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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出版社近年来翻译出版了大量书刊,仿佛空投集束炸弹一样,密集轰炸了中国的西方古典学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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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胥黎平日在与亲朋友好的通信中,纯熟地运用了不少《圣经》典故,而且用典极为贴切。我们所熟悉的那个赫胥黎,是进化论的斗士、宗教的大敌。在他的晚年,对于基督教的批评异常严厉。但是,《圣经》之于他,或许还有更加复杂的意义。因此,确有必要勾勒一下赫胥黎对于《圣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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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宗教
2012/01/24
| 阅读: 2825
畅销书《耶稣的真实王朝》(The Jesus Dynasty)作者为美国北卡大学宗教系教授,在他的笔下,耶稣不再是孤零零的上帝的爱子,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家庭纽带的社会人,作为一个王族家庭的长子奠立由他的弟弟和亲属形成的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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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于1932年条下提到陈寅恪在天台山所藏古代梵文写本中发现古印度诗人迦梨陀娑所造梵文戏曲《沙恭达罗》片断一事。笔者久疑这件事中或有误传之处,现趁《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出版的机会,依据手头史料试做初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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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重 要思想家,福柯对于基督教的批判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它不仅集中地展现了福柯本人对基督教的具体批判态度,而且也显示了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对基督 教的基本观点及其理论基础。由于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是近三十年来活跃于西方学术界和理论界的一支重要的新型思想派别,福柯对基督教的批判,有助于我们 进一步了解西方学术界目前研究和批判基督教的动态及其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某些变化。 (一)福柯的基本思想以及基督教问题的提出 福柯所生活的法国,是传统的天主教拉丁国家,基督教在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有广泛的影响。福柯本人并非研究基督教的专 家,而且,他最初的研究工作所感兴趣的,也不是基督教。但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随着福柯的知识考古学、权力和道德系谱学研究的深入展开,他对基督 教问题开始给予注意。从那以后,福柯越来越清楚地发现:西方传统思想、道德、文化、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制度等,都同基督教教义、教会制度及其实践保持紧密的 内在关系。因此,基督教问题在他的整个系谱学理论批判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基督教问题,在福柯的中期和后期研究活动中,成为了他的一个非常重 要的探索领域;甚至可以说,如果不了解基督教在福柯整个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及意义,就无法真正把握他的理论的基本精神。 福柯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到基督教的?他为什么要转向批判基督教?对于基督教的批判,在他的理论中占据什么地位?为了弄清所有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首先对福柯的整个理论体系及其基本思路进行概括的说明。 严格地说,福 柯的理论研究,实际上并没有固定的方向。福柯同其它后结构主义者和后现代主义者一样,为了同传统思想彻底决裂,不愿意使自己的任何一个理论研究,受到传统 的同一性原则和其它规范的约束,因此,他一生不断地改变自己的身份,也改变自己的理论研究方向和方法。福柯所关心的,只是个人自身的状况。他在理论研究 中,始终都把自己的思考注意力,集中在'与我们自身的命运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按照他的说法,他从事理论研究,只是为了关怀我们自身的现状,也就是说,只 是为了彻底了解'我们自身今天究竟是什么'(que sommes-nous aujourd'hui)?'我们自身为什么成为现在这个样子'?(Foucault, 1994: IV, 814)。 翻开西方思 想史,福柯认为,始终贯穿于其中的核心问题,无非就是'真理与主体性'的相互关系(Foucault, 2001: 504)。所以,在福柯看来,'我们自身究竟是谁'的问题,实际上只能是在'真理与主体'的相互关系的框架中被探讨。他认为,'我们自身究竟是谁'的问 题,又可以翻译成这样的问题:'我们自身为什么现在非要成为一个主体不可'。福柯强调指出:我们自身究竟为什么和怎样成为主体,乃是西方思想史上最关键的 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命运,而且也关系到揭示整个西方社会文化制度的奥秘。福柯后来明确地把这个重要问题称为'关于我们自身的历史存在论 '(l'ontologie historique de nous-mêmes)。他指出:关于'我们自身的历史存在论'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就是'我们自身是如何成为主体'?所以,福柯强调说:"我所研究的, 毋宁是探索我们文化中,有关我们人类的各种不同的主体化模式的历史(J' ai cherché plut?t à produire une histoire des différents modes de subjectivation de l'être humaine dans notre culture)"(Foucault, 1994 : IV, 222-223)。 福柯探索'关于我们自身的历史存在论'的过程,基本上经历了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他先后发表了五本论述知识考古学、权力和道德系谱学的奠基性著作《疯狂与非理性:古典时代精神病的历史》(Folie et déraison. 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age classique, 1961)、《诊疗所的诞生:医疗望诊的考古学》(Naissance de la clinique. Une archéologie du regard médical, 1963)、《语词与事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Les mots et les choses: Une archéologie des sciences humaines, 1966)、《知识考古学》(L'archéologie du savoir, 1969)以及《论述的秩序》(L'ordre du discours, 1971)。由此可见,福柯在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是知识考古学、权力和道德系谱学,也就是探索'我们自身'成为知识、权力和道德的主体的历史过程,并揭 示我们自身的主体化过程中,知识、权力和道德之间,通过复杂的三重交错关系,逐步地使我们自身一方面成为主体,另一方面又成为知识、权力、道德的对象和客 体,使我们自身沦为知识、权力和道德的宰制对象。 第二阶段是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前半期,即从1970年至1976年为止。福柯在这一时期,把研究重点转向知识'论述的实践',特别是在监狱制度和'性的论述 '(discours de la sexualité)中所体现的'强制性实践'(pratiques coersitives)。所以,这一时期,他先后发表《监视与惩罚:监狱的诞生》(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 1975)和《性史第一卷:知识的意愿》(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 I: La volonté du savoir, 1976)。 第三阶段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到他逝世的八十年代。福柯一方面继续深入研究'性史',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于'自身的技术'的研究以及对生存美学的探索。所以,这一 时期,福柯发表了《性史第二卷:快感的运用》(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 II: L'usage des plaisirs, 1984)及《性史第三卷:自身的关怀》(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 III: Le souci de soi, 1984)。与此同时,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课程也同步地转向'自身的技术'、生命权力(Bio-pouvoir; Bio-Power)以及生存美学。 总之,福柯的基本思想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大组成部分:由考古学和系谱学所构成的'真理游戏'(jeu de vérité)、对于'自身的技术'(technique de soi)的批判以及生存美学(l'esthétique de l'existence)。其中,关于真理与主体性的关系,则成为贯穿上述三大部分的核心问题;而对于'自身的技术'的批判,则是福柯的政治权力理论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他从'真理游戏'转向生存美学探讨的关键环节。福柯就是在第二、三阶段探讨知识论述的'强制性实践'、'自身的技术'、生命权力 以及生存美学的时候,触及到基督教的'惩罚的权力'(le pouvoir punitif)和'规训的权力'(le pouvoir disciplinaire),并深入地批判了基督教的'自身的技术'、'基督教的教士权力运作模式'(le mode du pouvoir pastoral)及基督教道德。 在谈到'自 身的技术'同主体化的关系时,福柯直截了当地说:"我是通过以下的方式来研究这个问题。首先,通过对于精神病、精神治疗学、犯罪现象以及惩罚手段的研究, 我试图指出:我们是通过对某些犯罪和犯精神病的其它人进行隔离的手段、而间接地建构起我们自己。另一方面,从现在开始,我还要研究:我们自己究竟采用哪些 关于自身的道德技术手段、而由我们自己直接地建构我们自身的身份?这样一种由自己建构自身身份的技术,也可以称之为一种对于个人进行统治的政治技术;在西 方,它是从古到今的历史中一直存在的一种技术"(Foucault, 1994: IV, 814)。由此可见,个人主体化的过程,在西方,是通过两方面进行:一方面,通过知识论述及其论述实践对整个社会的人进行'区隔'的途径,由知识论述与权 力和道德力量的交叉运作,将每个人强制性地分成'正常'和'异常',迫使每个人在知识论述、权力和道德的控制下逐渐地改造成为'主体',另一方面,又通过 每个人自己对自身的'道德技术手段',通过一种'自身的技术',使每个人都能够直接地进行自我改造、自我熏陶和自我约束,将自身建构成为'主体'。对于主 体化过程中的上述两方面程序,福柯又形象地称之为主体的'向内折'和'向外折'。在上述两方面,基督教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提供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历史经验'。 福柯认为, 基督教在促使西方人完成主体化的过程中,既创建和实行一种'基督教教士权力运作模式'(la modalité pastorale du pouvoir),为知识、权力和道德三大强制性力量共同地宰制个人主体化过程,提供最有效的策略;同时,又实行一种特殊的'自身的技术 '(technique de soi; technologie de soi),推动个人在自我形塑和自我约束的过程中,完成自身内在的直接的主体化程序。 由此可见, 福柯并不是孤立地研究和探讨基督教问题;他是把基督教问题放在他对西方思想、政治以及文化的整个系谱学考察研究的脉络之中,并试图将基督教问题同西方整个 知识、权力和道德的运作策略系统及其历史演变过程结合起来。所以,自始至终,福柯都同西方传统研究基督教的方式和方法有明显的区别。 (二)对基督教的'自身的技术'的批判 如前所述,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为了深入揭示西方人实行主体化过的具体策略及其历史经验,福柯集中研究了西方 文化中出现的三大历史形态的'自身的技术',即古代希腊、基督教和近代模式。福柯认为,基督教的'自身的技术',成为了从古代转向近代的过渡形态,在其 中,包含了'关于我们自身的历史存在论'所关注和要加以集中解构的'真理与主体性相互关系'核心问题的关键。 基督教是一 种非常特殊的宗教,根据福柯的看法,它不同于其它宗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基督教是'关于真理的宗教',它非常重视真理的问题,并把真理同 信仰的关系当成其教义及其信仰实践的一个关键。第二,基督教非常重视对于教徒个人在身体和心灵两方面的形塑和管束,并往往试图通过教徒个人对其自身的自我 管束的途径、而实现教会对个人的宰制和管理。在这个意义上说,基督教对于教徒个人在信仰和宗教行为方面的期待,主要是通过教徒个人对于教义和教会的认识和 实践,通过教徒个人在认识和实践教义的过程中对其自身的忠诚程度的认识。 基督教的上述基本特点,使基督教所提出的'自身的技术'具有明显的特征。 在希腊和罗马时代,本来早就存在了一系列环绕'关怀自身'(souci de soi)而实行的一种'自身的文化'(la culture de soi)。在古代的自身的文化的脉络中,自身的技术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自身的技术是陶冶和培训自身,使自身不断地实现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在身体 和精神两方面不断地达到审美的高度,实现从一种自由向另一种自由的过渡。在这个意义上说,古代的'自身的技术'是个人对于自身进行自愿的约束和自我教育, 使自身实现不断地完满化。在这个意义上的'自身的技术',实际上就是一种生存美学(l'esthétique de l'existence),它是通过无止境的审美超越而进行的自我熏陶。另一方面,古代的'自身的技术'又同对于'他人'(l'autre)的统治相关, 因此,在雅典的城邦时代和古罗马时期,凡是立志从政、而积极参与权力的统治和管理事业的人,都必须在学会和实现统治他人的艺术以前,首先学会和掌握关于自 身的技术的实践智慧(phronesis)。在这个意义上说,'自身的技术'是实现对于他人的统治艺术的前提。福柯在总结古代的自身的技术时说:"对希腊 人来说,关怀自身这个原则构成为城邦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构成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一个重要行为规则,同样也成为生活的艺术的一个基础 "(Foucault, 1994: IV, 786)。 自从基督教 文化占据统治地位之后,'自身的技术'的上述性质发生了变化。这是同基督教本身的性质有密切的关系。如前所述,基督教是一种不同于其它宗教的特殊宗教,因 为它是唯一强调把信仰同'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Foucault, IV, 171)。福柯指出,基督教通过'忏悔'、'自白'和'告白',要求教徒说出'真理',以便使教徒向教会、并通过教会向基督教的神说出有关他们自身的一切 '真相',也就是要求教徒说出'真理',以便教会能够有效地对每一个教徒的身体、心灵、思想、行为等各个方面,有全面的了解,进行全面的统治和宰制。所 以,基督教所实行的自身的技术,既是教会对于教徒的一种'统治的艺术',又是教徒个人对于教会的虔诚态度的保障和见证。根据这种情况,福柯说,基督教对它 的教徒要求两种'真理':第一种真理是强调基督教本身是真理的化身,耶稣基督就是真理,基督的每一句话和他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真理,《圣经》的每一句话和它 的整体都是真理。面对这样的真理,基督徒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永远保持忠诚态度。第二种真理指的是教徒必须说出真相,必须把自身所想、所说和所做的一切都无 保留地向神和教会显示出来。对于基督教来说,忠于上述两种真理的原则,是基督徒得救的基础和条件。 所以,福柯 指出,基督教一方面是一种救世的宗教,另一方面又是忏悔的宗教(Foucault, 1994: IV, 804)。不论是为了救世还是为了忏悔,基督教都严格要求它的教徒,以忠于真理的态度,在行为、思想、心理以和肉体方面,同时地进行自身的改造,这就是基 督教的自身的技术的基本原则。 因此,基督 教要求其教徒实行一种"真理的义务"(l'obligation de vérité)。这种'真理的义务',一方面要求教徒无条件的服从被称为永恒真理的信条、教义和宗教仪式,以便在教徒的心灵及其行为中,表现出对于他们所 信仰的信条和教堂的无限忠诚。但是,基督教又要求他的教徒信仰另一种类型的真理,这就是要求每个教徒真正地认识他们自己,真正地知道在他自身中所发生的一 切,真正地认识到他自己所犯的各种错误,承认自己的各种企图和意向,真正了解自己的欲望的程度及其发生的场所,同时还要将所有这些发生在自身内外,发生在 自身身体和心灵的一切,哪怕是潜在地存在的,也哪怕是公开发生的或者私下发生的,都诚实地向神,或者向宗教共同体的其它成员,坦率地交待清楚,进行忏悔式 的自白。所以,基督教所要求的,是关于信仰以及关于个人自身的真理的义务。也就是说,所有的基督教徒,一方面必须对教义和信仰保持忠诚,将教义和信仰当成 永恒的真理,另一方面又要求基督教徒毫无保留的向神和教会交待自身的真理,也就是坦率说出自身的真实面貌。基督教所要求的上述两种类型的真理是相互补充相 互关联的。由于基督教将这两种真理关联在一起,所以它就把基督教徒个人灵魂的纯洁和教徒对于自身的认识联系在一起。 当然,随着 基督教的历史的演变,上述两种类型的真理及其对于自身的技术的关系,在整个中世纪历史时期内,也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在宗教改革之后,天主教同新教在自身的 技术的内容和实践两方面也有所不同。福柯曾经在许多地方较为详细地探讨基督教的自身的技术的历史演变过程。但是,不管怎样,整个基督教都强调对于信仰、圣 经和教义的真理的诚实态度,同时也强调基督教徒个人必须对于自身的心灵和思想抱着真理的态度,以便保证他们的心灵的纯洁性。所以,奥古斯丁说,只有使自身 显示出他的真理的本来面貌,才能进入到神的启示的光芒圈中。 在基督教的历史上,有关坦诚自身的方式及其具体技术,发生过各种变化。福柯指出,关于要求教徒告别自己的罪过以及作出必要的牺牲等程序,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基督教所要求的。有许多关于忏悔的程序是在中世纪的末期,也就是在中世纪将转入近代社会的前夕才出现的。 在基督教的历史上,围绕'自身'的问题,始终伴随着两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方面是强调自身问题的普遍性,强调基督教对每个自身的召唤的普遍性 (l'universalité de l'appel)及其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强调自身获得拯救的珍贵性和稀有性(la rareté du salut)(Foucault, 2001: 116-117)。 所以,福柯指出,基督教在关乎每个人命运的'自身'的问题上,玩弄了双重的策略游戏:首先,它在强调神对世人的召唤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同时,又指出并非人人都能幸运 地皈依基督教的神和信仰;唯有那些真诚向教会坦诚自身身体和心灵的真理的极少数教徒,即被教会奉为'圣徒'的个别人,才可以'获救'。接着,基督教又强 调,尽管它给予每个人的拯救是极其珍贵和罕见的,但仍然并不排除任何个人获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基督教强调:基督教是普世的宗教,是对于世人的普遍的拯 救的唯一途径,也是给予世人以最珍贵的幸福的宽宏大量的宗教。在这方面,基督教没有向世人提出任何条件,它永远都是敞开拯救的大门,不歧视任何人,不排除 任何人;所以,任何人都有可能获救。但是,基督教又认为,只有通过世人对自身的严格熏陶,遵循'真理'的标准,依据教规、教义和神的启示,才真正有机会获 救。基督教的这些说教,后来构成它的神学、思想、社会和政治学说的核心(Ibid.: 117)。 与此同时, 福柯通过对于性史的研究,也揭示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身的技术同基督教占据统治地位之后的自身的技术,有明显的不同。如果说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身的技术还 显示出个人自身的相当程度的自由权,那么,基督教产生之后的自身的技术,就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个变化的特点就是使自身的技术完全变成为统治者宰 制和规训被统治的个人的权力运作技术。 福柯对基督教的批判,就是这样从关于自身的技术问题出发,然后进一步深入揭露基督教在中世纪和近代阶段中所实行的权力运作模式的变化及其对于现代社会权力运作模式的影响。也就在这种批判中,福柯同时揭露了基督教道德及其同西方人的主体化历史过程的关系。 (三)对基督教道德的批判 福柯指出,不管是古代的还是基督教的'自身的技术',都同样具有伦理学的意义,包涵着道德的原则。但是,作为伦理学和道德原则,古代时期同基督教阶段的'自身的技术'是完全不一样的。 福柯从尼采的 道德系谱学(généalogie de la morale)研究中得到启示,深刻指出了基督教道德在扼杀个人自由和破坏关怀自身的原则方面的历史作用。同尼采一样,当福柯对基督教道德进行系谱学批判 的时候,并不只是把道德当成一个孤立的问题来研究,更不把道德问题同整个社会文化制度以及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权力斗争割裂开来。也就是说,在福柯的道德 系谱学及他对于自身的技术的历史考察中,基督教道德的出现和发展,始终都是同整个西方社会的权力斗争及其历史走向密切相关。所以,基督教道德也就成为了社 会权力斗争的一个方面。 为了揭示基 督教道德的产生及其同社会权力斗争之间的复杂关系,福柯非常重视尼采的道德系谱学对'事件'的'突现'(Enstehung)的纯粹描述。福柯总是以尼采 的'突现'(émergence)概念,来描述他所揭露的各种历史事件的系谱学意义,因为在尼采那里,Enstehung一词,指的就是以突然冒现出来的 形式所显示出来的事件形成过程;它意味着从一开始,一切事物的出现就伴随着其天然的本性和依据其特有的发生规则,并以人们所无法认识和无法表达的复杂形式 产生于世界上。各种历史事件的突现,并不是像传统理论所说的那样,似乎都是依据必然的规则,或像自然科学的对象那样按照前因后果的所谓客观'逻辑'产生出 来;而是以其自身无可预测的偶然性、断裂性、突发性和自然性形成的。为此,福柯强调"'突现'始终都是透过一个特殊的强力阶段而发生的 (Emergence is always produced through a particular stage of forces)。所以,对于'突现'的分析,必须描述这个交互作用,描述这些强力相互抗拒交织而成的斗争,或者是抗拒对立的环境的斗争..."(M. Foucault, 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In Rabinow, P. 1986: 83-84)。福柯指出,"在尼采那里,『突现』意味着一个发生对立的场所(Emergence designates a place of confrontation)"(Ibid.: 84)。但是,这个场所并非一个封闭的地点,以为在那里可以看到两个相互对等的强力的斗争状态。因此,这个出现的场所,勿宁是"一个『非场所』(non- place),是一种『纯粹的距离』:在那里,相互对立的对手并非属于同一个空间场所。唯一停留在『出现』的『非场所』的悲剧,就是统治的无止境的『重 演』。某些人对于另一些人的统治导致价值的分化;统治阶级产生自由的观念......"(Ibid.: 85)。 但是,福柯并不满足于从抽象的层面探讨基督教道德的政治意义及其同权力的相互关系,而是更具体地揭示基督教道德如何成为社会统治势力和权力斗争的一个手段,并深入地分析基督教道德在权力斗争中控制个人的具体策略。 福柯认为,在西方文化的脉络中,基督教道德实际上是从古代的'自身的技术'和关于'自身的文化'中演变而来的。细致地分析这个演变过程,就成为揭示基督教道德控制和扼杀自身的实质的关键。 福柯认为,在 古希腊,特别是在晚期的希腊化时期,关于自身的文化体系中已经存在了有关'拯救自身'(salut de soi)的道德原则和伦理实践。他举出了那个时代许多思想家的论述,强调关怀自身确实是一种道德的反思过程。但是,这种道德是建立在对自身的爱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人们实行道德原则,不是为了扼杀自身,而是为了使自身获得快乐,得到更大的自由,并不断寻求更新的审美超越境界。正因为这样,福柯说,在古希腊和 罗马的希腊化时期,"道德所寻求的主要目标及其基本目的,是属于美学范畴,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个人选择的问题"(Foucault, 1994: IV, 384)。只是因为基督教的产生,才把道德和伦理问题归结为对于自身的否定(renoncement à soi),并以牺牲自身(sacrifice de soi)作为条件而建构道德原则(Foucault, 2001: 173-177)。 正因为这 样,在古代的自身的技术中,拯救自身是关怀自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使自身完满化的一个过程。与此相反,在基督教时期,拯救自身就意味着否弃自身和牺牲自 身,也就是必须以祭献自身为前提才能达到自身的拯救。福柯对此加以严厉地批判,并由此指出:基督教道德的实质,就是要使自身完全归顺于基督教,从而达到消 除自身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 揭示基督教道德对于自身的扼杀,福柯还分析了基督教道德的苦行主义(ascétisme)原则。福柯认为,在古代的自身的技术中,为了实现关怀自身的原 则,也存在过苦行(askesis)的方法。但是,如同上述有关拯救自身的原则一样,在苦行的问题上,古代的自身的技术与基督教的道德是完全不同的 (Foucault, 1994: IV, 799-800)。 在古代,特别是在斯多葛学派的自身的技术的理论中,苦行并不意味者否弃自身,而是相反是为了逐步地实现对自身的关怀,为了达到对自身的自我控制。所谓对自身的自我控 制,不是要求放弃其现实的欲望和要求,也不是要求其自身完全脱离现实的世界,而是为了使自身达到真理,并真正地了解真理的意义。所以,苦行的最后目的,不 是为了使自身超越到与现实无关的彼岸,而是为了更真实的进入此岸世界。也就是说,苦行就意味着'做好各种准备'。苦行就是个人能够获得和消化理解真理、并 使自身自然地遵循一种自由行动原则的必由之路,是保证自身越来越实现完满化的一整套进行思想和实践的原则体系。总之,苦行在古代包涵着一些进行操练、锻炼 和修行的步骤,以便在必要的时候,使自身能够从容地和灵活地面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复杂事件。在这个意义上说,希腊化时代的苦行,是一种对于各种事件的准备 过程,也是对于自身的自我修炼和自我完满的熏陶过程。所以,福柯强调:与基督教的苦行主义完全相反,在古代的苦行中,包涵着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个是沉思 (meditation),另一个是训练(Gumnasia)。 但是,基督教的苦行完全否定了古代的苦行原则中对自身的关怀的内容。基督教的苦行只强调对自身的否定,因此制定了一整套的禁欲主义原则,把人的欲望以及各种需求都归结为犯罪的根源,同时又要求教徒对自身进行严格的自我摧残,达到使自身完全归顺信仰的目的。 因此,同尼采 一样,福柯在批判基督教道德时,重复了尼采的宣言:"狄奥尼索斯就是十字架上的耶稣的对头"。福柯同尼采一样认为,基督教道德使西方人固守'诚实'、'服 从命运'、'同情和怜悯弱者'、'不相信自己的力量'和'循规蹈矩'等信条,使他们丢弃了'自身',失去了生命的创造力,丧失了最可贵的原始本能冲动,变 成为'像羔羊那样'唯唯诺诺、没有个性的萎靡不振的动物。 福柯认为,基督教道德的基本特点,就是通过'对神绝对顺从'和'禁欲主义'两条原则,以便劝导和强制基督教徒完成'否弃自身'的过程而实现'救世'的最终目的。所以,在基督教道德面前,人的一切尊严消失殆尽。 为了深入揭示 基督教道德的上述性质,福柯围绕'责任'(la responsabilité)、'顺从'(l'obéissance)、'思想心灵检查'(l'examen de la conscience)及'在尘世中死亡'(la mortification dans ce monde)等基督教道德的四个最重要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和批判(Foucault, 1994: IV, 144-147)。 福柯指出,基督教道德之所以提出和强调'责任'的范畴,是为了建立牧师(牧羊人)同信徒(羊群)之间相互负责的关系,使牧师和信徒之中的任何人,在他们之中发生'罪恶'的情况下,都逃脱不了受惩罚的责任。 其次,在谈到 '顺从'问题时,福柯说,在希伯来人的犹太教中,'顺从'是教徒本身发自内心的志愿顺从宗教法规的行为。但在基督教中,要求每个教徒和整个教徒群体,都无 条件顺从教士。因此,基督教把顺从当成一种绝对的'道德禀性';它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暂时性手段,而是目的自身。也就是说,羊羔必须无条件和永久地 顺从教士。正如圣贝奴阿(Saint Benoit)所说:"修士不是依据他们自身的自由意愿而生活;他们的真诚愿望只能是顺从于修道院长"。 关于'思想 心灵检查'问题,基督教强调:作为'牧羊人'的教士,不能满足于对'羊群'(基督徒整体)的认识和控制,而是必须落实到'羊群'中的每一个'羔羊',直到 透彻了解他们中的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以及他们的一切不可见的部分。正是为达此目的,基督教才发明了两种最有效的办法。第一是基督徒自己'检查思想',第二 是牧师对基督徒'指导思想'。教士将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便时时刻刻把握羊群中的每一个羔羊的内心世界及其可能的动向,并及时地监管他们中的每一个的心 灵活动。 最后,福柯 指出,通过'在尘世中死亡'的概念,基督教要求其教徒彻底否弃尘世生活和否弃自身,也就是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领域中,过一种没有血、没有肉的死人般的生 活。基督教道德为此向教徒们允诺,只有通过尘世中的死亡,才能换得彼岸世界中的幸福。福柯揭露说:"所谓'在尘世中死亡'当然并不意味着真正死去,而是指 否弃自身和否弃尘世;而这是一种'日常生活的死'(une espèce de mort quotidienne)。这是一种以彼岸世界中的生活作为允诺的死亡"(Foucault, 1994: IV, 147)。所以,福柯认为:"基督教的死亡概念,根本不同于古希腊政权的死亡概念,它并不是要求为城邦做出牺牲,而是一种'自身对自身'的关系形式;它的 意义,就在于体现基督教徒的完整身份"(Foucault, 1994: IV, 147)。由此也可以看出基督教的禁欲主义道德的实质。 (四)对基督教教士权力运作模式的批判 福柯不论在知识考古学、道德和权力系谱学的研究中,还是在性史、自身的技术以及生存美学的探索中,都强调权力关系 同社会文化生活的内在关系及其不可分割性。所以,权力问题始终受到福柯的关注,并成为他的思想理论体系中一个重要内容。福柯对基督教教士权力运作模式的批 判,就是他的整个权力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福柯从不孤立地研究权力,也从来不把权力当成像自然客体那样的一种'实体',而是强调权力是社会中相互竞争的 力量关系网络,是在它的运作中,特别是在其运作策略的实际贯彻中体现出来。福柯指出:"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力的关系"(le pouvoir est essentiellement un rapport de force)(Foucault, 1994: III, 87);权力是在各种关系的现实较量中,由于各关系中的各因素间的张力消长而形成,又随着各因素间的不断竞争而发生变化,并由此而对整个社会生活发生重要 影响。 因此,福柯 指出:根本不可能存在由统治者垄断的'主权';权力始终都不是由某个人所掌握的资源,也不是由某人发出的力量。权力既不属于某个人,也不属于某个集团。权 力只是在其扩散、中转、网络、相互支持、潜力差异、移动等状态中才存在。正是在这些相互差异的体系中,才能够正确地分析权力,权力本身也才能真正地运作起 来(Foucault, 2003: 6)。权力的运作、夺取和扩大,依靠着真理游戏的开展及其实现过程,而真理游戏又成为权力竞争的重要手段;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交错而连成一体。 为了使权力 的研究不停留于抽象的层面,福柯还深入分析近代社会中各种权力运作的模式及其策略。对于权术策略游戏的分析批判,是福柯真理游戏整个批判战略活动的一个最 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他个人的理论和实践的主要内容。如同他自己所说:"当我研究权力的机制,我试图研究的,是它们的特殊性;.....我所力求掌握的,是权力 的实际实施机制(je m'attache à saisir des mécanismes d'exercise effectif de pouvoir)"(Foucault, 1994: IV, 92-92)。 值得指出的 是:福柯的思想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他的权力理论也是在这个时期发生重大变化。他从1976年起,一方面在法兰西学院的授课 中,以《必须保卫社会》(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为题,在权力问题上,集中探讨三大论题:(甲)'惩戒的权力'(le pouvoir punitif)(通过像监狱那样的惩罚机关的监视技术、规范性制裁和全方位环形敞视监督系统(système panoptique)等);(乙)生命权力(bio-pouvoir)(通过对于人口、生命和活人的管理控制);(丙)政府统管术 (gouvernementalité)(通过国家理性和警察装置和技术)。另一方面,褔柯开始着手撰写他的《性史》三卷本,打算以'性的论述'为主轴, 深入探讨紧密围绕权力运作而旋转、并始终控制着西方人的'主体化'过程。 为了深入分 析西方社会中的权力运作模式,福柯系统地研究了西方社会史上权力运作模式的变化情况。他发现,由于基督教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在 中世纪时期,西方人建构了'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不但用之于其本土范围内,而且也运用于其世界各地的殖民地统治(Foucault, M. 1994: III, 548-549)。这种'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具有非常典型的性质,是进一步研究权力运作逻辑的最好出发点,也是深入揭示基督教性质的关键。 基督教权力 运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其统治的重点,从单纯的占有领土而转向控制'羊群'(即被统治者、被殖民者);'教士'(统治者),既是'羊群'的导引者、教导 者、管教者,又是惩罚者、持鞭者、规训者,既是最高权威,又是'救世主'、'施恩者'。这种基督教模式,显然把统治和规训的重点放在羊群中的每个个体,试 图使其统治渗透到每一个被统治者身上(Ibid. : 560-564)。 同时,福柯 还注意到: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还呈现以下重要特征。第一,其目的是保障将每个人从'另一个世界'中'拯救'(salut)出来。第二,它不只是发出命令和 指令,而且,它还时刻准备为它所统治和引导的人们的生命和获得拯救而做出牺牲。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封建主权式的政权,因为后者只是要求它的被统治者做出 牺牲,特别为保卫王权而牺牲。第三,它不只是关心被统治的共同体的命运,而且还特别关心其中的个人,对个人一生的生命历程负责,关怀他们的每时每刻。第 四,它的统治方式是以了解和掌握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的一切思想活动为基础﹔它特别重视对每个被统治的个人的思想变化及其动向,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被统治的个 人,能够心甘情愿地坦率说出他们心中所想的一切。所以,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很重视对被统治者的意识及其思想的控制,善于关怀他们的精神生活,并设计出一整 套适合的方法和技巧,以便正确有效地引导被统治者。由此可见,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是拯救式、奉献式和个人自律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它延伸到被统治者的生 活和生命历程中,也直接连贯到真理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特别是联系到被统治者个人自身的真理性的问题(Foucault, 1994: IV, 229)。 到了资本主 义时期,基督教模式被全盘继承下来、并以新的科学、理性和民主的观念加以改善,不仅成为西方各国国内统治,也成为其对外殖民统治的基本模式 (Foucault, M. 1994: IV, 137-139; 229-232)。福柯指出﹕"近代国家权力是全面性和总体性的权力形式,正因为这样,它比以往任何时期的权力都具有更强得多的力量。在人类社会历史上, 甚至连中国古代社会在内,都找不到另一种政权,能够比西方近代国家权力更加强而有力﹔在西方的国家权力的政治结构之中,把对于个人的统治技术同对于整体的 宰制程式,结合得如此复杂而巧妙﹗所有这一切,正是由于近代西方国家政权,整合了源自基督教制度的中世纪权力的古老技巧,并以新的政治权力形式,加以发 展。所以,我们就把基督教的权力运用技术,称为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Foucault, 1994: IV, 229)。 更值得注意 的,是当现代资产阶级接过对社会的统治权时,他们比中世纪的教会更加懂得控制和宰制个人以及统合和协调社会人口整体的重要性。正如福科早在1966年发表 《语词与事物》时所指出的,现代权力和道德的运作,需要与它并行存在的现代知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才导致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知识模式 (épistèmê)的转变,即从原有的语法学、财富学和自然史研究,转变为语言学、政治经济学和生物学。这后两门现代知识,一方面体现了现代资产阶级对 夺取、积累和扩大财富的需要;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他们对统治和控制有生命的生物,特别是控制能够创造财富的'人'的需要(Foucault, 1966)。因此,当现代政府试图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自由和社会人口整体进行全面控制的时候,基督教教士权力模式也就自然地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权力运作 的一个出发点。 在福柯的批 判转向基督教的过程中,可以明显的显示出三个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第一,就是由基督教所继承和发展的西方从古到今整个文化和思想的核心问题,即关于'主体 化和真理'的问题。第二是基督教本身,作为一个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产生、并对西方文化的发展扮演重要角色的宗教,不论在教义、教规和教会制度及其同世俗社会 的关系方面,都刻下了明显的西方传统的特征,这就使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同其它世界宗教区分开来,而且,也使它始终成为西方社会文化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的重要 基础。在这方面,在福柯以前,包括马克思、韦伯在内的思想家,都已经从各个角度分析和批判了基督教同西方当代社会和文化的内在关系。第三,福柯以其新尼采 主义为指导,将他对于基督教的批判,从属于他本人的知识考古学、道德和权力系谱学以及生存美学的体系之中,从而显示了福柯的基督教批判的'后结构主义'和 '后现代主义'性质。福柯对基督教的批判并不是孤立进行,而是同他的整个理论兴趣和研究方向有密切关系。所以,福柯对于基督教的批判,一方面突出地将它同 西方文明和思想的核心问题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又揭示基督教在维护和巩固西方社会文化制度方面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由此显示基督教的性质和特征。 参考资料 1.Foucault, 1966, Les mots et les choses. Paris: Gallimard. 2.Foucault, 1994, Dits et écrits. III-IV, Paris: Gallimard. 3.Foucault, 1997,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Paris: Galimard. 4.Foucault, 2001, L'Herméneutique du sujet. Paris: Gallimard. 5.Foucault, 2003, Le pouvoir de psychiatrique. Paris: Gallimard. 6.Rabinow, 1986, The Foucault Reader. New York: Penguin Books. (*本文原为作者于2004年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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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在欧洲出现。一定程度上,历史地理学、法国年鉴学派、汤因比的有关著作,为环境史在欧洲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养分。它也与《环境与历史》杂志的创办,欧洲环境史学会的成立,紧密联系。总体上,和美国相比,欧洲的环境史研究具有更多的跨学科研究的特色和全球史的视野,而且自始就重视城市环境问题。研究在西欧和北欧较发达,东欧和南欧相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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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大众艺术并不是一个独特的现象,它可以纳入20世纪艺术发展的整体潮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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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面临着西方一个多世纪前的问题:即艺术的资本化、产业化和产品化。它给中国当代艺术带来诸多弊端——价值观上的资本化,美学上的平面化、时尚化、媚俗化,运作上的江湖化,而且危害甚深,凡是有责任感的人都在为此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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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潞,1949年出生,文革期间曾在内蒙古插队落户,文革后,到天津美院学习研究艺术史,后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读硕士。曾于1984年至1989年间任《美术》杂志编辑,并参与《中国美术报》的编辑工作,后者成为“85新潮”这一前卫艺术运动的阵地。先后主持了1986年“85新潮美术大型幻灯展”、1989年“中国现代艺术展”。上世纪90年代初赴美,获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完成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后研究项目。期间在美国策划了《中国前卫艺术家四人展》、“InsideOut:华人新艺术”大展和在纽约举行的“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全球观念艺术展”。现执教于美国匹兹堡大学艺术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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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潞,徐冰,胡赳赳访谈。这是来自艺术批评家的一种声音。其实我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想问徐冰和高名潞,《今天》杂志创办30周年,北岛向你们两位分别约了稿子,怀念70年代。我想提前知道你们在这篇文章当中,这个主题下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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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长征记》在今年以《亲历长征--来自红军长征者的原始记录》的书名,已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1954年删去的何涤宙《遵义日记》等5篇已全部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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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的大投资影片基本上都是赔钱的,没赔钱的大概只有《窃听风云2》和《龙门飞甲》。但是2011 年,大家对大投资影片普遍赔钱这一现象几乎忽略。《画皮2》收获了逾七亿的票房。2012年《画皮2》的异军突起在今年上半年国产片票房惨败的情形下是一件好事,提振了国产片的士气,但是有点胜之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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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论麦金泰尔在《追寻美德》和《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两书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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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无意从经济学乃至全球经济的角度对这场危机做一种专业性的分析,而是准备跳出这场危机的场景,从一个现代政制的角度,对这场危机的特性、美国模式及其在中国当今转型时期的作用等问题做一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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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说并非完全是舶来品,1990年代以来最早的雏形是官场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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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消费、产业结构演进,以及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变化之间有着一定的规律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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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编辑同志要我写一篇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 文章。这个题目很大,同时,因战争关系,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难满足编者的要求和希望。现仅就还能找到的一点材料和自己的记忆,将新民主主义革命 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分期地加以概述。一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阶级掌握了政权,就把本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级的联盟用暴力来对于其他阶级施行有系统的专政,借以保护这一个或几个阶级的利益,并镇压被统治阶 级的反抗的机关。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被统治的阶级必须用暴力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暴力,才能夺取国 家政权。因此,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从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①陕甘两省人民因不堪地主军阀的压迫和剥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于一九三四年成立了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创立了自己的武装与政权。从这个时候起,工农政权就废除了反革命阶级的反革命法统,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 学原理,确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则。工农政权在初创时期,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当时的司法工作是由工农政府统一执掌的。它的任务,是根据党关 于组织与扩大工农武装、开展游击战争、发展与巩固革命根据地、摧毁封建势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这一总任务,严厉镇压反革命,镇压地主富农的反抗;保护农 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九三五年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成立了陕北省及陕甘省工农政府,一九三六年中央红军"东渡西征"时,又成立了陕甘宁省工农政府;中央工农 政府成立了西北办事处。这时工农政府建立了司法机构。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之下设司法部,领导陕北、陕甘、陕甘宁三个省及所属县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 县、区工农政府设立裁判部,实行两级两审制,同时,在法律依据方面,除了党中央所颁布的一些决议外,还有中央工农政府在中央苏区所制定的一些单行条例,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进一步地开展起来了。 二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吞并中国的侵略战争后,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抗日,遵照我党中央的决定, 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造,现仅就法院工作概述如下:甲、组织制度(1)法院的设置与演变: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后,原设的司法部也随着撤销,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统一管理边区的审判工作和 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撤销省、县、区裁判部,县设裁判处,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为了便利群众诉讼和加强对县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一九四三年春在各分区设立了 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县设立了司法处。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外,全边区共有三个分庭,二十九个县司法处和一个地方法院。(2)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的效能,关于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明确规定为:各级司法机 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并实行了专员兼分庭庭长和县长兼司法处处长制度。关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产生问题,自一九三八 年起即实行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制度;后来,重点县的司法处的裁判员,也实行了由县参议会选举的制度。经由民选产生的司法机关的人员,各 对其原选举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3)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就是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处长负 责领导本单位的审判与行政工作。从一九四○年起,各县就设立了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和裁判员等人组成,讨论与确定重大案件。这样就能够集思广益, 从组织上保证达到判案正确、量刑适当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目的。(4)为了健全各级司法组织,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对于司法干部的挑选与培养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视的。挑选干部的对象,着重于工农 积极分子。根据一九四一年五月十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条件是:(一)要能够忠实于革命的事业;(二)要能够奉公守法;(三)要能 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四)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司法干部,不仅要具有忠于革命事业的品 质,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这些条件,当时一般是作到了的。至于干部培养工作,则着重于举办短期训练班的方式,自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年, 曾先后办过三次司法训练班,训练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战争关系,在这里学习的干部,大半未结业即调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复后,又在 延安大学设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体学员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率领去西安参加接收工作。乙、法院的任务,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据陕甘宁边区法院的任务,是和国民党反动法院的任务根本不同的。国民党反动法院是血腥统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务是镇压劳动人民及其先进代 表的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和资产阶级的政权和财权的。而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任务,在抗日战争中,根据"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 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②这一施政方针,则是保护抗战利益,保护边区民主政权与各抗日阶级的合法利益,把裁判 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当作天职。另外,边区各级法院还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 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三年的统计,三十个初审单位共处理了一万零一百一十二件刑、民案 件,其中属于汉奸和破坏边区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强;属于土地与婚姻纠纷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这正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 争时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曾经起了应有的作用,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刑民案件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的实际工作的需要, 而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法令、条例和法规,则又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制定出来的。(1)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向来就是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为了镇压与瓦解敌人,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争取多数,反对少 数",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 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在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也是上述政策的体现。这些都是当时司法机关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阴谋破坏 案件的依据。(2)对于人民内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惩罚,根据当时社会上的犯罪情况,着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关于刑期的规定,原来最高刑期为五年,后因事实上的需要,一九四三年经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决议,复经边区参议会常驻会议通过,确定最高刑期为十年。(3)对于土地案件,是遵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总前提,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 领第十条规定,在已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内,采取保证一切已取得土地的农民之土地权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区域内,则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按定额交租交息的 政策。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发布的联合布告,一九四四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等,关于这一 点都有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在这一整个时期内,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据这些条例来处理的。(4)对于劳资纠纷,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即明确规定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政 府对于劳资纠纷是根据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和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政策原则来处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二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 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作生活。(5)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政策,是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买卖,禁止童养媳。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即规定了这个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又根据执行的经验,作了一次修改。(6)关于一般债务案件,根据禁止高利贷和保护正当债务关系的政策,视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处理。此外,在财政方面,曾有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货物税暂行条例;在保障生产建设方面,曾有发展畜牧暂行办法、矿业开采管理 暂行条例、煤矿煤质检查暂行办法、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等;在保障边区金融方面,曾有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在保障 人民自由权利方面,曾有保障人权财产条例等;在司法工作方面,一九三三年中央工农政府曾颁布了司法程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制定了民刑案件调解条例,监所 保外服役办法及其他重要指示等。这些条例和法规的特点是:(1)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巩固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2)有强烈的革命性 --摧毁旧基础和封建秩序,树立革命秩序;(3)是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它们是根据群众的经验制定的,又拿到群众中去,指导群众斗争,考验与证实其正确 性。陕甘宁边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当时就是依据这些政策法令,审判案件,并进行法纪宣传的。这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对于改造社会,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树立新的生活道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丙、审判工作的制度(1)审判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又从法律上加以严厉控制,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 的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一九四二年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产条例第八条);"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时,不得扣押"(同 上条例第十二条);"非司法或公安职权的机关、军队、团体或个人拘获现行犯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犯人的检 察或公安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侦讯"(同上条例之八、九两条)。这些规定充分地说明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审判权,是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的。(2)审讯案件,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办法,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内也有明文规定,又是区别人民 司法机关与一切反动的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行这个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表现,而且将审判工作置于注重调查研究的科学基础之上,是防 止错判或造成冤案的必要保证。(3)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准许群众旁听和发言。这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 性,它不仅使法院可以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认识,培养群众遵守法律的习惯,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4)边区司法机关对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也是重视的。当时,由于条件限制,虽未设律师,但法院准许诉讼当事人请其亲属或有法律知识的人,出庭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人民团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以派人出庭帮助辩护或代理进行诉讼。(5)对少数民族,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精神,住在边区的少数民族,在进行诉讼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在司法工作上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6)审判程序的改革。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从控制、压迫与欺骗人民出发的,因而形式机械,手续繁琐,只便利于有钱有势的人。单 就诉讼手续方面来讲,据伪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项目,就有诉费、状纸费、抄录费等十多种,如果加上其他不公开的或变相的敲诈、勒索、送礼、讲情,如监狱接 见费、卸镣费等,那就难以胜计了。所以,旧社会劳动人民描写伪法院说:"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陕甘宁边区各级司法机关诉讼手续完全是以便利人民 诉讼为原则,甚为简便。无论一审或二审机关,受理人民群众的民、刑诉讼,口头申请或书面起诉都有同等效力;当事人要求法院代书呈状或口诉者,即无条件代为 缮写;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免收一切讼费。 审判程序中的审级设置,也是从便利群众诉讼出发,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两级两审制,即县司法处进行初审,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履行终 审。这种两级两审的好处,不仅保障了当事人能行使其上诉权,而且,使法院能及时惩治汉奸、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坏分子,同时,又可避免少数当事人,因缠讼不 休,以致造成当事人及社会人力、财力与生产上的损失。在审判监督方面,上级法院除了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外,当时还创立了再审与复核制度。判决死刑的案件,均事先由 初审机关将原卷、材料等件呈报高等法院审核。认为不当或有疑点与遗漏之处,即发下去再审或补报材料;认为事实证据确凿,高等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 处刑意见后,转呈边区政府主席核批。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再审与复核制度的建立,是很必要的,这样,在量刑上可以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 少错判。此外,通过派人下去检查工作和召开司法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7)审判方法和作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社 会的法院的一个显著标志。国民党反动法院是刑讯逼供、主观臆断、徇私舞弊、不加调查研究的衙门作风。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曾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 方法和作风,也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因为"人 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③。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 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正因为这样,我们不但反对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同时,还树立了为人民服务、认 真负责和民主的审判作风。(8)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审判方式也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方式有原则的不同。国民党反动法院所经常采用 的审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大堂问案"的方式;而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除了一些简易或不必就审的案件实行法庭审判外,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 的审判方式。必须指出,我们的法庭审判也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法庭审判,举行时不象国民党法庭布置十分森严,使人一见生畏,在保持法庭严肃的原则下,由 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当时所采用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有下列几种:(一)就地审讯:这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借以减少 纠纷,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就地审判案件并不是案案就审,而是有计划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或是一般案件而当事人 思想阻力较大者,或是带有普遍性并有发展局势的案件,才实行就地审判的。未出发前,必须研究案情和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或影响程 度,做到心中有数。这种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在群众参加之下,解决问题。从调查到审讯都是密切联系群众进行的。因 此,结案迅速正确。凡属调解范围的案件,就在裁判员掌握下或交由群众调解结案;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就把调查研究的情况放在群众中进行酝酿,是非 曲直摆在明处,取得多数人思想认识一致后,再行判决。这样,既合原则,又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同时,由于从调查到审讯和宣判整个过程都是联系群众进行的,所 以,这种就地审判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认识和守法精神曾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当时这种审判方式很为群众欢迎,也是初审机关常采取的一种方式。(二)巡回审判: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了便利人民诉讼或因案情复杂,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进行处理的一种审 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使案件(特别是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而且通过处理案件,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 结经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我在陇东任专员兼分庭庭长时期,每年都有计划地带上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结合中心工作,帮助农民生产,深 入调查,给下级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在群众中进行法纪宣传。如华池县张柏和封胖的婚姻纠纷,起先县司法处以抢亲判决张柏和封胖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群众不 满。经我们深入访问,把案情弄清楚,最后在群众大会上公开进行改判,对封彦贵将一女数卖的违法行为给以处分;对张金才半夜抢人,给以法律制裁;对封胖和张 柏基于恋爱而自愿结婚,予以保护。这样判决,惩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从而提高了干部,教育了群众,获得了群众的 拥护与好评(张柏和封胖案就是刘巧儿告状一剧中男女主角的真姓名)。又如苏发云兄弟三人因曲子县司法处的错误认定谋财杀人一案,将人押了一年之久,没有解 决。原来该县司法处发现苏发云家中炕上、地下及斧头上都有血迹,便认为苏等杀人是事实。经我们多次深入当地调查后,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远, 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移送到现场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及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并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的血,地 下的血是苏家有人害伤寒时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进行的。事实弄清楚后,在群众大会上宣布苏发云兄 弟三人无罪释放。群众说:"这个案子如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原先有那么多的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才深入调查,不冤 枉好人,判的非常正确。"再如一九四六年秋天,我和延安县司法处审判员赵志清同志到盘龙区处理杨兆云缠讼数年不休的案子。此案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处理, 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都有愤懑之言,县上干部一提他也是摇头没办法。我们到延安县司法处由赵志清同志介绍了案情,经过分析,认定:杨本人缠讼胡 闹固然属实,但当时区乡干部处理杨的问题也有错误的地方。如不首先纠正区乡干部的错误,而只强调杨的不对,杨是不会悦服的。杨所告的内容有三:一是别人侵 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贼偷了他的东西;三是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交了公粮。根据所告,我们先到区政府召集了干部会,了解了杨抗粮不交的经过。那 年杨欠公粮一石多未交,有麦垛一个,乡干部催交数次,杨既不打麦,也不交粮,引起乡干部不满,报告区上说杨抗交公粮,影响公粮入仓,请批准强令杨打麦交 粮,如杨不打,就叫民兵去打,打了先交公粮。因区上对杨也有成见,认为他是个顽固分子,便同意了乡上的意见。但杨见乡上态度不好,怕出问题,就叫他儿子背 了二斗麦送到仓库,打了收粮证。而乡上干部得到区上批准后,也未再调查,即贸然派民兵将杨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交了公粮,尚欠几升;但是加上杨的儿子所交 的二斗麦,又长交了一斗多。杨以此控告,理由是:头一天他还交了二斗麦,为什么说他抗粮不交?欠粮少,为什么还多拿他的麦?民兵强打民粮,是否违法?根据 这些情况,我们又到青花砭区政府召集干部会,批评了区乡干部不深入调查的官僚主义作风,批准强打杨的麦是违犯政策的行为,应主动向杨道歉;多交公粮应如数 退还;杨的生活有困难可以给以适当照顾(杨系军属)。这个问题处理后,再到当地处理杨兆云所告的侵占土地的问题。首先,我们用帮助农民生产的方式进行了调 查,并亲到争执的地界处与农民共同研究了历来土地纠纷的情况。这样,很快地掌握了案情,证明别人未侵占他的土地,相反,他倒有霸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于是, 我们就利用晚间召开群众会议,叫杨本人到场,进行处理。会上,群众揭露与批评了杨兆云屡次侵占别人土地的事实,至于别人偷他的东西,毫无事实根据,全系捏 造。这时,杨再无法抵赖,只得低头认错,接受了政府和群众的批评。这样,一个缠讼数年的案件,在依靠群众力量下获得彻底的处理;区乡干部也从本案处理过程 中提高了政策思想,改进了工作作风;广大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纪教育。同时也教育了几年缠讼不休的杨兆云,他满意地说:"大家心平气和,尊敬我,又批 评了区乡干部,指出了我的错误,我再没啥说,只有服从"。(三)公审制:公审这一审判方式远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创用。它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对敌对阶级的反抗行为作斗争和提高群众阶级觉悟的有效 方式。凡是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都是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审判的。当时采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群众公审会;二是宣判大会;三是代表公审会。不管那一 种,都是有领导的进行的,经过组织与准备工作才召开的。如光复延安后,延安市地方法院审判罪大恶极的投敌分子毕光斗、张永泰等罪犯,就是采取群众公审会的 形式进行的。首先,调查收集罪证,召开群众代表的小型座谈会,进一步对证事实,并提出科刑意见,再交群众讨论,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处刑,召开群众公审大 会判决。这样,上下意见一致,因而秩序很好,效果也大。再如西安解放后,西安市人民法院审判贾子光、陈元喜等土匪案件,就是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进行的。 当时因西安初解放,社会秩序尚未安定。在此种情况下,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便于法院组织领导,也起了镇压匪特,安定社会秩序和扩大宣传政策法令的作用。 总之,公审方式对于推动运动和教育群众都曾收到很大效果。所以,解放后,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中,各地仍然广泛地加以采用。(四)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 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止错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初期,就受到重视。 当时人民陪审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二是由团体选举陪审员;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采用了机关、 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的办法。如处理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案件,即请工会选派代表和工人出席陪审;处理婚姻案件,即请妇联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处理农民间 的案件,则请农会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等。通过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能够协助搜集证据,搞清案情,事实摆在明处,进行说理说法,使当事人无法狡辩,心悦诚服。 因而,对于法院迅速正确结案以及扩大政策法令的宣传都曾起了很大作用。(五)调解工作: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曾经大力地组织和发展了调解工作。但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所谓调解工作有着根 本的不同。在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时代,他们虽然也调解案件,但这正是土豪劣绅包揽词讼、吃钱卖法的机会和欺压劳动人民的圈套。他们对杀人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虐待和杀伤妇女、儿童的案件,也可以调解。有钱的人犯了罪,只要花上些钱,就可以逍遥法外。而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 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讼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它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 的。我们远在工农政权时期,就开始了调解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更加重视。一九四三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工作的指示;同年, 边区高等法院也发布了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讼的指示。从此,调解工作普遍展开,收到巨大效果。当时调解工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审 判机关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案件;一种是民间调解。从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全边区审判机关所处理的民刑案件中,因调解而结案的百分比的逐年上升,就可以看 出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形。一九四二年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百分之十八弱,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四十八;在轻微刑事案件方 面,一九四二年调解结案的是百分之零点四;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五点六;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十二。另外,在民间调解工作方面,还出现了调解模范村、乡 和模范人物。如子洲县的杜良佐、绥德县的郭维德、淳化的房殿有、鄜县的吴殿富、定边的白玉堂等。这些调解模范的共同特点是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群众生 活;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公正无私,热爱群众。由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农村和睦了,生产加强了。但当时调解工作中也曾发生过"民事均得进行调解"、"调解 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迫调解等错误。但这些错误,很快就得到了纠正。根据这种经验,以后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 则:即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2.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样,才使调解工作走上了 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因经历了多年战争,要求和平,恢复战争创伤;要求实现民族的独立和政治的民主;农民要求得到土地。但是,代表 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不顾全国人民的和平民主团结的要求,又发动了反人民的内战。为了实现和平、民主、独立,陕甘宁边区人民和全国人民在一 起,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从一九四七年起至一九四九年进行了人民解放战争。在这一时期内,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司法方面以全副力量保障革命战争的胜 利,其具体活动是:(1)部分敌占区的司法机关干部参加战勤或直接参加军队工作;(2)自一九四七年党的土地政策转向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 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即根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 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以及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怎样分析阶级、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组织人民法庭,审判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3)在恢复区和新解放区,配合公安机关,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处理敌伪分子、暗 藏的特务破坏分子及土匪流氓等;(4)恢复与建立健全机构及必要制度,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实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处理民刑案件;(5)随着西北全区 的解放,打碎国民党反动法院,向西北各省输送大批的人民司法干部,迅速普遍地建立西北各级司法机构。通过以上活动,人民司法工作在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推动与促进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保护生产建设和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四 人民解放战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集中表现者 --国民党的反革命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过去陕甘宁边区和其他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成就和创造,进一步加以总结提高,逐 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建国以来,在中央和西北各级党政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西北人民 司法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在自己日常审判工作中,对于盗窃国有、公有财产和破坏工农业生产的罪犯进行坚决斗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外,它并集 中主要力量,以人民法庭的形式,配合为扫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而进行的各项民主改革运动,及时处理了案件,保障与推动了各项民主改 革任务的完成。并且,在完成这些任务中建立与健全了各级司法机构和各项制度。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过程表明,我国人民的司法工作,一开始就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建立的;并且陕甘宁边区的人民 司法工作是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司法工作的各项原则问题也都曾经及时地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指 示。例如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就曾提出了改善司法工作的方针,批判了某些人的旧法残余影响。林 主席当时指出:"一方面要彻底纠正被侵入的坏作风,又一方面要发扬新的创造,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卫抗战利益,保卫边区民主政权与人民权益的需要。司法 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 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审判人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制裁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这个指示,是边区司法工作长期遵循的 方针。虽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是根据党的正确路线建设起来的,但旧法思想也曾侵蚀了某些人的思想。这些人崇拜国民党的伪六法,曾经使边区司 法建设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纠正这种错误思想,党中央于一九四九年二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严肃 地批判了上述错误观点,又一次指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阶级任务。指示第五项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 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 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 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 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 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 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这些,本是党中央早已肯定了的方针,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 来,对司法建设有其更重大的作用。这一指示已成为人民司法建设的重要文献。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已公布,我们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 制,继续坚决地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更加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宪法和一切法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 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而斗争。 1954年12月1日① 引自一九四九年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②《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二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七一五页。③ 刘少奇:《论党》一九五一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五八页。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评论: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月六日林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到:"提倡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什么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呢?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华 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有女儿名叫捧儿,民国十七年许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三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既已 长大,而现时聘礼又复大增,遂企图赖婚。一面教唆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许与城壕川南源 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得悉告发,经华池县府判决撤销后一次之婚约。三二年二月,捧儿赴赵家坬子钟聚宝家吃喜酒,遇张柏儿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 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结婚。但同年三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另许庆阳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 棍棒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闯入封彦贵家,封姓惊恐四散,遂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张柏儿封捧儿婚姻无效。当时封 张两造都不同意,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适值马锡伍同志赴华池巡视工作,经上诉前来。受理后,首先详询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实际情况;其次又问了附近许多群 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下来就派平日与封捧儿接近的人去与谈话,再亲自切实征求她的意见,了解了她是不愿与朱姓结婚,她说:"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的"。 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协同华池县上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将与此案有关的人一并集合起来,审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 属实。以后复征询封捧儿对婚事意见,与前无异。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 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特别关心的,就是张柏儿、封捧儿两人的婚姻问题,认 为一对少年夫妇,没有问题,不能给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决:张柏儿与封捧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 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以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 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儆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 张柏儿、封捧儿)更是皆大喜欢。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教育了工作人员。这是一件婚姻纠纷案。合 水县五区六乡王家庄王治宽,父亲时买得高姓之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写明东南北三面俱靠王统一家的地,西面为庄窑。王治宽企图霸 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土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因此发生土地纠纷,当时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出面调解,认王治宽为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 合水县府,县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往实地调查,致将土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伍同志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实 际调查,石推事在马锡伍同志的审判精神之下,就协同县、区、乡许多干部及约据上所写有关房亲与证明人,四邻居住的老年人等共二十余人(出卖人已经不在), 一面展开约据,对照方向仔细丈量段数亩数,同时征询老年人及四邻意见,一点一滴加以研究。这时群众首先发言,干部接着发言,王治宽理屈词穷,遂出面承认自 己的占地错误,自请处分,于是群众都哈哈大笑起来。结果经解释说服,土地仍归王统一,双方互请吃了饭,王治宽并给王统一装了烟(农民敬人土俗),取和了 事。一般群众一致欢呼:"真是清官断案。"合水县五区六乡丑家岘子丑怀荣拥有丑家梁山地;同区二乡丁家北堡子丁万福拥有川子河及附近山 地。原来地广人稀,大家对土地都不很重视, 八路军到来实行生产自给后,才注意起土地来。丁、丑双方都企图扩大土地面积,于是丁姓从川子河上向北发展,丑姓从丑家梁山上向南发展,双方接触,发生冲 突。民国二十七年涉讼至宁县政府(友区政权),丑怀荣借助于该县保安队长(侄女婿)之势,得县府发给补契承业执照一纸,不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万福老 业川子河及附近山地二百四十多亩完全断给。丁姓不服,上诉平凉高等法院(友区政权),并于当地杀猪请客,以金钱笼络得力士绅及法院官吏,结果不仅收回川子 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丑姓土地与坟墓一并归其所有。群众纷纷议论:"贪赃枉法,徇情舞弊,两家都无理,谁有面子能抵事,谁有金钱能抵事。"二十九 年,我合水政权建立,丑姓又告诉前来。当时因百废待举,无暇详为研究,暂仍原状。去年经马锡伍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当经会同合水县人员至当地 召集了四邻七、八人,公正士绅与老年人四人,一个个慢慢的谈,两天后才将以上情况谈清。第三天,召集群众及干部廿余人,勘验地形一天。然后先与干部讨论, 再征求一般群众及公正人士之意见。最后即以石推事与区长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积极群众中组织了一批人,正式分头出面进行调解。揣测双方心理,将川子河 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姓,丑家梁山地判归丑姓。双方都乐意接受了调解,并同意了这一判决。于是划了疆界,订了息讼契据,数年争论未决的土地纠纷,遂于四天内彻 底解决。当事人与一般群众都说:"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这是两件土地纠纷案。这就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第 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象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 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以前举第一件土地纠纷案来说,他也不象合水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轻信呈状,草率判决, 使狡黠者反获胜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关键,就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 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 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 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 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伍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老,顶一个地方官')"。这在前举三个判例 中都表现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 解。"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 求拉 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伍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伍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 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 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伍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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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指挥街8号院,96岁高龄的作家马识途已在此居住数十年。这个临近闹市的老旧小区,是四川省人大老干部的宿舍,素来平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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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三种宗教——弥勒教、摩尼教、白莲教。特别研究弥勒教与摩尼教及其相互融合。在民间社会流行了近千年的救世思想,到了元代末年终于演化成改天换地。与此相关的结论:所谓元蒙政权被白莲教起义推翻的说法,不是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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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两党领袖达成的债务上限协议,将美国债务上限从14.3万亿美元提高至16.7万亿美元;未来10年内削减2.1万亿美元支出;并且将建立一个12人国会特别委员会,负责在11月23日前制定出一个削减赤字1.5万亿美元的具体方案。奥巴马签署该协议后,美国财政部获得了4000亿美元的国债发行额度。 不过,协议的达成反而造成了美国股市的连续暴跌。8月3日道琼斯指数跌破12000点重要心理关口,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暴跌,至8月末在11000点上下拉锯。而国际市场黄金价格8月3日后则连续上涨,三周时间从1680美元直冲1900美元。这些现象表明美元正在大规模流出美国。但至少在表面上,美国在8月2日这个时限点避免了债务违约。 美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危害 在美国的生产能力早已无力支撑庞大的美元数字,美元却依然是世界货币的情况下,美元从美国的大规模流出/回流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美国债务上限协议实质上导致美国明确的未来国债-美元释放计划的难产,这就给美元在最终减赤方案"难产"期间的流出及回流造成极大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严重打击全球经济,甚至威胁全球局势稳定。 根据8月2日通过的协议,12人国会特别委员会将在11月23日之前提交未来10年减赤1.5万亿美元的具体方案,而该方案将在12月23日由众议院表决。此外,国会还必须在10月1日到年底之间就平衡预算修正案进行表决。这些其实都是美债危机的时限上抻长而烈度上人为抑制。从现在到年底之前,多个时点上发生的与减赤或国债有关的美国政治动作,都会对美元的流出/回流产生方向性的影响。 到年底之前,美国财政部没有推出大规模国债发行计划的情况下,美元将流出美国。 首先,由于在先前的QE2过程中,资金被大规模以再融资等方式注入到美国大企业的账户上,因此,美元流出的方式将表现为美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抢购大宗商品等原材料。这就会对原油、铁矿石、棉花等原材料产生巨大的推涨作用。近几日的原油价格连续下跌情况,并不符合全球美元流动的趋势,必须警惕原油在年底之前随时可能出现的突然暴涨情况,尤其是在原油产地如果出现局势突变的情况下(如利比亚或中东局势变化)。 其次,美元流出的过程中,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产生热钱流入压力,推高利率及物价。这些国家将在经济增长放缓(由于利率高)的同时面对通胀压力。 第三,美元流出将造成国际粮食价格上涨,而且在当前的全球谷物贸易体制下,粮食价格变化会比货币数量变化更为敏感,可能突然出现暴涨。这就有可能造成类似今年上半年中东危机这样的危机局势扩大化。而这种扩大化的危机,有可能被引导到中亚和东南亚这样的中国周边地区。 最后,美元流出本身意味着美元贬值,这就意味着美元将不适合作为可持有的储备货币。除了美元,其他可选择的货币最主要的是欧元。然而,美国绝不希望欧元成为美元的"替代性货币",因此,美国会动用各种手段打击欧元。美国绝不会在欧元区面临的主权债务危机中成为施救者,只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造成欧债危机的持续,并在需要的时机恰到好处地恶化一下。美国刚刚通过债务上限协议,美元流出,这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权债务评级就被下调,这巧合未免太巧了些。 年底之前,如果美国财政部推出大规模的国债发行计划,或者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美联储上调利率),美元将大规模回流。在美元回流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后果为: 首先,美元的大规模回流将造成全球通货紧缩。在先期发生通胀的情况下再发生迅速的通缩,是经济所可能遭受的最严重灾难之一。 其次,全球通缩无异于美国对全球财富的大规模洗劫。这是杀鸡取卵式的洗劫,这是美国政府也无法控制的,关键是这种洗劫将会把世界很多地方的财富清零,造成大规模动乱。 最后,由于美元的流出-回流是受到美国减赤问题两党博弈状况影响的,而这种状况可能出现反复,因此全球可能将面临多次美元的"冲击-回流-再冲击-再回流"过程,这无疑是各种原有矛盾和危机的催化剂和爆炸引信! 对亚洲及中国的影响 美债危机对中国周边局势的影响将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对东南亚安全的影响。美元的进一步涌入将把越南、泰国等国的利率和物价推向更高水平。这就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越南在面临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可能会把祸水引向南海,增加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摩擦。而泰国的社会矛盾可能再次爆发。 其次,对中亚安全的影响。全球粮食涨价可能会造成中亚发生中东式的危机。如果美国势力渗透很深的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局势发生变乱,就可能影响到中国的中亚能源通道安全。 美债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需要警惕的也有两方面: 首先,美元→玉米价格→猪肉价格的传导链条将造成中国通胀压力。玉米是国际谷物贸易中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受到美元数量的高度影响。所以,美元大规模流出美国将使中国CPI面临巨大压力。其次,美元的流入再回流过程,将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资金链面临巨大挑战。目前中国银行体系中约47%的贷款是房地产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美元数量增加将导致外汇占款增加,从而推高人民币供给量。这样,在总的人民币供应量面临增加压力的情况下,房地产资金也相应充裕,这种情况下房价上涨势头实际上很难遏制。然而,美元的突然大规模回流却可能造成房地产资金链突然断裂,在目前房价高企成交量却低迷的情况下,资金的突然撤出就意味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日本1990年遭遇的正是这样的情况。这是必须严正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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