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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总统这三个词,中国原来都有,但含义与近代都不完全一样。新词自由是放大、抽象了旧词,也包含了旧词。新词的产生是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对于陌生事物、陌生制度、陌生思想的理解不断加深、词汇构成不断调整的过程,也是一个使新造词汇逐渐符合汉语习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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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所出版的《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在我看来,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的一种更为具体的运用。当然,范·胡克的法律理论也受到了法的自创生理论等论说的影响,进而以一种相当精妙的方式处理了法律和法律系统方面的一些棘手问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律商谈理论的建构却是范·胡克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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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判词语言折射出的传统法文化精神,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 中国历代判词语言传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的伦理精神。这种法文化精神现在依然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礼法文化(包括以礼代律、以礼补律、以礼断狱)的现代价值,恶(Wù)讼文化的现代价值,重证据的(此处是否应有“现代”)价值和判词语言审美化的现代价值等,都具有学习借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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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谈及魏晋法律,无不将儒家化视为其主要特点之一。“法律儒家化”可以称之为“法律内容的儒家化”。如果从法律形式即体例方面进行观察,可以说,魏晋法律与儒学没有太大关系,而是具有浓厚的名理学和玄学色彩,对此,可以称之为“法律形式的玄学化”(包括名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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