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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绍光:论中国政府的学习机制与适应能力——关于中国模式的思考
    政治 2009/02/18 | 阅读: 1258
    动态的角度来看,适应能力也许比什么都重要,不具备适应能力富国也可能变成穷国。而具备这种能力,贫穷落后的不平等国家,也可以迈向繁荣幸福的康庄大道。我觉得学习能力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2. 李泽厚:思想史的意义
    思想 2009/02/23 | 阅读: 1325
    以经验合理性为基础的“实用理性”,在革命之后,不可能再回到传统的圣王之道,包括不能要求人民进行思想改造或宣讲道德形而上学来开万世太平。
  3. 钱穆:《湖上闲思录》
    人文 2009/03/02 | 阅读: 2294
    短文集。先发数篇,慢慢补齐。30篇已发11.
  4. 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古巴重返舞台!
    政治 2009/03/09 | 阅读: 1185
    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似乎日甚一日,整个中东地区的政治和军事继续分崩离析,全球都在期待着奥巴马就任总统,在这一切之中,世界很少注意到2008年12月中旬的一个重大地缘政治事件。古巴重返舞台!
  5. 周琦、王为:南京明城墙改造式保护和利用的设想
    建筑 2009/03/17 | 阅读: 1671
    南京城墙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它进行的一切举措都要经过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擅自进行这些工作就构成行政违法,所以国家文物局曾经为此多次通报批评南京市政府。
  6. 刘志扬:神圣与内在的洁净——以藏族农民为中心的洁净观念的文化诠释
    社会 2009/07/11 | 阅读: 1769
    本文结合田野调查资料和文献资料对藏族的洁净观念进行了初步的文化解读,认为宗教的神圣原则和内外有别的原则是藏族社会,特别是藏族农村社会具有普遍性的关于洁净的两个基本原则,藏族洁净观念的这两个原则在他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由此可以衍生到藏族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理解藏族社会与文化。
  7. 万俊人:进退之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 2009/07/22 | 阅读: 1454
    在当代西方哲学舞台上,罗尔斯无疑是一位具有独特思想性格的哲学家。这位被誉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哲学领袖和哈佛“自由主义思想铁三角”之一(另外两“角”据说是帕森斯和亨廷顿)的哲学和伦理学教授,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伊始发表《正义论》以来就一直充当着哈佛和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的“领衔主演”,被丹尼尔斯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8. 孙江:语言学转变之后的中国新史学
    历史 2009/09/07 | 阅读: 1169
    这种关注文本的语言和由此构成的概念史研究方法是否可以运用于关于中国近代历史问题的讨论上呢?
  9. 潘维:国际关系咏叹调
    政治 2009/09/26 | 阅读: 1535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中国对外关系六十年研讨会开幕式发言。
  10. 黄彬华:鸠山为日本寻找回亚之路
    政治 2009/10/04 | 阅读: 1197
    日本新首相鸠山由纪夫抓紧时间和机会,迅速在国际外交舞台上亮相.
  11. 董国强:对历史的另类诠释——《血路——中国革命中的沈定一传奇》评介
    书评 历史 2010/03/17 | 阅读: 1314
    《The Blood Road--The Mystery of Shen Dingyi in Revolutionary China》一书,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教授萧邦奇(R. Keith Schoppa)关于20世纪10-20年代中国政治研究的一部力作。该书于1995年由加州大学出版社出版,当年便荣膺美国列文森图书奖中的优秀史学著作奖。该书的中译本《血路--中国革命中的沈定一传奇》于1999年9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推出,翻译者为周武彪先生。     当你偶然从书架上拾起这本书开始阅读的时候,你很难一下子意识到你手中拿着的是一部严肃的学术著作。本书第一章的叙述风格使得该书更象是一部畅销的侦探推理小说。作者在长达八页的篇幅中,向我们描述了一个并不复杂的事件:1928年8月,本书主人翁沈定一从他的家乡--浙江省萧山县的衙前村--去省内的风景名胜莫干山消夏。他在那里盘桓两日,会晤了一些老朋友。而后,他在回家的途中遭到枪手的暗杀。穿插于这些事实之间的,是大量的对当时历史背景的介绍、对沿途自然人文景观的琐碎记述和对主人翁内心感受的主观推测;接着,是对突如其来的暗杀过程和血腥场景的细致的描述。最后,由于杀手的成功逃逸,使得这次暗杀事件显得扑塑迷离,给读者留下许多悬念......     当然,这本书的巨大成功决不仅仅归因于作者巧妙的整体构思和高超的写作技巧,它能获得列文森图书奖,更重要的原因,我想,在于作者以一种深入浅出、举重若轻的叙述方式,详实生动地向读者展现了20世纪初期中国政治的一般面貌。书中的许多观点反映出作者对民国政治和中国革命的深邃见解。作者在《提要》中说明:"本研究的主要意图还是为了通过研究沈定一的交往、经历和死亡以及其中蕴涵的本世纪10年代晚期和整个20年代中国社会、政治、文化裂痕及结构,以考察20年代中国革命。"综观本书,我认为作者成功地实现了上述意图。     按照近年来西方学界颇为流行的理论研究范式,萧邦奇在本项研究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对主人翁沈定一"身份"(identity)的界定。他选择这样的角度切入主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在整个20世纪的巨大挑战和曲折地探索新的政治和文化正统的过程中,中国人的身份问题始终居于中心地位。......在巨大的、令人目眩的社会政治变迁背景下,个体不得不把自身的身份问题与社会、国家、民族中的其他人的身份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而急剧的革命变迁造成的相当的政治与人身不安全也使得个人必须面对身份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须建构或重构身份。     为了确定沈定一的"身份",萧邦奇在研究中主要借助了"社会网络"的概念和方法。他认为"社会"是"个体间通过广泛的私人联系而形成的联结体或聚集体。这些可能既是横向又是纵向的联系随之又组成社会关系束和关系网,而后者又是社会组织和群体诸如政党和派系结构的基本成分。"在作者看来,"社会网络"不仅是构成社会的要件,而且是决定社会发展变迁的一种动力机制。     在运用"网络"概念和方法对大量史料和史实进行梳理的过程中,萧邦奇发现:"个人并不只简单地从属于一张网,而是属于许多重叠的网,这些网决定了个人的社会位置并塑造其身份";"许多精英的身份具有变化的轨迹,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和适应性。"     正是基于对沈定一在不同时期(如辛亥革命前后,北洋政府时期,五四时期,国共合作时期,国共分裂之后等)、不同"场所"(如全国范围,浙江省内和萧山衙前等)所处的众多的、相互交叉重叠的"社会网络"的深入研究,萧邦奇向我们展示了沈定一作为"地主少爷"、"清朝县官"、"辛亥革命的拥护者与参与者"、 "地方自治倡导者"、"新闻记者和五四精英"、"农村教育家和农民运动先驱"、"上海共产主义小组主要成员"、"国共合作时期的跨党分子"、"西山会议参与者"、浙江省"清党委员会负责人"、"国民党内的反对派"和"反地主的地主"等多重复杂的政治面相,从而使我们对沈定一这一历史人物的认知超越了我们所熟知的"好人"或"坏人"、"革命"或"反动"的简单二元模式,使沈定一的形象显得更加生动、丰满和真实可信。 (    其次,通过对沈定一所处的"社会网络"的末梢和外延的分析研究,萧邦奇在界定沈定一个人身份的同时,还连带地向我们展示了一幅20世纪10-20年代浙江乃至全国政治舞台上活跃着的政治精英的群像。这使我们对"沈案"的历史背景有了一个更全面的整体把握。     第三,通过研究"社会网络"形成和裂变的基因,萧邦奇还向我们立体地展示了10-20年代中国革命阵营内外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从而逐步明确了沈定一在萧山衙前、浙江乃至全国的政治对立面--"沈案"的潜在主谋。     在该书的第九章,萧邦奇为我们列出了五种不同类型的嫌疑人:(1)衙前东岳庙庙祝;(2)嵊县蚕茧商人;(3)萧山县地主;(4)共产党或个别共产党员;(5)国民党或个别国民党员,并根据他(它)们各自可能产生的暗杀动机的强弱程度、组织和实施暗杀计划的各种能力、以及"沈案"发生后各方的反应,最终将暗杀的主谋锁定为国民党内的蒋介石集团,指出这是一场"为阻止政治成功和潜在叛乱而实施的谋杀"。尽管萧邦奇的上述推断缺乏直接的证据,还不能作为历史的定论,但作者基于大量的史料史实所作出的严谨周密的逻辑论证,依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映象。     在萧邦奇看来,沈定一在浙江和全国政治舞台上的沉浮和他的最终死亡,是20世纪10-20年代中国革命发展和蜕变历史的一个缩影。中国革命的悲剧在于:     在革命的早期阶段,许多怀着不同政治和知识信念的人们,面对已被鉴定和确认的共同敌人会聚成广泛的反帝反军阀的包容性动力源。五四时期所崇尚的宽容、开放和实验意识正是这整个时期的时代精神。......但是,到20年代中期,当革命运动开始显示出可能即将成功的迹象时,革命过程却变得日益富于排他性而不再是包容性。     在短短十年间,政治宪政文化及其对程序和法律的强调即被顺应革命而兴起的尚武风尚吸纳和摧毁。     造成革命异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其中也包括沈定一自己在浙江和全国政治舞台上的所作所为。而这,又正是造成沈定一生前死后毁誉不一的重要原因。     在围绕"沈案"的研究叙述中,字里行间,作者还很自然地表露出他对"革命"的独特看法和他所遵奉的历史观。他写到:     革命并不是主要只依靠非个人的社会、经济力量或意识形态斗争就能解释的过程。相反,革命是男人和女人们的故事。这些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和推进力中的人们,常常是别无选择地被卷入他们所不能控制和引导的革命形势和风暴之中。     革命过程中的日常决策和行动产生于类似的事件、发展和关系,而不是普遍的意识形态、政治一致及发展。为了理解革命,我们必须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日常人生经历和社会过程,人们的思想发展和行动正是来自于此;我们也应把我们的主要关注点置于活生生的个体之上,不同个体的目标相同,但可能来自于多样的动机。     如果我们把萧邦奇的上述观点验之于沈定一的个人经历,是言之成理的。     如上所述,对《血路》这本书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读法。如果把它当作一部侦探推理小说去读,在故事的结尾没有能够最终确认"沈案"的主谋,不能不使读者感到某种缺憾。但在我看来,既然该书是一部以浙江为主要"场所"、以沈定一为中心人物的民国政治个案研究专著,在我们读完全书以后,谁是"沈案"的元凶似乎已经并不重要,因为作者已经成功地运用"沈案"所造成的悬念,巧妙地将读者的思绪引入到当时的历史情境之中,使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对20世纪初期民国政治和中国革命的了解更进一步。     后一种读法,或许更符合作者的心愿。
  12. 左亦鲁:美国的互联网管制--以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为例
    法律 科技 2010/06/16 | 阅读: 2796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由最初的军事通讯工具变成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网上色情、淫秽及其他不良信息也日益增多。在各国网民构成中,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都占有极大比重。无论在哪个国家,如何保护未成年远离这些内容,就成为家长和老师们非常正常而且合理的关切。在美国,来自普通民众和选民的呼声自然会反映到立法和行政机关。 然而,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管制互联网的方式必然会涉及对言论内容的管制,而针对此类立法合宪性的挑战往往会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正如克林顿在声明中所说,言论自由固然是值得珍视的传统,但保护未成年人具有绝不亚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在言论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这对几乎必然存在紧张、冲突的价值与利益之间如何取得某种平衡?哪些言论应该受到保护而哪些不能?究竟用何种方式去管制言论的内容?--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始终存在。 互联网管制的立法之路:从内容限制到手段选择 "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1996年传播风化法》 《1996年传播风化法》(以下简称CDA)是《1996年电信法》第五章的一部分。《1996年电信法》是60多年来美国第一次对《1934年电信法》进行"大修"。CDA能加入这次修订,可见美国民众对网上色情、淫秽及低俗内容反对之强烈。这也是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正如该法案的名字--除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之外,它还将目标对准法律的灰色地带--"低俗(indecent)"内容。 在CDA中,以下两条保护未成年免受因特网上"低俗的"和"明显冒犯的(patently offensive)"传播的条款尤为关键。其中一条是第223条a款:"禁止任何明知对象未满十八岁,而在因特网上对其进行低俗的传播。"另外一条是223条d款:"禁止任何人在明知可能被未满十八岁人士获得的情况下,在因特网上传播'以当前社区标准看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性或排泄的器官以及行为的内容'。"该法的制裁措施也十分强硬,违反以上条款的人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尽管CDA在国会得到两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也已被时任总统的克林顿签字批准,但这部法案自通过那一刻起就不断受到批评和攻击。法案于1996年2月1日通过,仅仅过了5个月,费城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就宣布《传播风化法》因侵犯成人的言论自由而部分无效。但双方真正的交锋还是体现在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Reno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九位大法官认为CDA无效,斯蒂文斯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CDA不仅对国会而言是全新的立法尝试,最高法院也是第一次对互联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撰写多数意见的斯蒂文斯法官还是附议的奥康纳法官,都首先花大量篇幅来讨论因特网。当然,对技术的讨论是服务于法律和政治问题的。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因特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从原本是用于军事目的的交流工具,变成了今天"全球范围内人类交流的独特而全新的媒介"。人们在因特网上存在多种传播和检索信息的方式,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其中与本案最为相关的是以下五种: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服务、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 在讨论了前四种方式之后,斯蒂文斯法官认为万维网具有十分独特和重要的地位。它存在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万维网上大量信息是贮存在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电脑之上的,网民可以像打电话一样访问这些不同地址的网站,与作者交流,或者链接到其他网站;其次,万维网的导航是相对直接的,用户可以通过直接输入网址或者搜索链接到获得想得到的信息。在万维网上,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多数信息接收者和提供者之间是无障碍的。斯蒂文斯法官由此得出结论,因特网不同于传统广播电视领域,这里不存在一个中心的、单向的内容提供者,同时也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整个万维网的机构。 因此,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尽管因特网上存在着大量"从谨慎地挑逗到硬色情"的有关性的露骨内容,但因为网民很少"偶然地"、"意外地"碰到这些内容。在绝大数时间里,用户都必须采取"比拨电话号码更深思熟虑和直接的一系列主动步骤"才能接触到这些有关性的内容。简单来说,在网上接触到色情和低俗内容的人基本都是自己"主动"找到的。 CDA最富争议的部分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低俗"和"明显冒犯"两个条款。在斯蒂芬斯法官看来,"低俗"和"明显冒犯"条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表述的模糊(vague)。而这种模糊对言论自由带来的害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整部立法从头到尾没有对什么是"低俗"和"明显冒犯"进行明确定义。最高法院曾经在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中对"淫秽(obscenity)"做出如下定义:(1)把作品看作一个整体,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是否觉得会勾起下流的兴趣;(2)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了被可适用的州法所定义的性行为;(3)将作品看作一个整体,其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多数意见认为Miller案对于"淫秽"的定义就不属于"模糊",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条款却没有这样具体的定义和限制。而且"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定义之间也容易产生歧义和混淆,从而导致不确定性。模糊的语言加上法案严厉的刑事制裁,很容易产生"寒蝉效应(chill effect)"--当人们严肃地讨论类似计划生育、同性恋以及监狱内强奸的后果等议题时,很容易因担心会违反本法从而导致不敢发言。 其次,法案中如此模糊的语言难以避免地扩大了被限制言论的范围。这种扩大一方面使得某些本不被法律禁止的言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原本有权接触低俗内容的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宪法禁止淫秽的言论,但是并不禁止"低俗"的言论。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十分有效的年龄认证手段,因此成年人获取此类信息的宪法权利就遭到侵害。本案与1968年的Ginsberg v. NewYork案存在以下四点不同:第一,Ginsberg案并不禁止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而根据CDA,父母的这种行为同样被禁止;第二,Ginsberg案只涉及商业行为,而CDA则将非商业行为也包括进来;第三,Ginsberg案中涉及的作品必须"缺乏对未成年人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for minors)",而本案中"低俗"这一概念并不允许"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这一抗辩;第四,Ginsberg案中的立法适用于17岁以下未成年人,而CDA则扩展到了18岁青年。 CDA的支持者还认为,在Renton v. PlaytimeTheatres, Inc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项让成人影院远离居民区的法令,CDA接近于在互联网上让低俗内容远离未成年人。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这是对Renton案理解的错误,最高法院支持Renton案是出于某种"次要效果(secondary effects)"--比如减少犯罪或者地价下跌,但绝不是出于限制传播某种"冒犯"信息的"首要效果"。而CDA则是为了实现这种限制传播的首要效果,因此它属于"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content based blanketrestriction on speech)",应该接受最严格的审查。 奥康纳法官则在附议中表示,她认为设立某种"成人专区(adultzones)"是合宪的,但是CDA 却试图构建某种"分区法律(zoninglaw)"。她认为分区管治的方式需要符合以下两点:第一,不妨碍成人获取该内容;第二,未成年人的确没有权利获取该内容。而CDA却不符合这两点。不过奥康纳法官与多数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当成年人向明知的特定未成年传播"低俗"和"明显冒犯"的信息时,法案应该有效。 CDA的目的十分正当和合理,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即便在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以9比0推翻CDA后也予以承认,但它却因在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上的不足而失败。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更是直言CDA是一部"非常愚蠢的法律"。CDA采取非常传统的思路,即直接规定具有某种内容的言论必须与未成年人隔绝,或者如最高法院和莱斯格教授所言国会在此试图进行"分区(zoning)"。但是CDA的问题在于国会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模糊的概念画了一个过大的圆圈,很多在美国人看来应受到保护的言论也被画了进来。 直接的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儿童在线保护法》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Reno案中推翻CDA之后,国会在第二年卷土重来。《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下简称COPA)于1998年获得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在因特网上接近任何对其有害的材料"。从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国会不再使用"低俗"、"传播"等模糊、宽泛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将保护儿童这一目的格外突出。与CDA相比,COPA主要进行以下一些修正:第一,COPA只规制商业行为;第二,COPA将CDA中严格的刑事惩罚降为5万美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第三,COPA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7岁以下,而不是CDA中的18岁以下;第四,针对法院对于CDA"低俗"和"明显冒犯"过于模糊的攻击,COPA对什么是"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做出了较为具体、清晰的定义--任何交流、图片、图像、图像文件、文章、录音、文字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材料,或者(1)一个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将作品视作一个整体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是否会勾起或迎合下流的兴趣;(2)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描写或表现了实际或模拟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实际或模拟的正常或变态的性交或性行为,或者低俗地展示生殖器官或发育后的女性乳房;(3)作为整体而言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 第五,根据Reno案中法院指责CDA可能侵犯成年人的权利,COPA设计了更为复杂的区分和认证方式,包括通过信用卡、贷款账户、成人登录密码、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电子年龄认证和其他可行的技术手段。 从COPA的内容可以看出,国会这次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使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含糊的概念,而对什么是"有害于未成年人"做出了具体、清晰的定义,而这种定义方式基本是以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对"淫秽"的审查标准为参照。只不过根据COPA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加入了一些类似"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的标准。 但COPA还是一开始就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下简称ACLU)盯上了,ACLU诉诸的仍旧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Ashcroft v. American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还是推翻了COPA,但九位大法官面对是否应该支持联邦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已经分裂为5:4。 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支持下级法院颁布的禁令。不过本案中的法庭意见与Reno案颇为不同,肯尼迪法官认为多数意见支持针对COPA的禁令只是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blocking and filtering software)。肯尼迪法官认为,过滤软件与COPA相比,首先在于它是安装在每一个用户端,而不是对整个网络限制;其次,过滤软件可以屏蔽掉来自海外的非法内容;最后,过滤软件比COPA提供的年龄认证方式更难规避。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肯尼迪大法官还指出制定COPA的儿童在线委员会(Commissionon Child Online)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过滤软件是比COPA年龄认证更有效的方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宣告国会原有的直接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而过滤软件作为"目前看来限制最少的手段"正式登台。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第二,COPA是否可以促进州压倒性的利益。没人会反对禁止商业性的儿童色情不是一项压倒性利益,因此这里的问题是COPA通过限制成人接入是否可以促进这种利益。针对多数意见认为过滤软件比COPA更好地促进州的利益,布雷耶法官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过滤软件根本不是一种更好的替代性选择,过滤软件正是现状(status quo)的一部分。包括过滤软件在内的现状的诸多不足恰恰是国会立法的目的。声称过滤软件比COPA施加了更少的限制,布雷耶法官认为无所作为的现状当然比有所作为的立法"更少限制"。 第三,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选择"。布雷耶法官认为只有在投入足够的经费后,屏蔽和过滤软件才可能成为更好的选择。但这要求政府为每个家庭、学校、网吧提供安装过滤软件的电脑,并且由联邦职员对父母和老师进行培训,还要花费数以百万计的经费去开发软件。但显然是不可能的。 斯卡里亚法官单独撰写异议,他说无论多数意见还是异议都认为COPA需要通过严格审查。斯卡里亚法官认为这种处心积虑地强调性挑逗方面以迎合某种诲淫倾向的肮脏的商业行为当然是宪法上不受保护的行为,COPA对其全面禁止并不会引起任何第一修正案问题。 COPA的思路和CDA完全一致,仍旧是直接进行分区的努力,只不过COPA画了一个比CDA小得多的区域。尽管COPA仍旧失败了,但是最高法院在Ashcroft案中却第一次点出问题的关键--问题已经不再是画一个多大的区域,而是国会的思路必须改变--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 确立过滤的正当性:《儿童因特网保护法》 路线问题解决,之后的事情就好办了。1 9 9 9 年, 时任参议员的J o h nMcCain发起《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CIPA)并于2000年获得通过。 CIPA最大的改变在于美国国会转变了策略,不再试图直接控制地方上的学校和图书馆,而是采用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Ashcroft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案中所"推荐"的过滤软件。如果学校和图书馆希望获得联邦资助(或折扣)购买电脑或接入网络,那么根据CIPA的要求,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具有因特网安全政策和技术保护措施,每一台接入因特网的电脑必须具有相应的过滤软件,可以屏蔽"属于淫秽或儿童色情的图像,并且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对其有害的材料。" 尽管COPA在Ashcroft v. ACLU案中被宣布无效,但是其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标准并没有被否决,因此CIPA很大程度上沿用了这一概念。而学校和图书馆获得的资助则有两个来源,一个源于《1996年电信法》中的"E分级(E-Rate)"计划,另一个则来自《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Act,以下简称LSTA)。如此之外,CIPA要求当一个成年人出于善意研究或其合法目的要求进行连接时,工作人员应该接触锁定或屏蔽。而且,对于不接受"E分级"或LSTA的学校和图书馆,CIPA不做任何要求。 CIPA同样难逃被起诉的命运,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在2001年1月就决定起诉CIPA。不过与"前辈们"的命运不同,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最高法院以6比3支持了CIPA的合宪性。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了多数意见,他认为CIPA并不侵犯图书馆和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成年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CIPA是国会合法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伦奎斯特针对下级法院认为CIPA是"对进入公共论坛的基于内容的限制"的说法,主张公共图书在社会中的价值在于"利于人们学习和丰富文化",图书馆要选择性地提供那些"对共同体有直接、重大好处和利益的材料。"因此,图书馆中网络接入是为了帮助实现图书馆的这些主要价值,绝不是"传统上的或被设计出来的公共论坛"。 而且CIPA只为那些安装了过滤软件的图书馆和学校提供资助,并不是对那些拒绝安装此类软件的场所的惩罚。CIPA提供的资助或折扣"并没有拒绝给予任何人好处,只是政府简单地依据其合法权威有目的地使用公共资金。" 至此,从CDA历经COPA到CIPA,最高法院终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这对存在紧张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取得某种暂时的平衡。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Association案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过滤时代"。在确立过滤的正当性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过滤。 过滤时代:言论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平衡的技术 我们应该清楚,广义上的过滤可以出现在传播链条纵向上的任何一个层面--用户、网络接入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但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的过滤将限于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因为这正是COPA案中最高法院所指明的方式,同时也是CIPA以及今天市场上绝大多数过滤软件所采用的方式。 如何过滤:以V-Chip和PICS为例 简单来说,每种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都可以分为两部分:对内容进行标记或分级和根据标记和分级进行过滤。二者相比,前者显然更为重要,过滤真正的关键和"猫腻"都集中在这里。而后者基本就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已。 接下来笔者将选择在美国国内十分普遍的两款过滤软件(机制)进行介绍,一种是V-Chip,另一种是PICS。V-Chip和PICS当然不是完美的过滤,它们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是在众多过滤软件和机制当中,二者的确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并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 在讨论互联网过滤软件的前花一些篇幅介绍安装于电视上的V-Chip,出于这么两个原因:首先是V-Chip投入使用远早于同类互联网软件。在《1996年电信法》里,国会在管制互联网这一新事物时却选择非常传统和生硬的手段,但在管制广播电视这一传统媒体时却采取V-Chip这种颇具新意而且灵活的方法。这种区别导致了CDA在通过之后就变成过街老鼠,仅仅存活不到一年就被最高法院推翻,而国会几经挫折才吸取教训。 其次,尽管V-Chip也一直伴随着不少争议,但作为一次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力度如此之大的管制行为却绝对算得上成功。其中诸多环节颇值得互联网同类软件借鉴学习。克林顿在CDA被推翻后发表的声明中也指出,目前因特网需要一种像V-Chip之于电视一样有效的过滤工具。 安装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它可以屏蔽那些父母不希望自己孩子观看的节目。根据美国《1996年电信法》,所有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大于13寸的电视都必须安装V-Chip。时任总统的克林顿在签署法案后表示:"我们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这样他们可以传授自己的价值观和保护自己的孩子。" 至于V-Chip中的"V"为何意,有人认为"暴力(violence)",也有人认为是"观众控制(viewer control)"。 V-Chip是安装在电视机内的芯片,但又不仅仅是芯片。V-Chip除了需要将集成板安装在电视机上,还需要辅以广播电视台的一种电视分级系统。每种节目中都含有一种信号,这种信号激活V-Chip并告诉电视机正在传送某种等级的节目,如果电视机被设定为拒绝接收该节目,这种节目就会被屏蔽掉。简言之,V-Chip需要硬件与分级系统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前面说过过滤的关键其实是分级标记。根据电信法第551条,广播行业被赋予一次自行制定分级标准的机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如果行业的自行分级标准无法令FCC满意,那么FCC有权另行指派人选组成委员会重新制定。身后站着手持尚方宝剑的FCC,包括国家广播者协会、国家有线电视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行业巨头们很快就拿出一份分级标准,这就是"电视家长指导"。节目开始后15秒内,分级标签将出现在屏幕下方,同样的信息也会出现在电视报和节目单上。而且V-Chip还要求除了新闻、体育以及收费有线电视节目外,大多数节目必须根据分级标准标记。这一系统存在两套分级办法,第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目的在于通知观众特定节目是否适合特定年龄段儿童: 第二种套等级告诉观众按年龄分级的原因,描述性字幕试图概括节目的内容:电视在当今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必多言,美国政府此番力推V-Chip所显示的决心和魄力同样非同小可。在《1996年电信法》出台之前,美国对电信和媒体领域的管治一直延续《1934年电信法》确立的框架。该法62年来首次大修,V-Chip能被加入法案并获得通过,是因为它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回应社会上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的呼声。通常而言,民主党和自由派更偏爱广泛的言论自由,而共和党和保守派则更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淫秽、色情乃至低俗内容比较反感。但包含有V-Chip和CDA的《1996年电信法》却能在国会很快获得通过,而民主党副总统戈尔不仅自己上阵亲自为V-Chip做宣传,总统克林顿也在法案通过后马上签字,并且克林顿和戈尔连任竞选时也把V-Chip作为主要政绩大肆宣传。由此可见,尽管一些学者、媒体以及ACLU这样的民权组织对V-Chip大肆批评,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影响的确超越了党派和意识形态,得到广大普通民众支持。 PICS就是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是目前网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级过滤软件。大家只要进入互联网浏览器"属性"中"内容"一栏,就可以在"内容审查"那里见到PICS。PICS是由W3C(World Wide WebConsortium)设计出的一种软件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对因特网上的内容进行标记。PICS背后的理念是创立一种关于元数据的标准,一种关于信息的信息。比如网页中存在一幅图片,那么元数据则会报告网页中含有某一类型的图片这一信息。而W3C在PICS的首页上就十分清楚地表示,发明PICS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和老师控制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 严格来说,PICS本身并不是一种分级过滤软件,或者说PICS仅仅是分级过滤软件的一部分。PICS是一种软件标准,一种对网上内容进行标记的标准。PICS只是为标记、分级提供一个平台。如果网站所有者想根据PICS自我标记,那么只需要将一段特殊的命令插入网站的HTML代码,那么浏览器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就会根据其中包含的分级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但是HTML代码所包含的分级和标记信息却并不是PICS所决定的,因此,PICS必须与某种内容分级系统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有很多种基于PICS平台建立的分级系统和标准,其中最为普遍的是ICRA(Internet Content RatingAssociation)创立的分级系统。ICRA的前身就是大名鼎鼎的RSACi(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Council on the Internet),RSACi后来被并入ICRA,而ICRA是家庭在线安全研究会(Family Online SafetyInstitute)的一部分。而在PICS的网站上,除了ICRA之外,还有Safe For Kids、SafeSurf、Adequate.com、Vancouver Web Pages和Italian Self-rating Service等五种系统可供选择。 下面我们就以ICRA为例,来看看是如何对内容进行分级的。ICRA在网站上反复强调他们并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分级,是内容提供者自己进行分级,ICRA只不过为他们自行分级提供了某种标准和参照。也就是说,PICS为因特网对内容进行标记和分级设立一个技术标准,然后ICRA在PICS的平台上设计一套分级标准。但这种分级标准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内容或内容发布者,ICRA只不过把标准放在那里,让内容提供者根据标准自行"对号入座"。内容提供者如何自行分级呢?ICRA的关键是它的词库,也就是著名的"ICRA问卷"。内容提供者自行登录到这个ICRA问卷,然后回答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基本都是关于你的网站是否含有ICRA词库中的一些元素(关键词)。 在回答完问卷之后,ICRA将根据你的回答出具一份针对内容的分级报告,内容提供者就可以将这一分级信息输入网站的HTML代码中。安装有过滤软件的浏览器在接入你的网站前就会首先读取这一分级信息,然后选择过滤或者进入。 在RASCi时期,这个词库里分有四大类内容,分别是性、裸体、语言和暴力。而对每一具体种类,RASCi又会根据从无到极强进行一个程度的排列。ICRA基本没有改变这一模式,它所做的不过是不断更新、调整这一词库和分类。现在ICRA的网站上,词库中共有七类内容,分别是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Sexualmaterial)、暴力、语言、潜在有害行为、用户生成内容和语境。其中新出现的三类内容中,潜在有害行为是指出现吸烟、喝酒、赌博、使用武器等行为,用户生成内容这一种类的出现显然是对YouTube等网站兴起的回应,而语境则是告诉用户某些词汇的出现根据上下文可能是在教育、医学、新闻等语境下出现的,比如"乳房"一词可能是出现在色情和淫秽内容中,也有可能根据上下文分析得出是出现在有关医学讨论之中。 其实PICS除了和ICRA这种分级系统合作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和某些第三方分级机构合作,这些机构的分级和标记有的是通过人工,有的是通过电脑分析,比如CyberPatrol's CyberNOT list就是通过人工,而EvaluWeb就是由电脑分析完成。但这种第三方分级组织源自电影分级制度,但互联网上第三方分级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有太多网站需要他们去进行分级和标记,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此之外,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性也存在不少争论。种种原因导致ICRA所采用的自行分级机制占了上风。 过滤:最好的方式? 因此,过滤软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分级和标记这一部分,而V-Chip和PICS的成功也正在于这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让内容提供者自行分级(self-rate)。而FCC在V-Chip所采取的方式更值得借鉴。FCC并不亲自动手直接进行分级,而是要求业界自行分级,FCC在背后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这样做得好处之一是业界显然对于具体业务和技术更加熟悉。FCC这种"统而不治"的方式相当高明,既可以避免因为制定标准不合适而在业界和民众那里"里外不是人",又有尚方宝剑保证业界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图。 从现实出发,我们会发现如果要设计出某种比较理想的过滤软件,对内容的分级和标记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就是以自我分级标记为基础,设计出一种更加合理、可行的分级标记系统。在这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ack Balkin对过滤的研究颇值得关注。Balkin教授对过滤的研究是和他对信息社会的思考是有关的。他认为面对海量信息,过滤必不可少,对信息的过滤而不是信息本身才是最关键的,谁控制了过滤就控制了一切。因此他发出了信息时代"过滤为王"的呼声。 Balkin教授在他所参与的耶鲁大学"信息社会项目"的报告中更是直接将题目取为《过滤因特网:一种最好的方式》。不过Balkin教授对包括V-Chip和PICS在内的过滤的态度并不只是推崇那么简单。他对过滤的推崇有些接近"两害相比取其轻者"的态度,对过滤的认可是建立在与传统管制言论方式对比的基础之上的。 Balkin教授认为之所以要大力推广过滤,是因为有了过滤软件之后,政府就没有什么理由再去采用传统手段限制言论,即政府不能再通过直接立法去限制言论了,政府只能通过间接手段规制过滤,从而影响言论。 从直接变为间接,过滤起码为言论自由多设置了一道屏障。进入过滤时代,类似CIPA那样的斗争和博弈将取代CDA,对于过滤这张王牌的争夺和控制将成为重中之重。在信息时代,是类似过滤软件这样的技术而不是法官创造的判例主导了言论自由的发展。 但是,过滤可能是看起来是出于"选择"而非"审查",似乎对言论自由限制更少,但通过过滤其自身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其对言论的潜在威胁反而有可能更大。毕竟传统方式虽然"简单粗暴",但毕竟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通过过滤,言论自由完全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因此,Balkin对过滤推崇的另一面则是高度警惕和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Balkin教授提出他认为理想的过滤软件应该具有的八个特性:1、用户的自主权(一是尊重个人用户的自主选择,相信家长自己孩子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也就是克林顿总统在通过V-Chip所说的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二是过滤软件安装在个人电脑,保证言论自由不会在上游悄无声息地被剥夺);2、保护内容提供者的表达和思想自由;1)、意识形态的多元性和弹性;2)、自我增长的能力(即新老版本的过滤软件和设施之间彼此兼容);3)、透明(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访问被拒绝时,用户必须知道被屏蔽并且知道为什么被屏蔽);4)、开放源代码;5)、隐私;6)、不同分级系统之间的兼容性;综合以上特性,Balkin教授在他的报告最后设计出一种三层过滤软件,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就是一个放在盘子上的三层蛋糕。Balkin教授所谓三层蛋糕模型如下图所示:这个盘子就是像PICS、PICSRules、RDF这样的软件规范,而第一层蛋糕就是像ICRA那样可供内容提供者选择的一个词库,但是与ICRA不同的是,这一层词库并不对内容进行0~4的评分,而只是需要内容提供者列出所有的词汇元素。 第二层是一组分级模板,这些模板将由第三方组织开发。原来由ICRA进行的打分工作将交给这些第三方组织完成,而每个组织可以根据第一层的词库选择不同的评分标准,比如某些组织可以将仇恨言论和"F开头的单词"都评为3,也可以认为前者高于后者或相反。第二层评分受限于第一层中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词汇,这种模板的意义在对内容提供者的尊重和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它的多元性和对用户个人选择的尊重胜于ICRA这种单一模式。第三方组织也不用去对海量网站进行评级,它们只需要对第一层中的词库进行评价,工作量大为减少。 第三层蛋糕将是一系列第三方组织对具体网站的分级。现存的黑名单就可以纳入第三层。某些第三方开发的与PICS兼容的分级系统也可以纳入第三层。这种分级系统不同于第二层的模板,因为第三方需要自己设定种类和词汇,如创建"种族主义"这一种类。还有一种被称为补救名单也应该被纳入第三层,补救名单其实就是一种"白名单",即某些网站即便被归入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等种类,也可以根据语境判断出其具有美学、科学和教育等价值,从而免受屏蔽。 上述三层蛋糕式的过滤模式当然只是Balkin的一家之言,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过滤方式必定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但无论是莱斯格"代码就是法律"的论断,还是Balkin所说"过滤为王",过滤软件因其较易在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成为目前来看即便不是最好也是最不坏的一种管制方式。互联网管制"过滤时代"的到来似乎已不可避免,但如何去设计和规制过滤软件这一"王器"仍旧任重道远。 
  13. 王政尧:《燕行录》--中朝戏剧文化的历史长卷
    历史 2010/09/07 | 阅读: 1659
     公元1644年(清顺治元年、朝鲜仁祖二十二年),清廷定都北京。自此,直至19世纪末,朝鲜的燕行使团不断来到中国,使团官员和其他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同清王朝不同阶层人士进行接触,并将其见闻,撰写成文,或报告朝廷,或著录成书,公开出版。在多达数百种的〈燕行录〉著作中,秉笔直书,内容全面,著录完整,史料重要等方面是其主要特点。源于此,〈燕行录〉中有关中朝戏剧文化交流和比较的纪录应引起我们进一步重视和深入研究。 如果上溯至1636年,延至1893年(清光绪十九年、朝鲜高宗三十年),朝鲜的燕行使团合计为492次,而在此时期内,留存至今的〈燕行录〉多达294部(种),也就是说,当年的燕行使者平均1。67次来华后,便有一部〈燕行录〉问世!其时间之长、数量之大、卷数之多、内容之丰、持续之久均为当时中外文化交流史所罕见。本文拟从其中一部的比较研究谈起。             一、山棚戏、唱剧与昆曲、皮黄      有清一代,历届朝鲜使团在进入中国境内之后,观看不同剧种的演出成为他们在华期间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他们在清政府的热情招待中看戏,另一方面,他们在街市走访时,到宣南等地的剧场买票看戏。于是,上至皇家的庆典演出,下至普通戏班的剧场实况,都被这个群体描述得栩栩如生,给人以恍如昨日之感。同时,他们还经常将在中国剧场的感观同本国演出做比较,这对后来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这方面的著作较为突出者有:金昌业之〈老稼斋燕行日记〉、崔德中之〈燕行录日记〉、洪大容之〈湛轩书〉、朴趾源之〈热河日记〉、柳得恭之〈滦阳录〉、徐浩修之〈燕行记〉、李在学之〈燕行记事〉、朴思浩之〈心田稿〉、未名之〈赴燕日记〉和〈往还日记〉、金景宪之〈燕辕直指〉等多部。这里,笔者仅以朝鲜使者在道光年间使清时的一份记录加以说明。 道光九年(1829年),正使从事朴思浩首先记载了当时的剧场和演出情况: "演戏厅设大阁三层,上层环以栏槛,下层铺以长杠,如鱼鳞排错,中层设戏台,口面(正面之意-一引者注)设幔,幔中备置各种戏具,每设戏自幔出入,一戏才罢,一戏继出,外设一小门,观戏之人入门便收钱,钱多者坐上层,钱小者从下层。"注1。与朴思浩同年使清的一位姓名不详的朝鲜使官阐发了他看过几场戏之后的感想和评价。他在七月初四的日记中说: "戏可观而语言解甚。宛然其交锋之戏。枪刀闪烁,非手法之精熟者未由如是踊跃!觔斗滚滚,交接之际,不觉怵然。"注2。 是日武戏演出的精彩、高超之状,令这位使官赞叹不已。朴思浩认为朝鲜应当学习清代中国剧场的规制。例如,剧场内"一无争坐之弊,或者起去,复还坐,处固自如。"再如,"上下层坐处尽满无隙地,则守门者不许人添入,"三如,"阁中井井有序,亦无喧哗纷还之弊,终日观戏,坐吃果糖酒肴之属,中国之人虽戏场也有规模,是则可法也。"注3。                                            有趣的是,道光十三年,朝鲜使团之书状官金景善于正月初五日详细记录的就是在广德楼看戏的情景和感触。是篇全文多达近3000字,当属《燕行录》中著录清代戏剧文化周详者之一。这里,笔者以其对戏园的建置与经营、舞台规模与剧场实况、同本国戏剧文化之比 较等三个方面做一简介与分析。 1,戏园建置与经营。 "凡演戏之处必有戏台,其出财营建者谓之戏主,其创立之费银已七八万两,又逐岁修改,招戏子设戏,收息,上纳官税,下酬戏雇,其余则自取之,其收钱之多可知也。"注4。  上文曾提到朴思浩和那位不知名的朝鲜医员的著作,现在,我们将他们二人和金景善的日记综合判断,可知,他们每人所到过的戏园肯定不止广和楼一处,既然如此,"昔年戏班不专主于一园,以四日为一转,各园约各班轮流演唱。故观众须记某日为某班,在某园也。"前文说道,如广德楼之规模者,演戏必以徽戏为主, 而道光时,京师称三庆、四喜、春台、和春为"四大徽班"。 注5。三庆以演〈三国志〉等连台本戏见长;四喜"专工昆曲,其中旦角最好"; 和春"专演连台彭公案、施公案中事迹,所谓短打戏也";春台"亦以武戏见长,......当年此班称盛。惟嵩祝成虽非大班,能与四大班抗衡,而持久不衰,光绪初尚存,盖约脚人活跃,每日调整戏码花梢,能使观众趋之若鹜也。"至此,我们可以从金景善等三位使官在京师看戏的次数、对所看过的戏的描述和他们开列的剧目诸方面看出,他们分别看过"四大徽班"或其中几个徽班及其它戏班的演出当属无疑。所不同的是,金景善于道光十三年在京时和春班已报散。 2.舞台规模和剧场实况。 "戏台之制筑辄为广厦,高可六七丈,四角均齐,广可五六十间,间皆长梁,就北壁下截九分一设间,架属以锦帐,帐左右有门,门垂簾子,盖藏戏具而换服之所也.帐前向南筑方坛,周可七八间,此则演戏之所也。自方坛前至于南壁下,叠置长凳,前者稍低,后者渐高,使观戏者鳞距便于俯观也,南东西三壁别作层楼,每一间各有定贳,南壁正中最上楼贳为白银十两云,南壁西隅只设一门,一人守之,观者到门先收钱,乃许入,观者之众寡,债为之低仰,戏事方始。" 实际上,作者的记述不仅较朴思浩等人更加周详,同时,层次也很清楚,即:剧场,后台、前台、观众席(楼下、楼上),收费处。 3.比较中朝戏剧文化。金景善认为:①清代之"场戏者,既如我国山棚戏,自古有之。"②在广德楼等处,"观到剧处,齐笑齐止,无或喧聒,虽淫亵嬉慢之中,节制之整严,有如师律之不可犯,亦足见大地规抚之一端。东俗则凡系观光大冠,阔衣簇立数匝,喧哗不止,加以饼饵酒草沽口之声,半之后来者无由观听,挤挨不已,甚至于投石相扑,视此岂不愧哉!"③舞台上,"又有二人,服饰如我国官服,从帐中出,分坐东西椅。""又有戎装者,一队出来,其中四人,头戴小帻,如我国战巾样,身披黑色短后衣,各持双剑对舞。" 这里,需要一提的是金景善特别提到的朝鲜古代的"山棚戏"。 据朝鲜史书所载,"山棚戏" 又称作"彩棚百戏", 当该戏发展到朝鲜王时,即称之为山棚戏、彩棚戏、山台杂剧,且三种称谓互用。如当时的《山台杂剧》、《观傩诗》、《观优戏》等诗歌可以证明;又如,《高丽史》卷69《礼志》11则记有"次传两部乐官及山台乐人宣赐花酒"。 三如,朝鲜王朝光海君年间专设山台都监等机构,主要为迎接中国使臣演出山台戏,这在《李朝实录》中多有记载。此后,随着山台戏从"公仪" 等活动退出后,山棚戏遂逐渐向韩国民间转移。"在中国戏曲影之下,朝鲜发展起来一种唱剧"。 注6。 唱剧在形成过程申,"除了中国戏到对独角戏发展的直接影响外,日本的传统戏剧如歌舞伎、能、新派剧对朝鲜也有间接的影响"。 注7。可见,中国戏剧对朝鲜称为"国剧" 的唱剧的影响是直接的、第一位的。 清道光十几年至二十年间,正是京剧诞生的前夜,朝鲜使者看到的应是昆曲、皮黄诸调,视其为朝鲜历史上的唱剧似更为贴近。在唱剧形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提到将小说《春香传》改写成唱剧《春香歌》的戏曲作家申在孝。 申在孝,生于朝鲜纯祖十二年(公元1812年、清嘉庆十七年),全罗道高敞人。"他对 戏曲研究甚深,一生培养许多唱剧演员。他不仅以教育后辈为业,而且,花费心血对许多唱曲进行加工锤炼"。注8。在改编《春香歌》等剧本时,他很注意借鉴中国戏剧中的典故、传说,因此,在其编写的剧本中出现了大量的中国人物和典故,如神农氏、炎帝、西施、王昭君、赵飞燕、洛神等名人及中国历史上的著名诗人、诗作、古迹名胜等等。除《春香歌》之外,申在孝的著名剧作还有《沈清歌》、《赤壁歌》、《卞钢打令》等多部。处在申在孝创作时代的中国清朝,这时也有如余治、沈小庆、刘三、史松泉、李钟豫、李世忠、乔荩臣、卢胜奎、汪笑侬等一批著名的京剧剧作家。因此,无论是上述的中韩剧作家之间,还是《春香歌》与《桃花扇》、《赵氏孤儿》与《明沙十里》、《西厢记》与《赐婚记》等相关内容,都值得我们以此为对象对中朝戏剧文化继续深入比较研究。 二、《燕行录》版本浅议    关于《燕行录》的版本,据笔者于1995年在韩国进行学术访问时所见,概有:1962年韩国成均馆大学校大东文化研究所编纂的《燕行录选集》本(以下简称〈选集本〉);1967年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翻译的〈燕行录选集〉国译多卷本(以下简称〈国译本〉);韩国文集编纂委员会的〈韩国历代文集丛书〉本;个人文集本,如南九万〈药泉集〉、李宜显〈陶谷集〉、洪大容〈湛轩书〉、李德懋〈青庄馆全书〉等等。 新世纪开始的2001年10月,韩国东国大学校出版部出版了迄今为止、含盖〈燕行录〉著作最多的〈燕行录全集〉(以下简称〈全集本〉)。东国大学校林基中教授自1970了年开始,对〈燕行录〉给予了极大的投入,他为了制作目录,走访了韩国全国各地,收集了为数甚多的史料,其中,发现了三百八十多种〈燕行录〉。〈全集〉共计一百卷,五万八多页。 本书是有关〈燕行录〉文献最多、最全的版本。在〈全集本〉中,除了笔者上文所述的〈燕行录〉著作、扣除朝鲜使者使明时期的百种左右的〈朝天录〉之外,〈全集本〉包括了清军入关前至清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共计258年约二百九十种不同时期的〈燕行录〉。其中,含使行地图等相关内容的图一卷。需要注意的是,《全集本》内有些是三、五种乃至七、八种合为一卷的;有些则是四、五卷乃至更多卷的内容包括的仅是一部某位作者的《燕行录》著作,这类著作内容非常丰富,前此未见的如占本书六卷之多、徐有素所著的《燕行录》,另如占本书三卷的洪淳学之《燕行歌》等,至于在本书中一卷一著或二卷一著的则经常到。在这些著作中,第五十八卷中李在学著于乾隆五十八年、朝鲜正祖十七年的《燕行日记》、《癸丑燕行诗》和第六十卷柳得恭著于嘉庆六年、朝鲜纯祖元年的《热河纪行诗》等都含有乾隆时期戏剧文化的诸多史料,为我们做这方面的比较研究提供了详实的内容。                                       三、余    论 1、《燕行录》的体裁可分为日记、诗歌、杂录、记事等。其中,单一为日记者,如《阳坡朝天日录》、《老峯燕行日记》、《燕行日记》、《老稼斋燕行日记》、《燕行录》、《入燕记》、《燕行记》、《燕行日记》等。单一为诗歌者,如《檮椒录》、《滦阳录》等。单一为杂事者,如《甲子燕行杂录》、《丙寅燕行杂录》《闻见杂录》等。单一为记事者,如《湛轩燕记》、《燕台再游录》等。书中既有日记、也有诗歌的,如徐长辅《蓟山纪程》、李基宪《燕行录》等;既有诗歌、也含杂录的,如李宜显《庚子燕行杂识》等;既有日记、也有记事的,如未名《赴燕行日记》、金景善《燕辕直指》等;既有诗歌、也有日记、记事的,如朴思浩《心田稿》等。洪大容、朴趾源之著尽管体裁有别,但有一共同之处,即都有小标题,读之更加清晰。 2、作者群之中,包括了朝鲜使团的"三使"和一般成员,除皇亲国戚、达宫显贵外,当时以诗、文名著于世的,如洪大容、朴趾源、李德懋、柳得恭等人,朴之得意门生即李、柳等,后者任奎章阁之检书宫。他们通过赴清考察,主张学习中国文化,主张用清朝先进技术改革朝鲜的社会体制和经济、文化政策。人们称这些向中国学习的朝鲜学者为"北学派"。洪大容则是"北学派"的先驱。因此,他们的燕行之作应当是研究这一课题的必读之著。 3、有关《燕行录》的版本,除上文列出的《选集本》、《国译本》、《文集丛书本》《全集本》之外,还有《辽海丛书》本,应当看到,多数著作仍首先在各自的文集类之中,如《热河日记》有《燕巌集》本、《湛轩燕记》有《湛轩书》本,《入燕记》有《青庄馆全书》本等。 4、文字长短不一,卷数因人而异。以《选集本》、《国译本》为例,八卷者1人,七卷者1人,六卷者2人,五卷者1人,四卷者5人,三卷者1人,二卷者6人,一卷者14人。注9 。此外,在有关著目中还见到二十二卷者有乾隆五十六年(1791)未名《燕行日记》、三十三卷者有道光六年(1826)洪锡谟《游燕稿》,注10。据笔者目前所见,这方面的多数著作在1-8卷之内。从字数来看,有的少则几千字,有的多达二三十万字。 5、目录详略不一,以详者为例,如《湛轩燕行》中卷一、卷二以人物为主,有举人、贡生、员外、铺商等,各有专文,其中,作者还以"琴铺刘生"为题,为之撰文。卷三则以名胜古迹、宫殿园林为主,兼及朝延礼仪的演习。卷四则以民风、民俗为主,举凡吃穿用住、市肆娱乐等,各有篇目。《冷斋书种》二卷,全部目录均以人物为题,内含清朝学者等67人、日本10人、安南5人、琉球5人,共计87人、85目(卷首二篇均为二人为一目)。《燕辕直指》除顺序清晰、列目详细外,绝大多数目录中之最后一字,均有一个"记"字,如"山海关记"、"首阳山记""琉璃厂记"等等,即于篇幅,容另文再述。 6、笔者在研究1644年以后朝鲜使团清之《燕行录》同时,注意到了他们的清入关以前的著述,崇德二年(1637)、金宗一之(沈阳日乘)当为同类著作中最早之著。在有关著目内,光绪十六年(1890年)洪钟永之(燕行录)为其最晚之著,是否还有新的发现,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 7、《全集》不全,如洪锡谟所著《游燕稿》等有关《燕行录》的著作尚未收入。因此,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于研究者继续为之努力。 8、中韩学者对《燕行录》中的中朝戏剧文化的比较研究是其共同关注的热点之一。1997年,笔者自韩国访问归来后,先发表了《略论〈燕行录〉与清代戏剧文化》(1997年第三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详见拙著《清代戏剧文化史论》,200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可喜的是,2002年,韩国东国大学林基中先生在其大著《〈燕行录〉研究》中,突出了戏剧文化的研究,这部份内容占了全书七章内的二章、总计页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原书目录如下:"第三章 燕行录的观戏记与观剧诗 1、前言2、燕行录的演戏记3、燕行录的演戏用语4、燕行录的演戏类型5、燕行录的观戏诗6、结语。第五章 燕行录的演戏记 1、前言2、燕行录的演戏实况2-1  18世纪的演戏2-2   19世纪的演戏3、结语"。 以上事实说明,《燕行录》中有关中朝戏剧文的诸多史料已引起中韩学者的重视。对我而言,这些史料填补了同一时期的不足和空白。有趣的是,林基中先生在其大著中还为清代幻术(杂耍)专列了一章,并将其从16世纪写到了19世纪。对此,笔者在新世纪初也写出了《〈燕行录〉与清代幻术研究》(详见《登州港与中韩交流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5年6月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这些内容说明:包括中朝戏剧文化在内、在三百种左右的《燕行录》还有更多的热点等待我们  "风霜历后含苞实,只有丹心老不迷!"  注:   1、朴思浩:《心田稿·留馆杂录》。   2、未名:《赴燕日记》、《往还日记》。   3、朴思浩:《心田稿·留馆杂录》   4、金景善:《燕辕直指》卷之四《留馆录·中》。   5、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下同。   6、8、(韩国)赵润济著、张琏瑰译:《韩国文学史》第九章第38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      1998年5月出版。   7、(韩国)梁惠淑:《从独角戏到唱剧》,见《亚洲传统戏剧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戏  剧出版社,1993年5月出版。   9、说明:本文列为一卷者,含原作者在其著作气对其《燕行录》部份未分卷之著。   10、参见张存武著《清代中韩关系论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年出版。  
  14. 陈光兴:《重新思考中國革命:溝口雄三的思想方法》序
    书评 思想 2010/10/25 | 阅读: 2481
    「思想、历史与文化」讲座设立的直接目的是在亚洲区域中建立起一个认可的机制, 让亚洲重要的思想资源能够被看到、被重视、更为广泛的被分享。这个想法其实暗示了一条不同的学术路线,根本的动力在於超克当前知识状况的限制。战后台湾的 学术发展根本上是以北美洲为参照点,扩大的说,亚洲地区各地的知识生产是以欧美历史经验所派生出来的理论与论述为参照,乃至於评价的依据。在过去至少是一 个世纪里,这个学术走向已经显现出它极大的限制与问题,其解释力的不足,使得我们无法准确的掌握历史的现实。
  15. 崔之元:论“重庆经验”
    经济 2010/11/02 | 阅读: 1548
    “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携手并进”的重庆经验,如果进一步和“社会分红”实验相结合,可能会有更令人兴奋的发展。
  16. 王绍光:谣言止于......?--凯斯.桑斯坦《谣言》序
    书评 2010/11/10 | 阅读: 2232
    如果谣言不但与事实相关,而且与情感、偏见也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方式就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了。有人以为,只要不藏着掖着,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了。但桑斯坦告诉我们,这样做不一定有助于遏制谣言的传播,反倒可能强化对错误观点的坚持。还有人认为,只要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谣言的外衣就会很快被一层层剥掉,使它失去插上翅膀、蛊惑大众的基础。但桑斯坦引用大量研究证明,信息交换的结果很可能是强化已经存在的观念,对遏制谣言传播毫无帮助。
  17. 按人头付费——新疆中克项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支持的支付模式
    医卫 2010/11/16 | 阅读: 1680
    截止2006年上半年,新疆累计艾滋病病毒感染报告人数为18206人,同时估计全区约有近6万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8%的新疆感染者集中在伊犁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和喀什地区,77%是由于静脉注射吸毒(IDU)感染。截至2010年9月底,新疆累计报告感染者和病人32532例,其中病人5651例,报告感染人数位居全国第五,性传播成为感染主因。
  18. 雷少华:美国宪法、国家警察权力与土地管理
    法律 2010/11/22 | 阅读: 3182
    土地管理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最基础的管理之一。中国经济学界关于土地所有权有诸多争论,很多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实现“产权清晰”,“不但能使农民增收,而且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并且能减少因为土地征用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这些学者常常以美国保护土地私有财产为例来进行论证,但是忽略了美国政府对于私有财产,尤其是关于土地占有、使用和处置等的种种法律限制。本文通过大量具体案例,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关系的争论,探讨了美国如何通过国家权力和各种行政法规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作者附上一篇讨论美国警察及其权威的短文,有助于进一步说明美国国家执法权力的运作方式。
  19. 李化成:医疗社会学视角的审视
    医卫 2010/11/26 | 阅读: 1459
    对于公众而言,要真正搞清哪些属于专家的能力问题,哪些属于专家的职业操守问题,恐怕还有相当难度,这主要是由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医学本身就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16世纪到18世纪经验医学和理性医学的齐头并进,19世纪临床医学的诞生以及实验医学的飞速发展,20世纪公共卫生事业的显著进步,都使得医学的专业化不断加强。
  20. 公开信:致美国气候特使Todd Stern的公开信
    政治 环保 2010/12/09 | 阅读: 1765
      “应对气候变化,美国是否能与中国做出相当的努力?”致美国气候特使Todd Stern的公开信 我们,以下署名的中国的个人和组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即将于10月4号在中国天津举行之际,特此发表致美国气候变化特使Todd Stern的公开信,并希望通过他将我们的诉求传达给美国政府。我们呼吁:美国应停止利用中国来转移视线,以避免全世界对其国内种种失败的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美国至少要做出与中国相当的努力,而不是继续利用中国作其不行动的借口。美国呼吁建立一个对其本国,中国,以及其他大型发展中国家“对等”的国际协议。一些美国舆论表示中国应该率先减排。我们认为这些说法严重违背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更加不符合事实情况。中国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他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超过百分之四十人口的卫生条件仍然没有提高,百分之十八农村人口的饮用水源没有得到改善。然而,中国并没有回避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事实上,中国的所做出的努力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  ·         美国依然是对导致气候变化负有最大责任的国家。以其不足世界5%的人口,美国在1850年到2006年间的累计碳排放占到了导致气候变化的全球碳排放总和的29%。而中国的人口占到了全球的20%-22%,同时期的累计碳排放仅仅是全球总量的8.62%。 ·         根据2008年的数据,一个平均美国公民的碳排放(19.2公吨),仍然是一个普通中国人的(4.9公吨)近四倍。 ·         2007年中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美国仍然没有建立针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立法。 ·         中国的机动车燃油效率标准与美国相比更加严格。双方具体标准分别是,中国:34英里/升,美国:27英里/升。 ·         中国对清洁能源的投入远远超过美国。2009年,中国投资清洁能源346亿美元,占到GDP的0.39%。然而美国的同类投资只有186亿美元,占到其GDP的0.13%。 ·         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机组的装机总量逐年翻番,同时关闭了上千家高能耗低效率的小火电,小钢铁企业。相比之下,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的增长率远远低于中国的水平。 ·         中国承诺到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美国承诺到2020年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7%。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分析和计算,中国的承诺大概等同到2020年减排25 亿吨二氧化碳,大约是美国承诺的三倍(8亿吨)。 我们承认中国不完美,也许它永远也不可能完美。在另外一封致中国气候变化特别代表谢振华的信中,我们讨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应该并且能够如何更好的应对包括了气候变化在内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问题。 但是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不是,也绝不能继续被美国用来当作其不作为的借口。尤其是中国已经做出了严肃的承诺,迈出了切实的步伐。而美国,作为全球最富有的国家,作为对导致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国家,必须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巴厘路线图框架下的义务。我们呼吁美国尊重联合国进程,并且做出其应有的贡献,而不是破坏弱化联合国进程,并成为附件一国家的挡箭牌。尽管按照奥巴马总统的说法,美国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它依然是附件一国家中唯一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美国没有能够建立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立法。它承诺的减排量相当无力:到2020年仅仅比1990年减排3%-4%。更有甚者,在美国国内的失败受到越来越多国际社会关注的时候,它还试图通过聚焦中国来转移大众视线。尽管,如上面的数据所示,美国多方面减排的努力都落后于中国。 然而,不要说向中国看齐,美国还非常有可能破坏中国的努力。九月九日,美国联合钢铁工人工会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请愿书,控诉中国非法补贴其清洁能源产业,要求美国政府在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提起诉讼。此事件不禁让人怀疑,现行的世贸组织条例是否过度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为公共利益采取行动的能力?在这个案例中,中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的政策受到了攻击。 美国在谴责中国碳排放量不断上升的同时,还攻击中国为摆脱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而大力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这是相当讽刺的。利用国际贸易系统来相互指责,甚至试图颠覆别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只能让我们走向倒退。我们需要的是合作与良性竞争,一场积极向上的,面向未来的赛跑。 作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我们并不孤单。在一份名为“美国应是什么角色?-给全球其他国家的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联合分析中,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纷纷表达了他们对美国口头承诺与现实行动差距越拉越大的担忧。他们说:      在巴厘,多方要求美国:要么领军,要么退出。如果美国要真正的发挥领导作用,必须改变其现行的思维方式:美国必须承认自己没有能力领军,至少不是现在。与为取悦于国内人民而强行冒充领导相比,建立全球框架和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力度的任务要重要的多。 在最近的一次媒体通讯中,一个美国知名环保组织说:       很明显在这个时候国内政治不会允许美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发挥领导作用。奥巴马政府必须停止其假意领军的做秀行为。现在全人类面临的气候变化危机要求所有发达国家提高其应对力度,而美国低减排承诺和目前的行为只会让其他国家向其低水平看齐,必须立即停止。 我们认同来自世界公民社会这样的声音。是时候要求美国停止利用中国作借口,切实的做出任何他们可以承诺的行动了。因此,在这里我们向美国提出挑战。我们呼吁美国在今后的五年中逐年翻番其太阳能风能发电机组装机总量。美国至少应该做出与中国相当的努力;做为世界最富裕的国家,它需要做得比中国多得多。以上提出的挑战就是我们呼吁美国政府努力的方向。    汪晖教授,清华大学 郑易生研究员,中国社科院 于晓刚博士 张海滨教授,北京大学 贺雪峰教授,华中科技大学 林春教授,伦敦政经学院 强世功教授,北京大学 董叙霖博士,联合国退休人员 李立,中国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 梁帆博士 徐向阳教授,中国矿业大学 马军,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严海蓉教授香港理工大学 潘毅教授香港理工大学 绿色流域 绿色浙江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 北京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绿色江河 绿色和平,中国 绿色昆明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以下签名组织,支持中国同事在本信中表达的立场: Third World NetworkNord-Sud XXICOECOCEIBA - FoE, Costa RicaCampagna per la Riforma della Banca Mondiale (CRBM), ItalyCESTA, Friends of the Earth El SalvadorPan African Climate Justice AllianceTebtebba Foundation (Indigenous Peoples'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olicy Research and Education) Asian Indigenous Women's NetworkWorld Volunteers for Development, TogoThe Solar Generation, Zimbabwe World Information Service on Energy, NetherlandsFriends of the Earth Malaysia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Penang Pesticide Action Network InternationalAction 2030 Institute, USAFriends of the Earth, England, Wales and Northern IrelandJubilee South - Asia/Pacific Movement on Debt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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