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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另外一个洛克

在现代洛克研究的三个主要流派中,有两个的形成都大大依赖于对这些手稿的解读(只有左派的迈克弗森[C. B. Macpherson],似乎没有明显受到这批文稿的影响)。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通过解读其中的《论自然法》,特别是对其中一些看似矛盾的地方的仔细推敲,得出结论说,洛克并不像自由主义者们所崇拜的那样高尚(或肤浅),而是骨子里与邪恶的霍布斯一样,只不过以非常含蓄的语言传达了相同的思想而已。剑桥大学的思想史家约翰·童恩(John Dunn)则把他早年文稿中一些矛盾和幼稚的说法归结于青年洛克的思想不成熟。他通过分析对勘洛克前后不同时期的文稿,得出了和施特劳斯完全不同的结论:洛克不仅和霍布斯完全不同,而且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充斥了他的著作的基督教说法。同样一批材料,为什么会导致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呢?
吴飞 洛克
约翰·洛克,虽然往往并不被当成很深刻和有魅力的哲学家,但早已被现代人贴上了各种各样的标签:自由主义政府之父、美国立国思想的源泉、宗教宽容的提出者、革命权利的捍卫者、最早重视经济和财产问题的哲学家,以及科学家牛顿的亲密朋友。人们一方面无法否认,这位谨慎的英国人在很多方面都是现代思想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过多研究他那寡淡无味的著作。在洛克身上,似乎充分体现了现代文明的肤浅和平庸。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洛克的后人拉乌雷斯(Lovelace)伯爵将洛克的大量遗物公之于众,其中包括很多手稿、笔记和通信,使洛克一下子呈现出一副完全不同的面孔,在洛克研究界带来了巨大的震荡,也重新激起了人们对洛克的兴趣。在现代洛克研究的三个主要流派中,有两个的形成都大大依赖于对这些手稿的解读(只有左派的迈克弗森[C. B. Macpherson],似乎没有明显受到这批文稿的影响)。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通过解读其中的《论自然法》,特别是对其中一些看似矛盾的地方的仔细推敲,得出结论说,洛克并不像自由主义者们所崇拜的那样高尚(或肤浅),而是骨子里与邪恶的霍布斯一样,只不过以非常含蓄的语言传达了相同的思想而已。剑桥大学的思想史家约翰·童恩(John Dunn)则把他早年文稿中一些矛盾和幼稚的说法归结于青年洛克的思想不成熟。他通过分析对勘洛克前后不同时期的文稿,得出了和施特劳斯完全不同的结论:洛克不仅和霍布斯完全不同,而且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充斥了他的著作的基督教说法。同样一批材料,为什么会导致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呢?

在这批档案中,虽然《论自然法》相对较长、较系统,而且可以补充两篇《政府论》,但最吸引人注意的,是一系列有关宗教宽容的文稿。其中有两篇《政府短论》,一篇是英文的,一篇是拉丁文的(我们分别称为《英文短论》和《拉丁文短论》),应当是青年洛克的习作,讨论的都是宗教宽容问题,而且其中的论调都与后来那封著名的《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完全相反:早年的洛克竟然是完全反对宗教宽容的。只是稍后写的一篇《论宗教宽容》小文(后文称为《宽容短论》),才变得支持宽容了,而此文的写作时间,恰好是在洛克加盟自由派领袖、辉格党的创建者沙弗茨巴利(Shaftesbury)伯爵的集团之后不久。这几篇文稿的发现不仅让人们对洛克的思想转变发生了兴趣,甚至使人质疑这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真诚。难道,洛克仅仅是因为投身到了自由主义的权贵的阵营,才开始鼓吹自由主义和宽容论吗?如果他的那套自由主义思想只不过是迎合沙弗茨巴利伯爵的官样文章,这位御用文人提出的那点思想又有什么价值呢?

但施特劳斯和童恩都没有怀疑洛克思想的真诚,他们更多看到的,是洛克思想的复杂性,或者说,整个现代自由主义的复杂性。虽然童恩指出,洛克究竟是先加入了自由主义集团才改变了立场,还是先改变了立场才加入的这个集团,仍然是个无法确定的问题,但他相信,成熟的洛克所表达的那些观点,不是用应景文章就能写出来的。因此,重要的不是猜测他如何发生了这个转变,而是这种转变究竟意味着什么。

两位政治思想史大师虽然得出的结论迥异,但他们对待洛克的态度是一致的,即,无论洛克的这种思想变化是怎样发生的,都不能归为简单的见风使舵。在他那看似简单的自由思想背后,其实有着很不简单的考虑。洛克思想的多重面相,反映的是整个自由主义思想的多重面相。只不过,两个人对这种复杂性的理解完全相反。施特劳斯认为,表面上冠冕堂皇、道貌岸然的洛克,其实要把他的自由主义政府建立在和霍布斯的一样低下的人性基础上;但童恩所看到的复杂性是,在洛克那看似很世俗的自由主义政治背后,其实有着比较深的神学考虑。显然,他们所关心的都不只是洛克本人,而是如何重新理解现代西方的自由政治。它究竟只是一种精致的霍布斯主义,还是基督教文明的一种现代形态?它是对人的自然本能的一种满足和控制,还是有着更高贵和神圣的考虑?

除了施特劳斯和童恩之外,拉乌雷斯档案造就的又一个重要成果,是毛里斯·克兰斯顿(Maurice Cranston)的《洛克传》。克兰斯顿不仅详细研究了拉乌雷斯档案中的洛克文稿,而且厘定了洛克的藏书、账单,和别的大量遗物,令人信服地勾勒出了这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政治浮沉、思想发展,以及生活变迁,成为现代任何一个洛克研究者必读的经典著作。

依照克兰斯顿的描述,洛克不仅不是一个书斋中的学者,而且精明谨慎得近乎敏感。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投机”描述,但在成为沙弗茨巴利伯爵的家庭医生后,洛克的确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他从此在身份上和思想上都别无选择地成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但这给他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好处。沙弗茨巴利伯爵领导的辉格党坚决主张把天主教驱逐出英国政坛,因而与左右摇摆的查理二世发生了很多冲突。特别是在天主教徒约克公爵即位成为詹姆斯二世之后,沙弗茨巴利支持的蒙茂斯公爵叛乱被镇压。沙弗茨巴利死后,洛克也遭到监视,只好颠沛流离,到了荷兰。直到光荣革命,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从荷兰到英国继承王位,洛克与玛丽女王同船回到了英国。随后,他迫不及待地出版了《人类理解论》,一举成为著名的哲学家;而他的《政府论》上下篇和《论宗教宽容》也相继匿名出版。虽然这些著作的作者是约翰·洛克这件事很快就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但洛克始终守口如瓶,直到死前不久才承认自己写了这些书。

洛克精明谨慎的性格,不仅给那些怀疑他的思想真诚的人提供了借口,似乎也成为寻找他所谓“隐微的教导”的理由。不过,谨慎小心并不等于鬼鬼祟祟,精明也不等于虚假,政治斗争的复杂未必只会带来藏头露尾的无奈。对洛克的所有这些新发现,确实使我们不能简单接受很多固有的标签,但也不应该使学问变得更加素隐行怪。

比如,把洛克简单当成一个宗教宽容的支持者,确实已经显得非常肤浅,但若以为他那主张宽容的主张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或是他的宽容主张完全随着政治的风向变化,则是矫枉过正了。

英国的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统治的二百年,对于现代社会的基本建构和精神气质都有着根本的塑造作用。而在这风云激荡的二百年中,教派之争始终是英国的一个核心问题,从亨利八世成立圣公会开始,到汉诺威王朝的乔治一世登基结束。而思想史上的很多著名人物,像托马斯·莫尔、理查德·胡克、约翰·弥尔顿、托马斯·霍布斯、艾萨克·牛顿、约翰·洛克等,都以不同方式或多或少地卷入了这种宗教之争。洛克和牛顿这对朋友是这些人物中的最后两个,分别在政治理念和科学观念上为现代文明奠定了基础。与其说洛克为现代社会提供了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不如说他一方面为解决英国二百年的宗教问题提供了一种理论方案,同时以自由主义政府终结了这些思想巨人的努力。正如教派之争是这二百年的英国问题的一个集中反映,洛克对宗教宽容问题的反复思考,也是他的思想努力的一个集中反映。

由此就不难看出,虽然宽容论是对这一问题的集中解决,但无论就英国政治的现实层面而言,还是就洛克的理论解释而言,问题的焦点从来都不只是究竟是否应该宽容,而是如何处理天主教、圣公会、清教等新教派别之间的政治关系。而洛克虽然在是否宽容上几经变化,但他的立场和目的一直没有变,即,如何从根本上把天主教赶出英国。

我们若仔细看当时的英国政治,詹姆斯二世并不是一个尤其反对“宗教宽容”的国王。甚至可以说,在斯图亚特诸王中,詹姆斯二世在宗教问题上算得上相当开明的一个。他在1687年颁布的诏令明确主张宗教宽容。但洛克所属的辉格党集团还是在第二年推翻了他的统治,迎立他的荷兰女婿。詹姆斯二世之所以遭到反对,根本上并不在于他是否主张宗教宽容,而在于他是一个天主教徒;英国人之所以在1688年推翻他,就是因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从而有可能把这个天主教王朝延续下去。

早年的洛克主张对天主教实行更加严厉的手段,要求国家直接插手宗教事务。而在加入沙弗茨巴利集团后,他虽然在《宽容短论》中就表达了完全相反的看法,但对天主教的态度始终没变。洛克在文末清楚地指出,无论宽容还是不宽容,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持政治稳定,驱逐天主教对英国政治的干预。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有必要团结新教各个教派,甚至那些宗教狂热分子。

若从现实政治的角度考虑,洛克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由主义者。宗教宽容的想法,与其说出于一种自由的理念,不如说出自对现实情况的深思熟虑和精明判断。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洛克与霍布斯都可以归为政治现实主义者,以英国的国家利益为最终的思考目的,而不像菲尔默那样,顽固地以某种理念来衡量现实政治的是非成败。甚至可以说,洛克比霍布斯的现实主义更加彻底,因为,霍布斯是从他的一套物理学和心理学观念,推出了自己的政治学说,而洛克是从一个现实的目的出发,回过头来寻找相应的理由和解释,因而就会出现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达到同一种政治目的的情况。

不过,更彻底的现实主义并不意味着更彻底的投机主义或相对主义。真正能想得开的人,也往往更清楚德性与价值的意义。我们更应该相信洛克自己一再的声明,即他并不是一个隐蔽的霍布斯主义者。而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恰恰是施特劳斯最看重的自然法问题。早在《拉丁文短论》中,洛克在主张对宗教问题不该宽容的时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法律结构:神法,即道德法,包括制定法(即各种明确的诫命)和自然法,是最高的;其次是人法,即世俗国家的法律;再其次是兄弟法,或友爱之法,即各个宗教团体之内的制度法规;最后是私人法,是每个人给自己定的法律,包括道德自律和私人发的誓。在这四个层次中,较低一级的法应该服从更高一级的法,而上一级法律有权插手下一级法律,因而人法不能违背神法,兄弟法不能违背人法,私人法不能违背此人所属的教会的兄弟法。正是因此,洛克认为,国家大法虽然必须服从自然法,但各个教会内部制定的法律必须服从国家法律,而且国家有权力干预它。这就是当时的洛克反对宗教宽容的理论依据。

虽然这只是早年洛克的理论,其中却透露出他对一些基本问题的一贯看法。比如,对于自然法的观念,洛克就始终没有像霍布斯那样理解,而是继承了中世纪以来的传统,特别是有着胡克的极大影响,把它当作神法,即道德法,的一部分。成熟期的洛克虽然没有再明确谈这样一个四层的法律结构,但他在中期的《人类理解论》和晚年的《保罗书信诠释》中都有过类似的法律分类,虽然与此并不完全相同,但除去很少再提私人法之外,其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即使我们不把这个结构当作洛克思想的基本架构(像神法-自然法-人法是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的基本架构那样),它至少揭示了洛克的重要倾向。这个倾向并没有随着洛克对政治与宗教的具体态度的变化而发生根本的改变。

如何理解自然法,始终是洛克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不仅拉乌雷斯档案中的《论自然法》以此为目的,而且《人类理解论》也是围绕人认识自然法的可能性展开的。洛克把自然法和制定法当作神法的两个部分。制定法是摩西和耶稣分别传达的上帝的具体命令,人们当然只能通过圣经来认识。而自然法是上帝让人用自然的理性之光来认识的法律。其内容与制定法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即二者都是道德观念。正如童恩指出的,洛克之所以一次又一次回到对自然法的讨论,是因为,他一方面相信基督教所讲的一套自然的道德秩序,另一方面也相信理性思考的力量。但是究竟如何在这两方面建立关联,即如何为道德秩序提供一个理性基础,是洛克一再尝试回答,但又始终未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在《论自然法》和《人类理解论》中,这对张力都非常明显。洛克对自然法的考察,目的正是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寻求这个认识论的基础。

虽然洛克相信,人类在理论上是可以认识自然法的,但他也很清楚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罪恶和谬误,知道多数人其实并不能认识自然法。这使他不得不正视人性的欠缺。不过,洛克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非常特别的。他既没有诉诸传统基督教的原罪概念,也没有认可霍布斯对人性本恶的冷酷认识。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天性谨慎的洛克开始了他自己的神学研究,并于1695年出版了另外一部匿名的离经叛道之作《基督教的合理性》。该书的全部论证基于对亚当夏娃的堕落的重新解释和对原罪观念的否定。他认为,虽然亚当的后代都因为亚当的堕落而变得必死,但他们并没有他那样的道德欠负。这样,洛克笔下的人成为道德上无辜、但身体上必朽的理性动物。人不仅不是霍布斯笔下那充满欲望和虚荣、相互杀戮的豺狼,而且不再是传统基督教所讲的那永远背负着原罪、等待拯救的可怜虫。他们的唯一缺陷,是自然和生理上的有限性;而耶稣基督的拯救所带来的,不再是精神的完美,而是生命的不朽。对充满道德含义的自然法的无法认识,也不是因为人们天生道德低下,而是因为本来可以认识自然法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常常无法发挥它应该有的作用。对于这些无法通过理性认识自然法的人,当然需要特别的启示和神恩来帮助。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洛克笔下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府。正如很多研究者注意到的,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地方: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为了维护和平状态,每个人都有权力惩治任何一个违背了自然法的人。这显然与任何一个传统的自然法论者都非常不同,与霍布斯笔下那为了走出自然状态而出现的自然法更是大相径庭。洛克并没有认为这样的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但由于人的缺陷,自然法并不能得到完美的执行,从而会带来种种的不便。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类只好组成政府,让一个更强有力的机构来执行法律。那么,这样的政府所制订的法律,当然要以神法为基本依据。在成熟期的《政府论》中,洛克以一种更精致的方式重新阐释了《拉丁文短论》中的那个法律结构。

这样建立起来的政府,当然与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有着根本的不同。人类虽然有种种缺陷,但人天生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由于人法还是低于作为神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它来自于自然法,也必须服从自然法。这样,人法的根本来源,其实是任何人在理论上都能认识并执行的自然法。而执行自然法的人因为是道德无辜的,所以并没有什么天生的亏负,他的自然生存所必需的,都成为他的自然权利。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洛克之所以强调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因为它们都可以追溯到人性中的无辜状态;而人之所以有反抗政府、发动革命的权利,是因为他握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同样,洛克之所以反对菲尔默把家长制用到政府中,是因为他把家庭也当作了由人的自然需求所衍生出来的制度,与人为建构的国家完全不同。

在这样一套观念之下,洛克重新思考宗教宽容的问题,除了出于团结多数朋友、共同对抗天主教的目的之外,也是因为他把信仰宗教的自由,当作了人的自然权利――如果说晚年的洛克对《拉丁文短论》中的法律架构有所修正的话,那或许主要在于,他早年当作私人法的内容,而今很多被吸纳到了自然法当中。至于国家对教会的政治管理(即人法与兄弟法之间的关系),一点都没有改变。于是,《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所提倡的政教分离,一方面是对个体的信仰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教会权力的限制。它既成功地保护了新教各派的信仰权力,也有力地打击了天主教徒对政治的干涉。这才形成了一个既有道德意义、又有现实力量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

晚年的洛克长期住在伦敦附近的小镇奥兹,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对保罗书信的解读中。牛顿应该是他这个时期交往最密切的朋友之一,而他当时对圣经的兴趣也非常浓厚,经常与洛克讨论对一些段落的理解。两个人或许都感到,要使他们提倡的自由和理性成为一种可以依赖的生活方式,必须在经典中寻求更多的支持。洛克一定知道,无论他在《人类理解论》中的讨论,还是对自由主义政府的设想,都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漏洞,而对新约的诠释,或许能够帮他找到理性思考所无法找到的答案。毕竟,要使自然状态下的人生成为可能,还要依赖人与上帝的关系。

可惜的是,《保罗书信诠释》未竟其功,洛克就离开了人世。他为自己写的拉丁文墓志铭或许能够帮我们理解他对自己和他所设计的新的生活方式的评价。试译如下:

“过路的人,请停一下。这里躺着的是约翰·洛克。你要问他是怎样一个人,答案是,他安于中道。他被培养为一个学者,就以献身真理为业。你可以从他的文字中读出这一点;你要想知道他更多的事情,这些文字也可以忠实地告诉你,强过墓志铭中这含糊的悼词。如果他有点德性,那也实在微不足道,不值一提,更难以成为你的榜样;至于他的罪过,就埋葬了吧。德性的榜样,你可在福音书里寻找;罪过的榜样,最好没有;而必朽的榜样,这里当然有(这会于你有益),而且哪里都有。他生于公元1632年八月29日,死于公元1704年十月28日。刻铭以记,但这碑铭也将速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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