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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西雅:究竟谁使工人文化宫变得“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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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文化宫的性质和定位是“工人的学校和乐园”,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共产主义学校的一个重要阵地。既是工人阶级群众业余文化、休息、娱乐的场所;又是工人阶级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科学、技术、艺术知识的课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曾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设和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建设作出重大贡献,但在今天却遭遇了普遍的生存危机。


2011年4月28和29日,连续两天,《人民日报》设计一个《寻找工人文化宫(上下)》的栏目,发表了《普遍缺人缺钱缺文化,生存日益艰难工人文化宫很纠结》、《为生存发展,各显神通、不乏探索憧憬工人文化宫找出路》两篇记者报导和《不妨分类改类》一篇言论。

《寻找工人文化宫(上)》的引文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昔日,城市里载歌载舞的主题欢庆,如今,渐渐被娱乐休闲、商家促销所取代。……它反映了时代主题的发展变迁,劳动者内涵、外延的拓展,……曾经的弄潮儿,也可能变成今天的落寞者。与劳动节、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文化宫,即是一例。过去,各地文化宫,风光无限,……现在,……它们日渐边缘、没落,……是否该退出历史舞台。”所以,《人民日报》要《寻找工人文化宫》!不过,《人民日报》没有说明:时代主题发生了什么发展变迁?劳动节、劳动者的内涵、外延发生了什么拓展?等等。

“寻找(上)”,三个部分:“缺人:门可罗雀,数量锐减”、“缺钱,经费紧张,多靠收租”、“缺文化,活动少,面目全非”。

《人民日报》这三篇文章,集中反映了工人文化宫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性质和定位不明确。他们说道:“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之所以很‘纠结’,根本原因在于自身的性质和定位不明确。”“工人文化宫的迷失,更因为其在市场经济中对自身定位的矛盾与摇摆。”“现在对于工人文化宫最大的问题是定位不清晰、身份不确定,顶了个事业单位的壳子,做着企业的事情,犹犹豫豫,左右尴尬”。“许多文化宫负责人反映,机制、体制不顺,定位和功能不明,是制约工人文化宫发展的根本原因。”

第二个:经费没来源。他们说:“各地工人文化宫的最终产权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政府几乎没有投入;工人文化宫被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他们必须在市场上找饭吃;工人文化宫‘断奶’走向市场,但又缺乏经营人才,难以适应激烈的竞争。”“体制改革后,人员工资、各项开支都要文化宫自己挣。没办法啊,我们也要生活。”“工人文化宫目前大都属于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又得自负盈亏。……它也不能像企业一样贷款融资,资金十分短缺。”“由于没有享受到政府部门给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拨款、税费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大部分文化宫经费紧张,经营变得越来越困难。”

被逼得没有办法,大部分工人文化宫都把房子租出去,派别的用处,开商场、酒店、游戏厅、停车场、旅行社、珠宝商城、风味小吃,甚至什么“水疗会所”。早已无文化可言,名不符实。

然而,工人文化宫倒真还有优势:当年,“工人老大哥”,党、政府都把城市的中心地区、最繁华、交通最便利之区给文化宫,面积也不小。它们的招牌题词大多是刘伯承、陈毅元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所书写,有的房屋还是当地的“保护性建筑”,更不说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是毛主席题的,建筑是原来的太庙,保护之严,天下少有,迄今殿堂内不能点明火,柱子上一根钉子子都不能钉。

两篇报导,记者采访的,无论是文化宫的工作人员,或是当年参加过文化宫活动的会员群众,都说:“以前凭着工会会员证就可以在文化宫参加各种免费的文化娱乐。”“文化宫人来人往,电影场场爆满,唱卡拉OK,参加培训。……现在什么都没有了,……很怀念。”

许多城市,工人文化宫门前公交车都专设个站,站名就是“工人文化宫”。这次有人说:“在一些地方,有建议把车站改名,后来征求市民的建议时,大家纷纷反对。”报导说:“很多人从小在这里看电影、看演出,都有一种工人文化宫情结。”结论是:“这种情结与纠结,正成为当前工人文化宫生存现状的真实写照。”

在“五一”节前夕,读这些报导,作者作为一个曾经亲手创办过上海市工人文化宫,又任职过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工作的老工会工作者,更感慨无已!

工人文化宫的性质和定位怎么变得不明确了呢?工人文化宫的经费怎么会没有来源了呢?

作者注意到,《人民日报》在反映工人文化宫这些“纠结”时,完全没有提到《工会法》、《工会章程》,以至《宪法》的有关规定;更没有提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社会主义、工人阶级和工会的理论和指导思想;也没有提到我国工人文化宫发生和发展的历史。《人民日报》只是从“体制改革以后”所形成的现状说事;并且用“时代主题的发展变迁,……曾经的弄潮儿,也可能变成今天的落寞者”这种达尔文主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来作根据进行“寻找”,那当然,只能迷失方向,弄不清楚了!

不,情况不应该是这样。今天,工人文化宫之所以陷入绝境,还是体制改革的错误指导造成的,是严肃的是非问题。

下面,让我们看事实。



关于工人文化宫的性质和定位。

《中国工会百科全书》称:“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会为职工群众及其家属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中心场所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

对于工人文化宫性质定位最好的概括莫过于1950年陈毅市长为上海市工人文化宫的题词:“工人的学校和乐园”。陈毅同志这个题词体现了中国党、国家、工会和广大群众对工人文化宫、 俱乐部性质的共识。

从根本上说,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建立、产生的。

中国最早的工人俱乐部是1922年4月9日建立的长辛店工人俱乐部。在工人运动早期,工人俱乐部是党用来传播革命文化、宣传马列主义、教育和组织工人进行革命斗争的组织形式。它为建立工人阶级自己的战斗组织——工会,从思想上、组织上作了准备。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会定性为“它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就是工会这所大学校中的一个教育阵地。

中国革命胜利、新中国成立,工会为工人阶级建设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首先也是向苏联学习的。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建立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厂的车间还有小型的叫做“红角”的文化活动场地,供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娱乐活动。

在列宁、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是很重视在建设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前进的过程中人的全面发展的。我国建国初期,全国总工会请苏联工会专家来给中国工会干部讲苏联工会理论经验,在介绍组织工人阶级开展业余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和文化宫、俱乐部工作时,都讲到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消灭工农、城乡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本质差别。社会主义不仅要帮助工人阶级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按照专业分工,不断提高本职的物质生产能力;并且要为工人阶级创造条件,利用业余娱乐时间,学习文化、艺术、体育知识和能力。使广大工人阶级群众既能生产物质财富,又能创造精神财富;既能造出工、农业产品;又会唱歌、跳舞、演戏,绘画,……等等;既能当生产者,又能当管理者,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就是培养这样的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阵地。

我国的《工会法》、包括现行的、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这部《工会法》,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写了逐条“释义”。第三十一条的“释义”有“工会要充分运用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设施,广泛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使职工群众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之后,得到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休息,以消除疲劳,恢复体力,陶冶性情,焕发精神,得到美的享受。还要通过举办多种类型的报告会、演讲会、学习班、座谈会、讲座和展览,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知识、文化技能和体育、美育水平。为此,工会要职极创造条件,使职工群众在业余时间有可能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看吧,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无论是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指导上或是国家法律上,对于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性质定位,都是如此明确。现在,实际生活里怎么会出现工人文化宫性质定位不明确的危机了呢?

十分明显,实际是在所谓“体制改革”过程中,工会,包括政府、以至党组织把这些忘了、丢了,背弃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背了国家法律!

我还要讲一讲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期间,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实际状况和作用。

在那些年代中,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确实是工人阶级文化娱乐的美好地方;但它远不只是娱乐休息的地方,更重要的确实成了工人阶级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职工们到文化宫来不仅看电影、看演出、休息。大多数是参加一种或几种有组织的文化、艺术学习创作,各方面的文化艺术专家都到文化宫来给职工们辅导教授。各地文化宫的有组织活动,有:文艺创作,戏剧、电影、电视剧创作,音乐舞蹈,曲艺、摄影,美术,书法,集邮,棋类等活动。戏剧中又有京剧、越剧、豫剧、淮剧、川剧等各地方戏,曲艺又有相声、二人转、评书、故事、快板、单弦、大鼓、评弹、滑稽等等。美术又有国画、油画、版画、漫画、宣传画,等等。总之,内容非常丰富,不胜枚举。从这些积极分子中涌现了许多人才,创作了许多作品。作家蒋子龙、胡万春,声乐家于淑珍、关牧村等都是工人出身。上海青年工人宗福先创作了话剧《于无声处》,调到北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演出,轰动全国,一时间四十几个话剧团同时演这个戏,为平反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门事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工人文化宫工人文工团的一些同志,后来调到上海电影制片厂,成为专业电影工作者。

1982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的振兴中华读书活动,首先就是由上海市总工会在上海市工人文化宫开展起来的。几年间,职工中就有三千万人参加,后来从职工发展到青年学生、妇女、机关、军队等全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政治思想觉悟、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大大提高;涌现了许多人才。他们当中有的攻读《资本论》,写出了阐述《资本论》原理的通俗读本;有的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在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得到了学术界注目的论文;有的钻研鲁迅著作,写出了论述《鲁迅与工人》的文章,并对鲁讯著作的注释进行了广泛搜集和综合整理。

读书活动中,职工还创造了演讲活动这个方式来介绍、交流各自的学习心得。职工们自己写、自己讲,思想深刻,语言生动,受到听众的欢迎,出现了广泛的热潮。

总而言之,从新中国诞生,体制改革以前的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确实发挥了学习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对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建设,作出了伟大的贡献。

《人民日报》这次反映的“工人文化宫很纠结,生存日益艰难,有些已经名存实亡,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这个形势,完全是体制改革中搞什么市场经济、商业运作这种错误指导造成的,必须从原则上予以纠正。



工人文化宫现在“缺钱:经费紧张,多靠收租”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工人文化宫并不是没有经费来源。

工人文化宫、俱乐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负责供给的。

让我们看一看《工会法》。

《工会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的“释义”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2%工会经费中约4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等项,并强调,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二是:“……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而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的这些规定和释义说明:像城市工人文化宫这样的重要职工经常活动经费,是由2%工会经费中的40%比例的上解经费保证开支的;并且县以上各级工会收到这40%的工会经费,只能用于“职工活动经费”,其他开支,包括应由同级地方政府承担的、包括“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费用)都不许挤占。这就是说:文化宫、俱乐部的日常职工活动经费,是《工会法》刚性规定由2%工会经费保证开支的,体制改革要文化宫自收自支,各项开支要文化宫自己挣 ,是没有根据的,违反现行《工会法》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的“释义”说:“各级人民政府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是我国的一贯政策。”“释义”引证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说明这些文件都“对政府为工会提供必要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1、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举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业余学校……等事业单位,所需房屋及设施,由各级政府或部门逐步解决。……”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又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现在,不仅许多文化宫、俱乐部老旧破损,无钱修理,并且被迫拿文化宫、俱乐部的土地、建筑去从事所谓商业的经营,租赁、承包等等,使文化宫、俱乐部的所有权出现了混乱。这是违背《工会法》的。

令人奇怪的是,现行《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的。当时,如此郑重其事地修正了这样的《工会法》。把工会要充分运用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设施,广泛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规定得如此明确。把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规定得如此明确和严格。结果,看来谁也没有遵守、执行!并且,看来首先是工会自己不遵守、不执行!是谁在体制改革中要文化宫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人员工资、各项开支要文化宫自己挣 ;要求文化宫在市场上自己找饭吃,让文化宫“断奶”走向市场?《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来源的五项,完全没有改变,实际都由工会收入了,为什么不给文化宫拨付了?为什么文化宫的开支没有经费了呢?

既然工会的经费来源没有变,工人文化宫的上级机关——各地县以上工会机关收入经费却不给工人文化宫拨款,而要文化宫自负盈亏,自己找饭吃,弄得文化宫缺钱、缺人、缺文化,使文化宫陷入到是否要退出历史舞台的危机,那首先是工会自己违反《工会法》。当然,政府执行《工会法》,让企业、事业、机关把工会经费缴给了工会,工会却没有依法使用,政府监察、审计部门不向工会追究,政府也失职了。至于各级负有对工会进行领导的党组织对于工会如此违法视而不见,不闻不问,党组织也失职了。



集中起来说:

(一)工人文化宫的性质和定位是“工人的学校和乐园”,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共产主义学校的一个重要阵地。既是工人阶级群众业余文化、休息、娱乐的场所;又是工人阶级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科学、技术、艺术知识的课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到体制改革之前,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进行了非常出色的工作,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设和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工人文化宫的经费来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是有可靠、严格的保证的。体制改革,把工人文化宫“断奶”,是错误的,违反国家法律的。更必须及时彻底纠正过来。

最后,还需要强调指出:

《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都申明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宪法》对工人阶级、工会以及工人文化宫,有什么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联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的这些庄严、明确规定,使我们看到工人文化宫陷入的困境,最根本之点是违背了《宪法》,并且是违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国家对公民从事文学、艺术研究的帮助等的一个方面。

为此,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向中共中央反映,希望党和国家都要严肃对待《宪法》,严格执行《宪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一)普遍缺人缺钱缺文化,生存日益艰难工人文化宫 很纠结(寻找工人文化宫(上))

http://news.163.com/11/0428/04/72N05MLV00014AED.html

(二)为生存发展,各显神通,不乏探索憧憬工人文化宫 找出路(寻找工人文化宫(下))

http://news.163.com/11/0429/05/72PKRLC7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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