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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归档文章: 2007 - 3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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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宗智: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清代和1949年后中国法庭判决民事纠纷的实际,十分不同于我们根据儒家或毛泽东时代的表达、或者形式主义-现代主义的理论预设所得出的图景。清代法律确实将民间调解和“无讼”的道德观念置于最显要的位置,但事实上它随后又制定了许多与那些观念有分歧的实用性规范来指导判决。当代中国的法律也强调调解,并在改革时期从西方引进了形式主义权利原则,但事实上它同样规定了与它们有分歧的实用性判决规范。清代和当代的案件档案都表明法庭其实时常判决。中国的法律方法,可以称之为“实用的道德主义”,它既强调道德观念(后来又引进了外来抽象原则),又优先考虑事实情形和解决实际问题。它立足于一种从事实到原则再回到事实的认识方法,和现代西方大陆法的形式主义认识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2. 朱东安: 从三份历史文件看庚子之战的性质与起因
    这里所说的三份历史文件,主要是指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清政府发给各省督抚的关于和战问题的《上谕》、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总理衙门送交各国驻华使馆的《照会》和此前一天同文馆教习丁韪良送交各国公使“核览”的《条陈》,对它们进行辨析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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