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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鹏:发达国家的收入和财富再分配

经略二十期
邓鹏 再分配

一、 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和财产

自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从生产过程出发,以便更好的理解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和分配。具体而言,生产就是把投入转变为产出,投入是为了利用同样的生产方法获得更多产出而必须增加的东西。在这里,投入可以有资本品、土地和劳动等,所有的最初投入均为生产要素。产出转化成收入,而收入则在生产要素中进行分配,其中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资本品、土地等生产要素获得利润和地租等收入。资本品、土地等投入不仅仅是一些实物,同时也代表着由货币表示的价值,这些价值的总和构成广义的资本。广义的资本也是现代社会所谓的财产或财富的主体。

   对收入如何在生产要素上进行分配这一问题,经济学各流派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信奉者坚持认为,在生产函数中包括资本品、土地、劳动等在内的每一种生产要素都应根据其边际生产率来确定所得的回报;古典学派、马克思学派和部分凯恩斯主义者则坚持经济学的剩余传统,他们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合作产生收入,从这一收入中扣除对已消耗的要素在维持再生产意义上的补偿后,便是所谓的剩余,而问题在于社会如何合理的分配和利用这些剩余。无论如何,经济学中的辩论有力地揭示出两个层次上的分配问题,第一个层次是收入的分配,也就是收入按照一定的规则在既定的生产要素间分配,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广义资本(财富)和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问题,一个人的劳动技能和偏好受后天影响,可由教育习得,但不能与人身相脱离,而资本品、土地等财产均为外在于人身的资产,外在的资产同样存在如何占有或分配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个人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一般而言,这些财产是靠继承权、当前一代人所得收入中的储蓄、投机或运气,或象马歇尔所说,"靠任何其他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私人财产的获得及评价》中尝试从正义的角度评论过上述各自不同的积累方式。不论如何,当代市场体制的财富结构尽管有所区别,但总体上都是分配不均的,且其严重性通常远大于收入分配不均的程度。

以美国这个规模最大的发达经济体为例,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所的统计报告, 2007年美国最富有的1%家庭的收入占所有家庭收入的21.2%,最富有的10%家庭的收入合计占全部家庭收入的47.1%,余下90%家庭的收入只占全部家庭收入的52.9%。就收入分配而言,在经过税收的再分配以后,10%的家庭仍享有近一半的收入。再看美国的财富分配,以家庭净资产衡量,2007年美国最富有的1%家庭净资产占全部家庭净资产的34.6%,最富有的10%家庭的净资产占全部家庭净资产的73%,余下90%家庭拥有的财富只占美国家庭财富的27%。如以家庭金融净资产衡量,2007年美国最富有的1%家庭金融净资产占全部家庭金融净资产的42.7%,美国最富有10%家庭所拥有的金融净资产占全美家庭所拥有金融净资产的82.9%,而余下90%家庭占有的金融净资产只占美国家庭金融净资产的17.1%。美国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比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要严重的多,而对于占比90%的中下阶层人群,他们的最大一笔财富往往只是自己的房子(不少人甚至还没有房产),因而在扣除了房屋价值后的金融净资产中,这些人所占的份额还要更少。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美国人并不知道真实的财富分配情况会如此集中。2010年,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诺顿和杜克大学行为经济学家丹-艾瑞里对5522名美国人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美国财富分配的看法。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受调者(不管性别、年龄、收入水平或者支持哪个政党)均给出20%最富有人群拥有大约60%财富的猜测,而实际情况却是85%。对于40%的社会底层,受调者认为他们拥有的财富在8%至10%之间,实际比例为0.3%。

 

 

美国家庭财富占有比例变化一览表(1962-2009年)

 

家庭

1962年

2001年

2007年

2009年

1%最富有家庭

33.4%

33.4%

34.5%

35.6%

10%最富有家庭合计

67%

71.5%

73%

75.1%

20%最富有家庭合计

80.40%

84.4%

85%

87.2%

余下80%家庭总计

19.1%

15.6%

15%

12.8%

 

 

从历史上看,在发达经济体中美国长期是财富分配最为不均的国家之一。然而,自1980年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施展,美国财富分配的问题变得更为严重了。一项在1978年发表的研究报告表明,美国大约67%的大额财产来源于遗产,而不是现在的收入。而自里根时代以后,美国进一步的减少遗产税税率,50万美元以上的平均实征税率仅为0.8%,成为一种自愿缴纳的税项。与此同时,另一项调查的结果显示91.9%的美国人没有任何继承过来的财富。在这种情势下,将个人的成功主要归于他自身的努力或熟练工作的保守主义观点就显得苍白无力。在决定一个人的未来方面,家庭财产的继承较其它任何个人能够选择的因素远重要的多。

当下的贫富差距不仅仅来源于遗产的继承,同时也因为越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1982年,1%最富有的人群分得的国家总收入比重为12.8%,2006年达到21.3%,这是大萧条时代以来最为严重的收入差距。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在近来一份调查中指出,收入最高的1%人口--平均税后实际家庭收入在1979年至2007年间增长了275%--占总收入的比例已达到了17%。而对于收入最高20%人群中的其他人而言,平均税后实际家庭收入增幅为65%。最贫困的20%人口,平均税后实际家庭收入增幅为18%左右。经合组织(ECOD)表示,"在过去30年收入增长中,大部分落入了美国最富有人群的囊中。"这些收入增加的部分大多流向了企业高管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腰包。富人们通过将收入转为储蓄,持续的扩展着他们的财富总值。

至于其它发达经济体,过去30年中,英国跟在美国后面亦步亦趋,贫富差距显著拉大,欧元区国家则多少维持着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2005年,最顶端1%人群占税前收入的比例,荷兰为5.6%,丹麦和瑞典为6.3%,加拿大为12.7%,英国为14.3%,而美国为17.4%。二、收入的再分配及其手段

从收入和财富的现状直接谈到再分配手段是一个跳跃,因为这里忽略了为何需要再分配的问题。关于再分配的原因无疑是个艰深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人们是基于平等的目的来考虑再分配问题,但也不尽然,譬如有人会基于提高总体经济效率的功利主义目的来肯定某种再分配的措施。即便是纯粹为了平等的目标,至少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为满足个人的平等偏好,另一种是为满足平等主义的抽象原则,后一种情形将再分配的动因看作在道德上是必须的,平等本身是人类需要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当人们开始触及平等及机会平等的含义时,就进入了政治和道德哲学的领域。本文暂且绕过哲学的领域,而将对平等的追求视为理所应当,这样就可以集中精力来讨论再分配的细节手段。

市场影响到人们的收入分配,但市场并非影响分配的唯一因素,事实上政府的赋税和支出问题,就它对收入的影响来说,也具有程度不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政府而言,传统上用于收入再分配的主要也是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在税收上,对收入、财富、财富的馈赠和遗赠等所征收的直接税,历来是最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拥有平等倾向的税收制度,需要以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也就是勤劳所得与不劳而获得区别为依据。拥有大额财富和几乎没有财富的人群较易区分,两者的收入可以简单的归入财产收入和劳动收入两类。处于中间阶层的混合收入则要复杂一些,中产阶级或专业人员因接受长期教育而拥有较高技能和素质,因而劳动收入会高些;同时这些人也多少拥有一些财产,可以产生不菲的财产收入。当赋税作为一项可行的平等化政策时,普遍接受的原则是,赋税应该是累进的,对较高的收入和财富征收的比例也应相对较大,且税收的征收比率要达到一定的绝对比例,才可能对收入乃至财富的分配发挥平等化作用。在部分发达国家,所得税已成为税收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9年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美国为46.7%,英国为36.4%。然而这些国家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美国税务局2010年公布的纳税统计,美国收入最高20%人群2009年的收入总额占民众收入总额的59.1%,而同一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联邦、州和地方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4.3%,只是略高于收入总额的份额,这样的实质征税比例对收入的再分配作用非常有限。遗产税和赠与税能直接控制不劳而获的财富在代际之间的继承,且对经济创造性的影响也较少,但这项税收在发达国家受到有产阶级的抵制,没有能够成为有影响力的税种,在1983年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法国只占GDP的0.3%,英国和美国只占大约0.2%。另外,增殖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种也会对个人的收入产生不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收入分配中也需要仔细的考虑。在消费税方面,对奢侈品征税而不是对必需品征税也能起到类似但较小的作用,此处不再详述。

转移支付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最经常的体现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对个人的转移支付。这种项目一般限于政府或企业向个人或居民户的转让支付。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根据社会保险、公共援助计划及政府的其它补助项目而进行的支付,支付的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或实物支付。美国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总额,在1980年代大约为GDP的10%,同期企业对个人的转移支付总额则要小得多。另外,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品对人们收入的分配也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较难精确的计量。根据一些学者研究,对于从富人向穷人的收入再分配,美国政府开支所发挥的直接作用要比赋税制度明显得多,不过一国的政府开支主要源于该国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高低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开支的空间大小。

作为赋税和政府开支的一种替代方法,政府还可选择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如对个人提供劳动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最低工资法),对某些资产的收入进行管制(房租管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配给和限制等,这些对市场的管制和干预可能成为再分配的一种辅助手段。

 

 

 

三、 财富的再分配及手段

收入再分配是在既定生产要素结构下对各要素报酬(或收入)的再调节和分配,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大致属于事后的分配。本节准备探讨财产、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再分配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前置事先的地位。

在生产要素中,个人的劳动能力可由教育习得,又不能与人身相脱离,所以教育是劳动这一要素再分配的必要手段。一般而言,这意味着为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免费的或补偿性的教育,进而实现社会各成员教育资源的均等。教育在名义上可以增加一个人步入上升的社会阶梯以取得成功的机会,同时又没有触及财富再分配的界限,左翼自由主义、社会民主派或社会主义者都倾向于支持教育均等化的政策,甚至连一味迷信市场分配的自由放任主义者在敌视其它几乎所有再分配政策的同时,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赞同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补贴政策。然而,在一个贫富分化悬殊的社会里,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很可能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这是因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强有力的教育政策和社会普遍的平等教育观念,而二者在财富分配极度不均的社会里是很难实现的。假设再退一步,在这样的社会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教育平等,那会是怎么样的状况?答案是劳动收入的分配会因消除教育不平等的因素而变得较过去平等,但由于天赋这一影响分配的另一因素仍未消除,所以劳动收入的分配还称不上是真正机会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收入只占总收入的一部分,总收入的其余部分如资本收入、国家再分配收入等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的缓解。

人们在劳动的领地里反复兜圈子,仍未能真正触及再分配领域的实质核心,最终需要深入到资本领域去探求财富再分配的奥秘。本文第二节曾集中讨论过税收、政府开支等常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现在又提出一个问题,税收等政策也是适合的财富再分配手段吗?一方面,人们的收入是一个流量,可以转化为消费支出和储蓄,储蓄形成新增的投资也即是资产的增量,收入流量与资产增量之间存在着确定性的联系,而现有的资产存量又是由过去若干年的资产增量累积而成,在这个意义上,一项影响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可能也同时是影响财富再分配的政策,在收入和财富再分配之间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另一方面,即便是一项在收入分配上拥有立竿见影效果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财富再分配的效应上却通常要缓慢和轻微得多。1930年代大萧条以后,西方国家的税收和政府开支占GDP的比例曾有一个明显的上升过程,收入分配的矛盾也较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有所缓和。例如英国最高10%人口的税后收入在1938-1939年占全部收入的33%,到1966-1967年进一步减少至20%,收入平等化的趋势还是很明显的。但财富结构的变化情况是怎样呢?英国最高10%人口的个人财富在1936-1938年占全部个人财富的88%,到1960年仍然高达83%,只是略为减少5个百分点。尽管从纯粹的收入分配上分析,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在经过税收调整后可能会明显缩小,但由于中下阶层的储蓄率较低,而高收入阶层的储蓄率较高,因而中低收入阶层的储蓄与高收入阶层的储蓄之比较两者的收入之比要不均衡得多。假设某发达国家最高10%人口拥有全部资产的80%,该国产出资本比长期维持在1:3,年度收入流量和资本存量的增长率为3%。在投资结构保持一致的情形下,只有其它90%人口的新增储蓄占全部新增储蓄之比高于20%,才会产生具有平等倾向的财富再分配效应,现在假设通过再分配手段使这一比例维持在40%,那么在一年的资本增量(3%)中,其它90%人口占1.2%,这一情形将产生0.6%的财富再分配效应。大约在二十年以后,这个国家最高10%人口拥有资产的比例将从目前的80%逐步减少至68%。然而随着财富不平等程度的减轻,如收入分配结构维持不变,财富再分配的净效应也将逐渐减少以至于消失。这样也就可以理解为何财富再分配会如此的艰难、缓慢和易于反复了。

在理解了税收对财富再分配的影响后,我们就可以容易的认识到较低或短暂的累进所得税可能不会有助于财富再分配,形式化的遗产税也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尽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拥有大额财产的人,但其自愿交纳、易于规避的性质往往令该税种名存实亡。相反,当人们在财富平等化的目标上取得共识以后,适当的运用高额且长久的累进所得税及遗产税,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减轻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则是完全可能的。

直接没收私人财产是实施财富再分配的另一手段,这一手段在历史上的社会革命、土地改革等变革时代得以频频运用,其优势在于行动迅速、趋势明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预定的目标。然而,没收手段本身附带的暴烈性质也可能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在社会冲突和阶级斗争的背景下,得不到约束的财富再分配这一行动可能会损及人们的自由、权利乃至生命,这样就会极大的增加再分配的成本和代价以至于得不偿失。或许有人会质疑,在遵循民主决定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受到严格约束的没收财产模式依然能够成立。这里又不免反问一句,既然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经济手段同样可以达到目标,对财产的没收仍然是必要的吗?显然,没收手段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如违法所得及罚款、放弃或关闭的企业、抛荒的土地等。对于合法的个人财富,滥用没收手段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最后,略谈一下财富再分配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维持原有的结构、改变结构但不改变经济形式的局部变化、经济形式的变化等三种类型。财富总量变化但分配结构不变的情形属于第一种类型。财富结构的局部变化则属于第二种,例如,福利资本主义的财富分配较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不平等程度有所减轻,但并没有改变私有资本在社会上的主体地位。至于经济形式的变化,则是属于革命的情况,当传统上占统治地位的私人所有制为另一种新的公共所有制所取代,经济革命的时代就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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