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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裔:“揖美追欧旧邦新造”:民国奠基与民初宪政经历中的欧美模式

《经略》网刊第五期
本文要探讨的是1911-17年期间中国政治精英对于英、美、法、德四个欧美模式的模仿,并试图解释这种模仿为何最终遭到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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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开化中华早,揖美追欧旧邦新造,飘扬五色旗国荣光,锦绣山河普照,我同胞鼓舞文明,世界和平永保。”这是1912年中华民国国歌的歌词。“揖美追欧旧邦新造”是建国者们对自己所进行的伟大事业的概括,尤其指出了民国奠基对欧美先例的参照。但如果进一步追问:中华民国的奠基与民初的宪政经历究竟按照哪一国模式展开,答案似乎不是那么显而易见。

今人受哈耶克等西方思想家的影响,往往以“英美 vs.法德”之分来探讨中国二十世纪道路。但在清末民初,恐怕最大的对立出现在“法美”与“英德”之间,前二者是共和制,后二者则是君主立宪制。同盟会-国民党政治精英标举前二者而贬低后二者。但在革命的过程中,立宪派人士一再以英、德的君主立宪模式来对抗革命派的共和主义模式。即便是在民国建立之后的立宪争论中,立宪派人士也往往以英德模式为参考来提出自己的共和宪法模式。这场“模式大战”最终产生出来的结果恐怕是出乎当时所有人意料的:英美法德,中国一个都没有学成。

本文要探讨的是1911-17年期间中国政治精英对于英、美、法、德四个欧美模式的模仿,并试图解释这种模仿为何最终遭到失败。在我看来,这一时期的政治始终处于四大结构性制约之下:第一,清朝留下了一个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存在王朝的认同,但缺乏类似“大清人”这样的统一民族认同,国家结构相当脆弱;第二,从太平天国运动开始,汉族官僚集团崛起,清王朝的军事权力日趋地方化,中央权威衰败严重。第三,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十分恶劣,列强虽因均势而无法灭亡中国,但从未放弃过蚕食中国权益乃至煽动中国边疆分离的意图。第四,清末留学运动与废科举、兴新学、练新军已经造成政治精英的分化。一旦王朝政治结构崩溃,旧官僚、士绅、军人、留学生、会党均跃上政治舞台,相互之间达成共识的交易成本相当高昂。这四大结构性制约,导致对特定欧美国家模式的模仿,只能是浅尝辄止,不可能推行到底。

四大模式及其中国投影

我们首先来概括一下法美英德四种不同的模式在清末民初中国政论家心目中的构成要素。在此,我采取的是“理想类型”的方法,力求概括出政论家的一般印象,但并不要求每个政论家都赞同所有这些特征。这一概括基于以下政论家: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邹容、陈天华、章太炎、杨度、戴季陶、朱执信、胡汉民、汪精卫、章士钊、张东荪、杜亚泉等。在此略去概括过程,仅陈述其结果。

表一、模式图

模式

特征

美国

1.殖民地独立革命;2.自下而上的联合建国与联邦制;3. 总统制。

法国

1.“旧邦新造”的革命;2. 内阁制。

英国

1.虚君的君主立宪;2. 议会制;3. 柔性宪法;4.平和的政治变迁。

德国

1.强君权的君主立宪;2. “主权在国”;2. 小地方单位的联邦制。

心仪法国与美国模式的是当时的革命派,尤其是同盟会-国民党人士。法美之所以能并举,是因为二者都进行了反对君主统治的共和革命。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国大革命是“旧邦新造”,并没有创立全新的国家;美国则不然,是十三个殖民地脱离宗主国的统治,继而联合成为一个新的国家。革命者们从美国模式中汲取了更多的灵感。在他们看来,他们所进行的革命是类似的:从满清的统治下独立出来,然后联省成国。革命的领袖,也被比拟为华盛顿。

法美两大模式的另一大差异是在政体上。美国是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行政与立法两权不能通过解散权和不信任案将对方赶下台;但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下,总统只是个虚位的国家元首,实质的行政权掌握在议会多数党产生的总理手中,体制内也存在解散权与不信任案的对等设置。选择美国模式还是法国模式,在1912年的同盟会内部也存在着严重分歧。南京临时政府本身是总统制的。孙文推崇美国,在南京临时参议院筹备起草《临时约法》时,仍然主张总统制,“议会迷”宋教仁力主议会制。但随着袁世凯出任临时大总统已成定居,南方的立宪指导思想就变成了以宪法来制约袁世凯权力,因而倾向于法式的议会制。但1912年制定的《临时约法》还不能说是一个典型的议会制政体,而是兼具总统制与议会制特征。在1913年起草正式宪法的过程中,主导国会及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国民党以“国会政府主义”为指导思想,标举法国模式,甚至将之推进到“议会中心主义”的地步。北洋集团虽主张总统制,但慑于国民党在议会中的强势,将策略变更为在议会制的框架下讨价还价,主要是争取总统自主任命国务员和停散议会两项权力。而这些要求,遭到了国民党的断然决绝。

像康梁这样的既不属于北洋集团与同盟会-国民党集团的立宪派人士也被卷入民国的立宪争论之中。英、德两种模式基本上是当时的立宪派的兴趣所在,并在他们与革命派的辩论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康有为为例:他对英、德模式同样感兴趣,认为英国模式是君主立宪的母版,具有原理意义;德国模式突出行政效率,是君主立宪制中的赶超模式。英国模式的政治原理意义在于:它区分宪法的尊荣部分与效率部分,享有尊荣的世袭虚君统而不治,其他政治精英争夺有实权但无尊荣的首相位置,这可降低政治斗争的风险,同时通过君主制度来保存本民族古老的礼乐文化。德国模式标举“主权在国”而非“主权在民”,其核心是强君主的君主立宪制。君主仍然行使行政权与一部分立法权,议会具有立法和审核财政的基本权力,但不至于对行政构成很大掣肘。此外,德国虽存在联邦制,但地方单位很小,因此不会和美国联邦制那样,产生很大的地方离心力。在作于1913年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康有为暗中参考德国模式,设计出一个强总统、弱议会的宪政体制。梁启超起草的进步党宪法草案受到康有为影响,其主要立场与康拟宪法草案保持高度一致。但由于立宪派在1913年的立宪过程中不具备掌控力,其主张无法产生实质影响。

在1913年立宪失败之后的数年内,民国出现两次建立君主立宪制的插曲:1915-16年的袁世凯复辟,以及1917年张勋主持下的丁巳复辟。袁世凯称帝系以威廉二世时期的德国政体为楷模,这有大量史料为证;丁巳复辟由于时间过短,其政体设置方案来不及展开,但其主持者张勋有德国支持的背景,从旁襄助的康有为考虑到溥仪尚在冲龄,主张英式的“虚君共和”。但君主立宪运动的失败以及接下来“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标志着英、德君主立宪模式的最终失败。

建国:法美模式的局限

 就暴力革命的模式而言,革命党人更多地受到美国模式的影响。早在晚清之时,反满民族主义者早已心仪美国的独立建国。陈天华《猛回头》即视美利坚为五洲万国中“最平等,最自由,最为极乐世界者",呼吁“要学那,美利坚,离英独立”。邹容《革命军》也提出“模拟美国革命独立之义”。同盟会的口号“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则照搬明太祖驱元的口号,隐含的思路与陈天华、邹容等一致:驱赶满人统治,将国家建立在汉民族基础之上。武昌起义后,鄂军都督府以铁血十八星旗为旗帜,所发布的一系列文告均体现出强烈的汉民族建国主义的色彩。比如,10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布告》内有“汉家中人立期,建立中华民国”的字样。随后颁布的《布告全国电》、《布告海内人士电》等也以“汉族”、“汉人”、“十八省”等为号召,隐隐以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离英独立为楷模。

但问题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只是想分家单过,并不需要考虑大英帝国的全局。中国则不然。内地革命中所发生的屠杀旗兵及其家属的过激行动,传到不知共和为何物的边疆地区,引起了很大的恐慌,帝国主义列强又从中撺掇,引发了边疆的分离主义运动。1911年11月8日,库伦活佛哲布尊巴向清王朝库伦办事大臣三多发出宣布外蒙独立的通告,里面写道:“我蒙古自康熙年间隶入版图,所受历代恩遇,不为不厚。乃近年以来,满洲官员对我蒙古欺凌虐待,言之痛心,今内地各省既相继独立,脱离满洲,我蒙古为保护土地,宗教起见,亦应宣布独立,以期万全……。”据此,蒙古独立既是对晚清消除实行“新政”、移民实边的反应,也是对内地汉人脱离满清帝国的反应。1912年,西藏噶厦政府以达赖喇嘛的名义发布驱汉通告:“内地各省人民,刻已推翻君王,建立新国。嗣是以往,凡汉递致西藏之公文政令,概勿遵从,身着蓝色服者,即新国派来之官吏,尔等不得供应……”以上两通告表明,分离主义势力认为内地辛亥革命的目标是成立汉人新国,已与大清相异。蒙藏属于大清,不属汉人所建之“中国”,为求自保,自应脱离。同时,清王室中的一些人也在筹备将清王室迁往关外,这相当于满洲脱离整个中国,自成一国。

要保全中国领土,就必须反驳在中国与“大清”之间所作的刻意区分,确立民国对于“大清”国家主权的继承性。在这个时候,美国模式中的第二个因素“自下而上的联合建国”就粉墨登场了。1912年1月1日孙文的大总统宣言书提出:“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这种联省为国的思路与美洲十三个殖民地联合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思路一致。但美国建国模式的思路如果要贯彻到底,就需要所有的地方单位明示其联合的意愿。可是,当时独立成功的省不过是14个,而且都是汉人居住的省份。外蒙与西藏仍在“中国”与“大清”中作区隔,不愿加入他们认为是由汉人构成的“中国”。孙文“蒙古、西藏意亦同此”的说法并无根据。至于东北是否能保留在中国境内,很大程度上要看清帝的反应。如果清帝国各部分不能自愿地联合,革命党只有用武力征服才能将国家统一起来,但这对国库空虚,连士兵的饷银都发不出来的南京临时政府来说,不过是梦幻泡影而已。

由上可见,美国模式的前两个要素都不能解决中国问题。那么这一问题到底是如何解决的呢?我们的眼光必须投向南北议和、清帝退位以及袁世凯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为临时大总统等一系列政治事件。

南北议和之前,由于“滦州兵变”及其后续效应造成的压力,清廷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组织了以袁世凯为总理大臣的责任内阁。此后,清廷又任命袁世凯全权处理与南方民军谈判事宜。双方首先形成的决议是召开国民大会,由国民公决采取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但在决议实施之前,南方抢先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使得此议最终流产。于是接下来的谈判围绕着清帝退位条件展开。经几轮磋商,双方最终确定了以优待条件换取清帝退位的决议,并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

1912年2月12日,清廷下诏退位,并于同日颁布优待条件。优待条件不仅针对皇帝和皇室,也针对满、蒙、藏等民族。其核心一点在于,皇帝退位之后,尊号不废,享受类似于外国君主的礼遇,仍居紫禁城。退位诏书则指出,人心向往共和,“天命可知”,因此“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清帝将自己的退位,放置在中国源远流长的“禅让”传统中,只不过这次禅让不是从一姓到另一姓,而是从一姓到由汉、满、蒙、回、藏构成的全体中国国民。诏书同时委任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南方民军协商统一办法。2月13日,袁世凯即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名义将清帝退位诏书以及优待条件副本交给各国驻京公使,并以同一名义要求清廷留下的官吏继续恪尽职守。但这一点却是南方不乐见的。孙文于14日致电,认为临时共和政府首脑不应由清帝委任。袁世凯回电称,他的临时共和政府首脑地位并非来自清帝委任,而是来自北方军民推举。退位诏书的委任条款,因而成为一笔糊涂账。但没有疑问的是,当时产生了南、北两个临时共和政府。这种分立状态终结于南京临时参议院全票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及袁世凯的接受,其法律意义在于,北方临时共和政府丧失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被南方的法统所吸收。尽管从事实上看,结果恰恰相反:南京临时政府最终取消,中央政府最终落在了北京。

我将以上过程称为“大妥协”。尽管在此过程中南北方军队曾发生过零星的冲突,但总的来说,这是一次社会代价较小的政权过渡。其结果是,中华民国出现了任何其他共和国都没有出现过的景象:在紫禁城里仍保留着一个前朝的皇帝,民国政府待之于外国君主之礼,直到北洋集团因彻底分裂而失去对局面的掌控为止。这是各个共和国都没有发生过的景象。有学者将之比作中国式的1688年光荣革命。从政治协商与妥协这一角度来说,二者当然具有相似性。但差异也是明显的:英国的政治领导阶层在妥协之前就已经有效整合,不仅对王位安排形成共识,对国家的统治方式也具有深厚共识。但在1912年,中国的政治精英们仍然是分裂的,他们仅仅就清帝退位和“五族共和”形成共识,对进一步的共和建设并不存在共识。

这一有限的政治共识,固然充满政治权益的色彩,但在我看来离不开中国自身的建国传统的影响。《春秋》有“通三统”之义,即便是武力革命,也是“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公羊传》),不斩尽杀绝,给予二王之后以政治优待,如周灭殷之后,封夏代之后为杞国,封殷代之后为宋国。清朝从蒙古林丹汗取得大元玉玺,承大元汗统,又继承明朝统绪,善待蒙古,并派人为灭亡的明王朝守十三陵。同样,民国代清,既有孙文率南京文武百官祭拜明孝陵宣告“光复”,又有南北约定优待清帝及皇族之举,“通三统”之义,隐然其中矣!

立宪与复辟:诸模式之争

学界晚近的研究已经充分揭示出民初立宪“因人设法”的弊病,其表现是:同盟会-国民党主导立宪过程,以制约袁世凯为目的,拒绝与其他政治势力进行妥协。我认为“因人设法”的表述仍未能概括1913年国民党行动策略的本质:那就是以立宪为手段,来实现“政党轮替”的目的。

尽管孙文本人在民初推崇美国模式,但反袁的目的将同盟会-国民党团结到法式议会制上来。在1913年立宪运动中,国民党人士贬低总统制,标举议会制。试以国民党法律家、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王宠惠为例,其《中华民国宪法刍议》指出,美国采用权力集中的总统制而没有发生变乱,跟美国自身的一系列独特条件有关系,如联邦制、地方武装不受中央调遣、人民有携带武器的权利等等。但中南美各国模仿美国总统制导致的结果就是天下大乱,“其共和在若存若亡之间”,可见总统制容易导致专制。而法国在大革命之后宪法变化频繁,唯独当下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能保持三十多年,可见其具有优越性。

在“反专制”的思路引导下,1913年的国民党在立宪过程中将法国模式推到了“议会中心主义”的地步。国民党试图以议会第一大党的地位,同时掌握行政权与立法权。这在本质上是通过立宪来实现“政党轮替”的目的,将执政权抓到自己的手中。然而,北洋集团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上,都是真正的实力派,试图通过一纸宪法来完成一场“天鹅绒革命”,将北洋集团赶下台,无疑是痴人说梦。这并不仅仅是实力对比的问题:当时中国地方割据,中央财政拮据,边疆分离主义运动风起云涌,帝国主义列强步步紧逼,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处理一系列危机。无论是北洋集团,还是像康梁这样的立宪派,都认为国民党在国会中对政府的行动构成过大的干扰。最终,袁世凯失去谈判的耐心,抛弃《天坛宪法草案》,解散国会。法国模式遭到彻底抛弃。

但和国民党将法国模式推到“议会中心主义”地步一样,袁世凯将美式的总统制推到了“超级总统制”的地步。在这种总统制下,总统不仅总揽统治权,而且可以无限次连选连任,乃至指定下任总统候选人。他任命了一个参政院代行国会功能,基本上是橡皮图章。这种“总统专制”并没有引起很大反弹。但当他宣布建立君主立宪制之时,就遭到了全面的反对:不仅其传统敌人反对,像梁启超这样的曾经的盟友也弃他而去,甚至北洋集团内部像段祺瑞、冯国璋、徐世昌等上层人物都不支持他。

对此,传统史家的解释是,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因此袁世凯的“倒行逆施”不可能获得成功。但这种解释是令人疑惑的。从1914年袁世凯的总统专制未能引起很大反弹这一事实来看,如果说“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这种“共和观念”也是令人悲哀的,因为它只关心有君无君这个形式,而不关心总统或皇帝权力是否真正受到制约。其次,在反对袁世凯的种种声音中,我们也很难区分他们是反对君主制本身,还是仅仅反对袁世凯担任君主——后者不乏其例,如康有为认为袁世凯没有曹操、王莽、恺撒、拿破仑的功绩,却觊觎九五之位、逾越本分。

在我看来,袁世凯与张勋的君主立宪之所以失败,固然与部分共和主义者的共和主义观念有关,但与缺乏深孚众望的君主人选有很大关系。革命之后,前清的君主已得不到多数汉族政治精英认可;像袁世凯这样的从平民起家的汉族政治家,既没有历史传统也没有显赫的文治武功可作为称帝的资本;即便能得到汉人认可,在中国多民族国家的背景下,是否能得到满、蒙、藏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至于像康有为所设想的让孔子后代衍圣公来出任君主,更没有可能性。更重要的是,皇帝退位之后,最高位置已经空缺出来,许多政治精英跃跃欲试,他们如果自己不能得到它,也不会容许别人得到它。袁世凯从专制总统到世袭皇帝的一小步跳跃,打碎了北洋集团内部多少人“接班”或者“轮班”的美梦!

革命已经砍掉了君主的制度脑袋,中国政治精英缺乏整合,山头林立,不可能产生真正众望所归的君主人选,因而英、德式的君主立宪制不可能在中国建立。但君宪尽管失败,却并非毫无影响。许多共和派知识分子痛感共和徒有外壳,没有实质,从而走向了“新文化”的建设。“新文化运动”的实质是在政治制度上砍掉君主的脑袋之后进一步在文化领域中砍掉君主的脑袋。因为两次复辟让共和派知识分子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不砍掉君主的文化脑袋,君主随时可能重新长出制度上的脑袋。这一潮流对于立宪派是毁灭性的:无论是英国模式,还是德国模式,都是利用传统文化中对君主的效忠来凝聚政治权威、建设现代民族国家,但一旦传统文化遭到整体否定,“旧瓶装新酒”的英德模式就成为明日黄花—— “旧瓶”已破,“新酒”何依?

结语

 本文简要分析了法美英德四国政治模式在民国奠基与民初政治中的失败。为清晰起见,在此再作一一概括:

首先,美国模式之所以在中国没有走通,跟与若干因素密切相关:第一,革命是要推翻帝制,但革命者的多数仍不愿放弃多民族国家的架构,因此力求保全国家领土的完整;第二,由于边疆地区对于内地革命的恐惧,试图通过先各自独立后互相联合完成国家统一几无可能。第三,由于政权统一之后,行政权不在激进革命派手中,他们不可能同意美式的总统掌握行政权的制度。

其次,法国的议会制模式因其可以架空总统的权力而得到革命派的推崇。但它不可能令民初真正掌权的北洋集团满意。在野的革命派关心的是“防止专制”,在朝的北洋集团关心的则是如何应对当时国家建设的一系列危机——无论是削藩、治边,还是恢复国内经济、拓展国际空间,都需要更大的行政权力。因此,掌权的北洋集团势必要突破内阁制的约束。

 再次,尽管清帝退位体现的协商与妥协精神与英国1688年革命有相近之处,但总体来说,共和革命是对英国模式的否定。在统治数百年的王室被赶下台之后,在群雄觊觎最高权力的环境中,难以产生深孚众望的新君主人选。两次不成功的复辟,引发的是在文化上砍掉皇帝脑袋的呼声。这种呼声正是对倾向于“旧瓶装新酒”的英国模式的根本否定。

最后,上一点英国模式失败的原因,也是德式君主立宪制失败的原因。在民初政治中,连暗用德国模式的努力也都难以获得成功。以康梁为代表的立宪派曾将德国政制理念纳入其草拟的民国宪法草案之中,但因为在国会中不占多数,根本不足以影响政局。

不能说四大模式失败的结果都是负面的:至少,通过一场充满中国传统色彩的“大妥协”,民国大致继承了清朝的疆土,未像后来的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与俄罗斯帝国那样出现国家的解体。在这方面,包括清王室在内的主要政治集团都作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但接下来的共和政治与国家治理陷入了极大的混乱。旧制度留下的诸多结构性制约发挥出其威力,同时,共和革命所采取的路径又进一步削弱了中央权威,使执政者对国家的治理举步维艰。从清末以来形成的政治精英分化的局面,在这一阶段更是暴露出其消极后果:掌握实权的精英集团不熟悉现代政党政治,熟悉政党政治的精英集团缺乏治理这个关系复杂的多民族大国的经验,主要政治精英集团之间缺乏信任(值得一提的是,发源于反清革命并在民国时期流行的暗杀文化,对此负有相当大的责任),立宪未能成为凝聚精英共识的过程,反而成为排斥乃至打倒对方的手段。在这方面,把政治破局的责任仅仅归诸所谓“反动”、“保守”势力的阻挠,并不公允。

百年之后,中国已经突破了晚清留下的许多消极的结构性限制,也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政治模式。然而民国奠基和民初宪政留下来的许多经验教训,仍然值得我们深思:中国一直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政治家的任何行动,都必须顾及这一现实;共和政治是各种政治力量通过合作与良性竞争实现共同善(common good)的政治,尤其需要培育政治信任,凝聚和维持政治共识,需要各方为了共同的福祉,作出必要的妥协。没有这种精神,不仅共和政治无法向前继续发展,既有的政治成果,也会逐渐衰变乃至流失。

(本文删节版发表于《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益于与郭绍敏、刘晗等朋友的探讨;尤其是郭绍敏,我们曾在同一时间撰写关于南北议和与清帝退位诏书的论文并互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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