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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2007/03/18
| 阅读: 1136
《纽约时报》两天内发表了三篇关于中国已经通过物权法(草案)的报道,可见国际关注度和兴奋度。这部法律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历经9年,8个版本,数次审议,似乎已经历时很久,但相对《法国民法典》(87次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35次,才获通过),德国民法典(约1874年开始编撰,1900年方才实施),日本民法典(约1869年开始编撰民法典,1898年正式通过、实施),尤其在当下中国的复杂社会现实中,显得仓促。更有一个疑问是:这样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为什么在人大能够如此高票通过?--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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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2007/03/17
| 阅读: 2850
中国的法官兼调解人由于行使的权力过大会遭到诟病,中国法从事实情形而不是抽象的权利原则出发的认识方法,无疑也是追随马克斯•韦伯的形式理性主义者们要排斥的。然而,事实是中国帝制时期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制度享受了极其长久的寿命,并且,案件档案表明,当代中国的法庭调解及其可观效能也和这种法律思维方式密切相关。法庭是选择调解模式还是判决模式,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取决于法庭本身对每个案件的事实的定性。当代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默认的这种逻辑,尽管在中国的立法中没有得到明文表述,仍然可能会给中国法律本身以及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在未来的变化和演进中带来某种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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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2007/03/16
| 阅读: 2994
清代和1949年后中国法庭判决民事纠纷的实际,十分不同于我们根据儒家或毛泽东时代的表达、或者形式主义-现代主义的理论预设所得出的图景。清代法律确实将民间调解和“无讼”的道德观念置于最显要的位置,但事实上它随后又制定了许多与那些观念有分歧的实用性规范来指导判决。当代中国的法律也强调调解,并在改革时期从西方引进了形式主义权利原则,但事实上它同样规定了与它们有分歧的实用性判决规范。清代和当代的案件档案都表明法庭其实时常判决。中国的法律方法,可以称之为“实用的道德主义”,它既强调道德观念(后来又引进了外来抽象原则),又优先考虑事实情形和解决实际问题。它立足于一种从事实到原则再回到事实的认识方法,和现代西方大陆法的形式主义认识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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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遍布于他的著作中,形成一个思想的整体。严格说来,至少需要读了他的主要著作,才能把握其思想的总体。然而,由于福柯著作涉及的题材极其广泛――如同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加上他的独特的、以注重细节为追求的表达理论思考的风格――这一反西方学者注重逻辑思辨、抽象演绎、力求建立宏大理论的传统,使得福柯的著作很难以传统的抽象的理论形式加以概述而不失去其精华和说服力。在本文中,朱苏力主要根据他的《训诫与惩罚》一书,同时参考他的其他著作和论文,介绍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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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批世界著名的信息机构开展了一项全球性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现在居住在地球上的60亿人口中,绝大多数人都以信仰为准绳或笃信宗教。在这些人中,从地区来看,非洲最为突出,91%的非洲人都信仰宗教,其次是拉丁美洲和中东。从国家来看,菲律宾和印度占据了首要位置,在这两个国家中,按照宗教信仰要求生活的人分别占各国人口总数的90%和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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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子的‘曝光’不亚于当年的‘银广夏案’。同时,鲁能案与当初的‘金元帝国’案都发生在电力领域,这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巧合。由于电力行业拥有超额垄断利润,但公司治理也非常欠缺,导致职工持股具备非常好的效益,却乏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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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2007/01/29
| 阅读: 1673
杰伊 • 维克斯勒(Jay Wexler)是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这篇文章是他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介绍了美国国会关于宗教立法的缺陷和弯路。--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