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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映的《建党伟业》说的是一场开天辟地的大事件,可惜的是,这场大事件被说成了众多大事中的一件。 如同某些网评所言,由各路明星所诠释的《建党伟业》简直是部民国名人传。虽然历史剧未必非由专业特型演员饰演,但明星扎堆祝寿,使人看不到一部献礼片起码该有的严肃性。或许这部献礼片也不打算诉诸严肃,而只是诉诸于严重抽离历史感的"激情"。因此剧中的五四运动不但没有一句代表性的历史口号(比方"外争主权、内除国贼"),反而让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在万民(其实主要是学生)簇拥下空喊一堆欠缺时代感的口号。这些口号不断强调"历史的重要时刻就要到了"、强调他们"今日之行动"将是"中国美好未来之先声"。在那种悲愤的情境下,怎么可能有人能有心情与自信说出这种理应九十年后才能断言的话呢?──当然,这毕竟是九十年之后才拍的影片。 由于这部影片太过突出个别历史人物的存在意义,影片的英雄主义感就显得格外强大。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影片过高突出学生的作用。当然学生也很重要,但这种剧情铺陈却令人感到不安。应记得,五四运动的关键历史解释之一乃是工人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然而《建党伟业》的叙述主线却是一小撮具有密谋倾向的知识分子与一大群歇斯底里的学生而已。整个五四运动仅仅被演成了一次学生集体焦虑或神经紧张的行动。至于陈独秀等重要领导人,则变成了带头焦虑的中年学者。由于这一系列意外的剧情铺陈,整个五四运动就变成了影片之中一段场景壮盛却没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件了。相比之下,一九九一年的建党献礼片《开天辟地》的戏剧诠释无疑令人格外怀念──特别是李大钊、邓中夏,以及长辛店工人二娃在雨中的铁道上一起扳着人力板车前进消融于光明之前方的那一幕。 然而,五四运动在《建党伟业》中的如此下场,不仅仅取决于剧组如何选择他们的呈现方式,而更来自于五四在全剧之中的地位。选择以中国在巴黎和会失败为开端的《开天辟地》是很好的对照组,只是《建党伟业》为何非得从辛亥革命开始讲起?隆裕太后、蔡锷、辜鸿铭、小凤仙,这些人和中共成立究竟有何关系?为了解释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不能把发生在此事件之前的人事都视为前因,而应将认真思考事件的来龙去脉;有取,有舍。但这片子却将中共建党之前诸种零碎不堪的"民国往事"当成重要的铺陈素材,导致剧情的叙述毫无主线。恰恰因为这片子实在太想包山包海──就像同样意图包山包海的龙应台《大江大海》那样──便只能不断地通过字幕去串接各种毫无逻辑联系甚至毫无蒙太奇意义的场景。此种安排恐怕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该片刻意解消中共成立的国际性因素,并刻意仅仅从中国共和革命的屡屡挫败来重新阐述中共成立的意义。 其实中共从来没有不从中国内部的历史角度来看待本身的成立意义。如果中共不具有这种视野,就不能理解人民英雄纪念碑为何要以"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来解释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共的出现与中国从鸦片战争以来的屡次挫折当然有其连续性。然而巴黎和会的失败以及随之引发的五四运动,无论如何是断裂性的。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失败,意味着"公理"之虚妄,意味着威尔逊原则的彻底破产。与此相映的,则是俄国在一九一七年十月革命之后所树立起的列宁原则。如果巴黎和会与威尔逊原则引出了弱小民族或被压迫民族向强权"请愿"、"祈求施舍"的这一面。列宁原则则完全把焦点集中于弱小民族如何"自求解放"以及被压迫民族之间如何"不靠神仙皇帝"与"救世主"而实现彼此之"联合",从而提出了与(工人)阶级解放紧密联系的民族解放要求。如果不从这两种原则在中国大地上的交替来解释中共的成立,无疑将阉割掉中共成立的一大侧面。 关于两种原则的交替,还可从该剧关于"一大"前后的一些铺陈谈起。这部片子越演到后面,越可见到近十年以来中共成立史研究上的一些新进展。比方片子已经不再称呼各地的共产党团体为"共产主义小组",而称为"早期组织"。然而学术研究对中共成立史的最大影响,应是改革开放初期所考证出的"一大"具体召开时间,关键则是《建党伟业》之中被称为"大东旅店"的大东旅社,以及一场凶杀案。一九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晚,租界警察突然搜查中共的一大会场;三十一日凌晨,借居于上海"大东旅社"的一大代表陈公博(1892-1946)在同旅社中遭遇凶杀案。连续遭到两件事情惊吓的陈公博惊魂未定,马上带着新婚妻子离开上海。由于陈公博将他在"大东旅社"的遭遇记录于书面,后人才得以透过当时的报纸核对出"一大"召开时间。[1] 然而当年七月的大东旅社并不只是个凶杀之所,而更意味着列宁原则与威尔逊原则在中国的一次交会。根据日本"外务省记录"所保留的日本情报资料,就在一大代表陈公博逃离开大东旅社并抛下"一大"不管的三十一日。大东旅社竟在同日进行着一个群集台湾﹑朝鲜﹑菲律宾﹑印度各弱小民族代表的秘密会议。这次会议,是为当时即将召开的"华盛顿会议"(1921.11.11-1922.2.6)而进行的请愿对策集会,议题则是如何实现各殖民地弱小民族的独立。据这批日本情报资料,会议至少在七月二十四日时就召开了(中共"一大"的召开则是二十三日),台湾的参与者是蔡惠如(1881-1929,著名抗日民族主义者)与彭华英(1891-1968,台湾第一个马克思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组织"平社"的组织者之一)。[2] 显然,当中共正基于崭新的列宁原则而展开了中国全新的解放道路时,许多的弱小民族群体也积极地实现自己的联合──虽然仍是基于某种对于列强分赃会议的幻想而实现的联合。或许这也可以视为威尔逊原则在提供幻觉的意义上遗下的最大影响吧。另一方面,此时聚集了弱小民族份子与激进主义者的大东旅社也可视为东方社会运动在上海的缩影。因为当时的上海是东方各地激进份子的聚集地。蔡惠如从议会请愿运动开始之后便以上海为基地,奔走东北亚各地从事排日运动。[3]范本梁(1897-1945,台湾最早的无政府主义者)所曾大力赞扬的和田久太郎(1893-1928,日本大阪地区的无政府主义者)当时也在上海。据日本情报,蔡惠如﹑彭华英等人曾作为"大阪一派的可思母俱乐部成员"而列席于和田举办于上海的宴席。[4] 此外,以中国人及朝鲜人的亲善合作为目的"中韩互助社"也于同年下半年正式成立。在该社举办于大东旅社的一次茶话会上,蔡惠如曾起而发言。当时的报纸记云﹕"又次台湾人某君报告某国种种惨忍蛮横。闻者皆为发指。余人亦有演说。大致谓[中韩]两国互助之必要。及强力之终不可恃云。"[5]在日本的情报中,甚至还有朝鲜革命者金立(?-1922)将苏联提供的运动资金转交给"台湾社会党"人的记载。[6] 由于法租界当局公告于8月1日之后将加强取缔未经告知的秘密集会,因此日本学者石川祯浩推测这项临时规定可能是为了对付据闻召开的中共一大;石川并指出,日本当局不但曾接获中共一大将有日本人参加的消息,还曾在搜查会场时误将陈公博视为"日本社会党"人。[7]这两场秘密集会显示了选择在上海召开一大的中共并非孤立进行自己的集结,而是伴随着弱小民族的民族主义‧社会主义运动之跨地域连带而同时积极形成。虽然日本情报中所指称的"大东旅社"秘密集会也可能恰恰是指望志路106号的"一大"本身,未必真有甚么弱小民族集会,但这一切都需要更多史料来说明。 在一九二零年代,除了朝鲜、中国、日本先后走上"建党"道路之外,周遭各地区的"建党"道路都比较晚。其因素可能与中国革命的迅猛发展促使各地各民族、各国革命者纷纷直接加入中国革命有关。这些革命者为了自己民族的解放,选择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大地上投身革命。但另一方面,许多地区的建党的推迟,也与弱小民族或被压迫民族对于压迫者始终存在幻想有密切关系。以台湾为例,"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是贯穿一九二零年代最大的合法社会运动。这种运动的存在本身,反映了被殖民者无法根绝自身对于殖民者的幻觉或幻想。当然,这里也不能忽略掉许多地区的建党与中共本身之"革命输出"之间的联系,比方南洋共产党正是中共南洋支部的转变。于是这里就还必须进一步讨论海外的中共华人支部如何转化为以当地民族(解放)为主体的在地性共产党,并必须讨论共产国际的"一国一党"原则如何在这些地区遭遇权宜性的调整。而直到一九二八年才建党于上海、并以台籍中共党员为主体的台湾共产党(当时的名称为"日本共产党台湾民族支部"),当然更是考察这一问题的最佳实例。 限于篇幅,这里没有办法更深入地考察台共问题,但若把威尔逊原则的失败同列宁原则的接受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如果把一九一九年的巴黎和会失败同一九二一年的中共建党联系起来──那末,这个过程也曾在台湾出现过,只是过程更漫长。在殖民地条件下,寄希望于殖民者的被殖民者(特别是资产阶级)有更直接的姿态。如果这个阶级是"民族"的,恐怕也是两面性与软弱性特别强烈的民族资产阶级。因此殖民地台湾没有办法出现社会运动的立即左转。从一九二一年的第一次请愿到一九二七年的台湾文化协会(岛内最大的合法群众组织)公然左转,其间整整等了六七年;此间只有一九二四年曾在大陆上出现许多台湾人的左翼组织。此外,又由于中国革命实在太过强大,因此更多台湾人选择回到祖国大陆投身革命、选择把祖国的解放作为台湾解放的前提。在这种条件下,之所以台共直到一九二八年才实现建党,之所以威尔逊原则非得在台湾人之间经历那样长的时间才能由列宁原则所取代,也便是必然之结果了。 一部《建党伟业》,诉诸的对象大概还是内地的人们。遗憾的是,电影背后隐藏着精神之荒废,消除了中共成立的巨大国际背景与世界性意义。中共的成立当然是为了救国,但正因中共已不仅仅是为了救国而成立,才可能真正地为了救国而奋斗。这一切只能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进入世界革命阶段去解释。虽然历史是连续的,但还是要强调五四运动的断裂性意义。这部分的问题既是近代史历史分期讨论上的老问题,也是思想史上着墨甚多争议不少的问题。要将这些讨论成果引入于评论电影,无疑并不容易,却绝不影响中共因着这个断裂的节点而诞生的事实。中共不仅仅是辛亥以来因着共和屡屡挫败而出现的最终选择,也同时是十月革命所揭开之新时代的产儿,这是不该忘怀的的事情。 参考文献 石川祯浩(2006)。《中国共产党成立史》(袁广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邱士杰(2009)。《一九二四年以前台湾社会主义运动的萌芽》。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 外務省記錄(1921,09/22)。〈太平洋會議ヲ機トシ台灣独立運動計画ニ関スル件〉。《不逞団関係雑件/台湾人ノ部》(4.3.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外務省記錄(1921a,11/16)。〈太平洋會議ヲ機トシ台灣人獨立運動計劃ニ関スル件〉。《不逞団関係雑件/台湾人ノ部》(4.3.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民国日报*(1921,09/18)。〈中韩互助社之茶话会•徐谦对太平洋会议之悲观〉。《民国日报》(上海),10。 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1989a)。《台湾社会运动史》"文化运动"(警察沿革志出版委员会译)。台北:创造出版社。 康基柱(1998)。〈"中韩互助社"述评〉。《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北京),266-279。 裴京汉(2003)。《从韩国看的中华民国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강만길성대경(編)。(1996)。《한국 사회주의운동 인명사전》。서울:창작과비평사。 金正明(1967)。《朝鲜独立运动》(第五卷"共产主义运动篇")。东京:原书房。 梶村秀树与姜德相(编)。(1972)。《朝鲜》(五)。东京:みすず书房。 [1]关于这一考证的故事,可见石川祯浩(2006:266-273)。 [2]关于该秘密集会的细节,见邱士杰(2009:表4-1)。 [3]细节见邱士杰(2009:表4-1)。 [4]外务省记录﹙1921a﹚。并见邱士杰(2009:表4-1)。 [5] 1921年9月﹐中韩互助社曾邀广东政府徐谦出席茶话会﹐据《台湾社会运动史》云﹐蔡惠如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发表反日言论。《台湾社会运动史》记为1920年﹐实误。分见以下三份史料﹕﹙1﹚民国日报﹙1921﹚﹐﹙2﹚外务省记录﹙1921c﹚﹐﹙3﹚台湾总督府警务局﹙1989a: 82-83﹚。蔡惠如在茶话会上的讲话﹐在第二份史料里被加油添醋﹕"又次台湾代表报告某国统治台湾之黑暗及其种残忍蛮横并摧残台湾教育使人民变成愚蠢无知之动物﹛。﹜闻物皆为发指﹛。﹜其余到会者多有演说。大致强力之终不可。"第三份史料虽只有明确云及蔡惠如于会上"进行演讲报告﹐抨击日本占有台湾后的统治手段"﹐但同史料另外提及林呈禄与彭华英多次参与互助社集会并发表演说之内容﹐却与前述第二份史料类似﹙但更加油添醋﹚﹕"愚民政策﹐残忍的革命审判﹐极端的差别待遇﹐横暴的剥削制度"﹐这段话可能这是被该史料编纂者嫁接后的内容。最后﹐关于中韩互助社的研究﹐可见康基柱﹙1998: 266-279﹚﹑裴京汉﹙2003: 34-43﹚。 [6]金立是朝鲜共产主义者。金立最为人知的事迹就是将苏联提供的运动资金带回东亚之事。金立於1921年参与上海的"高丽共产党"建党﹐后因某些人主张该资金应交給大韩民国临时政府而將之暗杀﹙강만길성대경, 1996: 64﹚。金立一行人于该年12月抵达上海。翌年从带回来的"四十万圆宣传费"中寄赠"若干金"给"日本社会党及中国广东的社会党以及台湾社会党。"﹙金正明, 1967: 319; 梶村秀树与姜德相, 1972: 247﹑455﹑462﹚《台湾社会运动史》则记载金立于1921年9月支付苏联提供的"三千圆"运动资金给台湾革命者﹐但未说明收款者﹙台湾总督府警务局, 1989c: 2﹚。就收款者而言﹐《台湾社会运动史》曾有关于"高丽共产党员崔昌植﹑吕运亨﹑金万谦﹑姜汉记"与台湾人林呈禄﹑彭华英来往的记载﹐并云后者因此而"收受过第三国际提交的运动资金"﹙台湾总督府警务局, 1989a: 82-83﹚。就"三千圆"款项而言﹐目前只有看到关于蔡惠如收到"蔡以修"的"三千圆"汇款的记录﹙外务省记录, 1921a﹚﹐并请参考邱士杰(2009:表4-1)。 [7]石川祯浩﹙2006: 2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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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中国近代语言统一运动(国语运动)发生之前的清朝"国语"问题。加引号的"国语"指的不是一般所谓汉语,而是清朝统治阶层的原有语言满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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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经济
20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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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工业化国家,"福利国家制度"既挽救了资本主义,也挽救了民主,这种双重功效反过来将这项制度固化为一种国家治理结构,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开支的制度化,养老、疾病、工伤、失业、最低生活保障这些福利项目放大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也为政治家们带来必需的政治支持,因此,在西方历史上,即使欧美最保守主义的政府也很难缩减社会保障开支,更别提"拆散福利国家"这种雄心壮志了。 在所有开支项目中,养老金的比例最大,平均占到三分之二以上,这一块开支又随着人口老龄化而增加。尽管如此,由于"福利国家制度"的双重功效,养老金还是被普遍视为政治上不可触碰的禁区,没有谁敢得罪手握大把选票的老人群体。 一百多年前,即将完成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列强们还在充分享受人口红利的发展优势,当时的老龄人口比例平均为8.7%,美国只有6.4%,英国略高:7.4%,法国最高12.7%,意大利9.6%,北欧国家中瑞典也非常高:12%。但总体而言,此时的西方世界还是一个年轻的世界。 因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原因,在损失了数千万成年生命之后,西方世界的老龄化速度看上去比较缓慢,1930年才只是10.5%,1960年才到了14.4%。1960年,大国中只有法国17.1%接近老龄社会,英国是15.9%,美国13.2%,还算年轻。 1990年,西方世界已经基本进入老龄社会时代,老龄人口比例平均为18.6%,北欧的老龄程度最高,在今天的欧债危机中扮演拯救者角色的德国20.3%、法国18.9,主权债务危机国家意大利20.6%、英国20.8%,我们的近邻日本17.3%,美国16.6%,这个顺序也基本对应各国的"福利国家程度"。 十年前,发达世界在统计意义上普遍进入老龄社会,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五分之一,预计2050年达到三分之一。发展中世界的老龄人口比例均值只有8%,2050年达到发达世界2000年的水平。 老龄化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问题,发展中国家老龄化的速度和规模都将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1982年第一届世界老龄人口大会的这个判断,在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体现更明显,又因为经济社会水平更低而更严重,很多没有财政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将没有太多时间建构1980年代在西方发达世界开始的国家协调机制。 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人口大会再次突出了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老龄化现象:1998年发达国家的老龄人口(60岁以上)已经历史性地超过年轻人口(15岁以下),世界范围内则是2050年实现这个超越。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口从高生殖率和高死亡率转向低生殖率和低死亡率。在没有发生国家解体、治理失灵、社会失序悲剧的地方,中层及以上人群越来越不想生孩子,而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水平、医保体系的提升则降低了死亡率。 劳动人口与退休人口的供养比也反映了这一趋势。1950-2000年间,世界平均的供养比从12:1升到了9:1,2050年将升至4:1。而西方发达世界1980年即达到5:1,2000年为4.5:1,2040年为3:1。也就是说,上班的人负担越来越重了。 前文提到的国家协调机制,主要指的就是"福利国家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养老保险。养老金在西方的引入,已有百余年历史,经历了一个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按照时间先后,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英国、爱尔兰相继引入自愿养老保险制度,这个时期我国清政府已在列强的入侵下风雨飘摇。强制养老保险最早出现在1889年的德国,领先其他西方国家二十多年,推行这一制度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于次年辞职下台,但这一制度却得到延续,1910 年就覆盖了53%的就业者。一战前的法国、荷兰、瑞典三国,二战前的比利时、英国、奥地利、挪威、意大利五国,二战后的瑞士、爱尔兰两国,相继推行强制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1910年的均值只有20%,1935年达到56%,德国为均值超过50%做了突出贡献,到了1975 年,已达到93%。北欧四国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比利时则达到了100%。 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反映的是养老保障的水平,这在西方发达世界也是逐步提高的。1939年,这个比例平均只有15%,也就是说,如果你退休前每个月工资是100元,你的退休金每个月就是15元;1969年上涨到了平均51元;1980年上涨到了平均62元,英国、德国、加拿大低于这一水平,分别为47元、49元、49元。意大利、法国高于这个水平,分别为68、75元,瑞典最高83元。 自1913年至今,政府的养老金公共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平均比重也在逐渐攀升。一战后的1920年为1.2%,大萧条期间的1937年为1.9%,二战后的1960年为4.5%,保守主义占据支配地位的1980年还在继续上涨为8.4%,1990年为8.9%,1993年为9.6%。1993这一年,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高于平均水平分别为12.3%、12.4%、14.5%,英国、美国等国家低于平均水平,分别为7.3%、7.5%。这些国家的养老金开支压力越来越大。 2011年,世界发达国家的最大俱乐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研究表明,1990-2007这十八年当中,30个发达国家的养老金开支总量增加了15%,但是,这些国家的GDP却只增加了6.1-7%。养老金开支成为政府开支中最大的一笔,在政府总开支中的比重平均值为17%。意大利把GDP的七分之一花在这项开支上,奥地利、法国和希腊约为12%,德国、波兰、葡萄牙约为11%,上述国家的政府开支中约有25-30%花在养老金上。这七个国家也是OECD中最老的国家,即,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 而2011年的最新财政风险指数,则将欧洲大国及几个小国尽数列入财政风险高危国家,按照危险程度从高到底排序,包括意大利、比利时、法国、瑞典、德国、匈牙利、丹麦、澳大利亚、英国、芬兰、希腊,以及非欧非亚的日本。也就是说,"笨猪四国"的规模还会继续扩大,不只爱尔兰加入,英国加入,还有更多的欧洲国家也正在主权债务失控的大门外排队等候。 因此,不厌其烦地回顾西方世界在处理老龄化问题上走过的道路,正是为了更好地找到下述问题的答案:欧洲的今天,是否就是中国的明天?我们还要继续走欧洲走过的老路吗?我们有没有可能避免走向这充满未知恐惧的失控世界?我们有没有可能在社会结构稳定固化之前,及时调整我们的政策重心和方向,建构一张可持续的老年"安全之网"? 这些问题也正是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的意义所在。发挥家庭的经济、社会功能,而不仅仅是政治功能,让老年人可以随子女迁移户口,实现居家养老,从而接续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养育-反哺家庭关系和慈爱-敬孝的伦理秩序,将更有可能发挥老年人的稳定与秩序功能,以更少的行政成本实现社会的自然和谐。 毫无疑问,这需要的不仅仅是户口政策的调整,还需要鼓励居家养老、三代共居的住房政策,保障有效、充分的就业及合理、适当的家庭工资政策,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的所得税认证制度及相应的增退税制度,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机制安排,这些也都更离不开社会治理的整体规划乃至顶层设计。 未来五年,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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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克孜尔石窟壁画里,有一些与佛教历史有关人物的故事和形象。其中有的人物在世界其他佛教艺术里是非常罕见的。因此,这些形象成为研究佛教历史的珍贵史料。同时也是研究龟兹佛教思想、派属和艺术造型的不可多得的可视资料。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是历史上真实的人物,他创立的佛教是古代印度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学术界研究佛教历史,主要依靠各类佛教经典的记载。然而,佛教经典里充满了浓重的神话色彩。尤其是佛教艺术,大量佛国世界的神奇,怪涎和虚构形象与历史事件、现实人物杂糅一起,有的历史人物被蒙上厚厚的神秘面纱。最明显的如佛教的菩萨,有许多都有出身事迹,有些可能是真实人物,但在佛教里,赋予他们的佛教神话色彩过于浓厚,很难说清哪是事实,哪是神话。故本文不去涉及这些人物。经过佛教史学家和艺术史学家的不懈努力,在佛教历史研究上,基本上理出了释迦牟尼生平和某些佛教历史人物比较清晰的脉络。本文所谓的“佛教史人物”是指佛教界认可的佛教历史上确有的人物。龟兹壁画里的这些人物,是按佛教经典而绘,与佛教故事交织一起,故龟兹石窟壁画形象,同样是虚与实,俗与神混处一起,历史事实与神异内容相交织。现对克孜尔石窟壁画里可以考察出比较重要而罕见的几个佛教史人物做些初步探索。一、频婆娑罗王梵名Bimbisara,音译还有瓶沙王、频毗娑罗王等,意译有影胜王、谛实王、形牢王等,是与释迦牟尼同时代的摩竭陀(Magadha)国王,西苏纳伽王朝第五世,是佛教事业的大力支持者。释迦牟尼成道前,他曾请释尊于成道后先到王舍城受其供养。佛成道后,频婆娑罗王在迦兰陀建立竹园精舍供佛和弟子居住,佛经中记其事迹颇多。克孜尔石窟壁画中的频婆娑罗王形象,比较突出的是“佛降伏六师外道”中的频婆娑罗王。克孜尔第80窟“佛降伏六师外道”画面最完整、最清晰。画面是:佛居中央,头上方有过去六佛,左侧为“婆罗门”装束的六师。六师上方是从天而下的密迹力士。佛的右侧即频婆娑罗王和夫人韦提希(Vaidehi)及家属。王与夫人等三人坐在有折背的方座上(图1、2)。此壁画集中了频婆娑罗王设法会,请佛与六师对诘、佛令密迹金刚打击六师和世尊以手指地,十八地狱显现,佛为地狱众生说法等情节。简练地表述了“佛降伏六师外道”的几个主要情节。这种“异时同图”是龟兹石窟壁画的绘画特点。汉文《贤愚经》(Damamfikanidana-sfitra)“降六师品”中有这些故事的描述。《贤愚经》是公元4世纪汉地僧人在于阗遇当地“无遮大会”(Pafica-varsika-maha),听长老(sthavira)讲经记录下来,回到内地整理成经的。在这个过程中,会有选择、加工、删改等情况发生。故《贤愚经》不能准确反映当时当地此故事的本来情况,但仍可互相对应。在大乘佛教经典中,亦有频婆娑罗王和夫人韦希提的故事。《观无量寿经》中的“未生怨”、“十六观”即讲述其子阿阁世王迫害父母频婆娑罗王和韦希提的故事。敦煌石窟里,根据《观无量寿经》绘制的《观无量寿经变》壁画在唐代十分流行。龟兹地区的库木吐喇石窟和阿艾石窟里也有《观无量寿经变》壁画的残片。其形象已是中原汉人的模样了。二、阿阉世王梵名Ajata~atru,又译作阿阁多沙兜罗王,意译未生怨王,系频婆娑罗王之子。早年受提婆达多教唆,囚禁父母,虐死父亲。后幡然悔悟,成为虔诚的佛教徒。佛灭度后,成为佛教教团的护法王,佛弟子迦叶举行结集佛教经典时,阿阁世王为大檀越(布施者),建造大石室并供给大量物资用具。阿阍世王于佛灭度前8年即位,共执政32年。现克孜尔石窟有8个洞窟保存有阿阁世王故事壁画,都出现在佛涅盘题材中。克孜尔石窟中心柱式洞窟的后室部分,均是描绘与佛涅盘有关事件的部位。阿阁世王故事均绘在后室右甬道内壁上。内容是阿阁世王闻佛涅盘的消息后,悲痛昏厥后又复苏的故事。画面为阿阁世王坐于水罐中,其旁是雨行大臣(Varsakara)手执绘有“佛传四相图”的图画,举给坐在罐中的阿阁世王观看。阿阁世王下方有倾倒的须弥山和陨落的日月。克孜尔第205窟(HOhlemitderMaya,2.Anlage),此题材壁画最为精彩,“佛传四相图”中清晰地绘出“树下诞生”、“降魔成道”、“初转法轮”、“涅盘”四个内容(图3)。另在第224窟有阿阁世王、王后与雨行大臣清晰的图像(图4)。能与克孜尔石窟壁画阿阁世王故事对应的汉文佛经是《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Mala-sarvastivada-vinaya·sudraka-vastu)第38卷。该经文是:未生怨王信根初发,彼若闻佛入涅盘者,必呕热血而死,……于妙堂殿如法图画佛本因缘,菩萨昔在都史天宫,将欲下生观其五事。欲界天子三净母身,作象子形托生母腹。既诞之后逾城出家,苦行六年坐金刚座,菩提树下成等正觉。次至婆罗尼斯国为五苾刍,三转十二行四谛法轮。……利益既周将趣圆寂,遂至拘尸那城娑罗双树,北首而卧入大涅盘。如来一代所有化迹既图画已。……时王见已问行雨言此述何事,彼即次第为王陈说一如图画。……王至园所见彼堂中图画新异,始从初诞乃至倚卧双林,王问臣曰岂可世尊入涅盘耶,是时行雨默然无对。王见是已知佛涅盘,即便号啕闷绝宛转于地,臣即移举置苏函中,如是至七方投香水。从此以后王渐苏息。[1]另外在克孜尔第224窟(Ma^ya^ hohle der 3.Anlage),此题材壁画内容更为丰富,增加了阿阁世王眷属和阿阁世王骑马出行的画面。三、提婆达多梵名Devadatta,又译地婆达多、调达等,意译为天热、天授、天与等。提婆达多是佛教史中十分重要的人物,是释迦牟尼叔父之子。幼时与释尊、难陀共习武艺,常与释尊竞争。释尊成道后随佛出家,于十二年间精进不懈。后因未能获得圣果而其心退转,渐生恶念。逐渐与释尊对立,后发展到欲夺佛教的领导权。遭到释尊反对后,自率五百徒众脱离僧团,自立“五法”与佛陀对立。提婆达多在王舍城有独立教团,得到阿阁世王的礼遇。后提婆达多教唆阿阁世王囚母弑父自登王位。提婆达多还多次谋害佛陀,犯有“五逆”大罪,最后提婆达多堕入地狱而终,但佛陀又因其临终前一念善心向佛,为他授记,六十劫(Kalpa)后成辟支佛(Pratyeka-buddha)。佛经里提婆达多事迹记载颇多,几乎有关佛传的经典里都有记载。克孜尔石窟壁画提婆达多故事主要表现他以石砸佛和放醉象伤佛的情节。这些故事多绘在龟兹石窟特有的菱形格内,画面较小,一般只有佛与提婆达多两人。提婆达多以石砸佛故事画面是:佛坐在金刚座(vajra^sana)上,一侧是提婆达多高擎巨石向佛砸去(图5)。《增一阿含经》卷四十九:尔时,世尊在耆阂崛山一小山侧。尔时,提婆达兜(多)到耆阉崛山,手擎大石长三十肘,广十五肘而掷世尊。是时,山神金昆罗鬼恒住彼山,见提婆达兜抱石打佛,实时申手接着余处。尔时,石碎一小片石,着如来足,实时出血。尔时,世尊见已,语提婆达兜曰:汝今复兴意欲害如来,此是第二五逆之罪。[2]值得注意的是,克孜尔壁画中的提婆达多的袈裟画成袒左式,以表示他背叛释迦牟尼正统教义,袒左袈裟鲜明地标示了提婆达多堕落成为佛教对立面的形象。醉象伤佛是提婆达多唆使阿阁世王令象师以酒将象灌醉,并持剑谋害世尊。克孜尔壁画一般没有提婆达多和阿阁世王的形象,而是只绘一大象鼻卷长剑向佛刺去(图6)。醉象伤佛故事在《增一阿含经》卷九:阿阉世曰:沙门瞿昙亦无圣道,不知人心来变之验。王阿阖世即勃象师,汝速将象饮以醇酒,鼻带利剑,即放使走,尔时,世尊将诸比丘诣城门,适举足入门。……时,五百比丘见醉象来,各各驰走,莫知所如。时,彼暴象遥见如来,便走趣向。侍者阿难见醉象来。在世尊后。不自安处。白世尊曰:此象暴恶,将恐相害,宜可远之。世尊告曰:勿惧。阿难,吾今当以如来神手降伏此象。如来观察暴象不近不远,便化左右作诸师子王。于彼象后作大大坑。时,彼暴象见左右师子王及见火坑。即失尿放粪。无走突处,便前进向如来。尔时,世尊便说此偈:汝莫害于龙,龙现甚难遇,不由害龙已,而得生善处。尔时,暴象闻世尊说此偈。如被火燃。即自解剑。向如来跪双膝。投地以鼻舐如来足……[3]克孜尔壁画除了绘出提婆达多现实形象外,还有他过去劫中与佛前世的种种恶怨的故事。这些都在佛本生故事壁画中出现。计有:“大龟因缘”、“九色鹿本生”、“猕猴王救花鬘人遇害”、“熊救樵人被害”等。这些故事中的忘恩负义者,均是提婆达多的化身。提婆达多砸佛事件还属于释迦牟尼的“九罪报”之鸠摩罗什(Kuma^rajiva)《大智度论》卷九说:何以故受九罪报。一者梵志女孙陀利谤。五百阿罗汉亦被谤。二者旃遮婆罗门女。系木盂作腹谤佛。三者提婆达推山压佛伤足大指。四者进木刺脚。五者毗楼璃王兴兵杀诸释予佛时头痛。六者受阿耆达多婆罗门请而食马麦。七者冷风动故脊痛。八者六年苦行。九者入婆罗门聚落乞食不得空钵而还。克孜尔壁画里除了提婆达多砸佛外,还有几个“九罪报”故事。这也是其他石窟所少见。②说明克孜尔石窟的“佛传”题材十分注重“因缘果报”的阐发。四、六师与释尊同时代的六位思想家,称为六师。他们是:删阁夜毗尼子(San~jaya Belatthioutta)、阿耆多翅舍钦婆罗(Ajita Kesakambala)、末伽梨拘舍梨(Makkhali Gosala)、富兰那迦叶(Purana Kassapa),婆浮陀迦旃那(PakudhaKaccayana)、尼乾陀若提子(NiganthaNataoutta)。六师所代表的思想与佛教的政治思想都属于反对婆罗门(brahman。)的“沙门(~ramana)思潮”。在当时印度社会民众中有广泛的影响。但佛教与六师有激烈的斗争。佛教以“契合真理”自居,认为其他派别均是“心游道外”,故称外道。克孜尔第80、97、114窟保存有较完整的“佛降伏六师外道”壁画,且都在中心柱洞窟的正壁或前壁上方显要位置上,画面比较大,显然是洞窟的重要内容。克孜尔石窟壁画六师的造型,均足龟兹壁画中的婆罗门的形态。有老者模样、有壮年形象,神态生动,别具情趣,将一场尖锐的斗争,描绘成非常平和的说理辩论(图7、8)。值得注意的是,在“佛降伏六师外道”壁画中,佛的上方绘出六个坐佛。表示释迦牟尼是承袭过去的毗婆尸佛(Vipadyin)、尸弃佛(S/ikhin)、毗舍浮佛(Vidvabha)、拘留孙佛(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佛(Kanakamuni)和迦叶佛(Ka~yapa)的法统,而具备无比伟力而能破斥诸外道的。五、多卢那梵名Drona,系拘尸那(Ku~inagara)城的婆罗门。汉译为香姓婆罗门。佛涅盘后,波婆(Pava)、遮罗频(Allakappa)、罗摩伽(Ramagama)、毗留提(Vethadipa)、迦毗罗卫(Kapila)、毗舍离(Veskya)、摩揭陀(Magadha)和拘尸那八国争分佛舍利。各国纷纷要用武力夺取,战争一触即发。多卢那自告奋勇调解纷争,将佛舍利平均分给各国,避免一场战争。《长阿含经》曰:时。香姓婆罗门受王教已,即诣彼城。语诸末罗曰:摩竭大王致问无量,起居轻利,游步强耶。吾于诸君,每相宗敬,邻境义和,曾无诤讼。我闻如来于君国内而取灭度。唯无上尊,实我所天。故从远来,求请骨分。欲还本土,起塔供养。设与我者。举国重宝。与君共之。时,诸末罗报香姓曰:如是,如是。诚如君言。……国内士民自当供养。远劳诸君,舍利分不可得。时,诸国王即集群臣,众共立议。……时。拘尸国即集群臣。众共立议。时,香姓婆罗门晓众人曰:诸贤,长夜受佛教诫,口诵法言,心服仁化。一切众生常念欲安。宁可诤佛舍利共相残害。如来遗形欲以广益。舍利现在但当分取,众咸称善。寻复议言。谁堪分者,皆言香姓婆罗门仁智平均。可使分也。时,诸国王即命香姓。汝为我等分佛舍利,均作八分。[5]在克孜尔石窟后室“八王分舍利”中都有多卢那的形象。最完整和清晰的一幅是现藏于日本的224窟的多卢那头像(图9)。六、须拔陀罗 梵名Subhadra,汉译名善贤、好贤等。拘尸那城120岁的婆罗门,聪明多智。得知佛在双林即将涅盘(nirvana),即要求见佛。佛为须拔陀罗宣示“八圣道”(aryastangikamarga),当夜就出家受戒,成为佛最后度化的弟子。皈依后不久,即得阿罗汉(arhat)果,并先佛灭度(nirva^na)。克孜尔石窟后室佛涅盘像下方多绘有须拔陀罗身穿白色大袍,面向佛坐于地上的形象(图10)。《长阿含经》记载:是时,拘尸城内,有一梵志,名曰须跋,年百二十,耆旧多智。闻沙门瞿昙今夜于双树间当取灭度。自念言,吾于法有疑,唯有瞿昙能解我意。今当及时自力而行。即于其夜,出拘尸城,诣双树间。至阿难所,问讯已,一面立,白阿难曰:我闻瞿昙沙门今夜当取灭度,故来至此,求一相见。……时。佛告阿难,汝勿遮止,听使来入。此欲决疑,无娆乱也。设闻我法,必得开解。阿难乃告须跋。汝欲觐佛。宜知是时,须跋即入。……须跋受教。……于是,须跋即于其夜,出家受戒,净修梵行,于现法中,自身作证,生死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得如实智,更不受有。时夜未久,即成罗汉。是为如来最后弟子,便先灭度而佛后焉。山克孜尔205窟阿阍世王故事中的四相图的“涅盘”里,须拔陀罗的形象更为鲜明。七、佛弟子有迦叶(Maha-ka~yapa)、阿难(Ananda)、乾荼、罗云、沙弥均头、优毗迦叶、大迦旃延(Mahakatyayana)、离越(Revata),大目犍连(Maudgalyayana)、阿那律(Aniruddha)、须菩提(Subhati)、侨陈如(Kaundinya)等。由于有些画面模糊,有些弟子身份尚难断定。佛弟子中最常见的是迦叶和阿难,主要在佛涅盘像的一侧,形象十分鲜明,迦叶为老者形象,阿难为青年形象。其他弟子集中在“须摩提女请佛缘”(Sumagadhi—nidana)中。须摩提女请佛故事是说:舍卫城(S/ya^vasti)长者之女须摩提,与其父共皈依佛教,后嫁给了信仰“裸形外道”(acelaka)的满财长者为妻。经过须摩提女的说服,满财长者皈依了佛教。此故事表现了须摩提女请佛与弟子到舍卫城进行种种神变(vikurvana)的情景。各弟子大显神通(abhijn~a^)乘各种变化之物在前,佛在最后,十分壮观。克孜尔石窟有“须摩提女请佛缘”故事壁画的有第178、198、205、224窟。各窟壁画佛弟子排列顺序不一。以比较完整的第224窟为例,佛弟子顺序与变化出之物是:乾茶背大锅、沙弥均头变出五百花树、罗云变出五百孔雀、优毗迦叶变出五百七头蛇、离越变出五百龙、大目犍连变出五百六牙白象、阿那律变出五百狮子、大迦叶变出五百马、后面应该是大迦旃延和须菩提,但已残缺(图11)。虽然“须摩提女请佛缘”展示了“神通”的神异故事,但这些弟子都是真实的人物。八、克孜尔石窟壁画中还有许多释迦家族中的人物,如释迦牟尼父亲净饭王(Suddodana)、母亲摩耶夫人(Maya)、姨母摩诃波阁波提(Maha^praja^pati)、妻子耶输陀罗(Yas/odhara^)、儿子罗喉罗(Rahula)和难陀(Nanda)等。克孜尔第206窟(Hohle mit der Fusswaschung)主室两壁上绘有释迦牟尼家属皈依(garana)佛教的壁画。(图12、13)克孜尔石窟壁画出现以上人物,都是佛陀一生圣迹的“佛传”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与佛经查对,出现上述人物的“佛传”故事,大部能与《修行本起经》(Carya-nida)、《太子瑞应本起经》、《方广大庄严经》、《贤愚经》(Damamakanidana·satra)、《长阿含经》(Dirghagama),《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Mala-sarvastivada-vinaya-sudraka-vastu)等小乘经典对应上。特别是克孜尔石窟的涅盘题材,故事丰富,人物众多,许多情节与《阿含经·游行经》所述相符合。强化佛一生圣迹的宣示,主张“唯礼释迦”是小乘佛教最重要的理念,尤其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特别注重对释迦牟尼传记作“阿毗达磨”(abhidharma)的考察。龟兹地区佛教深受印度西北迦湿弥罗(Ka~mira)佛教的影响。此地在公元l世纪后,为贵霜(Kusna)王朝所辖。贵霜王朝第三代统治者迦腻色伽(Kaniska),大力扶直佛教,推动佛教向外传播,对佛教东传起到巨大的作用。西域佛教就是在贵霜王朝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迦腻色伽曾举行佛教三藏结集。此次结集编汇了《大毗婆沙论》(vibhasa),自此,研究“阿毗达磨”的风气甚盛此国。盛行于印度西北一带的说一切有部也就成为注重“阿毗达磨”的佛教派别。随说一切有部在西域的传播,“阿毗达磨”思想在龟兹地区必然流行开来,克孜尔石窟壁画中释迦牟尼事迹的兴盛,即这种思想的表现。而且这种思想在龟兹长期流传,长久不衰。有以上内容的洞窟年代大致在公元5—7世纪间。这个时期的龟兹石窟壁画,除了继续表现“唯礼释迦”的内容外,又出现了“佛降伏六师外道”、“降魔成道”、“须摩提女请佛”、“梵天劝请”等重大题材。大家知道,公元4世纪时,龟兹佛教高僧鸠摩罗什(Kuma^rajiva)从小乘改宗大乘。大乘思想一度在龟兹蓬勃发展,小乘受到一定的制约。鸠摩罗什东去后,小乘佛教再度兴起,而且提升的势头很猛。故克孜尔石窟这一时期出现强化释迦牟尼“神变”和“神通”的大型壁画。总观克孜尔壁画佛教史人物的纷繁出现,应当与上述龟兹佛教背景紧紧相关。(本文是印度MARG出版社出版的《丝绸之路上的克孜尔》的中文稿,英文版于2008年3月在印度孟买出版)注释:[1]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38,《大正藏》第24册,第40lb,c页。[2] 《增一阿含经》卷四十七,《大正藏》第2册,第803b页。[3] 《增一阿含经》卷九,《大正藏》第2册,第590c页。[4] 见拙着《龟兹石窟“佛受九罪报”壁画及相关问题研究》。[5] 《长阿含经》卷4,《大正藏》第1册,第029b,c页。[6] 《长阿含经》卷4,《大正藏》第1册,第15a、b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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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历史
2011/10/01
| 阅读: 2079
辛亥百年之际,关于辛亥革命题材图书的出版,自年初至现在,或旧版重出,或引进台湾学者的论述,或新著刊行,不下数十种。抛开一些出版业制造的似有如无的通俗历史绍介,无论重看旧章还是阅读新篇,寻找其间的分歧,重回辛亥年的政治空间,对众多潮流进行判断,绝非简单的"历史癖与考据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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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经济
2011/10/01
| 阅读: 1773
我们生活在一个以组合创新的时代。十九世纪,轮子、滑轮、皮带和齿轮等标准化生产的机械部件被不断组合和重新组合,形成新的产品。二十世纪,这些构件是内燃机、电力、电子元件和微电子芯片。时至今日,用来创新的构件已经变成了软件,如为大多数网站提供基本构件的LAMP(Linux操作系统、Apache网络服务器、MySQL数据库和Python编程语言。一旦应用软件被开发出来,亚马逊、谷歌、微软和其他公司提供的云计算模式就会将数据中心的固定成本转变为提供数据服务的可变成本,从而降低门槛,加快创新步伐。 就像十九世纪的机械产品创新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一样,二十一世纪早期仍在不断发展的计算和通讯技术创新对世界经济与文化会有深远的影响。例如,现在,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能购置15年前只有大公司才能拥有的通讯和计算基础架构。如果说二十世纪晚期是跨国公司的时代,那么二十一世纪早期便属于微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的小公司。 如今硅谷的很多公司,充分利用了网上的各种免费资源,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社交网络、维基百科、互联网协议语音技术和云计算,来为自己提供通讯和计算方面的基础架构。它们利用世界各地不同的知识、技能和薪资水平来取得比较优势。他们能够利用标准的构件展开全球协作,开发软件、应用程序和网络服务。创新通常是由国际贸易驱动的,而现在知识和技能的交易比任何时候都容易。 微跨国公司多半籍籍无名,其中大部分要么倒闭,要么被大公司所吞并,但也有一些,比如Skype公司(爱沙尼亚)和流行手机游戏"愤怒的小鸟"的开发者Rovio公司(芬兰),已经家喻户晓。这些公司使用的软件构件,也来自世界各地:Linux始于芬兰,Apache源自美国,MySQL诞生在瑞典,Python则是荷兰的贡献。 使虚拟世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技术进展,正在以同样的方式改变物理世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制作便宜的机器人元件成为可能,这意味着使用机器人技术来提供服务将会变得更加便宜。只需要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自动行驶的汽车就将进入中产阶级家庭,从而给交通运输和居住形态带来一场革命。此外,廉价机器人技术对医学也会产生巨大影响。许多常规操作可以由机器人完成,从而缩小创口,减少误差。这项创新所面临的技术挑战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障碍来自于文化、法律和监管等方面。 坏消息是,科学技术赋予我们的巨大力量,也可以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恐怖主义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催生微跨国公司和机器人技术的信息技术进展,将来仍会是一个隐患,甚至越来越大。即使没有明显的威胁,我们日常倚仗的系统极为复杂,有一天或许会崩溃,从而带来不便,甚至是灾难。 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将持续下去。在过去的三百年间,科学技术极大地改善了发达经济体的人们的生活质量。现在,轮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了。(南渝霜华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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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宗教
2011/09/30
| 阅读: 2090
在小布什担任总统期间,许多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的美国人开始不仅仅将宗教保守分子视为政治上的反对派,也将其视之为一种现实的威胁。他们认为宗教右翼势力绝非普通的政治运动,相反,它是一种本质上就十分狭隘的势力,决心以凯文•菲利普斯2006年的畅销书中所称的"美式神权政治"逐步取代我们的世俗共和国。 这些焦虑一度消散在了共和党的内耗中。在奥巴马时代,集中于经济和医疗问题的争论挤掉了对于性教育和堕胎问题的争论,而自由主义者们开始担忧新的右翼极端分子:茶党分子,出生证明强迫症患者,科赫兄弟会。不过随着米歇尔•巴克曼以及随后的瑞克•派瑞在总统选举中的崛起,以及对很多茶党分子同时也是福音派基督徒这一事实的认识,这种对于神权政治的恐惧突然间重归。以莱恩•里扎在《纽约客》上对巴克曼的描述为开端,最近的一大批文章纷纷开始将共和党总统选举人与恶名远播的政治化基督教派--比如基督国教主义和基督教重建主义--联系起来,并运用这些联系暗示基督教极端主义正再次袭来。在这周的《纽约时报杂志》上,即将离任的《纽约时报》责任编辑比尔•凯勒认为派瑞和巴克曼将面对关于他们宗教信仰的棘手问题。"共和党人的希望之星组合",他写道,"将迫使我们面对关于公共生活中信仰隐私的顾虑,并努力克服它。" 凯勒完全是对的。美国的政教分离其实从未将政治和宗教分开,而关于政治家宗教信仰的"隐私"也已经多次造成公共后果。特别是当候选人们明确宣示他们的宗教信仰时,舆论界有权质问这信仰与他们的政治日程表的相关程度如何。 但记者们在询问和书写他们所不信仰的宗教时,应当时刻牢记四点。 首先,基督教保守势力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世界,并且像其他这样的世界一样--包括那些世俗知识分子的领地--有各种各样的中心和边缘地带,并且以复杂的方式相互交错。梳理这些联系对我们是有益而且有趣的,但这很容易陷入偏执狂的六度分离游戏中。在这种游戏中,特定群体中最偏激的那个人往往也是最重要的那一个,或者一个特定作者的文章中最极端的部分总是决定着他在现实世界中的影响。 其次,记者们应当避免双重标准。如果你对保守主义者大肆渲染奥巴马与芝加哥社会主义者及学院激进派的联系不以为然,那么你也不应认为巴克曼拥有更多的激进教派支持者证明她是一个潜在的多米尼克教派分子。如果你不同意耶利米•怀特那篇争议性考察文章中关于奥巴马实际上信仰黑人解放教派那些富于煽动性的证据,那么你也不应该着迷于派瑞与古鲁教派可能的联系。 再次,记者们应当抵制以阴谋论的语言使群体间彼此疏离和极端化的诱惑。共和党的政治家们经常因为使用密码式的宗教词汇而被指责,比如他们所做的一切就是指着一个美国人的日常语言说那是比国家通用语更圣经化的语言。同样的,那些所谓的宗教右翼对政府的"渗透",通常只是保守的基督徒运用民主政治的日常技巧来驱逐他们所反对的政敌,或者回击他们不喜欢的法律。 最后,记者们需要记住的是,共和党的政治家们在动员他们的教派选民上,比动员任何一个声称属于某种政治版图的选民群体都要熟练得多。小布什在2004年集合其福音派选民以支持通过联邦婚姻法案,以及随后在其第二任期内几乎完全停止了关于同性婚姻问题的讨论都是例证。派瑞知道如何刺激德州教士们的自尊心,但当他签署授权给德州的年轻人接种预防性传播疾病疫苗的行政命令时,他听取的是制药游说团而不是宗教保守主义者的意见。 最后一点也说明了宗教右翼分子的自由主义批评者们往往会犯的一个严重错误。他们观察宗教保守主义者,也看到了那些有问题的趋势:二元对立式的修辞,宏伟的野心,启示录式的狂热。但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这些潮流本身的意义:不是宗教保守主义者不断增长的实力和即将胜利的迹象,而是他们继续失望和失败的证据。(北溟客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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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究竟置身于一个怎样的国际大格局中?在大部分外汇储备"存放"于美元市场、而风雨飘摇的欧洲对中国寄予厚望的棋局下,中国应扮演怎样的"国际角色"?进退之间又该如何抉择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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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三十年代,陈寅恪先生在论及古典解读方法时,曾强调指出:"夫解释古书,其谨严方法,在不改原有之字,仍用习见之义,故解释之愈简易,亦愈近真谛。并须旁采史实人情,以为参证,不可仅于文句之间,反覆研求,遂谓已尽其含义也。"不过,作为二十世纪一位与主流思潮和时代变迁始终有意识地保持距离的学术大师,他对当日中国学术的变迁,尽管有着鞭辟入里的观察和思考,但在许多场合,却都采用委婉的方式表达出来,常赋予寻常的字句以不寻常的含义。其思想的深刻和表述的含蓄,使得后来的研究者在解读他的著作时,常常情不自禁地往深处想,从深处解。这样的解释路径,为余英时先生的《陈寅恪晚年诗文释证》发挥到极致,就其对陈寅恪先生晚年诗作的诠释看,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不过,陈寅恪留下的诗作中,是否每一首都意旨遥深,非要曲折推究,才能明其所指呢?其实未必。忽略了这一点,过于求深,反倒难免牵强之嫌。时下对陈寅恪先生1927年《寄傅斯年》一诗的解释,似乎就存在这个问题。 先看原诗,"不伤春去不论文,北海南溟对夕曛。正始遗音真绝响,元和新脚未成军。今生事业余田舍,天下英雄独使君。解识玉珰缄札意,梅花亭畔吊朝云。"这首诗首见于1927年7月6日的《吴宓日记》之中。因其中"正始遗音真绝响,元和新脚未成军"包含陈氏不多的对二十年代学术流变的整体观察,引起民国学术史研究者的重视和讨论。关注的焦点就集中于中间四句,特别是"元和新脚"的所指。王晴佳认为,"元和新脚"意指傅斯年及其组建的史语所(详参氏著《陈寅恪、傅斯年之关系及其他--以台湾中研院所见档案为中心》,《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页91)。至于"天下英雄独使君"一句,余英时先生认为实暗指陈和傅斯年的分歧。"盖傅陈虽为好友,但学术上各有不同,真正为陈学术知音的是王国维。王国维死后,陈知音难觅,借此诗抒发四顾茫然的孤独感。这种孤独之感成为陈逐步脱离与西方日本东方学关系殊深的'塞表殊族之史事'学术理路倾向的契机和原因之一。" 他从陈寅恪为文含蓄的角度,认为陈诗"天下英雄独使君"一句中的用典,"是反讽之词,即否定'唯使君与操耳'一语的下半截,以示其立场实与傅氏有别"。还认为"透过这首诗看出陈寅恪此际陷入了四顾茫然的境地"(余英时:《陈寅恪史学三变化》,《中国文化》第十五、十六期页六)。最近,有学者注意到"梅花亭畔吊朝云"一句的重要性,认为其中确有"知音难觅"之感,但认为这句诗是陈寅恪夫子自道,是说"'我[陈]亦乖时不合宜',而世无知己"。该论者进而引申到下列推论,"也许正是1927年开始,陈寅恪从王国维之死一事中下了决断,一面'吊朝云'以结算过往,一面走他的'既负元和脚'的'不古不今'之路"(李海默:《陈寅恪"梅花亭畔吊朝云"句新解》,《学灯》2011年第一期)。简言之,上述论者的核心观点不外如此,一是认为陈氏诗作与傅氏史语所有关,二是强调陈寅恪与傅斯年的差异乃至隔膜以及陈对傅的不满(如言陈诗中有对傅反讽之意)。但是,如果我们按陈先生所说的"用习见之义","考诸史实人情",就不难发现上述论述实际上均不成立。 先看所谓"元和新脚"实指"傅氏的史语所"。根据杜正胜先生有关傅斯年创办史语所经过的名文《无中生有的志业--傅斯年与史语所的创立》所依据的一手档案史料及其相关考证,国民政府于1927年5月讨论决定建立中央研究院的动议,同年11月通过《中华民国大学院中央研究院组织条例》。傅是1927年年底才知道这个消息,1928年1月左右开始游说蔡元培建立史语所的。而陈赠傅斯年诗是在1927年7月6日的日记中出现的。易言之,即使假定陈寅恪直到7月初才作此诗,他写这首诗时,不用说史语所不存在,就连中央研究院的具体架构还没有成形,陈寅恪如何可能在诗中道及史语所呢?因此,说"元和新脚"实指他后来创办的史语所,显然是错误的。 其二,忽略陈诗写作的初衷,无视它本是寄赠友人之作。先看陈诗的写作初衷,这在诗的标题《寄傅斯年》已经表达得很清楚。诗中第七句"解识玉珰缄札意",据胡文辉先生考证,典出李商隐《春雨》诗中 "玉珰缄札何由达" 。"解识"者,当然是陈寅恪先生。限于诗体,作者省略了主语,翻译成白话,不外是我拜读大函,这清楚无误地说明这首诗是因傅斯年来信而写的赠答之作。作为赠答之作的诗文,恐怕至少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反目成仇,相互讥讽乃至彼此恶言相加。南北朝时孔稚珪的《北山移文》,清代康熙年间陈梦雷因痛斥李光地卖友而写的《绝交书》,都是这方面的先例。另一种是朋友知己之间的相互劝慰,彼此鼓励。在这类赠答中,委婉含蓄善意的批评固然常见,冷嘲热讽倒是不符人情的反常之举。作为精于诗文的陈寅恪,对此自然了然于心。而且,从1926年、1927年陈傅之间的关系看,两人不仅无任何过节,而且正互相引为奥援。傅斯年当时正在广州,主掌新成立的中山大学历史系,并广泛网罗人才,以实践自己的史学理想。而陈寅恪对傅斯年推崇备至,据《吴宓日记》载,陈还同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讨论过聘请傅斯年之事。或许有人会从陈傅史学之异来解释。不错,陈强调史中求史识,而傅则有史料即史学的看法,二者确有不同。但是,陈的史识是建立在对史料严密考证基础上的,与傅的观点并非水火不容。因此,1927年陈写寄傅斯年诗时,没有任何必要对好友冷语相加。从这个背景看,说陈诗是要表露自己的 "世无知己"之感,要和傅拉开距离,对他暗示反讽,既不符合多数赠答诗的体例,也大大背离当日的人情史实了。胡文辉在他的著作《陈寅恪诗笺释》就指出这一点(详氏著页50)。 持陈诗含有对傅反讽之意的论者的又一个证据是,陈诗"天下英雄独使君"一句中的用典 "是反讽之词"。这种分析看似精致,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陈所用的"天下使君"亦非僻典,不用说陈寅恪、傅斯年这样的文史大师,就是一般读过《三国志》、《三国演义》的读者,也能看出其用意。说陈寅恪用这样一个极其常识化的典故,在赠傅斯年的诗中,来含蓄地表达对他的反讽之意,这未免太低看了傅陈的交情和傅斯年的文史造诣。陈寅恪先生在谈及诠释诗文时,认为不仅要明其中的"古典",更要注意内含的"今典"。上述论者在陈诗此句的古典上刻意求深,却忘记了陈傅两人当时在学术上相互倚重、英雄惺惺相惜的今典,才会得出陈的这首赠诗存反讽傅斯年的说法。造成这些过于求深之论的关键,就是忽略陈诗是一首答友人诗,不是自述胸臆之作。 如果从赠答诗的角度来看陈寅恪的《寄傅斯年》,不需要任何曲折的分析和复杂的解释,只要按陈寅恪所示的"习见之意"来看,其本身的主旨其实非常清楚。第一、二句"不伤春去不论文,北海南溟对夕曛"中的"不伤春去"点明了写作日期,是春夏之交。"北海"者,陈氏人在北平,故以北海自况。"南溟"者,典出《庄子》"海运则将徙于南溟",意指身在南国的傅斯年。这两句可与同年春天陈写的《春日独游玉泉静明园》"园林故国春芜早,景物空山夕照昏"、"人间不会孤游意"详参看,暗示两人虽然一南一北,远隔天涯,却同有孤独失意之感。这是陈寅恪自况,如下所述,也是对烦恼连连的傅斯年的宽慰。 "正始遗音真绝响,元和新脚未成军"这两句承上启下,字面上是说当日中国学术界旧传统已去,新学术尚未成形,正等待有为者重新整合。当然,从傅本人才华见识和主掌中山大学的语境看,这两句实际上是说,当日中国学术界急需重新整合,傅的努力适逢其时,正好为傅实现自己的史学理想提供了用武之地,这是对他高度肯定和鼓舞之词,同时为第五、六句"今生事业余田舍,天下英雄独使君"作铺垫。当然,其中"正始遗音"、"元和新脚",或许如余英时先生所言,实指胡适代表的新派史学,但如下所述,也许只是泛泛而论,未必有更具体的所指,我们也无需刻意求深。 这首诗真正有陈寅恪"夫子自道"之意的是第五句"今生事业余田舍",这句话既是谦词,也透露出王国维去世后陈寅恪先生对时局的失望之意,同时又为下半句"天下英雄独使君"中的"独"字做铺垫。后半句使用了三国曹操称赞刘备"天下英雄,唯使君与操耳"的典故。当日傅斯年虽雄心勃勃,但出掌中大历史系那样重要的学术机构,与刘备同曹操会面时刚刚崛起的局面相似,因此,用"使君"比喻傅斯年,真是恰到好处。至于句中的"独"字,与其说是反讽之意,不如说如王汎森、杜正胜、胡文辉所言,表达的是钦佩之情(详参《陈寅恪诗笺释》页50-51)。盖出掌中大历史系,虽不及后来创建史语所功业恢弘,同样需要宏阔超前的学术眼光和纵横上下的非凡行政才干。从当日学界看,可把这两方面完美结合在一体的学人,也就傅斯年一人而已。就此而言,"独"之一字, 虽是对傅的赞美之辞,但揆诸当日情形和傅氏的贡献,并非过誉之词。 第七句,"解识玉珰缄札意"如前所述,说明寄诗的由来。全诗稍嫌费解的是最后一句"梅花亭畔吊朝云"。朝云是东坡侍女。据《梁溪漫志》卷四"侍儿对东坡语"条:"东坡一日退朝,食罢,扪腹徐行,顾谓侍儿曰:'汝辈且道是中有何物?'一婢遽曰:'都是文章。'坡不以为然。又一人曰:'满腹都是识见。'坡亦未以为当。至朝云,乃曰:'学士一肚皮不入时宜。'坡捧腹大笑。"这句确如一位论者所言,有"知音难觅"之意。那么,这里说的是谁知音难觅呢?如果与上一句"解识玉珰缄札意"合起来读,答案就很清楚了,是宽慰来信中牢骚满腹、痛感缺乏知己的傅斯年。这一点,如果从1927年上半年傅在南国广东的处境看,就不难想象了。据杜正胜先生所引朱家骅的回忆,1927年春,傅到达广州不久,就担任中大院长和系主任。同年8月,又担任新成立的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之职。看上去,傅春风得意,风光无限,但实际上则是暗流汹涌。首先是广东地方派和傅氏这样的外来户的冲突,搞得傅痛骂当地人士为"野蛮人士"。这类苦楚,固然不足为外人道,但对自己留学德国时就倾心相交的好友陈寅恪先生,傅就无需欲说还休。因此,他在陈称为"玉珰缄札"的信中畅言自己的艰难处境,而陈寅恪以诗相答劝慰,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陈用"朝云亡"一典,也许含有对傅氏委婉的批评,暗示他对广东的形势过于乐观,实际上,在他周围并没有像朝云之于苏东坡那样的知己,借以提醒他不要对学术界期望太高,孤军奋战是他必须面对的现实,这或许是陈诗中"梅花亭畔吊朝云"一句的真实用意吧。不过,陈以朝云指傅缺乏知音,也是暗以东坡喻傅斯年本人,既有推重之意,更有劝解宽慰之情,希望他如东坡先生那样对眼前的艰难达观以处之,豁达以应之。陈寅恪先生为诗行文之严谨,用典之妥帖,待友之敦厚,于此可见一斑。 这样从浅近处解释也许太过平淡,让那些试图从这首诗中读出陈寅恪本人对上世纪二十年代后期学术观察的学者感到失望。不过,类似的解释路数,不仅为陈先生在本文开始引用的文中所倡导,而且还运用到其有关诗歌的解释中。如他著名的《王观堂先生挽词》中"总持学部揽名流,朴学高文一例收。图籍艺风充馆长,名词愈野领编修。校雠鞮译凭谁助,海宁大隐潜郎署"之句,诗中论及的缪荃孙、严复,都是当日中国思想文化界的风云人物。以陈先生的大家身份,作这样的叙述,让人不由得会往深处思考。当初该诗一问世,就引发罗振玉的非议。也许陈寅恪先生本人担心类似误解或求深之论再现,故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蒋天枢先生就此诗大意逐句作了明确的解说。论及此句时,强调其中并无深意, "王先生当日虽颇译外国书,其实并与缪、严无关涉,此诗句不过承上文'揽名流'之语"(《寒柳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寅恪先生诗存,页8)。易言之,陈先生这里不过是泛论当日学界之盛,并无什么高深意涵。幸亏有陈先生的解说,如果任由时下求深式的诠释方式随意发挥,还不知会出现何等花俏曲折的解释。既然陈先生自己都认为自己诗作中有凭"习见之义"就可解释明白的地方,那么,本文从"习见之义"处剖析《赠傅斯年》,或许不能看作于典无据,自我作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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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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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史关系的问题,是中国古代学术史中的一个重要论题。由于对这问题的讨论,涉及史学在中古时期的发展中,力图摆脱经学的笼罩获得“史学自主”(autonomy of history)的理论问题。所以前贤学者,对此有过不少的讨论,尤其是对清代史学理论家章学诚提出的相关理论,论述得尤多。本文考虑到这一命题在学术思想史中,往往因学术语境的不同而表现不同内涵的复杂特点,试将此论题,置于思想学术史的演进过程当中,考察其提出的学术思想史的渊源及其演进的内在理路(theory of inner logic),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其予以阐释,进而揭示它在史学史中的意义。一经史关系的讨论,虽然很早就有学者提及,但是真正展开对二者尊卑关系的讨论,实际是从宋代开始。对此,清代的钱大昕曾有所论述。《廿二史札记》钱大昕《序》云:经与史岂有二学哉?……初无经史之别,厥后兰台、东观,作者益繁,李充、荀勖等创立四部,而经史始分,然不闻陋史而荣经也。自王安石以猖狂诡诞之学要君窃位,自造《三经新义》,驱海内而诵习之,甚至诋《春秋》为断烂朝报。章、蔡用事,祖述荆舒,屏弃《通鉴》为元祐学术,而十七史皆束之高阁矣。嗣是之道学诸儒,讲求心性,懼门弟子之泛滥无所归也,则有诃读史为玩物丧志者,又有谓读史令人心粗者。此特有为言之,而空疏浅薄者托以藉口,由是说经者日多,治史者日少。彼之言曰:经精而史粗也,经正而史杂也。按照钱大昕的观点,在学术的发展中,虽然早就导致了经、史分途,但是始终“不闻陋史而荣经也”。直至宋王安石废汉唐经注,倡言新学,“诋《春秋》为断烂朝报”;其后则又有理学的兴起,“诸儒讲求心性,惧门弟子之泛滥无所归也,则有诃读史为玩物丧志者”,发展至此,经与史在地位上才出现尊卑高下的差异。[1]我们说,钱大昕的论述虽然明显具有清人基于汉学立场对宋人学术批判成分,但也确实在某种程度抓住了经史关系变化的关节所在,即理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们对于经史关系认识产生有很大的影响。史称:“自王氏之学兴,士大夫非道德性命不谈。”[2]王安石作为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虽然一直受着理学中人的批判,但是其开启一代学风,在一定意义上促进理学发展之功,却是学术思想史不争的事实[3]。钱穆先生认为王安石对待读经的态度是“在致我之知以尽圣,然后于经籍能有所去取,此见解。竟可谓是宋人开创新儒学的一条大原则”。[4]所以在一定意义上,钱大昕是以王安石为经史关系观念发生变化之橥,揭示了学术思想演化中,理学思想的形成对经史关系观念影响的内在理路。然而王氏之时,理学的基本观点和理路还只是初露端倪,所以在经史关系认识方面还未显现什么值得注意的影响,而至以二程为代表的理学家时,受佛教华严宗尤其是华严禅理事说的影响,则开始广泛涉及到“理”与“事”之关系的讨论,并将这一观念引入到经史关系的讨论,形成其强调读经穷理,把经学置于一切学术之上的观点。据《上蔡先生语录》卷之中载,程颢甚至批评学生谢良佐爱好史学,“举史文成诵”,是“玩物丧志”。在二程的观念中,即使是“六经”中的《春秋》,因为是依鲁史改编的史著,也是形而下之“用”,而非形而上之“体”。认为:“盖《春秋》圣人之用也。《诗》、《书》、《易》如律,《春秋》如断案;《诗》、《书》、《易》如药方,《春秋》如治法。”[5]正是在这种基本思路的支配下,他们“尝语学者,且先读《论语》、《孟子》,更读一经,然后看《春秋》,先识得个义理,方可看《春秋》”[6]。表现出明显的荣经陋史的思想倾向。二程以后,其荣经陋史的思想,继续为他们的门人后学所接受,尤其是集理学之大成的朱熹,在二程观点的基础之上又有所发挥。与程颢一样,朱熹也强调读书必须“以经为本”,“先经后史”,他批评同时学者吕祖谦道:“东莱聪明,看文理却不子细”。“缘他先读史多,所以看粗着眼。读书须是以经为本,而后读史。”而当他的学生问起吕祖谦的学术时,他不无轻蔑地说:“伯恭于史分外子细,于经却不甚理会。”学生不解地问:吕祖谦不“也是相承那江浙间一种史学,故凭地”?而他对这追问显然很不满,所以不无情绪地答道:“史什么学?只是见得浅!”[7]因为,在他看来:“看史只如看人相打。相打有甚好看处?陈同甫一生被史坏了;直卿亦言,东莱教学者看史,亦被史坏。”[8]“故程夫子教人先读《论》、《孟》,次及诸经,然后看史,其序不可乱也。”[9]可见钱大昕所谓“诃读史为玩物丧志者,又有谓读史令人心粗者”,是完全具有历史根据的,而所指就是二程、朱熹一系的理学学者对经史关系的思想观点。我们说,钱大昕虽然意识到了理学的发生、发展对荣经陋史的学术倾向具有重大的思想影响,但是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荣经陋史的观念?这种思想观念的哲学依据是什么?作为一位考据学家,钱大昕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追问。然而这也正是我们所要论述的最关键的问题所在。溯本追源,以二程和朱熹为代表的宋理学家,之所以认为经尊史卑、经精史粗,强调读书先读经再读史,以经统史,其根本是与他们“理一分殊”的理学思想分不开的。程朱理学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改造佛教华严宗和禅宗理与事理论的基础上,突出地强调“天下只有一个理”[10],认为这个超验抽象的、普遍的“理”,是独立于具体经验事物之外,从事物外部决定并制约着具体的、特殊性的事物的存在,从而构成其理气相分,道器相离,普遍外在特殊的二元世界观体系:一个形而上的“理”的世界,“若理,则只是一个净洁空阔的世界,无形迹”[11];一个由超验之“理”分殊的具体的芸芸世界。其中,作为这经验的芸芸世界,在它存在和不断展开于时间的过程中,也就是它对“理”不断体现的过程,而这芸芸的经验世界形而下的属性,必然决定了其对“理”之展现或反映的不完全性。事实上,二程、朱熹等人正是从他们这一基本的理学观念出发来理解经史关系的。他们之所以“荣经陋史”,强调经对史的统辖意义,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是天理的体现:“‘六经’是三代以上之书,曾经圣人之手,全是天理。”[12]只有“以经为本”,在从“六经”中汲取天理“而后读史”,才能“陶铸历代之偏驳,会归一理之纯粹”[13],求得“天理之正,人心之安”,进而达到格物致知、体察形而上之天理的目的。因此,程、朱等人荣经陋史的经史观,从一定意义讲,也正是他们“理(道)统于气(器)”、“理一分殊”等基本理论在经史关系的问题上的逻辑推绎。二我们认为,从“荣经陋史”到“六经皆史”的理论转变,在理论上实质存在有二大基本观念上的突破:一是需要对形而上的“道”与形而下的“器”是否具有统一的关系,普遍真理与具体事物之关系是超然于外还是内在其中认识上的突破;一是需要对“六经”是一切真理渊薮,具有绝对的思想权威地位之神话的突破。其中后者,实质也是在前一观点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在二程和朱熹等为代表的理学家倡言“荣经陋史”的经史观的同时甚至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提出经亦史的观点,而且这些学者很多也是从“道”与“器”、“理”与“事”之关系的高度对经史关系问题展开讨论的。例如早在北宋时,苏洵就提出过“经以道法胜,史以事词胜”,经史“体不相沿,而用实相资焉”的观点[14]。南宋时,叶适也认为“经,理也;史,事也”,而且同样认为“专于经则理虚,专于史则事碍而不通”[15]。入元,这种观点得到进一步发展,当时有郝经、刘因等,提出“治经而不治史,则知理而不知迹;治史而不治经,则知迹而不知理”等观点,[16]甚至在此基础上提出“古无经史之分”的观点等等。[17]从这些论述人们可以感觉,这些人似乎意识到绝对之“理”与经验之“事”事实上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而并不能截然分开,所以他们才会得出经史“体不相沿,而用实相资焉”,甚至“古无经史之分”的结论。这实际也是理学在程朱以后,理学学者竭力弥和程朱完全离析道器、二分心理的理论缺陷,而出现和会朱、陆(九渊)的一种哲学倾向。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上述这些学者对“道”与“器”、“理”与“事”的统一关系并没有在理论上作出明确的说明,所以他们对于经史关系的论述,在理论上并没有导致出突破性的进展,自然也没有什么重大的学术影响。对经史关系的认识在理论的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是明中叶的王阳明。关于王阳明与程朱等人在经史关系认识的对立,钱钟书先生已有所注意。但是钱先生仅仅认为,王阳明“五经亦史”的观点,只是前人“言意之辨”中“言不尽意”观点及庄子糟粕“六经”观点的翻版而无新意,而没有对其各自的观点作出更深层的哲学追问。[18]事实上,王阳明与程朱等人之间经史关系说的对立,并不仅仅是所谓意义与语言表述的问题,而是在实质上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论上的歧异。史载,明正德七年(1512年)年底,王阳明升任南京太仆寺少卿,随即返乡归省,途中与弟子徐爱讲学。当时徐爱问:“先儒论‘六经’以《春秋》为史,史专记事,恐与‘五经’事体终或稍异。”对此,王阳明回答说: 以事言谓之史,以道言谓之经。事即道,道即史,《春秋》亦经,“五经” 亦史。《易》是包牺氏之史,《书》是尧舜以下史,《礼》、《乐》是三代史, 其事同,其道同,安有所谓异? “五经”亦只是史。史以明善恶,示训戒。善可为训者,特存其迹以示法;恶可为戒者,存其戒而削其事以杜其奸。[19]王阳明这里所说的“五经”,实际也就是“六经”,除后者不包括亡佚的《乐经》外,所指是一样的,都是对儒家流传下来的五部经典的统称,因此所谓“五经亦史”,也就是“六经皆史”,因此这也是古代学术史上对“‘六经’皆史”的第一次,也是最明确的说明。但是值得提出的是,王阳明所阐述的经史关系的理论价值,不仅仅在于其明确提出了“五经亦史”的观点,因为这种说法前人早已有所涉及,而其关键在于他空前明确地将“事”与“道”统一起来,并以此理论为基础说明经与史的统一关系,因而形成了对古代经史关系认识的大突破。王阳明之所以提出“五经亦史”的观点,其理论上的前提,一是他对所谓“理”或绝对的理解,一是在对“理”的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谓“六经”的理解。从对“理”的认识的角度来说,与程、朱等人所谓“性即理”,“析心与理为二”,将理视为超然于经验事物之外的绝对存在的观点相反,王阳明认为“心即理”,[20]认为“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21]即所谓的“理”,不是超验抽象地存在于经验事物之外,而是内在于作为普遍之理与个体意识相统一的,具有道德渊薮和本体意义的“心”里。从这种认识出发,自然无论是表现为普遍意义的圣人所作之“六经”,还是表现为具体经验过程的历史,都是混融如一地存在于体现为良知良能的人的心中,所以在这意义上“事即道,道即事”,特殊体现着普遍,普遍内在于特殊。因为在王阳明看来,“其事同,其道同,安有所谓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经史一也”,二者统一地同具吾心。于是这一认识论上的转变,无意间便为“六经皆史”的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对普遍之“理”的理解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六经”的价值理解来说,由于王阳明以世界统一于意识的主观唯心主义诠释经史关系,所以程朱理学理论中被奉为天理所在的“六经”,在王学理论中则只是被视为一种“致良知”的工具,从而把“六经”的权威置于主体的理性之下,所以王阳明说:“‘六经’,吾心之记籍也。而‘六经’之实则具于吾心,犹之产业库藏之实积,种种色色具存于其家,其记录者特名状数目而已。”[22]即相对人人具足的良知来说,“六经”不过是个登记财产的帐簿而已,而阅读过帐簿并不等于真正拥有了财产,同样,阅读过“六经”也不等于体认到了自我的良知,完成了对天理的认知。应该说王阳明“五经亦史”的论述,其主旨并不是要提高史学价值,只是认为以“六经”为代表的知识,如果不融入作为个体内在意识的“心”中,是不可能化为道德行为的。但是由于他将“经”仅仅被视为登记财产的帐簿,使得“经”的权威被大大降低,从而为作为经验的史的地位的上升留出了空间。于是,王阳明讨论修养途径的初衷,转而成了后来史学最终摆脱经学的笼罩,获得“史学自主”(autonomy of history)的理论依据。而这又在无意之间为古代经史关系的认识构筑了一个突破点。王阳明对经史关系的论述,随着其主要哲学著作《传习录》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刊刻,及整个王学在社会中影响的扩大,对后来的经史关系的讨论起了很积极的推动作用。王阳明之后,其再传弟子,南中王门中的史学家薛应旂,曾在王阳明论述的基础上对“五经亦史”作过进一步的演绎。不同的是,在薛应旂的论述中,已不再像王阳明那样,主要是讨论道德修养问题而发,而是直接针对朱熹“经精史粗”,尊经抑史的观点进行的批驳,即其意已是专意讨论史学问题了。薛应旂说:古者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经史一也。后世史官咸推迁、固,然一则退处士而进奸雄,一则抑忠臣而饰主阙,殆浸失古意而经史始分矣。朱晦翁谓吕东莱好读史遂粗着眼。夫东莱之造诣不敢妄议,若以经史分精粗,何乃谓精义?入神之妙,不外于洒扫应对之间也![23]薛应旂这里所针对的是朱熹批评吕祖谦“好读史”,认为“经精史粗”,多读史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的观点所发的议论。其中他所谓“经史一也”的观点,包含二层意思:一是经与史的起源是同一的;二是经与史的本质意义是同一的,而经与史的分途只是因为后之史的叙述中没能很好地体现“道”(理),“浸失古意”的结果。这实质正是王阳明“事即道,道即事”,道内在于事,事亦体现道观点的演绎。薛应旂经史观与王阳明心学的理论联系,可以从薛氏对“六经”与心的论述中体察到,薛应旂说:人之言曰:圣人未生,道在天地;圣人既生,道在圣人;圣人既往,道在 “六经”。是“六经”者,固圣人之道之所寓也,然其大原则出于天,而夫人之心,则固天之心也。人能会之于心,则圣人之道,即吾人之道,有不在“六经”而在我者矣。[24]又说:人人存其本心而形气不扰,则“六经”可无作也。于是乎可以知圣人作经之意也。《易》以道化,《书》以道事,《诗》以达意,《礼》以节人,《乐》以发和,《春秋》以道义。先后圣哲,上下数千年,究其指归,无非所以维持人心于不坏也。[25]在上述引文中,可以看到薛应旂的论述所展现的经、史及心相互关系的逻辑思路是:一、“道”是历史的产物,它在历史过程中展开,并被记载在典籍(“六经”)之中;二、作为主体意识的人心就是天之心,就是圣人之心,“圣人之道,即吾人之道”,因此作为“圣人之道之所寓于”的“六经”,也必然存在于人的心中;三、远在圣人制经之前,道已存在于天地,“六经”远远不能取代与天相埒的“心”体现的道的全部内容,“六经”有限,而道无限,所以“人能会之于心,则圣人之道即吾人之道,有不在‘六经’而在我者矣”;四、这“不在‘六经’而在我者”,就是作为世界本体和道德本原的吾心或良知,如果“人人存其本心而形气不扰”,保持先天良知的本真,“则‘六经’可无作也”,因为“先后圣哲上下数千年,究其指归,无非所以维持人心于不坏也”。这样,按照薛氏推绎的逻辑,所谓的“六经”不再是,也不可能是全部的天理所在,它与上下数千年一切维持人心不坏的说教,包括体现了良知本真的史,在意义上完全一致的,都是使主体致良知、复本真的中介或工具,于是“经史一也”,价值等同,既没有三代所制与后世所作的高下差异,也没有经精史粗的区别,“入神之妙,不外于洒扫应对之间也”,无论“理学政治,论次旧闻,凡事关体要,言涉几微者”,只要人们能够会之于心而“自得之”,就都与圣人所制的“六经”一样,具有同等价值,于此人们自然也就“庶无伯恭之累也”。[26]于是,理气合一,道器合一,知行合一,道亦是事,事亦是道,即“‘六经’皆史”,“经史一也”。所以薛氏结论说:“苏洵氏谓:‘经以道法胜,史以事词胜’。而世儒相沿,动谓经以载道,史以载事。不知经见于事,事寓乎道,经亦载事,史亦载道,要之不可以殊观也。”[27]循着王阳明的心学理论及其经史观,进一步发展了苏洵等人的观点,认为作为真理的“经”(道)与作为经验的“史”(事)是统一并展现于具体之过程的,从而在理论上将史提高到了与经相埒的地位。[28]如果说作为王学中人的薛应旂还基本是循着王阳明以心说理,心理不二,道事相即同具吾心等观点的思路阐述经史关系,那么当时一些学者则在接受王阳明以统一道事说经史关系的观点的同时,开始抛开心学的理论思路来论述经史关系的问题。例如丰坊便曰:人有言:经以载道,史以载事。事与道果二乎哉?吾闻诸夫子:“下学而上达。”子思亦云:“率性之谓道。”性也者,天理也;道也者,人事也。人事循乎天理,乃所谓道,故古之言道者,未始不征诸事也。言道而遗于事,老之虚、佛之空而已矣!故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行事之深切著明者也。”空言美听,而非践履之实用,行事有迹,而可以端趋舍之涂。是故《诗》、《书》已删,《礼》、《乐》□正,必假《鲁史》修《春秋》,以为《诗书礼乐》之用,必征诸行事而后实也。经与史果二乎哉?繄“六经”赖夫子而醇,诸史出于浮士而杂,非经史之二也,存乎其人焉尔![29]稍后的沈国元也说:经以载道,史以纪事,世之持论者或歧而二之,不知道无不在,散于事为之间,因事之得失成败,可以知道之万世无弊,史之所系*重矣。[30]在他们看来,道与事,具有普遍性的真理与具体的经验存在只能是相互依存而不可分离,即道无不在而散于具体事之间,言道决不可遗于事,人事徇乎天理也就是道,因此,无论是经还是史也都是道事俱载,二者也就没有什么尊卑的差别,没有什么可荣可陋的必要。但是可以看出,丰坊和沈国元的论述与薛应旂的相关论述显然不同,他们并没有从存在统一于意识的心学观点出发来探讨经与史的关系问题,然而他们在关于事与道相统一这一点上,仍表现出与王阳明“道即事,事即道”观点的理论联系。丰坊等人这种扬弃心学立场的对经史关系的阐释,对于史学地位的提升,应该说更有实质性的价值。当然,王学对经史关系说的影响,除道与事相统一,普遍内在于特殊,并表现于具体过程中等理论影响外,还表现于王阳明所鼓吹的“良知”说,对张扬自我、蔑视权威的个人主义精神激发。王阳明曾经对他的学生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31]认为“学贵得知信,求知于心而非也,虽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况其未及孔子者乎!求之于心而是也,虽其言之出于庸常,不敢以为非也,而况其出于孔子者乎”![32]王阳明的这些论述虽然仍是从其“心即理”的心学理论出发,旨在强调道德践履的主体自主性和内在之知对于行为的指导意义,但是它也确实极大地启发、鼓舞了一代学者,其中一些学者循此更向异端发挥,以致于在对待“六经”价值的问题上,也出现新的、否定其权威地位的认识。例如史学家王世贞就声称:“吾读书万卷而未尝从‘六经’入。”[33]唐顺之也说:“语理而不尽于‘六经’,语治而不尽‘六官’。”[34]而‘异端之尤’的李贽在其《童心说》中更放言:“更说什么‘六经’,更说什么《语》、《孟》乎?夫‘六经’、《语》、《孟》,非其史官过为褒崇之词,则其臣子极为赞美之语。又不然,则其迂阔门徒、懵懂弟子,记忆师说,有头无尾,得后遗前,随其所见,笔之于书。后学不察,便谓出自圣人之口也,决定目之为经矣,孰知其大半非圣人之言乎!纵出自圣人,要亦有为而发,不过因病发药,随时处方,以救此一等懵懂弟子、迂阔门徒云耳。药医假病,方难定执,是岂可遽以为万世之至论乎?然则‘六经’、《语》、《孟》,乃道学之口实,假人之渊薮也,断断乎其不可以语于童心之言明矣。”从史料学的角度将“六经”的灵光抹了个精光。而在这些人的身上,王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唐顺之与薛应旂同属南中王门,李贽曾拜泰州学派座主王艮之子王襞为师,亦为王门泰州学派中健者,至于王世贞虽非王门学人,但是也深受王学的影响,他曾经自道说:“余十四岁从大人所得《王文成公集》读之,而昼夜不释卷,至忘寝食,其爱之出于三苏之上。稍长,读秦以下古文辞,遂于王氏无所入,不复顾其书。而王氏实不可废。”并云:“和王文成公之氏致良知,与孟子之道性善,皆于动处见本体,不必究折其偏全,而沉切痛快,诵之使人跃然而自醒。”表明他对王学的一定认同。[35]“六经”权威地位的否定,既是史学地位获得提高的重要前提,也是经史关系讨论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前提。随着相关讨论的展开,人们对于经史关系的认识,也越来越脱开原王阳明提出问题的理学语境,逐渐转换为仅就史学本身讨论的理论问题。在当时的有关论述中,晚明大史学家王世贞的论述最具有史学理论的价值。例如王世贞曾从纯粹史料的角度论到“稽古史即经也”,即考核古史不能离开“经”。他认为由于上古的历史文献从春秋战国以来,因为“日寻干戈,若存若亡,迄于秦火,遂茫不可迹”,于是《春秋》等作为“焰而犹存”的文献,便格外值得珍重,“故史也而尊曰经”。[36]此外,王世贞还对王阳明“事即道,道即事”,道内在于事,事体现着道的观点作出新的阐释,认为“史不传则道没,史即传而道亦系之传”,把史作为“道”得以流传的根本条件,而将史学地位进一步提高。王世贞比较经与史的价值说:“经载道者也,史纪事者也。以纪事之书较之载道之书,孰要?人必曰经为载道之书,则要者属经,如是遂将去史弗务。嗟乎!智愈智,愚愈愚,智人之所以为智,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认为由于人们重经轻史,“遂将去史弗务”,致使出现“愚愈愚”的局面。所以王世贞鲜明地提出:“史学在今日倍急于经,而不可以一日而去者也。”[37]三自明代中叶王阳明从心学理论出发,明确提出“五经亦史”以后,到了晚明,所谓“六经皆史”、“经史一也”的观点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有关这方面的言论在当时可以说俯拾可得,如:——所谓“前七子”之一的何景明《汉纪序》云:夫学者谓经以载道,史以载事。故凡讨论艺文,横生事理,而莫知反说讫无条贯,安能弗畔也哉!《易》列象器,《书》陈政治,《诗》采风谣,《礼》述仪物,《春秋》纪列国时事,皆未有舍事而议于无形者也。夫形,理者,事也;宰事者,理也,故事顺则理得,事逆则理失。天下皆事也,而理征焉,是以经史者皆纪事之书也。[38]——徐中行《史记百家评林序》云:夫《易》始庖牺,《诗》逮列国,及《礼》、《乐》之治神人,何者非事,何者非言,何者非记而不谓之史?故《易》长于史,《诗》陈于史,《礼》、《乐》昭于史。老聃居柱下,夫子就*十二经,经藏于史,尚矣![39]——闻人诠在《重刻旧唐书序》中云:书以记事,溲闻为聩,事以著代,间逸则遗,是故史氏之书与天地相为始 终,‘六经’相为表里。疑信并传,阙文不饰,以纪事实,以昭世代,故‘六 经’道明,万世宗仰,非徒文艺之夸诞而已也。[40]——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五《史一》云:史之与经,上古元无所分,如《尚书》之《尧典》,即陶唐氏之史;其《舜典》,即有虞氏之史也;《大禹(谟)》、《皋陶谟》、《益稷》、《禹贡》,即有夏氏之史也;《汤誓》、《伊训》、《太甲》、《说命》、《盘庚》》,即有殷氏之史也;《秦誓》、《牧誓》、《武成》、《金*》、《洛诰》、《君牙》、《君*》诸篇,即有周氏之史也。孔子修书,取之为经,则谓之经;及太史公作《史记》,取之为五帝三王纪,则又谓之史,何尝有定名耶!陆鲁望曰:《书》则记言之史,《春秋》则记事之史也。记言、记事,前后参差,曰经、曰史,未可定其体也。[41]——李贽的《经史相为表里》云:经史一物也。史而不经,则为秽史,何以垂戒鉴乎?经而不史,则为说白话矣,何以彰事实乎?故《春秋》一经,春秋一时之史也。《诗经》、《书经》,二帝三王以来之史也。而《易》经则又示人以经之所自出,史之所从来,为道屡迁,变易匪常,不可以一定执也。故谓“六经”皆史可也。[42]——胡应麟《经籍会通》云:夏商以前,经即史也,《尚书》、《春秋》是已。至汉而人不任经矣,于是乎作史。继之,魏晋其业浸盛,史遂析而别于经,而经之名禅于佛老矣。[43]——顾应祥《人代纪要自序》云:自夫书契既立,人文日开,于是乎始有简册以纪之。唐虞有典,三代有书。 以其载道而谓之经,以其纪事而谓之史,其实一也。《春秋》者,鲁国之史也, 孔子取而笔削之,遂得与经并传,其余并传者多矣。——《人代纪要》的汤明善《序》云:史,一经也;经,一理也。吾心之中万理咸备,以心之理而观经,则理不在经而在心;以经之理而观史,则史不以迹而以理……其迹参乎史,其理准乎经,进退予夺森然……曰政以代殊,理本则一。[44]——许诰《通鉴前编序》云:经以载道,史以纪事。因行事善恶以示劝戒,是史亦载道也。[45]——史学家钱谦益《答杜苍略论文书》云: “六经”之中皆有史,不独《春秋》三传也。[46] ……这些都表明,明代中叶以后,尽管所阐述问题的基点不尽是心学的立场,但是在王学以“事道统一不二”理论阐释经史关系的影响下,所谓“六经皆史”、“经史一物”、“经史一也”等“对经史关系的新的看法”[47],已开始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这一新的经史关系认识的史学学术意义,在于它抹去罩在“六经”上的神圣灵光的同时,提高了史学的价值和地位,强化了人们的历史意识。从学术发展的角度讲,这种经史关系观的积极意义有二:——第一,对于史学本身来说,“六经皆史”说的明确提出,在促进史学摆脱经学束缚,提高史学地位的同时,史学本身也因其学术自主地位的强调,促进了人们对史学学科的深入认识。例如晚明的史学家王世贞便是在“经史一也”观念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打破经史关系的讨论的格局,就史学之本身提出“天地间无非史而已”的命题。[48]王世贞所谓“天地间无非史而已”,也就是说天地之间无一不是史的内容,从而将史学的范围扩大到无所不的程度。这个命题实际早已超越了经史关系的讨论,而成为纯粹对史学范围的认识。事实上,作为一个优秀的史学家,王世贞对于史学本身所应有的独立价值,也是有着相当清醒认识的,他曾说:愚尝读文中子之书曰,史之失自迁、固始也,记繁而志寡。则有未尝不叹其言之失也。夫经有不必记,而史有不必志。孔子之作《春秋》也,而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之伦著焉,中国夷狄君子小人之界判焉,盖二百四十二年而千万世揆是也。故经不敢续也,亦无所事续也。至于史则不然,一代缺而一代之迹泯如也,一郡国缺而一郡国之迹泯如也。贤者不幸而不见德,不肖者幸而不见匿。故夫三代非无史也,周衰而天子之史不在周,而寄于齐、晋之盟主。盟主衰而分寄于列国,国自为史,人自为笔。至秦务师吏斥百家,而史亦随焚矣。五帝之事,若有若无,三王之事,若存若亡,则非史之罪也,祖龙为之也。执事试操觚之士,而质之史,其论三代有不尊称《尚书》者乎?然自舜、禹、汤武及桀、纣而外,有能举少康、武丁、太康、孔甲之详以复者否?周之季有不尊称《春秋》者乎?而自桓文而上,有能举宣、平、共和之详者否?二汉而下,有不稗官《晋》,齐谐“六代”,期期《唐书》,芜《宋史》,而夷秽辽、金、元三氏者乎?然一展卷而千六百年之人若新,而其迹若胪列也。是史之存与不存也。[49]王世贞的这一论述,表明在他的观念中已经意识到,“史”事实是具有“经”所不能替代的独立价值,是人们了解客观历史的不可或缺依据。联系王世贞“吾读书万卷而未尝从六经入”及上述“天地间无非史而已”等一系列有关论述看,这种对于史之独立价值的积极认识,显然得力于其对于经史关系的新理解。而后来黄宗羲提出的“言性命者必究于史学”等观点,事实上也是基于对史学具有独立价值的学术观念。为这种观点注脚的是朱之瑜舜水的相关论述。朱之瑜认为经史相较,是“经简而史明,经深而史实,经远而史近”,因此在他看来,“得之史而求之经,亦下学而上达耳”。这样便形成了与程朱等宋儒相反的经史关系和致知的路径。[50]——第二,对于经学来说,“六经皆史”说的明确提出,极大促进了明中叶以后的学者,以文献学的眼光看待传统的经书,以史学方法考证经书,促使学术研究由考经向考史的方向展开,而这正是后来清代学术的基本特点。清张之洞说:“由小学入经学者,其经学可信;由经学入史学者,其史学可信。”[51]而由经学入史学的首要条件,就是将经学史学化,降低经的神圣地位,摆脱以准宗教观念对待经的思想束缚,代替以史学的眼光去看待经和研究经。因此,从宋代程朱等人的“荣经陋史”,到明代中叶王阳明等人“六经皆史”说的明确提出,在某种意义上,不啻是中国古代学术发展史上的一次观念革命,它为中国古代学术在清代的进一步发展,廓清了观念认识上的障碍。然而与王阳明等学者从以心统一世界的立场出发学所提出的“六经皆史”不同,清人更多的是从文献学的立场理解“六经皆史”的。但是从思想发展的层面看,清人对经史关系的理解,又不能不追索到明中叶以来的心学家对于经史关系的探讨,尤其是王阳明以事不离道,道在事中,道器合一,及“六经”并不代表全部之道等观点来阐释经史关系的基本思路。王阳明这一思路的影响,在清章学诚对“六经皆史”的有关论述之中,也仍然是依稀可辨,如章氏《文史通义》卷二《原道中》便云:《易》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不离器,犹影不离形,后世服夫子之教者自“六经”,以谓“六经”载道之书也,而不知“六经”皆器也。……夫天下岂有离器言道、离形存影者哉?彼舍天下事物、人伦日用,而守“六籍”以言道,固不可言夫道矣。[52]当然,我们说,章学诚论述的语境及随之而来的意义较之王阳明又有了新的变化,即不再是针对程朱之学离析心、理为二物,视道为超然于经验之外的绝对而发的争辩,而是针对清乾嘉学者不问政事埋首饾饤考据之学的倾向,呼唤传统即事以言理、即器以明道的经世精神,所以章学诚说:“‘六经’皆史也。古人不著书,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六经’皆先王之政典也”,“六经”皆先王经世之籍也。[53]而这则又涉及到对经典文本的阐释与解读的理论问题,因篇幅的关系,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列。[1] 宋代之前,虽有隋王通提出“昔圣人述史三焉”,即“六经”中的《尚书》、《诗经》及《春秋》三经“同出于史”的观点。但是王通此说实质意图是强调三经的体裁与立意的不同,并未提出经史尊卑的问题。所以他结论说:“此三者他同出于史,而不可杂也,故圣人分焉。”详见王通《中说·王道》篇。[2] 赵秉文:《滏水集》卷一《性道教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册1190。[3] 如钱穆先生即云:“(王)安石虽是宋学初期的人物,但他实已探到此后宋学之骊珠。”见钱穆《宋明理学概述》,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版,页23。[4] 见前揭书第22-23页。[5] 《程氏外书》卷九。《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1,页401。[6] 《程氏遗书》卷十五,《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1,页164。[7] 《朱子语类》卷一二二。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页2950-2951。[8]《朱子语类》卷一二三。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页2965。[9]《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五《答吕伯恭》,上海:涵芬楼影印本。[10] 《程氏遗书》卷十八,《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1,页196。[11] 《朱子语类》卷一。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页1。[12] 《朱子语类》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页190。[13] 李方子:《资治通鉴纲目后序》。[14] 苏洵:《嘉祐集》卷八《史论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册1104。[15] 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60,页221。[16] 郝经:《陵川集》卷十九《经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册1192。[17] 刘因:《静修先生文集》卷一《叙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册1198。[18] 参见钱钟书《谈艺录》,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增订版,页263-266。[19] 《王阳明全集》卷一《传习录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10。[20] 《王阳明全集》卷一《传习录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2。[21] 《王阳明全集》卷四《答王纯甫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156。[22]《王阳明全集》卷七《稽山书院尊经阁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255。[23] 薛应旂:《宋元通鉴》卷首《凡例》,明天启刻本。[24] 薛应旂:《方山先生文录》卷十六《折衷》,明刊本。[25] 薛应旂:《方山先生文录》卷十六《原经》,明刊本。[26] 薛应旂:《宋元通鉴》卷首《凡例》,明天启刻本。[27] 薛应旂:《宋元通鉴》卷首《凡例》,明天启刻本。[28] 薛应旂的论点可从明代思想的殿军刘宗周的论述中得到解说,刘宗周《论语学案一·里仁第四》云:“一贯之道即天地之道,非圣人所得而私也。圣人自任以为吾道者,圣人从自己心上看出此道,满盘流露,一实万分。盈天地间万事万物,各有条理,而其血脉贯通处,浑无内外,人已感应之迹,亦无精粗、大小之殊,所谓一以贯之也。”见《刘子全书》卷二十八。中华文史丛书之五十七,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清道光本,页2363。[29] 丰坊:《世统本纪序》,见黄宗羲《明文授读》卷三十一,齐鲁书社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册401。[30] 沈国元:《二十一史论赞》卷首《自序》,齐鲁书社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册148。[31] 《王阳明全集》卷三《传习录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92。[32] 《王阳明全集》卷二《传习录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76。[33] 李贽:《续藏书》卷二十六《王世贞传》。北京:中华书局排印本1960,页514。[34] 唐顺之:《荆川先生文集》卷十《杂编序》。清光绪年江南书局重刻本。[35] 王世贞:《弇州山人读书后》卷四《书王文成公集》一、二。明刊本。[36] 王世贞:《纲鉴会纂序》,见《纲鉴会纂》万历刊本卷首。[37] 同上。[38] 《何大复先生集》卷三十四,清乾隆赐策堂刻本。[39] 《天目先生集》卷十三,明代论著丛刊第三辑,台北:台北伟文图书出版社有限公司。[40] 转引自杨翼骧《中国史学史编年》第三册,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页288。[41] 见《四友斋丛说》,北京:中华书局排印本1959版页41。[42] 《焚书》卷五,北京:燕山出版社《李贽文集》本1998,页258。[43] 《少室山房笔丛》卷二《经籍会通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第886册,页181。[44] 分见顾应祥《人代纪要》卷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明刊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六册,齐鲁书社1996。[45] 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嘉靖刊许诰《通鉴纲目前编》卷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六册,齐鲁书社1996。[46] 《有学集》卷三八,四部丛刊本。[47] 白寿彝:《中国史学史》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页80。[48] 关于这命题,王世贞是这样论述的:“ 天地间无非史而已。三皇之世,若泯若没;五帝之世,若存若亡。噫!史其可以已耶?”六经“,史之言理者也;曰编年、曰本纪、曰志、曰表、曰世家、曰列传,史之正文也;曰叙、曰记、曰碑、曰碣、曰铭、曰述,史之变文也;曰训、曰诰、曰命、曰册、曰诏、曰令、曰教、曰札、曰上书、曰封事、曰疏曰表、曰启、曰笺、曰弹事、曰奏记、曰檄、曰露布、曰移、曰驳、曰喻、曰尺牍,史之用也;曰论、曰辨、曰说、曰解、曰难、曰议,史之实也;曰赞、曰颂、曰箴、曰哀、曰诔、曰悲,史之华也。虽然,颂即四诗之一,赞、箴、铭、哀、诔皆其余音也,附之于文,吾有所未安。惟其沿也,姑从众。”见《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一四四《艺苑卮言》。[49] 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一一六《国史策》。万历五年世经堂刻本。[50] 朱之瑜:《朱舜水集》卷八《答奥村庸礼书第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274。[51] 《书目答问补正》附录二《姓名略序》,北京:中华书局重印范希曾补正本1963,页221。[52] 章学诚:《文史通义》。中华书局叶瑛《文史通义校注》本,1985年。页132。[53] 同上,页1。 原摘 要 经史关系的问题,是中国古代学术史的重要论题之一。但是宋以前并未见“荣经陋史”的观点。宋代以后,理学形成并发展,其中,以二程和朱熹等为代表的理学家,吸收佛教华严宗尤其是华严禅的理事说的理论,逐渐系统了其以抽象超验之“理”为本体的二元世界观的理学体系,并以“理一分殊”的观点来解释外在之普遍天理与具体之芸芸事物的关系,从而形成其“荣经陋史”、“经精史粗”的经史关系观。入元,在和会朱陆、调和心理之学术倾向的影响下,对经史关系的看法中,开始出现一些抬高史学的言论。明代中叶是经史关系观转捩的重要时期。王阳明以心说理,将普遍之理与个体意识统一于具有道德渊薮和本体意义的“心”中,提出“事即道,道即事”,特殊体现普遍,普遍内在于特殊的观点,并在此思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五经亦史”、“六经吾心之记籍也”的经史关系思想,对后来“六经皆史”说的普及,产生深远影响。具体表现:一、促进了史学的自主意识;二、促进了对经学的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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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有优越地理条件、石油、矿产,国境内只有单一宗教与单一语言;这在非洲是少有的现象。它原本可成为区域内的强国,但实际上却完全不同:饥荒、内战、掳掠、海盗、炸弹攻击。这个国家是如何沈沦的?为什么索马利亚将近20年没有政府?这些劫持勒赎我们船只的海盗背后的丑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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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空军基地的努力遭到挫败。2004年,印度开始翻新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郊外的Ayni机场,计划在该地驻扎一个中队的米格29。印度分析家曾为该国即将拥有第一个海外军事基地欢欣鼓舞。据称,印度先后投入了七千万美元,该国工程师在Ayni机场一直忙碌到去年年末,翻新了跑道和机库--但就在去年底,塔吉克斯坦外交部长宣布该国只和俄罗斯商讨该基地的使用。 塔吉克斯坦严重依赖俄国援助,其脆弱的经济也仅仅是依靠该国在俄劳工的汇款才得以避免崩溃。莫斯科时常威胁,倘若在塔吉克斯坦不能得偿所愿,就会限制塔国人赴俄签证。塔吉克斯坦人也普遍相信,俄罗斯迫使塔政府拒绝让印度使用基地。也有人认为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根本就没打算让印度使用基地,只不过是利用印度来和俄罗斯讨价还价,要求对方为使用塔国军事基地付租金。 不过印度开始改变其在中亚的策略。上个月印度空军高级将领纳克霍尔访问杜尚别时,尽管塔国外交部早早宣布不会讨论Ayni问题,但其国防部却宣布印度会帮助塔吉克斯坦建造、装修一座军官医院。此外,印度国防部长安东尼7月访问吉尔吉斯斯坦时,宣布计划在该国开设一座高海拔军事联合研究中心,并为吉尔吉斯斯坦训练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士兵。 这些努力与海外机场相比,可谓无足轻重,但更有可能取得成效。俄罗斯视中亚为其势力范围,印度很难在此地设立空军基地。但印度军官可能借医院、研究中心等项目,以不那么惊吓俄罗斯的方式,与中亚军方发展亲密关系。(南渝霜华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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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扎菲在利比亚长期一手遮天,非洲强人纷纷效尤,他的倒台则让效仿者感到沮丧。这些强人往往走上恩克鲁玛(加纳前总统)的道路,治下国家内部纷争愈演愈烈,少有人能像尼亚雷雷(坦桑尼亚前总统)那样,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一个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卡氏政权崩溃的一个重大影响是:外部干涉和内部反抗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如今,非洲大陆是世界强权及其挑战者的竞技场。中国致力于建造基础设施和开采原材料,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印度关注的重点也是一样。而美国、法国等西方强国,则公开进行军事干涉。非洲强人为选边而苦恼。以乌干达总统穆塞维尼为代表,他们寻求某种平衡,既在经济领域欢迎中国和印度,又容纳美国的战略军事存在。 与此相反,非洲反对派在财政和军事上都主要依靠西方。众所周知,几乎在每个非洲国家,卡扎菲倒台都使反对派热切盼望西方的军事干涉。 过去十年间,西方强国在政治和法律上为进行干涉打下了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庭。两者的运作都有强烈的政治性,或者说是选择性,都无意于缔造法治。安理会判定某些国家犯有"反人类罪",并以保护平民的名义批准对其进行干涉。第三方便可厉行干涉,而不用对包括安理会在内的任何一方负责。国际刑事法庭接踵而至,将这些国家的领导人锁定为犯罪调查和起诉的对象。非洲人在这个过程中有意无意扮演了同谋的角色,比如,没有尼日利亚和南非的支持,批准干涉利比亚的决议在安理会就不会通过。 黑暗时代即将来临。越来越多的非洲社会深陷分裂,而利比亚和科特迪瓦的变局,可能开启一个外部干涉接连不断的时代,每次干涉都得到内部响应,一国接一国地变天。欲防止外部干涉的国家,需要把注意力和精力集中于内部改革。(南渝霜华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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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之后,911事件依然在改变世界历史的进程。 总的来说,美国对基地组织的反击是成功的。美国从内部瓦解了基地组织,消灭了成百上千的基地成员,甚至在今年五月还消灭了本拉登。经过十年来的情报收集,反袭击准备和防御性的措施,美国防御恐怖袭击的能力大大加强了。 尽管美国取得了上述成果,但似乎本拉登取得了更大的成果--成功地把美国拉入了伊斯兰地区的血战。布朗大学发布了对战争成本的保守估计,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巴基斯坦的战争中,约有十三万七千名平民死亡,至少七百八十万平民成为难民。美国最终需要为战争支付的费用高达四万亿美元,相当于从2005年到2010年的累计预算赤字总额。 当美国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撤退以后,在伊拉克留下的可能是一个既不亲美(可能更亲伊朗),也不民主的政府。而在阿富汗,西方扶植的软弱的喀布尔政府,在北约2014年撤退之后,面对依然活跃的塔利班武装,还能维持多久也依旧是个问题。 同时,美军在巴基斯坦境内对圣战者的追捕惹恼了一个拥有1.9亿穆斯林的有核国家。两国关系由于对本拉登的突袭而变得恶化,但其实在这之前将美国视为敌人的巴基斯坦人就远远多过视其为伙伴者。美国本土也许比十年前安全了许多,但是他的战略使得中东和南亚的安全形势恶化,一旦伊拉克落入伊朗或巴基斯坦的控制,这种恶化将会加剧。 基地组织的影响也了西方和伊斯兰世界的关系。皮尤调查显示伊斯兰世界和西方依然互相认为对方是疯子和暴力狂。另外穆斯林还倾向于说西方人缺德和贪婪,指责他们令穆斯林贫穷。 基地组织的影响甚至远达美国本土。2009年在德州胡德堡,一个美国穆斯林枪杀了他的战友,去年,一名巴基斯坦新移民试图在纽约时代广场安装一个汽车炸弹。这些事件有些是基地组织策划,有些仅仅是受到了他们的影响。这些事件越发激起美国社会对穆斯林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又使新的报复潜滋暗长。在欧洲一些地区,这种关系甚至更加恶劣。今年七月,一个挪威人由于担心穆斯林的占领而谋杀了77名同胞。 911也离间了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911之后,美国的西方盟国和美国团结一心。十年之后,欧洲不再对替美国打仗抱有任何兴趣。欧洲人厌倦了被卷入美国的战争,而美国因欧洲不尽其责而气急败坏。 和美国遭遇的新挑战相比,911已经成为历史,美国需要前进。2008年以来的经济危机对美国人的生活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恐怖袭击。体制僵化,失业,债台高筑,中国的挑战,这些问题都困扰着美国。美国需要把注意力从反恐战争中转移出来。然而,恐怖袭击的威胁依然存在,无辜的人民需要美国从杀人成性的独裁者那里拯救,美国依然不能放松警惕。(powerzhang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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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西域传》所见音译的国名、族名中,有一些(“婼羌”、“去胡来”、“鄯善”、“宁弥”)被采用的汉字赋予了另一种意义。这种做法正可藉来譬喻两汉魏晋南北朝正史“西域传”编者的认知和阐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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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香港后的第一印象,就是不少高楼瘦长如棍,一根根戳在那里顶着天,让观望者悬心。在全世界都少见这种棍子,这种用房屋叠出来的高空杂技。它们扛得住地震和狂风吗?那棍子里的灯火万家,那些蛀入了棍子的微小生物,就不曾惊恐于自己的四面临虚和飘飘欲坠? 我这次住九楼,想一想,才爬到棍子的膝部以下,似乎还有几分安稳。套间四十多平米,据说市值已过百万。家居设施一应俱全,连厨房里的小电视和小花盆也不缺。但卧房只容下一床,书房只容下一桌一椅,厨房更是单人掩体,狭窄得站不下第二人。我洗完澡时吓一大跳,发现客厅里竟冒出陌生汉子。细看之后才松了口气,发现对方不是强盗,不过是站在对角阳台上的邻居,透过没挂上窗帘的玻璃门,赫然闯入我的隐私。 他不在客厅里,但几乎就在客厅里,朝我笑了笑,说了句什么,在玻璃门外继续浇洒自家的盆花。 他是叫海伦还是汤姆? 我不知该如何招呼。 港人多有英文名字--多族裔机构里的职员更是如此。这些海伦或者汤姆在惜地如金的香港。如果没有祖传老宅或千万身家,一般都只能钻入这种小户型,成天活得蹑手蹑脚和小心翼翼,在邻居近如家人的空间里,享受着微型的幸福与自由。也许正是这一原因,人们擅长螺蛳壳里唱大戏,精细作风举世闻名。在这里,哪怕是一条破旧的小街,也常常被修补和打扫得整洁如新。哪怕是廉价的一碗车仔面或艇仔饭,也总是烹制得可口实惠。哪怕是一件不太重要的文件副本,也会被某位秘书当成大事,精心地打印、核对、装订、折叠、入袋,封口......所有动作都是一丝不苟按部就班,直至最后双手捧送向前,如呈交庄严的国书。 正因为如此,香港缺地皮,有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密度、高楼密度、汽车密度,却仍是很多人留恋的居家福地。海伦们和汤姆们,即自家族谱里的阿珍们和阿雄们,哪怕在弹丸之地也能用一种生活微雕艺术,雕出了强大的现代服务业,雕出了曾经强大的现代制造业,雕出了或新潮或老派的各种整洁、便利、丰富、尊严以及透出滋补老汤味的生活满足感。毫无疑问,细活出精品,细活出高人,各种能工巧匠应运而生,一直得到外来人的信任。有时候,他们并不依靠高昂成本和先进设备,只是凭借一种专业精神与工艺传统的顽强优势,也能打造无可挑剔的名牌产品--这与内地某些地方豪阔之风下常见的马虎、潦草以及缺三少四,总是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一些称之为Mall的商城同样有港式风格。它们是巨大的迷宫,有点像传统骑楼和现代超市的结合,集商铺、酒店、影院、街道、车站、学校、机关以及公园于一体,勾心斗角,盘根错节,四通八达,千回百转,让初来者总是晕头转向。它们似乎把整个城市压缩在恒温室内,压缩成五光十色的集大成。于是人们稍不留心,就会错觉自己在酒店里上地铁,在商铺里进学堂,在官府里选购皮鞋。想想看,这种时空压缩技术谁能想得出来?这种公私交集、雅俗连体、五味俱全、八宝荟萃、各业之间彼此融合、昼夜和季节的界限消失无痕的建筑文化,这种省地、节材、便民、促销的建筑奇观,在其他地方可有他例? 一代代移民来到这里打拼,用影碟机里快进二或快进四的速度,在茫茫人海里奔走,交际、打工或者消费,哪怕问候老母的电话也可能是快板,哪怕喝杯奶茶或拍张风景照也可能处于紧急状态。"你做什么?""你还做什么?""你除了这些还做什么?"......熟人们经常一见面就劈头三问,不相信对方没有兼职和再兼职,不相信时间可以不是金钱。显然,这种忙碌而拥挤的社会需要管理,近乎狂热的逐利人潮需要各种规则,否则就会乱成一团。十九世纪末的英国人肯定看到了这一点。他们面对维多利亚港湾两侧乱哄哄黑压压的殖民地,面对缺地、缺水、缺能源但独独不缺梦想的香港,不会掏出太多的民主,却不能不厉行法治。他们把香港当作一个破公司来治理。米字旗下的建章立制、严刑峻法、科层分明、令行禁止,成了英伦文化在香港最需要也最成功的移植。"政府忠告市民:不要鼓励行乞!"这种富有基督新教色彩的警示牌,也从欧洲舶来香港街头。 一次很不起眼的招待会,可能几个月前就开始预约和规划了。电话来又电话去,传真来又传真去,快递来又快递去,参与者必须接受各种有关时间、地点、议题、程序、身份、服装、座位、交通工具、注意事项之类的敲定。意向申明以后还得再次确认,传真告知以后还得书函告知,签了一次字以后还得再签两次字,一大堆文牍来往得轰轰烈烈。不仅如此,一次主要时间只是用于交换名片、介绍来宾、排队合影再加几句客套话的空洞活动结束之后,精美的文牍可能还会尾随而至:关于回顾或者致谢。 不难想象,应付这种繁重的文牍压力,很多人都需要秘书。香港的秘书队伍无比庞大当然事出有因。 也不难想象,港人在擅长土地节约之余,却习惯了秘书台上日复一日的巨量纸张耗费,让环保人士愤愤不满。 但没有文牍会怎么样? 口说无凭,以字为据。没有关于招待、合同、动议、决策、审计、清盘、核查、国际商法等方面的周到字据,出了差错谁负责?事后如何调查和追究?追究的尺度和权利又从何而来?......从这种意义来说,法治就是契约之治,就是必须不断产生契约的文牍之治--虽然文牍癖也有闹过头的时候,比方说秘书们为某些小事累得莫名其妙。 车载斗量的文牍,使香港人几乎都成了契约人,成了一个个精确的条款生物和责任活体。考虑到这一点,在庞大秘书行业之后再出现庞大的律师队伍之类,出现数不胜数的检控之类,大概也不难理解了。 有一位老港人向我抱怨,称这里最大的缺点是缺乏人情,缺乏深交的朋友。光是称呼就得循规蹈矩不得造次:mister,先生就是先生;doctor,博士就是博士;professor,教授就是教授--大学里的这三个称呼等级森严,不可漏叫更不可乱叫,以至只要你今天退休,你的"×教授"称呼明天立马消失,相关的待遇和服务准时撤除,相处多年的秘书或工友也忽如路人,其表情口气大幅度调整。这种情况-咆括不至于这般极端的情况--当然都让很多大陆人和台湾人深感不适,免不了摇头一叹,人走茶凉呵。 但人走茶凉不也是法治所在么?倘若事情变成这样:人走了茶还不凉,人不在位还干其政,还要来看文件,写条子,打电话,参加会议,消费公款,甚至接受前呼后拥,有关契约还有何严肃性和威慑力?倘若人没走茶已凉,人来了茶不热,有些茶总是热,有些茶总是凉......那么谁还愿意把契约太当回事? 契约人就不再是自然人,须尽可能把感情与行为一刀两断,用条款和责任来约束行为。这样,缺乏人情是人生之憾,却不失为公法之幸,能使社会组织的机器低摩擦运转。面子不管用了,条子不管用了,亲切回忆什么的不管用了,虽然隐形关系网难以完全绝迹,但朋友的经济意义大减,徇私犯科的风险成本增高。香港由此避免了很多乱相,包括省掉了大批街头的电子眼,市政秩序却井井有条,少见司机乱闯红灯,摊贩擅占行道,路政工人粗野作业,行人随地吐痰、乱丢纸屑、违规抽烟,遛狗留下粪便......官家的各种"公仔(干部)"和"差佬(警察)"也怯于乱来。哪怕是面对一个最无理的"钉子户",只要法院还未终结诉讼,再牛的公共工程也奈何它不得。政府只能忍受巨大预算损失,耐心等上一年半载,甚至最终改道易辙。 因为他们都知道,法治治民也治吏。违规必罚,犯禁必惩,一旦出了什么事,就有重罚或严刑在等着,没有哥们儿或姐们儿能来摆平,也难有活菩萨网开一面。那么,哪个鸡蛋敢碰石头? 无情法治的稍加扩展就是无情人生--或者这句话也可反过来说。 这样,我们对人情与秩序能否兼得?在难以兼得之时又如何痛苦地选择? 这当然是一个问题。说起来,香港人并非冷血,每日茶楼酒馆里流动着的不全是社交虚礼,其中很大一部分仍是友情。特别是节假日里,家庭成了人胜取暖的最佳去处,合家饮茶或合家出游比比皆是,全家福的图景随处可见,显现出香港特别有中华文化味道的一面。父慈子孝,夫敬妇贤,其情殷殷,其乐融融,构成了百姓市井的亲情底色。 这些人不习惯西服革履,更喜欢休闲便装;不习惯道貌岸然,更愿意小节不拘自居庸常--包括挂着小腰包光顾赛马场和彩票。与之相联系的是,他们的阅读大多绕开高深,指向报上的地方新闻和娱乐八卦,还有情爱和武侠的小说。他们使用着最新款的随身听、数码相机、mp4、便携宽频多媒体,但大多热心于情场恩仇和商界沉浮一类个人故事--这是通俗歌曲和通俗电影里的常见内容。内地文化人对此最容易耸耸肩,摇摇头,讥之为"文化沙漠"。其实这里图书、音乐、书画、电影的同比产出量绝不在内地之下,大量人才藏龙卧虎。稍有区别的是,他们的文化主题常常是"儿女情"而非"天下事",价值焦点常常落在"家人"而不是"家国",多了一些就近务实的态度,与内地文化确实难以全面接轨。黄子平教授在北京大学作报告的时候,强调香港文学从总体上说最少国家意识形态,是一个特别品种,值得研究者关注。据他说,学子们对这个话题曾不以为然。 学子们也许不知道,他们与大多港人并没有共享的单数历史。在百年殖民史中,港英当局管理着这一块身份暧昧的东方飞地,既不会把黄肤黑发的港人视为不列颠高等同胞,也不愿意他们时常惦记自己的种族和文化之根,那么让他们非中非英最好,忘记"国家"这一码事最好--这与一个人贩子对待他人儿女的态度,大体相似。这种刻意空缺"国家"的教育,一种大力培养打工仔和执行者而非堂堂"国民"的百年教育,也许足以影响几代人的知识与心理。 再往前看,香港自古以来就是天高皇帝远,"帝力于我何有哉?"这里的先辈们难享国家之惠,也少受国家之害,遥远朝廷在他们眼里实在模糊。当中原族群反复受到北方集团侵掠或统治,那里的国家安危与个人的生死荣辱息息相通,国与家关系密切,忧国、亡国、思国、报国之情自然成了文化要件,"修齐"通向"治平"的古训便有了更多日常感受的支持,有了更强的逻辑力量。与此不同,香港偏安岭南一角,面对大海朝前望去,前面只有平和甚至虚弱的东南亚,一片来去自由、国界含混、治权零乱的南洋。在这样的地缘条件下,如果不是晚近的鸦片战争、抗日战争以及九七回归,他们的心目中那个抽象的"国家"在哪里?"国家"对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有多少意义? 大多数港人也修身,也齐家,但如果国家若有若无,那么"治国平天下"当然就不如"治业赚天下"更为可靠实用了。这样,他们精于商道,生意做遍全球,但不会像京城出租车司机们那样乐于议政,不会像中原农民们那样乐于说古。内地文化热点中那些宫廷秘史、朝代兴衰、报国志士、警世宏论、卫国或革命战争的伟业,在这里一般也票房冷落。国家政治对于很多港人来说是一个生疏而无趣的话题。更进一步说,如果国家的偶尔到场,不过是用外交条约把香港划来划去,使之今天东家,明天西家,今天姓张,明天姓李,一种流浪儿的孤独感也不会毫无根由。 殖民地都是精神和文化的流浪儿--香港不过他们中比较有钱的一个。想一想,这个流浪儿是应该责难还是应该抚慰?他们的文化在经受批评之前是否应该先得到几分理解? 1997年,很多港人在五星红旗下大喊一声"回家啦--"但这个家,对于他们来说还是比较陌生,比如有相对的贫穷,有较多的混乱和污染,有文化传统中炽热的国家观和天下观。但无论人们是珍爱这个家还是厌恶这个家,"国家"终于日渐逼近,不可回避了。 世界上并非所有人都有国家意识,都需要国籍的尊严感和自豪感。诗人北岛说,他曾经遇到一个保加利亚人。那人说保加利亚乏善可陈,从无名人,连革命家季米特洛夫还是北岛后来帮对方想起来的。但那人觉得这样正好,更方便他忘记自己的国族身份,从而能以世界文化为家。出于类似的道理,多年来几无国家可言的港人,是否一定需要国家这个权力结构?他们下有家庭,上有世界,是否就已经足够?他们国土视野和国史缅怀的缺失,诚然收窄了某种文化的纵深,但是否也能带来对狭隘国家主义的避免? 无可选择的是,国家是现代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历史上的国家功罪俱在,却从来不是抽象之物,不全是旗帜、帽徽、雕像、诗词、交响乐、博物馆、哲学家们的虚构。对于1997以后的很多港人来说,即使抗英、抗日的伤痛记忆已经淡薄,但国家也不仅仅意味着电影里的"内战"和书刊里的"文革",而有了电影与书刊以外的更多现实内容。国家是化解金融危机时的巨额资金托市,是对数千种产品的零关税接纳,是越来越值钱的人民币,是越来越有用的普通话,是各种惠及特区的人才输入、观光客输入、股市资金输入、高校生源输入、廉价资源产品输入......一句话,国家是这里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正在成为真切可触的利益,正在散发出血温。 即便有些人对这一切不以为然,即便他们还是贬多褒少,但无论褒贬都透出更多北向的关切,与往日的两不相干大为异趣了。即便有些港人还不时上街呛声某些中央政策,但这种呛声同样标示出关切的强度。 汶川大地震后,我立在香港某公寓楼的一扇窗前,听到维多利亚港湾里一片笛声低回,林立高楼下填满街道的笛声尖啸,哀恸之潮扑面而来。各个政党和社团的募捐广告布满大街,各大媒体的激情图文和痛切呼吁引人注目,学生们含着眼泪在广场上高喊"四川坚强"和"中国坚强",而高楼电子屏幕上的赈灾款项总数记录,正以每秒数十万的速度不断跳翻......这一刻,我知道香港正在悄悄改变,一块殖民地的心灵流浪大概行将结束。 我隔着宽阔海面遥望港岛,那一片似乎无人区的千楼竞起,那一片形状各异的几何体,如神话中寂静而荒凉的巨石阵。 我知道那里有很多人,很多陌生而熟悉的人,只是眼下远得看不见而已。 韩少功,作家,现居海口。主要著作有《爸爸爸》、《马桥词典》、《山南水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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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版序:"典权"是有关《物权法草案》讨论中的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其中一种主要意见是把典权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抵押或质权,又或土地关系中的租佃,以为不必在那些法律范畴之外另设典权。这种意见认为,在今日的客观环境之下,典权所能起的作用最多只不过是融资的一种办法,是完全可以用抵押、租佃或其他合同取代的。那样,更符合国际产权惯例。但这是对典权的误解,因为它其实是一个(西方现代法律所没有的)附有回赎权的土地转让制度,一旦出典,使用权便即转让,但出典人仍然保留以有利条件回赎土地的权利。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农村实际生活中,典权制度不仅被应用于土地所有权,也被应用于土地使用权(包括田面权和永佃权)。 清政府之所以在成文法律上正式认可这个制度是为了照顾农村被迫出卖土地的弱势群体,认为典权符合仁政的理想。进入20世纪的法律改革,立法者原先试图用从西方移植的抵押和质权概念取代典权,但是后来,认识到这些概念不符合中国社会实际,因此,国民党立法者最终仍旧援用了典权,在《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特地另列了"典"的一章,其主要动机也是,在社会危机频繁的客观事实下,照顾弱势群体。 从历史经历来看,"典权"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今日农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它可以是融资、也可以是借贷救急的办法,但更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对出典人有利的回赎条件来维护农村处于患难中的人们的土地权利的习俗。后者其实是历史上的典权的最关键的一面。这一点在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之中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本文是作者《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的第五章,在法典以及诉讼案件档案的基础上,对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典权的法律、习俗和司法实践所做比较全面的探讨。 * * * * * * * * * * * * * * * * 典习俗,亦即土地的有保留出售,既包含继承过去的前商业逻辑,也包含帝国晚期不断增长的商业化了的小农经济的市场逻辑。它还体现了一种生存伦理,该伦理源于面对不断的生存危机的经济。一方面,根据土地永久所有权的前商业理想,它对那些不能够继续从所有地糊口的人给予特别照顾,允许他们可以无限期回赎土地;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逻辑,它允许买卖获得的典权本身,甚至允许买卖因涨价而获得的那部分赢利。 本章以简述清代成文法和民间习俗中的典开始,利用一方去说明另一方,阐明它们两者间的一致与分离。然后考虑这些与典卖交易有关的法庭案件,借此既可以展现惯习的全貌也显示法庭惯常处理的各种问题。这两部分主要关注的是体现在典中的两种相反的逻辑所引起的问题。最后一部分讨论民国时期,特别着重于从清代法典到国民党法典的过渡期内的延续与改变。全章依次讨论过渡期内长期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找贴,亦即由典卖权改为绝卖权时所支付的款项;合法回赎的时间限制;买卖典权;以及典与抵押(即借贷中以土地为担保抵押)惯习之间的混淆。 清代的法典和习俗 清政府对典卖交易课税的考虑在律95(沿用明代法典)有关"典买田宅"的开头一句中表现得十分清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藉此决定对典交易课税,当然,晚期帝国政府也由此承认典卖土地的合法性。 典与绝卖 首先,典须与绝卖明确区分开来。雍正八年(1730年),清法典加了一条有此作用的例:"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例95-3)。但典与此不同:"如约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换句话说,典首先是可以回赎的有保留的出售。 此例的措辞也表明回赎土地的权利一定要在出售时清楚标明为可以回赎的典卖才可能存在。法律把证明的负担置于绝卖一方:契约必须声明本交易是不可回赎的绝卖。若没有如此声明,法律将认此交易为典卖,认交易的土地为可以赎回。而且,除非典约特别规定一段时间作为回赎时限,法律将视交易的土地为无限可赎。 在此我们看到清代法典偏向被迫出售土地的小农。法典秉承土地永久所有权的前商业社会理想,因此允许无限回赎。同时,法律(象其成长于斯的社会习俗一样)考虑到农民通常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才出售土地。出于对那些生存受到威胁者的同情伦理,法律试图给予贫弱者方便。它虽然通过同意尊重绝卖契约迁就了清代不断增长的买卖土地的现实,但它另外也为出典人提供了回赎土地的最大机会。在没有与之相反的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法律假定土地出售带有无限的回赎权。 在其它类似的有关小农生活的领域中,法律的立场显示了始终如一的道德姿态。例如,在律149"违禁取利"中,强行限制在小农借贷中可能收取的利息,以试图保护贫困者免受高利贷的盘剥。又比如,通过律312"威力制缚人",法典严禁豪强地主对佃户动用私刑。这些律文源自《大清律例》仁政的儒家意识形态,把自己表达为不仅具有基于法家意识形态的严厉的父权,也具有基于儒家仁治的善意的母权。这也正是"父母官"这一隐喻所孕含的意思(对此观点更全面的讨论见黄宗智2001:101,219)。 根据案件记录判断,清代的许多土地出售契约并未说明其是绝卖不可回赎的还是典卖可以回赎的。按照法律,依没有明确声明的契约买卖土地者其后人在土地易手几代以后仍可以要求回赎。这样的要求可能会在很长时间后提出,那时典权人及其后代已经理所当然地视此土地为他们自己的财产。争端因而不可避免。 时限与找贴 为回应此类问题,清代法典在乾隆18年(1753年)对那些没有明确是典卖还是绝卖的契约制定了30年的时间限制: 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例95-7) 这样,依没有明确声明的土地出售契约售出的土地"只"在30年内可以回赎,而不象依明确声明可回赎的契约出售的土地那样可以无限期回赎。 [1] 象几乎所有与典有关的事一样,这一30年的规则也可以作两种不同的评价。它可以被视为法律的适应性改变,从无限回赎的出发点到市场交易的现实。但它也可以被视为顽强坚持源于前商业经济土地永久所有权的理想,规定如此充裕的时间以便出典人回赎其产业。 法律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当出典人想回赎或绝卖已经涨价很多的土地时该怎么作,应该依据时价还是原价?根据前商业经济的逻辑,这个问题根本就不该出现。它假设价格基本稳定。因此回赎须依原典价进行,而绝买则须补足原典价(在1930年代的华北这一价格通常是绝买价的60-70% [黄宗智1986:184])和土地全价之间的差额。但是在价格经常波动的市场经济中,其逻辑为后来的交易应该是依当时的价格而不是原价格进行。绝买者和回赎者双方均得支付土地典价与时价的差额。 大清律例采取了介于二者之间的立场,尽管这一立场靠前商业经济逻辑比靠市场经济逻辑更近。首先,它根本不考虑要求回赎土地者支付土地溢价的可能性。出典人有权仅仅支付原价赎回他典卖的土地,不管市场价格有多大变化。但绝买全然不同,这方面市场逻辑流行到这样的程度,以致1730年的例要求绝买土地的典权人以时价支付,也就是说,他得支付原典价和市场时价之间的差额。用法典的话说,交易以"凭中公估"的价格进行,并"另立绝卖契纸"。清法典称此种交易为"找贴"。 由于古汉语的灵活性,"找贴"一词不仅可以用作名词指那种支付和交易,也可以用作动词指买卖任何一方所采取的行动。于是,出典人可以说"找贴"他的土地,意思是他现在是在以他得到的原典价和此土地的市场时价之间的差额绝卖他曾典卖的土地。同样地,典权人也可以说"找贴"土地,意思是他利用那笔钱购买剩余的权利以便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另外,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可以由此词的缩写指代,即利用此合成词中的任何一个字"找"或"贴",一如大清律例在其1730年例中所作的那样(例95-3)。 但"找贴"支付是清代法律编纂者所能容许的市场逻辑的极限。在民间作法和话语系统中有"找价"的概念,即典权的市场时价与其原先典卖交易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典权的价格是与土地的价格成比例地上涨的)。很清楚,在1730年的例之前,出典人可藉威胁以原典价回赎典产而不断要求额外的"找价"。这样,出典人和典权人在"找价"上存在频繁的冲突和诉讼也就毫不奇怪。为回应这种情况,清代法典试图通过规定仅限一次"找贴"来阻止出典人的不断需索。它从未承认或批准习俗中的"找价"概念。它根本就没有使用这一术语。根据法律,只能有一次"找贴"。 出售和转典典权 市场惯习给立法者们出了另外一个难题。典不仅给予典权人使用此土地的权利,也给予他对土地部分的所有权。因这种权利带有市场价值,它被广泛地买卖。在最简单的形式下,它被典权人绝卖给第三方。但也可以典卖,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回赎,象原先出售它一样。换句话说,典权本身可以被典卖,交易中这叫做"转典"(后来的国民党民法典所使用的正式英文翻译是"sub-dian")。案件记录表明转典发生得相当频繁。 清代法典完全没有留意这些惯习。也许是因为它们还没有产生很多的纠纷而迫使立法者去立新法。或者也许是因为立法者们坚持前商业逻辑优于市场逻辑而干脆拒绝承认这些市场惯习。 既非租赁亦非抵押 至此应该清楚典绝对不是租赁。对此事在某种程度上会有些令人困惑,因为实际中典有时会被称作租赁以应付法律。新的典权人接管典卖土地的耕种可以通过自称提前付租或支付地租押金(实际上是支付的典买价)以换取一段特定时间(实际上是双方同意的典期)内免租耕种的权利来避免外表上表现出典买。这是处理旗地的常见方法,因为依照法律旗地是禁止售与普通汉人的。Christopher Isett指出,这种托词在东北尤其普遍。那儿到处都是旗地,这些旗地在有清一代越来越多地被暗中典卖或绝卖给汉移民(1998:第四章)。为禁止此类非法行为和表达,法典明确规定旗丁租出旗地(运田,屯田),得以一年为限期,并不准提前收取任何租金(例95-5)。不过,事实上旗地仍被迅速出售。 在惯习中,典(有保留的出售)与抵押(借贷中作为抵押的土地)之间的区别非常清楚。在抵押中,借款者并未放弃土地的使用权,但假使他一旦未能偿付借款,作为抵押的土地的所有权将转给债权人。起码是应该如此。实际上,抵押的契约并非一定明确无误。1910年代司法部所作的地方习俗调查表明,在江苏省的一个县,即使在拖欠贷款之后,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通常也会推迟五年、七年、或甚至十年,不象"动产"的转让到期立即进行(《民商事》1930:318)。也许正是因为土地让渡中的此类困难,这些交易有时附有其它契约。如浙江嘉兴县乡民告贷时还得出不动产作抵写立卖契,以备在拖欠贷款的情况下使用(同上:1018)。在福州甚至有这样的做法,债务人须签一份出租契约,让债权人在必要时证明是他拥有这块不过是租给债务人的地(同上:1077)。 [2] 这些纯粹是地方的惯习。清代法典立有条款承认典习俗的合法性,但没有承认抵押的合法性。与抵押最接近的范畴是"典当",主要用于动产(律149)。 习俗与成文法在清代于是以错综复杂的形式组成我们所知道的典。法律承认典卖土地有"权"回赎的事实,因此也赋予了它合法性。尽管这样,为处理争端,法律规定那些没有明言回赎的典契有30年的回赎限期。清代法典也承认土地市场价格变动的事实,但它只允许买卖双方绝买(卖)时"找贴"一次。 但清代法典不可能完全迈入自由市场经济。它不允许出典人乘机利用土地价格上涨(亦即典价的上涨)向典权人不断索求"找价"的做法。它根本就不承认买卖典权的惯习。这样,清政府在典习俗体现出的孪生逻辑间寻找微妙的平衡适中。它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帝国晚期市场交易的现实,但也坚持从前朝继承的前商业逻辑的某些方面。 清代的习俗与法庭行为 通过考查案件记录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典的特殊特性和复杂性。 [3] 多种多样的诉状和反诉为我们同时显示了民间习俗和法律实践,并有助于进一步阐明前商业逻辑和市场经济逻辑两者如何在典中纠缠在一起。 前商业逻辑 很明显,出典人一般都认为他们拥有无限的回赎权。我们有不少案件提到人们试图赎回许多许多年以前典卖的土地。如在19世纪宝坻的一件案子中,赵永的曾祖父曾在1788年典卖土地给一个姓项的人,项后来又把土地租给两个佃户刘和与刘顺,他们耕种此地已不止45年。现在(1865年),赵永想赎回土地,他用抢割佃农麦子的方式来表明他对此地的所有权。由此引发了一场角斗和诉讼(宝坻 104,1865.5.22 [土-16];亦见宝坻106,1882.2.18 [土-22])。又比如,在新竹,李进声的叔祖曾在1835年把他的地典给苏恭。46年之后(1881年),刘想从苏的孙子苏黎手中将地赎回,结果也引发争端与诉讼(淡-新23208,1881.11.21 [土-130])。 在最初的典交易以后很久再提出回赎要求,某些出典人并不是真的想赎回土地,而不过是试图逼使典权人支付额外的找价。但毫无疑问,社会习俗和成文法允许永久拥有土地理想的存在,也允许对被迫出售其土地的穷人给予特别关照的伦理的存在。 在上面所引的第一个例子中,争端最后在法庭外得到调解。赵永被允许留下他抢割的麦子--这也许正是他起初所想要的东西。作为交换,他保证让项姓典权人继续租田给现在的佃户。他能保留他抢割的麦子也许可以视为对其无限回赎权合法要求的承认。在第二个例子中,县令在起诉状上写下如下的批语"该田系尔叔祖出典苏恭......其孙苏黎等安能抗赎?"案件记录到此为止,可能是因为诉讼当事双方已经看到县令将如何判决,因此通过调解达成妥协。 甚至绝卖的土地也可能被认为并非完全绝断的交易,因为法庭有时象社会习俗一样倾向于承认出售土地者对其土地的道德与感情依恋的合法性。如果出售者的祖坟坐落在耕地内而又必须包含在交易中,往往会引起这样的争端。在巴县(也许还有其它的地方),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制定一些预防措施。这方面的习俗逐渐演化成让出售者在契约中特别说明他可"摘留"坟地。 但多起案件显示,这种安排充满潜在的冲突。有这么一个例子,当几年以后买者的儿子在坟地上牧养牲口时原主人提起诉讼(巴县6.1:761,1777.3 [土-42])。在另一个例子中,当新主人在坟地上种庄稼时,原主人提起诉讼(巴县6.2:1427,1796.6 [土-47])。对那些易手多次的土地,争端更容易兴起。例如,在田产转手三次之后,当新主人想把他自己的母亲葬在坟地上并砍伐其上的林木时,前业主提起诉讼(巴县6.2:1421,1807.4 [土-46])。在另一件案子中,旧业主提出诉讼,因他得知买家转售了土地而没有为他摘留坟地(巴县6.3:2637,1822.11 [土-99])。 第一件案子由邻居调处,他们核实被告没有一再侵犯坟地。换句话说,社区承认旧业主对坟地的权利。在第二个案子中,中人对于土地的争执没有提出任何看法,而是找出了隐藏的真正(但没有加以说明)的争端。在第三个案子(也由邻居调处)中,两造皆同意"日后坟莹各管,不得复生祸端,"因而也承认旧业主对土地要求的合法性。最后,在第四个案子中,县令同意调查此事,亦即承认原告要求的合法性,尽管他还是作了这样的批示:"如系藉坟需索,......定行重处不贷。" 当新业主觉得旧业主超过了道德所允许的要求范围时也会引起冲突,如果契约没有特别说明保留坟地更是如此。这样当原业主继续在已转手三次的土地上搭棚住宿并砍伐坟地以外的树木自用时,该产业的新业主提出控告(巴县6.2:1430,1797.8 [土-48])。与此类似,一个贫穷的寡妇和她的儿子不得已出售了土地,但之后因无处栖身而在其祖坟地上搭篷占居,新业主因此控诉(巴县6.4:1707,1851.8.19 [土-54])。我们总共有七宗巴县档案涉及新业主控告旧业主侵犯他们的权利。 [4] 在刚刚引用过的两宗案件的第一宗中,被告在契约上摘留了坟地,因此对其有合法的权利,但他明显侵占了坟地以外的土地。调解者商定澄清坟地边界并要求被告赔偿他砍伐的树木,以此解决争端。在另一宗案子中,寡妇及其子在出售其土地时显然没有摘留坟地,因此当他们听说控告后就作出让步同意搬出,没有坚持到正式的庭讯。原告随即恳请销案。 巴县的这些案件清楚地表明,在前商业经济中,土地远不仅仅只是一件可以买卖的财产。它甚至也不只是维生的基本来源。它是一个人尊严感的根本基础。它使一个人有别于"无家可归"、被迫四处漂泊之类的可悲者,它体现了他的香火的延续,具体的表现就是家庭坟地。出售土地因而会是对售者具有深刻象征意义的行为。正是认识到这一事实,习俗逐渐演化为允许售者摘留家庭坟地的所有权。 [5] 尽管清代法典没有特别提到此类惯习,法庭明显地倾向于承认它的合法性。 这种同情被迫出售土地的农民的文化给前面提及的种种敲诈勒索行为提供了机会。然而法庭对这种滥用并非视而不见,对处罚作恶者也决不犹豫。例如有这么一个例子,宝坻县一名叫周福来的人1839年惹出来的案子。几年前福来的父亲曾典卖过十亩地,这块地随后由福来的叔叔(被告福顺的父亲)赎回,立有书面契据。后来,福来以不知多少钱将此地绝卖给他的叔叔。这次买卖也有契约记录。到了1839年,福来已一贫如洗(他连老婆也卖了,无家可归,四处流浪),于是捏控诬告其堂弟福顺强占了他仍保留有回赎权的土地。知县经核实真情,下令以妄控罪责福来30大板(宝坻194,1839.2.23 [土-1])。 在一宗1882年的新竹案子中,又是书面契据使原告遭难。李溪猛的父亲很久以前曾典卖一块地给被告梁福的祖父。溪猛后来又将该地按找贴绝卖给新的典权人(这位典权人曾从梁福的父亲手中购得典权)。双方签有契据以证明系绝卖。这个例子中的问题是契据本身的合法性。李溪猛声称那是伪造的,因此他有权回赎土地。法庭查实该契据既真实又合法(即已经纳税),下令当堂笞责李溪猛(淡-新23209,1882.3.8 [土-131])。 在第三个例子(来自1797年的巴县)中,两兄弟回到乃祖30多年前售出的土地上"搭篷霸居",伐竹木出售,且向新业主索诈。法庭根据新业主的告状认为兄弟俩可能是"藉坟滋事"。后来似得到村首和四邻的确证,兄弟俩因而同意调解息事(巴县6.2:1418,1797.3 [土-44])。 市场逻辑 上引诸案显示了前商业理想的力量,但它们也显示出其反面:市场逻辑的侵蚀不断增加。在绝卖中,新业主控告原业主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凭市场购买并依照法律,他们视自己为新业主,拥有全部产权。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要抵制原业主回赎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不肯接受原业主对坟地的要求并请求法庭处理。即使那些只典买了土地的人也倾向于认为所买之地属于他们,长时期之后更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的交易进行多年之后,当出典人要求回赎其土地时会引发冲突和诉讼。可以理解,一个长期持有典权的人会理所当然地视土地为已有。 如果典权人不是把地回租给出典人,而是自己耕种的话,他对此土地的所有权感觉更强烈。如在1868年的新竹,黄万盛曾从梁本立处典买过一块地,约定期限十年。黄在典期内耕种土地,据他所言,他通过修筑坡坝提高了该土地的生产力。到了梁回赎产业的时候,黄不愿意,因他作了投资。梁当然不同意放弃回赎,诉讼遂起(淡-新,23201,1868.10.23 [土-123])。 一个想要赎回典地的人很可能会发现他面对的不仅仅是当初与他或他的先辈做交易的人,因为典产带有可进一步交易的市场价值。(确实,在这个处于帝国晚期的商业化了的小农经济中,甚至租佃权也具有可交易的市场价值。)新的典权人可能利用典权作为贷款的抵押,也可能把典权售予他人,或典卖或绝卖。我们已经看到,清代法律从未承认此类典权交易。 这样的做法会把这些交易完全搞混,正如1873年的一件新竹案子那样。案中原告萧源的叔婶在他不在场时把家里的田典卖给曾火炉的祖父,期限定为20年。典期到时,萧试图赎回土地,但得知曾火炉不再据有典契,因他用此典契作抵贷了一笔款(或至少他说是这样)。此外,曾坚持乃祖绝买了此地,不是典买(记录到此为止;淡-新23202号,1873.10.18 [土-124])。 如果典权已被转卖,回赎变得更加困难,一件18世纪的巴县案子表现的就是这样。杨攀龙曾典买了刘洪志的一块地(那儿对典的称呼是当),然后在土地价格上涨时把地转典(转当)给了另外一个人。此前刘控告过杨要求得到杨的部分利润,并成功地让法庭命令杨额外付他20两银子。在此新的诉讼中,杨要求刘赎回土地。对刘来说,他想以他收到的典价与土地的市场时价间的找贴差额绝卖其地。但他在杨同意首先赎回他转典的典权之前不能售出土地。法庭下令刘另寻买主并警告杨在刘找到买主时不得阻挠交易--他必须赎回转典权并让刘出售土地(巴县6.2:1413,1796.11 [土-14])。 1879年新竹的另一件案子更加复杂,案中曾邦在若干年前把他的土地典给曾文。曾文后来又把典权转典给曾瑞钦的父亲。但当曾邦试图赎回其地时引起了一场纠纷,原来他的弟弟瑞妙曾用该地余下的所有权向首位典权人曾文借钱,而且这笔钱仍未还。但我们知道,实际上原告曾邦对重新得到土地并不真的感兴趣,他只是想借回赎的威胁得到一笔更高的绝卖价。他原先已以420元的价格把土地典给曾文,当价格上涨后,曾文得以以445元将典权转售给曾瑞钦的父亲。曾瑞钦的父亲不久前出价560元将土地绝买,以图其进一步涨价,并甚至付予曾邦十元钱的押金以确保成交。但认识到该土地的价值会持续上涨,曾邦又另打主意。他决定起诉要求赎回土地,企图挣更多的钱。在所有这些过程中,原典权人曾文仍有一定的发言权和所有权,因为转典之后他保留有部分典权,也因为他借钱给曾邦的弟弟而有部分所有权(淡-新23205,1879.2.18 [土-127])。 梳理该案子对任何县令来说都是一场恶梦,在各方的多次起诉和反诉之后,它最终由三方的亲族经调解解决。虽然我们不知道最后处理的细节,但现存记录本身已足够显示市场的做法已把前商业经济理想改变到什么样的程度。象这样的土地出售根本不是清代法典想象的、只涉及原出典人和典权人两方的简单事情。想要买地的人是一位转典权的持有者,必需想办法得到原典权人以及出典人的同意。原来简单的交易不仅仅牵涉到多方,而且所有"权"本身也被各方分割成不同形式的好几部分。在这个案子中,前商业逻辑下的典的理想显然已被缜密复杂的市场实际作法取代。 支持这些作法的市场逻辑容易被滥用,和前商业理想中的无限可赎并无不同。最通常的滥用形式是当某个地主典卖一块他已经典卖给他人的土地时,在同一块土地上得到多次买价支付。例如在1775年的巴县,周登荣曾把他的土地典给三个不同的人,从每一个人那里他都得到了他认为公平的补偿。后来他屈从于其中一人而把田绝卖给他,事情因此暴露。另外两位典权人向法庭起诉要求偿还他们已支付的典价(巴县6.1:749,1775.10 [土-71];类似的以欺诈手段出售的案件见巴县6.2:1428,1797.8 [土-85])。 在同一年巴县的另一件案子中,刘顺珍及其兄曾从张伦元及其兄手中购得一块地。刘氏兄弟中的一位(哪一位不详)显然没有足够的钱购买,他同意把部分典权让回给张氏兄弟。但之后他又改变主意将该部分典权卖给第三者刘秀珍(巴县6.1:746,1775.3 [土-70])。该案件的事实真相扑朔迷离,各方陈述互相矛盾(档案记录也未显示有任何清楚的解决结果)。我引用它仅仅只是作为一个例子表明典的制度可以如何被利用和滥用。 大清律例的典卖土地条款提到这样的违法行为。该律(律95)(沿袭自明代)明确禁止出典人出售已经售与他人的典权。但很明显,这些欺诈行为一直存在--当小农经济变得日益商业化时,我们可以推测它们变得更有吸引力。 民国时期的典惯习 民国案件记录表明,尽管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 [6] 典惯习仍有强大的力量。人们继续期望典卖了的土地可以无限期,或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回赎。例如在顺义,原告王永增的父亲王锡全曾典给张桂林三亩地,张后来又转典一亩并把剩下的二亩租给被告王公新。到了1922年,永增想赎回土地,但公新不肯。永增设法说服了原典权人张桂林控请赎回他转典给公新的一亩地,然后永增从张手中赎回全部三亩地。但王公新及其一家拒绝把土地让与永增,于是永增要求法庭维护他赎回的土地的权利。法庭最后裁定永增胜诉并下令警察和村长强制执行判决(顺义2:212,1922.7.4 [土-70])。又如在乐清,吴寡妇的丈夫1916年曾典卖掉他三块地中的一块(另两块地绝卖)。29年之后(1945年),当吴寡妇要求赎回该地时,法院准其所请(乐清,1945.11.30 [土-3])。 买卖典权的复杂的市场惯习在民国也继续发生作用。在刚引用过的王永增的案子中,原典权人张桂林曾将土地转典给王公新。当永增要赎回他的土地时,不是原典权人张桂林,而是转典典权人王公新抵制回赎。在乐清另一个相似的案子(1945年)中,钟左川曾典出他的两亩地,这两亩地后来由其姑表兄张茶盛赎回。依照典的逻辑,只要有能力,钟应该可以从他的姑表兄处赎回他的土地。然而张茶盛趁土地市场上升之际把典权绝卖给了朱再烈,没有征求钟的同意。钟同时控告张朱两人,试图赎回土地,法院判决他在理(乐清,1945.7.24 [土-1])。 这两宗案子,象民国时期的许多案子一样,与清代例子并无不同。但下面陈述的大多数例子则从不同的侧面表明了国民党法典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此暂停一下,看看在产生那些法院行为之前,法律如何被修改。 晚清法律改革者认为典的所有习俗都是不现代的。在他们的新民法典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他们简单地把典完全去掉,只允许借贷中的"抵押"(mortgage)和"质权"(pledge),要不然就只是简单的市场绝卖。他们完全没有提及典。但国民党法典清楚指出,典和那两种借贷契约有着极大的差别。在典交易中,土地占有和使用权立即转移。但根据mortgage的概念(立法者在这里使用了令人误解的"抵押"一词,该词在民间习俗用法中含义与这里不同),交易时土地的占有权并不转手(第860条)。另外,抵押权者(或:受押人)只有在对方违约欠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取得售出产业所得的款额;他不能占有该块地本身。实际上,国民党法典第873条宣布任何与此相反的契约无效:"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其约定为无效。" 质权(这是20世纪立法者采用的新词)的契约也同样不涉及占有权的转手。但在此"质权"的条件下,违约欠付时所有权确实要转给债权人。那是1911年新民法典草案中从开始就使用的质权的概念(第1195条),它效法德国民法典(潘维和1982:313)。国民党立法者使用了同样的术语,但他们明确把质权仅限于动产,不允许用于土地(不动产)。 对晚清法律改革者们来说,修订过的大清律例仅只是发布新的、完全现代的法典前的临时性措施,因此他们愿意在一定的限度内容忍典的存在,即保留典售可以回赎以及典地可以以一次性额外找贴绝卖的规定(《大清现行刑律》案语,1909,"田宅":22a,b)。但他们认为1753年例中30年的时限已经过时且不甚相干,因此决定将其摒弃。作为解释,沈家本和余廉三表明:"今此例遵用已百余年,早无从前契载不明之产。此层应即节删,例首嗣后二字亦应删去。"(同上:22b,23a)。但沈和余对当时实际情况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当他们这样写的时候,许多没有注明是否绝卖或可回赎的土地正在被出售。 而且,民国早期许多地方土地价格上涨更增加了典纠纷。一如1915年大理院说明的那样:"加以现在地价渐昂,当时贱价典当者,群思收赎以图余利。受典当之户,业经数十百年,久已视为己物,亦决不願任其贱价赎回。此种种轇轕[纠纷]所由起也。"(郭卫 [1912-27],1:171-72)。 [7] 问题变得如此严重以致北洋法学家决定必须改正正在使用的修订本清法典。1915年10月9日,司法部发布一道特别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1 条重新采用了原法典的规定:日期超过30年未说明以何种形式出售者作绝卖处理;其它时限 短于30年者可以回赎。但在旧法典允许无限期回赎权的地方(有契约明确规定为典买时),第2 条现在制定了60年的时限。北洋立法者显然不愿意返回到地产不能让与的前商业思想(《法令辑览》1917,6:179-80)。 国民党立法者不得不正视典的问题,不过他们对中国现实的把握要远优于晚清改革者。他们充分认识到典卖与"抵押"和质权大不相同--晚清改革者曾试图把典习划归这两类范畴。由此,中央政治会议指示起草者们重新采用"典",立其为一个独特的法律范畴。首先,他们解释道,要明白无误它既非抵押亦非质权。更重要的是,典"实远胜于不动产质",因为它对待出典人比较仁慈,这些人"多经济上之弱者"。典允许他当价格下降时"抛弃其回赎权",亦即免"负担于其物价格",而于价格上涨时,可以由找贴权获得利益。中央政治会议骄傲地说此"诚我国道德上济弱观念之优点"(潘维和1982:107)。新民法典将会用一整章的条款来处理典(在法典的正式英译文本中使用了原中文词--音译为"dian")(第三编,第8章)。 [8] 在该章中,国民党立法者保留了未经修订的大清律例及北洋政府针对典卖的规定的基本要义。但他们对回赎权的期限作了重要的修改,缩短到30年,亦即仅是北洋立法者允许的一半(第912、924条)。按他们的说法,这是必要的修改,以使产权明晰。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则权利状态不能确定,于经济上之发展甚有妨害。"(《中华民国法制资料汇编》1960:10)。 国民党立法者还决定让买卖典权的民间惯习合法化,正式允许清律之所未曾允许。第917条规定典权人可以把典权让与他人,第915条更规定典权人可以转典或出租典物与他人。这里我们看到他们对市场的现实做法作了更多的让步。 最后,国民党立法者,象他们的清代同仁一样,决定否定民间的抵押惯习(借贷中以土地为抵押,这里的抵押不同于国民党民法典使用的"抵押"[mortgage]一词)。中央政治会议在其"立法原则"中直截了当地说:"我国习俗无不动产质而有典"(潘维和1982:107)。 持续的问题 到此为止我们对典的分析只限于全面性的讨论。现在我们转向分别集中讨论围绕这个习俗并贯穿整个过渡期内的四个问题:找贴、回赎的时限、转典、以及典与抵押(其民间的用法)之间的混淆。立法者们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共同思路是寻找一条调和前商业逻辑与市场逻辑的途径。 找贴 我们已经看到,当土地(及其典权)价格上涨时,出典人可能会试图借威胁赎回出典地而从典权人那儿榨取找价。苏州沈氏家族的土地交易是这方面的清楚例证。涵盖1659年至1823年的记录薄中有许多同一块地多次找贴(或用他们的话说,贴)的例子。例如,沈家在1663年从桑振泉处以四两银子典买了一亩地,1860年又额外支付(贴银)四两,1701年二两,以及1716年二两。原典交易70年后,1733年最后绝买时再支付二两四钱(绝买银)。1659年至1729年间的53份账目中,28份表明有两次以上追加支付,仅11份是一次性地支付找贴获得绝卖权(洪焕椿1988:90-95)。 1730年清政府颁令只许找贴一次之后,沈氏家族的找价支付急剧减少。以接下来几年(1731-43)同样份数(53)的账目为例,我们发现只八份显示有两次或多次额外支付,而30份只追付一次就获得绝买权。此后,多次找贴变得越来越稀少。1744年至1823年间的488份账目中只有五份表明沈氏家族在获得最后的绝买权之前有两次额外支付。它似乎说明司法体制成功地消灭了该惯习(洪焕椿1988:94-145)。 我们的案件记录只有一件些许提到有一个法庭实施1730年的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典人和典权人双方都想利用市场价格的上升。这就是前面引用过的1796年巴县的一个案子,案中杨攀龙曾典买刘洪志的地。当价格上升时,杨首先靠转典谋利。但刘也成功地控告杨补付找价而分得部分利益(20两银子)。当价格进一步上涨时,两人陷入激烈的争执,刘要求杨绝买土地,杨则试图迫使刘以市场全价赎回土地。法庭决定中止他们的技俩,下令刘另觅买主、杨赎回转典权并不得阻挠出售。 我们已经看到,以保护弱者不致被迫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赎回产业为理由, 也或许是因为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持有保留,国民党立法者们重新采用了清代旧法典针对典的条款。其实,法律系统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当时已无疑问,因为1915年时大理院已经确认这一立场。颜俊臣是一份价值增殖不少的产业的典权人,他曾在地方法庭中控诉要求出典人应以市场时价赎回典权,而不是以多年前的原典价回赎,但结果败诉。他在此次、也是他最后的上诉中结果也没有成功。法院判决的理由很简单:法典没有如此条款,而且"以该地方典物回赎惯例系以出典时之实价取赎为断定之标准"(第二历史档案馆,大理院241:878)。 但此立场将会再次遇到挑战,在战时中国物价飞涨的情况下挑战更加明显。在乐清县,朱亦明1937年以当时较低(因战争导致萧条)但仍不失公平的150元钱典给林光地一幢房屋。他们的契约要求八年内回赎。但到期(1945年)当朱亦明想以原价赎回其田产时,战时通货膨胀已使150元贬得几乎一文不值,典权人林光地争辩说朱应该支付至少10,000元作为补偿。林同颜俊泉一样不成功。法官裁定,依民法典第923条之规定,朱可以赎回产业。虽然判决没有提到该支付的金额,明显的暗示只可能是典价原额(乐清,1945.11.13 [土-2])。在这个例子中,法律的字面意义被严格遵守,但人们不禁要质疑这是否公平、以及典权的总是以原价回赎的原则在如此情况下还能维持多久。 时限 虽然我的清代案件(来自巴县、淡-新和宝坻)中没有对时限不明的契约运用30年规则的例子,但在保存于刑部的命案档案中我们有证据表明它的应用。如在1762年,唐用中试图赎回乃父1723年售与被告王有然之父的土地。接着发生了一场斗殴,有然的儿子被用中的侄儿杀死。有关争执中的财产,刑部指出因为最初的交易并未载明可否回赎,则适用1753年的30年规则。而既然30年期限已过,该土地严格说应属于有然(《清代土地占有关系》1988,2:案例167。其它例子见案例173、196。亦见岸本美绪1996:附录:17-18)。 回赎应有时限的概念本身从来不是个问题,只是沈家本和余廉三以为已经不须再援用。我们已经看到,无论北洋政府立法者还是国民党立法者都不以为这个习俗已经不存在。对他们来说问题是双重的:制定最大限、最小限。北洋政府把清代的无限可赎降低到60年,是对市场逻辑作了让步。但它也努力维护出典人的权利,确保无论契约所载期限如何,他们可以在十年之内赎回土地(第8条;《法令辑览》1917,6:181)。 国民党法典试图两全其美。它进一步把回赎期限缩短到30年,但同时把最低时限延长到15年,藉此提高对出典人的保护。根据第913条,即使约定期限不满15年,典权人不可到时藉以获得绝卖权。 复杂多种的不同时限以及它们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变化在几宗案件记录中很好地表现出来。在乐清(1945年),寡妇吴黄氏要求赎回她丈夫1916年售出的一块地。他还售出了另两块地,契约明载不得有找贴或回赎("永后不找不赎")。但在告诉中的这块地,契约所写的是:"不找取赎"。法院判决既然这是一笔典交易,而且仍在30年法定期限内,吴寡妇有权赎回土地(乐清,1945.11.30 [土-3])。 类似地, 1927年在顺义,张有岑要求赎回他在12年前(1915年)典售给其兄有寿的土地。契约只载明交易是典,没有说明任何时期。很明显有岑在法律眼中是有理的。争执由社区调解平息(具体情况不详),没有继续追求法院判决(顺义2:472,1927.3.15 [土-15])。 因法律标准的改变所引起的复杂情况的最好例证是一宗1947年的吴江案件。案中原告是另一位吴寡妇,她的公公1921年向朱春芳典买了一块0.08亩的宅基地,她声称大家理解的回赎期是五年。因已过去26年而地仍未被赎回,吴寡妇坚持此地现在绝对完全属于她。另一方面,被告朱桂卿则声称原业主朱春芳已在1942年从吴寡妇处赎回该地,然后售给他,当年他即占有并使用了该块地。 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迟至1942年朱春芳是否还有赎回土地的权利。在回答该问题时,法官指出最初的交易发生在国民党法典"物权"编正式生效的1930年5月5号之前,因此应该以北洋政府1915年的"方法"为准。根据"方法"中的第8条,回赎权可以持续至少十年,哪怕契约上载明一个更短的时期。这块地既然是1921年出典的,国民党法典颁行时该典仍然有效,因此应依该法典处理;由于书面契约并未载明具体时期,只写明是典卖且可回赎,因此30年规则适用。最后,自1921年初次交易后时间尚未过去30年,因此朱春芳1942年的确仍有权赎回土地。 但经仔细考虑所有这些后,法院发现有证据表明朱春芳并未如被告所说在1942年赎回土地,这样他就不能合法将土地出售给被告桂卿。就法律上讲,吴寡妇仍是典权人,虽然不是如她所称的全权业主。照此,应是吴寡妇而不是被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法院就此判决(吴江206.1:141,1947.10.24 [土-15])。 在这里,法官的相当复杂的辩论揭示法院为达成判决所必须全面考虑的繁多的种种规定。无论是清代法典、还是1910年的现行刑律、还是北洋政府1915年的"办法"、还是国民党1929-30年的法典,对典卖土地可回赎这一习俗的合法性都无疑问。但在试图调和永久拥有土地的理想和迅速上升的土地市场现实之间各不相同。理想日益让位于现实。 出售和转典典权 根据清代法典的字面意义,典只涉及两方。但我们现在知道,惯习常与法律不一致。一份典可能牵涉到除最初交易双方以外的三方或更多方。而且,根据清代法典的字面意义,典只牵涉对某一件财产的单一的权利。但案件记录显示有些典权人把他们的典权分解,将不同的部分以不同的形式(作为部分性的所有权、作为贷款抵押、或作为可以回赎的财产典卖)出售与不同的人。 清代法典并不承认这些市场惯习。法典坚持其对典的简单的看法和想法。它对市场逻辑的让步仅限于以上讨论过的那些。国民党法典编纂者们则想让法律与社会惯习更紧密配合,但他们无法预见由新立法可能引起的大堆问题。上引钟左川案件就是一个好例子。我们可以回忆一下,钟要求赎回最初被典卖但后来由其表兄张茶盛回赎的土地,只是他发现张同时已把其获得的典权转典给了朱再烈。张的行为当然完全合法,是新的国民党法律所允许的。但它留给钟一个问题。为行使法律保护的回赎权,他必需不仅征得其表兄张茶盛的同意(因他拥有典权),还得征得朱再烈的同意(因他拥有转典权)。这也就是为什么钟的控诉把张和朱两人并列为被告--也是为什么法院在判决时下令两人都得尊重钟的回赎权。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还有其它的转典,或是全部典权或是部分典权,将可能会引起多么复杂的情况。为维护法律保证的回赎权,原告与法院可能得与更多的被告打交道。作为一个有用的例证,让我们回到1879年曾邦的那桩恶梦般的案子。当原出典人曾邦想赎回其土地时,他发现自己面对多人,人人都对该地据有部分权利。首先有原典权人曾文,尽管他把那块田转典给了曾瑞钦的父亲,通过他与曾邦的典交易,也因为曾邦的兄长以这块地作抵向他借了钱,他仍保有部分权利。然后是转典权人和想要成为绝卖人的曾瑞钦之父。如此复杂的局面下,还加上曾邦本人的诡计图谋。他其实并不想简单地赎回土地,他是想如何使潜在的买主多付高价找贴,因为他算计土地会不断涨价。虽然因为案件最后由调解了结,我们对法庭会如何解决此案不得而知,但它仍然揭示了判决者所要对付的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形(淡-新23205,1879.2.18 [土-127])。 这一切发生在清代,当时的法律相对而言比较直接了当,因而或许也相对容易执行:典交易设想为只牵涉两方的交易。国民党法典则既坚持回赎权又允许典权的交易,可以说是为法庭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典与抵押 在国民党法律里,典和抵押多有混淆,主要是因为法典中的"抵押"意义与习俗用法中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看到,根据法典的定义,"抵押"是mortgage,如果违约欠付,借出人唯一的办法是拍卖出售土地,用所得款额清债还贷,他无权占有土地本身。对积欠违约得把产业让给借出者(这是民间习俗对抵押的理解)的借贷契约,法典用的词是"质权",或pledge。但正如已指出的那样,它不允许质押土地,只允许质押"动产"。 法典与习俗间这一分离的结果是有些借出人把他们凭抵押的出贷表达为典买,可能是为了迎合法定范畴。这样,在一件1931年的顺义案子中,原告田树樁借给蔺凤儒136元,蔺以十亩地作抵。该笔借款在四年内要付一定的利息(具体不详)。蔺继续使用该块地,他并没有象在典交易中那样把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让与田。尽管契约、诉状和反诉均称该交易为典交易,它实际上是习俗中的抵押,法官也正是精明地这样处理。在这次裁决中,他凭藉的是习俗而不是法律条文:蔺必须要么偿清贷款,要么把土地让给原告(顺义3:478,1931.6.24 [土-19])。 在另一宗吴江的案件(1947年)中,被告做的刚好相反,他是用抵押一词来表达土地的典卖。原告沈麓笙声称1934年他向彭芝开绝买了17.24亩地,然后把地返租给彭。因为彭两年没有付租,沈要求终止租约。但彭声称1934年的交易只是抵押而已,沈要求的地租其实只是贷款的利息。他宣称,在他与沈的约定中,该抵押的土地在十年内可以回赎。(约定的时限明显已超过,但根据法典的15年规定,彭仍有两年才到期。) 原告沈(有精明的律师代表)呈示了他1934年交易的书面契约,证明那是一次绝卖,附有"不赎不找"的字样。法院判决既然沈是合法业主,彭确实只是他的佃农,不是出典人。作为佃农,彭已积欠地租两年,沈因而有权终止租约(吴江206.1:250,1947.4.3 [土-16];亦见顺义3:473,1945.12.14 [土-1])。我们不清楚为什么彭在其反诉中用了抵押一词,他其实是想争辩说他们的约定是典,可以回赎。或许他或他咨询的什么人把这些术语完全弄混了。不管怎样,法官没有被误导,当他驳回彭的反诉时使用的是正确的术语典。 第三宗案件(出自1934年的顺义)显得更加复杂。顾祥曾典买了一块宅基地,后来又以它为押向被告张朝元贷了一笔款,典契移交给张。当原出典人要赎回土地并要回契据时,顾办不到,因为契据现在在债权人张朝元手中。而根据习俗中抵押的逻辑,张拒绝归还契据,因为顾仍欠他钱。随即,受原典权人所迫,顾起诉张。法院的判决如下:"按典当地亩,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抵押地亩,则不转移占有。"这里法院坚持最初的交易明显是典而非习俗中的抵押,因此顾事实上是把土地转典给了张。对于典产,原出典人有权赎回,不管典权人顾祥和转典典权人张朝元之间是否有其它贷款没有偿付(顺义3:828,1934.4.9 [土-30])。 这一例子显示出纯市场经济逻辑和部分市场、部分前商业的典逻辑之间的紧张关系。出典人要求维护赎回他典售了的土地的权利,与债权人的要求刚好相反,债权人想完全依信贷市场的逻辑行事。法院选择维持回赎权。 于是,在拒绝承认抵押的地方惯习的过程中,国民党立法者们设立了一条反对市场惯习的边线。对于市场逻辑,他们比清代作出了更大的让步:采取30年期限和终止无限期回赎权、以及允许买卖典权(包括转典这些权利)。但他们在抵押--也就是说让贷款人因借钱人积欠而取得所押的土地--上划清了界限。他们说他们宁愿坚持优越的典逻辑,因为它对出售土地的赤贫者比较仁慈。结果可以说是个分裂的现象:一个习俗消失了,但另一个得以维持。 注释: [1] 此段中30年的规定有点模棱两可,因为该例可以被理解为只适用于1753年以前签成的契约,于是人们可能会坚持法典根本无意对1753年之后所签的新契约制定30年的时间限制。我怀疑很可能是立法者用过去的话进行表达,因为在他们刚刚要求所有契约都必须明确载明时限后,再谈将来时限不确定的契约似乎不恰当。另外,如果对采用该例之前的契约有30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暗示那个日期之后的契约也应有同样的时间限制。不管怎样,我们的案件记录证据毫无疑义地表明,清代县令把此例理解为对不明交易制定30年的时间限制。岸本美绪1996: 附录第17-18页载有清代杀人案件中县令依30年规定判决的三个例子。 [2] 在台湾,用一块地的权契当作贷款的抵押时,称作胎借。典词只用于有保留的土地出售。见Allee 1994:135-36。 [3] 以下讨论以22件清代典案件为基础:巴县11件、宝坻3件、及淡-新8件。 [4] 除上面所引两宗案件外,见巴县6.1: 739, 1774.8 [土-37]; 6.2:1415, 1797.1 [土-15]; 6.2:1418, 1797.3 [土-44]; 6.2: 1430,1797.8 [土-48]; 6.3: 2623, 1852.8 [土-89]。 [5] 这在华北的习俗中也很明显。买方设宴庆贺交易完成并感谢中人,但卖方绝对不会被指望同样设宴,正证明人们认为他显然是受损失的一方(黄宗智2001:55-6)。 [6] 以下的讨论以16宗典案件为基础:顺义7件、乐清5件、及吴江4件。 [7] 岸本美绪1996极有说服力地证实明清价格上涨与找贴回赎纠纷间的联系。 [8] 注意1929-30年民法典是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关于土地关系的立法的关健性文件。前面提到,1930年的土地法直到1946年才下令全面实施。但不管怎样,它对本章和下章讨论的与典和田面权有关的议题没有增添任何新内容 引用书刊目录 对法典或法典草案仅以条或律引用,除非不清楚谈的是哪一部法典;除大清律例和1925-26年的民法典草案外,余皆以题目排列。清代法典参考的是薛允升编(1905年)黄静嘉校的版本;引用律依照的是黄静嘉的编号系统。1925-26年法典草案参考的是潘维和1982。 为参照方便,下列单子表明引用案件时使用的格式。括号内的数字是我自己使用的案件号码归类(债-债务,继-继承,土-土地,婚-婚姻)。日期以年、月、日(1893.7.4)形式表示。它们是原始告状的日期(若有),否则即是判决日期。 宝坻 卷号与阴历日期 巴县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阴历日期(若有) 淡水-新竹 整理者的编号与阴历日期(引用时简称淡-新) 顺义 目录号、案卷号、阳历日期 吴江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阳历日期 宜宾 只据日期(档案尚未完全分类) 乐清 只据日期(所有案件都出自全宗2、目录2、卷61) 引文中我只用了少许简称:《惯调》--《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民商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及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中、日文(按作者姓氏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宝坻县档案。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归顺天府;引用时注有卷号和阴历日期]。 岸本美绪(1997):"明清时代における'找价回赎'问题"。《中国社会と文化》,12: 263-93。岸本美绪1996年文章缩写版。 ------------(1996):"明清时代における'找价回赎'问题"。在"晚期中华帝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9月21-23号,鎌倉。 巴县档案。四川成都:四川省档案馆。[引用时注有全宗号、目录号、卷号及阴历日期]。 《大清民律草案》,1911(无出版处):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案语》,1909(无出版处):法律馆 淡新档案。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东亚图书馆藏缩微胶片。戴炎辉编目。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民事案件,依法院、卷号、页码、以及日期引用(如大理院,241:878,1915.2.22;京师,239:2496,1916.12.27)。括号内的号码系白凯所藏复印资料的编号,依卷和页码编排(如[3:514];[9-1685])。 《法令辑览》,卷6,1917 郭卫编(无日期 [1912-1927])《中华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大理院解释例全文》,2卷,上海:法学编译社 ----(无日期)[1927-28]《最高法院解释例全文》,1927.12.15-1928.12.20。上海:法学编译社 ----(无日期)[1929-46]《司法院解释例全文》,卷1(1929.2.16至1933.11.9);卷2(1933.11.9至1940.5.17);卷3(1940.5.18至1946.3.28)。上海:法学编译社 洪焕椿1988《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黄宗智2001《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2004年再版)。 《六法全书》1932,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北京:司法行政部 潘维和1982《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北:翰林出版社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2卷,1988,北京:中华书局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收于《法令辑览》1917,卷6:第179-80页 《顺义县档案》。藏顺义县档案馆 [引用时注有目录号、卷号、及阳历日期]。 《土地法》,收于傅秉常、周定宇编1964,卷1,第457-552页 《土地法施行法》,收于傅秉常、周定宇编1964,卷1,第553-562页 吴江县档案馆《吴江县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档案》,1945-49,全宗206,目录1 宜宾县档案馆《宜宾县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档案》1933-1937 《乐清地方法律民事诉讼档案》,1945-46,藏宜兴县档案馆,全宗2、宗2、卷61 《中华民国法制资料汇编》1960,台北:司法行政部 英文 Allee, Mark A. 1994. "Code, Culture, and Custom: 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a Nineteenth-Century County Court," in Bernhardt白凯 and Huang黄宗智 eds. 1994: 122-141. Bernhardt, Kathryn白凯, and Philip C. C. Huang 黄宗智eds. 1994.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30-31. Shanghai: Kelly & Walsh. The German Civil Code. 1907.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by Chung Hui Wang [Wang Chonghui] 王宠惠.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Huang, Philip C. C黄宗智. 2001. 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 1996. 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 1985. 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rth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版;2000,2004年再版)。 Isett, Christopher Mills. 1998. "State, Peasant and Agrarian Change on the Manchurian Frontier, 1644-1944."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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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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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十周年之际,全球局势中最能在将来的历史中大书一笔的是什么?恐怕首先得说是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实际上,9•11与欧债危机之间是有其关联的。9•11、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美债危机以及中东动荡,从全球大格局来看,都是十年来全球政治经济秩序蜕变的结果,只不过9•11与美债危机的关系(反恐战争•美国财政与货币•次贷危机)被讨论得多一些,而9•11与欧债危机的关系讨论得比较少,所以本文着重谈一点这方面情况。 2001年9月11日发生了9•11事件,2002年2月28日欧元完全取代欧元区各国原有货币,欧元区诞生。当然这两件事彼此无直接关系,但时间点接近,因此两件事的后续事件就进入了一个共同的大框架,就是近十年来全球政治经济变化的大框架。 9•11事件之后,美国启动了反恐战争。反恐战争主要打哪里呢?当然大方向就是中东地区(阿富汗也算泛中东地区)。而欧元诞生,则对美元的地位构成了巨大冲击。这种冲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萨达姆宣布伊拉克的石油采用欧元结算,由此启发了委内瑞拉和俄罗斯,它们也宣布石油可以接受欧元结算。石油用欧元结算是美国绝对无法接受的,为什么呢?因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黄金与美元脱钩之后,1974年美国与海湾国家间的"石油只用美元"结算的协议成为了世界货币秩序的基础,石油变相地成为了美元新的"锚"。如果这个基础动摇了,那么美国主导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就面临崩溃。 于是,欧元诞生仅仅一年之后,2003年3月,美国把"反恐战争"的矛头指向了伊拉克。伊拉克战争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看一下地图:只要把土耳其当作潜在的欧盟国家(土耳其一直在努力加入欧盟),就能看出来伊拉克是波斯湾与欧盟之间的"油路"。美国打伊拉克的主要目的就是扼制欧盟的"油喉",借此控制新兴的欧元,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德国、法国激烈反对伊拉克战争的原因。实际上我们看到,伊拉克战争很好地达到了战略目的:最近美国需要"敲打"欧元的时候,欧洲的汽油价格就会上涨。而欧元区国家的CPI构成中,燃油的比重是很大的,只要汽油一涨价,欧元区的CPI就会上升,于是欧元就会面临货币紧缩压力,就难以果断"放水"救援"起火"的"欧猪五国"(PIIGS)。 当然伊拉克战争不是欧债危机的原因,只是危机已经发生之后,为需要跟欧元"比烂"的美元提供了一个武器。欧债危机的发生另有其原因,不过这个原因也的确是跟9•11有点关系的。这就要从"欧洲美元"(Eurodollar)说起。 二战结束时,美元在战后国际秩序设计中被安排为世界货币,不过当时美元还只是美国国内货币,尚未"走出国门"。而世界货币必须各国都持有才行。美元是怎么"走出国门"的呢?第一个重大步伐是马歇尔计划,通过援助欧洲的项目,大量美元进入了欧洲的银行体系。1956年匈牙利事件时,当时苏联由于顾虑朝鲜战争时美国冻结中国在美资产先例,就把苏联的美元资产转移到了英国,由此产生了"Eurodollar"一词。 通过马歇尔计划,欧洲恢复和新建了一批先进的工厂,工业体系得以复兴,开始向美国大量出口产品。1958之后美国成为经常项目逆差国,并且进口胃口越来越大。欧洲等国的制造企业出口方向主要是美国。欧洲的银行以美元贷款给这些企业,这样企业能规避汇率风险。这就使得欧洲美元流动性极好。欧洲企业用这些美元在全世界(大部分是其殖民地)采购原材料,这样美元在全世界的循环就建立起来了。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元统称"海外美元"。 不过,布雷顿森林体系存在一个根本矛盾:整个国际货币体系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的供给完全依赖于美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若美国国际收支保持顺差,则国际市场美元短缺,势必影响国际贸易和金融的正常发展;若美国国际收逆差,美元流出美国,虽可满足国际市场对美元的需要,但却导致美元的泛滥,势必使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核心规则:1盎司黄金=35美元的固定比价无法维持。 随着美国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和持久的越南战争造成的美元发行压力,在1960-1968年间,竟连续爆发了11次"黄金危机",并且发生了法国1967年宣布退出"黄金总库"的重大事件。最终,布雷顿森林体系无法维持,在1971年宣告崩溃。也就是这一年,美国为了改变国际秩序濒临崩溃的状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拉入了国际体系。 中国进入国际体系之后,世界制造业出现了一个很好的转移目的地。由此,欧美的制造业逐步开始向中国转移,一如马歇尔计划之后美国制造业开始向欧洲转移。中国从1980年代初开始了经济起飞。 欧洲在对美贸易顺差持续扩大的年代,也开启了高福利社会的进程。如果顺差局面能够持续,则高福利社会也可以维持。然而2001年这个转折性的年份改变了一切。 先是2000年底到2001年初,互联网泡沫破灭,导致经济增长的真正"发动机"失速。然后是9•11事件。之后不久,2001年11月11日,中国加入WTO。2002年2月28日,欧元区诞生。 中国加入WTO使中国这个13亿人口的巨大经济体整体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欧盟很快就成为中国的最大的贸易伙伴国,也就是中国对欧出口高速增长--这背后当然是欧洲的制造业产能快速向中国转移(欧洲产能向中国转移的一个最明显例子就是曾经由欧洲主导的手机制造业在2005年左右就完全变成了中国主导)。这样,欧洲经济也出现了持续加重的"空心化"--而这竟是与欧元"一统化"进程同时的! 欧洲经济要想从欧元中得利的话,就得把欧元推向世界,形成全球欧元循环圈才行。然而欧元区刚一诞生,就被美元在伊拉克狠狠狙击。于是欧元的扩张只能掉头向南,向欧洲的原殖民地非洲扩张。这就是2007年萨科齐推出"地中海联盟"深层次原因。 对于北非来说,进入欧元经济圈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在手续方面更容易)买到欧洲的产品,这又说明什么呢?这就要联系北非国家能卖什么来想:北非国家主要卖的是石油、天然气、磷矿这样的资源性产品,大部分是以美元结算的(卖给欧洲的天然气是欧元结算,但北非天然气也大量出口东亚,是美元结算)。这样,卖出去的产品换回来的是美元,买东西要支付的却是欧元,尤其要考虑北非是几乎无法耕种而食用的粮食却是面食的地区,需要大量从法国意大利之类地方进口粮食。 9•11之后,由于美联储把资金引向房地产业,加之伊拉克造成的财政负担和美元印钞压力,造成国际美元泛滥。因此美元兑欧元呈现持续贬值趋势。这个对北非国家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当你卖出一桶油的时候,如果卖价是50美元,这时这笔钱相当于40欧元;而当你要买东西的时候,你手里的钱还是50美元没变,却由于美元贬值,只能买价值35欧元的东西了!这就造成北非国家实质收入越来越"毛",而粮食之类需要进口的民生必需品却越来越贵!由此,当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欧美比着滥发钞票之时,北非民生维艰也就日甚一日,终于在2011年初爆发了大规模动荡,而示威民众最初的口号其实是抗议物价上涨。 对于欧洲来说,北非的动荡意味着欧元的输出出现了巨大的问题,只能"倒逼"欧元区内部本已严重的积弊变成"火山喷发"。因此,与北非关系最为密切的南欧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成为了最易被"倒逼"的国家,因此虽然在2010年就被列为"欧猪五国",但西班牙和意大利的危机在2011年才真正爆发。下一步,欧元生死,关键就在意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