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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崔之元:赫希曼“私人利益和公共关怀的循环周期”的启示
    经济 2010/12/18 | 阅读: 1633
    崔之元:赫希曼“私人利益和公共关怀的循环周期”的启示 ---和讯网年终访谈 问:层出不穷的假酒假药,甚至有毒的婴儿奶粉,是否说明中国人的价值观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 答:我还没有这么悲观。事实上,我相信美国发展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在“转变参与”一书中所说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关怀的循环周期”的存在,并认为有很多迹象表明,很多中国人正在从狭义的私人利益追求转入公共关怀。如汶川地震引起很多人自发的支援,包括江苏民营企业家陈光标第一时间带推土机赶到受灾地区,他还有许多捐助行为,被人称为“中国首善”。又如,大批网民关注“阳光财政”,在网上监督政府。还有大批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到农村“当村官”。 问:但像陈光标这样的人还是太少?多数人还是信奉亚当.斯密的“看不见得手”代表的价值观,即对私人利益追求将自动促进公共利益? 答: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价值观其实有两个隐含的假设,它们却常常被忽略了。第一个假设是,对私人利益追求确实能给私人带来幸福;第二个假设是人们实际上还是关怀公共利益的,只不过认为对私人利益追求将自动促进公共利益。但是,第一个假设受到了两大挑战。首先,大量对国民幸福指数的研究表明,人均GDP增长和幸福感增长的相关性是“对数曲线”,开始上升的坡度挺快,但是不久就下滑。在人均GDP较低的阶段,GDP增长能带来较大的幸福,但这是递减的上升,达到一定水平以后,特别人均年收入3000到5000美元,即所谓小康水平,GDP进一步增长并不能带来同比例幸福感的增长,甚至会带来幸福感的下降,“对数曲线”转变成抛物线。其次,我认为是挑战“对私人利益追求确实能给私人带来幸福”假设的更有趣的原因,是赫希曼在“转变参与”一书中对狭义物质利益追求必然带来“失望”,从而开启另一轮“公共关怀周期”的论述。问:可否简单介绍一下赫希曼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关怀的循环周期”理论?答:赫希曼的出发点是“严肃对待失望”。他认为日用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在引发“失望”上的潜力是不同的,耐用消费品更容易引发“失望”。这又和他对“愉悦”(pleasure)和“舒服”(comfort)的区分有关。例如,吃饭的过程是“愉悦”,“吃饱了”的状态是“舒服”。但是,“舒服是愉悦的敌人”,因为愉悦是从不舒服到舒服的过程,吃饱了就不再“愉悦”,而只是“舒服”了,而舒服久了又容易产生厌烦。日用消费品(如食物)在消费过程中基本被用完了(吃下了),因此不容易引发“失望”,而只在消费过程中带来“愉悦”。但是,耐用消费品带来的“愉悦”只是开始一瞬间的(如第一次“打开”新买的冰箱),以后就习以为常,只有“舒服”,没有什么“愉悦”了,因此耐用消费品比日用品容易引发“失望”,因为“舒服”久了又产生厌烦。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愉悦”要求有动态的“新鲜感”?这也是汽车和计算机厂商经常不是很必要地“更新换代”的原因? 答:是的。实际上,赫希曼把耐用消费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持续使用的耐用消费品,如公寓,冰箱,空调等;第二类是周期性使用的耐用消费品,如洗衣机,汽车等;第三类是不规则使用的耐用消费品,如钢琴,照相机等。他认为,冰箱比相对不常用的洗衣机更容易产生“舒服”久了带来的“失望”。他也承认,“装修”住房可以缓解住房这一耐用消费品带来的“失望”,但“装修”第二,第三,第四套住房的人大概会体会到赫希曼所说的“失望”。 问:但为什么耐用消费品带来的“失望”会重又启动人们的公共关怀? 答:这就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价值观的第二个假设有关了:人们实际上还是关怀公共利益的,只不过被“忽悠”地认为对私人利益追求将自动促进公共利益。当人们发现对私人利益追求甚至并不一定给私人带来幸福时,就更有理由怀疑对私人利益追求将自动促进公共利益。赫希曼认为人的本质在于有“二阶偏好”或“二阶意志”,即不完全屈服于“一阶偏好”(如抽烟),而是力图评价和控制“一阶偏好”(如戒烟),虽然人常常“意志薄弱”(如戒烟不容易成功)。他说,目前主流微观经济学的“消费者理论”,由于忽略人的“二阶偏好”,实际上把人降低到“类人猿”了,因而无法解释诸如美国从“物欲横流的1950年代”转变到“激进反越战”的1960年代等事实。 问:你说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关怀的循环周期”中从私到公的转变,那从公到私的转变呢? 答:参与公益行动久了,也会产生“失望”,如可能无聊的会议太多等。赫希曼“转变参与”一书虽短,中译本只有120多页,但实际上博大精深,很值一读。当前,我们社会进入“小康”,耐用消费品大普及,甚至“家电下乡”。赫希曼的思路启发我们透过“物欲横流”的表象,看到人们正在形成的对狭义的私人物质利益追求的“失望”, 建设好公私共赢的和谐社会价值观。
  2. 汪晖:亚洲想象的政治
    社会 2012/09/16 | 阅读: 8227
    亚洲问题不仅是亚洲的问题,而且是"世界历史"的问题。对"亚洲历史"的再思考既是对19世纪欧洲"世界历史"的重构,也是突破21世纪"新帝国"秩序及其逻辑的尝试。
  3. 支振锋:为什么重提清帝《逊位诏书》?
    法律 2012/09/19 | 阅读: 1494
    为什么这么一份重要的历史和宪法性文件却在漫长的一个多世纪里从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反而是英国人丁乐梅和日本人有贺长雄首先意识到了其真正的意义,实在值得我们的反思。
  4. 约翰·泰勒:大偏离的教训
    经济 2010/12/20 | 阅读: 1506
    对规则的偏离不仅使我们远离了长期以来的稳定发展时期,而且还可能孕育了大萧条。出自道义的因素反而经常迫使人们作出有害无益的事。有谚云至善者善之敌,即为此也。
  5. 米尔斯海默:帝国布局(全文)
    政治 2010/12/20 | 阅读: 4312
    纽约大学教授布鲁斯.布埃诺.德米斯奇塔和乔治.多恩斯曾在《洛杉矶时报》上撰文写道:自二战期间至今,美国对全球发展中国家干预超过三十五次......但惟有1989年美国决定介入哥伦比亚毒品战争那次,在十年内取得了完全胜利,并建立了稳定的民主政府......其成功率不足3%。
  6. 周作人:夜读抄之十五
    文学 2010/12/21 | 阅读: 1535
    《清嘉录》十二卷,吴县顾禄著,记述吴中岁时土俗,颇极详备,光绪戊寅(一八七八)有重刊本,在《啸园丛书》中,现今甚易得。原书初刊于道光中,后在日本翻刻,啸园葛氏所刻已是第三代,所谓孙子本矣,校雠不精,多有讹字,唯其流通之功不可没耳。  顾禄字总之,又字铁卿,所著书除《清嘉录》外,寒斋仅有《颐素堂丛书》八种,《颐素堂诗钞》六卷。丛书中第五种曰《御舟召见恭纪》为其高祖嗣立原著。第七种《山堂五箴》为其友韦光黻著。第四种《烟草录》与褚逢椿共著,馀皆顾氏自作。其一曰《雕虫集》,内小赋三十四篇。二曰《紫荆花院排律》,凡试帖诗四十首。三曰《骈香俪艳》,仿《编珠》之例,就花木一类,杂采典故,列为百五十偶。六曰《省闱日纪》,道光壬午(一八二二)秋与韦光黻应乡试纪行之作,七月朔至八月二十日,共历五十日。八曰《买田二十约》,述山居生活和理想,简而多致。以上五书均可以窥见作者的才情韵致,而《日纪》与《二十约》尤佳。如《二十约》之十九曰:约、酒酣灯灺,间呼子墨,举平日乡曲所目经耳历者,笔之于简,以恣滑稽调笑,至如朝事升沉,世情叵测,居山不应与闻。  《日纪》在八月项下云:  十七日戊午,平明出万绿山庄,万枝髠柳,烟雨迷离,舟中遥望板屋土墙,幽邃可爱。舟人挽纤行急,误窜入罾网中,遂至勃谿.登岸相劝,几为乡人所窘,偿以百钱,始悻悻散。行百馀里,滩险日暮,不敢发,约去港口数里泊。江潮大来,荻芦如雪,肃肃与内相搏。推窗看月,是夕正望,宛如紫金盘自水中涌出。水势益长,澎湃有声,与君绣侣梅纵谈,闻金山蒲牢声,知漏下矣,覆絮衾而眠。  正可说大有《吴船》之嗣响也。  《颐素堂诗钞》六卷,共古今体诗三百二首,道光乙酉(一八二五)年刊本,刻甚精工。诗中大抵不提岁月,故于考见作者生活方面几乎无甚用处,唯第三卷诗三十七首皆咏苏州南京中间景物,与《省闱日纪》所叙正合,知其为道光壬午秋之作耳。《雕虫集》刊于嘉庆戊寅(一八一八),褚逢椿序云,顾君总之髫龄时所撰也。《颐素堂诗钞》出板于七年后,林衍源序云,总之之才为天所赋,尚在少年,而诗之多且工若是,是则可传也。约略因此可以知其年辈,其生卒出处则仍未知其详。至于诗,诸家序跋题词虽然很是称扬,但在我外行看去却并不怎么好,卷五中这一首诗似乎要算顶好了,题  曰《过某氏园》:  我昔曾经此,春风绕砌香。  今来能几日,青草似人长。  风竹忽敲户,雨花时堕墙。  谁将盛罗绮,珍重惜韶光。  《清嘉录》十二卷这恐怕是顾氏最重大的业绩了罢。如顾承序中所说:“荟萃群书,自元日至于岁除,凡吴中掌故之可陈,风谣之可采者,莫不按节候而罗列之,名之曰《清嘉录》,洵吾吴未有之书也。”凡每卷记一月的事情,列项目共二百四十二,纪述之后继以征引,间加考证。如顾日新序中所说:“访诸父老,证以前闻,纠缪摘讹,秩然有体。庄子谓道在蝼蚁,道在尿溺。夫蝼蚁尿溺至微且浊矣,而不嫌每下而愈况,盖天地之至道贯于日用人事,其传之于世者皆其可笔之于书者也。”称赞与辩解混合的说法在当时大约也不可少,其意思也有几分道理,不过未免说的旧式一点罢了。我们对于岁时土俗为什么很感到兴趣,这原因很简单,就为的是我们这平凡生活里的小小变化。人民的历史本来是日用人事的连续,而天文地理与物候的推移影响到人事上,便生出种种花样来,大抵主意在于实用,但其对于季节的反应原是一样的。在中国诗歌以及绘画上这种情形似乎亦很显著,普通说文学滥调总是风花雪月,但是滥调则不可,(凡滥调均不可,)风花雪月别无什么毛病,何足怪乎。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这与看见泥土黑了想到可以下种,同是对于物候变迁的一种感觉,这里不好说雅俗之分,不过实者为实用所限,感触不广,华或虚者能引起一般的兴趣,所以仿佛更多诗意了。  在这上面再加上地方的关系,更是复杂多趣,我们看某处的土俗,与故乡或同或异,都觉得有意味,异可资比较,同则别有亲近之感。《清嘉录》卷四记立夏日风俗,其“秤人”一条云:家户以大秤权人轻重,至立秋日又秤之,以验夏中之肥瘠。蔡云《吴歈》云,风开绣阁飏罗衣,认是秋千戏却非,为挂量才上官秤,评量燕瘦与坏肥。  南方苦热,又气候潮湿,敌入夏人常眠食不服,称曰蛀夏,秤人之俗由是而起,若在北地则无是矣。又卷五记梅雨有“梅水”一条云:居人于梅雨时备缸瓮收蓄雨水,以供烹茶之需,名曰梅水。徐士鋐《吴中竹枝词》云,阴睛不定是黄梅,暑气薰蒸润绿苔,瓷瓮竞装天雨水,烹茶时候客初来。案长元吴志皆载梅天多雨,雨水极佳,蓄之瓮中,水味经年不变。又《昆新合志》云,人于初交霉时备缸瓮贮雨,以其甘滑胜山泉,嗜茶者所珍也。  正如卷首例言所说:“吴越本属一家,而风土大略相同,故书中杂引浙俗为最繁”,这里记的原是吴俗,而在我读了简直觉得即是故乡的事情了。  我们在北京住惯了的平常很喜欢这里的气候风土,不过有时想起江浙的情形来也别有风致,如大石板的街道,圆侗的高大石桥,砖墙瓦屋,瓦是一片片的放在屋上,不要说大风会刮下来,就是一头猫走过也要格格的响的。这些都和雨有关系。南方多雨,但我们似乎不大以为苦。雨落在瓦上,瀑布似的掉下来,用竹水溜引进大缸里,即是上好的茶水。在北京的屋瓦上是不行的,即使也有那样的雨。出门去带一副钉鞋雨伞,有时候带了几日也常有,或者不免淋得像落汤鸡,但这只是带水而不拖泥,石板路之好处就在此。不过自从维新志士拆桥挖石板造马路拉东洋车之后情形怕大不相同了,街上走走也得拖泥带水,目下唯一馀下的福气就只还可以吃口天落水了罢。从前在南京当学生时吃过五六年的池塘水,因此觉得有梅水可吃实在不是一件微小的福气呀。  〔附记〕案明谢在杭《五杂组》卷三云:“闽地近海,井泉水多咸,人家惟用雨水烹茶,盖取其易致而不臭腐,然须梅雨者佳。江北之雨水不堪用者,屋瓦多粪土也。”又卷十一云:“闽人苦山泉难得,多用雨水,其味甘不及山泉而清过之。然自淮而北则雨水苦黑,不堪烹茶矣,惟雪水冬月藏之,入夏用乃绝佳。夫雪固雨所凝也,宜雪而不宜雨,何故?或曰,北地屋瓦不净,多秽泥涂塞故耳。”此两节均说明北方雨水不能用之故,可供参证。  〔附〕日本知言馆刻《清嘉录》序(朝川鼎)  近刻清人诗集舶到极多,以余所见尚有二百馀部,而传播之广且速莫顾君铁卿《颐素堂诗钞》若也,梓成于道光庚寅首夏,而天保辛卯三月余得诸江户书肆玉岩堂,盖冬帮船所致也。夫隔海内外而商舶往来一年仅不过夏冬两度,又且长崎之于江户相距四十日程而远,然而其书刻成不一年,自极西而及于极东,所谓不胫而走,是岂偶然哉。今诵其诗,各体咸备,众妙悉臻,彬彬风雅,比兴不坠,如咏古诸什最多杰作,皆中晚唐人之诗,宜其行远而传世也。末又附《清嘉录》十二卷,盖纪吴中民间时令也。吴古扬州地,东际大海,西控震泽,山川衍沃,水陆所凑。唐宋以来号称繁华之区,亦江南一大都会也。如星野山川城郭土田人物食货灾祥艺文之类,县志邑乘或能详之,至其岁时琐事则略而不言,即一二言之,亦不致详细,盖恐其涉芜杂也,然土风民情于是可见,则其所关系亦自不小,岂可阙哉。古有采诗之政,以观民风,今无其政,又无其诗,在上之人何以周知天下风俗而移易之,然则纪其土风以备采择,亦古人贡诗之意也。顾君诗人也,其合而刻之意或在斯乎,故于土俗时趋推其来由,寻其沿习,慎而不漏,该而不侈,考证精确,纤悉无遗,然后土风可以观,民情可以知矣。是在上之人固所欲闻者也,若其广耳目而资学问,抑又馀波所及,而余辈受赐多矣。余私心窃谓填海为平地,缩地为一家,倘获亲接麈教,闻所未闻,不知当何如愉快也,怅矣心飞,无翼何致,徒付一浩叹耳。岂意君亦谬闻余虚名,壬辰五月扇头题诗及画托李少白以见寄示,且属题词于《清嘉录》,余才学谫劣,何能任之,然倾慕之久,又何可无一言题简端以结知缘。于是与二三子相谋,先将翻刻其书,更为叙行之,而余适婴大疾,濒死数矣,至今笔砚荒废,尘积者三四年,以故迁延度岁,不果其志,深以为恨。久居安原三平好学乐善,勇乎见义而为,一日慨然谓余曰,顾君之于先生可不谓相知乎,而吾亦妄承先生曲知久矣,若无知于知,何以相知之为,吾当为先生代刻之,庶几其不负相知哉。遂捐俸授梓,今兹丁酉七月校刻竣工,适又闻甲斐门人大森舜民亦将刻《颐素堂诗钞》,今与斯书合而行之,其传播之广且速亦如前日自西而东,海之内外无所不至,岂不愉快哉,然后乃知顾君必不以余为负相知,抑又二子之赐也。  因序。  天保八年丁酉八月,江户后学朝川鼎撰。  案,《颐素堂诗钞》六卷,我所有的一部是道光乙酉刻本,据前序则云刻于庚寅,岂五年后重刊耶。原本《清嘉录》似亦附诗钞后,但未能得到,日本重刊本曾于民国前数年在东京买到过,后复失去,今年五月又在北平隆福寺街得一部,有旧雨重逢之喜,今抄录其序文于此,以供参考焉。(廿三  年五月十五日记)  又案,顷于玻璃厂得原刻《清嘉录》四册,内容与翻本无异,唯题辞多二纸,有日本大洼天吉等三人诗九首。大洼诗序云:“予读顾总之先生《清嘉录》,艳羡吴趋之胜,梦寐神游,不能忘于怀也。比先生书近作七首赠朝川善庵以求序,并征我辈题词,因和原韵,并编次录中事,臆料妄想,率成七首,梦中呓语,敢步后尘,聊博齿粲而已。”善庵盖即朝川鼎,题诗见寄据前序在壬辰五月,然则此题辞补刻自当更在其后矣。但日本刻本反没有这些诗,亦不知何故。(六月十一日再记)  文/周作人 1934 年3 月10 日刊《大公报》,署名岂明
  7. 顾禄:《清嘉录》卷十一·十一月
    文学 2010/12/21 | 阅读: 1945
    清嘉錄卷十一 十一月冬至大如年郡人最重冬至節,先日,親朋各以食物相馈遺,提筐擔盒,充斥道路,俗呼“冬至盤”。節前一夕,俗呼“冬至夜”。是夜,人家更速燕飲,謂之“節酒”。女嫁而歸寧在室者,至是必歸婿家。家無大小,必市食物以享先,間有懸掛祖先遺容者。諸凡儀文,加於常節,故有“冬至大如年”之諺。蔡雲《吴歈》云:“有幾人家掛喜神,匆匆拜節趁清晨。冬肥年瘦生分別,尚襲姬家建子春。”案:周遵道《豹隱紀談》:“吴門風俗多重至節,謂曰肥冬瘦年。”又云:“互送節物,顏侍郎度有詩云:‘至節家家講物儀,迎來送去費心機。脚錢盡處渾閑事,原物多時却再歸。'”又,江、震《志》皆云:“邑人最重冬至節,前夕名節夜。”又,《崑新合志》云:“冬至節,親朋各相馈遺。”冬至糰比戶磨粉為糰,以糖、肉、菜、果、豇豆沙、蘆菔絲等為餡,為祀先祭竈之品,并以馈貽,名曰“冬至糰”。案:《歲時通考》載“十月初二日,吴俗作糯米京糰,列酒果祀先以告冬”。今俗以冬至前一夜。江、震《志》則云:“冬至,舂糍糕,以祀先祖,并以馈貽,家家祭竈。”蓋猶本崔實《四民月令》“冬至,薦黍糕於祖禰”之意。蔡鐵翁詩:“大小團圓兩番供,殷雷初聽磨聲旋。”注:“有餡而大者為粉糰,冬至夜祭先品也。無餡而小者為粉圓,冬至朝供神品也。”此後有年節糕、謝竈糰、春朝年朝粉圓,磨聲不絕矣。拜 冬至日為冬至,朝士大夫家,拜賀尊長,又交相出謁;細民男女,亦必更鮮衣以相揖,謂之“拜冬”。徐士鉉《吴中竹枝詞》云:“相傳冬至大如年,賀節紛紛衣帽鮮。畢竟勾吴風俗美,家家幼小拜尊前。”案:《宋書,禮志》:“魏晉,冬至日,受萬國百僚稱賀,因小會,其儀亞於歲旦。”蔡邕《獨斷》云:“冬至,陽氣起,君道長,故賀。”然則前漢已行賀禮。《齊書》:“庫狄伏連,冬至之日,親表稱賀。”崔實《四民月令》云:“冬至之日,進酒肴賀 謁君師耆老,一如正日。”蓋至宋元益盛,如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及趙與時《賓退錄》、吴自牧《夢粱錄》、周密《武林舊事》、趙與可《孤樹裒譚》諸書,皆載一陽賀冬,吴中亦沿之。徐崧、張大純《百城烟水》及江、震《志》亦皆云:“冬至馳賀,一如元日之儀。”長、元、吴《志》則皆載“冬至,尊長處賀節”。《崑新合志》:“冬至日,士大夫家拜賀尊長,如正旦。”而不及於庶民之家。連冬起九俗從冬至日數起,至九九八十一而寒盡,名曰“連冬起九”。亦曰“九裏天”。歌云:“一九二九,相喚弗出手。三九廿七,籬頭吹觱栗。四九三十六,夜眠如露宿。五九四十五,窮漢街頭舞,不要舞,不要舞,還有春寒四十五。六九五十四,蒼蠅垛屋栨。七九六十三,布衲兩肩攤。八九七十二,猫狗躺渹地。九九八十一,窮漢受罪畢。剛要伸腳眠,蚊蟲獦蚤出。”又謂頭九暖主寒,諺云:“頭九暖,九九寒。”又謂四九時必多雨雪,諺云:“雨雪連綿四九天。”又云冬至前宜寒,諺云:“冬前弗結冰,冬後凍殺人。”時則朔風布寒,晚景蕭疏,名勝旗亭,青望都收。居人有宴會,則皆人戲館,為待客之便。裁雲鏤月人家,莫不暖閣新裝,綉帷低拂,淺斟低唱,團坐圍爐。貉裘之客,不惜傾囊買笑。至若花飛六出,則塑雪佛、雪獅,堆雪山,蓄雪水,間有放舟勝地觀看雪景。家宴又各烹羊炮雉,遞為消寒之會。喜捨之人,以錢米周濟里閂之困苦無告者;或集貲為棉衣會,俗稱“施棉襖”;或倩工購乾稻秧,織為半臂式,俗名“秧薦馬夾”,裸裎貧丐賴以禦寒。屈歲除而止,總目之為做好事。蔡雲《吴歈》云:“露宿何曾熟夜眠,太陽照戶一欣然。若教窮漢街頭舞,還有春寒
  8. 罗尔夫·魏格豪斯:《法兰克福学派:历史、理论和政治影响》导言
    人文 2010/12/21 | 阅读: 1802
    罗尔夫·魏格豪斯,1944年出生于德国的伍珀塔尔(Wuppertal),在西奥多·W.阿多诺等人指导下学习哲学、社会学和德国文学,并于1974年在于尔根·哈贝马斯指导下取得博士学位。一直担任自由撰稿人并兼任多所大学讲师。代表作《法兰克福学派:历史、理论及政治影响》出版于1986年(2001年再版),并被译成多种语言出版。此外,他还出版过研究维特根斯坦、阿多诺、霍克海默和哈贝马斯的数本专著。 《法兰克福学派:历史、理论及政治影响》目录[上]作者致谢导言第一章 破晓第二章 逃离第三章 在新世界(上):从事社会批判研究的独立研究所第四章 在新世界(下):在理论多产中没落第五章 渐归[下]第六章 重建社会里的批判性装饰第七章 处于争论中的批判理论第八章 剧变时代的批判理论后记参考文献索引译后记--导言“法兰克福学派”和“批判理论”:这些词汇不仅能让人想起社会科学中某种范式,还能让人联想起从阿多诺、霍克海默、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等人开始的一串名字,以及与之相联系的1960年代的学生运动、“实证主义论争”,还有文化批评——也许还有德国流亡者、第三帝国、犹太人、魏玛共和国、马克思主义和精神分析。显然,这里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思想流派,不仅仅是一段学术史。第一代和第二代批判理论已经成为了一个习惯性的提法,人们已经习惯于将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和70年代后由之发展而来的新一代相区别。[1]这使我们至少在一开始就能推迟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后来发展的讨论,以及对其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等问题的讨论,这样也就便于给学派确定一个时限,从而不使之过于模糊。本书以阿多诺的谢世为时限,他是老一代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在法兰克福和社会研究所中都非常活跃。“法兰克福学派”的名称是1960年代由局外人贴上的标签,但是最后阿多诺本人也非常自豪地使用了这个名称。一开始,这个名称指一种批判社会学,它将社会视为一种对抗的总体性,那时这种社会学还没有将黑格尔和马克思排除在它的思想之外,而是相反自视为他们的继承者。但是这个标签很长时间以来已经变得庸俗且无所不包。马尔库塞在媒体上声名远扬,和马克思、毛泽东以及胡志明一道成为了造反学生的偶像,这也给法兰克福学派赋予了某种神话般的地位。1970年代早期,美国历史学家马丁·杰伊让这种神话返回了地面,返回了其历史事实的基础,而且澄清了“法兰克福学派”标签后面究竟有着怎样复杂的实际情况。然而标签本身长久以来已经成为了它所标示的思想的影响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这个影响史已经超出了我们在严格意义上讨论一个“学派”的范围。这里有一些所谓“学派”的某些典型特征,有些比较固定,而有些则是暂时的,或者仅仅出现过几次。它们是: 1、 一个研究机构:社会研究所,在整个时期内它都存在着,即便有时候是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存在着。2、 一个思想上的超凡(charismatic)人物,对新理论范式抱有信心,能够,也愿意和够格的学者合作:马克斯•霍克海默作为一个“管理型学者”经常提醒他的同伴们意识到,“理论”的未来发展就掌握在他们这些被拣选的几个人手中。3、 一份宣言:霍克海默1931年就职演说《社会哲学现状和摆在社会研究所面前的任务》[2]。研究所后来一再回过头来重新领会这个演说,而霍克海默本人也一再援引这个演说,比如说在1951年研究所重新运作的庆祝典礼上。4、 一种新范式:关于社会一般进程的“唯物主义的”和“批判的”理论。这种理论的典型特征就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将精神分析、叔本华、尼采、克拉格斯[3]的理性批判和形而上学批判的某些思想系统地融入历史唯物主义之中。“批判理论”这个标签一直保留了下来,即便它的不同使用者对它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便霍克海默本人后来也改变了早先的“批判理论”观点。5、 学派研究工作的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社会研究学刊》(Zeitschrift für Sozialforschung)。它的发行者都是素有声望的:先是莱比锡的Hirschfeld,后来是巴黎的Felix Alcan。 这些特征中的大多数只适用于研究所的霍克海默时期的头十年——即1930年代——和它的纽约时期。整个纽约时期,在美国环境下,研究在的工作状态可以说是某种“稠人广众中的孤独”。只有霍克海默、波洛克和阿多诺在1949年到1950年返回德国。他们三个中,也只有阿多诺保持了理论上的多产,也只有他既再版旧东西,也出版有新内容的著作。战后就不再有学报了,继而代之的是“法兰克福对社会学的贡献(Frankfurt Beiträge zur Soziologei)”的系列出版物,它们不如早先的学报有特色。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1960年代开始时在这个系列中出版过一次他们自己的讲座和讲演的选集。 对我来说那里没有连贯统一的理论。阿多诺写些文化批评的文章,发表一些对黑格尔的讨论。他表现出了某种马克思主义的背景——就这些。[4] 于尔根·哈贝马斯,1950年代晚期阿多诺在研究所的助手这样回顾。研究所在1960年代的确给然造成了“学派”的印象,但这个“学派”既有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法兰克福提出的社会学批判理论的思想,又有早先研究所在霍克海默指导下那段时期的极端社会批判、弗洛伊德-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且不论其他因素,仅研究所历史的外部环境的极端不平衡,就决定了不要太严格地对待“法兰克福学派”这个称号才是明智的做法。还有其他的事实可以说明这一点。首先,尽管是个“超凡”人物,但霍克海默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关键性逐渐在减退,而且也越来越不适应这个“学派”的整个构成。其次,有个更能说明问题的事实:如果将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的四十年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就会发现,根本就没有能将现在所说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全部要素都包括进去的某个统一范式或者范式转换。霍克海默和阿多诺这两个领军人物在相同的领域内从截然不同的两个方向出发工作着。前者作为发展着的、跨学科的社会理论的创造者登上舞台,最后却放弃了宰制世界[5]的批判者的角色——在那样的世界中,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失败了的文明的最后基础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后者作为永恒思想的批评者和新的、被解放了的音乐的鼓吹者登上舞台。对阿多诺来说,关于失败了的文明的历史的哲学已经成为了多方位的非同一性理论的基础,同时这种哲学也是使得非同一性在其中得以考察——这有点悖论性质——的各种思想形式的基础。阿多诺提出了一种微观逻辑学-弥赛亚思想,这使他和瓦尔特·本雅明(本雅明在阿多诺的帮助下成为了《社会研究学刊》的撰稿人,最后成为了研究所的成员)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也和希格弗里德·克拉考尔(Siegfried Kracauer)和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roch)联系了起来。《启蒙辩证法》[6]虽说是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二战最后几年共同写作的,但该书的理性批判并没有改变阿多诺的思考。但霍克海默却在他和阿多诺合作写作那本书之前的几年中就和社会精神分析学家艾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专精于法和国家理论的理论家弗朗兹·诺伊曼(Franz Neumann)和奥托·基希海默(Otto Kirchheimer)分道扬镳了,并因而实际上放弃了他建立多学科一般社会理论的计划。完成《启蒙辩证法》之后,合作者纷纷撤走了对他的资助支持。此后,他一方面凭着自己社会学家的能力求助于自由主义世界的独立实业家,另一方面凭借着哲学家的才智回过头开始检讨那些讨论客观理性的伟大哲学家们。霍克海默自己认为,在六十年代的学生运动中,他的重要性因他早年文章所具有的激烈的马克思主义调子而不断提升,而且他还眼看着自己被和马尔库塞的进攻性日趋激烈的“大拒绝(Great Refusal)”绑在一起。与此同时,形成对照的是,阿多诺写出了他微观逻辑学-弥赛亚思想的两部伟大作品——《否定的辩证法》和《美学理论》。[7]这两本书在那时有些多少不合时宜。另一方面,瓦尔特·本雅明的马克思主义方面那时刚刚被发现,他也开始成为艺术唯物主义和媒体唯物主义理论的关键人物。阿多诺谢世十五年后,后结构主义最重要人物之一米歇尔·福柯说:“如果我能及时了解法兰克福学派的话,我肯定会节省很多劳动。那样我就不会说一大堆废话了,也不会为了避免迷路而尝试那么多错误的途径——当时法兰克福学派已经把道路清理出来了。”[8]福柯把自己的计划描述为 “对理性的理性批判”。阿多诺确实在1962年一次探讨哲学术语,描述哲学任务的讲座上使用过这个词。阿多诺说:“哲学应该动用某种理性上诉的能力来质询理性。”[9]显而易见,所谓的“法兰克福学派”是不断变化着的,因而它的这个或那个论题总是和现时代相关,而且它们最后却证明是一些未完成的,急需深入推进的论题。那么是什么把法兰克福学派成员们团结在一起的——即使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团结仅仅是暂时的?他们所有人都有着某种共性吗?第一代法兰克福成员组成了一个整体,他们要么是犹太人,要么就是迫于纳粹压力恢复信仰犹太教的人。无论来自于上层社会的家庭,还是像弗洛姆或洛文塔尔那样来自于不那么富有的家庭,他们中最幸运的也免不了有过社会局外人的经验——他们甚至在1918年到1933年之间的那段时期也无法幸免。他们的最基本的共同经验就是:再恭顺也无法使他们成为社会庇护下的一分子。正如萨特在《犹太人问题反思》(Réflexions sur la Question Juive)(1946)中所说: 他(犹太人)……接受了他周围的世界,他加入了游戏,而且遵守所有那些礼仪,和其他人一起跳着那种可敬的舞蹈。而且,他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他是允许自由竞争的制度下的自由公民;所有社会荣誉和政府职位都向他开放。他可以带上荣誉骑士团的勋章,他可以成为一个了不起的律师或者内阁大臣。然而就在他达到法制社会的巅峰的时刻,另一种无形的、弥散性的、无所不在的社会片刻之间出现在了他的面前,而且将他拒之门外。即使是最伟大的成功也无法让他进入那自认为是“真正的”社会的时候,他对荣誉和未来之虚幻的感受会是怎样的强烈啊!作为一个内阁大臣,他将是一个犹太内阁大臣——既是尊贵的“阁下”同时又是贱民。[10] 犹太人肯定已经通过自己的方式感受到了资产阶级资本家的生活和工人阶级的生活一样的处于一种被疏远的状态(alienatedness),一样的不真实。尽管犹太人总体上比工人阶级有特权——这甚至是一种让犹太人无法逃脱其犹太性的特权。相反,虽说对争取到特权的“工人们”而言要争取到更多的特权要困难的多,可他们至少还可以让他们的下一代不再当工人。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联接点,在这一点上犹太人挥之不去的社会疏离感和作为比较尺度的工人所体验的挥之不去的社会疏离感联系了起来。这不一定会让犹太人和工人团结起来,但至少可以引发一种与工人的客观利益相一致的彻底的社会批判。从霍克海默1937年发表论“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11]的文章开始,“批判理论”就成了霍克海默圈子的理论家们用来描述自己的主要标签。这个标签下面掩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但是,另外它也反映了霍克海默和其同仁的某种主张,那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质,而不是其教条形式作为他们的原则——那种教条形式执着于从经济基础、从依赖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质在于对被异化并产生着异化的社会条件进行一种特殊的批判。批判理论家们本人的理论来源既不是马克思主义也不是工人运动。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重复着青年马克思的经历。对艾里希·弗洛姆和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来说,对青年马克思的发现决定性地坚定了他们的信心,使他们认为他们努力的方向是正确的。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出版[12]促使马尔库塞在弗莱堡成为海德格尔圈子的成员,因在马尔库塞看来在那里人的本真存在问题得到了正确的处理。正是在马尔库塞阅读青年马克思的“1844年手稿”[13]的时候,马克思才第一次对他而言具有了真正的重要性。在他眼中,青年马克思实现了正确的哲学,而且证明了资本主义不仅是经济和政治的危机,而且是威胁人类本质的大灾难。急需的不是政治的或经济的改革,而是总体革命。弗洛姆也是这样。在后来被称为法兰克福学派的这个团体的早期,他是继霍克海默之后的最重要的理论天才。他在读了青年马克思之后确信,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的关键在于对人类真正的本质进行反思。但对阿多诺来说,青年马克思并不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尽管如此,阿多诺还是在他论音乐的第一篇长文——发表于1932年《社会研究学刊》 “音乐的社会地位”[14]——中试图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封死了所有的道路,人在左冲右突,希望冲出看不见的藩篱,所以说人类尚未达到其本真的存在。[15]生命缺乏生机(Life is not alive)——这个青年卢卡奇的论题是青年批判理论家们的驱动之源。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成为他们的灵感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就是以那种经验为中心的。只有霍克海默的思考主要是从对强加于被剥削和被损害者之上的不公正的愤怒中汲取力量的。(这种情况在本雅明身上出现的比较晚,在马尔库塞身上则出现的更晚。)另外,对霍克海默来说,对以下事实的愤怒可能是最关键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中,对最广大公众负责的理性行动及其可以预计的后果根本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特别具有特权的个人和作为整体的社会之间也是相互异化的。可以说,在一段时间之内,霍克海默代表了这个圈子的社会的和理论的良知,他经常主张他们的共同任务是拿出一套研究社会整体,研究现时代的理论,这种理论的主题应该是人类本身——这里的人类是他们自己历史性生活形式的产物,而且是一直以来和他们自身相异化的生活形式的产物。“理论”是霍克海默1930年代热情关注的问题。从1940年代开始,他逐渐对其可能性产生怀疑,但没有放弃这个根本目标。他和阿多诺的合作被认为最终产生了研究现时代的理论,尽管这一合作在“哲学断片”这个暂时形态之后就没有继续深入下去了。然而这种“理论”还是成为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招牌。不管他们怎样不同,霍克海默、阿多诺和马尔库塞在二战之后还都同样相信,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拜物教特性的批判传统中,理论必须是理性的,同时也必须给出正确的词语,来打破那种使一切事物——人类、对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听命的咒语。这两种要求的结合激发起了持续的热情,从而使理论能够得以发展——即使是在日益非理性的社会环境下,理论陷于停滞,对理论可能性的怀疑不断增长的时候也是如此。在前面提到的那篇访谈中,哈贝马斯说:“当我第一次见到阿多诺,看到他是那样激动地突然开始谈商业拜物教,看到他是怎样将概念运用于文化现象和日常生活现象的时候,立即被震撼了。随后我想:试着去做吧,就仿佛(阿多诺以同样正统的方式在谈论的)马克思和弗洛伊德都是同代人。”[16]他初见赫伯特·马尔库塞的时候也是这种反应(见前引书第544-545以下)。这种理论无论是在战前还是战后都让阿多诺和马尔库塞充满了某种特别的理论使命感:虽然被疑虑和悲观主义所包围,但它依旧激励,激发他们去通过知识和探索寻求救赎。这种期待既没有变成现实,但也没有被背叛——它延续着。除了他们——因为属于人们称之为“犹太人”的团体,注定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局外人”的人——之外,还能有谁延续这种期待?本书所探讨的法兰克福学派前史及其历史长达半个世纪。这段历史发生的地点是:美茵河畔法兰克福、日内瓦、纽约、洛杉矶、美茵河畔法兰克福。贯穿历史的时代背景是:具有“破晓特征的”[17]魏玛共和国及其向纳粹主义的过渡;美国的新政、战争时期和麦卡锡时代;在反共背景下的重建;以及西德的抗议和改革时期。在其历史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制度形式有:独立的研究基金会,为社会急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提供资助;作为集体存在的研究所的残余形式,它曾向许多无公职的学者提供过保护;一所依靠国家基金的研究所,或者说和批判社会学和批判哲学的背景反差极大的一所研究所。就“理论”在这段历史过程中的演变和转化而言,那范围就太广了,而且这些演变不能按照时序来描述,因此要把“法兰克福学派”划分成几个阶段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我们能采用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后来发生游离的各种趋势进行探讨:理论游离开了实践、哲学游离开了科学、理性批判游离开了对理性的拯救、理论工作游离开了研究所的工作。本书的不同章节都对应着这种游离的不同阶段。同时,如果从上下文来看批判理论,就能发现它的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所暗含的可能的危机。最后我们将论述两极性质的——即阿多诺的和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在年轻一代批判理论家那里的成果卓著的发展。长时间以来,只有马丁·杰伊的那本书对法兰克福学派史进行过大范围的探讨。但那本书写到研究所1950年返回法兰克福就打住了。杰伊的研究是开创性的,它不仅以已出版的材料为基础,而且也建立在与研究所以前的成员的讨论、洛文塔尔提供的大量信息、以及洛文塔尔收集的一部分研究所的信件、回忆录和研究计划书的基础之上。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不仅建立在杰伊的那本书的基础上,而且也建立在自杰伊以来陆续出版的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的具有史料价值的著作基础之上(比如杜比勒、艾尔德、洛文塔尔、米格达尔和泽奈尔等人的著作[18]),建立在法兰克福学派新出版的著作的基础之上(包括弗洛姆对第三帝国前夕工人阶级的研究[沃尔夫冈·邦斯编并作序],本雅明的《选集》[罗尔夫·蒂德曼编辑,并进行了大量的注释]),也建立在霍克海默身后在其《选集》中新发表的作品的基础之上(这些作品自1985年以来陆续由阿尔弗雷德·施密特和冈兹林·施密德·诺艾尔编辑出版)。[19]另外本书还建立在讨论的基础上,这一讨论是在作者与社会研究所以前和现有的合作者之间,与它的当代研究者之间展开的。最重要的是,它建立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特别要提到的是,霍克海默档案中保存的研究计划、备忘录,以及他与阿多诺、弗洛姆、格罗斯曼、基希海默、拉萨兹菲尔德、洛文塔尔、马尔库塞、纽曼、波洛克之间的通信。以下材料也很重要:阿多诺和克拉考尔之间的通信——它们和克拉考尔其余未发表的材料保存在内卡河畔马尔巴赫的德意志文献档案馆中;阿多诺和学术资助委员会之间的通信——保存在牛津的鲍德雷安图书馆中;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法兰克福的约翰·沃尔夫冈·歌德大学哲学系的私人档案;法兰克福城市档案馆收藏的关于社会研究所及其成员的档案材料;还有社会研究所图书馆保存的1950年代和1960年代研究所工作报告。最后顺便说一句:如果不是阿多诺突然谢世,我将在他的指导下获得博士学位(当时他已经同意了我的博士论文题目)。 选自魏格豪斯《法兰克福学派:历史、理论和政治影响》孟登迎 赵文 刘凯 等译上海世纪集团出版公司 2010年版[1] Cf. Jürgen Habermas, ‘Drei Thesen zur Wirkungsgeschichte der Frankfurter Schule’, in Die Frankfurter Schule und die Folgen, ed. Axel Honneth and Albrecht Wellmer (Berlin, 1986),pp. 8-12; and William van Reijen, Philosophie als Kritik. Einführung in die Kritische Theorie(Königstein, 1984).[2] Maxi Horkheimer, Die gegenwärtige Lage der Sozialphilosophie und Die Aufgaben eines Instituts für Sozialforschung, Frankfurter Universitätsreden,37(Frankfurt am Mein, 1931)[3] 路德维希·克拉格斯(Ludwig Klages[1872~1956]),德国精神分析学家和哲学家,活力论运动[1895~1915]的领袖。所谓的活力论运动认为,物理的、化学的法则本身不能为生命提供完满的解释。——英译者注。[4] “Dialektik der Rationalisierung”,于尔根·哈贝马斯和阿克谢·霍内特、艾伯哈特·克纽德勒尔-邦特以及阿尔诺·维德曼的谈话,Ästhetik und Kommunikation, 45/46 (October, 1981), p. 128[5] 阿多诺在1957年《美国研究年鉴》(Jahrbuch für Amerikastudien)第二卷(第82页)对 “宰制世界”(verwaltete Welt)这个德语词进行了解释:“被行政部门所控制的世界就是我们所说的‘verwaltete Welt’。”——英译者注。[6] Max Jorkheimer and Theodor Weisengrund-Adorno, Dialektik der Aufklärung. Philosophische Fragmente(Amsterdam, 1947); 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 trans. John Cumming(Lundon, 1973).[7] Thodor W. Adorno, Negative Dialektik (Frankfurt am Main, 1966); Negative Dialectics, trans. E. B. Ashton (London, 1973); and Ästhetische Theorie, ed. Gretel Adorno and Rolf Tiede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70); Aesthetic Theory, trans. C. Lenhardt (London, 1986).[8] Michel Foucalt,‘Um welchen Preis sagt die Vernunft die Wahrheit? Ein Gespräch’,Spuren, 1(1983), p. 24.[9] Thodor W. Adorno, Philosophische Terminologie (Frankfurt am Main, 1973), vol.1, p.87.[10] Jean-Paul Sartre, Anti-Semite and Jew, trans. George J. Becker(New York, 1973), vol. 1, pp. 79—80.[11] ‘Traditionelle und kritische Theorie’, ZfS, 6(1937), pp. 245-94; in Max Horkhemer, Critical Theory: Selected Essays, trans. Matthew J. O’Connell et al. (New York, 1986), pp. 188-234.[12] Martin Heidegger, Sein und Zeit(Tübingen, 1927); Being and Time, trans. John Macqarrie and Edward Robinson(Oxford, 1973).[13] Karl Marx, ‘Ökonomisch-philosophische Manuskripte’(1844);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s’. trans. Gregor Benton, in Early Writings(Harmondsworth, 1975), pp. 279-400.[14] Theodor W. Adorno, ‘Zur gesellschaftlichen Lage der Musik’, ZfS, 1(1932), pp. 365-78.[15] See Adorno to Kracauer, 12 January 1933. [16] Habermas, Interview, Ästhetik und Kommunikation, p. 128.[17] 这是卡尔·迪德利希·布拉赫尔在他的《魏玛共和国的解体》(Die Auflösung der Weimarer Republik)(Königstein, 1978)一书中所使用的描述。[18] Helmut Dubiel, Wissenschaftsorganisation und politische Erfahrung. Studien zur frühen Kritichen Theorie (Frankfurt am Main, 1978); Rainer Erd(ed.) Reform und Resignation. Gespräch über Franz. Neumann(Frankfurt am Main, 1985); Leo Lowenthal, Mimachen wollte ich nie. Ein autobiographisches Gspräch mit Helmut Dubiel(Frankfurt am Main, 1980), trans, as ‘I never Wanted to Play Along: Interviews with Helmut Dubiel’, in Martin Jay (ed.), An Unmastered Past: The Autobiographical Reflections of Leo Lowenthal(Berkeley, 1987), pp.15-159; Ulrike Migdal, Die Frügeschichte des Frankfurter Instituts für Sozialforschung (Frankfurt am Main, 1981); Alfons Söllner, Geschichte und Herrschaft. Studien zur materialistischen Sozialwissenschaft 1929—1942(Frankfurt am Main, 1979).[19] Erich Fromm, Arbeiter und Angestellte am Vorabend des Dritten Reiches. Ein sozialpsychologische Untersuchung, ed. Wolfgang Bonss (Stuttgart, 1980), translated as The Working Class in Weimar Germany: A Psych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Study, trans. Barbara Wenberger, ed. Wolfgang Bonss(Leamington Spa, 1984). Walter Benjamin, Gesammelte Schriften, ed. Rolf Tiedemann and Hermann Schweppenhäuser (1974- ). Max Horkheimer, Gesammelte Schriften in achtzehn Bäden, ed. Alfred Schmidt and Gunzelin Schmid Noerr(Frankfurt am Main, 1985- ).
  9. 罗尔夫·魏格豪斯:《法兰克福学派史:历史、理论及政治影响》第一章选读
    人文 2010/12/21 | 阅读: 1734
    第一章 破晓  百万富翁之子费利克斯•韦尔建立了一所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希望有朝一日将它献给胜利的德意志苏维埃政权    当罗伯特•维尔布兰特(Robert Wilbrandt)游历到柏林的时候,德国刚刚发生1918年的“十一月革命”。维尔布兰特当时43岁,从1908年起就已经是图宾根大学的政治经济学教授了。他是当时德国为数很少的信仰社会主义的大学教师之一,作为一名极左派,他对他的大学同事颇为厌烦。  他在柏林度过了一个革命的冬季。在那段时间里,他每天上午都为“遣散办公室”工作,这个机构主要负责把从战场上涌回的士兵安置到经济生产的岗位上去。下午,他协助“社会化委员会”进行工作。“主要的事务就是去临时准备马上就能派上用场的物资,特别是足够安抚人民的物资,使工业能够投入生产,解决组织生产上的种种问题。”[1]当时各种社会主义政党都将社会主义看作是资本主义腐朽垮掉之后的必然结果,而不可能“按照施舍未来的粥场的烹饪法提前烹调出来”(考茨基的说法)。它们在1918年突然发现它们自己被推上了权力的巅峰,而脑子里却没有一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基本概念。从“十一月革命”以来,“社会化”这个词已经家喻户晓。但它只是一个充满了歧义的口号,甚至连阿尔弗雷德•胡根贝格(Alfred Hugenberg)这样的右翼分子也能用它——他在1919年8月的《南德报》上解释他所支持的那种反社会主义性质的工人利益分配形式时,就使用了这个词,然而他之所以将这种分配形式称为“社会化”只是为了让“这种分配形式所涉及的人用上他们熟悉的词语”。[2]在这种环境下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去认真尝试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成为某种切合实际的实践。维尔布兰特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是大学教师社会主义者中马克思主义成分最突出的,他在图宾根教授的关于社会主义的讲座课程常常人满为患,因此不得不占用大学中的大礼堂上课。从那时起,他就已经是青年马克思主义和“实践的社会主义”的最早人物了。10他在1919年春出版的小册子《社会主义者真正够得上社会主义者吗?》中这样抱怨道:    我不理会那些中产阶级和“祖国之友”,前者认为我有变成妖怪的危险,而后者在祖国危急的此时此刻,却对建设事业表现出了绝望的情绪。我向社会主义者们呼吁,是的,你们是忠诚的!你们忠诚于那个预言:因此你们在时机成熟之前一直在等待着。因此你们(还有面包师和屠户们)极其成功地谈着“已经成熟到可以社会化的公司”,相反你们不相信让它们成熟的时机已经到了!你们没有像实践的社会主义、合营和公社社会主义已经做的那样,在合作经济的果酱锅里把没熟的果子煮熟。你们听从了马克思和黑格尔,因而不去为自己探索新的形式——他们禁止你们去探索! ……只有社会化,有计划地、正确地按部就班地来完成向社会主义状态过渡,才能保证不让我们陷入一种(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已经结束,而另一种(社会主义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的境地。现在急需的是保护公司,把它们转化成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式——这很清楚地说明了每个公司在这一过程中的位置,这也能鼓励合营,为协作经营留出余地,同时可以将利润分配给全体人民,分配给那些在公司工作的人,从而让他们和自己,和全体人民建立起来一种内在的责任,激励他们去工作,让他们满足于可能的事物。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布尔什维主义”将以另一种方式完成这个任务。它将鼓动起激情,人为地制造失业大军……它显然要求罢工和更多的罢工,认为可以通过使旧有的一切难以为继的方式来促生新的世界。[3]    社会化委员会的命运表明政府没打算要满足人民社会化的要求。政府甚至根本不准备以经济改革的方式做出象征性的让步,即使要进行经济改革也只是为了杜绝更为激进的要求。由社会民主党(SPD)和独立社会民主党(USPD)成员组成的人民代表委员会只赋予社会化委员会类似顾问的角色,而且将它的所有席位分派给来自不同派系的代表。在社会化委员会中,有两个独立社会民主党的成员:鲁道尔夫•希法亭(Rudolf Hilferding)和卡尔•考茨基。考茨基还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其余成员包括,两个社会民主党成员、一个工联主义者、一些中产阶级改革家和一些信仰社会主义的大学教师:除维尔德布兰特之外,还有柏林政治经济学教授卡尔•巴洛特(Karl Ballod)、来自海德堡的讲师艾弥尔•勒德雷尔(Emil Lederer)、来自奥地利的格拉茨的教授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umpeter)。11委员会采取了某种折中的方案。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只能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来进行。社会化先从“所有权关系中垄断资本主义条件已经得到了发展的”那些经济领域开始。但是甚至在这一框架许可范围内的行动,也给官僚机构阻挠破坏了。关于采矿工业社会化、保险和渔业公有化和国有化的提案和暂行规定不仅没被公开发表,政府的经济部还试图修改它们。1919年4月初发生这事情之后,社会化委员会的成员们递交了一份抗议政府态度的辞职信,集体辞职。维尔布兰特十分沮丧地回到图宾根他的教师岗位上。  费利克斯•韦尔是他在图宾根1919年暑期班上的学生之一。这个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专业的21岁的大学生在十一月革命期间穿着一套军礼服,和他的大学生互助会的同学好友一道自愿接受工人和士兵委员会的领导。他来到图宾根特地要参加这个社会主义教授的课程。韦尔写了一篇“社会化的本质和方法”发表在柏林的《工会》(Arbeiterrat)杂志上;后来他接受了维尔布兰特的建议把这篇文章发展成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但是他在1920年才获得博士学位(由法兰克福大学授予),这是因为1919年10月他因社会主义行为短期被捕,被图宾根大学当局开除并被驱逐出符腾堡州所致。“社会化:在概念基础上的尝试,兼对社会化方案的批判”[5]这篇论文作为卡尔•柯尔施(Karl Korsch)编辑的“实践的社会主义”丛书的第七卷(也是最后一卷)出版。那时卡尔•柯尔施还是耶拿大学的编外讲师(Privatdozent)。[6]柯尔施一直是维尔布兰特在社会化委员会的助手,早就开始在他自己的“实践的社会主义计划”之下发表题为“何为社会化?”的系列文章。战前他在英国的两年逗留期间,就是英国费边社青年小组的成员,他希望他的这些系列作品可以像费边社的通讯小册子一样,为那些“才智卓越之士”提供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正确理解,并能鼓励他们共同努力去实现正确的社会主义规划。  要么马上坚决地采取决定性的社会化措施,要么就决绝地放弃所有这方面的努力——这就是费利克斯•韦尔的博士论文的主旨。“这是肯定的”,他这么写道:    眼下这个样子不能再持续下去了。今天商人们不敢大胆地从事他们的商业活动,因为罢工、高工资、重税、相互猜忌、对社会化的恐惧,12这些使得他们心惊胆战;与此同时,德国的经济生活逐渐枯竭了。  是返回自由市场,还是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个问题。  那么回答这个问题难道不是当下最大的任务吗?[7]    韦尔的这个说法不仅仅是策略上的让步(虽说韦尔的博士论文的主题的确得服从教授们的意愿,他们绝对不是社会主义者),对他而言还有实际的含义。这个观点反映了韦尔这位社会主义的同情者和他父亲这个大商人之间的立场冲突。这种冲突虽说在犹太家庭中比在非犹太家庭中要常见,但是还不至于激烈到使儿子不顾一切而与他父亲的世界断然决裂。对犹太人来说,财富可能是反犹主义(anti?Semitism)怨恨的根源,但同时也是抵抗这种怨恨的一种保护;因此财富激励他们认同于反资本主义的立场,只要能够使未来得到保证,捐弃财富就也是一种换取保护的形式,那时财富就不再必要了。1919年2月被暗杀的巴伐利亚共和国总理库尔特•艾斯纳(Kurt Eisner)以前就被人在报章上一再攻击,说他是个“加利西亚人”,是个“东欧的犹太人”,一个“外国人”,“来自莱姆贝格的”原名叫“所罗门•柯斯曼诺夫斯基”的间谍。  对韦尔来说,“是返回自由市场,还是走向社会主义?”这句话也有着特殊的含义。他是一位非常出色的商人的儿子。他的父亲,赫尔曼•韦尔(Hermann Weil)出身巴登州的商业家庭,1890年21岁时远赴阿根廷,那时他是阿姆斯特丹的一个谷物公司的职员。1898年的时候,赫尔曼•韦尔就和自己的两个哥哥合伙开始经营自己的商号,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自己的公司成为阿根廷最大的谷物公司之一,做的都是几百万的生意。但是后来这个百万富翁患上了一种疾病,有逐渐瘫痪的危险,于是在1908年返回了德国。保罗•埃尔利希(Paul Ehrlich)和萨哈希洛•哈塔(Sahachiro Hata)1909年在法兰克福研究出一种名叫“撒尔佛散”的药物,用以治疗梅毒。赫尔曼•韦尔和他的妻子、女儿和儿子(费利克斯•韦尔1898年生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就定居在法兰克福。尽管如此,赫尔曼在法兰克福依然是个积极而出色的商人,把他的商业活动扩展到了财产投机和肉类生意的领域。直到1927年去世,赫尔曼一直生活在法兰克福[8]。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赫尔曼也曾经努力为国家事务效力。他凭着多年的阅历和众多关系研究分析世界市场的行情和战争中互相对抗的各个国家的谷物市场和粮食行情,并把分析结果提交给了柏林的政府部门。皇帝威廉二世很喜欢他报告中的乐观主义和对胜利的十足把握。但是赫尔曼对击沉同盟国粮船的后果估计过于乐观了,13这一乐观的估计使得这场无谓的战争持续了更长的时间。他在这场战争中所扮演的“潜水艇战争之父”的角色最终看起来是灾难性的。好在阿根廷和德国一直保持着友好的关系,战后马上和德国恢复了经济上的关系,因此赫尔曼的进口生意又很快发展到了一个很大的规模。在这之后,他才成了法兰克福大学以及其他几个慈善机构的慷慨赞助者,并因其对社会研究所的捐资而获得了经济和社会科学系的荣誉博士学位。  作为赫尔曼的儿子,费利克斯有他父亲这样的自由企业家作为成功的榜样。但是,这种生活对费利克斯来说并不具有什么吸引力。他和他姐姐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长大的,当初在那里的时候,父母都没有给他们太多的时间;他们是由女家庭教师和仆人们带大的。到了法兰克福之后,直到他父亲的大别墅尚未建成的这段时间,费利克斯开始是住在祖母家,后来和家里人又住在一家饭店里面。也许是因为没有给孩子的童年和青年时期投注太多的父爱而感到愧疚的缘故,赫尔曼并不坚持让费利克斯从事商业或者任何金融行业。费利克斯•韦尔不是天才的商人,不是天才的学者,也不是天才的艺术家,而是左派的赞助人(自他母亲1913年去世之后,他就继承了100万阿根廷金比索[9])和一名业余学者。当时的青年人受战争和十一月革命所激励而投身于政治,他们坚信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实践性和优越性,这些青年们因而投身于研究社会主义理论,以便尽快在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新秩序中占据领导地位。费利克斯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但是,他在献身于这一目标的时候,自己也同这个目标保持了一段距离。作为一名“沙龙布尔什维克”(在1973年社会研究所成立50周年纪念会的讲演中他这么形容自己),韦尔的活动可划归德国共产党(KPD)右翼的范围。虽然他是克拉拉•蔡特金(Clara Zetkin)和保罗•弗勒利希(Paul Fr?lich)的密友[10],而且他的岳父也是蔡特金的一位好友,但他始终不是一名德共党员。他还是柏林的马立克(Malik)出版社的主要赞助人,格奥尔格•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第一版正是在这家出版社出版的。他还资助格奥尔格•格罗茨(Georg Grosz)这样的左翼艺术家。他第一次向格罗茨提供帮助的时候是在1920年代初,当时德国仍然是极度贫困的,而且当时格罗茨和他素未谋面。韦尔资助格罗茨夫妇进行了意大利之旅,并用事先慷慨租下的波多菲诺的布劳恩城堡酒店的客房来招待他们。他还资助过德国共产党前领导人恩斯特•迈耶尔(Ernst Meyer)及其夫人,出资供他们长期旅游,当时迈耶尔已经失势,而且身在病中。  但他最重要的贡献,还是他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这方面的努力也使他同德国共产党(KPD)建立起一些联系。14德共在其早期阶段,对苏联或者“布尔什维克的”社会主义道路还没有太大的兴趣。德共是由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的左翼运动发展而来的。与其他国家的共产党不同,德共的起源不是俄国革命的结果。“斯巴达克同盟”和“德国国际共产主义者联盟”(“不来梅激进左派”)在1919年初合并成为德国共产党。在合并之前,斯巴达克同盟的全国会议在柏林举行,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urg)和李欧•约吉谢斯(Leo Jogiches)在会上主张新党的名字应该叫“社会主义党”。他们认为,这个名字才符合实际,因为现在党的任务就是要在东方的革命者和西欧的社会主义者之间建立联系,应该在党的这一目标下争取西欧的广大群众。但是最后在党的成立大会上,还是极左派和空想主义的极端分子占了上风。从一开始,德共就只能在既有工人组织之外的边缘性工人阶级团体中吸收党员,这是它的难题。这些党员渴望行动,但是缺乏政治经验。  1921年3月,普鲁士秘密警察处发起解除工人武装的行动,这一行动遭到了许多工厂的工人的抵抗,德共利用这一机会动员总罢工,并要求工人武装起来。为了刺激工人们行动起来,党决定采取在它的各个党支部,在柏林胜利纪念柱附近制造炸弹袭击的手段,但是最终失败了。这与1919年的柏林一月斗争中的情形很相似,也与后来1923年的“德意志十月”运动的惨败很相像。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被谴责为“煽动的暴动”,但是在年轻而缺乏耐心的左派眼中,也可以把这看作是党愿意投入革命行动的证明。另一方面,德共努力与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工会合作,贯彻党的“联合阵线”政策,这些也表明党有能力在实际合作中明智地进行协调。  1920年代早期,苏联开始推行“新经济政策”(NEP),苏联在西方引发革命的尝试失败之后,它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暂时妥协”已现端倪。但是在德国,全球革命的危机阶段以及对全球革命的期待仍在继续。共产党的“布尔什维克化”还没有开始,表面上看起来还有在党内进行争论和理论探讨的余地。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尝试着开始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性质和作用进行反思。  在这些努力中就有“马克思主义研究周”(Marxistische Arbeitswoche),这个“研究周”选择在1923年的圣灵降临周开始,地点选在格拉贝尔格(Geraderg)的一个饭店,在魏玛西南的伊尔梅瑙附近,图林根森林的边上。15研究周的发起人是费利克斯•韦尔和卡尔•柯尔施。整个活动由韦尔提供资助,而在此前几年,柯尔施就在图林根组织过几期“暑期班”。除了这两个发起人和他们的妻子,参加研究周的共有24个人,其中包括格奥尔格•卢卡奇、卡尔•奥古斯特•魏特夫和罗泽•魏特夫(Rose Wittfogel)、弗里德利希•波洛克(Friedrich Pollock)、朱莉安•库姆佩尔茨和黑德•库姆佩尔茨(Julian and Hede Cumperz)、理查德•左尔格和克里斯蒂安娜•左尔格(Richard and Christiane Sorge)、爱德华•路德维希•亚历山大(Eduard Ludwig Alexander)和格特鲁特•亚历山大(Gertrud Alexander)、贝拉•福加拉西(Béla Fogarasi)和福本恒夫(Kuzuo Fukumoto)。他们都是知识分子,大多拥有博士学位。他们也都同共产党有联系。除了柯尔施、卢卡奇和亚历山大之外,他们都还不满30岁。黑德•马辛(Hede Massing)在她的回忆录里,意味深长地把它称为“马克思主义研究会”。[11]研究会上引发讨论的问题,全部来自由柯尔施和卢卡奇就一些论题所准备的讨论稿,这些论题和他们同年出版的著作中的论题是一致的。[12]柯尔施的研究以种种激进的关于社会化的民主主义观念为基础而展开,而卢卡奇的研究则从有关文化的观念——这种文化是被社会全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文化——而展开。但是他们在一点上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寻找一种充满自信的、行动的无产阶级,这种无产阶级看世界的眼光将不再是考茨基式的革命观,也不再是允许资本主义无休止地存在下去的改良派观点,而是充满黑格尔辩证法精神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柯尔施在他的《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的结尾,引用了马克思的话:“你们不使哲学成为现实(verwirklichen),就不能够消灭(aufheben)哲学。”[13]这个引文在当时的形势下具有特殊的含义。它意味着同无产阶级结盟的知识分子应该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这里不存在“疗救”无产阶级智力的问题,相反,必须把他们的智慧传送到无产阶级中去。“资优者(the Gifted)的教育和提升与劳动分工”是第二次马克思主义研究周的一个论题。[14]  在格拉贝尔格举行的知识分子集会只出现在共产主义运动的边缘空间,而不可能发生在共产党的架构之内。它已经预见到了随后会出现的重重困难,即当最后的要务就是准备革命,而由职业革命家组成的党开始既不信任据称是他们所代表的广大群众,也不信任反对派阵营中那些勇于自我批评的成员的时候,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和有组织的共产党人之间的关系就紧张了,这些关系将会使这些困难暴露出来。但是在格拉贝尔格聚会的那段时期内,一切看上去还都是可能的。柯尔施从1920年3月开始就已经是耶拿的一名编外讲师,而且在同一年成为了一名共产党员。他表现出了一种其他人少有的尝试的愿望,他想通过学术和知识来证明一种开放的革命态度。几次都没有通过授课资格答辩(Habilitation)[15]的卢卡奇,自1918年起就已经是匈牙利共产党党员了。与柯尔施不同,卢卡奇强烈希望他的才智能得到共产党官方的运用和承认。16理查德•左尔格是地下共产党员中的活跃分子,同时还是经济学教授库尔特•阿尔伯特•格拉赫(Kurt Albert Gerlach)的研究助手。作为共产党员,左尔格在学术活动的掩护之下开展党的工作。几乎半数以上的格拉贝尔格聚会参与者,后来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与社会研究所发生关系。实际上,格拉贝尔格聚会就是社会研究所“理论研讨班的最早形式”,[16]也是费利克斯•韦尔作为左派赞助人所完成的最惊人、最重大的工作。  韦尔希望把对马克思主义的讨论制度化。这一愿望超越了中产阶级学术圈子的兴趣,也超越了德国共产党狭隘的意识形态考量,并且和理查德•左尔格的朋友库尔特•阿尔伯特•格拉赫的计划不谋而合。格拉赫是一名学术知识分子,在他看来,彻底消除贫困和压迫所带来的实际好处之一就是学术自由。格拉赫1886年生于汉诺威,他的父亲是一位工厂经理。1913年格拉赫在莱比锡通过了授课资格答辩,他提交答辩的论文是“论保护女性工人之措施的重要性”。[17]此后,他在基尔供职于世界经济和航运研究所。“一战”期间,该研究所的全部任务就是解决战时经济的种种难题,费利克斯•韦尔的父亲那个时候给该研究所提供过财政、情报和出版等方面的帮助。从1918年起,他在他的居所组织学生举行关于社会主义的讨论会,他从此成了一名社会民主党的左翼分子。1920年,他在亚琛成为一名讲授经济科学的正式教授,而且成为给社会政策协会(Verien für Sozialpolitik)就大学中政治科学研究改革的问题提供咨询的专家,并且是那些专家中最年轻和最激进的一位。1922年法兰克福市为他提供了教席,同时他也获得了与韦尔共同创办致力于科学社会主义研究的研究所的机会。  格拉赫和韦尔兴致勃勃地开始他们的计划,这时候各方面的条件都非常有利:    1.一个富有的父亲。他想作为一名大慈善家在法兰克福市青史留名,而且想获得荣誉博士的头衔。1920年他就曾为此而努力过:捐赠基金以鼓励“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雇佣法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基金使用条例这么说),改善科研机构并资助“为实现社会安宁而努力科学地解决社会问题的”优秀学生和青年学者。但这种努力不太成功。老韦尔甚至想按照莫斯科马克思恩格斯研究院的模式为左派提供资金,以创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所。他这么做纯粹是想表现他的社会良知,也是想为他儿子的学术事业开路。那时费利克斯已经表现出某种同情马克思主义的倾向。17当然,老韦尔这么做可能还有个想法,那就是希望它有助于打通他的公司和苏维埃乌克兰之间的贸易关系[18]。  2.法兰克福:这个城市和其他德国城市相比,犹太人的人口比例是最高的,而且它也是仅次于柏林的第二大犹太聚居区。在这个城市,上层社会尤其热心于捐资兴建同社会研究、社会政治研究或经济学研究相关的教育机构。(法兰克福大学在“一战”前就开始接受外界捐资的基金,这所大学没有大学通常都有的神学系,相反,它很早就有了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系。)在这个城市,中产阶级内部有许多人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表示同情。这里的沙龙和咖啡馆共同形成了中产阶级自由生活的一块灰色地带,在其中你很难分清谁是彻底同他自己所属的那个阶级决裂的,谁又不是的。  3.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文化部[19]一直有意于对棘手的大学进行改革,因此也很乐意提供帮助,只要你想努力在未来教育中提高社会研究的地位。  4.格拉赫本人是一个有左翼社会主义思想的教授,而且在基尔的世界经济和航运研究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那个研究所是德国在经济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个研究所)。他对在改革后的大学中推行社会主义研究和教学的可能性深信不疑,而且已经就自己的专业领域起草了初步的方案。    韦尔和格拉赫实施他们的计划时采用了两个步骤。在同法兰克福大学取得联系之前,他们先与柏林的普鲁士科学、艺术和教育部通了气。韦尔将他的计划向部里和盘托出,可是在与大学谈判的过程中却没有这么做。在1920年代末韦尔写给部里的一封信当中,双方就如何安排接替卡尔•格吕恩堡(Karl Grünberg)担任研究所主任的继任者人选发生了分歧,韦尔在信中这么说:    在我同他最早讨论这件事情的时候,枢密院官员温德(Wende)先生对我所说的就已经心中有数了;我的意思是,我们(我和我已故的朋友库尔特•阿尔伯特•格拉赫教授)希望建立一个研究所,它的首要任务就是研究并拓展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当我们看到给大多数科学,甚至给那些直到那时还被认为“与大学不相配的”分支科学(商业管理、社会学等等)提供了那么好的工作条件的时候,我们就产生了一种不可遏制的想法:马克思主义研究也应该得到同样的鼓励……我已故的朋友,前任部长康拉德•黑尼希(Konrad Haenisch)完全支持我们的努力,18而且,我们的努力完全符合普鲁士科学、艺术和教育部的精神,这一切都加快了谈判的进程。[20]    由格拉赫起草的备忘录构成了与大学谈判的基础。但是在这一备忘录中,马克思主义仅被顺带提了一下:    今天几乎没有人能够无视最广泛意义上的关于社会生活的知识及其研究在科学和实践方面所显示的重要性。经济基础、政治和法律诸方面,直到共同体和社会中精神生活(intellectual life)最终的各个分支,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生活这个非凡的网络。只要想想国际工联主义、争取提高工资的破坏行动、罢工和革命运动、作为社会问题的反犹主义、布尔什维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德国的贫困化这些现象就够了。经验科学方面的理论家们如果离开充满活力的现实生活几乎无法开展研究,与此相同,仅就一个实际生活中的人来说,他若没有训练有素的思维,若不使用科学发现和科学方法去把握经济和社会之间复杂的关系构成的整个网络的话,要想生存下来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经济和社会科学现在已经发展到了这样一种地步:在长达几十年的方法论争论之后,它已经具备了充分严格的科学条件和科学方法,因而可能通过大量的客观事实开展对社会生活的研究——无论最终彻底摆脱价值判断的束缚这一难题是如何解决的。当指导纯粹研究的原则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或社会政治状态,而是要判断它们的价值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还想顺带说一下,数据材料的收集现在已经成为一项庞大的工作,再也无法单凭个人之力去完成了。只有通过大规模的组织才能完成——说到底,社会阶层间关系的复杂性要求学术研究上的协调合作。因此,急需建立致力于上述任务的社会研究所。该研究所的建立有助于填补既有大学机构范围内持续存在的空白。[21]    对普鲁士文化部的官员来说,把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和广泛的社会研究合在一起可能也不为错。而对自1920年代以来就完全支配普鲁士政治方向感的社会民主党人来说,19以现代科学研究的形式让马克思主义能跟上时代也是他们为大学制定的规划之一。因此从一开始,卡尔•海因里希•贝克尔(Karl Heinrich Becker)就基本上同意韦尔和格拉赫的意见——他在整个1920年代都是普鲁士和德意志文化政策部的部长。尽管他本人并不是社会民主党员,而且魏玛时期之前还是个坚决的君主主义者,但贝克尔还是被社会民主党人所称道,因为他一直致力于改革,而且自1919年以来他不断强调要缩小大学中的专业分化,并鼓励引入跨专业学科。他对社会学尤其强调,因为这一学科完全是“由学科间的综合而形成的”,因此它也是一个重要的教育工具:“在各个大学急需设立社会学教席。这里说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学,它应包括对政治科学和当代历史的学术研究。”[22]几位既有专业领域的教授试图将社会学歪曲为“纯粹的社会主义”,他们的反对表明,社会学在当时还是一门有争议的、依然被庸俗定义的学科,它最初只在非大学的继续教育机构(成人教育中心和技术学院)中才被允许正式地设立。  除了文化部门表现出的善意和给予的支持,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保证了韦尔和格拉赫能够成功地实现他们创立研究所的规划——这个研究所既要和大学挂钩,又要独立于其外,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这个重要因素就是德国在贫困和财政拮据的时期所收到的大手笔的捐赠。韦尔家族愿意出资提供研究所的建筑和设备;而且愿意为研究所每年提供12万马克;并将研究所大楼的底层让与法兰克福大学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系;后来甚至出资为研究所主任设立隶属于该系的教授职位。虽然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系很不满意研究所如此独立,可是还是同意了,因为当时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而系里的教学空间极其紧张——这种压力促成了社会研究所的迅速建成。可是像大学教务主任这样一些研究所的对头们,还是害怕有人出于党派目的而滥用研究所的场所;尽管他们百般刁难,但最后也只得认输。最后,只是在法兰克福市和社会研究协会(Society for Social Research)之间订立的协议之上附加了一个条款——其大意是,除非得到市政当局的书面许可,社会研究所的建筑除了用作社会研究之外不得挪作他用。1923年政府正式批准“成立作为法兰克福大学学术机构,同时也服务于该大学的教学的社会研究所”。3月研究所大楼破土动工。  法兰克福研究所在德国是继设在科隆的社会研究所之后的第二个社会科学研究所。科隆社会研究所分为两个部门,即社会学部和社会政策部,该研究所从1919年起开始运转。科隆社会研究所由科隆市建立。创建的具体负责人是克里斯蒂安•埃克特(Christian Eckert),他也是成立于1919年的科隆大学的第一任校长。和法兰克福大学一样,20科隆大学是在既有的商学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在强调经济学和社会科学这方面有别于其他传统大学。在经济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是继基尔世界经济和航运研究所和科隆社会研究所之后的又一重镇。基尔世界经济和航运研究所是战前由伯恩哈德•哈姆斯(Bernhard Harms)创立的。这三个研究所今天还都存在。它们有共同的决定性特征(尽管科隆社会研究所这方面的特征要少一些)。它们都在大学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又独立于大学行政之外,直接向所在城市的文化部负责;都把研究活动放在首要地位;都愿意发挥大规模组织的优越性;研究所与大学是这样一种关系:一方面,研究所主任同时也是研究所所在大学的正式教授,另一方面,大学里的研究生也参与研究所的科研工作。  这三个研究所在它们的财政和总体目标得以确立的方式方面,又有着显著的差异。基尔研究所的资金最初全部由一个赞助团体提供,该赞助团体成立于1913年。这个赞助团体在“一战”开始时由200人组成,1920年代末扩展到了2,500人。而且赞助团体对研究所怎样使用基金并不干涉。这些基金被捐作校产,但是得由赞助团体决定研究所主任的人选。这种传统是由以下事实决定的:基尔研究所本身就是作为“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航运和世界经济皇家研究所”而建立的,而且由显赫人物提供资助。这些资助者中就有大军火商克虏伯•冯•波伦-哈尔巴赫(Krupp von Bohlen und Halbach),正是由于他的帮助,研究所才能在1918这“要命的一年”(该研究所的建立者伯恩哈德•哈姆斯这么说)要求在基尔湾附近大兴土木建设研究所大楼。由于基尔研究所和商务、政府文职部门和政治方面的领军人物有紧密合作,这使得该研究所的世界观无法超越一般德国大学所具有的通常范围。  科隆研究所是由城市提供财政支持的(头一年的预算:12万德国马克)。“学院体系”和“态度严肃的学者们由于世界观差异而形成的和而不同的”富于成果的协作(埃克特在描述研究所时这么说)相结合,这使研究所两个部门各自对自己所属的政党负责。[23]符腾堡地区政府前总理胡戈•林德曼(Hugo Lindemann)是该研究所社会政治部主任,他是社会民主党的社会学家。而社会学部主任则是列奥波特•冯•维泽(Leopold von Wiese)和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前者是有自由主义背景的社会学家,后者是天主教知识传统的代表21(他应科隆市长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nauer]的要求担任该部门主任)。  法兰克福研究所的建制使得它能够把基尔研究所和科隆研究所的政治视野扩展到左派范围,这是法兰克福研究所的独特之处。基尔大学世界经济和航运研究所有一个研究会,与此相似,法兰克福也有一个注册的研究会为韦氏基金会提供资助。韦氏父子是这个仅由几个人组成的社会研究会的主席,而其他成员也都是韦尔父子的朋友,比如格拉赫、左尔格、霍克海默和克特•韦尔(K?te Weil)等人。研究所主任是由城市文化部在和社会研究会协商之后任命的,因此费利克斯•韦尔就可以决定主任由谁担任。韦尔通常可以通过他的力量来干预任命,因此他也就可以决定支配研究所的意识形态路线——只要这是人力能做得到的。  对韦尔来说,格拉赫是最理想的主任人选:他年轻、在大学里事业有成,而且是个“来自上流家庭的共产主义者”。但是格拉赫1922年10月36岁上死于糖尿病,当时的医学对这种病还束手无策。当时有两个熟人也对韦尔的研究所计划给予了鼓励和支持,他们是弗里德利希•波洛克和马克思•霍克海默。“他们比一般的大学生都要大得多,因为他们本打算要从事商业生涯,接手他们父亲的工厂”,他们是“法兰克福大学1923年惟一以最优(summa cum laude)博士论文获得博士学位的两名学生”。[24]然而,他们那时还不是社会研究所主任的考虑人选。格拉赫去世之后,韦尔意欲邀请居住在柏林的51岁的社会民主党人古斯塔夫•迈耶尔(Gustav Mayer),并与他商谈此事。迈耶尔以前是一位记者,因写过一部一卷本的材料翔实的恩格斯传记而出名。他也是一个犹太人,1920年代成为了柏林弗里德利希•威廉大学的历史学教授。但是很快韦尔就明白了,迈耶尔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同他的不同。对韦尔来说,“为着一个共同目标”“相互理解、相互合作”恰恰是建立一个能达到其目的的研究所的前提。韦尔很幸运,他找到了格吕恩堡。    格吕恩堡1861年生于罗马尼亚的弗萨尼的一个犹太家庭。弗萨尼位于东喀尔巴阡山东麓的丘陵地带。他20岁时赴维也纳学习法律。罗伦佐•冯•施坦恩(Lorenz von Stein)和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是他最重要的两个老师。罗伦佐•施坦恩是个保守的立宪主义者,他认为资本主义使得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所能达到的极限,因为在国家的帮助下,22社会改良将迫使有产者阶级放弃不公正的要求。安东•门格尔则是一位极端的律师和社会主义者。他在论法律社会学的著作中从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观点出发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批判。格吕恩堡1892年改宗罗马天主教,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在1893年注册为律师并在1894年作为维也纳大学政治经济学系的编外讲师开始他的大学生涯。京特•内宁(Günther Nenning)的格吕恩堡传记是现在能见到的第一部材料详尽的传记,这部传记中这样说:    在没有任何其他经济帮助的情况下,从家乡来到维也纳开始了他的学习。他独自承担了学习所需费用,并且还资助他的弟弟。他弟弟是和他一起来到维也纳的,而且当时也在学习法律。他作见习律师对他的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无多大助益,因此四年后他为了一个法院官员的职位而放弃了见习律师的差事,虽然这个职位薪水微薄,但是笔固定的收入[25]。    在这几年中,格吕恩堡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波希米亚、莫拉维亚、塞尔维亚地区农民的解放和庄园农户制度的废除》,这部论文篇幅近千页。这个论文题目受到了格奥尔格•弗里德利希•克纳普(Georg Friedrich Knapp)的启发。格吕恩堡1890年至1893年间曾跟随克纳普学习,后者是青年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在这段时期格吕恩堡还发表了其他的作品,一篇篇幅50页、题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文章,以及为1898年出版的路德维希•埃尔斯特(Ludwig Elster)经济学辞典撰写的“无政府主义”词条。[26]  1899年末,他在社会主义者学者奥根•冯•菲利波维奇(Eugen von Philippovich)的帮助下,被任命为维也纳大学政治经济学系的临时教授。这使他得到了一笔有保障的收入,于是他放弃了一切法律实践活动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之中。1910年他创办了一份名为《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文献》(Archiv für die Geschichte des Sozialismus und der Arbeiterbewegung)的杂志。用内宁的话来说,格吕恩堡是个“学究式马克思主义者”。他的学生中有后来的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斯•阿德勒(Max Adler)、卡尔•伦讷(Karl Renner)、鲁道夫•希法亭、古斯塔夫•埃克施泰因(Gustav Eckstein)、弗里德利希•阿德勒(Friedrich Adler)和奥托•鲍尔(Otto Bauer)。但格吕恩堡的学术和理论活动并非仅限于学院圈子。他是维也纳成人教育中心和社会主义教育协会的创办人之一。但是格吕恩堡直到1919年之前没有加入任何党派,因为他从他的同事历史学家卢多•莫里茨•哈尔特曼(Ludo Moritz Hartmann)那里吸取了教训,后者是社会民主党员,因此只能当编外讲师。直到1912年,格吕恩堡51岁的时候才被任命为正式教授,对他的任命很多人都不同意;他的这个教授职位总体上说还不是政治经济学教席,而是新近设立的经济史教席。直到社会民主党人奥托•格吕克尔勒(Otto Gl?ckel)担任教育部主管的时候,格吕恩堡的教席才转为政治经济学,同时格吕恩堡也被任命为政治学研究所主任。  格吕恩堡1919年建议奥托•格吕克尔勒在维也纳成立一所“巴黎社会23研究院(Paris Musée Social)式的科研机构”,并让卡尔•考茨基出任主任。但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感到以他们的力量很难实现这个计划。当费利克斯•韦尔请他出任法兰克福研究所主任之职的时候,格吕恩堡觉得这是个好机会,首先能使他的计划得以实现,同时还可以让他摆脱他在维也纳正式或非正式的过于繁重的工作担子。就韦尔这方面说,他看重的是,格吕恩堡既是一个公认的马克思主义者,同时又是一个训练有素的学者。法兰克福大学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系立即同意格吕恩堡出任研究所主任,并于1923年1月初以投票方式一致同意提请文化部授予格吕恩堡由社会研究协会资助的教席。  尽管柯尔施和卢卡奇曾打算担当法兰克福研究所的领导工作,但是对韦尔来说,只有格吕恩堡这样的学者才合他的心意。因为柯尔施和卢卡奇都是政治上积极的共产党员,若他们担任主任将会招致大学界的公开反对。像维尔布兰特这样的社会主义学者显然达不到韦尔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期望。维尔布兰特原先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进行过高水平的阐释,但后来转而反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并趋向一种消极顺从的态度,这些都和革命的冬天之后魏玛共和国的存在和发展方式有关。另外两个当时在德国大学里占据教席且有名的“社会主义者”——弗兰茨•奥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和约翰内斯•普兰格(Johannes Plenge)——更难符合韦尔的要求。奥本海默原先是医学博士,既而成为一名经济学科学家,1919年在法兰克福成为社会学和经济理论的正式教授。他的教授职位是德国社会学的第一个社会学教席,这个教席是由法兰克福领事卡尔•科岑贝尔格(Karl Kotzenburg)博士为奥本海默本人设立的基金资助。卡尔•科岑贝尔格本人是奥本海默的朋友。奥本海默提出将社会从剥削中解放出来的有效的一般办法就是打破“田产壁垒”,也就是说废除大规模的私有田产,他认为大规模的私有田产产生城市移民,造成城市工人的过剩。作  者:[德] 罗尔夫•魏格豪斯 著,孟登迎,赵文, 刘凯 译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11-1
  10. 刘莉:中国转基因疑云背后:孟山都公关角力国家战略
    科技 2010/12/22 | 阅读: 1476
    补充一下:越战期间孟山都为美军生产用于破坏森林和作物的脱叶剂“Agent Orange" 橙剂,后被发现是一种高致癌有毒物质,又曾将几千吨有毒物质偷埋在英国的垃圾掩埋场,贿赂过印尼官员,目前每年lobby费用800万美元以上
  11. 陈昕:中国图书定价制度研究
    经济 2010/12/22 | 阅读: 2044
    2006年初,书业入列“全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2009年末至2010年中,《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从出台到修改的过程中,关于图书定价销售的议题再度牵动业内外神经
  12. 丁耘:大陆新儒家与儒家社会主义 ——以梁漱溟为例
    思想 2010/12/23 | 阅读: 2982
    现代新儒家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态度 儒家是一个具有深刻政治旨趣与复杂历史面目的思想流派。它同传统中国政治史、社会史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的关联,较之其他任何学派都更为密切。在传统向 近现代转变的历史关头,儒家自然占据着争论的焦点。无论从政治、社会还是思想文化方面看,这段转变都是不折不扣的革命史。就政治而言,革命意味着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儒家与君主制本来就难以切割。近代儒门代表人物试图保全君主制的言论与行动,只能让儒家同君主制捆在一起沉入历史的深渊。就社会而言,革 命意味着破除儒家所引导的、作为君主制正当性资源的宗族制度--现代共和国当然难以同传统的宗族社会相互匹配。当其社会、政治基础都已丧失殆尽,儒家在思 想文化上便难以维持下去。 无论情感上接受与否,道咸以降,有识之士均能清醒看到这一时代巨变。集中了传统中国泰半精华的儒门子弟,自然更不例外。即令殉道殉君,也正是确知势 无可挽之后的决绝之举。儒门本身对儒家的检讨反省,其痛切深沉,一如明末遗老之于阳明心学。面对现代转折自我变革的儒家,虽已不据学界主流,但血脉所传, 自成一系,这就是所谓现代新儒家。 由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曲折与分殊,新儒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有复杂的分化。清末保守派、维新派乃至革命派中都有旧学统中的大儒,其中多当时政界的风云 人物,虽彼此攻讦不已,但均能依据对儒学的发挥引领不同政见,此项暂且不表。本文所谓新儒家,是在五四运动前后,儒家传统与现代文明之间的主客地位已然颠 倒,儒家已丧失引领政治思潮的权威之后出现的统绪。他们不是因传统教育而持先天立场之儒家,而是了解新学,出入中外,以平心权衡折冲中西高下之后,重归六 经的儒家。他们所处时代的中心政治问题,已不再是满清政权与君主制度的存亡,而是民国自身的政治危局:党派林立、军阀割据、中日关系、国共之争。 虽然不必像清末儒家那样纠缠在君主制度与民族主义这些麻烦问题上,新儒家还是要面对那个时代最大的政治争论:中国应该建设怎样的共和国?或者说,在 宪政与党国之间,在三民主义与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之间,如何评判? 鼎革之际,新儒家门下精英多选择离开大陆,故一般将新儒家与海外及港台新儒家相混同。20世纪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儒家思潮复兴,亦自立为大陆新 儒家,以与境外新儒家相区别。但也许两造都忽视了民国新儒家仍有宗师居于大陆,建元之后尚著述思考不辍。 本文拟重新梳理新儒家之谱系如下:新儒家于五四运动前后出现之后,其整体在建国前后分化,一支为境外新儒家,以牟宗三、唐君毅等为代表,基本为熊门 弟子,再加上钱穆、方东美等老一辈;另一支则为大陆新儒家,第一代以梁漱溟、熊十力等为代表;第二代则以近十年兴起的儒家人物为代表。大陆新儒家的代际之 间,虽没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但不可否认梁熊等作为大陆第一代儒家的地位。不唯宁是,作为境外新儒家大多数代表人物的师长辈,他们在共和国建元之后的思考, 更值得思想界的重视。大陆第二代新儒家与他们面对着同一个社会主义共和国,尤其不应当绕开梁熊二位的思考去谈论所谓的"儒家社会主义"。 新儒家外王学的根本问题就是中华文化传统和现代中国的关系问题。撇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这60年的历程,现代中国从何谈起? 从儒家立场出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体可以有这样几种态度:第一是既不承认其政统,更不承认其道统。于政治、文化全盘否认之。境外新儒家主流大体 如此。大陆新儒家第二代中亦有此态度。第二种态度是将其政统作为给定的历史实际接受下来,但不承认其有独立之道统,效法历代儒家对待正统王朝的态度分辨道 势、以道压君。大陆新儒家第二代的主流,例如所谓"政治儒学"之方案,即属此列。即使目前的"儒家社会主义"论调,也是将两造作为外在的东西相互结合的。 第三种态度则是,正视新中国自有之道统,努力理解之,且把新老中国在道政二统上的联系视为最根本的问题。目前只能在第一代大陆新儒家中看到这种努力。 由于儒家与革命政党在中国近代史上的直接冲突,要儒家严肃承认革命所建之国的正统性非常困难,遑论正视其后的道统。这既需要有一个足够展开现代中国 政治及思想趋势的充分的历史过程,也需要直面实际不计俗议的大丈夫气概,更需要冷静全面地观察和客观深远地思考。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人物确实不多,我们且 以新儒家的代表人物梁漱溟为例,简单地考察一下儒家对于社会主义与现代中国的第三种态度,为大陆新儒家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方向上的参考。 梁漱溟与新中国 与建国后在中共的建议下才去努力"接触实际"的一些纯学院派思想家不同,梁漱溟毕生的实践与思索本来就以"中国问题"为起点之一。民国年 间,他在此问题上的贡献主要是两个方面,即"认识老中国、建设新中国"。对老中国的认识,见于其著作《中国文化要义》及《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建设新中国 的实践,则主要是乡村建设运动以及在国共内战时期以民盟领袖身份的调停活动,而反映在著作上,则是《乡村建设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元之后,梁 漱溟虽以参政建言的方式参与了新中国的建设,但政治上的波折使他对新中国的旁观更多一些。这位在新中国生活了近40年(已略久于他在民国时期的生命)的老 人因此获得了一个"认识新中国"的机会。这在著作上的主要体会则是文革期间草就的《中国--理性之国》以及建国初的《中国建国之路》。 梁漱溟的思索和行动是贯通的。他政治生活的根本目的缘于他对老中国的认识。他对新中国--即使是一个不同于他自己理想的"新中国"--的态度也取决 于自己在老中国时期的认知与实践。更重要的是,作为对中国传统文化与传统社会进行过系统地研究和总结的思想家,他对新中国政治的文化根源进行了深邃的考 察。梁漱溟是一个极其自信而有骨气的人,他对新中国的认识决非曲学阿世、有所贪求的一时狡狯之作,而是面对一个绕不过去的巨大历史存在的深沉思索。无论辩 护、反省、批评与赞美,皆从廓然大公之直心流出。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此之谓也。 《中国建国之路》是认识新中国的政统之作,而《理性之国》则是论证新中国的道统,将之同老中国之道统积极联系起来的作品。这两部作品也是他1949 年之前所关怀的问题的自然延伸。 梁漱溟在民国年间孜孜奔走数十年者,只为建设一个新中国。为此必须检讨老中国的崩溃。老中国是所谓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传统文化则是一个理性 早熟的文化。与西洋文化相比,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团体之地位弱于西方,家庭与天下的地位则强于西方。由于早熟的理性主要运用在生活伦理上,故既无科学技 术传统亦无宗教组织传统;而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特点则排除了社会阶级的存在。老中国自有其治道,拥有这些特点怡然自得,无往不适。但经与西洋文化全面接 触,这些长处同时即是短处。最大的一个结果是无法建立真正的国家。国家发育于团体生活,而必须以阶级社会为基础。 "若特指其(指中国)失败之处,那不外两点:一是缺乏科学技术;二是缺乏团体组织;更无其他。而近代西洋正是以科学技术和团体组织见长,也更无其 他。我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上曾指出近代西洋的长处有三点:一是社会和政治上的德谟克拉西精神......现在......因我悟得德谟克拉西精神是团体生活的一种进 步,不宜只提这一种进步,而忽置其根本团体生活......"(《乡村建设理论》)这里的团体,指超越家庭的共同体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阶级与国家。 首先,撇开表述上的不准确,梁漱溟确实超越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根本见解,与此相比,熊牟一系的新儒家仍然纠缠在道体坎陷、开出"科学─民主"新外王 的思路上。甚至直至今日,不少以西方研究为业的学者,仍然没有领悟到家庭之上的"团体"(无论其为城邦、教会、阶级或者国家)之于西方远比所谓"民主"根 本得多。团体其实也是梁漱溟所谓"个人"的另一方面,两者不可割裂。 其次,梁漱溟对国家和阶级的看法大体符合马克思主义。但他对中国社会的判断则与中国共产党完全相反。梁以为传统中国社会根本不是那种阶级社会,是以 俄国式的革命(无论资产阶级革命还是无产阶级革命)在中国根本行不通。(参见《我们政治上第二个不通的路--俄国共产党发明的路》) 最后,既然中西社会之差别主要在团体组织,而国家亦由此团体发育而来。那么建国事业,莫急于建立这样一个新组织。又因为中国社会没有阶级,只有式微 的家庭,那么建立这样的组织就该在旧式家庭占统治地位的乡村入手,以新礼俗锻造新团体。此即梁氏乡建运动的根本关怀--通过乡村建设入手解决中国问题。 可以看到,在出发点与目标上,梁漱溟与老中国的那些革命者有共通之处,即建立新团体,进而建立新国家;但同时也有进一步的差异,即梁否认老中国社会 有阶级,进而否定建立作为阶级先锋队的革命政党之必要。梁1938年在延安窑洞里和毛泽东的热烈辩论,症结就在这里。毛批评梁没有看到人类社会的普遍性 --阶级斗争;而梁则反驳毛没有看到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伦理本位和职业分立等等。 历史为这场双方互不服输的辩论作了裁决。对中共的胜利建国,除国民党之外,最不服气的大概就是梁漱溟此类另有一套建国方略的人,但最慎重地加以思考 与总结的也是他。1950~1951年之际,梁总结了中共之三大贡献:一则统一建国、树立国权;二则引进团体生活;三则"透出了人心"--即奋发向上的忘 我精神。 第一大贡献非常明显。第二大贡献实即能够建立主权国家的主要理由。梁的乡建乃至国民党的党建,何尝不是团体生活的努力,何以唯独中共成功了呢?这是 给梁带来最大痛苦的地方--不仅他对新中国的建设失败了,甚至他对老中国的认识可能也是错误的。而建设新中国之失败正因认识老中国的根本错误。在和毛的辩 论中,他似乎是一败涂地了。 但梁仍然坚持他对老中国以及中西差别的根本看法。在《建国之路》中,他认为中共在中国社会造就了准阶级(亦即原本无阶级),然后以一种近乎早期基督 教的方式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建立了团体生活。因为斗争能最大程度地凝聚团体的力量。与此相比,试图代表全民因而丧失阶级基础的国民党失败了,试图通过礼乐 (而非斗争)建立团体生活的乡建道路也失败了。历史表明,中国的团体生活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成功地建立起来,而这是作为儒家的梁漱溟明知而不肯为的。 "原来集团引起斗争,斗争促成集团。集团实与斗争相联,而散漫则与和平相关。" "集团生活在数千年来我们中国人一直是缺乏的,而今天中国共产党在其团体组织上的成功,几乎可以说是前所未有。" "我苦心要引进团体生活,却不成功;因为我不想走这条路(笔者按:即斗争之路)。及至见到共产党成功了,胸中只有说不出的感慨。" 梁漱溟没有接着去思考这个对于儒家来说至关重要的政治哲学基本问题:政治团体是否一定缘于斗争?政治团体内部的伦理风气与其外在斗争的需要如何相辅 相成?相反,他直接将团体生活所需的基本伦理精神(人心)归诸中共无意所作的第三大贡献: "今天我的路没有走通,而共产党的救国建国运动却有成效于世。--特别是见出了人心的透达流行渐有其新道路,人的生命之相联相通渐有其新道路,大致 可解答我夙日的问题......中国共产党自始即不理会这问题,但它却不知不觉竟然走对了......中共只是无意中作了两件事:好像一个伟大宗教的样子,填补了中国缺乏 宗教的漏空......从而引进了团体新生活,以代伦理旧组织。" 团体生活所需的这个向上的、忘我的精神透出了人心的本性。人心与人生的问题本出于梁漱溟独得之思,也是他"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两大根本问题的 联系中枢。梁漱溟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权基础一向颇有批评(这和中共的影响无关),即"权利"意味着一种利己的、占有的、向下的精神,表现了人心染污沦落的 一面。是以所谓宪政民主的道路非但行不通,而且要不得。这是梁漱溟晚年接受共产主义理想的主要背景。 由此大体可看出梁漱溟在建国初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政统与中国共产党之道统的基本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束分裂建立国权,其政权之正统性自无可疑。 其建国的根本方式也是引进团体生活。团体生活有两面性,一是对外斗争,另一是内部的积极向上之人心。对外斗争(阶级斗争、民族斗争)是中共最自觉的,然而 不合道统,为梁所不取,却正是历史之所选择。积极向上之人心则关乎道统之基本问题,但又是中共为了缔造团体无意中获得的。总之,虽然人民共和国的政统毋庸 置疑,中共之新统却不尽符合旧道统,即使有所发扬,也是不自觉的。 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决不会像梁漱溟那样割裂斗争与人心。中共也不会承认它只是无意地弘扬忘我精神。用党的术语表达,阶级斗争、阶级意识、无产阶级 革命精神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当梁漱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生活 20多年之后,在毛泽东时代的巅峰,他就有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全面观察这一切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梁漱溟在《中国--理性之国》中继续了他对新中国的认识。与一切肤浅阅读告诉我们的相反,这部书固然是一次在道统上论证社会主义的笨拙尝试,但它同 时也比《中国建国之路》更顽强地坚持了梁漱溟对老中国道统的一贯看法。这是一部融贯中国古今道统的奇特作品。梁氏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大成于中国,其主要根 源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而作为世界革命的中心,中国将来能在人类社会率先进入共产主义,其契机仍然在于发扬、提高传统之精神。 为此,他对建国前后的观点作了大幅度的调整。表面上他不再纠缠于中共与他各自"团体化道路"的得失,但建国初年归为中共团体化道路特有优点的东西, 梁氏现在几乎全部重新吸收到中国传统中去。他虽然承认了中国古代社会确实是阶级社会(这是30年代他和毛辩论的焦点),但他仍然强调伦理本位才是这个相当 弱的阶级社会的根本特点。而伦理本位的文化在老中国的时代既使"汉族无比拓大",更使中国共产党能够团结有关社会力量,发扬超越个人的集体主义精神进行革 命与建设。梁漱溟巧妙地运用了中共在工人阶级弱小的社会发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例子,援引了列宁的理论,区别了无产阶级的存在与无产阶级的意识,将中国革 命与社会建设的成功归结为"无产阶级精神",从而收入他自己所谓"人心"的方面。 这就是说,随着对中共革命与建设事业的了解,梁漱溟放弃了"中共不自觉地建立起向上之心"的看法,但同时立刻将此向上之心与基督教式的斗争─团结精 神区别开来。在仍然只对"阶级斗争"教义做象征性援引的同时,梁漱溟将中共团体精神的实质同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积极地联系起来。这不能不 说,是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他提供了新的证据。 梁认为,归纳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一、在大小集体中,如何把彼此协作共营的生活做好?二、如何提高人们的品行风格和陶成社会良好风纪,把劳动纪 律、社会秩序径直寄托在人们的自觉自律上?......中国社会传统的伦理本位主义无疑地将是对前一问题最适合的贡献;而在后一问题上,则中国古人所好讲的礼乐正 切合需要......"(《中国--理性之国》) 梁修正了自己对传统中国文明的批评,将伦理本位主义与家族本位主义区别开来。认为伦理本位主义虽然没有导致老中国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却使得汉族 在人类文明史上无比拓大,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提供了基本的历史条件。更有甚者,伦理本位主义既克服了个人主义,也高于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只是放大的 个人主义而已。伦理本位主义表示"心的时代"将取代个人主义、资本主义的"身的时代"之到来。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社会主义,只是这个人类的"心的时代" 的先声。 正是通过他的晚年"心学",梁漱溟将哪怕脱离无产阶级存在的、大公无私的"无产阶级精神"与伦理本位主义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在新时代里完成了他对 伦理本位主义也就是中华文明的最高肯定。他用这个自认为中华文明精粹的东西贯通了中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贯穿了儒家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概括了中西文 明-政治之高下。传统儒家能够克服狭隘阶级立场是伦理本位主义中为对方(包括被统治者)设身处地着想的因素("无产阶级精神既有其高于我们传统习俗之处, 同时又和我们固有精神初不相远,中国人很容易学得来。")中国走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道路是因为伦理本位主义中重视义务而非权利的要素,中国将来能够率先 进入共产主义,则是因为伦理本位主义中的人心向上因素。("中国在世界上所以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盖因其自有几千年的文化背景在;这里根于同一理由,又可以 指出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问题上,吾人较之西方人将容易的多。") 如何继承第一代大陆新儒家的遗产 从表面上看,大陆第一代新儒家的历史处境已经过去了,但他们留下的沉重遗产是无可回避的。梁漱溟朴拙深沉的思考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在中华文明的危机与中兴的历史背景下重新思考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外斗争与对内团结的团体精神;更重要地,如何在伦理本位的中国 式共同体中给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新线索? 其次,如何总结中华文明的基本生活方式与社会结构?这个问题即使在新儒家内部亦有争论,遑论其他思想流派。针对梁的伦理本位说,熊十力曾批评道: "中国家庭确是国家民族衰败危亡之原。他拿伦理本位来粉饰太过。实则帝制之久、封建思想之长不拔......皆由家庭之毒太深"。(《熊十力全集》第八卷)此非一 时激愤语,熊十力撰写《原儒》,本就针对着"伦理本位"之类的儒家而发。熊氏以一代儒宗,视中国传统家庭制度为毒刺赘疣,这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再次,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中国?第一代大陆新儒家历史处境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主义中国本身的变化及其中之不变,乃是我们思考 儒家传统常变之道的历史前提。 总之,继承第一代儒家的遗产,首先是进入以下三方面所构成的完整的问题视野。即中外文明的消长之势、儒家传统乃至中华文明传统之再理解与现代社会主 义中国之命运。这三方面缺一不可。尤其不能脱离现代国家与中外关系阐述儒家传统。而进入这个问题视野的最好线索,莫过于重新发动毛泽东、梁漱溟与熊十力辩 论的核心话题:家庭、团体与国家的关系曾经是怎么样的?又应当是怎么样的?在这样的思考进程中,儒家的命运同社会主义的命运将难以逆料地纠缠在一起。 
  13. 段晓彦、俞荣根:“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法律 2010/12/23 | 阅读: 1316
    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 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 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 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 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 [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 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 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 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 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 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 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 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 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 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 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 "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 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 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 [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 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 《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 "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 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士": "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 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 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 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 "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 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 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 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凡原告、被告,或有愚而讷于言者,则 有识例善言者,助他作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 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 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1]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清林则徐《札 发编查保甲告示条款转发拎省查照办理》:"兹本大臣明定章程,悉由地方官敦请邑中公正绅士为之总理,再由绅士公举各乡公正衿耆分理本乡事宜。" [2]1846年梁廷相《海国四说》随文对"衿耆"作了解释:"新地旧俗,凡出自省学馆(双行小字:士子有进士、举人,皆称曰衿)及耆者,沿中国故事,合 称衿耆。有事则先集其人于公使会议而官定之。"[3]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 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 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批判士",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 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他们以这些方块字为载体,将陪审制的译解愈来愈具体,尤其到稗治文那里,陪审制的轮廓已勾勒得十分清晰。 中西文化的交流从来是双向的。这一时期,也 不乏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努力。就陪审这一具体制度而言,或许以为其过于细末,国人的关注度不高,故迄今为止,只找到一则资料。它是有中国"马可波罗" 之称的清代旅行家、航海家谢清高提供的。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谢氏在澳门遇其同乡、举人杨炳南,讲述海外见闻,由杨炳南整理成书,名为《海录》, 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首长有三,其大者称唧有士第,其次为呢 哩,又次为集景,皆命于其王数年则代。国有大政、大讼、大狱,必三人会议,小事则听属吏处分。"[4] "唧有士第"是英文"justice"的音 译,意为法官。"呢哩"为英文"jury"的音译,意为陪审团。"集景"则是对英文"juror"的音译,意为陪审员。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 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 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5]。但这样的音译真有使人仗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之感, 一篇译文读起来诘屈赘牙,不知所云,全无信达雅的韵味。 二、中译名模仿时期:鸦片战争后志士仁人的 寻求 鸦片战争失败后,以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和开 明官僚为主体的志士仁人急切向西方寻求真理以救亡图存,开始关注不同于中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如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等,曾发愤著书, 介绍西学西制,以警国人。 梁梃枏著就《海国四说》,广泛传诵。书中的 《合省国说》和《兰仑偶说》分别介绍美国和英国。他的《合省国说》定稿于1844年,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美国通志。该书仍稗治文之旧,将 "jury"、"juror"译作"衿耆": "......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此事者 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6] 魏源于1852年完成《海国图志》巨著,书 中也用"衿耆"一词介绍有西方陪审制: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 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 例定罪。"[7] 看来,梁梃枏和魏源受稗治文的影响很大,这 不但表现在他们都用"衿耆"来指代陪审员,而且对陪审制的理解,都未超出稗治文介绍的范围。据王立新先生考证,魏源的《海国图志》中辑入了裨治文《美理哥 合省国志略》的全部内容。[8] 徐继畬的《瀛寰志略》完成于1846 年,1848年正式出版。他是这样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度的: "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 先于齐民重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9] 徐氏在介绍到英国的陪审制度时,将陪审团、 陪审员译为"有声望者",至于对陪审团的活动规则与职能介绍与前述相同。 19世纪40年代,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的 著作开拓了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路。但此后近30年间,未见介绍陪审制的继起言论。当时思潮,学习西方尚停留于器物阶段,朝野的认识只是 "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就难怪《瀛寰志略》出版后,官方和士绅批评其内容"颇张大英夷",甚属不当[1]。1851年,徐继畬还因此丢了福建巡抚的乌纱 帽。时势所迫,知识界于西制只能噤若寒蝉。这种情形,直到19世纪70年代初才有转机,官方与民间的观念稍稍有所变动,言论尺度放宽。风气所及,徐继畬重 新起用,《瀛寰志略》不仅获得肯定,而且成为同文馆教本。 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用"衿耆"、"有声望 者"等译名介绍西方陪审制度虽无多大新意,但从他们笔下写出来的与此前从洋教士口中说出来的却大有不同,这只少表明中国先进分子学习西制的积极态度,表明 中国有识之士心仪陪审制度。 三、中译名定型时期:甲午前后政制改革的推 动 鸦片战争以后,朝野维新之声己不绝于耳。清 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稍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 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 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实施殖民统治, 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绍介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香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转运英国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中介站。1856年,在香 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英 文原文为: "lesson 146.Trial By Jury-Trial By Jury is an excellent institution of Britain. According to it,twelve of the people attend at the court with the judge,to determine whether prisoners are or are not guilty of crime. It is their business to hear the accusation,to lesson to the witness,to attend to the defence,and to bring in the verdict,upon which the judge passes sentence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对译中文为:"第一百四十六课,陪审听讼 论--陪审听讼,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审思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辩证据,察诉供,然后定 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断案."[2] 这是迄今为止,笔者所能找到的最早用中文叙 述陪审和陪审制度的资料。即便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香港的中文资料影响上海等地也是很容易的。 与30年前大不相同的是,传教士们在上海建 立了自己的舆论阵地,不再只是单枪匹马地写写文章。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等创办于 沪上《万国公报》。广学会成立之后,《万国公报》成为传教士的言论机关,有组织成系统地向中国宣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某种参 政议政的影响力。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 (Ernst Faber,1839~1899)在《万国 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人员": "前者泰西刑罚与中国无异。今日行新法之 后,酷刑俱已省除,故审事不用严刑拷打,亦无徇情。其法,凡审讯之期,刑官之外另有陪审人员,且国家状师、民间绅耆俱在,请录口供,采访证据,公断是 非。"[3] 这里的"陪审人员"与"刑官"(即司法人 员)相对,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互相监督,向陪审团的本义进一步靠近。 1881年6月11日,林乐知在《万国公 报》连载《环游地球略述》一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并对美国的陪审制进行了介绍: "五、凡有犯法之事,官署审问当依律例。除 水陆两兵之外,则可不待告发,会审绅董查明详禀,即可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六、凡有犯法株连官员等事,立即审问,不可耽延时日,在何地、犯罪, 即在该地之绅董秉公审问,毋得偏枯徇情。七、凡因钱财涉论等事,倘其数在二十元以上,邀请绅董会议,除律法所定之外,毋庸再问。"[4] "绅董",就是绅士和董事,泛指地方上有势 力有地位的人。将"jury"译作"绅董",一如"衿耆"、"有声望者"等,虽无新意,但林乐知对美国陪审制的介绍远比前人详尽具体。 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 治刍言》首次出版。这是戊戌变法前,国内介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为系统的一部书。在该书第九十三节对英国和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将 ""jury"、"juror"译为"绅士": "其审问时,必另派本处绅士十二人,与问官 会审,其人有罪、无罪,必由十二人拟有定断,然后官可照办,但被告者若于十二人内指明何人与有仇隙,则问官必另派一人,盖必十二人俱为被告所佩服,方能会 审。此律法已经行之数百余年,故国中从无冤抑不伸之事。后法国等处知其立法之善,亦欲令国中仿照英律办理。惜各处向无此风俗,人皆以为不便,其法卒不能 行。"[5] 将"陪审"译作"绅士"与前述一样,并无创 新,但字里行间,洋溢着对"陪审"制的肯定及本国不能采纳的惋惜之情。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 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 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6]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 "既而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12人,作为陪审 官(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12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 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 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 否,即使被告不承认,亦必治以应得之罪。 英律陪审人员若断定被告为无罪,此案即行注 销,断不准问官再行提鞫。纵使有新见证人重行投案,案亦不能再问。又被告所犯之罪,不论是何案情,但使业已由陪审人员审结者,万万不准翻异。 英国以保护良民为重,其设立陪审人员之初 意,因恐原问官一人,以爱憎为是非。徇情则故出人罪,抱怨则故入人罪也。故视陪审一事,为决狱之第一关头。[7] 这是继《智环启蒙》和花之安之后又一次用汉 字概念"陪审"、"陪审人员"译解"jury"、"juror",起到了将这一译法固化的作用。 李提摩太以娴熟的中文将哲美森用英文母语写 的文字通俗易懂地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全面地介绍了陪审官的组成、陪审团的运作规则、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置陪审团的初衷。 1894年同文馆出版《各国交涉便法论》, 计6卷48章,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本专门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原著者为英国人费利摩·罗巴德,傅兰雅译,钱国样校。书中再度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陪审官": "英刑律有陪审之法,其治外国人也,亦 然。"(卷六第980款) "审外国之案,其陪审官,必有一半外国之 人。后以此法不便,改废不用,故审外国人,与英国本地人无异。"(卷六第981款) 这说明,"陪审"、"陪审员"已占据 "jury"、"juror"一词中译名的主流,趋于定型。 不过,一个或一组外语译名能否定型,外国传 教士们的趋同还只是个基础,更关键的在于中国学界的认同,尤其是中国官方的认可与运用。 在这一点上,张荫桓算得上一个关健人物。张 荫桓,总理衙门行走,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驻美、日、秘公使,是我国早期外交家。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张留意考察合众国的立法司(立法 机构)、行法司(行政机构)和定法司(司法机构)。在1886年12月15日(光绪十二年二十日乙酉)日记第三章(定法司)中,他是这样介绍美国陪审制度 的: 凡审问一切罪案,除官吏被劾外,须有陪审人 员,又必在起草之邦审办,如起事不在各邦辖内,应于何处审办,由国会议定照行(张氏小字注释:按陪审人员以十二人为额,择民间之殷实诚朴者当之,遇审罪 案,令陪审者到听审,审司执法判案仍须陪审十二人公议允行,方得定罪。)[1] 张荫桓熟悉西方政情,著有《三洲志》,是官 学两栖的人物。他采纳将"juror"、"jury"作"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审"的译法,可视为当时政、学两界对这组译名认同的标志信号。 早期维新人士郑观应、何启和胡礼垣等都是出 入学、政两界的硕耆。19世纪80-90年代,正是他们思想成熟并积极推动政制革新的活跃时期。他们留下的关于陪审制的言论,承传教士之绪,纷纷以"陪 审"、"陪员"译介"jury"、"juror"。 郑氏在其《盛世危言·吏治上》对泰西之陪审 制表达由衷的赞赏: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 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2]" "外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以陪员判案,不 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平,而真情出矣。......[3]" 赞赏之余,他主张: "新政立,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 十名,或数百名,所谓陪员是也,每遇重案,则此等人轮值传赴司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司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中辩驳,审毕,审司以其案之情节申 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之可之者否之者人数多寡以定从违。......[4]" 1895年,何启、胡礼垣发表《新政论议》 一文,也采用"陪员"的译名,表达了与郑观应同样的主张。[5] 甲午战争后的十九世纪之末那几年,是"中西 法文化的激烈碰撞"[6]的时代,也是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传播的高峰期,素有"近代中国的百科全书"之称的《申报》对西方法律文化作了较为系统地介绍与宣 传的同时,主张仿行西制,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申报》对西方近代陪审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泰西诸国有审事官,必有陪审官。事或不 平,陪审官可以评其曲直,不决,别请人再断之,务使不偏不倚,得其平情然后可以定谳,刑曹不得独擅其权,而在上者徇私之弊可以绝。"[7] 作者主张引进西方的陪审员制度: "今宜选立公正人员数人为陪审员。遇有重 案,分别传审,或本地绅士,或乡间耆老皆可充之。问官听讼,毕将案中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审员判之,是非曲直,视陪审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为定是。"[8] 自张荫桓、郑观应、何启、胡礼垣到《申报》 的作者,不约而同地采取"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员"、"陪审官"、"陪审员"来意译"jury"、"juror",表明中国从学界到政界在 "jury"、"juror"中译名上对外国传教士译法的认同。至此,"jury"、"juror"的中文译名基本定型为"陪审"、"陪审员"。 四、中译名进入法律时期:《会审章程》和清 末修律 张荫桓、郑观应、《申报》作者等对陪审制赞 赏,超越了"泰西而论泰西"的知识性介绍,已萌生了学习和移植意念。 辛丑变乱,国势日危,朝野要求立宪变法。内 忧外患的清廷,只好于1905年6月14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戴鸿慈与端方一组,载泽、尚其亨、李盛铎一组,分途出洋。 他们的考察报告就已经使用"陪审""陪审员"等词汇。 1906年3月13日戴鸿慈率团考察普鲁士 裁判所,记录写道: "旁坐陪审员十二人,由于公举。"[9] 与传教士、学界乃至政府官员通过个人言论和 著述的介绍或呼吁不同,承担宪政考察任务的钦差大员对西方陪审制的印象和记录,虽然简单,却代表最高当局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立宪和修律的价值 取向。事实真是如此,清末变法对陪审制的移植由是启动。 1906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编订《刑事 民事诉讼法》(草案),在关于该《草案》说明的奏折中,沈氏明确指出"宜设陪审员也"[1]。伍氏在其在其奏折中提议:"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 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被,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 公理,轻重胥协舆评,自无枉纵深故之虞矣。"伍氏主张在中国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可以弥补法官审判之不足,"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 然人情涛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 非。"[2] 二位呈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第四章 第二节整整一节之文,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 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于未审以前经原告或被告 呈请陪审者,应用陪审员陪审。 "第二百十五条⋯⋯于审讯该案之前二日,用 知单载明开审日期,知会各陪审员到堂陪审。 "第二百十八条⋯⋯开审之日将传到陪审员之 名铳书记官掣出十二名,民事一千元以下案件抽出六名即为陪审该案人员。惟该员等必须经两造均无异词,方能陪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两造证词及律师诉辩均 已听毕,承审官即向陪审员将案件所有证据再诵一周,并加评论。如有律例问题,务须逐一详解,使陪审员所议决词与例相符。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 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覆曰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覆曰无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陪审员决词曰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 师定拟;若决词曰无罪,则立即将被告释放。 "第二百三十条⋯⋯无论刑事民事各陪审员决 词从多数而定,但遇有重案关于死罪者必须众议金同方能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 依律定案。"[3]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 律草案文本。法案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程序的规定具体详细,试图将陪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至此,以中文名"陪审"、"陪审 员"翻译英文的"jury"、"juror"的不但定型,而是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 考释至此,我们有必要再把历史倒回去38 年。实际上,"陪审"作为中译名进入法律文献,早在1868年就已经存在了。 用军舰火炮开路杀进中国的列强是不会有耐心 等待中国的政府和法律界认真学习消化西法西制后再来修改自己法律的,他们急切地在所谓的租借地位移母国的法制。于是列强在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后立即攫取领事 裁判权,强迫清政府在各个通商口岸设立半殖民化的司法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要算建于19世纪60年代的 "上海会审公廨"[4](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上海会审公廨的设立有着成文的法律依据-- 《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5]。它相当于上海会审公廨的组织法、审判程序法与法官权责规范。该章程共十款,其中第六款规定: "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 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 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会审章程》由上海道台应宝时和英美等领事 在1868年商订,中方于1868年底由清廷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生效;外方在1869年4月20日由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次日起生效。这表明, 清政府在租界中已经接受由外籍陪审员参与的审理模式。《会审章程》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权的产物,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不同,它不是中国自主制定、一旦 生效就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它的法律位阶不高,只相当于地区性的"单行法",或具有外事性的"特别法",但这些并不影响它在推行陪审制上的历史作用。它的第 六款内容,不仅是"陪审"一词在近代中国得以实施的法律明文中第一次出现,而且也是中国在局部地区(租借内)审理特殊案件(无领事管束的洋人案件)中最早 实行由特定陪审员(外国官员)陪审的陪审制度。这种陪审制度是在带血的屠刀威逼下被迫采纳的,烙着深深的被殖民的屈辱印记。它与英国的陪审制度不一样,也 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要在中国普遍建立的陪审制度不相同,但这就是它的开始,这就是它在中国迈出的第一步,这就是我们的法的近代史。 可能正是由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 的陪审制度的局部性和特殊性,以致于清政府、朝廷大员,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者和推进者们似乎都对它失去了记忆。然而,《会审章程》毕竟是中 国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件。包括规定陪审的第六款在内,是上海道台应宝时首先提出草案,并经清廷总理衙门核准的。[6]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能够说 明,应宝时为什么能够在《会审章程草案》中如此果敢地写入"陪审"一词?是他自己的主意?还是受了谁的启发?或是英国领事的主张?然而,在法律明文中确定 使用"陪审"一词和实施陪审制度应该在1868年。这一点白纸黑字,勿庸置疑。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最终被搁浅废置,其 所欲移植全国的陪审制度也胎死腹中。所以直到辛亥革命,中国在法律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仍局限于租界的会审公廨,法律明文使用的"陪审"亦只是《洋泾浜设官会 审章程》。 五、"陪审"译名由来:转自日本乎?国人自 创乎?[7] "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 汇,非汉语固有,均舶自国外,这已是学界共识。共识之下,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名词,绝大多数 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8]"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juror"译成日文"陪审"、"陪审 员",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国内。[9] 清末之际,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富国强兵 之策,的确不少通过日本中转。他们以为日本由"脱亚入欧"而强,而其与中国又"同文同种",学日本,并通过日本学西方,既便捷,又可一举两得。当时一些为 国人所陌生的词汇也确通过日文作筏转舶入华。但要咬定"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汇亦转手于日本,则不能只停留于上述推断,而必须拿出中国 之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日本最初对陪审制的介绍开始于幕府末期、明 治初年。1864年,柳河春三翻译的《智环启蒙》一书,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1]两年后,1866年,日本著名的近代思想家福泽諭吉在其 著作《西洋事情》中首次对"jury"做了介绍,称这些参与庭审的非专业人士为"在场人士"(立会ノモノ)。其后,津田真道在1868年出版的《泰西国法 論》中,将"juror"翻译为"断士"、"誓士"。日文著述中首次出现"陪审"一词(たちあひ)是在1873年,它是由中村正直在其《共和政治》中使用 的。此后,"陪审"这一译名很快取代了其他译法,并不久成为法律用语的法定名,在由法国人伯阿索纳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1877年)和《治罪法草 案》(1878年)中正式使用了"陪审"(ばいしん)一词。[2] 根据现有的这些资料,可以作这样的结论:第 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 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同样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 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 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3]后 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 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我们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因为,在日本出现"陪审"一词后(1873年),中国再次出现陪审一词是在1881年, 即这年的6月4日花之安在《万国公报》上发表的《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花之安是德国来华传教士。花氏的译法是自己创制的,还是参考了《智环启蒙》,抑 或借鉴了中村正直?遍搜资料,仍然茫茫无由明证。至少可以这样说,至今找不到证据能够咬定花氏的译法是从日本借来的。况且,花之安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人员",与中村正直在《共和政治》中的用词并不完全相同。 近代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主要是在1877年 中国向日本派遣使臣以后开始的。[4]从那时起,中文里面关于日本的信息骤然增多,仅就著作而言,就有首任出使日本公使何如璋的《使东述略》(1877 年)、张斯桂的《使东诗录》(1877),王韬的《扶桑游记》(1879年)、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1879年)和《日本国志》(1887年)、李筱 圃的《东游日记》(1880年)等[5]。而在1877年前,介绍日本情况的著作,唯有1876年赴日游历的李圭写的《环游地球新录·东行日记》。应该 说,这些出版物都在日本将"陪审"作为"jury"的日译名基本定型之后。但是,遍查以上所有著作,没有一字对陪审制作介绍的,更未看到任何以"陪审"为 词干的字眼。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深人系统研究 日本的著作--黄遵宪的《日本国志》,采用中国传统典志体例,单列"刑法志",共五卷。该志简要叙述日本法律沿革后,即详细介绍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律编纂的 最新成就--1880年日本《刑法》和《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几乎是逐编逐条地将两法译为中文并由黄遵宪亲自详加注解的。黄氏在"凡例" 中称,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即文不雅驯者,亦仍其称,别以小注释之"。透过这两部"一意改用 西律"的法典可以看到,日本创造了许多新词或新的表述,如"共有财产"、"剥夺公权"、"无期徒刑"、"伪证罪"等,然而,查检五卷"刑法志"、二卷"职 官志",乃至全书,并没有提及"陪审"一词。[6] 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应当言明的是,在日本首次 使用"陪审"一词的中村正直曾为王韬的《扶桑游记》作序[7],足见两人关系深厚,但王韬的游记中却找不到"陪审"一词,说明王韬并未受其《共和政治》中 介绍"陪审"制度文字的影响。 综上,"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 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殊为不易。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 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的转手才传入中国。"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 西法西制的努力和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 综观这一传播历程,可窥见以下几点: 1、"陪审"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方式,主要是 采用音译或意译的方式。在意译时,往往采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如用"有名望的百姓"、"乡绅"、"衿耆"、"绅董""三刺之法"等比附"陪审"、 "陪审员"。这是中西法文化交流过程最普遍的现象,即"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1]或"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 长,皆我所有"[2]的"古已有之"之倾向,尽可能建立起中西文化对应关系,以减少对接阻力,使国人便于接受和理解,从而为变法做舆论准备。 2、传播到中国的"陪审制",与西方的陪审 制有一定的区别:(1)晚清时期,英美国家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确立,即出现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分离,但传播到晚清中国的主要是小陪审团,即只参与 案件的审理,而非起诉陪审团。麦都司、郭时腊、梁梃枏、稗治文、花之安等介绍的以及到晚清法律草案中引进都是小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涉及的程序更为复 杂,涉及的人数之多,在中国这样一个尤其是起诉程序并非被重视的国度,选择小陪审团更为现实。(2)西方陪审团的甄选,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律师主导,二是 由法官主导。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排除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有因回避(cause challeng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 涉及陪审团甄选的几个概念有预先审核(voir dire)、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程序非常复杂和严格。而传播到晚清中国的陪审制度,甄选程序相对比较简 单,"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陪审员的选拔重在德行、地位,回避理由也比较简单,"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 为。"总之,西方的陪审团讲究职业化、程序化,而进入到中国后,更多的是呈现出乡土化的特色。但在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遏制司法官专断腐败的价值理念上, 是相通的。 3、陪审制在清末进入法案后,并没有在中国 的土壤中"扎根",而是伴随着法案的夭折而"昙花一现"。原因比较复杂。从立法者来说,对陪审制的引入,并不是基于对陪审制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 价值本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因而其在中国的推行,是以政治力量为主导的。正如托克维尔在《旧体制与法国革命》中所说的,不管是 出于自愿还是无奈,改革中的政府走在钢丝上,不改不行,但一不小心,就流于革命。因此,陪审制度是一个最受政治因素影响的制度,每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其 命运就要受到牵连。此外,要使陪审制沿着平稳的方向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需要一种有利于培育陪审制的文化,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 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但是,从陪审制的传播历程可知,社会大众并未受到影响 并影响改革的进程,陪审制虽然为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或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士所青睐,但政治权力最终掌握在极少数满清统治着手中,足以扼制 任何可能触及其既得利益的改革努力。诚然,这些分析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还有别的更适当的解读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陪审制从西方法系移植过来时已是参天大树, 对气候等环境因素和土壤成份的要求格外高,要想移植成功,不但必须培育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民主的、心态的各种充足的条件,而且还少不了经过浸润着丰厚固 有文化传统的气候、土壤环境的培育训化。这是一个双向化育的过程。这些或许是我们追寻陪审制西来过程中得到的有益体验。 【注释】 [1]《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ry"一 词的解释是:"陪审团或陪审制。'Jury'一词在学理上使用时,往往指'jury system',但'system'往往省 略去不写。"对"Juror"的解释是:"陪审员。广义上指被列于陪审员名单上,可充任陪审团的任何人。狭义上指已经宣誓并开始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包括特别陪审员[special juror]和候补陪审员 [alternate juror]。"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页。 [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8月版,第494一496页。 [3] 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 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大陆法 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参见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对于二者的差异,龙宗智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从"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诉讼任务分工的合 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诉讼的效率"以及"诉讼的合法性与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独到深刻的分析。(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 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及以下);张培田教授则从"权力"、"地位或职责"、"适用范围"、"裁判后果"、"审理组织"、 "成员比例"、"选任方式"及"任期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和技术化的考察。(参见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 较》(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较》(二),载《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0年第2期);施鹏鹏博士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全面解析了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77-187页。) [4] 见本文末所附详表。 [5]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6]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 --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7]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9-340页。 [8]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06页。 [9]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 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0][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 略》,1838年镌,新嘉坡坚夏书院藏板(署名高理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92号),刘路生点校,中 国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或者[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十六。 [11]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辑处: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12] [清]梁廷枏撰:《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页。 [13] [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 《海录校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2页。 [14]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 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2页。 [15] [清]梁廷枏:《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5页。 [16] [清]魏源:《海国图志》,李巨澜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 [17] 参见王立新:《美国传教士与晚清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18] [清]徐继畬:《瀛寰志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19] 曾国藩评语,转见[清]徐继畬著、田一平点校《《瀛寰志略》,《点校说明》。 [20]该段文字原载阮毅成:《陪审制 度》,世界法政学社出版,世界书局1933年版。由于无法获取本书原版,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 页。 [21][德]花之安《国政要论·省刑 罚》,载《万国公报》(第642卷),1881年。 [22][美]林乐知:《环游地球略述》, 载《万国公报》(第643卷),1881年。 [23][清]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 《佐治刍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页。 [24]英人哲美森(Jamieson), 系英国驻华领事官。1891年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兼"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按察使,后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中英公司董事,研究中国商法,著有《关于河南省地税 的报告》和《中国的家庭和商业法》,是一位中国通。他的《华英谳案定章考》,将中(清朝)英司法审判制度相对照,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 (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 [25][英]哲美森著:《华英谳案定章 考》,李提摩太译,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1][清]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 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7][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28]同上。 [29] 笔者考证,何、胡二人对该内容的文字表达完 全相同,因此略述。参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30] 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 化:1840-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1]《效西法以治讼狱论》,载《申报》 1896年10月18日。 [32]《中国宜参用泰西法律论》,载《申 报》1898年11月8日。 [33] [清]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1906),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页。 [1] 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 先行试办折》(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载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 第4-5页。 [34] 《修律大臣伍廷芳等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35] [清]沈家本、伍廷芳:《大清刑事民事诉讼 法草案》,载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1页。 [36]上海会审公廨其实有两个公廨,一为 上海公共租界的"上海公共会审公廨",一般简称"上海会审公廨"。另一则是上海法租界的"上海会审公廨"。并且,在清末民初存在会审公廨者,不止上海一 地,包括厦门、汉口等租界,均设有会审公廨。本文所称的"上海会审公廨",均指"上海公共会审公廨"。此外,上海会审公廨的前身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 门",(1864-1869年)1869年4月20日,《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日起改组为上海会审公廨 (1869-1911),辛亥革命后,上海会审公廨完全由列强掌控,由领事团接管,1927年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 [37]1867年,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应 宝时会商会审法庭组织,应宝时提出《会审公廨草案》十款,双方曾分别呈请总理衙门与驻华公使核准。但因应宝时所提出的章程草案与中外条约及法租界司法习惯 并不一致,法国遂拒绝参加,于是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于法国领事署内。英美公使后来略加修改草案,取消第十款有关公堂讼费的规定,改为"凡原告有诉词诬 控本人之事时,应严行罚办",故仍为十款。又草案第一款规定谳员(上海会审公廨华籍裁判员的称谓)有按照中国法律公平裁判之权,第五款并规定谳员有权拘捕 逃避租界的中国罪犯,不必用县票亦不必用工部局巡捕。 华洋双方议定章程内容后,中方于1868年 (同治七年)底由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外人方面,1869年4月20日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是日起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 日起改组为会审公廨。《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原本仅是为期一年的临时章程,然而其实效却持续至1927年会审公察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前后长达近六十 年。(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8]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Shang hai:North-China Daily News&Herald, Limited, 1925对此有记载,由于无法获取该书原 版,此资料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9] 本部分的问题意识和写作灵感源于施鹏鹏博士的建议和信息,谨此致谢。 [40] 如王立达先生、高明凯先生和何勤华先生基本 持此观点。参见王立达:《现代汉语中从日语借来的词汇》,载《中国语文》1958年第2期;高名凯、刘正淡:《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文字改革出版社 1958年版;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41] 如孙长永教授在为施鹏鹏博士的著作《陪审制 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所做的"序"--《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理念和路径》中认为,"陪审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日本人对英 文"jury"的翻译,近代国人看着这仨字都认识,就直接拿回来了,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文字组合。(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智环启蒙》是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 教科书,于1956年在香港出版时,已将"jury"译作"陪审"、"陪坐听审"。该书于1864年再版,后在日本江户加以翻印。其第一百四十六课,即是 叙述陪审制度。本文第三部分有中英文对照。(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42]此处资料承蒙丁相顺先生惠助,深表 谢忱。 [43]日本刑法典有新旧两部。1907年 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日本专门对陪审制进行规定是在1924年,日本以美国陪审制度为蓝本制定了 《陪审法》,该法确立的是英美的陪审制,于1928年正式实施。1943年,通过了《关于停止〈陪审法〉的法律》,从而宣告在审判中停止适用《陪审法》。 2004年,日本颁布《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改"陪审员"为"裁判员",与府官系统的"裁判官"(法官)相对应。 [44]王晓秋先生认为,在十九世纪七十年 代中日建交之前,中国人对日本的了解研究虽略有进展, 但总的说来还是十分模糊和肤浅的。尤其是缺 乏实地调查考察,至多只到过长崎一地,对日本地理的描述很不正确,对现状更缺乏了解。有的人甚至还在重复日本乃"三神山"那样的无稽之谈。(参见王晓秋: 《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载《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 [45]以上著作或日记均载钟叔河主编: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1版。 [46]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7] [清]王韬:《扶桑游记. 漫游随录》,陈尚凡、任光亮点校,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176页。 [48]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 [49] [清]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载《饮 冰室合集: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111页。&nbsp;
  14. 李培林、陈光金等:2011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
    社会 2010/12/25 | 阅读: 1287
    12月15日上午9:30,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社科院一层学术报告厅召开"2011年《社会蓝皮书: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本次会议对 2010年中国社会发展主要领域进行描述和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对2011年的形势进行了研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谢寿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联合举办的 2010-2011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发布暨社会形势报告会现在开始。 谢寿光: 首先,我代表社会蓝皮书的出版单位、社会哲学出版社,向各位领导、向《社会蓝皮书》主编李培林教授为首的研发团队、向长期关注支持蓝皮书发布的 媒体、向长期为我们提供支持优秀的合作伙伴中国网表示诚挚的谢意。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会议的嘉宾,他们有:《社会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 所所长李培林;《社会蓝皮书》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翼;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 院、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赵延东。今天来的几位专家,一会儿都会向大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大家介绍《社会蓝皮书》的研创团队,他们长期追踪中国社会发展 和社会建设的成果,和大家一起分享。 谢寿光: 今天这部蓝皮书才刚刚出来,还散发着油墨的芬香,大家都可以拿到最新的研究成果。最近一段时间,是我们"皮书系列"的发布季,大家共享专家们研 究有关中国社会乃至社会经济各方面年度研究报告。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甚至是争议。这些争议和反响,充分显示出社会公众对当今中国的经济社会 问题的极端关注。我想,这些皮书本身的分析只是专家的一家之言,代表着研发团队和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媒体的转换,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参考,只是一种思 路。但是,在信息爆炸的时期,很多预测难度加大,每一个人的生活都需要对自己有一种预期。因此,它正好作为专家提供的一种参考。我想,这是我们"皮书系 列"这些年来成为一种品牌、一种权威资信发布平台的重要原因。《社会蓝皮书》是我们整个"皮书系列"的核心皮书之一,每年都会发布重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引 起广泛关注。2010年《社会蓝皮书》发布的时候,李培林教授提出中国已经入社会新成长性的阶段,这印证了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下一个五年经济社 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谢寿光: 我想2011年新版《社会蓝皮书》的内容和专家们所研究的结论,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无疑有其重大的价值。下面,我们有请 蓝皮书主编李培林教授做主题报告。大家欢迎。 李培林: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第一部分先讲讲当前形势的基本特点。社会形势的发展总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在去年的蓝皮书里面,我们就提出中国经济增长进 入一个新成长的时期,现在经过一年的比较,形势变得更加不明朗,因为上半年学界还讨论中国是不是出现二次探底的问题。现在来看,中国应当率先世界进入后危 机时期,开始新一轮的成长阶段。但是,这次成长阶段的主题和改革开放,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差别,就是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明年"十二 五"规划开始时期,从经济增长三十年的发展曲线、增长曲线来看,可能会重新恢复到10%左右的增长。但是,要防止"十二五"初期出现各地过高的发展冲动, 特别防止出现"大干快上"的局面,中国经济调整和宏观调控的主题和国际上不太一样,世界各国经济还在普遍偏冷的时候,我国现在就要防止出现过热和通货膨胀 的苗头。 李培林: 在这一轮新成长阶段,继工业化之后,城市化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的重大力量。在2011年,我们预计城市化水平会达到48%。按现在 每年增长近一个百分点的速度计算,在"十二五"中期,中国城市化水平会突破50%的关口,也就是说,城市人口将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 但是城市的快速发展也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城市问题。一方面,中国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人口,但是城市已经出现了过分拥挤的状态。特别是城市的住 房、交通等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这是中国发展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 李培林: 另外,在城市发展过程当中,通过消费方式的改变,通过城市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内的发展给经济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社会经济结构来看, 目前正发生非常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包括在GDP发展过程当中,产值增加值可以下降10%左右。在"十二五"期间,整个农业产值比重下降10%以下,这也 是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所以,现在我们如果要进入工业化中期,如果按照现在发展速度可能还要10年的时间。中国从产值来看,可以完成工业化。 现在经济社会变化不协调。农业产值比重很小,从业人员和农村人口相对来说比重较大。农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力构成当中,还占到接近37%、38%左 右的比重。在常住人口当中,农村人口还占到50%以上。这是把进城打工半年以上的农民,计算在城市常住人口。所以在整个城市里面,有一部分还是半城市化, 还不是完全的城市化。 李培林: 从就业来看,逐步会形成一个"三分天下"的态势。也就是说,第三产业和农业劳动比重基本非常接近,都在6%左右;工业从业人员下降了30%;基 本上这三块的从业人员差不多,所以呈现出的"三分天下"态势。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恩格尔系数一直是持续下降的态势。 现在在居民消费支出当中,食品支出占整个消费支出的比重,城市已经下降了35%左右,农村达到了40%左右。按照现在研究的推论,中国的恩格尔系数相对来 说,比实际水平还要高一些。因为中国的住房在消费支出里面计算的比重很小,主要因为中国住房自由率是全世界最高的,整个住房私有率80%以上。一是众多农 民都有住房,二是城市里把住房一个时期卖给居民。在这样的情况下,住房的租金直接计算在消费里面。而当有了自己的住房,按照住房50年周期,每年按2%的 比重计算消费。 李培林: 很多国家住房占消费比重接近1/3左右,现在住房占消费比重当中都较小。所以,恩格尔系数可能出现一个高峰。实际上80年代以满足温饱衣食消费 高潮过去以后,90年代出现了家用电器进出千家万户为主的第二次消费高潮,现在进入了以汽车和住房开始进入家庭消费的新的大众消费阶段。 李培林: 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律基本一致。经济上出现了第三次高速增长周期,消费也会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第一次在80年代中期,第二次在90年代 中期。现在进入到2010年以后,消费开始重新启动。但是,根据学界专家的估计,中国的消费增长会出现一个比较缓慢增长的过程,不会出现消费真正大规模的 启动。因为最近十几年来,居民消费率是持续下降的,这也是我们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要求。现在来看,中国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国内消费方面,国内学界和 国际学界在这方面的观点有很多意见分歧,包括人民币升值等等。但是这个问题基本一致,在以后的经济增长中,希望能从依赖于投资和出口,转向依赖于国内自身 的消费。 李培林: 从2010年来说,人们的信心指数逐步增强了。特别是进入2010年以后,消费信心指数大幅度的提升。一般消费高潮的启动,首先是从人们的消费 心理变化开始。也就是说,人们的消费信心指数对消费行为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和因素。 李培林: 第二部分讲讲当前存在的社会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一是由于大家都看到,城市化是继工业化以后一个新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动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化方面有很高的冲动。但是这个冲动,更多的是表 现在土地的城市化方面。因为土地的升值幅度很大,潜力也很大,对地方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城市化当中,土地的城市化,成为地 方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土地被工商化过程,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化比例是以人的城市化为标准的。现在中国进行城市化,自世界现代化运动 发展以来,从来没有出现如此大规模城市化过程,这是从中国的巨大的人口规模现状来说。 李培林: 二是带来了部分农村地区的衰落和老龄化的问题,这在其他国家城市化中曾经出现过。比如在不同的职业当中,像干部、白领阶层、CEO阶层,他们年 龄和特征在发展过程当中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现在唯一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农民逐步老龄化和工人的年轻化。主要是因为新生代农民工大量进入工人队伍,使工人年 龄越来越年轻,但是农民的年龄越来越大。 李培林: 三是在城市化过程当中,特别是人的城市化过程当中,有一个巨大的障碍就是进城农民工难以转成市民。这还不仅仅是户籍的问题,很多关于户籍的试点 都表明:改变户籍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因为他们还是要能就业,要在城市里买得起房子,能够加入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医疗、子女教育 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 李培林: 四是在今年以来,大规模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过程。最近,很多地方开始试点。这个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改变户籍的问题,而是要在城乡社会保 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差距。 李培林: 五是城市化过程的本质是要使农民富裕起来。在整个的城市化过程中,我们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中国的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这在今年的发 展当中表现得很突出。我们蓝皮书里面也发出了这种信号,要警惕在大规模城市化过程当中,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李培林: 另外一个就是物价的问题。这张图表示10年来消费价格的变化。中国价格在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出现非常高的消费价格指数。2008年消费价格指数 较高,2009年开始逐步回落,但是从今年年初以来,到现在为止,价格是处在一个不断弹升的过程。现在来看,价格肯定要突破今年政府制定的把物价控制在 3%以下的控制线。所以,最近价格指数的增长,也对中低收入家庭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整个消费价格里,食品价格增长非常快,所以应该看到食品价格增长的 速度,比其他一般商品要快得多。住房、食品成了拉动价格上涨很重要的因素,而这些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特别是食品,对低收入居民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李培林: 在分析社会生活变化的时候,不能只看平均数。比如我们说人们的收入平均增长多少,这是一个平均数。但是有时候,可能60%的人都在平均数以下。 价格对不同阶层的影响不一样,恩格尔系数越高,是家庭越贫困或者生活水平越低,对食品价格的变化,反应会更加灵敏,他们会感觉到生活发生的变化。这个群体 人数较多,对人们对整个社会的态度和满意度,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最近,国家把控制物价当做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李培林: 第三部分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变化。 大家知道,今年以来出现了富士康新生代农民工连续跳楼自杀事件,以及企业里面几起停工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发生,学界有不同的解读。有的说新生代 农民工很多都是小家庭出来的,都没有经过农村艰苦的农工劳动。所以他们和老一代农民工,在吃苦耐劳的程度上以及他们社会经验方面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也有说 他们是个案问题,有的是因为婚姻问题、有的是因为欠债问题、有的是因为发生了个人纠纷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中国劳动力的供 求关系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从理论上来说,我们仍处在一个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况。比如现在农村大概还有3亿多劳动力,按照18亿亩的耕地推算,大概只有1 亿多农民就足够了,还有2亿多农民工要转移出来。现在让农民富裕起来,首先就要把富余的劳动力转移。但实际上由于农民群体老龄化,不是说不能转移出来,也 不是说农业劳动需要他而转移不出来,而是因为他年龄过高、转移成本过高。现在的企业更加喜欢招收在17至25岁,能够吃青春饭的这部分人。这就是所谓劳动 力匹配的问题。 李培林: 大家都知道,劳动力匹配问题,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今年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就是专门研究劳动力匹配方面的人。随着招工难的问题进一步 延续,中国在这方面并没有足够的经验,现在一些发达省份正在研究制定规范,如何让这些劳工正常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如何形成企业劳工工会和政府之间关于集 体劳动纠纷协商机制,以及如何把出现劳动纠纷纳入法制化的渠道。 李培林: 现在来看,劳动力供求关系,学界虽然有不同的假定和推论,但也有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其均衡发生较大的变化是在"十三五"初期,也就是2017 年、2018年左右。现在已经持续一个阶段,这不是一个节点问题,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现在整个劳动年龄人口的年增量一直在持续下降,到2018年会走向 一个负增长的过程。但是这不是说到一个点上,就会发生大的问题。而是在整个过程当中,都会出现新的变化的状况。与此同时,老龄化会进一步加速,比如老年的 抚养比、老年人口的比重,以及老年人口的总量,都会进入到一个较快的增长过程。 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老龄化的问题,我认为国内学界对这个问题看的还不是太够。中国很多学者认为中国还有很大的潜力,因为人们的预期寿命在延 长。中国的退休年龄比较早,普遍是男60岁,女55岁,说我们还要继续延长,因为很多国家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70岁。但是对于中国的挑战来说,这是 社会保障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农民,还没有社会养老保险,而家庭的架构小型化,"1、2、4"家庭,一个独身子女上面有很多的爸爸、妈妈,家庭很难继续延 续家庭养老和代际养老的体系。 李培林: 今年出现了一些引起大家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上半年连续发生的校园血案。从每个案件来看都是孤立的,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弱势的孩子们 成为他们报复的对象。从社会深层来说,要防止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一种固化的态势,就是说,要充满活力,就要加快流动,让每个人都有上升的希望。如果社会底 层这部分人处于一种绝望状态,很难改变他们自身的状态的时候,往往会作出一些反社会的行为,特别是向更弱势的群体进行报复,对社会危害很大。 李培林: 最后,讲一下关于新的成长阶段。我们强调全面推进就业、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等领域的社会体制改革。改革开放30年,改革的主题是经济。当然, 经济改革还要推进。但是在中国,毕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一个市场经济的体制。我们现在在社会体制方面,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方面都是不相适应 的。要把社会改革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使社会改革逐步成为一个改革方面的主攻方向。 李培林: 一是现在大家关心的是收入分配的重大改革。如果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经验就是快速增长的话,那么实际上我们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的 问题。但这个问题很多要触及到核心的、既有的利益格局,收入分配不是给人们普遍带来收益的过程,而是要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比较 谨慎,我们希望能够加快形成共识的改革方案的过程。 二是城市化过程要成为大幅度改善农民生活的过程。因为我刚才强调,城市化成为一个新的发展动力,这是大家逐步看到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当然有很 多的标准。如果说有什么根本的标准,就是在城市化过程当中,要大幅度改变农民的生活,我们不能以农民的贫穷为代价实现中国城市化过程。 李培林: 三是控制基本食品价格过快增长的势头。要研究各种方案来控制食品价格,这也不能单纯的依靠食品限价。如果完全用这个方法,在市场经济下,不是非 常周全的方法。在这方面,要注意加快中国流通体制的改革。因为我们现在发现,很多的食品价格,在北京郊区的批发价,再到北京市中心零售价翻了一倍。也就是 说中间环节太多,并不是食品价格涨价给农民带来了收益。我们推算,今年可能第一次出现农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现在我们手中拿到的数据是现金收 入,不是全部收入。到2、3月份的时候,统计局才会公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纯收入才是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比较的收入。那个收入我们估计今年可能会凸 现。因为过去的农民收入增长是一直低于城市的增长。实际上现在食品价格上涨的收益,并没有全部到农民的手里,如果到农民的手里,促进了农民的收入增长,那 也未必是一个坏事,但问题不是这样。 四是充实基础财政,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现在整个财政体系比较往上集中。也就是说,基层的财政,很多是负债运行。这样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对乡 镇和县一级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地方形成财政运转,会多一些收费,这就造成了基层干群关系的紧张。所以,改变财政的方 向,也是很重要的加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措施。 李培林: 五是更加积极促进就业的投资和工商政策。就业政策不是就业本身,当我们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时候,投资和工商政策不是以GDP增长作 为投资和工商政策的标准,主要是促进就业。因为很多投资不是说投下去的钱就靠GDP几个百分点来看,而是能不能真正促进就业和工商政策。 六是处理好住房消费这个突出的问题。现在大家看到,尽管今年以来,政府采取了非常密集的、一系列的控制房价的政策,但是至今这个房价还没有真正 出现稳定下来的苗头,很多人还在担心,甚至很多人还在预期,房价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态势。对于这个方面,还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坚决控制好房价。因为这现 在也是影响了群众整个社会态度和满意度的很重要的因素。 我的介绍就到这儿。谢谢。 谢寿光: 感谢李培林所长对《社会蓝皮书》作了一个全方位的解读,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社会蓝皮书》的内容,对实际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下面有请 《社会蓝皮书》副主编、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陈光金研究员演讲,他会从一个侧面对《社会蓝皮书》的成果做一个解读。 大家欢迎。 陈光金: 各位专家、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刚才李培林教授从宏观的角度比较全面的分析2010年以及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总进展以及未来趋 势,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我这个报告,主要是围绕其中一个大的层面,就是居民生活消费与相关领域发展,向大家介绍今年蓝皮书提出的初步结论和对一些问 题的分析。我没有用"民生"这个词,因为这个词涉及面比较大。我大概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一是居民收入,二是城乡居民消费,三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四是城乡 居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问题的关注。 城乡居民收入,今年仍然是一种增长的态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34元,同比增长10.5%,如果扣除价格 因素,同比实际增长7.5%。农村居民同期人均现金收入4869元,增长13.1%,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9.7%。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增长率是反着 的,城镇居民增长率小于农村居民前三季度现金收入的增长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可能像李培林教授提到的,意味着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比 2009年有所下降。我有一个基本判断,从近5年来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就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纯收入比的变动来看,目前城乡居民收入进入一个新 的阶段,跟过去相比,就是持续的、不断的往上拉大,现在进入一个焦灼、拉锯的变化阶段。 陈光金: 我们可以从这张图来看一下,这是2006年到2010年前三季度城乡收入的比较。2008年到2010年是一个焦灼、拉锯变动,这是从2007 年开始进入的阶段。我们再来看收入增长线的变化,从趋势里面可以看出来,进入了一个差距,收入增长率差距变化进入一个焦灼、拉锯的状态。从2006年到 2009年来看,总的趋势,如果把2006年算出来,还是有上涨。但是近3年,2007、2008、2009三年是一个焦灼,我们预计还有一个下降。所以 这三个方面数据证明,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将进入一个焦灼的、拉锯的时期。这个时期能够延续多长时间,现在还不好判定,关键在于刚才李培林教 授提到的城市化怎么走、中央提出的城市化模式怎么落实,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之所以近三年或者说四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趋势处于一种焦灼的状态,实际 也就是这几年农民工进城本身对农村收入的增长效用正在发挥转移。这进一步说明,中国城市化进程,如何更好的体现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农民富裕,对于中国 的整体经济收入差距的变化,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我们还要关注一个问题,在城乡收入差距当中,居民收入结构里面,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的变化。总的来说,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居民人 均收入里面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都在提高。所谓转移性收入,最主要的是来自于政府和单位,不包括或者主要不包括居民之间的往来。更主要的是低保、救助、医疗 救助、其他保障等等各种转移和收入福利。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是一个上行的趋势。问题在于城乡之间的转移性收入差距,这个比例的差距仍 然还是很大的,所以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从数据来看,到2009年为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里面的转移性收入比重,仍然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当中的 转移性收入比重的3倍以上。以前不少学者提到一个问题,中国的城乡收入分配的差距,使我们公共服务、转移性支出城乡不平等。 陈光金: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全社会的总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基尼系数目前在0.5左右,有的人提出是0.4或者0.6,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估计, 有不同的调查结果和不同的结果。我记得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已经是0.47,近三年,这个数据还是在扩大,根据我们的调查,应该是接近0.5。 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内部收入分化和城市内部收入分化都比较大。目前来看,农村收入分化大于城镇收入分化,这是根据蓝皮书里面的一些文章提出的数 据,就是最低20%和最高的20%收入比。第一方面,城镇还是有改善,但是在农村来说一直是上升的。这说明一个问题,除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之外,对于中 国来说,不同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收入的分化,成为我们关注收入分配问题的另外一个焦点,甚至是更重要的焦点。因为我们讲城乡收入差距的 时候,往往忽略农村内部差距和城镇内部差距,这个差距对于全社会的总体情况来说,根据我的研究,甚至比城乡之间差距作用更大。 陈光金: 第二方面,居民消费问题。消费方面,1至9月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指数接近1000元,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6.3%。农村居民人均生活 消费现金支出2713元,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7.3%。与此同时,社会消费零售总额111029亿元,同比增长18.3%。其中,城镇消费品零售 额95987亿元,增长18.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5041亿元,增长15.8%。与此同时,另外一个特点就是热点消费快速增长,汽车增长 34.9%,加剧增长34.8%,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增长28.1%,都是在主要的消费类型里面增长比较快的。也就是刚才李培林教授提到的,这些耐用消费 品和比较高品质的消费品正在进入大众消费的阶段。另外,恩格尔系数下降,生活质量上升。 当然这里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居民消费率,也就是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偏低。近五年,一直是一个下行的趋势,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消费率特别低。 我们近两年采取了很多措施拉动消费,尤其是农村消费,包括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等。但是现在来看,由于整个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差距太大,拉对内需、提振 消费的作用还是不够显著。目前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资料,目前低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平均达到75%,高收入国家达到62%,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57.5%, 全球平均为61.5%,中国大概是35%左右。应该说,是一个偏低的水平。 陈光金: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城乡差距扩大的问题。当然,2009年和2008年相比稍微下降,但是趋势来说,收入差距也是在下降,我们希望城乡居民 消费差距能够逐步缩小。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不同群体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这是按照收入五等分,分城乡分析的最低20%住户与最高20%住户之间的消费绝对 差距,相对差距比较稳定,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绝对差距在不断拉大。城镇居民两大群体之间消费绝对差距非常大,2009年达到了1.8万多元。总的来说,上 升趋势比较明显,农村也是一样,是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这跟收入的群体分化一样,消费存在一个明显的群体分化问题。 今年根据最新的统计,CPI达到5.1%,突破了设想的4%以内的控制目标,对中低收入居民影响较大。我们分析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过剩,非市 场因素突出;二是油价上涨,在生产环节和运销环节影响较大;三是常态化因素。一般来讲,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肯定会是一个上行的趋 势。当然这里我们最需要关注的前面两个方面问题。房价问题,仍然是目前民生问题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 陈光金: 第三方面,城乡社会保障发展。 2010年取得很大的进展。一是社会保险法取得重大进展。中国首部《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在这部《社会保险法》里面,基本确定五大基本险种的 法律地位,同时在保障统筹水平、政府职责、保障机构运行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应该说,对于中国社会保障或者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个里程 碑。 二是医疗保险进入全民医保的时代。从这个数据来看,把这些医保险种加总计算,覆盖率到2009年达到92.1%,2010年还会有提升。农村还 有一个养成保障试点,另外农民工加入城镇基本养成和医疗的试点也在推进。预计从理论上来看,2010年医疗保障覆盖率还会进一步提升。改革方面,主要是医 保付费的改革,推动公方付费的付费机制建立。另外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出台,推进16个城市试点。新医改方案实施以后,大家可以看到居民的医疗 负担变化,有不少人认为是减轻了。比如在城市有29.5%的人,认为减轻了一些或者很多;在小城镇有35.5%的人认为,减轻了一些或者很多;农村更多一 些,超过了50%的人认为有所下降。这也可以看出,医改还是见到了成效。 陈光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年内目标覆盖率达到23%。但是实际能不能达到,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困难。 社会救助继续发展,城镇低保与上年同期相比在户数和人数有所上涨,但水平继续提高。农村低保户数和人数都有所增加,平均标准也有所提升,这是低 保方面。当然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有许多方面尚待进一步探索,比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不统一,退休年龄问题目前也 成为热点,公务员社会保险体系改革亟待启动,目前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另外,目前从整体来说,我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普通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偏低。其中比较突出表现的有医保水平比较偏低;医保报销体系 也有问题,导致医保基金结余额过高,2009年达到87.7%,2011年估计也不会过低;参加医保的居民报销比例比较低、报销困难,导致一些人不去报 销,出现一些问题。就是钱收上来了,但是没有用出去。目前医保基金够用2年多,应该说尤其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这样的格局并不有利。 陈光金: 公立医院改革步履蹒跚,药价改革问题也比较多,医保标准比较偏低。所谓低保标准就是低保的水平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比重。我们国家目前这个标 准,仅相当于欧盟标准的50-60%,美国标准的33%。在这么低的标准之下,今年的物价上涨,对于低保户的冲击不容忽视。 陈光金: 第四方面,根据蓝皮书的材料,向大家报告一下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问题的关注方面。总的来说,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有些下滑,大家可以看到, 相比前几年,尤其2008年、2009年,大概从2008年开始有一些下行的趋势,当然这个趋势不是特别突出,不是有那么明显的下滑,但是这样一个幅度不 容忽视。 另外,物价波动的承受力有所下降。居民对未来生活有信心有所忧虑,其中特别关注农村居民的生活信心问题。2009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在物 价波动、消费信心指数以及对未来的预期、忧虑的调查结果。总的来看,跟2009年相比,有的是比较持平,有的有所上升,但也有一些指标,比如物价波动承受 力、未来生活是不是很乐观这些方面,总体来说有所下滑,但其他还好,有所上升。但是农村这块跟城市相比问题比较大一些,农村居民的信心和未来生活的预期, 相对来说没有城市居民那么乐观。 陈光金: 大家可以看到,城镇居民关注更多的是物价,农村居民关注更多的是医疗改革。总的来讲,和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几大问题仍然是城乡居民的关注的焦点 问题。目前城乡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是涉及城镇对于政府未来解决民生问题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希望。排在第一位的降低房价、解决百姓住房问题,二是生活 用品价格下降,三是提高收入水平,四是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五是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对于城市居民和小城市居民,对于这些问题评价、期盼,可能有差异。但是总 的排序,突出了价格和收入这两个方面的大问题,这也是中国政府在今后五年或者从明年开始的"十二五"期间,根据"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是党和政府特别关注 的问题。我们也希望,在这些问题上,从明年开始或者未来五年、十年之内,都有一个显著的改观。 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谢寿光: 感谢陈光金副所长对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消费以及生活问题的解读。下面,我们有请蓝皮书主要作者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张 翼研究员演讲。大家欢迎。 张翼: 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们,以及各位专家,大家早上好。今年其他几本蓝皮书里提到的数据,今年写了对80后流动农民工的状况,有了一些描述性 的分析。现在对整个数据使用过程当中,国家统计局在农村培养调查一个关于农民工数据的来源。二是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监测的数据。这两个数据本身在同时进 行,也同时有国务院批准来实施,这两个数据在调查当中得到的结果不一样。我今天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是用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数据来分析。 调查数据的分布,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农民工的迁移主要在东南沿海地方分布比较多,我们的抽样也是这些地方比较稠密,在中部相对比较稀疏,我们只是 在一些大城市进行调查。从农民工的人口的基本特征上看,女性的量最近几年增长非常快,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很突出。而在男性方面,相对年龄大的比较多,年龄小 的进入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的数量相对有限。在将来发展过程当中,女性进入城市比例会增长得非常快,也就是改变原来在农民工的人口结构当中男性比较多、女性比 较少的状况,会有一个根本的变化。 张翼: 从受教育程度方面可以看到,80年前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比80后要低很多,女性是最主要的变化。80前的女性小学毕业7%左右,男性5%左右,但 是80后有很多小学毕业,所以80后和80前差距就是文化水平的问题。在长期流动以及进入城市比重方面,往往是80后相对占得比重比较小,而70后占的比 重和60后所占的比重增长的越来越快,因为他们的年龄比较大。所以,从这两个数据来看总体人口结构。我们把所有在城市里面就业的农民工,或者是只住了一个 月之内的农民工,我们全部包括在里面。因此,这个数据是整个城镇的农民工的数据推断得到的变量。所以80后比重没有超过61%,大约在50%左右。 张翼: 就业率来说,80前和80后男性比例比较大,有98%的人有工作。80后女性比80前女性就业率要高很多,一个重要原因,80前的女性要照顾孩 子,还有照顾家庭的职责。有一些媒体说,80后的农民工宁肯待业也不愿意工作的推断,实际是小样本的调查得到信息。在大样本调查当中,这个结构难以成立。 因此,不管在80前还是80后,他们的就业都是很高的,都高于城镇人口。 收入方面变化,80前男性平均收入都高于80后的。所以有一些媒体报道,80后的人只有收入高了以后,才去干活,收入不高就不干活,这个推论也 是不成立的。所以,按照平均来说,基本上是80前收入高于80后。从女性来说,男性和女性在两个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当中,只有初中年龄段的80前的女性的收 入才低于80后的女性收入,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个阶段的女性都年轻,所以女性和女性竞争过程当中,年龄大的女性相对比较弱势,尤其在服务性行业里面,比如 宾馆、餐饮、制造业的企业偏重雇佣年龄比较小的女工,因此造成她们收入高于80前的女性。因此从整个收入变化来说,是80前的女性相对于高于80后的女 性。这就与原来推断不一样,原来以为整个文化水平使80后工资水平有一个很大的提高,带动她们的消费能力超过80前的女工,现在来看,这个推断不能成立。 张翼: 从每天工作时间来看,80后的工作时间长于80前的。所以可以看到每天工作8小时人数占比当中,80前的人在各个方面都高于80后的,因为文化 程度是区别劳动力重要的变量,因此可以看到80后低于80前。但是在超过8个小时,也就是超过9个小时的每天工作时间里面,反到是80后高于80前的。也 就是说,平均工作时间是80后的工作时间长于80前的工作时间。 另外,转户的问题,2009年12月,中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后,把有条件的农民工的转户,要在中小城市进行试点。在转户里面,我们调查发现, 在愿意转变非农户口这一项里,80前和80后相比,各个年龄段有不同的比例。但是他们的比例比较低,平均下来有25%的人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当我们问 到,如果你们把承包地交回,你们愿意不愿意转回非农户口,这个时候大约21%里面的60%里面愿意转变。因此,如果把承包地交回,大约所有农民工里面,只 有12%左右愿意转变为非农户。但是他们的落户地并不在中小城市,很多地方都已经把一些城镇作为农民工转户的主要的地方。但在实际中,他们主要把户籍落在 大城市或者中等城市,小城市只有占他们愿意转变户口的30%不到的比重。也就是说,在整个10%愿意转变非农户职工当中,只有30%的人愿意在中小城市落 户,剩下70%的人都愿意选择中等或者大城市落户。因此,整个政策对于农民工来说,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安排,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都是 拒绝他们落户的。所以在这个政策推出之后,农民工整体上转变为非农户口的比例非常低。 张翼: 他们愿意把自己户口转变成非农户,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他们的孩子入学,这个原因占了55%。他们希望拥有这个城市保障房的比例却非常低。因为城市 的人们也没有房子住,所以跟农民工访谈的时候说,如果给你们保障房的话怎样?他们都说这是不可能的。生活环境有一部分原因,但不是占很大的比重。福利待遇 这方面,也是城市很担心的问题,就是农民工来了以后,他们主要看上城市里的福利待遇,这点可以从农民工进入企业以后发现。比如重庆市,给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实际是500元,这是比较低的。他们与其在城里做穷人,不如来到农村里消费,感觉生活更加体面。城市资源的配置不公平,使得城市人口占有了很多教育资源, 公共资源也比较多,这是农民工考虑的一个问题。 经过调查以后,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一是80后正逐渐成为流动农民工的主体,但80前仍然占据非常大的比重。因此在中央政府的政策里面,尤其是要 重视80后,但是80前也不能够轻视。因为整个城镇化过程当中,最易城市化的是80前的。重庆市出台只有工作满5年,你才能在中心区落户,满5年实际上 80前所占的比重很大。所以在城市化过程当中,政策配置上一定要重视80前这部分人的诉求。 张翼: 80后的学历很高,但是他们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却不能持续。很多地方说80后有"三高一低",学历比较高、消费能力比较高、工作要求比较高,但是 吃苦耐劳的精神比较低。现在新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往往在就业工作当中挑工作。这是由于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短缺,农民工的短缺,因为 "农民工荒"造成的。如果把80后说成一个挑工作的问题,这里有歧视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在土地价格日渐上升的过程中,农民把自己转变为城镇人口的意愿并不强烈。不管是重庆市还是成都市推广户籍制度改革,转移 的速度还远远赶不上地方政府所期望的速度,出现了对大学生不转变户口的歧视做法。所以,土地价格的升值,以及农村生活状况的改善,城乡之间的制度配置均等 化,使得城市户口丧失了原有的诱惑力。 张翼: 在这样情况下,中国城镇化道路应该走常住人口的道路,不应该把转移户口作为加深城镇化非常重要的配置。为什么呢? 有这样几个原因:流动人口的流动会成为常态,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发达国家状况看到,实际上城市之间的流动,中小城市、大城市之间的流动量 非常大,不是说到一个城市就完全可以住下来。现在我们国家流动人口里面,城镇流动人口所占的比重每年都在上升,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流动使得劳动力市场配 置更加合理化了。如果不流动,这个劳动力市场配置就不合理。因此,以户籍来稳定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挂钩政策,完全可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哪个地方就业,在哪个地方就要参加"五险",即养老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因此,地方政府出台 的一项政策,只有把户籍人口纳入到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内,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就完全实现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对农民工的福利的专门化,作为 将来使人口城镇化的选择。应该以转户籍计算当地的产业化率。这是一个政策配置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 张翼: 我们要更加多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把土地长期租给他们。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是通过生产队承包权书,怎么样让农民 工长期拥有耕地。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里面作出一些变更,使得他们长期拥有,对中国保留18亿亩耕地的底线才是有保障的。 谢谢大家。 谢寿光: 非常感谢张翼研究员所做的关于80后城市农民工调查报告,这项成果其实原创性和价值非常大,媒体应该多给予进行关注,这是一种原创性的方法。下 面有请赵延东研究员所作关于中小学的学生就业预期的调查。 赵延东: 谢谢谢老师给我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讲一下我的研究成果。我们题目是社会形势分析预测,预测的是2011年的情况,这个题目已经预测到10年、 20年之后了,看看对于未来中国父母对子女成长的预期是什么样的。 赵延东: 孩子长大以后该干什么?这个问题可能每一个父母都考虑过,特别在中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以前一大堆孩子,可能出现一个乡长、县长。现在只有 一个孩子,可能父母对孩子的考虑更加精细。从社会学研究来说,我们在孩子长大了该干什么的问题上,就是一个职业期望和职业预期的问题。所谓职业期望,指的 是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有一个什么样倾向性的态度。我们今天谈的职业期望,不是自己对自己未来从事职业的期望,而是家长对于子女成长以后 从事某种职业有一个什么样的倾向性的态度。这个问题有什么意思?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我们觉得有几个方面:一是家长们的职业期望反映了社会成员的职 业偏好,人们觉得哪个职业比较好,因为大家都希望孩子从事比较好的职业,这种期望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二是家长对孩子的职业预期和期 望,可能也要受到家长自身的社会经济特征的影响,而且这种社会经济特征会与下一代成长起来特征有什么样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切入社会代际分层的研究。 赵延东: 另外,父母亲对你说将来应该干什么或者干什么,可能对于他自己未来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可以帮助我们预测下一代青少 年的职业倾向怎么样。 目前在这方面,我们大多数是针对成年人自己,特别是大学生、高中生,甚至硕士生、博士生,他们对自己未来择业有什么样的考虑进行研究。去研究青 少年的家长对于孩子的职业期望,这样的专门研究在国内还比较少。所以,我们提出这个研究问题。 这个报告主要谈两个问题,一是以中小学生为例,看中小学生家长对子女将来从事职业有哪些期望,这些期望有什么特征。二是家长的期望受到哪些因素 的影响,我们如何理解这样一种影响的机制和过程。 赵延东: 我的研究所依赖的数据是全国城市青少年的科技素养的调查,这个调查是由中央教科所和我所在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院共同实施,调查主要目 标是调查青少年科技素养的情况。在这个调查同时,也调查了青少年及其家庭的其他情况。所以,我们总体是在全国的286个城市当中选取了小学四年级和初中二 年级的学生,我们主要考虑科技素养调查和国际上形成一个对照,国际上青少年科学素养调查主要集中在10-14岁的青少年,我们考虑年轻的对称性选择了小学 4年级到初中2年级。 具体分阶段概率的抽样方法,在全国一共抽了128个市辖区,在每个区抽了一个小学和一个初中,在每个学校里面抽一个班,小学抽4年级的一个班, 初中抽2年级的一个班。每个班所有抽中的学生都要填答学生问卷,我们会把家长问卷给学生带回去,由家长完成。最后实际完成了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总样 本大概有6000多个学生。 赵延东: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现在家长们对于孩子们的未来职业有什么样的预期和特征。第一,虽然在我们刚开始做的时候,很多人都说你们现在做这些是 不是太小了,孩子才上小学,怎么可能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但最终的结果我们看到,绝大多数家长已经开始在很早的阶段考虑孩子未来的职业了。总体来说,大概 92%的中小学家长已经开始考虑子的未来职业问题,小学的大概有91%、初中是93%。教育水平比较高的家长,考虑孩子未来职业的比例低一些,是不是说明 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的教育理念更为自由和宽松,他们不愿意过早的为孩子做一些限定。如果父母的教育程度在本科以上,没有考虑未来职业的有12%左右。教育程 度在小学以下的有5%是没有考虑过的。 家长们都倾向于选什么样的职业,这也不是太出意外,大家都是望子成龙,都希望孩子往好的职业走,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所以,家长们优先倾向 于选择像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家、教师等等专业性比较强、职业声望比较高,或者工作比较稳定的职业,这是最受青睐的。专业技术人员选的是最多的,像工程师、 科学家选择的比例也非常高。 赵延东: 另外,权力资源的政府公职,像官员、警察选择的比较多。像经理、老板的选择比例,跟军人、警察差不多,大概排在第4位。还有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工 人和农民,基本上成了一个被抛弃的职业,几乎没有父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做工人或者农民,比例非常之低。这种父母的职业预期的趋势,和我们当前社会实际职业 声望的分布具有一致性的,具有统一性。 从总体来看,家长职业期望中表现出一种很明显的性别差异,对于男孩和女孩,家长的预期差别很大。对于女孩的职业选择范围比较更为集中或者狭窄, 男孩的分布是相对比较平均。女孩方面比较集中于专业技术人员,集中于教师,这两块超过一半。家长对女孩的职业设计比较集中于稳定、知识性的职业,他们认为 这更适合于女性。希望女孩成为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家长比例明显的偏少,虽然科学家、工程师也是稳定性、知识性的,但是这也和我们国家的一种传统印象,就是女 孩不适合搞科研的影响。 赵延东: 在家长职业选择中,表现出一种代际传承的特点,就是"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列式代表父母从事职业,这块代表对孩子未来从事职业的 预期。科学家相对而言希望孩子从事科学家的比例高一些,官员也是一样。哪怕是农民和工人,虽然总体比例很低,但是父母是农民、工人,希望儿子是这个阶层的 人的比例要高很多。总体来说,这表现了父母对自身职业的偏好性以及传承性。 与此同时,也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与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父母相比,社会地位比较低的父母,对孩子未来的职业预期相对来说就不会太高。比如父 母是工人、农民希望孩子做科学家、官员的比例,就明显比父母是科学家、官员的比例低一些。我们把家庭收入情况做了五等分,收入低的家庭希望孩子从事的职 业,明显的倾向于比较偏向于向教师、军人、警察、经理、老板或者做歌星、影星,这种比父母收入较高的阶层的人比例要高得多,而父母收入比较高的阶层,他们 更希望会比较偏向于自己的孩子从事像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工程师,社会声望和地位较高的职业。 赵延东: 在这中间,我们看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特点,就是教师、军人、警察的职业,似乎成为了一种不同阶层的家庭,对子女职业期望的一个分界点。社会地位 比较低的,农民和工人认为比较好的职业就是教师和军人、警察,他们选的比较多的就是这些职业。而再往高或者再往上,比如专业技术人员、官员,他们想不是我 们所能想象的,也不是我们可以预期的,所以他们选择的就比较低。反过来,父母职业地位比较高,像当官员、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家,他们可以想像孩子做不了好 职业的话,差一点也就当个老师,当个老师我还是可以接受的,再往下,大概也是突破了他的底线,我们看到教师、军人、警察这块基本上是把父母划分了一个阶 层,就是他们对子女预期的临界点。 最后做一个小结,父母对中小学子女职业预期表现出的特征大概是这样的:第一,未雨绸缪。很多孩子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已经开始谋划孩子的未来职 业。因为我们还没有做幼儿园,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到幼儿园做一个调查,看看是不是从幼儿园就已经开始了。另外,我们没有拿到其他国家和其他地区的调查结果, 如果能够做一个不同文化、不同区域的调查结果,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的家长对子女的预期更有帮助、会有一个更好的定位。比如这么早就开始对孩子谋划,到底是由 于现在中国的社会竞争太激烈了,还是中国本来就有这样的一种文化传统还是其他,如果我们以后做一些比较研究,对我们的理解是非常有意义的。 赵延东: 第二,望子成龙。都希望人往高处走,普遍更青睐于专业性强、稳定性高、社会声望更高的职业。但是在这样一个总体的倾向性都是往高走的情况下,又 有一些具体的特征。比如子承父业,希望孩子和自己从事相同职业的想法。另外就是不同社会阶层的父母,对于子女的职业期望已经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那些低阶 层的父母对孩子预期低,高阶层父母对孩子的预期比较高。刚才李培林老师说到了,不同社会出身和不同地位的人,能够有一个流动的空间和机会,现在还不要说从 我们这一代人,可能从下一代人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可能这中间所隐含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赵延东: 第三,男女有别。家长对男孩子、女孩子的期望已经出现明显的差异。这反映了性别观念、性别角色在人们的文化或者社会结构,对他的影响,可以直接 在家长的预期中产生影响。比如大家都望子成龙,大家都希望往高走,但是这种高的职业,本身分布就很低,现在公务员考试都已经是几千人、几万人中取一个,这 也会反映到家长的观念问题。那么如何正确引导家长的观念,可能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就是社会区隔问题,在家长对子女预期中出现社会阶层分化,如何打 破这个阶层的界限和壁垒。 赵延东: 第四,说一下性别问题,我们还做了科学社会的研究,现在女性科学家为什么老成长不起来,从爸爸妈妈那里已经开始对女儿说,你们是不能成为科学家 的,所以更不要指望她们长大了从事科学研究。所以,像这样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在未来的研究当中,能够进一步的挖掘。 谢寿光: 感谢赵延东研究员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很有意思的报告。今天上午的几位专家发言到此为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nbsp;
  15. 刘小枫:谁能使中国恢复"大国"地位 --"美国在中国的失败"三思
    书评 政治 2010/12/26 | 阅读: 3641
    学术和文教体制从属于主权国家,受主权国家利益支配--如果一个中国人在国外(比 如美国或日本)接受大学教育和学术训练并进而获得教职,接下来的生涯就得为所在国的文 教体制效力。倘若所在国的国家理由与中国的国家理由并不一致,这类华侨学人的学术位置 就面临某种尴尬,这种情形尤其见于社会科学领域--最突出的莫过于政治学的中国研究。
  16. 赵璕:阶级理论与人道主义——政党政治的现代性问题
    政治 2010/12/28 | 阅读: 1878
    经历过八十年代"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讨论"的人,对引动各方激情却闪烁着陌生光泽的"异化"不会没有印象。对大多数人而言,那也是他们与这个"怪词" 的第一次接触。但据讨论的发起者之一王若水(1926-2002)回忆,他对"异化"理论的了解,却要追溯到二十年前中苏论战期间国际社会主义阵营对由赫 鲁晓夫揭发的"斯大林罪行"的批判:"斯大林罪行的揭发引起了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和人道主义关系的思考。......南斯拉夫出现了一批实践派哲学家,高扬人道 主义的旗帜,批判斯大林主义的反人道性质,用'异化'的概念批判苏联社会的僵化的官僚主义集权体制。" 实际上,只需将这里的斯大林换成毛泽东,将"斯大林罪行"换成"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即可明了王若水在"文革"结束后重张"异化"论的愿心所在。 然而,以"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对阶级理论进行批判,却不过是一种历史的颠倒。尽管有关的历史甚 至不为讨论者所知,"国民革命"(1925-1927)失败后中国知识分子的反应时,我注意到被称为"后期创造社"的李初梨(1900-1994)等对 "异化"--"事物化"--理论的运用。不过,令人惊异的是,"异化"理论不仅是论证无产阶级政党"独裁制"的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人道主义也被置于必须彻 底否定的位置。 这是为了什么呢? 难道真如近三十年的研究所说,李初梨等对人道主义的否定只是国际"极左路线"--"福本(和夫)主义"--在中国的表现?李初梨等"并没有真正注意这个基 本理论(异化理论)"? 本文将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这样的猜测是完全错误的:李初梨等不但熟谙"异化"理论,其对人道主义的批判也是在"异化"理论提供的历史视野和政治分析中 展开的。简单地说,它与"国民革命"的失败后中共被迫放弃"农、工、小资产阶级联合"的合作路线,以对汪精卫所代表的"小资产阶级路线"的批判重塑布尔什 维克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政党伦理")的要求密切相关(详后)。--这也是在此后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包括鲁迅等人放弃抽象的人道主义原则,并逐 步接受阶级理论的内在原因。对李初梨"异化"理论的视而不见,虽有学术研究本身的原因(如学科的局限,研究者自身的能力等),但对人道主义与异化理论之间 这一内在关系的忽略,恰是更为根本的。 实际上,即使在对福本和夫,甚至卢卡契和阿尔都塞的研究中,这一关系也同样处于割裂或游离的状态中。这自然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但由此我们却不得 不追问,王若水用以张扬人道主义的"异化"理论,提供的又是什么样的历史视野和政治分析? "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的讨论对八十年代思想解放运动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人道主义迄今也仍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述求。然而,"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的提 出,无论从时机("马克思诞辰百年纪念")的选择、场所(中央党校、人民大会堂)的安排、人选(周扬、王若水、王元化、顾骧)的考虑,还是从最初的讨论范 围(中央"理论工作务虚会")来看,其与中共为摆脱批判"文革"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目标凝聚社会共识的努力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 的。 换言之,王若水对人道主义的张扬与新时期中共政党伦理基础的变化,是完全一致的。 更进一步说,人道主义在"异化"理论中所处的两个极端,展现的不过是在两个特定的历史时刻--"国民革命"的失败和"文化大革命"结束:它们共同标志了二 十世纪中国革命的兴起和衰落--中共对自身合法性基础的不同安排。这也是本文追溯半个世纪来"异化"理论的中国之旅 的意义所在。但更深入地看,这一过程与二十世纪世界范围内"政党政治"的兴衰同样是密切相关的。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所作的只是一个简单的描述:随着 由中、美两国和解开始的世界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此前那种建立在"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有着明确的社会阶级代表性质与利益述求的政治 模式,日渐为一种直接述诸于"国家"、"全民"管理权的政治模式所取代。而二十年代的情况正好相反,由于社会主义在苏联的胜利,在反对殖民主义的过程中, 世界各地的民众领袖不仅将目标只放在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之上,而是在社会主义理念的吸引之下,对国家内部社会各阶级的不平等状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改造。 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不同的政党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即使在一个政党内部也经常存在着激烈的辩论--如何在更长的历史时段中来审理其间的功过 得失显然是必要的,但将此漫画为个人恩怨和利益之争却只是缺乏基本的历史眼光的--而正是这种辩论和斗争,激发了民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也使政党在行动中 必须顾及其社会基础和舆论向悖,从而也维持了社会的政治活力--这也是本文所使用的"政党政治"的含义,"政党伦理"一词则用以指代有关其合法性的表述 --而在政党政治衰败的语境中,我们所能目睹的也只能是社会的非政治化进程和政党活力的日渐丧失,我们所能耳闻的也只是空洞抽象的从社会肌体上割裂下来的 "个人"的絮语。 由于人们否认"异化"理论在"后期创造社"批评中的存在,而津津乐道于其反人道主义的表象,本文的论述不得不首先在严格的历史研究中进行,围绕李初梨对社 中前辈郭沫若及革命同人蒋光慈、茅盾的批判,本文将展开包裹在其"异化"理论的外壳之下的中共政治伦理形成的开端过程,并为其在半个世纪之后的转折提供基 本的参照。一 1928年2月,被称为后期创造社"新锐斗士" 的李初梨令人极为吃惊地提出了后来据说是"分裂文坛"的"无产阶级文学"的主张:"无产阶级文学是:为完成他主体阶级的历史的使命,不是以观照的-表现的 态度,而以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产生出来的一种的斗争的文学。" 在补充成仿吾犹未言及的"趣味文学"的社会作用之际,李对阶级意识的功能作了进一步的发挥: 因为无论什么文学,从它自身说来,有它的阶级背景,从社会上看来,有它的阶级的实践的任务。/我们知道,一切的观念形态(Ideologie)都由 社会的下层建筑所产生。然而此地有一种辩证法的交互作用,我们不能把它看过。就是该社会的结构,复为此等观念形态所组织,所巩固。/ 文学为意德沃罗基的一种,所以文学的社会任务,在它的组织能力...... 这当然是在强调"观念形态"( 意识形态)对"下层建筑"(物质基础)的"组织"作用。然而,与通常所说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不同,此处所论的乃是意识形态的组织与支配功能,亦即通过 对日常生活行为的"询唤"所形成的人对世界的普遍意识的能力。 所以,《怎样地建设革命文学》,李对成氏深有"表现论"之嫌的分析不能满意--据说,李文原有一段文字直接批评成仿吾,幸好因为发现及时才被成"看校样时 剪去"。 但他也清楚,假如"无产阶级文学"与现实的关系不是"观照-表现"的关系,而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产物,那么,"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从何而来?作 家又当从何处把握这一意识? 为此,他在文中提出两步走的方案:一是,"为革命而文学":"干干净净地把从来他所有的一切布尔乔亚意德沃罗基完全地克服,牢牢地把握着无产阶级的世界观 --战斗的唯物论,唯物的辩证法。"二是,"我们的文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个革命家。他不是仅在观照地'表现社会生活',而且实践地在变革'社会生活'。" 许多研究者以为,这不过是以"唯物辩证法"的空洞教条来取代作家的生活和写作而已。但不久《文化批判》第4号"新辞源"出现了一个新的词条:"阶级意识" (Klassenbewusstsein, Class Consciousness)。 新辞条从反面或者说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欺骗作用的角度,强调了"阶级意识"的作用: 阶级意识在维持阶级的利益上是绝对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则对于经济的贫困、自身的非人生活,不能明白是由别个阶级的榨取所致,诚实的人便归于 自家的运命,强傲的人反羡慕同一阶级内的收入较多的同类,因而引起内部的暗斗与分裂。这是平时所能见到的事。所以在阶级的对立锐利化而社会需要变革的时 候,阶级意识尤其重要,而且必须唤起。 从这个栏目"只收新词"的设计 可以断言,这是"阶级意识"在汉语中最早的使用之一。 但这不是说,在此之前就不存在着对"阶级意识"的理解, 或像他设想的"两步"就可以达到"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领地,恰恰相反,他不得不从一开始就陷入与包括郭沫若等的"革命阵营内部"的争辩。 自然,这和人们现在的了解大相径庭。《怎样地建设革命文学》不仅批评郭氏《革命与文学》(1926)是"自然生长的革命意识"(详下)的产物,对《英雄 树》(署名"麦克昂",1828)这样"划期的议论"也进行了匡正:在将"当一个留声机器"的口号改为"不当一个留声机器",将"要你接近那种声音"改为 "要你发出那种声音(获得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后,又针锋相对地表示"我以为'当一个留声机器'是文艺青年们最宜切戒的态度,因为无论你如何接近那种声 音,你终归不是那种声音。" 这是为什么呢?李与郭同出四川,既为留日学生,归国前一年与郭在上海晤谈,十分投契,应该不是"抢班夺权"那么简单。 听听郭的"回音"是有意思的。他说,这只不过是对"留声机器"的理解不同:"(李)把留声机器当成了客观描写","所以他的'不当一个留声机器'正是把文 学当成生活意志的要求诉诸实践","但是我的'当一个留声机器'也正是要人不要去表现自我。"总之,李强调的是"积极的一方面",自己强调的是"消极的一 方面";而由"辩证法的唯物论"看来,"他的'不当一个留声机器'正是不要去表现(客观的描写)社会生活。但是我的'当一个留声机器'也正是'反映阶级的 实践的意欲。"所以,反过来,"我是说的积极的一方面,他是消极一方面的说教" 但郭的辨解并不巧妙。且不问其"留声机器=辨证法的唯物论"的先见之明是否属实,即使从他此时的辩解解中也仍可清楚地见出二人的差异:他所谓"留声机所发 的声音是从客观来的,客观上有着某种声音,它和它接近了,便发出这种声音。有这种客观才有这种反映。"强调的就仍是"客观规定意识,不是意识规定客观。" 这与李初梨的理解,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对社中"前辈"的尊重,李并未对此作出直接的反应,只是在回答钱杏邨代蒋光慈所写的"公开信" 时借题发挥。在把蒋"文学是社会生活的表现"的说法斥为"非马克思主义"之余,对钱以"文学的社会使命"为"文学的实践意义"的辩护也倍加痛击。他说: "我觉得你对于'实践'两个字,还没有充分的理解","除了'促进'带了几分暧昧的实践意思而外,......你以为'同情','希望','信赖','认识', '指示'是实践吗?" 两相比较,这一批评即同样适用于郭:在《留声机器的回音》中,郭以"接触了悲惨社会,获得了牺牲自己的个性与自由为大众请命的新观念"为"小有产者方向转 换"的完成, 与蒋有关"革命文学"的写作程序--"同情-希望-信赖-认识-指引"--如出一辙。当然,在这封"公开信"中也并非没有对郭的批评:"一九二六年,郭沫 若氏的《革命文学》正是这种自然生长的革命意识的表现。"只是,这需要在对他名噪一时的《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性》的分析中我们才会明白,"自然生长的革 命意识"是一个何其严重的指责。但此文中有近三分之一的篇幅用以回答郭在《留声机器的回音》中的辩解,我们不妨及从他对"留声机器"的"误解"的开始。 李"忏悔"自己曾将郭"倾听大地深处的雷鸣"的主张,误解为"暂时的口号"并以为这将危害青年,却当即引用马克思《神圣家族》的论述 事实上还没有理解"什么是实在的,及适应这实在,历史地当为的事情"的人,他是否真能听"无产阶级作为暂时目的所意识的"这种声音,及是否能够传达 出,还是一个问题。" (按,引号内为《神圣家族》的内容 ) 很显然,这完全是针对郭氏把"雷鸣"(无产阶级的呼声)当作"无产阶级意识"而来。对郭"要你接近那声音"的主张中的"主客对立",以及由"客观" 反映所必然带来的"媒介物的存在",他则挑明自己主张的是一种"直接的关系"。他有关"留声机器"与"肉声"不同的辨析十分有趣: ......我觉得留声机器,至多只是一个媒介物,恰恰相当于脑髓。而且留声机器的声音,绝对与肉声不同,它一定会把原唱者的声音歪曲,所以我说:"无论你 如何接近那种声音你终归不是那种声音"。我们知道,外国的无产阵营里,有所谓"文艺派"与"书斋派"的发生,他们何尝不是口口声声地马克思恩格斯,听着什 么声音就大闹什么声音,然而结局当了一个小有产意识"密输入者",这是值得克服的。我们平素把他们当作留声机器看待,这是因为它一方面把原来的声音歪曲, 一方面没有实践性的原故。 但"媒介物的存在"仍不是他眼中"留声机器"论最大的危险。在他看来,因为无产者在意识方面"只能达到一种粗杂的唯物论或经验论"的水平,而现阶 段,只有"在解放过程中无产阶级的前锋"们的意识才称得上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将一般无产阶级大众的意识奉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就有着特别的 危险。因而,文末他甚至告诫郭沫若,如果只是单单去倾听"大众自然生长的声音",那就是"不可救药的机会主义",或者"简直是背叛了无产阶级"。 听命于无产阶级大众竟然成了对无产阶级利益的背叛,这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吗? 二 李初梨的确对《共产党宣言》进行了"修正"。在不加注明--这与检查制度有关--地援引了《共产党宣言》第一部分《资产者和无产者》中有关无产阶级 的觉醒时,他不加说明地去掉了其中的第五节、第八节,并在第七节(以李所引部分的段落顺序计)下加入大量的自己的评述: 这样地普罗列塔利亚才渐次有了政治的自觉。不过这只是普罗列塔利亚自然生长的觉醒过程。我们试看他们最初的机械破坏运动。他们还不是对于布尔乔亚的 生产关系攻击,他们的攻击是向着生产工具自身。其后组织工会,同盟罢工,及要求改良主义的劳动立法,虽经了种种的进步发展,然而还是一种trade unionism的斗争,这不过从"表现着关于劳动者与雇主间底敌对关系的觉醒,劳动者还没有意识着现在的社会制度对于他们的利益底不可和解的冲突,而且 他们也不能意识"。所以上述的比较长期的劳动者的觉醒过程,纯是一种自然生长的原始的过程的运动。 原文第八节承前述资产阶级在不断的斗争中不得不向无产阶级求助,"自己把自己的教育因素即反对自己的武器给予了无产阶级"。在《宣言》1888年的 英文版中,两节内的"教育因素"分别被修订为"政治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因素"、"启蒙和进步的新因素",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应属无疑。 但问题是,马、恩并不认为,只有知识分子的加入,"阶级斗争"才可能出现,劳动者才可能"渐次有政治的自觉"。在被李略去的第五节中,马、恩即指出,是大 工业带来的交通的便利,"把许多性质相同的地方性的斗争汇合成了阶级斗争",而"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所以,不仅并不存在一个李所指出的由"经济 斗争"到"政治斗争"(然后是"理论斗争")的递进,而且,《宣言》也并未强调甚至并未暗示过,那些"已经提高到从理论上认识整个历史运动这一水平的一部 分资产阶级思想家"归附无产阶级,有何绝对的重要之处。 但这却正是李初梨论述的要点所在。这似乎表明,他的论述别有所宗,另有渊源。 日本学者斋藤敏康(SATO Toshiyashi,1950-)的《福本主义对李初梨的影响--创造社"革命文学"理论的发展》(1984)指出,李的理论缘自福本和夫,并以福本和 夫《斗争形式和组织形式》为蓝本分析了福本主义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在近二十多年对创造社的研究中,此文是真正将此前在汉语知识界一直流于传说和概述状态的"福本主义"与"后期创造社"的关系带入文本层面的重要研究。但斋 藤的研究不仅没有将"后期创造社"的研究推向更深邃的境界,反而经常成为那种简单的"反左"叙述中落实后期创造社"极左"思想来源的一个工具。这虽然有多 方面的原因,但我注意到,这与斋藤否认"后期创造社"理论与"异化"的联系是紧密相关的:在述及福本主义的异化论如何别开日本马克思主义之生面的时候,斋 藤不无遗憾地说,"恐怕李初梨并没有真正注意这个基本理论,李初梨没有传播异化理论。"因而,在很多人看来,"后期创造社"从福本主义那里继承来的真的不 过是一些"左"的词句和"日共"的错误而已。无独有偶的是,对福本主义的来源及形成有更为广泛察考的香港学者黎活仁(1950-)在所著《卢卡契对中国文 学思想的影响》 (1996),也同样对"后期创造社"理论与"异化"的关系不予涉及。但事实究竟如何呢?如果他们继承了福本的异化论,他们就会避免"极左"思想的错误 吗? 我们先从第一个问题入手。斋藤指出,福本主义可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为下文辨析的需要,这里的概括悉以斋藤原文为主): 一、"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福本认为,"'社会的现实性,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开始转化和实现,而社会的现实性是根本性的。因此,这种实现只 有自身具有根本性的无产阶级才能够实行"。 二、"思想革命"。福本认为,"所谓'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媒介"的"形式是组织(即无产者的诸组织)",但"无产阶级意识到其阶级意识的过程,同时就 是其阶级斗争的过程"......而这种阶级斗争必须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思想斗争;第二,政治斗争;第三,经济革命",并可再分为阶级意识的斗争,经济的斗 争,政治的斗争,经济革命各阶段。斋藤认为:"福本的组织理论的核心就在这里。'重视理论斗争'的见解也发源于此。" 三,"'分裂结合'的组织理论"。福本介绍了在列宁和罗莎•卢森堡之间进行的组织论争,得出结论"要创立有明确阶级意识的无产者集团的组织和密切结合的雅 各宾党,而为了实现这种联合--(必须在联合之前,首先彻底地分裂),这就是列宁的组织理论的核心"。 斋藤的概括对于理解李初梨的主张有很大的帮助。如在解释李对蒋的批判时,斋藤指出,这是李"融汇了前面介绍的福本关于只有实践才能对社会有现实意义的观 点,而容易形成的看法。" 。然而,在分析中斋藤"列(宁)"冠"福(本)"戴的情形却时有所见。在以福本"激烈没落论"来讨论李对"国际形势"的认识时,其所引福本原文"方向转 换,是在世界资本主义的没落时期逐渐进行的"中却并无"激烈没落"或"急遽没落"的表述,而这却可以在诸如列宁对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的论述中找到。李 "从政治、经济的斗争扩大列意识的斗争"的步骤与福本提供的程序有很大的不同,甚至背道而驰,也是列宁的《怎么办?》中的内容;其对"理论斗争"重要性的 强调,亦与列宁相同 。实际上,"混合型"的分析一样是列宁此书的内容,而不是福本的"概念"。特别是,斋藤对李初梨批判"小资产阶级"的解释令人生疑--"应当指出,在'理 论斗争'中,重视小资产阶级,也是福本主义的影响。李初梨的革命文学理论看来好象有矛盾。可是,对他来说,重要的问题是获得无产阶级'意识',而不是在阶 级上如何归属的问题。" 但如所周知,对小资产阶级(文学)的否定乃是李在论争中主要的工作,如果不作出重新地解释,"重视小资产阶级"就是自相矛盾的。 很显然,"李初梨并没有真正注意这个基本理论,李初梨没有传播异化理论。" 这一前提判断存在问题。实际上,在对福本主义四大特征的描述中,斋藤首先处理的是"异化"论。只是为了对李初梨是否"真正注意"了"这个基本理论"进行辨 析,本文特意将其放在最后来进行讨论。以下是斋藤对福本"异化"理论的概括: 福本在第一节《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中认为,"无产者集团(雇佣劳动者)和富人(资本家)是对立的。他们由于这种对立而联系在一起"。私有权"无非 是维持这种对立和无产者集团的存在的",而无产阶级既然是形成这种对立的条件,它无疑要抛弃私有制。而且"在所有者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身上,都一 样反映出人类的自我异化"。但是,尽管私有权不可避免地要"促使其自身的解体",可它"既然把无产者集团作为无产者集团产生出来,就只能根据产生无产者集 团的精神及肉体的贫因,从而扬弃无产者本身的人类异化理论去行动"。与此相反,尽管"无产阶级的立脚点总是彻底地坚持自己的阶级利益",但是,由无产阶级 利益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不从总体上扬弃所有阶级的利益,就不能实现它本身的阶级利益。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彻底坚持自己的阶级利益,同时也就是扬弃所有阶级 的利益。根据这种历史的社会的特性,无产阶级"只能"以"客观"的观点"观察"问题,"基于这种认识,这个阶级是认识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只有当无产 阶级意识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思考与存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才开始是"自觉"的。 也许是译文的原因,这一段话显得特别费解。从中我们看不到福本对什么是"无产阶级的异化"的理解--虽然其中也有"异化"这样的字句--至于为什么 "恐怕李初梨并没有真正注意这个基本理论",就更令人费解了:作为福本主义的前提和基本,如果李初梨没有注意到这一点,那么,他对福本主义的理解也就只能 是在某些片段上的接受--我们知道,这也正是到目前为止有关研究中的普遍看法--但如果离开对无产阶级"异化"特性的认识与把握,李怎么可能去理解福本主 义对"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的"特征"呢?所谓"思考与存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不正是因为二者之间的脱离或自我反动这一"异化"状况的存在吗?如果离开 对无产阶级意识"异化"特性的认识与把握,李对郭沫若甘作无产阶级大众留声机的批评该如何解释?要知道,这是关系到无产阶级政党伦理基础的核心问题。 在《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中,李曾以一个挑夫身上存在的"资产阶级意识"来反诘鲁迅:"现在我们可以大胆地承认鲁迅的一个反语,'车夫的本阶级意识形态 不行,早被别阶级弄扭曲了,另外有人把握着,但不一定是工人。'" 在文中第二节对"无产者生活的局限性"及其意识的局限性进行论述时,李更进一步论述道: 普罗列塔利亚的可能的生活过程,只局限于所谓物质的生产过程,因此据他们看起来,仅仅的"-分一文,是要比全社会主义全政治还有价值",而且他们是 只"为自己及自己的儿女,却不能为未来的generation斗争"。......如果仅以普罗列塔利亚自身的力量,却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即在意识过程方面,只 能达到一种粗杂的唯物论或经验论,在政治过程方面,只能产生一种工会主义的政治运动。 如果李初梨不理解"异化"理论,他何敢有何能对无产阶级大众的意识做出如此分析?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福本和夫知之无多。 斋藤的文章发表后,黎活仁的研究更上层楼,提供了大量有关福本和夫"异化"论与卢卡契(LUK&Aacute;CS Gy&ouml;rgy,1885-1971)《历史与阶级意识》 的细节和资料 。据他介绍,福本留学德国期间,曾经常得到另一位与卢卡契齐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大师柯尔思(KARL Korsch, 1886-1961)的指导,并在"第1次马克思主义研究周"举办之时,由柯氏引领参加并介绍给卢卡契。1923年春,当其与卢卡契再度会晤时,后者即以 《历史与阶级意识》(1923年1-5间刊行)相赠,其异化理论更成为福本回国后刮起"福本旋风"的"风眼"。 针对斋藤的论述,黎也提出自己对福本主义的概括:"(1)物化论;(2)阶级意识;(3)资本主义急遽没落论;(4)党组织论(即分离结合论);(5)混 合型等等;"并指出:"前两点是受卢卡契的影响,第三点是受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流行观点影响 ,后两点则师承列宁的建党思想的名著《怎么办》(1902)。" 这显然是一个远较斋藤更细致的观察。比如,黎指出,在论述"阶级意识"时,"卢卡契、福本和夫和创造社的福本主义分子都引用列宁的理论,并且把《怎么办》 所说的社会意识易之以'无产阶级意识'。" 尽管黎氏引文中的"社会意识"是一个失误--列宁所说的乃是"社会(民主)主义意识" --但他有关李对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获得,"必待革命的知识阶级参加,而且只能从外部才能注入" 源自《怎么办?》的论断,却是卓识。但令人遗憾的是,黎对"异化"理论与"后期创造社"的关系,竟然未予涉及。 莫非李初梨真的未曾"注意""异化"理论? 三 但事实并不如此。在针对鲁迅的《请看我们中国的Don Quixote的乱舞》中,李说: 在有产者意识事物化的现在,一切有产者的观念形态,事实上已成社会发展的障碍物,如果我们要企图全社会构成的变革,这些障碍物,是需得粉碎的。&nbsp;&nbsp; 这里的"事物化",即源于卢卡契的"异化"理论。1930年初,在施复亮(施存统)所译福本和夫的《社会进化论--社会底构成及变革过程》中,即有 对这一概念的详尽论述。只是李初梨对自家的理论渊源讳莫如深,此书又系以"北条一雄"的笔名发表,施存统在翻译中依样照搬, 遂令中国知识界对面不识--其名虽在日本知识界尽人皆知--不得不由笔者在七十年多后来重续此缘。 据施存统介绍,该书是福本"于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初头,应京都帝国大学学友会底招请,为'社会进化论讲座'而讲的讲演大纲。"(《译者序》)当此之时,后期 创造社的重要人物如李初梨、彭康正就学于此。 近年出版的《创造社16家评传》,稍稍提及李、冯对福本理论的兴趣,惜哉并不及此。不过,从下面所引的内容可以见出,即使他们本人未曾亲临"社会进化论讲 座",他们对这一"讲演大纲"的内容也是一清二楚的! 可是我们切不要看过:日本无产阶级的这个"方向转换",与欧洲先进国底场合不同,乃是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底--因而也是行于虽然发达较迟,但仍与世界 资本主义底没落趋势汇合同流的日本资本主义底--没落时期的。 因此(被这种形势决定),日本底无产阶级,现今不能不凝视他们底解放运动、他们底组织过程底全野。不能不正确地、客观地分析他们底生活过程底全域。 又因此,日本无产阶级底"方向转换"--"战线的扩大",已经不能再是仅仅机械的"转换"和"扩大";所以这个过程,这个斗争过程,同时必须是一步一步地 将所谓在资产者社会之下事物化了的意识(在所谓工会运动的时代必然决定、反映、生产出来的意识形态--即自然生长性的观念,以排他的、对立的、分裂的方法 来思维的部分与全体、抽象与具体、理论与实行等等观念之类的意识形态)来扬弃的过程,换句话说,必须是战取真正无产阶级的意识(即科学的社会主义的意识) 的过程。--关于这一点,今日争论得很厉害;但是我却作如上的观察。 我们看到,后期创造社的批评中所习见的"方向转换"、"自然生长性"、"无产阶级意识"等,莫不赫然在列--而这还不过是此书的"序论"而已--为 了更直观地展示李初梨等与此书的的关系,这里再提供一个证据。在《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性》中还有两个极其重要的表格:一个用以说明"社会自身的内部构造 过程,及无产者生活的局限性",一个则有关"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获得过程:前表名为"社会的构成过程图表"&nbsp;&nbsp;,后表则未命名 。将二表与福本讲义进行对比,前表是对"社会构成过程(社会自身)底表式表(乙) "右半部分的移植,后表是对福本"社会变革过程底表式" 中"阶级斗争过程"(达到革命点以前)部分的模拟。请自按。 我们再来看福本对"事物化"的论述。从《社会进化论》可以很明显看出,"事物"即商品、产品之意,"事物化"也即"商品化"。在讨论"意识过程"的"事物 化"性质时,福本和夫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 资本家的生产过程,在那所谓资本家的商品(按,原文下加着重符)生产过程这一点上,具有所谓"灵物崇拜的性质"。(分段)/所以在资本家的社会里, 发生这样的情形:"是人类自身的劳动底社会的性质,在人类底眼目里反映成劳动生产物本身底对象的性质;因之又使诸生产者对于总体的社会的关系,反映成存在 于生产者外部的对象物底社会的关系。"(分段)/在这里,社会的关系,已经是"事物化"了。 了解卢卡契《物化与无产阶级意识》的都知道,从马克思对"商品"的分析开始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人的全面"物化"状况,正是其基本的思路所在。他 说:"马克思描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并揭示其基本性质的两部伟大成熟著作,都从分析商品开始,这决非偶然。因为在人类的这一发展阶段上,没有一个问题不最终 追溯到商品这个问题,没有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能在商品结构之谜的解答中找到。"所以,在他看来,"商品拜物教"也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特征:"......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获得物的性质,并从而获得一种'幽灵般的对象性',这种对象以其严格的、仿佛十全十美和合理的自律性 (Eigengesetzlichkeit)掩盖着它的基本本质,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所有痕迹。"&nbsp;&nbsp;由此可见,福本的"事物化"与卢卡契的"物化",在 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或云,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状况中,这一概念的针对性又何在呢?我们知道,在卢卡契的论述中,"物化"既可指Verdinglichung("事物 化")即"意识"的"物化",也可指Versachlichung("具体化"),亦即指人的主观价值与可计算的商品价值的结合。二者虽存在着某些区别, 如后者更宜于分析资本主义高潮时期的状况,前者更宜于作为描述和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结构的一个普遍范畴等,但事实上,卢卡契也常将二者换用,并不进行严 格的区分。在他看来,"物化"不仅造就了"一个由现成的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世界",而且使"人的活动同人本身相对立地被客体化,变成一种商 品",使人的意识"屈从于物化"。 据此,他也强调,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性并不足以使它天然豁免于物化,而是和其他阶级面临着同样的危险。 必须将作为整体的无产阶级和作为个别的无产阶级相区别,把无产阶级意识和无产阶级的心理状态相区别,并从历史实践的总体性去把握无产阶级阶级意识,才能使 无产阶级阶级意识免于陷入资产阶级的静止的"客观性",也才能完成对物化的拯救和无产阶级自身的解放。 而李初梨等当年对"事物化"概念的运用,也集中在对有关无产阶级阶级意识与一般无产阶级大众意识的区别上。本章前面已对李在《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性》中 对"挑夫"意识的"被歪曲"作过分析。实际上,李在文中曾更进一步论述过以"挑夫"意识为无产阶级意识的错误: 中国现在有许多人以为个个的工人或农民所现有的心理的意识,就是无产阶级意识,这是根本不明白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性的缘故。事实上我们只说过无产 者底"阶级意识"或"全无产阶级意识"并不是说的个个的无产者底意识。 对比卢卡契对"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非自发性"和"非自然性"的论述,我们将可以看到,李初梨等人当年对异化理论有着怎样的了解程度。以下是卢卡 契的原文:"阶级意识就是理性的适当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则要归因于生长过程中特殊的典型的地位。阶级意识因此既不是组成阶级的单个人个人的所思想、所感觉 的东西的总和,也不是它们的平均值。" 那么,为什么对"异化"理论的了解,没有使李初梨免于"极左"的错误,反而使他否定了人道主义--这是下章论述的内容--而不像王若水那样成为反体制的英 雄呢? 四 但李初梨并非就不反"体制"。在一派"打倒智识阶级!"的呼声中--且不说这个源出黄埔军校政治部的口号与郭、成两位有何关系--他对知识分子的作 用却有过不逊于王若水的揄扬。在断定无产阶级大众只能达到"粗杂的唯物论"认识之际,他再三申论"必待革命的智识阶级的参加",真正的无产阶级意识方可获 得: 这样一方面有了劳动大众底自然生长的觉醒,他方面又有以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起来,走到劳动者中去底革命的智识阶级,而且只有这种"意识的要素"的参 加,劳动者阶级才能获得真正的全无产阶级意识。因为这种意识,是由于广泛的生活过程底批判所产生,而普罗列塔利亚的可能的生活过程,只局限于所谓物质的生 产过程,......智识阶级则反是,这一个阶级的特点,就是他广泛地生活于政治过程及意识过程,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面,还可以接近物质的生产过程,同时也能有批 判它的生活要求,所以他批判的领域,可以说是及于全生活过程了,有了这种全生活过程底批判,才能发生社会主义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的要素"的参加,劳动 者阶级才能吸取真正的全无产阶级意识。如果仅以普罗列塔利亚自身的力量却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即在意识过程方面,只能达到一种粗杂的唯物论或经验论,在政 治过程方面,只能产生一种工会主义的政治运动。而战斗的唯物论及全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主义的意识,必须待革命的智识阶级的参加,而且只有从外部才能注入。 这当然是对知识阶级革命作用的极度张扬。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本须由知识阶级方可获致的"无产阶级阶级意识"却也成为他后来批判"(革命的)小 资产阶级(文学)"的武器。难道知识阶级不正是小资产阶级的一部分?对这一矛盾,斋藤敏康的解释是:"对他来说,重要的问题是获得无产阶级'意识',而不 是在阶级上如何归属的问题。" 事实究竟如何呢? 从表面上看,"在阶级上如何归属"似乎真的不是他所关心的问题。回顾李与太阳社的论争,原因之一即在于蒋光慈等以为,"新的作家"天然拥有革命的"情 绪"、"信心"和"同情",或"自身就是革命",因而也惟有他们才有创作"革命文学"的条件权力。 但对李初梨来说,无产阶级文学却不是可以天然"独占的专利",反过来,只要拥有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不管他是第一、第二......第百第千阶级的人,他都可以 参加无产阶级文学运动......"&nbsp;&nbsp;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而已。紧接上述"第百第千的人"都可参加无产阶级文学运动之后他即说,"不过,我们先要审察他的 动机。"这个"我们"是谁呢?"他们是从何处获得这一革命动机的审查权的? 在《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性》中,李明确指出他所说的"革命的智识阶级",乃是一个"普罗列塔里亚特的前锋":"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一个文艺家,应该同时 是一个革命家,--普罗列塔里亚特的前锋。"并说,自己所主张的无产阶级文艺只是"在解放过程中的无产阶级的前锋的文艺",其作用也如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作 用一样在于把先进的意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从外部注入"民众。 他对"革命的智识阶级"的要求完全是以对党员的标准来进行的。他对《共产党宣言》和《怎么办》的大幅引用,可以看作一个表征。有关无产阶级阶级意识只能由 "革命的智识阶级""从外部注入"给民众的论述,正来自于列宁在该文中的论述: 我们已经说过,工人当时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 主义的意识,即必须结成工会、必须同厂长斗争、必须向政府争取颁布工人所需要的某些法令等等的信念。而社会主义学说则是由有产阶级中学识丰富的人创造的。 即知识分子创造的哲学、历史和经济的理论中成长起来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按他俩的社会地位来说,也曾经是资产阶阶级的知识分 子。同样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也是完全不依赖于工人运动的自发增长,而从革命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的思想发展中自然和必然的产生出来的。 进一步说,《历史与阶级意识》也同样是卢卡契在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失败之后,基于对无产阶级自发觉醒的绝望,对建设一个布尔什维克式的政党的理论思 考和追求。 尽管对"作为道德问题的布尔什维克主义"有着不少疑虑,但卢卡契很快抛弃了那些曾困扰过他的革命暴力与道德冲突的问题,"'过急地'选择了自己不久以前都 予以拒绝过的'过急的英雄行为'"。 且不说《合法性与非合法性》、《对罗莎卢森堡"论俄国革命"的批评意见》和《关于组织问题的方法论》等章,本就是建党问题的专门论述,由于对作为一个"理 想类型"(ideal type)的"无产阶级阶级意识"概念与作为现实政治力量的先锋政党之间的矛盾欠缺分析,"无产阶级阶级意识"与无产阶级先锋政党在卢卡契那里成为可以完 全互换的名词。 既然卢卡奇对无产阶级的自发性彻底绝望,他就开始思考"前卫党"的作用,即他以一种超前意识论述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把现实中作为虚伪意识的意识 导向具有"客观可能性"的阶级意识。不过卢卡奇没有解明"先锋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转入到对物化概念的诠释上来,换句话说,"前卫党"本身并非一个经 常寻求变革的社会组织,而是陷入站在超越的位置上掌握绝对真理的那种自以为是的怪圈的社会力量,我们意想不到要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 局限。另外,把曾经梦想着在彼岸世界建立的"庞大体系"拉回到此岸世界中来,并把它确定为"整体性"问题,卢卡契的这一思维逻辑也有强词夺理之嫌,由此引 发的弊端则数不胜数。 在论述"(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非自发性"和"非自然性"时,卢卡契说:"阶级意识就是理性的适当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则要归因于生长过程中特殊 的典型的地位。阶级意识因此既不是组成阶级的单个人个人的所思想、所感觉的东西的总和,也不是它们的平均值。" 而这也几乎就是在批判郁达夫和鲁迅有关无产阶级文学只能由无产阶级来创造 时的原文: 中国现在有许多人以为个个的工人或农民所现有的心理的意识,就是无产阶级意识,这是根本不明白自然生长性与目的意识性的缘故。事实上,我们只说过无 产者底"阶级意识"或"全无产阶级意识",并不是说的个个的无产者底意识。 但列宁的建党理论,与卢卡契--进而是后期创造社--的"无产阶级阶级意识"之间,真的不存在任何区别吗?如所周知,《历史与阶级意识》自出版以 来,不断遭到东德、匈牙利、苏联的理论家和共产国际领导人的严厉批判。他们不仅指责他无视"唯物主义与维心主义、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为历史唯心主 义敞开了一切大门",而且将矛头直指他与托洛茨基的关系,怀疑其理论有"取消主义倾向"。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在哲学研究领域已有许多整理, 本文不想在这里重复。这里仅拟从李初梨对茅盾"革命的小资产阶级文学"主张的批判,来探讨其理论矛盾背后的历史逻辑的形成。 这直接牵涉到"国民革命"失败之后中共政党伦理的形成。 五 值得注意的是,茅盾也同样是李初梨眼中"我们阵营"的同道。他说,"本来茅盾在我们文学运动的初期,他是站在我们阵营里面的,至少他还没有同我们对 立。"特别是,他把茅盾与"我们"的对立,视为无产阶级文学自身急剧发展,"使得它自己内部所包含的矛盾,也急遽地结晶成熟"的结果,换言之,对茅盾"小 资产阶级革命文学"主张的批判乃是其理论的必然要求。但随着分析的展开,我们看到的却是他在面对政党路线时的矛盾在理论上的自我退缩。 他将茅盾"普罗列塔利亚文学"的批评分解为以下三点:一、"普罗列塔利亚文学"(以下简称"普罗文学")只是以"普罗列塔利亚大众"为对象的;二、现在的 "劳苦群众"绝对没有作"普罗文学"读者对象的可能;三、所谓"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绝对不能接受"普罗文学"。 对此,他首先援引马克思无产阶级非解放一切被压迫阶级不能地解放它自己的论述,断言"普罗文学"也是为一切被压迫阶级而存在的文学。因而,他虽承认现阶段 这类作品的缺乏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但这不过是一种扩大普罗文学视野的要求。在分析"劳苦群众"不能作为"普罗文学"读者的原因时,他指出,这完全是因 为他们被"社会地被摈斥"的结果,其微薄的报酬使他们从经济上丧失了"享受文化的可能",而繁重的工作又使他们没有"享受文化的余裕",所以这首先是一个 "政治问题"。使"劳苦群众"成为"普罗文学"的"读者对象","就应该先替他们争得政治的解放",而不是寄希望于改变文学的"题材"。在面对"小资产阶 级知识分子"能否接受无产阶级文学的疑问时,他则再一次重复了知识阶级可以超越生活过程局限性的观点: 即或我们有一部分是完全以写"劳苦群众"的生活为内容的作品,然而这并不妨害"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我们的"读者对象"。因为以知识分子底阶级的 特性,对于普罗列塔利亚底非人的生活,是可以引起他的自己批判的。&nbsp; &nbsp; 所以,当他承认"我们现刻的'读者对象'几乎可以说90%是'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时,也仍反对对小资产阶级的"迎合"("诉苦")。然而,知识 阶级意识的超越性却是与文中对小资产阶级的整体否定互相矛盾的。 ......所谓小布尔乔亚的意德沃罗基。这从外面上看来,似乎它是处于布尔乔亚泛与普罗列塔利亚特的两个意德沃罗基之间,是超越以上两种倾向的,然而其实 只不过是一种布尔乔亚意德沃罗基底特殊形态。这完全与它的阶级的主人--小布尔乔亚的阶级的立场一致。小布尔乔亚阶级虽然位于布尔乔亚泛与普罗列塔利亚特 之间,然而它不能保持一个中立的地位,其实它是附属于一方的阶级或非与一方的阶级同盟不可。 有关小资产阶级的"动摇"或没有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的分析,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并不罕见;但既然独以"智识阶级"阶级意识的超越性来担负无产级阶 级意识觉醒的重责,又整体性地否认知识分子分布最广、人数最多的小资产阶级 --何况是"革命的小资产阶级"--这不免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李初梨的这一矛盾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我以为,不回到国民革命失败之后政党伦理形成的历史语境,对"小资产阶级"的整体否定也就不可能被真正理解。事实上,在文中,李明确地把茅盾的主张称之为 "我们的小布尔乔亚政党--即所谓中间党"的"一个政见",并以此来审理"小资产阶级革命文学"与"普罗文学"的分歧的: 本来中国的革命,是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国民革命,所以在革命的初期,本有许多的同盟者--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然而民族资产阶级的 革命性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以后革命的发展,超过了他们的限度以外,于是他们首先脱离战线而与革命对立起来。以后革命再往下发展,尤其是土地革命底扩大与深 入,又使得小资产阶级的一部分--尤其是小资产阶级的智识阶级恐怖起来而开始第二次的逃亡。茅盾把这一个过程解释得很清楚。他说:中国革命是"由左倾以至 发生左稚病,由救济左稚病以至于右倾思想的渐抬头,终于为大反动"。什么是"左稚病"?这大概是指土地革命底扩大与深入,谁来"救济左稚病"呢?当然是封 建势力与民族资产阶级及小资产阶级的智识阶级底共同工作。那么"救济"的结果怎样呢?结果是小资产阶级的先生们被一脚踢开,封建势力与民族资产阶级得了大 胜利,"终于为大反动"。可怜他们竟然分不得一杯羹,于是乎他们就"有痛苦,被压迫"了。他们"不满于现状,苦闷,求出路是客观的事实"。那么对于普罗列 塔利亚特底英勇的革命的实践呢,他们认为是"象苍蝇那样向窗玻片盲撞""不能自信......是有什么价值并且良心上自安的"。关于这一点他们很坚持,所以茅盾 说:"人家说这是我的思想动摇,我也不愿意声辩,我想来我倒并没动摇过,我实在是自始就不赞成一年来许多人所呼号呐喊的'出路'。"在这样"左""右"为 难革命与反革命之风于是乎出现了政治上的中间党。这一个客观的现象反映到文学上来,就是"小资产阶级革命文学"。 熟悉"八七会议"以后党中央机关刊物《布尔塞维克》杂志的,会立即发现李初梨的批判与之有着莫大的关系。我们不妨将此与瞿秋白反对"机会主义"的著 名文献《国民党死灭后中国革命的新道路》进行一个比较。在文中,瞿对小资产阶级在"土地革命"以后的转变如此分析:"自国民党改组复活以来,经过两年伟大 的革命群众运动的发展,共产党员及大多数工农分子的加入,他应当可以变成工农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这一转变,到蒋介石反动--资产阶级公然转入反革命阵 营之后,尤其是愈需而可能的了。但是,这一过程是失败了。当小资产阶级领袖,如汪精卫等,看见革命进到了土地革命的阶段,资产阶级的蒋介石的残酷的屠杀工 人之后,他们也更加畏葸起来。工人的阶级斗争固然使资产阶级宁可屈服于帝国主义而反革命,手工工人的阶级斗争也使店东小资产阶级惊惧惶恐而投降资产阶级, 宁可受奸商买办的剥削,而凭籍他们的力量来镇压软化劳动者的斗争。何况这种市侩的店东小资产阶级,一方面和地主豪绅的剥削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大半自己是地 主--是生收田租的剥重利的),土地革命使他们宁愿革命失败永世作帝国主义的奴才,不愿牺牲剥削农民的特权;别方面受着帝国主义及上海大资产阶级的经济封 锁,只想求目前的妥协,而甘愿投入反革命的豪绅资产阶级的怀抱里去。" 从相当的程度上来说,李初梨已把自己对"小资产阶级革命文学"的批判,当成了党的工作的直接内容。&nbsp;&nbsp;既然党已将小资产阶级列为革命的障碍,那么 "小资产阶级文学",甚至"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文学"也就都成了"普罗文学"的障碍。作为激烈反对将无产阶级的"自然意识"与作为历史"目的意识"相混淆的 李初梨,也许并非不知道,在击毁"革命的智识阶级"这个基点后,"无产阶级阶级意识"也就在现实中丧失了除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之外的任何可能的依托? 六 实际上,国共两党在对小资产阶级的政策上的分歧,不仅是导致两党第一次合作失败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对以汪精卫为"领袖"的小资产阶级的"动摇"、 "背叛"、最终导致国民革命的失败的分析中所形成的"反对机会主义"路线,也一直是后来党内政策的基本脉络。在这一背景已十分模糊的情况下,我想在这里提 及"7.15 分共"前后汪精卫对"小资产阶级"的"更名",以及瞿秋白对此的直接反应,对这一关键环节进行呈现。 1927年5月18日武汉国民党中央及湘鄂赣三省党部、党报召开联席会议,由汪精卫亲自报告"解释中央决定用(工商业者)名称之经过",并作出以"工农及 工商业者联合战线"替换"工农小资产阶级联合战线"的决定。 为一个名词如此大费周章,在中国现代史上是不多见的。会议由武汉国民政府主席徐谦(季龙)主持,汪精卫率先提出了更换"小资产阶级"的动议,农工部长于树 德、外交部长陈友仁及秘书张肇元等附议,但张、陈所指责的种种不妥,如"此词是由外国名词翻译过来",显得颇有些无事生非--孙科当场即说,"小资产阶级 这个名词也很通行。"--而其余两条,如"工厂、银行等不是小资产阶级所能举办",和小资产阶级"同大资产阶级没有一定的区别",也令人费解。但更让人莫 名其妙的是用"商"来替换"小资产阶级"的理由:"商是职业上的区别,并本(赵按,疑为"不"字)含着资产阶级的气味",以至于汪精卫连连发问"工厂 主"、"房主"算不算"商"......但即是如此,这一提议却几乎赢得所有与会者的赞同,在加上"工"字后以"训令"形式予以颁布。 "分共"完成,东归南京后,汪精卫曾写《所谓小资产阶级》一文,剖明个中原因: "小资产阶级"这个名词,普通讲起来,并不和其他资产阶级,有截然对垒的意味。自从共产党在中国宣传,说什么国民革命,是工农小资产阶级的联盟,又 说什么大资产阶级背叛了革命,于是"小资产阶级"的声浪始盛嚣尘上。其实,所谓大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大商人,小商人,在学理 上虽然可以区别,在实际上则界限难定,只是共产党欲利用这些名词捣鬼。其所欲打倒的,加上一个"大"字或"中"字,便有戴绿帽子游街的资格,其敲诈已遂 的,便还他一个"小"字,留未榨尽的牛乳,以便将来再榨。 但汪精卫其实仍没有说明白,因为他自己就是这"小资产阶级"而且是它的领袖。不久,瞿秋白即在新创刊的《布尔塞维克》上发表对"所谓工商业者"的批 评:"......代表这种市侩小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左派',衷心是反对和资产阶级分裂,而想抑制停止革命的前进,以求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宽恕与恩惠。/于是聪明 的汪精卫便想出一种理论来说:不好说工农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而应当说工农工商业者的联盟,'革命要顾到工商业者的利益。'实际上他便在豪绅资产阶级的 领导之下,进行'革命',只顾到工商业者的利益,更进一步而充当豪绅资产阶级(唐生智等)的走狗,而大大屠杀工农了。......这些小资产阶级的领袖幻想着:我 们如此恭顺从命的替你们镇压工农运动,你们豪绅资产阶级总可以容我们当个'领袖'罢......于是'中国大多数是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应当有革命的领导权'等 一类半吞半吐的怪理论也发现了,其实这种小资产阶级的领袖,当着豪绅资产阶级的反动走狗,他还自己洋洋得意的自以为是革命的领导者呢?" 在对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的研究中,对小资产阶级持续不断的批判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已有的研究也更关注"延安文艺座谈上的讲话"对此的影响。 这固然不无所见,但在我看来,即使"'革命文学'论争"不能算作是"讲话"的发生学意义上的起源,对小资产阶级的批判的逻辑却是前后一贯的。究其实质,都 与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共的处境以及在这一处境中革命策略的选择密不可分。 在现有的研究中,很多人强调创造社成员的非党身份以回避这一问题。但据郑超麟回忆:在1928年"四月底或五月初",他曾受中央委派在永安里和他们见面, "代表党的正式意见""根据第三国际的几次通告,分析了中国社会的结构以及革命的性质和前途。"并在以后逐渐把瞿秋白反对机会主义的小册子和《布而塞维 克》杂志给他们看。&nbsp;&nbsp;这带给他们的影响是极其明显的--郑超麟转述过在"苏州反省院"与李初梨相处过的"高君"所讲的一个故事--据说,有一天,反省院 召集全体犯人开会,令一些反省期将满的犯人登台演说,以决定去留。"有的人说了很无耻的话,惟李初梨侃侃而谈。李初梨说,他从日本回来,本是空泛研究社会 科学的,在上海遇见中国共产党中央派来创造社的一个人(他说,他忘记了这个人的姓名),谈了一次话,才坚决走到马克思主义来。......" 这显然不无夸张的成分。但值得注意的是,李初梨1928年后半年的文章, 尤其是对茅盾的批判,有着更明显的党的现实政策的考虑。下面这段对茅盾《从牯岭到东京》的著名评注,即完全可以看作是对当时党的路线的一个注脚: 如果说小资产阶级都是不革命,所以对他们说话是徒劳,那便是很大的武断。(谁也没有这样武断过-梨)中国革命是否竟可抛开小资产阶级也还是一个费人 研究的问题。(这已经是大家研究过而且得了结论的问题-梨)我就觉得中国革命的前途还不能全然抛开小资产阶级。(亏他晓得了-梨)说这是落后的思想,我也 不愿多辩。将来的历史会有公道的证明。(现在历史已经证明了-梨)也是基于这一点,我以为现在的"新作品"在题材方面太不顾到小资产阶级了。(哈哈!太顾 不到-梨)现在差不多有一种倾向:你作一篇小说为劳苦群众述苦,那就不问如何大家齐声称你是革命的作家;假如你为小资产阶级述苦,便几乎罪同反革命。这是 一种很不合理的事!(也是值得痛哭流涕剑拔弩张的事?-梨)现在的小资产阶级没有痛苦吗?他们不被压迫吗?如果他们确是有痛苦,被压迫,为什么革命文艺者 要将他们视同化外之民,不屑污你们神圣的笔尖呢?(因此小资产阶级的志士要出来打抱不平了!-梨)或者有人要说"革命文艺"也描写小资产阶级青年的各种痛 苦,但是我要反问:曾有什么作品描写小商人,中小农,破落的书香人家......所受到的痛苦么?没有呢,绝对没有!(起劲!起劲!-梨)几乎全国十分之六是属于 小资产阶级的中国,(这个统计是从哪里来的?-梨)然而它的文坛上没有表现小资产阶级的作品,这不能不说是怪现象罢。 在半个世纪以来中共的政治实践中,这一论述经历过许多的变化,但其理论逻辑的连续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回到文章开始的问题,如果说"后期创造社"以 对人道主义的否定所完成的是布尔什维克政党对无产阶级阶级利益全面代表的合法性的论证的话,王若水等所欲述诸的不正在于以取消阶级差别和利益述求--以 "实现四个现代化"为目标--的国家化政党的合法性的重述吗?如果我们试图超越历史的恩怨,在"现代性"的视野里来审视这一剧烈的变迁,我们该可以获得什 么样的启示?&nbsp;
  17. 王钦:对新自由主义话语的一种考察
    书评 2010/12/28 | 阅读: 1504
    随着新一轮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并给各阶层带来冲击,人们尝试着从各个角度或直接或间接地讨论这场危机的起源和发展,包括重新考察世界历史在过去几十 年内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样的语境中,有一位西方学者声称,资本主义世界已经长期处在危机中很久了。做出这个论断的人便是大卫·哈维 (David Harvey),而能够看作支撑其论断的主要研究之一,就是他写于2005年的一本小书《新自由主义简史》(David Harvey: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以下引文凡出自本书,均只标明章节)。在这个意义上,考察"新自由主义"在过去数十年中如何兴风作浪,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国际政治的格局, 不仅对于我们理解金融危机,而且对于理解全球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都有一定的意义。 应该说,"新自由主义"一词在国内并不陌生; 相反,随着中国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从学院到媒体的各个话语领域都开始关注以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政策为代 表、以哈耶克与弗里德曼等人为理论重镇的所谓"新自由主义"。但是,任何学说一旦被扩展到耳熟能详的地步,都难免发生某种程度的简单化和本质化,"新自由 主义"也不例外;以至于现今人们更多会关注诸如"中国要不要走新自由主义的道路"这样的问题,反而不太关心新自由主义及其实践在历史上的来龙去脉。在这个 意义上,哈维的这本小书,如果不说是起到"正本清源"之效的话,起码也可以为目前和今后有关"新自由主义"的争论扫清一些知识上的盲目和偏见。 作者大卫·哈维的名字早已在国内学界闻名遐迩,他的《后现代的状况》、《希望的空间》、《新帝国主义》和《巴黎城记》也已相继被译成中文,而 由他所提出的"不均衡地理发展"理论也对国内的文化研究、城市研究等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哈维写作本书的目的,是考察新自由主义 的"起源、兴起和意义"(见导论)。根据哈维的观点,新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政治经济实践的理论",认为通过建构一个保障市场自由的制度性框架,人民的幸 福生活就能得到保障。而在这种制度框架内,政府干预行为应该降到最低的程度,原因是在政府干预的过程中,各种强大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借此从中牟利,而政府与 市场信号的信息不对称也注定政府干预将会以失败告终。--凡此种种,国人或许已经非常熟悉了。但是,哈维并不是要在理论思辨的层面上与新自由主义的政治理 论家们展开论争;相反,他恰恰要通过对历史上新自由主义实践的分析,表明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解决全球矛盾和问题的方案是行不通的,需要另辟替代性道路。 因此,在本书的第一章,哈维便通过分析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美国在智利实施的新自由主义化改革等等案例,指出"新自由主义"改革不过是美国又 一次在外围进行实验、然后将其作为内部改革的样本。二战以后,各国为控制通货膨胀而实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安排,出台了多项福利政策,由此也导致了资本 家和劳工之间的"阶级妥协"。但是,始于1960年代的经济危机在各国引起失业率上升和滞胀现象,使得战后保持稳定增长的经济状况一落千丈。在"把饼做 大"的前景破灭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调整经济政策,而这次结构性调整才使"新自由主义"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案浮出水面。然而正像哈维所说,新自由主义改 革与其说是为了促进人民的幸福,不如说是源于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上层阶级和商业精英为了恢复自己的经济力量所做的打算--总体而言,哈维认为"统治 阶级力量的重建或建立"是推动全球资本主义国家转向新自由主义的根本动力。随着新自由主义政策逐步展开,其根本特点也浮现出来:"新自由主义化就是对一切 都金融化。这一过程深化了金融不仅掌控其他一切经济领域,而且掌控国家机器和--如兰迪·马丁所说--日常生活。"(见第一章)那么,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实 施如何得到一般民众的支持呢?作者在第二章中通过美国和英国的例子来说明新自由主义政治是如何"建立共识"的。就美国的情况而言,美国的企业家同时支持两 个政党,但由于民主党在"平权运动"中承认了社会上各个身份团体的权利,而又无法将其统一成一股力量,再加上民主党自身无法与商业势力摆脱干系,注定在与 共和党的政治角逐中无法站稳脚跟。相比之下,共和党不仅拥有雄厚财力,而且在意识形态上与右翼保守派相结合,积极建立起稳固的民众基础,最终为里根推行新 自由主义政策打下基础。(就共和党与美国右翼保守势力的关系,更详细的描述可见米克尔思韦特等:《右翼美国》,上海人民版2008。)此处颇有意思的地方 在于,新自由主义提倡个人自由、个性解放,主张个体的首创精神,这一点可以和"后现代文化"并行不悖;另一方面,提出新自由主义经济转向的共和党,在价值 取向上又往往和右翼保守传统拧在一起。这里的政治-文化问题错综复杂,但作者借用葛兰西的理论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害:一旦政治问题披上了文化的外衣,仿佛就 不可解决了。换句话说,哈维认为上述错综复杂的问题并不是真问题,而是用来掩盖阶级力量重建的外衣。在英国的例子中,哈维指出,由于工党政府无法满足允诺 给工人阶级的诸项有利措施,而又想不出很好的办法解决经济问题,最终让位于撒切尔夫人上台后的新自由主义转向。但是,重要的是看到,分析美国和英国的例子 并不是为了对新自由主义转向给出"一般条件",而是试图说明,"一旦新自由主义深深扎根于英语世界中,它就不能否认其对于资本主义在国际上的总体运转具有 重要意义"。(见第二章) 在分析了美国和英国这两个最大的新自由主义"个案"之后,哈维着手从新自由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分裂入手, 剖析各种打着经济复苏和谋求人民幸福旗号的新自由主义政策,怎么一来就和种种诱人的标语口号相悖,而且首先就是实践和理论的脱节。哈维指出,由于害怕群众 性组织最终会建立起强大的力量破坏新自由主义国家,新自由主义化过程就不得不为个人自由设下许多限制,这带来的后果是:"新自由主义者为抵抗他们最担心的 事物--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暴民专制、甚至多数的统治--不得不为民主治理设置很大限制,转而依靠不民主和不负责任的机构(诸如联邦储备局 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做出关键决定。这造成的悖论是,在一个认为国家不该干预的世界,国家和政府却通过精英和'专家'忙于干预活动。"(见第三章)另一方 面,哈维通过考察新自由主义国家的实践,试图表明:重建或建立阶级力量的冲动在很多情况下歪曲了新自由主义理论,以适合于统治精英们的利益打算。虽然新自 由主义理论主张国家不应该插手经济行为--即国家应扮演"守夜人"角色--但在保护金融机构免遭经济损失方面,国家又必须插手干预,并从贫穷的国家榨取利 润。对此,哈维在书中引用了斯蒂格利茨的话:"这是多么古怪的世界啊,反倒是贫穷的国家在补助最富裕的国家。"新自由主义国家一方面被要求"不作为",另 一方面又要保障良好的商业环境,而后一方面的要求进一步表现为要求国家在全球资本主义竞争中发挥一个实体的角色。因此便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民族主 义、个人自由、企业垄断,等等。对此,新保守主义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的强调,就成为解决个人利益混乱局面的方案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因此,在哈维笔下,新保守 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就成为一丘之貉:"在建构或重建主导阶级的力量方面,新保守主义并没有悖离新自由主义的议事日程。"(见第三章)但是,新保守主义却可能 引发各个国家之间出于民族主义情绪而进行你争我夺,从而产生比新自由主义所带来的问题更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哈维在前三章从理论和 个案出发,对新自由主义政策给出了总体分析,那么第四章可以视作从"不均衡地理发展"的角度出发,考察各个国家如何由于不同的地缘政治和国内政治因素原 因,在采取新自由主义道路时经历不同的过程。作者指出,在1997金融风暴之前,日本、韩国、西德等国未按照新自由主义正统教条发展经济,反倒取得了长足 的经济进步,让人觉得新自由主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问题的惟一方案(如果它能算是方案的话)。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更开放的金融化过程、更快速的资本流动、华 尔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国财政部的复合体威逼利诱、新自由主义教条的传播--上述各个方面构成了"华盛顿共识"--日本和欧洲被施加压力采取新自由主 义改革道路。因而,"美国成功的真正秘密是它现在可以从其驻扎于世界其他地区的金融和企业机构(同时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抽取高额收益。正是这些来自 世界其他地区的贡金,铸就了美国1990年代的大量财富"。(见第四章)通过进一步分析墨西哥、阿根廷、韩国、瑞典等国的具体事例,哈维试图表明,造成新 自由主义不均衡地理轨迹的因素包括美国等霸权力量的强制、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竞争,但阶级力量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而正是这最后一点往往为人们忽略。并 且,虽然不均衡地理发展因时因地而异,却有一点共同的现象:财富和力量都集中到"资产阶级上层队伍手里",资金大量地从世界各地流入资本主义的主要金融中 心。对于有些人或天真或故意地把这一现象理解为"副作用"、或如某些国内论者所说的过渡期"阵痛",哈维朴实但尖锐地说:"这一切或许是(仅仅或许是)新 自由主义化的核心。"(见第四章)有趣的是,哈维在分析了上述几个代表性国家之后,专辟一章论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走的道路(哈维称之为"'中国特色' 新自由主义")。中国没有采取"休克疗法",而是采取了独特的"中国特色私有化道路";作者认为,这一过程既提高了大部分人民生活质量,但也造成了"环境 破坏、社会不平等",以及"资产阶级力量的重建"。(见第五章)通过分析城乡收入差距增大、国有资产私有化、城市大规模工程项目等等现象后,哈维下结论 说:"中国已确定无疑地迈向新自由主义化和阶级力量的重建。"这样的结论是否可靠,就要留待读者考察了。 或许有人会辩称,新自由 主义的实践固然有种种弊端,但那属于某些特定的人"在其位不谋其政",只顾着为自己的私人利益着想而造成了目前很多难以收拾的局面;但这并不等于说新自由 主义的理论论辩本身有问题。退一万步讲,哪怕新自由主义学说只是一种理论上的乌托邦思想(作者指名道姓地把"新自由主义是一种理论乌托邦的失败"这一观点 归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John Gray]),那也不能说它必然就是错的。的确,在理论考察或哲学论辩的层面上,这样的批评不无道理,而如前所述,哈维的这本简史也并没有打算在这个层面 上讨论问题。哈维告诉我们:"我无法依靠哲学论辩--指出新自由主义权利制度是不正义的--来说服人们。但是,反对这种权利制度相当容易:接受它,等于接 受我们没有别的选择而只能生活在一种无止境的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的制度下,不计社会、生态、政治上的后果。"(见第六章)但是,虽然作者再三声称理论和实 践并不是分开进行的活动,不能只关注理论声明而不看到它所遮蔽的赤裸裸现实活动,但我们的确可以挑出一些作者未充分讨论的问题。例如,哈维始终在用类似 "新自由主义理论"、"新自由主义教条"、"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等说法,似乎哈耶克、弗里德曼、波普尔等名字都是同一个人的不同笔名;并且,我们无法从 本书中仔细区分"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流行话语和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具体论辩之间有何等距离--固然可以认为两者之间"根本上"没有差别,但这一观点所 需要的充分论辩(argument),却在这本简史中付诸阙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哈维也没有具体讨论所谓"新保守主义"思想与 新自由主义学说之间的学理冲突;相反,"新保守主义"更多情况下被作为"新自由主义"的道德补充或矫正,而没有受到仔细的考察--这从书中非常细微的一点 就可以看出:作者所列出的涉及列奥·施特劳斯(他被广泛认作"新保守主义"思想之父)的仅有参考书目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的德鲁里(Shadia Drury)所写的《列奥·施特劳斯与美国右派》一书(甚至也不是德鲁里另一本学理性更强的研究著作《列奥·施特劳斯的政治观念》;两书均有中译本)。作 者并没有在理论上明确回答如下问题:为什么新保守主义者严厉批评自由主义,但却能在经济政策方面与后者并行不悖?新保守主义者与坚持"道德多数"的传统价 值的原教旨主义者是一回事吗?新自由主义者(如作者提到多次的哈耶克)对价值和伦理的主张,与新保守主义是什么关系?如果把这些都简单地处理成"重建统治 阶级力量"的托辞或借口(例如,作者在书中反复使用"修辞"一语,让人感到这些理论家的论辩都不过是花言巧语),一方面未免有些阴谋论的嫌疑;另一方面,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解释可能忽略了持新保守主义立场的人们的自我理解,因此得出的结论就很难是完整性的。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更恰当的名字或许是"新自由 主义话语"或"新自由主义政策"简史。 当然,我们不应忘记马克思的教导--"以往的哲学家只是在解释世界,但重要的是改造世 界。"对于理解我们今天的世界现状以及"新自由主义"的来龙去脉,这本小书虽然可能存在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但仍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同时,恰恰因为这本 书只是"简史",并不求面面俱到,它就能够为我们打开讨论问题的许多扇门,而不是把门关上。&nbsp;书名: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作者: David Harvey (Author) 出版社: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New Ed edition (December 20, 2006) 语言:English ISBN-10: 0199283273 ISBN-13: 978-0199283279 Book Description Neoliberalism - the doctrine that market exchange is an ethic in itself, capable of acting as a guide for all human action - has become dominant in both thought and practice throughout much of the world since 1970 or so. Its spread has depended upon a reconstitution of state powers such that privatization, finance, and market processes are emphasized. State interventions in the economy are minimized, while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tate to provide for the welfare of its citizens are diminished. David Harvey, author of 'The New Imperialism' and 'The Condition of Postmodernity', here tells the political-economic story of where neoliberalization came from and how it proliferated on the world stage. While Thatcher and Reagan are often cited as primary authors of this neoliberal turn, Harvey shows how a complex of forces, from Chile to China and from New York City to Mexico City, have also played their part. In addition he explores the continuities and contrasts between neoliberalism of the Clinton sort and the recent turn towards neoconservative imperialism of George W. Bush. Finally, through critical engagement with this history, Harvey constructs a framework not only for analyzing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angers that now surround us, but also for assessing the prospects for the more socially just alternatives being advocated by many oppositional movements. Review "Review from previous edition 'With characteristic brilliance, David Harvey offers a razor-sharp analysis of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condition of neoliberalism. A must read if you want to know the state we are in and how to change it." -- Erik Swyngedouw, Professor of Geography, University of Oxford "This is a succinct account of what neoliberalism is, where it came from and where it is going." -- Morning Star "presents a concise but extremely well-documente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last three decades, encompassing not only the usual G7 countries but the entire world, with a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US and capitalist China." -- Interactivist Info Exchange About the Author David Harve is a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of Anthropology, Graduate Center,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18.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法律 2010/12/28 | 阅读: 2227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nbsp;赵晓力**&nbsp;ABSTRAC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transaction, which was largely resulted from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and the change of labor/land ratio among peasant households. Unfortunately, the effort in modernizing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century failed to re-institute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 into a new western-style civil cod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urrent rural l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legislators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actices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80s.&nbsp;目&nbsp;&nbsp; 录一、导论.................................................................................................................... 1二、村级土地市场...................................................................................................... 4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 61、觅买文书........................................................................................................ 62、亲邻先买权.................................................................................................... 7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12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 155、转典............................................................................................................. 206、 过粮与产权重组.......................................................................................... 237、中人和中人费............................................................................................... 24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 26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32六、结论.................................................................................................................. 36参考文献.................................................................................................................. 37&nbsp;一、导论19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1]而把农民家庭重新确立为基本生产单元。但是,"队"并没有在体制和观念上消失,它拥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2]并仍然是土地再分配的基本单位,[3]虽然一般情况下它已经不再有动员"社员"劳动力的权力。在中国农业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是最重要的两项生产要素。承包制采取了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有的还考虑到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状况,而对按人头分配加上了劳力的权重,成为按人、劳比例或纯按劳力分配。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对全国253个村庄的抽样调查,69.4%的村庄按人口分田,25%的村庄按某种人劳比例分田,4.37%的村按劳力分田,1.29%的村实行专业队或专业组承包(何道峰,1993) 。[4]这说明,土地的初次分配是根据家内人口规模进行的,结果使各家的人地比例或劳地比例趋向平均。但是,家内人口是动态人口,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影响现阶段中国农业人口变动的因素有出生、死亡、娶进、嫁出、户口农转非以及转营非农产业等等。人口变动了引起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人多地少的家庭,劳动的边际产出减小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增大,人少地多的家庭则劳动的边际产出增大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减小,从而产生潜在的交易或再分配的动力。但是,与一些经济学家的预期相反,土地使用权在家庭之间的交易并未成为主流,[5]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办法。何道峰的研究表明,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调整土地的村庄,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迄今土地调整已不止一次,而多达三次以上。(何道峰,1993)中国目前的这种"村级土地制度",即土地资源的流转按再分配(政治)方式而不按交易(经济)方式,的确是历史上的新景象。[6]在政策上,有人主张国家和村庄不再拥有土地的再分配权,而让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杨小凯等,1994),[7]有人主张保留目前的制度(罗小鹏,1994),或鉴于彻底私有化的巨大困难,主张先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周其仁,1994c)。本研究并不必然支持这个或那个政策建议。本文试图证明:在土改之前,中国农村也是家庭经营占主流,但和现在不一样的是,土地交易,而不是土地再分配是应付家庭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和劳力边际产出在村庄范围内不均衡的主要手段;而这种交易的完成则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找出这些支持性制度,并考察它们在中国近代国家法制变革背景下的命运。不管是主张保留目前的"调地"制,还是废除它而代之以市场,不管是准备采取哪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来贯彻这些主张,本文都强调:对基层和民间的制度实际的考察和剖析都是不可缺少的。&nbsp;本研究所使用的大部分材料来自《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下简称《大全》)一书,该书由法政学社编,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出版,凡六册,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生教师阅览室。《大全》一书的材料又来源于北洋时期北京司法部所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后来该部将这一调查汇编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下简称《调查录》)一书出版,我所见的是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其《凡例》云:"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即全书实际上只包括民事部分。学者们习用的是《调查录》而非《大全》(如居密,1992,梁治平,1996)。我之所以选用《大全》而非《调查录》只是因为《调查录》分类过粗,不便翻检,而《大全》的分类则相对细致些。其物权编分为"不动产之典押习惯"、"不动产买卖之习惯"、"不动产之权限"、"地上权之习惯"、"佃租之习惯"、"抵押权之习惯"、"关于共有权之习惯"、"关于质押之习惯"、"经界识别及田亩计算法"十类,虽然分类错误多有,比如一田两主、田底田面,有的分入"不动产之权限",有的分入"佃租之习惯",但相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这种按习惯类别而非地域为主要指标的分类法,检索起来更方便些。不过,《大全》中每条材料下并没有象《调查录》那样附上调查者的职务姓名,故本文中有一个地方还是用到了《调查录》。北京司法部1927年11月-12月间出版的《司法公报》第242期刊载了关于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的一些文件及说明。从这批材料中可以得知:民商事习惯调查肇始于清宣统年间,由当时的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分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选送答复清册,这些调查属于问答体,但不知何故一直未见出版。1917年10月30日,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呈请司法部创设司法部调查会。其呈文曰:"窃查奉省司法衙门受理纠纷案件以民事为最多,而民商法规尚未完备,裁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习惯不能尽知,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足以期明确。......",这份呈文的出发点是调查习惯以补法之不足,并透露出当时的司法裁判于习惯多有依赖。沈家彝的呈文于11月2日到部,同年11月9日指令照准。北京司法部参事厅旋通令各省区高等审判厅依照办理,并于1918年1月29日草拟令文呈当时司法总长江庸核定,同年2月1日缮发。民商事习惯调查遂通行全国。从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来看,会长一般由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会员由各级各地审判厅法官、承审官充当,但也吸收各级检察厅检察官、书记官、各县知事、商会会长等入会或担任名誉会员。河南、山东调查会会章规定本省律师公会对于民商事习惯如有意见陈述者得具报告书函送以备参考。由此可见调查会大部为司法专业人员组成。各省的调查规则大同小异。京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规则规定,应调查之习惯包括:"一,民商事之习惯业经审判上采用者;二,虽未经审判上之采用而已成为一种习惯者;三,足征民情风俗之一斑者。"并规定其认为不良之习惯或有违反公益者亦应列入报告附加说明。即调查范围不限于审判过程,但在调查中对习惯就已有所臧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项中立的学术调查。调查过程中的编目与分类是按照当时的民商律草案进行的。直隶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方法"规定:"会员应各就经办案件随时留心体察,亦依民商律草案之目次分任编录,若无与商民律草案目次相合之习惯,仅可从阙;其不能归纳于民商律草案目次以内者,亦应分别民商列为别录。"从以上资料和调查形成的《调查录》或《大全》来看,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是为了具体的司法和立法目的、由专业司法人员实施、以西方民商事法律体系为调查大纲的一次调查。这些特点提醒我们,在使用这批材料时,应充分注意材料中由于调查者身份和知识背景,以及方法和程序所带来的偏见或可能的遗漏。&nbsp;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描述了土改前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背景:村级土地市场;第三部分讨论了土地交易的整个过程;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南方一些省份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产权现象"一田两主"及其交易习惯;第五部分集中讨论了土地交易中民间契约和习惯结成的非正式制度与前现代之国家法以及法制近代化以后国家法的关系,用到了前文里的一些例证,最后评论了近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调整"的有关内容,指出立法应对农村改革以来的基层实践经验更多地加以考虑。二、村级土地市场上文曾经指出,随着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对超越家庭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需求就出现了。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村并未出现土地使用权市场或土地市场大惑不解。而本文则企图证明,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呼之即来的过程,它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透过市场的农业资源配置有多种方式。对于一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他可以选择(1)积累一笔剩余,买进所需的土地;(2)以交租为条件,租赁他人的土地;(3)受雇于人,作为雇工耕作别人的土地。对于有剩余土地的农户,相应地也有三种方式(1)出卖土地;(2)出租土地;(3)雇工经营。[8]显然,以上三种方式只有土地买卖才引起地权的变动,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通过地权的变动来估计土地买卖的情况。[9]这当然只有在土地买卖成为地权变动的主流时才适用。国内的经济史家大都同意,清代和明朝一样,地权都经历了一个从平均到不平均,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许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214-220),但清朝土地买卖对地权变动的影响可能更大。第一是清朝没有明代那么多豪绅地主,以庶民地主居多,他们不可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获取土地,这就是所谓地权转移中暴力性因素减少而经济性因素增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4)。第二是税制的变化。在明朝后期一条鞭法的税制改革实行之前,沿用的还是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国家税收主要征收实物和劳役,而且按土地征收的"赋"和按户口征收的"役"又是分别征课,前者是比例税,后者是定额税,两者加在一起,便使总税率出现累退倾向。特权者享有的税收优免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土地越少,地位越低,负担的赋和役却越重,这就使少量土地所有权在赋役重压之下从权益变成负担,从而出现小民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特权地主的现象,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显然也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但它却不是经济性的,从这种地权变动是看不出土地交易的状况的。从一条鞭法到清代前朝的摊丁入亩基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投靠及投献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现象,到了清朝才逐渐缓和下来。......清政府将官吏缙绅优免赋役的特权大为缩小,自一品官至生员吏丞,只免本身丁徭,其余赋课仍须缴纳。这样就基本上消除了献产投靠的客观条件。"(赵冈、陈钟毅,1982:187)。去掉超经济强制和投献田产,还有继承也可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中国传统的多子平分继承制常常使得大地产变为平均的几份小地产。[10]但和前两者相反,多子平分继承是使土地分配变得平均的一种力量。如果我们接受清朝初年土地分配还比较平均的说法,而从那时起至本世纪三十年代,这期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持久的影响土地分配的外生事件,但土地的占有已变得相当不均。[11]扣除继承的平均化作用,应该说土地买卖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以上纯粹是逻辑推演的结果。究竟土地交易在近代达到了一个怎样的规模,还有赖于对史料的仔细检视。不过,李文治根据明清文人记载的研究(李文治,1993),章有义根据明清徽州地区的置产簿、租簿等私家文书的研究(章有义,1984,1988),杨国桢对明清两代鲁皖、江浙、闽台等地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都认为明清以来土地的立契买卖已成主流。这里我们所说的土地交易的规模指总交易亩数,它等于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土地交易的次数与每次交易亩数的乘积。我想指出的是,有清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一般特点是高频率与小亩数共存,成片大块买进卖出极少。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级市场上完成。先看看华北的情况。根据罗崙、景甦的调查,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姓地主,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这145年间,共购进土地515.92亩,立契105张,平均每次买进4.91亩,最大的两笔交易都发生在同治七年,每笔30亩,最小的一笔交易仅0.11亩(据罗崙、景甦,1985:65-68表计算)。再看南方的情况。徽州休宁朱姓地主,从康熙五年(1666年)到道光8年(1829年)164年间分73次购进田、园、地、山共108.099税亩,平均每次1.48税亩,分25次购进田皮、山皮共47.632税亩,平均每次1.91税亩(实际亩数可能比税亩偏大)(据章有义,1984:88-89表计算)。赵冈、陈钟毅的研究表明了同样的状况:"遂安县同治元年至十三年的归户推收册,登记了境内这十三年中所有的土地买卖交易,这个推收册大概是境内某部或某区的登录,但没有写明地点。册中记明在这十三年中有三百余户有土地买卖交易。我们随机推选一百笔交易,每笔平均0.59亩。从时间上来看,每年平均有二十余笔交易。另一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二年这一段时间境内的土地买卖交易,随机抽选一百笔,平均每笔0.91亩,第三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四年,推选一百笔交易,平均每笔交易1.46亩。......另外还有一本县名不详的归户推收册,包括时间较长,从光绪二年到民国五年,土地交易的笔数也很多。我们随机抽选三百笔,得出平均每笔交易面积1.56亩。"(赵冈、陈钟毅,1982:220-221)这种状况在本世纪中叶土地改革之后仍维持着。据1954-55年调查,河北通县田家府村从1951年1月至1954年底4年间,共发生土地买卖29起,平均每起交易面积3.75亩,典当7起,平均每起3.14亩。大多数交易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完成的。29笔土地买卖中,买方或卖方是外村人的14起,余下15起买卖均在本村人之间进行。7起典当土地事件中交易双方均是同村人(林子力等,1955)。然而用土地交易的小额化与细零化来推断土地交易大多在村级土地市场上完成,仍嫌不够。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直接的证据。[12]这方面,由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门于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所做的调查可能会对证实或证伪"村级土地市场"这一论断提供详实的材料。关于这批材料的用法,请参阅黄宗智已出版的两本中文著作(黄宗智,1986,1992)。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上文指出:近代农村土地交易,尽管总的交易量很大,但因为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买卖的频率可能很高。上文的第二个结论是,这种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市场上完成的。村级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和邻村人的交易。正如上文所说,有清以来,土地交易中暴力因素的减少,使得市场的作用空前地加强了,相信大部分交易都采取了书面契约的形式(杨国桢,1988)。但是,这种村级市场并不等于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种完全竞争的市场,那里买卖双方只对唯一的市场参数--价格作出反应。在村级土地市场中,交易者本身即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黄宗智,1992:94)。关于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前辈学者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研究特别倚赖杨国桢对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以及周远廉、谢肇华根据清代乾隆朝(1736-1795)刑科档案题本所做的土地交易制度的研究(周远廉、谢肇华,1986)。周和谢从大量第一手档案材料中发现,清代前期,"买卖田产的手续,......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则,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银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地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周远廉、谢肇华,1986:34)令人惊异的是,二百年过去,本世纪前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政学院学员同时期的调查所呈现的,仍然是这么一套程序,尽管细节上各地的繁简可能有所不同(钱承泽,1977,萧铮[编],1977:30256-30272)。以下我们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习惯作一分析。1、觅买文书安徽省: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成立之先,由卖主先立草约,谓之水程字。如甲有产业出卖,先将该业坐落、四至、亩数、钱粮及时值价额,开载水程字,托交中证等代觅卖主,以便审查后易于商定价值。(《大全》四:24)&nbsp;这种"觅买文书"在安徽天长县又称为"经帐"(《大全》四:25),安徽当涂称为"允议字"(《大全》四:22),湖南临澧县称为"准字"(《大全》三:41),陕西镇巴县称为"许成"(《大全》四:9),陕西南郑县、洋县称为"清中字"(《大全》四:10),它和日后订立的正式契约有区别。例如:&nbsp;河南邓县:凡买卖田地,则以大约为凭,若仅书草约,双方均得声明毁约,至过割钱粮,尚非要件。(《大全》四:6)&nbsp;在有些地方也可转化为正式契约,但需另行注明:&nbsp;直隶定兴县:草契载明出卖价额,交与中人介说,有情愿照价承买以接草契为定,但草契须注明"接契为定"四字。(《大全》四:2)&nbsp;这种草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nbsp;湖南临澧县:临澧县民间买卖田产,先由卖主亲书草约,载明某处田亩若干,时价若干,交由中人介绍买主,俗称准字,经买主接受后,即协同中人前往勘明,再议定价。惟该项准字既由卖主书立,并经买主接受,则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如一方或有反悔,即应负相当赔偿之责。(《大全》三:4)&nbsp;--然而如何赔偿,却并不清楚。有些地方,买方接受草契后,还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有趣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89条第3款给付定金者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者违约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这里的习惯非常相似:&nbsp;安徽当涂县:当涂不动产卖买约定时,必先凭中由卖主书立允议字交与买主,买主立即付定洋,或数十元,或百元不等。其议字内预订立契日期,如买主翻悔或迟缓期间,将所交之定洋作为罚款,并将允议字退还卖主,或卖主翻悔,除退还定洋外,另照定洋数目加一倍赔罚,方可收回允议字。(《大全》四:22)安徽繁昌县:不动产之买卖,当事人于未成契之前,所有该产业之内容及价值,均由双方凭中议定,由买主先交定金若干,交卖主收执,定期成交,名曰成交字。届期如卖主违约,除返还买主交出定金外,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且担任酒资等费。若违约出于买主,则其前出之定金及其所用去之杂费等项,即无请求卖主偿还之权,以为违约之罚。(《大全》四:2)&nbsp;所谓"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这已经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叙述中国民间习惯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我们推测,在民间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执行的情况下,契约和习惯法的实行更多地应倚赖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牵制。在安徽当涂,如若卖主(接受定金者)反悔,除非双倍返还定金,"方可收回允议字",那么允议字对他来说可能具备某种意义,或不收回便会有所不便。可惜调查资料并未告诉我们这一点。2、亲邻先买权中国古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长期存在着亲邻先买权的习惯。所谓亲邻先买权,是指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若卖业不先向亲族尽让,径行卖与他姓,则亲族即可出而告争。"(《大全》四:10,陕西神木县习惯)。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 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nbsp;表1.先买权的顺序&nbsp;&nbsp;地点内容出处福建闽清县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大全》三:14-15江苏盐城县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大全》三:31湖北汉阳县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大全》三:35&nbsp;湖北麻城县无一定顺序《大全》三:35湖北广济县、潜江县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36湖北谷城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大全》三:36湖北巴东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通山县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大全》三:36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卖产先尽亲房《大全》四:1&nbsp;安徽来安县先尽同族或上业主《大全》四:4安徽泗县先尽本族《大全》四:21直隶高阳县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大全》四:2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大全》四:5河南中牟县田地出卖,先尽四邻《大全》四:8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大全》四:10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大全》四:10陕西枸邑县先尽亲族次尽当主《大全》四:11陕西洛南县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大全》四:11吉林榆树县族邻有优先留买权《大全》四:25-26&nbsp;&nbsp;&nbsp;表1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土地村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中国近代的村庄。以往国内外的研究者和调查者往往强调家族在村庄中的作用,实际上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例如,Freedman,1958,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Skinner,1964基于成都平原田野工作的研究,又过于强调村庄之外的基层商品和服务市场对农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恰当地把基准市场共同体(standard market community)作为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黄宗智则根据满铁和他本人的口述历史调查证明,由于生态环境、村社历史、居住形态的差异,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村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在华北平原,村庄首先由多个同族集团组成,然后在各个同族集团的基础上,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而在长江三角洲,同族集团相对较强,地缘性的村庄则相对较弱或付之阙如(黄宗智,1992:148-155)。我相信,在中国的其它地域,村庄内部的组织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华北的多姓村庄,还是华南的单姓村庄,中国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辩认;地缘关系的存在则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看作是血缘的投影(费孝通,1985:72)。在新垦区第一代移民组成的村庄,地缘关系可能是主要的,因为这时候尚未出现同族集团,但在繁衍几代之后,地缘的重要性却肯定会让位于血缘。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或地块邻近而形成的邻里关系,会被强大的血缘关系所淹没;然而,同样地,在繁衍几代之后,在家族几个支系的末端之间,地缘的重要性较血缘也会上升。[13]以上的论述仅仅说明了,在村庄内部,一般地说血缘关系总是确定地存在着的,并且一般地说血缘的力量总是超过地缘的力量,而地缘关系的存在与强弱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或许能够说明,在土地先买权上,亲族的先买权为什么总是强于地邻的先买权,而地邻的先买权为什么还不一定总是存在。然而,上面的论述是不完全的。村庄内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存在及其强弱,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在土地的交易中,当事人便必然受到这些关系的影响。毕竟,在Skinner所研究的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基层市场上,交易并没有受到村庄内部关系的影响--或者Skinner没有注意到(Skinner,1964)。[14]更进一步,杜赞奇的研究还发现,在华北平原的村庄之中,除了宗族性村庄外,还存在所谓"宗教性的村庄"。除了血缘和地缘,华北平原的农民之间,还弥漫着多种多样在民间信仰和多神崇拜基础上形成的村界以内或超出村界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94)。与我们的兴趣有关的一点是,为什么这种"文化网络"未影响到土地的交易。我想这一切都应向"土地的村级市场"去寻求解释。Skinner的交易商品和服务的基层市场,毕竟存在于村庄之上或村庄之外,黄宗智的研究表明,至少在华北,参与基层市场活动的人们之间并未达到象Skinner所描绘的那种熟悉程度(黄宗智,1986:231),在这种市场上,每宗货物都同时面临着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交易更接近那种"非人格化的交易"(North, 1984;诺斯,1994:46),虽然Geertz对Bazaar(集市)的研究也强调"主顾"(clientelization)对减少信息和搜寻成本的重要性(Geertz,1992)。而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却是一项"人格化的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即交易双方之间事先就存在某种血缘的或地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会带入到交易中来。我们还将看到,即使是两个事先不认识的买卖方(比如有时候和外村人的交易),他们的关系也因中人制度的存在而"人格化"了。在狭小的村级市场上,买卖双方总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而使交易间接人格化。土地的人格化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并不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是多面的(multifaceted)和长期的(Hayami and Kikuchi,1981:14-15),价格只是影响交易的参数之一,那种认为"先买权"一定对土地出卖人不利的观点是片面的(周远廉和谢肇华就持这种观点,参见周远廉、谢肇华,1986:36)。很难想象,在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习惯和契约体系中,一个对一方不利的制度会如此长期、广泛地存在。如果亲族、地邻的出价和任何其它潜在的购买者出价至少一样多,那么卖方在此次交易中并不受什么损失,相反还会为日后的交往落下一个"人情";问题出在亲族和邻里往往"滥用"这项权利,而企图以低于第三者出价的价格争买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出价和亲邻以"先买权"压价之间的差额才构成卖方此次交易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认为,一次交易的损失可以在日后的长期交往中得到弥补,那么让亲邻先买也并非一定是一件不利的事情。可见,亲邻先买等类似制度是和乡村中的种种互惠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是互惠制度的一种。这些互惠制度并不表现为金钱的即时结算,并且可能超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延续到子孙后代,我们可以从即将谈到的中国村庄人口的"恰亚洛夫"循环中体会到互惠的周期性,即一个人可能作为别人的亲邻在这次土地交易中先买,而轮到他的土地出卖时,别人也可以同样主张亲邻先买,对这一循环的预期会使互惠链进一步拉长。这种互惠关系在陌生人中很难维持,但血缘、地缘关系往往无法 选择和逃避(费孝通,1985:71-77),它无法轻易进入,也无法轻易退出,形成所谓"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Hayami and Kikuchi,1981:20-24),而Skinner的基层市场和杜赞奇的文化网络,都具有比它大得多的流动性而未被结构化;很难想象土地出卖者会允许一个在集市上仅和自己有点头之交的人,或者先天道的道友享有比无法选择的亲邻更优越的先买权,原因很简单:他日后无法在这种偶然的关系中"收获"他所施的恩惠。1930年代,满铁人员所调查的华北村庄,几乎都存在亲族先买制度(杜赞奇,1994:88)。满铁调查员曾询问当时栾城县商会会长:&nbsp;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并不清楚。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见杜赞奇,1988:88)&nbsp;这位商会会长的回答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上面的推测,亲族先买权源于"情面",是乡村"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的一部分,但是故事并不应当就此结束。我们认为除了从买卖双方的立场来解释"亲邻先买权"的经济逻辑外,还必须注意到它的"约定成俗"的一面,即为什么"亲邻先买权"还会受到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在已出版的乾隆刑科档案题本中,提到亲族先买的几起人命案,没有一起是由于当事人(包括买卖方和亲邻)对亲邻先买权本身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才引起的,而几乎都是在承认"亲邻先买"的前提下,由于种种主张上、操作上的问题导致的(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第105、108、142、162、185、187、190号诸案)。我对于这一问题论点是:亲族先买权反映出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可能是完整的(没有人会指令你在田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但转让权却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一点又是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遗。但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者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这一点可以自购地产转让权比较完整得到证明:&nbsp;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除手置产业得自由处分外,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大全》二:14)&nbsp;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无力继续探讨这个问题[15],而只想指出,亲邻先买制以赋予某个亲邻以先买权的办法,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注意它不是通过家族会议或村庄公决等"公共选择"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点的),这除了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规模经济功能是指,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有的地块分割之小,已达到不堪使用耕畜的地步,南方则引起田坎系数[16]的持续增加。而且地块的细零分割,也使得相邻关系、地役权、地上权变得日益复杂,容易引发地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亲族或地邻的地块本来就挨在一起,先买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零化的趋势(黄宗智,1986:270)。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的谚语(《大全》四:5)背后隐含的也是这个道理。社会整合的功能则是指,土地的亲邻先卖权一方面是由中国乡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一方面又对这种社会结构在经济领域起着不断加强和整合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某些地方的亲族先买权渐呈衰落之势,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时分不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nbsp;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低而定,且亦不尽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夕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的一种具文而已。(《大全》二:11)&nbsp;我认为,亲邻先买权的衰落应从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的全面解析来理解,而不仅仅是"商品化"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亲邻先卖权是和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制度,受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影响的大小有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之分,但实证调查却表明亲邻先卖权的衰落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在那些并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冲击的地区,这种衰落也发生了。我们不必为亲族先买权的衰落而欢呼。和"资本主义萌芽论"者的预期相反,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本身并不足以促进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的"土地买卖,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衰落只不过预示了严重的乡村危机的到来。黄宗智从满铁调查资料中找到了一个生动的例证:&nbsp;土地之卖给村外的人,不止反映出村庄共同体解散的趋势,也更深刻地反映出宗族关系的崩溃。民国以前的沙井,也恪守同族和同村人有优先买地权的惯例。但到了近几十年,经济压力迫使贫农首先照顾自己的需要。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旧日的惯习是怎样被以土地为商品的新现实所取代的:李注源占有1亩土地,与4个兄弟和其它亲属的土地邻接。赵文友想用这块地来盖房子,并愿出高价100元买入(在一般情况下,这块地只值70-80元)。李注源知道,若和兄弟们商量,他们一定会反对卖地。所以他自己拿定主意,没有告诉其它人,就把地卖给赵文友了。问题是李注源的堂亲李广恩,一定要穿过注源的田,才能通到自己的田地去。所以他曾千方百计劝阻李注源和赵文友,还请村长和会首出来调停,试令李注源撤销这笔交易。或者要赵把土地卖还给李氏宗族的人,可是全不生效。李注源和赵丝毫不肯让步。村中的惯例无法克服市场的买卖契约关系。李广恩也无法诉诸法庭,因为注源的地契上没有让人通行的条文(黄宗智,1986:275-276)&nbsp;对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促使李注源把地卖给了赵文友的是"经济压力"而不是商品化的"经济动力";促成旧日的惯习被取代的,并不是商品经济带来的土地增值超过了亲邻先卖中的互惠预期,而是宗法关系的崩溃已经使得这种互惠预期不再存在。至于李广恩无法诉诸法庭,事实是,即使他诉诸法庭也将无济无事。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土地的亲邻先买制度,理由是极为含混的"有背于公共秩序"(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31号)--尽管作出这种判解的法官,并不了解沙井村的"公共秩序"是什么。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文分析了土地买卖中亲族和邻里的参与,这种参与突出地体现在亲邻对土地的优先承买权上。关于土地典押主的先买权,我们留待后文分析。本节我们继续研究土地买卖习惯中上手业主的地位和权利,以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就有反映和记载。当时陕西咸宁县、湖南新宁县、四川眉州都有"卖地先尽原业"的"俗规"(周远廉、谢肇华,1986:36-3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在直隶高阳、安徽来安、陕西洛南、福建闽清、湖北巴东,上业主的先买权依然存在(见表1)。然而,由于民间土地典、卖不分,活卖与绝卖混淆,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和回赎权有时难以分清(详见后文)。除享有先买权外,有些地方土地卖主的上手业主还有权从卖价中分润。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这种分润被称为"脱业钱"、"画字银"、"画押银"、"赏贺银"等等,有的由买主给付,有的由卖主给付(周远廉、谢肇华,1986:41-42)。但是,与周和谢的意见相反,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习惯"既对业主不利, 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远廉、谢肇华,1986:42),而仍然想强调它对当时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产权确认的特殊功能。比如:&nbsp;安徽来安县:不动产卖契,契约成立时须将上首卖契出业人邀请到场,商明界线,有无错误,凭中画字,由买主送给银洋,谓之上业礼。其额数多寡并无一定。(《大全》四:23)&nbsp;显然,原业主在这里起了确认和确定产权的作用("商明界限,有无错误")。原业主的出场,有效地降低了买方的风险,抑制了卖方偷卖他人田产的动机,也避免了与土地四邻的界线纠纷,反过来对真正想出手田产的卖家也是有利的--上手业主的出场使得他的土地产权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在其它一些地方,老业主的出场被上手老契的转让代替--可以想见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它没有引起风险的上升的话。例如,在河南信阳、罗山等县,"卖地须交老契",原因是"其地田地无丈尺,边界多不清楚,若无老契可凭,买后多生纠葛,尤恐有冒卖情事。""其小户人家卖田,多因无老契拒绝不买,故现时习惯以非交老契不可"(《大全》四:6)。而在河南确山县,"卖地须四邻到场","若四邻不到场,即不能成交 。其不成交老契之原因,为四邻既到场,当然无边界及其它不清之纠葛,老契无甚用途,故全以新契为凭。"(《大全》四:7)河南洛宁,因为"卖地不交上手老契","故一产两卖之事,近年层见迭出"(《大全》四:8)。转交上手老契有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出卖的土地仅是老契所载的一部分,老契又如何分割--这显示出老契逊于正式土地登记制度中土地产权凭证的一个方面。看来民间并没有发明出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的办法来。在陕西镇巴县,"全部出卖则交老契,一部出卖则否"(《大全》四:11);在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不动产契据漏税者十恒七八,又大半不交上手老契,其于业中过割一部者,亦不批载老契",致使"辨别真赝时形困难。"(《大全》二:3)上述情形不免引起人们一个疑问。中国很早便有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明代便有以田为经、以户为纬的鱼鳞册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的黄册,隔年大造,变更登记,不可谓不严密(何炳棣,1988),而为什么民间的产权交易仍然如此强烈地依赖上手业主的出场确认,以及以私契代替土地产权证明等非官方的制度安排呢?1926年,当时的中国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学员郑行亮在江苏吴县调查土地制度时发现,在吴县,民间流行的土地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多种(郑行亮,1977:30-32):&nbsp;1、地价税执照,民间总称为粮串,内载户名、都图、田分、征税银数等。2、版图执业清田新单,俗称方单。系前清同治五年,当时长洲县令蒯德谟因为民间田地印单"遭匪遗失"而设局清理,发给新单,以为民间土地执业凭证。3、长洲县补单,其效力与同治五年所给之新田单同,因新田单被灾焚失等,呈清核准补给此单,故名补单,俗称"火照"。4、丈票,同治五年办理清丈时所给,凭以调换新田单,票面载明"都图字圩"、"则款亩分"、"业主姓名"等。到1920年代60余年,尚有极少数未经调换,留在民间作为土地产权凭证。&nbsp;民国以来推补的有:&nbsp;5、财政厅印单,此单系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呈财政厅核准办理补粮升课事宜,以民间原粮不足,经申请升补,查明核准发给此单执业,效用与方单相同。6、江苏省政府执照,此照系向沙田官产局备价承领土地,呈准省政府发给,作为领户执业凭证,并粘有绘图。&nbsp;此外便是各种"契纸",也用作证明产权的凭证:&nbsp;7、红契,即官契。此项契纸系江苏省财政厅印售,印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官契纸"字样,买卖成交立契后限三个月投税过户,为民国合法之执业凭证。俗称为"红契",而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8、白契,即私契。民间典买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拔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拔条"其实也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nbsp;然而,不管是前清还是民国,发行土地产权凭证或者推广官契,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征收田赋和搜刮契税(参见李奋,1977:161),我们将在"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看到,只要能收到田赋,政府是不怎么关心产税脱节的;政府只在关心税收的前提下关心民间的田地亩数是否确实,以至于长久以来中国土地的官方统计数字只是"征税单位",而与实际数字相差甚远(何炳棣,1988)。官方的产权凭证,其证明效力有时的确比民间的产业簿、分家书、老契更强,如江西上饶,"凡系争田地山塘,每视黄册库图为最有力之证据"(《大全》二:13),浙江德清县也是"买卖产业重印单不重契据"(《大全》二:23),但那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支出,更大的交易费用。就经官税契而言,在江苏盐城"契税税率卖九典六(指买契征收价额9%,典契征收价额6%--引者注),实嫌太重,乃又带征附加及用费,如以银洋百元买田二亩(盐邑田价,上田每亩五十元),则正税附加及用费共需洋十九元九角五分,若典抵田地,则价值百元者,须耗费十元零二角。而中间人等烟酒茶饭之资,粮房处收粮进户等费用尚未与焉。且逾限及匿报均有罚,消耗既重,于是人民相率隐匿逃避,书吏亦因缘为奸。政府虽严定比额,并责成官契纸发行所管理员,许其经纪田房买卖,酌取中资,实行推收官契纸,照章填簿报告,但徒有重税之名,无足额之实,反使人民作伪以逃税,如皆用白契典凭不税,以及短写契价之类,不一而足。"(何新铭,1977:24)以上调查提醒我们,要评价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只能把它跟当时正式的、官方的制度相比较,而不能与某种理想的制度设计相比较。如前所述,官方交易程序和产权证明文书或许有更大的效力,但它也有书吏或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敲诈勒索的坏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震学院学员的调查,都表明民间乐于采用习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对官方交易程序持厌恶和逃避态度:&nbsp;安徽和县:不动产之买卖,除中正及中用外,尚有各项费用,照正价加一,名曰使费,如田土则有折席费、画字礼......折席费尚有亲房折席费,上业折席费之二种,其额数照正价加一,以为各项费用分配之用。此项费用,即为预杜后累起见。有此分润,庶使亲房上业,均经到场,不致另生枝节。本无害于善良风俗,相习成风,由来已久,于立契时,正价交兑,买卖双方,均乐于从事,毫无留难。(《大全》四:23-24)。&nbsp;与这种"毫无留难"的态度相反的则是调查者对官方制度腐败的抨击。比如,据地政学院傅广泽1935年在安徽的调查,土地转移的正式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几项:&nbsp;表2.土地交易经官使费(买价50元)&nbsp;&nbsp;项目金额(元)占买价百分比(%)草契纸费0.050.1监证人书契费0.501官契纸费0.501契税3.006契税附加3.006推收费用0.150.3合计7.2014.4&nbsp;&nbsp;资料来源:傅广泽,1977:69。&nbsp;傅广泽写道:"然此犹指按期投税者而言,若一逾限,则须加上罚金数目,其负担将更重矣,即使按期投税,如计入红印钱等各项额外勒索,其数目亦不止此。此所以人民对于税契争相逃避与减报价格也!"(傅广泽,1977:69)。而且,由于互惠制度的存在,民间的中人费和"折席费",并不象经官使费那样"一去无回",而民和官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互惠"的。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民间的交易方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却仍能历久而长存。而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也是重要的。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杨国桢先生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写道:"[明代]处理产税脱节的办法,是规定在土地成交到推收这段时间内,实际管业的买主必须津贴粮差,而由卖主输纳。这种变通,形式上可以避免税粮无着,但它又使出卖的田地变成一种'活业',卖主在推收之前,可以借口'卖价不敷'要求加找田价,或借口'无从办纳钱粮'要求加贴,或者由于经济情况好转要求赎回,而买主在推收之前,又可以把田地转卖给第三者等等。这样,实际发生过的买卖行为便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杨国桢,1988:32)杨教授显然认为,明代伊始的"产税脱节"使得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典当或抵押关系,这种观点假设了所有或大部分买卖都要经过官方的推收这个环节,而这一点是不容易令人信服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由于经官程序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很多买卖的全过程实际上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前现代中国国家的能力,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监督每一笔实际发生的交易(参见何炳棣,1988)。另一种可能的理论会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活卖的流行,可能和我们在上文中谈到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关。即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着落于同一个被继承人的后代之间。转让只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之前,受让者就已经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在转让之后,转让者的权利也并就此而断绝,所以只能是典而不卖,卖而不绝:&nbsp;福建霞浦县:霞俗产业买卖,如在五服内,只典不断,俗谓同族无断业。(《大全》三:18)福建建阳、漳平县:建阳漳平,三服以内亲属,如有将田地房屋买卖,概不能作为断绝,俗谚所谓至亲无断业也。(《大全》三:13)&nbsp;还有一种解释是,在当时人们的意识里,出卖土地毕竟是一件辱没祖宗、"败家子"才做的事,其象征意义往往大过实际的经济意义,故亲族间的买卖,尤不能像外人那样恩断义绝:江苏省:查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其首尾均写杜绝永不回赎各字样,若家族间之买卖不动产,此等字句,大都引避,只写推并字样,其原因以一族之亲,田地转移,终属一姓,务避去买卖等字,以示亲善,该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买卖绝契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大全》三:23-24)&nbsp;以上解释,都有合理的一面;但活卖、找价、回赎、绝卖这一套同时也盛行于不具备亲族关系的人们之间,这时这些解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们还得寻找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我们还是从"土地的村级市场"出发来理解活卖制度为什么流行。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中国各地,农民首先是在血缘上,然后是在地缘上结合起来,并且这一点作为"社会结构"已经影响到土地的交易,这是从静态的方面观察;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去看,村庄中各个家庭因为生命周期的不同而处在不同的兴衰循环中,从而造成土地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出流进,而又始终局限在村级市场内。这其实是俄国农民学家恰亚洛夫"人口分化"理论的一个推论。根据恰亚洛夫的理论,小农家庭劳动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变动可以用劳动人数对消费人数的比率(P/E)变动来确定。当家庭中只有一对新婚夫妇时,劳动人口和消费人口相等,P/E的比值达到最大值1;随着孩子的不断出生,消费人口增多,P/E值不断下降,直到孩子成长为半劳力,P/E值才会反弹。如果孩子们全部成年,老人也不丧失劳动能力,P/E值最终会反弹到1(恰亚洛夫,1996:第一章)。显然,根据中国的实际,这个理论的细节还要作些修正。比如在中国传统的父子轴(father-son unit, Shiga Shuzo 1978)联合家庭中,P/E值可能在儿子长成娶亲,而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达到最大。然后,随着父母的衰老和新生儿的出生,P/E值不断下降,直到父亲故去,儿女长成才出现反弹。如此循环往复。[17]当然,我们关心的仍然是这种循环对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俄国实行份地制的地区,恰亚洛夫用统计材料证明了,农业活动量(在统计上用播种面积表示)的大小依赖于家庭规模,亦即P/E值大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大,P/E值小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小。俄国的份地制和地多人少、土地供给弹性大这一点可以使播种面积(广义地,经济活动量)随家庭规模及P/E值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但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呢?恰亚洛夫猜测:"土地的买卖可能也是土地利用量得以调节的一个途径。"(恰亚洛夫,1996:39)我认为恰亚洛夫的猜测是正确的。当然,随着家庭规模和P/E值变化而调节经济活动量的办法很多。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和小商业就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量的方法,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租佃。不过,这里我们主要用恰亚洛夫的理论来解释村级市场上活卖的流行。我认为,村庄中每个小农家庭可能都在人口方面遵循恰亚洛夫循环,但各家各户并不处在同一节律,这导致了土地不断从P/E值小的家庭流入P/E值大的家庭。当然理论上绝卖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功能。但活卖在这几点上优于绝卖:(1)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传统农业中,土地已经高度细零化,然而土地面积低于一定数额便不利耕作。以活卖价为绝卖价1/2计,则同样的金钱活买可以买到两倍于按绝卖价买的土地,从而避免由于一次总付费过重而使一块土地分卖多人,造成耕作困难;(2)在土地转移后,买卖双方家庭的人口分化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的经济状况并无好转或继续恶化(P/E值持续降低),他可以用加契找贴的办法补足原价,继续用之于消费,如果好转(P/E值增大),则一般以原活卖价赎回土地,投入生产,而绝卖没有这样的灵活性;(3)在土地的村级市场上,由于人口流动性很低,双方都不必担心这种活卖关系延续太长而另生枝节。土地的村级市场使得活卖(一种长期契约)并未付出长期契约一般要付出的高额交易费用,同时又发挥了随各家家庭规模变化来调节其经济活动量的功能;(4)最后,活卖在中国农村除了调整经济活动量外,可能还发挥了储蓄-消费的功能。小农家庭可以在P/E值最大的时候,用消费剩余购置土地,以备在P/E值变小的时候渐次活卖土地以维持消费流不至于中断。看来,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长期性和稳固性是由多种制度支撑的,土地的活卖、找价、回赎、绝卖只是其中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强调"土地活卖"("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出典"、"设定土地典权"这些概念在民法学上的微妙差别(参见戴炎辉,1979:310-316),他们在民法理论中的差别在中国实际中并不重要。以下行文中我们对"活卖"、"典卖"、"活典"、"出典"等用法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地,土地活卖(或"典卖"、"活典"、"出典")可分为两种,一种设定回赎年限,一种不定回赎年限,钱到回赎,福建顺昌县的调查最为详尽:&nbsp;福建顺昌县:顺昌无论土地房屋之出卖,多含有保留之风,即不肯轻易卖绝于人之意。故虽转移占有,而半附回赎之权,即清律之所谓活典是也。大略可分为二种。(一)回赎限定年限,逾期即作为卖绝者,此种情形,如典主于契约存续期间,得自由使用标的物,并得转典于人。典期一满,则所有主与转典主均有回赎之权,无力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所有权,并无何种之手续;(二)回赎不拘年限,陆续找价者。此种情形,如所有主无论何时,均可找赎,查自典约成立后,逾一二年找价卖绝者有之,或一找再找而仍活典者有之,或经五六年之久,备价回赎者亦有之。其找价之惯例,首次照原价加一成或加二成,若找价至三四五次,均照首次递次减半,甚至标的物昂贵之时,更可破递减之例,照时价估找,但典主不同意时,亦可外卖,或找至无价可找时,再另契卖绝。(《大全》三:13-14)&nbsp;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查中提到的两大问题--回赎年限和找贴次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而且政府也很早就表明了它的态度。各地习惯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和民间习惯之间不同的规范取向。例如,清朝的各级政府就曾多次明定回赎期限。乾隆六十年律例云:"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李文治,1957:43)。另外有些地方官也曾颁布类似规定,其总的背景是由于此类案件多有,词讼频起,令政府不胜其烦(李文治,1993:510-511)。而民商事习惯调查却发现,大部分地方的回赎年限由当事人以契约自行订之,或倾向于放宽对于回赎的限制:&nbsp;陕西华县、礼泉、户县:典当田宅,几年后许赎,皆依当事人契约定之。期满业主不赎,仍由当主管业。(《大全》四:13)陕西洋县:民间典当产业,业主如有原价,对期即可回赎,当主不得阻滞,习惯上不许设定若干年内不许回赎之限制。(《大全》四:13)其回赎期限多在十年之间。(《大全》四:12)湖北汉阳、兴山、麻城、郧县:凡典契内未定回赎期限者,汉阳与兴山、郧县、麻城习惯均使永远可以回赎。(《大全》三:35)&nbsp;即使定有期限,在许多地方,期限已过,原业主仍可回赎。&nbsp;福建闽清:闽清习惯,典契内容,多载明限三年或五年内取赎字样,故虽期限届满,迟延数年,典主不得抗赎,甚有逾越数十年或百余年仍有可取赎者。(《大全》三:15)湖北潜江县:潜江县出典田地,限满之后,无论何产,皆可回赎,找价、绝卖须由业主提议。(《大全》三:36)湖北广济县:广济典当田地,逾限仍听回赎,如双方愿意找价、绝卖亦可。(《大全》三:36)湖北谷城县:谷城县到期不赎,典主只能缓待,或转典与他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限满仍听回赎。(《大全》三:36)湖北竹山县:典契不载年限,惟载原价回赎,不得短少,俗有逼当不逼取之说,如业主实不能赎回,即请中作价照补,更立卖契。(《大全》三:36)江西赣县、南昌各县: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求买回,买主亦不拒绝。亦有约定买回而不拘期间者,则契内则写明钱便回赎字样。所谓钱便回赎者,即谓将来卖主有钱,随时可以回赎管业也。(《大全》二:4)&nbsp;也有个别地方如陕西洛南县、甘肃循化县有回赎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习惯(《大全》四:21)。除去这些例外,大部分地区的习惯是对回赎期限采取宽容态度,即定有回赎期限的,期满后仍听回赎,业主并不因回赎期满而当然失去产业;典主倘要取得产业的完全权利,尚得经过找价绝卖等手续。这种不依契约的作法,并非没有理由。因为限满之后,如典主急需用钱,可以采用转典或转让典权的办法从第三者那里收回货币,而不必非得让业主备价回赎;又因为尚有找价制度,故原主也不必担心不及时回赎会对自己造成多少损失。然对于未定回赎期限的产业,一般是允许永远回赎,没有三十年取得时效之类的规定。这不免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nbsp;归绥县:凡活约地亩,应于一定年限内回赎,本属通例。若约内但书不计年限,钱到回赎,必代远年湮,纠葛易启。归绥县发现此种约据甚多,往往因当事人死亡,承继人已视同永业,不予回赎,两造因而涉讼者有之。(《大全》四:6)&nbsp;如何区分"活卖"与"绝卖","活业"与"永业",民间已然发明了一些办法。但因为这方面的区分不清而造成大量词讼也是事实。然而清代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旨趣,却只是通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明定回赎年限),企图减少讼累,维系地方安靖,而非因势利导,采纳民间智慧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这一点在它对民间"找贴"制度的限制中亦可以看出:如康熙、雍正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湖广总督喻成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云南巡抚杨名时及广东省政府,都曾发布命令,禁止卖方找价回赎。(李文治,1993:510-511)杨国桢的契约研究却表明:"在清朝政府严禁找贴之后,江苏原有找贴4次以上的乡例,在契约文书形式上有所简化,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而且民间并不完全遵从一找一绝的律例,实际使用的找断契约仍在两次以上(如宝应、通州之例)。"(杨国桢,1988:24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民间仍大多以习惯为准。&nbsp;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质时,必定回赎年限,届期卖主无力回赎,得向买主找价,加立契约,续议年限,谓之凑尽,如限满仍无力回赎,尚可再尽再凑,甚至叠经先人凑尽之业,子孙遇有急需,仍得加找,惟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故俗语有一典九尽之称。(《大全》三:17)福建建瓯县:建瓯典卖各业,均得按照时价求找,甚有找至数十次者,其期间多在阴历年底,如有丧葬急需,并可随时求找,但不得溢过时价之额。(《大全》三:18)&nbsp;以上两例,均对找价次数不以为意,但强调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或"溢过时价之额"。有些地方,立了绝卖契亦可找价:&nbsp;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业产虽经立契断卖,数年之后,业主尚得向买主要求找贴,谓之洗断,并付洗断契为凭。(《大全》三:15)福建霞浦县:写明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业之业,尚得立字找贴一二三次,其第一贴照原断价加一,至二、三贴则照第一贴递次减半,但在咸丰成契者,止一卖一贴,同治后者,乃有三贴,俗例然也。(《大全》三:18-19)&nbsp;找价习惯的流行,使得一次付清的绝卖契,也采取"正价+找价"的价格构成方式:&nbsp;江苏省:出卖田土房屋,凭中出立卖契,本为通例。此间习惯,有找不与者,如正契卖价若干,找价则写外有乡例使费,初次加一,二次加一,三次加一,四次八折,五次七折,六次六折,七次加一,抽丰情借,各项使费,总共计钱若干,凭中一概收讫,再照云云。有声明于正契后,有另立一契者,实则所得找价,买者仍核入正价之内,契亦一次成立,卖者亦只知共卖若干亩,得价若干而已。缘社会既有此习惯,非先声明以杜后累不可也。(《大全》三:33)&nbsp;总之,民间习惯对找价亦不是漫无限制,但从以上数例可以看出,其限制的重点是找价的方式和总价额,对找价次数倒不以为意。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关心的是总价额,如果总价额一定,找价次数越多,每次找价额越小,这在有些情况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而政府只担心多次找价,易生纠葛,引起治安案件,故而限定找价次数,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价额倒不置一词。这里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范取向。直到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情绪的流露:&nbsp;安徽全椒、来安等县:全椒田地房屋之卖买契内,虽书明价已清楚,而民间仍有找价之风俗,甚至一找再找,纠缠不休。每至年关,拉驴牵牛,或耸令老朽,卧食受业之家,虽经县署再四示禁,而积习相沿,未能尽绝,穷极无聊者,无论矣。即中等社会,亦有借找价二字,任意需索,往往酿成讼事,实为不良习惯。(《大全》四:21-22)&nbsp;这则资料的调查者是全椒、来安两县知事,"并经全椒县知事引民国八年审理罗发源与董增寿为找价涉讼一案为据"(《调查录》:937-938)。其中仁井田陞所说的"官吏意识"(仁井田陞,1992)表露无遗。另外,关于典业的取赎时机,民间也有一定之规,大抵以不违农时为出发点。&nbsp;表3.各地典业取赎时限&nbsp;&nbsp;地点取赎时限出处奉天各县赎房最迟者不得逾旧历二月中旬,赎地最迟者不得逾旧历清明节《大全》四:19奉天铁岭县立春前,秋收后《大全》四:20奉天义县惊蛰以前,秋分以后《大全》四:20绥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必在收割以后,即阴历之三九两月《大全》四:5山西临汾县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大全》四:16山西沁源县立春后不赎地《大全》四:16山西屯留县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大全》四:16山西猗氏县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大全》四:16山西介休县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大全》四:17山西黎城县不得逾清明节《大全》四:17河南源县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大全》四:6陕西户县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大全》四:13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大全》四:14陕西乾县东北乡夏秋皆以播种为限《大全》四:14安徽来安县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大全》四:25安徽蒙城县清明以前《大全》四:25福建闽清县旧历十一月三十日《大全》三:14福建福州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大全》三:17福建平潭县旧历二月底为限《大全》三:18福建霞浦县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大全》三:19&nbsp;&nbsp;&nbsp;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2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18)。等等。&nbsp;5、转典在关于找价和回赎的习惯法中,出典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因为找价回赎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出典方手里。但是,在土地"活卖"或"出典"期间,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都可能是不确定的,双方也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件,而需要对已成立的契约关系进行变通。如果出典人要在典限到期之前取赎:&nbsp;安徽夥县:夥县不动产之典质,典约内如记明回赎年限,债务人于期限到来前,商得债权人之同意赎回时,债权人所出中资、契税等费,应由债务者负担。若于限外取赎,债务人只须备还原价,不负担一切损失。(《大全》四:25)山西介休县:出典房地,未届回赎时期,原业主若欲赎回出卖,应按未满期典价,以二分计息,否则不许回赎。(《大全》四:16)&nbsp;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经济状况同时恶化,原业主无力回赎,典主也无力给予找价,而双方或一方又遇到某种急需,需要第三人来承担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引起了"转典"或"转当"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提到的"转典",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未加区分。第一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再典于丙,此之谓转典(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5条);第二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后甲在某种条件将该业出典方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物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8条);第三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典权人之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权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917条)。图示如下:&nbsp;&nbsp;&nbsp;&nbsp; 甲&nbsp;&nbsp;&nbsp; 乙&nbsp;&nbsp;&nbsp; 丙&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甲&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乙&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甲&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乙&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丙&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丙&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a.转典&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典物让与&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c.典权让与&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图1.转典、典物让与、典权让与&nbsp;例如:&nbsp;江苏砀山县:凡转当不动产,亦分二种,(一)由业主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拟再复价,不得当主同意者,可由业主加价转当于他人。(二)由当主转当:(甲)原价转当,典期未满之前,当主可以将所当之不动产,原价转于他人,仍以原约所载为有效;(乙)滥价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无力回赎,当主如有急需,可滥价若干,转当于他人,即以原约交付新当主,但业主钱到即赎,新当主如不得收益,仍不得短偿之利也;(丙)长价转当,无论典期满否,当主均可以所当之地,加价转当于他人为业,[业]主回赎仍照原价交纳于原当主。[原当主]将自身所长之价,如数备齐,向新当主回赎。(《大全》三:30)&nbsp;以上"业主转当"可视为典物让与,"当主转当"之"长价转当",似为转典,"滥价转当"似为典权让与,"原价转当"则两者都有可能。有的资料则相当清楚,例如强调"转典"不能越过转典主(即图1a中之乙)。&nbsp;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权,例可移转。如甲有业原典于乙,限期五年取赎,厥后无论满限与否,乙有移转于丙之权,但须约明原主取赎,不拘年限等语。取赎时由乙及丙,不得越序。(《大全》三:18)福建闽清漳平:闽清漳平习惯,典业多有限满尚未取赎者,典主不能向业主限期取赎,只得将该典业转典他人。至业主赎回之时,备足原价,邀同原典主向赎。(《大全》三:15)&nbsp;有些地方,由于发明了活典正副契制,而使得"典权转让"无需原典主之参与而可以完成,并得以减少交易费用。&nbsp;陕西风翔县:民间出典田地,由业主书立活典正契,载明年限,交典主收执,逾期典主无力回赎者,准典主书立活典副契转典,并于副契内批明随带正契一纸,嗣后业主备价取赎,即可与初典主说明,径向现典主撤销正副典契,将地直接赎回。(《大全》四:13)&nbsp;典契制度的发达,亦使"转典"与"典权让与"的界限明确了:&nbsp;河南巩县:凡甲产出当于乙,若乙复当于丙时,连同原当契一并交付,是谓转当。嗣后甲可向丙回赎,与乙无干,若未连同原当契交付,则谓清当,甲只得向乙回赎,乙向丙回赎。(《大全》四:7)&nbsp;这里所谓"转当"即典权让与,"清当"即转典,区别则在于"乙"是否向"丙"交付原当契,可见当契完全有证明和表示产权的作用。另外一例是:&nbsp;山西平遥、孝义等县:典主将受典产业,转典于人,只于原典契内,加批转典字样,交付转典主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反是若转典时另立新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后业主并不得直接向原转主告赎。(《大全》四:17)&nbsp;这里是否"转典","原典权利存否以已未交付原典契为断"(《大全》四:17)也说明书契对于证明产权的作用。至于"典物让与",有的地方仍需三方共同参与:&nbsp;福建霞浦县:至如向甲出典之业,而赎期未届,又卖断于乙,则须邀甲在见,立一汇赎字,交乙向甲汇赎(《大全》三:19)福建福州:例如甲有不动产,先典于乙,未经断卖旋欲将该不动产断卖于丙,此时甲对于乙因典限未满,或赎期已过,不能即时移转其所有物,可由甲立一卖断契(即呼断尾)先付于丙,向丙收足其断价,嗣后便可由丙向甲取赎前典产业。此种断尾契约,除由甲丙议定买卖外,间有邀乙列名在见者。(《大全》三:16)&nbsp;倘若契约制度足够发达,可以副契等证明产权,则无需邀"乙"参加。&nbsp;江苏金山县:金山县习惯,民间出典田亩,除由原业主出具典契,交由典主外,受典者更须依式书一活典副契,交与业主,以备将来回赎之地步。但日后业主无力回赎,又许另立绝让副契,连同典主当日交与之活典副契,一并得价,绝让与第三者。于是日后第三者,即得照原典契约,代业主之地位,经向受典者缴价,回赎原业。(《大全》三:22)&nbsp;以上"典物让与",已然牵扯到不止一个交易关系,倘地已典出,那么买卖关系除受到亲邻先买权和上手业主权的限制外,则还要考虑典权人的利益。依次类推,在出典田地时,也得考虑与承租人的关系。民商事习惯调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活卖)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nbsp;奉天洮南一带及义县绥中等处:洮南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及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典附有期限与否,概不得制限所有者行使权利,但所有者于典卖时,各该租典户有优先权。(《大全》四:20)奉天锦县: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此锦属习惯语也。绎其语意,似仅指承租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当,受当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卖而言,然考其拘束一般人之效力,实不止此。如租他人之地耕作者,遇业主将该地出当或出卖时,受当者或受卖者倘欲自种,承租者即将地退出,受当者对于受买者亦然(租房亦同)。此间发现此种事实,大都如此结束,罕有坚持异议者。(《大全》四:20)归绥及萨拉齐等县:业主将已典之地复典于他人,典主可以阻止,若业主将已典之地出卖于他人,则典主仅能索偿典价,不能禁止出卖,惟典主有意购买时,可以有先买权。(《大全》四:5)&nbsp;出租人出典土地于第三人,出典人出卖土地于第三人,都可能对租、典契约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为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除选择标的物外,还可能要选择交易对象,这正是土地的村级市场上交易人身性的体现。出租人和出典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不对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可能受损的对方当事人以优先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作法。除表1所列典权人的先买权外,其它典权人享有先买权的例证还有:&nbsp;奉天怀德等县:怀德民间典当田宅,若地主有出兑田地之时,典当主有优先留兑之权。(《大全》四:20)江苏砀山县:凡典当不动产成交后,业主欲复绝卖,须商之于当主,如当主不愿价买,方准卖于他人。无论曾否满年,均得向买主备价回赎执业。(《大全》三:30)&nbsp;但这时典主的先买权要与亲族、邻里、上业主排序(参见表1)。如有重复典押情事,先买权之行使,山东掖县的习惯是尽先不尽后:&nbsp;山东掖县:甲将物先后出典于甲乙二人,其价目相同,至承买时应以甲为有先买之权利,谓之尽先不尽后。(《大全》四:18)&nbsp;以上我们讨论了与土地活卖、出典有关的一系列习惯作法。民间交易制度之完备精细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里我只想指出民间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它特别善于在已有的流行的制度上创新或完善一个制度。它和法典化创新的区别在于,没有明确的、专业的"制度企业家",从而也使创新表现为一种散漫的、随机的经验方式,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吉尔茨,1994)。6、 过粮与产权重组拥有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并不见得永远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作为一项资产(assets),倘若加在它上面的负担(包括赋税和地租)太重,则其净值完全可能成为零或负值。明朝中后叶,有些小户人家就因为政府加在田土上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其产出,而只好带产投靠大户或索性弃产逃亡(田建周1957)。如果我们接受Coase的观点,将生产要素看作是"为某种(实体)行为的权利"(Coase,1960),事情就会变得容易理解一些:这种看法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土地的交易,看作是以土地为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交易。而"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当事人合议分割并另行组合的,落实到土地交易上,就是资产和税负互相剥离,单独交易,甚至把甲地上的税负转移到乙地上,以抬高甲地的价格[18]。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价卖无粮地亩"和"买卖粮差"的习惯:&nbsp;陕西省蓝田县:例如甲有祖遗多数地亩,其地坡平不等,粮赋亦多寡不均,如平地每亩粮三升六合,山坡地粮有每亩一升五合者,有每亩一升者。其后甲将地陆续出卖,无论坡平,均令买主按照每亩粮三升六合过割,次第将粮过尽。结果上所余地亩,全无粮赋,嗣后甲再变卖地亩,竟无粮可过,遂高抬价值,或于卖契内注明按年补付甲粮钱若干。(《大全》四:12)江苏砀山县:砀邑自清乾隆年间,黄河决口,被灾之处,豁免钱粮,居全县四分之三。民国成立,渐次生科,而无粮者尚居三分之一。此项田地,一有买卖,卖主必从己身他处之粮差过于买主,若卖主无粮可过,亦必商之他姓有粮者转过于买主,或由买主商之卖主,竟不过粮,均须纳赀于卖主,得其允可,名曰买差卖差。此等习惯,熟田中无之。(《大全》三:34)&nbsp;在这里,由于买卖方将国家税负作为土地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剖离和再组合,以至于事实上使对土地的课税又变为对人头的课税。&nbsp;江西乐安县:出典之田,粮归原业主,抑归承典人完纳,以立约时批明为准。非典业之粮,尽归原业主也。惟有卖田不卖粮,典田不典粮之恶习,往往有盈阡累陌者,不税一钱,收无斗米者,年征旧税,此所以酿成疲玩之习也。(《大全》三:39)&nbsp;然而政府关心的似乎只是税收的总额,而不是税制的合理,至于"皇粮国税"究竟由谁办纳,是否"产税脱节",并不在它的注意范围之内。有资料表明,正是政府的办事人员在过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推收手续设置了巨额交易费用,而使民间不得不隐匿买卖以规避推收,以至形成买卖田亩,纳税户头并不随之转移的现象,:&nbsp;浙江缙云县:缙云积习,民间买卖田宅,每有业主易至数手而粮不过户者。审其原因,一切由前清推收粮吏,需索规费甚巨,故民间为规避其索费起见,遂各隐匿其买卖事实,另由原承粮户向现管业主赍钱纳粮,称曰税户,相沿既久,视为习惯,民国以来,亦未革除净尽。(《大全》二:26)&nbsp;研究表明,直到1940年代前的华北农村,作为征税者的国家和作为纳税者的农户,并没有建立起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就征税而言,国家的触角并未直接进入村庄内部,而依然由半公半私的里胥书手代为办纳(杜赞奇,1994:205-218)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和摊款不仅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一部分(黄宗智,1986;杜赞奇,1994)。7、中人和中人费无论是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还是在明清以来各种土地交易契式中,从寻觅买主、撮合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典后复卖、找价取赎,我们都可以看到中人的活跃身影。这种现象甚至给人一个印象,即中国的土地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一个买--卖--中三方的契约。中人类型也所在多多,功能、责任也各不相同。&nbsp;福建顺昌县:卖买房屋山田,凭中人居间议价,代笔人依议写契,在见人(多属买主亲族)看明画押。(《大全》二:31)江西乐安县:其中证有书在见人,有书在场人,有书说合人,大半系友、戚、族三种人为之,各人名下只有同押字样,从未分名签押,若因契据涉讼,中证不认在场,亦属无从证明。(《大全》三:37)福建浦城县:浦俗买卖产业有居间人,谓之言议与中见,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俗称花红)。如该买卖之标的物品有重买及虚伪情事,居间人应负责任(《大全》二:27)浙江嘉兴县: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嘉邑全境,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大全》四:27)&nbsp;从以上几条材料可以看出,中人除了我们在觅买文书一节中提到的寻觅买主的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然而,上述职能并不见得由一个人自始自终全部承担:&nbsp;直隶清苑县:卖地不以原典中人为限,田宅有先典后卖之习惯,纵使前后中人更易,亦不许卖主事后翻悔。(《大全》四:3)&nbsp;而呈现一种反职业化的倾向,除前面材料中体现的说合、代笔、公证、担保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外,有时候为图取中资,甚至同一人在同一场合的职能也角色化、而不是职业化了:&nbsp;江西赣南各县:惟作书件之代笔,每又为说合之中人,故有一人而具二名,如作书件之名为赵甲,而作中人之名则为赵乙。其所以具二名者,盖以中人之名义得中人费,以代笔之名义得代笔费也。(《大全》二:2-3)&nbsp;杜赞奇根据1940年代的满铁调查资料研究了华北平原四个村庄(侯家营、沙井、寺北柴、吴店,均属河北省)的中人活动情况,得出了与本文作者类似的结论:"两个订立契约的生人都认得的一个第三人的出现,其本身便是促成交涉的一种方式,因为它给合同增添了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对于防止违反合同,亦是类似的考虑在起作用。"(Duara,1990),如果从"给合同增添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去考虑,上述中人及中人活动的反职业化就容易理解了。那就是:在一个村级土地市场上,与契约当事人有种种关系的人(当事人的友、戚、族以及杜赞奇注意到的村庄领袖和地方精英)都可以给契约加进一个人格化的因素而使之更为牢固,职业化固然有职业化的好处,但狭小的村级土地市场一般却并不需要这样一个职业化的中人。[19]杜赞奇的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两个职业化的或半职业化的收费型中人。但是,要接近这些人仍然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利用中人找中人"(using a middleman to secure a middleman)(Duara,1990),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情和面子等人格化因素在村级土地交易中的巨大作用。收费的中人一般被称为"牙行"或"经纪"。从民商事习惯调查看来,一般的费率在总价款的5%左右。&nbsp;表4.中人费&nbsp;地点事项占总契价的比例(%)买方出(%)卖方出(%)中人*得(%)代笔人得(%)出处直隶清苑县买卖地亩532--《大全》二:29绥远归绥县买卖动产不动产532--《大全》二:31-32安徽广德县卖买田房55032《大全》二:30安徽舒城县卖买田房75252《大全》二:30安徽天长县卖买田产532--《大全》二:30安徽当涂县不动产卖买532--《大全》二:30安徽五河县不动产买卖10100--《大全》二:30湖北五峰县买卖田地屋宇3-5----《大全》二:28湖北兴山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郧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汉阳买卖不动产532--《大全》二:28湖北竹溪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28湖北谷城县买卖房屋田地3----《大全》二:28湖北潜江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103624----《大全》二:28&nbsp;湖北广济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8----3523《大全》二:28&nbsp;湖北京山县买卖田地5----《大全》二:28湖北竹山县买卖田地5--32《大全》二:28湖北巴东县买卖田地64251《大全》二:28湖南长沙县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典当343202----《大全》二:27江西南昌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343400----《大全》二:27江西赣县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31福建闽清县典断房屋、田园、山场532--《大全》二:31福建顺昌县买卖房屋山田550--《大全》二:31陕西南郑县置买田宅5--32***《大全》二:30-31&nbsp;&nbsp;&nbsp;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在上文"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中,我们已经初步运用了Coase把生产要素看作是人们为某种行为之"权利"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土地"之交易,实为"土地产权"之交易。从民间规避官方推收程序的过粮习惯中我们看到,土地交易的当事人甚至把国家的税粮负担也当作土地总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重新组合,而对自己的土地产权进行再定义。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产权"乃是复数用法,即所谓"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容易理解的是,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上的所有权利(rights),当然这一束权利中的不同权利亦可由不同的人拥有,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查士丁尼,1989),英美法上的财产信托(Fratcher, 出版年代不详),即属此类。不容易理解的是,一块土地上竟然同时存在两束权利,可以分别转让,不受另一方之干涉,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聚讼纷纭的"一田两主"习惯(参见陈秋坤,1988)。&nbsp;&nbsp;表5.各地田骨田皮的不同名称&nbsp;地点田骨的名称田皮的名称出处江苏省各县底田面田、肥灰田《大全》五:6江苏靖江县田底田面、工本田《大全》五:7江苏松江县田底田面《大全》五:7江苏常熟县田底田面、灰肥田《大全》五:8江苏无锡县田底、粮田田面、灰肥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安徽绩溪县大买小买、小顶(大全》四:42浙江宁海县下面田上面田《大全》五:28浙江桐庐县大卖小卖、客田《大全》四:26-27浙江吴兴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3浙江慈溪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绍兴县大买、田面小顶、田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诸暨县大卖、业田小卖、佃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上虞县-小卖、顶头《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黄岩县则田、下皮佃田、上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温岭县上皮下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金华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兰溪县民田、大田客田、小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武义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衢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江山县大根小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淳安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寿昌县民田客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庆元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8浙江鄞县大业小业《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义乌县客田租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平湖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6江西临川县大业小业《大全》四:5江西赣南各县田骨田皮《大全》四:29-30,31-32江西宁都县田骨田皮《大全》五:18江西乐安县田骨田皮《大全》三:39江西宁都、赣县、大庾田骨田皮《大全》二:3福建闽清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7福建建瓯县大苗小苗《大全》四:27福建连江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8福建南平县苗田税田《大全》四:28-29福建浦城县大苗小苗《大全》三:15福建古田县面田根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2福建松溪县粮、粮骨埂、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3&nbsp;&nbsp;&nbsp;&nbsp;所谓一田两主,仁井田陞有云:"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则认为,一田两主中的田皮权主要从永佃权转化而来(杨国桢,1988:102),并同时辩明:"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两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杨国桢,1988:102)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田皮权与永佃权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欠租并不能成为田骨权人"夺佃"的理由,而对永佃权则是:&nbsp;江苏省:相沿日久,佃户竟持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大全》四:29)&nbsp;既然"业主亦无异议",则佃户不许业主自由夺佃,已不仅为佃户一方之权利要求(claim),而成为一种具有习惯上之合法性的权利(rights)。调查人员并且指出,"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大全》四:29)更证明了这一点。下文材料中如出现"有转让权的,业主不能随便夺佃退佃"的"永佃权"字样,一律视为田面权处理。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一田两主制下田皮权和田骨权的内容,即两个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各有不同。收益权方面,田皮权人向田骨权人交租,剩余为田皮权人的收益;田骨权人向国家纳粮,剩余为田骨权人的收益。&nbsp;福建闽清县:闽清之田,多分根面,该田如归一主所有,其契约或阄书上必载明根面全。如属两主所有,则面主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27)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所有权为纳赋收租;佃农所有者为田面,其所有权为耕作还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浙江诸暨县:农民有业田佃田之别,业田曰大卖,佃田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nbsp;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不得干涉。&nbsp;福建南平县:南平习惯,同一土地上得有两个所有权,一曰苗田所有权,一曰税田所有权(顺昌建瓯等县称骨田皮田)。此两个所有权,可以单独卖买、让与、继承。(《大全》四:28-29)江苏省各县:苏省各邑,卖买田亩,有分面田底田者。面田为业主所有,底田为佃户所有,面田底田,业主佃户,可以各别出卖,或质押。(《大全》五:6)浙江桐庐县:桐庐买卖田产有大卖小卖名目。大卖为所有权移转,小卖为永佃权之移转。二者同兼卖,须于契内注明一并卖尽字样,买主方有自由召佃之权。其无此字样者,仅系大卖,原卖方仍保留永佃权,虽亦照普通形式,另立租票交与买主,得写明如租谷不清,任凭业主另召等字样。实在田主仅能按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元不等,并得自由出售,或充作担保。凡受买此权者,谓之小卖,小卖人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大全》四:26-27)&nbsp;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nbsp;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等县:田地契据,通常书卖或永卖或绝卖字样,其有书退字或永退或杜退或交回工本等字样者,概属租田(亦曰管皮)......盖租田含有永佃性质,故不曰卖而曰退,然有一部所有权(即皮),故形式上为退,而实质上仍无异于卖。其有将皮退并于管骨者,谓之交回工本,或将骨卖并于管皮者,谓之华利,与普通粮田无异。若管皮者出退于他人,必于退字上载明纳某姓(即管骨人)租若干。(《大全》二:3)&nbsp;值得注意的是,田皮权的买卖似仍局限于村级土地市场,受到亲族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绝卖、中人等习惯的制约。"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财产拥有单位;部分基于实际考虑,农家常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进出自己的地块。"(黄宗智,1992:110;参见何梦雷,1977,载萧铮[编],1977:33089-33094;杨国桢, 1988:345-354),相比之下,田骨权由于大部为不在村地主所有,其买卖便很少受到村庄的社会结构的制约而变得十分自由。黄宗智的口述历史资料表明:"20世纪的华阳桥(江苏松江县华阳桥乡--引者注)已形成了一个几乎是自由竞争的田底权市场。田底权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这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黄宗智,1992:110)这和费孝通三十年代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人类学调查时发现的几乎完全相同:"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象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费孝通,1986:131)然而,田骨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租权--毕竟是建立在"租户交租的能力"和"收租的可靠性"之上的。如果拥有田骨权的不在村地主无法得到地租,那么田骨权人就可能象一个得不到分红的股东一样,他的田骨权就是废纸一张。民商事习惯调查中便有这种可能性的反映:&nbsp;江西赣南各县:田主只知向佃户征收原议额租,并不知其田之所在,而佃人因耕作既久,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最为弊薮,或于退约内少载骨租,得以倍加退价,或隐瞒田丘,冒作己田出卖,致使皮田已转乙耕,而骨租仍留甲纳。迨至抗欠数年,田亡而租亦无着。此赣南各县皮骨分管之通病也。(《大全》四:32)&nbsp;江西宁都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宁都有鉴于此,故于前清雍正年间,禀请官厅禁止佃户私退,凡遇易主换佃之时,则由田主发给批字,交佃人为证,佃人亦立赁字,交田主为据。"(《大全》四:32)即由官方出面设定易主换佃的程序,以民间的有效力的契约文据("批字"、"赁字")为依托的,执行的结果据说是"流弊自较各县为少。"(《大全》四:32)在费孝通所调查的江苏省吴江县,有一种被称为收租局的专门机构代理众多田骨权人收租(费孝通,1986:132-133;一般地,参见Muramatsu,1970)。Lojewski研究了苏州地区收租局(租栈)的四个租簿(吴邑正租簿、长邑正租簿、吴邑副租簿、长邑副租簿),发现对于拥有大量田骨但其座落极其分散的田主来说,把租额的4%的交给租栈,由它们代理收租,是极有"经营效率"的(Lojewski,1980)。而且,租栈大多由有地位的绅士(gentry)经营,在代理向官府交纳槽粮方面,它也可以保护那些没有地位的田骨权人免受衙门官吏的盘剥。为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它也在要求官方降低税额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而它本身的存在也有利于减轻田主和佃户之间的紧张关系(Lojewski,1980)然而,很难相信事情总是这样美妙的。五十年代土地改革之后,就在苏南的无锡、苏州、常熟、吴江一带,揭露出很多使用暴力手法催租的骇人听闻的案件。(潘光旦、全慰天,1951;孙毓棠,1951;周其忠,1965)而且,我们也不能忽略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保证交租的可靠性、维系"一田两主"制方面的作用。当费孝通问到"你为什么要交租?"时,开弦弓村的老年人回答说:"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费孝通接着评论道:"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费孝通,1986:133)田皮的转让不限于卖(活卖或绝卖),田皮转租后"久佃成主"也是所在多有。如此一块田地上便可能存在三个人的三束权利,形成"一田三主"(仁井田陞,1992),田面主成为所谓"二地主",佃户除向田骨权人交"大租"外,还得向田皮权人交纳"小租"。&nbsp;安徽绩溪县: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曰小顶,共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租谷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大全》四:42)&nbsp;"一田三主"习惯,似乎福建、台湾发生最多(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1988:113-122,291-304)。那里田骨、田皮又被称为"大租"、"小租"(因都成为收租权),并且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物权,分别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地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杨国桢,1988:345),典买程序与第三章所论相同(参见杨国桢,1988:345-354)。另外,一田两主习惯不仅见于田亩,亦发生于有竹木出产之山林,形成山皮山骨两束权利,与一田两主大同而小异:&nbsp;江西乐安县:竹木山场,有山皮山骨之分。竹木所有权谓之山皮,土地所有权谓之山骨。山皮所有人对于山骨所有人,仅须永远按年交纳山租,并无年限限制。其山骨所有人,亦不能收回自种竹木。如果山皮所有人自愿让还,得将竹木削光还山免租。再,山皮山骨所有权均可独立典当或转让。(《大全》四:28)&nbsp;然而,福建有些地方,山场除有竹木、垦种等经济收益外,往往还被视为起屋造坟的风水之地。我们看看福建闽清是如何在山皮权人和山骨权人之间界定"风水地"的产权的:&nbsp;福建闽清县:闽清之山,多分皮底,其底主甲如将该山付乙垦种,递年只收山租,立字交乙执凭,从此乙为皮主,得再转付与丙承佃,立约分抽其利益,不准甲出干涉。但该山内如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由甲收价立字,批卖于丁,或赠于戊,乙丙亦不得干涉。该吉地四至通常自所围之岭量起,前后左右各一丈二尺为准,惟四至内如有树木等物必须砍伐者,应由甲等酌向乙丙偿还损失。(《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山底在城内池张两姓最多,并无契证,只凭簿据管业,凡遇批卖吉地,有山皮者不敢抗拒。(《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者,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大全》四:28)&nbsp;即风水地、吉地址由山骨权人所有,这反过来形成对山皮权人权利的限制;但是,山皮权人对于山皮上之附着物如树木之类的权利是极为清楚的,拥有"吉地"址批卖权的山骨权人如有侵犯,须按"责任规则"[20]予以赔偿。更有意思的是江南鱼米之乡,养鱼栽稻都需有水相随,但同一湖泊或水塘,灌溉取水权和取鱼权亦可分立,是为"水面权"和"水底权",或曰"一水两权"。&nbsp;湖北广济县、谷城县:广济县习惯,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能取鱼。谷城县习惯,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大全》四:35)湖南常德县: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仅有该湖水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之权,谓之水底权。(《大全》四:35-36)湖北麻城县:麻城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大全》四:40)&nbsp;灌溉权(水分)和养鱼权(鱼分)之间可以一起转移,也可以分别转移,然而鱼无水不能存活,故鱼分对水分有较多的依赖。&nbsp;湖北竹溪县:竹溪县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权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课。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大全》四:40)江西赣南各县:塘有水分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当然有塘面,有塘面不必有塘底。盖塘水系随田转移,鱼分必契约载有放养字样,始有养鱼权。塘面但契内载有某塘灌荫,即属有分。塘底必契内载明某塘沙坞,或沙湖字样。塘底开井养泉,谓之沙坞,始能于塘面涸竭之时,更引塘底之水。(《大全》四:31)湖南临澧县:湘省民间卖田契约类皆载有塘堰几口字样。盖因水为田亩,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惟堰水可能蓄鱼,故遂有鱼分水分之别。临澧县习惯,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权利,已为该邑人民所公认。(《大全》二:18)&nbsp;上例中"盖因水为田母,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一语甚为关键,它意味着灌溉权(水分)对于水田来说,可能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如果"水分"与"鱼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一旦养鱼和灌溉在用水问题上产生矛盾,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处理。权利的分化有时候达到惊人的程度,安徽贵池的取鱼权甚至按大水小水划分为两束,可归不同的人所有。&nbsp;安徽贵池县:贵池渔业买卖,在同一湖河四至之内,有大水小水之分。其契内载明船网采取鱼息字样者,只能于大水时取鱼,水落则否。若载明萼氽花篮采取字样,则于小水时采取鱼鲜。(《大全》:42)&nbsp;然而,水和鱼都是所谓"易逝的财产"(考特、尤伦,1994:170-184),"水分"与"鱼分"、"塘面"与"塘底"的权利划分,比起"田皮"、"田骨"和"山皮"、"山骨"的划分来,在技术上更难以界定,互相侵犯的可能性也大:&nbsp;湖北汉阳县:汉阳习惯,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界限天然,无待划分。其所以有纠葛者,系因水涨湖满,有湖地权者欲藉其湖地以侵越湖水权(如捕鱼虾、刈水草之类),而有湖水权者,亦欲藉其湖水权以侵越湖地权(如采莲、挖藕之类)。彼此冲突,乃至发生争执。(《大全》四:40)&nbsp;在开弦弓村,水有航行、灌溉和出产鱼虾、水藻三项功用,分别实行不同的规则。(费孝通, 1986:124-126)而且,湖中的捕鱼权、捞虾权和采水藻的权利是互相独立的,可以由不同的人或集团分别享有。1925年,开弦弓村需要钱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周村长就把村西湖中的捕鱼权租给了湖南来的人。签订契约之后,村长向村民宣布,今后村里人不得去湖中捕鱼。费孝通在村中调查的时候(1934年),发生了一起争端,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捞虾人押送到城里的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村长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费孝通, 1986:124)这里,我们看到了习惯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茨,1994)在不同文化区人们之间造成的误解,湖南来的人显然是把捕鱼权理解为捕鱼捞虾的权利了(如果不是故意这么理解的话),而在开弦弓村,捕鱼权得到了更严格的解释。最后,还是开弦弓村的"地方性知识"占了上风,这也许是因为它跟警察署在地域和文化上离得更近的缘故。关于地权、山权以及水权的分化和交易,我们就讨论到这儿。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南诸省和台湾一带,土地等的权利会被如此细分,仍然是不清楚的。陈秋坤指出,在台湾,"租佃内容随着土地品质的改变而变动。一般而论,在耕地尚未成熟前,地主采取分成租,与佃户分享自10%至20%不等的收益。等到三年至六年,田土生产稳定之后,再改为定额租--通常为水田每甲八石谷。其次,由于实际耕作的佃农享有'永佃权',他们可藉此经营权而发展出独立的'田面权',再由分租田面权而开展出'小租主'的权益。由于小租的收入恒在每甲水田三十至四十石之上,因而小租主在每甲水田的实际权利,远比'大租户'来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租佃关系是一种随地利而调节的交换契约行为。"(陈秋坤, 1988)也就是说,在微观上,随着生地逐渐垦为熟地,分配风险的考虑逐渐让位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因为比起分成租佃来,定额租佃的交易费用更少(张五常,1994),然而究竟选择分成还是定额租佃,合约执行的机制取决于村庄的"社会结构"(Otsuka and&nbsp; Hayami,1988)。但是,就现有文献看来,在宏观的人口增长条件下,有期限的定额租佃如何转化为永佃,永佃又如何转化为"一田两主"和"一田三主",仍然缺乏最初步的研究。[21]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在一篇向Douglass North 致敬的文章中,Ramon Myers 写道:"农户之间的资源交换,特别是中国17世纪以后这种交换的巨大规模,首先应归因于如下两个因素:(a)习惯法,它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b)国家的行为,它既允许习惯法的运行,又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裁决交易纠纷。"(Myers,1982)他特别举台湾的大小租业和华北的典及灌溉公约为例。他认为,习惯法的传播,官方对习惯法的认可,使得私人契约和市场机制在减少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晚期中华帝国才得以维持稳定的人口增长并保证人均收入并没有太大的下降。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者也注意到这种民间契约、习惯和官方法律之间"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现象。英国皇家亚洲学会1889年报道说:"他们[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用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而把民法、商法或契约法的问题交给地方政府去处理。这些地方政府或者把诉讼人交给市镇公所仲裁,或者向市镇公所征询有关这一类断案的资料。这些断案必须根据买卖习惯,遵循有特殊规定的实际判例办理;换句话说,他们要向市镇公所征询处理这类争端的法律[惯例],以便运用那些断案来处理向他们呈诉的案件。"(李文治[编],1957:44-45)中国学者在最近也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并立状况(梁治平, 1996)。就我的研究所涉及的范围--村级市场上的土地交易--而言,前现代中国民间契约、习惯(小传统)与国家正式法(大传统)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与紧张,甚至并未发生很多日常接触,以致在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前,官方文献对民间小传统的记载都是语焉不详,学者建立在这些文献基础上的研究也难称完备(戴炎辉,1979;李志敏,1988)。正如外国观察者所评论的那样,中国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土地交易方面亦是如此。易言之,如果土地交易中的"乡规俗例"并未引起词讼频起或偷逃税收等情事,官员们宁可对之不闻不问。李文治则认为,清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这种措施(指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及中央政府立法禁止土地优先购买权--引者注),不管它代表着谁的意志,也不管这种规定的最终效果如何,它毕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在冲击旧的传统习惯,同时也在为土地买卖的自由开辟道路。"(李文治,1993:509-510)对于清中央及地方政府禁止"找价"、"回赎"的措施,他也作类似评价:"'加找'、'回赎'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习惯传统,阻碍土地商品化的发展。从这方面说,废除'加找'、'回赎'的政策措施是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是合乎历史客观发展规律的。"(李文治,1993:512)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的一个矛盾是,在这些所谓"封建习惯"的"束缚"下,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村级市场的买卖,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我的意见和李文治等相反,亲邻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等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着土地的快速流动而不是阻碍它,没有活卖制度,家庭之间人口分化和经济分化所要求的经济活动量的改变很难如此方便、细腻地得到满足,而亲邻先买也应从长期互惠交易的角度加以考虑。[22]这样看来,有关清朝官方禁止"乡规俗例"的动机,恐怕仍然是减少讼累或保全税收。我曾经指出,官方禁找价重点在限制找价次数,以避免因多次找价而引发治安案件和诉讼。这种"官吏意识",和资本主义萌芽不知有何干系。仁井田陞对《福建省例》等地方法例集的研究也表明了同样的状况。因赋由租办,一田两主、田皮买卖容易形成皮主欠租,从而导致政府税粮无着,故"确保赋役的征收,便成为政府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直接的考虑只停留在如何有利赋役的征收,并没有想到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效力、确立所谓的近代所有权等等。"(仁井田陞,1992)而政府取消田皮、禁止田皮买卖、否认一田两主的命令,"最终也只是停留在三令五申、一再树碑而已,其实际效力照例是相当微弱的。"(仁井田陞,1992)在包括确立近代所有权在内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开始之后,民间习惯和官方正式法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微妙的变化。这里我们讨论其中三种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情况。第一种,官方正式法继承了从前限制、废除民间习惯的态度,只不过原因有所不同。比如关于亲邻先买权,北京大理院判例有云:&nbsp;卖产先尽亲房之习惯既属限制所有权之所用,则于经济上流通及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即难认为有法之效力。(四年上字第282号)(郭卫[编],1931b)。&nbsp;1929年《民法典》通过之后的判例亦持此说:&nbsp;现行法上并无认不动产之近邻有先买权之规定,即使有此习惯,亦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191号)(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nbsp;与前清之否认先买权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正如例子说明的那样,亲邻先买权松动的同时,伴随的却不一定是经济流通和地方发达,而可能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的村社的解析。第二种,官方正式法把民间习惯纳入到它的体系中,但却犯了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错误。如一田两主,西方物权法体系中并无这个"怪物",田皮权被轻易地指认为"永佃权"。&nbsp;来问所称田面权,既系由佃户承垦生田而来,其承佃纳租及得将权利让与他人各情形,与民法第八四二条所定永佃权之性质相当,自可依声请以永佃权登记,至保有田底权之地主,本为土地所有人,当然以所有权登记。(院字第1703号,民国二十六年[1937]七月三十一日)来文所称之田面权如系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自应认为永佃权,而为该项权利之登记,田面权人得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将田面权出租之习惯,虽与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亦仅不得依以排除同意之适用,其田面权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权之性质,倘来文所谓辗转租让实系永佃权之辗转让与,则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条之所许,尤无问题。(院字第3743号,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二十二日)。(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nbsp;然而问题是田面权之出租与永佃权之让与仅有表面上的相似性,田皮权比永佃权包含更多的权利:一是独立的转让权,二是不得以欠租为由夺佃。将田皮权硬指为永佃权无疑削弱了田皮权人的利益。比如1929年《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把田皮权等同于永佃权在实际中给田骨权人撤佃和限制田皮转让提供了借口。1930年11月30日《江苏无锡国民导报》报道,本来江苏无锡之田面权可以自由顶替,而近来各仓厅为便利起租起见,禁止田皮权人出卖"灰肥田"。律师蔡毓钟于1930年底代表杨保滋堂仓厅警告佃户,有"......各佃农(指永佃农)非经本仓厅同意,不得以灰肥租擅卖他人。......违则撤佃,取消其佃权"等语(《中国经济年鉴》(1934(G)80)),造成了田皮权人的很大损失。另,该《民法典》第846条规定欠租达二年之总额以及第847条规定撤佃为单独行为等,"亦为促使永佃消灭之有利契机"(《南京中央日报》1933年3月14日,《中国经济年鉴》(1934(G)81))。对民间习惯的无视与无知,终于走到了法律保护佃权的立法原意的反面。第三种,民间习惯被国家正式法"双重制度化"。[23]"典"就属于这种情况。原来,大清民律草案中只有不动产质,而无典之规定,考其原委,"清末有日人冈田朝太郎博士主讲京师法律学院,松冈义正博士起草民律,冈田氏言中国典当,大体同于日本不动产质。松冈氏于其所起草之民律草案物权编中,亦仅规定质权而未规定典权。"(黄右昌,1947:83)后黄右昌在主持起草第二次民律草案时,力主加入典权,列为物权编第八章,此亦为1929年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典权"之嚆矢。中国的立法者和法学家,如蒋云峰所说,"颇为这一传统制度的保留和成文化感到兴奋"(蒋云峰, 1996)。[24]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重述(restate)时,对素材的选择和对本机构品位的照顾却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专业人员用自己的行话和术语来重述民间习惯,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专业化和理性化的要求。我们在谈到"转典"时曾经感受到,民法典对"转典"、"典物让与"和"典权让与"的区分,在技术上的确比民间习惯高明。这一点在典业取赎时间上也可体现出来。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各地典业(尤其是耕作地)取赎时限,大都有地方特色,与各地物侯相适应(见表3)。而对其"重述"的结果则是《民法典》第925条:"出典人之回赎,如典物为耕作地者,应于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为之。"这种"重述"的概括与抽象符合专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员的脾胃,但却可能忽略这样的微型文化:陕西乾县阳洪店村,典业于"获麦时特许回赎",起源据说是"先年有富翁某,为怜贫起见,特许业主于获麦时回赎。"(《大全》四:14)。如果说"重述"时因为法律专业缘故而使一些民间的丰富实践被遗漏还情有可原的话,大规模的忽视却是不可原谅的。但不幸的是,"新传统"在对"旧传统"进行再制度化时,"旧传统"中的官方"大传统"得以一脉相承,民间的"小传统"一如既往遭到忽略。黄右昌教授在论述"典权"时的参考资料如下:"子清乾隆年间例案,关于典期及典产之灭失毁损责任问题。丑大清律例之田宅门(即民法未制定前户役、田宅、婚姻、钱债有效部分之现行律)......寅户部则例(置产投税、旗民交产)。卯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黄右昌,1947:80)而没有一字提到民间丰富的习惯资源!仿佛从前清到民国的一次次习惯调查都白做了一样!这样一来,1929年《民法典》物权编出现如下条文就不足为奇了:&nbsp;第912条: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第913条: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第923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4条: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6条: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前项找贴,以一次为限。&nbsp;以上条文,除立法理由上所体现的"现代性"外(如"社会上个人经济之发展"--912条;"使权利状态,得以从速确定"--923、924条),其余并不能使自己同前清的官方条例区别开来。实际情况是,在"现代"的立法理由下,继承的却是早先与民间习惯和实践长期格格不入、以至于其实并没有发挥什么效用的官方法。而限制找贴次数的立法理由,则更和前清的官府一致:"然习惯上往往有迭次请求找贴发生纠纷者,亦不可不示限制,故规定找贴一次为限,所以杜无益之争论也。"小传统下之争议被视作无益,而不是像耶林那样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责任。(耶林,1994)这种立法理由,不过是一种仅得皮象、失却精神的现代性的反映。我们看到,法制近代化开始之后,新传统的引入,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但却没有彻底改变原有大小传统之间的博奕关系,新传统又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大传统;如果它满足于保持它高高在上的地位,不与民间发生关系还罢了,但这种又新又大的传统,引入的初衷中就含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在民间,它不是遭到了像无锡律师蔡毓钟那样的利用,就是又一次被规避,被弃置不用,或受到否定的评价。[25]法制近代化的成功,并不仅限于现代性的引入(虽然它是重要的),而要看现代性引入后如何改善官/民或国家/社会或精英/大众之间的关系(强世功, 1996)。立法者、法学家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对土地产权和交易的法制化努力,一再让位于政治政策和社会革命,似乎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六、结论林毅夫曾在一篇论文(Lin,1995)中认为,中国农村1980年代后的改革,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自然试验",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市场"如何从无到有产生的好机会。他运用经验数据证明了,农户占有土地的增加对土地市场供给有正效应,而对土地租赁的需求有负效应。但其数据(文中表5)又显示,土地租出或租入的比例极为有限。事实上,正如我在导论中已经提到的那样,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土地的潜在需求,和人少地多农户对土地的潜在供给,并没有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满足,而是采取了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调整土地"的办法。这固然与当代农村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有关,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土改前的村庄土地交易却表明,即使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不存在或减弱了,一个发达的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仍不会一蹴而就,而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1986年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种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佃权,三十年的承包期反映了政府希望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资、反对掠夺性经营。应该说,这确定了一种非常强大的使用权。但是,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却是不确定的。众所周知,除了国家税收外,目前中国农民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统称为"农民负担"),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数量、征收时间和征收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一旦加在土地上的负担超过土地的经营收入(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的带来负的收入流的土地。明代末期出现的"弃产逃亡"便有可能再次出现--不过这次他们是流往城市,形成规模巨大的民工潮[26]。另外,在长达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农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变化以及土地本身的变化,以及农业技术、耕作方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劳动的边际产出和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各家各户间的不平衡,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进流出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经济学已经证明,只有在每一单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和每一劳动力的边际产出都相等时,资源配置才达到最优。但政府显然是不主张土地的过多流动的,更不要说私下的流动了。为此,《土地管理法》承认了"调地"的合法性,并对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土地经营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我想,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防止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破坏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连续,但这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却很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德姆赛茨,1992)。对"调地"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各地的"调地"实践千差万别,而这和中国农村近五十年来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关(周飞舟,1996)。不管是"土地调整"还是"土地交易",它们所与之互动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以及业已成熟的经验,都应该着重加以研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加以考虑。本文所讨论的历史和历史上的土地交易习惯并不值得复原。但是,对基层实践和农民需求的无知和无视,只顾贯彻政府意志,将使任何一部旨在解决问题的法律变成一部制造麻烦的法律。民国年间民法典的命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nbsp;&nbsp;参考文献Alc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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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赵晓力,1996)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感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年9月29日为本文举办的研讨会(参见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感谢梁治平、郑戈、张乃根、邓正来、强世功、朱苏力、彭冰、金勇军、陈旭刚、杨柳、蒋云峰等师友对本文的讨论,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对本文的修改至关重要。但文中的一切错误仍应由作者承担。** 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100081),E-mail:zhaoxl@ihw.com.cn.版权声明:您可以自由转贴本文,但不得向接收者收费。否则您将丧失这一权利。转贴时请保持原文的完整性。本声明也是文章的一部分。[1] 对公社制的描述,参见张乐天,1998。[2] 1986年颁布,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公社时期"大队"和"小队"的延续。[3]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据1987年农民改革意向问卷调查数据,按人口承包土地的占71.5%,按劳动力承包土地的占5.2%,按人、劳比例承包的占21.5%,投标承包和其它占1.8%。另外,有80%左右的农民认为,增加人口或劳力要求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或劳力别人要求减少他的承包地,都属"应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2:328-329)。[5] "使用权的市场,前几年并不如预期的那样发育起来。课题中提供的数字,转包的土地只有1%多一点"(国务院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1993:2)。土地转让的村级制度与规则,见何道峰1993;湖南省怀化地区山地使用权转让的个案研究,见刘守英,1993;贵州湄潭土地试验区的个案研究,见周其仁,1994b;早期的观察,见周其仁,1994a。[6] 关于江苏常熟市、北京顺义县和陕西武功县调整承包田的情况,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1992:74-77,86-89,102-106。"调地"的过程,参见周飞舟,1996。[7] 杨小凯等,1994的经济计量研究认为:"如果中国政府1987年使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则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会在1988年至少增加30%。"[8] 实际上出现的可能是这六种方式的结合。1934-35年,在当时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全国16个省的土地状况进行了调查,取得了被认为是"30年代最好的数据"(费正清[编],1993:92)。调查统计表明,只有一种身份(地主、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全部1745,344个农户的67%,兼有两种以上身份(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占25%(费正清[编],1993:98,表17)。[9] 另外,还可以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身份的变动来估计地权变动的情形。参见许涤新、吴承明,1993:291-293。[10] 40年代陕北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第二个引起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形式是因为人口增加等原因所引起的农户析产分居,一块土地分为几份,由原来一个较大的农业经营单位变成更小的几个农业单位。这种变动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变得更分散"(柴树藩等,1979:73-74)。[11] 1934-35年全国16省土地状况调查表明,在1295,001个农户中,平均每户占有的土地为15.17亩,低于平均数15亩的户数占72.8%,而他们占有的土地只占总亩数的28.3%。相反,户均50亩以上的户数只有4.8%,他们占有的总亩数却达到33.9%(费正清[编],1993:91,表15)。[12] 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地主马维新在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买、典个案,参见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24-88。&nbsp;[13]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14]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7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15]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16] 田坎系数指一块田地中田坎所占的面积比例。在南方的水田中田坎对蓄水和划界是必不可少的,旱地一般以犁沟或地头的石块、树木划界,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17] 关于恰亚洛夫理论对中国小农社会的适用性,参见黄宗智,1986:11-12;1992:5-10。但是,中国缺乏恰亚洛夫用以证明其理论的长达30年的,由职业统计学家给出的统计材料,这一点对在中国证实该理论产生了不少困难。柳柯(柳柯,1990)根据1964-66年间"四清"运动中调查得来的口述家史资料报道了北京郊区八角村1949年前50年的经济变迁,可以参看。另外,关于P/E值的变化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或恶化,我的家乡陕西千阳流传过这样的谚语:"穷生五子而富,富生五子而穷"(1995年春节调查)。[18]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19]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 不包括代笔人等之狭义中人。** 乡间有此习惯,城内及附郭村壤则无。*** 若契由卖主自书,则此二分即归卖主。[20] 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参见Calabresi and Melamed 1972。[21]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中国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22]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土地在村级市场上的快速流转等同于商品化或"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已经看到,村级土地市场上的土地流转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家庭人口分化引起的,是一个人口现象,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无关。参见恰亚洛夫,1996;黄宗智,1986,1992。[23] Bohannan,在区别习惯(custom)与法律(law)时曾说:"习惯的基础是互惠(reciprocity),而法律则建立在双重制度化(double institutionalization)上。"所谓双重制度化,是指"社会的某些制度的某些习惯,被以这样一种方式重述,以使它们能被一个特地为此目的而设立(或至少被利用)的一个机构所'适用'。"(Bohannan,1965)。[24] 这可以从吴经熊给几位中国法学家所译民法物权编英文本所写的序言中看出来,几位译者的"附言"(Note),也竭力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 et.al. trans.,1930),得意之情溢于言表。[25] 比如:"典地最长期限问题:民间习惯,典当地永远是可以抽赎的,所谓'典地千年活,卖地笔下亡'。警备区(包括绥德、米脂、清涧、吴堡、葭县--引者注)参照国民政府民法九一二、九二四条典期不得超过三十年的规定,规定典地超过六十年即为死契,地归典权人所有。民间习惯与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常常发生纠纷,例如葭县倍甘联高生元于道光年即典土地五垧于苗晋乘,但地仍归高生元租种,每年每垧交租一斗六升,在绥德县政府明令后,苗晋乘将地收归己有并且出卖,高生元不满,后因买地优先权问题涉讼,经高等法院判决,苗晋乘取得此地的所有权。"(柴树藩等, 1979:94-95)该调查于1942年进行。调查者对此案的评论是:"典地最长期限应从民间习惯,不作限制,因为多年典地的出典者多为贫户,即作限制对于原土地所有主典出后又赎回自种者亦应特作规定,允许赎回",他们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以为然。(柴树藩等,1979:99)[26] 当然,民工潮的形成还有城市的比较收益比农村高的缘故。
  19. 吉登斯:“欧洲模式”如何改革?
    政治 2010/12/28 | 阅读: 1543
    “欧洲模式”如何改革?安东尼·吉登斯《欧洲模式:全球欧洲,社会欧洲》,(英)吉登斯等著,沈晓雷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本文选自该书引言,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有诸多原因可以解释为何“欧洲社会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其中一些原因基本与外部压力 无关。比如,它们可能源于人们预期寿命提高,给养老金和社会关怀带来的影响,抑或妇女在生活方面的选择权利扩大后,不同家庭当中一人或两人赚钱养家,造成 这些家庭在财富上的显著差异。这些原本是欧洲社会模式所取得的成就,如今却带来了新的问题。  其他改革压力来自全民性制度,尤其是教育和医疗保健制度没有真正实现其所承诺的机会均等与公平,欧洲社会模式的捍卫者总是很难接受这一现实。  然而,根本的挑战还是来自经济方面:由人口问题、出生率下降和全球化挑战而引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政策圈内,这些已经或多或少被人们看做是推动改革的缘由。但在如何改革这一问题上,却存在很大分歧。欧洲社会模式的平等主义和社会保护作用,通常被 批评者视为效率低下。在改革的呼声中,也终于有机会将其削弱,但改革是否就意味着摒弃上述平等主义和社会保护作用?抑或我们有可能通过改革,修改现有政策 并制定新政策,从而以适合当今世界的方式来实现福利国家的价值观——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结构性不平等为目标?  欧洲在“二战”以后绝大多数时间里(除了撒切尔时代的英国),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在人们眼里一直是携手并进。但欧洲经济状况的恶化导致这一曾经确定无疑的事情遭到质疑。  问题并不仅仅在于,面临经济增长低下和出现人口劣势的情况,现有社会模式是否能够继续支撑下去,更在于,不同的社会模式在自身运转过程中,是否会在对 市场弹性加以限制的同时,阻碍了经济增长与高就业率出现的可能。我们必须应对如下悖论:捍卫现存社会模式可能在某些关键领域不利于社会公正;而从表面上看 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提出挑战的改革,实际上却可能更有效地促进符合社会公正的长远利益。  随着全球化和亚洲经济革命所带来的挑战日渐凸显,这一难题变得越发迫在眉睫。对于许多欧洲国家而言,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是守势、担忧,甚或多疑。但这种 反应过于激烈。从某些方面来说,人们可以将当前的全球化进程,视为“二战”后欧洲以共同市场为开端的市场开放进程的最新发展,是欧洲实现单一市场和欧盟扩 大的必由之路,能够通过促进创新、提高生产率和生活水平而给欧洲带来巨大的收益。  全球化还意味着西方社会所面临的经济挑战大幅增加。它使流动资本得以充分挖掘快速增长的劳动力储备潜力,这些劳动力储备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城市化劳动力的重要组成,能够首次有效地满足全球产业的需求,并在下一代有能力进入最高技能劳动力的行列。  全球化不可能给欧洲社会所有部门都带来实惠。对于那些最容易遭遇成本效益竞争的部门更是如此。实际上,不断对我们产生影响的全球化力量将会加剧不平等,蚕食低技术工人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机会。这些影响目前已现端倪。  或许欧洲各国人民比他们的领导人更加本能地把握了这一事实,这也是改革在政治上遭遇重重阻力的原因。我们往往认为全球化在迫使人们适应更加严酷和竞争更加激烈的世界,而不是用最新的工具来武装人们去应对这个世界。  事实上,欧洲要想具有竞争力,并不需要采纳新自由主义的正统观念,但是并没有人否认,自由市场和自由化是整体改革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欧洲共同目标 应该是建立发展型和授权型福利国家,解决因全球化而加剧的不平等问题,并将人民用知识经济武装起来。因为,传统福利国家将纠正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损害作为其 重要措施,现在应该对这种将重点放在善后照顾的做法进行修正。积极的福利国家应该针对妇女、年轻家庭和儿童来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提高他们未来的机遇,而不 是仅仅去补偿他们在过去遭受的损失。■
  20. 王绍光:美中央情报局及其文化冷战
    政治 书评 2010/12/29 | 阅读: 3396
    “九一一”事件与珍珠港事件一样都是没有预警的突然袭击。两个事件凸现出情报工作的重要性。珍珠港事件前,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情报收集系统。罗斯福总统曾抱怨送到他办公桌上的情报漫无头绪,不知所云。珍珠港事件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成立“战略服务处(the 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或简称OSS)”,负责整合美国的情报收集工作。1947年7月,OSS变成了CIA(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即大名鼎鼎的“中央情报局”。  中央情报局赞助了大量政论性刊物和文化刊物。这些刊物包括著名的《撞击》,《评论》,《新领袖》,《党人评论》,《肯友评论》,《哈德逊评论》,《塞万尼评论》,《诗歌》,《思想史杂志》,《转型》,《审查》,《代达罗斯》。直接注入经费是一种资助方式,另外中央情报局还让“文化自由大会”免费为各国知识精英订阅这些刊物,间接资助它们。  既然叫“情报局”,其基本职能就应该是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各方情报。但中央情报局在这方面的表现似乎差强人意。远的不说,它事先对洛克比空难、1993年的纽约世贸大厦爆炸案、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爆炸案、美军舰在亚丁港的爆炸案就毫不知情。这次“九一一”事件更被一些美国人称之为“情报工作的重大失误”。为什么中央情报局会表现得如此糟糕呢?英国刊物《国务新人》(New Statesman)的年轻女编辑桑德丝(Frances Stonor Saunders)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也许它在忙些别的事。  那么中央情报局到底在忙些什么呢?众所周知,它曾经多次帮助推翻民选政府、扶持军人政权:希腊的新法西斯(1949年)、伊朗的极右王朝(1953年)、危地马拉的杀人政府(1954年)、黎巴嫩的长枪党(1959年)、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军人政权(1965年)、智利的皮诺切特军人政权(1971年)、南非的种族隔离政权(最近有材料揭露,正是中央情报局将曼德拉交给南非警察当局拘禁)……身后都有中央情报局的影子。就连现在让美国人恨得牙痒痒的本•拉登也是中央情报局一手拉扯大的。如果要将中央情报局在这方面的“战绩”一一列举,清单会很长。它的确够忙的。  除此之外,中央情报局还在忙另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桑德丝对此也许比谁都清楚,因为她经过数年研究刚刚出版了一本长达五百页的新书《文化冷战:中央情报局与文学艺术》(以下简称《文化冷战》)。任何人看完此书大概都会得出一个结论:中央情报局实际上就是美国的隐性“宣传部”。对此结论,冷战设计者之一乔治•坎南(George Kennan)并不讳言,不过他情愿用个好听一点的词“文化部”。他说:“美国没有个文化部,中央情报局有责任来填补这个空缺。”美国表面上反对搞宣传,实际上搞起宣传来比谁都更重视、更在行、更不择手段。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1950年7月10日的指示对“宣传”做出了如下定义:“有组织地运用新闻、辩解和呼吁等方式散布信息或某种教义,以影响特定人群的思想和行为。”对外,宣传是心理战的一部分,而心理战的定义是“一 个国家有计划地运用宣传和其他非战斗活动传播思想和信息,以影响其他国家人民的观点、态度、情绪和行为,使之有利于本国目标的实现”。简而言之,宣传和心理战的目的是为了争夺人的心与脑,其重要性“与空军一样不可或缺”。  美国搞宣传的最大特点是“看不见”。精通此道的心理战专家克罗斯曼(Richard Crossman)说得很清楚,“上乘的宣传看起来要好像从未进行过一样”。最好的宣传应该能“让被宣传的对象沿着你所希望的方向行进,而他们却认为是自己在选择方向”。只要能做到这一点,乔治•坎南认为“必要的谎言(necessary lie)”和欺骗都是允许的。   《文化冷战》讲的是在1947至1967年间的故事,其场景设在美国和欧洲,主角是一个叫做“文化自由大会(the Congress for Cultural Freedom)”的组织。“文化自由大会”成立于1950年,在其鼎盛时期,它在35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文化自由美国委员会”),雇有几十位全职工作人员,拥有自己的新闻社,出版20多种显赫刊物,经常举办艺术展览,组织高规格的国际会议,并为音乐家、艺术家颁奖。表面看来,“文化自由大会”是一个争取文化自由的组织;实际上它不过是个没有什么自由的傀儡;其幕后操纵者正是中央情报局。通过梳理美国政府的解密文件、私人档案材料和对当事人的采访记录,桑德丝以缜密的方式证明了这一点。  不过,此书真正引人入胜的地方并不在于证明中央情报局的幕后角色,而在于它揭示了美式宣传机器特有的运作方式。  中央情报局宣传的目的有二:一方面是反共,一方面是树立美国的正面形象。前一个目的比较好理解,毕竟当时是冷战时期。为什么树立美国正面形象也那么重要呢?原来,当时在欧洲人心目中,美国只是一个经济上的暴发户,完全没有文化底蕴。另外,美国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也在欧洲引起普遍反感。为了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光有钱、有坚船利炮是不够的,还得树立文明、正义的形象。在世界范围内宣扬美国价值观和美国生活方式因此变成美国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外国培养出一批以美国是非为是非的知识精英,再通过他们去影响本国的公共舆论和政策制定。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宣传重点是放在所谓“自由派”知识分子身上的。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中央情报局在世界其他地方一定也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右翼人士身上。其实不然,中央情报局很会审时度势。在战后欧洲,它真正下功夫的对象是有幻灭感、挫折感的非共左翼知识分子,尤其是那些一度加入共产主义运动的人,如法国作家马尔罗(André Malraux),法国社会理论家阿隆(Raymond Aron),匈牙利裔英籍作家库斯特勒(Arthur Koestler),意大利作家斯隆(Ignazio Silone),英国诗人、批评家史班德(Stephen Spender),美国哲学家胡克(Sidney Hook),美国作家麦克唐纳(Dwight Macdonald),美国政论家克里斯托(Irving Kristol)等。中央情报局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由于在“二战”期间与纳粹合流,欧洲的右派们在战后声名狼藉,与他们合作搞宣传效果只会适得其反。与共产主义抗衡,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让那些从共产主义阵营脱队出来的知名人士现身说法。用与中央情报局过从密切的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Arthur Schlesinger Jr.)的话来说,这些人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佳屏障”。在国外,中央情报局主要依靠当地的知识精英,这样做有利于掩盖美国的黑手,制造出一切源于本地的假象。  中央情报局的宣传手法十分灵活。这里仅举几个例子。《动物农庄》是反共电影的代表作,而这部片子实际上是由中央情报局导演和资助的。1950年,乔治•奥威尔死后不久,中央情报局就派人到英国与其遗孀商谈将《动物农庄》改编为电影的问题。获得电影权后,中央情报局找到愿意为它当幌子的制片人,并通过间接方式把钱打入制片人的账户,于是才有了这部在当时最具规模的动画片(共动用80位卡通画家,设置750个场景,绘制30万幅彩图)。中央情报局不仅出钱,也直接干预剧本改编。据美国心理战争署(The Psychological Strategy Board)1952年1月23日的备忘录说,原作的结尾传达不出明确反共的信息。为了激起观众强烈的反共情绪,电影对结局做了重大改编,代表腐败资本主义的农场主不见了,只留下面目可憎的代表共产主义的“猪”。  同样的事发生在对奥威尔另一部小说《一九八四)的改编上。原著本来表达的是对一切专制政府的厌恶,既包括左翼专制,也包括右翼专制。但这并不是中央情报局所需要的。中央情报局要的仅是对共产主义的丑化。尽管奥威尔曾明确表示不允许对《一九八四》做任何改动,由美国政府出资制作的电影《一九八四》还是对原著动了不少手脚,尤其是结尾部分,完全违背了作者的原意。电影《动物农庄》和《一九八四》于1956年同时上市,为了扩大影响,中央情报局的外围组织安排在主要报刊上发表评论和社论,并分发了大量电影票的折扣券。  中央情报局最具创意的宣传运作恐怕是对抽象表现主义(abstract expressionism)的推销。也许有人会问,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的抽象艺术怎么可以用来做反共武器呢?我们千万不可小瞧中央情报局的想像力。正是因为抽象艺术没有实际意义,它恰好可以用来对抗共产主义。一位中央情报局的工作人员事后解释道:“这是一种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毫无关系的艺术形式……莫斯科当时对任何背离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作品都大加鞭笞,因此我们认为他们反对的东西一定值得我们的大力支持。”当然,由中央情报局出面推销抽象艺术不太合适,但愿意为中央情报局效力的博物馆很多。美国的博物馆和艺术收藏馆大多是私人性质的,其中收藏当代艺术和先锋艺术最负盛名的当属设在纽约的“现代艺术博物馆(the Museum Of Modern Art)”,它因此变成了中央情报局的首选。中央情报局选用“现代艺术博物馆”还有一个不能公开说明的理由:该馆负责人中有不少与中央情报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准备周全,“抽象表现主义展”十分轰动,并在艺术界形成了一个强劲的新流派。事后,有些中央情报局的工作人员不无得意地说,“中央情报局是50年代美国最好的艺术评论家”;“我们是抽象表现主义运动的真正缔造者”。  由于经费充足,中央情报局搞起宣传来几乎无孔不入。用它自己的话来说,“所有的知识领域,我们都有兴趣,从人类学到艺术创作,从社会学到科学方法论,无一例外”。为了渗透这些领域,中央情报局很善于借用在这些领域通行的一些运作方式,包括举办讲座和研讨会,创办学术刊物,开设图书馆,资助学者互访,捐助讲座教授位置等。  大运作全力以赴,小把戏也是中央情报局的擅长。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种族隔离政策依然十分严重,遭到了社会主义阵营和西方进步力量的强烈批评。为了洗刷美国的劣迹,中央情报局特意安排了一些黑人艺术家赴欧洲巡回表演。更令人叫绝的是,它买通好莱坞的一些导演,在电影中将黑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刻意拔高,试图给观众造成美国黑人很幸福的假象。  在中央情报局资助的刊物上,并不是完全舆论一律。对美国不关痛痒的小骂、小调侃时不时会出现一些,这样才能显现出其“超然”的立场。但把关人绝对不允许违背美国外交政策的批评曝光。例如麦克唐纳1958年为中央情报局资助的《撞击》(Encounter)杂志写了一篇题为《美国,美国》的文章,其中批评了美国的庸俗的大众文化、粗鄙的物质享受主义。这样的文章显然与美国宣扬的所谓“美国价值观”相抵触。尽管麦克唐纳与中央情报局的外围组织过从密切,他的文章还是遭到了封杀。  中央情报局设立的幌子基金会很多,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法弗德基金会”;中国学者熟悉的“亚洲基金会”当时也属于这一类。但在冷战期间真正帮了中央情报局大忙的是诸如“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这样的大牌基金会。中央情报局往往将经费拨到这些基金会的账上,然后这些基金会再以自己的名义把钱“捐助”给中央情报局指定的对象。  上面提到中央情报局搞宣传的经费充裕,那么到底充裕到什么程度呢?一位它的工作人员是这样形容的,“我们根本就花不完,要多少有多少,而且没有人来查账,真是不可思议”。可以这么说,中央情报局最厉害的武器就是它取之不尽的银行存款。  当然,中央情报局不会傻到公开拿钱出来赞助其重点宣传对象,一切资金运作都是秘密的。它有时会找一些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请他们将钱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中央情报局的赞助对象,或中央情报局设立的幌子基金会。这些机构和个人在中央情报局的术语中叫做“安静的管道(quiet channels)”。中央情报局设立的幌子基金会很多,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法弗德基金会(Farfield Foundation)”;中国学者熟悉的“亚洲基金会(Asia Foundation)”当时也属于这一类。  但幌子基金会也有缺点,它们很难做得太大,否则会太引人注目。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民间大基金会洗钱。基金会不像公司必须对股东定期交代账目,隐蔽性较高。愿意为中央情报局效劳的民间基金会还真不少,有些甚至找上门去为中央情报局服务。“凯普伦基金会(Kaplan Foundation)”便是一个例子。但在冷战期间真正帮了中央情报局大忙的是诸如“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oundation)”,“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这样的大牌基金会。中央情报局往往将经费拨到这些基金会的账上,然后这些基金会再以自己的名义把钱“捐助”给中央情报局指定的对象。据透露,在1963至1966年间,美国向164家基金会共拨发700笔10000美金以上的款项(当时这是很大的数目),其中至少有108笔完全或部分来自中央情报局。在这些基金会所有对国际活动的赞助中,有将近一半来自中央情报局。  除了设立“文化自由美国委员会”和“文化自由大会”在30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外,中央情报局赞助了大量政论性刊物和文化刊物。这些刊物包括著名的《撞击》,《评论》(Commentary),《新领袖》(New leader),《党人评论》(Partisan Review),《肯友评论》(Kenyou Review),《哈德逊评论》(Hudson Review),《塞万尼评论》(Sewanee Review),《诗歌》(Poetry),《思想史杂志》(Th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转型》(Transition),《审查》(Censorship),《代达罗斯》(Daedalus,是美国科学与艺术院的机关刊物)。直接注入经费是一种资助方式,另外中央情报局还让“文化自由大会”免费为各国知识精英订阅这些刊物,间接资助它们。  资助书籍出版是中央情报局的另一项大运作,因为在它看来,“书籍是最重要的战略性宣传工具”。据不完全统计,中央情报局在50、60年代至少参与了一千本书的出版。如吉拉斯的《新阶级》和巴斯特纳克的《日瓦戈医生》都是中央情报局的推销重点。不光出书,中央情报局还请人在各类刊物上撰写书评,推销其出版物。  资助书籍出版是中央情报局的另一项大运作,因为在它看来,“书籍是最重要的战略性宣传工具”。据不完全统计,中央情报局在50、60年代至少参与了1000本书的出版。如吉拉斯的《新阶级》和巴斯特纳克的《日瓦戈医生》都是中央情报局的推销重点(“significant books”)。其他的书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涉及中国的至少有现任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麦克法(Roderick MacFarquhar)编辑的《百花齐放》(The Hundred Flowers)。不光出书,中央情报局还请人在各类刊物上撰写书评,推销其出版物。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秘密进行的,外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黑幕。  《文化冷战》列举了长长一串接受过中央情报局资助的人的名单,读起来有点像20世纪西方文化名人录,仅中国读者熟悉的人就包括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理论家马尔罗,克里斯托,罗素,柏林,阿伦特,屈林夫妇,席尔斯;社会学家贝尔;诗人艾略特,奥登,洛威尔;小说家库斯特勒,奥威尔,玛丽•麦卡锡;画家罗思柯,波洛克等。  一般的书索引部分是最没意思的。《文化冷战》则不同,其索引部分最让人开眼:它列举了长长一串接受过中央情报局资助的人的名单,读起来有点像20世纪西方文化名人录,仅中国读者熟悉的人就包括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理论家马尔罗(Andre Malraux),克里斯托(Irving kristol),罗素(Bertrand Russell),柏林(Isiah Berlin),阿伦特(Hannah Arendt),屈林夫妇(Lionel Trilling和Diana Trilling),席尔斯(Edward Shils);社会学家贝尔(Daniel Bell);诗人艾略特(T.S.Eliot),奥登(W.H.Auden),洛威尔(Robert Lowell);小说家库斯特勒(Arthur koestler),奥威尔(George Orwell),玛丽•麦卡锡(Mary McCarthy);画家罗思柯(Mark Rothko),波洛克(Jackson Pollock)等。  在这些人中,有些的确不知道自己被中央情报局利用,当有人送来头等舱机票,被邀请去度假胜地开会,他们乐得去享受一下。有的则清清楚楚地知道资金来源,如小施莱辛格,柏林,阿隆,阿尔罗,席尔斯,贝尔,胡克,屈林夫妇。还有些人声称自己不知道,但知情人认为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形象假装不知道而已。  这里值得一提的有两位小说家。一位是《正午的黑暗》的作者库斯特勒。这位匈牙利裔英籍作家年轻时曾参加共产党,为共产国际的宣传部门工作。后来他变成了激烈的反共分子。1948年,他到美国转了一大圈,在那里与中央情报局挂上了钩,正是听了他的建议后,中央情报局把宣传的重点放到了“非共左翼知识分子”身上。他对英国政府的谍报部门IRD(The Information Research Department)提出了同样的建议。他得到的回报是,《正午的黑暗》出版后,IRD秘密买下五万本送人,使他大捞了一笔稿酬。  另一位是《动物农庄》和《一九八四》的作者奥威尔。在小说中,他表现出对监视一切行为的“大兄弟”和告密者的强烈憎恨,但他自己却两方面的癖好都有。奥威尔有个习惯,走到哪儿都随身带着一个蓝皮四开笔记本,记录可疑的人和事。到1949年,笔记本中已包括了125个人的材料。奥威尔怀疑这些人有的显现了“同性恋倾向”,有的“好像是黑种”,有的大概是“英国犹太人”。如果仅仅是自己记着玩玩也就罢了,而奥威尔却在冷战高潮的1949年主动跑到英国谍报部门IRD举报了35个“共党同路人”,使这些人的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打击。奥威尔曾在《动物农庄》的序言中堂而皇之地引用伏尔泰的话说,“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会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但他临死前的作为却好像是说,“我不赞成你的观点,所以我有权向有关当局检举你”。不过言行不一的“ 自由主义者”又岂止奥威尔一人。  《文化冷战》虽然长达500多页,但内容引人入胜,拿起来就希望一口气读完。如果说它有什么缺点的话,大概可以指出两点。一是它只涵盖了1947至1967年,这也许是由于有关以后年代的文件美国政府还没有解密的缘故,而不是因为中央情报局洗手不干了。最近美国《混合语》(Lingua Franca)杂志揭露,中央情报局在1996年后加紧了对学术界的渗透。以笔者熟悉的政治学界为例,就有不少人为中央情报局工作,如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院长Joseph S.Nye,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美国政治学会会长Robert Jervis,以及我在耶鲁大学政治系的同事Bradford Westefield。他们本人也不否认。《文化冷战》的另一个缺点是它没有涉及中央情报局在亚洲的宣传活动。中央情报局岂有放过亚洲(特别是中国)知识界的道理。也许桑德丝本人对亚洲知识界的背景不了解,所以没有能力涉及。但愿有一天有人能弥补这个缺憾。  不过《文化冷战》的最大贡献是它用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央情报局的手伸得很长,几乎无所不在。又是颠覆,又是宣传,也许还有其他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中央情报局实在是太忙了,因此在本职的情报工作方面出些纰漏几乎是难以避免的。只是这次世贸双塔叫人撞没了,五角大楼被撞成了四角大楼,麻烦惹得实在太大了。以后中央情报局会吸取教训变得安分守己一点吗?等着瞧吧!  2001年9月29日于香港吐露湾作者 王绍光 1990年获康乃尔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1990-2000年任教于美国耶鲁大学政治系。现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江讲座教授,英文学术刊物《The China Review》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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