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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莉:中国转基因疑云背后:孟山都公关角力国家战略
    科技 2010/12/22 | 阅读: 1478
    补充一下:越战期间孟山都为美军生产用于破坏森林和作物的脱叶剂“Agent Orange" 橙剂,后被发现是一种高致癌有毒物质,又曾将几千吨有毒物质偷埋在英国的垃圾掩埋场,贿赂过印尼官员,目前每年lobby费用800万美元以上
  2. 陈昕:中国图书定价制度研究
    经济 2010/12/22 | 阅读: 2047
    2006年初,书业入列“全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2009年末至2010年中,《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从出台到修改的过程中,关于图书定价销售的议题再度牵动业内外神经
  3.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法律 2010/12/28 | 阅读: 2228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赵晓力** ABSTRACT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transaction, which was largely resulted from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and the change of labor/land ratio among peasant households. Unfortunately, the effort in modernizing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century failed to re-institute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 into a new western-style civil cod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urrent rural l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legislators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actices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80s. 目   录一、导论.................................................................................................................... 1二、村级土地市场...................................................................................................... 4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 61、觅买文书........................................................................................................ 62、亲邻先买权.................................................................................................... 7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12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 155、转典............................................................................................................. 206、 过粮与产权重组.......................................................................................... 237、中人和中人费............................................................................................... 24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 26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32六、结论.................................................................................................................. 36参考文献.................................................................................................................. 37 一、导论19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1]而把农民家庭重新确立为基本生产单元。但是,"队"并没有在体制和观念上消失,它拥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2]并仍然是土地再分配的基本单位,[3]虽然一般情况下它已经不再有动员"社员"劳动力的权力。在中国农业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是最重要的两项生产要素。承包制采取了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有的还考虑到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状况,而对按人头分配加上了劳力的权重,成为按人、劳比例或纯按劳力分配。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对全国253个村庄的抽样调查,69.4%的村庄按人口分田,25%的村庄按某种人劳比例分田,4.37%的村按劳力分田,1.29%的村实行专业队或专业组承包(何道峰,1993) 。[4]这说明,土地的初次分配是根据家内人口规模进行的,结果使各家的人地比例或劳地比例趋向平均。但是,家内人口是动态人口,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影响现阶段中国农业人口变动的因素有出生、死亡、娶进、嫁出、户口农转非以及转营非农产业等等。人口变动了引起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人多地少的家庭,劳动的边际产出减小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增大,人少地多的家庭则劳动的边际产出增大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减小,从而产生潜在的交易或再分配的动力。但是,与一些经济学家的预期相反,土地使用权在家庭之间的交易并未成为主流,[5]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办法。何道峰的研究表明,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调整土地的村庄,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迄今土地调整已不止一次,而多达三次以上。(何道峰,1993)中国目前的这种"村级土地制度",即土地资源的流转按再分配(政治)方式而不按交易(经济)方式,的确是历史上的新景象。[6]在政策上,有人主张国家和村庄不再拥有土地的再分配权,而让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杨小凯等,1994),[7]有人主张保留目前的制度(罗小鹏,1994),或鉴于彻底私有化的巨大困难,主张先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周其仁,1994c)。本研究并不必然支持这个或那个政策建议。本文试图证明:在土改之前,中国农村也是家庭经营占主流,但和现在不一样的是,土地交易,而不是土地再分配是应付家庭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和劳力边际产出在村庄范围内不均衡的主要手段;而这种交易的完成则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找出这些支持性制度,并考察它们在中国近代国家法制变革背景下的命运。不管是主张保留目前的"调地"制,还是废除它而代之以市场,不管是准备采取哪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来贯彻这些主张,本文都强调:对基层和民间的制度实际的考察和剖析都是不可缺少的。 本研究所使用的大部分材料来自《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下简称《大全》)一书,该书由法政学社编,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出版,凡六册,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生教师阅览室。《大全》一书的材料又来源于北洋时期北京司法部所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后来该部将这一调查汇编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下简称《调查录》)一书出版,我所见的是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其《凡例》云:"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即全书实际上只包括民事部分。学者们习用的是《调查录》而非《大全》(如居密,1992,梁治平,1996)。我之所以选用《大全》而非《调查录》只是因为《调查录》分类过粗,不便翻检,而《大全》的分类则相对细致些。其物权编分为"不动产之典押习惯"、"不动产买卖之习惯"、"不动产之权限"、"地上权之习惯"、"佃租之习惯"、"抵押权之习惯"、"关于共有权之习惯"、"关于质押之习惯"、"经界识别及田亩计算法"十类,虽然分类错误多有,比如一田两主、田底田面,有的分入"不动产之权限",有的分入"佃租之习惯",但相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这种按习惯类别而非地域为主要指标的分类法,检索起来更方便些。不过,《大全》中每条材料下并没有象《调查录》那样附上调查者的职务姓名,故本文中有一个地方还是用到了《调查录》。北京司法部1927年11月-12月间出版的《司法公报》第242期刊载了关于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的一些文件及说明。从这批材料中可以得知:民商事习惯调查肇始于清宣统年间,由当时的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分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选送答复清册,这些调查属于问答体,但不知何故一直未见出版。1917年10月30日,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呈请司法部创设司法部调查会。其呈文曰:"窃查奉省司法衙门受理纠纷案件以民事为最多,而民商法规尚未完备,裁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习惯不能尽知,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足以期明确。......",这份呈文的出发点是调查习惯以补法之不足,并透露出当时的司法裁判于习惯多有依赖。沈家彝的呈文于11月2日到部,同年11月9日指令照准。北京司法部参事厅旋通令各省区高等审判厅依照办理,并于1918年1月29日草拟令文呈当时司法总长江庸核定,同年2月1日缮发。民商事习惯调查遂通行全国。从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来看,会长一般由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会员由各级各地审判厅法官、承审官充当,但也吸收各级检察厅检察官、书记官、各县知事、商会会长等入会或担任名誉会员。河南、山东调查会会章规定本省律师公会对于民商事习惯如有意见陈述者得具报告书函送以备参考。由此可见调查会大部为司法专业人员组成。各省的调查规则大同小异。京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规则规定,应调查之习惯包括:"一,民商事之习惯业经审判上采用者;二,虽未经审判上之采用而已成为一种习惯者;三,足征民情风俗之一斑者。"并规定其认为不良之习惯或有违反公益者亦应列入报告附加说明。即调查范围不限于审判过程,但在调查中对习惯就已有所臧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项中立的学术调查。调查过程中的编目与分类是按照当时的民商律草案进行的。直隶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方法"规定:"会员应各就经办案件随时留心体察,亦依民商律草案之目次分任编录,若无与商民律草案目次相合之习惯,仅可从阙;其不能归纳于民商律草案目次以内者,亦应分别民商列为别录。"从以上资料和调查形成的《调查录》或《大全》来看,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是为了具体的司法和立法目的、由专业司法人员实施、以西方民商事法律体系为调查大纲的一次调查。这些特点提醒我们,在使用这批材料时,应充分注意材料中由于调查者身份和知识背景,以及方法和程序所带来的偏见或可能的遗漏。 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描述了土改前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背景:村级土地市场;第三部分讨论了土地交易的整个过程;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南方一些省份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产权现象"一田两主"及其交易习惯;第五部分集中讨论了土地交易中民间契约和习惯结成的非正式制度与前现代之国家法以及法制近代化以后国家法的关系,用到了前文里的一些例证,最后评论了近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调整"的有关内容,指出立法应对农村改革以来的基层实践经验更多地加以考虑。二、村级土地市场上文曾经指出,随着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对超越家庭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需求就出现了。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村并未出现土地使用权市场或土地市场大惑不解。而本文则企图证明,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呼之即来的过程,它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透过市场的农业资源配置有多种方式。对于一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他可以选择(1)积累一笔剩余,买进所需的土地;(2)以交租为条件,租赁他人的土地;(3)受雇于人,作为雇工耕作别人的土地。对于有剩余土地的农户,相应地也有三种方式(1)出卖土地;(2)出租土地;(3)雇工经营。[8]显然,以上三种方式只有土地买卖才引起地权的变动,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通过地权的变动来估计土地买卖的情况。[9]这当然只有在土地买卖成为地权变动的主流时才适用。国内的经济史家大都同意,清代和明朝一样,地权都经历了一个从平均到不平均,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许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214-220),但清朝土地买卖对地权变动的影响可能更大。第一是清朝没有明代那么多豪绅地主,以庶民地主居多,他们不可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获取土地,这就是所谓地权转移中暴力性因素减少而经济性因素增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4)。第二是税制的变化。在明朝后期一条鞭法的税制改革实行之前,沿用的还是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国家税收主要征收实物和劳役,而且按土地征收的"赋"和按户口征收的"役"又是分别征课,前者是比例税,后者是定额税,两者加在一起,便使总税率出现累退倾向。特权者享有的税收优免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土地越少,地位越低,负担的赋和役却越重,这就使少量土地所有权在赋役重压之下从权益变成负担,从而出现小民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特权地主的现象,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显然也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但它却不是经济性的,从这种地权变动是看不出土地交易的状况的。从一条鞭法到清代前朝的摊丁入亩基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投靠及投献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现象,到了清朝才逐渐缓和下来。......清政府将官吏缙绅优免赋役的特权大为缩小,自一品官至生员吏丞,只免本身丁徭,其余赋课仍须缴纳。这样就基本上消除了献产投靠的客观条件。"(赵冈、陈钟毅,1982:187)。去掉超经济强制和投献田产,还有继承也可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中国传统的多子平分继承制常常使得大地产变为平均的几份小地产。[10]但和前两者相反,多子平分继承是使土地分配变得平均的一种力量。如果我们接受清朝初年土地分配还比较平均的说法,而从那时起至本世纪三十年代,这期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持久的影响土地分配的外生事件,但土地的占有已变得相当不均。[11]扣除继承的平均化作用,应该说土地买卖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以上纯粹是逻辑推演的结果。究竟土地交易在近代达到了一个怎样的规模,还有赖于对史料的仔细检视。不过,李文治根据明清文人记载的研究(李文治,1993),章有义根据明清徽州地区的置产簿、租簿等私家文书的研究(章有义,1984,1988),杨国桢对明清两代鲁皖、江浙、闽台等地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都认为明清以来土地的立契买卖已成主流。这里我们所说的土地交易的规模指总交易亩数,它等于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土地交易的次数与每次交易亩数的乘积。我想指出的是,有清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一般特点是高频率与小亩数共存,成片大块买进卖出极少。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级市场上完成。先看看华北的情况。根据罗崙、景甦的调查,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姓地主,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这145年间,共购进土地515.92亩,立契105张,平均每次买进4.91亩,最大的两笔交易都发生在同治七年,每笔30亩,最小的一笔交易仅0.11亩(据罗崙、景甦,1985:65-68表计算)。再看南方的情况。徽州休宁朱姓地主,从康熙五年(1666年)到道光8年(1829年)164年间分73次购进田、园、地、山共108.099税亩,平均每次1.48税亩,分25次购进田皮、山皮共47.632税亩,平均每次1.91税亩(实际亩数可能比税亩偏大)(据章有义,1984:88-89表计算)。赵冈、陈钟毅的研究表明了同样的状况:"遂安县同治元年至十三年的归户推收册,登记了境内这十三年中所有的土地买卖交易,这个推收册大概是境内某部或某区的登录,但没有写明地点。册中记明在这十三年中有三百余户有土地买卖交易。我们随机推选一百笔交易,每笔平均0.59亩。从时间上来看,每年平均有二十余笔交易。另一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二年这一段时间境内的土地买卖交易,随机抽选一百笔,平均每笔0.91亩,第三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四年,推选一百笔交易,平均每笔交易1.46亩。......另外还有一本县名不详的归户推收册,包括时间较长,从光绪二年到民国五年,土地交易的笔数也很多。我们随机抽选三百笔,得出平均每笔交易面积1.56亩。"(赵冈、陈钟毅,1982:220-221)这种状况在本世纪中叶土地改革之后仍维持着。据1954-55年调查,河北通县田家府村从1951年1月至1954年底4年间,共发生土地买卖29起,平均每起交易面积3.75亩,典当7起,平均每起3.14亩。大多数交易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完成的。29笔土地买卖中,买方或卖方是外村人的14起,余下15起买卖均在本村人之间进行。7起典当土地事件中交易双方均是同村人(林子力等,1955)。然而用土地交易的小额化与细零化来推断土地交易大多在村级土地市场上完成,仍嫌不够。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直接的证据。[12]这方面,由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门于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所做的调查可能会对证实或证伪"村级土地市场"这一论断提供详实的材料。关于这批材料的用法,请参阅黄宗智已出版的两本中文著作(黄宗智,1986,1992)。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上文指出:近代农村土地交易,尽管总的交易量很大,但因为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买卖的频率可能很高。上文的第二个结论是,这种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市场上完成的。村级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和邻村人的交易。正如上文所说,有清以来,土地交易中暴力因素的减少,使得市场的作用空前地加强了,相信大部分交易都采取了书面契约的形式(杨国桢,1988)。但是,这种村级市场并不等于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种完全竞争的市场,那里买卖双方只对唯一的市场参数--价格作出反应。在村级土地市场中,交易者本身即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黄宗智,1992:94)。关于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前辈学者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研究特别倚赖杨国桢对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以及周远廉、谢肇华根据清代乾隆朝(1736-1795)刑科档案题本所做的土地交易制度的研究(周远廉、谢肇华,1986)。周和谢从大量第一手档案材料中发现,清代前期,"买卖田产的手续,......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则,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银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地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周远廉、谢肇华,1986:34)令人惊异的是,二百年过去,本世纪前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政学院学员同时期的调查所呈现的,仍然是这么一套程序,尽管细节上各地的繁简可能有所不同(钱承泽,1977,萧铮[编],1977:30256-30272)。以下我们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习惯作一分析。1、觅买文书安徽省: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成立之先,由卖主先立草约,谓之水程字。如甲有产业出卖,先将该业坐落、四至、亩数、钱粮及时值价额,开载水程字,托交中证等代觅卖主,以便审查后易于商定价值。(《大全》四:24) 这种"觅买文书"在安徽天长县又称为"经帐"(《大全》四:25),安徽当涂称为"允议字"(《大全》四:22),湖南临澧县称为"准字"(《大全》三:41),陕西镇巴县称为"许成"(《大全》四:9),陕西南郑县、洋县称为"清中字"(《大全》四:10),它和日后订立的正式契约有区别。例如: 河南邓县:凡买卖田地,则以大约为凭,若仅书草约,双方均得声明毁约,至过割钱粮,尚非要件。(《大全》四:6) 在有些地方也可转化为正式契约,但需另行注明: 直隶定兴县:草契载明出卖价额,交与中人介说,有情愿照价承买以接草契为定,但草契须注明"接契为定"四字。(《大全》四:2) 这种草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 湖南临澧县:临澧县民间买卖田产,先由卖主亲书草约,载明某处田亩若干,时价若干,交由中人介绍买主,俗称准字,经买主接受后,即协同中人前往勘明,再议定价。惟该项准字既由卖主书立,并经买主接受,则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如一方或有反悔,即应负相当赔偿之责。(《大全》三:4) --然而如何赔偿,却并不清楚。有些地方,买方接受草契后,还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有趣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89条第3款给付定金者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者违约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这里的习惯非常相似: 安徽当涂县:当涂不动产卖买约定时,必先凭中由卖主书立允议字交与买主,买主立即付定洋,或数十元,或百元不等。其议字内预订立契日期,如买主翻悔或迟缓期间,将所交之定洋作为罚款,并将允议字退还卖主,或卖主翻悔,除退还定洋外,另照定洋数目加一倍赔罚,方可收回允议字。(《大全》四:22)安徽繁昌县:不动产之买卖,当事人于未成契之前,所有该产业之内容及价值,均由双方凭中议定,由买主先交定金若干,交卖主收执,定期成交,名曰成交字。届期如卖主违约,除返还买主交出定金外,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且担任酒资等费。若违约出于买主,则其前出之定金及其所用去之杂费等项,即无请求卖主偿还之权,以为违约之罚。(《大全》四:2) 所谓"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这已经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叙述中国民间习惯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我们推测,在民间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执行的情况下,契约和习惯法的实行更多地应倚赖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牵制。在安徽当涂,如若卖主(接受定金者)反悔,除非双倍返还定金,"方可收回允议字",那么允议字对他来说可能具备某种意义,或不收回便会有所不便。可惜调查资料并未告诉我们这一点。2、亲邻先买权中国古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长期存在着亲邻先买权的习惯。所谓亲邻先买权,是指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若卖业不先向亲族尽让,径行卖与他姓,则亲族即可出而告争。"(《大全》四:10,陕西神木县习惯)。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 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内容出处福建闽清县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大全》三:14-15江苏盐城县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大全》三:31湖北汉阳县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无一定顺序《大全》三:35湖北广济县、潜江县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36湖北谷城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大全》三:36湖北巴东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通山县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大全》三:36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卖产先尽亲房《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先尽同族或上业主《大全》四:4安徽泗县先尽本族《大全》四:21直隶高阳县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大全》四:2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大全》四:5河南中牟县田地出卖,先尽四邻《大全》四:8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大全》四:10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大全》四:10陕西枸邑县先尽亲族次尽当主《大全》四:11陕西洛南县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大全》四:11吉林榆树县族邻有优先留买权《大全》四:25-26   表1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土地村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中国近代的村庄。以往国内外的研究者和调查者往往强调家族在村庄中的作用,实际上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例如,Freedman,1958,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Skinner,1964基于成都平原田野工作的研究,又过于强调村庄之外的基层商品和服务市场对农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恰当地把基准市场共同体(standard market community)作为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黄宗智则根据满铁和他本人的口述历史调查证明,由于生态环境、村社历史、居住形态的差异,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村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在华北平原,村庄首先由多个同族集团组成,然后在各个同族集团的基础上,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而在长江三角洲,同族集团相对较强,地缘性的村庄则相对较弱或付之阙如(黄宗智,1992:148-155)。我相信,在中国的其它地域,村庄内部的组织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华北的多姓村庄,还是华南的单姓村庄,中国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辩认;地缘关系的存在则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看作是血缘的投影(费孝通,1985:72)。在新垦区第一代移民组成的村庄,地缘关系可能是主要的,因为这时候尚未出现同族集团,但在繁衍几代之后,地缘的重要性却肯定会让位于血缘。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或地块邻近而形成的邻里关系,会被强大的血缘关系所淹没;然而,同样地,在繁衍几代之后,在家族几个支系的末端之间,地缘的重要性较血缘也会上升。[13]以上的论述仅仅说明了,在村庄内部,一般地说血缘关系总是确定地存在着的,并且一般地说血缘的力量总是超过地缘的力量,而地缘关系的存在与强弱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或许能够说明,在土地先买权上,亲族的先买权为什么总是强于地邻的先买权,而地邻的先买权为什么还不一定总是存在。然而,上面的论述是不完全的。村庄内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存在及其强弱,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在土地的交易中,当事人便必然受到这些关系的影响。毕竟,在Skinner所研究的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基层市场上,交易并没有受到村庄内部关系的影响--或者Skinner没有注意到(Skinner,1964)。[14]更进一步,杜赞奇的研究还发现,在华北平原的村庄之中,除了宗族性村庄外,还存在所谓"宗教性的村庄"。除了血缘和地缘,华北平原的农民之间,还弥漫着多种多样在民间信仰和多神崇拜基础上形成的村界以内或超出村界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94)。与我们的兴趣有关的一点是,为什么这种"文化网络"未影响到土地的交易。我想这一切都应向"土地的村级市场"去寻求解释。Skinner的交易商品和服务的基层市场,毕竟存在于村庄之上或村庄之外,黄宗智的研究表明,至少在华北,参与基层市场活动的人们之间并未达到象Skinner所描绘的那种熟悉程度(黄宗智,1986:231),在这种市场上,每宗货物都同时面临着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交易更接近那种"非人格化的交易"(North, 1984;诺斯,1994:46),虽然Geertz对Bazaar(集市)的研究也强调"主顾"(clientelization)对减少信息和搜寻成本的重要性(Geertz,1992)。而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却是一项"人格化的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即交易双方之间事先就存在某种血缘的或地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会带入到交易中来。我们还将看到,即使是两个事先不认识的买卖方(比如有时候和外村人的交易),他们的关系也因中人制度的存在而"人格化"了。在狭小的村级市场上,买卖双方总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而使交易间接人格化。土地的人格化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并不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是多面的(multifaceted)和长期的(Hayami and Kikuchi,1981:14-15),价格只是影响交易的参数之一,那种认为"先买权"一定对土地出卖人不利的观点是片面的(周远廉和谢肇华就持这种观点,参见周远廉、谢肇华,1986:36)。很难想象,在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习惯和契约体系中,一个对一方不利的制度会如此长期、广泛地存在。如果亲族、地邻的出价和任何其它潜在的购买者出价至少一样多,那么卖方在此次交易中并不受什么损失,相反还会为日后的交往落下一个"人情";问题出在亲族和邻里往往"滥用"这项权利,而企图以低于第三者出价的价格争买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出价和亲邻以"先买权"压价之间的差额才构成卖方此次交易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认为,一次交易的损失可以在日后的长期交往中得到弥补,那么让亲邻先买也并非一定是一件不利的事情。可见,亲邻先买等类似制度是和乡村中的种种互惠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是互惠制度的一种。这些互惠制度并不表现为金钱的即时结算,并且可能超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延续到子孙后代,我们可以从即将谈到的中国村庄人口的"恰亚洛夫"循环中体会到互惠的周期性,即一个人可能作为别人的亲邻在这次土地交易中先买,而轮到他的土地出卖时,别人也可以同样主张亲邻先买,对这一循环的预期会使互惠链进一步拉长。这种互惠关系在陌生人中很难维持,但血缘、地缘关系往往无法 选择和逃避(费孝通,1985:71-77),它无法轻易进入,也无法轻易退出,形成所谓"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Hayami and Kikuchi,1981:20-24),而Skinner的基层市场和杜赞奇的文化网络,都具有比它大得多的流动性而未被结构化;很难想象土地出卖者会允许一个在集市上仅和自己有点头之交的人,或者先天道的道友享有比无法选择的亲邻更优越的先买权,原因很简单:他日后无法在这种偶然的关系中"收获"他所施的恩惠。1930年代,满铁人员所调查的华北村庄,几乎都存在亲族先买制度(杜赞奇,1994:88)。满铁调查员曾询问当时栾城县商会会长: 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并不清楚。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见杜赞奇,1988:88) 这位商会会长的回答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上面的推测,亲族先买权源于"情面",是乡村"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的一部分,但是故事并不应当就此结束。我们认为除了从买卖双方的立场来解释"亲邻先买权"的经济逻辑外,还必须注意到它的"约定成俗"的一面,即为什么"亲邻先买权"还会受到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在已出版的乾隆刑科档案题本中,提到亲族先买的几起人命案,没有一起是由于当事人(包括买卖方和亲邻)对亲邻先买权本身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才引起的,而几乎都是在承认"亲邻先买"的前提下,由于种种主张上、操作上的问题导致的(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第105、108、142、162、185、187、190号诸案)。我对于这一问题论点是:亲族先买权反映出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可能是完整的(没有人会指令你在田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但转让权却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一点又是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遗。但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者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这一点可以自购地产转让权比较完整得到证明: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除手置产业得自由处分外,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大全》二:14)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无力继续探讨这个问题[15],而只想指出,亲邻先买制以赋予某个亲邻以先买权的办法,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注意它不是通过家族会议或村庄公决等"公共选择"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点的),这除了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规模经济功能是指,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有的地块分割之小,已达到不堪使用耕畜的地步,南方则引起田坎系数[16]的持续增加。而且地块的细零分割,也使得相邻关系、地役权、地上权变得日益复杂,容易引发地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亲族或地邻的地块本来就挨在一起,先买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零化的趋势(黄宗智,1986:270)。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的谚语(《大全》四:5)背后隐含的也是这个道理。社会整合的功能则是指,土地的亲邻先卖权一方面是由中国乡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一方面又对这种社会结构在经济领域起着不断加强和整合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某些地方的亲族先买权渐呈衰落之势,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时分不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 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低而定,且亦不尽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夕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的一种具文而已。(《大全》二:11) 我认为,亲邻先买权的衰落应从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的全面解析来理解,而不仅仅是"商品化"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亲邻先卖权是和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制度,受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影响的大小有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之分,但实证调查却表明亲邻先卖权的衰落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在那些并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冲击的地区,这种衰落也发生了。我们不必为亲族先买权的衰落而欢呼。和"资本主义萌芽论"者的预期相反,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本身并不足以促进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的"土地买卖,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衰落只不过预示了严重的乡村危机的到来。黄宗智从满铁调查资料中找到了一个生动的例证: 土地之卖给村外的人,不止反映出村庄共同体解散的趋势,也更深刻地反映出宗族关系的崩溃。民国以前的沙井,也恪守同族和同村人有优先买地权的惯例。但到了近几十年,经济压力迫使贫农首先照顾自己的需要。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旧日的惯习是怎样被以土地为商品的新现实所取代的:李注源占有1亩土地,与4个兄弟和其它亲属的土地邻接。赵文友想用这块地来盖房子,并愿出高价100元买入(在一般情况下,这块地只值70-80元)。李注源知道,若和兄弟们商量,他们一定会反对卖地。所以他自己拿定主意,没有告诉其它人,就把地卖给赵文友了。问题是李注源的堂亲李广恩,一定要穿过注源的田,才能通到自己的田地去。所以他曾千方百计劝阻李注源和赵文友,还请村长和会首出来调停,试令李注源撤销这笔交易。或者要赵把土地卖还给李氏宗族的人,可是全不生效。李注源和赵丝毫不肯让步。村中的惯例无法克服市场的买卖契约关系。李广恩也无法诉诸法庭,因为注源的地契上没有让人通行的条文(黄宗智,1986:275-276) 对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促使李注源把地卖给了赵文友的是"经济压力"而不是商品化的"经济动力";促成旧日的惯习被取代的,并不是商品经济带来的土地增值超过了亲邻先卖中的互惠预期,而是宗法关系的崩溃已经使得这种互惠预期不再存在。至于李广恩无法诉诸法庭,事实是,即使他诉诸法庭也将无济无事。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土地的亲邻先买制度,理由是极为含混的"有背于公共秩序"(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31号)--尽管作出这种判解的法官,并不了解沙井村的"公共秩序"是什么。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文分析了土地买卖中亲族和邻里的参与,这种参与突出地体现在亲邻对土地的优先承买权上。关于土地典押主的先买权,我们留待后文分析。本节我们继续研究土地买卖习惯中上手业主的地位和权利,以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就有反映和记载。当时陕西咸宁县、湖南新宁县、四川眉州都有"卖地先尽原业"的"俗规"(周远廉、谢肇华,1986:36-3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在直隶高阳、安徽来安、陕西洛南、福建闽清、湖北巴东,上业主的先买权依然存在(见表1)。然而,由于民间土地典、卖不分,活卖与绝卖混淆,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和回赎权有时难以分清(详见后文)。除享有先买权外,有些地方土地卖主的上手业主还有权从卖价中分润。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这种分润被称为"脱业钱"、"画字银"、"画押银"、"赏贺银"等等,有的由买主给付,有的由卖主给付(周远廉、谢肇华,1986:41-42)。但是,与周和谢的意见相反,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习惯"既对业主不利, 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远廉、谢肇华,1986:42),而仍然想强调它对当时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产权确认的特殊功能。比如: 安徽来安县:不动产卖契,契约成立时须将上首卖契出业人邀请到场,商明界线,有无错误,凭中画字,由买主送给银洋,谓之上业礼。其额数多寡并无一定。(《大全》四:23) 显然,原业主在这里起了确认和确定产权的作用("商明界限,有无错误")。原业主的出场,有效地降低了买方的风险,抑制了卖方偷卖他人田产的动机,也避免了与土地四邻的界线纠纷,反过来对真正想出手田产的卖家也是有利的--上手业主的出场使得他的土地产权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在其它一些地方,老业主的出场被上手老契的转让代替--可以想见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它没有引起风险的上升的话。例如,在河南信阳、罗山等县,"卖地须交老契",原因是"其地田地无丈尺,边界多不清楚,若无老契可凭,买后多生纠葛,尤恐有冒卖情事。""其小户人家卖田,多因无老契拒绝不买,故现时习惯以非交老契不可"(《大全》四:6)。而在河南确山县,"卖地须四邻到场","若四邻不到场,即不能成交 。其不成交老契之原因,为四邻既到场,当然无边界及其它不清之纠葛,老契无甚用途,故全以新契为凭。"(《大全》四:7)河南洛宁,因为"卖地不交上手老契","故一产两卖之事,近年层见迭出"(《大全》四:8)。转交上手老契有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出卖的土地仅是老契所载的一部分,老契又如何分割--这显示出老契逊于正式土地登记制度中土地产权凭证的一个方面。看来民间并没有发明出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的办法来。在陕西镇巴县,"全部出卖则交老契,一部出卖则否"(《大全》四:11);在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不动产契据漏税者十恒七八,又大半不交上手老契,其于业中过割一部者,亦不批载老契",致使"辨别真赝时形困难。"(《大全》二:3)上述情形不免引起人们一个疑问。中国很早便有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明代便有以田为经、以户为纬的鱼鳞册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的黄册,隔年大造,变更登记,不可谓不严密(何炳棣,1988),而为什么民间的产权交易仍然如此强烈地依赖上手业主的出场确认,以及以私契代替土地产权证明等非官方的制度安排呢?1926年,当时的中国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学员郑行亮在江苏吴县调查土地制度时发现,在吴县,民间流行的土地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多种(郑行亮,1977:30-32): 1、地价税执照,民间总称为粮串,内载户名、都图、田分、征税银数等。2、版图执业清田新单,俗称方单。系前清同治五年,当时长洲县令蒯德谟因为民间田地印单"遭匪遗失"而设局清理,发给新单,以为民间土地执业凭证。3、长洲县补单,其效力与同治五年所给之新田单同,因新田单被灾焚失等,呈清核准补给此单,故名补单,俗称"火照"。4、丈票,同治五年办理清丈时所给,凭以调换新田单,票面载明"都图字圩"、"则款亩分"、"业主姓名"等。到1920年代60余年,尚有极少数未经调换,留在民间作为土地产权凭证。 民国以来推补的有: 5、财政厅印单,此单系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呈财政厅核准办理补粮升课事宜,以民间原粮不足,经申请升补,查明核准发给此单执业,效用与方单相同。6、江苏省政府执照,此照系向沙田官产局备价承领土地,呈准省政府发给,作为领户执业凭证,并粘有绘图。 此外便是各种"契纸",也用作证明产权的凭证: 7、红契,即官契。此项契纸系江苏省财政厅印售,印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官契纸"字样,买卖成交立契后限三个月投税过户,为民国合法之执业凭证。俗称为"红契",而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8、白契,即私契。民间典买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拔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拔条"其实也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 然而,不管是前清还是民国,发行土地产权凭证或者推广官契,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征收田赋和搜刮契税(参见李奋,1977:161),我们将在"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看到,只要能收到田赋,政府是不怎么关心产税脱节的;政府只在关心税收的前提下关心民间的田地亩数是否确实,以至于长久以来中国土地的官方统计数字只是"征税单位",而与实际数字相差甚远(何炳棣,1988)。官方的产权凭证,其证明效力有时的确比民间的产业簿、分家书、老契更强,如江西上饶,"凡系争田地山塘,每视黄册库图为最有力之证据"(《大全》二:13),浙江德清县也是"买卖产业重印单不重契据"(《大全》二:23),但那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支出,更大的交易费用。就经官税契而言,在江苏盐城"契税税率卖九典六(指买契征收价额9%,典契征收价额6%--引者注),实嫌太重,乃又带征附加及用费,如以银洋百元买田二亩(盐邑田价,上田每亩五十元),则正税附加及用费共需洋十九元九角五分,若典抵田地,则价值百元者,须耗费十元零二角。而中间人等烟酒茶饭之资,粮房处收粮进户等费用尚未与焉。且逾限及匿报均有罚,消耗既重,于是人民相率隐匿逃避,书吏亦因缘为奸。政府虽严定比额,并责成官契纸发行所管理员,许其经纪田房买卖,酌取中资,实行推收官契纸,照章填簿报告,但徒有重税之名,无足额之实,反使人民作伪以逃税,如皆用白契典凭不税,以及短写契价之类,不一而足。"(何新铭,1977:24)以上调查提醒我们,要评价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只能把它跟当时正式的、官方的制度相比较,而不能与某种理想的制度设计相比较。如前所述,官方交易程序和产权证明文书或许有更大的效力,但它也有书吏或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敲诈勒索的坏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震学院学员的调查,都表明民间乐于采用习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对官方交易程序持厌恶和逃避态度: 安徽和县:不动产之买卖,除中正及中用外,尚有各项费用,照正价加一,名曰使费,如田土则有折席费、画字礼......折席费尚有亲房折席费,上业折席费之二种,其额数照正价加一,以为各项费用分配之用。此项费用,即为预杜后累起见。有此分润,庶使亲房上业,均经到场,不致另生枝节。本无害于善良风俗,相习成风,由来已久,于立契时,正价交兑,买卖双方,均乐于从事,毫无留难。(《大全》四:23-24)。 与这种"毫无留难"的态度相反的则是调查者对官方制度腐败的抨击。比如,据地政学院傅广泽1935年在安徽的调查,土地转移的正式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表2.土地交易经官使费(买价50元)  项目金额(元)占买价百分比(%)草契纸费0.050.1监证人书契费0.501官契纸费0.501契税3.006契税附加3.006推收费用0.150.3合计7.2014.4  资料来源:傅广泽,1977:69。 傅广泽写道:"然此犹指按期投税者而言,若一逾限,则须加上罚金数目,其负担将更重矣,即使按期投税,如计入红印钱等各项额外勒索,其数目亦不止此。此所以人民对于税契争相逃避与减报价格也!"(傅广泽,1977:69)。而且,由于互惠制度的存在,民间的中人费和"折席费",并不象经官使费那样"一去无回",而民和官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互惠"的。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民间的交易方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却仍能历久而长存。而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也是重要的。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杨国桢先生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写道:"[明代]处理产税脱节的办法,是规定在土地成交到推收这段时间内,实际管业的买主必须津贴粮差,而由卖主输纳。这种变通,形式上可以避免税粮无着,但它又使出卖的田地变成一种'活业',卖主在推收之前,可以借口'卖价不敷'要求加找田价,或借口'无从办纳钱粮'要求加贴,或者由于经济情况好转要求赎回,而买主在推收之前,又可以把田地转卖给第三者等等。这样,实际发生过的买卖行为便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杨国桢,1988:32)杨教授显然认为,明代伊始的"产税脱节"使得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典当或抵押关系,这种观点假设了所有或大部分买卖都要经过官方的推收这个环节,而这一点是不容易令人信服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由于经官程序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很多买卖的全过程实际上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前现代中国国家的能力,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监督每一笔实际发生的交易(参见何炳棣,1988)。另一种可能的理论会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活卖的流行,可能和我们在上文中谈到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关。即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着落于同一个被继承人的后代之间。转让只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之前,受让者就已经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在转让之后,转让者的权利也并就此而断绝,所以只能是典而不卖,卖而不绝: 福建霞浦县:霞俗产业买卖,如在五服内,只典不断,俗谓同族无断业。(《大全》三:18)福建建阳、漳平县:建阳漳平,三服以内亲属,如有将田地房屋买卖,概不能作为断绝,俗谚所谓至亲无断业也。(《大全》三:13) 还有一种解释是,在当时人们的意识里,出卖土地毕竟是一件辱没祖宗、"败家子"才做的事,其象征意义往往大过实际的经济意义,故亲族间的买卖,尤不能像外人那样恩断义绝:江苏省:查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其首尾均写杜绝永不回赎各字样,若家族间之买卖不动产,此等字句,大都引避,只写推并字样,其原因以一族之亲,田地转移,终属一姓,务避去买卖等字,以示亲善,该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买卖绝契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大全》三:23-24) 以上解释,都有合理的一面;但活卖、找价、回赎、绝卖这一套同时也盛行于不具备亲族关系的人们之间,这时这些解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们还得寻找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我们还是从"土地的村级市场"出发来理解活卖制度为什么流行。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中国各地,农民首先是在血缘上,然后是在地缘上结合起来,并且这一点作为"社会结构"已经影响到土地的交易,这是从静态的方面观察;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去看,村庄中各个家庭因为生命周期的不同而处在不同的兴衰循环中,从而造成土地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出流进,而又始终局限在村级市场内。这其实是俄国农民学家恰亚洛夫"人口分化"理论的一个推论。根据恰亚洛夫的理论,小农家庭劳动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变动可以用劳动人数对消费人数的比率(P/E)变动来确定。当家庭中只有一对新婚夫妇时,劳动人口和消费人口相等,P/E的比值达到最大值1;随着孩子的不断出生,消费人口增多,P/E值不断下降,直到孩子成长为半劳力,P/E值才会反弹。如果孩子们全部成年,老人也不丧失劳动能力,P/E值最终会反弹到1(恰亚洛夫,1996:第一章)。显然,根据中国的实际,这个理论的细节还要作些修正。比如在中国传统的父子轴(father-son unit, Shiga Shuzo 1978)联合家庭中,P/E值可能在儿子长成娶亲,而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达到最大。然后,随着父母的衰老和新生儿的出生,P/E值不断下降,直到父亲故去,儿女长成才出现反弹。如此循环往复。[17]当然,我们关心的仍然是这种循环对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俄国实行份地制的地区,恰亚洛夫用统计材料证明了,农业活动量(在统计上用播种面积表示)的大小依赖于家庭规模,亦即P/E值大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大,P/E值小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小。俄国的份地制和地多人少、土地供给弹性大这一点可以使播种面积(广义地,经济活动量)随家庭规模及P/E值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但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呢?恰亚洛夫猜测:"土地的买卖可能也是土地利用量得以调节的一个途径。"(恰亚洛夫,1996:39)我认为恰亚洛夫的猜测是正确的。当然,随着家庭规模和P/E值变化而调节经济活动量的办法很多。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和小商业就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量的方法,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租佃。不过,这里我们主要用恰亚洛夫的理论来解释村级市场上活卖的流行。我认为,村庄中每个小农家庭可能都在人口方面遵循恰亚洛夫循环,但各家各户并不处在同一节律,这导致了土地不断从P/E值小的家庭流入P/E值大的家庭。当然理论上绝卖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功能。但活卖在这几点上优于绝卖:(1)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传统农业中,土地已经高度细零化,然而土地面积低于一定数额便不利耕作。以活卖价为绝卖价1/2计,则同样的金钱活买可以买到两倍于按绝卖价买的土地,从而避免由于一次总付费过重而使一块土地分卖多人,造成耕作困难;(2)在土地转移后,买卖双方家庭的人口分化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的经济状况并无好转或继续恶化(P/E值持续降低),他可以用加契找贴的办法补足原价,继续用之于消费,如果好转(P/E值增大),则一般以原活卖价赎回土地,投入生产,而绝卖没有这样的灵活性;(3)在土地的村级市场上,由于人口流动性很低,双方都不必担心这种活卖关系延续太长而另生枝节。土地的村级市场使得活卖(一种长期契约)并未付出长期契约一般要付出的高额交易费用,同时又发挥了随各家家庭规模变化来调节其经济活动量的功能;(4)最后,活卖在中国农村除了调整经济活动量外,可能还发挥了储蓄-消费的功能。小农家庭可以在P/E值最大的时候,用消费剩余购置土地,以备在P/E值变小的时候渐次活卖土地以维持消费流不至于中断。看来,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长期性和稳固性是由多种制度支撑的,土地的活卖、找价、回赎、绝卖只是其中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强调"土地活卖"("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出典"、"设定土地典权"这些概念在民法学上的微妙差别(参见戴炎辉,1979:310-316),他们在民法理论中的差别在中国实际中并不重要。以下行文中我们对"活卖"、"典卖"、"活典"、"出典"等用法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地,土地活卖(或"典卖"、"活典"、"出典")可分为两种,一种设定回赎年限,一种不定回赎年限,钱到回赎,福建顺昌县的调查最为详尽: 福建顺昌县:顺昌无论土地房屋之出卖,多含有保留之风,即不肯轻易卖绝于人之意。故虽转移占有,而半附回赎之权,即清律之所谓活典是也。大略可分为二种。(一)回赎限定年限,逾期即作为卖绝者,此种情形,如典主于契约存续期间,得自由使用标的物,并得转典于人。典期一满,则所有主与转典主均有回赎之权,无力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所有权,并无何种之手续;(二)回赎不拘年限,陆续找价者。此种情形,如所有主无论何时,均可找赎,查自典约成立后,逾一二年找价卖绝者有之,或一找再找而仍活典者有之,或经五六年之久,备价回赎者亦有之。其找价之惯例,首次照原价加一成或加二成,若找价至三四五次,均照首次递次减半,甚至标的物昂贵之时,更可破递减之例,照时价估找,但典主不同意时,亦可外卖,或找至无价可找时,再另契卖绝。(《大全》三:13-1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查中提到的两大问题--回赎年限和找贴次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而且政府也很早就表明了它的态度。各地习惯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和民间习惯之间不同的规范取向。例如,清朝的各级政府就曾多次明定回赎期限。乾隆六十年律例云:"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李文治,1957:43)。另外有些地方官也曾颁布类似规定,其总的背景是由于此类案件多有,词讼频起,令政府不胜其烦(李文治,1993:510-511)。而民商事习惯调查却发现,大部分地方的回赎年限由当事人以契约自行订之,或倾向于放宽对于回赎的限制: 陕西华县、礼泉、户县:典当田宅,几年后许赎,皆依当事人契约定之。期满业主不赎,仍由当主管业。(《大全》四:13)陕西洋县:民间典当产业,业主如有原价,对期即可回赎,当主不得阻滞,习惯上不许设定若干年内不许回赎之限制。(《大全》四:13)其回赎期限多在十年之间。(《大全》四:12)湖北汉阳、兴山、麻城、郧县:凡典契内未定回赎期限者,汉阳与兴山、郧县、麻城习惯均使永远可以回赎。(《大全》三:35) 即使定有期限,在许多地方,期限已过,原业主仍可回赎。 福建闽清:闽清习惯,典契内容,多载明限三年或五年内取赎字样,故虽期限届满,迟延数年,典主不得抗赎,甚有逾越数十年或百余年仍有可取赎者。(《大全》三:15)湖北潜江县:潜江县出典田地,限满之后,无论何产,皆可回赎,找价、绝卖须由业主提议。(《大全》三:36)湖北广济县:广济典当田地,逾限仍听回赎,如双方愿意找价、绝卖亦可。(《大全》三:36)湖北谷城县:谷城县到期不赎,典主只能缓待,或转典与他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限满仍听回赎。(《大全》三:36)湖北竹山县:典契不载年限,惟载原价回赎,不得短少,俗有逼当不逼取之说,如业主实不能赎回,即请中作价照补,更立卖契。(《大全》三:36)江西赣县、南昌各县: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求买回,买主亦不拒绝。亦有约定买回而不拘期间者,则契内则写明钱便回赎字样。所谓钱便回赎者,即谓将来卖主有钱,随时可以回赎管业也。(《大全》二:4) 也有个别地方如陕西洛南县、甘肃循化县有回赎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习惯(《大全》四:21)。除去这些例外,大部分地区的习惯是对回赎期限采取宽容态度,即定有回赎期限的,期满后仍听回赎,业主并不因回赎期满而当然失去产业;典主倘要取得产业的完全权利,尚得经过找价绝卖等手续。这种不依契约的作法,并非没有理由。因为限满之后,如典主急需用钱,可以采用转典或转让典权的办法从第三者那里收回货币,而不必非得让业主备价回赎;又因为尚有找价制度,故原主也不必担心不及时回赎会对自己造成多少损失。然对于未定回赎期限的产业,一般是允许永远回赎,没有三十年取得时效之类的规定。这不免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 归绥县:凡活约地亩,应于一定年限内回赎,本属通例。若约内但书不计年限,钱到回赎,必代远年湮,纠葛易启。归绥县发现此种约据甚多,往往因当事人死亡,承继人已视同永业,不予回赎,两造因而涉讼者有之。(《大全》四:6) 如何区分"活卖"与"绝卖","活业"与"永业",民间已然发明了一些办法。但因为这方面的区分不清而造成大量词讼也是事实。然而清代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旨趣,却只是通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明定回赎年限),企图减少讼累,维系地方安靖,而非因势利导,采纳民间智慧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这一点在它对民间"找贴"制度的限制中亦可以看出:如康熙、雍正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湖广总督喻成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云南巡抚杨名时及广东省政府,都曾发布命令,禁止卖方找价回赎。(李文治,1993:510-511)杨国桢的契约研究却表明:"在清朝政府严禁找贴之后,江苏原有找贴4次以上的乡例,在契约文书形式上有所简化,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而且民间并不完全遵从一找一绝的律例,实际使用的找断契约仍在两次以上(如宝应、通州之例)。"(杨国桢,1988:24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民间仍大多以习惯为准。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质时,必定回赎年限,届期卖主无力回赎,得向买主找价,加立契约,续议年限,谓之凑尽,如限满仍无力回赎,尚可再尽再凑,甚至叠经先人凑尽之业,子孙遇有急需,仍得加找,惟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故俗语有一典九尽之称。(《大全》三:17)福建建瓯县:建瓯典卖各业,均得按照时价求找,甚有找至数十次者,其期间多在阴历年底,如有丧葬急需,并可随时求找,但不得溢过时价之额。(《大全》三:18) 以上两例,均对找价次数不以为意,但强调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或"溢过时价之额"。有些地方,立了绝卖契亦可找价: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业产虽经立契断卖,数年之后,业主尚得向买主要求找贴,谓之洗断,并付洗断契为凭。(《大全》三:15)福建霞浦县:写明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业之业,尚得立字找贴一二三次,其第一贴照原断价加一,至二、三贴则照第一贴递次减半,但在咸丰成契者,止一卖一贴,同治后者,乃有三贴,俗例然也。(《大全》三:18-19) 找价习惯的流行,使得一次付清的绝卖契,也采取"正价+找价"的价格构成方式: 江苏省:出卖田土房屋,凭中出立卖契,本为通例。此间习惯,有找不与者,如正契卖价若干,找价则写外有乡例使费,初次加一,二次加一,三次加一,四次八折,五次七折,六次六折,七次加一,抽丰情借,各项使费,总共计钱若干,凭中一概收讫,再照云云。有声明于正契后,有另立一契者,实则所得找价,买者仍核入正价之内,契亦一次成立,卖者亦只知共卖若干亩,得价若干而已。缘社会既有此习惯,非先声明以杜后累不可也。(《大全》三:33) 总之,民间习惯对找价亦不是漫无限制,但从以上数例可以看出,其限制的重点是找价的方式和总价额,对找价次数倒不以为意。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关心的是总价额,如果总价额一定,找价次数越多,每次找价额越小,这在有些情况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而政府只担心多次找价,易生纠葛,引起治安案件,故而限定找价次数,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价额倒不置一词。这里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范取向。直到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情绪的流露: 安徽全椒、来安等县:全椒田地房屋之卖买契内,虽书明价已清楚,而民间仍有找价之风俗,甚至一找再找,纠缠不休。每至年关,拉驴牵牛,或耸令老朽,卧食受业之家,虽经县署再四示禁,而积习相沿,未能尽绝,穷极无聊者,无论矣。即中等社会,亦有借找价二字,任意需索,往往酿成讼事,实为不良习惯。(《大全》四:21-22) 这则资料的调查者是全椒、来安两县知事,"并经全椒县知事引民国八年审理罗发源与董增寿为找价涉讼一案为据"(《调查录》:937-938)。其中仁井田陞所说的"官吏意识"(仁井田陞,1992)表露无遗。另外,关于典业的取赎时机,民间也有一定之规,大抵以不违农时为出发点。 表3.各地典业取赎时限  地点取赎时限出处奉天各县赎房最迟者不得逾旧历二月中旬,赎地最迟者不得逾旧历清明节《大全》四:19奉天铁岭县立春前,秋收后《大全》四:20奉天义县惊蛰以前,秋分以后《大全》四:20绥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必在收割以后,即阴历之三九两月《大全》四:5山西临汾县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大全》四:16山西沁源县立春后不赎地《大全》四:16山西屯留县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大全》四:16山西猗氏县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大全》四:16山西介休县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大全》四:17山西黎城县不得逾清明节《大全》四:17河南源县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大全》四:6陕西户县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大全》四:13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大全》四:14陕西乾县东北乡夏秋皆以播种为限《大全》四:14安徽来安县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大全》四:25安徽蒙城县清明以前《大全》四:25福建闽清县旧历十一月三十日《大全》三:14福建福州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大全》三:17福建平潭县旧历二月底为限《大全》三:18福建霞浦县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大全》三:19   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2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18)。等等。 5、转典在关于找价和回赎的习惯法中,出典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因为找价回赎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出典方手里。但是,在土地"活卖"或"出典"期间,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都可能是不确定的,双方也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件,而需要对已成立的契约关系进行变通。如果出典人要在典限到期之前取赎: 安徽夥县:夥县不动产之典质,典约内如记明回赎年限,债务人于期限到来前,商得债权人之同意赎回时,债权人所出中资、契税等费,应由债务者负担。若于限外取赎,债务人只须备还原价,不负担一切损失。(《大全》四:25)山西介休县:出典房地,未届回赎时期,原业主若欲赎回出卖,应按未满期典价,以二分计息,否则不许回赎。(《大全》四:16) 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经济状况同时恶化,原业主无力回赎,典主也无力给予找价,而双方或一方又遇到某种急需,需要第三人来承担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引起了"转典"或"转当"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提到的"转典",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未加区分。第一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再典于丙,此之谓转典(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5条);第二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后甲在某种条件将该业出典方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物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8条);第三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典权人之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权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917条)。图示如下:     甲    乙    丙          甲        乙            甲          乙                              丙                                  丙        a.转典              b.典物让与               c.典权让与                          图1.转典、典物让与、典权让与 例如: 江苏砀山县:凡转当不动产,亦分二种,(一)由业主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拟再复价,不得当主同意者,可由业主加价转当于他人。(二)由当主转当:(甲)原价转当,典期未满之前,当主可以将所当之不动产,原价转于他人,仍以原约所载为有效;(乙)滥价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无力回赎,当主如有急需,可滥价若干,转当于他人,即以原约交付新当主,但业主钱到即赎,新当主如不得收益,仍不得短偿之利也;(丙)长价转当,无论典期满否,当主均可以所当之地,加价转当于他人为业,[业]主回赎仍照原价交纳于原当主。[原当主]将自身所长之价,如数备齐,向新当主回赎。(《大全》三:30) 以上"业主转当"可视为典物让与,"当主转当"之"长价转当",似为转典,"滥价转当"似为典权让与,"原价转当"则两者都有可能。有的资料则相当清楚,例如强调"转典"不能越过转典主(即图1a中之乙)。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权,例可移转。如甲有业原典于乙,限期五年取赎,厥后无论满限与否,乙有移转于丙之权,但须约明原主取赎,不拘年限等语。取赎时由乙及丙,不得越序。(《大全》三:18)福建闽清漳平:闽清漳平习惯,典业多有限满尚未取赎者,典主不能向业主限期取赎,只得将该典业转典他人。至业主赎回之时,备足原价,邀同原典主向赎。(《大全》三:15) 有些地方,由于发明了活典正副契制,而使得"典权转让"无需原典主之参与而可以完成,并得以减少交易费用。 陕西风翔县:民间出典田地,由业主书立活典正契,载明年限,交典主收执,逾期典主无力回赎者,准典主书立活典副契转典,并于副契内批明随带正契一纸,嗣后业主备价取赎,即可与初典主说明,径向现典主撤销正副典契,将地直接赎回。(《大全》四:13) 典契制度的发达,亦使"转典"与"典权让与"的界限明确了: 河南巩县:凡甲产出当于乙,若乙复当于丙时,连同原当契一并交付,是谓转当。嗣后甲可向丙回赎,与乙无干,若未连同原当契交付,则谓清当,甲只得向乙回赎,乙向丙回赎。(《大全》四:7) 这里所谓"转当"即典权让与,"清当"即转典,区别则在于"乙"是否向"丙"交付原当契,可见当契完全有证明和表示产权的作用。另外一例是: 山西平遥、孝义等县:典主将受典产业,转典于人,只于原典契内,加批转典字样,交付转典主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反是若转典时另立新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后业主并不得直接向原转主告赎。(《大全》四:17) 这里是否"转典","原典权利存否以已未交付原典契为断"(《大全》四:17)也说明书契对于证明产权的作用。至于"典物让与",有的地方仍需三方共同参与: 福建霞浦县:至如向甲出典之业,而赎期未届,又卖断于乙,则须邀甲在见,立一汇赎字,交乙向甲汇赎(《大全》三:19)福建福州:例如甲有不动产,先典于乙,未经断卖旋欲将该不动产断卖于丙,此时甲对于乙因典限未满,或赎期已过,不能即时移转其所有物,可由甲立一卖断契(即呼断尾)先付于丙,向丙收足其断价,嗣后便可由丙向甲取赎前典产业。此种断尾契约,除由甲丙议定买卖外,间有邀乙列名在见者。(《大全》三:16) 倘若契约制度足够发达,可以副契等证明产权,则无需邀"乙"参加。 江苏金山县:金山县习惯,民间出典田亩,除由原业主出具典契,交由典主外,受典者更须依式书一活典副契,交与业主,以备将来回赎之地步。但日后业主无力回赎,又许另立绝让副契,连同典主当日交与之活典副契,一并得价,绝让与第三者。于是日后第三者,即得照原典契约,代业主之地位,经向受典者缴价,回赎原业。(《大全》三:22) 以上"典物让与",已然牵扯到不止一个交易关系,倘地已典出,那么买卖关系除受到亲邻先买权和上手业主权的限制外,则还要考虑典权人的利益。依次类推,在出典田地时,也得考虑与承租人的关系。民商事习惯调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活卖)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 奉天洮南一带及义县绥中等处:洮南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及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典附有期限与否,概不得制限所有者行使权利,但所有者于典卖时,各该租典户有优先权。(《大全》四:20)奉天锦县: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此锦属习惯语也。绎其语意,似仅指承租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当,受当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卖而言,然考其拘束一般人之效力,实不止此。如租他人之地耕作者,遇业主将该地出当或出卖时,受当者或受卖者倘欲自种,承租者即将地退出,受当者对于受买者亦然(租房亦同)。此间发现此种事实,大都如此结束,罕有坚持异议者。(《大全》四:20)归绥及萨拉齐等县:业主将已典之地复典于他人,典主可以阻止,若业主将已典之地出卖于他人,则典主仅能索偿典价,不能禁止出卖,惟典主有意购买时,可以有先买权。(《大全》四:5) 出租人出典土地于第三人,出典人出卖土地于第三人,都可能对租、典契约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为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除选择标的物外,还可能要选择交易对象,这正是土地的村级市场上交易人身性的体现。出租人和出典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不对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可能受损的对方当事人以优先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作法。除表1所列典权人的先买权外,其它典权人享有先买权的例证还有: 奉天怀德等县:怀德民间典当田宅,若地主有出兑田地之时,典当主有优先留兑之权。(《大全》四:20)江苏砀山县:凡典当不动产成交后,业主欲复绝卖,须商之于当主,如当主不愿价买,方准卖于他人。无论曾否满年,均得向买主备价回赎执业。(《大全》三:30) 但这时典主的先买权要与亲族、邻里、上业主排序(参见表1)。如有重复典押情事,先买权之行使,山东掖县的习惯是尽先不尽后: 山东掖县:甲将物先后出典于甲乙二人,其价目相同,至承买时应以甲为有先买之权利,谓之尽先不尽后。(《大全》四:18) 以上我们讨论了与土地活卖、出典有关的一系列习惯作法。民间交易制度之完备精细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里我只想指出民间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它特别善于在已有的流行的制度上创新或完善一个制度。它和法典化创新的区别在于,没有明确的、专业的"制度企业家",从而也使创新表现为一种散漫的、随机的经验方式,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吉尔茨,1994)。6、 过粮与产权重组拥有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并不见得永远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作为一项资产(assets),倘若加在它上面的负担(包括赋税和地租)太重,则其净值完全可能成为零或负值。明朝中后叶,有些小户人家就因为政府加在田土上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其产出,而只好带产投靠大户或索性弃产逃亡(田建周1957)。如果我们接受Coase的观点,将生产要素看作是"为某种(实体)行为的权利"(Coase,1960),事情就会变得容易理解一些:这种看法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土地的交易,看作是以土地为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交易。而"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当事人合议分割并另行组合的,落实到土地交易上,就是资产和税负互相剥离,单独交易,甚至把甲地上的税负转移到乙地上,以抬高甲地的价格[18]。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价卖无粮地亩"和"买卖粮差"的习惯: 陕西省蓝田县:例如甲有祖遗多数地亩,其地坡平不等,粮赋亦多寡不均,如平地每亩粮三升六合,山坡地粮有每亩一升五合者,有每亩一升者。其后甲将地陆续出卖,无论坡平,均令买主按照每亩粮三升六合过割,次第将粮过尽。结果上所余地亩,全无粮赋,嗣后甲再变卖地亩,竟无粮可过,遂高抬价值,或于卖契内注明按年补付甲粮钱若干。(《大全》四:12)江苏砀山县:砀邑自清乾隆年间,黄河决口,被灾之处,豁免钱粮,居全县四分之三。民国成立,渐次生科,而无粮者尚居三分之一。此项田地,一有买卖,卖主必从己身他处之粮差过于买主,若卖主无粮可过,亦必商之他姓有粮者转过于买主,或由买主商之卖主,竟不过粮,均须纳赀于卖主,得其允可,名曰买差卖差。此等习惯,熟田中无之。(《大全》三:34) 在这里,由于买卖方将国家税负作为土地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剖离和再组合,以至于事实上使对土地的课税又变为对人头的课税。 江西乐安县:出典之田,粮归原业主,抑归承典人完纳,以立约时批明为准。非典业之粮,尽归原业主也。惟有卖田不卖粮,典田不典粮之恶习,往往有盈阡累陌者,不税一钱,收无斗米者,年征旧税,此所以酿成疲玩之习也。(《大全》三:39) 然而政府关心的似乎只是税收的总额,而不是税制的合理,至于"皇粮国税"究竟由谁办纳,是否"产税脱节",并不在它的注意范围之内。有资料表明,正是政府的办事人员在过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推收手续设置了巨额交易费用,而使民间不得不隐匿买卖以规避推收,以至形成买卖田亩,纳税户头并不随之转移的现象,: 浙江缙云县:缙云积习,民间买卖田宅,每有业主易至数手而粮不过户者。审其原因,一切由前清推收粮吏,需索规费甚巨,故民间为规避其索费起见,遂各隐匿其买卖事实,另由原承粮户向现管业主赍钱纳粮,称曰税户,相沿既久,视为习惯,民国以来,亦未革除净尽。(《大全》二:26) 研究表明,直到1940年代前的华北农村,作为征税者的国家和作为纳税者的农户,并没有建立起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就征税而言,国家的触角并未直接进入村庄内部,而依然由半公半私的里胥书手代为办纳(杜赞奇,1994:205-218)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和摊款不仅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一部分(黄宗智,1986;杜赞奇,1994)。7、中人和中人费无论是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还是在明清以来各种土地交易契式中,从寻觅买主、撮合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典后复卖、找价取赎,我们都可以看到中人的活跃身影。这种现象甚至给人一个印象,即中国的土地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一个买--卖--中三方的契约。中人类型也所在多多,功能、责任也各不相同。 福建顺昌县:卖买房屋山田,凭中人居间议价,代笔人依议写契,在见人(多属买主亲族)看明画押。(《大全》二:31)江西乐安县:其中证有书在见人,有书在场人,有书说合人,大半系友、戚、族三种人为之,各人名下只有同押字样,从未分名签押,若因契据涉讼,中证不认在场,亦属无从证明。(《大全》三:37)福建浦城县:浦俗买卖产业有居间人,谓之言议与中见,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俗称花红)。如该买卖之标的物品有重买及虚伪情事,居间人应负责任(《大全》二:27)浙江嘉兴县: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嘉邑全境,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大全》四:27) 从以上几条材料可以看出,中人除了我们在觅买文书一节中提到的寻觅买主的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然而,上述职能并不见得由一个人自始自终全部承担: 直隶清苑县:卖地不以原典中人为限,田宅有先典后卖之习惯,纵使前后中人更易,亦不许卖主事后翻悔。(《大全》四:3) 而呈现一种反职业化的倾向,除前面材料中体现的说合、代笔、公证、担保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外,有时候为图取中资,甚至同一人在同一场合的职能也角色化、而不是职业化了: 江西赣南各县:惟作书件之代笔,每又为说合之中人,故有一人而具二名,如作书件之名为赵甲,而作中人之名则为赵乙。其所以具二名者,盖以中人之名义得中人费,以代笔之名义得代笔费也。(《大全》二:2-3) 杜赞奇根据1940年代的满铁调查资料研究了华北平原四个村庄(侯家营、沙井、寺北柴、吴店,均属河北省)的中人活动情况,得出了与本文作者类似的结论:"两个订立契约的生人都认得的一个第三人的出现,其本身便是促成交涉的一种方式,因为它给合同增添了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对于防止违反合同,亦是类似的考虑在起作用。"(Duara,1990),如果从"给合同增添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去考虑,上述中人及中人活动的反职业化就容易理解了。那就是:在一个村级土地市场上,与契约当事人有种种关系的人(当事人的友、戚、族以及杜赞奇注意到的村庄领袖和地方精英)都可以给契约加进一个人格化的因素而使之更为牢固,职业化固然有职业化的好处,但狭小的村级土地市场一般却并不需要这样一个职业化的中人。[19]杜赞奇的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两个职业化的或半职业化的收费型中人。但是,要接近这些人仍然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利用中人找中人"(using a middleman to secure a middleman)(Duara,1990),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情和面子等人格化因素在村级土地交易中的巨大作用。收费的中人一般被称为"牙行"或"经纪"。从民商事习惯调查看来,一般的费率在总价款的5%左右。 表4.中人费 地点事项占总契价的比例(%)买方出(%)卖方出(%)中人*得(%)代笔人得(%)出处直隶清苑县买卖地亩532--《大全》二:29绥远归绥县买卖动产不动产532--《大全》二:31-32安徽广德县卖买田房55032《大全》二:30安徽舒城县卖买田房75252《大全》二:30安徽天长县卖买田产532--《大全》二:30安徽当涂县不动产卖买532--《大全》二:30安徽五河县不动产买卖10100--《大全》二:30湖北五峰县买卖田地屋宇3-5----《大全》二:28湖北兴山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郧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汉阳买卖不动产532--《大全》二:28湖北竹溪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28湖北谷城县买卖房屋田地3----《大全》二:28湖北潜江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103624----《大全》二:28 湖北广济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8----3523《大全》二:28 湖北京山县买卖田地5----《大全》二:28湖北竹山县买卖田地5--32《大全》二:28湖北巴东县买卖田地64251《大全》二:28湖南长沙县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典当343202----《大全》二:27江西南昌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343400----《大全》二:27江西赣县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31福建闽清县典断房屋、田园、山场532--《大全》二:31福建顺昌县买卖房屋山田550--《大全》二:31陕西南郑县置买田宅5--32***《大全》二:30-31   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在上文"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中,我们已经初步运用了Coase把生产要素看作是人们为某种行为之"权利"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土地"之交易,实为"土地产权"之交易。从民间规避官方推收程序的过粮习惯中我们看到,土地交易的当事人甚至把国家的税粮负担也当作土地总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重新组合,而对自己的土地产权进行再定义。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产权"乃是复数用法,即所谓"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容易理解的是,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上的所有权利(rights),当然这一束权利中的不同权利亦可由不同的人拥有,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查士丁尼,1989),英美法上的财产信托(Fratcher, 出版年代不详),即属此类。不容易理解的是,一块土地上竟然同时存在两束权利,可以分别转让,不受另一方之干涉,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聚讼纷纭的"一田两主"习惯(参见陈秋坤,1988)。  表5.各地田骨田皮的不同名称 地点田骨的名称田皮的名称出处江苏省各县底田面田、肥灰田《大全》五:6江苏靖江县田底田面、工本田《大全》五:7江苏松江县田底田面《大全》五:7江苏常熟县田底田面、灰肥田《大全》五:8江苏无锡县田底、粮田田面、灰肥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安徽绩溪县大买小买、小顶(大全》四:42浙江宁海县下面田上面田《大全》五:28浙江桐庐县大卖小卖、客田《大全》四:26-27浙江吴兴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3浙江慈溪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绍兴县大买、田面小顶、田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诸暨县大卖、业田小卖、佃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上虞县-小卖、顶头《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黄岩县则田、下皮佃田、上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温岭县上皮下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金华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兰溪县民田、大田客田、小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武义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衢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江山县大根小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淳安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寿昌县民田客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庆元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8浙江鄞县大业小业《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义乌县客田租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平湖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6江西临川县大业小业《大全》四:5江西赣南各县田骨田皮《大全》四:29-30,31-32江西宁都县田骨田皮《大全》五:18江西乐安县田骨田皮《大全》三:39江西宁都、赣县、大庾田骨田皮《大全》二:3福建闽清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7福建建瓯县大苗小苗《大全》四:27福建连江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8福建南平县苗田税田《大全》四:28-29福建浦城县大苗小苗《大全》三:15福建古田县面田根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2福建松溪县粮、粮骨埂、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3    所谓一田两主,仁井田陞有云:"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则认为,一田两主中的田皮权主要从永佃权转化而来(杨国桢,1988:102),并同时辩明:"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两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杨国桢,1988:102)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田皮权与永佃权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欠租并不能成为田骨权人"夺佃"的理由,而对永佃权则是: 江苏省:相沿日久,佃户竟持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大全》四:29) 既然"业主亦无异议",则佃户不许业主自由夺佃,已不仅为佃户一方之权利要求(claim),而成为一种具有习惯上之合法性的权利(rights)。调查人员并且指出,"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大全》四:29)更证明了这一点。下文材料中如出现"有转让权的,业主不能随便夺佃退佃"的"永佃权"字样,一律视为田面权处理。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一田两主制下田皮权和田骨权的内容,即两个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各有不同。收益权方面,田皮权人向田骨权人交租,剩余为田皮权人的收益;田骨权人向国家纳粮,剩余为田骨权人的收益。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田,多分根面,该田如归一主所有,其契约或阄书上必载明根面全。如属两主所有,则面主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27)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所有权为纳赋收租;佃农所有者为田面,其所有权为耕作还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浙江诸暨县:农民有业田佃田之别,业田曰大卖,佃田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 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不得干涉。 福建南平县:南平习惯,同一土地上得有两个所有权,一曰苗田所有权,一曰税田所有权(顺昌建瓯等县称骨田皮田)。此两个所有权,可以单独卖买、让与、继承。(《大全》四:28-29)江苏省各县:苏省各邑,卖买田亩,有分面田底田者。面田为业主所有,底田为佃户所有,面田底田,业主佃户,可以各别出卖,或质押。(《大全》五:6)浙江桐庐县:桐庐买卖田产有大卖小卖名目。大卖为所有权移转,小卖为永佃权之移转。二者同兼卖,须于契内注明一并卖尽字样,买主方有自由召佃之权。其无此字样者,仅系大卖,原卖方仍保留永佃权,虽亦照普通形式,另立租票交与买主,得写明如租谷不清,任凭业主另召等字样。实在田主仅能按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元不等,并得自由出售,或充作担保。凡受买此权者,谓之小卖,小卖人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大全》四:26-27) 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 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等县:田地契据,通常书卖或永卖或绝卖字样,其有书退字或永退或杜退或交回工本等字样者,概属租田(亦曰管皮)......盖租田含有永佃性质,故不曰卖而曰退,然有一部所有权(即皮),故形式上为退,而实质上仍无异于卖。其有将皮退并于管骨者,谓之交回工本,或将骨卖并于管皮者,谓之华利,与普通粮田无异。若管皮者出退于他人,必于退字上载明纳某姓(即管骨人)租若干。(《大全》二:3) 值得注意的是,田皮权的买卖似仍局限于村级土地市场,受到亲族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绝卖、中人等习惯的制约。"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财产拥有单位;部分基于实际考虑,农家常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进出自己的地块。"(黄宗智,1992:110;参见何梦雷,1977,载萧铮[编],1977:33089-33094;杨国桢, 1988:345-354),相比之下,田骨权由于大部为不在村地主所有,其买卖便很少受到村庄的社会结构的制约而变得十分自由。黄宗智的口述历史资料表明:"20世纪的华阳桥(江苏松江县华阳桥乡--引者注)已形成了一个几乎是自由竞争的田底权市场。田底权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这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黄宗智,1992:110)这和费孝通三十年代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人类学调查时发现的几乎完全相同:"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象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费孝通,1986:131)然而,田骨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租权--毕竟是建立在"租户交租的能力"和"收租的可靠性"之上的。如果拥有田骨权的不在村地主无法得到地租,那么田骨权人就可能象一个得不到分红的股东一样,他的田骨权就是废纸一张。民商事习惯调查中便有这种可能性的反映: 江西赣南各县:田主只知向佃户征收原议额租,并不知其田之所在,而佃人因耕作既久,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最为弊薮,或于退约内少载骨租,得以倍加退价,或隐瞒田丘,冒作己田出卖,致使皮田已转乙耕,而骨租仍留甲纳。迨至抗欠数年,田亡而租亦无着。此赣南各县皮骨分管之通病也。(《大全》四:32) 江西宁都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宁都有鉴于此,故于前清雍正年间,禀请官厅禁止佃户私退,凡遇易主换佃之时,则由田主发给批字,交佃人为证,佃人亦立赁字,交田主为据。"(《大全》四:32)即由官方出面设定易主换佃的程序,以民间的有效力的契约文据("批字"、"赁字")为依托的,执行的结果据说是"流弊自较各县为少。"(《大全》四:32)在费孝通所调查的江苏省吴江县,有一种被称为收租局的专门机构代理众多田骨权人收租(费孝通,1986:132-133;一般地,参见Muramatsu,1970)。Lojewski研究了苏州地区收租局(租栈)的四个租簿(吴邑正租簿、长邑正租簿、吴邑副租簿、长邑副租簿),发现对于拥有大量田骨但其座落极其分散的田主来说,把租额的4%的交给租栈,由它们代理收租,是极有"经营效率"的(Lojewski,1980)。而且,租栈大多由有地位的绅士(gentry)经营,在代理向官府交纳槽粮方面,它也可以保护那些没有地位的田骨权人免受衙门官吏的盘剥。为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它也在要求官方降低税额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而它本身的存在也有利于减轻田主和佃户之间的紧张关系(Lojewski,1980)然而,很难相信事情总是这样美妙的。五十年代土地改革之后,就在苏南的无锡、苏州、常熟、吴江一带,揭露出很多使用暴力手法催租的骇人听闻的案件。(潘光旦、全慰天,1951;孙毓棠,1951;周其忠,1965)而且,我们也不能忽略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保证交租的可靠性、维系"一田两主"制方面的作用。当费孝通问到"你为什么要交租?"时,开弦弓村的老年人回答说:"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费孝通接着评论道:"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费孝通,1986:133)田皮的转让不限于卖(活卖或绝卖),田皮转租后"久佃成主"也是所在多有。如此一块田地上便可能存在三个人的三束权利,形成"一田三主"(仁井田陞,1992),田面主成为所谓"二地主",佃户除向田骨权人交"大租"外,还得向田皮权人交纳"小租"。 安徽绩溪县: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曰小顶,共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租谷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大全》四:42) "一田三主"习惯,似乎福建、台湾发生最多(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1988:113-122,291-304)。那里田骨、田皮又被称为"大租"、"小租"(因都成为收租权),并且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物权,分别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地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杨国桢,1988:345),典买程序与第三章所论相同(参见杨国桢,1988:345-354)。另外,一田两主习惯不仅见于田亩,亦发生于有竹木出产之山林,形成山皮山骨两束权利,与一田两主大同而小异: 江西乐安县:竹木山场,有山皮山骨之分。竹木所有权谓之山皮,土地所有权谓之山骨。山皮所有人对于山骨所有人,仅须永远按年交纳山租,并无年限限制。其山骨所有人,亦不能收回自种竹木。如果山皮所有人自愿让还,得将竹木削光还山免租。再,山皮山骨所有权均可独立典当或转让。(《大全》四:28) 然而,福建有些地方,山场除有竹木、垦种等经济收益外,往往还被视为起屋造坟的风水之地。我们看看福建闽清是如何在山皮权人和山骨权人之间界定"风水地"的产权的: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山,多分皮底,其底主甲如将该山付乙垦种,递年只收山租,立字交乙执凭,从此乙为皮主,得再转付与丙承佃,立约分抽其利益,不准甲出干涉。但该山内如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由甲收价立字,批卖于丁,或赠于戊,乙丙亦不得干涉。该吉地四至通常自所围之岭量起,前后左右各一丈二尺为准,惟四至内如有树木等物必须砍伐者,应由甲等酌向乙丙偿还损失。(《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山底在城内池张两姓最多,并无契证,只凭簿据管业,凡遇批卖吉地,有山皮者不敢抗拒。(《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者,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大全》四:28) 即风水地、吉地址由山骨权人所有,这反过来形成对山皮权人权利的限制;但是,山皮权人对于山皮上之附着物如树木之类的权利是极为清楚的,拥有"吉地"址批卖权的山骨权人如有侵犯,须按"责任规则"[20]予以赔偿。更有意思的是江南鱼米之乡,养鱼栽稻都需有水相随,但同一湖泊或水塘,灌溉取水权和取鱼权亦可分立,是为"水面权"和"水底权",或曰"一水两权"。 湖北广济县、谷城县:广济县习惯,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能取鱼。谷城县习惯,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大全》四:35)湖南常德县: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仅有该湖水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之权,谓之水底权。(《大全》四:35-36)湖北麻城县:麻城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大全》四:40) 灌溉权(水分)和养鱼权(鱼分)之间可以一起转移,也可以分别转移,然而鱼无水不能存活,故鱼分对水分有较多的依赖。 湖北竹溪县:竹溪县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权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课。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大全》四:40)江西赣南各县:塘有水分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当然有塘面,有塘面不必有塘底。盖塘水系随田转移,鱼分必契约载有放养字样,始有养鱼权。塘面但契内载有某塘灌荫,即属有分。塘底必契内载明某塘沙坞,或沙湖字样。塘底开井养泉,谓之沙坞,始能于塘面涸竭之时,更引塘底之水。(《大全》四:31)湖南临澧县:湘省民间卖田契约类皆载有塘堰几口字样。盖因水为田亩,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惟堰水可能蓄鱼,故遂有鱼分水分之别。临澧县习惯,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权利,已为该邑人民所公认。(《大全》二:18) 上例中"盖因水为田母,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一语甚为关键,它意味着灌溉权(水分)对于水田来说,可能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如果"水分"与"鱼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一旦养鱼和灌溉在用水问题上产生矛盾,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处理。权利的分化有时候达到惊人的程度,安徽贵池的取鱼权甚至按大水小水划分为两束,可归不同的人所有。 安徽贵池县:贵池渔业买卖,在同一湖河四至之内,有大水小水之分。其契内载明船网采取鱼息字样者,只能于大水时取鱼,水落则否。若载明萼氽花篮采取字样,则于小水时采取鱼鲜。(《大全》:42) 然而,水和鱼都是所谓"易逝的财产"(考特、尤伦,1994:170-184),"水分"与"鱼分"、"塘面"与"塘底"的权利划分,比起"田皮"、"田骨"和"山皮"、"山骨"的划分来,在技术上更难以界定,互相侵犯的可能性也大: 湖北汉阳县:汉阳习惯,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界限天然,无待划分。其所以有纠葛者,系因水涨湖满,有湖地权者欲藉其湖地以侵越湖水权(如捕鱼虾、刈水草之类),而有湖水权者,亦欲藉其湖水权以侵越湖地权(如采莲、挖藕之类)。彼此冲突,乃至发生争执。(《大全》四:40) 在开弦弓村,水有航行、灌溉和出产鱼虾、水藻三项功用,分别实行不同的规则。(费孝通, 1986:124-126)而且,湖中的捕鱼权、捞虾权和采水藻的权利是互相独立的,可以由不同的人或集团分别享有。1925年,开弦弓村需要钱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周村长就把村西湖中的捕鱼权租给了湖南来的人。签订契约之后,村长向村民宣布,今后村里人不得去湖中捕鱼。费孝通在村中调查的时候(1934年),发生了一起争端,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捞虾人押送到城里的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村长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费孝通, 1986:124)这里,我们看到了习惯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茨,1994)在不同文化区人们之间造成的误解,湖南来的人显然是把捕鱼权理解为捕鱼捞虾的权利了(如果不是故意这么理解的话),而在开弦弓村,捕鱼权得到了更严格的解释。最后,还是开弦弓村的"地方性知识"占了上风,这也许是因为它跟警察署在地域和文化上离得更近的缘故。关于地权、山权以及水权的分化和交易,我们就讨论到这儿。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南诸省和台湾一带,土地等的权利会被如此细分,仍然是不清楚的。陈秋坤指出,在台湾,"租佃内容随着土地品质的改变而变动。一般而论,在耕地尚未成熟前,地主采取分成租,与佃户分享自10%至20%不等的收益。等到三年至六年,田土生产稳定之后,再改为定额租--通常为水田每甲八石谷。其次,由于实际耕作的佃农享有'永佃权',他们可藉此经营权而发展出独立的'田面权',再由分租田面权而开展出'小租主'的权益。由于小租的收入恒在每甲水田三十至四十石之上,因而小租主在每甲水田的实际权利,远比'大租户'来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租佃关系是一种随地利而调节的交换契约行为。"(陈秋坤, 1988)也就是说,在微观上,随着生地逐渐垦为熟地,分配风险的考虑逐渐让位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因为比起分成租佃来,定额租佃的交易费用更少(张五常,1994),然而究竟选择分成还是定额租佃,合约执行的机制取决于村庄的"社会结构"(Otsuka and  Hayami,1988)。但是,就现有文献看来,在宏观的人口增长条件下,有期限的定额租佃如何转化为永佃,永佃又如何转化为"一田两主"和"一田三主",仍然缺乏最初步的研究。[21]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在一篇向Douglass North 致敬的文章中,Ramon Myers 写道:"农户之间的资源交换,特别是中国17世纪以后这种交换的巨大规模,首先应归因于如下两个因素:(a)习惯法,它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b)国家的行为,它既允许习惯法的运行,又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裁决交易纠纷。"(Myers,1982)他特别举台湾的大小租业和华北的典及灌溉公约为例。他认为,习惯法的传播,官方对习惯法的认可,使得私人契约和市场机制在减少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晚期中华帝国才得以维持稳定的人口增长并保证人均收入并没有太大的下降。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者也注意到这种民间契约、习惯和官方法律之间"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现象。英国皇家亚洲学会1889年报道说:"他们[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用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而把民法、商法或契约法的问题交给地方政府去处理。这些地方政府或者把诉讼人交给市镇公所仲裁,或者向市镇公所征询有关这一类断案的资料。这些断案必须根据买卖习惯,遵循有特殊规定的实际判例办理;换句话说,他们要向市镇公所征询处理这类争端的法律[惯例],以便运用那些断案来处理向他们呈诉的案件。"(李文治[编],1957:44-45)中国学者在最近也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并立状况(梁治平, 1996)。就我的研究所涉及的范围--村级市场上的土地交易--而言,前现代中国民间契约、习惯(小传统)与国家正式法(大传统)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与紧张,甚至并未发生很多日常接触,以致在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前,官方文献对民间小传统的记载都是语焉不详,学者建立在这些文献基础上的研究也难称完备(戴炎辉,1979;李志敏,1988)。正如外国观察者所评论的那样,中国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土地交易方面亦是如此。易言之,如果土地交易中的"乡规俗例"并未引起词讼频起或偷逃税收等情事,官员们宁可对之不闻不问。李文治则认为,清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这种措施(指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及中央政府立法禁止土地优先购买权--引者注),不管它代表着谁的意志,也不管这种规定的最终效果如何,它毕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在冲击旧的传统习惯,同时也在为土地买卖的自由开辟道路。"(李文治,1993:509-510)对于清中央及地方政府禁止"找价"、"回赎"的措施,他也作类似评价:"'加找'、'回赎'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习惯传统,阻碍土地商品化的发展。从这方面说,废除'加找'、'回赎'的政策措施是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是合乎历史客观发展规律的。"(李文治,1993:512)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的一个矛盾是,在这些所谓"封建习惯"的"束缚"下,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村级市场的买卖,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我的意见和李文治等相反,亲邻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等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着土地的快速流动而不是阻碍它,没有活卖制度,家庭之间人口分化和经济分化所要求的经济活动量的改变很难如此方便、细腻地得到满足,而亲邻先买也应从长期互惠交易的角度加以考虑。[22]这样看来,有关清朝官方禁止"乡规俗例"的动机,恐怕仍然是减少讼累或保全税收。我曾经指出,官方禁找价重点在限制找价次数,以避免因多次找价而引发治安案件和诉讼。这种"官吏意识",和资本主义萌芽不知有何干系。仁井田陞对《福建省例》等地方法例集的研究也表明了同样的状况。因赋由租办,一田两主、田皮买卖容易形成皮主欠租,从而导致政府税粮无着,故"确保赋役的征收,便成为政府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直接的考虑只停留在如何有利赋役的征收,并没有想到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效力、确立所谓的近代所有权等等。"(仁井田陞,1992)而政府取消田皮、禁止田皮买卖、否认一田两主的命令,"最终也只是停留在三令五申、一再树碑而已,其实际效力照例是相当微弱的。"(仁井田陞,1992)在包括确立近代所有权在内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开始之后,民间习惯和官方正式法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微妙的变化。这里我们讨论其中三种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情况。第一种,官方正式法继承了从前限制、废除民间习惯的态度,只不过原因有所不同。比如关于亲邻先买权,北京大理院判例有云: 卖产先尽亲房之习惯既属限制所有权之所用,则于经济上流通及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即难认为有法之效力。(四年上字第282号)(郭卫[编],1931b)。 1929年《民法典》通过之后的判例亦持此说: 现行法上并无认不动产之近邻有先买权之规定,即使有此习惯,亦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191号)(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与前清之否认先买权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正如例子说明的那样,亲邻先买权松动的同时,伴随的却不一定是经济流通和地方发达,而可能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的村社的解析。第二种,官方正式法把民间习惯纳入到它的体系中,但却犯了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错误。如一田两主,西方物权法体系中并无这个"怪物",田皮权被轻易地指认为"永佃权"。 来问所称田面权,既系由佃户承垦生田而来,其承佃纳租及得将权利让与他人各情形,与民法第八四二条所定永佃权之性质相当,自可依声请以永佃权登记,至保有田底权之地主,本为土地所有人,当然以所有权登记。(院字第1703号,民国二十六年[1937]七月三十一日)来文所称之田面权如系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自应认为永佃权,而为该项权利之登记,田面权人得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将田面权出租之习惯,虽与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亦仅不得依以排除同意之适用,其田面权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权之性质,倘来文所谓辗转租让实系永佃权之辗转让与,则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条之所许,尤无问题。(院字第3743号,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二十二日)。(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然而问题是田面权之出租与永佃权之让与仅有表面上的相似性,田皮权比永佃权包含更多的权利:一是独立的转让权,二是不得以欠租为由夺佃。将田皮权硬指为永佃权无疑削弱了田皮权人的利益。比如1929年《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把田皮权等同于永佃权在实际中给田骨权人撤佃和限制田皮转让提供了借口。1930年11月30日《江苏无锡国民导报》报道,本来江苏无锡之田面权可以自由顶替,而近来各仓厅为便利起租起见,禁止田皮权人出卖"灰肥田"。律师蔡毓钟于1930年底代表杨保滋堂仓厅警告佃户,有"......各佃农(指永佃农)非经本仓厅同意,不得以灰肥租擅卖他人。......违则撤佃,取消其佃权"等语(《中国经济年鉴》(1934(G)80)),造成了田皮权人的很大损失。另,该《民法典》第846条规定欠租达二年之总额以及第847条规定撤佃为单独行为等,"亦为促使永佃消灭之有利契机"(《南京中央日报》1933年3月14日,《中国经济年鉴》(1934(G)81))。对民间习惯的无视与无知,终于走到了法律保护佃权的立法原意的反面。第三种,民间习惯被国家正式法"双重制度化"。[23]"典"就属于这种情况。原来,大清民律草案中只有不动产质,而无典之规定,考其原委,"清末有日人冈田朝太郎博士主讲京师法律学院,松冈义正博士起草民律,冈田氏言中国典当,大体同于日本不动产质。松冈氏于其所起草之民律草案物权编中,亦仅规定质权而未规定典权。"(黄右昌,1947:83)后黄右昌在主持起草第二次民律草案时,力主加入典权,列为物权编第八章,此亦为1929年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典权"之嚆矢。中国的立法者和法学家,如蒋云峰所说,"颇为这一传统制度的保留和成文化感到兴奋"(蒋云峰, 1996)。[24]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重述(restate)时,对素材的选择和对本机构品位的照顾却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专业人员用自己的行话和术语来重述民间习惯,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专业化和理性化的要求。我们在谈到"转典"时曾经感受到,民法典对"转典"、"典物让与"和"典权让与"的区分,在技术上的确比民间习惯高明。这一点在典业取赎时间上也可体现出来。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各地典业(尤其是耕作地)取赎时限,大都有地方特色,与各地物侯相适应(见表3)。而对其"重述"的结果则是《民法典》第925条:"出典人之回赎,如典物为耕作地者,应于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为之。"这种"重述"的概括与抽象符合专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员的脾胃,但却可能忽略这样的微型文化:陕西乾县阳洪店村,典业于"获麦时特许回赎",起源据说是"先年有富翁某,为怜贫起见,特许业主于获麦时回赎。"(《大全》四:14)。如果说"重述"时因为法律专业缘故而使一些民间的丰富实践被遗漏还情有可原的话,大规模的忽视却是不可原谅的。但不幸的是,"新传统"在对"旧传统"进行再制度化时,"旧传统"中的官方"大传统"得以一脉相承,民间的"小传统"一如既往遭到忽略。黄右昌教授在论述"典权"时的参考资料如下:"子清乾隆年间例案,关于典期及典产之灭失毁损责任问题。丑大清律例之田宅门(即民法未制定前户役、田宅、婚姻、钱债有效部分之现行律)......寅户部则例(置产投税、旗民交产)。卯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黄右昌,1947:80)而没有一字提到民间丰富的习惯资源!仿佛从前清到民国的一次次习惯调查都白做了一样!这样一来,1929年《民法典》物权编出现如下条文就不足为奇了: 第912条: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第913条: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第923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4条: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6条: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前项找贴,以一次为限。 以上条文,除立法理由上所体现的"现代性"外(如"社会上个人经济之发展"--912条;"使权利状态,得以从速确定"--923、924条),其余并不能使自己同前清的官方条例区别开来。实际情况是,在"现代"的立法理由下,继承的却是早先与民间习惯和实践长期格格不入、以至于其实并没有发挥什么效用的官方法。而限制找贴次数的立法理由,则更和前清的官府一致:"然习惯上往往有迭次请求找贴发生纠纷者,亦不可不示限制,故规定找贴一次为限,所以杜无益之争论也。"小传统下之争议被视作无益,而不是像耶林那样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责任。(耶林,1994)这种立法理由,不过是一种仅得皮象、失却精神的现代性的反映。我们看到,法制近代化开始之后,新传统的引入,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但却没有彻底改变原有大小传统之间的博奕关系,新传统又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大传统;如果它满足于保持它高高在上的地位,不与民间发生关系还罢了,但这种又新又大的传统,引入的初衷中就含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在民间,它不是遭到了像无锡律师蔡毓钟那样的利用,就是又一次被规避,被弃置不用,或受到否定的评价。[25]法制近代化的成功,并不仅限于现代性的引入(虽然它是重要的),而要看现代性引入后如何改善官/民或国家/社会或精英/大众之间的关系(强世功, 1996)。立法者、法学家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对土地产权和交易的法制化努力,一再让位于政治政策和社会革命,似乎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六、结论林毅夫曾在一篇论文(Lin,1995)中认为,中国农村1980年代后的改革,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自然试验",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市场"如何从无到有产生的好机会。他运用经验数据证明了,农户占有土地的增加对土地市场供给有正效应,而对土地租赁的需求有负效应。但其数据(文中表5)又显示,土地租出或租入的比例极为有限。事实上,正如我在导论中已经提到的那样,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土地的潜在需求,和人少地多农户对土地的潜在供给,并没有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满足,而是采取了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调整土地"的办法。这固然与当代农村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有关,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土改前的村庄土地交易却表明,即使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不存在或减弱了,一个发达的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仍不会一蹴而就,而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1986年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种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佃权,三十年的承包期反映了政府希望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资、反对掠夺性经营。应该说,这确定了一种非常强大的使用权。但是,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却是不确定的。众所周知,除了国家税收外,目前中国农民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统称为"农民负担"),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数量、征收时间和征收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一旦加在土地上的负担超过土地的经营收入(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的带来负的收入流的土地。明代末期出现的"弃产逃亡"便有可能再次出现--不过这次他们是流往城市,形成规模巨大的民工潮[26]。另外,在长达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农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变化以及土地本身的变化,以及农业技术、耕作方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劳动的边际产出和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各家各户间的不平衡,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进流出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经济学已经证明,只有在每一单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和每一劳动力的边际产出都相等时,资源配置才达到最优。但政府显然是不主张土地的过多流动的,更不要说私下的流动了。为此,《土地管理法》承认了"调地"的合法性,并对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土地经营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我想,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防止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破坏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连续,但这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却很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德姆赛茨,1992)。对"调地"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各地的"调地"实践千差万别,而这和中国农村近五十年来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关(周飞舟,1996)。不管是"土地调整"还是"土地交易",它们所与之互动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以及业已成熟的经验,都应该着重加以研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加以考虑。本文所讨论的历史和历史上的土地交易习惯并不值得复原。但是,对基层实践和农民需求的无知和无视,只顾贯彻政府意志,将使任何一部旨在解决问题的法律变成一部制造麻烦的法律。民国年间民法典的命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Alc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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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赵晓力,1996)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感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年9月29日为本文举办的研讨会(参见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感谢梁治平、郑戈、张乃根、邓正来、强世功、朱苏力、彭冰、金勇军、陈旭刚、杨柳、蒋云峰等师友对本文的讨论,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对本文的修改至关重要。但文中的一切错误仍应由作者承担。** 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100081),E-mail:zhaoxl@ihw.com.cn.版权声明:您可以自由转贴本文,但不得向接收者收费。否则您将丧失这一权利。转贴时请保持原文的完整性。本声明也是文章的一部分。[1] 对公社制的描述,参见张乐天,1998。[2] 1986年颁布,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公社时期"大队"和"小队"的延续。[3]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据1987年农民改革意向问卷调查数据,按人口承包土地的占71.5%,按劳动力承包土地的占5.2%,按人、劳比例承包的占21.5%,投标承包和其它占1.8%。另外,有80%左右的农民认为,增加人口或劳力要求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或劳力别人要求减少他的承包地,都属"应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2:328-329)。[5] "使用权的市场,前几年并不如预期的那样发育起来。课题中提供的数字,转包的土地只有1%多一点"(国务院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1993:2)。土地转让的村级制度与规则,见何道峰1993;湖南省怀化地区山地使用权转让的个案研究,见刘守英,1993;贵州湄潭土地试验区的个案研究,见周其仁,1994b;早期的观察,见周其仁,1994a。[6] 关于江苏常熟市、北京顺义县和陕西武功县调整承包田的情况,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1992:74-77,86-89,102-106。"调地"的过程,参见周飞舟,1996。[7] 杨小凯等,1994的经济计量研究认为:"如果中国政府1987年使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则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会在1988年至少增加30%。"[8] 实际上出现的可能是这六种方式的结合。1934-35年,在当时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全国16个省的土地状况进行了调查,取得了被认为是"30年代最好的数据"(费正清[编],1993:92)。调查统计表明,只有一种身份(地主、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全部1745,344个农户的67%,兼有两种以上身份(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占25%(费正清[编],1993:98,表17)。[9] 另外,还可以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身份的变动来估计地权变动的情形。参见许涤新、吴承明,1993:291-293。[10] 40年代陕北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第二个引起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形式是因为人口增加等原因所引起的农户析产分居,一块土地分为几份,由原来一个较大的农业经营单位变成更小的几个农业单位。这种变动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变得更分散"(柴树藩等,1979:73-74)。[11] 1934-35年全国16省土地状况调查表明,在1295,001个农户中,平均每户占有的土地为15.17亩,低于平均数15亩的户数占72.8%,而他们占有的土地只占总亩数的28.3%。相反,户均50亩以上的户数只有4.8%,他们占有的总亩数却达到33.9%(费正清[编],1993:91,表15)。[12] 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地主马维新在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买、典个案,参见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24-88。 [13]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14]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7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15]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16] 田坎系数指一块田地中田坎所占的面积比例。在南方的水田中田坎对蓄水和划界是必不可少的,旱地一般以犁沟或地头的石块、树木划界,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17] 关于恰亚洛夫理论对中国小农社会的适用性,参见黄宗智,1986:11-12;1992:5-10。但是,中国缺乏恰亚洛夫用以证明其理论的长达30年的,由职业统计学家给出的统计材料,这一点对在中国证实该理论产生了不少困难。柳柯(柳柯,1990)根据1964-66年间"四清"运动中调查得来的口述家史资料报道了北京郊区八角村1949年前50年的经济变迁,可以参看。另外,关于P/E值的变化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或恶化,我的家乡陕西千阳流传过这样的谚语:"穷生五子而富,富生五子而穷"(1995年春节调查)。[18]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19]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 不包括代笔人等之狭义中人。** 乡间有此习惯,城内及附郭村壤则无。*** 若契由卖主自书,则此二分即归卖主。[20] 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参见Calabresi and Melamed 1972。[21]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中国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22]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土地在村级市场上的快速流转等同于商品化或"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已经看到,村级土地市场上的土地流转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家庭人口分化引起的,是一个人口现象,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无关。参见恰亚洛夫,1996;黄宗智,1986,1992。[23] Bohannan,在区别习惯(custom)与法律(law)时曾说:"习惯的基础是互惠(reciprocity),而法律则建立在双重制度化(double institutionalization)上。"所谓双重制度化,是指"社会的某些制度的某些习惯,被以这样一种方式重述,以使它们能被一个特地为此目的而设立(或至少被利用)的一个机构所'适用'。"(Bohannan,1965)。[24] 这可以从吴经熊给几位中国法学家所译民法物权编英文本所写的序言中看出来,几位译者的"附言"(Note),也竭力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 et.al. trans.,1930),得意之情溢于言表。[25] 比如:"典地最长期限问题:民间习惯,典当地永远是可以抽赎的,所谓'典地千年活,卖地笔下亡'。警备区(包括绥德、米脂、清涧、吴堡、葭县--引者注)参照国民政府民法九一二、九二四条典期不得超过三十年的规定,规定典地超过六十年即为死契,地归典权人所有。民间习惯与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常常发生纠纷,例如葭县倍甘联高生元于道光年即典土地五垧于苗晋乘,但地仍归高生元租种,每年每垧交租一斗六升,在绥德县政府明令后,苗晋乘将地收归己有并且出卖,高生元不满,后因买地优先权问题涉讼,经高等法院判决,苗晋乘取得此地的所有权。"(柴树藩等, 1979:94-95)该调查于1942年进行。调查者对此案的评论是:"典地最长期限应从民间习惯,不作限制,因为多年典地的出典者多为贫户,即作限制对于原土地所有主典出后又赎回自种者亦应特作规定,允许赎回",他们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以为然。(柴树藩等,1979:99)[26] 当然,民工潮的形成还有城市的比较收益比农村高的缘故。
  4. 吉登斯:“欧洲模式”如何改革?
    政治 2010/12/28 | 阅读: 1545
    “欧洲模式”如何改革?安东尼·吉登斯《欧洲模式:全球欧洲,社会欧洲》,(英)吉登斯等著,沈晓雷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本文选自该书引言,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有诸多原因可以解释为何“欧洲社会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其中一些原因基本与外部压力 无关。比如,它们可能源于人们预期寿命提高,给养老金和社会关怀带来的影响,抑或妇女在生活方面的选择权利扩大后,不同家庭当中一人或两人赚钱养家,造成 这些家庭在财富上的显著差异。这些原本是欧洲社会模式所取得的成就,如今却带来了新的问题。  其他改革压力来自全民性制度,尤其是教育和医疗保健制度没有真正实现其所承诺的机会均等与公平,欧洲社会模式的捍卫者总是很难接受这一现实。  然而,根本的挑战还是来自经济方面:由人口问题、出生率下降和全球化挑战而引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政策圈内,这些已经或多或少被人们看做是推动改革的缘由。但在如何改革这一问题上,却存在很大分歧。欧洲社会模式的平等主义和社会保护作用,通常被 批评者视为效率低下。在改革的呼声中,也终于有机会将其削弱,但改革是否就意味着摒弃上述平等主义和社会保护作用?抑或我们有可能通过改革,修改现有政策 并制定新政策,从而以适合当今世界的方式来实现福利国家的价值观——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结构性不平等为目标?  欧洲在“二战”以后绝大多数时间里(除了撒切尔时代的英国),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在人们眼里一直是携手并进。但欧洲经济状况的恶化导致这一曾经确定无疑的事情遭到质疑。  问题并不仅仅在于,面临经济增长低下和出现人口劣势的情况,现有社会模式是否能够继续支撑下去,更在于,不同的社会模式在自身运转过程中,是否会在对 市场弹性加以限制的同时,阻碍了经济增长与高就业率出现的可能。我们必须应对如下悖论:捍卫现存社会模式可能在某些关键领域不利于社会公正;而从表面上看 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提出挑战的改革,实际上却可能更有效地促进符合社会公正的长远利益。  随着全球化和亚洲经济革命所带来的挑战日渐凸显,这一难题变得越发迫在眉睫。对于许多欧洲国家而言,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是守势、担忧,甚或多疑。但这种 反应过于激烈。从某些方面来说,人们可以将当前的全球化进程,视为“二战”后欧洲以共同市场为开端的市场开放进程的最新发展,是欧洲实现单一市场和欧盟扩 大的必由之路,能够通过促进创新、提高生产率和生活水平而给欧洲带来巨大的收益。  全球化还意味着西方社会所面临的经济挑战大幅增加。它使流动资本得以充分挖掘快速增长的劳动力储备潜力,这些劳动力储备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城市化劳动力的重要组成,能够首次有效地满足全球产业的需求,并在下一代有能力进入最高技能劳动力的行列。  全球化不可能给欧洲社会所有部门都带来实惠。对于那些最容易遭遇成本效益竞争的部门更是如此。实际上,不断对我们产生影响的全球化力量将会加剧不平等,蚕食低技术工人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机会。这些影响目前已现端倪。  或许欧洲各国人民比他们的领导人更加本能地把握了这一事实,这也是改革在政治上遭遇重重阻力的原因。我们往往认为全球化在迫使人们适应更加严酷和竞争更加激烈的世界,而不是用最新的工具来武装人们去应对这个世界。  事实上,欧洲要想具有竞争力,并不需要采纳新自由主义的正统观念,但是并没有人否认,自由市场和自由化是整体改革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欧洲共同目标 应该是建立发展型和授权型福利国家,解决因全球化而加剧的不平等问题,并将人民用知识经济武装起来。因为,传统福利国家将纠正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损害作为其 重要措施,现在应该对这种将重点放在善后照顾的做法进行修正。积极的福利国家应该针对妇女、年轻家庭和儿童来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提高他们未来的机遇,而不 是仅仅去补偿他们在过去遭受的损失。■
  5. 王绍光:美中央情报局及其文化冷战
    政治 书评 2010/12/29 | 阅读: 3398
    “九一一”事件与珍珠港事件一样都是没有预警的突然袭击。两个事件凸现出情报工作的重要性。珍珠港事件前,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情报收集系统。罗斯福总统曾抱怨送到他办公桌上的情报漫无头绪,不知所云。珍珠港事件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成立“战略服务处(the 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或简称OSS)”,负责整合美国的情报收集工作。1947年7月,OSS变成了CIA(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即大名鼎鼎的“中央情报局”。  中央情报局赞助了大量政论性刊物和文化刊物。这些刊物包括著名的《撞击》,《评论》,《新领袖》,《党人评论》,《肯友评论》,《哈德逊评论》,《塞万尼评论》,《诗歌》,《思想史杂志》,《转型》,《审查》,《代达罗斯》。直接注入经费是一种资助方式,另外中央情报局还让“文化自由大会”免费为各国知识精英订阅这些刊物,间接资助它们。  既然叫“情报局”,其基本职能就应该是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各方情报。但中央情报局在这方面的表现似乎差强人意。远的不说,它事先对洛克比空难、1993年的纽约世贸大厦爆炸案、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爆炸案、美军舰在亚丁港的爆炸案就毫不知情。这次“九一一”事件更被一些美国人称之为“情报工作的重大失误”。为什么中央情报局会表现得如此糟糕呢?英国刊物《国务新人》(New Statesman)的年轻女编辑桑德丝(Frances Stonor Saunders)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也许它在忙些别的事。  那么中央情报局到底在忙些什么呢?众所周知,它曾经多次帮助推翻民选政府、扶持军人政权:希腊的新法西斯(1949年)、伊朗的极右王朝(1953年)、危地马拉的杀人政府(1954年)、黎巴嫩的长枪党(1959年)、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军人政权(1965年)、智利的皮诺切特军人政权(1971年)、南非的种族隔离政权(最近有材料揭露,正是中央情报局将曼德拉交给南非警察当局拘禁)……身后都有中央情报局的影子。就连现在让美国人恨得牙痒痒的本•拉登也是中央情报局一手拉扯大的。如果要将中央情报局在这方面的“战绩”一一列举,清单会很长。它的确够忙的。  除此之外,中央情报局还在忙另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桑德丝对此也许比谁都清楚,因为她经过数年研究刚刚出版了一本长达五百页的新书《文化冷战:中央情报局与文学艺术》(以下简称《文化冷战》)。任何人看完此书大概都会得出一个结论:中央情报局实际上就是美国的隐性“宣传部”。对此结论,冷战设计者之一乔治•坎南(George Kennan)并不讳言,不过他情愿用个好听一点的词“文化部”。他说:“美国没有个文化部,中央情报局有责任来填补这个空缺。”美国表面上反对搞宣传,实际上搞起宣传来比谁都更重视、更在行、更不择手段。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1950年7月10日的指示对“宣传”做出了如下定义:“有组织地运用新闻、辩解和呼吁等方式散布信息或某种教义,以影响特定人群的思想和行为。”对外,宣传是心理战的一部分,而心理战的定义是“一 个国家有计划地运用宣传和其他非战斗活动传播思想和信息,以影响其他国家人民的观点、态度、情绪和行为,使之有利于本国目标的实现”。简而言之,宣传和心理战的目的是为了争夺人的心与脑,其重要性“与空军一样不可或缺”。  美国搞宣传的最大特点是“看不见”。精通此道的心理战专家克罗斯曼(Richard Crossman)说得很清楚,“上乘的宣传看起来要好像从未进行过一样”。最好的宣传应该能“让被宣传的对象沿着你所希望的方向行进,而他们却认为是自己在选择方向”。只要能做到这一点,乔治•坎南认为“必要的谎言(necessary lie)”和欺骗都是允许的。   《文化冷战》讲的是在1947至1967年间的故事,其场景设在美国和欧洲,主角是一个叫做“文化自由大会(the Congress for Cultural Freedom)”的组织。“文化自由大会”成立于1950年,在其鼎盛时期,它在35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文化自由美国委员会”),雇有几十位全职工作人员,拥有自己的新闻社,出版20多种显赫刊物,经常举办艺术展览,组织高规格的国际会议,并为音乐家、艺术家颁奖。表面看来,“文化自由大会”是一个争取文化自由的组织;实际上它不过是个没有什么自由的傀儡;其幕后操纵者正是中央情报局。通过梳理美国政府的解密文件、私人档案材料和对当事人的采访记录,桑德丝以缜密的方式证明了这一点。  不过,此书真正引人入胜的地方并不在于证明中央情报局的幕后角色,而在于它揭示了美式宣传机器特有的运作方式。  中央情报局宣传的目的有二:一方面是反共,一方面是树立美国的正面形象。前一个目的比较好理解,毕竟当时是冷战时期。为什么树立美国正面形象也那么重要呢?原来,当时在欧洲人心目中,美国只是一个经济上的暴发户,完全没有文化底蕴。另外,美国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也在欧洲引起普遍反感。为了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光有钱、有坚船利炮是不够的,还得树立文明、正义的形象。在世界范围内宣扬美国价值观和美国生活方式因此变成美国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外国培养出一批以美国是非为是非的知识精英,再通过他们去影响本国的公共舆论和政策制定。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宣传重点是放在所谓“自由派”知识分子身上的。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中央情报局在世界其他地方一定也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右翼人士身上。其实不然,中央情报局很会审时度势。在战后欧洲,它真正下功夫的对象是有幻灭感、挫折感的非共左翼知识分子,尤其是那些一度加入共产主义运动的人,如法国作家马尔罗(André Malraux),法国社会理论家阿隆(Raymond Aron),匈牙利裔英籍作家库斯特勒(Arthur Koestler),意大利作家斯隆(Ignazio Silone),英国诗人、批评家史班德(Stephen Spender),美国哲学家胡克(Sidney Hook),美国作家麦克唐纳(Dwight Macdonald),美国政论家克里斯托(Irving Kristol)等。中央情报局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由于在“二战”期间与纳粹合流,欧洲的右派们在战后声名狼藉,与他们合作搞宣传效果只会适得其反。与共产主义抗衡,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让那些从共产主义阵营脱队出来的知名人士现身说法。用与中央情报局过从密切的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Arthur Schlesinger Jr.)的话来说,这些人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佳屏障”。在国外,中央情报局主要依靠当地的知识精英,这样做有利于掩盖美国的黑手,制造出一切源于本地的假象。  中央情报局的宣传手法十分灵活。这里仅举几个例子。《动物农庄》是反共电影的代表作,而这部片子实际上是由中央情报局导演和资助的。1950年,乔治•奥威尔死后不久,中央情报局就派人到英国与其遗孀商谈将《动物农庄》改编为电影的问题。获得电影权后,中央情报局找到愿意为它当幌子的制片人,并通过间接方式把钱打入制片人的账户,于是才有了这部在当时最具规模的动画片(共动用80位卡通画家,设置750个场景,绘制30万幅彩图)。中央情报局不仅出钱,也直接干预剧本改编。据美国心理战争署(The Psychological Strategy Board)1952年1月23日的备忘录说,原作的结尾传达不出明确反共的信息。为了激起观众强烈的反共情绪,电影对结局做了重大改编,代表腐败资本主义的农场主不见了,只留下面目可憎的代表共产主义的“猪”。  同样的事发生在对奥威尔另一部小说《一九八四)的改编上。原著本来表达的是对一切专制政府的厌恶,既包括左翼专制,也包括右翼专制。但这并不是中央情报局所需要的。中央情报局要的仅是对共产主义的丑化。尽管奥威尔曾明确表示不允许对《一九八四》做任何改动,由美国政府出资制作的电影《一九八四》还是对原著动了不少手脚,尤其是结尾部分,完全违背了作者的原意。电影《动物农庄》和《一九八四》于1956年同时上市,为了扩大影响,中央情报局的外围组织安排在主要报刊上发表评论和社论,并分发了大量电影票的折扣券。  中央情报局最具创意的宣传运作恐怕是对抽象表现主义(abstract expressionism)的推销。也许有人会问,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的抽象艺术怎么可以用来做反共武器呢?我们千万不可小瞧中央情报局的想像力。正是因为抽象艺术没有实际意义,它恰好可以用来对抗共产主义。一位中央情报局的工作人员事后解释道:“这是一种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毫无关系的艺术形式……莫斯科当时对任何背离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作品都大加鞭笞,因此我们认为他们反对的东西一定值得我们的大力支持。”当然,由中央情报局出面推销抽象艺术不太合适,但愿意为中央情报局效力的博物馆很多。美国的博物馆和艺术收藏馆大多是私人性质的,其中收藏当代艺术和先锋艺术最负盛名的当属设在纽约的“现代艺术博物馆(the Museum Of Modern Art)”,它因此变成了中央情报局的首选。中央情报局选用“现代艺术博物馆”还有一个不能公开说明的理由:该馆负责人中有不少与中央情报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准备周全,“抽象表现主义展”十分轰动,并在艺术界形成了一个强劲的新流派。事后,有些中央情报局的工作人员不无得意地说,“中央情报局是50年代美国最好的艺术评论家”;“我们是抽象表现主义运动的真正缔造者”。  由于经费充足,中央情报局搞起宣传来几乎无孔不入。用它自己的话来说,“所有的知识领域,我们都有兴趣,从人类学到艺术创作,从社会学到科学方法论,无一例外”。为了渗透这些领域,中央情报局很善于借用在这些领域通行的一些运作方式,包括举办讲座和研讨会,创办学术刊物,开设图书馆,资助学者互访,捐助讲座教授位置等。  大运作全力以赴,小把戏也是中央情报局的擅长。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种族隔离政策依然十分严重,遭到了社会主义阵营和西方进步力量的强烈批评。为了洗刷美国的劣迹,中央情报局特意安排了一些黑人艺术家赴欧洲巡回表演。更令人叫绝的是,它买通好莱坞的一些导演,在电影中将黑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刻意拔高,试图给观众造成美国黑人很幸福的假象。  在中央情报局资助的刊物上,并不是完全舆论一律。对美国不关痛痒的小骂、小调侃时不时会出现一些,这样才能显现出其“超然”的立场。但把关人绝对不允许违背美国外交政策的批评曝光。例如麦克唐纳1958年为中央情报局资助的《撞击》(Encounter)杂志写了一篇题为《美国,美国》的文章,其中批评了美国的庸俗的大众文化、粗鄙的物质享受主义。这样的文章显然与美国宣扬的所谓“美国价值观”相抵触。尽管麦克唐纳与中央情报局的外围组织过从密切,他的文章还是遭到了封杀。  中央情报局设立的幌子基金会很多,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法弗德基金会”;中国学者熟悉的“亚洲基金会”当时也属于这一类。但在冷战期间真正帮了中央情报局大忙的是诸如“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这样的大牌基金会。中央情报局往往将经费拨到这些基金会的账上,然后这些基金会再以自己的名义把钱“捐助”给中央情报局指定的对象。  上面提到中央情报局搞宣传的经费充裕,那么到底充裕到什么程度呢?一位它的工作人员是这样形容的,“我们根本就花不完,要多少有多少,而且没有人来查账,真是不可思议”。可以这么说,中央情报局最厉害的武器就是它取之不尽的银行存款。  当然,中央情报局不会傻到公开拿钱出来赞助其重点宣传对象,一切资金运作都是秘密的。它有时会找一些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请他们将钱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中央情报局的赞助对象,或中央情报局设立的幌子基金会。这些机构和个人在中央情报局的术语中叫做“安静的管道(quiet channels)”。中央情报局设立的幌子基金会很多,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法弗德基金会(Farfield Foundation)”;中国学者熟悉的“亚洲基金会(Asia Foundation)”当时也属于这一类。  但幌子基金会也有缺点,它们很难做得太大,否则会太引人注目。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民间大基金会洗钱。基金会不像公司必须对股东定期交代账目,隐蔽性较高。愿意为中央情报局效劳的民间基金会还真不少,有些甚至找上门去为中央情报局服务。“凯普伦基金会(Kaplan Foundation)”便是一个例子。但在冷战期间真正帮了中央情报局大忙的是诸如“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oundation)”,“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这样的大牌基金会。中央情报局往往将经费拨到这些基金会的账上,然后这些基金会再以自己的名义把钱“捐助”给中央情报局指定的对象。据透露,在1963至1966年间,美国向164家基金会共拨发700笔10000美金以上的款项(当时这是很大的数目),其中至少有108笔完全或部分来自中央情报局。在这些基金会所有对国际活动的赞助中,有将近一半来自中央情报局。  除了设立“文化自由美国委员会”和“文化自由大会”在30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外,中央情报局赞助了大量政论性刊物和文化刊物。这些刊物包括著名的《撞击》,《评论》(Commentary),《新领袖》(New leader),《党人评论》(Partisan Review),《肯友评论》(Kenyou Review),《哈德逊评论》(Hudson Review),《塞万尼评论》(Sewanee Review),《诗歌》(Poetry),《思想史杂志》(Th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转型》(Transition),《审查》(Censorship),《代达罗斯》(Daedalus,是美国科学与艺术院的机关刊物)。直接注入经费是一种资助方式,另外中央情报局还让“文化自由大会”免费为各国知识精英订阅这些刊物,间接资助它们。  资助书籍出版是中央情报局的另一项大运作,因为在它看来,“书籍是最重要的战略性宣传工具”。据不完全统计,中央情报局在50、60年代至少参与了一千本书的出版。如吉拉斯的《新阶级》和巴斯特纳克的《日瓦戈医生》都是中央情报局的推销重点。不光出书,中央情报局还请人在各类刊物上撰写书评,推销其出版物。  资助书籍出版是中央情报局的另一项大运作,因为在它看来,“书籍是最重要的战略性宣传工具”。据不完全统计,中央情报局在50、60年代至少参与了1000本书的出版。如吉拉斯的《新阶级》和巴斯特纳克的《日瓦戈医生》都是中央情报局的推销重点(“significant books”)。其他的书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涉及中国的至少有现任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麦克法(Roderick MacFarquhar)编辑的《百花齐放》(The Hundred Flowers)。不光出书,中央情报局还请人在各类刊物上撰写书评,推销其出版物。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秘密进行的,外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黑幕。  《文化冷战》列举了长长一串接受过中央情报局资助的人的名单,读起来有点像20世纪西方文化名人录,仅中国读者熟悉的人就包括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理论家马尔罗,克里斯托,罗素,柏林,阿伦特,屈林夫妇,席尔斯;社会学家贝尔;诗人艾略特,奥登,洛威尔;小说家库斯特勒,奥威尔,玛丽•麦卡锡;画家罗思柯,波洛克等。  一般的书索引部分是最没意思的。《文化冷战》则不同,其索引部分最让人开眼:它列举了长长一串接受过中央情报局资助的人的名单,读起来有点像20世纪西方文化名人录,仅中国读者熟悉的人就包括历史学家小施莱辛格;理论家马尔罗(Andre Malraux),克里斯托(Irving kristol),罗素(Bertrand Russell),柏林(Isiah Berlin),阿伦特(Hannah Arendt),屈林夫妇(Lionel Trilling和Diana Trilling),席尔斯(Edward Shils);社会学家贝尔(Daniel Bell);诗人艾略特(T.S.Eliot),奥登(W.H.Auden),洛威尔(Robert Lowell);小说家库斯特勒(Arthur koestler),奥威尔(George Orwell),玛丽•麦卡锡(Mary McCarthy);画家罗思柯(Mark Rothko),波洛克(Jackson Pollock)等。  在这些人中,有些的确不知道自己被中央情报局利用,当有人送来头等舱机票,被邀请去度假胜地开会,他们乐得去享受一下。有的则清清楚楚地知道资金来源,如小施莱辛格,柏林,阿隆,阿尔罗,席尔斯,贝尔,胡克,屈林夫妇。还有些人声称自己不知道,但知情人认为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形象假装不知道而已。  这里值得一提的有两位小说家。一位是《正午的黑暗》的作者库斯特勒。这位匈牙利裔英籍作家年轻时曾参加共产党,为共产国际的宣传部门工作。后来他变成了激烈的反共分子。1948年,他到美国转了一大圈,在那里与中央情报局挂上了钩,正是听了他的建议后,中央情报局把宣传的重点放到了“非共左翼知识分子”身上。他对英国政府的谍报部门IRD(The Information Research Department)提出了同样的建议。他得到的回报是,《正午的黑暗》出版后,IRD秘密买下五万本送人,使他大捞了一笔稿酬。  另一位是《动物农庄》和《一九八四》的作者奥威尔。在小说中,他表现出对监视一切行为的“大兄弟”和告密者的强烈憎恨,但他自己却两方面的癖好都有。奥威尔有个习惯,走到哪儿都随身带着一个蓝皮四开笔记本,记录可疑的人和事。到1949年,笔记本中已包括了125个人的材料。奥威尔怀疑这些人有的显现了“同性恋倾向”,有的“好像是黑种”,有的大概是“英国犹太人”。如果仅仅是自己记着玩玩也就罢了,而奥威尔却在冷战高潮的1949年主动跑到英国谍报部门IRD举报了35个“共党同路人”,使这些人的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打击。奥威尔曾在《动物农庄》的序言中堂而皇之地引用伏尔泰的话说,“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会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但他临死前的作为却好像是说,“我不赞成你的观点,所以我有权向有关当局检举你”。不过言行不一的“ 自由主义者”又岂止奥威尔一人。  《文化冷战》虽然长达500多页,但内容引人入胜,拿起来就希望一口气读完。如果说它有什么缺点的话,大概可以指出两点。一是它只涵盖了1947至1967年,这也许是由于有关以后年代的文件美国政府还没有解密的缘故,而不是因为中央情报局洗手不干了。最近美国《混合语》(Lingua Franca)杂志揭露,中央情报局在1996年后加紧了对学术界的渗透。以笔者熟悉的政治学界为例,就有不少人为中央情报局工作,如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院长Joseph S.Nye,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美国政治学会会长Robert Jervis,以及我在耶鲁大学政治系的同事Bradford Westefield。他们本人也不否认。《文化冷战》的另一个缺点是它没有涉及中央情报局在亚洲的宣传活动。中央情报局岂有放过亚洲(特别是中国)知识界的道理。也许桑德丝本人对亚洲知识界的背景不了解,所以没有能力涉及。但愿有一天有人能弥补这个缺憾。  不过《文化冷战》的最大贡献是它用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央情报局的手伸得很长,几乎无所不在。又是颠覆,又是宣传,也许还有其他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中央情报局实在是太忙了,因此在本职的情报工作方面出些纰漏几乎是难以避免的。只是这次世贸双塔叫人撞没了,五角大楼被撞成了四角大楼,麻烦惹得实在太大了。以后中央情报局会吸取教训变得安分守己一点吗?等着瞧吧!  2001年9月29日于香港吐露湾作者 王绍光 1990年获康乃尔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1990-2000年任教于美国耶鲁大学政治系。现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江讲座教授,英文学术刊物《The China Review》主编。
  6. 贺雪峰:土地不能私有化
    经济 2010/12/29 | 阅读: 1646
    《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处何去》结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 )
  7. Michael Wood: 评《社交网络》
    影视 2010/12/30 | 阅读: 1176
    David Fincher’s The Social Network, which tells the story of Facebook, is fast and intelligent and mean, a sort of screwball comedy without the laughs. It’s written by Aaron Sorkin, whose credits include The West Wing and A Few Good Men, and based on a novelised history by Ben Mezrich, The Accidental Billionaires. As long as it stays with the details of its tale – the faces, the clothes, the dialogue, the rooms, the parties, the sleek restaurants – the movie seems both restrained and sure-footed, willing to leave the thinking and the conclusions to us. But its larger plot movements are strangely dedicated to an insistence on two intriguing but evasive fables. One says that genius needs humiliation to get it going: so much so that the humiliation may be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genius, a nicely faux-democratic message. The other says you can only make real money, money beyond dreams as distinct from just a lot of ordinary money, if you don’t care about wealth at all. Genius doesn’t calculate, even when it’s a computational genius.The film’s best line appears in a long, intense, information-crowded conversation before the credits. Jesse Eisenberg as Mark Zuckerberg, a student at Harvard, is sitting in a bar with a girl from the far less classy Boston University and boasting about his implausible chances of getting into one of Harvard’s fancy and exclusive social clubs. Once he’s in, he says, he’ll be able to introduce her to a better class of people than the ones she knows. For some reason the girl, Erica Albright, played by Rooney Mara, doesn’t take kindly to this suggestion, and the mood goes from lousy to worse. Finally she gets up and leaves, telling him that he will go through life believing that people don’t like him because he’s a nerd. This won’t be true. They won’t like him because he’s an asshole.Zuckerberg trots back to his dorm room and proves by inventing Facebook that Erica is absolutely right. No, that’s not quite the film’s line of argument, but it is largely what it shows us and a late attempt at a revision of Erica’s line lends it a weird retrospective authority. Just before the movie ends, a woman lawyer who has been present at the depositions regarding various suits against Zuckerberg and what he stole from or owed to whom, looks at our lonely hero, forlorn and with only his computer to befriend him, and says: ‘You know, you’re not really an asshole, you’re just trying so hard to be one.’ Then comes a truly mawkish moment. Zuckerberg hesitates, then types onto his Facebook page a version of the request that millions are now making and receiving every day: will Erica be his friend? No answer, film ends. Just as we’re wondering whether this little scene wouldn’t have been too soppy for David Selznick let alone David Fincher, a text crawls up the screen telling us how much Zuckerberg settled for: $65 million in one case, an ‘undisclosed amount’ in another. Facebook, the text informs us, is worth 26 billion. This is just a grand old American story after all. Nice guys finish last and assholes finish rich. If you’re feeling sentimental, you can ask the key, corny question. Yes, but are they happy?Of course a lot happens between Erica’s insult and this ending, and what humanises Zuckerberg in the movie is the possibility that he’s so angry not because Erica has upped and left him, but because she had the last word and she’s smarter than he is. He can’t have this. When he gets back to his room, he drops a few sexist and ethnic slurs about Erica onto his blog for all who care to see, toys with inventing a web-game where people – I mean male students – are invited to compare pictures of girls with pictures of animals, and then settles for devising another game called Facemash. This involves hacking into the records of the university’s residence halls, collecting photographs of all the female students, and putting them up on the screen in pairs. The game is really subtle. The guys just say which of the two girls is ‘hotter’, and chortle away. The game is so successful that before the night is over Harvard’s computer system has crashed and Zuckerberg is famous.Enter the Winklevoss brothers. These are two athletes, rowers, members of an elite that will never admit Zuckerberg even into its environs, who are looking for a programmer for an idea they have: a computer-based social network trading on the snob value of Harvard’s name, an extended electronic version, in other words, of the system Zuckerberg was describing to Erica. They contact Zuckerberg, who says he’ll work with them but does nothing but stall them for a month or two. Meanwhile he invents his own social network, and calls it The Facebook – later he drops the ‘the’. He and his friends, notably Eduardo Saverin, played by Andrew Garfield, who puts a little money into the venture, start to include other universities in the system, including places on the West Coast, and well before the end of the movie, the network has gone international. The Winklevoss brothers learn about it just after they have narrowly lost a race at Henley. Close but no cigar; just the news that the locals too have Facebook.Did Zuckerberg steal the Winklevosses’ idea? They think so, and the $65 million they received in the settlement suggests there was something ($65 million, to be precise) in the thought. Zuckerberg’s position is that he so transformed a lame, provincial project that he can’t possibly be taken as having nicked it: this would be like saying Shakespeare stole Macbeth from Holinshed, or Newton stole gravity from the apple. The case of Saverin is rather different. At the centre of the movie, with flashbacks radiating out from it, is the room where the depositions are being heard in the two cases. Saverin lent Facebook more and more money, and was CFO of the company. However, once Zuckerberg had met the charismatic Sean Parker (played by Justin Timberlake), and moved to California, Saverin was edged out, and the film pictures him as the model of East Coast caution trumped by West Coast cool. Parker is the real-life inventor of Napster, a music-piracy system whose failure did more damage to the recording industry than even its success could have done, and what Zuckerberg likes about him is not just his savoir-faire, the sort of fast style that makes the poshest Harvard club look like a garden party, but his sense of risk and the future. Saverin too is suing Zuckerberg, ostensibly for cheating him out of the continuing profits but in movie terms for betraying the only friend he has.The acting in the movie is quite wonderful, very disciplined and focused. Timberlake as Parker is charming, funny, reckless, even dangerous, but also nervous, an ex-nerd who hasn’t entirely forgotten his past. The film’s second-best moment, after Erica’s early line, comes when Parker announces at a party, as everything is being filmed, that soon all our lives will instantly be on the internet. Two minutes later the police burst into the apartment and take him off for snorting cocaine. Did somebody set him up? Saverin out of envy and revenge? Zuckerberg because he thought Parker was putting the company at risk?Garfield is good as Saverin: sympathetic, decent, but limited, and easily made to feel inferior, a nice guy who won’t finish last but won’t be near the front either. The triumph of the movie is Jesse Eisenberg as Zuckerberg. He manages that stolid, stubborn, stupid look that clever people often have, and when his expression changes, which is not often, we may think he is getting angry. But then Eisenberg’s closed manner robs us of any confidence that we can read any of his expressions. This is the whole trick of the performance. We can’t gauge the expression, yet our curiosity forces us to do something with a face that is held so long and so often in front of our eyes. So we keep guessing. Was that almost a smile, and if so, what did it mean? Contempt? Some milder form of amusement at the idiocy of others? Some of our guesses are irresistible, and might even be right. Zuckerberg’s social awkwardness, presumably real enough at one stage, has become a style, a mask, an aggressive pose. His confidence in his own intelligence, and his conviction that he owes nothing to anyone, least of all any sort of obligation to be nice to them, come across very clearly whatever expression is on his face, and his only weakness, it seems, is a defensive impatience: he just can’t afford to think anyone else has a mind that matters. He is a monster of sorts, and like all monsters, a mirror of something that humans want or need or fear. Certainly it’s as a monster that he is compelling, and that’s why the attempt to reduce him to a little boy lost, just a nerd after all, is so craven, a shameless reaching out for the Oscar-worthy stereotype.
  8. Timothy Garton Ash: US embassy cables: A banquet of secrets
    政治 2011/01/02 | 阅读: 1045
    It is very disturbing to find telegrams signed off by Hillary Clinton which seem to suggest that regular American diplomats are being asked to do stuff you would normally expect of low-level spooks – such as grubbing around for top UN officials' credit card and biometric details.
  9. 李半聪:佩里·安德森的价值坚持
    书评 2011/01/03 | 阅读: 1493
    陈平原评价章太炎为“有思想的学问家”,一语中的。学者学术根基扎实,又能对社会有所担当,实在寥寥。当今,其实也可以发现许多学者当得起这个称号,比如乔姆斯基,再比如佩里·安德森。安德森以历史学家名世,为西方近代绝对主义政体研究头号权威。但是他更为人所熟悉的是知名的西方左翼杂志《新左翼评论》的主编,知名的左翼思想的捍卫者。中国已经翻译引进了很多安德森的著作,奠定其一流历史学家地位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均已翻译成中文。在中文学术界,特别是世界史和社会史研究界有巨大的影响。作为思想领袖安德森的著作也被引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交锋地带》之后,社科文献出版社新近又出版了《思想的谱系》。对保守主义的批评虽然同为“系谱”,但是《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和《思想的谱系》是两类著作。前者是历史学问之作,后者则是思想论辩之作。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前者的意义要远远高于后者。《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对中国人认识西方近代转型、民族国家的兴起,有极大的开拓性意义。对于深陷现代化困境的中国而言,是能提供具体的知识解惑的。后者则是作者参与西方当代思想论辩的论集,因为时空不同,所针对的问题对于中国的读者而言是带有隔阂的。其论辩的对手,欧克肖特、芒特、阿什对于中国而言都是相对陌生的人物,更不要说布伦纳、博比奥这样的学者了。而作为思想史研究,本书又不那么专业。故而,这本《交锋地带》的姊妹篇会和《交锋地带》一样,大约能给专业思想史学者提供一些思想火花,但达不到《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的影响力。不过,缺陷并不能掩饰安德森思想论辩的意义。比之于《交锋地带》主要与专业的社会史学者论辩,在《思想的谱系》一书中,更能发现安德森的立场与观点。安德森从不讳言其左翼身份。《思想的谱系》所要捍卫的,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左翼的进步观念:平等、民主、人权,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信念。他首先将论辩矛头指向“顽固右翼”:欧克肖特、施密特、施特劳斯和哈耶克。虽然这四位思想家并不一致,但是安德森清楚地梳理了他们的统一特征:反现代。无论是欧克肖特的英国式保守主义,还是施特劳斯的古典保守主义,以及哈耶克所谓的反理性构建,施密特的决断政治。安德森都毫不客气地斥其为“巫术”,通过各种形而上学的话语,欺瞒蒙蔽大众,用所谓的传统和德行否定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最基本的现代理念。同样安德森也毫不客气地批判政治学家芒特和历史学家阿什这样的当代思想家,却是另有一番原因。作为英国保守党重要智囊的芒特,犹如18世纪的威灵顿公爵,一心想要保护一个“堪为完美”的政体,而对其问题视而不见。而研究苏东问题的阿什,则像威灵顿的对手拿破仑,一心想把西方的政治体制完全推广到全世界,缔造一个民主资本主义的世界。这两种趋向,对于左翼的安德森来讲,都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可以发现他并没有把矛头指向以赛亚·伯林、雷蒙·阿隆等更有影响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而专挑这些以保守主义面目出现或者以反思启蒙面目出现的右翼思想家,以及那些抱残守缺和胆大妄为的学者为论辩对手。这充分显示了安德森作为一个左翼的思想领袖,对于现代价值的坚守以及关怀。对同一阵营的批评与右翼论战是一回事,对自己同一阵营的批判又是另一回事。安德森毫不客气地将罗尔斯以及一直以马克思主义自居的哈贝马斯归到中间骑墙派,长期被认为偏左的,倡导调合冲突的思想家博比奥也被安德森划在骑墙派的范畴。安德森的态度始终如一,这些政治哲学家并没有尽全力捍卫启蒙运动以来的进步观念,在现实中有着调和妥协的倾向,特别是向他所批判的哈耶克、施特劳斯等人所勾画的方向妥协。对资本主义本身的不平等性,对市民社会和民主的排他性,对资本主义历史性认识不够,这些都是安德森所不满的。理论体系的欠缺不是安德森批判的最核心内容,他要探讨的是这几位政治哲学家为什么会走向支持帝国主义扩张——赞成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其理论体系的缺陷,自然会导致学者的选择,但在历史学家安德森看来,这里更重要的是当代政治哲学家更多的问题背景是二战,以至于他们无法论述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历史性的匮乏,大约只能让历史的进程来处理了。作为英国左翼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要人物,安德森和E·P·汤普森以及布伦纳、霍布斯鲍姆等人都有多年的友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批判的笔不会指向自己的朋友。安德森对于左翼阵营的批判更多的是恨铁不成钢。他对躲在书斋里的自我安慰和积极参与政党政治都没有好评。学术的进步和胜利不能代表现实政治观念的胜利以及社会进步。安德森含蓄地批评了好友汤普森沉迷书斋,但却在文章的结尾提到晚年的汤普森对欧克肖特的警惕。毫无疑问安德森是好辩的,但是他更在乎的不是个人论辩的胜负,而是价值理念的捍卫。安德森遗憾地指出拉美文学巨匠马尔克斯的自传未能清楚地写明哥伦比亚内战的过程,太过于讲个人的故事了;而霍布斯鲍姆的回忆录则避开反思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斯大林主义。安德森毫不客气地称略萨是政治动物,而马尔克斯并没有认真对待印第安文化。而对于霍布斯鲍姆积极参与英国工党政治,安德森则是另一种不满,因为不是霍布斯鲍姆改造了工党,而是工党改造了他,纵然工党重新执政,但是英国左翼社会主义理念已经丧失了。这便是佩里·安德森在《思想的谱系》中所大致勾画的现代思潮的画面,但是我却觉得更多的是这位杰出的历史学、左翼进步思潮的领袖个人肖像。对不平等、对霸权的不妥协,对于自由、民主、进步观念的捍卫。不管我们赞同他的批判与否,但是无可质疑的是当代的世界是需要这样的左派的。
  10. 汪晖:“代表性的断裂”:反思未来民主的进程
    政治 2011/01/03 | 阅读: 3203
    (此文根据作者访谈写成,此为上篇,下篇待发)过去三十年,围绕民主问题的辩论和分歧从未停止。“历史终结论”将民主作为最后一种政治形式,普遍历史到来的标志。这一有关民主的叙述是通过将“人民民主”置于“政治专制”范畴才得以完成的。然而,接着社会主义体系的瓦解而来的,是反恐战争、宗教冲突、生态破坏、高风险社会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全球资本主义体制的深刻矛盾。这些矛盾也引发了“社会民主”的危机。西方民主的空洞化、新兴民主的内在矛盾,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主困境,与上述危机密切相关,成为讨论当代民主问题不能忽略的课题。为什么二十世纪形成的两种社会体制先后陷入了危机?
  11. 罗永生:作为政治寓言的「无间道系列」
    影视 2011/01/03 | 阅读: 2271
    《无间道》(Infernal Affairs)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的香港取得空前的成功,不但有人视之为走向没落低迷的香港电影新希望所在,甚至罕有地受到特区首长公开赞誉。然而,具讽剌意义的是,《无间道》却可能是香港电影历史上最强烈的政治寓言。
  12. 沈灏:追寻繁荣复兴,建设公共社会
    政治 2011/01/03 | 阅读: 1656
    上一个十年,“中国崛起”被视为最重要的关键词;下一个十年,“中国如何影响世界”将成为最核心的问句。
  13. 胡鞍钢:两组路线之争:科学发展PK加快发展
    经济 2011/01/03 | 阅读: 1460
    "十二五"时期要不要科学发展?如何从加快发展转向科学发展?如何避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目标落空?如何正确引导地方,从"GDP挂帅"的新教条主义中解放出来?关键还是要解决中央与地方发展思路和路线的"南辕北辙"这一核心问题,又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既要保护地方"好的积极性",但绝不鼓励和迁就地方"盲目的积极性",把地方的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促进地方政府从生产总值增长竞赛转向公共服务竞赛。什么是地方政府的最大政绩?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国家发展规划,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GDP不再是政府的最大政绩,而是市场主体的最大政绩,这包括投资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消费者,还包括外资企业等,他们才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当然也是创造GDP的主体。政府不是创造GDP的主体,而是宏观经济稳定的提供者,他们的政绩反映在宏观经济是否稳定上,这可以用经济波动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失业率、国际收支、财政收支等宏观经济指标来衡量和客观评价。即使上述政府政绩,也不是地方政府的政绩,而是中央政府的政绩,因为只有中央政府负责宏观经济调控并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即宏观经济稳定,就是通常人们所言的"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和领导的结果"。作为各级地方政府是这一决策的执行者,千万不能把这个宏观经济稳定的政绩算在自己的"头上",更不要把市场主体创造的GDP及增长率算在自己的"头上",作为自己的"政绩",否则就有"贪天下之功"之嫌,算错了账。这就是为什么不能用生产总值来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理由。通常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精神即追求利润最大化称为"动物精神",指私人投资的冲动靠自然本能的驱动。实际上,长时期以来,许多地方变成追求GDP的"动物精神",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拼命"大干快上"。作为企业家、投资者,追求增长和投资利润的"动物精神"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地方官员一味地追求增长和投资政绩,就可能出现在市场经济领域的严重"越位",与民(指市场主体)争利,却在公共服务领域严重"缺位",(公共)服务不到位。中国基本国情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各地发展条件差异甚大,我称之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因此用GDP增长率或人均GDP水平来评价不同地方政府的政绩和排序,既不公平也不科学。在中国,不仅需要有市场主体之间的激烈竞争,还需要有在中央政府指导下的地方竞赛,但是要根本改变竞赛的指标和指挥棒。取消GDP考核指标,不是以GDP论英雄,而是以科学发展观论英雄,这就需要把GDP竞赛转变成公共服务竞赛,改善民生竞赛,节能减排竞赛,社会管理竞赛,这样做既公平也合理,既不越位又不缺位。警惕新的"GDP升级大战"目前各地方党委"十二五"规划《建议》已经陆续出台。从目前已经公开的23个省(市区)党委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来看,只有3个省(市区)调门和中央一致,是弱化经济增长指标;有10个省(市区)继续锁定在快速增长的目标上,仍追求10%以上的高增长;还有10个省(市区),还是要大干快上,追求12%以上的增长率,其中有7个省(市区)提出了翻一番的目标(即增长率要达到14%)。(见表)估计全国已经有25个地区在10%以上,我曾问一个省:"10%以上是多少?"回答是在13.5%左右。有的地级市和县还提出五年"GDP翻一番半"的目标(即增长率要达到20%)。可以说,大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目标上,仍然锁定在"加快发展"的轨道上,我们称之为"路径依赖",并"自我锁定"。这是典型的"打左灯,往右跑",还是"快字当头",还是"大干快上"。如果不及时遏制这一倾向,"十二五"经济增长的层层放大效应只会比"十一五"有过而无不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也可能落空。应取消GDP考核指标从世界大国看,各国都不统计地区生产总值,更谈不上比较或考核地区生产总值,这容易产生重复计算,并不科学,也不真实。因为中国太大,目前统计省级生产总值还说得过去,没有必要统计省以下地区生产总值。从今后看,还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取消对省级GDP的统计,只有全国的GDP,不能搞出两个不同的GDP数据。对地方政府,取消了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目标之后,他们的政绩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地方政府最大的政绩就是改善民生,提供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公共产品,加强社会管理,进行市场监督,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实行绿色发展,强化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从不同的政府层次看,越是较低一级的政府,越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越是要淡化经济职能。这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与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充分反映科学发展观的考核体系,使广大地方从GDP中解放出来,从加快发展真正转向科学发展。这才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最大的政治经济亮点、最大的创新之处。从GDP增长率指标来看,要给地方政府泼凉水,不要口头科学发展,实际非科学发展。对地方政府来说,特别是省以下,实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指标更为重要。在这里,我们建议用居民总收入代替纯收入或者可支配收入。总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农业直接补助等,也包括财产性收入、租房子、租赁土地。因此采用总收入口径更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中央提出实现两个同步增长,即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从全国总的来看,2006年到2009年期间,几乎所有地区名义GDP增长率大大超过城乡居民名义人均收入增长率,越是名义GDP增长率高的地区,两者的差距就大。以增长率最高的内蒙古为例,2006年到2009年期间,名义GDP平均增长率为25.67%,但是城乡名义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分别为14.76%和13.37%。经济高增长不一定给居民收入带来相应的增长。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增长,就非常有意义,不是不要增长,只是不要衡量GDP增长而是要衡量居民收入。只有当城乡居民人均总收入水平能够达到7%,那么这就是老百姓所需要的经济增长。这样的话就可以向全国人民承诺,今后未来十年实现每个国民总收入倍增的目标。  胡鞍钢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14. 罗永生:(晚)殖民城市政治想像
    社会 2011/01/04 | 阅读: 2274
    香港的本土政治想像,和城市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洽好是对城市的当代变化趋向,当代城市文化的可能性及其局限等问题上,香港人在八九十年代肯定自身身分的过程中,反而失去敏锐的观察力和建立起批判的视角。特别是当过去二十年中国和全球变化的意涵,正好在於新一波的地域权力分布格局的重组,慢慢瓦解掉香港原来的殖民城市所赖以存在的整体政经文化构成,但香港意识当中,却仍自恋於简单的「城市香港——乡土内地」的二分。
  15. 许宝强:告别犬儒的文化政治-从中学通识的设计和教学看教改的局限和希望
    社会 2011/01/04 | 阅读: 2100
    在通识教育科引发的讨论中,不同的政治立场或互相批判,或吊诡地相互支持,构成了极为复杂的论述,也印证了教育改革其实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目标和理念统一的、可依单一计划安排的过程,而是各种相关的持分者在执行时结合多元纷杂的目标 /理念和细节的运作程序所衍生的具体效果(effect),或Foucault和Bennett所指的去中心(decentred)的权力操作和管治。
  16. 李野航:马克思主义与摩西主义
    政治 宗教 2011/09/11 | 阅读: 2178
    悲剧并没有因为一种深邃的思想对它 的洞见而停止脚步。"迦南"遥遥无期,而异化却在变本加厉。
  17. 金郡眉:北京历史上的城市排水和洪水治理
    历史 2011/08/30 | 阅读: 1500
    2011年6月23日午后,京城突降暴雨,市内多处积水,交通大面积瘫痪,甚至有两名男子在石景山区苹果园落入污水井中被雨水冲走罹难,二日后方才寻得遗体。其实北京市内的内涝并非现代所独有,只不过现代媒体发达,信息影像传播迅速,使人感觉更为直观而已。从历史上观察,北京的内涝乃至于北京所遭受的洪水灾害都是有史以来最为轻微的。主要原因就是建国以后,通过兴修一系列水利工程才基本根治了洪水,这是北京建城建都以来的第一次。洪水是决定城市安危的根本性矛盾,而市内的积水内涝则根本不是能和洪水相提并论的灾害,至多只是洪水所带来的危害之一。 北京历史上的市内积水 要说北京的水,先说北京的土。古之幽燕本来就是苦寒之地,根本无法和江南相比。地近塞外西北风一起便是满城飞沙了。王闿运《圆明园词》云: "九衢尘起暗连天,辰极星移北斗边。沟洫填淤成斥卤,宫廷映带觅泉源。" 其下自注曰: "自安史以来,燕地利久废,民教不修,本非宅京之所。" 此一句便写出北京作为封建帝国京师,水利不堪,水害为祸的尴尬。其实从金代开始,北方的森林因为气候变化和人口增加的原因减少很多,所以风沙就越发严重了。以至于在明朝时候就有人发明了用细纱做成的防风眼罩--名为"鬼眼睛"--就像二十多年前春天北京街头裹纱巾的骑车人一样。 这些土并不安分,有风则扬,遇水为泥。所以早年的北京有"无风三尺土,有雨墨盒子"的俗语。大约成书于嘉庆时的《燕京杂记》记载: "阴雨则污泥满道,臭气蒸天,如游没底之堑,如行积秽之沟......" 这里说的只是一般的街道,下雨就会布满泥泞,除此之外北京还有很多终年的大水坑,比如现在的二龙路,原来就是二龙坑,是元朝金水河故道的一部分。清朝时金水河故道被称为南北沟沿,明朝时被称为大明濠,都是用来做大型排水沟用的。更有名的是建国初期就被搬上舞台的龙须沟,其实它旁边的金鱼池虽为古都名胜其实也盛名难副。 清朝时国家司法机关都在二龙坑附近,一下雨便要遭灾。曼殊震钧所著《天咫偶闻》就写到: "刑部地最洼下,长夏淫霖,大门以内,水入车箱,各司皆以木床为甬路,而后可入。大理寺、都察院亦然,相传谓之'水淹三法司'。" 《郎潜纪闻》则说: "刑部白云亭最低,夏秋雨后,辄排几案做桥,亭中水深至一二尺。阮吾山司寇有诗云,十八曹司水际浮,今尚然也。"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在地雨后尚且如此不堪,举轻以明重,则可以想象当时城内其他低洼地带雨后会是什么样子。 当然这只是雨季的常态,光绪十六年(1890年)则发生了一次百年一遇的大水,当时永定河决口,洪水向东南而下,对北京威胁极大。前三门以北的内城因为平时疏于疏浚下水道导致街道积水墙倒屋塌。各城门不得已关城门挡住外来的大水,大雨过后想要开城门时,发现宣武门由于地势低洼,积水过深,竟然打不开了。所以只好从附近的象房中牵出两头大象才把城门拽开。 时至民国,情况依旧,周作人曾做《苦雨》一文对北京的雨和水不大满意: "前天十足下了一夜的雨,使我夜里不知醒了几遍......前天晚间据小孩们报告,前面院子里的积水已经离台阶不及一寸,夜里听着雨声,心里胡里胡涂地总是想水已上了台阶,浸入西边的书房里了。好容易到了早上五点钟,赤脚撑伞,跑到西屋一看,果然不出所料,水浸满了全屋,约有一寸深浅......现今水虽已退,还留一种涨过大水后的普通的臭味,固然不能留客坐谈,就是自己也不能在那里写字"。 其兄周树人更在日记中谈过北京城中被水的经历: 壬子年(1912年)五月十七日记云:大雨,宣武门左近积水没胫,行人极少,予与季巿往返共一骡车。 解放前北京的市内积水问题还不是今天这样的大雨后交通瘫痪,而是整个城市路面铺装太少,不论大雨小雨,都会呈现出前文提到的"墨盒子"局面。根据档案记载(可查《北京档案史料2007.4》)1904年北京始有石渣路,1915年出现沥青路。而截止到解放前夕,北京共铺设道路142万平方公尺。而截止到1955年,北京铺装的道路面积达到554万平方公尺,其中高级路面达313万平方公尺。 要知道,这些没有硬化的路面不仅是尘土飞扬,更是垃圾遍地随处便溺,再加上来往内外的各种牲畜的屎尿,真是臭不可闻。所以从这些数字就可以想见如果市内的路面没有铺装硬化,雨后将是怎么一种可怕的情景。 由是观之,造成北京城内的雨后积水的直接原因是路面铺装和排水不畅,而北京又处于四季分明的季风气候之中,汛期降雨极大,一旦排水设施疏于管理就会造成严重的内涝。而水患的根本则在于京西的永定河水系和京东的潮白河水系会在汛期发生大的水灾。真正想解决积水问题,则要标本兼治,市内的下水道要修好;境内的水利设施更要建好,尤为需要着重治理的就是永定河的泛滥。 北京历史上的排水系统 现在北京城是在元大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元朝覆灭后为了灭其王气和防卫固守,拆毁了元故宫,并将元大都矩形城池北缩南拓为近于正方的形状,基本就是今天内二环的格局。而北京城最初的排水系统,也就是在兴建元大都时出现的。 《北京城市历史地理》一书认为,元大都科学规划"在地下顺着地形的坡度,铺设了排水设施"。而根据侯仁之先生的说法,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考古中在旧鼓楼内大街、西四、阜成门内大街均发现了元代的暗沟和明渠的遗址。"由此推测,大都城沿着主要的南北大街,都应有主要的排水干渠。干渠两旁还应有相与垂直的暗沟。干渠的排水方向,与大都城内自北而南的地形坡度完全一致。这些明渠暗沟的铺设,是应与大都的平面设计同时规划的。" 同样根据侯仁之先生的研究,明清的排水系统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而来,城内主要的排水通道是大明濠也就是以后的南北沟沿、东长安街御河、西长安街东沟与西沟。外城则有三里河、虎坊桥、龙须沟。清朝时内城则在东西城墙内分别开出一条排水沟,西至太平湖,东到至泡子河。 由此可见,元明清时期城内排水主要靠加盖石板的明沟,而开沟、掏沟则又成为京城一景。 明末清初赵吉士《寄园寄所寄》记道: "京师二月掏沟,秽气触人,南城烂面胡同尤甚,深广各二丈,开时不通车马。" 《燕京杂记》则记道: "京师二月掏沟,道路不通车马,臭气四达,人多佩大黄、苍术以避之。" 每逢大比之年,开沟的时间也正好赶上会试,于是也就有了"臭沟开,举子来"的民谚。 其实类似的情景今天还可以看到,在初春时就要把井盖打开,将里面淤积一个冬天的烂泥挖出来,以备汛期来临,晾晒淤泥那个味道确实中人欲呕。不过这种下水道并非日常想象的那种只有脸盆粗细的管子,而都是可以让人走下去挖掘的巨构。而且地沟的位置深浅都登记造册,以便每年开沟时找准位置,不过万一找错位置就会耽误时间了。不过在没有劳动保护措施的时代,开沟经常会出现"沟夫"中毒倒毙的情况。尤其是前门外鲜鱼口开沟时,因为平时即为水产和屠宰市场,气味最为浓烈,极易中毒。 然而这种工作第一容易弄虚作假,第二可能用来敲诈勒索,所以工作效率并不高。根据《都市丛谈》(1913年《白话中国公报》剪报)的记载,当时的官员在验看掏沟的效果时,一般让一沟夫从水沟一端进入,从另一端穿出,以证明沟渠通达可以畅行无阻。作弊者则分置两人于水沟头尾,先后应答。官员在地上并不见沟中人之面目,故经常被蒙混过关。 至于开沟时的敲诈勒索,其对象一般是道路两旁的店铺,因为如果工期冗长,再把烂泥堆在门口必定长期影响生意。故店家只好贿赂街道衙门的皂吏,使其多行方便,尽快完工。不然沟头消极怠工起来甚至可以拖到夏初。 这样的清淤工作效果着实可疑,所以遇雨则堵也就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了。其实这里涉及到一个现代人思维方式的问题,讲起京味儿总觉得旧京风情无限,"依稀廿载忆光宣,犹是开元全盛年"。可真是仔细思量,住在皇宫王府、离宫别苑中的皇亲国戚达官显贵能有多少?而对普通群众来说,旧时北京城内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哪有什么生活情趣可言?所以衡量生活品质的时候,还是要以最大数多人的平均水平为依据。 永定河水患的治理 北京历史上的水患主要来自于两个方向,即西边的永定河和东边的潮白河。而以永定河水患对北京的影响最为严重。 之所以永定河对北京有重要的影响,并不只是洪水的原因。而是北京最初的城邑就是以永定河渡口的形式出现的。北京的地理位置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北京小平原是中原腹地通过华北前往东北和塞外的交通要道。从中原前往东北必定需要渡过永定河,走过北京小平原,然后从北京的东北方向出山口经山海关一带方能到达东北。 所以北京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作为永定河的渡口发展起来的。北京这个城市从西周时期的琉璃河古城、西汉时期的蓟城、隋唐时期的幽州,一直到辽南京、金中都、元大都、明清两朝的京师和共和国的首都北京,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这些城市的位置是从西南向东北方向移动,也就是逐渐远离永定河古渡口的。而潮白河温榆河则对北京的城市发展没有这样重大的影响。 永定河水患开始影响北京始于金代。在此之前永定河流域植被没有遭到大的破坏,而辽金两朝大肆砍伐树木营造宫室、建造战船使得水土流失极为严重。当时的永定河被称为浑河也就可以理解了。而事实上,永定河确实也是含沙量仅次于黄河的一条河。根据《略论永定河历史上的水患及其防治》一文统计,自金代至1949年的834年中,共决口81次,漫溢59次,河道改道9次。清代达到了高峰,在268年中就决口78次,平均每4年就要发生一次洪灾。 永定河之所以经常泛滥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降水时空分布不平衡,汛期降水时间长、降水量大,枯水期降水极少; --洪水暴涨暴落,泥沙含量大,多年筑堤防洪形成地上河,破坏力强; --河道上陡中缓下平,尾闾不畅。 永定河水患自辽金始,其治理自然也自辽金始。辽金时期,北京城市的位置大约在现在的广安门一带,以广外鸭子桥青年湖为中心。当时城市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供水水源不足,其来源就是现在西客站旁边的莲花池,当时名为西湖,水量很小。这种供水量勉强可以供应城市用水,而根本不足以支撑开漕运,于是金代统治者开金口引永定河水经过中都城北城东注入运河。结果因为永定河水含沙过量导致船只无法通过。 元初至元三年、元末至正二年分别由郭守敬和丞相脱脱主持开金口以通漕运,结果都以失败告终。 终金元两代,对于永定河都是利用大于防治,但是却都已失败告终。而其对永定河的治理因为缺乏统一和科学的指导方针,也始终停留在不断筑堤上。 至于明朝也始终采用筑堤的办法进行防洪,但是把防洪的目的放在保卫京师的安全上。 清朝康雍乾三代时,对永定河洪水的治理有了新的方法和指导思想,首先是采取了上中下游同时治理的方法,避免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继而又针对永定河泥沙含量大的特点,采用了潘季训"束水攻沙"的辩证治水理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清朝的国力在乾隆后期开始下降,再加上贪官污吏借兴修水利中饱私囊,不但没有把永定河水患治理好,反而出现了在268年中就决口78次的最高纪录。 到了民国时期,1918年北洋政府成立了旨在保护天津租界利益的顺直水利委员会,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名华北水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为华北地区的水利建设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不仅在海河流域和永定河流域兴建了很多水利设施,而且还编纂了一部《永定河治本计划》,准备彻底根治永定河水患。1928年华北水利委员会提出开工建设官厅水库,既可节制洪水又能蓄水灌溉,计划在官厅村南筑拦水坝一道,坝高90米,长110米,遇洪水时,最大库容可达460兆立方米。可惜不久抗日战争爆发,北方沦陷,这些宏伟的计划都付诸东流了。 直到1951年,新中国成立后才真正有能力有条件开始建设官厅水库,并于1954年完工。在此之后,官厅水库与下游的位于山峡出口的三家店水库一起组成了两道强力的大锁,牢牢地控制住了肆虐了近千年的永定河洪水。不仅这条河两岸的居民受益,同时也使北京城第一次有了可靠的安全保障。 余论 正因为北京地处幽燕,所以这里的人民对于水特有一份敏感和感情。有谁能够使水害变为水利造福于民,人民就会永远记住他。回顾北京的建城史和建都史,元大都不仅造就了今日北京的基本格局,而且创造性地引入了高粱河水系为北京的水源,所以日后才有了刘伯温姚广孝建八臂哪吒城、高亮赶水、刘伯温关羽合力收服孽龙这一系列赞美高粱河水系应用的神话传说。 而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不仅修建了官厅、三家店两座水库制服了永定河,而且修筑了密云、怀柔水库,在白浮堰的基础上修建了京密引水渠,解决了首都的吃水问题。 不仅如此,新中国更是彻底解决了自辽金以来困扰北京近千年的洪水问题,我相信这样的功绩也会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感悟到,只有国家统一、国力强盛、政令通达,才有条件、有力量、有可能将一项项造福于民的宏伟工程从蓝图上的美好设想真正变为现实。 参考书目: 《北京灾害史》; 《北京城的生命印记》; 《北京史苑(第一辑)》; 《北京档案史料2007.2》; 《北京档案史料2007.4》; 《北京档案史料2010.2》; 《燕京杂记》; 《天咫偶闻》; 《燕都览古诗话》; 《增补燕京乡土记》; 《北京城市历史地理》; 《鲁迅与北京风土》。
  18. 邱立本:两种神权政治的悲哀
    政治 宗教 2011/09/11 | 阅读: 2036
    十年以后,纪念九一一的二十周年,世界会变得更好更安全?人类会走出当前冤冤相报的文明冲突吗?尽管拉登已经被诛杀,但今天的世界还是充满危险,而更让人难以预测的,则是人世间在过去十年间记取什么历史的教训, 还只是在一种偏狭的、自以为是的怪圈中自鸣正义? 如果说文明冲突的核心在于价值的冲突,那么以美国为首的社会,就需要对伊斯兰文明有更多的敏感性,了解这个宗教与文 化都悠久的社会,有它自己独特的价值系统,不能将它简化,也不能将穆斯林和恐怖主义划上等号,也更不能用反恐的名义,侵略别国的领土,而行掠夺资源之实。 因为看在穆斯林世界的眼里,自九一一之后,美国已经攻占了三个穆斯林的国家--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而下一个国家又是谁? 但另一方面,穆斯林世界的理性和中庸力量,是否也能对原教旨主义教派所掀起的腥风血雨,作出深刻的反思?不要让这些 激进的教派,以反美的名义,滥杀无辜,派出人肉炸弹客,毁灭自己,也毁灭别人,而最终只是毁灭穆斯林的形象。 关键是神权政治的影子,是否可以逐渐消失,还是会越演越烈?埃及的阿拉伯之春,看似推翻了独裁的政权,但也迎来了要 恢复回教法的穆斯林兄弟会的力量。事实上,从当年伊朗革命开始,都在政权改变之后,被原教旨主义的狂热分子偷走了革命的成果,也使人民的权利流失。这样的 历史,似乎在今天又在重复,连利比亚的反抗军的 领袖,也是当年拉登所任命,也使中东的政治发展,陷入虽进犹退的魔咒中。 另一方面,美国社会也被另一种神权政治的阴影所笼罩。那些极右的媒体和政治团体,如霍士新闻网和茶党,都以上帝的名 义,对异己加以无情的挞伐,一切上纲上线,也以简单的标签来看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将伊斯兰世界妖魔化。对于美国的民主理性的力量,都痛斥为卖国,也赶走 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妥协精神,国会被瘫痪,重要的法案都无法通过。这样的神权政治还在民间进一步发酵,失去了美国立国以来的容忍和多元化特色。 从中东到美国的神权政治,背后也要看全球经济的发展,是否可以冲破当前M型社会的局限性,避免富者越富、贫者越贫。 但大多数经济学家对此都不乐观,认为今天的经济发展模式都是由金融霸权和地产霸权主导,也使中产阶级逐渐流失,导致社会的两极化不可避免。 这也使中 东神权政治可以吸纳更多死士,也使美国的神权政治增添更多狂热分子。 这两种神权政治的影子,相互交迭,也彼此碰撞,势将产生恶性循环。未来十年的世界局势,就要看如何摆脱这两种神权政 治的纠缠,挥别那些彼此妖魔化的荒谬,也挥别九一一的痛苦心魔。 
  19. 张英进:文学史、电影史、文化史:20世纪美国人文学科变迁的概述和思考
    影视 2011/08/21 | 阅读: 2039
    正当许多学者认为历史悠久的文学史学科至少在理论上已濒于解体时,新兴的电影史研究却发展得轰轰烈烈。考虑到两个学科中都出现过从旧历史主义到形式主义又到新历史主义的循环性的变化,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传统学科失去自信,又使新兴学科信心倍增呢?
  20. 王启明:全面解析转基因阴谋论
    科技 2011/09/14 | 阅读: 1600
    摘要:转基因阴谋论的真正温床在于,关系人类公益的事务被当作商业机密而秘密筹划,关系人类福祉的科学技术被商业私利所劫持,在密不透风的商业密室面前,民众只能被蒙在鼓里,凭空制造出许多阴谋论。阴谋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揭示了这个世界的不平等的权力结构,要扬弃阴谋论,不能仅仅武断地拒绝它,而应该在现实层面铲除它据以存在的土壤。这就必须让一切公益事务走向公开,让民众自由介入公共实践与争论,让科学的成果归全人类共享,真正实现科学技术的Communism。 一、"转基因"阴谋论的兴起 虽然有关转基因的争论自这项技术诞生之始就一直存在,但在中国,转基因争论开始呈白热化,却是始于2009年底,其触媒就是农业部给某转基因水稻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自此之后,围绕着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各路学者、媒体、环保组织和公益团体唇枪舌战,相关争论一直持续至今。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国际学术界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要在这个问题争出个是非曲直,在现有条件下是恐怕是不可能的。或许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转基因主粮的安全性尚未得到确证的情况下,应不应该大规模地推广。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一个涉及到十三亿人健康的决策来说,我们应该规避一切可能的风险。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 有关转基因争论的一个焦点在于,转基因产业的背后是否有利益集团的策划和推动。国人对转基因利益集团的最初认识来自美国经济学家威廉·恩道尔的著作《粮食危机》,该书披露了孟山都公司、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跨国利益集团操纵转基因产业控制发展中国家农业和人口等诸多细节,也正源于此,很多人在反对转基因的理由中添列了保护民族农业和维护国家安全等内容,这也使反转基因的立场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同。而转基因支持方的诸多理由则变得晦暗不明起来,尤其是在转基因作物的很多原有预期已经遭到了事实反驳的情况下。于是,种种带有诛心之论色彩的传言不胫而走。早在2005年便有网友爆料,国内某著名转基因支持者、科普作家和学术打假人士受雇于孟山都公司,2007年,又有网友撰写长文继续披露了他和国内其他转基因支持者与跨国公司的影子关系。待到去年底的转基因争论兴起之时,关于他的身份的种种猜测便大肆流传开来。于是,在不少草根网民那里,该网友成了卖国贼、跨国资本的走狗,转基因显而易见地意味着一场跨国资本甚至发达国家针对中国人的阴谋。 这是转基因阴谋论的第一个版本:跨国资本阴谋论,我们不妨把它称之为初阶版本。 如果说这种阴谋论至少还有些事实根据,那么另一种阴谋论则已经"超越"了事实,这便是共济会阴谋论。虽然对共济会的各种指控在国内网络上早已出现,但是真正把共济会阴谋论推向高潮的却是著名学者何新。在不久前有关麻疹疫苗安全性的争论中,何新先生通过博客宣称,麻疹疫苗有可能是共济会消减中国人口的一个阴谋。随后,各种关于共济会的猜测便风生水起,诸如转基因食品、国际游资等都和共济会联系在了一起。 据说,共济会是犹太人控制的一个邪恶组织,它不仅一手建立了美国,而且其势力已经延伸到了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一切领域,华尔街的犹太金融家、美国的各大媒体机构、电影公司都实际上受到共济会的操控。共济会打着洛克菲勒基金会、比尔·盖茨基金会等各种旗号,以慈善的名义行阴谋之实。据说在1995年,共济会在旧金山秘密召开了一个所谓的费尔蒙特饭店会议,包括小布什、布莱尔、比尔·盖茨、布热津斯基在内的诸多名流均列席参加,该会议提出了一项骇人听闻的计划:决定用高技术消灭发展中国家的剩余人口。诸如向发展中国家推广转基因食品、给发展中国家人民接种疫苗等都是这项计划的具体实践,共济会员们正暗中筹划着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秘而不宣地进行一场无声的屠杀。 这便是转基因阴谋论的高阶版本:共济会阴谋论。在这个版本的阴谋论中,共济会直接操控了跨国资本家的全球行动,并且它还与其初阶版本兼容,跨国资本家一样凭借科学技术操控着发展中国家的生与死。综合两种阴谋论版本,我们便看到了一个黑暗王国的权力结构:共济会-跨国资本-科学技术。进一步分析这个权力铁三角,我们将发现,跨国资本权力是两种版本的阴谋论的交汇点,也可以说是这个黑暗王国的权力轴心。以下我们将分别解析共济会和科学技术的阴谋论起源,进而洞悉转基因阴谋论的前世今生。 二、分道扬镳:密谋还是公开? 共济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组织?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共济会并非杜撰,现在依然存在。共济会的起源众说纷纭,一般认为,共济会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最初是一个石匠行业行会,后来却发展为一个秘密启蒙团体,据传它与欧洲近代的启蒙运动和历次大革命关系密切,诸如孟德斯鸠、伏尔泰、华盛顿、富兰克林、拿破仑等都是共济会成员。此外,在共济会数不胜数的象征符号中,最著名的就是上帝的全视之眼(All-seeing Eye),它一般居于各种徽章的中央或中上方,散射出万丈光芒以照亮世界。这个符号意象不仅出于共济会的徽章中,也出现于培根作品的封面、美国的国徽等有进步意味的图像中。这个符号暗示了共济会的一般目的,也即让光明驱散黑暗,而这正是启蒙(Enlightenment)的原始意义。 关于共济会的宗旨,德国十八世纪思想家莱辛在有关共济会的经典文献《恩斯特与法尔克:写给共济会员的谈话》中有过经典的表述。莱辛认为,市民社会总是不断地在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产生分裂,这些分裂使人相互孤立和对立,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和压迫。然而,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的心灵超越了宗教和等级的偏见,顺带致力于做一些弥合分裂、使人团结的事情。这些人并非彼此分散如"孤岛",而是处于一个隐蔽的教会中,这便是共济会。莱辛眼中的共济会显然是一个人道主义团体。在法国大革命前后,共济会式的人道主义的呼声遍布欧洲,歌德、席勒、莫扎特和贝多芬的作品都浸透着浓厚的共济会精神,那种超越民族、宗教和等级,致力于人类团结的世界主义情怀,激励了欧洲的数代进步分子。 我们不禁要问,这么美好的共济会与阴谋有何关系?且让我们回顾下共济会的历史。 共济会把天主教会视为黑暗王国,对天主教会的暗中颠覆持续数个世纪。因此,它的秘密活动自然遭到了天主教国家的强烈抵制。在旧欧洲的保守分子那里,共济会被认为是颠覆教会、瓦解社会根基、败坏道德、宣扬无神论的邪恶组织。而在后来的活动中,它的世界主义倾向越来越威胁到当时新生的民族国家的根基,这样一来,教权与王权都同时加入到对共济会的声讨中来了。于是,有关共济会的各种阴谋论便被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共济会成了魔鬼撒旦、犹太人、异教徒和无神论者们的同类,成了被任意抹黑的对象。 一般而言,共济会的目的是要弥合人世间的各种分裂,但是它本身的组织却是秘密性质,作为一个不可见的教会,它和它所意欲反对的天主教会一样制造了社会内部的分裂。这是一个悖论,共济会的存在形态和行动目的之间的悖论。随着历史的发展,共济会将要为这个悖论付出代价。如果说在大革命之前,共济会的密谋还可以针对绝对王权主义国家和天主教会,那么在大革命之后,在民主成为大势所趋的时代,共济会的密谋所针对的除了人民还是什么呢?因此,我们看到,共济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便面临着一个抉择:继续密谋还是公开行动?这个抉择根本上决定了共济会的性质转变。 这个抉择问题由来已久。早在莱辛的时代,德国思想家赫尔德在看了《恩斯特与法尔克》之后,写了一篇与之相关的对话,主张公开一切秘密,以学者的科学共同体代替秘密的共济会。他认为,真正的光芒是不需要遮挡的,它应该面向所有人,随着启蒙运动的推进,共济会的秘密原则已成为明日黄花。然而,这个提议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赞成。法国大革命之后,德国保守的浪漫主义分子F·施莱格尔坚持共济会的秘密性质,他宣称,真理永远是属于少数人的秘密,因此需要一个秘密的共同体,去抵御民主时代的大众。 于是我们看到,以法国大革命为界限,共济会的精神分裂了,我们可以粗略将其概括为两派:一派支持公开真理,是进步的;一派坚守秘传真理,是反动的。这两种精神在随后的历史中展开了全面的角逐。 1848年以后,欧洲进入了全面工业化的时代。在新的时代里,造成社会分裂的已经不再是王权也不再是教权,而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不可避免的分化。正是在这个时期,共济会对进步分子的吸引力逐渐让位于社会主义,而共济会中的世界主义倾向也开始渗透到社会主义中来。共济会与社会主义的隐秘关联和分歧都可以在马克思那里得到揭示。马克思主编《巴黎前进报》时期曾刊发过莱辛的《恩斯特与法尔克》,把莱辛追认为共产主义的先驱。然而,马克思是以一种赫尔德式(即进步)的方式继承了共济会的理想,在《共产主义者宣言》中,他宣称,共产主义者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马克思拒绝了一切阴谋,这尤其表现在他同布朗基主义者(坚持搞密谋活动的革命家)的论战中。与此同时,他也在某些文本中曲折地道出了他对当时的共济会的看法,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写道:"资本家在他们的竞争中表现出彼此都是虚伪的兄弟,但面对着整个工人阶级却结成真正的共济会团体。"[①]不少人认为,马克思的隐喻似乎暗示,-资本主义时代的共济会已经成为一个资本家们联合起来密谋压榨工人阶级的利益共同体。 aner 在此之后,与过去的时代相比,秘密的共济会又有了新的罪名:犹太资本家密谋统治世界的工具。20世纪初叶,一份所谓的《锡安长老会纪要》开始在俄罗斯秘密流传,据称它是锡安主义者(犹太复国主义者)的一次秘密会议的记录。据这份文献所言,秘密组织共济会不过是更为隐秘的锡安长老会的前台组织,锡安长老会利用共济会宣扬的自由主义瓦解一切国家的宗教和道德根基,利用金融资本搜刮全世界的财富,让他们听命于犹太人。这是把犹太资本家与共济会联系在一起的最著名的文献,各种有关犹太人和共济会的阴谋论都从这里汲取了源源不绝的灵感。 于是,两种对立的共济会精神在历史中道成肉身,我们现在就看到了两种类型的共济会:公开的和秘传的。从社会主义对共济会启蒙精神的传承上来看,公开的共济会(社会主义)旨在让全人类都沐浴在真理的光照之中;从各种阴谋论话语所描述的情况来看,秘传的共济会则是一小拨人的宗教,它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脱离人民的黑暗王国,最终让所有人接受他们的统治。   三、科学的转变:从秘传到公开再到"秘传" 以上通过对阴谋论的演绎,我们已经看到反动的共济会是如何一步步走向黑暗,沦为跨国资本的影子机构的,以下我们将继续解析,科学技术是如何循着共济会的逻辑堕入黑暗的。因为近代科学技术兴起于启蒙运动,我们便先从启蒙运动讲起。 与我们的对启蒙理性的刻板理解不同,启蒙运动实际上与各种神秘主义秘密团体关联颇深,英国文化史家弗朗西斯·耶茨(Frances Yates)就认为,犹太教卡巴拉神秘主义、赫尔墨斯神智学、玫瑰十字会和共济会等各种神秘主义思潮和团体对现代性与启蒙运动的兴起有莫大贡献。当然,除了与神秘主义思潮的观念上的某些相似,启蒙运动最初采取密谋的形式,还在于它与社会的冲突。启蒙知识人认识到,他们的主张与现存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他们毫不掩饰地行动或写作,那么他们必将遭到社会的迫害。因此,他们在行动上必须依托秘密社团,在言辞上必须尽量隐微。然而,根据启蒙运动的一般宗旨,没有什么秘密是不能公开的,因此,启蒙运动和共济会面临着一个同样的悖论,它虽以散播光明为目的,然而它的谋划却是在阴暗中开始的。他们组建秘密社团,采取隐微写作,最终却是为了消除一切秘密。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对启蒙运动做这样一个概括:用公开取代密谋、用光明驱散黑暗,总之,用见光的公共性代替不见光的私密性。启蒙运动的这层含义,尤其体现在近代科学的历史起源中。近代科学起源于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希腊哲学传统与工匠传统,而当这两种传统融合成为近代科学的时候,都经历了一个从秘传到公开的转变。 首先我们来看希腊哲学传统。希腊哲学肇始于希腊人对自然的发现,自然是与习俗或神话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荷马的神话世界中,人世的种种纷乱与事迹,都受到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的操控,一个不可见的影子集团暗中决定着人世的战争与和平、生与死、爱与仇。因此,在荷马那里,整个世界体现为一场阴谋,这可以说是阴谋论的最早版本。与此相反,希腊人的自然哲学展现了另一种世界图景,支配世界的法则不再被归结于超越性的诸神,而是内在于自然本身,世界于是成了一个广场,诸种因由一目了然,再也没有什么密室阴谋。法国古典学家韦尔南认为,希腊人的自然观可以视为城邦民主在宇宙中的投射,正是在民主制城邦中,权力不再集中于一个凌驾社会之上的神王手中,而是平等地分布在的公共空间中。民主制城邦的权力场所不再是不可见的密室,而是公共性的广场,在此,一切阴谋均告失败。因此,希腊哲学的产生是与民主制息息相关的。 然而,希腊哲学本身又具有某种暧昧性质:自然哲学家与王族祭司之间在历史角色上前后相继,秘教知识与哲学知识在谱系上前后相连。由于这层关联,哲学有的时候孜孜以求地把真理隐藏起来,有时又满怀启蒙世界的壮志雄心。而苏格拉底之死更让后来的很多哲人都谨小慎微,倾向于秘传真理。 对于近代科学的另一个传统--工匠传统而言,ui在古代世界,工匠的技艺并非如现代科学一样是一项公共事务,技艺人的活动局限于手工艺品的发明和生产工具的改进,而这些活动都可以归属为经济生产的范畴。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经济生产远未成为一项社会性的活动,劳动产品也很少成为商品,相反,它很大程度上满足的是生产者自己或小共同体内部的自我消费。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工匠的技艺也仅仅意味着使用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工匠们的技艺往往体现为一种自身安生立命的活动,而非谋取超额利润的专利技术。学习一门技艺,就等于获得一个确定的身份,这个身份不是什么人都能获得的,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对天赋、出身和资历等方面的考察。这样,工匠们的技艺往往是师徒秘密相传,不轻易向外人公开。 因此,虽然希腊哲学已经预示了某种公共性,但总体而言,无论是希腊哲学传统还是工匠传统,都是倾向于秘传而非公开的。直到培根的启蒙时代,希腊哲学传统开始与工匠传统融合,无论是原本的哲学还是技艺才都开始转变为公共领域的事务--关于哲学的争论不再是几个学派内部的私密争论,技艺的学习也不再是师徒之间秘传。哲学与技艺结合成为全新的近代科学之后,那种秘传所依赖的天资、灵性和资历等全都遭到了启蒙运动的拒斥。近代科学方法的两个最伟大的代表培根和笛卡尔都宣称,他们的研究方法对一切人而言都是可以习得的,在科学方法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就此而言,近代科学方法论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公共空间,它把所有人都纳入到一种可以自由探索与交流的场域之中。 因此,近代科学就其源初的筹划而言是反对密谋、主张公开的。这同时也是启蒙运动的意义:一切都要公开,供所有人的理性去考察。 然而,当近代科学开始其筹划之时,它却只能依托于包括玫瑰十字会、共济会和光明会在内的各种秘密启蒙团体。故而,近代科学所开辟的公共空间从来都是有限的,它从未真正面向大众,它最多只是作为天主教国家或绝对王权主义国家内部的一个国中之国、城中之城而存在。而到了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时期,科学的专业化提高了科学争鸣的准入门槛,大众越发难以参与进去。因此,近代科学本身所预示的公共空间最终被证明只不过是科学家本身的公共空间而已。 正如当教会停止了一切关于教义的争论,而发展成为一个封闭的组织体系之时,各种个人私利便从阴影中涌现出来腐化了教士阶层。当科学共同体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之时,它原本的公共性便蜕变为私利性,科学为了某部分人的个人私利而出卖公众利益的事情开始屡见不鲜。科学的这种转变,始于科学与市场和商业的合流。 从十九世纪开始,科学与资本主义经济开始紧密结合起来,而资本主义经济基本上是以追逐私利为基本目的的。虽然在亚当·斯密和曼德维尔的理论中,通过个体对私人利益的追逐,公共利益是可以得到实现的,只不过在私人利益到公共利益的转变中,需要一个中介--市场。亚当·斯密把市场的这种神奇的化私为公的能力称之为"看不见的手"。然而,这只"看不见的手"似乎越来越转变为垄断势力的暗中操纵。 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与工业的结合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首先是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开始转变为工具理性,也就是说,原本蕴含了某种公共性、可以自由探索和争论的科学技术,蜕变成了技术专家们的私人标准,而这种私人标准恰恰是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远离了公共争论的科学日益受到商业利益的侵蚀,原本致力于全人类福祉的科学技术转变为少数技术垄断企业谋取利益的工具。于是,科学共同体这种公共机构便从公众中异化出去,原本是公共的东西反倒成了一个科学家或某些科学家的私人事务。现代科学技术日益丧失其公共性的一个特征即是知识产权的合理化,启蒙运动对科学技术的一般规定本是致力于全人类的解放,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却越来越远离了这个方向,再也没有比"专利"这个词更能表征科学技术的异化了,所谓专利,便是专属于技术垄断企业的利益。科学技术的专利化还意味着,启蒙时代主张公开的知识重又走向了"秘传",无数的科学家和资本家合谋,正用专利实践着他们的"隐微教导"--在密不透风的密室里"秘传"能操控世界的真理。   四、阴谋论的土壤,以及科学的未来 至此,我们便洞悉了转基因阴谋论中的那个黑暗王国的历史秘密,在共济会-跨国资本-科学技术的权力铁三角中,无论是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共济会,还是作为改造世界的工具的科学技术,都曾经是一种光明势力,只是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前者与其社会主义运动分道扬镳,沦为了资本财团的影子机构,后者与商业合谋,成了资本家统治世界的工具,由此,它们才遁入黑暗的资本世界之中。然而,以上所述的只是转基因阴谋论叙事的一个演绎的而已,更为真实的历史内核还藏在这个阴谋论演绎的背后。 阴谋论也可以视为一种扭曲了的阶级斗争,当一个阶级在现实层面的争论或斗争无法开展或陷入无望之时,便通过阴谋论话语对敌对阶级进行离奇的控诉。从历史上看,当共济会密谋推翻天主教的神权统治时,旧教士和没落贵族阶级以种种荒诞的阴谋论来指控共济会;当大革命后的现代国家站稳了脚跟,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时,面对永远看不透的各种商业机密,小资产阶级们捡起旧日的种种共济会和犹太人的阴谋论佐料,又编织出一个针对垄断资产阶级的阴谋论。同理,当各种技术、商业和国家机密与谋略把公众挡在转基因的事实真相之外,商业私利与科学公益纠缠不清之时,少数性情机警的民众和学者又再次挖掘出共济会阴谋论,将其与转基因接合起来。 故而,阴谋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提醒人们,权力斗争并没有终结。任何对阴谋论的武断拒绝,宣称天下太平的天真幻想,都将遮蔽社会本身不合理的权力结构,从而成为一种意识形态。试想,当这个世界还是以阴谋的形式运转的时候,我们怎么能够要求公众放弃阴谋论呢? 然而,阴谋论的局限亦是显而易见的,阴谋论的本意是揭示阴谋,然而,当它凭各种零碎的事实任意臆测杜撰的时候,却无意间把阴谋制定者描绘成了运筹帷幄决策千里的诸葛孔明,这样一来反倒遮蔽了真相。就此而言,阴谋论与英雄史观有着相同的前提,它们都坚信,这个世界被一小撮人所决定了,只不过前者把这一小撮人看成了魔鬼,而后者却把他们当做了天使。然而,阴谋论与英雄史观的部分合理性正在于,这个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当我们回望历史的时候,我们总会发现,这个世界真是被一小撮人以各种阴谋统治着的。然而,一俟我们继续追问这一小撮人为何能以阴谋进行统治的时候,我们便发现,阴谋之所以成为阴谋,并不在于阴谋制定者的存在,而在于某些隐藏于公众视线之外的封闭组织,在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制度。因此,如果我们要消灭一切阴谋,就不应当停留在阴谋论层面上,仅仅从话语上扬弃它,而且应当在现实层面扬弃它,铲除它据以存在的一切土壤。捣毁了密室,一切阴谋者也就没有了藏身之地和谋划之所。 因此,阴谋论的真实的历史内核也正是在于这个"密室"本身。在历史上,无论是作为一个带有政治性组织意味的共济会,还是以造福全人类为目的的科学技术,都曾在旧欧洲社会中敞开了一个公共领域,一个公众可以自由参与实践与争论的开放空间。然而,那种以私人牟利为目的的经济事务逐渐侵入了公共领域,各种政治机构和科学共同体都纷纷被各种资本势力所辖制,从而陷入了工具理性的泥淖,丧失了它们的公共性。而资本势力,正是一个密不透风的密室。这个密室并非一个无关紧要的私人领域,因为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化大生产,早已让一切资本势力获得了操纵人民群众生活的权力。而公众却只能被挡在这个密室的门外,只能被蒙在鼓中,凭空造出许多阴谋论。但辩证地看来,这些阴谋论却揭示了某些真理:当公共性事务和科学技术被资本所垄断,其结果必然是权力与知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失去了参与公共事务的和介入科学话语的权利,于是流言猜疑必然纷然而起,真理只能以谬误(阴谋论)的形式表现出来。 当我们洞悉了阴谋论的本质之后,再联系当前的转基因阴谋论来看,便会明白,阴谋的产生并不在于--如某些"科学打假人士"所指责的--公众科学素养的缺乏,或中国人逻辑的缺失,事实上,在公众科学素养健全和讲究逻辑的西方社会,阴谋论往往有着更为广大的市场。转基因阴谋论的真正温床在于,一方面,很多关系公众利益的政策往往是一小撮人未经公众讨论而秘密制定的,决策者的那种秘不示人的大棋心态必然招致公众的离奇臆测--即便大众有心一查究竟,但又谈何容易?另一方面--这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商业私利劫持了转基因技术,关系亿万人生命过程的技术产品,它的生产却是以牟利为根本目的--谁知道为了获取更大利润,他们在这些产品中又动了什么手脚? 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曾把科学的精神气质概括为四条规范: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公有主义(Commun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有限度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然而,现代的产业化科学无不与这些规范相悖,就所谓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而言,它们不但同公有主义和无私利性毫不相干,而且与之截然相反,私密性、私利性才是这些科学的实质性的规范。就此而言,默顿眼中的科学乃是属于启蒙运动的原初筹划,现在仍是"一个未完成的方案"。 因此,只要科学技术还没有与商业真正地分离,各种商业机密把科学技术闭锁于公众之外,诸如转基因阴谋论这样的话语便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一旦科学技术不再作为任何利益集团的私人财产,而是让全人类自由参与和共享的时候,一切转基因阴谋论便会自动烟消云散。转基因阴谋论的消灭不在于科学知识的普及,而在于公众对科学话语的介入和科学成果的共享,在于科学技术的Communism。   (责任编辑:夏永红)   * 王启明,北京语言大学文艺学博生研究生。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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