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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清代所说的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记述了从唐朝到明朝这一时期的历史。唐朝有两部正史,即《旧唐书》和《新唐书》。接下来的五代,也有两部正史,即《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其余的宋、辽、金、元、明五个朝代,各有一部正史。这九部正史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历史系列,它们代表了公元618年——1644年之间各王朝历史的官方记录。这些王朝在618至1644年之间的某个时期,曾统治着整个中国,或统治过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要研究这些正史的编修原则和方法,则有必要对中国官方修史工作的组织作一些阐述。 这九部正史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随后的朝代内编修起来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随后的朝代内汇编起来的。这似乎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不值得研究的事;然而,这件事本身还是颇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国亡史成”这一原则始终未变。汇编前朝的官方历史,表明后朝对前朝的承认,或者,至少是暗示着某种承认。 第二个特点是,这种汇编通常是有一个编修班子或修史局完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官方委派的一组史家完成的。唯一的例外是《新五代史》,它又称《五代史记》,是史家欧阳修的私人著作。而且,这九部正史与唐以前的正史,在编修方法上也是不同的。唐以前的正史通常是由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史家,以私人或半私人的形式编修的,而这九部正史则是在皇帝的主持下进行编修的。自唐朝起,官方修史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变化通常被看作为中国史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第三个特点是,象往常的正史一样,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纪传体”的编撰体例。更进一步地说,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混合型的体例编修的。这种形式的史书,通常包括二至四个常规部分,它们互相补充。混合型的纪传体与编年体有着鲜明的对比,后者也往往用于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史书之中,但绝不会用于编修正史。混合型纪传体与正史联系十分密切。故而,早在唐朝时期,人们就用混合型纪传体史书,来界定“正史”这一称谓。 上述特点将引导我们去探究本文所要论述的九部正史所采用之编修原则和方法。在开始论述之前,有必要对这九部正史的史料来源,特别是前朝保存下来的官方记录作一简略的评论。这些史料记述了一系列短时期内的史事,涉及到某一王朝相继在位的君主统治时期的历史,其中,某一君主统治时期的一系列记录,往往成为下一个君主统治时期内编修国史的一个史料来源。主要的官方记录是每个皇帝的“起居注”以及其它补充材料(主要是宰相及其下属写的“时政记”),构成了编修“日历”的主要史料。而且这些材料也是编写某个皇帝“实录”的主要史料。“日历”和“实录”都是编年体。重要人物的传记,由记录传主死亡的有关方面提供。传记的材料可以来自官方的记录,也可以出自私人的有关记述,如墓志铭或家谱。有些王朝的皇帝还命令史官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其它由政府汇编的材料,如所谓“会要”或“会典”等法令集,以混合型纪传体的形式,编写所谓“国史”。 这些官方记录,从“起居注”到当朝编修的“国史”,都是大部头的著作。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些记录只有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而且,只有那些被授权的人,才可能查阅这些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记录都是国家的机密档案。唯有法令集是个例外,可以任官员和学者们印刷或购买。在传给下一个王朝之前,这些记录要经过一、二次甚至三、四次的修改。这种修改一定是由皇帝下令进行的,而且,都是因为政治的缘故。但是,只要这个王朝依然存在,那些未被修改的原文便不可销毁,因为皇帝随时都有下令再行修改的可能。在修改时,要求查阅旧有的各种版本。对宋朝皇帝的“实录”来说,尤其如此。如果能够占有这些官方的记录,那么,史局在编修该王朝的正史时,则非常容易。故而,有些正史的编修,在很短时间内便告完成。元朝时期编修的宋、辽、金三部正史,只用了二年半时间。元朝政权瓦解后,明朝编修元朝的正史,只花了大约一年的时间。其它几部正史编修的时间,稍微长一些。费时最多的是《明史》,前后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从1678年开始,到1739年结束)。这九部正史都大量地运用了有关王朝所保存下来的官方档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编修事实上只是对前朝历史文献的一种抄袭。中国官方的史家,自己也承认这是一种抄袭。好在这种抄袭不仅无妨于他们的声誉,而且还会提高他们的声誉,人们会因此而把他们视为历史的可靠记录者,因为,这样做才符合中国的传统。 二、编修的原则 正史编修的原则中,最重要的有两项,即为什么修和怎样修。其中,关于为什么修的问题,又有两个主要原则,即记录的延续性原则和以史为鉴的原则。 每当准备编写官方历史的王朝统治者与前朝统治者不是同一个种族时,这种延续性的原则,就会被人们特别强调。元朝学者王鄂在一封请求编修辽史和金史的奏折中曾说:“古有可亡之国,无可亡之史。兼前代史书,必代兴者与修。盖是非与夺,待后世而可公故也。”(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9)这份奏折大约写于1261年,曾因同代史家以及后世史家的征引而流传一时。然而,王鄂并不是提出这一原则的第一人。大约在他撰写这一奏折的前十年,刘秉忠就曾向元朝当局建议编修金史。他说:“国亡史存,古之常道。宜撰修《金史》,令一代君臣事业,不坠于后世,甚有励也。”(《元史》卷157)1276年,南宋都城临安陷落后,元军统率董文炳也曾指出:“国可灭,史不可没。宋十六主,有天下三百余年。其太史所记,具在史馆,宜悉收以备典礼”(《元史》卷156)不久,人们便设法收集到五余种宋代的史籍以及有关类似的记录,并把它们送交元朝的史馆。 1369年初,明朝开国皇帝太祖曾告诉有关官员说:“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实录。元虽亡国,事当记载。况史纪成败,示劝惩,不可废也。”(《明实录》洪武朝,卷37)随即他便下诏任命时已退隐的十六位学者,参与《元史》的编修。不久,《元史》告成,并呈寄朝廷,负责监修的宰相李善长就曾把明太祖的那段话写进奏表之中。 明朝灭亡之后,满清王朝的皇帝也诏令史馆,修撰明史。这一举动纯粹是依循早已形成的惯例而已,因而也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了。 显而易见,对于一个新的王朝来说,保持这种记录的延续性,具有相当大的宣传价值。首先,由官方出面编修前朝的历史,使人们觉得新的王朝是十分宽宏大量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编修前朝的历史,有助于建立新旧王朝间代谢延续的关系,从而使得新的王朝成为一系列前后延续的正统王朝中的一员。能够获得这种正统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自唐、宋以来,有关主要朝代都是通过征服或内部残杀而建立起来的。而从曹魏至唐朝期间,大多数王朝都是通过与此完全不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即新的王朝通过安排旧王朝最后一个皇帝退位,然后再取而代之。这样做,至少可以使新旧王朝的代谢,在名义上是合法的,在外表上也是平和的。 编写前朝历史的另一个价值,就在于它可以笼络一些依然效忠于前朝的文人学士。如同孝顺的儿子把编写自己已故父亲的传记看作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样,这些忠臣义士也认为,编写好前朝的历史,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他们报效前朝的最后一次努力。故而,这些忠于前朝的文人学士,一般都很难拒绝当朝统治者要求其参加修史工作的邀请。如果他们接受了邀请,这样便为日后的进一步合作开创了先例。当然,一些坚定的忠诚之士,也意识到了接受邀请的危险性,往往与邀请者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如元朝时期的杨维桢,还有清朝时期的黄宗羲,等等,就是如此。 与“为什么”问题有关的另一项原则,就是以史为鉴。以史为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前述明太祖的言论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功利主义的修史观,一直贯穿着长期以来的中国史学。对于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九部正史来说,这一原则似乎要稍微次要一些。在中国历史上,上述九部正史,主要只用于偶尔的参考,而不是作为通常的阅读材料。从教育的目的来说,经学书籍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重要的读物。在谈到历史时,大多数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到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以及后来朱熹据此编修的《通鉴纲目》上来。真正需要上述九部正史的,主要是一些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表明唐以后的有关官修史书,其发行量是很少的,这必然限制了它们在教化过程中的作用。 至于“怎样”修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两对具有内在矛盾性的原则,其一是秉笔直书与适当隐讳的原则,其二是褒贬与公论的原则。 秉笔直书的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左传》一书中就记载了好几位因秉笔直书而牺牲了生命的史家。对史家来说,应该对所有人负责,也应该对下一代负责,这一点应该是不容含糊的。司马迁的《史记》被汉代的学者称为是“实录”,这几乎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赞誉。在中国,史家的独立性,被视作是一个十分光荣的传统,近代以来的史家还十分自豪地把这种独立性称之为“史权”。为了解除那些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的史家之忧,中国史学中尚有一种值得注意的传统,即要求皇帝不阅读其本人在位时期的“起居注”。这一传统为唐宋时期的有关皇帝所遵循。即使是在异族统治的辽代,也有二位契丹的史家拒绝了为皇帝呈送“起居注”的要求。不过,辽代的皇帝无法容忍这种违命,从而将这二位史家每人各打二百鞭,并予以撤职。 遗憾的是,对史家之独立性的侵犯,不仅来自异族统治者,而且也来自一些汉族的皇帝。皇帝可以约束自己,不看自己在位时期的“起居注”;但是,根据该皇帝在位时期的记录或前期的记录而为统治集团编修的其它史料,则一定要呈送给皇帝加以批准。要求皇帝的批准,再加上史馆监修或史局总裁往往由宰相担任的这一传统,使得史书的编修必然带有政治的影响。随着明清时期专制主义的加强,皇帝对修史工作的影响更加突出,这种政治色彩也就更加浓厚了。 与直书直接对立的是适当隐讳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记载,孔子在写作《春秋》时,就曾有意地隐饰了尊者、亲者和贤者的丑闻或过失。在这以后,所谓适当的隐讳,几乎在每一部史书中都可以找到。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意识到直书与适当隐讳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官方的史家往往议论前者较多,而很少论及后者。然而,隐讳的例子,却还是多得不胜枚举。十八世纪的学者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曾专门撰文揭露历朝正史中的隐讳问题。赵氏对史书中的隐讳,通常持批评态度。但是,对于《明史》,他却没有提到隐讳之事,因为该书是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编修的,他不敢妄加评论。赵氏这一态度的本身,便是对隐讳原则的一种绝妙注释。 就对人物或史事的评价问题来看,褒贬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按照传统的做法,这一原则可以通过记录的方式、记录的重点以及史家个人的评论来加以贯彻。其中,最有名的一种做法,就是一字定褒贬的“春秋笔法”。正如孔颖达在《春秋正义》中对《春秋》所作的论述那样:“一字之褒,荣于华;一字之贬,严于斧钺。”此外,在《左传》一书中,偶而也有一些评论,并以“君子曰”的形式加以标明。“君子曰”可以代表史家个人的意见,也可以代表“君子”这个阶层的看法。在后来的正史中,每一卷的结尾,通常都有“史臣曰”、“赞曰”或“论曰”等一类的评论。这种评论通常叫作“论赞”。 对褒贬原则的运用,自然是“史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自觉地运用这一原则,却直到宋代才开始。宋代学者在其著作中,系统而又广泛地运用这一原则。其中,最著名的是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和朱熹的《通鉴纲目》。欧阳修经常用“论”这种方式,有时也用徐无党的“注”来阐述其旨意。其实,徐无党的“注”也是出于欧氏的授意。朱熹的记事原则是中国史学史上最系统、最详细的。例如,在《通鉴纲目》中,记载有关“征伐”之事的方法和措辞就有五十多类,其细目有将近九十个。 宋代史学的这一特点,与理学精神是一致的。理学是一种新的、富有创造性的思想运动。理学家大胆宣称自己是正统思想的继承者。象这样新的思想流派一样,史学家在编写历史时,也需要具有同样的信心和想象力。似乎只有这样,他们写出的东西才具有圣人之作的风格。 然而,到了元、明、清三朝,正统的理学已变成了一种阻碍性的力量,再也不是思想运动的策源地了。理学中伦理道德的专制主义性质日趋浓烈。在修史工作中,这一点也反映在有关正史的“论赞”部分,即“论赞”中开始有一种“赞”多于“论”的倾向。就《元史》来说,整个“论赞”被简单地予以省略。至此,史家个人的评判已不再被认为是具有价值的,代之而起的,是鼓励史家阐述他生活时代的所谓公正的舆论。康熙皇帝在给史馆的一份诏令中就曾强调:应该公正地编修前朝的历史,以达到赢得人心的目的。为此,在《明史》中,对明代的皇帝,不允许作任何批评。类似的警告,也出现在参预《明史》编修的有关史家之言论中。汤斌在《汤子遗书·明史凡例议》中就曾指出:“修史与专家著述不同,专家著述可据一人之私见,奉旨修史,必合一代之公论”未可用意见,肆讥弹也。”这种修史的态度,对后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编修的方法 中国官方修史的方法,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奉诏修史的方法和有关纪传体史书编修的方法。 奉诏修史的方法在唐朝早期的几个君主统治时期,曾十分盛行。但是,几乎与此同时,人们便发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刘知几在其《史通》一书中,就曾严厉地抨击了这一方法,因为他本人就是这一方法的受害者。在给监修国史的宰相萧至忠及其它官员的信中,刘知几历数了史馆奉诏修史的五大弊端,并指出正是这五大弊端使他不能有效地发挥一个史家的作用。刘知几所说的这五大弊端,大部分都是由于把修史工作委任给史馆造成的,而其中的最后一条,即监修不是统领史局,分派工作,史臣只能坐变炎凉,则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官修史书编成之后,评论家时常可以从中发现其许多错误,如前后矛盾、重复、不准确和疏漏等。吴缜的名著《新唐书纠谬》曾列举出这类错误二十余种。这些错误一方面说明了学术成就的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草率成书或编修者缺乏相互合作所致。事实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表明:为了克服官修史书的这类错谬,必须制定出一套指导编修的总原则和总规则,并且务必使他们得以贯彻。 对于《辽史》、《金史》、《宋史》和《元史》来说,编修者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早日成书,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之所以有如此快的速度,其原因之一是编修这几部正史的准则少而且明确,另一个原因就是有效的管理和编辑班子。据欧阳询的传记记载,欧氏在担任辽、金、宋三史的总裁时,制定了必须遵循的编修总规则。据说,一些官方史家喜欢争论,好卖弄学问,而且持有偏见。只是欧氏并没有与他们去争论。他只是在接到史臣的有关草稿时,稍作修改而已。在其余的四、五位监修中,至少张起岩也是这样做的。这种独断的做法,对提高修史速度,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与此相类似,当1369年开始编修《元史》时,制定该书编修总规则的权威人士,就是皇帝本人。在谈到有关编写情况时,这位皇帝还规定,为了尽可能多地利用元朝的文献,不要运用传统的语言文字,因为元朝的许多文献都是用白话文写成的。 到编修《明史》时,人们已经认识到,重要的是史书的质量,而不是史书的编修速度。在众多学者所提议的编修《明史》的优良准则中,我们可以征引潘耒那简单明了的八条: 1、广泛地收集史料; 2、批评性地对待有关文献资料; 3、参预编辑者应职责分明; 4、编修的准则应该标准化; 5、秉笔直书; 6、论述应该公正; 7、应有充足的时间保障; 8、不要把史书写得卷帙浩繁。 这最后两条,比前几条更为重要,因为没有这两条,其它原则也就很难实施了。潘耒的八条建议与其他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修史原则,都是十分重要而且有益的。故而,民国初年,一位《清史稿》的参修者曾收集了潘耒及其他学者的有关言论,并出版了八卷本的资料集,其中第一卷,就是专门记述顺治、康熙、乾隆诸皇帝关于编修《明史》的言论。 纪传体史书编修方法的改进,部分是通过认识混合型史书的各主要部分之相互补充的特征而获得的。改进的另一种方式是创造或删除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章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改进是精心推敲的结果。混合型的史书,在汉朝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中,就已初具规模。这两部史书有四个部分组成,即本纪、表、志和列传。这一著作模式并没有马上被仿效。从后汉至隋唐的十三部正史中,只有六部有书志,但没有一部有表。事实上,在刘知几的《史通》中,表这一著作形式,受到了相当严厉的批评。 对后来的九部正史来说,情况则不一样了。这九部正史中,每部都有书志,七部有表。这样,四部分的混合型纪传体史书的编修方法终于最后确立了。当然,史表的价值是逐步得到确认的。在《旧唐书》、《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中,都还没有史表。史表具有一个十分突出的长处,即节省篇幅。 在本文的引言部分,笔者已经指出,执政的王朝为自己所编修的“国史”,也是采用混合型的纪传体。宋朝的“国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本纪、书志和列传。1203年,皇帝又批准了“国史”中采用年表的建议。南宋哲宗朝的“正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史”)在呈寄给皇帝时,就有本纪、表、书志、列传和目录等,凡二百十一卷。如果《玉海》中的这段记载属实,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由四部分合成的纪传体史书编撰方法,大约在南宋末年已应用于“国史”的编修了。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章节之增减问题,我们可以列举下述的几种表为例证,如《辽史》中的《游幸表》、《部族表》和《属国表》,《金史》中的《交聘表》。《明史》中的特殊章节主要有《七卿年表》、《土司传》和《流寇传》等。 在《宋史》中,有关“道学”的特别章节(《道学传》),是别有意义的。“道学”的范畴,和《宋史》中依旧沿用传统的“儒林”是不同的。“道学”这一类传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推崇程朱学派的思想家。元朝的史家,在编修《宋史》时,沿用了南宋“国史”中“道学”这一类传形式。清代初年,关于《明史》中是否设立“道学”这一类传,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反对设立“道学”的,有著名学者黄宗羲和朱彝尊等,他们成功地使史馆作出了否定的决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就修史的基本原则来说,中国官方史学在宋代时就已达到了顶点,从那时起,便一直停滞不前了,因为史学著作中的限制性因素日益增多,而创造性却越来越少;但是,在编修的方法和技巧方面,却一直在进步,直到清代才达到了顶点。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宋代的史学除了与编修原则密切相关外,在编修的技巧和方法方面,也开辟了一些新的领域。例如,在“实录”和“国史”的修订本中,运用彩用墨水来区分不同的文本——如原文用黑墨水,删除的部分用黄墨水,增加的部分用红墨水,等等. 上述的这些创新,进一步提高了宋代史学的重要性,使它自然地成为宋代声誉卓著的文化成就的一部分。然而,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史学著作,毕竟只是学术活动的一个内容,因而无法割断与其它学术活动的联系。要推出名副其实的伟大史学著作,不仅需要广博的学识,还需要相当高的文学才华,更重要的,还需要一种很高的哲学视野。无论何时,当大多数的学术活动都处于低潮时,其史学也只能处于低潮之中。(据W.C.比尔斯莱、E.G.浦立本 主编《中国日本的历史学家》,牛津大学出版社一九六一年英文版第四章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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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至今,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对外援助经历了一个不断壮大的过程,其援助金额不断增长,援助领域不断扩大,援助方式不断趋于多元。慈善基金会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对外援助,其原因除了利他主义的动机,更有利己主义的目的和政府暗中的支持。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外援在使受援者获益的同时,还将把美国的文明和价值观传向全世界,也将使美国的政策和制度向着全球扩散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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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写于8年前,字里行间可以看到在网络泡沫时代对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机遇的憧憬和欣喜。于今已是2007年,泡沫早就破灭干涸,当下对网络文化的探讨则更多倾向于分析网络提供的民主自由的假象、网络开放性背后的垄断行为、以及网络作为传播谣言的媒介功能等等。这篇文章很好地留存了蔓延于20世纪末的对于网络的乐观看法,可作科技史材料--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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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人文
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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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小说家与法国社会学家就新自由主义把政治倒退成功地变成社会进步的标准,以及就启蒙运动在欧盟中这两大文化的命运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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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字“水”旁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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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媒体的报道中,“中国黑客”向来是无所不能,往往能轻而易举地突破白宫和五角大楼网络的防护系统“窃取”机密情报。在美国国防部长盖茨于6月23日宣布建立网络战司令部之后,外界似乎立刻明白了美国频频炒作“中国黑客威胁”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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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4日的巴塞尔迈阿密海滩艺博会又卖出了一批货。作者Blake Gopnik,虽然欧美各国经济都有问题,但根据artiprice.com统计,今年上半年全世界艺术品销售额达到58亿美元,比去年增长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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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是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农奴制残余的基础上,把封建领主制经济缓慢地转化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经济。这种改良的道路使农民长期遭受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的双重剥削,还多次把德意志民族带入军国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二战结束后,民主德国通过实行民主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彻底铲除了容克地主阶级的生存土壤,“普鲁士式的道路”走向历史终结。东西德国再度实现统一后,德东地区进行的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像德西地区那样完全实行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而是继续保持大型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在土地经营规模、机械化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优势。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小农经济改造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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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录》中关于母亲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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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本站发了篇中国艾滋患儿题材记录片得奥斯卡奖的消息,感觉需要平衡一下观点,故而找出这篇文章。高建平在文中提出了“复数的‘世界文学’观念之间的对话和互动”,世界电影当然也是如此。--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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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契尼的三联剧相对应,郭文景创作了他的 “巾帼英雄三联剧”《穆桂英》、《花木兰》和 《梁红玉》,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国际音乐节上演出。“巾帼英雄三联剧”由话剧导演李六乙的工作室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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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科技
2010/06/12
| 阅读: 1388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发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8日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状况 (201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的不可替代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中国政府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通过完善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信息网络工程、鼓励相关科技研发、大力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多元化信息通信服务市场主体等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 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内在规律及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借鉴各国发展与管理互联网的有益经验,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旨在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说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帮助公众和国际社会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真实状况。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中国政府和人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就在国外同行的帮助下,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 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中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2002年,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确定中国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包括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围绕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推行电子政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等。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及明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互联网逐步走上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路。 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1997年至2009年,全国共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3万亿元人民币,建成辐射全国的通信光缆网络,总长度达826.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84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已达1.36亿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866,367Gbps,拥有7条登陆海缆、20条陆缆,总容量超过1,600Gb。中国 99.3%的乡镇和91.5%的行政村接通了互联网,96.0%的乡镇接通了宽带。2009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目前 3G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移动互联网正快速发展,互联网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研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下一代互联网的研发,实施“新一代高可信网络”等一系列科技重大项目。2001年,中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NFCNET)在北京建成。2003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 ”(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技术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国互联网发展、普及和应用存在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受经济发展、教育和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互联网呈现东部发展快、西部发展慢,城市普及率高、乡村普及率低的特点。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弥合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中国互联网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它顺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互联网在中国将更加普及,人们对互联网应用水平的要求将会更高。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努力在未来5年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使更多人从互联网受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互联网推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务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衍生了新的业态。互联网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16 年,中国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2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不足1%增加到10%左右。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利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了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发展与运用还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工业咨询、软件服务、外包服务等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信息技术在加快自主创新和节能降耗,推动减排治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型战略性产业。200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达到6,5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互联网制造业销售规模接近 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占全球互联网制造业销售总额的1/10;软件运营服务市场规模达198.4亿元人民币,比2007 年增长了26%。 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正在从网上信息发布、采购、销售等基础性应用向上下游企业间网上设计、制造、计划管理等全方位协同方向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普遍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逐步规范。据调查,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大型企业已超过50%,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超过30%,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达24%,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超过1亿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过去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始终保持约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2008年增长39.5%,居世界前列。中国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均呈快速发展态势。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同时直接带动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截至2010年3月,中国已有各种经营模式的上市互联网企业30多家,分别在美国、香港和中国内地上市。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优秀民族文化的网络化传播,实施了一系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达到30多万个,初步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有效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全面启动“政府上网工程”。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提供便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在线服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效提高了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各级政府正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据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中国约有 2.3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4,600万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3,500万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约1,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1,400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地区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传递救灾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充分展示了互联网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中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类、教育类网站发展,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支持发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倡导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中国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开展网络新闻传播,满足人们的新闻信息需求,已形成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等一批综合新闻信息服务网站,不仅扩大了权威新闻信息传播的广度,而且为传统媒体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一批著名的商业网站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网络媒体直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已成为惯例。 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网民踊跃参与网上信息传播、参与网上内容创造,大大丰富了互联网上信息内容。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公众举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等开通后,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超过60%的网民对政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民主与进步的体现。 高度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社情民意。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联网上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中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规定。法律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这是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该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并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全社会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关系互联网环境建设。中国政府支持开展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鼓励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在提高全民网络素养中的作用,鼓励相关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互联网知识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公益活动。 确保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网络工具,鼓励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中国政府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2000年以来,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管理行动。中国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 依法保护公民网上隐私。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关系到人们对互联网的安全感和信心。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中国政府积极探索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途径和方法,已初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国政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管理。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互联网健康发展和有效运用的前提。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有效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范畴,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维护互联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积极引导人们依法办网、文明上网、正确用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法律法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增长迅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犯罪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仍然突出。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和针对互联网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中国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中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等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切也有差异,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切,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促发展,共同维护国际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互联网彼此相联,同时又分属不同主权范围,这决定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要性。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担维护全球互联网安全的责任,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中国政府始终支持并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历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重要国际或区域性会议。中国高度重视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的区域合作,2009年分别与东盟和上合组织成员国签订了《中国-东盟电信监管理事会关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框架》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中国公安机关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信息技术犯罪工作组(The Interpol Asia-South Pacific Working Party on IT Crime)、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等国际合作,并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会谈,就打击网络犯罪进行磋商。2006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网络犯罪的协查函件500余件,涉及黑客攻击、儿童色情、网络诈骗等多种案件类型。中国积极推动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双边对话交流机制,2007年以来先后与美国、英国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和“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为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有益经验,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组织数十个代表团,访问了亚洲、欧洲、北美、南美、非洲等40多个国家,将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应用到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实践之中。 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互联网基础资源关系到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中国认为,各国都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的平等权利,应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合理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 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可建立双边交流机制,就互联网政策、互联网立法、互联网安全等问题交流观点、经验和做法,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各国政府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解决互联网业界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应鼓励各国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各国执法机构应加强共同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 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依法开放中国互联网市场,欢迎各国企业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恪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依法开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经营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得益于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促进互联网发展,鼓励运用新技术提供新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中国互联网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中国政府将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努力遵循互联网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为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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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生产“七连增”,也出现粮食进口“七连增”,粮食进口比重明显突破95%的粮食自给保障线,大规模“进口土地”成为常态。当前,诸多不利因素都在动摇粮食稳产增产的基础,特别是水资源约束、耕地数量与质量下降,将严重影响我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必须调整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空间布局战略以保证粮食资源,大幅度减少耕地占用指标,实行部分农田的“零”占用制度,建立粮食进口多元支撑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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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报》编辑部从众多糟糕的产品中评选出10大最糟糕的产品,包括劣质数码相机以及手机卧底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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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不反对科学,它抵制的是科学的霸权、科学的霸道,也就是科学沙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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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以来,在“以人为本”的亲民政策构架中,中国领导层逐渐把社会改革摆在了改革的头等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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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代学术观念把道教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发生在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它与至今为学人推崇的学术大师如章太炎、王国维、陈寅恪、刘师培、陈垣、汤用彤、胡适、梁启超、冯友兰等密切相关。在这些深为学人敬重的大师们中间,很明显可以发现对道教具有不同的认识,或基本肯定,或基本否定,或某些方面肯定某些方面否定,分歧颇明显。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在知识结构与心态上。从肯定的一方,可以举陈寅恪为代表;从否定的一方,可举梁启超为代表;游移于中间者可举冯友兰为代表。分析这三种道教观,不仅有趣,而且启人深思。 梁启超、陈寅恪曾同为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导师 ,同是著名的历史学家,但是梁启超的道教观却与陈寅恪有着天壤之别。梁启超如是言: 就中国原有的宗教讲 ,先秦没有宗教,后来只有道教,又很无聊。道教是一面抄袭老子、庄子的教理,一面采佛教的形式及其皮毛,凑合起来的。做中国史,把道教叙述上去,可以说是大羞耻。他们所做的事,对于民族毫无利益;而且以左道惑众,扰乱治安,历代不绝。讲中国宗教,若拿道教做代表,我实在很不愿意。但道教虽然很丑,做中国宗教通史又不能不叙述。他于中国社会既无多大关系,于中国国民心理又无多大影响,我们不过据事直书,略微讲讲就够了[1](p.304)。 道教无聊、很丑是梁启超对道教的第一定位 ,其无聊是因为道教无文化上的创造性,浅薄的巫术泛滥成灾,教理上抄老庄,形式上抄佛教的皮毛。就价值判断而言,对民族毫无利益,就个人情感而言,把道教列入中国史的研究是大羞耻。别的不说,以梁启超对中国典籍的熟悉,断不至有道教“于中国社会既无多大关系,于中国国民心理又无多大影响”的判断。其实他在说这番高论的时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前面说道教“以左道惑众,扰乱治安,历代不绝”,而又说道教对中国社会无多大关系,于中国国民心理无多大影响。我们不知道历代扰乱治安的道教,是通过什么手段将大众吸纳进去,为什么道教能吸引大众,参加到对王朝统治不满的抗争中的。相反,倒是道教对社会大众深有影响,才有能力“历代不绝”地成为抗拒王朝统治黑暗的重要力量。因此,梁启超对道教的判断不是在知识上完全缺乏了解,而是在价值观与情感上的拒斥态度决定的。梁启超论述的背景,正是当时科学主义已在中国思想界占有绝对优势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梁启超不愿拿道教作为中国宗教的代表,终究还是无可奈何地承认道教是宗教,只不过不是他心目中理想的宗教。像梁启超这种极端的意见,虽然不能说表达了中国学人的全部见解,但主流的观念应该离此不远。 一大批游学海外的学人中 ,陈寅恪对道教的好感或理智态度,可以说反映了中国当时思想界、学术界的又一倾向。陈寅恪在对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所作审查报告及其它作品中,则提出了这样的见解: 中国儒家虽称格物致知 ,然其所殚精致意者,实仅人与人之关系。而道家则研究人与物之关系。故吾国之医药学术之发达出于道教之贡献为多。其中固有怪诞不经之说,而尚能注意人与物之关系,较之佛教,实为近于常识人情之宗教。然则道教之所以为中国自造之宗教,而与自印度所输入之佛教终有区别者,或即在此等处也[2](p.181)。 其真能于思想史上自成系统 ,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3](p.512)。六朝以后之道教,包罗至广,演变至繁,不似儒教之偏重政治社会制度,故思想上尤易融贯吸收。凡新儒家之学说,几无不有道教,或与道教有关之佛教为之先导[3](p.511)。 在这几段简短的论述中 ,陈寅恪从儒释道思想建构的不同方向,对其得失高下进行了十分中肯的评价。一方面道家、道教不像儒家那样,较为局限于人与人关系的考察,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要比儒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因而在思想上易于吸收;另一方面又不像佛教那样背亲出家,不近人情,更符合人性的需要。因其追求长生不死肉体成仙,由此才与医学等建立密切的联系,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发挥影响。正因为这样先天的优势,才使道教能够在六朝以来,既坚持民族本位文化,又努力吸收输入的外来文化,自成系统,不断为民族文化的成长,做出自己的贡献。陈寅恪高度评价道教的这一开放态度,誉之为“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 造成陈寅恪、梁启超这种大相径庭的认识原因 ,主要在于对待传统文化的立足点不同。陈寅恪强调,“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最小之一部,欲藉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及对象,始可以真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4](p.507)。以艺术欣赏的眼光和精神,来体会古代哲学立说的用意和认识的出发点,缩小因时空关系造成的差距,最终达到与古人同一境界,只有这样才能对古代思想真正有所了解。梁启超显然没有以同情了解的态度,面对道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可怕的是,这种研究古代哲学家思想应具有的基本态度与方法,陈寅恪早在半个世纪以前已强调过的东西,在今天也没能很好地贯彻到学术研究中。 正因为各位学术兴趣不同的学人在学养及知识构成上存在的差别 ,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当在情理之中。鲁迅有名言,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从此考虑,一切问题迎刃而解[5](p.18)。鲁迅对道教无专门研究,是以一种直觉得出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的判断。当陈寅恪高度称赞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的成就时,也指出了冯著《中国哲学史》对道教思想无所著墨的缺憾。晚年的冯友兰则对此做出了一个消极的回应,“道教不是中国哲学史的对象,而是中国科学史的对象,当然也是中国宗教史的对象”[6](第九卷,p.576)。虽然他承认某种宗教的教义同时也是一种哲学,但冯友兰不承认道教是中国哲学史的对象,这比梁启超要客观许多。同一个冯友兰,还有对道教另一评价,抗战时期他曾告诉李约瑟,道教可能是世界上唯一不反对科学的神秘主义体系。这句话给李约瑟留下了深刻印象,将之纳入到《中国科学技术史》中。冯友兰承认道教自有宗教上的价值,同时也有科学上的价值,可是他从无阅读道典的动机,中国哲学史的对象被严格地限定在狭小的空间,不肯步越雷池一步。虽然他是十分博雅的大哲学家,但与梁启超一样,对道教的知识相当贫乏。 任何一位专业的道教学研究者都明白 ,百年的中国道教学研究走过了一条曲线,可分为三个时期:即“五四”前后至建国初期,这可以称之为初建时期,这一时期道教学研究的精深成果,奠定了中国道教学研究的基础,有力地回应了世界各国的道教学研究;十年动乱是道教学研究的中绝时期,道教学研究同其它许多学科一样,经受了重创甚至是接近取缔的命运;改革开放以来的复苏重振。本文的论述重点在第一阶段,对第三阶段将结合海外的道教学研究进行概要性介绍,以期展现现代道教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主要的成果,可从以下作品得到反映: 沈曾植 (1851———1922),《海日楼札丛》(读书札记),1947年钱仲联整理,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再版。 陈垣 (1880———1971),《南宋初河北新道教考》,1962年,中华书局。《道家金石略》,1988年,文物出版社。 刘师培 (1884———1920),《读道藏记》(论文),《国粹学报》,1911年。 陈寅恪 (1890———1969),《天师道与海滨地域之关系》等(论文),发表于1934年。 胡适 (1891———1962),《陶弘景的真诰考》(论文),1933年发表,后收入《胡适论学近著》。 许地山 (1893———1941),《道教史》上册,1934年,商务印书馆。《道教、因明及其它》(论文集),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汤用彤 (1893———1964),《读太平经书所见》等(论文),1935年发表,后收入《汤用彤学术论著集》。 蒙文通 (1894———1968),《道德经义疏》等(辑校),国立四川省立图书馆,1946年。《道教史琐谈》等(论文),《中国哲学》第四辑,1980年。 翁独健 (1906———1986),《道藏子目引得》,哈佛燕京引得处,1935年。 王明 (1911———1992),《周易参同契考证》等(论文),《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本,1947年。后收入《道家和道教思想研究》。《太平经合校》,中华书局,1960年。《抱朴子内篇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无能子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 陈国符 (1912———),《道藏源流考》,1949年,中华书局。《道藏源流续考》,1983年,明文书局。《中国外丹黄白法考》,199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以上基本涵盖了民国时期至八十年代之前的道教研究的成绩 ,从中可以看到,当时学者们的倾向,一是以陈寅恪、汤用彤、许地山为代表的立足于文化比较观念的研究方法,以陈垣、刘师培、陈国符为代表的历史考证的方法,以蒙文通为代表的典籍辑佚校勘的方法。这些学者除王明专精于道教的研究之外,余者都有广泛的学术兴趣,取得了多方面的学术成就。如汤用彤不仅取得佛教史研究的划时代贡献,他对魏晋玄学的研究至今依然无人能够超越。陈国符的《道藏源流考》立论精审,自问世即广受推崇,包括其续作《道藏源流续考》,也是如此。然而他留学德国时,化学才是他的真正专业。这使他对道教的研究横跨了科学史方面与道教史方面两大主题,并且都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最早开始近现代道教研究 ,在专业人士中还有不同意见。但说真正阅藏,并有所发明的,不能不提到沈曾植的《海日楼札丛》。沈氏札记纪年最晚为己未(1919),此距其谢世不过三年,则沈辛亥(1911)谋复辟于海上,自谢世其间所作固无疑问。可以说,沈曾植是开创道教学研究的代表之一。《札丛》(卷六)五十余条中,有四十多条所载为道教事,卷一、二、三、四等又有二十余条可归于道家道教类,涉及众多经典、人物、史事,如此集中地直面道藏对道教进行研究,在当时的学者中,凤毛麟角。试举“道家年号”一例,以作说明。“道家年号,自赤明、延康、龙汉而外,见于洞元《本行经》者,有土皇,在赤明以后;有上元,西方皓灵黄老君生年也;有开光,中天玉宝元灵元老君生年也。见于洞真《九真经》者,有混皇,中央黄老君生年也。见于洞真《青要》、《紫霞》、《金根》众经者,有中皇,青要帝君生年也。见于洞真《七十四方变化经》者,有太虚元年,南极长生司命生年也”(《太上混元真录》川字号,太上以上皇元年丁卯下为周师、到无极元年癸丑、去周西度云云)[7](p.213)。标点多误,今照录。对沈曾植的学术成就,王国维有这样的评价,“至于综览百家,旁及二氏,一以治经史之法治之,则又为自来学者所未及”[8](p.584)。不论沈曾植其它方面,仅就其对道教的研究,确实为“自来学者所未及”。法国的安娜·塞德尔(中文名石秀娜)在《西方道教研究史》中,有一位对道藏的宗教内容感兴趣的学者的读书笔记,迟至于1911年方才问世的介绍[9](p.12),这一位中国学者,应当就是沈曾植。 1926年道藏影印本的问世,为中外学者研究道教带来了便利。可以说,真正的道教研究应该是从道藏走出宫观开始的,只有在这时,学者们才能直面经典,考察道教的历史面貌。在这之前能够阅读大藏并通读的学者,可能只有陈撄宁(1880———1969)一人。陈撄宁在建国前,即有两三年的时间,在北京白云观将道藏通览一遍。留下了《孙不二女功内丹次第诗注》、《灵源大道歌白话注解》、《黄庭经讲义》等一系列著作,曾在上海编有《扬善》半月刊及《仙道月刊》。不仅这样,他还长期从事内丹的实践修炼,也曾烧炼外丹黄白术。陈撄宁、易心滢(1896———1976)是当时有数的教内义学代表,他们都与学术界的学者有过直接的交往。道教学研究在这些教内外学者的共同担当下,不绝如缕。虽然从原则上说,只要道士存在一天,道教就会存在下去,只要中国人一天不绝,道教就会对中国人的生活发生影响,但这种说法,无意中抹杀了文化的创造性。 日本学者由于历史的原因 ,最早对道教进行了现代的研究。许地山的学生李镜池就明白无误地说,许地山在大学里讲授道教史,是以日本学者的著作作为参考的。傅勤家的著作,引述了日本当时的学者小柳司气太、常盘大定、妻木直良等人的作品,可见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几乎同时为中国学者了解。可究竟谁是日本研究道教第一人,还有不同的认识。在此,我想引述日本著名学者福永光司的见解,来说明这一问题。福永光司在《津田左右吉博士与道教》一文中指出: 战前 ,在明治大正时期的日本学者中间,对中国的本土的民族宗教道教,怀有学术的兴趣和关心,乃至进行调查研究的人物,让我很容易地想到冈仓天心、幸田露伴、黑板胜美、小柳司气太、常盘大定、橘朴诸位。我国道教真正的中国学的研究的奠基人小柳司气太博士,其时发表了划时代的著作《道教概论》(大正十二年刊),比小柳司气太博士还要年少四岁的津田左右吉博士也在此时,贡献了同样划时代的名著《古纪事及日本书纪的新研究》(大正八年刊)、《神代史的研究》(大正十三年刊)等。然而,津田左右吉博士已先于小柳司气太博士三年,于大正九(一九二)年其四十七岁之时,在《天皇考》的论文中得出了“我国天皇的尊称”,是“来自道教的有关的书籍”(例如《枕中书》等)的结论;其后二年,大正十一(一九二二)年,在他四十九岁之时,论文中得出了“作为中国上古时代祭祀的对象的天和帝”,是“其后道教的元始天尊的诞生”的延续的结论,又在此观念的翌年,五十一岁时,在论文《关于神仙思想的二三点考察》(后改题《神仙思想的研究》)中,专设了题为“神仙说和道教”一章,指出“神仙说的发达不仅促进了道教的成立”,而且也是“道教(以老子作为教祖)把老子与释迦加以联结的沟通之点,这也可以说是对道家的继承”。 福永光司不尽赞同津田左右吉的观点 ,但他认为,津田左右吉博士在单行著作《中国思想和日本》(昭和十三年刊)、《日本的神道》(昭和二十四年刊)等著作表达的观点,总是具体地讨论从古代以来道教与日本文化的关系。冈仓天心同样在他的著作《茶之本》(明治三十九年刊)特地加入“道教与禅道”一章,《东方的思想》(明治三十六年刊)特地加入“老子教与道教”一章,可见他对日本文化的研究具有同样的志向着眼点(可是,结论却正相反)[10](p.234)。由此来看,日本学者不仅对道教研究起步早,而且成果众多。 冈仓天心否认道教对日本文化影响的态度遭到了福永光司的批评 ,他在回顾日本学者研究道教的历史时,注意到了各位学者由于不同的立场方法,以致认识结论各异。而日本学者对道教的研究探索,同样处在西风东渐的时代风潮下,科学观念占据着思想的中心,这与中国学者的研究,除道教是否对日本文化产生影响一点之外,余者皆相映成趣。 就在撰写本文之时 ,法国汉学家、道教史研究者安娜·德赛尔女士的名著《西方道教研究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据安娜女士的报告,西方人研究道教是从18世纪末首先由传教士开始的,当时主要是将汉语典籍译为西方语言文字。1910年左右,巴黎的国家图书馆得到了两部不完整的《道藏》,学者们才有机会真正面对道教,由沙畹(1865———1918)与伯希和(1878———1945,即与斯坦因同样享有盗窃敦煌文物美名的那一位探险者)开创了西方人对道教学的研究,到1926年商务印书馆影印本的问世,学者们可以普遍地阅读大藏,不论在之前或之中,只能说是道教研究的准备期。直到今天,日本与欧洲的道教学研究至少已有五代的传承,今天稍年长的日本学者基本是小柳司气太、津田左右吉等人的再传,欧洲则无疑是沙畹、伯希和的后学,东京与巴黎成为国际道教学研究无可争议的中心,一代代学者如雷贯耳的名字通过其作品,为各地后来者传诵,他们代代相继积累起来的多方面的成绩,令我们相形见绌。 日本学者在研究方法上 ,与中国学者具有很大的共性。西方学者则大不相当,因为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方法论训练存在着差异,就所接触到的有限的文献,可以看出他们对大大异于西方宗教与佛教,而追求长生不死肉体成仙的道教的特殊成分的兴趣。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的研究取向要大于哲学、历史学在他们研究中的比重,讨论的问题非常细致,许多为中国学者熟视无睹的东西,反而引起他们的注意,不少在中国学者看来是无关宏旨的细节问题,经他们的多方面发掘却成为极重要的对象。这就使我们从开始就看到,中外学者对道教的研究不仅在基本价值的判断上存在着差别,对问题重要性的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与中国学者一样,日本学者和法国学者中都有否认道教的意见,日本学者多着眼于排斥道教对日本文化的影响出发,表现出了一定的民族主义的偏狭心理。法国学者则因在进入道教研究之前,儒家的理性主义曾与西方的启蒙思潮相表里而大受西方人推崇,道教既没有进入汉学的主流,即使有所闻者也不过将道教视之对立于儒学的粗浅迷信。现在则与之完全不同了,在道教研究的任何领域,都留下了国外学者尤其是法国学者卓越的探索足迹。 安娜女士虽然谦逊地声称 ,“要是说西方的道教研究可以在中国文化的任何方面可以教育中国人,那就太傲慢了。要记住的是,我们并非道教的信徒,而只是道教研究的学生”[9](p.131)。但对此,作为中国学者,不能不保持高度的清醒态度,我们在许多方面必须应当向国外的同行学习。安娜女士的著作其实是“1950———1990年西方道教研究的概述”,可这一篇幅不大的作品,精要地介绍了这一时期欧洲道教研究的各个方面取得的成绩,长达三十七页的文献目录中,使人读后一览无余。而引录到本目录中的作品,是以如下的标准选择的: 1.1950———1990年间所有有较久价值的主要道教出版物; 2.就迄今为止尚未探讨的以专题形式进行的首创性研究; 3.尚未发表的学术论文和重要的会议文件; 4.一些发表于1950年前但尚未过时的文献; 5.一些与道教虽未直接关连但却有用的背景研究; 6.一些用西方语言发表的日本人的研究; 7.一些对学术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中国和日本的出版物; 8.最后,开列道教研究目录表以及——— 9.在欧洲及日本出版的最重要的原始资料索引[9](p.132)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是中国道教研究重新走向兴盛的关键时期,先后出版了两种《中国道教史》,还有专门对道藏进行考证研究的《道藏提要》,以及一大批颇富创新精神的著作和单篇论文,在这一学术园地中有了更多中国学者的声音。但这并未使安娜女士特别在意这一时期中国大陆学者的努力,与之不同,她的著作中出现了秋月观英、吉冈义丰、大渊忍尔、洼德忠、小林正美等十五位在世或过世日本学者的名字,日本学者的研究在其著作品占据了显赫的位置。在她看来,中国大陆学者至今不过时的及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出版物为王明的《太平经合校》、陈国符《道藏源流考》、陈垣的《道家金石略》。感谢译者将这部重要的著作译为汉语,为我们传达了大洋彼岸的可贵信息,可惜的是,译者出现了不少不应该出现的错误,连一些重要的人名书名都译错了。 早期的道教学研究 ,中外学者的进度大致同时,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差异,导致中国学者对道教学应有的贡献,在后来则大大落后了。它留给我们的启示是长久而深远的,“五四”前后的中国学人对道教学的关心及取得的成就,之所以长期不丧失其先进性,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当时的中国学者自身的学术素养为今人所不及,如大多数人精通多种外文,旧学深湛而新知邃密;二是开放的多元化的学术环境,如自觉接受西方较为先进的学术思想和方法主张。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还将道教清除于研究范围之外,其必将成井底之蛙。这就是说,中国文化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至今绵延不绝,历史的发展造就了中国文化中儒释道多元并存功能互补的格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或对其中的某一方缺乏了解,势必不能对中国文化的总体精神及历史演进,做出合理的估价。由于道教的教义体系在内容上的特殊性以及文化上的包容精神,使道教经典中保留了大量的遥远文化遗存,成为不可多得的文化基因,这对于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创造成绩,有了可贵的凭藉。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曾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中断言,“我们如果要知道我们民族的信仰和思想,这种书(指《道藏》———引者注)比了儒学正统的《十三经》重要得多”。西方学者之钟情道教,实在是因为道教向他们打开了一扇装满无限宝贝的宝库的大门,使他们接触到几乎全然不同于基督教与其它宗教的宗教形态,通过道教可使他们了解中国文化,无疑同时也深化了他们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如佛教之传入中国及道教对佛教的接引,现代人依然可从中借鉴合理的资源,这对于消除不同文化之间的隔阂,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友谊,有着典范的意义。 在即将结束本文的简要回顾时 ,我想引用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跋》予以小结:“中国佛教史未易言也。佛法,亦宗教,亦哲学。宗教情绪,深存人心,往往以莫须有之史实为象征,发挥神妙之作用。故如仅凭陈迹之搜讨,而无同情之默应,必不能得其真。哲学精微,悟入实相,古哲慧发天真,慎思明辨,往往言约旨远,取譬虽近,而见道弘深。故如徒于文字考证上寻求,而乏心性之体会,则所获者其糟粕而已”。“同情之默应”,“心性之体会”,与陈寅恪所谓同情了解,其揆一也。汤用彤于1938年南岳掷钵峰下作此跋文,表其心迹云,“非谓考证之学可济时艰。然敝帚自珍,愿以多年研究所得作一结束。惟冀他日国势昌隆,海内又安,学者由读此编,而于中国佛教史继续述作。俾古圣先贤伟大之人格思想,终得光辉于世,则拙作不为无小补矣”[11](p.634)。佛道两教虽然不一,但研究者应具有的研究态度与方法,绝无二致。而陈寅恪、汤用彤所自述方法及所具情怀,永将为后学之楷式。他们所取得的学术成果,证明他们的方法及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今天,我们依然要走陈寅恪、汤用彤的道路,才能像汤用彤期待的那样,“俾古圣先贤之伟大人格思想,终得光辉于世”,这就是学者的最高使命。 注 :关于海外道教研究情况,本文受惠于多种著作,主要有陈耀庭《道教在海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胡孚琛主编《中华道教大辞典》相关附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福井康顺、山崎宏、木村英一、酒井忠夫监修《道教》(第三卷)(朱越利、冯佐哲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参考文献: [1]梁启超 中国历史研究法[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2]陈寅恪 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A] 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3]陈寅恪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A] 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4]陈寅恪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A] 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5]鲁迅 致许寿裳[A] 鲁迅书信集[Z]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冯友兰 三松堂全集[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7]沈曾植 海日楼札丛·海日楼题跋(钱仲联辑)[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8]王国维 沈乙庵先生七十寿序[A] 王国维全集(二)[M] 上海:上海书店,1983 [9][法]安娜·塞德尔 西方道教研究史(蒋见元、刘凌译)[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10][日]福永光司 津田左右吉博士と道教[A] 中国の哲学:宗教·艺术(附录三)[M] 京都:人文书院,1989 [11]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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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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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示:韩少功、张炜、李锐等--纪念史铁生小辑 2010年12月31日凌晨三点,作家史铁生因突发脑溢血逝世。2011年1月2日,《天涯》杂志发出公告,倡议1月6日晚8点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铁生之夜”追思活动,随即得到近二十个省市作家、网友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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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全球化市场极端主义的垮台给亚洲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为自己和世界其他地方建立比较公平的经济关系。美国作为两边都靠大洋的国家,必须对待亚太国家作为平等的亚太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在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中,这个秩序让经济民族主义变得不需要。
中国作为亚太区域未来最大的经济体,应该在这个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中发挥关键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中国必须眼光放得远一点,不要局限于加入正在走向衰落的全球出口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国内发展的模式,对外贸易被重新放回经济中本来的地位上,而不是现在全部以消费为唯一考虑。中国朝这个方向前进的第一步就是摆脱美元霸权,通过发放主权信贷项目推动国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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