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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书评 文学 法律 2009/03/24 | 阅读: 1791
    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随着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经由“非事件化”和“去事件化”,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和正当性。
  2. 克鲁格曼:为反对而反对的恶意政治
    政治 2009/10/06 | 阅读: 1791
    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克鲁曼专栏:为反对而反对的恶意政治 上星期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把争取主办2016年夏季奥运的芝加哥打回票,欧巴马总统称之为受教的一刻。不过,据一名保守派刊物《标准周刊》的员工贴的部落格文章说,标准周刊的总部「爆出欢呼声」,该部落格文章标题则是「欧巴马输了!欧巴马输了!」激进保守派名嘴林博说自己「兴高采烈」。新闻网站「卓奇报导」得意洋洋:「世人回绝欧巴马」。诸如此类言论,繁多不及记载。所以我们从这一刻学到什么?其中之一是,如今主导共和党的当代保守运动,情绪成熟度像个13岁顽童。更重要的是此事说明了美国政治情势少不了的真相:当前我国两大政党之一的指导原则纯为愤恨。任何事情只要对总统有好处,共和党就反它,不管此事能否造福美国。当然,欢庆美国被国际奥委会回绝是很孩子气,但没造成任何实质损害。但同样的愤恨原则决定了共和党对更多严肃事情的立场,可能有严重后果,尤其是就健保改革辩论的立场。现在,可以理解许多共和党议员反对民主党的扩大健保纳保计画,就如同布希总统试图把社会安全福利金转为某种大规模401k退休金,被大多数民主党议员反对一样。毕竟,两党对政府适当角色的见解互异。但两党战术有所不同。2005年,民主党反对社会安全福利制度私有化时,他们的主张符合其基本的意识型态:他们声称以私人帐户取代有保障的福利,会害已退休者冒太多险。对照之下,共和党反对健保改革的做法看不出有这样的理念连贯。共和党主要的进攻路线,是宣称健保改革会戕害联邦医疗保险,其所言的根据主要是关于死亡审定小组的谎言云云。这样的攻击路线完全不符共和党传统,也和保守派所称的信念扞格。想一想,共和党自我定位为无限制的联邦医疗保险支出的捍卫者,有多怪异。第一个原因,是当前的共和党自命为雷根党,而雷根强烈反对创立联邦医疗保险,警告说它会毁了美国的自由。1990年代,前联邦众议院议长金瑞契企图大砍联邦医疗保险经费。近年,共和党再三抨击国民应得福利支出增加,增加大致是因为健保成本上升所致。但欧巴马政府的扩大纳保计画,一部分仰赖联邦医疗保险节约的经费。由于共和党反对所有可能对欧巴马有利的事,它就沦为无效医疗处置和给保险业者过高给付的热情守护者。我们的一大政党何以变的如此无情?这么愿意拥护焦土战术,即使如此做会损害所有未来政府治国的能力?关键在于自从雷根主政以来,共和党一直是激进派天下,这伙人根本不接受任何其他人有治国权利。任何对这种恶意、过度反欧巴马的情形感到意外者,一定已经忘了柯林顿当家时的情况。还记得林博提出希拉蕊·柯林顿是杀人共犯?还记得金瑞契让联邦政府无法运作,企图霸凌柯林顿总统,逼小柯接受删减联邦医疗保险经费?更别提共和党企图弹劾柯林顿时的行径。现在唯一不同之处,是共和党屈居下风,不仅失去国会主导地位,在议题辩论上亦然。公众不再像以前一样买保守派意识型态的帐,昔时对大政府的攻讦、对市场魔力的称许,已乏人共鸣。然而保守派仍相信,只有他们才该当家。结果产生愤世嫉俗、只求目的却不择手段的做法。共和党认为唯有让「正当的」执政党重新掌权的一天早日到来才重要,因此他们一有机会就穷追猛打现在的政府。这样的场面真难看,但真相如此。任何想为美国当前的真正问题寻求解决之道的人,都必须了解这个真相。(作者Paul Krugman是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夏嘉玲摘译)
  3. 公开信:关于气候变化问题致中国政府气候变化特别代表解振华的一封公开信
    政治 环保 2010/12/09 | 阅读: 1791
    关于气候变化问题致中国政府气候变化特别代表解振华的一封公开信 当今,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影响世界、也为世界所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从频繁发生的极端天气事件,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各种自然灾害,警钟将人们从工业化文明的迷思中震醒。人们意识到,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今年十月4日到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将在天津召开。这是自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签订以来,相关谈判首次在中国举行;也是今年墨西哥坎昆会议之前最后一次谈判会议。我们,以下署名的中国的个人和组织,在天津会议举行之际,特此发表致中国政府气候变化特别代表解振华的一封公开信,表达我们的思考和诉求。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工业化进程历史短暂,人均GDP处于世界落后水平,仍然面临着经济增长、消除贫困的巨大压力。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已经做出了积极持续的努力。近年来,中国对小火电、小水泥、小钢铁、小造纸等高能耗低效率企业的关停并转效果显著;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无论从绝对值还是从占GDP的比重来看都超过美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中国制定的机动车燃油效率标准不断提高,超过美国标准……这些贡献,全世界有目共睹。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西方国家开始工业化时的历史条件不同,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模式不能重复西方的老路,不调整就难以适应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例如, ·         95%的中国绝对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的地区,已经成为气候变化的最大受害者。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已成为我国贫困地区致贫甚至返贫的重要原因。 ·         虽然目前我国人均碳排放量为美国的四分之一,但是生产净出口产品产生的碳排放却占总排放量的22.5%,这些产品并非为中国人民所消费,而是大部分销往了发达国家。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中国赢得了“世界工厂”的虚名,却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背负了巨大的资源压力。 ·         盲目膜拜汽车文化导致了城市严重的交通拥堵,妨碍了普通公众的出行;石油缺口快速增加,进口量已超过国内年消耗总量的50%,成为中国能源安全的潜在威胁。 ·         一些地区盲目效仿美国模式的城市化,对宝贵的土地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持续下去将威胁中国的粮食安全;最近几年频发的极端天气事件,已经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计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郑重倡议:  ·         针对气候变化弱势人群,政府应该积极调整应对政策,加强防灾减灾预警和保险政策,加大适应气候变化研究和扶贫资金投入,建立气候变化适应专项基金,重点减轻气候变化对生态脆弱地区以及贫困人口的影响;提升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条件。反思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降低低附加值、高能耗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额度,或对这部分产品进一步征收出口税,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型。 ·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消一切鼓励汽车消费的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燃油税,对大排量汽车课以高额奢侈税,征收拥堵税费,并用于补贴公共交通。 ·         中国进一步的节能减排,不应仅局限于工业企业的技术化改造升级,而应该延伸至生活和消费领域,聚焦在对低碳消费的引导,加强需求侧管理,例如推行阶梯电价,限制汽车牌照,对城市亮化等高能耗工程提出质疑和制约。 ·         努力促进城乡发展平衡,推进发达地区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警惕和防止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借产业升级的名目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建立高能耗、高排放的城市地区对低能耗、低排放的农村地区的生态补偿和资源转移机制,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对高能耗、高排放的一些发达城市和地区提出绝对减排的目标。 ·         反思一些地方和部门盲目效仿美国模式的城市化进程,通过立法、行政、经济手段,引导消费模式和城市规划的转变,努力发展并逐步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         以美国粗放浪费式的消费模式引以为戒,通过舆论引导,移风易俗,改变以奢侈消费为荣的社会风气,提倡环保、节能、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         在国际谈判中提高对适应问题的重视。适应是对发展中国家更为现实、紧迫的任务,中国应该在谈判中进一步强调适应和减缓同举并重。今年巴基斯坦灾难性的水灾,凸显了发展中国家面对气候变化所引发自然灾难时的脆弱和急需帮助。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基金,至今只落实了79亿,其中只有不到1%(7000万)进入联合国适应基金。中国政府应该敦促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其已经做出的公开承诺,并要求发达国家为其历史排放采取更加负责任的态度、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         在减排、适应、科技交流合作和规划低碳发展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强南南合作,加强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国际社会正在就落实“巴厘路线图”、加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进行谈判。值此关键历史时刻,我们期待着中国政府以无比的智慧、决心和勇气,在推进落实国内减排目标、加强南南合作的同时,促进世界各国承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捍卫世界人民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做出新的历史贡献。 汪晖教授,清华大学 郑易生研究员,中国社科院 于晓刚博士 张海滨教授,北京大学 贺雪峰教授,华中科技大学 林春教授,伦敦政经学院 强世功教授,北京大学 董叙霖博士,联合国退休人员 李立,中国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 梁帆博士 徐向阳教授,中国矿业大学 马军,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严海蓉教授香港理工大学 潘毅教授香港理工大学 绿色流域 绿色浙江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 北京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绿色江河 绿色和平,中国 绿色昆明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4. 欧洲对利比亚干预:stratfor公司报告
    政治 2011/03/28 | 阅读: 1791
    第一部分--分析各国动机:Distinct interests sparked the European involvement in Libya
  5. 吴冰冰:中东社会五要素
    政治 2012/02/07 | 阅读: 1791
    军队、宗教力量、教派、部落、民族
  6. 王水照:研究“唐宋转型”与当今社会有密切联系(李纯一访谈)
    文学 2013/03/18 | 阅读: 1791
    1980年代我正好到日本教书,看到港台学者首先试用新理论,有位先生用结构主义来解释一首古乐府《公无渡河》,全诗四句,每句四字,共十六字,却写了长长一篇两万字的文章,又配以各类图表,讲得莫名其妙,对我们理解作品没有什么好处。可见用纯西方理论来解释古代文学现象,非常困难。
  7. 夏国美:社会学视野下的新型毒品(导论)
    医卫 社会 2011/01/17 | 阅读: 1790
    中国曾是受到毒品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19世纪中叶,西方殖民主义者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新中国成立前,有100万公顷的罂粟种植,30万人以贩毒为业,吸毒总人数大约为2000万。以当时人口总数5.4亿计,平均每27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是瘾君子。新中国成立后,3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30年后,中国的毒品问题又开始面临新的挑战。1991年,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是14.8万人,1992年为25万人,1994年为38万人,1995年为52万人,1997年为54万人,到2008年底,已达112.7万人。如果按每一显性吸毒人员背后至少有4名隐性吸毒人员的国际惯例计算,国内的实际吸毒人员已达450万之众。
  8. 全球幸福研究最新综述
    社会 2011/02/11 | 阅读: 1790
    “这种对客观和主观福祉的测量能提供有关人们生活质量的关键信息。统计局应纳入考虑追踪人们的生活评价、享乐经验和优先事项……”
    斯蒂格利茨等人在2009年经济表现和社会进步委员会上如是说。
  9. 拉詹、津加莱斯: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
    经济 2008/10/15 | 阅读: 1789
    本文是《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的引言部分,该书系钱颖一主编的“比较译丛”
    之一,即将由中信出版社出版。
  10. 索飒:全球化进程中的拉丁美洲传统作物(土豆篇)
    文学 2009/10/20 | 阅读: 1789
    全世界一年的土豆收入要超过整个殖民时期从拉丁美洲开采出的全部贵重金属的价值。安第斯山农人对世界的贡献不可估量。
  11. 马小红: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 2010/05/31 | 阅读: 1789
    1840年,中国被西方的殖民炮火拖入了近代化的历程。与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代社会相比,中国近代化的历史是短暂的,自1840年晚清王朝开始,到1912年国民政府的建立,再到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近代的历史不足七十年。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不只是在物质上受到西方武力的掠夺,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也失去了"话语权"。一方面,西方社会以西方法律模式为标准评价中国法律,并迫使中国修改律令。历史不幸验证了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伏尔泰的预言:"对中国的礼仪地极大误会,产生于我们以我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他们的习俗,我们要把我们的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1]另一方面,在亘古未有的变局中,中国的仁人志士为了摆脱民族危机,救亡图存,也努力向西方学习,促使法律尽快地向近代化过度。因此,与西方相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最大特点是制度上的传统模式中断,而法学思想和理论则处在艰难的探索与转变中。一、中国近代社会与法理学(一)中国近代社会的特征史学界一般以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因为这一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从一个"天朝"大国沦为割地赔款的半殖民地国家。从中国传统法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划分也不无道理,因为自中英《南京条约》[2]签定后,中国便丧失了司法、关税等独立权。也有人认为中国近代始于1912年清王朝被彻底推翻,中华民国的建立。这一认定同样有它的道理,尤其是从传统法发展的角度上说,1912年以后,无论是制度、还是学理,正统法思想都不再占主导地位。在国际联系日趋密切的背景下,西方法学大量涌入,官方变法亦以西法为模式,传统法呈衰微瓦解之势。1912年孙中山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虽仅存三个月,且号令"不出百里",但其毕竟结束了"王朝"的统治,开辟了历史的纪元。无论是以1840年,还是以1912作为中国近代的开端,"近代"都不是中国社会内部发展的需要,不是像欧洲那样在古代社会的基础上,在传统的连接下顺理成章发展而成的。中国是在外界压力下被动进入"近代"社会的,因此中国近代社会首先是一个殖民社会。马克思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3]我们从西方启蒙学者的著作中可以感受到他们对古希腊、罗马的神往和"复古"的激情。他们用传统抨击现实的黑暗,并为传统而自豪。孟德斯鸠、伏尔泰、魁奈、梅因这些思想的巨擘,虽然学术观点并非一致,但从他们的著作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连接着传统的未来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对传统的信心之上的。而被西方殖民的民族和国家,传统则远没有西方那样幸运,在国土被侵占、财富被掠夺的同时,它们的历史与传统也被冠以"落后文化"之名遭到破坏,五千年文明从未间断的中国也是如此--尽管中国文明的辉煌在汉唐、在宋明,直至在清代的康雍乾盛世是举世公认的。因为在殖民与被殖民的历史进程中,以国力论文化的优劣不仅成为殖民的借口,而且成为学界的准则。19 世纪中后期,当西方用炮火打开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时,中国文明随着西方殖民扩张的节节胜利,在一些学者的论著中成为一种怪异、保守、野蛮、恐怖、没有任何生气的"木乃伊"文化,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的哲学、宗教、法律、科技、甚至语言都处在幼儿时期。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即由古代向近代转变的动力主要来自外力的胁迫,在这场亘古未有的变局面前,在这场被动的变革中,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思想家都难以保持往日的从容,因为这涉及到民族的生死存亡。变革之初,中弱西强的局面难免使人们对传统失去了信心,传统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而向西方寻求"图存"、"图强"的道路成为时尚--这在当时是必然的现象。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在近代伊始,效法西方成为民族生存的必经之途,在抵御、反击西方武力侵略的同时,又必须学习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达到富国强兵,救亡图存的目的。此时的人们无暇考虑到对传统的利用和发掘。因此与欧洲社会比较,中国近代社会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外力的介入断裂的中国的传统。 (二)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出现1、西学东渐随着欧风西雨涤荡中国,西学在中国的影响也迅速扩大。林则徐被誉为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39年其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在频繁地处理外事公务中,林则徐敏锐地认识到"西夷"有"长技"可师,其精心组织翻译人员翻译西方的新闻和学术著作,以了解西方社会。1842年,林则徐的挚友魏源在林则徐的支持下完成了划时代的巨著《海国图志》的编篡。《海国图志》是魏源在广泛地搜集、整理、分析了大量的中西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世界各国、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风俗、制度的著作,魏源批评了一些人"途知侈张中华,未睹寰瀛之大"的愚昧,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4]《海国图志》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为国人了解西方提供了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其开启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风气,自此,以仿效西学为主要内容的"新学"逐渐兴起,中国的学术无论是从方法论上说,还是从研究对象上说都进入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时代。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新学迅速发展时期,一是中日甲午战争加剧了中国人的危机感,效法西方以拯救中华的迫切性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二是随着国人对西方社会了解的深入,"比较"自然地成为时尚。国人并不满足于只了解西方社会的"现象",而更欲知西方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道理,因此西方社会制度和其制度的学理更为中国人所关注。于是有以梁启超等、严复等为领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将西学更广泛的介绍给国人,并率先以西学的研究方式来研究中国的问题。这也就是近现代中国学术的发端和基础。2、近代中国法学中国近代法学随着西学的涌入,新学的发展而产生。林则徐时,为了处理与西方各国间的关系译成《各国律例》一书,《各国律例》作者为瑞士著名国家法学家滑达尔所作,1758年用法文发表,原名为《国家法,或运用在国家和主权行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则》,翌年译为英文,该著风靡西方法学界,成为国际法学的经典著作。林则徐的随员袁德辉与美国传教医师伯驾节录其中的有关章节译为中文,名之为《各国律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西方法律方面的专门译著。[5]在翻译和整理西学的过程中,不仅西学的方法影响到中国的学界,西方社会的一些思想、价值观也影响到了中国社会。《海国图志》中,魏源对美国的民主政治赞赏有加:"二十七部酋,分东西两路,而公举一大酋总摄之,匪惟不及世,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洵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由公举,可不谓周乎?"[6]其实从《海国图志》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当时中国的有识之士对西方政治制度所依据的"法理"的关注。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戊戌变法前,基本上以实用性为主。因为在鸦片战争后,中国在与各国的交涉中深感熟知"国际法"的重要,1864年同文馆译成美国律师惠顿著作《万国公法》,总理衙门曾依据其中的一些原则、条文与外交涉,获得一些成效,故而将其刊印发给各省督抚和通商口岸的地方官员,以资备用。这期间《公法遍览》、《法国律例》(《拿破仑法典》)等也陆续译成。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加剧了民族的危机,此时的法学研究动向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不再满足于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了解及运用这些知识在一事一案中的小有所获,他们期望通过全面的社会变革拯救中国。对于法律也是如此,他们更渴望了解西方法律的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建立在中国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制度。戊戌变法的失败与清朝廷的立宪修活动更是从不同的方面刺激了中国社会对西方法学的渴求。于是20世纪初,法学译著不仅显著增加,而且学理性的著者远远多于知识性的介绍,《国法学》、《民约论》(《社会契约论》)、《万法精理》(《论法的精神》)、《法学通论》等纷纷译成。1898至1909年,仅严复的译书就有赫胥黎《天演论》(1898)、亚当·斯密《原富》(1902)、斯宾塞《群学肄言》(1903)、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1903)、甄克斯《社会通诠》(1904)、孟德斯鸠《法意》(1904--1909)、约翰·穆勒《名学》(1905)、耶方斯《名学浅说》(1909)八种。这些译著系统的介绍了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学之"学理"。二是清朝廷下诏"预备立宪"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法律的修订。"宪政"为舶来品自不待言,修律的宗旨也是将现行的法律体例、条文"近代化",律例合一的法律形式通过修订也改为部门法的体系。总之,通过修律,中国法律起码在形式和语言上应该与西法相统一。于是,在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中,考察西方制度、翻译各国的法典、法规成为主要的一项工作。西学传入中国,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在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时,译者每每有精彩的序言和评述(如严复《法意》按语),其中也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学习西方的法学方法开始了近代的法学研究,诸如梁启超1896年写成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1898年写成的《立宪法议》、1900年写成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1904年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清朝末年中国近代的法学确实是舶来品,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近代有法学。但是基本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的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的法学。"[7]3、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即使今日,学界对"法理学"的定义也并非确定,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认为:"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也有的称为'法学理论'。在前苏联和某些东欧国家,将国家和法两个现象结合起来研究,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8]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在叙述了"法理学"一词语源和不同法系对其不同的命名后,总结道:"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的机制。"作者引用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的话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法是干什么的?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应当尊重法吗?如何对法加以改良?法是可有可无的吗?谁(有权)创制法?我们从何处去寻找法?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吗?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一般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内容。"[9]通过对中国近代法学形成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近代中国法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近代法学的形成发端于与西方各国交涉的需要,所以国际法为其先导。第二,近代法学首重实用,在清末修律过程中,部门法的译著和著书要远远多于法学理论方面的译著和著书。当我们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0]所收录的近代"人物"时,可以发现国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行法学家、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等等,"法学家"的研究中包括了对法理的研究,但却未能专列出"法理学家"。更为引人关注的是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在"条目分类目录"中,没有"法理"类,而法的一般理论类的条目以"法"冠名。由此看出,法理学的研究在近代法学研究中实为薄弱之处,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要寻找近代中国系统的法理学论著也并非易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这样归纳了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法学不受重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尤其不受重视。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多半属于选修课。'法理学'主要讲授一些西方的法律派别,尤其是社会学法学的学说。'法学通论'一般讲授关于法的性质、作用、渊源、分类、效力、适用、权利、义务、制裁等问题的观点。在多数'法学通论'中,除以上问题,还简单的论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内容。"[11]然而,无论系统的法理学在近代中国发展如何滞后,其都不可能对从西方舶来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中出现的新名词、新观念置若罔闻,况且经康有为等戊戌变法后,立宪、法治、权利、义务等新名词成为人们标新立异的流行语言,再经孙中山的共和革命,民主、民生、平等、分权等也深入人心,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学者不能不对已经变化了的法制进行阐释,也不能不对法治的新观念进行探讨。民国时期,中国学者以近代法学研究的方法对法的语源、概念、本质、功能的研究已经较清末以译文为主的状况有所改观,[12]而对西方法学流派和著作的介绍、翻译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就法理学的发展而言,近代中国有两个阶段:一是晚清(1840年至1911年)。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维新派力倡变法图强,他们对西方的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情有独钟,在主张立宪的同时,他们对"法"有了不同于古代的诠释。维新改良失败后,清朝廷也开始了法律的变革,这次变革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瓦解了传统法律制度。在变革法律制度过程中,维护传统法理的礼教派与主张西方法理的法理派多有论战,其中"礼法之争"中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法理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晚清中国古代法律在十几年间迅速瓦解,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在中国不仅缺乏传统的支持,而且"法理"的准备也明显不足。二是民国时期(1912年至1949年)。随着法律变革与发展,法理滞后的状况逐步改善。随着王朝时代的结束,中西文化由以冲撞为主变为融合,西方法理的影响也日益广泛。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充分体现了"法观念"的历史转折,即法从服务于君主到法服务于民众。此时,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理论论述也传入中国,成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律理论。与晚清时期的法理相比,民国时期的法理对西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理解,对传统法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并努力探索着中西法理的融合之路。 二、晚清时期的法理(一)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维新改良派的领袖人物梁启超、严复并不是专门的法学家,但是他们最先较为彻底地摆脱了传统法理的约束,将法视为独立的学科而加以研究。在引进西方法理学,批判传统法律,开创中国近代法理学研究方面其功不可没。改良思想家的法理集近代以来人们法律观念变革之大成,建立在以西方法理系统地批判传统法观念的基础之上。1、对传统法的批判梁启超曾这样总结过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于是,福建船政学堂,上海制造局等等渐次设立起来。""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所以拿'变法维新'作一面大旗,在社会上开始运动。""第三期,便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13]这一总结被奉为经典。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也是从认识中国法"不足"开始的。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不同,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以西学为武器的,他们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中国法的"缺陷"并主张效仿西法。如果说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基于对现实的否定,而对未来则处在探索中。那么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则多是在与西方的比较中产生的,其对未来有着明确的目标。在与西方法律的比较中,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的不足如下:第一、"法律之种类不完备":而私法部分全付阙如,更是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幸。因为私法的阙如,民众所应具有的"权利"在法律中无法体现,因此法律对普通的民众而言只有约束,而缺乏保护,由此造成民众对法律的畏惧,而不能像私法发达的西方那样"人民之乐有法律,且尊重法律也。"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公法"也不完善,因为"国家根本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而无宪法,则无法进入法治国。第二、"法律之固定性太过":梁启超认为,无论怎样杰出的思想家和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万世不变并与社会发展完全相符的法律,因此变法是每一个时代的必然之举。西方社会每每及时变法,用心立法,使社会的发展与立法事业相辅相成,所以社会日益进步,"国民幸福,遂以日增"。而中国"法律与社会两者俱成静止之形,殆如僵尸,毫无生气。""法典之复旧,与社会之麻木,两者相递为因,相递为果"。第三、"法典之题材不完善":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因缺乏学理的指导而"范围不确立"、"主义不一贯"、"纲目无秩序"。范围不确立表现为主法、助法的界限无严格区分,应入于主法的条款常常入于助法中,因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应入于助法的条款又常常入于主法中,因而使法律体系凌乱破碎,难以适用。主义不一贯表现为对学理的采用基本处在无意识状态中。而西方法典编纂,必先确定主义。比如宪法,取国家主义,还是君主主义,或民主主义。民法取家族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等等。主义不一贯则会造成法条文意矛盾,执法者无所是从的局面。纲目无秩序表现为将法作为"头痛炙头,脚痛炙脚"的工具,而无法体会到法律的"大原则"。第四、"法典之文体不适宜":梁启超吸纳了英国法学家边沁的思想,认为法律的言辞文体,即法律的术语必须具备"明"(简明易懂)、"确"(表达准确)和"弹性力"(法律条文有可容解释之余地)三要素。与西法相比,中国法律"'明'则有之,而'确'与'弹性力'皆甚缺乏",而"确"与"弹性力"缺乏的原因是中国律令条文所含学理不丰富造成的。梁启超在对传统法的批判中,强调了"学理"对于立法的重要性,法本身之善恶、其对社会之作用皆在于"理"。从西方法学引进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在梁启超的法理主张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2、法以"权利"为核心权利,在中国古代意为"权势及财货"。《辞源》引《荀子·君道》、《史记》等为证。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最早出现于1865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美国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国使之权利,皆出于公议"等。《万国公法》中虽然没有对"权利"明确定义,但其显然不是指"权势及财货",而具有近代的"正当利益"的含义。[14]维新改良思想家接受了"权利"观念的转变,认为无论国家还是个人所具有的正当利益都是天所赋予的,而法的核心和作用正是确认并保护这些"正当利益"。严复言:"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赋予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勿令相侵损而已。"[15]"刑禁章条"应该是为维护这种天赋的权利而设。梁启超不仅将侵犯损害他人的自由视为犯罪,而且将放弃自由权利也视为不可饶恕的犯罪。因为"苟天下无放弃自由之人,则必无侵人自由之人。"[16]为维护正当利益,维新思想家鼓励人们摒弃"以德报怨"及以"忍让"为美德的传统,指出中国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随意放弃自己的正当利益,造成了中国人的"奴性":"遇势力之强于己者,始而让之,继而畏之,终而媚之。"[17]梁启超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新法律"寄予厚望:"权利思想愈发达,则人人务为强者,强与强相遇,权与权相衡,于是平和善美之新法律乃成。"[18]即使统治者"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19]法以权利为核心,法的概念则有了全新的改变。1904年,梁启超写成《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20]在这两篇论著中,"法"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梁启超主张全面拓展"法"的含义,使其与西方以"正义"为追求的法相连接。梁启超认为法有七层含义:一为平直、制裁;二为准则;三为均布;四为古训;五为秩序;六为"中正平均为体用";七为规范。这些含义的中心在于法应是公意的体现。3、"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而变法律则"抽象的法理最为要也"。维新改良派的变法主张有两点不同于以往,一是对法律的格外重视,将法律的变革视为社会变革的先导,这一点显然是受西方社会崇尚法治的影响所致。二是主张社会的根本变革,即由君主制变为立宪制,再渐次进入民主制。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时批判当时清廷洋务派对西方"得其貌,失其真;慕其名,失其实"的所谓仿效,他们主张对传统进行彻底改革,要求"变法"而不仅仅只满足于"变事"。康有为明言:"今数十年诸臣所言变法者,率皆略变其一端,而未尝筹及全体。又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今所言变者是变事耳,非变法也。臣请皇上变法,须先统筹全局而全变之,又请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乃有益也。"[21]统筹全局的变法是康、梁维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先开制度局变法律"则说明了法律在变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维新改良派的"变法"有以下内容:第一、用君主立宪制取代君主独裁制。立宪派认为,与西方君主立宪制度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犹如黑暗的地狱,"二千年来君臣一伦,尤为黑暗否塞,无复人理。"[22]"直无一法一政,足被记录,徒兹人愤懑而已。"[23]解决专制黑暗的唯一途径是效仿西方实施"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主张设议院、开国会,行三权分立。戊戌变法不仅震动了政界和学界,而且在国民中普及了宪政观念,启发了民权意识。民权意识的增长是戊戌变法失败后,清朝廷不得不继续变法的原因之一。第二、以现代的平等观取代传统的等级观念。立宪派接受了西方"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将中国传统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观附会于此。与传统的"平等"观不同,立宪派所宣扬的平等并不否定竞争,而是把平等同"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相联系。在康有为描绘的理想的"大同之世"中仍然有"大富人"的存在。这种以西方理论为指导的平等,破除了中国数千年以礼教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传统,破除了"三纲五常"的束缚。第三、以西方法取代传统法。立宪派之所以主张变法首先从变法律始,是因为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中西法文化的差异格外引人注目。早期改良派马建忠在给洋务派李鸿章的信中说到:原本以为欧洲之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后来到了法国"披及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护商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24]康有为在游历香港时也敏锐的察觉到西人治国有法度,不可将其视为古代的狄夷。康有为主张改变传统的律典体系,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分别制定民律、刑律、商法、币则、讼律、军律等等。这些主张为清末的修律奠定了理论基础。改良维新派主张设"制度局"以变革法律,而法律的变革必须有学理可循,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言:"在诸法樊然淆乱之国,而欲助长立法事业,则非求法理于法文之外。""一理之明,一法之立,必验之物物事事而皆然,而后定之为不易。""居今日之中国而治法学,则抽象的法理其最要也。"(二)、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理主张传统的法律体系在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修律"中瓦解,西方的法律体系被迅速移植。1902年至1911年在日本专家的协助下,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律》、《违警律》、《结社集会律》及《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清政府甚至预备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及"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经过19世纪后半叶与西方的冲突及戊戌变法,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清末修律正是这种共识的产物。让我们先来看被学界称为"顽固派"或"保守派"的清朝廷的态度: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率朝臣西逃,逃亡途中以光绪名义颁诏罪己。在诏书中透露出"欲求振作,须议更张"的变革之意,并要求"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都督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要政,举凡朝章国故"而"各举所知,各抒己见。"[25]无论是迫于国际的压力,还是为了平息国内的舆论,此时的清朝廷已经放弃了"宁失祖宗之地,不变祖宗之法"的信条,变法的意向已经十分明确。从后来修律过程来看,清朝廷的"变法"之举也并非敷衍。再来看被人们称为"礼教派"、在"礼法之争"中扮演了保守派角色的张之洞等人的态度:张之洞是洋务运动晚期的主将,他的思想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清末修律的发起与他有直接的关系。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的第二折中,他与刘坤一提出了整顿刑律的九点主张,又提出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律"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后,又联名保举"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沈家本和"练习洋务,西律专家"伍廷芳主持修律。朝廷与"礼教派"的态度尚且如此,其他各派主张"变革"的急切心情当然自不待言。然而,"必须变法"的共识并没有弥合人们对"如何变法"不同主张的对立,这就是在修律过程中产生"礼法之争"的原因。被称为"法理派"的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张不仅要仿效西法的条文体例,而且要吸纳西方法理的学理。而礼教派认为旧律的条文规章可以模仿西方修订,但旧律体现的礼教精神和国情必须于新律中得到再现,而不是消亡。这是一场"主义"之争:"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26]这场争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新律要不要,或怎样体现传统的精神,或在多大的程度吸纳西学。礼教派认为传统有可变与不可变之处,同样西法也有可学与不可学之分。就传统而言:"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27]与此相应,有违伦纪、圣道、心术的西方法学原理不可学,而西方分别民法、刑法的部门法体系及监狱制度等则可以模仿。张之洞明言中国"必改用西法","孔孟之教乃能久存";但是"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28]礼教派修律的理想境界是西方的某些制度与中国传统的精神合一。而法理派明言采纳西方"最新之学说"的同时,也一再申明修律的宗旨并不违背中国的传统。法理派的总的构想是运用西方的一些法学理论改造中国法律,以追随世界潮流,以达到融合中西的境界。沈家本对对于中西法律的总结是这样的:"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29]融合中西,始终是沈家本所追求的目标。 三、民国时期的法理(一)、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在立宪派转向传统时,以孙中山为首的民主共和派则从戊戌变法的失败中得出了另外的教训,即中国的变革不能走改良之路,立宪理论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共和派对清朝廷的立宪与修律的举动另有一番深刻的见解。他们认为清朝廷的立宪不过是在内外压力下的一场骗局。针对立宪派的"开明专制"和对传统的回归,共和派提出了相反的见解,即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清朝廷的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但就法理而言,共和派与立宪派并无大的分歧。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认为法有七种含义,即"平直、制载";"准则";"均布";"古训";秩序;"中正平均为体用";规范。这种法的概念不仅被共和派所接受,而且有所发展。但是,共和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吸收西方法律学说时并不盲从,与戊戌时的立宪派相比,他们更为冷静。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构想就是在分析了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弊病时提出的。在谈到法律问题时共和派不仅注重到法应该包含怎样的内容,而且注重到法律应该体现怎样的精神和发挥怎样的作用。孙中山明确指出:法律,尤其是宪法应该是民意的体现,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中,孙中山下达了一系列保障民权和社会改革的法令并确立了民主共和的政体。在南北议和达成协议,孙中山卸任之前,经参议院决议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民主派兴起之时,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黑暗面开始日益暴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富差别、资产阶级对殖民地的残酷掠夺、世界性的战争等等。立宪派此时虽然仍坚持君主立宪的主张,但已开始向传统回归。所以立宪派反对在中国实行民主派提倡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主派虽然坚持民主共和的立场,但也开始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取。孙中山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进行了比较,并力图寻找出中国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和中国的出路。孙中山认为,中国要摆脱贫困落后必须追随世界的潮流,实行法治。但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西方已出现的社会弊病,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于中国。第一、孙中山在改革传统法时注意到对西方理论的深入理解和运用。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而民主共和制度确立的基础是近代化的法治:"国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规;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30]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改造传统的人治观念。孙中山认为在民主共和的国家中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必须以法律的是非为是非,"只可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31]传统的人治思想是为帝王张目的,是古代社会战乱频繁的原因。因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32]只有民主与法治才能弥补贤人政治的缺陷,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同时,孙中山认为法治也有局限性,如因受政治影响,法律有时在现实执行中会悖于公理,而且法律无法穷尽世间之事,因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国民不能放弃道德的追求。治理国家既要服从法律,也要"风以道德",[33]而且道德应成为判断法律优劣的标准。但是"风以道德"须在民主法治的原则下实现,而不是在人治中实现。运用西方法学的理论,孙中山重新解释了权势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法治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权势或权力只是执行法律的一种手段,法治国家中"权"与"法"的关系应该是"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34]这种法律为体,权势为用的思想颠倒了以往几千年的法与权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法律从此成为人们的理想,而不再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第二、孙中山吸纳西方学说时也注意到了对中国的优良传统的发掘。孙中山认为西方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社会。他注意到"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千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35]西方出现的社会问题使孙中山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论也存在着缺陷,三权分立的体制缺乏官员选拔的规则,难以保证议员及官吏的素质。而且在行政运作中,政府受议员的挟制,动辄得咎,有形成议员专制的倾向。因此孙中山反对照搬西方制度,认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理想的共和国,必须用中国的优良传统弥补西方理论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理论。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互相制衡。五权宪法的理论显然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制度。孙中山欲用考试制度保障官吏的素质,以杜绝一些愚昧无知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当选为议员或成为政府的官员。考试权的独立是防止官场腐败无能的第一步。监察权的独立则是分议会之权,使议员亦不能随心所欲。它可以防止议员贿赂选民,挟公济私,掣肘政府。同时也有利于对官吏的监督,防止官吏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从立宪派主张三权分立到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西方的学说由崇拜开始逐渐转向甄别。对传统文化也从彻头彻尾的批判开始逐渐转向较为冷静的反思。(二)马克思主义法理与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的认识1、马克思主义法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理社会学》中这样介绍了马克思法学:"将近19世纪中期,由于两位德国思想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出现,一种崭新的法律观诞生了。这一法律观彻底区别于以前的所有法理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两位社会改革家,他们继承的是英法社会主义者的传统,......尽管卡尔·马克思曾攻读于柏林大学法律系,但他们首先是经济学家。马克思同时也是哲学家。他曾一度被黑格尔的学说所吸引,而他(马克思)对于法律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得到了这位导师(黑格尔)的启发。"[36]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即吸收了前人法学研究的成果,也深刻地批判了各法学派的偏见并指出了他们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法理主要包含了两个内容:第一、法律与国家政权相辅相成,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也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是,社会主义政党并布放弃法的要求。恩格斯在《法学家社会主义》中说:"活动着的社会主义政党,象所有政党一样,没有这种法的要求是不行的。某一阶段为了实现依据共同利益所提出的要求,只有通过夺取政权,并以法律形式使其要求具备普遍约束的效力。"[37]第二、以往的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言:"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法律关系,如同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恰恰相反,它们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38]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虽然为西方主流学派所排挤,但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学的贡献却是世所公认的。正如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中所论述的那样:"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是对法律科学的一大贡献,其贡献不在于该学说的法律观本身--这种法律观似乎是难以接受的,而在于该学说所完成的批判工作,这一工作恰好与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工作殊途同归,共同推翻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定的所谓理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有力贡献还在于剥去了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像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那样来考察它。从此,道路开辟了,对于法律事实可以有实际的概念,这正是社会法学派所公开主张的概念。"[39]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论论述引向对法的实事的科学考察,这一道路的开辟,不仅丰富了原本就底蕴厚重的西方法学理论,而且通过批判也使西方法理学说产生了实质性的进步。2、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1919年俄国十月革命,马克思列宁主义传播到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也逐渐传入并为中国共产党所实践。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时候,中国正面临着巨大的民族危机,马克思对中国遭遇的深切同情和对西方资本主义贪婪与虚伪的揭露,自然在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引起强烈的共鸣。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党第一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近世所谓各国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毛泽东非常的赞赏这一"民权"为"平民所共有"的主张,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9年《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反复引用。[40]毛泽东指出,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背叛了这个宣言。毛泽东总结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过程,说:"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师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发展了,增长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震动了全世界。俄国人举行了十月革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理论一个崭新的时期。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貌就起了变化了。""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人们的心目中一起破了产"[41]毛泽东对中国近代史的总结,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拯救中国的唯一之"主义";二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民权观区别于西方,其吸取了孙中山的"平民所共有"的思想,主张宪法与法律服务于大多数人,即劳苦大众。同时鉴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发展的艰难而残酷的环境,共产党对法律的"专政"职能格外重视,毛泽东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42]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和法律主张成为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成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理之渊源。   [1] 伏尔泰著《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21页。[2] 参见《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1期,第125页。[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 参见《海国图志·筹海篇》。[5] 参见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224-2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 《海国图志》(百卷本)卷五十九《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7] 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第2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1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 近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状况参见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理学回顾论纲》,载《中外法学》2000年1期;孙育玮《中国法理学的世纪回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4期;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载《中国法学》2005年3期。[13] 参见《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饮冰室合集》,第5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4] 关于近代"权利"一词的出现与定义,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载《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83-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5] 《严几道文抄·卷二·论世变之亟》。[16] 《自由书·放弃自由之罪》,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7]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8]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9] 《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第258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0] 载《饮冰室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21] 《康海南自编年谱》,载《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22] 《致汪康年》,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3] 《仁学》,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4] 《适可斋记言记行》。[25] 《德宗景皇帝实录四七六》。[26] 《法政浅说报》第十一期,宣统二年(1910年)。[27]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8]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9] 沈家本《王穆伯佑新著无冤录序》,载《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30] 《大元帅辞职临行通知》,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1] 《接见国会议员代表的讲话》,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2] 《元旦布告》,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3] 《批林修梅书》,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4] 《驳保皇书》,载《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35]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36] 亨利·莱维·布律尔著《法律社会学》,许钧译,第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37]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04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8]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9] 《法律社会学》,第17页,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40] 《毛泽东选集》,第637、691、1414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1]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2]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 参考文献: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 佚名:新扫荡与反扫荡
    经济 2006/10/01 | 阅读: 1788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外资所立下的汗马功劳是有目共睹的。然而随着外资在中国的无限膨胀,外资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风险,也慢慢在中国浮现。21世纪在中国出现了外资扫荡型收购。这种扫荡比较隐蔽,普通百姓未必会有所觉察,但其危害却会影响到每一个人。
  13. 郑永年:自由主义的中国化及其在中国的前途
    思想 2009/09/05 | 阅读: 1788
    从中国的现实及其自由主义的回应来说,中国的自由主义似乎已经死了。
  14. 南方朔:“东协加一”和台湾的边缘化
    社会 2010/01/04 | 阅读: 1788
    今年伊始,对全球而言最重要的大事,乃是「中国——东协自由贸易区」正式开始。根据双方签约时的估算,中国国民所得将提高0.58%,191亿美元,东协(即东盟)国民所得提高3.72%,442亿美元;东协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48%,中国对东协出口则增加55%。「东协加一」 的开始,其意义重大:在经济上,这乃是全球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开始展开,中国经济有了更强的整合力;而在区域安全上,则代表了「亚洲人的亚洲」时代逐渐到来。近代中国与东协的关系始终随情势而多变,在越战前后仍以意识形态斗争为主,直到1994年中国进入东协成为「特别对话伙伴」,95年加入东协的「区域安全论坛」,新的和平发展关系始告确定。当中国与紧邻的东南亚各国亲睦往来,中国的安全屏障也才可以有更大的纵深,因此,「东协加一」可以说是「亚洲新秩序」已踏出了重要的一大步。将来,东协再与韩日、印度、澳纽结合为更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对全球经济必将有更大的影响力。不过,就在东协、中国、韩国、日本等努力於亚洲整合的时刻,非常不幸的乃是正处於民主发展恶质化阶段的台湾,对内党同伐异,对外则闭锁无知,完全失去了判断亚洲未来发展方向的能力与应对之道,极有可能的后果乃是台湾在亚洲整合的过程里被彻底的边缘化。台湾在李登辉及陈水扁时代有过第一波西进热,而在马英九时代则可能出现第二波以南进西进为目标的新出走热。最近台湾调查,由於企业出走而造成的结构性失业日益严重,单单去年1至11月即增加了3万人,应当就是第二波出走热所致。这也是看「东协加一」,台湾人的心头滋味必不好受的原因。其实,台湾在李登辉时代曾有过以「南进」来抗衡「西进」的策略,但一方面台湾长期以来皆只重美日而疏忽东南亚,视东南亚为落后地区,因而力甚少;加以1990年代东南亚的经济发展尚未全面化,商机并不突出,因而李登辉的「南进」遂告铩羽而归。及至陈水扁上台,他除了「独立建国」外,几乎已无其他目标,遑论对东南亚的经营了。反倒是就在这段期间,由於中国国力渐增,需求增加,而在东南亚的影响力渐增,也吸引了较多华人的支持。而2008年是个转机,由於陈水扁的台独路线走不下去。他也自承「台独不可能就是不可能,我不可能,李登辉也不可能」,这也是马英九能够以6比4这种山崩式比例获胜的原因。当年的选举,民进党候选人谢长廷全力攻击「一中市场」,也丝毫发挥不了作用。这意谓马英九就职后,若将自己的政权定位为「非独」政权,接续陈水扁走不下去的台独路线,不但在理上讲得通,两岸关系以「非独」为新的出发点,做为一种新的「最低限互信」,相信北京纵使不满意,但也必能接受。讵料,马英九是被民进党骂到已不自觉的「民进党化」的人,於是他上台后即打出「不统不独不武」的路线旗号,「不武」纯粹是虚辞,「不统不独」则是以拖待变,其次则是要求北京「承认现实」,意思是某种形式的两国论。於是,在过去的19个月里,北京遂对他由「体谅」而转为「怀疑」。特别是去年「两岸一甲子」对论会,北京派出郑必坚带团,一大半目的就是要搞清楚马政权真正的两岸态度为何,该次会议马阵营找来多名独派人物与大陆对话,他们自以为得计,但大陆团却因此证实了他们的怀疑。因此,后来才有大陆军方人士公开批马是在搞「和平分裂」、「独台」的声浪,目前大陆官方人士已不再会讲不中听的话,所有难听的话都只会由学者及退休人员上场,因此军方退休将领的言论,至少已是一种症候。除此之外,台湾搞政治的一向自认有个万灵丹,只要政权发生危机,就会打「爱台湾牌」及「负面中国牌」来证明自己爱台湾。马政权在县市长选举大败后,无论宣传上和电视广告上这种「爱台湾」的气氛已日浓;在谈到ECFA时的口气也愈硬,彷佛不签ECFA,使台湾进入东协,就是北京没有善意,这一连串动作,其实已将两岸关系推向了一个新的危险点:最顺利的结果,就是北京再次帮他兑现ECFA这张支票,让台湾更像独立国家一样去和东协签订自贸协定;而这种情似乎并不容易,那么北京该如何呢?是以拖待拖?或者是背起对台湾「缺乏善意」的帽子?或是北京另外设定自己的日程表,摆脱目前这种「你开支票,我就要兑现」的被动局面?去年12月31日,台北「两岸统合学会」在胡六点一周年举行座谈会,邀我担任串场的主持人。在该次会上,与会学者无一例外的皆对马的两岸政策缺乏诚意与能力表示失望,我们的发言还引出一场轩然小波。我指出,他以六成选票当选,立法院也有四分之三的绝对多数,却无能无识,搞到民众满意度只剩不到三成,2012已有无法连任的危机。2008年大选,民进党抨击「一中市场」不遗余力,但却无效,到了今天,由於他没有能力处理台湾经济问题,已使得反「一中市场」和反「一中」俨然成了新的主流,反而是台湾一些独派在为他喝彩或为他讲话,一个局面搞到如此混乱,这究竟是谁错了。目前「东协加一」已经起动,东亚新秩序已在形成,展望未来,若两岸缺乏互信,这个新秩序里台湾必将被边缘化,台湾为了正找出路,必将有第二波西进南进热。就以广西南宁为例,过去两年台商投资皆以35%比例大幅成长,累积投资额已逾46亿美元。这些都是眼於「东协加一」这个大市场的台商,而搞政治却仍在思考如何拉拢独派,如何证明自己也爱台湾、如何寻求连任等问题,台湾的未来又会在哪里?
  15. 冯象:黎明的左手
    文学 2011/03/21 | 阅读: 1788
    前贤译诗,所定的译名,往往比通行的新华社标准要好看中听。《鲁拜集》的“鲁拜”(ruba’i)又叫“柔巴依”,平声,飘逸着西域风情。作者Omar Khayyam (1048~1131)是波斯哲人兼大数学家、天文学家,郭沫若译作莪默,如今恐怕只可唤作个奥马尔了。《鲁拜集》在英文世界的美名,得归功于诗人费慈杰罗(Edward Fitzgerald, 1809~1883)的“自由翻译”。费氏出身富裕人家,母亲是社交圈的美人,他却从小嗜读书而性格孤僻。在剑桥三一学院,他同丁尼生、萨克雷等三五个文学才子订交,毕业即隐退乡间,平日只喜欢跟本地渔民泛舟弄潮,终生未事任何职业。四十七岁才下决心结婚,新娘长他一岁。结果没过几天,就躲到朋友家,捧起一本书,不肯见新娘了。那本书便是《鲁拜集》,“莪默,给我送来了慰藉”,他说。 费氏译诗可谓苦心孤诣。稿成,只印了二百五十册,未署名,面世(1859)却受了冷遇。两年后——其时书店已作削价处理,从一先令降至一便士一册(一先令等于十二便士)——一个偶然的机会,被罗赛蒂、史文朋、勃朗宁、罗斯金等诗坛名流与批评家看到,大加褒扬,逃婚的书蠹才成了明星。不过,费氏的《鲁拜集》并非学者式严谨的翻译,也不按原文抄本的编排顺序,而是重新组织,大胆联想,甚而借题发挥,将自己对人生挫折的感怀,溶入原作的略带忧伤的享乐主义和对正统信条的怀疑精神。他认为,一首诗直译与否并不重要,但须是“活的”。“倘若不能留存原作的生命,就得注入译家自己次等的生命;宁要一只活麻雀,也强如老鹰标本”(引自A.S. Byatt序)。兹以开头的两阕为例,试译如下——“鲁拜体”格律为四短行押尾韵,aaba,似中国绝句,但作法上是末行发力,破题“如指甲抠心”(波斯诗人Sa’ib语):   Awake! for Morning in the Bowl of Night Has flung the Stone that puts the Stars to Flight: And Lo! the Hunter of the East has caught The Sultan’s Turret in a Noose of Light. 醒来!晨曦已往黑夜之碗 扔进石子,星星逃散: 看,那东方的猎手抛出光索, 套中了苏丹的塔尖! Dreaming when Dawn’s Left Hand was in the Sky I heard a Voice within the Tavern cry, “Awake, my Little ones, and fill the Cup Before Life’s Liquor in its Cup be dry.” 梦里,黎明的左手刚伸上天空, 忽听客栈内一声喊:醒醒 我的孩子,快斟酒来, 莫叫今生的佳酿短了一盅。   据说,从前阿拉伯的骆驼商队凌晨上路时,以石子落碗为号。 百年新文学,浸淫于欧风美雨;几代诗人学者皆对费氏《鲁拜集》情有独钟,汉译遂层出不穷。胡适、徐志摩、闻一多、朱湘,及李霁野、黄克孙、虞尔昌先生等,都试过身手,丰姿各异。影响最大的,似乎还是郭老的译本,只是其底本为第四版修订本(1879),颇可惜。因费氏的修订大约受了评家的压力,束缚了他的“活麻雀”的灵动,虽然稍贴近原文,读来却像是“老鹰标本”。郭老的译文热情奔放,笔触精准(“高瓴”凑韵,除外),大致可见与初版的迥别: 醒呀!太阳驱散了群星, 暗夜从空中逃遁, 灿烂的金箭, 射中了苏丹的高瓴。 朝昧的幻影破犹未曾, 茅店内似有人的呼声, “寺院都已扫净了内堂, 托钵人何犹门外打盹?” 当年博尔赫斯在哈佛作“诗艺六讲”,论及《鲁拜集》,激赏费氏初版的大胆比喻,特意举出“黎明的左手”为例。左,或左手,在《圣经》与近东文学的传统,常有邪曲、不祥、罪恶的意味,乃至充当异族或“他者”的象征。而莪默的原作,压根儿就没有这一短语;完全是译者的戛戛独造。第二版起,改作“朝昧的幻影”(phantom of false morning),则精巧隐晦有余,少了点神秘的猝不及防的冲击力。假使这“东方情调”的一束诗章,不称翻译而是当作费氏的原创发表,罗赛蒂、史文朋他们还会赞不绝口吗?博翁问道(页69)。只怕要说他滥情、媚俗,没翻几页,就把诗集丢回那堆一便士削价书里去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于铁盆斋,原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1.9 博尔赫斯(Jorge Luis Borges):《诗艺六讲》(This Craft of Verse),哈佛大学出版社,2000。 费慈杰罗:《鲁拜集》(Rubaiyat of Omar Khayyam),A.S. Byatt序,Edmunt Dulac图,Quality Paperback Book Club, 2000。 《鲁拜集》,Peter Avery & John Heath-Stubbs英译,企鹅丛书,1979
  16. 张新颖:T·S·艾略特和几代中国人
    文学 2012/08/19 | 阅读: 1788
    《艾略特文集》五卷(陆建德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出版,翻阅书页,触发我想起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史中的一些诗文人事,连绵蜿蜒到今天,已经是历几代人而起起伏伏了;却都如在眼前,萦绕不去。
  17. 章永乐:1913大选与“大决裂”(新浪历史访谈)
    法律 历史 2013/02/02 | 阅读: 1788
    新浪历史1913年系列访谈之二:1913年3月,沪宁铁路车站的三声枪响击杀了正欲问鼎民国政坛的国民党领袖宋教仁。暗杀激起的二次革命及随后的政治压制,宣告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的失败。民初鼎沸的议会政治与政党活动,如昙花一现,终归于沉寂。从此往后十几年间,是所谓军阀的时代,袁世凯之后,原本在表面上还算是被捆缚在一起的大大小小诸多军阀,一跃成为中国政坛的主角,互相攻伐以争权势,国家四分五裂,政治保守无为,外交仰人鼻息。中国近代政治,走入最为混乱黑暗的一节。北洋军阀时代的终结,要等到十四年后国民党与共产党联合北伐。但军阀,并未随之而去。整个民国,北洋军阀时代培植并成长起来的军阀与及新崛起的军阀,犹如青天白日之下的幽魂,始终没有散去。重回百年前的1913年,寻找历史线索。这一年,为何新生的共和国(中华民国)刚刚一年,就遭遇了政治上的大动荡,最终使得共和体制难以运转。新浪历史1913年系列访问,从这一年年初大选开始。本期,我们访问了北京大学章永乐教授。他从辛亥年缔造的政治、军事格局开始,分析1913年宋教仁遇刺之前各种力量博弈之下所埋藏的危机。采访嘉宾简介:章永乐,浙江温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西方古典学中心学术委员。主要研究领域: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近现代宪政史,古希腊-罗马历史编纂学。著有《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新浪历史:章教授好,1912年是中华民国的过渡之年,它的政治状况如何,能否大致介绍一下?章永乐:1912年最重要的事情,当然是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框架的搭建:清帝退位、南北政府合并、袁世凯主政新政权、定都北京,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最后也迁到北京去了。用我在《旧邦新造:1911-1917》中的说法,这是一场"大妥协"。但是,这是一个很勉强的妥协。大家都认为国家要统一,都认同五族共和,但对于统一的中华民国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袁自己的解释与革命派的解释很不一样,袁要追溯到《清帝逊位诏书》,强调民国与清朝的连续性,革命派一定要强调民国政权的革命起源。大家也都同意袁世凯当临时大总统,但是这个大总统该有多少权力,大家意见很不统一。南京临时参议院单方面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的国务员的副署权、内阁用人必须经过临时参议院同意、凡加重国库负担的契约需要临时参议院批准等规定,都是束缚袁世凯手脚的。袁作为临时大总统,无论是人权、财权、事权都比较有限,无法充分施展。这种政体安排后来就成为矛盾焦点之一。除此之外,中央与地方关系也是个重大分歧点,因为一旦袁世凯执掌中央行政,央地关系直接关系到革命势力的命运。同盟会-国民党与北洋集团在1912年磕磕碰碰的事情很多,但还没有撕破脸。袁世凯要搞"军民分治",目的是为了削弱各省都督的权力,同盟会-国民党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在中央,换了几个内阁。唐绍仪内阁里有一半是同盟会的会员,但唐与袁冲突太大,到6月份就辞职了。陆征祥内阁被称为"超然混合内阁",政党属性不明显,但陆征祥被临时参议院弹劾,8月份就称病辞职。赵秉钧代理总理,到9月陆征祥辞呈批准后出来组阁。8-9月发生的另一个事情就是孙文、黄兴北上调停,两人表明拥袁态度。黄兴推荐赵秉钧组阁,并把赵秉钧内阁的一堆阁员拉入国民党,从形式上做成了一个国民党内阁。到这里,大家面子上还是过得去的。但是,1912年年底至1913年年初的大选之后,国民党成了掌握议会的多数党,对组阁权志在必得。这对北洋集团来说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新浪历史:1912年6月到8月,出现了一个政府空缺的时段。8月份孙中山和黄兴先后北上,其实是调和南北矛盾。这是国民党方面和北洋方面关于内阁做的一次努力,当然,最后的结果也是出现一个国民党内阁。赵秉钧也加入了国民党,组阁成功。就1912年年中的情势来看,赵内阁算是最后一次妥协,1912年8月,情况已经非常危险,议会制吵得一塌糊涂,内阁无法出台。孙黄北上之后,赵秉钧内阁出台,南北的平衡,又勉强维系了下去。这里边的危机是什么?章永乐:南北矛盾是一个结构性的矛盾,也是一个无法通过"大妥协"获得彻底解决的矛盾。这就好比两拨人开一个股份公司,到底谁的股份多呢?革命党人掌握革命的道义资源,掌握南方多省的地方军政大权,1912年南北和谈时,民军甚至在数量上比北洋军还多,"大妥协"后大量裁撤,军事力量就不如北洋了;北洋这一边呢,在"大妥协"之后掌握了中央的军政大权,军事力量比革命党人强,在地方上也比较有实力,但它是从清朝的军政体系中蜕变出来的,并不掌握革命的道义资源,更倾向于诉诸与清朝的连续性。双方都觉得自己股份多。第一轮妥协的结果是,革命党人把临时大总统的位置交出来了,但这不等于说他们放弃控股了。他们想搞政党内阁制,把内阁的权力拿到手里,这样就能在事实上实现控股。但1912年的事态发展可以让我们看到,还是北洋比较有实力一些,它得了控股的里子,可以给同盟会-国民党一个面子,把实际上听命于袁世凯的内阁"化妆"成同盟会-国民党内阁。这个通过妥协产生的政治结构已经矛盾重重,已经到了不靠"政治化妆术"就维持不下去的地步了。新浪历史: 1912年年底到1913年年初的大选,国民党在参众两院都获胜。当时两院的职能是什么?章永乐:根据《临时约法》,立法机构是临时参议院。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国会组织法》事实上修改了《临时约法》规定的一院制,设参众两院,众议院为下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为上院,议员由各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选出,为间接选举。这一安排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制很接近。但机构虽有变化,两院行使的其实还是临时参议院的职能,这些职能有些是由一院来行使,有的由两院共同行使。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这七种职权由两院分别行使,其他职权,除预算决算必须先由众议院议决之外,都由两院共同行使。共同行使职能,就意味着每一院对另一院都有否决权。比如立法就是两院共同行使的职能,每一院都可以提出议案,但都必须得到另一院的通过。这样参众两院的功能差别其实并不大。如果这两院都由同一个党控制,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相互牵制的作用。新浪历史:1913年这个大选还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袁世凯的力量实际上没有介入进来,你怎么评价?章永乐:你说得很对,北洋系在这次选举中比较消极,根本就没有投入多少资源去参选。这跟袁世凯的素质和态度有很大关系。袁是旧官僚出身,搞官僚政治是行家里手,但确实是不太懂群众政治,没重视这个选举,没料到国民党选赢之后,居然能根据宪法,正大光明地与北洋竞争政权。另外,在孙、黄宣布支持他之后,袁的确也把自己当成超越国内各党派的"超然总统"了,认为搞定这些政党的头人,也就搞定了这些政党。这样下来,袁世凯既没想到自己去组党参与选举,也没有去刻意拉拢一些政党的势力为自己所用。国民党就不一样,很多人搞群众运动起家,即便不熟悉选举,也知道怎么搞群众宣传,更何况有宋教仁等一批在海外观摩和研究过选举的归国留学生进行引导;在南方,国民党人还控制着一些地方政府,更可以动用政权的力量来为国民党拉票或做票。这是两拨气质差异很大的人,一拨还停留在官僚政治时代,一拨已经迈入了群众政治时代。新的共和政体为群众政治留出了很大空间,国民党也充分利用之,但掌舵的北洋集团对此却缺乏心理准备。这样的一个政治体系怎么可能稳定呢?新浪历史:那么这里埋伏了一个1913年的破裂的伏笔,北洋集团失去了选举,或者它在选举当中完全没有办法和国民党抗衡。章永乐:如果北洋集团也积极参与选举,并在议会中有一定代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就会缓和很多,绝不会闹到这种极端对抗的地步。我这样说不是空穴来风。1913年的北洋还不会玩选举,结果国民党赢了;到1918年北洋就会玩了,操纵所谓"安福俱乐部", 让试图冲刺国会第一大党的"研究系"输得很惨--有句话说得好:"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  但1913年北洋还没学会选举嘛。选举结果是,国民党在众议院596个席位中得了269席,在参议院274个席位中得了123席,加起来,总共在870个席位中得了392席。这是压倒性的优势,如果能完全按照政党内阁走,就可以兵不血刃的把施政权夺过来。距离胜利看似只有一步之遥,国民党人怎能不振奋呢?宋教仁动身北上前那些意气风发的话,绝不是他一个人的想法,而是寄托着整个集团的政治愿景。但他们忘记了,他们背后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1913年这种情况,其实有点类似于晚清立宪,晚清立宪有个很大的驱动力,就是汉人士绅与官僚想通过立宪,兵不血刃地从满洲亲贵手里夺取行政权。满洲亲贵对此当然非常警惕,非但不让政权,还搞出了个"皇族内阁"。 汉人士绅与官僚和平夺权无望,才被推向了革命。 1913年的袁世凯就类似于清朝皇帝,国民党类似于想夺满洲亲贵权力的汉人士绅与官僚,夺权的人都并不想争国家元首这个面子,要的是行政首脑这个里子。差异在于,1913年国民党夺权有宪法依据,比晚清汉人立宪派的所作所为更理直气壮。对北洋集团来说,这就成了一个关系到本集团生死存亡的挑战。新浪历史:《临时约法》你怎么评价?它究竟是一个责任内阁制呢,还是一个混合的总统制?章永乐:《临时约法》确立的是一个混合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特征的政体,事实上总统制的特征还多一些。总统制下,总统兼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内阁制下,这两个角色由总统与总理分别担任。《临时约法》一方面模仿美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比较大的实权;另一方面,又仿照法国内阁制规定,增设了国务院(内阁),并且赋予国务员以辅政权和副署权。但是,《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任命国务员需要得到临时参议院同意,但没说对国务员免职也需要临时参议院同意。这个法律上的模糊,在1917年的"府院之争"中就成为核心问题,大总统黎元洪将总理段祺瑞直接免职,黎认为合法,段认为非法。总的来说,实际运作起来,总统比总理更像行政首脑。标准的内阁制还需要有议会对内阁提不信任案和总统可以解散议会的对等设置。《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在这里,立法者将"不信任"也包含在"弹劾"的意义之中,可以说从实质上有不信任提案权。但临时大总统却不能解散议会。这其实是一个很奇怪的政体,内部缺陷很多,运行起来之后也一直磕磕碰碰。为什么会立出这样一个法呢?它又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宋教仁是一开始就主张内阁制的,孙文一开始主张总统制,看到袁世凯要出任临时大总统,才改变主意,主张内阁制。如果搞成了标准的内阁制,袁就类似于"虚君",实际行政权将由同盟会人士来掌握。但我们要知道,袁世凯出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临时参议院是全票通过的,连孙文都没有得到满票,这说明袁在临时参议院里有相当的威望。孙、宋等人改总统制为内阁制的思路,并没有得到临时参议院的普遍赞同。在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对临时大总统不利的条款就被议员们删改了。最后妥协的结果,就是这样一个混合的政体。所以孙文很不满,他后来回忆说,"在南京所订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新浪历史:这段历史当中我自己的一个疑问,《临时约法》没有明确责任内阁制。那么宋教仁上来之后,能不能组成完全责任内阁?章永乐:《临时约法》的法条确实并没有说实行多数党组阁的制度,从理论上说,总统可以提名少数党甚至无党派人士入阁,这也是袁世凯提名非同盟会-国民党人当总理的依据。但《临时约法》又规定,所有国务员都要临时参议院通过。也就是说,你总统可以随便提名,但我国会有否决权。这就是为什么袁世凯在唐绍仪、陆征祥、赵秉钧内阁人选上反复斟酌的制度原因。如果国会内部的人并不是很团结,少数党乃至无党派人士来组阁或入阁也是可能的,总统多费神做分化议员的工作就是了。但如果是1913年国民党占据多数席位的情况,总统不搞多数党组阁,遇到的阻力就会非常非常大。新浪历史:那就是说1913年年初这个选情已经把国民党推向了前台,北洋在选举当中严重溃败。这样的一个局面导致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袁世凯怎样面对国民党。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在长江沿江各省的演讲中,发表了很多激烈的反袁言论,有一个演讲他甚至说,袁世凯如果不按照国民党的意思办事的话,就可以把袁世凯(总统)撤换掉。这肯定是袁世凯方面不能接受的。张国淦有一个回忆录,他就说袁世凯在北京阅读到刊登宋教仁演讲的报纸之后,非常愤怒,就说宋教仁怎么能发表这种言论呢。两边情势,如此不睦,那么1913年年初正因为国民党胜选,有没有可能导致袁世凯必定使出重手,即使没有宋教仁案发生,他是不是必定要撕裂这种勉强的妥协?章永乐:"必然"、"偶然"这样的用词都太绝对,我更倾向于用"概率"的概念来表述。事态走到这一步,不管有没有宋案发生,袁都有极高的概率出重手,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袁世凯一个人的事了,更牵涉到许多北洋军政要人的前途命运。乖乖交出组阁权,无异于北洋集团的政治自戕。北洋有这么大的军事实力,为什么要交呢?让袁世凯乖乖交权,这需要袁具备多高的治美德啊!更何况,袁对这个游戏规则本身就很有意见。《临时约法》毕竟是南京临时参议院单方面制定的,北洋集团并没有参与立法,却最后要受到这个法律的约束。袁要是说不玩了,在道义上并非完全没有同情者。新浪历史:当时国民党有提议想让黎元洪来,因为黎元洪好控制,他们有这个想法。当然黎元洪是没有任何实权的人物,最多也就是在湖北省有一些实权,这个可能性也不是太大。章永乐:黎元洪得了临时副总统头衔之后,也一直不愿意离开湖北,他是非常清楚实力政治的规则的,离开自己的军队无异于鱼离开水。哪怕是国民党支持,黎也断不会跑北京去当总理。他最后是被段祺瑞胁迫进京的。在我看来,黎元洪对现实世界的游戏规则理解是准确的。政治制度的运作,还是不可能太偏离现实世界中的实力对比。在军省格局下,国民党没有军事实力作为后盾,想兵不血刃地从掌握重兵的北洋集团手中夺走行政权,很不现实。从世界历史经验来看,"政党轮替"如果要顺利发生,很关键的条件是军队在国内政治竞争中保持中立。但民初的军队都是党派军队,显然不是中立的。新浪历史:你怎么看制度设计和真实的权力之间的问题,如果有更好的办法怎么处理1913年这个局面?章永乐:从结构上说,即便没有宋案发生,1913年的局面也已经很危险了,要想不崩盘,只能寄希望于政治家们超常的政治美德。假设他们有这种美德,相互给点面子,最后能有多大改善空间呢?手握重兵的袁是不可能接受国民党完全自主组阁的,他最多允许继续赵秉钧内阁的"政治化妆术"继续下去,或者在内阁中多放一两个真国民党人。而国民党既然赢得了大选,自然也不会允许自己的权力有所减损,因此袁试图获得的自主任命国务员的权力与解散国会的权力,都不太可能实现。所以,妥协的空间是非常小的,即便双方达成妥协,那也只是将冲突往后推而已。但实力对比还在变化,而且对北洋有利。我们要知道,1913年同时还在进行着另外一些事情。第一是袁世凯向列强借款充实财政,有了钱就可以增强北洋军事实力;第二是袁世凯大力推进"军民分治",旨在削弱各省都督的权力,这首先就会削弱国民党控制的省份的权力。所以,坦白地说,我没有更好的办法。如果当时军队保持中立地位,而不是被不同政治势力直接控制,更有成果的妥协是可能的。但这种军事力量格局是从晚清以来逐渐形成的,对我们的讨论来说,它已经是一个常量。新浪历史:你怎么看共和党(进步党)在1913年年初大选中的作用,是与国民党形成两党制约吗?章永乐:进步党是大选之后合并统一、共和、民主三党才产生的。参与大选的政党非常多,选举的时候,还很难期望出现两党局面。袁世凯想当"超然总统",一开始也没有两党政治的构想,他是等到选举结果出来之后,才去找梁启超、汤化龙等人组建进步党的。对他来说,这是亡羊补牢之举。进步党诞生之后,的确对国民党起到某种制约作用。比如说在善后大借款事情上,利用国会议事程序拖住国民党,这对袁是非常有利的。但进步党并不是对袁言听计从的"五毛党",他们是有理想有抱负的。梁启超等人之所以支持袁世凯,是因为他们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有必要加强国权。所以不能把进步党看成是北洋集团的党。实际上,1916年的倒袁运动中,进步党系人士是急先锋。1918年,脱胎于进步党的"研究系"又想通过选举,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趁机组阁。这个时候段祺瑞他们学乖了,赶紧组织了"安福俱乐部",无政党之名,有政党之实,结果一选,"研究系"输了个底朝天。那次选输之后,梁启超才意识到自己原来太天真了,没有从国民党的失败中汲取教训。新浪历史:怎么评价袁世凯在1912到1913年年初之间的作为?章永乐:有人说袁世凯法制观念淡薄,这点当然是有道理的。袁世凯上任之后发布的大赦令没有经过南京临时参议院同意;他不尊重国务员的副署权,没有经唐绍仪副署就作人事任命;他搞善后大借款,也绕开了临时参议院。这些事情都违反了《临时约法》。当然,我前面说过,袁对《临时约法》的意见很大,这个法的制定过程是有重大缺陷的。不过还是要看他做了哪些具体的事。袁世凯是中央政府领导人,处于那个位置上的人,都会考虑国家的整合。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国陷入深刻的国家整合危机,边疆出现分离主义运动,地方上军省格局固化,中央不仅对地方失控,自身也财政拮据,难以为继。袁世凯从1912年到1913年初干的事情,首先就是"削藩"和加强中央集权。他做了几个重要的事情,第一就是劝说南方把大部分军队解散了,这个事做得比较成功;第二个就是财政,要求各省向中央解款,结果连北方几个省的都督都不给他交,这个事情到1913年初都没有太大进展,所以袁世凯的重心就放在借外债上,跟列强借钱引人非议,但客观事实是,离开外债,北京政府根本无法维持。袁政府真正有实效的财政体制改革是从1913年底开始的。第三是推动"军民分治",向各省派遣民政长官,借此在各省打入"楔子",削弱都督的权力。最有戏剧性的事情就是,江西都督李烈钧推荐了自己的老师汪瑞闿来当民政长官,但汪瑞闿却向袁世凯输诚,李烈钧作茧自缚,陷入全面被动。第四,通过军事与政治手段,积极应对蒙藏分离危机,使情况没有进一步恶化。上面四件事,第一件是南京临时政府自己同意的,如果吃亏也是个哑巴亏;第四件是大家都赞成的;第二、第三件事情,革命派批评很多,视为卖国和专制。但就财政而言,即便是南京临时政府,也向列强到处借钱,孙文甚至向日本开出了租让东北的条件,尺度比袁世凯大得多。就对"军民分治"的态度而言,同盟会-国民党内部意见并不统一,黄兴是赞成"军民分治"的,但担任若干省都督的同盟会员-国民党人则非常反对,并提出"地方自治"的口号来对抗,这主要还是因为自身成了"削藩"的对象。民初最大的问题并不是中央过于集权,压迫地方,而是地方坐大,国家陷入涣散境地。 这样的国家一旦遭到外敌入侵,那就非常危险。这样来看,袁世凯的国家建设努力有很大的合理性。后来的国共两党一旦当权,也都会大力"削藩",加强中央权威,其方向与袁并无大异。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削藩",而是哪种政治势力、借助什么力量来"削藩"。传统上国共两党的革命史观认为"反动势力"削"进步势力"的"藩",叫做专制独裁;"进步势力"削"反动势力"的"藩",叫做民主进步。这种说法依赖于特定的"进步"的尺度,根据这种尺度,跨入"群众政治"时代的国民党比停留在"官僚政治"时代的袁世凯要更进步,所以国民党怎么反都是正确的。这实质上是历史胜利者为自己这边做的正当性论证,但从历史来看,新的、更"进步"的政治原则未必就会自然地得出好的政治效果,好结果的发生,总是需要非常复杂的政治实践。所以我们才需要政治学、法学来总结这些实践的经验教训。那我总结出了什么呢?中国在列国竞争之世要生存,内部就不能四分五裂,所以我同情自晚清以来各种政治势力(其中包括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前赴后继的国家建设努力,但在辛亥革命之后政治与军事权力碎片化的背景下,像袁一样仅仅依靠一个比较封闭的、建立在庇护、结盟与官僚等级关系之上的军政集团,通过压制其他政治势力来实现国家整合,是不太容易获得成功的。很简单,你依靠的力量太有限了,而你要对付的离心势力却非常强大。后来国共两党怎么做的呢?一是引入列宁主义原则整合自己的核心团队,第二是通过社会革命,把原来在政治上不是那么重要的社会力量变成支持自身的政治基础。当然,国民党在大陆根本就没完成"削藩"的历史任务,最后反而被别人"削"掉了。新浪历史:能不能说1913年共和政治的失败,是因为双方都缺乏妥协精神呢?章永乐:今人很容易"事后诸葛亮"式地怪当时的政治家缺乏妥协精神,甚至上升到"国民性"的高度来批判,比如专制的毒害啊,中国人习惯于一元政治思维啊。但不要忘记了,这个故事的开端就是1912年的"大妥协"啊!1912年的"大妥协"形式之精巧,前两年一批法政学者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分析已有详细揭示。是不是1912年的政治家富有协商妥协精神,1913年的政治家就突然转性了呢?要知道,很大程度上,他们是同一批人啊。在我看来,1913年的大决裂,从根本上是1912年的"大妥协"结构的破裂。1912年在北洋集团与革命派之间形成的"大妥协"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大家对国家统一有共识,但在其他方面的共识非常稀薄,就连袁世凯领导的民国政权是怎么来的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更不用说政体选择、行政领导人选、中央地方关系安排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了。双方都想要掌握实权,都对自己的政治资源有信心,都掌握一部分军队,也都在逼近对方的底线。在当时的结构条件下,要想不撕破脸,非得有超常的政治美德不可,即便换成白皮肤黄头发的政治家,结果也不会好多少。你不能一边到处用经济学里的"理性人"标准分析这个分析那个,一边在政治上天天要求政治家做尧舜。放在世界历史中来看,在那样恶劣的内外条件下,共和政治出现挫折毫不奇怪。想想短命的17世纪英吉利共和国、法国大革命后的大动荡与频繁的政权更迭、拉丁美洲历史上不断向军事独裁演变的共和政治...... 1912-13年的中国只会比这些革命中的国家和地区条件更薄弱,情况更复杂。如果1913年出现的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那才是真正的人间奇迹,政治学总结出来的很多权力的规律就要改写了。 (采访人:张晓波   受访人:章永乐  整理:吴佳璐)
  18. 田雷:重新发现宪法--我们所追求的宪法理论
    法律 2013/05/23 | 阅读: 1788
    所谓宪法经典,在中文语境内就是中国宪法的研究者应该研究些什么,一种研究对象的问题。它既区别于外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也区别于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19. 吕清平、蔡大平:西方学界关于巴迪乌思想研究综述
    思想 2010/11/13 | 阅读: 1787
    当谈起当代法国哲学时,我们通常会想起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等思想大师。然而,随着福柯、德里达等的相继去世,法国的巴里巴尔、让一吕克·南希、洪席耶等一批新人出现在世界学术舞台前沿,其中的标志性人物之一就是法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阿兰·巴迪乌(Alain Badiou,1937一)。巴迪乌是法国后结构主义之后,挽救哲学及左翼政治的原创性思想家。与德里达、德勒兹、福柯等在年轻时期就在世界范围声名显赫相比,巴迪乌可说是大器晚成,在其著作《存在与事件》发表十年之后才开始受到法国人的关注,而取得世界性声誉更是21世纪初的事情。尽管如此,无论在法国还是英美世界,巴迪乌都成为继齐泽克之后炙手可热的人物。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特别是《存在与事件》发表之后,他出版了大量著作,广泛涉及本体论、数学、美学、文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性别政治,逐渐在各领域产生影响。 当然,巴迪乌思想的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个贡献是巴迪乌通过两次根本性转变寻找左翼政治的可能性,一次是通过毛主义而摆脱阿尔都塞无主体过程的非政治性悖论,进而把政治学奠基于拉康式的主体理论视域中;另一次是通过数学转向而摆脱毛主义所具有的不计后果的政治性。因此,巴迪乌既坚持左翼革命政治的可能性,又在西方左翼理论中保持了一份难得的冷静与沉着。这既是巴迪乌对左翼理论界作出的独特贡献,又是巴迪乌在理论上不随波逐流,勇于坚持信仰的体现。第二个贡献是巴迪乌以数学和诗为手段,以复兴真理为目标拯救摇摇欲坠的哲学,进而以一种冷静的眼光对当代的一些重大理论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哲学思考。通过对《存在与时间》及其相关文本的研究,揭示出海德格尔哲学及其延伸出来的当代解释学、当代分析哲学和后现代一后结构主义在对当代社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的误判,凸显出柏拉图所开创的数学转向在当代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巴迪乌告诉我们,后现代只是哲学家们误判时代特征的结果,我们仍然处于现代性的范围内,无论是哲学还是政治在当代尚未终结,并且永远不会终结。 巴迪乌的事件哲学既是当代西方左翼理论建设性转向的标志,又是当代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终结、“(科学)思想”转向开始的标志,它是巴迪乌对思想史的核心贡献,但就是这样一个标志性贡献,它在当今的学术界饱受争议。总体说来,国外学术界对它的内涵及其思想史地位的研究,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思想史定位 齐泽克把巴迪乌的事件哲学置于阿尔都塞和拉康传统中,认为巴迪乌关于存在与事件、知识与真理的区分是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科学之间的区分的翻版,而巴迪乌的主体理论是拉康主体理论的转换。巴迪乌在英文传记中回忆说,自己的事件哲学深受萨特、阿尔都塞和拉康的影响,萨特存在即行动的主旨、阿尔都塞哲学划界的思想和拉康主体理论的公式化和形式化是自己总体哲学框架形成的三架马车。从这点看来,齐泽克从阿尔都塞和拉康传统人手来理解巴迪乌事件哲学的确有很大的优点。不过,齐泽克把巴迪乌事件哲学拉康化,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核心解读为获得一种从计算为一的国家状态中减出来的缺乏任何差异的政治性剩余的这种做法,虽然看到了巴迪乌事件哲学与拉康之间的承袭关系,但解读得过头了,以至于把巴迪乌变成了拉康。齐泽克认为,巴迪乌与拉康只是在主体理论问题上才存在区别,而在真理、事件观念上,与拉康几乎没什么区别。因此,与拉康相比,巴迪乌最核心的理论贡献就是在阿尔都塞之后以某种特殊方式复兴了笛卡尔式的主体。这显然是对巴迪乌哲学的误解,因为从整体构架看,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与心理分析学是不同的。 与齐泽克不同,让一吕克·南希把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与海德格尔和萨特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列维纳斯现象学与基础本体论之间的关系。巴迪乌的事件哲学深受海德格尔和萨特的影响,《存在与事件》的一个核心构架就是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康托尔集合理论转换。但这种转换在哲学方向上不是无关痛痒的,它是哲学在20世纪末由语言学向“思想”转向的巨变。所以,南希以这种类比揭示了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贡献是不恰当的,因为巴迪乌的事件哲学对基础本体论所具有的诗性语言特征、非理性特征进行了颠覆性批判,它的核心特征是返回柏拉图。而列维纳斯对海德格尔基础本体论的批判是他对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后现代性置换,其核心特征是确立一种犹太教式的新海德格尔哲学。当然,让一吕克·南希正确地指出了巴迪乌事件哲学的突出贡献,即哲学不再作为科学之王,不再缝合于某一条件,它与真理程序之间处于历史性变动关系中。 巴里巴尔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置于法国“真理史观”的背景中加以理解,认为巴迪乌在真理观上的核心贡献不仅使数学化的真理与其条件关联起来,而且返回到真理的普遍性观念。使真理数学化,返回真理的普遍性是巴迪乌《存在与事件》一书的核心内容,它是以返回柏拉图的姿态实现此目标的,以便使真理本身成为“思想”范围内的事情。这与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逻辑一现象学和逻辑一认识论探讨的真理完全不同,在德里达眼中,真理是一种超验现象,它处在理念的时间化和意义的弥散化运动中,并且在起源处嵌入逃脱了控制的差异的空隙;而在继承了法国科学认识论传统的康吉扬(canguilhem)眼中,真理不仅包含着其对立面(错误),而且它的标准植根于批判人类学;在福柯那里,真理是在反抗和统治之间的差异关系中构成的。这些真理是一种逃脱了“思想”控制的东西,是一种碎片化的、没有普遍性特征的相对的东西。这种观点在彼得·霍尔沃德的《巴迪乌:臣服于真理》一书中体现了出来,他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最核心的贡献在于对真理严格性和普遍性的重新肯定,在于把真理从解释或判断中解放出来。 尼克·胡列特把巴迪乌事件哲学定位于法国“人的解放”的思想政治传统(即斯宾诺莎、卢梭、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传统)中,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的巨大贡献在于复兴了解放传统。巴迪乌的《存在与事件》写作于法国自由主义盛行时期,自由主义倡导政治斗争、反抗,力主从压迫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逻辑广受法国人欢迎,许多原来的左翼思想家纷纷倒戈,攻击左翼理论,倡导自由主义思想。因此,巴迪乌要做的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重新思考左翼政治的可能性。在哲学上,巴迪乌事件哲学以事件为核心概念,思考一种新的政治的可能性,它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解放。当然,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解放内涵是与返回数学本体论关联在一起的,它只有与存在、主体和事件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到理解。与毛主义时期相比,事件哲学的解放内涵不再局限于在意识形态中导出主体范畴。当代许多左翼把“思想”等同于技术、管理控制,并倡导一种碎片化、局部性反抗的解放理论,事件哲学的解放内涵是一种肯定“思想”创造性前提下肯定人类文明进步并倡导一种集体反抗的东西。因此,胡列特说巴迪乌事件哲学复兴了法国的解放传统,对全球范围内左翼理论的复兴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个评价是正确的。不过,他没有看到巴迪乌事件哲学解放内涵与当代左翼理论的巨大异质性。 与上述学者不同,加布里埃尔·列拉和彼得·霍尔沃德对巴迪乌在思想史上的贡献和地位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评价。列拉认为,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使我们以一种新的视角,谈论政治创新的条件、哲学的可能性、性别差异的伦理学和主体的形成等问题。正因为如此,霍尔沃德断言,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与当代主流哲学不同,它在本体论上拒斥对存在的统一性理解,主张存在的多样性;主张返回柏拉图以拒斥现代诡辩论者;主张激进普遍主义但又远离康德和任何超验传统,使巴迪乌以科学理性形式反对哲学在语言学或相对主义方面的转向;主张回到主体以便与阿尔都塞以及科学经验主义观念断裂。当然,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也拒斥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以文化批判为核心的伦理学,拒斥列维纳斯的差异伦理学。二、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起源 博斯特尔斯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不仅深受法国68年事件的影响,而且继承了毛主义、阿尔都塞式的马克思主义和拉康的心理分析学的因素。巴迪乌在《存在与事件》中坦承,自己的事件哲学继承了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分析哲学的数学一逻辑传统和后笛卡尔的主体理论,特别是拉康的主体理论,但又超越了它们。与此不同,让一米歇尔·拉巴泰(Jean—Michel Rabate)把巴迪乌事件哲学中事件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追溯至贝克特《瓦特》中的法则和偶然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的真理观追溯至贝克特关于法则场所问题中遇到的不可命名性,因此,巴迪乌事件哲学深受萨德美学和康德伦理学的影响。 扎卡里·卢克·弗雷泽(Zachary LukeFraser)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萌芽于《模式的观念》。巴迪乌的理论起步是阿尔都塞。20世纪60年代,《模式的观念》是巴迪乌参加阿尔都塞主持的“保卫科学家”哲学课程而形成的发言稿,《存在与事件》中以形式化范畴思考新事物出现的主旨最初就萌芽于此文。在《存在与事件》中,事件得以成立的根据是新事物从旧事物中减除的真理程序,而在《模式的观念》中,作为“前一事件”的“认识论断裂”是指意识形态通过数学化而去意识形态化;去意识形态化的数学化转变为《存在与事件》中的“减法”;《存在与事件》中的“零”观念就是《模式的观念》中的“真”概念的转化形式,而真的“重铸行动”转化为《存在与事件》中的“力量”观念;数学是存在作为存在的科学,这种哲学理念由巴迪乌最初于1984年在与利奥塔的一个访谈中提出,成熟于《存在和事件》,但它可回溯至巴迪乌的《模式的观念》。不过,扎卡里·卢克·弗雷泽没有注意到,《模式的观念》在整体构架上对《存在与事件》的影响是其哲学划界。三、巴迪乌事件哲学的内涵 在事件哲学中,本体论与主体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可归结为以下几种:首先,博斯特尔斯认为正确理解巴迪乌事件哲学的首要前提是理解本体论与主体理论、存在与事件之间的辩证关系。否则要么只从本体论途径,要么只从主体理论途径进入巴迪乌哲学,因而把巴迪乌事件哲学关于存在与事件的区分理解为康德式的现象和本体之间的区分,这是对巴迪乌事件哲学的康德式理解。巴迪乌事件哲学要从本体论与主体理论之间的关联进行理解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巴迪乌事件哲学中是一种辩证关系。倒不如说,巴迪乌事件哲学解决了后结构主义在本体论与主体理论关系问题上的理论逻辑短路。其次,奥利弗·费尔萨姆 (Oliver Feltham)和贾斯汀·克莱门斯(Justin Clemens)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核心问题锁定为协调现代本体论与主体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后结构主义逻辑框架中,一般本体论和主体理论、主体与一般存在处于同一层次上。因此,在哲学上,后结构主义取消了行动主体,在政治上,后结构主义取消了独立理性行动的可能性,最后滑入了非政治主义的反讽中。巴迪乌在《存在与事件》第一卷中不把二者混同,而是承认主体存在与一般本体存在之间的区别和张力。当然,主体存在不是指主体以一种独立方式创造一个行动,而是指主体通过改变情境的独立行动。它不仅与事件的出现联系在一起,而且与事件的结果联系在一起,因而,主体存在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化过程。所以,与后结构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巴迪乌事件哲学解决了后结构主义的非政治性悖论。 山姆-吉莱斯皮(Sam Gillespie)把巴迪乌事件哲学价值目标定位在“新事物”是什么及如何出现的问题上。追求“新事物”是20世纪哲学的价值目标。对齐泽克来说,“新事物”就是“真”;对德勒兹来说,新事物就是事实。与德勒兹的“新事物”在重复过去整体的基础上形成不同,巴迪乌的新事物概念是一种与过去的东西的完全断裂。在《存在与事件》中,新事物通过事件出现,它使任何给定情境中的连续性产生断裂,并且使身处其中的各种情境根本上被重构。与德勒兹相比,巴迪乌的新事物概念的特性是:德勒兹的新事物和事件是世界中的现象,而巴迪乌的事件和新事物可实现与世界的断裂。由此,德勒兹和巴迪乌的哲学完全不同,德勒兹的哲学是一种创造性观念,而巴迪乌的哲学什么也不创造。在凸显自己事件哲学的特殊性上,巴迪乌找到了一个重要的批判对象——德勒兹。 贾森·巴克和霍尔沃德都把巴迪乌事件哲学最基本的内涵界定为有关真理的激进话语。巴迪乌事件哲学激进内涵最大的特征是把形式性的、公式性的、平等的思想观念与激进的变革理论联系起来,以便既坚持柏拉图式的革新(即坚持真理的普遍永恒性),又坚持萨特式的革新(坚持主体介入)。但又与萨特和柏拉图不同,巴迪乌激进的真理观实现了与现状的彻底决裂,通过主体实现了对情境的彻底改造。因此,它既克服了萨特存在哲学的虚无主义和诤『生倾向,又克服了柏拉图理念哲学的与世无争的倾向。不过,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这种重要的左翼立场只是在霍尔沃德的一篇文章中体现了出来,在《巴迪乌:臣服于真理》中,左翼立场在文本中被消解了。贾森·巴克虽然指出了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核心,但《巴迪乌:批判性引论》只是对巴迪乌学术思想的传记性评述。 洛伦佐·基耶萨(Lorenzo Chiesa)、费尔萨姆和克莱门斯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本体论维度是在吸收拉康主体理论之“真”基础上形成的。在《存在与事件》中,巴迪乌继承了海德格尔本体论差异观念以及维特根斯坦的情境观念,并消解了其中所具有的统一性之原初性,使统一性成为不再是存在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一的结果,巴迪乌的存在概念是一种作为一的、非连续的多。因此,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本体论既受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又深受拉康主体理论的影响。与他们不同的是,诺曼·毛道拉斯(Norman Madarasz)把巴迪乌事件哲学本体论的集合理论内涵揭示了出来。当然,巴迪乌事件哲学本体论之集合理论特征使巴迪乌的本体论区别于德勒兹和海德格尔的本体论,即本体论不再是诗性的或事实性的。 齐泽克、拉克劳、墨菲和西蒙·克里齐利(Simon Critchley)认为,巴迪乌的事件哲学具有浓厚的政治学英雄主义特征,具有绝对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在博斯特尔斯对巴迪乌事件哲学有关问题的采访中,巴迪乌认为,自己的事件哲学既是要终结政治学中的英雄主义,又是要终结哲学的终结,以便重启解放政治。这种解放政治倡导民主和平等。这种观点对巴迪乌思想存在极大的误解,从巴迪乌在本体论上解构了“一”和任何“总体性”范畴、提倡一种数学化的“多”而言,巴迪乌哲学本身已经消除了绝对主义和教条主义倾向的可能性,消除了政治学英雄主义的可能性。 总之,巴迪乌事件哲学是一种独特的思想,西方学界对它存在诸多误解,处于“熟知但非真知”阶段,而中国学界至今对它还很陌生。
  20. 温铁军:农民流动打工问题和新时期的劳资关系
    经济 2006/10/06 | 阅读: 1786
    关于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背景和不同历史阶段状况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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