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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左玉河:从孔门四科到儒学四门—对中国传统学术分类的一种简略考察
    思想 2009/04/18 | 阅读: 1429
    中国古代没有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学术分科,但并不意味著没有自己的学术分类体系。从“孔门四科”到“儒学四门”,体现了中国传统学术按照自身的历史逻辑,开始向近代分科性的学术门类演化的历程。
  2. 左煜烇:东方学想象下的中国环境问题--以《一江黑水》为例
    书评 环保 2012/02/08 | 阅读: 2207
    《一江黑水》The River Runs Black 书评:这本书在中国环境问题研究领域享有声誉,曾被剑桥大学评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50部最佳著作之一。如果说本书存在什么问题的话,可能在于本书的作者由于无法或不愿理解中国人的切身生存体验
  3. 左正東:從突尼斯到雅典:網路治理的未來
    科技 2010/01/28 | 阅读: 1510
    2005年十一月十六日到十八日在突尼斯舉行的第二次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 讓憂慮聯合國接管網際網路的美國和西方的網路使用者社群暫時鬆一口氣。會前各界估計網路治理結構會在高峰會上引起激烈爭執, 最後可能由聯合國接管目前由美國商務部授權、管理網路核心資源的網際網路指定名稱與號碼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出乎各界意料之外, 與會代表在會議召開前一天(11/15)就達成協議, 在「突尼斯資訊社會議程」(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第五十五項各國代表同意網路治理安排維持現狀, 由私人部門(private sector)領導網路日常運作, 第七十二項則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召集網路治理論壇(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該論壇不應取代網路日常運作的先由體制。十一月十八日大會結束時, 該議程被納入大會正式通過的「突尼斯承諾」(Tunis Commitment)中, 成為此次資訊社會高峰會的最後結論。換句話說, ICANN將繼續擔任網域名稱和IP位置分配的管理者, 美國對於網路核心資源的最終控制權威也得以保全, 明年起將由在雅典舉行的網路治理論壇, 繼續探討網路治理的改革。回溯二○○三年日內瓦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期間, 以中國和巴西為首的發展中國家與質疑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的阿拉伯國家, 強烈要求美國放棄域名系統和根伺服器最終權威, 並根據第一次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的決議,聯合國在二○○四年底成立網路治理工作小組(WGIG), 研議網路治理的結構改革。今(二○○五)年七月網路治理工作小組在公佈結案報告, 提出未來網路治理結構改革的四種模式, 其中主張大規模變革網路治理結構由各國政府監管網際網路, 和傾向維持現狀的提案各佔一半, 顯示兩方意見仍然相持不下。然而, 在二○○五年九月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第三階段籌備會議(PreCom 3)結束的兩天前, 一向與美國友好的英國以歐盟代表的身分發言, 呼籲建立國際合作的新架構:建議在這個架構之下, 籌建容納多元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公共論壇, 負責擬定相關公共政策, 建立國際政府影響IP 位址分配的機制、和參與改變根目錄檔案以納入新的頂層域名和改變國家代碼頂層域名的授權對象等種種, 引起美國的高度緊張。原因分析對照於九月之前的情勢發展 突尼斯世界資訊高峰會通過網路治理維持現狀的決議, 格外令人矚目。顯然的, 美國的強硬態度和歐洲國家的立場軟化, 對於高峰會最後的結果發生決定性的影響。早在今年六月三十日WGIG公佈其最終報告之前, 美國政府先發制人, 表明尊重各國政府對於其國家碼頂層域名(ccTLD)的正當利益, 但是重申不會放棄美國政府授權改變或修改根目錄檔案(root zone file)的權威角色, 引起各界譁然。高峰會第三次籌備會議之後, 美國參議員Norm Coleman於十月十七日提出動議要求參議院為美國政府立場背書, 拒絕聯合國接管網際網路, 並且重提聯合國改革法案, 要求聯合國改善其透明度和負責任性, 藉此提高美國駐聯合國大使的談判籌碼。當第三階段籌備會議於十一月在突尼斯繼續召開時, 美國維持其強硬態度, 不惜和聯合國其他國家全面決裂, 的確讓企圖翻轉網路治理現狀的國家不見得敢於真正輕撂其鋒。不但如此, 美國還將其控制網路權威的存續視為網路自由精神能否繼續維繫的關鍵, 指稱在國際上積極要求聯合國接管網路的國家多是在其國境內嚴格檢查網路言論的國家, 如果這次高峰會將網路監管權移交聯合國, 如同1938年的慕尼黑會議將捷克的蘇台德地區移交給希特勒統治的德國。這樣的說法, 和一些公民社會團體(如無國界記者組織)指責主辦國鎮壓言論自由逮捕記者的紀錄相互呼應, 形成一股抵制此次突尼斯高峰會的浪潮, 對於主辦單位和主辦國都構成莫大的壓力, 為高峰會結論的轉向帶來契機。十一月五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Kofi Annan)在華盛頓郵報撰文表明聯合國無意接管網際網路, 強調高峰會所談的改革只是增加發展中國家對於網路治理的參與, 而且未來網際網路的日常運作仍然會保留給技術性組織, 藉此呼籲各界踴躍參與高峰會議, 似乎已經預告現存體制將會繼續存在。當然, 美國政策中棒子(堅持控制)與胡蘿蔔(尊重各國ccTLD主權)兼備的運用, 以及開發中國家陣營並無意建立新的域名系統和根伺服器, 和美國與ICANN的系統相抗衡, 使最後的妥協成為可能。事實上, 在十一月十五日各國就網路治理達成結論之前, 美國同意簽署由歐盟推動的網路治理原則, 聲明沒有任何國家應該對於其他國家的國家代碼域名具有最終權威, 而會議最後結論不但同時滿足雙方的期待, 充分運用模糊的藝術, 如第五十五項保留現存體制的有效性, 符合美國的需要, 第三十五項將與網路相關的公共政策議題劃歸各國主權範圍, 以及第六十三項要求各國不得干涉其他國家的ccTLD, 呼應反對美國陣營方面的主張, 是與會代表能夠達成共識的關鍵。另外, 高峰會結論還透過網路治理論壇的創設將網路治理的討論延長到未來五年, 讓雙方陣營都可以宣稱獲得勝利。影響評估此次資訊社會高峰會有關網路治理的結論, 對於網路治理的未來影響可以從國家代碼域名授權的變革、論壇組織的成立、和美國對於網路控制權的前途談起。首先, 雖然ICANN強調國家代碼域名授權為對於當地網路社群公共利益之託付, 必須以獲得所有利益相關人的共識為前提, 然而, 從過去的經驗來看, 美國外交政策和公民社會團體對於特定國家政治制度的不信任, 都曾經阻礙主權國家對於其國家代碼域名授權或移轉授權的主張。當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之際, ICANN以伊拉克情勢動盪為由, 凍結其國家代碼域名「.iq」的申請, 其後經過伊拉克政府多次請求, 終於在伊拉克推動新憲法公投前後, ICANN將「.iq」交給伊拉克政府管理。烏克蘭的國家代碼域名「.ua」由一家私人公司Hostmaster經營, 雖然烏克蘭政府三番兩次提出要求ICANN重新授權, 但是, 在無國界記者組織指稱烏克蘭收回國家代碼域名的行動, 其實是為進行網路言論檢查後, ICANN委婉拒絕烏克蘭政府的請求。未來的ICANN顯然不能再如此行事。按照歐洲所倡議並獲得美國簽署同意的網路治理原則, 未來對於國家代碼域名的授權或移轉授權, 在ICANN做出決定之後必須交由美國商務部和該國家代碼歸屬國家進行協商, 避免國家代碼域名的授權妨礙主權國家對於其網域空間的最終權威。歐盟代表認為, 過去由美國單獨決定或背書國家代碼域名的授權, 如有任何糾紛必須透過美國法律和法院系統解決, 將美國以外的政府和企業置於域名競爭中的不利地位, 現在提出的新方案, 應該會大幅度增加美國以外的主權國家政府對於國家代碼域名的影響。但是, 除了上面提到烏克蘭的例子, 在新的作法之下應該會將.ua回歸烏克蘭政府的控制, 最值得關注的恐怕會是台灣國家代碼域名的未來歸屬。其實, 高峰會議之前在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上學者Kenneth Cukier 談到美國對於國家代碼域名的政策調整, 就提到新方案對於台灣帶來的衝擊, 他認為可能的解決方案是採取國際電信聯盟國碼賦予和外交承認托勾的模式, 讓.tw能夠維持其現有地位。然而, 過去由於台灣不是國際電信聯盟會員國, 以致於我們推動的Enum方案無法獲得國際電信聯盟支持, 未來如果網路基礎設施也採取國際電信聯盟模式, 是否會衝擊.tw的資源分配空間和對於新服務方式的參與, 需要我們持續關切。其次, 高峰會通過的議程文件決定成立網路治理論壇(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 討論與網路相關的公共政策議題、促進與國際公共政策相關的政府或非政府組織相互交流與溝通。議程文件同時強調, 網路治理論壇不具備監督功能(oversight), 不應取代現有的機構或組織, 而是中立的和無拘束的程序。換句話說, 未來的網路治理論壇既沒有對於與網路相關的公共政策的決定權威, 也不具備監督技術運作的功能, 充其量只能看作是資訊社會高峰會和網路治理工作小組的延長賽, ICANN在技術協調工作上的獨立地位就此確立, 而各主權國家政府對於與網路相關公共政策的決定範圍, 以及其決定如何轉換為日常性的技術運作(day-to-day operation), 則留待網路治理論壇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協商和妥協而定。其實, 將網路治理分為公共政策和技術運作兩個部分, 將ICANN的角色限定於網路的日常技術運作以保全其地位, 是二○○三年日內瓦資訊社會高峰會籌備期間研議網路治理改革者提出的創見。然而, 各界始終難以達成共識的是兩者之間的界線是否可能清楚劃分, 以及兩者應該如何劃分。長久以來, ICANN一直將自己定位於技術協調者, 美國方面在第一次資訊社會高峰會時也主張以此定義網路治理。然而, 在實際的運作上, 技術協調不可能完全不涉及政策決定, 而政策決定所必經的共識尋求過程又難以逃脫主權國家之間的權力角力, 以獲得其必要的合法性基礎。例如最近的.xxx域名成立的爭議, 雖然表面上這只是成立.xxx的網域空間, 實則該議案涉及的是各國能否接受其國民所處之網域空間存在成人內容的紅燈區, 原先決定放行其實已經隱含對於網路紅燈區的肯定, 美國於最後一刻喊卡, 將全案束之高閣, 固然是以美國一國之政策判斷介入ICANN獨立的技術運作, 但也同樣表示, 技術運作本身也可以產生重要的政策效果, 而必須仰賴政策決定者的認肯。從台北看從突尼斯到雅典的網路治理改革, 除了觀察美國對於網際網路控制的權力消長之外, 最值得我們關心的是國家代碼域名的未來安排和網路治理論壇的參與途徑, 對於美國學者提出的國際電信聯盟模式之下, 如何避免「.tw」的歸屬問題浮上檯面, 或者當問題浮上檯面之後, 如何確認「.tw」歸屬於台灣的網路社群, 以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為「.tw」最適當的受託管理者, 需要有關當局及早因應。在網路治理論壇上, 也需要及早釐清非政府組織的參與途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來自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民間社團參與網路治理議題, 多半通過網路言論自由、隱私權、或者網路倫理的訴求獲得其參與的正當地位, 我們一向缺乏類似的傳統, 民間社團如何選擇適當議題參與網路治理論壇, 也有待各界共同集思廣益。【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本文不代表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立場】
  4. 左正东:國家代碼域名-發展歷史的回顧
    科技 2010/01/28 | 阅读: 1542
    去年十一月落幕的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除保留ICANN和美國政府對於網路基礎設施的分配權威和推動全球網路 治理論壇之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要求各國不得干涉其他國家的國家代碼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 ccTLD)。目前,國碼域名授權必須經過美國政府審核後才能執行,可以預見的是國碼域名授權的改革將成為未來 各方角力的焦點。為此,本專欄將連續介紹國家代碼域名的發展歷程、各國政府的角色、以及個案研究,希望藉 此探討台灣國碼域名社群參與全球網路治理機制的歷史脈絡和正當性基礎。 八十年代,當網際網路的使用尚未大規模擴散到美國,網路先驅者Jon Postel在南加州大學資訊科學研究所 (Information Science Institute)以網路位置分配機構(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IANA)的名義,進行 網際網路的域名指定和IP位置分配。當時,Jon Postel將網域名稱分為屬性型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 gTLD) 和國家代碼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 ccTLD)兩類。前者之中的.com、.edu、.net、.org、.int是國際性的 ,分別用以指定商業、教育、網絡提供者、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gov和.mil則專屬於美國政府機構和軍事機構 ;後者則根據國際標準組織的ISO-3166-2的國家代碼,授權給與申請國家代碼域名的域名經理(country code manager)管理。早期的國家代碼域名授與沒有明確的規則,相當程度類似於早期屬性型域名分配的慣例,採取先 到先給(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做法。九十年代中期,隨著網際網路逐漸擴散到美國以外的地區,各國對於是否 能有效運用網路資源日趨敏感,網路位置分配機構乃將指定國家代碼域名的程序,寫成技術文檔(Request for Comments, RFC)的形式。就是一九九四年公佈的RFC1591文件,成為國家代碼域名授權最基本的規範性文件。 第一五九一號技術文檔(RFC 1591) 按照RFC1591的安排,整個域名系統有一個中央註冊機構(Central Internet Registry)負責日常運作,而對於所有新 頂層域名(含國家代碼域名)的申請,由中央註冊機構諮詢IANA後決定。因為每當國家代碼域名的授權與管理需 要和各國相關機構磋商時,中央註冊機構往往會要求區域註冊機構協助處理。在RFC1591的時代,文件上規定中央 註冊機構為INTERNIC.NET,主要負責.mil和.int之外所有第二層域名的註冊,而.mil和.int第二層域名的註冊分別由 DDN(NIC.DDN.MIL, 國防部的註冊機構)和PVM(ISI.EDU, 南加大資訊科學研究所)負責,而當時已經成立的區 域註冊機構(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只有三個,分別是掌管歐洲的RIPE NCC、掌管亞洲的APNIC、和掌管北美 洲以及其他尚未設立區域註冊機構區域的INTERNIC。 RFC1591認為域名經理人(manager)是特定域名的受託者(trustee),有責任服務與該域名相關的社群(community); 就國家代碼域名來說,域名經理人同時是該域名國家和全球網路社群的受託者。因此,談論網域空間的權利和所 有權是不適當的;相反的,應該要關切的是責任和服務。所以,RFC1591就域名經理人(manager)選擇提出能夠履 行必要責任和能夠公平(equitable)、公正(just)、誠實(honest)、和有效(competent)執行工作的要求。為滿足上述目 標,在技術條件上,經理人必須在網路上服務(on the Internet)、其域名伺服器(name server)必須具備網路連結 (Internet Protocol Connectivity)、必須具備電子郵件帳號。此外,經理人必須建立行政聯繫和技術聯繫兩個窗口, ,為了有效服務本地的網路社群,最起碼行政聯繫窗口必須駐在域名所屬國。而且,域名經理應該掌握中央註冊 機構和其他更高階的網域空間的運作狀況,備置兩套具有網路連結(IP connectivity)域名伺服器(name server),讓 IANA和中央註冊機構可以隨時了解網域空間的運作狀況和資料庫的正確性。 在選擇域名經理人時,IANA應該尋求重要利益相關團體(significantly interested parties)的共識,給予利益相關團 體發聲的管道是必要而適當的。在各相互爭議團體沒有達成協議之前,IANA不應該採取任何會改變現狀的行動, 除非預定授權的經理人有明顯的重大錯誤行為(substantially misbehave)。當對於頂層域名爭議各方無法達成協議, 或是申請域名者無法代表或服務全國的網路使用者時,IANA和中央註冊機構(INTERNIC)會允許建立新的頂層域 名並授與部分的頂層網域管理權限。在爭議各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會由IANA建立的域名審查委員會(Internet DNS Names Review Board, IDNB)執行具有拘束力的決定。當然,最容易發生爭議是轉移域名經理責任時。對此 ,RFC1591規定移轉域名經理責任時,更高一層的域名經理必須同時收到來自新的和舊的域名經理組織的意見表示 ,確認此一責任轉換為雙方共同同意的,以及確認新組織明瞭域名經理的責任。當然,IANA也鼓勵其他受到責任 移轉影響的利益相關者表示意見。同時, 為避免爭議,RFC1591強調域名註冊沒有任何商標權利地位,也表明 IANA不會涉入決定孰為國家孰非國家,而仰賴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程序決定 的ISO3166上各國的兩個英文字代稱作為國家代碼。 USG-NSI合作契約第十一增修案 ICANN成立前後,國家代碼域名的功能開始面臨轉型。1998年10月美國政府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和 承擔實際技術運作的Network Solution Inc.(NSI)公司就其原本的合作協議簽定第十一增修案(Special Award Conditions, NCR-9218742, Amendment No. 11 ),在該增修案中美國政府表明將延長其與NSI的合作期間至2000年 9月;在此之後NSI所承擔的域名系統功能則由美國政府轉移給新成立的非營利組織(NewCo, 即ICANN)。在域名 系統功能移交給新的非營利組織之前,NSI承諾在1999年10月前把原本的註冊方式逐漸轉變為共享註冊系統( Shared Registration System, SRS),即將原先由 NSI 獨家擁有的註冊平臺改變成可以由任意多個註冊商共同使 用,能夠使用這套系統的註冊商身份是平等的,然後再由ICANN 負責管理和審批註冊商的申請事宜。但是,在根 目錄伺服器的部分,第十一增修案則保留NSI作為根目錄伺服器和根目錄檔案管理者的功能,直到美國政府提出 移轉功能的訓令為止。在進行或拒絕任何修改、增加、或刪除根目錄檔案之前,NSI必須向美國政府尋求書面指 而美國政府也會輔導NSI執行ICANN根據其內部程序並且獲得美國政府承認的變更指令。 對於以上美國政府和NSI的協議,ICANN除在1998年12月和南加州大學資訊科學研究所簽署過渡協議(Transition Agreement),,獲得美國政府授權接手網路位置分配機構(IANA)的管理權限之外,也在1999年5月公告網際網路 域名結構和授權(Internet Domain Name Structure and Delegation, ICP-1)文件,整合RFC1591和IANA的新聞備忘 錄(ccTLD News Memo #1),成為過渡階段ICANN國家代碼域名授權主要的綱領文件。在ICP-1之後,ICANN發布 關於國碼域名最重要的文件是,IANA於2002年6月發布國碼域名重新授權的政策聲明(ccTLD Re-delegation Step by Step Overview),列舉國碼域名重新授權各項程序。根據這份文件,IANA對於國碼域名重新授權申請,需要向 原有域名經理的行政和技術窗口確認其移轉域名管理的意願,然後依序提交ICANN理事會和美國政府商務部審核 ,審核通過後IANA才能執行國碼域名變更。 然而,要將國家代碼域名管理從過去非正式的、由Jon Postel和南加州大學先來先給任意授權的方式,轉化為正式 的、由ICANN根據一定規則進行授權和監督的方式,上述政策仍然必須通過ICANN和各國碼域名經理的契約,才 能成為國碼域名授權的制度規範。以下將簡單介紹ICANN和各國碼域名經理之間的授權契約。 ICANN和國碼域名經理的授權契約 ICANN成立之後,國家代碼域名面臨最大的過渡問題是如何將NSI和國家代碼域名經理人的協議移轉給ICANN 。 2000年3月的ICANN開羅會議上,ICANN行政部門提出四項關於國碼域名的重要議題,交付公開評論和理事會討 論。這四項議題分別是改變域名授權的相關議題、全球和地方政策責任的分配、國碼域名經理和ICANN的工作關 係、以及國碼域名經理對ICANN財務的責任。在ICANN之後幾次會議中,上述問題逐步獲得解決。最先解決的是 工作關係和財務貢獻的問題。在該次會議上,理事會就做成決定要求主席和ICANN行政部門和域名經理、政府諮 詢委員會、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團體磋商授權協議內容,並且在預定協議中納入國碼域名經理對於ICANN的財務責 任條款。於2000年7月在日本橫濱召開的ICANN會議上,行政部門正式提出未來將和各國碼域名經理簽定的示範 契約-現狀協議(Status Quo Agreement),在該協議中除重申維持現有的國碼域名經理和其行政聯繫窗口,以及維 持ICP-1文件規定的責任要求之外,也列舉IANA對於國碼域名經理的責任, 包括維持資料庫和權威性的紀錄和提供 正確的路徑指引(從根目錄伺服器到域名經理所指定的域名伺服器)。特別引人注意的是, 該協議規定在國碼域名 經理和各國政府之間的關係上,國碼域名經理必須遵守ICANN所決定的政策。同時,在國碼域名經理和其行政聯 繫窗口履行協議規定責任,並且遵守其與各國政府之間協議的前提下,CANN應該維持其授權的穩定, 其重新授權 或撤銷授權必須根據其現有的政策規範。 2001年9月在烏拉圭首都蒙特維多(Montevideo)召開的ICANN會議上,ICANN行政部門就ICANN和各國國碼域名 經理的授權契約內容,提出傳統模式(Legacy Model)和三角模式(Triangular Model)兩種可能的方向。由於國碼域名 經理本身的多元特質,要用一份協議套用於所有域名經理顯然會有困難。因此,按照各國政府是否扮演某種角色, ICANN行政部門將未來的授權結構分為沒有各國政府參與的傳統模式,和有各國政府參與的三角模式。在傳統模 式中,國碼域名經理一如以往,在本國法律的權威之下,只接受IANA和ICANN的監督。ICANN有責任確保國碼 域名經理能夠適當扮演受信託者的角色,有效服務全球和本地網路社群的利益。在三角模式中,域名所屬國家政 府被賦予監督域名經理履行服務本地網路社群義務的職責,而ICANN則職司確保國碼域名的運作符合全球網路社 群的利益,特別是網路的穩定性、互通性、和授權非本地人士的相關事宜。究竟選擇傳統模式或是三角模式,取 決於國碼域名經理本身的情況以及其和本國政府的關係。對此,ICANN應該兼容兩種模式的可能性但是在這兩種 模式的選擇上保持中立,由國碼域名經理和其本國政府自行協商決定。 在RFC1591所代表的前ICANN時代,各國政府不過是對於網域分配具有重要利益的團體之一。對於各國政府其和 其他利益相關團體之間的衝突,IANA及其域名審查委員會可以仲裁決定國碼授權的去向。到ICANN時代,本國政 府在三角模式下,有權監督國碼域名經理對於本地網路社群的服務,而且應該採取傳統模式或三角模式,由本國 政府和國碼域名經理自行協商,ICANN應該保持中立。可以說,國碼域名的發展歷程反應各國政府的發言權與日 俱增,突尼斯高峰會的結果,乃是美國以外各國主權在此基礎上的再度擴張。
  5. 左大培: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
    政治 2009/08/03 | 阅读: 1753
    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6. 左大培:危机还是机遇?
    经济 2008/11/21 | 阅读: 1248
    片面追求出口增长的经济政策,只是依附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化道路的一个方面。而坚持依附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化道路,最终一定会使中国受西方国家拖累而陷入金融和经济危机。(全文)
  7. 左大培:中国近10年经济政策的主要错误——2011年6月19日在广州的讲演提纲
    经济 2011/08/03 | 阅读: 1436
    按:当前中国陷入了高通货膨胀、贫富严重分化、社会对立、矛盾激化的危险状态。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源与经济发展方向和路线的失误有关。反思中国近10年来经济方针及政策的重大错误,盖有:   一、不顾一切地发展私营经济,不惜代价地实行私有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普通劳动者们的利益,扩大了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而且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吞,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 益。为了将中国的国有银行私有化,借口“在银行股份化改造中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惊人的低价将中国大型银行的股权“卖”给外国金融机构,使中国人民的财产至少损失1万亿元。   实行权贵私有化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攻坚”,不顾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反对以“卖”为名将国有企业低价送给私人,以致引发了以2009年通化钢铁公司上万职工抗争为标志的群众性反抗 事件;为了发展私营企业,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为借口,极力向没有长期经营能力的私营企业输送贷款,为此而阻挠为防止通货膨胀所必需的信贷紧缩,造成并加剧了通货膨胀; 把使房地产商和少数投机倒卖城市住宅者暴富作为政策目标,借口增加私人所有的住宅,竭尽全力地扩大各种以私人住宅为抵押的银行信贷,造成了城市住宅售价的暴涨和空前的房地产泡沫 。   二、不切实际地追求过高的经济增长率,过度扩张名义总需求,一再造成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使中国再次面临停滞膨胀的威胁。这种倾向明显地表现在2003年以后。中国每年潜在产量 的增长率没有超过10%。   在 2002年以后,为了达到年平均超过10%的经济增长,过度增大货币供应量,刺激经济在短期中过快增长,以致2007出现了过热期都罕见的14%的过高增 长,使中国的实际产出由低于潜 在产出变为显着高于潜在产出,导致 2008年出现了显着的通货膨胀。由于不愿将过高的经济增长率真正降到长期可持续的水平,2008年为制止通货膨胀所作的紧缩中途夭折,很快就借口“抵御 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而转向肆无忌惮地扩张总需求,将2009年银行信贷余额的增长率提高到在高通货膨胀期也少见的30 %的水平,以致过快增长的货币存量导致2010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显着高于潜在产出的增长,使中国的实际产出重新变为显着高于潜在产出,造成了2011年 的严重而且很难下降的通货膨胀。 这种追求过高经济增长率的过度扩张总需求政策,正在将中国一步步拉向1987年之后的10年中国所陷入的那种类似停滞膨胀的困境之中。   三、承袭了30年来将一切融资行为都信贷化的错误倾向,拒绝通过以金融手段统筹运营国有资产来对整个经济进行调节,不注重发展依据私人和法人信用的票据贴现以真正满足工商业实 体的融资需求,而是尽可能膨胀信贷,单纯依靠增加银行贷款来扩大宏观总需求,支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其结果是一方面造成了带根本性的流动性过剩,导致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和许多资产市场甚至一般产品的交易中都出现了惊人的泡沫,售价暴涨暴跌,极大地增加了整个经济的不稳定 ,直至造成了通货膨胀;形成惊人泡沫的城市住宅售价窒息了真正出于居住动机的居民居住需求,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人民福利的损失;   另一方面,信贷交易的劣根性使无论如何膨胀的信贷规模都无法减轻穷人借款的利息负担,反而由于信贷融资的恶性扩展而形成了强大的高利贷利益集团,正在将整个中国经济导向窒息 产业发展的高利贷经济,而高利贷经济正是人类社会制度中最无耻、最黑暗的制度之一。   四、听信西方骗人的“自由贸易”谎言,荒唐地追求实行“贸易自由化”,拒不实行坚决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保护政策,不仅错误地坚持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损害中国长远利益的各种承 诺,而且被诱骗在“贸易自由化”的自残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还要与产业竞争力远远强于中国的日本、韩国搞什么“大东亚共荣圈”式的“自由贸易区”。   这种“贸易自由化”的努力表面上换得了短期内对外贸易和贸易顺差的高增长,却付出了支出巨额的出口退税、长期保持人民币对美元低汇率等等招致中国人民受外国巨大剥削的昂贵代 价,还导致西方以中国的巨额贸易顺差为借口用贸易制裁相威胁,使中国最终必须以开放国内市场、增加进口的方式降低贸易顺差,从而最终实现了“贸易自由化”所要求的放弃对国内产业 的保护。   这一整个被西方人以“贸易自由化”来摆布的过程,导致中国最近十年有高速的经济增长而无实质性的产业升级。20世纪80年代中国还可以靠高关税保护奠定家庭小汽车生产的基础并以 本国产品占据了国内家用电器市场,而最近10年的贸易政策却使中国的民用产品升级换代全面停滞,以致每年进口液晶平板400亿美元,进口芯片1200亿美元,进口芯片金额超过进口的石油、 铁矿石等任何矿产的金额!   这样下去,不但中国将永远停留于低工资的不发达国家水平,而且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也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五、继续近30年来实行的优待外资挤垮中国民族产业的错误政策,纵容甚至鼓励外资抢占中国的投资机会,扼杀中国的民族产业。为了讨外国政府和外资企业欢心,连中国政府的采购都 不敢对中国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成了中国政府法律法规不敢管的特权太上皇。   在这样的纵容下,外资企业已经在中国国内的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中国的市场成了像美国的通用汽车这样濒于破产的外资企业最后的赚钱天堂。特别是中国国内的新兴技术密集产业, 如家用小汽车、手机和计算机行业的生产,都被外资企业所主导,外资企业产品、外资品牌在这些产业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外资企业占据中国的高附加值产业,导致中国民族产业没有足够的投资机会,在国内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不足,大量资金通过中国政府的外汇储备外流,从而形成了历史上罕见的极其荒 唐的国内外资金对流:中国一方面每年净流入近2千亿美元的私人资本,另一方面,每年又通过政府外汇储备的增加流出约4千亿美元;流入的外资年平均利润率10%以上,流到国外的中国外汇储备年增值(利息率)等不到5%,而且还往往面临血本无归的危 险。过多的外汇储备造成了基础货币过多、货币存量过大而造成金融泡沫和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并迫使中国的货币当局不断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将准备率提高到惊人的高度,彻底扭曲 了中国的货币金融体系。   六、放弃必要的实物性和产业性经济计划,导致中国的经济发展结构扭曲。由于拒绝制订和实行有约束力的整体产业发展计划并以金融手段统筹运营国有资产来保障执行计划的资金。   中国的产业结构已经极度扭曲,个别年份净出口和住宅建筑投资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15%以上(住宅投资完成额加净出口占GDP的比重,2008年为13.6%,2009年为11.3%),为美国这 个百分比的3倍;同时,中国的军事工业落后导致的军事装备落后的状况仍未有根本的改观;中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仍然徘徊在很低的水平上,少数达到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也很难转化为 企业化的生产。   中国自主的装备制造业还需要在生产和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大多数民族产业和企业离世界先进水平都还有很大差距,需要给予大量的投入和大力的扶植;为进一步发展为真正的高收入 国家,需要进行巨额的投资来发展产业以替代当前巨额进口的各种高技术产品,所有这些又都要求在这些方面投入巨大的生产能力。   不将中国的生产能力投入到这些真正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的方面,而逼迫它们为外国人生产将来可能没有什么真正的回报的出口产品、造被当成金融资产倒卖而不供人居住的住宅,这是最 大的资源配置扭曲,而这样的资源配置扭曲,根源在于拒绝制订和实行有约束力的整体产业发展计划并以金融手段统筹运营国有资产来保障执行计划的资金。   在中国三十年经济开放过程中,形形色色和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层面上,以不同的手段,在攫取着改革的成果,危害着民众的利益,孕育着社会动荡,侵蚀着政权的基础。而 其中,得利最巨大、手段最隐蔽、勾结最紧密、持续最长久的莫过于中国的涉外金融利益集团。   目前中国所有被毙、被抓、被双规的贪官,其金额和罪责加起来,恐怕都难以与这一利益集团相比拟。更为重要的是,在重大和长远利益的驱动下,这一涉外金融利益集团长期经营、盘 根错结、相互提携、内外呼应、朝野相随、利益均沾,成为左右中国经济,危害国家安全,影响中国政局,在国际上有能量呼风唤雨的一股重大势力。
  8. 左亦鲁:过滤时代的美国互联网管制(一)
    科技 2009/08/19 | 阅读: 1742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梳理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在互联网领域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历史,贯穿其中的线索是国会和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博弈和斗争。[1]其实从《1996年传播风化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以下简称CDA)到2000年《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CIPA)的这段历史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审视,从CDA到CIPA也标志着美国管制互联网根本思路和手段的转变——从传统的直接管制变为通过过滤软件间接管制。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2]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了“过滤时代”。
  9. 左亦鲁:美国的互联网管制--以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为例
    法律 科技 2010/06/16 | 阅读: 2821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由最初的军事通讯工具变成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网上色情、淫秽及其他不良信息也日益增多。在各国网民构成中,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都占有极大比重。无论在哪个国家,如何保护未成年远离这些内容,就成为家长和老师们非常正常而且合理的关切。在美国,来自普通民众和选民的呼声自然会反映到立法和行政机关。 然而,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管制互联网的方式必然会涉及对言论内容的管制,而针对此类立法合宪性的挑战往往会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正如克林顿在声明中所说,言论自由固然是值得珍视的传统,但保护未成年人具有绝不亚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在言论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这对几乎必然存在紧张、冲突的价值与利益之间如何取得某种平衡?哪些言论应该受到保护而哪些不能?究竟用何种方式去管制言论的内容?--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始终存在。 互联网管制的立法之路:从内容限制到手段选择 "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1996年传播风化法》 《1996年传播风化法》(以下简称CDA)是《1996年电信法》第五章的一部分。《1996年电信法》是60多年来美国第一次对《1934年电信法》进行"大修"。CDA能加入这次修订,可见美国民众对网上色情、淫秽及低俗内容反对之强烈。这也是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正如该法案的名字--除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之外,它还将目标对准法律的灰色地带--"低俗(indecent)"内容。 在CDA中,以下两条保护未成年免受因特网上"低俗的"和"明显冒犯的(patently offensive)"传播的条款尤为关键。其中一条是第223条a款:"禁止任何明知对象未满十八岁,而在因特网上对其进行低俗的传播。"另外一条是223条d款:"禁止任何人在明知可能被未满十八岁人士获得的情况下,在因特网上传播'以当前社区标准看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性或排泄的器官以及行为的内容'。"该法的制裁措施也十分强硬,违反以上条款的人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尽管CDA在国会得到两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也已被时任总统的克林顿签字批准,但这部法案自通过那一刻起就不断受到批评和攻击。法案于1996年2月1日通过,仅仅过了5个月,费城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就宣布《传播风化法》因侵犯成人的言论自由而部分无效。但双方真正的交锋还是体现在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Reno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九位大法官认为CDA无效,斯蒂文斯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CDA不仅对国会而言是全新的立法尝试,最高法院也是第一次对互联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撰写多数意见的斯蒂文斯法官还是附议的奥康纳法官,都首先花大量篇幅来讨论因特网。当然,对技术的讨论是服务于法律和政治问题的。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因特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从原本是用于军事目的的交流工具,变成了今天"全球范围内人类交流的独特而全新的媒介"。人们在因特网上存在多种传播和检索信息的方式,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其中与本案最为相关的是以下五种: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服务、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 在讨论了前四种方式之后,斯蒂文斯法官认为万维网具有十分独特和重要的地位。它存在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万维网上大量信息是贮存在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电脑之上的,网民可以像打电话一样访问这些不同地址的网站,与作者交流,或者链接到其他网站;其次,万维网的导航是相对直接的,用户可以通过直接输入网址或者搜索链接到获得想得到的信息。在万维网上,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多数信息接收者和提供者之间是无障碍的。斯蒂文斯法官由此得出结论,因特网不同于传统广播电视领域,这里不存在一个中心的、单向的内容提供者,同时也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整个万维网的机构。 因此,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尽管因特网上存在着大量"从谨慎地挑逗到硬色情"的有关性的露骨内容,但因为网民很少"偶然地"、"意外地"碰到这些内容。在绝大数时间里,用户都必须采取"比拨电话号码更深思熟虑和直接的一系列主动步骤"才能接触到这些有关性的内容。简单来说,在网上接触到色情和低俗内容的人基本都是自己"主动"找到的。 CDA最富争议的部分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低俗"和"明显冒犯"两个条款。在斯蒂芬斯法官看来,"低俗"和"明显冒犯"条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表述的模糊(vague)。而这种模糊对言论自由带来的害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整部立法从头到尾没有对什么是"低俗"和"明显冒犯"进行明确定义。最高法院曾经在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中对"淫秽(obscenity)"做出如下定义:(1)把作品看作一个整体,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是否觉得会勾起下流的兴趣;(2)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了被可适用的州法所定义的性行为;(3)将作品看作一个整体,其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多数意见认为Miller案对于"淫秽"的定义就不属于"模糊",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条款却没有这样具体的定义和限制。而且"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定义之间也容易产生歧义和混淆,从而导致不确定性。模糊的语言加上法案严厉的刑事制裁,很容易产生"寒蝉效应(chill effect)"--当人们严肃地讨论类似计划生育、同性恋以及监狱内强奸的后果等议题时,很容易因担心会违反本法从而导致不敢发言。 其次,法案中如此模糊的语言难以避免地扩大了被限制言论的范围。这种扩大一方面使得某些本不被法律禁止的言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原本有权接触低俗内容的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宪法禁止淫秽的言论,但是并不禁止"低俗"的言论。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十分有效的年龄认证手段,因此成年人获取此类信息的宪法权利就遭到侵害。本案与1968年的Ginsberg v. NewYork案存在以下四点不同:第一,Ginsberg案并不禁止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而根据CDA,父母的这种行为同样被禁止;第二,Ginsberg案只涉及商业行为,而CDA则将非商业行为也包括进来;第三,Ginsberg案中涉及的作品必须"缺乏对未成年人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for minors)",而本案中"低俗"这一概念并不允许"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这一抗辩;第四,Ginsberg案中的立法适用于17岁以下未成年人,而CDA则扩展到了18岁青年。 CDA的支持者还认为,在Renton v. PlaytimeTheatres, Inc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项让成人影院远离居民区的法令,CDA接近于在互联网上让低俗内容远离未成年人。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这是对Renton案理解的错误,最高法院支持Renton案是出于某种"次要效果(secondary effects)"--比如减少犯罪或者地价下跌,但绝不是出于限制传播某种"冒犯"信息的"首要效果"。而CDA则是为了实现这种限制传播的首要效果,因此它属于"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content based blanketrestriction on speech)",应该接受最严格的审查。 奥康纳法官则在附议中表示,她认为设立某种"成人专区(adultzones)"是合宪的,但是CDA 却试图构建某种"分区法律(zoninglaw)"。她认为分区管治的方式需要符合以下两点:第一,不妨碍成人获取该内容;第二,未成年人的确没有权利获取该内容。而CDA却不符合这两点。不过奥康纳法官与多数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当成年人向明知的特定未成年传播"低俗"和"明显冒犯"的信息时,法案应该有效。 CDA的目的十分正当和合理,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即便在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以9比0推翻CDA后也予以承认,但它却因在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上的不足而失败。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更是直言CDA是一部"非常愚蠢的法律"。CDA采取非常传统的思路,即直接规定具有某种内容的言论必须与未成年人隔绝,或者如最高法院和莱斯格教授所言国会在此试图进行"分区(zoning)"。但是CDA的问题在于国会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模糊的概念画了一个过大的圆圈,很多在美国人看来应受到保护的言论也被画了进来。 直接的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儿童在线保护法》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Reno案中推翻CDA之后,国会在第二年卷土重来。《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下简称COPA)于1998年获得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在因特网上接近任何对其有害的材料"。从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国会不再使用"低俗"、"传播"等模糊、宽泛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将保护儿童这一目的格外突出。与CDA相比,COPA主要进行以下一些修正:第一,COPA只规制商业行为;第二,COPA将CDA中严格的刑事惩罚降为5万美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第三,COPA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7岁以下,而不是CDA中的18岁以下;第四,针对法院对于CDA"低俗"和"明显冒犯"过于模糊的攻击,COPA对什么是"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做出了较为具体、清晰的定义--任何交流、图片、图像、图像文件、文章、录音、文字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材料,或者(1)一个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将作品视作一个整体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是否会勾起或迎合下流的兴趣;(2)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描写或表现了实际或模拟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实际或模拟的正常或变态的性交或性行为,或者低俗地展示生殖器官或发育后的女性乳房;(3)作为整体而言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 第五,根据Reno案中法院指责CDA可能侵犯成年人的权利,COPA设计了更为复杂的区分和认证方式,包括通过信用卡、贷款账户、成人登录密码、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电子年龄认证和其他可行的技术手段。 从COPA的内容可以看出,国会这次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使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含糊的概念,而对什么是"有害于未成年人"做出了具体、清晰的定义,而这种定义方式基本是以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对"淫秽"的审查标准为参照。只不过根据COPA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加入了一些类似"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的标准。 但COPA还是一开始就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下简称ACLU)盯上了,ACLU诉诸的仍旧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Ashcroft v. American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还是推翻了COPA,但九位大法官面对是否应该支持联邦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已经分裂为5:4。 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支持下级法院颁布的禁令。不过本案中的法庭意见与Reno案颇为不同,肯尼迪法官认为多数意见支持针对COPA的禁令只是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blocking and filtering software)。肯尼迪法官认为,过滤软件与COPA相比,首先在于它是安装在每一个用户端,而不是对整个网络限制;其次,过滤软件可以屏蔽掉来自海外的非法内容;最后,过滤软件比COPA提供的年龄认证方式更难规避。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肯尼迪大法官还指出制定COPA的儿童在线委员会(Commissionon Child Online)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过滤软件是比COPA年龄认证更有效的方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宣告国会原有的直接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而过滤软件作为"目前看来限制最少的手段"正式登台。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第二,COPA是否可以促进州压倒性的利益。没人会反对禁止商业性的儿童色情不是一项压倒性利益,因此这里的问题是COPA通过限制成人接入是否可以促进这种利益。针对多数意见认为过滤软件比COPA更好地促进州的利益,布雷耶法官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过滤软件根本不是一种更好的替代性选择,过滤软件正是现状(status quo)的一部分。包括过滤软件在内的现状的诸多不足恰恰是国会立法的目的。声称过滤软件比COPA施加了更少的限制,布雷耶法官认为无所作为的现状当然比有所作为的立法"更少限制"。 第三,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选择"。布雷耶法官认为只有在投入足够的经费后,屏蔽和过滤软件才可能成为更好的选择。但这要求政府为每个家庭、学校、网吧提供安装过滤软件的电脑,并且由联邦职员对父母和老师进行培训,还要花费数以百万计的经费去开发软件。但显然是不可能的。 斯卡里亚法官单独撰写异议,他说无论多数意见还是异议都认为COPA需要通过严格审查。斯卡里亚法官认为这种处心积虑地强调性挑逗方面以迎合某种诲淫倾向的肮脏的商业行为当然是宪法上不受保护的行为,COPA对其全面禁止并不会引起任何第一修正案问题。 COPA的思路和CDA完全一致,仍旧是直接进行分区的努力,只不过COPA画了一个比CDA小得多的区域。尽管COPA仍旧失败了,但是最高法院在Ashcroft案中却第一次点出问题的关键--问题已经不再是画一个多大的区域,而是国会的思路必须改变--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 确立过滤的正当性:《儿童因特网保护法》 路线问题解决,之后的事情就好办了。1 9 9 9 年, 时任参议员的J o h nMcCain发起《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CIPA)并于2000年获得通过。 CIPA最大的改变在于美国国会转变了策略,不再试图直接控制地方上的学校和图书馆,而是采用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Ashcroft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案中所"推荐"的过滤软件。如果学校和图书馆希望获得联邦资助(或折扣)购买电脑或接入网络,那么根据CIPA的要求,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具有因特网安全政策和技术保护措施,每一台接入因特网的电脑必须具有相应的过滤软件,可以屏蔽"属于淫秽或儿童色情的图像,并且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对其有害的材料。" 尽管COPA在Ashcroft v. ACLU案中被宣布无效,但是其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标准并没有被否决,因此CIPA很大程度上沿用了这一概念。而学校和图书馆获得的资助则有两个来源,一个源于《1996年电信法》中的"E分级(E-Rate)"计划,另一个则来自《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Act,以下简称LSTA)。如此之外,CIPA要求当一个成年人出于善意研究或其合法目的要求进行连接时,工作人员应该接触锁定或屏蔽。而且,对于不接受"E分级"或LSTA的学校和图书馆,CIPA不做任何要求。 CIPA同样难逃被起诉的命运,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在2001年1月就决定起诉CIPA。不过与"前辈们"的命运不同,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最高法院以6比3支持了CIPA的合宪性。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了多数意见,他认为CIPA并不侵犯图书馆和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成年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CIPA是国会合法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伦奎斯特针对下级法院认为CIPA是"对进入公共论坛的基于内容的限制"的说法,主张公共图书在社会中的价值在于"利于人们学习和丰富文化",图书馆要选择性地提供那些"对共同体有直接、重大好处和利益的材料。"因此,图书馆中网络接入是为了帮助实现图书馆的这些主要价值,绝不是"传统上的或被设计出来的公共论坛"。 而且CIPA只为那些安装了过滤软件的图书馆和学校提供资助,并不是对那些拒绝安装此类软件的场所的惩罚。CIPA提供的资助或折扣"并没有拒绝给予任何人好处,只是政府简单地依据其合法权威有目的地使用公共资金。" 至此,从CDA历经COPA到CIPA,最高法院终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这对存在紧张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取得某种暂时的平衡。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Association案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过滤时代"。在确立过滤的正当性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过滤。 过滤时代:言论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平衡的技术 我们应该清楚,广义上的过滤可以出现在传播链条纵向上的任何一个层面--用户、网络接入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但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的过滤将限于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因为这正是COPA案中最高法院所指明的方式,同时也是CIPA以及今天市场上绝大多数过滤软件所采用的方式。 如何过滤:以V-Chip和PICS为例 简单来说,每种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都可以分为两部分:对内容进行标记或分级和根据标记和分级进行过滤。二者相比,前者显然更为重要,过滤真正的关键和"猫腻"都集中在这里。而后者基本就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已。 接下来笔者将选择在美国国内十分普遍的两款过滤软件(机制)进行介绍,一种是V-Chip,另一种是PICS。V-Chip和PICS当然不是完美的过滤,它们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是在众多过滤软件和机制当中,二者的确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并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 在讨论互联网过滤软件的前花一些篇幅介绍安装于电视上的V-Chip,出于这么两个原因:首先是V-Chip投入使用远早于同类互联网软件。在《1996年电信法》里,国会在管制互联网这一新事物时却选择非常传统和生硬的手段,但在管制广播电视这一传统媒体时却采取V-Chip这种颇具新意而且灵活的方法。这种区别导致了CDA在通过之后就变成过街老鼠,仅仅存活不到一年就被最高法院推翻,而国会几经挫折才吸取教训。 其次,尽管V-Chip也一直伴随着不少争议,但作为一次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力度如此之大的管制行为却绝对算得上成功。其中诸多环节颇值得互联网同类软件借鉴学习。克林顿在CDA被推翻后发表的声明中也指出,目前因特网需要一种像V-Chip之于电视一样有效的过滤工具。 安装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它可以屏蔽那些父母不希望自己孩子观看的节目。根据美国《1996年电信法》,所有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大于13寸的电视都必须安装V-Chip。时任总统的克林顿在签署法案后表示:"我们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这样他们可以传授自己的价值观和保护自己的孩子。" 至于V-Chip中的"V"为何意,有人认为"暴力(violence)",也有人认为是"观众控制(viewer control)"。 V-Chip是安装在电视机内的芯片,但又不仅仅是芯片。V-Chip除了需要将集成板安装在电视机上,还需要辅以广播电视台的一种电视分级系统。每种节目中都含有一种信号,这种信号激活V-Chip并告诉电视机正在传送某种等级的节目,如果电视机被设定为拒绝接收该节目,这种节目就会被屏蔽掉。简言之,V-Chip需要硬件与分级系统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前面说过过滤的关键其实是分级标记。根据电信法第551条,广播行业被赋予一次自行制定分级标准的机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如果行业的自行分级标准无法令FCC满意,那么FCC有权另行指派人选组成委员会重新制定。身后站着手持尚方宝剑的FCC,包括国家广播者协会、国家有线电视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行业巨头们很快就拿出一份分级标准,这就是"电视家长指导"。节目开始后15秒内,分级标签将出现在屏幕下方,同样的信息也会出现在电视报和节目单上。而且V-Chip还要求除了新闻、体育以及收费有线电视节目外,大多数节目必须根据分级标准标记。这一系统存在两套分级办法,第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目的在于通知观众特定节目是否适合特定年龄段儿童: 第二种套等级告诉观众按年龄分级的原因,描述性字幕试图概括节目的内容:电视在当今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必多言,美国政府此番力推V-Chip所显示的决心和魄力同样非同小可。在《1996年电信法》出台之前,美国对电信和媒体领域的管治一直延续《1934年电信法》确立的框架。该法62年来首次大修,V-Chip能被加入法案并获得通过,是因为它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回应社会上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的呼声。通常而言,民主党和自由派更偏爱广泛的言论自由,而共和党和保守派则更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淫秽、色情乃至低俗内容比较反感。但包含有V-Chip和CDA的《1996年电信法》却能在国会很快获得通过,而民主党副总统戈尔不仅自己上阵亲自为V-Chip做宣传,总统克林顿也在法案通过后马上签字,并且克林顿和戈尔连任竞选时也把V-Chip作为主要政绩大肆宣传。由此可见,尽管一些学者、媒体以及ACLU这样的民权组织对V-Chip大肆批评,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影响的确超越了党派和意识形态,得到广大普通民众支持。 PICS就是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是目前网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级过滤软件。大家只要进入互联网浏览器"属性"中"内容"一栏,就可以在"内容审查"那里见到PICS。PICS是由W3C(World Wide WebConsortium)设计出的一种软件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对因特网上的内容进行标记。PICS背后的理念是创立一种关于元数据的标准,一种关于信息的信息。比如网页中存在一幅图片,那么元数据则会报告网页中含有某一类型的图片这一信息。而W3C在PICS的首页上就十分清楚地表示,发明PICS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和老师控制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 严格来说,PICS本身并不是一种分级过滤软件,或者说PICS仅仅是分级过滤软件的一部分。PICS是一种软件标准,一种对网上内容进行标记的标准。PICS只是为标记、分级提供一个平台。如果网站所有者想根据PICS自我标记,那么只需要将一段特殊的命令插入网站的HTML代码,那么浏览器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就会根据其中包含的分级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但是HTML代码所包含的分级和标记信息却并不是PICS所决定的,因此,PICS必须与某种内容分级系统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有很多种基于PICS平台建立的分级系统和标准,其中最为普遍的是ICRA(Internet Content RatingAssociation)创立的分级系统。ICRA的前身就是大名鼎鼎的RSACi(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Council on the Internet),RSACi后来被并入ICRA,而ICRA是家庭在线安全研究会(Family Online SafetyInstitute)的一部分。而在PICS的网站上,除了ICRA之外,还有Safe For Kids、SafeSurf、Adequate.com、Vancouver Web Pages和Italian Self-rating Service等五种系统可供选择。 下面我们就以ICRA为例,来看看是如何对内容进行分级的。ICRA在网站上反复强调他们并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分级,是内容提供者自己进行分级,ICRA只不过为他们自行分级提供了某种标准和参照。也就是说,PICS为因特网对内容进行标记和分级设立一个技术标准,然后ICRA在PICS的平台上设计一套分级标准。但这种分级标准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内容或内容发布者,ICRA只不过把标准放在那里,让内容提供者根据标准自行"对号入座"。内容提供者如何自行分级呢?ICRA的关键是它的词库,也就是著名的"ICRA问卷"。内容提供者自行登录到这个ICRA问卷,然后回答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基本都是关于你的网站是否含有ICRA词库中的一些元素(关键词)。 在回答完问卷之后,ICRA将根据你的回答出具一份针对内容的分级报告,内容提供者就可以将这一分级信息输入网站的HTML代码中。安装有过滤软件的浏览器在接入你的网站前就会首先读取这一分级信息,然后选择过滤或者进入。 在RASCi时期,这个词库里分有四大类内容,分别是性、裸体、语言和暴力。而对每一具体种类,RASCi又会根据从无到极强进行一个程度的排列。ICRA基本没有改变这一模式,它所做的不过是不断更新、调整这一词库和分类。现在ICRA的网站上,词库中共有七类内容,分别是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Sexualmaterial)、暴力、语言、潜在有害行为、用户生成内容和语境。其中新出现的三类内容中,潜在有害行为是指出现吸烟、喝酒、赌博、使用武器等行为,用户生成内容这一种类的出现显然是对YouTube等网站兴起的回应,而语境则是告诉用户某些词汇的出现根据上下文可能是在教育、医学、新闻等语境下出现的,比如"乳房"一词可能是出现在色情和淫秽内容中,也有可能根据上下文分析得出是出现在有关医学讨论之中。 其实PICS除了和ICRA这种分级系统合作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和某些第三方分级机构合作,这些机构的分级和标记有的是通过人工,有的是通过电脑分析,比如CyberPatrol's CyberNOT list就是通过人工,而EvaluWeb就是由电脑分析完成。但这种第三方分级组织源自电影分级制度,但互联网上第三方分级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有太多网站需要他们去进行分级和标记,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此之外,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性也存在不少争论。种种原因导致ICRA所采用的自行分级机制占了上风。 过滤:最好的方式? 因此,过滤软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分级和标记这一部分,而V-Chip和PICS的成功也正在于这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让内容提供者自行分级(self-rate)。而FCC在V-Chip所采取的方式更值得借鉴。FCC并不亲自动手直接进行分级,而是要求业界自行分级,FCC在背后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这样做得好处之一是业界显然对于具体业务和技术更加熟悉。FCC这种"统而不治"的方式相当高明,既可以避免因为制定标准不合适而在业界和民众那里"里外不是人",又有尚方宝剑保证业界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图。 从现实出发,我们会发现如果要设计出某种比较理想的过滤软件,对内容的分级和标记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就是以自我分级标记为基础,设计出一种更加合理、可行的分级标记系统。在这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ack Balkin对过滤的研究颇值得关注。Balkin教授对过滤的研究是和他对信息社会的思考是有关的。他认为面对海量信息,过滤必不可少,对信息的过滤而不是信息本身才是最关键的,谁控制了过滤就控制了一切。因此他发出了信息时代"过滤为王"的呼声。 Balkin教授在他所参与的耶鲁大学"信息社会项目"的报告中更是直接将题目取为《过滤因特网:一种最好的方式》。不过Balkin教授对包括V-Chip和PICS在内的过滤的态度并不只是推崇那么简单。他对过滤的推崇有些接近"两害相比取其轻者"的态度,对过滤的认可是建立在与传统管制言论方式对比的基础之上的。 Balkin教授认为之所以要大力推广过滤,是因为有了过滤软件之后,政府就没有什么理由再去采用传统手段限制言论,即政府不能再通过直接立法去限制言论了,政府只能通过间接手段规制过滤,从而影响言论。 从直接变为间接,过滤起码为言论自由多设置了一道屏障。进入过滤时代,类似CIPA那样的斗争和博弈将取代CDA,对于过滤这张王牌的争夺和控制将成为重中之重。在信息时代,是类似过滤软件这样的技术而不是法官创造的判例主导了言论自由的发展。 但是,过滤可能是看起来是出于"选择"而非"审查",似乎对言论自由限制更少,但通过过滤其自身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其对言论的潜在威胁反而有可能更大。毕竟传统方式虽然"简单粗暴",但毕竟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通过过滤,言论自由完全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因此,Balkin对过滤推崇的另一面则是高度警惕和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Balkin教授提出他认为理想的过滤软件应该具有的八个特性:1、用户的自主权(一是尊重个人用户的自主选择,相信家长自己孩子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也就是克林顿总统在通过V-Chip所说的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二是过滤软件安装在个人电脑,保证言论自由不会在上游悄无声息地被剥夺);2、保护内容提供者的表达和思想自由;1)、意识形态的多元性和弹性;2)、自我增长的能力(即新老版本的过滤软件和设施之间彼此兼容);3)、透明(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访问被拒绝时,用户必须知道被屏蔽并且知道为什么被屏蔽);4)、开放源代码;5)、隐私;6)、不同分级系统之间的兼容性;综合以上特性,Balkin教授在他的报告最后设计出一种三层过滤软件,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就是一个放在盘子上的三层蛋糕。Balkin教授所谓三层蛋糕模型如下图所示:这个盘子就是像PICS、PICSRules、RDF这样的软件规范,而第一层蛋糕就是像ICRA那样可供内容提供者选择的一个词库,但是与ICRA不同的是,这一层词库并不对内容进行0~4的评分,而只是需要内容提供者列出所有的词汇元素。 第二层是一组分级模板,这些模板将由第三方组织开发。原来由ICRA进行的打分工作将交给这些第三方组织完成,而每个组织可以根据第一层的词库选择不同的评分标准,比如某些组织可以将仇恨言论和"F开头的单词"都评为3,也可以认为前者高于后者或相反。第二层评分受限于第一层中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词汇,这种模板的意义在对内容提供者的尊重和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它的多元性和对用户个人选择的尊重胜于ICRA这种单一模式。第三方组织也不用去对海量网站进行评级,它们只需要对第一层中的词库进行评价,工作量大为减少。 第三层蛋糕将是一系列第三方组织对具体网站的分级。现存的黑名单就可以纳入第三层。某些第三方开发的与PICS兼容的分级系统也可以纳入第三层。这种分级系统不同于第二层的模板,因为第三方需要自己设定种类和词汇,如创建"种族主义"这一种类。还有一种被称为补救名单也应该被纳入第三层,补救名单其实就是一种"白名单",即某些网站即便被归入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等种类,也可以根据语境判断出其具有美学、科学和教育等价值,从而免受屏蔽。 上述三层蛋糕式的过滤模式当然只是Balkin的一家之言,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过滤方式必定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但无论是莱斯格"代码就是法律"的论断,还是Balkin所说"过滤为王",过滤软件因其较易在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成为目前来看即便不是最好也是最不坏的一种管制方式。互联网管制"过滤时代"的到来似乎已不可避免,但如何去设计和规制过滤软件这一"王器"仍旧任重道远。 
  10. 左亦鲁:五十年后的一份异议
    思想 历史 法律 2010/01/21 | 阅读: 3168
    在布朗案过去近半个世纪后,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自己当起了首席大法官,召集了包括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约翰·哈特·伊利(John Hart Ely)和麦金农(Catharine A. MacKinnon)在内的八位顶尖宪法学者组成了一个模拟的最高法院。他们的任务只有一个:重写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当九位大法官把各自撰写的意见汇集到一起时,人们却意外地发现与五十年前那份9比0全体一致的意见不同,在这其中居然出现了一份异议。而更加令人意外的是,这唯一的一份异议竟出自这个模拟最高法院中唯一的黑人教授——德里克·贝尔(Derrick Bell)。
  11. 巢峰:《辞海》"抗日战争"条的变化
    书评 2012/12/21 | 阅读: 1200
    辞海从第二版到第六版对抗日战争词条的一再改订
  12. 川原秀城撰,胡宝华译:日本的中国科学史研究
    科技 2007/03/12 | 阅读: 1917
    综述日本的中国科学史研究。日本的中国科学史研究开始于十九世纪明治时代(1868-1912)的中期,此后经历了约10O多年的研究历程。在此期间,研究方法及研究角度先后出现了两次大的转变,一次在20世纪30年代,一次在70年代。日本的中国科学史研究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开拓期阶段(1900~1930);2、发达期阶段(1930~1970);3、现阶段(1970以来)。
  13. 崔永元:小崔会客: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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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特别节目《小崔会客》会谈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
  14. 崔志海: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之死与美国政府的反应——兼论光绪死因
    历史 2009/12/06 | 阅读: 1663
    光绪死因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在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重大学术研究专项课题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光绪遗体的头发、遗骨和衣服中检测到大量砒霜之后,再结合我们的历史研究,应该可以盖棺论定。
  15. 崔建平:苏联政府战后对日战俘的政策评析
    历史 2011/03/15 | 阅读: 1337
     二战结束后,苏日两国间存在着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日本战俘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苏联时期,日本战俘问题处于严格的保密状态。苏联解体后,随着档案文件的不断解密,该问题受到俄罗斯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本文根据苏联的解密档案及相关资料,对苏联这一政策的出台及其隐含的原因试加分析。  一 苏联对日战俘政策的出台  1945年8月8日,苏联正式对日宣战,百万红军挺进中国东北和朝鲜北部。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苏联远东军总司令部随即电令“关东军司令官从8月20日12时起,在全线停止一切对苏作战行动,放下武器,投降就俘。”[1]从8月18日起,日本关东军开始陆续地向苏军投降。根据苏联远东军总司令华西列夫斯基元帅在1945年9月1日的总结报告记载,“俘获日军官兵573 984人,将军110人。”[2]  面对几十万缴械投降的日本战俘,如何处置他们,成了苏联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波茨坦会议上,美、英、苏曾就战后德国战俘的处置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随后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十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秩序地遣返德国公民”[3]。德国投降后,美英照此精神对德国等国家的战俘进行了遣返。此刻,苏联政府是否也会遵照这一精神呢?对此,苏联政府似乎早有准备。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战俘与被拘留人员事务管理总局档案材料显示,早在参加对日作战几个月前,苏联政府就对即将俘获的大量日本战俘的安置工作预先做了周密的部署,“宣布对日作战之后,苏军先后在满洲修建了20个前线战俘营,它们分布于哈尔滨、长春、奉天(沈阳)、佳木斯、牡丹江、吉林、抚顺等地。”[4]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的第二天,苏联领导人就对日本战俘的安置问题下达了专门指示。1945年8月16日,苏联远东军司令华西列夫斯基元帅接到斯大林的一项命令,上面有贝利亚等人的签 字,其中规定:“日本关东军战俘将不运往苏联,以示完全符合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在日军缴械投降后,尽可能在当地建立战俘营。同时,负责组建战俘营的前线指挥员还要抽调必要的军队来监管和押解战俘。战俘的伙食定额按照日军在满洲的标准执行,从地方储备中拨给。战俘营的组织和管理问题,由内务人民委员部战俘事务管理总局局长克里文科中将及其下属军官负责。”[5]  根据这一指示,“日本战俘被送往苏军建立的战俘集中收容所或前线战俘营,伤病员被安置到前线医院,这些地方都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战俘们也被仔细地审查一番,然后建立了个人档案和战俘卡片。”[6]另据时任苏联远东第一方面军总指挥的梅列茨科夫元帅回忆:“战俘问题显得非常复杂,需要保证这批人的粮食供应、提供专门的医疗服务及成套的制服,还要解决他们的一些临时住所及其他问题。在最重要的事情上我们已经得到了指示,剩下的其他问题我们不得不就地解决而且刻不容缓。”[7]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在如何处置日本战俘这一问题上,起初,苏联政府基本上是遵照波茨坦公告精神的,符合波茨坦公告有关对战俘处置的政策以及对盟国所承担的义务,也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然而,一周之后,苏联政府对待日本战俘的态度却发生了180°的转变。  1945年8月23日,以斯大林为首的国防人民委员部,再次给苏联远东军下达了《关于接收并安置日军战俘参加劳动的第9 898号决议》的密令,规定:“接收50万日本战俘参加苏联境内的强制劳动,将他们安置到国家的各个生产部门当中,采取适当措施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8]这份文件对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战俘事务管理总局、前线军事委员会、远东各方面军、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战俘事务管理总局驻远东各方面军、远东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均布置了详细的任务。文件对战俘的挑选、押送、安置等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并且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对押运到各地的战俘的数量也做了指示。文件指出,从日本战俘中挑选体力上能适应到远东、西伯利亚工作的人,每1 000人编为一个营,营、连级军官从战俘中的中下级军官选拔。文件要求为战俘提供生产劳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汽车及畜力运输工具等,保证冬夏制服、被褥、衬衣等军用物品的发放[9]。同时,文件还对向各地战俘营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甚至负责押运战俘的苏军军官、士兵的人数以及运送战俘的交通工具等等逐一做了详细的指示。最后,文件指明贝利亚负责监督命令的完成情况。  遵照这一命令,“52万日本战俘被苏联政府从满洲地区押送到苏联远东与东西伯利亚等地区”[10]。据俄罗斯一位研究者的资料显示,“为了拘押日本战俘,在苏联一共建立了49个战俘集中营”[11]。俄罗斯学者库兹涅佐夫认为,数量还远不止这些,他在著作中指出:“根据美国情报部门的统计,仅1945~1946年间,苏联就建立了71个日本战俘营,每一个战俘营还包括很多战俘管理所。”[12]另据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于1950年5月24日呈交给斯大林的一份关于日本战俘问题的报告指出:“为了关押日本战俘,共修建了267个战俘营,下设2 112个战俘管理所。”[13]接收如此大规模的战俘人员,地方当局根本没有任何准备,缺少住房、棉服,食品和药品也极度匮乏。营养不良、对气候的不适应、疾病流行等原因导致日本战俘营在1945~1946年冬季出现了战俘大量死亡现象。有数据显示,“1945年12月死亡3 385人,1946年1月死亡5 168人。其中营养不良死因死亡率占48.2%,肺炎占11.9%,斑疹伤寒占8.4%。”[14]  二 苏联对日战俘政策形成的原因  仅仅过了一周时间,苏联政府对待日本战俘的态度就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采取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处置战俘的方针政策,将几十万日本战俘扣押并且运到苏联境内从事强制性的劳动。这样做不仅违背了波茨坦公告有关战俘问题的规定及盟国间所承担的义务,也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那么,苏联政府采取这项政策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与美国争夺日本势力范围  1945年2月,斯大林曾就战后世界安排问题发表了一番谈话,他说:“这场战争跟过去不同。谁占领了地方,谁就在那里建立起自己的制度。军队到哪里,制度就建到哪里。只能是这样。”[15]基于这种理论,二战后期和战后初期,苏联就与美国展开了争夺战后势力范围的斗争。在远东,随着苏联参加对日作战,日本更是成了苏美双方利益争夺的重点。  1945年8月11日,苏联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建议,未来盟军驻日最高司令官拟任命两人,分别由苏美各派一名将领担任,苏联方面的人选是华西列夫斯基元帅。这一建议遭到了美国方面的断然拒绝。8月1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即任命麦克阿瑟为未来盟军驻日最高司令官。美国的这一做法虽然令苏联十分不满,但也无可奈何,因为此时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仅三天,还谈不上什么“贡献”,只好不情愿地接受这一既成事实。  8月13日,美国将其拟定的《总命令第一号》 发给各盟国征求意见,该文件把接受日本投降分为三个区:中国、中国台湾和印度支那北部地区(以北纬16度为界)由中国政府受降;中国东北、朝鲜北部(以北纬38度线为界)和库页岛由苏军受降;日本、菲律宾和朝鲜南半部由美国陆军受降[16]。在这份文件中,美国明确规定了美国和苏联各自的受降区,力主单独占领日本,旨在抵制苏联势力对日本的影响,最终将日本纳入美国势力范围。诚如杜鲁门8月11日所说:“我决定,对日本的占领不能重蹈德国的覆辙。我不想分割地管制或划分占领区。我不想给俄国人以任何机会,再让他们像在德国和奥地利那样去行动。”[17]美国这种排斥苏联的做法让斯大林感到非常不满。  8月16日,斯大林复电杜鲁门,就美国的受降方案提出两点修改意见:(1)千岛群岛应归苏军受降;(2)将北海道北半部划归苏联,当地日军应向苏军受降[18]。斯大林在信中指出:“在1919~1921年,日本占领了苏联的整个远东地区。如果俄国军队在日本本土的任何部分没有占领区,俄国舆论就会大哗。”[19]苏联领导人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与美国争夺对日本的占领和管制权,以确立苏联在战后日本的地位和影响。虽然在未来盟军驻日最高司令官人选问题上,苏联的建议遭 到美国的拒绝,但斯大林还没有完全丧失与美国合作的希望,期待在与杜鲁门的对话中能够达成妥协。  8月18日,莫斯科收到了美国的答复,美国同意将整个千岛群岛交由苏军受降,但对于苏联的第二个要求则给予了坚决拒绝。“……至于北海道,总统(指杜鲁门)拒绝了斯大林关于使之成为苏联单独受降区的建议,强调指出,已经授权麦克阿瑟将军代表包括苏军在内的‘象征性的盟军武装力量’在日本各主要岛屿接受日军的投降。至于日本领土某些地区的临时占领问题,则由麦克阿瑟将军自行决定。”[20]美国总统的回答令苏联领导人感到失望和气愤。8月22日,斯大林在给杜鲁门的回信中批评到:“应该说,我和我的同志未曾料到您会做出这样的答复”[21]。  杜鲁门的强硬政策使斯大林完全确信美国不让苏联“染指”北海道的立场不会改变。斯大林不能容忍的是,美国在战后处置日本问题上将苏联排除在外。然则,苏联领导人并不想就此甘拜下风。恰在此时,数十万投降的日本关东军战俘攥在苏军手中等侯处置,显然,斯大林此刻已经作出了决定。第二天(8月23日)即给苏联远东军司令部下达了扣押日本战俘进行强制劳动的命令。  关于苏联领导人这样做的原因,日本学术界流行一种说法,由于没有得到北海道的受降权,斯大林有意违背波茨坦公告有关战俘问题的规定,下令将缴械投降的关东军押运到苏联从事强制性的劳动,违反盟国间履行遣返战俘的义务。按照许多日本学者的说法,“斯大林提出苏军占领北海道的要求,遭到美国的拒绝,从苏联方面来看,这是一种别出心裁的赔偿方式。”[22]  本文基本上同意上述看法。斯大林这样做,一方面,是想改变在同美国争夺战后对日占领和管理权中所处的“弱势地位”。苏联自参加对日作战以来,为彻底消灭敌人,早日结束战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战后对日安排问题上却被美国排挤到了一边,苏联没有得到他想得到的东西,所有的好处由美国“独霸”,这是苏联领导人所无法忍受的。因此,扣押日本战俘,即使达不到利益“均沾”的效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利益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向美国示威,表明苏联已不再履行盟国在波茨坦会议上达成的有关战俘问题的协议。此时的苏联,国际地位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世界上一流的军事强国,是除美国之外的另一“超级大国”,有能力也有信心与美国抗衡。因此,盟国间的这一协议对于苏联来讲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约束力,苏联领导人不会因为一纸协议束缚自己的手脚,而是要根据自己国家利益的需要来处置日本战俘。  (二)维护国家安全  二战反法西斯同盟国中,只有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战争期间,出于抗击共同敌人的需要,苏联和西方国家暂时摒弃前嫌,结成联盟并进行了密切合作。欧洲战争胜利以后,为了谋求更多的势力范围和更大的国家利益,苏美之间开始了激烈的角逐。  在国家利益中,国家安全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斯大林在二战后期及战后初期主要担心的是战后苏联的安全问题,1945年4月24日,在给杜鲁门的一封电报中郑重申明:“你要求我抛弃苏联安全 上的利益,但是我不能与自己国家的利益背道而驰。”[23]斯大林对于战后苏联安全上的担忧正如英国学者阿诺德·托因比所形容的那样:“俄国人一生中已经两次眼见配备常规武器的敌人地面部队从西面由陆路侵入自己的祖国,因此对安全问题一定已变得非常敏感;而在1944—1946年这一决定俄美关系前途的关键时刻,他们一定还是在用原子武器出现以前的战争条件考虑着他们国家的安全问题。”[24]正因为这样,在远东,苏联不希望战后日本加入到美国领导的资本主义阵营当中反对自己。在准备参加对日作战的时候,斯大林非常慎重地重新评估了日本的军事力量,担心日本在 投降之后可能会重新成为苏联的敌人。日本刚刚投降,美国就想单方面地确立它对日本的控制,而日本又与苏联紧相毗邻,这不能不使斯大林为之焦虑不安,这一情况自然要求苏联采取措施来巩固自己在远东的安全。为防患未然起见,斯大林决定给予日本武装力量以坚决打击,从而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消除可能对苏联东部地区构成的军事威胁。斯大林当时讲:“问题是,美国人占领日本时却没有把日本军队俘虏,这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采取的措施一样。”[25]他接着又说:“(日本)武装力量的恢复当然是可能的,日 本人口众多,复仇的本性还很强。日本还会重新崛起。为了防止这一切,应该扣留50万到60万日本士兵及大约12 000人的指挥人员,与俄罗斯不同,美国人没有被日本人占领的经历。”[26]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斯大林担心的是,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之后,日本会在美国的扶持下重新武装起来与苏联为敌。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一个例子,协约国对德国惩罚的措施不彻底,导致德国重新崛起,并成为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元凶。因此,在战后处理日本战俘问题上,苏联要吸取一战的教训,不能重蹈覆辙。斯大林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几十万日本战俘扣押起来并运往 苏联,这样可以大大削弱日军的有生力量,确保日本在短时期内没有能力再对苏联构成威胁。  (三)弥补国内劳动力的短缺  苏联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场之一,其人力、物力的损失远远超过了西方国家和历史上任何一次战争。据1992年苏联国防部公布,“苏联在卫国战争期间共损失约2 700万人口,其中70%为和平居民”[27]。“全国很难找到一个没有亲人伤亡的家庭。在物质方面,损失也极其惨重。1 700多座城市、7万多个村镇、3万多个工矿企业,6万多公里铁路。4 000多个火车站遭到破坏。9万多个集体农庄、1 800多个国营农场、2 000多个农业拖拉机站遭到洗劫。直接物质损失总计6 790亿卢布(按1941年的价格计算),等于当时整个国民财富。战争结束时,几千万居民无家可归,粮食产量下降到战前的41%,食品和工业日用品实行严格的配给制,人们的生活相当困苦。”[28]  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成为苏联政府所面临的严峻任务。战争中损失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导致战后苏联国内对劳动力的极度需求。利用战俘的劳动虽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弥补战争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俄罗斯学者对此有很好 的评价:“日本士兵组织性强、还具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可以用来充当免费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在政府的监督下能够从一个劳动部门抽调到另一个劳动部门,可以派到那些气候条件恶劣的、不通电、日常生活条件极度匮乏、最艰苦的地区以及对健康有害的部门去工作。”[29]  从1945年开始,苏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大规模使用战俘的劳动。日本战俘主要被安置在内务部的战俘营以及国防部在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的“独立劳动营”里。俄罗斯学者卡拉曼和休科夫斯卡娅指出:“将日本战俘安置到远东地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他们在那些劳动消耗最大、体力劳 动最繁重的部门——有色金属、煤炭、采矿、林业、渔业部门从事劳动,因为这些部门的人力资源严重溃乏。”[30]1946年9月15日,时任苏联外交部副部长的马立克在给莫洛托夫的工作纪要中写道:“从苏联国民经济的角度考虑,希望尽可能地延长利用日本战俘在苏联劳动的时间。”[31]这句话对于理解苏联领导人利用日本战俘进行强制劳动的目的是再恰当不过了。  三 结语  综上所述,战后苏联政府扣押日本战俘并进行强制劳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与当时苏美两国在远东争夺势力范围、夺取战后对日本的占领和管理权密切相关,而且与斯大林对战后苏联在远东安全的考虑以及苏联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紧密相连。前者是外部因素,后者则是内在的动力。  一个国家在制定对外政策和从事外交活动时,总是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这样,才能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中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苏联亦如此,在制定战后对日战俘政策时,维护国家利益是根本的出发点。其目的,就是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有效地防御侵略威胁、确保苏联的国家安全。  (责任编辑 张昊琦)[1][苏]М. В. 扎哈罗夫主编:《结局:1945年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历史回忆录》,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257页。[2]Русский архив. Советско-японская война 1945 года: история воен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противоборства двух держав. Документы и материалы. Т. 7 (1) . М. : 1997. с. 371.[3]《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19页。[4]Галицкий В. П. Японские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и интернированные в СССР//Новая и новейшая история. 1999, № 3.[5]За мир и гуманизм. Бюллетень Всеяпонской ассоциации бывших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х. 1994, февраль (№10). С. 17. Цит. по: 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Последние пленники Второй мировой войны: малоизвестные страницы российско- япон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й. Москва: ИВРАН. 2005. с. 47. [6]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В указ. Соч., с. 49.[7]Мерецков К. А. На службе народу. М., 1983. с. 423.[8]За мир и гуманизм. Бюллетень Всеяпонской ассоциации бывших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х. 1994, февраль (№10). С. 18. Цит. по: 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В указ. Соч., с. 47. [9]За мир и гуманизм. Бюллетень Всеяпонской ассоциации бывших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х. 1994, февраль (№10). С. 18. Цит. по: 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Японские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в СССР: большая игра великих держав. М., 2003. с. 38. [10]ЦХИДК, ф. 1п, оп. 23 а. д.6, л. 112. Т1465, с. 166.[11]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в СССР. 1939-1956. Документы и материалы. М., 2000. с. 35. Цит. по: 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Японские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в СССР: большая игра великих держав. М., 2003. с. 56. [12]Кузнецов С. И. Японцы в Сибирском плену, Иркуск. 1997. с. 47.[13]徐元宫、李卫红:《前苏联解密档案对“日本战俘”问题的新诠释》,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6年第4期。[14]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Японские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в СССР: большая игра великих держав. М., 2003. с. 67~68. [15][南]吉拉斯:《和斯大林的谈话》,转引自华庆昭著《从雅尔塔到板门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16]吴于虞、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现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17][美]杜鲁门著:《杜鲁门回忆录》第1卷,三联书店1974年中文版,第371页。[18]前引书:《世界史·现代史编》下卷,1994年版,第47页。[19]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册(第二分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96页。[20]Сафронов В. П. СССР - США - Япония: в годы "холодной войны". 1945~1960 гг. М., 2003. с.58.[21]同上书,第59页。[22]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Японские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в СССР: большая игра великих держав. М., 2003. с. 28. [23]刘同舜编:《“冷战”、“遏止”和大西洋联盟——1945~1950年美国战略决策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24][英]阿诺德·托因比、维罗尼卡·M·托因比合编:《欧洲的重组》,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48~349页。[25]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Последние пленники Второй мировой войны: малоизвестные страницы российско- япон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й. Москва: ИВРАН. 2005. с. 51.[26]同上。[27]马蔚云:《俄罗斯人口发展及现状》,载《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年第2期。[28]前引书:《世界史·现代史编》下卷,第80页。[29]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Японские военнопленные в СССР: большая игра великих держав. М., 2003. с. 53. [30]前引文:《前苏联解密档案对“日本战俘”问题的新铨释》。[31]Катасонова Е. Л. Последние пленники Второй мировой войны: малоизвестные страницы российско- япон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й. Москва: ИВРАН. 2005. с. 50. 
  16. 崔坚等: 公租房融资政策应与商品房有别
    社会 2011/03/05 | 阅读: 1162
    公租房建设如今已在全国铺开,成为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也成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一大热点。这一新事物在各地出现有哪些模式?还要突破什么瓶颈,形成长效的住房保障制度? 昨日,记者陪同重庆和吉林两地代表团的4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考察了位于北京鹿海园的公租房项目,并与北京住保办的官员一起,就公租房的种种焦点问题进行了对话。 开发模式 北京采取“三多一组合”方式 重庆商报:在公租房建设全面铺开后,国家也还在探索相关的指导性规范措施。以鹿海园这个片区为例,目前北京公租房建设标准是什么? 邹劲松:按照建设部去年发的标准,公租房都必须在60平米以下。这里的户型比较大,甚至达到了90平方米。因为这是政府从开发商手中收购过来,改成公租房项目的。在发展模式上,北京市采用多元化的办法,我们叫“三多一组合”,多元的主体建设,多方式供地,多渠道筹集资金,然后就是进行建设管理。 崔坚:北京多元化建设具体怎么操作? 邹劲松:一个是政府建,还有咱们相关的产业园区来建设,还鼓励国有企业拿出自己的用地来建,面向社会公开。同时,北京也鼓励民营企业拿出自己的土地搞公租房建设,解决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重庆商报:重庆建设模式都比较单纯,直接由政府划拨土地,然后由国企来操作,这和北京的模式有很大的差别。 崔坚:北京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参与公租房的建设,我认为这个做法能让社会更多的人知道公租房,支持公租房,这也是好事情。重庆的模式则能更好地保证公租房的融资,保证公租房的质量,保证公租房的数量,去年我们开工是1300万平方米,今年计划开工1350万平方米,这个量在全国可能是很多省市都没有达到的。 遭遇困惑 如何保证公租房可持续发展? 重庆商报:从各地建设公租房的情况来看,好像政府都在“吃亏”,如何能保证这个制度不是暂时现象,而是持续发展,成为未来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一块呢? 邹劲松:这个问题是我们现在很困惑,也是正在探索的。公租房建设必须要坚持“两个可”,首先是老百姓可承受租金。 华渝生:老百姓能够承受,经营单位就不一定能承受了。 邹劲松:所以第二个就叫做可持续。我们的公租房试验点还要做大做强,还要可持续。那么这里就需要政府要有作为,比如北京提出政府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包括土地让利、税费减免等。同时对承租公租房的廉租房要进行补贴,多管齐下,才能保证老百姓能够住得起,同时还能良性循环。还有就是企业来经营,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 北京马上还会发一些措施,对于公租房建设,减免政府性的基金,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目的都是为了大大降低它的运营成本。 柏广新:还有就是融资方面,因为政府的负债,政府不能直接融资、直接担保等等,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启动时,要靠企业解决。 崔坚:这是一个金融问题,我们现在公租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和商品房资金筹集方式一样。所以,我们政策的配套性就有一些讨论空间:公租房和商品房能不能不一样,公租房能不能采用特殊的政策。现在商品房的融资模式,等于占了双重资源,首先是融资的企业付了利息,其次是融资的企业还需要用资产来进行抵押,这样成本就很高了。 从这个角度上讲,我觉得国家应该出台一些支撑政策。不过我注意到,银监会最近有一个表态,对公租房的融资给予特殊支持,这是好迹象。人大代表以建议的方式进一步的反映,应该还会推动这个事情的进展。 重庆商报:融资成本比较高,企业天生就是要盈利的,即使国有企业也不例外。过一段时间,会不会为了经营平衡,企业把公租房的租金给提高了。 崔坚:就企业本身来讲,它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细胞。但国有企业为带动社会发展,就得干一些亏本的事情。但是企业成立的目的,其中有一个就是要用它未来的收益来平衡当时的支出,不平衡不给你贷款,这个要讲清楚。 各地租金 重庆的租金付利息都不够 重庆商报:现在每个地方的老百姓都很关心,公租房的租金是怎么界定和测算的? 华渝生:重庆公租房的成本,包括征用土地成本,加上土建成本、环境配套成本、装修成本,大概每平米3000元左右。柏广新:我这次专门有一个建议,拓展公租房制度,建立国家公民公寓制度,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有这个权利申请。 邹劲松:北京基本的原则是不会高于市场价,但是同时考虑成本。 华渝生:像这样的小区,租金标准能够控制在一个什么范围?比如每平方米30块钱、20块钱、还是10块钱以内? 邹劲松:没有最终确定。像这里收购的房子,就是大体上是六七千元/平方米。 华渝生:如果不是收购,自己建设大概多少钱? 邹劲松:目前我们政府建设的也是7000块钱左右,不同的地段价格不一样,有的地段好一些,土地费用高一些。 丛连彪:那租金就不低于40块钱一平米一个月。 重庆商报:相比之下,重庆目前每月的租金是10元左右一平方米,已经很低了。 华渝生:重庆公租房的成本,包括征用土地成本,加上土建成本、环境配套成本、装修成本,大概每平米3000元左右。按照近百分之七的利息算,一平方米一年的利息200元,而租金才120元,相当于政府一年要补贴80元/平方米,这是多么划算。反过来说,你真用三千元来买房子,就利息也不止十元钱。 柏广新:即使公租房再便宜,为什么很多市民考虑最多的还是买房?我觉得,当前最重要是引导居民消费理念的转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60%的人口住公租房,住商品房的很少。你想,买一栋房子,这个钱租一辈子的房都用不完。所以我们也应该追求使用权,不要追求产权。 未来方向 建议建立全民公寓制度 重庆商报:当前各地都在探索公租房的住房保障方式,如果要在全国形成一套长效的模式,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会有哪些? 柏广新:我这次专门有一个建议,拓展公租房制度,建立国家公民公寓制度,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有这个权利申请。在建设的同时,起草完善一系列规范和条例,比如说购买了商品房,就要退出公寓,年均收入超过30万或者50万,退出公寓,这样使公民公寓轮流使用。为什么这样做,因为国土资源是有限的,如果现在都卖掉了,那么将来再建廉租房,我们就没有地方建了,因为土地面积是固定的。 丛连彪:我担心的是,扩大规模后,很多地方的财力可能会杯水车薪。 柏广新:可以逐步将房产税试点范围拓展,你住豪宅的人,花几千万买了,纳税就得高点,这个钱拿回来就建公寓,给普通人建。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居民的公寓住房,商品房的价格就完全由市场决定去,你卖得越高,我收的税越多。 重庆商报:但同样也有个申请和退出的问题。 柏广新:可以实行公民轮候制度,我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了,或者申请公寓的条件了,就可以申请等候,通过审批进住。各个省市可能遇到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外来的怎么办?户口所在外地怎么办?这些住建部要研究,形成一个规范。
  17. 崔卫平、孟繁华、赵勇、蒋原伦谈当代艺术评论
    艺术 2008/03/03 | 阅读: 1425
    一个大众传播媒介兴起,娱乐资讯不断扩张,市场冲击学术的时代,文艺批评遭遇深刻的信任危机,近几年来,对文艺批评指责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对文艺批评的评价问题已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文艺批评是否已经“媒体化”、“市场化”和“吹捧化”?应该如何评价我们这个时代的文艺批评,如何评价我们这个时代的学院批评?学院派的文学批评是否真的丧失了对当下新鲜文艺创作进行批评的能力,而其内在原因为何?文艺批评的问题究竟是什么,而在一个大众文化强势崛起的媒介时代,批评何为?

      不久前,北京市文联与《文艺报》、《文艺研究》共同主办的“2007北京文艺论坛”上,多名学者对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中“批评与文艺”之间的复杂关系展开了热烈、深入的理论探讨。《中华读书报》选取与“如何评价我们这个时代的文艺批评”主题相关文章,并经各学者本人修订,以飨读者。
  18. 崔之元:陈元,格林斯潘,渝富模式
    经济 2011/01/24 | 阅读: 1682
    上周四,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当选中央电视台2010年年度经济人物。他获奖的原因是带领国开行创建“开发性金融”。所谓“开发性金融”,是相对于原来不计成本的“政策性金融”而言的,它既要支持国家的重大政策,又要获得适度的市场盈利。而重庆,则是国开行“开发性金融”的最早试验场。因此,陈元的获奖感言专谈重庆,也就可以理解了。陈元说:“十年以前我到重庆谈工作,会见了重庆市的一个领导,重庆当时是刚建的直辖市,周围都是农村,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但是呢,重庆市要建成一个中央的直辖市,成为西南地区经济的领先的城市。所以我就对他讲,如果你能够把重庆市从一个城乡差别非常大的农村地区为主的工业城市,把它转换成一个现代化的新兴城市,我就对全国的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城市化有了信心,因为重庆将是个带领和象征,它能够给我们很多的启发。之后我们签了150亿贷款,很快,这是第一步起步,我们后续大的贷款陆续地投进去,重新迅速开始了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呢,重庆已经在祖国的西部成为经济最发达,基础设施建设得最好的城市之一了”。陈元这里说的“重庆市的一个领导”,就是时任副市长的黄奇帆。而国开行和重庆合作的最精彩案例,就是渝富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重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黄奇帆2001年由上海调来重庆,当时重庆1000多家国有企业欠工商银行157亿贷款。黄奇帆牵头组织重庆市国有渝富公司与工商银行协商,渝富公司以账面价值的20%一次性买下坏账。经过五六年的重组改造,重庆国资增值六倍,现在工商银行可能想同意渝富以20%买断坏账有点低,当时若要40%的账面价格更好。但不论工行还是渝富公司,都是中央或地方的国有企业,因此初始定价问题的敏感度没有那么强烈,当年的谈判并不困难。因此,重庆市国有企业能够迅速剥离坏账,能够重振旗鼓,实现市场竞争中的增值。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后,国有化(哪怕被认为是暂时的)成为美国救市的主要措施。为什么?担任18年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的解释最有意思。他认为,美国复苏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很多银行的有毒资产不能从资产负债表中迅速剥离。原因在于,私人股东认为“有毒资产”的目前市场价格太低,不愿卖出,要求政府以模型价格购买,而政府认为正是由于模型价格出了问题才导致金融危机,所以不愿意用太高于市场价格来购买银行坏账。格林斯潘说,如果银行本身国有化或部分国有化了,“有毒资产”定价难题就可以被绕开了:这就像钱从一个人的左口袋转到右口袋,初始定价并不象私有那么重要。格林斯潘的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重庆渝富公司与工商银行得以迅速达成坏账定价的原因。但渝富公司成立时仅有10.2亿元注册资本金,是连20%的工行157亿元坏账价格也付不出的。正是国家开发银行向渝富公司提供了17亿元“开发性金融”贷款并担任渝富公司财务顾问,才使重庆国企通过渝富公司剥离歉工行坏账成为可能。正如陈元曾在另一个场合所说:“重庆‘渝富模式’是开发性金融与地方政府合作,成功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国有企业改造的典型案例”.
  19. 崔之元:重庆经验: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携手并进
    经济 2009/07/06 | 阅读: 1807
    在中国经济学第8界年会闭幕式上的发言
  20. 崔之元:重庆和曼彻斯特的两个故事
    社会 经济 2011/04/11 | 阅读: 1980
    提到英国城市曼彻斯特,80后和90后的年轻人可能首先想到“曼联”---曼彻斯特足球联队。但对我这个60后来说,曼彻斯特带来的第一联想却是:这个英国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是恩格斯写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地方。但最近,我觉得关于重庆和曼彻斯特的两个故事特别引人入胜。 第一个故事:来自曼彻斯特的英国人立德乐第一个驾驶轮船通过三峡抵达重庆,促成了重庆的正式开埠。1859年,19岁的立德乐来到香港,先在一家德国洋行当茶叶检验员。第二年,他只身到上海,参加清政府抵抗太平天国起义的上海保卫战。1861年,他又加入洋枪队,配合清军镇压太平天国。他装扮成商人,先后到江苏、浙江等省刺探太平军情报。太平天国失败后,清王朝授予立德乐三品官衔。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特别规定:“四川重庆府可由英国派员旅居,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轮船未抵重庆之前,英国商民不得在彼居住。开设行栈,俟轮船上驶后再行议办。” 这意味着能否驾轮驶抵重庆,已成为英国进入西南的关键。1898年,立德乐夫妇卖掉首饰与在上海的房产,订造轮船“利川”号,从上海开到宜昌,并终于在同年3月9日清晨驶抵重庆。重庆的门户从此打开了。邓小平20年后也正是从重庆朝天门码头乘船赴法国勤工俭学的。2006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为200位重庆历史名人在朝天门塑像纪念,其中12名外国人中,来自曼彻斯特的英国人立德乐排座首席。 第二个故事:2010年3月10日重庆机电集团与英国精密技术集团(Precision Technologies Group Ltd,以下简称PTG)签订收购协议,重庆机电集团在香港上市的控股子公司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2000万英镑现金收购PTG下属的6间公司全部股本。本次收购后,重庆机电将拥有三个百年品牌(霍洛伊德、宾斯巴瑞、克劳福德-斯维夫特),获得螺杆机床、各种型线的螺杆加工、磨齿机、大型机床(包括大型卧式车床、轧辊磨床、深孔镗床、摩擦焊接机等)等4类主要产品的开发、设计及制造的国际先进技术,同时,可以获得国际领先的五轴联动技术。 重庆机电集团董事长谢华骏透露,在最终签订协议之前,他与英国公司的每一个高管都进行了单独谈话,目的是力求稳住一个高技术的企业,通过其在国际上领先的研发和制造能力,与国内的制造业形成互补,而不是单纯的看中几项专利,不排除今后使其在伦敦上市的可能。 有趣的是,重庆市国资委---重庆机电集团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主任崔坚到曼彻斯特参加签约仪式期间,特别启用了PTG公司多年不用的职工食堂,宴请了全体职工。英国职工颇感惊奇,因为他们从没有和老板在一起吃饭过。恩格斯如果再生,可能会给“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加写一个崭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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