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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录》十二卷,吴县顾禄著,记述吴中岁时土俗,颇极详备,光绪戊寅(一八七八)有重刊本,在《啸园丛书》中,现今甚易得。原书初刊于道光中,后在日本翻刻,啸园葛氏所刻已是第三代,所谓孙子本矣,校雠不精,多有讹字,唯其流通之功不可没耳。 顾禄字总之,又字铁卿,所著书除《清嘉录》外,寒斋仅有《颐素堂丛书》八种,《颐素堂诗钞》六卷。丛书中第五种曰《御舟召见恭纪》为其高祖嗣立原著。第七种《山堂五箴》为其友韦光黻著。第四种《烟草录》与褚逢椿共著,馀皆顾氏自作。其一曰《雕虫集》,内小赋三十四篇。二曰《紫荆花院排律》,凡试帖诗四十首。三曰《骈香俪艳》,仿《编珠》之例,就花木一类,杂采典故,列为百五十偶。六曰《省闱日纪》,道光壬午(一八二二)秋与韦光黻应乡试纪行之作,七月朔至八月二十日,共历五十日。八曰《买田二十约》,述山居生活和理想,简而多致。以上五书均可以窥见作者的才情韵致,而《日纪》与《二十约》尤佳。如《二十约》之十九曰:约、酒酣灯灺,间呼子墨,举平日乡曲所目经耳历者,笔之于简,以恣滑稽调笑,至如朝事升沉,世情叵测,居山不应与闻。 《日纪》在八月项下云: 十七日戊午,平明出万绿山庄,万枝髠柳,烟雨迷离,舟中遥望板屋土墙,幽邃可爱。舟人挽纤行急,误窜入罾网中,遂至勃谿.登岸相劝,几为乡人所窘,偿以百钱,始悻悻散。行百馀里,滩险日暮,不敢发,约去港口数里泊。江潮大来,荻芦如雪,肃肃与内相搏。推窗看月,是夕正望,宛如紫金盘自水中涌出。水势益长,澎湃有声,与君绣侣梅纵谈,闻金山蒲牢声,知漏下矣,覆絮衾而眠。 正可说大有《吴船》之嗣响也。 《颐素堂诗钞》六卷,共古今体诗三百二首,道光乙酉(一八二五)年刊本,刻甚精工。诗中大抵不提岁月,故于考见作者生活方面几乎无甚用处,唯第三卷诗三十七首皆咏苏州南京中间景物,与《省闱日纪》所叙正合,知其为道光壬午秋之作耳。《雕虫集》刊于嘉庆戊寅(一八一八),褚逢椿序云,顾君总之髫龄时所撰也。《颐素堂诗钞》出板于七年后,林衍源序云,总之之才为天所赋,尚在少年,而诗之多且工若是,是则可传也。约略因此可以知其年辈,其生卒出处则仍未知其详。至于诗,诸家序跋题词虽然很是称扬,但在我外行看去却并不怎么好,卷五中这一首诗似乎要算顶好了,题 曰《过某氏园》: 我昔曾经此,春风绕砌香。 今来能几日,青草似人长。 风竹忽敲户,雨花时堕墙。 谁将盛罗绮,珍重惜韶光。 《清嘉录》十二卷这恐怕是顾氏最重大的业绩了罢。如顾承序中所说:“荟萃群书,自元日至于岁除,凡吴中掌故之可陈,风谣之可采者,莫不按节候而罗列之,名之曰《清嘉录》,洵吾吴未有之书也。”凡每卷记一月的事情,列项目共二百四十二,纪述之后继以征引,间加考证。如顾日新序中所说:“访诸父老,证以前闻,纠缪摘讹,秩然有体。庄子谓道在蝼蚁,道在尿溺。夫蝼蚁尿溺至微且浊矣,而不嫌每下而愈况,盖天地之至道贯于日用人事,其传之于世者皆其可笔之于书者也。”称赞与辩解混合的说法在当时大约也不可少,其意思也有几分道理,不过未免说的旧式一点罢了。我们对于岁时土俗为什么很感到兴趣,这原因很简单,就为的是我们这平凡生活里的小小变化。人民的历史本来是日用人事的连续,而天文地理与物候的推移影响到人事上,便生出种种花样来,大抵主意在于实用,但其对于季节的反应原是一样的。在中国诗歌以及绘画上这种情形似乎亦很显著,普通说文学滥调总是风花雪月,但是滥调则不可,(凡滥调均不可,)风花雪月别无什么毛病,何足怪乎。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这与看见泥土黑了想到可以下种,同是对于物候变迁的一种感觉,这里不好说雅俗之分,不过实者为实用所限,感触不广,华或虚者能引起一般的兴趣,所以仿佛更多诗意了。 在这上面再加上地方的关系,更是复杂多趣,我们看某处的土俗,与故乡或同或异,都觉得有意味,异可资比较,同则别有亲近之感。《清嘉录》卷四记立夏日风俗,其“秤人”一条云:家户以大秤权人轻重,至立秋日又秤之,以验夏中之肥瘠。蔡云《吴歈》云,风开绣阁飏罗衣,认是秋千戏却非,为挂量才上官秤,评量燕瘦与坏肥。 南方苦热,又气候潮湿,敌入夏人常眠食不服,称曰蛀夏,秤人之俗由是而起,若在北地则无是矣。又卷五记梅雨有“梅水”一条云:居人于梅雨时备缸瓮收蓄雨水,以供烹茶之需,名曰梅水。徐士鋐《吴中竹枝词》云,阴睛不定是黄梅,暑气薰蒸润绿苔,瓷瓮竞装天雨水,烹茶时候客初来。案长元吴志皆载梅天多雨,雨水极佳,蓄之瓮中,水味经年不变。又《昆新合志》云,人于初交霉时备缸瓮贮雨,以其甘滑胜山泉,嗜茶者所珍也。 正如卷首例言所说:“吴越本属一家,而风土大略相同,故书中杂引浙俗为最繁”,这里记的原是吴俗,而在我读了简直觉得即是故乡的事情了。 我们在北京住惯了的平常很喜欢这里的气候风土,不过有时想起江浙的情形来也别有风致,如大石板的街道,圆侗的高大石桥,砖墙瓦屋,瓦是一片片的放在屋上,不要说大风会刮下来,就是一头猫走过也要格格的响的。这些都和雨有关系。南方多雨,但我们似乎不大以为苦。雨落在瓦上,瀑布似的掉下来,用竹水溜引进大缸里,即是上好的茶水。在北京的屋瓦上是不行的,即使也有那样的雨。出门去带一副钉鞋雨伞,有时候带了几日也常有,或者不免淋得像落汤鸡,但这只是带水而不拖泥,石板路之好处就在此。不过自从维新志士拆桥挖石板造马路拉东洋车之后情形怕大不相同了,街上走走也得拖泥带水,目下唯一馀下的福气就只还可以吃口天落水了罢。从前在南京当学生时吃过五六年的池塘水,因此觉得有梅水可吃实在不是一件微小的福气呀。 〔附记〕案明谢在杭《五杂组》卷三云:“闽地近海,井泉水多咸,人家惟用雨水烹茶,盖取其易致而不臭腐,然须梅雨者佳。江北之雨水不堪用者,屋瓦多粪土也。”又卷十一云:“闽人苦山泉难得,多用雨水,其味甘不及山泉而清过之。然自淮而北则雨水苦黑,不堪烹茶矣,惟雪水冬月藏之,入夏用乃绝佳。夫雪固雨所凝也,宜雪而不宜雨,何故?或曰,北地屋瓦不净,多秽泥涂塞故耳。”此两节均说明北方雨水不能用之故,可供参证。 〔附〕日本知言馆刻《清嘉录》序(朝川鼎) 近刻清人诗集舶到极多,以余所见尚有二百馀部,而传播之广且速莫顾君铁卿《颐素堂诗钞》若也,梓成于道光庚寅首夏,而天保辛卯三月余得诸江户书肆玉岩堂,盖冬帮船所致也。夫隔海内外而商舶往来一年仅不过夏冬两度,又且长崎之于江户相距四十日程而远,然而其书刻成不一年,自极西而及于极东,所谓不胫而走,是岂偶然哉。今诵其诗,各体咸备,众妙悉臻,彬彬风雅,比兴不坠,如咏古诸什最多杰作,皆中晚唐人之诗,宜其行远而传世也。末又附《清嘉录》十二卷,盖纪吴中民间时令也。吴古扬州地,东际大海,西控震泽,山川衍沃,水陆所凑。唐宋以来号称繁华之区,亦江南一大都会也。如星野山川城郭土田人物食货灾祥艺文之类,县志邑乘或能详之,至其岁时琐事则略而不言,即一二言之,亦不致详细,盖恐其涉芜杂也,然土风民情于是可见,则其所关系亦自不小,岂可阙哉。古有采诗之政,以观民风,今无其政,又无其诗,在上之人何以周知天下风俗而移易之,然则纪其土风以备采择,亦古人贡诗之意也。顾君诗人也,其合而刻之意或在斯乎,故于土俗时趋推其来由,寻其沿习,慎而不漏,该而不侈,考证精确,纤悉无遗,然后土风可以观,民情可以知矣。是在上之人固所欲闻者也,若其广耳目而资学问,抑又馀波所及,而余辈受赐多矣。余私心窃谓填海为平地,缩地为一家,倘获亲接麈教,闻所未闻,不知当何如愉快也,怅矣心飞,无翼何致,徒付一浩叹耳。岂意君亦谬闻余虚名,壬辰五月扇头题诗及画托李少白以见寄示,且属题词于《清嘉录》,余才学谫劣,何能任之,然倾慕之久,又何可无一言题简端以结知缘。于是与二三子相谋,先将翻刻其书,更为叙行之,而余适婴大疾,濒死数矣,至今笔砚荒废,尘积者三四年,以故迁延度岁,不果其志,深以为恨。久居安原三平好学乐善,勇乎见义而为,一日慨然谓余曰,顾君之于先生可不谓相知乎,而吾亦妄承先生曲知久矣,若无知于知,何以相知之为,吾当为先生代刻之,庶几其不负相知哉。遂捐俸授梓,今兹丁酉七月校刻竣工,适又闻甲斐门人大森舜民亦将刻《颐素堂诗钞》,今与斯书合而行之,其传播之广且速亦如前日自西而东,海之内外无所不至,岂不愉快哉,然后乃知顾君必不以余为负相知,抑又二子之赐也。 因序。 天保八年丁酉八月,江户后学朝川鼎撰。 案,《颐素堂诗钞》六卷,我所有的一部是道光乙酉刻本,据前序则云刻于庚寅,岂五年后重刊耶。原本《清嘉录》似亦附诗钞后,但未能得到,日本重刊本曾于民国前数年在东京买到过,后复失去,今年五月又在北平隆福寺街得一部,有旧雨重逢之喜,今抄录其序文于此,以供参考焉。(廿三 年五月十五日记) 又案,顷于玻璃厂得原刻《清嘉录》四册,内容与翻本无异,唯题辞多二纸,有日本大洼天吉等三人诗九首。大洼诗序云:“予读顾总之先生《清嘉录》,艳羡吴趋之胜,梦寐神游,不能忘于怀也。比先生书近作七首赠朝川善庵以求序,并征我辈题词,因和原韵,并编次录中事,臆料妄想,率成七首,梦中呓语,敢步后尘,聊博齿粲而已。”善庵盖即朝川鼎,题诗见寄据前序在壬辰五月,然则此题辞补刻自当更在其后矣。但日本刻本反没有这些诗,亦不知何故。(六月十一日再记) 文/周作人 1934 年3 月10 日刊《大公报》,署名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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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则的偏离不仅使我们远离了长期以来的稳定发展时期,而且还可能孕育了大萧条。出自道义的因素反而经常迫使人们作出有害无益的事。有谚云至善者善之敌,即为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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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者从“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发动战争而未杀害或虐待过非武装人员”的逻辑出发,淡化南京大屠杀,并删去了对“慰安妇”、“731”细菌部队、“三光作战”等在右翼势力认为是“自虐”内容的表述。对日本新版教科书,各位先生已从多方面进行了批驳,我主要想从“慰安妇”问题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2009年8月,横滨71所中学决定采用自由社出版的右翼教科书,该书美化战争,将日军描写成从英美手中解放印尼的部队,称侵略战为"自存自卫"的"大东亚战争". 详见本站论坛.--wen.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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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忧患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忧患之中,找到乐观的理由,才是最难的事情。 《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他相信"金色M理论":只有两个国家都有麦当劳,就不会发生战争。他相信 "戴尔冲突防范理论":在他看来,由于像戴尔这样的跨国公司在台湾海峡两边都有投资,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都加入了全球生产链,因此台湾海峡爆发战争的可能性极小。这么天真的想法,居然会如此流行,是因为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里,都有一个弗里德曼。我们愿意相信简单且看似可信的东西。站在海边的悬崖上,峭壁陡立,脚下踩着坚硬的岩石,海面风平浪静,我们就会觉得,这是个多么安全而惬意的地方啊。问题在于,海啸正在积蓄能量,波涛顷刻间就会将我们吞没。 这是一个外表平静但暗流涌动的时代。危险往往来自于难以想象的方面。攻守之势异矣。恐怖分子花费一百万美元就可以制造9.11袭击,但美国却要花费数十亿美元在机场、港口加强安检。我们怎么会想到,美国南部几个阳光明媚的州房地产泡沫破灭,最终会带来一场席卷全球每一个角落的金融危机呢?为什么许多国家都派出军舰护航,但是索马里海盗依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袭击美国货船呢?我们该如何防范突如其来的传染病?我们也地震的预测都做不到,又该怎么防范呢? 乔舒亚·雷默曾经和弗里德曼一样,是一位新闻记者。他曾是《时代周刊》最年轻的国际部主任。现在,他是基辛格基金会的执行主任。雷默少年老成,但又野心勃勃。他在《不可思议的年代》中,忧心忡忡的告诫读者:"阅读这本书的读者,在他们的有生之年,恐怕都难以见到我们所渴望见到的'和平降临地球'"。如果我们变得贫穷,我们会因愤怒而战;如果我们变得富裕,我们会因贪婪而战。很难想象一个和我年龄差不多的年轻人,会做出这么灰暗的预测。但转瞬之间,他又流露出一个少年的"张狂"。在他看来,现在的国际政治理论几乎都是错误的。现实主义者的看法过于陈旧。当年俾斯麦见拿破仑,拿破仑盛怒之下把帽子扔在地板上,以为俾斯麦会帮他捡起来,结果俾斯麦理都没有理。在传统的现实主义者的眼里,想看懂国际政治的力量格局,瞥一眼孤零零的呆在地板上的拿破仑的帽子,心里就能一清二楚了。但在我们这个不可思议的年代,你可能连自己的对手是谁都不知道,而且也不知道力量的格局会如何演化。现实主义者说:"没有永恒的朋友,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雷默说:"错,利益也不是永恒的"。理想主义者过于天真。他们以为国际政治就像做蛋糕,而且配方非常简单:民主+资本主义=繁荣和稳定。他们以为,软实力会慢慢发挥作用,输出西方的文化,其他地方的人们就会敞开怀迎接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生活方式。但为什么在中东、拉美的年轻人,既是麦当娜的歌迷,又极度仇恨美国呢? 雷默担忧的是美国的安全、美国的地位。他看到美国的领导人、美国的政府部门、美国的大战略在应对风险的挑战时,越来越笨拙、越来越困惑。于是,他转向了另外的力量,企图寻找出路。他推崇的都是造反派。充满了创新精神的IT企业家、破除一切成见的风险资本家、和西方智慧背道而驰的东方智慧、甚至包括被美国视为恐怖组织的真主党。这是一个造反有理、革命必胜的时代。游击队会打赢正规军。小国会击败大国。大卫会战胜歌利亚。 雷默把国际政治视为复杂体系。最简单的复杂体系可能就是雷默提到的沙堆:如果你把一粒粒沙子堆起来,就会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沙堆。刚开始的时候,再往上面放一粒沙子,其他的沙子都会自动调整,整个沙堆会变得更紧密、更稳定,但一旦超过一个临界状态,整个系统就会变得非常不稳定。我们知道最后会有一粒沙子,导致整个沙堆的坍塌,但是我们无法预测,到底是哪一粒会是最后一粒沙子。全球政治秩序也是这样的一个沙堆,每天都会掉下来新的沙粒:"可能是新的病毒、新的NGO、新的发明创造,或是离开家乡进入城市的印度农民......我们正在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起来,但却变得越来越不稳定。" 就像古老的中东谚语所说的:"朋友们有时来有时去,敌人们总是不断增多"。复杂性会不断增加的。传统的安全策略是无法解决这些新的安全问题的。 为了在一个不可思议的年代生存,我们必须在不可思议的地方、向不可思议的人们学习不可思议的创新。 向开发电子游戏的大师、任天堂的宫本茂学习吧。曾经一度占据游戏机市场的是索尼的PS3和微软的Xbox360。这两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源,研究和开发图像处理能力最强的技术,因为传统的游戏迷追求的是身临其境的视听感受。但是,宫本茂却在琢磨着另辟蹊径。他发现在汽车上装着一种加速度计,能够感知驾驶员的动作。如果加速度计感测出驾驶员突然急刹车,就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自动弹出安全气囊。能不能把加速度计和游戏手柄结合在一起呢?任天堂的设计师们研究了四年,开发出来全新的Wii。和传统的游戏不一样,Wii需要你站起来玩游戏,运动起来玩游戏。你挥动手臂,才能玩网球游戏,你拿着两个遥控器前后晃动,就可以玩拳击游戏,你可以射箭,也可以练瑜伽。Wii一问世,便受到人们的热捧,原来从来不玩电子游戏的女性,现在都热衷于用它健身。这就是"混搭"的力量。在一个复杂系统中,所有的事物都会发生普遍联系,而我们要学会的,是把已经存在的不同事物融合、搭配,创造出全新的东西。 向以色列最出色的情报部门主管法卡什(Farkash)学习吧。传统的情报部门只会关注最直接的目标,比如敌人有多少辆坦克,它们藏在哪里。但法卡什会把他的手下派去,调查贝鲁特的人们上街买什么东西,在大马士革演什么戏。他甚至会故意制造些紧张气氛,比如搞一次没有伤到任何人的爆炸,看看对手如何反应。在一个复杂的体系中,过分的关注直接的目标,会让你忽视更宽广的背景,而背景往往是更重要的。在复杂的系统中,快速的变化可能并不那么重要,变化缓慢的因素才是决定性的,遗憾的是,由于它们变化得太慢,人们往往会忽视这些因素。 向被美国视为恐怖组织的真主党学习吧。雷默曾经坐着真主党的车子,在黎巴嫩南部转悠。他发现真主党的管理秘诀,并非仅仅是制造路边炸弹。真主党会专门派人,在黎巴嫩南部帮当地人盖房子。以色列炸毁一座房子,他们就盖一座。当然,真主党的盖房速度,远远比不上以色列的轰炸速度。但是,正是通过盖房,使得真主党和当地的人们融为一体。当地的人们在抽水马桶不通、孩子不听话的时候,都会想到向真主党求助。于是,"每一个被破坏的学校都会给真主党提供一个机会,建立起培养未来的战士的宗教学堂。" 向中国的古代兵家学习吧。西方崇尚的英雄是巴顿将军,在战场上骁勇善战,直接迎击来犯之敌。中国的兵家推崇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中国人心目中最伟大的将军是无名将军。他们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他们能打胜仗,而是他们审时度势、运筹帷幄,每一次都能避免兵戎相向。 向南非的艾滋病人学习吧。在南非,治疗肺结核的政府援助项目已经进行了20多年,耗资巨大,并且培养了数量众多的医师和护士。但是,很多病人却经常中止结核病的治疗。治疗艾滋病的项目没有政府的支持,要靠病人自己参与,先参加培训课程,然后自己服药,但大部分艾滋病人都能坚持下去,甚至奇迹般的痊愈。在结核病项目中,病人是完全被动的,吃药的时候都由护士在旁边监督。而在治疗艾滋病的项目中,病人必须主动参与。很多培训课程,不是由医护人员主讲,而是由病人们自己主讲的。如果一群目不识丁、贫困潦倒、濒临死亡的艾滋病人,在意识到能够主动的改变自己的命运的时候,能主动管理复杂的医疗程序,我们就会知道,只要赋予人们权力,他们将迸发出难以估量的力量和创新。 在一个不可思议的年代防范层出不穷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免疫系统。这是因为,我们现在遇到的很多风险,无论是金融危机也好,还是恐怖主义也好,都非常类似于流行病:它们均从小处爆发、传播的速度极快。最初,它们都蕴藏在一些看起来没有危害的因素之中,直到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发生作用,才突然酿成完美的风暴。应对生化危机的最好办法,或许不是准备各种备用的疫苗,而是建立一个更加健康的公共卫生体系;预防地震最好的办法,可能不是投入更多的资源去预测地震,而是让靠近震区的社区更加灵活、更加团结。 一个美国人,关于美国的国际战略的反思的书,对我们会有什么用呢?事实上,中国面对的挑战比美国遇到的麻烦更多。美国的政治家可以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讨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但中国的政治家却需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处理从校园血案、新疆骚乱到汇率改革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中国面对的是更为复杂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我们更需要学会驾驭不可思议的变化。这就是雷默的《不可思议的年代》,能够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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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格利茨的“中国免费机票”对比克鲁格曼中国3次演讲狂捞400万,没时间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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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索飒同事已有二十多年,我们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从事拉美问题的研究。她青年时代曾在内蒙古草原插队多年。正如她自己所说:“也许要追溯到草原……无论当年的遭遇怎样不同,不管今日的境况如何差异,大多数曾经草原的同代人,都对那段生活怀着某种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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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希望工人日子一天天地好》与《工厂工会》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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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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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经济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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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报道,有谀文风格,不过提供了一些数字。2009秋拍市场上,以1.69亿元天价成交的吴彬的古画《十八应真图卷》,其估价为2000万元-3000万元。虽然尤伦斯夫妇并没有向外透露当时他们购买这件藏品所花费的资金,但他们在委托保利进行拍卖时,大多数藏品都是以接近当时的买进价格作为底价的。而且记者还发现,此件书画作品1992年在纽约的拍卖成交价为62万美元(如果按当时的汇率计算,成交价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大胆地估计,《十八应真图卷》至少让尤伦斯夫妇获得了超过亿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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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并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了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乃至地球以外与地球生态紧密联系的环境,出现了诸如淡水资源短缺、外层空间污染、自然文化遗产毁坏、湿地和山地的破坏、气候变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恶化、森林毁损、土地荒漠化、物种锐减以及生物安全等环境问题。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人类的健康和财富,为了拯救自己,我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进行广泛的合作,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方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我们的环境行为。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全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地球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人类负有特殊责任保护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遗产。应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受到保护、使不可再生资源不被耗竭。在任何情况下,充分的管理都是必要的。宣言还强调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环境政策的手段:国家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运用科学技术、交换信息和进行环境教育。
《人类环境宣言》的最后是关于国际合作,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第21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今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斯德哥尔摩大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环境保护问题和全面实现这一保护的立法置于全球范围内。这次大会的全球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环境这个概念上,也体现在世界性的机构和政策中。至此,国际环境法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形成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规则、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源于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的思想和方法成为以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特征,在法律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一个分支。
二、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1〕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2〕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3〕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4〕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例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5〕国家责任的意义不仅是对国家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也是使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6〕
跨界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和丰富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者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首先,跨界损害责任概念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此意义上,跨界损害责任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十分多样化,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等,这些活动对其他国家的国民人身、财产以及他国和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问题,要求国际法加以规定。但是,这些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虽然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但行为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的。对于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传统国家责任已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鉴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的需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补充和发展了传统国家责任。
反映到国际环境领域,我们十分清楚,环境质量的日益退化、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大量的环境难民、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恃强欺弱的生态侵略等等,乃是人类长期以来以“征服者”和“统治者”自居,对自然界实行无节制的索取和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要扭转环境质量退化,保持和谐、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和国际社会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这就是不断提出新概念、新措施和新制度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则、新制度、新问题,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有力推动和革新。如“各国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的确立;关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关于对保护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需要给予优先考虑;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等,使国际合作原则得到了新发展,不仅使保护全球环境成为可能,而且将大大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毫无疑问,在保护人类环境、确立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立新的环境规范等领域,国际环境法将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如1972年12月29日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开始就宣布:“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正因如此,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同时, 还宣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国际法。”〔7〕198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第44/228号决议也宣布“大会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所有国家的重要性……决定会议在讨论发展方面的环境问题时应以下列各点为目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8〕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她处于多种学科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既是海洋法的内容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包含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国际环境法基本相同。如都强调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协调一致;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应建立新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予以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促进其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此外,国际环境法还适用国际公法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环境法还与国内法律部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如与经济法、环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调整方式和手段有很大不同,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初期,受国内环境法的影响很大,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少制度和原则是各国国内法中共同的成功部分的延伸和发展,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应协调发展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反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又影响、促进和协调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其表现是: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其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相一致。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发展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如《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使许多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海洋倾废法规,而且采用了该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和有关立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规;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和第16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等。此外,环境问题与人权也交织在一起。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中的健康权也只有在人们可以呼吸到无害健康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最后,在法学体系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亦有密切联系。例如,环境科学知识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的一部分;经济学关于经济刺激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被国际环境法的很多规定所采纳。
(四)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日益紧密地与科学技术结合,从而具有越来越强的科学技术。英国国际法教授詹宁斯1983年8月24日在国际法学会第61届会议上指出,“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复杂化了,其主要特点是国际法要与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相结合。”〔9〕波兰国际法学家M·拉赫克斯在1983年荷兰阿塞尔国际法研究所为纪念格老秀斯诞生400周年举行的国际法讨论会上作总结发言时也特别指出,“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属于科学和技术性质的领域;要解释和适用它,就必须考虑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在内的几乎一切科学。”他还从海洋资源、核能、电讯等方面说明科学技术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证明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10〕
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很多目标和规定以对它们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各国往往等待科学对某一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联系有了“相当程度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时,才会在法律上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在科学家分别证明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引起和各国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问题发展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制定的。其次,国际环境法本身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是经过国际立法程序,被各国共同采纳为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如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将废弃物按其毒性、持久性和对生物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三类,分别规定禁止倾弃、经特别许可方可倾弃和经一般许可方可倾弃三种管理办法。后者在其附件三里,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做了简明的界定,以利于各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的识别。最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有一定规律和演变机制的,人们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各方面进行研究才能认识这种规律和机制,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制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论证,必须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国际法律规范。
四、结论
国际环境法是主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诸如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内法早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国古籍《周书》云:“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又《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国际上,早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就已经存在保护自然的规范。但这些对环境的保护都局限在很窄的范围,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时,国际环境法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诞生30多年来,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
在此,我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于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从性质而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新部门,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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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国际储备货币才能保持全球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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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月落幕的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除保留ICANN和美國政府對於網路基礎設施的分配權威和推動全球網路 治理論壇之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要求各國不得干涉其他國家的國家代碼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 ccTLD)。目前,國碼域名授權必須經過美國政府審核後才能執行,可以預見的是國碼域名授權的改革將成為未來 各方角力的焦點。為此,本專欄將連續介紹國家代碼域名的發展歷程、各國政府的角色、以及個案研究,希望藉 此探討台灣國碼域名社群參與全球網路治理機制的歷史脈絡和正當性基礎。 八十年代,當網際網路的使用尚未大規模擴散到美國,網路先驅者Jon Postel在南加州大學資訊科學研究所 (Information Science Institute)以網路位置分配機構(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IANA)的名義,進行 網際網路的域名指定和IP位置分配。當時,Jon Postel將網域名稱分為屬性型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 gTLD) 和國家代碼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 ccTLD)兩類。前者之中的.com、.edu、.net、.org、.int是國際性的 ,分別用以指定商業、教育、網絡提供者、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gov和.mil則專屬於美國政府機構和軍事機構 ;後者則根據國際標準組織的ISO-3166-2的國家代碼,授權給與申請國家代碼域名的域名經理(country code manager)管理。早期的國家代碼域名授與沒有明確的規則,相當程度類似於早期屬性型域名分配的慣例,採取先 到先給(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做法。九十年代中期,隨著網際網路逐漸擴散到美國以外的地區,各國對於是否 能有效運用網路資源日趨敏感,網路位置分配機構乃將指定國家代碼域名的程序,寫成技術文檔(Request for Comments, RFC)的形式。就是一九九四年公佈的RFC1591文件,成為國家代碼域名授權最基本的規範性文件。 第一五九一號技術文檔(RFC 1591) 按照RFC1591的安排,整個域名系統有一個中央註冊機構(Central Internet Registry)負責日常運作,而對於所有新 頂層域名(含國家代碼域名)的申請,由中央註冊機構諮詢IANA後決定。因為每當國家代碼域名的授權與管理需 要和各國相關機構磋商時,中央註冊機構往往會要求區域註冊機構協助處理。在RFC1591的時代,文件上規定中央 註冊機構為INTERNIC.NET,主要負責.mil和.int之外所有第二層域名的註冊,而.mil和.int第二層域名的註冊分別由 DDN(NIC.DDN.MIL, 國防部的註冊機構)和PVM(ISI.EDU, 南加大資訊科學研究所)負責,而當時已經成立的區 域註冊機構(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只有三個,分別是掌管歐洲的RIPE NCC、掌管亞洲的APNIC、和掌管北美 洲以及其他尚未設立區域註冊機構區域的INTERNIC。 RFC1591認為域名經理人(manager)是特定域名的受託者(trustee),有責任服務與該域名相關的社群(community); 就國家代碼域名來說,域名經理人同時是該域名國家和全球網路社群的受託者。因此,談論網域空間的權利和所 有權是不適當的;相反的,應該要關切的是責任和服務。所以,RFC1591就域名經理人(manager)選擇提出能夠履 行必要責任和能夠公平(equitable)、公正(just)、誠實(honest)、和有效(competent)執行工作的要求。為滿足上述目 標,在技術條件上,經理人必須在網路上服務(on the Internet)、其域名伺服器(name server)必須具備網路連結 (Internet Protocol Connectivity)、必須具備電子郵件帳號。此外,經理人必須建立行政聯繫和技術聯繫兩個窗口, ,為了有效服務本地的網路社群,最起碼行政聯繫窗口必須駐在域名所屬國。而且,域名經理應該掌握中央註冊 機構和其他更高階的網域空間的運作狀況,備置兩套具有網路連結(IP connectivity)域名伺服器(name server),讓 IANA和中央註冊機構可以隨時了解網域空間的運作狀況和資料庫的正確性。 在選擇域名經理人時,IANA應該尋求重要利益相關團體(significantly interested parties)的共識,給予利益相關團 體發聲的管道是必要而適當的。在各相互爭議團體沒有達成協議之前,IANA不應該採取任何會改變現狀的行動, 除非預定授權的經理人有明顯的重大錯誤行為(substantially misbehave)。當對於頂層域名爭議各方無法達成協議, 或是申請域名者無法代表或服務全國的網路使用者時,IANA和中央註冊機構(INTERNIC)會允許建立新的頂層域 名並授與部分的頂層網域管理權限。在爭議各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會由IANA建立的域名審查委員會(Internet DNS Names Review Board, IDNB)執行具有拘束力的決定。當然,最容易發生爭議是轉移域名經理責任時。對此 ,RFC1591規定移轉域名經理責任時,更高一層的域名經理必須同時收到來自新的和舊的域名經理組織的意見表示 ,確認此一責任轉換為雙方共同同意的,以及確認新組織明瞭域名經理的責任。當然,IANA也鼓勵其他受到責任 移轉影響的利益相關者表示意見。同時, 為避免爭議,RFC1591強調域名註冊沒有任何商標權利地位,也表明 IANA不會涉入決定孰為國家孰非國家,而仰賴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程序決定 的ISO3166上各國的兩個英文字代稱作為國家代碼。 USG-NSI合作契約第十一增修案 ICANN成立前後,國家代碼域名的功能開始面臨轉型。1998年10月美國政府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和 承擔實際技術運作的Network Solution Inc.(NSI)公司就其原本的合作協議簽定第十一增修案(Special Award Conditions, NCR-9218742, Amendment No. 11 ),在該增修案中美國政府表明將延長其與NSI的合作期間至2000年 9月;在此之後NSI所承擔的域名系統功能則由美國政府轉移給新成立的非營利組織(NewCo, 即ICANN)。在域名 系統功能移交給新的非營利組織之前,NSI承諾在1999年10月前把原本的註冊方式逐漸轉變為共享註冊系統( Shared Registration System, SRS),即將原先由 NSI 獨家擁有的註冊平臺改變成可以由任意多個註冊商共同使 用,能夠使用這套系統的註冊商身份是平等的,然後再由ICANN 負責管理和審批註冊商的申請事宜。但是,在根 目錄伺服器的部分,第十一增修案則保留NSI作為根目錄伺服器和根目錄檔案管理者的功能,直到美國政府提出 移轉功能的訓令為止。在進行或拒絕任何修改、增加、或刪除根目錄檔案之前,NSI必須向美國政府尋求書面指 而美國政府也會輔導NSI執行ICANN根據其內部程序並且獲得美國政府承認的變更指令。 對於以上美國政府和NSI的協議,ICANN除在1998年12月和南加州大學資訊科學研究所簽署過渡協議(Transition Agreement),,獲得美國政府授權接手網路位置分配機構(IANA)的管理權限之外,也在1999年5月公告網際網路 域名結構和授權(Internet Domain Name Structure and Delegation, ICP-1)文件,整合RFC1591和IANA的新聞備忘 錄(ccTLD News Memo #1),成為過渡階段ICANN國家代碼域名授權主要的綱領文件。在ICP-1之後,ICANN發布 關於國碼域名最重要的文件是,IANA於2002年6月發布國碼域名重新授權的政策聲明(ccTLD Re-delegation Step by Step Overview),列舉國碼域名重新授權各項程序。根據這份文件,IANA對於國碼域名重新授權申請,需要向 原有域名經理的行政和技術窗口確認其移轉域名管理的意願,然後依序提交ICANN理事會和美國政府商務部審核 ,審核通過後IANA才能執行國碼域名變更。 然而,要將國家代碼域名管理從過去非正式的、由Jon Postel和南加州大學先來先給任意授權的方式,轉化為正式 的、由ICANN根據一定規則進行授權和監督的方式,上述政策仍然必須通過ICANN和各國碼域名經理的契約,才 能成為國碼域名授權的制度規範。以下將簡單介紹ICANN和各國碼域名經理之間的授權契約。 ICANN和國碼域名經理的授權契約 ICANN成立之後,國家代碼域名面臨最大的過渡問題是如何將NSI和國家代碼域名經理人的協議移轉給ICANN 。 2000年3月的ICANN開羅會議上,ICANN行政部門提出四項關於國碼域名的重要議題,交付公開評論和理事會討 論。這四項議題分別是改變域名授權的相關議題、全球和地方政策責任的分配、國碼域名經理和ICANN的工作關 係、以及國碼域名經理對ICANN財務的責任。在ICANN之後幾次會議中,上述問題逐步獲得解決。最先解決的是 工作關係和財務貢獻的問題。在該次會議上,理事會就做成決定要求主席和ICANN行政部門和域名經理、政府諮 詢委員會、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團體磋商授權協議內容,並且在預定協議中納入國碼域名經理對於ICANN的財務責 任條款。於2000年7月在日本橫濱召開的ICANN會議上,行政部門正式提出未來將和各國碼域名經理簽定的示範 契約-現狀協議(Status Quo Agreement),在該協議中除重申維持現有的國碼域名經理和其行政聯繫窗口,以及維 持ICP-1文件規定的責任要求之外,也列舉IANA對於國碼域名經理的責任, 包括維持資料庫和權威性的紀錄和提供 正確的路徑指引(從根目錄伺服器到域名經理所指定的域名伺服器)。特別引人注意的是, 該協議規定在國碼域名 經理和各國政府之間的關係上,國碼域名經理必須遵守ICANN所決定的政策。同時,在國碼域名經理和其行政聯 繫窗口履行協議規定責任,並且遵守其與各國政府之間協議的前提下,CANN應該維持其授權的穩定, 其重新授權 或撤銷授權必須根據其現有的政策規範。 2001年9月在烏拉圭首都蒙特維多(Montevideo)召開的ICANN會議上,ICANN行政部門就ICANN和各國國碼域名 經理的授權契約內容,提出傳統模式(Legacy Model)和三角模式(Triangular Model)兩種可能的方向。由於國碼域名 經理本身的多元特質,要用一份協議套用於所有域名經理顯然會有困難。因此,按照各國政府是否扮演某種角色, ICANN行政部門將未來的授權結構分為沒有各國政府參與的傳統模式,和有各國政府參與的三角模式。在傳統模 式中,國碼域名經理一如以往,在本國法律的權威之下,只接受IANA和ICANN的監督。ICANN有責任確保國碼 域名經理能夠適當扮演受信託者的角色,有效服務全球和本地網路社群的利益。在三角模式中,域名所屬國家政 府被賦予監督域名經理履行服務本地網路社群義務的職責,而ICANN則職司確保國碼域名的運作符合全球網路社 群的利益,特別是網路的穩定性、互通性、和授權非本地人士的相關事宜。究竟選擇傳統模式或是三角模式,取 決於國碼域名經理本身的情況以及其和本國政府的關係。對此,ICANN應該兼容兩種模式的可能性但是在這兩種 模式的選擇上保持中立,由國碼域名經理和其本國政府自行協商決定。 在RFC1591所代表的前ICANN時代,各國政府不過是對於網域分配具有重要利益的團體之一。對於各國政府其和 其他利益相關團體之間的衝突,IANA及其域名審查委員會可以仲裁決定國碼授權的去向。到ICANN時代,本國政 府在三角模式下,有權監督國碼域名經理對於本地網路社群的服務,而且應該採取傳統模式或三角模式,由本國 政府和國碼域名經理自行協商,ICANN應該保持中立。可以說,國碼域名的發展歷程反應各國政府的發言權與日 俱增,突尼斯高峰會的結果,乃是美國以外各國主權在此基礎上的再度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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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江苏小城镇的发展对土地利用的积极意义,具体分析了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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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经济
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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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当代佛教经济的种种现象,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常有一种神圣与世俗相互对立的对比式论述模式,而未能从佛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如何“走入 ”社会的角度,对佛教经济在中国当代社会之中的存在和发展形式进行考量,过多地局限于道德批评而忽略了社会意义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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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实施的“十大民生工程”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特别是,重庆市启动了目前全国最大规模的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公租房建设。重庆“十大民生工程”中的各个部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重庆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制度基础是我所谓“重庆经验进行时”——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地票交易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其政治保障是干部“三进三同”,“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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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美国驻也门使馆发布声明说,使馆于当日开始关闭,以应对“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袭击美国在也门利益的威胁。美国总统国土安全及反恐事务顾问约翰·布伦南当天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说,有迹象显示“基地”组织正在策划在也门发动袭击。这是2008年9月20日,也门士兵在首都萨那驾车前往美国驻也门使馆,以加强安全警戒。在奥巴马上台后一度被雪藏、甚至被明确抛弃的“全球反恐战争”一词,似乎已悄然回到了白宫政治术语库中。继参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利伯曼宣称也门已成为“全球反恐新焦点”,表示将加强美国在也门的“反恐特别行动”后,奥巴马本人也在1月2日的电视讲话中强调,美国正着手加强与也门当局的合作,协助也门训练安全部队,提供装备,分享情报,共同“打击基地恐怖组织活动”,美国中央司令部司令彼得雷乌斯上将也在一个月内第二次访问也门,商讨“反恐联合行动”事宜,奥巴马还不同寻常地盛赞美军在也门的“反恐努力”。 9·11恐怖袭击是前总统小布什任期内最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以9·11为契机,以全球性反恐为幌子,在外交上推行单边主义,在军事上主张打超越主权、国界的反恐战争,是布什政府的一贯立场。由于伊拉克、阿富汗战争的旷日持久,和关塔那摩监狱不断爆出的虐囚丑闻,以及美国情报当局以“反恐需要”为由干涉美国国民自由和隐私的事件引发诸多不满,奥巴马在总统竞选时就不断猛轰“布什主义”,上台后更刻意与几乎成为“布什主义招牌”的“全球反恐战争”拉开一段距离:对于布什极力主张“打到底”的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奥巴马拿出了前者的撤军时间表,虽然同意向后者增兵,却违背军事常理地在增兵同时宣布了驻军期限;而对布什竭力维持的关塔那摩监狱,奥巴马也推动相关部门展开了甄别、释囚等一系列为最终关闭作铺垫的工作。 然而这一切随着尼日利亚人穆塔拉布的一次圣诞节未遂炸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奥巴马不但重提“全球反恐战争”,大谈向也门、索马里投放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毫不避讳地谈及美国特种部队和情报机关在也门的“丰功伟绩”,并拉上最可靠的盟友英国,准备在也门大干一场。英国媒体称,美、英拟在1月28日于伦敦召开“国际也门反恐会议”,和原定召开的阿富汗问题国际会议平行举行,甚至,一项由美国-欧盟共同合作、针对也门猖獗的非法财经交易的打击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策划中,矛头直指也门和索马里恐怖组织的财源。 奥巴马当初雪藏“全球反恐”口号,是因为当时民意厌倦没完没了的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对单边外交、借“反恐”侵害个人隐私和关塔那摩监狱虐囚也感到越来越不耐烦;但随着圣诞夜的惊险一幕,美国人开始重新正视“美国安全”问题,他们惊讶地发现,也门已成为反美恐怖主义的大本营和训练地,而美国对此却掉以轻心;他们更惊讶地得知,涉嫌策划未遂爆炸案的恐怖组织骨干竟都是从关塔那摩监狱中释放的“改造成功典范”,于是对奥巴马避谈反恐、强调释囚等等的印象势必发生改观。此时此刻,奥巴马只能重举“全球反恐战争”旗号,这既是为了救急,也是为了自救。 事实上,美国早在2000年“科尔号”驱逐舰在亚丁湾被炸后就对也门恐怖组织展开了空袭报复行动;这次对也门政府的军事援助和情报支援也已进行了一年多;甚至被广泛渲染、针对“基地”分支头目和营地的袭击,也是在圣诞炸机未遂案发生前就开始的,但此前白宫刻意保持低调,惟恐人们知道美国在也门的行动,爆炸案后则反其道而行之,惟恐美国人不知道美国在也门“有所作为”。 然而姿态容易摆,事却并不好做。也门是半岛最贫困的阿拉伯国家,且经历过长期分裂,内部矛盾尖锐复杂,加上和索马里一水之隔,长期成为军火走私孔道,安全隐患极多;也门政权控制力脆弱,在海湾战争期间又曾是仅有的3个同情萨达姆的政权之一,在与美国合作方面态度反复,国内反美情绪高涨,“科尔号”亚丁湾爆炸案甚至比9?11事件还早将近一年,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美国不论投入过少或过多,都可能出现麻烦。 奥巴马选择也门-索马里为反恐新战场,在某种程度上,有避免陷入“回归布什路线”之讥、避开“布什的热点”伊拉克、阿富汗的考量,但这个新战场基础薄弱,前期投入不足,且大规模介入师出无名,一旦穆塔拉布事件所激发的社会恐慌开始淡漠,美国人恐怕又会再次发出“为什么”、“值得吗”之类的质疑。 1月3日,美、英驻也门大使馆发表声明称,鉴于使馆安全遭到“基地”分支的威胁,决定无限期紧急闭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以也门为主战场重提“全球反恐战争”,恐是说来不容易,做来更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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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伤害罪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战争对受害者所造成伤害的持久性和延续性,这种伤害不因战争的结束而自行终止,从某种意义上看,对于受害一方,其所受伤害带来的痛苦不仅持续一生,甚至会贻害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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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来,我们也多是听到“救救孩子”的呼声,很少听过要“救救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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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英租威海卫法治的性质以及该租借地的文化以何种方式支持法律政策及法律实践进行初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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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09年8月开设的专题:“国有企业改制,工会参与必不可少”,叙述企业改制出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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