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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背景和不同历史阶段状况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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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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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再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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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嘉道之际的江南大疫置于中国近世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中,对疫情及前前后后的众多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考察,认为:真霍乱的传入与反复流行,既与西力东渐不无关系,但同时也与江南本身的地域特点,以及乾嘉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海上和内河交通的昌盛、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日趋加重等因素密不可分。瘟疫出现后,江南社会各界特别医学界对霍乱流行及相关问题做出种种不无成效的反应。从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所谓传统社会的变动不居,还有江南地方社会所具有的活力和能动性。我们没有理由蔽于西方文明的突飞猛进和强势而忽视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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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如何塑造了人类社会?——读达尔文《人类和动物的表情》 作为进化的造物——人类,我们不仅拥有发达的智力,同时还拥有最为丰富的情感。尽管由达尔文开创的科学告诉我们,这种情感也许只不过是自然选择的“策略 ”而已,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我们珍爱自己的情感生活。假设生活中缺失了情感,不再有喜怒哀乐,不再有彼此间的信任与默契,更重要的是,不再有相濡以沫之情,这将是毫无意义的人生。达尔文充分地意识到这一点,所以,继《物种起源》(1859年)和《人类的由来》(1871年)之后,他又发表了《人类和动物的表情》(The Expression of the Emotion in Manand Animals,1872年)一书。关于此书的缘起,在写于 1876年的《我的思想和性格的发展回忆录》中,达尔文写道:“我的长子生于1839年12月27日;我马上开始记录他所表现的各种表情的开端,因为我相信,即使在这个早期,最复杂最细微的表情一定都有一个逐渐的和自然的起源。”该书实际上论及人类情绪、感情的起源和演化,是相关领域先驱性的科学工作,其意义自不待言。 达尔文在这部著作中表达的基本思想即是,人类的情感和表达是天生的,不习自会的,并且具有共性,比如,当害羞时,各地的人都会脸红,哪怕是黑人,也能观察到他们的脸色因此而更有光泽。给生活在新几内亚巴布亚岛上的土著人出示一张板着脸的高加索人照片,前者能毫不费力指出后者在生气。也许不同的文化在习俗礼节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我们却天生具有一套相同的、最为基本的心理构造。既然情绪表达具有这种相通性和天生性,这就表明,它们是通过遗传而来,并且与自然选择密切相关。与此同时,达尔文还以相当的篇幅关注各种情绪的躯体表达特征,尤其是脸部表情与情感的相关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感表达也存在于动物身上,这是人类起源于动物的又一个明证。 人类的五种基本情绪,负面情绪占四种 当代心理學认为,人类的情绪分为基本情绪和次级情绪。基本情绪有五种:快乐、悲伤、愤怒、恐惧和厌恶,它们分别对应于特定的躯体状态。次级情绪是上述五种基本情绪的细微变体,比如,欣喜和惊喜是快乐的变体;忧郁和惆怅是悲伤的变体;惊慌、害羞与焦虑是恐惧的变体;憎恨是愤怒的变体;鄙视和轻蔑是厌恶的变体。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种基本情绪中,除快乐之外,其余四种都是负面情绪。这一点意味深长。它表明,地球上的动物(包括人类自身)大多时候都生活在一种危机四伏的环境之中,身边随时会有天敌出现,更不用说洪水、干旱、疾病等自然灾害的如影相随。因此在所有的情绪中,恐惧是一种最为原始古老的情绪,它犹如忠实的报警装置,提醒我们避开危险,防患于未然。其余则有悲伤、愤怒和厌恶,它们同样是对世事无常或可憎之事的提醒。休谟深刻地洞察到了这一点。在他看来,“最早的宗教观念并不是源于对自然之工的沉思,而是源于一种对生活事件的关切,源于那激发了人类心灵发展的绵延不绝的希望和恐惧 ”。(大卫·休谟:《宗教的自然史》,徐晓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页)这是因为,“我们既没有充分的智慧去预知,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防范那些不断威胁我们的灾难。我们永远悬浮在生与死、健康与疾病、丰足和匮乏之间”。(同上,第16页)这就是说,人类生活中的厄运远远多于好运,正如古希腊诗人荷马所说:“诸神赐予我们一份快乐,就要相伴双份的苦难。”也正如作家张爱玲的叹息:“长的是磨难,短的是人生。”而人又是这样一种动物,到手的好运认为是理所当然,经历的厄运则久久难忘,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其间的缘由则在于,正是对厄运或痛苦的深刻记忆避免让我们重蹈覆辙。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居安还须思危,实在是古代圣人留给我们的极为深刻的智慧。难怪在五种基本情绪中,负面情绪会占上四种。 生命中悲惨更多,还是快乐更多? 若说人类(其实还有动物)大多数时候都生活在负面情绪之中,亦即被不快、忧虑甚至痛苦所缠绕,那么,人类或动物为何还会有求生避死的本能、一种强烈的求生欲望?对于自然界存在的诸多苦难和痛苦,作为博物学家的达尔文怀有深刻体会,更何况达尔文生性格外敏感细腻,他的爱女安妮在10岁时夭折,这一事件在达尔文的一生中都是一个难以愈合的伤口。越是思考自然界的苦难,达尔文就越发困惑,因为当时的神学理论把世间所有的苦难都归诸于上帝对于信徒的考验,但他却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一个真正仁慈全能的上帝,怎么可能会把秩序建立在世人沉重的痛苦之上。 在1876年完成的《我的思想和性格的发展回忆录》中,达尔文提问到:在所有具有感觉能力的生命中,究竟是“悲惨更多,还是快乐更多”?“这一世界作为整体是善还是恶”?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他有些拿不定主意。“根据我的判断,快乐当然更占上风,尽管难以证实。”他认为,如果一个物种的所有成员都习以为常地蒙受痛苦,它们就会“不再关注繁衍,但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种情形曾经或者至少是经常发生”。于是,他得出结论:“这些愉悦,它们持久反复地出现,以致我毫不怀疑,总体说来,它们给予大多数有感觉生物的快乐要超过悲惨,尽管许多个体偶尔也会经历更多的折磨。”就此而言,达尔文依然是一个常识意义上的乐观主义者。毕竟生命给了我们太多美好的东西,而情感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有爱就有痛,于是,我们愿意痛并快乐着。事实上,自然选择通过赋予个体以快乐情感以引导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食欲的满足即会产生快乐之情,因为饱餐有利于个体的生存;性欲的满足(性高潮)更是达到快乐之极限,因为它有利于个体基因的传播。就此而言,快乐常表现为对于生理欲望的满足,因为它们与个体的生存及其繁殖密切相关。 惊讶之情有什么用处? 其实还有一种情绪值得一提,那就是惊讶,不同于其他情绪,它是一种中性情绪,与积极和消极体验无关,类似于催化剂的作用。惊讶的存在本质上与学习有关。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求知出于好奇与闲暇。好奇就是对未知或新鲜事物的惊讶之情,学习就是被这种好奇之心所激发。儿童对于我们周围的事物充满了好奇之心,以至问题不断,这就是学习最好的动力。遗憾的是,成人因熟视无睹而麻木,不再有惊讶,也不再有学习的动力。就此而言,科学家就是那些对周围事物终生保持惊讶之情的人们。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为什么是我创立相对论,我认为原因如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见得会去思考空间与时间问题,他会认为这个问题早在孩童时代就解决了。我则相反,智力发展很慢,成年以后还在思考这一问题,显然我对这个问题要比儿童时期发育正常的人想得更深。” 细究起来,我们对第一次接触的事物总是印象深刻,想忘也忘不了。自然选择赋予我们惊讶这一中性的情感,看来就是为了让我们对未知事物充满激情,因为人与动物的不同还在于,人有强大的学习能力。但麻木恰恰是学习的天敌。就此而言,成功的教育模式即在于呵护并且强化学生的惊讶之情、好奇之心。 情绪的功能之一:有利生存 在达尔文看来,情绪是一种先天的能力,通过遗传而得到,本质上它就是自然选择的产物。自然选择所保存的性状,必定是对生物体生存繁衍有利的性状,由此看来,动物(包括人类)的各种情绪必定对于我们的生存至关重要。以恐惧为例,心理学家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把一块厚玻璃板放在平台上,使得玻璃板超出平台的边缘。将一个6个月大或更大些的婴儿放在玻璃板上,逗引他向前爬,他会在清晰可见的平台边缘停下来,同时表现出恐惧的行为和面部表情。看来婴儿与生俱来就有一种对于悬空高处的恐惧感,显然这与我们的特定生存环境有关。因为我们的祖先灵长类动物是一种树栖攀缘生物,不慎从高处坠下就是一种常见事故,由此形成的恐高症就是一种有利性状,它提醒我们尽量避开悬空的高处,以防不测。其实人类或多或少都有恐高症。所谓高处不胜寒,就是一句极妙的双关语。 记得笔者女儿在5个月左右时,有次笔者买回一个上紧发条后会跳跃的青蛙,当它在桌上跳跃时,只听女儿发出叫声,开始我们没注意她的表情,还以为她是被逗乐了呢,结果发现叫声不对,再观察她的脸色,显然是惊恐万状。于是,赶快拿走了那只会动的青蛙。动物在恐惧时,大多会发出尖叫声,这种高频声常被用来作为警报声,以警告同伴或向同伴发出求助信号。今天的人类社会同样利用这种高频声作为警报。 情绪的功能之二:维持恰当的人际关系 人是群居动物,或说社会性动物。正如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所说,那些“不能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因为自我满足而无须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不是野兽就是上帝”。婴儿在成长的过程中,在与自己的养育者(通常是母亲)建立起稳定的依恋关系之后,就会表现出“认生”这一恐惧感,也就是说,当别人、尤其是陌生人试图接近他(她)时,就会因害怕而哭闹,紧紧依偎于自己的母亲。正是这种天生的恐惧感,令婴儿与自己的养育者之间建立起牢固的联系,以便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庇佑。这也许正是婴儿建立人际关系的第一步。 在进行人际交往时,我们都懂得“投桃报李”、“以牙还牙”等策略。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性群体中,相互需要及其互惠帮助是维持稳定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纽带。设想一下,某天我见邻居正驮着重物费力地上楼,于是我用举手之劳帮了他一把。过些天,我家搬重物,急需邻居助上一臂之力,但他却耸耸肩表示无能为力后关上了房门。此时的我会做出怎样的举动?我一定会愤怒,由于愤怒之情溢于言表,此时若正好有旁人经过(或者我主动告诉别人),他就会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于是,那位忘恩负义的邻居的坏名声就会传遍全楼,从此他休想得到别人的帮助。反过来设想,若是我对邻居的忘恩之举无动于衷,下次依旧为他提供必要的帮助。结果将会怎样?结果将是,群体中如此尽占别人便宜的小人会越来越多。当然这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再说嫉妒这一似乎上不得台面的情感,除了与男女恋情有关之外,它还与维护公正有关。公正可说是一个好词。但激发人们公正感的或许正在于一己私利:凭什么某人能比我(或我们)多吃多占?这就是嫉妒心在作怪。正是在这种情感的驱使之下,我们拍案而起,以公正的名义攻击我们的嫉妒对象。就此而言,嫉妒犹如社会的免疫系统,不可缺少。正如学者曹明华所言,“假如大众都完全没有嫉妒心,都一心一意地忠诚和奉献,那么骗子会更猖狂,私欲膨胀者会更攫取,病态而又掌控权力者会更如鱼得水”。 由此可见,维系社会稳定以及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来源之一恰恰是我们的各种情感,尤其是负面情感。古希腊有一则神话,说的是宙斯交与美女潘多拉一个盒子,嘱她切不可半道打开,但她却抑制不住自己的好奇冲动,打开了盒子,结果从盒子中跑出来的全是“恶”的东西,如嫉妒、仇恨、灾难、疾病等。今人以潘多拉的盒子来比喻“恶”,殊不知,文明正是被恶之力量所推动。 情绪的功能之三:道德感起源于情感 说起来,道德是自私的反义词,道德表现为利他甚至自我牺牲。达尔文对此的解释是,一个群体中,具有道德感的个体越多,他们为群体利益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这个群体就会有更多的生存机会,显然自然选择有利于道德感的脱颖而出。但当代学者却发现此种推理存在漏洞。因为具有道德感的个体更可能会因自我牺牲而较少甚至没法留下后代,因为冲锋在前的后果很有可能就是丧失生命,荣升烈士;相反,那些胆小鬼倒是趁机占尽便宜,从别人的牺牲中苟且偷生,从而大量繁殖自己的后代。如此说来,自然选择反会淘汰那些“高尚人士”。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 达尔文在此确实犯下了一个错误,他于不知不觉中把群体设定为选择的对象。但当代进化论者对此已达成共识:自然选择的作用对象是个体,甚至是基因,而决非群体。这就是说,自然选择总是青睐于令个体(或基因)的适合度达到最大化,哪怕因此而牺牲群体的利益。用道金斯的话来说,基因的本性就是尽可能多地复制自己的后代,他称之为“自私的基因”。个体的行为受我们体内基因的支配,因而也不可避免具有自私性。如此说来,道德感的起源似乎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选择无关,那么,它纯粹就是一个文化学意义上的事件,是灵魂对躯体的超越? 然而,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社会生物学恰恰要从生物学的层面来讨论道德感的起源。尽管基因的本性可以借助“自私” 一词来刻画,但基因的本性同样可以导出具有利他色彩的血缘互助,这就是“亲选择”的概念,它是指,彼此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甚至会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对方,只因它们之间或多或少有一些相同的基因。一个极端的例子即是母爱,这是因为子女的体内有一半基因来自母亲,在此意义上,帮助子女谋生,也就等于为自己的基因寻求最大限度的复制机会。 除了血缘纽带之外,个体之间的合作还与互惠利他行为的出现有关。自从20世纪上半叶出现博弈论以来,科学家试图用博弈论的语言来描述群体中个体之间的合作及其竞争行为。加拿大博弈论家拉波波特(Anatol Rapoport)设计了一种游戏程序,名为“ 投桃报李”(Tit for Tat)策略。当它首次与任何一个程序相遇时,总是采取合作行为,若对方给予回报,则双方合作成功并建立友谊。由此带来的就是“双赢”效果,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就是“非零运算”。若对方欺骗,“投桃报李”就会采取惩罚、报复策略,并终止合作关系。运算的结果,只要群体中存在一定量愿意合作的程序,投桃报李策略就会是优胜者,并且投桃报李者越多,该策略所获得的成功机会也就越多,换言之,社会越是和谐。这样的群体就达到了“进化上稳定的策略”,亦即其他策略难以钻空子侵入。但可以设想,在一个群体中,若绝大部分的个体都采用自私策略,只想抓住每一次机会利用对方,那么,个别的投桃报李者将难以立足。这样的群体尽管也是稳定的,但效率却是最差,亦处于最不和谐状态。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凭什么群体中不会是自私者占绝大多数,答案正在于亲选择原理。在一个小规模的群体中,个体相互之间未免都有“沾亲带故”的关系,它们就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合作利他行为,这正是投桃报李策略得以存在的基础。当投桃报李策略所带来的成功被更多的个体享受到时,它就会进一步蔓延开来,以至无须受亲选择条件的束缚,亦即针对对象不只限于直系或较少的旁系亲属。 在自然界中大量存在互惠利他行为,比如,吸血蝙蝠夜间去大型哺乳动物那里吸血,有些个体偶尔会空腹而归,此时吸饱血的个体就会吐出胃内的血液喂给饥饿的个体,尽管它们之间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这样的行为常常是相互的,结果就是双赢。在灵长类中,这种互助行为更加流行。黑猩猩相互之间分享食物,梳理毛发,彼此给予对方以安抚,或是合作抵抗共同的敌人,等等。不过,互惠利他行为的流行也许需要某些条件:个体有足够长的寿命,能辨认并且记住对方的行为。这也就是它们在高等哺乳动物中更为常见的原因。 这就是说,自然界本已存在道德的萌芽,并且道德的前提恰在于个体乃至基因的自私。假设这一前提成立,即人类道德源于动物中的亲选择以及互惠利他行为,那么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血缘互助还是互惠利他,其背后都不存在个体的有意算计或所谓的动机,而是通过感情的引导来执行这一进化逻辑。我们天生就具有感激、同情、回报、愧疚等正面感情,当受到伤害时还具备愤怒、仇恨乃至报复等负面感情。正是这些情感令我们做出“投桃报李”或“以牙还牙”的行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向来被视为做人美德;而血债要用血来还,同样也是社会所能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些美德或准则的背后,其实都是情感要素在起作用。 一种重要的情感即是,同情或移情能力,用民间的大白话来说,就是“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所谓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说的也正是道德感起源于人性中共有的同情之心,它与功利性的追求回报或舆论的赞赏无关。但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却是,有时恰恰是现代社会的灌输或说教才导致个体丢失了素朴的人性。比如在影片《朗读者》中,女主人公本是一个文盲,但所谓现代社会的说教却让她迷失了本性,在担当犹太集中营的看守时,她可以做到毫不动情地挑选出某个犹太女囚犯,让她去送死;当集中营发生火灾时,她却依然忠于职守,不愿为囚犯提供一条生路。当战后面对法庭的审判时,她的回答却是,作为一个看守,她只能这样做。她的人性就在忠于职守的说教之下泯灭了。 就此而言,道德先于人性,而非人性所独享。而宗教,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无非就是劝人为善,可见它只是强化了已有的道德情感,而决非无中生有地创造出道德情感,或者用宗教的语言来说,是神赋予人以道德良知。其实与其说是神,还不如说是无情的自然选择造就了动物(包括人)的道德情感。 (本文是作者为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人类和动物的表情》一书所写的导读,原文约15000字,本报发表时作者做了缩编和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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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一个突出的现象是:重物质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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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的经济崛起和在世界上的影响力的确使人感到骄傲,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看到中国模式正在经历着的巨大的挑战。只有看到了隐藏在中国发展模式的诸多问题时,只有当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时,这个模式才可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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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中国被西方的殖民炮火拖入了近代化的历程。与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代社会相比,中国近代化的历史是短暂的,自1840年晚清王朝开始,到1912年国民政府的建立,再到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近代的历史不足七十年。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不只是在物质上受到西方武力的掠夺,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也失去了"话语权"。一方面,西方社会以西方法律模式为标准评价中国法律,并迫使中国修改律令。历史不幸验证了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伏尔泰的预言:"对中国的礼仪地极大误会,产生于我们以我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他们的习俗,我们要把我们的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1]另一方面,在亘古未有的变局中,中国的仁人志士为了摆脱民族危机,救亡图存,也努力向西方学习,促使法律尽快地向近代化过度。因此,与西方相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最大特点是制度上的传统模式中断,而法学思想和理论则处在艰难的探索与转变中。一、中国近代社会与法理学(一)中国近代社会的特征史学界一般以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因为这一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从一个"天朝"大国沦为割地赔款的半殖民地国家。从中国传统法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划分也不无道理,因为自中英《南京条约》[2]签定后,中国便丧失了司法、关税等独立权。也有人认为中国近代始于1912年清王朝被彻底推翻,中华民国的建立。这一认定同样有它的道理,尤其是从传统法发展的角度上说,1912年以后,无论是制度、还是学理,正统法思想都不再占主导地位。在国际联系日趋密切的背景下,西方法学大量涌入,官方变法亦以西法为模式,传统法呈衰微瓦解之势。1912年孙中山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虽仅存三个月,且号令"不出百里",但其毕竟结束了"王朝"的统治,开辟了历史的纪元。无论是以1840年,还是以1912作为中国近代的开端,"近代"都不是中国社会内部发展的需要,不是像欧洲那样在古代社会的基础上,在传统的连接下顺理成章发展而成的。中国是在外界压力下被动进入"近代"社会的,因此中国近代社会首先是一个殖民社会。马克思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3]我们从西方启蒙学者的著作中可以感受到他们对古希腊、罗马的神往和"复古"的激情。他们用传统抨击现实的黑暗,并为传统而自豪。孟德斯鸠、伏尔泰、魁奈、梅因这些思想的巨擘,虽然学术观点并非一致,但从他们的著作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连接着传统的未来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对传统的信心之上的。而被西方殖民的民族和国家,传统则远没有西方那样幸运,在国土被侵占、财富被掠夺的同时,它们的历史与传统也被冠以"落后文化"之名遭到破坏,五千年文明从未间断的中国也是如此--尽管中国文明的辉煌在汉唐、在宋明,直至在清代的康雍乾盛世是举世公认的。因为在殖民与被殖民的历史进程中,以国力论文化的优劣不仅成为殖民的借口,而且成为学界的准则。19 世纪中后期,当西方用炮火打开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时,中国文明随着西方殖民扩张的节节胜利,在一些学者的论著中成为一种怪异、保守、野蛮、恐怖、没有任何生气的"木乃伊"文化,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的哲学、宗教、法律、科技、甚至语言都处在幼儿时期。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即由古代向近代转变的动力主要来自外力的胁迫,在这场亘古未有的变局面前,在这场被动的变革中,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思想家都难以保持往日的从容,因为这涉及到民族的生死存亡。变革之初,中弱西强的局面难免使人们对传统失去了信心,传统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而向西方寻求"图存"、"图强"的道路成为时尚--这在当时是必然的现象。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在近代伊始,效法西方成为民族生存的必经之途,在抵御、反击西方武力侵略的同时,又必须学习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达到富国强兵,救亡图存的目的。此时的人们无暇考虑到对传统的利用和发掘。因此与欧洲社会比较,中国近代社会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外力的介入断裂的中国的传统。 (二)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出现1、西学东渐随着欧风西雨涤荡中国,西学在中国的影响也迅速扩大。林则徐被誉为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39年其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在频繁地处理外事公务中,林则徐敏锐地认识到"西夷"有"长技"可师,其精心组织翻译人员翻译西方的新闻和学术著作,以了解西方社会。1842年,林则徐的挚友魏源在林则徐的支持下完成了划时代的巨著《海国图志》的编篡。《海国图志》是魏源在广泛地搜集、整理、分析了大量的中西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世界各国、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风俗、制度的著作,魏源批评了一些人"途知侈张中华,未睹寰瀛之大"的愚昧,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4]《海国图志》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为国人了解西方提供了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其开启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风气,自此,以仿效西学为主要内容的"新学"逐渐兴起,中国的学术无论是从方法论上说,还是从研究对象上说都进入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时代。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新学迅速发展时期,一是中日甲午战争加剧了中国人的危机感,效法西方以拯救中华的迫切性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二是随着国人对西方社会了解的深入,"比较"自然地成为时尚。国人并不满足于只了解西方社会的"现象",而更欲知西方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道理,因此西方社会制度和其制度的学理更为中国人所关注。于是有以梁启超等、严复等为领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将西学更广泛的介绍给国人,并率先以西学的研究方式来研究中国的问题。这也就是近现代中国学术的发端和基础。2、近代中国法学中国近代法学随着西学的涌入,新学的发展而产生。林则徐时,为了处理与西方各国间的关系译成《各国律例》一书,《各国律例》作者为瑞士著名国家法学家滑达尔所作,1758年用法文发表,原名为《国家法,或运用在国家和主权行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则》,翌年译为英文,该著风靡西方法学界,成为国际法学的经典著作。林则徐的随员袁德辉与美国传教医师伯驾节录其中的有关章节译为中文,名之为《各国律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西方法律方面的专门译著。[5]在翻译和整理西学的过程中,不仅西学的方法影响到中国的学界,西方社会的一些思想、价值观也影响到了中国社会。《海国图志》中,魏源对美国的民主政治赞赏有加:"二十七部酋,分东西两路,而公举一大酋总摄之,匪惟不及世,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洵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由公举,可不谓周乎?"[6]其实从《海国图志》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当时中国的有识之士对西方政治制度所依据的"法理"的关注。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戊戌变法前,基本上以实用性为主。因为在鸦片战争后,中国在与各国的交涉中深感熟知"国际法"的重要,1864年同文馆译成美国律师惠顿著作《万国公法》,总理衙门曾依据其中的一些原则、条文与外交涉,获得一些成效,故而将其刊印发给各省督抚和通商口岸的地方官员,以资备用。这期间《公法遍览》、《法国律例》(《拿破仑法典》)等也陆续译成。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加剧了民族的危机,此时的法学研究动向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不再满足于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了解及运用这些知识在一事一案中的小有所获,他们期望通过全面的社会变革拯救中国。对于法律也是如此,他们更渴望了解西方法律的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建立在中国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制度。戊戌变法的失败与清朝廷的立宪修活动更是从不同的方面刺激了中国社会对西方法学的渴求。于是20世纪初,法学译著不仅显著增加,而且学理性的著者远远多于知识性的介绍,《国法学》、《民约论》(《社会契约论》)、《万法精理》(《论法的精神》)、《法学通论》等纷纷译成。1898至1909年,仅严复的译书就有赫胥黎《天演论》(1898)、亚当·斯密《原富》(1902)、斯宾塞《群学肄言》(1903)、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1903)、甄克斯《社会通诠》(1904)、孟德斯鸠《法意》(1904--1909)、约翰·穆勒《名学》(1905)、耶方斯《名学浅说》(1909)八种。这些译著系统的介绍了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学之"学理"。二是清朝廷下诏"预备立宪"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法律的修订。"宪政"为舶来品自不待言,修律的宗旨也是将现行的法律体例、条文"近代化",律例合一的法律形式通过修订也改为部门法的体系。总之,通过修律,中国法律起码在形式和语言上应该与西法相统一。于是,在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中,考察西方制度、翻译各国的法典、法规成为主要的一项工作。西学传入中国,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在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时,译者每每有精彩的序言和评述(如严复《法意》按语),其中也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学习西方的法学方法开始了近代的法学研究,诸如梁启超1896年写成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1898年写成的《立宪法议》、1900年写成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1904年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清朝末年中国近代的法学确实是舶来品,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近代有法学。但是基本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的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的法学。"[7]3、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即使今日,学界对"法理学"的定义也并非确定,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认为:"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也有的称为'法学理论'。在前苏联和某些东欧国家,将国家和法两个现象结合起来研究,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8]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在叙述了"法理学"一词语源和不同法系对其不同的命名后,总结道:"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的机制。"作者引用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的话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法是干什么的?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应当尊重法吗?如何对法加以改良?法是可有可无的吗?谁(有权)创制法?我们从何处去寻找法?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吗?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一般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内容。"[9]通过对中国近代法学形成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近代中国法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近代法学的形成发端于与西方各国交涉的需要,所以国际法为其先导。第二,近代法学首重实用,在清末修律过程中,部门法的译著和著书要远远多于法学理论方面的译著和著书。当我们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0]所收录的近代"人物"时,可以发现国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行法学家、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等等,"法学家"的研究中包括了对法理的研究,但却未能专列出"法理学家"。更为引人关注的是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在"条目分类目录"中,没有"法理"类,而法的一般理论类的条目以"法"冠名。由此看出,法理学的研究在近代法学研究中实为薄弱之处,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要寻找近代中国系统的法理学论著也并非易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这样归纳了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法学不受重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尤其不受重视。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多半属于选修课。'法理学'主要讲授一些西方的法律派别,尤其是社会学法学的学说。'法学通论'一般讲授关于法的性质、作用、渊源、分类、效力、适用、权利、义务、制裁等问题的观点。在多数'法学通论'中,除以上问题,还简单的论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内容。"[11]然而,无论系统的法理学在近代中国发展如何滞后,其都不可能对从西方舶来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中出现的新名词、新观念置若罔闻,况且经康有为等戊戌变法后,立宪、法治、权利、义务等新名词成为人们标新立异的流行语言,再经孙中山的共和革命,民主、民生、平等、分权等也深入人心,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学者不能不对已经变化了的法制进行阐释,也不能不对法治的新观念进行探讨。民国时期,中国学者以近代法学研究的方法对法的语源、概念、本质、功能的研究已经较清末以译文为主的状况有所改观,[12]而对西方法学流派和著作的介绍、翻译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就法理学的发展而言,近代中国有两个阶段:一是晚清(1840年至1911年)。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维新派力倡变法图强,他们对西方的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情有独钟,在主张立宪的同时,他们对"法"有了不同于古代的诠释。维新改良失败后,清朝廷也开始了法律的变革,这次变革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瓦解了传统法律制度。在变革法律制度过程中,维护传统法理的礼教派与主张西方法理的法理派多有论战,其中"礼法之争"中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法理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晚清中国古代法律在十几年间迅速瓦解,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在中国不仅缺乏传统的支持,而且"法理"的准备也明显不足。二是民国时期(1912年至1949年)。随着法律变革与发展,法理滞后的状况逐步改善。随着王朝时代的结束,中西文化由以冲撞为主变为融合,西方法理的影响也日益广泛。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充分体现了"法观念"的历史转折,即法从服务于君主到法服务于民众。此时,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理论论述也传入中国,成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律理论。与晚清时期的法理相比,民国时期的法理对西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理解,对传统法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并努力探索着中西法理的融合之路。 二、晚清时期的法理(一)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维新改良派的领袖人物梁启超、严复并不是专门的法学家,但是他们最先较为彻底地摆脱了传统法理的约束,将法视为独立的学科而加以研究。在引进西方法理学,批判传统法律,开创中国近代法理学研究方面其功不可没。改良思想家的法理集近代以来人们法律观念变革之大成,建立在以西方法理系统地批判传统法观念的基础之上。1、对传统法的批判梁启超曾这样总结过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于是,福建船政学堂,上海制造局等等渐次设立起来。""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所以拿'变法维新'作一面大旗,在社会上开始运动。""第三期,便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13]这一总结被奉为经典。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也是从认识中国法"不足"开始的。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不同,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以西学为武器的,他们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中国法的"缺陷"并主张效仿西法。如果说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基于对现实的否定,而对未来则处在探索中。那么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则多是在与西方的比较中产生的,其对未来有着明确的目标。在与西方法律的比较中,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的不足如下:第一、"法律之种类不完备":而私法部分全付阙如,更是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幸。因为私法的阙如,民众所应具有的"权利"在法律中无法体现,因此法律对普通的民众而言只有约束,而缺乏保护,由此造成民众对法律的畏惧,而不能像私法发达的西方那样"人民之乐有法律,且尊重法律也。"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公法"也不完善,因为"国家根本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而无宪法,则无法进入法治国。第二、"法律之固定性太过":梁启超认为,无论怎样杰出的思想家和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万世不变并与社会发展完全相符的法律,因此变法是每一个时代的必然之举。西方社会每每及时变法,用心立法,使社会的发展与立法事业相辅相成,所以社会日益进步,"国民幸福,遂以日增"。而中国"法律与社会两者俱成静止之形,殆如僵尸,毫无生气。""法典之复旧,与社会之麻木,两者相递为因,相递为果"。第三、"法典之题材不完善":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因缺乏学理的指导而"范围不确立"、"主义不一贯"、"纲目无秩序"。范围不确立表现为主法、助法的界限无严格区分,应入于主法的条款常常入于助法中,因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应入于助法的条款又常常入于主法中,因而使法律体系凌乱破碎,难以适用。主义不一贯表现为对学理的采用基本处在无意识状态中。而西方法典编纂,必先确定主义。比如宪法,取国家主义,还是君主主义,或民主主义。民法取家族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等等。主义不一贯则会造成法条文意矛盾,执法者无所是从的局面。纲目无秩序表现为将法作为"头痛炙头,脚痛炙脚"的工具,而无法体会到法律的"大原则"。第四、"法典之文体不适宜":梁启超吸纳了英国法学家边沁的思想,认为法律的言辞文体,即法律的术语必须具备"明"(简明易懂)、"确"(表达准确)和"弹性力"(法律条文有可容解释之余地)三要素。与西法相比,中国法律"'明'则有之,而'确'与'弹性力'皆甚缺乏",而"确"与"弹性力"缺乏的原因是中国律令条文所含学理不丰富造成的。梁启超在对传统法的批判中,强调了"学理"对于立法的重要性,法本身之善恶、其对社会之作用皆在于"理"。从西方法学引进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在梁启超的法理主张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2、法以"权利"为核心权利,在中国古代意为"权势及财货"。《辞源》引《荀子·君道》、《史记》等为证。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最早出现于1865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美国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国使之权利,皆出于公议"等。《万国公法》中虽然没有对"权利"明确定义,但其显然不是指"权势及财货",而具有近代的"正当利益"的含义。[14]维新改良思想家接受了"权利"观念的转变,认为无论国家还是个人所具有的正当利益都是天所赋予的,而法的核心和作用正是确认并保护这些"正当利益"。严复言:"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赋予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勿令相侵损而已。"[15]"刑禁章条"应该是为维护这种天赋的权利而设。梁启超不仅将侵犯损害他人的自由视为犯罪,而且将放弃自由权利也视为不可饶恕的犯罪。因为"苟天下无放弃自由之人,则必无侵人自由之人。"[16]为维护正当利益,维新思想家鼓励人们摒弃"以德报怨"及以"忍让"为美德的传统,指出中国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随意放弃自己的正当利益,造成了中国人的"奴性":"遇势力之强于己者,始而让之,继而畏之,终而媚之。"[17]梁启超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新法律"寄予厚望:"权利思想愈发达,则人人务为强者,强与强相遇,权与权相衡,于是平和善美之新法律乃成。"[18]即使统治者"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19]法以权利为核心,法的概念则有了全新的改变。1904年,梁启超写成《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20]在这两篇论著中,"法"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梁启超主张全面拓展"法"的含义,使其与西方以"正义"为追求的法相连接。梁启超认为法有七层含义:一为平直、制裁;二为准则;三为均布;四为古训;五为秩序;六为"中正平均为体用";七为规范。这些含义的中心在于法应是公意的体现。3、"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而变法律则"抽象的法理最为要也"。维新改良派的变法主张有两点不同于以往,一是对法律的格外重视,将法律的变革视为社会变革的先导,这一点显然是受西方社会崇尚法治的影响所致。二是主张社会的根本变革,即由君主制变为立宪制,再渐次进入民主制。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时批判当时清廷洋务派对西方"得其貌,失其真;慕其名,失其实"的所谓仿效,他们主张对传统进行彻底改革,要求"变法"而不仅仅只满足于"变事"。康有为明言:"今数十年诸臣所言变法者,率皆略变其一端,而未尝筹及全体。又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今所言变者是变事耳,非变法也。臣请皇上变法,须先统筹全局而全变之,又请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乃有益也。"[21]统筹全局的变法是康、梁维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先开制度局变法律"则说明了法律在变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维新改良派的"变法"有以下内容:第一、用君主立宪制取代君主独裁制。立宪派认为,与西方君主立宪制度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犹如黑暗的地狱,"二千年来君臣一伦,尤为黑暗否塞,无复人理。"[22]"直无一法一政,足被记录,徒兹人愤懑而已。"[23]解决专制黑暗的唯一途径是效仿西方实施"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主张设议院、开国会,行三权分立。戊戌变法不仅震动了政界和学界,而且在国民中普及了宪政观念,启发了民权意识。民权意识的增长是戊戌变法失败后,清朝廷不得不继续变法的原因之一。第二、以现代的平等观取代传统的等级观念。立宪派接受了西方"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将中国传统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观附会于此。与传统的"平等"观不同,立宪派所宣扬的平等并不否定竞争,而是把平等同"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相联系。在康有为描绘的理想的"大同之世"中仍然有"大富人"的存在。这种以西方理论为指导的平等,破除了中国数千年以礼教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传统,破除了"三纲五常"的束缚。第三、以西方法取代传统法。立宪派之所以主张变法首先从变法律始,是因为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中西法文化的差异格外引人注目。早期改良派马建忠在给洋务派李鸿章的信中说到:原本以为欧洲之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后来到了法国"披及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护商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24]康有为在游历香港时也敏锐的察觉到西人治国有法度,不可将其视为古代的狄夷。康有为主张改变传统的律典体系,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分别制定民律、刑律、商法、币则、讼律、军律等等。这些主张为清末的修律奠定了理论基础。改良维新派主张设"制度局"以变革法律,而法律的变革必须有学理可循,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言:"在诸法樊然淆乱之国,而欲助长立法事业,则非求法理于法文之外。""一理之明,一法之立,必验之物物事事而皆然,而后定之为不易。""居今日之中国而治法学,则抽象的法理其最要也。"(二)、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理主张传统的法律体系在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修律"中瓦解,西方的法律体系被迅速移植。1902年至1911年在日本专家的协助下,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律》、《违警律》、《结社集会律》及《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清政府甚至预备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及"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经过19世纪后半叶与西方的冲突及戊戌变法,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清末修律正是这种共识的产物。让我们先来看被学界称为"顽固派"或"保守派"的清朝廷的态度: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率朝臣西逃,逃亡途中以光绪名义颁诏罪己。在诏书中透露出"欲求振作,须议更张"的变革之意,并要求"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都督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要政,举凡朝章国故"而"各举所知,各抒己见。"[25]无论是迫于国际的压力,还是为了平息国内的舆论,此时的清朝廷已经放弃了"宁失祖宗之地,不变祖宗之法"的信条,变法的意向已经十分明确。从后来修律过程来看,清朝廷的"变法"之举也并非敷衍。再来看被人们称为"礼教派"、在"礼法之争"中扮演了保守派角色的张之洞等人的态度:张之洞是洋务运动晚期的主将,他的思想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清末修律的发起与他有直接的关系。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的第二折中,他与刘坤一提出了整顿刑律的九点主张,又提出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律"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后,又联名保举"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沈家本和"练习洋务,西律专家"伍廷芳主持修律。朝廷与"礼教派"的态度尚且如此,其他各派主张"变革"的急切心情当然自不待言。然而,"必须变法"的共识并没有弥合人们对"如何变法"不同主张的对立,这就是在修律过程中产生"礼法之争"的原因。被称为"法理派"的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张不仅要仿效西法的条文体例,而且要吸纳西方法理的学理。而礼教派认为旧律的条文规章可以模仿西方修订,但旧律体现的礼教精神和国情必须于新律中得到再现,而不是消亡。这是一场"主义"之争:"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26]这场争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新律要不要,或怎样体现传统的精神,或在多大的程度吸纳西学。礼教派认为传统有可变与不可变之处,同样西法也有可学与不可学之分。就传统而言:"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27]与此相应,有违伦纪、圣道、心术的西方法学原理不可学,而西方分别民法、刑法的部门法体系及监狱制度等则可以模仿。张之洞明言中国"必改用西法","孔孟之教乃能久存";但是"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28]礼教派修律的理想境界是西方的某些制度与中国传统的精神合一。而法理派明言采纳西方"最新之学说"的同时,也一再申明修律的宗旨并不违背中国的传统。法理派的总的构想是运用西方的一些法学理论改造中国法律,以追随世界潮流,以达到融合中西的境界。沈家本对对于中西法律的总结是这样的:"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29]融合中西,始终是沈家本所追求的目标。 三、民国时期的法理(一)、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在立宪派转向传统时,以孙中山为首的民主共和派则从戊戌变法的失败中得出了另外的教训,即中国的变革不能走改良之路,立宪理论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共和派对清朝廷的立宪与修律的举动另有一番深刻的见解。他们认为清朝廷的立宪不过是在内外压力下的一场骗局。针对立宪派的"开明专制"和对传统的回归,共和派提出了相反的见解,即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清朝廷的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但就法理而言,共和派与立宪派并无大的分歧。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认为法有七种含义,即"平直、制载";"准则";"均布";"古训";秩序;"中正平均为体用";规范。这种法的概念不仅被共和派所接受,而且有所发展。但是,共和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吸收西方法律学说时并不盲从,与戊戌时的立宪派相比,他们更为冷静。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构想就是在分析了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弊病时提出的。在谈到法律问题时共和派不仅注重到法应该包含怎样的内容,而且注重到法律应该体现怎样的精神和发挥怎样的作用。孙中山明确指出:法律,尤其是宪法应该是民意的体现,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中,孙中山下达了一系列保障民权和社会改革的法令并确立了民主共和的政体。在南北议和达成协议,孙中山卸任之前,经参议院决议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民主派兴起之时,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黑暗面开始日益暴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富差别、资产阶级对殖民地的残酷掠夺、世界性的战争等等。立宪派此时虽然仍坚持君主立宪的主张,但已开始向传统回归。所以立宪派反对在中国实行民主派提倡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主派虽然坚持民主共和的立场,但也开始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取。孙中山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进行了比较,并力图寻找出中国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和中国的出路。孙中山认为,中国要摆脱贫困落后必须追随世界的潮流,实行法治。但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西方已出现的社会弊病,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于中国。第一、孙中山在改革传统法时注意到对西方理论的深入理解和运用。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而民主共和制度确立的基础是近代化的法治:"国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规;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30]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改造传统的人治观念。孙中山认为在民主共和的国家中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必须以法律的是非为是非,"只可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31]传统的人治思想是为帝王张目的,是古代社会战乱频繁的原因。因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32]只有民主与法治才能弥补贤人政治的缺陷,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同时,孙中山认为法治也有局限性,如因受政治影响,法律有时在现实执行中会悖于公理,而且法律无法穷尽世间之事,因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国民不能放弃道德的追求。治理国家既要服从法律,也要"风以道德",[33]而且道德应成为判断法律优劣的标准。但是"风以道德"须在民主法治的原则下实现,而不是在人治中实现。运用西方法学的理论,孙中山重新解释了权势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法治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权势或权力只是执行法律的一种手段,法治国家中"权"与"法"的关系应该是"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34]这种法律为体,权势为用的思想颠倒了以往几千年的法与权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法律从此成为人们的理想,而不再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第二、孙中山吸纳西方学说时也注意到了对中国的优良传统的发掘。孙中山认为西方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社会。他注意到"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千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35]西方出现的社会问题使孙中山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论也存在着缺陷,三权分立的体制缺乏官员选拔的规则,难以保证议员及官吏的素质。而且在行政运作中,政府受议员的挟制,动辄得咎,有形成议员专制的倾向。因此孙中山反对照搬西方制度,认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理想的共和国,必须用中国的优良传统弥补西方理论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理论。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互相制衡。五权宪法的理论显然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制度。孙中山欲用考试制度保障官吏的素质,以杜绝一些愚昧无知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当选为议员或成为政府的官员。考试权的独立是防止官场腐败无能的第一步。监察权的独立则是分议会之权,使议员亦不能随心所欲。它可以防止议员贿赂选民,挟公济私,掣肘政府。同时也有利于对官吏的监督,防止官吏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从立宪派主张三权分立到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西方的学说由崇拜开始逐渐转向甄别。对传统文化也从彻头彻尾的批判开始逐渐转向较为冷静的反思。(二)马克思主义法理与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的认识1、马克思主义法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理社会学》中这样介绍了马克思法学:"将近19世纪中期,由于两位德国思想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出现,一种崭新的法律观诞生了。这一法律观彻底区别于以前的所有法理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两位社会改革家,他们继承的是英法社会主义者的传统,......尽管卡尔·马克思曾攻读于柏林大学法律系,但他们首先是经济学家。马克思同时也是哲学家。他曾一度被黑格尔的学说所吸引,而他(马克思)对于法律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得到了这位导师(黑格尔)的启发。"[36]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即吸收了前人法学研究的成果,也深刻地批判了各法学派的偏见并指出了他们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法理主要包含了两个内容:第一、法律与国家政权相辅相成,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也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是,社会主义政党并布放弃法的要求。恩格斯在《法学家社会主义》中说:"活动着的社会主义政党,象所有政党一样,没有这种法的要求是不行的。某一阶段为了实现依据共同利益所提出的要求,只有通过夺取政权,并以法律形式使其要求具备普遍约束的效力。"[37]第二、以往的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言:"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法律关系,如同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恰恰相反,它们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38]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虽然为西方主流学派所排挤,但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学的贡献却是世所公认的。正如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中所论述的那样:"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是对法律科学的一大贡献,其贡献不在于该学说的法律观本身--这种法律观似乎是难以接受的,而在于该学说所完成的批判工作,这一工作恰好与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工作殊途同归,共同推翻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定的所谓理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有力贡献还在于剥去了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像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那样来考察它。从此,道路开辟了,对于法律事实可以有实际的概念,这正是社会法学派所公开主张的概念。"[39]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论论述引向对法的实事的科学考察,这一道路的开辟,不仅丰富了原本就底蕴厚重的西方法学理论,而且通过批判也使西方法理学说产生了实质性的进步。2、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1919年俄国十月革命,马克思列宁主义传播到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也逐渐传入并为中国共产党所实践。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时候,中国正面临着巨大的民族危机,马克思对中国遭遇的深切同情和对西方资本主义贪婪与虚伪的揭露,自然在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引起强烈的共鸣。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党第一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近世所谓各国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毛泽东非常的赞赏这一"民权"为"平民所共有"的主张,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9年《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反复引用。[40]毛泽东指出,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背叛了这个宣言。毛泽东总结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过程,说:"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师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发展了,增长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震动了全世界。俄国人举行了十月革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理论一个崭新的时期。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貌就起了变化了。""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人们的心目中一起破了产"[41]毛泽东对中国近代史的总结,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拯救中国的唯一之"主义";二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民权观区别于西方,其吸取了孙中山的"平民所共有"的思想,主张宪法与法律服务于大多数人,即劳苦大众。同时鉴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发展的艰难而残酷的环境,共产党对法律的"专政"职能格外重视,毛泽东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42]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和法律主张成为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成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理之渊源。 [1] 伏尔泰著《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21页。[2] 参见《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1期,第125页。[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 参见《海国图志·筹海篇》。[5] 参见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224-2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 《海国图志》(百卷本)卷五十九《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7] 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第2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1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 近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状况参见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理学回顾论纲》,载《中外法学》2000年1期;孙育玮《中国法理学的世纪回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4期;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载《中国法学》2005年3期。[13] 参见《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饮冰室合集》,第5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4] 关于近代"权利"一词的出现与定义,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载《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83-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5] 《严几道文抄·卷二·论世变之亟》。[16] 《自由书·放弃自由之罪》,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7]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8]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9] 《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第258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0] 载《饮冰室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21] 《康海南自编年谱》,载《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22] 《致汪康年》,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3] 《仁学》,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4] 《适可斋记言记行》。[25] 《德宗景皇帝实录四七六》。[26] 《法政浅说报》第十一期,宣统二年(1910年)。[27]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8]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9] 沈家本《王穆伯佑新著无冤录序》,载《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30] 《大元帅辞职临行通知》,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1] 《接见国会议员代表的讲话》,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2] 《元旦布告》,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3] 《批林修梅书》,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4] 《驳保皇书》,载《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35]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36] 亨利·莱维·布律尔著《法律社会学》,许钧译,第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37]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04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8]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9] 《法律社会学》,第17页,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40] 《毛泽东选集》,第637、691、1414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1]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2]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 参考文献: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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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辛格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Ramos(北京共识提出者)新书中译第八章之前半部分选登,译者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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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一词含义的畸变,与近代特别是五四后中国人民族自尊感尤其是文化自尊心、自信心的严重失落亦不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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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侧重于收集和整理有关中国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吸收了近年来部分国内学者饶有兴味的分析结论,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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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希望所有宗教的信徒为了能够生活在政治上自由主义的、文化上多元主义的社会中都能经历一个三重反思:坦然接受面对其他教派或宗教遭遇时所发现的认知差异,适应享有对世俗知识之社会垄断权的科学的权威,同意基于世俗道德的立宪国家的诸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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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著作中,特别与他的两篇演讲《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和《政治作为一种志业》密切相关的是《中间考察:宗教拒世之阶段与方向之理论》(以 下简称《中间考察》),这篇文章和《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在形式与内容上尤其相近。虽然《中间考察》一文似有"急就章"之嫌,但是它基本上确属韦伯的重要文 献之一。包格腾(Eduard Baumgarten)甚至认为这篇文章乃"韦伯作品中最经典,或许最不朽的文章"。问题是,这篇文章至少有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以相当简略的形式 --在《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第五章,尤其是标题为"宗教伦理与'世界"'的第十一节。日后构成《中间考察》有关救赎途径。"神义论之类型学"部分在此处 的第八和第十节亦已见端倪。第二个版本于1915年发表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以下简称《文库》)上,此时的标题是"中间考察:宗教拒世的阶段与 方向"。这个版本乃和《儒教》(Der Konfuzianismus)的第三和第四章共同发表,《儒教》的一、二章和《世界各宗教之经济伦理》的"导论"则已经在《文库》的上一期发表。《中间 考察》对韦伯来说,正是要系统化地在有关儒教的研究与1915年有些已开始进行、有些还刚在计划的研究--对印度教、佛教、古代犹太教、早期基督教、无主 教中古时代的教团和教派,以及伊斯兰教的研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儒教》的最后一章中,韦伯也已经将他对世界各大宗教的研究计划和他第一个宗教社会 学研究--《基督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实质关联作了交代。韦伯所计划要写的文章日后陆续地刊登在《文库》上:《印度教与佛教》分别在工9卫 6年4月、12月以及1917年5月;《古代犹太教》在1917年 10月、1918年 5月、12月及 1919年 6月、12月发表。不过,《古代犹太教》仅包括了对犹太宗教伦理在出埃及前后的发展阶段以及对犹太人成为"流民"之过程的探讨。(译按:其他的研究计划则 因韦伯1920年的去世而中断。)韦伯之所以认为有必要在这中间架起一座桥梁,主要是鉴于这一系列的不同内涵:若说对"儒教"的研究呈现了一种"顺应现世"型的宗教伦理,那么其后的论 文是要表现各种不同阶段与方向的"拒世"型宗教伦理,而其"系统性的终点"则是早先分析过的禁欲式基督新教所代表的宗教伦理。1919到1920年之间, 韦伯准备将他宗教社会学方面的著作结集出版,重新改写了《中间考察》的部分,也因此出现了这篇文章的第三个版本--在标题上增加了"理论"二字。由于韦伯 就在去世前不久才完成了修订,所以《中间考察》一文不仅在系统性上,就是在作者传讯的意义上也算是一种"最后的定论"。这一个版本和其他数篇作品同在 1920 年出版的《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一册发表,这一册包括一篇新写的序言,修订过的《基督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原先发表年份:1904/1905), 《基督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1906),《世界各宗教之经济伦理·导论》(1915)及大幅增订过的《儒教与道教》(1915)。我们可以确定《中间考察》的第三种版本乃1920年写就,但是前两种版本的写作年代,若与发表的日期不尽相同的话,便只好予以臆测。就第一种版本而 言,正像《经济与社会》原先的部分究竟何时写成的问题一般,相当难以回答。不过我们至少可以说:1913年12月,韦伯已经准备将《社会经济学概论》(Grundriβ der Sozialökonomie)一原先叫《社会经济学辞典》(handbuch der Sozialökonomie)--的第一部分加以付印,他是1909年开始接下此一工作,并在1910年5月把第一份编辑工作的分配计划寄发给其他许多 的同仁。韦伯在编纂这部书的当初是想负责有关"经济、自然与社会"这一部分。他准备要从下列几个观点来探讨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a)经济与法律 (1.原则上的关系,2.目前状况的发展--各个时代);(b)经济与社会团体(家庭与社区团体,身份与阶级、国家);(c)经济与文化(对历史唯物论之 批评)。"韦伯后来更改了原先的计划,在1914年附在《社会经济学概论》后的"全集章目细览"(Einteilung des Gesamtwerks)中,"经济与文化"项下即多了下列的条目:"5.宗教团体、宗教的阶级属性;文化宗教及经济心态。"这一部分的写作计划即成为韦 伯去世后由其夫人及巴尔里(M.Palyi)整理手稿而编印之《经济社会》中"V.宗教结社之类型(宗教社会学)"一章,最近第五版再一次更动了题目,正 式定为:"第五章:宗教社会学(宗教结社之类型)"。我们从这段作品史的发展过程可以大致地推测出《中间考察》第一个版本--《宗教伦理与"世界"》-- 是在1913年底到1914年初左右完成的,但也可能更早即定下了初稿。《中间考察》第二个版本写就的时间也一样不容易确定。挺布洛克(Friedrich H. Tenbruck)猜测这一版本应该是1915年写下的,因为文章中包括对于"导论"部分的一个更正,所以其写作的时间即是"导论"付印的时候。再加 上这里关于战争的一段文字也可以支持挺布洛克的说法。不过我们必须注意:根据韦伯本人的提示,"导论"一节他已在1913年完成,而在《中间考察》中讨论 到的重要主题及论点皆亦是《经济与社会》宗教社会学部分的内容,因此我们也不能排除韦伯更早即已构想此一版本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将所有的三个版本互相比较,当可证明前述的主张--《中间考察》的重要题旨及论点都已在《经济与社会》较早期的部分出现过--一有其实据。就 在第一个版本中,韦伯已经提出了他日后始终遵循的立场:在一个关于价值冲突的理论架构,或者说在一个冲突模型中凸显出理性化的吊诡与矛盾。宗教倾向愈有朝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sche)升华的趋势,在宗教要求与"世间"法则之间的紧张亦愈见提高;而这种紧张愈明显地表达出来,它也愈"反 映"在宗教行家们的信念心态上,终致使他们进一步升华宗教信念倾向的动机意愿更为强烈。由于这种紧张中所发展出来的宗教拒世精神,正是救赎宗教所以与巫术 宗教或律法宗教(Gesetzesreligion)截然不同的重要特征。韦伯对于这类宗教信念与世间法则之冲突下过一番诊断,也借着理念型的方法分析了这 种冲突在四个生活秩序范围--经济、政治、性或色情和艺术-一中的反映。在他作诊断之前,韦伯先划分了宗教性的博爱要求与其他基于家庭、宗教、邻居或伦理共同体而产生的博爱要求:宗教的博爱理想乃经由扬弃了对内道德及对外道德的区分,亦即通过(宗教上的)普遍主义,使得人人皆可以互为兄弟,但同时也让人们彼此成为外人。若将《中间考察》的第一个版本与1915年发表的第二个版本加以对照,可以看出韦伯仍旧关心着同样地问题:在一个冲突模型的架构下来探讨宗教理性化的 内在矛盾。不过,第二个版本的行文已经摆脱掉原先的许多烦琐引证,同时也调整了注意焦点:有关生活秩序范围的分析扩及知性的价值领域--科学--上面。在 此处,韦伯不仅开始区分宗教性的信念伦理、非宗教性的信念伦理以及责任伦理,也更强调彻底理性化的生活秩序对于宗教信念的反扑 (Gegenwegung)。种种迹象显示,《中间考察》不仅有连接上下文的功能,韦伯在写作此篇时亦已开始密切地关注现代理性主义下,各种生活问题的起源以及未来发展。他在《中间考察》中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并不逊于他那两篇著名的演讲《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与《政治作为一种志业》。就此意义而言,在第一个及第二个版本之间有着重要的转变。包格腾认为《中间考察》在19if及1915年之间"除了一个重点以外并没有什么改变",这种说法在我看来并不能成 立。不过,在第二个版本与第三个版本间确实不存在重大的差异。除了一开始对方法上的一些补充外,文章内容并未有什么不同。从外观上我们即可如此判断,因为 第三个版本仅比第二个版本多了三页,而且这多半是出于改写,并非添增新内容。即使在外表上看起来更动较多的、有关性与色情的部分也离不开这个模式。有趣的 是,韦伯现在特别详尽地区分一种宗教性的与一种非宗教性的信念伦理--他提及宗教的博爱伦理以及先验的严格主义(apriorischer Rigorismus),而后者显然和康德的理性伦理(Vernunftethik)有所关联。当我们讨论这些有关作品史及作品发展等资料时,还应该牢记一点:在《经济与社会》有关宗教社会学的章节和韦伯对世界各宗教之经济伦理的研究之间并不是前后挨续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韦伯在1915年清清楚楚地写到,《世界各宗教之经济伦理》中的文章乃准备"同时与《社会经济学概论》中的《经济与社会》一起出版,以便诠释与补充其中宗教社会学的部分(但在许多重要观点上亦要受到它的诠释)"。关于这两部著作间的关系,韦伯在1920年进行修订时仍是 维持着原意。总之,无论我们在作品史的问题上如何下判断,最重要的仍是确认韦伯在"导论"、《中间考察》及"序言"中系统地阐述了他宗教社会学及宗教史研究上的总 结。另外,特别从《中间考察》那里,我们可以先行接触到日后在韦伯的两大演说,而尤其在《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中充分展现的一种视野--这包括了韦伯对现代 及其意义问题的诊断。密兹曼(Arthur Mitzman)说得没有错:"《宗教拒世》一文的最后一页(与1916年的版本相差不多)以及《学术作为一种志业》(1919)的后半段表达了韦伯对现代社会中意义丧失之问题最辛苦的一层反省......"不过,密兹曼此段中引述的年份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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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1年6月芒克辩论会"21世纪是中国世纪吗?"基辛格、弗格森与李稻葵等人之间关于中、美大势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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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在持续一周的时间里,乔治·索罗斯 (George Soros)在位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中欧大学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发表了共分五个部分的系列演讲,阐述了他对危机中的金融市场、政治体制和开放社会的思考与主张。在第五日的演讲“未来的路”中,他着重探讨了金融危机将如何重塑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由中国代表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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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空军基地的努力遭到挫败。2004年,印度开始翻新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郊外的Ayni机场,计划在该地驻扎一个中队的米格29。印度分析家曾为该国即将拥有第一个海外军事基地欢欣鼓舞。据称,印度先后投入了七千万美元,该国工程师在Ayni机场一直忙碌到去年年末,翻新了跑道和机库--但就在去年底,塔吉克斯坦外交部长宣布该国只和俄罗斯商讨该基地的使用。 塔吉克斯坦严重依赖俄国援助,其脆弱的经济也仅仅是依靠该国在俄劳工的汇款才得以避免崩溃。莫斯科时常威胁,倘若在塔吉克斯坦不能得偿所愿,就会限制塔国人赴俄签证。塔吉克斯坦人也普遍相信,俄罗斯迫使塔政府拒绝让印度使用基地。也有人认为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根本就没打算让印度使用基地,只不过是利用印度来和俄罗斯讨价还价,要求对方为使用塔国军事基地付租金。 不过印度开始改变其在中亚的策略。上个月印度空军高级将领纳克霍尔访问杜尚别时,尽管塔国外交部早早宣布不会讨论Ayni问题,但其国防部却宣布印度会帮助塔吉克斯坦建造、装修一座军官医院。此外,印度国防部长安东尼7月访问吉尔吉斯斯坦时,宣布计划在该国开设一座高海拔军事联合研究中心,并为吉尔吉斯斯坦训练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士兵。 这些努力与海外机场相比,可谓无足轻重,但更有可能取得成效。俄罗斯视中亚为其势力范围,印度很难在此地设立空军基地。但印度军官可能借医院、研究中心等项目,以不那么惊吓俄罗斯的方式,与中亚军方发展亲密关系。(南渝霜华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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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1冬季号《钢的琴》小辑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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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是我们每时每刻都要立足于上的地板,不要把它想象成天花板,尤其是不能把它想象成别人家的天花板。把一切归结为体制,导致我们方寸大乱、进退失据,失去了本该具备的体制自信和体制自觉,我们也就彻底忘记了1300年前柳宗元的忠告:秦之失,在政不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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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今的红色题材影视剧,尤其是《暗算》、《潜伏》、《黎明之前》、《悬崖》等商业剧,我的一个疑问就是,谁在看电视,谁在看电影?观众是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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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主流家庭需要生三个孩子才能防止人口减少,但是中国目前平均生育意愿只有1.7了(台湾、韩国、日本等地的生育意愿都超过2个,但是由于有不孕不育等人群存在,实际生育率只有1.1到1.3)。目前中国每年只出生600万女孩,扣除生育前死亡以及不孕妇女,今后生育妇女将不到500万,如果仅仅是停止计划生育而不"鼓励"生育,今后中国的生育率(每个妇女生孩子数)将比现在的台湾和韩国的1.1还要低(台湾和韩国的社会发展水平比中国大陆要先进20多年),意味着每年最多生育600万孩子,不到全球的1/20,而那个时候中国人口每年死亡2000-2700万(1950-1990年中国每年出生的2000多万人口将死亡),每年减少一千多万--雪崩,大国空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