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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937年4月27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葛兰西在法西斯狱中与世长辞。在葛兰西逝世73年之际,本报马克思主义版约请相关专家学者撰写专文,以资纪念。 葛兰西思想的独特性在于,他把南方和北方统一者的作用归于工人阶级,他认为工人阶级是能够消除意大利国家国内外软弱性的唯一主体。-- 安东尼奥·葛兰西,1891年1月22日生于撒丁岛卡利亚里省的阿莱斯镇。他于1913年加入意大利社会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他对社会党中立主义多数派持批判态度,一年后他站在齐美尔瓦尔得左派的反战立场。在1916-1918年间,葛兰西最终认识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的时代意义,成长为马克思主义者。 葛兰西对俄国革命的最初思考涉及1917年"二月革命",他把这场革命解释成无产阶级革命,因此不是"雅各宾派"的革命。早在"十月革命"以前,葛兰西就赞同列宁关于在落后的俄国可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思想。因此,当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之后,葛兰西(1917年12月1日)撰写了一篇著名文章--《反对〈资本论〉的革命》。他在这篇文章中,根据对马克思的理解,对这一历史事件作出解释,并成为其"实践哲学"未来发展的先兆。布尔什维克用革命壮举同欧洲社会民主主义决裂;而葛兰西在参加社会主义运动时,不仅同改良主义思潮决裂,而且开始脱离意大利社会党的"不妥协"多数派。 根据俄国革命的榜样,葛兰西确定苏维埃是社会主义变革的机关。在这一点上,他同意大利社会党最高纲领派决裂。这样,他就开始了把布尔什维主义翻译成"民族的历史的语言"的工作,这一工作将决定他马克思主义观的彻底改变。在1919年4月,葛兰西同陶里亚蒂等人创办《新秩序》周刊,直至1920年圣诞节按期发行;从1921年1月1日起,改为《新秩序报》(日报),成为1921年1月21日在利沃诺创建的意大利共产党机关部。葛兰西主要致力于对列宁和布尔什维主义主要代表著作的传播。在短暂时期内,俄国革命似乎真正成为"世界革命"的先兆。俄国革命的神话征服了都灵的工人和社会主义者,而《新秩序》的宗旨变成研究意大利无产阶级革命的具体条件。《新秩序》周刊成为工厂委员会运动的"发源地",这一运动具有意大利特色,成为1919-1920年间在北德意志和巴伐利亚、在奥地利和匈牙利发展的革命运动的主力军,因此影响了世界许多地方的工人运动。从而,《新秩序》周刊还成为把睿智知识分子小组变成独特革命领导者的熔炉。 葛兰西在《新秩序》的活动中,形成其"无产阶级革命"观,他进一步思考其核心本质,从而使其思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上具有独特性。简言之,在他看来,"革命现实性"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特别动荡和具有活力的世界形势:在旧的自由秩序终结后,在英美资本主义的强大压力下,战前的经济平衡被打破了。葛兰西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重新实现世界经济的统一,自然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由"国际"事件决定的新基础之上。至于在意大利,工人阶级也能具有团结被战争引入历史舞台的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行动的能力,他认为这是俄国革命的本质特征。葛兰西思想的独特性在于,他把南方和北方统一者的作用归于工人阶级,他认为工人阶级是能够消除意大利国家国内外软弱性的唯一主体。 直至1922年5月,葛兰西一直领导《新秩序报》,随后他被派往莫斯科任意共驻共产国际代表。1922年8月,在莫斯科郊外的"银色森林"疗养院邂逅朱丽娅,他未来的妻子。朱丽娅是阿波罗的女儿,阿波罗是个"没有财产的贵族",一位反对沙皇的布尔什维克战士,列宁的挚友。朱丽娅1896年生于日内瓦,后到罗马学习音乐,1915年小提琴专业毕业。她于1917年9月加入布尔什维克党,同家人一起参加了"十月革命"。同朱丽娅的关系构成葛兰西传记中苦涩的一章:葛兰西同朱丽娅一家的关系,同意共、联共、共产国际既联系又冲突的复杂关系交织在一起,影响了意共领导人在狱中的漫长岁月。朱丽娅在联共党内的任职,绝对制约着他们的情感关系,直至1926年11月,双方认识到从政治到私人生活被强加的限制。随后,入狱和远离必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关系。 1923年5月,法西斯在意大利已经掌权6个月,葛兰西同陶里亚蒂等人通信,主张在"新秩序派"原有核心周围形成党的新领导集团。从而,葛兰西开始从事政治领导工作,最终代替波尔迪加;他开始在苏俄"一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化"的总形势下,清算波尔迪加的极左路线。葛兰西完成了这一任务,他集中分析俄国革命和意大利革命的差异,进而在更宽的视野内反思东方和西方社会结构的差异,他特别关注意大利南方问题。1923年9月,葛兰西开始创办意共新机关报,他定名为《团结报》(副标题是"工人和农民的日报")。在1924年4月6日的大选中,葛兰西在威尼托大区当选众议员,5月从维也纳返回意大利。在8月当选意共总书记,并开始筹备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此次大会彻底改变党的最初政治路线。 1926年1月,在里昂召开意共"三大"。里昂论纲的独特性在于把南方问题作为党的纲领的核心。从而,工人阶级的"民族作用"被确定为有能力解决意大利的南北二元论问题,即保证国家的巩固统一,这是意大利资产阶级做不到的。他指出,关键在于建立北方工人和南方农民的联盟。这种思路源于他对法西斯的深入分析:一方面法西斯被视为北方保护主义者的继承者;另一方面,这一现象的群众基础中呈现某些发人深省的新东西。1923-1924年间,在布尔什维克领导集团内部争论的核心范畴--"无产阶级领导权",被葛兰西用来推进党的布尔什维克化,这一范畴促使葛兰西深化对"复杂上层建筑"题目的研究,"复杂上层建筑"成为东西方和资本主义国家间的主要差异。从而,知识分子政策问题凸现,并非偶然;鉴于意大利国家的形态,这一题目在关于南方问题的著作中被首次研究(只是于1930年在巴黎出版)。 在1926年秋,由于出现布尔什维克党领导集团分裂的危险,意共中央政治局授命葛兰西给联共中央委员会写一封信,既表示同意多数派观点,又对事态表示担忧,呼吁避免采取过激措施。在莫斯科的陶里亚蒂,认为这封信"不合时宜",他请求意共领导委员会批准他扣压此信,并等待在11月召开的共产国际扩大执委会。11月1-3日,在热那亚郊区秘密召开意共执委会会议,共产国际驻意大利代表德罗兹出席,支持联共多数派的立场。但葛兰西未能出席会议,因为他在前往开会地点时,被警察阻止,被迫返回罗马,1926年11月8日被捕。葛兰西的信件在联共领导层引起对意共的怀疑:意共可能转向支持托洛茨基的立场。从那时起,那封信就成为共产国际不止一次地指责并控告意共"左右摇摆"的口实。怀疑主要源于控告葛兰西对待多数派和反对派的纲领及行动的"民族主义"态度。葛兰西认为,联共的衰退主要由于一旦夺取政权,没有能力通过形成新知识分子阶层,确立无产阶级领导权,因此也就不能信心百倍地建设新社会。在狱中,葛兰西对政治进行的反思就是这样陈述的。 葛兰西在乌斯蒂卡岛流放不长时期后,1928年6月4日被法西斯特别法庭判处20年监禁。7月,解往巴里省的杜里监狱,在那里关押至1933年11月19日,从12月7日起,监禁在福尔米亚的一家诊所。在那家诊所一直待到1935年8月24日,从1934年10月25日获有条件的自由。随后,他迁往罗马,在1937年4月25日晚突发脑溢血,两天后逝世。在葛兰西被捕后,塔吉娅娜(朱丽娅的姐姐)和彼埃罗·斯拉法成为他的主要联络者。塔吉娅娜帮助葛兰西直至他辞世,斯拉法是他在办《新秩序》周刊时期的挚友。从1929年后,他们成为葛兰西与党及陶里亚蒂的唯一联络者,陶里亚蒂担负了解葛兰西狱中情况的任务。然而,很快葛兰西与带孩子返回莫斯科的妻子的关系、党的关系变得紧张。从1930年后,在苏意两国政府通过交换囚徒以解救葛兰西的计划失败之后,葛兰西怀疑党对待自己是否正直,他直觉到同妻子通信的困难,因妻子受到病痛折磨,更因为朱丽娅受到警察的控制。然而,从1933年2月,葛兰西才公开地把他与朱丽娅的关系现状同在党内被边缘化的事实联系起来,他开始怀疑斯大林对他的命运漠不关心。尽管远离、沉默和怀疑,但葛兰西没有丝毫同朱丽娅断绝关系的想法。在葛兰西生命最后一年的文献中,有一封由斯拉法起草的文件(日期为1937年4月18日),向意大利当局要求,他一旦获得自由,准许他移居苏联同家人团聚。 1929年1月,葛兰西获准可以撰写札记,2月8日他开始撰写《狱中札记》。《狱中札记》可理解为葛兰西在共产国际宗派转折时期(以"阶级对阶级"的口号和"社会法西斯主义"理论为标记),在思想领域继续其政治斗争。1929年7月,共产国际的宗派路线也强加给意共。尽管意共很不情愿,但终归接受了,抛弃了葛兰西在1924-1926年间制定的正确路线。葛兰西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在同狱中难友谈话时,建议首先打倒法西斯,恢复"民主",才能实现社会主义。葛兰西的建议遭到难友反对,他被孤立。如果不了解同时期苏联的和国际共运的退化,就不可能理解《狱中札记》。对于这种退化现象,葛兰西建议首先探究其理论根源,他认为要纠正这种错误倾向并避免失败的命运,就必须构建新思想、制定新纲领。 《狱中札记》的"研究计划"从对危机的有效解释开始:1929年的危机,还有战后的危机及战争本身作为对危机缺少回答的认识。然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把其政策(及存在的理由)建立在"资本主义总危机"理论之上。1933年2月,葛兰西在研究一系列事件时写道:"这都是自1929年至今以灾难形式的延续","必须反对任何人想要找到它们的一个原因或唯一根源",由于主要是个"复杂的过程"。如果再提出他开始时的问题,可以断言"整个战后都是危机",并且"对某些人(可能并不错)来说,战争本身就是危机的表现"。其实,"基本矛盾之一"就解释了危机的起源,即"当经济生活作为必要前提时,世界主义、国家生活,日益沿着'民族主义'、'自给自足'方向发展,等等。'目前危机'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仅为经济的民族主义要素的膨胀"。换言之,危机源于经济的世界主义和政治的民族主义之间的冲突。 由于俄国革命和美国强权开始对"世界结构"施加压力的结果,在战后涌现的新型群众主体要求新型经济的和世界政治的组织,若缺少这种组织,民族国家的危机将是灾难性的。葛兰西得出结论:即使"进步和革新的集团"也未能对付国家危机。他审视了共产国际的政策和斯大林式苏联的性质。后者在葛兰西看来,显现为某种形式的"恺撒主义"(即使是进步的),在其中创建"新型国家"的新社会集团的领导权内容还"主要是经济性质"。葛兰西首先批判经济计划模式,尤其否定了专制国家推行的经院式的、单纯为政治服务的文化观,他指出"苏联式马克思主义"的贫乏性。"俄国的试验"显现出具有局限性并且缺乏领导权基础,不具有(或尚未具有)有待效法的普遍价值。 这样的分析包含对十月革命历史意义判断的改变。为了确定世界政治现阶段的特征,葛兰西引入新范式,用被动革命的范畴代替"相对稳定"的范畴:这一标准适用于概括"有机的"却以"分子"方式显现的变化,由于理应代表历史的力量未能完成它们的任务,因此变化在旧统治阶级领导下发生。在世界领域,"被动革命"的主角是美国。在1934年,葛兰西草拟了一篇高瞻远瞩的论美国主义的文章。他指出"依靠其经济生产的巨大力量",美国可以迫使欧洲将其特别陈旧的经济-社会形态转向;他直觉到"欧洲文明"的物质基础正在发生变化,预见到"新文明的诞生",而新工业社会集团将成为新文明的主角。恰恰正值面临在法西斯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之间抉择的命运之际,相反,葛兰西却设想,对劳资关系应用"福特调节法",并通过创建消费经济,欧洲社会可以在新的、更为宽泛的民主基础上重组。"美国主义"和"福特主义",在他看来,确实是划时代的并描绘未来抉择的现象。 关于斯大林式苏联的"指令经济",葛兰西的认识是:美国主义的"计划性经济"是一种高于"指令经济"的形态,由于它没有挤压市场,而是以基本阶级间的"妥协"为基础,靠政策调节市场。在这种视野内,葛兰西认为,法西斯主义是"被动革命"在欧洲的主要"代表",由于它代表旧统治阶级,必然控制从"经济工业主义"向"计划性经济"过渡,并避免同工人阶级的妥协,旨在消除十月革命的影响,并去除工人阶级的自主性。然而,葛兰西并没有排除在行会国家框架内,形成让经济摆脱专制国家结构的经济前提。 在葛兰西的思想中,分析性范畴同战略性范畴相连。在政治上,阵地战概念同被动革命概念相对应。以这种相互关系为基础,反思最近50年的历史。建立在"运动战"基础之上的"继续革命"的公式,在1848年前出现,作为对雅各宾派从1789年至"雾月政变"的经验的科学建构的表现。在1870年的欧洲,这一表现"在政治学中被'文明领导权'的公式所超越",由于政治斗争的主要角色已经改变(群众政党、工会、国家作用的增强),而经济的相互依存重新判断民族经济自主性。因此,从"运动战"向"阵地战"的过渡,不仅要求改变掌权的观念,而且要求建构更为灵活的国家概念,它不同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建构的国家概念,因为保障国家的稳定需要各种力量的平衡,不仅指在国内方面,而且指在国际方面,这必然要求各个基本阶级之间的"妥协"。总之,葛兰西认为,"国家是实践活动和理论活动的整体,领导阶级凭借这些活动不仅维护并辩护自己的统治,而且能够获得被领导者的积极认同"。显然,这种看法超越或根本改变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葛兰西的领导权概念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截然不同的。 (作者希尔维奥·彭斯系意大利葛兰西研究所所长、佛罗伦萨大学教授;译者田时纲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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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3日晚上,联合碳化公司(Union Carbide)在印度Madhya Pradesh的博帕尔的化工厂发生毒气泄漏事件,估计导致3,500至7,500人实时死亡。2010年6月7日,博帕尔地方法院宣布,8名被告在25年前的毒气泄漏灾难中犯有疏忽导致死亡等罪,各自将面临最高两年的有期徒刑。在被宣布有罪的8名被告中,包括当时发生毒气泄漏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博帕尔工厂的董事长马欣德拉和其他几名管理人员。其中1名被告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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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有点错误括号里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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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科技
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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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由最初的军事通讯工具变成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网上色情、淫秽及其他不良信息也日益增多。在各国网民构成中,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都占有极大比重。无论在哪个国家,如何保护未成年远离这些内容,就成为家长和老师们非常正常而且合理的关切。在美国,来自普通民众和选民的呼声自然会反映到立法和行政机关。 然而,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管制互联网的方式必然会涉及对言论内容的管制,而针对此类立法合宪性的挑战往往会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正如克林顿在声明中所说,言论自由固然是值得珍视的传统,但保护未成年人具有绝不亚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在言论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这对几乎必然存在紧张、冲突的价值与利益之间如何取得某种平衡?哪些言论应该受到保护而哪些不能?究竟用何种方式去管制言论的内容?--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始终存在。 互联网管制的立法之路:从内容限制到手段选择 "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1996年传播风化法》 《1996年传播风化法》(以下简称CDA)是《1996年电信法》第五章的一部分。《1996年电信法》是60多年来美国第一次对《1934年电信法》进行"大修"。CDA能加入这次修订,可见美国民众对网上色情、淫秽及低俗内容反对之强烈。这也是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正如该法案的名字--除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之外,它还将目标对准法律的灰色地带--"低俗(indecent)"内容。 在CDA中,以下两条保护未成年免受因特网上"低俗的"和"明显冒犯的(patently offensive)"传播的条款尤为关键。其中一条是第223条a款:"禁止任何明知对象未满十八岁,而在因特网上对其进行低俗的传播。"另外一条是223条d款:"禁止任何人在明知可能被未满十八岁人士获得的情况下,在因特网上传播'以当前社区标准看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性或排泄的器官以及行为的内容'。"该法的制裁措施也十分强硬,违反以上条款的人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尽管CDA在国会得到两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也已被时任总统的克林顿签字批准,但这部法案自通过那一刻起就不断受到批评和攻击。法案于1996年2月1日通过,仅仅过了5个月,费城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就宣布《传播风化法》因侵犯成人的言论自由而部分无效。但双方真正的交锋还是体现在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Reno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九位大法官认为CDA无效,斯蒂文斯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CDA不仅对国会而言是全新的立法尝试,最高法院也是第一次对互联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撰写多数意见的斯蒂文斯法官还是附议的奥康纳法官,都首先花大量篇幅来讨论因特网。当然,对技术的讨论是服务于法律和政治问题的。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因特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从原本是用于军事目的的交流工具,变成了今天"全球范围内人类交流的独特而全新的媒介"。人们在因特网上存在多种传播和检索信息的方式,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其中与本案最为相关的是以下五种: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服务、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 在讨论了前四种方式之后,斯蒂文斯法官认为万维网具有十分独特和重要的地位。它存在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万维网上大量信息是贮存在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电脑之上的,网民可以像打电话一样访问这些不同地址的网站,与作者交流,或者链接到其他网站;其次,万维网的导航是相对直接的,用户可以通过直接输入网址或者搜索链接到获得想得到的信息。在万维网上,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多数信息接收者和提供者之间是无障碍的。斯蒂文斯法官由此得出结论,因特网不同于传统广播电视领域,这里不存在一个中心的、单向的内容提供者,同时也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整个万维网的机构。 因此,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尽管因特网上存在着大量"从谨慎地挑逗到硬色情"的有关性的露骨内容,但因为网民很少"偶然地"、"意外地"碰到这些内容。在绝大数时间里,用户都必须采取"比拨电话号码更深思熟虑和直接的一系列主动步骤"才能接触到这些有关性的内容。简单来说,在网上接触到色情和低俗内容的人基本都是自己"主动"找到的。 CDA最富争议的部分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低俗"和"明显冒犯"两个条款。在斯蒂芬斯法官看来,"低俗"和"明显冒犯"条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表述的模糊(vague)。而这种模糊对言论自由带来的害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整部立法从头到尾没有对什么是"低俗"和"明显冒犯"进行明确定义。最高法院曾经在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中对"淫秽(obscenity)"做出如下定义:(1)把作品看作一个整体,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是否觉得会勾起下流的兴趣;(2)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了被可适用的州法所定义的性行为;(3)将作品看作一个整体,其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多数意见认为Miller案对于"淫秽"的定义就不属于"模糊",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条款却没有这样具体的定义和限制。而且"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定义之间也容易产生歧义和混淆,从而导致不确定性。模糊的语言加上法案严厉的刑事制裁,很容易产生"寒蝉效应(chill effect)"--当人们严肃地讨论类似计划生育、同性恋以及监狱内强奸的后果等议题时,很容易因担心会违反本法从而导致不敢发言。 其次,法案中如此模糊的语言难以避免地扩大了被限制言论的范围。这种扩大一方面使得某些本不被法律禁止的言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原本有权接触低俗内容的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宪法禁止淫秽的言论,但是并不禁止"低俗"的言论。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十分有效的年龄认证手段,因此成年人获取此类信息的宪法权利就遭到侵害。本案与1968年的Ginsberg v. NewYork案存在以下四点不同:第一,Ginsberg案并不禁止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而根据CDA,父母的这种行为同样被禁止;第二,Ginsberg案只涉及商业行为,而CDA则将非商业行为也包括进来;第三,Ginsberg案中涉及的作品必须"缺乏对未成年人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for minors)",而本案中"低俗"这一概念并不允许"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这一抗辩;第四,Ginsberg案中的立法适用于17岁以下未成年人,而CDA则扩展到了18岁青年。 CDA的支持者还认为,在Renton v. PlaytimeTheatres, Inc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项让成人影院远离居民区的法令,CDA接近于在互联网上让低俗内容远离未成年人。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这是对Renton案理解的错误,最高法院支持Renton案是出于某种"次要效果(secondary effects)"--比如减少犯罪或者地价下跌,但绝不是出于限制传播某种"冒犯"信息的"首要效果"。而CDA则是为了实现这种限制传播的首要效果,因此它属于"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content based blanketrestriction on speech)",应该接受最严格的审查。 奥康纳法官则在附议中表示,她认为设立某种"成人专区(adultzones)"是合宪的,但是CDA 却试图构建某种"分区法律(zoninglaw)"。她认为分区管治的方式需要符合以下两点:第一,不妨碍成人获取该内容;第二,未成年人的确没有权利获取该内容。而CDA却不符合这两点。不过奥康纳法官与多数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当成年人向明知的特定未成年传播"低俗"和"明显冒犯"的信息时,法案应该有效。 CDA的目的十分正当和合理,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即便在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以9比0推翻CDA后也予以承认,但它却因在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上的不足而失败。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更是直言CDA是一部"非常愚蠢的法律"。CDA采取非常传统的思路,即直接规定具有某种内容的言论必须与未成年人隔绝,或者如最高法院和莱斯格教授所言国会在此试图进行"分区(zoning)"。但是CDA的问题在于国会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模糊的概念画了一个过大的圆圈,很多在美国人看来应受到保护的言论也被画了进来。 直接的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儿童在线保护法》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Reno案中推翻CDA之后,国会在第二年卷土重来。《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下简称COPA)于1998年获得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在因特网上接近任何对其有害的材料"。从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国会不再使用"低俗"、"传播"等模糊、宽泛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将保护儿童这一目的格外突出。与CDA相比,COPA主要进行以下一些修正:第一,COPA只规制商业行为;第二,COPA将CDA中严格的刑事惩罚降为5万美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第三,COPA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7岁以下,而不是CDA中的18岁以下;第四,针对法院对于CDA"低俗"和"明显冒犯"过于模糊的攻击,COPA对什么是"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做出了较为具体、清晰的定义--任何交流、图片、图像、图像文件、文章、录音、文字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材料,或者(1)一个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将作品视作一个整体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是否会勾起或迎合下流的兴趣;(2)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描写或表现了实际或模拟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实际或模拟的正常或变态的性交或性行为,或者低俗地展示生殖器官或发育后的女性乳房;(3)作为整体而言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 第五,根据Reno案中法院指责CDA可能侵犯成年人的权利,COPA设计了更为复杂的区分和认证方式,包括通过信用卡、贷款账户、成人登录密码、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电子年龄认证和其他可行的技术手段。 从COPA的内容可以看出,国会这次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使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含糊的概念,而对什么是"有害于未成年人"做出了具体、清晰的定义,而这种定义方式基本是以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对"淫秽"的审查标准为参照。只不过根据COPA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加入了一些类似"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的标准。 但COPA还是一开始就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下简称ACLU)盯上了,ACLU诉诸的仍旧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Ashcroft v. American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还是推翻了COPA,但九位大法官面对是否应该支持联邦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已经分裂为5:4。 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支持下级法院颁布的禁令。不过本案中的法庭意见与Reno案颇为不同,肯尼迪法官认为多数意见支持针对COPA的禁令只是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blocking and filtering software)。肯尼迪法官认为,过滤软件与COPA相比,首先在于它是安装在每一个用户端,而不是对整个网络限制;其次,过滤软件可以屏蔽掉来自海外的非法内容;最后,过滤软件比COPA提供的年龄认证方式更难规避。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肯尼迪大法官还指出制定COPA的儿童在线委员会(Commissionon Child Online)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过滤软件是比COPA年龄认证更有效的方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宣告国会原有的直接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而过滤软件作为"目前看来限制最少的手段"正式登台。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第二,COPA是否可以促进州压倒性的利益。没人会反对禁止商业性的儿童色情不是一项压倒性利益,因此这里的问题是COPA通过限制成人接入是否可以促进这种利益。针对多数意见认为过滤软件比COPA更好地促进州的利益,布雷耶法官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过滤软件根本不是一种更好的替代性选择,过滤软件正是现状(status quo)的一部分。包括过滤软件在内的现状的诸多不足恰恰是国会立法的目的。声称过滤软件比COPA施加了更少的限制,布雷耶法官认为无所作为的现状当然比有所作为的立法"更少限制"。 第三,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选择"。布雷耶法官认为只有在投入足够的经费后,屏蔽和过滤软件才可能成为更好的选择。但这要求政府为每个家庭、学校、网吧提供安装过滤软件的电脑,并且由联邦职员对父母和老师进行培训,还要花费数以百万计的经费去开发软件。但显然是不可能的。 斯卡里亚法官单独撰写异议,他说无论多数意见还是异议都认为COPA需要通过严格审查。斯卡里亚法官认为这种处心积虑地强调性挑逗方面以迎合某种诲淫倾向的肮脏的商业行为当然是宪法上不受保护的行为,COPA对其全面禁止并不会引起任何第一修正案问题。 COPA的思路和CDA完全一致,仍旧是直接进行分区的努力,只不过COPA画了一个比CDA小得多的区域。尽管COPA仍旧失败了,但是最高法院在Ashcroft案中却第一次点出问题的关键--问题已经不再是画一个多大的区域,而是国会的思路必须改变--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 确立过滤的正当性:《儿童因特网保护法》 路线问题解决,之后的事情就好办了。1 9 9 9 年, 时任参议员的J o h nMcCain发起《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CIPA)并于2000年获得通过。 CIPA最大的改变在于美国国会转变了策略,不再试图直接控制地方上的学校和图书馆,而是采用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Ashcroft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案中所"推荐"的过滤软件。如果学校和图书馆希望获得联邦资助(或折扣)购买电脑或接入网络,那么根据CIPA的要求,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具有因特网安全政策和技术保护措施,每一台接入因特网的电脑必须具有相应的过滤软件,可以屏蔽"属于淫秽或儿童色情的图像,并且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对其有害的材料。" 尽管COPA在Ashcroft v. ACLU案中被宣布无效,但是其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标准并没有被否决,因此CIPA很大程度上沿用了这一概念。而学校和图书馆获得的资助则有两个来源,一个源于《1996年电信法》中的"E分级(E-Rate)"计划,另一个则来自《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Act,以下简称LSTA)。如此之外,CIPA要求当一个成年人出于善意研究或其合法目的要求进行连接时,工作人员应该接触锁定或屏蔽。而且,对于不接受"E分级"或LSTA的学校和图书馆,CIPA不做任何要求。 CIPA同样难逃被起诉的命运,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在2001年1月就决定起诉CIPA。不过与"前辈们"的命运不同,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最高法院以6比3支持了CIPA的合宪性。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了多数意见,他认为CIPA并不侵犯图书馆和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成年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CIPA是国会合法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伦奎斯特针对下级法院认为CIPA是"对进入公共论坛的基于内容的限制"的说法,主张公共图书在社会中的价值在于"利于人们学习和丰富文化",图书馆要选择性地提供那些"对共同体有直接、重大好处和利益的材料。"因此,图书馆中网络接入是为了帮助实现图书馆的这些主要价值,绝不是"传统上的或被设计出来的公共论坛"。 而且CIPA只为那些安装了过滤软件的图书馆和学校提供资助,并不是对那些拒绝安装此类软件的场所的惩罚。CIPA提供的资助或折扣"并没有拒绝给予任何人好处,只是政府简单地依据其合法权威有目的地使用公共资金。" 至此,从CDA历经COPA到CIPA,最高法院终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这对存在紧张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取得某种暂时的平衡。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Association案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过滤时代"。在确立过滤的正当性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过滤。 过滤时代:言论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平衡的技术 我们应该清楚,广义上的过滤可以出现在传播链条纵向上的任何一个层面--用户、网络接入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但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的过滤将限于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因为这正是COPA案中最高法院所指明的方式,同时也是CIPA以及今天市场上绝大多数过滤软件所采用的方式。 如何过滤:以V-Chip和PICS为例 简单来说,每种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都可以分为两部分:对内容进行标记或分级和根据标记和分级进行过滤。二者相比,前者显然更为重要,过滤真正的关键和"猫腻"都集中在这里。而后者基本就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已。 接下来笔者将选择在美国国内十分普遍的两款过滤软件(机制)进行介绍,一种是V-Chip,另一种是PICS。V-Chip和PICS当然不是完美的过滤,它们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是在众多过滤软件和机制当中,二者的确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并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 在讨论互联网过滤软件的前花一些篇幅介绍安装于电视上的V-Chip,出于这么两个原因:首先是V-Chip投入使用远早于同类互联网软件。在《1996年电信法》里,国会在管制互联网这一新事物时却选择非常传统和生硬的手段,但在管制广播电视这一传统媒体时却采取V-Chip这种颇具新意而且灵活的方法。这种区别导致了CDA在通过之后就变成过街老鼠,仅仅存活不到一年就被最高法院推翻,而国会几经挫折才吸取教训。 其次,尽管V-Chip也一直伴随着不少争议,但作为一次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力度如此之大的管制行为却绝对算得上成功。其中诸多环节颇值得互联网同类软件借鉴学习。克林顿在CDA被推翻后发表的声明中也指出,目前因特网需要一种像V-Chip之于电视一样有效的过滤工具。 安装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它可以屏蔽那些父母不希望自己孩子观看的节目。根据美国《1996年电信法》,所有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大于13寸的电视都必须安装V-Chip。时任总统的克林顿在签署法案后表示:"我们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这样他们可以传授自己的价值观和保护自己的孩子。" 至于V-Chip中的"V"为何意,有人认为"暴力(violence)",也有人认为是"观众控制(viewer control)"。 V-Chip是安装在电视机内的芯片,但又不仅仅是芯片。V-Chip除了需要将集成板安装在电视机上,还需要辅以广播电视台的一种电视分级系统。每种节目中都含有一种信号,这种信号激活V-Chip并告诉电视机正在传送某种等级的节目,如果电视机被设定为拒绝接收该节目,这种节目就会被屏蔽掉。简言之,V-Chip需要硬件与分级系统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前面说过过滤的关键其实是分级标记。根据电信法第551条,广播行业被赋予一次自行制定分级标准的机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如果行业的自行分级标准无法令FCC满意,那么FCC有权另行指派人选组成委员会重新制定。身后站着手持尚方宝剑的FCC,包括国家广播者协会、国家有线电视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行业巨头们很快就拿出一份分级标准,这就是"电视家长指导"。节目开始后15秒内,分级标签将出现在屏幕下方,同样的信息也会出现在电视报和节目单上。而且V-Chip还要求除了新闻、体育以及收费有线电视节目外,大多数节目必须根据分级标准标记。这一系统存在两套分级办法,第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目的在于通知观众特定节目是否适合特定年龄段儿童: 第二种套等级告诉观众按年龄分级的原因,描述性字幕试图概括节目的内容:电视在当今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必多言,美国政府此番力推V-Chip所显示的决心和魄力同样非同小可。在《1996年电信法》出台之前,美国对电信和媒体领域的管治一直延续《1934年电信法》确立的框架。该法62年来首次大修,V-Chip能被加入法案并获得通过,是因为它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回应社会上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的呼声。通常而言,民主党和自由派更偏爱广泛的言论自由,而共和党和保守派则更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淫秽、色情乃至低俗内容比较反感。但包含有V-Chip和CDA的《1996年电信法》却能在国会很快获得通过,而民主党副总统戈尔不仅自己上阵亲自为V-Chip做宣传,总统克林顿也在法案通过后马上签字,并且克林顿和戈尔连任竞选时也把V-Chip作为主要政绩大肆宣传。由此可见,尽管一些学者、媒体以及ACLU这样的民权组织对V-Chip大肆批评,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影响的确超越了党派和意识形态,得到广大普通民众支持。 PICS就是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是目前网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级过滤软件。大家只要进入互联网浏览器"属性"中"内容"一栏,就可以在"内容审查"那里见到PICS。PICS是由W3C(World Wide WebConsortium)设计出的一种软件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对因特网上的内容进行标记。PICS背后的理念是创立一种关于元数据的标准,一种关于信息的信息。比如网页中存在一幅图片,那么元数据则会报告网页中含有某一类型的图片这一信息。而W3C在PICS的首页上就十分清楚地表示,发明PICS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和老师控制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 严格来说,PICS本身并不是一种分级过滤软件,或者说PICS仅仅是分级过滤软件的一部分。PICS是一种软件标准,一种对网上内容进行标记的标准。PICS只是为标记、分级提供一个平台。如果网站所有者想根据PICS自我标记,那么只需要将一段特殊的命令插入网站的HTML代码,那么浏览器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就会根据其中包含的分级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但是HTML代码所包含的分级和标记信息却并不是PICS所决定的,因此,PICS必须与某种内容分级系统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有很多种基于PICS平台建立的分级系统和标准,其中最为普遍的是ICRA(Internet Content RatingAssociation)创立的分级系统。ICRA的前身就是大名鼎鼎的RSACi(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Council on the Internet),RSACi后来被并入ICRA,而ICRA是家庭在线安全研究会(Family Online SafetyInstitute)的一部分。而在PICS的网站上,除了ICRA之外,还有Safe For Kids、SafeSurf、Adequate.com、Vancouver Web Pages和Italian Self-rating Service等五种系统可供选择。 下面我们就以ICRA为例,来看看是如何对内容进行分级的。ICRA在网站上反复强调他们并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分级,是内容提供者自己进行分级,ICRA只不过为他们自行分级提供了某种标准和参照。也就是说,PICS为因特网对内容进行标记和分级设立一个技术标准,然后ICRA在PICS的平台上设计一套分级标准。但这种分级标准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内容或内容发布者,ICRA只不过把标准放在那里,让内容提供者根据标准自行"对号入座"。内容提供者如何自行分级呢?ICRA的关键是它的词库,也就是著名的"ICRA问卷"。内容提供者自行登录到这个ICRA问卷,然后回答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基本都是关于你的网站是否含有ICRA词库中的一些元素(关键词)。 在回答完问卷之后,ICRA将根据你的回答出具一份针对内容的分级报告,内容提供者就可以将这一分级信息输入网站的HTML代码中。安装有过滤软件的浏览器在接入你的网站前就会首先读取这一分级信息,然后选择过滤或者进入。 在RASCi时期,这个词库里分有四大类内容,分别是性、裸体、语言和暴力。而对每一具体种类,RASCi又会根据从无到极强进行一个程度的排列。ICRA基本没有改变这一模式,它所做的不过是不断更新、调整这一词库和分类。现在ICRA的网站上,词库中共有七类内容,分别是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Sexualmaterial)、暴力、语言、潜在有害行为、用户生成内容和语境。其中新出现的三类内容中,潜在有害行为是指出现吸烟、喝酒、赌博、使用武器等行为,用户生成内容这一种类的出现显然是对YouTube等网站兴起的回应,而语境则是告诉用户某些词汇的出现根据上下文可能是在教育、医学、新闻等语境下出现的,比如"乳房"一词可能是出现在色情和淫秽内容中,也有可能根据上下文分析得出是出现在有关医学讨论之中。 其实PICS除了和ICRA这种分级系统合作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和某些第三方分级机构合作,这些机构的分级和标记有的是通过人工,有的是通过电脑分析,比如CyberPatrol's CyberNOT list就是通过人工,而EvaluWeb就是由电脑分析完成。但这种第三方分级组织源自电影分级制度,但互联网上第三方分级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有太多网站需要他们去进行分级和标记,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此之外,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性也存在不少争论。种种原因导致ICRA所采用的自行分级机制占了上风。 过滤:最好的方式? 因此,过滤软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分级和标记这一部分,而V-Chip和PICS的成功也正在于这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让内容提供者自行分级(self-rate)。而FCC在V-Chip所采取的方式更值得借鉴。FCC并不亲自动手直接进行分级,而是要求业界自行分级,FCC在背后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这样做得好处之一是业界显然对于具体业务和技术更加熟悉。FCC这种"统而不治"的方式相当高明,既可以避免因为制定标准不合适而在业界和民众那里"里外不是人",又有尚方宝剑保证业界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图。 从现实出发,我们会发现如果要设计出某种比较理想的过滤软件,对内容的分级和标记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就是以自我分级标记为基础,设计出一种更加合理、可行的分级标记系统。在这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ack Balkin对过滤的研究颇值得关注。Balkin教授对过滤的研究是和他对信息社会的思考是有关的。他认为面对海量信息,过滤必不可少,对信息的过滤而不是信息本身才是最关键的,谁控制了过滤就控制了一切。因此他发出了信息时代"过滤为王"的呼声。 Balkin教授在他所参与的耶鲁大学"信息社会项目"的报告中更是直接将题目取为《过滤因特网:一种最好的方式》。不过Balkin教授对包括V-Chip和PICS在内的过滤的态度并不只是推崇那么简单。他对过滤的推崇有些接近"两害相比取其轻者"的态度,对过滤的认可是建立在与传统管制言论方式对比的基础之上的。 Balkin教授认为之所以要大力推广过滤,是因为有了过滤软件之后,政府就没有什么理由再去采用传统手段限制言论,即政府不能再通过直接立法去限制言论了,政府只能通过间接手段规制过滤,从而影响言论。 从直接变为间接,过滤起码为言论自由多设置了一道屏障。进入过滤时代,类似CIPA那样的斗争和博弈将取代CDA,对于过滤这张王牌的争夺和控制将成为重中之重。在信息时代,是类似过滤软件这样的技术而不是法官创造的判例主导了言论自由的发展。 但是,过滤可能是看起来是出于"选择"而非"审查",似乎对言论自由限制更少,但通过过滤其自身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其对言论的潜在威胁反而有可能更大。毕竟传统方式虽然"简单粗暴",但毕竟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通过过滤,言论自由完全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因此,Balkin对过滤推崇的另一面则是高度警惕和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Balkin教授提出他认为理想的过滤软件应该具有的八个特性:1、用户的自主权(一是尊重个人用户的自主选择,相信家长自己孩子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也就是克林顿总统在通过V-Chip所说的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二是过滤软件安装在个人电脑,保证言论自由不会在上游悄无声息地被剥夺);2、保护内容提供者的表达和思想自由;1)、意识形态的多元性和弹性;2)、自我增长的能力(即新老版本的过滤软件和设施之间彼此兼容);3)、透明(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访问被拒绝时,用户必须知道被屏蔽并且知道为什么被屏蔽);4)、开放源代码;5)、隐私;6)、不同分级系统之间的兼容性;综合以上特性,Balkin教授在他的报告最后设计出一种三层过滤软件,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就是一个放在盘子上的三层蛋糕。Balkin教授所谓三层蛋糕模型如下图所示:这个盘子就是像PICS、PICSRules、RDF这样的软件规范,而第一层蛋糕就是像ICRA那样可供内容提供者选择的一个词库,但是与ICRA不同的是,这一层词库并不对内容进行0~4的评分,而只是需要内容提供者列出所有的词汇元素。 第二层是一组分级模板,这些模板将由第三方组织开发。原来由ICRA进行的打分工作将交给这些第三方组织完成,而每个组织可以根据第一层的词库选择不同的评分标准,比如某些组织可以将仇恨言论和"F开头的单词"都评为3,也可以认为前者高于后者或相反。第二层评分受限于第一层中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词汇,这种模板的意义在对内容提供者的尊重和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它的多元性和对用户个人选择的尊重胜于ICRA这种单一模式。第三方组织也不用去对海量网站进行评级,它们只需要对第一层中的词库进行评价,工作量大为减少。 第三层蛋糕将是一系列第三方组织对具体网站的分级。现存的黑名单就可以纳入第三层。某些第三方开发的与PICS兼容的分级系统也可以纳入第三层。这种分级系统不同于第二层的模板,因为第三方需要自己设定种类和词汇,如创建"种族主义"这一种类。还有一种被称为补救名单也应该被纳入第三层,补救名单其实就是一种"白名单",即某些网站即便被归入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等种类,也可以根据语境判断出其具有美学、科学和教育等价值,从而免受屏蔽。 上述三层蛋糕式的过滤模式当然只是Balkin的一家之言,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过滤方式必定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但无论是莱斯格"代码就是法律"的论断,还是Balkin所说"过滤为王",过滤软件因其较易在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成为目前来看即便不是最好也是最不坏的一种管制方式。互联网管制"过滤时代"的到来似乎已不可避免,但如何去设计和规制过滤软件这一"王器"仍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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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工历史》杂志主编克雷格·费伦于2007年编辑出版的《工会的复兴--34个国家的趋势和前景》一书,收录了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阿姆赫斯特分校社会学教授丹·克劳逊和威斯理安大学社会学教授玛丽·安·克劳逊合著的题为《新自由主义时期的美国工会及其复兴战略》一文,该文着重分析了导致战后美国工会运动由盛而衰的外部原因,并评述了美国两大工会集团复兴工运的不同战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言 在后冷战时期,美国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尽管经济增长成效显著,但居民收入不均加剧,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停滞不前,增长的国民收入和财富过度涌向最高收人阶层。在此同时,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改组和政治创新改变了工会的生存环境,削弱了它抵御新自由主义侵犯其权益的能力。 大致在1945-1973年的所谓战后劳资妥协时期,工会和雇主双方都遵守"新政"年代调控劳动关系的制度实行休战。这一时期由于政治受到调节,经济受到管控,加上经济增长的所得分配相对均匀,这个制度得以巩固和加强。但早至20世纪50年代特别在70年代,雇主就着手削弱和破坏这一制度,主要是采取抵制性行动,如反对发展工会的组建工作和将工厂搬迁到对工会不友善的地区。20世纪80年代进入新的阶段,里根就任总统并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雇主进而采取攻势,多数工会被迫妥协退让,少数坚持抗争的工会往往遭到破坏。一方面是对工会公然展开进攻;另一方面则是经济改组减少了全日制和固定工的劳动岗位,削弱了工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工会必须适应放松企业监管、劳务外包、私有化、全球化和雇用临时工、短工的新环境,否则只能坐以待毙。虽然工会方面作出种种努力,却未能挽回颓势,更谈不上恢复30年前或50年前的实力。 二、美国工会运动状况 1955年以来美国工会会员的绝对数有所增加,但这掩盖了会员率持续下降的趋势。1955年,工会会员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9%的顶峰,1995年为15%,2006年更降至12.97%,为70年来的最低点。这一低得可怜的平均数还掩盖了公有和私有两个经济部门之间会员率(分别为36.4%和7.9%)的巨大差距。私有经济内部各产业间的差别也很大,公用事业和运输业的会员率为24.9%,制造业为12.9%,发展最快的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医务与法律等专业和商业服务、休闲及旅馆等行业均低于6%。 从人口构成的角度来看,男女劳动者的会员率差别不大,男性为13.8%,女性为11.1%。不同族裔间的差别也不大,黑人为15.1%,白人为12.2%,亚洲裔为11.4%,拉美裔为10.1%。这两组数字既说明了工会不再只是白种男工人的专属领地,也反映了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和工会加大了组织妇女、移民和少数族裔工人的力度。不同年龄段工人间的会员率差别十分突出,25岁以下年轻工人加入工会的只有4.7%,25岁至44岁年龄段的升至10.6%,45岁至64岁年龄段的为17%。这组数字最能说明美国工会运动目前面临的挑战。 工会力量衰落之快更表现在会员率的跌落。"二战"结束后的25年内,劳资谈判始终围绕劳方的要求而展开,1980年以来转为雇主夺回劳方以前的所得。变化的关键是资方进攻屡屡得手。罢工历来是美国工会的主要武器,资方的进攻之所以成功得益于政府改变了对罢工的政策。1969年至1979年,每年罢工的工人在95万人以上;1987年以来,尽管劳动力人数大增,每年罢工的人数从未达到50万,多数年份甚至不足25万。 探究这一变化的原因,须回顾美国相关的劳动法。它在文字上对工人行使罢工权作了模棱两可的规定。典型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内禁止罢工;期满后工人罢工争取实现其要求为合法,但同时也允许雇主合法地无限期雇用替代工以保持企业正常运营。于是,一方面从技术上讲不能解雇罢工的工人,但他们的工作又可以无限期地被人顶替。顶替者理所当然只服从雇主反对工会,工会得不到足够的选票便被注销合法社团地位。这种破坏罢工的手法被广泛用来破坏工会组织,这是制造"无工会"工作场所的一种策略。1980年以前,雇主很少尝试使用工贼;时至今日,对于每一场重要的罢工斗争,即便这不是实际行动,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劳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和公众舆论发生变化的综合作用导致了这种变化,特别是1981年里根总统使用工贼破坏空中交通管理员罢工,摧垮他们的工会,对公众舆论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直至20世纪90年代,在经历多次英勇的但只有少数成功的战役后,工会开始学会如何在新环境中赢得罢工斗争的胜利。但组织罢工仍然很困难而且有危险,工会很少贸然行事。 许多人认为,工会无力应对上述挑战是由于中央劳工联合会的软弱(现在有两个中央联合会)。如在2005年分裂前,劳联一产联只掌控全国工会运动2%的收入,掌握实力的是地方工会和全国性产业工会。因此,劳联一产联缺乏贯彻决策的实力,只能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缓行动,避免暴露内部分歧。有些全国性产业和行业工会相互合并以加强自身实力,20世纪90年代晚期劳联一产联下属的近70个工会合并为2006年的53个。但这种合并是跨行业和职业的,如一度曾有18个不同工会代表不同的护士群体;联合汽车工人工会不仅代表汽车制造工人,还组织大学毕业生、作家、幼儿园员工、社会服务工作者。另外,还有少数工会独立于现有两个中央联合会之外,最著名的是代表教师的两个工会之一的全国教育协会,这是美国最大的单个工会组织,它自称拥有320万会员。 三、政治的和经济的挑战 美国的工会运动同许多国家一样,面临全球化、私有化以及日益大量雇用I临时工、短工、替补工等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它更面临具有美国特色的劳动法与雇主攻势的挑战。 全球化与外来移民 雇主威胁或实际利用全球竞争进犯工会,这一战略收效显著。他们将生产设施外迁至亚洲和南半球,不断减少生产工人,而一线工人恰是"新政"劳动关系体制下工会力量的核心。有调查发现,雇主往往以关厂相威胁,破坏、干扰工会在基层单位的组建活动。在制造业中,雇主采用这种手段的次数占52%,而工会在雇主关厂停业威胁下获胜的次数只占38%。在服务业,工会在雇主关厂停业的威胁下获胜的次数则为57%。然而在建筑业等一些不受全球化影响的产业,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动者也急剧减少。还有,美国汽车制造工人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北美地区汽车制造业的衰落,那是因为日本在北美扩建生产设施时,成功地抵制了联合汽车工会的组建工作。 移民问题是全球化带来的关系工会运动前途的另一关键问题。美国现有3350万移民,其中2750万年龄在25岁以上。全体移民中,半数来自拉美(1750万),四分之一以上来自亚洲(910万),无证或非法移民估计约有1000万人。另有约20多万持有临时签证或客籍工人签证,这种签证只有当移民有工作时才有效。无证移民和I临时签证移民是最易受伤害和受剥削的群体,雇主最愿雇用他们,这也促使布什政府扩大它的客籍工人计划。移民取得美国国籍需经多年的努力,移民工在申办过程中始终处于最受剥削的地位,形成另类工人的群体,致使数以百、千万计的工人得不到"新政"福利制度的保障。 数以百、千万计的新工人进入经济领域带来种族和民族间的关系紧张,这既发生在白人和移民之间,也在非洲裔美国人和移民之间,从而也发生在工会运动内部。20年前美国工会被认为是敌视移民工的,其后工会设法克服这种歧视,劳联一产联于2000年2月投票支持对无证移民实施大赦(豁免其非法入境的刑事罪责,允许他们合法居留。--译者注),这是工会立场令人瞩目的转变。移民工人自身的坚韧斗争也促成了工会立场的转变,他们积极加入工会并有数百万人参加规模空前的2006年"五一节"游行(此次游行覆盖了洛杉矶、纽约等全美各大城市,中心口号是移民要维权)。 工会运动对上述移民活动不冷不热的同情反映了其内部依然存在分歧。服务业雇员工会和纺织酒店餐馆工会支持通过立法,允许大量移民合法居留并允许大量增加"客籍工人"人数(由雇主控制其签证)。但劳联一产联下属所有工会及大多数"变革谋胜利"工会联合会的下属工会都反对此法案。尽管存在这些分歧,工会运动内部广泛承认,移民工人是其最大的活力源头之一,工会应加强同移民结盟。 私有化、劳务外包和非规范就业越来越少的人有稳定、全时、长期的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又以各种非规范方式被安排工作,但临时、短期合同工却往往与长期、固定工并肩劳动干同样的活(同工不同酬)。服务业和零售业雇主--麦当劳和沃尔玛率先实行的这种雇佣方式,已扩散到许多原先实施"标准工作关系"的大本营。通用汽车公司将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众多子公司剥离成为独立公司、甩掉大批雇员,使他们不再能受到公司与联合汽车工会签订的全国集体合同的保护。又如全美国40%以上的高等院校讲师是非全日制或非固定雇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远低于他们全日制的同事。相对于私有部门,公有部门的工会力量是强大的,这里仍主要实行标准雇佣关系,主要仍由政府规定养老金和福利待遇标准。然而许多基层单位的公职岗位已被私有化,并以低工资低福利外包给不参加工会的雇员--往往是临时工、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工等非规范就业的雇员。非规范就业范围的扩大将劳动力分解为利害关系不相一致的许多群体,而且美国劳动法规定,临时工、非全日工和承接外包劳务的雇工不享有加入工会、组建工会的权利。 劳动法 美国劳动法规定,一个合法的集体谈判单位内的工人只能由一个工会代表他们与雇主谈判。在理论上,一个企业的工人要组建工会必须有30%的人提出申请,要求投票选举决定是否组建工会;联邦政府的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被授权保障工人的结社权,并主持选举;如果多数工人投票决定选择某工会,该工会在被核准是该企业工人选出的代表者后,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与之谈判。但在今天的实践中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雇主的无情压力,结合千百件小范围的行政条令和法院裁决,已经在"事实上"修改了劳动法。通过逐步不断地削弱法律对工人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一次重大立法毕其功于一役,这是美国不同于他国之处。雇主拖延举行选举工会的时间,利用这个空档让劳工顾问(破坏工会的专业公司)开展大力度的反工会活动。雇主可以合法地无数次要求全体工人昕反工会演说和看反工会录像;工会组织员却不得进人雇主的产业地界,亲工会的工人也只能利用工休片刻时间同身边同事交谈。雇主还可以要求工人轮流去找监工个别谈话,后者要问他(她)是否赞成组织工会。理论上说,他(她)们在这种强制性的谈话中,不得因表示支持工会而受惩戒,但无法逃脱因"粗暴无礼"或"不服从上级"而遭到制裁。 在这种法定的组建工会活动中,雇主每四次就有一次机会解雇被甄别出来的最积极的亲工会活动分子。对此,工人和工会可向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诉,雇主则会辩称解雇是事出有因,双方反复交手,相关的法律程序往往长达3年,大多数情况是雇主的最后一次上诉被驳回,工人"获胜"。但在此期间工人始终处于被解雇状态。问题的关键是,对于雇主的这种"不公平劳动行为"的惩罚十分轻微:让工人恢复原来的工作并补发其被解雇期间的工资,但须扣除这期间他(她)的其他收入。还有,雇主不会因再次违法而受惩罚。有鉴于此,雇主在组建工会的活动中解雇亲工会积极分子有得无失。 侵犯工人结社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减少享受集体谈判权的工人及其类别,特别是扩大界定监工的范围,使之包括所有其工作能对他人起示范作用的雇员和培训技术不够高的雇员。最高法院和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裁决将许多类别的护士(这类工人的队伍不断扩大,战斗性强而且都参加了工会)排除在享有组织工会权利的职工行列之外。这种裁决的适用范围还将扩大到覆盖更多的类别和职业。 共和党以及新自由主义的统治从1980年起,期间,除比尔·克林顿外,美国一直都由共和党人当总统,而且自1994年以来国会也一直由共和党人控制(本文脱稿于2006年。--译者注)。这段时期民主党在许多问题上采取共和党的立场,没有提出过明显有别于新自由主义的替代方案,而且不存在拥有重大影响的左翼政党。工会对民主党的影响持续减弱,而企业界的捐赠人不仅控制着共和党的财源,而且给民主党的捐赠金额也相当于工会捐赠的7倍。然而,由于许多民主党人保持着同工会选民的重要联系,工会可以因2006年民主党人赢得国会多数而巩固自己的地位。更重要的是民主党人当选总统,总统掌握着对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对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权,而且总统可以支持或否决亲劳工的法案。 沃尔玛 沃尔玛不仅是美国最大的私家雇主,也是致使工会处境恶化的驱动者和实践者。根据行业分类,它不是物资生产商,但它通过其综合性供应网络控制了"从美国辛辛那提到中国深圳"全世界的生产商,规定它们产品的规格、生产标准和方法,并利用它们之间的竞争规定最低收购价。它不仅是零售业的庞然大物,也是制造业有实无名的巨人。它压低收购价实际上就是压低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制造业工人的工资,并将他们卷入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沃尔玛在美国国内的形象主要是一个顽固坚持低工资的零售业企业,以通过低工资、低福利、将雇佣全日工换成非全日工等手段,不遗余力地压低劳动成本而臭名昭著。它也以同样顽固地反工会而闻名,它旗下几家连锁店的肉禽部组建了工会,它宁愿关闭包括这几家店在内的全系统的肉禽部,也不允许出现 任何一个工会组织,收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非工会化助长了经济不平等的扩大。1950年,20世纪美国最大的私家雇主通用汽车公司总裁的年薪(不含奖金、津贴等福利)相当于其装配线生产工人(工会会员)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在内全年收入的140倍。2003年,沃尔玛首席执行官的年薪相当于其全日制工人年收入的1500倍。 四、工会的革新步伐 自从约翰·斯威尼及以其为首的"新声音"团队赢得1995年劳联一产联领导职务竞选的胜利以后(这是劳联一产联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竞选产生的领导班子),工会运动采取了多种创新举措以应对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但成效各不相同。其中许多创新是同其他社会运动结成比较紧密的联系,从而同时改变"工会"的定义和内涵,并坚持"工会运动"必须代表包括工会或工会会员在内更广泛的劳动群众的利益。 劳联-产联的分裂 在长达50年的时期内,美国所有由工会组织起来的工人全受单独一家中央联合会即劳联一产联的控制,这种状况没有因最大的教师工会始终置身其外,以及诸如联合汽车工人工会和卡车司机工会等几个颇具实力的大工会几度与它或分或合而发生变化。它在2005年发生大分裂,拥有600万会员的7个大工会分裂出去,组成新的联合会"变革谋胜利",但劳联一产联仍拥有53个工会、共900万会员。当时"变革谋胜利"的支持者预计它将迈出大胆革新的步伐,反对者则威胁要同它进行破坏性的阋墙之战。一年多过去了,这两种情况都没发生。 新联合会的会员有楼房守门员、医疗保健工、旅馆女工、食品杂货店售货员以及数量可观的建筑工人、卡车司机和仓库工人。他们的工作岗位基本上不受全球化或国外竞争的影响,尽管他们的雇主有些是总部设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而且雇员中包括大量来自南半球的工人。由于移民工和女工集中在服务部门就业,他(她)们在"变革谋胜利"会员中的比例高于劳联一产联。 新的联合会,包括服务业雇员工会和纺织酒店餐馆工会都十分强调组建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它们基本上说到做到。留在劳联一产联中的有些工会,诸如主要组织电话系统工人的美国通讯工人工会也重视工会的组建工作。然而,今天在美国要将工人组织进工会特别困难,而且大多数工会既无意也无力大举开展组建运动。 两个联合会的区别有二:"变革谋胜利"所属工会的基础更多地是在国内,因而较少受到全球化的影响;它们宣称在自己的工作重点中组建工作优先于参加政治。但两个联合会的观念形态并无二致,两家都倾向于支持劳资政三方协作的原则,即赞成劳资合作、反对劳资对抗。服务业雇员工会主席、新联合会"变革谋胜利"的缔造者安德鲁·斯特恩,在2005年8月1日接受媒体(CNBC)采访时说:"我们的工会运动是远在20世纪30年代工业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工会奉行一种阶级斗争的方针。但立足于当代经济的工人不指望工会制造问题,他们指望工会解决问题。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要对美国工人的劳动给予回报,就需要把美国组成为一个各方切实协力共事的团队......"他最后说,"我们需要成为自己雇主的伙伴"。 通过政治恢复实力 劳联一产联及其成员工会投入过量的资源参加政治。在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中,它们都是全力以赴支持民主党候选人竞选,同时急剧压缩组建工作和其他工作。它们也以同样方式对待国会议员选举和州长选举,只不过投入的资源略少而已。它们极少在促进自己的工运事业上采取攻势。 在最近几次大选中,它们有效地动员了其会员投票支持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如果当时会员率仍保持在1980年的水平,则戈尔和克里两人都会以得票大幅领先而当选。下面的数字足以说明问题:男性白人是选民中最坚定的共和党支持者,他们之中62%-37%的票投给了布什,克里则得到了59%-38%男性白人工会会员的选票。如果戈尔和克里两人中即使只有一人当选,也可以说工会投资于选举是一种高明的决策,但两个人都落选了,工会在候选人上投入巨额金钱却一无所获。但许多工会仍坚持认为,如果不改变政治环境,工会就不会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此必须继续投入大量资源选举民主党人。 在劳联一产联的那次分裂中,双方的分歧在于劳联一产联当时的领导层强调参与全国一级的选举政治,理由是如不改变立法一政治气候,工人就不可能得到重大收益,而只有民主党人重新执政,才能改变这种气候。为此,劳联一产联积极支持一项劳动法修改案--"雇员自由选举法案",它认可采用"凭卡核定取向"的方式组建工会、加大对触犯劳动法的雇主的惩罚力度,并规定在新组建的工会被批准成立一年后,如劳资双方仍不能就集体合同达成协议时,得进行强制仲裁。劳联一产联认为,只要民主党人在国会中占优势,而且又有-一位民主党人当总统,这样的法案就会被通过成为法律,工会组建工作取得重大胜利也就成为可能。诚然,对劳动法作出这般的变动势必使局势大为改观,但要注意,1978年尽管民主党人在国会中占最大多数,而且有一位民主党人当总统,最后一次修改劳动法的努力依然被挫败。 组织工人加入工会 根据有关当局和法院对现行劳动法的解释,工会要在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体制内组织工人极为困难,因为法律限制工会的行动--在实践中不提供法律规定的、理论上给工人的各种保护,因此,今天吸收进工会的人,80%以上不是通过官方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法定程序,而是通过"非劳动委员会"或"凭卡核定取向"的组建运动加入工会的。 在这种形式的组建活动中,工会绕开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程序,利用社区或政治压力,通过"凭卡核定取向"程序,迫使雇主承认该单位工人认可的工会代表他们同雇主谈判并签定集体合同。这样,就可以不通过劳委会主持的选举,由工会经自己征集到足够55%的工人签名、要求组织工会的卡片,交由劳资双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核实这些卡片的有效性。单靠社区领导人的支持还不足以赢得卡片核实式组建活动的胜利,工会还要在公司老板和董事会董事们住宅周围散发传单、组织示威游行,再加上投资人(特别是公共基金和工会养老金基金)和民选公职官员施加的压力。工会要同社区结盟并承担社区义务。通过这些策略和战术,工会的组建工作在洛杉矶和休斯敦、在楼房守门员和旅馆工人中都取得了十分重大的成功,特别是在拉斯维加斯几乎将全市旅馆工人都组织进了工会。 服务业雇员工会组织"家庭护理"工人的工作是近年来工会众多成功组建工作中成就最为卓越的一次。组织这类工人加入工会,除同组织楼房守门员和旅馆工人一样强调用社会组织结盟,并争取工作场所以外各界民众的支持外,还必须争取改变他们的法律身份,使他们能够加入工会。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护理"工工资主要由各种公共基金资助,这类工人不能集体地同州政府谈判,因为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各种州级以下的地方机构甚至是一些单个残疾人的雇员。经过13年的不懈努力,以及同许多残疾人团体的联盟,终于使洛杉矶成为法定的"备案雇主",从而使家庭护理工成为享有集体谈判权的公共雇员。这样就得以让分散的家庭护理工--其中有些人甚至从未相互见过面--都能投票赞成组织工会,并使工会能代表他们谈判增加工资。通过这种战术积小胜为大胜,服务业雇员工会有一次在工会选举中一举吸纳了75000名洛杉矶的家庭护理工,随后在其他地区也取得同样的成功。 走出工作场所:工会的创举 现行美国劳动法和绝大多数工会都把工作对象集中于那些受雇于同一个雇主、工作稳定、全日制、受厂纪店规约束、非监工类的工人(他们之中多数人主张组建工会),但现在他们的人数日益减少。民意调查表明,5000多万工人要求参加工会,但其中绝大多数不可能加入传统意义上的美国工会。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近年来,一些工会改而不在工作场所组建工会,而且也不按传统工会的模式建立新基层组织。其主要方式有二:开展政治运动以提高底层工人的工资;试行组建各种工人组织--但它们不是那种传统的、得到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批准和雇主承认的集体谈判单位。 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要求为低工资工人增加工资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反映了联邦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名不符实。一个领取最低工资的工人要使四口之家的生活不低于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水平,必须每周工作72小时、全年工作52周。为解决这个问题,工会开始在有的地方开展政治运动,要求当地政府颁发维持生存工资的条令,将"维持生存工资"规定为一个工资收入者为维持四口之家的生活不低于官方规定的贫困线水平所需的工资(2005年为每小时9.28美元,比官方规定的最低工资高出80%多)。早期的维持生存工资运动只以少数几种类别的工人为解困对象,主要是市县政府雇员、与这两级政府签约的合同工和领取其补贴的雇员。虽然早期胜利的覆盖面较小,这种运动却提高了劳务外包的费用,为后来扩大战果提供了经验。在2004年的地方选举中,维持生存工资运动采取进一步行动,要求在佛罗里达和内华达两个州举行全民投票,决定是否在全州范围内提高最低工资。这次由一些社区团体和一些工会组织结成同盟所发动的全民公决。大幅度地提高了最低工资,并且明文规定以后工资将自动随通货膨胀同幅上调。这两场举行全民公决的创举不仅以压倒多数获胜,而且提高了公众的觉悟、建立起了社区一工会联盟,它还促使其他各州也组织公民票决运动,对各自的州立法机构施加压力。这种运动同时显示,由于联邦政府坚持僵硬立场,斗争的阵地已转移到州及其以下各级地方。 通过组织维持生存工资运动以提高工资,这是另辟蹊径的一种最重要的政治性替代选择。另外一种创举就是试验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和新的代表工人维权的战略。以社区为基础的一些工人中心,将各行各业的低工资工人聚集起来--这样也往往将不同族裔和不同阶层的工人以及移民工人联结起来,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教育,开发领导人才,并处理扣发工资等工作场所发生的问题。工人中心的活动经费依靠各种基金会的捐赠,经济上不能自立,这是它们不同于工会之处。20年前,屈指可数、寥若晨星的工人中心至今已发展到100多个,说明它具有深入社区的潜力,这是一般工会力所不及的。 另外一些创新性举措是把在法律上或在实践中被拒于工会之外的、为数众多而且不断增加的个人组织起来,代表他们维权。如劳联一产联设立的"劳动的美国"同非会员工人签约,将他们组织到以工会为导向的政治网络中。还有如专门将某类工作场所或某类职业的工人组织进各种工人协会等等。以上这些组织代表了不同单位和场所的不到半数的工人,但它们将存在一段时期甚至长期存在下去,使这些工人能提出比较系统的要求、建立积极分子网络、自主开展集体活动并同其他工人组织互相声援。 沃尔玛:教育、政治和社区多管齐下 沃尔玛是工会最需要从各条战线动员起来与之斗争的对象。特别是在美国,它已成为一股强悍的反工会势力,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其自身业务范围。虽然它的所作所为使它易于受到来自政治和社区方面的压力,但它拥有巨大的资源使人难以与之对抗。然而,沃尔玛却以一定方式与几乎所有它在其境内营业的国家的工会进行交易,这说明当今美国工会的处境既是美国工会在政治上易受伤害和缺乏组织能力的结果,也同样标志着沃尔玛独特的劳工战略行之有效。或许是基于这一认识,美国工会应对沃尔玛的策略是既不展开全国规模的组建运动,也不在其分店逐个地组建工会,而是在各地动员形成地方性反沃尔玛联盟并提高公众觉悟。 工会在政治上多次发动了禁止"大"零售店或强制其接受某些条件的运动。如仅以微弱差额未获通过的芝加哥市条例,原本规定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零售店(实际是针对沃尔玛)付给雇员的工资必须每小时为最低工资的两倍,并且外加每小时3美元福利费。工会还有其他举措:沃尔玛利用由公众基金设立的扶贫济困计划中的项目,特别是其中的医疗扶贫款来补贴它自己的低工资、低福利雇员和低工资、无福利雇员,这激起了民众公愤,工会借机倡议通过法律强制沃尔玛增加其向医疗保险缴费的份额。 工会通过其反沃尔玛的网站和影视纪录片,以及通过在社区与工人双方利益交汇点上结成的同盟,举办一轮又一轮的公众教育运动来组织上述各项政治性活动。其目的在于揭露沃尔玛有恃无恐地侵犯职工结社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种种劣行,阻滞它的发展,改善它现有职工的生活条件及劳动条件,从而为将来开展组建工作打下基础。这些活动无疑改变了公众对沃尔玛的看法,并有损它的公众形象,但未能将沃尔玛现有以及原有的职工发动起来,采取集体行动或像其他地方那样,组织某种非传统工会模式的工人维权团体,不过这些活动发展成一种组建"准工会"运动的前景还是光明的。他们可以组织一个"沃尔玛工人协会"以反对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维护工间休息权,交流有关工资以及反对强制加班加点等方面的信息等等,也可以在不能组建官方核准的工会组织之前采取其他方式集体维权。 前景 美国工会运动要扭转40年来新自由主义造成的局面,并消除其后果,面临巨大的挑战。必须从多个方面采取主动,并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取得实效,这就是:提升组织工作能力;进行政治动员;同社区及社会各界团体联合行动或结盟;创新工人活动方式。以上每一个方面都是困难而繁重的工作,这些任务合在一起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程。然而,只要一个方面的工作有所突破就可以带动其他几个方面,从而彼此间相互促进,这十分重要。 每一场社会运动都是以往多次挫败和山穷水尽疑无路情况下的综合产物,而不太起眼的成就都往往能触发产生结构和文化的新局面。今天是开展工作的大好时机:42%的美国工人要求加入工会,而1984年有此意愿的工人只有30%,至于想要获得某种集体代表权的工人的比例甚至比这更高。更有甚者,多家公众舆论调查显示,日益加剧的美国社会的不平等正在产生更广泛的、不断增长的社会不安。工会能否针对群众的关切采取切实行动,并将群众动员起来将是工会能否自我改造的关键。 编译:郭懋安 (责任编辑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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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像"人生的意义"这样一个庞大的哲学话题是需要胆量的任务,不仅因为这个问题在热衷技术和商业的时代里听起来有点自命不凡,矫揉造作,而且因为无论"人生"还是"意义"的概念都太模糊和宽泛。说它模糊是因为人们很难知道从哪里开始,说它宽泛是因为不知道在哪里结束,或 如何结束。但是,如果根本不去探索人生意义就好像让人觉得自己是个知识分子骗子,就像卡夫卡《审判》中的情形那样产生一种无可名状的内疚感。当今世界最著名的文学批评家之一,兰卡斯特大学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教授把这个话题拿过来进行严肃的哲学探索,试图把传统智慧"压"在上面。 伊格尔顿一开始非常谨慎(对焦急的读者来说,也很小心),向普罗大众说明提出人生意义问题的人要么是疯子要么是喜剧演员(他诙谐地希望把自己归类为前者而非后者)。接着,作者没有提供现成的回答,反而质疑这个问题假定的清晰性。"人生的意义是什么"是真正的问题还是有误导人的嫌疑呢?因此,这场讨论被引进必然探讨问题涉及的概念的语言意义的轨道中。与此同时,伊格尔顿持续关注"人生"和"意义"这两个概念莫测高深的历史背景以及它们的联合意义。当他把意义和人生问题的讨论限制在人的视角之内,人们大可不必厌恶地皱眉头。毕竟,意义的三个主要方面"宗教、文化和性"都是关于人的东西。 伊格尔顿在书的大部分篇幅中关心的内容与其说是"人生"倒不如说是"意义"。在他看来,意义是最基本的概念,因为人生就是通过其意义而被人们所认识的,至少从理论上如此。作者在这种探索中不仅在个人层面而且在不同意义体系的层面上都确实遭遇了意义多样性的问题。《人生的意义》把意义概念区分为三大思想流派:前现代、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每个流派都是一个笼统的意义体系,各自都是科学、文化、符号学和个人思想等种种影响相结合的产物。 就是在这里,该话题几乎逃脱了伊格尔顿的控制。任何一个意义体系超越其他体系的相对效度很难得到人们充满信心地赞同,因此,意义变得难以捉摸。难怪,伊格尔顿自己的立场并不停留在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平台之上,而是从经典的亚里士多德美德作为有意义的人生的基础,经过叔本华的意志、尼采的权力意志、获得人生本质的弗洛伊德体系或马克思主义体系,一直谈到当今时代的极端主义和虚无主义。在梳理这些哲学途径的同时,伊格尔顿还引用了以莎士比亚和贝克特的戏剧为代表的众多文学经典,这些作品描述了人类生存背景,创造了意义,或者对现有意义重新洗牌。伊格尔顿处理哲学和文学宝库的方式暗示了为人生意义问题提供单一答案或者现实立场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意义的模糊性本身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 但是,在此我们遭遇到另一个障碍----逃避主义。"模糊性"难道不是回避人生意义问题的另一个托辞吗?伊格尔顿认为人生意义问题是道德问题:但是要在不选择一个意识形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道德判断的情况下,去发现人生的核心价值就更加困难。伦理学的目标不是满足于模糊性,而是为人类生活带来融合与和谐。所以,按照某些道德标准或者价值观来评价人们的生活是追求人生意义的核心内容。在此意义上,人生意义问题决不能被敷衍搪塞过去。最后,作者提出以爱和幸福两个核心价值作为确定有意义人生的特征。读者当然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用以评价人生意义(或无意义)的价值观。但是,我们从《人生的意义》中得到的最宝贵建议是:如果你真的想从生活中找到意义的话,把价值观,即便是最积极的价值观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来使用将是一条危险之路。相反,要使自己的人生有意义,你就必须把积极的价值当作目的本身,而不是通向某些隐蔽目标的道路。实践美好价值观是终极目的,没有任何意义能超越它。 《人生的意义》对所有对严肃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著作,它邀请你参与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困难的问题的讨论。伊格尔顿教授在书的末尾提醒读者,他的讨论并非要为人生意义问题提供最终的答案,他也不期待任何其他专著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他确实成功地提醒我们值得人人都思考的问题所在。投入到寻找人生意义的活动中是一场激动人心的冒险,就像呼吸是物质生活的组成部分一样,这种冒险本身就是人生意义的一部分。 作者简介:厄内斯特·德姆西(Ernest Dempsey)自由作家。著有四本著作,当前是《自我恢复》季刊的编辑,密歇根the Loving Healing Press出版社助理编辑。 译自:The Meaning of Life by Terry Eagleton 本文评论的书:《人生的意义》 The Meaning of Life by Terry Eagleton, OUP, 2007, 200 pages. ISBN: 0199210705.http://www.philosophynow.org/issue78/78dempsey.htm吴万伟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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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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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立场 004 萧功秦 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014 孔 见 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018 陈应松 说话权、幸福感及其他 023 刘荒田 不期而遇的诗意 029 陈占敏 高尔基的大学(外一篇) 037 李 娜 莫拉克吹出的古调与新生 小品录 046 张炜 梁文道 有一些神秘的东西蕴含在时间里 051 何志云 重返1976,然后去哪里 055 陆梅 像自由一样美丽 060 倪志娟 爱与哀愁 063 廖怀明 泰国,灵诡多变的国家 民间语文 066 海外家书(1981-1989) 076 王克楠 来自"十元店"的报告(2003-2005) 086 李小琳 医生手记(2009) 090 日渐消失淡漠的词汇 文学 094 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陈有膑·朱朱·柏桦·李建春·金铃子·施施然·横行胭脂·高鹏程·刘晖·贺中·高璨·白鸦·陈均·多多·吕小丹·长岛·原筱菲·桑克·蓝冰丫头·冯娜·刘岳·麦岸·金勇·陈东东·项丽敏·沈利·江非·陆辉艳·于贵锋·周瑟瑟·红土·水云烟·笑嫣如华·臧棣·远人·彭敏·肖水 128 老于头 老夏(小说) 142 曾晨辉 炼丹炉(小说) 散文一束 148 马叙 回村庄之路 154 马召平 打煤场 158 沙爽 童年的多米诺 162 鹤坪 寒门夜话 164 黑丰 听夜虫唱歌的庄稼 167 符史辉 琼语 艺术 170 高燕 "全球同步"与"身份"危机 177 钱红莉 读画记 研究与批评 183 沈卫荣 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192 贺桂梅 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203 环球笔记5则 本期提示 萧功秦:在精神自由中反思 萧功秦先生被学术界认为是"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曾经饱受争议。在这篇回顾其成长历程的文章中,时常闪烁出思想的智慧,比如他说:仅仅知识上的自得其乐,仍然不能完全保证我内心的充实与幸福。个体的生命不能仅仅满足于个体的自我完善,他还必须有一个外在的支点,一条能与外在的活源头连接起来的通道,否则他的内心资源也会像古井水一样渐渐枯竭。对我而言,那个外在的活源头,就是社会责任感。 孔见:红舞鞋与贾岛牌宝剑 人与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纠缠与难解,人们常常会不知不觉中服从于物的意志,被异己的力量所挟持,对此,作者指出:物的意志如怪力乱神,防不胜防,其实这种神力源自于人的赋予,源自于人内心定力的薄弱。人的意志若能够从事物上销然脱落,豁达开来,不为任何现象所系缚,事物也就无任何意志和邪魅可言。 陈有膑朱朱柏桦等:21世纪诗歌精选之十二 近年来,在表面的平静之下,诗歌内部正发生着急剧的微妙的变化,比如更年轻一代的诗人的迅速成长,90后的陈有膑、原筱菲、蓝冰丫头、高璨等逐渐走上前台;比如借助个人博客的力量,大量年轻的优秀女诗人竞相涌现,金铃子、横行胭脂、施施然、冯娜、沈利、吕小丹、红土、陆辉艳等是其中代表,她们还被誉为"新红颜写作"......这一切汇合起来,说不定会最终改变当代诗歌的生态与格局。 沈卫荣: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汪晖经常引起争论,这篇文章讨论的是汪晖发表于本刊2009年第四期的一篇关于"西藏问题"的文章。本文作者指出:西方媒体在"西藏问题"上一边倒的舆论导向由来已久,回击西方媒体之不公正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还他们一个政通人和的西藏,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清醒地了解西藏内部潜在的社会和宗教危机,找到化解这些危机的方法和途径。因此,作者高度肯定了汪晖对此一问题的观察和分析,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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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交易以及有关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度,这个"办法"开启了中国网络实名制度之先河。网络实名制是针对网络虚拟人格而言的,从法律层面来看,实名制建设是一个系统而浩大的工程,工商总局近期出台的"办法"仅是网络实名制向前迈进的第一步。国务院新闻办对此表示,"我国正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包括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网络主管部门文化部则在更早的时间曾表示,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将网络空间的实名制改革提到日程表上。 从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艾滋女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世界监管力度,实名制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网络作为第四代媒体,因为其"快捷性"、"普及性"和"草根性"已经成为现代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咽喉,近年来很多反腐大案都是通过网络最先曝光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空气的净化器,成为"民意"通往高层的"直通车"。他们担心,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如同让"蝙蝠侠"和"佐罗"摘下面具一样,没有了面具的掩护,大侠们还"会",或者说还"敢"仗剑直言吗?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对待网络实名制改革的两种不同声音,各有道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支持者主要是从维护公民"私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反对者主要是从维护言论自由和确保舆论监督等"公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认为,舆论的生命在于自由,网络的自由在于网络世界中存在的"虚名面具",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失去意义。 我认为,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实名制步伐有更深层次考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应该说,我国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规定在侵权法中,顺应了新时期侵权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创,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该法第三十六条本身来看,网络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权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形式,是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网站为视角,侵权法没有将网站作为第三人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主体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很有裨益。但问题是,法条本身没有区分网站作为传播者与发布者的责任。一般认为,网站作为发布者的时候,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为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义务;但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时候,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网民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责任,除非证明网站存在恶意,否则不能要求传播者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逻辑上讲,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作为发布者的责任,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站作为传播者承担了作为发布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网站的法律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站作为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进行区分适用,使之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之时,考虑到了网站可能会承担的过重责任,衡量利弊之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想使网站摆脱重责,那就要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此规范网民的法律风险,从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站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实现网络实名制也是文化部为保护网站权益的权宜之计。 在我看来,除了作为减轻网站责任的权宜之计以外,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如果处理的好,不仅会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减少网络法律风险,而且也不会对舆论自由和"民意直通车"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 第一,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实名制一出来,是不是连网络游戏和QQ昵称都要改做真名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第二,网络实名制并不会影响"民意直通车"阻碍舆论发展。大部分反对者认为,如果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名对社会不良面曝光,很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制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会由相关部门加密保存,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次,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增加网民身份泄露的风险,即使没有施行实名制,若想调查网民的真实身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对IP分析跟踪就能找到其人,因此,暴露网民真实身份并不全是实名制惹的祸;最后,在实名制下的"民意"往往比在虚拟名下的"民意"更为真实,可信度更高,实名制可以大大减少虚假讯息数量,从而提高监察部门利用网络来源查办社会不良面的效率。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网络和谐的法宝。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治,和谐网络社会也是如此。面对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侵害人格尊严"、"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来说,实名制就是网络里面的"阳光",只有阳光普照,善良的人们才可以放心大胆的利用网络,使网络成为增加财富、娱乐和讯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实名制对那些善良的人们是一种保护,而对那些妄图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侵权的人来说,是一种震慑力量,时刻提醒他们,网络并非真正的"虚拟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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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将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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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律
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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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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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南海本田职工罢工事件中以劳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事件解决全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13日表示,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成为中国当今劳动关系发展最主要的表现。"如果说在西方工人的集体行动和工会发展趋于衰弱的话,中国则正处于一种发展的过程中。"他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是罢工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理性对待、法制解决,三是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在中国高层不断发出"体面劳动"、"有尊严地活着"等声音之时,发生在五六月份的本田南海职工罢工事件与富士康跳楼事件,再次引发中国当局对劳资纠纷和劳动者集体争议问题的高度重视。常凯认为,南海罢工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事件。"罢工工人开始是通过媒体知道了我的电话,希望我提供法律帮助。但我比较犹豫,因为在中国介入这种事情的话,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带来麻烦。但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关注和帮助工人解决这种事情是基本职责。所以我说,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但必须得到书面委托和书面签名。这样,南海罢工工人代表在获得一致意见后,第二天就传来了有所有代表签名的委托书。然后我立即揣了两万块钱,和两名助手直奔机场。"常凯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对当前有几个重要启示:一是罢工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的法律在罢工立法当中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有人说,在中国罢工是违法的。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中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工人罢工的法律规定。"此外,中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中,也没有对工人的罢工权有特别的声明和保留,这显示工人罢工在中国并不违法。他强调,将罢工定性为过激行为是不对的,"罢工本身不是过激行为,过激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打砸烧,上街堵交通干道等。"关键解决工人合理要求二是罢工事件的解决。一是政府要理性对待,二是采取法制解决的方式。"政府如何看待罢工?南海区政府开始就有明确的认识,就是罢工事件属于劳资纠纷,解决的办法要让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处理,而政府不用其他力量强制性介入,政府仅仅站在中立立场上协调劳资双方。所以在南海罢工事件中没有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武警等力量介入。这体现了政府对罢工合法性的理解。因为如果罢工是违法的,就不仅仅是谈判的问题了,而是要追究组织罢工或参与罢工人员的问题。""如何进行谈判?企业谈判的诚意就非常重要。以前雇主把重点放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上,而忽略工人权益和公平。事实上,谁都不愿意罢工,罢工劳资双方的成本都非常高。本田在中国去年利润将近翻番,但工人工资基本没有增长,这是不公正的。罢工的一段时间,广州本田总经理曾庆洪承认,他们一下子就损失了几十个亿。南海罢工最终的结果跟富士康一样,工人工资增加了38%。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雇主要主动加薪,建立企业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其次工会要代表工人与雇主集体谈判、协商;最后是国家提高最低工资。"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常凯认为,在劳动者集体争议中,工会经常失声、软弱,甚至站在雇主立场上的现象非常不好。"南海罢工事件中,工会的作用非常令人遗憾,工会不仅没有代表工人向雇主提出合理要求,反而与工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在国际劳工运动史上是罕见的。"他说,工会应该支持工人的合理要求,而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法律障碍。《工会法》规定,工会定位就是"代表工人"。"即便罢工不是工会领导的,罢工以后工会也应站在工人代表的立场上积极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现在的工会为什么得不到工人的承认?就因为有的工会不代表工人。在目前现有工会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应要求它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是说必须推翻、重选。"对于南海罢工事件会否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罢工潮,常凯表示,中国其他企业如果出现罢工问题,绝不仅仅是因为南海出现了罢工,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存在引发罢工的原因。"我们要解决引发罢工的矛盾,而不是为了一般的稳定采取回避或压制手段。南海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类似事件很好的范例,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所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恰恰是今后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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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克文政治生涯中的两次转折,皆与矿业相关。在中澳矿业界,流传着这样一则轶事:在陆克文驻中国大使馆外交官任期结束后,曾有意申请矿业巨头必和必拓中国区负责人一职。但最终,主修中国语言和中国历史的陆克文,输给了主修中国经济学、同样与中国渊源颇深的戴坚定(前必和必拓中国区总裁)。后来,陆克文回国并成为澳大利亚总理。6月24日,澳大利亚政坛地震。陆克文含泪离职,副总理茱莉亚·杰拉德成为澳大利亚首位女总理。在其背后,亦闪现着澳洲矿企的身影。在陆克文离任之后,澳洲矿业巨头迅速做出反应。必和必拓称,其将暂停反对资源税的宣传活动;力拓集团也表示,新总理有关政府拟重议新资源税的言论令其鼓舞。当天,必和必拓、力拓矿业股收高1.5%左右。“推迟碳交易方案、强势征收资源税,的确对陆克文的民意支持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4日,一位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但归根到底,还是陆克文不善沟通,最终导致四面楚歌。”而对于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这场资源税风波,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亦很难置身事外。未实现的妥协“从民意看,(陆克文下台)是有可能,但发生得这么快这么突然,的确有点意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几乎是熟知澳中矿业届人士论及陆克文历任时的一致反应。但或许直到本周一晚,陆克文还没有意识到,自己马上就将成为澳洲40年来任期最短的总理。因为,当天晚上,就这场沸沸扬扬、官民对立的资源税争端,陆克文和矿商已经达成了一个初步妥协结果。本报记者独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6月21日晚,陆克文与澳洲主要矿商进行了一次内部协商,并最终提出了一个这种方案,即,仅对高品位矿石(60%品位以上)征收资源税;较低品位矿石(56%左右甚至更低者),则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大部分的税收,将主要由必和必拓、力拓这样的巨头矿商承担,中小矿商几乎不需承担。”该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而5月2日,陆克文政府最初的要求是:拟在2012年推出税率高达40%的“资源租赁税”,以取代各州政府现行的“特许开采税”。并且,大小矿商一视同仁。据本报记者了解,尽管6月21日晚的新方案并不算完全落实,但却至少是对峙双方在僵持阶段,面对面的一次沟通和交流,更可视为陆克文的一次“妥协”。因为,“按此方案,最终征收的资源税收入,将只有原计划的60%-70%”。但第二天,意外发生。6月22日,澳洲媒体发布了一封老年人协会的公开信,批评陆克文政府没有好好照顾到老人群体的利益。在澳大利亚,这对民选总理而言是个不小的打击。而此前,陆克文已有数桩美丽承诺未能兑现。比如,在碳交易计划上立场飘忽不定、对“旨在对抗气候变得限制和交易系统提案”予以搁置;关于决定控制汽油和食品价格的承诺,最终被证明是随意作出的承诺……而他对矿业征收超额利润之举,只是最后一根稻草而已。几个月内,新一届大选即将举行,而工党显然不愿意因陆克文失去继续执政的机会,同样来自工党的茱莉亚·杰拉德,就此被扶正。上述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三年前,工党成功地从连任三届总理的自由党领导人霍华德手中,通过选民获得执政权。工党内部的高级官员,也都有着很高的水平和抱负,他们显然都不希望在等了十几年后,又要面临回到在野党的风险。”强势PK强势在上述人士看来,真正击败陆克文的,是他执拗的性格和强势的作风。“客观地说,陆克文在职期间,的确做了很多努力,做了很多好的事情,包括在哥本哈根力争碳排放事宜、改善土著生活、努力渡过金融危机。所以,在看他的离职演说时,我也觉得非常感动。我相信,他会觉得不公平的。”这位人士称。“但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所有人都认为陆克文执政期间,政策都是突然间扔出去的,而非通过协商与沟通。甚至在工党内部,他也很少询问别人的意见。”据本报记者了解,其中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在资源税方案出台后,不仅是全体矿企集体错愕,就连澳大利亚外贸部长,竟然也是不知情的。6月24日,一位澳中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的税制的确不尽合理,陆克文调整的整个思路也是对的,但是实施过程中,他态度太过强硬,显得没有改变余地。”但强势的总理,碰到了同样强势的产业。从大型矿商必和必拓、力拓、Xstrata,到中型企业FMG等,集体掀起抗议浪潮。力拓在网站上发表了一份致全体股东的信,力拓董事长Jan du Plessis表示,新资源税如果开征,将令澳洲成为采矿业课税最重的地区。他甚至直言,这一方案“脱离商业现实,既不能给澳大利亚经济带来竞争力,也不利于实现高效的税制改革。而政府当前的方案不经咨询就推出,严重削弱了投资结构的稳定性,导致当地投资吸引力降低”。必和必拓首席执行长高瑞思,则以该公司在南澳的一项涉及水坝扩建和铜、铀开采的大型项目为例,说明新税收将导致该项目的净现值降为负值,投入资本回报率将低于采矿业最低水平15%,该项目将变得毫无经济价值。“矿业是澳大利亚GDP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大选之际,冲击矿业显得有些不明智。”上述矿业资深人士称,“其实,在我看来,我们国内会有80%的人认为,大的矿采公司肯定应该缴税,支持陆克文的这个想法。不过,高达40%的资源税,征收对象却包括所有利润率不低于6%的矿企业,这的确不合理。”此前,据澳大利亚财政部门曾乐观估计,2012财年始,政府将通过此项新税征得30亿澳元的额外税收,2013至2014财年的额外税额将达90亿澳元。所征税款将主要用于支付养老金、加大矿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小企业发展等。陆克文原以为,削平采矿业财富,将“暴利”返还公共建设和民众,将赢得广泛的支持。但实际情况却是,公众却担心,该税会令澳洲作为投资目的地的信誉受损。“可以说一直以来,澳洲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都特别平稳,没有大起大落的变化,投资环境有保证。但如此一来,可能国际大公司都会觉得不保险,对澳洲的投资形象,肯定有负面的影响。”上述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资源税何去何从与陆克文相比,新总理杰拉德与矿商的关系显得更为融洽。在6月24日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她表示,将随即开始就新的利得税方案与矿产行业进行谈判。“为了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咨询(consult),我们还需要协商(negotiate)。”杰拉德称,政府将向矿产行业敞开大门,矿产企业也应打开思路。而在杰拉德表态终止联邦政府始于今年5月的、耗费3800万澳元的超额利润税宣传广告后,矿业公司也终止了他们所发起的广告运动。当天,必和必拓一位发言人表示:“应新总理的要求,我们已要求下属机构立即暂停所有广告活动,以表达诚意。”但不少人仍然认为,尽管新总理上台,资源税的征收或许还将进行。6月24日,澳大利亚矿业公司Cape Lambert Resources首席执行官Tony Sage就表示,陆克文的离任,可能不会改变政府征收资源税的决定。但资源税征收的幅度和方式的调整,则在各方的预期之内。陆克文在下课前夕的“妥协”,便是证明。而摩根士丹利此前则建议,可对税收计划进行大的改动,包括将税率降至20%、将起征点提高至利润率15%等。澳大利亚资源税政策最终将如何调整,对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来说,同样休戚相关。毫无疑问,澳政府新增的资源税,将直接被转嫁至铁矿石的出口价格中。据本报记者了解,中方高层在此前访澳时,曾在非正式交流中数次向澳政府官员和矿企提出:铁矿石价格若再上涨,中国将无法承受更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在澳大利亚中国工商业委员会中国首席代表保罗·格拉森(Paul Glasson)看来,未来,在资源领域的合作,对中澳双方都极为重要。在中方访澳时,保罗曾主持了一场大型会议。“两国近500名高级官员和企业高层齐聚,这是中澳之间从来没有过的盛大场面。很明显可以感觉到,双方对彼此的投资热情依旧高涨。两国在资源领域的互补性,还是非常显著的。”保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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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澳大利亚执政党工党的112名要员举行会议,推选新的领袖。工党副领袖、政府副总理朱莉娅·吉拉德当选工党领袖,取代总理陆克文,成为澳大利亚的首位女总理。吉拉德对记者表示,决心以“最谦卑的态度和极大的决心与热情”来承担新的职务。当天中午,在澳大利亚总督昆廷·布赖斯的主持下,吉拉德宣誓就任澳大利亚第27任总理,新的副总理、原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同时宣誓就职。吉拉德1961年9月29日出生于英国的威尔士地区,1966年随父母移居澳大利亚,1998年当选澳大利亚国会议员,2007年进入陆克文政府,任副总理兼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社会融合部长。卸下总理一职后,陆克文在夫人和儿子的陪同下发表了讲话,强调他为自己执政时期取得的成就而骄傲。他说:“我为实现了全国医疗改革而骄傲;为在偏远、土著地区建立了20个癌症医疗中心而骄傲;为全国大学增加了5万个招生名额而骄傲;为实现了全国中小学生每人获得一台免费笔记本电脑而骄傲……”陆克文在讲话时多次哽咽,激动的情绪难以平复。征税事端政府对矿业等行业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计划,遭到大型矿业集团强烈反对澳大利亚的政坛动荡已持续了将近两个月。5月2日,当时的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公布了由国库部秘书长亨利审定的名为“亨利评估”的报告,提出政府计划对矿业、陆地天然气、煤层气等行业征收高达40%的资源超级利润税。陆克文在谈到“亨利评估”时解释说,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因为政府需要这笔钱来做3件事:第一,提高全国的退休金标准,使澳大利亚人退休后能有更多的钱来养老;第二,为240万小企业减税,将它们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由利润的30%降至28%;第三,为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增加56亿澳元(1澳元约合0.869美元)的建设资金。“亨利评估”公布后,必和必拓、力拓等大型矿业集团立即表示反对。矿业巨头们说,按照“亨利评估”中的纳税标准,再加上地方政府的税收,矿业行业利润的57%将“被政府拿走”,“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高的矿业税”。5月11日,在采矿业的一片反对声中,“亨利评估”被纳入2010—2011财年的预算案,从而引发更为强烈的反对浪潮。各大矿业公司在澳大利亚矿业协会的组织下,以发表言论和致信陆克文等方式,在广播、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大作广告,宣传资源超级利润税对外来投资和矿业发展的危害。他们告诉公众,虽然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后,澳大利亚民众可享受到养老金提升3%的好处,但矿业股大跌显然又会让大家得不偿失。面对矿业协会的“广告攻势”,陆克文决定依葫芦画瓢,斥资3800万澳元,也在媒体上做起了广告,以说明资源超级利润税会给每一个劳动家庭带来的益处。不过,由于矿业协会的广告已经给公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且许多股民的切身利益已经因矿业股下跌而受到损失,“政府版”的广告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更让陆克文没想到的是,他拿出大把钞票作广告的做法在工党内部招致强烈批评。他的一些同僚指责说,政府是在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除了在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引发争议外,从去年8月开始,一项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在议会屡屡受挫,陆克文今年4月决定搁置这一议案,也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大选考量为保住执政地位,工党内部反陆克文一派认为须由新领袖带领参加今年大选今年是澳大利亚的大选年,政府的政策得不得民心,将直接关系到大选的结果。在资源超级利润税问题上,陆克文政府与矿业集团之间僵持不下,让陆克文和他领导的工党支持率直线下降,最终导致工党内部产生分裂。支持陆克文的一派认为,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在为广大劳动家庭谋福利,这是以前的政府领导人没有勇气和胆识触碰的事,但陆克文做到了。反对陆克文的一派认为,政府的做法将会给工党带来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6月初,工党内部反对陆克文的人提出给陆克文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平息此事,否则就将“换将”,由新的领袖来带领工党参加今年的大选。面对陆克文遭遇的困境,吉拉德起初曾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对其的支持。不过,随着风波越闹越大,吉拉德的态度有了转变。23日晚7时许,吉拉德提出要会见陆克文。正在参加参议员尼克·谢里从政20周年庆祝酒会的陆克文被下属请回办公室,吉拉德走进陆克文的办公室后,直言不讳地表示自己将“挑战”他的“领导地位”。陆克文极力劝说吉拉德放弃这一做法,但未能奏效,只得决定在次日召开工党要员会议,让工党通过票决的方式,在他们两个人之间进行取舍。24日上午的票决后,要员会议发言人、新南威尔士州参议员迈克尔·弗肖宣布:“吉拉德当选为工党新领袖,斯旺当选为新的副领袖。”当天下午,坐上总理宝座的吉拉德在国会接受质询时表示,工党的政府“还是一个好政府”,只是“一时迷失了方向”。她表示,自己领导的政府当前要做的事情,就是“使政府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她说,政府已经决定停止在媒体上刊播有关资源超级利润税的广告,并将“公开、诚恳地与矿业公司会谈,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取消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吉拉德还表示,将在全球经济状况改善和澳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此间分析人士认为,工党决定由吉拉德担任新的领袖和政府总理,最直接和现实的目的就是希望她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消除陆克文在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给工党和政府造成的不利影响,率领工党取得今年大选的胜利。然而,在时间所剩不多的情况下,吉拉德能否不负重托,目前还很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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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稿(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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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地域大国和经济强国显然已经不再缺乏在世界任何地方说话的权利,但由于我们长期缺乏与西方主流话语互动、对话的机会和机制,致使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用相同的语言、以他们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西方人对话,进而充分地参与和介入到世界主流话语的互动和运作之中,更没有办法积极地影响和引导这些话语的变化和发展,以打破西方的话语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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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围绕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举行了辩论会。岛内这场众所瞩目的"世纪大辩",既是朝野之间政策大辩论,也是国、民两党争夺民意的一次正面较量,对马和蔡两人、年底五都选举及两岸签署ECFA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马攻蔡守态势明显最早提出朝野辩论ECFA议题的是马英九当局,起初计划由"行政院长"吴敦义与蔡英文辩论。但是民进党并不想在ECFA问题上与国民党展开理性对话,因此以两党领导人身份及"国民党缺乏诚意"等种种借口予以回避。最后在马当局不断提出建议和让步,且民意也给予高度期待的情况下,双方最终于4月25日举行"ECFA双英辩论会"。朝野双方都高度重视此次辩论,马英九不仅强化记忆ECFA的各种论述及统计数据,而且组织专门团队助其练习;蔡英文则要求幕僚每天都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严格考证每项数据。双英辩论会上,马、蔡两人展开激烈交锋,争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签署ECFA是否有急迫性和必要性。蔡英文宣称,两岸签署ECFA将导致岛内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富重新分配,"台湾在WTO的架构下与大陆持续谈判经贸合作即可,跟着世界一齐走向中国",不必冒险前进。马英九则指出,"签署两岸经济协议,等于打通台湾经贸任督二脉","我们不能再等待,我要带领台湾找回失落8年,开展黄金10年"。二是ECFA对"台湾主权"的影响。蔡攻击马"在主权问题上从没坚持过,还说台湾与中国是两个地区的关系","台湾人民普遍有恐惧感"。马则表示,他上台后与大陆签署的12项协议没有一项丧失"主权","未来任何协商我一定全力捍卫中华民国主权、捍卫台湾尊严,这个立场绝不改变"。三是签署ECFA对岛内民众就业的影响。蔡英文宣称,签署ECFA将冲击岛内590万民众的就业,马无法保证未来10年不开放大陆农产品及劳工入岛,没有全面考虑ECFA的利弊。马则认为最多冲击10万人,任内从未开放农产品及劳工入岛,相反是民进党执政时期开放最多。四是签署ECFA涉及的受损企业补救和保障。马英九表示已准备了950亿元新台币,依受损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振兴辅导、体质调整以及损害救济,并搭配租税、社福补助等补救措施。蔡则指责马未清楚说明如何运用相关费用,且租税和社福等手段过于消极。五是协商ECFA程序的问题。蔡指责马与大陆协商ECFA"决策不透明,政府似有难言之隐"。马则回击称,"政部门规划到立院报告10次,民进党不是反对、就是杯葛",他不清楚民进党质疑的内在逻辑。辩论会后,岛内舆论普遍认为马英九的表现要优于蔡英文,马不仅用百姓的语言表达政策,而且在民进党执政疏失、"立法院"盲目反对等方面发起凌厉攻势,让对手陷入被动。而蔡英文大量使用专业术语,"不像党主席、更像学校教授",无法与基层民众产生共鸣。更重要的是,蔡背负着民进党执政及基本教义派非理性反对的包袱,在阐述理念时经常发生矛盾,因此表现不如预期。 二、马、蔡两人各取所需双英辩论会之所以能成行,完全是国、民两党特别是马英九与蔡英文基于各自政治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国民党评估"双英会"对马当局是利大于弊。一是马英九欲借此提高个人声望。在经济衰退、"八八风灾"、美国牛肉进口风波等冲击下,马当局施政能力及绩效饱受质疑和批评,其个人声望持续低迷,领导权威受到挑战。马英九积极推动"双英辩",是因为胜可提升其民意支持度,唤回日益涣散的蓝军支持者,巩固自身领导权威;败对其已处谷底的声望影响有限。二是马当局希望营造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的舆论氛围。两岸针对ECFA议题的协商已进入关键期,并拟定于第五次"陈江会谈"时正式签署。但由于民进党持续攻击抹黑,马当局对ECFA的宣传效果不佳,岛内民众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比例持续减少。据TVBS电视台3月底民调显示,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民众仅为35%,较半年前竟然减少了11%,与反对的比例(32%)基本持平,显示民众对两岸签署ECFA的态度越来越保守。因此,马英九当局有意通过"ECFA双英辩论会"扩大宣传力度,以尽速争取民意支持,为两岸签署ECFA营造有利环境。三是国民党力图主导年底五都选举议题。国民党高层认为,ECFA是民进党在未来选举中必打的议题。但年底五都选举属于都会型选举,多数民众不反对两岸签署ECFA,如果ECFA宣导得力,该议题反而有利于五都选战,特别有利于北部和中部三都的选情。因此,国民党将"双英辩"作为年底选战整体战术的重要一环,力图掌控该议题主导权,扭转目前被动挨打的局面。蔡英文同意参加辩论会也有自己的政治考虑。一是民进党面临强大民意压力。两岸宣布商签ECFA之后,岛内超过60%的民众对此表示支持。但是在民进党一年多来的负面宣传下,支持ECFA的民众已降至50%以下,许多态度犹豫的民众希望通过两党辩论了解真相。《中国时报》3月底民调显示,高达67%的民众赞成朝野围绕ECFA辩论,其中支持双方辩论的绿营支持者更超过92%,岛内社会要求朝野辩论的气氛蔚然成形。面对民意压力,如果民进党继续避战就会被社会舆论认为是心虚怯战,使其在朝野政争中失去主打"反ECFA牌"的正当性,所以蔡不得不应战。二是蔡英文欲借此巩固权力地位。自2月底党内实力派天王苏贞昌抢先向媒体放话强势参选台北市长后,党内许多人也纷纷表态参选五都,破坏了蔡英文的权威和五都布局。而苏系和部分党内基层拱蔡英文参选新北市,党内"公妈派"跳出来与蔡竞选党主席,都试图将蔡推入五都选战,丧失超然地位,干扰其个人对民进党发展的整体规划。因此,蔡有意借"双英辩"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形塑"绿营主帅"的格局和形象,进而在未来五都选举的党内协调中掌握主导权,同时保持对2012年"总统"选举的主动权。三是为民进党随后继续操作ECFA议题作铺垫。民进党已将ECFA作为未来进行政治操作的主要议题之一。一方面,鼓吹"ECFA公投是化解对立的最好方法",与台联党继续联合推动所谓"ECFA公投";另一方面,研拟在5月20日马英九就职两周年前后或6月两岸签署ECFA前夕联合一些"台独"社团举办所谓"反对ECFA大游行"。为提高"公投"与游行的动员能力,民进党欲借"双英辩"扩大宣传反对两岸签署ECFA的论述,为随后的政治操作提前作铺垫。 三、辩论会的影响此次辩论是政党再轮替以来,岛内朝野政党第一次就重大政策议题正面交锋,对未来岛内政局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一)对马英九个人声望有正面影响。马英九在"双英辩"中的突出表现受到了岛内民众,特别是蓝营支持者的高度评价。据台《联合报》民调显示,辩论会后马英九个人声望由3月下旬的27%上升为38%,如2012年"大选"由蔡英文挑战马英九,两人的支持度也由一个月前的平分秋色转成马领先蔡11个百分点。部分蓝营媒体甚至表示,"这是马英九2008年上台以来最好的政策说明","以前的马英九又回来了"。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暂时脱离了去年12月县市长败选以来的低迷状态,有利于巩固领导权威,也为未来继续拉抬马的声势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马是否能保持住民调上升势头,关键还要看两岸政策的执行力和效果。(二)蔡英文党内地位得到巩固,但面临其他天王挑战。"双英辩"被岛内舆论称为是2012年"大选"辩论会提前开打,蔡英文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宛如占据了绿营"总统候选人"的地位。同时,在民进党内指责苏贞昌执意参选台北市长导致民进党五都选举"好局变乱局"声浪不断高涨之际,蔡借此次辩论会暂时坐稳了党内共主的地位,有利于其在5月底党主席选举中胜选并冲高得票率,甚至有媒体称"民进党已从'后扁时期'进入了'小英时期'"。但另一方面,据TVBS电视台辩论会后民调显示,仅有34%的民众认为蔡英文的表现较好,远低于马英九的46%,显示蔡的气势虽在一系列胜选后上涨较快,但要挑战马英九还有一定实力差距。在此情况下,未来蔡仍难以确立党内绝对权威,在政治利益分配上仍将受到党内天王和各派系势力的压力。而蔡在此次辩论中的表现也未获党内基本教义派的肯定,对未来民进党路线的调整增添新的困难。 (三)民进党将继续加大反ECFA的力度。马英九在辩论会上和之前的宣传中主攻"ECFA是打破民进党执政造成'锁国'困局的重要一步",更加凸显了民进党"急独"路线在两岸政策上的巨大缺陷,客观上增大了民进党路线调整的压力。但对于民进党来说,"ECFA已成为现在最能让台独意识附体的公共议题"。在"支持ECFA就等于卖台"的联结下,民进党已失去理性讨论ECFA议题的可能性。出于政治利益考虑,特别是为打赢年底"五都"市长选举,民进党未来反对ECFA的行动只会不断升级,推动"ECFA公投"和"反ECFA游行"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增大。(四)岛内民意向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方向发展。马当局此次以"大选"辩论会的高规格组织举办"双英辩",同时要求各行政部门加大力度密集到地方举办演讲、说明会,最大限度地吸引岛内民众注意,使更多民众了解并转而支持两岸签署ECFA。据《中国时报》民调显示,53%的民众观看了此次辩论,对ECFA的知晓度提升至78%,支持度上升为48%,比4月初上扬了7%,反对的比例由之前的38%下降为30%。实际上,一次辩论会对民众真正了解ECFA意义并不大,但马英九表现出的高度自信提高了民众对当局的依赖,为接下来两岸正式签署ECFA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对国民党年底五都选情有正面影响。国、民两党都将ECFA作为年底五都选举的主要议题,而国民党在此议题上却一直被民进党所主导。此次辩论会以马英九的胜利告终,一举扭转了国民党的被动局面,在未来五都选举与民进党的政策论战中略占上锋。而民进党虽然会加大反ECFA的力度,但其正当性已大打折扣。未来民进党的街头抗议可凝聚基本盘,但想争取中间选民的支持还远远不够,必须提出更有力的理论论述。 (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政治研究室: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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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大批判"新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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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刊《当代历史》2009年9月号刊登了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安德鲁·瓦尔德题为《失序的稳定:中国的政权为什么有力量》的文章。文章将中国改革开放的前10年与后20年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最近20年的发展已经使现在的中国具有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渐进经济改革战略已经取得成效,整个政治发展轨迹非常有利,中国青年人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自豪感,中国领导人对国家发展方向的看法高度一致。而这些特点正是保证中国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得以保持政治稳定的重要原因。文章内容如下。 中国的经济记录引人瞩目,这里毋需多言。但是过去十年来在经济问题上出现的抗议浪潮和最近中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的骚乱事件,促使一些人认为,这个政权也许正在进入一个高度不稳定的时期,一个20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政治秩序稳定的时期也许将要结束。毫无疑问,当今中国是一个相对有争议的社会,这个国家似乎过分注意维持政治秩序。中国的核心政治制度改革与30年前经济改革开始时基本上一样,确实也没有取得什么进展。然而,与其改革头十年时相对吵吵闹闹、四分五裂的状况相比,中国的整个政治形势对这个政权更有利了。当然,20年前的中国处境非常糟糕。这个国家在国际上陷入了孤立,经济急剧衰退长达数年之久。尤其从四个方面来讲,今天的中国已经今非昔比。第一,中国的渐进经济改革战略已经取得了成效,这一点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了。而在80年代期间,这个战略能否成功还根本不清楚,至少在农业领域之外是如此。第二,考虑到很多后共产主义国家出现的严重问题,中国的整个政治发展轨迹现在看上去非常有利。而80年代末,与开始政治改革的其他共产主义政权相比,中国的政权看上去既僵化又缺少进步。第三,受过教育的中国青年人现在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民族自豪感,有时表现出一种防御性爱国主义。而20年前更为常见的是对共产党制度合法性的严重质疑。最后,今天的中国党的领导人对国家发展方向的看法高度一致。而整个80年代,他们在经济改革和政治自由化问题上存在严重分裂。一、不确定的时期我们现在对中国的经济崛起已经习以为常,几乎忘记了中国在经济改革头十年期间所存在的对改革前景的严重怀疑。到80年代结束时,中国的经济改革实际上还没有超出农业领域,当时这个国家只是通过放弃苏联式的农业集体制度就取得了令人震惊的最初成就。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市农产品供应也随之迅速增加。此时中国农业改革是社会主义世界中最激进的。然而,当时普遍认为,这也是最容易的部分,而且只是第一步。最棘手的改革任务还需要有效地加以解决--这就是如何改革庞大的效率低下的国有工业部门。显然,工业企业需要裁员、重组并置于真正的竞争压力之下,但是这会使国家失去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而且由于裁员有违社会主义主要原则,这样做会引起社会动荡并在政治上遭到反对。在整个80年代,还不清楚党的领导人是否能凝聚起政治力量进行这种史无前例的改革;如果他们真的进行尝试,也不清楚中共是否能经受起可能由此产生的政治后果。还有充满危险的价格改革问题。在一个短缺经济中,放开消费和生产价格可能造成实际通货膨胀迅速上升,而且通胀对稳定的破坏性影响在1988年和1989年初的中国城市里已经明显可见。正如中国的领导人痛苦地意识到的那样,80年代开始时波兰消费价格的飞涨导致了团结工会运动。我们应当记得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试图在这种时刻转向市场导向型经济,人们也不清楚这样做是否有利,执政的共产党能否经受住这种转变。人们也很容易忘记,80年代末,中国的政治发展轨迹似乎远远落后于苏联集团的进步改革,这让许多学生、知识分子、思想开明的党员恼火。1988年,在波兰、匈牙利,最重要的是苏联,出版自由、民主化甚至竞争性选举的趋势已经清晰可见。而在中国城市里甚至党和政府里,许多人目睹着这些发展,充满嫉妒。我们也应当记得,此时,东南亚的邻国正在摆脱长期的独裁统治:1986年是菲律宾,1987年是韩国。当时,在中国的很多人看来,这个国家的政治安排看起来越来越落后于时代,运作混乱,而且与党的领导人表面上追求市场导向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努力不协调。二、躁动的年轻人80年代的另一个特点,是很多中国青年和知识分子看什么都不顺眼。那十年伊始,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是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信任危机"。大学校园里弥漫着自由主义的怀疑气氛,弥漫着对民主哲学和西方文明制度的好奇。20-30岁的一代中国人只受过断断续续的教育,其中很多人在农村经历了"上山下乡"生活,他们充满怀疑和造反精神。很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也加入到普遍的骚动之中。这是一个正在从文化大革命的恐惧中恢复过来的社会,还在探索那场漫长的民族灾难的根源。当时,很多人对党的显而易见的自我辩护持不同意见--党认为这场灾难是一小撮被斥责为"四人帮"的坏领导造成的。很多人确信,中国民族灾难的根子在于其一元化的政治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最后,80年代的中国领导人在经济改革和政治自由化问题上陷入深刻而常常是非常严重的分裂。很多领导人把经济改革视为对政权的威胁和对社会主义基本信条的违反。这些保守派人士不理解中国为什么就不能简单地转向在苏联启发下搞的那套新型计划办法--这套办法在50年代、在毛泽东轻率的极端主义做法把一切都搞乱之前还是相当有效的。而领导层中的改革者推进政治自由化和开放的尝试在党的最高层导致了派别斗争。这种经常调整的结果是政策突变,例如在强调放开和改革之后,批判和收紧接踵而至。党的领导人邓小平在对立的两派之间居间调停,一会儿站在这派一边,一会儿站在那派一边,希望引导分裂的领导层走中间路线,把市场改革牢牢地掌握在党的领导之下。这些冲突都暴露在那些政治上觉醒的青年人、知识分子和党员面前。三、真正的风暴中国80年代长期存在的上述四个特征在1989年春天交织在一起,酿成了一场政治危机--这场危机可以被比喻为一场真正的风暴。80年代看什么都不顺眼的青年文化在四、五月份的学生抗议活动中充分表现出来。学生们所采用的言辞和象征表明他们对西方民主模式非常熟悉,而且对这些模式的功效及其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办法的潜能表现出几乎是幼稚的信任。学生们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即中国正在落后于世界民主趋势,他们希望能在更加自由化和民主化的方向上影响领导人中的政治平衡。知识分子、记者、报刊编辑甚至政府官员最终对天安门广场上演的一幕作出了同情性的回应。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对政治自由化的停滞感到沮丧。他们加入到抗议队伍中,呼吁政府与学生领袖和平对话,很多人还要求出版自由以及其他民主权利。他们知道出版自由在波兰、匈牙利甚至苏联已经广泛实现,竞争性选举已经被提上这些国家的日程,他们认为中国理所当然地应当与这些世界潮流保持一致。抗议学生反映了广大民众对经济改革对城市生活的影响的担忧。官方的通货膨胀率在1988年和1989年初超过了25%,随着价格马上放开的谣传的扩散,出现了抢购风。人员臃肿的城市企业小心翼翼地裁减工人的第一批尝试也造成了忧虑,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和追求特权的现象的明显增加激起了愤怒,随着学生高呼要求公开、对话和铲除官员腐败的口号,这些担忧得到了强烈的共鸣。四、中国的"里根"一代如果与20年前相比,我们会看到一个非常不同的中国。看什么都不顺眼的青年文化已成为过去,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后遗症已经过了两代人。现在,党员身份在年轻人尤其是受过高等教育和向上流动的人中间流行。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党员身份是打开更大机会大门的另一张介绍信。在政府中工作常常更受青睐,而在中国大规模的充满活力的私营企业中工作则风险较大。如果说看什么都不顺眼的中国80年代在很多地方与美国"60年代"相似,那么目前的一代中国青年人在很多方面与美国80年代的"里根一代"相似。今天的中国年轻人非常务实,追求职业发展,爱国,这些特点在80年代的年轻人身上很少看到。大多数青年人出生在1989年事件之后,对那些年里的冲突了解有限甚至不感兴趣。过去十年来,他们在政治上非常活跃,但主要表现在抗议有偏见的日本教科书、北约对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的轰炸、对东海上狭小的钓鱼岛的国家主权要求,或外国政府和媒体在北京奥运会前夕对中国处理西藏事件的批评。这是感到中国崛起和与之而来的民族自豪感的一代人。五、稳定的力量现在,中国知识分子和受过教育的其他城里人认为,中国的政治发展轨迹与其前社会主义同伴相比不再是不利的了。而在80年代末,社会主义世界处在民主制度戏剧般的突破有望取得胜利的边缘,而中国领导人思想迂腐,犹豫不决,不敢冒险。过去20年的转变促成了一种比较清醒的现实主义。在世界上的30多个后共产主义政权中,不足一半现在是稳定的多党民主国家。除蒙古之外,这些成功的社会都是民族单一的小国,地处欧盟的东部边缘。其他国家要么还是严厉的独裁政权,要么还是严重腐败的不自由的政权,它们推进民主的尝试大多都落空了。在有些情况下,民主化尝试导致了民族国家的瓦解:苏联和南斯拉夫是主要例子。在另一些情况下,转轨引发了民族主义暴力或内战。而且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在政治革命过程中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尝试引起了将近十年的严重萧条。很多经济体包括俄罗斯直到最近才走出困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组国家中,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实现迄今最大最持久增长的两个国家仍然实行共产党统治,即中国和越南。现在,在政治稳定与经济社会进步之间保持平衡的观点的吸引力远远超过了80年代。将多党民主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的热情已经过去,它已经被一种对向不同政治体制跃进的潜在成本的比较清醒的认识所取代。中国自90年代以来迅速而没有通胀的经济发展记录今天已众所周知。然而,同样重要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渐进改革战略最大障碍的因素现在已经成为过去。中国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系统地缩小和改组了其臃肿的国有部门,后者1997年雇用了1.1亿人,现在还不到6000万人。在重组过程中,4000万固定雇员下岗或退休,这确实引发了抗议浪潮,但裁减现在已经结束。中国领导人不仅能集中政治意志做很多观察家在80年代初还认为根本不可能做的事情,他们还经受了各种风雨考验,而且相对而言几乎没有什么政治影响。六、一种一致的看法80年代国家领导人之间曾经存在的严重分歧今天几乎荡然无存。现在,中国领导人在国家发展模式上高度一致,这个模式将一党统治和有限政治自由化与市场改革、渐进私有化和深度参与国际经济的国家主义观点结合在一起。天安门事件和共产主义政权随后在全球的瓦解,反而强化了这种团结感。确实,现在在上层几乎找不到80年代那种严重的政策分歧,80年代那种政策逆转和走走停停的模式已经有十多年看不到了。这是一个更加充满信心、更加团结的国家领导集体,但他们仍然对确保政治秩序非常谨慎。七、今天的抗议过去10-15年影响中国的抗议浪潮已经大不相同。它们很少集中在最大的城市。大学生、受过教育的青年人和知识分子都不积极参加。大学生走上街头通常是而且主要是为了表达爱国情绪和对外国势力的愤怒。由于企业裁员而引发的蓝领工人抗议浪潮也不集中在大城市,相反,它们分散在全国各地,集中在衰落的"夕阳工业区"(rust belt)--以50年代的苏式工厂、内地三线企业或东北地区为中心。农民抗议同样普遍,主要分散在偏远地区和城郊农村。这些抗议主要是由地方经济问题引起的:例如在国有企业重组或出售过程中不给下岗工人支付已经答应的补偿金或养老金;乡镇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税费太多;为了工商业开发项目不公正地征用农民或城市居民的土地。这些抗议的矛头指向地方官员,它们引用国家法律,指责地方政府腐败或渎职。抗议活动领导人把上级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救星,他们抗议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平执法,他们声称这些法律遭到粗暴的践踏。在这些斗争中,寻找上级政府帮助是共同现象。八、不可避免的纠纷地方抗议活动猛增,据报道,2005年发生了8万起。这些抗议活动是中国社会经济过去20年深刻变化的结果。在集体经济时期,村干部控制收获,管理土地,分配收入。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家庭掌握和经营自己的土地,农村干部不得不通过征收税费为政府活动筹集资金。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征地和土地权利问题上造成冲突,在一个根本没有旨在公平调节这种纠纷的政府征地法律制度的国家,尤其如此。同样,在过去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就业权利及有关的养老金和津贴是有保障的。当工人在缺乏控制而且常常明显地偏向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裁员、重组和私有化浪潮中被剥夺权利时,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基本上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用几代人时间才建立起来的有助于调节这种冲突的法律框架或工会和政府机构。在这期间,中国的发展模式迫使全国各地的官员与国营或民营工商企业建立牢固的联盟,这常常使他们成为集体抗议、批评腐败和冲突的目标。这是一幅与80年代截然不同的政治社会图景。那十年,农民由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收入增加了,所以农村抗议活动少见。城市工人虽然受到通胀的打击,担心将来下岗,但是他们的工作权利还有保障。80年代的抗议集中在大城市,矛头直指中央政府。今天的抗议分布广泛,但矛头直指地方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近几个月,西藏和新疆少数民族动乱重新抬头。这些问题虽然很严重,根子很深,但是发生在偏远地区。这些社会动乱给中央政府提出了政策问题,但是它们几乎没有构成80年代集中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所形成的那种政治挑战或政治危机--那时的运动经常威胁到分裂的中国领导层。九、在司机座位上有的观察员把目前的大量抗议活动视为政权危机的先兆,似乎抗议活动的数量决定了抗议活动在全国的影响。有时还可以听到这样的推测,即农村的普遍不满对于一个靠农村游击队造反起家的政权不是一个好兆头;有人警告说前国民党政权的命运可能将落到共产党人身上。这是对中国现代历史的清醒反思,但是我们可能记得在农民动员起来形成革命力量之前,中国出现了革命游击队造反、大规模外国入侵和军事占领。有的观察家把抗议浪潮与中国不平等程度的上升联系起来--可以肯定,不平等达到了40年代末以来从未有过的水平,现在常常听到说中国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社会之一。诚然,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整个不平等程度上升了,那时国民不平等指标例如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32,与台湾当时的水平相当。到90年代末,中国的这一指数迅速上升到0.45,而且现在仍然处于这一水平。不过,说这种水平高得异常是不符合实际的。拉丁美洲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水平也长期很高,而很多非洲国家的基尼系数比中国还高。最近的数据表明,中国的收入不平等水平在90年代末达到顶点,此后有所降低。不管怎样,不平等本身与政治不满没有直接联系--中国最近的调查表明,公民对当前不平等的感受远不如波兰这样的国家的公民强烈,可后者的收入水平状况比中国好多了。原因在于很多中国公民近年来经济状况有所改善,而且预期今后还有机会改善。上述通常被视为显示政治不稳的预兆并不像有些人声称的那样严重。在一个大规模转型的社会中,在一个政权比经济改革头十年还稳定、民众支持比那时还多的情况下,它们是经济冲突的症状。中国的政治变革仍然是一个漫长的事情,推动这种变革的力量与20年前颠覆众多经济上停滞不前并且失去合法性的共产党政权的力量根本不同--那些力量曾经在1989年对中国政权形成了短暂的威胁。可以肯定,过去30年的改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冲突。长期采用压制而不是其他措施解决这些冲突的状况可能最终导致民众再次把矛头直接对准中央。不过,眼下,民众抗议最多只会对中国政府建立新的公正裁判冲突的制度造成压力。(译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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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行在台湾的这个多元文化还大致是一个意识形态修辞,在形式地提倡多样性的同时,压缩社会平等、包容性的公民身份以及两岸和平的进步论述空间,自我矛盾地成为统合内部对抗他者的一元文化动员话语,所以必须要严厉批评。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它没有诚实地自省它的很多问题,包括民族国家与帝国的典范问题、资本主义的文化蒸发问题与特殊性的激进化问题。在时间政治、空间政治以及主体能力这三个方面都重新构思过的多元文化,才是值得我们支持的激进的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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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重识斯卡拉蒂"这个标题,立即引起笔者很大兴趣。多米尼科·斯卡拉蒂是欧洲音乐史上的重要人物。但因种种缘由,可被确认为他本人手迹的材料,包括乐谱和文字,非常稀少。其键盘音乐作品手稿,至今一件都没有被发现,或者说被确认。这就给研究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以致百余年来对其作品中的许多问题众说纷纭、争论不止。肯尼斯·吉尔伯特(Kennith Gilbert,1931-,《斯卡拉蒂全集》Le Pupitre 版编者)在其所编《全集》的"编者前言"中说:"在十八世纪所有重要作曲家里,斯卡拉蒂无疑是最令人难解的一个谜"[1],讲的就是这回事。现在,如果有人提出一种不但新颖且有根据的"重识",那将具有何等价值!但是,读过卞钢先生《重识斯卡拉蒂新技法"练习曲"》(《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03-113页,以下简称"卞文"),很失望。对于一些必不可缺的相关文献,其中有些是容易找到的常识性材料,作者似乎不甚了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宣称"重识",是不是有些轻率了? 笔者对斯卡拉蒂没有研究,现仅就手边容易查找的有限材料,说点对于卞文的读后感。 斯卡拉蒂的作品是否"长期被埋没"? 卞文说:"这批练习曲(按指斯卡拉蒂的奏鸣曲)......长期被埋没,直到1906年才初次出版。"(卞钢-卞萌选编注释《斯卡拉蒂48首键盘经典技法练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前言"[以下简称"卞'前言'"]中又说:"直到他[按指斯卡拉蒂]去世后,他的所有作品都一直是以'手抄谱'形式散落各处......直到他去世150年后的1906年,才由......隆戈......首次搜集并编订了11卷......的斯卡拉蒂曲集。")。 事情不是这样。 一,斯卡拉蒂在世时,他的一些奏鸣曲就已多次出版。 1952年,英国音乐传记作家霍普金森(Cecil Hopkinson,1898-1977)发表了题为《多米尼科·斯卡拉蒂键盘作品十八世纪版本》的研究。据他考证,1752年之前(斯卡拉蒂去世于1757年),有九种不同版本的斯卡拉蒂键盘作品先后分别出版于巴黎、伦敦和阿姆斯特丹[2]。 二,今天,研究者们一致认为,在这些出版物中,最有价值的,是1738年问世于伦敦、装潢十分考究的Essercizi per Gravicembalo(以下简称"Essercizi")。它包含三十首"Sonata"(奏鸣曲),还有两篇由斯卡拉蒂本人签署的"献辞"。1967年,英国格瑞格出版社(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Limited)将此书影印重版,除了开本略小于1738年原版之外,卷首插图、斯卡拉蒂两篇"献辞"和全部三十首"Sonata"都依其原貌一丝未动再现于读者面前[3]。今天,许多图书馆里都有这影印重版的曲谱,查找十分便利。由于Essercizi是唯一收有斯卡拉蒂"献辞"的集子,这使它在众多斯卡拉蒂曲谱出版物中赢得了公认的权威性。至今无人怀疑:这个版本至少为斯卡拉蒂所认可--假使无法证明由他本人编定的话。(卞"前言"断言"1738年他[按指斯卡拉蒂]受友人之邀编辑出版过唯一的一册'大键琴练习曲30首'",不知根据何在。) 读者可能会注意到,这本曲集的书名为"Essercizi",但是所收全部三十曲皆以"Sonata"("奏鸣曲")为题,并以罗马数字逐首标序("Sonata I ","Sonata II"......),无一例外。卞文说"作者(按指斯卡拉蒂)自己从未称556首曲中的任何一曲为'奏鸣曲'",实无根据。至于书名与曲名何以不一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后文将对此试作讨论。 三,1739年,英国作曲家-管风琴家托马斯·罗森格雷夫(Thomas Roseingrave,1690-1766,斯卡拉蒂的崇拜者和朋友)编辑了一本包括四十二首斯卡拉蒂奏鸣曲的集子,在伦敦出版。除已收入Essercizi的三十曲外,有十二首是初次发表。史学家们认为,这十二首奏鸣曲很可能是罗森格雷夫根据其早年在意大利时从斯卡拉蒂那里得到的手稿印行的。在作者生前作品出版物中,罗森格雷夫版的重要性仅次于Essercizi。 四,十八世纪下半叶,伦敦、巴黎等地出现了一股强劲的斯卡拉蒂崇拜风,英国尤盛。许多有名的出版社都刊行了斯卡拉蒂奏鸣曲的再版、改编甚至盗印本(参见《新格罗夫音乐词典》,第16卷,第573页)。 五,进入十九世纪,人们对斯卡拉蒂的兴趣未见稍减。笔者经OCLC(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对斯卡拉蒂奏鸣曲1800-1900年间的出版情况略做检索,惊奇地发现,相关词目竟有一百二十五条之多。各式各样的斯卡拉蒂曲集、单曲或改编曲,出自不同编辑、不同年代和不同城市(巴黎、莱比锡、柏林、维也纳、哥本哈根、米兰、纽约......)的出版社。其中比较重要、著名的有:1838年,在维也纳出版商哈斯灵格(Tobias Haslinger )的帮助下,车尔尼(Carl Czerny)编辑出版了二百首斯卡拉蒂奏鸣曲(Sämmtliche Werke für das Piano-forte,published by Tobias Haslinger in Wien, 1838 );1864年,冯彪罗(Hans von Bülow) 在莱比锡出版了《斯卡拉蒂钢琴选曲十八首》(Domenico Scarlatti,18 ausgewählte Klavierstüke,published by C. F. Peters in Leipzig);陶希格(Carl Tausig,钢琴教育家)、克莱门蒂 (Muzio Clementi)、莱舍提茨基 (Theodor Leschetizky),也先后分别出版了经他们注释或编辑的斯卡拉蒂奏鸣曲(集)。 六,李斯特曾改编著名的"猫赋格"(K. 30)并于1838年出版 (Katzen-Fuge: in G - moll, für das Piano-Forte, 1838, Wien. 关于此曲,卞文说:"K30本来就称为《小猫赋格》,而把它称为'奏鸣曲'既经不起推敲,又没有道理。"如此大胆"重释",着实令人吃惊!按此曲最早出现于斯卡拉蒂所认可的1738年版Essercizi ,题为"Sonata XXX "。此书难找,可查1967年英国 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Limited 出版社Essercizi影印本,页107-110;又见1972年Ralph Kirkpatrick编《斯卡拉蒂键盘曲全集》,此亦来自Essercizi原版,故页码亦为107-110。"猫赋格"之名,据说是克莱门蒂取的:因为赋格主题及其发展,大量使用当时罕用的增减音程,像一只猫轻轻爬过琴键弄出一连串奇特音响。这件事,同作者"本来"之意毫无关系--那时斯卡拉蒂早已去世多年了。" K30本来就称为《小猫赋格》"云云,不符史实)。 七,威尔第 (Verdi)、冯彪罗、舒曼都曾撰文评论斯卡拉蒂的作品(虽然舒曼更偏爱德国作曲家)。勃拉姆斯很认真地学习斯卡拉蒂奏鸣曲。根据Stasoff 的记载, 李斯特、克拉玛、莫舍列兹(Ignaz Moscheles)都在1837-1838年间演奏过斯卡拉蒂的作品(参见Kirkpatrick,p. 411)。 显然,斯卡拉蒂作品"长期被埋没","直到1906年才初次出版"之说是没有根据的。 顺带再说一点二十世纪的研究情况--它同后文要讨论的问题有关。 进入二十世纪,对斯卡拉蒂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全面了。 一,1905年,西班牙作曲家哥兰那多斯(Enrique Granados,1867-1916)编辑出版了斯卡拉蒂曲集26 Sonatas ineditas。 二,1910年之前,意大利钢琴家-作曲家亚历山德罗·隆戈(Alessandro Longo,1864-1945)完成了到那时为止最完整的一套斯卡拉蒂奏鸣曲集的编纂[4]。 三,1953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拉尔夫·柯克帕特里克 ( Ralph Kirkpatrick, 1911-1984 ) 所著《多米尼克·斯卡拉蒂》(Domenico Scarlatti)一书问世[5]。它是斯卡拉蒂研究中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柯克帕特里克是一位有成就的羽管键琴演奏家。他用十年时间对斯卡拉蒂做了深入研究:学习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历史;阅读相关人物传记并研究十八世纪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宫廷、社会状况;前往伦敦、巴黎、 罗马、拿波里、泊罗各那、帕尔玛、威尼斯等地的图书馆查阅原始材料;分析研究全部已知斯卡拉蒂奏鸣曲。此前,没有任何学者做过这样深入、广泛、细致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1953年,柯克帕特里克完成了对于556首斯卡拉蒂奏鸣曲(包括隆戈之后发现的作品)的重新编号,并以新编号同此前各种编号(包括隆戈编号、Essercizi和罗森格瑞伏版以及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编号)互相对照,详细列表,附于(1953年初版)《多米尼克·斯卡拉蒂》书尾(卞文说K编号完成于1972年,是弄错了);据新号排序的其所编斯卡拉蒂《全集》,经多年延宕,于1972年出版(facsimile edition)[6]。 四,1970年和1985年,谢伏洛夫(Joel Sheveloff,波士顿大学教授,1980版《新格罗夫音乐辞典》"Domenico Scarlatti" 辞条撰稿人)先后两次对柯克帕特里克的研究提出了若干质疑:1)作品编号是否确切有据;2)K编《全集》所收,是否都可被确认为斯卡拉蒂本人的作品;3)斯卡拉蒂的作品可能分别为哪几种不同键盘乐器而写;4)怎样认识柯克帕特里克提出的奏鸣曲的"pair"问题(柯克帕特里克认为,从原始手[抄]稿看,斯卡拉蒂作品往往"成对"[两首结成一组]出现。谢伏洛夫力图证明这样的判断缺少根据),等等[7]。吉尔伯特和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辞典》都认为,谢伏洛夫的研究是柯克帕特里克之后最有价值的文献之一,为研究者所必读。 为什么乐器而写? 卞文断定斯卡拉蒂全部作品均为"键盘结构完全与现代钢琴相同的意大利单排键大键琴"而写。这个说法很新奇,与半个多世纪以来众多研究者们据大量原始资料所做判断都不一致。 柯克帕特里克是杰出的羽管键琴演奏家,对羽管键琴特别钟爱。他对各种历史资料的解读皆以羽管键琴为中心。谢伏罗夫对此提出了异议。谢对西班牙王后玛利亚·芭芭拉(斯卡拉蒂曾为其工作凡二十八年)1756年遗嘱所附家产清单做了仔细分析。这清单里列有十二个键盘乐器(不包括管风琴,也不包括她曾经拥有但此时已出售或赠与他人的乐器),其中有羽管键琴,也有"早期钢琴"(Florentine fortepiano,由克里斯托福里[Bartolomeo Cristofori,1655-1731]工作室在佛罗伦萨发明制作,故称Florentine fortepiano,简称fortepiano或pianoforte。汉译多称"古钢琴",这译名同时也常指harpsichord 和clavichord。但三者并不是同一种乐器。fortepiano最接近现代钢琴,是现代钢琴的前身。为此,我们杜撰了一个"早期钢琴"的临时性译名,以便于讨论)。这些乐器琴键数量不一:有49键、50键、54键、58键(以上各一架)、56键(四架)、61键(三架);另有一架琴键数目不详。它们分别来自佛罗伦萨、佛兰芒(现比利时荷兰法国交界地区)和西班牙本地。谢伏罗夫认为,不能排除斯卡拉蒂在克里斯托福里的"早期钢琴"上教学、写作和演奏的可能。根据:1)1702年,斯卡拉蒂与他的父亲曾到佛罗伦萨梅迪契 (Medici) 家族做短期访问,那时克里斯托福里正在试制他的"早期钢琴"(克里斯托福里自1688年起受雇于梅迪契家族,直至去世[1731]。从1698年起,克里斯托福里开始研制 gravicembalo col piano e forte,即fortepiano或pianoforte)。斯卡拉蒂有可能见过克里斯托福里其人或参观过他的工作室。2)玛利亚·芭芭拉王后遗产清单中所列十二架键盘乐器里,有三架是克里斯托福里"早期钢琴"。斯卡拉蒂在芭芭拉宫廷工作二十八年,必定了解、熟悉克里斯托福里的发明。3) 十八世纪上半叶,虽然"早期钢琴"还处于发展初期,琴身比较小,琴键也比较少,但强弱对比及音色变化很丰富,斯卡拉蒂的一些作品由这样的乐器演奏,较羽管键琴更能有效地展示其活泼多姿的风格[8]。 吉尔伯特在《全集》"出版前言"里用五分之一的篇幅讨论斯卡拉蒂所用乐器问题[9]。他提出了几种可能性:1) 西班牙式羽管键琴(五个八度,单键盘,在意大利[乐器制作]传统基础上制造。它更适合于斯卡拉蒂奏鸣曲。西班牙王室确有这样的乐器,无疑为斯卡拉蒂所了解、熟悉)。2) 法国-佛兰芒风格的羽管键琴(芭芭拉王室为斯卡拉蒂提供了这样的乐器,而其作品当时就使英国人和法国人为之倾倒)。3) 英国制造的羽管键琴(556首奏鸣曲里28首含有g''' ,这就要求键盘有五个八度, 61键--从GG到g'''。现存意大利羽管键琴极少有这样的音域,英国制造的有这样音域的羽管键琴则到处可见)。4) 荷兰画家凡璐(Louis-Michel Van Loo,1707-1771) 的一幅油画中,芭芭拉王后正在弹一架大型双键盘的法国式羽管键琴。画家曾于1737-1752近二十年间受雇于芭芭拉王室。人们有理由推测:这画并非虚构,很可能是严格纪实。 究竟斯卡拉蒂的作品(分别)为哪(几)种乐器而写?多年来种种推测、争论,皆各有所据,迄无定论。但其中有一事可以肯定:斯卡拉蒂K编号作品中,至少有三首(K.287、K. 288、K. 328)是为管风琴写的。在长期争辩的研究者之间,对此没有分歧。柯克帕特里克和基尔伯特所编两种《全集》里,这三首都清楚标明"为管风琴而作"。此语源于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10],故无可疑。柯克帕特里克书、谢伏罗夫论文和基尔伯特"前言"对此均有详述。基尔伯特又认为:此三曲外,还有"不少织体相对单薄的两个声部的曲子,由小型管风琴来演奏,效果很可能更好。"另有三首(K. 254、K. 255和K. 356),是否为管风琴写,意见不一。 如果说这些结论都靠不住--就连威尼斯和帕尔玛抄本也不可靠,必须"重(新认)识"到:全部斯卡拉蒂作品一无例外是"大键琴教材",那就得提出证据。否则这种"重识"如何叫人相信?(顺带提个小问题:"键盘结构完全与现代钢琴相同的意大利单排键大键琴"云云,"键盘结构"何所指?"完全与现代钢琴相同"何所据?万余言中,诸如此类难解、可疑处俯拾即是,读来颇有观止之叹。编者缘何审而未察?亦一谜也。) 练习曲还是奏鸣曲? 卞文指责隆戈"不顾斯卡拉蒂已明确定名为'练习曲'的创作本意,武断地把这批乐曲的全部曲名都统统改称为'奏鸣曲'"。 其"重识"之要点在此。 但这没有根据。 隆戈版中"奏鸣曲"之称,源于斯卡拉蒂去世(1757)前出版、很可能由作者手定--至少经作者认可--的Essercizi(1738)、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1742-1757),以及罗森格瑞伏版斯卡拉蒂曲集(1739)。原文移置,一字未易。不存在隆戈(于百余年后)"武断......改称"的问题。所谓"斯卡拉蒂已明确定名为'练习曲'的创作本意",亦未知从何谈起。 那么,Essercizi一书中全部三十曲为何都被标以"Sonata"之名? 书名和曲名为什么不同? 这需要对"练习曲"和"奏鸣曲"这两个字的含义及其历史变迁做一点考察。 先说"练习曲"。 在意大利文里,esercizio(essercizi是古意大利语esercizio的复数形式)确有"练习"、"训练"之义。所以,将斯卡拉蒂曲集Essercizi译为"羽管键琴练习曲"或"为羽管键琴而写的练习",看似不错。但是,如果离开历史条件,将 essercizi一字理解为后来意义上的"练习曲",将它等同于十九世纪出现的诸如克莱门蒂、克拉玛、车尔尼等人的"练习曲",就大成问题了。 "练习曲"一字来自法文 etude 和 exercice。 二者含义不尽相同。前者-- etude(德文etüde,意大利文 studio,英文 study)为训练某种特定技术(例如音阶、琶音、轮指、连音、跳音......)而写,篇幅较短,多少含有一些音乐意趣。克莱门蒂、克拉玛、车尔尼的练习曲均属此类;肖邦、李斯特、斯克里亚宾、拉赫马尼诺夫......的"音乐会练习曲"是其延伸和发展,但艺术表现大为增强。后者-- exercice(德übung,意esercizio,英 exercise)多半(不是全部)以单纯技术训练为目的,往往在不同调上多次重复同一短小音型以求熟练,少有音乐意味。音阶琶音练习、哈农手指练习、勃拉姆斯《钢琴练习曲五十一首》(51 Esercizi per pianoforte ),是exercice的典型。 克莱门蒂、克拉玛、车尔尼式的练习曲(etude)出现于十九世纪,有其历史原因。英国工业革命引起社会、经济、文化的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这不足一百年的时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钢琴迅速走出上层(贵族)社会,开始进入市民家庭,成为其欣赏和娱乐的必备工具。钢琴制造业和出版业因此蓬勃发展,对于教材和教师的市场需求随之而至。(克莱门蒂的经历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既是作曲家、钢琴演奏家、钢琴教师,又是出版商、钢琴制造-销售商。)克拉玛、克莱门蒂、车尔尼等人的"练习曲",就是适应这样的需求而产生的。斯卡拉蒂时代无此条件,他的"Essercizi"同车尔尼式的"etude",在社会功用和由此决定的音乐形态上都有巨大差异。二者不是一回事。 斯卡拉蒂、巴赫等人所处巴洛克时期,还没有出现面对公众的"独奏会"(萧邦时代也只有沙龙演奏。范围更大的"独奏会"[recital]是李斯特才开始的)。演奏者和作曲者没有明确分工。作曲、演奏常取即兴方式。 "听众"、"学生",往往是身边为数不多的人--朋友、亲属、雇主(王室、教堂......)。那时,没有必要、因而没有可能产生专供成批接受规范训练的学生们掌握某些通用技术的"练习曲"。Essercizi所收斯卡拉蒂致"读者"的 "献词"里写道:"读者:无论你是业余爱好者还是专业人士,请勿指望从这些作品中发见什么深义。它们只是巧妙的玩笑,意在帮助你们在羽管键琴弹奏中获得更多自由。......愿这些作品给你们带来愉快......"(两篇献辞的英译均见 Kirkpatrick,pp.101-103),此中消息甚明:它们既有训练意义("帮助你们在羽管键琴弹奏中获得更多自由"),更可得到艺术乐趣("给你们带来愉快")。但这训练不是车尔尼式的教学。Essercizi三十首"sonata"同专门用于规范性技术训练的"练习曲"不相干。 事实是,十九世纪之前和其后,etude 和 exercice 两字的用法和含义有很大不同。举例来说,巴赫一生为击弦键琴(clavichord)、羽管键琴和管风琴写了很多作品,有的主要为教学和训练而写,有的主要为演奏而写。1731-1742年间,他将部分羽管键琴和管风琴作品编成四卷出版,总题为"Clavier-Übung"。德文 übung 与 esercizio (意)、exercise (英)相通,都含"练习"、"训练"、"实践"之义。在第一卷里,巴赫收入了他的六首《帕蒂塔》(partita)组曲,各含六到七首以各类舞曲、前奏曲、幻想曲题名的短曲。第二卷收有我们今天经常演奏的《意大利协奏曲》和《法国前奏曲》(Overture nach französischer Art)。第三卷内各曲主要为管风琴而作,包括前奏曲、赋格、众赞曲。第四卷是我们今天在音乐会上常常听到的《戈尔德堡变奏曲》。如果不顾词义的历史变迁,将这曲集名"Clavier-Übung"译为"键盘练习曲",虽然不无"依据"(clavier / keyboard / 键盘;übung / exercise / 练习曲),但这不会使人觉得奇怪吗? 又如与巴赫、斯卡拉蒂同时代的意大利作曲家 Francesco Durante(1684-1755 ),于1737年出版了一本题为 6 Sonate per cembalo divisi in studii e divertimenti 的乐谱,其中找不到为某种特定目的而写的技术练习。如果只就标题逐字"硬译",这一组作品究竟是为羽管键琴写的"奏鸣曲","练习曲",还是"嬉戏曲"呢?("divertimento"有"嬉戏"之义。) 如果说这书名的理解、翻译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那么他的另一首为管风琴而写的Essercizio o sonata(可以逐字"硬译"为"练习曲或奏鸣曲"),就会使我们更加头疼了。 由此可知,斯卡拉蒂时代,"Essercizi"一字并无后来--十九世纪,克拉玛、克莱门蒂、车尔尼......以至肖邦、李斯特......时代--的"练习曲"之义。 卞文坚称斯卡拉蒂奏鸣曲为"单乐章练习曲"的另一个理由是"这种二部曲式的篇幅长度适中,两段的反复又刚好符合技巧训练的重复性原则"。这个说辞难以成立。1)纵观三百年钢琴历史,哪位作曲家写过复乐章、多乐章的练习曲?2)若以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肖邦、李斯特、拉赫马尼诺夫、里盖蒂 (György Ligeti, 1923-2006) ......为例,他们的大量钢琴练习曲中,哪一首曾采用"两段反复"的"二部曲式"?难道它们因此统统不合"技巧训练的重复性原则"? 卞又引巴托克"不用'奏鸣曲'之名"以证其说("唯一在编注斯卡拉蒂作品时坚持不用'奏鸣曲'之名的是贝拉·巴托克(参阅1958年布达佩斯出版社出版巴托克注释的《斯卡拉蒂杰作汇编》。"[见卞"前言";卞文中亦有内容相同的话,恕不复引。])。但这缺少说服力:A)巴托克编注谱,初版于1921-24,1958重印,分两卷,总计10曲,它在斯卡拉蒂研究中价值不高,稍重要的研究文献中均未见提及。B)卞引巴"不用'奏鸣曲'之名";反驳者亦可依此逻辑引巴未称"练习曲"(巴未给任何一曲加任何标题)。这样的讨论有什么意义吗?C)巴在此书"前言"中倒是有一句话,大意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斯作近乎"奏鸣曲",这就使"唯一在编注斯卡拉蒂作品时坚持不用'奏鸣曲'之名"的论断显得十分可疑。D)此书并无"斯卡拉蒂杰作汇编"之称--书名只有一个字:"Scarlatti"。此书封面顶端有一行字:"Meisterwerke der Klavierliteratur",它不是书名,而是由出自不同作者的多部曲集构成的一个出版物系列的总题,巴编两卷本Scarlatti是其中的一种。"斯卡拉蒂杰作汇编"之名,不知是如何杜撰出来的。设若将总题"Meisterwerke der Klavierliteratur"与书名"Scarlatti"强行拼凑到一起,把"Meisterwerke der Klavierliteratur"译成"杰作汇编"也是不正确的。卞虽引巴为重要依据,却不读其"前言",甚至不看其书名。这样的研究方式,实不足取。 再说"奏鸣曲"。 卞文说"不应把(斯卡拉蒂的)这些作品归入奏鸣曲类"。因为它们有些"充其量也只能仅属'巴洛克奏鸣曲'的胚胎而已";有些"也只可算作是'古典奏鸣曲式'"......这里,一些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显然太过随意。什么叫"奏鸣曲类"?什么叫"古典奏鸣曲式"?这些说法十分费解,没有人(包括作者卞先生本人在内)能确释其意。 "奏鸣曲"(作为一种乐曲体裁)与"奏鸣曲式"(作为一种曲式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些比较重要、可信的音乐辞书,包括《哈佛音乐词典》之类不足千页的单卷本中-小型辞书中,"奏鸣曲"和"奏鸣曲式"条目,往往是几千字、上万字的长篇大论(虽然辞书总是力求简约)。笔者手头有一本题为《奏鸣曲式》的书(Sonata Form,by Charles Rosen),以四百多页篇幅讨论此题。原因就在三言两语说不清。 "奏鸣曲式"(sonata form)一词并非"古已有之"。"第一个将'奏鸣曲式'这一术语用于音乐分析的理论家,很可能是A. B. Marx(1795-1866 --引者注)"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 p.793)。它特指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代表的"维也纳古典乐派"创作中成熟发展的一种曲式结构,是研究者对这种曲式的概括或总结。也曾有另一些意见,例如"sonata-allegro form""first-movement form",等等;但获得公认、被广泛使用的是"sonata form"。不能望文生义,随心所欲地将其引申解释为与"奏鸣曲"这个字有关的随便什么形式--无论不知何意的"古典奏鸣曲式"还是别的什么什么"......奏鸣曲式"。 斯卡拉蒂五百多首奏鸣曲中自然未取奏鸣曲式。它们多用二部曲式。但奏鸣曲式的"最基本的结构框架是在晚期巴洛克二部曲式,特别是带再现部的二部曲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p.765) 卞文认为斯卡拉蒂若干作品"充其量也只能仅属'巴洛克奏鸣曲'的胚胎而已"。此说也很别致:巴洛克晚期人物斯卡拉蒂怎样创造出"'巴洛克奏鸣曲'的胚胎"?(1750年,巴赫去世,欧洲音乐的"巴洛克时期"遂告终结。七年之后,斯卡拉蒂去世。) "奏鸣曲"这个字产生很早,有久远历史。今天,习惯上,它主要指巴洛克时期以来被称为"奏鸣曲"的器乐作品(以复乐章为多;独奏、重奏、合奏皆有。此前,文艺复兴晚期-巴洛克早期[1610前后],有些"奏鸣曲"中也含声乐段落)。而巴洛克时期约一百五十年间,"奏鸣曲"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发展,并不存在固定、单一的模式。 早期巴洛克奏鸣曲多为合奏,以一到四个乐器奏旋律,一个键盘乐器加低音乐器奏持续低音(basso continuo,例如Giovanni Gabrieli,1555-1612的一些作品)。十七世纪中叶,两种不同风格的奏鸣曲发展起来:教堂风格奏鸣曲 (sonata da chiesa) 和室内乐风格奏鸣曲 (sonata da camera)。它们大半是多乐章小型器乐合奏曲(二至四个独奏乐器加持续低音)。前者多用于教堂,不取明显的舞蹈节奏和舞曲名称;后者多用于室内乐,由舞曲乐章组成(例如Arcangelo Corelli,1653-1713的独奏与合奏作品)。 巴洛克成熟时期,泰勒曼(Georg Philipp Telemann,1681-1767)、亨德尔、 巴赫都写下了独奏、合奏的奏鸣曲。泰勒曼创作了六十多首为单簧管(或长笛)、小提琴与持续低音的三重奏奏鸣曲,三或四个乐章不等, 始于慢乐章或快乐章不等,往往以快板结束,多为带再现的二部曲式。(顺便说一句:卞文称斯卡拉蒂"独创出'带再现的二部曲式'的单乐章练习曲",有何根据?音乐史上,某种曲式的产生、发展、定型或消失......往往是个自然渐变的过程,何曾有哪个人"独创"过哪种曲式?)亨德尔有六首小提琴与持续低音(今天通常由钢琴演奏)奏鸣曲,多为四乐章,快板乐章经常是带再现的二部曲式。巴赫有三首小提琴无伴奏奏鸣曲,都是四乐章,其中必有一个赋格乐章;他还有三首大提琴与持续低音奏鸣曲,三或四乐章不等, 都没有赋格乐章。 如果说以上所述仅限于意大利和德国作曲家,不足以表明巴洛克时期奏鸣曲的多样性,那么,再来看看西班牙作曲家索勒(Antonio Soler)。他的奏鸣曲多为单乐章,都是带再现部的二部曲式,它们给这个时期的奏鸣曲带来了异样的光彩。(据说此人是斯卡拉蒂的学生,1752年起在马德里城外的一个教堂里当管风琴师。有趣的是,同斯卡拉蒂的情形几乎一模一样:研究者们至今找不到他的手稿,无法准确判断其作品的写作时间。) 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与今天的欧盟大不同,交通、通讯甚不便,导致音乐风格、形式的地域性差异比今天大得多。意大利、德国、法国(以巴黎为主)、佛兰德(法比荷交界地区)、西班牙的作曲家们各具特色,其间差别、对照十分鲜明。 卞文以"四乐章" "意大利式'慢-快-慢-快'型多段体主调乐曲"概括"巴洛克奏鸣曲"的特征,于史未合,是对复杂历史过程的过分简化和曲解。"多段体主调乐曲"也很难懂,不知说的是什么。 以上所述可简略概括如下: 1)斯卡拉蒂"Essercizi"不能与车尔尼式"etude"相提并论。 2)巴洛克时期,"esercizio"("exercice""übung""exercise")一字无后来(十九世纪后)意义上的"练习曲"之义。以它作书名或总题,收进"舞曲"、"组曲"、"奏鸣曲"、"前奏曲"、"幻想曲"、"协奏曲"、"变奏曲"、"赋格曲"......者,所在多有。遇到这种情形,作为书名或总题之"esercizio"("exercice""übung""exercise"),不宜理解、翻译成"练习曲"。 3)"奏鸣曲"(乐曲体裁)与"奏鸣曲式"(曲式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4)巴洛克时期,"奏鸣曲"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发展,不存在固定、单一的模式。 5)斯卡拉蒂将其作品"明确定名为'练习曲'的创作本意"和后人"武断地把这批乐曲的全部曲名都统统改称为'奏鸣曲'"之说,不能成立。 6)斯卡拉蒂作品是"练习曲"还是"奏鸣曲"?此前未见谁人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这原本不是一个"问题"--说个时髦的"学术"词:是个"假问题"。 但是,卞文郑重其事提出了这个问题,不惜笔墨,决心"为(斯卡拉蒂)新技法'练习曲'正名"。据说,将斯卡拉蒂作品称作奏鸣曲就"完全歪曲了乐曲的原意,并且误导并转移了人们对这批练习曲的真正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斯卡拉蒂是音乐史上的巨人。他留下的大量(不是全部)奏鸣曲堪称艺术精品,和他的同代人巴赫、亨德尔(三人同年出生)的作品一样,具有永恒的魅力。斯卡拉蒂艺术特征是个大题目,需作专门讨论。本文只想说明:把斯卡拉蒂作品视为 "新技法'练习曲'","键盘技巧训练教材",恰恰"完全歪曲了乐曲的原意,并且误导并转移了人们对"其"真正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不仅违背史实,而且是对斯卡拉蒂的曲解和贬低。 注释 [1] Domenico Scarlatti, Sonates; 11 vols., ed. K. Gilbert (Paris, 1984), IX p. [2] Cecil Hopkinson, "Eighteenth-Century Editions of the Keyboard Compositions of Domenico Scarlatti (1685-1757)," printed for the Edinburgh Bibliographical Society Transactions, Vol. III, Part I (1948-1949), pp.47-71. [3] Domenico Scarlatti, Essercizi per Gravicembalo di Don Domenico Scarlatti Cavaliero di S. Giacomo e Maestro dè Serenissimi Prencipe e Prencipessa delle Asturie &c. (英译:"Studies for the Harpsichord by Don Domenico Scarlatti Knight of St. James and Master of the Most Serene Prince and Princess of the Asturias &c.") Hants., England: Gregg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Limited, reprinted from the original in the Rowe Music Library, King's College, Cambridge, 1967. The first edition appeared in 1738. [4] 但是,隆戈的编辑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例如,他声称,其所编曲集中,作品编号皆依创作年代排序,但这并无充足根据: 1)他只选用了当时可以见到的部份原始材料,而未研究全部已存手(抄)稿和各种不同版本;2)他对斯卡拉蒂作品的音乐风格、弹奏技巧和所用乐器缺乏认识,却据自己的理解将这些奏鸣曲按照调性重新划分为类似组曲的形式排序编号,甚至改写了一些和声,结果造成很多混乱。 [5] Ralph Kirkpatrick, Domenico Scarlatti (Princeton, N.J., 1953) [6] Domenico Scarlatti, Complete Keyboard Works in Facsimile, from the Manuscript and Printed Sources; 14 vols., ed. R. Kirkpatrick (New York, 1972). [7] Joel Sheveloff, "Domenico Scarlatti: Tercentenary Frustrations," The Music Quarterly, 1985, Vol. 71, No. 4: p. 408. [8] Joel Sheveloff, "Domenico Scarlatti: Tercentenary Frustrations," The Music Quarterly, 1986, Vol. 72, No. 1: pp. 90-94. [9] Domenico Scarlatti, Sonates; 11 vols., ed. K. Gilbert (Paris, 1984), pp. VII-VIII [10] Essercizi和罗森格瑞伏版,前文已经述及。对威尼斯和帕尔玛手抄本,需要做一点解释。现藏威尼斯图书馆 (Biblioteca Nazionale Marciana) 的一套十五卷496首斯卡拉蒂奏鸣曲手抄本(第一到第十三卷完成于1752-1757年间, 没有排序的另外两卷抄于1742及1749年),是专门为玛利亚∙芭芭拉女王抄写的。后来,女王将这套手抄谱本,连同她收藏的其它乐谱,作为遗产赠送给了法里奈利(Farinelli, 1705-1782,曾与斯卡拉蒂一起供职于马德里王室)。这些乐谱几经周折于1835年被送到了威尼斯图书馆,史家称之为"威尼斯抄本"。抄写者是谁?有人认为可能是西班牙年青作曲家索勒(Antonio Soler,1729-1783),也有人认为可能是斯卡拉蒂本人。这些,都是推测,虽然各有所据,但至今并未找到确切凭证。收藏在帕尔玛Biblioteca Palatina, Sezione Musicale 的手抄本,通称"帕尔玛抄本",共收463首奏鸣曲。其中大部分与威尼斯抄本相同。从笔迹看,多数出于同一抄者之手,完成于1752-1757年间,装潢比较简单,远不如威尼斯抄本考究。威尼斯抄本更被研究者看重,因为它是西班牙王室的正式藏本。柯克帕特里克认为它很可能经斯卡拉蒂本人认可。卞"前言"称1906年前斯卡拉蒂"所有作品都一直是以'手抄谱'形式散落各处",此说无据。(参见Kirkpatrick, p.138)。 --------------------- *本文已刊《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钢琴艺术》2008年第9-10期[转载]、"中国音乐评论网"http://www.ecmcn.net/funonews.asp?id=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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