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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选读

德裔英国经济学者舒马赫(E. F. Schumacher, 1911-77)早在50及60年代便开始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模式”(patterns of sustainability),提倡“小即是美”(Small is Beautiful)、“适用/中间科技”(appropriate / intermediate technology)、“佛教经济学”,“国有化工业”等与西方主流经济思潮背道而驰的观念。《小的是美好的》出版后于1973~1979年间再版了12次,至今仍是发展经济学的经典之作。1984年,商务印书馆引进该书。2007年,在舒马赫辞世30周年之际,南京译林出版社近日重版了这本书。

除了对经济学的贡献以外,他对科技的理解也很中肯。他认为,中间技术应当具备这样的特性:有利于“创造工作机会”这一首要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利用本地资源;能增加劳动的愉悦,而不是把人变成技术的奴隶;经过适当培训,人人可以运用。大众生产的技术正是这样一种“中间技术”,正如“圣雄”甘地所说,大量生产帮助不了世界上的穷人,只有大众生产才能帮助他们。
[提要]:舒马赫是在对工业文明批判的基础上来考虑发展问题的。他认为,战后发展中国家通过工业化道路发展经济失败了。新的发展道路应该以三个问题为中心。一是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创造财富的最重要来源,解决失业问题,以使所有人摆脱贫困为中心。二是把发展作为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一种进化,从教育、组织、纪律等非物质问题入手。三是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避免工业破坏农业、农业又报复工业的“相互毒化”。实现这种发展要克服对大规模的迷信,强调小规模的优越性,进行组织变革。这正是“小的是美好的”的含义。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第十七章 社会主义

  十七

  理论上的考虑和实际的体验都使我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社会主义仅仅关心非经济方面的价值,关心为战胜经济学宗教创造条件。一个社会主要受盲目崇拜发财致富的支配,把百万富翁歌颂为精神文明的勇士,是不会从社会主义化中得到任何收获,而社会不存在,当然也谈不上社会主义化。

  因此,无怪乎所谓发达社会的许多社会主义者——他们自己也是经济学宗教的信徒,不管他们自己是否意识到——今天也在怀疑国有化是不是真的离了题。国有化会惹来一大堆麻烦——又何必为它伤脑筋呢?光靠消灭私有制,是不会取得巨大效果的;依然专心地、耐心地去做一切值得去做的工作,追求财政生存能力的同时,还要追求更高的社会目标,这就会造成许多困境,许多表面的矛盾,还给企业管理加上额外的沉重负担。

  如果国有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更高的效率,更有计划性,等等,那就注定会失望。在个人贪欲的基础上管理整个经济的办法,正象马克思清楚看到的那样,证明是变革世界的一股非凡力量。

  “资产阶级已经取得统治的地方,它就把所有封建的、宗法的和纯朴的关系统统破坏了。……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也找不到任何别的联系了。

  资产阶级即然把一切生产工具迅速改进,并且使交通工具极其便利,于是就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都卷入文明的漩涡里了。”

  私有企业经营思想的力量,在于它极端的单一化。它认为生活的全部内容可简化为一点——利润。商人,作为个人来说,可能仍然对生活的其他方面感兴趣——也许甚至对真、善、美感兴趣;但作为一个商人来说,他所唯一关心的只是利润。在这一点上,私有企业经营思想同市场经营思想是完全吻合的。在前一章里,我把市场称为“利己主义和不负责任的制度化”。同样,私有企业经营思想同现代完全用数量表示而抹杀质量差异的趋势也是完全吻合的;因为私营企业并不去关心生产什么,而只关心从生产中捞取什么。

  在你把现实的上千个方面简化为一点——仅仅是一点——之后,一切都一清二楚了。你知道该干什么——凡能带来利润的就干;你知道该避免什么——凡减少利润或造成亏损的就避免。与此同时也有了一把衡量成败程度的尺杆。谁都别问某一个行动是否能增进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是否会带来道德、美学或文化的提高,以免把问题弄模糊了。只要看看这种行动是否有利可图,只要研究一下是否有别的作法更合算。如果有,就应选择这另一种作法。

  成功的商人往往表现惊人的原始性,这决不是偶然的。他们生活在通过这种单一化过程而变得非常原始的世界中。他们适合这种单一化形式的现实世界,感到心满意足。因而每当现实世界偶然地显示出它的存在,并试图迫使他们注意它另一个不同的侧面—— 一个没有列入他们人生哲学的侧面时,他们就变得束手无策,慌张失措。他们感到自己面临变化莫测的危险和“不安全”的势力,信口估计普遍的灾难将要到来。其结果,对一些基于更全面地看待人生目的和意义而采取的行动,他们的评断往往毫无可取之处。按照他们的看法,不同的事物体制,譬如,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体制,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认为这是预料之中的必然结局。如果依然取得成功,那就一定会给它加上恶意的解释——“剥削消费者”,“幕后津贴”,“强制劳动”,“垄断”,“倾销”,或是鬼鬼祟祟地积欠一大笔债务,有朝一日会突然端了出来等等。

  但这是题外之言。关键问题是私营理论的真正力量在于这种冷酷无情的单一性,它同非凡的科学成就所建立起来的思想方式又是那样吻合。科学的力量同样是来自把现实的多个方面“简化”为一个方面,主要是把质量简化为数量。但正象十九世纪时的科学大力集中在现实的力学方面,而由于同现实中许多客观情况简直结合不起来而不得不加以摒弃一样,事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利润”上的作法也不能不变更,因为它并不能满足人类的真正需求。推动这种变革正是社会主义者的历史性成就。结果,今天的开明资本主义者最喜欢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如今都是社会主义者”。

  这就是说,今天的资本主义者想要否认他们全部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利润。他们会说:“噢,不!我们为我们的雇员作了许多我们并无真正必要去作的事;我们在力求保存农村的美;我们进行一些可能得不到报酬的研究,”等等,等等。所有这些说法是人们都听熟了的;它们有时兑现,有时不兑现。

  这里令我们所关切的是:“旧式”私有企业,我们说,是完全为了利润;从而把经营目标大大地简化了,并掌握一根衡量成败的精确尺杆。另一方面,“新式”私有企业(让我们假定)是追求许多不同目标的;它力图去考虑生活的全面充实,而不仅仅在赚钱上。这样它就不能把经营目标作很大的简化,也就不能掌握一根衡量成败的可靠尺杆。如果是这样的话,按大型联合股份公司组织起来的私有企业“新类型”,同公有企业只在一个方面有差别,那就是它向自己的股东提供不劳而获的所得。

  很显然,资本主义的拥护者不能两全其说。他们不能说“我们如今都是社会主义者”,而同时又坚持认为社会主义行不通。如果他们本身追求的不是牟利,那他们就不能振振有词地说,一旦允许不作牟利的考虑,就不可能有效地管理国家的生产资料。如果说,在没有“赚钱”这个粗糙尺度的情况下他们能够管理,那么,国有化企业同样能够管理。

  另一方面,如果所有这些不过是一番虚词,私有企业为的是利润而实际上不是任何别的目的;如果私有企业追求的其它目的事实上完全得靠赚钱,仅仅是选择用一部分利润去干什么的问题,那就愈早交代清楚愈好。那样,私有企业依然可以申称拥有把事情简单化的能力。它反对公有企业的理由将是:正好因为后者是企图同时追求几个目标,它就注定是低效率的。而社会主义者反对前者的理由主要将不是经济的,而是传统的,即:它把所有的经济活动完全建立在个人贪婪动机的基础上,使人生退化到极端简单的程度。

  全盘否定公有制意味着全盘肯定私有制。这同狂热共产主义者的对立面的武断态度完全一样。可是,一切狂热固然表明欠缺理智,但对实现极不明确的目的所将使用的手段也抱狂热态度,那就纯属意志薄弱了。

  前面提到过,经济生活的整个症结——当然一般来说也是生活的整个症结——在于,它不断要求各对立面保持和谐一致,但从严格的逻辑上说,这些对立面是不可调和的。在宏观经济学中(即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中),统筹规划和行动自主两个方面必须兼而有之——不是一种软弱的和没有生气的折衷办法,是坦然承认两方面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同样,在微观经济学中(即对各个企业的管理中):一方面必须有充分的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必须有工人民主和自由参加管理决策。同样,这不是一个采取两方面都不会满意的半心半意的折衷办法来缓和对立要求的问题。完全集中在对立的一面,譬如集中在统筹规划上,就会产生斯大林主义;而完全集中在另一面,就会造成混乱。对两方面来说,正规的解决办法都是把摆锤摆向另一极端。然而,正规的解决办法并不是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 作宽宏大量的理性努力——同挑剔和恶意批评相反——能够使社会至少在一个时期找到使对立面和解而又不贬损它们的中庸之道。

  这种作法在选择商业生活目标时同样适用。对立的两种需要之一——“旧式”私有企业所主张的——是简单化和可测性。把眼光严格限制在“有利可图”上而不放在任何其它目标上最满足这种需要。另一种需要——公有企业新颖的“理想主义”思想所主张的——是在经济事务处理中具有宽宏的、兼容并蓄的人性。如果完全坚持前者,就会使人类的尊严彻底丧失;而若完全坚持后者,就会造成一种低效率的混乱状况。

  对这类问题没有什么最终解决“办法”。只有在清楚认识到这两种对立需要都有道理的基础上日渐摸索出一套起作用的解决办法。

  所有制,无论是公有或私有,仅仅是整个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单独地决定整个结构内要追求哪类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有理由说,所有制并不是决定的东西。但也必须承认,生产资料私有制选择目标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它不得不追求利润,因而倾向于对事物持狭隘的和自私的观点。公有制选择目标具有充分的自由,因而可以利用它去为实现选定的任何目的服务。私有制是一种基本上自行决定服务目标的工具,而公有制则是一种服务目标不定的工具,需要有意识地去选择目标。

  因此,如果国有化工业所追求的目标恰好和资本主义生产所追求的目标一样狭隘:只为了有利可图而无其他,那么,公有制就确实没有任何有力的理由要存在。英国现时的国有化面临的真正危险就在于此,而不在于任何想象到的无效性。

  国有化的敌对者发起的运动包含两个截然分开的步骤。第一步是试图使公众和在国有化部门工作的人们相信,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经营管理中唯一重要的是赢利,违背这一条神圣标准——特别是国有化企业违背它,就会给每个人加上难以忍受的负担,应对整个经济可能出现的差错承担直接责任。这一步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功。第二步是提出,由于国有化企业在作为上确实无特殊之处,因而也不会有任何希望朝改善社会取得任何进展,进一步国有化将是明显的武断、固执,纯粹是一些失意的政客们有组织的“掠夺”,这些政客们无知,固执,没有用脑子提出问题的能力。如果这个短暂的简练行动方案能够得到政府对国有化工业产品的价格政策的支持,更有取得成功的可能,因为这种价格政策会使得国有化工业实际上无法赢得利润。

  必须承认,这种策略,在对国有化工业的系统诽谤运动声援下,对社会主义思想不是没有影响的。

  其原因既不是原始的社会主义美妙设想有错误,也不是国有化工业在经营上有什么实际的缺陷——这类责难是毫无根据的——,而是社会主义者本身缺乏远见。除非他们恢复远见,否则国有化工业就不会履行其职能。

  处于危险中的倒不是经济状况,而是精神文明,也不是生活水平,而是生活的质量。资本主义制度可以同样照顾经济和生活水平,只要搞一点规划和再分配税收来调节一下。但精神文明和生活质量现在却只会被这种制度搞糟。

  社会主义者应当坚持不仅仅利用国有化工业取消资本主义者的资本(他们的这一企图也许成功,也许不成功)而且利用国有化工业发展更民主的、更值得新生的工业管理,采用机器更注意人道,更明智地运用人类独创性和努力的成果。如果他们能作到这些,他们就掌握了未来,如果作不到,他们就不能给生而自由的劳动者提供他们辛勤劳动所获得的东西。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第十八章 所有制

  十八

  “其实很显然,改变体制也好,更新设备也好,都不能防止那些存在于人类本性中、造成社会病态的自私、贪婪和好斗等根源。改变体制和更新设备所能做到的是创造一种环境,使得上述品质得不到发展。它不能保证人们遵守自己确立的原则,但能作到根据这些人们能够遵守——如果他们愿意的话——的原则来建立人类的社会秩序;它无法控制人们的行动,但可以向人们提出一个目标,使人们的思想集中到这个目标上来。什么样的思想,最终就会有什么样的实际行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

  R.H.托尼的这番话是几十年前写下的,但直到今天仍没有过时,只是我们今天不仅仅是关心社会的病态,而且最迫切关心的是生态系统或生物圈的病态,这种病态威胁着人类的基本生存。尽管我一直主张,无论什么制度、设备、经济信条或经济理论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人们对生活的意义和目的所持的基本观点上。但是,前面各章所涉及到的每个问题,最后都联系到制度和设备问题。我曾谈到对经济学的笃信,对物质占有、消费和所谓“生活水平”的偶像崇拜,以及津津乐道“上一代人的奢侈品,已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必需品”这样一种孕育危机的倾向。

  所谓制度,完全是人们基本态度的具体体现。其中某些制度,相对而言确实更为完善些。物质进步的普遍迹象可能表明,现代的私有企业制度是——或已经是——追求个人发财致富最理想的手段。现代私有企业制度巧妙地利用人类的贪欲和妒忌心作为动力,又借助凯恩斯的经济管理方式,加上一点点再分配的税收和工会组织的“抵销力量”,设法克服了自由放任主义最明显的缺陷。

  能否设想,这样一种制度可以有效地处理我们目前必须面临的各种问题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贪欲和妒忌要求物质形式的经济增长继续不断,永无止境,而不适当地考虑贮备,而这种形式的增长是不可能同一个有限环境相适应的。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私有企业制度的本质,以及发展另一种可能同新形势相适应的制度来代替它的可能性。

  私有企业的本质是私人占有生产、分配和交换手段。因此,抨击私有企业的批评家鼓吹——而且往往强行作到了——把私有变为所谓公有或集体所有,便丝毫不足为奇的了。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所有权”或“财产”这两个词的意义。

  私人财产分为两类,其间存在着首要的、最根本的区别。(a)类是有助于创造性劳动的财产;(b)类是无助于创造性劳动的财产。前者是劳动业主的私有财产,包含着合理的、健康的成分;后者是四体不勤、靠其他人的劳动过寄生生活的业主的私有财产,包含着不合理的、不健康的成分。托尼清楚地看到了两者之间的这种根本区别,于是他提出:“因此,提出一种理由来赞成或反对私有财产,而不说明所指财产的具体类型,那是毫无根据的。”

  “因为,腐蚀勤奋原则的并不是私人所有制,而是脱离了劳动的私人所有制。有些社会主义者认为,私人地产和私有资本必然是邪恶的。这其实只是书生的迂腐之见,其荒谬不亚于那些把一切财产都奉为神圣之物的守旧派的观点。”

  属于第一种类型的私有企业,自然而然地是小规模的、个人兴办的和地方性的。它不负有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它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能通过消费者本身的存在来保证。社会的立法和工会的监督能保护雇工。小规模企业不能使企业主获得巨大的私人财富,而它的社会效用却很大。

  由此不难立即看出,在私人所有制这个问题上,规模的大小起决定性作用。当从小规模进到中等规模时,所有权和劳动两者之间的联系就削弱了;私有企业就会成为非个人的,同时成为地方的重要社会因素;甚至还有可能超出地方的重要性。这时,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就变得越来越容易使人误解了。

  1 财产所有人无需是能够从事企业内劳动的企业主,他可以雇用支取薪水的经理人员。因此,他的所有权就不再是使这个企业运转的必要因素。如果这个企业主享有的利润超过了给他自己那一份优厚的工薪,他的资本所得利润又超过从外界借来资金的现行利率,那么,这种所有权就带有剥削性质了。
  2 高额利润或者是侥幸得来,或者是整个企业机构而不是财产的所有人的成果。故而,这些利润如完全归企业主占有,那将是不公平的,而且对社会起破坏作用。这些利润应由整个机构的所有成员共享。如果这些利润被“作为肥料还田”——再投资,就应当是集体所有的“自由资本”,而不应当是原企业主财富的自然增长。
  3 中等规模带来非个人的相互关系,这就出现了如何控制的问题。在小企业中,即使实行独断控制,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问题,因为企业的企业主也参加劳动,使企业具有一种同家庭差不多的性质。但是,一旦这种企业超过一定规模——很小的规模,就不再能同人格尊严和切实效率并存了。 这一来,企业就有必要有意识地和系统地扩大交流与磋商,使企业组织内所有成员都能在某种程度上真正参加企业管理。
  4 企业在它所在地的社会重要性与社会地位,以及它向外扩展的分支,都需要实现超出本身成员范围的某种程度的“所有制社会化”。这种“社会化”,可通过定期拨出企业的一部分利润用于公共事业或慈善事业,以及从外面罗致受托管理人的方式来实现。

  在英国和其它资本主义国家里,已经有一些私人企业在实际中成功地运用了这些办法,从而克服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超过小规模时所具有的那些令人反感的和对社会起破坏作用的内在特点。北安普敦郡拉斯顿市的斯科特·巴德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在另一章里特对它们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详细介绍。

  谈到大规模的企业时,私人所有制的概念就变得荒诞不经了。从任何实际意义上来看,财产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哪家的私有之物。还是R.H.托尼对这一点理解得透彻:

  “这种财产可以称为消极的财产,或者称为谋求占有、剥削或权力的财产,以区别于财产所有人用来执行他的专业,或用来维持家庭生活的财产。当然,在律师看来,这二者都是地地道道的财产。然而,经济学家们会不会把前者视为‘财产’就成问题了……因为,它与使企业主获得自己的经营成果的权益不是一回事,而是它们的反面。”

  所谓大规模企业的私人所有,与小地方、手艺人或小企业主等人的简单财产绝无类似之处。它倒是如托尼所说的那样,与“法国革命时才废止的那些掠夺农民部分劳动成果的封建赋税”相类似。

  “所有这些权益——特许使用费、地租、垄断利润、各种各样的盈余——都是‘财产’。对它们的一针见血的指责……倒是包含在通常用来为财产作辩护的论据中。据说,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保证工人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来鼓励勤奋。那么保全一个人靠自己劳动成果得来的财产有多重要,取消他从别人劳动成果中有所获取也就有多重要。”

  归结起来有三点:
  (一)在小规模的企业里,私人所有制是自然的、有成效的与公平的;
  (二)在中等规模的企业里,私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企业运转所需的了。“财产”这一概念变为牵强的、无效的和不公平的。如果只有一个或很少几个企业主的话,可能会,也一定会自愿地把特权让给较大一群具体工作的人员,就象巴德有限公司的例子一样。如果有一大群不具名的股东存在,这种慷慨行为也许就不可能发生,不过,即使如此,法律也可以为之铺路。
  (三)在大型企业中,私人所有制只是为了供不起任何作用的业主们能够靠他人的劳动过寄生生活的一种虚设物。它不仅是一个不公平的,而且是一个不合理的因素,它歪曲了企业内部的一切相互关系。还是引用托尼的话来看一看吧:

  “如果有这么一群人,他们之中每一个人都根据可以从公共积累中提取一份的条件向公共积累投入一份,那他们仍然可能因为份额的大小而争吵。……但是,如果总额已经知道,每个人要求的份额又得到认可,也就再没有什么可以争吵的了……。可是,在工业生产中,对那些没有投入任何需要物的人,就不会都认可他们从中提取的要求。”

  取消大规模企业中的所谓私有制有许多种方法;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就是一般称之为“国有化”的方法。

  “但是,‘国有化’这个字眼既不恰当,也嫌含混。用得适当时,它只不过是指代表……广大消费公众的一个机构的所有制……。对于为公众服务的五花八门的机构组织,至今还没有哪一种语言拥有一个能简明地表达出它们中间的细微差异的词汇。

  “共结果是:‘国有化’这个毫无特色的字眼,势必会被人用一些非常具体和臆断的说法来解释它。在实际应用中,它已开始等同于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国家雇用的官员取代了现时工业中董事的地位来行使他们的职权。所以,那些希望保持现行制度,使私营工业继续存在下去——不是作为一种为公众服务的职业,而是为了股东的利益——的人,就以国家经营必然无能为理由攻击国有化。”

  在英国,已有一批大型工业实现了“国有化”。它们说明了这个明显的事实:工业的质量取决于直接经营的人员,而不是缺席的企业主。然而,国有化的工业,尽管取得了重大成就,依然还是受到特权圈的深恶痛绝。对它们发动的无休止的反宣传,往往使那些甚至并不抱憎恨心理和应当更加理解的人也有错误的看法。私营企业的代言人从来不厌其烦地要求国有化工业负更多的“责任”。人们感到这是颇有些讽刺意味的,因为这些完全为公众利益工作的企业,已负有很大的责任了,而那些不讳言自己是为私人利润而努力的私营企业,实际上却不存在什么“责任”。

  所有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大堆权利。“国有化”并不简单地把一大堆权利从A 转移到B手里,也就是说从个人转移到“国家”(不论其含义如何)手里就完事大吉了,国有化还要准确作出分配各项权利的抉择;这些权利在国有化之前是被认为全部属于所谓私营业主的。因此,托尼扼要地说过这样的话:国有化问题(是)一个制定宪法的问题。一旦取消了私有产业的法律标记,就有重新安排一切的自由:合并或解散;集中或分散;集权或分权;建立大型或小型单位;统一系统、联合系统,或不要任何系统。托尼这样说:

  “反对公有制的理由,只要是明智的,它在实质上就会是主要地反对过度集中。但是,医治过度集中的药方应当是分散的公有财产所有制,而不是将财产保持在私人手里,不使它起作用。”

  “国有化”消灭了私人产权,但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建立起任何实际意义上(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新“所有制”,这样做也没有自然而然地决定如何发落原所有制的各种权利,以及由谁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纯粹消极的措施,只是取消了原先的安排,为新的安排创造了机会和必要性。通过“国有化”而得以作出的这些新安排,当然必须符合每一种具体情况的需要。但是,在所有为公众服务的国有化企业中,可能要注意几条原则。

  第一,将企业与政治搅到一起是危险的。一般来说,这样做会使企业效率下降,使政治腐败。因此,国有化条例应当在各种情况下细致地列举和明确地规定由政治一方(如部长、政府其它任何机构、议会)行使的高于企业一方(即董事会)的权利。涉及到人事的任命时,这个总是尤其重要。

  第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有化企业,应当始终谋求利润——不是从为了吃而活,而是从为了活而吃这个意义出发,并逐步扩大积累。这些企业决不能把利润分给任何人甚至政府。应该用降低价格的方法避免过多的利润(即避免过多的积累。)

  第三,为此,国有化企业仍应承担“从各个方面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法定义务。至于什么是“公众利益”,应让企业自己去理解,并相应地建立企业组织。以为国有化企业只应当关心利润,仿佛是在为私人股东效劳时一样,而公众利润如何理解则可以完全交给政府,这种看法是毫无益处的。但它不幸却侵入了英国的国有化工业管理理论,因此人们指望这些企业只为利润而工作。只有政府下令不计划利润,而且由政府提供补偿时才背离这条原则。这种职能上的严谨分工,可能受理论家欢迎,但在现实世界中却没有什么优越性。因为它破坏了国有化企业内部真正的管理精神。“从各个方面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如果不渗透到日常管理活动中,就会是一句空话。管理活动不能也不应当受政府控制,更不要说什么由政府提供补偿了。当然,在追求利润和为公众利益服务这两者之间,有时可能会发生冲突,这是无法否认的。但这只不过是说,管理国有化企业的任务比管理私人企业的任务要求更高。那种认为无需提出更高的要求,就可以实现更美好社会的想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胡思乱想。

  第四,为使“公共利益”在国有化工业内得到重视和保障,需要作出各种安排,使所有合法利益——即雇员,当地社会,消费者,还有竞争对手(特别是本身也是国有化工业的对手)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体现并发挥影响。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原则,还需进行大量的试验。任何地方都没有完善的“样板”。所存在问题始终是一个既要保障这些利益,同时又不至于不适当地削弱企业领导管理能力的问题。

  最后,国有化的主要危险在于规划人员热衷于过度集中。一般来说,宁可要选小企业,而不要大企业。较好的作法通常是:先创建半自治的小企业,然后再将它们的某些职能集中到较高的一级——如果能够证明加强协调十分必要——而不要象迄今的一贯作法那样,通过国有化建立大型企业,然后再设法将权力和责任分散给较小的组织。

  对这些问题,没有人比托尼看得更清楚,了解得更清楚了,因此,还是用他的一段话作本章的结束语为好。他说:

  “因此,在职能基础上而不是在权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有三重涵义。第一,它意味着如果所有权能用来执行服务使命,则应予以维护,否则应予取消。第二,它意味着生产者应与生产所面向的公众建立直接联系,使他们明显而无误地看到对公众所负的责任,而不致象目前这样,由于直接听命于只对赚钱感兴趣而不注意服务的股东们,而丧失对公众的责任感。第三,它意味着坚持服务的义务应落在执行服务任务的专业机构肩上。这些机构在消费者的监督和批评下,对工业的管理应拥有为保证履行义务所必需的充分发言权。”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第十九章 所有制

  十九

  J.K.加尔布雷思曾谈到个人富裕和大众贫困。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到了美国这个号称——按传统角度来衡量也确实是——世界上最富足的国家。在这个最富足的国家里,怎么竟出现了大众贫困这个问题,而且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还超过许多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总产值显著低一些的国家呢?如果经济增长达到了美国当前的水平,尚且不能摆脱社会贫困,甚至可能随着经济的增长还加深了贫困,那么,人们又有什么理由指望将来的“增长”会减轻或消除贫困呢?一般来说,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却往往成为污染最严重的国家,而且为社会贫困所苦,简直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又如何解释呢?假如英国的国民总产值每年增长5%——也就是20亿英镑,那我们能不能把这笔增加的钱,全部或大部用来“实现我们国家的愿望”呢?肯定不能。因为在私人所有制下,哪怕是一星点财富,只要一出现,就立即会自然而然地为私人所占有。政府当局几乎是没有自己的收入的,穷得要从它们的公民口袋里掏点钱,而公民们却认为这些钱天经地义地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这就难怪会引起征税人和公民无休止地智斗。富人靠着报酬优厚的税收专家的帮助,往往比穷人的窍门多得多。为了堵塞漏洞,纳税法越来越复杂,于是税收顾问的收入也越来越大。由于纳税人认为是在拿走他们自己挣来的,所以他们不仅千方百计地回避法定税(且不说那些逃税的作法),而且还一个劲儿叫嚷削减公共开支。因此,不论私人富足和社会贫困之间的悬殊有多么突出,在竞选运动中,“多收税来增加公共开支”这句口号是争不到选票的。除非大家都认识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承认需要有公共开支,否则就没有任何办法摆脱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贫困的问题,例如大批精神病院、监狱、以及无数其它公办的服务机构和事业机关贫困的问题。这是问题“负”的一面。它还有“正”的一面,那就是大量公共资金正用在一般称之为“基础结构”的项目上,好处主要是归私营企业免费享有了。凡在“基础结构”不够发达或完全缺乏的贫穷社会里兴办或经营过企业的人,都很清楚这一点。他没有廉价的运输和其它公用事业好依靠,他也许得自己花钱配备很多东西,而在一个拥有高度发达的基础结构的社会里,他可以不花或花很少的钱就能获得这些东西,他无法指望招聘到受过训练的人员,而不得不自己去培训,等等。一个社会无论是穷是富,所有的教育、医疗和研究机构都给了私人企业无数好处,而私人企业对这些好处事实上都没有直接付酬,只是以纳税形式间接付酬,而他们对纳税抵制、不满,开展反税运动,而且常常老谋深算地躲税——这在前面已经提到了。私人企业从“基础结构”中得到好处所应付的报酬,政府不能通过直接分离利润提取,只能在私人占有利润之后才能提取,这就非常不合理,以致纠纷和弄虚作假的事情层出不穷。私营企业声称他的利润是靠自己的努力得来的,被政府税收拿去了相当大的一部分。这种说法一般说来没有正确反映真实情况。真实情况是,私营企业的费用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因为政府支付了基础结构的费用,因此私人企业的利润大大超过了它们的成就。

  除非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中承认公共开支增进了私营企业的利润,否则就不会用任何实际的方式反映这种现实。

  因此我在这里将举出两个例子,说明能够或可能改革所有制结构来回答前面所提到的两条很重要的批评。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一个中等企业的。它实际上是在对所有制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兴办的。第二个例子是一个改革大型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的纯理论的计划。

  斯科特·巴德共和企业

  欧内斯特·巴德于1920年兴办了斯科特·巴德有限公司,时年三十岁。经历了战争期间多次教育和磨难的三十一年后,他拥有了一个生意兴隆的中等规模企业公司,雇用着161名雇员,每年营业额约625,000英镑,纯利润72,000英镑以上。他白手起家致富。他的公司成为生产聚酯树脂的主要厂家,也制造其它高级产品,如醇酯树脂、聚合物、增塑剂之类。他年轻时,就对当雇员的生涯深深感到不满足;他憎恨“劳动市场”、“工资制度”这类概念,特别憎恨资本支配人,而不是人支配资本的观念。他自己当上了雇主以后,从来没有忘记他的成功和幸运并不只是他个人的成就,而是他的所有合作者的共同成就,无疑也是使他获得经营特权的社会的成就。用他自己的话来说:

  “多年前当我采取断然行动不再当雇员时,我就意识到自己是在反对把人分为两类——管人的和被管的——的资本主义哲学。然而,真正的障碍是‘公司法’,它的条款规定股东们和他们控制的等级管理组织拥有独裁式的权利。”

  他决定“根据一种试图使工业适合人的需要的基本原理”,在自己的公司里进行“革命性的改革”。

  “问题是双重的:(1)如何在我们的公司里建立起或融合成一种最大程度的自由、幸福与人的尊严感,而又不减损赢利能力;(2)采取私营工业部门一般能接受的方式与方法来实现这一点。”

  巴德先生立即看到,如果不作到以下两点,任何决定性的改革都是不可能实现的。第一,改变所有制仅仅是从一开始就实行的利润均享是不够的;第二,志愿接受某些自我克制的条例。为了实现第一点,他成立了斯科特·巴德共和企业,让与了他对自己公司的所有权(分两步进行:1951年让与90%,1963年让与下余的10%。)为了履行第二点,他与新的合伙人,即共和企业的成员——他原来的雇员——协议制定一部公司宪法,不仅明确规定私人所有权所包含的“一揽子权利”如何分配,而且对公司的行动自由作了以下限制:

  第一,公司应当保持为一种有限规模的企业,使企业中每一个人在脑子里和想象中都能接受。它的发展不得超过350人。如果出现一种情况要求发展到这个限量以上,就应当帮助成立按巴德共和企业方式组织起来的充分独立的新单位,以适应这种情况。

  第二,企业内在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人员间的劳动报酬差别(交纳所得税前)不得超过1:7,不考虑年龄、性别、职务和经验。

  第三,共和企业的成员均为合作者,而不是雇员,因此,除犯有重大的个人过失外,合作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任何成员。当然,只要适时通知企业,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自愿离职。

  第四,斯科特·巴德公司董事会应对共和企业全面负责。按照宪法的规定,共和企业有权力和责任任免董事,以及批准他们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五,归共和企业支配的纯利润不得超过总额的40%——最少有60%利润应留作税款和斯科特·巴德公司的自身经费。共和企业应以它支配的利润的一半支付公司工作人员的奖金,另一半用于公司外部的慈善活动。

  最后,巴德公司的任何产品一律不得卖给将产品用于战争目的的顾客。

  当巴德先生和他的同伙们引进这个革命性的改革时,人们都直言不讳地预言说,一个在集体所有制上和自我限制的基础上经营的企业是不可能长久的。但事实上,尽管无法避免困难、甚至危机和挫折,它却越来越兴旺。在这家公司所处的高度竞争性的环境中,它的营业额却从1951年的625,000英镑增加到1971年的500万英镑,年纯利从72,000英镑上升到300,000英镑;职工总数从161人增至379人;分配给职工的奖金总额(在二十年里)超过了150,000英镑;由共和企业捐赠给社会上的慈善资金也是这个数目。同时,还相继成立了几个小公司。

  任何希冀作到这一步的人可能认为,巴德公司在商业上的成绩或许是“异常情况”造成的。而且,在传统的私人企业中,取得了同样、甚至更大成绩的公司也并非没有。但这不是问题的重点。如果巴德公司在1951年后的商业活动中失败了,它只能起到一个令人生畏的警告作用;按传统的标准来衡量,它的无可否认的成就,并不证明按这些标准来衡量,“巴德体制”必然更优越:它仅仅用实际证明它与这些标准不相容。它的价值恰好在于达到了超出商业标准的人性目的;通常的商业。。。。。。惯例是将人性目的置于第二位,或完全置于不顾。换言之,“巴德体制”克服了私有制度的简化论,把企业组织作为人的仆从来使用,而不是让它把人纯粹作为使资本拥有者致富的工具。巴德本人是这样说的:

  “共同所有,共和企业,是从利润分享、合伙经营、共同所有,或每个人拥有共同企业内部分利益的型式自然发展的结果。这些型式都是在通向共有的道路上行进,我们将看到,共有制有其独特的优点。”

  虽则我不打算详细叙述自1951年起二十余年来管理概念、新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活动的漫长演进过程;但在这里,从这个实践经验中归纳出几条普遍原则,还是很有帮助的。

  第一条,从个人或家族所有——此处举例为巴德家族——转为集体所有,即共和企业,完全从根本上改变了现存的“所有制”性质,因而,与其认为这种转变是建立集体所有制,倒不如认为它是起到了消灭私有制的作用。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与一笔物质财产之间的关系,大大不同于一个共和企业——由相当数量的一批人组成——与同一笔物质财产之间的关系。所有者量的巨大变化,会引起所有制意义深刻的质的变化,这是不奇怪的,巴德公司的情况尤其如此。它的所有权转让给共和企业这个集体,而没有确立共和企业成员中任何个人的私有权利。在斯科特·巴德公司里,合法的提法是,经营业务的巴德有限公司属共和企业;而如果说共和企业的成员作为个人在这个公司进而确立了某种所有制那就即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事实。实际上,所有权已经代之以管理财产的具体权利与责任。

  第二条,虽然没有人获得任何资产,巴德先生和他的家庭却剥夺了自己的资产权,他们自动放弃了成为豪富的机会。现在,即使一个人用不着是绝对平等(不论其含义如何)的信仰者,也能看到今天在任何社会里,富翁的存在都是一种很大的灾难。在财富上和收入上存在一些不平均,无疑是“自然的”,从职责上来看也是无可非议的,很少人不自发承认这一点。但是,这里也同所有其它人间事物一样,是一个规模问题。过多的财富就象过多的权利一样,会使人腐化。即使富者不是“富贵闲人”,甚至工作得比别人还要勤奋,但他们的工作不同,用的标准不同,并置身于普通人之外。他们贪得无厌,腐蚀了自己;他们煽起妒忌心,腐蚀了社会上其余的人。巴德先生从对这些事物的洞察中作出了推论,拒绝成为豪富,因而才有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同体。

  第三条,虽则巴德公司的这一实验极其清楚地表明,所有制的转变是必要的——没有这种转变,一切都将是虚假的;但也表明所有制的转变可以说不只是一种赋予权力的行动:它是达到更高目的的必要条件,但却绝不是充分的条件。因此,共和企业认识到,一个企业组织在社会中的任务不单单是谋取利润,尽量扩大利润,不断发展壮大:他看到自己有四项同等重要的任务:
  “(1)经济任务:争取在设计、制造与供应上可以牟利的订货;
  (2)技术任务:通过不断给订户提供设计最新的产品,使市场销售能争取到有利可图的订货;
  (3)社会任务:给公司成员提供机会,使他们通过劳动集体得到满足和发展;
  (4)政治任务:以经济上的健全发展和对社会的负责为社会上其他人提供一个榜样,鼓励他们去变革社会。”

  第四条,最大的挑战和最大的困难在于完成社会任务。在共和企业存在的这二十余年里,曾先后经过几个制定章程的阶段。我们认为,在1971年制定新章程之后,它现在正逐渐形成了一套“器官”,使得共和企业能发挥出非凡的本领,即把真正的民主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结合在一起,而这种本领看起来几乎同使方圆面积相等一样的不可能。至于巴德公司中各种“器官”之间的关系,我不在这里——纸上——用图解表示了;因为,生动的现实在纸上是描绘不出来的;临摹纸板模型也描绘不出来。用巴德先生自己的话来说是:

  “我倒非常愿意带着任何感兴趣的人去我们那方圆45殴亩的地带,那疏疏落落散布着工厂和实验室的古老迈诺豪斯庄园去作一次旅行,而不愿辛辛苦苦地去写什么文章,这种文章写出来也必定是解答多少问题,又提出多少问题。”

  巴德机构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将来也仍然会是—— 一个学习的过程。自1951的以来,那里发生的一切的基本意义,是它使得巴德公司的所有成员学会并作了许多事情,远远超出了谋生(即挣得薪金,帮助企业牟利,按经济上合理的方式行事“使大家富裕起来”)的任务范围。在巴德公司里,每个人都有机会把自己的人性提到更高水平(不是靠个人利己的追求与公司目标毫不相干的某些自我超越的目标),能够在任何环境里作任何工作,即使是干最低下的工作;可以说靠的是自由而愉快地服从企业组织本身的目标。这样做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而学习是要花费时间的。巴德公司的大多数(但不是全部)成员对这种机会已经作出反应和继续在作出反应。

  最后,归共和企业支配的利润必须有一半用于企业外部慈善活动的这一安排,可以说不仅有助推动许多往往被资本主义社会忽视的事业——有助于对老幼残废及被社会所遗忘的人们的救助工作,而且还起到使共和企业成员具有一种社会觉悟和社会意识的作用,这种觉悟和意识在其它传统企业中是难以发现的。在这一方面,还值得一提的是:还采取了措施,尽可能保证共和企业不致成为一种由个人自私自利转变为集体自私自利的组织。成立了一个托管委员会,多少处于立宪君主的地位。在托管委员会里,从巴德公司以外来的人起决定性的作用。管托人是公司宪法管托人,无权干涉管理事宜。不过,如果企业组织的民主“器官”和行政“器官”之间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严重冲突时,他们有能力而且有权仲裁。

  在开始介绍时就提到,巴德先生开始在自己公司里进行“革命性的改革”,但是“采取私营工业部门普遍能接受的方式与方法来实现这一点”。他的革命是不流血的,没有人遭到不幸,甚至巴德先生或他的家庭也没有,尽管四下里到处都是罢工,巴德公司的人却能骄傲地宣称:“我们这里没有任何罢工,”虽则共和企业内部没有人不明白目前取得的成就与企业的目标之间还有差距,但旁观者如果对巴德先生下面一段声言持异议,那是不公正的。

  “多年来努力在我们企业中确立基督徒式生活方式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它给我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产品的质与量带来了良好效果。”

  “现在,我们希望向前发展,使我们迄今已取得的成就臻于完善,为创造一个臣服于上帝和效力于人类的更美好社会作出具体贡献。”

  然而,尽管巴德先生平静的革命应该是“私营工业部门普遍能接受”的,但事实上并没有被接受。成千上万的人们,甚至也包括实业界人士在内,都在注视时事发展的趋势,要求一种“新的制度”,但是,巴德公司——还有其它几家企业——仍然只是被贪欲和嫉羡统治的广大社会海洋中的几个出污泥而不染的小岛。看起来,确实是无论提出什么新行为方式的证据,“老狗学不会新把戏”。不过,看来同样确实的是,“新狗”一直在成长;有理由劝告它们注意巴德共和企业业已证明的可能的事。

  社会化的新方法

  对于一个经济事物必然吸引重大注意的社会来说,似乎存在三种主要的选择:生产手段的私有制与各种形式的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之间的选择;市场经济与各种“计划”安排之间的选择;“自由”与“极权”之间的选择。不用说,每一对选择在实际上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混和——因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不过这种混和会显示出这一面或那一面占优势。

  现在人们可以看到,那些极力偏向私有制的人几乎总是提出理由说明各种非私有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计划”和“极权主义”,不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是难以想象的。同样,那些偏向各种形式集体所有制的人也会提出理由说明(尽管不那么武断)集体所有制必然要求集中计划,他们宣称,“自由”只有通过社会所有和计划才能实现,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所谓“自由”,只不过是在里兹大饭店豪宴和在泰晤士桥洞里过夜的自由。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宣称用自己的“制度”能获得自由,而指责别人的制度一定会产生专制,极权或导致两者的无政府主义。

  在这些方面的辩论一般都是溢于言辞而鲜于实效的,一切从概念范畴推导“现实”,而不是从现实推导概念范畴的辩论都是如此。既然有三对选择方式,就有23或8种可能的组合。随时都有理由预料现实世界会出现各种可能性——或迟或早,甚至同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关于我所提到的三种选择的八种可能的组合如下:(我把它们按自由相对于极权的组合来排列,因为就本书所采取的形而上学观点来看,这一条是主要的因素。)

 组合1 自由 组合3 自由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
  私人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组合2 自由 组合4 自由
   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
  私人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组合5 极权 组合7 极权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
  私人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组合6 极权 组合8 极权
   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
  私人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如果认为1和8是“可能”出现的情况,那是荒唐的。这两种情况仅仅在受概念支配的宣传家眼光中是最简单的情况。幸亏现实更有想象力,不过我将让读者们自己努力找出上述每种组合的现例或历史实例,我还建议政治学教师们也让自己的学生们作一下这种练习。

  此时此地,我的直接意图是推测有无可能性设计出一种适合大型企业的所有制,以实现真正的“混和经济”,如果我们从工业化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从零出发——仿佛仍然有各种选择的可能性似的,那么,最有希望适应未来多种事变的是“混和”而不是“纯粹”经济类型。

  我已经论证过,在一个所谓的先进社会里,私人企业从这个社会通过公共开支兴办起来的“基础结构”中得到了大量好处——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但公众一方虽然为私人企业支付了很大一笔费用,却并未直接参加分取利润;所有这些利润从一开始就是私人支配,随后公众一方不得不设法从私人的口袋里抽取一部分来弥补自己的财政需要。现代的商人喋喋不休地申辩和抱怨,说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为国家干活”,说国家是他的合伙人——因为利润税吸走了很大一部分他认为确确实实应该属于他个人或他的股东的所得。这意味着政府分享的私人利润(即公司的利润税)也完全可以转变为公家在私人企业中的股份——至少就对大企业而言是如此。

  在下面的阐述中,我假定公众一方收到大型私人企业分配的利润的一半;还假定这一半利润不是通过收税方式,而是通过享有这些企业50%股份的方式获得的。

  1 首先,必须规定应该纳入这一计划的企业的最小规模。由于私人企业中雇员数目一旦超过一定限度,这些企业就会失去它的私人与个体特性,而在实际上变成一个公众企业,故而,按雇员人数规定最小规模,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必要按使用的资本或营业额规定。
  2 凡达到——或已超过——这一最小规模的企业,都应该是股份公司。
  3 宜将这些公司的所有股票,按美国的做法转变为无票面价值的股票。
  4 应发行等额数量的新股票,使原发行的股票数量——包括优先股和其它各种代表股份的证券——增加一倍,这些新股票由“公众一方”持有。这样,每有一分私人持有的老股票,公众就得持有一份权利相等的新股票。

  按这些方式进行的方案,不会出现任何“补偿”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剥夺所有权的情况,而只是将政府征收营利税的权力转变为直接分享用以获取纳税利润的经济资产。这一转变,明确承认下列确凿事实:公众一方——即非资本主义社会力量——在各种情况下对构成“私人”经济财富起有巨大作用,而且公众在创造财富中取得的贡献应看成是公共财产,而不是私人财产。

  因此立即产生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公众一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新签发的股票由谁掌管,在这方面由谁来代表“公方”?第二组,拥有这些新股票带来什么所有权益?第三组:从现行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问题;对待国际与其它联合企业的问题;募集新资本的问题,等等。

  对于第一组问题,我的建议是:这些新添加的、代表50%的股份的股票应该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地方机构持有。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加强公众的参与管理,加强企业与它们在其中经营并从中得到无数好处的社会有机体的结合。例如,在X地区从事经营的企业,它的一半股份应由代表X地区人口的地方机构持有。不过,无论是在地区内选出来的政界人物,还是地方文职官员,都未必是最适合于委以行使新股份有关权益的人选。在进一步讨论人事问题之前,还要稍稍更精确地解释一下这些权益。

  因此我转到第二组问题。原则上,随同所有制而来的权益可以分为两类——管理权和财政权。

  我相信,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公众一方”去干与或限制企业管理中的行动自由和职责的充分行使,那就不但会一无所成,而且还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企业的“私方”经理应继续全面负责,而代表公众那一半股份的管理权则停使,直至发生特殊情况时为止。这就是说,公有股份通常情况下不拥有表决权,只有进言权和观察权。“公众一方”有权在企业的董事会内设置一个或数个观察员的席位,但观察员通常没有决定权。只有在观察员认为公众的权益要求对现行管理活动进行干预时,他(们)才可以向一专门法庭申请行使停使的表决权。在法庭面前必须使证据充分的支持干与的讼案成立,然后公众持有的表决权就能行使有限的一段时间。这样,随同公众持有的新股份而来的所有权通常是处于幕后的一种可能的权利,只有在“公众一方”已经采取某些特定的、正式的和公开的步骤之后,才成为真正的权利。而且,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了上述这些步骤,使公有股份的表决权得到行使,这种新局面也只应存在一段很短的时候,以免对什么算正常的职能分工,什么算非正常的职能分工产生疑问。

  人们常常量体裁衣以为,在企业管理部门中安排高级或中级文职官员,可以使私人企业在经营时维护“公众利益”。这种信念往往是国有化建议的一个主要基点,在我看来,这种信念既天真,又不切实际。能够最有效地促使企业比目前更注意“公众利益”的;不是划分管理责任,而是保证向公众负责和开诚布公。公众管理、企业经营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范围,甚至提供的报酬和产权证明也往往不同。将两者混为一谈,只会有害。

  通常情况下,“公众一方”所有权的管理权虽然是停使的,但其财政权利却应自始至终有效——显然应该如此,因为它们代替了本来该向企业征收的盈利税。所有分配的利润应有一半自动归入持新股票的“公众一方”名下,不过,公众持有的这些股票在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正如征收盈利税的权利不能象资产一样出卖)。这些股票不能折换成现金;至于能否将它们用作政府借款的抵押品,可以留待以后考虑。

  在这样简单谈过伴随新股票而来的权益和责任之后,现在可以回过头来看看人选问题。这个方案总的目的是要使大型企业尽可能地与其社会环境密切结合,这个目的也应决定我们解决人选问题的办法。执行来自企业所有权的财政权、管理权与责任,断然不可卷入党派的政治争端。同时,也不应由文官来执行,他们已被任命担任完全不同的职务。因此我建议执行权力属于一个特设的公民团体。为了叙述方便,我称它为“社会理事会”。这个团体应按地方大致固定的行业组成,不搞政治竞选活动,不要求政府当局的帮助,其组成如下;四分之一的成员由地方工会提名,四分之一由地方职业协会推举,四分之一从本地居民中以类似于推举陪审团人员的方式选出。理事会成员的任期设若为五年,每年就有五分之一成员引退。

  这个“社会理事会”应该拥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但不受其它方面限制的权利与行动权。当然,它应对公众负责,必须公布会议记录报告。作为一种保障民主的措施,可能认为需要给与地方当局某些相对于“社会理事会”的“保留权力”,这类似于该理事会相对于私人企业资方的保留权力。这就是说,地方当局有权向本地区的“社会理事会”派出自己的观察员,万一发生严重冲突,即向适当“法院”申请暂时的干与权。这里,同样应十分明确:这类干与是例外而不是惯例,在正常情况下,“社会理事会”应享有完全的行动自由。

  “社会理事会”对公股股息的收入完全拥有控制权。使用这些资金的一般指导原则,也许需要用法律规定下来。不过这些原则应当坚持高度的地区独立性和责任。有人立即表示异议,认为难以信赖“社会理事会”会采用最好的方式来分配这些资金。对这种反对意见的最干脆的回答是:如果这笔资金由地方当局或象现在的一般情况那样由中央政府支配,也无法保证做到这一点。相反,看来稳妥一些的态度还是应该认为,真正代表当地社会的地方“社会理事会”远远超过地方和中央政府的官员对资源是否用于满足本地区迫切社会需要的关心程度。

  现在来谈谈第三组问题。从现行的体制过渡到本文中建议采用的体制,不会有很大的困难。前面已经提到过,不会出现什么补偿问题,因为企业的一半股份是用取消征收公司盈利税的方式“买下来”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所有大企业,都是如此处理的。对规模可以这样来限定,即开始时只涉及少数很大的企业,使“过渡”既是逐步的,又是试验性的。如果实行这一计划,大企业向“公众一方付出的红利比不实行这一计划时应付出的税额略多一些,就会起到奖励避免过大规模的作用,这种奖励正是合乎社会要求的。

  值得强调的是:从盈利税转变为企业股份,作出企业决策的心理状况将有显著的改变。如果收盈利税,(比如说)达到50%时,企业家总是想说服大家;所有本可以避免的边际支出,“财政部会支付一半‘。(避免这些支出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但有一半利润反正是要做为盈利税缴掉的。)而当盈利税取消,采用公司企业股份代替它时,心理状况就大不相同了,知道公司的一半财产归公众所有冲淡不了这一事实:所有可以避免的支出减损的利润恰好是这些支出的数额。

  当然,会出现无数涉及许多不同的地区内——经营的公司,包括国际公司的问题。但只要紧紧把握住两条原则,就不至出现严重困难。这两条原则是:将盈利税转变为“产业股份”;有关的公众一方须在本地,即须在公司雇员实际工作、生活、往来和使用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区。毫无疑问,在公司各结构相应结合的复杂情况下,会有一些需要会计师和律师们感兴趣的工作的,但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困难。

  属于这种形式的公司怎样募集更多资金呢?答案同样很简单:每向私方股东发行一份股票,无论是购买的,还是免费发给的,就须向公众方无偿发给一份股票。初看起来,可能显得不够公平——如果私人投资者须付钱购买股份,为什么公众一方却能无偿取得呢?答案当然是:公司做为整体无须再付盈利税,因此,来源于新资金的利润也就免掉了盈利税;而公众一方接受它的无偿股票,就好象是代替原本应缴的盈利税。

  最后,还可能有些涉及公司改组、被接管、歇业等方面的特殊问题。按照上述原则,这些问题都完全可以解决。拿歇业来说,无论是由于破产还是由于其它原因,公众一方当然应受到私方同样的待遇。

  对上述各种提法,不妨看成不过是“立宪”工作的一种练习。这样的一项计划是完全可行的。它将改组大规模企业所有制而没有革命、没有没收与集中化,也不会用官僚化的臃肿不灵来取代私营的灵活性。可以采用试验的和渐进的方式来推行这一计划——先从最大的企业开始,然后逐渐扩大到小企业,直到肯定公众利益在企业的堡垒中取得充分重要的地位为止。所有的迹象都表明,尽管有高税制和有增无已的法规,大规模工矿企业对增进社会福利却并无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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