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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话无疑是迷人的,但神话背后的运作更应使人们有清醒的认识。这不仅对导演而言,也对媒体、观众和电影研究者而言。除了得知什么影片在电影节获奖外,我们更应探讨为什么获奖。我们应该既面对西方电影节的神话,又不妨思考神话背后的政治、美学和商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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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德国17世纪的四名汉学家入手,揭示当时莱布尼茨时代的德国的汉学研究,从而在德国当时的文化和学术氛围中来理解莱布尼茨的中国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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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保守主义的产生,是日本政坛总体“政党保守化”和“政治右倾化”的逻辑必然,其背景与国际政治格局的重组和日本国内政治生态的变化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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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默(John Roemer)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在价值取向和关于社会的基本假设方面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但同时又维护新古典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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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我还是期待这个社会能够存在许许多多自主的、饱满的创作心灵以及相应的作品;另一方面,我也期待这些作品在社会上能够恰当地被群众所接收,被喜闻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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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音乐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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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的夏天,年轻的民歌手李双泽在台北附近的淡水小镇闭门撰写了一系列歌谣;其中「愚公移山」这首歌,改编自台湾日据时期的反日农民运动家杨逵的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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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社会
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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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协调利益的职能在工作单位,那么没有固定单位的流动人群就被排斥在"利益协调"之外,既无阶级也无单位代表他们的诉求。这样一种特别的身份差别和组织化利益结构,是理解当今中国不少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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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非书"面世十多年了,其间多有议论、褒贬不一,乃由书法从传统转入当代、人们的审视角度和美学观念多有错位之故。在此,我就自己熟稔的人物和局势谈谈感想,投砾引珠。此文为作者就"书非书"与当代艺术生活--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书非书"文献展学术会议讨论纪要所做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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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底层”文学、“打工”文学及“新少年写作”等文学现象中,显示了这种日常生活的平庸性所带来的新困扰,而对这种平庸性的焦虑与不安仍然是新语境下文学写作的基本主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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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樟柯曾多次談及他拍攝《世界》的靈感來源:「當我第一次看到深圳『世界之窗』時,趙濤告訴我,她曾經在這裡跳舞,並將在這個公園中的感受告訴我。我一下子就喜歡上了這個故事,我想我找到了表現時代對人的影響的窗口,聽趙濤說,在艾菲爾鐵塔旁邊轉個彎就到金字塔,然後是倫敦時,感覺充滿了荒誕感,與世界的距離被縮得如此之近,同時是如此之遠,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經濟飛速發展對人們內心的影響。」這種由時空壓縮所引發的「荒誕感」構成了整部電影的基調。電影開始不久有這樣一個片段,小桃坐在北京世界公園的單軌觀光列車上打電話,她說她要去印度,但她要去的不是真正的印度,而是世界公園裡的一個微縮影區。畫面一轉,我們看到正在行駛的觀光列車,然後鏡頭慢慢向下移,一群穿著整齊的公園保安員摃著一樽樽蒸餾水,從金字塔和獅身人面像的微縮影區下走過。畫面的正中央隨即出現世界公園的宣傳語句:「不出北京,走遍世界」。這系列畫面呼應了上述賈樟柯所談及的「荒誕感」,奠定了電影整體時空節奏的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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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鈞凱:對台灣而言的中國道路The Chinese Path for Taiwan by Chun-Kai CHANG 一、中國之於台灣:從「內部的他者」到「外部的他者」 台灣對於中國的認知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島內政治權力的更迭而有所流動,以2014年發生的「太陽花」運動而言,它並非偶發、孤立的事件,往前追溯2008年的「野草莓」與2012年的「反旺中/反媒體壟斷」等事件都是在類似的結構與脈絡之下產生的。2008年國民黨馬英九執政後改行兩岸和解與和平發展政策,卻激起幾次以「中國」(及被認為是其在台代理人的中國國民黨)為主要抗爭對象的群眾運動;與此同時,台灣社會科學界的中青世代學者則致力於在傳統的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之外開拓「中國效應」與「中國因素」研究。 無論稱之為「效應」或是「因素」,中國被視之為晚近伴隨政治力量而自外部移植進來、過去未曾在台灣內部發揮過的新作用力。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介民(2012)進一步強調「中國因素」對台灣的作用,他「具體地」指稱兩岸之間存在著「跨海峽政商聯盟」,正在挑戰、侵蝕著台灣這個「民主國家」及其公民社會的「普世價值」基礎,勾勒出一幅台灣以「自由開放的民主」對抗中國的「官富民弱而兵強專制」的圖景。[1] 「中國效應」或是「中國因素」指稱的內涵具有一定的對抗性、侵略性與負面性,台灣與中國成為相互對立的絕對主體,在知識上切斷台灣與中國之間歷史與思想的連續性、關聯性,中國之於台灣成為「外在的他者」。中國不斷「他者化」的過程,在戰後台灣有其一定的線索可循,並不因執政者的顏色、立場或「民主化」與否而有所差異。 在切斷台灣與中國歷史思想連續性的過程中,國民黨被形塑為「外來政權」,而社會中與中國有關元素則被解讀為黨國威權遺緒,例如吳介民(2012)就認為「國民黨在台灣長期執行過『內部殖民』或『類殖民』的文化政策,並稱之為「中國民族主義的霸權論述」(或「大中華霸權」)(頁123),同時將「中華民族」理解為具有高度外來性、排他性、壓迫性且是國共共有的「強權者的權力工具」(頁60)。但是這樣的論述往往忽略了在國共內戰、東西冷戰「雙戰結構」的本質性制約之下,國民黨所建構出來中華民族主義論述與史觀所存在的虛假性、偏頗性與片面性,同時更隱沒了國民黨反共.中華民族主義與其後台獨、獨台(以及新興「台派」)論述之間的連貫性。誠如趙剛(2014b)所言: 那民族主義的、提倡「復興中華文化」的蔣介石政權,恰恰是今天台獨反中勢力的不知情奠基者。因為在零和反共的前提下,在不敢反省國民黨何以失去大陸民心的前提下,在不敢面對五四以來複雜萬端的近現代史的前提下,那個中華文化的故事也說不全整,左支右絀,遁古走空......在國民黨有意推行的正面,它失敗了,但在它所反對的負面,它成功了:國民黨的仇匪恨匪的教育,只要稍加轉換,就能夠變成仇中恐中(頁271)。 若看不到國民黨民族主義及其史觀的本質性缺陷,而將台灣社會面對的內外矛盾全部凝結、歸咎到國民黨身上,那麼無疑只是空想出一具稻草人來,並且時不時對它揮以重拳。 在「反共─國安」體制之下,戰後島內看待中國的視角同樣帶有高度政治取向。以1949年之後台灣學界的中國大陸研究為例,2000年之前大致可以區分為「匪情研究」、「中共研究」與「中國大陸研究」等三個階段,[2]一方面對「敵情」(「共匪」)研究、加強「反共」宣傳,另一方面則是為政府或政黨的大陸/中國政策背書。海峽彼端的「非國民黨中國」始終做為外在於台灣的存在,也可以說在國民黨「法統」的認知下,共產黨治下的中國只能做為「內在的他者」。 受到西方學界「中國研究」(China studies)的影響,台灣學者開始將西方的「中國研究」移植進島內,大量借助西方學界(尤其是以美國為主)的問題意識、研究方法、途徑、主題與文獻,不只是失去台灣的視角,同時更是戴著西方的眼鏡來看待中國,依附於西方學術主體之下。[3]與此相應的,則是當局在兩岸政策上改推「兩國論」,憲法意義上的「大陸地區」轉變為另一個國家,中國之於台灣遂從「內部的他者」走向「外部的他者」,影響了台灣社會對於中國的認知與視角。[4]當然台灣學界還是存在著批判性的中國研究,反思、反省西方中心主義,注重歐美以外地區的知識脈絡與問題意識,但是類似的作法仍然是站在中國的外面來看中國,將中國(或「中國學」)視為一種方法、媒介,以「曲線」的方式來認識中國。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之後,台灣雖然回歸到憲政意義的「中國」範圍之內,但由於台灣隨即捲入內戰與冷戰之中的特殊性,戰後台灣看待中國的角度始終處於不斷「他者化」的過程,將自己直接或間接地置於中國的脈絡之外,此過程往深處發展就是自覺地主動切割與中國之間的歷史連續性,逐漸消磨自發於內屬於知識與哲學層面的「中國」意涵。[5]在「沒有中國的中國」視野下的現代化道路,台灣將中國不斷「他者化」,到最後只能做為歷史終結論的一個註腳。 二、兩岸分殊的現代化道路 戰後台灣將中國不斷「他者化」的過程,與1949年兩岸因內戰分治而走上兩條不同的現代化道路有關。台灣所迴避(或言無法理解)的中國社會主義革命,起源於19世紀以來西方強權挾著船堅砲利的入侵,面臨文明與種族的雙重危機,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2007)的說法,中國人開啟了從孫中山到毛澤東追求「國家要獨立,人民要解放」的內部革命;包括五四運動同時標舉的「啟蒙」與「救亡」,也是由於中國人體認到「國家獨立是個人自由的保證,個人自由是國家獨立的動力」(頁367)。 台灣問題的發軔與近代中國歷史息息相關,先有列強對中國的入侵而有台灣的被迫割讓,台灣被編入殖民地經濟服務於殖民母國的資本主義發展,與鴉片戰爭之後的中國大陸「同時淪為歐美帝國主義國家的次殖民地,整個社會生產被迫與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體系掛勾,轉而服務於帝國主義國家的資本積累(特別是表現在鴉片貿易上)」(陳福裕 2001)。殖民地下台灣人民受到經濟剝削、政治壓迫與民族差別待遇,從而開啟了內部的人民反帝運動,追求民族與階級的雙重解放,這一條路線在台灣光復之後仍未中斷。在歷史的視野之下,「台灣問題的存留,因此,可以說民族屈辱的烙印,尚有一處殘留下來」(林書揚 2012:166),生命跨越日據與光復的台灣人民左翼運動前輩林書揚(2011b)進一步分析:「大陸和台灣社會雖然具有一定範圍內的差異性格,但在強勢的資本主義主宰的世界裡,是同樣的政治的、經濟的,甚至是文化的重災區。這一點客觀地規定了兩岸社會共同以民族主義和社會主義做為社會發展的最高原理」(頁77)。就此意義而言,思索台灣問題更不可能脫離中國的脈絡。 但是台灣與中國大陸互相內化於其中的歷史相關性與連續性,在台灣光復初期則遭逢了嚴重的內部危機。首先是台灣光復之後,台灣社會至今從未清理與批判日本殖民,過去日本為了戰爭動員並發展母國資本主義工業化而榨取台灣的殖民主義,卻被顛倒轉化為台灣「現代化」的起源(許介鱗 2007:71-78)。這種「日本殖民有功論/肯定論/讚美論」站在文明對比的高度,將中國(包括當年來台的國民黨軍隊、官員,以及隨國民黨來台的大陸人民)定位為「外來」、「野蠻」、「落後」、「不文明」,而日本殖民統治則相對成為「文明」、「進步」與「現代性」的象徵。「日本殖民現代性」被趙剛(2014b)稱為「文明主義的神話源頭」,「一向是台獨/民進黨的一個核心意識型態武器」(頁269-270)。簡言之,「日本殖民現代性」至今仍是台灣分離主義的理論環節,是台灣將中國「外部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論述想像。 1949年內戰失利的國民黨敗逃台灣,兩岸分治;隔(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以「協防」之名「進駐」台灣海峽。此後,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進入「雙戰結構」的格局,同時受到內戰因素與美國外力介入的制約,存在於兩岸之間的連續性面臨另一次重大的危機。特別是在歷史、思想與意識形態立場上產生至關重要的挫折,台灣按著美國以其面貌所規制出的現代化道路闊步向前。 兩個「冷戰」交會出1950年以後台灣的基本面貌,一個是東西兩大陣營的「冷戰」,另一個則是國共內戰從大規模的「熱戰」轉為無聲無煙硝味的「冷戰」,並且延續至今。兩岸之間的內戰格局到今天尚未終結,一方面說明兩岸無論在政治軍事上,或是在思想意識形態上仍在互相競逐,另一方面則更加說明台灣問題不可能自外於中國脈絡(張鈞凱 2014:30-34)。 美國主導的西方「自由陣營」在1950年代以「反共」之名開啟了對於各地區內部人民的大規模陣壓,而扮演美國扈從者角色的國民黨政府在台灣則有「白色恐怖」(林書揚 2010:45-48)。國民黨的白色恐怖不只是對人民生命的恣意殘害,也不只是造成人民思想上的禁錮牢籠,更大的意義在於國民黨當局(及其背後的美國霸權)透過「反共─國安」體制與白色恐怖機制,完全扼殺、肅清了日據時代以來台灣人民自發的反殖民主義、反帝國主義以及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思想傳統。[6] 左翼傳統被禁扼,白色恐怖籠罩下的台灣知識界盛行的是自由主義意識形態,主要的刊物包括了《自由中國》、《文星》與《大學雜誌》等,代表人物則有胡適與殷海光。當時如殷海光等較為較步的自由主義知識份子,與當局之間最大的歧異在於反國民黨與反蔣,而本質性的思想立場諸如反共、親美則與國民黨是極為一致的,同樣收納在整個西方反共自由陣營的框架之下(郭紀舟 2014:427-428)。 台灣盛行的自由主義主流價值,雖然仍能看到五四運動的影子,[7]但與大陸思想界相較起來,借用強世功(2007)的話來說,基本上缺乏了「有一個更大的源於『五四』的啟蒙話語背景:傳統與現代、中國與西方」(頁379)。台灣自由主義的話語最終流於「自由」與「專制」的二元對立,基本上與美國在戰後透過物質條件壟斷台灣知識菁英的意識形態有密切相關,其中的機制包括在台灣設立「美國新聞處」,鎖定台灣青年知識份子,發行書刊,舉辦展覽講演,將美國價值深植台灣各個部門(趙綺娜 2001)。影響更為深遠的是美台之間所建立的留學管道,在台灣培植一批至今不斷注入新血的親美人士,作家陳映真(1998)對此機制有如下的評估: 美國對台政策的主要精神,在於塑造和保證一個「非(反)共、親美、與中國分立的台灣」。這個一直持續有效於今日的政策,從今日台灣廣大精英層一般地親美、反共,感情上和政治上必欲脫離中國的這麼一個政治局面看來,顯然績效卓著。而政策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五十年來通過人員培訓、人員交換和留學政策十分「成功」地在台灣培育了大批滿腦子美國價值的留美精英,由他們廣泛、深入地佔據了台灣政界、官僚系統、產業界和文教學術界的結果。美國意識形態和價值體系成為台灣朝野精英共同的思想和意志。普天之下,估計沒有其他的社會像台灣者那樣,向美國廣泛地一面倒,一至於斯(頁4)。 在此脈絡之下,台灣戰後知識份子的世界觀與價值觀被成功改造。國民黨排他對立式的民族主義、自由主義的話語與親美意識形態的立場,同時形構了台灣知識份子對於中國的認知,中國共產黨治理下的中國大陸與人民顯然逐步被排斥在台灣這個「自由中國」之外,這一點從1970年代台大校園內對於《一個小市民的心聲》的辯論與兩次「民族主義論戰」即可窺見(張鈞凱 2012:216-245)。在此思想狀態之下,加深了台灣社會崇尚美式現代化道路的想像,並且同時作用於台灣的黨外反抗運動與國民黨內的革新派,國民黨威權統治下的台灣此後走上「革新保台」的方向則是必然的結果。 三、兩岸在知識上共同面臨的困境 1980年代新自由主義浪潮襲捲世界,同時興起的「全球化」概念,對於兩岸的知識界都造成了衝擊。強世功(2010)認為,「全球化」的首要特徵就是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華盛頓,透過取消市場經濟、自由人權、民主憲政等概念的特定政治意涵,抽象為一套去政治化的「普適價值」,但全球化在本質上則「不僅標誌著『美國時代』的來臨,而且成為美國在全球推廣的政治意識形態」(頁2-3)。 台灣對於這套支配性的意識形態體系幾乎臣服,從而有陳師孟等(1992)所力主的「解構黨國資本主義」。1990年代之後,台灣過去黨外反抗運動的成果,最終被民進黨與分離主義勢力所收割。此時在「台灣國族」的建構工程之中,極需要一套建立「台灣主體性」的知識體系,也就是強世功(2007)所敏銳觀察到的:「進入1990年代,台灣知識界掀起了一場哲學革命,市民社會與本土化成為思想界的支配話語......1990年代末期以來,台灣的哲學革命向更極端的方向發展......成為『台獨』運動的哲學辯護」(頁379)。 北京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教授汪暉(2014)則認為:「如果台灣的自我定位是從冷戰地緣政治格局中的『中國的他者』衍生而來,那麼,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將日本殖民統治和美國主導的霸權性區域體制合理化,就是這一新的自我定位的必要步驟」(頁13)。在此必須進一步指出的是,強世功與汪暉的觀察一方面說明了台灣人民國家與民族認同的變遷,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突顯了台灣在體制道路上的選擇:為了切割與中國在歷史與思想上的連續性,從而更加往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價值體系靠攏,表現在台灣的政治體制、文化思想、市場經濟等各方面,以此宣稱有別於中國的「台灣主體性」。 在建立排斥中國在外的「台灣主體性」過程中,由於切割了與中國之間的歷史聯繫,特別是拒絕、迴避新中國成立後的歷史進程,另一方面則繼承了戰後台灣一路盛行的「日本殖民有功論」、「自由與專制」二元對立的自由主義話語,以及以美國為首所散布的「普世價值」,形成了從「野百合」世代到「野草莓」與「太陽花」世代基本思想脈絡與立場。與此同時,「台灣主體性」與戰後國民黨在台灣推動的民族主義便有了異曲同功的工具性作用,一來與大陸的政權人民辨別「敵我」,二來則充斥著西方世界慣有的反共思維(進一步升華為反中反華情緒),並且共享著西方現代性價值。[8] 強世功(2010)指出政治集中化與非政治化的政治必然造成如此效應:「真正的政治隱沒了,彷彿沒有歷史,也沒有倫理,更沒有了政治」(頁3),可以說在當代台灣得到印證。台灣愈宣稱「主體性」,事實上反而愈空洞、愈虛無,甚至相應而來的是高漲的「附庸性」──對西方現代性價值的高度附庸。「台灣主體性」的內涵就是以拒絕中國、割裂中國的方式來擁抱西方,因此「主體」與「附庸」只能是一體的兩面。趙剛(2014a)指出當代台灣「主體想像的虛空化與被動化」,從而造成「思想的貧困」(頁2),在此脈絡之下便不難被理解。 建構台灣國族「想像共同體」而導致的思想失語,事實上同樣也發生在中國大陸知識界。強世功(2007)指出,由於「知識的學科化」以及現代性的話語被自由派壟斷,因此完全無法回應分離主義運動高漲之後所帶來的哲學挑戰,如他所言:大陸知識界「無法在理論上反思整個現代性話語,中國文明的主體性地位就難以確立,中國人的生存意義就難以獲得正當性,台灣統一問題就難以給予哲學上的最高辯護」(頁378-380)。在對於台灣問題的失語狀態下,大陸知識界出現的「國粉」(民國粉/國民黨粉)、「蔣粉」與新興的「民國熱」,當然也包括強世功(2007:380)所指稱「在骨子裡對台灣『獨立』抱著無所謂的態度」的部分知識分子,便不足以為奇。 知識與思想上因為斷裂而產生的困境,其癥結追根究柢來自於歷史。歷史不只是見諸於史書上的文字材料,歷史的主體是人,人推動著歷史在前進。強世功(2007)進一步指明歷史是文明、哲學、倫理與正當性的根本來源,因此「捍衛歷史,就是捍衛人的存在,這是一場關係到成為主人還是淪為奴隸的生死之戰,是一場來自本能的為生存而戰,哲學的目的就是為這場戰爭進行最高的辯護」。大陸知識界由於失去歷史與文明的視野,再加上思想格局「對現代性問題的片面理解」與「對自由問題的單向度認識」,並且過度的「神化」西方歷史與倫理生活,從而在面對台灣問題的挑戰時完全失去辯護的能力,最終的結果就是動搖、衝擊了中國人的存在意義與生存哲學(頁378-383)。 強世功對大陸知識界的強烈批判,同樣適用於台灣。台灣拒中國於外的「本土化」趨向以及標榜的「普世價值」話語,構築出了「想像共同體」的基本內涵。在將中國「他者化」的過程中,不斷掏空原有的中國歷史與思想根基,切斷過去與現實的連結,而往西方的價值體系不斷靠攏。台灣人因為「失根」而「失語」,進而在思想與倫理價值上茫然、蒼白,同樣的失去生存的意義,不知安身立命之所在。就知識上的意義而言,兩岸思想界面臨著共同的挑戰,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問題與困境是相互內化其中的,脫離不了相互的脈絡,一旦割裂或迴避,便無法直面問題的核心。 四、國際秩序下的中國道路與台灣問題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問題,不只是台灣海峽兩端的問題,更是太平洋兩岸的問題。因此,對內表現在由於內戰冷戰化之後分殊的兩條現代化道路,對外則是更高層次的文明競逐。從歷史的角度來看,19世紀西方強權入侵中國,不只是土地的割讓佔劇,也不只是人民的壓迫欺凌,同時更是資源的掠奪、資本的累積與文明的強擴。帝國主義國家在透過中國殖民地與半殖民地發展自身資本主義的過程中,奠下了遺留至今台灣問題。 19世紀敲開日本門戶的美國東方艦隊司令培里(Matthew C. Perry),曾於1854年登陸基隆對台灣進行考察,事後他向美國政府提交的報告特別提到:「在占全球四分之一的東方地區,亟應建立一個美國的基地」,「台灣恰好位於中國沿海主要商港的前面,在海陸軍事上處於有利的地位。只要配置一支實力充足的海軍,不但足可掩護並控制那些商港,而且可以控制中國東北海面的入口」(轉引自:王曉波 1997:2-3)。由此可知美國利用台灣進入並控制中國的戰略用心。 1894年甲午戰爭中國敗於日本,台灣淪為在明治維新之後積極「脫亞入歐」的日本殖民地,決定了台灣透過日本接受西方現代文明的歷程。1945年日本戰敗,日本在美國的扶植下復甦經濟、走上「民主化」道路,美日結為「軍事同盟」,但日本在實質上是服從於美國的支配,因此配合美國拉攏台灣以牽制中國(許介鱗 2009,2013)。在國共內戰進入決戰階段,1949年美國政府做出決策:「通過政治的和經濟的手段不讓共產黨取得台灣」,並且決定「美國應該設法加強一個非共產黨的地方政府並給予支持。該政府至少應提供起碼的、像樣的治理」(轉引自:資中筠 2014:32-33)。在此決策之下,美國破壞二戰後依照《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等國際法文件所形成的國際區域秩序,開始製造「台灣地位未定論」,甚至在1979年與北京建交之後又以《與台灣關係法》的國內法形式介入台灣問題,企圖使兩岸的分裂分治永久化。 在上述的國際背景與戰略之下,台灣從中國分離出來,並且走上美日所主導的現代化道路,因此台灣問題所反映出來的,同時也是「兩種文明在亞洲的較量」(強世功 2007:370)。台灣必須理解的是,長年以來跟隨的美日文明價值,它暴露出來的是霸權、戰爭、擴張、強欺弱,這些本質在台灣被代換、包裝為「普世價值」,並且在內部逐漸形成選舉至上、唯市場主義的「制度迷信」。[9]台灣基於西方現代性價值與制度迷信所形成社會內部的種種矛盾,到後來只能不斷外部化、轉移到西方文明圈之外的地區,而海峽之遙的中國大陸就成為眾矢之的。[10]因此,重新尋找有別於西方現代性價值的思想資源,尋找被棄絕的原有文明體系與價值,對台灣而言就顯得刻不容緩。 中國崛起已經威脅到美國稱霸的世界一元格局,因此美國自2009年之後宣示「重返亞洲」(「亞洲再平衡」)政策,將戰略重心由伊斯蘭地區拉回東亞,東亞內部則有日本、韓國等傳統美國盟邦扮演其側翼角色,並通過TPP等帶有高度政治侵略意涵的經濟協議來拉攏台灣,[11]目的在於維護美國在亞洲(甚至是全世界)的霸權地位。[12] 相應於美國的崛起過程及其戰略布局,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為了實現內外轉型所提出的理論與實踐,雖然引起了普遍的論辯與爭議,例如在外交上尋求建立的「新型大國關係」(金燦榮等 2012:123-128)、對外投資以及與第三世界國家的關係,或是內部基礎建設重心比例的調整(王紹光 2012:94-109),又或是政治上的國家治理現代化(王紹光、樊鵬 2013;胡鞍鋼 2014;清華大學國情研究院、胡鞍鋼等 2014),以及在更高層次促進世界文明多樣性等課題,恰恰提供了值得面對並藉此反思的機會。 台灣社會習以為常地以貼標籤的方式來拒絕對話,例如替試圖討論中國問題的人頭上戴上「天朝主義」之類的帽子。這種作法背後隱藏著將中國共產黨、國家、民族、社會與人民完全切割開來,甚至是相互對立的邏輯,往往只看到黨與國家的力量,而抽離歷史累積出來厚實的複雜性與縱深,把民族歷史單純理解為國家貫徹意志的宣傳武器。如果姑且不論「中國夢」之類的口號,近代中國的道路不管正面或負面,其實都是在回應歷史與人民的需求,國家、社會與人民構成相互影響的有機體。 五、結語:讓「歷史終結論」終結於兩岸 台灣長年以來習慣於沒有中國或是中國做為他者的存在,因此往往不願意直面中國的發展道路,或是站在西方的現代性價值加以評價,以居高臨下的心態過度放大兩岸之間因長期分離所造成的文化制度差異,以及大陸內部因發展與轉型而造成的種種負面現象,從而忽略中國道路正面意義。[13] 台灣人所極欲找尋的「主體性」,事實上存在於歷史與文明的根基中。當西代現代性價值在台灣面臨無解的瓶頸之時,無論對於當代中國的評價為何,中國的道路確實提供了一個得以反省的契機,指出了一條有別於西方唯一支配與壟斷的可能途徑。 回顧台灣歷史,日據時代以降幾次具有進步意義的變革運動,例如1970年代保釣運動及其後《夏潮》系統的路線,都根據不同階段的現實而重新認識中國。 當台灣試著不再站在外部看待中國,結束兩岸以冷戰形式所延續的內戰狀態,跳脫單一的意識形態立場與價值取向,重新認識中國,在整個中國的脈絡之下直面中國道路、重新評估中國道路的意義,台灣內部的種種矛盾便有了另一條全新的解決思路。 借用甘陽(2007)的話做為結語:「我們需要有一種新的眼光來看今天的世界」(頁19)。如果能讓「歷史終結論」終結於兩岸,那麼兩岸的知識分子與人民就有可能為世界帶來新的貢獻與普遍意義。 參考書目 王紹光。2012。《波蘭尼《大轉型》與中國的大轉型》。北京:三聯書店。 王紹光、樊鵬。2013。《中國式共識型決策:「開門」與「磨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王曉波。1997[1989]。〈美國對台政策與海峽兩岸關係之演變〉。《兩岸關係論集》,頁1-25。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台灣社會科學研究會。2014。〈「不反服貿的反服貿運動」──試論三一八學運的性質及其可能的啟示〉。《勞動者!我們可以這樣看「服貿」》,勞動人權協會編,頁33-47。台北:勞動人權協會。 甘陽。2007。《通三統》。北京:三聯書店。 石佳音。2005。〈於無聲處聽驚雷:試論何謂「好的本土社會科學研究」〉。《從臨摹到反思──我國社會科學博士對歐美知識與體制的回應》,石之瑜編,頁117-149。台北:翰蘆圖書。 吳介民。2012。《第三種中國想像》。台北:左岸文化。 汪暉。2014。〈兩岸歷史中的失蹤者──《台共黨人的悲歌》與台灣的歷史記憶〉。《台共黨人的悲歌》,藍博洲,頁1-31。北京:中信出版社。 林書揚。2010[1990]。〈析論台灣50年代白色恐怖──意義與實態〉。《林書揚文集(二)史觀與批判:如何讓過去的成為真正的過去》,頁:43-59。台北:人間出版社。 林書揚。2011a[1990]。〈台灣民間統運中的民族倫理和經濟主義〉。《林書揚文集(三)統一與自決:有了統一才能自決》,頁:55-66。台北:人間出版社。 林書揚。2011b[1992]。〈台灣民間統運與大陸經建〉。《林書揚文集(三)統一與自決:有了統一才能自決》,頁:73-88。台北:人間出版社。 林書揚。2011c[1988]。〈如果獨立的台灣只是一夕的夢──對〈如果中國是一個永遠的夢〉的回應〉。《林書揚文集(三)統一與自決:有了統一才能自決》,頁:47-54。台北:人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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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台灣將中國「他者化」的過程,還可以在歷史教科書的變革得到印證。當前部分學界人士與輿論批評國民黨政府對歷史教科書的調整是「威權復辟」或「大中華民族主義作祟」,但就史觀而言,李登輝與陳水扁政府所推行的「本土化」或「去中國化」歷史教育,與過去戒嚴時期國民黨的「反共」史觀是一脈相承,「反共」與「反中」有相互轉化與發酵作用。參見:張方遠(2014)。 [6] 可以參考汪暉(2014:3-8)對台灣白色恐怖的解讀。 [7] 五四運動對戰後台灣知識份子的影響,可參見:鄭鴻生(2007:84-87)。 [8] 林書揚(2011a:65-66)曾經指出國民黨的愛國民族主義具有雙重本質:「原屬於國民黨傳統精神勢力的中華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卻因其長年執政期間所暴露的道德弱點──對內的專制性格和對外的附庸性格,而早已經失去了多數人民的信心。因為專制性格蹂躪了同胞愛,附庸性格自棄主體性」。 [9] 按潘維(2014:5-6)的定義,「制度迷信」是指:「是某種政治制度為人類所有重大政治結果唯一重要的原因,拒絕探究制度的社會起源和存在條件,用關於制度的價值偏好取代因果關係的探索」。 [10] 2014年的反服貿運動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參與運動的台灣青年事實上並不反對服貿本身,甚至並不反對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的自由貿易,而是以「黑箱」(程序民主)、「國安」的議題來模糊社會矛盾,並且包裝其強烈的反中情緒。相關的分析參見:台灣社會科學研究會(2014)、許育嘉(2014)。 [11] 關於TPP本質的分析,參見:唐曙(2014)。 [12] 在「中國因素」的威脅渲染下,「美國因素」卻被隱沒在近年來台灣風起雲湧的公民運動與社會運動論述之中。事實上,「美國因素」的消失、退位,是台灣60餘年來歷史與社會結構所造成的結果。 [13] 如同林書揚(2011c:51)駁斥陳芳明對台灣統一運動的質疑時所言:「運動當然是起伏不定的;歷史上那[哪]有直線上昇的運動軌跡。路線是迂迴曲折的;轉換期的大陸動態,有正面積極的、和負面墮落的現象併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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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半年以前,北京大学法学社法理小组的几名同学出于对本土资源的浓厚兴趣,请法学院青年教师强世功和大家一起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对于法学院的年轻学子来说,苏力先生的这本书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经典性的“本土资源”,无论是“苏力的”,还是“反苏力的”,却很难是“非苏力的”。或许,正是在对这一文本以及文本中或隐或显表露出来的问题一再反复咀嚼的过程中,我们才能隐约窥见中国法治之路的些微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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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青年政治运动,不仅为这一代人未来的政治成长提供了理念,而且为他们提供了政治的组织网络。后来欧洲政治运动中的女权主义、同性恋运动、反核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环境政治等骨干分子及其组织网络就是在6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真正对全球政治产生深刻影响的是源于欧洲左翼绿党所推动的“环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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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人们经常使用"英美宪政"(Anglo-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这个概念。这一方面在于强调英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在自由问题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于强调英美宪法背后共同的普通法传统,以至于出现了"普通法宪政主义"的说法。但这两种观点都需要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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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的宪政体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超国家宪政,其二是神权宪政模式,其三是"国家一政党"宪政模式。本文集中介绍了巴克尔对中国"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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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是法学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概念目前主要依赖两个历史现象:一是伴随着12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整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继受运动",由此引发法律移植中的经典问题:为什么英国人没有移植罗马法,而保持自己的普通法传统呢?我的老师、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的硕士论文就讨论这个问题。二是19世纪以来欧洲列强入侵东方之后,引发日本和中国这样拥有发达文明的东方国家全面移植欧洲法,由此引发西方现代法与东方古典传统之间的持久地张力。我的老师、著名法学家季卫东教授持续关注这个问题,他刚才的精彩演讲也以这个问题为轴心。但在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中,我们普遍忽略了我们中国内部三个法系之间的互动。如果说台湾和香港地区保留的清代习惯法曾引发比较法学者的关注,那澳门法律移植问题却几乎没有人关注。谢耿亮的这篇文章研究澳门的法律移植问题,填补了空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篇论文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填补空白,而在于他潜在地提出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法律文化"?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研究"法律移植"?事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意识主要围绕"法律文化"和"法律移植"这些概念展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本身意味着对法条主义的反叛,即法律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更不是法典本身,而是一种文化观念。但是,这种文化观念往往附着在法律文本或者其他思想文本中,以至于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一样,依然是存在于"那儿"的有待于我们去发掘的一套固定不变的东西。这种客观主义的思路始终左右着法律文化的讨论,以至于梁治平先生后来不再使用"法律文化"概念,而代之以"法律的文化解释"。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借鉴了一位芬兰学者的法律概念,把法律的语义规范结构分为表层结构、中层解构和深层结构,其中"中层结构"就是法律文化,就是围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套文化思想观念。这样一种理解无疑也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思路。尽管如此,作者在研究中实际上背叛了他所借鉴的法律文化概念。说到底澳门法律移植面临的问题既不是法律规范结构的问题,也不是法律文化的问题。而是澳门95%左右的人口是华人,而96.6%的人口(包括华人和其他族裔人口)不懂葡文。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说存在什么"法律文化"概念,那么这些概念不过是问题的表象,真正的问题是居民、人口流动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和文化思想观念。而这篇论文真正有贡献的地方就在于讨论澳门居民和澳门流动人口的族裔结构。由于不同族裔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使得澳门成为这种力量之间角力的场所。因此,澳门法律移植的难题与其说是"法律本地化"的语言翻译问题,不如说是华人已经在澳门政治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力量,可是澳门司法活动依然掌握在少数懂葡文的法律阶层手中。这样一种问题意识的转换就意味着"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一样,都属于法律的表象,法律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较量,是人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之间的较量。法律移植不过是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记载了这场较量的结果而已。而"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恰恰遮蔽了这种生死搏斗的较量,仿佛是一种文化观念传播的结果。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澳门与香港,就会看出从法律文化角度比较香港普通法与澳门葡萄牙法之间的优劣没有实质意义。只要看一看内地居民向香港和澳门流动,就可以明白内地流入香港的大多属于雄心勃勃准备创造世界的商业精英、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而内地流入澳门的人口中,大多数属于准备享受生活的休闲者,无论少数的文化人士还是大规模的赌客,他们不准备创造,而仅仅等待消费和消耗。我想在座的青年法律学子毕业之后想去的是香港,而不是澳门。如果再比较英国人的帝国雄心及其在香港的作为和葡萄牙帝国的衰落及其在澳门的腐败,就能够明白香港的普通法与澳门的葡萄牙法之间的区别根本不是所谓"法律文化"的问题。由此,我们就需要对论文中提出的"葡萄牙法律文化是欧洲后进的法律文化"这个判断进行重新阐释。法律文化的"先进"与"后进"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绝非法律或法律文化自身所能提供的,而必须在法律"外面"的世界中去寻找。葡萄牙法律文化的"后进"不在于其法律概念或法律文化,无非意味着与英国人、法国人和德国人相比较,葡萄牙人在近代兴起过程中属于后来被战败的民族。可我们不要忘记,在地理大发现的最初岁月中,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及其背后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学家最先奠定了地理大发现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背后可倚凭的是当时欧洲"最先进的法律文化"。如果我们带着这样的问题意识再回到中国,那么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就应当避开"法律文化"的概念陷阱,关注于"人的具体活动",尤其是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抽象的文化"。就中国的法律发展而言,也许我们不应象以前那样过分关注如何移植"先进的法律",而应当关注我们中国人的所思、所想、所恨和所爱。如何把我们中国人的希望、理想和追求转化成法律,无疑应成为我们法律人当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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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转折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似乎扮演了与中国崛起不相匹配的角色,与时代的精神背道而驰,依然沉浸在旧世界的迷梦中,致力于维持和拓展美国缔造的世界,并依此来改造中国。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刻,我们的法律人与时代精神、与国家的命运、与人民的期盼,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和张力。这不得不使我们问,我们法律人,究竟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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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今天的心爱之人,随着时光的流逝、审美的疲劳,明天可能变成漠然之人甚至切齿之人,情感的千变万化又岂是理智的法律所能左右呢?……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吧,也许“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的这段名言,表达了一种开始普遍流行的契约婚姻观:“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爱情与财产的分离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上。但爱情与财产非此即彼的选择仅仅是生活的极端例外状态,而大多数婚姻介乎二者之间:爱情可能已消退,财产还不至于分割,婚姻并不因此解体。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家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由此成为稳定的生活常态。家庭关乎个人幸福和文明培育,承担着教育子女、塑造人格、培育社会道德、形成善良风俗的社会功能。因此,任何文明社会都会认为家庭具有独立于且高于爱情的价值,家庭稳定就成为立法者的首要任务。
家产制的式微:个别财产制与明晰房产
家庭稳定首先依赖于“家庭共有财产”这种物质性纽带。革命根据地时期激进的婚姻立法虽然肯定了离婚自由原则,但“同财共居”的家产制传统却一直保留下来。例如,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法就延续了古代家产制。无论“打土豪分田地”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财产法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不会因为结婚或离婚而立即发生法律变更。家庭人口的不断变动导致村庄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重新在家庭之间进行“调地”。同样,与土地相关的宅基地划分也是按照家庭来进行的,离婚不可能导致宅基地的分割。城市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家庭成员一方的名下,但在法律上也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以至于房屋购买合同要求夫妻双方签字。1950年《婚姻法》中确立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就源于“中国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员模模糊糊地共同拥有家产”的法律传统。而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甚至明确规定将个人财产吸纳到家庭财产中。至于在继承法中,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女儿与儿子平等的继承权,可实际上女儿基本上不继承家产,强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依然遵循着“同居共财”的逻辑。
新中国初始的《婚姻法》在表面上是激进的,但对共同财产的强调却是保守的。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调解为主”司法政策的配合,中国的家庭稳定并没有受到根本的影响。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市场经济推动了个人欲望的张扬,文化左派的后现代思潮消解了传统价值。“单身贵族”、“契约婚姻”、“AA制婚姻”与同性恋婚姻一道,成为中国家庭生活中的价值选项,甚至成为时髦人士追捧的时尚生活。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瓦解“家产制”这一维持家庭稳定的财产纽带。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作出了全面修改,明确划分了“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拥有的财产”,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特别强调,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引发了“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在财产的天平上,个人自由与家庭稳定第一次向有利于个人自由的方向倾斜,以此为契机,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以摧毁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其立法的目标,而家产制的式微,则意味着家庭稳定的最后防线也开始动摇了。
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家产中最大宗的财产就是房屋。房屋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家庭生活必须拥有的居住空间;它不仅是属于财产权范畴,而且体现了人类最低限的生存权。如果说婚姻奠定家庭的精神基础,那么房产就奠定了家庭的物质基础。“家”不仅是一种血缘伦理关系,而且是一种对房屋开辟的物理空间的占有关系。由此,对于注重家庭价值的中国人而言,房产往往与“家”联系在一起,在生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家产制中,最主要的家产就是土地与房屋。以家庭为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受到“土地私有化”主张的冲击,而房屋家产制的瓦解,则是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开始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都会考虑到房产对于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对房产分割尤为慎重。虽然《婚姻法》上明确了平均分割的原则,但由于婚姻诉讼属于民事调解的核心,法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必然卷入到家庭问题中,所面对的不仅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且涉及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后的家庭生活问题。可以说,法官无法按照单纯的感情破裂或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法律规定来判案,而必须全方位地思考家庭问题。其一,要考虑普通家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主要集中在照料小孩、赡养老人、操持家务这样的事务中,而这些活动的经济贡献很难用货币化方式来体现;其二,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谁为了个人自由而提出离婚,就意味着要在财产分割上做出相应的牺牲和让步;其三,离婚后一般妇女抚养小孩,需要房屋居住,且家庭妇女的经济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由此,虽然法律上规定财产平均分配,但法官在分割家产时考虑的不是财产法问题,而是考虑家庭生活、社会公正、保护弱者等等这样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实际上影响到了房产的分割,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把房产分割给抚养小孩、且离婚后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以利于家庭的稳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的价值越来越大。离婚当事人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给法官在离婚诉讼如何分割房产带来很大困难。为此,2003年底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二”不仅明确了房产分割按照市价进行分割,而且特别规定: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来确定产权,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种市场竞价的方式表面上体现了公平,而实质上有利于家庭中货币化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不利于货币化能力较弱的另一方。
如果将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分割房产的思路与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分割房产的思路做一比较,就会发现有两个根本的不同:其一,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更全面的视野,把房产分割问题放在家庭问题、婚姻过错补偿的公正问题以及离婚后的社会问题中进行思考,而最高法院则仅仅把房屋看作市场上竞价的商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解决家庭问题。其二,如果说法官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司法价值倾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实际上否定了这种价值倾向,并确立了保护强者、保护男性的价值取向。或许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开辟了一个家庭财产分割中男性对女性、强者对弱者的弱肉强食时代。
房产分割中形成的市场经济逻辑,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下称“意见稿”)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以至于这个“意见稿”一出台就形成了“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局面。比如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在一些学者眼中,该规定挑起了一场“性别战争”。因为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嫁妆,二者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且很多情况是男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若离婚时根本不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社会问题,将房屋按照登记名字分割给男方,显然不利于家庭中的女性。进一步而言,性别问题实质上依然是阶层问题,“意见稿”挑起的不仅是性别战争,而且是阶层战争,因为有机会购房并支付首付的,往往是经济条件富裕的家庭或经济收入比较高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房地产经济的畸形发展中,房产市值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大。这种背景下采取登记主义的房产分割办法,实际上让家庭中的另一方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支持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更大的暴利。这无疑是家庭中的隐性剥削。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试图用市场竞价的形式公平来掩盖房产分割中双方经济力量的实质不公平时,“意见稿”可以说撕下了市场公平的面纱,完全站在有经济实力的强者一方,甚至用法律强制的方式,让弱者成为强者进行剥削以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市场经济中的弱肉强食逻辑被最高人民法院引入到婚姻家庭中。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会摧毁有机的社会组织,而把市场逻辑引入到婚姻家庭法中,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
司法能动的法律想象:“AA制契约婚姻”
《婚姻法》中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出了原则规定,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了一套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办法和价值取向。立法者之所以给出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是由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个案中根据不同的状况来解决。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也符合婚姻立法的目的。法律确立了人们未来行动的预期,因此,法律的最大功能不仅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通过预期的设定来塑造一种行为模式。婚姻立法既要保证婚姻自由,但又要保证家庭稳定。从立法行为预期模式来看,《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财产越多,离婚中家产的分割越困难,离婚中过错一方获得的财产越少,那么离婚成本就越高,离婚率也就越低,家庭自然越稳定。反之亦然。
然而,从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不断以立法者的姿态积极介入到婚姻纠纷的审判活动中,短短十年中就酝酿推出三次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总体取向,是用“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的思路,逐步明晰家庭财产的个别归属。其结果无非减少了分割家产的难度,降低离婚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以至于离婚诉讼中调解的意义已经不大了。既然家庭财产最大宗的房产已经明确了归属,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逻辑,下一步就是明确汽车、冰箱、彩电、铺盖乃至锅碗瓢盆的产权归属。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贯穿了“部门立法”的逻辑,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要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最大的理想就是让当事人很容易离婚,根本就不需要到法院来诉讼。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方便的途径就是实现“AA制契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司法解释二”时,明确指出要将“司法为民”转化为“司法便民”。在《婚姻法》中,“司法为民”当然要维持家庭的稳定,恐怕很少有人希望把家庭变成合伙生意。但最高法院将这个司法政策解释成“司法便民”时,实际上方便了当事人离婚,以至于“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无非是服务、方便于那些想离婚的人、希望离婚很容易的人。至于那些不希望离婚、希望离婚成本很高因此保住家庭的人,似乎不在最高法院“服务”和“方便”的范围之内。而方便离婚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家庭共同财产分拆为明晰的个人财产,这样夫妻之间没有商量妥协的余地,法官也没有调解的余地。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时,最高法院早就把家庭财产分割清楚,就等着当事人说再见了。
由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便民”的司法哲学,到明晰家产中的个别财产归属的法律技术操作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想家庭的法律想象就是:按照“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逻辑,将家庭变成了分别拥有个人感情和财产的两个人组合在一起的合伙生意,其理想模式就是“AA制契约婚姻”。这无疑是充满后现代主义婚姻价值观的激进想象。在这种理想婚姻模式中,共同家产就是两个人的私人财产的简单组合,以至于当两个人的爱情消失后,每个人可以很轻松地拿着自己的财产走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能动路线的最终结果,就是不需要法院来调解和判决婚姻案件,而由当事人按照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财产分割标准自行离婚。司法能动主义的最大理想就是无为而治。我们可以预期,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想象的理想婚姻模式实现了,那么法院的离婚诉讼率会大幅度下降,而整个社会的离婚率却会大幅度上升。
司法能动的意外后果:婚姻的再封建化
立法和司法最大功能不是解决已发生的社会问题,而是通过设定行为预期引导人们的行为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来看,我们可以设想中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模式可能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从“意见稿”采取明晰家产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看,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预期无疑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此前,两个年轻人会在恋爱结婚之后共同购房置家,一起为家庭生活打拼。这其实是近代婚姻革命以来几代中国人的婚姻家庭模式。然而,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要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两个年轻人就很难共同购房。如果要购房,双方也会为用谁的名字登记而发生争执。其结果,没有经济地位的年轻人就会视婚姻为陷阱,不敢轻易结婚,至少在自己没有登记名下的房产时,结婚且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了一项不明智之举,因为一旦离婚就等于自己在婚姻中给对方打工作贡献。由此,婚姻的首要因素不再是感情,而变成房子。“要不要双方共同购房”就成为婚姻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年轻人不得不求助于家庭。以前一般是男方购置房屋,而现在必然是双方家庭都为自己的子女购置房屋。当年轻人因为房子问题让两个家庭卷入到婚姻过程时,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门当户对”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目前,随着中国社会分化的加快,门当户对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婚姻选择。家庭共同财产的丧失无疑会加快这一过程,使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会面临着“再封建化”的过程,即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越来越大,房产等经济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增加,而爱情的要素会越来越弱。“司法解释三”的本来目的是方便离婚自由,促进个人自由,而未能料到的意外后果却是离婚自由摧毁了结婚自由。
改革开放30年,“黄世仁”回来了,“胡汉三”也回来了,门当户对的封建婚姻也开始回来了,家庭悲剧又开始慢慢上演。在“告别革命”的流行风潮中,五四精神倡导的婚姻自由也逐渐走向了衰落,整个社会变成了市场和金钱的奴隶,精神的猥琐与犬儒主义盛行。娜拉不会再出走了,因为在法律的视野中“小三”也被看作是受害者,需要法律来保护其权益;《伤逝》中为爱情而死的子君也不会再有,现代“聪明女性”已经为自己安排好了“契约婚姻”。爱情要么变成财产附庸和人身依附,要么就变成勒索财产的工具。“五四”一代宣扬的高贵、神圣的爱情婚姻在市场经济以及推行市场经济逻辑的法律的双重打击下,将随着家庭衰落而逐步沉沦。
“司法解释民主化”:司法节制的美德
对于“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特别指出:“这个解释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事,也是全民的事,司法解释要民主化。”这无疑是至理名言,因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普通的司法机关,而渐趋成为拥有一般性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就是制定一般性规则的立法活动。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一被启蒙思想家看作是专制的典型形态,但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这种一般性立法权的确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不是针对个案,而是为全民立法,“司法解释民主化”在所必然。
“司法解释民主化”决不是在形式上的广泛征求意见,哪怕是采取网络的形式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民主化”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面对不同的主张、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大多数人一边。
就这次“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民意而言,应当注意网络群体的特殊性:网络主体属于有文化、比较年轻且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社会阶层,网络言论往往反映“小资产阶级”的文化精英主义的意识形态,以至于“财产归财产、婚姻归婚姻”的“契约婚姻说”不仅在网络上很流行,在法官中也开始流行起来。然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家庭成员(尤其是普通家庭主妇)很少上网,他们的主张不会反映在网络中,但他们却构成了这个国家中真正“沉默的大多数”。这两个群体的经济条件不同、文化价值不同,有人甚至把这两个群体简约地概括为精英和大众。如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真的准备体现“民主化”,首先就应当考虑“沉默的大多数”的主张和利益。在离婚自由与家庭稳定的平衡中,倾向于个人本位与倾向于家庭本位究竟哪一个在中国社会占据了大多数,这似乎不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
经济上的强势群体可以轻而易举地“包小三”或“离婚再娶”,网络上流行的“契约婚姻说”代表了这部分人的“先进文化”,似乎也代表着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可对于大多数中年妇女,尤其大多数房产不在自己名下的普通农村妇女,对于大多数要看着女儿出嫁的母亲,这种“先进文化”可能是她们的梦魇。司法解释的“民主性”绝不能拿是否采取征求意见的民主形式(包括“网络民主”形式)来衡量,众所周知,“形式民主”往往是强者手中的玩偶。司法解释的“民主性”必须用一个实质性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实质性的标准就是:民主社会必须体现“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最广大人民群众”究竟是那些想维持家庭稳定的大多数人,还是那些急于离婚、寻找个人自由的少数人?我相信,这个问题不需要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就能够搞清楚。“意见稿”所设想的“AA制契约婚姻”虽然代表了“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然而,没想到“意见稿”一公布就在网络上遭到了很大的批判,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经济使得网络文化精英阶层也和普罗大众一样变成了弱势阶层,“小资”“小众”的婚姻乌托邦也破产了。
在今天社会急剧分化的中国,如何平衡个人与家庭、财产与情感、强者与弱者、男性与女性、普通大众与“小资”“小众”以及“先进文化”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确是一个需要小心对待的问题。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无论如何平衡都必然因为缺乏立法的正当性基础而遭到批评。“名不正,则言不顺”。面对公众舆论的批评和诘难,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克服能动主义的倾向,保持适度的司法节制。
这里所说的“司法节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立法权的司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节制,毕竟最高人民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哪怕采取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也无法为自己的立法活动奠定合法性基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少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扩张自己的权力。相反,应当不断推动司法案例制度建设,用司法个案理性或技艺理性来取代一般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用司法个案的丰富性来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并将其上升为一般性规则的意义上来,而不是用抽象一般性规则来压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从而扼杀社会生活自身形成的法。
二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热衷于创造各种新型的法律权利,不应当制造出“空床费”、“眼泪费”、“第三者补偿费”之类的概念。法官不应当像法学家那样追求概念的新颖,相反应当尽可能保守,以便维持社会稳定的预期。至少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预先明晰和分割家庭财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不应当执行说不清楚的“忠诚协议”。既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就让一家人在司法过程中慢慢去消化“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家庭关系。“司法效率”的概念可以适用于解决其他纠纷,但决不应适用于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培育善良风俗和民情习惯的温床。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纠纷不能由按照司法理性化和行政官僚化逻辑来行事的普通法院体系来处理。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婚姻家庭纠纷从目前的民事一庭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或在目前法院体系之下设立专门的“民事四庭”。在这个特殊的法庭中,有职业法官,有单位同事,有邻里和亲朋好友,大家在调解优先的原则下,按照道德、良知、伦理、仁爱的逻辑来处理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因为法律代表的理性计算本来就不适合用于解决爱的难题。
因此,当法律面对爱情和家庭时,必须小心翼翼、异常谨慎,因为爱的世界是由激情、良知、伦理和道德统治的世界。真正的法治理想绝不是要消灭良知之治,也不是要摧毁道德权威,更不准备取代伦理秩序。相反,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当采取适度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扩权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全能主义的僭妄。对于今天处于司法能动主义状态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而言,要“有所为”,但更要“有所不为”。在婚姻家庭以及其他涉及到社会道德生活的领域,司法节制反倒成为一项值得赞许的法治美德。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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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法律
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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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要探索中国宪政的道路必须关心更大的理论问题,包括思考历史是否终结,普适价值如何中国化以及中国应当如何学习西方的历史经验等,从而走出中国自己的宪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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