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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法律 2008/12/06 | 阅读: 1335
    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是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
  2. 朱苏力: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
    法律 2011/03/13 | 阅读: 4664
    西方学者对这部文学经典有很多法理学的或有法理学意义的解释,在当代中国比较有影响的大致有三种。
  3. 朱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法律 2010/11/17 | 阅读: 1771
    对于一种相对长期存在、据此可以认定获得了特定时代人们之认可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应如何理解?应如何考查其历史的意义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恰当地审视这些制度或规则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这个问题是当代转型时期中国法学研究中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一般性问题。它涉及的问题不仅是应如何理解和考察我们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今天应以及能如何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和改革;它也还涉及到如何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我们正试图借鉴的工业上先进的国家(这是我们目前比较关注的),以及在我们看来那些发展中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尽管这往往进入不了当代中国法学家的视野)。 法条主义无法承担这一任务,尽管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的进路对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训练并对常规时期法律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几乎是不可替代的意义。[注释1:这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一个东西,只是在中国一般称其为“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而在美国,至少是在波斯纳那里被归结为形式主义。波斯纳曾对形式主义法学以及——更广阔地——对一般的形式主义进行了细致地讲道理的分析,指出了其弊端以及优点。见Richard A.Posner,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条主义将法条作为不可质疑的权威,要求社会生活都服从法条。这种方法往往适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代;而当代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规制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都处于——有时是急剧的——变动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生活系统内部一个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条主义,这并非学术本身的逻辑要求,而是学术所附着的生活世界使然。同时,中国法学如果要想真正形成学术研究的传统,也必须超越法条主义,因为学术发展本身不可能来自学术资料本身。事实上,自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在进行着这种超越法条主义的努力,特别是近20年来,中国发生的巨大变革和社会变迁,已使得许多法学家不再满意法条主义,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寻求一种新的研究法律制度的进路和方法。 但是,现有的中外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对法律研究方法一直缺乏足够的系统关注和理论分析。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很少提及方法问题(更不用说讨论了),偶尔提及,也往往非常粗略和概括;既没有结合具体实例的细致分析,也未能提出一种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系统表述,只是笼统地提一些方法甚或是命题。[注释2: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著作副标题虽为“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但是打开书一看,几乎没有任何方法论的讨论;而中国目前通用的名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或著作虽然常常有一节讨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其中除了提及一些“方法”的名号和原则外,对读者既无方法论上的思维训练,也无法作为方法予以应用。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近年来,在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为基础,法律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卓有成效的方法论论述,但是法律经济学分析对数据要求的标准很高,对经济学素养要求也很高,其方法难以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普遍沿用,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界。广义的法律社会学实际是由多个交叉学科构成的,无法形成或尚未形成统一的、便利法官和其它法律人运用的研究进路和方法。而狭义上的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更多借助了社会学、人类学的实证调查方法,尽管有助于理解特定社会中的法律和制度,可供法学家参考,但对于大批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强调操作的法律人来说,出于学科传统和研究时间的限制,实证研究的方法似乎也缺乏足够的相关性。要寻求一种与法律人有更多相关性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因此,在放开眼界的同时,又不能不重视法律界已经形成的、哪怕是有明显弊端的学科传统。 本文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它试图提出一种我暂且称为“语境论”的进路。这一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在这个意义上,它与职业法律人偏好的法律形式主义有许多一致之处),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又与法律社会学、哲学阐释学具有一致之处)。就态度而言,这种语境化一方面拥有法条主义一般说来容易表现出来的尊重既定具体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又要求或至少是隐含了对任何具体法律制度的学术的而不仅仅是政治的批判态度;并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对于学术的强调,这种进路在一定意义上也隐含了某种建构的因素,而并非完全是批判法学的“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战略。就总体而言,这一进路反对以抽象的、所谓代表了永恒价值的大词来评价法律制度和规则,而是切实注重特定社会中人的生物性禀赋的以及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规则都视为在诸多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社会问题做出的一种比较经济且常规化的回应。在这个意义上,特别是当从宏观上考察时,这种语境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是一致的,但它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命题或原则的简单搬用或重复;它有哲学的因素,但它本身不是哲学,也不强调哲学,而是强调细致、具体地考查和发现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受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制约。 必须对本文标题中的一些关键词加以强调和说明。首先,本文强调的是法律制度层面的研究进路,在这一层面上,法律往往是相对长期稳定的社会规范,与法律条文并不等同,有时甚至完全没有或无需正式条文的规定(习惯)。因此,这一研究进路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是个别的司法活动,而是一个社会制度化处置社会常规性问题的方式。其次,希望读者注意,本文强调语境论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种进路,而不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进路。因此,这一进路并不意味着对其它研究进路(包括法条主义进路)的否定和排斥,相反,它欢迎法律研究的其它进路和视角,只要能有效地说明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因此意味着本文作者采取的是一种简单到没有原则的“兼容并蓄”的态度,笼统地谈“兼容并蓄”,如果不是因为言者缺乏智识能力(分不清理论之是非),就是因为媚俗、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也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在对目前中国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同样旨在超越法条主义的两种主要法学研究进路提出理论上的分析批评。第三,尽管有种种危险,本文还是试图对语境论的进路提出一种略为“公式化”或“程式化”的表述,以求这一进路不停留于一般命题,使之有可能更操作化、程序化或具体化,成为一种方法或类似于方法的东西。但我必须承认,这种努力不仅有可能失败,这种公式化的表述也有完全可能成为一种新教条。因此,我提醒读者,本文对这一进路所作的方法论概括,只是试图帮助读者在其它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上运用这一进路,是为了获取这种研究能力的一种联系或训练,而并非获得恰当或真确结论的保证;它更多是一种入门指南,而不是一种操作手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上,真正有洞见的研究成果,至少是很难(如果不是完全不能的话)严格依据某一操作规则而获得。因此,读者只应把这种方法论表述作为获得“语境论”和思考问题方式的一个或许有但不必定有帮助的过程;做人过河拆桥是不道德的,做学问过河拆桥则是提升自己能力之必须。 为避免方法论的讨论“玄学化”或过分“概念化”(这常常是难免的),讨论必须有所附着。为此,本文特别以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作为展示这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范例。通过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中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那些在今天看来具有法律意味的制度,我希望展现这种分析进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解说力。但是,由于本文的中心论题是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因此我又必须提醒读者,不要过分注重本文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结论,而是这种分析的“路数”;有关婚姻制度的分析结论仍然是一座过后就可以拆的“桥”。但是这并不意味本文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完全是虚构的,没有经验材料支持,因此是没有意义的。的确,本文中谈及的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是“理想型”的构建,即它不等于某个朝代或某个地区的具体的婚姻制度,但是,它是有一定的经验材料支撑的。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史料对这一“理想型”的某些细节提出质疑,但是一般说来,这既不影响这一理想型的构建,因此并不影响本文的方法论讨论的意义。 本文的结构如下:附着于理想型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将首先对法律制度研究的“价值论”进路和“文化论”进路进行分析,指出其理论解释力的弱点(本文将不对法条主义的进路展开讨论)。然后,我展开本文主张的“语境论”进路对这一制度的分析和理解,力求比较细致展示这一制度的历史正当性。第三节将对这一进路作进一步的理论解说,回答人们可能对这一进路提出的批评。第四节试图根据上两节的分析提出一种显然很不完善但有必要予以追求的理论化、公式化的表述,力求它可能作为一种制度研究的方法或指南。第五节,我将进一步展示这种进路和方法对于理解西方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以及对我们今天法治建设的部分相关性。最后是一个小结。 一、 大致说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诸多特点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注释3:由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因此婚姻制度中究竟有那些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这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如果从法条主义的视角出发,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很少有法律制度的因素,因此过窄;如果从国家行为说,则可能将一些具体官员非规范性行为都视为法律,因此过宽。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法律”。我在确定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特点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国学者习惯作为法律制度来处理的婚姻常规,例如同性不婚、婚龄、七出三不去等,另一方面,我考虑了我认为比较恰当的哈特的独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2nd ed., Clarendon Press,1994,p.6.因此,同性不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这种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当时的人们具有义务性的习惯或常规就被视为法律的特点,相反,一般的重男轻女则在本文不作为法律来处理。]大致有早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同性不婚、七出三不去等。[注释4: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可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特别是第2章;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92年;郭建等:《中国文化通志·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特别是第3章。]对于这种传统的婚姻制度应如何理解和分析,就与当下法律的相关性而言,目前大致有两种进路,我分别称其为“价值论”进路和“文化论”进路。[注释5:当然,这里的概括并不涵盖一切。至少在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上,还有一种“史实”的进路,这种进路特别强调发现和引证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本来面目,不追求对制度或规则本身做出解释,力求保持一种“价值无涉”的立场。但是,这种研究进路和本文的关切相关性较少,我将在其他地方对这一进路做出分析和评价。] 从“价值论”的进路切入,大致说来,对上述婚姻制度的种种特点(也许“同性不婚”除外)都采取了一种强烈的批判态度,认为这些特点都反映了一种家族主义的、父权主义的价值,反映了对妇女以及其它弱者(子女)的歧视和压迫,反映了传统小农经济社会或中国封建社会无视人权、压制个人自由的主流价值取向,因而传统法律制度是必须批判、彻底废弃的;在这一话语中,传统婚姻制度的全部作用只是证明我们(特别是作者)的伟大、我们祖先的愚昧。 作为一个现代的个体来说,我当然赞同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批判,并且认为传统婚姻制度的这些特点在现代条件下是应当并可以废弃的(事实上也正在被废弃)。但是,法律的学术研究并不是要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表示一种不共戴天的革命态度,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的今天的制度。如果传统的婚姻制度真的是那样完全没有道理,我们就只能——如果激进一点——从一种非常简单化的“阶级斗争”观点出发,将这种制度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或体力更强的男子或父亲利用自己的强力有意欺压弱小者,并制度化地巩固自己的特权;或者——如果缓和一点——可以说中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比方说容格说的集体无意识,或者简单公式化地将之归结为小农经济的影响)选择了一种父权主义、男权主义的价值,由于这种价值选择的错误,因此造成了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落后、残酷和荒谬。 这两种解说都很难成立。第一种激进的说法看来似乎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历史观相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它完全没有考查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发生的经济生产方式,实际上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落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注释6:马克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页268。]而一旦进入实证的层面,我们就发现,这种解说实际必定要基于一个几乎无人可能接受的假设,即所有的男子和父亲(也许还要加上包办婚姻和重男轻女中的母亲)都是天生的极端自我中心的恶人,他/她们不惜牺牲自己亲人的利益,甚至会有意剥夺自己亲人的利益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既得利益;而且由于所有的人只要不是“英年早逝”,都大致会成为父母亲,因此,这种论述的结果只能是“打倒一切”。我并不打算否认世界上确实连窝边草都不放过的人,但是,如果从我们的生活周围(我再次假定人的生物性特征是长期稳定的,尽管不是永久不变的)乃至历史路上看,这种人如果有,也很少;否则,我们如何面对孟子所概括的并得到广泛认同的“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呢?大量的历史记述和故事告诉的是“可怜天下父母心”;男子至少在其恋爱期间对其钟爱者的万般柔情;在古代的(这种状况如今日益减少)所有社会中,一旦面临灾难,为了保护儿童和女人,男子不仅会奋不顾身,而且这常常是一种法定的(尽管不一定形成文字)义务。如果读者不否认这些,那么我们就面临着无论怎样都无法调和、又不可能同时为真的两个关于人的一般命题:所有的男子或父母亲都会为了自我的利益剥夺女子或子女的幸福,以及,(至少有一些)男女之情和亲子之爱往往是最动人无私的。 价值选择论的说法会缓和一点,但同样无法成立。这种说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把一个社会的价值视为与该社会各种生产生活条件都无关的东西,似乎人们在价值选择时完全不受社会、人类生活和个人利益的影响,完全是一种集体的随机和随意的选择,并且,一旦选择之后,选择者本人及其后人就会“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的一条道上走到黑,直到由于某种以外的原因引入了某种新的价值。这不仅不符合历史的事实)(我将在后面的分析中仔细论及)以及人们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而且这实际已从根本上剥夺了“价值”这个词的意义(这是发生在为维特根斯坦所批评并认为不可能存在的“私人语言”了)。价值本身就是相对于人(人类、阶级、群体或个人)而言的,没有人的存在,不与人发生某种关系(效用或反效用),任何东西都不具有价值。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有价值时,那就是说,我们认为这是我或者你应当追求的东西。 这种价值选择论的说法还进一步低估了人们的变通能力。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似乎强调了特定社会的人们在价值选择特别是初始选择时享有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因此,今天我们对某种价值之选择也可以是无条件的)自由,而就在同时,它又完全否认了这一社会的人们或后代对价值重新选择的可能性和条件。似乎一旦价值选定后,只要没有新的价值的引入(似乎不可能内发产生新的价值),那么,某个特定社会的人们就会永远将错就错下去。此外,这种观点还隐含了一种极其危险的种族主义因素(包括所谓的“亚洲价值论”)。 第三,这种价值选择论也实际上把我们今天认可的某些做法和倾向视为一种永恒的、无条件的“价值”,不仅将之神话、终结化了,而且把这些做法或偏好视为与时间空间无关的一种实体,是脱离社会的某种东西,这就很容易把价值视为一种天才人物的忽然发现,视为某种知识分子的独家产品。这种倾向不仅有太重的自我吹捧的嫌疑,更重要的是隐含了很危险的话语霸权,隐含了一种历史虚无主义和无视民众的观点。实践起来,更可能导致暴政。而我将在后面有关程序正义的语境论分析指出,即使是我们今天认可的价值也是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产物。 不仅从理论上,这种价值论进路的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而且从实践上看,这两种进路都势必导致当代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很容易把过去的历史仅仅视为谬误,导致历史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当然,在一个社会需要变革时,有时这种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也许会具有革命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甚至也不无促使学术传统更新的作用(但这仍然是社会的意义),但如果从知识上看,它无法满足智识的要求。 “文化论”的进路与温和的价值论进路有许多相似之处。就其一般表述而言,最典型的是经常被引用的梁漱溟先生的一段话:我可以断言假使西方化不同我们接触,中国是完全闭关与外间不通风的,就是在走三百年,五百年,一千年也断不会有这些轮船,火车,飞行艇,科学方法和“德莫克拉西”精神产生出来。这句话就是说:中国人不是同西方人走一条路线因为走的慢,比人家慢了几十里路。若是同一路线而少走了些路,那么,慢慢的走终究有一天赶的上;若是各自走到别的路线上去,另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西方人所达到的路线上去,别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西方人所达到的地点上去的![注释7:《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页43] 这段话按照通常的解释,被认为是指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别是根本的类型的差别,[注释8:例如,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年,页35以下]尽管它并不是不可以作其它解释。[注释9:显然梁漱溟先生的话是一种比喻,我基本赞同他的结论,但如何得出这一结论则可能有不同的论证;因此对他的话如何解释涉及到如何理解文化的不同,如果将中国的文化形态主要视为一种心态、一种态度的外射,则我不能赞同他的论证,但是如果将这种文化形态视为诸多社会制约与人互动的产物,则我赞同。但似乎梁漱溟先生偏重于前一种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的解释,这种文化论的进路与温和的价值论进路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比较强调文化、观念、心态或抽象的民族精神对于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样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这种文化更多是集体下意识选择的产物。但是两者的最大差别也许在于,价值论侧重于从单线进化论的理论框架对两种价值的评判,但文化论则侧重于从文化多元的理论框架强调对不同文化的同情理解。[注释10:必须注意,我在本文中将予以阐述的“语境论”进路同样也强调同情理解,但是,这两种进路的同情理解仍然有许多不同。文化论的同情理解更多是从符号和意义的角度上进行的,试图重构一个文化的“意义之网”,而就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而言,从这一进路研究的典型是梁治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系统的文化论进路的解说,请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有关对这一进路的理论性阐述,请看,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同上。] 我曾在其它地方曾经对这种文化论的进路进行过比较细致的分析。[注释11: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贺照田、赵汀阳编:《学术思想评论》第2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一方面我高度评价了这一进路的理论化努力和贡献,而另一方面,我也指出了这一进路可能隐含的问题。就问题而言,我认为这种文化论研究进路具有很强的“唯心”(不带贬义和政治色彩)的色彩,即强调人(复数)的观念、价值、思维方式、意义赋予对法律制度的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人们因此可能难以从这一进路看出法律文化是否以及如何受制于社会生活的物质性的一面,例如人口、自然地理、耕作方式。在我看来,文化既是选择的,也是被选择的;意义和安排秩序的观念的形成、确立和变化既是文化的、也是功能主义的。此外,文化论进路的法律研究由于强调文化的根本区别及其重视“差异最大化”,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1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页38。>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注释1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页38。>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 我至今仍然坚持这些质疑(尽管我并不排斥这种文化论的进路)。并且认为,这一进路仍然难以用来考察回答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定问题。比方说,我们就很难用文化论的进路来解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制度的上述特点,即使做出解释,也几乎等于没有解释(为什么古代中国人“早婚”?如果你回答,这是中国的文化类型决定的。这几乎等于没有给予回答)。显然,对于这些具体的制度性特点,我们必须寻找其它的解说进路)。 二、 基于上述两种进路的弱点,我主张,在考察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要坚持一种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就上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一系列特点而言,我认为,它们都是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以及以这一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或与这一生产方式相伴随的诸多社会条件相联系的,是为了回应人类如何在这一社会历史条件下繁衍生存问题的。 我们可以从传统社会中人的预期寿命来进入这个问题。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很低,“人生七十”就算是“古来稀”了。在新中国建立之际,中国人的平均寿命预期是35岁左右。而据刘翠溶对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些家族的家谱研究,在1400-1900年间,中国人出生的预期寿命约在35-40岁之间波动。[注释14:Liu,Tsui-jung,TheDemographic dynamics of Some Clans in the Lower Yang Tze Area,Ca 14001940,Academic Economic Papers,Vol.9,No.1,1981,p. 152-156。同时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在1949年前后的平均生命预期也仅仅是35岁左右。]显然,在没有现代科学发展起来或大量传播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前,由于食物、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由于农业耕作的劳累,由于种种天灾人祸,人的寿命不会太长。 也正是这个生命周期的问题,为了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其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最佳选择。如果16岁结婚,40岁去世时,长子或长女已经20多岁了,完全可以独自谋生,成立家庭了;下面的弟妹一般也可以独自谋生了;即使最小的弟妹还小,长子也可以承担起抚育的责任(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更一直都有“长嫂如母”“长兄如父”的说法和实践)。因此,在中国古代,至少是就有确证的法律规定婚龄而言,大致在男20,女15,甚至更早。[注释15:关于法定婚龄的历史考查和辨析,可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页125-129;而“乡野陋俗,早婚(早于当时的法定婚龄。——引者注)仍所不免,而犹以男子方面早婚为甚。虽在今日(指民国时期。——引者注)亦恒然也。”]并且要注意,同样是婚龄,古代与现代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古代的婚龄往往是(特别是在早期)强制性的,即到这个年龄必须结婚,而如今规定的婚龄是授权性的。[注释16:陈顾远先生在其著作中曾对中国远古时期规定的高婚龄表示不可信,原因就在于他是用现代人的允婚婚龄理解古代的必婚婚龄。]规定的不同表现出,同样是婚龄,其针对的常规性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一般而言,前者要是维系人类繁衍和国家人口数量,后者则声称要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一旦承认早婚早育的合理性,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就几乎不可避免。由于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长大的,同村的同龄异性往往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一般说来,当没有确定的可能性之际,你不大可能在辛勤劳作一天之后,翻山越岭跋涉几十里地去寻偶;即使是有这个干劲,由于没有事先的约定,也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因此,我们在古代小说或戏剧中,常常有一见钟情的男女相约来年在某地再次相见之类的说法,这实在不是偶然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以今天习以为常的自由恋爱方式婚配,交易费用会极高。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媒妁之言就不可避免;媒妁之言实际是一种择偶的信息渠道,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尽管并不总是)具有正面的功能。[注释17:另一种增加择偶信息交往的方式是赶集,或者在中国某些、特别是居住在山区的少数民族那里,则是各种类型的山歌会、赛马会之类的临时性交往;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仅仅是文化因素的民俗习惯因此都具有某种功利的(utilitarian)因素。] 与此同时,包办婚姻也就很容易发生。首先,由于结婚要早,婚姻者也许还不懂儿女私情,还不留意异性(例如,戏剧中梁山伯对祝英台同窗三年尚不知对方是女性),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应当说,这种包办一般还不会造成什么悲剧;重要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青年男女也许会自己相爱,而这时由于交往对象的局限,所爱的人往往是长期经验累积起来的习惯法不能允许成婚的近亲,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包办婚姻就会酿成个人的悲剧。当然,促成包办婚姻发生还有其它一些因素。首先,对异性的爱慕是青春期性冲动是一种生物性本能,往往“当局者”会不考虑其它任何因素。但是婚姻却是一种制度。[注释18:关于性爱与婚姻的分别,请看,费孝通:《生育制度》,《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它涉及到诸多的社会性因素,最起码要考虑到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因此虽然性爱以生物性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利害的选择。父母为了儿女着想,往往选择儿女不熟悉不了解的人,选择富裕一些的人家,至少是同等殷实人家。前一选择是保证后代健康的要求。而后一选择标准也并不简单的是嫌贫爱富,而是一种因生活需要而必须做出的选择。在没有其它标志证明婚姻对象的潜在生活能力之际,以现有的家庭财富作为一个择偶标准,对于那些为子女择偶的父母亲来说,一般说来,也许是最实在的、最可见的、最经济的标准。只要设想一下,即使当今的父母,又有几个人会完全不考虑儿女婚后家境呢?尽管如今可能会看重一些学历之类的东西,但在某种程度上,如今的学历也大致是另一个衡量未来收入状况的标志。但是青春期的孩子并不一定考虑这些,而可能更多考虑相貌或其他性特征是否吸引人。还有一个因素是,有些儿子在婚后往往会同父母一起居住,父母一般不愿家里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因此,他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因此,子女的婚姻选择和父母为孩子做出的选择之间就必然隐含了某种冲突乃至悲剧的可能。当然,父母由于其控制经济,由于其成熟,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他们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一种婚姻的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 同姓不婚,与前几点相关,也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为回答乡土社会中甄别可结婚对象的一个简单且有效的规则。首先,通过长期的实践,人们发现,如果近亲结婚,更可能出现畸形、痴呆的后代,这种状况将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担,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这种孩子往往还无法承担起赡养老人的社会责任。其次,在一个人口流动不大的乡土社会中,同姓者确实更有可能是近亲。第三,由于缺少文字记录,乡土社会也往往没有其它更为有效且便利的甄别是否是近亲的制度。因此,在乡土社会,同姓不婚就是防止近亲结婚的一个最为有效的制度,它节省了人们细致考察哪些同姓可以哪些不能结婚所需要的、有时可能是巨大的费用。只有当有充分且显然的证据表明同姓者不可能是近亲时,这一规则才不再适用。[注释19:有关中国古代社会允许同性结婚的一些个案,可参见瞿同祖,同前。] 最后,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有关离婚的规定。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对这种离婚历来并不禁止,尽管事实上并不多。一种最主要的、在今天也最引起道德谴责的离婚制度是“休妻”,长达数千年。[注释20:最早的记载见于《大戴礼记》,这据考证至少是秦汉时期的作品。而这一制度则肯定更早。]根据这项制度,如果有以下七种情况丈夫可以单方面的将妻子赶走:这七种情况是:无子、不抚养丈夫父母、淫乱、乱说话、偷窃、嫉妒和恶疾。但是如果细致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七种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结构相联系的。无子,其实,这一规则的主要关注并不在于某个个体能否生育,它的主要关注是一个有无后代,有没有养老保险的问题。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时代,如果谁没有后代,他或她老了,就很难生存下去,就有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因此,有儿子对于一个人对于这个社会都很重要。不赡养公婆,这也不仅是一个不孝顺或破坏了家庭的和睦,而在于这种行为是对农耕社会的老人保险制度的破坏,有可能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其后果和无子是一样的。淫乱,这也会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造成家庭的不和,甚至可能导致血缘的混乱;这个问题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所带来的影响会非常大。乱说话,同样,不只是会惹事生非,重要的是会造成家庭、家族或社区的冲突。盗窃也是会造成秩序的混乱。这里面可能最有道德争议的是恶疾和嫉妒。问题在于“恶疾”是有特指的,并非一般的疾病,而往往是长期的且具有强烈传染之可能。这种疾病的问题并不在于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这有可能会长期耗费家庭的大量财产,造成其他家庭成员难以生存,甚至疾病会传染,造成整个家庭、家族乃至村庄的毁灭。在这种情况下,休妻确实非常残忍,但这也许相比起来是最为现实的选择,这就如同,在爱斯基摩人中,有这样一种习惯,每当冬季食品奇缺之际,老人会自己离开部落,将食品留给年轻人和孩子的做法一样。在许多情况下,仁慈是奢侈的,需要以某种程度的富裕为基础的。最后是妒嫉,这里的嫉妒也是特指的,往往是与无子相联系的,本来妻如果没有儿子,是可以通过娶妾予以补救,但是妻子嫉妒不许丈夫纳妾,这就会造成无子的问题,因此可以休妻。所有这七条当然都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因为,在农业社会中,男子是主要的生活资料的创造者,由此导致男女的不平等。但这恰恰反映出小农经济社会的制约,而不是由于人们当初选择了男女不平等的“价值”。 但是,即使在这种制度下,也并非完全不保护女性,与七出的同时,又有三种情况不能休妻。这就是,同更三年丧、丈夫家先贫穷后富裕,以及无家可归。这三种情况都是为了保护或客观上保护了妇女利益。同更三年丧,并不是因为妻子贤淑,更重要的表明妻子对丈夫一家做出了贡献(丧事不仅对丈夫家是一个重大的花费,而且父母死后三年也往往是丈夫最需要扶持的时期),先贫穷后富贵同样是为了保护妻子共同参与创造的家庭财富不被剥夺,无家可归则是为了防止增加社会负担。因此,虽然表面上有种种休妻的许可,但是只要有了这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允许休妻(淫乱至少在唐以后一直不能援用三不去,这是对妇女的一种震慑)。此外,“无子”也并不是休妻的绝对条件。依照唐律的规定,妻子只有到了50岁以上(也就是绝育期以后)还没有儿子方能休妻,而妻子到了50岁时,在一个人们预期寿命35岁甚至更低的年代,她如果还没有“同更三年丧”,那么家中父母也已去世因此“有所取无所归”,属于三不去的范围了。而且古代是允许纳妾或过继,因此,无子对于妇女一般说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威胁。正是以这种方式,妻子的利益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制止了丈夫在另有所爱时遗弃妻子。这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妇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因此,如果遭到遗弃,妇女就没有生路,或者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当然这种“保护”当然很不充分,妻子可能日子还是不好过,但是,对于当时的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无法诉诸政府的保护,因为当时的政府,由于种种财政上的限制,无法建立和支持一个强大的司法执行体系,它可能为妇女提供的保护最多也就是这一点了;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妇女而言,首先是活下去,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权利,权利永远都受到一个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 将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放在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条件中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都不是某个圣人、天才人物凭着头脑想出来的,也不是某个恶人有意要欺压妇女,而是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实践的智慧,是经过考验的,只要是“天(社会条件)不变”,这个“道”也就很难变;其次,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也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在当时的严酷的社会条件下,甚至可以说是公正的,因为它尽可能地平衡了各方面都必须考虑的利益。当然,也正是在从这种历史和社会语境中,我们也可以理解与这一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相违的许多司法特例,例如,一些允许同姓结婚或无需媒妁之言父母包办的特例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注释21:事实上,瞿同祖先生的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同前)发现的情况一般都比较晚近,同姓已布局由原来的意义了。其次,这些案件都可以比较容易甄别是否亲属的。第三,这些案件往往是发生在城市或城镇,这里的同姓已不像在乡村中的同姓,后者明显是近亲属的痕迹。]这种制度确实是一种文化,但是,这种文化,至少在这一进路和理论框架中,是一个具体社会的诸多制约条件,其中包括自然、气候、资源、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人的相对恒定的自然属性等共同塑造的。我在这里坚持了一种同情的理解,但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同情理解。 三、 这样一种分析进路,显然具有更大的解释力。但是,在一些急于中国现代化和建立现代法治的法学或其他的学者看来,这样一种进路会令他们很不顺心。首先,这样的语境论进路以及其中隐含的同情理解会大大削弱对旧制度的批判,赋予了旧制度过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利于推进中国的改革,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因此,处于一种“价值”的判断,他们会仍然坚持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批判。其次,如果理论思维更精细一点,他们可能认为,这种分析也许忽视了“现代”价值、观念、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这两种怀疑和批评都有道理,但未必精当。这一进路其实并没有赋予——仍然以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为例——这一制度某种超越时空或一切社会条件的正当性;恰恰相反,由于总是将一个制度的正当性同该制度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以及其他社会、自然条件联系起来,这一进路本身隐含着对任何制度强烈的批判精神:只要某个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变化了,或者是其他社会、自然条件发生了变化,原先具有正当性的制度,即使是如同持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就需要有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予以替代;如果某个制度所针对的问题由于其他社会条件的变化消失了,那么这个制度就有废除的必要;如果由于社会的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就需要并且也一定会建立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在这一进路中,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越一切的合法性,都必须服务人类的、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这才是任何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根据。它反对用一种自我中心的、上帝式的、历史在我这里或在我们这一代终结的眼光来考察和评价任何制度,而主张并力求进入适当的语境,移情地、体贴地、具体地予以考查和评价制度。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注释22: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9页] 如果用这种观点来看待中国近代以来的诸多制度变革和改革,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变革都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并不是因为这些制度是从发达国家来的,而在于它们是中国当代社会生活的变化的要求,是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我们的要求。这岂不是更强化了这种变革的正当性吗?!其实,仅仅因为别人或别国如何如何这并不能赋予某种做法或制度本身任何规范性或正当化的力量,[注释23:这个问题实际就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早已为休谟论证了(见,《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并且是许多中国学者熟悉的;问题在于,我们的许多学者并没有在其研究中真正理解并坚持这种分析。]我们总不能因为国外有某些同性恋家庭的家庭关系很好而认定那些夫妻关系不太好的人都必须组建同性恋家庭(或者相反),或者因为西洋人从不听京剧就认定中国应该废除京剧吧!制度变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真正根基必定要扎根于(而不就是)我们的感受。 因此,这一进路和价值论进路在求变上具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仅在于,它更深入一些;它不像价值论那样容易或总是从道德善恶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语境论的进路看来,用善恶的语言来考察制度这不是法律的进路,其最终往往只能借助暴力来解决问题。语境论要求,你不仅要提出目标,而且考虑船和桥的关系问题;它在坚持法律制度变革时还强调要细致分析考查法律制度形成和确立所必须具备的种种条件。它不以“变”作为一切,[注释24:这种思路恰恰是与法律之要求完全相悖的,法律的最基本特点就是“普遍性”以及其中隐含的“稳定性”,因此不能强调“变”。]而是隐含地以是否“变得好了”“变得有效了”“变得更为人们普遍接受了”(这三者在实践上是同一的)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如果变得结果必定更糟,它也反对变,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它才又可能是保守的。它也重视法律的移植和模仿,但并不以移植和模仿本身为目的(如同那位学步邯郸而忘记如何走路的古人),而是以模仿和移植作为理解并进而解决自己面临的具体问题的途径。因此,语境论的进路不是宣传鼓动家的事业,也不是一般的思辨家、学问家、评论家的事业,它属于实践者和行动者。它懂得“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在于在种种制约条件下推进这种改造;它不是大连金山体育场那令人回肠荡气、热血沸腾的“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呐喊或体育评论员的赛后评点,而属于(因此并不等于)尽管一次次以失败告终但并不只能或只应以失败告终的一代中国足球教练员的战略计划。它拒绝“天桥的把式”,而欣赏“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由于是行动者、实践者的进路,因此,这一进路也并不只是要求人们消极等待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成熟,它非常欣赏王进喜的格言:“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但它首先会去创造条件,它懂得我们的目的是要过河,但首先要解决船和/或桥的问题。而且,它承认人们的社会活动本身就是这种条件之一。 因此,这一进路其实也并不看轻观念、制度乃至信仰、意志的作用,它只是从不把这些因素从具体语境中脱离出来,以它们代替基督教中的那个上帝,作为世界一切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它坚持任何观念、制度和信仰都必须要附着于人或其他物质性的存在物,而不可能凭空存在,最起码它们要附着于我们这些有着无法摆脱的“沉重之肉身”的普通人。因此,在这一进路看来,早婚或晚婚完全不是由于古人和今人的抽象价值不同,而是由于社会条件变化引发了生物特性大致稳定的个体的机会成本改变,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为方式的改变;我们今天所谓的价值不过是对这种社会基本格局的一种简单便利的表述而已,这里的价值仅仅是一个“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这一进路坚持,任何话语的机制都要依附于非话语机制才能得以运转,才能发生效果。[注释25: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它当然相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注释2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但是,它强调即使信仰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完全无所依傍的自由意志的决定或直觉的判断,而是一个依附于种种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的产物。[注释27:苏力:“法律如何信仰?”,《四川大学法学评论》,1999年增刊,页30-32。]它甚至会认为即使是情感、爱、恻隐之心、本能、人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如同福柯所言——从这些人们通常认为最没有指望发现历史的地方来发现历史。[注释28: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学术思想评论》第4辑,1998年,页380。]例如,它不会把曾在传统中国中相当普遍存在的溺婴特别是溺女婴仅仅视为人性的丧失、人权观念的缺乏或天性的重男轻女,也不会把“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或“信知生男恶,反是生女好”视为人权观念或女权主义的忽然发现或最早“萌芽”,而是把这种状况看作是“边城多健少,内舍多寡妇”、“生女犹得嫁比邻,生男埋没随百草”的结果。[注释29:分别为陈琳《饮马长城窟》和杜甫《兵车行》的诗句。]它既不会如同某些卫道士把现代城市生活中的婚外恋现象增加归结为人性的背离,也不像某些理论家将之归结为人性的发现,而是认为这更多是人口流动增加、交往对象增加以及其他制约条件变化带来的结果,因此,即使是性爱这种似乎完全是由基因或生物本能决定的东西,其具体的表现方式也仍然是历史的、语境的。 因此,这一进路也就根本不是决定论。它承认历史是人创造的,只是它又认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创造历史;它承认法律制度也是人创造的,但是由众人而不是由某个天才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共同创造的,法律制度不是一章法条,可以由某一个学者起草某个机关颁布的。它承认,即使针对的是同样社会常规问题,也未必要以同样的制度来回应,或一定要以某种制度来回应,因此,它不相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或无需对症就可下药且能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相反,从这一进路看来,恰恰是价值论或文化论可能隐含了更多的决定论或反文化论的因素,恰恰是那种强调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坚持某一原则或制度,认为坚持某个原则就必定会如何如何的思路更具决定论的因素。依据这一进路,当必要时,它甚至会乃至必须界定和考查那些不在场的或未能实现的可能性乃至随机因素(比方说,中国如果没有孔子,或者孔子不是死于73岁,而是死于37岁,中国传统的文化表述又会如何?)。[注释30:福柯:《尼采》,同上。] 这一进路,因此,与抽象的价值完全无关,它要求聆听,要求一种充满博爱之心的理解,要求细致的调查、对大量相关细节的辨识和把握,它要求耐心,“要求无情的渊博学识”。[注释31:福柯:《尼采》,同上。]它要求人们想“事”和想“问题”,而不是想“语词”或“概念”[注释32:Oliver Wendell Holmes,Law in Science and Science in Law,12 Harvard Law Review,443(1889)p.460.]——尽管人们无法脱离语词和概念想事。它甚至不反对价值判断,只是认为,这种判断是应当在了解、斟酌问题和诸多条件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并且不要将这种判断神话,不容讨论。 对法学家来说,这一进路因此还隐含着要求法学家集中关心法学的问题,但它并不以专业化的名义要求法学家仅仅关注被一个社会的学科建制标记为法学的研究成果和话语,相反,它要求法学家尽可能了解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知识。它要求法学家有法律职业者的眼光和切入问题的角度,同时又要求他们注意常识,注意“常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它相信并坚持在学科建构上法学是而且应当是(为了学术分工的效率以及司法独立)一个独立的(independent)学科,但不相信一个真正具有活力和能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学有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不相信一个满足于自斟自饮的法学有可能是一个具有生命力和合法性的学科。[注释33:Richard A.Posner,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四、 由于需要大量有关真实世界的信息,因此,这一进路严格说来几乎完全无法表述为一种公式化的方法。但是,依据上一节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分析,我还是试图对这一进路做某种更为细致的公式化概括,也许这种概括很是拙劣,但是至少会比一般的哲学命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更为具体一些,至少可以给有兴趣继续研究这类问题的人们某种略微细致的提示或警示。 当考查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这一进路的第一步是善意地力求重构这一制度或规则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这里必须对几个词作一点解释。首先是善意。一般说来,当一个制度或规则能够在历史上或某一特定时期内比较长期地存在,应当说,这一制度和规则都必定满足了接受这一制度或规则的人们的特定需要,否则这一制度就不可能比较长期的存在和延续,除非是长期地运用暴力强制人们接受;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是使用暴力也是需要代价的。因此,即使是奴隶制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比起初民社会的杀戮战俘的做法也是一个进步;而奴隶制的崩溃并不是由于人们理解了正义和人权,[注释34:相反,古希腊的民主和法治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并且许多并非激进的学者在考察后都认定,当时也只有在奴隶制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这种民主制;而主张“人生来平等”的美国国父们制定的世界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曾在人类宪法史上第一次并且也许是唯一的一次规定了黑人不是人,这些事实都绝对不能用“瑕不掩瑜”来打马虎眼混过去的,这种套话不是学者的语言,而是政客的伎俩或一种学术上的“黔驴技穷”。]而是由于奴隶制的效率。[注释35:见巴泽尔:“奴隶制”,《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105-118。]当然,这里的善意并不是假定制度创造者本人怀有善意,而是指研究者不要急于(因此并不是完全排除)从道德上来指责、解释历史上的“恶行”,而是努力将制度视为对常规性社会问题的回应,即使这种回应可能是错误的、恶劣的。从认识论上看,这种善意也是今天的研究者理解的前提条件。[36: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其次是“社会常规问题”。法律制度和规则所针对的并不是某一个具体问题或少数特例,而是要解决比较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尽管提出这一社会常规问题的事件有可能是一个历史上不再或很难重复的特例。例如司法审查制度是来自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甚至与此案中的主要当事人马歇尔个人的许多具体的想法有关;但是作为一个制度,司法审查并不是为了解决这个案例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案争议,就不会有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司法审查,而只有作为一个事件的司法审查。[37: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因此,当针对常规社会问题的制度在某些特例上出了毛病,我们不应简单否定这一制度的有限合理性;正如O.J.辛普森审判不能否定美国的司法制度或刑事司法制度一样。第三是重构。必须指出,完全的重构是不可能的,这种重构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必定是力求。因此,重构的结果有时可能会有多个,因此一定要将重构作为一种假说,而不是一种定然的事实。研究者必须对这种重构有一定准备,一方面,在强有力的证据否证这一重构之前,要有坚持这一重构的坚定性;另一方面,当强有力证据出现之后,又要有放弃这一重构的坚定性。 第二步,当重构了问题之后,研究者必须再考查人们的自然禀赋、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等相对稳定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于之在解决这一常规社会问题的制度和规则选择的基本制约。当然,首先要考查人的自然禀赋(即所谓“人性”)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当时社会中常人的或履行特定社会工作的某一类人(例如法官、警察、医生)的常规生理能力、认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其他一般特点或弱点(例如有限的理性思维能力、遗忘、有时会缺少反思、有限的利他心、爱有差等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运用“常人”的规则,而不是强调具体案件中的某个具体人的特点,防止不切实际地提出过高的或理想化的要求。必须注意,尽管人的自然禀赋一般说来相当稳定,甚至长期稳定,但它并非一成不变,从长期来看,这些特点都有可能(至少不应简单地排除这种可能)要随着具体的自然环境、社会的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发生变化,例如,我们今天拥有的语言能力、记忆力等,甚至人的“自然”情感,在一定意义上,都不完全是“自然”的产物,而是有社会的因素参与塑造的。此外,还要了解当时当地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以及往往与此相伴的资源。这些对法律制度往往具有重要的制约。 比方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早婚早育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当时历史水平下保证人类种群的延续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自然禀赋决定的,每个物种都“力求”自己种群的延续,或者说,那些不具有这种自然禀赋的物种在长期的生存竞争中都逐渐被淘汰了,不管这一种群有什么样的在我们看来“好的”或“坏的”价值,剩下的都是那些具有这种自然禀赋的种群。人类同样如此。但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科技和医药发展水平,一般人的预期寿命要大大短于现代一般人的预期寿命。正是在这一条件下,早婚得以成为制度,仅仅可能因为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有效率的维系人类延续的法律制度,而与人们的价值选择无涉。我们同样可以用这一思路来分析媒妁之言、包办婚姻,发现在早婚且社会信息流通不畅、交易对象有限的社会条件下,这也许是防止近亲繁殖保证子孙繁衍的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简单且便利的制度。当然,在这一考查过程中,人们实际上不可能考查一切相关因素,因此,应当集中关注最主要的一个或几个制约条件,从此去理解、发掘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 第三步,不应当简单地将这种构建起来的正当化予以固化。必须认识到这种正当性只是一种“构建”,而未必是历史的真实,因此,在考察其他条件的同时,还要看看有无其他制度或规则可以更为恰当地解决我们今天善意重构的那个社会问题。如果没有,可以继续下一步;而如果有,则要追问为什么这些今天在我们看来显然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制度没有得以确立,由此有可能发现为我们忽略的或尚未认识到的其他制约因素甚或是人为因素。当然,这种探索并不一定会有结果。此外,在探讨任何正当性之际,都必须保持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即承认制度创立者们的自然禀赋和信息都是有限的,以及我们自己的理性力量和信息同样是有限的。承认第一个有限是因为制度创立者们不可能如同我们今天这样可以很方便地拥有大量信息,可以从容地进行比较和选择。承认第二个有限是因为我们也有可能完全无法重构和理解制度创立者的所面临的问题和制约。此外,还应当考虑制度和规则发生的某些随机因素或选择领域,一定不能将某一种选择视为非此即彼的定然。 由于除了纯粹的历史考查外,任何对历史上的或外国的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考查往往都伴随了当下的关怀,历史的正当性往往与当下的正当性以某种方式相关,因此,第四步,法学研究者必须以类似的方式考查与某个法律制度或规则相关的当代的社会问题,考查支撑先前某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诸多社会制约条件是否有重大到必须改变这一制度或规则的变化。必须指出,这种考查并不可能总是得出一致的结论和判断,甚至常常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和判断,因此,这种考查也并不应当是决定论的,而必须允许对一种制度和规则有多种正当性之判断,正如在一定范围内法官做出几种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决)都是正当的一样。只要对事实没有争议,那么这些不同的判断或结论是可以竞争性并存的。并没有高下之分。如果争议出自对某个或某些事实的判断,那么,这种争议就是可以辩驳的,有可能通过对事实深入调查而获得进一步沟通;而不是如同纯粹参照个人感受而发生的“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只有黑白对错的对立,没有沟通妥协的可能。还必须指出,以这一方式来考察制度并不要求一旦发现社会条件有变化制度和规则就必须有所变化;对一个珍重法治的法律人而言,只有当社会的变化已足够大,制度和规则之变化带来的社会利益已足以弥补这一变化必然带来的社会损失之际,才要求制度的变化,因为保持制度和规则的稳定本身就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形式价值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的稳定性、保护被依赖的利益等)。 基于同样的思想脉络,即使发现社会条件已经有了相当的变化,第五步,一个负责任的法律研究者还有必要提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变化,并基于当下已发生的或有根据预期其即将发生的社会条件变化来说明新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法律是天下之公器,因此,任何人都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偏好或理想,但是如果他/她要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研究者,而不是作为一般的号召改革的政治宣传家或社会活动家,他/她就不应仅仅用自己的偏好或抽象的价值作为支持某种变化的根据,不能笼统地用一种热烈的言词表述一种“价值”或“方向”的选择,他或她必须有更为坚实的事实支撑其主张;而利益相关的人们也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她做出更为细致的利弊分析和盘算。 必须指出,这五个步骤的区分并不严格,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它们有可能相互交错。例如,第一步的问题构建就很难完全脱离对制度发生和运作之时代的社会条件的初步了解。此外,也并不是只要经过了这五个步骤就一定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或判断。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步骤有可能要重复多次。因此,这一方法的实际运用肯定不会像这里的介绍那么齐整和利落。但是,在我看来,一个认真的法律制度研究,都不能不考虑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五、 这种语境论的进路和方法,并不仅限于分析诸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它的适用面要广泛得多。我自己就曾在一些论文中对一些法律规则和制度进行过并非自觉的简要分析,其中既包括宏观的制度(例如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注38:“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也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注释39:“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例如对成文合同的分析,关于刑讯逼供的分析等[注释40:见于“科技与法律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期,页64-65。]但是,一些学者完全可能认为这种进路分析不适用于分析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他们看来,至少是西方的某些法律制度已经通过迄今为止的历史证明其体现了一种人类的共同的终极价值。因此,要例证语境论的正当性,我就不得不以语境论的进路对一些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些分析。在这一节,我将分析两个例子。一个是西方法律文化之源头古希腊的制度,一个是今天许多学者强调的源自西方的“程序正义”。当然头一个例子还希望表明“语境论”的进路并非一种独创,而是一切认真的法律研究有意无意都必须遵循的,本文的概括只是一种法理学的总结。而后一个例子则试图进一步表明,语境论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有限的预测未来制度的力量,而不总是只能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 在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及古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梭伦的立法中有这样一个乍看起来非常无理、压迫人且荒谬的法律规定,大致是,当一个国家出现动乱,人们分裂为两派时,所有的人都必须加入到两派中的任何一派中去,否则就是丑恶无耻的人。[注释41: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287。本文的引文均出自该页,不再另注。]梭伦时代被认为是雅典的黄金时期,受到后代学者的广泛赞赏,被认为是西方民主与政治的典范,梭伦立法也一直受到法学家的广泛赞赏。[注释42:参见,由荣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52-54。]但是,如果仅仅从子面上(即法条主义的)考查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我们不是盲目崇拜古希腊,似乎很令人非常怀疑梭伦以及梭伦立法是否值得这种赞美。这种法律规定可以说完全剥夺了人的自由选择:它不论纷争中的两派究竟谁是谁非,而仅仅谴责和惩罚那些“逍遥派”。对于如今超过40岁以上的人,这种法律规定甚至比“文革”还要惨烈,因为“文革”时期至少还允许“逍遥派”的存在。 一些善良的人门或当代的“言必称希腊”的学者也许会说,这种法律规定只是一个例外,人难免犯错误,这种规定无妨雅典和梭伦的伟大,有缺点的战士仍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不过是苍蝇等等。这种辩解当然可以成立,也可以令人接受,其修辞甚至颇为打动人。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辩解是无力的,这与其说是辩解,倒不如说是一种帮倒忙。 相比之下,孟德斯鸠的分析则充分展示了一个学者的真正的洞察力和理论解说力。孟德斯鸠首先指出,在理解这一规定时“我们应该看看希腊当时所处的情况”。指出这一方向很重要;随即,他分析指出,希腊“当时分为许多小国家”,以及“在一个为内讧所苦的共和国里,最是小心谨慎、智虑明达的人将隐避起来,以致事态被推向极端。”孟德斯鸠还指出,“在这些小国家发生变乱的时候,大多数公民都参与了争吵或制造了争吵”,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应当让那些少数明智、安静的人参加到叛乱者里头去。这样,一种发酵了的酒可以仅仅放进一滴另一种酒而停止发酵。” 而这种情况是否今天或在大国同样适用呢?孟德斯鸠没有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而是同样分析了支撑制度或法律规定的一些社会条件。他指出“在我们的大君主国里,党派是少数人组成的,老百姓则愿意安静无为地生活着。”由于这种社会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孟德斯鸠认为,这时,“就要号召[这些党派争论者]回到广大国民中去,而不是号召广大的国民[加入]到叛乱者那里去”。 孟德斯鸠的解说是非常令人信服的。尽管他分析的程序似乎与我在上面概括的程序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进路是一致的。首先,孟德斯鸠不是简单将这个在他看来也是“非常特别”的规定予以拒斥,而是善意地理解并重构了这个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使得社会中因明智而逍遥于党派纷争之外的人加入到激烈的党派中去,以他们的明智至少是降低党派之争的热度。其次,孟德斯鸠又指出了这个问题发生的社会条件,小国内党派之争的特点,指出了人的不同禀赋和才华使得他们对党派之争可能采取的不同态度,因此这就支持了这一法律的正当性。第三,孟德斯鸠实际上还提问了,是否可以以其他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激烈的党派之争;他做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是这时小国内的大多数人都参加了党派之争,强迫少数人(不论他们的本来选择是否正当合理)加入多数人(不论多数人加入的纷争是否荒谬)的争论,就现实性而言,更为可行。第四,孟德斯鸠还进一步分析了大国的特点以及大国(实际是孟德斯鸠时期的英法等国)发生政治纷争的特点,由此隐含地得出了这些大国的法律对纷争者有不同要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孟德斯鸠的分析中没有使用抽象的价值判断或文化解说。他没有说雅典是崇尚自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因此,不能强迫个人从事他自己不喜欢的事务,没有批评这一法律中隐含了对多数人智慧的不信任,而相信少数精英,因此违背了古雅典的民主精神等等。孟德斯鸠完全没有用我们今天许多学者最习惯使用的体现了“价值判断”的“大词”来评判梭伦的法律,他也没有简单地用真理(两派中的那一派更正确或少数人的判断是否比多数人的判断更为正确)作为判断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且,他也没有把古希腊的这种特定时空中的制度性智慧作为当时英法等大国的制度的基础。他只是从如何以制度化方式(因此这一法律并不关系某个具体纠纷的是是非非)的便利(因此强迫少数智者加入多数暴民,而不是相反)且不过分不公正(虽然时期强迫了少数人,但并不构成对生命或一些根本价值的剥夺)地防止社会纠纷激烈化,如何使人们冷静处理争议这一非常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确认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这就是一种“语境论”的进路和方法。这种进路不仅比那种“错误难免”或“战士之缺点”的辩解更有说服力,而且这种解说保持了一种理论的融贯性和自洽性。[注43:必须指出,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解说包括批判是大量的,我这里的例子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还值得记一笔的是,最早是大学时期我的同学邹斌同志使我注意到了孟德斯鸠的这个例子;但是,他已经不幸因病于99年夏天去世了;这一笔也算是对影响我学业的一位最重要的朋友的追思吧。] 这种进路不仅可以理解古代西方的法律,我们还可以用它来理解近年来从西方国家引进、时下在中国法学界颇为流行的“程序正义”的说法。近年来,许多法律论文都开始讨论“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许多论者都强调这是一种价值的选择,把程序正义视为比实质正义更高的正义和价值。但是,这并不是一种论证(而只是一种判断),至少是这种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即使是所有的外国著名学者都以这样的方式论述,它也不具有学理上的说服力,而只是表明他们“人多势众”,而强权毕竟不能成为真理。但,这种论说又并不意味着,我拒绝“程序正义”。事实上,我完全同意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我更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因素促使外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上更重视“程序正义”,是什么因素促使外国的法学家获得了他们的判断。我得出的结论并不是通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的抽象比较(这实在是无法比较地),而是从语境论的进路,认为程序正义在近代社会生活和技术条件下具有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下面,我将对此作出一个学理上的简单勾勒,展开则至少需要一篇单独的论文或专著。 在我看来,如果可能,司法就既应当实现正义,即各得其所。但是,问题在于,由于种种现实的制约,这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很难圆满解决。因此,选择一个现实的司法制度都必须在其制约条件下做出某种选择;这里说是选择,实际更多是被选择。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司法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近代以前的司法制度基本运作在一个熟人社会,因此,不仅纠纷相对少,案情相对简单,同时裁决者往往是社区的一员或者对社区的人员比较熟悉,他[注释44:这里只使用了“他”并非疏忽,而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扮演这种裁决者角色的都是成年男子。]可以甚或只能用这些“地方性知识”(对当事人品性的了解或人之常情)来决断纠纷,他一般说来不仅缺乏专业性知识,更缺乏财力和信息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来发展这些专业知识和运用这些专业知识,有时甚至根本就不需要专业知识(想一想中国人的“情理”以及英美法中的“常人”标准)。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司法或纠纷决断,很难谈及程序(程序是要有技术和机构保障的)。事实上,在古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都更强调和看重杰出法官个人的慧眼独具和非凡魅力。[注释45:韦伯认为人类法律史的第一阶段总是“通过法律先知获得具有魅力的法律启示”。见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 By Marx Rheinstein, trans. By 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303.例如,所罗门国王在确认孩子亲生母亲问题上体现出的非凡智慧被记入了圣经,几乎完全没有程序,见,The Old Statement,1 Kings 3:16-18;又如中国戏曲中的包拯、况钟等司法者的司法实践(见,李行道:《包侍制智赚灰栏记》,朱素臣:《十五贯》,两剧均集于王起主编:《中国戏曲选》上册和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239以下和页903以下)并且包拯的故事与所罗门国王的故事几乎完全相同。]这其实反映了在一个缺乏现代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时代,人们只能将获得公正司法结果的希望更多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能力、才华、智慧上,司法断案在古代世界各地都更多是一种裁判者个人魅力和智慧的展现。他所面对的合法性要求主要是社区的认同。 而到了现代社会,问题就发生了变化。首先,在许多社会中,特别是发达国家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流动性越来越大,社会经历了一种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陌生人社会造成了犯罪违法的机会的增加以及受惩罚的机会降低。[注释46: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与此同时,国家的权力也逐渐扩大了,纠纷解决日益为国家(通过司法制度实现的)垄断,而不是如同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常常由社区中的智者、长者来解决;纠纷解决日益成为一个专业职业集团的活动。这种专业化的结果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这个职业团体中的个体日益与案件当事人陌生化,他们无法像以前的智者或熟人那样了解案件真相,他们无法而且也不愿通过自己的长期同当事人的直接交往而获得的其他相关的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注释47:有关司法对于地方性知识之依赖的非系统考察和讨论,可参见,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社会学研究》,1998年2期,以及“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北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9年。]来对案件真相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司法已逐渐失去了其正当性。而另一方面,由于纠纷解决之垄断,这个专业职业集团逐渐累积起了更好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释48:有关这一点,可以参见Richard A.Posner, Overcoming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特别是第一编。]而且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司法机构拥有了更多侦破案件发现案件真相的技术能力。在这种条件下,过分强调依据案件真相来判定案件不仅很难,而且往往导致对法官律师这一职业集团的法律职业技术的轻视和贬低,这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发展和声称权利、社会地位乃至经济利益之主张都是不利的;[注释49:因此,我们可以预料,越是拥有这种职业技能的人一般说来就越是强调程序正义;而在当代中国,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律师、法学教授要比法官、检察官更强调程序正义,而法官和检察官又比普通人更强调程序。]因此,这个专业化集团也更愿意在司法上发挥自己的知识上的比较优势。这就导致了程序在推卸自己的道德法律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第三,在现代人员日益陌生化的社会条件下,要发现案件真相,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资源的机会成本都已大大提高了,而这种个案方式也不利于司法活动的“规模经济”,无法更有效率地格式化处理现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纠纷,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则具有种种优点。第四,现代社会的种种发展也使得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大致具备,或者可以通过法律促使这种条件的形成和完善。例如,纸张价格的降低和文化的日益普及事的文字契约日益普遍,使得书证的获得更为容易,合同法对文字契约的要求也更进一步使得人们几乎把书面合同当成了合同的同义语,已经忘记了合同只是一种合意,未必需要文字的记录;又如其他方面的技术发展都使得其他类型的物证更容易获得和通过技术予以确认,因此,这些非话语的机制都使得“程序”的话语机制更有可能,同时也更有效率,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条件,同时也大致实现了公正的解决纠纷。正是由于这些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程序已经从总体上看更有效率、更为公正的纠纷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尽管以这种方式对某些具体纠纷的解决未必更为公正(例如一个遗失了借据的放贷人就可能在这种程序正义中败诉恶,而赖帐者可能从这种程序正义中获利)。从上面的简单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现代司法制度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个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有了日益专业化的法官或其他司法活动参与人,社会如何利用这些专业化的知识和机构扬长避短地对一个个裁判者基本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案件作出一个常规上看来更为合理、更可能真确并因此更可能为整个社会(而未必是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接受的判决。也正是在现代,司法制度变得日益程序化了,官僚化了,司法意见已变得日益形式化了。[注释50: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曾评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工业化之后已经从先前的“宏大风格”转向“形式化的风格”,见,Karl N.Llewellyn,The Common Law Tradition:Deciding Appeals,Little,Brown and Co.,1960,pp.35-39。]在美国,甚至正当程序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也经历了从“实质性正当程序”到“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转变,这种听起来繁琐累赘的术语表明了程序正义本身也在进一步程序化。 如果依据这一进路分析理解程序正义,我们就可以发现强调程序是一种为了有效且基本公正地回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制度装置,而不是因为程序正义本身比实质正义更为正义(在英语中,正义是一个无法用比较级修饰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看出,程序正义只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一种“无奈”,它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之首选仅仅因为现代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基于“实质正义”运作。这种分析,不仅对实质正义提出了批判,而且对“程序正义”保持了一种警醒;从而,保持了一个学者永远警醒的批判的同时也是求实的精神。 六、 上述分析,是否意味着“语境论”是一种放之四海皆为准的法学研究方法呢?非也。确实,细心的学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疑问:语境论强调真理的相对性和语境化,但同时又把语境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方法,这本身就是非语境化,就是违背语境论的。但这只是一种误解。其实,语境论更多是一种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它并不能代替对具体材料的收集和分析,任何研究仅仅贴上“语境论”的标签仍然不能解决或回答任何问题。同时,语境论也并不否认其它法律的研究方法,例如,法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这也就意味着,语境论了解自己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当然,这一进路并不是没有弱点,而且我必须在这里明确指出其弱点。其最根本的弱点就在于适于这一进路研究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比较长期存在且稳定的制度或规则。因此,它或许不那么适于对当下制度的研究的或未来制度的精细设计,尽管并不必然或总是如此。例如,从上面关于程序正义发生之分析,就有可能对当代中国司法的总体走向做出某种初步的估计,并据此可以做出某些制度性的调整。因此,这一进路并不彻底排除对未来做出某种预测和计划。同时,即使承认这种方法的局限,我们也还必须看到,这一局限实际是实践检验真理标准必然隐含的局限性。在一定意义上,这就是人的一种“宿命”——人不能事先确定的知晓未来、掌握未来;但这又是一种反宿命——正是未来的不确定性才为人类提供了创造未来的诸多可能。如果真正意识到这一进路的局限性,并真正重视这种局限性,那么研究者也许应更重视人们的社会实践,他人(包括外国人的)实践,而对人类本身的或当代的理性力量少一点独断论,多一些谦卑,多一些允许试验的宽容。 这一进路的另一学术弱点在于它对于其他学科乃至社会的知识的高度依赖,它要求“无情的渊博学识”,而这对任何时代的任何人都是一个太高的要求,因此,它实际是一个无法彻底贯彻的方法,尤其对于从事实务的律师而言。但是,话说回来,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学科(数学、逻辑、几何可能除外)都存在的基本问题,是阐释学上的因此也是人类存在方式的一个基本问题。[注释5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同上]正是这一难题,因此更多的人们才喜欢法条主义、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那可以省略对许多几乎很难获得一致的“为什么”的探讨,省略对前提问题的探讨。[注释52:对此,波斯纳曾有过初步的分析,见,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特别是第1和15章]但是,存在这个弱点并不是放弃这一进路的理由,而只是对我们运用它时的一个警示。而且这个问题更多是一个理论上的麻烦,在实践上,人们经常运用这一种不那么地道或纯粹的语境论的方法。 这种进路的另一个可能具有政治性意蕴的弱点是,如果不恰当的使用,它有可能忽略某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将制度的实际角色简单化。因为,如同尼采所指出的,制度总是会被人们为了新的目标或利益而做出新的解释,一次次在具体的运作中被篡改,被人们“挪作它用”。制度的实际运用并不为其初始针对的问题所决定(而不是制约或影响),也不为制度初始设计者意图的决定。福柯对19世纪刑罚制度变迁之研究,对精神病学在刑罚制度中角色之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注释53: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福柯:“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社会理论论坛》,苏力译,1998年5期。]]例如,上述的有关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就把这一制度主要视为对人类繁衍延续问题的回应;而事实上,“七出”完全可能而且确实曾被一些人用来压迫妇女,并在某些条件下被用作维系这种压迫的正当化的理由。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制度才能发生在我们看来可欲的或不可欲的蜕变和变异。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警醒,并保持一种对于事实或实证材料的高度敏感和开放。但是,即使出现了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恰恰是未能坚持语境论产生的,是没有将一个具体的制度放进其运作的具体环境中进行细致考察而产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弱点未必是拒绝语境论的论点,相反,可能是强化这一方法的论点。 一旦理解了语境论作为方法和进路的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我不可能在此一一明列的弱点,我们也许就不能指望有一种包治百病的进路和方法。我们都是凡人,凡人只能做可能会出错的事情,不出错的事是上帝的事业。也正如此,法学研究才需要其他学科的研究进路以及法学的其他研究方法的补充;毕竟,语境论只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种进路和方法。也正因此,从语境论得出的观点将同从其他进路获得的观点在一个思想和学术的市场中竞争,最终的裁判者将会是社会和历史。 最后,我还必须重复,因为值得重复,本文所概括的方法仅仅是一种指南,可能对学习研究法律者有所用处,但并不一定管用,你可以借助这一指南,多多练习,或许能有所收获。但是,真正的出色的、有深刻见解的成果从来不可能仅仅或主要来自方法或进路。坦白的说,真正具有原创性的问题从来不是靠某种方法提出或解决的,天才也从不会把方法问题当成一个单独的问题来考虑,他或她只会考虑这样研究是否漂亮,是否足以令自己和他人信服,是否必须如此;而只有追随者才总是以先驱者的研究为范本构建起一套套所谓的方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倡导的“过河拆桥”还是不能忘记的。 本文初稿于1999年9-10北大蔚秀园,二稿于11月2日美国坎布里奇
  4. 朱苏力:费孝通与中国文化自觉
    人文 2010/11/17 | 阅读: 1859
    编者按:费孝通先生以伟大的社会科学家为人们所熟知,但他也同时在一个更广阔的学术文化思想视野中思考着文化的自觉,对以孔子为代表的特别是早期儒家思想的历史语境正当性和合理性做出了强有力的解说。朱苏力先生认为,由于费孝通先生有效的现代社会科学表达,在现代中国社会真正延续和拓展了儒家思想,初步实现了儒学由人生哲学、世俗宗教向社会思想、理论和方法的转变,他的社会实践关怀和思路,也与孔子代表的早期儒家一致。在这一维度上,费孝通先生是儒家思想的伟大承继者和光大者。演讲人:朱苏力演讲人简介:中国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阅读秩序》、《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等;译有《法律的运作行为》、《法理学问题》、《宪政与分权》、《美国宪法在海外》等书。对“礼”的同情解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乡土中国》以及《江村经济》等著作中充分展示了儒家思想对于传统乡土中国的功能和必要,为儒家思想的发生、存在和历史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社会学解说。费孝通强有力地论证和指出了,在传统中国农耕社会中,家庭的重要性和意义;强有力地,也非常精细地展示了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诸多特点,并因此似乎是捎带着,展示了儒家传统政治社会制度、规范、礼教、习俗和思想在这种社会中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他对“礼治”和“法治”的阐述:[礼]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在我有限的阅读中,没有任何其他现代或古代学者比费孝通先生的这些解说,在抽象层面上,更自然、真切且系统展现了儒家倡导的“礼”和“礼治”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如果考虑到传统中国基层农耕社会的极少流动性,这些“礼”确实是普通民众生活秩序的“纲”(基本支撑点)和“常”(始终存在)。考虑到传统农耕中国几乎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状况,考虑到“礼治”实际履行的维系社会和平稳定的重大社会功能,考虑到“法治”执行所需要巨大财力、信息以及很难监督防止的滥官污吏,确实很难设想在传统中国有可能拒绝“礼治”而仅仅依靠“法治”。这种并不雄辩却令人无法拒绝的生活逻辑展示和合理性分析论证,在费孝通的著作中,可以说随处可见。费孝通因此针对20世纪的激进者,实际上为儒家文化的历史合理性提供了温和却又是最强有力的辩护。但他不像梁漱溟那样更多用想象的三种文化对比,借助某种形式的进化论在情感上呼唤皈依者,也不像牟宗三那样强调儒家所谓的“内圣外王”的传统,没有激进者或新儒家的那种强烈情感冲击,但他的语境化解说却把儒家文化同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了。在现代生活一步步切断儒家在中国的生活情感之根的时候,费孝通使它在中国社会获得了智识学术之根。承继的创造但费孝通是一位现代学人。这就注定了他不是儒家的辩护者、卫道者,不是历史知识和传统的固守者。他对儒家思想是有贡献的,如果不是把贡献仅仅理解为阐释和捍卫儒家命题的话。首先,鉴于历史上的儒家思想一贯坚持的是纯阐释学传统,那么费孝通实际上开始了(如果还不能说创造的话)现代社会科学的儒家思想传统。例证之一是《生育制度》对乡土中国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分析。费孝通充分演示了其发生的逻辑、效用和结果,不仅颠覆了自由恋爱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制度的先验道德优越性;在“单系偏重”一文中,他还从社会整体合理性角度有效反驳了自由主义话语对中国农业社会中财产继承问题上男女不平等的指控。诸如此类的分析支持了与儒家思想相联系的一些乡土中国的实践,但不是诉诸权威,而是运用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次,鉴于是在社会科学层面展示了传统儒家思想和制度的语境合理性,因此费孝通也就展示了儒家思想对于在世界变化中的近代中国的局限性,以及在当代变革的必然性。这在理性上界定了儒家思想和实践作为制度的边界,界定了儒家作为社会理论、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历史性。因此费孝通指出,面对20世纪的世界,中国人如果要活下去,富裕起来,为什么儒家思想和实践是不够的。费孝通的思路是给人启发的,即任何文化和制度都是为了人民或民族的生存,而不是为了实现某个或某几个先天综合判断,实现上帝的或其他的道德权威的绝对命令。费孝通对儒家思想的文化表达是有所“损益”的,损或益的标准并不是“真理”或“心”,而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中国人的整体利益。因此,这就可以解说费孝通为什么似乎完全背离了据说是因儒家“重义轻利”而形成的鄙视工商的传统。他自称一生以富民为追求。不仅他的第一部重要著作的关注问题是《江村经济》,而且在之后《重访江村》和《三访江村》,他也一再以翔实的数据和细致的分析先是表明了副业(其实已经包含了一部分手工业)后来是工业的重要性,他指出“发展前途最大的显然是工业”,明确提出了“工业下乡”的主张。他要比后代儒家更重视社会的物质生产,重视社会的物质财富对于人民安居乐业,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而不是把狭义的文化表达视为首要。但这真是对儒家传统的背离吗?若是同一贯首先强调“富之”和“足食”的孔子相比,费孝通先生比那些更多强调教化和心性的后代儒家,包括发表中国文化宣言的新儒家们,都更像孔子。而且重利并不一定轻义,就一定属于“小人”。在1980年代初,费孝通不顾当时种种非议和压力,大力支持发展社队工业。这正是儒家赞美的那种人格力量的体现。尽管是社会科学的进路,但若是从思路上看,费孝通先生坚持的更像是早期儒家“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致知”,因此其实属于经验主义的知识传统,拒绝了宋理学、明心学和现代新儒家的理念主义。不是从阅读文本或自我反省中获得知识,他关注社会生活经验,见微知著,非常善于从日常社会生活现象中提炼问题并将之有效转化为学术讨论。并且由于注重经验,不强调内圣外王的菁英主义和形而上学,在我看来,费孝通还恢复了至少是早期儒家的那种平民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知识传统: “子不语怪力乱神”,“六合之外,存而不论”,强调“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费孝通不仅在这个时代解说了,更是创造了儒家思想表达和传播的现代话语形式。在比较温和且愿意思考问题的现代知识分子中,费孝通获得了远比新儒家更为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力。理想的超越创造必定已是超越。但我还想从国际层面来表明费孝通促成的儒家思想的超越。费孝通使儒家的思想实践不限于国际汉学界或儒学界;他创造了儒家思想论战的新对手,因此也就创造了儒家思想同其他文明对话的更大空间和可能。例如,在两篇有关文字下乡的短文中,费孝通解说了为什么乡土社会不需要文字。更重要的是,他颠覆了通过文化启蒙改造社会的幻想。费孝通先生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展示了,知识总是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任何正常人都有知识,不必定附着于文字,因此每个人都只有知识的比较优势等等。费孝通隐含的结论是,必须首先改变生产方式,否则仅仅文字下乡无法改变乡土中国,而且文字也不会扎根农村。经验证据一再支持了费孝通的判断。费孝通思考着改造乡土中国的新出路;但在智识上,他也挑战了直到今天仍颇为流行的自由主义和启蒙哲学的话语。在“无讼”一文中,费孝通通过一个简单的个案——某人因妻子偷人打伤奸夫、奸夫到法院告前者——就提出了一系列抽象意识形态化的基于个人权利的法治话语和实践很难回答的问题:传统“礼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治实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冲突等等。这个例子高度具体化了“礼治”与“法治”遭遇的现实情景,至今仍具有强烈的惊醒作用。但晚年的费孝通还有另一种超越,并且同儒家思想有了更直接的承继。思考集中表现在费孝通晚年的一系列学术短文和学术反思,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孔林片思》。不仅由于思考的地点或触媒使费先生同儒家传统在空间和文化符号上联系起来了,更重要的是思考的问题——从国内看是“教之”,从国际看则是“平天下”——和思考的方式也同儒家传统联系起来了。文章的核心是关心未来的世界中“人与人之间怎样相处,国与国之间怎样相处的问题”。费先生提到了环境污染问题,资源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特别是在全球化时代人与人的心态问题。他在《孔林片思》中说,“现在世界正在进入一个全球性的战国时代,是一个更大规模的战国时代,这个时代在呼唤着新的孔子,一个比孔子心怀更开阔的大手笔。”“新的孔子必须是不仅懂得本民族的人,同时又懂得其他民族、宗教的人。他要从高一层的心态关系去理解民族和民族、宗教与宗教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自觉。考虑到世界上不同文化、不同历史、不同心态的人今后必须和平共处在这个地球上,我们不能不为已不能再关门自扫门前雪的人们,找出一条共同生活下去的出路。”这段文字写在1992年6月。在国内,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全面推进,而费孝通先生却提出了如何在21世纪处理国际之间的问题,提出了环境和能源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以及民族和民族、宗教与宗教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显然是一种超越其所处具体社会和思想环境的眼光和关怀。而在国际上,也是直到一年后,美国学者杭廷顿才提出了所谓“文明的冲突”问题;而这只是以另一种方式提及了费孝通提出的诸多问题之一……这足以展示费孝通的思考和判断在中国和世界学人中具有的先锋性,但更重要的是超越性。费孝通、儒家传统与文化自觉如果只是打算勾连儒家传统和费孝通,上面的话大致足已支持我的论题了。但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不是牵强附会,那么我在一开始时勾勒的那个费孝通又是如何同儒家思想勾连的呢?很多人会简单追溯到费孝通早年 (“五四”之前)受过的教育,“约四岁入蒙养院,六岁入吴江县城的第一小学,”以及家庭的熏陶等。一个人幼年的教育确实会影响他的终生。但是这个回答不可能对。真正建构费孝通与儒家传统之联系的很可能是他们共同面对的那个农耕社会,那个乡土中国。尽管时光流逝,多少次改朝换代,19世纪后期起中国更经历了“数千年未见之大变革”,但直到费孝通中年时,中国广大农村熟人社区的秩序问题基本还是当年孔子力图回答的问题,普通农民基本还是沿用了儒家提出或概括的方案,并且基本有效。哪怕改朝换代,社会上层或者“礼崩乐坏”,或者“变法改制”,但“天不变道亦不变”,最终还是“礼失求诸野”。有或没有儒家来表达,这样的社会生活环境都需要这样一套规则,并一定会作为实践而存在。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永远都存在这些问题,孔子时代如此,至少到费孝通中年时也还基本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我甚至认为,传统中国农耕社会的规范不是孔子或儒家的创造,与儒家的阐述和传播也并不直接相关,相反,更可能是这种传统农耕社区的内生秩序本身启发了孔子及其后代传人的表达。接受了系统西学教育的费孝通,尽管有了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和学说理论作为参照系,但只要他直面这样的乡土中国,就只能以现代社会科学来阐述和表达这种秩序。这种秩序内在于这种农耕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其正当性来源于也受制于这个看似可塑实在坚定的农耕社会。因此,在费孝通先生强调的“文化自觉”中,这可能是最重要的:直面对中国的现实,回答中国的真实问题;而不能仅仅关心中国传统文献或西学文献中的问题。我刚才说的对费孝通和儒家思想发生及其关系的重构,则意味着,所有的知识都是社会的,为了社会的生存,所有的知识运用都必须是具体的和地方的,不可能存在独立于社会生活需求的知识;要直面社会,而不是试图在文字层面上进入某个据说是正确的文化或学术传统(那不是为了社会的研究,而是为了“不朽”的研究)。如果不是首先在这个层面上达到文化自觉,就不可能有真正有意义的学术发展和贡献。对费孝通的探讨还暗示了,必须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讨论中国文化的复兴、发展和贡献,必须考虑在世界学术竞争中发展中国的学术和文化,因此很可能必须在社会科学的传统中继承、发展和表达中国的文化。这是另一种文化自觉。如前所述,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解说基本背离了传统儒家的教义学或阐释学传统,他很少直接触及儒家经典,他运用了社会科学的因果律和功能主义来解说儒家文化的实践形态和有关这些形态的表述。但这些解说是非常强有力的。尽管力求展示费孝通与儒家思想的关联,但必须强调,费孝通显然不相信新儒家的“内圣外王”,从中“开出民主与科学”之类的宣言。费孝通对人的分析,对制度的分析,他的功能主义,背后的假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和社会人,他们都在追求自我利益和与自我直接相关的人的利益。费孝通重视道德,也承认“礼”和“礼治”的社会功用,但他的分析表明他并不相信无论是儒家或是新儒家的道德教诲,或是其他什么文化教诲,本身可能完全改造平凡的人。费孝通的最高理想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他的最低理想:人类的和平和安定,每个人都能比较富裕像样的生活,与其他人共存共荣。费孝通并没有规定我们的追求。但费孝通至少可以提醒我们不能轻狂起来,试图构建一个纯理性的世界,期望一个完全正义的世界。费孝通讲新孔子不是追求思想的独尊,一统天下,而只是期望“在争论中筛洗出和在一个过程中形成人类能共同接受的认识”。费孝通当然希望在新一代中国人中“出现几个懂得当‘孔子’的人。”但请注意,只是懂得“当”孔子,而并非成为本质意义上的孔子; “当”只是一种职业分工,只是履行一种社会功能;而不是因为“天不生仲尼,万古长如夜”,不是因为文化必然一统或真理必定趋同,而仅仅是为了回应全球化时代人类和平共处的心态这样一个问题。因此,强调文化自觉的费孝通从没有说过诸如“21世纪属于儒家文化”这类话,他既不认为未来将由中国文化主导,也从来没有认为甚或希望中国文化本身的优点会带来中国的复兴,而只是在世界性的共识形成中“中国人应当有一份”。他一生只是强调富民,不奢谈狭义的文化,他的研究进路,以及他的晚年提出的心态研究,都表明他始终都是一个文化的功能主义者,一个文化建构主义者,一个文化的反本质主义者。他似乎认为,只有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长期富裕和强盛,人民的安居乐业,才真正强有力地表达其文化,产生长远和扩展的影响力,而不是相反。在学术上也是如此,某种现象,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文化表达都不可能仅仅因其“独一无二”或“源远流长”就自然能或应当在世界获得一席之地。学者必须通过至少是具有某种程度普遍性并且是有竞争力的表达才有学术意义,才能进入人类的知识库房。如果分析到这一点,在一个非常狭窄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费孝通是一个虚无主义者,因为他的文化观太功能主义了,也太实用主义了。但这不就是历史背景关照下当年的孔子吗?一个“六合之外,存而不论”、不仅自己“知其不可而为之”而且认为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孔子!但从广义的文化层面、从功能主义角度看,这种虚无主义恰恰反映了一种对于社会对于人类的深厚责任感,一种更高的现实主义和务实主义。在这种视野中,从长远看来,人类没有最终目的或无法察知那个最终目的并强使一致认同。所有的文化最终都要适应人的生存,无论文化的发生、消长和存亡,都契合着而且必须契合着群体的人类生存。(本文发表时略有删节,题目为编者加)
  5. 朱苏力:这里没有不动产——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梳理
    法律 2008/08/30 | 阅读: 1872
    青海西南部的游牧生活特点,挑战了“不动产”这个普世概念。
  6. 朱苏力:通识教育不是培养“小资”
    人文 2008/03/22 | 阅读: 4102
    “我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切入主题。中国现在的大学制度主要是中国社会变迁的产物,主要是移植的。在传统社会中,“天不变,道亦不变”,社会发展非常缓慢,所需要的社会知识是比较简单的,也比较稳定,而且由于交流不便,也只能集中培养少数精英,这样的社会产生的知识和积累的知识也大致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需要的。例如,不是以了解自然和社会为目标的,不是以研究为导向的,文化是抒情感慨或个人独自对社会的一些分析和理解;而且,至少在中国,当时的体制和知识类型都还不太鼓励人们胡思乱想,或者说创新。”
  7. 朱越利:藏传佛教和道教
    宗教 2008/09/22 | 阅读: 1377
    藏传佛教和道教都是中国的宗教。不过前者主要由印度密教和西藏本教融合而成,形成地为藏区。后者主要继承了内地的古代宗教与文化,形成地主要为汉族地区。表面看,二者根源不同,流行的地域有别,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二者的历史渊源很深。
  8. 朱迪斯·巴特勒:谁拥有卡夫卡?
    思想 2011/12/26 | 阅读: 2342
    特拉维夫正在进行一场审讯,这次审讯将决定谁有资格管理卡夫卡的数箱原稿,包括他已经出版的作品的原始稿件,它们现在储存于苏黎世和特拉维夫。众所周知,卡夫卡把他已刊和未刊的作品留给了马克斯·布洛德(Max Brod),并且给布洛德明确的指示:在卡夫卡去世的时候,他必须摧毁这些作品。事实上,卡夫卡自己早就已经开始焚烧大部分作品了。虽然布洛德也没有出版卡夫卡留给他的每一件原稿,但他拒绝承兑卡夫卡的要求。他在1925年和1927年间相继出版了小说《审判》,《城堡》和《美国》。1935年,他出版了卡夫卡作品集,但从那时起他就把剩下的大部分作品收拾起来放到手提箱里,也许,是为了尊重卡夫卡不出版这些作品的愿望,当然他也拒不接受卡夫卡摧毁自己作品的希望。事实证明,布洛德与自己的妥协产生了一系列后果,而从某些方面看,我们现在就在经历对卡夫卡的遗产"无定论"的后果。现场录音:布洛德于1939年离开欧洲逃往巴勒斯坦,尽管他保管的许多手稿最终留在了牛津的博德安图书馆(Bodleian Library),但直到1968年去世之前,他都一直保有其中的大量手稿。布洛德把这些手稿遗赠给他的秘书埃丝特·霍费(Ether Hoffe)(布洛德看起来和她的秘书有过一段恋情),而她把大部分手稿留了下来,直到她自己于2007年于101岁的高龄去世。埃丝特做了和布洛德差不多一样的事情,她把那些箱子留下来,放到地下室里,但在1988年她以两百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审判》的手稿,这时,这点就变得很明显了:人们可以从卡夫卡那里大赚一笔。但谁也料不到的是,在埃丝特死后这样的一场审判最终会发生,在这场审讯中她的两个女儿伊娃和露丝,声称没有保存这些材料的必要,而手稿的价值应当以它们的重量为准--相当贴近字面意义地,以它们实际的重量为准。正如代表霍费财产的一名律师解释的那样:"如果我们获得同意的话,这些材料将作为一件物品打包,按照重量,一起出售......他们会说:'这里有一公斤纸,竞价最高的人将有资格走近来看那里有什么。'[以色列]国家图书馆也可以加入竞价方并给它出价。" 卡夫卡何以成为这样的一件商品--确实是一种新的金本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稍后我还会回到这个问题。我们对当前文学和学术作品如何被量化的手段估价再熟悉不过了,但我不确定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建议:让我们简单地称量一下我们的作品然后出售。但作为开始,让我们来考虑这次审讯的参与方是谁以及他们作出的主张是什么。第一个是以色列国家图书馆,它主张埃丝特·霍费的意愿应该放到一边,因为卡夫卡并不属于这些娘们,他要么属于"公共物品"要么属于犹太人民,而在以色列这看起来是一回事。国家图书馆董事会主席大卫·布鲁姆伯格(David Blumberg)这么说道:"图书馆无意放弃属于犹太人民的文化资产......因为它不是一个商业机构,而保存在那里的物品将免费对一切人开放,图书馆会继续努力把这些已经发现的手稿转移过来。"有趣的是,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卡夫卡的作品怎么能够同时既构成犹太人民的"资产"又与商业活动无关。国家图书馆的执行总裁奥伦·魏伯格(Oren Weiberg)最近作出了类似的评论:"图书馆非常关注遗嘱执行人表达的新的立场,他们想把对财政的考虑混进这一财产应该给予谁的决定之中。对这些数十年来藏在地下室的珍宝的发掘,将服务于公共的利益,但执行人的立场有可能破坏这项举措,这对以色列和世界都没有好处。" 所以,我们似乎应该把卡夫卡的作品理解成属于犹太人民的"资产",虽然它并不是严格财政意义上的资产。如果卡夫卡首先被称作是一位犹太人的作家的话,那么一开始,他也就属于犹太人,而他的作品也就首先属于犹太人民的文化资产。这个已经是充满争议的说法(因为它抹除了其他的归属,或者说,非-归属的模式),而当我们意识到这一法律案件正是基于"以色列可以代表所有的犹太人民"这一推测的时候,这个说法就显得更加具有争议性了。这看起来可能是一个纯粹描述性的声称,但它却带来了不同寻常的,矛盾的后果。首先,这一声称越过了犹太复国主义的犹太人和不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犹太人(比如说,那些仍在离散中的犹太人。对他们来说故土并不是一个不得不回归的地方或一个最终的目的地)之间的分界;其次,关于"以色列代表的是犹太人民"的声称,也带来了国内层面上的问题。确实,对于以色列来说,如何实现和维持国内超越非犹太人口的大多数而导致的问题(而现在据估计,在它现有的边界内还有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人口是非犹太人),是可以预测得到的。这基于以色列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犹太国家这个事实,如果它要公平或平等地代表它的人口的话,它就必须同时代表犹太公民和非犹太公民。以色列代表犹太人民的断言因而也就否定了那些,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政治上来说的,以色列之外的不为以色列所代表的犹太人,也否定了这个国家的巴勒斯坦和非犹太公民。国家图书馆的立场依赖于一个这样的关于以色列民族的概念--这个概念将把以色列领土外的,在流放(Galut)中,在离散的、沮丧的状态下生活的犹太人计算在内,且他们的沮丧被认为只能通过回归以色列来平复。潜在的理解是,所有外在于以色列的犹太人和犹太的文化资产--无论这可能意味的是什么--最终本质地属于以色列,因为以色列不仅代表了全部犹太人,还代表了所有重要的犹太文化产品。我仅仅提醒大家注意这点,即在这个关于流放的问题上,像阿农·拉兹-克拉柯茨金(Amnon Raz-Krakotzkin)那样的学者作出了许多有趣的评论,他在他关于流放与主权的杰出作品中提出,流放是犹太教和犹太性中特有的主题,而犹太复国主义错误地认为:流放必须受到《回归法》的创新,或者,那种通俗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观念的挑战。事实上,流放可能是思考共同生活的和把离散的价值带回到那个区域的出发点。这无疑也是爱德华·赛义德的出发点:在他的《弗洛伊德与非-西方》中,赛义德呼唤一种作为巴勒斯坦新政体之基础的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的共同的流亡史。 因此,流放不是一个需要得到救赎的堕落的领域,即便确切来说它正是犹太复国主义的政府和文化形式,通过把回归的权利拓展到所有那些犹太人所生的人身上,从而去克服的那种东西。现在,则通过声称那些碰巧是犹太人创作的重要作品是犹太文化的资本,并且声称它们正当地属于以色列国,来克服"流放"。确实,如果国家图书馆的论证成功的话,那么以色列国家的代表权的声称就会得到大大的扩展。正如安东尼·勒曼(Antony Lerman)在《卫报》上写道的那样,如果 "国家图书馆为了犹太的国家而要求卡夫卡的遗产的话,那么,它,以及在以色列的类似于国家图书馆的机构,就可以在实践上对现存于欧洲的一切大屠杀之前的犹太会堂,艺术品,手稿或有价值的仪式用品提出要求。但作为一个国家的以色列,以及一切国有或公共的机构,都没有这样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真的:卡夫卡是过去犹太文化的一个重要人物--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作家之一,他们的作品在许多国家和文化中都得到了响应,以色列的专有的态度显然是错位的。) 尽管勒曼哀叹"言下欧洲犹太社群对以色列的从属性",这个问题还具有更加广泛的、全球性的含义:如果流散被设想为一个堕落的、未获救赎的领域的话,那么,被那些控制《回归法》的拉比律法认为是犹太人创作的文化产品--考虑到作品被认为是"资产"这一事实--都服从于作者死后的合法挪用。而这也就把我带到了我的第三个论点,即有资产的地方,就有债务。因此,在一个人或一件作品"是犹太的"这点上是不够的;它们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是犹太的:能够为犹太国家所用,就像它目前在许多反对文化合法性丧失的前线上斗争的那样。人们会想象,一项资产是某种增进以色列的世界声望的东西,而许多人怀有补偿这种声望的需要:赌注是,卡夫卡的世界声望会变成以色列的世界声望。但作为一个犹太人的债务,需要他是这样的一个人:他的人格或作品,都可以合理地认为是犹太的,而这个人格或作品,则构成了某种类型的赤字;比如说,我们想想(以政府)最近对以色列占领区像B'tselem那样的人权组织的公诉:以色列人权组织公开记录以色列在对加沙的战争中(巴勒斯坦)平民的死伤数量。也许卡夫卡可以被当作克服以色列因不断非法侵占巴勒斯坦土地而遭受的这种立场丧失的工具来利用。关键是以色列拥有这些作品,但这些作品被贮藏在这个国家已经确立的领土之内,这样任何想看和研究这些作品的人就必须跨越以色列的边境并和它的文化机构打交道。这是有问题的。不仅是因为来自各个国家的公民和占领区的非公民不被许可跨越边界,也因为当前许多艺术家,表演家和知识分子尊重文化和学术方面的联合抵制,拒绝踏入以色列领土,除非它们的主办机构对占领发出强力且持续的反对。关于卡夫卡的审判不仅是在政治的背景下发生的,它还积极地介入了对这一政治背景的重塑:如果耶路撒冷的国家图书馆赢了这个案子,获得弗朗茨·卡夫卡这些没有刊行也没有人见过的材料的话,人们就不得不放弃联合抵制并不得不含蓄地承认以色列占有文化商品的权利,那么,人们也就不得不认同这些商品的崇高价值也因此蔓延性地转化为以色列本身的崇高价值。可怜的卡夫卡能担得起这样的重负么?他真的能帮助以色列国家克服占领带来的坏影响么? 奇怪的是,以色列可能会依赖弗朗茨·卡夫卡脆弱的遗产来提出它对被我们称作"可被证明是犹太人"的人组成的那个阶层所生产的作品的文化要求。而这很可能也是重要的:以色列的对手是马克斯·布洛德(一个忠诚的犹太复国主义者,他本人的政治兴趣看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被财政收入的前景所遮蔽)曾经的情人的女儿们。就像资本主义本身那样,她们对一个有利可图的结果的追求,看起来对民族国家的疆界问题一无所知,并且不尊重民族/国家归属的一些要求。事实上,要偿付三姐妹想象的价格总额,德国文学档案馆(the German Literature Archive)的立场要更有利。在一个绝望的行动中,为国家图书馆说话的以色列法律顾问力图通过引证一封布洛德署名的信,来拆穿三姐妹的所有权要求。信中,布洛德指责他的情妇不尊重他,并坚持他宁可把这些材料,留给把他当作一个重要人物来对待的人。由于那封信没有提到那样(值得托付)的人,要维持这样的主张,去推翻历历在目的遗嘱,是很困难的。我们将要看到这份情人的吵架信是否会出现在法庭上。 国家图书馆最有力的对手是位于马尔巴赫的德国文学档案馆,有趣的是,后者为这场审讯而专门雇佣了以色列律师。这大概是因为,在有以色列法律顾问的帮助下,这场审讯就不会显得像是一场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斗争,这样,也就不会使人想起另一场审讯--1961年的艾希曼审判--而在后一场审讯中,法官突然摆脱了希伯来语的束缚而直接用德语对艾希曼说话。那个时刻引起了一场争论:在何种语言属于以色列法庭,以及这样的审讯对艾希曼来说是否合适的问题上的争论。最近,一些德国学者和报纸提出,马尔巴赫是卡夫卡新发现的作品的合适的家园。他们指出,马尔巴赫已经收藏了世界上大量的卡夫卡手稿,包括《审判》的手稿,后者是1988年在苏富比以三百五十万德国马克的价格购入的。总而言之,德国可能是一个更安全的地方。当然,另一部分论证则指出,卡夫卡属于德国文学,并且特别地属于德语。而尽管没有人会说他作为德国过去的或实质上的公民属于德国,但看起来,德国性在这里超越了身为公民的历史,并依语言的能力和成就而定。德国文学档案馆的辩解,消除了对卡夫卡的形象及其作品来说的那种"多语言的重要性"特征。(确实,在没有多语言的情况下,我们会不会得到巴别塔之喻?而如果卡夫卡的世界中没有捷克,意地绪和德国的背景交融的话,他作品中的交流会如此地断断续续么?) 在把注意力集中在卡夫卡的语言是多么完美的德语的情况下,德国文学档案馆加入了一个对卡夫卡"纯粹的"德语的漫长而有趣的赞美传统。格奥尔格·施泰纳(George Steiner)曾经赞美"卡夫卡的德语的半透明,它无暇的安静",评论说卡夫卡的"语汇和句法在最高程度上弃绝了浪费"。约翰·厄普代克(John Updike)提到了卡夫卡散文有着"激动人心的纯粹"。汉娜·阿伦特也写到过,他的作品"说的是这个世纪最纯粹的德语散文"。因此,尽管卡夫卡确定无疑地是捷克人,但看起来这个事实却因他写作德语而被悬置了起来,为他写作的德语显然又是最纯粹的--或者,我们可以说,是最纯化的?考虑到在德国民族主义,包括国家社会主义内部的对"纯粹"进行评价的历史,应当把卡夫卡当做这个严格而排他的规范树立起来,这是很令人奇怪的。卡夫卡的多语言和他的捷克出身可以以何种方式"纯化",使他成为一个纯德国人?关于卡夫卡最引人注目或令人钦佩的,难道是他看起来纯化了自己,代表着异乡人自我纯化的能力? 这些关于卡夫卡的德语的论述现在又流行了起来,就像安格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宣布德国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并把进一步的主张--即新的移民,以及他们的"子孙",不能正确地说德语--引为明证那样,这很有趣。她公开告诫这些社群摆脱一切口音并"整合"进德语语言共同体(这一不满马上就遭到了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反驳)的规范。当然,卡夫卡可能是一个成功的移民的模范,尽管他只在柏林生活了很短的一段时间,而且显然他甚至没有把自己当作德国犹太人。如果卡夫卡的新作补进马尔巴赫档案馆的话,那么,德国也就巩固了使它的民族主义向语言层次的转变的努力;卡夫卡的被包含之所以发生,是出于同一个原因:德语说的没那么好的移民受到了谴责和抵抗。脆弱的卡夫卡可能成为欧洲整合的一种规范么? 我们在卡夫卡和他来自柏林的情人费里斯·鲍尔(Felice Bauer)的通信中发现,她不断纠正他的德语,还暗示他在这门第二语言中住得不习惯。而他后来的情人,蜜列娜·洁森斯卡(Milena Jesenska),同时作为把他的作品译为捷克语的译者,也在一直教他那些他既不知道如何拼写也不知道如何发音的捷克语短语。她暗示,捷克语对卡夫卡来说,也是某种类似于第二语言的东西。1911年,他去了意地绪剧院并学了那里的语言,但意地绪语并不是他在家庭或他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语言;它仍然是从东方来的舶来品,既令人惊喜,又让人感到奇怪。那么这里存在第一语言么?我们能够说甚至卡夫卡作品中的正式的德语--阿伦特称之为"最纯粹的"德语--可以成为一个人从这门语言之外进入它的标志么?这就是德勒兹和加塔里在《卡夫卡:朝向一种少数文学》中的论述。 确实,这场争论看起来并不新鲜,卡夫卡本人在1916年10月给菲利斯的信--这封信与马克斯·布洛德关于犹太作家的论文,《我们的作家和共同体》("Our Writers and the Community")有关,这篇论文发表在《犹太人》(Der Jude)上--中就提到了: 意外地,你不会告诉我,我实际上是什么;在最近的《新评论》(Neue Rundschau)中,提到了《变形记》,并给出了拒斥它的那些说得过去的理由,接着,作者写道:"关于K的叙事艺术,存在着从根本上说是德国的东西。"另一方面在马科斯的文章开头则写道:"K的故事是我们时代最典型的犹太文献之一。" "一个艰难的处境,"卡夫卡写道。"我是一个同时骑在两匹马身上的马戏团骑手吗?唉,我可不是什么骑手,不过爬倒在地上而已。" 让我们来更多地考虑卡夫卡的作品--他的信件,一些日记的条目,两个寓言和一个故事--以阐明他的归属,他关于犹太复国主义的观点,以及他关于达到(或未能达到)某个目的的更为普遍的思考方式的问题。就我们关注的,那些在审讯中被各方要求的,能够取得的所有权而言,卡夫卡是不是一个犹太复国主义者,或他是不是认真地计划搬到巴勒斯坦,很可能根本就不重要。事实是,布洛德是一名犹太复国主义者,并且,他把卡夫卡的作品带过来了--哪怕卡夫卡本人未曾成行,他也没有真的计划要来。他把巴勒斯坦理解为一个目的地,却把到那里去的计划称作"梦想"。这不仅仅是因为他缺乏意志,而是说,关于这整个计划,他陷入了停滞的矛盾。我希望展示的是,一种非-抵达的诗学遍及卡夫卡的作品,并且影响到了他的那些还称不上是折磨的情书,还有,那些他关于旅行的寓言以及他明确的关于犹太复国主义和德语的反思。我能理解人们可能特别想看到的是卡夫卡关于审判写了什么,这样他们就能进一步看到应该从何种角度用他的作品来阐释当前的这场审判,但这里必需指出一些差异。当前的审判和所有权有关,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止于民族/国家和语言归属的要求,但卡夫卡写的审判,大部分都都涉及无根的断言和无名的罪。现在卡夫卡本人已经成为一个财产,如果还算不上动产(chattel)的话(按字面意义来说,即一件具有有形、可移动的或不可移动的属性,不附属于土地的物品),而讽刺的是,关于他最终的目的地的辩论正在家事法庭中展开。卡夫卡属于哪里这个问题,考虑到这些作品标绘的是非-归属,或太过头的归属的变化无常这一事实,近似于丑闻。记住:他打破了他曾经所有的一切婚约,他从未拥有自己的公寓,他还要求他的遗著保管人摧毁他的作品,在此之后契约的关系将(随遗著的被毁)而终结。即便卡夫卡的工作是裁定行政保险要求和有约束力的合同,有趣的是,他的个人生活却缺乏这些东西,除了偶尔的出版合同之外。当然,我会接受,他的文稿的合法的管理需要一个与它们的管理权相关的决定,但这个合法所有权的问题也必须得到解决,这样,这些文稿才可能被存录并供人们使用。但如果我们回到他的作品以帮助我们厘清这团乱麻的话,我们可能会发现,他的作品,在帮助我们思考文化归属的局限,以及以特定的领土目的地为目标的民族主义轨道的陷阱方面反而是切题的。 无疑,卡夫卡的犹太性是重要的,但这绝不含有任何持久不变的关于犹太复国主义的观点。他沉浸于犹太性,但也力图在它有时具有压迫性的社会要求中幸存下来。1911年,他几乎每周都去意地绪剧院并细节性地描述了他在那里的所见所闻。在后来的几年中,像他说过的那样,他"贪婪地"阅读了梅耶·皮纳(Meyer Pines)的《德国犹太文学史》(L'Histoire de la littérature Judéo-Allemande),一部充满哈西德教派传说的著作,继而是弗洛姆的《犹太民族之有机体》(Organismus des Judentums),后者细节性地描述了拉比塔木德传统。他参加了巴尔·科赫巴学会(Bar Kokhba Society)的音乐活动,阅读了卡巴拉的一部分内容,并在他的日记中讨论了它们,研究了摩西·门德尔松(Moses Mendelssohn)和肖洛姆·阿莱赫姆(Sholem Aleichem),还阅读了一些犹太杂志,参加了用意地绪语举办的关于犹太复国主义和戏剧的讲座,并聆听了翻译过来的希伯来故事。显然,在1912年2月25日的时候,卡夫卡举办了一场意第绪语讲座,但是我没能找到这次讲座的副本。也许它就塞在特拉维夫那个等待法律裁定的盒子里。 除了这些对犹太事物的令人吃惊的深入钻研--也许我们可以把它称作一种被(这些事物)包围的模态--之外,卡夫卡也对社会归属的模式产生了怀疑。汉娜·阿伦特让卡夫卡关于犹太人民的一句妙语变得出名:"我的人民,倘若我有的话。"而她本人的归属感和卡夫卡一样纠结(并成为与盖朔姆·舒勒姆争论的主题)。正如路易斯·贝格雷(Louis Begley)最近在一部相当坦率的传记性论文中澄清的那样,卡夫卡一直以来不仅对犹太性怀有二心,有时还相当明显地分裂。"我和犹太人有什么共通的地方?"他在1914年的一则日记中如此写道。"我与自己几乎没有任何共通的地方,并且我应当非常安静地站到角落,满足于我能呼吸这个事实。"有时他自己关于犹太人的评论,如果说还不算残酷的话,那至少是很严厉的,比如说,在他把犹太人民称作"蜥蜴"的时候。在给蜜列娜(一个非犹太人)的一封信中,他穿越到一种种族灭绝和自杀性的幻想中,在这种幻想之中,最后没有人能呼吸: 我宁可因为你对你认识(包括我)的犹太人持太好的意见而骂你--还有其他人!--有时我很想把所有犹太人(包括我)都塞进洗衣机的抽屉,等着,然后稍微打开抽屉看看他们有没有全部窒息而死,如果没有的话,就再次合上抽屉这样继续下去直到最后。 犹太性,不时地,和呼吸的可能性联系在一起。我和犹太人有什么共通的地方?说到底,我能呼吸就是幸运的了。那么,是犹太人使他呼吸困难,还是说卡夫卡在想象中剥夺了犹太人呼吸(的可能性)? 卡夫卡的窒息幻想重申了一种我们也可以在,比如说,在《判决》中找到的幻想中的尺寸的游移不定。在幻想中,卡夫卡不可思议地巨大起来,比所有他在想象中放进抽屉的犹太人还要巨大。然而,他也在这个抽屉里,这个抽屉让他渺小得难以忍受。在《审判》中,父亲时而巨大时而微小:有时,格奥尔格评论道,在儿子直立的时候,父亲是如此高大以至于他的手轻而易举地就能碰到天花板,但在片刻之前,父亲又缩小到儿童的尺寸被格奥尔格抱上床。儿子高过父亲只是为了被后者的言辞判处死刑。在这种窒息的幻想中,卡夫卡的位置在哪里,格奥尔格的位置又在哪里?他们都屈从于一种游移:其中,最终没有人能在可控的比例中维持下去。在窒息的幻想中,卡夫卡既是行动者又是受害者。但这种持续的二元性却不被那些用他的书信来说他仇恨犹太人的人承认。卡夫卡文本中的游移不仅不支持这样的结论,而且也不支持这样一种得意的声称:即,卡夫卡在一些场合下关于犹太复国主义的赞美使他成为一名犹太复国主义者。(毕竟,在一些场合下他只是在[和犹太复国主义]调情罢了。)写于1920年的窒息的幻想,也许最好联系四年前在读完阿诺德·茨威格(Arnold Zweig)的戏剧《匈牙利的祭杀仪式》(Ritual Murder in Hungary, 1916)后,给菲利斯写的一封信来理解。这部戏演的是1897年对犹太人的血腥的、污蔑性的戏剧性事件。一个匈牙利村落里的犹太人被控使用屠夫的刀杀死基督徒,并用他们的血来制作无酵饼。在戏剧中,被控告的人被带到法庭上,在那里撤销了这些指控。一场反犹暴乱随后在街上爆发,暴力指向了犹太的商业和宗教机构。在读完茨威格的戏剧之后,卡夫卡在给菲利斯的信中写道:"有时候我不得不停下来,坐到沙发上哭泣。这距我上一次哭泣已有好些年了。"屠夫的刀,或类似于这样的刀,继而在他的日记和书信中反复出现,甚至有些时候还在公开发表的小说中出现:比如说,在《审判》中,以及再一次,最生动地,在《乡村医生》中出现。这部戏剧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对法律之限度,甚至法律让位于它不能控制的无法律状态的感触。 卡夫卡为虚假的控告的故事--实际上,是一些像这个故事那样使他哭泣的描述--而哭泣的事实可能让我们大吃一惊。毕竟,《审判》的语调,就是这样的一种语调:其中一种虚假或隐晦的控告指向了K,它在最中性的术语中传递而不引起情感的共鸣。看起来,在信件中坦承的那种悲痛,确切来说正是在写作中那种被判出界的置身游戏之外的那种东西;而写作传达的,确切来说也正是这样一组既不是通过可能的因果,也不是通过逻辑的引导而集合的事件。因此(卡夫卡的)写作,确切来说,也就有效地开启了明晰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是某种散文特有的清晰和纯粹--同被规范化为清晰结果的恐怖之间的脱节。没有人会挑剔卡夫卡写作的语法和句法,也没有人在他的语调中发现情感的过度;但确切来说,正因为这种表面上客观而严格的写作模式,一种特别的恐怖,才在日常生活中开启,也许,这也是一种不可言说的悲痛。句法和主题有效地交战,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再三考虑,我们仅仅是因为卡夫卡的清晰才对他表示赞美。毕竟,清晰的作品作为一种风格,只是在背叛了它自足的要求的时候才发挥作用。有时候,尽管隐晦的事物不是不能言说,但它只会在完美的句法中启动。确实,如果我们考虑到潜伏在卡夫卡审判的背景中,那些反复出现的诽谤性的指控的话,我们就能读到那种使暴行中性化的叙事的声音。而在语言中的包装悲伤的行为,则悖论性地把这悲伤带入到中性的叙事的声音中去。因此犹太人是他的家庭,是他的小世界,而他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被那个狭小的公寓,那个残酷的社群包围,并在那个意义上窒息了。然而,他注意到了那些故事和当下反犹主义的危险--那些他直接在1918年发生的那场暴乱中直接经验到的危险。在那场暴乱中,他发现他自己置身于"沉浸在犹太之恨"的群众之中。那么,他是否把犹太复国主义看作一种出离这种深沉的矛盾的方式:逃脱家庭和社群的限制的需要,是否伴随着找到一个被想象成免于反犹主义之害的地方的需要? 让我们来看1912年9月卡夫卡写给菲利斯的第一封信。在信开头的地方,他叫她想象和他一起在巴勒斯坦的生活: 在考虑到你甚至不再拥有对我最遥远的回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我再次对你介绍我自己:我的名字是弗朗茨·卡夫卡,我是在布拉格布洛德主任家里第一次遇见你的。我是那个稍后在桌子对面,把塔利亚之旅的照片一张一张递给你,并最终,用现在敲击键盘的那只手,握住你的手--那只肯定了那个来年陪伴他前往巴勒斯坦的承诺的手--的人。 正如在接下来几年间的通信呈现的那样,卡夫卡一次又一次地让她知道他实际上不能陪伴她,这次和另一次旅行不行,去巴勒斯坦当然也不行,至少在今生今世,作为他所是的那个人不行:敲击键盘的人不会握住她的手。而且,他已经对犹太复国主义,以及抵达目的地的念头表示怀疑。他继而称之为"梦想",并在几年后如此严厉地斥责她走进犹太复国主义。"你和它调情。"他写道。但实际上,他正是那个引入巴勒斯坦作为调情的结构的人:跟我来,牵著我的手去远方。确实,这段关系在接下来几年间崩溃的同时,他也清楚地表明,他没有去巴勒斯坦的意愿,他认为那些前往巴勒斯坦的人只是在追逐一个幻象。巴勒斯坦是一个恋人们向往的、形象的别处,是一个开放的未来,是一个未知的目的地的名字。 在《卡夫卡走进电影》(Kafka Goes to the Movies)中,汉斯·齐什勒(Hanns Zischler)说明了这点,即电影的影像为卡夫卡提供了进入巴勒斯坦空间的最主要的手段,而巴勒斯坦对卡夫卡来说也只是一个电影的影像,是一个幻想的投射领域。齐什勒写道,卡夫卡在电影中看到了所爱的土地,并把它看作电影。确实,巴勒斯坦被想象为没有人定居的地方,这点得到了伊兰·帕斐(Ilan Pappe)关于早期犹太复国主义摄影的作品的有力的肯定,在这些摄影作品中,巴勒斯坦人的寓所很快被重新命名为自然风景的一部分。齐什勒的论述是一个有趣的主题,但很可能不是真的,因为根据我们现有的记录,人们直到1921年才能看到那些电影中的最早的一批作品,而卡夫卡也热心地参加会议阅读杂志,他对巴勒斯坦的感觉大多来自于书中的故事以及公共辩论中的描述。在这些辩论和报告中,卡夫卡理解到冲突正在那个区域出现。确实,他于1917那年发表在《犹太人》上的短篇故事《亚洲胡狼与阿拉伯人》("Jackals and Arabs"),记录的就是处于犹太复国主义核心的绝境。在那个故事中,不经意走进沙漠的叙事者,遭到了胡狼的问候--这是对犹太人稍加掩饰的指涉。在把他当作他们世代等候的弥赛亚式的人物之后,他们解释道,他的任务,是用剪刀杀死阿拉伯人(这也许是一个同来自东欧的犹太裁缝在斗争中装备简陋有关的笑话)。他们不想自己来做这件事情,因为它不"干净",但弥赛亚本人看起来则不受犹太教规的限制。叙事者因此而与阿拉伯的头人对话,后者解释道"这是常识;只要阿拉伯人存在,那把剪刀就会游荡着穿过沙漠并将和我们一起游曳到我们日子的尽头。它们会向每个欧洲人提供这样的一把剪刀来完成伟大的工作;每个欧洲人都恰好是命运为它们选中的那个人。" 这个故事写作和发表于1917年,那年卡夫卡和菲利斯的关系正式结束。同一年,他在一封信里对她澄清:"我不是一个犹太复国主义者。"在此之前不久,他在给(Grete Bloch)的心中写到自己,说出于性情,他是一个"由于不是犹太复国主义者(我钦佩犹太复国主义同时对它感到恶心),不是实践的犹太教徒而被排除在一切灵魂支持的社群之外"的人。在和马克斯·布洛德一起出席1915年3月的犹太复国主义大会--在这次会议上来自东欧和西欧的犹太人走到一起来协调他们的差异--之后,他描述了(会上的)许多人物,其中一个穿着"破旧的小夹克",并注意到一个被描述为有"金丝雀声音"的"会走路的吵架机器"的小家伙脸上"恶魔般地令人不快的微笑"。这个视觉序列最后把他自己也包含了进去:"我,就像木头做的一样,是一个被推到屋子中央的一家。然而却满怀希望。" 确切说来这希望出自何处?这里,和其他地方一样,目的地的问题触及移民到巴勒斯坦的问题,但也触及那个更为普遍的,关于信息能否抵达和命令能否得到正确理解的问题。未抵达之人描述了多语言的语境中的语言困境,他使用正式德语的句法法则,为的是产生一种神秘的效果,但他也在一种当代的巴别状态中写作。在这种状态中,无论是爱欲的言说,还是政治的言说,语言都失效了,它塑造日常的言说情景。在像《皇上的谕旨》("An Imperial Message")那样的寓言中重新出现的问题是,信息是否可以从这里送到那里,或者说人是否能从这里旅行到那里,或者确切地说"在那里(over there)",预期的抵达是否可能发生? 虽然是出自破碎的社会性和反弥赛亚的绝境的一种希望的奇怪形式,塑造了寓言的形式,我也想要简略地分析两个涉及这个"未抵达"问题的寓言。《我的目的地》以未得到理解的命令开始:"我下令把我的马带出马厩。仆人不理解我。"命令也许是用一种仆人不理解的语言给出的,或者某种假定的等级次序已经不再发挥它本该发挥的作用。随后,更多的认知的混淆以第一人称叙事者的形式继续:"我听见远处传来一阵喇叭声,我问他这是什么意思。"这一次,看起来,仆人理解了那个问题,但叙事者依然没有活在共通的声响世界中:"他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没有听见。"显然仆人只给出了指示这么多的符号,尽管在下一句话中,他确立了他的语言能力:"他在门口拦住,问,'主人,你要骑往何处?'",紧接着是一个直接的回复:"我不知道。"我说的只是"离开这里[weg-von-hier],离开这里。"接着是第三次重复:"永远离开这里,只有这样,我才能抵达我的目的地。"仆人,看起来不理解第一道命令或不理解他为什么被这道命令驱使的仆人,现在焦急地想要验证,关于主人自己的目的(das Ziel)主人到底知道什么。但主人的回答是混乱的:"是",他回答道,"我刚才不是说过么?"接着给出了一个地名,一个带有连字符号的地名"离-开-这里"(这变成一个德勒兹用来把卡夫卡和一项去领土化的计划关联起来的术语)。然而,说"离-开-这里"是我的目的地是什么意思?一切不是这里的地方都可以远离这里,但任何会变成"这里"的地方,都不会远离这里。真的有某种离开这里的方式(出路),或者说无论我们走到哪里,"这里"都会跟随我们么?从"这里"的空间-时间条件中解放出来又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不但必须到别处,而且那个别处也必须超越一切存在之地的空间-时间的条件(约束)。因此,无论他想去哪里,他要去的地方都不会是我们知道将是何处的那个地方。这是一个神学的语言,一个凸显某个不可言喻的彼岸的寓言么?这是一个对于卡夫卡来说,关于巴勒斯坦,那个并非一个有人居住的地方,并非一个可以被任何人居住的地方的寓言么? 事实上,他看起来是要去这样的一个地方,在那里,人类身体的补给将被证明是不必要的。仆人评论道:"你没有随身携带补给[Eßvorrat]"。"'我不需要',我说,'旅途是如此漫长,以至于如果我不在路上弄点东西的话,我必定会死于饥饿。没有补给能救我[Kein Eßvorrat kann mich retten]。'然后是一个奇怪的,结论性的句子:"因为幸好,这真是一段无限(immense)的旅途。"在德语中,这里用的是"幸运的是(luckily)"(zum Glück eine wahrhaft ungeheure Reise)。Ungeheure这个词的意思是"神秘的","怪异的"甚至是"深不可测的"。因此我们也可以问这个怪异且深不可测的旅途(对它来说食物是不必要的)是什么。没有食物能把他从这幸运的,深入神秘领域的历险中救出来。幸运的是,看起来,旅行不但要让他饥饿,而且还不能拯救他,使他一直呆在一个是一个地方的地方。他要去一个不是地方的地方而在那里食物是不必要的。如果地方之外的地方本身是救赎的话,不确切地说,那么,它也就是一个不同于食物补给的,活生生的造物的地方的地方。我们可以称此为朝向巴勒斯坦的死亡的驱力,但我们也可以把它读作一种对一次无限的旅行的开放,或者说,对一次深入无限,对另一个世界作出姿势的旅行开放。我说"姿势"是因为这是本雅明和阿多诺用来谈论这些被平息了的时刻,谈论这些不完全是行动的言说的那个术语。这些时刻和言说冻结或凝固在它们受阻的、未完成的境况之中。而那,看起来正是在这里发生的一切:一个姿势开启了一个作为目标的地平线,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出发,而且确实也不存在实际的到达。 这种"未抵达的诗学"也可以在卡夫卡的寓言《弥赛亚的到来》("The Coming of the Messiah")中找到,在那里,我们从一个表面上权威的声音那里知道弥赛亚"会在没有人破坏这种可能性且没有人因这种可能性的破灭而受苦的时候......到来"。寓言指向一种必须首先实现的"不受约束的信仰的个人主义";德语中的"不受约束"(zügellos)更近于"放任"--一种在此世得到放任,甚至不受控制的个人主义。显然,没有人会使实现这点,这看起来就好像是弥赛亚不会以拟人的形式出现:只有在"没有人"破坏可能性,并且"没有人"会因其破灭而受苦的时候,弥赛亚才会来,这意味着在"有人"的时候弥赛亚不会来,他只在没有人的时候才会到来,而这也意味着弥赛亚不会是任何人,不会是某个个体。这必然是某种摧毁了每个和一切个体的个人主义的结果。看一看马太福音,这个寓言声称"坟墓会自行打开",而这样,我们可以再一次理解,它们不会为任何人类行动者所开启。在叙事者继而声称这也是"基督教的信条"的时候,他叛逆地把寓言的开头标记为犹太教的,但事实上一种多宗教的巴别状态已经就位了:犹太教,基督教,个人主义,于是,在一段混乱的解释之后,看起来在描述中还有一些黑格尔的痕迹--确实,它们是一些最难以辨认的痕迹。然而,没有一种自洽连贯的描述看起来是可能的,而我们则被带到了可思之物的限度面前。"弥赛亚只有在他不再是必要的时候才会到来。他只在他抵达之后的那天才会到来;他会来,不是在最后一天,而是在最后。"确切说来,弥赛亚看起来是在没有人在那里承受我们所知的世界的毁灭的时候,在没有能够破坏他的到来的人剩下的时候,到来。弥赛亚不是作为某个个体而到来,当然也不是在某个我们用来组织生者之世界的时间序列中到来。如果非要说他在最后一天,而不是最后到来的话,那么,他就是在某"天"--如今超-表象(hyperfigurative)的--到来,而这天,将在一切日子的日程之外,并将在年代学本身之外。这个寓言设想了一种时间性,在这种时间性中没有人会幸存下去。抵达是一个属于日子的日程/历的概念,但到来(das Kommen)显然不是。它不会在时间中的某个时刻发生,而只会在一切时刻的序列完成之后到来。 出发和抵达对考虑动身离开欧洲前往巴勒斯坦以及其他移民地的欧洲犹太人来说,是持续的问题。在《我的目的地中》,卡夫卡把这个问题留给了我们:一个人怎样才能在不从一个这里移动到另一个这里的情况下离开这里呢?难倒这样的一种出发和抵达没有假设一种跨越某种空间之连续的独特的时间轨迹么?混合词"Weg-von-hier"看起来是一个只是为了混淆我们的地点概念的地名。确实,尽管"Weg-von-hier"是一个地名--它在一个可辨认的语法形式中占据了地名的位置--事实证明,在这里语法不仅偏离了清楚的指涉性(referetiality),而且,显然,还能在运作中与一切可理解的事实相悖。看起来在这个语言提供的图式中不存在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的运动的清晰道路,而这,则混淆了我们关于时间的进步和空间的延续的观念。它甚至使在页面上跟随这些字行,从开始寓言到结束寓言都变得困难。如果卡夫卡的寓言在某种程度上图绘了从一个共通的地点观念到一个感觉上的"未抵达"的观念的出发的话,那么它导向的,就不会是一个共同的目标或在特定地点对某个社会目标的渐进的实现。 某种别的东西也就随之而开启:出发与抵达之间的,外在于使这些术语有意义的时间次序之外的,怪异而无限的距离。在《弥赛亚的到来》中,卡夫卡的"未抵达"观念从犹太的资源出发,从那里开始并把它留在了那里。逐渐变得清楚的是,无论为弥赛亚所标记的时间性是什么,它都不会在空间与时间内实现。这是一个反-康德的时刻,也许,或者说在康德式的表象观念的限度内,在一种进步的历史观上并反对这种历史观中(其目标将在有人寓居的领土中实现),质问犹太教。 卡夫卡也在1922年,在他死于肺结核之前的两年内写作的一则日记,则思考了"未抵达"的诸种形式: 我没有在我的生活中展示那种最虚弱的、决绝的确定性。就好像,我,和所有人一样,都被给予了这样的一个点,从这点开始延长一个循环的半径,并且,和所有人一样,不得不围绕着这个点来描述我完整的循环。相反,我永远在开始我的循环,只是,我一直都被迫在中断这个循环。(例子:钢琴,小提琴,语言,日耳曼语,反犹太复国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希伯来语,园艺,木工,写作,结婚的尝试,以及我自己的一间公寓。) 这听起来是可悲悼的,但接着他又补充道:"如果我有时比往常稍微更多地延长循环的半径的话,比如说,在我学习法律的时候,或者说婚约,那么,一切都会因此而变得更坏而不是更好--就因为这一点额外的距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通过中断一个循环的半径,抵抗那种特别的闭合,某种东西就会变得更好呢?卡夫卡在1922年1月写到"狂野的追求",也就是他的写作的时候,基本上澄清了他拐弯抹角的神学的政治含义。也许不是一种追求,他猜想;也许他的写作是一种对像"所有这样的写作"那样的"最后的尘世的边界的侵犯"。他继而评论道:"如果犹太复国主义不受干涉的话,它很容易就会发展成一种新的秘密信条,一种卡巴拉。这不是空穴来风。" 我试图指出的是,在卡夫卡的寓言和其他作品中我们找到关于到某个地方,关于走过去,关于抵达之不可能性和目标之不可实现性的简短的思考。我要指出,许多这样的寓言,看起来都寓言化了一种制约移民去巴勒斯坦的方式,并相反地,在一个地方与另一个地方之间开启了一段无限的距离--因此而构成一种非犹太复国主义的神学姿势。 最后,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未抵达"的诗学,与卡夫卡本人最后的要求是一致的。就像到现在应该变得清楚的那样,卡夫卡的许多作品都同那种写给或送给抵达不确定或不可能的地方的信息,同那种被给予和被误解并因此而被阴奉阳违或根本没有得到服从的命令有关。《皇帝的谕旨》图绘了一个信使穿过多层建筑的行旅,同时他发现自己被密集而又无限的人网所纠缠:这是出现在信息及其目的地之间的无限的障碍。因此关于卡夫卡在死前对布洛德作出的要求,我们可以说什么呢?"最亲爱的马克斯,我最后的要求:我身后留下的一切......都要在没有被阅读的情况下焚毁。"当然,卡夫卡的愿望是一则发出的信息,但它并没有成为布洛德的愿望;相反布洛德的愿望,象征性地以及按字面严格意义说,既服从又拒绝了卡夫卡的愿望(一些作品依然没有被阅读,但它们都没有被焚毁,至少没有被布洛德焚毁)。 有趣的是,卡夫卡没有把所有著作要回来,这样他就能继续亲自摧毁这些作品了。相反,他把这个难题留给了布洛德。他给布洛德的信是一种把所有作品给布洛德,并要求布洛德成为为这些作品的摧毁而负责的那个人。这里存在一个不能克服的矛盾,因为这封信变成了著作的一部分,并因此而成为全集(corpus)或作品的一部分,就像多年来卡夫卡得到悉心保存的许多信件一样。然而这封信却提出了一个摧毁著作的要求,这个要求在逻辑上造成了这封信本身的无效,并因此而甚至使它发出的命令也变得无效。那么,这个命令是一个清楚的指示呢,还是在本雅明和阿多诺描述的意义上的一个姿势呢?他期待他的信息抵达它的目的地么,或者说他写下要求的时候知道信息和命令不会抵达它们意图对之言说的人那里,知道它们会服从与他写到的那同一种"未抵达"么?记住,卡夫卡还写道: 人们,任何人!倒底是怎样获得这样一种观念,即人可以用信件来彼此交流的呢!人可以思考一个远处的人,也可以触及、拥抱一个附近的人--其他的所有一切,都在人力之外。写信,无论如何,意味着在幽灵面前裸露自己,而有时它们贪婪地等待的正是这一刻。正是在这种富足的滋养上,它们才繁殖得如此众多。人感觉到这点并对之加以反抗而且为了尽可能远地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幽灵的元素,也为了创造一种自然的交流,灵魂的安宁,人发明了铁路,机车,飞机。但这不再是好事,这些东西显然是在冲撞时刻作出的发明。它的反面(坏处)是如此之平静而强壮(与好处相比要平静和强壮得多得多);在邮政服务之后人类发明了电报,电话,X光。幽灵不会挨饿,但我们会死去。 如果这些作品被摧毁的话,也许,幽灵就没有食物了--尽管卡夫卡无法预期民族主义的力量和利益将是如何无限地寄生,即便在他知道这些幽灵的力量在等待的情况下也如此。因此在死亡的行动中,卡夫卡写道,他想要他的作品在他死后被摧毁。这说的是著作与他的生活相连,在他死亡的时候,他的作品也应当死亡么?在我死去的时候,我的作品也应当消失。当然,这是一个幻想,一个不会在他身后持续的幻想,某种他发现太过于痛苦的东西。它使我想起了《家父之忧》("The Cares of a Family Man")这个寓言,这个语言因其"救赎的"承诺而得到了阿多诺的关注。奥德拉德克,某种造物,一个线轴,一颗星星,它的笑声听起来像树叶的沙沙声,滚动在房屋的楼梯上或楼梯下或楼梯附近。也许他是一个儿子,或一个儿子的剩余;不管怎么说,他部分是物部分是一个人类存在的回音。看起来,只是在寓言的最后,才有了严格中性的声音--他描述道,这个奥德拉德克,和他有着世代的联系。这个奥德拉德克并不生活在时间里,因为他被描述为永远从楼梯上滚下的东西,也即,在永恒中滚下楼梯的东西。因此,看起来处在父亲的位置的叙事者评论道:"想到他可以比我活得更久,这几乎使我痛苦。"我们能把这读作一个不仅适用于在他父亲的房子里的卡夫卡,也适用与卡夫卡的著作,沙沙作响的书页,卡夫卡本人变得部分为人、部分为物,没有后裔,或者更确切的说具有一个他发现想象它比他活得更久几乎是太过于痛苦的文学后裔的方式的寓言么?奥德拉德克对阿多诺来说的巨大价值,在于他在一个力图为其收益而使一切物体工具化的资本主义世界中,是绝对无用的。渴望以卡夫卡的作品为食的不仅是技术的幽灵,还有那些甚至对最反-工具的艺术形式也加以剥削的各种盈利的形式,以及那些力图占有最严厉地抵抗它们的写作模式的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因此,这当然是一种讽刺:卡夫卡的著作最终成为别人的东西,被装进壁橱或地下室,完全变形为交换价值,等待着它们作为民族归属之圣像(icon),或,相当纯粹的,作为金钱的死后生活。王立秋 译,谭宇静 校[注]译自Judith Butler, "Who Owns Kafka?", LRB, Vol. 33, No. 5, 3 March 2011, pages 3-8, at http://www.lrb.co.uk/v33/n05/judith-butler/who-owns-kafka .
  9. 朱金春、王丽娜:从“多元一体格局”到“跨体系社会” ——民族研究的区域视角与超民族视野
    社会 2013/05/03 | 阅读: 2065
    近代以来的民族研究主要是在民族主义知识框架下展开的。在民族研究中,民族被放置于主体性地位,因而无法在更为广阔的视野内呈现民族社会复杂多样的关系。因此,需要在研究方法与知识视野上有所突破。通过对"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和"跨体系社会"理论的评述,本文认为,在民族研究中,区域视角与超民族视野更能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关系。
  10. 朱金石:抽象主义的另类解读
    艺术 2009/11/30 | 阅读: 1146
    赵一对朱金石采访 记:“社会色彩学”的含义是什么?它缘起于什么方面呢? 朱:颜色还能做什么?或者说色彩还能做什么?这是艺术史上的一个美学问题。 西方的现代艺术经历了印象派、野兽派、立体主义、抽象表现主义等等,它们都是把色彩作为审美的经验。“社会色彩学”艺术项目,是想把色彩的经验转移、扩展到社会和日常生活当中,也就是说,色彩的经验不仅仅是美学的范畴,它也带有社会经验。 “社会色彩学”试图从社会符号学、从新的审美经验、从重大的历史事件的不同角度重新诠释色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含义,包括我们每个人对艺术的理解。什么是艺术?或者说社会中的艺术是什么?艺术中的社会是什么?这是“社会色彩学”艺术项目的追问。 记:卓越艺术空间右侧的一组作品意喻什么? 朱:这组作品由三个悬挂着涂着油画颜色画布的金属架构组成,每个金属架构宽两米高八米,象征着冷战之后颜色的革命。1989年柏林墙倒塌之后,由于整个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格局,这个社会格局的主要现象被称之为“颜色革命”。玫瑰色象征着格鲁吉亚的玫瑰色革命,蓝色象征着乌克兰的橙蓝色革命,棕色象征着泰国的僧侣革命,这些颜色革命是国家的体制改革的象征,也是一种新的社会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冷战对抗结束之后的转换,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决定了颜色革命的根本背景。 这三种颜色作为时代的颜色革命的特征构成了色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验的一个标准。现在你注意一下,一个社会的标志性的事件,往往都会通过颜色来体现,比如政党之间的标志。从这个现象来看,颜色成为了今天时代的一种标志。 记:那它们代表的是一种什么关系? 朱:实际上,这组作品的画布与颜色也有对艺术问题的考虑:一方面它是社会学的,一方面它也是艺术史的。譬如从视觉上看它是抽象的,它很像一幅抽象主义的绘画,但是它没有画框的外延。绘画的外延被空间消解了,转化成了物质材料,我用空间替代了墙壁,用悬挂替代了画框。从绘画的基本语言脱离出来,这不仅是平面与空间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是艺术本体与社会关系的新的语境的问题。但它是不是一幅画?这里涉及到一个色彩审美的替代问题,用社会学替代审美构成的颜色是什么?就是颜色还能做什么?后现代主义的艺术是以西方中心为主体的艺术经验,而西方中心的外延都是作为一个被中心消解和并合的艺术现象。亚洲的主体性在西方中心之外,构成艺术史中一个新的对话。在这个层面上,我的作品是从视觉张力和艺术史上构成了一个交叉语境。 记:“G20”会议的作品是不是也应该从这些角度去解读? 朱:金融危机带来了人们对世界格局新的看法,世界由此产生了新的转变。“G20”会议是重大的历史事件中的一个具体事件,我试图把它作为一个事件的焦点来提出一个问题,即这个世界由谁来决定?世界发生了什么?这件作品由白色的桌布、铁锹和黑色的颜料组成,以视觉的形态和色彩的连贯性,启发观者对社会问题从视觉经验中展开想象。 在西方,一般开这种会(G20)的时候,就会伴随民众的示威游行。当国家政府试图做一个重大的历史决定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西方的公民社会在宪法法律上允许公民的不同意见。我把这样一个在西方的场景挪移到一个展览空间,这是一件似西方现实的作品。20国会议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各种利益的冲突显现,你可以去想象,所以这件作品就具有强烈的批判性。 记:为什么没有中国的国旗? 朱:因为主办方接见了达赖。(笑) 记:哪个国家是主办方? 朱:其实这是根据原型做的一个戏剧化的转译场面,是为了表达对事件的一个态度。艺术家的作品不会把历史的真实场景全部移植过来,要做一个戏剧性的变化,要不然在看的过程中很枯燥,没有意思了。真弄一个桌子,插上国旗,看上去就不好玩了。我在制造一些悬念,比如把桌布延伸,人可以践踏。今天每个艺术家都有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作品需要体现艺术家的立场和态度。 艺术作为社会的一种直接对抗在今天已经从我们身边逐渐过去,艺术应该是作为社会的一种协调,扩展它在社会中的价值观。如果真的有中国国旗,它会在中国的法律或者政治意识里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所以这是拟西方化的戏剧舞台。西方国家中的首脑会议和示威游行是互为一体的,也就是说,国家政治和反国家政治在西方的公民社会里是一个并存的事情。所以没有中国国旗出现,既有对中国政治的批判性,也有一个协商的含义,而不是把一个话题扣死,让政府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的当代艺术一直贯穿着这样一个脉络,从星星到89,再到今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中国现当代艺术被确定在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之中,这不仅是西方对中国艺术内部的观察,也是中国艺术内部的自身需要。如果不需要的时候,这个问题会被消解,所以时代终结会在这里面体现出来。五六十年代出生的艺术家可能还保持一种批判性,而70、80年代艺术家的作品里,这种极端政治性的倾向是非常弱化的。但不是说年轻艺术家没有批判性,只是他们的批判性和立场进行了转换。 记:时代终结是指终结什么? 朱:是一个思想的终结逐渐扩散到对体系的终结,这在20世纪中期或者是20世纪末就开始了。我们已经终结了传统的历史,但现代性本身的特征构成了其生命的短促,到今天,现代性又转成了当代性,后现代主义。其实这很像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关系,每一个时期的过程都有近似性。每经历到一定时间会有一个终结,终结就意味着新的系统产生,既有断裂的,也有交替的。比如在艺术之中,传统水墨画被消解掉了,这明显是一个断裂。中国当代艺术在今天的全球艺术之中,也是替代中的终结现象,即西方中心主义的终结。 记:从艺术对社会和政治的直接对抗,转变为艺术是社会的辅助,您觉得原因是什么? 朱:既来自于外部,也来自于内部。 从外部来说,70年代的中国,社会背景是一个极端的政治意识形态化的社会,早期的现代艺术是被禁止的,它是一种地下艺术;到了80年代,这种地下艺术慢慢地开始半公开化,甚至海外化,也就是说国际化,80年代中末期我们都出去了;到了90年代,从政治意识形态方面来讲,它是一个逐渐被终结和去政治化的过程。但是去政治化本身并不意味着回避社会,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去政治化并不意味着没有批判性,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从内部来说,艺术家在对艺术不断理解的过程中,视野会不断的开阔。比如我在70年代画写生,80年代初期是画抽象绘画,80年代末开始从事装置艺术,90年代开始把艺术作为东西方对话的一个资源,2000年之后,作品既和美学有关,也和社会形态有关,像去年的《权力江山》就属于这个脉络。 在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现当代艺术是什么?这是涉及到一个艺术理论的问题,涉及到自我判断的问题。现在中国从事艺术理论的,都是把艺术媒体化了,就是所谓的极端社会化了,单一化,有点跑偏,不是一个多元的声音。 记:您是怎么看待“艺术中的政治”? 朱:我觉得艺术中的政治是以艺术为主导性,政治中的艺术是以政治为主导性。特别简单的一个例子:艺术为人民服务,毛泽东的艺术标准就是政治为主导性,艺术中的政治正好是反过来的,它是对立于之前的标准,这也是一个时代的变迁。现在不会说国家再去给艺术家一个概念,为国家服务,这是时代终结后的产物。 比如说从展厅进门处的上层平台俯视“G20会议”作品,我马上想到了“马拉之死”,这个是在布展的过程中想到的。这件作品跟死亡和新的终结有关系。马拉在看书的过程中被刺杀,这是一个历史的终结,实际上当今世界也是在一个谈判的过程中被终结,这从谈判之间各方的立场和立场背后的态度显示出来,资本主义体制是把利益作为一个主体,把对方作为一个利益的竞争者,在这样一个会议中,它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记:这让我想到了您在“自述”中所说的,偶发性、机遇性和反系统的概念,是不是在您的创作当中经常出现这个情况? 朱:做装置艺术必然要出现这个情况,装置艺术的特点就是现场,有些装置作品最重要的就是现场呈现,在工作室里做不出来的,所以在现场就会发生很多可能性。做装置艺术有一个要求,就是能够要迅速地判断、调整作品,因为装置艺术在现场里是可变的,不确定的。 记:这是不是有些类似于您的自述里频繁出现“形式游戏”?这个词好像涵盖了很多的含义,包括您创作的目的、态度、审美、个人的感受等等,涉及到各个方面,您是怎么理解的? 朱:“形式游戏”其实应该改成“形式多元”可能会更充分。“形式游戏”就是一个反形式的形式,非程式化的形式化。所谓的游戏性是把另外一种资源转移过来的概念,就是在造成戏剧性的效果的同时,把形式的沉重力量化解为直观的力量,把以往的经验终结于新的经验的尝试之中。
  11. 朱锋:“普林斯顿争议”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
    政治 2011/04/19 | 阅读: 1328
    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角”。 21世纪国际关系研究中最重要、最热门的话题除了“美国研究”之外,恐怕要数“中国研究”了。 “中国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目前已经跨越了单纯区域研究或者国别研究的小圈子,正在全面地影响比较政治研究、外交史研究、战略研究、安全研究、国际政治经济 研究以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等研究领域,成为了可能修正、发展甚至颠覆以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课题之一。全球国际关系学术界的“中国热”,不仅聚焦 在中国的国际行为以及影响中国的国际行为的各种变量分析,同时也聚焦在世界与中国的互动进程和应该具有的互动模式本身究竟将如何维持或改变世界秩序与人类 的未来。毫无疑问,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 角”。   “普林斯顿争议” 今年1月以来,围绕着“中国崛起”与中国外交政策的走向,美国学界出现了两篇不同的文章。一篇 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资深教授阿隆·弗里伯格(Aaron Friedberg)的文章,认为中国外交所出现的“咄咄逼人”的态势是中国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他断言今后的中国必将继续这种政策态势并不断地进行对外 扩张和权力争夺,因此中美冲突难以避免。另一篇则来自弗里伯格教授的同事柯庆生(Thomas Christensen)教授在美国《国际论坛报》上发表的文章,认为中国在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对外政策历来都是强硬的,相反,他认为,如果国际 社会认定中国必须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就需要欢迎一个不仅自信甚至有点“咄咄逼人”的中国屹立于国际舞台。因为他认为,不“咄咄逼人”的中国是不会在国际 事务中勇于承担各种责任的。 这两位教授不仅都是现实主义国关理论学派的重要掌门人,而且都曾在小布什政府任职,有过非常重要的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但为什么二人对中国的观察和结论却如此不同呢? 阿隆·弗里伯格教授是一个传统的以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为实证研究来源的国际关系学者。他所使用 的解释中国外交和“中国崛起”的方法,也都是基于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的理论方法。在他的解释系统中,价值和政治制度上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中国,随着自身实力 与权势的扩大,必然将追求自身权力持续扩大,并不惜挑战和排挤美国的权威和地位。正如他自己所发表的评价美国的中国外交与军事研究的作品一样,弗里伯格教 授在中国研究学者中是一个典型的“悲观的现实主义者”。而柯庆生教授的最大不同,则是他作为著名“中国通”所拥有的“中国经验”。虽然柯庆生教授对中国外 交实践也有众多美国式的批评,但他本人所具有的“中国经验”的深刻认知,使他成为了一名中国问题上“乐观的现实主义者”。 事实上,“中国崛起”背后的“普林斯顿争议”不仅仅限于这两位学者。另一位伍德罗·威尔逊公共 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的知名教授约翰·艾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虽然是一位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性学者,尊奉“胜利自由”的美国需要依赖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维持和推崇,需要以国际制度下的多边合作来保 障美国的霸权基业,但面对“中国崛起”,他同样关心的是究竟应该如何避免“误判中国”,并坚信美国作为自由国际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即便中国变得强大也 无法动摇自由国际秩序并实质性地威胁到美国利益。艾肯伯里坚信,中国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对抗;但只要美国能够保持自由国际秩序,就能保证绝大多数国 家的“公共福利”,中国就没有机会颠覆美国的地位,美国就仍将是全球公共产品最大的提供者和保障者。艾肯伯里指出,判断中国的标准不是简单地看中国实行什 么样的对美政策,而需要立足于观察中国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立场和态度。 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前院长安-玛丽·斯罗德(Ann-Mary Slaughter)教授则是另一类型的自由主义学者。她坚信自由主义的观念、价值和国际规范正前所未有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塑造共同的标 准和价值,创造并形成了各国关系中强大的社会性联系。造成对国家外交和防务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不再是简单的实力,而是全球网络联系的社会结构中对社会性 资源的占有度,例如价值、开放程度和规范的适用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斯罗德更倾向于认为,美国外交必须强调调动和发展各种社会性资源。“中国崛起”如果只 是传统实力意义上的GDP增长或者军事力量发展,则不能构成对美国的实质性冲击。 立足“中国经验” 发展“中国视角” 今天,“中国崛起”已不再单纯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业,而是在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开始感觉到的现象,更是世界社会科学研究的共有财富。随着“中国崛起”的延续,我们观察和思考当代国际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一部分的知识体系必将随之更新和发展。 首先,从“普林斯顿争论”中,我们可以学习到的,不是简单的观点争锋,更应该是科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庞大的人才库的积累以及严谨规范的学术研究体系的创立和完善。中国的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亟待创新科研体制、自由科研环境和累积科学人才。 其次,“中国崛起”正在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热点之际,中国学术界自身的创新研究已经成为了时不 我待的紧迫任务。其中,科技进步、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以及国家间竞争的“新疆域”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领域。为此,我们不能跟在西方17—20世纪的历史进 程和欧美经验中简单地重复“权力更替”或者“均势重建”这样的理论窠臼。我们更不能在中国落后时代所积攒的“历史悲情”中难以自拔。中国的外交和国际关系 创新研究,必须首先“面向现实、面向未来”。 再次,中国的国际关系学术界要有响当当的国家和民族责任感,继承先贤们的传统,“为天地立心、为 生民立命”。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不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其原始目的都是为了美国的繁荣、自由和强大。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立足于“中国 经验”、发展“中国视角”,同样必须探索和寻找中国在21世纪可持续繁荣、自由和强大的路径。在当今国际背景下,这一历史使命的完成比英国崛起时的确立 “西方文明中心主义”和“炮舰政治理论”,比美国崛起时“让美国的价值根植于美国的立国传统和美国人民的信仰”,可能都更为艰巨;但也可能比英美的崛起历 史更少些血腥而更多些智慧、眼光和从容。
  12. 朱青生、甘阳等:发言节选--“现代性”与“自主性”—“中国现代美术之路”课题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录要(节选四)
    艺术 2013/02/01 | 阅读: 2828
    多位发言者围绕自觉性、政治与艺术、装置艺术、一元与多元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
  13. 朱青生:美术学院的历史与问题
    艺术 2009/08/22 | 阅读: 1736
    科学和艺术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但二者分属人性的不同方面,经由人的不同精神系统和生理感官作用于世界与生活。文艺复兴时期,达·芬奇和米开朗基罗的理想是将艺术提升为科学,他们并非不明了科学和艺术的不同,但是当时艺术与科学的概念和现代不同。
  14. 李 曼: 国内外广告伦理研究综述
    书评 2011/01/14 | 阅读: 2026
    广告似乎天生就存在某种缺陷,逐利是其本质,因而在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即媒介和受众以至社会环境间的各种利益流动中,广告与道德防线的冲突似乎无可避免,而广告伦理问题则成为广告学者及广告从业人员绕不开的话题。本文主要是对近几十年来国内外有关广告伦理研究的文献通过文献分析进行简单的回顾和综述,并对相关研究进行总结,以此作为进一步推动广告伦理研究发展的基础。
  15. 李世默:美国还想主宰21世纪?请便!
    经济 2012/02/12 | 阅读: 1751
    分析2011年6月芒克辩论会"21世纪是中国世纪吗?"基辛格、弗格森与李稻葵等人之间关于中、美大势的辩论
  16. 李中华、邹福清:屈原形象的历史诠释及其演变
    文学 2008/12/07 | 阅读: 1579
    两汉人心目中悲剧的屈原,宋代以后逐渐被塑造成为忠君爱国的圣贤,明清之际遗民学者笔下的屈原则是富有民族气节、满怀孤愤的爱国志士。20世纪以来,随着中西文化的整合与融汇,传统的屈原形象发生深刻的裂变,屈原被分别描写为一个纵横家、巫官、有洁癖的殉情者、法家诗人,还有人认为屈原是一个“病态狂人”。
  17. 李云峰、曹敏:抗日时期的国民政府与西北开发
    历史 2012/02/17 | 阅读: 1968
    国民政府在开发西北的过程中虽然对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做过一些考虑,但其开发的主旨则是直接为战争服务的(抗日与"剿共")。因此,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各种开发、建设西北的活动也停顿了下来,最终导致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再次陷入低谷
  18. 李云雷 “底层文学”在新世纪的崛起
    文学 2008/03/03 | 阅读: 1767
    但是有朝一日受人赞美的将是
    坐在光秃秃的地上写作的人,
    跟底层人民坐在一起的人,
    跟战士坐在一起的人。
    —— 布莱希特
  19. 李云雷:"《钢的琴》小辑"编者按
    影视 2012/02/23 | 阅读: 1755
    《今天》2011冬季号《钢的琴》小辑编者按
  20. 李云雷:“生活的”,“批判的”,“诗意的”——《马路天使》与中国电影的“新传统”
    影视 2010/07/08 | 阅读: 1843
    这次"迎接新中国,回眸旧中国"电影放映,我选了《马路天使》、《十字街头》、《一江春水向东流》与《乌鸦与麻雀》,这四部影片都是电影史上的经典影片,艺术价值很高,在时间上也大体涵盖了三四十年代的中国现实,可以让我们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前旧社会的状况,30年代前期的底层社会,抗战时期的艰难困苦,国民党政权崩溃前的黑暗,等等,我们可以从影像中了解到那时的生活,认识到新中国是从什么样的道路上走过来的,可以增加一些感性认识,也可以说是一种"忆苦思甜"。     我们可以看到,去年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今年纪念建国六十周年,不少人也在"忆苦思甜",但他们是把新中国的前三十年作为"忆苦"的对象,好像前三十年是一片黑暗,只有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地迎来了解放,这就将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割裂了开来,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我们做这个"回眸旧中国"的活动,也是想纠正一下这样的看法,只有看到旧中国的状况,我们才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正像有人所说的,前三十年我们解决了"挨打"的问题,后三十年解决了"挨饿"的问题,到现在我们也没有解决"挨骂"的问题,所以不论我们做什么或怎么做,都会有人说三道四,这是将来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而在这三个问题中,解决"挨打"的问题是最为关键的,没有一个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活动,也能增强朋友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     在这四部影片中,我选了《马路天使》来谈,其实是有些私心的,因为我很喜欢这部影片,这部影片我看了好几遍,看过碟,也在纪念赵丹诞辰时看过胶片,但每看一次都觉得很新鲜,很感动。我也在想,为什么我会喜欢这部影片?以前看到过贾樟柯推荐这部影片的一句话,说这部影片的长处在于对"活泼泼市井生活的描绘",我觉得说出了部分原因,但不全面,这部影片不仅写出了"生活",而且在于它是"批判的"与"诗意的",批判是指它对现实的态度,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社会生活及其秩序,不是粉饰、认同或漠然置之,而是质疑、批判与否定,是站在底层或弱小者的立场上发出声音,表达他们的心声与愿望;"诗意"是指它的艺术表现方式,不是僵化的或生硬的,而是生动的、形象的,其中洋溢着乐观、自信与浪漫的色彩,这也包括具体的结构与情节安排,比如以青年男女的恋情为主线,《天涯歌女》与《四季歌》这两首歌,以及一些空间、巧合的巧妙运用等,整体上呈现出了一种"诗意"的美学效果。可以说,"生活的"、"批判的"和"诗意的"构成了《马路天使》最根本的艺术特征,也是30年代中国左翼电影的特色,而这在世界电影史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法国电影史家、《世界电影史》的作者乔治·萨杜尔说,"看过袁牧之的《马路天使》的人,如果不知道该片是在1937年出自一个对法国电影一无所知的年轻导演之手,他一定会以为这部影片直接受了让·雷诺阿或是意大利新现实主义的影响。"我们知道,让·雷诺阿是法国"诗意现实主义"的大师,以诗意的方式表现对现实的观察与思考,如《游戏规则》、《大幻灭》等,"意大利新现实主义"是出现于二战后的电影流派,代表作有《偷自行车的人》等影片,以平实的视角表现失业等社会问题,而1930年代的《马路天使》等电影,则早于"意大利新现实主义"与雷诺阿,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诗意与批判的激情,写下了中国电影史与世界电影史上的辉煌一页。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马路天使》,然后再以这部影片为例,谈一下中国电影的"传统"及其对当下的启示。谈这部影片,可以从两个层面切入,一个是影片所反映的现实生活,另一个是其艺术方式及其成就。在《马路天使》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底层的世界,影片的主人公是小号手小陈(赵丹饰演)、卖唱的歌女小红(周璇饰演),以及报贩、剃头匠、妓女等等,影片表现的是他们的生活,在大上海的底层讨生活的小人物,影片的第一个镜头是一座大楼,从顶上摇下来,直到最底层,这有着强烈的象征与隐喻意义,让我们看到,在整个社会结构(整个大楼)中,作者所关注的是"底层"。从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他们的生活很窘迫,很穷,但他们是质朴的、真诚的、可爱的,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与性格,他们心中有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社会正义的朴素追求,在困难面前,他们相互扶助,相互安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的、温暖的,尽管他们受着种种压迫,但他们是乐观的,积极的,寻找着个人的幸福与社会的出路。那么,与"底层"相对的是什么呢?那就是"上层",在小说中也可以看到,像那位律师,他傲慢的态度与高昂的价格,把"赵丹"吓跑了,他们并不维护正义,而只关心自己的收入,像影片中最后小云快死时没有请来的"医生",他们对于穷人的死活是毫不在意的,还有影片中的有钱人"老顾",这是个有点黑社会色彩的人物,正是因为他看上了小红,想占有她,才有了后面的抗争,还有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这在影片中是通过暗示表现出来的,通过对旧报纸上的"新闻",让我们看到了国民政府对日寇进攻的软弱无力。这就是1937年的上海的一个切面,影片通过不同阶层的生活与生活态度,让我们看到了那个时代的整体氛围。     现在有的史学观点,认为1927-1937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是民族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这有一定的道理,当时欧洲列强无暇东顾,中国的民族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不应忘记,那时的中国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帝国主义与军阀共同统治的分裂的中国,蒋介石从来没有建立起实质性统一的全国政权,他的政权也是在屠杀工人、农民及共产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代表大地主与大资产阶级的政权,而且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中国面临着从"半殖民地"变成完全的"殖民地"的危险,如果不顾这种历史局势,仅从经济角度肯定它是"黄金时代",是一种短视。     现在的文艺界,对三四十年代,尤其是三四十年代的上海,形成了一种"怀旧"的氛围,月历牌、旗袍、画报,包括对张爱玲无限制的吹捧,等等,仿佛那个时代的上海真的是一个天堂,一个乐园,一个失去的不再有的"好梦"。不错,那时的上海是"冒险家的乐园", 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它也只是"冒险家的乐园",是外国人和高等华人的乐园,是帝国主义、殖民者、买办、资产阶级的乐园,而并不是所有人的乐园,尤其不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乐园,对于他们而言,是生活与精神上的剥削、压迫与侮辱,是血腥的屠杀与无情的镇压。现在处于上升期的民族资产阶级怀念"老上海",想要接上旧时的传统,有的人也跟着起哄,这是很可笑的,想要了解那时上海的真实情况,我们不妨看看夏衍的《包身工》,看看茅盾的《子夜》,看看鲁迅晚年的杂文,看看丁玲的《一九三○春上海》(一、二),当然还有我们这里谈到的《马路天使》。     再来看看这部影片艺术上的成就。从我们现在的视来角来看,这部影片的主创人员都是"重量级人物",不过那时他们都很年青,影片的编导是袁牧之,摄影是吴印咸,主要演员是赵丹和周璇,主题歌和插曲的词作者是田汉,曲作者是贺绿汀,真是名人荟萃,但我们也应该知道,不只是这些名人成就了这部影片,这部影片也成就了这些名人,周璇在晚年见到赵丹,说她一生中最满意的影片就是《马路天使》,就是一个例子。影片中的故事安排、场面调度、表演、音乐、摄影,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即使以现在的眼光来看,也是一部难得的杰作。尤其是周璇的表演,可以说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她把"小红"这个人物的性格与个性真实而又自然地表现了出来,她的可爱,她的委屈,她的小心思,幼稚中又有沧桑,天真中又有成熟,具有一种独到的魅力,让人很喜爱。再如影片中周璇所唱的两首歌《天涯歌女》和《四季歌》,是一直流传至今的经典,这两首歌不仅是"情歌",而且寄寓了民族危亡的感慨与忧思,内蕴十分丰富;这两首歌尤其是《天涯歌女》,几十年间被无数人翻唱过,包括邓丽君、蔡琴、徐小凤等"歌后"级人物,但如果我们将她们演唱的版本,与周璇的版本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周璇的版本尽管配器、编曲很简单,但却更有韵味,更动听,她很好地将天真与沧桑感结合了在一起,与她相比,邓丽君过于甜美,徐小凤过于沧桑,蔡琴则太抒情、太有"文艺腔"了;作为电影插曲,这两首歌在电影中的运用也恰到好处,尤其是《天涯歌女》在不同场景中的出现,形成了很好的对比效果,第一次出现,是周璇与赵丹饰演的人物"两情相悦"的时候,而第二次出现,则是二人出现了误会,"赵丹"在酒楼上借酒消愁,正好遇到卖唱的"周璇",于是他作为一个客人,点这个歌女为他唱歌,而"周璇"在琴师的逼迫下,也只好演唱,于是听的人与唱的人,情感的关系与金钱的关系,往事的甜蜜与现实的残酷,主动的抒情与被迫的卖唱,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情感冲击力,令人感慨,令人动容。    影片的故事也很有层次感,我们来分析一下整个故事的结构,贯穿全片的主要线索,是赵丹饰演的"小号手"和周璇饰演的"小歌女"的爱情故事,他们的爱情受到外部和内部双重威胁:外部是有钱人"老顾"看上了"小歌女",让琴师逼迫"小歌女"去跟他,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是"小号手"和他的朋友们带着"小歌女"逃跑了;内部主要是"小歌女"最初不知道"老顾"的恶意,很喜欢他送给她的一副衣料,兴冲冲地拿给"小号手"去看,但"小号手"以为她变了心,对她很冷淡,还把那副衣料扔到窗外,落到了泥水中,"小歌女"很奇怪,也很生气,不再理"小号手"了,这个矛盾的解决,是最后"小歌女"终于明白了"老顾"的意图,情急之中,在"姐姐"小云的指点下,又去找"小号手",最后跟他一起逃跑了,影片中他们两人的"误会"及"误会"解除的场面,是极有情感冲击力的,上面提到的第二次唱《天涯歌女》的场景,也是这种误会的一部分。如果说外部威胁是恶势力的压迫,让整个故事充满了紧张感,那么情人之间的误会与冲突,则使故事颇具心理张力,这两种"威胁"及其解决,使这个爱情故事曲折、饱满而富于冲击力。    在这条主要的线索之外,还有另一条线索,那就是"小云"的爱情故事,小云是一个在街上拉客的妓女,她在心中爱着"小号手",但又自惭形秽,也看出了"小号手"与"小歌女"的爱情,所以在那个暗夜的场景中,当"小号手"掰开她的手,去追逐"小歌女"时,她尽管伤心与失望,最后仍理解了他们,在关键的时刻帮小红去找"小号手",后来在面临威胁时甚至挺身而出,冒着生命危险掩护小红逃走。"小云"对"小号手"的爱意,使这条线索与主要线索联系起来,但是还有,在她爱着"小号手"的时候,小号手的朋友报贩"老王"也在爱着她,在她最后也逃了出来时,她们也最终走到了一起。所以这个影片的结构是两个三角恋爱故事,一个大三角,一个小三角,大三角的焦点是"小歌女",小三角的焦点是"小号手",他们两个是最重要的人物。此外,还有一些插曲,像理发店的故事,像"小号手"和他的朋友们的故事,包括影片开头女房东对"小号手"的暧昧心思,都是有意思的小插曲,它们使影片更有层次感,更有丰富的意蕴,但并不具有结构上的意义。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结构上,这部电影是以爱情为核心构建起来的,但同时很有层次感与丰富性,触及到了不同的社会层面。    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这部影片借用了"革命+恋爱"的叙述方式。一般人以为,"革命+恋爱"的模式是早期左翼文艺的一种方式,经常会出现公式化、概念化的弊病,将革命与恋爱强行结合起来,以恋爱来证明革命的合理性,我们不讳言早期左翼文艺有这样简单化的处理方式,但却不能由此将"革命+恋爱"的叙述方式完全否定掉。恋爱是青年人生活的一部分,"革命"作为改变不合理现实的一种方式,也是有志青年生活或理想的一部分,都是文艺应该关注的对象,将它们作为表现的对象有什么不对呢?我们应该反对的是那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而应该从生活的内在逻辑出发,去寻找批判的力量与诗意的表现方式,从而力求在思想与艺术上达到一种完美的境界,不要一说"革命+恋爱",就认为是不好的作品,肯·洛奇的《面包与玫瑰》(2000年),在严格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革命+恋爱"的叙述方式,但今天看起来仍然激动人心,仍然在艺术上能够打动我们。也有的人认为,艺术本来就是自由的,为什么要一定的叙述方式?是的,艺术固然是自由的,创作者有完全的表达自由,但要为读者或观众易于接受,借鉴既有的模式又加以突破,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借鉴了侦探小说,但他又突破了一般侦探小说的模式,这就比单纯地讨论思想或社会问题的小说更胜一筹,电影也是一样,希区柯克的电影很长时间被人看不起,他讽刺那些批评他的人,说,"我挨了骂,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到银行去数钱了",观众的认可使他敢于藐视那些自以为高深的评论者,当然他也并不是专门做通俗电影的,后来法国的"新浪潮"将他奉为先驱,也是对他在电影语言、叙事方面探索的肯定。研究通俗文学或类型电影的人都知道,读者或观众接受一部作品的过程,会受到既往阅读或观影经验的影响,希望找到自己熟悉的东西(故事、人物、"程式"等),这就是为什么通俗作品有那么多读者或观众,但另一方面,仅仅是熟悉的东西又让他们感到不满意,他们还希望看到新鲜的东西,所以即使通俗作品也在不断地变换形式,比如琼瑶的小说和影视剧,在不同时期也都有不同的风格与形式,而先锋性的文学与电影,当然也可以借用通俗作品的模式而加以改造。    《马路天使》的成功,离不开对"革命+恋爱"模式的借鉴与改造,也离不开其思想性与艺术性的高度结合。艺术性我们已做了些分析,其思想性体现在哪里?那就是对底层小人物的深刻同情,对生活逻辑的内在把握,以及对不合理现实的批判。这不只是《马路天使》的长处,也是30年代电影所形成的优秀传统。为什么中国电影在30年代能够创造辉煌?按照电影史的解释,有两个因素,一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特别是1932年上海八一三事变之后,民族危机日益严峻,以上海为主要生产基地的电影界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单纯的娱乐影片几乎没有了市场,这时一些电影公司邀请一些进步作家,如夏衍、田汉等人进入公司,组成了编剧委员会,同时以瞿秋白为首的左翼文化界,也加强了对电影工作的领导;另一个因素在于当时电影技术的进步,比如蒙太奇手法、有声电影技术的应用,等等。可以说,正是左翼知识分子的介入与技术的进步,使30年代中国电影创造出了一个奇迹。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形成了中国电影的"新传统"。    我们可以大略概括一下这一"新传统"的独特之处:1)这一传统并不将"电影"仅仅作为为娱乐或赚钱的一种工具、一种产业,而是将之作为一种精神与艺术上的事业,但同时并不排斥娱乐性因素与市场上的成功,而力求将之结合起来;2)影片在思想立场上是站在底层小人物一边的,而并非站在精英阶层或既得利益者群体一边,也不是"为艺术而艺术"的;3)影片的艺术风格,是"生活的"、"批判的"、"诗意的",而不是公式化的,不是粉饰的,也不是简单粗陋的;4)影片追求思想性与艺术性的高度融合,同时采用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力图达到尽善尽美。我觉得这样一个传统,是我们今天应该借鉴并继承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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