孤峰小山有关,同一时期开始设计的宁波历史博物馆就是大型山体的研究,特别和上面几张画有关。  《早春图》上的“自然形态”是非常理据性的,包围着气流与虚空,自成内在逻辑,它是可以没有具体地点的。《溪山行旅图》里的大山,我在秦岭旅行时见过。从一个山谷望去,凸现在几十公里之外,浑然一团的。但范宽所用皱法与画树法,形成一种在远处不可能看见的肌理,此山犹如就在面前。画面下方的流水土丘树木,应是眼前的,却画的比远方更简略。应在远方的寺庙,又画得细节毕现。李唐那张图也是如此,满幅一座远方的大山,用笔粗犷,完全违反真实视觉。山在中部裂开,布满浓密树林,上面所施鲜艳绿色,因年代久远,如不是极好的印刷,几乎看不出来。但每根松针都可看见,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景象。这种视野如同梦中,比真实更加真实。这些做法,显然是自觉到平面与空间的区别,远与近的区别,在山内和山外的区别,以一种看似矛盾的逻辑把这些经验在一张二维的纸上同时呈现,一种既在此处又不在此处的经验。  既然是二维平面,也可直接看作建筑的立面。现代主义最盛行的“理型”就是方盒子。施工产业一旦适应它,这种做法就最经济简便。方盒子的边界是二维平面,但从这些绘画做法可知,这个盒子是可以在二维前提下被瓦解的。  关于《夏日山口待渡图》,我印象最深的是水平地平线和夕阳中的光。如果这张图作为江南一带城乡的审美标准,以齐物观点,将局部树木用房屋替换,就可知道总体意向与尺度应如何控制。实际上,这张图在所观望的横向范围如此宽广,图高只有500mm左右,不算前后题跋,图长就达7m,每次看这张图,都要把最大的桌子清理出来,这张图甚至不适合作为文章的插图。后来的宁波博物馆,我有意将建筑高度压的很低,边角微跌,这种做法强调的就是向乡野延展的地平线,伸到很远,而不是建筑形体的所谓轮廓线,更不是所谓标志性。我要求建筑顶边的瓦爿砌法密集使用暗红的瓦缸片,把夕阳的辉光固定下来。 
  5. 林德:违宪和非法的利比亚之战
    法律 2011/03/27 | 阅读: 1413
    The Libyan war: Unconstitutional and illegitimate--Michael Lind
  6. 弗朗索瓦·邬达:小农农业面临挑战
    经济 2012/09/13 | 阅读: 1599
    急速都市化及工业化、采用单一作物的农耕方式导致严重的土地掠夺加速着小农农业的毁灭,其影响从生态和社会来看都非常严重。世界各地的小农运动正在进行反抗。
  7. 张瑜君:茉莉花革命还在蔓延──也门的反政府示威
    政治 2011/03/25 | 阅读: 2231
    沙雷是一个被强烈痛恨的政体之首脑,其政体与美国同盟,沙雷并已掌权33年。他于1978年成为北也门的领导人,并且在1990年南北也门统一成立也门共和国后,继续执政。
  8. 默罕默德·哈桑:如何分辨「好阿拉伯人」与「坏阿拉伯人」
    政治 2011/03/25 | 阅读: 2932
    在利比亚战火蔓延之际,《新国际》特别翻译比利时合作媒体「调查行动」(Ivesstig'Action)网络的这篇访谈稿。本文受访者莫哈梅德.哈珊(Mohamed Hassan)生于非洲衣索比亚,是当今国际知名的阿拉伯世界地缘政治专家。
  9. 戴锦华:可见与不可见的女性:当代中国电影中的女性与女性的电影
    影视 2011/03/25 | 阅读: 3725
    壹 引言   当代中国女性所遭遇的现实与文化困境似乎是一种逻辑的缪误,一个颇为荒诞的怪圈与悖论。一个在五四文化革命之後艰难地浮出历史地表的性别,却在她们终于和男人共同拥有了辽阔的天空和伸延的地平线之後,失落了其确认、表达或质疑自己性别的权力与可能。当她们作为解放的妇女而加入了历史进程的同时,其作为一个性别的群体却再度悄然地失落于历史的视域之外。现实的解放的到来,同时使女性之为话语及历史的主体的可能再度成为无妄。   勿庸置疑,当代中国妇女是解放的妇女。而且迄今为止,中国仍是妇女解放程度最高、女性享有最多的权力与自由的国度之一。事实上,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取缔、关闭妓院、改造妓女,鼓励、组织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事务及就业,废除形形色色的性别歧视与性别禁令,有计划地组织、大规模地宣传妇女进入任何领域、涉足任何职业——尤其是那些成为传统男性特权及特许的领域。政府制定、颁布一系列的法律,以确保实现社会现实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当代中国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的公民权、选举权,全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享有缔结或解除婚约、生育与抚养孩子、堕胎的权力,及相对于男人的优先权。中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作为规模庞大、遍布全国城乡的半官方机构之一,成为妇女问题的代言人及妇女权益的守护神。这确乎是一次天翻地覆的变化,一次对女性的、史无前例的赐与。所谓“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做到的事情,女同志一样能做到1”。“妇女能顶半边天2”。   然而,“男女都一样”,是著对性别歧视的颠覆,同时是对女性作为一个独立的性别群体的否认。“男女都一样”的表述,不仅意味著男女平等,而且意味著对男性、女性间的对立与差异的抹煞与取消。当女性不再辗转、缄默于男权文化的女性规范的时候,男性规范(不是男性对女性、而是男性的规范)成了唯一的与绝对的规范。——“男同志能作到的事情,女同志一样能做到。”于是,这一空前的妇女解放运动,在完成了对女性的精神性别的解放和肉体奴役消除的同时,将“女性”变为一种子虚乌有。女性在挣脱了历史枷锁的同时,失去了自己的精神性别。女性、女性的话语与女性自我陈述与探究,由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中性别差异的消失,而成为非必要的与不可能的。在受苦、遭劫、蒙耻的旧女性和作为准男性的战士这两种主流意识形态镜象之间,新女性、解放的妇女失落在一个乌有的历史缝隙与瞬间之中。这一特定的现实,呈现为历史视域中的悖论: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解放成为新的压抑形式。解放的中国妇女在她们欢呼解放的同时,背负上一副自由枷锁。应该、也必须与妇女解放这一社会变革相伴生的、女性的文化革命被抹煞、或曰无限期的延宕了。在为强有力的政权所支持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中,妇女解放是以完成时态写成的。一切女性的苦难、女性的反抗、挣扎、女性的自觉与内省,都作为过去时态成为旧中国、旧世界的特定存在。任何在承认性别差异的前提下,对女性问题的提出与探讨,都无异于一种政治及文化上的反动。如果说,女性原本没有属于自己的语言,始终挣扎辗转在男权文化及语言的轭下;而当代中国女性甚至渐次丧失了女性的和关于女性的话语。如果说,“花木兰式境遇”是现代女性共同面临的性别、自我的困境;而对当代中国妇女,“花木兰”、一个化妆为男人的、以男性身份成为英雄的女人,则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中、女性的最为重要的(如果不说是唯一的)的镜象。所谓“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3。于是,当代中国妇女在她们获准分享话语权力的同时,失去了她们的性别身份与其话语的性别身份;在她们真实地参与历史的同时,女性的主体身份消失在一个非性别化的(确切地说,是男性的)假面背後。在1949——1976年(新中国十七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年)这一特定的历史的情节段落中,存在关于女性的唯一“叙事”是,只有在暗无天日的旧中国(1949年前)妇女才遭受著被奴役、被蹂躏、被侮辱、被损害的悲惨命运,她们才会痛苦、迷茫、无助而绝望。然而,这并不是一种加诸女性的特殊命运,而是劳苦大众的共同命运。所谓“旧社会好比是黑咕隆冬的苦井万丈深。井底下压著咱受苦人,妇女是最底层”。于是,对于女性命运的描述便成了劳动人民、受苦人这一共同命运的指称,一个恰当而深刻的象喻。一旦共产党人的光辉照亮了她(他)们的天空,一旦新中国得以建立,这一苦难的命运便永远成了翻过去的历史中的一页。“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而解放的到来并不意味著她们将作为新生的女性充分享有自由、幸福;而意味著她们应无保留地将这自由之心、自由之身贡献给她们的拯救者、解放者——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她们的必然、唯一道路是由奴隶而为人(女人)、而为战士。她们将不是作为女人、而是作为战士与男人享有平等的、或者说是无差别的地位。于是,解放的中国妇女,在一个以男性为唯一规范的社会、话语结构中,承受著新的无名、无语的重负,承受著分裂的生活与分裂的自我:一边是作为和男人一样的“人”,服务并献身于社会,全力地,在某些时候是力不胜任地支撑著她们的“半边天”;另一边则是不言而喻地承担著女性的传统角色。新的法律和体制确乎使中国妇女免遭“秦香莲”的悲剧,但却未能解脱、甚或加剧了花木兰式的困境:一个分裂的空间,双重的、同样沉重而虚假的性别角色。   如果说,当代中国女性之历史遭遇呈现为一个悖论:她们因获得解放而隐没于历史的视域之外;那么,另一个历史的悖论与怪圈则是,她们在一次历史的倒退过程中重新浮出历史的地平线。1976以後,伴随著震动中国大陆的一系列社会变革、思想解放运动,在一个主要以文学形态(伤痕文学、政治反思文学)出现的、有节制的历史清算与控诉之中,女性悄然地以一个有差异的形象——弱者的身份出现在灾难岁月的视域中,成为历史灾难的承受者与历史耻辱的蒙羞者4。不再是唯一的男性规范中难于定义的“女人”,而是男权文化中传统女性规范的复归与重述。似乎当代中国的历史,要再次凭借女性形象的“复位”,来完成秩序的重建,来实现其“拨乱反正”的过程。在难于承受的历史记忆与现实重负面前,女性形象将以历史的殉难者、灵魂的失节者、秩序重建的祭品,背负苦难与忏悔而去。甚至关于张志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年、十亿人众之中唯一的勇者、唯一的抗议者、真正的女英雄——的叙事话语也是:“只因一只彩蝶翩然飞落在泥里、诗人眼中的世界才不再是黑灰色的。5” 解放女性之自由枷锁在关于性别差异的话语中碎裂了,但这一关于女性的话语却是建立在微妙的性别歧视与女性之为“第二性”的基础之上的。新的解放伴著“熟悉”的压抑不期然而临。随著同心圆式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消弱,在社会的现实生活及日常生活的意识形态话语中、在世俗神话及大众传播媒介中,形形色色关于女性的侵犯性、歧视性的行为和话语开始以公然的、或隐晦的形式呈现出来。而可悲的是,这一关于女性的历史性倒退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女性的默许、甚或配合。事实上,在漫长的男性规范作为唯一的行为与性别规范的岁月中,在分裂的自我与双重性别角色的重负下,多数妇女已对空泛而虚假的“妇女解放”的现实与话语感到了极度的疲惫与厌倦。另一方面,由于本应伴随著妇女解放运动而到来的女性的文化革命的“缺席”,以及性别差异的抹杀,使大多数妇女对于自己的精神性别充满了困惑、无知与茫然。于是,作为一个历史的诡计与悖论,结束了“男女都一样”的时代,结束了男性规范作为施之于男人和女人的、唯一的规范之後,性别差异的重提使女性写作、女性作为话语主体的重现成为可能;这一倒退与坠落的时刻竟成了女性再次浮出历史地表的契机。   在承认性别差异的前提下,女性自陈首先以反抗者的声音与形象出现在当代中国的文化视域之中。“女人不是月亮,不靠反射男人的光辉来照亮自己。6” 继而发展成为在社会反思和社会批评的共存女性的乌托邦式梦想。相对于此时期其它的社会、文化进程而言,女性的自觉、女性自我的出现是极为艰难、缓慢的,同时充满了误区与歧路。作为一个性别群体的女性终于再度浮现,她们在自我质疑、自我陈述、甚或自我否定中困难地开始对自己精神性别的确认与对自己现实遭遇及文化困境的呈现。她们作为话语主体再度开始对男权文化的黑海和女性的历史雾障的涉渡与穿越。尽管此间的女性话语仍是混乱杂陈的,女性的本文仍充满了裂隙。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如同五四时代的一个偶句,女性的再次觉醒、女性反抗、异己之声音的再次出现,又一次伴随著中国结束封闭、向著世界敞开国门的历史进程。但是和五四时代不同,尽管同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一个父权、极权时代的牺牲品和反抗者,尽管同是一次“历史性的弑父行为”的参与者;但这一次女性与男性之间并未能如同“少年中国之子”和五四之女那样结为伙伴与同谋。这一次女性的反抗之声是微弱的,它在空旷的女性原野上播散,几乎没有回声。甚至对于女性,女性的反抗与女性主义的声音也显得如此怪耽、陌生而异己。它必须面对的是社会性的无视、冷漠,甚至是敌意与歧视。如果说1976——1979之间,中国社会经历著一次旧秩序的破坏与新秩序的重建;那么,似乎这一新秩序的内容之一是男权的再确认。而伴随改革开放及商业化进程的加快,男权与性别歧视也在不断地强化。女性的社会与文化地位经历著或缓慢、或急剧的坠落过程。然而,女性的自我与自陈也在这一过程中渐次走向成熟。   事实上,在中国大陆所经历的这场旷日持久的、“被委婉地称为现代化7”的过程中,女性因其日渐自觉的性别意识与独有的性别遭遇,首先觉悟到,当代中国的文化困境,正越来越清晰地呈现为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典型情境:西方世界在其经济与文化渗透的同时,成为一个携带著巨大的历史阉割力的“异己”(the other)者。在世界文化语境中,种族的遭遇正成为民族视域中女性性别经历的异质同构体。“解放”之女性的自陈正成为“中国走向世界”之历史遭遇的象喻。于是,“只有一个太阳”8,但它带来的未必是光耀与辉煌。自觉或不自觉地,女性写作成了民族文化反抗及其文化的“生死搏斗9”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贰 '电影中的女性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以1949年作为划分中国现、当代文学艺术史的年代无疑是准确而恰当的。因为1949年发生于中国大陆的,不仅是政治的剧变与政权的易主;一系列社会剧变的结果,是使中国历史发生了新的断裂。1949年以後的中国文化、文学、艺术不复为後五四文化的延续,而成为断裂之後的一次从零开始。所谓“一张白纸,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好写最新最美的文章。10”悄然出现在40年代的女性文学同样悄然地消失了,由于种种复杂的政治、历史原因,它们甚至不复出现在文学史上;于30—40年代已然具有成熟形态的中国电影成了一阙断音。当代中国文学、艺术在其起始处,其参照的唯一蓝本是新政权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它们是以不同的朴素而幼稚的艺术语言完成的对这一权力话语的重述与再确认。于是,在由1949——1959年、从无到有、渐趋完善的革命经典电影形态中,逐渐消失了的,不仅是男性欲望视域中的女性形象;而且在特定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及其一套严密的电影的政治修辞学中,逐渐从电影的镜头语言中消失了的欲望的目光。如果说,欲望视域和欲望语言的消失,成功地消解了内在于好莱坞式的经典电影叙事机制中的、特定的男权意识形态话语:即,男性欲望、女性形象、男人看、女人被看的镜头语言模式11;然而这并不意味著这一革命经典电影模式是非男权的、或反男权的。恰恰相反,它正是经过修正的、由强有力的父权意识形态组织起来的叙事形态。一方面,这一新经典电影几乎无例外地呈现为权威视点(当然是男性的、尽管不是男性欲望视点)中的女性被述,而不是女性自陈;另一方面,女性形象不再作为男性欲望与目光的客体而存在,她们同样不曾作为独立于男性的性别群体而存在。电影叙事中欲望的语言及人物欲望目光的消失,银幕上人物形象呈现为非性别化的状态。男性、女性间的性别对立与差异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人物间阶级与政治上的对立和差异。同一阶级间的男人和女人,是亲密无间、纯白无染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一非肉身的父亲——党、人民的儿女。他们是作为一个共同的叙事形象、或曰空间形象而存在的。正是这类模糊了性别差异的叙事造成了欲望的悬置,并将其准确地对位、投射于一个空位、那位非肉身的父亲: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及共产主义事业。它成功地实现了一个阿尔图塞所谓的意识形态“询唤”12,一种拯救者向被拯救者索取的绝对忠诚。无性别或非性别的人物形象与叙事同时实现著对个人欲望及个人主义的否定与潜抑,在这一革命经典叙事形态中,任何个人私欲都是可耻而不洁的,都将损害那份绝对忠诚。   在这一高度政治象征化的革命经典叙事中,引人注目的是女性的“新人”形象。那是翻身、获救的女性,和这些解放的女性终于成长而为的女战士、女英雄。事实上,这两种女性的“新人”形象出现在新中国最早的电影作品《白毛女》(水华、王滨导演,1950年)和《中华女儿》(凌子风导演,1950年)之中,成为两种基本的女性类型形象,并成了中国当代电影中关于女性叙事(1949——1979年)的基本原型。其间女性仍置身于为光明王国(共产党人)和黑暗王国(以国民党为代表)所争夺的价值客体的位置上。她们注定历经苦难,被侮辱、被损害,直到一个男性的共产党人将她们救赎出苦海13。她们将在一个乌有的历史缝隙中获得她们的精神性别,享有一个解放的妇女、一个新女性的自由与权力。然而,获得是为了再度奉献,她将成为一个巨大群体中非性化的一员,作为一个化妆为男人的女人,一个消融在群体中的个体而成长、凸现为英雄——一个“女”英雄。(《红色娘子军》谢晋导演,1959年。《青春之歌》崔嵬导演,1959。)这一革命的经典叙事模式,在其不断的演进过程中,发展而为一个不知性别上何物的女性的政治与社会象征。那时是“铁胳膊、铁腿、铁肩膀”的“铁姑娘”,那时是“站在高坡上,穿著红衣裳,挥手指方向”的“女性”共产党人。在女性伸展与解放的身体形象下,是一种强大的政治潜抑力与整合力。1965年以後,当代中国电影中充满了鳏、寡、孤、独的人物形象。此时,遭到潜抑与放逐已不只是女性的精神性别,而且是人物的血肉之躯。   与此同时,一个始终被延用的经典女性原型是母亲、地母。在当代中国电影特定的编码系统和政治修辞学之中,母亲形象成为“人民”这一主流意识形态之核心能指的负荷者,一个多元决定的形象。在革命经典电影的叙事中,她与另一个核心能指共产党人成为一组相映成趣的被拯救者、拯救者、拯救者、被拯救者的互补关系。作为“人民”、劳苦大众的指称,她同样置身于苦井的最底层,期待著、盼望著共产党人将她救赎出来,得见天日;同样作为“人民”的指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社会历史的动力。”14),她是历史的原动力与拯救力,她是安泰、共产党人的大地母亲。(《母亲》,凌子风导演,1956年,《革命家庭》,水华导演,1964年)。她是传统美德——勤劳勇敢、吃苦耐劳的呈现者。母亲形象所负荷的无言的承受、默默地奉献,又成为当代中国唯一得到正面陈述与颂扬的女性规范。事实上,正是母亲形象成了一座浮桥,连接起当代中国两个历史时期(1949——1976年,1976年——至今)关于女性的电影叙事。   事实上,当代中国主流电影正是凭借著女性表象由战士而为母亲的历史性後退动作,完成了其意识形态与叙事模式的转换。在谢晋影片《啊,摇篮》(1979年)中,一个充分男性化(同时被影片呈现为女性的异化形式)的女军官,因再度复苏、萌动了母爱,而成了一位母亲、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她终于从历史的、画面的前景撤入後景之中,将广阔的前景、历史的空间归还给男人。尽管出现在影片结局中的仍是异姓的、非血缘的一家人,但作为同一叙事模式的反转,不再是破碎的家庭将女人抛出了传统的轨道、投入了历史的进程;而是通过家庭的重组回收了离轨的女人。新时期主流电影通过女性表象的复位完成了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拨乱反正”的过程。再一次,“摇摇篮的手,摇动世界。”此间,叙事艺术中的女性、母亲、地母形象仍是超负荷的、或曰多元决定的。她们分别、或同时承担著历史控诉、历史清算(白桦小说《妈妈啊,妈妈》)、历史的拯救与想象性的抚慰(谢晋《天云山传奇》,冯晴岚,1979年,水华《兰色的花》,大娘和妞妞,1979年,谢晋《牧马人》,李秀芝,1981年)、不堪重负的忏悔(《天云山传奇》,宋薇),历史的蒙难者与祭品(冯晴岚、谢晋《芙蓉镇》,胡玉音,1987年)等多重编码。女性再度成为经典编码与传统意义上的“空洞的能指”,其所指、意义将参照并依据男人来界定。她们遭劫难、被审判,她们背负、忍受、罹难,这一切都为了男人、历史的获救与赦免。女性仍未呈现在男性欲望的视野中,她们作为女人出现在历史的视野中,是为了再度被放逐出历史之外,通过这放逐式,人们(男人)将得以放逐历史的幽灵,并在想象中掩埋灾难时代的尸骸。一如在1949——1976年的主流电影中,女人、性场景始终作为“结构性缺席”,成为影片政治叙事中的“另一场景”;此时,女人、性场景的出演,则成了“另一场景”——现实政治困境的指称,以及对这一困境的想象性解决。 而在1979年前後出现于中国影坛的第四代,则以另一种方式来处理影片中的女性表象。如果说,第四代的意义正在于对主流电影样式及其艺术——政治工具论的全线突围,而他们孱弱、哀婉的抗议与控诉,终于只成就了一些“大时代的小故事”;那么,在第四代的影片中,女性形象成了历史的剥夺与主人公内在匮乏的指称,成了那些断念式的爱情故事中一去不返的美丽幻影(黄建中《如意》,1982年,“各自手执一柄如意,而始终未能如意。藤文骥《苏醒》,1981年)。在那些凄楚的、柏拉图、或乌托邦的爱情故事中,理想的寄寓洗去了欲望的意味;叙境中的女性甚至不曾被指认(杨延晋《小街》,1980年)。在美丽的女神和美丽的祭品之间,女性表象成了第四代被政治暴力所阻断的青春梦旅、为历史阉割力所造成的生命与人格匮乏的指称。   正当第四代给影坛带来几缕清新的风、几颗清澈、却失落了灵氛的星时,历史、文化反思运动,作为新时期又一次颠覆性的文化革命,以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及其潜在的文化矛盾席卷了中国大陆。此间中国大陆所经历的结束浩劫时代、开始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命运,决定了这一历史、文化反思运动是五四文化革命的精神延续,是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潜在参照系展开的、对封建文化、历史惰性的再清算与再批判,以期为现代化进程开路;同时决定了它是对五四运动的悖反,是民族的寻根、传统的再认识,是穿越五四文化裂谷的尝试,是自觉与不自觉之间对西方经济、文化渗透的抵御和反抗。作为这一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在叙事性作品中大量涌现的女性表象,再度成为与女性生存、女性真实无涉的“空洞的能指”、或曰男性历史的“想象的能指”。作为又一次历史的诡计,它成了再次针对女性的文化倒退与反动。在历史清算与文化寻根的悖论式努力之中,女性表象将又一次为男权世界偿还历史债务。寻根作品的基本母题之一是:干涸、无水的土地、饥渴、无侣的男人,作为叙境中的两个主要角色;寻找水源争夺女人作为民族(男人)生存寓言的情节主部;年长的、有权势的、丧失了生育力的男人、父亲独占了女人的故事,成了东方杀子文化与历史阉割力的象喻,歌声成了水源、女人象喻性的替代。寻根作品中的一部因之而成了种族死灭的寓言。而在寻根作品的另一个母题:象(图象)与字(文字)的对立,表现在文字、语言、历史之外,万古岿然的自然、空间;其中,女人——“宽臀大乳”的女人成了自然的指称,成了原初生命力的象征,成了毁灭性的历史之外的人类(种族)的拯救力。于是,在这一时期的电影作品中出现了某种人类文化学式的叙事范型,男人间交换(或拒绝交换)女人的故事被再度讲述。在这一时期(1982——1985年)的第四代作品中,在他们共有的“文明与愚昧”的主题中,女人成了愚昧的牺牲、文明的献祭、历史的演进与拯救;成了第四代文化死结的背负者(丁荫楠《逆光》,1982年,滕文骥《都市里的村庄》1982年,《海滩》,1984年,胡柄榴《乡情》,1981年,《乡音》1983年,吴天明《老井》1985年,颜学恕《野山》1987年。)此间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第四代的导演们将欲望与压抑的故事、将典型的男性文化困境移置于女性形象。(谢飞《湘女萧萧》1984年,黄建中《良家妇女》1984年,《贞女》1986年),女人又一次成了男人的假面。   第五代于同一时期出现在中国影坛上,几乎立刻进入了世界文化视野。在其早期创作中,第五代以拒绝女性形象、拒绝叙事(拒绝“时间”,同时拒绝男人与女人的故事),拒绝进入文化、历史的象征式,拒绝与主流电影、主流文化作出任何妥协。第五代的经典之作由是而成了“子一代的艺术”。事实上,第五代将文化反思运动的内在矛盾推到了极致。于是,为了彻底解脱这一困境,第五代在其解体(1987年)的同时,仍必须借助女性表象来重新加入历史、文化与叙事。正是在第五代的部分作品中,男性欲望的视野终于再次出现,并且因男性欲望的目光将女性指认为一个特定性别的存在。女性在男人欲望的视域中再度浮现。部分得益于此,第五代的作品跨越了1949年政治变迁所制造的历史断裂,完成了与中国电影传统的对接,并成功地闯入了世界影坛。男人之于女人的欲望视域首先呈现在张艺谋的处女作《红高粱》(1987年)之中。女人的进入,不仅为第五代提供了悬置以久的象征性的成人式,解脱了其“子一代”无名、无语的状态,而且为他们提供了叙事之复归的契机。继而在另一位第五代导演周晓文的商业作者电影《疯狂的代价》(1988年)中,女人出现在男人窥视、渴欲而又恐惧的视域之中。女性形象的复现是为了完成一次想象性的放逐,完成对男性文化及困境的呈现与消解。   正是在1987年前後,商业化大潮第一次冲击了中国大陆,当代中国文化、电影历史地面临著一种新的“异己”者。一如当代中国女作家们从自己独特的性别体验中,悟到了後殖民主义文化中,种族与性别命题的同构及相关;中国大陆的艺术电影制作者则在其生存困境中领略了这第三世界文化的“逃脱与落网”之途。和同时期女作家以性别的叙事作为民族文化的抗争不同,此後第五代的创作呈现为一种文化屈服和民族文化的、“内在的自我放逐”的历程。他们必须将这一咄咄逼人的“异己者”的视点内在化,同时将民族的历史、经验与体验客体化。其中,张艺谋的《菊豆》(1989年)、《大红灯笼高高挂》(1991 年)、陈凯歌的《边走边唱》(1991年)、《霸王别姬》(1993年)成为这类趋向中的典型之作。在《大红灯笼高高挂》中,男主角的视觉缺席、多进四合院、古典建筑博物馆式的空间的入主,成群妻妾间的争风吃醋作为中国式的“内耗”与权力斗争的象喻,负荷著中国文化语境中的历史反思的内涵;而在西方的文化视域中,却成了欲望主体、欲望视域的发出者的悬置,成了可供西方观众去占据的空位。东方式的空间、东方故事、东方佳丽共同作为西方视域中的“奇观”(spectacle),在“看”、被看、男性、女人的经典模式中,将跻身于西方文化边缘中的民族文化呈现为一种自觉的“女性”角色与姿态。 参 '女性的电影   作为当代中国女性文化及生存困境最为直接的呈现,是当代中国无疑拥有全世界最为强大、蔚为观止的女导演阵容:执导了两部以上影片、迄今仍在进行创作的女导演多达三三十余人,成为各大电影制片厂创作主力的十余人,具有不同程度的世界知名度的女导演亦有五、六人之多(诸如黄蜀芹、张暖忻、李少红、胡玫、宁瀛、王君正、王好为、广春兰等);然而在新中国四十余年的电影史上,可以称为女性电影的影片如果不是绝无仅有,至少也是凤毛麟角的。在大部分女导演的作品中,制作者的性别因素无论是在影片的选材、故事、人物、叙事方式、镜头语言结构上,都是难于辨认的。和当代女作家不同,在绝大多数女导演的作品中,创作主体的性别身份甚至绝少呈现为影片的风格(所谓“女性清丽、越轨的笔致”15)成因之一。除却笔者在上文中所论及的政治与文化的压抑因素外,存在于当代中国电影从业人员中的、一种普遍而深刻的偏见、或曰常识、或曰日常生活的意识形态是:女导演——这些幸运地跻身于男人的一统王国中的女人——的成功表现为,她们能够制作“和男人一样”的影片,她们能够驾驭男人所驾驭并渴望驾驭的题材。换言之,女导演,是一种特定的花木兰式的社会角色,是一些成功地妆扮为男人的女人;她们愈深地隐藏起自己的性别特征与性别立场,她们就愈加出色与成功。相反,“暴露”了自己的性别身份,或选取了某些特定题材、表述某种特定的性别立场的女导演,则是等而下之者,自甘的二、三流角色。而电影界与当代中国知识共同拥有的“信条”之一是,女性命题、女性主义,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是一种过份的文化与精神奢侈;远非一个应列入社会、文化之“议事日程”的条目。于是,大部分女导演在其影片中选择并处理的,是“重大”的社会、政治与历史题材;几乎无一例外的,当代女导演是主流电影、或“艺术电影”的制作者,而不是边缘的、或反电影(anti-cinema)尝试者与挑战者。   笔者依据其影片将当代中国女导演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重要的主流电影、或艺术电影的制作者,是成功的“男性扮演者”。我们无法根据她们的影片来判断其制作者的性别。她们中的大多数都公开地、或间接地表示她们对女性主题、女性电影的漠视或轻蔑。其中王苹堪称当代中国女导演的先驱者与代表人物。和大多数第三代导演一样,王苹是十七年主流电影的制作者。由于她是十七年电影创作中唯一的女导演,影评人常因其性别身份而发现其影片的“艺术风格以自然、细腻、抒情而著称,主调明朗,意境委婉优雅而不失于纤巧。”16但事实上,在王苹影片中,制作者的性别特征是无法、至少是难于指认的,它被人们论及的唯一依据是导演——电影作者的“签字”、署名。相反,王苹影片的基本特色是那种政治工具论式的社会呈现,是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艺术的感召力。其代表作《永不消失的电波》(1958年)、《槐树庄》(1962年)、《霓虹灯下的哨兵》(1964年),以及她参与执导的大型音乐舞蹈史诗片《东方红》(1965年)堪为有力的佐证。成为王苹强有力的後继者的,是王好为、广春兰、石小华、石蜀君等等一系列女导演的创作。   她们作为中国各大电影制片厂的创作主力,是当代中国主流电影的制作中的姣姣者。其中王好为八十年代的重要作品《迷人的乐队》(1982 年)、《失信的村庄》(1984年),分别以富裕起来的农民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共产党员如何重新确立自己在群众中的信誉为主题,均获文化部颁发的电影政府奖,後一部被指定为共产党整党学习中的必观片。事实上,在类似的影片中,王好为比同时代的男导演更为出色而娴熟地驾驭了社会主义经典电影的叙事模式,成功地在主流意识形态语境中结构出一部社会情节剧式的故事。流畅的线性叙事、经典的镜头语言、健康、乐观的喜剧感,使她的影片成了新时期“主旋律电影”的范本之一。而作为一个“特例”的女导演广春兰,则作为天山厂——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影制片厂最重要的(如果不说是唯一重要的)的导演,创造了主流电影的一个特殊类型,一种颇具“少数民族特色”的歌舞片叙事法。较之于男导演,其中的女性形象是甚至是更为定型化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艺术追求,准确地说,是对于影片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实现的追求成为广春兰创作中压倒一切的显著特征。   而同样作为成功的抹去了自己行别特征的女导演,更为年轻的一代人则以自己的作品加入了中国新电影的创作。第五代导演中後起的、但无疑是其中姣姣者的李少红堪为代表。她的根据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 '马尔克斯的小说《一件事先张扬的谋杀案》改编的影片《血色清晨》(1990年),无疑是後89中国电影中的杰作之一。其中陈陋、颓坏、因之而至为残酷的社会仪式,“无主名、无意识杀人团”式群体,经典的“看客”般的社会心态,文化文物化式的死灭过程,在此片中得到了完美而有力的呈现。其後她的新作《四十不惑》(1992年)则成为近年来中国城市电影中最为贴切、精到的一部。但在她的作品中,女性显然没有得到任何特殊的关注与呈现。以自己作品的艺术及社会主题的强有力呈现,得以与同时代的男导演比肩,无疑是李少红的骄傲;然而在这成功与骄傲的背後,却不无一种有意无意的性别矫饰,不无对自己的性别、自己所属的性别群体的生存状态及其艺术表述之无言中的无视,间或是轻视或轻蔑。   事实上,中国当代女导演及其作品的第二种类型所表现的当代女性的文化困境,更典型而有趣。八十年代中後期,伴随著女性在文化视域中的再度浮现,伴随著一种新的反抗或曰抗议性女性文化雏型的出现,几乎构成一个小小的电影创作思潮的,是一批中年女导演拍摄的、充分自觉的“女性电影”的产生。她们是王君正(《山林中头一个女人》,1987年、《女人 'TAXI '女人》,1990年)、秦志钰(《银杏树之恋》,1987年、《朱丽小姐》,1989年、《独身女人》1990年)、鲍芝芳(《金色的指甲》,1988 年)、武珍年(《假女真情》,1988年电视连续剧《女人们》1990年)、董克娜(《谁是第三者》,1988年,《女性世界》1990年)。“女性特色”第一次成为中年女导演们共同的自觉追求。于是,儿童的、女性的、清新或哀婉的题材与故事便再度不言而喻地成为女导演的选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陆小雅拍摄了《热恋》(1989年)、王好为拍摄了《村路带我回家》(1990年、《哦,香雪》(1992年),广春兰拍摄了《火焰山来的小鼓手》,1992年。)然而,有趣的是,这些由女导演拍摄的、有著“自觉的”“女性意识”的、以女人为主人公的影片中,不仅大都与经典电影的叙事模式一般无二,而且电影叙事人的性别视点、立场含糊、混乱;在这些关于女性的影片中,女人似乎愈加成为“不可见”的雾障或谜团,成为混乱、杂糅的话语场;在女性表象出演的地方,制作者试图表达的某种关于女性的真实似乎更深地消隐在不可知、不可解的矛盾表述之中。女性制作者突破主流意识形态、或经典男权话语、完成自觉的、反抗或抗议的女性自陈的努力,大都呈现为一次逃脱中的落网。她们的影片常以一个不“规范”的、反秩序的女性形象、女性故事始,以一个经典的、规范的情境为结局;于是,这些影片与其说表现了一种反叛、或异己的立场,不如说是一种自觉的归顺与臣服,一种由女性表达的、男权文化的规范力。影片充满了自知的女性的不自觉、女性的 区与盲点。她们常在逃离一种男性话语、男权规范的同时,采用了另一套男性话语,因之而失落于另一规范。叙事的窠臼成就了关于女性表述的窠臼。不是影片自觉地呈现了某种女性文化的、或现实的困境,而是影片自身成了女性文化与现实困境的牺牲品。究其成因,大约有二:一、这些影片的女性制作者并未能建立一种真正自觉、自省的女性立场,她们大都持有某种本质论的女性观,大都保有某种经典的道德判断与性别价值判断。女性命题与女性形象的历史空白造成了一种深刻的女性自我意识与性别意识的混乱与无知,这一切成了女性电影中女性怪圈的历史成因。其二,大部分女导演的作品大都止步于塑造“正面女性形象”,而始终不曾成为一种话语的与文化的反抗或颠覆。经典叙事模式与镜头语言模式的选用,先在决定了她们的逃脱注定是又一次的落网。制片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决定了、或曰加剧了这一电影表达的困境:大部分女导演多与男性的编剧与摄影合作制作影片。(一个古怪而有趣的现象是,当代中国拥有众多的女导演,却极少女性的电影摄影师,其中出类拔萃者更是凤毛麟角。)于是,男性提供的剧本先在地确定了影片的故事结构、主题表述及其价值或道德的判断;而更为重要的是,摄影师作为“画面——电影真正的本文”的营造与提供者,其性别身份决定了影片的观看方式与观看角度;这类女性电影的某些画面或镜头段落由是而成了对影片之情节及导演意图的反讽与滑稽模仿,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错位。 这些女导演的影片因之始终只能是主流电影的装饰品与补足物。在这类影片中,王君正的《山林中头一个女人》和鲍芝芳的《金色的指甲》堪为其代表。在《山林中头一个女人》一片里,女性的文化混乱首现表现为叙事视点的混乱。影片中有著一个第一人称叙事人:一个年轻的女大学生,为了她的剧本前往大森林收集素材,一个老男人、老伐木工给她讲述自己的恋人、一个叫小白鞋的、美丽、病弱的妓女的故事。她死于一个恶男人的无耻与粗暴。一个熟悉的、女人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故事。但在影片的视觉呈现中,小白鞋却是由女大学生的扮演者出演的。于是,人物化的叙事人的存在、主观视点的因素,便使这种呈现方式具有了叙事人(当代女性)以人物身份、经历(妓女)自居的寓意;但这显然不是制作者本意所在,但它却无疑成了某种女性心理、至少是潜意识心理的呈现与表述。而影片的後半部分,则脱离了前面的叙事视点格局,在老伐木工不在场的前提下,将述了另一个女人、一个名叫大力神的妓女。她显然是一个为制作者所厚爱的人物,她身强力壮、心直口快、刚烈果敢,敢于男人对抗。但她的故事迅速转入了一个经典的女性慷慨的自我牺牲的格局之中,一个由母爱而为性爱、一个无穷贡献而被无尽索求的女人;影片的结尾处,她跪倒在山崖上,跪倒在她为之牺牲了一切、而给予她的只是剥夺的男人身边,对天盟誓:要为他成家立业,生儿育女!她便是“山林中头一个女人”。这无疑是又一个熟悉的形象:一位大地母亲。她的全部意义与价值在于贡奉、牺牲,以成全男人的生命与价值。大力神之于地母原型的落网,无疑抹去或消弱了制作者本义中关于强有力的女人与孱弱的男人的人物格局,因为这个强女人只能通过那个孩子般的男人才能获得、实现她生命的全部、也是唯一的意义:为他成家立业、生儿育女。《金色的指甲》则由于选取了现代生活题材、由于影片一度因其“不道德”的色彩而遭禁,而显得更为复杂而有趣。影片取材于一位女性的报告文学作者向娅的纪实作品《女十人谈》,一部十个有著不寻常、不规范、或不“道德”的婚姻、家庭、性生活的女人之自述。而影片的制作者则将其结构为一部生活彼此相关的女人的情节剧。一如影片的片名所呈现的,在这部女人的影片中女性成了具有某种色情观看价值的银幕表象;性爱的故事在影片中被改写为道德的故事——一种不规范、但溯本还原的道德的故事;而女人的事业、奋斗却成了女性遭压抑的欲望的病态发露与变相索求;女人间的情谊成了女人对另一女人色相的利用与嫉妒;开放的婚姻成为女人拴牢男人的策略。影片终结于一个太过经典的大团圆结局——婚礼之上,不规范的女人有了规范的位置;片中唯一一个未得归宿、婚姻的女人,则与一个片中无名的男人结伴、比肩而去。在影片的最後镜头段落中,这对男女共撑著一柄红伞,走过马路上一道宽宽的斑马线。在俯拍镜头中,斑马线的条纹(秩序的能指)充满了画面。于是,这部女性制作的、有著极度女性自觉的影片便成了一部空前“反动”的电影;成了新时期男权秩序重建中一次有力的助推。   为数不多的女导演及其创作,构成了当代中国女性电影的第种类型。早在八十年代初期,两位女导演——张暖忻、胡玫便以她们各自作品预示了一个朦胧的中国女性电影的前景。在她们的处女作《沙鸥》(1981年)和《女儿楼》(1984年)中,不仅女性形象成为其作品中的主人公,而且一种清新、哀婉的电影叙事语调成了影片重要的风格元素与特征。如果说,在当代文坛,众多的女作家对其作品“女性风格”追求与营造间或成为一种刻意的、或不得以而为之的女性策略;那么在影坛上,女性风格的出现则成为一次历史性的进步与开端,成为“不可见的女性”艰难浮现中的一步。因为,对女作家们说来,女性文学与女性写作有著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始、至四十年代达到充分成熟的传统,有著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得到不断翻译、介绍的西方女性文化及女性理论的助力;她们的创作历史地成为跨越时间的对接与超越空间的对话。而对于当代女导演说来,她们所面对的,是中国女性电影传统的空白与对西方女性理论及创作的隔膜。作为第四代的代表人物之一,张暖忻在其《沙鸥》中,将第四代的共同主题:关于历史的剥夺、关于丧失、关于“一切都离我而去”,译写为一个女人的故事,一个“我爱荣誉甚于生命”的女人。而在这部影片中,女主人公沙鸥甚至没有得到机会来实现对主流文化中关于女性的二项对立、或曰二难处境——事业、家庭、“女强人”、贤内助的选择、或背负这一女性的困境。历史和灾难永远地夺去了一切。一切便只是无法实现的“可能”而已。“能烧的都烧了,只剩下大石头了。”在一个废墟般的生命中便无所谓“女人”。而在她的第二部作品《青春祭》(1986年)中,女人在历史遭遇与民族文化差异之中觉悟到自己的性别,但这觉悟带来的也只是更多的磨难、更大的尴尬而已。在第五代导演胡玫的《女儿楼》,一切只是朦胧,只是朦胧中的流逝,只是女主人公心中一份残缺的迟暮之感;女人的经历与体验在一个灾难的大时代甚至不能成为一处角隅,一张完整的、褪色的照片。然而,既使在这两位导演的作品中,女性朦胧、含混的自陈、影片特定的情调与风格,也并未成为一种自觉、稳定的因素;在此後张暖忻的《北京,你早》(1990年)和胡玫的《远离战争的年代》(1987年)及其一系列商业片中,这缕尚可指认的女性印痕几乎完全消失了。   在当代中国影坛,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为“女性电影”的唯一作品是女导演黄蜀芹的作品《人 '鬼 '情》(1987年)。这并不是一部“激进的、毁灭快感”17的影片。它只是借助一个特殊的女艺术家——扮演男性的京剧女演员的生活象喻式地揭示、并呈现了一个现代女性的生存与文化困境。女艺术家秋芸的生活被呈现为一个绝望地试图逃离女性命运与女性悲剧的挣扎;然而她的每一次逃离都只能是对这一性别宿命的遭遇与直面。她为了逃脱女性命运的选择:“演男的”,不仅成为现代女性生存困境的指称与象喻,而且更为微妙地揭示并颠覆著经典的男权文化与男性话语。秋芸在舞台上所出演的始终是传统中国文化中经典的男性表象、英雄,但由女人出演的男人,除却加深了女性扮演者自觉的、或不自觉的性别指认的困惑之外,还由于角色与其扮演者不能同在,而构成了女性的欲望、男性的对象、女性的被拯救者、男性的拯救者的轮番缺席;一个经典的文化情境便因之永远缺损,成为女人的一个永远难圆满之梦。秋芸不能因扮演男人而成为一个获救的女人,因为具有拯救力的男人只生存于她的扮演之中。男人、女人间的经典历史情境由是而成为一个谎言,一些难于复原的残片。   今日之中国无疑正经历著一次历史性的巨变,正在艰难地通过一个历史的隘口。在急剧的现代化与商业化的过程中,女性的社会与文化地位正经历著悲剧式的坠落过程。中国的历史进步将在女性地位的倒退过程中完成。一种公然的压抑与倒退,或许将伴随著一次更为自觉、深刻的女性反抗而到来。其间,女性或许将真正成为“可见的人类”18中的一部?女性的电影、电视或许将作为一种边缘文化而成为新生的公共空间中的一元?可能。但笔者尚未敢乐观并断言。    肆 '注解   1、毛泽东1964年6月畅游十三陵水库时对青年的谈话。引自《毛泽东思想胜利万岁》,1969年。 2、毛泽东语。引自《最高指示》,1968年。 3、毛泽东《为女民兵题照》,《毛泽东诗词选》 4、可见诸影片《天云山传奇》、《小街》、《如意》。 5、雷抒燕诗《小草在歌唱》。 6、白溪峰所作的话剧《风雨故人来》。 7、[美]F '杰姆逊《处于跨国资本主义时代的第三世界文学》。张京媛译。《当代电影》1989年6期。 8、张洁长篇小说名。作家出版社。1989年。 9、杰姆逊《处于跨国资本主义时代的第三世界文学》。 10、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合订本),1976年。 11、[英]参见劳拉 '莫尔维《视觉快感与叙事性电影》。周传基译。文化艺术出版社《影视文化》第一期。 12、[法]路易 '阿尔图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李迅译。《当代电影》1987年,3、4期。 13、参见笔者与孟悦合著的《浮出历史地表》,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 14、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合订本,1967年版。P930。 15、鲁迅论萧红作品时的语句。後成为讨论女性作品时的套话。 16、朱玛主编《电影手册》。四川大学中文系、四川省电影发行公司。1980年版。 17、劳拉 '莫尔维《视觉快感与叙事性电影》。 18、语出自贝拉 '巴拉兹《电影美学》。电影出版社。1979年版。
  10. 汪少华:就《鸟鸣涧》“人闲桂花落”训释向研究生进一言
    文学 2011/03/23 | 阅读: 1477
    《文史知识》2009年第11期发表的复旦大学中文系研究生的论文《再说王维〈鸟鸣涧〉的“桂花”》,给我这名复旦教授不小的刺激:青年学子应当如何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有所发明、有所进展,如何继承老一辈实事求是的传统、避免误非为是?作者叶盈是成绩优秀的同学,才学俱佳,因而更要严格要求;而我进言的参考价值,当不限于一两位文史研究生。 首先,应当关注相关动态,吸收研究成果,求真求是,不可将已经否决的论断作为论述的依据。叶盈同学2008年上学期选修了我的训诂学课。在课堂上我讲要从不合情理处发疑,同时提示不合此时此地情理未必不合彼时彼地情理,所举例证就是《文史知识》2002年两篇关于王维《鸟鸣涧》“桂花”的讨论:第4期郭锡良《〈鸟鸣涧〉的“桂花”&nbsp;》和第7期蔡义江《新解难圆其说——也谈〈鸟鸣涧〉中的“桂花”》。郭先生综合《本草纲目》等几种本草名著的意见,得出结论:桂有多种,有春季开花,有四季开花,但都只生长在南方亚热带地区,像福建、广东、广西、云南等地。岭南以北,长江、黄河流域,都只生长八、九月盛开的秋桂。不仅明清以前的古代如此,现在也还是如此。王维写的陕西蓝田鸟鸣涧,当时不可能有春天开花的桂树,因此《鸟鸣涧》中的&nbsp;“桂花”&nbsp;只可能是指代月光。而蔡先生则列举李德裕《春暮思平泉杂咏》之一《山桂》、于武陵《友人南游不回因而有寄》《山中桂》等,证明唐代黄河流域的河南洛阳南、与陕西蓝田同一个地方的鄠、杜都有春天开花的桂树。事有凑巧,2008年4月底郭先生应邀来复旦大学古籍所讲学,讲学题目之一是“漫谈知人论世与字词句落实——古典诗词误释三例”,其中一例即《鸟鸣涧》“桂花”。此时旁听的我才知郭先生从未见过蔡先生的反驳论文,于是复印给他。郭先生在次日的讲学中说:昨晚我认真看了蔡先生的论文,对我有启发,“‘王维写的陕西蓝田鸟鸣涧,当时不可能有春天开花的桂树’不能成立。我没有任何话可说。我自以为是,话说得满了”。郭先生实事求是、从善如流、勇于自我批评的大家风范,深深地感动了我(我以为如果不公之于众,真对不起实事求是的老一辈),相信在座的教师和研究生也有同感。我在训诂学课上也讲述了这一难能可贵的情景。可是叶盈同学论文仍然将被郭先生自己否决的“唐代陕西蓝田春天无桂说”作为实景之桂的说法不能成立的依据,未免辜负前辈的优良传统。后来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浏览相关研究成果,发现这篇论文几乎是叶盈同学五年前旧作(《秋水芙蕖,倚风自笑——王维诗小札》,《中文自学指导》2004年第5期)的再发表。这无异放弃了订正求是的机会,真为此惋惜。 其次,读书应当细致,作论文应当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有所进展,发明重于发表。《鸟鸣涧》的诗意,我个人以为葛兆光《唐诗选注》(浙江文艺出版社1999年)的注释研究得最为透彻,建议研究生仔细阅读。新解未尝不可,但要站得住。《鸟鸣涧》的首句,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6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作“人间桂花落”,注释:“人间句:‘桂花落人间’的倒文。”葛杰、仓阳卿《绝句三百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的文本和注释相同。蔡义江《新解难圆其说》批评前者“甚至连原诗‘人闲’也改作‘人间’”,鲁屋《王维〈鸟鸣礀〉杂说》质疑后者将 “人閒”改成“人间”:“‘閒’和‘间’在古汉语中常可通用,但‘閒’作‘闲暇’、‘悠闲’ 用时则不可通用。考历来版本王维此诗均作‘閒’字,其意即在作从容悠闲义。”(《齐鲁学刊》&nbsp;1984年第6期)叶盈同学花了时间和精力,“据四部丛刊以及王维诗集各版本对《鸟鸣涧》一诗作一比较,可发现除宋蜀刻本与其他版本差异较大之外,其馀版本仅于首句第二字上有异”,“各版本首句第二字分别作‘閒’、‘闲’”。遗憾的是对这一用字现象未予探究,毫不理会前人研究,轻易下了断语:“‘閒’、‘间’、‘闲’三字在实际书写中常常混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汉字简化才告结束。”与之如出一辙的,是另一名研究生高佳《是“间”&nbsp;还是“闲”——谈王维诗〈鸟鸣涧〉》(《张家口师专学报》2003年第5期)的意见:“由于‘閒’、‘间’、‘闲’三字的混用以及俗字运用的影响,后人传抄时,难免会因为理解上的不同而出现“闲”和“间”两种说法了。”叶盈认为“人闲”、“人间”“置于诗中均理通文顺”。这种“三字混用”理据,使得反对改为“人间&nbsp;”的意见显得苛刻不合理。 其实,只要细心阅览王维集版本用字,就会发现蔡义江和鲁屋两位的意见是正确的,压根儿不可能得出“‘閒’、‘间’、‘闲 ’三字混用”的结论。就拿叶盈同学查考的版本来说,在宋蜀刻本《王摩诘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影印)、元刊《须溪先生校本王右丞集》(四部丛刊本)中,没有“閒”字,这就表明:其一,不存在<“閒”与 “间”或“闲”混用的可能;其二,此时已经把读jiān和jiàn的写作“间”,读xián的写作“闲”。“间”、“闲”两字的区别十分明确,也没有混用的可能。前者如“人间”、“天地间”、“云间”、“浮云间”、“云雾间 ”、“岩间”、松间”、“花间”、“草间”、“腰间”、“闾井间”、“窗间”、“檐间”、“ 音容间”、“间柳”、“周间之”,后者如“闲暇”、“闲逸”、“心闲”、“长自闲”、“闲有馀”、“闲人”、“好闲”、“闲窗”、“闲门”、“闲檐”、“闲花”、“乘闲”、“闲居”、 “闲坐”、“寂寂闲”、“闲且静”、“广庭闲”、“农事闲”、“鸟声闲”、“清月皓方闲”、 “闲洒阶边草”。而《鸟鸣涧》的首句,两版本均作“人闲桂花落”&nbsp;。这是王维集宋元版本的排他性证据。如果愿意,还可以定量调查宋元版刻,看看无“閒”而“间”、“闲”区别是否存在普遍性。《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编第一册作 “人间桂花落”,注明是依据中华书局校刊本《王右丞集笺注》卷十三。浏览清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全书,虽然“閒”、“间”、“闲”三字均有,但分工仍是清晰的:读jiān和jiàn的写作“间”,读xián的写作“闲”或“閒”。在“闲暇”、“闲静”(xián)的意义上,“閒”和“闲”通用(混用),例如同为“闲居”,一首作 “《辋川闲居》”,一首作“《辋川閒居赠裴秀才迪》”。而“间”(jiān、jiàn)与“閒”(xián)音义都不相同,泾渭分明。例如同一诗中两字均有的《崔濮阳兄季重前山兴》“况君池上閒……数峰出云间”、《泛前陂》“况复远人间… …清月皓方閒”。这种区别在王维集所有版本中十分明确,无一例外。因而从版本用字规律可以确认:《鸟鸣涧》无论作“闲”还是“閒&nbsp;”,都读xián,决不是读音和词义与之不同的“间”。所谓“后人传抄时难免会因为理解上的不同”而出现“人间”的说法,是今人才会犯的错误;作“人间”,是对《王右丞集笺注》卷十三“人閒”的擅改。《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编第一册唐诗部分的编选者是马茂元先生,马先生《唐诗选》初版(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未选《鸟鸣涧》,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nbsp;1999年)作“人闲”,这理应视为马先生的定论。因而《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编第一册的“人间”,应当改正。 2010年1月17日
  11. 王若、宝卫:新发现罗振玉《读贞卜文字札记》手稿述略
    历史 2011/03/23 | 阅读: 1213
    最近,我们在整理旅顺博物馆藏罗振玉手稿时,发现了一部罗振玉写于1913年的《读贞卜文字札记》手稿,我们初步认为该《札记》正是《考释》一书写作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对书中要写的重要内容的简要提示。
  12. 高山杉:陈寅恪与天台梵本
    宗教 2011/03/23 | 阅读: 1940
    新刊《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于1932年条下提到陈寅恪在天台山所藏古代梵文写本中发现古印度诗人迦梨陀娑所造梵文戏曲《沙恭达罗》片断一事。笔者久疑这件事中或有误传之处,现趁《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出版的机会,依据手头史料试做初步考证。
  13. 童世骏: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书评 2011/03/23 | 阅读: 1511
    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是六十年代以来美国最著名的社会学家。不少流行观点—意识形态终结论、专家治国论、后工业社会理论等等都同他的名字有密切联系。贝尔的最重要著作是1973年出版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和1976年出版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两者均已译成中文。&nbsp; 一般认为贝尔是美国新保守主义思潮的主要代表,但对此不能作笼统的理解。根据贝尔自己的看法,他仅仅在文化方面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理由是他“崇敬传统,相信对艺术作品的好坏应作出合理鉴定,还认为有必要在判断经验、艺术和教育价值方面,坚持依赖权威的原则。”(第24页,以下所注页码除特别说明外,皆为《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的页码) 在经济领域,贝尔自认为是一个社会主义者,因为他主张群体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主张满足人们的“需求”,而不是人们的“欲求”,并且认为现代经济中企业产权已不明确,因而企业的真正主人应该是企业的员工,而不是企业的股东。贝尔甚至明确表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完全是有可能的”(第279页)。 在政治领域,贝尔自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认为政治行动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群体,应该把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区分开来,而避免把私人生活政治化。 西方最著名的左翼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在比较以贝尔为代表的美国新保守主义和联邦德国的新保守主义时,对前者作了较高的评价。他认为,虽然总的来说两国的新保守主义都只接受社会的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层行政),而反对文化现代性(尤其是现代价值观念和现代艺术),但美国新保守主义的政治传统是自由主义,而德国新保守主义的政治传统则是立宪主义。对于六十年代出现的出乎新保守主义者意料的那些现象(如激烈的社会批判、广泛的启蒙传统、反专制主义运动、在艺术和反文化领域的先锋派的重新崛起等等),美国新保守主义还试图在理论上寻找新的根据,而德国新保守主义则热衷于把这种状况归咎于具体的个人、尤其是左派知识分子(见Richard Bernstein主编:Habermas and Malernity,Polity Press,London,第93页)。&nbsp; 有意思的是,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的一个注释中也承认,哈贝马斯对于所谓“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化矛盾”的分析批准,其“理论根据是正确的”(第308页)。 &nbsp;                       二 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贝尔的出发点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一个思想: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具有相应的文化起源和合法性基础。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是同新教伦理非常相近的,而新教伦理的核心是一种特定的禁欲苦行主义:新教徒把此世工作的成功看作是对于自己的上帝选民身份的一种心理验证,因而一方面具有发财致富的宗教动机(这也可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又特别重视经济活动的成功手段。 但贝尔认为韦伯所重视的新教禁欲苦行主义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精神起源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另外还有一个精神起源,那就是另一个德国社会学家韦尔纳·桑姆巴特所讨论的贪婪攫取性(acquisitiveness)。霍布斯的个人主义哲学和歌德笔下的“浮士德精神”是这种贪婪攫取性的文化表现。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家精神”,同时体现了上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精打细算的谨慎持家精神”,另一方面是认为“边疆没有边际”、“以彻底改造自然为己任”的不断开拓精神(29页)。&nbsp; 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文化起源包括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来说都起了推动作用,但彼此间却处于矛盾之中。但恰恰是这两个矛盾方面的并存,才有助于避免各自的过分膨胀。另外,这两种精神虽然都是资本主义的文化起源,但真正为资本主义提供合法性基础、或者说对资本主义行为行使“道德监护权”的,仅仅是新教伦理。 &nbsp; 经过对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的发展过程的分析,贝尔的结论是,原先赋予资本主义社会以合法性、行使对于资本主义行为的“道德监护权”的文化基础,已经瓦解了。贝尔认为,造成这种局面是三种因素: 第一,严肃艺术中的现代主义。贝尔概括了现代主义艺术的三个特征:坚持艺术与道德的分化(用中国人的话来说,反对“文以载道”的观念);推崇创新和实验(主张“新的就是好的”,认为艺术的生命在于题材、手法、材料和观念等等各个方面的创新);把自我(也就是那个热衷于原创与独特性的自我)奉为鉴定文化的准绳。在贝尔看来,在推崇个人自由和解放、批判传统和权威方面,现代主义艺术同资本主义经济冲动其实同出一辙。但是,它们之间却迅速生成了一种敌对关系;“资产阶级精打细算、严谨敬业的自我约束逐渐同他们对名望和激动的孜孜追求发生了冲突。当工作与生产组织日益官僚化,个人被贬低到角色位置时,这种敌对性冲突更加深化了。工作场所的严格规范和自我发展、自我满足原则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和平共处。”(第34页)&nbsp; 第二,大众文化中的非理性主义。这方面贝尔指的主要是在六十年代达到高潮的一些现象:对暴力和残忍的炫耀;沉溺于性反常;渴望大吵大闹、抹煞艺术和生活的界限;艺术的政治化和政治的艺术化(审美化)。(第170-172页) 第三,市场体系的享乐主义。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求精打细算,另一方面又要求刺激消费。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提出了多多消费的需要,而且提供了提前消费的手段。贝尔说:“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清教的约束和新教伦理扼制了经济冲动力的任意行事。当时人们工作是因为负有天职义务,或为了遵守群体的契约。破坏新教伦理的不是现代主义,而是资本主义自己。造成新教伦理最严重伤害的武器是分期付款制度,或直接信用。从前,人必须靠着存钱才可购买。可信用卡让人当场立即兑现自己的欲求。机器生产和大众消费造就了这种新制度,新欲望的不断产生、以及用以满足它们的新方法也促成了这一改变。”(第67页) 由于上述因素,美国社会出现这样一个奇特的混合:“一方面,商业公司希望人们努力工作,树立职业忠诚,接受延期报偿理论—说穿了就是让人成为‘组织人’。另一方面,公司的产品和广告却助长快乐、狂喜、放松和纵欲的风气。人们白天‘正派规矩’,晚上却‘放浪形骸’。”(第119页)“一方面强调功能理性,专家决策,奖勤罚懒;另一方面强调天启情绪和反理性行为方式。”(第132页) 这就是目前美国资本主义的历史性的文化矛盾和文化危机。就社会而言,这意味着凝聚力的消解;就个人而言,这意味着生活意义的失落。由于这种文化危机和文化矛盾,贝尔认为“美国资本主义已经失去了它传统的合法性”(同上)。 贝尔还提到导致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另外一个来源。对于现代各国来说,经济增长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成了一个政治问题。“虽然经济增长从未有过民族主义的强烈感染力,从未有过起它曾经用以动员社会的思想意识的感召力,但它已经成为西方工业化社会的一个重要信条。”(第298页)但问题是,这种增长唤起了人民难以遏制、但也难以满足的持续提高的期望,这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作为资本积累的果实,经济增长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却使人们产生了一系列的期望。资本主义制度发现,要给这些期望降调十分困难。当这些期望与其他飘忽不定的因素(例如恶性的然而又是周期性发生的通货膨胀;它的渊源是突然兴起的世界经济)结合起来时,他们就会为经济动荡和政治动荡创造条件,而政府则会发现这些动荡越来越难以对付。所有这一切导致了失落感和危机感,动摇了个人对社会的信仰。”(第302页) 对于上述文化矛盾和信仰危机,贝尔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假如世俗的意义系统已被证明是虚幻,那么人依靠什么来把握现实呢?我在此提出一个冒险的答案——即西方社会将重新向着某种宗教观念回归。”(第75页)“宗教能够重建代与代之间的连续关系,将我们带回生存的困境之中,那是人道和友爱的基础。”(第76页) 贝尔的这个观点,是他之所以被称为新保守主义者的重要原因。但是他并不是要求人为地复兴宗教。他一方面认为宗教能够重建代与代之间的连续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无法人为地制造出这种连续性”(同上)。“人们可以发明一些方法,可以制定一些规则,可以设立一些机构。但是信仰却具有一种有机性质,它不可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得以产生。一旦信仰破灭,它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重新生长起来(因为它的土壤是经验),并重新发挥效用。”(第302页)在1978年的再版前言中,他又强调指出:“宗教是不能制造的。人为制造的宗教更加糟糕,它虚伪浮夸,极易被下一轮时尚冲散消灭。”(第39页)“宗教源出于人类分享共同悟性的深切需要,它不是‘灵魂工程师’所能制造的。”(第40页) 贝尔的观点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宗教是人类有意义地生活、彼此融洽地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会很自然地回归宗教。这种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在种种危机——道德危机、信仰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等等——面前,意识到人类的局限性,意识到有必要进行种种限制——对发展的限制、对环境发展的限制、对军备的限制、对生物界横加干预的限制,以及对“那些超出道德规范、同魔鬼拥抱并误认为这也属‘创造’的文化开发活动”的限制。(第40页) 除了寄希望于人们自发回归的宗教意识之外,贝尔还提出了他所谓的“公众家庭”的观念,用这种观念来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贝尔承认现代的多元社会的三个层次——以国家为代表的整个社会、在规模和种类上各不相同的特殊群体、个人——都不能忽视。他一方面肯定“个人主义思想是人类意识发展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另一方面批判“美国十分猖獗的个人主义”。他一方面承认“在一个现代的多元化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具有一定要求的群体是社会学上的事实”,并且认为“一个现代民主政体的特殊力量在于:它可以容纳如此众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指出,这些特殊群体会“导致负荷过重,造成四分五裂,而且还常常引起政治上的僵持”。为了解决这几方面的矛盾,他主张“我们必须考虑到那些不顾任何差别而是用于任何人的规则、权利和情况;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那些显示出群体之间的相应区别(在需求方面,在补偿的理由方面,再要承担的负担方面)的规则、权利和情况;并且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分配。”(第320页)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贝尔要求不是把自由和平等对立起来,而是通过对不同意义的平等的区分,来协调自由和平等。首先要区分“平等待人”与“使人平等”,一般来说,平等待人是合理的,而使人平等则是错误的。他又区别“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和“后果的平等”。一般来说,注重条件的平等和手段的平等是合理的,而注重后果的平等则是错误的,因为“减少后果悬殊的努力就意味着,为了使另外一些人更与之平等,某些人的自由将会被限制或牺牲”(第325页)。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顾后果方面的严重不平等。贝尔主张用“相对差别原则”来处理一些问题,比如对不同收入的人征不同的税,对不同的学校规定不同的招生要求等等。作为能力和成就之报酬的财富不平等应该予以承认,但对于金钱与金钱之外的社会商品(如医疗保健)的交换,则要加以限制。同时,他建议对消费进行有选择的征税,并改进那些适用于一切人的必要社会公用事业。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贝尔把这个问题理解为社会的经济方面的成本收益计算和非经济价值的社会标准之间的平衡问题,并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抗,效率的要求正遭受压迫。贝尔把这个问题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假定经济增长速度为零,问题主要发生在同一代人之间:重视效率原则往往会顾不上弱势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公正原则则要求照顾这部分人的利益,那么,两者之间的结合点设在哪里才是合理的?对此,贝尔提到了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最低限最高标准”:一种追求效率因而导致社会差别的社会安排如果是合理的,那么,与其他安排相比,它必须能给社会上最无优势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可期望好处。对罗尔斯的观点贝尔虽然提出了一些批评,但总体上还是赞同的。第二种情况,假定经济增长速度大于零,问题同时也发生在不同代的人们之间:当前的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利用那些可以留给后人来利用的资源?当前的人们的利益与未来的人们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贝尔既反对苏联社会的“当前这一代可以为未来而牺牲”的见解,也反对西方社会的这种情况:“为了消费的缘故,人们不惜把资源浪费在多余的虚饰夸耀型产品之上(例如,又大又重的汽车,消费品的奢侈包装)。”(第336页)为此,他强调把“需求”(也就是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之一马尔库塞所说的“真实需要”)和“欲求”(也就是马尔库塞所说的“虚假需要”)区别开来,反对把对于后者的满足当作生产的目的。 公众与私人的关系,贝尔说西方社会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守旧人士想得到经济自由,但又想得到道德管制,而当代自由主义者想得到经济管制,但又想得到道德自由。贝尔的立场介于两者之间:要经济管制,但承认分权和竞争的好处;反对“道德警察”对人们的私人生活横加干预,但认为“社会必须拥有一种羞耻感,以免使社会自身丧失对道德规范的一切感觉。”(第339页)贝尔承认,对于什么叫“羞耻”,是下不出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的。但是,他说,公众和私人之间的区别,则是可以明确定义的:“可以在它们二者之间筑上一堵墙。这样一来,就可以禁止公开夸示色情、淫秽以及使人格蒙受耻辱的那些好色的成分。但在那堵墙之后,持有一致意见的成年人愿做什么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第339页) 贝尔最后的结论是,要建立人与社会的幸存赖以维系的基础,就“应当将如下三种行动结合起来:重新肯定过去,唯有如此我们才可根据历史遗产并了解我们应对后人承当的责任;承认资源有限,承认需求——个人的和社会的需求应当优先于无限制的欲望和要求;达成一种公正观,它将给所有的人一种公平感并将所有的人包括进社会之内,它将促进这样一种新市场,在那儿,在相关领域之内,人们变得更加平等因而能够被平等对待。”(第344页) 简单点说,贝尔主张把文化上的保守主义传统观、经济上的社会主义需求观、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公正观这三者结合起来。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二版
  14. 佩里·安德森:新自由主义的历史和教训--一种独特道路的确立
    政治 2007/03/23 | 阅读: 1613
    新自由主义产生于二战后的西欧和北美。它对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国家政策展开了猛烈地抨击,是它们在理论上的反动。1944年,著名经济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冯.哈耶克发表了《通往奴役之路》,它可被认为是标志新自由主义创立的宪章,它带有激情地抨击了国家对市场机制自由运转的一切限制。冯.哈耶克认为,这些束缚之所以应被废止,是因为它们对经济自由同时也对政治自由构成了一种致命威胁。在当时,冯.哈耶克的矛头是直接针对英国工党的。英国即将进行选举,而1945年7月该党最后赢得胜利,其领袖克莱门特.理查德德.艾德礼出任英国首相。冯.哈耶克的书所传达的信息可以概述如下:在他看来,英国温和的社会民主主义尽管出自善意,但其政策势必会导致与德国纳粹相同的灾难:现代奴役制。一、佩勒兰山的伙伴们1947年,当福利国家在战后欧洲占有一定基础时,冯.哈耶克曾在瑞士沃州区的韦维城市、佩勒兰山上这个名胜地的小研究所召集了一批志同道合者聚会。在与会的学者中,不仅有坚决反对欧洲福利国家的人,而且有美国罗斯福新政的反对者。 被他选中来参加1947年4月在这个度假村的公园旅馆召集会议的著名学者有:莫里斯.阿莱、米尔顿.弗里德曼、瓦尔特.李普曼、萨尔瓦多尔.德马达里亚加、路德维格.冯.米塞斯、米海尔.波拉尼、卡尔.波普尔、威廉.埃.拉帕尔德、威廉.罗普凯和利奥内尔.罗宾斯。这之会议结束后成立了佩勒兰山学会,这可说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共济会,而且组织得很好,努力散布新自由主义论点,并定期举行国际会议。 佩勒兰山学会的宗旨是,一方面反对凯恩斯主义和二战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团结政策;另一方面为创建另一种资本主义模式即强硬的和不受任何规章约束的模式奠定理论基础。在这一阶段形势对于这样一种事业很不利。事实上,资本主义不多几年之后被称为新资本主义,那时正进入一个经济扩展长波阶段。资本主义处于它的黄金时代。在20世纪50-6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是特别迅速和特久的。新自由主义派提出的关于国家对市场的某种控制可能导致危险的警告,看起来是不可信的。尽管如此,经济学界发生的专门反对社会调控的论战仍旧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冯.哈耶克与他的朋友反对这一时期的新平均主义(这是很有限的)。新自由主义派认为,这种受到福利国家鼓励的平均主义破坏公民的自由和扼杀人们发挥才能的积极性,而大众的幸福是依赖这两点的。佩勒兰山学会的带头人藐视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官方理论和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不平等是一种积极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实际上是不可缺少的。西方社会正需要这种价值。新自由主义派的这些观点在长达20多年期间始终停留在「理论」状态。二、1974年的转折点1974年的“石油冲击”展现了战后世界经济的严重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全部被卷入了经济衰退的漩涡,首次出现了以低增长和高膨胀为特征的滞胀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新自由主义的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冯.哈耶克与他的同志断言,危机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工会(更加广泛地说是工人运动)的力量过大和破坏性。在他们看来,工会破坏了私人用于投资的资本积累的基础,因为工会在工资方面提出要求,也因国家在工会的压力下不得不断扩大寄生性的福利开支。这两种压力汇合在一起,压制了企业的利润,刺激了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从而必然导致市场经济出现全面危机。根据这个推理,医治危机的药方只能是:一方面,维护强大的国家,使它有能力削弱工会力量和严格控制货币总量的发展(货币主义政策);另一方面,节省财政开支,压缩社会福利支出,减少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货币的稳定性应成为各国政府的最高目标,在此目标下,严格限制预算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要紧缩社会支出和保持所谓的自然失业率,也就是说建立一支「雇佣劳动者后备军」(失业者大军),用以削弱工会的力量。此外,还应该推行税制改革,刺激「经济主体」去进行投资和储蓄。换句话说,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无非是要减少对高收入者征收的所得税和大公司的利润税。 这样一种重新出现的和起解救作用的不平均可以使因滞胀而处于困境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复苏和再现活力,而滞胀病的起因是受凯恩斯和贝弗里奇影响的政策组合,也就是说,是国家的反周期性干预(力求减轻衰退)以及社会再分配的后果。这些措施的总体扭曲了资本积累的正常流通和市场的自由运转,是起破坏作用的。根据这一理论,一旦实现货币稳定并使主要的激励机制重新活跃(压缩预算、限制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放松管制等等),经济自然就会重新增长。三、撒切尔夫人、里根及其它领导人新自由派的这一纲领的支配权不是很快就可以实现的,应该说需要长达十年时间才能得到承认。起初,经济发展合作组织的多数国家针对由1974年至1975年的普遍衰退引起的这一经济危机,力图实施凯恩斯主义的补救办法。尽管如此,从70年代末——准确地说是1979年——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已经明确地显示出来。就在1979年,撒切尔夫人出任英国首相,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第一个公开宣布实践新自由主义纲领的政府。一年之后即1980年,里根当选为美国总统。随后在1982年,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赫尔穆特.科尔击败社会民主党人赫尔穆特.施密特,出任联邦德国总理。1982年至1984年,丹麦在保罗.施吕特首相领导下,一个明显右倾的联盟掌握了政权,而丹麦本来是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福利国家的象征。接着,几乎所有的北欧国家,除了瑞典和奥地利,都转向右翼。这些年的“右转”浪潮使运用新自由主义处方所必需的政治形势重新结合起来,而这些处方被认为是能够摆脱经济危机的。1978年,“第二次冷战”随着苏联干预阿富汗和美国决定在西欧部署新一代核导弹(巡航导弹潘兴2型)而加剧。在战后各种类型的亲资本主义思潮中,新自由主义学派一贯是作为一个中心因素而构成一种非常凶恶的反共产主义的势力。在冯.哈耶克看来,反对“恶之帝国”——对人类的最彻底的奴役——的新的斗争不可避免地会增强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潮流的吸引力,使欧洲和北美的新右翼支配权得到巩固。这样,在80年代,人们目击到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无可争辩的成力。四、掌握政权的新自由主义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实施是怎样的呢?英国模式是最纯粹的,同时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也是开创性的。撒切尔夫人领导的各届政府压缩货币总量,提高利率,大幅度减轻高收入者的所得税,取消对领域流动(资本的进出)的控制,大幅度提高失业率,压制罢工,执行反工会法和削减社会开支。最后,实行广泛的私有化计划——按新自由主义信条的轻重次序来说,这是出人意外的延误——先从公共住宅开始,然涉及基础产业领域,例如钢铁、电力、石油和供水。这一整套措施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新自由主义的全部经验中是最野心勃勃和最有系统的计划。 新自由主义在北美的变体不同。在美国,根本不存在类似欧洲那样的社会福利国家,里根及其政府部门优先考虑的是与苏联的军备竞赛。这涉及到一个应能破坏苏联经济以及通过这种迂回方式颠覆苏联现行社会制度的战略。里根在国内政策方面同样是实这有利于富有者的减税,提高利率和摧毁他任期内唯一的一次重大罢工,即航空职员的罢工。尽管如此,事实上,里根不重视限制预算。相反,他却大胆从事空前的武器装备竞赛,结果导致巨大的军事开支,造成超出前任所有统治任期的极高国家赤字。此外,这是由国家直接和间接地补助一个庞大的工业部门。这是求助于一种古怪的军事凯恩斯主义,其它国家都没有仿效它。这也是由于,唯独美国由于它在世界经济中的重量,才有能力由这一政策造成的巨大赤字。在欧洲大陆,这个时期的右翼政府——往往起源于基督教民主主义——对实施新自由主义纲领多少持保留态度。它们首先坚决主张货币紧缩和财政改革,较少关心大量缩减社会支出。它们并不坚决与工会对抗。尽管如此,这一政策与社会民主党在前一个时期所推行的政策之间的差别仍是非常大的。 当时,北欧的多数国家所选举出来的是实施不同版本的新自由主义纲领的右翼政府,而大陆南部——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以前执政的是佛朗哥、萨拉查、戴高乐,在希腊则是一些上校军官——已是左翼政府第一次执政。这就是当时人们所讲的欧洲社会主义,这个时期有法国的弗朗索瓦.密特朗、西班牙的费利佩.冈萨雷斯、葡萄牙的马里奥.苏亚雷斯、意大利的贝蒂诺.克拉克西、希腊的安德烈亚斯.帕潘德里欧。他们的出现是作为替代原来领袖的进步人物,依靠工人运动和民众,与里根、撒切尔、科尔和北欧一些国家政府的反动方针相对立。实际上,在最初一个时期,密特朗和帕潘德里欧至少力求实现再分配、充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这一试图展示了在南欧也实行与战后欧洲北部社会民主党类似的模式的前景。尽管如此,从1982年年末起,法国社会党政府的计划发展缓慢,1983年3月起开始明显受挫。这一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约束下,彻底改变了经济发展道路。它实行了非常接近新自由主义的方针,优先考虑货币稳定,控制公共支出赤字,在财政上向资本占有者让步。充分就业的目标已放弃,在80年代末,法国的失业率高于保守主义的英国,这一情况是撒切尔乐于强调指出的。 在西班牙,冈萨雷斯政府从未寻求实施凯恩斯主义的政策或再分配政策。相反,在西班牙工人社会党政府执政初期,货币主义是占统治地位的。工人社会党政府与金融资本关系十分密切,赞成私有化方针,它甚至有些泰然自若地面对接近国家就业人口20%的失业率,这在欧洲创造了最高记录。 在世界的其它地方,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人们以蛮横的态度实施新自由主义的方案。在实施彻底新自由主义基本纲领方面,历届工党政府甚至胜过右翼保守主义力量。新西兰确实是最极端的代表。那里的社会福利国家的解体是极为彻底的,并且是以极为残酷的方式实行的,就撒切尔夫人在英国也未那样做。五、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和局限性新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掌握支配权时的经历是这样的。起初,只有确定无疑的右翼政府大胆提出实施新自由主义的方略。随后,不同类型的政府,包括一些自称为左翼的政府也相继对新自由主义表现出可以与前者媲美的极大热情。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新自由主义是以宣布社会民主党为其主要敌人开始的,这一做法在社会民主主义方面引起敌对反应。以后,自称社会民主主义的政府在实施新自由主义方面表现得最为坚决。也有些例外。80年代末,在奥地利和瑞典,对新自由主义在欧洲的涌现表现出一些抵制。 然而可以说,佩勒兰山学会的思想在主要的经合组织国家取得了全面胜利。因此,提出下面这一问题也许是恰当的:在80年代期间,在工业化国家中,新自由主义的支配权的有效具体实现是哪一些?新自由主义是否履行了它的许诺?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让我们概观一下全貌。新自由主义最迫切的首要目标是遏制70年代的通货膨胀。在此领域,它是卓有成效的。通货膨胀率在整个经合组织国家,由70年代的8.8%下降到80年代的5.2%,90年代通货膨胀继续保持下降趋势,通货膨胀的降低也为重新提高企业利润率创造了一定条件,在这一领域新自由主义同样取得了实际成效,在整个经合组织工业国中,企业利润率70年代约下降了4.2%,80年代却增加了4.7%。如果人们考虑到整个西欧,那么企业利润率的上升就会给人以更加深刻的印象。它由减少5.4%变成增加5.3%。毫无疑问,运动的失败是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它表现为80年代罢工次数急剧减少以及工人工资的下降或停滞。工会运动这一新情况——它的缓和越来越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是新自由主义第三次胜利的结果,就是说,高失业率被认为是使整个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自然的和必然的机制。整个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失业率在70年代为4%,到80年代则至少翻了一番。这一结果从实施新自由主义目标的角度看,是令人满意的。总而言之,收入之间的不平均——对新自由主义来讲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加深了。当雇员的购买力维持不变或有时已经减少时,各国的股市价值却不同程度地上浮,股价增加3倍或4倍。就这些与目标有关的问题而言——通货膨胀的降低、就业、工资和利润率——我们可以说,新自由主义的纲领已经获得了胜利。不过,这一切措施都是被设想为达到一个历史目标的手段,即在国际范围内重新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恢复像70年代危机之前那样的平稳增长率。在这一方面,失败也是明显的,这是无可怀疑的。最大的问题是,在70-80年代期间,一直到90年代初,这些国家的平均增长率没有大的改变。在整个经合组织国家中,资本主义经济的复兴发展始终停留在脆弱和摇摆不定的状态,同50-60年代膨胀波的节奏相比相去甚远。六、危机与缓解为什么出现这一悖论式的结果呢?尽管创造了一切在制度上有利于资本的新的条件,但80年代的积累率——即在生产设备方面的有效净投资——只有极少量的增加。如与70年代的水平相比,它甚至减少了。在整个发资本主义国家中,生产投资率平均每年的变化是:60年代为5.5%,70年代为3.6%,在80年代期间期间为2.9%。曲线明显是下斜的。 由此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企业利润率的恢复没有重新推动投资?一方面,能够发现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的重要反应(比如:资本流动的自由,出售和购买债券的自由,新的金融产品的创立等)。这种放松管制是新自由主义纲领的内在的一部份。但是这导致投机性的领域投资人的赢利超过生产性投资。在80年代,人们目击到国际汇兑市场的成交额空前高涨,货币交易飞速发展,比有关实际财富的商业贸易多好几倍。资本主义运作的食利一面,即寄生性的一面在这些年大大加强了。另一方面,也就是新自由主义失败的一面是,尽管采取了一切压缩社会开支的措施,但福利国家的财政负担并未大量缩减。80年代,在整个经合组织国家内,这一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仍处在平稳状态,甚至有所增大。这一形态可以用两个深层次的理由来加以解释:社会开支的发展是与失业相联系的,失业问题加重了国家预算负担,高达数十亿美元;另一方面社会开支的提高与居民领取退休金数额的增加也有关系。因此在90年代,对付社会保障计划应当是新自由主义的新措施的目标。 最后,当资本主义进入到新的极大衰退时,人们可以观察到一个带有嘲讽意味的现象:包括英国和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公共债务达到令人吃惊的高度,尤其是企业和家庭的私人债务打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历史记录,失业率更达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最高水平。随着90年代初期的衰退,经合组织国家内部的所有经济指数都是负数,经合组织国家失业人数已达3,800万,几乎相当于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人口的两倍。 在这一剧烈危机的形态下,人们预期90年代会出现对新自由主义强大的反作用,这是有道理的。但与此相反,新自由主义却获得了第二次活力,至少在它的诞生之地——欧洲是如此,尽管这一情况似乎不可理解。撒切尔主义在撒切尔下台后仍能幸存下来,1992年约输.马卓安在选举中获胜。在瑞典,80年代社会民主党曾抵制自由主义的冲击,1991年却被右翼统一战线击败。1993年,法国社会党遭到惨重失败。在意大利,1994年西尔维奥.贝鲁斯尼作为包括新法西斯势力在内的联盟的领袖获得了权力。在德国,科尔政府重新当选。在西班牙,右翼人民党领袖荷塞.马里亚.阿斯纳尔击败了西班牙工人社会党。七、来自东欧的冲击波在选举结果之外,新自由主义的计划显示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它的活力还没有衰竭。私有化的潮流在一直到目前还对它相对地有所保留的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以及意大利——的出现就是一个证明。新自由主义的支配权在一些党和政府的行为中还有所表现,尽管它们在形式上是声称与新自由主义对立的。在美国,克林顿难道不是把预算赤字的缩小确定为首要任务吗?然后他又通过了一项倒退的苛刻反对犯罪的立法。这个论题被英国工党新的领导人托尼.布莱尔政府重新提起。这些党和政府的创新是受新自由主义因素支配的,而在这同一时间,这一纲领的实施在重新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已显得是无效的,在社会方面已表明是起破坏作用的。那么人们怎么解释90年代初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新自由主义的第二次活力呢?可以解释第二次活力的一个根本性因素是由1989年至1991年之间,苏联和东欧的共产主义的失败提供的。这些事件正好在新自由主义纲领的局限性已在西方国家开始明确的时候发生。 这一“转型”的冲击之所以如此强烈,是因为西方国家在冷战中的胜利——这一胜利是由“敌对的共产主义势力”本身的崩溃加以确认的——不是随便哪一个资本主义造成的,而恰恰是由80年代在里根和撒切尔这些新自由主义代表性人物领导下的资本主义造成的。东欧的后共产主义经济建筑师跟随新自由主义的潮流:波兰的副总理巴尔塞罗维奇、俄罗斯的财政部长(后来是总理)盖达尔、捷克的克劳斯。这些人物都是弗里德曼和冯.哈耶克坚信不移的门徒,他们完全藐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也就是福利国家的干预和混合经济,更广泛地说,也就是战后时期在西欧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模式。这些政治领导人所设想和实现的私有化比西方国家实施的私有化更加广泛和迅速得多。那里的不平均也比经济合作组织国家更加野蛮,这表现为多数居民的严重贫困化。世界上哪里的新自由主义也没有东欧一些国家的改革派所推行的新自由主义那样毫不妥协。克劳斯不是公开抨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正统派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表现出可悲的软弱吗?克劳斯在伦敦《经济学家》周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写道:“西欧的社会制度是受许多规章条例的束缚和过多监督的。福利国家连同它的全部慷慨大方的转账支付是不受任何准则限制或者不以当事人的努力和功绩为条件的,这就破坏了劳动的道德基础和个人的责任意识。公员是过分受到保护的。应该说,撒切尔主义革命,也就是反凯恩斯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革命,是在西欧的‘渡河码头’实行的,必须把它转变到对岸来”。 后共产主义国家这种新自由主义的极端形式尽管有很大影响,但肯定要引起民众的反对。因此,1993年9月,前共产主义者在波兰选举中获胜。1994年在匈牙利和立陶宛也是这样。 不过,前共产主义者组成的政府在实践和政策上的表现与它们的公开的新自由主义敌人的政策没有明显的区别。通货紧缩政策,公共服务缩减政策,私有化,资本主义的一个与黑手党联系的部门的发展,社会的两极分化都在持续。节奏也许更为缓慢,但方向不变。在这里,与西欧社会党政策的相似之处表现得很清楚。这两种情况都涉及新自由主义范例的温和变种——至少在话语方面,但并不总是在实践中——即右翼和官方左翼的共同的新自由主义范例的变种。因此,新自由主义者能够由于自己是规模巨大的、会持续几十年的社会经济变革的领导人而洋洋得意。八、拉丁美洲:新自由主义的实验室新自由主义在东欧取得胜利的影响在地球的其它部份,尤其是拉丁美洲显示出来了。拉丁美洲成了新自由主义政策的第三大试验场地。事实上,尽管某些大规模私有化措施在经合组织国家或东欧某些国家创始以后才在拉丁美洲被采用的,这个洲却是第一次系统地运用新自由主义经验的证明。我在这里要援引1973年9月智利军事政变之后在皮诺切特独裁下的情况来说明。这一政体的“功绩”在于宣告当前历史阶段的新自由主义周期已经开始。皮诺切特统治下的智利立即以非常冷酷无情的形式实施了新自由主义的纲领;放松管制、大批失业、镇压工会、有利于富翁的财富再分配、公共部门的私有化。这一切的开始差不多比撒切尔早10年。在智利,皮诺切特的经验更直接受到北美理论的影响,美国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理论的影响比奥地利的冯.哈耶克的影响更为直接。值得强调指出的是,70年代新自由主义在智利的经验使英国撒切尔夫人的顾问们很感兴趣。而且在80年代,这两个政府之间建立了极为友好的关系。当然,新自由主义在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废除民主制和建立一种二战以后最残暴的独裁制。 民主政体本身——正如冯.哈耶克不断地重的那样——从来不是新自由主义的中心价值。他解释说,如果按照民主制而取得多数的民众决定干涉每一个经济主体按自己的想法处理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的绝对权利,那么自由和民主就很容易成为不可调和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弗里德曼和冯.哈耶克可以对智利的经验表示赞赏,却不致使自己的理论丧失条理,也无需在原则方面进行妥协。由于智利的经济在皮诺切特政权下以比较快的节奏发展,这一点是与受新自由主义纲领支配的先进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不一样的,因此他们就更加能为自己的赞赏辩解了。况且,这一发展节奏在后皮诺切特政体下仍继续保持,而这些政府基本上是采取同样的经济方针。如果说智利的经验可以给经合组织国家的新自由主义引路,那么拉丁美洲国家也成了将来在东方实施的计划的试验场地。我在这里指的是1985年以来玻利维亚实施的「改革」。美国经济学家,年轻的经济良师杰弗赖.萨克斯在玻利维亚试验了他的休克疗法并作了调整,然才向波兰和苏联提出类似的建议。在玻利维亚,强制实行结构调整的计划不需要像在智利那样镇压强大的工人运动。结束过度通货膨胀是首先宣布的目标。执行杰弗赖.萨克斯试验的政治制度并没有采取独裁专制的形式,它是领导1952年革命的民众主义政党的继承者。 由此可见,智利和玻利维亚起了新自由主义实验室的作用。但一直到80年代末这些实验在拉丁美洲还是例外。在墨西哥,1988年卡洛斯.萨莱纳斯.德.戈塔里任总统时才开始明显地转向自由主义。接着是1989年卡洛斯.梅朗在阿根廷当选和同年卡洛斯.安烈.佩雷斯在委内瑞拉开始他的二个总统任期。最后是1990年秘鲁选举阿尔维托.藤森为总统。这些政府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在当选之前向居民说明所要实施的政策的内容。相反,梅朗.佩雷斯和藤森都明确许诺要执行与他们在80年代的反民众主义措施相反的政策。对于萨莱纳斯来说,众所周知,如果没有革命制度党大规模的选举舞弊,他是不会当选的。 从这四个试验来看,有三个在反对过度通货膨肪方面已立即取得显著成效——墨西哥、阿根廷、秘鲁。唯一失败的是委内瑞拉。差别是巨大的。事实上,由于存在着把强大的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的行政机构,就已经为通货紧缩、急剧的放松管制、失业率上升以及私有化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在墨西哥,由于革命制度党实际上是唯一的党,因此这种情况一直存在。相反,梅朗和藤森却必须从事革新,即紧急立法、修改宪法或自行策划政变。这一种类型的专制政治未能在委内瑞拉实施。 尽管如此,如果得出结论说只有专制政体能够在拉丁美洲强制推行新自由主义的政策,那是危险的。玻利维亚的情况是,所有在1985年之后当的政府——不管是帕斯.萨莫的还是桑切斯.洛萨达的——都执行同一个纲领,这表明即使采取反民众主义的镇压措施,专制政治本身也决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玻利维亚经验提供的教训是:过度通货膨胀——对于占极大多数的民族来讲,每天都可能由此引起贫困化的结果——能起促使人们「接受」粗暴的新自由主义措施的作用,而非独裁的民主形式却可以保持下来。1987年,巴西的一位经济学家(他本人国际金融组织的一名成员,也是智利皮诺切特政府经验的赞赏者)透露真情说,当时,即在萨尔纳任总统时期,巴西的严重问题并不像世界银行官员所散布的那样是由于通货膨胀率过高引起的。他声称通货膨胀率太低,并坦率地讲:我们希望障碍被冲破。为什么?他们的回答很简单:在巴西,我们需要过度通货膨胀,以便创造条件,推动民众接受极端通货紧缩的做法,对于这个国家来讲,通货紧缩是必要的。过度通货膨胀在巴西已经开始,为了启动新自由主义纲领,各种条件都已具备,却不需要独裁手段……。九、新自由主义的三条经验教训我有意识地既强调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力量也强调其思想力量,也就是说,强调它的活力和它在理论上的不妥协性,以及它在短期内还不会枯竭的能动性。我认为,如果我们要在短期内有效地作出对应,就必须突出它的这些特点。如果认为新自由主义是不稳定的或是不符合时代的,将一个危险的幻想。新自由主义是一个令人生畏的敌人,它在最近这些年间已取得了许多胜利,尽管不是无法战胜的。如果我们试图指出各种可能超越现实的新自由主义的远景,如果我们力求在思想、政治、文化方面进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那么我们不能忘记它为我们提供的三条经验教训。 1、敢于反对某一时期占支配地位的政治潮流。冯.哈耶克、弗里德曼和他们的朋友们的功绩(在今天所有聪明的资产阶级心目中这是一项功绩)在于,他们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情况提出激烈的批评,而在那一时刻这种批评恰恰是完全不得人心的。尽管如此,他们长期坚持一种处于边缘地位的反对派态度,而当时得到公认的「智慧」和「科学」,就算没有认为他们是疯子,也是把他们当作怪物的。他们一直坚持到历史条件发生变化并且出现能使他们的纲领得到具体实施的历史可能性的时候。2、在思想观点上不要违心,不要同意调和原则。新自由主义理论是极端性的,缺乏中庸之道是它们的显著特点。对于那个时代的具有正统思想的人来说,它们是破坏偶像的理论。尽管如此,它们并没有丧失有效性。相反,正是由于新自由主义纲领的彻底性和思想上的坚定性,才使它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影响。如果用某些后现代主义思潮发明的流行用语来说(这些思潮是准备吞下折中主义理论的),新自由主义是一种软弱无力的思想的对立面。 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曾经全盘实施新自由主义纲领,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它在实践方面是无效的。相反,正是因为新自由主义理论是如此毫不妥协,右派政府才能采用激烈的政策。新自由主义就其基础本身来说,提供了一种最高纲领,政府可以从其中用最适合当时情况的成份以及甚至最制度语境的成份。在这一意义上,新自由主义的「最高纲领主义」是有高度可操作性的。它提供了一个根大的激进措施的宝库,这些措施可以用于各种情况并且可以随不同情况而加以调整。与此同时,它证明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自己的囊括社会一切方面的能力和作为一种占支配地位的世界观的载体而发挥作用的能力。 3、不承认任何已经确定的体制是不可改变的。当50年代和60年代新自由主义是一种被蔑视和边缘性的思潮时,在那一时代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圈子里不能设想可以在富裕国家造成4000人失业而不致引起社会爆炸。要公开声称应当以积极的价值(为了社会的活力而扩散不平等)的名义将收入从贫民向富人重新分配,在当时也是不能想象的。不仅对石油(开采),而且也对自来水、邮政、学校,甚至对监狱实行私有化,同样是不能设想的。 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当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对比在长期的经济衰退过程中发生变化时,这一切都被证实为可行的了。新自由主义的信息在某种程序上激活了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体制,不管多么神圣或多为人所熟知,都不是在原则上不可触动的。制度的格局比人们认为的要更加柔韧可塑得多。十、超越新自由主义在提醒人们注意可以从新自由主义的经验中得出的教训以后,我们将怎样设想超越新自由主义?这是一个大题目。我在这里只想指出一个可能的后新自由主义时期的三个因素。 1、价值。必须在价值领域发动一次强大的进攻,突出平等原则作为衡量一切真正自由的社会的中心准则。平等不是像新自由主义所确认的那样意味着均一性,而是相反,只有平等才意味着真正的多样性。 马克思的公式仍旧保持着它的多元主义力量:“……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哥达政纲领批判》)在这个关于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的观念中,明显地表述了个人的需要、性格和才能之间的差别。 这在今天意味着什么?这是指每个男女公民都有现实的可能按自己选择的模式,在没有由别人的特权造成的匮乏和劣势地位的影响下生活。不言而喻,这种平等要从平等地获得保健、教育、居住和劳动的机会开始。在其中每一个领域,市场都不可能保证普遍获得这些不可缺少的方面的需要(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只有公共权力能保证人们普遍获得高质量的治疗、知识的发展、稳定的就业以及对所有的人的社会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必须绝对地维护福利国家原则。尽管如此,不应当仅仅捍卫已经取得的成就,而是要扩大社会保障的网络,但并不是必须把它交给一个集中制的国家来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建立一种与目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还在生效的体系不同的财政体系。巴西、阿根廷或墨西哥等国的财政体系中的金融腐败和道德腐败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有钱人逃税并不是第三世界国家特有的现象。这也是而且愈来愈是第一世界国家的特权阶层的行为。如果说要求一个集中制国家提供服务并总是公正的话,那么为这些服务获得必要的财政来源却应当始终是这种国家的一个职能。为此,需要一个能挫败特权者的抵抗并且阻止资本外逃的国家,这就要求进行财政改革。发表忽视这一需要的反国家统制主义言论是蛊惑人心的做法。 2、所有制。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历史壮举无疑是国有工业和服务业的私有化。反社会主义十字军在这一领域实现了它的目标。这件事的悖论在于,新自由主义在投身于这些雄心勃勃的私有化计划时必须发明新的私有制类型。例如,可以举出捷克或俄国向公民无偿分配证券,使他们有权获得新的私有企业的股份。这种做法将成为并且已经成为一场闹剧。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的股份实际上被外国投机家或本国的黑手党买去。尽管如此,这些做法证明,像我们国家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传统形式决不是不可改变的。由此可见,新形式的人民所有制会被发明出来,这些形式将使一些职能同资本主义类型企业中极端集中的权力分离开来。 目前左派正在就人民所有制的新形式这一论题展开讨论。讨论是在西方国家内部酝酿的,但这个题目并不仅仅涉及发达国家,像中国这样的国家或第三世界国家同样存在这一问题。 3、民主制。新自由主义敢于公开断言:我们的代议制民主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价值;相反,它是一个就内在本质来说不合适的工具,它很容易超过限度,而且事实上已变成这样的了。新自由主义煽动者发出的信息是:我们需要更少的民主。例如,他们因此强调建立一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不管哪一个)政府的中央银行的重要性,或者坚持要在宪法中写下禁止任何财政赤字的规定。 我们在这里也应当接受这一“解放性的”教训并且把它颠倒过来。我们认为民主制——就它现在的情况而言——不是一个偶像,不能把它当作人类自由的尽善尽美的表现来崇拜。这是一个暂时的、不完善的形式,是可以重新塑造的。但是根本的方向应当和新自由主义所指出的方向相反、我们需要更多的民主。这不是意味着——情况应当说是很清楚的——人们设想的选举制度的简单化,即放弃比例代表制而实行机械多数制。同样,更多的民主并不是意味着保留或加强总统制。费新录、 殷叙彝译
  15. 沃勒斯坦:第二次阿拉伯起义的输赢
    政治 2011/03/23 | 阅读: 1736
    西班牙《起义报》2月9日文章,作者美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
  16. 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
    法律 2011/03/21 | 阅读: 2247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①] 一、问题的界定和意义 《耶鲁法学杂志》2005年春季号刊登了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的一个长达44页的书评,[②]评论我的《送法下乡》。[③]在认真理解并给与了高度评价的同时,阿帕汉教授对他认为的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加批评地接受了单线进化版的现代化理论”;[④]但“最大的问题”则是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⑤]仔细读来其实是批评我没有展示并辨析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在涉及党的或有党的背景的机构、人员的案件中具体行动,以及基层法院在社会冲突中的一般角色等等。 坦白地说,我的著作屡屡揭示了当代中国政治,特别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对司法的影响,包括党组织对某些案件的干预。特别显著的是第一编,我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层面讨论了政治,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改革政策对司法制度的各类影响。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通过一个案例,把司法制度在中国基层社会延伸视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向下延伸;第二章“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分析了法院内的行政管理和组织结构如何干预了司法的运作;第三章“审判委员会制度”则分析了这一制度的诸多功能,其中包括了各种政治的功能,防止腐败、统一法律适用、有限度地抵制包括地方党委在内的各种地方政治的不恰当的干预和影响,以及运用法院的社会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克服因其他制度的缺失而带来的司法判决的执行难等等。在其他各章,例如第七章有关一个通奸/强奸案的分析,第十章中有关“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分析,以及最后关于社会调查中的权力流变,也都有大量的有关司法与政治的分析。我的这些分析肯定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我也没有事先征求阿帕汉教授或其他外国教授关心哪些“政治”问题,即使征求了,也不可能在一本书中满足他们的各种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预期;此外,在西方学术语境中,“政治”这个范畴涵盖面太广,而主要面对中国读者,作者是有而且应当有特权的,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我的标准是,这些“政治”对于本书的基本命题是否重要、是否有学理的意义。有鉴于这些考量和自身的学术能力,本书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和分析未能达到阿帕汉教授的预期是必然的,但若是说此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却至少是言过其实的。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声称,其实每个比较清醒的写者写作时心中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或未言明的预期读者群,并且这个读者群一定会制约他的写作和表达。没有为了全民的写作,也没有完全私人的写作。即使是最个体化、个性化的写作,只要作者还是打算让人看,这就是一个社会行动。哪怕是足不出户,写作过程也始终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只是当作者全力顾及他或她自己心目中的读者群时,有时就很难兼顾那些未注册的读者;他或她的写作一定会省略相当数量对于预期读者完全没有必要的背景知识。这两个读者群有时也许会重叠;但更多时候两者之间文化背景跨度或差异很大,这时作者就会遇到学术交流上的“麻烦”。这不是说未注册的读者就不可以质疑了。完全可以,因为作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是这时对作品的批评已经与作者无关,而只与批评者自己有关。鉴于《送法下乡》主要是针对中国读者的。而阿帕汉是一位我未曾有幸谋面的美国法学院教授;他之前的研究领域——与该书相关的——主要是日本;他曾访问过中国数日,却不曾对中国社会有过第一手的研究;甚至,在书评中,他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有意义的同类经验研究,细致入微地展示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运作中的“政治”,而更多是展开了他的合理想象和推论。[⑥]显然,他与我的预期读者背景文化差距很大。 尽管如此,我还是决定对阿帕汉的批评做出某种程度的回应,主要理由不是阿帕汉教授对我的著作有任何新的洞察或对中国的法律研究有什么贡献,而是他的一些方法论错误在当代西方的诸多中国观察家中非常典型,并且在中国也很有影响;而这些错误暴露了一种深厚的意识形态偏见,这种偏见是西方的法律自治和法治理念的“道德权威性”的核心。换言之,正是这样一些类似的错误对过去一些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促使我撰写了这篇论文。 是论文,而不只是对阿帕汉教授之批评的一个回应,因为本文是我对中国司法制度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的比较系统的表述,回应阿帕汉的书评不过是得以表达这一思考的一个契机。我想真正回答的是当代中国(仍然是中国!)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司法制度时经常遇到却常常不得不回避的一个真正困惑:中国政治是否造成了当代中国司法的“异端”?本文试图表明,中国政治确实塑造了中国司法,但中国司法并不是一个异端。而正是这一点,才是推动我撰写此文的真正强劲动力。 二、区分有必要吗? 尽管阿帕汉批评我的著作“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但他同时也承认,至少是隐含地,我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分析了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政党、行政以及其他,对中国基层司法运行的影响。从逻辑上看,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成立。那么阿帕汉仅仅是思考不周延吗?仔细阅读,我发现,阿帕汉真正批评的是,作者没有用专门且比较系统地分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影响,特别是对司法的干预。阿帕汉的这一批评确实不错。但这一批评隐含着一系列前提假定。第一,在中国当代社会中,有一种比较纯粹的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影响;第二,可以构建一种政党不影响或干预司法的标准状况,理想的或常规的;以及第三,研究者可以独立地考察和测度这种影响。 这三个假定都是不现实的。第一个假定对理解当代中国司法最为基本,因此,我将在本节集中反驳了第一点。而在下一节将集中讨论后两个假定。 在我看来,并且许多中外学者都已经或明或暗地正确指出的,1949年后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支配力是无所不在的,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尽管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用过国民党政府当年经常使用的“党国”一词,但实际上继承了孙中山首倡并且国民党也一直追求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党放国上”的政治传统,[⑦]甚至,若是就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意识形态对国家机器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程度远远超过了当年的国民党。[⑧] 在国民党执政大陆时期,山西、新疆、云、贵、川等省都是由地方实力派人物实际掌控的,东北地区也曾一度为张作霖父子掌控;国民党从来就没有真正完全统一中国,而只有象征性的统一。[⑨]在政党问题上,也基本如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不论当时的国民政府是否承认,共产党自1927年之后一直占据着相当的土地,并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民众的支持;此外,也还有其他一些较小的政党。第三,即使在国民政府之内,甚至国民党内部,也还有一批比较独立的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者或技术官僚。[⑩]第四,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国民党力量的社会控制力不足,传统的皇权与绅权的社会治理模式事实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续。[11]因此,正如黄仁宇所判断的,在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的20多年间,仅仅建立了一个上层架构,[12]它其实没有,而且也无法将它的意志、政策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社会的最底层,没有实现它所追求的改造社会的目标。[13] 在司法上,国民党很早就开始强调司法要“党化”,之后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4]也有证据表明国民党政府至少对某些案件有很强的直接控制力。[15]但是,强调“党化”本身就表明国民党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还不是全面的。由于这一现实,在某种意义上,也许还有可能将国民党的与其他政治的甚至政府的影响区分开来,尽管已经很难了。 在1949年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区分则几乎完全不可能了。不可能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微薄,而是太强了。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为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只是台湾当时为国民党政府控制;大陆地区已经不存在强有力的地方实力派,尽管还有某些地方势力。第二,尽管存在着其他民主党派,但所有其他合法政党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即使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政治活动空间扩大了,但依据现行中国宪法,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6]中国共产党通过包括各种正式——例如政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同党外人士的不定期会议——制度听取并选择性地接纳其他党派的一些政策建言。甚至许多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本人就是共产党人;目前至少——就我所知——民盟、九三学社、致公党和台盟的领导人同时也是共产党人。第三,所有的社会精英,无论在政府内还是在大学、商界、主要的社团组织,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其中甚至包括了许多激烈的、被西方社会认为是持不同政见人士。其他一些精英可能不是共产党员,也大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且其中多数人可以说是坚定的共产党人。[17]在这个意义上,尽管中国共产党一直宣称自身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或“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18]但即使在“三个代表”提出之前很久,它也一直强调自己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追求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9]因此在另一个意义上是一个“国民”党。它的政治纲领,尽管有过各种“左”或“右”的错误,其中也包括“文革”这样的严重错误,但一般说来,大致获得了当时社会诸多或主要政治力量的支持。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以及它的严密组织结构,它在社会各个层面和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无所不在。在当代中国,它决定着中国社会、政府的方向。你看不出有什么独立在国家政治之外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不存在不受共产党影响的独立的政府政策,甚至不存在其他真正有影响力的、西方学者常常虚构出来的军方政策。在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当代中国各方面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且是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和各种政治力量的一个组织、动员、整合和表达机制。在当代中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力量或者是被整合了,或者——在“文革”时期的“地、富、反、坏、右”——就是得不到政治表达的。但是,随着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三个代表”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中国共产党越来越追求成为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日益强调其执政能力。[21] 因此,在中国党、政官员的身份区别其实并不那么重要。例如,在中国各行政层级,所有的行政首长都不但是中共党员,而且往往是本行政层级党委的第二领导。各行政层级的行政副职中一般都只有一位非中共党员的副职。党的干部与行政干部都可以互相转任。许多省长往往会担任省委书记,许多省委书记也往往担任过省长或其他行政职务。这种格局是从中央到基层普遍分享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今天,都很少有专管或只管过党务的干部能够进入各层级政治决策的核心和高层。 在广义的政府各个分支,在狭义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情况也大致如此。例如各级人大的主任、政协主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首长往往也是本单位的中共党组书记。无论是在历史上和今天,都只有少数职能部门的党组书记是由行政副职担任的。[22] 行使司法权的部门也几乎没有例外。1949年后的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了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是民主党派人士沈钧儒外,其他人均曾在中国共产党内以及政府机关担任过各种高级职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后,他们一般也同时担任本单位的党组书记。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当然,如今,各级法院、检察院内一般都有一位民主党派人士(有些也仍然可能同时是中共党员)担任副职,但这些人士往往是由同级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选任的,至少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信任的;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他/她们往往会参加本级法院或检察院的中共党组扩大会议。 在这种体制下,当我们考察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之际,不仅难以区分什么是社会的干预、行政的干预或党的干预,最重要的是没有必要做这种区分。若硬要做这种区分,那实际上就是按照西方政制模式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削足适履”,是一种“刻舟求剑”的做法。这样的“研究”,不仅没有意义,相反可能会混淆或模糊中国司法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并可能导致错误的解决方案。请记住奥卡姆的剃刀。在我看来,在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之际,更重要的是具体地发现、考察和研究无论是来自何方的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实际利弊,以及法院、检察院为了更好履行其司法职能应如何予以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当代中国共产党是自上而下地制度化存在着,并且由于中国现代的社会革命,因此确有不少党的建制乃至党的领导人直接间接地影响或干预有时甚至是操纵了司法。对于这种干预,首先不能,也不应简单将之都视为不正当的影响和干预。无疑,中国现代社会变革中中国共产党曾经对司法有各种错误的影响和干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错误曾导致了一些灾难性后果;但即使是在激烈的“文革”时期,也有不少党的组织或党的领导人通过各种渠道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了、减弱了各种社会革命和运动中的激烈和偏颇,包括在司法上的。尽管如今国内外有许多人更多把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都归结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但若是放开来看,很难设想,若是没有近代的中国革命,中国目前的社会和司法状况就一定会比现状更好一些?!我不打算就此展开讨论,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如何看到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只能“道不同不相为谋”,而且从方法论上看,这还涉及到一个反事实假设的问题。这只能留待后人评说。但是,只要认为近代中国革命从总体上看不可避免,并且对中国从总体说来是一个改善(我就是这么认为的,并且将在后面对此有所辩论)那么,就只能从总体上接受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司法的塑造。有许多时候,我们无法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 但我并不打算用这种总体判断来遮蔽对一些更为具体的党对司法之影响和干预的分析讨论。在今天,尽管中国共产党已经接受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司法独立也写进了宪法,仍然存在着党组织或个人对司法的各种影响和干预。但是第一,尽管有些干预者是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可能打着地方党组织的旗号,但并不意味着此人的干预就代表了党的或其所在党组织的干预。相反,这些干预常常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党的纪律的。一位担任县委书记的人若出面干预某个案件的处理,有可能是完全出于他/她本人的私利,因此是违法的;或是为了地方利益,因此是不恰当的。对于这类干预,法院或检察院从法律上和党纪上都有理由,而且可以拒绝这种干预。事实上,在一些案件中,也确实有法院或检察院抵制过这样的干预,尽管未必总是成功。[23]第二,有许多案件看起来似乎党以某种方式干预了,例如,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处理做了批示;但其实完全有可能即使没有党的这一批示,相关司法部门也会依据法律获得大致相同的结果。这时,某些看似党的干预,往往只是党的一种必要政治策略,只是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抽象地看,这种干预其实是在履行政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政治整合和表达功能。 无法区分党的干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其实仍然可能直接或间接来自党的决定或党的政策规定。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一些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既有可能直接指示法院在处理某案件上照顾某个外商,也有可能通过各地地方人大或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性的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来要求法院围绕中共中央或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予以落实。这些干预,无论形式如何,其实都渗透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或地方党委的政治判断和决策。并不能因为这些“干预”是来自政府甚至“人大”,就不再是来自党了。 在一般层面上看,在中国最后的政策决定权是在党内;但在经验层面上,对司法的具体干预和影响究竟是来自党的机构、政府机构或人大或政协或这些机构中的人,则往往取决于干预者本人在地方政治中的实际影响、他/她认为有利和有效的干预机构,以及其拥有的影响司法判断的具体管道。因此,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包括对司法的影响或干预,并非总是党的组织更有影响力。中国人和其他地方的人是一样实用主义的:他们总是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有效手段来干预司法,他们并不区分党、政、人大或是新闻媒体,甚至不大区分合法还是非法(运用人际关系甚至直接贿赂法官)。 即使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检察院系统内部),也有各种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性质的和行政性质的来自上层的影响和干预,却总是很难区分这些具体的干预是党的还是非党的,甚或是制度的还是个人的。最高法院的某个决定,甚至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内的一个比较专注于司法问题的司法业务机构)某个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回应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做出的决定。[24]但是这些决定,又并非只是重申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完全可能针对法院内部或法院系统的一些实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情况也是在各级法院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党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干预,例如一个“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这种情况如今已经越来越少了),哪怕有文字,也并不明确无误指向某个特别的处理结果。与任何制定法一样,这种批示同样是需要并且可以解释的。若是追究起来,许多案件的不同处理都可以视为党(个人或机构)干预的结果;但事实上,这些结果更可能是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官用党的干预来掩饰自己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结论说,第一,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革命的影响和社会转型的必要,党对司法的影响是强大的、普遍的,但这种影响又是常常是弥散的、政策性的;有,却不都直接来自党的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第二,尽管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且会影响司法,但这种意识形态就总体而言与人类普遍分享的基本正义观是兼容的,但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常规社会中现代司法职业的运作逻辑确有冲突;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第三,作为一个具体社会中运作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本质主义的,各种人、各利益群体以及各种政治力量都会试图利用政党这一机制来影响或干预司法的运作,其中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意义。第四,在经验层面上,不但很难区分纯粹的党的干预,而且必须注意这种干预往往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特性。因此,严格区分党的干预和其他的干预不仅不能推进我们对基层司法制度运作的理解;而且,除了强化一种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本质主义的理解,不具有任何学术意义。 三、何为参照系? 而且即使可能区分纯粹的党的影响,这样的研究也难以成立。因为这隐含了一个参照系的问题。 确实,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可以追溯或归结到共产党的政治和政治意识形态上,尽管我更多会归结到中国过去100多年来一直持续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转型上。我研究和写作《送法下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具体地辨析这些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案。也许我的努力还不够,眼界不够开阔,分析不够犀利,甚至会有盲点,因此这一研究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有可能以阿帕汉教授期望的那种方式展示中国司法中的“政治和政治权力”。因为,首先一个难题就是,你无法构建甚至很难想象一个标准的政治/司法关系参照系,无论是经验的或理想型的,并基于此来客观地测度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司法的影响和干预,并评判这些影响和干预的系统性利弊。 因为,首先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政党,尽管司法独立是一个公认的原则,但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各种形式的干预都是存在的。也许这种影响和干预在程度上与中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别,但是这种影响会同样是弥散的和普遍的。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中,若是没有政党的积极参与和干预,我们很难想象今天是否有或保持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制度的司法独立。尽管这话听起来有点玩世不恭,却既是历史,也是今天的事实。难道不正是出于对于联邦党的忠诚,出于对于共和民主党的坚决抵抗,马歇尔大法官才在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不经意地创建了作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吗?[25] 人们会说那是在司法独立的早期。但是,直到今日,在世界各国,政党政治仍然在支撑着影响着也保证着各国的“司法独立”。今天西方某些国家的那种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靠着他们的政党制度来保证的,换言之,没有这些政党制度,就没有各国的那种形式的司法独立。例如在美国,在联邦法院系统内,通过总统提名和参议院的认可联邦法官,两党政治对法院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至少有相当一部分美国法官认同主要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会主动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来推进司法。沃伦法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州采取了法官选举制和确认制(recall);[26]这些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干预。尽管包括我在内都认可这些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愿意认为是合法的,并且承认这与当代中国法官所受到的政党政治影响在程度上甚至性质上不可同一而语;但这也不过是我、阿帕汉教授以及许多人都接受了美国政治中的这种政党政治干预司法难以避免。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这是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 许多人,但不是每个人,也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在美国还不时发生包括阿帕汉和其他一些美国教授可能认为有些过分的干预。例如1987年对罗伯特·博克法官任命的两党争议。至少在博克法官看来就是一种不恰当的政党政治的干预。[27]当然,这只是博克法官的判断。但如果我们换一个结果,设想博克法官的提名获得了参议院多数的认可。但是,这在另外一些人看来,例如坚决反对博克法官的参议员肯尼迪以及当时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拜登看来,难道不仍然是一种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而且,更进一步看,博克法官的提名不过是显露了已经规训化了的美国政党政治对司法影响的冰山一角;其实更强有力的政党政治已经从一开始就大致决定了一些结果。非激烈争议的法官确认并非无政治的或政治中性的法官确认。[28]无论是法官的提名还是确认都更多出自政治的考量。 政治影响和干预不仅反映在法官提名和确认上,而且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司法上;不仅有作为政治家的政党领袖的干预,而且有作为政治家的法官的主动配合,有些甚至可以说超越了正常的范围。最著名的,例如,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某个政党领袖要求他在此案司法上如何如何,而是他主动出击,坚定的政党意识形态促使他做出了一个对于美国宪法制度来说伟大的判决。至于过去50年来的沃伦法院、伯格法院,乃至伦奎斯特法院,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29]最晚近的,布什诉戈尔案,就是一个明证。[30] 注意,我丝毫不是在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对中国基层法院的影响和干预与美国政党政治对美国法院运作之影响或干预是一样的。两者非常不同。美国是两党制,在中国是“党是领导一切的”;在美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也许更多来自法官本人对党派意识形态和纲领的自觉忠诚,而在中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还来自甚至更多时来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法官的要求和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中已经不作为政党纪律和要求而是作为公务员甚至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保证,因此有些法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上“背叛”了他的党也无所谓,[31]而在中国,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只有在少数学者的著作中才可能获得这种安慰。因此,我承认在中美两国,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是程度的,也是性质的。 而且,指出这些也不意味着中国不应当学习美国等西方法制国家。恰恰相反,中国也正在学习,我也赞同和支持,出于回答和有效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规训化的、常规化的政治过程对法官构成的影响等等。 但即使承认这些,却仍然与我所要论辩的学理问题无关。我的问题是,什么是恰当的衡量政党政治与司法关系的参照系?难道我应当以美国为标准吗?或是英国,或是德国或法国为标准?或者是依据世界各国的司法政治实践构建一个标准?但为什么它们就是标准?并可以作为中国的标准?这样一个比较法的理想型或统计标准为什么可以具有规范的意义?其正当性来自何方?如果如美国前众议院议长蒂普·奥尼尔所言“一切政治都是地方的”,[32]那么为什么在司法政治上就可以且应当采取一个普适的标准?除非是我采取一个我一直拒绝但阿帕汉教授认定我坚持的单线进化论——只有从这一模式中才有可能导致接受这样一个标准。 或者应当摒弃直接的经验材料,直接构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关系的理想型作为参照系?这当然是可以的,其实也不难。或者我应当从权力分立这个概念或诸如此类的命题中演绎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的关系?这当然也可以,我也能演绎得尽善尽美。只是这还是不能证明这种理想型的或演绎出来的政党政治/司法关系是正当的(且不说权力分立概念本身的西方渊源和西方文化色彩),除非我们是奥斯汀、凯尔森或德沃金,是一位本质主义者,相信在我们所有现有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经验材料之上有一个真正正确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永恒实体。但是,阿帕汉是一位法律社会学家。事实上,即使是坚信任何疑难法律案件都有唯一正确答案[33]的德沃金也并非分析法学的坚定信奉者,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他是一位实用主义者。[34] 也许可以把标准放宽一点,考虑依据司法制度所在国的情况,构建一个“比较合理的”党与司法制度的关系?但从方法论上看,这样一个构建,如果能够成立,就一定要背离阿帕汉教授批评此书时隐含的美国标准,或比较法的理想型,或本质主义的标准,就一定要回到我在此书中坚持的语境主义、后果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标准;即要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其中也必定要包括一些国际因素)的语境中,就这一政党\政府\司法关系的实际和可能的系统后果,来评判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优劣利弊。即使如此,在是否合理得问题上也还是难以避免无数的争论。例如,我认为,在《送法下乡》中,我已经构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党政司法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参照系,并有针对性地讨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阿帕汉教授还是认为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于是,我们仅仅就这个框架和参照系是否合理就可以展开长时期的争论,发表诸多的论文。 不仅不是所有的争论都是有用的;而且即使我们可以就这个合理的参照系的达成一致,这个参照系就有用吗?无论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还是从各国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来的,或是直接以美国或某一国家的实践作为标准,这样的一个参照系的全部功用最多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衡量和批评当代中国党政司法关系的标准,让我们自以为正义或真理在手,但是,它既无助于理解中国的现实,也无助于改变中国的现实,如果结果不是更糟的话。甚至,这样的参照系是注定要碰壁的,因为,中国社会目前这个政党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格局和形态从一开始就不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不是从某种意识形态中演绎出来的,也不是比照某个外国标准塑造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一种诸多社会变量促成的实在。 四、作为制度和制度替代的政党 因此,作为对阿帕汉学术批评的回应,我不愿在此止步。止步于此,会让人觉得这只是一种方法论的辩解,即使成立,也只是避过了阿帕汉的箭。甚至恰恰由于这种方法论的辩解,会令诸多读者无形中强化阿帕汉教授批评中隐含的那个中国党政司法关系很成问题的具体判断,以及他的党政司法的一般应然关系的普遍判断。 更重要的是,这会留下一些非常急需、本来可以也很值得探讨的领域未加探讨,而且对现代中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司法制度也很不公平。因此,在本节,作为一个思想的实验,我想论辩,中国目前的党政司法关系有其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并就此展开论证。如果这一论证合乎情理,那么就进一步表明阿帕汉教授对我的批评本身有问题,不仅是方法论的,而且有价值判断上的;此外,这一论证本身也是对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一个内在的社会科学视角的解读,因此为辨识、理解、评价、测度乃至回答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诸多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可能的参照系。而如果做到了这一点,无论成功与否,都必定是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学术研究。 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不仅是对于我本人,更可能是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和司法改革。我几乎肯定会被国内外高举意识形态大旗的“学术混混”和社会人士标签为保守派、反动派或共党喉舌;对此我个人倒不是很担心。重要的是,我的这一论证,如果非常强有力,是否确有可能迟滞某些社会急需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并且我的努力越是在逻辑上成功和有说服力(不等于正确),这种风险就会越大。我有学术的追求,更有社会责任感,做事讲求后果;至少有时,我的学术研究也会迁就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但,至少从目前判断,我不认为这一努力会导致不良后果。一个社会对改革的需求不会因为一个仅仅是逻辑上强有力的论证而被阻断;如果能够被阻断,那也一定是这个社会的改革需求本身还不强烈或这个需求有问题,甚或是虚假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将自己的这些考虑和担忧都写出来,告诉读者,希望读者自己去思考和评价本节的分析论证,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在我看来,提出一个新的考察中国问题的思路要比教条主义地坚持某种观点,对于中国长远的社会和学术发展更为重要。 中国近代以来的党政司法关系是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中逐步锻造的。对于自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来说,主要是要完成一个历史转变,经济上从小农经济转向工商经济、政治上从传统的文化统一共同体转向政治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文化上从农业社会的人文主导的文化转向一个城市社会的科学主导的文化。[35]这是一个空前的历史转变,考虑到地域、时间和人口等基本变量。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核心力量的领导和引导,任凭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在列强虎视眈眈的国际社会中漫无边际地“自生自发的秩序演进”,很难想象这一转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功。民国初年的乱象就是一个明证。只是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作为全国性的革命党出现,并进行了两次合作,中国社会才开始了初步的统一;并在二战的国际形势下,完成了中国近代抵抗外来侵略的第一次胜利。 必须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是有很大差异的,后面我会指出它们各自客观上依靠的基本群众也有很大差别。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与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有很大不同。它们都自觉意识到并自我承担了这个民族的一个后来证明是相当长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使命,即要在中国帝制崩溃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以一切可能的方式集合起各种政治力量,加以利益整合,完成一个对于在列强争霸的世界中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最基本的前提,即国家的统一、独立、自由,这就是所谓的“建国”(constitution of the nation-state),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推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而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基本只是在已经基本确立的政制(constitution)中,基于个人信仰的联合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一般说来,它们没有如同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所面临的这样的历史问题,不承担类似的历史使命,因此没有如此长远的政治目标。由于这一历史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首先都是革命党,而不是执政党;即使执政之后,也还一直承担着某种革命党的角色,即要带领社会完成社会改革,土地改革和工业革命。[36]这就进一步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还必须具有精英性质,即首先它要有能力提出社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基本措施,在这一努力中逐步建设现代的民族国家,完成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权力的构成,这就是宪法(Constitution)的本意。但也因此,它又不能仅仅是一个精英的党,它还必须能够整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表达其他利益诉求,有能力将长远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落实下去,因此具有群众性政党的性质。[37]由于这两点,因此,无论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是一个有严格党纪和组织制度的政党,它们通过高度组织化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政党,都强调“民主集中制”或“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会受到党内的处分,甚至会被开除出党。[38] 这样组织起来的政党不仅是推动和引导社会变革的主导力量,而且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替代。在执政之前,它是一个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党组织、党干甚至普通党员因此也就成了常规体制中官僚制和官僚人员的一个替代。在执政之后,除了继续其社会动员和组织的功能外,在缺乏现代社会治理必备的官僚队伍和官僚体制之际,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扮演这一官僚制的角色,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现代国家的官僚队伍。 既然它的目标是要引导社会变革和转型,因此尽管都以民主为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却必定不可能直接立基于人民民主(人民一般趋向于保守,目光也往往不那么远大),而必定要更多强调党的精英和先锋队作用,强调党的领袖和领袖群体在社会变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为了能够有效带领群众,不脱离民众,保证党的代表性,它也必须同时也会在党内坚持某种程度的民主(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国民党的“有组织的民主”),这样一个党的组织因此无论在执政前还是执政后都成了一个整合其代表的诸多政治力量和平衡诸多政治利益的准宪政体制——一种宪政的替代(国民党则明确强调经由军政、训政然后达到宪政)。党的纪律、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常常扮演了法律的某些作用,或者在执政后,会同其他法律一同维系着社会的秩序。因此,不可避免地,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出现了“以党治国”的“党国”。[39]尽管共产党一直批判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的理念,但即使在执政之前,它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倾向;[40]1949年后,则更是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文革期间甚至实行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正如同美国学者柯伟林(William C. Kirby)在分析中国20世纪的“党国”特点时指出的,“党国的目标并非仅是领导政府,它还要改造中国人民,以铸成新民族国家的公民”,他还指出,“党国也是一个寻求发展的政体,它的目的在于自上而下地实行中国的全民动员化和工业化”。[41] 由于这一历史使命,这种体制也必然会持续较长时间,因为执政不仅不等于已经建立了宪政,更不等于完成了这些政党自我追求的历史使命,它们希望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力来推进其政治理想的实现。但与此同时,在执政期间,为了稳定有效地治理社会和国家,也为了获取政治合法性,它也一定要包括逐步调整建立常规化的制度,实行国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类的代议制度,建立现代的官僚体制(公务员制度),建立司法和完善司法制度。而这一过程也是这些革命党逐步转向执政党,从精英党“先锋队”转向大众政党的过程。这会是一个不短的历史时期,因为民族国家的一系列制度都需要时间才能真正确立,也因为这种制度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党自身的转化过程。 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近现代和当代,司法不仅不可能完全独立,而且不可能如同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政党影响较小,干预较少,并且已经常规化和制度化了。现当代在中国执政的政党一定要,也一定会,通过它的政治理想、政策方针和组织系统来塑造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现代国家机构。无论是国民党的司法“党化”,还是共产党的“送法下乡”或是司法部门内的“党组”或是党内的“政法委”,这些具体现象或制度的发生可能确实是偶然的,但是党的全面领导、影响和控制则是必然现象,也是普遍现象。这也就造成了我们上述的现象:在当代中国难以分辨什么是什么不是党的影响和干预。事实上,这个司法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 我提到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有重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代表和整合的主要社会力量有很大不同。中国国民党自1920年代后期执政之后基本继受了晚清以降的技术官僚,吸纳了社会上绝大部分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因为这些人在执政党内和控制全国的政府内更有自己的用武之地;而且国民党的主要构成力量之一是黄埔军校的军官系统,这个军队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官僚体制的替代。而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尽管有统一战线的追求,却无法获取技术官僚、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的广泛参与,除了无用武之地外,更因为那需要冒很大的风险。共产党也没有一个可以稳定培养干部忠诚的黄埔军校——共产党的军官基本是实战打出来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可以说比国民党更缺乏利用那些稍具现代性的组织制度和人士的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和其他社会中下层人士,而农民本身由于其生产方式更少现代性,不仅缺乏远见、也有更多非组织化的倾向。要依赖这样的群众基础来进行革命,并取得成功,就必须有更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更严格的组织纪律,更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42]有效的制度替代必然要求,同时也促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组织化更强、纪律更严格、意识形态色彩更浓烈的政党。许多证据都表明,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的党组织和党工人员要比共产党同类组织和干部在政权内的实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都要更低或更弱一些。例如,国民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远不如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在政治中的影响力;在地方政治中,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也远不如共产党各级党委更有影响力。[43]国共两党的差别是由两党可以利用的不同社会条件构成的,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的因素可能不是那么重要的。 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组织性,固然有效弥补了它为建立现代国家所必需的官僚体制,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它执政后阻碍了这样一个官僚体制和专业队伍的及时发生和迅速发展,并且它对官僚体制和专业人士的需求感受似乎也就不那么强烈。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保持了一种革命党的性质,没有尽快转向执政党,技术官僚队伍、公务员队伍一直没有有效形成;在国家各方面事务上,以党代政的现象相当普遍,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的忠诚,意识形态的纯洁变成了选择国家干部(公务员)的主要标准。在法院检察院系统理所当然也是如此。[44]直到1980年代,中国共产党开始强调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强调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高等教育得以稳定发展,特别是大学毕业生数量稳定迅速增长后,这种状况才开始改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45]标志着一个根本的变化。在法院系统,到了1990年代中期,也出现对“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批评。尽管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法学界人士,[46]但在法院系统内很快获得了广泛呼应,引发了之后的一系列改革,[47]这意味着新生代的法律技术官僚系统已经开始以某种方式挑战原有的体制。 尽管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党政分开,[48]但进展不快,也不大,甚至1989年后陷于停顿,乃至于目前这一体制面临许多问题。一个突出但不是唯一的问题,就是双重制度,即往往针对同一类事务,党和政府往往都分别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还有则是党的组织逻辑阻碍了形成专业职能机构的组织逻辑,[49]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很高,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党的执政地位也为许多机会主义者利用各自占据的位置,借助意识形态话语扩展、影响、创造了一些可能性和便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也一直试图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改善党的领导,[50]强调与时俱进,全面推进党政建设,构建新的党政司法关系。[51]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国际上,这种制度还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或战略利益考量的批评和指责。尽管如此,若是从历史上看,从功能上看,从总体上看,以及从后果上看,我认为,这种政党主导的政治体制对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实际上创造了一条如何在一个完全没有现代政治架构的小农经济国度内快速完成政治、社会现代化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道路。 今天,这一体制的许多方面已经不再完全适合中国社会,有了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但若是简单废除,不仅不实际,而且若是从预后的角度来考察,结果也不会好,因为目前还没有全面可行的制度替代,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具有政治凝聚力、组织力和推动力的政党。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过去近30年中,主要还是依靠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推动着中国的现代化。如果不是意气用事或意识形态挂帅,还真难说,有任何其他替代会比它能更为出色地领导中国的现代化。 即使在司法系统内,这一点也不能否认。中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尽管有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但是真正组织化地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还主要来自中国共产党(包括党员知识分子),并且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来启动,通过党的纪律来保证的;尽管有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我个人并不完全赞同,也尽管许多改革措施也已经证明有利有弊,有些甚至可能是利大于弊。尽管党的控制确实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的独立,但如果公道地说,这种党内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社会转型期间因其他替代制度还不完备而带来的诸如法官腐败、懈怠和偏私等问题。尽管这最后一点,在许多理想主义的法律人中是很有争议的。 我个人尊重他人的非议。但我认为这一点不是论辩本身可以解决的,对于这一点的功过利弊的真正清点还需要时间,需要试验和经验研究,最终得由后果说了算。我不愿在此匆忙结论,而更情愿接受争论甚至批驳。但这仍然表明研究中国近现代,特别是当代,党、政、司法关系必须有一种宏观的开阔的视野,而不能小家子气。匆忙的、仅仅基于西方经验的或基于意识形态的或基于西方政治家的战略考量而得出的结论是既没有学术价值,也没有实践根据和可能的。从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来看,从演化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必定是在各种制度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社会发展变迁的道路并没有预先的规定。我们必须对现当代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保持一种学术的理解;必要时,甚至应当给予认真的学术评价。 五、重构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框架 一旦理解了政党在中国近现代社会革命中的社会整合、表达和建国和制度创制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西方哪怕是成功的法治和司法经验保持一种适度的学术警惕。警惕不是敌视,只是不要因为西方法治成功,就把其本来是嵌在西方历史经验中的制度现状和理论表述抽象出来,当成了天经地义,成了标准,也就是成了意识形态。一旦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不符合这种本质上是西方社会经验之概括时,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所谓的学术批评的对象,就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情况在许多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中是相当普遍的。这并不是他们有意用意识形态作为评判标准,他们中有许多人确实在努力理解中国,但是西方社会的经验无形中会阻碍了他们设身处地地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样;阻碍了他们价值中立的同情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种状况;也阻碍了他们的想象力。他们的生活世界构建了他们想象的边界。 除了西方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外,影响西方学者并进而影响中国学者的还有一系列有关苏联东欧国家党政司法关系研究的文献。以西方法治国家经验为基础研究苏联东欧国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在共产党国家,政党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与共产党或多或少离心离德的官僚体制,这隐含的前提是两者的相对分离,两者的利益冲突,并且是官僚体制在先发生,共产党的控制在后发生。这种假定在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是成立的,因此可能是正确的。例如苏联早期和中期的许多红军将领,甚至是高级将领都来自白军,包括被错杀的图哈切夫斯基元帅以及二战的第一功臣朱可夫元帅;为了保证苏共的政治领导和控制,因此苏共派了政治委员来保证党的路线的执行。在苏联早期许多企业、政府部门也都是如此。正是基于苏联东欧国家的“政先党后”经验,欧美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共产党国家党干扰政的这样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在现当代中国不完全适用。因为在近现代中国,无论是在执政之前还是之后,也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党先政后。共产党则更是如此,共产党建立在前(1921年),共产党的军队(1927年)、政权和司法(1949年)的建立则在后,军队、政权和司法等国家机器都更多是共产党这个组织制度的创造。中国社会内长期流传的说法,是党创建了红军;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些说法是真实的,它有宣传的因素,却不是一个虚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全是我的发现,中国共产党其实很早就在实践上意识到了中国与苏东国家之间政工干部的差别。1936年,毛泽东就曾政治委员改任军事指挥员问题谈到了中苏之间的差别,即中共的军事干部、政治干部都是党培养起来的,不完全象苏联军队不少军事干部是从白军中转过来的,政治委员是党派到军队里监督一切的。[52]这种现象在中国共产党政权、军队和司法中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想一想中国军队的将帅,新中国的外交官和中国的第一批大型项目的建设者。 因此,本文并不是针对阿帕汉等国外学者;我在中国,并且用中文写作,我预期的最大量的还是中国读者,本文的真正意义在于这批读者。我已经论证了,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定不可能,也不应避开而必须首先要理解,中国近代历史以及中国政党这个相当特别的大背景。所谓不能回避政党问题,至少有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能不看到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构成中具有的几乎无所不在的巨大影响力,这意味着一定要把党作为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来看;因此,问题多多的中国司法现状也不是一种理论或观点错误导致的变态,而必须首先视为一种具体的常态。其次,尽管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有许多弱点、问题甚至错误,并且都直接间接与中国共产党相关,但绝不能因此就看不到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制度的贡献,事实上,有些缺点和错误与这些贡献很难区分,只是一个现象的两个方面。这两点,对于任何真正要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都是不能回避的。 对于许多中国当代学者来说,也许是出于对极左政治的厌恶、敏感和畏惧,出于对法治的向往,因此在讨论中国司法问题之际往往不愿或有意回避讨论政党;但本文也许还揭示了,这种沉默的背后也许还有另一种可能,现有的基本是基于西方经验的但被标签为普世的司法制度理论框架装不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因此,面对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与党政司法关系相关的问题之际,他们的回应方式大致是两种,一是大量列举外国的司法独立或司法审查的例子及其辉煌历史,或是想来说服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按照西方模式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甚至司法革命,或是寄希望不谈论政党,让政党的影响力在当代中国司法中逐渐消失。作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策略,这都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认为这种策略可能不会成功,甚至很天真。不可能成功的理由是,既然在中国党、政对司法的影响是历史构成的,已是一个既成事实,那么不论你喜欢与否,政党都是这个司法制度得以运转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如果要有效地改革司法,你就必须直面它。 回应的另一种方式是反对,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学者中也相当普遍,只是前提仍然是不努力理解这个制度的发生和现状。他们习惯于简单的把现状视为一个历史的错误,不看或看不到诸多中国变量,看不到这些变量构成中国当代司法的因果关系。他们坚持一种传统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而不能从一种谱系学的观点或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理解制度的历史,因此他们看不到哪怕当初曾经是司法中异己的力量,如今也已经被整合了。他们沉湎于想象中的纯真的司法诞生的那一辉煌时刻,以及那之后永远的天真无瑕和纯净。这种希望对于司法改革信念之确立以及司法改革的勇气都非常重要,但对于改革的成功毫无裨益。 上述两种态度,无论如何,问题都在于他们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因果关系的层面上直面历史。昨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今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今天,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党政司法关系一定需要调整改革。改革的出路,无论是1980年代中期提出的党政分开,还是今天的以扩大政党的包容代表性为特点“三个代表”,或是其他,都需要法律人的仔细、精细的并且是长期的工作。但是,历史的棘轮效应使得我们不可能从头开始。因此,如果不能够客观地看待中国司法的昨天,也因此很难合乎情理地理解中国司法的今天以及成功地展望中国司法的明天。昨天,作为今天制度中一个变量,一定会影响明天。而且,无论如何,在现代国家,政党都一定会影响司法,政党政治是现代司法制度构成和运作的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肩负改造中国建设中国的历史使命的政党,一个在当代中国无所不在的政治力量,哪怕你反对它,也无法否认它;即使有一天它不再是执政党,它存在,就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对司法有影响。总之,我们都必须客观地而不是概念性地了解中国司法中的政党,不仅为了中国的法律学术,也为了中国的法律实践。 2005年10月29-11月15日初稿于杭州-北京—深圳,2005年12月17日二稿于北京。 ——————————————————————————–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电子信箱:sulizhu@law.pku.edu.cn。冯象先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侯猛博士、香港城市大学贺欣博士以及北大法学院博士生沈明曾阅读过本文初稿,并提出了认真细致的评论,在此表示感谢。 [①] 这是1973年12月,毛泽东在会见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时就邓小平参加政治局并担任总参谋长的问题发表的讲话。毛泽东之前在其他地方也曾多次有过类似的表达,例如,“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参见,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32页。 [②] Frank K. Upham,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 Justice in Rural China”, Yale Law Journal, vol. 114:1675 (2005). [③]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 Upham, p.1700. [⑤] Upham, p.1698, 1703. [⑥] Upham, pp.1703ff. [⑦] 孙中山曾说:“俄国革命六年,其成绩既如此伟大;吾国革命十二年,成绩无甚可述。故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议的讲话》(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7-268页)。他又说“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国上。”(《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1924年1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3-104页)。 [⑧] 参见,前注①。 [⑨]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99页。 [⑩] 例如当时社会上有胡适这样的独立知识分子;但有很多技术官僚和政治色彩很淡的知识分子也先后参加了国民党,著名的如冯友兰、朱光潜等。 [11] 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 [12]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13] 许多研究曾考察了国民党训政期地方党政关系,认为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具体形式是在中央实行“以党统政”,在地方则实行党政分开与合作、“以党监政”。根据1938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党政关系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中央是以党统政;省及特别市是党政联系;县则是党政融化即融党于政。后两种形式没能保证地方党部对地方政府的切实有效领导,不仅往往是貌合神离,而且在地方党政纠纷的结果中,经常是地方政府击败地方党部而获胜,而它的失败又进一步削弱了地方党部的力量和影响。参见,王贤知:《抗战期间国民党组织建设与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230-250页;又参见,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益阳师专学报》1998年第2期,第31-34页;《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史学月刊》1999年第2期,第53-58页。 [14] 关于司法的“党化”,最早是徐谦于1926年提出了这一观点;1934年,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居正则对此有了更为系统的阐述。根据居正,党化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第一“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第二是“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最重要的是司法官都要“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10期。转引自,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0-204页。 [15]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一系列汉奸案件的审理上就有所体现;许多案件的审理、审理速度以及审理结果都直接取决于国民党最高领袖的意愿。参见,文斐编:《我所知道的汉奸周佛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段(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17] 例如,2005年10月26日去世的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在新华社发布的荣的简历中,就称其为“共产主义战士”;孙中山夫人宋庆龄、著名作家茅盾都在去世之前要求并被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8] 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一文中就强调指出:“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6月1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19] 中共十六大《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1945年的中共七大党章的相应提法是“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 [20]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一文件对执政能力的界定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22] 例如,历史上,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中的水利部部长是非中共人士傅作义,水利部的中共党组书记则是副部长李葆华;1949年以后中国科学院第一任院长是当时的非党人士郭沫若(1956年重新入党),党组书记先后是副院长陈伯达、张稼夫、张劲夫、方毅等。如今,尽管外交部部长李肇星是中共党员,并且是中共中央委员,党组书记则由同样是中共中央委员的戴秉国担任。 [23] 我在《送法下乡》中就分析过这样的案件。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129-131页。 [24] 例如,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庄会宁:《开创司法为民新境界——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1期。 [25]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有关的背景,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26] 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7-42. [27] Robert H. Bork,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The Political Seduction of the Law, Simon & Schuster, 1990. [28] 有经验研究表明,法院越重要,法官人选的确认越难;长期以来,确认率下降了,确认时间大大延长了,但法官的质量却在下降;并且越是后来被证明是成功的法官,越是难以被确认。研究认为,也许反对总统的那个党派的参议员就是不希望确认那些最有能力的法官只是因为这些法官将来会有最大的影响。参见,John R. Lott, Jr., “The Judicial Confirmation Process: The Difficulty with Being Smart,”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5/2, pp.443-444。 [29] 参见,Lucas A. Powe Jr, The Warren Court and American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arl M. Maltz, The Chief Justiceship of Warren Burger, 1969-1986,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2000; Tinsley E. Yarbrough, The Rehnquist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and Earl M. Maltz, ed., Rehnquist Justice: Understanding the Court Dynamic,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3。 [30] 参见,Richard A. Posner, 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以及 Cass R. Sunstein and Richard A. Epstein, ed., The Vote: Bush, Gore, and the Supreme Cour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31] 参见, Laurence H. Tribe, Constitutional Cho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32] 转引自,马修斯:《硬球:政坛成败的真实法则》,林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 [33]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rev.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reface pp. viii-ix, and p.412. 又参见 Ronald Dworkin, “Is There Really No Answer in Hard Cases?” University of New York Law Review Vol. 53 (1978) pp.1-32, and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19-145。 [34] 参见,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章注11。 [35]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道路通向城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6] 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2000年6月18日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14次修正),序言,“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革命,……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37] 因此除了强调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特别重视各个时期的“统一战线”(《党章》总纲),毛泽东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获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国民党也有类似的要求,可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第2条宣称“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第6 条则要求国民党“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38] 中共七大《党章》总纲中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中共十六大《党章》总纲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关于国民党,可参见,《中国国民党章程》,第3条: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第4条: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第5条: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后,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以及第12章:纪律与奖惩。 [39] 最典型的,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会通过的《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法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1931年,在蒋介石召开的“国民会议”则进一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代表国民大会”指挥监督行使国家统治权之设有五院等的国民政府,因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法理。参见,徐骏华:《蒋介石成败录》,北京:团结出版社,第12章。 [40] 邓小平:“‘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41] 柯伟林:《二十世纪中国》,《二十一世纪》,2001年10月号,第114-124页。他指出的另外两个特点是,“党国是军事化的政体”以及“党国有一个领袖”。 [42] 有关这一问题,可参见,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43] 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 [44] 可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其中“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1950),“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1952)等文章。 [45]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46] 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47]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48] 1986年6月邓小平提出了这一想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4页),同年9月,他又进一步指出要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同上,第179页)。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13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赵紫阳在大会上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正式把实行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 [49] 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50]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 [51] 最近的尝试是,2003年1月14日,《工商时报》以“深圳将成党政分离政改先锋”为题报导了外电称“中国共产党自一九四九年建政以来最大胆的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力自行政及立法体系中分出,实现党政分离,并引进西方三权分立─深圳市政府、市人大及法院相互制衡”。 [52] 杨成武:《杨成武回忆录》(上),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334页。
  17. 冯象:黎明的左手
    文学 2011/03/21 | 阅读: 1761
    前贤译诗,所定的译名,往往比通行的新华社标准要好看中听。《鲁拜集》的“鲁拜”(ruba’i)又叫“柔巴依”,平声,飘逸着西域风情。作者Omar Khayyam (1048~1131)是波斯哲人兼大数学家、天文学家,郭沫若译作莪默,如今恐怕只可唤作个奥马尔了。《鲁拜集》在英文世界的美名,得归功于诗人费慈杰罗(Edward Fitzgerald, 1809~1883)的“自由翻译”。费氏出身富裕人家,母亲是社交圈的美人,他却从小嗜读书而性格孤僻。在剑桥三一学院,他同丁尼生、萨克雷等三五个文学才子订交,毕业即隐退乡间,平日只喜欢跟本地渔民泛舟弄潮,终生未事任何职业。四十七岁才下决心结婚,新娘长他一岁。结果没过几天,就躲到朋友家,捧起一本书,不肯见新娘了。那本书便是《鲁拜集》,“莪默,给我送来了慰藉”,他说。 费氏译诗可谓苦心孤诣。稿成,只印了二百五十册,未署名,面世(1859)却受了冷遇。两年后——其时书店已作削价处理,从一先令降至一便士一册(一先令等于十二便士)——一个偶然的机会,被罗赛蒂、史文朋、勃朗宁、罗斯金等诗坛名流与批评家看到,大加褒扬,逃婚的书蠹才成了明星。不过,费氏的《鲁拜集》并非学者式严谨的翻译,也不按原文抄本的编排顺序,而是重新组织,大胆联想,甚而借题发挥,将自己对人生挫折的感怀,溶入原作的略带忧伤的享乐主义和对正统信条的怀疑精神。他认为,一首诗直译与否并不重要,但须是“活的”。“倘若不能留存原作的生命,就得注入译家自己次等的生命;宁要一只活麻雀,也强如老鹰标本”(引自A.S. Byatt序)。兹以开头的两阕为例,试译如下——“鲁拜体”格律为四短行押尾韵,aaba,似中国绝句,但作法上是末行发力,破题“如指甲抠心”(波斯诗人Sa’ib语): &nbsp; Awake! for Morning in the Bowl of Night Has flung the Stone that puts the Stars to Flight: And Lo! the Hunter of the East has caught The Sultan’s Turret in a Noose of Light. 醒来!晨曦已往黑夜之碗 扔进石子,星星逃散: 看,那东方的猎手抛出光索, 套中了苏丹的塔尖! Dreaming when Dawn’s Left Hand was in the Sky I heard a Voice within the Tavern cry, “Awake, my Little ones, and fill the Cup Before Life’s Liquor in its Cup be dry.” 梦里,黎明的左手刚伸上天空, 忽听客栈内一声喊:醒醒 我的孩子,快斟酒来, 莫叫今生的佳酿短了一盅。 &nbsp; 据说,从前阿拉伯的骆驼商队凌晨上路时,以石子落碗为号。 百年新文学,浸淫于欧风美雨;几代诗人学者皆对费氏《鲁拜集》情有独钟,汉译遂层出不穷。胡适、徐志摩、闻一多、朱湘,及李霁野、黄克孙、虞尔昌先生等,都试过身手,丰姿各异。影响最大的,似乎还是郭老的译本,只是其底本为第四版修订本(1879),颇可惜。因费氏的修订大约受了评家的压力,束缚了他的“活麻雀”的灵动,虽然稍贴近原文,读来却像是“老鹰标本”。郭老的译文热情奔放,笔触精准(“高瓴”凑韵,除外),大致可见与初版的迥别: 醒呀!太阳驱散了群星, 暗夜从空中逃遁, 灿烂的金箭, 射中了苏丹的高瓴。 朝昧的幻影破犹未曾, 茅店内似有人的呼声, “寺院都已扫净了内堂, 托钵人何犹门外打盹?” 当年博尔赫斯在哈佛作“诗艺六讲”,论及《鲁拜集》,激赏费氏初版的大胆比喻,特意举出“黎明的左手”为例。左,或左手,在《圣经》与近东文学的传统,常有邪曲、不祥、罪恶的意味,乃至充当异族或“他者”的象征。而莪默的原作,压根儿就没有这一短语;完全是译者的戛戛独造。第二版起,改作“朝昧的幻影”(phantom of false morning),则精巧隐晦有余,少了点神秘的猝不及防的冲击力。假使这“东方情调”的一束诗章,不称翻译而是当作费氏的原创发表,罗赛蒂、史文朋他们还会赞不绝口吗?博翁问道(页69)。只怕要说他滥情、媚俗,没翻几页,就把诗集丢回那堆一便士削价书里去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于铁盆斋,原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1.9 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诗艺六讲》(This Craft of Verse),哈佛大学出版社,2000。 费慈杰罗:《鲁拜集》(Rubaiyat of Omar Khayyam),A.S. Byatt序,Edmunt Dulac图,Quality Paperback Book Club, 2000。 《鲁拜集》,Peter Avery & John Heath-Stubbs英译,企鹅丛书,1979
  18. 昂格尔: 巴西总统如塞弗及其他(英文)
    经济 政治 2011/03/21 | 阅读: 1531
    访谈,英文
  19. 河清:请愤怒吧--西方“言论自由”的神话
    历史 2011/03/21 | 阅读: 1720
    前些天央视一条新闻:法国迪奥首席时装设计师加利亚诺,因喝醉了酒,在巴黎一家酒吧骂了一对犹太人几句,结果被指控“反犹”“种族主义”言论,惹上了司法麻烦。在迪奥时装表演秀结束时,本应由加利亚诺出来,接受记者拍照的闪光和观众的喝彩……但加利亚诺没有出现,倒是迪奥公司的主管,庄严出现在T台正中,口中念念一连串“以……的名义”,正式宣布将加利亚诺解雇。 看看画面上那熟悉的街景,当年我住附近的巴黎国际艺术城两年,也常去那个街区喝一杯,听听酒吧里的音乐演奏。没想到,一位大名鼎鼎、西方上流社会的宠儿,竟然只因醉后酒话而倒霉,令人太息。 无独有偶,加利亚诺事件,让我想到前不久法国《世界报》网络版的一则报道,也可印证西方“言论自由”到了何其虚有其名的地步。 著名法国外交政治人士斯特法纳·黑塞尔(Stephane Hessel),预定1月18日在巴黎高等师范学院举办一场关于以色列与巴勒斯坦问题的讨论会。但在“法国犹太协会代表委员会”(CRIF)的抗议,和法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下,1月12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宣布取消这场讨论会。的 黒塞尔何许人也?今年高龄94岁,法国大名鼎鼎的抵抗运动人士,坐过德国集中营的牢,战后主笔撰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当过法国驻外大使,自己也有犹太血统。但出于正义,他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压迫实在无法看下去,于是在2010年10月20日出版了一本三十多页的小书《请愤怒吧!》(Indignez-vous!),三个多月,就在小小6000万人口的法国销售了100万册。 黑塞尔早就对以色列发出批评的声音。2008年底以色列空袭加沙,造成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黑塞尔亲往加沙,目睹了难民营遭轰炸后的惨况,愤怒指控以色列政府犯下了不仅是“战争罪”,而是“真正的反人类罪”(véritable crime contre l’humanité),并且把以色列列入“恐怖国家”。 这次巴黎高师讨论会被取消,实在是一个讽刺。巴黎高师是一所名人辈出的学校,可以说法国文化精英大都出自此校。文学家罗曼·罗兰,哲学家萨特、柏格森、阿隆、福柯,艺术史家丹纳,思想家布迪厄,政治家饶勒斯、前总统蓬皮杜等等,都毕业于巴黎高师,它是法国精神自由传统的象征。巴黎高师宣布取消黑塞尔主讲的讨论会,明显违反言论自由,引起了一些争议。 1月18日傍晚,黑塞尔本人,巴勒斯坦驻布鲁塞尔代表莎希德(L. Shahid)女士,还有众多的支持者和一些巴黎高师的学生,在巴黎高师附近的先贤祠前的小广场集会,抗议法国政府的“言论管制”(censure)。 “言论管制”,都是中国亲美自由派用以批评中国政府、并认定是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所独有的东西,西方“民主”“自由”“宪政”国家是没有的。如今,在一个以“自由”立国的国度,在里面安息着伏尔泰、卢梭等“自由”先贤的国庙门前,一群“自由公民”在大声抗议“言论管制”,他们会作何感想?面对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愤怒地把嘴巴装上死死封闭的拉链,他们会若有所思么? 其实,黑塞尔受到的压制还不只是讨论会被取消,他还在吃官司。 2010年6月15日,黑塞尔呼吁参加一个抵制以色列占领阿拉伯领土地区生产的产品的运动,叫做“抵制、撤资、制裁”(boycott, désinvestissement et sanctions)BDS运动。这一事件马上引起法国犹太组织“全国警惕反犹办事局”的抗议,称其“挑动种族仇恨”,称这一活动是“非法的”,并对黑塞尔提起司法诉讼。 这个BDS运动的依据是,以色列在占领领土上对巴勒斯坦人实行“种族隔离”。当年一些西方国家因为南非当局实行“种族隔离”,而对南非实行制裁“杯葛”(boycott)。如今以色列在占领领土上也实行“种族隔离”,于是也应对其“BDS”。 今天的的巴勒斯坦地区如今已成为百余个与世隔绝、互不相连的飞地,加沙地带是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谓一个个集中营。到处是检查站,检验“良民证”。当年苏联建柏林墙被称为专制象征,如今以色列耗费巨资建造比柏林墙更高更现代化的隔离墙,在约旦河西岸建了650多公里,在加沙与埃及边境也建了240多公里,媒体却几乎不提及。居住在隔离墙里面的巴勒斯坦人,过着比当年南非黑人更没有自由的生活。国际上要运一些人道主义生活医药用品去加沙,以色列海军也拦截运送船只,甚至开火打死船上人员。这样的情形被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士视为“种族隔离”。 不可思议的,是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最早作出这样的定义。2006年11月,卡特出版《巴勒斯坦:和平,不要种族隔离》(Palestine: Peace not apartheid)。卡特认为,认为今天的巴勒斯坦人“被剥夺了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当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隔离,已超过了当年南非的种族隔离。自然,卡特立即遭到犹太势力的谩骂,骂卡特“反犹”。 二战后以来,犹太人被迫害的宣传铺天盖地。而以色列压迫巴勒斯坦人的真情却很少被人知。新闻自由么?卡特声明写此书的原因,正是“关于中东的现实,美国人普遍无知(largely unknown)。”全世界也普遍无知。由于世界主流媒体是犹太势力掌控,从来不报道巴勒斯坦人民的真实处境。中国中央新闻台只会转播世界主流媒体精心误导的报道,比如加沙的巴勒斯坦人在海滩上很悠闲快乐呀,或模拟踢足球世界杯呀,所以中国人根本不知道当今巴勒斯坦人的悲惨境况。当今是媒体信息时代。一件事实媒体不报道,就等于没有存在。 黑塞尔呼吁大家来参与BDS运动,法国犹太协会代表委员会负责人斥骂黑塞尔是“对精神的犯罪”(crime contre l’esprit),是“智力暴力”(violence intellectuelle)。这位负责人最恐慌的,恐怕不在于这个运动真地抵制了多少以色列占领领土的产品,而是这个活动会让更多的公众知道以色列“种族隔离”的真相,所以才要千方百计地把这样的言论与活动压下去。 黑塞尔不仅司法上被追究,在犹太精英主控的学术知识界,也遭到谩骂。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CNRS)研究员安德烈·塔吉也夫(A. Taguieff)在自己的“脸谱”博客上写道:“有天晚上,在撒黑尔地区深处,一条毒蛇咬了黑塞尔老头一口。你猜发生了什么?是那条毒蛇死掉了!……当一条毒蛇具有了善意,像那位名叫黑塞尔的人那样,很可以理解人们想砸烂它的头!” 黑塞尔只是发表一个呼吁,一种言论,并未对法国国家安全构成危害,竟然也是犯法的?对,在当今“自由”“民主”“宪政”“公民社会”的法国,就是犯法的。因为参与了BDS运动,法国一位女参议员和另外80多位人士,也已或即将受到司法审讯(mis en examen)。有的人获得释放,有的人被罚款1000欧元…… 这像一个“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权利”的国家么? 其实,在西方广泛存在“言论管制”,并非你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你想唱什么就唱什么。德国摇滚歌手麦克尔·莱吉纳(Michael Renener)因歌词有纳粹倾向,被判刑三年。美国大兵马克·豪尔(Mark A.Hall)编唱了一首讽刺美国国防部的反战饶舌歌曲,也被判蹲监狱。去年法国年轻人阿克赛尔·戈班(Axel Cobin),因在网络上传播纳粹倾向歌词,也被判刑三个月缓期,罚款600欧元……可见,在西方,网络上也不是随便“言论自由”的哦! 西方社会实际上有很多忌讳,不能去“自由言论”。比方说“民族主义”,是绝对不能肯定的,因为“民族主义”已永远与纳粹绑在一起,只能宣扬“世界主义”, 称颂“全球化”。再如,犹太金融资本主控的“当代艺术”是不能批的。法国著名批评家让·克莱尔,因批评“当代艺术”而被人骂为“反动派”“极右”“法西斯”。所以,克莱尔明确说,当代西方与前苏联一样,存在“言论管制”。另一位法国评论家让-菲利普·多梅克(J.-Ph. Domecq),也指控当代艺术批评界是一种“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实施“人类压迫史上一种新种类的精神压轧(laminage mental)”。人们只能言不由衷,否则就要付出“高昂代价”。 还有一个禁忌,绝不能碰,碰就是犯法。那就是:对大屠杀与毒气室,任何质疑,甚至研究都是犯法的。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士等国,都有明确的相关立法。然而在西方,就是有那么一批质疑大屠杀与毒气室的学者和各类人士,人称“否定主义”或“修正主义”派,冒着被判刑的危险,仍然坚持研究,质疑大屠杀与毒气室。在今天,有相当多的“否定主义”人士,在西方被判刑入狱,真实上演一出出当代“文字狱”。(2) 最著名的“否定主义”学者,可举英国历史学家戴维·伊尔温(David Irving)和法国前里昂大学教授罗贝尔·福利松(Robert Faurisson)。 伊尔温是二战史专家,因否认大屠杀和毒气室,好几次在德国和奥地利被缺席判罪。2005年他去奥地利旅行,被奥地利警方逮个正着,判刑三年。上诉无效,还是坐了一年多牢(400多天)。英国本是西方自由主义渊源之地,没有禁止“否定主义”的立法。所以伊尔温只要不去德、奥、法等国,还是可以自由做他的研究的。不过,2007年底,牛津辩论联合会邀请了伊尔温,举办一场讨论会,结果会场闯入一批抗议者叫喊唱歌,干扰会场,最后竟然出动了警察来保护讨论会,堪称奇景。伊尔温的名言是“我不说他们想听的,我只根据档案说话!” 福利松在法国,命运就比较悲惨了。他从1970年代开始就认定毒气室不存在,并质疑《安娜·弗朗克日记》的真实性,结果长期遭到人身威胁。1989年被暴徒殴伤,肋骨被打断。之后不久,被革除教职,还遭到搜家、罚款、冻结银行账户。到外地旅行时,在许多国家遭到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2005年,福里松被判刑三个月缓期。著名美国学者乔姆斯基,曾为福里松辩护…… 德国当代最著名的历史学家之一恩斯特·诺尔特(Ernst Nolte),主张不应当用法律来禁止质疑大屠杀,而应该用事实来论证。他批评西方学术界的“不宽容气氛”:“如此禁止分析纳粹主义……,那么20世纪的历史学家们只有闭嘴沉默了!”(3) “否定主义”人士不仅有判刑之虞,还遭受媒体封杀,人身威胁,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曾亲历德国集中营的法国历史学家保尔·拉西尼叶(P. Rassinier),是法国最早的“否定主义”学者,一直被主流媒体封杀。美国教授亚瑟·布茨(A. Butz),写过《20世纪的欺诈》(The Hoax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也寂寂无闻。1978年,法国“否定主义”人士弗朗索瓦·杜普拉(François Duprat),因否定毒气室,被汽车里安放的精密炸弹炸死。1981年,法国语言学博士盖聂(Michel Caignet),因把《奥斯维辛的谎言》小册子从德语翻译成法文,被人脸上泼硫酸毁容。(3)1982年,美国“修正主义”历史学教授乔治·阿希莱(G. Ashley)的住宅,多次被砸,遭燃烧弹袭击。1984年,设在美国加州的“修正主义”历史复审研究所(Institute for Historical Review)遭纵火,所有原始档案资料、手稿和六年的研究成果被焚毁。英国、比利时和法国一些出版社和书店,因出版、售卖修正主义书刊,而被纵火或捣毁。诺尔特只能算半个“修正主义者”,也受到电话恐吓和人身威胁,1988年他的小汽车被人焚毁…… 既然是历史事实,为什么要立法禁止人们去研究?哪怕是极其邪恶的言论,比如美国三K党,也有设立电台的言论自由啊。为什么大屠杀和毒气室就不许人们去研究、去质疑?要研究质疑,就来“文字狱”,这显得很不正常。 诺尔特说“20世纪的历史学家们只有闭嘴沉默”,黑塞尔用图像标示“闭嘴”,世人应知西方“言论自由”为何物。 黑塞尔的“请愤怒吧”,可以说是当代左拉的“我控诉!”(J’accuse) 但指控的对象发生了变换:当年左拉是为受冤犹太人辩护,而今竟是犹太人国家成了指控对象。犹太人从一个被迫害的地位,转变成以国家机器压迫别人的形象。 这里要声明:本人绝不反犹。相反,本人最敬佩的两位西方学者都是犹太人。一位是批判社会进化论和欧洲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国文化人类学家列维-施特劳斯,另一位是揭露美国累累恶行、斑斑劣迹的美国大学者乔姆斯基。 本人所想说明的是,当今世界主流媒体,充满着“宣传”(乔姆斯基语)和谎言。一方面是故意掩盖一些事,另一方面是故意大肆宣扬另外一些事。尤其,西方并无真正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学术自由,(5)而是有很多禁忌或“政治正确”。其中最大的禁忌,就是不能研究质疑大屠杀和毒气室,不能骂犹太人,进而也不能批评以色列。 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加利亚诺的酒话和黑塞尔的小书所招致的严重后果了。 注释: (1) 这句在中国广为传播的伏尔泰名言,其实没有出处。在网上寻找法文文本,竟然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文本,但都没有“誓死”一说。如果真是伏尔泰所言,应该很轻易找到出处。这样的情形让人猜疑,这话很可能是为了美化西方“言论自由”而加到伏尔泰头上。 (2) 1999年,德国哲学博士菲德烈克·托本(F. Töben)因否定大屠杀,被判刑9个月。2004年,瑞士退休教师阿芒德鲁兹(G-A. Amandruz),因否认大屠杀被判刑1年。2007年,德国生物科学家格尔马·鲁道夫(G. Rudolf),因出版发行修正主义书刊,被判刑2年半。2008年,奥地利工程师沃夫冈·弗洛里希(W. Frohlich),因否认大屠杀被判刑6年半。2009年4月,奥地利作家、诗人宏西克(G. Honsik),因否认大屠杀被判刑5年…… (3)见http://www.vho.org/F/j/Akribeia/6/Akribeia81-93.html (4) François Furet/ Ernst Nolte : Fascisme et communisme, Plon, 1998, Paris, p.136 (5)倒是在当今中国,其实最言论自由,骂谁都不犯法。开国领袖随便骂,共产党历史随便“修正”。正的统统说成反的,反的统统说成正的。那位袁某人在课堂上恶毒咒骂伟人毛泽东,类比有人在美国课堂恶毒咒骂华盛顿,在美国绝对要判刑,但在中国却没有受到任何司法追究。 &nbsp;
  20. 《卫报》:美军网络间谍将针对社交网络舆论
    政治 科技 2011/03/21 | 阅读: 1506
    批评者认为,这种方式让美国军方得以在网络上制造出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屏蔽了那些不被美国军方接受的观点,将不符合他们军事目标的评论或者报道拒之门外。而这种做法也会招来其他国家私人公司以及无政府组织纷纷效仿。此外,这种利用虚假身份在网上发言的行为还会带来法律后果,因为在美国伪造或盗用他人身份同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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